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7:22:03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并对申报方案的内容、要件和所需材料作出规定。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八条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银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银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一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银行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span class=br第十三条银行应对抵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并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收取责任人,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银行应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银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后,银行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保管
第十五条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第十七条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银行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二十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第二十一条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银行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银行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二十三条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第二十四条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第二十五条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第二十七条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第二十八条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负债)
第二十九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银行应当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银行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银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关键词:国债资金;管理;办学条件;基础设施
由于“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投入逐步加大,特别是随着国家教育国债资金的注入,学校的硬件得到了改善,校园环境进一步美化,教学条件有了很大提高,同时也促进了教学水平的提高。以宁夏大学为例,自2000年以来的3年中,宁夏大学申请到的教育国债资金达壹亿壹仟玖佰陆拾伍万元整。先后建起了逸夫图书馆、现代教育中心、教学综合大楼、动力中心、西部校园网等设施先进、功能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解决了学校在扩招过程中教学设施严重不足的困难。为了加强国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地分配经费,在国债资金的管理方面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保证了国债资金的安全、高效,增强了宁夏大学的办学硬件,提高了办学水平。
一、宁夏大学教育国债项目概况
1.宁夏大学逸夫图书馆概况。该馆位于校本部西北角,占地面积为3980m2,框架结构,概算总投资为3000万元,其中:教育国债1000万元,地方主管部门配套600万元,邵逸夫先生捐赠636万元,学校自筹764万元。按在校生8000人设计,藏书150万册,该工程于2000年4月动工建设,2001年11月竣工交付使用,被评为银川市凤凰杯工程。2003年11月,经国家教育部港澳台办专家组评定,该项目被评为全国邵氏基金会项目一等奖,给宁夏大学奖励10万元奖金,以资鼓励。
2.宁夏大学现代教育中心概况。现代教育中心楼共3栋(校本部、北校区、南校区),建筑面积为16566m2,概算总投资1920万元,其中:教育国债1400万元,地方主管部门配套100万元,学校自筹420万元。该项目于2000年10月动工,2001年9月竣工交付使用。
3.宁夏大学教学综合大楼概况。该楼位于新校区,占地30153m2,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为35698m2,概算总投资为8638万元,其中:教育国债8000万元,学校自筹638万元。该项目于2001年4月动工建设,2003年12月竣工交付使用,被评为银川市凤凰杯和自治区西夏杯工程。该大楼的建设成为宁夏大学新的标志性建筑,为农学院的顺利搬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宁夏大学校本部动力中心概况。动力中心建筑面积为6653m2,概算总投资为1046万元,其中:教育国债为500万元,学校自筹546万元。此项目实现了校内锅炉的四合一,为学校置换了土地,为本部及新校区的集中采暖提供了保证。
5.西部校园网工程概况。申请到的教育国债资金为1065万元,校园网的实施,使宁夏大学网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提高了宁夏大学现代化的管理水平。
二、教育国债资金管理的经验和办法
1.成立专项管理机构。宁夏大学的教育国债项目从立项伊始,就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进行专项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要求下进行管理,以项目法人为龙头,加强合同的监管,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高效。
2.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依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宁夏大学在建设银行开设了国债资金的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将地方配套资金,捐赠及学校自筹资金全部按教育国债资金的要求,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使各项目在办理了前期缴费手续的情况下都能按时开工。本着加强管理、严格审核的原则,每月25日前依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的进度报表,由处指派的工地负责人核实工程量,乙方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经甲方项目负责人审签,然后由主管处长签字,办公室盖章,以认定工程量,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若不按时上报,给予迟报一天,支票迟签三天的处罚。同时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实行了奖罚制度,有利地调动了施工企业的积极性,使工程的工期、质量及管理水平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1)把《国债项目稽查办法》引入到制度的管理中。国债资金来之不易,为了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宁夏大学把《国债项目稽查办法》引入到制度的管理中,确实把国债项目的稽查制度当做管理中的重中之重,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每笔外来原始凭证进行认真的审核,准确的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做到日清月结。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要求,保证国债资金不挪作他用。配合中央八部委及自治区重点项目办、监察厅、财政厅的严格检查,均无违纪违规的现象发生,并受到了一致好评。
