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食品业调研报告

食品业调研报告

时间:2022-09-05 10:15:49

食品业调研报告

食品业调研报告范文1

一、产业发展现状

全县食品行业涉及酒类、粮油加工、玉米淀粉、小食品生产、茶叶加工、调味品、魔芋精粉生产等方面。共有企业460个,从业人员1611人,年产值 22870万元,销售收入20410.6万元,上缴税金595.6万元万元。其中:酒类企业5户(2户规模以上企业,3户作坊式企业),有职工363人,年产值2220.6万元,营业收入4180万元,上缴税金446.6万元;粮油加工企业440户,有职工1140人,年产值17800万元;1户玉米淀粉加工企业;小食品加工企业5户,有职工30人,年产值200万元;2户茶叶加工企业,有黄金峡茶场和张赵茶厂,规模较小,年加工茶叶30吨;魔芋精粉生产企业1户;酱油、醋、调味品企业2户,大咸德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能力较大。

二、龙头企业情况

1、XX县秦洋长生酒业有限公司:建厂时间久,专业生产白酒企业,20xx年兼并收购XX县谢村黄酒厂,为XX县第一纳税大户。20xx年企业有职工330人,生产白酒799千升、黄酒829千升,实现销售收入1530万元、工业总产值3427.8万元,上缴税金432.5万元。企业在全市酒类企业中排名第一,其秦洋牌系列白酒占居全市白酒市场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安康、榆林、铜川等地为其传统市场;其谢村桥牌黄酒,凭借谢村黄酒3000年历史,被专家誉为西北第一黄酒品牌,堪与绍兴黄酒蓖美,后发优势明显。

3、洋州葡萄糖厂:建于1984年,主产品为汉洋牌玉米淀粉,副产品有玉米胚芽油、蛋白粉、玉米胚芽饼、玉米皮等。玉米淀粉主要销往陕西、云南、四川、重庆、广州、武汉、长沙等地。蛋白粉、玉米胚芽饼、玉米皮是饲料的主要原料,主要销往正大集团和希望集团。企业现有固定资产4505万元。20xx年有职工306人,生产玉米淀粉24865吨,实现销售收入5524.1万元、产值6176.5万元,缴税金76万元。

6、XX县宏玮蘑芋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贯溪镇周家店,企业占地6675平方米,是在原贯溪纸厂基础上兴办的一户民营企业,企业的主导产品魔芋精粉畅销本省及四川市场,销售前景广阔。企业现有固定资产1070万元。20xx年加工鲜魔芋3800吨,生产魔芋精粉310吨,实现工业产值1200万元,创利税 110万元。 7、XX县大咸德调味品有限公司:是一个具有150多年酿造历史的企业,其前身大咸德酱园,始创于清咸丰六年(1856年)。企业主要生产黑米食醋、酱油、馋嘴酱、豆腐乳、料酒等五大系列30多个品种,年产量达6000吨,属XX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xx年企业有职工人68人,实现销售收入606 万元、工业产值776万元,产品主要销往本县及邻县市场。

三、产业特点和实施目标

(一)这些企业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围绕为三农服务的目标,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其主要特点:。一是推进了传统农业向种植、加工一体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步伐。20xx年,转化各类农产品资源13.8万吨,总产值约1.8亿元;实施订单农业面积22万亩,惠及农户11.8万户;调动并激励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推动粮、油、药、薯种植业协调发展。 二是推进了县域经济由传统农业向农村工业化发展的进程。工业产值位居全县工业行业首位。 三是龙头企业发挥了领头雁作用 实践证明,一个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龙头企业,产业需要龙头企业作载体,市场需要龙头企业来拉动,发展经济更需要龙头企业的有力支撑。现在,全县农产品加工业年产值5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有4个,其中市级以上3个,县级1个,规模最大的是洋州葡萄糖厂,年产值已超过6000万元。20xx年,龙头企业完成工业产值1.18亿元,占总量的52%,带动农户数11.8万户,实施订单农业面积22万亩,收购、转化本县农产品资源5.37万吨。龙头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回报农民。洋州葡萄糖厂在本县率先实施农业订单三年来,支农、建农成绩显著,订单面积内收购价比市场收购价高出5%8%,受益农民普遍欢迎。 20xx年稻谷市场收购价为0.8元/斤时,双亚粮油公司订单面积收购价为1.0元1.05元/斤,平均每市斤高出市场价0.2元,每亩可为农民多受益150元左右。利达油脂厂菜籽优先优价敞开收购。龙头企业以各自优势稳步共拉农产品加工发展车,成为农产品加工产业的领头雁。洋州葡萄糖厂、双亚粮油公司服务三农成效显著,得到省、市高度评价,双双跨入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行列。 四是显现了农民增收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双赢的效果 农民增收主要反映在直接(工资)和间接(农产品变现)二个方面。工资方面:20xx年,全县从事农产品加工业人数为6620人,其中本县农民工6487 人,年发放工资总额3800万元,人均5740元;农产品变现方面:20xx年,全县农产品加工业转化本县农产品资源7.8万吨,支付农民现金0.87亿元。农产品加工业惠及众多农民,有效解决了农产品买难、卖难的历史问题。

(二)实施目标:

20xx年全县食品行业产值要达到3亿元; 20xx年产值达到5亿元。

四、存在问题

农产品加工业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客观地存在着制约其发展的方方面面的不利因素,这些不利因素值得我们去深思、去研究、去探讨、去解决。

1、原料基地建设滞后。

如XX县宏玮蘑芋制品有限公司的原料魔芋,是本县的乡土物种,产量大,种植效益高,由于对魔芋种植的最大克星-软腐病没有特效药可治,魔芋产业在这些乡镇就是发展不起来,企业原料供应紧张,对农民增收和企业发展十分不利。

2、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3、整个产业潜能尚未充分发挥。

粮、油加工业发展形势平稳,薯、果、菜、药加工相对滞后,具体表现在薯、药年加工体现为工业产值的总额为1100万元(不含黄姜),只占总量的5%,而果、菜加工能够体现为工业产值甚微。面对我县10万亩薯类,16万亩中药材,10万亩果品,15万亩蔬菜的优势资源,薯、果、菜、药四大农业支柱产业可转换为工业产值的潜能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4、产品结构优化不明显。

我县农产品当前有18个品种,其中科技含量较低的传统产品16种,占个数总额的87%,占产值总额的73%。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只有2种,占个数总额的13%,占产值总额的27%,这一高一低折射出了市场销路窄,企业效益差,产品附加值低,工业产值增速缓慢的客观现实。

5、资源与加工对接出现矛盾。

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业从根本上解决了广大农民农产品卖难问题,另一方面,资源与加工对接有矛盾,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原料供应上存在着吃不饱现象,最为突出的是洋州葡萄糖厂所用玉米,本县年缺口达3.5万吨。

6、农业订单缺乏约束力。

订单农业主要由洋州葡萄糖厂(20xx年订单面积12.8万亩)、双亚粮油公司(20xx年订单面积6万亩)实施。合同是签订了,但具体操作基本上是松散型,种植方随行就市,追求高价格,谁的收购价高就卖给谁;加工方虽然订单内高于行情价敞开收购,但履约有难度,因本县粮源不足,因此订单内外都收,由于彼此之间缺乏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订单农业还有一定差距。

7、科技创新投入不足。

据调查,我县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无研发机构,20xx年,全县农产品加工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方面的资金不足300万元,特别是职工技术培训、专利购买、新产品研发三个方面的投入更是与企业发展不协调,制约着企业跨越发展。

