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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建设

时间:2023-05-30 08:55:09

完善制度建设

完善制度建设范文1

1、村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法

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公开的形式和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如采用张榜公布,有线广播,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

公开的时间要及时。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也可以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一般一个月或两个月一次,至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务公开的目的是:让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每一次村务公开后,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坚决予以纠正。

2、民主管理的基本要求

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

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都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班子成员,要进行组织调整。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党内法规的规定,按期实行民主选举。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1、“一事一议”,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

开展“一事一议”,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才能有效。

2、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报市农民负责管理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1、村委班子每年向群众述职述廉一次,村委成员每年向群众述职述廉一次,面对面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由镇党委建立统一的考核评价办法,对测评满意率低于60%的村“两委”干部,由镇党委进行诫勉谈话,对测评不合格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2、评议代表根据对村干部工作的满意程度投出赞成或不赞成票。村干部述职述廉材料及现场评议结果,将记入村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及新一届村选举的重要依据。

3、述职述廉主要内容:班子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本人职责范围内工作完成情况;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完成情况;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处理情况;重要问题如项目安排、涉及群众利益等问题的决策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及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况。

4、述职述廉结束后要有专门记录交镇纪委、组织办存档备案。

村(居)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审计对象是:村委会主任或村级党组织负责人,将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村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的村每年必须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内容是:

(1)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审计:任期内村(居)民人均收入情况;村(居)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集体债权债务变动情况;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

(2)财经法纪执行情况主要审计: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等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3)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a、集体资产处置。b、债权、债务管理。c、土地发包、承包。d、专项资金管理。e、财务公开。f、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和群众要求审计的问题。

3、审计的实施办法:审计由各镇党委负责组织领导,镇农经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做出审计决定,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处理。涉及村干部违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村(居)党风廉政义务监督员制度

(一)负责对村两委会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以及村干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廉情信息,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镇纪委反映。

(二)对党务、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参与村重大事项决策,指导和监督村民理财小组、新农村建设监事会、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等组织开展工作。

(四)对村工程建设、人事安排、集体资产处置、疑难问题处理、土地补偿款的落实、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完善制度建设范文2

油田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以内部会计控制的形式来规范的,基本形成了“以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兼顾与会计相关的其他控制”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但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油田目前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还存在一定问题,很多方面还亟待完善;而2006年2月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应如何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应有的保证作用,便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内部控制是油田企业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个控制系统。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提高油田油田企业管理水平和防止错误舞弊的重要基石。

油田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以内部会计控制的形式来规范的,基本形成了“以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兼顾与会计相关的其他控制”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但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油田目前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还存在一定问题,很多方面还亟待完善;而2006年2月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应如何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应有的保证作用,便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油田油田企业内部控制执行的现状

到目前为止,财政部针对当前会计及相关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按照分批分步的方式,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六项具体内部控制规范,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原则、方法和内容等基本问题都做出了规定,是制定后续规范的基础与依据,该规范的出台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随后,油田又颁布了六个具体规范,体现了从会计控制入手,突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环节,并向其他管理环节延伸的控制思路。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环节、实施环节和监督反馈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油田油田企业内控制度制定环节存在不足。目前,部分油田企业管理者对内部会计控制认识不足,以传统经验代替规范化管理措施和手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不到位。在内控制度的制定环节,还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对油田企业经营的某个或某几个关键点进行控制。比如油田企业将付款环节对原始单据的审核作为关键控制点,但供应部门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购进了质次价高的材料,会计部门依然会在审查原始单据无误后照价付款,这就只能实现会计的事后核算、监督功能,未能对整个生产经营进行控制。

会计人员素质有限。一方面,有些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高,缺乏应有的辨别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无法适应内部会计控制所需的知识层次,影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部分会计人员虽具有足够的专业技术水平,但出于个人利益驱动无视会计职业道德,对单位领导及其他业务经办人员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对发现的内部会计控制的漏洞,不仅没有主动提出建议对制度加以完善,反而直接参与贪污、挪用公款、盗窃资金等违法违纪活动。会计人员的这种专业素养和道德素质无法满足投资者及油田企业发展的要求,制约了油田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

油田企业管理者越权现象比较严重。由于体制等原因,油田较为严重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很多油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对经济活动进行越权干预的现象比较严重,岗位设置及权限、审批程序等重要控制环节与油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相背离,这是造成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失效,进而导致舞弊行为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因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导致经营失败的案例在油田可谓屡见不鲜。

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发挥有限。在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过程中,内部审计既是控制活动的一部分,又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多数油田企业的内部审计未能履行其应有职能。首先,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够。油田油田企业大多实行的是单一的厂长经理模式,这就导致内部审计不能监督上级,高层管理者是实质上的“自由人”。同时,对受厂长、经理直接领导的其他职能部门也不易进行监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严重受限。其次,对内部审计的职能理解存在偏差。有关人员,包括内部审计人员自身在内,经常将内部审计的职能简单理解为会计监督,而且过分强调“查错纠弊”,忽视了“防错防弊”这一职能,未能发挥其加强油田企业内部管理的作用。再次,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相当部分油田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得不到必要的重视和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这些都是阻碍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提高相关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是内部控制机制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首先,要加强会计人员的政策教育、法制教育以及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会计人员纪律性,使其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其次,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坚持定期培训,定期考核,严格上岗证的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同时,会计人员还应掌握岗位所需的内部会计控制知识,能正确应用内部会计控制方法实现油田企业的控制目标。另外,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也不容忽视,只有使内部审计人员意识到自身职责的重要性,掌握了科学的内部审计方法,内部审计才能真正起到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要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切实得到执行并取得良好效果,就必须对其施以恰当的监督,油田企业中最主要的监督评价方式就是内部审计。当务之急是确立内部审计在监督、检查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中的独立地位,并切实实现内部审计由事后监督职能向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的转变,使其监督具有日常性与全过程控制性,并将监督、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协助油田企业进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制定。当然,油田企业也可考虑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对其进行监督评价,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在很多油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内部控制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职能、方法与措施基本都得到了贯彻实施,但还会频频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进而导致会计信息的违规性失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改变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性,遏制“内部人控制”和“管理者越权”现象。其次,强化监事会对财务报告的监督,并建立、完善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外部监督机制,引入外界有关机构对油田企业风险进行合理监督,减少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的操控,为内部会计控制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完善制度建设范文3

【关键词】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导思想;设定方式;回收

前言

随着我国建设行业的不断发展,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来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争也愈来愈激烈。政府与土地所有人以及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日益恶化,甚至影响了一些重要设施、工程的建设进度,因此,笔者在此先对我国当前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对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问题

由于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时间比较早,其指导思想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本位选择以及价值取向等。所以我们在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时,首先就应该将这些指导思想问题总结出来,笔者个人将其归纳为三点,分别是:

1、在进行时,缺少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精神,在没有充分贯彻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前提上进行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只是机械的将国有土地无期、无偿的拨发给土地使用者,没有实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目的;

2、在一些出让过程中的出让金的收取和分配问题上,存在很多不公正的现象,没有完全遵循马列主义中的地租理论;

3、政府在获得了高额的土地出让金的过程中,完全没有遵循我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没有将“以民为本”,作为我们工作的中心,这就导致了在土地出让的过程中,土地使用者的利益被侵害,这是我党当前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所以,我们只能按照社会主义的要求和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以保障失地农民和失房市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原则。

