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55:54
关键词:公务员 录用制度
在政治治理课题全球化的时代下,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利益的分化,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发展、稳定、协调等重大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新的领域。由于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日益广泛,国家公务员队伍变得十分庞大,而且在国家治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这只队伍的管理,成为国家公共行政管理中的关键工作。
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队伍治理,最长以有一个半世纪的历史,绝大多数国家早已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可供世界各国借鉴,也有教训可供吸收。中国古代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一整套当时世界上最完备、最庞大的官僚管理以及一般的行政管理制度,并积累了丰富的吏治和治国安邦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延续1300多年的选拔官员的科举制,成为西方文官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来源。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起步比较晚,只有近十几年的历史,英国的文官制度自1870年开始,已经有135年的历史,战后法、德、日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也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建立固然不易,改革与完善可能更艰。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不但关系到成千上万的国家公务员的拒腐保廉,以民为本,尽责尽力,保持各级政府为民本色与管理效率,而且也关系着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以及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育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当代外国及中国公务员概述
(一)西方发达国家文官(公务员)的内涵、范围
"文官"一词在英文中是Civil Service,在英国的文官人员,主要指不与政党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开始录用,无违法与重大违纪过失,即可职业常任的政府公职管理人员,他们主要是事务官。除此之外,那些政党内阁成员,包括首相、大臣、政务次官,以及法官、一般企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属于常任文官之列。英国文官占总就业人数比例为19.4%,在发达国家中仅次于法国①。
美国的文官又称政府雇员,即Government Employee,按职务、性质分为两大类:一如总统、国务卿等通过政党竞选或政治任命的政府高级公务人员,是政务官;二是职业文官,及业务类常任文官,担任政府日常业务工作,多是经过考试录用的政府公职人员,其范围与英国常任文官基本相同。美国的政府公职人员并没有英国那种明显的政务官与事务官的界限,即使是政治任命的官员也并不全部同总同共进退。美国政府公务人员人数约为310万,官民比例为1:94。其中联邦政府公务人员180万,另有邮政员工90万②。
法国是中央集权制国家,法国公务人员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各自所属的公共事业机构(如学校、医院等)编制内正式担任专职的工作人员。法国公务人员在法律概念上分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人员和医护公务员。在管理制度上总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适用于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如议员、法官、军事人员等;另一类是适用于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各部门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常任工作人员,如外交人员、教室、医务人员等这些人受法国政府终身雇佣,属《公务员总章程》所管辖。这部分人约40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11%,其中国家公务员200万、地方公务员100万,医务员80万。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政府公职人员也称作"文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则改为"公务员"。日本公务员的分类与法国相似,统一分成两大类:国家公务人员和地方公务人员。前者指在中央政府机关或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务人员,他们遵循《国家公务员法》;后者指在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务员,他们适用《地方公务员法》。但两者都有"一般职"和"特殊职"之分,这一点又与德国相似。
无论是英美文官,还是德日法的公务员,都有一些相同的特点:1、他们的职业是稳定的,只要不违反公务员法就没有失业之虞。2、常任事务性文官一般不包括由普选或议会选举产生的官员或由总统或内阁任命的官员,政治选举或政治任命的官员一般归入政务官员或高级政府公职人员之列。3、常任事务性文官另一显著特点是一般需经过相应的公开考试后选用,并许遵循有关法律,同时也受其保护。4、政府公务人员中的常任文官,一般不包括武官、法官与检察官等司法界及军队的公职人员。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使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务员的范围比较宽泛,它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106条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中国的公务员范围比英国、美国文官范围大,也比法国、日本的国家的公务员的范围广泛。尽管中国公务员分领导职务类与非领导职务类,但是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之分,这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一大特点。具体而言,我国公务人员主要包括:1、国家机关(政府、人大、政协)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法官、检察官(根据《公务员法》第3条规定,另设法官、检察官职务);3、共产党与派机关工作人员;4、人民团体与群众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5、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只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
二、当代外国及中国公务员的招录制度的比较
(一)外国文官录用制度
1.录用的主要程序
现代公务员的公开竞考、择优录用的原则,是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最有代表性的原则之一。当代西方公务员的选拔与任用,普遍实行公开、平等与竞争的原则。
报考公务员的程序一般包括:(1)需求预测,由政府人事部门对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的配置情况、编制总人数、空额数、近期和远期用人规划进行摸底预测,编制招考录用计划。(2)公布招考公告。将招考时间、地点、条件及有关事项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各种咨询。(3)考试资格审核。考试与任职条件一般包括:国籍、公民权、道德品质、健康、学历、年龄等。有些国家规定,凡是有过刑事记录、失职或渎职被解雇者,有过不诚实记录者,甚至酗酒者,都要被取消报考资格。学历条件一般与所报的公务员类别相一致。法国最低公务员需初等学校学历文凭,中级公务员需中级学校学历文凭,高级公务员考试需大学学历文凭。日本公务员考试分高级、中级、初级三类。高级公务员考试需大学本科学历资格,中级公务员考试需两年大专学历资格,初级公务员考试需高中学历资格。美国以前没有学历资格设定,1955年开始规定政治雇员考试必须具有大学学历资格。1970年英国文官考试分行行政级、执行级、文书级与助理文书4个级别。行政及考试要求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文凭,执行级学历要求具有大专学历,文书级学历要求为高中毕业,助理文书学历要求仅为初中毕业。报考公务员的年龄条件一般在18~45岁之间。(4)考生填写报考表格。凡要求参加考试者,需填写有关表格并附上相应的资格证书,以供主考部门审核。
2.考试类型