8、融资难度大。

金融部门流资贷款渠道越来越窄、难度越来越大、门槛越来越高是制约部分农产品骨干企业达产达效的主要瓶颈。如利达油脂厂经济实力都很强,但一直缺乏流资而吃不饱。因流资紧缺,利达油脂厂达产达效率仅35%左右。

五、做大做强XX县食品工业产业的对策和办法

1、坚定不移地稳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大量的数据和不争的事实说明,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是加快工业突破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更是农业、工业双跨越的基础。因此,作为经济发展重中之重坚定信心;抓好产业持续向前发展坚持不懈;推动整个产业再上新台阶艰苦努力。

2、加快农产品加工产业战略调整。

3、食品工业发展的主攻方向:

4、发展壮大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的发展代表产业的整体水平,是整个产业的火车头。如何进一步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应抓好以下几点:一是扶,贯彻好、落实好县上已出台的关于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决定,培育、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力争在十一五末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群体。二是促,政府主要从政策资金、税收、技术、资源等方面给予大力倾斜,促进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健康运行。三是提,引导龙头企业全面提高生产经营质量,提高管理创新水平,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在创新中求生存,在创新中求发展。四是建,在20xx年前,争取再新建年生产规模5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4个,龙头企业总个数由现在的4个增加到8个,年总产值能力由现在的1.2亿元上升到2亿元。

5、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农产品加工、种植的主要推动力。积极推介、申报企业科技成果,争取省、市科技专款扶持,宣传组织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劢科研院所、农业学校(院)、技术推广单位的科技人员以技术开发、入股和转让等形式与企业协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进程,加快高、顶、尖产品的开发步子。企业要提取不低于总收入的1.5%科研经费,作为科技工作保障,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实力。

6、引入扶持和激劢机制。

争取各级财政扶持,扶贫资金、以工代赈、科技投入等要向农产品加工业给予倾斜。

7、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政府:每年组织12次农产品加工业政银企推介会,积极向金融部门推介好的加工项目,以争取资金支持。金融部门:农发行、农行、信用联社等涉农贷款主要金融部门,对发展前景好,生产经营有效益的企业尤其是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能够给予贷款扶持。企业:入股、参股、经济合作(协作)、吸纳民间资金、申请金融部门贷款等多管齐下,缓解资金困难。

食品业调研报告范文2

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兴旺发展,休闲食品进入不断改进和创新的发展新阶段。休闲食品消费长速度很快,汉鼎咨询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休闲食品市场规模呈几何级的速度增长,高出食品市场平均增长率20个百分点,在中国食品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

汉鼎咨询数据显示:2009年休闲食品制造业创造工业产值4364.54亿元,同比增长27.53%;实现销售收入4304.03亿元,同比增长31.39%;实现利润117.71亿元,同比增长52.87%。

休闲食品行业在规模增长的同时,品种和类别也大幅度增多。目前,市场上大行其道的休闲食品共有以下几大类:谷物膨化类、油炸果仁类、油炸薯类、油炸谷物类、食糖类、肉禽鱼类、干制果蔬类等。但中国休闲食品产量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相距甚远,尤其同世界休闲食品消费大国美国相比,中美两国人均消费差距约为150倍。另一方面,中国因几大休闲食品生产厂家都集中开发谷物膨化产品,使得产品品种单一,竞争较为激烈;由于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导致目前休闲食品风味还不能与国际上同类产品风味相媲美;国内除几大合资企业外,许多国营中、小型厂家制造的休闲食品包装色彩及品质较为粗糙;因技术力量不足、食品机械落后,使许多适龄产品的开发尚处空白。 二、我国休闲食品行业的竞争格局及发展趋势

从20个世纪90年代开始,历经十多年,中国休闲食品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超市作为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销售的大本营,它的主战场虽然仍在沿海大城市,但这些地方市场拓展的空间已逐渐缩小,因此,随着超市连锁业在全国的发展,休闲食品已经显现出向周边及中西部地区发展扩大趋势。

中国的休闲食品走过了民粹时期和全盘洋化阶段,现在进入了严重的同质化时期,从概念到实体都没有实质的差异性,同质的代价是销售费用的爬升:)03年我国饼干类产品促销费用为16.38亿,年环比增加16.25%,行业利润下降到4.5%(工业生产的危险点是5%),这是条看不到希望的路,生产者和经销者都很迷茫——休闲食品走向哪里?

休闲食品行业虽然在快速扩展壮大、在逐渐被企业所重视,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目前国内休闲食品市场上,外资、合资企业仍占据市场的绝对优势,不少本土企业因无法紧跟市场发展步调,不能持续做大做强,最终被市场所淘汰,这也是目前国内市场高端休闲食品一直被外资垄断的原因之一;再者,食品企业数量繁多,休闲食品的“价格战”此起彼伏,品类越来越丰富,消费者的选择余地却越来越大,市场竞争越演越烈。诸多的因素使休闲食品企业在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了巨大的挑战。在群雄并起的“战国”时代,本土休闲食品行业该朝什么方向发展?   汉鼎咨询认为: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健康是休闲食品的发展趋势

在西方国家,低油马铃薯食品和以水果蔬菜为原料的休闲食品受到人们的青睐,销售势头越来越好,这说明在日益升级的市场竞争中,休闲食品开始趋向健康化。随着休闲食品行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食品开始贴近人们的生活,但由于不健康的饮食习惯,过多摄取高热量、高脂肪的食品以及运动不够等原因造成的肥胖症,特别是儿童肥胖症问题在城市家庭中已成为关注的焦点,而休闲食品与肥胖症的关系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开发健康和功能性食品将是休闲食品市场未来的主流。

2、新品开发将贴近生活习惯

休闲食品是消费者为了“休闲”应运而生的食品,是能使消费者感到轻松、休闲、享受的食品。因此,未来的休闲食品行业必将越来越接近人们的日常生活和饮食习惯,如带汤汁的、便于咀嚼利于下咽和消化的食品在休闲食品市场将大受好评。

3、差异化是企业发展的方向

休闲食品行业的市场前景广阔的和发展潜力巨大,但是由于食品行业已进入完全竞争阶段,企业利润日趋平均化,并且行业整合、市场细分也即将完成。因此,休闲食品企业应抓住机会跳出产品同质化的圈子,实施差异化战略,用差异化特征来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意识,用产品的内在优越性将消费者与企业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创新产品、建设品牌和拓展市场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

4、品牌成为竞争关键

休闲食品市场的日益壮大以及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使跨外资企业看好中国市场。早在10余年前,箭牌、达能等跨国大企业就开始进入中国市场,现在已基本完成企业的整合、产品的细分和市场布局,今后他们将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并运用他们在资金实力、品牌管理经验、渠道运作等方面经验大力蚕食中国休闲食品市场。因此,在外资企业迅速占领中国市场的时候,本土休闲食品企业想要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不断创新产品,并且要更加注重品牌的树立和培育,品牌是决定竞争力的关键。

