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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时间:2023-08-04 17:24:50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1

一、宪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念保障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以法治体系的建立为基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故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第5条。自此,依法治国上升为宪法规范,具有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依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保证国家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宪法中的依法治国理念从多个方面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并推进国家治理在规范化道路上行进,其中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上。

任何称为民主的国家都承认,国家权力来自该社会成员,即由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权力赋予国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用法律确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使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据此,可以得出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在限制国家权力方面宪法既起着授权作用,也就包括限制权力的作用在内了。宪法第58条规定冷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67条则对立法权的行使进行了细化。宪法以及依据宪法制定的立法法中对立法权的设定和规范,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在司法和执法方面,鉴于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在治理过程中,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与社会的各项事务,最重要的是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对此宪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对作为国家审判、检察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设置和职能作了规定。这些都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行政执法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的肯綮所在。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是包括宪法在内的大量的行政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也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中对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都做了规定。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都是依法行政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制度规定。

维护和扩大公民权利,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最重要的任务。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我国宪法不但在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还在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里,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权理念入宪对于国家治理意义重大。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具有很大程度的关联性。国家治理区别于以前经常提到的国家管理,国家治理的主体更为多元,所以国家治理具有更强的公共性。我国公民的权利,尤其是一些基本政治权利都属于人权范畴,只有通过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才能真正有效实现这些权利。

将人权保障理念引入宪法会促进国家治理的治理主体和对象更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参与各项治理活动,并会让治理的内容更为清晰。从而更好地在国家治理进程中,消除不同阶层的隔阂与分歧,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国家治理必须秉持公共理性,人权的公平正义性是保持治理公共理性的基础。保障人权是现代治理理念的核心和最终追求的价低以人权作为社会政治原则,也就意味着采取以法律设立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来建立社会政治秩序并促进其有序与和谐。这种治国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在承认和保护个体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设立、配置和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谋求社会的有序发展。

二、宪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制度是治国理政的基本规则,是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发挥效能的基础性架构和根本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制度体系。国家治理靠的是法律和秩序,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尊严,就是维持国家范围内各种利益的总体平衡,这是国家治理的最低要求。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说明了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也确立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作为其它法律立法的依据和最高法律规范的地位。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然会有相当多的制度创新,而这些创新中有些可能和旧有的法律制度相抵触,或是偏离社会发展的应有轨道。这两方面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建设带来危害。有关旧制度对创新的抵触,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于法律修改和废除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便可以改废旧法,从而将有益国家治理的创新内容确立为法律制度。宪法及其下位法能通过各类预防和救济规定来解决探索过程中出现中的这类问题,确保国家治理的正确方向。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需要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唯此,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的所有行为才会具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法律依据。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国家制度建设的巨大成就,反映了中国民主政治的成就。这一体系将分散化、非系统、无体系、缺制度的传统治理模式改变为具有制度化、体系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特征的治国理政的总体系,并作为治理指南对国家各方面事务进行具体规制。可以说,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纲领,领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建设法治中国作为核心内容,摒弃了以前运动式、会议式的治理方式,用完整的体系将国家治国理政的方略纳入法治轨道上推进。

三、宪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方向保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高度的自觉性和强大的创新力,在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五位一体的治理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推进,是保证中国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些治理领域所构筑的五位一体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中,宪法从本源角度为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治理道路做了导向性注解,确保了法治中国建设正确的航道,从而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经济层而,宪法第6条到13条确认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表明国家在治理过程中,善用权力保障经济体制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火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规定表明,我们的生活资料分配原则是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合理的分配。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宪法确认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度、自然资源及公共财产的国家保障制度、国家调控下的市场配置制度。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产生影响,宪法对于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恰是保证这种转变处于一种理性的进路,使其在轨道上运行。宪法对于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分配制度的规定,能确保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避免因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全球经济萧条导致部分制度失灵而出现的国家治理失败的风险,为了经济的长期繁荣打下稳定的基础。

在政治建设层而,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了中国社会的阶级基础及领导力量,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阶级构成,也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导力量。全球化时代,改革开放条件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外部错误思潮难免涌进,出现腐蚀和企图瓦解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的萌芽。宪法通过确立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的重要地位,确立国家治理体系的方向。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国体和政体的政治属性和政权的阶级属性,表明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权力来源和组织形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国家权力属性特点。

在文化建设方面,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应该看到,多年来我国缺乏对宪法文化权利的理论研究,一定程度上导致立法对文化权利的忽视。公民所应享有的文化权利在宪法文本中应当被视为一种法定权利,但是由于宪法文本的缺陷,保障机制及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文化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还无法完全实现。但是宪法的宏观规定是充分保障公民科学研究和文化活动等学术自由的根本原则,有利于文化事业发展,是促进文化体制建设的根基。

在社会建设方面,作为我国具有最高效力位阶的规范体系,现行宪法对社会建设提供一定的指引,保障社会建设平稳有序地进行。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他法律所调整的则只是一般社会关系。我国现行宪法对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社会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尚未规定的社会权利还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它们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宪法上的社会权具有特别的价值,它是普通的社会法上的社会权的立法依据、审查依据和解释依据。这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更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界影响的不断加深,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出全球化、整体化的特点,并演变为生态危机。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自然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将生态保护纳入宪法秩序的范围九《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为了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国家先后制定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为禁止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违反水资源法规,非法猎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违反森林法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宪法》第26条也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些规定体现了生态保护在宪法中的地位,也为国家治理中的生态治理定下了基调。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2

【关键词】德治 法治 社会功能 差别性 互补性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德治和法治分别利用内律和外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双重规范,从而把人们的行为约束在一定的范围内。从历史上看,几乎所有君主和帝王都在国家治理上运用德治、法治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建设。法治和德治其根本目的都是为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秩序。因此也就决定了它们既可以相互促进,又可以相互补充。法律“惩恶扬善”,德治“扬善抑恶”,法治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外在约束性,保障国民权益和社会运行;德治则是在舆论和良知下,依靠内在精神的升华和行为的自律,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

德治的社会功能与发挥作用机制

德治作为治国之道,有其强大的社会功能,它利用道德规范调节社会生活,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历代统治者都特别注意建立完善的德治机制,保障功能发挥的最大化。

德治的内涵与社会功能。德治是指“用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个人与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管理国家事务的治国方式”①。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经典的儒家开辟了德治作为治国之道的先河。孔子是我国古代德治思想的第一人,他全方位系统化阐述了德治(孔子称之为“礼治”),提倡统治阶级应该“为政以德”,废除严苛酷刑,用礼数来教化臣民的思想,用“礼”来规范臣民的行为,同时要求统治者先正自身再正其民,让君民都成为 “君子”,使社会管理有序进行。

德治通过内在精神约束外在行为,从内外两个层面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比如孔子的德治思想,就强调人自身的内在精神和外在约束,即“爱人”和 “礼”。孔子认为,“仁”是德治思想的根本,“仁”主要表现为“礼”,德治就是在“仁者爱人”的精神基础上通过外在表现的“礼”来统治子民治理国家。

德治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功能,具体表现为:首先,德治能够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德治能通过教育引导、榜样感召、自我修养等方式,培养人们优良的道德素质,践行高尚的道德行为,从而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地进步,促进个人自由全面地发展。“道德可以让人们在趋善避恶的引导下更好地理解人的价值以及意义,同时拥有社会理想并敢于承担责任,引领人们不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②其次,德治能够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减少社会不道德行为,从而预防和避免社会秩序失衡。再次,德治对于社会的稳定起到根本作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道德规范的引领下保持着平衡。”道德调节应该主要针对个人而不是仅仅针对全社会,人们应该可以判断某种道德行为的内在价值,而不是简单地学习知识本身,使道德价值指引着人们的心灵和信念。

