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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09 17:33:11

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 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现状;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7-0331-03

知识产权为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享有该成果的专有权利,并受法律保护[1]。农业知识产权为农业方面的智力成果专有权,可有效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与科技进步[2-3]。农业科研单位是知识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重要的生产基地,从科技成果、科学发明、科技专著、科技论文到植物新品种、高新技术新产品、育种栽培新技术等,有多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因此,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于有效保护、科学运用知识产权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各农业科研院所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还不够规范,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专利申请到授权这一过程需要1.0~1.5年的时间,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所需的时间略有不同,申请发明专利耗时最长,从申请到授权约需要1.5年的时间,而报奖、成果鉴定、耗时较短。因为取得这些成果耗时短,且有利于职称评审、职务晋升,所以科研人员比较重视报奖、成果鉴定、发表科技论文,而对申请专利不够重视。因此,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刻不容缓。

本文以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热科院品资所)为例,介绍热科院品资所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阐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 热科院品资所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1 专利申请与授权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为提高科研人员申报专利的积极性,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热科院品资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管理办法(如:专利管理办法、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各个研究室每年申报并获批的专利超过5个以上的,申报并通过审定植物新品种超过3个以上的,其超出部分所需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单位自筹经费支付;有些研究室的研究经费比较短缺,但其申请的发明专利研究方法较新颖,在国内外具有市场竞争力,且对农业生产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确实有助推作用的,实施前景显著的发明创造,单位也会根据这些研究室的具体情况承担一部分专利申请费;根据不同的授权专利,单位还会自筹配套奖励数额不等的奖金。这些相关办法的颁布,极大地提高了热科院品资所科研人员申报专利的积极性,专利申请及授权数量逐年上升。

1.2 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窄,类型单一

农业知识产权是国家依法对在农业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以下6种:植物新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农产品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农业著作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4],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较广。热科院品资所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领域较窄,主要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和软件著作权的寥寥无几。目前,热科院品资所已自主选育了华南系列木薯新品种12个,热带牧草新品种24个,芒果、蔬菜、花卉和水稻等新品种17个,共选育了新品种53个。从热科院品资所近10年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统计情况(表1)可以看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仅有3项,占选育的新品种总数的5.66%,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有4项,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非常窄,类型很少。

2 热科院品资所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热科院品资所专利管理办法、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申请及授权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申请专利保护意识淡薄,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长久以来,我国对于科研成果的管理方式是进行成果评定或课题检查[5]。而农业科研单位工作人员评审职称或职务晋升的前提是或获得自主科研成果,现有的科研单位管理方式导致农业科研工作者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不足,缺乏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意识,对品种审定非常重视,但忽视了新品种权的保护,极大地抑制了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据统计,热科院品资所2005―2010年5年间,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有17项,审定的新品种有11个,获省部级奖励27项,在各级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发表或交流论文553篇,出版专著38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2项,申请专利21项,授权专利6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由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重视,许多科研成果通过成果鉴定,报奖,发表SCI、EI、ISTP等科技论文而公诸于世,一旦公开知识产权也随之流失。

2.2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完善

热科院品资所为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相关管理办法(例如专利管理办法、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具体表现为:没有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部门主要挂靠在单位科研办公室,管理职责不强;没有专职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般由科研工作人员兼职管理,管理工作尚停留于知识产权的申请与获批数量的统计;依然以科研项目管理为核心,科研工作者在科研过程中未加强对立项查新的重视,只知一味地埋头钻研,同时忽视了技术保密工作,盲目急于[6-7],导致大量科研成果尚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便被公之于众。

2.3 知识产权管理与项目管理严重脱节,知识产权管理滞后

众所周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至关重要。当前,热科院品资所知识产权管理与科研项目管理相联系,在项目立项时未进行知识产权目标设计,项目研发过程中未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项目结题、成果产出后知识产权管理才开始介入,致使有些创新成果不能获得知识产权,权利“无辜”丧失[8]。

2.4 知识产权转化率低

目前我国多数实验室申请获批专利后,将其转化为实际应用的非常少,由于专利转化实施率低,因而对于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显著。2007年,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0%~40%,远低于发达国家65%~85%的水平[9]。截至2013年12月,热科院品资所已获授权专利30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7项、发明专利23项,转化6项,占授权专利总数的20.0%。专利转化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专利技术含量不高,对农业科技发展实用性不强;专利技术脱离市场需求,导致专利转化难度大;缺乏转化资金,导致专利转化渠道不畅通。

3 加强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3.1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

从某种意义上讲,科研单位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科技创新需要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有利于农业科研单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挖掘农业科学技术发明,对于农作物优良品种的创新应用,以及实现知识产权经济与社会价值的共赢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应建立健全科研单位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细则》《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等,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研管理制度建设中,有效联系知识产权与科研创新、技术推广、产业发展等环节,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及应用水平。

3.2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利于加强科研工作者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对于推动农业科研单位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发展意义重大。一是应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同时负责普及教育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等。二是应建立知识产权审核制度,对于创新性强的科技成果应先申请专利再进行评审鉴定,对于向外提供的技术与产品应提前评估其知识产权,办理法定的知识产权手续,使公有科技成果在转移过程中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应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管理人员除了应选聘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人员外,上岗前还需对其进行系统培训,增强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技能,提高管理人员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经济法等法律知识水平,防止和控制单位无形资产的流失。

3.3 加强知识产权知识传播,强化科技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强化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因而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农业科研单位的领导、科技人员应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和认识,从主观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强化对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充分利用单位网站、单位简报、单位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单位领导和科研人员充分认识到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创新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邀请专家举办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讲座,并组织部分科研人员深造学习。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10]。转变科研人员“重成果、轻专利”的传统观念。对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保护,再、鉴定成果及报奖,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4 改革科研成果评价机制,提高科技人员申请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应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制订相关规定。在科研人员的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审、授予荣誉称号中,把获得专利及其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评审条件中。如美国联邦实验室把科研人员对技术转移的参与纳入人员考评体系中。农业科研单位应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基金[11],激励科研人员加强源头创新。有许多科研人员因经费不足而放弃了部分专利的申请,有的申请了国内专利,而没有申请国际专利,或已获得专利授权,但因没有经费维护,不能得以长久维持而被遗忘丧失。单位内部应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基金,对某些潜在市场大的发明创造因经费不足无法申请专利和维护的专利,应给以部分经费上的支持,激励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无形资产以防流失。

3.5 建立产学研合作方式,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

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了实现共同愿望、获得最佳利益和综合优势,充分发挥彼此的资源或优势而建立的一种“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正式但非合并的合作关系”[12]。农业科研单位作为知识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产生的重要基地,理所当然希望自身的科技成果能够投入到经济领域,产生经济效益,从而推动科学研究的良性循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需要大量先进的科学技术来提高自身的社会竞争力。作为人才和知识产生的殿堂,高校也希望其科研成果能有效地发挥服务经济的作用。高校通过参与产学研合作,使其科研更加符合社会市场需求,不仅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研发资源的作用,还有利于高校增加科研经费投入。产学研合作正是企业、 高校和科研机构结合各自优势,实现资源整合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产学研合作的方式,将农业科研院校的科技成果投入到经济领域,推动农业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

4 结语

知识产权管理是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加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有效手段。因此,农业科研单位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通过知识产权的创新管理,提高农业科研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农业科研单位的跨越式发展。

5 参考文献

[1]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2] 林祥明,蒋和平.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评价[J].农业科技管理,2006,25(1):27-28.

[3] 李军英.论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J].河北农业科学,2009,13(12):156-158.

[4] 赵新生.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类型与其保护措施[J].种子期刊,2012,30(5):21-23.

[5] 于志娜,马三喜,陈彦彦.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J].新农村建设,2010(10):29-30.

[6] 郭郢.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难点浅析[J].农业科技管理,2006,25(5):50-52.

[7] 黄亦鹏,李华军,吴凡.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中问题剖析及对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1,31(11):142-146.

[8] 周云祥.论技术类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选择[J].科技管理研究,2009,29(5):403-404,411.

[9] 张丽,杨怀卿.高等农业院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探讨[J].农业与技术,2006,26(5):1-3.

[10] 蒋和平,孙炜琳.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J].农业科技管理,2001,20(6):12-18.

