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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自查报告

时间:2022-11-03 16:01:40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促进全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各类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下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域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区域内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办学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必须亮证办学,将办学许可证正本在办学场所上墙公示,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含同意办学的备案批复,下同)不得用作除开展教育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办学许可证遗失,举办者必须通过媒体(报刊)办理遗失公告,15天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补办许可证的报告、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章招生广告(简章)管理

第七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前置备案制度。各教育机构在招生宣传前15天报审批机关备案。同一内容的招生广告经备案后,在教育机构合法存续期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本区教育机构跨地区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持有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审批机关审核后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外省教育机构来我区招生宣传,需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手续,报招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范围。凡教育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自主散发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材料等都属于备案范围。

第九条所有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息服务网站(或网页),并公布招生广告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主要内容:教育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教育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招生对象(范围),教学地址,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地点,联系人、电话等。

招生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不能含糊其词,更不能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社会及受培训者的嫌疑。对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备案后擅自更改广告内容,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和电子文档;

(四)涉及有收费项目的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外省办学机构需出具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正式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章办学分立

第十二条因教学需要,允许在同一区域设立教学点,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十三条不得跨区域(如:区外教育机构到本区域办学的)设置教学点。需按设置新的教育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分立手续和条件。

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一)举办者提交学校分立的报告;

(二)新办学地址的资质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租用场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双方租赁合同(协议),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新注册办学地址,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实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办学分立登记表。

(四)分立后的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3.教育机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的变更方案;

4.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5.变更登记表;

6.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变更报告;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还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3.变更办学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4.变更登记表;

5.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出,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经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新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意见;

5.变更登记表;

6.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四)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交变更校长(负责人)的报告;

2.新拟任校长(负责人)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同时是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报告;

2.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租用场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双方租赁合同(协议),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凡变更注册地址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变更登记表。

4.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为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秩序和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校园和校舍。

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教育机构在六个月时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视作新的办学机构的审批。

第十六条凡经过变更项目的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办学。

(一)根据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教育机构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教育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十九条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注销登记。

由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办学,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注销。

终止办学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终止办学申请书;

(二)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终止办学会议纪要书。

(三)财务清算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上交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按民办教育机构终止通知书要求办理其他注销手续。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教育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教育机构组织中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根据民办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按年度提留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具体实施办法按《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若干规定》执行,风险基金用于教育机构发生风险时,支付债务;发展基金用于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公办学校及财政性拨款教育培训机构的资产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收、退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在收费时,应将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应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教育机构可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自愿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退学申请必须注明退学人的姓名、学习报名日期、交费日期、交费金额、所学专业、退学理由、本人签名,如未成年学生,还需要有其合法监护人的签名。

第二十九条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二)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和实际使用的教材资料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培训费和其余教材资料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计算退费。

(三)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培训费、住宿费。

(四)在正常教育学习活动中,学校开学后,学员自行要求退学的,按同类公办学校的学员自行要求退学办法处理。

(五)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劝退或作开除学籍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章督导(年度检查)公示制度

第三十条实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教育督导检查公示制度。检查结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经督导检查,教育机构在一年内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视为停办。

第三十二条不接受督导检查,或者连续两次教学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教育机构,按停办处理。

第三十三条停办手续参照终止办学办理。

第三十四条凡是在办学过程中因违规行为而被取消办学资格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办学,如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办学。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按规定补办办学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手续或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许可手续,经告知仍不停止办学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取缔。

第三十六条教育机构年度检查。

(一)并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按时上交报告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教育机构报送的材料和平时考察情况,年检情况通报,公布年检合格学校名单。

第三十七条对年检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办理年检手续(限期半年整改):

(一)举办者资格、校长、董事、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决策机构、学校章程不规范、不健全或出现纠纷较多,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的;

(三)违规招生广告(简章)的;

(四)变更事宜未经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的;

(五)未提交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六)规定期间内未参加年检或因故半年内不能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

凡暂缓办理年检手续的民办学校,在为办理年检手续之前,不得招生和进行招生宣传。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2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和谐有序发展,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辖区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的小学、幼儿园(含企办幼儿园)以及各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是否符合有关学校设置标准的情况。

3、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5、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6、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7、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8、学校党团队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9、有无乱招生、违规招生广告和简章以及不按规定收费和退费的情况。

10、学校内部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三、年检时间

年元月5日至2月10日。

四、年检程序

年检分为三个阶段,主要采取民办教育机构自查与审批机关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一阶段:民办教育机构自查并报送年检材料。各民办教育机构根据年检内容和各自具体实际全面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和成绩、自查结论、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等),并于12月31日前上报区教育局成教办。

第二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全面核查。核查主要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议、五访”的方法进行。即听取学校负责人汇报;看办学条件;查阅教育教学有关资料、档案;议办学成绩、经验及存在问题;访学生和家长对学校的评价。