德治发挥作用的机制。德治的社会作用,具体地说:首先,德治规定善恶、美丑的标准,使人们在善恶的标杆下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中的主流道德思想相对于其他思想拥有绝对的优势,是统治者用于控制被统治者的工具,将这些道德渗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价值判断。其次,德治通过教育的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增强道德主体的自主自律意识,增强社会主人翁意识和责任心,使人们在自律中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德治贯穿于社会管理活动中,主要是依靠个人的内心认同来实现的,由此决定了道德的影响力更深入、更持久。再次,德治与法治不同,不会依靠强制力量对人们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实质性制裁,而是通过舆论监督对人们进行劝导和谴责,使其产生内疚感和羞愧心,从而达到规范外在行为的效果。

法治的社会功能与发挥作用机制

法治与德治相比,是被统治者更为重点使用的国家治理手段。法治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调节社会生活,调整人们的行为,其社会功能比德治更明确、更直接。因此,历代君主和帝王都特别注意建立完善的法治机制,保障其功能的发挥。

法治的内涵与社会功能。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是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制度约束人们行为,利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治国方式。法治通过国家工具保障法律制度规范的强制实施,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机关等是法治实施的强力物质机构。法治主要包含法律的制定、法制的实施和公民遵守多个方面。法治的主张和观念最早是由法家提出的,其将法律视为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法治理念同德治相比是先进的,是对儒家的超越。但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不同,现代法治存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下。西方资本主义法治虽然表面上保障所有人的权益,是民主的,但是实质上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自己的利益,是不科学的法治。相对而言,社会主义法治是人们利益的保障者和维护者,让人民拥有生产资料,同时实现自己管理自己,所有的国家机器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都代表人民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治是现代的科学的法治。

可以说,法治是被几乎所有的统治者和执政党更加倾心和钟爱的治国方略。法治具有的社会功能众多,具体表现为:第一,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纠纷从而整合社会。法治是保障社会成员间关系秩序与融洽的关键要素,是维持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具有整合社会的基础功能。法治的主要作用是调节利益冲突,“法律是断定谁是谁非的依据,是调节矛盾处理纠纷的最终方法”③。第二,法治的推行能够保障社会的法治秩序。法治秩序是公民在社会中可以享受的真正的自由、长期的稳定、全面的发展的文明秩序。在这种秩序下,暴力因素和个人强权等人治意志和行为无法干预社会治理,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在法治的调控下有序进行。人们的社会氛围是自由开放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矛盾被逐渐缓解,国家在法治秩序基础上得到稳定和发展。第三,法治具有意识形态功能。法治的意识形态功能使人们不仅认识到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强制力量,具有权威性,而且具有公正性,值得人们去遵守。法治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具有正反两种效果,既可以加强法治意识规范思想,又可能反映社会假相迷惑人们的思想。第四,法治具有批判功能。它完善自身结构,规范社会关系。在这种自我反省与自我批评的过程中,不断弱化社会矛盾,保障社会法治秩序,使法治成为稳定国家的有效手段。所以法治的批判是在其自身意识形态色彩笼罩下的建设。

法治发挥作用的机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法治的实施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保障社会秩序的良性化,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有良法可依是法治实施的前提,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实现法治权威性的重要保证,对违法者追究责任是保障公平的有力手段。在法治秩序下,凡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保障法治的权威实现社会公平。第二,法治主要通过国家机构来贯彻实施,国家设置了代表国家的专门工作人员来保障法治强制力的实现,而法治的实现要求国家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国家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有力地支撑着法治强制性的实施。第三,法律的至高性保障法律不可侵犯的神圣地位,制度化的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根本,同时规范着各种社会关系,调节着社会的全局,长期保障着社会的稳定。法治制度划定了清晰的合法与违法的分界线,对人们的活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维持社会秩序的有序。

德治、法治作用机制的差别性和互补性

德治、法治对于任何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都是必不可少的,二者对社会作用的功能不同、作用机制不同,同时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形成合力,在治理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

德治、法治作用机制的差别性。德治、法治作为密不可分的两种治国家方略,但是对社会治理的作用机制又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首先,德治、法治约束方式存在差异。两者分别从内外两个维度约束人们,德治通过对内心的规范达到外在控制,而法治是通过外在强制约束达到内在威慑。德治主要约束有道德感的人,一旦出现不道德行为,道德感使人感到羞愧和自责,用内心道德规范以后的行为,在道德感不强时,外在的舆论压力会谴责其不道德行为,但没有实质性制裁,这就是德治的弊端。而法治就不同,“法治依靠国家机器保障实施,法律条文对所有人都有规范性和强制性”④。法治的他律性和权威性是由强制力保障的,法治对触犯法律的人不像德治那样仅是口头上的谴责,而是实质性的惩罚,是对人们权益、财产以及自由的惩处,有时甚至是对生命的剥夺。所以,法治是社会最高权力的象征,人人必须遵守。

其次,德治与法治发挥作用的路径不同。德治重在治本而法治重在治标。他律的法治是人们在做出越轨行为之前最后的警钟,警告人们不得做出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德治是对人内心自我意识的调节,通过道德的约束使人们形成高尚的道德素质,降低不道德行为的发生,道德是自我把控的能力。“法治是对人外在行为的强制规范与制裁”⑤,利用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法治的制裁是事后的惩罚,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德治是对人们思想的教育,让人们从意识上建立道德,从根本上控制行为。因此,德治与法治的路径是从内外两个层面分别进行的。

再次,德治与法治的作用效果不同。德治是防范机制,法治是惩罚机制。德治在面对利益冲突时,通过内心的调解,权衡各方利益,达到缓解社会利益冲突,降低不道德行为的发生率,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从根本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法治不同于德治,它是事后的惩罚性机制。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国家机关人员就会对犯罪分子进行控制,针对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进行强制性惩罚。法治作为事后的机制对社会稳定的维持是外在的,是威慑下的;而德治是内在的,是自我约束的,是根本的保障。

德治、法治作用机制的互补性。法治和德治作为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二者还相辅相成、互补互益、不可割裂。“德与法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群体中调节各种矛盾来保障社会稳定的。”⑥首先,德治与法治互相推动。德治推进法治:德治建设成果突出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增强了,其道德约束力就降低了违法犯罪的发生,在此基础上的法治建设就日渐轻松。德治提升公民的思想道德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为社会法治创造优良的环境;法治保障德治:法治与德治虽然作用的方式方法上存在差异但目的相同,都是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社会的安定。法治通过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和惩处,让人们意识到违法犯罪的后果,用真实的案例教育人们,使其从他人的事例中吸取经验教训,用外在的惩处来达到提高道德的效果。但是在法治建设不到位时,法律形同虚设,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招摇过市,人们将不再相信法律对其权利的保障能力,不再遵循道德的准则,而是变得自私自利,社会的道德氛围就会遭到严重破坏。所以,法治的建设成效直接影响着德治,两者是相互补充,相互推进的。因此在治国方略中,“将刑罚的法与自省的德相结合”,让德法共促国家建设。

其次,德治、法治在调整范围方面可以相互补充。法律条文的准确性造成了其调整范围的局限性,只能包含社会中普遍的重要的社会关系,而不能涵盖全面的社会行为,所以,无法律规范的日常行为就需要德治来调整。因此体现出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社会的很多问题应该由道德来调控。

再次,德治、法治在规范层次上可以实现互补。“道德是法治的灵魂和基础,德治是推进法治的有效力量。”⑦法治是禁令性的规范,德治是惩恶扬善的规劝。法治划定了人们不能逾越的行为底线,是最基本的要求。法治只具备惩恶的功能,扬善必须依靠德治完成。德治的扬善机制主要是通过对人们的表扬来激励道德行为的延续。德治和法治存在共同的目标,即扶助正道,除去邪恶。但道德比法律更能够简单明了地表现出社会正义精神,法律还要借助某种强制性外力以达到维护正义的目的。