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范文2

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更是取得长足进步,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明显增强,知识产权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进一步显现。

一、市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市知识产权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截至2012年8月,全市累计申请国内专利11700件、授权专利6975件,2011年6月,我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步入良性循环和快速发展的轨道。一是工作体系逐步健全,知识产权外部环境不断优化。在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市政府建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市政府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市政府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领导小组;12县市区全部成立了知识产权局,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部门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在政策体系建设方面,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市专利管理办法》、《市知识产权工作考核细则》等文件;市知识产权局与市卫生、人事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形成了推动工作顺利开展的政策体系。二是宣传培训初见成效,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我市每年利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时机,集中组织宣传活动,开通了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创办了《知识产权》简报。几年来,共举办培训班30余期、培训人员4万人(次),培养了一大批懂专利、会运用专利战略的明白人。三是专利扶持力度逐步加大,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自2000年以来,市政府连续举办9届中国专利高新技术产品博览会和7次中国院士行活动,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几年来累计签订技术合同2700项,技术合同成交额2971亿元,项目投资总额9246亿元,建立起技术合作关系793对。其中71位院士和专家深入县市区和市直240多家企业进行面对面技术指导,解决技术难题460多项。2001—2009年,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资金支持专利技术转化实施。2001—2011年,扶持专利技术转化实施65项、扶持资金163万元。培育山推集团、汶上新风光电子等61家“中国专利明星企业”,在博特丝杠厂首家建立市专利信息数据库,信息量达到210万条,年更新专利数据36万条,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信息支持。四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初见成效。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处理专利纠纷工作规程》,建立了侵权举报制度,依法认定集团等五家商场为首批“市无假冒专利产品商场”。两家商品流通企业被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首批“省无假冒专利产品商场”。五是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从2001年开始,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每项发明专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截至2011年底,共资助授权专利1697项,发放资助资金8768万元。对科技人员发明创造,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按照专利拥有情况给予加分。对中小学生申请专利,专利机构减半收费,中考时给予加分鼓励。这些政策有力调动了科技人员和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全市专利申请量从1985年《专利法》实施之初的每年几件、几十件,到上世纪90年代初的每年百余件,逐步上升。特别是2004年—2011年,连续三年实现了专利申请量的连年翻番。2003—2011年的5年间,全市专利申请6392件,是1985~2002年共18年专利申请量的226倍。

二、市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和先进市相比,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一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据调查,全市877%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申请专利的申请数量又仅占技术创新项目、科技成果的75%,科技成果多、创新项目多,申请专利少的现象比较严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偏少,全市只有62%的企业配备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169%的企业配备兼职管理人员,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还很薄弱;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也不完善,据调查,全市只有10%的企业制定了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二是专利侵权案件逐步增多。近年来专利侵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1年还首次出现了跨省和跨地市专利侵权纠纷,但我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不够完善,致使知识产权成果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直接影响了权利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影响了社会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三是专利申请的质量有待提高。发明专利和职务专利比例偏低,以2011和2010年为例,2011年发明专利申请比2010年增长35%,但发明专利申请比例由上年的1025%下降到746%,发明专利的申请占比较低,说明我市的原始创新能力后续力量不足、亟待加强。2011年我市职务专利申请占比虽然由2010年的10%提高到126%,反映出我市企业专利意识逐渐增强,研发能力有所提高,但与全省平均2998%占比相比,职务专利的申请量还有较大差距,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对策措施

鉴于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一是抓好宣传培训,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力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新闻媒体为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切实扩大宣传培训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迅速提升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培训,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切实提高各级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二是优化法制环境,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尽快建立维权援助中心,并成立专利行政执法大队等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使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有章管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切实维护合法权益者利益和社会公平。三是抓好平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鼓励创办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类服务中介机构。初步建成起以信息工程为主要支撑的知识产权、咨询、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平台体系。四是鼓励技术创新,提高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发挥企业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使企业真正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实施的主体。密切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等形式兴办科技型企业,鼓励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一步加强技术开发和研究工作,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五是加强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增强经济发展核心竞争力。在技术优势领域,积极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使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实现知识产权效益最大化。各级政府应设立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投入,加大对优秀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和品牌培育工程的扶持力度,培育扶持一批对产业发展、结构调整以及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转化有影响力的示范企业,切实增强我市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有关货物涉嫌侵犯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举报,并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需要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是,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六)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同时缴纳备案费。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备案费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备案费的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条例》施行前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或者核准续展的备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计算。

第十条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海关总署准予续展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说明理由。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第十一条下列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

(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三)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情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五)《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一)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二)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

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海关总署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撤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知识产权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章依申请扣留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一)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二)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且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向海关请求查看有关货物。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修改或者撤回其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十七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书面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十八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第十九条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第四章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

(一)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担保;

(二)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一)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二)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三)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二十四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期间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但是,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货物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二)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三)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二十八条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二)收发货人名称;

(三)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四)侵权货物的启运地和指运地;

(五)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需要海关协助调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证据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涉嫌侵犯《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扣留;对经调查认定为侵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对侵权物品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章货物处置和费用

第三十条对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三)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助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海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但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拍卖侵权货物的,拍卖费用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有权自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有关费用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应当于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或解除担保责任。

海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自海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裁定或者放行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担保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收到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三条海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判决或者裁定的通知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退还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本办法中,“担保”指担保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货物的价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货物价值由海关依法估定。

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范文4

Abstra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os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ppened frequently, it needs to be paid attention to.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improv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strengthen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of each department and the professional team construction, develop publicity and training, strengt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rotators and the whole process managemen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key research projects,handle disputes properly.

关键词: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

Key word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intellectual property;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314-03

0 引言

高校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战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也是高校本身赢得发展的必经之路。近几年,随着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的有效引导,高校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工作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然而,纵观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需引起重视。

1 知识产权流失的主要形式及原因

1.1 急于,致使专利丧失新颖性 当前,广大科研人员已经逐渐改变了过去“只重成果论文,而轻专利”的习惯,开始有意识的申请专利保护科研成果。然而在申请专利过程中,由于专利“新颖性”概念不清,或缺乏“先申请专利后公开”的意识,时常因为一时疏忽造成对技术方案的公开,致使专利申请因丧失新颖性,而不能授权。具有新颖性[1]的发明创造应不属于“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2]。任何人在申请日之前公开技术方案使得技术方案处于任何人可合法获知的状态,将使技术方案构成“现有技术”。除传统的公开行为,以下几种情形需特别注意:①传统期刊论文是以论文正式刊登日为公开日,然而目前部分期刊采取网络预公开制度,使得论文在正式刊登前已经被公开;②学位论文实际公开日一般晚于学位论文首页记载的时间,该学位论文理应不会作为此期间申请专利的“现有技术”;然而对于专利审查员来说由于现有审查检索系统无法提供学位论文的实际公开日,因此学位论文首页记载的日期将被认定为实际公开日,除非申请人能够提供有力证明证明实际公开日。对于“抵触申请”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科研人员完成一系列关系紧密的技术成果时,由于未把握好系列成果间申请专利的先后顺序,致使在“先申请”成为“在后申请”的 “抵触申请”,而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由于专利文件需要满足对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致使一份专利文件有时不得不包含其他系列成果的内容,对此可采用系列成果同日申请专利的策略。

1.2 缺乏专业知识,误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非职务专利 “职务发明创造”概念不清,错误的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非职务专利。部分科研人员认为下班后或退休后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其实并非如此,只要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3]第十二条任意一款的,即为职务发明创造。无论是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还是退休人员返聘到学校继续从事科研工作,只要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或是履行单位交付的任务都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人”[4]概念不清,错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很多科研人员在明确要申请职务专利的前提下,错误的认为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请求书”涉及的“申请人”和常规课题申报书、任务书中的“申请人”概念类似。认为申请人是指具体办理专利申请事务的发明人。其实,职务专利中申请人是指单位。此时,只有单位才是合法的专利申请人,只有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

1.3 科技合作交流与技术贸易中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 很大一部分高校科研人员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约定不明确,增加了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机率[5]。比如:虽约定了保密条款但缺少对技术秘密内容约定,使得日后对是否泄漏技术秘密难以认定;约定了“知识产权共享”但缺乏具体共享方式和范围。还有一部分科研人员只顾合同金额忽略知识产权保护[6],轻而易举将知识产权拱手相让。有时甚至由于合同约定不明而将科研合同开展前高校已拥有的知识产权也让与委托方。高校科研人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改变重技术、轻法律的习惯,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谈判技巧的积累[7],切不可目光短浅,对不公平条款一味委曲求全。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对其准确评估非常困难,高校知识产权在运营中经常被低估。例如在技术入股时,没能对技术进行正确评估,仅把直接费用如科研费计算在内而未把预期经济效益算在内,低估知识产权真实价值。由于专利维护需要缴纳高额年费,有些科研人员认为与其因缴纳不起专利年费而使专利权终止,不如将专利低价许可或转让,许可费或转让费用常常低于该专利技术的开发费用。

