时间:2023-09-19 18:49: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7月21日《经济日报》)
本文作者:孙林杨琴工作单位:北京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
旅客车票
车票是这三部规章的核心内容,也是关系到旅客与承运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通常理解车票有三层意义:一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或者证明;二是客运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证明;三是索赔的依据。车票所承载的权利义务通常反映在相应的规章之中。《国际客约》第7条规定,车票需至少记载下列内容:1)承运人或多个承运人;2)运输无任何违反条款的符合客约的声明;3)证明运输合同的缔结和内容、使旅客能够主张合同权利所必要的其他记述,包括承运人名称、起始和终到车站、票价、有效期间等。CIV规定车票上应载有“CIV”字样,还必须注明:1)起始站和目的站;2)路线;如果允许选择运输线路或方式的话,应说明该项设施;3)列车和行李等级目录;4)票价;5)有效期的起始日期;6)有效期。《国际客协》规定客票和补加费收据上应记载下列主要事项:1)发站和到站名称;2)运行经路及接续承运人的规定代号;3)车厢等级;4)人数和乘车票价;5)有效期;6)客票发售日期和地点、补加费收据填发日期和地点;7)合同承运人(填发补加费收据的承运人)的规定代号。从上述规定来看,《国际客协》的规定比较详细,而《国际客约》相对简单。但三部规章对车票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必须有发站与到站、承运人名称、起始日期、票价等基本内容,这些内容构成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的基本要件。车辆记载旅客旅行的基本信息。旅客拿到车票后,须确定车票是符合其要求的。车票在不记名且行程未开始之时是可转换的。车票可以能转化为清晰的书面形式的电子数据形式成立。电子数据形式的车票尤其是以数据形式表现的车票以及数据处理的程序从功能角度看,证据价值应相同。纸质且不记名的车票,旅客负有保管的责任,一旦丢失很难证明其拥有车票;而电子车票往往在承运人数据库中记载旅行的信息,即使是打印的纸质行程单丢失,也不影响旅客的旅行。
旅客的权利义务
旅客的权利义务属于客运合同的内容。从权利角度看,包括乘车的权利,要求承运人提供客票票面规定的运输服务的权利以及旅行安全的权利。在义务方面,主要是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听从列车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列车旅行环境整洁等等。在国际联运规章中,这些权利义务是以规章规范的形式存在的,旅客只要接受了承运人的运送条件,就享有相应的旅行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是旅客应持有效车票。从旅程开始之时,旅客应持有有效车票以及在检票时出示车票。运输的一般条件可以规定:1)未出示有效车票的旅客应在支付票款的基础上支付罚款;2)对未按要求支付票款和罚款的旅客,可以责令其下车;3)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应返还额外收取的费用。二是旅客携带品运送。旅客携带物品乘车,需遵守铁路承运人的规定。《国际客协》规定,在不违反本《国际客协》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情况下,旅客有权携带携带品。旅客可以利用车内规定的地方,放置自己的携带品。免费运送携带品的总质量,对每张办理的客票,成人旅客不得超过36kg,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得超过15kg。折叠式儿童手推车或残疾人轮椅如属于乘车的儿童或残疾人,则允许超过规定的标准作为携带品运送。多余的携带品,旅客应作为行李托运。在运送时需要特别小心的物品,可计算在携带品的标准之内,放在客车中供旅客使用的位置运送。三是国际联运车厢内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动物,但室内动物(狗、猫、禽鸟)除外。运送动物只准采用二等车厢单独包房,一个包房内不得超过两只。在这种情况下,旅客必须按包房内的铺位数支付客票票价和卧铺费。在承运人不能提供单独包房运送动物的情况下,不准许此种运送。四是下列物品禁止按携带品运送:能损坏或弄脏车厢,给其他旅客或其携带品带来损害的物品;易燃品、易发火品、自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腐蚀性和毒害性的物品;装有弹药的武器;能造成感染或具有恶臭气味的物品;海关和其他规定禁止运送的物品;三个方向长度总和超过200cm的大件物品。五是携带品检查。承运人认为必要时有权检查旅客携带品的内容。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赔偿责任及限额规定
《统一规则CIV》第26条首先下了定义,指出对由铁路企业运营操作引起的,发生在列车上或旅客上下车时的交通事故导致的旅客死亡、人身损害或其他身体上或是精神上的损害,铁路企业对该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铁路企业对旅客或事故受害人携带的手提行李,包括动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第30条和第31条以计算单位的形式对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和物品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进行了限额规定。第32条规定了事先限制承运人责任或降低限额的条款无效。《国际客约》第26条也进行了定义,规定对无论使用何种铁路基础设施,由铁路企业运营操作引起的,发生在列车上或旅客上下车时的交通事故导致的旅客死亡、人身损害或其他身体上或是精神上的损害,铁路企业对该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第30条、第34条、第41条分别以较高于《统一规则CIV》的计算单位进行了限额规定,第33条额外规定了在旅客死亡或遭受人身伤害时的情形下,承运人应对旅客携带的物品或是手提行李因全部或部分损失或遭受损害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负责,此规定也适用于旅客携带的动物。《国际旅客联运协定及办事细则》第31条规定,旅客在列车上或上(下)车时,因发生不幸事故导致其死亡、受伤或其身体或心理状况受到损害时,承运人对旅客生命或健康遭受的与此相关的损害承担责任。对旅客遭受损害赔偿的办法和款额,按照损害发生所在国的国内法规确定。第33条规定,承运人对行李或包裹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承担责任。我国《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14条规定,旅客身体损害赔偿金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随身携带品赔偿金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0元。第115条规定了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标准,分为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和未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赔偿限额。另外,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1]。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统一规则CIV》和《国际客约》在限额时都采用了计算单位这一形式,计算单位受价格、时代变化影响较小,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也比较公平。我国《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采用确定数额的最高额限制方式,尽管2007年出台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将最高限额提高到人身损赔15万元,行李损赔2000元,但固定的最高限额仍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受害人具体情况脱节,数额仍显偏低。这几部法律规范对于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都没有区分承运人的故意或过失,这是因为铁路旅客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对于承运人来讲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2]。所以,不论承运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要发生了旅客人身伤害,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而铁路旅客人身损害是指发生在旅客运输过程中(根据第8条的规定,运输过程自旅客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结果。也就是说铁路交通事故包含了一部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二者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在非铁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时没有限额的规定。虽然《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14条规定了限额赔偿,但由于该规程的效力层次比较低,涉及旅客的限额赔偿不能由规章规定,而只能由法规或者法律规定。因此,在制定铁路运输条例中应当注意将此内容写进去[3]。
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分配与追偿
《统一规则CIV》对于承运人为两个铁路企业以上的情形在第57条做出关于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的铁路企业可以向参与运输的其他铁路企业行使追索权的规定,此外在第56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分别对铁路企业间账目的处理、延迟交付情形下的追偿、追索权行使的程序、追索权的管辖做了进一步规定;《国际客约》第26条对于责任基础进行了规定,第38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规定的内容与《统一规则CIV》规定的内容相似;《国际客协》第30条也进行了相似的规定;而我国《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没有相关规定。一条铁路线路存在多个承运人的情况十分常见,那么在每一个承运人所负责的区段上权责都应当是对应的,尤其在出现延迟交付、旅客人身伤亡、行李运输丢失等情形时,划清责任是十分必须的。旅客作为弱势的被侵权方,可以请求任一铁路企业进行赔偿,该铁路企业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负有责任的铁路企业行使追偿权[4]。《统一规则CIV》、《国际客约》、《国际客协》对于铁路企业之间追索权的行使有很详细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参考以上三部国际铁路旅客运输法律规范,在制定相关涉外铁路客运法规时,应当对铁路各参与方的责任及追索权作出相应的规范,以便于分清责任。具体操作如下:第一,发生铁路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发生丢失时,请求权人可以向该线路上任一铁路企业主张权利,该铁路企业应当调查并确认事实。第二,如果责任可以区分清楚,明确由一个或几个铁路企业承担,最先承担责任的铁路企业对应承担责任的铁路企业有赔付后的追索权。第三,如果责任无法区分清楚,那么除了能证明损害不是在自己的线路上发生的铁路企业之外,将在参与运输的铁路企业间分配赔偿责任,责任的分配标准可以按照运价规程中的公里距离来计算。
涉外铁路客运立法关系到国与国(国与地区)之间的关系,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涉及旅客的人身权利,其法律关系更为重要。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面深入研究国际铁路客运规章关于合同的定义、旅客的权利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有利于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适应中国铁路客运立法国际化的潮流,更好地为中国铁路涉外客运工作提供法律规范。
微博成为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的信息者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社会公众既是大众传播的受众,同时也扮演着信息者的角色,尤其在突发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中,现场公众利用微博往往可以成为第一时间的信息者。