5、本土企业应联合拓展市场

外资强势进攻和市场的发展成熟,促使本土企业品牌意识和团结意识开始增强。国内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开始不满外资独占领中国大部分市场的现状,联合起来共同与外资品牌抗衡。福建军团就是近年来迅速“蹿红”的黑马,他们通过在央视广告上的集体发力、明星代言、概念打造和发挥区位优势等运作方式,使雅客、奇客、亲亲、银鹭等一跃成为国内一线品牌,逐渐有了向外扩张的野心和快速打造品牌的需求,成为本土迅速崛起的新兴品牌。 中国已经进入了社会群体多元化的时代,群体之间的价值导向和需求标准也是多元化的,因此很多差异化的空间为小企业和具有地方特色产品的经济开发提供了发挥的基础。把地域性的禀赋产品作成具有一般认知价值的流通产品将是很多地区产品甚至包括一些传统手艺得以保留延承的有意义的方向。无论是休闲化还是多元化,其实就是一个现代化,现代化的口号很长时间了,我想我们的饼干行业的现代化是不是也要多元化一些?眼睛向外是对的,但并不就是说眼睛向内就不是现代化,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元素应该是多元化。

食品业调研报告范文3

关键词:就业质量 调研 食品

课 题: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高职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课程体系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JG2014020249。

一、调研概述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是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黑龙江省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黑龙江省食品类专业教指委主任单位。学院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外实训条件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学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情况,对毕业生就业质量进行了多年的持续跟踪调研。本文以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为例,客观真实地体现了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与就业质量。

1.调研目的

了解企业用人需要,明确专业定位,有针对性地进行人才培养规格分析,调整优化课程体系,使专业更好地服务企业、对接产业。

2.调研对象

调研对象是2012、2013、2014届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毕业生200人,及毕业生所在的黑龙江地区和垦区的大中型以上食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3.调研方式及手段

调研方式主要有网络调研、问卷调研和深入企业访谈等。

4.调研组织与实施

由分院领导、食品营养与检测教研室全体教师和分院实习就业干事共同组建就业生毕业质量调研小组,通过网络平系应、往届毕业生进行问卷调研,通过电话、实地访问、发放问卷等形式深入企业调研。

5.调研内容及主要评价体系

(1)调研内容。主要包括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如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毕业生对于母校的意见和建议,就业单位对学院毕业生的评价,及对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建议。

(2)主要评价指标体系。

就业评价体系:毕业生主要就业质量监督指标,包括工作岗位类型、岗位与专业的对口率、岗位薪酬、工作稳定性、工作总体满意度等。

对学院教育教学评价指标:根据高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学院人才培养实际情况,本专业设计了教育教学评价指标,包括教学活动就业影响、学习收获、毕业生知识能力、教学管理、学生素质培养五个指标。

二、调研数据分析与结论

1.毕业生就业质量评价

调研数据表明: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毕业生主要就业于民营(私营)等企业单位,其次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虽然自主创业的学生所占比例不高,但呈逐年上升趋势。学生主要从事基层技术、管理或营销岗位的工作,经过两年成长,部分同学升职为部门主管或单位负责人。绝大多数毕业生从事工作与所学专业比较对口,经过一段时间工作,薪资待遇普遍有较大提升,在校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基本满足工作需要,毕业生在职业生涯中晋升机会较多。

2.毕业生对学院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评价

调研数据表明:笔者学院基本教学设施能够满足教学需要,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比较合理,教学方法和手段适合职业教育教学,实践教学活动安排符合职业岗位工作需要,毕业生对于专业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掌握情况良好。学院教风学风端正,专业核心课程设置有效,教师与学生交流较密切。学院对于学生价值观的形成具有积极正面的影响,社团活动丰富。学生对教学工作满意度、生活服务满意度、学生工作满意度、就业工作满意度都较高。

3.用人单位综合评价

调研数据表明:用人单位认为学院毕业生与其他高校毕业生在综合素质上相比有一定优势,认为学院毕业生从上岗到胜任工作适应较快,毕业生的可持续发展潜力比较大,毕业生在专业知识储备上比较充足。用人单位认为学院毕业生所具备的比较好的素质依次是适应环境能力、敬业精神和职业素质、沟通能力和亲和力,比较欠缺的依次是表现能力、自我调控能力和工作激情。用人单位认为学院毕业生应加强应用分析能力和科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方面要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人际沟通能力及协调能力在未来工作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应加强培养;同时毕业生应具备一定的写作水平及语言表达能力。

三、建议

第一,注重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在广度上和深度上密切与省内外企业的合作。这对专业学生职业技能提高和职业生涯发展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学院知名度的打造也就有深远的影响。

食品业调研报告范文4

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四川省 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市(州)、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独立设置。

第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省卫生厅共同制定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开展本省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检查全省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组织开展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二)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

(二)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检查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密切配合、协调统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相关领导组成,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任务。

(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重要事宜。

(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并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州)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三)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省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五)组织开展省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对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设立专职机构,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药品上市后安全性再评价、监测网络管理等工作。该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监测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应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二)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本企业药品的安全性信息,发现与本企业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报告。

(三)对本企业药品相关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四)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涉及本企业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五)对本企业药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与药品质量的关联性研究,必要时进行重点监测或再评价。

(六)按规定撰写和提交本企业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七)正确介绍药品的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将说明书修改以及安全性信息等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八)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药品经营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二)对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三)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四)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小组成员由医务、护理和药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二)医疗机构应配备一名或以上的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临床科室应指定一名或以上兼职人员,负责所在科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填报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药品安全性信息,发现与本单位有关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报告。

(四)组织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调查,采取相关的紧急抢救或控制措施。

(五)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临床合理用药的关联性评价,必要时作系统性分析。

(七)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指定为监测点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八)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院内宣传,为患者提供咨询和指导。

(九)建立并保存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七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培训应纳入医师、药师、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第一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认真分析、妥善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

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评价,并在线提交。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现或者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后立即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立即对报告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同时电话报告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根据《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调查工作指南》迅速组织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疾病进展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死亡病例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对死亡病例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将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死亡病例报告中怀疑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并涉及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开展调查、处理。死亡病例报告中怀疑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并涉及其他省、市、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发送信息告知单。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院内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死亡病例立即进行临床调查,详细了解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死亡病例的原患疾病(尤其是现病史)、入院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诊治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抢救过程等,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处理,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进行关联性分析,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在线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根据《四川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立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进行控制和处理,调查、评价、控制、处理结果应当逐级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抄送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生产自查、分析和控制、处理,调查、分析、处理情况应及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怀疑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并封存怀疑药品等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确认发生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第三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第三十一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按规定时限提交。

第三十三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第三十四条 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同时抄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五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六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补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后10日内提交,对未按要求补充、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在15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新注册的制剂开展重点监测;对不良反应发生率高的制剂开展深入研究;必要时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配制和使用、申请注销制剂批准文号等措施,降低危害。医疗机构因不良反应暂停制剂配制和使用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当日书面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重点监测的责任主体。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长期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对新增生产的高风险药品,也应开展重点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送本企业药品重点监测工作年度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年度报告应包括:本年度重点监测方案、上年度重点监测结果及药品潜在安全风险系统评估三部分内容。

第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的风险评估结果,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产品风险。对需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质量标准、修改标签和说明书的,应及时报补充申请;对安全风险高且原因不明的,应自行暂停生产、销售、并通知相关单位暂停使用,必要时应予召回并销毁;对安全性信息不充分、且不良反应发生较多或严重、风险大于获益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直接组织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联合省卫生厅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新的和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采用重点监测、系统性再评价等方法,进一步研究、评估上市药品的临床安全性。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配伍禁忌、适用人群等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应根据研究结果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对确认易引起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必要时应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四十八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对企业提交的重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对产品作出警示,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九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医疗机构制剂或药品,应当撤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省卫生厅。