1.4 人才流动带来的知识产权流失 近几年,为盘活高校科技资源,各地市政府相继出台鼓励及资助政策支持高校科研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越来越多的高校科研人员响应政府号召,一方面在学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另一方面开办企业把自己掌握的新技术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8]。由此也带来了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一系列问题。首先,部分高校科研人员开办企业时使用了高校已经拥有的专利权或技术秘密未支付任何费用;其次,科研人员在校内所开展的研究工作和在所开办企业中开展的研究工作高度重合,难以界定企业运行阶段中科研人员完成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再次,科研人员直接将校内各种先进仪器设备、实验装置为开办的企业开免费所用;更有少数科研人员将自己指导的学生作为廉价劳力派驻自己的企业工作。除科研人员兼职过程中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外,高校学生毕业后[9]擅自泄露、私自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情况也时常发生。

1.5 校名校标管理不到位 近年来,很多学校对校名、校标进行了商标注册,加强了校名校标的法律保护。但大多数学校校名、校标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完善,使得校内部门或个人侵犯本校校名校标的情况仍然频频发生。比如:学校产业集团未经校方批准直接将校名、校标用于设立公司的冠名中;高校院、系办学、办班未经校方批准直接在宣传活动和宣传资料中使用校名、校标。另有一部分学校管理制度相对严格,也有相对完整的审批流程,但在授权合作单位使用本校校名、校标的谈判过程中也时常低估或未考虑校名校标的经济价值。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1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各部门交流合作 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校、院、系三级管理体系。学校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全校的知识产权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校办归口管理校名校标等工作,校科技处归口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校科技处具体负责全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计划安排、宣传培训、检查实施、业绩考核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另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密切配合,为知识产权工作持续、纵深发展提供保障。为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应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高校主要涉及专利、校名校标、技术秘密、著作权等)管理制度。同时注重知识产权制度同其他管理制度(科研、教学、人事、档案等)的有效融合[10]。

2.2 强化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及教学水平稳定的知识产权 为适应知识产权管理专业性强、头绪多的特点,应加强管理队伍建设[11],设立知识产权专、兼职岗位,建立一支既懂科技管理又懂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知识的管理队伍。同时,为顺利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还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队伍中不仅应包括法律专业老师、还应包括懂得具有专利实务经验、软件著作权登记经验、商标注册经验、专利检索经验的人员。

2.3 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认知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是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高校应坚持“宣传工作常抓不懈”,利用宣传橱窗、横幅、大屏幕、校电台、电视台、校报、互联网等各种载体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报道知识产权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要做到针对性强、实用性强.针对不同人员可以分别开展法律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合同技术经济、无形资产评估、专利撰写、信息检索、专利检索与分析、软件登记等专题讲座。另外,逐步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必修课教育范畴[12]。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即包括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又包含专利等实务技能,将学生(特别是理工科学生)培养成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懂得合理利用知识产权资源、能够处理知识产权实务的复合型人才。

2.4 加强流动人员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传统人事制度的变革,高校科研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人才流动有利于加强学术交流、调节资源余缺,应该鼓励与支持。然而也必须警惕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学校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很多是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储存在科技人员的头脑中的,很多未申请专利,未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这种“自我保护”状态下的知识产权极易随着科技人员的调动而流失。另外,虽然很多学校实行了科研资料的归档制度,对保护学校的科技成果起到了一定效果。但相关科研人员调离后想要再从归档后的科研资料查找出相关技术方案实属困难。专利文献[13]经过专利人的梳理编辑,具有格式统一规范,高度标准化的特点。如果这些科技成果申请了专利则可以更方便的加以利用。加强流动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以采取了一些列措施:通过在校期间的宣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建“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校园文化氛围;实施激励政策,鼓励专利申请;学校教职工和研究生离校必须签订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协议。

2.5 加强重点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 对有重大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对国家建设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逐步实施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14],力求知识产权管理与科研生产等环节管理的有机融合。在项目立项论证时,进行查新检索;科研项目研究中,跟踪国内外专利发展状况;项目鉴定、验收前,采取合适的保护措施;项目验收时确保技术资料、研究报告归档完整;项目结题后继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积极推进相关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制定、技术产业化等工作。

2.6 妥善处理纠纷、遏制侵权行为 对擅自许可或转让本校无形资产,擅自泄漏本校技术秘密,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的学校师生员工,应予以严肃处理。对侵犯学校专利技术、校名校标等知识产权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立即采取措施,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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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M].(2000年12月26日以科工技〔2001〕1073号文).

[12]郭剑坤.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公共必修课的必要性[J].科技资讯,2006(26):190.

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范文5

论文摘要 高等学校专利权申请与实施的现状,与其基础的科研地位极不协调,高校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是导致这种情形的重要因素。高等学校应当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成果的管理、专利权的检索、申请等事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改变由项目经费承担专利权申请与维持费用的情形,从而有利于专利的申请、维持、保护及转化;提高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并确定相应的程序保障规则;此外,应当将专利权的申请数量与实施效果纳入职称评定体系。

论文关键词 高等学校 知识产权管理 激励机制

世界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科学与技术已成为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国际竞争力以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高等学校作为知识创新与积累的核心机构,对于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促进知识经济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高等学校科研创新的主体为科研人员。据中国科技统计2009年公布数据,大专院校专利授权量为14391,占总授权量的27.53%,这与高校科学研究的基础性地位极不协调,有待进一步改善;高校理、工、农、医领域技术转让专利出售数为1571项,占同期授予专利权总数的10.92%,折射高校专利权的转化率低。此外,实践中高校职务发明专利“逃逸”、“沉睡”现象比较严重。问题的出路除了明确高等学校职务发明专利属于高校之外,如何激发作为高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问题凸显,我们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激励机制,从而鼓励创新,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

一、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1999年教育部3号令第16条规定:“高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然而,许多高校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各高校曾采取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方式主要为:一是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武汉大学在科研处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职能为:全校科研成果的鉴定、登记、申奖;专利审批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及专利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为领导决策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意见等。该机构的职能主要为知识产权的管理,不包括有关知识产权的转移问题;二是在科研处下设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科室,大连理工大学由三个科室管理知识产权:成果科、专利中心与科技开发部;三是未设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由科研处的相关机构附带管理,主要管理专利权成果及其转化。实践表明,这些方式并不是知识管理机构的最优选择。

我们认为应当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知管办”),可以在科研处下设,由专职人员与非专职人员两部分组成,明确与其他相关机构的职责划分。在人员组成上,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设置相关非专职人员,比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服务,可以由高校内设置的法学院或法学系(人文学院下设)的教师提供,或者聘请专业律师负,提出预防纠纷的建议,拟定与知识产权与关的合同条款,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与争议等。此外,知管办的主要职能为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与转移,具体而言,负责学校知识产权(高校的发明创造独占权、著作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等)的管理、保护、专利权的申请、检索以及相关技术成果的转移等,科研人员只需要向知管办登记完善的发明创造,由其负责专利的申请与专利的实施许可工作,这样会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以及专利权转移的效率,使科研人员不受这些琐碎程序的烦扰,专心于科学研究工作,也能防止专利科技成果流失。此外,知管办还应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转移,比如专利权的实施,由其代表学校进行相关的磋商与签订合同的行为。

二、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

目前许多高校没有设置知识产权专项基金,高校中职务发明的专利费一般由项目组从项目经费支付,项目组的临时性以及项目经费的有限性,导致项目任务完成后,专利就很难维持,近年来,高校专利权提前终止的比例逐步提高,与专利维持经费不足有直接联系。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对于一些具有市场竞争力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技术,在专利的申请与维持上给予资金支持,如果该项专利在实施或转让中获利,则可以收回基金的支出,再用以支持其他项目,做到良性循环。实践中部分高校设立了专利基金,如清华大学每年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的基金达300多万元,东南大学的专利基金有100万元,南京大学2004年用于发明专利申请补助、授权专利奖励达110万元。高等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状况建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并且根据需要规定每年增加的比例,用以支持专利的申请、维持与保护,并由专利权的实施中回收投入,从而促进专利的申请、维持、保护及转化。

三、优化高校科研人员物质激励措施

明确高校与科研人员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关系,除保障科研人员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荣誉权)外,还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物质激励措施,建立合理的奖酬机制,保护高校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收益权。

高校对科研人员奖酬标准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中确立了“一奖两酬”制度,适用的前提是被授予专利权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对于奖酬方式与数额没有约定。其中“一奖”,是指职务发明专利权取得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其中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其中“两酬”,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每年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从实施外观设计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奖”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使《专利法》的一般规定不流于形式,确定了最低奖励的标准,但是,实践中很多单位将最低标准作为统一标准,使得奖励的方式与额度固定化,加之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这种标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显得越来越低,我们认为应当确定一个相对变化的计算基数,比如科研人员所在高校上一年度的年平均工资水平,此外,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使得这种奖励的标准也有一个增长的趋势。

