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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

时间:2023-09-12 17:10:26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1

小微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改善民生、繁荣市场、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党中央、国务院长期以来都非常重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对其扶持力度不断的加大。在税收政策方面,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

小微企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对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且满足三个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作为可以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的核定标注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的。①资产总额,对于资产总额的划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工业企业的要小于等于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要小于等于1000万元,②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小于等于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小于等于80人,③税收指标,税收指标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只要满足小于等于30万元。以上条件同时满足时才是我国税收上优惠政策上说的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是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全年月平均值等于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除以12,而月平均值等于月初值加上月末值只和除以2计算得出。对于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上述相关指标的确定是将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准则和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这里的“从业人数”要严格的遵照下述方法计算: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加上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那么在现行优惠政策之下,笔者认为作为小微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小微企业的经营目的,而利润这一重要指标不仅仅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基本保证,还是考核经营绩效的关键。因此,小微企业要想获得较高的利润就必须想尽一切办法降低成本。那么企业税务会计此时便起着重要的作用:⑴要合理安排好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以下、同时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要控制在零界值以下。⑵在公司筹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之前,事先在众多税务方案中作好税务筹划,合理安排。⑶利用国家法规针对企业原材料的采购、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内部成本费用的核算等进行合理决策,积极税务筹划,在保证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完成纳税义务的同时增加自身盈利能力 ,提高税后利润,保证企业经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 合理利用公司分立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只有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内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因此没有终身制,要想长时间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就要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根据企业当年的实际情况将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公司进行分立。根据所得税法对小微企业的规定,如果一个小微企业慢慢壮大不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的标准时,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按不同的专业业务分立成几个小型微利企业,这样便可以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降低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负担。例如,某建筑安装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承包建筑、安装和各种建筑装饰劳务的经济业务,2014年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和装饰劳务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0万,30万,20万。该建筑安装公司资产总额为3000万,有从业人数100人,则按这种未分立的情况2014年度,该建筑安装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分立前该建筑安装公司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为200万×25%=50万元。然后将该建筑安装公司分立成甲、乙和丙三个独立的公司,三者分别经营装饰、建筑和安装业务。其中乙和丙完全由甲公司控制即100%控股。

小微企业的会计政策是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由于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的规定有些方面不尽相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了纳税的方便和享受税收优惠应在两者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根据税收法律和相应的行政法规进行计算。充分把握税收法规的特定条款:在税务处理时,当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不一致时,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如果会计的未超过税法规定的,不再进行调整。例如小微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固定资产折旧,为了能使企业的支出得到更高标准的扣除,同时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如果企业会计估计折旧年限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就应当尽可能的选择最短的折旧年限进行摊销。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2

【摘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可能会短于或长于一个会计年度,加上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

>> 新企业所得税影响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所得税会计适用税率浅析 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 浅析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变更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的探析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剖析 浅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探析 浅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中美比较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133号,2009-12-02.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1]4号,2011-01-27.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S].财税[2011]117号,2011-11-29.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60号,2009 -04 -30.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S].法释[2008]6号,2008-05-12.

[8] 张洪友.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财税处理[J].武汉:财会通讯,2010(5).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3

2018年纳税筹划方案

1.筹划目的

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税后净利润最大化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设立、筹资、投资、交易、股利分配、股权转让等各项交易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充分利用纳税筹划工具,轻松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2.筹划方案

根据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目标,本年实现营业利润50万元。

 

纳税筹划前:

粤华金耀公司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1)纳税筹划方案a:应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规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本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规定:“第一类 鼓励类 三十七、其他服务业 2、物业服务。”实体法文件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期限应从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的年限开始执行。”程序法文件规定:向国税机关提交相关资料,2018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

纳税筹划方案a:粤华金耀公司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15%=7.5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粤华金耀公司节约企业所得税=12.5-7.5=5万元。

 

(2)纳税筹划方案b:2018年度经营指标粤华金耀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全年从业人员80人,资产总额为200万元。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

纳税筹划方案b:粤华金耀公司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50%×20%=5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粤华金耀公司节约企业所得税=12.5-5=7.5万元。

 

综上所诉,b方案比a方案节约企业所得税2.5万元,建议公司领导选择b方案作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计划,同时控制公司人员规模,为公司长远发展打好务实基础,同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粤华金耀物业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4