公务员考试类型,各国不尽相同。主要有:(1)等级分类考试。英国文官考试分为行政级、执行级、文书级与助理文书级4个级别。行政级考试要求最高,年龄限制在20~28岁,学历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文凭,并持有一等或二等荣誉学位的高材生;考试科目也最多,共11项。执行级年龄限制在18~21岁,学历要求具有大专学历、文法学校或中等学校优等生,考试科目多达9项。文书级与助理文书级的年龄要求均需20岁以下,但学历要求,前者仅为高中毕业,后者为初中毕业,考试科目均为4项。日本公务员考试分高级、中级与初级三级考试。德国公务员考试分高级、上级、中级与简易级四级考试。德国较注重实际工作经验。报考高级公务员的考生,必须有3年以上的政府机关服务经验;报考上级行政职位,要求考生有两年半的政府机关服务经验;报考中级行政职,要求考生有两年服务经验;报考简易职,则要求一年的服务经验。美国文官招考不分等级考试。工龄与军队服务时间可折算一定的学历资格。(2)外部考试与内部考试。所谓外部考试,即向社会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凡是符合相应报考条件的都可通过参加外部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成为相应的公务员。所谓内部考试,指在职公务员参加考试。这类公务员更多的为公务员的晋级或调动做准备。法国的内部考试,一般要求在职公务员年龄在30岁以下,工龄在4年以上。
公务员考试的一般刑事包括: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大多数国家采用两轮考试或三轮考试。
英国文官考试开用两轮制。第一轮初试,主要是一天半的笔试。内容以传统的论文方式以及常识为主。考试科目因级别不同级别而不同。例如行政级笔试包括作文、英文文法、科学常识、现代基础经济与辅助文学5门必考科目,以及从历史、经济、政治、法律、哲学、数学、物理等自然科学、文学、经典与外文10项科目中选试6项。行政级中副司长级考试,以口试为主。执行级除5门必试科目外,还有4门选试科目。文书级考试科目仅为4门。法国A、B类公务员初试中,文、史、哲等社会知识比重大于专业技术知识;C类公务员初试以常识为主,包括书法、算术、拼法与地理常识等。日本初试内容最庞杂,几乎包括各种知识,其中还包括时事问题、现代日语和古代日语,以及数学、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知识。初试合格者进入第二轮复试。
复试的形式与内容繁多,一般以口试与实际操作技能测试为主。英国文官复试形式包括:阅读理解测验、起草文件、组织会议与讨论、智力测试等。例如,在规定时间内将一大堆文件分类、编号、登录,以测验其反应能力。英国的口试形式还有即席演说,题目抽签决定;外语阅读演讲,进行大约10分钟。此外,对考生的演讲组织考生互评。同组考生还互相评定个人的复试成绩。总分在200分以上者,有资格参加最后阶段决选。
法国的复试主要包括口试与技能考试。口试形式包括以随机抽签卡片而定的题目进行即席演说、外语阅读翻译、自选科目问答等。自选科目主要包括法国商业与航海政策、国际金融与私法等。此外还有技能考试。A、B类考试要求考生将一大对文件分类处理、简述要点、分析统计、草拟呈文或报考;C类考试要求对考生进行打字与速记能力的测试。复试合格者中的名列前茅者择优录取。
(二)中国公务员的招考录用特点
1.录用原则和条件
《公务员法》第一章第5条规定:"中国公务员的招考,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四章第21条规定,"凡是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对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报考,应适当照顾。
《公务员法》第二章第11条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7项必要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岁、拥有宪法、品行良好、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相应的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24条规定,凡是一下3类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有刑事处罚记录者、开除公职者、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者。
2.录用程序
经过编制录用计划、招考公告、资格审查等程序后,进行公开考试。考试分笔试与面试两类,笔试主要有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两类。公共类科目考试主要有:政治、法律、行政学、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5科;专业科依据任职要求设定。由于中国政府招录的公务员,既有中央政府部门的,也有地方政府部门的,因此两类公务员的招考科目不尽一致,尤其是地方公务员的招考,因为各地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与内容大相径庭,地方公务员考试的科目与内容存在较大差异。
招考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包括思想、道德、业务诸方面)、体验。最后根据考试与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公示,公示期满,送相关部门审批,被录用者还须一年的试用期,试用合格者才可正式录用。
虽然我国只经过了短短的20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初步实现了由传统的人事制度向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转变,建立起公务员制度的框架。从我国与外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就能看得出,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已经进入到全球化时代,一方面坚持"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另一方面要吸取外国公务员制度的经验与不足,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一定会走向更加完善的新时代。
注释:
①刘炳香:《西方国家政府管理新变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274
②朱向东:西方一些国家公务人员范围,《学习时报》2005年4月4日
参考文献:
[1] 陈振明.公务员制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
关键词:西方文官制度 考试录用 公务员制度建设
为政之要,首在择人,更在以制举人。公务员录用制度是现代政府人事管理的重要支柱,其实质就是为了“知人”而“善用”。它的发展与完善不仅对于国家机关招募大批优秀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有效地实现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这一宪法权利。因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本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其中,西方许多国家的录用制度确实成绩斐然,为我们国家的录用制度提供了借鉴作用。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我国《公务员法》明确提出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含义“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二十八条更是规定了“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1]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尽管是在借鉴西方国家文官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总结几十年干部人事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此也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起步较晚,尚处于幼年期,各方面发展并不成熟,不可避免的也出现了诸多不足之处。其中争议比较大的是考试录用制度的考试,考试缺乏科学性、考试方式单一;如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使用同一试卷进行考试,很明显,把两种不同职位要求的人同用一试卷进行测试是不科学也是不公正的,因为考试的效度是有限的;同时考试内容缺乏公信力,频频有考试内容被培训机构押到的情况,影响了我国公务员考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也不利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二、西方文官录用制度的独到之处
1、“通专结合”的考录指导思想
从考试录用的标准方面,在上世纪60年福尔顿文官改革之前,英国坚持传统的通才观念,英国公务员的考选标准及科目注重于一般的教育程度及基础知识,而不看重特殊或专门的技术与经验,认为国家公务员需要广泛的知识和综合能力、应变能力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但在政府工作实践中,英国人渐渐发现以通才论考录选拔公务员有很大弊端,在许多方面不适应政府工作,于是从上世纪60年代至今就一直提倡改革,从英国克服自身公务员素质薄弱环节的实际做法来看,“通专结合”已经被很多国家认为是现代人才素质的理想结构。因此西方的很多国家也一直沿用“通专结合”的文官人才理念。
