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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调查报告

时间:2022-08-10 22:10:39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1

[关键词] 突发性污染 死鱼事件 应急监测

1 前言

当前,我国水体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其中发生频率最高、影响最广的当属渔业水质污染事故,据中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的《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报告:2005年全国共发生渔业污染事故1028次,污染面积9万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4亿元,其中环境污染造成可测算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45.9亿元。表1列出了我国从2001年到2005年发生的渔业污染事故统计。

2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管辖权问题

根据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调查处理。根据农业部相继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和《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渔业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时,应当采集鱼样、水样并由具备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资格的单位做出鉴定结论,从而确定死鱼的性质、污染物及污染源。赋予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职责。

这是否意味着环保部门对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就没有责任呢?事实上由于渔业污染事故首先一定是水污染事故,而水污染导致的各种危害事故,其情况十分复杂,单靠一个部门去调查处理,往往难以完全胜任,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有成立渔业环境监测站。根据国家环保局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7年5月6日,国家环保局环法[1997]284号),对于非划定的渔业水体死鱼事件仍应该由环保部门负责。另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年3月20日)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为了使水污染事故(包括渔业污染事故)能够得到及时、科学、合理的调查处理,为人民排忧解难,各有关部门应当通力合作,互相配合,环保部门负责水质现状的监测评价,评估水质有无突发性变化及其原因,查明周围排污者的生产及其排污情况;渔政部门负责损害事实的调查,估算损失量,剖析鱼类死亡的原因等。然后,各方再就各自负责获取的信息共同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各方资料的同一性、关联性和矛盾性,从而认定鱼类死亡的真实原因和相关责任。

3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分类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一般可分为5种类型:一是严重超标污水集中下泄导致下游引发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二是面源污染造成水体本底不好,在不利的气象水文条件下,导致水质恶化,引发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三是点源污染企业虽然达标排放,但由于污染物的富集和水体自净能力的弱化,在不利的气象水文条件下导致水质恶化,引发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四是某一排污者的事故性排污导致水质急剧恶化,引发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五是自身喂养管理不当、他人投毒等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

4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应急监测

4.1 应急监测的目的与原则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发生后,监测人员应携带必要的简易快速检测器材和采样器材迅速赶赴现场。根据事件现场的具体情况立即调查布点采样,利用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快速检测手段鉴别、鉴定污染物的种类,并给出定量或半定量的监测结果。现场无法鉴定或测定的项目应立即将样品送回实验室进行分析。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事发水域地区的污染物质性质和强度、污染作用持续时间、侵害空间范围、资源损害程度等,帮助查明事件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关部门将综合各方调查结果,从而认定鱼类死亡的真实原因和相关责任。

4.2 应急监测的实施

接到报告后,首先要弄清事件发生的地点,启动应急监测软件系统,初探周围可能有哪些污染源,可能有哪些污染物,尽可能做到心中有准备。到达死鱼现场时,需先进行调查,如死鱼发生的水体类型,环境特征,死鱼范围和品种,周围污染源分布情况等,并做好现场记录,记录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持续时间、采样时间,水体感观性描述(味道、颜色、浊度、漂浮物、泡沫等),溶解氧,pH值,天气状况,采样人员,标出采样点位等。

4.2.1 污染物及污染源调查

为了对可疑毒物给予进一步确认,并初步确定毒物的来源需进行污染物及污染源调查。具体的调查项目可根据中毒鱼的行为、形态及环境特征调查结果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对污染物和污染源情况比较清楚且能说明问题,可只调查一项或几项。

(1) 死鱼水体及其周围地区固体废弃物情况调查

(2) 农药、化肥使用及流失情况调查

(3) 污水库、污水管泄漏、溢流情况调查

(4) 水上化学物运输情况调查

(5) 水下工程(如疏浚河道)情况调查

(6) 化学物容器清洗情况调查

(7) 化学物加工情况调查

(8) 化学物投放情况调查(如灭螺、杀蚊等)

(9) 人为投毒情况调查

(10)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排污情况调查,特别是非正常排污和事故排污情况调查(如超标排放、超量排放、不应排放毒物的排放、工厂运行事故后不可避免的毒物排放等),应调查其排放时间、方式、路线、排放量、排放物的性质、种类(产品、中间产品、原料等)。

4.2.2 采样

(1) 各种样品的采集应在污染死鱼事件发生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以提高其可靠性,死鱼现场、参考点、污水排放口,渔业用水进口都应设采样点;

(2) 河流参考点应放在死鱼区的上游没有发生污染死鱼的水体,湖泊、水库等大水面参考点应放在远离死鱼区的水体,池塘参考点可设在条件相当,相邻近的没有发生死鱼的池塘;

(3) 布点应考虑样品的代表性。较宽河流可在一个断面两个近岸水体及河流中间设三个采样点,较窄河流可在每个断面中间设一个采样点,大面积死鱼可设2―3断面。并考虑沿水深上、中、下三层取样,但根据受损鱼的生活习性,取样深度应有所侧重。

4.2.3 分析

一般根据死鱼事件的大小损害及污染情况,选择分析以下几种样品。

(1) 死鱼现场、参考点及排污口水样分析

(2) 死鱼现场、参考点及排污口底泥样分析

(3) 死鱼现场及参考点鱼体残留毒物分析

(4) 死鱼现场及参考点鱼体生化指标分析

4.3 监测评价

监测评价要根据不同的测定项目选择不同的评价标准,比如对于不同的水体选用的评价标准也不同:渔业水体采集的水样要用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进行评价,江河采集的水样要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企业排污口采集的水样则要用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应的行业标准进行评价。

4.4 应急监测报告

监测部门要根据现场情况和监测结果,编写监测报告迅速上报有关单位。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发生的时间、接到通知的时间和到达现场监测的时间,事件发生的具置和水体类型。

(2) 死鱼范围、品种、个体大小、数量、经济损失

(3) 死鱼的行为、形态反应及环境特征

(4) 污染物、污染源现场调查情况

(5) 死鱼现场、参考点、排污口水质、底质化学测定结果

(6) 组织解剖、鱼体毒物残留、急性毒性测试结果

(7) 水环境质量评价

(8) 最终确定的致鱼死亡的污染物和污染源及其确定的根据

(9) 所用的化学分析和生物检测方法及评价标准

(10) 各种证据资料(照片、录像、淡话、各种测试的原始数据等)

附现场示意图及录像或照片,应急监测单位及负责人盖章签字。

5 结语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应急监测是一项时效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环保、渔政、水利等部门通力合作,各施其职,整个监测过程要体现“快、准、全”几个字,“快”是监测要快、报告要快,体现时效性;“准”是主要污染物的选取要准,监测数据,评价结论要准;“全”是监测断面和监测因子的选取要全,报告要完整。这就要求领导重视,建立应急监测组织,做好应急监测的日常准备工作,配备有专门的应急监测车和性能良好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业务人员需加强学习,提高应急监测能力,成为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队伍。

参考文献

[1] 中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01年)[EB/OL].省略fm.省略/communique/渔业公报2001.pdf

[2] 中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02年)[EB/OL].省略fm.省略/communique/渔业公报2002.pdf

[3] 中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03年)[EB/OL].省略fm.省略/communique/渔业公报2003.pdf

[4] 中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04年)[EB/OL].省略fm.省略/communique/渔业公报2004.pdf

[5] 中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05年)[EB/OL].省略fm.省略/communique/渔业公报2005.pdf

[6]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S].

[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8] 国家环境保护局.水污染防治法[M].1996.

[9] 农业部.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M].1996.

[10] 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M].1997.

[11]农业部.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M].2000.

[12]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M].1997.

[13] 国家环保局.环法284号文。1997

[14] 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M].1997.