第五十一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五十二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通报、警示制度,将国内外医药监管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监测中发现的有可能对公众安全和健康产生危害的信号等各类药品安全性信息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地反馈、预警。

第五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授权的情况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可以统一下列信息:

(一)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二)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工作考核等,应当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考核。

第五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年度考评工作,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应与药品注册、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相结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及日常监管或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时,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时,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和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

(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人员设置不能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需要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不能保证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有效运转的;

(三)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拒绝提供数据、资料,或提供不真实数据、资料并被核实的;

(四)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医疗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卫生厅予以通报。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按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卫生厅进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什么行为需要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人员设置不能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需要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不能保证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有效运转的;

食品业调研报告范文5

1.1工作目的

为全面履行政府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切实提高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府发[20*]2号),制订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按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见附录8.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坚持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可能引发和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和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经贸委、县教育局、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商业局等。

2.1.3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4)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情况,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1.4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统一对外信息口径。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病员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经贸委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由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问题,查处违纪行为。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污染物的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县商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供销社负责做好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供应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的储备、供应工作。

2.1.5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的负责同志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旦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a.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f.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局等部门负责,并明确其中最直接相关的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应急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县卫生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信息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对出现的歪曲性报道或谣言,组织驳斥澄清。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

2.2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突发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局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局、县经贸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商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保障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订处理措施,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的建议。

县应急委员会负责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并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预警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

c.出现死亡病例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b.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及时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时上报省、市政府、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新闻通报

对已经发生的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按《*市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按《*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按《国家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1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

(3)出现死亡病例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3.3.2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5责任报告人

(1)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医务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2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初次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下级关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立即按预案规定着手处理。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县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市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4.1.2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1.3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1)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启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级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响应后,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县应急委员会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指导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进入Ⅳ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对于发生在县内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县(市、区)的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应向市应急指挥部请求组织、协调和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求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4应急响应终结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

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经过,调查处理概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医疗救治情况、损失和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者的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评估应急预案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针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县政府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对可能性或已经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未经审核同意,不得。

6.2通信保障

参与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县直(驻县)部门(单位)、应急专业队伍以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明确带班领导;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配备专用的电脑及其打印机等附件、传真等办公设备。

6.3医疗保障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相应级别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发生地的医疗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的要求,组织救治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县卫生局根据事态发展状况,及时组织有关医疗专家进行救治,必要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6.4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5技术保障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6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6.7经费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应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保障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经县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主要用于: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日常运作和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演习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资金等。

突发食品安全财政应急保障经费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8演习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应急演习演练结束后,乡(镇)政府和参加演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6.9宣传培训

食品业调研报告范文6

究其源头是10月24日,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称,科学家将加工肉制品列为最危险的五种致癌物之一,因为加工肉制品往往是通过烟熏、盐腌、添加化学物等方式生产出来的。因此,西方国家饭桌上最常见的火腿、培根、熏牛肉和腌制肉肠,包括热狗、某些种类的香肠、汉堡等都存在致癌风险。

对加工肉制品致癌风险的界定,则是由世界卫生组织旗下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做出,他们经过调研发现英国每年有15万人死于癌症,这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肉类与癌症的关系。

上述报道一出,引发轩然大波,成为社会热议话题。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加工肉变一类致癌物

IARC在报告中指出,经过研究将物质的致癌程度分为五级,依次为:致癌、较可能致癌、可能致癌、致癌度不确定和可能不致癌。报告中说,加工肉制品将被归入“致癌”这个级别,即一类致癌物,与酒精、石棉、砒霜和香烟等同列。

IARC研究者Kurt Straif博士表示,对于个人来讲,由于食用加工肉而得肠癌的风险依然很小,但这种风险随着食用量的增加而加大。IARC报告显示,每天食用50克加工肉制品,患肠癌的风险会增加18%。

报告还指出,来自10个国家的22名专家,分析了约800份有关肉类饮食与癌症之间关联的研究,认为新鲜红肉可能被列为“较可能致癌”这个级别。而红肉指的是烹饪前呈现红色的肉,猪肉、牛肉、羊肉、鹿肉、兔肉等所有哺乳动物的肉都在此列。红肉中含有很高的饱和脂肪。相反,鸟类、鸡、鸭、鹅、鱼、爬行动物、两栖动物、甲壳类动物,如虾蟹等,或双壳类动物,如牡蛎、蛤蜊等非哺乳动物的肉都不是红肉。

IARC称,红肉与肠癌相关,此外和胰腺癌、前列腺癌也有关系。世界癌症研究基金会多年来一直警告,有“很可靠的证据”表明,食用大量红肉可能会引发肠癌。

IARC认为,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可以此为依据提供指导性意见,限制加工肉类和红肉类的消费。IARC的职责是公布其评估结果,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并使各个国家和有关国际机构掌握这些科学研究发现,为公共健康提供建议。

专家斥报告“扭曲数据”

这份报告一经便引发巨大争议和质疑,世卫组织收到大量要求澄清相关报告的申请。澳大利亚农业部部长形容报告是“闹剧”,而北美肉类研究所指IARC扭曲数据,以得出现在的结论。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名誉会长周光宏也站出来为加工肉制品“撑腰”,他表示“这个报告不慎重、不客观、站不住脚”。

不久前,南京农业大学联合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召开记者会,对世界卫生组织将红肉和加工肉制品列为致癌物的报告提出质疑,并建议撤销。

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是国家一级学会,是我国肉品科学与肉品加工最权威的学术组织。周光宏直言,该报告主要是参考对结直肠癌流行病学的调查统计结果,而现有的动物实验研究结果以过量摄入为前提,与常规的摄入水平明显不符,即便如此,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癌症与食用红肉和加工肉有关。

而流行病学研究中的调查对象主要是已经患病的人群,其真实病因并不清楚,仅通过历史回顾方式记录病人饮食情况,缺乏严格意义上的人体量效关系实验,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应受到质疑。

对于红肉和加工肉制品的致癌机制,IARC专家给出了解释:“肉可能包含在加工和烹饪过程中形成的化学物质。例如,在肉加工过程中会形成N-亚硝基化合物和多环芳烃等致癌化学物质。这些物质在其他食品和空气污染中也存在,其中有些化学物质是已知或疑似的致癌物。

加工肉能否做到又香又不致癌呢?对此,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朱毅表示:“要么严格控制发烟温度,要么升级换代成液体型烟,将香味丰富厚重的果树蒸馏干馏后获得的液体,直接添加、浸泡和喷雾肉品,达到和熏制一样的效果。”

在他看来,肉品科技快速发展,食品工业也在不断克服传统工艺的弊端,向着健康靠近。因此,笼统地说加工肉制品全都劣迹斑斑,有失公允和科学。周光宏也提出相同观点,他以烟熏肉制品加工过程为例,采用烟熏液替代木屑发烟的方法,已大幅降低了熏肉中的苯并芘含量,使其处在安全、可接受的水平。

“因为肉制品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极少量的有害物,世界卫生组织就错误地将所有加工肉制品列为致癌物,是‘因噎废食’,不符合逻辑。”周光宏举例道,空气中有雾霾,也可能有致癌物,那么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逻辑,也应该把空气作为致癌物,所以这并不科学。

