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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论文

时间:2022-11-28 23:33:05

食品安全论文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1

(一)制度视角

制度视角关注于消费习惯和食品制度,并且说明了对食品的信任和制度表现是如何联系的。购买食物是消费者与食品供给系统之间最直接的联系方式,也是与食品专家、信息提供者、监管部门等之间的间接联系方式。在食品信任中,消费者更加信任食品供应系统和系统中的人员,而不是食品本身。因此,制度视角的支持者认为对食品的信任应该理解为嵌入的制度化关系。这一观点认为信任取决于消费者对制度绩效的评价。制度绩效好就产生信任,相反,制度绩效不好就会产生怀疑和不信任。PoppeandKjrnes对欧洲六国(丹麦、德国、意大利、挪威、葡萄牙和英国)食品信任的研究说明食品制度可以较好地解释国家之间存在的食品信任的系统性差异。以前对一个特定国家(地区)的研究同样支持这一观点,例如,Chen发现当台湾的消费者对食品供应链中的参与人员和食品制度更加信任时,他们对食品安全更加信任。总之,将信任与相应的制度表现联系起来,制度视角为食品中的信任提供了一个宏观的解释。但是,制度视角对在相同制度环境下,个体之间存在的信任水平差异没有作出解释。因此,整合认知视角和制度视角的观点将有助于进一步理解食品信任的来源。

(二)两种视角的整合

本研究认为认知视角和制度视角都有助于解释食品安全中的信任,但是将他们结合在一起,会对信任来源有一个更好的认识。认知视角主要关注个体对风险感知的认知过程,提供了一个微观层面解释。但是不能很好解释信任的系统性差异。制度视角认为信任是嵌入于制度关系中的。它可以解释系统间的差异,但不能解释个体之间的信任水平差异。因此,两个视角对认识食品安全中的信任提供了相互补充的解释。

二、研究假设

显示了将检验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的模型。根据模型,对食品安全信任的测量分成两种维度:一种是消费者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另一种是消费者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它们与五组变量相关,分别是知识、经验、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以及潜在惩罚力量。前三组变量是从认知视角中得来的,主要反映个人方面的影响因素。后两组变量是基于制度视角,主要反映制度方面的因素。

(一)知识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

知识是指一个人拥有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水平。根据知识缺失模型,缺少充足的知识会使消费者不能正确评价食品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风险,从而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不确定性的感受增加。当消费者拥有足够的知识时,他们将能准确地评价相关风险并采取措施回避风险。这就是说,知识使人们更加了解将要发生的事情,从而降低不确定性。以前的经验研究也证明知识与信任呈正相关。

(二)经验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

经验是指消费者之前购买不安全食品的经历。以前的研究表明,人的感知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如果人们遭受了不安全食品带来的负面后果,那么将会对食物的来源和正确准备方式更加注意,并且对可能的风险更加敏感。通常,人们对人为错误或疏忽导致的风险的忍受程度低于由于自然因素导致的风险。研究食品安全风险的学者发现,食物中毒经历与消费者感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之间具有显著的正向联系,这为经验与食品安全信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间接证据。据此提出研究假设:假设2:消费者购买不安全食品的经历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

(三)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

除了消费者的知识和经验,我们认为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同样会对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产生影响。根据社会角色理论,不同的社会群体在不同的社交场合下会有不同的表现,扮演不同的角色。女性更关注家庭,通常感知到的风险是对家人的威胁(例如健康风险和死亡风险),然而男性更加关注他们的工作生活,例如失业风险、经济问题。因为女性更倾向于关注食品风险,如果女性消费者符合内在的性别角色,那么女性消费者会比男性消费者更加不信任食品安全。先前的研究发现随着年龄的增加,信息处理能力下降。如上文所述,缺少充足的知识总会使消费者不能正确评价食品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风险,从而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不确定性的感受增加。由于老年人信息处理能力有限,所以他们更可能对食品安全拥有较低的信任。研究表明,拥有更高可支配收入的人有更好的机会了解并遵循推荐的食品安全措施,具有更高教育水平的人对食品安全问题和保护措施更加了解。此外,可以获得更多财富和教育资源的人往往可以容忍更高的风险,而一般情况下,收入和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对多数危险情况的风险容忍度较低。因此,预期家庭收入水平较低和教育水平较低的人会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较低。基于以上分析得出下面假设:假设3:相比于女性,男性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假设4:消费者年龄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假设5:消费者的教育程度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假设6:消费者的家庭收入水平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

(四)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

如前所述,制度视角的一个关键假设是信任是嵌入于制度化关系中的。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对出售的食品的质量无法控制,更多的时候,他们是选择相信还是不相信某个人而不是某种商品。因此,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部分依赖于监管制度和生产者来保护自身利益,同样也依赖于这些行为主体提供的食品风险信息。在信任文献中,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之间的正向关系也有充分的论述。例如,研究者发现,感知到的机构特征影响会对信任产生影响,如“胜任”、“专业”、“公开”、“诚实”、“关心”、“谨慎”和“公平”。同样,DeJonge和同事发现对食品安全的信任与对不同制度执行者的信任之间存在正向联系,不同制度执行者包括政府、农民、零售商和制造商。根据之前对相关主体信任的研究,在食品安全信任的整合模型中提出以下假设:假设7:消费者对政府的信任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假设8:消费者对零售商的信任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假设9:消费者对生产商的信任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

(五)潜在惩罚力量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

除了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消费者感知到的潜在惩罚力量,也会对他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产生影响。在本研究中,惩罚力量是指通过经济手段或刑事手段惩罚非法个人和机构的能力。就像信任文献所说,信任建立在受信人害怕违背信任人的期望之上。例如,受信人违背了信任人会遭受经济惩罚。基于威慑机制的信任支持这一观点。所谓威慑基础的信任是指“愿意去信任那些合作失败时有可靠威胁来惩罚的信念”,或者说是“在惩罚的威胁下,人们的行为会保持一致性”。因此,那些感受到更大惩罚力量的人会对食品安全更加信任。虽然已有理论支持潜在惩罚力量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之间存在联系,但是我们没有发现有关经验研究对这一命题进行实证检验。假设10:消费者感知到的潜在惩罚力量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

三、研究方法

(一)数据收集和样本

2010年6月到8月,在北京市的超市进行了消费者调查。样本总体来自位于北京五个地区的十个大众化的超市,五个地区分别是中心地区(东城区)、西北地区(海淀区)、东部地区(朝阳区)、西南郊区(房山区)和西北郊区(怀柔区)。在正式开始调查之前,先对15名消费者进行预调查,他们对措辞和一些部分定义的一致性提出了建议。基于他们的建议,我们对一些项目进行了改进,确保调查问卷的逻辑性,并确保其中内容可以被理解。调查员向购物者解释调查目的并邀请他们参与。当获得购物者的同意之后,向购物者提供调查问卷。调查员会当场解释在填写问卷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当问卷填写完成后,调查员会立即回收问卷并检查是否所有的问题都被回答。为了激励购物者参与,在调查结束后会赠送一个价值10元左右的小礼物。调查共访问了1300个购物者,除去含有不完整信息的问卷,共有1165份可用问卷。表4-2显示了样本人口统计特征的描述。1165个调查对象中,43.9%是男性,56.3%的年龄是在20到29岁之间,50.7%的教育程度是大学或以上。如表所示,与北京总体的人口统计学特征相比,样本中女性、年轻的和教育程度高的消费者较多。此样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与之前多个对中国超市购买者的调查相一致,即中国消费者中的女性、年轻的和教育程度高的群体是超市购买者的主要来源。

(二)测量

1.对食品安全信任如前面所述,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有两个维度:(1)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和(2)对加工食品的信任。根据PoppeandKjaernes和Chen的研究,测量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是通过询问消费者对市场中提供的某一特定食品的信任来进行的。选取中国消费者日常主要营养消费中的七种食品,其中四种食品用来测量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三种食品用来测量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对每一种食品,受访者被问“是否可安全食用”,可能的回答范围是从1“不安全”,到5“非常安全”。使用最大方差旋转法对七种食品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果呈现出两个因子。出了七种食品的因子载荷。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的可靠性系数是0.81,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的可靠性系数是0.73。

2.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使用3个变量测量,分别是对政府信任、对零售商信任和对生产商信任。为了能够对信任进行测量,这里引用被若干学者使用的信任定义,即信任是认为受信人有能力(在一些特定领域具有影响力)、仁慈(所作所为是为了信任人的最佳利益)和诚实(不撒谎或歪曲陈述)。测量方法来自Jonge等的研究,并根据本研究进行了轻微修改。使用从“非常不同意”到“非常同意”的5分制李克特量表。对政府信任的克隆巴赫系数是0.862,对零售商信任的克隆巴赫系数是0.835,对生产商信任的克隆巴赫系数是0.891。克隆巴赫系数的值显示,所有的变量都具有高内在一致性。这一量表的具体项目。

3.潜在惩罚力量根据以前研究,我们用两个项目来测量潜在惩罚力量:

(1)您认为目前政府对食品的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惩罚力度如何?

