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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务员考试科目

时间:2023-05-30 10:55:54

地方公务员考试科目

地方公务员考试科目范文1

关键词:公务员 录用制度

在政治治理课题全球化的时代下,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利益的分化,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发展、稳定、协调等重大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新的领域。由于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日益广泛,国家公务员队伍变得十分庞大,而且在国家治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这只队伍的管理,成为国家公共行政管理中的关键工作。

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队伍治理,最长以有一个半世纪的历史,绝大多数国家早已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可供世界各国借鉴,也有教训可供吸收。中国古代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一整套当时世界上最完备、最庞大的官僚管理以及一般的行政管理制度,并积累了丰富的吏治和治国安邦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延续1300多年的选拔官员的科举制,成为西方文官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来源。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起步比较晚,只有近十几年的历史,英国的文官制度自1870年开始,已经有135年的历史,战后法、德、日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也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建立固然不易,改革与完善可能更艰。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不但关系到成千上万的国家公务员的拒腐保廉,以民为本,尽责尽力,保持各级政府为民本色与管理效率,而且也关系着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以及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育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当代外国及中国公务员概述

(一)西方发达国家文官(公务员)的内涵、范围

"文官"一词在英文中是Civil Service,在英国的文官人员,主要指不与政党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开始录用,无违法与重大违纪过失,即可职业常任的政府公职管理人员,他们主要是事务官。除此之外,那些政党内阁成员,包括首相、大臣、政务次官,以及法官、一般企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属于常任文官之列。英国文官占总就业人数比例为19.4%,在发达国家中仅次于法国①。

美国的文官又称政府雇员,即Government Employee,按职务、性质分为两大类:一如总统、国务卿等通过政党竞选或政治任命的政府高级公务人员,是政务官;二是职业文官,及业务类常任文官,担任政府日常业务工作,多是经过考试录用的政府公职人员,其范围与英国常任文官基本相同。美国的政府公职人员并没有英国那种明显的政务官与事务官的界限,即使是政治任命的官员也并不全部同总同共进退。美国政府公务人员人数约为310万,官民比例为1:94。其中联邦政府公务人员180万,另有邮政员工90万②。

法国是中央集权制国家,法国公务人员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各自所属的公共事业机构(如学校、医院等)编制内正式担任专职的工作人员。法国公务人员在法律概念上分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人员和医护公务员。在管理制度上总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适用于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如议员、法官、军事人员等;另一类是适用于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各部门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常任工作人员,如外交人员、教室、医务人员等这些人受法国政府终身雇佣,属《公务员总章程》所管辖。这部分人约40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11%,其中国家公务员200万、地方公务员100万,医务员80万。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政府公职人员也称作"文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则改为"公务员"。日本公务员的分类与法国相似,统一分成两大类:国家公务人员和地方公务人员。前者指在中央政府机关或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务人员,他们遵循《国家公务员法》;后者指在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务员,他们适用《地方公务员法》。但两者都有"一般职"和"特殊职"之分,这一点又与德国相似。

无论是英美文官,还是德日法的公务员,都有一些相同的特点:1、他们的职业是稳定的,只要不违反公务员法就没有失业之虞。2、常任事务性文官一般不包括由普选或议会选举产生的官员或由总统或内阁任命的官员,政治选举或政治任命的官员一般归入政务官员或高级政府公职人员之列。3、常任事务性文官另一显著特点是一般需经过相应的公开考试后选用,并许遵循有关法律,同时也受其保护。4、政府公务人员中的常任文官,一般不包括武官、法官与检察官等司法界及军队的公职人员。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使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务员的范围比较宽泛,它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106条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中国的公务员范围比英国、美国文官范围大,也比法国、日本的国家的公务员的范围广泛。尽管中国公务员分领导职务类与非领导职务类,但是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之分,这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一大特点。具体而言,我国公务人员主要包括:1、国家机关(政府、人大、政协)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法官、检察官(根据《公务员法》第3条规定,另设法官、检察官职务);3、共产党与派机关工作人员;4、人民团体与群众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5、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只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

二、当代外国及中国公务员的招录制度的比较

(一)外国文官录用制度

1.录用的主要程序

现代公务员的公开竞考、择优录用的原则,是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最有代表性的原则之一。当代西方公务员的选拔与任用,普遍实行公开、平等与竞争的原则。

报考公务员的程序一般包括:(1)需求预测,由政府人事部门对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的配置情况、编制总人数、空额数、近期和远期用人规划进行摸底预测,编制招考录用计划。(2)公布招考公告。将招考时间、地点、条件及有关事项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各种咨询。(3)考试资格审核。考试与任职条件一般包括:国籍、公民权、道德品质、健康、学历、年龄等。有些国家规定,凡是有过刑事记录、失职或渎职被解雇者,有过不诚实记录者,甚至酗酒者,都要被取消报考资格。学历条件一般与所报的公务员类别相一致。法国最低公务员需初等学校学历文凭,中级公务员需中级学校学历文凭,高级公务员考试需大学学历文凭。日本公务员考试分高级、中级、初级三类。高级公务员考试需大学本科学历资格,中级公务员考试需两年大专学历资格,初级公务员考试需高中学历资格。美国以前没有学历资格设定,1955年开始规定政治雇员考试必须具有大学学历资格。1970年英国文官考试分行行政级、执行级、文书级与助理文书4个级别。行政及考试要求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文凭,执行级学历要求具有大专学历,文书级学历要求为高中毕业,助理文书学历要求仅为初中毕业。报考公务员的年龄条件一般在18~45岁之间。(4)考生填写报考表格。凡要求参加考试者,需填写有关表格并附上相应的资格证书,以供主考部门审核。

2.考试类型

公务员考试类型,各国不尽相同。主要有:(1)等级分类考试。英国文官考试分为行政级、执行级、文书级与助理文书级4个级别。行政级考试要求最高,年龄限制在20~28岁,学历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文凭,并持有一等或二等荣誉学位的高材生;考试科目也最多,共11项。执行级年龄限制在18~21岁,学历要求具有大专学历、文法学校或中等学校优等生,考试科目多达9项。文书级与助理文书级的年龄要求均需20岁以下,但学历要求,前者仅为高中毕业,后者为初中毕业,考试科目均为4项。日本公务员考试分高级、中级与初级三级考试。德国公务员考试分高级、上级、中级与简易级四级考试。德国较注重实际工作经验。报考高级公务员的考生,必须有3年以上的政府机关服务经验;报考上级行政职位,要求考生有两年半的政府机关服务经验;报考中级行政职,要求考生有两年服务经验;报考简易职,则要求一年的服务经验。美国文官招考不分等级考试。工龄与军队服务时间可折算一定的学历资格。(2)外部考试与内部考试。所谓外部考试,即向社会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凡是符合相应报考条件的都可通过参加外部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成为相应的公务员。所谓内部考试,指在职公务员参加考试。这类公务员更多的为公务员的晋级或调动做准备。法国的内部考试,一般要求在职公务员年龄在30岁以下,工龄在4年以上。

公务员考试的一般刑事包括: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大多数国家采用两轮考试或三轮考试。

英国文官考试开用两轮制。第一轮初试,主要是一天半的笔试。内容以传统的论文方式以及常识为主。考试科目因级别不同级别而不同。例如行政级笔试包括作文、英文文法、科学常识、现代基础经济与辅助文学5门必考科目,以及从历史、经济、政治、法律、哲学、数学、物理等自然科学、文学、经典与外文10项科目中选试6项。行政级中副司长级考试,以口试为主。执行级除5门必试科目外,还有4门选试科目。文书级考试科目仅为4门。法国A、B类公务员初试中,文、史、哲等社会知识比重大于专业技术知识;C类公务员初试以常识为主,包括书法、算术、拼法与地理常识等。日本初试内容最庞杂,几乎包括各种知识,其中还包括时事问题、现代日语和古代日语,以及数学、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知识。初试合格者进入第二轮复试。

复试的形式与内容繁多,一般以口试与实际操作技能测试为主。英国文官复试形式包括:阅读理解测验、起草文件、组织会议与讨论、智力测试等。例如,在规定时间内将一大堆文件分类、编号、登录,以测验其反应能力。英国的口试形式还有即席演说,题目抽签决定;外语阅读演讲,进行大约10分钟。此外,对考生的演讲组织考生互评。同组考生还互相评定个人的复试成绩。总分在200分以上者,有资格参加最后阶段决选。

法国的复试主要包括口试与技能考试。口试形式包括以随机抽签卡片而定的题目进行即席演说、外语阅读翻译、自选科目问答等。自选科目主要包括法国商业与航海政策、国际金融与私法等。此外还有技能考试。A、B类考试要求考生将一大对文件分类处理、简述要点、分析统计、草拟呈文或报考;C类考试要求对考生进行打字与速记能力的测试。复试合格者中的名列前茅者择优录取。

(二)中国公务员的招考录用特点

1.录用原则和条件

《公务员法》第一章第5条规定:"中国公务员的招考,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四章第21条规定,"凡是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对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报考,应适当照顾。

《公务员法》第二章第11条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7项必要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岁、拥有宪法、品行良好、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相应的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24条规定,凡是一下3类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有刑事处罚记录者、开除公职者、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者。

2.录用程序

经过编制录用计划、招考公告、资格审查等程序后,进行公开考试。考试分笔试与面试两类,笔试主要有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两类。公共类科目考试主要有:政治、法律、行政学、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5科;专业科依据任职要求设定。由于中国政府招录的公务员,既有中央政府部门的,也有地方政府部门的,因此两类公务员的招考科目不尽一致,尤其是地方公务员的招考,因为各地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与内容大相径庭,地方公务员考试的科目与内容存在较大差异。

招考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包括思想、道德、业务诸方面)、体验。最后根据考试与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公示,公示期满,送相关部门审批,被录用者还须一年的试用期,试用合格者才可正式录用。

虽然我国只经过了短短的20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初步实现了由传统的人事制度向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转变,建立起公务员制度的框架。从我国与外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就能看得出,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已经进入到全球化时代,一方面坚持"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另一方面要吸取外国公务员制度的经验与不足,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一定会走向更加完善的新时代。

注释:

①刘炳香:《西方国家政府管理新变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274

②朱向东:西方一些国家公务人员范围,《学习时报》2005年4月4日

参考文献:

