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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时间:2023-06-08 11:27:26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弱点;改进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50-02

1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其目标是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包括金融风险防范、防范效果、监管主体设置等方面。

(1)一元监管体制和多元监管体制。按金融监管权主体的数量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一元监管体制以及多元监管体制两种金融监管体制。其中,一元监管体制主要是指由某一国指定某一法定的机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其中,一元金融监管体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而多元金融监管体制则主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对相应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多元监管体制可进一步划分为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和两级多元监管体制。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如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

(2)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按照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其中,机构性监管体制存在的情况下,出现银行、证券、保险与金融监管机构并存的情况,由此分别设立对应的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机构,而这些分别的监管机构则将分别对这些进行进一步的监管;而在功能性监管的情况下,一个金融活动将由一个金融监管者进行监管,以此来提高整个监管过程的效率。

2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1998年至今,我国不断地深化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并进一步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而随着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等金融机构也相应地成立。从2003年开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成立,银监会开始行使监管银行、信托、金融资产公司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管理机构,以此来不断地促进金融市场中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地成长。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50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既进行宏观调控,又进行监督管理的职业。银监会的成立使得中央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府的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增强,既而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以及效率。与此同时,分业监管的成立,也有助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水平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然而,虽然我国金融相关的法律体制仍然在不断地完善与提高,但是,随着金融国际化与自由化的发展,我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以及相当薄弱的环节。

3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弱点

(1)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功能差。由于我国本身体制性的问题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的落后,使得我国银行内部控制的效率不高,银行内部的审计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而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内控手段和措施不力;②对金融业务尚未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评定机构;③内部制约机制并不健全;④由于机构设置的重叠使得总部对于各分支的约束力有限;⑤不遵循规章制度的现象普遍存在。

(2)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缺陷。由于我国历史上曾经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使得我国的金融体制的监管局限于行政审批、行政处理等方式。由此导致了以下三个问题:①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出现难以协调的现象;②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目标具有多样性,这使不同监管目标之间的监管机构产生冲突和矛盾;③金融监管机构以计划管理模式进行设立,虽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都各有分工,但是仍然存在着权责不明的情况,这使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真空地带。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无论是整体素质还是个人素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金融监管人员的个人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与完善;②部分金融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为他们在监管的过程中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严重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

(4)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不完善。国内外的监管经验说明,金融机构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自律的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自律机构缺乏相应的权威性;②自律监管部门缺乏一定的合力;③由于自律制度落实问题缺乏刚性,使得落实问题不能到位;④由于自律制度不能够体现相互制约的理论,因此自律制度缺乏完整性;⑤我国金融行业在自律组织及手段运用两个方面建设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比如组织机构不完善等。

4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弱点的改进与完善

面对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同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坚持实行分立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还应该逐步地对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进行整体的安排与规划,改革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

(1)保持并进一步提高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提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保持三大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对于保持并进一步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效率、效果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与作用。

(2)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现阶段,我国还应该不断地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权责不一致,所以在分立监管的机制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势必出现不协调的地方。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使得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地进行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换,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发展。

(3)健全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的有效保障是健全的法律法规。因此,只有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法可依,才能够从本质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①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建立牢固的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的理念;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符合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③修改我国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④加强金融公司的监管法律建设。

(4)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除此之外,我国在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过程中,还应该坚持金融监管机制完成与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制度改革相协调,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这是因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微观基础是商务银行的公司化治理,因此,只有将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联系起来,才能够取得成效,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

1.多头监管,监管责任模糊当前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十分复杂,除大多数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地方性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属一行三会监管外,其他非银行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五花八门,多头监管导致监管效率极低,状况百出。一是部分监管主体缺乏专业监管能力,监管手段落后,大多只是在风险发生后进行查处,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监管,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足,监管责任不明确。二是在多头监管过程中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的问题,如银监会不承认农村资金合作社的合法性,对农村资金合作社的监管责任由省级农业委员会承担,非专业监管机构很难对其进行专业有效的监管,使其陷入监管真空;而对于农村信用社,各级政府占有股份具有管理权,这又与银监会产生重复监管的矛盾。三是某些领域如非法集资监管责任不明,一旦出现风险,各监管主体相互推卸责任。2.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方式单一目前地方金融监管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具体采取行政检查和行政罚款等措施,对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能力不足。这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性监管主体的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监管资源有限;另一方面是因为监管立法不足,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的意识薄弱。此外,对于互联网金融类的金融风险问题,缺乏创新的监管手段,运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的经验不足[2]。在地方金融监管的监管方式选择上,主要是以外部监管为主,监管方式单一。一是缺乏有效的风险事前识别控制能力,往往在风险发生之后采取罚款取缔等手段;二是缺乏规范的定量指标体系,难以将风险进行量化,对金融风险的监管不科学不严谨。三是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不到位,缺乏合理的监管计划。3.地方政府权责不一致地方政府是地方金融机构发生风险的第一救助人,我国中央政府明确规定政府对地方金融风险承担全部责任,但在金融监管方面却实行中央直接集中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不够清晰。第一,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担保公司之类的地方金融机构,我国缺少对地方政府的法律授权。第二,地方金融办权力大小不同,有的地方金融办只作为协调管理机构,并未对地方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而有的地方金融办则权力过大,甚至能够控制信贷指标,产生寻租空间[3]。第三,对于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散到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监管效果存在很大差别,又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导致监管的权力混乱,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战,难以正确厘清权责关系。4.县区级监管单位缺位在现行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中,“一行三会”的监管范围局限于市级,对于县区级及以下地区很少设立分支机构。一方面,人民银行虽在县区级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具备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职责;银监会只在少数县区级地区设立办事处,但办事处机构简单,人员配置少,而且不具有检查权,对于县区级的金融机构监管往往力度很小,有名无实;保监会和证监会在县区级不设立分支机构,只在省级设点,对县域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监管处于空白。另一方面,仅有的县区级金融监管单位待遇低,工作环境差,很难留住优秀人才,导致县区级监管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监管能力有限,监管效率低。而由于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县区级并无分支监管机构,导致县区级的金融监管缺乏协调、联动机制,无法进行监管信息共享,难以进行全面有效地金融监管。5.金融监管协调难度大金融监管协调难度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难度大,目前中央政府对地方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垂直监管,其地方监管分支机构代表的是中央的利益,而地方监管机构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代表的是地方政府的利益。在寻求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容易发生不一致的情况,这就导致在监管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协调难度较大。二是地方各监管主体之间监管协调难度大,由于地方监管主体过多,各监管主体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联动机制,因此金融机构间复杂的业务往来往往导致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战,无法统一调配资源。地方监管主体不全是金融部门,非金融部门对于金融部门的监管缺乏有效方法和经验,监管能力的差异容易导致一些风险漏洞,形成区域性风险。

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责任分析

地方政府对于地方金融机构扮演着监管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角色,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除了担负地方经济建设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责任外,还担负着促进地方金融机构蓬勃发展的责任。地方政府监管者与管理者的身份矛盾直接导致了其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责任矛盾。

(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是地方政府的首要责任,也是地方政府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最根本的目标。地方政府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首要金融监管责任,其原因在于,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提高地方政府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地方金融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金融进行有效地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是地方经济得以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地方金融发展越快,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就越大,同时地方金融的发展好坏也直接反应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状况[4]。地方金融监管是否有效,地方金融风险是否存在,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速度和地方政府的形象及利益。

(二)控制地方金融风险

地方金融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的行政区域内(一般指省级及以下)的金融机构发展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常见风险类型,其风险特征具有区域性。地方金融风险极易对当地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甚至会蔓延至全国,产生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因此,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有效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十分必要。地方金融机构由于存在盲目发展现象,加之地方监管主体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方式单一和监管能力低下,和部分监管缺位现象的共同存在,地方政府加强监管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十分艰巨。

(三)促进金融机构发展

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在地方金融机构中大多占有股份,具有对金融机构管理的所有权,地方金融机构发展的好坏,与地方政府的收益休戚相关,因此,地方政府从自身角度出发还具有促进地方金融机构良性运行、发展壮大的责任。收益与风险是对立的两个概念,高收益往往对应着高风险。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不能盲目地追求地方金融机构的收益,还应保证其收益的可持续性。地方政府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发生,有利于地方金融机构稳健运行,不仅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更为长久的支持,还能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三、地方政府与监管机构的关系