德治、法治在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德治、法治被公认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二者在地位和作用上不可或缺。德治通过影响人的内心,增强道德意识,法治是将人们的行为笼罩在其权威之下;德治是依靠教育引导增强人们的道德意识,法治是依赖对犯罪者的强制性处罚让人们产生畏惧心理;德治作用的发挥通过内心控制和舆论保障,法治作用的发挥通过强制力量保障。两者作用的发挥依靠的方式方法存在差异,要达到的目的一致,但一者并不能被另一者取代,两者必须要相互结合、共同作用才能达到事半功倍。“德治为法治提供基础和根基,法治为德治提供规范和标准”⑧,加强法治规范道德进入法制化轨道,提高道德规范的严谨性;加强德治使人们的道德觉悟和政治素养得到提升,从根本上减少甚至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国家的治理社会的进步只有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前提下,在两者的互补中才能更好的实现。

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开始之际,就确立了德法结合的韬略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进程。“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成为了我党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作为国家治理的方略,它是社会主义发展和国家昌盛的保障。国家各项工作在“依法治国”的原则下逐渐纳入法治化轨道,使社会生活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更加民主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而以德治国则能够全面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民族精神,为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建设提供思想保障。

(作者分别为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河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建设的‘苑联治’保障研究”的部分x究成果,项目编号:HB15MK042)

【注释】

①魏义霞:“孔子的德治思想与当代启示”,《哈尔滨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3年第9期。

②兰瑞芳:“论道德引导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

③叶传星:“法治的社会功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④吴晓燕:“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思考”,《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

⑤杨荣:“德治与法治的互补原理剖析”,《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⑥张康之:“论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与德治”,《学术论坛》,2003年第5期。

⑦王秋侠,李国荣:“论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及其结合机制”,《求实》,2007年第1期。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3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大框架进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会不被错误思想所左右,不受制于人,才能保证方向不偏离、规定不走样。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障和表现形式,也是中国社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遵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他是在党带领人民长期奋斗的积累中总结和形成的,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得到全国人民的广泛认同和支持。要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之上,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方方面面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的保障,可以使司法在此基础之上顺利推进,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等是我国的司法机关,而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又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盘大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充分认识他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也要有完善的基本社会制度及政治制度的保障,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及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基础,在全国各族人民及各行各业的代表共同商议下立法并监督司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保障下可以使司法的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都最大程度的得到保障,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有效地克服地区差异,最大限度的体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矛盾和一般矛盾的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发展和完善需在实践性的、开放性的和科学合理的制度作为基础之上才可能实施,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实践的发展和检验之中建构起来的制度,它具有科学合理的开放性和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中国人民意志和社会主义属性的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之所以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是一个要素众多、结构复杂、功能综合、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系统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当其协调一致时可以发挥最大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就是能够最大程度的统筹各方面的要素,集中力量办大事,使各方面相互协调,相互扶助。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完备的社会制度来保障和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最鲜明特色。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无产阶级政党团结、领导的劳动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拥有共同的、整体的、一致的根本利益,因此原则上必须只能有一个无产阶级政党来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实行共产党领导而不能搞多党竞争的缘由。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性质。我们说的依法治国,是指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并实施宪法和法律,把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人民意志经过法律转变为国家意志和主张,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权利。宪法和法律,是中国共产党高高举起的旗帜。

三、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体,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样,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指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最主要的就是社会制度的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在党的带领下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实践奋斗的经验总结,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要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和生态文明建设,最终实现中国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只有而且必须实施依法治国的道路才能实现,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都蕴含了这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都内在包含了实施依法治国的明确意义。总而言之,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4

关键词民主 法治 实践模型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变革时期,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升,民主诉求之声此起彼伏,民主制度化法治保障无论是对于宪法实施,还是公民民主基本权利保障是至关重要,现有的民主制度以及民主制度化如何实现其法治保障,对我国当下的社会主义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主制度化对民主规制的表现形式

1.民主制度化对民主的组织化规制。民主制度化最主要依赖于民主权力的形成和运用的制度化。然而,民主权利的形成离不开公民的政治组织,只有公民的政治参与被组织起来,才会有民主的权力;民主权力的运用也离不开公民的政治组织,分散的公民力量形成不了民主的力量。因此,亨延顿说:“组织是通向权力之路,同时,也是政治安定的基础和政治自由的先决条件。许多现代化中国家出现的权力和权威的真空或许可由个人魅力型领袖或军事力量来填补。然而,只有政治组织才能永久地填补它。”豍这充分说明,社会依赖于军事力量和领袖魅力的权力是难以长久的,并且其本身之力量也非民主性力量。要克服该种弊端,必须要有民主的政治组织。近代以来民主进程的历史经验证明,民主制度化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制度的设立从而使相对稳定的公民的政治组织逐渐代替领袖魅力和军事力量成为权力运行的主要基础的过程。同时,历史也证明,只有发达的公民组织才能使民主制度不因领导人(或其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才能保卫民主制度免受反民主势力的攻击。公民的政治组织本身为民主制度提供了权力资源和物质载体;另一方面,组织本身本质上就是一种制度架构或制度的化身。因此亨廷顿把“制度化”看作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公民的政治组织容纳公民数量的多少和组织公民进行参与活动的能力的大小决定了民主制度发展水平的高低和力量的大小。成熟的政治组织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在初级阶段由于政治组织的不成熟,往往成为社会混乱的一个祸根,而这一现象又经常成为人们反对公民成立政治组织的主要理由。如何让政治组织更快的成熟,不至于生祸,或许较好的办法是,先积极培育基层的公民自治组织,以便为范围更广的政治参与积累经验。

2.民主制度化对民主的理性化规制。一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需求决定了民主不是一个静止僵化的模板,而是一个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体制不是单凭一种良好的愿望就能实现的,而是需要人民通过理性的构造,使民主在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或者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制度成长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使民主规范在政治实践中被逐渐认识和接受。人民通过制度框架的理性构建把代表不同利益需求的民主要求整合在统一政治共同体中,使民主在制度的创新、试错、再创新的循环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总之,民主制度的创立决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奢望一夜之间获得一个良好的民主制度,无疑是天方夜谭。民主制度化只能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来实现。具体从一国而言,一方面民主制度创新要将他国普遍成功的民主经验适用于本国国情;另一方面,也要从一国具体国情出发,考查本国制度不适应民主要求的那一部分,加以革除和更新。使现实中的民主主张在不断理性化的制度设计中更加合理。只有使制度的供给不断适应民主的需求,公民的政治参与才会在制度的框架内有序地进行,才不至于导致社会的混乱。因此,要广大公民充分地接受和认同一个国家既定的民主制度,减少公民政治参与中的非理性行为,必须在创新中使民主制度合理化。竖

3.民主制度化对民主的法律化规制。法律作为一个国家的正式制度之一,有着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优势。民主规范的法律化,就是把大家认同的并具有合理性的民主制度规范,逐渐通过成文法律的形式明确和固定下来,把社会民主心理纳入法律化的民主要求之内,接受其熏陶和塑造,进而使法律化的民主要求内化于民众心理之中。民主规范的法律化可以借鉴法律强制力对公民参与政治提供有力保障。而且由于法律规则的明确性,进而能使人们遵守和对他人预期,又有利于避免因规则的模糊而引起的各种纠纷和冲突,而这些无疑是有利于民主制度的稳定的。因此,从形式上讲,民主规范的法律化确实是民主制度化的重要表现。

二、民主制度化的人治保障与法治保障比较

中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人治的国家,于是,搞民主也依赖人治的方式进行,最典型的就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四大自由”,乃是最典型的人治方式的民主。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群众运动,仅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民主的形式。当年毛主席说:“你们要关心国家大事,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无疑是对群众参与政治的发动。然而,因为缺少制度的规范,民主走向了极端化,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不安,酿成了可悲的后果。

法治保障意在于给民主制度化提供有效的指引。其主要内涵是:(1)任何事件都必须依法而行;(2)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制和原则办事;(3)对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4)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政府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豏

当然,人治与法治都是理论上的“抽象模式”。现实社会中没有纯粹的人治和法治。所有现实中的人治都包含法治因素,所有现实中的法治也不可能完全排除人治因素。因此,我们要慎防民主在传统精英主义主导下实施的实质****统治的话,就必须紧紧抓住法治的内涵,通过现代法治有效的制度化、程序化运行模式,将人治因素减少到最低限,丰使民主在制度范围内最大化的发挥善意功能。