(2)把会计核算引入到项目的管理中。会计按照合同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核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付款的期限及金额的规定,设备是否安装到位,工程形象进度是否达到预期的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的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财经纪律。
(3)实行会计财务处理电算化。在主管处长的支持下,我们在资金管理中实行了账务处理的电算化,大大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做到账务能及时处理,仔细核对,账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能认真、准确地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准确无误的数据资料。
三、国债资金管理的几点体会
1.领导重视。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图纸设计先行,与实际施工往往会产生脱节,使得施工中出现一些需要变更签证的项目,因此容易造成费用的增加,扩大成本。所以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必须领导要高度重视,程序规范、制度健全,要把国家利益、学校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发挥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宁夏大学在今后的国债资金管理中有高起点、高标准。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防止新增债务的措施及办法及国办发39号文件的精神的传达贯彻情况。一是清理化解历史债务。摸清底数是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基础性工作。4月,我们制定实施了《应城市化解村级债务、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实施方案》,全市各乡镇,按照清理核定、公开确认、登记造册的程序,对历史债权债务进行了全面清理锁定,并采取削减利息减债、清理往来冲债、清收债权还债、划转债务销债、增加收入化债、考核奖励促化解等多种办法积极化解村级债务。二是实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要求全市乡村在收支上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担保、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借新债还旧债、超标准订阅报刊、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举债或超定额标准发放干部报酬、补贴、超出农民承受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对违反规定者,情节轻微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限期偿还违纪金额。三是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财务、资金“双代管”制度,建立健全群众监督、会计监督和上级监督三级监督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县、乡镇、村三级财务监管网络建设;进一步深化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逐项逐笔公开收支明细账目;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的审计;逐步建立乡村财务预决算、工程项目招投标、资金审批领用、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借款审批等各项制度,严把资金收支的审核关,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确保村集体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四是全面制止要求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和各种评比验收活动。五是及时传达了国办发39号文件精神。在市级总结会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39号文件的精神的传达贯彻作了专门的安排部署,此后,又召开专题会,认真部署安排今后的乡村化债工作,学习传达了国发21号、国发24号、国办发39号以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市减负办、税改办常年督办此事。
(二)中央“八项要求”的落实情况。为了认真落实好国办发39号文件的精神,我市严格按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举债建工程、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八项要求,于6月,由市经管局组织了一次对乡村级债权、债务的全面调查摸底活动,及时纠正查处了违规行为,不折不扣地执行了中央的决定。
截止底,全市乡级债务数23529万元,全市村级债务数20280万元。
7月至10月底,全市乡镇发生新增债务300.48万元,具体情况见附表,村级无新增债务。
(三)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一是精简了村级人员。,我们按照税费改革的政策要求,对全市村级组织人员进行了精简。总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村干部精简到3名;1000人-人的村,精简到4名;人以上的村,精简到5名。届中如有调整,按“出一进一”的要求补充,不允许超职数配备。通过实行“双向进入,交*任职”、书记、主任“一肩挑”等办法,有效精减村干部1240人。全市414个村,配备村干部1610人,村平4.07人,比改革前的村组干部5280人减少3670人,村平减少9.27人。全市定编村干部1610人的报酬,按照每人每年基础报酬1500元从转移支付中列支,共计241.5万元。二是实行民主理财。税改以来,我市大力推行了农村财务、资金“双代管”制度,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理财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了村委会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积极防止出现举债办公益事业的现象。截止11月15日,全市411个村的资金、帐务已由各乡镇“双代管”中心委托代管,代管村级资金达2930.41万元。在“双代管”实施中,实行“四审、两报告、一公开”,制定了《村级会计操作办法》、《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审计制度》等规章制度。三是认真审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一事一议”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报审手续审批,标准控制在人平15元以内 ,做到有事则议,无事不议,议后就办。,全市共审批了261个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占全市总村数的63%。其中,一事一议筹资365.34万元,比上年下降11.27%;一事一议筹劳若折资为129.22万元,比上年下降14.69%。
(四)乡村基层政权组织运转情况。一是确保基层组织的运转。省对我市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1867万元,市级配套100万元,市对乡镇全年拨付计划共1967万元。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和《应城市农村税费改革市对乡镇转移支付办法》的规定,我们坚持按月历进度对乡镇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确保了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和村干部补助落实到人。针对村级财力不足,村级保运转的压力大的实际情况,我们安排村级转移支付998.05万元,占税改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0.7%。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了转移资金无截留、无挪用。二是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按照“缺口上移、财力下移”的原则,实行了“划分范围、分级分税、核定收支、定额上交、三年不变”的乡镇财政体制,通过财力下移,乡镇净增可用财力700多万元,调动了乡镇生财聚财的积极性。三是统筹开展项目建设。重点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开发项目,由市里统一审批立项申报,资金由市统一配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确保项目资金直达服务商。全市各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足额安排资金,禁止留有缺口,原则上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四是坚持了报刊订阅“限额制度”。,全市17个处、镇、场414个村订阅报刊支出33.3万元,未发现超限额现象。五是量力而行开展招商引资,全市乡村没有因为招商引资而举债。
