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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

时间:2022-02-25 06:26:03

增值税会计

增值税会计范文1

由于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属于税法的特殊规定,因此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一定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并在计算销项税时(未明确说明是不含税价格时)一律将其视为含税收入,先换算,再计算税款,但在其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根据不同项目,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它们都应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例1]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为价外费用,租金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二、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

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因而会计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例2]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优质费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优质费为价外费用,优质费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三、收取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

根据会计准则分析,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补贴进入记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科目。

[例3]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130元,成本为80元,2009年10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滞纳金1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滞纳金为价外费用,滞纳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09年8月1日

借:应收账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2009年10月10日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应收账款11700

营业外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四、收取基金、集资款

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例4]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基金为价外费用,基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七、收取代垫款项

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垫付缴后,应提供其他

[例7]甲公司于3月1日收到客户预付部分货款112000元,4月1日甲公司发出货物,该批货物成本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向铁路部门支付代垫运费(符合税法规定的两项条件)1000元,并将该发票转交给客户。假毅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除外:(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因此本例中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新晨

账务处理:

3月1日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预收账款10000

4月1日

借:预收账款10000

应收账款25100

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银行存款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

八、收取代收款项

代收款项是企业为第三方收取的,并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因而不能作为收入核算收取时应贷其他应付项。

[例8]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代收款项(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代收款项为价外费用。但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因此本例中收取的代收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增值税会计范文2

关键词:增值税;核算账户;账户设置;会计制度

Abstract:Thepresentaccountingsystemstipulatedtotheincrementdutyaccounting:In“shouldhandoverthetaxmoney”undertheclassificationitemtosuppose“shouldpaytheincrementduty”and“notdeliveredincrementduty”theclassificationitem;In“shouldhandovertheincrementduty”intheclassificationitemtoadditionallybuild“exitsnotdeliveredtaxmoney”,“toexitthemulti-junctiontaxmoney”andsoonsubjects.Lookedfromthegoalthatsuchstipulationwasdividedthesamemonthjunction,thesamemonthforabetterareatoremainarrives,thesamemonthtohandovernotdelivered,thesamemonthmulti-junctiontaxmoneyandsoondifferentsituation,preventedtocreatenotthinbecauseofthecalculationwiththesamemonthremainsarrivesatthetaxmoneytobesetoffagainstowestaxesandsoonphenomenalastmonth.Butlookedfromforseveralyearworkingpracticesituationthatutilizestheeffecttobebadactually.Here,theauthorhasunifiedformanyyearsthequestionwhichdiscoveredinthepracticalworktomakeananalysis,andproposedthatsomepreliminaryimprovementssuggestedthatwitheverybodydiscussion.

keyword:Incrementduty;Calculationaccount;Accountestablishment;Accountingsystem

一、现行会计制度关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1.由于增值税会计核算业务内容多、数量大、相对比较复杂,再加上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有关明细会计科目设置过多,明细核算内容过于繁琐复杂,不仅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不易为会计人员所理解和接受。《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简称《补充规定》)下达后,大部分企业仍然不能很好地贯彻其精神,未能准确地运用“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及填列“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2.相应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项目表述不清,使不懂财务知识的人看着相应的报表不知所云。单从明细表来看,不懂财务知识的人根本无法知道当年应交多少税、已交多少税,即使懂得财务知识的人也要通过计算才能得出结果,特别是“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与“未交增值税——本年已交数”两栏容易使人混淆并产生歧义。

3.不便于会计电算化年末数据的结转。按现行会计制度,年终结算后“应交增值税”的下级明细科目余额不能正确地自动结转下年,须人工制作凭证才能正确结转。

4.科目定义不规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应该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增值税的情况,而现在规定交纳上期的增值税要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这就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不能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增值税的情况。增设“转出多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显得画蛇添足,不设这两个科目,照样能将多交或未交增值税额转出。

二、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应采取的措施1.取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和“已交税金”三个明细科目,其他明细科目不变;更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为“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其下级明细科目除“进项税额”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转出”、“减免税”的借贷性质不变,核算内容不变。“进项税额”借方反映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反映通过税务局认定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反映未抵扣数;更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其借方核算当期已交税金,贷方反映应交增值税额(即纳税申报数)。若当期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则差额的绝对值为当期多交增值税;若相反,则差额为当期应交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反映未交增值税或多交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根据纳税申报数,将当期“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下的所有明细科目按科目借贷属性的当月发生额结转至“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借方科目发生额以负数结转,其中“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只结转允许抵扣额。结转后,如当月进项税额可抵扣完,“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结转数大于零即表示当期应交增值税额大于零;如当月进项税额不能全部抵扣完,“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结转数等于零即表示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为零。“待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即为未抵扣数。

2.企业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也需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填表说明:

第1行的期初未交数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初数填列,多交数以“-”号表示;

第2行的应交增值税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3行的销项税额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4行的出口退税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5行的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6行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抵扣额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7行的期初未抵扣数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期初余额填列;

