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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文化的关系

时间:2023-08-10 17:24:37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1

论文摘要 我国传统上缺乏法治文化,儒家忠孝等级伦理和乡土社会的人情关系无法为现代化的中国提供制度支撑和文化底蕴。法治文化构建应成为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内容,是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法治文化构建面临诸多障碍,如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因素薄弱,熟人社会与人情关系阻滞法治文化生成,社会生活中法律权威尚未形成等。因此构建法治文化的过程中应明确如下几个问题:第一,政府守法是法治文化构建的关键;第二,法律规则成为社会生活准则是基础;第三,法治精神成为全社会的核心价值是归宿。

论文关键词 法治文化 法治精神 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在于法治文化的构建。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部分,是法治社会建设成败的最基础的部分。我国传统文化中民主、限权、宪治等法治文化内核相严重缺失,因而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继续推进面临诸多障碍。本文试图从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出发,探析当前法治文化构建中存在的障碍,并厘清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首先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以期推进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二、构建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一)构建法治文化是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内容

法治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而且社会文化中的“显文化”即主体文化。法治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特征和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的构建。法治文化,乃是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内容。

法治应成为社会生活的底线,应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法治文化之所以能够成为多元文化体系中的显文化和主体文化,是因为法治的目的是保障权利,它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守护并不断地扩大人们所享有的自由。与其他隐性文化、亚文化、潜规则所不同,法治文化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是一种积极的、乐观的同时又是一种相对保守强调社会传承的文化体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法治文化还意味着在承认各地区民族法治文化的基础上,全球范围内的法治文化有着高度的兼容性、共通性,这意味着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于法治文化而实现的。由此可见,构建法治文化应是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构建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法治文化属于法律意识范畴,法治文化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同时法治文化又对法治建设存在反作用力,能够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法治文化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法治精神得以社会普通化的实践和实现,是按法治精神实践的方式、过程和实现的结果。从个体角度来看,法治建设需要拥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他们是法治社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法治社会建设中最重要的因素;从整体来看,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需要拥有一定的法治文化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建设各项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并确保这些制度的正常运转。

可见,法治文化构建是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离开了法治文化构建,法制建设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法律移植为例,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移植了国外的诸多法律,试图以此推进我国社会迈进法治化,但是由于法治文化构建仍然相对薄弱,因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大范围存在,影响了法治建设的效果,足见法治文化构建的重要性。

三、当前构建法治文化的障碍

(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因素薄弱

当前我国构建法治文化的障碍之一是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因素比较薄弱。现代社会所谓的法治与我国古代法家所谓的“法治”存在天壤之别。现代性语境中的法治意味着分权制衡、权利保障、民主宪政等,而古代法家所谓的“法治”仅仅是依据法律来治理社会,尤其强调奖罚分明、严刑峻法,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我国传统文化过多地强调忠君、孝悌等,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更多地依靠道德进行调整而不是依靠法律进行调整。例如,在犯罪与刑法上,我国古代社会强调“刑不上大夫”、“道德出罪”,这些观念均破坏了法律适应的平等性,不利于法治文化的生成,或者说这种带有东方传统色彩的“法治文化”,并不适用于现代社会。当然,我国古代文化传统中也强调“民为贵、君为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积极思想,这些积极思想可以作为法治文化构建的本土资源,应得到妥善利用。

(二)熟人社会与人情关系阻滞法治文化生成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障碍之二是熟人社会中的人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法治文化的生成。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存在很多潜规则,最典型的是人们不管办什么事,都善于找熟人、找关系、找后门。这种根深蒂固的社会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则,将会影响到法治文化的生成,使法治文化构建面临很多障碍。

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法治文化必须根植于陌生人社会中,而不是产生于熟人社会之间。熟人社会之间存在太多的人情关系,必然会对规则性比较强的法律制度产生冲击。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下,通过熟人关系得到满足利益关系的人,必然有胜于按照法律规则办事的人,久而久之全社会都试图通过熟人关系实现各自的目的。但是显然,熟人关系很难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规则,这是因为通过熟人关系办事,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且其成本比较高昂,更重要的是通过熟人关系办事,很多时候会对社会公义产生影响,形成一些社会的阴暗面,这是与现代市民社会发展所格格不入的。

(三)社会生活中法律权威尚未形成

法治文化构建的障碍之三是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威尚未形成。所谓法律权威,是指法律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人们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并接受法律规则对利益的分配,如服从并尊重司法判决。与此同时,附属于法律之上的职业也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如法官被成为守护社会正义的良心,他们往往任职终身,深受爱戴。比较中国与西方社会法治建设的差异,西方社会的民众普遍具有对制度的敬畏感和依赖心理,而中国社会普遍缺乏。西方社会依靠凝结了人的一般的理性的制度调整社会,从而避免了依靠人控制社会时无法排除的,个体人一定会有的弱点和缺陷,这便是“依法而制”。

在我国,法律还远远没有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在很多时候,领导讲话、红头文件,恐怕比法律更有效率。就人们的维权行动来说,人们对司法判决缺乏信心,而热衷于上访、信访,以非正常的、非制度化的方式维权,甚至不惜采用自焚、自杀等极端手段来宣告自己的权利要求。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无外乎两点:第一,法律缺乏协调社会关系的能力,权威性不足,导致人们对法律缺乏信任,其根本原因是法律缺乏取信于民的能力,如司法独立性不强,司法权被行政权挟持,造成司法权不足以保护公民权利;第二,人们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人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法律权威不高的原因主要来自于第一种情形,即法律制度缺乏应有的权利维护品格,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又加剧了人们心中存在的“法律无用论”,导致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造成法律权威低下。

四、构建法治文化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政府守法是构建法治文化的关键

政府要守法,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这是法治文化构建的关键。如果政府意识不到法治的重要性,不能够率先垂范,严格守法,不依法办事的话,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的构建是根本不能可能的。因为政府是老百姓的楷模,政府官员的一举一动影响着整个社会。所以,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立法机关科学立法,这些都是影响法治文化构建的重要因素。诚然法治文化构建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但笔者认为最关键的一步是政府守法。守法是法律制度运行中的基础部分,大多数法律不是通过执行而是通过遵守得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我国传统上强调公民守法,而忽略了政府守法的重要性,而事实上守法包括公民守法,也包括政府守法,且政府守法是守法中的主体部分。

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制定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障自由;法治并不仅仅意味着要求公民守法,而是为了限制公权力,使公权力在法律预先设定的轨道内行使,从而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即“把公权力关进牢笼”。可见,法治文化的构建必须贯彻政府守法精神。通过政府的守法行为带动、影响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

(二)法律规则成为社会生活的准则是基础

法律规则具有高度的预测性,能够成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准则,相反,基于血缘所形成的传统人际关系,反而不能在现代社会中为人们提供交易的安全边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则是一种低成本的规则,人们可以依据法律规则来预测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后果,可见法律规则是一种明规则而不是一种潜规则。与之对应地,人们在社会心理上应认识到按规矩办事的重要性,应突破传统农耕社会的熟人关系套路,降低社会交易的成本。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白鲁恂;政治文化;派系政治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9-0068-03

一、白鲁恂及其中国政治文化研究方法

1921年,白鲁恂出生于中国山西省汾州一个派驻中国的公理会传教士的家庭,从小受中英双语教育。少时,返回美国进行系统科学教育。1947年,白鲁恂进入耶鲁大学学习,在大师阿尔蒙德的指导下攻读博士学位。读博期间,他与多位政治学家共同探讨国际关系下的心理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因素,有着扎实的、丰富的理论背景。1956年,白鲁恂受聘于麻省理工学院国际研究中心,担任政治学系的教授,由此展开了其35年的任教生涯,并且推动了麻省理工学院政治学系的独立。他多次担任比较政治学委员会组织推出的学术著作的主编或者联合主编之一,并在1988-1989年任美国政治学会的主席一职。

白鲁恂作为政治发展理论和政治文化研究的大师,突破了传统研究政治学的方式方法,注重政治过程中的文化因素与心理因素分析,认为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人的观念及行为。除心理文化分析方法之外,白鲁恂也采用了当时政治文化研究较为流行的大众问卷调查分方法以及个案研究的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前期的广泛大量调查以及深入访谈,白鲁恂根据所得实情,对20世纪初期的混乱动荡的军阀政治、建国后的、1989年天安门广场事件等多个敏感政治事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了独到见解。第三个研究方法即为权力研究法,白鲁恂紧围政治权力展开观察、分析与论述,对中国的政治权力的来源、形成与发展做了充分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了中国政治文化中独有的道德政治。

目前,由于特定社会及政治背景,中国大陆学者对白鲁恂的了解与研究较少且范围较窄,因而相关的文献并不多。较早出版的介绍白鲁恂政治文化观点的应为王乐理教授所著的《政治文化导论》,对其政治文化观点进行系统总结的应属张英魁教授的博士论文:《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及现代价值――以白鲁恂的研究为考察中心》。相比,台湾及香港学者对白鲁恂的关注度较高。台湾学者翻译了白鲁恂较为著名的关于中国政治文化的书籍,如《中国政治的与常》、中国人的政治心理》、《中国的商业谈判作风:一个文化心理的剖析》等。此外,还出版了专门研究白鲁恂观点的书籍,如《政治文化的沉思者》。但目前所见的译著质量不算高,有漏译、误译的情况[1]。对白鲁恂中国政治文化观进行系统总结的学者对其观点的综述大多相同,毕竟白鲁恂对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观的阐述集中体现在基本著作中,不大容易有创新性。本文希旨在梳理白鲁恂关于中国派系政治的相关观点,并分析其观点的现实性与借鉴意义。

二、中国政治文化之派系政治

首先要提及的是白鲁恂分析中国政治文化中的派系政治的大背景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具有一定的历史性。

在《中国政治精神》中白鲁恂曾指出,相对于其他转型社会中显著的认同危机,中国社会中有着极为明显的权威危机。而权威危机是派系政治形成的一个前提、理论背景。如前所述,中国人有着强烈的服从权威的心理,“中国的家庭是辅助政治统治最主要的社会单位。中国儿童从小第一次对于权威的感知和对于“政治”的体验就是严厉和全能的父亲形象,这样儿童在走向社会之前便形成了最初的政治观念:遵从权威并按照规矩行事会获得安全和荣誉,所以中国人从小便对权威有着极高的期待。长大成人走向社会之后,中国人会发现整个社会是按照家庭中的政治逻辑运作的,于是服从权威和压抑自身攻击心就成为最好的选择”[2]。由于从小所受教育及社会化的过程,使得人们对于权威强调服从而最终变得惯性服从,以为只有在服从权威的条件下,人们才有可能获得安全感及稳定的社会秩序。

而另一方面,人们在服从权威的同时,又会不自觉的表现出害怕、不信任权威的态度,毕竟政治权威不像父权那样容易看得见、摸得着,在讲求等级概念的社会中,政治权威始终高于公众,强调公众对其的绝对服从。正是由于这对权威服从的矛盾心理而产生了权威危机,对权威的既害怕又尊重的心理使得派系政治的发展理所当然,爱于集体行动而非个人行动的公众,会认为集体行动更为保险,至少发生权威危机时,受害的不会是自己一人,这种依赖于集体寻求安全感的不安定心理常外现于中国人的行为之中。因而,权威危机作为背景,为派系政治的萌芽埋下了种子。

白鲁恂认为关系政治是派系政治的基础,是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他在研究中国政治文化时尤其强调“关系”在中国政治文化中的特殊影响。不同于西方国家出于共同政策利益而组建团体,中国强调的是以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派系。关系成为了影响中国政治的重要因素。人作为社会的基础组成单位,其价值的只有在放在社会关系人际网络之中才能加以判定,被他人肯定,“建立在不同的地位及与他人的不同的关系,个人应有着不同的、适当的行为。[3]”

在一定程度上,这种以关系为基础的政治派系多以血缘及地缘关系而组建,也就说,关系的结合多为本家族或本区域的关系结合。重关系、轻政策的观念使得派系政治在中国广泛发展,派系政治是由关系政治纵向发展而来。“中国社会几乎没有表现出超越家庭、宗族及人际关系的社会融合”[4]。更多的是基于不同关系基础之上的各个派系之间的斗争。可以看出,中国人的人际关系是由宗法家庭制度向外延伸扩展而来的,在道德上所要求的就是对不同对象的“效忠”表现。中国人极为重视扮演好在社会关系复杂网络中的角色。在传统宗法观念的强烈影响下,家庭关系的伦理规范自然而然地被扩延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纲纪,政治和道德被紧密结合在一起,所以“父权扩展为治权,治权又戴上父权的色彩,人伦关系强化为尊卑名份的人身依附,尊贵者因卑贱者的片面无限依附而取得人身控制权”[5]。由此得知,政治人物要想获得的政治权威,人际关系的建立是一大基础。人们“为了获得安全感,求得生存,会使得人际关系网与其他人际关系网联结,在政治上形成所谓的政治派系,而且派系中的领导者和追随者同样迫切的需要对方,尤其是当他们感受到压力和忧虑时,这种需要就特别强烈。[6]”

运用权力研究方法,白鲁恂对当时中国派系政治作了进一步分析。在上下层级明确、权力个人化的中国,更容易滋生以关系为基础的派系。权力个人化的泛滥,使得“权力的分配往往透过私人之间的关系加以分配。上级必须给予下级报酬,下级一定要以上级的利益为利益。[7]”正因为此,政治人物在夺取政治权力时,绝不会是孤军奋战,在其身后定会有其强大的关系网络支撑着其向夺权胜利的迈进。因而,本意想通过关系建立派系来求得安全感的人们会发现政治的发展更加的扑朔迷离,政局的动荡也在意料之中。白鲁恂在《中国政治的变与常》中多次举例与邓小平二者在争权过程的中的拉拢关系、派系,来使其身后力量的强大,推进其夺权胜利的进程。