(五)乡村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
在建立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制的同时,把制止新债作为干部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工作能力强且能有效制止新债的乡镇负责人进行提拔重用。如城中办事在近年没有发生新增债务,今年该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顺利通过考核,并被提拔为市级领导。同时,对违反规定增加新债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办发39号文件精神进行了相应处理。据市审计局的离任审计报告统计,我市没有发生一起领导干部因新增乡村债务出现问题的案件。
(六)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举债情况。我们把新农村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积极着眼农村的长远发展,重点支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今年我们主要是在一些条件好的农村试点,对需要农民出钱、出物的事情,高度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禁止强行摊派搞建设,杜绝新债务发生。如杨岭镇潘集街道属市法院驻点的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资助资金30万元,该村扩建排水沟工程用了9.7万元,人行道配套工程用了5万元。据村书记张兰清介绍,还需建设户户通电视网、电话、电缆线、办公设施等费用近100万元才能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目前,杨岭镇政府已向该村拨款30万元,还有近40万元缺口,市级正在积极筹措。
二、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近年来,我市虽然在化解旧债务、制止新债务方面做出了一些成效,但从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乡村旧债的化解进展缓慢,还没找到一个有效途径;二是部分专项资金要求地方配套,导致新一轮乡村债务的发生。如我市新增债务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乡村道路建设资金。乡村道路是国家出台的惠农政策,但缺口部分需要村级弥补,如果不修路,村级发展环境得不到改善,也失去了国家补助的资金。三是在制止新增债务的同时,抑制了乡村发展的积极性。如一些乡村发展急需使用资金,但筹借无门;还有一些能通过举债加快建设工期并有偿债能力的乡村,由于有制止新债的政策要求,也只有在发展上循序渐进。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39号文件精神,继续强化措施,完善机制,切实制止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
1、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要求”,进一步完善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制。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的领导。我市乡村债务形成原因错综复杂,化债工作繁重艰巨。为此,我们将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短期行为,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深入推进乡村债务的化解,有效制止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分类指导,强化督促检查,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化债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二是结合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村级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认真研究村级债务的科学监测方法,积极探索村级债务的预警方式,充分发挥监测预警作用,因地制宜设定各项监测指标,既能如实开展债务监测,又能及时进行债务预警;既能详尽反映债务特点,又能科学分析债务成因。以偿债能力分析指标为基础,采用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反映长期偿债能力;结合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指标反映短期偿债能力。按照不同指标设定村级债务警戒线,监控和评估村级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三是认真落实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新增乡村债务,树立不借新债、养活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建立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凡违反规定新增债务的乡村,必须追究乡村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防止新增债务的措施及办法及39号文件的精神的传达贯彻情况。一是清理化解历史债务。摸清底数是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基础性工作。4月,我们制定实施了《应城市化解村级债务、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实施方案》,全市各乡镇,按照清理核定、公开确认、登记造册的程序,对历史债权债务进行了全面清理锁定,并采取削减利息减债、清理往来冲债、清收债权还债、划转债务销债、增加收入化债、考核奖励促化解等多种办法积极化解村级债务。二是实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要求全市乡村在收支上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担保、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借新债还旧债、超标准订阅报刊、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举债或超定额标准发放干部报酬、补贴、超出农民承受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对违反规定者,情节轻微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限期偿还违纪金额。三是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财务、资金“双代管”制度,建立健全群众监督、会计监督和上级监督三级监督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县、乡镇、村三级财务监管网络建设;进一步深化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逐项逐笔公开收支明细账目;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的审计;逐步建立乡村财务预决算、工程项目招投标、资金审批领用、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借款审批等各项制度,严把资金收支的审核关,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确保村集体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四是全面制止要求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和各种评比验收活动。五是及时传达了39号文件精神。在市级总结会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39号文件的精神的传达贯彻作了专门的安排部署,此后,又召开专题会,认真部署安排今后的乡村化债工作,学习传达了国发21号、国发24号、39号以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市减负办、税改办常年督办此事。