第8行的本期待抵扣数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9行的期末未抵扣数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第10行的减免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11行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12行的已交增值税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13行的期末未交数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表内钩稽关系:2行=3+4+5-6-10-11,9行=7+8-6,13行=1+2-12.通过对上述科目和明细表进行更改和补充后,不仅能达到《补充规定》在“应交税金”明细科目下增设“未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税金”、“转出多交税金”科目的要求,而且它还具有如下优点:

(1)核算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更加简洁、明了,会计人员核算时更容易操作,实用性强。

(2)将原“应交增值税”科目更改为“待交增值税”以及将“未交增值税”更改为“应交增值税”科目,更合逻辑,也容易让人理解,且保留了“待交增值税”余额为当期留抵数的模式,达到了防止当月应交抵顶上月欠税的目的。

(3)将原“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取消,实际上缴的增值税统一在新设置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核算,全面反映了本期、本年累计上缴增值税的情况,且能反映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等情况。

增值税会计范文3

一、引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是所有会计科目中反映信息量最大的科目之一,用法最复杂。目前有些企业的会计人员不清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明细科目的运用,也有部分企业的会计人员把“未交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下属科目。为让有关会计人员正确地使用这些科目,笔者在此就增值税有关各明细科目的使用作一介绍。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不设置明细账,本文所指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二、一般纳税人账簿设置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和“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有两种设置办法:一是多栏式设置,二是设9个三级明细科目。两种办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期末结转工作量的不同,由于第二种办法期末结转工作量大,所以本文只介绍第一种。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还需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科目的账户结构如下:

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由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一般核算司空见惯,故不再赘述。

(一)视同销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

所谓视同销售指的是税法上规定的8种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应视同销售应税行为,征收增值税。这些情形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所以,规定对上述行为征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其与该项货物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则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

[例1]甲企业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批,该产品成本为20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300000元;另领用上月购进的原材料一批(已抵扣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20000。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前者属于视同销售,企业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后者属于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140400

贷:原材料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400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等科目。其会计处理如下。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根据免抵税申报汇总表计算出本月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应退税款和免抵税额时,分别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科目。

[例2]某公司当月根据免抵税申报汇总表计算得出本月不予免抵退税额为1200元,应退税额为33000元,免抵税额为11200元,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1.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0

2.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3000

3.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11200

(三)月份终了的会计核算

1.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份终了,企业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四)缴纳税金的会计核算

1.当月缴纳本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2.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四、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改变明细科目设置,取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的“转出多交增镇税”和“已交税金”专栏

为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同时,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准确核算和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能直观反映企业本月(全年)应交的增值税;二是不能直观反映企业已交的增值税额,而必须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的“已交税金”专栏和“未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已交数相加;三是核算较为复杂,如计算“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时,必须先计算企业的本月应交数,然后再与“已交税金”专栏进行比较,以其差额确定转出数额。

如何做到既准确反映企业的待抵扣增值税和欠交增值税情况,又简单、直观地反映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和已交增值税呢?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取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的“转出多交增值税”和“已交税金”专栏。具体操作是:月份终了,企业本月应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摘要栏中注明上交税款的所属时间。这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发生数直观反映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借方发生数反映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增值税会计范文4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经济的发展也推动了我国税收政策的改进和创新,营业税改增值税在试点的实行,可以说是顺应经济发展的产物。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相对短暂,税收改革尚处于试验和过渡阶段,缺乏配套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了保证政策的顺利运行,对于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营改增后的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税额计算

根据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税率主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其中,有形动产租赁为17%,交通运输业为11%,现代服务业为6%,符合免税标准的对象税率为零。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税额计算可以采用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规定的一般计算方法,而如果纳税人从事的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对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计算。

2.小规模纳税人的税额计算

采用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进行计算的简易计税方法,其相关计算如下图所示:

二、营改增的会计处理

根据目前已经颁布的设计营改增后会计处理规定的制度和法规分析,可以对其进行整理和归纳,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分析。

1.原营业税全额征税

(1)一般纳税人。根据相关的文件规定,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相统一,需要对纳税人的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进行分别确认。例如:某上市公司在营改增之后,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某月增值税发票显示的销售额为20万元,销项税额为1.2万元,增值税发票8万元,进项税额0.48万元,则针对该月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为:首先,确认收入,银行存款为21.2万元,其中营业收入20万元,应缴税额为1.2万元;其次,在收到增值税发票时,营业成本8万元,应缴增值税0.48万元,则应付账款为8+0.48=8.48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在试点区域,实行营改增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可以按照现行增值税征收相关制度中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需要对收入、销售成本以及按照征收率进行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进行分别确认。例如:某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定性为小规模纳税人,某月不含税收入为10万元,收到的服务方提供的发票总额为4万元,其基本会计处理为:确认收入,企业银行存款为10.3万元,其中经营收入10万元,应交增值税0.3万元;在受到服务提供方给予的发票后,其业务经营成本为4万元,没有其他支出,则应付税款为4万元。