(2)您认为目前政府对食品的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惩罚力度如何?使用5分制Likert量表(1=无所作为,5=非常大)。

4.知识使用17个项目来测量食品安全知识。前10个题目是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陈述,例如:“2003年,安徽阜阳假奶粉事件(大头奶粉)”,如果受访者回答知道,则得一分,若回答不知道,则得零分。另外7个项目测量消费者对食品认证和标签系统的了解程度(包括:绿色食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和质量安全认证)。对于每个问题,受访者回答“熟悉”或“非常熟悉”被赋值为2,受访者回答“一般”被赋值为1,受访者回答“不熟悉”或“非常不熟悉”被赋值为0。17个项目的平均值(系数=0.81)用来代表知识指数。

5.经验经验的测量方法是询问受访者“你是否曾经购买过不安全食品(例如过期食品、腐烂食品)?”从来没有购买到过不安全食品则取值1,有时购买到和经常购买到不安全食品的分别取值2、3。6.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家庭收入是由受访者自己报告。其中,性别是虚拟变量,“男性”为1,“女性”为0。年龄分为6个组别:小于20岁、20~29岁、30~39岁、40~49岁、50~59岁和60及以上。受教育程度分为五个组别:初中及以下、高中、大专或职业教育、大学和研究生。家庭收入分为五个组别,取值范围是从1(“低于5000元”)到5(“20000元及更高”)。

四、分析和结果

本文使用结构方程模型(SEM)来检验理论模型,因为SEM可以对含有潜变量的多变量路径关系做出估计。借鉴AndersonandGerbing的方法,本研究使用两步建模方法。第一步使用验证性因子分析(CFA)模型来对观测数据进行匹配。第二步是估计结构模型检验提出的假设。利用Amos17.0计算机程序包分析协方差矩阵对测量和结构方程进行估计。

(一)测量模型

测量模型的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拟合指数的数值显示测量模型具有充分的拟合度(χ2[303]=557.31,P≤0.001,NFI=0.959,CFI=0.976,TLI=0.972,GFI=0.960,RMSEA=0.034,RMR=0.029)。他们为合理进行结构模型的进一步检验提供了支撑。尽管卡方检验是统计上显著的,但这一统计数值与样本量高度相关,因此在大样本评估模型拟合上是存在问题的。为了评估每个构念的收敛效度,我们检验了各构念的因子载荷的符号、大小和显著性。我们计算了组合信度指数和平均提取方差值,来评估构念指标对每个构念的测量程度。每个标准因子载荷都具有正向的符号并且高度显著。所有构念的收敛效度都在0.7以上。从平均提取方差值来看,只有消费者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AVE=0.47)略低于0.50水平;其他都超过了建议水平。因此,本章所采用的构念的收敛效度基本可以接受。在区别效度方面,我们检验了各变量间的两两相关性。表4总结了均值、标准差和所有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没有变量间的相关性是大于0.65建议水平的,这为区别效度提供了初步证据。同时,结果显示,每个潜变量的平均提取方差值都比它与其他潜在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平方大。因此,所有构念之间也具有区别效度。

(二)结构模型

结构模型结果表明模型与数据拟合良好(χ2[346]=812.71,P≤0.001,NFI=0.943,NFI=0.943,CFI=0.969,TLI=0.958,GFI=0.954,RMSEA=0.034,RMR=0.034)。研究模型分别解释了消费者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19%的方差和消费者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44%的方差。表6报告了模型的标准结构回归系数。假设1a到6b用来检验消费者的个人因素是否与他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相关。假设1a和1b认为知识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1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1b)正相关。从知识到对加工食品信任的路径系数,在统计上显著(b=0.08,P<0.01),但是,知识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的路径系数不显著。因此,结果支持假设H1b,但不支持假设H1a。假设2a和2b认为经验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2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2b)负相关。结果支持假设2a(b=-0.08,P<0.05)和2b(b=-0.07,P<0.05)。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与性别相关的假设(3a和3b)都没有得到统计上的支持。假设4a和4b认为年龄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4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4b)负相关。路径系数的显著性(分别为b=-0.08,P<0.05和b=-0.11,P<0.001)表明假设4a和4b得到支持。假设5a和5b认为教育程度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5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5b)正相关,但没有得到支持。最后,结果支持假设6b,即收入与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正相关(b=0.14,P<0.001),但是,假设6a没有得到支持。制度影响因素方面,模型的标准路径系数表示,8个假设中的7个假设关系是显著的,并且符合预期方向。具体来说,假设7a和7b认为对政府信任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7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7b)正相关。路径系数统计上显著(分别为b=0.11,P<0.05和b=0.14,P<0.01)支持假设7a和7b。假设8a和8b认为对零售商信任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8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8b)正相关。结果支持假设8b(b=0.32,P<0.001),但不支持假设8a。假设9a和9b得到支持,对生产商信任和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之间的路径系数(b=0.19),以及对生产商信任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之间的路径系数(b=0.20)都在0.001的水平上显著。假设10a和10b也得到支持,感受到更大的潜在惩罚力量的受访者,对生鲜食品安全和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越多,这两个路径系数都在统计上显著并为正值(分别是,b=0.14,P<0.001和b=0.08,P<0.05)。总体上来说,将制度因素与食品安全相联系的假设得到了支持。

五、讨论

整合认知视角和制度视角,提出一个整合性理论模型来解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受到消费者个人特征(知识、经验和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和制度因素(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潜在惩罚力量)共同作用。我们利用北京市1165个消费者的调查数据对其进行了检验,结果为这一整合性模型提供了支持。制度视角中,对政府信任、对生产商信任和感知到的潜在惩罚力量对消费者的生鲜食品安全信任和消费者的加工食品信任的影响都是显著的。但是,对零售商信任影响消费者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但不影响消费者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导致这种结果的一个可能原因是,消费者认为政府和生产商需要为生鲜食品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个人特性方面的检验结果则相对复杂。在个人特性假说中,消费者经验和年龄对消费者的生鲜食品安全信任和消费者的加工食品信任的影响都是显著的负向关系。这一结论与之前的研究相一致。两个变量(知识和收入)对消费者的生鲜食品安全信任没有显著影响。但是,在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中却有显著影响。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生鲜食品的购买是一个低涉入性活动,购买决策更可能是基于过去经历和个人习惯。与生鲜食品相比,购买加工食品具有更高的涉入性。因此,当进行加工食品的购买决策和风险判断时,获取与加工食品相关的信息就更加重要。由此,知识和收入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产生影响,但不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产生影响。结果对其他一些假设也没有形成支持。首先,教育程度作为食品安全信任的一个影响因素并不显著。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在样本中并没有足够的低教育程度消费者。如前面所述,1165个受访者样本中只有9.6%拥有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这降低了检验效度。进一步研究需要更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这一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检验。此外,性别也与对食品安全信任不相关。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2

1.1食品来源安全隐患大

一是从市面上购买的食品存在许多潜在危害。目前市场上多数农产品在生产中违规使用农药、兽药和违禁药物,禽肉、牛奶等食品中存在国家禁用的添加剂现象也十分严重。例如:一些违法生产经营者用有毒的甲醛发泡海产品;用有毒的化学品使水果保鲜等。另外许多食品经营企业缺乏必要的食品储运设施、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有机可乘。二是基层单位农副业生产水平低,自产食品存在卫生隐患。农副业生产多以基层为单位开展,其全程的安全质量监控难度较大。虽然非法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并不常见,但因很多基层人员不懂科学的种植、养殖技术,超量地使用化肥、农药、杀虫剂、兽药、饲料添加剂等,造成了土壤、植物的营养元素不平衡、残留物超标和环境的污染。

1.2食品安全堡垒不坚固

一是思想上不够重视,安全意识薄弱。一方面是基层单位驻地分散广,人员少,上级检查不多,单位领导不够重视。客观上导致部分基层单位的主管放松了对伙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经常性地忽视了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相关炊事员、采购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更是少之又少。另一方面由于生活、工作环境的特殊性,长期按照自我保障的形式开展伙食,导致普遍不重视饮食安全,只满足吃得饱、吃得香。部分人员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从不关心,平时很少注重个人卫生习惯。二是炊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差。基层单位炊管人员普遍责任心不强,食材采购人员在采购时经常是只重数量不重质量,把食品采购当做任务来做,抱着“把钱花完,把东西带回去就行”的思想,食品安全事不关己。

1.3食品安全监管不完善

一是监管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一般基层单位在军需和军械管理工作上会分别指派一名助理员负责,但涉及到食品安全监督,往往职责分工不明确,没有指定具体的负责人,出现问题时相互扯皮、推诿。有些基层监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监督检查也只是“走一走,看一看”,遇到问题发现不了,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实质性的帮助。二是食品安全监管经常性不强、力度不够。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经常性工作,食品从采购到加工都需要严格的监督跟班。但事实上,有些基层单位在食品监管工作中漏洞百出,监管人员跟班监督不到位,随机性检查,有些监督管理人员怕麻烦,对于发现的问题得过且过,不能及时有效的遏制有害食品渗透到单位中。三是监督管理方法单一,检测技术手段落后。目前,基层单位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上寸步难行,其原因之一是基础设施薄弱。多数基层单位食品检测设备相对不足,不少基层食品检测设施陈旧。