2010年4月14日发生的玉树地震,“逍遥Radio”于4月14日5:50通过手机于新浪微博上:“早晨5:40,青海省玉树县发生地震,震感明显,震级不详——好可怕——我从梦中被震醒——心情很压抑。”[3]这是目前所知的最早报道玉树地震的消息,距离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测定的地震发生时间仅仅相隔11分钟。
2011年7月23日20时38分,也就是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4分钟后,车厢内的乘客“袁小芫”发出第一条消息:“D301在温州出事了,突然紧急停车了,有很强烈的撞击。还撞了两次!全部停电了!!!我在最后一节车厢。保佑没事!!现在太恐怖了!!”[4]微博成为最早的信源。
突发事件现场的受众因为亲身感知能在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等终端微博,这在速度上是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尽管其的信息不够专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够准确,但却能让受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哪儿发生了什么,给受众带来无比真实的现场感。
微博与传统媒体共同构建立体信息网
纵向按事件发展持续现场信息。微博的信息具有实时性,将若干按时间纵向记录事件发展过程的微博信息碎片连接起来,就可以直播事件经过和救援情况。玉树地震中,“从2010年4月14日8时46分第一条内容为‘据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消息,青海玉树县今晨发生7.1级地震,震中位于县城附近,可能出现人员伤亡’的微博到4月15日10时45分的近26个小时内,中国国际救援队了上百篇微博,常常每隔十多分钟就更新一次,高峰时每隔一分钟更新一次”[5]。由于交通等问题,地震后很多记者不能立刻深入灾区,所以中国国际救援队通过微博的现场救灾报道备受关注,一度成为多家媒体报道时引用的救援素材。正是这些纵向按时间顺序持续现场信息的微博,将灾难现场的图片、受灾群众的切实感受、救援的每一步进展交织在一起,让公众了解灾难现场的真实情况。
横向与主流媒体互为补充,提高信息的全面性。现阶段微博已成为网民收发信息的首选载体之一,尤其是在突发事件中,微博的即时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主流媒体的相对滞后性。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的《2010中国微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2010年舆情热度靠前的50起重大舆情案例中,微博首发的有11起,比重约占22%。
突发事件报道中,主流媒体往往只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为受众提供信息,而一些鲜为人知的具体细节则是通过一个个微博传递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主流媒体的信息盲点。玉树地震后就有微博网友消息:“青海玉树灾区靠西的100公里有个叫隆宝镇的地方受灾严重,目前尚无救援队伍抵达,请大家转发给相关部门知晓。”[5]主流媒体的大局报道加上微博的细微关注构建了立体全方位的信息网。
微博充当突发事件中救助与动员的有效平台
微博的实时性与互动性使其在突发事件的救助与动员中具有其他主流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事故现场的公众利用微博能及时发出求救信息,通过网友的转发迅速扩大范围,引起广泛关注,为救援争取宝贵的时间。同时还可以通过照片现场受灾的具体情况,为救援提供一定的参考和依据。
“2011年7月23日20时47分,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13分钟后,网友‘羊圈圈羊’发出第一条求助微博:‘求救!动车D301现在脱轨在距离温州南站不远处!现在车厢里孩子的哭声一片!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出来!快点救我们!’”[4]这是事故发生后由乘客发出的最早的一条求助微博,该微博被网友们大量转发,两小时后该网友被顺利救出。事故发生两小时后,新浪微博上首先献血的动员和号召,1700多名市民自发赶到医院献血。“据新浪微博统计显示,从事故发生到24日凌晨2点,新浪微博网友共发出了100万条与事故相关的微博;事故发生12小时后,微博上相关讨论量已突破200万条,其中寻人的转发量超过50万条。”[6]可以说在这次事件中,微博充当了救助与动员的有效平台,在有的主流媒体对此事尚不清楚时,微博已经进行了全面的信息传播,并在事件救援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微博成为虚假信息和谣言的发散地与曝光台
微博传播缺少了把关人的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产生提供了便利条件。突发事件中人们的精神处于高度敏感状态,在对一些信息无法确定真假时,往往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3·11”日本地震后的“抢盐风潮”就反映了微博对虚假信息的快速扩散和民众心理的脆弱和恐慌。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微博在虚假信息和谣言传播方面具有明显的两面性,它既是发散地也是曝光台,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谣言的曝光,每个网友都可以成为信息的核实者和曝光者。在虚假信息和谣言的曝光方面,政府机构、新闻媒体等要充分发挥官方微博的力量。正是基于对微博等新媒体影响的判断,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提出了突发事件应对的“黄金4小时”法则,将以传统平面媒体报道事件处置的“黄金24小时”的每一时间,缩短至新媒体环境下的4小时。这就要求政府机构、新闻媒体等加强舆论应对工作,第一时间识别微博危机信息和苗头性问题,尽快对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利用微博权威信息,澄清和驳斥不实信息。
新浪微博作为微博发展的代表,一直注重对信息进行实时核实,专门开辟了“新浪微博不实信息曝光专区”和官方微博“微博辟谣”账号,及时辟谣信息。在“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微博传播中,面对诈骗分子诈骗医疗费的行为,微博的“温州动车追尾坠桥”话题页面在醒目位置贴出了“防骗提醒”:“寻亲家属注意:温州各医院目前对事故伤者提供绿色通道,一律先进行抢救,由医院垫付医疗费用。请大家不要轻信要求汇款电话。现已发现有一诈骗团伙利用家属焦急心理行骗。”在辟谣的同时,面对突发事件,政府部门更要积极利用微博进行有效的疏导,实现微博、新闻网站、传统媒体之间的优势互补,通过权威评论等方式营造主流舆论强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EB/OL].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8/30/content_6637105.htm,2007-08-30.
[2]CNNIC.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cnnic.net.cn/,2011-07-19.
[3]逍遥Radio的新浪微博[EB/OL].t.sina.com.cn/cooldj.
[4]“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 媒体称微博成动车事故最早信息源改变传播方式[N].中国青年报,2011-07-25.
[5]徐建太,杨欣.微博在玉树地震报道中的新作为[J].新闻爱好者,2011(1).
关键词:公共安全;城市规划;研究; 湘潭昭山示范区
Abstract:This research considered Xiangan zhaoshan representative area as the object of study. Based on the Public security theory, it aimed at establishing a thorough city security system and forming an emergency mechanism and equipping city security system with advanc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research contents of this paper include six parts: general situation of Zhaoshan’s public security; function division; planning for controlling flood and draining flooded field; planning for finding out major hazard source; planning for traffic safety; safety program for emergency. The research emphasizes on the content of city security and takes the city security as the goal to do the application study of city’s public security planning. It has its available significance and it is helpful to improve the city's safety integrity level.
Keywords:public safety;city planning;research;Xiangtan Zhaoshan representative area
中图分类号:TU984.1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5-0093-04
1 引言
公共安全是指城乡及其人员、财产、生命线等重要系统的安全,重点是建立重大危险源、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供给、自然灾害、疏散交通等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风险的安全防范体系。公共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依法进行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以及生产和经营等所必需的良好的内部秩序和外部环境的保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公共安全规划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研究和建设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体系,实施有效的城市公共安全规划方案势在必行。
近年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口及产业纷纷涌向城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种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引起灾害事故频度和程度迅速增加,而且由于城市集聚了大量的人口、产业及财富,一旦发生灾害,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阻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均向人们提出了重视城市公共安全的警示。
据联合国《减少灾难的危险》报告,1990年,世界上共发生了261起自然灾害,受灾人数为9000万;2003年,这两个数字分别上升至337起和2.54亿。13年间,全球受灾人数几乎增长了3倍。严重妨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生产力造成巨大破坏。人们对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除了世界范围内恶性灭害事件的客观推动外,还有这更为宏观的战略政策背景。
因此,本文以城市安全为目标,进行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应用研究具有现实可行的意义,有助于提高城市的整体安全水平。
2 昭山示范区城市公共安全概况
2.1城市公共安全现状
2.1.1地理位置
示范片区地处长、株、潭三市中心,从长株潭三市的区位分析,规划区位于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交汇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发达,距离三市均约20km,京广铁路、武广高速铁路、京珠高速公路、上瑞高速公路、320国道、107国道、芙蓉大道、红易大道贯穿南北和东西,西面有湘江,水运条件优越,湘江航道向北可直达长江。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交通条件。(图1、图2)
3 功能区划
3.1.1 区域安全空间体系划分
3.1.1.1区域用地及交通分析
昭山示范区现状主要客货运交通均依靠公路运输完成。芙蓉大道即原107国道,红易大道构成了“T”字形对外交通联系通道,均为一级公路标准。京珠高速与上瑞高速以及莲易高速呈“十”字形穿境而过,在示范区内尚无互通出口,最近的高速公路互通出口是位于示范规划范围南面约700m左右的竹埠港出入口。
3.1.1.2规划区域的安全区划