[15] 国务院.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M].2000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 棕地开发;环境管理;工作程序;污染场地;老工业基地

文/邓博 洪焰 胡俊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出现了大量的待开发棕地,而棕地开发往往存在环境风险,部分棕地需要进行环境修复,因此政府应强化棕地开发利用环境管理,通过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土地开发流程,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减少棕地开发后不良环境对人体与生态的危害。棕地开发应从企业搬迁时启动,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并且对棕地进行环境现状调查,发现存在严重污染的地块应及时进行修复,以达到居住与商住的用地条件。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发挥各自的技术特点,全程对棕地开发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结合我国实际,棕地定义:为市区内工业用地或者存在污染风险的商业用地(如加油站)搬迁后遗留下来的土地。本文以武汉市老工业基地的转型发展为依托,结合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市场管理及环境管理多个方面,对我国的棕地开发再利用管理体系建立的一般程序进行研究与探索。棕地再利用开发环境管理体系

建立与执行棕地开发再利用管理体系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其目的是清除城市中污染因素,使棕地具有造血功能,恢复土地的经济价值,体现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的原则,对政府管理水平、专业知识等因素具有较高要求。若管理体系不健全、技术水平落后、把关不严,将严重影响百姓身心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政府、企业、人民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棕地再利用开发环境管理体系包括:企业搬迁前管理、企业搬迁过程管理、场地环境调查管理、场地污染修复管理以及棕地再利用开发管理。企业搬迁前管理是指在工厂停产前,环保主管部门建立搬迁企业档案,收集详细的企业生产历史资料,并根据所收集的资料为下一步搬迁过程做好监管准备;企业搬迁过程管理主要针对企业停产后遗留的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监管,以避免污染物转移造成的二次污染及危险废弃物引起的环境安全事故;场地环境调查管理主要任务是审核环境调查单位的资质及调查单位的调查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并结合场地环境调查的各个阶段展开现场取样、检测数据管理;场地污染修复管理则根据场地调查结果,确定是否要修复,审核环境修复单位资质或能力,组织修复方案的可行性评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环境监督性检测,控制棕地在修复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终监督验收单位对修复工程的验收工作;棕地再利用开发管理指在棕地开发项目实施前,配合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污染场地环境修复工作回顾,并提供环评所需的相关环境修复工作验收结果。

棕地再利用开发工作的一般程序

基本情况调查阶段

该阶段停产后即可进行,包括搜集生产企业的生产历史、生产工艺、生产产品及主要使用的化学原料等生产资料信息,并利用数码设备对企业搬迁过程进行记录,形成图像、图片资料,建立巡查档案。

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阶段

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固体废物处置相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搬迁企业完成场地拆除前原址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并将处置结果报送环保局备案。按环保部门要求,企业对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及集中堆放,并协调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企业进行处置。环保局进行现场监督指导,避免了土地二次污染及消除了发生环境安全事故的隐患。

场地环境调查阶段

一般在企业拆迁完毕后,调查单位开始场地环境调查。此阶段环保部门对调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选择具有环评资质与国家认可的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并要求调查单位编制调查方案,在调查取样工作前期,组织专家对调查方案进行评审。在调查取样时,环保局监测部门对取样、测试、数据分析进行监督。要求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背景资料对场地进行环境调查,包括水文地质调查、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等,分为初步调查、详细调查。

初步调查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设置具有代表性的取样点位,进行取样,监测涉嫌污染物质,发现场地被污染,立即启动详细调查工作,场地未受污染,则可以直接进入土地开发阶段。

详细调查时监督调查单位结合企业生产背景、初步调查数据,进行场地取样点位加密设置,对污染物质重点监测,确定污染强度、污染范围,分析对人体及环境的危害程度,根据污染物质的危害级别制定修复目标。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详查方案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详查报告编制阶段

完成样品分析以及相关地块详查报告的编制。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详查报告进行论证后报市环保局备案。污染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场地污染风险评估。

编制污染土壤修复方案阶段

根据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污染范围、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验收标准及用地规划等确定污染土壤修复方案。并编制修复工程可研性报告,进行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备案,将处理意见进行通报。

实施污染土地修复阶段

施工中要严格按照修复方案的时间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污染场地使用权所有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对修复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环境监理,监理单位应选择具有第三方检测资质、环评资质机构和具有项目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一般环境工程监理分为工程监理和环境技术监理两部门,由环境技术监理主导工作。监理机构在治理和修复工程完工后,要提交环境、工程监理报告,环保部门全程监管。

武汉市老工业基地企业搬迁遗留场地环境管理

武汉是我国传统的老工业基地之一,作为工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历史上有大型工业企业上百家,为共和国的工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城市的发展与变迁,工业区面临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挑战,因此工业区内众多不符合产业结构要求的企业需要转产、搬迁等,遗留的土地将作为开发用地。

企业搬迁遗留场地环境管理工作程序

武汉市某大型制药企业占地297亩,厂房占地面积130000平方米。其生产历史悠久,于1949年秋进驻武汉。1956至今产品有肾上腺素、副肾素、安络血、胃复康、二巯基丙醇、甲硝唑、氯霉素、安乃近等,产品涵盖原料药、原料及中间体、医药制剂、生物制药、食品添加剂等多类别、多品种。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相关文件要求,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在该企业搬迁前期介入,并根据搬迁实际情况与出现的问题,下达针对性较强的工作联系函,要求企业提供生产历史资料、产品清单、生产原材料清单、建筑图纸及地下供水供电管网资料,并严格监管企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废水、废气的处置情况;在拆迁过程中也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预防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直至拆迁结束。目前,企业搬迁完毕,项目已经进入场地环境调查详查报告编制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开始时,环保局政策法规科对调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调查方案;在实施调查方案时,环保局监测站派专业人员监督取样过程,并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数据准确,防止调查单位数据造假;至调查结束,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组织专家对调查报告及风险评估结论进行评审。如场地环境存在污染,则启动土壤及地下水修复程序,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组织专家对修复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将实施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环评主管科室审核、备案。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实施时,环保局监测站应对修复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场地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施工场地的水气声的监测、污染场地内的防尘措施等内容,如发现存在污染转移,由环境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污染场地修复完毕,业主委托具有第三方检测资质单位进行验收,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验收方案及结果进行验收;污染场地通过验收方可进入土地市场流转,在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应明确环评单位对场地原用途、修复过程、结果进行回顾。

企业搬迁遗留场地环境管理经验与启示

通过此案例,我们不仅可以清楚棕色地块的开发再利用程序,还可以根据开发流程,清晰地了解地方环保部门关于棕色地块开发再利用的职能与工作流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以下几点值得推广的经验:第一,在整个管理过程中,环保部门设置了场地环境调查单位准入标准,规范了场地环境调查市场,并且对取样、检测全程监管,通过抽样检查保证了调查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第二,地方环保部门聘请专家,建设专家库,实施专家评审制度,为各项方案的实施提供了保障,为政府的下一步工作计划提供了技术支撑;第三,地方环保部门在企业搬迁前进入企业,收集资料,并对固废的处置情况进行了监管,有效避免了因企业拆迁造成的污染;第四,企业拆迁与环境调查协同进行,互不干扰,确保了调查工作的进度,也保证了调查结果的准确。

以上几点对于传统的环保管理工作是一种创新,同时也是理解与结合国家相应的文件要求,由地方环保部门归纳而成,在现实工作中是极其可行的,是值得推广的工作经验。由于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全国范围内无统一管理标准,因此在本项目中一些管理构架有待优化,一些技术问题值得研究,如拆迁前进场调查取样与拆迁后进场调查取样的优劣比较、场地的取样点位布设、样点的取样频度如何确定等问题。

结论与展望

武汉市老工业区地方环保部门积极探索新型环境管理模式,为武汉的棕色地块开发再利用提供技术服务、提速老工业区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规范了棕地开发流程与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修复市场。

我国政府针对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连续出台相关文件,为老工业区棕色地块的开发再利用的环境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表明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但在法制建设方面,国家应该出台适合房地产开发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是根据各个省份土壤类型按区域编制房地产开发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棕色地块的开发再利用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与政策保障。

主要

参考文献

[1]段菁春,柴发合,谭吉华,等.钢铁行业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及对策[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3,35(3):100-104.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3

1、已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已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有关资料齐全;

2、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3、符合所在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无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响我县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

5、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6、项目选址、选线不在“禁批”和“限批”的范围之内;