2.原营业税差额征税

(1)一般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文件精神,一般纳税人在接受应税服务时,如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差额征税,则需要按照提供的服务,对收入状况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之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业务成本等进行计算,综合所有项目,对实际应缴税额进行计算。例如:某企业为货物运输企业,向甲公司提供服务,甲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为2220万元,由于自身规模限制,将部分业务转让给另一家运输公司,支付的运输费用为1110万元,则其会计处理为:确认收入,该公司从甲公司收到服务账款2220万元,其中经营收入2000万元,销项税额220万元,对差额纳税进行计算,则经营成本为1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10万元,需要付给另一家公司的账款为1110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差额征税,可以按照征收率,将含水价格还原为不含税价格,同时对税额进行计算,其会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类似,但不计算销项税额。例如,某货运公司承接一项货运业务,共收入含税金额20.6万元,需支付其他单位7.21万元,并在的当月付清。运用相应的方法计算收入不含税金额为20万元,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万元,通过相应的会计处理,可以确定其差额纳税时,共需支出7.21万元。

3.适用零税率增值税的免抵退税

相关规范规定,在对零税率企业征收增值税时,可以参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概念和公式进行分析。因此,其会计处理也可以参照出口退税业务进行。例如,某远洋运输企业在某月为国外企业提供货物运输业务,获得运输收入3万美元,支付装卸费0.1万美元。货物保险费0.2万美元,美元的记账汇率为6.32,同时,企业将国内部分运输业务交给另一家公司,共支付服务费用11.1万元,则其相关会计处理为:在收到本地运输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时,经营成本10万元,进项税额1.1万元,共计11.1万元;在获得运输收入时,经营收入为30000×6.32=20.856万元;对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进行计算,最终可得当期免抵税额为1.19416万元。

三、结语

在实行营改增之后,需要对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必须对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税改后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增值税会计范文5

一、增值税转型后税法内容的变化

(一)界定了增值税转型的区域和固定资产的范围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调整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摆脱经济困境,同时便于税务机关操作,新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税率征收,将征收率统一降到3%,同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一是将过去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过去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继续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恢复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需要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这里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食用盐和居民用煤炭制品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三)调整税务处理办法(1)调整了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办法。原有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2)调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论是否进口,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

(五)其他变化一是非正常损失的范围缩小。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只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属于非正常损失中的自然灾害损失则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二是延长纳税期限。增值税转型后,将增值税纳税期限由10天延长到15天,减少了纳税人等候的时间,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由于增值税转型后,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允许全额抵扣,避免了以前将可抵扣购进货物和劳务与不可抵扣购进货物和劳务分开的复杂审查,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提高了征管的效率。

二、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生产设备企业购进的生产设备主要分为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两种情况。

(1)购进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

[例1]2010年1月18日,A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发生运输费6000元,款项全部付清。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55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420

贷:银行存款 1176000

本例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0000+6000×7%=170420(元)

(2)购进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

[例2]2010年2月5日,B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0.4万元,支付的运输费为4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3万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52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

借:在建工程 12037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280

贷:银行存款 1408000

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

借:在建工程 35200

贷:原材料 30000

应付职工薪酬5200

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1238920

贷:在建工程 1238920

本例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000+4000×7%=204280(元),在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下,领用原材料安装设备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用转出。

(二)以其他方式取得生产设备 购进此外其他方式取得的生产设备主要接受捐赠,按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重现等。

(1)接受捐赠的生产设备。

[例3]2010年3月10日,C公司接受M公司捐赠的一台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5.5万元。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0

贷:营业外收入1755000

(2)接受投资者投入的生产设备。

[例4]2010年5月20日,D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一台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D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0

贷:实收资本93600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生产设备。

[例5]M公司以生产的钢材换入N公司的一台设备,钢材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设备原值为100万元,累计折旧为15万元。钢材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M公司和N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M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4)债务重组取得生产设备。

[例6]P公司于2009年1月1日销售给W公司一批材料,价值40万元,增值税额6.8万元。按购销合同约定,W公司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支付款项,但至2010年3月31日W公司尚未支付款项。由于W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款项。2010年4月3日,经过协商,P公司同意W公司以一台设备偿还债务。该项设备的账面原价为35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6万元。P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万元。设备已于2010年5月9日运抵P公司。P公司和W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P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1200

坏账准备20000

营业外支出26800

贷:应收账款468000

(三)生产设备改变用途如企业将原用于生产的设备改用于工程建设项目。

[例7]2010年7月1日,甲公司将2009年6月16日购入的一台生产设备,用于本企业的厂房改扩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生产设备原值10万元,已计提折旧2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97000

累计折旧20000

贷:固定资产――生产用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

(四)生产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失 企业生产设备因自然成被盗等原因损失。

[例8]2010年6月9日,乙公司的一台生产设备因为管理不善被盗。该设备系乙公司在2009年12月7日购入,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账面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1万元。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53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3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 (100000-

10000)×17%=15300(元)

(五)工程物资用于更新改造生产线 企业购进专用材料用于更新改造生产线设备等。

[例9]2010年4月8日,丙公司购入一批工程物资用于更新改造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款项已全部支付。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物资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如果工程物资用于建造厂房,则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本文系李朝红主持的云南省教育厅2009年度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增值税转型的影响分析”(项目编号09Y0298)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增值税会计范文6