第三阶段:公布年检结果(年检结论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学校、合格学校、限期整改或停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和民办教育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年检结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年检评估结果。

五、几点要求

1、开展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办学者自我监督、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管理的手段之一。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扎实地做好自检和迎检资料准备工作。

2、年检工作是审批机关对办学单位一年来办学情况的全面综合评估,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全方位进行检查评估。会充分肯定成绩,也会认真查找问题,督促指导办学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3

从国外的相关实践来看,通过建立专门的职业教育质量监测机构,并制定系统、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发展情况和质量进行评估及定期报告已经成为国际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以英国、澳大利亚、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这方面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一、制度建设

近年来,对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在内的教育体系的质量和运行效率进行评估已经成为国际教育发展的重要关注点,并在实践中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职业教育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如OECD设有专门的教育研究和创新中心,每年都出版年度《教育概览》,对各成员国的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其虽然不是专门针对职业教育的特有教育质量报告系统,却涉及关于职业教育机会、投入、教育结果等方面的一系列数据信息。UNESCO下设专门的研究小组,每年都出版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对世界全民教育的发展情况进行监控,其2012年的报告主题为“青年、技能与工作”,专门探讨通过技能发展增进青年的就业机会。

英国、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家也都有专门的职业教育数据监测机构和质量报告制度,及时对职业教育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报告。澳大利亚不仅建立了专门负责职业教育研究工作的国家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还建立了国家教育与培训数据中心,分别从不同角度管理职业教育领域的数据,定期关于职业教育、学徒制培训的质量发展报告。英国就业和技能委员会与行业技能机构合作,负责收集、分析和提供劳动力市场和其他方面的信息。以这些信息为基础,英国企业、创新与技能部建立了数据即时系统(Statistical First Release,SFR),每季度对继续教育和技能培养的数据一次,对涉及职业教育发展的继续教育、学徒培训及职业资格获取情况进行报告。这一系统包括19岁以上政府资助的继续教育(除学校教育和高等教育以外的部分)的参与、成就和成功率的相关数据,16岁以上人口开始参与或完成学徒培训的数据,以及国家所授予职业资格数量的相关数据。

作为职业教育质量报告制度的一部分,国际社会还非常重视职业教育发展数据库的建设,并将其作为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中心(UNESCO-UNEVOC)于2012年正式启动了“世界TVET数据库”,通过网络向全世界开放。2012年底,欧盟题为《重新思考教育:加强技能投资,实现更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政策报告。报告提出,要改善职业教育的学习结果、评估和认可机制,2013年秋季将启动“教育与技能网上评估”平台,使个人和企业都能对技能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近来,美国生涯和技术教育中心启动了高质量数据行动(Data Quality Campaign),与州纵向数据系统(The Statewide Longitudinal Data Systems ,SLDS)相结合,向社会生涯与技术教育的相关发展状况。SLDS设立于2002年,由国家教育科学研究所管理,这一系统旨在增强准确及高效管理、分析和运用教育数据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绩效和成就水平。

二、方法探索

在各国及国际组织的职业教育质量或数据报告系统中,采用科学的基于调查的量化统计方法是一个共同特征。由于职业教育具有与劳动力市场及行业企业联系密切的特征,各国及国际组织职业教育质量报告的数据来源和调查方法有所差异。根据笔者目前的研究情况,世界各国职教质量数据源的统计方法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一是侧重对劳动力市场或企业的调查。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欧盟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欧盟对职业教育与培训劳动力市场结果报告的数据主要来自其“劳动力调查”(Labor Force Survey, LFS)系统。LFS是一个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的大样本调查项目,其结果根据人口的年龄、性别、教育背景、就业性质(如长期工作/暂时工作,全日制工作/兼职工作)等进行细分,最后针对人口的就业、失业情况提供详细的年度和季度调查报告。这一调查项目始于1983年,其调查对象为除列支敦士登及欧盟候选国之外的欧洲自由贸易区内15岁以上人口。调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样本数据每次约为150万人,每个国家的抽样率为人口的0.2%~0.3%,同时,还有辅助的访谈。目前,这一调查已经成为欧盟了解劳动力市场发展现状和趋势的重要信息来源。虽然其不是专门针对职业教育的调查,但已成为欧盟职业教育质量报告数据的重要来源。2012年,欧洲职业培训发展中心(CEDEFOP)就依据LFS的调查数据题为《从教育到工作生活: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劳动力市场结果》的报告。在欧盟的影响下,欧盟成员国也都建立了劳动力调查系统,如英国职业教育数据即时系统中的数据也主要来自国家劳动力调查数据库。