[1] 陈振明.公务员制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

地方公务员考试科目范文2

关键词:西方文官制度 考试录用 公务员制度建设

为政之要,首在择人,更在以制举人。公务员录用制度是现代政府人事管理的重要支柱,其实质就是为了“知人”而“善用”。它的发展与完善不仅对于国家机关招募大批优秀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有效地实现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这一宪法权利。因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本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其中,西方许多国家的录用制度确实成绩斐然,为我们国家的录用制度提供了借鉴作用。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我国《公务员法》明确提出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含义“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二十八条更是规定了“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1]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尽管是在借鉴西方国家文官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总结几十年干部人事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此也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起步较晚,尚处于幼年期,各方面发展并不成熟,不可避免的也出现了诸多不足之处。其中争议比较大的是考试录用制度的考试,考试缺乏科学性、考试方式单一;如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使用同一试卷进行考试,很明显,把两种不同职位要求的人同用一试卷进行测试是不科学也是不公正的,因为考试的效度是有限的;同时考试内容缺乏公信力,频频有考试内容被培训机构押到的情况,影响了我国公务员考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也不利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二、西方文官录用制度的独到之处

1、“通专结合”的考录指导思想

从考试录用的标准方面,在上世纪60年福尔顿文官改革之前,英国坚持传统的通才观念,英国公务员的考选标准及科目注重于一般的教育程度及基础知识,而不看重特殊或专门的技术与经验,认为国家公务员需要广泛的知识和综合能力、应变能力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但在政府工作实践中,英国人渐渐发现以通才论考录选拔公务员有很大弊端,在许多方面不适应政府工作,于是从上世纪60年代至今就一直提倡改革,从英国克服自身公务员素质薄弱环节的实际做法来看,“通专结合”已经被很多国家认为是现代人才素质的理想结构。因此西方的很多国家也一直沿用“通专结合”的文官人才理念。

2、各级公务员都由考试选拔人才

英国通过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较宽,不论是高级公务员还是中低级公务员,一般都要求通过考试任用或由考录任用的人员由内部晋升。英国文官行政职系考试分行政、执行、文书与助理文书4个级别,是一种纵向的分级考试法。

3、公务员考试分级

法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分级分类做得很细、很好。从分类上来说,法国文官管理局将公务员职位分为ABCD四类,适用不同的考选程序,考试的科目和标准,也可概括为四大类别:(1)一般文化程度标准。以测试理论为主,是用于选拔高级行政及执行人员时所采用的标准。(2)准实际技术标准。是一种说理测试,没有理论测试严格,用于选拔低级执行官员与文书人员。(3)纯应用技能标准。是用于选拔机械、劳作、看守等工作人员的标准,考试的方式是实际操作而非理论或文字表达。(4)有限的特别标准。是用于选拔专门技术人员的标准,考试的方法是非正式的谈话或对证明文件的审查,也可能没有正式的考试。从分级上来说,各级别的考试科目、内容均不相同,高级人员的笔试考作文、外国文学、经济地理、国际公法及演说、外国语的朗读与翻译等较高级难度和知识水平的科目;中级文书人员则考打字、速记、拼写等文书工作科目;专门技术人员如法官等考试则要求曾任律师两年以上者,其考试方法包括笔试、演说和口试等。每一种岗位级别的考试都成分体现了岗位自身的要求。而且,法国公务员的考任制与其教育体制相配合,低级人员招考初等学校的毕业生;中级人员招考中学毕业生;高级人员招考大学毕业生。

三、西方文官录用制度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借鉴

1、细化分类,区别考试内容

目前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基本上都是按职位分类考录的,即把需补充人员的职位分为A,B两类:A类是从事法规制定、政策研究等工作的,B类是从事专业技术、行政执法工作的。两者的区别就是在公共科目笔试中,A类比B类多考一门《申论》。其实,仅分成A,B两类还不能起到分类考试“因岗择人”的目的,还需要更进一步细化分类,再针对不同部门职位特点,设立分类考试卷。要客观公正地考察考生能力与所报岗位的匹配性,不妨采用目前美国的做法:按专业把公务员的岗位分为经济管理、财务管理、社区管理、市政规划、文秘等20余个类别,然后针对我国现有的考试科目,适当结合各个类别的专业特点再有针对性进行进一步测试。在考生的公共科目统一笔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还必须参加相应的“岗位专业笔试”,依据这一成绩确定面试人选。

2、加强实践探索,科学设置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考试的科学性是考试录用制度的“生命线”,是择优录用、保障考录工作公正的基本前提。我国目前公务员考录手段主要是笔试和面试,考试手段比较单一。而对西方普遍采用的情景模拟、心理测验、笔迹辨析等辅助方法缺乏研究和应用,因而无法全方位地对考生进行准确考察。二是考试内容小科学。公务员考试的基本出发点是“为用而考”,这就决定了考试必须紧紧围绕基本素质。[2]既然考试是录用制度的“生命线”,是直接关系到能否选拔出高素质人才的关键,加强考试内涵的科学性建设也就成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核心工作。因此在考试内容上,要测试考试内容的相关性。要求命题内容与报考职位的工作内容相关联,而且比例要适当;要求命题内容与应试人员将担任工作的职级相关联,以保证考试的信度与效度。

3、引入先进、科学、准确的面试方法

针对不同级别的公务员,面试方法也不尽相同,面试考官的构成也不一样。面试考官由高级公务员、在职的中层公务员主管和心理学专家等组织,对考生进行多轮,时间跨度大的面谈与实际操作。首先进行行为测评:测评的重点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个人的心理素质和协调能力。其次是科学定位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岗位的能力需求:高级公务员主考官面试的侧重点放在考生的管理潜能、工作态度、事业心和兴趣爱好方面;中层公务员主考官侧重了解考生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建议创新能力和判断能力和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心理学专家的面试主要内容为人际交往能力、人际调解能力、自信心、毅力和坚韧性等。只有科学分析各个级别公务员所需具备的素质,然后将各个能力细化,有规律地进行测试,方能避免高分低能现象。(作者单位:电子科技大学政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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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地方公务员考试科目范文3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员录用;公务员制度

[中图分类号]D03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863(2013)07-0050-04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随着公务员制度的确立而相应建立,至今已经20年。20年之际,是一个有必要对其加以回顾与总结的节点;20年之时,也是一个推动其完善与发展的起点。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实施成效

1994年下半年,原国家人事部举行了首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此后,中央机关公务员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成为定制,一年一次,从1994年到2013年连续招考20次,招考人数由逐年增加到渐趋稳定,报考人数年年增加,报考人数最高年份约达146万余人,部分职位竞争激烈,考录比例最高达到8346:1。至今,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试已经成为单次规模最大的职业性质考试。随着公务员制度在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逐级推行,地方层面公务员考试录用相继实施。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施行,我国公务员制度涵盖了七类机关,公务员范围极大扩展,考试录用制度的实施范围相应扩展,至此,公务员考试录用成为各类机关人员录用的基本方式,“凡进必考”成为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准则。据有关部门统计,自1994年到2010年,全国通过公开招考录用的公务员达110余万人,这使公务员队伍的构成在学历、年龄、来源、身份、知识或专业等方面实现了结构性变化。[1]有学者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80年代进行的干部制度改革,在共和国历史上掀起了一场广泛而意义深远的政治精英大转换。[2]我们进一步认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实施,在实质上是比上层政治精英即领导干部层面更为深刻、更为广泛的精英转换。按全国公务员总数约700万人计算,考试录用的110万公务员已经约占到公务员总体的五分之一左右。依照现行的“凡进必考”准则,合理的未来预期是,公务员队伍将会逐步实现由经考试录用的公务员所构成,这意味着我国公务员队伍素质能力构成的整体跃升。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全面推行和连续实施,其社会影响无疑是广泛且深刻的。第一,以“公开”取消“神秘”,彰显民主。传统干部录用具有相当程度的神秘主义色彩。公开原则是公务员录用的首要原则,其要求公务员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等全部要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开原则能够广泛吸引社会上各种人才参加公务员录用,扩大选人视野,提高公务员录用质量,同时也体现民主透明,便于监督,保证公平。第二,以“竞争”代替“分配”,突出能力。“纵观公务员制度的历史与现实,一个极其普遍而显著的特征是其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的竞争机制。”[3]现代公务员录用的实质是职业录用,其录用考试性质是职业能力性质的测试,其本质的要求或特点在于“因事用人”、“以职求人”,是一种职位竞争。第三,以“多元”替代“单一”,实现自由。职业社会的形成是公务员录用制度确立的社会基础。多元化的职业选择、公平的职业竞争和选择职业的自由权利是发达或相对发达的职业社会的主要表现。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实施及其成效既以我国职业社会的发展为环境和条件,同时也是其具体表现与积极推动力量之一。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实施的过程,就是人才户籍、身份、区域、单位等方面的限制与羁绊不断被打破的过程,就是社会成员的职业选择日渐多元、职业自由不断扩大的历史过程。

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践中的主要不足

尽管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实施成效是巨大的,而且也是主要的。但从当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践来看,仍然存在相当的不足,这主要是:

1.存在一定程度的目标置换和标准冲突

目标置换是指在目标实现过程中目标体系之中和目标手段之间的倒置现象,具体表现为核心目标被次要目标取代、手段成为目标等。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全面推行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和良好的社会反响。但在“凡进必考”的严格要求和“考试取才”的光环效应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却存在着目标置换的问题。众所周知,考试的目的是选拔人才,考试只具有手段性或工具性,考试本身并非目的。而且,考试并非人才测评的唯一手段,与人才需求的多样性和人才素质的丰富性相应,人才测评具有多种方式与技术。当下,在我国公务员录用实践中,考试录用已经成为了公务员录用的主要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在多数情况下,各级公务员机关尤其是地方公务员机关事实上不存在考试录用之外的录用方式选择,也就是说,实际上没有“考”与“不考”之外的选择。并且,对于有些应当进行特定素质与技能测评的公务员职位,部分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及用人机关基于种种考虑,简单地以“考”代“评”,一“考”了之。