一、账务处理

补缴的增值税是依据该行业全市平均增值税税负计算出来的。增值税税负是指全年已交增值税与全年收入的比。如该行业全市平均增值税税负为2%,而该公司只有1.2%,那么就要补交0.8%。如该公司全年销售收入是2000万元,则应该补缴2000万元×0.8%=16万元,但是由于每家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各有差异,实际补缴金额由税务部门检查后决定。如补交增值税金额大,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调整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和利润表的上年数。

假如2011年7月某公司作为某市某区重点税源户,由于上一年的增值税税负和所得税税负与全市该行业平均税负相比较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和检查后,该公司需补交2010年增值税11187.53元,附加税1118.75元,所得税5980.72元。具体做的时候是将补缴的增值税还原为相应的收入,成本来处理。补缴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由于补缴的是上年的增值税,补缴后的税票显示的时间也是上年1月至12月,而且对该公司来说金额较大,所以进行追溯调整。

借:库存现金 76996.5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58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187.5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187.5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187.53

借方记“库存现金”科目,如记“应收账款”科目,找不到对应单位;由于没有进账单,也不能记“银行存款”科目。只能理解为去年该公司存在没有开票的现金收入而未进行纳税申报,所以才会导致增值税税负偏低。

(2)结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1860.46

贷:库存商品——× × 61860.46

增加了上年的收入,相应的要结转上年的成本,由于是补缴增值税,公司不能确切的知道是结转那类存货,所以这里按照上年的平均成本率进行结转。如上年该公司的平均成本率是94%,65809×94%=61860.46元。如企业设置了库存明细账,还要具体到是某类存货成本的结转。这只有根据本公司去年具体的销售情况确定具体结转那类存货。但是对于小规模一般纳税人如没有建立存货明细账,平时成本的结转按照毛利率结转,在追溯调整时就按照总账结转。

(3)补提附加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1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783.13

——应交教育费附加 335.62

(4)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980.7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980.72

这里所得税的金额包括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如餐费、福利费等一并进行了纳税调整。

(5)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151.2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51.26

(6)交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187.53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783.1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35.62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980.72

贷:银行存款 18287

如补交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金额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不进行追溯调整。补缴的增值税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得税作为今年的所得税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补交: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申报表的填列

增值税的补交不是将补交金额直接填入电子报税卡,而是打印电子报税卡空白的增值税申报表,然后手工填制,在国税报税大厅申报。补交的增值税不填入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因为,今年的金税卡已经记录今年的开票金额,如填上补交增值税,则与金税卡记录的金额不吻合。

三、期初数的调整

在手工会计下,报表的期初数和上年数很好调整。在会计软件环境下,每个科目都有唯一的代码,在本期进行追溯调整上期数据时,用的是同样的科目,如上述业务计入“库存现金”,“库存商品”,“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后,通过过账和结账,该科目的余额计入本年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存货”以及“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期末数中,没有达到调整本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的目的。由于采用“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来代替上年的损益类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全部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代替的损益类科目不能体现在利润表上,所以利润表的上年数也没有发生变化。

会计软件环境下,资产负债表上年结账后,本年期初数栏需要每月反映,采用引出资产负债表手工调节的方法可以实现对期初数的调整,但是每月都要重复进行处理,比较麻烦。为简化核算,可以采用重新设置科目和编号的方法处理。如上述业务可以设置“现金(调账),”代码是103;“库存商品(调账)”,代码是129;设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调整)”,代码是32301。在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栏内,对货币资金、存货,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期初数公式进行编辑,加上这些代码。在会计软件中录制分录时,涉及调账用重新编号的科目。这个科目结账后的数据就到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中去了,达到了调整期初数的目的,一次调账完成。利润表上年数的调整也可以按照上述方法处理。但上年结账后,利润表一般只有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需要反映,不像资产负债表需要每月反映期初数,在需要年度比较利润表数据时,引出利润表,将“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还原为报表对应项目,采用手工调整的方法一次调整完成。

增值税会计范文7

关键词:增值税;增值税费用;递延进项税额;递延销项税额

一、增值税会计的含义及其类型

(一)增值税会计的含义

增值税会计是在遵守现行增值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用财务会计的方法对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相关使用人提供增值税核算信息,是税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增值税会计的类型

增值税税务会计模式与各国的增值税法立法背景、立法程序以及会计规范方式等息息相关,目前全球增值税会计会计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合一模式和财税混合模式。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采取的是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体系

(一)会计目标

增值税会计是对增值税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的目标相协调,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更加侧重于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决策有用观”更加侧重于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二)会计对象及要素

增值税会计要对经济事项从开始到价值的形成以及税款的缴纳这一系列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所以,增值税款的形成及缴纳过程中的资金及资金运动就是增值税会计的核算对象。

(三)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采取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具体核算原则为:以税法为准绳,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致的差异要进行纳税调整。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具体会计核算时,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并在借方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在贷方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分别核算。