过分夸大加工肉与患癌的关系

将热狗、火腿等加工肉制品列为“一类致癌物”,与烟草、石棉和柴油发动机尾气等同。对此,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副教授范志红表示,这种说法不正确,“所谓一类致癌物,是指在致癌方面有比较可靠的证据,但这跟致癌性、毒性有多大,并没直接关系。”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罗云波说,“增加患癌几率”并不意味着吃加工肉制品与患癌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工肉制品中含有致癌物质,并不代表吃了这种食物就一定会患癌,要看是怎么吃。如果摄入量不多,身体的代谢机能会把相关有害物质代谢掉,所以并不会因为吃些许加工肉制品就会得癌症。当然,如果长期大量食用,可能患病的几率会增加。

“即使像西班牙、意大利等地中海国家,肉类摄入量很大,但癌症也并不高发。”周光宏说。

周光宏质疑,世界卫生组织的专家们认为,每日进食50克加工肉制品,患肠癌的几率将上升18%,但这个“50克”并没有写明是在什么基础上增加。肉类消费在欧美发达国家占膳食比例高,但在亚洲、非洲等欠发达地区,肉类消费比例并不高,所以这个结论站不住脚。

果蔬搭配减少有害物吸收

“万物皆有毒,关键在剂量”,即使是一类致癌物,导致癌症也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食用加工肉或红肉也是同样的道理,比如研究发现每天吃6两~8两红肉的人DNA损伤有增加的迹象,但事实上,很少人每天会吃这么多肉。

而肉类带来的健康风险与健康收益需要取得一个平衡。肉类能提供丰富的蛋白质和铁、锌等微量元素,虽然很难准确地计算出风险与收益的平衡点,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少吃无妨,否则世界各国早已把它踢出膳食指南。此外,致癌物并非一定导致癌症,而是存在一个概率。

食品业调研报告范文7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

(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第十一条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评估委员会确定新资源食品安全性验证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并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一般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

在评审过程中,如审核确定申报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终止审批的决定。

第十三条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卫生部对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以名单形式公告。根据不同新资源食品的特点,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包括拉丁名)、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对微生物类,同时公告其菌株号。

第十五条根据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卫生部适时公布新资源食品转为普通食品的名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已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进行再评价: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认识上发生改变的;

(二)对新资源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质量产生质疑的;

(三)新资源食品监督和监测工作需要。

经再评价审核不合格的,卫生部可以公告禁止其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

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第二十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生产其它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发现新资源食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告的食用安全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后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及时研究分析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业调研报告范文8

《中国保健品市场零售终端调查报告》被媒体错

日前,中国保健协会对外界公布了《中国保健品市场零售终端调查报告》的一些调查数据。当天,部分媒体刊发了“非法(假冒)保健食品名单”。这一名单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开来,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中国保健协会调查后表示,一些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现象确实存在,但具体数量、产品和生产企业名称以及性质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当天的《中国保健品市场零售终端调查报告》,所提供的数据是“产品外包装内容与国家审批文件有出入”的统计情况,并非假冒保健食品的名单,产品外包装问题与假冒产品有本质的区别。

据朱康年推测,可能是个别媒体误将一些外包装存在问题的产品及生产企业主观认定为假冒保健食品,并在未经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公布了产品和企业名单。他说:“这种做法,使公众误以为这些产品都是假冒保健食品,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给合法的保健品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据悉,中国保健协会发现这一情况后,迅速采取措施,在各大网站发表声明,对相关的不实报道给予了纠正和澄清,以避免不明真相的媒体对此类报道进行转载,同时,刊登该报道的媒体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补救。

真正的假冒保健食品名单不久将向社会公布

据从事药品和保健品法律问题研究的专家介绍,假冒产品情况非常复杂,必须经由专门机构认定,保健食品和药品都存在企业变更、批号转让、产品经批准改变名称等情况,除了需要通过将产品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与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数据库进行核对这一最初步的手段外,还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多方面核实才能确认。

朱康年同时透露,目前协会正在对涉嫌伪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将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不久,真正的假冒保健食品名单将向社会公布。

力争年内基本消除虚假医药保健食品广告

假冒保健食品之所以畅销,离不开虚假广告。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力争今年内基本消除虚假医药、保健食品广告,使广告违法率总体上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部分地区广告监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当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有着复杂的背景和原因,既有行业管理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部分地区广告监管执法不力的原因,也有广告主惟利是图、尤其是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利益而不能严格自律的原因,更有社会整体信用缺失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因此,国务院决定把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列为打击商业欺诈的一项工作重点。

刘凡要求各地要建立省级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广告监管公告工作,一方面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公告工作,加大与宣传、监察、纠风等部门的联合公告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工商机关的监管公告工作,包括对典型广告案例的曝光、对违法广告的提示、对违法广告案例的点评;探索标本兼治的监管新路子,把打虚假和树诚信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信用监管制度,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的效能。

上海3万件保健食品涉嫌违禁含药,政府积极治理

就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保健协会等单位对假冒保健食品和虚假医药保健食品广告处理时,上海率先出重拳打击涉嫌违禁含药的保健品。

上海对非法保健品生产和销售领域保持了高压态势,尤其严惩非法保健品的经销商。目前,5个品种的400多个批次的保健品被列入重点观察对象。其中,近3万件调节血糖类、减肥类保健食品涉嫌违禁含药。

调节血糖类和减肥类保健食品在沪销售的品牌种类有150余种,其中绝大多数产自外省市,在上海生产的仅10余家在对8家生产企业进行的抽检中发现问题不少。保健食品不是药品,只能调节人体机能,不允许添加药品,但是在检查中发现不少保健食品盲目追求效果,擅自添加药品。在血糖类保健食品中添加降血糖药,在减肥瘦身保健食品中添加泻药。

除此以外,不少生产企业没有生产和检验记录,或是记录不完整;一些生产企业加工车间、环境设施没有达到要求;个别厂家委托加工不规范;部分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和批文不一致。面对这样的现状,经销企业责任重大。药监部门已对这些商品进行抽样检查,一经查证不仅要追溯生产企业责任,还要对销售商进行严厉处罚。

相关链接

中国保健食品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21世纪后,随着人们保健意识的增强,对保健品的需求大大增加,许多保健品企业在此形势下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保健品市场存在不少问题,如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产品横行,信息滞后、所谓的“行业信息报告”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够等。

食品业调研报告范文9

与以往规模较小的调查组不同,杨成功被告知,这一次来的是由农业部、环保部、科技部和卫生部组成的四部委联合调查组。

杨成功不知道的是,此次他并非唯一的调查对象。在刚刚过去的4月,山西、黑龙江、吉林、山东、广东等多个省份都迎来了由四部委组成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联合调查组。

这是中国第一次如此大规模地调研转基因生物安全,亦是中国官方第一次承认国内存在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的事实。

神秘的调研

“在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管理层面上,存在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在一些地区转基因作物非法种植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在2011年4月底召开的“生物安全国际论坛第四次研讨会”上,环保部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王捷处长称。

就在去年两会期间,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表示,农业部从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在国内也没有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

时隔一年,中国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终于露开了冰山一角。

据记者调查,此次全国大调研主要针对的是食品安全,系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针对的农作物集中在玉米和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四部委那个调研我不清楚。”5月4日,一位曾透露这次调研的环保部官员面对记者的提问,态度已然转向。当被问及究竟是在哪些地方进行了调研时,该官员答复是:“我不能说这个事。”在官方设想中,这次规格颇高的联合调研本意静悄悄地进行,并无意让公众知晓。