2、各级公务员都由考试选拔人才
英国通过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较宽,不论是高级公务员还是中低级公务员,一般都要求通过考试任用或由考录任用的人员由内部晋升。英国文官行政职系考试分行政、执行、文书与助理文书4个级别,是一种纵向的分级考试法。
3、公务员考试分级
法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分级分类做得很细、很好。从分类上来说,法国文官管理局将公务员职位分为ABCD四类,适用不同的考选程序,考试的科目和标准,也可概括为四大类别:(1)一般文化程度标准。以测试理论为主,是用于选拔高级行政及执行人员时所采用的标准。(2)准实际技术标准。是一种说理测试,没有理论测试严格,用于选拔低级执行官员与文书人员。(3)纯应用技能标准。是用于选拔机械、劳作、看守等工作人员的标准,考试的方式是实际操作而非理论或文字表达。(4)有限的特别标准。是用于选拔专门技术人员的标准,考试的方法是非正式的谈话或对证明文件的审查,也可能没有正式的考试。从分级上来说,各级别的考试科目、内容均不相同,高级人员的笔试考作文、外国文学、经济地理、国际公法及演说、外国语的朗读与翻译等较高级难度和知识水平的科目;中级文书人员则考打字、速记、拼写等文书工作科目;专门技术人员如法官等考试则要求曾任律师两年以上者,其考试方法包括笔试、演说和口试等。每一种岗位级别的考试都成分体现了岗位自身的要求。而且,法国公务员的考任制与其教育体制相配合,低级人员招考初等学校的毕业生;中级人员招考中学毕业生;高级人员招考大学毕业生。
三、西方文官录用制度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借鉴
1、细化分类,区别考试内容
目前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基本上都是按职位分类考录的,即把需补充人员的职位分为A,B两类:A类是从事法规制定、政策研究等工作的,B类是从事专业技术、行政执法工作的。两者的区别就是在公共科目笔试中,A类比B类多考一门《申论》。其实,仅分成A,B两类还不能起到分类考试“因岗择人”的目的,还需要更进一步细化分类,再针对不同部门职位特点,设立分类考试卷。要客观公正地考察考生能力与所报岗位的匹配性,不妨采用目前美国的做法:按专业把公务员的岗位分为经济管理、财务管理、社区管理、市政规划、文秘等20余个类别,然后针对我国现有的考试科目,适当结合各个类别的专业特点再有针对性进行进一步测试。在考生的公共科目统一笔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还必须参加相应的“岗位专业笔试”,依据这一成绩确定面试人选。
2、加强实践探索,科学设置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考试的科学性是考试录用制度的“生命线”,是择优录用、保障考录工作公正的基本前提。我国目前公务员考录手段主要是笔试和面试,考试手段比较单一。而对西方普遍采用的情景模拟、心理测验、笔迹辨析等辅助方法缺乏研究和应用,因而无法全方位地对考生进行准确考察。二是考试内容小科学。公务员考试的基本出发点是“为用而考”,这就决定了考试必须紧紧围绕基本素质。[2]既然考试是录用制度的“生命线”,是直接关系到能否选拔出高素质人才的关键,加强考试内涵的科学性建设也就成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核心工作。因此在考试内容上,要测试考试内容的相关性。要求命题内容与报考职位的工作内容相关联,而且比例要适当;要求命题内容与应试人员将担任工作的职级相关联,以保证考试的信度与效度。
3、引入先进、科学、准确的面试方法
针对不同级别的公务员,面试方法也不尽相同,面试考官的构成也不一样。面试考官由高级公务员、在职的中层公务员主管和心理学专家等组织,对考生进行多轮,时间跨度大的面谈与实际操作。首先进行行为测评:测评的重点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个人的心理素质和协调能力。其次是科学定位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岗位的能力需求:高级公务员主考官面试的侧重点放在考生的管理潜能、工作态度、事业心和兴趣爱好方面;中层公务员主考官侧重了解考生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建议创新能力和判断能力和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心理学专家的面试主要内容为人际交往能力、人际调解能力、自信心、毅力和坚韧性等。只有科学分析各个级别公务员所需具备的素质,然后将各个能力细化,有规律地进行测试,方能避免高分低能现象。(作者单位:电子科技大学政管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员录用;公务员制度
[中图分类号]D03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863(2013)07-0050-04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随着公务员制度的确立而相应建立,至今已经20年。20年之际,是一个有必要对其加以回顾与总结的节点;20年之时,也是一个推动其完善与发展的起点。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实施成效
1994年下半年,原国家人事部举行了首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此后,中央机关公务员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成为定制,一年一次,从1994年到2013年连续招考20次,招考人数由逐年增加到渐趋稳定,报考人数年年增加,报考人数最高年份约达146万余人,部分职位竞争激烈,考录比例最高达到8346:1。至今,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试已经成为单次规模最大的职业性质考试。随着公务员制度在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逐级推行,地方层面公务员考试录用相继实施。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施行,我国公务员制度涵盖了七类机关,公务员范围极大扩展,考试录用制度的实施范围相应扩展,至此,公务员考试录用成为各类机关人员录用的基本方式,“凡进必考”成为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准则。据有关部门统计,自1994年到2010年,全国通过公开招考录用的公务员达110余万人,这使公务员队伍的构成在学历、年龄、来源、身份、知识或专业等方面实现了结构性变化。[1]有学者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80年代进行的干部制度改革,在共和国历史上掀起了一场广泛而意义深远的政治精英大转换。[2]我们进一步认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实施,在实质上是比上层政治精英即领导干部层面更为深刻、更为广泛的精英转换。按全国公务员总数约700万人计算,考试录用的110万公务员已经约占到公务员总体的五分之一左右。依照现行的“凡进必考”准则,合理的未来预期是,公务员队伍将会逐步实现由经考试录用的公务员所构成,这意味着我国公务员队伍素质能力构成的整体跃升。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全面推行和连续实施,其社会影响无疑是广泛且深刻的。第一,以“公开”取消“神秘”,彰显民主。传统干部录用具有相当程度的神秘主义色彩。公开原则是公务员录用的首要原则,其要求公务员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等全部要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开原则能够广泛吸引社会上各种人才参加公务员录用,扩大选人视野,提高公务员录用质量,同时也体现民主透明,便于监督,保证公平。第二,以“竞争”代替“分配”,突出能力。“纵观公务员制度的历史与现实,一个极其普遍而显著的特征是其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的竞争机制。”[3]现代公务员录用的实质是职业录用,其录用考试性质是职业能力性质的测试,其本质的要求或特点在于“因事用人”、“以职求人”,是一种职位竞争。第三,以“多元”替代“单一”,实现自由。职业社会的形成是公务员录用制度确立的社会基础。多元化的职业选择、公平的职业竞争和选择职业的自由权利是发达或相对发达的职业社会的主要表现。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实施及其成效既以我国职业社会的发展为环境和条件,同时也是其具体表现与积极推动力量之一。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实施的过程,就是人才户籍、身份、区域、单位等方面的限制与羁绊不断被打破的过程,就是社会成员的职业选择日渐多元、职业自由不断扩大的历史过程。
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践中的主要不足
尽管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实施成效是巨大的,而且也是主要的。但从当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践来看,仍然存在相当的不足,这主要是:
1.存在一定程度的目标置换和标准冲突
目标置换是指在目标实现过程中目标体系之中和目标手段之间的倒置现象,具体表现为核心目标被次要目标取代、手段成为目标等。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全面推行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和良好的社会反响。但在“凡进必考”的严格要求和“考试取才”的光环效应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却存在着目标置换的问题。众所周知,考试的目的是选拔人才,考试只具有手段性或工具性,考试本身并非目的。而且,考试并非人才测评的唯一手段,与人才需求的多样性和人才素质的丰富性相应,人才测评具有多种方式与技术。当下,在我国公务员录用实践中,考试录用已经成为了公务员录用的主要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在多数情况下,各级公务员机关尤其是地方公务员机关事实上不存在考试录用之外的录用方式选择,也就是说,实际上没有“考”与“不考”之外的选择。并且,对于有些应当进行特定素质与技能测评的公务员职位,部分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及用人机关基于种种考虑,简单地以“考”代“评”,一“考”了之。
我国公务员录用具有突出的职业录用和政治录用相互交织兼容的特点。政治录用的首要标准是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表现即政治忠诚等等,同时兼顾能力素质,录用主要形成的是政治关系;职业录用的首要标准是职业素质,包括知识状况、能力倾向以及特定的技能水平等等,同时兼顾品德素质、心理身体素质等,录用主要形成的是职业关系。现代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主要通过“两官分途”制实现了政治录用和职业录用的相对分野。由我国政治体制所决定,政治组织基本国家化,政治组织工作人员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即公务员。因而,我国公务员录用既包括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务员录用,也包括政党(执政党、参政党)、政协(统一战线性质组织)等政治组织机关公务员录用,适用同一公务员录用法律规范,性质、标准、形式、程序、要求等完全同一。这一录用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解释可能是基于机关工作人员(各类性质机关)工作素质与能力要求的相同或相似性,但其事实上是将各类机关的性质差异忽略不计的,一定程度上说,这就是传统的大一统干部模式的回归。
从本质上说,上述目标倒置和标准冲突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务员录用制度多元价值诉求之间的失衡。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价值诉求包括科学、民主、公平、法治等。在理想意义上,制度多元价值追求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实现相对均衡。但事实上,多元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冲突与内在张力。例如,强调“凡进必考”的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要彰显平等竞争的公平性,但未必能够完全体现职位人才需求的科学性;体现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科学化考试,却可能隐含着对先赋性差异、地区差异等起点不平等的忽略;具有政治价值考虑的政策倾斜与照顾,未必符合科学意义上“择优而用”等。公开竞争考试录用虽然具有科学性与公平性,但从来都不是“最”科学与“最”公平的录用方式。从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实践来看,总体上具有倾向性的是公平价值,尤其是在身份、户籍、性别等具有明显限制甚至歧视性的报考条件相继突破之后,体现了相对公平和机会均等,但录用考试的“基础性工作仍需加强,科学化水平有待提高。”
2. 录用权力相对集中,公务员录用渠道多元化
权力集中是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体制的显然特征。我国目前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实行二级录用管理体制,即中央和省级两级主管。2006年之后,省级以下基本实现了省、市、县、乡镇公务员录用考试四级联考模式,这被形象地称为“省考”,与之相对的是“国考”,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试。“国考”和“省考”是当前我国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相对定时定期举行的两个层次公务员录用考试。2009年广西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泄题”案件发生之后,多数省份不再单独组织公务员录用考试,而是在中央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管理机构的协调下,采取了“同步招考”的做法,直至现在。因此,仅从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而言,集中的倾向是显然的。权力集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集中权力有利于加强控制,严格执行,实现统一。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02年,在全国新增的70万公务员中,经考试录用的公务员仅占到62.7%,乡镇一级考试录用比例更低,仅为43.26%。[4]“凡进必考”并未全部落实,“未考而入”、“考不进来调进来”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主要发生在市、县以下公务员录用中。因此,适度集中公务员录用权力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另一方面,集中就意味着统一,统一就可能单一、刻板,就可能导致用人与治事相脱节,导致丰富多样的用人需求被刻板呆滞的录用模式淹没遮蔽。而且,权力集中必然导致权力中心主义,从而背离择优取才的根本目标,走向“为考而考”的形式主义泥淖。
我国公务员录用实际存在多元化渠道。《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就是特指公务员考试录用。但从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公务员法律关系的确立角度来看,除考试录用外,我国公务员录用至少还有调入、选任、公开选拔、聘任等四种渠道。即使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范畴下,除相对定期性、规模较大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外,在实践中还有军队转业干部接受安置公务员录用考试、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公务员、从优秀村干部中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以及不定期、特定的公务员机关公务员录用等等。总之,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渠道多元杂陈,有待统一整合,从而实现有序依法录用。
3.录用测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录用的关键在于测评。从当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来看,当前我国公务员录用测评体系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针对性显然不强。“以职选人”是公务员录用的基本要求。不同层级、类别的公务员职位,其性质、职责大小、任务繁简、难易等均有所差异,因而所需人员的资格、素质、能力等也有所不同。尤其是,我国公务员职位分布于七类机关,性质多样,涉及五大层级,地区众多。但当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存在分类粗犷,分级虚化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在统一考试模式下,日趋于单一化。
二是有效性需要提升。有研究者通过较早期的省级公务员录用考试研究表明,知识性测试效度相对较低,尤其是预测效度低,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中不同能力倾向测验的预测效度情况不一,对于非智力性因素的复合素质预测性不够明显,预测失败比预测成功准确性更大,结构化面试的信度与面试要素评分标准的客观化程度成正比。[5]我们通过对当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的分析,在肯定其总体具有较高信度和效度的同时,认为其也存在着较大的优化空间,尤其是在缺乏具体分类分级的对应测量标准下,单次考试成绩对于录用人员实际工作能效的评价性相对较弱。