监管机构主要是指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简称“一行三会”)的监管主体,地方政府是指除了“一行三会”之外的监管主体。地方政府不仅是监管主体也是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东,与“一行三会”监管机构既有相同点,又存在差异。

(一)地方政府与监管机构的相同点

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监管与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的监管具有相同的监管目的,即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包括金融办、商务厅、财政部等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进行监管,其目的是防范此类金融机构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的稳健发展;而中央的“一行三会”对地方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监管,其目的也是防范此类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提高区域金融安全性,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为国家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二)地方政府与监管机构的差异

1.监管范围不同地方政府的监管范围要大于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地方政府对地方所有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负总责,理论上说地方所有金融机构都属于地方政府的监管范围;而“一行三会”专业监管机构只对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一行三会”不承认农村资金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也不进行监管。2.监管方法不同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监管一般采用行政手段,多是行政干预、罚款等措施,缺乏合理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方法。专业监管机构通过设置明确的量化监管指标,定期对被监管单位的资本充足率、不良率进行监控,将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监管方法灵活多样,具有专业性。3.监管体制不同地方政府与监管机构的监管体制不同。“一行三会”的监管采用的是垂直的监管体制,即一行三会不受同级政府的控制,其人财物事权全部由上级一行三会控制,独立于同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监管权力分散于各个部门,是横向的监管体制,各个监管主体横向联合,共同成为地方政府监管体系。4.监管能力不同地方政府与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不同。监管机构具有专业的监管体系,配备专业的监管人才,在监管能力上要高于非金融专业监管机构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掌控地方事务,除金融外还有药品、食品、安全生产等诸多安全事务需要监管,因此地方政府不可能做到监管机构一般专业高效。

四、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1.完善地方监管立法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监管的前提,我国目前的监管立法多是从全国层面进行立法,并未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性。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发展速度较快,金融创新较多,统一的金融监管立法极易形成监管的一刀切,导致金融抑制和金融自由化两个极端。此外,地方政府的监管地位尴尬,监管权力不明确,需要从立法角度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管授权,实现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力与责任的统一[5]。完善地方监管立法需从地方的实际出发,建立与地方发展状况相配套的监管法律体系。通过立法,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权力,区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权力的划分,明确地方政府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能,规范地方政府监管的手段与方式,做到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地方政府监管立法可以是全国人大立法赋予地方政府的监管权力,也可以是各地方人大进行立法赋予地方政府监管权力。2.建立统一监管主体当前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负责,担保公司由财政厅负责,融资租赁公司却由商务厅管理,由于金融业务往来的密切性,分散监管给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各部门的监管手段、监管方式和监管力度、监管水平存在差异,导致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的局面,只有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将这些类似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规定其行业准入与退出门槛,才能实现统一监管,营造公平竞争氛围。地方政府应设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地方“一行三会”监管范围之外的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无人监管的非法集资进行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指标但可根据行业特殊性对其资本充足率和坏账率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将地方人大的立法细化、可执行化,统揽地方金融监管大权,与一行三局进行有效配合,信息共享,共同监管地方金融机构。3.运用科学监管手段目前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多以行政干预、罚款为主,缺少对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以及网络技术手段的运用。行政手段见效快,但是不利于市场的有效运转,容易掩盖市场的潜在矛盾。在当前地方金融机构盲目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更新、金融与网络更加紧密结合的背景下,单独使用行政手段而忽视其他监管手段,特别是网络技术手段,难以对地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因此,新时期必须根据发展的实际情况运用科学的监管手段。应将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网络技术手段结合起来。一是要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地方监管法律法规实施监管使地方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二是运用经济手段,用价格、税收等手段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调控。三是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具有线上业务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能获得及时准确的监管信息,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4.增加多种监管措施当前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安全的矛盾不断突出,依靠单一的监管方式、有限的监管措施对地方金融风险进行事后的风险查处已经不能满足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要求。在监管方式上,地方金融监管主要采用外部监管,忽略了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重要性;在监管流程上,地方金融监管往往重视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未将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结合起来,造成了地方金融监管活动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应在规范监管流程的基础上,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结合起来,对地方金融机构运行中的不规范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实地核查,对异常现金流进行跟踪监督;对地方金融机构中的特定事项安排专项核查,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制定监管计划、日常监管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设立监管量化指标,定期对地方金融机构完成指标情况进行核查;建立监管奖惩机制,对超额完成指标单位给予奖励,对未完成指标单位进行处罚。5.加强县区金融监管县区金融是地方金融的重点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风险监控的关键,却是地方金融监管的薄弱环节。县区金融占地方金融的90%以上,中小企业和民间融资大多集中于县区,县区金融监管问题对于地方金融监管乃至全国金融监管都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县区金融监管称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大问题。地方金融监管长期忽略县区金融,对县区金融的监管往往有名无实,县区金融大多处于监管空白状态。解决县区金融监管不足的关键措施在于:一是将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集中于中央银行。从成本的角度考虑,银行在县区较少设有办事处,证监会和保监会只在省级设立分支机构,只有人民银行在县区设有分支,因此,将该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统一于人民银行是合理的选择;二是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包括民间融资类的监管权下放到县区金融监管办公室,县区金融监管办公室作为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直属分支机构,可以由原金融办转化而来。

(二)增进地方政府与监管机构协调监管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行业的风险越来越大,在全球经济动荡的今天,金融业的监管显得至关重要,尤其是美国次债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更让人们意识到需要对金融业的风险和监管做一个重新的评估。

一、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由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两个词复合而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包括上述监管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在实践中,对于金融监管一般用其狭义的概念较多。

金融监管模式广义是指一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法规体系、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狭义指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

二、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异同

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均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并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点:两国都有一个完备的金融体系和竞争性的金融制度;都有一套以法律为依据的银行运作规则和健全的管理体制;中央银行都具有特殊的地位。

但由于两国金融体制的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金融体系的风险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传统,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又有许多的差异:

1、在管理方式上,美国是分散型管理方式,而英国是集中统一的管理。

2、在管理手段上,美国是行政管理、中央银行会员制管理、保险管理,而英国是理性化的监管。

3、在央行法律地位上,美联储具有法定独立地位,而英格兰银行则无。

4、在央行行使职权独立性上,美联储完全的独立,原则上可以无视总统以及国会的愿望,而英格兰银行自改革后被授予调整利率等货币政策的全权,逐渐向美联储靠拢。

5、在央行控制范围上,美联储控制着所有金融机构的活动,而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但金融监管由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

(二)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利弊分析

英国模式的优点是灵活、弹性大,英格兰银行在行使其监督职权时并没有逐条审阅监督法规的必要。而灵活和弹性大也会带来负面效应,导致监管主观介入较多,易滋生腐败,且由于规范化成文法典缺失,金融监管过程也容易引起纠纷。

美国模式的优势在于密切监控,有利于从不同的侧面、不同角度的监管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多元并存的局面使各权威机构间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严密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能有效保障金融市场的规范性。但缺点是,监管方式过于死板,缺乏道义劝说的方式和习惯,一旦法律漏洞被利用,容易造成无法挽回后果。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发展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回顾我国的经济改革之路,金融监管体制也经历了一个从集中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化过程,现在又开始探索向统一综合监管的方向发展。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平行配置。在这一体制下,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机构都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这种监管模式专业性和针对性强、力度大、效率高,同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基本适应的。

然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于过于迅速的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就监管主体方面来看,现有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缺陷,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能力差,监管队伍素质低;就监管手段方面来看,监管方法和手段落后,现场检查的程序化、规范化程度都不高,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不健全,监管的自动化程度低;就监管内容方面来看,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备,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差,当前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健全的外部审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方面仍为空白。

(二)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虽然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与现行的经营模式是相互适应的,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在更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业越来越深入的融入到国际金融体系中,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内容、体制模式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创造性的革新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

1、理顺“一行三会”四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消除职权行使上的矛盾与冲突,填补监管空白。

2、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改革现有的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我国的外部审计体系,尽早填补存款保险制度空白,建立公共安全网。