二、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方式

根据我国的法律传统,可以划归为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我国所有的立法,都是按照这个传统进行的,但是唯独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没有遵循这一原则,而是学习英国的土地批租制度,在我国形成了一套全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完全不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按照年租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与此同时,虽然我国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与英国的土地所有制度极为相似,但这也只是政府为了满足当时我国的政治需求,为了获得大量资金的原因。

由于我们当前实用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优点,所以我们的完善方法就是在保留出让方式的前提下进行新型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方式的引进。通过年租的方式进行土地出让,还可以避免之前批租方式引发的种种不足。并且在使用了年租的方法之后,可以由土地所有者在出让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使用范围等进行方式的选取。所以本文笔者认为应该立法规定两种不同的土地出让方式的使用范文,这样不仅可以分别发挥不同方式的优点,还可以避免出现混乱。下面笔者就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说明一下个人意见,如: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以销售房屋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时,(例如:写字楼、居民小区、豪华别墅区等等项目)应该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进行交易,这样才有利于开发商进行整体规划、开发和利用。首先,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的房地产业,控制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其次,这样做还可以让开发商根据地形、地貌以及人居条件对整个区域进行更好的规划;再次,这样做还可以充分发挥集中开发的集约效益;最后,由于个人申请批地自建住宅方式的消失,这种做法可以大大加速城市现代化的进程。

三、关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现行法有两条原则规定: 一是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期,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再次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其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抛开人民对土地的自然权利和我国城市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不论,仅就民法之原理而言,如果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所有权人无偿收回土地还有道理的话,那么在他不批准使用权人续期的情况下还同时无偿取得本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建筑物也就蛮横无理了。这一不公正的规则表明,政府部门在制定这一规则时没有摆正自己的立场,完全是在为自己谋求不合理利益进行立法。

四、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前收回的问题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期前收回问题,我国1994年7月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了一种情形,即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未按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动工开发土地满两年的,土地出让方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笔者认为,尽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和《物权法编》第158条所追求的是防止土地闲置和违规建筑之行政管理目的,但是由土地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民法上是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种民事法律后果,理应在作为民事基本法之一的物权法中有所规定。如果回避这个问题,将意味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不合理规定继续有效,因此我们应当按照合同解除的民法原理,在物权法中对此作出正确的规定。 ??

五、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行的不断加速,我国正处于城市建设的高峰时期。土地作为我们生存的根本,也相应的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的发生,这些都是由于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所以,我们要通过不断总结自身问题,引入新理论,将现阶段土地垄断、土地所有权矛盾日益激烈的问题,在不断完善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同时,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12,27,国务院.

完善制度建设范文4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山东济南250013)

摘 要:建立科学、合理、有序、安全的财务内控制度,是确保企业健康高效发展的根本保证。完善财务控制和财务管理体系,是企业规避风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分析了如今企业财务内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完善企业财务控制的对策及措施。

关键词 :财务内控;企业;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2-0128-02

收稿日期:2014-07-12

作者简介:邢晓冬(1982-),女,山东龙口人,本科,会计。研究方向:财务预算管理。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在有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质量不能满足国家监管部门、社会大众和投资者的期望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新时期新情况中,企业面对市场竞争和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要想立于不败之地,最基础的工作就是必须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1]。企业管理的成败与否,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进而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只有制定科学规范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有效贯彻实施,才能避免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失误,使得企业资金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得到有效的提高,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2,3]。

一、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概述

在企业中,管理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而控制活动也是属于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与方法,使得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与组织策略能够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方向进行发展。企业进行财务内控有助于企业实现高效化、规范化的管理。而制度的设计、执行和评价都是由人来完成的,并反过来影响着人的行动。因此制度需要企业管理团队和普通员工共同实施的,为财务活动的可靠性、企业战略规划遵循性以及企业经营效率效果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内部控制具有对企业财产安全进行维护,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避免各种资产损失,为管理决策层提供指导性建议的特征。一个健全的企业财务控制体系,实际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根据我国国情和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在组织及财务管理方面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是企业经营和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控制不良行为的需要。

二、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1.企业管理层对制度的漠视

企业管理层是企业实施财务控制与监督执行者,也是考核财务监督绩效的审查者。但企业中往往出现管理阶层漠视对内部财务控制重要性认识不够的问题,单纯的将会计内控系统看做是堆砌企业的规章制度。因此,即使拥有设计精良的内控制度,如果遭受管理者轻视不用,其和无内部控制所造成的风险是相同的。若企业领导没有带头遵守制度并接受监督,不仅会导致企业人、财、物的浪费,还会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制度的建立应作为一个系统的工程,它不仅仅是只在执行时遵守规章制度,还需要将与之相符的思想观念植入每一个参与者心中。

2.内控制度不够完善

如果财务内控制度本身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则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内部控制制度中要明确负责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的人员之间相互制约的方式,相互之间能否形成制约关系,每一相关人员是否置于他人的监督之下。这些制度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体系,协同作用,缺一不可。目前很多企业制定的内控制度只有大的原则框架,缺乏具体实施的细则。这种只制定内部控制原则,而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企业,容易在实际操作中则流于形式,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在现实工作中,一些企业为了精简人员,擅自将不相容职务出纳和审核报销业务安排由一人兼任,导致财务工作秩序混乱,核算失真,难以起到审核和监督的作用。

3.财务体系缺乏奖惩机制

任何制度都需要人来执行,对执行人建立适当的奖惩制度,可以保证制度得以有效执行。合理的奖惩机制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制度在企业各方面得以执行。部分企业审计部门职能弱化,使得内部审计形同虚设,缺乏对财务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和监督,不能正确评价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目前,企业对财务控制体系缺乏科学的考评机制,则最终制定的奖罚尺度容易与员工心理底线出现较大落差,对制度的执行力度也将大打折扣。

4.内控体系运作缺乏监督

受到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制约,企业制定的财务内部控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监管不力的情况。其主要表现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制度出台没有依据执行,不按制度处理问题,对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考核制度也没有积极开展。很多企业成立了内审机构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但内审的职能往往无法充分发挥。当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遇到关系客户或上级业务领导进行干预时,不是靠制度管人,而是默许通过,不了了之,其监督效果难以尽如人意,形同虚设。监管与纠偏依靠企业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与监管脱节,将使财务违规现象愈演愈烈。强化内部审计的监管与纠偏是落实与完善企业内控制度最有效的办法。

三、完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对策

1.强化企业财务管理结构

管理层需要了解企业的主要风险,并有效地利用内外部审计来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企业的整体业务战略及重大政策。企业领导人应负责维持一个高道德与诚信标准,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强调内部控制重要性的文化。通过职责分离,应能及时发现、减少和即时监控具有潜在利害冲突的领域。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必要条件。合理的组织结构应该有清晰的职位层次,有效的协作体系,畅通的意见沟通渠道并能够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对接需要,将各职能部门由开始的分工合作关系向分工协助的关系转变。内控组织的建立和权限划分必须适应企业的财务业务流程和财务管理体制,这有助于企业提高工作效率,而各部门又能够相互制约和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工作中舞弊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增强财务控制政策的透明度、政策制定的广泛参与度,以实现更加公平透明的财务控制文化。企业领导要通过各种途径强化财务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切实提高对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自己在内控中所担的责任。企业要制定内控责任制,形成层层监控,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各中层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所有者负责,使得企业的各部门、各单位都处于内控制度的链条中。对企业中领导人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如有过失坚决追究其经济责任,靠制度约束权力。企业要维护财务内控相关制度的严肃性,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做到对事不对人,确保内控责任制度落实到位。