7、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二、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设立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报材料一览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土地利用文件、厂区平面布置图等有关资料;

2、环保部门核实资料,到现场勘察,根据审批权限,确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3、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评价大纲和报告书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4、根据审批权限,依据环保法律、法规,作出审批意见(有污染物排放的,还须向总量办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

三、审批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3、环境影响报告书,*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生产的,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向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待试运行批复后方可正式投入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内向环保局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文件受理凭证。

1、申请验收须提交材料:

(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环境保护设施执行情况报告;

(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3、环保局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后,*个工作日完成验收。

环境受理程序

(一)环境受理部门

*县环境保护局法规科。(电话:5607095)

(二)环境事项的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提出以下环境事项:

1、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人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2、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对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投诉请求,人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

(三)环境事项的提出和办理程序

1、人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环保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环境事项。如实反映基本事实,阐述清楚所反映问题的有关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具体建议、要求和理由;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提供人真实证件,使用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2、人采用走访形式,应当到有关环保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3、人应当遵守秩序,不得影响机关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和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办公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欧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4、环保部门机构对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登记,并根据其职能和事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受理,能当场确定受理的当场确定受理,不能当场确定受理的,15日内通知人(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环境事项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环保部门环境事项办理程序流程:接待——登记——领导批阅——办理——督查——办结——反馈——回访。

5、人对处理意见不服而要求复查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请求处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而要求复核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请求复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复核。

(四)环境事项办理期限

环保部门应当自环境事项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提出处理意见答复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办理期限不超过30日;30日内对处理意见不服而申请复查的,复查部门*日内给予复查意见;*日内对复查意见不服而申请复核的,复核部门30日内给予复核意见。

环保行政处罚程序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7号)。

一、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办理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事流程:(1)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责任部门:*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办事条件: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和应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

办理流程:(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立案。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2)调查取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3)审查。本局法制机构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4)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5)审议。法规科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案件重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局行政处罚小组审议。(6)决定。法规科根据审议结果,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认定的环境违法事实和有关证据;依据的环境保护法规名称及其条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的印章。(7)送达。要求在7日内送达。主要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8)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听证程序

办理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办事流程:①告知当事人将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②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③本局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④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⑤本局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⑥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人参加听证。⑦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⑧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程序。

责任部门:(1)调查取证由本局有关业务管理科室、环境监察大队承担。(2)处罚审查和组织听证工作由本局法规处承担。

排污费征收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费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主要阶段。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一)申报登记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登记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2、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二)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季末10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四、排污费计算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费。

五、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符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对复议决定提讼。当裁定或判决维持原收费行为决定的,排污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的,原排污收费作出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裁定或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原排污收费行政行为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重新核定并计征排污费。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4

一、工作目标

通过医药化工行业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查明我市医药化工行业污染源监督管理情况,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排污现象,切实提高我市污染源的达标率,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及节能减排工作。

二、遵循原则

(一)突击保密原则。行动事先不告知被抽查企业和抽查时间,采取突击和暗查方式,强调抽查企业名单和行动时间的保密性。

(二)统一处理原则。行动必须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对检查中经查实存在的违法排污行为,统一处罚标准,依法予以及时、严肃处理。

(三)市县联动原则。本次行动按照“市县联动、交叉检查”的方式,实行异地交叉执法检查(详见附件)。市环保局向各县(市、区)分别派出1名联络员具体指导相关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应全力配合。

三、检查对象

主要检查医化行业重点污染源排放企业以及环境较多企业,检查企业三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测运行台账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等。

四、检查方式

检查组人员到达现场后,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一)联络员公开待检查企业名单,对检查人员分组、检查路线等进行安排。被检查地环保局派监察和监测人员进行全力配合,并提供被检查企业的相关排放标准。

(二)对企业名称进行仔细核对(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与名单中提供的企业名称有出入的,应及时进行更正,避免出现监测报告与企业名称不符的情况。

(三)监察人员应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摄存影像证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如现场发现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调查取证。现场取证由当地环境监察人员负责完成。

(四)监测人员应规范样品的采集,同时要对污染源排放执行标准进行记录,并与当地环保局提供的标准确认函进行仔细核对,监测指标按照我局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2010年度飞行监测(飞行斩污)行动的通知》。

(五)样品采集后,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牵头)对采集样品尽快进行各类指标分析,并出具监测报告,监测报告需有企业应达到的标准说明及对监测数据达标情况的分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环保部门必须清醒认识当前我市工业污染源违法排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把这次专项执法行动作为我市推进生态市建设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水环境调查 污染溯源 污染源台账 水环境监测

中图分类号:X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5(a)-0128-03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水环境则是根本[1]。为深入实施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17年实施方案》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中关于水污染调查、溯源、建立台账等工作内容,此次通过现场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等多维度对北京某镇水环境状况进行了调查。

1 调查目的

此次调查的目的如下:

(1)摸清当地水环境主要污染物来源、污染物种类,掌握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乡镇沿河排污口及乡镇内沟渠分布,绘制水环境污染地图及重点水环境风险点分布图,摸清“水污染家底”,建立污染源台账。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2)通过调查监测,计算出污染物贡献当量,进而核算出对河湖水系断面的影响。

(3)针对镇的生产、生活特点、污染源的类型,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采取污染源综合规划与综合整治措施建议。

(4)为采取水污染普查、抽查、第三方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5)为强化属地管理,为各级“河长”落实“三查、三清、三治”提供支持与保障,做到有据可查,心中有数。

(6)通过水环境调查,初步形成“十图十六表一报告一台账”的成果体系,真正让主管部门做到“心中有图表、数据,手中有报告、台账。”

2 调查范围及方法

此次调查范围包括北京某镇生活污染源(以下称:“生活源”)、农业污染源(“农业源”)、工业污染源(“工业源”)。

生活源调查内容包括各村户籍人口数量、人均用水量和污水理设施等信息;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耕地面积、耕种作物、养殖业种类、清粪方式等;工业源调查内容包括排水量、生产材料、生产工艺、末端污水处理工艺等信息。

此次调查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排污手册”)和《河流生态调查技术方法》设计调查表及方案,采用抽样调查与普查相结合的方法和现场问卷调查的形式。

3 核算方法

3.2 农业源

3.2.1 种植业

种植业污染源核算需要施肥量、农药量、降雨量及降雨次数等信息,调查期间未降雨,不符合核算条件,因此此次暂未对种植业污染源进行核算。

3.2.2 畜禽养殖业

首先,需要确定畜禽的饲养方式(规模化养殖、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然后,确定需要查找的区域,在相应区域内查到相应畜种(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相应畜种下再查到相对应的饲养阶段;最后,根据粪便收集处理利用方式,并仔细阅读相应注意事项,确定排污系数。

3.2.3 水产养殖业

根据水产养殖业负责人提供的养殖增产量信息进行污染物核算。

3.3 工业源

此次调查的北京某镇工业源仅做原材料加工,不排放生产废水,仅排放生活污水,因此此次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生活源(第三方产业)污染物排放核算。

4 监测方法

水文情况调查及历史数据分析等都只是提出了污染原因可能的猜想,而最终确定污染原因还是需要开展现状的加密监测证实污染原因、再现污染过程[2]。

4.1 布点和采样

监测布点和采样依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现场情况进行布点监测。

4.2 监测项目及监测频率

4.2.1 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总氮及流量[3]。

4.2.2 监测频率和周期

监测频率及周期:每6 h1次,连续监测1 d,每个点位每日监测4次。其中污水处理站水量现场不具备监测条件,当日水量数据由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工作人员提供。

5 水环境调查监测方案

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收集资料。通过相关部门配合,收集相关资料,资料包含镇行政区划基本资料、水文资料和已知的各类污染源台账等。

第二阶段:制定调查监测方案。根据收集的已有资料,制定调查表和调查方案。调查对象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第三阶段:开展监测工作,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现场情况进行布点监测。

第四阶段:调查监测结果汇总。核算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编制水环境调查监测报告;建立污染源台账;绘制排水沟渠分布图及污染源风险点分布。

