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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民间借贷

时间:2023-07-13 17:23:33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1

(宁波大学国际交流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摘要]通过调查研究“金改”背景下温州的民营企业,本小组发现2012年浙江省民营企业民间借贷在上半年经历了一个低迷期,民间资本流动不活跃、许多企业筹资难、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温州地区问题更为严重。而在温州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后,情况有所改善,民间借贷的发展更为健康但速度不快、规模不大,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关键词 ]浙江;民营企业;民间借贷;金融改革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9?017

本次的研究主要以实地走访和发放问卷的形式进行。为了更好地了解现状,我们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设计了十分具有针对性的调查问卷。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我们通过对温州地区和我们家乡身边的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人的问卷调查,了解民营企业民间借贷的现状。

1问卷数据及分析结果

我们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温州民营企业,调查结果显示40%民营企业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与住宿、餐饮业分别占20%和17?78%。温州制造业极具代表性,所有我们调查的对象多数为从事制造业。

多数被调查的民营企业通过朋友、亲戚联系到了借贷人,民间借贷主要依靠朋友、亲戚这种关系联系到了借贷人,是其不稳定性的重要原因。

调查的民营企业主要以借入为主,多数企业资金周转或再投资存在问题,而进行民间借贷,也有少数企业把资金的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借贷给其他小型企业以赚得利润,这种途径的民间借贷政府要进行监管。

多数民营企业还是通过合同或者借条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为日后的经济隐患提供依据。但也有少数民营企业只是通过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

民营企业从民间借贷筹集的资金主要作为银行贷款到期的过桥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或投资项目的启动资金,弥补原材料采购等劳务费用资金不足,解决支付员工工资等临时资金周转等,都比较平均。

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57?14%的人身边没有遭遇借贷危险主要是因为经过温州跑路事件后,很多民间借贷人与借贷企业都谨慎了许多。

多数民间借贷人是百姓,他们有闲余资金来投资,57?14%的民间借贷人觉得身边有很多认识的人都这么做,并且利润不错,所以选择民间借贷。也有30?60%的民间借贷人是因为是熟人不得不借。

2民间借贷的网络发展情况

2005年3月欧洲最大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上线,为借贷双方提供了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依托互联网技术,这种高效便捷安全的借贷模式,一举推出便受到各界的关注和认可,并迅速扩散到各发达国家。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民间借贷趋于成熟、规范,形成了专门的借贷机构。现在中国一些机构也学习欧洲的ZOPA,相机借助网络,建立相应的网站。现在网上有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网站,有些网站是地方性质的,只针对或只局限于某些地区,有些网站是全国范围的。这些网站参差不齐,好坏掺杂。

好的网站一般以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理念,与各大银行、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等机构投资者、闲置资金个人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集资、不放高利。并敦促其会员在信息和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工作作风严谨、管理规范,拥有自己的专业性队伍,大批的金融行业精英和互联网技术专家及政策法规专业队伍,拥有专业知识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有的好的网站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民间金融机构,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好的网站建立了一个安全、高效、诚信的网络平台,提供合法、专业、快捷、阳光的服务。

坏的网站则通过向民间放高利贷来集资,再通过网站来将这些资金以更高的利息借出去,而且这些机构的资金供应链不成熟、不完善,一旦某个环节出错,那资金链就断裂了,无法正常运行。没有严格执行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游走在灰色地带。内部的管理不规范、不完善,没有效率和效果。没有专业的精英队伍,没有有效的决策机构,没有良好的信誉。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的网站应该会越来越成熟、规范、合法、专业,不断进行技术开发和革新,通过互联网技术完善平台的管理和流程,是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便利化的道路。

3原因分析

3?1经济学角度

3?1?1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当前我国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这使得民营企业难以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融资,导致民营企业转向民间借贷。

3?1?2民营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环境

目前经济处于转型期,随着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上升,一方面企业运营成本快速上升,另一方面由于国际经济形势恶化,外部需求急剧下降,人民币不断升值,企业的盈利急剧减少需要向外界融资。

3?2心理学角度

投资者想要高回报率,希望用钱生出更多的钱,在趋利心理的作用下,一般会把闲置的民间资本用于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

3?3法律角度

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

4对现状的评价及建议

4?1现状的总体评价

资本缺口大,资金成为阻碍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

民营企业融资受自身条件所限。小规模、零散化,不成体制,技术有限,种种决定了民营企业难以享受等同于大型企业乃至国有企业的待遇。

融资渠道单一,商业银行成为主力。在引导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将民间借贷视为解决融资问题的关键一环,并试图通过建立如金融改革中心等措施来达到优化配置民间资本的目的。

金融机构供资受体制所限。银行的业务受理程序冗杂,决策时间偏长,这无疑会挫伤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民间资本流动性弱,集聚力差。民间游资小、多而杂,随地域分布,其有效合理的配置无疑是小微企业打破“瓶颈”的关键。

4?2建议

第一,完善以人人贷为主要代表的非抵押贷款。人人贷作为国内较为成熟的非抵押贷款之一,其良好的运行状况已无须多言。目前的问题是,由于非抵押贷款导致其贷款额度偏小(虽然最近贷款额度从5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相比于非抵押贷款动辄500万元的贷款额度,整个机构对温州市多达千亿元的流动资金的融资能力有待观察。此处可以学习外国的成熟的非抵押贷款制度,可以按照评估前景对各类型抵押贷款按风险大小从低到高评级,相对应的利率将会提高。在此基础上,非抵押贷款的额度较小的问题将会得到改善。

第二,规范民间借贷在网络上的运行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总结相关特征制定适用于网络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第三,政府应完善对民营企业的评价及监督体系,从而使投资者能更好地了解相关企业的真实情况并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第四,民间借贷人必须尽可能地学习一些必要的金融知识和心理知识,了解国内外经济大事。在进行投资时要理智思考和分析,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合法的投资。

5结论

经历了一系列老板跑路、企业破产、借贷人无法收回资本等事件后,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被大量报道和披露,民间借贷市场也因此遭遇困境,许多民营企业面临筹资难题。银行的严格审查进一步使民营企业缺乏资金。政府目前实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民营企业利用民间借贷方式的规范化、增强市场的稳定性,但由于政府的监管一定程度上也使民间借贷的所涉及的资金规模较小,并不能满足许多企业实际的需求量。由于民营企业和民间借贷自身存在很多问题,要真正解决浙江省民营企业的民间借贷问题还需要更多的实践和创新、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飞翔,龙玉国?温州民间借贷研究[J]?经济纵横,2010(3)?

[2]刘民权,俞建拖?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王晓毅,里犯万,李人?农村工业化与民间金融——温州的经验[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4?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2

一、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现状及问题

民间借贷事实上几千年来一直存在,因其借贷期限灵活、手续简便、快速,较好地满足了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发挥了其有利的一面,只是近年来其带来的负面问题更加突出。

1. 范围太广

2007 年河北工商联调研显示,177 份有效问卷中 41%的企业回答有民间借贷; 其中中小微型企业民间借贷约 81% 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 23% 用于固定资产投产。据 2008 年美国次贷金融危机爆发后有关调查资料表明,在被调查的255 家中小微企业中,曾经有民间借贷行为发生的有 182 家,占 71. 37%。特别是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民间借贷比例更高。民间借贷的范围呈现迅速扩大的趋势。

2. 速度太快

据中金报告显示,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 年中期同比增长 38% ,至 3. 8 万亿元,占中国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 中金估计) 的约 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 7%。[2]如此规模的民间借贷一旦出问题将很严重,其发展的速度严重超出国家预期,迅速从沿海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扩展。

3. 成本太高

民间借贷利率本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其高低视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和借款人偿还能力、期限长短而定。但近年来,国家实施连续加息、银根趋紧等宏观调控措施,信贷资金渐趋紧张,企业民间融资难度加大,导致借贷利率持续升高。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已经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为 3—6 分,有的高达 1 角,甚至高到 1 角 5分,年化利率高达 180%,而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年毛利润率不会超过 10%,一般在 3%—5%之间。

4. 风险太大

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但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一旦不能如期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使用非法律或暴力手段,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企业负责人人身安全也成问题,由此造成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相当大。

二、中小微型企业民间借贷的成因分析

1. 系统环境影响

自 2008 年美国爆发次贷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的经济环境也发生剧烈变化。出口市场急剧萎缩,内需市场迟迟不能扩大,中小微企业本已恶劣的市场生存环境更是雪上加霜。国家 4 万亿投资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和国有企业,中小微企业亦不能分一杯羹。不尽完善的国家法律亦不能从律法上保证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的合理权益。2. 企业财务手段匮乏中小微企业在本已恶劣的生存环境中,由于财务管理手段的匮乏,在经营陷入困境时,首先不懂得运用财务知识自我分析是否有必要进行融资,而仅仅是拍脑袋、拍大腿、拍屁股的三拍盲目决策理论;如需要融资,在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的平衡上运用不当,比如企业可以通过股东融资、增加留存收益、加大销售力量、加快存货周转、应收款项周转、拖延应付账款和供应链优化等。不一定非要选择增加企业负债来解决资金问题。

3. 合法融资渠道受阻

我国金融企业大部分为国有企业,受行政命令的影响较大,以满足国家战略需要为使命。紧缩性货币政策造成金融企业可供贷款金额趋紧,同时作为市场法人主体,总是按照市场规律优先放贷到经营风险小、利率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由此造成中小微企业贷不到正常渠道的资金。