2.建立完善的财务控制体系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活动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建立科学、严谨的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将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安全管理以及财务管理。只要企业正常经营与发展,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也就不能停止。如对银行印鉴实行双人管理、物资购买、验收、保管岗位分设,相互监督,并对重要岗位的财会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实行轮岗交流和职位回避。

要确保内控制度被切实执行且执行的效果良好,只有严格把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全面置于经济监控之中,并且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重要环节实行重点控制,才能最终将有效地发挥内部控制的效率。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要掌握其职责权限,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具有专业怀疑以及判断的能力。在企业内控制度中建立严格科学的问责制,并严格执行,这样可以减少内部经营活动各职能部门的风险,促使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效实施。对于违反内控制度,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坚决给予处罚,绝不姑息迁就。

3.提高会计素质并完善考评制度

通过短期培训、进修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及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使其从思想上明确遵守和执行企业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和巩固会计基础工作。

同时,建立会计工作考评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地位和工作的独立性。注重对执行人员的选用和培养,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及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知识更新能力,强化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使其具备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具备懂法和依法办事的必要条件。同时企业对不同层级的人员采取不同层次的绩效考核指标和奖惩指标,充分调动各层级人员的积极性。除了考核会计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还要把会计人员的报酬同项目效益挂钩,制定奖罚分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激发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和当务之急。企业只有建立适合自身的财务制度并使之有效实施,才能合理规避巨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工作的关键,一旦出现问题,则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行。所以,通过对企业财务内控的完善,可以有效的改善企业的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的内部工作效率,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阔铭宇.谈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的建立[J].冶金财会,2010,(2):34-35.

[2]许刚健.加强财务内控机制建设,防范企业集团财务风险[J].当代经济,2010,(14)136-137.

完善制度建设范文5

    【论文摘要】一种经济模式的良好运行,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文章从循环经济概念和制度的涵义和功能出发,分析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问题,进而提出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与制度建设

循环经济(recycling economy)一词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深刻认识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以提高资源利用与环境效率为目标,以资源节约和物质循环利用为手段,以市场机制为动力,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上可行的前提下,实现资源效率最大化和环境污染最小化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增长模式不同,循环经济放弃短期的表面物质追求,通过把废弃物开发为新的资源,最大限度地重复利用物质和能量,旨在系统地使经济中的总体资源增值,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很显然,循环经济是一种高层次、高端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其整个过程都贯穿了对制度建设的依赖性。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目前在国内的发展也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和试点的建设方面,没有在全社会推广开来。从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而我国在制度的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对制度的探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的建议。

二、制度的内涵与功能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单纯以技术分析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已经无法为现实社会中的许多人类经济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于是,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开始为人们所认知。随着制度分析理论和新增长理论蔚然兴起,人们逐渐认识到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思想、人力资本和收益递增的思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许多经济学家吸收并利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认识到若要有效地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必须关注发展中的有关制度性因素,认为制度应是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内生变量,有效的经济组织与制度安排对可持续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把制度看作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康芒思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方式”,是“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定义首先由舒尔茨提出,他为制度做了经典性的分类,将制度分为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等,并把制度定义为一种涉及社会、政治与经济的行为规则。诺思则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认为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对制度的定义都围绕着“规则”一词进行,新制度经济学则更强调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人们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制度,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制度为人们提供了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对组织中的个人实施奖励或制裁,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激励或约束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制度来观察和理解人类的各种经济活动。关于制度的功能,经济学家也有不同的解释:威廉姆森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舒尔茨认为制度就是为经济提供服务;还有观点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通过提供激励机制而使外部利益内部化。谭崇台认为,制度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塑造人们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提供并在某种程度上创造和扩散信息”,促成“社会共识或一般性的认识基础”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帮助人们估计其他人可能的行为进而矫正自己的行为。”从循环经济的内在需求来看,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经济主体参与循环经济活动提供激励。第二,对经济主体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提供约束,抑制环境不友好的机会主义倾向。第三,使外部性合理地内部化,将资源要素的投入和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第四,协调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

三、循环经济中的制度问题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中国,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使用、浪费,和为追逐高额利润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增长带来巨大的副效应。因此,加快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就尤为迫切。根据诺思的描述,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其主旨在于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制度是制约人的行为的一种准则。我国的资源浪费严重,环境不断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一种制度制约人们的行为。循环经济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制度作保障,没有完善的制度作基础,循环经济就根本不可能实现。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和推广,人们开始逐步认识到制度在其中的重要性。最早高度关注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所起重要作用的是科斯,他创立了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清晰,交易成本较低,经过有关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和谈判,就能导致一种有效率的结果。后来,阿尔钦、德姆赛茨、张五常及诺思等人通过对制度的发展创立了新制度经济学派。他们继承和发展了科斯的理论,认为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交易成本的降低,则有赖于合约(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威廉姆森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个人以及企业行为的研究,得出提高经济效率必先提高制度的效率,并且,随着经济活动的变迁,制度也应随之改变这一重要结论。到了诺思这一代则直接认定制度与制度变迁就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控制变量。历史也不断证明:有效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不当的制度安排则会使经济发展举步维艰。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而且也包括非正式约束机制。制度是演进的,不断变迁的。制度演进中存在着较强的“路径依赖”,即制度的演进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就会沿着既定的路线和方向发展且会得到自我强化。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和突破固然重要,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则更为重要。德国和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家,从这两个国家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被视为其成功的最主要因素。如德国早在1986年起就先后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和《循环经济法》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使废弃物从避免或减少产生到循环使用再到最终处置。另外针对不同的行业还专门制定了如《废旧电池处理规定》、《限制废车条例》、《饮料包装押金规定》等一系列措施来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德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为我国提供不少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经验。目前,我国尽管已经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创办了生态工业园区和开展了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省的试点和示范工作,但总体上说我国的循环经济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从发达国家推进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我国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欠缺就显得尤为突出。当前阻碍我国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因素主要有:其一,尚未形成适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这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根本保障。不解决制度和机制问题,仍按传统的宏观经济管理方式去管理,而将对生态和资源的管理排除在外,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就无法建立。其二,旧制度路径依赖的存在。制度变迁存在着强烈的路径依赖,建立循环经济的新制度体系势必要遭到传统旧制度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因此,循环经济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其三,环境产权难以界定。为使外部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成本内部化,十分有必要界定环境产权,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决定其产权难以界定。另外在中国,由于环境产权的主体是国家,能不能以及如何将环境产权转让和交易是一个难题。

 