6 调查结果

(1)基本信息。

北京某镇是一个平原区典型村镇,行政总面积33万公顷,行政管辖18个行政村等。

(2)污染源调查。

此次已调查18个行政村,调查对象共142个,涵盖生活源、农业源、工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3)流域调查及黑臭水体溯源。

根据排水沟流经范围分为5个流域并确定了污水来源,同时,对镇内的黑臭水体进行了溯源。

7 核算结果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生活源。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计室的《生活源产排污系数》(修订版)对生活源污染物进行核算。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动植物油进行了污染贡献比例计算。

(2)农业源。

结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计室的《生活源产排污系数》(修订版)和《农业技术经济手册》对农业源中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进行核算。种植业污染物排放发生在施肥期降雨后,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发生在换水期间,此次主要核算农业源中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

(3)潜在风险污染源。

①种植业。

现有耕地经施肥后,通过大雨冲刷耕地,产生面源污染,污染物径流进入村内排水沟,最终汇入洳河。

②水产养殖业。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投放的饲料残余和鱼类排泄物形成的污染物对水体、池塘底泥等也造成了污染,使得养殖水体日趋富营养化,换水期对周边排水沟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危害。同时也核算了各流域年污染物核算排放量及贡献比例以及不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贡献比例。

③无人机航拍。

无人机用于环境监测主要是以遥感(UAVRS)技术作为航空遥感手段,具有续航时间长、影像实时传输、高危地区探测、成本低、高分辨率、机动灵活等优点,是卫星遥感与有人机航空遥感的有力补充,在国外已得到广泛应用。其利用高分辨CCD相机系统获取遥感影像,利用空中和地面控制系统实现影像的自动拍摄和获取,同时实现航迹的规划和监控、信息数据的压缩和自动传输、影像预处理等功能,可为环境监测部门及环境信息化建设提供一体化的解决方案,并可满足环境应急响应的需求。在此次水环境调查中使用了无人机航拍洳河流域周村段的排污口状况以及周村内的排水沟渠分布,图像和视频清晰,定位准确,大大提高了效率,对不具备现场调查、监测条件的地域做了有力的补充。

8 成果提交

此次水环境调查分析结束后提交的成果包括以下几方面:(1)行政区划图;(2)污染源调查表;(3)污染源分析统计图;(4)污染源台账;(5)污染物排放系数汇总表;(6)污染源核算结果与贡献比例表;(7)集中污水治理设施基本信息表;(8)集中污水治理设施、排水沟渠、监测点位分布图;(9)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表;(10)黑臭水体溯源调查报告。

9 评价建议

(1)生活源污染物排放管理。

“十三五”期g,北京将适时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探索完善低值可回收物补助政策;并逐渐提升垃圾处理能力。生活源为重要污染源之一,建议有关部门将居民生活和第三产业产生的生产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进行分类回收、收集、运输及处理。

(2)畜禽养殖业规范化管理。

①推进各流域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建议镇内农业部门加快推进各流域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2010年农业部颁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指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禽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加快牧区生产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②合理布局,源头控制。

建议优化畜禽养殖户布局,加快散养户向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模式转移,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治理。定期开展畜禽粪便综合养分管理培训,对提高畜牧养殖业与种植业科学合理发展水平,指导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③农牧结合,循环利用。

建议从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农牧结合制度创新入手,落实畜禽养殖生态消纳地,鼓励引导企业发展有机肥、沼气等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加快推进区内畜牧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步伐。

④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建议采取水污染普查、抽查、第三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形成水务、环保、农业等部分的联动联合执法。环保部门作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确保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治理,规定养殖场污水要达标排放,取缔超标排放污水的养殖场。

(3)与“河长制”的紧密结合。

多年的河湖环境治理的经验是:水环境污染表象在河道,根源在岸上。如果污染源不得到有效治理,水务部门即使再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水环境质量也很难有质的飞跃。“源头治理”是实现水环境质量大幅提高的唯一途径。水务部门能管河里,管不了岸上,改革创新现有管理体制,才能真正实现源头治理。依据2016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河长制”破除了原有水环境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建立起了水环境属地化管理制度,实现了河道里和河岸上责任统一,最终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

①落实“三查”责任:一是严查污水直排;二是严查垃圾乱堆乱倒,责任到人;三是严查违法建设,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治方案,逐步予以拆除。

②落实“三清”责任:一是清河岸。加强河岸湖岸用途管控,全面清理河湖管理保护范围以内的低端业态,有序退出农业种植、养殖;二是清河面;三是清河底。做好河湖水质水量监测工作。

③落实“三治”责任:一是治理黑臭水体;二是治理河湖面源污染;三是治理河岸湖岸生态环境。

此次通过调查、监测和系统分析等手段,摸清家底,识别北京某镇主要的水环境问题,提供检测、分析和建议,实现水环境的数据化、精细化管理,对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等均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呼小洲.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研究[J].中国建材科技,2016(1):20-22.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6

成立专项行动指挥部,杨恩利局长任指挥长,其他局领导任副指挥长,办公室、监管处、污控处、自然处、法宣处、综计处、减排办、监察室、监察支队、信息中心、监测中心站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支队,由副调研员杨国军兼任主任,监察支队支队长王军善任副主任,日常工作由监察支队负责。

(一)专项行动指挥部职责

1、审定我市各阶段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定期听取市局有关单位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报;

3、研究确定市级挂牌督查督办案件;

4、审定通过12369环保热线定期上报专项行动的各类报表;

5、确定需要在全市公开曝光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6、研究确定需要提请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二)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局开展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2、定期组织协调有关处、室研究解决专项行动的有关问题;

3、负责组织拟定需要专项行动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4、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进展、阶段性总结、上报信息等有关情况;

5、组织召开市直九部门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

6、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处室、单位职责

1、办公室:参与组织召开全市综合性专项行动动员会、调度会、总结会。

2、监管处: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一是钢铁行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二是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三是未执行环保审批手续,未执行“三同时”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

调查2008年以来的“两高一资”项目建设情况。

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三是未经验收以试生产名义长期违法生产的。

对2008年7月以来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未批先建项目。

重点检查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3、污控处: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或因管网不配套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要求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提出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所在地新建项目环评手续的意见。

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垃圾渗滤液直接排放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4、自然处: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对滦河、陡河、还乡河、黎河、淋河、沙河、青龙河、管河、龙湾河、冀东沿海等主要河流、重点流域,摸清污染源底数,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各类企业无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提出挂牌督办意见。

对造纸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污设施不全、污染物不能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5、法宣处:负责市环保局直接查处案件的审理以及需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工作和移送案件的督办工作;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6、监察室:协调市监察局对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7、监察支队: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①起草全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市环保局工作方案。②接收、汇总县(市)、区政府、环保部门和市局专项行动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专项行动的情况和信息,并按省局和市政府要求及时报送。③适时提出需要市政府或市局统一组织对重点违法案件开展暗查和抽查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局专项行动指挥部审定。④负责整理市环保局向市政府、省环保局上报的环保专项行动各阶段性工作总结;⑤负责各县(市)、区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结果的汇总和报告,提出市级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名单,报局专项行动指挥部审定;⑥提出需要召开调度会、部门联席会议、新闻会的主要内容,并组织有关材料。

认真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着力查处“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市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集中整顿关闭违法建设的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等重污染企业和项目,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严禁已淘汰项目恢复生产,控制“两高一资”行业过快增长。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产能要加快淘汰,对符合规划和产业要求的要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重点查处涉砷行业有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的单位。

查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8、信息中心:维护我市专项行动互联网页,并保障信息传输通畅;所办信息刊物设环保专项行动专栏。

9、监测站:参与市专项行动检查,并负责提供环境监测技术支持。

二、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代市政府起草了全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监察支队负责),并将我市动员部署情况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支队负责)。维护环保专项行动互联网页(信息中心负责)。

(二)摸底调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

6月15日前,对钢铁企业执行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情况、2008年以来的“两高一资”项目建设情况以及涉砷企业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处负责)。

6月15日前,完成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重点流域内污染源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形成报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处负责)。