3、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管报告制度以提高监管的自动化程度。

4、提高监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金融监管人员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系统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

5、全面监管,以市场为基础充分发挥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作用,形成金融机构防范、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

6、强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对证券市场至关重要,对金融业和保险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安然公司倒闭案使美国证券监管当局意识到披露和财务报告系统的不完善,定期披露系统已经过时,公司披露信息更多的是在被动地履行义务,并没有主动向投资者告知有关信息。

7、发挥公众和社会独立机构的监督作用。英国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别强调了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和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在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藏惠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2] 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李成:《金融监管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4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第5篇

温州金改三年多来,在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边界探索、民间金融领域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搭建、金融风险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探路,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核心、以“审监分离、属地管理、监管协调”为思路、以“法制先行,引导与监管并重”为原则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本文从组织架构、监管方式、存在问题等方面对温州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阐述,并提出进一步推进的建议,为各地提供借鉴。

关键词: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温州市获批为国家级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来,在探索和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核心、以“审监分离、属地管理、监管协调”为思路、以“法制先行,引导与监管并重”为原则,监管组织体系初步搭建、监管方式多元化、监管法律机制相对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为全国各地提供经验和借鉴。

一、温州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架构

当前,温州市初步构建了以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为核心、中央垂直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司法部门共同参与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格局。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机制。驻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和非法集资认定、处置等相关工作,对涉嫌非法集资、骗取贷款、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依法检查涉事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用等信息。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的审查批准、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务管理、风险处置等职能。按照“审监分离”的监管思路,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分别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年审、日常管理等发展工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与市金融办合署办公)专职监管职能,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专项检查等监管工作。此外,温州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还强化了地方政府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从2014年5月开始,温州市以市县两级金融办、经信委为主,抽调了人行、银监、财政、国土、住建等10多个相关部门的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开展企业金融风险排查、防范、协调、处置和帮扶工作。

二、温州地方金融监管方式

比较国内各地金融监管实践,温州地方金融监管方式上具有以下特点:

(一)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目前,已形成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为总则、各类地方金融监管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2013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首部地方金融法规和首部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从而确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民间融资监管领域的主体地位,解决了民间融资“谁来管”的问题,对地方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持。温州市进一步出台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实施意见》“1+X”文件,市中院也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为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实行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温州设立了7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5家独立的备案中心,对民间借贷合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借贷撮合成功率超过50%。民间借贷备案服务中心入驻公证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引入设立人民银行专线查询点、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点、社会公共信用查询点等配套服务平台。通过工作中的信息积累与汇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自身民间融资数据库,为放贷人进行风险识别与管理提供有效信息服务。全市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已形成一套政策配套保障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的体系,有力推动民间借贷从“熟人借贷”向“市场借贷”转变。

(三)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体系为解决民间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不透明问题,温州市编制了“温州指数”,覆盖面涉及6类市场主体,46个合作城市,600多个监测点,日均采集样本量超过300笔,基本涵盖了民间融资市场的各类主体及民间融资领域,并与汤森路透、中证指数等多家专业指数机构开展合作。2012年底对外以来,民间借贷利率总体呈下降趋势,相对客观地反映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运行状况和融资活跃程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参考。温州市中院发文明确将“温州指数”作为法院审判、执行的参考依据,其应用价值在不断拓展。

(四)建立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为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温州市借鉴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理念,在原有的现场检查基础上,将分散于各主管部门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资料进行汇集整合,对全市登记注册的1000多家地方金融市场主体开展全面的动态监督管理,以期达到防范区域性经济金融风险发生的目的。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管理等内容。非现场监管系统项目一期于2013年9月正式上线,已有710家地方金融机构纳入系统,定期上报公司基本信息、月报汇总数据和财务报表。

(五)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建立与驻温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工商、经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及驻温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民间融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民间融资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保管、交换等事项,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民间融资活动中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监管等环节中形成的材料和信息报送协调机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对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部分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驻温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检查涉事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用等信息,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协调小组办公室。温州市还建立了一办一行二局的经济金融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金融数据信息共享,提升数据分析和趋势研究的效用。

三、温州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主体发展不规范,发展与监管难以有效平衡温州的地方金融组织量多面广,存在混业经营、创新发展势头猛、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抗风险能力差等特点,适度有效的监管体系需要在发展与监管、业务创新与风险管控之间寻求平衡,促进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目前,温州金融办与地方金融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两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从发展角度看,金融办既需要积极争取改革试点,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从监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如何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平衡关系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考验。

(二)地方监管格局有待完善,主管与监管仍需融合提升温州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部门,但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信息由不同的主管部门所掌握,各部门配合程度不一。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没有明确主管部门,但具体监管由地方金融办负责。市金融管理局对一些机构违法行为最关键的证据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因不具有查询职能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随着地方金融的快速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或金融业态不断涌现,数量多、分布广,监管资源分散、职责交叉等多重管理现象亟待规范。

(三)信息化监管效用尚不明显,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还需有效结合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在评级体系、风险预警体系等方面还未形成严格的评定标准。通常意义上的高效监管是以非现场监管为导向,辅以开展有针对性的各类现场检查,而目前温州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尚处于一期阶段,除小贷公司外,几类民间金融组织明细数据的录入还存在较大的现实阻力,容易导致监管失效、数据分析与社会现状不符等问题,民间金融大数据的建立尚需时日。(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能力存在诸多制约当前,地方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和监管能力与金融业态的迅速发展极度不匹配,一些金融业发达的县(市、区)金融办,监管人员有3-4人,金融业相对落后的地方就只有1人,还身兼数职,导致县级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力量十分薄弱,市级层面与区县间难以建立有效地监管分工协作机制。现有人员缺乏从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识储备和经验,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准入管理、合规管理等监管手段还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简单的审批上,无法满足金融专业监管的要求。

四、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地方金融监管规章,全面整合各部门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继续加强《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内容。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整合分散地方政府发改、经信、商务等多个职能部门的金融监管职责集中到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着力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坐实各行业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消除“审监分离”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重复监管,加强部门合力。继续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犯罪侦查支(大)队、金融审判庭和金融仲裁院的监管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夯实信息化基础,丰富监管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同时充分运用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整合监管资源,规范和优化工作流程,夯实数据报送基础,提升级非现场系统的效用。在二期系统升级过程中,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几类运行较为成熟的市场主体为切入点,在评级方面建立相应的监管、考核、评级、风险预警标准体系。同时,加大数据整合力度,突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构建民间金融监管大数据交互平台,将数据质量作为非现场监管系统有效运行的根本。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自身建设,提升监管服务能力1.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树立“事前引导、事中预警、事后管控”的工作理念,服务先行,将风险防范与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并重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工作重点,注重有质量的发展,秉承适度管理理念,强化对金融创新的支持、给基层创新留下空间。2.要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通过“引进来”的方式,吸引高素质金融管理人才加盟,通过去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挂职锻炼等“走出去”的方式,提升现有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切实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杜绝“外行监管内行”现象。

参考文献:

[1]吴晓求,赵锡军,瞿强等.现代金融—理论探索与中国实践(第三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谢平.货币监管与金融改革[M].北京:三联书店,2004.

[3]张健华.深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J].金融发展评论,2013(10):1-8.

[4]周春喜,黄星澍.地方金融的监管逻辑及规范路径[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4(5):86-94.

[5]潘宏晶.地方政府金融办职能定位问题研究[J].西部金融,2014(1):48-51.