安全感,是白鲁恂在论及中国的政治派系时提到频率最高的词。他认为中国人结成派系的最主要目的便是达成共识,获取安全感。可见,中国人对秩序的需求,对集体、社会的稳定是极为渴望的。“价值的分歧和敌对的关系尤其是令人无法容忍的。在儒家思想的熏陶之下,中国人认为共识的破裂将带来极为恐怖的结果。[8]”只有在共识之中,人们才会相信自己的生活会积极向上,容不得其他杂音。但实则并非如此。白鲁恂在中国进行了大量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访谈,发现中国人的认知模式存在特殊。表面一套、背地里一套的“两面派”是常有之事。“他认为中国人有一种特殊的认知上的能力,即对于明显不一致的认知冲突有高度的容忍能力。白鲁恂所指的认知不协调其实就是公开场合与私底下两套标准并行的现象。[9]”派系间的斗争可以有力证明这一观点在中国的流行。中国人一方面迫切需要赢得共识来获取安全感与政治秩序,另一方面又持着汉贼不两立的心态不肯容纳不同的声音,使得派系对立、派系斗争的情形常于显现。因而显出了一种共识欺人的假象,表面大家看起来是团结一致的,没有反对意见,可在表面的共识之下是派系间的激烈斗争,经常导致两极化的现象。在20世纪后期,中国政治中存在着元老派、革命派等多个以各自关系为中心的派系,各派明争暗斗,想要在群众中树立政治权威,进而取得政治权力。“中国派系政治的核心在于对权力的考虑,相形之下,政策问题所占的分量就相形见绌。[10]”因而,在道德及意识形态包装之下的权力,成为了各派系之间斗争的核心目标。道德权威、政治权威在中国政治中的特殊位置,使得派系形成的基础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利益集团形成的基础,地缘、血缘基础之上的关系网络是各派系得以建立的重要条件。为了寻求更多的安全感以及秩序的稳定,派系的结成是必要的、难以舍弃的。

三、白鲁恂中国派系政治文化观的缺陷及现实性

白鲁恂擅长从心理文化等主观角度来分析中国政治,有别于主流分析方法,对中国政治文化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并且他对的准确预测也印证了其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但需要承认的是,白鲁恂对中国政治文化的研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意识形态的相异,使得白鲁恂在阐述其观点时,常常表露出狭隘的民族价值观,对一些政治问题的分析意识色彩较浓,不具有更大的客观性。其次,实证调查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调查的客体及主体因素直接影响着调查的结果。白鲁恂在分析中国派系政治时,多采用这一方法,对于受访对象的选择具有一定客观的障碍。其采访对象并非主要是内陆人,更多的是从大陆移居至香港的人,因而其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就要大打折扣了。最后,结论的夸张性也是其观点的的缺陷之一,当然这也与其所在的历史背景有着密切关系。但我们需要澄清的是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在逐步的推进,公众的责任意识、公民意识正在增强。法治精神在国家行政权力执行中、在公民公共事务处理中都有着进一步的体现。法制社会的正在形成让我们意识到一味地夸大结论而为其目的服务的做法会使其观点缺乏科学性与真实性,白鲁恂不应下过于武断的结论。

在时展的背景下,白鲁恂所述的一些观点确实具有一定的狭隘性。但历史发展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变革中的社会终究与其所处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处境。历史的局限性告知我们看重的更多的应该是白鲁恂分析中国政治文化观的过程,而不应一味徘徊于其所做的最终结论,为了批判而进行批判。要知道,对政治人物道德的高要求、德性的高需求、过分寻求安全感、维稳等现象仍是现在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几大突出表现。人们评价政治领导人更多的是以道德的视角进行评论,而较少从其政绩方面进行评价。而政治人物也正是利用人们的这一思维缺陷,努力树立自己的权威,用政治权威使人们顺从。他们往往首先做的是有利于彰显道德的事,而不是真干实干为民谋福利。显然,道德政治依旧是推进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障碍,而法制的不健全也为道德政治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多处法律的空白,使得行政权力屡次使用制度外的程序去作为,这样的恶循环不利用“人治”的消除以及“法治”的建设。粗略的分析让我们知道,相比去论证白鲁恂的观点有何缺陷,我们更应做是的秉持较为客观、公正的研究态度去分析现今中国政治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白鲁恂的结论让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了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中问题的繁与杂,其现实意义远大于局限性。正像白鲁恂深入分析中国政治一样,我们同样需要对拥有悠久“法治精神”的西方国家进行深刻剖析,吸收西方国家的优秀成果,将相关法治的多方知识与实践经验选择性地运用于中国政治领域中来,使其效用最大化,推进中国政治社会的法治进程。借鉴经验是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外因,在此现实条件下,我们需要调动国民积极性,提高全民素质,为建设公民社会及法治国家提供强大内力。内外力的双重作用,无疑为中国未来的政治发展铺好了道路。

参考文献:

〔1〕更为详细分析国内学者研究白鲁恂中国政治文化研究匮乏的因素可见于梅祖荣、谭君久所作《关于白鲁恂中国政治文化研究的评价与研究综述》.

〔2〕翟韬.家庭教育与中国革命――白鲁恂对中国政治的“另类”解读[J].文化纵横,2009(4).

〔3〕Lucian W. Pye. China: An Introduction[M],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1.

〔4〕Lucian・W・pye. Civility, social capital, and civil society: Three powerful concepts for explaining Asia[J], 1999.

〔5〕石之瑜.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本土主义中的德治与权力[A].台湾大学政治系:“体制与政党政治的新走向[C].研讨会论文,2000.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3

一、法治文化

第一,法治价值文化:是法治文化的核心层,也是最高层,是全体成员对社会的共同看法或观念,也反映了社会成员的精神状态和精神风貌。其中,公正、责任和诚信是其价值追求。

第二,法律制度规范:是法治文化的中间层,是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正式规则和以习俗、习惯、传统等非正式规则交错形成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及其实现机制,是社会成员为了存续和利益分配而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复杂的方式共同选择、共同安排且必须共同遵守的关于人们社会行为的规则体系。

第三,法治行为方式:属于法治文化的基础层,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和社会实践中的习惯定势、行为方式等所构成的文化层,行为具有鲜明的组织、地域或民族特色,常常以具体的集体或个人行为、民风民俗、日常活动等形式出现,是一种动态的文化识别与交往体现。

二、高职院校法治文化

(一)高职院校法治文化的内涵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作为法治文化体系中的亚文化形态,具有自身独特的内涵。高职院校法治文化是指法治溶注在高职人(包括高职院校的学生、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思想和行为方式中的意识、原则、精神、行为及其价值追求,是一所高职院校通过规章制度、法律课堂、教学设施等所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更是一种体现治校理念和规范高职人言行的精神文化体系。

(二)高职院校法治文化的结构由于高职院校法治文化是一种法治文化体系中的亚文化形态,因此它应具有自己的结构特点。通过对高职院校法治文化的研究,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应包含三个层面,且这三个层面呈金字塔型分布:第一层:法治环境。这一层是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体系最基础的层面。高职院校是培养高技能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场所,它的制度环境优劣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氛围、学习效果,因此这也是法治文化体系的基础。第二层:法律素质。高职院校中广大教职工与学生法律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法治文化建设的成果,只有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才能促进法治文化建设。因此教职工与学生的法律素质是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体系的中间层,又是影响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素质通常涵盖很多因素,其中法治意识、法律认知、法律运用等要素都是影响高职人法律素质的重要方面。第三层: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体系的最高层。法治理念是法治文化体系的核心,因为法治理念能够稳定、持续地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是一种长久指导人们思想、行为的信念和观念。所以,法治理念是精神上的最高境界,没有良好的法治理念,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素质,也不可能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更不可能进行良好的法治文化实践。因此,法治理念在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与其他文化的关系

(一)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与先进文化的关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存在的多样性决定了文化形态的多样性。先进文化代表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发展方向,因此,应当使先进文化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保证文化形态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高职院校法治文化能够创新学院办学理念,提高师生整体法律素养,也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部分,对我国先进文化理论的发展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应加强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推动高职教育可持续发展。

(二)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与和谐校园文化的关系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也是一种和谐校园文化。和谐校园文化本身是以校园为载体,使校园中的管理者与教师之间,管理者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和睦融洽,良性互动的良好环境氛围。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作为法治文化体系中的亚文化形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的重要前提,也是依法治校的灵魂与动力。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内涵的界定,能够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同时也为依法治校,实现高职院校的安定有序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为进一步分析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明晰的理论范围框架。

作者:徐慧敏单位: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4

我国的文化体系是具有双元性特征,及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古代文化传统和“五四”新文化传统。本文通过梳理新旧两种文化传统的发展脉络,将中国古代文化传统的核心特点归纳为“宗族等级与专制主义”,将“五四”新文化传统的核心特点概括为“民主与法治”。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新旧两种文化传统对中国公司治理“从行政型到经济型”演进特点的影响作用。

关键词:

文化;公司治理;行政型;经济型

一、引言

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能够对人们的法律意识及常规行为产生规范(哈维兰,1987;埃尔,1988)。文化传统的规范性与民族性决定了文化传统可以作为一种环境要素而对本民族的政治、经济等活动产生影响作用。中华民族发展至今,有两个文化传统对后世影响深远。一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古代文化传统;另一个则是“五四”开始形成的新文化传统(王铁仙,2010)。自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探索与尝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起,中国公司治理理论已走过30多年的历程。由于受到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因素的驱动作用,中国公司治理的主体从初期政府直接管理的“政府”治理主体,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股东作为治理主体,逐渐转化到现在“以股东作为治理主体,兼顾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经济型治理主体(李维安、郝臣,2009)。随着治理主体的不断演化,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也正逐步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演进(李维安,1996)。鉴于此,本文将从文化传统的视角,在系统梳理中国两个文化传统特点的基础上,探索中国文化传统作为环境要素对中国公司治理转型演进特点的影响作用。

二、中国文化传统的核心特点

1.中国古代文化传统的特点

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其核心特点是宗族等级与专制主义。中国两千年的农业经济,产生了与之相对应的大家族制(王铁仙,2010)。这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土地是宗族的主要族产,具体包括祭田、学田、义田等。农业生产所得便成为宗族的收入来源,相应地,完税纳粮也就构成了宗族的部分支出。因此,形成了宗族自己完整的收支体系。在当时,以“训诫、奖励、惩罚”为主要内容的宗法族规是调节宗族有效运行的制度安排。①在大家族制的基础上,中国产生了孔子儒家“忠”“孝”“节”的纲常名教与君主专制主义制度。在产生之初,宗法等级还没有与政治联系在一起。孔子在最初强调宗法等级(宗长或族长、族正、族副、支长、房长等位次有序)时,也只是将其作为一种“名分”、“礼节”,借此来维持社会秩序并规范人们的行为。为了宣扬皇帝权威,到了汉代,董仲舒将宗法等级观念制度化并归纳为“三纲”,宗法等级思想才被抹上浓重的政治色彩。自此,具有民俗色彩的宗法等级观念发展为政治上的专制主义。在漫漫历史长河中,期间虽经清初思想家黄宗羲、王夫之等人批判,但直到近代至“五四”前期,宗族等级与专制主义的中国古代文化传统始终占据统治地位,并对后世影响深远。

2.中国“五四”新文化传统的特点

“五四”以后,中国文化在吸收西方文化与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呈现出“民主与法治”的核心特点。为了配合封建帝制的政治运动,五四新文化运动所宣扬的基本思想观念是:个人自主自由的观念、民主的观念,人权的观念、法治的观念和科学的观念,其终极理想是人类的解放(王铁仙,2010)。自陈独秀在《敬告青年》中第一个提出并阐释个人自主自由之后,紧接着,开始指出要取消等级特权,鲁迅也坚持个人独立、自由思想,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古代文化传统的宗族等级与专制主义进行了批判。以“民主与法治”为核心特点的“五四”新文化传统在本质上是要强调改革与革新。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出现的一系列革新措施,例如,自主择业创业、拓展私人空间、一定程度言论自由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都反映了“五四”新文化传统的影响作用。

三、新旧文化传统对治理转型演进的影响

1.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与行政型治理

中国古代文化传统具有宗族等级的核心特点,受这种文化传统特点的影响,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很多民营企业管理实践中广泛推行的是家族主义的伦理原则,作为大家长的企业负责人推行的是个人统治、一把手至上,而不是整体规则。所以,整体规则往往因企业负责人而改变。企业一把手的整体素质就决定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受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宗族等级观念的影响,在他们的意识里,等级即关系圈子,关系存在于不同的领域,如家庭关系、政治关系、业务关系,等等(宝贡献、赵卓嘉,2008)。为了获取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利益,通过“红帽子”方式获取政治关系,这是中国公司治理初期民营企业行政型治理特点的突出表现。中国古代文化传统还具有专制主义的核心特点。从专制主义延伸出来的“官本位”文化长期以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等级森严,秩序分明。政治上的权力集中,渗透到经济层面,最终形成了国有企业在中国公司治理初期高度集权的公司治理特征。政府控制国有企业的人事权、考核企业的经营状况并评价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同时还拥有企业的剩余所有权。政府通过对企业进行严格地监督来约束企业行为(张世云、温平川,2010)。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治理初期国有企业的行政型治理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戴上了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专制主义特点的烙印。

2.“五四”新文化传统与经济型治理

中国“五四”新文化传统主要针对中国古代文化传统的宗族等级与专制主义而产生。而这两个文化传统的产生与对抗是中国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如果说中国古代文化传统推崇人治与等级,则中国新文化传统则强调法治与民主,强调制度与规则。如果说中国公司治理发展过程中的行政型治理被牢牢钉上了中国古代文化传统的镣铐,那么经济型治理则受到了中国“五四”新文化传统的深远影响。“五四”新文化传统强调改革、革新的本质特点驱动了中国公司治理的转型与不断完善。受新文化传统中“民主与法治”核心特点的影响,中国公司的经营目标逐步经济化、在主要领导的任免上更加科学化、在资源配置上更加市场化。这主要表现在2001年《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2002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地为中国公司治理的经济型治理奠定了基础。而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200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相继出台(李维安、邱艾超,2010),标志着国有企业“股东作为利益主体,兼顾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经济型治理开始有章可循。同时,民营企业的发展也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不断体现出经济型治理的显著特征。