4. 财务风险管理不足

Fisher( 1906 年) 最早阐述了更关心低于某个特定收益下的风险思想,其对风险定义为: 收益降到低于利率水平线的可能性。[3]中小微型企业规模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差,财务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由此造成财务风险预算控制、财务风险跟踪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到位,同时也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更谈不上应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了。一个处在财务风险浪口上的企业不知道自己的风险就是最大的灭顶风险。

三、中小微型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可行性策略

1. 加快立法,整治系统环境,严格执行现代法人制度

国家相关部门应首先加快关于民间借贷融资的立法进程,让民办借贷融资进入国家监管范围,引导其稳健发展,给予合法地位,健全法律环境。再有我国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立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允许其破产保护。股东权益和法人权益要严格分开,保护公民的合法私人财产。中小微企业老板亦应学习我国《公司法》的内容,明确法人和股东的权益,企业破产,股东权益最多损失殆尽。但作为自然人,你个人的私人财产不受影响,法人不是你股东的法人。

2. 强化综合理财手段的运用

中小微企业一旦陷入经营困境应首先做自我分析和市场环境分析,一定要在融资必要与否上做出明确判断; 如需要融资,一定要在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上做好平衡,并要在融资成本的先后顺序上逐步排查,不能盲目进行民间借贷。比如能通过加大销售力量、加快存货周转、应收款项周转、拖延应付账款和供应链优化等手段解决资金困难的就先不融资,通过增加留存收益融资成本最低、股东融资成本次之,负债融资最高、国家借贷融资成本比民间借贷融资成本低等。一定强调注重多种理财手段的综合运用,避免单一手段造成公司更大的被动风险。

3. 强化财务风险管理

中小微型企业要以战略的眼光引进财务风险管理机制,不能仅关注会计部门核算,凡是涉及成本费用的都是财务管理问题,财务风险管理部门高于会计等各部门,要赋予其权限,不能仅作为摆设或更改会计部为财务部。要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算管理机制; 建立公司财务风险跟踪、监督机制,对财务风险进行全程跟踪、识别、评价和预测; 对存在风险的财务活动实行问责制,明确承担责任和风险报酬; 同时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处理突发或偶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建设。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3

【关键词】温州考察;民间融资;金融疏导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84-01

一、温总理考察温州的基本事例

2011年,遭遇转型瓶颈的中小企业又遇“钱荒”,不少企业主被“高利贷”压垮自杀、跑路。温州资本陷入生存魔咒,一部分温州资本还在实体经济的薄利、融资难中挣扎,一部分则跻身“高利贷”,成为压垮实体经济的帮凶。

2011年以来,税负重、融资难等这些阻碍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再次引起了党中央、同务院的深切关怀和高度关注。继国家及有关部门采取了一定措施后,在国庆节长假期同的l0月3日至4日,总理专程到浙江省考察。他来到浙江绍兴市和温州市,不仅深入农村、社区、市局看望广大干部群众,就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研;而且特别考察了一些企业,并在企业主持召开几次座谈会,向企业负责人详细询问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信贷情况,了解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有关部门共商对案,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倾心指导。

二、关于温州考察所反映的民间融资的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为何大量存在?一方面,由于现行的国有银行的信贷规则和运作模式,国企和政府性质的大项目永远是贷款的重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总是分到很可怜的一杯羹,在资金瓶颈中生存,只能求渴于民间资本;另一方面,在通胀压力下,老百姓手中的闲钱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渠道。两方面的需求共同催热了民间借贷行为。事实上,民间借贷市场早已是众多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随着今年政策紧缩,银行额度受限,小企业涌向民间借贷势头爆发。然而,民间借贷如一把双刃剑,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蕴涵巨大风险。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控制等特征,有些甚至以“地下钱庄”的形式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充斥其间。

三、民间融资的现行法律规制存在的弊端分析

(一)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分散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民间融资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

(二)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制度滞后于民间融资的发展

(1)缺乏明确民间融资合法地位的法律。现行的民间融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对民间融资合法地位的确认。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在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相关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民间融资的发展,阻碍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

(三)民问融资相关法律制度操作性、协调性差

从民间融资实践中可以看出民间融资相关法律存在以下问题:

(1)民闻融资相关法律制度操作性差。

(2)民间融资相关法律制度协调性差。

四、民间融资的疏导模式

在温州中小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上,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值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

对小型融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货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

(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有散遏制民问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温州新近出台的《意见》,重点针对参与民间借贷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寄售行、旧物调剂行(店)和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

国务院新政策必将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4

【关键词】P2P模式 互联网金融 中小微企业融资

据世界银行1989年的报告,其认为面对信息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金融冲突,基于一次性博弈和匿名交易等假设,正规金融机构按新古典市场的基本原则要求农户、中小微企业提供抵押品或担保,那些拥有“软信息”且缺乏抵押品的中小微企业便会遭遇到金融排斥。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我国的中小微企业亦面临传统金融体系的诸多限制,钳制了其自身发展,进而对我国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造成危害。P2P(Personal to Personal)信贷, P2P网贷模式的雏形,是英国人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和大卫・尼克尔森4位年轻人共同创造的。2005年3月,他们创办的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在伦敦上线运营。简言之,就是拥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意愿的个人,通过投融资网络平台牵线搭桥,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由此可见,P2P网络信贷模式为处于困境之中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一条新路径。

一、我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及其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中小微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对于整个中国经济的腾飞、社会稳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中小微企业正越来越面临着严峻的融资难问题。

(一)现状

(1)内部融资比重大,而自有资金不足:我国中小微企业大多规模较小,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不完善,产品尚不成熟,受市场风险影响较大,很难能够以低成本向传统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因此大多都是靠自筹或是向关系人借贷来维持发展,自我融资比重大。但因其产值较低,所以自有资金常出现不足。

(2)外部融资方准入门槛过高,获得资金较少:中小微企业因其制度性、规模性、高风险性很难获取资格进入资本市场,而且能够从股票市场上获得的资金很难满足其发展需要,所以在外部融资方面仍是以向银行借贷为主。然而,因其融资需求量小且分散,加上缺乏一定规模的担保资产,大多数中小微企业被银行拒绝的概率很大。据统计,目前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仅占银行信贷总额的8%左右,这与中小微企业创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上,缴纳税金占全国的50%以上的比例是极不对称的。

(3)外部不利环境增加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度:近些年来,国内许多中小微企业尤其是东南沿海的出口导向型企业因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纷纷破产倒闭,现能有幸生存下来的企业仍是履步维艰,再加上国内经济发展放缓、通货膨胀预期增加等原因,使得融资难度增大。

(二)原因

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因主要分为内因与外因,内因主要分为:中小微企业生产规模较小,生产经营能力较弱,经营风险高;中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不健全,制约其融资水平;中小微企业可供抵押担保的资产少,不确定性较强,抗风险能力弱。外因主要有:外部融资渠道不健全,直接和间接融资门槛高;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不完善;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二、P2P金融模式的特征和及其在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优势

(一)P2P金融模式的特征

(1)能够释放足够的信息量,有效促进信息的和搜寻,P2P金融模式有效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能提供使得信贷交易成功的各类功能。通过P2P交易平台,资金的贷方和借方能够在较低交易成本的情况下,简单方便的和搜寻信息,通过有效匹配完成交易。

(2)P2P模式主要定位于提供小微贷款,可得性高、受益面广。P2P信贷平台不仅为小企业融资,还提供短期的流动贷款。P2P金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广大中小微企业和农村地区的融资特点和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节能力,是对传统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

(3)P2P金融模式的服务对象更为细化,针对性更强。由于当前社会上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额度较小,且中小微企业专业性强、技术创新水平高,所以P2P金融模式面对的市场潜力巨大。其创建初期并没有针对服务对象进行细分,只要有小额资金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体都可以通过P2P信贷平台进行借贷交易。近年来,随着P2P信贷平台的发展,现行的国内外的各个P2P平台也走上了差异化的发展道路,各具特色。例如,Kiva致力于建立发展非盈利性质的公益信贷服务P2P信贷平台;Lending Club则趋向于为已有一定发展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宜信主要针对的是城市白领的信贷需求;齐放网主要针对的是学生群体;Wokai的信贷对象主要面向贫困的农户;阿里小贷的P2P平台一般只服务于淘宝、天猫用户的信贷业务。

(4)P2P金融模式能够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维护信贷市场稳定。与传统民间借贷相比,P2P信贷以将小额资金集中的方式来进行放贷。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依靠存贷利差来盈利,P2P金融模式中,利率完全由借贷双方依靠竞标、谈判的方式进行磋商敲定,这种纯粹市场化的定价减少了推高利率的冲动,而且无形中让民间资本在市场中进行了充分竞争,使利率能稳定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一般来说,我国现行的P2P信贷的年收益率约在9%―20%之间,这与年利率在50%―200%[]的“高利贷”明显不同,这就增强了P2P金融模式的吸引力,对维护整个信贷市场稳定具有很大的意义。