一、针对新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政府对预定的行业或企业实施的税收的减免或税收扶持,以实现对该行业或该企业发展的支持和鼓励。作为新企业在制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时要了解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是25%。在这个基础上,针对重点扶持企业其税率为15%,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新企业刚成立,可以结合自身企业行业特点,向税务机关申请小型微利企业税率标准,或者将企业分设为小型微利企业。企业年纳税所得额30万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临界点,科学利用这个30万的临界点,将企业分设为两个或几个小型微利企业,30万以下企业享有20%的纳税优惠,相比于30万或30万以上的企业其所得税的纳税25%的标准,可以帮企业节约纳税额的5%左右的费用。当然,同时企业也衡量企业在分设过程中产生工商注册成本和长期的财务管理成本。从长远积累的角度看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少一点支出。除此之外,政府对于民族自治地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也有一定的税务优惠,在设立企业,应充分考虑地区、企业性质因素,争取更多的税务优惠。最后,经济在不断变化,税收政策也会受经济变化有新的政策出台,例如: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内企业受到重大冲击,尤其是出口型企业。应对这个形式,针对出口型企业,增加了出口退税力度,大力支持出口型企业的发展。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的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环境越来越艰难,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二、税务筹划下新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额就是企业的税前利润。在会计核算中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这税前利润会不一样。因此,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会影响纳税额度的。在税务筹划中,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

1.在新会计准则下,材料价格是上涨的市场环境,采取加权法计价存货的会计处理是可以有效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标的。因此这样不仅减轻当期税负,使纳税延期,同时还降低了会计核算成本。是否采用加权法计价存货,对新成立的企业来说,要视企业在成立初期是否能享受税收政策优惠,还有创业初期的企业资金周转是否充足来合理安排。如果有充足的优惠政策,公司资金也很充足,此时采用加权法计价则不是明智之举。

2.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税前利润,关于折旧方法的处理也是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新设立的企业处于创业初期,企业利润不高,建议采用直线折旧法,或者加速折旧法处理,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缓解资金压力是常用的税务筹划方式。但也有观点认为,采用年限平均法可以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主要是在长期的纳税过程中,年限平均法平均了利润最高和最低时候的税收额。在房屋、机器、运输工具以及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中,企业应尽量选择最低折旧年限。由于税法对固定资产残值率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企业可以尽量将固定资产净残值估计低一点,提高折旧成本,降低税前利润。

三、建立新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评价体系

税务筹划是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的合理纳税方案,是以一定的市场环境,还有税收政策为背景的。税务筹划过程中也要做好风险控制管理,才能在企业经营中有意向地控制风险因素,保障税务筹划的顺利实施。目前,对于税务筹划风险评价大多采用基于Delphi法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来分析处理。基于Delphi法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可以对税务筹划的方案给到一个量化的风险指标。对于新企业管理层来说,直观量化的指标更能反映出税务筹划方案的风险值及其可行性,对于指导税务筹划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作为一个完善的税务筹划方案,对方案施行的风险情况也应向企业有个专业表述。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管理中,应将建立税务筹划风险评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重视。

四、结束语

新企业处于创业初期,在创业初期做好税务筹划,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能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资金投入生产,为企业争取更大的生存机会。因此,做好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新企业的创业者要随时关注市场经济变化,关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积极响应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完善税务筹划风险控制,充分利用地区、环境、科学技术等条件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税务环境。

参考文献

[1]王联凤.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03).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5

【关键词】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法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从税收筹划的概念看出税收筹划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根本标准。

2.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人类社会的首要理性原则,税收筹划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要保证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筹划成本,即体现经济效益。

3.时效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在既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特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各方面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把握时机,灵活应对,以适应税收的政策导向,不断调整或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持久地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

4.整体性原则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等。

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1)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

(4)区分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投资所得的纳税筹划

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不同。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差异进行筹划。

3.对外捐赠、赞助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一些必要的时候,对外捐赠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市场的拓展都有很大影响。

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因此,企业可以合理的这些税法条款,适当的进行捐赠,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额。