3.新旧文化传统对公司治理演进的影响

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企业制度变迁过程中,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行政型治理到经济型治理的转型的线索更加明朗,路径也更加完整。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转型路径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传统的行政型治理(1978-1992年的厂长负责制)、内部人控制(1993-2002年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以及经济型治理建设(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至今)(李维安、邱艾超,2010)。在第一个阶段政府是国有企业的主要治理主体,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厂长要按照政府部门的指令行事。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集中于国家。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靠、要的关系(张世云、温平川,2010),该阶段国有企业的治理制度安排呈现出完全的行政化特点。而行政型治理所表现出的行政化目标与人员行政任命都具有中国古代文化传统的专制主义色彩。在第二阶段股东是主要治理主体,但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初建时期,国有企业的股权十分集中,出现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流通股在上市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因此,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仍然频繁。与第一阶段的完全行政型治理特征相比,国有企业在第二阶段开始追求更加经济化的企业目标。由于开始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也开始逐步发挥作为企业股东的作用,更加重视对企业负责人任命方式的科学化。进入第三个阶段,国有企业开始探索经济型治理建设。公司治理的主体演变为股东作为主体,兼顾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在经济型治理建设阶段,国有企业开始依据现代企业制度,以委托理论为基础,对企业的内部决策权力进行科学合理地配置,将以往重视非营利导向的制度安排向重视以营利为导向的制度安排体系转化(李维安、邱艾超,2010)。即由行政化的企业目标向经济化的企业目标转化。第三个阶段中国国有企业经济型治理建设的探索与“五四”新文化传统中的改革、革新精神相契合,由于新文化传统吸收了西方的自由、市场化精神,并借鉴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精神,受“五四”新文化传统的影响,第三阶段的中国国有企业更加重视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企业人员的民主任命以及企业组织的科学决策,正在向经济型治理阶段演进。上文已经分析了新旧文化传统对国有企业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演进的影响。相比国有企业的完整路径,民营企业的治理转型也经历了非正规公司“红帽子”阶段、“亲密资本”的行政联系依赖阶段以及市场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等三个阶段(李维安、郝臣,2009)。关系在这三个阶段的演化中起着关键作用。“红帽子”、“亲密资本”的前两个阶段都反映了民营资本家寻求政治关系以减少融资、税收成本的诉求。经济上的行为表现,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官本位”“关系本位”思想的充分体现。而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民营企业开始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在这个过程中“五四”新文化传统中的“民主”“科学”观念又在发挥作用。概括起来,文化传统作为一种环境要素对经济活动具有影响作用。中国两千年来形成的两种文化传统: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与“五四”新文化传统,由于分别具有“宗族等级与专制主义”和“民主与法治”的核心特点,而共同驱动着中国公司治理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型。

四、研究结论

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中,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规范,调节着人们的意识与行为。因此,民族文化传统能够反映各个民族的经济活动与经济行为。公司治理实践作为经济主体与经济参与人经济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受到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与驱动。正是基于此,本文梳理了中国两年多年来形成并影响深远的两个文化传统———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与“五四”新文化传统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探索上述两个文化传统对中国公司治理转型的影响与驱动作用。研究发现: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他们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型的演进都会受到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与“五四”新文化传统的影响与驱动。本文的研究对于从中国特有的制度视角探索中国独有的公司治理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宝贡献、赵卓嘉,《中国文化背景下的“关系”与组织管理》《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葛秋萍、成良斌,《风险投资与中国文化传统的冲突》,《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1.10。

李维安、郝臣,《中国公司治理转型:从行政型到经济型》,《资本市场》,2009.9。

李维安、邱艾超,《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转型路径及量化体系研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9。

林毅夫,《经济发展与中国文化的复兴》,《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王铁仙,《两种中国文化传统:区分、辩证与融通》,《中国社会科学》,2010.5。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高校治理 高校自治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5.060

持续推进我国高校治理法治化进程,不仅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也是破解当前形势下高校治理难题、进一步提升高校管理水平的基本途径。对于如何全面推进我国高校治理法治化进程,需要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维度来进行考量。

1 全面推进高校治理法治化应突出学生利益保护的取向

在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更新高校治理理念,深刻认识到高校治理及高校治理法治化要以维护学生的利益为核心与取向,不能以过度“行政化”的制度与措施来挤压法治与个体权益保护的空间。

一方面,高校治理法治化应以学生利益为核心,相关制度与规定一定要以学生正当利益保障作为基本出发点与着眼点。高校作为一种教育组织,基本的设立目的在于培养能够为社会主义事业做出应有贡献的新型人才,相应的内部治理与内部管理虽然在表面上是为了教学秩序的稳定、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但其根本原因则在于保护学生利益与培养人才。由于历史及各方面原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高校管理层中的许多领导干部还将高校治理相关工作与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紧密联系起来,没有意识到高校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学生能力与素质的培养,而相关管理工作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

另一方面,高校治理法治化应采取利益平衡的视角来稳步推进。在一定意义上,法律作为一种利益平衡器,往往是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针对利益冲突或利益不协调建立的利益分配机制。在高校治理的具体过程中,涉及到各方面群体的利益,如学生群体利益、教职工群体利益、行政管理人员利益、管理层人员利益、学生家长群体利益等等。在改革不断深化的复杂形势下,各方面利益往往难以协调,而单靠领导者意志、行政管理指令、内部规章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只有依靠法治及法律的力量,才能使这些利益纠纷的解决获得一个公正和高效的平台。

2 全面推进高校治理法治化应以成文化法律体系为基础

不论是从历史传统还是从客观现实来看,我国都属于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的确立与运行均以成文法律及相关法律体系为基础,而非成文法则不是我国法律的主要基础。相应的,高校治理法治化的持续推进也要以成文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治理一直以国家政策和行政部门行政指令为基础,但相关政策与行政指令的不稳定性和非规范性则决定了其不应成为我国未来高校治理模式的主要依托。只有以成文法及成文化法律体系为基础,才能将我国高校治理法治化真正落到实处,才能使相关的改革结果及成型制度不因非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才能将先进教育发展方式纳入法治的轨道。而综观我国当前高校治理相关法律的实际状况就会发现,与高校治理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十分少见,成文法律体系更无从谈起。这种立法现状反映出了立法者对高校治理成文法制建设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亟需加以反思并作出有力变革。

就成文化法律体系的具体建构过程而论,应同时从两个方面或两个方向来进行推进。一方面,需要及时出台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置我国高校治理的大致框架,明确高校发展的基本原则,使高校运行按照先进的理念在既定格局中获得不断进步,并在整体上保证发展方向的正确。另一方面,各个高校在自身治理与发展中,要注重规范性文件的不断积累及相关经验的总结,定期将高校内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总结,并将书面成果逐级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供其结合形势发展与现实情况进行调研与参照,最终将其中值得推广并具有普遍意义的先进治理模式上升为地方性或全国性法律法规。经过上层引领和基层探索的持续努力,我们必将会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起高校治理法治化的成文化法律体系。

3 全面推进高校治理法治化应注重与司法制度的衔接

一项法律制度若想充分实现其设立目的、能够发挥实际作用,不仅需要实体法的存在,更需要程序法的保障。立法与司法,同等重要。高校治理法治化必然要以相应的法律制度为根基,同时也要注重特定法律规定与司法制度的衔接。[1] 如果高校治理过程中的某项行为或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仅仅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还不够,还需要启动与运行相关司法程序,这样才能使违法行为或活动得到纠正或惩处,切实保护法律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

我们在制定高校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时,要始终坚持对“法律责任”的高度重视。虽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存在,但当权利受到侵害或义务没有得到履行时,没有法律责任的落实,权利与义务的存在即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在制定高校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与其一致的内部规章制度时,在明确了特定权利、义务及规范的前提下,一定要全面而严谨地设定与之配套的责任。如此,当特定违法情况或利益纠纷出现时,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应用法律,责令或要求违法主体承担明确的法律责任,增强相关法律规定及规章制度的实效性。

同时,我们还要注重高校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的合理衔接。在高校治理活动中,法律纠纷(如在校学生不服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主张校方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时有发生,因协商解决不成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是我国主要诉讼程序。在高校治理法律法规中设定责任时,应力求划分特定责任的法律属性,确定其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为这些责任落实的途径指明了明确的方向。就民事责任而言,其一般是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涉及的也是民事权利或利益,如名誉权、人身权、财产权等等;就行政责任而言,一般发生于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管理主体与相对方,所涉及的是基于行政管理行为而导致的侵权;而刑事责任而言则涉及到刑法及刑罚的问题。

4 全面推进高校治理法治化应平衡强制与自治的关系

高校治理法治化是高校规制与发展的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将所谓法治化推向极端,将高校运行与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点空间都由法律制度强制性地、事无巨细地进行规定。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是高校设立与运行的根本目标;而教学与科研,则是高校的两大基本任务。而各个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与科研工作方法,是不可能整齐划一的,也没有必要加以强制。这些事项应交由各高校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属于自己的学校章程,然后由特定高校根据各自的章程来具体开展教学与科研活动。[2]因此,高校治理法治化应通过制度与机制建设,平衡好法律强制与高校自治之间的关系。对于应该强制的内容,法律应明确加以限制;而对于应该赋予高校自治权的内容,则应留出充分的活动空间以供高校自由治理。

对于自治的空间,高校治理法治化相关机制应充分尊重高校的学术自由,利于营造积极、健康的学术环境。高校管理层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合法合理地行使管理职权,不应滥用行政化权力来不当干预正常的学术科研活动。而对于强制的范畴,相关立法与规定应首先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些合法权益(如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广泛存在于国家宪法及基本法律之中,高校在制定内部规章时应全面而审慎地加以考量。还有,高校在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时,应充分注意其内容不可与国家基本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任何对学生的管理措施及处理措施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5 全面推进高校治理法治化应着力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法治的有力推行,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确立与运行,也需要相应文化环境的配合与影响。在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中,法律主体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强甚至将法律作为一种信仰,整体上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才是社会和谐、法治发达的集中体现。反之,如果纠纷及诉讼激增,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不断扩大,即便司法制度再发达、再富有实效,也不能说是法治的成功与社会的进步。因此,我们在致力于建立健全高校治理法律制度与机制的同时,应着力在校园内外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使广大管理者、在校学生、教职工等群体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做出一切行为之前都能首先考虑到合法性的问题,都能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底线。[3]如此,才是我国高校治理法治化的理想状态。

在高校治理法治化领域,营造良好文化环境的具体途径首先源于高校管理层的事事率先垂范、处处身体力行。作为管理者和行政权力掌握者,高校管理层如果能在管理活动与权力行使中一切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履行各项职能,就能在高校范围内形成一种信法守法的风气,进而在教职工及在校学生中营造一种时时尊重法律、事事以法律为先的文化环境。如此,高层与基层充分互动,上层与下层协调一致,减少矛盾的发生与积累,增加合作的深度与广度,高校治理法治化的不断深入便获得了有益的土壤与持续的动力。

参考文献:

[1]文丽萍,罗大玉.高校法治化与司法机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4):33-39.

[2]胡新龙,刘腾飞.中国高校自治现状探微[J].人民论坛,2013,(8):172-173.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6