(二)优势

(1)P2P金融模式能显著提高交易效率,节省运营成本。P2P能降低运营服务成本。这主要源于互联网为整个金融行业带来的技术革新,从而使得操作流程自动化提升,降低了金融业务的人力和服务成本,同时提高了其服务质量。P2P能降低运营时间成本。由于P2P平台存储了大量的详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信用记录,省去了没有复杂、繁琐的贷款审核过程,因此无论是运营成本、时间成本,还是人力成本都较低。例如典型的P2P金融模式――阿里金融,能够通过记录淘宝和天猫商户的交易流水数据,来判断商户的信用状况,并以此为依据给商户放贷,这与传统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的情况相比,成本优势显现无余。

(2)P2P金融模式可以最大程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小贷款损失和利率成本。在P2P模式中,P2P平台向有闲置资金的贷款人或银行提供客户的资金需求、信用状况、交易记录等信息,贷款方可以依据商家在网络活动中的诚信积分或交易记录,来为中小微企业做贷款及信用评估,并据此发放贷款。获得贷款后,电子商务平台及时跟进,把企业网上交易记录及时反馈给贷款人或银行,以便其及时掌握企业动态和异常现象,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出借人带来的贷款损失。此外,根据成本与风险成正比原则,不对称性减小,风险降低,也会使借款人的借款成本显著减小。

(3)P2P金融服务的风险并不比传统银行金融服务高。如:贷款人将资金小额、分散地出借给多个借款人,由于借款人的地域、年龄、职业和收入水平等各不相同,最大程度地分散了贷款的风险。比如采用“五户联保”的风险管理模式,即由五位有资金需求、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从而有效克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造成的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顺利得到所需资金。

三、中小微企业P2P融资存在的问题

P2P金融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信贷模式,其强大的适应能力使得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推动民间借贷合理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P2P金融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整个行业发展时间短,规模普遍较小,当前P2P模式在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突出表现出以下五点问题:

(1)交易成本过高。我国的P2P金融贷款交易成本构成项目较多,交易费用普遍高于国外,例如拍拍贷平均贷款利率为17%,综合贷款成本则为20%;畅贷网平均贷款利率为20.89%,综合贷款成本则为24%;融宜宝平均贷款利率为10%―12%,综合贷款成本则为19%―22%;信而富平均贷款利率为12%,综合贷款成本则为4倍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可以看到,我国P2P信贷平台交易成本还是偏高的,这对于众多借款人的积极性是一种无形打压,进而也影响着P2P金融的快速发展。

(2)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P2P金融模式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在国外,信用评级和得分制度较为完善,个人信用有据可查。而在国内,比较权威的也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而民间借贷和新兴发展的P2P信贷平台尚不能接入到这个征信系统中,更无法准确获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只能依靠借款人自己提供的资料判断其还款能力的大小,给予其信用评分。。

(3)P2P平台资金安全性较低。当前,大部分P2P信贷平台都未进行资金的第三方监管(红岭创投开了先例,将资金交予工商银行监管),由于进入门槛较低、自律性较差,而且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不排除一些P2P借贷公司存在违规占用或使用资金行为。线上P2P些公司由于不涉及集资环节,无非法集资风险,但在线下P2P公司中,有些公司完全规避了非法集资风险,其操作手法是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账给借款人。有的公司则并没有完全规避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其操作手法是P2P公司向出借人募集资金,出借人授权P2P公司代签借款合同。还有一些公司的客户资金还要经过高管个人的账户再进行放贷;有些信贷平台的高利率贷款风靡,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占到全部借款的80%;有的借贷平台注册虚假借款人,并给予较高评级,再显示借款成功,欺诈骗取资金。这些不良现象影响着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4)没有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规范。虽然我国P2P金融起步较晚,但其发展的脚步超过了我们对它的认知速度,因而也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对其明文规范。从合法性看,P2P信贷模式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在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法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然而,对于P2P信贷模式这一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属于民间借贷,自然也没有相应法律条款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立法的空白使其面临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等无法可依的局面。

(5)P2P金融模式缺乏监管。P2P借贷平台自运行以来,一直游离于法律边缘,几乎不受法律约束,其被监管机构含糊不清,目前这些借贷平台到底是由银监、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网监哪个部门监管或哪几个部门协调监管,也尚无确切的说法,可以说对P2P信贷平台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地带。P2P金融模式不同于银行借贷,它是在放贷人和借款人之间直接进行的,属于直接融资而不是间接融资,P2P信贷平台作为第三方公信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只是起到撮合交易的作用,这种交易并没有金融机构的直接参与,这意味着P2P借贷业务在中国目前还难以纳入“正式”金融体系的监管范围中。

四、结语

针对以上P2P模式在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其完善的征信体系,加强对P2P平台的审核和风险控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设立P2P金融行业协会,推动这一行业之间的合作,加强其行业的自律性,另外,还应该适当提供对P2P行业的税收优惠支持,从而减少其交易成本,最终为我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及其发展提供一条完善、快捷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Ahlin C and R Townsend. Selection into and Across Credit Contracts: Theory and Field Research[J]. Journal of Econometrics Forthcoming, 2006.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5

关键词:民间借贷;动态博弈;小微企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10-0051-03

传统民间借贷多发生于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之间,因而具有较少的交易成本。但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交易成本优势可能被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劣势所掩盖,如何有效监管民间借贷成为理论研究及政策实践的热点。何田(2002)认为应鼓励民间资本以金融组织形式准入资本市场,使借贷行为合法化,并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完善民间贷款机构监管制度,以实现民间借贷监管目的[1]。郭斌、刘曼路(2002)认为政府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2]。衷正,邓高峰(2011)强调通过民间信贷信息的收集、居民和企业网络信用体系的建立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水平,从而降低民间借贷风险[3]。本文将运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民间借贷中的借贷方、服务中介与监管部门三方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并依据其分析结果探讨规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监管的有效对策。

一、博弈主体及其支付假设

(一)博弈主体

1.资金需求方。该主体是指在银行遭遇融资瓶颈却亟需资金的小微企业。本文将此类小微企业分成两类:一类是具有创新活力并有明确资金投向,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却面临发展资金瓶颈的潜力企业,定义为G(Good);另一类是缺乏创新活力,管理存在问题,需资金周转且偿还能力薄弱的风险企业,该类企业为B(Bad)。小微企业需借用民间资本作为短期运作资金,企业需提供需求意向书,说明借款计划用途及期望回报等信息,假设G类企业提供真实说明情况的意向书为R(Real);B类企业真实反映企业自身情况高风险意向书F(Fake),或可以提供通过编造虚假意向书等同于G类企业的意向书R。

2.服务中介。该主体是指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信息、投资咨询、担保等服务的机构,降低资金供给方的信用风险及为需求方提供担保,以双方达成信贷意向而收取服务费为盈利方式。服务中介需根据企业提供意向书对企业进行信息调查和匹配,但服务中介有两种行动选择,即正常途径进行审核或B类公司通过编造的意向书向服务中介说服合谋失败,服务中介都选择统一流程审核(S)资料,即需要支付审核成本C;服务中介审核出编造高风险意向书(Rf)的概率为q,审核不出问题的意向书为Rr,其概率为1-q;当其收到的是B类公司高风险意向书时或者B类公司通过编造的意向书向服务中介说服合谋,此时服务中介选择不审核(D),即不需要支付审核成本。

3.监管部门。该主体是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监管主体,对服务中介匹配达成借贷情况进行复核,减低信贷风险。监管部门有两个行动选择,即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K)或不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NK)。如果复核查出问题监管部门对金融中介进行处罚;如未审核意向结果,信贷交易实现后出现违约情况,由监管部门承担监管失职之责。

(二)支付假设

由资金需求方小微企业发出的R意向书通过中介审核后顺利获得借款,得到收益为Y,未能通过获得贷款收益为0,假设企业制作意向书不需支付成本;小微企业顺利获得借款后需向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支付服务费Fe,若B类小微企业说服服务中介合谋获取借款要向服务中介支付服务费Feh,Feh>Fe,Feh中包括企业需支付的合谋成本。服务中介顺利为企业解决借款后,监管部门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发现该项借款过程中存在不合规或出现违约风险时对服务中介进行处罚,处罚包括经济和行政整改处罚,本文统一转化为经济处罚M。处罚M统归监管部门收益,监管部门复核借款意向结果需要花费大量人力、时间等成本,成本为Q;若高风险的意向,监管部门在复核中一定能查出来,但如果未进行复核出现违约,必然造成民间资本损失、社会稳定因素受影响,该损失由监管机构承担,损失计为N。

二、博弈行为分析

(一)博弈主体行为分析

1.资金需求方。G类小微企业理所当然选择R意向书如实反映企业需求及情况,而B类小微企业将根据自己对金融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预测行动做出选择。因为在此模型中监管部门对资金需求方没有直接监管作用,小微企业不需针对监管部门行动策略做出选择。

B类小微企业针对预测的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行动策略做出反映。若不论服务中介的行动策略,企业采用F意向书,其期望收益都为零;若服务中介选择与企业合谋采用不审核(D),企业的期望收益为Y-Feh;若服务中介选择统一流程审核(S)资料,企业的期望收益为(1-q)(Y-Fe)。因此,B类企业会选择期望收益高的形式做出行动决策。

2.服务中介。当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收到F意向书时,不倾向于给这类企业寻求借款,选择不审核(D);当服务中介收到R意向书时,若没有收到合谋请求时,中介都会统一流程审核资料(S);若企业发出合谋请求,服务中介要预测监管部门行动策略后进行行动选择(见表1),预测监管部门选择K(复核),服务中介选择S的期望收益为(1-q)(Fe-C-M),选择D的期望收益为Feh-M,因为Feh>Fe,1-q