二、加强基层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几点对策

2.1安全采购、科学种养,保证食品源头安全

食品来源有外购食品和自产食品。一方面基层采购员在市场上采购时要认真负责,精心挑选。准确了解经营者营业执照是否合法,诚信度是否可靠,避免与不合法的经营者打交道;注意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时间是否超过安全食用保质期,以防购买假冒伪劣或是无国家卫生许可的商品;货比三家,分析价格是否合理,不要被“低价”、“促销”等现象所打动;清楚购买食品的来源渠道,防止有害食品进入单位。采购人员还要及时向经营者索取购物凭证,切实维护单位的权益。此外,对采购人员的监督也是不容忽视的,单位领导要经常性的对采购单据进行审核,并随机性的与采购人员一同去市场采购,保证食品来源质量良好。另一方面基层农副业生产要坚持科学种植、提高效益的方针,重点搞好人员培训,要请专业人员组织培训,进行实地教学,规范种植、养殖方法,改变传统的经验种植、养殖。还要大力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和无污染的添加剂,应用有机肥无害化处理、配方施肥和综合防治病虫害等实用新型技术。积极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提供“放心肉”、“放心菜”,从农副业生产源头上控制食品污染,保障食品安全。

2.2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是抓好基层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前提,也是增强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机会,宣传饮食管理制度,宣传食品营养卫生知识,使大家了解、熟悉标准制度,懂得饮食管理知识,增强大家参与饮食管理的主动性。要充分利用多种传媒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案例警示教育,食品安全信息、曝光不合格食品及生产经营厂家,全面普及食品安全基本常识,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直观的让大家感受到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必要性。要从日常点滴入手,培养大家良好的卫生习惯,特别是在传染病传播季节或疫病流行期间,尤其要加强预防疫病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自我防病能力。还可以举办一些活动,例如组织安全知识竞赛,举办食品安全讲座等,以强化宣传教育成果。另外,更要把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基层单位的常规教育之中,通过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提高大家对食品安全的正确认识,通过不断的宣传教育,营造人人“讲安全”、“懂安全”的浓厚氛围,为搞好食品安全工作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

2.3提高炊事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食品安全可靠

通过组织饮食专业队伍培训,加强炊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对饮食安全知识的学习。例如在食材的采购、运输与存储、食品加工制作、厨房餐具消毒、食堂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避免一些不科学、不安全、不卫生的加工方法,从而提高食品管理的安全性。要强调采取多种方式对炊事人员进行培训,理论学习与实践工作相结合,阶段性的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培训的效果。另外,基层炊事人员要把个人卫生和饮食要求提高,坚决杜绝食材洗不干净,餐具消毒不规范等现象的发生。要坚持烹饪原料从洗涤、切配、烹调到装盘各个环节,生熟分开的原则,无论对粗加工、烹调和冷荤加工都要坚决落实。炊事人员在加工和烹饪过程中,要做到投料准确,正确加工烹饪,减少营养成分损失,避免一些不科学不卫生的加工方法,从而提高饮食管理的安全性。与此同时,对炊管人员的思想教育也刻不容缓,从热爱本职工作入手,培养他们的工作兴趣,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把炊管人员的思想状况纳入单位经常性思想教育工作的一部分。

2.4提高检测水平,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提高检测水平,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其原因除了不够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外,很重要的原因是设备落后,检测水平不高,要想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就必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抓好技术培训,使食品卫生监督人员掌握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完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先进仪器,开展食品检测。要配备先进的科学仪器和设备,以保证卫生检测的结果准确、可靠、快速、及时。对报废的设备应及时更换,不要“省小钱误大事”。特别是对舰艇上的各种饮食设备器材的改善,舰艇在远航前会储备足够的供给食品,以满足航行期间的饮食保障,由于舰艇仓内空气质量和通风条件较差,对航行期间的食材储藏设施要求较高,所以要经常性对舰艇上的冰箱、炊事灶、烤箱等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杜绝“图省事,怕麻烦”的懒惰心理,避免在航行期间出现各种突发状况。要在食品保障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好关,确保食品安全。一要注重采购环节。要严格控制原料来源,对原料的卫生质量、营养价值、有害成分含量等进行严格的检测,坚决杜绝腐烂变质,假冒伪劣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进入厨房。二要注重操作环节。严格规范作业流程,在多数情况下,生产工艺配方、操作流程、设备条件、技术水平的不同,食品质量就会有明显差别,不能图省事,不耐心,要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三要注重储藏环节。食品与非食品分类存放,成品与半成品分类存放,短期存放与长期存放的食品要分别存放;冷藏食品,注意生食和熟食要分开冷藏;食物与杂物、药物要隔离;食品储藏室应配有相应的干燥、消毒等设备,基层单位还要搞好储藏室的卫生工作,防止因湿度、温度或者虫、鼠而造成的食品变质霉烂。此外,对于诸如舰艇等特殊单位的食品储藏,则要求更加严格,舰艇内部空间狭小,供给食材要严格分类存放,合理利用有限空间存储食品,对存放期限短的食材要及时食用,保证食材新鲜营养。饮用水要妥善储存,防止污染,保证水质要达标。远航期间,在遇到训练港口地时要及时更换,确保饮用水不变质,满足舰艇人员身体健康的需要。

2.5严格落实规章制度,抓好食品日常管理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3

【关键词】乡镇政府职能中介组织和信用体系分级分类管理法规和考核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了部分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这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等关键词使我们感觉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大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面对广阔的农村,如何着力解决因交通不便、管理相对人素质不高、监管面广、信息不畅、信息员和协管员协作效能低下、监管力量不足、责任风险大、成本高等因素带来的监管难题?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全国9亿多人口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彻底确保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则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和风险,也是现实中急待解决的艰难课题。因此,笔者想就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方面作一浅探。

一、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是要构建乡镇政府负总责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管理方式上不管垂直与否的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都是区县一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具体承担着全区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责任。

过去以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构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上做了大量的探索。有些地方聘请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为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完善了监管网络,构建了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乡镇成员单位参与的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方还建立了以乡镇政府为主导或其政府机关个别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这为推动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迈出了十分可贵的一步,但很尴尬的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都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被监管对象、加之无运行资金支持,其组建起来的监督网络,实际作用有待商榷。以政府为主导或个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也因政府部门对自身职能定位不准和认识不够清楚,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同时这项工作也只仅仅政府个别工作人员参与,加之又对其工作成效的考核未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其乡镇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还没有形成组织合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协管成效也就没达到主管部门的预期效果。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无论是各级党委政府,还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主管部门都应该强烈意识到,乡镇一级政府是最基层政权组织,是各级政府的合法组成部分,强化基层政权组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对其规定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这样,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没有具体主管机构设置的前提条件下,就理应承担起相应工作的具体职能。

二、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还需各监管主体解放思想,合理定位自身职能,真正落实自身责任。

上海市奉贤区从2006年4月以来,就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在其区辖8个镇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上,将“负责做好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明确写入镇社会事业和保障管理科(该政府的一个具体科室)的工作职能。从制度上保证了基层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在人员、编制、培训、制度、职责、管理、经费、考核等方面的落实①。

湖南省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根据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现状,在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完善了监管责任体系,建立了依托乡镇政府为主要责任主体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在对其监管任务进行精细分解的基础上聘请和培训了部分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协管员,构建了相对较完善的食品药品监管网络,部分乡镇政府采取了对本辖区实行行政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市、区县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平时抓督查、年底抓考核,次年年初抓表彰和总结的措施。使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了落实,初步形成了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平时有人抓、有人管的良好局面②。

上海奉贤区和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经验的可贵之处就是做到了把最基层(乡镇)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基本职能限定为基层(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之一,从其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培训、制度、职责、管理、经费、考核等方面得到了真正落实;可贵之处就是没有在政府外增加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大大提高了基层政府的工作效率,同时也为基层政府的职能定位找准了方向。

结合上述两地经验,笔者认为,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需各监管主体解放思想,在合理定位自身职能基础上,各自理清和落实自身责任。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应站在确保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度做到放权让利,乡镇一级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理应勇于担当。

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就是要把职能主要落实在本辖区较大影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案件的查处和规模较大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许可上来,落实到监督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乡镇一级政府)日常工作上来,主要承担着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许可、较大影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查处、较大规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测,分析与预测、办理乡镇一级食品药品案件的法制审核、辖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人员素质、基层监管员和信息员素质提升培训工作等职能。

乡镇一级政府要把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落实到协助配合好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工作上来,承担本辖区规模较小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低级别、带共性、专业性弱的执法任务,如不规范和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非法渠道采购、过期失效食品药品的查处等,还承担着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监测和报送、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的职能。

乡镇一级政府围绕自身承担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在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完善相应机构的基础上构建以专职人员或乡镇一级政府包村干部为监管成员,以村级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员的监管网络。

三、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需构建诚信体系,完善中介组织建设,提倡行业自律,分类分级管理。

中介组织,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与经营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③。

在偏远农村大力推行食品药品中介组织建设,目的就是两个,一是运用其专业知识为其提供公益,通过积极宣传和帮扶、个别指导与支持、科学引导与规范等办法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法律法规支持、生产经营技术支持、市场供需信息支持、生产经营者优质购销支持,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化生产经营;二是为自身所代表的特定的利益群体服务,通过集中反映基层民意、科学解决基层矛盾、政企关系积极再造等思维模式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在社会上承担起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并通过这些服务使其自身也获得发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把中介组织纳入其监管范围的办法,以“中介组织参与”这种独特的沟通方式与千家万户生产经营者取得联系,通过中介组织来贯彻行政机关的管理意志,协调行政组织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监管关系,以此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以及法律义务。