我国公务员录用具有突出的职业录用和政治录用相互交织兼容的特点。政治录用的首要标准是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表现即政治忠诚等等,同时兼顾能力素质,录用主要形成的是政治关系;职业录用的首要标准是职业素质,包括知识状况、能力倾向以及特定的技能水平等等,同时兼顾品德素质、心理身体素质等,录用主要形成的是职业关系。现代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主要通过“两官分途”制实现了政治录用和职业录用的相对分野。由我国政治体制所决定,政治组织基本国家化,政治组织工作人员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即公务员。因而,我国公务员录用既包括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务员录用,也包括政党(执政党、参政党)、政协(统一战线性质组织)等政治组织机关公务员录用,适用同一公务员录用法律规范,性质、标准、形式、程序、要求等完全同一。这一录用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解释可能是基于机关工作人员(各类性质机关)工作素质与能力要求的相同或相似性,但其事实上是将各类机关的性质差异忽略不计的,一定程度上说,这就是传统的大一统干部模式的回归。

从本质上说,上述目标倒置和标准冲突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务员录用制度多元价值诉求之间的失衡。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价值诉求包括科学、民主、公平、法治等。在理想意义上,制度多元价值追求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实现相对均衡。但事实上,多元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冲突与内在张力。例如,强调“凡进必考”的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要彰显平等竞争的公平性,但未必能够完全体现职位人才需求的科学性;体现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科学化考试,却可能隐含着对先赋性差异、地区差异等起点不平等的忽略;具有政治价值考虑的政策倾斜与照顾,未必符合科学意义上“择优而用”等。公开竞争考试录用虽然具有科学性与公平性,但从来都不是“最”科学与“最”公平的录用方式。从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实践来看,总体上具有倾向性的是公平价值,尤其是在身份、户籍、性别等具有明显限制甚至歧视性的报考条件相继突破之后,体现了相对公平和机会均等,但录用考试的“基础性工作仍需加强,科学化水平有待提高。”

2. 录用权力相对集中,公务员录用渠道多元化

权力集中是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体制的显然特征。我国目前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实行二级录用管理体制,即中央和省级两级主管。2006年之后,省级以下基本实现了省、市、县、乡镇公务员录用考试四级联考模式,这被形象地称为“省考”,与之相对的是“国考”,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试。“国考”和“省考”是当前我国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相对定时定期举行的两个层次公务员录用考试。2009年广西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泄题”案件发生之后,多数省份不再单独组织公务员录用考试,而是在中央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管理机构的协调下,采取了“同步招考”的做法,直至现在。因此,仅从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而言,集中的倾向是显然的。权力集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集中权力有利于加强控制,严格执行,实现统一。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02年,在全国新增的70万公务员中,经考试录用的公务员仅占到62.7%,乡镇一级考试录用比例更低,仅为43.26%。[4]“凡进必考”并未全部落实,“未考而入”、“考不进来调进来”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主要发生在市、县以下公务员录用中。因此,适度集中公务员录用权力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另一方面,集中就意味着统一,统一就可能单一、刻板,就可能导致用人与治事相脱节,导致丰富多样的用人需求被刻板呆滞的录用模式淹没遮蔽。而且,权力集中必然导致权力中心主义,从而背离择优取才的根本目标,走向“为考而考”的形式主义泥淖。

我国公务员录用实际存在多元化渠道。《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就是特指公务员考试录用。但从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公务员法律关系的确立角度来看,除考试录用外,我国公务员录用至少还有调入、选任、公开选拔、聘任等四种渠道。即使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范畴下,除相对定期性、规模较大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外,在实践中还有军队转业干部接受安置公务员录用考试、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公务员、从优秀村干部中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以及不定期、特定的公务员机关公务员录用等等。总之,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渠道多元杂陈,有待统一整合,从而实现有序依法录用。

3.录用测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录用的关键在于测评。从当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来看,当前我国公务员录用测评体系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针对性显然不强。“以职选人”是公务员录用的基本要求。不同层级、类别的公务员职位,其性质、职责大小、任务繁简、难易等均有所差异,因而所需人员的资格、素质、能力等也有所不同。尤其是,我国公务员职位分布于七类机关,性质多样,涉及五大层级,地区众多。但当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存在分类粗犷,分级虚化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在统一考试模式下,日趋于单一化。

二是有效性需要提升。有研究者通过较早期的省级公务员录用考试研究表明,知识性测试效度相对较低,尤其是预测效度低,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中不同能力倾向测验的预测效度情况不一,对于非智力性因素的复合素质预测性不够明显,预测失败比预测成功准确性更大,结构化面试的信度与面试要素评分标准的客观化程度成正比。[5]我们通过对当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的分析,在肯定其总体具有较高信度和效度的同时,认为其也存在着较大的优化空间,尤其是在缺乏具体分类分级的对应测量标准下,单次考试成绩对于录用人员实际工作能效的评价性相对较弱。

三是专业性有待加强。公务员录用考试是一门专业。从研究方面来说,尽管公务员录用考试一直是研究的热点,但真正具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极少,能够产生实际效益即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的就更少了。从公务员录用命题、阅卷等考试的核心环节而言,目前主要依靠的是高校教师,具有明显的业余兼职性质。因此,在专业理论与技术研究、专业人才培养以及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加强和推进。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议

1.尽快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分级制度

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录用的前提。职位体现职能,公务员职位分类应当体现并表现着公务员机关的职能属性。我国公务员机关大致可以分为国家机关组织与政治性组织二种基本类型。从当前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结构来看,并没有完全体现出公务员机关的职能属性,尤其是对于具有政治职能的政治组织性公务员机关来讲,缺乏相应的职位设置或类别划定。例如,从中国共产党及各派的职能属性而言,应当主要为政治职能,而在现有公务员职位分类中,简单将其归入综合管理类,但综合管理类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类别,是除行政执法、专业技术类之外的一个简单概括性的归类划分,因而无法明确地体现出不同公务员机关的相应职能特征。“将政治与行政合一,出现了机关的政治化,特别是用人制度的政治化”,[6]这是当前我国干部人事制度中也是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因此,“从长远来看,公务员划分政务类和业务类是大势所趋。”[7]

职位分级就是职位的纵向层级划分。职位分级的基本前提是不同层级职位之间的客观差异性和同一层级职位之间特定方面的客观相同性或相似性。目前,我国公务员职位层级主要体现为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层级划分,其总体设置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序列,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是统一的,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具有一定的类别区分。领导职务层级设定的基本依据是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层级和行政机构组织层级。我国公务员范围涉及七类不同性质的机关,各种性质的公务员机关在组织设置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在传统“大一统”干部管理体制下,各类机关设置基本上体现的是行政本位模式,即比照行政层级设置相应组织层级。这实质上是对各类机关性质和职位层级差异的相对淡化。在根源上,这反映出长期以来我国国家机关和各类政治组织设置上的制度同形化或制度同构化倾向。制度同形化或制度同构化倾向必然体现在制度运行或制度实践的同质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必然造成职能同化现象。从长远方面看,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发展的方向是在适度增加职位类别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机关的性质设置相应的职位层级或职务层级。当然,这在根本上取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2.构建公务员分类分级录用测评体系

由公务员职位的分类分级所决定,公务员录用考试必须相应分类分级,要“提高考试测评的科学化水平,就要实行分类分级考试测评,要着眼不同类别级别公务员的特点,把握各自的成长规律,实现公务员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公务员的职业发展。”[8]构建公务员分类分级录用测评体系的重点是要在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分级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详实的调查分析,相对精细化地把握我国各类各级公务员机关的用人特点和用人标准,确定各类各级公务员机关职位所需人员的素质要求与能力要素,建构素质要求与能力要素和测评方式之间的测量模型,全面梳理各类各级公务员录用的录用途径与方式,归纳整合并规范公务员录用形式,以现行公务员考试测评方式为主,逐渐形成以考为主、考测结合、形式丰富的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公务员分类分级录用测评体系。

3.优化与创新公务员录用考试方式

公务员录用考试方式必须不断创新与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政府改革不断深化,职能转变不断推进,对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相应提升,而这必然首先体现到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公务员录用中,这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时代特点,适应社会发展,根据公务员机关的用人需求,及时优化与创新公务员录用考试方式。这主要包括:一是要优化优化现行公务员录用考试方式,加大能力测查力度,努力形成一整套具有较强科学性、公平性和客观性的考试评价标准与体系;二是要加强基础资料和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重点对试题进行科学分析,提升公务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增强对命题规律的把握;三是要加大专家队伍的建设力度。

创新的基础在于研究,必须加强对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研究,要及时跟踪国际、国内公务员考试方式的新发展、新情况,把握国外公务员考试录用发展新趋势和人才测评技术新动向,总结其新特点、新模式,为我所用。在优化已经成熟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科目的基础上,研究论证新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科目框架,更新考试测评技术,丰富和深化能力测评要素,研究与开发新题型,努力提高试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效度和信度。

4.合理配置公务员录用管理职权

下放公务员录用管理权限,增强公务员部门或机构的录用自,构建弹性、灵活的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当达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改革的普遍做法。[9]权力高度集中是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适度分权、合理配置公务员录用管理职权,有利于提高公务员录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提升公务员录用制度绩效。适度分权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和公务员用人部门之间,适度向公务员用人部门分权,增强公务员用人部门的录用自,调动与发挥公务员用人部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二是在上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和下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之间,适度向下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权。具体建议是由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二级管理体制,即中央和省级两级主管体制,调整为三级录用管理体制,即中央、省级、市级(设区的市)三级主管体制。需要强调的是,分权不等于放权,尤其不等于分责。在适度分权的同时,必须加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尤其是上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能,确保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规范有效实施。

5.完善录用工作规范,强化法治保障

公务员制度本质上是法治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公务员录用工作规范,尤其是技术标准规范。目前所知,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实施了若干公务员录用工作规范,建议在这些规定或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形成更为完善详细、操作性更强的技术规范规定。同时,笔者认为,公务员录用还应当确立以下规范:公务员工作职位分析规范、公务员录用资格条件设定规范、公务员录用试题命制标准与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各类科目阅卷、成绩合成、分析等工作规范、公务员面试工作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一般流程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规范以及公务员录用监督规范等。另一方面,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与维护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性地位与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未来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发展中,应当逐步提升立法层次,由立法机关择机制定《公务员录用法》,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和效力来保障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良好施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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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杨士秋. 治国之举——建设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M].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2011.131.