三、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进项税额不同处理方式产生的问题

1.相关资产的成本计量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会计处理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买价计入了相关资产的成本,而随买价一起支付的进项税额则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导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面上记载的购买资产的成本并不是其支付的全部价款,从而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原则。

2.同类资产成本不可比性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在购进相关资产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两种情形不同,其资产账面价值就会不同,因此导致即使是同一企业,其同类资产的购置成本也可能不同,因而缺乏可比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票抵扣进项税的办法,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不同的计税方式下的会计计量结果会导致不同增值税纳税人的相关资产的成本缺乏可比性。

(二)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配比的原则,而目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销项税额基本上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当期的销售额或者视同销售的金额为依据计算确认,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则是依据企业的购货成本而不是企业当期实际消耗成本,因而可能会导致企业当期确认的销项税额与当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并非因销售而实际应当承担的税负,也违背了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

(三)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没有作为费用反映在利润表中

在我国,由于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存在,因此企业增值税税负无法像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一样反映到利润表中,因而利润表中的利润是排除了增值税税负影响后的利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违反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理解性。

四、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和完善

(一)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

为使纳税人资产的购置符合历史成本的原则,企业在购进资产的环节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都可以做如下会计处理:按价税合计借记“原材料、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增设“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若企业取得了合法扣税凭证,且属于法定扣税范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该科目。该科目借方则登记本期商品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视同销售货物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二)增设“增值税费用”科目

为体现增值税税负,需增设“增值税费用”一级科目,该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本期确认的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所含的进项税额,该账户为损益类科目,会计期末讲其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从而体现会计意义上的增值税费用。

(三)对期末纳税差异的调整

本着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完整性原则,增值税会计核算需要记录税法与会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不同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当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需要借记“递延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发生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经济业务时,期末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调整,借记“递延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发生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的经济业务时,借记“增值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

基于以上分析,在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下,由于无法准确测算出企业的增值税负,所以会计系统无法对与增值税有关的会计信息进行详细的披露,如果依据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以实现财税分离,那么对增值税明晰的披露就有了可能,为了完成这一目标,我国需要对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核算方法进行改进,制定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标准和增值税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企业增值税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作者单位: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恒泰公司)

参考文献:

[1]郭昌荣.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03

[2]申志伟.建立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研究.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07

[3]章振东.增值税会计的现状及转型对财务的影响.财政研究,2012,03

[4]周志彬,杨忠真.我国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J].财会月刊,2012,02

增值税会计范文8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会计核算;税会分离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一、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等相关涉税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既要支付固定资产价款,也要支付由销售方收取并缴纳的固定资产税金。如果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了运输费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按照同一口径不可以抵扣。因此,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购入价税合计金额及支付运输费用金额,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抵扣范围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以及相关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以企业购入作为固定资产用机械设备为例,企业购入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率为17%,税额为170万元,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运输费用10万元,抵扣税率为7%。增值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价税合计1,170万元及运费10万元,共计1,180万元。而增值税转型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3万元,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000万元,加上抵扣后运输费用9.7万元,共计1,009.7万元。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金,使得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170.3万元;由于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使得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减少,按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每年降低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17.03万元;由于企业减少增值税支出,使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现金流出减少。

综上所述,从增值税转型前后会计处理差异的比较来看,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增加企业盈利。增值税转型将减少企业税收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增值税转型在宏观经济繁荣时,企业受益幅度较低;而在经济下滑时,如果企业机器设备投资额较大,则增益较明显。增值税转型作为强大的政策推动力,能够直接减少企业的增值税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同时,由于增值税转型会降低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虽然造成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直接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而且对企业经营收益影响也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收益能产生如此明显影响是非常难得的。

(二)增值税转型降低资产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不一样。在生产型增值税中,由于购进增值税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导致资产价值增加;又由于增值税不能抵扣,从而导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明显增加。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值税额明显降低。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不再包含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相对明显减少,从而导致企业计提折旧额减少,推动企业盈利水平提升。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帮助企业保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

(三)增值税转型重新界定了应交税费科目具体核算对象。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但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

二、增值税转型会计问题分析

转型后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基本上遵循“税会”统一模式,主要原因是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缴便利。但是,增值税的“税会”统一模式在涉税会计主体运行过程问题较突出。

(一)增值税进项税确认方式采用的是发票抵扣法,实质上是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内容相悖;而增值销项税的确认却按照权责发生制,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在确认上的分歧,造成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包含有提前确认的“递延增值税资产”。

(二)固定资产、存货等成本信息缺乏可比性。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要求,把涉税经济主体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本核算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属于增值税价外核算;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成本包含有增值税进项税,等同于增值税价内核算。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划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不公,有违税法中性原则。

(三)未能充分披露增值税费用信息。应交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只通过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科目部分反映。企业购销应税项目差价包含的权责发生制意义下的增值税费用(购销差价×17%)脱离于当期损益核算之外,既不列示反映在利润表中,又不能通过报表附注清晰披露,违背了财务报告的充分披露原则。