6月30日前,完成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的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支队负责)。

7月15日前,完成对2008年7月以来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形成报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处负责)。

7月15日前,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的检查,形成报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污控处负责)。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7

庭审中,澄江县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生产原料涉及砷,涉砷总量在生产过程中进入厂区内外,具备造成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客观条件,该公司在涉砷生产过程中,违规操作,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并将上百吨的磷石膏常年露天堆放等,存在诸多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致使合砷污水在厂区内外循环,通过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砷污染的重大环保事件,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行为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亲属委托了包括著名律师马军等6A,担任其辩护人。庭审中,被告方对检察机关指控阳宗海污染的事实无异议外,对其他事实和证据提出了异议。

被告人李大宏辩称,公司没有污染阳宗海,要求重新鉴定;被告人李耀鸿陈述,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客观,认定主要污染源太牵强,要求重新鉴定。被告人金大东同意上述=被告人的意见。被告单位和及其辩护人认为,造成阳宗海的污染源不确定,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三被告人的行为与阳宗海的砷污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证据中,鉴定结论程序违法,在砷平衡的计算、污染途径、砷在6月猛升的原因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认定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主要污染源不公。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单位与被告人无罪。

辩护律师:“用于定罪量刑的鉴定结论不可靠”

其诉讼人马军、郭庆等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移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的证据中,认定锦业公司是造成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的直接证据,是由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以及组成部分的《关于云南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阳宗海水体事件调查的专家组意见》及其附件、《云南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及周围区域环境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及其附件、云南省环保局《阳宗海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环境监测报告》。但“这些材料存在诸多疑点和错误,许多观点是推理和‘可能’,缺乏支持其观点的证据,使得调查报告丧失了应有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辩护人还提出一个疑问:“为什么只有锦业公司接受审判?”

律师认为。专家的调查有“八为主”的意识。《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及周围区域环境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第一页就声明,“此项调查是在‘已确定锦业公司取水口以南2s米处的地下水泉水是造成本次阳宗海砷污染的砷来源’的前提下,为进一步查明地下水砷污染的途径而开展的水文地质调查”。他认为,“锦业公司取水口以南25米处的地下水泉水,究竟是否造成本次阳宗海砷污染的砷来源,才应该是所要查明的问题。”

此外,律师质疑该调查报告依附于《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专家调查报告》,丧失了其自身应具有的独立性。进行环境水文地质调查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专家组调查报告虽然认定“锦业公司是主要污染源”,但在水文地质方面还存在疑问的问题,但却被反过来引用正等待其调查结果证实专家调查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这是本末倒置。

人指出,《阳宗海砷污染水体事件专家调查报告》有关“砷平衡”的计算有错误,而且,将官山岩溶区域地貌代替锦业公司厂区地貌,将官山岩溶区域地下水走向代替锦业公司厂区地下水走向,是将一般代替具体。

调查报告中说,“锦业公司位于相对独立的宫山岩溶水文地质径流单元上,该公司一带为该单元岩溶地下水主要补给区”、“这一单元的地下水都有可能通过地下泉流、岩石隙流和渗流进入阳宗海”,把“可能”的一些因素强加给锦业公司是不公正的。

此外,调查报告指控锦业公司污染地下水,进而对阳宗海形成砷污染。那么,通过地下水污染阳宗海的具体途径在哪里?这些途径是通过什么科学手段探测出来的?

人还指出,公诉人一直在说阳宗海污染严重,可到现在为止没看到阳宗海生物群受污染的鉴定报告。阳宗海里的水到底含多少砷,至今也没有一个权威鉴定。

该人提出,阳宗海周边除锦业公司外,同样存在砷污染隐患、有不同程度环境违法行为的,还有昆明柏联温泉旅游公司、澄江县团山磷化工厂、澄江县阳宗耐火材料厂、云南凤鸣磷肥厂、春城湖畔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澄江阳宗海化工有限公司、宜良县汤池镇邱洪明废油废塑料回收厂等企业,但为什么只有锦业公司接受司法审判?

“奥秘”观点:汶川地震引发阳宗海污染

此前,此案件被告方辩护律师马军的一个辩护观点令人高度关注,马军认为,阳宗海砷污染不能排除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8级地震的因素,当时,马军的辩护被指责为“编奥秘”,被认为“很荒谬”。

在此次出庭辩护中,被告方辩护人出具了一份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在北京组织召开的“地震对地质环境影响”研讨会的《会议纪要》。

有专家指出,经过对阳宗海500余件水样测试分析发现,阳宗海水含砷量总体上是一致的,表层水和深层水含砷量没有显著差异,通过计算,阳宗海水砷总量高达77吨!不包括沉积物)。分布均匀的这么多砷是从哪里来的?专家认为:阳宗海及其周边地区存在富砷地质建造,加之阳宗海处于全新活动的小江深大断裂带上,不能排除在地壳发生剧烈活动时,把地下已存在的富砷热液通过深大断裂带向上运移而进入水体,从而导致阳宗海水砷含量骤然升高这种地质成因的可能性。

3月13日,来自清华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地震局防灾科技学院、中国地质科学院及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的院士、专家聚集北京,就地震对地质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了专题研讨,其中言及汶川地震与阳宗海砷污染的关系。

在听取了汶川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和云南省阳宗海严重砷污染的地质背景有关情况介绍后,专家们就开展重点地区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提出了意见与建议。一是汶川地震引发了大量的地质灾害,给建筑、桥梁、交通、河流等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而地震灾害对位于深部的矿山采矿环境影响则不大,建议尽快开展地震影响区地质环境变化的调查与评价。二是地震发生后,阳宗海遭受了严重的砷污染。建议对阳宗海地区的地质构造、煤层砷含量、补给泉水与阳宗海的关系、水化学与砷等其它元素是否有变化等开展调查研究。三是建议对阳宗海地区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容量进行专题研究,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砷含量调查,监测、收集汇水区物理化学性质等资料,筛选其影响因子,分析砷污染原因。四是对阳宗海周边地区污染源、土壤岩石化学成分、高砷水含量等进行调查,分析地

震发生后地质构造、深部水与水化学场的变化等。五是加强地震灾区和相邻区域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为客观认识地质环境变化规律,科学制定保护地质环境措施,有效防治地质灾害提供技术支撑。

法庭审理中,《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指出,通过对阳宗海多年水质监测资料分析和湖周围地下水水质监测与调查,无证据表明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增加是自然地质因素造成的。来自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3名地质专家出庭接受了质询,并分析了锦业公司周围的水文地质情况,得出砷主要是通过地下水系统排向阳宗海的结论。

但被告人认为,这一说法是缺乏科学依据的推断。具体分析了哪些水质监测资料,没有说明,也没有将分析过的水质监测资料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湖周围地下水水质监测与调查,是如何进行的,包括监测与调查的方式、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监测调查时间等都没有说明。对于监测与调查获得的数据资料,也没有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

“短时间内入湖砷量之大,根据阳宗海周边的水文地质状况,不能忽略‘5・12’汶川地震后多次地质变化对阳宗海水体砷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

专家的看法给了辩护律师重新认识阳宗海砷污染以新的视角,也提供了辩护依据。

“权威机构必须对阳宗海砷污染进行重新鉴定”

基于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思想,辩护人认为,必须由权威机构对阳宗海砷污染进行重新鉴定。

庭审中,被告人还就《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因为“在鉴定人和专家组成员中,有两个人与被告锦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人指出,两位专家中,一位是昆明理工大学教授郑志华。郑志华教授曾经是昆明理工大学对锦业公司的前身云南澄江磷肥厂3万吨硫磺制酸、10万吨普钙和3万吨硫磺制酸技改为5.6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的3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另一位是玉溪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高级工程师李荫玺。李荫玺是玉溪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云南澄江磷肥厂3万吨硫磺制酸技改为5.6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人员。此外,李荫玺所在单位玉溪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正是锦业公司8万吨磷酸一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虽然李荫玺不是该环评项目的直接参与人,但其作为锦业公司环评报告的审查人和环评报告单位的业务负责人,与锦业公司也具有利害关系。