     四、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与对策分析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的实践表明,要实现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的转变,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要依靠制度建设来规范政府、企业、等循环经济主体的行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但是,必须意识到,我国面临着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发展背景,发达国家所具备的殖民地和全球生态资源背景,以及现实的资本、科技和人力资源优势;对于伴随着快速工业化而来的资源、环境和社会问题,我们没有可供转嫁污染产业的空间和回避社会问题的余地。因此,起源国外的循环经济理论只能部分适应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相应地,循环经济制度也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正式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计划、规划等;二是人们约定俗成共同遵守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正式行为规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三是循环经济制度的实施机制。循环经济建设需要在上述三个层面上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要构建循环经济的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两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较高的稳定性,因而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们既要加紧研究制订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结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为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实施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从循环经济发展政策来说,关键要构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财政政策和产品价格政策。要利用经济杠杆对资源利用、清洁生产、废弃物排放等进行管理与协调,从经济激励和行为规范两方面入手,有效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其次,要对循环经济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给予足够的重视。作为制度安排的构成要素之一,非正式制度安排与人的动机和行为有着密切联系,是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一种无形力量。环境制度的失败的思想根源在于狭隘的经济增长主义,因此,要实现由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模式的转变,第一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摒弃将人与自然相对立,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将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第二要改变“自然资源无价”的错误认识,树立自然资本的观念,将资源和环境视作与土地、劳动一样能够参与生产活动并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利用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来纠正人们滥用资源、破坏环境的错误行为。第三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各种形式的循环经济活动,形成自觉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良好氛围。

再次,制度实施机制。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模式的彻底变革,客观上要求形成经济系统与复合生态系统和谐共生的自运行机制,要求生态规律与经济规律的协调统一。因此,循环经济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需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推进、公众参与”的方针,从试点示范入手,从微观的企业层面、中观的区域层面和宏观的社会层面协调推进。具体而言,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划及政策,对各微观主体的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的激励或约束;需要企业把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纳入其总体的创新、发展和经营战略,自觉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发展循环经济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对公众来讲,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树立同环境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自愿选择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推动整个社会向循环经济方向转变。

【参考文献】

[1] 鲍尔丁:宇宙飞船理论[j].工业生态学,1997.

[2] 康芒思: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1981.

[3] 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

[4] 谭崇台: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完善制度建设范文6

摘要:一种经济模式的良好运行,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文章从循环经济概念和制度的涵义和功能出发,分析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问题,进而提出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循环经济 制度建设 完善

一、循环经济与制度建设

循环经济(Recycling Economy)一词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深刻认识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以提高资源利用与环境效率为目标,以资源节约和物质循环利用为手段,以市场机制为动力,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上可行的前提下,实现资源效率最大化和环境污染最小化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增长模式不同,循环经济放弃短期的表面物质追求,通过把废弃物开发为新的资源,最大限度地重复利用物质和能量,旨在系统地使经济中的总体资源增值,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很显然,循环经济是一种高层次、高端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其整个过程都贯穿了对制度建设的依赖性。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目前在国内的发展也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和试点的建设方面,没有在全社会推广开来。从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而我国在制度的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对制度的探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的建议。

二、制度的内涵与功能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单纯以技术分析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已经无法为现实社会中的许多人类经济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于是,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开始为人们所认知。随着制度分析理论和新增长理论蔚然兴起,人们逐渐认识到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思想、人力资本和收益递增的思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许多经济学家吸收并利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认识到若要有效地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必须关注发展中的有关制度性因素,认为制度应是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内生变量,有效的经济组织与制度安排对可持续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把制度看作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康芒思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方式”,是“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定义首先由舒尔茨提出,他为制度做了经典性的分类,将制度分为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等,并把制度定义为一种涉及社会、政治与经济的行为规则。诺思则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认为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对制度的定义都围绕着“规则”一词进行,新制度经济学则更强调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人们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制度,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制度为人们提供了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对组织中的个人实施奖励或制裁,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激励或约束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制度来观察和理解人类的各种经济活动。关于制度的功能,经济学家也有不同的解释:威廉姆森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舒尔茨认为制度就是为经济提供服务;还有观点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通过提供激励机制而使外部利益内部化。谭崇台认为,制度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塑造人们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提供并在某种程度上创造和扩散信息”,促成“社会共识或一般性的认识基础”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帮助人们估计其他人可能的行为进而矫正自己的行为。”从循环经济的内在需求来看,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经济主体参与循环经济活动提供激励。第二,对经济主体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提供约束,抑制环境不友好的机会主义倾向。第三,使外部性合理地内部化,将资源要素的投入和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第四,协调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

三、循环经济中的制度问题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中国,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使用、浪费,和为追逐高额利润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增长带来巨大的副效应。因此,加快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就尤为迫切。根据诺思的描述,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其主旨在于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制度是制约人的行为的一种准则。我国的资源浪费严重,环境不断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一种制度制约人们的行为。循环经济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制度作保障,没有完善的制度作基础,循环经济就根本不可能实现。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和推广,人们开始逐步认识到制度在其中的重要性。最早高度关注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所起重要作用的是科斯,他创立了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清晰,交易成本较低,经过有关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和谈判,就能导致一种有效率的结果。后来,阿尔钦、德姆赛茨、张五常及诺思等人通过对制度的发展创立了新制度经济学派。他们继承和发展了科斯的理论,认为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交易成本的降低,则有赖于合约(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威廉姆森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个人以及企业行为的研究,得出提高经济效率必先提高制度的效率,并且,随着经济活动的变迁,制度也应随之改变这一重要结论。到了诺思这一代则直接认定制度与制度变迁就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控制变量。历史也不断证明:有效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不当的制度安排则会使经济发展举步维艰。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而且也包括非正式约束机制。制度是演进的,不断变迁的。制度演进中存在着较强的“路径依赖”,即制度的演进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就会沿着既定的路线和方向发展且会得到自我强化。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和突破固然重要,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则更为重要。德国和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家,从这两个国家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被视为其成功的最主要因素。如德国早在1986年起就先后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和《循环经济法》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使废弃物从避免或减少产生到循环使用再到最终处置。另外针对不同的行业还专门制定了如《废旧电池处理规定》、《限制废车条例》、《饮料包装押金规定》等一系列措施来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德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为我国提供不少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经验。目前,我国尽管已经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创办了生态工业园区和开展了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省的试点和示范工作,但总体上说我国的循环经济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从发达国家推进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我国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欠缺

完善制度建设范文7

【关键词】企业;内控制度;管理问题;措施探讨

作为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不仅需要以高效的经营模式应对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不断适应当前市场的变化。通过对内部控制管理效率的的提升,能够帮助企业及时发现目前市场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以保证企业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对风险问题进行规避,减少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当前形势下的企业内部管理,存在了较大的问题以及难度,需要根据真实问题进行分析,逐一解决企业管理等问题,保证工作质量的提升。

一、企业内控的目标

(一)战略目标企业的领导者往往更偏向于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是否会开拓自身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其主要目标则是长远的经济效益,这是企业运营的基础。目前,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保证自身的正常运营,需要对目前财务管控问题进行探究,同时规划长远的战略性目标,对自身企业的内控体系进行不断改革和完善,由此便能够将企业内控制度的管理问题进行解决,从而解决在企业内控制度中的不足之处,促使企业迅速向自身的战略目标推进。

(二)合规目标企业为保持良好的运营规范,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合规目标,即在企业进行相应的社会活动时,需要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这种情况不仅能够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规范性,同时还能够不断对自身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完善,为企业自身的内部环境奠定基础。另外不仅需要在内部环境进行改善,同时需要针对产品的安全性采取规范措施。