安全区划一般分为三级――防灾分区、防灾圈和防灾据点。防灾分区以城市总体安全结构为基础,以组团边界、大的河流、绿化带或交通通道为边界,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防灾救灾系统,同时各防灾分区通过一级应急疏散通道相连,实现防灾功能协调与相互应急救援。防灾圈是公共安全规划的最小独立单元,可以街道为单位,具有相应规模的灾害防御空间和应急救灾空间,并具备六大防灾系统――避难场所、疏散通道、消防、医疗、物资和治安。各防灾圈通过二级应急疏散通道相互联系,成为有机整体。防灾据点是防灾最基本单元,以社区为单位,具有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紧急疏散避难功能。
昭山示范区的安全区划根据当地的实际现状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形成为“三横一纵一核五片区区”的整体分区,以规划区内的交通主干与河流为分界,设立了5个防灾区,7个人流交通防灾疏散圈,5个防灾据点,1个中心指挥所,境内主要道路为主要疏散通道,形成了城市完整的安全疏散体系。
3.1.2 安全通道及疏散
昭山示范区的安全通道主要以境内的交通道路为主,并在部分地方设置路障,以保证交通的畅通;人流及车流的疏散主要以各村部和城市广场的开敞空间为据点组织防灾避难疏散的需求,使城市安全的得到保证。
示范区的道路网在“两横一纵”的结构性路网基础上,适应场地自然地形条件,满足示范区建设要求,采用组团式格网布局。道路总体上按照干路和支路两个等级进行布置。(图3、图4)
3.1.3 生命线工程
加强生命线工程建设,要害职能部门及生命线工程应配置自备电源,并有可靠的通信保障系统;加强道路系统建设,满足避震疏散要求;供水、供力、通信等系统设施应按8度设防,加强消防设施建设,远期形成城镇救灾减灾系统;加强医疗设施建设,医院门诊及重要设施抗震标准应按8度设防。
4 防洪排涝规划
4.1.1 防洪规划
昭山示范区防洪工程体系为仰天湖防洪保护圈,保护圈长17.06km。仰天湖防洪圈目前只有仰天湖堤5750m,因此建议在仰天湖防洪保护圈段完善防洪堤的同时保证仰天湖休闲生态绿地与湘江的亲水性。
4.1.2 排涝规划
规划按照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合理划分排水分区,尽量减少轻低洼区排水负担。考虑天然地面高程与洪水位的高差、高水位持续时间、低洼区现状建设情况等,根据昭山示范区洪水和低洼区情况,经综合分析,防涝措施以强排为主,尽量利用区内天然水面的调蓄削峰功能,减小排涝泵站规模。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保证城市排涝安全。
4.1.3 预警系统
图5-2是对干旱、暴雨、连阴雨、干热风、冷暖灾害等多种气候灾害的预警系统结构图,系统共分三个大的模块:基本气候资料、监测分析、产品输出。该系统利用历史气候资料和实时气象资料,能对多种气候灾害进行实时动态监测与预警分析,可实现信息的自动采集、管理、分析及其服务的高度自动化。
4.1.4 应急体系
(1)重点部位:大坝、围堰工程和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及施工现场。
(2)应急方案:
①内部报警。②.对外报警。③人员撤离(若需要)。④抗洪抢险。⑤抢救。⑥抢救财物。⑦现场消毒和疾病预防。⑧善后处理。由办公室人员负责。
5 重大危险源布点规划
5.1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措施
1)首先要保证危险源安全运行和储存的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本质安全化是安全生产中的一个必备条件,对于重大危险源而言,则是十分必要的。每个公司的工业锅炉,国家对其设计、制造、安装都制定了国家标准,并且安排了定点厂家,由主管部门委派专业监督人员对每台锅炉的制造进行监察,这就保证了锅炉的制造质量,也是本质安全化的重要一环。
2)常规的防范措施不可忽视。企业的广大员工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中逐步积累出一些经验来预防危险源的逆变。对于化工企业各种油、气、化学危险品储罐为确保安全而常用的水降温措施,定期试验安全阀,定期清洗储罐,定期防腐除锈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也是不可缺少的预防手段。
3)增强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提高安全操作的标准化程度。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危险源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增强危险源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从事危险源管理,操作的人员必须事先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证书,才能上岗作业。在日常工作中,还应不断地进行学习、教育,掌握各种监测仪器、仪表的用法,紧急避险措施的实施办法。
4)对于各个公司所排出的有毒废气废水废渣都应引进最新的设备及方法进行环保处理后再进行妥善的排出。
6 交通安全规划
6.1 昭山示范区道路交通安全概况
6.1.1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目标
建议昭山示范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具体目标是规划20年内降低道路死亡10%,规划20年内减少道路碰撞数10%,减少行人碰撞次数,提高重型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减少运输车辆碰撞事故,提高运输交通安全。
6.1.2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措施规划
①改善道路基础设施
对昭山示范区道路和交通设施情况多渠道开展调查研究,主要措施包括:改善道路设计,提高道路技术标准和路面质量,加快干线道路的改造,实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分离。另一方面,增加和完善各种标志、标线与信号管制等配套交通安全设施。在主要的十字交叉路口设置红绿灯和互通式立交,主要道路两侧如果没有实体的依仗应设计防护栏,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②交通事故黑点
通过对昭山示范区内所有的交通道路事故易发生的地点,如陡坡路窄无提示牌,尤其是某些交叉路口最容易发生事故,对于这些地方应选择各个角度设置显眼易见的减速提示牌提醒行人和司机。
③设置绿化防护带
昭山示范区境内的道路交错复杂,还有铁路干线穿插而过,在重要道路与铁路两侧结合道路绿化设置相应面积的绿化防护带。
6.1.3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交通方案
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交通方案
由昭山示范区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应急领导小组,设立指挥中心,加强监测与预警,建立应急机动力量,对事故进行分级并建立相应的响应机制,组织警力和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事故。
② 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救援
建议在昭山示范区西边城区采用智能交通引导,在获得路面交通的信息前提下,选择最佳路径进行救援;高快速路则严格管理,保障救援车道的畅通。
此外,考虑到昭山示范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在交通量大、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增设一个车道,加强交通监控管理,使之专供救险车辆使用;目前昭山区内主干路基本有公交专用道,在加强管理(限制非公交车占用)的前提下,将其作为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援通道;建立实施飞机救援系统,建设与之配套的专用机场,重大交通事故及紧急情况下使用直升飞机救援。
7 突发事件安全规划
7.1 防火消防
7.1.1规划原则
明确功能分区,便于防火隔离和加强易燃企业防火防爆建设。工业仓储用地相对集中,并用道路、绿化带与其他功能区分隔;居住区建设要充分考虑消防要求,建设管理好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取缔棚户区,逐步解决一些火灾隐患点;加强公共中心保护工作,对一些重要公建设施要重点保护;城镇建筑按有关规范,实行防火设计,提高耐火等级和内部消防能力,降低火灾发生和蔓延的可能性。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7.1.2防火分区
消防规划根据昭山示范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建设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引起火灾的危险程度及火灾所能造成的灾害程度、影响程度,将昭山示范区按消防保护标准划分为甲、乙、丙三类消防安全保护区域。
7.1.3防火工程规划
7.2 突发卫生事件
突发事件一旦难以避免地到来,就必须启动紧急处置机制进行应对。因此,紧急处置机制的建设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应对的质量与效率。
7.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等。
建立健全高效的社会安全事件预警系统,需要全面整合社会信息资源,构建完善的信息网络,畅通信息通报渠道,建立准确及时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研究体系,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社会安全安全隐患进行预测。
7.4 突发事件安全机制
7.4.1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向社会提供真实可靠的公共信息是政府和媒体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全球化时代,这些信息不仅关系到本国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还直接与外国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相联系。信息的公开,特别是对那些涉及到重大公益的灾难性信息,就更应该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公众。
第一,逐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第二,建立预警信息机制。第三,构建多层次的信息平台。第四,建立与新闻媒体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媒体作为政府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和宣传工具。
7.4.2建立干部问责机制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违反本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处分责任,包括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和乱作为的法律责任;二是有关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罚责任;三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四是单位和个人不服从或者不配合行政机关应急处置的法律责任;五是单位或者个人的侵权责任;六是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刑事责任。
7.4.3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管理机制
第一,建立社会支持系统。第二,进行认知干预。第三,提供准确信息。第四,帮助居丧者顺利度过悲哀过程。第五,提供积极的应对方法。第六,配合药物治疗。第七,建立与完善心理危机干预机构和网络。
7.4.4建立公共财政应急机制
公共财政应急机制是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自然也是应对突发事件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从过去的经验来看,各种公共突发事件一旦来临,财政总是难以置身事外。
8 结语
城市公共安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规划内容上,新的城市公共安全规划比传统防灾减灾规划更丰富、更综合系统化,不仅包括传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等,更包括生命线系统保障性规划、公共卫生、应急体系规划。在规划层次上,从传统的预防工程延伸到预防、应急、恢复重建的工程及非工程性管理建设体系。在规划的科学性层面,增加了公共安全研究的内容,新的公共安全规划更力求与规划评价的内容结合,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在规划的空间体系层面,进行圈层化设计,强调综合避难圈和应急救援圈的建立,形成公共安全的空间系统。
参考文献:
[1] 董华,张吉光. 城市公共安全―――应急与管理. 安全科学于工程出版中心. 2006.
[2] 吴越,吴纯.基于城乡统筹的公共安全规划研究――以长株潭城市群为例.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
[3] 沈莉芳,陈乃至.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研究[J].规划师.2006.