第6篇

首先,专业化的分业监管遭遇日趋复杂的混业经营所赘,现行独立的分业监管已经难以适应金融形势发展需要。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近年来我国各行业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国内机构的综合经营、交叉经营不断扩大,金融创新和金融经营综合化趋势日趋明显。特别是外资银行具有很强的国际性,金融交易技术复杂,不但实行混业经营,而且随着我国银行业务的逐渐开放,外资银行将重点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推出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性、投机性、高风险性、虚拟性、交叉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决定了市场上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将大量增加。显然,目前分业监管制度下,对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监管触觉不及,力度打折,很难实现监管的预期目的。

其次,各监管机构各行其是,导致监管遗漏、监管撞车、监管纠纷现象,降低了监管效率。在分业监管模式下,证监、保监、银监机构均按照自己管辖的专业内容开展监管工作,所以现实中监管对象大都是对准具有主体业务的行业单位,即证监会监管证券经营公司,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银监会监管银行业机构,而监管机构对这些单位中除主体业务以外的经营内容不予理会,显然这就漏掉了主体业务以外的经营内容;从被监管单位考虑,由于各监管机构按照自身的工作安排开展监管工作,现实中也往往造成一定期间内各监管机构轮番对同一单位监管的现象发生;另外,各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活动中也难免出现对同一单位监管业务交叉现象,形成同一业务此机构监管定性甚至处罚了而彼监管机构又行监管并定性处罚,出现依据不同而定性分歧现象,客观上导致监管纠纷现象发生。

最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加剧了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也对金融行业当前的分业监管格局提出了挑战。面对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应向何处去?监管政策制定时应秉持哪些原则?为了更好地对该行业进行监管,同时推动行业发展,立法层面需要哪些跟进?虽然国务院审改办公布了“一行三会”行政审批事项的权力清单,但这仍难理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模式。事实证明,目前分业监管模式已经难以适应金融混业运行的现实情况,所以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势在必行。日前,国务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无疑是解决目前金融监管困局的及时举措。但从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监管状况来看,目前实施由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面临一系列问题和阻力,有待于采取必要的法规与措施予以解决和排除。

二、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面临的问题和难点

(一)不具备行政制约能力,人民银行难以统驭监管协调机制国务院批复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牵头人,从行政法规角度确立了人民银行协调金融监管名正言顺地位。但是,在尚处于典型官本位的基层监管体系中,人民银行与辖区各类金融监管机构处于平级,人民银行不具有协调的行政地位,所以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一些部门从有利于本部门出发采取一些有损其他部门利益的行动,作为监管牵头人的人民银行往往无能为力。

(二)没有经济制约手段,人民银行协调牵头作用大打折扣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组织并列于不同的监管体系,各监管成员之间是平等的,人民银行对其他成员不具有任何经济约束手段,所以作为金融监管协调牵头人的人民银行在遭遇任何一方金融监管机构缺乏主动性和抵触性的行为时,其金融监管协调牵头人的角色和作用便难以有效发挥。

(三)缺乏监管专业人才,人民银行牵头监管协调难度大作为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人,人民银行必须拥有一支懂政策、精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通过具体工作实现和发挥相应作用。但是,就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来讲,由于人员老化、专业知识陈旧,加上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交叉业务日益增加,人民银行监管能力特别是混业经营金融监管能力远不及要求所需,现实中往往胜任不了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因而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人民银行统领监管工作和协调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关系方面难免会形成诸多障碍。

(四)尚无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监管协调无米下锅信息共享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的载体和前提。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数据与信息共享机制尚没有真正形成。由于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不能满足金融监管协调的实际需要,致使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沟通的渠道,直接影响到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覆盖和实时运作。

三、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发展的央行监管队伍建设

(一)国家授权与推动,奠定央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顺畅发展的组织建设基础成立高于各金融监管机构级别的协调组织,赋予人民银行作为牵头人必要的协调制约手段。根据基层金融监管现状,实现有效监管需完善对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约束,所以最有效的办法是成立一个行政级别高于各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由人民银行牵头统驭协调,成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应以维护监管秩序为出发点,就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交叉性金融产品和跨市场金融创新、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进行协调。另外,还应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及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达成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强化央行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牵头金融监管协调能力

1.人民银行应着手选拔、充实、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为保障有效发挥监管协调牵头人作用并顺利开展监管交流与合作工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员不仅要掌握本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知识,还需要熟悉其他金融监管领域的相关内容。所以,人民银行应当将复合型监管人才培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大力引进金融监管人才、强化监管业务培训、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人员工作交流等途径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以尽快具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的能力。

2.强化监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监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人民银行牵头人对信息的贡献与统领基础设施建设、各监管机构内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监管信息软件开发等方面。具体内容:一是发挥人民银行现有信息系统平台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监管成员共享的信息交流机制,使信息交流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各级监管机构内建立金融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负责金融监管信息中心监管信息的全面收集、筛选、管理以及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确保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三是针对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能、岗位和管理层次,进行金融监管系列软件的开发。

(三)建立央行统领下的金融监管分工机制,理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管分工应当包括牵头人、各监管机构和协调一致监管组织的职责与分工。一是处理好人民银行与各监管部门职能上的交叉,明确相关职能主导部门及其职责权限,避免因职能交叉出现的相互推诿或监管重叠现象。如人民银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数据统计汇总机构和金融数据对外机构,银监会统一使用由人民银行汇总的金融统计数据,充分发挥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避免金融机构重复报送弊端,减轻金融机构负担。作为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人民银行也应当是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牵头人,人民银行要利用金融信息系统,整合各系统数据和信息,对接各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使各方充分掌握连续性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信息,共同维护金融稳定。二是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合理分工,加强配合,实施有效监管和规范监管,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弊端,各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出现的矛盾要及时提交金融监管委员会协调。三是建立健全协调一致的金融监管组织。近年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现象越来越复杂,为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有必要通过协调一致的监管组织实施监管,所以成立一个跨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势在必行。专门负责交叉机构和交叉业务的监管工作,客观上避免了重复监管、遗漏监管和推诿监管现象的发生。

(四)发挥央行分支机构在中央与地方双层金融监管模式下的协调作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中央层面,如“一行三会”为主体的顶层垂直监管模式。在此框架下,各地分支行或派出机构的监管行为基本上是始于顶层统一安排,统一行动,由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根据地方金融运行实际情况主动开展的金融监管活动少之又少。另外,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以及行业准入政策的进一步放宽,近年来地方层面的微型金融机构数量越来越多,经营行为越来越活跃。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根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268亿元;从2008年底的不到500家,到2013年底的7839家,只用了短短5年。微型金融机构数量的遍地开花与机构分布地方性失衡现象,客观上导致不同地区金融运行特点迥异与监管负担的轻重不均。如何根据本地区金融运行特点开展金融监管活动,确保辖区金融稳健发展?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模式,强化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地方层面的金融监管比重,无疑是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困局的最得体、最应时的选择。启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发挥人民银行基层行在工作协调、信息沟通与业务指导方面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相向而行,工作顺畅,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

第7篇

关键词:金融环境;银行监管;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业风险的外部监督与管理,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及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金融风险的暴露日益受到重视。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与方法面临巨大的挑战,有待不断的、有效地改革创新。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3个层次的立体监管体系。我国目前显存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到位,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控制失位,在整个金融行业内部缺乏行业自律能力。

1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在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就在于风险分散,当然这也往往导致一些更突出的问题出现,比如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不足,新兴的网络金融等诸多问题的挑战。

1.1 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而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曾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尤其是在防范金融风险、肃清金融业的“三乱”问题上起到了很有效的作用。从长远来看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不会长久,它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分业监管成本高,效率低;限制了行业的发展空间;从国际大形势来看,国内的监管体质不符合国际金融业的大环境要求。因此必须改变目前的这个分业监管的局面,清除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道路上的各种障碍,着力推进经济发展。

1.2 监管目标不够明确,监管措施不力。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需要借助货币政策调节货币的供应量,货币政策调节的是宏观目标。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随着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系列金融法规相继颁布实施,这些法律法规都已经预示着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法治时代。当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在网络金融或一些新兴领域内金融法规还存在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往的金融法律法规受到了较大挑战。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1.3 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手段落后。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了风险性监管。人民银行对各个商业银行监管仅仅局限于存贷款、来往结算和卡业务,不能对银行的所有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的监管,监管制度和手段落后,存在着监管盲区,这就导致各个地方、各个商业银行各自为政,业务开展标准不一,甚至出现挪用公共资金现象,以上这些问题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各个商业银行中,必须及时解决,否则我们将会面对更大的金融风险。

1.4 监管措施与地方经济的发展存在矛盾。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都是建立在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上,而我们各个地方政府往往只是从当地经济角度出发,寻求地方银行的最大支持,地方政府希望银行多开绿灯,拿出更多的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的政策就出现了矛盾,使国家的一些金融政策下行到地方之后难以得到很好地执行,从某种程度上弱化了金融监管效应。