4.针对企业规模的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的亮点就在于此条——小型微利企业税负的大幅降低。过去,大多数微利企业要按27%或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比标准税率低5个百分点。所以,企业应当认清自己所处的地位,通过企业规模的区分,能够使企业自身归到小型微利企业行列中去,从而能够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6

一、小微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的分析

我们对山东省烟台金鹰营销培训有限公司营运资金使用以及管理情况的调查统计资料显示:上半年这家小微企业总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935603元,同比增长1457%,但是利润的增长速度远远不如主营业务收入,仅仅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79%。由此可见,这家小微企业的营运资金管理遇到了瓶颈问题。那么是什么因素影响了小微企业的营运资金管理呢?经过具体分析我们认为:目前小微企业面临的用工成本上升比较快、原材料成本上升更快、招工难、融资更难、资金紧张、市场需求不足、税务筹划不到位七大因素成为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具体分析如下:

(1)融资难是小微企业的首要发展瓶颈。长期以来,小微企业筹资困难就一直存在,主要是银行和各大金融机构宁愿把资金贷给国有大型企业和规模以上的私人企业收取较低的利息,也不愿意把资金放给小微企业收取较高的利息。因为小微企业企业数量多,每个企业贷款金额少、风险比较大,贷款办理程序比较繁琐。长期以来,银行已经习惯了与大型企业打交道,不愿意和小微企业打交道。所以小微企业筹资难就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

最近几年烟台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比较快,有些小微企业就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虽然解决了一部分小微企业资金困难的问题,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比较高,从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金成本高,对企业盈利有负面影响。

(2)招工难和用工成本上升影响了小微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展。小微企业一般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增加生产、扩大生产规模必须增加劳动力。但是近年来,食品价格、商品房价格、教育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由此拉动了劳动者工资的上涨。如果小微企业不提高工资待遇根本就招不到所需要的技术工人。于是,小微企业加强和完善了职工保障体系,主动为职工缴纳保险,从而提高了用工成本。企业产品成本随之上升,失去了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即使这样,企业也很难招收到技能优异的员工,只能招收到大型企业挑剩下的劳动力。随着西部和中原小微企业的发展,许多农民工已经不愿意从西部和中原远赴烟台打工,而是更愿意在当地就业,于是烟台作为沿海开放城市对西部农民工的吸引力正在消失。

(3)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了小微企业的生产成本。近年来,烟台市小微企业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煤炭、汽油、柴油等燃料的价格上升速度比较快,从而推动了运输成本上升和生产成本上升。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上半年186家小微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是3797268万元,同比增长1114%。

(4)流动资金周转比较慢也是制约小微企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筹集资金比较困难,小微企业为了打开销售市场,产品采用赊销的政策进行销售,不能立即收回货款。这样一来,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速度比较慢,利用率很低,直接影响了小微企业的生产发展。

(5)市场需求不足也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因素之一。由于小微企业资金不足,不能很好地搞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而老产品市场基本饱和,需求在缩小,这样小微企业要扩大经营规模就很困难。为了开发新产品,一些小微企业做了有益的探索,但是由于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比较差,效果都不好。

(6)税务筹划不到位是影响小微企业营运资金运转的重要因素。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主要的税务负担有两种:一种是经营过程中的流转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另一种就是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在这里主要针对小微企业的特点,谈谈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的有关问题。

小微企业增值税的筹划。小微企业增值税不适用专用发票,期税务筹划方法不同于普通纳税人。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就业观念的转变,小微企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小微企业基本上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一般都不够健全,无法准确计算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方法简便易行,比较适合小微企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尽量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少缴纳增值税呢?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应该考虑增值税的无差别点。我国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以全部销售收入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高低。而增值率达到一定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是相等的。此时的增值率就是无差别平衡点,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这就意味着当增值税税率为17%而征收率为3%的时候,增值率平衡点=3%÷17%=1765%,这就是说,此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重;当增值率高于1765%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轻。这就给小微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思路,小微企业在短期内要变成一般纳税人是比较困难的,要想减轻企业的税负只有提高增值率。提高企业增值率不仅可以少缴纳增值税,同时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利润。

其次,考虑起征点。所谓起征点,是指对纳税人开始征收增值税的销售数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起征点,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提供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各个省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备案。

例如,李某是销售水果的个体工商户,其每月销售额是6000元左右,假设1-3月份销售额分别是6050元、6100元和6120元。当地规定的起征点是6000元,征收率3%,按照规定应缴纳增值税5481元。