[4] 吴越,康光宗,杨禹华.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重大危险源安全规划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
本文从上海轨交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现状出发,概述了上海轨交突发事件的特点,阐述了上海轨交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从乘客的角度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希望通过对轨交应急处置方案的改进,更好地完善地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式,给乘客的出行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
关键词:上海轨道交通突发事故 应急处置
中图分类号:U491.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上海轨交线路建成运营至今,已有十多年,现有11条线路总长超过400多公里,已经成为人们出门的主流交通工具。然而大量早期线路设备已进入老化阶段,近2年来故障率明显增加,由于其区域均为相对封闭空间的特殊性,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虽然上海地铁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就是从乘客的角度出发,对上海轨交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进行的思考。
一、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
基于近年来上海市范围内发生的几起轨交突发事故,本项目小组成员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四点:
1.突发性
轨道交通事故的最明显的一个特点即为突发性强,每次事故,无论大小,都来的十分突然,不易察觉。乘客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只能对突如其来的事故全盘接受。
2.信息不畅
当事故发生时,乘客往往带着许多疑团,不明发生了何事,不知自己处在什么位置,列车处在什么位置,对现场事故没有任何通知,也不知道如何联系工作人员,容易造成恐慌、不安、焦虑的心理,信息不畅极易演变成人群混乱的导火索。
案例:2009年12月22日清晨5时50分,申城轨交1号线陕西南路站至人民广场站区间突发供电跳闸事故,导致列车停驶。未等故障排除,至早晨7时,还是1号线,一辆载客列车行至上海火车站折返站时,与一辆正在折返的空驶列车发生侧面擦碰,致中山北路至上海火车站区间双向停运。尽管没有发生人员伤亡,但由于1号线直到中午11时55分才全线恢复通行,致使正逢上下班高峰人流与冬至扫墓人流双碰头情形下的地下交通出现区域性混乱,继而又导致申城部分地区的地面交通出现少见的连锁混乱。
3.救助难度大
轨道交通工具一般都处在地下或高架桥的半封闭空间里,救助通道十分狭隘,若处于隧道间隔中,对救援难度更是一个挑战,此外,有限的救助器材及安全知识的缺乏也给乘客的自救也带来了许多限制。
4.社会影响大
较之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而言,轨道交通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如载客量大、安全、准点、快捷、舒适、环保等等。这些优势使得轨道交通受到了乘客的青睐,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出行的首选。因此,一旦发生重大轨交事故,不但会给乘客留下心理阴影,还使普通百姓产生恐慌情绪,进而给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案例:2011年9月27日14时37分,上海轨道交通10号线1005号列车与1016号列车在豫园站至老西门站下行区间发生追尾事故,事故伤员总数为260人。事故发生后,人们纷纷通过微博、博客、网上论坛等渠道表示了对轨交安全性的质疑和恐慌,一时间,人们谈地铁色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
正是由于以上四个方面的特点给轨交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增加了难度,使得轨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促使轨交部门不断地改善管理方式和应急措施,让百姓的出行变得更加安全,舒适。
二、 上海轨交应急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2 此部分内容引用自“上海市处置轨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
上海轨道交通在吸收了以往事故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更加完善的应急指挥体系。上海轨道交通成立了紧急救援小组,主要用以处理突发事件下的救助抢险工作。轨道交通企业根据运营情况制定了演练计划,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进行各层级的预案演练。如与上海市消防局、轨道公安分局联合举办地铁灭火救援演习。轨道交通企业建立了信息传递系统,制定了信息报告流程图。在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故时,事发点及时将现场情况,采取初报、续报等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现场情况传递到救援中心。救援中心根据事故点汇报的信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向具体抢险救灾部门发出救援命令。此外,上海市消防总队轨道支队近期专门研究制定了“一站一方案”消防应急管理模式。
1.信息传递
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市地铁抢险办及有关单位接到轨道交通事故报警后,在按照预案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应迅速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根据突发轨道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
市地铁抢险救灾指挥部根据有关轨道交通运行监测信息,按其运作规程,对预警级别适时进行。其中,对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的,须报请市政府决定。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用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救援点与人员安排
地铁的救援小组主要设置在1号线梅陇点、1号线新闸点、3号线宝山点,全天待命,一有突发事件,及时出发救援,并配备GPS定位系统和抢险车,配备专业的抢险车辆和救援工具,器材。此外,地铁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维持秩序。
3.应急保障
(1)队伍保障
(2)物资保障
(3)医疗卫生保障
(4)交通运输保障
(5)治安维护
(6)通信保障
(7)技术支持
4.宣传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教育培训,组织编写教育培训材料和通俗读本,不断增强预防和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故的能力。
轨道交通相关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演练
市地铁抢险救灾指挥部要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适时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联动处置预案的综合演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应急处置单位的培训和训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例如:地铁4、7号线东安路站进行过一场逼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联合救治应急演练。此次演练进一步提高了车站员工面对乘客受伤等突发事件的初期救治能力,也为车站联合周边医 院开展应急疏散、紧急救援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实战经验。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龙华医院、医药大学等领导、主任医生及员工等共计80余人观摩了此次演练。
三、上海轨交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乘客的角度
1、剪扩器主要应用公路、铁路等交通事故救援,地震灾害和建筑物坍塌救援,空难海难救援切断车辆构件,金属结构、管道、异型钢材和钢板。
2、国标刀口采用优质热处理工具钢。经表面阳极处理,耐磨性好,活动部件装有保护罩剪切防崩溅与自动复位手控转向阀,为操纵者提供安全保证。
3、符合人体工程学的刀型设计,能自然地把被剪材料推向剪切力量最大的刀片中心。
4、电动剪扩器,一体化破拆工具,用于剪切与扩张的抢险救援作业。自备电源,便携操作。
5、原理:直流电机驱动高压柱塞泵在液压缸内形成高压液压油流体,液压缸推动活塞杆往复运动,以实现剪切扩张刀片的剪切扩张作业。直流电机采用高容量锂电池。集成动力泵、切割工具、扩张工具于一体。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消防;隧道;应急通信保障
0.引言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和道路运输的高速发展,带来道路交通建设的日新月异。隧道交通进入迅猛发展时期,有穿山越岭的公路、铁路隧道,有穿越江河湖海的各类水下隧道,由于隧道事故的多发性,隧道的消防安全问题也日益为人们所关注。隧道一旦发生火灾,烟雾大、温度高、能见度低,且由于山体结构等因素,大部分隧道均呈弯曲状态,战斗员进入隧道深处后,隧道内外指战员之间的联络无法正常进行,导致灭火救援现场指挥脱节,给扑救工作造成困难,易造成人员伤亡,笔者就消防应急通信保障在隧道火灾及抢险救援事故的应用进行初步探索,并给出几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希望提高隧道内的消防应急通信保障水平,准确、迅速指导完成各类灾害事故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减少各类财产损失。
1.隧道灾害事故的类型
据统计,我国隧道发生灾害事故的频率为:4-10次/百米隧道/年。隧道灾害事故主要包括火灾、碰撞事故、危险气体泄露、塌方埋压等,其中大部分事故是由车辆碰撞、列车脱轨等交通事故引起的,隧道灾害事故类型复杂,经常发生一个现场,多种事故并发的现象,现场环境十分复杂,处置难度较大,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1999年3月24日发生于法国与意大利间的勃朗峰隧道火灾导致41人死亡;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由宝鸡开往成都的21043次货车行至甘肃省徽县境内109隧道南口时,因地震引发山体塌方,列车与滚落的巨石相撞,导致机车头部起火,并引燃油罐和货物车厢,致使宝成铁路在甘肃境内行车中断;2011年4月8日,一辆装有溶剂油的罐车行驶至七里河区兰临高速公路新七道梁隧道上行处,与一辆装有有机溶剂的罐车发生追尾,引起爆炸并燃烧起火,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路面形成约1.5米高、近200米长的碎石,兰临高速公路中断;2011年4月20日凌晨4时,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山丹军马场境内小平羌隧道发生坍塌事故,造成负责施工的中铁二局12名现场工作人员被困,2人死亡,10人失踪;2012年6月28日,连霍高速天水境内太阳山隧道,一辆油罐车与一辆装载20吨岩石乳化炸药货车相撞,造成该路段近300辆车滞留,交通中断6小时。
2.隧道无线通信的现状
由于各类隧道的长度、结构及前期附属设施建设的不同,公网基站建设不统一,大部分隧道基本未设置消防专网无线中继设备,封闭空间通信覆盖没有的到解决,在较长隧道内,消防350M无线通信设备基本无法使用,受隧道内浓烟、高温的影响,微波图传设备的使用也受到很大限制,现场音、视频等信息无法及时、准确传输,导致灭火救援现场指挥脱节,给灭火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造成很大困难。
3.消防灭火救援对隧道通信的要求
3.1及时准确高质量传输
由于隧道灾害事故现场情况复杂,通常多种类型灾害事故同时发生,现场情况瞬息万变,每个环节和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引起爆炸、坍塌等连锁事故的发生,这就要求隧道应急通信要及时、准确,第一时间将现场情况反馈至现场指挥部,为正确的决策提供有力保障。
3.2安全可靠不间断传输
隧道灾害事故除了具有高温、浓烟等因素的影响外,通常还伴有化学危险品泄漏等情况,现场情况十分复杂和危险,各类应急通信保障电子设备应综合考虑防爆、防烟及防高温辐射等因素的影响,采用耐高温材料,严格按照防爆标准设计,做到安全可靠不间断传输。
3.3协调配合全面传输
由于现场参战力量较多,不同部门之间的联动通信极为重要,因此,隧道灾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应综合考虑与协同作战单位之间的通信,做到协调配合全面传输。
4.主要方法
4.1建立有线通信信号覆盖网
根据防消结合的要求,在隧道建设初期,根据不同隧道的宽度、结构及功用等特点,可分别采用光线分布式电缆系统或泄漏电缆系统或完成隧道无线通信信号的全覆盖,对于长度在20KM以下的隧道,可以安装光纤基站信号增强器来有效地解决隧道内网络覆盖不到的问题,由于光纤具有成本低、损耗小的特点,最远可拉20公里,这样可以无需考虑隔离度问题。对于特长的隧道可以用一个近端机带多个远端机的方式来实现覆盖,这种覆盖方式主要是针对距离长、路线弯曲的隧道。在隧道口架设信号增强器近端机,将空间波能量放大后转送入泄漏同轴电缆,泄漏同轴电缆通过自身的槽孔将收到的信号辐射出去,在其周围形成泄漏电磁场,来实现移动台之间的通信。如果隧道距离很远,沿着泄漏电缆将会存在非均匀的能量泄漏现象。大量的能量可能从首先到达的槽口泄漏出去,为了补偿电缆内电平在传递过程中不断下降造成的泄漏电平的下降,几种泄漏电缆路线可用几种不同耦合损耗的电缆依次串联而成,从而可以减小沿线接收信号电平的波动。
4.2配置便携式无线微波中继通信系统
该系统由单兵信息采集器、便携中继器及中继信号接收器组成,当隧道发生灾害事故时,由现场战斗小组携带单兵信息采集器(集成摄像头、红外热成像仪及语音通信装备)、若干便携中继器进入灾害事故现场,每隔5KM放置1个便携中继器,利用单兵信息采集器在灾害发生点采集现场信息,所有信息数据通过微波接力中继的方式传输至后方中继信号接收器,完成前后方信息通信任务,整个系统采取无线微波方式进行传输,抗干扰性好,具有防爆、防浓烟及架设速度快的特点。
4.3利用语音综合集成设备实现现场多部门之间的通信
在现场指挥部架设车载中继台及车载多媒体语音互联调度台,通过SIP网络接口单元、无线控制单元、环路中继单元和RoIP接口单元,将SIP电话、STP交换机、超短波电台、短波电台、集群电台、有线电话、GSM通信网络等全部接入网络,实现现场多种有无线通信终端的互联互通,从而实现现场多部门之间的协同通信。
参考文献:
[1] 唐雄燕,李建宇.宽带无线接入及应用[J].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5(1)
[2] 杨玉修.2007年铁路通信、信号、信息专业工程设计年会论文集2007
[3] 薛维虎.地铁隧道火灾消防救援问题探讨.消防科学与技术2008,12(09)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4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新增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道路运输。要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将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车辆(工伤)保险费率、银行信贷、政府资金补贴、企业评先评优、线路审批(审核)、企业审验、企业资质评定、站级核定、车辆道路通行证申领等有关激励约束机制挂钩。鼓励客运和危运等重点车辆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投保险外险(超额险)等形式,提高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用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考评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深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班、停线或停业整顿;对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要依法依规取消相应资质。
(三)严格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和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禁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通行。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22时后客运站不准发车,对22时前已经发车的,要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接驳运输和驾驶人落地休息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停运。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建立旅游包车信息化数据库,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夜间客运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白天限速的80%。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线路通行证的审批,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剧毒化学品运输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负全责,按要求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建立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并接入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行企业监管平台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确保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驾驶行为。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加强工程运输车辆综合治理,加大无证运输治理力度,对使用无道路运输证和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工程运输车辆的用车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五)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发证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考试程序,加强对驾驶证申领条件和驾驶培训记录的审核,全面应用科技评判和考试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提高新考驾驶人的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应按照2013年1月1日实施的考试内容标准,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培训考试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内容。要按照标准和业务权限建设驾驶人考试场地,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中心,实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各科目音频、视频监控。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农业机械驾驶证的考试发证工作,并严格责任倒查和追究。