1.5 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现场监管的方式太陈旧、落后,时效性很差,尽管近两年也实行了非现场监管,但是由于科技含量低,没有有效的实现监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导致了成本高、效率低下的现象。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对于应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这一问题,不能做到有效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还有就是针对新的金融形势,诸多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跟不上形势需要。

1.6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功能差。金融机构能够稳步经营发展的前提是要具备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这些制度是规避金融风险和危机处置的根本性保障。近些年银行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制度和管理执行力的缺失,在某些管理层面上制度空白,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不能有效的处理。银行内部的控制管理失位,在经营理念、内部审计、管理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问题。银行内部权力过分集中,产生了一系列不正常的利益链条,这个链条就导致基层银行管理混乱,惟利是图的粗放经营的局面,这些原因都导致了银行案件的频发,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

1.7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第8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第9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澳大利亚;金融

一、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体制

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给各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然而澳大利亚成为了少数迅速从危机中复苏的国家之一,其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使其经济迅速恢复的主要原因。世界各大经济组织对金融监管体制构建的重视在不断加深,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完善金融监管制度。

1.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三大机构组成。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监管对象包括银行、房屋协会、信用社、保险公司、友好协会和养老金基金,其责任是依法建立审慎标准,并实施、监督其执行,保证监管对象符合本国金融体制的要求;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将以打击垄断,促进竞争为目标,承担着维护澳大利亚金融自由竞争、发展和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权益的责任。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负责各商业银行存贷款的发放,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预防并消除潜在风险,在其不可避免时作为最后贷款人保证本国经济平稳运行。

2.三大监管机构的合作关系。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相互独立却相辅相成,合作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三大监管机构组成“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交流金融信息,建立谅解备忘录,形成了有效的金融监管合作关系。三大机构组织多样化的交流论坛,时刻关注世界金融动态的发展变化,包括金融创新、全球化、金融综合等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影响,并提出风险的防范措施、危机的抵抗方法,同时注重节约监管成本,促进本国金融管理体制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时情况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行三会”互不干扰、各司其职,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活动的有效运行。

1.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原因。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不断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在逐渐提高,金融创新日益增加,金融产品、金融工具表现出多样、复杂的发展趋势,并且互相高度相关。一方面,这些金融创新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并促进了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新型金融工具的出现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2.金融综合经营环境的要求。我国近期金融创新活跃,经济转型速度加快,引发了包括工业产能过剩、政府负债过多、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张等金融监管问题。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使“一行三会”间的合作迅速增多,出现了大量影子银行活动;同时,非金融行业与金融行业的壁垒在被不断打破,分业经营的愿望已经难以实现。在这样复杂的经济情况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任务就愈发紧迫。

3.统一宏微观审慎管理的要求。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是促进金融稳定的基本方法。单纯依靠宏观或微观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缺失、监管重复,难以发现金融风险。但是,如果将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完全融合,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金融风险决策失误等问题。二者真正的关系应该是:宏观审慎监管将微观审慎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作为基础,判断潜在经济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决策。因此,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的统一关系需要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保障。

4.应对金融风险和危机的要求。在本轮经济危机发生前,我国各大经济主体均形成了各自的监管对策,但抵御危机的效果却并不显著,而澳大利亚却因其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迅速从金融危机中恢复。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表现不尽人意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我国没有指定危机发生时的领导者,导致各金融部门缺乏科学的指导和约束;另一方面,随着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放松,其逐渐丧失了在金融监管中的主体地位,无法发挥其作为最后贷款人来抵御风险和危机的作用。

三、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

1.健全宏微观审慎管理机制。吸取澳大利亚的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健全宏微观审慎管理机制,有效抵御潜在系统风险。这就要求我国结合货币的信贷、流动性管理和宏微观审慎管理,加强准备金调整机制的建设,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评估、检测、控制系统;科学准确地预测风险、评价风险,并及时提出相应的风险处理方法和决策;同时应层次清晰、有针对性地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健全宏观微观审慎管理机制。

2.完善金融监管合作框架。以澳大利亚金融监管体制为借鉴,也为了适应金融发展趋势,我国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三会”及外汇局参与的金融监管合作会议制度。这一举动显示了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化、体制化、规范化发展。接下来,我国需要充分发挥该会议制度的作用,提高金融监管的体制化、规范化水平,完善我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适当增加跨行业金融合作限制,建立公平有效的信息机制。

3.健全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律是维护金融活动稳定运行的保障,因此,我国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金融相关法律来维护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但因各地情况的特殊性,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差异性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致力于协调“一行三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法律制定,力争各地方法律法规趋于一致,整体目标相同。这就需要各法律制定主体间加强沟通和协调,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李路阳.分享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成功经验.国际金融,2010(7).

第10篇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经验

一、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

1.自由开放的监管模式

世界上对于金融市场几乎不加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制的国家就是美国,美国主要凭借其发达的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对金融体系的监管,美国目前正在使用的监管信息系统主要有两个: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和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属于美联储国家信息中心的一部分,该系统专门服务于监管职能,因此,只有美联储的监管人员能够进入和使用。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的最大特点是数据的共享性强,通过一些新的功能设置能有效地增进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同时有助于监管人员对不同机构的同种业务类别和风险特征进行比较分析。

2.适度约束的监管模式

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属于这一模式,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都是从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已经过渡到放宽管制,甚至完全取消管制。

a.英国金融监管

在0多年的经济变革浪潮中,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始终书写着三国鼎力的鸿篇巨制。面对金融市场的动荡,被推向风口浪尖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在改革的压力下,终于迈出了向“中央集权靠拢的艰难一步。

新的监管体制改革实现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统一。他认为,英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是在混业经营潮流中树立起来的,其益处在于能顺应当时混业经营潮流,有利于英国金融业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增强国际竞争力;其弊端则是政府放松了管制,“亲商变成了放纵,导致金融业败德行为泛滥,英国也成为仅次于美国的金融危机策源地。英国央行对金融集中监管,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反馈信息,避免了多方监管的低效和疏漏,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力度,并降低金融风险。

b.日本金融监管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事前限制,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的监管机制,随着金融监督厅的设立和运营,金融监管将转变为注重事后监督,以国际统一会计标准和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竞争的机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日本金融政策的制定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原来均由财政部负责,权利过于集中,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997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及其相关法案,进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财政部的官方金融检查部和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以及银行、证券、保险各局的监督、检查职能分离出来,统一集中于金融监督厅。其目的是增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增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3.严格管制的监管模式

这一类国家大多实行外汇金融的严格管制,对贸易、非贸易项下的外汇使用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且几乎毫无例外地实行资本项目下的货币不可兑换。这些国家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一般历史上都经历了或仍处在资金短缺的阶段,金融监管体系较为僵硬,不容易适应国际新情况,相应的配套法律及设施也很不完善,需要加强和改善的地方很多。中国也曾经历过类似的阶段,分析学习这些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对于我们可以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匈牙利原来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资源的分配呈集权状态,因而整个金融体制以中央计划为基础,在金融结构方面,实行大一统的银行制度。最近几年,外国资本在匈牙利银行业的股权已经占到了65%左右,保险部门中外资参与程度达到了90%,70%的投资基金受外资控制。在匈牙利,外资控制金融机构已经完全合法化。这对匈牙利金融监管形成了极大的挑战,消除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也就变得更加重要。99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最大的警示之一就是:只有运用综合的、有弹性的、有预防的手段进行金融监管,才能适应金融产品创新和机构交叉的新形势的需要,从而促进金融和经济有序的发展。所有这些都导致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规则的变化。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目前国际现行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有四类:分业经营、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这是中国内地采取的模式。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的金融监管必须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以保证金融监管本身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执行,以杜绝随意性,维护客观性和公正性。另外,我国普遍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监管成本较高。在现行金融监管中,“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重外资、轻中资的倾向十分突出。对此,笔者拟提出为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六点建议:

1.直接组建统一的监管机构,实行功能型监管;

2.要建立金监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3.要加强金融业的自律作用;

4.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5.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杜绝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真空;