三、民主制度化法治保障模型

德国着名宪法学者史密特的制度性保障理论对那些民主应该制度化这一命题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他认为制度性保障分为:消极制度性保障和积极性制度性保障。其中消极制度性保障是指纳入宪法保障范围的法律制度,立法者虽然可以对之加以修改,但不得废弃该法律制度的基本传统与本质内容;积极制度性保障是指为了充分保障基本权利,立法者负有构建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宪法性义务。因此民主制度化的法治保障理论路径是针对制度性民主和非制度性民主而言。

1.制度性民主的法治保障。制度性民主是指由人们自觉制定的系统的人民参与公权力行使的行为规则。它主要体现一种人为性、选择性、先前性、有序性、组织性。

制度性民主的法治保障目的在于保障特定的民主制度,而非保障民主权利本身。它是以一定民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其所保障的乃是一种被形构、组织乃至被界分的具体民主制度。如,我国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权,其应保障的是应为作为村民整体的自治制度而非村民个人的自治权利。法治保障的范围仅限于保障既存民主制度的核心、本质部分。所谓核心与本质是指某一民主制度得以存否的关键要素,也即某一法律制度保持同一性之根本。因为任何制度性民主均需要“与时俱进”,立法者对修改某一民主制度享有自由裁量权;其次基于历史传承的考量,立法者在对某一民主制度进行改革时,必须尊重现存制度性民主的核心价值,如需废弃该制度性民主,则必须启动修宪程序。豑简言之,即我们应该把制度性民主的制度本身放在第一位阶进行考虑。

2.非制度性民主的法治保障。非制度性民主指的是未被人们自觉的纳入人民参与公权力行使的行为规则的天然的民主权利。他主要体现为一种天然性、无序性。

基本的民主权利具有制度性保障的依赖性,为了保障这些基本民主权利,立法者必须建构相关法律制度以形塑基本民主权利之内涵,为基本民主权利的保障提供制度性支持。其具体内涵包括三方面:一是立法者为基本权利所提供的保护必须符合“保障足够性”原则;我国学者吴庚教授对此曾论述到:“宪法所保障之各种基本权利,无论属于消极性防止公权力侵害之防卫权——各类自由权属之,或积极性要求国家提供服务或给付之受益权——社会权为其中之典型,国家均负有使之实现之任务。为达成此项任务,国家自应就各个权利之性质,依照社会生活之现实及国家整体发展之状况,提供适当之制度保障。”豒二是立法者在形塑具体法律制度时,必须遵循国内外的法治规律,为具有受益功能的基本权利所提供的保障必须满足最低标准;三是国家不得将权利主体视为客体,而致使基本权利范围被缩减到毫无空间可言的程度。简言之,即我们应该把公民个人的民主权利放在第一位阶进行考虑。

3.制度性民主与非制度性民主的相互转化。人类在进行理性的组织生活时,都会自觉的设计一种符合当时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制度性民主来行使公权力。随着社会的分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社会各方面对民主的现实期望和欲求必然有着自身对于社会制度性安排改变的渴求。“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种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豓因此,非制度民主始终伴随着制度性民主并一直是人类政治文明演进和发展中的常态。

在人们对非制度性民主进行选择后,非制度性民主内含的民主价值和民主规范逐渐内化为人们自身的人格系统,成为个人本身的内在需求,并自愿遵守进而演化成行为模式形成新的制度性民主。“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关系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宁和变动……一切固定的古老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艳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进步推动着民主内涵不断充实变化,民主在新老法则和制度环环相扣、相生相克的无限延长中体现,而人类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们终会选择对旧关系的变革,而选择更文明的规则和制度来确认一切新形成的关系。民主就是通过不断的对制度进行设计和运作,将合符历史需求的民主价值融合进公民的人格系统,转化为一种非制度条件的公民内在认识、情感和态度,从而使民主制度不断的民主制度化,进而通过民主制度化实现新的民主制度,达到螺旋上升的互动状态。

注释:

豍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16-517

竖陈福胜.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83.

豏欧爱民.德国宪法制度性保障的二元结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法学评论.2008(2).

丰李建良.“制度性保障理论”探源——寻索卡尔·史密特学说的大义与微言.载吴公大法官荣退论文集编辑委员会:公法学与政治理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4.222.

豑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5.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5

摘 要:把民生理念融入法治之中,构建民生法治,既为法治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加强民生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确保民生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平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为改善民生提供切实保障;司法机关应当从保护民生权利、救济民生利益的角度进行理念设计和制度安排,不断提高司法保障民生的水平。

关键词:民生保障;法治;公平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11-0059-03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方针,关注民生、改善民生逐渐成为当代中国发展的关键词。如何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成为学界的热点话题。从法律上看,加强民生领域的法治建设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把民生理念融入法治之中,构建民生法治,既为我国的法治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民生发展与法治建设的交汇融合对于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会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一、民生理念丰富了法治的价值内涵,为法治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法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自由、平等、人权以及公平正义等均是其重要价值。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与民生理念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民生问题反应到法律上,主要就体现为社会公众平等地享有全部生存权和发展权。通过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的法治实践,自然会实现民生发展的许多目标。尽管如此,传统法治的价值内涵却不能完全涵盖民生理念的全部内容。法治是“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1]”权力制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立足点,传统法治所倡导的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更多的是强调把国家权力限定在合理的法律范围内,避免对人权的肆意侵犯和对公共利益的任意损害,“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2]。而民生发展则更多地要求国家和政府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增加对公共事业的投入,合理调整收入分配以及完善社会保障等积极的干预行为,来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法治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对国家和政府而言,侧重于规范和制约,确保不“越权”,民生理念侧重在赋予国家和政府增进人民福祉的积极行为职责,确保不“失职”。

尽管随着人权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人权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政府的积极保障义务也早已被确认。但是,人权保障毕竟不能完全涵盖民生发展的所有内容,同时,民生问题也不单纯是一个法治问题,健全法治虽然是民生发展的主要途径和重要手段,却不是唯一手段,党和国家的政策,经济手段、财政手段,甚至道德都可以成为促进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不能把民生理念与法治价值中的某些部分等同,民生理念在法治的价值体系中有一定的独立存在意义,民生理念丰富了法治的价值内涵。

以法治来促进民生,构建民生法治,可以强化国家和政府的民生职责,使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民生政策通过稳定的制度化形式得以贯彻。社会公众切实的民生利益在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必然会极大地增强人们普遍守法的自觉性,增强人们对法治的认同感和信心。在法律对民生关注的逻辑关系中,由于社会公众自身的切实的民生利益得到了法律的终极关照,就会产生社会对法律的普遍信仰,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权威的普遍认同,这种关系所带来的法治民生意义的效果也会得到很大提升。[3]

在我国,经过了1998年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一段法治热潮之后,面对现实中大量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同感、信任感有所淡化,法治再次成为远离普通民众的专业术语,成为人们遥不可及的梦想。而通过法治对民生的关注,构建民生法治,无疑为我国的法治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对我国现阶段法治政府建设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二、构建民生法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由之路

1.完善民生法治可以为实现民生权利提供制度保障

民生权利是对民生现象的抽象和概括,是指主体从事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活动,以谋求生存和发展利益的资格。具体而言,民生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以及科技权利等。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民生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会发生相应变化。近年来,为保障民生权益,改善民生状况,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政策具有决策迅速、针对性和适应性强的特点,但往往缺乏长期性、稳定性和明确的可操作性。将民生保障法治化,用法律的形式将民生保障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固定下来,可以实现民生保障的持久与稳定。[4]一切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有关的权益均可以纳入民生权益的范畴,这其中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益,也包括自由、平等的权利等。法治可以通过确认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受教育权、就业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方式来达成以上目的。这种保障不仅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而且能够提供较为有效的权益诉求机制,是改善民生的基本手段。