(六)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严格核定招生规模,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实行培训全过程动态监管,提高驾驶人驾驶技能。交通、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规范办学秩序。要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责任倒查制度,对未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学时不落实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等教学行为的教练员和培训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快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建立重点驾驶人信息库,落实客货运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时向交通运输、安监部门通报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完善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吸毒、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八)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市场、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销售拼装、非法改装、组装车辆行为。工信部门要加强全市报废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管,鼓励具有报废回收资质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网点,方便群众就近交售报废机动车。工信、财政部门要优化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流程,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执行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授权业务范围,扩大县区机动车注册登记权限,在重点乡镇交警中队设立服务点,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减少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九)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产品公告和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机动车唯一性确认,暂停卧铺客车注册登记。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拖拉机登记和查验,严禁超范围发放牌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强化对车用(车载)气瓶、危运罐车罐体(含易燃易爆、有毒介质)以及流动式起重机械(含叉车)的检验,强化作业人员持证监管,对超过有效期的,要向社会公布,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时通知车辆所有人停止运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检验标准,经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验收后,实现与公安交管部门的联网和检测数据及监控视频、图片的实时传输。公安、质监部门要强化危运车辆罐体、非传统能源汽车和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对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要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意见》(〔2012〕4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住建、规划、交通运输部门在规划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时,要根据学校的设置作出具体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学生提供方便。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安监等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标牌发放制度,抓好校车的源头监管和路面管控。教育部门要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在校车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运行GPS监控平台,对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示、警告;要配合公安机关搞好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并对学校门前的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排查治理。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学生交通安全隐患。公安交管部门要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严查从事非法营运和无车辆保险、无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黑校车”,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十一)强化非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市商务局要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依法加强电动车辆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查电动车、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特别要严格四轮电动车辆通行管理,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四轮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摸底调查,掌握本辖区电动车辆的底数,为开展电动车登记业务做好充分准备。
四、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二)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设计标准和安全性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建、改建农村道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道路要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大资金投入,继续把“公路安保工程”向农村道路延伸,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各县区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
(十三)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拓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覆盖面。县区和乡镇要分别成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力量,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安全监管工作。要在现有乡镇干部和农机监理人员中选配3至5人担任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实行乡、镇政府和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双重管理,业务上受县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队指导。要依据辖区交通状况,在交通流量密集的乡镇增设交警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力。要从乡、镇现有人员中选调一定数量人员,充实到交警中队作为文职辅警。要在足额保障人员工资的基础上,参照人民警察保障标准妥善解决文职辅警的执勤补贴及岗位津贴。每个行政村确定1至2名交通安全协管员,配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队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队、交通安全管理站开展工作,负责本行政村机动车、农业机械和驾驶操作人的基础性、劝导性管理工作,工资补助由县区财政落实。
(十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五支队伍”;健全乡镇长、运管所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农村派出所要积极参与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化解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道路巡逻管控,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发改、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安、住建、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立完善道路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和交(竣)工阶段的安全验收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十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科学规划,逐年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投入,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要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桥梁的安全保护。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加强公路养护和运营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况。
(十七)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应急保障与救援体系。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搭建急救指挥调度信息平台。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建立完善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预案,组织协调公安、交通、民政、医疗、消防、保险等部门和行业,建立统一高效、运作灵敏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体系。要将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纳入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要尽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配足必要救援设备,并将辖区拥有大型特种救援设备的单位纳入救援管理体系,提高施救水平。市人民政府要每年组织1次道路交通应急演练,县区政府要每半年组织1次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培训,并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演练。财政、公安、民政部门要按照《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1〕154号)等规定,建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规范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公安交管、运管部门要加强车辆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的督促和上路检查工作力度,有条件的交警大队和运管局可设立保险代办窗口,方便广大群众就近投保。保险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投保力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补偿作用,确保事故受害者的赔偿。气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低温、冰雪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的防范应对能力。
(十八)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政府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不同等级,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建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全过程监督整治情况。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深入开展公路安保工程,对国省道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和桥涵隧道等危险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住建、规划部门要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加强行人过街设施、公交港湾、公交专用车道、主干道中央隔离设施建设。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督办治理和检查验收。
(十九)切实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各县区要把停车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开发项目,提高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比例,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合理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项目。要研究完善停车政策,鼓励停车产业发展,实施多元化的投资建设主体,大力发展地下和立体停车设施。公安交管部门要坚持疏治结合,在整治违法停车的同时,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有条件的道路可以推广路内分时停车、错时停车、分类停车等措施,全面清理挪用、占用停车设施的现象,盘活现有停车资源。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
(二十)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公路巡查管控,加大7座以上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六必查”,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驾毒驾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推广使用电视监控等交通技术监控系统、车载查询终端和手持式警务终端系统,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要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坚决杜绝只罚款不纠违。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黑车”尤其是县乡道路上非法载客营运的小型客车,全面净化道路运输秩序,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要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综合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秩序,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二十一)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市县道路交通执法部门要强化信息技术和科技装备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提高综合素质,确保执法效果。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建设交通违法行为智能监控系统,将交通监控信息通过公安边界接入平通至公安网,共享公路收费站出入车辆的相关信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和执法效能。政府法制办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银行、银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建立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相挂钩的制度。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二)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应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守法、安全和公德意识。建立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十三)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各县区要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强化企事业单位员工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要内容。进一步深化文明交通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内容。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实施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12分、发生人身伤亡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和申请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校课程,作为学生和学校素质教育必修内容。