记者询问多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委员(以下简称“农转委”),包括中国农科院植保所所长吴孔明、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所长万建民在内的多位“农转委”成员均表示不知情。“农转委”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所研究员刘标是唯一一位承认曾参与过此次调研的“农转委”委员。刘标所参加的调研组赴吉林、黑龙江和山西进行了调研,但对此次调研的主要发现,刘标称现在还不好说,“我了解一些情况,但是没有确凿的证据,我不能乱说。”

记者亦曾致函农业部要求了解关于此次调研的情况,但截至发稿,未见回复。

反“转”派公车上书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此次调研直接源自近期“反转基因”派(以下称“反‘转’派”)的上书。

2009年8月,农业部为两个转基因水稻品种和一个转基因玉米品种颁发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获得安全证书是通向商业化种植的关键一环,这宣告我国将成为第一个对主粮实施转基因的国家。此举迅即引发了反“转”派的强烈反弹。

去年两会期间,百余学者全国人大反对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称,一批开国元勋的后代亦在近期联名给中央高层写信,要求暂缓转基因粮食的商业化推广种植。

据公开的资料,去年和今年两会期间,任弼时之女任远征曾两次提案关注转基因的食品安全问题。

就在不久前,一位新华社记者撰写的关于转基因水稻不能立即商业化推广的内参再次得到国家高层的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展开调研。

据环保部官员披露,来自多位高层的批示下达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已连续召开了九次会议征求各方意见。

最近的一次座谈会发生在5月3日上午,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召集讨论转基因水稻商业化问题。作为农业系统为数不多的反“转”派,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佟屏亚获邀参加。佟屏亚发现,参会的几乎都是反“转”派,且大多都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据此,他判断这次调研并不在于让挺“转”与反“转”派直接争论,而要聆听各方意见。

事实上,针对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问题、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的问题,反“转”和挺“转”两派一直难得共识。

“农转委”委员、中国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黄大曾在多个场合表示,转基因水稻的评审经过了十一年之久,总体上是安全的。农业部科技委员会委员、山西省农业生物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孙毅告诉记者,正因为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才恰恰需要大力发展转基因。在孙毅看来,大豆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因为我们自己不搞转基因大豆,结果现在全国人民都在吃转基因大豆,而且是美国的转基因大豆”。

“转基因是一个技术,是服务于社会的。”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所长万建民说,“技术本身并不是恶的,安全不安全可以评估,但是现在被政治化了。”

“先玉335”再调查

玉米转基因问题是此次四部委调研的核心之一。已经接待多个调查组的杨成功发现,这次他接待的规格最高的调查组问的仍然是同样的问题:反映的情况属实吗?怎么知道“先玉335”是转基因作物?

2010年9月,媒体报道了山西晋中、吉林榆树两地的农民反映大老鼠少了、猪崽死亡率上升等动物异常情况,杨成功等当地农民怀疑这些现象与“先玉335”玉米品种有关,并直指“先玉335”为转基因玉米。

在“先玉335”被怀疑为转基因玉米之后,山西省农业厅、国家农业部都曾组织专人赴杨村等地进行调查,并多次为“先玉335”正名,称其并非转基因作物。

然而,这些声明并未尽释公众疑虑。农业部正名之后,多年来一直研究玉米育种的佟屏亚曾感到庆幸,“假如‘先玉335’真的是转基因玉米,后果不堪设想”。一个最直接的后果是严重影响中国玉米生产形势。据佟屏亚称,2010年“先玉335”种植面积可能在三四千万亩,按亩产500公斤计算,年产量两百亿公斤。

和大多数人一样,关注此事的佟屏亚迄今并未见到详细的检测报告。2011年3月,农业部根据《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办法》,公布了26个主推玉米品种,而产量颇高的“先玉335”不在此列,再次引发坊间联想。

参与了山西调研的孙毅告诉记者,此次四部委对“先玉335”再次进行了取样。调研结束十余天后,孙毅曾应邀赴京为调研报告背书。

“三家独立的检测结构对‘先玉335’的检测均未发现有转基因成分,”曾目睹了检测报告的孙毅说,“这是此次四部委山西之行调研的主要结论之一。”

如此看来,这桩“先玉335”是否为转基因的悬案似乎已有定论。然而,多位受访专家预测,这次调研或将仍不公布详细的检测报告。

被雪藏的结论

屡屡被调查,详细检测报告却屡屡不公开,对争议颇多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而言,这样的悬疑已不是第一次。

2010年,农业部曾开展堪称“史上最大”的种子执法专项行动,有超五分之一的种子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超十分之一企业的许可证被注销。根据农业部的总结,这次执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是首次进行转基因检测,并对违规参加区域试验的组合材料和相关单位采取了处罚措施。

然而关于事涉哪些企业、哪些品种、流向如何等进一步的信息,农业部则讳莫如深。绿色和平食品与农业项目主任潘文婧告诉记者,绿色和平曾经两次致信农业部要求公开涉及水稻和玉米的违规商业化信息,但先是被告知执法活动尚未结束,后被告知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据记者调查,这些违规行为都已经被“内部消化”。2010年12月16日,农业部了第1504号公告,清退了27个玉米品种,其中登海3686、中农大236、中农大4号、铁研124等四个品种被知情人士指出系转基因品种。

佟屏亚透露,因为查处的违规玉米涉及农业大学的院士、登海种业的老板,农业部官员也就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没有明说这是转基因。“农业部的官员、农业大学的院士、登海种业的老板,结成了一条稳固的保护链和利益链。”

由于1504号公告预留了一年的缓冲期,2011年春节前后,被指为转基因的玉米种子在东北、河南、广西等地火爆促销,“几百万斤一下子就没了”。此事引发农业部种子管理部门的关注,最后有官员“劝说”登海种业老板停止促销并给农民退货。

食品业调研报告范文10

*年上半年分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树立和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科学监管理念,紧紧围绕“五个监管”理念和三区建设目标,着力在推动监管工作,提高监管能力上下功夫,在破解监管与发展难题上下功夫,在解决涉及民生中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问题上下功夫,切实推动了科学发展观在食品药品监管过程中的实践,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一、2009年上半年工作回顾(一)、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队伍整体形象。1、抓责任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廉政工作机制。严抓责任制这个龙头,继续与各科室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细化完善责任分解和具体要求。为加强对分局中层以上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从今年开始,分局首次将科级干部也纳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明确报告事项,相关材料也一并纳入廉政档案;为全面落实责任人对下级谈话、诫勉谈话、任职谈话、调岗谈话等规定,制定出台了《分局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认真传达、执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严禁开办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规定》,结合“商业贿赂回头看”,重点抓好认证发证、药店开办验收,稽查处罚以及人、财、物管理等工作中的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重新修订了《礼金礼品上交(拒收)登记制度》,并将历年来分局礼金礼品上交登记情况在局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分局还通过安装廉政屏保、听取廉政报告、编发廉政短信、开展廉政集体谈话等,不断创新反腐倡廉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效果明显。积极探索监督的有效途进,通过召开行风监督员会议、结对村座谈会、走访各监管相对人等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提高工作成效。2、抓十七大精神主题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根据区委的统一部署,分局从1月份开始就深入开展了为期六个月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为此分局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在学习过程中本着“内容求深、载体求新、形式求活、效果求实”的原则,以深入学习十七大报告为重点,着重从十七大主题、科学发展观、国家省市区提出的主要任务和科学监管理念等四个方面抓好学习,基本上确保了学习人员、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效果“四落实”。为增强学习动力、加深学习效果,分局还不断创新载体,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推进主题教育。半年来组织开展了专题学习讨论会、微型党课比赛(一人次获区三等奖)、观看十七大主题宣教片