3.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采取行动策略前可以判断企业意向书的类型,当意向书为F,监管部门无需进行复核;意向书为R才是监管部门选择的关键,R中分两类,真实的或编造的,假设监管部门对R为真实的先验概率为P,选择K时的期望收益为-PQ+(1-P)(M-Q),选择NK时的期望收益为-(1-P)N;监管部门根据两个期望收益进行行动策略选择。

(二)三方均衡行为分析

根据三方行为分析后,均衡结果取决于企业意向书R的真伪情况和是否发出合谋请求后,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做出的策略判断,依据中介判断正确才能有均衡的存在。R为真,中介策略是S;企业发出合谋请求,中介策略是D。具体分析如下:

在企业给出意向是R时,-PQ+(1-P)(M-Q)>-(1-P)N,即P

当P

当P0,Y>Feh时存在均衡策略(R,S,K);

当P>1-Q/(M+N),Feh-Fe-q(Y-Fe)Fe时存在均衡策略(R,D,NK);

当P>1-Q/(M+N),Y

综上均衡分析,资金需求方小微企业除非贷款金额所获得收益小于支付的服务费,企业提供意向书目的就是为获得资金,因此,企业意向书会是R类型;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行动策略取决于企业支付的合谋成本(Feh-Fe)和审核能力(q);监管部门行动策略由复核成本Q和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处罚力度M决定。

三、政策建议

为有效利用民间资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市场活跃的矛盾,维护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转,结合以上三方博弈均衡结果,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违规处罚力度

加强复核监督并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增加违规中介的罚款额度,设置违规处罚警戒线,将列入信用黑名单严格复核。监管机构根据服务中介违规造成信贷风险的高低,将服务中介违规情况进行等级划分,罚款额度与违规等级相挂钩;并且依据处罚情况进行累计,设置警戒线对达到一定程度的服务中介列入信用黑名单,监管机构对该黑名单中服务中介采取必复查的机制。通过处罚和信用记录来淘汰信用较低、不遵守行业准则的服务中介,增强监管威慑力,保证服务中介所处行业整体信誉度。

(二)授权第三方机构参与信贷复核,提高监管效率

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企业数量繁多,从复核范围和成本角度考虑,由监管部门复核成本较高,因而可采取授权第三方机构参与复核以降低成本和扩大覆盖面。例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评估机构进行第三方复核,采用非官方力量监督查核相关信息真伪。监管部门可以由财政支付资金加上从罚款中收入支出作为相关第三方复核的工作费用;借鉴“不相容业务分离原则”,监管部门随机选取第三方机构复核。

(三)规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行为

通过建立标准化资料审核机制,规范相关服务资费标准。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市场体系,从准入、业务范围、业务标准、收费标准、退出等方面规范化把关审核,让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运行合法、正常、有序。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规范服务中介业务标准,有效规避民间借贷风险。如果民间借贷业务风险控制不到位,直接导致贷款方经济利益损失,进而损害服务机构的行业信誉,该服务中介将会承担沉重的代价。因此,服务中介内部流程标准化的建立,有利于服务中介控制信贷风险。相关监管部门鼓励引导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向正规金融服务机构管理方向发展,建立标准化资料审核机制,合理制定资费标准,监控资费标准调整程序。

(四)建立资金需求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为减小信息不对称影响审核的难度,要求资金需求方增加企业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资金需求方信息的真实性是决定借贷风险大小的关键因素。目前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无法完全获取资金需求方的真实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难以资金需求方资质进行有效评估从而增加了信贷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给予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支持,并协调服务中介与正规金融机构间关于客户信息系统的构建及沟通查询问题,节约服务机构信息收集成本;监管部门规范资金需求方借贷意向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例如:包括资金需求方财务报表、资金用途、经营管理人员情况等在申请或借贷期间进行定期向服务机构披露,监管部门需采用强制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何田.“地下经济”与管制效率民间信用合法性问题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2(12).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6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 融资 困境 政策 解决策略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势如破竹,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深陷融资难的“泥潭”,无法自拔。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体制不建全,直接融资渠道不畅

我国金融体制不健全,资本市场发育不全,直接融资渠道狭窄。就小微企业的实力和自身状况来说,不能满足证券市场的要求,因而不能上市通过股票筹集资金。就债券而言,目前我国发行债券控制严格、要求的条件比较高,而且债券品种单一,债券市场极不发达。目前无论股票市场还是债券市场主要都是大型企业的融资场所,尚且不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理想渠道。

(二)银行贷款门槛高,审批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

银行贷款是企业最常见的融资渠道,但是对贷款单位的要求和限制也是比较多的,商业银行对大型企业比较青睐,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能获得贷款的少之又少。由于商业银行加强贷款额度及投放节奏管理理企业贷款审批周期较以往明显延长,何时获批的不确定性增加,即便是有良好信用的小微企业在授信期内,从还贷、解除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协议、申请银行贷款到贷款到帐至少需要1个多月的时间,如果是超出授信期或新增贷款,其过程更长。

(三)一般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融资

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一般是要求比较快,时间短,别的融资渠道不能满足其要求,迫使小微企业更多地求助于手续简便的商业信用和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正是因为民间借贷能够在短时间内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民间借贷等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表现

一半以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都是融资难。中小微企业融资份额比较低,缺乏信贷支持问题突出。近一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都有向银行贷款的经历,但贷款之路非常坎坷,其中有的是抵押物不足,有的是企业规模小,风险承受能力差,有的是缺乏有效信用担保,有的是企业信用度不高,有的是企业经营存在问题等。

商业银行贷款结构非均衡现象十分突出,处在高速扩张期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比较明显,7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都主要靠民间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周转;即使那些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也不同程度需要吸收民间资本,这就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一半以上的企业对现行融资方式和政策不满,迫切需要改变。

三、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因分析

(一)紧缩的货币政策是导火索

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我国也产生了不小的冲击,为了应对危机,防止经济衰退,政府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并且放松了信贷,鼓励人们消费和投资,但由于我国的货币政策的效果被过分放大,最终导致了通货膨胀,CPI持续走高,物价节节上升。随后国家为了控制通胀又采取了紧缩的货币政策,大幅收缩银行信贷额度,使得本就难以向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陷入了极大的的融资困境。为筹措资金,中小微企业只能转向资金活跃的民间市场,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暴利”,中小微企业必须承受极高的借款成本。于是,一部分中小微企业在利润锐减的情况下惨淡经营着,还有一部分则干脆将投资眼光放到房地产市场和股市上进行投机套利,脱离了实体经济。

(二)商业银行有差别的对待国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

盈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前提,也是商业银行不断发展的驱动力。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盈利性资产,一方面贷款是商业银行实现盈利性目标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贷款又是一种风险很大的资产。商业银行为避免或尽量减少不良贷款带来的损失,会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分析,通过分析,对贷款的风险作出评估预测,并据已确定是否给予贷款[][3]。因此,商业银行理所当然的会“偏心”国有企业和大企业,向他们提供更多的贷款,从而使银行在享有较高安全感的同时也实现了利润最大化。相对地,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资金实力、担保以及经营条件的限制就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

(三)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低

在全球经济大环境下,任何企业如果不能把握机会努力创新就难以生存。在金融危机、欧美债务危机以及人民币升值的接连打击下,一些出口导向型的中小微企业产品出口量已直线下降,同时还要面临国内通货膨胀所导致的原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值得一提的是,一直以低价劳动力作为出口优势而号称“世界工厂”的中国正面临着来自印度、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更为低廉的劳动力的威胁。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形势下,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就显得更为重要。如果将主要精力放在当前业务的持续经营,不能实现创新增长,企业最终得到的利润只会越来越少,而低下的盈利水平也会使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上加难。

(四)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

中小微企业由于抵押物不足,基本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但目前市场上担保费用约2-3%之间,加上银行贷款利率都上浮30%,这样资金成本约12%左右(这些还不包括一些隐形的中介费用等),公司的利润率一般在10%左右,极少数企业能达到20%,扣除贷款成本,企业的利润空间就很小了,加上人工、原材料、运输等企业成本上升,企业的利润空间进一步的被压缩。由此可见中小企业融资通过银行贷款的成本过高,很难让其顺利发展,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极有可能导致破产。

(五)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民间借贷缺乏监管

中小微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政府要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尚不规范,政策向国有企业倾斜以及金融市场体制的不健全,使得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因疏于管理而困难重重。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市场来说,本来是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监管不到位而扭曲,使民间借贷市场成为了“地下钱庄”的“乐园”,导致了现在借贷双方两败俱伤的局面。民间贷款的高利率不仅加大了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的潜在风险,而且也扰乱了民间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我国金融体系的有序运行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了巨大隐患。

四、关于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一)强化自身素质建设

(1)加强企业自身信用建设。对于中小微企业自身而言,在目前直接融资渠道还不畅通的情况下,要想通过间接融资解决资本不足的问题,需要做的最大的事情就是提高自己的信用度。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竞争是公平竞争。它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讲信誉的行为。作为中小微企业,要相互信任、恪守信用、以诚为本。

(2)积极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机构来实现的,渠道单一。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不仅会产生资金来源不足和资金紧张的后果,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应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并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以改变企业主要依赖银行获得资金的现状。