(三)资产目标资产目标是企业进行经济活动重要的环节,增值情况的出现不仅会对企业的经济情况起到一定的积极影响,同时会在整体的经营效率上具有良好的作用。资产不仅能够体现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同时也是促使促产流通的重要表现。为保证资产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值以及增值,需要企业内部通过完整的控制体系对其进行管理,从而为资产带来更多的保值以及增值条件。在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下,需要企业做到资产保护、授权审批以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四)报告目标主要强调目标信息的准确性,保证质量,尤其针对财务报告,需要通过准确的信息传递方式进行财务情况的汇报,从而保证财务监管的有效性。通常情况下财务报告的内容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以及融资活动,其真实性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

二、内控问题分析

(一)内控环境缺失良好的内控环境是保证各项控制效果的基础,完善的内控环境不仅有突出的内控要素,同时会影响内控制度的实施,对内控体系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部分企业存在内控环境缺失的情况,通常表现为权力的滥用,导致权力的作用大于了企业内部环境自身的控制机制,从而促使监督部门的效果被边缘化,影响正确行使其监督权。另外一个被影响内控制度的因素是法人治理,由于不完善的法人结构导致企业内部的权利分配不平衡,促使了监督功能的失效。

(二)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在经济活动中,风险的因素不可避免,经济的发展不仅为其带来了机遇,同时还加重了风险因素。从目前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情况进行分析,部分企业存在了严重的风险防范机制漏洞,各部门成员未能意识到风险问题为自身的经济活动带来的影响,从而导致了对风险的评估效果不足的问题。在风险防范机制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经济活动,不仅会对企业的经济情况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企业的未来发展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差,从而无法及时对风险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三)缺少内控活动内控体系的效果往往离不开内控活动的支撑,内控活动不仅能能够体现出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结果,同时能够保证内控体系的顺利开展,从而保证企业经济的推动。例如在部分企业中存在了控制流程以及资金流入的问题,进而就会出现一定的管理问题,缺乏内控体系的企业则会出现责任的不明确,以至于无法顺利对控制流程以及资金流入问题进行解决。

(四)缺乏内控机制作为影响企业经济的基础部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通过内部监督管理对其进行审查,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准确的制度探究,从而便于内部控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使用价值。有部分发展中的企业,其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了严重的问题,其监督人员存在明显经验不足的问题,另外,这不仅在制度的监督存在问题,在外部经济活动的监督中,也存在了相应的缺陷,最终使得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三、内部控制管理措施

(一)优化企业内部控制环境根据部分企业内部存在的严重内部控制环境问题进行分析,阻碍了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企业的运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分析整理,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强调法人的作用以及监督权,对企业的组织架构进行优化,在保证企业能够正常进行运营的同时,体现法人以及监督权的主体地位,为内部控制环境管理奠定基础,保证日常工作的开展。另外法人还需要对治理结构进行改善,实现权责分明制度。例如制度的完善,能够避免部门超权现象的发生,保证其能够在正常的管理模式下进行工作,确保权力的稳定。通过改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可加强上下级沟通,避免权力与职位不对等的情况产生。

(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由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开展需要在一定的保证情况下才能够得以开展,因此强化制度的作用成为目前治理企业内部的重要目标。目前可采取的首要目的则是对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有效的整改,而企业内部出现的重大投资时间需要进行全方位的探讨以及分析,同时根据各部门间的意见征集进行探究,在权力下放的同时加大管理,从而开展投资业务。风险管理的情况通常涉及内容较广,因此在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投资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强化,加强监督力度从而有效规避或减少因投资风险问题对自身企业带来的影响。另外针对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需要根据风险因素进行预警,包括对外部环境风险、内部管理风险以及信用风险问题等。

(三)规范内控活动,建立完善的机制在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形成一套符合自身发展理念的风险管理机制,保证日常工作的有效推动,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该内容需要投入人力对企业投资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密切观察,进而对目前企业中存在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化处理。由此需要根据目前已经存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制出发,对存在的问题以及难点进行解决,同时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在开展重大决策时,需要以严谨的态度进行应对,在重视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对投资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确保企业决策的有效性,最终达成管理目的。

完善制度建设范文8

关键词: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D92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2-0039-03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针对的主要就是建设用地的控制问题。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内容系《物权法》规范的重点之一。然而《物权法》的规定仍不能让人满意,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在《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土地出让制度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我国现行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物权法》自身存在的问题

1.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发生冲突

由于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城市市区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老百姓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候,对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只能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法》第39条和第135条的规定,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权能差别在于:前者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是完整的物权形态,是自物权;后者则只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较之于前者缺了处分权。因而用益物权是不完整的物权,是他物权。但同时,《物权法》在第143至147条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或处分的,于是,这里面便产生了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发生冲突的问题,实质上是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权能冲突的问题。

2.用益物权和使用权的权能内容的重合与概念逻辑冲突

《物权法》将用益物权作为一编予以规定,在用益物权下首先对用益物权作了一般规定, 然后分别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作了具体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此可知,用益物权包括了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其中使用权是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与占有和收益并列构成用益物权权能的内涵。可是《物权法》第125条和第135条都规定,土地使用权也包括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就发生了用益物权和使用权的权能内容的重合,即用益物权的权能和使用权的权能相同的矛盾冲突。从概念逻辑上讲,这里是将上位概念用益物权与下位概念使用权予以混淆,即以下位概念内涵覆盖上位概念内涵,其矛盾冲突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就是让“处分权”来“处分”使用权的制度,是让“使用权”为“处分权”服务的制度。而我国房价的暴涨,就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能“处分”使用而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必然的恶果。因此,我国《物权法》需要考虑以科学的概念代替“土地使用权”概念,以同国际民法接轨。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和分配上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一些地方政府,土地直接税收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有“第二财政”之称。由于这个收入在地方财政的预算之外,致使中央对地方政府以土地出让金为主要财政收入的支出处于“失控”状态。

2005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在经济日报上发表《土地出让金制度亟待改革》,指出现行土地出让制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出让金属于通过非规范途径获得的预算外收入, 一般不进入地方政府的预算内管理,因为缺乏透明度很难进行管理和监督,所以在收入和支出环节普遍滋生浪费和腐败问题;二是土地出让的收益在当期与远期的分配上存在结构性失衡问题; 三是以当前价格出让土地,虽然一次性收取了土地出让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却无法获得土地未来升值的收益, 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大前提下,可供出让的城镇土地资源非常有限,单靠增加出让面积而不能获得增值收益的土地出让方式显然是不可持续的;四是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让土地,都存在土地出让价格与土地出让期内实际价值的背离。以上表明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制度的弊端已经显现,尤其是分配、使用问题愈发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并成为政府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衔接问题

在《物权法》出台以前,有关物权的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内的法律规范内容分散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 等法律中。《物权法》的出台,是在对现行的与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中的规定(下简称为现行规定)进行审视的基础上,结合物权方面的司法实践和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从物权的整个体系上对包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内的物权诸方面做出统一的规定。《物权法》的制定,虽说总体上是在沿袭现有法律框架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但在若干方面必然会相对于现有的法律规范有所突破和创新。因此,《物权法》中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内的有些内容与现行规定出现了一些矛盾与冲突,如:

1.对于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问题

在我国,收回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因,主要是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没有按照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这实际上是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界定为行政处罚。而这些规定显然与《物权法》产生了冲突。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应当是一种民事合同。《物权法》 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进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时, 其从事的是设定用益物权这一民事活动,自然应当遵循《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二者产生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非行政管理关系。当权利人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权利人支付违约金,并在违约情节严重时解除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果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界定为行政处罚,将会对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为土地使用权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完全是抵押人(即土地使用权人)的过错造成的,抵押权人在无法也无权监督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情形下,却要承担因抵押人过错而使土地使用权被收回以致抵押权消灭带来的损失,显然有失公平,也对交易安全造成了巨大的风险。