三、完善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的建议

完善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目标应是确认、计量当期应交增值税、递延增值税资产和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等,在需要情况下编制递延增值税资产摊销表,通过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应交增值税、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递延增值税资产和增值税费用等会计信息。

(一)确认的范围与时间。确认范围涉及到税法与会计制度在销售收入口径上不一致的规定,如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时间与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有关。目前确认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时遵循权责发生制,而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遵循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这就让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从销售收入与当期缴纳增值税的比例关系上判断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缴纳税金,会计资料可比性的削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实际中,存在少数不法企业利用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同业务处理原则的违规避税行为。为此,增值税会计准则应该明确增值税在会计确认原则上规定只能采用权责发生制,使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在确认时间口径上保持一致性。

(二)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初始确认下,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不同情况分为当期抵扣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留待未来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后续确认的变化在于每一期企业都要重新复核当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留待未来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待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确认与未来一定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相配比。

(三)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共同形成的应交增值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税额计量。在递延增值税资产的计量方面,未来对应的增值销项税发生可能性小于50%,应不予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与列示。

(四)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关于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以前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都是为了税务部门的信息需要,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信息。因此,应要求资产负债表中增加“递延增值税资产”项目作为非流动资产借项进行列示反映;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是权责发生制下企业应交增值税额。为清晰地反映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费用,在报表附注上对增值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后的实际税负(应税项目购销差价×17%)对“增值税费用”内容进行反映,同时应披露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信息,以及其他与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

税法是国家意志的忠实体现,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会有所变动;而会计准则是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利益集团意志交互博弈的产物,相对稳定和公允。基于增值税转型后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在目标、原则、业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发展与完善相关增值税涉税会计准则是会计理论发展的趋势,是研究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之间信息协作的必经路径。在税务会计准则研究中,应从中国的特定国情出发,不仅要理论上讲得清,还要实践上行得通,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增值税转型后,进一步完善涉税会计准则,必须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两个前提,才能有条不紊的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蚌埠市烟草专卖局)

主要参考文献:

[1]于长春.关于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的探讨[J].税务与经济,2000.5.

增值税会计范文9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经济改革;问题;对策

会计,主要强调信息的真实性,税法,则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基础。一直以来,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都采用“财税合一”的手段,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也因此,有人提出在增值税核算的过程中遵循价税分离原则,但是,这又表现出明显的违背税法的特点,从而无法落实增值税会计与核算原则的高度契合。随着我国增值税会计相关行业的发展,对增值税会计的认知也有所增加,从而促进了会计准则、核算方法和核算模式的完善,并对我国增值税会计的行业标准进行严格规定,有效提升增值税会计的整体服务水平。

一、我国增值税会计概况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

在增值税会计理论中,增值税会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增值税会计目标、增值税会计特有概念、增值税会计计税方法、业务性原则以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程序等。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需要调整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致的涉税事项,同时,如果企业有相关的纳税筹划,就必须重新调整和核算会计信息。也就是说,增值税会计不是财务会计另外设账,也没有增值税会计机构的设立,只是需要对增值税会计进行人事安排。现阶段,我国税务会计逐渐走向了“财税分离”,但是,“财税统一”仍然保留下来,在这一模式下,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进行统一,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但是,却忽视了会计本身的原则和要求。随着我国税务制度的不断完善,增值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差异性逐渐显现,信息差异比较显著,为此,建立有效的税务会计制度势在必行。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实务分析。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会计处理中,需要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并对会计账户增值税的发生、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进行记录。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需要采用多栏式账户,并在借方进行“进项税额”、“减免税费”、“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纳税额”、“已缴税款”等专栏的设置,同时,在贷方进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出口退税”等专栏的设置。如果企业已经是登记在册的“进项税额”公司,可以准许抵扣增值税额,如果企业已经是登记在册的“减免税款”单位,则会享受相应的减免税额,借记时选择“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时选择“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等。但是,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过程中,税法与会计制度相互融合,会计处理更多地会让步于税法,从而导致财务信息的“失真”。

二、我国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质量与披露方面。

首先表现在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一方面,从单一企业来说,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有效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是普通的发票,需要将存货成本的核算包含进项税额或分离,缺乏统一性。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核算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差异,抵扣制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方面,增值税具有明显的转嫁性质,不记录在利润表中。财务报表中的项目不含税,但是营业税企业财务报表中含税,对于会计报表的可比性造成了影响,会计信息的作用将难以有效发挥。其次表现在与重要性原则相违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增值税覆盖了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能够通过缴纳、抵扣和减免等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但是却没有在财务报表中体现,比如取消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编制,利润表中没有增值税项目、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成本,对于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方面。

在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方面,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存货成本计价与实际成本的计价原则相背离。在现行的增值税核算办法,货物增值税需要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购买及其他费用记入成本,从而导致了实际成本的低估。其次,与配比原则相背离。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下,会计确认原则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难以形成有效的配比关系,增值额的真实性也存在偏颇。第三,对于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定义有所曲解。