2.完善民生法治有利于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

民生保障不仅限于广大民众获得充足的物质财富和精神享受,还要求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国家对民生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而且要求民生保障制度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强调,中国特色的社会公平正义观“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5]。因此,保障和改善民生既需要扩大财富积累,更需要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缩小收入差距,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还不尽完善,在就业、教育、收入分配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建设方面,矛盾较为突出,群众的满意度较低。通过完善法治,可以“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6]。

3.完善民生法治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政府在民生问题上的越权和失职

完善法治可以促使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各项民生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确认的民生权益;及时了解民生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有效地运用法律规范调整涉及人民群众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4]通过完善法治,逐步在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和行政问责制度中,把着力改善民生作为实现政府职能的核心评价标准,能够确保政府在改善民生问题上不失职。另一方面,通过法治手段划定政府权力的边界,界定和规范政府的职权范围,杜绝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损害民生利益等问题,就能确保政府“不越权”,不背离为人民谋利益的根本目的。[7]

4.完善民生法治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为民生发展提供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改善民生需要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必须依靠法治。法治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手段,它通过界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为各种社会主体的行为提供明确的规范模式,通过确认合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行为,以保证社会主体合法有序地参与社会活动,保证社会井然有序、百姓安居乐业。

三、构建民生法治的基本途径

1.坚持民生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平性

必须完善民生保障法律体系。鉴于民生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民生立法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之上,既要统筹考虑,又不能搞拼盘和照顾关系的平衡。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人大立法与行政立法等关系。要在立法中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避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的现象。

其次,在立法过程中,要扩大公众参与范围,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集思广益,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议案要向社会公布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质量。当前,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要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特别是对于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城市管理等问题,应当及时制定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8]

第三,在立法中,要准确地反映不同利益群体对生存与发展、自由与平等、财产与安全等利益诉求。要通过法律构建公平正义的制度,统筹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异,协调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从而使每一个公民的生存和发展都能获得强有力的法治保障。[9]

2.民生法治的完善需要民主推动

民主与法治是相互依存的,社会主义民主越发展,民主渠道越畅通,越是能确保法律为民所立,民生法制才能不断健全。如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能保证,那么,政府的民生保障行为就只能是一种恩惠和施舍,而难以成为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对公民而言,民生诉求是一种对人的自由、平等和全面发展的追求,因此,构建民生法治,不能仅仅停留在满足公民的物质文化需求上,还要使人民获得民主的参政权利,形成一种人民当家作主的有尊严的现代政治生活方式,这也是当下民生话语的要义所在。[10]

我们应当用民主的制度安排来推动民生法治建设。具体来讲,就是要以民主的理念和程序,通过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方式,来解决面临的民生难题。民生决策要做到科学、合理,就必须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在充分吸纳民意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让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这样才能有效达成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共识。民生法制的落实需要民主监督来保障,没有监督的民生执法往往会产生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会降低法律法规的社会效果。[11]通过充分发扬民主来促进民生法治建设,让民主成为民生发展的动力之源,才能使人民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与成果。

3.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为改善民生提供切实保障

在我国,政府是主要的执法主体,要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政府各部门就必须把服务民生做为工作的着眼点,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办事效率,依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同时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将民生问题的解决与改善程度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并具体化,以科学的指标体系来检验各级政府和官员的施政绩效。

当前,特别是要规范和强化劳动执法、教育执法、环境执法、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以及城管执法等,切实保障公民的劳动权、教育权、生命健康权等民生权益。同时,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执法。要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公开透明、快捷高效,避免因利益驱动而导致有法不依或者执法不公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面对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应当继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制度,以制度的刚力来保证人们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

4.坚持司法为民,筑牢民生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机关应当把民生利益的保护和民生权益的有效救济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保护民生权利、救济民生利益和化解民生矛盾的角度进行理念设计和制度安排,提高司法保障民生的水平。要畅通利益表达和诉求渠道,平等保护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司法服务措施,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审判效率。要努力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民生利益冲突。在民生案件审理中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生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在行政立案工作中,要通过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沟通,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促成行政案件各方自愿和解。要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法院依职权查找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扩大执行中疑难案件的公开听证范围,提高执行中各个流程与环节的透明度与公信度,加大对执行案件中逃避执行义务、设置执行障碍相关人员的惩处力度,优化执法环境,破解执行难问题,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41.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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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6]洛桑灵智多杰.解决民生问题要靠法治[J].人大研究,2009(2).

[7]栗晓宏.试论建设以民生为本的法治型政府――以吉林省为例[J].行政与法,2009(4).

[8]何士青.通过法治迈向民生保障[J].政治与法律,2008(5).

[9]付子堂.常安,中国法学[J].2009(6).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6

【关键词】国家治理 社会治安防控 刑法保障 社会秩序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ki.rmltxsqy.2016.23.011

国家治理体系下的社会治安防控

国家治理与社会治安问题的关系。国家治理是指党和国家对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领域进行有效治理,使社会达到和谐安宁的状态。国家治理体系是指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其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作用的对象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方面所组成的有机系统①。因此,国家治理面对的是更为具象的社会体系,包括社会治安在内的一切问题都要以时代特点为关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家各项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社会治安作为社会各项事务中直接关系安全稳定的问题,是国家治理得以顺利展开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治安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实现社会稳定和安全。有学者认为,社会治安问题是治安的分支概念,应与治安状况、治安工作构成三位一体的完整概念。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社会治安的核心要素为秩序与安全,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终极目标。预防和控制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安因素是新形势下国家治理的必然趋势。

社会治安防控及其体系建构。为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相一致,社会治安防控及其体系构建成为我国治安工作的重点。构建符合法治化战略要求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当前国家治理在治安领域的应然之举。违法犯罪行为是直接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为因素,是社会失序的催化剂和加速器。因此,从国家治理体系的效益性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决定性因素来看,体系构建应当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需要有的放矢。基于社会治安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和系统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当立足于违法犯罪行为,以体系性的视角形成符合社会治安规律和特点的系统,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基石。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功能向度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征表。首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系统性,这是由治理对象所决定的。治安防控体系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因而也就囊括了各种治理防控方式,这些多元化的要素共同构成了体系的整体,进而形成了一个有机防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构需要国家积极主导,无论是体系主体还是体系的施加对象,防控措施应相互配合,以组织化和有序化的状态高效地对治安问题进行防控,进而实现社会治安领域的有效治理。

其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包容度与开放性,其内部的建构要素是开放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目标是为了应对社会转型,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因此,其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同时,由于社会的时代性,治安问题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能够容纳不断变化的行为类型,并能对新型违法行为予以调整,同时也要依据不同的社会情形发展不同的防控措施②。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核心功能:社会秩序之规范与控制。一切规范的作用都在于通过个体行为的引导使整个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诸多属性及功能向度中,规范与控制功能是根本性和全局性的。规范功能是指通过规范,特别是刑法规范,在社会中培育良好的规范意识。因而,规范性特质强调本源性和基础性需求,强调从根本上寻求社会秩序稳定的有效途径。在诸多规范中,法律规范无疑是规制违法犯罪行为最为合理和有效的选择,它明确了公民行为的一般界限,维持着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与规范功能一致的是社会控制功能,这也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本质所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构需要遵从两方面:一要优化社会的管理,二要对个体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因而,社会控制功能要综合社会权威的各方面力量,在相关规范引导下,对社会群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指导,从而实现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维护。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刑法保障的功能性耦合

刑法保障的应然功能:兼顾个体法益与社会价值秩序的体系性保护。刑法是对人们行为进行指引的规范,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利益。刑法对秩序的维护实现了法规范的自在意义,并在社会生活权益与法规范的自在性中实现内在的勾连,这保证了法秩序和生活秩序之间的体系平衡,应当成为后现代社会下刑法保障所兼具的应然功能。③