2.关于分层地上权的问题

在《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等传统的土地法律理论和制度中,土地使用权仅仅是一个平面概念,并不存在独立的空间权概念。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的利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涉及到地表、地上和地下的空间。由于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为他人设立使用权是土地所有人权利行使的自由,因此就会出现土地分层利用与权利分层设置的问题。《物权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按照这一规定,在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地表使用权、地上使用权和地下使用权三种情形, 而后两者实际上是对空间的利用。《物权法》第136条第2款中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些条款的规定不仅确立了分层地上权,并且确保了在先用益物权与新设立分层地上权之间的冲突解决规则。但这样的分层地上权规定,显然过于简略,在现实中尚不具有司法操作的可能。同时,既然土地的分层利用已经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分层地上权的设置就必然会带来新的问题,未来基于分层地上权的纠纷,将远复杂于传统地上权之间的关系。例如,如何避免各建设用地分层设立后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在目前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同主体分别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如何协调各空间权利人的权利,保证建设用地空间权利的效率最大化,如何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后的出让金标准,如何区分地上、地表及地下的收费标准等等。为适应此种建设用地空间使用权制度的需要,我们还需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到不动产登记制度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3.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拍卖问题

《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第138条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拍卖问题, 法律尚存在许多盲点。如:国土部门自行组织的拍卖,是否一定要具有拍卖师资格证的人才能主持拍卖?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特殊标的物是否能够由《拍卖法》规范?《拍卖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既然国土部门组织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拍卖也可以委托专业、合法的拍卖企业实施,那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拍卖过程中,对于土地管理部门独立主持进行的拍卖行为是否能够由《拍卖法》规范?在法律的衔接上是依照《物权法》的原则修改《拍卖法》呢,还是在《物权法实施细则》中设立独立的拍卖程序呢?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如何处理《物权法》与现行规定适用的关系就应成为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建议

(一)引入“地上权”概念,解决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在各国《物权法》中并没有土地使用权概念,就概念的科学性来讲,此概念并不能完全地揭示其内涵,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依我国现行《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并不是单纯的使用,还应包括土地的占有、开发及收益等权能。另外,从所有权权能之角度看,使用权仅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且用益物权也主要以使用为其最基本的权能。这样在我国就土地的用益物权方面使用“使用权”这一概念时,就不得不繁琐地限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使用权”等以示区别。土地就其用途而言,无非耕作与建筑(包括宅基地)二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则主要是建筑及土地开发,此类似于传统大陆法系中地上权内容,故以地上权概念取代“土地使用权”概念,有助于我国土地物权体系的建立。

地上权的移转,自民法上看即为地上权人对其权利标的――地上权依法律行为方式所作的法律上的处分,即地上权人对其所拥有的地上权享有处分权。此处分权的享有为地上权交易市场得以形成的法律逻辑起点。地上权人处分地上权行为的方式大体有买卖、互易、赠与、设定抵押权等。买卖、互易、赠与(此为非交易方式)为依债权行为方式使地上权产生变动;而设定抵押权则是在地上权之上再设定一项不动产担保物权,于被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导致抵押权实现时,通过变卖、拍卖(在我国现行法上就土地使用权抵押只允许以拍卖方式实现)而使地上权发生变动。故就土地所有权、地上权与地上权之抵押权三者的关系来讲,构成立体层次的物权关系,即由国家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地上权,再在地上权之上设定抵押权,前者以土地为标的,后者则以地上权为标的。地上权人通过买卖、互易、设定抵押权等方式使地上权进入流通领域,进而形成房地产交易的二级、三级……市场。以此来解决用益物权的本质与权能规定之间的冲突问题。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制度的建议

1.限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额度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原则上应设置以下两条限制:(1)我国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应当低于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私有制国家政府和土地私有者共同向土地租佃者收取的地租额。(2)我国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去成本后的纯收入,应以满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合理需求为限。

2.限制政府自利性。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制度问题上的非理性,源自于地方政府的自利性,源自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归地方政府任意使用。地方政府领导在任期内大搞政绩工程,土地出让金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导致地方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强依赖性。如果地方政府不能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上获利,其自利性被限制,政府才会理性地对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就要采取措施限制地方政府在土地交易中要求获益的自利性。如采取分年度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年租制等,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自利性。 改一次性收取为分阶段或分次收取,本届政府任期内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届政府不能完全获益,就会遏制本届政府疯狂“卖地”的冲动。

(三)《物权法》与现行相关法规冲突与衔接的处理

《物权法》施行后,在执行中如何处理该法与相关法规的衔接问题上,应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旧法服从新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原则来处理。具体而言,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是《物权法》与相关法规一致的,应结合起来执行;

二是《物权法》没有规定,现行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三是现行相关法规没有规定,而《物权法》有规定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

四是物权法与现行相关法规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03-904.

[2]王泽鉴. 民法物权(第一册)通则・所有权[M]. 台北:三民书局,2001:212.

完善制度建设范文9

关键词:完善 财务管理 加强 内部控制

财务状况是衡量每一个经济实体在发展过程中的即时效益。医院作为非盈利性独立核算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经济效益是医院正常开展医疗业务的重要保证。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医院效益好与差。但目前,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医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二是医院内部控制缺乏相应的科学性体系。三是医院财务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意识。管理者首先要提高自己的财务管理意识,强化医院的财务建设,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医院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从而全面提升医院的管理工作。

一、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概述

(一)医院财务管理的涵义

医院在正常的持续经营发展过程中涉及到许多财务的问题,如医疗器械的招标采购,医疗药品和耗材的采购以及医院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的款项支付等,都属于医院的财务管理方面问题。面对这些财务问题,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这些支出和收入的资金进行全面合理的管理和控制。

(二)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正确的财务管理方法能保障医院财务的正常运作,明确医院财务支出的的方向,为年度预算打下基础。医院的财务管理人员只有对医院的财务状况有清楚的认识,了如指掌,才能为医院领导提供参考信息,以保障医院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医院有多少闲置资金,才能做好医院的应急准备,为医院所有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三)医院财务管理的目标

医院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医院的内部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合理有效的控制成本,保证医院正常经营,资金往来合法合规,各项资产安全有效,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有效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医院可持续发展,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在遵守国家医疗卫生相关制度的前提下,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医院财务管理的内容

1、医院财务预算的管理

医院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所购医疗器材、医疗物品药品成本进行预算控制和管理,对于大额资金使用应通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2、医院财务对医院收入进行管理

国家对医院的各项收入都规定有标准和范围。医院各项收入要做到收入合法,支出合规。医院财务部门要引导各个临床科室做好医疗业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3、医院财务对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

包括医院的医学建筑,绿化建筑,医疗器械,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和管理,明确责任,确保资产不被侵占、挪用、流失,避免重复购进,重复建设,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二、分析医院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医院财务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意识

医院是一个专业性和学术性比较强的场所,这里的专业性主要是指临床医学医疗方面。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也都是由医生出身转为行政管理的多。由于领导成员缺欠相关专业知识,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则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把关。财务部门负责人不仅要熟悉会计业务知识,还要有相关的经济学知识和管理学知识。财务部门的工作不能只停留在记帐和出报表这些日常的工作上,还要主动参与医院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工作中去。作为院领导的左右手,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医院财务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以供领导决策作参考。