政治的核心是政权,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作为一种活动,政治是围绕政权的取得、组织、行使、更替等而展开的行动;作为一种制度,它则是以整合公共资源和建立公共秩序为宗旨的。 从公共权力存在的那天起,政治就开始伴随着人类的生活。一般而言,我们都认为,法律与政治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观点虽然不错,但是容易导致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误解,即现代条件下的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时代。政治可能依赖法律,也可能不依赖法律;有些情况下依赖法律,有些情况则不依赖法律;有时依靠法律多一些,有时则少一些。在古代,政治行为、政治组织、政治机构、政治关系等,多数情况下与法律没有直接联系。例如君主如何取得政权、行使政权、巩固政权等,与法律都没有特别密切的关系。 同样,法律与政治的密切程度,最初也与现在不同。如果不是用今天的法律概念去剪裁古代的法律,古代的法律也许与政权没有必然的联系。通常,法律不过是法官或者类似裁判官的人处理纠纷时恰好随手一用的东西。这也就是我们很难厘清古代的法律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以及各种习惯之间的关系的原因。 古代,法律与政治虽然有交叉,但更多的是平行关系。与此相适应,古代的法律与政治对人类生活和社会的影响都是有限的。 在现代政治制度中,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一切政治组织、政治行为、政治关系、政治理想,都被纳入法律的轨道和制度的构架内。政治的基本形式转向以政党政治为基础的代议制,政党成为公众与政权之间的媒介,公众围绕政党开展政治活动,政党围绕政权进行政治斗争并执行政治决策以及实现政治理念。政治成为法律之中的政治。那些高高居于法律之上的政治人物,那些超越法律之外的政治行为,都被纳入法律的监控之下。政治的游戏规则变了,法律成为这个游戏规则中的主要规则,法律的话语权威取代了君主威权话语。法治政府或法治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导致了政治的逐步法律化。有趣的是,与此相关,政治与法律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开始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政治已经全方位地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主宰了我们的生活。现在,我们每个人无论是否情愿,都在事实上被卷入政治以及政治活动中,不仅仅是加入政党、参与政治选举、发表政治演说等各种典型的政治活动,我们会发现自己比以往任何时代的人们都更加关心政治。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政治化的,我们从出生、入学、工作、婚嫁、养老、死亡,等等,都是在政治权力的控制之下;我们的一切愿望、行动、关系,都在政治的构架内实现;政治从中央走向地方,从城市走向农村,从政府高官走向打工仔,延伸到工厂、农村、学校和社会的每个角落。人们可以发现,利益与资源的分配越来越依赖政治与政治权力,政治从社会之上一定意义上已经衍变为社会本身。或许因为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公众很容易地就被动员到政治活动中,公众主动参与政治的热情高涨,诉求增加,渠道多元。同时,政治原则也开始进入一些以往与政治完全无关的领域和事项,例如企业员工的奖惩,也开始依据民主评议等政治性的原则加以考量。可见,政治与我们的生活联系得如此紧密,以致于离开了政治,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都会陷入混乱与无序中。相应 的,政府的责任和负担也前所未有地提高,政府组织空前庞大,政治成本加大,政治活动公开化、透明化。这一切当然也加剧了政治家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政府也开始成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其次,法律也在社会生活政治化的进程中,逐渐政治化,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过往的时代,世俗的生活有世俗的法律,神圣的生活有神圣的法律;在世俗法律中,有国王的法律,也有民间的法律;有政治的法律,也有工商业的法律。各种法律各行其是,各有各的领域,大多情况下相安无事。但是,近代以来,世俗的政权取代了神圣的教会权力,国家的法律也取得了对包括神圣的法律在内的一切法律的无可置疑的胜利。法律已经成为必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垄断了一切法律的话语权。因此,社会生活被全面国家化的同时,实际上也被全面国法化。尤为重要的是,基于国家宏观控制的需要,法律还在向许多传统的民间自治的领域进军,例如宗教事务、家族事务、个人私生活等领域。在今天的世界多数国家中,法律调整的覆盖范围和力度,都已经远远超过了最狂妄的祖先敢于想象的程度。 再次,现代政治是在现代法律的支持下全面走进社会生产与生活的,而现代法律则也是在现代政治的推动下扩展自己的领域的。在传统社会中,政治对社会的控制是通过各级政权组织进行的,依赖各级官员的政治忠诚和政治信念。在一个传 统经济与文化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这种控制模式一定意义上还是有效的。这主要是因为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的分工和社会关系具有明显的封闭性和地域性,思想文化相对僵化保守,比较容易被控制。因此,无须庞大的政治机构,就可以实现政治意图,建立统治关系。而在现代条件下,经济生活全面开放,经济交往全球化,思想文化多元化,人类走进了一个开放的时代。人们之间的基于传统的自然属性的分工被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分工所取代。人们的交往关系社会化范围急剧扩大,人们之间基于自然属性的身份上的依赖关系被以物为媒介的分工交换关系所取代;统治关系不可能再建立在绝对的围绕个人威权的政治效忠和血缘关系的基础上,这种政治忠诚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靠的、无法检验和监督的。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的运转必须转换统治方式,即依据建立的细致复杂的游戏规则贯彻统治意图和决策,保证各级政权及其官员能够忠实于政治领袖和政治领导人。所以,现代政治必须建立在现代法律的基础上。 在上述背景下,法律与政治形成了结盟。政治需要法律规范,法律需要政治保证;中央需要法律保证地方忠实执行政治决策和决定,地方需要法律明确体现中央意图;上级官员需要法律保证下级官员的服从,下级官员需要法律保证自己的权力和安全;政府及其官员需要法律引导和规范公众的行为,公众需要法律防止政府和官员滥用自己的权力。政治需要一种规范的形式、规范的运行、规范的组织、规范的关系,总之,它需要以法律制度的模式,对政治的各个环节、领域、任务和活动加以明晰,使中央决策不依赖个别人、个别官员的情况下,也能得到执行和实施。同时,这个规范统治关系的规则体系之所以能够得到各级政府和官员的认真对待和执行,其中必须包含一种强有力的话语体系。既然所有的人和各级政府都必须遵守法律,那么,这个法律必然需要包含必须被遵守的理由。如此一来,现代法律夹带着特定的价值观念,将政治推向一切社会领域。 政治向社会的扩张由于是以法律为基本手段的,所以,在社会生活政治化的同时,法律也根据政治的需要被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社会生活中取得了一统天下。英语中,所谓法治,也就成为法律的倾盆大雨。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等等,无不昭示法律对社会生活无所不在的关注,足以显示出当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往那些居于生活最中心的行为准则,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等,已经不再具有往日那般强大的强制效力和威慑力,成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补充力量,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凭借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人们之间的纠纷、冲突、矛盾和分歧,开始被纳入正式的国家司法与执法机构加以解决。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与政治在现代社会的密切关系,导源于现代政治一个根本特征,即韦伯说的理性化。理性化当然不是现代政治生活独有的,而是现代本身的精神特征和气质。韦伯以为,现代政治的合理性是以官僚制度和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为前提的。实际上,官僚制本身就是建立在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基础上的。形式合理性的法律说到底就是源于人类理性的规划与设计的法律,就是由国家机构通过特定程序制定的具有特定形式的规范体系。应该说,现代政治的理性化至少是由法律加以保障的。政治组织的形式和活动方式,政权机构的构成与职权职责范围,各个政权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政治权力的运行方式和行使方式,政权的取得和更替,等等,都被纳入法治的轨道。如果没有法律,这些明确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程序是无从谈起的,有关政治权力的配置以及相互约束的关系也很难建立。更何况,法律对政治的规范还大大提高了政治的透明度,从而保障了公众的政治参与权利。可见,正是由于理性的规划和设计,也正是由于大量的经过理性审视的法律术语和技术的广泛运用,政治才有了一个与现代生活一致的基本结构和活动方式,才使政治从血腥的暴力场中解脱出来,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和平与发展的需要。当然,理性也使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有可能通过法律的平台理性地得到解决。如果说,现代社会的民主的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就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两者之间凭借理性这个充满魅力的词汇紧密地联系起来,共同推进了我们的政治文明和社会繁荣。 或许可以说,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该低估理性的作用。在我们讨论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尤其是当我们体会到法治与政治民主是我们生活中的重要价值的时候,我们当然特别需要注意理性在其中所发挥的 关键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理性化固然是社会发展的合乎逻辑的产物,但是,它同时也是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政治与法律的结盟,正是基于社会生活理性化这个更重要的前提。从时间上看,政治民主与法治产生的时代,恰好就是人们最初发现理性的巨大创造力的时期,也是人们为理性所取得的科学成就欢呼雀跃的时代。这个时期,世界的中心由“神”变为“人”。恩格斯说,这是一个可以创造巨人并且已经创造了巨人的时代。理性不仅给我们的政治生活和法律生活带来了根本变化,而且给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带来了根本性变化,人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有尊严。没有全社会对理性的尊重,政治化的法律和法律化的政治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政治与法律的联盟正是这个巨大变化的组成部分,并且反过来进一步推动社会迈向更深刻的革新。认识到这个结盟背后理性发展的思想条件,或许有助于我们对政治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把握。 在现代,既然理性已经通过一系列的政治领域的创造,特别是法治,证明人类自己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政治生活,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不继续高举理性的旗帜,使自己生活在更加美好、安全、有序以及人们相互之间彼此平等尊重的世界。当然,现在理性正面临着后现代思想家,其中包括一些受后现代思潮影响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的种种质疑,或许我们必须选择:一个有序的社会或者建立在卡里斯马型人物的个人魅力或威权的基础下,或者是建立在人们对外部世界包括神圣世界的敬仰或恐惧之下,或者就是以人自己的智慧和知识为基础,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因此,我有一个粗浅的认识:在我们讨论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并试图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政治活动、发展政治文明之时,关注理性在当代的命运就不仅与我们的主题有关,或许能够获得意外的收获。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7

[论文摘要]江泽民总书记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论的又一大进步。人治—法治—德法结合,是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被法制现代化传承的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对促进社会进步,使中华民族复兴,完成传统法律文化向法制现代化历史性、创新性转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论的又一大进步。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时代的呼唤,是法制现代化的需求,是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制文明的贡献。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法和德的完美结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论的历史背景及基本含义

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两者的关系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早在两周时,“德”就是一个容道德、政治、宗教为一体的综合概念。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之美称,我国古代倡导的以礼治国,就体现了治国中的德法兼施。“礼”是一个包括着复杂内容的治理天下、国家的社会规范,其中当然包括德治与德育,也包含着法制与法治。“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重要指导原则。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主张以德治国,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孟子、董仲舒又先后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使其逐步完善成为治国方法,被后来历代统治者所尊崇和采纳。孔子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说的就是用道德统治民众,用礼义来约束百姓,民众就可知耻辱而且能够纠正自己的错误。孔子认为统治者只有实行德政、德治进行德育,才会在百姓中树立威信,才能得到拥护和爱戴,国家才会长治久安。孔孟作为儒家一代宗师主张德治同时,却极不赞成法治,否定法治的优越性及必要性,当然这是时代的制约性导致这样的结果。历史已向我们证明,只有法治和德治两者紧密结合,才能使国家秩序井然,百姓生活安定,才能长治久安,巩固统治。

与孔孟倡导“德主刑辅”的同时,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在治国方略上,主张用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作为治国的重要方法,他们强调法治而否定德治,“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不务德而务法”。法家主张法律的国家强制力,给百姓提供统一的行为准则,使之受制于法律的威慑力,接受统治者的统治,而不主张人的德性、道德的感化。商鞅、韩非作为法家的创始人也不接受儒家的德治观点,但是后来的荀子就将德、法很好地结合到一起,主张治国要“隆礼”重法,强调两者的重要性,还有“治之以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同样强调作为治理国家的方略,法治和德治应和谐统一,不可偏废,同时发挥作用,做到相辅相成,这才是治国之理想之路,这样的理论对21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依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转贴于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中的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

每个国家的法律现代化都会存在它与本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在今天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如何处理好传统现代化的关系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法制变革及现代化面对源远流长的法律传统,是丢弃?还是继承?如果是丢弃,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关系对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就意味着巨大的损失;是继承,我们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合理内核,又如何实现从传统向现代法制的转换。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传统法律文化就成为人类历史上的一种人文力量,并且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传统成了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法律传统文化存在有其特定的意义,决不是历史就意味着过去,它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我们传统法律文化至今影响着我们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从传统农业向工商业转型过程中法制的转变过程。

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凝聚、规范、评价的功能,这些功能作为文化的积淀,被虔诚地保留在人们观念之中。它经久不衰,历代相传,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往往凝结为一种特定的法律传统,在今天的法治建设中,放弃传统法律文化,就意味着放弃了人们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处理传统与现代化这一矛盾的统一体的过程。法律的现代化,一方面意味着对法律的传统性的历史性否定和超越,另一方面又包含着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加以继承。

我国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其目标是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说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构建新的法律体系,树立法治观念,它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否定与借鉴、吸收和传承的关系,是由(1)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4)法的历史发展事实的证明。以上这些原因就要求我们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不能无视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今人们的影响力,不可忽视传统在法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巨大作用。传统法律精神依然以特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支配或影响今天每一个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况且,传统法律的价值系统本身确实存在着许多历史遗产,诸如重视道德在治国中的作用,解决纠纷的方式等等,这些都为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提供借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主张在治理国家上德治为主要方法,德治的地位高于法治,刑罚的适用必须置于礼义德教基础之上,而刑罚目的在于实现道德教化,德治是评价法律的标准或尺度。与传统法律的重视道德相左,现代社会倡导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目标的迥异,就要求我们如何很好地将法律传统向现代化法制转换,这将是我们如何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为法制现代化服务的关键所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换的根本动力,在于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动力,特别是商品经济的推动作用。新型的现代法制系统只有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起来,才能够摆脱掉小农式自然经济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才能对传统法制进行创造性、根本性地改革,法制现代化必须创建适应商品经济的新型法律系统。

三、人治—法治—德法结合,是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被法制现代化传承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是从一个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从人治到法治标志着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的过渡。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作为文明社会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伟大革命,其发展走势必然是要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特别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时代条件下,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把市场经济运行纳入规范和法制轨道,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所在、目标所在。转贴于

在传统农业时代,由于自然经济社会的封闭分割性、自然经济时代文化的思想钳制性以及政治的专制奴役性,这些就注定实行“人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治理国家靠人的道德教化,靠君主的高尚道德,提倡“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在对人行为的指引上也强调和重视个别指引,忽略了法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经济时代,社会的竞争性,文化的多元创造性,政治的自由民主性,都呼唤法律的至上性、宽容性和正义性。法治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我们在进行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所倡导的法治、德治与古代的人治和法治有着界限上的不同,必须将两者区分开,才能够真正理解为什么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一)是古代人治与现代德治的界限

古代人治是以中国传统的道德体系为基础的,传统道德以君权为本位,现代道德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我们现代所讲的道德,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体现“三个代表”的道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

(二)现代法治也不同于古代法治

1.法的来源不同。古代法产生自君主或一个集团,而社会主义法是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

2.法律地位不同。封建社会虽提倡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法律是在君主权力之下,实质仍为人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人和权力,是真正的法治。

3.执法原则不同。古代的法治,法律面前不平等,统治阶级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权,而现代社会主义的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根本途径,是真正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出路。只有实现依法治国,才能使我国的政治实现民主,社会有序,保证国泰民安、长治久安。实施以德治国,能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做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增强责任心,以便赢得民心,提高整个国民的道德素质。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做到相互促进,相互辅佐,对增强我国国民法治观念与提高道德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完成传统法律文化向法制现代化历史性、创新性转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彭立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J].新华文摘,2001,(12).

[2] 段小红.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思想渊源及现代价值[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6).

[3]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 谢晖.规范选择与价值重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8

 

一、广东新岭南文化和上海海派文化的内涵和特质

 

(一)新岭南文化的内涵和特质

 

新岭南文化的内涵:新时期以广州为中心的广东岭南地区发挥旧岭南文化历史传统地理区位优势,结合改革开放广东省外大量外来流动人口迁徙和移民特质,形成包含广东省内户籍人口和广东省外大量外来流动人口的内外文化交融的综合性的一种全新岭南文化形态。

 

新岭南文化的特质:一是开放包容性。所谓“集百家之言,成一家学说”和“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二是批判革新性。文化的历久弥新只有“批判继承”和“变革创新”才能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三是重商主义的重利性。它深刻熔铸旧岭南文化中,延续新岭南文化,形成重利重商的文化特质。四是多元性和务实性。文化经济和经济文化水乳交融。

 

(二)海派文化的内涵和特质

 

海派文化的内涵:“它是植根中华传统文化,吸纳吴越文化等华夏地域文化精华,融会西方的主要是欧美文化的地域文化。”[5]它既有江南文化的古典与雅致,又有国际大都市的现代与时尚;它既区别于华夏异域的地域文化,又有自成一体的独特风韵。海派文化是水的文化;水是灵动的、运动的和柔和的。

 

海派文化的特质:一是开放性。它是中西文化交融的结晶。中华传统吴越文化为海派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创新性。开放并不完全雷同于敞开大门任凭西方文化侵蚀传播繁衍,更多还是实现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创造性转换、再造和创新。三是包容性。上海共建共享“东方巴黎”的百年美誉,尽赏姹紫嫣红的跨国多元的国际大都市文化,雅与俗,洋与土,阳春白雪与下里巴人。“海派文化”创造性转换能力促进多元文化的包容互鉴,凸显包容性。四是扬弃性。海派文化是以上海为龙头,以江浙和上海等长三角地区为腹地,以深厚的历史文化传承,血浓于水的家族血缘传统,强盛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积淀优势,当代中国国家发展战略定位和区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优势互补,必然导致多元文化碰撞、冲击和遴选,海派文化凸显扬弃性。

 

二、政治文化概念的内涵、外延、类型和功能界定

 