(二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市民广场、农村重点集贸市场等阵地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推动在市、县区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落实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货运车辆一个月内发生2起(含)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除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外,依法对运输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严格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班、停线或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六)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实行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和跟踪整改落实,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要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联合对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业主)负责人等进行约谈。对一年内发生死亡5人以上或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市、县区政府每季度召开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势,评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及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关键词综合;智能运输;电子信息
1综合智能运输电子系统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运输系统智能化的核心和前提是电子化和信息化智能运输系统(InelligentTransporta-tionSystems-ITS)包含7许多的电子信息技术,其中最基本的包括信息处理技术、通信技术、控制技术和电子技术。
综合智能运输电子系统是随着计算机技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等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现代交通管理系统技术,是现代交通运输实现智能化管理的关键。从电子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和功能看,现代的综合智能运输电子信息系统的基本技术框架主要由以下基本系统组成。
1.1先进的交通信息服务系统(ATIS)
先进的交通信息服务系统是建立在完善的信息网络基础上的,交通参与者通过装备在道路上、车上、换乘站上、停车场上以及气象中心的传感器和传输设备,可以向交通信息中心提供各处的交通信息;该系统得到这些信息并通过处理后,实时向交通参与者提供道路交通信息、公共交通信息、换乘信息、交通气象信息、停车场信息以及与出行相关的其他信息;出行者根据这些信息确定自己的出行方式、选择路线。更进一步,当车上装备了自动定位和导航系统时,该系统可以帮助驾驶员自动选择行驶路线。
1.2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ATMS)
这个系统有一部分与ATIS共用信息采集、处理和传输系统,但是ATMS主要是给交通管理者使用的,它将对道路系统中的文通状况、交通事故、气象状况和交通环境进行实时的监视,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交通进行控制,如:信号灯、诱导信息、道路管制、事故处理与救援等。
1.3先进的公共交通信息系统(APTS)
这个系统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公共交通(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交通、城郊铁路和城市间的公共汽车)的效率,在实时交通信息流的基础上,向旅客提供便捷、经济、运量大的公交系统。
1.4货运管理系统
这里的货运管理系统是指以高速运输网和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利用现代物流理论进行管理的智能化的物流管理系统。综合利用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物流信息及网络技术有效组织货物运输,提高货运效率。
1.5紧急救援系统((EMS)
紧急救援系统是一个特殊的系统,它的基础是ATIS,ATMS和有关的救援机构和设施;通过ATIS和ATMS将交通监控中心与职业的救援机构联成有机的整体,构联成有机的整体,为道路使用提供车辆故障现场紧急处置、拖车、现场救护、排除事故车辆等服务。
2综合智能运输电子信息系统的作用
综合智能运输系统将先进的信息技术、电子控制技术以及计算处理技术等有效地综合运用于整个交通管理系统,从而建立起一种在大范围内、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运输综合管理系统。它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的运输系统进行改造,使原本分离和独自运行的各种运输系统(如铁路、公路、水运、航空)以电子信息技术为纽带,形成一个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综合运输系统。它使整个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能发挥出最大的效能,提高服务质量,使社会能够高效地使用交通运输设施和能源,从而获得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具体表现在:提高交通运输的安全水平;减少交通堵塞,增加交通运输的机动性和灵活性;降低交通运输工具对环境的影响,减少环境污染;提高道路运输网的通行能力以及提高交通运输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等。
3我国发展综合智能运输系统的策略
3.1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体系
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展,世界各国、各地区间的贸易往来及经济互补性不断增强,国际经济更趋一体化。新世纪将是综合运输的时代,将形成物流系统的综合化,交通运输面临新的革命性变化,这种新的运物模式将打破传统的各种运输方式各自为政的局面,强调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集成。综合运输系统由此成为各种运输方式在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应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装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技术经济优势,开展有序竞争的动态平衡系统,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转换、衔接,应由一个承运人组织完成。
3.2实现城市交通各种运输方式的一体化
以汽车为城市主导交通运输工具对生态环境有很大的负效应,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城市公交体系中已经或正在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在主要城市之间修建高速轻轨,对条件许可的铁路进行电气化改造,在市区和郊区之间建市郊铁路。许多城市拥有较发达完善的城郊轨道运输系统,成为连接市中心与城市周边、航空港的重要运输网络铁路是加强城市间联络的纽带,世界各国都把城市间旅客运输作为重点。
3.3发展现代综合物流,实现合理运输
为了综合物流的顺利发展,首先,必须加强物流系统意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第二运输企业需要提高货主意识和服务质量,并改善与货主的相互关系;第三,要逐步建立运输者与货主间的战略联盟与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第四,要重视不同范围的拓展,发挥铁路在综合物流中的特殊作用;第五,积极发展运输制;第六,明确政府和企业在综合物流中各自的作用。
3.4实施交通运输集团化战略
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的形成,要依赖于三个方面的合力: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和企业组织。要实现大距离的“门到门”运输,要以铁路为骨干,以公路为基础,各种运输方式相互支持,相互补充。
加强国家的监管和调控是交通运输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实行“大公司、大集团”的战略,国家的监管调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国家的调控范围应主要体现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确定产品和服务价格水平收费标准的原则等。
培育运输市场,优化竞争环境,也是交通运输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的需要。实施企业集团战略的目标应该是重建有竞争力的交通运输体系,要使各种运输方式尽早进人运输市场,并尽可能使其处于同一竞争基础上,为各种运输方式提供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陕西延安特大交通事故已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陕西省长现场指挥救援,并要求公安交通部门必须拿出方案,一周后必须取消“红眼客车”,“长途客车驾驶员凌晨两点后强制休息。”
一句“红眼客车”禁行,即长途客车驾驶员凌晨两点后必须休息顿时引来不少争议。
这“红眼客车”,亦叫“红眼班车”,原是指飞机的航班,因为飞机长途的航班都要过夜,所以造成乘客的眼睛充血变红,所以这种长途的航班就叫红眼航班,应用到长途客车上面就叫“红眼班车”。
今年1-8月,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客运行车事故77起,死亡471人。重特大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增加22.2%和29.6%;水上交通重大事故死亡失踪人数增加了55人。重特大事故无论是发生的次数,还是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呈增长的态势。总体来看,交通运输仍处于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
近年来国内已发生多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这些事故有两个特征引人关注:一是事发时为深夜,二是属长途客车跨省行驶。仿照“红眼航班”的命名方式,有人将这种夜行跨省客车命名为“红眼客车”。这样的车一旦出事故往往死伤惨重、影响恶劣。“红眼客车”由于跨越省境长时间行驶,司机容易疲倦。由于绝大多数“红眼客车”都是日夜兼程,驾驶员的人体生物钟完全被打乱(或被破坏)。开疲劳车就成了“红眼客车”司机的“家常便饭”,导致深夜行车时,司机难以准确判断前方路况,碰上危急情况时处于迟钝状态,难以迅速采取避险措施。交通部门的统计表明,疲劳驾驶已经成为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夏季。数据显示疲劳驾驶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深夜或中午。
9月18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对所有跨省及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逐线逐车清理排查隐患。严格落实长途客车中途休息制度,督促客运企业合理安排班次,不能够在凌晨2点前到达的要调整发班时间;对不能调整班次时间或运营里程较长的车辆强力推行凌晨2点到5点停止运行,或实行落地休息、接驳运输。
此外,对新增长途客运班线,开展安全性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
今年7月27日,中国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我国将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在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上,《意见》指出,要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在各种制度的管控下,各地也纷纷行动起来。
各地出招应对“红眼”
陕西延安特大交通事故后,各地纷纷采取了措施应对“红眼客车”。
北京:虽然北京市有长途车运营时间涵盖了凌晨2点到5点这个时间段,但此时段内,车实际是停在休息区的、没有行驶,司机确实在休息。凌晨两点到不了目的地的车辆,原则上要调整发车时间或客运班线,严格控制超过1000公里的超长途班线。赵公口长途客运站站长证实,一些长途车的运营时间涵盖了凌晨2点到5点的时间段,但在该时间段内,车没动,司机确实在休息,“像到上海的18个小时,就包括司机休息的时间。”
黑龙江: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调整了省内外270多台卧铺客车运营时间,避开在凌晨2时至5时之间运营。省内驶向山东、福建等超千公里的卧铺客车夜间行驶限速每小时80公里,一、二级公路限速每小时64公里,驾驶员每2小时一换班,以保证运行安全。
江苏: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22时后客运站不予发车;对22时前已经发车的,要落实2时至5时停运要求(有接驳运输方案的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确保驾驶人落地休息。
福建:将停止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在福建省境内道路通行。
贵州:长途客运车辆实行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不具备接驳运输条件的,一律实行停车落地休息。
陕西:省内道路运行的9座以上长途客车、卧铺客车旅游客车必须在零时至5时落地休息;7座以上客车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在三级以下山区道路运行。
甘肃:禁止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通行。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22时后不准发车。
“红眼客车”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却是不容否认的。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显示,2011年,全国发生的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在凌晨和午后疲劳驾驶的有14起,800公里以上超长途客运班线营运客车肇事约占重特大事故的27.5%。
落地休息
海南:安装卫星定位监管车辆
2011年7月24日,交通运输部提出客车必须强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推行凌晨两点至五点临时停车休息。新规出台后,很多地方的车都在这个时间段扎堆休息区内休息。而休息区根本容纳不下这么多个休息。有时候,司机把车停在路上休息,但是车上不断有客人上上下下,在那种吵闹的环境下,司机根本就没法休息。尤其是在天气热时,在车上休息更是难受。
海南省道路运输局有关人士表示,为了解决司机在凌晨2-5点休息难的问题,从而保证司机能安全驾驶,无安全隐患发生,该局之前采取了两个措施,一个是开车的司机到了晚上两点至五点必须换班,让另外一个司机开,并且司机在晚上开车的时间不超过三个小时。由于车辆在过琼州海峡时,司机不需要开车。为此,该局要求一些运行时间长的省际班车尽量调整发班时间,以便恰好在凌晨两至五点能够赶上轮渡过海,在轮渡上休息。
为了强制司机休息,海南省采取了有效的监管方式。
海南省对“两客一危”监管十分严格,“两客一危”车辆在出厂时就需安装合格的卫星定位装置,否则不予上牌、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然而少数运输企业却重安装、轻应用,对于是否接入省级监管平全不管。
为加强对重点营运车辆的监管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海南省近期正分期分批在客车、公交、出租及载重型货车安装合格的GPS卫星定位装置。从今年10月1日起,全省所有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两客一危”车辆须全部接入省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并开启卫星定位装置。对经常性、连续性不在线的车辆,交通主管部门将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车辆、责任驾驶员将受处罚。
海南省道路运输局有关人员表示,“两客一危”车辆装置卫星定位系统后,各类数据可通过企业监控平台上传至省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主管部门可对车辆的位置、行驶速度、行驶方向等进行监管。如发生交通事故,卫星定位装置能记录事故发生前20秒轨迹数据,如车速多少、是否超速、有无及时紧急刹车等相关数据,以协助警方在事故发生后判定责任人。并且,司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换班或休息也能得以监控。
今后车辆出站时,各大企业首先要对自我车辆检查一遍看里面灭火器、GPS监控设备、安全锤等是否规范完善。在出站时,再由车站的工作人员上车进行检查,如果设备不完善的将一律不准出站。
甘肃:停车后诸多问题待解决
目前甘肃省有800多辆卧铺客车,其中大多集中在跨省和省内长线中,开往广州、上海、新疆、温州、拉萨、福鼎等跨省线路有40条左右,路程最长耗时30多个小时,而行驶时间超过20个小时的班线大约接近一半,也就是说有一半的线路需要在夜间行驶运营。
去年,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卧铺客车实行特别监管措施,提出卧铺客车必须强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推行凌晨2-5点临时停车休息。目前甘肃省已对800多辆长途卧铺客车进行GPS监控,如果车辆违规,GPS将会自动提醒司机休息,同时会向所在公司及运管部门报警。针对凌晨事故高发的规律性特征,推行2时至5时临时停车休息的措施,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同时,对其他营运客货车司机也都强制要求休息。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人。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但是,推行凌晨2时至5时临时停车休息的做法却并未得到有力的管理,更由于缺乏有效监督而几乎沦为空文。无论是交通主管部门还是车站、客运企业,对于该强制休息制度的执行都有些迷茫。“要执行很简单,找个地方停车睡觉就是了。可是停车地点的选择、停车后的安全问题、旅客的时间问题,这些如何解决?”
接驳运输
江苏:分步骤进行
针对当前长途卧铺班车不增反减的现状,江苏省运管局表示,将有针对性管理长途卧铺车,酝酿更为稳妥的运输方式。
长途卧铺客车基本都是夜间运行的班车,都有2点到5点运行的时段。国家几部委明文规定,杜绝疲劳驾驶是必须执行的措施。江苏省运管局副局长周体光表示,主管部门将分三步走有针对性地管理长途卧铺客车:“第一步1000公里以内的要做个运行的时间调整,从安全角度慢慢调整老百姓的出行习惯,确保在12点之前将任务执行完。第二个不再更新卧铺车,一两年内卧铺客车大幅度下降。第三对1000公里以上的超长途线路,必须要有中途的休息,中间要到服务区休息。”
自今年3月1日起,江苏省已暂停审批1000公里以上的超长途线路。但江苏的现状却是,跨区域打工者逐年增多,西南、西北和东北的铁路运能恰恰又是盲区。
公路超长途线路不增反减的话,这部分旅客该如何输送?周体光透露,运管部门正在酝酿更为稳妥的运输方式:“第一个,江苏的联网售票体系进一步完成,这个超长途线路,这个地区没有,其他地区有的,可以通过联网方式不断节点运输。第二是和外省或者国家级跨区域的可以实行节点运输的企业实现战略合作关系,实行接驳运输。”
落地休息与接驳运输作为无法在凌晨2-5点休息的长途客车的补充,更为有效地强制了这个时间段的休息,但是有关部门在具体落实“落地休息”与“接驳运输”上似乎要有更多作为了。
这样的“强制休息”,是否就真的能够让驾驶员休息得好?那这期间的3个小时,车上的乘客怎么办?