如果进行税务筹划,可以在每月末搞一次降价活动,结果三个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990元、5980元、5990元,低于增值税的起征点,所以不用缴纳增值税。可见进行税务筹划可以节税。

总之,只要地方政府能够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鼓励大学生到小微企业工作,加快小微企业的技术进步,加强小微企业的产品出口,小微企业一定能够健康地发展。

二、小微企业走出困境的对策

(1)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小微企业利润比较低,规模小,国家应该减少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一些行政事业型收费也要相应减轻。这样小微企业就等于得到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可以投入资金去搞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有了能够立足于市场的新产品,小微企业就可以进一步开拓市场,寻求新的发展途径。

(2)以市场为导向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小微企业应该以市场为导向,找准定位,扩展发展空间,研究开发新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增加企业产品的附加值。这样就可以摆脱市场需求不足的困扰。比如,为韩国企业提供数控设备的软件以及硬件支持、产品加工等配套服务。加强手机配件以及软件的开发,计算机软件等开发和生产等。

(3)破解小微企业筹资难的困境,由市政府出面,召集金融部门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拓宽抵押品的范围,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条件下,利用市场手段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4)政府对小微企业招收下岗职工和残疾人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比如招收20―100个下岗职工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减免税的待遇。据笔者调查烟台市40―50岁的下岗职工还有一些没有安排工作,这部分人是市区中生活比较困难的一族,如果小微企业能够招募他们工作,不仅可以解决小微企业的用工难的问题,同时也减轻了社会上的就业压力。政府应该给予小微企业适当的税务减免。

(5)政府对大学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去工作给予政策支持,这样可以提高小微企业的劳动力素质,也可以减轻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现在主要是很多大学生不愿意在小微企业就业,眼睛就盯着为数不多的公务员、学校医院和大型企业,所以才会出现大学生就业难和小微企业招工难并存的局面。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调控劳动力的流向。比如,政府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鼓励大学毕业生自己创业和到小微企业创业,等等。

(6)小微企业应该通过加快技术进步和企业管理,降低原材料消耗。在这方面烟台的一些小微企业做了有益的探索,比如电子元件公司对设备进行升级换代,降低了原材料消耗,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7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由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纳税人的统一、税基的统一、税率的统一和税收优惠的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标志着内外分设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正式结束。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策略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一、组织形式的筹划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这些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内资企业的税收筹划。内资企业是设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制企业还是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对于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就会面临双重纳税的责任。即:企业在获利时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造成双重征税。而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时,若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就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发生,这显然会产生税收筹划利益;二是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的筹划。外资若在中国境内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会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境内、境外所得全部在中国纳税;若设立为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就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就会不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资在中国设立营业机构也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二、总分支机构的筹划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在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设立新的营业机构时,采取设立分支机构就会较为有利。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与总机构合并纳税,可以享受盈亏互补的好处,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或者至少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企业如果采用设立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子公司,那么;子公司设立初期的亏损就不能冲抵母公司的盈利,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比设立分公司时大,当期缴纳的税款就会较多,占用企业的资金也越多。因此,一般说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设立分公司较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三、计税依据的筹划

计税依据的确定较复杂,其筹划空间较大,也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又可以分为收入的筹划、扣除的筹划和亏损的筹划。

(一)收入的筹划

收入的筹划包括两个方面:1推迟收入的实现时间,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收入包括企业的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具体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对收入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这就为收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空间。比如,让被投资方推迟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就可以推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推迟借债合同中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就可以推迟利息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租金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就可以推迟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时间;推迟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就可以推迟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时间。推迟这些类型收入的确认时间,无疑会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企业从税务局那里取得了一项无息贷款,使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2减少收入额,以降低计税依据。这主要是充分利用免税收入的规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免税收入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一开始就应进行筹划,争取这些免税收入规定。