Yang Shiqiu. Governing the Country: Building Civil Servic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eijing:China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Press, 2011,p131.

[2]徐湘林.后毛时代的精英转换和依附性技术官僚的兴起[J].战略与管理,2001(6).

Xu Xianglin. Elite Transformation and the Rise of Dependent Technocrats in Post-Mao China, Strategy and Management,2001(6).

[3]田培炎.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129.

Tian Peiya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ivil Service System.Beijing: China Social Sciences Press, 1993,p129.

[5]陈社育.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信度和效度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39.

Chen Sheyu.Research of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in the Civil Service Recruitment Tests. Nanjing University Press,2012.p39.

[6]王真尧.不变的是原则 万变的是方法[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12.29.

Wang Zhenyao. Principles is Permanent,and Means is Changing.Beijing: China Commercial Publishing House, 2012,p29.

[7]宋世明.中国公务员法立法之路[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4.276.

Song Shiming. The Way to The Law of China Civil Service.Beijing: Chinese Academy of Governance Press,2004,p276.

[8]傅兴国.多措并举提高公务员考试测评的科学化水平[N]. 中国人事报,2010-9-27.

Fu Xingguo.Tak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Scientific Level of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and Evaluation. Chinese Personnel Newspaper. 2010-09-27.

[9]曹永胜.美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改革与发展[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1).

地方公务员考试科目范文4

关键词:公务员 职业化 录用 创新

国家机器的运转离不开人的操作,官吏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制的运行及效能。只有不断地输入高质量的官员,才能促进国家的兴盛。而新中国成立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对政府管理尤其是政府人事管理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急切地要求改革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相适应的新型人事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

在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以及世贸组织与国际交往的外在规则,都决定了中国政府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定工政策、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公共产品,这是一套“全新”政府行为模式,迫切需要一批“全新”的,具备公共管理知识与能力的公务员,才能保证公共管理改革不流于“换汤不换药”的形式主义。因此,要完成这一历史转变,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1.中国公务员职业化

公务员的职业化问题起源于韦伯1的科层制。马克斯·韦伯在他的《官僚制》中提出:担任公务员变成了一种职业,这一职业需要经营培训的官员;官员终身任职;通常有定额的薪金作为其报酬,并有退休保障;官员在等级结构系统中从事其终身职业,一般都有一个从低到高的升迁路线。韦伯的这一职业化思想得到普遍推行,形成了文职官员职业化制度。这一制度巩固了资产阶级的民主代议制,促进了资产阶级民主原则的进一步发展,提高了政府对整个社会的管理水平,使得政府的行政管理成为一个连续的过程,有力地维持了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高效率。由此可见,文官职业化是西方文官制度的最核心内容之一,对西方国家的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在中国,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要求一定要始终坚持和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邓小平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就提出干部“四化”问题,并做了多次强调。他指出:“要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并且要逐步制定完善的干部制度来加以保证。提出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三个条件,当然首先是要革命化。”

那么借鉴西方公务员职业化的含义和变革,再结合我国具体行政环境,可以这样界定我国公务员的职业化指的是:通过娴熟的公共管理技巧,促使政府组织更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2.中国公务员职业化与公务员录用制度

2.1中国公务员录用现状分析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公务员考录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全面推进,“凡进必考”的观念也已深入人心。目前考录工作的各个环节基本达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形成了涵盖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监督诸环节的考录法规体系。考录的各个步骤也正在向公开化,透明化反向迈进。

据统计,中央国家机关从1994年以来,到2005年。已先后组织了11次公务员录用考试,十一年来,中央党政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共录用了3万多人。截至目前,国务院工作部门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已全面实现考试录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考录工作也已经逐步纳入统一管理,从1999年开始,海关系统、边检系统等12个垂直管理系统都参加了中央国家机关统一招考,基层执法部门的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进行定了省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从2000年到2002年底,地方公路用国家公务员43.9万人。其中从农民中录用公务员2381人。

2.2考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笔试试题“千人一卷”

按照“凡进必考”的要求,任何有意愿加入中国公务员队伍的个人,在符合条件的条件下,都必须参加考试,笔试的试题包括《行政能力职业测试》和《申论》以及专业科目考试,这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人才能力测评技术和手段还不够科学,通过纸笔测试对人才的能力进行评估仍有一定难度。笔试,对于可以量化的文化知识来说比较容易测试,但对创造能力、思维灵活性等难以量化部分的测定,则效果不理想。目前的笔试尚未彻底将考知识转化为靠能力,通过反复练习也容易获得高分。这样的模式,可以选出勤奋的考生,但并不一定能真正选择出所需人才,并达到人与岗位的匹配。另一方面,对于不同学历(包括研究生、大学本科、大专)的考生号,都采用同一套试卷,其合理性有待商榷。本科生优势在于精力充沛、知识面广,研究生优势则在于特定专业领域上的研究深度,试题的设计应考虑这些不同对象的特点,应区分具体情况、考虑岗位实际需要。但目前的笔试还是在用一把尺子来衡量不同学历的考生,有时会出现博士考不过硕士,硕士考不过学士的现象。因此笔试试题是否要根据学历进行分类设计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如加拿大公务员考试试题设计分类较多,针对不同的对象均有不同的测评手段,其试卷种类多达35个。

地方公务员考试科目范文5

职位名称 及代码 面试 分数线 姓名 准考证号 面试 时间 备注 东北地区管理适航维修处科员(0512001002) 101.7 张新波 296121100422 2月25日 上午 马占杰 296121722022 常平 296123023911 陈兴龙 296144041519 东北地区管理公安局副主任科员(0501001003) 115.6 王一婷 296121040224 2月25日 上午 李付饶 296121050128 周笑含 296121061319 谭林娜 296121081406 徐娜 296122103901 吉林监管局飞行标准处副主任科员(0712002001) 92.9 王剑 292244073820 2月25日 下午 调剂 樊海航 296222111503 冯占宇 296222154101 吉林监管局空防处科员(0701002002) 127.4 马庚 296211431606 2月25日 下午 刘昱彤 296221310209 杨淇 296222115204 东北地区管理公安局副主任科员(0501001004) 113.0 李函书 296121021311 2月25日 下午 东北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处科员(0512001001) 97.6 邵毅 292137040916 2月26日 上午 调剂 梁洪凯 296121080503 张黎飞 296151016305 大连监管局航务处科员(0712004001) 118.7 王朋 296239140115 2月26日 上午 张锐 296244074018 郭欣 296245110627 大连监管局空中交通管理处科员(0701004002) 137.8 孙亚玲 296223038023 2月26日 上午 王婧杨 296223038118 王泽 296223038120 辽宁监管局飞行标准处副主任科员 (0712003001) 101.8 郑宇光 296221341806 2月26日 下午 葛楠 296221360120 陈杨 296221410410 辽宁监管局空中交通管理处副主任科员(0712003002) 103.8 张登科 296212201901 2月26日 下午 李东明 296242202614 李文秀 296252562524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16年2月15日24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子邮件。要求如下:

1.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2.标题统一按“XXX(姓名)确认参加XXX(单位)XXX职位面试”。

3.电子邮件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

4.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

5.放弃面试者请填写《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详见附件1),经本人签名,于2月15日24时前发送扫描件至[email protected]。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三、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月15日24时前将以下材料扫描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接受资格复审:

1. 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 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政治面貌、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学习经历从高中填起,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 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2),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3),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7.其他材料:

部分考生还需提供职位要求的专业执照、资格证书、专业从业工作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在面试当天务必带齐以上材料的原件。

四、面试安排

(一)面试时间

面试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至2月26日。面试于当日上午9:00、下午1:30分别开始,请上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上午8:00、下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中午12:3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面试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报到地点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办公楼。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东塔机场院内。乘车路线:乘航班至沈阳的考生,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出发,乘坐机场大巴在工业展览馆站下车,向西500米转乘225路公交(或乘出租车,行程约6.5公里)至东塔机场站下车;乘火车至沈阳站的考生,由南一马路乘225路公交车到东塔机场站下车(或乘出租车,行程约10.7公里);乘火车至沈阳北站的考生,由沈阳北站北侧乘292路公交车到江东街站下车(或乘出租车,行程约7.6公里)。

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75分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二)体检和体能测试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原则上按招录计划数1:1确定体检和体能测试人选,体检和公安职位(政法编制,职位代码分别为0501001003、0501001004、0701002002)体能测试时间将以电话方式通知本人,单位统一组织前往指定医院和测试地点。

    体检和考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再递补顺延人选。

(三)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六、注意事项

1.面试当天考生务必带齐全部资格复审材料的原件和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须与报名时上传的照片一致,并装入写有本人姓名和报考职位的信封),提前一个小时进入候考室,进行现场复审。

2.考生不得携带任何电子设备进入候考室和考场(报到时可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工作人员临时保管),面试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严禁泄露试题信息。

3.面试考生食宿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联系方式: 024-88293774,024-88298376(电话)

           024-88294305(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1. 放弃面试资格声明(样式)

地方公务员考试科目范文6

公务员考试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用于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试;是按照确定的招录计划,针对相应的空缺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竞争性考试。凡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

公共科目笔试是针对公务员岗位任职能力和职位要求进行的考试。通过测试应试人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达到对报考群体初步筛选的目的。

本次笔试结束后,招录主管机关将组织面试入围的考生进行面试。

二、考试科目及方式

本次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考试科目:

A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A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和《申论》三个科目;

B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B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两个科目;

C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C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两个科目。

选调生公共科目笔试同A类。

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科目。

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三、考试内容、结构及题型

(一)公共基础知识

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

考试内容: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

思想概论:思想形成与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改造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中国的国体与政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服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价值取向、道德修养、行为规范。

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的加试内容,包括上述范围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知识。

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汉字、词汇、语法、修辞、文学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基本知识、常用公文写作、常用事务文书写作、公文处理。

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国际经济、金融经济、产业经济,科技创新、科学前沿、科技常识。

历史知识:中国近现代史和世界现代史。

其他知识:2014年3月至2014年2月间发生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

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实务题、论述题、简析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综合分析题、材料处理题等。