“两酬”制度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关于“两酬”的程序保障措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两酬”规定了最低比例要求,没有规定程序性的保障措施,应当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发明人的知情权,即发明人对于在专利权实施过程中所得的营业利润有法定的知情权,高等学校、其他实施专利的单位与个人应当将实施专利的营利利润及计算方法告知发明人(如科研人员)。比如在一部手机中,只有一个部件是科研人员研发后取得的专利,那么如何计算这个部件在整个手机营业利润中的比例,应当将计算方法与依据告知科研人员,听取其意见,双方对此发生争议,需要法院介入时,法院应综合考虑专利实施者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专利部件对于整部手机的贡献等情形,确认科研人员所应享有的权益。二是关于“两酬”的标准过低,我们认为高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给予科研人员报酬:其一为固定比例制,即将营业利润的一定比例在相关主体之间分配,如科研人员、院系与学校各得1/3;其二为累计递减制,高校可以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净收入的累计值门槛,科研人员所得收益比例,随着门槛的提高而降低,比如专利许可净收益达10万元以前,发明人得40%,院系为30%,学校为30%;累计超过10万元后,发明人得30%,院系为35%,学校为35%……同时应当鼓励高校与科研人员之间约定可以一次性奖励,也可以分期奖励,可以以现金形式,也可以采取股权等其他形式。通过专利实施收入的分配,在经济利益上平衡不同主体的诉求,激发科研人员的能动性,同时促进学校的教育与科研水平。

四、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

各高校都会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定的标准,评价体系涵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著作、论文、课时、鉴定与获奖等科研成果,近年来,专利技术的成果才得以确认,部分高校把专利权与专利技术纳入科研成果,并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这种做法应当推广,可以考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改革现有职称评价标准,把专利权及专利技术纳入职称评价体系,在确定评价标准时,应当考虑专利申请的数量以及专利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专利申请如果在之后,会导致发明丧失新颖性,为防止这种情形发生,各高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要求科研人员专利申请必须在之前,即要求科研人员在向知管办提交专利申请后,再。一般而言,实践中二者并不矛盾,较高水平的期刊,的周期要长于专利申请的周期,这种做法能够实现“双赢”或“多赢”,一方面在职称评定层面,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能增加专利申请的数量以及专利的实施,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高校 知识产权 管理现状 对策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高等院校作为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是我国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原始创新的主力军之一,是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实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生力军”。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国家已经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来规范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高校也按照要求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来完善各自的知识产权的管理。但是总体来说,效果不太理想,知识产权转化率不高,甚至出现知识产权严重流失的现象。因此,对于高校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管理已是刻不容缓。

1.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和信誉享有的权利。对于中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舶来品。最早建立专利制度是西方的英国,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诞生。

改革开放尤其是“入世”以后,随着与外界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高校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意识也日益强烈。一般来说,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范围有:其一是专利权的管理。往往是指学校所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管理的法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其二是著作权的管理。也就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并由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管理的法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三是商标权管理。也就是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管理的法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其四是非专利科技成果的管理。高校每年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全保护,这类成果关系这学校的切身利益,可以纳入学校的专利管理。其五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权以及以法定或约定由高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的管理。

2.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现状

近年来,国务院与教育部相继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来规范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各高校也纷纷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服务于知识产权的管理。据资料显示,作为知识产权内容之一的专利,近年来高校的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已经连年稳步增长,并呈逐年增多之势,来自高校的专利数量在全社会总数量中已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起步相对较晚,无论实在观念意识上还是体制管理上,均存在一定的“盲区”,主要如下:

2.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失

我国高校中普遍存在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现象,更谈不上在权力受到侵害时采取有力措施来防护和补救。高校每年总有数量甚巨的各类科研成果产出,这些成果在没有申请专利的情形下,就以论文专著、成果鉴定、申报奖励的形式,致使处于无保护的状态。而且随着高校科研人员的频繁流动以及校企合作的加深,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也时有发生,这无疑对高校科技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2.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缺失

权责明确而又高效的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有效管理的组织保障。一些高校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是在学校的科研处设立专利科。这些科室的工作人员除了日常工作中,还要承担项目申报、基地管理以及成果报奖等一系列工作,想兼顾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往往显得“心有而力不足”。另外,有些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设立多个部门,如专利成果管理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等,这些部门的设置存在重复现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够明确,这就难以有效地开展管理。

2.3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导向缺失

在知识产权申请的过程中,很多高校,如申请专利是规定需要预先缴纳一定费用的,包括申请费、费等费用,缴纳完这些费用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权。目前,国内部分高校还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基金,许多科研人员在申请专利时,大都是由课题组或者个人先支付费用,如果科研人员出于费用的考虑,觉得没有太多资金用于研究科研成果,那么有可能一些优秀的课题将会被放弃。

而且,在我国高校,一个科研教师的薪金待遇、住房问题以及福利待遇等基本上都要与职称相挂钩,而职称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他们所申报的课题、发表的文章以及获得的科研奖励等,专利这方面不是主要的标准。在此情形下,科研人员从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积极性难以为继,因为他们过多的注重所取得的奖项与资助,忽视了知识技术本身的价值。

2.4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环节缺失

知识产权是在创新基础上实现的一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还不是现实的生产力,要想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还有个转化的过程,这种转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在忠于原有知识产权技术上的再创造和再开发。在高校,比如说专利这种知识产权,经过授权后,已经是科研的最终形式,许多高校每年也会统计每年专利的授权总量,因为这是高校科研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对于专利的管理来说,转移转化的环节也不容忽视。从科研管理的角度,其职能应该是延伸到专利的转移转化才算是完结,这样高校的无形资产也才能顺利转化为有形资产。在当前高校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的形势下,专利的转移转化显得尤为必要。但是数据显示,高校的专利转移转让数目往往只占高校专利申请以及授权数量的很小一部分。

3.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保障,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等因素,高校对于创新成果的保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针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的种种状况,高校应全面客观分析,结合本校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充分研究,精心设计符合本校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制度。

3.1加强宣传提升保护意识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知识产权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深度不够,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还没有深入师生内心,以致知识产权的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知识产权发生纠纷时不能很好地处理。高校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的培训会、宣讲会、交流会、汇报会等,定期对师生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使其充分了解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申报、资助以及授权的各个环节,掌握发生纠纷时的处理技巧。宣传可以采用专题网站、展板、橱窗、QQ等载体形式,深入学院、部门、学生组织以及社区,以定期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师生的知识产权意识,促使其懂法、知法、守法以及用法,以维护合法权益。

3.2完善制度优化管理质量

有效的管理离不开科学完善的制度。要想规范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质量,必须要有一整套有关知识产权的办公机构、管理人员以及经费方面的制度。在办公机构方面,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有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统筹全校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工作。在人员配备方面,应该选取一些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人进行专门管理,而且对于这类专业人员也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素质。在日常管理方面,应该要加强分类管理,重点突出,主次分明。在实践中,一般高校的专利主要集中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数量较多,对于发明专利的管理可以强化。而且,合理设计好专利的申请、资助申请等环节,确定好上交材料的时间、种类和要求,无疑也可以提高效率。在科研评价方面,应该逐渐尝试制定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引导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避免“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提升科研人员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在经费激励方面,根据教育部3号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指示,成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支持那些在专利申请、维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费用。把知识产权因素与教师津贴、奖金相结合,按知识产权的取得与转化率提高职工津贴,在全校范围内营造尊重“创造”的氛围。

3.3加强保密避免不当损失

知识产权的“三性”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丧失了新颖性,也就丧失了获得知识产权的基础。在高校中,每年均有大量的科研人员流入流出,他们可能将原来所在高校的一些知识产权带来或带走,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而且高校每年均会有大量毕业生离开学校,特别是一些工科院校的硕士和博士学生,可能参与了导师的一些课题项目等,此时其因参加项目而知悉的一些研发秘密随时可能服务于新的工作岗位。此时,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校自身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规定保密内容、主体、事项、保密期限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罚等情形,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4.结语

目前,知识产权工作已成为了高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今天,高校要顺应时代的要求,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科技转化为目标,对知识产权实施科学的管理、开发、保护和利用,以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李丹丹、王伟.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构与完善.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1)

[2]黄亦鹏、李华军、吴凡.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中问题剖析及对策研究.载《科技管理研究》,2012(4)

[3]韩宁、李玉玲.浅析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完善.载《知识产权》,2011(3)

[4]宋河发、曲婉、王婷.国外主要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科学院院刊》,2013(4)