(一)政治文化概念的内涵界定

 

考察中外政治发展史,西方政治学者大体有三种观点:第一,政治体系的心理层面。它包括政治体系的成员对政治体系各层面的感觉、认知、评价和情感取向。第二,政治体系中各种主观因素的综合。它包括意识形态领域中系统化了的旨在对政治现象进行解释、预测或描述的政治思想和政治理论。第三,它还应包括上层建筑领域“物质性”和“实体性”层面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规范。[6]62-65中国政治学者大多认为 “政治文化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民族、国家、阶级和集团所建构的政治规范、政治制度和政治体系以及人们关于政治现象的态度、感情、心理、习惯、价值观念和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6]63总之,政治文化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在长期的政治社会化和政治实践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直接影响人们政治行为的、相对稳定的心理过程和心理特征。

 

(二)政治文化概念的外延界定

 

政治文化的外延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成分。第一,政治认知性成分,即人们对政治组织、政治过程、政治目标、政治角色和政治产品等方面的认知。它构成了人们对政治体系进行判断以及选择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的基础。第二,政治情感性成分,即政治感情,它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对政治系统、政治统治活动或政治事件所具有的一种直观的评价。第三,政治评价性成分,即人们依据一套自认为正确和合理的准则和信条,或含蓄地对政治体系进行的价值判断。它主要包括政治价值观念和政治评价的心理过程两部分。

 

(三)政治文化概念的类型界定

 

精英政治文化和大众政治文化。精英政治文化是一个政治体系中政治领导阶层对政治现象、政治体系、政治活动、政治治理、政治关系和政治原则的认知、情感、价值取向和态度。大众政治文化则是政治体系中的一般成员对这些政治对象的认知、情感、价值取向和态度。

 

狭隘型政治文化、顺从型政治文化和参与型政治文化。狭隘型政治文化主要存在于那些处在比较原始蒙昧阶段的、由一些相对独立的子系统组成的社会政治体系。其特点是公民既不向政府表示自己的愿望和要求,也不关心政府的政策和法令。顺从型政治文化是指对政治体系中的角色、结构、权威、规范以及自己在政治体系的输出方面的责任等有较明确的认知、情感和价值取向。其特点是公民尊重并执行政府所作的权威性决策,但缺乏参与政治、向政府表达利益要求的意识。参与型政治文化是指对政治体系整体以及其输入和输出具有强烈而明确的认知、情感和价值取向,并对自己的权利、能力、责任及政治行为的效能具有积极的认识和较高的评价。

 

新型政治文化——社会资本:内涵、特质和要素。内涵是指社会群体内部的成员在相互联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信任和规范。简言之,它是特定社会成员之间的普及信任的程度。[6]68特质指其提高了投资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收益;社会资本并非天生,需要创造和建构;社会资本具有正向自我增强和积累倾向;社会资本是一种公共物品,即它是个人寄身于社会网络的共享品。要素方面,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而形成的社会网络以及社会信任。规范是被灌输出来的,是由模式化、社会化(包括公民教育)和惩罚来维系的。社会网络包括横向和垂直网络。横向网络是指由有相同地位和权利的人组成的组织。垂直网络则是指以行政体系所构成的命令性的组织。

 

(四)政治文化概念的功能界定

 

1政治文化是政治体系得以依存、维持和延续的文化基因

 

政治体系能够维持和存续的重要保证是政治合法性。它主要来源于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的政治心理认同,意味着社会成员对自己与政治体系间的归属关系以及承认政治体系所确立的行为规则。由此社会成员才能在政治活动中自愿地为政治体系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政治资源和支持。

 

政治体系能够维继和存续的重要条件是政治和谐稳定。中国政治学者认为,从孔子创制的以血缘为基,以裙带为媒,以地域为带,以仁、义、礼、智、信为内核的儒家政治思想牢固渗透民众的生活、关系、习俗、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深厚积淀成为一种“家国同构”超稳定的民族文化—心理结构。[6]它对维继和存续以君臣关系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政治关系发挥了巨大作用,也是导致传统中国两千余年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存续的重要因素之一。

 

2政治文化制约着政治制度模式实际运作状况

 

政治体系成员进入政治机构,扮演政治角色,置身政治参与,政治制度模式才产生真实的制度绩效。在不同政治文化氛围中,特定政治制度产生不同的政治制度绩效。[6]71譬如,法国政界具有依靠“技术专家治国”以及坚持从各个培养精英的学校“政治录用”治国理政的人才传统,政府政策研制主要依靠其直属的政策研究机构,几乎不大征求民间“智库”的咨询决策,议会和利益集团的决策作用比较微弱。美国略有不同,几乎所有的政治行为者都把政策研制成果当作政治斗争的政治资本,借以作为巩固自己政治地位的论据,并不认为政府政策研制要求找到科学正确的解决办法。因此,议会、利益集团和民间“智库”都企图对政策研制施加重大政治影响。[6]71因此,各国政治文化差异导致政治决策风格迥然不同。政治文化类型和发展水平严重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绩效。残留的封建政治文化对于当代中国法治政党、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了政党、政府和民众的高度审视。

 

3政治文化制约着政治体系的变迁和发展

 

政治体系是动态政治生态系统,是由政治人去推进和完成的。综观历史逻辑,政治变革都伴随着亦步亦趋的政治文化变革。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政治文化从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开始,到英美法等国资产阶级革命总爆发,大多直接源自国家内部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历史变迁,是一种原发性的早发内生型现代化政治变革。一战后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形成,亚非拉民族殖民地国家晚发外生型现代化政治变革,与政治体系其他层面的历史变迁相比,政治文化的历史变迁凸显严重滞后性。这就从根源上制约了后发现代化国家政治现代化历史进程。[6]72二战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亚非拉新兴民族独立国家致力推进的政治现代化都肩负着双重历史使命:政治文化变革运动与政治现代化变革运动。

 

综上所述,一个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是影响区域政治文化的根柢。正如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的:“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8]252-253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中华地域文化互惠互鉴,铸就了志趣异同的地域政治文化,书写了中华地域文化多元璀璨的历史篇章。伴随广东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窗口,充分利用优越区位优势和港澳资源,广东不仅迅速发展成为全国经济建设的排头兵,而且也应该加速发展成为政治建设的排头兵。

 

三、新时期广东新岭南文化的政治文化意蕴探析

 

(一)广东民主政治制度建设营造出新岭南文化的时代特质

 

伴随广东改革开放纵深推进,广东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率先走在全国前列。譬如,人民政协制度、公务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改革创新等。广东省委把人民政协工作纳入全局和领导之中。200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省政协工作会议,下发了会议《纪要》,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政协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开创广东人民政协工作新局面产生了重大影响。2009年9月,在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的指导下,广州率先制定出台了《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2010年5月,在广州试行的基础上,全国首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颁布实施;2011年,省委召开地级以上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省直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省政协工作会议,先后颁发了《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从战略高度加强了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和支持。2011年8月29日,《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正式颁布,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部省级政治协商会议规程。《政治协商规程》一经推出,便受到广东省政界、商界和社会各界高度评价。参见《广东三级政协委员兵分九路谋划“双转移”》,人民政协报,2011年3月24日。 《政治协商规程》在内容上明确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了政治协商程序,细化了政治协商内容,尤其强调将政治协商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因此,新时期广东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成就不仅凸显了先行性和创造性,而且彰显了实验性和示范性。无论广东地方性政策法规研制的完善性和系统性,还是其实施力、阻滞力、执行力和公信力,均彰显了超前性和示范性。广东省政府率先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从初期的“单打一”的“服务型政府”向“学习型、服务型和创新型”的“三位一体”的“公共服务型政府”迈进。广东省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省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政治和行政作为堪称排头兵,为全国兄弟省市发挥了典型示范作用。新时期广东始终成为中国改革开放试验田,其“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敢试敢闯的实验探索精神,培植了丰厚政治文化土壤,营造了良好政治文化氛围。 (二)浓厚法治文化建设赋予新岭南文化依法治省的战略策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新航程,而且树起了中国法治建设崭新里程碑。广东积极响应党中央“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从1979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广东设立“深圳、珠海和汕头”经济特区,对外实行“特殊和灵活政策”,到198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立法文件,充分显示了广东率先重视法治建设,注重运用特区经济法规来率先推进改革开放大业,确保经济特区建设有法可依。此后,广东“依法治省”理念不断完善,先后通过了《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1996年)、《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2000年)、《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等。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地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立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法治文化建设日益融会岭南人的政治文化生活,丰富了新岭南文化法治文化内涵。2009年4月,广东省委提出由“依法治省”向 “法治城市、法治市县”的战略策略,“依法治省”推进到市县区。譬如,广东省委党校进修学员马建军在听取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卓泽渊教授《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专题后,写出“尽快脱离‘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才是中国人彻底解放的阳光大道”的学习体会;认为“法治国家是任何先进民族所追求的” “法治国家建设的路,任重而道远”。[ZW(DYB]参见《党校学习“每日一得”集锦——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核工业党校2012年春季初级干部进修班,2012年5月16日。2014年10月27 日,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强调:要扎实推进科学和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大力推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扎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要切实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参见《广东省委召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会,扎实贯彻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不断开创法治广东建设新局面》,南方日报,2014-10-28。 可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而广东正是“依法治省”的丰腴实验田,广东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体系,为全国做出了卓越表率。

 

(三)道德建设与诚信建设共同铸就了新岭南文化的价值标准

 

“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产,为全体国民的公德” [9]是时代所亟需。孔子曰:“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谷梁传》与《左氏传》《公羊传》一样,都是为解释《春秋》而作。“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 出于《谷梁传·僖公十五年》:“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二,故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加强道德与诚信建设,必须实施从“德”字入手的四大路径:第一,尚德是前提。只要人人养成崇尚美德的高尚情操,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就会变得微乎其微。当下社会频发“炫富”“拼爹”“小三”和“老人摔倒无人扶”的社会乱象,折射社会“世风日下”,反映缺失“心中有德”的尚德标准。第二,修德是动力。西汉戴圣提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参见《礼记·大学》,北京:古籍出版社,1998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出于其中的“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的修德标准。要时时关照内心,分清善恶界限,不断提升素养;有过而改之,处处小心谨慎,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第三,守德是基础。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强调公平竞争、自负盈亏;但不法分子扰乱市场秩序、制假售假、道德败坏,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健康运行。任其蔓延,就会败坏良俗,腐蚀心智,滋生腐败,腐蚀伦理道德制度建设。第四,行德是目标。道德评判标准是道德实践,即使每日标榜道德模范,学习道德价值,如果缺乏道德实践,道德与诚信建设必成海市蜃楼。总之,新岭南文化的价值标准促进道德和诚信建设与法治建设融合,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得益彰。

 

(四)“和谐广州”彰显了广东新岭南文化的文化内核与要义

 

“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9]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语汇。秉承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弘扬“敢为人为先”的优良传统,“和谐广州”应运而生。笔者凝练“和谐广州”的精神特质为:第一,制度完备,民主健全,法制完善,依法治省方略得到切实可行的落实。不仅要完备制度机制建设,更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法治广州”建设。第二,社会公平公正,人民安居和谐。广州外来移民荟萃,异域人口汇集。实现新岭南文化的转换、再造和创新,必须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缩小劳动收入分配差距,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和谐幸福。第三,互爱互助,诚实守信。“和谐广州”建设事关广州市民切身的物质利益和精神诉求:做人互爱互助,做事诚实守信;反之,妨碍“和谐广州”建设成功。第四,现代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与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相得益彰。广州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窗口,“北上广”国家一线城市责任重大,现代城市规划、改造、建设和治理与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相得益彰,必然成为“和谐广州”建设的历史使命。第五,社会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健全,社会秩序安定。促进广州繁荣和谐安宁,不仅要提高广州市民“城市家园”认同意识,而且要加强城市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确保广州市民共建共享社会文明成果。参见《2012年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1月13日,广东省代省长朱小丹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完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政府,加强广东省基层民主建设,都要以新岭南文化为支撑点和突破口。 第六,激活广东新岭南文化的文化活力。近读所著《之江新语》,仔细拜读他的《文化是灵魂》。他写道:“一位哲学家的比喻:政治是骨骼,经济是血肉,文化是灵魂。这一比喻形象地说明了文化对人类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新岭南文化作为广东岭南人的精神和灵魂,必然成为“和谐广州”建设的源头活水。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添了新岭南文化的精神传播力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集中概括和总结,反映在文化层面上就是“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10]党的十八大以来,[DK]“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 个字便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从国家到社会,再到个人,三个层面,层层推进,不仅为和谐社会建设指明方向,更成为推进新岭南文化的精神力量。承前所述,新岭南文化作为新岭南的文化,是对岭南文化的凝炼和升华。它吸收了本土文化、中原文化以及海外文化的精髓,锻造了属于岭南人自己的新岭南文化。有文化吸收就要有文化传播,文化不仅需要吸收,更在于传播;既要“文化北伐”更要“文化南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添了新岭南文化的精神传播力量,“一路一带”方略拓展了新岭南文化“北上南下”的“海外扩张”的物质传播路径。新岭南文化传播赋予岭南文化传播的现实拉力,是对港澳文化、台湾文化和东南亚文化的牵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国家、社会和个人融为一体,必定成为新岭南文化建设的精神传播力量。

 

(六)现代公民政治文化教育夯实了新岭南文化的政治文化基础

 

现代公民是现代社会单独存在的个体。亚里士多德说过:“人是一种政治动物,其天性就是要大家在一起生活。”[11]12提高现代公民政治文化素养,既是广东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岭南文化政治文化现代化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改革开放理论蕴涵既要重视“物”的发展即生产力的发展,又要重视“人”的发展即全民素质的提高。现代公民政治文化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成正相关关系。表征如下:第一,现代公民对于国家政治关注度极高。职业、收入、文化教育水平和政治身份差异导致政治关注类型和内容的差异。虽然社会阶级阶层存在差异,但现代公民政治参与热情高涨。譬如,广州火车站“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标语,深刻表达了广州市民国家主权统一意识的高度政治敏锐力。第二,政治信息来源渠道丰富多元。作为传统政治信息传播媒介,报纸和电视扮演重要政治角色。伴随现代新兴媒介(网络、多媒体、信息等)的涌现,借助现代智能手机的强大功效,现代公民政治参与热情越发高昂。第三,现代公民积极参与广东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政治决策,公开表达政治诉求和政治见解。据不完全统计显示,大约有80%的现代广州市民愿意在公共场合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且还会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各级党委政府的政治决策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积极反映政治见解。“舆论呼吁”“听证会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都成为广州现代公民政治文化教育的重要载体。第四,现代公民政治文化教育态度严肃认真。根据基层调研发现,80%广州市民因“与自己的切身利益相关”而关心政治;也有部分市民认为“社会责任感”驱使,每个公民都应该有认真对待的“义务”;下岗失业人员、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农民工,尤其新生代农民工,都普遍认同政治是 “一种责任感”。