根据A类、B类、C类不同试卷结构的要求选取上述若干个题型。A类、B类、C类试卷均有主观题和客观题。

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主要测试应试人员从事国家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根据国内外公务员考试的现状,经过有关专家的反复研究、论证,在行政职业能力方面,公务员工作要求公务员具有一定的知觉速度与准确性、准确处理数量关系、合理进行判断推理、恰当的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等基本能力素质。

知觉速度与准确性: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信息进行筛选和快速反应的能力。

数量关系: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技能,重点涉及数字和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

判断推理: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

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试应试人员迅速而又准确地理解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

资料分析: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形、表格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的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数据性、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

考试题型均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00分钟,满分100分。

根据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能力和A、B、C三类招考职位的基本任职要求,下面各表中分别列出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各类考试的题本结构。

(三)《申论》

从字面上理解,“申”可以理解为申述、申辩、申明,“论”则是议论、论说、论证。所谓申论就是对某个问题阐述观点、论述理由、合理地推论材料与材料,以及观点与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

《申论》主要通过应试人员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等,测试应试人员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

《申论》给定的材料通常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要求应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材料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全面分析问题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并能在把握材料主旨和精神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形成和提出自己的观点、思路或解决方案,用文字形式准确流畅地表达。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四、考生须知

应试人员务必携带黑色签字笔或钢笔、2B铅笔和橡皮;所有考试必须在指定位置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等信息;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

(一)主观题作答要求

《公共基础知识》(A卷、B卷、C卷)、《申论》和《法律专业试卷》的主观题,应试人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用圆珠笔、铅笔或在非指定位置作答的一律无效。

(二)客观题作答要求

《公共基础知识》(A卷、B卷、C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B卷、C卷)、《法律专业试卷》的客观题,要求应试人员必须用2B铅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在题本上作答或其他位置作答的一律无效。

(三)《公共基础知识》、《申论》和《法律专业试卷》考试铃声设置及作答步骤

(1)考试前15分钟,第一遍铃声(预备铃),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发给应试人员答题卡和试卷。应试人员在试卷和答题卡、答题纸上按要求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此间,应试人员可以阅读考试说明,并按照上面的规定去做。

(2)第二遍铃声,考试开始,应试人员开始作答。

(3)第三遍铃声,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待监考人员收回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并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四)《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铃声设置及作答步骤

(1)考试前15分钟,第一遍铃声(预备铃),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发给应试人员答题卡和题本。应试人员在题本和答题卡上按要求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此间,应试人员可以阅读考试说明,并按照上面的规定去做。

(2)第二遍铃声,考试开始,应试人员开始作答题本。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B类的应试人员只能作答题本(Ⅰ),作答时限10分钟。必须注意题本(Ⅰ)上的“知觉速度与准确性”是单独计时测验,如果应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这一部分试题,不能接着做题本(Ⅱ),必须听候监考人员的指示。

(3)第三遍铃声,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B类的应试人员停止作答题本(Ⅰ),监考老师回收题本(Ⅰ)开始作答试题本(Ⅱ),其余应试人员继续作答。

(4)第四遍铃声,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待监考人员收回题本、答题卡、答题纸,并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答题过程中不得使用涂改液,否则责任自负。

(2)不得在试卷作答部分留有与答题内容无关的任何信息,违者按违纪处理。

(3)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计算器及其他电子计算工具,不得携带手机等其他通讯电子设备入座,不得提前交卷、退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4)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抄录试题,否则,将取消其考试成绩,终止考试资格,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五、答题卡填涂方法说明

由于客观题是通过光电阅读机和计算机来阅卷评分的,请按以下要求认真填写:

1.首先用钢笔或签字笔分别在“姓名”、“准考证号”栏填写你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准考证号一栏下面的十一个方框中,填上你准考证号的十一位数字,然后,对应准考证号的每位数,将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相应的括号内涂黑。

2.答题时,用2B铅笔在对应题号所选项的信息点内涂黑,但不要涂到框外。

3.不能用钢笔、圆珠笔填涂选项。

4.修改时要用橡皮彻底擦干净,必须保持卷面整洁,不得做任何其他记号。

5.不得折叠答题卡。

六、补充说明

1.考试内容原则上以大纲划定的范围为准。《公共基础知识》试卷在10%范围内可超出考试大纲。

2.本次考试不指定教材,但应试人员可参考以下用书:

江苏省公务员学习丛书:

《马克思主义基础》(南京大学出版社)

《法律》(南京大学出版社)

《行政管理》(南京大学出版社)

《语文知识与公文写作》(南京大学出版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江苏人民出版社)

江苏省公务员学习辅导用书:

《综合基础知识》(江苏人民出版社)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江苏人民出版社)

地方公务员考试科目范文7

(一)我国的公务员考录制度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采用公开竞争性的考试方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选拔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制度。[1]公务员考录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标志,它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国家机关选拨优秀人才、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公务员的报名资格设置问题 

公务员报名资格通俗的说就是考生报名的门槛,这个门槛怎么设置,关系到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由于我国公务员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设定的,这也就为公务员考录中的问题埋下了隐患。在这种情况下,资格的设定往往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而这种设定很有可能违反平等原则,从而导致资格设定不科学。[2]资格的设定甚至会为利益所左右,“因人设岗”,从而为私设定资格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有对报名资格做出严格界定,给予了地方重设资格的权利,也就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很多招录单位也不能正确的认识各类限制条件,尤其是对于专业和学历。 

(二)考试内容的科学性问题 

目前,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不够重视考生的价值取向和思想道德素质,面试测评的内容不够全面。面试的形式僵化,面试中考生与考官之间缺少沟通了解。 

笔试中,题目内容普遍过于冗杂,题目容易重现不同程度的重复,很多题目过偏过难,容易出现偏题怪题尤其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重知识轻能力,重记忆轻创新,每种题型都有固定的解题模式。行测模块固化,缺乏创新,也不全面,有些内容存在的必要性也存在争议。申论最容易找到固定模板,同时,申论几乎都是涵盖社会热点,最容易被考生和教育机构预测猜中。[3]例如近年来,中公与华图两大教育机构就曾经多次预测中国考以及省考的申论热点。究其原因在于命题人水平有限,命题缺乏创新,缺乏专门的命题部门。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对策 

(一)报考资格的合理设定 

要从法律和制度上规范公务员考录资格的设定,要充分体现严肃、科学、谨慎的要求。学者吕华等认为,我国应当尝试设立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避免资格设置受用人单位插手。在由管理机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根据职位本身的工作要求以及用人单位的需求来确定报考资格。同时也应当严格根据《公务员法》的要求来设置,坚决避免资格设置的随意性,尤其是随意设置的高要求,高“门槛”。通过完善公务员法,弥补公务员法对资格设定方面的漏洞,杜绝资格设置带来的腐败,避免“因人设岗”现象的发生。 

(二)考试科目和内容的科学化 

对于笔试来说,公务员行测和申论试卷应当创新行测和申论命题的方式,灵活命题,提高命题质量,适当降低难度。题目的题量以及做题时间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置,不能过于苛刻。 

对于面试来说,要创新和丰富面试的形式,拓宽面试渠道,打破命题单一的情况,合理分配面试时间,完整人格等方面的能力。要提高考官的素质,加强考官的专业化培训,面试中增加面试官跟考生的交流的环节,量化考评,避免外貌歧视,更要避免面试腐败。 

(三)法律和制度建设 

为使公务员考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们必须完善公务员考试的法律法规,加强公考制度建设。可以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公务员法规中合理的部分,根据公考的实际情况修正《公务员法》中不足的地方。要完善相关的考录机制,勇于创新和尝试,将制度细化。例如,针对于考录环节,颁布《公务员考录程序法》、《命题人员工作守则》、《公务员考录监督制度》、《公务员考试违规处罚细则》、《公务员录用申诉制度》等相关配套法规,提高法规科操作性,要让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于考试违规行为应当有详细的处罚细则,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约束作弊和违规行为。利用法规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促进公务员考试公正、公开、公平,提高考试效率,提高政府公信力。 

结语 

笔者坚信,将来的公务员考录制度将会更加体现出“公平、公正、竞争、透明”的考试原则。在以后的考录制度的改革中,将更加重视考录内容的科学化设计、考录程序的改革创新、考录监督制度的健全、考录法制建设、考录制度统一性,并正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不断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让公务员考试录用在阳光下运行,让公务员考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不久的将来,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将会以更加公正、科学、法治的面貌展现我们面前。 

参考文献: 

[1] 潘军.《公务员法》施行以来我国公务员招考制度研究综述[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6). 

地方公务员考试科目范文8

关键词:公务员;考试;数量关系

一、引言

自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以来,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人数逐年增加,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在规模上,已发展成为仅次于全国高考的一项重要考试;根据2000年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要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公安院校毕业生只能通过公开的公务员招警考试进入到公安机关[1]。

随着全国铁路公安公务员转制工作的完成,铁路公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模式已经从“双向选择、签约就业”转变到“凡进必考”的公务员录用模式。就业模式的改变,对于广大铁路公安院校学员来说,无疑将带来更加巨大的竞争压力,公务员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成为他们关注的焦点。

二、数量关系考试内容及意义

作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命题内容之一的数量关系,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常见的题型有:数字推理、数学运算等[2]。该测验并不难在数字的运算上,而在于对规律的发现和把握,它实际测查的是一个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公安民警不仅要掌握警察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对信息进行迅速、准确地理解和发现数量之间包含的规律,并能进行快速的数学运算的能力。

三、在数量关系备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备考过程中要树立信心

在近几年的国家及各省公务员及招警考试中,数量关系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所占的比例不大,却是广大考生备考和考试过程中最头痛的部分,绝大部分考生这一部分的得分率都很低,有些学生甚至在明确表示,要在应试中放弃这部分的分数。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首要的一点就是绝大部分考生缺乏既快又好地完成数量关系部分试题的信心。纵观历年来的公务员和招警考试试题,数量关系部分的内容往往只要应试者具有初中水平就足够了,甚至有相当一部分题目运用小学的四则运算就能够解决,只有少数题目会涉及高中知识。因此,只要时间充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的应试者是能做出答案。铁路警校学员在备考时一定要充分相信自己具有的实力,要树立“所有题目我都可以解决”的信念,不轻言放弃,坚信以自己掌握的知识,再加上科学合理适当的训练是完全有能力解决这些题目的。这样就将备考时的焦虑变为学习的动力,从思想上放下包袱,在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下备考,进而取得理想成绩。