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范文7

近年来,我县知识产权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紧紧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不断加大科技创新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加快创新型建设,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把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到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为构建和谐做出新贡献,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勇于创新,战斗力强,为全县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县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领导班子及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体制原则,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局长对全面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股室和职责范围内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责任人负责任务的落实等,并建立了奖惩考核制度。做到各司其责,各负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业务股室人员全部参加了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培训,并取得专利执法证,提高了专利执法的业务水平。为全县知识产权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提供保障。经过努力,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获市知识产权工作二等奖。

三、加强领导,完善了专利管理机构建设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十分关心专利管理机构的建设,经十二届县委第134次常委会议研究,成立了“县知识产权局”,与县科技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4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建立县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来政办[]122号),同意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并研究决定增加2名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为专利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有力地加强了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组织、指导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联络制度,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为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企业专利工作,将企业开展专利工作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抓手。

1、加大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授权奖励力度。为了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引导企业将产品开发与申请专利结合起来,我们原《县专利申请费用暂行办法》(来政办[]41号)基础上,重新制订了《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和专利授权奖励暂行办法》(来政办[]54号),变专利授权资助为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加大了资助额度,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今年月份,125件专利申请受理资助和45件专利授权奖励共兑现19.15万元。截至10月份,全县共申请专利183件,其中发明专利31件。授权专利142件,提前3个月超额完成今年120件的专利授权任务。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幅达336%和581%。

2、开展市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先后共三批确定了20家企业参与了县知识产权优势(试点)企业培育工作,7家企业被确定为市知识产权优势(试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优势(试点)企业的培育,企业自主创新和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不断增强。2年多来,全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共申请专利180多件,其中获授权发明专利10件,先后有5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五、强化服务、不断创新,各项工作深入扎实开展,亮点纷呈

1、开展专利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制订了“县专利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出动45人次,深入白云商厦、苏果超市等二十余家网络成员单位进行专利执法,共检查各类商品2000多件,检查专利商品200多件,假冒和侵权商品共4件,邀请市知识产权局领导带队深入对假冒专利商品开展了联合执法,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深入水口、半塔等乡镇开展“知识产权专利行动乡镇行”活动;在白云商厦、白云大药房、苏果超市等专利行政执法网络成员单位张贴“12330”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电话,鼓励举报投诉,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做好服务支撑;开展对专利权人进行“家访”活动。

2、开展知识产权进园区服务活动。深入县经济开发区、汊河经济开发区为49家企业负责人举办知识产权讲座;邀请合肥知识产权机构负责人对企业进行专利知识培训;向全县70家规模以上企业发放“知识产权服务需求征集表”,广泛征询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大县知识产权局服务质量。

3、开展知识产权进校园活动。为了提高中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激发青少年的创新创造热情,县知识产权局邀请知识产权机构负责人先后在复兴中学、双塘中学、三中开展了知识产权进校园活动。对师生们课余时间的发明创造进行提炼,给予免费申请11件实用新型专利,营造有利于中学生创新创造的校园氛围。

4、组织实施专利技术转化工作。对省德鸿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汽车手动液压泵”、华峰医药橡胶有限公司的“聚丙烯热塑性弹性体组合盖”、县隆华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的“新型环保耐磨耐高温摩擦片”、滁州索菲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碳纤维电热暖芯地板”等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给予专利专项资金资助。

5、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范文8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在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下,从的实际和产业特点出发,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为目标,对我市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总体战略部署,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以国家、省战略为指导,总体发展与突出特色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统筹兼顾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体现创新与注重实用相结合。

三、实施目标

(一)知识产权拥有量明显增长。“十二五”期间,全市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年均增长30%,其中发明专利占年申请总量的30%以上,企业专利申请占年申请量的7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专利扫零,国际专利申请取得零的突破,专利授权量逐年上升,到2015年,授权量占申请量80%以上;积极做好省知识产权试点县(市)的各项工作,力争进入省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商标注册申请年均增长20%以上,拥有有效注册商标1000件以上、中国驰名商标2件以上、省著名商标10件以上,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达到2件以上。

(二)知识产权贡献率逐步提高。以三湾工业园和儒溪化工园为知识产权试验区,择优建立1个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重点培育5家以上知识产权试点优势企业,辐射培育2个以上知识产权试点乡镇;每年培育2家以上基础条件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70%以上;加大专利大户培育力度,培育一批累计申请专利30件以上的专利申请大户,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集群。

(三)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不断壮大。进一步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确保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单位有2名以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规模企业有1名以上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2名以上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人才;通过加强在职人员学习教育和选送优秀人才进入高校深造,培养5-10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3名以上具有省以上专利代办证的专业人才;培育1家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四)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市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协调市知识产权工作,合力推进全市知识产权工作。

四、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推动科技经济发展,创造自主知识产权。

1、大力推动我市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国家、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充分发挥政府各类专项资金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努力创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建立产学研联合基地,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组织我市重点领域的科技攻关,优先支持具有或可产出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3、积极开展市内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做好省级知识产权战略试点、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以及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和示范园区的申报工作,争取1家以上企业进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个工业园区进入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湾工业园和儒溪工业园)

4、做好省、市著名商标的初审工作,推进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和运用,扶持各类经济主体发挥商标品牌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5、做好农业商标品牌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业企业和农户注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帮助涉农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扶持我市名、特、优产品,打造我市农业品牌。(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6、实施民间文艺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与价值开发促进计划,提高对县域传统知识资源的传承、开发、利用的保护能力,做好嗡琴戏等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和龙窖山瑶族遗址等省、国家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旅游产业发展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

7、继续开展国内专利申请、国内授权专利和国(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工作,积极组织我市企业申报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继续实施“规模企业专利扫零工程”,园区所有规模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并每年申报1个以上专利。(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引导培育,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协助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

2、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中介支撑、社会参与”的新型标准化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加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推广和运用。(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

3、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积极实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培育工程”,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和标准战略,培育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机结合的骨干企业。(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

4、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正确使用企业名称、包装装潢、注册商标,避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和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

5、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好技术保密和专利保护的关系,强化企业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知识产权局)

6、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引导其建立和完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行业保护合力。(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市场秩序。

1、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恶意侵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案件的打击力度;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商品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集中力量查处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侵权案件。(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

2、加强和规范专利、商标执法工作,重点开展对大型市场的监管试点工作,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积极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加大正版软件使用的执法力度,维护版权所有者的权益,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

3、打击流通领域非法出版物和盗版等违法行为,保护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整顿和规范印刷复制业;清查出版物市场,取缔无照经营;开展打击光盘走私贩私行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

4、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完善重大案件会商和通报制度,形成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和诉讼调解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

5、严格执行省知识产权重大案件汇报制度,及时上报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外案件,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四)强化知识产权宏观管理,营造良好内部环境。

1、进一步健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组织、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充实基层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知识产权局、市编办)

2、各项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倾斜。政府财政资金应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实施和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将知识产权的创造、拥有、运用、保护及管理情况作为各类科技立项,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复审的重要条件之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坚持日常宣传与专项宣传相结合、普及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

5、加强对技术创新型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工作的宣传与指导,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技术秘密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1、组建1家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的专业展示交易平台,贴近企业搞好专利、商标服务,健全知识产权的检索、咨询、评估、交易等功能,促进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交易。(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

2、组织同类型企业组建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制定实施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知识产权自律、纠纷处理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3、认真落实临发〔〕5号《关于依靠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的决定》精神,设立专利申报奖励基金,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

(六)加强培训与教育,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1、加强专利、商标、版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专家型”执法人才。(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

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范文9

[论文摘要]在调查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分析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以马普学会、法国国家科研中心、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为例,介绍国际著名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最后针对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设提出对策和建议。 

 

国立科研机构是由国家(中央政府)建立和资助的各类研究机构,包括国家大型科研机构、部门所属研究机构和其他各类研究机构。国立科研机构是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主要承担与国家使命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关键竞争前沿技术的开发,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国立科研机构每年产出大量的科研成果,但是对这些科研成果及相应知识产权的管理状况却不尽人意。在调查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借鉴国际著名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举措,为完善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提出对策和建议。 

 

1 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情况 

目前,我国国立科研机构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采取了挂靠式和独立式两种管理模式。挂靠模式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般都挂靠在科技主管部门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或专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一般管理科研成果的奖励、鉴定等,并在原有管理模式之下兼管知识产权管理。独立模式是成立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经费,并确定一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智力成果的产生及知识产权的形成、转移、许可和转化都由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 