一、岩后隧道事故及致灾因素
(一)岩后隧道事故概述岩后隧道,位于晋济高速公路K9+574.125-K10+361处,为左右分离式隧道。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在岩后隧道右洞,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二)岩后隧道事故致灾因素分析
1.燃烧蔓延迅猛一是隧道地势因素。岩后隧道右洞,长786.875m,隧道纵坡为2.2%,南高北低。经现场勘验,北入口处地面呈东高西低。入口处东侧为追尾的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西侧为一辆运煤车,事故发生后,泄漏的甲醇沿地势高差向右后方(西北侧)流淌,形成地面流淌火,引燃西侧运煤车辆及周边护坡上的灌木、草坪,形成稳定燃烧的火源。二是可燃物因素。可燃物主要是滞留汽车及其运输货物。在滞留的42辆汽车中,包括4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其他可燃物还包括燃料、轮胎、篷布、内外装饰物等。事故车辆追尾后,大量甲醇泄漏,迅速在地上扩散挥发并发生燃烧,提供了一个连续燃烧的供应链。可燃物燃烧产生的热量和烟沿隧道迅速蔓延。三是汽车移动因素。事故发生前,隧道南出口拥堵造成隧道内滞留车辆多。发生事故的两辆车在刚刚驶入隧道北口处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导致甲醇泄漏并燃烧。前方滞留车辆无法对后方事故作出及时反应,仍然因拥堵缓慢行驶。事故车辆驾乘人员在逃生的过程中沿途向隧道内滞留车辆人员发出警示信息,其他车辆驾乘人员迅速驾驶车辆向南行驶逃生,加大了隧道内热烟气及火焰的流动速度,短时间内引燃前方车辆。四是燃烧爆炸因素。事故发生后,距隧道南口约100m处停放的二甲醚罐车,罐体受热温度升高,罐内大量二甲醚蒸发喷出并发生燃烧,罐体局部受到高温烘烤,造成鼓胀变薄,出现裂口,罐内气液平衡被破坏,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热浪及火焰迅速扩散,加速了燃烧。
2.逃生疏散不及时一是烟气大。事故当天,隧道内大量的煤车积聚,汽车尾气、洒落的煤粉、隧道废弃物等悬浮粉尘、一氧化碳、铅等污染物加重了隧道内空气的污染程度,影响视线。发生事故后,隧道成为烟气扩散、蔓延的通道。隧道内无机械排烟设施,自然排烟困难,隧道内烟雾大,能见度低,视距短,车辆与逃生人员在同一通道上“借道”疏散,无法保障车辆和被困人员的安全性和疏散逃生的有效性。二是车辆多。事发当天隧道内车辆多,在隧道密闭空间内车辆发动机运行、行驶与气流摩擦、汽车喇叭等产生的噪声,使驾驶人员心理上产生阻断感,加之自然采光条件差,驾驶员不能对交通路线线形、障碍物、前方车辆等准确辨识,影响疏散时的准确判断和快速反应,是造成事故车辆追尾时驾驶人员反应时间较长的原因。三是警示差。依据公路隧道相关规范,事故隧道内并未设置事故应急广播和声光报警等装置和设施。事故发生时,除事故车辆驾乘人员和部分其他人员在逃生的过程中沿途向隧道内滞留车辆人员发出口头警示信息外,再无其他警示,错过了最佳逃生时机。除此之外,事故隧道内的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灯具不明显,未能发挥设计效能。四是意识差。事故发生后,滞留人员及时逃生意识差,无逃生的基本常识,对事故的严重性不能及时判断,再加之部分人员心存侥幸,没有及时采取逃生措施。
3.应急处置困难一是距离较远。岩后隧道距晋城市市区约12km,事故发生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辖区高速交警及时对事发路段实施了封闭禁行、疏导道路,待公安消防救援力量赶到现场时,隧道北入口处燃烧已达到猛烈阶段,且侦察人员反馈现场已有爆炸危险,第一到场力量无法实施内攻,客观上错过了灭火战斗和人员搜救的黄金时间。二是空间局限。隧道狭长、封闭、空间有限,导致现场车辆安全疏散路线与灭火救援路线交叉,影响安全疏散效率,限制灭火救援展开。隧道地处山区,周边没有明显的、可以缓冲的灭火救援场地,没有足够的车辆停靠、运行、设备操作和消防车回车空间,大大限制了大型消防车辆、装备的功能发挥和操作使用,增加了隧道灭火救援难度。事故现场与灭火救援场地之间没有任何保护屏障,隧道内二甲醚、水煤气、LNG气体随时可能产生的爆炸对在场救援人员和救援设施设备造成致命而直接的威胁,这也是严重影响施救的因素。三是水源缺乏。根据《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J-026-90)1km以下隧道不考虑设置灭火设施的规定,岩后隧道未设置消水栓,且地处山区,周边无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河流、水井等天然消防水源,在现场实际灭火救援中,消防用水的供给主要靠大吨位消防供水车、园林洒水车和其他载水车辆的接力供水。供水车辆需要往返于事故现场与市区消防取水点之间,影响灭火救援的连续性,延迟灭火战斗速度。四是内攻困难。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隧道出入口燃烧猛烈,指挥员根据情况判断“随时有爆炸危险,不具备作战条件”,无法进入隧道实施内攻。据环保部门监测显示,隧道内温度高,烟雾浓,一氧化碳指标超标严重,现场无法确认是否还有其他危险化学品爆炸的可能。直至经实地测试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救援力量才进入隧道内攻。
二、优化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设计与运营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对车辆与驾乘人员的管理为了保证公路隧道的运营安全,首先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与车辆的管理。在公路隧道入口处全面设置各种限行规定以及各种注意事项。隧道内以及隧道出口进口的1km范围内,车辆行驶速度应当保持在65km•h-1以内;隧道口以及隧道内部禁止停车,由于交通事故不得不停车时需要设置警示牌;一些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在车头车尾安装红色警示灯、反光标志以及雾天警示灯等;车辆在隧道内行驶时需要保持合理间距,在隧道内部安置警告灯以及50、100和200m标志牌,为驾驶员提供参考。
(二)优化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设计1.提高隧道建筑耐火性能为减少隧道内建筑本身火灾荷载,隧道衬砌、附属构筑物、车行及人员逃生通道的建筑材料及其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应能达到耐高温且在高温时不释放有毒气体的要求。公路长隧道、特长隧道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宜采用阻燃性沥青。通风系统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隧道内的灯具、紧急电话箱(亭)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成。隧道内的电缆等线路,需选用耐火、阻燃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固定用的桥架需选用不燃烧材料。隧道结构防火隔热措施采用喷涂防火涂料或者防火材料、在衬砌中添加聚丙烯纤维或者安装防火板等[1]。2.完善疏散设施一是应设置人员、车辆专用疏散避难通道,在疏散通道内应设置独立的防烟、排烟系统,配置灭火器、防毒面具、紧急电话、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设施。隧道内应设置准确指示疏散联络道以及疏散通道位置的灯光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采用内部照明、双面显示的应急灯光标志,宜为白底绿色图案、文字提示,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1]。二是隧道出入口广场、横洞外、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前室外、隧道内附属用房疏散通道上应设置声光报警扬声器。安装位置应考虑通行大型车辆时不被遮挡视线。当环境噪声大于60dB时,火灾警报装置和扬声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隧道,为达到报警要求,每隔100~150m处,需设置发光警报装置。相应隧道入口处应设置可变信息情报板,应能显示火灾信息、禁止通行以及为配合车辆疏散和灭火救援确定的相应交通控制措施等信息。在隧道入口外100~150m处,需设置火灾等突发事故情况下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报警信号装置。3.优化防排烟设计应根据不同隧道特点,不同火灾危险性特征,选择适用性强、便于维护的通风方式进行隧道防烟排烟。虽然目前隧道行业标准中,对于隧道排烟有规定,但隧道内采取射流风机排烟的效果不明显,建议采取设置专用排烟管道,外置风机的排烟方式。4.合理进行隧道平面设计隧道设计尽量采用曲线形或者直线形平面设计方式,纵面设计尽量采用大于0.3%的小纵坡,中隧道纵坡不宜大于3%,特长隧道纵坡不宜大于2%或更小。公路隧道入口及出口100m以内的范围平面线形与纵面线形应当保持一致,尽量减少曲折,保证隧道内外线形连续性与顺畅性。公路隧道口不可设置凹面,避免雨天积水或严寒结冰为车辆行驶带来不安全因素,同时避免危险事故发生时流动性易燃物质的聚集与蔓延[2]。5.设置消防给水系统隧道设计应考虑消防给水系统的增加与优化,可结合国内实际,参照现行消防标准规范中消防给水设施,增加高速公路特别是环隧道的消防给水管网设计,加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消防灭火药剂的应急储备。
(三)加强公路隧道运营管理1.加强制度建设公路运营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管理落实工作,并根据公路特别是隧道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响应等级及处置程序。同时,当地政府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各专业的预案体系,完善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在编制预案时注重增强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当地政府及公路运营方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度、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将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干部和工作考核内容[3]。2.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体系,特别是建立健全公路运营方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层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要明确各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专(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二是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高速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应急管理联系工作机制,研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快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建立工作例行报告制度[4]。3.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应急平台建设。当地政府及高速公路运营方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构建综合应急平台体系,注重互通互联,满足应急值守、信息汇总、指挥协调等功能。二是强化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及预警工作。高速公路运营方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当地政府应急联动机构要确保对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处理和妥善处置。三是要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高速公路运营方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演习,提高应急救援能力。4.加强宣传能力建设一是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方要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系统内教育培训体系,制订编制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完善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加强干部职工和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知识、处置技能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公安、消防、高速交警等职能部门要根据法律规定认真履职,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管理培训、宣传工作。二是要加大宣传普及应急常识力度。高速公路运营方要充分运用高速公路的广告牌、LED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等各种现代传播手段,开展有关应急防护知识教育,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宣传等活动,全面普及高速公路特别是隧道的安全知识宣传。三是做好信息和舆论引导工作。高速公路运营方、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信息、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
三、结束语
这个问题从高速铁路标准制定和设计开始就充分考虑,高速铁路设计贯穿故障导向安全、冗余备份、高可靠性等思想。例如线路、桥梁、隧道具有足够的安全余量,牵引供电主要设备冗余配置,列车运行控制系统保留备用系统,设有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
以高铁工程建设管理的质量为核心,全力保证工程质量。高速铁路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进行工程验收,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才能通过验收和开通运营。同时,还要通过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对高速铁路进行整体功能优化和检验。工程质量是保证高速铁路安全、正点运营的基础。
高速铁路具有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和动车组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及时处置经培训后上岗,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确保高速铁路所有系统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高速铁路采取全线封闭、立交化等技术手段和隔离措施。通过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监测大风、雷雨、冰雪等灾害天气,以及高速铁路限界内各种异常情况对高速列车运行的影响,及时启动灾害天气高速列车运行预案,如限速运行、停运等,确保高速铁路安全。建立治安防范体系,严防人为破坏。
铁路调度指挥采用调度集中系统(CTC),在应对设备故障、灾害天气、线路障碍、非正常行车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恢复行车秩序,尽快使列车正点运行。
安全防灾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铁路部门采取了多种技术措施和预案,防止自然灾害对高速列车的影响和危害。
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报警系统有哪些功能?是如何工作的?