2.备考要有计划,不能盲目

面对日益严峻的从警压力,虽然很多铁路公安院校的学员一入校就认识到将来只有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走上从警之路,也知道将要参加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对于自己今后发展的重要性,但绝大多数学员对何时开始备考、怎样备考都很盲目。大部分学员没有自己的复习计划和目标,这必定不会考出好的成绩。

数量关系部分难度并不大,所以考生在备考时不能盲从,根据各自的数学功底,制定适合自己的复习计划,并达到所制定的复习目标。同时,数量关系的复习时间要适当,很多铁路公安院校学生一入校就买来相关书籍,开始进行复习和训练,数学本身就是枯燥无味的,如果备考时间过长的话,复习成效低下,不利于备考,因此复习时间不要超过一年。只要能够做出详尽的复习计划,即使每天花费的时间不太多,持之以恒地坚持下来,足以掌握解题的技巧,考场上顺利完成相关试题。

3.备考过程要讲方法

学员在备考时,首先要通过近几年国家及地方公务员和招警考试真题,了解数量关系的基本题型,了解各种题型测试的重点,判别不同题型的基本特征,并且能够归纳出常考的重点题型。无论你参加哪种形式的行政职业测试,你所考的数量关系试题中,几乎所有题目都能够在往年各级考试试卷中找到类似甚至是完全相同的题型。因此,在备考初期,大题量、大范围的真题练习非常重要。最近两年各地新出现的试题形式特别值得大家关注,他们往往会成为当下考试的热点。

其次,要熟悉数学的基础知识,掌握一些常用的运算技巧。数量关系需要运用的知识,都是数学中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公式,大家必须掌握。在实际应用中,数量关系部分的解决基本上都是靠技巧,所以要根据考试常见题型多掌握做题的技巧、方法和规律,并运用到解答之中,才能为提高考试成绩打下坚实基础。

再者,要把握好做题时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要求应试者在120分钟内不仅要阅读大量的材料,还需要回答130道左右试题,一道题的平均作答时间不到1分钟,在规定的时间内应试者答不完全部的试题是常有的现象,也是正常的现象。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把握好做题时间,没有时间限制的训练是没有效果的训练。在平时训练和最终考试中,既要题题必争,也要懂得放弃。没有思路的题目,可以选择放弃,以免影响做题速度和心情。

最后,要进行科学的训练。要在做大量习题的同时不断地总结和归纳,要通过习题掌握了足够多的运算技巧、方法和规律。所有的学习过程都是让自己“已知”的过程,而大量有效地训练就是让自己“会用的过程”。训练要掌握节奏:一开始多尝试一题多解和一解多题,细细品味题型的识别和方法的选用;然后再通过同类练习巩固自己对各种方法的熟练掌握;最后进行定时定量的模拟训练,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寻找真实考场的感觉。

参考文献

[1]刘晓彬,刘永江.公务员招警考试中《申论》的应对策略[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98(6):91

地方公务员考试科目范文9

考试简介:注册会计师简称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是中国一项执业资格考试,1991年开始实行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1993年起每年举行一次,适合准备在国内从事会计职业的高级人才。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后,具有2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可申请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有权签署审计报告。

主考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报名时间:由各地考试委员会在每年5月份内确定。

报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考试时间:每年9月份。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简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主考机构:国家财政部、国家人事部。

报名时间:考试上一年度的10月中旬至于11月底。

考试条件:(一)初级: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二)中级:除具备报考初级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5月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

考试科目:初级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中级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

考试简介: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实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试点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主考机构:国家财政部、国家人事部

报名时间:每年5~6月开始报名。

报名条件: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考试时间:每年9月份左右。

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

四、注册税务师(CTA)

考试简介: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TaxAgents)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1998年开始时实行资格认定考试,自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适合企业内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税务专员等。注册税务师是一个前景看好的职业,其证书含金量较高。

主考机构: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业务满一年。

考试时间:每年6月最后一个周末,从周五的下午开始,每半天考试一个科目。

考试科目:《税法(一)》、《税法(二)》、《税务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CPV)

考试简介:资产评估师(Certified Public Valuer)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目前,市场对此类专业人才需求量较大,适合正在从事或准备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人员。

主考机构:国家人事部、国家财政部。

报名时间:每年的3月至4月(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

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6)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考试时间:每年9月的第二个周末。

考试科目:《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六、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

考试简介: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CertifiedAccountants,简称ACCA成立于1904年,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国际会计师组织。ACCA的国际地位举足轻重,联合国于确定其环球课程时,亦是以ACCA的课程作为蓝本。

主考机构: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报名时间:学员注册后,在二、三月份/八、九月份会收到AC-CA的考试报名通知。每年7月31日为中国学员参加同年12月份笔试的注册最后截止日,每年12月15日为中国学员参加下一年6月笔试的注册截止日。

报名条件:(1)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既可以报名成为ACCA的正式学员;(2)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在校生,且顺利通过第一学年的所有课程考试,既可报名成为ACCA正式学员;(3)未符合以上报名资格的申请者,而年龄在21岁以上,可以遵循成年考生(MSER)途径申请入会。该途径允许学生作为ACCA校外进修生学习,只须在前两年的四次考试中通过1.1和1.2两门课程,便能以正式学员身份继续参加其它课程考试。

考试时间: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六月初和十二月初)。

考试科目:从2007年12月起,ACCA实施新的考试大纲,新大纲共有十六门课程(学员需通过十四门),分为两个阶段,每次最多允许考四门,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员可以免考其中2门。主要包括:第一阶段有《会计师与企业》、《管理会计》、《财务会计》、《公司法与商法》、《业绩管理》、《税务》、《财务报告》、《审计与认证业务》、《财务管理》、《高级税务》、《高级审计与认证业务》;第二阶段有《专业会计师》、《公司报告》、《商务分析》、《高级财务管理》(选修)、《高级业绩管理》(选修)、《高级税务》(选修)、《高级审计与认证业务》(选修),其中选修课只需选择二门。

七、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

考试简介:CIA是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的英文简称,它不仅是国际内部审计领域专家的标志,也是目前国际审计界唯一公认的职业资格。CIA需经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简称IIA)组织的考试取得。考试每年一次,适合准备进入大型跨国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

主考机构: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报名时间:每年6、7月左右;报名具体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参见各考点的报考简章

报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1)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或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4)CIA考试期间本科院校的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四年级学生。

考试时间:每年11月第3周的周六、周日举行。

考试科目:《内部审计在治理、风险和控制中的作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经营分析和信息技术》;《经营管理技术》四个部分。

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GA)

考试简介: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ertified General AccountantsAssociation ofCanada,以下简称CGA-Canada)是经加拿大国会批准成立的会计专业团体,是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SC)、泛美会计学会(IAA)、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四个国际性会计师组织的活跃成员。CG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专衔享有极高的国际公信力,协会会员可在加拿大执业,独立签署审计报告;或在世界各地从事高级财务及企业管理等工作。

主考机构: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

报名时间: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份(一门课程结束即注册报名下一门课程)。

报名条件:通常由各省确定,通常包括:(1)大学以上学历;(2)修满规定的会计课程学分(51分);(3)参加各省协会或授权大学举办的教育课程。学员必须完成每门课程的作业后才能参加考试。每门课程授课结束后,学员将参加CGA协会在世界各地安排的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必须达到65分以上方可通过;考试成绩在50~64分之间可以补考一次;低于50分或补考未及格的学员必须重新选修该门课程。

地方公务员考试科目范文10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科举制度;继承;借鉴

古代的科举制度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文化产物,它是一种通过考试的方式来选拔优秀人才的政治考核制度。在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在选拔人才、维系政治稳定等方面,科举制度发挥了重大作用。尽管科举制度在传统封建社会是进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历史的发展。科举制度中的很多原理与手段对于今天的公务员制度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公务员制度与科举制度

现阶段流行的“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servant翻译而来,可以译为“文官”,由此公务员制度也可以称为文官制度[1]。2005年,我国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部法律是我国对人事干部管理方面做出的第一部法律章程,在次年1月1日该法律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正式形成[2]。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制度,是借鉴西方先进管理模式和经验的产物,也是一种“舶来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西方国家实行的公务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我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影响下产生的。

我国古代早在隋唐时期就已经推行了开明化的科举制度,当时这种相对公正公平的考试和选官制度影响较大,不仅使得我国周边的日本、朝鲜等等国家纷纷效仿,同时也使得一些欧洲国家开始借鉴与沿用。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对西方国家在政治体制方面的影响可以追溯到16世纪,两位葡萄牙传教士最先把中国的科举制度带到了西方,在他们的著作《中国游记》和《伟大的中国》中对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进行了详细描述和肯定,当时这两本著作在欧洲出版发行后,广为流传,使得欧洲人对中国的政治制度高度关注。比如西方著名学者威廉斯曾经对我国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这样评价:“在中国政府中采用的文武官吏考试制度,尽管在古埃及有类似制度,但是在古今任何一个大国中都可以算作是一种无可比拟的政治制度[3]。”而且在1983年,当时美国的人事总署署长艾伦坎贝尔来北京讲学时也曾经说到:“当我见到中国古代的文官考试制度时,非常惊讶,因为在西方所有的政治类的书籍论著中,凡是涉及到文官考试制度的内容全都来源于中国。”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公务员制度归根到底是一种“出口转内销”的文化政治产品,我国的祖先早在1000多年前,就已经构建出了一种具有优越性的考试和选拔官员的制度,由此可以判断,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为现行的公务员制度提供了借鉴载体。

二、公务员制度对古代科举制度的继承

(一)考试内容上的继承

对我国古代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进行分析,通常都为“常科”和“制科”,而其中的“常科”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考试形式。唐代时期的常科考试中开设的科目较多,大约有十余种。根据史书《新唐书-选举志》中的有关记载:“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4]。”通过这些记载,我们不难看出,同样都是秀才或者考举人,但是他们的考试内容很多,不同的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特长来选择相应的内容。