(二)中央“八项要求”的落实情况。为了认真落实好39号文件的精神,我市严格按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举债建工程、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八项要求,于6月,由市经管局组织了一次对乡村级债权、债务的全面调查摸底活动,及时纠正查处了违规行为,不折不扣地执行了中央的决定。
截止底,全市乡级债务数23529万元,全市村级债务数20280万元。
7月至10月底,全市乡镇发生新增债务300.48万元,具体情况见附表,村级无新增债务。
(三)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一是精简了村级人员。,我们按照税费改革的政策要求,对全市村级组织人员进行了精简。总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村干部精简到3名;1000人-人的村,精简到4名;人以上的村,精简到5名。届中如有调整,按“出一进一”的要求补充,不允许超职数配备。通过实行“双向进入,交*任职”、书记、主任“一肩挑”等办法,有效精减村干部1240人。全市414个村,配备村干部1610人,村平4.07人,比改革前的村组干部5280人减少3670人,村平减少9.27人。全市定编村干部1610人的报酬,按照每人每年基础报酬1500元从转移支付中列支,共计241.5万元。二是实行民主理财。税改以来,我市大力推行了农村财务、资金“双代管”制度,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理财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了村委会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积极防止出现举债办公益事业的现象。截止11月15日,全市411个村的资金、帐务已由各乡镇“双代管”中心委托代管,代管村级资金达2930.41万元。在“双代管”实施中,实行“四审、两报告、一公开”,制定了《村级会计操作办法》、《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审计制度》等规章制度。三是认真审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一事一议”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报审手续审批,标准控制在人平15元以内 ,做到有事则议,无事不议,议后就办。,全市共审批了261个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占全市总村数的63%。其中,一事一议筹资365.34万元,比上年下降11.27%;一事一议筹劳若折资为129.22万元,比上年下降14.69%。
(四)乡村基层政权组织运转情况。一是确保基层组织的运转。省对我市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1867万元,市级配套100万元,市对乡镇全年拨付计划共1967万元。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和《应城市农村税费改革市对乡镇转移支付办法》的规定,我们坚持按月历进度对乡镇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确保了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和村干部补助落实到人。针对村级财力不足,村级保运转的压力大的实际情况,我们安排村级转移支付998.05万元,占税改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0.7%。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了转移资金无截留、无挪用。二是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按照“缺口上移、财力下移”的原则,实行了“划分范围、分级分税、核定收支、定额上交、三年不变”的乡镇财政体制,通过财力下移,乡镇净增可用财力700多万元,调动了乡镇生财聚财的积极性。三是统筹开展项目建设。重点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开发项目,由市里统一审批立项申报,资金由市统一配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确保项目资金直达服务商。全市各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足额安排资金,禁止留有缺口,原则上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四是坚持了报刊订阅“限额制度”。,全市17个处、镇、场414个村订阅报刊支出33.3万元,未发现超限额现象。五是量力而行开展招商引资,全市乡村没有因为招商引资而举债。
(五)乡村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
在建立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制的同时,把制止新债作为干部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工作能力强且能有效制止新债的乡镇负责人进行提拔重用。如城中办事在近年没有发生新增债务,今年该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顺利通过考核,并被提拔为市级领导。同时,对违反规定增加新债的行为,严格按照39号文件精神进行了相应处理。据市审计局的离任审计报告统计,我市没有发生一起领导干部因新增乡村债务出现问题的案件。
(六)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举债情况。我们把新农村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积极着眼农村的长远发展,重点支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今年我们主要是在一些条件好的农村试点,对需要农民出钱、出物的事情,高度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禁止强行摊派搞建设,杜绝新债务发生。如杨岭镇潘集街道属市法院驻点的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资助资金30万元,该村扩建排水沟工程用了9.7万元,人行道配套工程用了5万元。据村书记张兰清介绍,还需建设户户通电视网、电话、电缆线、办公设施等费用近100万元才能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目前,杨岭镇政府已向该村拨款30万元,还有近40万元缺口,市级正在积极筹措。
二、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近年来,我市虽然在化解旧债务、制止新债务方面做出了一些成效,但从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乡村旧债的化解进展缓慢,还没找到一个有效途径;二是部分专项资金要求地方配套,导致新一轮乡村债务的发生。如我市新增债务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乡村道路建设资金。乡村道路是国家出台的惠农政策,但缺口部分需要村级弥补,如果不修路,村级发展环境得不到改善,也失去了国家补助的资金。三是在制止新增债务的同时,抑制了乡村发展的积极性。如一些乡村发展急需使用资金,但筹借无门;还有一些能通过举债加快建设工期并有偿债能力的乡村,由于有制止新债的政策要求,也只有在发展上循序渐进。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39号文件精神,继续强化措施,完善机制,切实制止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