笔者对我国64个国立科研机构的调查显示,设有专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单位有7个,占总数的11%左右;由科技部门(如科研开发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科技投资管理处等)管理的46个,约占总数的73%;由外事部门兼管的4个,占6%;由科技部门和外事部门共管的3个,占4%;由其他部门兼管的4个,占6%。关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配备,在被调查的科研院所中,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有5个,占8%;配备兼职人员的单位有42家,占66%;个别单位既有专职人员,又有兼职人员,专兼职人员都没有的单位有17家,占总数的26%。有许多知识产权工作量大、面广、任务艰巨的科研机构也没有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的管理人员。根据访谈中了解的情况,目前许多科研机构所从事的知识产权工作都是停留在专利统计、奖励申报和审查等流程性、事务性的管理层面。知识产权管理兼职人员往往未经专门学习和培训,缺乏工作经验,并且常因人员变动而难以保证。 

 

1.2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笔者调查,在64家国立科研单位中,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的有20家,占31%,这说明,有2/3以上的调研对象正在建立或根本没有建立单位内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根据对科研机构的管理制度所做的具体调研,除了少数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较好的科研机构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且内容比较全面之外,其他绝大多数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存在很多问题,如制度建设滞后、修订不及时、偏重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授权等。以某科研机构为例,其关于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度,基本上都是20世纪90年代末制定的,部分内容亟待更新。 

 

1.3 知识产权管理激励机制 

1.3.1 经费支持知识产权机构健全的科研机构每年都有一笔经费(大约在10万至30万元),用于申请国内专利以及维持专利所需的年费。一般课题组支付专利申请费,科研机构支付维持费。有的研究院所每3年进行一次专利评审,如果某专利有效益,则继续支付专利维持费,否则研究院所就不再支付专利维持费了。根据调研结果,在对专利申请的激励方面,64个参与调研的国立科研机构中有48个制定了支持专利申请的经费补助政策,并且政策的规定比较具体,操作性强,基本上的得到了落实。 

1.3.2 科技奖励在对科研人员的奖励(主要是专利法规定的针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奖励)方面,调研结果表明,绝大部分的科研机构对科研人员获得知识产权都进行了奖励,一般是针对不同的成果方式事先制定不同的奖励标准,并定期兑现。 

1.3.3 利益分配在知识产权利用(主要是专利的实施)过程中,科研机构通过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这部分报酬一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之间进行分配,不同单位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关于支付科研人员专利实施报酬方面不容乐观。许多科研机构都没有落实对科研人员报酬的支付,只有少数科研机构以变通的方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支付。这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资金限制和部分科研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4 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1.4.1 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偏颇 我国国立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呈现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利用的特点。之所以重视知识产权,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科学论文和专利数量正在成为科研人员升职、晋级、评聘的关键要素,也成为科研机构彰显其科研实力的重要指标。因此出现了科研人员为求数量而将一些市场前景不明,价值不大的成果申报专利,或者将一个专利分拆成多个专利的情况。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专利统计、奖励申报和评审等事务性工作方面,而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化等知识产权管理下游阶段的工作还远没有提上日程,导致我国专利技术应用转化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从整体上来说影响了我国的科技竞争力。这些简单化的认识曲解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意义。 

1.4.2 缺乏专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目前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通常属于科技处的职能,科技处工作内容繁多,对知识产权管理重视程度不够,这就使知识产权工作往往局限在成果管理的工作层面,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利用上中下游管理工作进行有机结合的统筹考虑,难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此外,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人员中很多都没有法律背景,也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实现知识产权的高层次管理。 

1.4.3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 根据上文对国立科研机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所作调查,目前2/3以上的科研机构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而在已经制定规章制度的科研机构中,除了少数几个单位制度建设比较成熟、可操作性强之外,其他绝大多数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完善。 

 

2 国外著名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2.1 德国马普学会(mpg) 

马普学会(the max-planek—gesellschaft,mpg)是德国也是国际知名的综合性学术科研机构,成立于1948年,旨在推动科学领域的研究,下设80个科研机构和一些临时研究中心。 

mpg在众多研究计划中积累了相当多的研发成果,其中不乏有商业价值者。因此,mpg在1970年设立了马普学会专利办公室,后转制为嘉兴创新公司(garching innovation gmbh,gi),负责对研发成果的管理和知识产权的应用。 

gi的工作人员包括科学家、经济和法律专家以及专利工作人员,主要任务是:向研究所提供知识产权应用方面的信息;向科学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建议;评估发明人的知识产权及其商业价值;聘请专利律师确定专利申请范围、谈判专利许可和优先协议;引导发明人与企业合作;在评价发明人思路、风险基金申报、支持的获取等方面给予指导;在知识产权应用过程中提供数据库、保护期限、商业利益划分、会谈和发明人联系方面的帮助等。 

gi非常重视专利申请的审查与评价,认为专利申请的审查有利于对专利转化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审查,从而可以促进专利的后期转化,同时也有利于对非专利信息和专利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借此判断专利是否能反映技术发展的趋势。gi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仅提高了mpg的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而且通过专利技术许可和创办新公司等方式加快了专利技术的产业化过程,实现了专利技术的经济效益。 

 

2.2 法国国家科研中心(cnrs) 

法国国家科研中心(centre national de 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cnrs)成立于1939年,是欧洲最大的基础研究机构,下辖7个学部和2个国家研究所。 

1992年,cnrs协同其他国家科研机构成立了法国科学发明和转化公司(fist s.a),作为管理其科研成果的专门机构。fist l6j的服务包括:评价和选择创新项目、制定和执行保护战略,并将新技术进行直接的或在线的产业合作研究、资金注入和技术转化合同谈判、帮助发现和管理初创企业等。 

cnrs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包括:①制定创新法(innovation law,1999),以此来鼓励研究人员成为企业家,并通过孵化器和其他鼓励措施对其进行支持;②建立信息中心,促进实验室研究信息的传递,鼓励向缺乏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进行技术转让;③进行专业培训,通过对科技人员与产业界的合同关系、知识产权管理和其他相关培训来增强实验室创新成果向私营部门的转化应用。 

2.3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是世界上最大的医学研究及资助机构,成立于1938年,目前共拥有27个研究所及研究中心。 

nih非常重视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转化,专门成立了技术转让办公室(the office 0f technology transfer,ott),对nih的发明资产进行评价、保护、监控和管理。ott的职责包括对每个研究项目进行评估、跟踪和管理,监督专利实施、谈判、许可证合同,提供合作研究和开发合同(cradas)政策回顾等。 

在nih中,otr占有重要地位,直接受nih主任管辖。ott的办公室虽然设在nih总部,但实际上所有的运作却是渗透到nih每一个组成机构之中。otr在nih的每一个机构和研究中心都设有“技术发展协调员”,负责与具体项目科学家进行联系,了解项目情况。为了促进技术转让,otr在美国的许多大学都设有自己的技术转让办公室,如加州大学、马里兰大学、华盛顿大学等。技术转让成功后,ott会给予大学一定比例的许可费收益。 

在经费支持方面,与马普学会各研究所承担专利申请费用不同,nii-i的专利中请费用不需研发机构承担,而是由ott统一负责,而且对于任何有商业应用价值的产品,otr都会尽力促进其商业化运作。另外,为促进研发机构的成果产出,ott还规定,成功实现技术转让后将技术转让费的15%或25%返还给技术研发机 构,但不得超过15万美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际著名科研机构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都设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逐渐发展演化成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公司,配备了具有多种学科和知识背景的管理人才。一方面对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产出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另一方面积极开展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商业和产业转化与利用,促进先进科技在各创新单元之间的流动,既实现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发挥了知识产权的价值。 

 

3 完善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3.1 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意识 

要积极开展对科研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一方面要明确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要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价值观。政策制定者也要从有利于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的角度来制定政策,引导科研机构以更加合理的方式来评价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在机构科技评估和人员竞聘中所发挥的作用。 

 

3.2 加快建立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知识产权管理的“作战部”、“参谋部”和“后勤部”,设立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和资金从整体上规划和组织知识产权的创造、申请、保护和利用的全过程,有利于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其集中精力专职服务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3.3 实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高低。随着科技发展和新型科研合作方式的形成,科技成果产出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将变得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在全球研发网络背景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能会涉及多国利益,因此要求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不仅要具有法律背景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还要能够灵活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务。实行从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培养更高层次的综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3.4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依赖于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以下方面:科技成果登记制度;评估、选择申请专利的种类及保护方式的制度;科技成果及专利资助和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质量评估制度;科技保密制度;对职工调入和离职人员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制度;职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制度等。此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应该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3.5 为知识产权管理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知识产权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和费以及对专利申请人和单位的奖励费用和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办公费用等。充裕的知识产权管理资金能够激发科研人员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热情和积极性,保障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范文10