2、医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医院管理者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加上财务管理者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缺乏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致使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缺乏相应的体系,在制度建设和管理方面不完善,缺少内部控制措施,缺乏监督监察制度,无法保障医院资产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转。

3、医院财务预算决算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由于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医院历来对预算工作不重视。医院也没有建立有关预算的规章制度。医院的财务管理人员对预算工作缺少专业性,所以做不好医院相关业务的成本预算等工作。

(二)医院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1、医院管理者对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不足

内部控制制度可以说是近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财政部等五部委于2013年联合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医院的管理者一般都认为医院是治病救人,为人民服务的服务行业,往往只重视医疗临床业务,忽视对医院的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工作。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在医院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更是没有足够的认识。

2、内部控制缺乏相应的科学性体系

内部控制对财务工作的运行和管理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以及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但是大多数的医院内部控制体系没有建立或不够合理和完善,不能让内部控制发挥作用。这样使得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让人有机可乘。内部控制体系不够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就缺乏相应的监督监察机制,从总体上影响整个医院财务管理工作。

三、完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医院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服务机构,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的期望值大幅度提高,其自身的发展所遇到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在发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不成熟的因素是在所难免的,所以医院管理者要正确认识医院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找出解决对策,寻求医院的良好经济效益,保证医院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

(一)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对财务问题的认识和重视,加强医院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首先医院管理者应树立财务管理意识。随着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持续推进,医院的生存发展摆在了医疗卫生工作者的面前。医院工作者应逐步并彻底的改变医院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忽视医院经营管理的观念。医院要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聘用比较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实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对会计学、经济学、法律学等知识有充分的了解,工作起来得心应手。同时在建立制度方面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比较容易得到医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认可和肯定。平时也要注意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学习基本的财务管理知识,锻炼他们对待业务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为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二)做好医院财务预算和决策,及时对医院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返馈

对医院的医疗器材购进、药品购进等成本进行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做好数量、质量和价格的预算,预算之后应积极的上报给领导,领导班子对预算进行合理的论证、评定并给出修改性意见。预算成本经过审批之后要严格按照预算推进实施。财务管理方面,做到帐、证、表、物相一致。做好收入和支出比例的核算,准确核算净利润,而且定期进行比较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提高医院整体经济效益的对策和措施。

(三)建立科学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大财务监督监察力度

医院财务部门应该建立科学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岗位的职责分工,明确每个岗位的基本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使员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单位应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确保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要充分发挥医院内部控制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保证每一项业务的开展都有章可循,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加强员工内部的制衡。每个人都要明白自己的职责所在,加强员工的道德建设,严厉打击越权现象,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违章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财务监督监察力度,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对特殊关键岗位实行强制休假,经济审计制度。

四、结束语

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正在持续进行中,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也在新的形势下需要不断地提高和完善。医院的管理者要正确认识到医院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对症下药。对医院的财务状况进一步加强管理,同时进行医院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没。这就要求医院的财务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财务业务方面的知识,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将专业知识与管理知识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医院经济效益,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自觉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事业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陈秋燕.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内部控制[J].中国经贸,2014,(4):173-174

[2]曹济永.新形势下医院财务管理的完善措施[J].时代经贸,2014,(2):33-33

完善制度建设范文10

[关键词]班导师 管理制度 建设述论

班导师是大学生学习、生活的直接管理者。其工作开展的效果如何关系重大。下面,我将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就新形势下的班导师管理工作新思路作一探讨和分析。

一、深入分析班导师制度,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

由于辅导员工作的重点在于学生的日常管理,而基础课教师侧重于课程的教学,他们所带学生人数多、专业情况复杂,所以深入地、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难度较大。因此,“班导师制”应运而生。“班导师制”有如下优点:

1.班导师进行思想导向的形式更加灵活,它不受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制约;

2.由于管理人数较少,班导师更能了解学生的思想和性格,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新生进行引导;

3.班导师可以通过言传身教,指导学生的学习,起到“解惑”的作用;

4.班导师以自己人格魅力影响学生,培养学生的精英意识,起到“传道”的作用。

二、准确认识学生群体特征,合理构建班导师工作目标

1.学生群体的家庭背景。一般来说,班导师应重点关注家庭背景优越和极差这两端的学生,特别是后者。家庭较差的学生极易在心理上出现问题,因为这些学生不仅是“经济上弱者”,而且更是“心理上弱者”。因此,班导师,不仅要重视这些学生的经济扶贫工作,更要重视对他们心理上的“扶贫”。

2.学生群体的个性特征,而进入大学后,社会性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大学生摆脱以往的应试学习,有更多可自由支配的空间。在社交中,学生的个性在受到外界影响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影响和改变他人。因此,班导师一方面要注意周围环境对学生个性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要重视一些学生的消极个性对群体或其他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规范班导师管理制度,有效实施重点教育工作

1.班导师的选择

(1)班导师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与事业心。

(2)班导师的选择要以青年教师或研究生为主。

(3)班导师最好选择高学历的教师。

(4)班导师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2.制定明确的班导师管理制度

制定明确的聘用标准及聘用条件、评优原则等,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班导师工作的准则,此文件的及时颁布与有效实施大大促进了我院班导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班导师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与班导师拉近情感,培养全员育人意识

辅导员与班导师进行沟通,仅仅用权力和领导身份指挥导班导师工作是不可取的,利用有效的方式与各位班导师拉近感情交朋友会取得更好的效果。辅导员应该抓住日常工作中与班导师接触的每一次机会,及时了解班导师的具体工作情况,灌输全员育人思想,有针对性的个别指导、帮助和分配工作任务。

4.实事求是,方法灵活,完成学院任务

班级管理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这个时侯,作为辅导员一定要尽快与班导师进行沟通,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此时,辅导员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要因为碍于班导师面子将问题置之不理。当然,在与班导师沟通时可以采用灵活的方法,完成既定目标。

5.班导师之间的经验交流

大学生自己独特的思想特征往往会与年老的教师形成代沟,为了消除师生间沟通的障碍,班导师一般都由年轻教师担任,但年轻教师担任班导师不像年长教师那样富有经验。所以,年轻的班导师多向有多年学生工作经验的老教师进行学习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思维的碰撞也会有利于各班导师的工作的完善。

6.辅导员与班导师之间定期交流

辅导员和班导师的及时的沟通,一方面有利于学院任务的向下传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学生出现问题的及时反馈。我院每学期会召开辅导员与班导师的交流会,以便调整学院整体发展方向。

7.兼顾全局,严抓重点

学习是学生的本职,班导师必须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尤其是在大一期间,帮助学生打下一个扎实的学习基础是非常重要的。整个班级的学风的建立,需要班级每个同学都要将学习重视起来。班导师不仅要及时向学生灌输学习的思想,也必须严抓个别学生的成绩,不能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8.提前计划,及时沟通,适时总结

每名班导师每学期初有一份工作计划,期末有一份工作总结;每个月与所指导的学生至少见面2次;每学期同所指导每一个学生有一次以上单独谈话,并作记录。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免造成严重的后果,并且每学期期末上交谈话记录和工作总结。

9.树立班导师人格魅力

一个人对他人的影响力包括权力影响力和非权力影响力。而作为班导师而言,他的权力影响是相当有限的,这就要求班导师注重培养和发挥自己的非权力影响作用。在非权力影响中,班导师的人格影响力是巨大的。为此,要求班导师应当作到以下几点:(1)形成良好的心态。(2)培育高尚的情操。(3)培养探索的精神。

10.提倡班导师参加班级活动,有利于言传身教

如果班导师与学生接触的机会太少了,就很难达到管理的效果。所以,学院提倡班导师参加班级的活动,增进班导师与学生之间的了解,培养学生对班导师的信任。

11.班导师的考核

学院依据发展目标对教师进行中期检查和年度考核。班导师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条件。考核的项目包括:班导师责任心、班级进步幅度、班级学习成绩排名、班级活动组织效果、班级凝聚力、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生对班导师打分、各授课教师对班级评价等。

参考文献

[1]王宜勤.对大学一年级新生教育问题的思考[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3):86-88.