(二)扣除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扣除的筹划空间较大,也是计税依据筹划的重点。扣除的筹划策略也主要包括两点:1增加扣除。比如,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规定,为职工安排好福利方案。2合理安排扣除的时间。若假设在一个较长时期如十年时间,或者企业存续的整个期间内。企业的总扣除额不变,那么,如何安排每个纳税年度的扣除额,其税收筹划效果就可能不同。一般说来。在企业亏损时,减少当期扣除较为有利;在企业盈利时,增加当期扣除,可获得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比 如,按照实施条例,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大大缩短,企业在利润较高时,就应该考虑按照实施条例允许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增加当期扣除,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再如。实施条例规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这也为发出存货的成本扣除提供了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说,在通货紧缩时。若企业盈利,则采用先进先出法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通货膨胀时,若企业盈利。采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可能更加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亏损的筹划

按照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合理确定企业的亏损额,显然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能够预测亏损当年后五年内的盈利额可以弥补当年的亏损,那么,能够扩大当年的亏损显然是有利的。这就要求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首先,要推迟收入的确认;其次,要准确核算和增加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额;最后,要尽量增加当期扣除。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将免税收入作为了亏损额的减除项,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都是免税收入,可在计算亏损额前剔除,在亏损筹划时充分利用这一点也非常重要。

四、税率的筹划

税率的筹划无外乎尽量降低企业适用的税率。这就要求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来进行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包括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适用15%的税率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当企业的规模刚刚要超过小企业标准时。就要注意进行筹划,尽量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还存在一个临界点的问题。即: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刚刚达到30万元,比如30.1万元,就要按照全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减少0.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就可以按照20%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这个临界点时就必须认真筹划。经计算,只有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时。企业多得的2万元利润才能够抵补多交的所得税,若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而小于32万元,那么企业的税后利润反而会小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税后利润。因此。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万元时,使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最有利i若不能为30万元,必须使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才划算。

五、税收优惠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将原来以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这主要体现在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技术进步加速折旧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等方面。这就要求企业在投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方向是否会有税收优惠。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达到国家税收优惠的政策鼓励效果。同时节省税收。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8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务筹划;研究

2014年,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政策,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规模继续快速增长,行业整体发展态势良好,融资租赁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作用进一步提升。2014年,国内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投资放额超过了5374亿元,较之于上年度增加了1510.6亿元,增幅39.1%;就业务模式来看,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大约22.4%,售后回租赁融资额占比大约61.7%左右。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制定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68号),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当以此作为指导思想。以下将采用案例的形式,就企业如何进行融资租赁进行分析。

一、案例分析

某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兼营融资业务,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公司根据A公司所提出的要求,购置一台大型机械设备,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在十年左右。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该公司拟将机械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给A公司,财务人员制定了两套租赁方案:

方案一:租期为10年,期满后机械设备所有权归A公司,租金为1000万元,A公司在每年年初支付给该公司100万元租金。

方案二:租期为8年,总租金额为800万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给该公司100万元租金,期满后该公司收回机械设备残值,预计200万元。

对于方案一而言,租赁期满以后,机械设备所有权就会转让,根据税法规定,对其征收增值税。假设A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该机械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具体而言,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1+17%)×17%-85=60.3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本质上是一种购销业务,因此还要根据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万分之三),即应纳印花税=1000×3/10000=0.3(万元);A公司的获利=1000+(1+17%)-500-6.03-0.3=348.37(万元)

对于方案二,按税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其中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800+200-585=415(万元);应纳税额=415×5%=20.7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0.75×(7%+3%)=2.08(万元)。该方案下,A公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A公司获利=415-20.75-2.08=392.17(万元)

基于以上筹划分析,A公司财务筹划过程中,以方案二为宜,按照该方案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筹划,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税务机关通过全面检查认定,A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上有偷税的嫌疑,要求其补交一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且还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A公司在应缴税计算过程中,不应采用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确定的营业额,而是应当采用服务业确定标准;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0×(7%+3%)=4(万元);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对财产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房屋、飞机、船舶、机动车辆以及机械设备和器具等合同,按征收印花税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进行征收。应纳的印花税=800×1÷1000=0.8(万元);A公司获利=800-44-0.8-585+200=370.2(万元)。税务机关据此判定A公司偷逃税款19.25(40-20.75)万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92(4-2.08)万元,并按天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在本案例中,因A公司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的错误应用而导致融资租赁业务税收筹划难见成效,同时也使企业陷入偷税的处境,而且还要缴纳高额的滞纳金。