(二)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改革力度,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1)发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我国应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或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未来的社区银行中扩充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业务,以满足广大中小微企业的需要。

(2)放宽抵押贷款条件,适当扩大贷款抵押率。银行应进一步放宽抵押品的范围。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可接受房产和商铺抵押,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仓单、提单质押,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出口退税税单质押,资信良好企业供销合同质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还应完善抵押物拍卖市场和中介机构,降低抵押成本和减少抵押手续。

(3)业务创新,包括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担保方式创新等。在产品创新方面,银行可开发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专向贷款,或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开辟专门用于扶植高新产业、低碳行业的贷款,在贷款利率、贷款成数以及申请条件上给予适当的放宽;服务方面,银行可改进现有的短期贷款的还款方式,增加随借随还的功能,在较大程度上令贷款周期与资金需求周期趋于一致,同时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担保方式方面,银行可在最基本的抵押、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增加诸如联合担保、供应链融资等新兴担保方式,既可以降低贷款风险,又可以使信用不完全满足贷款条件的企业获得需要的资金。

银行在进行这些创新时,可能会增加管理上的成本,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样做既可以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又可以拓宽贷款市场,更重要的是,顺应宏观政策导向,为银行自身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助于银行今后的发展。

(4)认真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支持政策。落实小微企业贷款的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落实“有扶有控”信贷政策,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认真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到县区和乡镇增设机构。强化政策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保障小微企业的有效融资需求。通过风险补偿、税收奖励、考核奖励等多项政策,鼓励金融创新,优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和信用评级办法。支持银行机构组建专营机构对小微企业进行集中化经营和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创新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探索建立互利互保的信用担保机制。广泛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提高对接成效。探索设立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基金,为小微企业有效融资需求提供补贴。

(三)发挥政府扶持和引导作用,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1)完善风险投资机制,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环境。风险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战略投资。由于我国在政策环境、退出机制、企业制度、个人信用等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风险投资在投资总量上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政府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法规、经济体制、金融秩序等外部环境。政府应该培育我国真正的风险投资主体,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和出台优惠政策。尽快降低中小微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门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2)引导民间资本发展中小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民间融资。中小微企业将持续发展,大型商业银行肯定不能满足融资的需要。中国民间资本并不稀缺,稀缺的是民间银行。国家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试点民间银行,然后加以推广。民间融资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简便、快捷的民间融资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最重要渠道。凡是民间融资发达地区,就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融资不发达地区,就一定是民营经济不发达地区。

(3)规范和引导中小微企业,构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应构建以互担保为主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互担保的优势来自于民间担保的产权结构、社区性和互助、互督、互保机制。当面临风险时,政策性担保机构通常的做法是将风险转移给政府,而互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最终由会员分担,容易被潜在的被担保者接受,担保审批人与担保申请人相互较为了解,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互担保将银行或政府担保组织的外部监督转化为互担保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处于劣势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互担保联系起来,在和银行谈判时可以争取到较优惠的贷款条件;互担保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可以为政府与中小微企业沟通创造新的渠道,容易获得政府的支持。

为适应今后的发展需要,宜构建以互担保机构为主、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地区和市级、省级、全国三级再担保机构为支撑的结构体系。

(4)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我国可以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信用管理法》,以法律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还应尽快普及和全面推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继续废止和清除不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真正使中小企业发展走上法制化轨道。

五、总结

为了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根据我国具体的社会、经济、金融等在内的各项现实情况,并通过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及中小微企业本身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国中小微企业慢慢走出融资困境。

参考文献:

[1]尹晓冰,冯景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本原因和现实选择[J].经济问题探索,2003,(03).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7

【关键词】民间借贷;特征;对策

对于民间借贷含义的界定,学者们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万江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发生于彼此熟悉的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万江红,2006)。宋磊认为,狭义的民间借贷是以私人之间的借贷为主,同时还包括个人向集体企业和其他资金互助组织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泛指不通过官方正式金融机构的一切民间金融活动(宋磊,2005)。

民间借贷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通过充分优化配置民间的闲散资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民营企业的资金短缺困难,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大量融资需求的缺口,形成了对官方金融的良好补充和延伸,有效的缓解了民间资金供需之间的矛盾,对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

一、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特征

(一)民间借贷具有显著的自发性、互、社会性。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邻里、朋友、同事等彼此较熟悉的人之间,以关系借贷、信用借贷为主,因而具有较强的社会性[1]。

(二)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微型民营企业、私营业主解决生产性经营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农户的借贷目的主要在于加大对农业和非农产业的资金投入,如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少数也以消费和投资为目的。近年来,农村民间借贷呈现向商业、工业等领域延伸的趋势,借贷用途和形式逐步多样化,服务对象多样化,涉及到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型民营企业等多类主体。

(三)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成本低,借贷双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后,短时间内即可完成借贷程序。借贷期限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较好地满足不同居民和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不计或者是少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4倍的部分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五)民间借贷行为逐步趋于理性化。随着借贷方式的公开化、透明化,借贷手续日益完备,借贷双方大部分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少数采取口头协议、担保方式。在借贷额和期限上,呈现小额、中短期趋势,可见居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高[2]。

二、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

民间借贷虽然能够有效的缓解个人和微型企业的资金困难,但其不规范化操作和盲目发展也存在一系列的弊端。缺乏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和法律监管,容易出现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稳定构成一定的威胁,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正规金融体系。借贷双方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甚至引发刑事案件,部分不法中介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而放高利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比如,拖欠借款,口头协议导致证据缺失,不能对借贷行为形成约束效力等。民间借贷资金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循环,银行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导致吸收存款减少,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这些都对农村金融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促进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

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壮大,从侧面反映出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企业的融资困境,政府应以此为切入点,强化宏观调控职能,从多个角度出发,标本兼治,力争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状况。

(一)加大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居民和微型企业的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部门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标语等大众容易接受的渠道在民间进行宣传,让广大居民对民间借贷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有正确的定位和认识。引导居民和企业在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下理性借贷,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完善立法,尽快出台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提高民间借贷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意识。相较于城市法律环境而言,农村金融的法制环境还不够完善,制约了农村金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显得十分必要,应该明确规定借贷程序、方式、利率、大额借款的用途、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法律形式上严格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经济诈骗、地下钱庄等行为,禁止居民和企业将所得的借款用于走私等非法行为,严格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政策,推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合法化运行,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三)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快金融服务创新步伐,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步入健康、有序的运行行列。农村金融机构应提高服务水平,增加信贷种类,拓展服务范围,可增加小额信用贷款,不断满足民间大众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作用,推进体制改革,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简化手续,真正方便农户和企业贷款,真正发挥合作金融组织的作用[3]。

(四)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以满足需求是根本,通过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典当行、民意信用担保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4],增加融资渠道,解决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着眼于三农问题,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通过采取国家补贴一定利息的方式,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量,拓宽资金来源,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

(五)建立健全监管系统,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相关动态信息,包括借贷利率、用途、额度、期限、还贷等各个方面,实施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加强监督和管理。此外,政府应努力打造农村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微型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对居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其在诚信、守法的原则下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遵纪守法为荣,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推动民间借贷活动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秦浩然.对民间借贷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

[2]阮亚男,周小平.当前农村民间借贷新特征及相关建议[J].金融与经济.2008(1).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8

关键词:小微企业 融资 现状 对策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即小型微利企业,按照银监会的标准,中国的小企业一般是指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下、人数100人以下的企业。温州小微民营企业占全市GDP比重超过50%。

二、温州小微民营企业的融资现状

1.融资难

温州小微企业作为民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资金量不大、抗风险能力较差,银行为降低贷款风险,往往要求企业以资产抵押。但抵押贷款手续繁琐,评估费用又高,消耗时间长,中小企业难以接受这些现实,银行贷款能惠及到小微企业的相当有限。

2.民间信贷活跃,操作不规范,危机四伏

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以制造业为主的温州小微民营企业家利用手头闲散的资金或向民间注入资金谋求高额利息回报,或直接转行开诸如此类的担保公司、典当行,成了炒钱团的一员。这些资金中介机构通过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民间借款一手吸储,一手放贷。利率高达2分、3分,甚至7分。民间信贷市场的不规范性直接导致金融风险加大,金融机构经营的特殊性也同样适用于这些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的恶性连锁效应使整个温州金融市场危机四伏。

3.企业间担保的连带责任隐患大

由于小微企业社会扶持力度小,小微企业间的裙带关系复杂,他们总是在业务上、管理上、资金上相依为命,相互担保情况也屡见不鲜。大部分企业家没有风险意识,出具担保、甚至是超能力担保,安全事故的连带责任、三角债的债务关系给小微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温州小微民营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对策

1.银行信贷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的基本途径

从资金需求方面看,温州小微企业需要的是流动资金。资本市场融资流动资金,成本大,收益小,而银行贷款则是一个低成本的理性选择。由于小微企业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往往需要的是一种可靠的、大量的、持续的资金供给,这种特点的金融产品只有通过银行贷款才能获得,而民间融资的不可靠性、不稳定性,地下活动偏好性,资金来源有限性,远远满足不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2.嫁接好银行与小微企业的桥梁,缓解信贷环节的信息不对称