 

(七)生态都市规划、建设和治理熔铸了新岭南文化的城市使命

 

文化是城市的名片,建筑是凝固的音乐;建筑因环境不同而婀娜多姿,建筑也因文化不同而五彩缤纷。岭南建筑贴近广东热带亚热带地理环境,凸显岭南文化本土特色。“简朴、通透、淡雅”是岭南建筑风格的提炼。但是,伴随改革开放城市现代化纵深推进,传统岭南建筑逐渐归于尘埃。如何实现新岭南文化与现代化和国际化都市规划、建设和治理的完美契合成为时代难题。新时期广州发展面临双重压力:一是现代城市病:城市环境污染严重,交通拥堵不堪;二是现代城市发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代化和国际化都市规划、建设和治理步人后尘,在所谓现代化都市“北上广”排序中,作为第三大城市的广州大有被天津取代的危机感。因此,广州发展不仅肩负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重担,而且成为实现生态城市发展目标的强力引擎。新岭南文化的现代城市政治文化使命就是:第一,要抢抓广州市新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机遇,培育优势经济产业模式,实现城市发展“打通南北和贯穿东西”的战略目标。第二,要统筹现代化和国际化都市生态都市规划、建设和治理,将城市、自然和环境融为一体。强力整治现代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促使广州发展成为著名的山水生态城市和滨海海洋城市。第三,要引导现代公民积极参与到广州现代化和国家化生态都市规划、建设和治理。因为城市是大家的“城市家园”。只有完善制度机制,才能为广州后城市化再造开辟光明的政治前景。

 

(八)和谐处理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关系着新岭南文化的繁荣盛衰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9

关键词: 文化,土壤,法治建设,树木, 双刃剑

一、文化土壤与我国法治之树紧密相连

文化,用一句简单的话来概括就是习性,是特定人群普遍自觉的观念和方式。文化是一种看不见的力量,是一只看不见的巨手。文化决定着人们的价值观,左右着人们的行动。

法治无论是作为一种治国的方略、价值目标, 还是作为秩序的结果, 它都不是一种简单的制度性建构, 它必须要有一种文化作为基础。法治之于中国, 不仅是一种制度变革和组织重构, 而且是一场文化观念的革命。

文化有如土壤,法治有如文化土壤之上长出来的树木。文化土壤对于法治之树就像一把双刃剑,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文化土壤可以促进法治之树的生长,使我国法治之树枝繁叶茂;另一方面,文化土壤可能阻碍法治之树的生长,使我国法治之树萧瑟凋零。因此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之中应该掌握好二者的关系,使用好这把双刃剑。

二、文化土壤可以促进法治之树的生长

合适的文化土壤可以促进法治之树的生长。首先,文化土壤是法治之树生长的基本前提。法治建设是法治生活方式的实际运行,这种生活方式的运行需要全体公民的积极参与,公民参与的前提就是对这种生活方式的选择和认同, 这就需要在形成确立这种生活方式的文化。文化的生成,就意味着公民形成了共同的法治价值观念,从而为法治建设的推进提供了可靠基础。其次,文化土壤是法治之树生长的根本保障。文化不仅为法治建设奠定了前提条件,而且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法治建设就是要求公民的一切活动都被纳入法治轨道,国家的所有机构、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说到底,法治建设就是要求公民的行为符合法治的要求。公民的法治行为不会凭空产生, 而是受自己内心的法治价值观念所支配。再次,文化土壤是法治之树生长的养料源泉。文化是人的一种创造,是人的精神和意志的产物,同时文化又被内化和积淀于人的内心深处,影响甚至左右着人的行为。公民在创造文化的同时又会将其渗入自己的血液之中,内化和积淀于自己的法律素质中,决定和支配着自己的行为。

现实是历史的延续,德治与法治传统是中华民族的思想遗产和政治智慧,是中国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五四”运动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相关文化在中国获得了极大的发展,而且已经成为我国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此,近百年来中国的政治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三、文化土壤可能阻碍法治之树的生长

除了健全良好的法律制度以外,法治社会还必须具备制度得以良好运作的文化土壤。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阐述了法治的含义,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第一,必须要有一套尽可能完善地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发展变化的法治规范体系,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第二,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国家在内能够认同已有法律规范体系中所蕴含和追求的价值理念, 并为之能够始终不渝的遵守。统治者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日常生活中的公民对自由公平等价值的追求,统治者对法律至上、权力制衡等理念的认可等都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单纯的制度建设层面不同,并非能够简单的通过法律移植可得。

通过多年的法治研究和法治实践,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已初步建立起了一套系统的法律体系。但是,与此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还有一些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例如,有些民众不愿意或者说不考虑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以保护自身权益。笔者认为这与我国相关文化土壤的缺失有密切的关系。一种法律制度创制易,但千百年来积淀而生成的深厚的文化传统之转换却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10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11-0010-09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是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出来的过程。对全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汇总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见表1),可以发现如下结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员、干部在遵守党规党纪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做得是好的。但是,党内也存在着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各级党组织虽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处理越来越严,但顶风违纪的情况仍然存在。基层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相对较为严重。每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乡科级最多,其次是县处级(见表2)。

2013 年至2016 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14.1 万件,党政纪处分人数达到116.5万人(见表3)。数据表明,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明党纪政纪,取得了巨大成绩;另一方面也表明,党内存在大面积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严重。

其中,2016 年全年,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53.8 万件次; 立案41.3 万件, 增长25%;处分41.5 万人,增长24%,其中处分省部级干部76 人、厅局级干部2781 人、县处级干部1.8 万人、乡科级干部6.1 万人。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4.8 万人。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案件3.2 万件、渎职侵权案件5266 件[1]。从2017 年上半年公布的数据看,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的立案数量和党纪政纪处分人数依然比较多(见图1)。这说明,一些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依然严重。

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也是一个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过程,即在党内法规制度轨道上解决党内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出台一大批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的党内法规。到2016 年12月,制定修订了74 部中央党内法规,超过现行有效的170 多部中央党内法规的40%,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础[2]。所谓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不仅仅是指已经制定的党规体系框架的形成,还指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理论框架已经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理论框架的形成主要是指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建构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1+4”基本框架,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 个板块。所谓规范主体就是规范党组织的设置、职权和职责以及党员主体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由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来实现;所谓规范行为就是规范党的领导活动和党的建设活动,由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和党的建设法规制度实现;所谓规范监督就是规范党的活动、工作和党员行为的监督保障措施。这就从理论上勾勒出依规治党的“四梁八柱”。党内法规制度是党内生活的“明规则”。然而,党内法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面临着党内一个时期以来所形成的各种类型的“潜规则”的消解乃至抵抗。

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既是一个重塑党内政治文化的过程,也是一个重构党内政治生态的过程。一个时期以来,为什么出现党内法规制度成为挂在墙上的“一张纸”的现象?为什么一些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无知、无感、无畏?为什么党的纪律和规矩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内存在不良政治文化的影响。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内存在的不良政治文化乃至腐败文化比较深刻地阻碍和干扰了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污染了党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政治文化的概念首先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于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讲话中提出的。提出:“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政治文化是相辅相成的,政治文化是政治生活的灵魂,对政治生态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要注重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倡导和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价值观,旗帜鲜明抵制和反对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潜规则’等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不断培厚良好政治生态的土壤。”这就明确地提出了政治文化、政治生态的概念并阐述了政治文化与政治生活、政治生态之间的相互关系。2017 年6月21 日至23 日,在山西考察调研时再次强调:“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性基础工作。各级党组织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要教育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自我省察,不折不扣执行党的各项制度和纪律,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要融通党的优良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正气充盈的党内政治文化,努力实现党内政治生态风清气正。”[3]这里,针对山西出现过的塌方式腐败问题以及如何重塑地方党内政治文化和重构地方党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问题,深刻地阐述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与党内政治文化、党内政治生态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正确认识和把握党内先进政治文化与党内法规制度的相互作用。

二、党内政治文化和党内法规制度是党内政治关系的两种表现形式

中国共产党发展到今天,已经是一个拥有8900 多万党员、450 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大型执政党。党的政治关系包括党内关系、政党关系、党政关系、党群关系和对外关系。其中,党内政治关系主要是由民主集中制来加以规范,但在一定时期内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也表现出复杂性。从政党政治学的视野来看,党内政治关系是建立在一定利益关系基础上的党内政治权力关系和政治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党内政治关系的现实形态主要表现为党的组织与组织之间、党的组织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的关系。党内政治关系可以划分为组织化形式和非组织化形式(见图2)。

同时,党内政治关系也可以划分为制度化形式和非制度化形式(见图3)。图3 表明,广义的党内政治文化包括党内法规制度,狭义的党内政治文化只是党内政治思想和党内政治心理的总和。这里采用了狭义的党内政治文化概念。

党内政治关系可以划分为正式的政治关系和非正式的政治关系。一般而言,党内正式的政治关系由党内法规制度来加以规范,其中当然也体现了党内先进的政治文化因素。党内非正式的政治关系则表现为狭义的党内政治文化,而对党内政治文化的实际状况则需要具体地历史地认识和评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进程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效,但也暴露出党内政治文化状态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由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宽松软,以及封建腐朽文化和外部环境中不良资本主义政治文化的影响,党内政治生活随意化、形式化、平淡化、庸俗化现象蔓延,党内生活中出现了各种类型的“潜规则”,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盛行,系统性、塌方式、家族式腐败不时出现。这种状况,对党的形象造成很大损害。党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党内政治文化在客观上区分为党内先进的政治文化和党内落后的乃至腐朽的政治文化(见图4)。

党内先进的政治文化是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它是党内先进纯洁的政治关系在党内精神文化上的表现;党内腐朽落后的政治文化则是党内落后腐朽的政治关系在党内精神文化上的表现。

由此可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同时兼顾强化党内先进政治文化建设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两手”抓,“两手”都需要硬起来。

三、党内先进政治文化对党内法规制度的作用

制度与文化紧密相连,文化的一个最大特质就是能够以无形的观念深刻影响有形的存在,可以说,文化是影响人们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制度的最深层次的精神力量。对党内政治文化与党内法规制度之关系而言也是如此。党内政治文化是党内政治生活的灵魂,对党内政治生态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影响机制首先表现为党内政治文化对党内法规制度贯彻执行的深刻影响,因为文化是制度之母,党内政治文化是党内法规制度之母。

第一,党内先进政治文化对党内法规制度落实落地具有导向、激励、支撑作用。党内先进的政治文化,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础、以革命文化为源头、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体,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党性的文化。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党内先进政治文化的思想理论层面,也是党内法规制度的指导思想,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导向作用。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观是党内先进政治文化的核心层面,也是党内法规制度的价值理念,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权衡、激励和目标导向功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观的核心;“三个有利于”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价值标准;“三个代表”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价值追求;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人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实现中国共产党人价值追求的路径;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基本价值规范。中国共产党人价值观的这些基本内容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党内政治心理表现为党内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纲领方针政策的高度认同感、信任感和支持感,对党章党规党纪的敬畏感和自觉遵守意识,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治过程、政治决策和政治领袖的高度认同感、信任感和支持感。党内健康的政治心理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第二,党内先进政治文化对违反党内法规制度的行为具有贬抑作用。对党内政治文化来说,思想政治上的滑坡是最严重的病变。党员、干部思想上的“总开关”没拧紧,不能正确处理公私关系,缺乏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各种出轨越界、跑冒滴漏就在所难免了。党内政治思想上松一寸,政治行动规则上就会散一尺。党员、干部思想认识问题一时解决了,不等于永远解决。就像房间需要经常打扫一样,思想上的灰尘也要经常打扫,镜子要经常照,衣冠要随时正,有灰尘就要洗洗澡,出毛病就要治治病。党的历史表明,党内一定范围内存在的腐败现象是党内政治文化的致命污染源。改革开放以来,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腐败亚文化在社会上逐步滋生蔓延,比较严重地侵蚀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党内政治文化。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潜规则”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泛滥。破除党内落后的乃至腐朽的政治文化,必须增强党内先进政治文化的自觉自信、自主自建,以党内先进政治文化遏制违反党内法规制度的行为。

四、党内法规制度对党内先进政治文化的作用

什么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现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4] 960 这就规定了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即三类制定主体)、行为规范功能和党内规章制度形态。党内法规体系的文本载体形式主要有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共七种,这也表明了党内法规的位阶和效力等级秩序。党内法规制度不仅具有行为规范功能,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社会功能。党内法规制度的本体功能是管党治党的规范功能,主要表现为指引功能、预测功能、评价功能、教育功能、激励功能和强制功能。保障党的领导工作和执政活动的成功有效是党内法规制度的政治功能。社会导向功能是党内法规制度的社会历史功能。党内法规制度通过调整党群关系、党社关系而发挥示范导向功能。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在重塑党内政治文化和净化、重构党内政治生态过程中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党内法规制度,党内政治文化和政治生态逐步得到净化和重塑。

党内法规制度只有转化为党内先进的政治文化,成为全体党员的自觉追求,才会充分发挥其规范功能和政治社会功能,才会更加有力量。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新准则”和“新条例”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处于高等级的位阶并经过党的中央全会通过而具有很高的党内法规效力。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实际上对党内先进的政治文化的要素进行了创新性建构,明确了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中必须坚守坚信的政治灵魂和政治理想、政治路线、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政治立场、民主集中制原则、政治人才录用导向、组织生活制度、政治权力监督和政治本色。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是党内先进的政治文化中所包含的十二个方面基本政治行为规范。因此,是否坚信坚守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就是检查是否增强党内先进的政治文化自觉自信的准绳。只有长期坚持贯彻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并使之沉淀、固化为党内先进的政治文化,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党内法规制度对党内先进政治文化具有保障作用,也对党内落后乃至腐朽的政治文化具有约束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证明,正是依靠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相关制度措施,党内外政治文化和政治生态才呈现出新气象。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及其相关措施的实践进程是遵循新形势下党风建设和腐败治理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有效应对“四风”问题及其变异特征和净化党内外政治生态的创新性实践过程。