三是专业性有待加强。公务员录用考试是一门专业。从研究方面来说,尽管公务员录用考试一直是研究的热点,但真正具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极少,能够产生实际效益即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的就更少了。从公务员录用命题、阅卷等考试的核心环节而言,目前主要依靠的是高校教师,具有明显的业余兼职性质。因此,在专业理论与技术研究、专业人才培养以及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加强和推进。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议
1.尽快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分级制度
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录用的前提。职位体现职能,公务员职位分类应当体现并表现着公务员机关的职能属性。我国公务员机关大致可以分为国家机关组织与政治性组织二种基本类型。从当前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结构来看,并没有完全体现出公务员机关的职能属性,尤其是对于具有政治职能的政治组织性公务员机关来讲,缺乏相应的职位设置或类别划定。例如,从中国共产党及各派的职能属性而言,应当主要为政治职能,而在现有公务员职位分类中,简单将其归入综合管理类,但综合管理类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类别,是除行政执法、专业技术类之外的一个简单概括性的归类划分,因而无法明确地体现出不同公务员机关的相应职能特征。“将政治与行政合一,出现了机关的政治化,特别是用人制度的政治化”,[6]这是当前我国干部人事制度中也是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因此,“从长远来看,公务员划分政务类和业务类是大势所趋。”[7]
职位分级就是职位的纵向层级划分。职位分级的基本前提是不同层级职位之间的客观差异性和同一层级职位之间特定方面的客观相同性或相似性。目前,我国公务员职位层级主要体现为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层级划分,其总体设置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序列,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是统一的,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具有一定的类别区分。领导职务层级设定的基本依据是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层级和行政机构组织层级。我国公务员范围涉及七类不同性质的机关,各种性质的公务员机关在组织设置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在传统“大一统”干部管理体制下,各类机关设置基本上体现的是行政本位模式,即比照行政层级设置相应组织层级。这实质上是对各类机关性质和职位层级差异的相对淡化。在根源上,这反映出长期以来我国国家机关和各类政治组织设置上的制度同形化或制度同构化倾向。制度同形化或制度同构化倾向必然体现在制度运行或制度实践的同质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必然造成职能同化现象。从长远方面看,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发展的方向是在适度增加职位类别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机关的性质设置相应的职位层级或职务层级。当然,这在根本上取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2.构建公务员分类分级录用测评体系
由公务员职位的分类分级所决定,公务员录用考试必须相应分类分级,要“提高考试测评的科学化水平,就要实行分类分级考试测评,要着眼不同类别级别公务员的特点,把握各自的成长规律,实现公务员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公务员的职业发展。”[8]构建公务员分类分级录用测评体系的重点是要在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分级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详实的调查分析,相对精细化地把握我国各类各级公务员机关的用人特点和用人标准,确定各类各级公务员机关职位所需人员的素质要求与能力要素,建构素质要求与能力要素和测评方式之间的测量模型,全面梳理各类各级公务员录用的录用途径与方式,归纳整合并规范公务员录用形式,以现行公务员考试测评方式为主,逐渐形成以考为主、考测结合、形式丰富的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公务员分类分级录用测评体系。
3.优化与创新公务员录用考试方式
公务员录用考试方式必须不断创新与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政府改革不断深化,职能转变不断推进,对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相应提升,而这必然首先体现到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公务员录用中,这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时代特点,适应社会发展,根据公务员机关的用人需求,及时优化与创新公务员录用考试方式。这主要包括:一是要优化优化现行公务员录用考试方式,加大能力测查力度,努力形成一整套具有较强科学性、公平性和客观性的考试评价标准与体系;二是要加强基础资料和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重点对试题进行科学分析,提升公务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增强对命题规律的把握;三是要加大专家队伍的建设力度。
创新的基础在于研究,必须加强对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研究,要及时跟踪国际、国内公务员考试方式的新发展、新情况,把握国外公务员考试录用发展新趋势和人才测评技术新动向,总结其新特点、新模式,为我所用。在优化已经成熟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科目的基础上,研究论证新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科目框架,更新考试测评技术,丰富和深化能力测评要素,研究与开发新题型,努力提高试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效度和信度。
4.合理配置公务员录用管理职权
下放公务员录用管理权限,增强公务员部门或机构的录用自,构建弹性、灵活的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当达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改革的普遍做法。[9]权力高度集中是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适度分权、合理配置公务员录用管理职权,有利于提高公务员录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提升公务员录用制度绩效。适度分权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和公务员用人部门之间,适度向公务员用人部门分权,增强公务员用人部门的录用自,调动与发挥公务员用人部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二是在上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和下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之间,适度向下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权。具体建议是由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二级管理体制,即中央和省级两级主管体制,调整为三级录用管理体制,即中央、省级、市级(设区的市)三级主管体制。需要强调的是,分权不等于放权,尤其不等于分责。在适度分权的同时,必须加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尤其是上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能,确保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规范有效实施。
5.完善录用工作规范,强化法治保障