在信用体系的构建领域,除了乡镇政府及村级自治组织引导中介组织在对市场这一块的诚信经营(包括技术含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欺不骗、优良服务等)进行考量之外,合法经营一块的信用体系构建可以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由区县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来做,通过建立中介组织与主管部门参与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登记档案信息系统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分类数据库,广泛收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信息、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等,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体系构建。通过监管对象自主选择的不同信用等级(既实行不同信用等级的分级许可审批。在许可阶段通过当地组织强调道德因素)结合生产经营过程中构建的实际信用等级(中介组织和主管部门形成的信用等级),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四、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是要围绕其相关职能,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考核体系。

在偏远农村巩固和构建以乡镇政府负总责,监管对象各负其责的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科学界定相关职能,赋予乡镇政府和村级自治组织有对食品药品管理和监督的法定义务,建立和规范中介组织的运作机制,积极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实行分级管理,也要依靠完备和规范有序的法律制度来支撑。只有通过规范有序,无缝衔接,多个监督主体多渠道参与,积极全方位发力,才能做好偏远农村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都要求把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这要求区县级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围绕乡镇一级政府所承担的食品药品安全职能构建相应的考核目标,由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构建的监督队伍推进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考核任务。

区县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利用本身所占有的行政资源,采取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分片监督的办法,在乡镇推行驻片监督员制度,即以承担监督任务的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负责包片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日常联络,解决乡镇履行职能问题和监管执法当中的依法行政问题,和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聘任的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员队伍,驻片监督员时刻不定期的,灵活地掌握着各乡镇的食品药品安全动态,监督考核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①2008年5月出版《中国食品药品监管》第五期《耸立在湘西北的奇景》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4

1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的现状

1.1源头环节

通常,农产品种植是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的源头环节,其种植质量对整体供应链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农产品种植仍存在化肥、农药使用不合理,工业污染严重等问题,为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埋下祸根,引发社会潜在食源性疾病,威胁公众身心健康[1]。

1.2生产环节

相关调查研究表明,我国食品生产市场存在大量的小规模作坊,食品加工缺乏安全保障,生产质量与生产环境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小规模、技术水平低、管理混乱等是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生产环节主要面临的问题。

1.3流通环节

当前,我国食品流通体系较为标准、系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要求,国家投入力度较大,市场回报偏低,其原因在于我国食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水平落后,食品流通受阻,主要表现为食品运输机械设备专业水平低,大多为干线运输,湿度、温度、运输时长等问题严重影响食品质量;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益采用非专业运输方式,运输操作不符合标准流程,缺乏专业的运输设备[2]。

2加强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管理的对策

2.1加强立法、执法力度

中央政府应集中监管我国食品安全立法、执法环节,以法律威严约束食品安全。首先,应统一管理食品质量安全立法,有效规范质量安全供应链。鉴于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有218项[3],涉及食品安全生产、运输等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强统一化管理,有效管理分段立法。其次,相关部门应统一管理食品安全执法监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再次,我国立法、执法部门应深刻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也在相应变化,在此基础上,相关人部门应统一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提高安全质量检验标准,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标准。从行业角度出发,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快解决同一食品监管标准多重化问题,引导食品企业尽早适应国家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与检测标准。

2.2加强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力度

我国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备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加强行业协会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组织协调力度。食品行业协会是一种处于食品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自律组织,有效沟通政府、市场与企业,协调食品供应链多方利益。中央政府应联合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为食品行业协会合理监控食品安全供应链提供政策支持。同时,应不断提高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意识,提高其服务意识,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问题,为有关政府部门发展食品产业提供科学的决策信息。再次,食品行业协会应自觉提升协会综合价值,引导食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在食品供应链安全管理中的领头、示范作用。当前食品行业协会仍存在规模小、数目少、现代化水平低[4]等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规划食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进一步实现全面覆盖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借力,以保障我国食品质量安全。

2.3提升食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我国食品企业应从自身做起,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提升自身食品质量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制定科学的食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食品企业应认识到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均对企业食品安全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应当加快完善供应链管理制度。食品企业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严格筛查食品供应链各个环节的问题,保证从原料采集到成品运输销售,每一环节均符合国家食品生产安全标准,创新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方法的科学性、有效性,采取符合企业发展的方法及时解决生产、流通环节中的问题。同时食品企业应重视提升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以及职业道德素养,强化员工对食品生产安全的责任意识,加强企业自身检验能力,健全食品生产管理体系。

3结束语

食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安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影响社会安定、人民幸福。政府、食品企业以及食品行业协会应协同合作,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加大食品质量安全供应链的管理力度,共同努力为人民打造一个更安全、更健康、高品质的食品消费环境,推动我国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管理学博士论文参考文献】

[1]罗丽纯.食品安全保障:从质量标准体系到供应链综合管理[J].食品安全导刊,2017(36):8-9.

[2]黄彩霞.食品供应链环节的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J].现代食品,2017(17):43-45.

[3]热比亚?吐尔逊,宋华,于亢亢.供应链安全管理、食品认证和绩效的关系[J].管理科学,2016,29(4):59-69.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5

一种统治是否合法,首先必须将该统治置于理性的价值领域进行判断,只要符合这种理性的标准,就是合法的;反之,即使得到了人民大众的赞同、支持和忠诚,也是不合法的。这种理性的标准,在古代是某种永恒的美德、正义等终极真理,近代则是卢梭提出的“公意”。经验性分析的合法性理论的代表人物马克斯•韦伯认为:一种统治的“合法性”,也只能被看作是在相当程度上为此保持和得到实际对待的机会。他认为: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它不过是既定政治系统的稳定性,亦即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而已。哈贝马斯在两者的基础上提出了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他既批评规范主义的抽象性,同样也不认同经验主义忽视价值标准的功利性。他认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被承认。”这三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解析了合法性的内涵。在我国理论界学者普遍认为一个比较合适的合法性概念应该是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结合,既要强调公众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态度,也要看中涉及这种心理的价值因素。即合法性应有三层含义:一是公共秩序的建立和维持依赖于公民对它的认同和支持;二是公共权力的取得方式和使用范围必须正当;三是公共权力要符合一定价值取向,服务于公共利益。维护食品安全是现代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更是政府履行其公共管理职能的应尽之责。正是由于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与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才显得更为重要。同时鉴于我国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问题使得政府公信力下降,如果不予以正视将会危及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食品安全问题本身的严峻性,更是维护政权合法性和政府合法性的必要手段。综上,可以看出我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这一公共权力具有合法性。原因在于:第一,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需要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第二,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公共权力源于我国法律的明确授权。第三,食品安全是民众所关心的民生问题中重要的一块,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领域,因此,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公共权力,也可以说这是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其最终目的在于服务公民。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足引发的政府合法性危机

合法性危机的概念是由哈贝马斯提出,他认为晚期资本主义陷入了因政治制度失去信任而带来的合法性危机。我国有学者认为:由于合法性意味着民众对政治系统统治的支持与认同,所以,所谓合法性危机就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其实任何一个政府都无法回避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存在,也都无法逃避政治合法性危机的困扰。由于合法性资源是一个由历史到现实的动态演进过程,具有流动性,过于倚重执政权的历史合法性会使得我国政府的合法性在新的社会中遭到挑战。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种种因素使得我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合法性产生了危机。实践中,我们将抽象性的合法性理论融入现实的公共权力里就要求公共权力必须具备合法律性,即形式合法;同时公共权力也应具备超出法律层面的合法性,即实质合法。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建国初期就已经开始进行了,其中关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并不在少数,但是立法成效却并不尽如人意。我国在1965年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79年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仍然出现了众多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备受质疑。尤其是近几年来的食品安全监督缺失,引发社会的不满,甚至已经引发了某种程度上的政权合法性危机。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合法性危机主要表现为形式合法性危机和实质合法性危机。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足引发的政府形式合法性危机

我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公共权力的形式合法性危机主要体现在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

1.立法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主要由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构成。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虽然数量很多,但是因为分段立法造成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比较狭窄。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多是原则性和宽泛性立法,缺乏对问题进行清晰的定义和限制,在可操作性上存在空隙和交叉。同时在部门分散监管上,造成了“多头分散,齐抓共管”而“无人负责”的局面。加之管理机构之间权属不明、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披露机制的缺失和政府与行业协会沟通的断层等多方面都导致了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合法性出现了危机。

2.执法层面存在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虽然很多,但是在落实上却出现了问题。首先表现为:由于地方利益的保护以及基层执法人员对自身职责的履行产生偏差,使得基层政府在兼管食品安全问题时采取不作为。其次,我国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经常以“严打”“专项整治”等非常规性方式展开工作,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促进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连续性。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足引发的政府实质合法性危机

1.政府在监管食品安全时忽视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在立法时对违反相关法律的生产者、经营者采取了纵容态度。使得相关人员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因违法所获得的利益,才会使得此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政府更看重经济的发展因此更倾向于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大大弱化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2.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公共权力行使存在异化。