(三)税负不公平。

税负不公平主要表现在赊购和赊销企业中,赊购较多的企业的实际税负,要少于赊销企业。如果企业存在商业信用,则赊销商品的应收账款除了货款外还要包含增值税,如果应收账款出现坏账,相应的货款和销项税款就都不能回收。在赊购中,如果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货款和进项税额会作为企业的双重收益,如果赊购和赊销数额相差较大,税负的不公平性就会显现出来。

三、我国增值税会计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信息披露。

为了有效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该对当期应交和未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税额等进行明示。其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要对所有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行全面、详细的反映,操作过程中,需要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会计信息的披露。

(二)存货成本核算采用价税分离方法。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存货成本核算都应该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这与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没有关系。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普通发票,或者其中存在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发票,可以设置“应交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来进行会计核算,并在会计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该核算方法也同样适用。

(三)收付实现制。

企业对货物采取赊购时,借记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材料采购”等,贷记科目为“应付账款”等,等到付款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贷记科目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期末该项的余额表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企业进行赊销的过程中,原始凭证中的借记科目为“应收账款”贷记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到货款后,贷记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的余额表示未收到的销项税额。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税负负担,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减少坏账损失。

四、结语

在工作实践中,增值税会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岗位,在日常工作实践中,需要面临复杂的行业标准,需要应对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处理增值税与财务会计之间的矛盾,为了有效提升增值税会计的工作质量,为增值税的征收提供稳定的运作环境,必须要对相关政策、标准和形式进行完善,建立和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科学计税,合理计税,提升增值税税收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卢小萍.我国增值税会计问题研究[D].长安大学,2012.

[2]殷泽发.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云南大学,2013.

[3]罗娟.我国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智富时代,2016,06:68.

[4]冉渝.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2:29-32.

[5]程雄杰,李庆云,李波.浅谈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企业导报,2011,17:149.

增值税会计范文10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会计信息

一、制定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由于增值税会计核算业务具有内容多、数量大、相对比较复杂的特点,再加上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随着增值税政策的调整而数次调整,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有关明细会计科目及专栏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与原规定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增值税会计业务的核算已显繁琐复杂。因此,从会计核算的简便性原则出发,有必要尽快对现有增值税会计业务的核算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制定一个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从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科目设置、核算内容、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到账簿设置、会计报表的填报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进行重新表述、简并、细化等处理。

从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情况、特别是从历次大检查所反映出的问题来看,纳税人偷逃增值税现象还较为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企业财务人员财务知识、会计核算水平不高和企业有意偷逃税款这两个常见因素外,更主要的、也是人们有所忽视的一个因素,则是有关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不完善、不规范。因此,从方便和规范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减少偷逃增值税现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二、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经过几次调整后,已由过去的“应交增值税”一个明细会计科目增加为现在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3个明细会计科目。从目的上看,细化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当月已交、当月留抵、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以及当月查补税款等具体情况,防止因核算不细而造成用当月应交、当月查补抵顶上月欠税等现象;但从运用情况看,由于明细会计科目设置过多,各科目核算内容过于繁琐复杂,加上科目属性不清等原因,实际运用效果很差。因此,应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将“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归并到“未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中。

三、重新表述各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鉴于财政部对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几次进行调整,各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均已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对保留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应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各专栏的核算内容应重新表述,以方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对相关内容的全面正确理解和掌握,减少因此而造成的偷逃税现象。

四、进一步细化有关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

财政部在有关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中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许多经常发生的具体业务,往往因规定不够细而导致企业会计处理出现错误,造成不应有的偷逃税款现象。有必要对涉及增值税业务中的进项、销项、应纳、检查调整等具体会计核算业务,特别是一些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方便纳税人在发生不同类型业务后进行会计处理,防止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偷逃税的可能性。

(一)应细化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包括企业接受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转入的货物,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的货物,企业销售或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具体处理应为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接受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分配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第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收购金额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现金”等科目。

第三,企业销售和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合杂费,下同)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运费金额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经营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应细化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包括企业随同产品销售而出借(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租金),企业采取以旧换新销售货物,企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企业和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企业销售货物等。具体处理应为以下几点。

第一,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而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对逾期未退还而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按逾期未退还而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照还原后的不合税押金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合税押金,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而出租包装物收到租金时,惜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合税租金,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照还原后的不合税押金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其生产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押金,不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收取押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还原后的不含税押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押金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第二,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时,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第三,企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第四,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应以折扣后的金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折扣额应惜记“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第五,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按合同预定收款日期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发出货物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金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第六,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应按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实现的合税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和规定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第七,小规模纳税企业和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企业和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五、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一)企业购进货物暂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工业企业购入货物尚未入库、商业企业购入货物尚未付款及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尚未付款等暂时不符合申报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可先在“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并在“待摊费用”科目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专项核算。购进货物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或普通发票、收购凭证上注明和计算出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借记“待摊费用

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记入采购成本、加工、修理修配成本的金额,或按普通发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收购金额、运费金额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若属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应记入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持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二)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会计范文11