解决这一问题的重点在于使信息在小微企业和银行间的间有效传递,关键是双方要选择合理有效地处理信息的技术路径。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就是拥有成功“发信号”的技术,对于银行来说,就是要具备甄别小微企业信息和风险的技术。小微企业要在完善财务和建立有效地内部治理机制上下功夫。

3.政府和社会共同关注,提供政策支持

政府和社会要关注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出台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和引导政策。2012年初,温州展开了金融改革试点,小微企业的生产总值占了整个国民经济的95%以上,认真分析银行小微企业信贷的商业收益便显得尤为重要。国际上从事微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践表明,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的偿付率超过了98%,在部分转型国家更是高达99.8%,贷款逾期率为1%-3%,贷款核销率小于0.3%。孟加拉乡村银行为成千上万的穷人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服务,在贷款不需要担保的情况下,保持99%的还款率,始终盈利,其总裁尤努斯教授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这些充分说明了小微企业贷款的优良性,银行信贷不同选择主要是存在着技术瓶颈和其他体制机制问题。

4.建立健全的民间借贷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体制,使之合法化、合理化、规范化

由于民间借贷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因此,政府相关作为将能建立行业典范,为民间借贷树立标准。首先,认可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使之生存在阳光下。其次,规范民间借贷,在将其纳入到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同等的金融体制内,并对民间借贷双方资金使用途径等也要有明确的法律手段和武器来规范。第三,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必要要求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让贷款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5.规范和引导企业家的担保行为

企业家的担保行为是一种个人行为,没有法律的规定要求禁止或者允许。很多情况下,企业家对担保的责任意识模糊,对担保的事项不清楚,分不清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甚至出现超能力担保的情况,碍于人情面子随意签字画押,最终酿苦果,后悔莫及。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对法律常识的普及,通过文字的宣传、会议培训、专门法律咨询辅导等各种形式让企业家再深造、再学习,更新知识结构、掌握法律常识。

参考文献:

[1]沈勇.《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对策研究》.中国企业研究,2009年9月

[2]何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案例》 时代金融[J].2010年8月

[3] 徐庆.《关于国内外中小企业融资对比的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0,(22)

[4] 魏建飞,宋睿.《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 [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20)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9

【关键词】民间借贷 调查

一、A市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一)银行仍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力军

在调查的20户小微企业中,2015年三季度通过银行、民间借贷及其他渠道发生的企业融资金额累计达16620万元。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552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2305万元,下降12.93%;民间融资余额110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1600万元,下降59.26%。民间融资占比继续缩小,为融资总额的6.62%,较上季度下降6.53个百分点。辖区企业没有通过互联网金融公司借入或借出资金的情况。

(二)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全为短期融资

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平均月利率为14.25‰,较上季度下降0.82个千分点。其中,工业类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月利率17‰,较上季度上升0.1个千分点,融资成本仍高于平均值。所有融资皆为短期借款,融资期限有延长的趋势。累计发生融资5笔,其中,2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3笔借款期限为1~6个月。借入渠道更加分散,依次主要从“民间融资中介”、“股东或内部”、“其他个人”和“其他民间融资”获得借款,占比分别为40%、20%、20%和20%。全用于“过桥资金”和“流动资金”所需,分别占60%和40%。

(三)民间借入资金协议形式、担保方式分别以借据、合同和财产、第三方保证为主

从民间融资的协议形式来看,主要为正式合同和借据。调查显示,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协议形式为正式合同、借据、口头约定的笔数占比分别为60%、20%和20%,各协议融资量占比分别为29.17%、58.33%和12.5%。从民间融资的担保形式来看,主要为财产担保和第三方保证,本季度民间融资担保形式为“第三方保证”、“财产担保”和“无担保,仅凭信用”,分别占比40%、40%和20%。

(四)民间融资偿还情况与上季度不变,还款潜在风险上升

从企业民间融资还款情况来看,辖区企业民间融资40%的能够“全部按期偿还”,20%的为“尚未到期等其他情况”,20%的为“有过延期情况,但大多能按期偿还”,20%的为“大多不能按期偿还”。总体还款情况与上季度基本不变。因多数民间融资企业当前经营状况不佳,加上融资成本上升、融资成本承受力下降,且经营困境短期内不会改变,民间融资还款潜在风险有上升趋势。再因企业融资过桥资金所需居多,且辖区已有个别投融资公司出现不能按约支付民间融资本、息的情况,密切防范一旦资金链吃紧企业还贷风险和融资偿还风险加倍显现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二、当前A市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具有独特的融资优势,诸如借贷方式简便、借贷条款约定比较灵活、民间借贷利率的高收益集聚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使资金需求者向社会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可能。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递增

随着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发案数量快速递增。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合同多采用普通借条、口头协定的方式,借贷合同规范性不强,加之利息较高,还款压力较大,一旦借款人信用意识不够强,极易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我们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了2013年的26个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样本,发现26起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6起,占民事案件的23%。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

(二)易导致非法集资活动

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出银行贷款利率2-3倍,有的甚至超出4倍。由于缺乏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高额的利息收入促使很多人假借融资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由于非法集资的手续不规范,且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一旦不能到期偿付,容易引发突发性,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年以来,A市陆续收到有关单位的情况报告,同时从舆情监测中了解到多则可疑信息,并就此开展了融资担保公司全面的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目前正在处置“中盛投资”事件。

(三)外部监管难度加大

一是资金监测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活动的当事人,如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典当行和投资公司,一般都不愿意向外界透露民间借贷数量和方式。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想透露自己的隐私,企业是怕影响和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典当行和投资公司则是为了逃避监管,从而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二是监管措施有待完善。调查显示,A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涉及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与阳光化运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措施,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及类似组织,因此,有关部门往往只能被动地处理违约事件,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关于民间融资,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制。《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都有涉及,较为零散而不成体系。因此,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主体、资金来源、最高限额、利率、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等内容,使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清晰界定合法活动的范围界限,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和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有序引导民间资金“脱虚入实”

民间借贷风险的积聚,很大程度上源于虚拟经济的过渡膨胀。从长远来看,民间借贷“正能量”的有效释放,关键在于“脱虚入实”,在实体经济中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随着国家稳增长政策的出台,相关行业和领域相继对民间资本放开了限制。建议下阶段人民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经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发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使目前正在暴露风险的民间借贷资金转化为有益的产业资本。

(三)切实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交织重叠,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的进一步加剧。负债率高的中小微企业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就很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因此,对于众多亟需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而言,一方面坚持在信贷资源配置上继续给予适度倾斜,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其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业务发展,促进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的有效对接。

(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外部监管体系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10

在温州民企老板频频“跑路”的背景下,国务院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优惠政策终于洒向了众多“小微”。 这如甘霖般的雨水或救活一批濒临倒闭的小企业,但长远来看,“国九条”只是面临危局的一剂“救命药方”,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壮大所需的资金保证更期盼能获得“国策”礼遇。

民间借贷“异化” 小微企业生死存亡

钱荒、电荒、人荒……中小企业近期困难重重。全国工商联调研发现,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所承受的经营压力,可能已经超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时。中小企业经营困境引起了多部门的关注。几乎在同一时刻,工信部、银监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多个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中小企业展开调研。

商务部一季度对外贸易报告显示,要素成本进入集中上升期,原材料价格持续攀升,招工难和用工成本增加,成为当前困扰企业经营的突出问题。虽然遇到的难题与2008年金融危机时如出一辙,但小微企业却认为眼下的困难更难克服。

问题的部分根源或许就在民间借贷的“异化”。虽然大部分企业在受访过程中都不愿意承认有民间借贷行为,而实际上,在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萌芽阶段,民间借贷起到了关键作用。

就融资难而言,我国的一些学者已多次证明,尽管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却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80%,而大量的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对中国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占不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0%。

今年在银行银根收紧、企业资金普遍紧张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活动更加活跃。需求的大增使得民间借贷利率直线上涨,据了解,今年部分地区市场利率已经成倍上升。利率的大幅提升,需求的大增,使民间借贷出现了新变化,这种变化不仅危及了依赖其生存的小微企业,也损害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国九条”力挺小微企业

小企业的各项税费压力很大,挤占了它们的利润空间。“国九条”确定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松开了财税绑绳。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6%和4%统一降至3%,降低了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负。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延续了原有政策,同时指明了新政策的制定方向,力度较大,出台及时。”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资料显示,2010年1月1日起,我国还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信证券首席宏观经济学家诸建芳表示,据测算,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项,每年就可为小微企业减负至少60亿元。

“国九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另外,“国九条”中还提出清理纠正金融服务的不合理收费,这有助于减少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在“国九条”中受益的,不仅是小微企业,小型金融机构也是受益者。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3年内免征印花税等政策有助于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10月25日,银监会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提出了针对小微企业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其中包括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

中国银监会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表示,商业银行对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热情较高,首笔金融债有望近日审批发行。

一时之计恐难解一世

这次政策出台对身处水深火热之中的小微企业对症下药,但可能仅是短期有效,因为影响并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依然存在。

商务部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扶贫处处长、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表示,首先应加强对银行收费监控,禁止银行提高实际利率,与政策目标相悖。其次,应放开微小企业贷款利率上限。这对国有大企业信贷资源的影响不会太大,因为这是不同的金融市场分层,大银行很难从事微小企业贷款。第三,在概念划分上,对小金融机构应明确具体范围,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身份也尚待明确。微型企业应该与小型企业再做细分。第四,此次财税政策多是延续,政策力度有限。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陈道富表示,仅靠金融财税政策措施破解小微企业的发展困境,只能是缓解。要根本解决小微企业的发展问题,必须多方面政策整体配合,包括税收、融资和管理等。小微企业本身也必须继续改进。