在我国普遍存在委任立法现象,其实质是一种立法权从立法机关向行政机关转移的过程。过去几十多年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渐进式的市场经济改革,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这一过程中依然掌握了大量权力,这导致立法寻租现象的涌现。职能部门被俘虏或者干脆主动通过立法来强化自己的利益。同时,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公权力缺乏监督,这样就很容易出现食品安全的事件。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与政府合法性建设

政府和民众的关系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关系:一部分人组成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收取了民众的钱,就应给民众提供其所需要的物品与服务。民众可以通过政府提供的物品和服务的质量来衡量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因此,为社会提供其所需求的公共物品与服务是政府权威的来源,也是政府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性的重要手段。针对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在加强监管食品安全的合法性建设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与政府形式合法性建设

在立法层面中加强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合法性建设,就必须做到两方面:一是对整个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进行系统的梳理。由于食品种类繁多,食品安全涉及的知识、技术的专业性较强,而立法时各个领域多部法律难免有交叉重叠的地方,因此系统梳理厘清各个部门的权限以及发现监管漏洞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完善立法程序,确保立法的开放性和透明性。也只有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才能提高立法的民主性,才能平衡各方利益,真正改善食品安全问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一是通过立法明确并严格落实各监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减少各部门互相推诿的现象。二是加强各部门的协作与沟通,通过联合执法、监管协作打击食品安全安全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吸收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等其他社会力量来监督食品安全执法。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与政府实质合法性建设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6

(一)现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缺陷基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通过对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推定得出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手段是那样的薄弱,以至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都无法得到彻底的弥补。这种事后救济的手段无法满足食品领域中行政相对人对权利救济手段的需求。例如,食品生产者的经营许可证被违法吊销,那么该生产者无法再进行生产,其所遭受的不能营业的损失在《国家赔偿法》里被界定为间接损失,被排除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外。事后救济即使确认了该行政行为因违法而被撤销,但食品生产者的预期利益损失无法获得国家行政赔偿,那么该损失就是无法弥补的损失。事后救济的时效性缺失,导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当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的应急信息时(如有毒有害食品安全信息或者风险警示信息),由于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及时性要求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利益之间存在矛盾,政府行政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维护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当政府不经过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辩护,不让其参与政府的行政决策时,政府可能会及时地食品安全应急信息,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当政府部门切实保障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辩护利益时,此种信息的时效性将大打折扣,这又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财产权益。并且没有经过正式听证、关系人参与程序,政府部门公布信息的准确性程度又是另一个问题,错误的信息同样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通过怎么样的救济途径来有效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在此种情景下是至关重要的。事后救济在此领域再次显得是那样的脆弱。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由于政府公布了错误的对其不利的信息,其被社会公众拉入了黑名单,其经营利益又再次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行政指导的不可诉,导致其受侵害的利益仍然难以进入权利救济途径的门槛。即使最终获得事后的民事赔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赔偿),可这相对于生命、健康利益来说,显得是那样的微不足道。

(二)预防性行政诉讼模式的引入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模式,通过对其进行制度性构建,旨在为了弥补现有的权利救济方式的不足,适应食品安全领域侵权方式及后果的特殊性需求。有学者认为,预防性行政诉讼是“为了避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决定付诸实施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阻止违法行政行为实现的诉讼”[2]。亦有学者称之为防卫性诉讼,“为了防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即刻执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无法挽回或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相对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做出执行决定之后,实际执行之前,诉诸法院请求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达到暂时阻却行政行为实际执行的一种行政诉讼模式”[3]。当然,也有学者对上述观点的局限性进行了批判,认为“预防性行政诉讼可以界定为: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正在侵害或即将危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确认法律关系、行政行为无效、事实行为违法,或者判令禁止或停止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实施的司法制度”[4]。我们认为预防性诉讼旨在为了弥补事后救济的短板,避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因遭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而处于无法挽救的状态。若是事后救济明显能够补救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那么预防性诉讼将无存在的价值与意义。预防性诉讼是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理论创新,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的启动原理相比,似乎存在某些不相称之处[5]。事后救济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已经遭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预防性诉讼的启动前提不需要侵害的事实存在,只需具有侵害的可能性就已经满足条件。由此,预防性诉讼是对事后救济的补充,具有辅的作用。我们不能对此加以宽泛适用,行政相对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后救济不能避免其权利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预防性行政诉讼才能被适用。否则,事后救济将形同虚设,传统的诉讼模式将面临挑战。对有学者将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启动时机界定为“行政决定作出后、执行前”的观点我们亦不太赞同。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已经规定了诉讼中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若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才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其完全可以通过例外的停止执行制度来避免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没有必要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并且,从我国的诉讼实践来看,大部分的行政诉讼程序都是在行政行为付诸实施前被启动。因而,预防性诉讼的启动时间应当提前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由此可以从多方位的诉讼程序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遭不可弥补的损害。预防性诉讼适用于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就已经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而无需行政行为的实施,以至于其无法等到行政决定作出之后才提讼来补救自身的权益。本文对预防性行政诉讼下这样一个定义:为了避免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行政相对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将要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政决定且事后救济不足以满足其权益救济的需求时,其可以诉诸法院审查即将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以阻止其暂时实现或使行政机关变更即将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一种事前诉讼模式。由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特殊性,预防性行政诉讼模式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将会发挥巨大的作用。

二、预防性行政诉讼模式与行政法几个原则的互动性联系问题

鉴于预防性行政诉讼模式在我国并没有被广泛的适用,其可能与我国的诉讼体系模式存在某种不相适应之处。因此,此模式与行政法的一些原则可能存在价值冲突的问题。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适用前提是明确其与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风险预防原则以及成熟原则之间的内在关系。

(一)与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的关系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性判断权的理论认为:“是否行使行政权、怎样行使行政权、何时行使行政权,原则上应当以行政权的责任作出判断,不能允许司法权予以抑制,或者代替行政权作出判断”[1]677。因此,司法权的界限在于只有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决定、实施具体的行为后,法院才能对之进行审查,即事后审查。这类似于美国行政法上的首先管辖权原则,其是指法院和行政机关对于某一案件都有原始管辖权时,由行政机关首先行使管辖权,法院只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才进行审查[6]653-654。无论案件是全部由行政机关管辖,还是行政机关对某些问题享有管辖权,法院都必须等到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才能对之进行司法审查。无论是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性判断权原则,还是首先管辖权原则,其目的在于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充分利用行政机关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尊重行政机关的能动性。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通过诉诸法院,来阻止行政行为的实施。其强调事前的权利救济,这似乎与上述两个原则格格不入。那么预防性诉讼与上述两个原则是否存在不可磨合的冲突呢?实际上,就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来说,如果其阻碍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的实现,那么法院可以限制行政机关对某些问题的首次判断权,抑制行政裁量权,对其加以审查。在美国,权利受害人对于官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状,命令行政机关为或不为一定的行政行为,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继续发生,其亦适用于行政决定作出前。因此,预防性行政诉讼与这两种原则存在矛盾缓和的余地,目的在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在食品安全领域,当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可能遭受行政机关的不可补救的违法侵害时,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应当让位于预防性行政诉讼模式。在此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于权利救济的需求,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经营利益不受不可弥补的损害的需求价值,比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旨在维护行政裁量权的价值更高[7]。行政相对人相对于政府机关来说处于弱势的地位,因而法律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全面的权益保障机制。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原则旨在维护事后救济的价值,在事后救济避免不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若依然强调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无疑是死守原则,本末倒置。

(二)与风险预防原则的联系问题风险预防原则是欧盟行政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其起源于德国。但无论是在德国行政法上还是在欧盟行政法上,对其都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界定。“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在于当尚无确定科学证据的情况下,基于一定科学基础上的合理怀疑而采取预防性措施,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环境、食品安全、生物安全等问题。”[8]该原则强调的是在无确定的科学证据证明某行为可能存在危害环境、公民身体健康安全的情况下,要求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措施。有学者提出:“风险预防原则重在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环境恶化的可能性,针对的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风险,最为重要的是针对科学上尚未得到最终明确证实但如等到科学证实时才采取防范措施则为时过晚的环境损害危险或风险。”[9]这些危害对人类的损害是不可逆转的,其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地处理该可能存在的危害。但若过度地运用风险预防原则,可能会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必须对此加以限制。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应当与比例原则相适应———其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并且符合经济性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并且让公众参与其中,对风险的评估结果进行充分地评论,充分吸收公众的意见。风险预防原则旨在缺乏科学的证据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环境问题时,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该危害的现实存在。而预防性行政诉讼旨在行政相对人在有证据证明即将出现的行政决定可能造成自身合法权益不可逆转的危害时,诉诸法院审查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因而,我们可以明确前面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积极采取行动,而后面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暂时停止作出行政决定,以配合法院的司法审查。那么,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二者针对的角度不同。风险预防原则是从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出发,针对的是所有的可能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预防性行政诉讼是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针对的是当有证据证明自身的权益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暂时停止行政决定的作出。在食品安全领域,虽然经过政府评估,某类食品可能存在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安全的危险时,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以制止损害的可能发生或继续发生,但是,若某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存在有毒有害等问题时,那么其就可以诉诸法院,申请暂时停止该行政决定的作出,继而组织行政决定的实施。实际上,二者之间不是相互冲突的两种命题,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两种不同手段,本质上是两种相互关联的前后流程。