、参与广场食品药品宣传和“阳光热线”、邀请宣讲团老师专题辅导、局领导结合党风廉政建设上党课等。同时分局还积极组织全局同志参与了“创业富民、创新强区”大讨论,部署开展了“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缴纳特殊党费(两项共计9700元)等。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使广大普通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政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强化。3、抓政府信息公开,积极推行“阳光政务”。一是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分局启动了对03年以来所有与人民群众、监管相对人有关的各类文件、材料、政府信息的清理和公开工作;重新改版了分局网站,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限和载体,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将分局政务信息、局发文件、党群动态、检查记录等进行公开、公示。二是深入实施药械网上监管系统,出台了《北仑区药械监管网上管理办法》,目前已初步实现对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网上监管,区域内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联网工作正在启动,最终通过将监管记录、认证依据、处罚过程公开化来规范执法权利的运用,努力实现与监管相对人之间的数据上报和信息互通。三是加强行政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好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窗口受理制,在药械科增挂行政审批科牌子,及时公布行政许可的种类、依据、条件、流程和工作时限。同时结合基层站所创建和文明服务窗口考核等工作,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文明机关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二)、切实履行食品综合监管职能,稳步推进食品安全工作。1、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在去年出台《食品安全示范街道创建方案》基础上,年初又制定了《北仑区食品安全示范街道、乡镇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并指导新矸街道扎实开展创建工作。今年,浙江省食安办将北仑区列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单位,市政府把食品安全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列入对我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北仑区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方案》,将有关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措施。同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又制定出台了《食品安全示范村创建方案》和《食品安全示范学校创建方案》,为推进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奠定了扎

实的基础,确保明年4月顺利通过验收。2、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为提升全区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在充实检测人员和采购仪器设备、推进区食品检测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制订了《2009年北仑区食品安全抽样检测计划》,指导各部门按照各监管环节开展抽检。进一步完善了“北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的检测系统,使检测系统初步具备检测信息“上报、汇总、分析、”四大功能,实现食品检测“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结果公开、经费控制”四大目标。同时为掌握全区食品安全现状和发展趋势,建立了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的季度统一制度。每季度对全区各监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不合格项目,查找不合格原因,列举可疑食品,并通过“北仑食品安全信息”简报和“北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进行通报,为公众提供了安全消费信息,为各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提供了依据。另外分局还结合政协提案,就实现区食品检测中心与商检部门检测中心整合进行了前提调研。3、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工作。为客观了解与评价区域内食品安全状况,掌握和分析食品安全存在的隐患,制定了《2009年北仑区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方案》,出资20万元,委托检测检验机构,选择了涉及面广、消费量大的蔬菜、水产品、猪肉、豆制品等12种大宗食品,对关键安全指标(农残或药残、重金属、色素添加剂、防腐剂、微生物指标等)开展抽验,评定种植养殖产品和本地企业生产食品的质量,检验各监管部门的工作成效,为明年食品安全工作决策提供参考。同时,积极配合市食安委开展评价性抽样工作,上半年共抽样221批次,涉及8种食品。4、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一是针对企业食堂无证经营,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卫生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日常卫生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开展了企业食堂食品安全调研;二是针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现象,组织开展了保健食品广告集中监测行动,对5条违法广告进行了立案查处。同时为了能事前掌握保健食品广告的信息,与区电视台建立保健食品广告备案制度,建立了长效监测机制。三是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民生提升工程。制定了《北仑区民生提升行动计划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分解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针对食品安全难点、热点问题,采取统一部署、集中行动、互联互动的方式,大力整顿食品市场秩序。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出台了《加强夏秋季食品安全工作》,加大对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

小加工作坊、小餐馆、企业食堂等重点场所及重点食品的整治力度;开展了豆制品小作坊整治,实地走访了解了去年专项整治以来的有关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到慈溪考察豆制品生产情况,为培育或扶持本地豆制品生产企业,巩固豆制品配送机制奠定了基础。四是组织协调做好奥运食品定点供应企业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监管人员驻厂全程监控企业生产;对产品储存情况实行电子监视器实时监控;组织有关人员监督企业装货、发运;同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保障企业的供水、供电、供热气,加强企业可疑人员的排查监控,加强企业周边环境的安全巡查,及时、充足、安全完成定点生产任务,确保供奥运食品的安全。(三)积极创新监管工作思路,不断提高药械监管水平。1、深入实施药品生产质量规范化管理。一是深入推行约谈制度,对2009年度被评定为b级及以下的药品生产企业、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或可疑问题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药械经营企业分别进行了警示约谈,上半年共约谈企业7家,其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3家,药品生产企业2家,药品经营企业2家。二是针对北仑区域生产企业集中,产品安全风险大的实际和2009年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基础,通过召开质量受权人会议、开展质量受权人履行质量受权职责及完善药品生产企业内部质量责任体系的工作交流、组织学习新的gmp条款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推进“受权人制度”和“内部质量体系”的深入实施。三是积极探索药械生产企业风险事先控制的新办法。为加强对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研制阶段的监督管理,防止受托生产过程中受托产品对药品、医疗器械的交叉污染和混淆,分局制订出台了《北仑区域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研制和受托生产情况报告办法》。截止目前,已有3家药品生产企业分别根据规定对本企业新产品研制情况和受托生产情况向分局进行了报备,此项工作受到市局领导高度肯定,拟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四是切实加强对药械生产日常企业的监管,认真实施驻厂监督员制度,对疫苗、小针剂等重点品种的生产实行驻厂动态监督;基本完成一轮药械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并对药械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了有重点的监督抽样,药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宁波荣安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通过gmp的再复认证。2、药源性兴奋剂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制定了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召开兴奋剂专项整治会议,督促监管相对人签订承诺书,明确企业作为兴奋剂专项整治第

食品业调研报告范文11

姓 名:XXX 国 籍: 中国 目前住地: 广州 民 族: 汉族 户 籍 地: 广西 身高体重: 153 cm 43 kg 婚姻状况: 已婚 年 龄: 29 岁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生产助理:生管员、工业/工厂类:化验/质检/研发/品控、物料管理/物控: 工作年限: 4 职 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2000--35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广州市**食品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2006-12 ~ 2009-01 公司性质: 中外合资所属行业:粮油,食品 担任职务: 食品检验员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原材料,成品的感观、微生物常规检验及结果分析,跟踪负责公司质量关.完成QS(质量安全)的申报及年审工作.对冷冻食品的生产工艺,政策法规,食品标准熟悉.对ISO了解.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广州**新药临床研究中心 起止年月:2005-09 ~ 2006-11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所属行业:化学化工,生物制品 担任职务: 临床协调员 工作描述: 1.试验前准备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CRF,确定研究中心,选择合格研究者,鉴定协议,发放试验用药品; 2.试验进行中,监查试验进度,确认知情同意,审阅CRF,核对原始资料,管理试验用药品,保证相关资源供应,协助报告不良事件,评估研究者/中心试验情况; 3.试验结束后,回收和销毁未用试验用药品及相关物品,指导研究者按规定保存必备的试验文件,确保申办者按协议支付全部试验经费,试验结束报告.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中国**基酒生产基地 起止年月:2005-03 ~ 2005-09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粮油,食品 担任职务: 化验员 工作描述: 负责使用各种实验仪器对原材料,成品的抽样检查测定及理化分析,废料样品的测定分析.对检测结果进行跟踪报告. 离职原因: 实习期满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湖北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最高学历: 大专 毕业日期: 2005-07-01 所学专业: 生物工程 第二专业: 食品工艺 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专 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2002-09 2005-07 湖北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生物工程 微生物发酵工证 2002-09 2005-07 湖北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生物工程 生化药品制造工证 2002-09 2005-07 湖北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生物工程 食品检验工证 2006-12 2009-01 广州市多蜜儿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生产 安全生产员 语言能力 外 语: 英语 良好 国语水平: 精通 粤语水平: 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化验室的工作,锻炼了我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熟悉一般计量检测设备的操作和特性.能独立并熟练操作理化,微生物检验,熟悉食品生产的工艺流程及品质管理流程.对标准化管理,品质管理有一定的了解. CRO公司的工作,锻炼了我的综合能力素质,使我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判断力,良好的协调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 详细个人自传 性格开朗,个性随和,虚心好学,对新事物有强烈的求知欲,能跟同事进行很好的团队合作,富有较强的责任感.流利的粤语,普通话,,日常英语会话,熟练使用地Excel,Word等办公文档.