公务员制度本质上是法治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公务员录用工作规范,尤其是技术标准规范。目前所知,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实施了若干公务员录用工作规范,建议在这些规定或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形成更为完善详细、操作性更强的技术规范规定。同时,笔者认为,公务员录用还应当确立以下规范:公务员工作职位分析规范、公务员录用资格条件设定规范、公务员录用试题命制标准与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各类科目阅卷、成绩合成、分析等工作规范、公务员面试工作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一般流程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规范以及公务员录用监督规范等。另一方面,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与维护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性地位与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未来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发展中,应当逐步提升立法层次,由立法机关择机制定《公务员录用法》,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和效力来保障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良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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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务员 职业化 录用 创新
国家机器的运转离不开人的操作,官吏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制的运行及效能。只有不断地输入高质量的官员,才能促进国家的兴盛。而新中国成立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对政府管理尤其是政府人事管理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急切地要求改革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相适应的新型人事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
在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以及世贸组织与国际交往的外在规则,都决定了中国政府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定工政策、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公共产品,这是一套“全新”政府行为模式,迫切需要一批“全新”的,具备公共管理知识与能力的公务员,才能保证公共管理改革不流于“换汤不换药”的形式主义。因此,要完成这一历史转变,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1.中国公务员职业化
公务员的职业化问题起源于韦伯1的科层制。马克斯·韦伯在他的《官僚制》中提出:担任公务员变成了一种职业,这一职业需要经营培训的官员;官员终身任职;通常有定额的薪金作为其报酬,并有退休保障;官员在等级结构系统中从事其终身职业,一般都有一个从低到高的升迁路线。韦伯的这一职业化思想得到普遍推行,形成了文职官员职业化制度。这一制度巩固了资产阶级的民主代议制,促进了资产阶级民主原则的进一步发展,提高了政府对整个社会的管理水平,使得政府的行政管理成为一个连续的过程,有力地维持了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高效率。由此可见,文官职业化是西方文官制度的最核心内容之一,对西方国家的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在中国,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要求一定要始终坚持和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邓小平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就提出干部“四化”问题,并做了多次强调。他指出:“要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并且要逐步制定完善的干部制度来加以保证。提出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三个条件,当然首先是要革命化。”
那么借鉴西方公务员职业化的含义和变革,再结合我国具体行政环境,可以这样界定我国公务员的职业化指的是:通过娴熟的公共管理技巧,促使政府组织更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2.中国公务员职业化与公务员录用制度
2.1中国公务员录用现状分析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公务员考录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全面推进,“凡进必考”的观念也已深入人心。目前考录工作的各个环节基本达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形成了涵盖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监督诸环节的考录法规体系。考录的各个步骤也正在向公开化,透明化反向迈进。
据统计,中央国家机关从1994年以来,到2005年。已先后组织了11次公务员录用考试,十一年来,中央党政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共录用了3万多人。截至目前,国务院工作部门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已全面实现考试录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考录工作也已经逐步纳入统一管理,从1999年开始,海关系统、边检系统等12个垂直管理系统都参加了中央国家机关统一招考,基层执法部门的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进行定了省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从2000年到2002年底,地方公路用国家公务员43.9万人。其中从农民中录用公务员2381人。
2.2考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笔试试题“千人一卷”
按照“凡进必考”的要求,任何有意愿加入中国公务员队伍的个人,在符合条件的条件下,都必须参加考试,笔试的试题包括《行政能力职业测试》和《申论》以及专业科目考试,这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人才能力测评技术和手段还不够科学,通过纸笔测试对人才的能力进行评估仍有一定难度。笔试,对于可以量化的文化知识来说比较容易测试,但对创造能力、思维灵活性等难以量化部分的测定,则效果不理想。目前的笔试尚未彻底将考知识转化为靠能力,通过反复练习也容易获得高分。这样的模式,可以选出勤奋的考生,但并不一定能真正选择出所需人才,并达到人与岗位的匹配。另一方面,对于不同学历(包括研究生、大学本科、大专)的考生号,都采用同一套试卷,其合理性有待商榷。本科生优势在于精力充沛、知识面广,研究生优势则在于特定专业领域上的研究深度,试题的设计应考虑这些不同对象的特点,应区分具体情况、考虑岗位实际需要。但目前的笔试还是在用一把尺子来衡量不同学历的考生,有时会出现博士考不过硕士,硕士考不过学士的现象。因此笔试试题是否要根据学历进行分类设计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如加拿大公务员考试试题设计分类较多,针对不同的对象均有不同的测评手段,其试卷种类多达35个。
职位名称 及代码 面试 分数线 姓名 准考证号 面试 时间 备注 东北地区管理适航维修处科员(0512001002) 101.7 张新波 296121100422 2月25日 上午 马占杰 296121722022 常平 296123023911 陈兴龙 296144041519 东北地区管理公安局副主任科员(0501001003) 115.6 王一婷 296121040224 2月25日 上午 李付饶 296121050128 周笑含 296121061319 谭林娜 296121081406 徐娜 296122103901 吉林监管局飞行标准处副主任科员(0712002001) 92.9 王剑 292244073820 2月25日 下午 调剂 樊海航 296222111503 冯占宇 296222154101 吉林监管局空防处科员(0701002002) 127.4 马庚 296211431606 2月25日 下午 刘昱彤 296221310209 杨淇 296222115204 东北地区管理公安局副主任科员(0501001004) 113.0 李函书 296121021311 2月25日 下午 东北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处科员(0512001001) 97.6 邵毅 292137040916 2月26日 上午 调剂 梁洪凯 296121080503 张黎飞 296151016305 大连监管局航务处科员(0712004001) 118.7 王朋 296239140115 2月26日 上午 张锐 296244074018 郭欣 296245110627 大连监管局空中交通管理处科员(0701004002) 137.8 孙亚玲 296223038023 2月26日 上午 王婧杨 296223038118 王泽 296223038120 辽宁监管局飞行标准处副主任科员 (0712003001) 101.8 郑宇光 296221341806 2月26日 下午 葛楠 296221360120 陈杨 296221410410 辽宁监管局空中交通管理处副主任科员(0712003002) 103.8 张登科 296212201901 2月26日 下午 李东明 296242202614 李文秀 296252562524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16年2月15日24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子邮件。要求如下:
1.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2.标题统一按“XXX(姓名)确认参加XXX(单位)XXX职位面试”。
3.电子邮件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
4.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
5.放弃面试者请填写《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详见附件1),经本人签名,于2月15日24时前发送扫描件至[email protected]。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三、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月15日24时前将以下材料扫描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接受资格复审:
1. 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 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政治面貌、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学习经历从高中填起,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 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2),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3),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7.其他材料:
部分考生还需提供职位要求的专业执照、资格证书、专业从业工作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在面试当天务必带齐以上材料的原件。
四、面试安排
(一)面试时间
面试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至2月26日。面试于当日上午9:00、下午1:30分别开始,请上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上午8:00、下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中午12:3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面试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报到地点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办公楼。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东塔机场院内。乘车路线:乘航班至沈阳的考生,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出发,乘坐机场大巴在工业展览馆站下车,向西500米转乘225路公交(或乘出租车,行程约6.5公里)至东塔机场站下车;乘火车至沈阳站的考生,由南一马路乘225路公交车到东塔机场站下车(或乘出租车,行程约10.7公里);乘火车至沈阳北站的考生,由沈阳北站北侧乘292路公交车到江东街站下车(或乘出租车,行程约7.6公里)。
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75分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二)体检和体能测试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原则上按招录计划数1:1确定体检和体能测试人选,体检和公安职位(政法编制,职位代码分别为0501001003、0501001004、0701002002)体能测试时间将以电话方式通知本人,单位统一组织前往指定医院和测试地点。
体检和考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再递补顺延人选。
(三)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六、注意事项
1.面试当天考生务必带齐全部资格复审材料的原件和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须与报名时上传的照片一致,并装入写有本人姓名和报考职位的信封),提前一个小时进入候考室,进行现场复审。
2.考生不得携带任何电子设备进入候考室和考场(报到时可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工作人员临时保管),面试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严禁泄露试题信息。
3.面试考生食宿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联系方式: 024-88293774,024-88298376(电话)
024-88294305(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1. 放弃面试资格声明(样式)
公务员考试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用于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试;是按照确定的招录计划,针对相应的空缺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竞争性考试。凡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
公共科目笔试是针对公务员岗位任职能力和职位要求进行的考试。通过测试应试人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达到对报考群体初步筛选的目的。
本次笔试结束后,招录主管机关将组织面试入围的考生进行面试。
二、考试科目及方式
本次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考试科目:
A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A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和《申论》三个科目;
B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B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两个科目;
C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C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两个科目。
选调生公共科目笔试同A类。
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科目。
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三、考试内容、结构及题型
(一)公共基础知识
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
考试内容: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
思想概论:思想形成与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改造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中国的国体与政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服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价值取向、道德修养、行为规范。
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的加试内容,包括上述范围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知识。
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汉字、词汇、语法、修辞、文学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基本知识、常用公文写作、常用事务文书写作、公文处理。
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国际经济、金融经济、产业经济,科技创新、科学前沿、科技常识。
历史知识:中国近现代史和世界现代史。
其他知识:2014年3月至2014年2月间发生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