我们今天的公务员考试也或多或少的继承了这种考试内容。当前的公务员考试基本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主要环节,在笔试环节中,无论是报考什么岗位,科室办公人员或者公安警员,都需要参加《申论》科目的考试,与参考人员的实际工作内容相比,实践意义不大。虽然公务员考试内容不是单一形式,但是还应该对科举制中的多元化形式进行借鉴,要根据实际岗位需要,扩充公务员考试内容,实行更具有针对性的考核,从而更好的招录到有用人才。

(二)录用制度上的继承

在科举制度产生以前,我国古代在人才选拔上都采用的是世袭世禄制、军功封爵制、察举制以及九品中正制等,这些制度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弊端,对当时的人才选拔都产生了负面影响。经过历代统治者的研究探索,终于找到了科举制这种公开公正考核选拔官员的录用制度。科举制不同于以往的选拔制度,它主要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进行录用与否,把官与学巧妙的地进行了结合,从而形成了要想入仕登科就必须以品行才华致胜的形势。就像在策试考核中,需要对考生的品德、学识、才华以及“实务”进行全方位考察,尤其对于国计民生问题的考核。这样的文官考试制度对于官员的文化素质和社会的教育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采用公开公正的考核办法,从社会上选拔出人才到相关机关单位担任非领导职位的准则和规范。而在当前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中,也同样吸取了科举制中的精华。不仅仅对考生的知识技能进行严格考核,同时也注重对考生道德品质的考核,通过面试和笔试环节,选拔出综合素质高的当代优秀人才,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三、公务员制度对古代科举制度的借鉴

(一)考试法律制度上的借鉴

通过对古代有关政治考试制度相关书籍的阅读和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古代科举制度具备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对文科考试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对宗科和武科等考试都做出了详细规定,而且到了清代,相关的法律条例更为完善。而我国当前的公务员制度方面的规章制度却很少,除了《公务员法》以外,没有出台公务员考试录用方面的专门法律文献,使得公务员考试中留存了制度空白,不能保证公务员制度依法落实。而古代的科举制毕竟是当时的社会产物,难免会存在缺陷,因此我们要对科举制中的相关法律内容进行合理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例如锁院防止考试漏题;搜检防止作弊;誊录、糊名防止人情交易;磨勘防止复试弄虚作假等手段,都是当前公务员考试法律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借鉴资源,我们要对这些方式进行充分借鉴,从而保证公务员考试的公开公正性[5]。

(二)报考方式上的借鉴

我国清代实行的科举考试通常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考试。乡试是科举考试学生参加的省级考试,如果考试通过,则被称为举人,而其中的第一名被叫做解元;会试是举人在礼部贡院中参加的全国性考试,通过会试者被称为贡士,考取第一名者叫做会元;而殿试是贡士参加科举阶梯考试的最后一个阶段。殿试中的入取人数为一甲三名,二甲和三甲各若干名,都统一被之称为进士,而一甲中的前三名又分别被叫做状元、榜眼和探花,在每个级别的考试中都采用平等竞争的机制[6]。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试中都是采用先报考职位,当经过资格审查之后,再进行考试。这种考试的报考方式存在一定弊端,使得公务员考试中出现了冷热不均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已经持续了多年。在考试之前,很多热门职位报考人数过多,“千里挑一”的现象经常上演,而对于一些基层岗位,报考人数却少之又少,职位冷热不均,造成了很多综合能力较强的考生,由于自己的职位选取不当而错失了被相关部门录取的机会,另外还有些参考人员,为了能够顺利被录取,因而就报考了冷门或者是自己不擅长的专业,这样很不利于各个岗位中优秀人才的培养和选拔。针对该问题,在公务员考试中,我们应该对报考制度进行合理创新与改革。可以采用先笔试而后报考职位的方式,在考生看不到大家报考职位人数情况的前提下,先通过笔试之后再进行报考。实行该制度,当考生达到录取资格标准后,可以按照自己的笔试成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而这种制度也正是对科举制度中的平等竞争机制进行的创新,这种制度的实行,能够有效缓解每年的国考中热门职位报考集中的现象,能够对考生群体进行事先“预分流”,同时也可以减少部分基层职位空缺的现象。

(三)管理方式上的借鉴

在古代科举考试中,基本上都设有贡院和科举仪式,体现出了历代王朝对科举考试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彰显了科举考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让众多的参考者感到了无比荣耀。当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中,一般都没有专门考场,而且临时性考场条件设施较为简陋,不仅没有彰显出公务员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也为考生提供了条件。因此在当前公务员考中,要设计出能够体现出时代精神的参考仪式,提高考生的神圣生命责任感,体现出公务员考试的威严。同时也要设立专供考试使用的考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借鉴古代“明远楼”中的监控系统以及规避考试作弊的管理方式。

另外,由于古代的科举考试重视对四书五经和八股文的考核,束缚了对文体的创新,忽略了对自然科学的研究,一定程度上扼杀了知识分子新思想的萌发。因此新时期的公务员考试,一定要对科举考制内容进行科学吸收。公务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实现,公务员的考录制度的科学化管理是现代化政府人事管理的重要体现。因此公务员制度要顺应时展潮流,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以便更好的适应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和新环境变化的需要。在科举制度下,众多知识分子职业选择性往往较为单一,如果不能入仕,就只能退而为师,两者之间的差距较大,而如今,社会分工明确,没有高低贵贱等级之分,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服务公众的事业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公务员职业化建设,政府机构要深化改革,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培训工作,积极探索公务员管理新机制,创造出尊重人才的和谐宽松环境,培养和提高公务员的创新能力。灌输新时期公务员职业化理念与思想,通过优化公务员的激励机制、培训机制以及职业化体系,打造出一支专业技能强、道德素质高的现代化公务员团队,推动我国政治经济建设的发展。

结束语:科举制度之所以在古代能够延续1300年,说明其有一定的存在价值,通过对官吏人才的选拔,维护了政局的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科举制度中的严谨的考试流程和严格的组织措施,对于当前的公务员考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公务员考试的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都是对科举制度的继承。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科举制度的局限性,思想的束缚、内容的僵化等需要我们引以为戒。作为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必须立足国情,以服务大众为目的,不断创新突破,完善考核内容和机制,站在时代的高度,认真分析科举制度,用扬弃的观点正确看待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景亭.中国公务员制度创新――以职业化为中心的分析[M].南京社会科学,2011(12).

[2]陈茂同.中国历代选官制度[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3]刘栋.论中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创新[J].管理前沿,2010(3).

[4]彭红.科举制度对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之借鉴[J].重庆:重庆工商大学学报(两部论坛),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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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考对象

高校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报考,可以不受招考职位要求的户籍、年龄、工作经历等条件的限制。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为35周岁以下(1970年6月30日后出生);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7、录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报名办法

(一)报名地点:省直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系统的报名地点在海南省就业局(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琼苑宾馆斜对面),各市县机关的报名地点分设在省就业局和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报考者可就近报名。

(二)报名时间:2005年7月12日至1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三)报名要求:根据招考条件和要求,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同版),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中小学教师报名时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可由他人代报名。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公共科目笔试按考试类别甲、乙类分别进行。

省直机关和海口市、三亚市直属机关以及省直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位考试类别为甲类,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申论》。

除海口、三亚市直属机关外的各市县机关、省垂直管理单位中的市县机构、监狱劳教单位、市县公安机关以及法院、检察院机关职位考试类别为乙类,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

报考全省司法、公安机关职位的人员,加考专业科目。

2、笔试时间:2005年9月3日(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考三科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申论》占30%、《专业》占30%合成;考两科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专业》占40%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申论》占40%合成。根据笔试成绩和招考人数,按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本次招考人数在10人以上的职位,比例为1:2,招考人数在9人及以下的,比例为1:3。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市县职位的,按本人笔试综合成绩的5%给予加分。根据共青团海南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琼团联字[2004]38号)精神,到我省享受国家西部开发计划优惠政策的8个市县(琼中、五指山、陵水、保亭、白沙、昌江、乐东、东方)的贫困乡镇从事志愿服务工作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毕业生,报考享受西部计划政策的地区的党的机关工作者、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并持有《共青团海南省委推荐表》的,笔试综合成绩加5分。

(二)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

面试时间由省直招考单位和市县人事部门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由高至低的排名和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考核人选(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可按综合成绩顺序递补)。

四、录用

报考人员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择优录用。录用审批时将对拟录用人员的户籍、学历、年龄、专业等是否符合招考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招考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

部分市县乡镇机关实行不确定职位统一招考,录用审批时将按拟录用人员综合分数排名顺序和个人志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录用,具体操作方法由省录用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五、注意事项

(一)报名政策和考务方面的问题可在报名现场咨询省录用主管部门。

(二)报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招考条件报名,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且只能选报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

(三)招考专业条件原则上统一按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定,该目录未列明的专业,按专业门类、名称及课程设置确定。

(四)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五)拟录用人员在录用审批前必须通过海南省国家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资格考试,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省录用主管部门认证的其他具有同等效力计算机证书的人员可以免考。

(六)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省录用主管部门不举办任何考前培训或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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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制度主义;新制度社会学;公务员;考录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5―0081―04

我国的公务员考录制度作为一种择优机制,强有力地保证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了平等竞争的民主精神,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的公务员考录制度起步较晚而发展速度又较快,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所以在考试录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存在一些问题。在肯定公务员考录制度取得极大进步的同时,我们要正视这些问题与不足,不断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一、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新制度社会学研究视角

制度分析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已被社会科学界普遍采纳和运用。而新制度主义理论以其独特的理论视角和强劲的理论解释力成为近年来制度分析中的主流理论之一。新制度主义诞生于经济学领域,并且很快蔓延至政治学、社会学及历史学等社会科学领域。新制度社会学作为新制度主义的一个分支学派,自建立之日起就与社会制度的研究和制度变革的比较分析密切相关。

1,新制度社会学对制度构建的特征分析

新制度社会学认为制度是“由社会符号、社会活动和物质资源所组成的多层次稳定的社会结构,它包含以下三大要素:法令规章(regulative)、规范(normative)和文化一认知(cultural―eognitive)。”与其他制度理论相比,新制度社会学对制度的定义有一个主要的不同:它多了一个构成层面,即文化一认知。在旧制度社会学中,制度笼统地指社会行为规范(norm)在某个领域的集结。而新制度社会学则是将以往的“行为规范”一方面向上拓展到了其法令规章层面,一方面向下延伸到对制度的认知层面,并强调文化一认知是制度最深层次的构成。