二、基于案例分析的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策略

1.严格遵循税法规定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税收筹划,主要目的在于合法、合理地减轻税收负担,并且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上述案例中,融资租赁方式选择时,A公司选择第方案二是正确的。然而,由于财务人员没有准确把握当前的税收法规,因此导致税务机关按偷税处理,同时还加收了滞纳金,最终使A公司得不偿失。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2.配备专业税务人才

税收法律法规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特点,单纯的依靠会计人员已经难以有效满足融资租赁税收筹划的客观要求。在目前的形势下,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税务人才,以其广博详尽的税收知识,帮助企业在业务决策中最大程度地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税收风险。需要强调的是:税务人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从大局上准确把握企业的税收筹划决策。

3.加快行业创新步伐

面对行业快速发展及业务需求多样化发展趋势,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加丰富,创新业务模式,并且将在诸多新领域取得新突破。随着资产证券化制度改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对银行的资金依赖;行业准入以及监管规则的放宽,吸引符合条件的各种类型的资本加入。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随着创投融资租赁的兴起,很多满足小微初创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企业的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极大地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9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税基 税率

随着我国的税制及税收征收管理的不断的完善和规范,如何合法的减少成本,获得收益,使其纳税负担最小化,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纳税筹划已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大税种,其纳税筹划的意义更为重大。

1、纳税筹划的原理和基本方法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其外在表现是使纳税人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纳税筹划原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二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筹税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有五种:一是减、免、退政策的利用;二是减少计税依据;三是降低适用税率;四是增加应抵扣税额;五是推迟税款缴纳时间。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条件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新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指南。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五个方面进行了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它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农林牧等基础产业及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或产业倾斜,这就为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巧

3.1筹规模、慎定性,适用优惠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四档,即:基准税率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可以通过筹划经营规模或慎重定位企业性质以适用较低税率,对企业来说可以减轻税负,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3.1.1分立、合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应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通过企业分立,分解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规模,以适用较低税率的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3.1.2定位企业性质,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和各项规定,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投资的对象并慎重定位企业的性质,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3.2缩小应税收入,合理调整收入确认时间。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有:

3.2.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缩小应税收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规定,作出对企业自身有利的决策。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3.2.2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延期纳税。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是,应用中一定要注意: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订明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致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

3.3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增加税前扣除

3.3.1选择有利的成本费用会计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导致企业的成本不一样,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税负的影响也不同。纳税人在选择成本费用会计核算方法如存货的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等时,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3.3.2均衡、合理代分配不同年份间的成本费用。对于成本费用限制税前扣除的项目而言,当实际发生额超过税前列支标准时,不得税前扣除,不利于节税,纳税人可通过均衡、合理分配不同年份间的成本费用,得到更多的税前扣除,减轻所得税税负。

3.3.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

(1)提高职工薪酬与福利。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应用中要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

(2)适时公益性捐赠。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适时进行捐赠即可获得广告效益,又可实现节税目的。具体运用中应注意:捐赠必须通过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3)合理开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必须发生的费用。新税法对这些费用的扣除限额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也成为企业最容易超支导致纳税调整的项目。销售收入的大小是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共同因素。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企业应尽可能扩大销售规模。若企业销售规模已无法扩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销售子公司,以扩大三项费用的扣除限额。

(4)加大技术开发。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新税法对企业的技术研发费做出了加计扣除的优惠,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而言,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积极进行技术研发,不仅可促进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且可实现节税目的,获得“双赢”效果。

(5)灵活运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税法一般只允许选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税法允许部分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使用加速折旧法。选择不同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会改变折旧总额在不同年份之间的分配,从而改变折旧额在不同年份的抵税款。一般情况下,当企业处于盈利持续状况时,尽可能地选择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企业前期折旧费加大,应税所得减少,少纳税。当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尽可能少提折旧,而将折旧费推迟扣除,以便在后期得到更大的抵税效应。同时在税率稳定时,企业应缩短折旧年限,可使所得税递延缴纳,而在税率先低后高或有税收优惠的年份,可通过延长折旧年限节税。

4、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4.1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纳税筹划的措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隐瞒收入、扩大支出、转移财务等违法手段,否则,即为偷税。