人认为,由于这两名专家与锦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在调查水污染事件时,应设立回避制度,以防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据被告人称,从今年1月开始,他们已经写了3个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2月3日,澄江县检察院答复同意重新鉴定,并提出让被告方自己联系鉴定机构。就在被告已经联系好鉴定机构时,2月16日,检察院将被告至法院。于是被告再次向法院提出了这一申请。

律师:“拿出100万调查阳宗海污染真相”

4月16日,在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庭审中,辩方律师马军向法庭请求,对阳宗海砷污染申请重新鉴定。该申请被法院驳回。

4月24日14时30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信息说,“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真相重新调查基金”将于下周开始运作,届时,由律师和地理、地质、水资源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人士组成的调查组,将前往阳宗海进行调查。调查组有两名成员为“躲猫猫”网民调查委员会成员。

该所律师马军介绍,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真相重新调查基金即将成立的消息传开后,目前已经有人联系捐款,但由于还未设立账号,基金会没有接收捐款。下周设立账号后,基金会将开始运作,昆明市中衡公证处将全程监督资金的使用。重新调查结束后,如有结余资金,将用于阳宗海的治理。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还开通博客,以便及时公布调查、公证情况和捐款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律师团投入的100万元),听取网民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组成员除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6名被告辩护人外,还有其他律师以及地理、地质、水资源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人士,其中有两人为“躲猫猫”调查委员会负责人。届时,调查组将前往阳宗海3号泉眼进行调查。5月份,中科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地球化学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的专家还将组成专家组,前来调查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并做项目合作。基金会还将争取中科院的院士加入调查行动中。

马军向记者介绍,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经过庭审,仍然存在诸多谜团,没有找到真正的污染原因。锦业公司和被告人多次申请重新鉴定阳宗海砷污染真实原因,都遭到拒绝。本着对阳宗海砷污染事件负责的态度,目前需要由一个权威机构,对污染事件作出科学、客观的鉴定。因此律师团即成立“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真相重新调查基金”,动用社会力量,欢迎专家、学者以及关心阳宗海保护的热心市民及网友参与调查。

马军透露,重新调查分3个步骤:律师团将正式组织市民、记者到阳宗海实地调查,两名公证员全程监督,其中有“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两名负责人;其次,律师团将邀请中国科学院水文、地质专家实地调查取样,公证员全程监督,所有开销由调查基金支付;其三,重新调查结果出来后,将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律师团将这份调查报告递交给云南省委、省政府、省环保厅,甚至会交到国家环保部。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8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勘察;评价标准;生产负荷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调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保要求的活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是检验建设单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是建设项目能否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为了提供准确、完整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和信息,近些年,国家环保局相继颁布一系列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规范和行业验收监测报告范本,但是,在验收监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验收监测质量。下面,就如何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进行探讨。

1.现场勘察前要做足预习工作

客户委托验收监测后,应该要求其提供以下验收资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意见、行业预审意见、所在地预审意见、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设计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工艺流程示意图及其它相关图表)、实际建设中环保设施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相关图表、委托处理废水、固(液)体废物的相关文件、合同、建成后企业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建设过程的变更手续等。收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资料的过程,本身也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和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检查过程。

现场勘查前应该全面认真研读验收资料,在现场勘查之前要考虑好准备看哪些内容,哪些不清楚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核实,环评批复的具体要求有哪些等等,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列出现场勘查详细清单。现场勘查时对照环评批复以及所列清单中内容,逐条对应检查,一定要做到每项内容都要亲临现场,了解其各类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测条件等。

在现场勘查时要对采样位置、采样孔、平台等监测条件提出明确的要求。

1.1 废水

由厂方介绍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各个单元,特别注意最初进水和最终出水的位置。对废水采样井一定要求厂方现场打开井盖,观察井中水流大小及排口是否符合采样条件,对排口已安装了污水流量计的,注意流量计数据与厂方提供的数据是否一致,出现较大差异时请厂方给出解释,并要求厂方清理采样井。

1.2 废气

废气采样点位执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现场勘查时带上记号笔,在管道上做好开孔位置、孔径的要求。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必要时要求厂方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操作。

1.3 噪声

了解声源位置、清点设备总台数及实际运行台数、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外有无噪声敏感点、绘制厂区平面图或在原图上标注声源位置、噪声监测点、厂界外环境特征等。

若需要做厂界处无组织废气监测,要注意该项目边界大小、无组织废气源距边界的距离、厂区内电源分布情况,以便准备电源线、仪器设备及组织人员进入现场。

2.验收监测评价标准要选用准确

标准是验收监测的灵魂,环境标准渗透于验收定量化监测的方方面面,并贯穿于监测的始终,是制定监测方案的基础,是采样、测试的质量保证手段,是得出监测结论的准绳。

一般来说,验收监测标准选用的主要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批复。若以上未明确指出,就要核实受纳区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包括级别或类别),在套用标准时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执行相应时段的标准限值时,该时段以环评批复日期为划分标准。

(2)有地方环境排放标准、质量标准的按地方指标的要求执行。

(3)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但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有的项目可以参考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4)如果建设项目本身为综合性工程,由不同行业项目组成,污染物分别由不同排放口排放,则应分别执行不同行业标准。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应根据各类污水最高允许排水量、产品产量按权重计算排污口混合排放浓度。

(5)选用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质量标准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对于特征污染物,如果无国家标准则引用环评或初步设计时选用的国外标准作为参考标准。

(6)如果建设单位外排污水接入管网,由污水处理厂处理,应参考污水处理厂与该单位签订的接管标准。

在标准的选用时,要分清适用范围,正确选用。其中《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标准》与《危险废物焚烧标准》就是几组比较容易混淆的标准,在应用时要多加留意。

3.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采样时间要准确

建设项目的“环评”及《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污染因子、“环评”批复殊要求的污染因子,以及在现场勘察时,通过对原、辅料及了解工艺流程所发现的特征污染因子,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国家规定及“环评”批复要求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环评”批复中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等,都应作为验收监测的污染因子。

采样频次的一般确定原则如下。

(1)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2)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边界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弃物(含浸出液)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放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3)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环评”要求而定;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

采样时间对于废水监测尤为重要,现场验收监测人员必须准确了解生产工艺废水排放规律,包括设计水质、水量和水力停留时间等,把握好各处理单元的废水排放规律,以保证样品采集的科学性、代表性。

4.工况与生产负荷要计算正确

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现场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要达到国家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的有效工况,即监测期间生产负荷必须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水泥厂验收生产负荷要求80%以上。在实际工作中,常发生监测工况计算的错误,对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不能准确把握。总结原因,大体分为两种。

一是因为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很多小型企业甚至某些大中型企业都是以销定产,加工型企业生产负荷更是与来料情况有关,所以生产负荷可能会或高或低。另外则是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导致工况核定起来很难把握。这就要求监测人员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法核定验收工况,最后得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可以采取查看当天的生产报表、核对进出水量、原料用量及产品产量等多种途径,准确核定验收监测生产工况,保证生产负荷满足验收监测的要求

二是在计算生产负荷时将实际生产能力与“环评”时的“设计生产能力”相混淆所致。一般所说“设计生产能力”是指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所确定的生产能力,该阶段的污染物负荷及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皆以设计生产能力为依据计算。“实际生产能力”是指验收期间项目已建成的额定生产能力。如果由于产品市场原因,企业减小生产规模,或者设备分期安装,其实际建成规模都会与环评规模不一致,使设计生产能力与实际生产能力不等。在验收监测时,首先要明确项目的验收范围。验收范围确定后,设计能力和实际能力的关系随之确定。如果实际生产能力与环评时的设计能力相同,验收监测工况要求的生产负荷(指监测期间的日生产量)以设计生产能力(此时即实际生产能力)为依据计算;如果实际生产能力低于环评时的设计能力,则监测工况要求的生产负荷以实际生产能力为依据计算。一般情况下,实际生产能力应等于或小于设计生产能力,若项目建设规模超出“环评”规模30%以内时,应按国务院第253号令要求,重新环评。