其实,小微企业的危机代表的正是实体业的危机,目前有多少人愿意去发展实体业?有多少做制造业的跑去搞借贷、搞房产、搞金融投资?当经济慢慢形成空中楼阁,即便企业生产出来东西,其中多数也只会是科技含量极低、缺乏创新的,“山寨”成为制造业主流的模式是无法长久的。

尽管小微企业的融资等难题是个世界性的话题,但中国中小(微)企业在融资、各种负担等实业环境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实在是最多的之一。

北京大学国家研究院的最新研究数据显示,72.45%的小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没有利润或小幅亏损,对未来6个月经营信心较低;3.29%的小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可能大幅亏损或歇业,对未来经营持悲观态度。统计称,今年小企业利润严重下滑,与2010年相比平均利润减少30%至40%。当中小(微)企业将获得的民间借贷资金投入房地产、从事高利贷,玩击鼓传花的财富游戏时,产业空心化和投资炒作成了悬在中小(微)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仅仅依靠几条救急的举措难改善小微企业的生存困境,临时性的举措让小微企业回归实业也不够现实。“国九条”开出的只是一味短期救市药方,拯救小企业最关键还在于放开市场准入和改革金融体制。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11

[关键词]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农村金融;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6-0029-04

2010年以来,由于国家收紧融资政策,资金供应紧缩,大量民营小微企业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充足的资金。而在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却为大量农村地区的小微企业及农户提供了有效的贷款渠道,从而弥补了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的空缺,可是同时其发展的无序性也对我国的农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了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江苏省盐城市农村地区进行实地走访调研,结合相关资料文献,对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进行的几个主要原因及其影响进行实证分析。

1 农村金融现状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合作金融是主体,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各司其职,民间借贷作为补充。这也初步改变了新中国成立初到改革开放前农村金融结构单一、利益分配不合理、金融功能不明确的混乱局面。本部分从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入手,分析农村金融的现状。

1.1 农村正规金融的现状

1.1.1 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覆盖率较低

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覆盖率较低,农村地区基本成为了商业银行的盲点。2000年开始的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使得为数不多的农村金融网点撤出或者合并,中农工建也基本取消了对农业的放贷,造成了农村金融服务匮乏的进一步加剧。根据银监会网站数据显示,我国金融机构未覆盖乡镇已从2009年10月的2945个减少到2012年年初的1696个,但全国仍然存在有4.6%的乡镇没有金融机构覆盖。在调研走访中也验证了这一情况:盐城市江苏银行的财务部总经理郭先生表示,目前江苏银行在盐城只覆盖到县域一级,基本没有在县域以下设立支行,其他银行的情况也基本一致。

1.1.2 正规金融机构是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选择金融机构时的首选

在农村地区,农户及广大小微企业在选择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服务时,首先选择的仍然是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

图1 农户金融机构选择倾向

图2 小微企业金融机构选择倾向

数据来源:2012年8月对盐城市射阳县盐东镇、特庸镇农户及中小企业调研数据

图1与图2为项目组在盐城市射阳县盐东镇和特庸镇随机对137位农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并走访调研了当地14家小微企业主,调查结果显示:近76%的农户及约78%%的农村小微企业主倾向于将正规金融机构作为获得贷款的首选途径。由于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加之平均收入较低,是典型的风险规避者。所以他们更愿意去选择商业银行等更加值得信赖的正规金融机构。

1.2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现状

1.2.1 非正规金融风险和回报率都普遍高于正规金融

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比有着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从银监局网站《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可知,从2012年至2013年第一季度,商业银行平均坏账率约为0.95%,相对而言农村商业银行的平均坏账率则较高,约为1.64%。在2012年8月的走访调研中,接受采访的盐城地区的12家民间借贷机构都不愿意透露其具体的坏账率的数据,但有11家民间借贷机构负责人表示其坏账率远高于农村商业银行的1.64%,只有一家机构的负责人表示他们的贷款坏账率低于1%。而非正规金融的高回报率则是对其风险的补偿。

1.2.2 农村非正规金融高度依赖于农村的亲缘地缘关系

农村地区人口流动性较低,农户之间往往具有较为复杂的地缘亲缘关系网络,正是因为这种关系网络,使得民间借贷在农村的发展得到支撑。

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机构一般都由当地人组办,对象基本定位于当地的农户和小微企业,因此,民间借贷行为在农村发生时,往往不需要严格的担保或者抵押,而只要以亲缘等关系网络组成非正规金融的信用基础,这正是非正规金融的信用优势所在。

2 农村金融的灰色地带: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直接融资方式,一直以来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占有重要的位置,尤其在诸如江苏、浙江等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近年来,曾经有所缓和的民间借贷,因为受到国家税费改革、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又重新活跃起来,从2010年开始,民间借贷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发展热潮。

2.1 民间借贷的现状

2.1.1 民间借贷分布范围、规模的扩大

在地理位置上,民间借贷分布在南至广东东莞,北至内蒙古鄂尔多斯,还有浙江温州,江苏泗阳等遍布全国范围的大小城市。频频出现的老板“跑路”、“跳楼”事件表现出民间借贷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个别地区,而已经成为了全国性的问题。民间借贷的巨大资金规模也把民间借贷推上了风口浪尖。人民银行针对民间借贷的摸底调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中信证券研究报告等多方面资料都显示,2011年年末中国民间借贷总规模约为4万亿元人民币,约为同年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2.1.2 参与主体数量的扩大

除了分布范围的扩大,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在走访盐城市射阳县盐东镇与特庸镇的12家民间借贷机构,所有项目组所调研采访的机构负责人都表示,从2010年开始参与民间借贷的农户数量迅速增长,到2012年7月为止,两镇参与民间借贷的家庭数量已经超过了当地家庭总数的50%。随后,调研组对两镇总计137位农户进行了问卷形式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4.96%的农户将其部分或全部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

2.2 民间借贷的无序性及其原因

2.2.1 “疯狂”的民间借贷利率

民间借贷的无序性在它“疯狂”的利率面前已经表露无遗。动态上,这种“疯狂”表现在它自身急速攀升的利率。从2010年开始,国家基本执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这也使得正规金融机构放贷量减少,因此大量企业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再加上金融危机之后的通货膨胀使得企业的运营成本不断增加,对于资金的需求量也有增无减。正规金融渠道资金供给的减少与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产生的矛盾不断累积,从而使得大量的中小企业把眼光转向非正规金融渠道,促使了民间借贷需求不断增加,并使得民间借贷利率迅速攀升。

这个动态变化趋势也在项目组对盐城地区的调研中得到了证实。图3为项目组所调研的盐城地区最大的民间借贷机构之一的放贷利率变化图。

图3 盐城某民间借贷机构的放贷年利率走势数据来源:2012年8月盐城市射阳县盐东镇、特庸镇地区民间借贷机构的调研数据

我们在对盐城市射阳县盐东镇、特庸镇的调研走访中也得到下表的数据,民间借贷贷款平均年化利率大约为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5.16倍之多,远超过了国家法律保护的上限利率。

2.2.2 大量民间借贷资金进入投机性行业

民间借贷的投资者要求高回报率,这也导致了民间借贷机构必须寻找稳定有效的投资渠道以获取高额的回报从而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近几年中国房地产业的投机现象正好为民间借贷资金提供了一个合适的去处。然而正是因为大量民间借贷资金进入到投机性行业使得投资者的资金面临了巨大的风险,也使得民间借贷的发展越来越偏离最初的轨道。

2.2.3 民间借贷的契约不规范

由于民间借贷发生的地区的特殊性,使得它很好地利用了农村地区较好的亲缘、地缘关系网络,因此在发生借贷行为时往往只是简单的借款凭证,基本没有正规的借款契约,多数缺失一些诸如偿还期限、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等的重要条约,从而使得民间借贷行为一定程度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项目组总共对137户农户进行了调研,其中15.73%的农户在向民间借贷机构借款时只有口头协议,64.04%的农户有文字借条作为存款凭证,但是并不规范,只有20.22%的农户有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农户中,没有农户表示合同规定了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因此一旦发生某一资金链的断裂时,农户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2.4 民间借贷监管缺失

(1)民间借贷机构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管。民间借贷机构大多数是机构负责人以私人信用成立,内部缺少科学的管理体系,权力往往集中在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人,机构的决策也存在随意性。总体而言,民间借贷机构内部缺乏科学的制度约束和规范的运营程序,没有有效的内部监管使得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无法得到控制。

(2)缺少相应的外部金融管制。民间借贷机构很难受到银监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一方面,因为民间借贷机构数量庞大,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过大。在实地调研中,李灶村的主要街区长约2000米,而这条2000米的街道上就存在着以各种形式存在的民间借贷机构57家;另一方面,因为民间借贷机构缺乏规范、有效的财务或者运营记录,所以监管难度也比较大。正是因为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民间借贷机构很容易发展成为一些非法进行吸储放贷的组会、钱庄、台会等民间金融组织。

3 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3.1 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对农户的影响