(三)与成熟原则的联系问题成熟原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而发展来的。该原则作为公民向法院提出控诉的一个必备条件,指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即已经达到成熟的程序,才能允许进行司法审查[6]637-638。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法院过早地进入行政领域,干预行政机关做最后的决定。成熟原则的标准是由最高法院在1967年的艾博特制药厂诉加德纳案件的判决中所确定,该标准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出现了法律争议,并且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最终的决定。根据成熟原则,若是行政决定并没有作出,或只在草拟阶段,由于其并没有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的损害,那么行政相对人不能向法院提出控告以寻求权利救济。我国行政法同样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概念,其强调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质影响力的行为,由于没有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预防性行政诉讼并不要求行政行为已经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定了权利义务关系,且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并没有作出最终的决定,二者之间也没有实质上的法律争议。那么预防性诉讼与成熟原则是否存在不可共存的冲突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经过细致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预防性行政诉讼要求行政相对人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合法权益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那么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将来必定会实现,二者之间的法律争议的出现也只是时间问题。那么,为什么不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修正性地适用成熟原则呢?由此,预防性行政诉讼与成熟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也即一个度的问题。尤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更应该对成熟原则进行修正性的适用,以达到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目的。

三、预防性行政诉讼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运作机制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权益(特别是经营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可能发生在以下两个领域:第一,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应急信息之外的原因而受到行政处罚,特别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第二,行政机关公布有关食品安全应急信息时(主要是公布有毒有害食品信息)对其造成的不可弥补的经营利益的损害。在这两个领域中,行政决定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的经营利益(可能的情况下也包括商业信誉利益)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本文将分别从这两个角度来论述预防性行政诉讼模式的运作机制。①

(一)第一种领域下的预防性行政诉讼运作机制《食品安全法》第9章规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中,轻则小数额罚款和警告,重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而预防性行政诉讼涉及的处罚领域是后者,因为其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受到影响,可得经营利益必定会受到损失。而该利益在事后救济程序中,即使是在行政赔偿中也得不到赔偿或者补偿。由于第一种领域并不涉及大范围的消费者的急迫性利益,因此,在该领域运行预防性行政诉讼所涉及的程序以及所需考虑的因素没第二种情况复杂。《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第42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充分的机会了解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的行政决定。当行政相对人在陈述、申辩程序或听证程序中通过多种因素和情况分析,行政机关有相当高的可能性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行政决定时,其可向法院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首先,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即将作出的行政决定对其权益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这与事后救济程序中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所区别。“充分的证据”标准是让法院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以及政府机关极具可能作出这样的行政决定,而不纠结于行政机关是否最终会作出类似的行政决定。其次,法院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法院应当书面审理行政机关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与证据,必要的时候应当允许双方相互进行质证与辩论。法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请具有合理性,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相当高可能性会侵害其无法弥补的经营利益,且行政机关不应当作出这样的行政决定时,法院应当发放禁止令,禁止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禁止作出的行政决定。该禁止令应当具有与法院的判决同等的效力,行政机关不能作出禁止的行政决定。关于法院依申请禁止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一定要与行政机关意欲作出的行政决定完全等同?本文认为对此要求不应过于严格,只需二者都会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即可。若法院通过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认为行政机关亦不得作出其他类似的行政决定,法院应当禁止行政机关作出与禁止的行政决定相类似的行政决定。如申请禁止作出的行政决定是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最后不能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可能作出的行政决定不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或作出的侵害其权益的行政决定具有合法性时,法院应驳回原告的申请。最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可以在行政决定作出后再次提讼?答案是肯定的。因为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在双方证据确定下,法院通过审理来判断即将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属于应当被禁止的行政决定。若在申请禁止令后,双方收集的证据发生变化或行政机关作出其他处罚决定(如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当然可以再次提讼。如行政机关在预防性行政诉讼程序前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支撑被禁止的行政决定的作出时,其后收集到的证据足以支撑其作出责任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决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当然可以对该行政决定提讼。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7

摘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近几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随着食品加工过程中化学品和新技术的广泛使用,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尽管现代科技己发展到了相当水平,但食源性疾病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仍然严重地危害着人民的健康,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最关注的卫生问题之一。因此,就食品安全问题本身的严峻性而言,重视并大力解决好这一问题依然迫在眉睫。 关键字:食品卫生安全食源性疾病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近几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随着食品加工过程中化学品和新技术的广泛使用,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尽管现代科技己发展到了相当水平,但食源性疾病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仍然严重地危害着人民的健康,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最关注的卫生问题之一。因此,就食品安全问题本身的严峻性而言,重视并大力解决好这一问题依然迫在眉睫。 1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1.1食品体制 食品的生产、加工、分布、贮存及销售的体制形式与其社会的发展阶段、收入水平和社会文化特征有关。它的结构形成可深刻地反映出当地的经济关系。食品体制有三个主要类型: (1)低收入农村体制在世界上大多数不发达国家的农村地区,食品的体制是很简单的,因为大部分人的食物供应为自产自食,并且不管是个体或团体,食品的买卖是在当地市场进行的。从外地购买一些加工食品的必需品,如食盐、糖、调味品等,也常常受到当地的经济实力及落后的市场供应渠道的限制。因此,在此情况下造成食品污染的主要威胁是:生的食品、不洁水、不恰当的家庭卫生习惯,特别是不恰当的食品处理习惯以及不合适的贮存习惯。 (2)低收入城市体制低收入是指以大部分的经济收入用作购买食物者。然而与农村地区比较,由于对购买食品的依赖性和人工密度等方面的因素需要对食品体制作大幅度的调整。如卫生上存在的问题和人口密度的增加,使原有的食品卫生问题变得更恶化了,造成了不应有的传染病传播的危险性。因此,引起食品污染的主要因素是:应用非饮用水、食品掺假、家庭及街头商贩的不卫生操作。 (3)高收入体制随着经济收入的增加,用于购买食品的费用占有效收入的百分比降低了,人们能支付更多种类膳食的费用,而且愿意购买更多的半成品或制成食品,以减少购买食品和制作食品的时间。然而由于生的食品原料,尤其食用肉、家禽以及鱼等进入厨房时,常被食源性疾病病原体污染,因此,对食品安全的主要威胁来自:不正确的烹调习惯。在室温下贮存食品、不适当的重新加热以及生熟食品间的交叉污染。 1.2社会文化因素 食品和食品消费既是一个营养现象又是一个社会现象。在每种社会,确定食品的营养项目、食品的制备方式、食用的条件、与宗教礼仪和其它因素有关的禁忌和传统,都反映了基本的文化、生活条件、宗教信仰和民族的自尊。然而在社会文化背景下的饮食习惯对增进健康和引起疾病两方面都起着主要的作用。 有助于食品卫生的习惯包括:食物的彻底烧煮、水果去皮、通过盐渍或晒干以及风干保存肉食和水果等。然而一些地区不良的饮食习惯对健康是有害的。例如在日本,人们喜爱吃生鱼,这容易引起由副溶血性弧菌所导致的胃肠炎。在泰国北部,人们喜欢食用发酵猪肉,这很容易得旋毛虫病。 1.3环境因素 生产加工食品地区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会明显加剧食源性疾病的危险。人口增长、由农村向城市地区无计划的迁移以及势必产生的贫民区,加重环境污染。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饮用水供应和废弃物处理系统处于极大的压力之下,从而加剧了食源性病原体的传播危险。工农业生产排放到环境中的有毒化学物质有可能进入人类的食物链。如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人体组织,特别是脂肪中己检出农药。由于人口增长的压力,今后数十年农用化学品的使用量和工业废弃物的排放量可能增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8

常有朋友问,“现在吃什么好?”。是啊,吃什么好呢?猪肉中注水,蔬菜中残留农药,制造火腿喷洒敌敌畏,生产泡菜使用工业盐,喂奶粉吃出大头娃娃,喝黄酒丢了性命。一种种假冒伪劣食品不断被揭露,被曝光;一起起触目惊心的制假售劣案件被查处,被打击;一条条鲜活的生命被残害,被扼杀,一颗颗善良的心灵被愚弄、被震撼。广大群众不禁要问:“究竟,我们还能吃什么?”同样的问题,在阜阳奶粉事件调查期间,中央电视台记者曾经问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曾筱萸,曾局长回答说:“我也是一名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对我吃的东西也不是很放心。”作为主管全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自己吃的东西不放心,这多少有点讽刺味道,难怪网民评论:“连局长都不放心,我们老百姓怎么办?”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已到亟需下大决心,用大措施,凭铁手段,到彻底解决的时候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怎么会这样?我们应该怎么办?”广大群众不断在问“我们要吃安全的食品”广大群众不断在要求,群众的呼声,催动我们去思考,去行动。