无论是个体法益保护还是社会伦理价值的维护,对于犯罪行为违法性本质的探讨都旨在为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及其控制社会的正当性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在不同观点交锋的过程中,刑法不断完善着其保障法的体系和结构,从自然法对于个体权利的崇尚到社会法对于社会整体的关注,刑法保障的功能指向一种体系性的秩序,即以多数人共同安全生活为必要,兼顾个体法益和社会伦理价值。因此,刑法需要对破坏和阻碍社会体系秩序的行为予以规制,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规范,实现刑法保障的应然功能。

功能性耦合:社会秩序体系的维护。现代国家治理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应对复杂社会治安问题的一种方式,基于社会治安问题的多样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构的侧重点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制。建构的功能向度及属性指向是要形成安全有序的社会体系结构,以规范和管理的双重视角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刑法规范作为社会诸多规范的一种,在法律层面不断发挥着对公民个体法益和社会伦理价值的保护作用,最终指向的价值诉求也必然是对社会秩序体系的维护。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刑法保障在制度归宿上都致力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控制,在控制社会的功能上存在着耦合性。在实现功能的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于国家治理框架,在宏观层面直接对破坏社会秩序的各种治安因素予以规制,刑法保障则基于规范的强制性,对阻碍和削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规制。然而,无论是个体还是社会整体,从社会体系论的角度考量,维护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体系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刑法保障的最终目标。

结语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对社会机体病因的一种有效治疗措施,其体系建构需要符合规则性,并以社会本身或社会秩序体系作为起点和目的。刑法作为社会普遍遵循的法律规范,在治理社会的层面同样要以社会秩序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为依归。因此,现代社会始终处于两个维度的控制过程中,即外在的宏观层面的社会控制和社会机体内在的规范控制,而作为外在社会控制的治安防控体系与作为内在规范控制的刑法保障都致力于共同促进社会机体的不断自我进化。

注释

莫纪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法学杂志》,2014年第4 期。

李晓明、张跃进主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45页。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7

关键词:法治 利益 创新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5-0270-02

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针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首次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四位一体的社会管理体制上提出“加强法治保障”这一新的表述。紧接着在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又根据社会发展的进程,首次在中央官方文件中出现“社会治理”一词。与上述会议精神一脉相承,同志2014年10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指出: 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如何将加强法治保障贯穿于社会治理创新全过程是当下需要认真研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社会治理创新中加强法治保障的现实意义

为何要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加强法治保障?加强法治保障有利于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吗?从同志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可以看出,党中央希望通过社会治理创新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而加强法治保障是有利于这一目标实现的。

1.促进社会充满活力

社会的活力需要多方因素共同发力,而良法的制定与实施能够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就提到过制度革命的力量。诺斯在对英国工业革命分析时就认为英国最早完成工业革命,靠的不是英国最先进的蒸汽技术,而是因为英国第一个建立了保护私人产权的制度。这一制度有效刺激了英国的民间投资和金融创新,从而带来英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我国社会领域,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的改革也带来了大量社会组织的成立。在新的制度下,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依法接受监管,显现出社会力量强大的活力。

2.促进社会稳定有序

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法律为每个私法主体明确权利的内容和行使边界,这就使得个体在追逐私利的过程中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侵害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同时,法律也为公权力的行使设置了严格的规范。这些规范对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尤其是行政权力的滥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在法律系统、全面的调节下,整个社会的稳定有序才有了根本性的制度支持。

3.促进社会和谐幸福

在物质生活日益富足的今天,人们越来越渴望和谐幸福的生存状态。而法律在规范外在行为的同时,也会逐渐影响人的内心,从而达成一定领域的社会共识。此外,面对道德教化的长期性特点,法律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为道德的推行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而“道德入法”的实施又使得法治在更大程度上承载道德理念,助推道德发展。由此可以看出,法治的作用不仅停留在外在行为的规范上,它也会通过与道德的相互结合共同助推社会风气的好转和社会和谐的实现。

二、社会治理创新中加强法治保障的具体体现

同志一再强调开展工作要以现实的问题为导向。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加强法治保障,也需要找准当下的社会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根据目前社会治理创新中突出的社会问题,法治可以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1.均衡利益关系,体现社会公平

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会出现利益的分化。但我国目前的利益分化不仅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这其中还有像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说的:中国有靠通过非公平竞争的手段和方式,借助公权力和政治资源获得巨额利益的既得利益者。更可怕的是这些既得利益还在目前不完善的法治环境下被保留、固化了下来,成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风险隐患。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权益,我国的法治就要在要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遵循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三原则,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与实施,依法充分保障全体人民的权益。

1.1权利平等

经过长期奋斗,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目前社会公共产品的数量还不能充分满足每个民众的社会需求。在无法实现结果平等的现实面前,当下最为切实可行的做法就是结合我国的发展阶段,通过制度安排尽可能排除外在因素的干扰,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在制度的制定中我们必须面对中国的实际稳妥地推行法治进程,切不可照抄照搬别国的制度模式,更不可急于求成、以过于理想化的制度设计去推行当下的权利平等。

1.2机会平等

市场经济强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这种机制不可能实现最终结果上的人人平等。社会民众对社会公平的需求,其实更多的是指向机会平等,即要求社会成员获得的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和机会实现过程的平等。而在人生众多的机会当中,公平的教育机会至关重要。但在目前优质教育资源尚不能惠及全体民众的情况下,进行教育制度的创新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整个国家宏观层面上,教育公平的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缩小城乡、区域、校级、群体教育水平差距四个方面。在微观层面上,各地区还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以制度的推行来切实保障教育机会的公平。

1.3规则平等

规则平等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事务面前适用统一的基本规则,任何人、任何情况下都没有例外。规则平等是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的重要保证。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在社会治理领域忽视法治的作用,遇到问题有的用短暂、随意的运动式方式解决;有的对人不对事,采用区别对待、规则不一致的方式解决。这种规则的不平等让社会民众没有明确的行为约束和行为预期,他们往往在现实中不是按制度办事,而是在对政府不断地猜测、博弈甚至对抗中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一旦他们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利益,那不仅会让其他人感觉不公平,加剧现有的社会矛盾,而且还会使他人争相效仿,进一步视规则如无物。为此,在今后的社会治理创新中,为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必须依据规则平等的原则进行制度的设计与实施。

2.表达利益诉求,实现社会和谐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日益迫切。面对民众更高层次的权利需求,就需要以明确的制度安排来保障民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并以此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现。

2.1转变观念,畅通表达

在整个社会利益表达机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尤为突出。这一群体有进行利益表达的强烈需求,但却缺乏体制内利益表达的渠道。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得他们往往采取体制外过激的行为来进行自己的利益表达。面对这种情况,必须在包容性发展观念的指引下进行制度创新,拓宽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表达渠道,以此来更好地倾听民声、吸纳民意。

2.2精心设计,有效表达

民众的有效表达能够真实反映民意、真正推进政府工作。而要实现这种有效表达,首先政府要在制度规范下准确、全面、及时地公开政务信息,这样民众才能较好地把握本地区发展的现状与未来的走向,从而在权衡多种利益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切合实际的利益表达。其次、为保证民众长久参与的热情,对民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尊重、及时反馈,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与其一定的物质与精神上的肯定。再次、为保证民意的切实贯彻执行,政府要根据民众的利益需求来牵头确定民生工作的内容、工作分解的规则以及责任落实的办法。同时,还要实施严格的“问绩”制度,对政府遵循民意的情况进行考评,并使考评结果能够影响到当事人的人事任免、职位去留、待遇增减。

3.解决利益纠纷,实现社会公正

公正,辞源上解释为:不偏私,正直。在处理社会问题是,不偏私指的就是按照社会公认的标准、规范判断是非、解决矛盾。针对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法治是解决纠纷、维护公正的重要举措。

3.1依法化解冲突,惩治“无理取闹”