五、结论

党内先进政治文化建设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党的建设实践表明,实现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转向严紧硬,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必须同时让党内先进政治文化和党内法规制度同时发力、同向发挥作用,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也使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这是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有机结合的体现,也是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有机结合的体现。为此,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党内先进政治文化与党内法规制度的相互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党内先进政治文化对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以良好的政治文化提升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和影响力,培育和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参考文献]

[1]王岐山.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召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17-1-6.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11

【关 键 词】政治意识文明;理性化;世俗化。

【作者简介】李 华,法学(政治学)博士,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讲师,主要从事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研究。

人类政治意识主要包括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政治思想和政治道德等方面的内容,政治意识文明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则是上述不同层面的进步状态[1]。作为人类政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意识文明本身也是多维度的,深入地看,政治心理和政治道德属于政治人的认知、价值图式,是政治意识文明的心理之维;而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思想则是建构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内容,属于政治意识文明的理论之维。从根本意义上来说,理性化与世俗化是有效支撑和彰显政治意识文明性与现代性的两个核心特征[2],而人类政治意识文明的基本特质和标志就在于其心理维度与理论维度的理性化与世俗化的有效获致。

一、理性化的认知和价值图式:政治意识文明的心理之维

人类作为有意识的社会动物,无论是面对自然抑或自身所处的社会都需要其进行以信仰和守持为基本归属的认知与价值图式的建构。人无认知及价值图式则无法直面其所处的自然与社会,“政治上,秩序与失序交替相寻,除非在日常事物的混乱之上察见一个超越的先验秩序,否则很容易导致绝望”[3]。此外,人类一方面以特有的方式建构分别与自然及社会有关的认知、价值图式;另一方面,作为社会性的动物,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亦在创造自身。因此,在人类的认知与价值图式之中,自然与社会的因素本身必然是相绞合的,即人类具有某种将自然伦理化与将社会自然化的倾向,以寻求消弭内心中对未知的恐惧,以获致内在与外在的稳定性。“天的现象的重要性从来就没有被完全忽略过。人一定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个事实:他的全部生活都是依赖于某些普遍的宇宙状况的。日月星辰的升落,四季的周而复始——所有这些自然现象都在原始神话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的众所周知的事实”[4]。属于心理维面的认知与价值图式的理性化是文明政治意识的一个基本特质和内在要求,这意味着文明的政治意识必须以政治人对自然的去魅化的实践性认知为导向,必须以政治人对社会的主体化参与性认知为导向。此外,文明的政治意识还意味着政治人能够良好界分与权衡针对自然与社会的两种不同认知、价值图式。从人类政治意识的文明化进程来看,不同阶段的政治人在上述过程中分别是作为“下民”到“臣民”再到“公民”这三种不同性质的认知主体,分别受“神—人关系”“天—王—民”关系及“理性的人、自然和社会关系”这三重关系的规约,逐渐完成理性化的认知和价值图式建构的,这一理性化的认知、价值图式的有效完成即标志着政治意识心理维度的文明化。

首先,在人类政治意识发展的肇端,“神—人”关系主导着人对于自然与社会的认知和价值取向,是影响人类政治意识形成过程的最基本因素之一。“先前的人,觉得发光的大气,太阳和它的火,暴风雨时的云雷,诸如这一切,均系神自身,正像儿童把他的周围看作极乐世界,并把他的泥人,他的木马,当作有生命的东西一样。处于而同期的人类,也以一己的影像认识自然”[5]。因而神话不可避免地成为政治人基本意识形成之初的基本内容和展现形态,“神话就是那种意义的生命体,构成一种不但反映还阐明人生基本过程的语言”[6]。在政治思维完成“哲学的突破”之前,作为西方思想发源地的古希腊在一定时期内即是以《荷马史诗》所确定的人与诸神各处其所并相互影响的关系逻辑来作为人们认知客观世界以及人类社会的基本图式。现实中的每个人、每重社会关系乃至自然现象都可由这一图式中寻求答案,在这一图式之下生活的人们多受非理性的神秘化思维所规导。当然,就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历程而言,这一经历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在荷马诗歌中所能发现与真正宗教情感有关的,并不是奥林匹克的神祗们,而是连宙斯也要服从的‘命运’、‘必然’与‘定数’这些冥冥的存在”[7]。随着古希腊城邦政治的崩解,古罗马帝国这一巨大的政治体系将人与政治的关系拉远,这也造就了政治人的认知和价值定位的危机,斯多葛学派及犬儒学派所倡的特定政治意识即是这一过程的反映。其后,以基督教神学为内容建构的“神—人”关系决定着的人的认知和价值图式则标志着这一时期政治意识心理维面走向较为成熟的神秘化与宗教化。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这一过程虽主要涉及非理性化与理性化的政治意识之间的张力,但这一过程亦反映出政治意识的世俗化倾向,无论是基督教对于凡圣皆有的纯洁心灵的赞誉,还是其对于局限于古希腊城邦范围之中的政治理想之超越,抑或以神秘主义式的平等替代现实人的不平等之举创,凡此种种,都反映了其时政治意识的世俗化倾向,对此的论述,详后。

就中国传统政治思维来说:“中国人既理性早熟,冷静不足,辗转相引,乃愈来愈长于理性,短于理智。”[8]但在君圣“以德配天”这一政治逻辑之前,中国传统政治思维之中亦不乏神秘主义宗教意识,建构人人皆囿于其中的“神—人”关系认知、价值图式。“于是以智的作用由自然抽象出来的观念,渐为憧憬的热情之色彩所美化,以至于渐渐神化而生出种种宗教的仪式出来。我们只要一读《尚书》之《帝典》与《皋陶谟》,便可知道那时候原始的宗教之肖影与‘上帝’的观念之为何物。那时候,一切的山川草木都被认为是神的化身,人亦被认为是与神同体”[9]。《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后世孟子所述之“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宠之四方”[10]。及至汉代董生之“天、地、人”三策(“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孰能当是?”《春秋繁露》)亦是这一思维的遗存与改造,彰显中国传统政治意识的文明化的诉求与过程。

其次,人类政治意识心理维面的认知和价值图式建构在经历了上述这一以“下民”为主体,以“神—人”关系为主导的进程之后,渐而走向以“臣民”为主体,以“天—王—民”关系为主导的阶段。当然,从东西方政治思维发展的基本历程中可以看到,上述一前一后两个进程之间虽然有着历史的先后顺序及理论逻辑上的明确界分,但两者之间的绞合情形也是十分显著的。如果说以“神—人”关系为主导的政治意识心理维面的认知和价值图式的成熟建构满足了人们对于自己作为处于自然与社会之中的“人”的认知与价值定位的话,那么,以“天—王—民”这一关系为主导的政治意识心理维面认知和价值图式建构则在这一进程之后,确认了人类的政治理性,将人们对于其作为社会政治存在物的认知和价值定位过程很好地完成了。“你们会理解,每一个男人、女人和孩子的这种绝对效忠皇帝的神圣责任,在中国民众的心灵里,给了皇帝一个绝对的、至高的、超越的、全能的权力,对皇帝权力的绝对的、至高的、超越的、全能的信仰也保证了中国人民心灵中国家的绝对稳定和持久。国家的这种绝对持久保证了社会的无限延续和持久,社会这种无限延续和持久最终在中国人民的心灵中保证了种族的不朽。因此,正是对种族不朽的信念,来自忠诚的神圣责任产生的皇帝万能权力的信念,给了中国人、中国的广大民众,正如别的国家里宗教给人类大众所能给予的来生的永恒感”[11]。当然,上述的特质在东西方政治文明发展历程中虽然有其共性,但深究之,亦可发现东西方政治意识的这一文明化进程于此中的差异:“虽然在传统君主专制政治下,东西方均以臣民文化为主体,但东西方政治意识文明结构还是有所不同的:东方的政治意识文明几乎是清一色的‘臣民文化’,而西方的政治意识文明中始终蕴含着‘公民文化’。”[12]总之,人类政治意识的心理维面从“崇神”特质转向“崇圣”“崇君”特质的过程并非文明化的政治意识建构完成的标志,但却是人类政治意识走向文明化的一个重要的和必经的阶段。

最后,可以看到,以“下民”与“臣民”为认知与价值主体,以神秘化、单向度的“神—人”关系及“天—王—民”关系为主导的政治意识虽不乏文明性特质,包含政治意识文明成长的基因,但其还非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意识文明。当然,从根本意义上来说,这并不是政治意识自身的发展问题,更是人类社会关系从传统走向现代长期过程的必然结果,作为政治意识承载者的现实的政治人在社会关系中解放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展现和决定了政治意识从传统走向文明的过程。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意识文明就其建构与承载主体来说应该是理性、平等和独立的现代公民,其价值诉求必是以理性化与世俗化为标的,因而政治意识文明心理层面的认知和价值图式的建构也是以理性化的人与自然及社会关系为主导的。当平等的政治人完成了对自然与社会及二者之间关系的理性化认知和建构并在政治运作中彰显这种文明化的认知与建构之时,文明的政治意识之内容与意义都得到以实现。人类政治文明和政治发展的基本历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基于政治人的独立与平等的基础之上,通过其心里维面认知与价值图式的理性化带动现实政治的公正性与有效性的过程。

总之,政治意识文明的心理维面涵括上述的政治人之认知、价值这两重图式,这一心理维面之认知图式主要涉及政治人对于自身、客观世界及二者关系的见地,而价值图式则主要涉及在这一见地形成过程之中所含有的主观情态与判评体系。这两重图式之间是关系密切的,人类对于自身与客观世界的认知中必然涵及主观价值成分,认知的必然性也往往导致道德的必然律。因此,上述不同类型的政治人认知图式中分别涉及其所欲求与含带的价值图式,即不同的政治认知必然有相应的政治道德与气质等内容与之对照,而认知图式、价值图式最终的理性化和二者关系逻辑的有效梳理则是政治意识获致文明性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标志。

二、政治合法性之理性化建构:政治意识文明的理论之维

政治人认知与价值图式属于政治意识的心理维度,认知与价值图式的理性化是文明的政治意识的重要标志。政治意识文明除了心理之维,还有其理论之维,从人类政治发展的基本逻辑和政治意识的基本特质来看,政治意识理论之维的核心内容即在于政治的合法性建构。因而,政治合法性建构的理性化亦成为政治意识文明化的重要标志。从政治合法性建构的主要内容的理性化来审视政治意识的文明化进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政治终极目的理论建构的理性化:对人类政治生活来说,处于政治上层建筑之列的政治意识文明必须以人类政治关系以及更为基本的经济关系为圭臬,进而彰显自身的能动价值。虽然由政治意识所建构的政治终极目的就其本质而言是由政治关系与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但政治意识对于政治终极目的之建构并不仅仅囿于这一逻辑。在人类政治意识文明化程度较低之时,以某种神秘主义或终结伦理为政治终极目的建构依凭的做法是很常见的。孔子将政治的终极目标归于道德化的“正”,言“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13]这从根本意义上来说与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近似[14]。西方中世纪神学政治意识则将政治的终极目标归属于无所不能的上帝,上帝与信众的关系规约了政治的本质和终极价值。西方近代自然法学派以虚构的社会契约及自然人性为依据探究政治对人之生存与发展的终极价值虽意义深远,但仍未脱主观臆设之樊篱。功利主义政治意识更是将宏阔的政治终极价值关怀细微化了、个体化了。作为最后一个大哲学体系建立者的黑格尔的历史唯心主义,一方面开创性地界分了国家与社会之关系,意义深远,为人类政治意识文明最终挣离神秘主义与主观自设的伦理价值羁络开创了道路。但另一方面,黑格尔对绝对精神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终极源动力的诉求,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定位的颠倒性使其最终仍未实现政治终极目的建构的去魅化,并非将政治的终极目的归导至其真正的基础——即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上。这一任务最终是由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完成的,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政治意识文明与社会之间的逻辑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中得到了科学的厘清,并最终将政治的终极目的与价值归旨至真实的社会基础,从而在根本上科学地界定了政治意识文明的本质及内涵。此外,马克思主义政治意识文明的现实性、实践性与历史性并不排斥政治终极目的伦理性和道德性特质,马克思主义政治意识文明所建构的政治的终结目标不仅是科学的,更是包含强烈的价值关怀。这是对人类政治价值及其合法性存在真正的理性建构,仅从这一意义上说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对于政治意识的有效发展是人类政治意识文明化进程中的革命性成果。

其次,政治权威及其效能认知的理性化:卢梭坦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从根本意义上说,这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天生是政治动物之义近类,无论人类有生之初是何状态,其必须经由政治社会及其中公共权威的调适与保障,方能走向真正的文明。就人类政治及其权威与效能而言,理想的政治生活是人人自得其乐又各得其所的状态,理想的政治权威乃是最终系于其制下的自由的政治人并为之所有效牵动的,理想的政治效能是兼具公共性与个人关怀,现实意义与道德关怀的。总之,政治生活是人类实现生存与发展过程中的核心保障,而政治的权威与能效则是有效实现政治为人类生存发展服务的重要内容,因此,人类政治意识的文明化必须以其对政治权威及其效能之本质与内涵的科学认知和建构为基础。无论是神秘化的抑或威权主义式政治意识,还是近似乌托邦式的理想主义政治意识,其建构的过程都是以其自身理论逻辑论证政治权威与效能的价值、本质与内涵为基本内容。柏拉图在其理想国的理论架设中以哲学王之超凡能力为基础保障了政治权威及其效能的价值与意义,中世纪神学政治意识则将政治权威及其效能分别系于超验的上帝和信众的救赎,自然法学派则以社会契约为据,将政治权威及其效能系于如黑格尔所批判的虚构的个人,功利主义政治意识更直接地以个人的幸福为依归阐析政治权威价值及其效能。马克思主义政治意识文明批判了黑格尔历史唯心主义对于政治权威的绝对精神诉求与政治效能的超社会化诉求,在国家与社会的逻辑之中科学地阐明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社会权威与政治权威之异同与关联,从而既明确了政治权威阶级性与历史性,又肯定其必要性与价值,并论证其最终归于社会权威的历史必然性,而政治权威的效能也以阶级性与压迫性走向社会性和个体的自主性。正是由此,我们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论的科学性实现了人类对于政治权威及其效能认知的真正意义上的理性化,并因此成为人类政治意识文明化进程的重要成果。