[2]韩锟.大学新生班导师工作的实践与探索[J].高教论坛.

[3]李岩,王中兴,黄影.本科生班导师制的探索与实践[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7(3):295-297.

完善制度建设范文11

摘 要 资金控制是内部控制的重点,搞好资金控制最重要的是严格遵循“钱账分管”和“两权分离”原则,加强预算、定额和限额控制,做好票据和印章保管工作等。本文阐述了企业财务资金控制制度建设问题,对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妥善处理各种财务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加强 资金控制制度

资金控制对于保护资金的安全、完整,防止贪污、舞弊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妥善处理各种财务关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着眼于企业财务资金控制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努力控制好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应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切实加强企业资金的管理与控制,不断完善资金管理与控制制度。

一、遵循“钱账分管”原则,加强预算、定额与限额控制

“钱账分管”原则要求出纳员与会计员应当严格分工,相互制约。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要求,出纳员在资金内部控制中应当负责:资金的收支和保管,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等工作,必要时还可负责资金收支原始凭证的购置、保管、使用或发放以及登记工作等,但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总分类账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明细分类账的登记工作。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实现企业治理层对管理层的控制,企业应当于每年初制订资金支出全面预算,并报经股东会批准;经批准的预算应得到严格的执行;年末应认真考核预算执行情况,据以进行奖惩。

为保证预算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各项日常支出必须事先制订开支定额,经常性开支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此外,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以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开支款项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控制程序发生支出:

(一)支付申请

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上有效的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文件。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合规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要集体审批。

(三)支付复核

批准后的支付申请应交会计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应据以填制付款凭证,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对复核发现审批有问题的支付申请,应要求申请人补办审批手续或提请审批人纠正审批意见。如遭审批人拒绝,应向企业最高领导人报告,请求作出如何处理的书面指示。

(四)办理支付

出纳员应根据经过批准并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和会计人员编制的付款凭证,按批准的金额、支付方式、受款单位等办理支付手续,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章,同时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最后再将有关凭证转交会计人员登记分类账。

三、加强资金收支票据控制

资金收支票据是证明资金收支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人员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控制贪污、挪用、侵占资金等舞弊行为的有效手段。其控制从以下几点着手:

1.企业应当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企业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3.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账簿对各类票据的增减变动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企业应尽可能使用电子票据,手工填写票据应确保一次复写。

4.各类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领用票据应有经批准的领用申请,并要求领用人在票据保管员登记的票据登记簿中签字;有关分散收付款的业务结束时,应及时收缴剩余票据,妥善办理收回票据的核销手续。

5.支票的保管使用与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须实行分工负责,空白支票不得事先签名盖章。

6.对于自制收据的控制,应由票据保管员和企业财务印章保管员分工负责。

票据保管员负责印制或编号、保管、发放或使用,以及登记自制量、发放或使用量;印章保管员负责盖章和登记盖章数量。双方要经常核对自制数量,确保数量相符,严格控制自制收据数量。

7.定期对各类票据的保管、使用和入账情况需要坐支的,应事先报经企业权力机构和开户银行批准,要在批准的额度和范围内坐支,每日对编情况表进行审查,其审查的一般步骤如下:

(1)到票据销售机关调查收据购买数量及起止号码;向企业财务印章保管人员查询自制收据自制数量及起止号码;

(2)与票据保管员在票据登记簿中的记录进行核对,确定登记簿的记录是否真实;

(3)对保管和使用的票据进行抽查检验,查明是否有与购买或自制票据的编号不相符或相重复的票据,确定企业保管和使用的票据是否真实;

(4)全面监盘各类票据,确定其实存与登记簿结存数量是否相符;

(5)鉴定填错并留存票据的数量和收回已领用票据的数量;

(6)根据期初结存票据的数量加本期购置的数量减期末监盘数量和认定的填错数量,确定本期应入账数量,核对入账数额的正确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

完善制度建设范文12

摘 要 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于高度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凸现,如何建设好、发挥好调解制度的积极作用,化解矛盾与纷争,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着重介绍了我国目前几种主要的调解制度,并就这几种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作了论述,同时就如何加快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建设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 和谐社会;调解制度;建设;完善

一、我国调解制度述略

调解制度是一项有着

笔者认为《人民调解法》应着重从下几个方面完善:第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形式的设置与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任职。当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在数量上偏少,覆盖面上不广,调解员兼职的多、专职的少,调解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这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都将直接影响到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在立法时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数量、范围、程序、调解员产生的程序、任职条件、调解员的素质需求、任职形式等予以明确规定和规范。第二,人民调解组织经费保障问题。现阶段人民调解组织经费严重不足,调解员补贴低微,这些直接影响到调解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展开。因此,在立法时应明确调解组织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调解员津贴补助的标准等事项。第三,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规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效力比较低,二是效力不确定。这样直接影响到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增加 法院的诉讼。因此,在立法时应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以及不遵守、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第四,人民调解如何与诉讼程序相对接的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对接有一些规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现实的需要,在立法时应该就对接的前提、条件、程序、保障等方面作详细的规定。

(二)努力提升司法调解法制化水平,构建科学、合理、公正的司法调解制度

不可否认,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了,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化和制度化。而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的趋势来看,我国司法调解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进一步科学化、法制化才能满足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目前司法调解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有: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界定不严格,调解监督、救济机制不完善,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以权压调”、“以拖压调”、“一判压调”等强制性调解。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矛盾和纠纷的彻底解决,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也不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调解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合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确立调解合法、自由与公平的原则。可否运用调解、调解的过程、结果等应遵守法律规定,同时调解应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应显示公平。其次,实行调审分离的纠纷解决制度,将调解制度和审判制度分别独立起来,减少相互干扰,保证公平、公正。再次,完善监督和救济措施。这对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现代司法的公平有着重要意义。

(三)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

行政调解能很好体现服务政府的理念,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目前我国已有一部分单行法律和法规规定了行政调解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种纠纷越来越多,现有关于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和发展行政调解制度成为打造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扩大行政调解的范围。由于目前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纠纷越来越多,现有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调解的规定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行政调解的范围,把更多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纠纷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来,这样不仅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且有利于降低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成本,减少法院诉讼,维护社会稳定。第二,设置专门行政调解机构,规范行政调解的法律程序。有必要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配备专门的调解员,同时引入行政告知、听证等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第三,明确行政调解的效力。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调解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这样行政调解的作用大打折扣,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又不在法定时间内起诉,则调解协议发生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