我国很长一段时间法律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的随意性也比较大,甚至有段时间还出现了“畸形维稳”、“花钱买安”的情况。上述这些情况让一些人觉得,管他有理没理、管他合法非法,闹一闹总会获得额外的利益。于是“医闹”、“学闹”“房闹”一闹接着一闹。“闹”的背后,法律的尊严被践踏、政府的公信力严重降低、社会矛盾的解决走入了一个“怪圈”。为从根本上解决“无理取闹”的怪像,就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无理取闹”,我们解决的方式不能再是无原则的退让和妥协,而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相应的惩治。

3.2推行制度改革,避免“无奈之闹”

与“无理取闹”谋求非法利益不同,当下还有一种是为现合法利益的“无奈之闹”。在法治政府还未建成、司法公正还未充分实现之际,有些百姓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但找政府时政府部门互相推诿,找法院时法院没有给出公正的裁决,万般无奈之下老百姓铤而走险,以“闹”来争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后面这种“闹”,我们除了培养民众的法治意识、倡导他们以法治的方式解决矛盾之外,可能更要反思我们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是不是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中还有些问题让老百姓觉得法治解决矛盾的路还不够好走呢?正是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司法公正,真正从制度上解决各类纠纷,使合法合理的诉求都能通过法治的途径得到最终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关于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2].之江新语[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3]姜明安.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J].法学杂志,2013

[4]姜明安.公正参与与行政法治[J].中国法学,2004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8

通过深入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建设,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保障社会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治化程序,各项事业逐步走上法治化管理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弘扬,法治文化氛围更加浓厚,法治实践活动得到广泛开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镇党委对依法治理工作统一领导,各村(社区)支部、镇直各部门党支部具体领导本村(社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确保依法治理规划顺利实施。

(二)坚持宪法和法律权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依法规范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治理工作为大局服务,紧紧围绕全镇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自觉将法治建设融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依法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普法依法治理贯穿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始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教育群众,在普法教育中解决群众的需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民利,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五)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根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积极探索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理念、新方法和新途径,用不断创新发展的思维总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律,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工作理念,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切实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努力实现依法治理工作的新突破和新跨越。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提高各村(社区)支部、镇直各部门党支部依法执政能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力度,加快阳光政务建设。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强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行政运作安全。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全镇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

(三)深入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把法律援助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体系,深入开展“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全面健全综治维稳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社情民意调查机制,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的有机结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创新流动人口、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教育、改造和挽救刑释人员。完善“打防管控”工作,整治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建设平安。依法规范程序,切实解决民生问题。

(五)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公示、听证等制度,媒体、网络等重要载体,形成纵向联动、横向配合、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抓好“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突出做好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等重点对象的普法工作,点面结合,分类指导,多形式、多途径提高全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七)深化民主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各项事业依法治理。全面推进法治、法治乡镇创建活动,以开展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的依法治理为重点,统一标准,突出特色,深入广泛地开展民主法治创建活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层级领导责任。各村(社区)支部、镇直各部门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把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要层层签定责任书,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依法治理工作格局,并把依法治理工作目标、职责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评的内容,保证依法治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推进。

(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各村(社区)支部、镇直各部门要强化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和依法治理工作职责,明确职能定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特别是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逐步推进编制、人员到位。强化依法治理工作队伍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职责,加大力度,加强协调、检查和指导,督促各村(社区)支部、镇直各部门完成依法治理工作任务。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9

法治为反腐提供精神指引。反腐需要切实的制度保障,制度保障需要完备成型的体系,法治对于这样的体系能够有所担当。中国反腐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发展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与法律制度的设立缺陷相伴随。有了法治作为保障,反腐所搭建的制度平台就可以摆脱公权滥用、规则扭曲的状态。市场经济要求资源配置必须依靠市场调节,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失灵,这对中国这样具有重大计划惯性的国家是有巨大挑战的。政府计划如何在市场经济经验不足的中国退出历史舞台,成为反腐成败的关键,而法治确实可以作为探索性的考虑。探索的第一步就是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划清现阶段市场与政府职能的界限,并为今后的立法调整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程序保障,既防朝令夕改、各自为政,也防僵化无序、止步不前。

法治为反腐寻求社会共识。在反腐浪潮中,要依靠自由来对市场竞争体制进行良性化规制,要依靠民主来确保体制反腐,要依靠平等建构不同阶级以及全体公民之间的对话平台。所以,自由、民主、平等是形成反腐共识的基本元素。现代法治理念与民主、平等、自由等要素紧密联系在一起。平等在具体生活中囊括政治权利平等、社会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对于其内容要素的保护必须依赖于法治。“自由”是社会生命力、创造力的源泉,但是极端的自由主义将会使社会陷入无序。“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没有民主作为基础的法治可能沦为专制,没有法治作为保障的民主可能成为暴民政治。法治和民主共生共存的关系决定了政治体制反腐的方向,通过法治,有助于实现国家内部的整体严肃,从而形成合力,一致对外。

法治为反腐降低社会风险。反腐的目的之一是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将无法避免地触及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占据的巨大利益。而利益差别和冲突是一切矛盾斗争和动乱的根源。历史上任何一次反腐都伴随着既得利益集团或者利益共同体对于反腐不同程度的抵制,这种抵制如果不加以风险预防将会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成为社会震荡的源头。法治是降低这种风险的最佳方略。法治会用一套规则来调整利益关系,缓解甚至消解其所带来的潜在动乱根源。在法治的整体思考中,将会公正地调整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有效平等地保护正当利益。一些利用权力谋取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利用旧有体制的缺点与漏洞,通过对组织、制度、政策进行影响和干预,从而获取巨大利益并排斥其他社会成员的介入与分享。法治原则从根本角度规制了其行为的实质合理性,为其进行利益攫取设置了障碍;深化规则意识,用制度管理工作,保障反腐顺利地进行。

当前中国很多问题的解决都得依赖于反腐。在现代文明社会,反腐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脱离了法治,无论多么完备的反腐方案、完美的反腐计划、强而有力的反腐举措都会使得反腐成为海市蜃楼。发展是目的,反腐是手段,法治是方略。没有手段无法达到目的,没有方略则无法施展手段。反腐进入深水区之后,我们不能只摸石头不过河,法治对于反腐的推动作用不可替代。反腐必须与法治相结合,才能算得上真正反腐。深化反腐的本质即处理好法治和反腐的关系。要依靠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以强化法律治理路径来稳固高效地推进反腐的步伐。只有依靠法治,反腐才能打破利益不均的格局;也只有依靠法治,反腐才会顺利、深入地推进。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责编/周素丽 美编/李祥峰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10

论文关键词 自治法 权益 保障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明文规定用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和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依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和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当今国际国内对少数民族或者少数人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一个受普遍关注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一、民族区域自治与少数民族权益的界定

考察西方语境的“自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意为“自己的”意思,也指管理自己私人事务的法定资格。若在汉语语境中考察,“自治”一词最早出自《三国志·魏志·毛玠传》,当毛玠负责“人事权”而专挑清廉者举荐,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官场上的奢华之风,因此太祖对此十分满意,叹曰:“用人如此,使天下人自治,吾复何为哉!”。可见在这里的“自治”也含有自己治理自己的本义。另外,还有学者认为“自治”一词最早出自《史记·孝文本纪》,“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但意思相近。一般而言,“自治”方式多种多样,“民族自治”只是众多表现形式的一种。在通常的论述中将“民族自治”等同于“民族区域自治”,其实这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单从时间上看,“民族区域自治”出现还只是近百年的时间,相反就“民族自治”的思想与实践在我国历史上却早就存在。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实现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是国家的集中与统一,各自治机关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其基础是集中在一定的聚居区域。各少数民族建立自治机关从而行使自治权,它的实质或核心价值是要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与管理本民族本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和利益(即权益,见下论述)。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的多维理解属性。一是政治理念属性,早期我党的一种政治理念或主张,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多次提出“民族自决权”。二是法律文本的属性,主要指民族区域自治的确定为法制化的进程,1984年5月31日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顺利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诞生。三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文明形态的属性,在现实面前,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质已经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点。