关键词: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增值税是流通税的一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的价值收税,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做好增值税会计核算,不管对于国家还是企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正确地处理增值税核算,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盈利。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的关键是要确定计税销售额,明确计税销售额的范围。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主要分有明确销售额情况下的核算和没有明确销售额情况下的核算两种情关于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探讨

张 芸 西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摘要:增值税是流通税的一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的价值收税,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收入而必须付出的资产。文章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尤其是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以及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己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出租包装物时,属于有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工业企业在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因此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计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 税率)。

2.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工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时,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应按照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来进行计算。

3.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工业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项税额是不可以扣减的;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在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时,应将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

4.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1)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①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注:该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即与被包装物税率一致)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非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即按整体售价确认销项税,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

特别强调:包装物租金为价外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二)工业企业无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工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对外投资、捐赠、分配,进行非货币易,这些都属于没有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1.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工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应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来确定。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对于这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都要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按货物的正常销售价格计算。若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反映销售额或反映的销售额不准确,其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应按照企业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这样的顺序来进行确定。对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要注意三点:

(1)若应税货物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则组成计税价格加计应征收的消费税额;(2)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其他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一律为10%;(3)关于公式中的成本,自产的货物为其实际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的货物为其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

3.非货币易。工业企业的非货币易主要是指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工业企业在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时,应视为销售行为的发生,以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是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它只注重对相关税务会计信息的提供,忽视了财务会计的信息质量,很容易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现象的出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我国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尚存在一些问题,增值税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来显示的,就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缺乏可理解性。这样就增加了企业财务活动的不透明性,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受增值税抵扣、减免等影响非常大,增值税会计信息应当单独披露,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违背了重要性原则。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实现财务会计目标和税务会计目标完全分离式是不太现实的,应该采用适度分离的混合模式,财务会计遵循其计量原则和信息质量要求对增值税业务进行核算和报告,税务会计则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其进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递延进项税额” 与应缴未缴增值税分开列示,在利润表中要使增值税费用的信息得到充分的显示,使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额当期已缴和期末未缴税额等信息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得到全面地反映,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信息。

参考文献:

增值税会计范文12

一、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及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对于购进原材料,三种类型都允许抵扣进项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相同。对于购进固定资产(含自建)的进项税,生产型不允许抵扣,在会计处理上体现为税金和价款一起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消费型允许购买时一次性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和购进原材料相同;收人型虽然在购进时不允许抵扣,但是在以后每年年底计提折旧时允许按计提折旧的比例进行抵扣。

[例]甲公司2009年1月1日从外部购买材料价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同日还购买机器设备一台,价款1440000元,增值税244800元,假设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4年,预计净残值为O,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1)生产型增值税会计处理

2009年1月1日购进材料

借: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2009年1月1日购进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684800

贷:银行存款.

1684800

2009年12月31日计提折旧=1684800+4=421200(元)

借:制造费用421200

贷:累计折旧421200

以后每年年底计提折旧同上。

(2)收入型增值税会计处理

2009年1月1日购进材料

借: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2009的1月1日购进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684800

贷:银行存款

1684800

2009年12月31日计提折IH=1684800+4 x17%÷(1+17%)=61200(元)

借:制造费用

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1200

贷:累计折IH 421200

以后每年年底计提折旧同上。

(3)消费型增值税会计处理

2009年1月1日购进材料

借: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2009年1月1日购进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4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44800

贷:银行存款

1684800

2009年12月31日计提折IH=1440000+4=360000(元)

借:制造费用

360000

贷:累计折旧

360000

以后每年年底计提折旧同上。

二、将原材料用于固定资产建造的会计处理

生产型增值税会计不允许抵扣购置(含自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因此将原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资产时,需将已计人进项的增值税,通过进项税转出计人到在建工程中去。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置(含自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因此在材料购进时计入进项的增值税,在将原材料用于固定资产建造时不需调整。收入型增值税对购置固定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已计提折旧价值对应的增值税,其账务处理和消费型相同;另一部分是未计提折旧价值对应的增值税,其账务处理和生产型相同。在将原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资产时,相关费用还处在资本化过程中,企业还未开始计提折旧,因此所有价值均属于后者。

接上例,假设甲公司2009年10月1日将该项原材料全部用于建造固定资产。

(1)生产型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58500

贷: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2)收入型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58500

贷: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3)消费型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50000

贷:原材料

50000

三、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2009年1月开始,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此时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按照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实行收入型增值税,由于销售能获取收益主要是固定资产还有价值,也就是说销售实现收人对应的是固定资产中还未计提折旧部分的价值,因此其账务处理应该和生产型相同。即在销售固定资产时,不确认增值税。

接上例。假设甲公司2010年1月1日将购置的该项固定资产出售,获得银行存款1000000元。则:

(1)生产型增值税会计处理

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63600

累计折旧421200

贷:固定资产

1684800

收到销售固定资产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结转销售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263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63600

(2)收入型增值税会计处理与生产型相同

(3)消费型增值税会计处理

将固定资产转人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80000

累计折旧

360000

贷:固定资产

1440000

收到销售固定资产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54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0

结转销售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22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