【关键词】专利 知识产权 现状 对策

1 淮安市专利工作现状

(1)专利创造取得新突破。2015年一季度淮安市专利申请量3083件,同比增长114.69%,增幅位居全省第一。其中发明专利申请593件,实用新型专利819件,外观设计专利1671件,分别同比增长109.54%、117.82%、115.06%,增幅均位居全省第一。专利授权量2251件,同比增长208.78%,增幅位居全省第一。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94件。

(2)专利运用稳中有升。2013-2014年,淮安市共获得省级以上重大成果转化项目5项。在获得的成果转化项目中,涉及发明专利技术50余项。引进南京农业大学、常州大学等20多家高校院所在设立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转化技术超过100项。知识产权服务业逐渐形成,多家国内著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淮安,专利托管和运营工作开始起步。

(3)专利保护成效显著。全市4家街区获得省“正版正货”示范创建街区,总数苏北第一。109家企业获得省知识产权“正版正货”承诺企业。深入开展维权执法“护航”行动,2012年设立淮安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中心,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淮海路商业街工作站”等首批3家工作站。在市科技局法规处增挂“专利执法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执法工作。2015年1-4月份,全市出专利动执法人员50多人次,共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8件。

(4)专利发展环境逐步改善。淮安是苏北首家全国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城市,市委市政府提出到2016年底创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示范城市。目前,全市已有5个县区创成省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示范县(区),1个县区进入试点。

2 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例会机制。为了提升县区专利工作积极性,在全省独创采取了知识产权例会机制,每个月轮流到各县区召开工作例会,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会上通报上个月各县区专利工作完成情况,交流先进做法,激发县区工作热情。

二是督查考核机制。将百亿元GDP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等指标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科学跨域发展目标,每年进行督查考核

三是激励机制。淮安市每年拿出100万元,设立“专利池”,培育专利优势企业。对当年申报专利1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0件以上),或者发明专利60件以上的企业,予以奖励。同时,对于申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要求每20万元财政资助金额,须产生至少4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激发专利创造和运用。

四是培训机制。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把全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专利执法培训、企业知识产权总监培训、新任知识产权管理干部培训等请到淮安举办。2014年,共开展知识产权培训4次,受训人数超过300人次,培训合格率超过90%,科技型企业负责人培训率超过85%。

3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创新主体积极性还有待加强。2015年一季度,淮安市企业专利量639件,占申请总量的20.73%,同比增长43.27%,居全省第12位;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07件,同比增长仅3.88%。企业专利授权量522件,占授权总量的23.19%,居全省第12位。由此看出,该市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占比不高,反映出该市企业创新积极性不高、专利申请意识还不强。

二是专利成果转化能力还不足。截止到2015年一季度,淮安市获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仅有4项,与全省年均总数150项相比,占比较低。

三是专利管理能力还有待提高。专利管理机构人员少、经费不足,难以满足全市专利工作需求。市知识产权局与市科技局合署办公,只在市科技局设“知识产权管理处”,另在法规处增挂“知识产权执法处”,目前知识产权管理处仅有3名在岗人员,法规处也仅有2人。

四是科研水平及高层次人才集聚还不够。淮安拥有高水平的本科院校还较缺乏。2014年,淮安市知识产权高级人才仅有1人,有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双创人才数均列全省倒数第二。

4 推进专利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在原有政策基础上,结合近几年一些好的做法,重新修改完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同时借鉴周边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引导全社会提高专利工作积极性。

二是突出企业专利主体地位。全面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激励企业专利创造,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发明专利全覆盖,推动高价值专利、专利密集型企业、专利密集型产业的培育工作。

三是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认真实施各级知识产权项目计划,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省市合作共建工作,提升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水平,为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造条件。开展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

四是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支持与引导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链接计划”,加强国内优质服务机构的引进、聚集,注重专业结构布局的均衡性和合理性,在市科技广场中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长效机制。

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范文11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形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公司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为公司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产品市场部、专利管理部、总裁共同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公司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在公司专利体系建设之初,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专利管理及其他专利相关的各类制度建设,报总裁批准后由专利管理部负责执行。

第五条 由专利管理部指定专人对公司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管理,专利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企业技术保密协议》。

第六条 专利管理人员每年年初制定该年度的专利工作计划,并报“专利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七条 由产品市场部负责公司内部的专利工作宣传及培训讲座,专利管理部予以协助。

第八条 由总裁办负责申领各类专利政府资助基金及优惠政策,由专利管理协助。

【机构职能及职责】

第九条 专利管理部是XX公司组建的一个致力于知识产权研究和发展及合作方向的新型职能部门。该部门是在基于手机及通信行业相关产业内,进行的:技术及专利申报、新项目技术研发实施、新产品技术规划、专利技术的对外商务合作、可行性项目研究分析等,包括且不限于经充分调研后可进行的技术产业方向的投资项目,其前期的策划及启动筹备,以及商业性合作时项目的包装和运维体系标准的建立。

第十条 专利管理部在知识产权的政策方针下,以服务XX公司为本质,以项目研发增值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公司的商业策略指引下,开展该部门的各类专利增值性服务和相关项目经营性工作。

第十一条 主要职能范围包括:项目的研发与创思;专利项目的申报;政府专利资助金的申领;

专利资产的综合评估与认定;与专利局及专业机构的沟通;本部门其他已获专利技术的维权;专利技术的组织开发和系统内专利应用上的产品实施;专利库的建立及各项专利项目商务体系的形成和建立;专利技术项目的授权与商业合作的咨询受理与商务接洽;专利新项目的可行性研讨、立项、申报、商业模式的构成及商业计划书的初拟;可转化专利核心项目中新商业利润公司组建前期筹备及综合评估;新专利项目资本及商业化必须的前期包装及项目推广;

【管理工作规范】

〖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 员工提交的专利申请由产品市场部和专利管理部共同评定技术创新性。

第十三条 对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由“专利管理部”通过对比文献的检索调研、分析评价后报公司决策机构审定。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在申请专利之前进行有关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会导致发明创造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决定作出后,有关人员或部门准备好专利申请技术资料,由“专利管理部”统一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六条 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与专利人员进行专利技术文档的沟通,以产品市场部为核心,与专利管理部一起,共同负责商务合作洽谈。

第十七条 提交的发明专利经过产品市场部和专利管理部及总裁技术创新鉴定,专利管理部重复性查询后提交总裁办领导签字后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维持〗

第十八条 公司每项专利在授权维持期间,由“专利管理部”与中国专利局进行联系,办理一切与专利相关的手续,并保存与专利局的联系材料及凭证。

〖专利放弃〗

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部”认为某项公司专利产品丧失维持价值,可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放弃专利。

第二十条 须决策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该项专利权放弃事宜。 〖专利许可及转让〗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许可或转让他人实施专利的,或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的,应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合同,专利许可或转让的收费及相关条件由产品市场及专利管理协商编制, 报总裁批准,及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并及时报当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备案。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员工应时刻注意对本公司专利权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公司“专利管理部”或公司领导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专利信息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信息的收集:①国家颁布的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②与本公司产品和技术有关的专利文献;

第二十六条 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信息的保存:①公司内部的各种专利管理规定;②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工作记录和有关文件;③技术合同文件,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课题组的承包协议等;④学术或技术会议、新闻媒介和展览会上公开的报告、报道和材料等;⑤参加的学会、协会及组织的章程和来往公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公司专利信息数据库, 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公司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由专利管理部负责研究政府的专利专项基金发放及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报公司总裁通过后协助总裁办办理。

【专利界定及奖励】

第三十条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下列四种情况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 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内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 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个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公司;

④ 公司员工在调离公司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三十一条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

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业余时间,在没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三十三条 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公司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对发明人进行奖励,以鼓励员工创新,积极申请专利。奖励办法如下:

(1) 专利级别分等级奖励办法: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公司只对发明专利设立申请奖;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不设申请奖。专利级别以申请专利时专利局认可的申请类型为准。

(2) 专利申请奖金来自深圳市政府专利申请资助基金,公司在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财务部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备案后,随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为每件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现金4000元给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奖励现金2000元。

(3) 对每件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政府资助,作为公司收入进入公司专利奖励基金。

(4) 专利受理通知下发后,如公司投入专利研发或启动专利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并在专利授权后由专利管理部向政府申请“专利实施专项基金”。申请到专利实施基金后,由公司按照获取的“专利启动专项基金”总金额的0.5%给予专利管理部奖励。

(5) 本条例奖励的发明人,是指公司内部专利申请单上确认的发明方案提出者。

(6) 如果发明人离开公司,不得将在公司中计划申请的专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发明人在离开公司后也可以将自己的发明成果提供给本公司申请专利,但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署名由公司指定,公司可以按标准发放奖励,发明人在离开公司前已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司按标准发放奖金。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员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侵犯、损害公司权益行为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专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XXX有限公司解释。