1、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要求”,进一步完善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制。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的领导。我市乡村债务形成原因错综复杂,化债工作繁重艰巨。为此,我们将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短期行为,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深入推进乡村债务的化解,有效制止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分类指导,强化督促检查,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化债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二是结合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村级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认真研究村级债务的科学监测方法,积极探索村级债务的预警方式,充分发挥监测预警作用,因地制宜设定各项监测指标,既能如实开展债务监测,又能及时进行债务预警;既能详尽反映债务特点,又能科学分析债务成因。以偿债能力分析指标为基础,采用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反映长期偿债能力;结合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指标反映短期偿债能力。按照不同指标设定村级债务警戒线,监控和评估村级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三是认真落实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新增乡村债务,树立不借新债、养活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建立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凡违反规定新增债务的乡村,必须追究乡村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审计署最新公布称2012年末全国地方债务余额10.88万亿元,截至2012年底,债务余额与GDP的比率为36.7%。地方债局部风险较大。
中央政府已在不同场合表示要严控债务风险。特别是,中央组织部于近期印发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把政府负债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任期内举债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并提出,考核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把是否存在“新官不理旧账”、“吃子孙饭”等问题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而刚刚闭幕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也提出,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
地方债急剧增长背后所累积的金融和财政风险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一颗“毒瘤”。
化解这样一个规模庞大、错综复杂的地方债务问题,同时又要满足地方政府持续的融资需求并非易事。对此,专家们在受访时均指出,如何科学有效地化解巨大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合理控制未来的政府负债形式与规模,使地方政府财政状况逐步恢复正常状态,是影响未来5~10年我国财政与金融发展格局的重要问题。
地方债风险扩大与公共经济需求左右为难
目前审计署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范围,除了融资平台债务,还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2011年审计署公告显示,各地共有6576个融资平台公司,而央行2011年6月1日的《2010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共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万余家。
由此可见,审计署审计范围包括的融资平台,比央行统计数少了3000多家,直接缩小了债务审计的范围。
尽管如此,目前,地方政府在直接债务上主要的融资方式,除了国债,还是利用土地抵押开展的银行贷款。土地财政成为当前地方财政中最核心的内容。政府的还债来源几乎全部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到目前已进入集中还贷期。
对此,一些省份的财政预算报告已经显露出担忧。如浙江省财政预算报告称,“地方政府性债务进入还贷高峰期,一些市县财政资金调度的压力较大”;而湖南省预算草案则直接指出,“偿债压力很大,一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运行存在隐患,财政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目前上万家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来源。过去数年间,地方政府设立融资平台企业的行为逐渐无序化,既不讲求科学的治理结构,也不遵循市场化的经营规则,把土地资源当做‘护身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孔志峰向《小康》记者指出,这样最终的结果,是这种企业化的债务风险,最终成为财政的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
孔志峰联合多位专家于2013年的《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指出,投融资平台的概念本身即违反市场规律,因为设立平台的唯一目标就是融资,根本不顾及财政承受能力、项目投资效益、企业经营风险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被不断推高的土地价格所掩盖,目前已经到了快盖不住的程度。
在近些年不断被曝光的案例中,有的平台企业为了达到向银行融资的目的,不惜采用将土地“一女多嫁”甚至做假账的手段;而部分银行在强大的利益吸引与内部效益考核面前,扮演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角色。“这种情况已经使部分地方债务直接演变成了未来的金融风险。”孔志峰指出。
2010年国务院了19号文件,对地方投融资平台进行了清理整顿。银监会、证监会等也发文收缩地方融资平台企业银行贷款规模。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一方面,如果彻底卡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不仅将导致一批在建的项目停工,影响地方公共经济的发展,而且会导致资金链的断裂,使地方的债务风险直接转化为真正的债务危机。
此外,地方发展公共经济的需求,仍然需要政府投融资平台发挥作用,提供融资功能。因此,在严格执行19号文件的同时,地方投融资平台一方面积极向商业化的方向发展,形成真正的公共治理结构和企业化管理机制。同时政府在缩减银行贷款渠道的同时,采取了信托、债券、银行业内部影子银行等直接债务的方式,以及通过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等隐性债务的方式,继续履行着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功能。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在未来的发展中,必将长期地以不同的方式存在。”孔志峰指出,其实这样反而加大了地方政府负债的资金成本,虽然可以在时间上短暂延缓资金链崩盘的危险,但却使整个不良债务规模变得越来越大,最终可能危及整个国家财政的稳定。
财政资金的金融化管理
在参与《报告》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们均认为,公共经济的发展将是升级转型的基础。因此,尽管已经存在着占全国GDP总额已达三分之一左右的地方政府债务,但未来地方债务仍将受公共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不可根除的地方政府无限制负债投资的惯性思维影响,而呈现更为快速增长的态势。
“要确保新时期经济的转型升级,必须发展公共经济。”在中国财政学会公司合作研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张超英看来,在目前政府的财力结构下,发展公共经济的主要手段,仍然是债务。因此,要从根本上消除地方债务或者不允许地方政府增加债务规模,既不现实,也很困难。“唯一的办法,就是采取一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政府投融资模式,来取代现有的制度,从而在彻底化解地方债务的同时,确保公共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共经济为整个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政府投融资体系形成以来,一直是建立在国家信用的基础上。从目前对地方债务管理的改革思路,以及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中不难发现,对地方债的管理,仍然还是要采用建立在国家信用基础上的财政工具。
“从几十年政府投融资体制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到,在不可能消除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兜底的情况下,仅仅采取财政工具,是很难化解这一问题的。”孔志峰向记者解释道,我们认为,必须“跳出财政看财政”,换一个角度,来寻找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方法。