6.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深入开展有关市场规则、金融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增强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社会信用观念,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的社会基础。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在历经25年缓慢发展并且成型不久,便已经开始面临新的挑战。现在提出的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被接纳,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用了25年时间建立起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还是与我国金融的发展程度和监管的水平相适应的、相符合的。这次的改革,应该会于当初的“一行三会的分离改革和当前的“分久必合一样,同具“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的性质,因为不论结果如果,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行,才是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赵晓.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当代金融.2009

[2] 李然.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刍议.金融家.2007

第11篇

纵观整个金融发展的历程,却也不难发现其中蕴藏的规律,而金融市场主体混业经营就是其中的显著方向。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之前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已经逐步被多品类、全方位的综合性混业经营所取代,金融机构往往都是集基金、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态于一身。而反观金融监管方面,一行三会却依旧秉着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管理原则, 因此也造成了新的金融模式下的监管空白,严重阻碍了金融市场综合经营的良性发展。

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明确提出要着力打造集合多种金融产品服务业态为一体的、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金融服务平台。与此同时,中央决策层也意识到了金融监管改革势在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这也成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信号,要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金融混业监管的大时代即将到来, 而相比较于原先的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则更契合综合性混业金融发展的时代特征和需求。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不可回避的金融趋势。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实施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准入制度,即通常所说的金融牌照。我国当前共有银行、券商、小额贷款、基金销售等12类金融牌照, 其中最重要的七大类分别为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租赁和基金, 虽然获得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严苛的考核筛选,但依旧有多个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了多张金融牌照,截止2015年,共有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光大集团和明天控股四家金融大鳄集齐了七张金融牌照,持有六张牌照的则有方正集团、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和中航工业,而集齐五张、四张的第三梯队数量则更为庞大。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正朝着综合服务的方向迈进,这不仅是企业经营的必然方向,更是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当前消费者日益丰富的金融需求。随着金融市场开放度的提升,传统的金融机构也不再偏安于金融领域的一隅,纷纷将经营触角延伸至更多的新兴市场,而这也就成为了推动金融市场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最强推动力,同时这一市场发展的新动向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即开放的、包容的混业监管理念,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难以满足当前混业经营的需求。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外文献综述

金融混业的发展不仅在模糊金融机构的界限,也在模糊金融业务的界限,传统的金融业务疆界正在消失,因此分业监管已经过时。在20世纪80年代混业监管在北欧国家出现,但这种结构性改革的真正催化剂和焦点是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 的建立。到了2005年,世界上至少50 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混业监管体制或者设立一个全面负责所有金融部门监管的机构或者赋予某一特定机构监管两个以上主要金融部门的权限。金融监管集中程度与制度环境良好程度成正比,与市场规模和中央银行的参与程度成反比的可能性比较大[3]。

混业经营是当前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征,如何从分业监管顺利地过渡到混业监管, 这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Song Wei(2010)认为金融监管应当符合金融发展的需求, 面对中国当前的金融混业经营, 原本的监管体系必须要改变[4];Song Wei (2011) 同样也认为由于金融混业经营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 金融监管应当为其搭建动态化的监管平台,通过多种渠道、角度,以应对混业经营不同金融业态整合的变化[5];Gao Ming等人(2011)则认为当前的金融混业经营是符合政治经济学发展的理念的,而现行的监管体系却严重阻碍了混业经营的发展, 因此金融监管体系也应当沿着政治经济学的方向做出相应调整。西方发达国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较早且较为成熟, 从金融监管上也是先行的。国外研究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对于国内研究者的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

(二) 国内文献综述

1.我国分业监管的缺陷

目前中国一行三会 的分业监管存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存在监管的空缺和不协调,内控机制不健全, 自律性监管不完善 等方面的缺陷[7]。肖绿梦(2014) 意识到金融控股公司是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手段渠道, 因此以金融控股公司为视角, 分析了当前的分业监管的不合适, 突出了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必然性和紧迫性[8]。陆岷峰(2016) 认为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 现行一行三会 的监管机制应该科学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如果对于新金融实施一刀切 的监管政策, 将会加剧我国金融市场排斥现象[9]。王旋(2016) 则认为当前的金融监管存在众多问题, 其中监管模式尚不规范、机构间缺乏有机的协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是最为明显的三大问题[10]。陆岷峰(2016) 指出, 十三五 期间, 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将会出现一系列新变化、新特征, 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分业监管已经不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趋势将倒闭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11]。王瑾凡(2016) 同样也认为中国的现行金融监管存在多种问题, 主要体现在现行的体系忽视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忽视了对于消费者的保护, 以及现行的体制抑制了金融创新[12]。可见, 我国一行三会 的分业监管制度有待改进, 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2.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新趋向

刘刚(2011) 认为在金融混业监管改革中,法律的跟进尤为重要, 中国必须以稳定性和连续性为原则, 推进监管法律改革的进程, 最终完成多元监管向一元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平稳过渡[13]。

王子立(2011) 将当前的金融监管模式共分为了三种, 分别是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以及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同时提出了中国在短期内应当大体维持当前金融监管的现状, 加强一行三会 之间的协调, 而在远期则应当完成统一监管模式的构建[14]。索红(2012) 则从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阶段分别提出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 在短期内应当建立一行三会 之间实质性的合作安排, 而在中期应当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逐步整合各部分的监管职能, 而在长期则应当合并三大监管机构, 建立综合性的监管组织结构[15]。郭亮(2013) 也意识到了混业经营的金融优势, 通过混业经营, 中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实现多元化业务下的风险分散和资源共享, 达到利润多样化, 而混业监管则可以对其进行无缝监督, 在监管内部直接化解有关风险[16]。哈斯(2014) 认为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 应当重视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同时也应当加强其与政府其他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且应当构建信息交流、资金流动和业务渗透这三重防火墙[17]。周皓(2014) 综合了多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结构, 总结出我国应当建立更高层面的金融稳定委员会,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监管协调合作,防范系统性风险[18]。

新常态下, 经济领域的深化改革必将全面推进, 其中, 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是关键。监管方式上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李桂花, 2015)[19]。

王晶(2015) 认为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 中国也应当顺应这一发展潮流, 而对于监管体系, 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理性决定,既要实现混业监管, 又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制度[20]。乔军(2016) 同样也认为从分业到混业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而对于监管制度,中国应当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 以合理安排、循序渐进为指导实现监管过渡, 与此同时, 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当跟进到位[21]。许闲(2016) 则认为在十三五 期间, 中国保险领域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当注重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化[22]。

陆岷峰(2016) 在对比了传统商业银行和现代网络银行的基础上, 指出混业经营将是网络银行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之一, 同时也是监管层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思路前提[23]。巴曙松等(2016) 则提出了金融结构决定金融监管的制度和结构的看法, 认为虽然中国目前是以银行中介为主导的金融结构, 但是金融市场的作用和地位正在不断上升, 混业发展的趋势逐步加强, 现有的多头分业监管模式正面临挑战[24]。白牧蓉(2016) 则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 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动了金融混业经营的进程, 而对于混业监管改革的制定, 也应当注重对会联网金融规范化的监管[25]。

吕慧(2016) 则从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方面, 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认为两者之间完全独立已经不再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 在新的监管体制中央行的监管地位将得到提升, 这也就预示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能够有机的协调统一[26]。