“食品企业、良心事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合格、优质食品的生产者,是功臣,也是劣质有害食品制造者,又可能成为罪人,因此说,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决定食品质量的关键因素既不是技术,也不是管理和设备,关键在人关键在于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准。死猪肉生产肉制品,使用工业石腊制造火锅底料,使用氢氧化钠泡发水发产品,难道他们不知道这些东西有害吗?非也,让我们听听生产蛋白质含量仅为2%奶粉的生产企业主在听到长期喂食奶粉导致大头娃娃死亡时是怎么说的,“啊呀,这种奶粉是不能一直吃的,反正我们从来不吃,我们都到超市买几十元一听的进口奶粉吃”。“哀莫大于心死”,这些人是何等的冷漠,何等的麻木不仁,何等的丧尽天良,这些人怎么能生产出合格的食品,怎么能做出负责任的事。在投次主体逐渐多样,生产方式日益灵活,食品贸易不断繁荣,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的大背景下,在深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通过教育扶持、打击、监管等多种手段,倡导营造诚信、公平、负责任的食品安全生产氛围,显得尤为重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食品质量的根本好转,有赖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虽然,很多部门在食品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艰苦的工作,但与广大群众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目前,从田头到餐桌,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分别见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很多部法律法规,监管职能分属于农业、环保、林牧渔业、卫生、技监、经贸、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等很多部门,造成既有监督越位和监督重复,又有监管缺位和监管空白,形成“九龙管水,不如大禹一人治水”的尴尬局面。在政府加大协调监管力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监管的同时,亟待出台更加权威,更加统一,更加严格的类似《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调整、整合现有的部门职责,组建职责明确、责权统一、监管严明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提高整治效果。

“吃自己的饭,流自己的汗,自己的事情自己干”,广大群众是食品的最终消费者,是优质食品的受益者,也是劣质食品的受害者。人人都是消费者,个个不是局外人,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身体健康也要靠我们自己。君不见,窈窕女子,在满是塑料袋,剩饭菜的垃圾上吃烧烤;三五大汉,裸背街头,狂吃大排档;西装革履轿车下来,背街小巷,寻吃牛肉汤猪头肉等特色美味。此时他们都全然不顾肮脏的环境、脏污的碗筷,反复使用过的洗碗水、裸放的,长时期间存放的菜肴,和摊主滴到锅里的汗,闲时抠脚丫的手,消费者已成为不法经营者的利益共同体和同盟,还谈何食品安全,何谈自我保护。我们要摒弃贪便宜、图方便、随大流等不合理的消费习惯,培养进名店、购名品、看日期、查包装的科学消费习惯;要留意识别优劣食品的知识,不断提高鉴别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还要放弃老好人思想,增强维权意识,积极为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并主动协助监管部门的工作。形成人人远离不洁食品,个个打击伪劣食品的良好食品消费环境。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了母亲的微笑,为了孩子的笑声,为了更加阳光灿烂的明天,让我们携起手来,让食品企业、政府部门、消费者共同努力,打造安全、卫生、有质量的生活。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9

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三鹿奶粉”事件的阴影还在人们脑海挥之不去的时候,“地沟油”“瘦肉精”“染色馒头”“绝育黄瓜”“牛肉膏”等等又接踵而来。最近曝光的海底捞骨头汤系勾兑,味千拉面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肯德基用油四天不换等一系列恶性食品事件把一些名企推向了风口浪尖。老百姓不禁自问“我们还能吃什么?”。在解决这个问题的同时,我们首先要分析我们吃的东西到底在那个环节出了差错。接下来,笔者将结合案例浅谈食品安全存在的现状。

(一)食品原料来源性污染

收购原料是食品加工制造销售等环节的第一步,然而就是在食品的原料来源方面隐藏着潜在的安全问题。例如,各种各类的食品在养殖或种植过程中遭受到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如过量使用化肥农药以增加收成,非法滥用激素类药物以保农畜产量等。

最近曝光的“绝育黄瓜”事件中,就是指部分利欲熏心的菜农在黄瓜生长过程中用雌激素、避孕药涂抹青瓜,使黄瓜看上去鲜嫩,殊不知人吃了就会出现不孕不育甚至绝育等可怕后果。还有“瘦肉精猪肉”,就是不法养殖户将瘦肉精添加到牲畜饲料中,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像这种基于原料来源污染的食品安全隐患数不胜数。

(二)食品在加工制造过程中的违规操作

加工制造食品的环节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在这一环节中,食品行业扮演者重要角色。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利润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屡见不鲜。一方面,少数不法食品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是非食用添加剂加工制造食品。例如前不久央视报道的上海“染色馒头”事件,过期回收后的馒头经染色,大量添加防腐剂甜色素,修改生产日期等再次改头换面重新登上超市柜台。另一方面,手工家庭作坊式的无照经营方式在食品加工行业中占很大比例,这些无照经营生产的食品大多存在安全隐患。

(三)食品在流通销售环节的经营秩序不规范

食品在流通销售环节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期保质期、无出厂合格证的“三无产品”,私自修改保质期,使用不合格的包装物,生鲜食品的检测空洞等。此类食品安全隐患在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以及校园周边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

二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

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可以看到,食品安全隐患已经充斥整个食品产业链,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探讨和系统研究。

(一)食品监管体系存在缺陷

从“三鹿奶粉”“地沟油”“回炉面包”“硫磺姜到“绝育黄瓜”“爆炸西瓜”“染色馒头”等等,一次次的出现食品危机,只能说明政府的监管不力,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薄弱,执法缺乏持续化和规范化。对食品的监督检查,目前大多只是停留在大型超市进行,对于散布的小超市以及农村市场的监管检查力度不够。同时,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在对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多采取“集中治理”或者“专项治理”,监管搞形式主义,假冒伪劣食品总是在检查完之后又卷土重来,很难从根本上退出市场。

前一段时间,日本核泄漏导致中国人的“抢盐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究其根本就是我国的食品监管不到位,导致国民对本国的食品安全存在担忧。相比日本,日本人能够在方面保持淡定,就是因为日本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国民对政府在食品监管方面有信心。

另一方面,政府各部门权利交叉,职责模糊不清,政出多门。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权限分属卫生、农业、经贸、工商、环保、质检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在责任大而难办的事情面前很容易出现推诿扯皮,很难形成合力,造成监管缺漏、行政效率不高、“权力寻租”、重复监管等。因此,多头与分段监管的制度缺陷很难适应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要求。食品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主要客观原因是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还是以小规模企业以及分散经营为主。

(二)食品安全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

我国法律在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制定了不同的食品行业标准,数量超过了千项;国家标准又分为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形成了一个由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检验标准、行为标准组成的国家食品标准体系。但是我国的食品标准在食品安全形势需要方面与国际的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

其次,政府职能部门既解释和制定法规标准,又执行法律,很难不出腐败问题,食品安全难以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规和法律的执行成本,消弱了政策的执行力度。同时,各部门对食品的不同安全等级界定不清,如自然食品、无公害食品、生态食品、保健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名词冗杂,增加了市场的不透明度和消费者的识别难度。

(三)当前我国食品检测水平低

从主观方面看,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分布在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出现政出多门现象,使稀有的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捉襟见肘,从而影响食品安全的震慑威力和监督力度。从客观方面讲,新的灵敏的、快速的检验工具和手段,如多聚酶连反应、基因探针等分子生物学技术在我国主要还处于研究阶段,而国外早已应用于食源性病原体检验。同时,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型食品包装材料、新食品生产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等不断出现,造成应用于食品以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种类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影响当前我国食品检测和检验工作的重要障碍。

例如,油炸类的淀粉食品中得丙烯酰、油条中的铝金属残留等安全问题使传统加工工艺制作的食品也被推上食品安全风波。然而这些食品安全问题还很难得到准确检测。

(四)食品安全检测体系松散

在当前我国可以说还没形成一个完善的质检结构体系。首先,从质检机构的体制看,从县以下就不再设有质监局,食品安全保障的触角没有伸到农村、乡镇、市场等,从而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①。其次,对于蔬菜、水果、熟食等市场的检测没有设置专门的检测站,没有专门的检测设备,没有市场准入标准。大量残存农药的水果蔬菜和有激素的肉食充斥农贸市场,给人们的健康生活带来潜在威胁。

(五)保障食品安全的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在我国食品的生产经营与管理机构中拥有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很匮乏,人员素质低,大多数不是出自质检专业,整体素质偏低。社会上对食品安全研究专业的人才需求量大,但是一般高校的相关专业已经消亡或萎缩,缺乏高素质的食品检验检测队伍,技术储备不足。正是基于此原因,无法对与食品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法规的制定提供科学的依据,缺乏实验室分析手段和检测网络。

(六)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三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生产经营者和政府之间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生产者很难从改善质量安全上获益,并且市场机制本身也很难激励生产经营者。同样,信息不对称促使消费者做出各种不同的选择,但是不论哪种选择都会使利益受损。食品的消费质量安全和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目标往往不一致,生产经营者会努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很难成为理性和自觉的生产经营者。因此,市场失灵的客观存造成食品消费质量安全和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之间很难达到平衡。政府的监管虽然是强制生产经营者实现理性和自觉的手段,但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也会失灵,仅仅依靠政府不足以彻底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制管理和法律建设。

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对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消化、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范等多层式的法律体系,发展和探索和国际接轨、符合国情的方法理论和体系。依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实行奖惩结合制度,依法实行经济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各级人大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依法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二)加快食品质检体系建设,完善质检网络

保障食品安全,必须要从食品质检体系建设抓起。首先加强基层质检站建设,严格限制有质量隐患的食品进入市场网络。在乡镇一级设立基层质监站,达到一定规模的食品企业、超市、农贸市场等也要设立质检站,充分发挥基层质检站的职能。其次,要为基层质监站投资,配备检测设备,引进或研发先进检测设备和技术,利用科学手段检验食品安全。最后,严格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制定科学化、具体化、安全化的准入标准,农药残留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都要有一个明确的要求。