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范文12

自1992年国务院颁布《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来,我国的中药生产企业一直把中药保护作为主要的市场“维权手段”。截至2007年6月,国家共颁发了2891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其中,10家企业的6个品种获得了国家中药品种一级保护;1285家企业的1584个品种获得了国家中药品种二级(初次)保护;527家企业的624个品种获得了国家中药品种延期保护,中药品种延期保护率达到35.35%。另外还有1713个中药品种文号被中止。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前,我国销售过亿元的中药企业很少。1993年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后,截止2005年底统计,有45个获中药保护的单一品种销售额超过亿元,6个超过5亿元,3个超过10亿元。目前,在全国中药企业50强中, 45家都有中药保护品种。

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形成体系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行政保护,1993年1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的司法保护,对中药品种形成了“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按照不同的执法主体、保护人所享有的权利,笔者把这一体系分解为两种模式、7种工具(见表1),然后对中药品种保护进行比较分析。表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种模式、7种工具”(略)

2 为什么企业首选“中药品种保护”

许多学者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宗旨进行了研究,形成了两种共识:①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不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性质特征,它所保护的客体“是某些中药的在先生产厂家的一定程度上的有条件的独占生产权”[1],或者说是“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并不是创设新类型知识产权,而是一种生产中药品种的市场准入”[2],所以不能称其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②中药品种保护实质上是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应属于现在的商业秘密保护。

既然中药品种保护不是知识产权保护,为什么中药生产企业普遍把中药品种保护作为最重要的保护工具呢?

笔者认为,解析这个问题可以有两条不同的途径。或是站在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即政府的角度,从制度设计上去解析,叫做“俯视”;或是站在政策执行者的角度,即企业的角度,从政策应用上去解析,叫做“仰视”。多数学者是从政府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的。但是,“企业创造经济,政府创造环境”。企业是国家创新的原动力,政府设计制度的目的应该是引导、鼓励、促进和保护这种“原动力”。因此,关注企业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并巧妙地执行,正是政府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的内容。所以,笔者拟从企业的角度予以探讨。

3 对企业保护需求的分析

高度依赖专利药品和对专利药品高度垄断,是现代医药工业最大的特点之一。同样,我国的中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有“与生俱来”的迫切需求。政府对这种利益的诉求是“鼓励创新”,企业对这种利益的诉求是,希望通过政府的行政或司法保护,获取最大的市场垄断空间。

政府和企业的立场不同,角度不同,利益诉求不同,决定了他们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彼此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比如,在回答什么是专利的问题时,有的学者解释为:“专利就是国家和技术发明人签订的一种合同。国家同意发明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对该技术——包括产品和方法——排他的使用权。作为交换,发明人必须将其技术发明的内容详细地公诸于世,让他人有参考研究和进一步做出新发明的机会。”[3]清晰地理解这种“交换关系”,在政府的保护制度设计中是十分必要的。

随着国内中药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中药生产企业越来越感到需要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越来越主动地谋求法律和政策的保护。这种谋求有两个特点:①企业在选择保护方式时具有主动权。在前述的7种工具中,除了“新药监测期保护”可以自然生成,中药品种“同品种保护”带有一定强制性外,其余都是非强制性的,都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②企业在选择保护方式上,算的是“经济帐”,是“综合经济效益”。中药保护带来的市场利润必须大于企业投入的申请保护成本。

对企业而言,最理想的保护方式是:保护力度最大、保护时间最长、保护成本最低廉、保护操作最容易。企业会对政府所有的保护政策进行比较和研究,非常实用地去利用政策。当发现可供选择的工具无法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时,就会找寻最佳的组合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4 企业选择保护工具时的4个因素

尽管现在企业可以利用4种工具保护中药品种(见表2),但笔者仅拟对“专利”和中药品种保护2种工具进行比较,以分析企业在选择保护方式上的思维方式。表2 中药品种保护的4种保护工具比较(略)注:表示程度

4.1 “保护力度”因素分析

从司法角度讲,专利保护具有法律上的专有权和财产权特征,是典型的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就是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2]。所谓的独占权应具备4个要素:①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权利;②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自己许可行使权利,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民事救济;③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权利;④权利人可以转让自己的权利。因此,专利保护是中药品种保护中“力度”最大的工具。但是,为什么企业在选择保护工具时首选中药品种保护的方式呢?

药品是特殊商品,国家施行的是药品批准文号许可的管理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药品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药品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该药品一个表示同意生产销售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批准文号”就好比是医药产品的“出生证”,没有“批准文号”,任何医药产品都是无法“诞生”的。同时,国家“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的这一特点,使制药生产企业通过两条途径实现所谓的市场“排他”。①通过司法的手段——专利来实现;②通过行政的手段——批准文号来实现。在第一种途径中,尽管企业是通过申请专利、专利授权、专利维权的路径实现保护,但最终还是要落到阻止侵权产品“诞生”批准文号,取消侵权产品的批准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审批药品批准文号。涉及专利问题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在中药品种保护问题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做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鼓励和保护创新。明确规定:“中药保护品种申请受理之日起,暂停受理该品种的仿制申请。”这将从根本上杜绝保护品种被仿制。其次,停止中药产品简单的改剂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规定:“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由原剂型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申报”,即改剂型的前提条件是,只能改变本企业相关产品的剂型,不能通过简单改剂型去仿制别人的产品。

总之,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排他”,可以不经过司法的途径,但却绕不开行政途径。因此,中药生产企业总是把中药品种保护作为首选工具。目前,许多企业在开发新的中药时已经开始注意使用专利工具进行保护,但对已经上市的中药品种基本还是采用中药品种保护工具进行保护。尽管很多中药品种不是独家的,但生产该品种的企业越少越好。所以,他们宁可容忍保护的受益者是一个群体(过去的规定是10个文号以内),但必须阻止新的加盟者。对于药品这一特殊商品,专利保护中的“可转让”要素无实际意义,因为药品的批准文号是不容许随意“转让”的。

4.2 “保护期”因素分析

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看似很长,但依据现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从理论上计算,最长可达到74年。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第十五条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第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第十六条规定:“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假如一个中药品种首先获得了30年的一级保护,则可在30年期满后申请一次延长保护,最长的期限也可以是30年。在第二个30年到期后,则可以降为二级保护,再次申请7年的保护。尔后,亦可以申请二级保护的延长保护7年,因此,理论上计算保护期为74年。

即使不按上述理论计算保护期,而按实际的二级保护来分析,企业在保护公告前6个月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后,按照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做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这样,企业实际获得的保护期最少是7.5年,加上延长保护的7年,为14.5年。结合产品一般的市场生命周期,14年的时间也是足够长的期限了。而专利的保护期是从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对于新药来说,专利的申请始于新药的开发阶段,离获得药品的批准文号至少要3年以上的时间。同时,专利起效时间是在授权公告日之后,从专利申请日到公开日再到授权日要3~6年的时间。一个新药上市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实际上也只有14~17年左右。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就是说,对于试行标准的新药是不能采用中药品种保护的,所以,企业只能采用专利工具进行保护。但对于已经上市的、具有正式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企业还是会首选中药品种保护进行保护,而对14.5年的保护期限也是基本“满意”的。

4.3 “保护成本”因素分析

“保护成本”分为申报成本、年交纳费和维权成本费三部分。专利的申请费用大约4000元,年交纳费在4000元左右,维权成本费不确定,但一定比较高。中药品种保护的申报费用在2003年以前是比较低的,有些几乎类似于“登记制”只做申报资料的审查。2003年中保办发[2003]013号文件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要求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必须提交17个规定的申报文件。对许多没有进行过严格的药理药效学考查和临床试验的品种而言,申报费用最低也应该在50万元以上。中药品种保护的年费为7500元。因其维权行为主要是政府行为,所以维权成本费并不高昂。

总之,中药品种保护的前两项成本是远远高于专利工具的。但为什么企业仍然要选择中药品种保护方式呢?一是维权成本费的差异,另一个就是企业在中药品种保护申报成本削减上与“中保办”存在一场博弈。例如,“中保”要求的临床试验是参照中药新药三期临床试验的方式。一个“参照”二字就给企业提供了五花八门的削减成本的“机会”。毫无疑问,造假和伪造申报资料是成本最低的。

4.4 “保护操作”因素分析

从保护的技术操作上看,对于中药生产企业来说,“专利”操作显然比中药品种保护操作难度要高,其申请资料都在药业技术操作的范畴内,而专利的技术操作需要有法律的知识背景。所以,企业多数会选择中药品种保护的形式。

【参考文献】

[1] 于培明,宋丽丽,岳淑梅.现行中药品种保护定位问题探讨[J].时珍国医国药,2005,16(5):434-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