3.西方发达国家监管经验的借鉴

对比当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众多西方发达国家依旧实现了由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制度转变, 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学习借鉴。汤柳(2010) 则对德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进行了分析,德国金融监管改革较早, 现行的体制也较为成熟,是典型的统一型监管制度, 但通过其他机构的有机补充, 保障了金融行业全新业态监管, 同时也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危机处理机制[27]。宣文俊(2010) 则针对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作了详细的分析说明, 同时结合我国的发展情况, 提出了统一监管并非是金融监管改革唯一途径, 多边监管既能够实现系统性的监督, 又能够保证专业针对性[28]; 成学真等(2010) 综合对比了中国与美国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的情况, 在美国金融改革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改革路径做出了规划, 认为中国可以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上形成中国金融监管总局, 统一监管金融运行, 而央行则单独设立, 综合掌握货币政策[29]。黄志强(2012) 则对英国这一传统金融强国在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进行了说明, 并且详细对比了改革前后监管体系的差异, 认为宏观层面的金融监管与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督相结合是英国金融改革最大的亮点[30]; 马君潞等(2012) 重点关注美联储的权利变迁情况, 在新的监管体系下, 美联储的系统性监管功能得到释放, 这也说明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31]; 吴利军、方庆(2012) 通过对英美等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分析对比, 对统一监管、分业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这三类监管制度进行了利弊分析, 并且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出发点,给出了当前金融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整改意见[32]。陶玲(2014) 认为全球金融危机重要的罪魁祸首就是金融监管体制, 监管体制难以适应金融行业的发展, 最终金融危机, 而应对金融危机, 调整金融监管体制势在必行[33]。林采宜(2014) 综合分析了美英德三国对于金融混业监管的改革, 将美国的改革总结为《多德-弗兰克法案》, 将英国总结为彻底性的监管改革, 而将德国的改革总结为强化风险管理[34]。陆岷峰(2016)以欧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范例分析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我国金融监管范围的实现路径[35]。陈少哲(2016) 则以英国的金融改革经验为借鉴,提出由央行牵头, 整合一行三会 的监管权力,逐步由功能监管过渡到目标监管[36]。虽然各国的国情各有差异, 但是这些成功的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后续的改革制定与实施的意义重大。

三、国外金融监管改革路径对比分析

(一) 美国监管模式

在2008 年次贷危机爆发前, 美国实施的是沿用多年的七个机构共同负责的金融监管模式, 其中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RS)、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共鹺Q_]鷂同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 在信息报送、兼并收购、破产银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济等方面, 三家机构共同负责, 但在其他的监管方面则具有较明确的分工,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主要负责对证券行业的监管,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对所有期货交易机构和市场进行监管, 储蓄监管局(OTS) 负责对储蓄贷款协会和控股公司的监管, 而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则由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 负责。正是由于这种碎片式 的监管模式, 造成了机构协调困难, 最终导致监管重复或监管漏洞, 难以形成系统性的风险监管体系。经过金融危机的重创, 美国这种繁琐的多边金融监管体系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奥巴马政府痛定思痛, 决定对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 一是提升FRS 的地位, 将其打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者;

二是为解决部门间协调不力的问题, 新设跨部门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SOC); 三是强化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扩大SEC 的监管权力; 四是撤销OTS 和OCC, 并新设附属于财政部和联邦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全国银行监管署 (NBS), 负责对所有银行业机构审慎监管; 五是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 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纵观此次金融改革, 其中的变化显而易见, 最明显的就是将FRS 提升至至高无上的地位, 确保形成系统性的监管体系; 另外撤销了部分重复性的金融监管机构, 进一步明确金融监管分工。除了这些变化之外, 还存在一些保留, 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多边监管体制依旧没有改变,由于根深蒂固的分权与制衡的意识, 没有形成一家独大的金融监管体系, 反而由原先的七家监管机构增加至八家; 但相比较而言, FRS 统领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具有系统性和针对性, 更加符合美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监管需求。

虽然奥巴马政府的金融改革没有改变监管机构冗杂的局面, 但是其中依旧有值得借鉴之处。首先应当认清一家独大的监管体系并非就是唯一的最优化选择, 相比较于统一的监管模式, 多边监管更能够进行专业性的监管; 其次金融监管改革应当坚持视本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而定, 在中国金融混业监管尚未完全定型之前切不可盲目的追求国际潮流实施统一监管; 最后, 应当强调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整合, 即使是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 依旧要坚持一行三会 之间的合作监督, 而不是仅仅采取喊口号 式的行动。

(二) 英国监管模式

英国作为老牌金融强国, 其金融市场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 是以1998 年为分水岭的。1998 年以前英国基本上是分业监管体制, 英国原先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分为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 财政部主要负责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的草拟制定; 英格兰银行行使央行的职权,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 以及维持金融发展的稳定;而金融服务局则是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审慎监管(见图1)。由于过度的强调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英国忽视了货币政策的制定与金融发展的稳定之间的相互作用; 同时由于分工不明确, 导致金融监管缺乏效率。

1998 年以后英国慢慢步入统一监管和混业监管体制。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 英国决定对原先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将英格兰银行的权限放大, 赋予其监管职能, 同时为了更好的达到系统监管的效果, 在英格兰银行内部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 主要负责宏观层面的监管, 协助英格兰银行维持金融发展的稳定性;在FPC 下又新设审慎监管局(PRA), 负责对主要金融机构进行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 另外设立单独的机构金融行为局 (FCA), 负责对不受PRA 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 并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 而对于FCA, FPC 并不直接领导,仅给予建议和指导(见图2)。2013 年4 月通过体制改革, 英格兰银行的监管地位得到提升, 同时PRA 作为下属机构, 与英格兰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更加顺畅, 而FCA 作为监管补充, 确保了全行业全新业态的全方位监管, 这样就形成了新的双峰监管 体系, 该体系的正式运行有助于混业经营的长远发展。

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抛弃了三权分立的传统模式, 而新设的监管机制也并非是完全的统一型监管, 而是一种能够适应当前金融创新的新生制度, 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 中国的金融改革也应当注重宏观与微观层面的监管相结合,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既具有宏观领导作用, 又具有微观针对作用; 其次,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应当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可以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教育, 并且强调金融机构的信息透明化; 最后, FCA 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 能够对突发性、紧急性的金融事件采取相应的措施, 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则缺乏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

(三) 德国监管模式

2001 年1 月, 德国财政部长汉斯艾歇尔宣布对德国金融监管进行全面改革, 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从分业到混业监管变迁的开始。德国一直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 这不同于同期在美、英、日等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制度, 这些国家直到20 世纪80 年代在金融自由化浪潮冲击下才实行混业经营。德国采取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措施,顺应金融监管领域的变化实现从分业到混业监管的转变, 使得德国全能银行制度保持了相对平稳发展。这主要归功于德国严格的法律环境和内控机制以及德国公民的守法意识是金融监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德国作为世界混业经营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 其混业监管的机制也相对较为成熟。2002年前, 德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传统的分业监管,与中国现行的一行三会 体制类似, 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保险监管局以及联邦有价证券监管局分别对德国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监管, 而德意志联邦银行则行使央行的权利, 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 同时也监管银行业, 监测金融机构风险。随着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推进,金融监管制度也到了转折点, 改革后的德国金融监管体系采取的是标准的统一型监管, 新设立的联邦金融监管局, 全面负责德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 为了确保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独立的德意志联邦银行单独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德意志联邦银行与联邦金融监管局之间并非是完全独立的, 联邦金融监管局利用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各地下属分行的门点资源,定期收集相关的数据, 实现信息交流共享, 并且对银行业务进行相应的监管, 同时两者还积极开展共同的大型监管行动, 形成在独立的基础上统一的动态监管模式。

德国的新型金融监管体系经过了多年的市场检验, 已经发展成为一套成熟的监管系统, 其中的可取之处自然众多。第一, 金融监管局在成立之初就有财政部的代表进驻, 但是在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仍强调相对的独立性; 第二, 金融监管局成立后德意志联邦银行依旧扮演着央行的角色,如此一来既保持了金融监管局的系统监管, 又兼顾了央行货币政策的专业性; 第三, 虽然金融监管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监管范围划分明确, 但是毫不影响两者间的监管合作, 达到了减少监管重复和降低监管真空的目的。中国在实施金融监管改革的过程中, 未必要像德国一样实施完全统一的金融监管, 但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四、模型推理

(一) 假设条件

(1) 分业监管的成本要比混业监管的成本高(x1x2)。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例,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近两年来已分别成立了四个职能相似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其职责是从监管者角度保护消费者权利。由于一行三会分别设立机构, 协调成本高昂(焦瑾璞, 2013),在一个国家金融市场中, 只存在三种情形(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混业监管) 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金融监管在分业监管下,监管成本为x1, 在混业监管下, 监管成本为x2;存在一个自主性监管收益为a (无论监管主体是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均存在)。

(2) 金融经营主体是理性的经济人。现实生活中, 信息是不可能完全与充分的。经营主体需要充分信息才能做出合理决策, 并要在各种可选方案中做出收益最大化的选择。

(3) 在分业监管下, 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匀; 在混业监管下, 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布相对均匀。