食品业调研报告范文12

1.1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1.2.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各类各环节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2.3全区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2.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11号文件)、《食物中毒处理办法》、《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总体情况

1.4.1基本概况

区流通和消费领域现有食品经营户9499户,其中餐饮业2151户、各类学校食堂96户、企事业机关食堂281户、建筑工地食堂278户、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45户、销售5941户、现制现售225户、食品经营管理459户、储运17户、盒饭生产企业5户、保健品生产企业1户。

1.4.2工作目标

切实有效地控制食物中毒发生,保障人民饮食安全、身体健康,为“十一五”期间,初步形成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提供服务。

1.4.3本区食品安全事故的现状和趋势

1.4.3.1本区食品安全事故现状

根据分析研究,地区食品安全事故主要由细菌、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真菌毒素等引起(见下表)

1.4.3.2本区食品安全事故趋势

“十一五”期间,随着东海大桥的开通、洋山深水港码头的使用,临港新城的建成、的常住人口将从目前的95万人上升到145万人加之桃花节、滴水湖等节庆、旅游景点的发展和开发带来流动人口的增加;集体单位的用餐方式发生改变,多数实行外购盒饭以及数量较多的农村办酒户等,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对集体性供(用)餐单位的监管,做到充分认识,防范在前。

1.5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传染病)急性、亚急性疾病。

1.5.1细菌性食物中毒。主要包括食用加工不当或未烧熟煮透的食物引起的感染型食物中毒和毒素型食物中毒。

1.5.2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主要包括食用河豚鱼、毒蕈等引起的食物中毒。

1.5.3化学性食物中毒。主要包括食用含亚硝酸盐、有机磷、瘦肉精等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

1.5.4真菌毒素食物中毒。主要包括霉变的甘薯、玉米等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

1.6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组织领导。按照区委区府的部署,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党组统一领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是本区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和责任主管部门并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业务指导。

2.1.2领导机构。根据区委、区府的决定,区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局长任总指挥,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分管副局长为常务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为区食品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分别为区农委、区卫生局、工商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分局等。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预案;

(2)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指挥对重大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

(4)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5)及时向区应急办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6)负责对疑似刑事案件的确定、移送。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是区食品安全协调监管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食品安全预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食品流通领域和食品消费环节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置、报告、处罚;

(2)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急救人员、实施抢救工作,并根据《细菌性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病原学检验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完成应急处理预案程序中所涉及的工作。

(3)工商部门:负责阻止对污染动植物及可疑食品的市场销售(流通领域);

(4)农业部门: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量超标引发的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由区农委牵头负责源头调查取证追踪、报告等工作。并负责阻止对污染动植物及水产品的上市供应;

(5)质量技监部门:由区质监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等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引发的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查处,并负责阻止对可疑食品及添加剂的生产、加工;

(6)公安部门:负责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持,如发生人员死亡或疑为投毒的,开展相关的侦查工作;

(7)相关单位:配合应急救援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1.3办事机构。设立区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简称分局应急办),是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对预防、控制、救援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食品安全应急办公室的常务副主任为办公室主任,分局办公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

分局应急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办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3)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6)向区应急办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7)承担24小时应急值班;

(8)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工作机构。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组长:赶赴事故现场的区最高行政领导。

现场指挥部副组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和区卫生局主要领导。

组员:事故相关单位。

现场指挥部下设:专业工作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综合组、机动预备组。

2.1.4.1专业工作组其职责是及时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采集有关样品,提出临时控制措施,收集违法证据,实施行政处罚。

组长: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所长。

副组长:分管所长。

组员:区食品药品监督所监督员。

如遇发生重大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和特大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时,区CDC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力到现场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供技术支持。

2.1.4.2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并组织落实。

2.1.4.3后勤保障组。其职责是:车辆保障,相关单位接报后第一时间保证车辆出发;物资保障,相关单位接报后及时提供工作需要的仪器、药品、试剂。

2.1.4.4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其职责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2.1.4.5机动预备组。其职责是:随时待命,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调动和使用。

2.2组织体系框架

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专业部门、相关单位要按照“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建立监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畜牧水产)部门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3.2预警机制与支持

区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装、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3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机制

3.3.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接受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治疗的单位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定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所(以下简称食监所)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停止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证据、样品,采取相关的各项控制措施。区疾病控制机构(以下简称CDC)在对食源性肠道传染病进行现场调查时怀疑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向区食监所报告。

3.3.2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紧急报告时限

3.3.2.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食监所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区食监所在完成现场调查处理后2小时内向区CDC提交网络直报表,由区CDC实施网络直报。

3.3.2.2分局接报后,及时核实情况,半小时口头报告有关部门如区应急办、区联动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小时内书面报告以上单位并及时通知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主体职能部门在完成现场调查处理后2小时内作出初步书面报告。

3.3.2.3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死亡病例或者可疑投毒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分局。

3.3.3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知情者应立即将事件发生地点、时间等事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报以下部门:

3.3.3.1区食品药品监督所;

3.3.3.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3.3.3.3区应急办公室。

4应急响应

4.1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三级。

1、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或者有2人以上(含2人)死亡病例的;或者发生在学校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者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重点场所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事故危害严重,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100人以下;或者有1人死亡病例的;或者发生在学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没有死亡病例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2应急响应

一级食品安全事故为一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二级食品安全事故为二级响应,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三级食品安全事故为三级响应,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和通报情况。

4.2.1一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分局应急办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总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要迅速到位,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分局应急办应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指导和帮助。

4.2.2二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要迅速到位,指导、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分局应急办应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指导和帮助。

4.2.3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明确应急处理小组;由分局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分局应急办应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4.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升级

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水平时,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4.4信息和新闻。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信息归口、统一的原则,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局新闻应与区政府新闻办公室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一致。

4.5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公布应急响应终止。分局应急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分局应急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调查和总结

5.1.1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完毕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单位、部门及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进行总结。

5.1.2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1.3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技术平台,由分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等工作。

6.2人员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分局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6.3物质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7宣教、培训和演练

7.1宣传培训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2演练

食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8监督检查与奖惩

8.1奖励

8.1.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8.1.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8.1.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2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8.2.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8.2.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8.2.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8.2.5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等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的制定、解释与修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