4.2事先筹划。纳税筹划必须在涉税经济活动发生之前,预先对其进行计划、决策,以达到减少税赋、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由于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如企业实现利润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才想方设法采取措施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就为时已晚了。纳税义务发生后的任何筹划行为都属于偷税。

4.3整体筹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应当把降低税负作为筹划的唯一目标,而应当立足企业整体利益,以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企业不应只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而应当将筹划方案对不同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的影响综合加以分析。由于不同税种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某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就有可能多缴,从而会抵消一部分税负减少额,甚至加重整体税负。

4.4专业筹划。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很强,所以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收筹划业务,最好是聘请税收筹划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的筹划,进一步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

4.5贯彻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行为本身需要发生一定的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即筹划所要付出的成本不能超过筹划所获得的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整体税负最小化。

4.6适时修订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变化,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会不断变化,企业应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筹划方案。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正确的纳税筹划能够提高效益,减轻税负,使企业经营活动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进行。纳税筹划是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刘文,符刚.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筹划分析[J].内江科技,2008.1

[2]苏矗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纳税筹划[J].北方经贸,2008.1.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10

关键词: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所谓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所得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本文从所得税税率、纳税人身份、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等几个方面阐述了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措施。

一、所得税税率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这一税率水平既充分考虑了国际上的税率水平,又兼顾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国家还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1、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在其年应纳税所得刚好超过30万时,可能会因为累进程度太大,造成增加的所得税负担急剧增加,这时,小型微利企业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地把应纳税所得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小型微利企业可通过参加公益、救济性捐赠,或者增加其他期间费用来增加扣除项目,以此避免企业因增加应纳税所得而带来的超额税收负担。

2、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通过公司分立或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间的迁移,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甚至“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来使税负减轻;或考虑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适用15%的低税率,以减轻税负。

3、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或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所得税的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所得进行筹划。

二、精心选择纳税人身份

新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同时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税法规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或虽然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则其为居民企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同时其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境内(可以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也可以没有机构、场所),该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其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税率分为两种,一是25%,适用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质联系的所得;二是20%减半,适用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的所得。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三、税前扣除筹划

1、提前扣除,延期纳税。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对该类固定资产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同理,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相反,因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年营业收入净额的0.5%扣除,应尽量减少列支,尽量避免赞助支出、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等不得扣除的支出。总之,企业要准确把握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数额,争取税法允许的最大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2、新税法对于工薪、福利、捐赠、广告费等给予了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提高,企业因此可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福利、捐赠、广告费及研发费用等,但要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条件,如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捐赠则必须是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体等。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费用的加计扣除。一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二是工资的加倍扣除。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1.5%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2、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下转第5页)

(上接第168页)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3、税额减征的优惠政策。属于这项优惠政策的规定有三个:一是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第一笔获得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税额减半;二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税额减半;三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

权不超过500万部分,免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目前我国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和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和周围的环境,制定自己的投资方向,尽量能够满足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11

【关键字】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所谓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所得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本文从所得税税率、纳税人身份、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等几个方面阐述了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措施。

一、所得税税率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这一税率水平既充分考虑了国际上的税率水平,又兼顾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国家还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1、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在其年应纳税所得刚好超过30万时,可能会因为累进程度太大,造成增加的所得税负担急剧增加,这时,小型微利企业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地把应纳税所得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小型微利企业可通过参加公益、救济性捐赠,或者增加其他期间费用来增加扣除项目,以此避免企业因增加应纳税所得而带来的超额税收负担。

2、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通过公司分立或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间的迁移,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甚至“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来使税负减轻;或考虑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适用15%的低税率,以减轻税负。

3、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或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所得税的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所得进行筹划。

二、精心选择纳税人身份

新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同时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税法规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或虽然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则其为居民企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同时其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境内(可以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也可以没有机构、场所),该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其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税率分为两种,一是25%,适用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质联系的所得;二是20%减半,适用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的所得。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三、税前扣除筹划

1、提前扣除,延期纳税。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对该类固定资产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同理,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相反,因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年营业收入净额的0.5%扣除,应尽量减少列支,尽量避免赞助支出、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等不得扣除的支出。总之,企业要准确把握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数额,争取税法允许的最大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2、新税法对于工薪、福利、捐赠、广告费等给予了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提高,企业因此可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福利、捐赠、广告费及研发费用等,但要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条件,如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捐赠则必须是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体等。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费用的加计扣除。一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二是工资的加倍扣除。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1.5%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2、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下转第5页)