(4) 监管主体监管越严导致经营者收益就越低,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用表示。假定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混业监管) 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三种情形下c 保持不变。

(5) 监管收益是金融经营者利用其对监管机构的信息优势来实现营利的。监管收益的获取来源于对监管制度的选择, 通过降低监管成本从而获取的。在同一条经营曲线之下L1或者经营曲线发生移动, 如果监管成本不同, 将会造成金融经营者的得益不同。在成本较高时, 经营者得益较少。也就是说, 在成本不同的情况下, 经营曲线发生变动, 金融经营者的得益也将随之变化。

(6) 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大背景下, 金融经营者完全可以采取资本运动的方式。理性的金融经营者倾向于选择监管成本较低的制度, 并且调整其经营活动。

(二) 模型阐释

基于上述假设条件, 可以建立金融经营者的收益函数为y=a+cx (c0), c 是金融监管边际收益倾向(见图3)。一般而言, 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经营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 的发展过程,20 世纪80 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 基于金融市场经营混业化的要求, 以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这个过渡阶段为研究区间。

在分业监管下, 监管成本为x1, 对应的金融经营者的监管收益为y1, 即起初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 因国内外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 金融经营主体是理性的经济人, 在监管主体默许的情况下, 必然选择自己获得收益更高的业务来做, 当经营主体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实现时, 监管成本依然为x1, 经营曲线开始向右上方移动, 可以得到金融经营者的监管收益为y2, 即(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 当金融监管主体完全允许混业经营时, 金融监管主体实行混业监管, 监管成本为x2, 这时沿着经营曲线向左移动, 这样就可以实现金融经营主体的收益为y3, 即(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模式。由此可见, 金融监管演进经历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 (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模式, 是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倒逼金融混业监管的运动过程, 而且在(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情形下, 无论对于金融监管主体还是金融经营者而言, 是一种双赢 策略。

(三) 建立金融监管磋商会议制度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者主要为一行三会, 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中国的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而中国人民银行则主要负责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 四者之间运行相对独立。1993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为金融分业监管提供了基础性政策条件; 1998 年11 月, 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则标志着金融分业监管局面的正式形成。当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 一是混业经营已成为发展趋势; 二是混业监管模式也并非一蹴而就。早在2005 年2月, 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 开启了金融监管部门合作运营的新纪元,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壁垒逐步被打破; 而2006 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全面修改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条款, 也为将来混业经营发展预留了制度接口。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监管制度更迭的关键性时期,推进金融监管改革需要循序渐进。

在混业监管下, 中国的金融监管应建立一个定期召开的金融监管磋商会议制度。会议由国务院分管副总理主持,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领导人参加。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任主任的金融监管委员会,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 转变为综合监管一部、二部以及三部, 并指定一个负责人参与金融监管委员会, 为具体金融监管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金融监管磋商会议为决策层面; 金融监管委员会为中间层面, 金融监管一部、二部以及三部为执行层面,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金融监管组织构架。磋商会议制度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获取更多的金融信息, 更早更好地预测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组织构架(见图4)。

五、研究建议

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的新需求, 而金融监管只有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 才能够为金融市场的新发展提供更完善的金融服务。因此, 在金融监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 中国金融市场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是一种新趋势。

(一) 构建系统性金融监管体系

面对当前混业经营的金融大趋势, 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中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优势, 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者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 确保了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同时央行承担货币政策的制定, 确保了货币制度的独立性。面对新的混业经营局面, 综合考量当前的混业经营形势和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 在一行三会 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将会更加符合实情。可以保留一行三会 的基本形态, 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最后一道防线, 应当提升其监管权限, 赋予其金融市场全新业态的监管权力, 维持整个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由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 可以形成较完善的金融风险监测系统, 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则作为央行的下属机构, 分别行使对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此套改革方案的机构调整力度较小, 可以减少由此而引起的非正常金融市场波动, 同时既达到混业监管的目的, 也保留了原先监管体系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并基于混业经营且增加其监管的功能。

(二) 分层次推进混业监管改革

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多重研讨考核检验。因此, 金融监管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从点到面、从发达地区到不发达地区扩张式循序渐进地推进。首先可以选择我国混业经营较为发达的地市进行试点改革, 比如选择北上广深, 在试点过程中进行动态实时结果反馈,对不合理之处及时讨论修正, 试点结束回收试点报告, 统筹调整改革方案; 其次再将改革推广至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进行普遍试点, 比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环渤海等, 同样也需要根据试点反馈适当修改改革方案; 最后在将改革范围扩大到全国。再者就时间而言, 由于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巨大, 因此监管改革需要给金融市场参与者一定的准备时间, 国家可以先行释放出改革信号, 根据社会意见进行调整修改; 进而明确改革时点, 这样既能让金融市场做好改革的准备, 同时各级政府部门也可以深入了解金融改革内容, 为后来的金融改革实施做好工作。

(三) 坚持以市场的运行为导向

金融市场监管体系是为金融市场所服务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当以市场的发展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标杆。首先在改革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当组织金融市场参与者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市场管理者等共同参与探讨, 使得整个金融改革方案接地气 其次在改革方案决策层, 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进行金融研究的专家和从事金融实践的行家, 确保整个金融改革方案操作的可行性; 最后在整个金融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从金融市场运行作为金融改革的出发点, 这样有利于激活金融市场的发展活力和发展动力, 满足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需求。

第12篇

[关键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4-0277-01

一、 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

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之后,全球金融均遭到影响,我国的金融业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也有所动荡。这次的危机主要是由于国际金融业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这些产品会对金融业造成非常大的风险,这些风险在次贷危机之前,并没有人重视并研究减少风险的措施,直到次贷危机的产生。危机一旦发生,其损失迅速扩大并蔓延到与之相关的经济体,冲击了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衍生产品最初作为金融创新产品和管理风险的重要工具,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投行违背了使用金融衍生产品的初衷。

二、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其一,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不健全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金融业也正处于蓬勃的发展之中,对金融的监管也相对增多。不过,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发展的太过迅猛,金融衍生产品也非常的多,我国目前对于金融的监管法律并不健全。涉及到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等,从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本身内容来看,都对相应的金融监管作出了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中普遍存在着原则性的规范较多,而操作性和执行性方面的规范则较少,导致法律在操作性与执行上效果较差,同时所规定的监管制度的内容落后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就是说监管内容相对来说已经不适应了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

其二,分业监管内容不全面

我国目前对金融业的监管制度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也就是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的体制。分业监管的体制是由多个监管主体进行监管,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是由“一行加三会”,也就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保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共同监管的模式。这些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没有有效的协调,级别相同的情况下,缺乏决策机制、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性规定,恰恰在监管机构无法达成共识时难以发挥其作用,只能诉诸道德谴责或者向上级部门投诉,也使各监管机构强制地将资金滞留在各自的领域,人为地切断了资金融通的渠道,缺乏有效的配合,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

三、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其一,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监管机构

随着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业也在世界经济的影响下不断发展。金融业内和业外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金融衍生产品涉及金融业和非金融业。由于各种金融业务间的相互融合与相互渗透使得金融业务边界与范围越来越模糊,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监管很难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混业经营与统一监管成为将来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有必要建立一个公共的金融信息处理中心,由其充当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信息中心,从而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由于各种金融业务间的相互融合与相互渗透使得金融业务边界与范围越来越模糊, 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监管很难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混业经营与统一监管成为将来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往的政出多头监管模式,让被监管者不知道何去何从,这也为被监管者寻租或套利提供了必要的空间。

其二,健全金融业内外部监管机制

一方面,对于金融业内部来讲,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的制度,并且建立自我调控的机制,还要更加明确金融业的行规的准入的制度,加强金融业的整体建设水平,上级和本级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予以监督,保证其在守法经营,同时建立对违法者严惩的有关制度。同事也要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 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工会,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 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另一方面,外部金融业的监管,主要是由公众进行的,将金融业的相关数据和业务情况公开,使得大众能够看到这些数据,对于金融业内部有可能会发生监管失职的情况尤其注意,普及金融法律法规,提高公众信用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