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实务题、论述题、简析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综合分析题、材料处理题等。
根据A类、B类、C类不同试卷结构的要求选取上述若干个题型。A类、B类、C类试卷均有主观题和客观题。
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主要测试应试人员从事国家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根据国内外公务员考试的现状,经过有关专家的反复研究、论证,在行政职业能力方面,公务员工作要求公务员具有一定的知觉速度与准确性、准确处理数量关系、合理进行判断推理、恰当的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等基本能力素质。
知觉速度与准确性: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信息进行筛选和快速反应的能力。
数量关系: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技能,重点涉及数字和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
判断推理: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
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试应试人员迅速而又准确地理解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
资料分析: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形、表格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的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数据性、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
考试题型均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00分钟,满分100分。
根据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能力和A、B、C三类招考职位的基本任职要求,下面各表中分别列出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各类考试的题本结构。
(三)《申论》
从字面上理解,“申”可以理解为申述、申辩、申明,“论”则是议论、论说、论证。所谓申论就是对某个问题阐述观点、论述理由、合理地推论材料与材料,以及观点与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
《申论》主要通过应试人员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等,测试应试人员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
《申论》给定的材料通常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要求应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材料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全面分析问题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并能在把握材料主旨和精神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形成和提出自己的观点、思路或解决方案,用文字形式准确流畅地表达。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四、考生须知
应试人员务必携带黑色签字笔或钢笔、2B铅笔和橡皮;所有考试必须在指定位置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等信息;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
(一)主观题作答要求
《公共基础知识》(A卷、B卷、C卷)、《申论》和《法律专业试卷》的主观题,应试人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用圆珠笔、铅笔或在非指定位置作答的一律无效。
(二)客观题作答要求
《公共基础知识》(A卷、B卷、C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B卷、C卷)、《法律专业试卷》的客观题,要求应试人员必须用2B铅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在题本上作答或其他位置作答的一律无效。
(三)《公共基础知识》、《申论》和《法律专业试卷》考试铃声设置及作答步骤
(1)考试前15分钟,第一遍铃声(预备铃),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发给应试人员答题卡和试卷。应试人员在试卷和答题卡、答题纸上按要求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此间,应试人员可以阅读考试说明,并按照上面的规定去做。
(2)第二遍铃声,考试开始,应试人员开始作答。
(3)第三遍铃声,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待监考人员收回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并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四)《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铃声设置及作答步骤
(1)考试前15分钟,第一遍铃声(预备铃),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发给应试人员答题卡和题本。应试人员在题本和答题卡上按要求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此间,应试人员可以阅读考试说明,并按照上面的规定去做。
(2)第二遍铃声,考试开始,应试人员开始作答题本。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B类的应试人员只能作答题本(Ⅰ),作答时限10分钟。必须注意题本(Ⅰ)上的“知觉速度与准确性”是单独计时测验,如果应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这一部分试题,不能接着做题本(Ⅱ),必须听候监考人员的指示。
(3)第三遍铃声,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B类的应试人员停止作答题本(Ⅰ),监考老师回收题本(Ⅰ)开始作答试题本(Ⅱ),其余应试人员继续作答。
(4)第四遍铃声,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待监考人员收回题本、答题卡、答题纸,并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答题过程中不得使用涂改液,否则责任自负。
(2)不得在试卷作答部分留有与答题内容无关的任何信息,违者按违纪处理。
(3)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计算器及其他电子计算工具,不得携带手机等其他通讯电子设备入座,不得提前交卷、退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4)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抄录试题,否则,将取消其考试成绩,终止考试资格,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五、答题卡填涂方法说明
由于客观题是通过光电阅读机和计算机来阅卷评分的,请按以下要求认真填写:
1.首先用钢笔或签字笔分别在“姓名”、“准考证号”栏填写你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准考证号一栏下面的十一个方框中,填上你准考证号的十一位数字,然后,对应准考证号的每位数,将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相应的括号内涂黑。
2.答题时,用2B铅笔在对应题号所选项的信息点内涂黑,但不要涂到框外。
3.不能用钢笔、圆珠笔填涂选项。
4.修改时要用橡皮彻底擦干净,必须保持卷面整洁,不得做任何其他记号。
5.不得折叠答题卡。
六、补充说明
1.考试内容原则上以大纲划定的范围为准。《公共基础知识》试卷在10%范围内可超出考试大纲。
2.本次考试不指定教材,但应试人员可参考以下用书:
江苏省公务员学习丛书:
《马克思主义基础》(南京大学出版社)
《法律》(南京大学出版社)
《行政管理》(南京大学出版社)
《语文知识与公文写作》(南京大学出版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江苏人民出版社)
江苏省公务员学习辅导用书:
《综合基础知识》(江苏人民出版社)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江苏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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