少数民族权益有时又称作相应的权利、利益与人权等。少数民族同样是享有人权的主体之一。权利一般又称为法律权利,是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在权能与享受利益行为方面获得许可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包括民族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与文化权利等。而利益产生并发展于需要,一般而言,权利与利益总是紧密相联,少数民族权利和少数民族利益都是我国民族关系的核心问题,如果二者联合在一起使用表示的权益,就指的是权利与利益的总称。少数民族权益实际上客观地包含着少数民族权利与少数民族利益的一致性。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少数民族权益的规定

我国目前广义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包括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种法规。第二部分是法规和行政规章规范主要是为了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但目前我国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命令与决定和各部委的规章作为实施民族工作的法律问题还略为不够,应该尽快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第三部分是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行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以及补充规定等等。我国各民族绝大多数自治地方基本都制定了自治条例,而且制定落实了大量的单行条例,另外还根据各自治地方的特殊实际,分类制定了一大批针对婚姻法与草原法等法律适当变通与补充规定。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中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规定涉及面较宽。总所周知,我国实行并推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宗旨是要“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作为扮演实施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的重要角色,民族区域自治法肯定会理所当然地要针对尊重与保障少数民族的诸多合法权益做出相应的规定与保障措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我国法律实务中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主要是指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依据和根据本民族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相当独立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一方面是我国根据统一和自治的原则应该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权利,另一方面也是自治民族根据平等自治的原则应该享有的民族权利。就其实质,自治权并不意味着恩赐,也并不意味着特权,而只是一种平等的权利和民主的权利。追本溯源,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是一种群体权利,表现在不仅是法律赋予自治民族的权利,还同时表现为赋予自治地方其他民族的相应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有关自治权的构成与主要内容和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划分方式。目前认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拥有着自治权可以概括为:立法权、培养干部权、变通执行权、语言文字权、公安权、经济权、外贸权、财政权、文化教育权与交流权等10个方面。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下的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和内容。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少数民族权益进行分类划分。如根据民族权益存在的空间范围来分类,可以具体划分为国际民族权益与国内民族权益、全国性民族权益与地区性民族权益等;如根据少数民族权益的享受主体,可以具体将少数民族权益划分为少数民族集体权益与少数民族个人权益、自治少数民族权益与非自治民族权益、聚居民族权益和散居民族权益、农业少数民族权益与畜牧少数民族权益等。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我国少数民族权益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一般而言,可划分为少数民族政治方面的权益,诸如:保障法律上的少数民族平等,少数民族人人平等,实现少数民族的独立自主等;少数民族经济方面的权益,诸如:自主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享有国家帮助自身发展的权利等;少数民族文化方面的权益,诸如:发展各少数民族自己具有各自民族形式与特点的文化事业等;少数民族狭义的社会方面的权益,诸如: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与体育美育等众多的社会事业等。

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运行机制。新中国的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同样需要通过系列的机制来实施和有效地运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一是法律保障的机制。经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己逐步形成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组成的保障体系。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具体的内容涉及少数民族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与社会保障等多项少数民族权益的赋予与保障。二是司法保障的机制。司法保障在实际中具体表现在法律的具体运行与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等方面,它具有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强制功能。在我国宪法文本的第134条与刑事诉讼法文本的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从宪法派生并在各程序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各少数民族公民具有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司法权利。三是政策保障的机制。我国的系列少数民族政策,是为了调整民族关系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而采取的多种措施与规定的系列总和。少数民族的政策机制是最直接与最具体地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运作机制。四是行政保障的机制。我国通过采取多种多样的行政举措与行政手段来保障少数民族拥有的权益。我国通过少数民族的识别工作,来进一步明确进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民族共同体的主体主人翁的地位,从而为各项民族政策的施行自然创造了必要的基础条件;我国通过采取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配套管用的行政举措,从而促使各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上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巨大实惠等。

四、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关键

第一,少数民族自身因素是关键之一。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自身因素,在实践中表现为自治民族群体的素质、意识、思想观念与民族生活方式等,这确实是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内存动力与思想依据。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发展状况,一般包括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是否规范和科学,自治机关相关人员的年龄与知识等结构是否合理,自治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素质能力方面是否符合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且自治机关是否能够高效合理地运行等等方面。通常意义上烦人少数民族权益,主要通过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有效运行来实现和实施的,因此,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状况,特别是自治少数民族的素质、意识与思想观念以及生活方式都能够对少民族权益的保障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少数民族所处的自然因素是关键之二。每个少数民族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处在特定的自然环境空间,因此必然要受到当地自然环境与自然条件的影响与制约。比如处在不同交通状况与不同自然环境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关事宜,其所面临的权益问题肯定有很大的差异,少数民族的愿望与诉求肯定都是存在很大程度的不一样。

第三,少数民族周围的社会因素是关键之三。一般而言的社会因素主要是指社会小的环境,具体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民族关系状况以及舆论信息环境等。假如某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很好,则意味着财政状况较优,也就相应地对这一地区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实质性的支撑当然就很大。

第四,少数民族周遭的法制因素是关键之四。各地区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配套的法律是否完备,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活动中能否有效地运用有关权益的法律保障条款,必然直接影响到当地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实现程度。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11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培养全民的法治意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政府和公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培养全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有序社会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形成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民主社会

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现代法治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其精髓和要义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来有效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共同要求,是社会趋向文明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所以康德认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这种社会组织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公民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力之下。和谐社会的一大标志是在社会决策方面形成多元化决策机制,这正是民主的具体实施和体现。多元化决策机制能否实施、实施的深度如何、是否流于形式、是否真正服务于人民,都取决于法治的实施效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公正、公平、正义的社会

法治的基本特征还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公平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审判公正);既要求实体正义(法律应当体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道德准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配),又讲求程序正义(在所有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和机制中均体现正义)。从具体内容和规则上看,第一,保证的规则,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第二,机会平等的规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第三,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即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第四,社会调剂的规则,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的社会

现代法治以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因而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均以维护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权利的实质即确认和保障的公民的正当利益,它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发动力和驱使力,是法这种社会现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载体,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行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受非法侵害(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公众的知情权得到认真落实,公民意识得以张扬,是“和谐”的基础。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无真正和谐。因此,法治是人权的保障,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12

关键词: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特点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原则,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的本质特征。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核心。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通过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和坚定维护者。我们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将人民群众的各种愿望、诉求,汇总为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并进一步将其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通过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解决好党与政府、党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着眼于我国民主政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科学把握社会历史发展过程和要求,为社会政治生活确定价值、方向、目标、政策和重要决定。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就会落空,依法治国也就无法真正实现和落实。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们党领导人民剥削阶级统治、建立人民政权,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可靠基础。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当家作主的权利,党的领导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根本特征。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民主地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不受人民监督,党的领导和法治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就会变质。在我国民主政治的实践和进程中,曾出现过权力过分集中、、个人崇拜、机构重叠、忽视民权等违背民主潮流的现象,给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造成人为的障碍和停滞不前的局面,只有消除这些弊端和不良现象,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依法执政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构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尊重宪法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民主只有以法制为依托,才具有可靠的保障,法制只有以民主为基础,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巩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就,形成稳定的民主政治发展的局面。这就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与法制建设相统一,民主与法制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我们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目的就是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不断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法制与民主的密切结合,实施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依法推行和保障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重要特色。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本质上体现了党的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的一致性,民主与法制的内在一致性。只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长期的战略方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才能得到自我完善和发展。

二、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也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民主和政治权利的主体。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和的统一。一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用民主和法治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依法制裁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各种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不仅真实体现了人民原则,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而且能够通过人民行使选举、监督、罢免等民利,保证社会公职人员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

三、坚持民主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选择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在国体上,坚持人民民主,保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政权性质;在政体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在政党制度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形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在民族关系上,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各少数民族的民利和利益;在民主结构上,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实行基层群众自治,保障城乡基层广大人民的直接民利。这些民主制度,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发展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同中国国情的统一,内容真实性与形式多样性的统一,民主与效率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四、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