大风、强降雨(雪)、地震都会对高速铁路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如果有异物落入高铁线路,也会对高速运行中的列车构成巨大威胁。铁路部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设置了相应的监测设备,一旦发现此类情况,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高速列车在此种情况下的运行安全。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在一些接触网支柱和地面上,安装有不同设备,其中就有风速风向计、雨量计和雪深计, 分别与风监测子系统、雨量监测子系统和雪深监测子系统相连。高速铁路有关部门根据这些子系统监测到的数据,通知铁路工务、电务、机务以及客运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地震监测子系统能够对铁路沿线的地震情况进行监测,当检测到的地震动加速度达到设定的报警限值时,自动向列控系统发出地震报警信息,并通过列控系统控制列车运行;同时向牵引变电所发出地震报警信息,通过牵引变电系统停止向接触网供电,使列车紧急停车,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同时还向运营调度中心实时传输地震信息,供其组织紧急救援、快速抢修线路时参考。
实现地震预警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我国正在研究地震发生后P波和S波的时间差及地震网实现全国地震预警,这是一项复杂长期的工作,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公路与高速铁路立交时,有时从高速铁路上面跨越。如果公路桥上落下的物体进入高铁线路,会对高速运行中的列车构成巨大威胁。因此在这些地段都设置有异物侵限监测装置。当监测到异物侵入线路时,异物侵限监测子系统能够根据异物侵入线路的实际情况,自动向列控系统发出异物侵限报警信息,并通过列控系统使列车减速或停车, 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巡查, 排除异物, 保证列车安全。
大风天气对高速列车安全运行有哪些影响?如何应对?
大风会对高速列车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当风力较大时,直接影响高速列车的受电弓从接触网正常取电,引起设备故障;当横向风力较大时,对高速列车的车体将产生较大的侧向力,严重时会导致高速列车脱轨甚至倾覆。因此铁路部门为应对大风天气的影响,针对不同风速对高速列车进行限速运行或停止运行。
例如,当风速在25米/秒以上且不大于30米/秒时,300~350公里/小时的高速铁路限速120公里/小时(由于地形条件的特殊性,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下浮);当风速大于30米/秒时,高速列车停止运行。
降雨天气对高速列车安全运行有哪些影响?如何应对?
降雨天气容易诱发路基、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发生病害,雨量较大时也可能诱发铁路沿线附近的山体滑坡或泥石流,将会威胁到高速列车的运行安全。因此,铁路部门会根据雨量的大小和持续时间决定高速列车是否需要限速运行或停止运行。
例如,当降雨等于或大于60毫米/ 小时,高速列车限速45公里/小时(由于地形条件的特殊性,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下浮)。
冰雪天气对高速列车安全运行有哪些影响? 如何应对?
冰雪天气会造成道床积雪、道岔结冰、接触网结冰和车底结冰等现象,甚至造成线路冻胀、几何尺寸超标。轨面上的积雪、覆冰、积水会使动车组轮轨接触摩擦力减小,产生打滑现象;道岔结冰,将严重影响道岔的转换和与基本轨的密贴性,致使高速运行的列车挤轨或出轨;冰雪对接触网受电、列控地面设备可靠性、通信信号系统的稳定性、动车组车体等均会产生影响。特别是当积雪达到一定深度时,就会严重威胁到高速列车的运行安全。对于高速运行的动车组来说,“一小块冰掉落就如同一颗子弹”,因此,遇冰雪天气高速列车一定要采取减速安全保障措施。为此,铁路部门会根据冰雪天气情况决定高速列车是否需要限速运行或停止运行。
人员培训
高速铁路职工培训制度有哪些?
我国高速铁路采用了大量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系统,高新技术的应用要求参与高铁建设及运营管理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水平。因此,开展高铁人才队伍专业化培训,是保证高铁运营安全的重要内容。
为了全面开展高速铁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素质培养,铁路部门先后建立了高速铁路技术培训中心、铁路继续教育高新技术基地、高速铁路事故救援培训中心等,满足不同专业、不同岗位的人员培训需求,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三级高速铁路培训教育体系;还先后出台了《高铁一线关键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条件》、《铁路职工教育培训规定》、《高铁主要行车工种人员岗位准入管理办法》、《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标准》等规章制度。在培训内容上,既有理论学习又有实践操作,既包括本专业的知识又包含跨专业的知识,全面适应高素质综合性人才的新要求。
高速铁路岗位培训标准有哪些?
人才是实现高铁运营安全的重要保证,为加强高铁人才队伍建设,强化高铁人才岗位准入和培训工作,除《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动车组司机》、《动车组机械师》等67种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规范外,还制定了一系列高铁岗位标准和培训规范。主要包括:动车组司机、动车组机械师、动车组列车员(长)、高速铁路接触网维修岗位、高速铁路变配电设备检修岗位、高速铁路线路维修岗位、高速铁路现场信号设备维修岗位、动车组列控车载信号设备维修岗位、高速铁路控制中心信号设备维修岗位、高速铁路通信综合维修岗位、动车组车载通信设备维修等岗位标准和培训规范。
如何选拔高速动车组司机?
动车组是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的重要设备,动车组司机是这一设备的直接操控者,这要求动车组司机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动车组司机选拔的基本条件是:有良好的职业素质,热爱并胜任本职工作;持有电力机车驾驶证,担任司机职务两年以上,并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的现职司机;中专及以上学历。
初选合格人员参加动车组司机驾驶证资格认证,分为专业理论、模拟驾驶和实际操作演练三个部分,考试全部合格者颁发动车组司机驾驶证,具备动车组驾驶资质。
动车组司机必须经过哪些培训才能上岗?
要取得动车组驾驶证,动车组司机必须学习动车组基本构造、牵引传动、制动系统、列车运行自动控制系统、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动车组人机工程设备与行车安全理论、动车组驾驶作业心理学等理论知识;培训并掌握常用仪器、仪表的使用,电气、电路图识绘,计算机应用,动车组模拟驾驶装置操纵,动车组模拟驾驶装置故障应急处理操作演练,运行途中操纵,动车组途中故障应急处理等实作技能。
此外,动车组司机每人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20天, 铁路部门按规定制定动车组司机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动车组司机到培训基地培训不少于10天,其中进行各类故障、非正常情况下的模拟操纵培训不少于8天,培训成绩记入档案。
铁路局对所属动车组司机,每半年组织一次规章闭卷考试,成绩记入档案。对不及格的限期脱产培训,培训后仍不及格的调离动车组乘务工作。铁路局每年对动车组司机进行一次职务鉴定,鉴定以年内本人日常工作实绩为主,并结合年内规章考试和作业标准化考核进行。鉴定不合格者,不准上岗执乘。
应急管理
高速铁路应急救援体系是怎样的?
高速铁路应急管理体系是我国铁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部门依托安全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了三级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各级应急管理职责,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铁路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体系。
同时还与地方政府、部队、医疗、消防、公安、相关企业等建立了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共同构建人员救助网络。通过建设应急通信系统,实现了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救援现场的实时语音通信和实时静图传输。各铁路局常年储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做好应急资金保障,从而实现了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和联合救援。
高速铁路应急预案包括哪些内容?
2005年,公布实施《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和《铁路防洪应急预案》等部门预案。2011年,新编《铁道部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铁路防洪应急预案》、《铁路地震应急预案》、《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明确了铁路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内容。针对高速铁路,制定了动车组列车突发事件旅客疏散办法、动车组列车火灾火情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应急处置办法、动车组脱轨事故救援起复办法、工务设备故障应急处置办法、接触网事故抢修办法、电力故障抢修办法、电务设备应急抢修办法等。
高速铁路应急救援演练内容有哪些?
高速铁路应急救援演练的内容主要包括: 通信信号、动车组、线路、接触网、牵引供电、旅客服务等系统故障、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救援演练等。
发生设备故障或紧急事件时如何组织救援?是如何将危险降到最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