记者查阅发现,在英语中,财政与金融都是被称作“finance”。而《报告》中就认为,从债务的角度讲,无论是财政性资金,还是银行资金;无论是政府债务,还是银行债务、企业债务,其最终的表现形式,都是资金的运行过程。因此,尽管财政资金与金融资金在性质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但在表现方式上,却都是一种资金的运用。
当然,不论从哪个角度讲,财政作为每个国家自有资金量最大的经济主体,运用金融对资金的管理模式来管好财政资金,才能真正发挥财政资金在宏观金融运行中的正面作用。
同时,通过在资金层面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现行管理体制中的很多问题。
《报告》中还专门指出,财政资金的金融化管理,是指运用金融机构管理资金的方式方法,来提升财政资金的管理能力。这些金融方式的应用,不仅不会混淆财政资金与银行资金的性质差异,而且,通过金融工具的有效运作,可以形成良好的财政金融互动机制,用金融的思维来管理、运用财政资金,从而建立金融化财政管理体系,真正提高财政管理资金的能力,从而达到财政管理精细化和科学化的目标。
探索产业基金加金融租赁模式
如何从最容易市场化的领域入手,形成成熟模式,再逐步推广,无疑是最简单快捷有效的改革路径。
《报告》运用“产业基金+金融租赁”模式改造现有的财政投融资模式,希望通过这一模式,来化解地方政府现有的债务问题,并用上述模式替代地方政府借债,来解决未来发展中公共经济投资问题。
“我们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路径,研究形成了以产业基金加金融租赁为主要金融工具,来替代现有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形成金融化的财政管理体制,化解现有的和未来的政府负债问题的一整套方案。”孔志峰解释道。
首先要明确政府投融资的范围。如果从财政资金的金融化属性来讲,只要能带来资金增值、并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领域,都应该归属为政府投融资领域。
例如,目前我国的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基本上都属于“行政用地”,属于政府公共资产。即使有多余的用房出租,也属于非转经,要上交财政。在这样的体制下,政府办公大楼和一些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越来越豪华,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管理中的“一道风景线”,不仅影响了财政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党群关系。
在现有体制下,要解决楼堂馆所的建设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行政手段搞几不准,同时,在预算资金上不予安排。但在目前公共部门(政府、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资金来源多渠道、各类部门“混合经济”(政府与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混岗、混合办公)的情况下,这些措施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专家们认为,要化解这一问题,还得从财政的资金属性入手。
对此,孔志峰指出,在政府投融资创新模式下,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大楼,将视同一般的写字楼,进行绩效化管理。除了必须体现政府形象的“政府大楼”外,其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的办公大楼,均按照商务化办公楼的价值,进行价值评估,并将这些办公大楼的性质从“政府用地”、“政府用房”转化为“商业用地”、“商业用房”。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的资产管理部门(一般归市政府的机关服务中心)按照市场化的价格,向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收取租金。再通过预算的再分配,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编制和配房标准,分配办公用房租金指标。
通过这样的办法,在不增加财政支出压力的情况下,可以较好地解决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办公楼超标和人员超编的问题:假设某事业单位目前使用的办公楼达到了五星级的标准,且人员超编100人,而财政则仅仅按三星级的标准,下达租房指标,那么,该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将原办公楼整体出租的办法,改住到三星级,甚至三星标准以下的办公楼,用现有人员的办公楼租金,解决超编人员的办公用房问题。
此外可以将基金管理公司替融资平台成为政府投融资主体。
“以目前政府投融资平台为主体开展政府投融资活动,已经证明有着巨大的风险。从发展的角度看,只有把这些政府投融资主体真正的企业化,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目前存在的矛盾。”《报告》参与人之一,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李彬对《小康》记者表示。
目前,政府投融资平台中最大的举债,就是土地储备融资。以此为基础,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建立起一个“土地储备基金”,以土地储备后的增值为还款来源,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行,来筹集土地储备资金,并用基金投资的方式,引导相关产业合理利用土地。如果说,用基金管理公司替代现有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其主要的作用是通过金融化的管理方式,解决政府建设公共经济的资金来源问题,同时,为公共经济的市场化、公司化运行奠定制度基础,那么,引入金融租赁公司,则是在政府投资公共经济领域中,强化其投资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
因此,在基金管理公司为政府投融资平台、盘活地方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的基础上,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物权的管理者、盘活地方政府的财政性资产,通过上述两个平台的有机组合,就能形成比较完整的政府投融资创新模式的操作平台。
金融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既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改善金融环境的关键之举。目前,我县正在着力打造"信用",要营造我县良好的信用环境,必须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为此,就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良好的金融信用制度是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保证,是加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的重要保障,也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条件。近年来,我县金融信用环境有所改善,但没有根本好转,企业、个人信用失范和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仍比较突出,这既不利于金融稳健运行,也不利于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更不利于招商引资。为此,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把金融信用制度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各部门、乡镇也要重视支持辖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在县"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明确指导思想,研究制定落实各项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和行动方案,同时要处理好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与增加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为了切实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县金融信用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金融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