最后,政治权威执承者合法性论证的理性化:政治及其权威的价值一方面系于政治意识对于政治权威本身的建构与论证,另一方面,亦系于政治意识对于政治权威执承者的合法性之论证。因此,政治权威执承者合法性的理性论证与政治权威及其效能的理性认知、政治终极目的之理性化构建一道,共同构成了文明化政治意识的理论之维。一般来说,政治意识建构何种因素主导下的政治权威,就引带出相应的政治权威执承者的合法性。人类政治的起初,天神的权威为下民所共惧共敬,而这一重关系就决定了以神秘和苦行为基础的通天巫觋成为政治权威的重要执承者,其时,天神与下民之间的统属关系奠立于巫觋作为权威执掌者的合法性与必然性之上。及其后,君王以崇神、趋圣和保民这三重逻辑论证并保障了其作为政治权威在人间的最高代表的合法性。从西方政治发展的基本历程来看,无论是中世纪的“双剑说”所规导的神权与王权之关系抑或是近代真正意义上的“君权神授”观念,都将神权、传统与民意这三重因素部分地涵括进去。就中国传统社会而言,“天—君”与“君—圣”乃至“君—民”逻辑规设了君作为政治权威的最高执掌者的合法性:“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左传·桓公六年》)“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私昵,谁敢任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此外,作为政治权威重要承运者的官僚阶层,也是通过道德超凡趋圣加之举试的绩能保障其行使政治权威的合法性。现代政治意识则以“—公民”这一逻辑为主导,论证政治权威的公民权利属性及权威执承者的为民所制、为民所使,以公共法律与自我道德诉诸等保障政治权威执承者的公正与廉效。“显而易见,理论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这样一种政府:或作为最后手段的至高控制权力归属于社会整个集体,任何一个公民不仅对行使这种最终有发言的权力,而且至少在某些时候,被要求能在政府参政议政中发挥作用,亲自履行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责”[15]。因此,现代西方民主政治逻辑下的政治意识有效地实现了政治权威执承者合法性论证的理性化论证,从而在一定意义上标志着政治意识文明性的有效获致。当然,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意识更是以更为深刻的理论逻辑和更为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为根本保障,才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政治权威执承者有效定位和功能实现,从而从根本意义上标志着其政治意识的文明性。

三、世俗化:政治意识文明的内在

要求与根本归属

如前所述,政治意识心理之维和理论之维的理性化是其走向文明化的重要标志,除此之外,政治意识的世俗化倾向则是其实现理性化和文明性的内在动力和题中应有之意。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政治意识的世俗化展现的是现实社会中人的解放过程,而正是人在社会关系中的解放为其心理和理论层面的理性化提供了最为根本的基础。此外,政治意识的理性化与其世俗化也是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并相互作用的[16]。因而,前述政治意识的心理和理论维度的理性化进程已经包含和彰显着其世俗化的过程,而单就政治意识的世俗化本身而言,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政治意识建构和承载主体的自主化和全体化:在现代民主政治逻辑中,这主要表现为政治意识必须以理性化为基本导向,以自由、平等的自主公民为主体建构起来,并为之所承载和守持。在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逻辑中,理性化的政治意识之心理维面已成为现代公民政治人格的基本内容,而理性化的政治意识之理论维面也是现代公民政治认知的有效提炼,是政治传统的有效传承,更是契合现代公民的政治实践与价值诉求的。而当文明的政治意识祛除其神秘性并获致其理性化时,其已非政治精英以某种特殊利益为导向所进行主观臆构的产物,而应是与现代公民的成长与自主性是紧密契合的,即政治意识建构和承载的主体必然体现为自主的和全体的现代公民,唯其如此,方能标志着文明政治意识的最终确立。当然,无论是政治意识的文明化抑或作为其实现文明性的重要表征的世俗化都是一个历史进程,因而,政治意识文明的世俗化与其说是一种最终的结果,不如说是一种过程中的状态,政治意识的世俗化不仅是其文明性的重要基础和内容,而且也是其文明性实现的具体过程。“从国家的立场来讲,公民是最根本的,而其‘臣民’则是在这个表面之上的一个自相矛盾的陈述。人们经常说,政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方面就是统治者不再将个人视为臣民,并试着将他们视为公民……但是我们需要指出,如果人们对于臣民/公民的转化问题太过认真,那么他就会无所适从。原因在于个人的臣民性会持续存在,而他们作为公民的身份至多会使这种臣民性得到升华和获得资格”[17]。

其次,政治意识承载范围的广泛化: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中,政治人之政治人格的不健全、底层民众的去政治化抑或所谓基于“理性的无知”的政治冷漠,都表明政治意识的承载范围在其心理维面必须走向广泛化。而就政治意识的理论维面来说,其承载范围的扩大化即是系统的政治理论的有效传播、传承和接受的过程。正如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所表明的那样,系统的政治思想和理论需要以灌输为主要的教育方式来为广大人民所认知与接受。当政治意识之心理维面保障了公民政治人格的独立与平等,而其理论维面又可以实现如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有关政策与策略的理论那样,“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18]。即标志着政治意识承载范围的广泛化,亦即标志着政治意识世俗化进程的有效完成和文明的政治意识的有效达致。

总之,走向世俗化是文明政治意识的重要标志,而政治意识走向世俗化的过程不仅是与其理性化的进程相伴随和密切关联的,也标志着政治意识真正地在实现理性化的基础上为更加自主和更多的政治人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认知、理解和守持,这是政治意识走向文明的必由之路和最终归属。

四、结语:政治意识文明建设与

当代中国政治发展

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以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基本目标,作为政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意识文明与中国政治发展的互动关系是我们研究中国政治发展历史、现实与未来的一个重要关注视角。可以看到,较之制度层面及行为层面的政治制度文明与政治行为文明而言,政治意识文明积淀更深,在影响上也更为潜移默化,对其进行的改造努力亦更难一时达致,凡此种种,即表明政治意识文明建设的艰巨性。“如果我们将政治体制的改革仅仅理解为机构的撤并,人员的增减,权力和权利的再分配,那就十分幼稚了。观念的革新,思想的解放,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是十分重要的,从某种程度上说,甚至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19]。在经历了建国之后一段时期里非理性化的政治意识情态之后,如何在心理与理论这两个维面构建理性化与世俗化的、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意识文明并最终有效地作用于中国政治现实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意识文明走上了一条理性化与世俗化并行之路并在此基础上取得了重要的成果。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个人利益解放带动了个人自主性和认识上的解放,从而使政治人的政治人格日渐摆脱传统特质,逐渐获致现代性的独立、自主与平等,政治意识的理论维面也在较好地吸收与借鉴的基础上,融合马克思主义的、西方的以及中国传统中的政治意识文明的优秀成果,有效地推进了中国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从根本上说,只有理性化与自主性的公民方能有效承载现代政治文明,而只有世俗化与理性化的政治意识文明方能激发并有效保障文明的政治制度与政治行为,从而最终推动政治和社会发展。就中国政治意识文明建设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而言,应该关注在政治意识文明的心理维面如何摒除传统的认知倾向与价值连带,警惕政治冷漠与功利性价值诉求的出现,培育独立自主的政治人格,以现代政治价值与社会道德为重要目标与重要保障等问题。就政治思想维面而言,则应该关注政治意识形态与政治理论在借鉴与自我发展的基础上的科学性、实践性及有效性,此外,政治意识文明的心理与理论维面的理性化进程也必须与以公民自主性和权利有效实现以及公民政治认知的有效扩展和提升为基本特征的政治意识的世俗化要求相配合,从而最终实现政治意识的文明性和现代性。

总之,构建心理维面审慎与热情并重,理论维面科学化与实践性兼具,为民所有、为民所信以及为民所用的政治意识文明是中国现阶段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基本动力和战略目标。

注释:

[1]虞崇胜:《论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2]当然这里所言的“理性化”虽排斥神秘主义与魅化的非理性以及狂热的感情化,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感情参杂其中的冷冰冰的理性。理性化不仅包含着审慎,亦涵及热情。“审慎对热情的冲突是一场贯穿着全部历史的冲突。在这场冲突中,我们不应完全偏袒任何一方……单只是热情或单只是理智,在任何谓未来的时代都不会使世界改变面貌,有如希腊人所做过的那样。”([英]罗 素:《西方哲学史》第17-24页,[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此外,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理性本身的价值与合理性也是值得争论的,这在西方后现代思想对于现代性的批判中有所体现,世俗化亦是如此,但对此本文暂不做深入探讨。

[3][美]麦克里兰:《政治思想史》第26页,彭淮栋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

[4][德]卡西尔:《人论》第64页,甘 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

[5][德]艾尔弗雷德·韦伯:《西洋哲学史》第25页,詹文浒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美]理查德·塔纳斯:《西方思想史》第19页,吴象婴、晏可佳、张广勇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7][英]罗 素:《西方哲学史》第11页,[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24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9]郭沫若:《中国文化之传统精神》,载《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第2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0]《孟子·梁惠王下》。

[11]辜鸿铭:《中国人的精神》第75-76页,[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2]施雪华:《政治现代化比较研究》第231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3]《论语·颜渊》。

[14] 柏氏当然以其乌托邦式的理想国建构为其政治终极目标诉求奠基,虽然亚氏的《伦理学》与《政治学》界分了做好人与做好公民之间的区别,但总的来说亚氏对于政治终极目标的阐述仍是以某种超高的道德为依归的,将政治最终视为一种“至善”的活动,把政治学称为“以最高的善为对象的科学”(《尼各马科伦理学》)。滥觞于亚氏的西方政治思维中的理性主义与实证主义之争虽然有着去伦理化,重科学实证的趋势,但无论是亚氏抑或在后世实证主义哲学兴盛之时,理性、道德与事实之争远未了结——其可以说贯穿于人类政治发展之始终。

[15][英]约翰·穆勒:《代议制政府》第79页,段小平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16]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政治意识的理性化与其非常态的世俗化之间是有着内在张力的,民粹式的抑或全民运动式的所谓的世俗化、大众化必将导致贬低理性的狂热化,这在中西方近代政治历史中不乏可陈。

[17][英]昆廷·斯金纳、博·斯科拉斯主编:《国家与公民:历史·理论·展望》第48-49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12

建构一种奠基于刑事法治之上的法治国的刑法文化,是走向21世纪的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

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确立,法治国越来越成为我们所追求并希望实现的理想国。那么,法治国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呢?我认为,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在于:一个受法约束的国家。换言之,国家在法律框架内生存,以此区别于不受法律约束的、具有无限权力的国家。

在法治国中,国家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其中,国家的刑罚权尤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从法治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引申出刑事法治的概念。我认为,刑事法治是法治的根本标志之一。

因为,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关系到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如果对国家刑罚权不加限制,法治国的实现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刑事法治意味着以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包括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限制,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法制史上,存在这样一个参照系:警察国、法治国、文化国。

一般认为,前启蒙时代是警察国,以专制与人治为特征。启蒙时代是法治国,以民主与法制为特征。后启蒙时代是文化国,以科学与实证为特征。我认为,我们目前需要的是一种法治国的刑法文化,警察国的刑法文化是应当摒弃与否定的,而文化国的刑法文化则是遥不可及的。只有法治国的刑法文化,才是我们需要建构的。

法治国的刑法文化并非理论上的杜撰,而是现实社会的必然要求。

那么,法治国的刑法文化的品格是什么呢?我认为,法治国的刑法文化具有以下品格:

人文关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而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人。因此,法必须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这是法的人文关怀的实质蕴含。刑法虽然是以惩治犯罪为内容的,但犯罪是一种人的行为。可以说,刑法是以特定的人-犯罪人为调整对象的,更何况刑法涉及到对一个人的生杀予夺,因而对其人文关怀尤为重要。刑法是一种公法,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刑法构造中,如何处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始终是决定刑法性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法治建构中的国家,决不是一种无所不在的利维坦,而是被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活动的政治实体,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使公民享有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与权利。因此,人权是法治国的内在精神,法治永远都是人权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支点。

在刑事法治中,人权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人权保障是刑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法治国的刑法文化,就是要以人为本,具有人文关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文关怀是法治国刑法文化的基本蕴含。

形式理性。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有法律,在人治社会里也可能存在十分完备的法律。例如,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不可谓不完备,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古代存在法治。我认为,人治与法治的区分仅仅在于:当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是选择实质合理性还是形式合理性。法治是以形式理性为载体的,刑事法治必然要求罪刑法定,而罪刑法定不能离开一个相对封闭的规范体系。法治意味着法的统治,因此,法的至上性是其应有之义。刑事法治是建立在形式理性基础之上的,通过形式合理性而追求与实现实质合理性,由此而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限制法官的恣行擅断。可以说,罪刑法定主义就是建立在形式理性之上的,以承认形式合理性为前提。这种形式合理性是一种相对的合理性、可期待的合理性。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选择形式合理性而非实质合理性,就意味着在坚守形式合理性的同时,必须承受一定程度上的实质合理性的丧失。社会危害性具有浓厚的实质理性的痕迹,从而与刑事法治的形式理性形成一种对立关系,成为破坏刑事法治的理论根据。我国学者李海东指出:对于犯罪本质做社会危害性说的认识,无论它受到怎样言辞至极的赞扬与称颂,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基本的规范质量,更不具有规范性。它只是对于犯罪的政治的或者社会道义的否定评价。这一评价当然不能说是错误的,问题在于它不具有实体的刑法意义。当然没有人会宣称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和都应处罚。但是,如果要处罚一个行为,社会危害性说可以在任何时候为此提供超越法律规范的根据,因为,它是犯罪的本质,在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决定规范形式的。社会危害性说不仅通过其“犯罪本质”

的外衣为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刑罚处罚提供一种貌似具有刑法色彩的理论根据,而且也在实践中对于国家法治起着反作用。我认为,在我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后,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形式的价值观念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所显现的实质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的基本立场上的冲突更为凸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理性地审视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反思性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