新制度社会学认为,任何制度的构建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总是在旧制度松动与瓦解时被建构的。而旧制度的瓦解往往产生于其内部三个构成因素出现结构性不一致时所引发的张力。因此,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构建在技术上包含两个动态过程:一个是旧制度的去制度化过程(deinstitutionalization),一个是新制度的构建与维系过程(constructionandmaintenance),前者为后者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

2,新制度社会学对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研究的意义

现行的公务员考录制度是中国当代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公务员考录制度变革的产物。因此,将公务员考录制度置于新制度社会学的研究场域中去考察其作为_种制度产物的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且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双重意义。

就其理论而言,新制度社会学不仅扩展了“公务员考录制度”概念本身,将其由原来的“规范”向上、向下扩展为“法令规章”、“行为规范”、“文化一认知”三大要素构成的体系;同时突破了旧制度主义仅仅局限于正式组织和规则研究的缺陷,弥合了文化和制度之间的裂痕。因此,新制度社会学视域下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分析才具有了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表现为:不再将利益群体的角逐作为制度分析的核心和重点,也不再将公务员考录制度视为社会体系结构的被动反应;相反,通过对公务员考录制度不同层次的分析,更加强调其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制度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变动性。这充分体现了新制度社会学用于分析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理论优势和价值。

就现实而论,党的十七大对公务员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办法,完善公务员制度等。公务员考录制度在新制度社会学背景下的分析,尤其是在其文化一认知层面的挖掘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有助于推动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继续发展,不断促进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有助于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十七大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根据新制度社会学对制度构建过程的理论,我们认为,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录制度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具有生命力且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性的制度,是变革了旧的传统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产物,已经完成了制度构建的第一阶段。正在进行的对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研究分析是在经历制度构建的第二阶段:在肯定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同时分别从法令规章、行为规范、文化一认知三个层面揭示现行的公务员考录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对公务员考录的改革和完善进行探索。

二、新制度社会视角下我国现行公务员考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法令规章层面的缺陷

根据新制度社会学代表学者斯科特的理论,法令规章是制度构成的第一要素,也是对传统制度主义的传承。法令条文是其命令的基础,指标则为法律、规则和奖励。对于制度构建而言,法令规章层面的保证是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力来控制合法性的。现阶段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在法令规章层面存在的缺陷如下:

第一,法律体系不健全,稳定性不高。随着《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结束了长达12年的“暂行”之旅,然而《公务员法》的实施并没有完全解决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考录制度用了专门一章来规定(共十二条条文),但这些条文还较为宏观,难以制约考录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二是1994年出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依然是公务员考录制度方面唯一的专门法律,其法律层次较低;三是从立法配套方面来看,我国现有的规制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法规、规章大都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公务员制度摸索阶段的产物,与《公务员暂行条例》配套施行,但随着《公务员暂行条例》让位于《公务员法》,这些文件与《公务员法》的冲突凸现,难以做到周密、系统。

第二,报考资格的限制违背平等竞争的原则。平等竞争原则是公务员考试录用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平等竞争,是指承认公民在竞争担任公职方面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即公民在公务员录用时所处的法律地位平等,凡符合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法》分别于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对录用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即满足者均可报考。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政府部门在不违反《公务员法》的前提下,于原有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或多或少的附加条件,任意剥夺法律规定的有资格参加公务员录用考 试的权利,致使公务员考试制度公平竞争的原则得不到应有的体现。

第三,考试方法及内容设置不够科学。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方法和内容正处于起步和探索的阶段,这造成了当前录用考试在内容、科目、方法、程序等方面还不够科学,缺乏考试信度。具体问题如下:首先,考试方法上的局限性。目前的考试方法长于衡量知识和技能,短于评价品行和能力,而后者更能控制公务员选拔的方向性和根本性。另外,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法比较单一,无法全方位考察应试者,导致很多人不是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素质,而致力于提高应试技巧。其次,考试内容上的不合理。我国现在的公务员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其中笔试存在重公共科目而轻专业科目的情况,而且公共科目的考试中,其内容往往脱离工作实际,或过于冗杂,或题目过偏过难。从试卷结构看,重记忆、轻应用的现象较突出。专业科目的考试通常是由对考试科学欠缺或生疏的用人单位自行安排,这使得考试的信度大打折扣。而面试中也存在着人围比率不科学、试题的针对性不强、方式不够灵活等问题。

2,行为规范层面的缺陷

诺斯认为,制度完全等同于竞技比赛中的规则,是由正式的成文法规和支持性、补充性的不成文行为准则所构成。当然,在新制度社会学看来,这样的定义仍然是不完整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行为规则的确是构成制度的一项重要因素,它直接影响公务员考录制度构建的合法性。

一是考录主管机关的行为失范。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主管机关是国家人事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首先,考官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都没有形成一支稳定的考官队伍,且队伍的组成缺乏科学规范,难以保证录用的客观性。其次,成本因素欠缺考虑,尤其是技术成本投入严重欠缺。科研队伍薄弱并习惯于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操作性研究不熟悉,科研资金不足等,致使考试技术只能在较低层次上徘徊不前。其三,考试程序历时过长。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从每年的lO中下旬招考公告到第二年4月份公务员录用结束,中间要经历许多环节,历时半年之久。在这过程中,很多考生面临着工作压力,并且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这对招考单位也是一种浪费。

二是考试录用监督部门工作不到位。建立公务员制度以来,公务员的录用任用逐步走向公开化、民主化、透明化,但是监督环节在我国公务员考录管理中仍然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缺乏一套较完备的考录监督系统。“监督部门与考录主管部门权责不清,监督部门不了解考录业务,且其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手段均不明确,很难与考录部门协调。”第二是监督部门不够独立。“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考录机关和管理机关是同一部门,这使得监督管理机构往往形同虚设。”第三是立法工作滞后。目前仍未出台与《公务员法》配套的有关考录监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

3,文化-认知层面的缺陷

新制度社会学认为,当“行为被重复,并被自我和他人赋予相似意义”时,制度的构建过程便实际发生了,因此制度最深层次的构筑便是文化一认知。因此对于文化一认知层面的分析不仅是指出制度构成因素中的问题与弊端,更是对公务员考录制度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的剖析。

第一,法治观念仍未形成。有学者提出,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身份等级取向的社会,而不是职业取向的社会,低度的社会分化是我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再加上传统的“人治”观念仍是深入人心,导致今天法治根基仍然浅薄。“关系、人情、面子”三座大山,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施中的变异行为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土壤与合法性空间,依法办事的习惯还没有形成,建立法制化社会的道路还很漫长。

第二,“官本位”意识存在并有所强化。中国传统社会个人的社会身份其实一直就是二元化的:非官即民,非民即官。知识分子作为一种特殊的过度状态,其职业仅仅被视为一种谋生手段,没有独立的职业人格。现在,做公务员,进入仕途,仍然被许多人视为通向主流社会的最佳选择。加之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优厚,这更加强化了人们的“逐官”意识,甚至出现一些“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不良社会风气,严重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纯洁性和严肃性。

第三,“人情社会”的弊端滋生“潜规则”。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以血统关系维系、血缘伦理维持的人情气氛十分浓郁的社会。“人情”在当代中国社会固然有其优点,但在标榜“公平、公开、公正。”的公务员考录中其弊端也尽显无遗。“以关系代替契约,以人情代替竞争,以权力超越规则”,很容易使社会公平公正的天平发生倾斜。“人情社会”的过分发育,“打招呼”、“递条子”处处横行,引发社会腐败、寻租行为的泛滥,导致社会风气败坏,同时也严重滋扰了理应公平公正的公务员考录工作。

三、对完善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探讨

前文分析的公务员考录制度中的问题与不足,可以看作新制度的三个构成要素中仍然残留的弊病,而对这些弊病的修正和维护则是新制度构建必不可少的环节。对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在此试作如下探讨:

1,转变观念,端正公众及官员的思想认识

新制度社会学指出,一个制度构建的最深层次的部分是合法性(legitimacy)的构建,而这种合法性的构建过程是扎根于原有的社会文化系统中的。因此,维护公务员考录制度首先要从文化和社会认知层面人手。一方面,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教育与宣传,更正公众对公务员考试“无法公正”、都是“找人、托关系”等以偏概全的认识,教育人们分辨是非、美丑、善恶,营造“崇尚廉洁”、“以廉为美、以廉为乐、以廉为荣”的良好社会风尚。另一方面,在机关中要积极进行廉政文化建设,要从培养机关干部的社会正义感入手,规避“人情社会”不良影响,重视加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敦促进行道德反思。还应适时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等,让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始终保持纯洁高尚的思想灵魂。要实现从“熟人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型,推进法治建设,从根本上杜绝公务员考录中的失范现象。

2,制定科学规范的法令规章

法令规章属于新制度主义的正式规则,是任何时期探讨制度问题都必须强调的因素,反映了制度的强制约束力。因此,解决法令规章层面的不足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应做到:

第一,加快制定关于公务员考试的专门法律,提高公务员考录机关的法律地位。要以立法的形式为防止、弄虚作假、滥竽充数等现象的发生提供保证,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使考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在司法上设置特定机构,监控择优录用的实施。

第二,严格按照职位要求确定报考资格,充分保障公民的权益。“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对资格条件的规定应该是一个极其重要而又相当严肃的工作环节,应当由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在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进行报考资格条件的设定,力戒用人单位的不正当参与。真正给公民营造一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考试录用环境。”

第三,科学设置考试方法和内容,合理安排考录环节。我国的公务员考试试卷的内容应严格按照职位本身的要求来设计,逐渐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面试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测试手段,必须不断完善,保持其科学性和灵活性。首先是在面试的组织形式上不拘一格,不搞固定模式,要灵活多变。其次是面试内容适当拓宽,既要适当增加专业知识比重,又要涉及拟任职位相关知识。在录用工作方面,通过各方面的考试考核,设置最低分数线,并按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名单,向用人单位推荐,如无特殊理由,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3,端正与公务员考录相关的各方面社会人员的行为规范

新制度主义社会学认,操作层面的行为规范和结构层面的社会关系总是一致的,如果出现悖离就意味着该制度出现深刻的危机。因此,要保证二者的平衡关系必须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