二、开展宣传教育,培育社会信用意识
人无信不立,县无信则乱。良好的金融信用对一个地区、一个企业和个人而言,就是资本和财富。失信势必导致银企关系紧张,融资渠道变窄,生产经营资金匮乏。因此,要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着力在全社会培育社会信用意识。
(一)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金融信用宣传教育力度,正面宣传,反面曝光,使诚实守信成为崇高的社会美德,让不良信用行为受到社会舆论的鞭挞和谴责,使"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理念成为社会各界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二)由金融部门联合向企业发送金融信用倡议书,建诚信银行,交诚信企业。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和牢固树立借债必还的观念,合法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选好活动载体,营造诚实守信氛围
正本清源,加强引导,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是改善我县金融信用环境的重要一环。开展"信用建设工程"是引导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构建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手段。
(一)构建"信用建设工程"框架。一是大力开展以"金融诚信企业"评定为重点的"企业信用工程"活动;二是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三位"一体的"农村信用工程"活动;三是建立"信用建设工程"激励机制,使诚实守信者真正得到实惠。
(二)开展"企业信用工程"建设。开展一年一度的"金融诚信企业"考核评定活动,将"金融诚信企业"与"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考核命名和"县优势企业"、"优秀厂长(经理)"评选活动挂钩,将"金融诚信企业"列为考核和评选的基本条件。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诚信企业"名单,作为考核评选的依据。
(三)组织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分三个序列进行:一是信用农户体系。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努力营造守信氛围;二是信用村体系。信用村是信用农户评定层次和效果的提升;三是信用乡镇体系。信用乡镇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关键环节,也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更高层次。"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涉及千家万户,是一个系统工程,情况相对复杂,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
(四)建立"信用建设工程"激励机制。一是国有商业银行支行要积极与上级行沟通,探讨适合我县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二是农村信用社对"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要赋予相应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信用乡镇",要进一步扩大小额农贷信用贷款的额度,真正体现"信用"的价值,推动"农村信用工程"的稳步开展。三是各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贷款营销的约束激励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贷款发放回收综合考核办法,鼓励信贷人员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新客户,增加新贷款。
四、加强协调配合,整治信用失范行为
抑浊才能扬清,只有对不守信用行为进行打击,才能有效整治金融信用环境,才能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
(一)建立整治金融信用失范行为的有效机制。首先要加强金融各部门间配合、沟通和联系制度,定期进行沟通联系。其次是要建立金融信用失范的约束惩罚制度。根据《县制裁企业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实施办法》,对恶意逃废银行财政债务的企业,进行严厉的联合制裁,停止向其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提供个人金融服务,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追究措施,迫使清偿银行财政债务。
(二)加强银法沟通,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建立银行与政法部门一年一次沟通例会制度,研究解决年度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突破一批执行难的积案,争取执行率达到60%以上。
(三)认真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有效发挥该系统的服务、监督、监控作用,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好该系统的咨询和风险提示的功能,切实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
争取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切实改善我县的金融信用环境,重塑信用形象。到2005年,辖区金融不良贷款率争取控制在10%以下,各金融机构全部扭亏为盈,经济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县制裁企业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维护金融财政债权,正确地认定和制裁企业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增强企业偿还金融财政债务的自觉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2001]2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以及上级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金融财政债权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县金融财政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为组织领导机构,下设金融财政债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债权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召开一次。
第四条债权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债权管理办公室受理成员单位制裁逃废债企业的议案情况和议案调查报告;
(二)对议案和债权管理办公室提出的议案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三)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投票表决,作出决定,形成金融财政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制裁逃废债企业决议;
(四)听取各成员单位制裁逃废债企业的情况反馈,研究下一步对策。
第五条债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受理成员单位制裁逃废债企业的议案,并对成员单位制裁逃废债企业的议案进行调查;
(二)形成书面的议案调查报告,向债权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三)执行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作《逃废债企业名单》,送达成员单位执行制裁,并通报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
(四)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业联合制裁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三章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逃废金融财政债务是指企业(集团)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采取各种形式,致使金融机构贷款和财政周转金、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等债权无法实现的行为。借款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逃废债行为:
(一)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但故意拖欠贷款利息(含为享受政策而故意拖欠利息)和故意不归还到期贷款的;
(二)借承包、租赁、分立、合资、联营、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等途径剥离有效资产,逃避银行财政信贷监督,故意悬空金融财政债务,企图达到逃废债目的的;
(三)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造成贷款沉淀的;
关联交易是指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享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或双方拥有一致的经济利益,并且此交易是无偿的或明显偏离市场重置价值的资产转移行为。
(四)变更法人实体或企业名称,脱壳原企业悬债的;
(五)将企业资产拍卖、出售,不偿还金融财政机构债务的;
(六)因集团行政领导决策,整个集团大部分相关企业实施违规改制或逃避金融财政债务的;
(七)多头开户,套取信用,逃避银行监督,无故拖欠银行财政贷款本息的;
(八)企业的主要领导由有严重逃、废、赖、骗贷行为和其他经济诈骗行为且前次不良记录不满五年的人担任的;
(九)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继续拖欠贷款本息的;
(十)担保单位不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
(十一)其他逃废金融财政债务的行为。
有以上逃废债行为之一,及第(二)(三)(四)款所列关联企业、转制后成立的新企业,经成员单位认定,报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认的,列为逃废债企业。
第四章制裁措施
第七条对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认有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的企业(集团),依法进行制裁。制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对逃废债企业,首先由债权管理办公室向逃废债企业发出限期纠正通知书,期限一般10至20天。在限期纠正期满后,仍不纠正的,由债权管理办公室向辖内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发出联合制裁通告;
(二)同业联合制裁。各成员单位接到债权管理办公室联合制裁通告后,实行同业联合制裁,直至其纠正逃废债行为。联合制裁的措施有:
(1)对有关联的借款主体一律停止发放新贷款,及时催收到期贷款;
(2)一般存款开户行收回全部贷款后,立即结清账户并将资金划入基本存款帐户;
(3)停止授信;
(4)控制现金支出。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前七则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外,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出;
(5)停止办理对外支付结算;
(6)停止办理贷款卡年检以及为新设立的企业开立账户
(7)停止向其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提供个人金融服务。
(8)请求政府协调,争取工商、财政、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建议工商部门暂缓或不通过年检;财政部门不予资金支持,相关款项缓拨停拨;公安部门停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出国出境手续;税务部门不办理税务登记,不为其发售发票等。
(三)向社会公开曝光。对逃废债严重、经联合制裁仍拒不纠正的逃废债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暴光。
第五章制裁逃废债企业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议案的提出。提出议案的权利人为成员单位,议案一事一议,即每一议案只针对一名制裁对象。
第九条提出议案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提出议案的金融财政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拟制裁企业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企业逃废债的形式、事实和有效证据;
(四)拟采取的制裁的方式;
(五)拟采取制裁的期限;
(六)议案提出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议案的受理。债权管理办公室收到议案后,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具备前述要件者,应及时通知议案提出人补充完善。除前款规定外,议案自债权管理办公室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议案的调查。议案受理后,债权管理办公室对议案内容进行调查。对议案的调查原则上采取书面调查方式。但债权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部门调查情况,听取议案提出人和有关部门的具体意见。调查结束后,债权管理办公室向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做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调查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经调查核实的逃废债事实;
(三)提出按法律及政策规定应当或不应当给予制裁、给予何种制裁、制裁期限或提请地方政府处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以及提出上述建议的依据。
第十二条议案的审核。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对议案和债权管理办公室提出的报告进行审核。审查内容包括:
(一)逃废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二)调查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政策是否准确;
(四)制裁形式和幅度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议案的处理决定。议案由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举手表决决定。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审查和表决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逃废债行为应受到制裁的,根据情节和具体情况做出制裁决定,将其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
(二)情节轻微,依照法律政策可以不予制裁的,做出不予制裁决定;
(三)逃废债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制裁。
第十四条对经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裁的逃废债企业,由债权管理办公室制作《逃废债企业名单》,送达成员单位执行制裁,并通报县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逃废债企业名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逃废债企业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逃废债事实及证据;
(三)制裁方式、依据及期限;
(四)做出制裁决定的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名称、及决定日期。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十五条各成员单位应及时、认真地审查借款人的逃废债行为,并对提交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实部分的认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联合制裁中,擅自取消制裁或未按规定执行的成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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