大量的农户为民间借贷高额的资本回报率所吸引,纷纷注入其资金。然而,由于民间借贷机构组织普遍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辅之以由金融危机引发的房地产泡沫经济的破灭,大量借贷机构无法收回处于资金链下游的资本,导致“跑路”现象频繁发生,最终整个资金链断裂甚至崩溃,位于资金链上游的农户便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3.2 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2012年,许多民营主因债务问题面临倒闭的风险。以温州为例,房地产市场的日益下滑使近八成的企业受到影响,其中约有10%企业倒闭,200多家高负债、扩张快的企业老板跑路。

民间借贷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个有效的融资渠道,解决其短期的财务困难,使其正常运转并促进其发展。但是,民间借贷的高额的利息使中小微企业承担着巨大的还款压力并容易陷入财务困境。因此,企业在选择贷款之前应客观地评价自己是否能够承担民间借贷的还款压力。

3.3 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影响

从温州银行界的抽样调查数据得知,2008年年末至2011年年末,企业部门民间融资占总资产的比例由11%迅速上升至27%,银行融资的比例由48%降至31%,由此得知,民间借贷深深地影响着银行等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与正规金融是统一又矛盾的。它一方面为正规金融提供了有效的补充,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冲击着正规金融。民间借贷机构非法吸收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部分银行的存款。而且一旦贷款企业出现问题,整个资金链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受影响的上游或下游企业同时承担着银行贷款,那最终银行也会受到牵连,从而影响银行的贷款质量。

3.4 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对农村金融秩序的影响

首先,民间借贷以地缘与亲缘为支撑,缺少规范的内部组织与控制、审计稽核、财务管理等制度,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存在着一系列不规范的操作流程,不符合金融管理要求。其次,众多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后,并不会将其记入公司的财务报表中,通过降低负债率进行再融资,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财务信息的失真导致金融机构贷款信息的不准确性,降低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恶化整体环境。最后,通常高额的民间借贷利率会吸引一部分人进行投机与套利,通过以较低利率借入的资金贷给较高的利率的民间借贷机构,赚取高额利润,产生个人非法办金融等现象。

4 民间借贷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4.1 加强金融体系改革

放宽金融市场,加强市场建设,使民间借贷多元化、多层次,在当前现有的金融体系基础之上改善金融制度。在此基础之上,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使其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防止资金外流,进入非农领域。同时,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统一协调,合作共赢,以达到资金的供求平衡。

4.2 加强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

首先,严格监管银行以及中小金融机构,主要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银行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增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提升综合实力,实现安全稳健的融资于中小企业。同时需要建立全方位的金融监管,内外协调,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贷款的审查和监控;把民间借贷纳入宏观调控内,摆脱当前民间借贷混乱的局面。其次,取缔非法民间借贷行为,加强监管力度,为民间借贷组织机构提供援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4.3 完善法律保证,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需要在法律的规范下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多数国家都建立与自己本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法律。只有符合本国具体情况的法律才能更好地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为其发展提供保障。

我国应全力构建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法律体系,明确民间借贷的合同参与双方、利率、契约与合同,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此外,正规金融机构要及时为民间借贷组织提供援助。民间借贷由于缺乏专业知识,需要银行等正规金融的引导,帮助其进一步实现“阳光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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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和资本.2012年温州民间资本生态调研简报[R].天津:天津高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4]范建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形成的原因和对策[N].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2.

[5]邢金翠,杨晨泽.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探析[J].金融在线,2012:43-44.

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范文12

论文关键词 民间借贷 异化 规范途径

一、民间借贷异化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繁多,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资本运作的一种常见方式,是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在促进资金融通、推动经济发展方面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异化”了的民间借贷,却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埋下隐患,极有可能成为压垮部分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上千亿元,每年以2千起、集资额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据浙江官方披露,2011年1—9月,全省已有228家企业老板跑路,其中,台州以29起位列第4,仅次于温州、嘉兴和金华。以上数据足以说明民间借贷异化现象的日益严重。

二、民间借贷异化的成因

(一)政策因素制约

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资金需求不断增长,受国家采取从紧货币政策的影响,信贷资金趋于紧张,不少急需资金周转的经营者尤其是民营小微企业因金融贷款难,被迫转向民间求贷,民间借贷成为社会融资的重要来源之一,尤其是在小微企业发展的初期,民间借贷确实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融资瓶颈突出、企业面临困境是一个共性问题,中小企业遇到前所未有的资金紧张的问题。雄厚的民间资本需要寻找投资出路,而民间借贷的高利润正符合资本逐利性的天然特征。

但是目前我国的民间融资形式还不规范,极有可能出现高利贷的情形,而企业一旦走上民间求贷之路以后,很可能越走越偏离企业的经营目的,只能依靠吸收公众存款来维持企业的运转,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二)金融服务受限

目前我国的金融信贷体系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中小银行、其他信贷机构所占的比重较小,企业的正规融资途径仅限于上市或者贷款,但是这两者对小微企业来说都比较难以实现,银行对于信贷规模和利率的管制都比较严,在企业发展之初,厂房、设备不值钱,技术也难以成为银行贷款的合格抵押物,所以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不得不转向门槛较低的民间求贷。

(三)民间资金游离

民间投资信息不畅通,投资渠道过窄,使得民间闲散资金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难以进入产业领域,这在某种程度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提供肥沃的土壤。而民间借贷的高回报,也使得民众不顾民间借贷的高风险,带着“钱生钱最快”的心理,将富余资金投入企业融资渠道。

(四)监管举措缺位

有关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个人的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企业游离于监管之外,等到资金链断裂、法定代表人逃逸、企业停工停产的时候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已经错失了最佳的调控时机。

对于民间借贷,也缺乏有效的监管主体和可操作性的规范,一直游离于法律的边缘发展、壮大、异化。

三、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立法,有关的条款散见于《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

(一)允许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物权法》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收法律保护”、第6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确认了市场主体具有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获益的权利;《企业破产法》则将民间借贷视为普通债权,可以在破产清算时参与分配;《民法通则》第90条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合同法》第196—211条承认了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对借条、借款合同从形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也对个人和非金融企业作为民间借贷行为主体予以认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汽车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企业均可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

(二)引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限制了高利贷行为;《公司法》则限制公司向其高管人员借款;《外汇管理条例》严禁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进入民间借贷领域。

(三)限制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贷款通则》第21条禁止民间融资活动,第61条禁止非金融企业从事借贷行为,第20条第6项、第71条第6项禁止套取贷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行为。在界定民间借贷行为性质时,《贷款通则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无疑是判断的主要依据。

《刑法》第175条“非法转贷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是对民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

可见,我国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并保护民间借贷,但是缺乏专门立法,现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和简单,且大多属于原则性立法,可操作性较差,使得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民间借贷,以致于到法院时出现了查清事实难、法律适用难、案结事了难的“三难”现象。

四、民间借贷的规范途径

民间借贷的旺盛生命力,说明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同时也暴露出相关制度的缺陷。在目前民间借贷已失去理性的热潮时期,直接打压并非治本之策,正如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所言,“处理民间借贷问题也如同治水一样,应该以疏导为主,趋利避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全方位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民间投资“新36条”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2011年11月6日,浙江省政府出台小贷公司新政《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就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资金来源渠道、规范管理等方面做了适度放宽调整。浙江省工商局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使民间贷款机构在制度上获得合法身份,大量的民间闲散资金有机会提供合法的贷款服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9月底,浙江全省已开业的的170家小贷公司共计发放贷款1238.9亿元,同比新增贷款480.1亿元,增幅达63.3%。浙江省金融办信息显示,小贷公司在年内以来较为活跃,其放款方式灵活性主要体现在,大部分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放宽速度从原来的3个工作日缩短到现在的1—2天。有的小贷公司甚至当日受理当日放款,对小微企业的“救急”作用十分明显。

(二)合理引导资金流动,努力开辟民间投资的新渠道

应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多元化,拓宽正规投资渠道,让普通民众有更为可靠的理财方式,有效引导民间投资回归到常规渠道。要引导民间富余资金通过集约化管理的方式,流向初创期企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创业的短期资金周转,以及成长型骨干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在国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新消费热点的背景下,民间资本在这些领域将大有作为。

各地频发的“跑路”新闻从某种角度反映出当地企业在实现产业升级过程中所面对的迷茫和困惑。政府应从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去合理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切实打造有利于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环境,开放更多的垄断管制领域以吸引富余的民间资金,加快落实民间投资“新36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间借贷市场的潜在危机。

当然,有关监管部门要完善市场管理,加强风险预警,确保民间资金的安全和稳步收益,从而增强民众的投资信心。

(三)完善相关法律,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活动

民间借贷作为经济发展中一种必然产生的现象,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是其危机产生的根源,因此应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规范和指导。

制定专门法律对民间融资进行规制已成为当前必须的制度选择,央行在2008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引导并使其规范发展。

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将民间借贷置于法律的层面进行设计和规范,是政府适当放手民间借贷的举措,笔者认为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合理定位借贷市场的准入门槛,可以考虑将企业借贷主体和个人借贷主体设置不同的准入标准;二是考虑实行灵活利率或者根据贷款数额的大小确定不同的利率,适当增加利率上限的弹性;三是明确放贷人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放贷人的监管;四是健全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规定市场退出机制。

合理界定合法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间的界限,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便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可在相关规定中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为合法民间借贷扫清法律障碍。同时完善法律,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四)加强监管措施,加大对违法民间借贷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