5.调查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内容,不仅要包括建设项目的执行标准,还要具体提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初步设计等材料中提及的内容进行调查,对建设项目中污染物总量的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如果污染总量经过环评批复,则要通过实测核算。总量监测是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对十项需要控制总量的污染物的排放做出的规定,检测污水水质与污染物的浓度,最终确定污染的总量,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出处理设备的工作效率。监测总量指标,可以有效防止建设单位出现造假问题,比如用清洁水稀释污染物等。

6.选择验收标准

如果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过程中,涉及到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的评价,则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要根据最新的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且在验收过程中也要按照最新的标准执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建筑项目涉及到的环境敏感点的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如果建设项目涉及到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则要根据相关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相关标准执行,如果国家或者地方颁布实施工最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某项标准在新标准中被废止,则要按照新标准内容执行,且按照新标准时段划分的原则,或者以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时间为准。此外,行业不同,标准的选择也存在差异,有些建设项目有较强的综合性,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多,相应的所排放的污染物也比较多,经过总排口将混合后的污水排放出去。不过污染物不同,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也各不相同,因此在评价监测结果时会出现一定的困难。针对这种污水混合的排污口,则要根据权重计算出排污口混合排放的浓度。

7.规范竣工验收监测与调查结论

根据验收监测的现场检查、测试结果、生态调查结果、公众调查结果、环境管理检查,按执行制度、废水和废气排放源、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体废物、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确定验收监测的综合性结论,主要内容包括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及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要求的执行情况等等。

8.结束语

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环境管理工作也越来越深入,因此,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监测人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在验收监测中为环境管理把好关,要用真实的数据,反映真实的情况,对建设项目环境污染状况做出客观、公证的评价。

参考文献: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9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必须在编报任务书前,对海洋环境进行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 建造港口、油码头,兴建入海河口水利和潮汐发电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在鱼蟹回游通道筑坝,要建造相应的过鱼设施。

第八条 港口和油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

第九条 海涂的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对围海造地或其他围海工程,以及采挖砂石,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进行的,必须在调查研究和经济效果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大型围海工程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和红树林、珊瑚礁。

第三章 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条 开发海洋石油的企业或其主管单位,在编报任务书前,应当提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海洋石油勘探和其他海上活动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第十二条 对勘探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油料,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漏油事故。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准排放入海。

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不得直接排放;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对渔业水域、航道造成污染损害。

第十五条 海上试油时,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防止污染海洋。

第十六条 海上输油管线,储油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防止漏油事故。

第十七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设施和器材,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井喷和漏油事故的发生。 发生井喷、漏油的,应当立即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八条 沿海单位向海域排放有害物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在海上自然保护区、水生养殖场、海滨风景游览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期限治理。

第十九条 含强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 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确需向海域排放的,必须执行国家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含传染病原体的医疗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消灭病源体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二十一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防止海水富营养化。

第二十二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邻近的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水质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 沿海农田施用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在海滩弃置、堆放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法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应当建造防护堤,防止废弃物流失入海。

第二十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水系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处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禁止任何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不足150总吨的油轮和不足400总吨的非油轮,应当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

第二十八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 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第二十九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排放含油污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的排放标准和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油类记录簿。

第三十条 载运有毒、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洗仓水和其他残余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排放的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航海日志。

第三十一条 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排放放射性物质,必须遵守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船舶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第三十三条 造船、修船、拆船和打捞船单位,均应备有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废弃物污染海域。

第三十四条 船舶非正常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或有毒、含腐蚀性货物落入造成污染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如发现违章行为和污染情事,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渔船也可以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发生污染情事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登轮检查处理。经港务监督授权的政府有关机关的公务人员也可以登轮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港务监督处理。

第六章 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第三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予核实。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由驶出港的港务监督核实。

第四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须向驶出港的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过失行为。 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法,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五)“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六)“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现行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均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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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政办〔〕27号)精神,禁养区、禁建区一律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在可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凡未经审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或在前期整治过程中已经拆除又复建的,均属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各镇(街)要切实履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属地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各类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行为。市国土、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制止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治理力度

各镇(街)应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国土所、村建站、经济服务中心等人员组成的制止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行为进行制止、查处与组织拆除;设立制止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的举报电话,并在所辖各行政村显要位置公开;督促指导各行政村成立由村主干、村包点干部、国土协管员、护林员组成的巡查报告组,在辖区内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实行分片包干,并成立由包片领导、工作片干部组成的检查组,对各村巡查报告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在接到有关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巡查报告、群众举报或上级督查件后,镇(街)制止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工作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到现场核查,经核查属实后,要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制止:对正在平整土地,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倾向的,由镇(街)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停工;对已经开始搭建构筑物的,由镇(街)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自行拆除;对书面通知送达后业主拒不自行拆除的,应在书面通知送达后3天之内由镇(街)组织人员实施;对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破坏农业基础设施,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应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全市各新闻媒体应设立专栏,公益广告、公告等,加大对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制止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工作的宣传,定期报道制止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工作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对顶风抢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甚至阻扰拆除的现象要加大曝光力度。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发动,对养殖户做好正面教育与引导,动员他们主动配合政府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同时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在全社会营造出爱护家园,保护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成立制止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联合督查组。联合督查组由市府办牵头,市监察局、效能办、农业局、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对镇(街)制止和拆除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受理群众举报,交办相关事项,对交办结果定期抽查核实,并对各镇(街)制止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市联合督查组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行为,由市联合督查组转当地镇(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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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提高群众保护水源地意识问题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宣传车播放录音、张贴通告、发放倡议书、设立警示牌、宣传牌等形式,对水源地保护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群众保护水源地的意识得以进一步提高。但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二、关于上游跨流域污染问题

针对上游存在跨流域污染的实际,市环保局多次组织人员到市境内的张应镇和铺集镇调查污染源的底子,并派人和以公函的形式多次与市环保局进行交涉、研究对策,市环保局态度积极,及时向当地政府进行了汇报,并以公函形式向我市通报了将要采取的处理措施。但到目前为止,市承诺要建设的污水处理工程还没有开工,跨流域污染的威胁仍然存在。另外,关于在上游设立监测点问题,市环保局已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了建议,但目前尚未落实。

三、关于排污设施的运行管理问题

针对去年汛期多处检查井出现污水漫溢现象,市市政管理局组织人员对有关检查井进行了砌筑维修,对被绿化带覆盖的检查井进行了加高,更换了破损的检查井井盖,对邓家庄泵站南侧检查井进行了修补。但是,因雨污混流导致污水流入和汛期污水超过泵站设计提水能力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四、关于重点污染源和排污企业的关停、搬迁和整改问题

前段时间,市政府组织环保局等部门对沿岸的污染源进行了全面彻底排查,并绘制了《沿岸污染源分布图》。在此基础上,对重点污染源和排污企业采取了关停、搬迁、限期整改等措施,取得一定成效。如,对市白杨山冷藏有限公司、绿源食品有限公司,要求其限期搬迁,目前两家企业已经停产。对市大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酸洗生产线,并铺设与支管网相通的污水管道,目前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污水管道也已铺设完毕。对宏泰化纤有限公司,要求其铺设与支管网相通的污水管道,目前该公司排污管道已建好并投入使用。但是,仍有部分污染源未得到彻底治理,如污染严重的市第一种猪场和柏城食品有限公司,按照高政发[2008]57号文件,要求其限期搬迁、转产,但目前仍未得到落实。位于岸边的半岛山庄饭店虽已列入搬迁计划,但目前仍无动作,渗漏问题依然存在。

五、关于排污管网的规划建设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针对流域治理缺乏完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排水专项规划,配套支管网建设滞后和管网建设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市市政管理局牵头对柏城镇、朝阳街道的污水收集管网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并制定了初步方案。东岸姚哥庄段,由于其地形西高东低,大部分污水难以汇入河管网进行统一处理,仍沿自然流向排放至墨水河。目前,至邓家庄泵站的污水主管道工程已基本完工。柏城段,规划设计了以晏子路污水主管道为主线、以和三真大道西侧为两翼的区域污水管道建设框架,但该规划中大部分工程仅是处在论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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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