(三)推进体制改革,加强质检队伍建设

改革卫生监督体制,加大食品卫生监督力度,保证卫生监督公正,集中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机构,组建新的卫生监督所,承担起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②。成立专门职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务,包括营业执照的审批、吊销,食品企业、小作坊的环境考察、检查,食品加工中的监督,检测等等,一律交由该部门负责。明确部门职责,防止各部门之间“踢皮球”,一旦出现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第一时间追究该部门负责人责任,不能用行政处分代替司法处理。培养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质检队伍的专业素质,严把食品质检关口。

(四)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深化经济秩序

将规范和整顿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实施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③,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的不法商贩坚决查处,保障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合法权益。

(五)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运行机制,促进我国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的建设上,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评价制度、服务制度、披露制度、奖惩机制等,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构建全民参与的监管体系

实行全民参与监督食品安全,例如,建立举报网站,设立举报电话。实行奖惩制度,对如是举报的要适度奖励,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鼓励公民在发现市场上出现有害食品时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必须有专人负责,凡是接到举报,必须备案记录,及时派人对事件进行处理,并且要记录处理结果,重特大事件可以协同公安部门行动。总之,通过调整组织结构和搭建网络信息平台,以实现整合现有检测资源,实现全民参与。

(七)尽可能消除食品安全问题出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尽可能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政府应该发挥其主导作用。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垄断性的强制力,强制性的赋予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政府是是公共组织,超越市场主题之上,政府的组织优势可以有效的降低信息成本,政府有提供权威信息的公信力,所以政府应充分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政府作用的重要方面在于改进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消费者发表信息和获取信息的能力,提高消费者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和对食品的认知程度,提升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谈判能力,通过消费者的成熟度提升来促使生产经营者提供更多的安全食品。政府是通过强制性的手段迫使生产经营者实现理性和自觉。因为政府的宏观调控不是万能的,因此,在政府采取强制监管的同时,要根据我国特定的食品安全环境特征,逐步健全、完善政府管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生产者自控。

四结束语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10

在人的生活当中,衣食住行,样样缺不得。特别是食品,它是与我们每个人紧密相连的,是我们每天的必需品。俗话说得好,民以食为天,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所以我们更该关注食品安全。

记得六年级的时候.老师给我们讲了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16岁的学生,由于小时侯吃了太多了垃圾食品,已经身患绝症,现在他还十分的后悔。我们要记住这个悲惨的教训,看看这些厂家,都已“金钱第一”“利润最多”的道德观念做出发点,为了市场上的竞争,竟全然不顾消费者的健康。想想苏丹红,想想因便宜食物的诱惑的人在病床上如何的后悔

现在改革开放好,人民富有了,跟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家家都是独生子女,一个个受父母的宠爱惯了,一声:“妈妈,可以给点钱买东西么?”妈妈一句话也不说,掏出一张鲜红的百元大钞,“给,省着点花,不够妈在给。”就这么一句话。我们一把抓了过去,放学时,东荡荡,西游游,看到路东有一片烤羊肉串,苍蝇漫天飞舞,“老板,来10根羊肉串。”那老板笑呵呵的递上一把烧了又烧而且“香喷喷”羊肉串,那人手上拿了一大把羊肉串,另只手还拿着一根冰棍,兜里还放着一些糖果,真想用一首歌来唱唱:“左手一把羊肉串,右手一根冰淇淋,口袋里还放着一把糖果哦。”弄来弄去最后伤的还是你自己,拉肚子,发烧“哎哟,哎哟”的叫着,父母看了又着急,花了大笔的钱来治。你说这样合算么,买东西花钱,治病也花钱,

食品安全要警钟长鸣,不容忽视。国家为了广大的中小学生能够放心的使用食品,增强全我们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能够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营造食品放心消费环境。

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雏鹰,是祖国未来的接班人,我们的生命就像一朵朵含苞欲放的花儿,只有健康才是我们生命唯一的选择,决不能让危害健康的食品在我们身边有一席之地!垃圾食品问题相当于冰山一角,可这一角不留意了也能撞沉铁达尼号,我们在卫生监管部门的大力整治时,也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毕竟,我们管不了别人的良心,只好先管住自己的嘴巴。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11

1资料与方法

遵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范》,我们采取卫生许可和每季度一个轮回的卫生监督方式对管内站区分散的食堂分别进行量化分级管理,采用《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核定评分表》进行调查、评分,将铁路站区食堂食堂分为A、B、C不同高低等级。调查内容包括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及体检情况、餐饮具及消毒的卫生状况、原料采购和储存的卫生状况、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及环境卫生状况等。

2结果

2.1食堂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总体情况

管内站区57个食堂,仅有1.8%的食堂(为城市内大型食堂1个)信誉度和风险分级综合评为A级,30.7%的铁路站区食堂食堂评为B级,67.5%的食堂评为C级。

2.2大型、中型、小型食堂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管内站区57个食堂,仅1个大型食堂评为A级,有5个大型食堂和12个中型评为B级,39个食堂评为C级。

3讨论

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14项关键监督检查项目中,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不合理,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不齐全,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的库房和食品贮存场及厕所设置、设施不规范等问题突出;另外,管理制度不落实、从业人员卫生习惯差、台账资料不齐全、监管难以落实等问题为餐饮安全埋下很大的隐患。2013年管内站区食堂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总体食品安全水平较低,C级食堂39个最多、占67.5%,B级铁路站区食堂食堂17个占30.7%,A级食堂仅1个占1.8%。以上三类食堂中以城市内大型食堂较好,其次中型食堂,最差的是边远车站小型食堂。理想状态应是消灭C级,减低B级,提高A级,加强C级、B级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迫在眉睫。目前,本监督站肩负着辖区内近100个站区食堂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于站区食堂分散,除城市及近郊站区统一配送食材外,大多数边远站区只能自行就近采购食材,质量难以保障。同时,由于专业监督人员少、停车不便,分散的铁路站区食堂食堂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全面落实起来非常棘手。我们的初步思路是,随着铁路系统信息网络的不断完善、互联网信息共享体系不断形成,铁路物流业务的可视化系统将得到广泛开发和应用;铁路系统现有的计算机网络和办公微机可利用,在所有管内站区食堂重点部位设置监控探头,实现远程监控,可大大减轻专业监督人员日常巡视的工作量,便于及时发现餐饮安全隐患,保障站区食堂饮食安全。

作者:于建焕 于立坤 陈绘春 单位:哈尔滨铁路卫生监督所牡丹江监督站

食品安全论文范文12

1.1RFID系统结构

现阶段技术条件下的RFID系统结构,其构成部分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①标签(Tag):其中的主要材质是耦合元件,内含电子芯片和天线。其作用原理是,通过天线的信号传递功能,实现标签的识别,从而区分目标物体。②阅读器(Reader):其主要功能是读取或者写入标签的相关信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有手持式rfid读写器(如:C5000W)或固定式读写器等;③计算机系统:通过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管理。

1.2RFID工作原理

在RFID实际工作过程中,首先通过天线,在固定的区域发射预先设定好的射频信号,当货物进入磁场后,其上面的标签就会立即被磁场激活。在这种情况下,电子标签就可以接收到天线发射出的射频信号,从而产生一定的感应电流。在电流能量的作用下,电子标签就会把存储在芯片中的相关信息,发送出去。系统接收天线接收到从电子标签发送来的载波信号,经天线调节器传送到阅读器解读器读取信息并解码后,送至中央信息系统进行有关数据处理。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基本一套完整的系统,是由阅读器与电子标签也就是所谓的应答器及应用软件系统三个部份所组成。电子标签电子标签又称为应答器、数据载体。其主要的作用是标识识别、物品跟踪、信息采集。它具有良好的性能和特点,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其功能变得越来越丰富,并且其智能化程度和加密水平越来越高。按照供电方式的不同,RFID系统分为有源、半无源与无源。电子标签RFID对比条形码七大特点:①快速扫描;②体积小型化、形状多样化;③抗污染能力和耐久性;④可重复使用;⑤穿透性和无屏障阅读;⑥数据的记忆容量大;⑦安全性。

2RFID动物食品安全溯源系统设计

实施动物食品溯源系统有利于畜产品质量的安全与质量保障。一方面一旦发现畜产品有安全隐患可以立即追根溯源,查出是哪一环节出了问题,这样就可以及时保证有问题的产品及时推出流通,降低对消费者的危害。对于食品企业来说,通过这套系统,可以更好地实施有问题产品的召回,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对于国家的食品监督监管部门来说,可以通过使用这套系统,建立相关产品的质量档案,落实对产品的及时追踪,提高监管的准确率,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对于存在问题的产品,可以及时让消费者对产品进行追踪,便于稳定民心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动物食品溯源系统包括硬件构成与软件构成两部分。

2.1硬件构成

针对动物食品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环节的特点,动物食品安全可溯源系统硬件由计算机、电子标签、读写器等组成。

2.2软件构成

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对畜禽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具体落实到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安全溯源系统业务流程可归纳为养殖、屠宰、流通、消费四大环节。每一环节下根据动物食品的饲养、宰杀、销售的具体情况,结合RFID动物食品全过程质量监管追溯的要求,又分别细分为若干关键节点、步骤。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