(上接第168页)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超级秘书网

3、税额减征的优惠政策。属于这项优惠政策的规定有三个:一是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第一笔获得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税额减半;二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税额减半;三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不超过500万部分,免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目前我国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和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和周围的环境,制定自己的投资方向,尽量能够满足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12

1.1国外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税制结构的不同,纳税会计的模式也是不同的。根据宏观环境的差异,世界范围内的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可以是分离的、统一的和混合的。由于纳税会计的基本职能即为纳税筹划,所以,纳税会计和纳税筹划处在不同模式下的时候,它们的关系也并不是完全一样的。而且,即使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是处于彼此分离的模式当中,也不是说所有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都是单单由纳税会计来进行并完成的。有些国家的部分企业根据实际状况和某些部门的特有优势,采取把纳税筹划工作的任务交给那些对税收有独到研究的机构或是某些特定的管理部门的方法,让他们进行策划、设计工作,而纳税会计则进行实施、执行工作,把筹划方案付诸于实践。这一点也可以被我国来借鉴,充分应用到我国的企业改革中来。

1.2我国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1.2.1纳税会计设立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必然需求工商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税收经济和税金支出已经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因此,企业领导者和投资商越来越把目光关注到“税金流量”上来,成为他们首先关注的信息。与此同时,随着商品和非商品流转过程中税种的多样分布,面对繁琐的税制结构和日益更新的税收政策,税金核算的质和量日渐成为工商企业关注的重要方面,并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会计的设立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中财务会计的工作量,为其减轻沉重的负担,对于企业来说更加看重的则是可以增加企业效益。通过一系列的确认、计算等工作,可以有效的减少纳错税现象的发生,还可以巧妙的运用税收政策,帮助企业尽可能地少纳税、晚纳税,设计出更好的规划方案,为企业的涉税经济活动进行指导性的服务,帮助企业最终达到最少的纳税结果,税金支出最低。

1.2.2选择正确的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模式目前我国对纳税会计和纳税筹划的研究不足,因此,大多数人对两者的观点呈现出片面化、保守化的倾向。由于对纳税会计的职能、任务了解不够,认识不充分,认为纳税会计的工作范围仅仅局限在对纳税活动的确认、计算上面,由于涉税业务的工作量相比于全面经济核算来说小之又小,所以,单独设立纳税会计是没有必要的,不需要将财务会计和纳税会计分离开来。这一思想误导了大多数企业,他们不明白纳税会计要承担纳税筹划的重任,从“质”上不能区别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这大大阻碍了纳税会计形成独立的学科,对财务会计理论的发展、公司纳税筹划的进行起到了抑制作用。因此,企业设立纳税会计的意义是重大的。在实际过程中,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况,合理而恰当地规划纳税会计模式,使纳税会计更好的为公司和企业的发展服务。

1.3恰当地规划纳税会计模式

1.3.1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的纳税会计模式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企业以及超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等来说,他们的纳税金额较高,纳税的频率更为频繁,因此,纳税会计所要承担的涉税业务核算的任务也就越多,工作量也就越大。设立独立的纳税会计机构,并为之配备具备专业素质的纳税会计人员,对这种大中型企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以便专门行使纳税经济业务核算和纳税筹划的工作。

1.3.2中小型企业的纳税会计模式对于规模较小的中型企业、规模适中的小型企业、规模较小的生产型企业、连锁型企业、以集团模式进行运营的企业来说,虽然这些企业的涉税业务不是很多,纳税金额也不如大中型企业数目那么庞大,但是,税金的频繁支出也使他们经常承担沉重的压力。因此,在中小型企业设立专职的纳税会计岗位,并为之配备具备专业素质的纳税会计人员,可以为企业解开燃眉之急,不至于使企业长期处于资金周转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之中。

1.3.3微小企业的纳税会计模式对于规模较小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来说,他们所要面临的纳税业务是非常有限的,纳税频率较低,纳税金额也不是很多。因此,可以沿用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将纳税会计作为单独岗位进行设立没有必要,这些工作可以交给财务会计,由财务会计统一进行确认、计算工作即可。

2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