 

一、2020年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紧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全面落实“四减四增”

1. 全面落实2020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一是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深入挖掘减排项目,筛选出大气减排项目94个,水减排项目11个,农业源减排项目127个。二是全面梳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按减排计划对相关企业进行现场指导,查看DCS及中控实时及历史数据,督促企业环保治理正常运行。三是做好全口径及减排档案整理工作,确保减排档案资料齐全。四是按照省厅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目标,根据201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反馈结果和2020年减排计划情况,能够全面完成2020年及“十三五”减排任务指标。

2. 配合做好对排污许可证审查抽查工作。配合市生态局对今年排污许可新发证企业进行了现场审核抽查,核查企业共194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整改要求。

3.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圆满收官。圆满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了高质量服务,被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评为表现突出集体。

4. 抓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更新工作。对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进行更新,确定我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371家,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10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共159家,其他重点管理单位49家,共计789家。

5. 完成2019年环境统计年报、季报工作。一是做好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确定2019年环境统计年报重点调查工业企业1205家,污水集中处理24家,大型畜禽养殖场39家等,其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38694吨、38863吨、28259吨、30495吨,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6929吨、3476吨。二是做好环境统计季报工作。组织企业进行2020年第一季度环境统计季报填报,筛选全市火电、钢铁、水泥、造纸行业及污水处理厂等行业企业共84家,其中工业企业67家,污水处理厂17家;筛选后三个季度企业名单,确定2020年后三季度环境统计季报调查单位为76家,按照10%的抽查比例,对24家企业季报直报数据质量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建立季报档案。

(二)加强在线监测监控能力,提高分析研判预警能力

1. 一是配合省监测中心编制完成《山东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运维管理规范》,该技术规范在国家规范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全面规范了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8月9日起正式实施。二是配合做好并完成《山东省固定污染源烟气流量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工作。制订系统的烟气流量在线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烟气流量监测数据能够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实时变化情况,提高流量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9月20日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并完成9个站点废气排放速度场均匀度检测。

2. 督导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一是督导全市581家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截止11月底,废水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156家,已安装152家,废气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328家,已安装311家,对未按时完成联网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已按要求移交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处理。二是督导全市VOCs排污单位联网自动监控设备至市平台,截止11月底,联网95家、145个站点。三是督导电量监管平台联网,截止11月底,安装425家,联网425家。四是落实《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计划》要求,检査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及相关人工监测数据,分析平台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跟踪处理,重点检查并按省6.0平台要求推送报警工单,并督促各区县分局积极落实核查相关内容,现场核实及处置率位居全省前三名。

3. 做好自动监控数据的实时调度和汇总报送。一是全面完成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系统软件的使用和管理,做好全市联网的239家企业537个站点数据修约管理工作,1-10月份数据传输有效率99.73%,达到国家和省里的要求(90%以上)。二是监督审查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3680万余个,废水污染源、污水厂自动监控数据860万余个,出具重点污染源日均值超标报告435份,小时值超标报告1241份。三是对1405万余个城市空气、镇办空气、地表水、水源地、城市管网自动监控数据监督审查。

4. 做好镇办空气站点巡检、管理及考核工作。加大对全市空气站点的抽力度,截止11月底共抽查空气站点、VOCs站点、第三方质控站点144个。每月编制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及VOC空气站点质量月报,截至11月份总计编制22份月度综合分析报告并提出精准管控建议42条。

5. 完成市控地表水自动站运维和比对质控单位的巡检、管理和考核工作。一是现场巡检市控水站506次,编写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110份。二是每月以实际水样比对10个水站20台设备(COD、氨氮各10台),同时以质控样考核水站。三是编写水环境监测月报,对水环境监测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提高自动监测的监督水平。

6. 组织每月重点监控企业座谈会,2020年召开超标排污单位帮扶座谈会共6次,解决超标顽疾效果明显,超标小时数由5月的2864次下降至10月的617次,下降78%。组织区县召开大气防治视频调度会共164次,通报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废气污染源超标情况。

7. 做好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提出预警建议。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610份,正式预警建议2次。按规则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高值提醒745次。召开环境空气质量会商会305次。

(三)提升监控信息化水平,打造综合调度平台

1. 编写完成《淄博市生态环境综合信息调度指挥平台推送信息闭环处理办法(试行)》及配套的《淄博市调度指挥平台发现问题闭环处理机制》《淄博市生态环境综合信息调度指挥平台信息处理考核办法》《淄博市生态环境综合信息调度指挥平台值班制度》《工作流程》。

2. 健全完善“淄博市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建设项目”制定平台建设方案,召开信息化建设技术交流座谈会,将平台建设方案细化。

(四)实施“一号改革工程”,创优营商环境

1. 根据淄博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高质量发展“树标对标夺标”行动,2020年5月中心指派专人前往对标单位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先进模范学习,紧抓环境监管主线,完善网格化监管,不等、不靠、不推,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精细化管理,奋力推动各项工作走在前列。

2. 做好《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积极配合市司法局按程序召开《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并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底,《条例草案》进行了部门会签。该《条例草案》共5章41条,包括总则、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数据应用、法律责任、附则。10月份《条例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行的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我市此次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题进行地方立法,开创全国地市级城市的立法先河。

3. 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研究印发《淄博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优化营商环境大讨论大反思大提升工作方案》,深入学习海口企业家在深圳和海口不同遭遇的新闻报道、《淄博日报》党报记者深圳行系列报道等有关内容,对标深圳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攻坚,深挖思想短板,深刻学习营商环境对城市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对照优化营商环境“十问”,从思想、作风、能力等方面深入进行大反思、大讨论。

4. 聚焦群众和企业所盼,向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表》76份,就质控中心工作服务情况进行意见征求,回收意见表76份,收到建议51条,对收到的建议进行整理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边查边改、立查立改。

二、存在问题

(一)工作思路不够开阔,举措不够创新。一是执法职能取消后,重点排污单位现场巡检工作进门难。二是河流断面及纳污管网数据异常后的问题溯源技术操作难度大。目前只是部分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控,并非全覆盖,数据出现异常后,无法对这部分企业及时进行问题排查。

(二)工作闭环机制还不完善。抓工作力度和实效上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标准不够高。重点排污单位数量较多,逐一现场巡检以及问题整改“回头看”力度不够。

(三)横向联动不足。中心内部科室融合主动作为不够,与其他部门单位沟通不主动,被动接受工作任务的情况多,存在信息共享不及时的情况。

三、明年工作打算

(一)加强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一是坚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三会一课”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学促学作用。二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针对存在廉政风险点,制定管长远、见实效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三是坚持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相结合,强化对生态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系统学习,切实提高专业思维和专业能力。

(二)科学谋划“十四五”减排目标任务。根据目前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十三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数据,综合分析我市空气质量与全省平均值之间差距,确定“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目标。预计到2025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71万吨、7.58万吨、4.33万吨、4.87万吨、0.14万吨以内,比2020年分别下降10%、10%、30%、15%、15%。

(三)更新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结合环境统计、已竣工的新改扩建项目、新发排污许可实施重点管理的企业名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名录库等数据,凡是符合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做到应纳尽纳,最终名录通过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系统软件上报省厅,并于2021年3月底对外公布。

(四)完善生态环境综合调度体系。一是建设淄博市生态环境超级指挥平台。整合现有各类与生态环境质量有关的自动监控数据资源,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及时共享;对关键监测数据进行逻辑关联性分析,快速、准确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建立综合调度工作机制。成立综合调度指挥组,制定综合调度信息闭环处理办法,实现数据统计分析、预测预报、信息共享、联动执法、整改反馈的闭环工作机制,做到“每一环节皆留痕、所有环节可追溯”。三是实现监测数据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对环境空气质量污染高值时段提前预警,并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实现高值时段污染物浓度削峰。

(五)健全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采用最新的数值模式系统、技术方法、业务流程和模块功能为淄博市建设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实现全市逐小时3km×3km分辨率的不包括当天未来7天的精细化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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