除劳动力市场外,由于其浓厚的双元制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传统,欧盟还组织各成员国开展了继续职业培训调查项目(Continuing Vocational Training ,CVT)。这是一个专门针对雇主开展的定期调查项目,以监控雇主开展继续职业培训的发展和变化情况。调查每5年进行一次,到目前为止,已经开展了4次,分别是1995年、1999年、2005年和2010年。以英国为例,其主要通过对具有10个以上员工的雇主进行电话访谈的形式开展。调查之前对样本进行仔细选择,并严格确定调查权重,以确保样本能够代表雇主群体。

二是从纵向发展的角度考察职业教育质量的发展变化。与欧盟侧重劳动力市场的角度有所差异,澳大利亚和美国比较强调从纵向发展的角度考察职业教育的发展变化及其对青年人的影响。如澳大利亚的青年纵向调查(The Longitudinal Surveys of Australian Youth ,LSAY)始于1978年对1961年出生人口的调查。LSAY主要通过对大量、有代表性的青年样本进行长达10年的跟踪调查来考察青年学生从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到第三级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就业及成人生活的过渡情况。调查的参与者是15岁以上人口,每年与这些调查对象联系一次,连续跟踪10年,一直到他们25岁时结束跟踪。对这些群体第一年的调查在学校进行,后续9年的调查通过信件或电话访谈进行。LSAY自1978年以来的调查样本信息如表1所示。

LSAY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教育、就业与工作场所关系部管理和资助,州和领地政府也提供相关支持。从2007年7月1日起,国家职业教育研究中心(NVCER)开始负责对LSAY提供分析和报告服务,并定期出版关于职业教育与培训调查结果的数据分析简报。目前,LSAY已经成为澳大利亚整个国家的重要公共资源,所有研究者都可以通过澳大利亚数据档案库(Australian Data Archive)获得这些调查数据。

三是从教育体系自身的角度考察职业教育质量。除LSAY外,澳大利亚还有一个专门针对职业教育与培训学生教育结果的年度调查项目(Student Outcomes Survey),这一项目的调查对象是完成部分职业教育课程或获得相关资格并离开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澳大利亚居民。调查从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收集目录中采取随机分层抽样方法进行。

采用这一方法的典型代表还有OECD的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该项目是一个国际应用范围比较广的教育质量评价系统。其主要评价15岁人口学生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其调查数据主要基于学生、教师和校长的报告获得。

三、指标开发

教育统计指标体系是对标志有关教育状况的一系列参数的科学界定,是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业教育质量报告系统中,指标体系的构建和呈现是一个关键方面,也是职业教育质量报告制度建立的重点。各国和国际组织基于自己的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和政策重点,从不同角度建立了职业教育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欧盟的《从教育到工作生活: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劳动力市场结果》报告中涉及的职业教育质量指标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毕业生的数量,职业教育与培训毕业生的特征和背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教育结果,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劳动力市场结果,向劳动力市场的过渡,职业和行业活动参与情况,毕业生工资和收入。英国职业教育数据即时系统中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学生毕业率、毕业生去向(包括继续学业率和就业率)、学习者满意度、雇主满意度等。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学生年度调查结果的主要指标涉及六个方面:就业结果(毕业生、学习模块完成者和学徒就业情况)、继续学业结果、培训效益、专业与就业匹配情况、培训满意度和适应性、对之前学习的认可情况。澳大利亚青年纵向调查数据收集的指标包括学生学习成就、学生期望、留级情况、社会背景、对学校的态度、工作经历及离开学校后的去向等。作为《柏金斯生涯和技术教育法案》的一部分,美国各州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每年都对生涯和技术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质量报告,美国联邦政府为各州的质量评估制定了四方面核心指标:学术及职业技术技能掌握情况;文凭完成率;向中等后教育及劳动力市场过渡及其保持情况;对企业实践等非传统项目的参与及完成情况。

此外,UNESCO等重要国际组织及其他一些职教发达国家也都非常重视职业教育质量指标的开发工作,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指标体系。如UNESCO通过借鉴普通教育的评估指标,并考虑到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和就业联系紧密的特征,从机会和范围、TVET体系内部效率、人力和物质资源、经费、职业融合率、职业教育与就业一致性、职业教育与就业间关系、劳动力市场等8个维度构建了评估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情况的53个指标体系。2005年,亚洲开发银行依据UNESCO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提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国际质量标准应涵盖如下方面:获得教育与培训的机会,教育与培训的目标实现情况,教育、培训与工作间的关系,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劳动标准,工作的经济、生态和社会维度,道德方面,人权。芬兰作为世界上职业教育吸引力最强的国家,于21世纪初开发了职业教育与培训绩效指标,2011年对指标进行了修订,这一指标体系涉及六方面因素: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学生继续学业比例,在预期时间内完成教育与培训情况,学生辍学情况,教师员工的职业资格,对员工发展所投入的资源。爱尔兰从量化指标和质性指标两方面建立了职业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具体包括,量化指标:培训完成率,获得职业资格情况,毕业生去向(特别是就业);定性指标:个人技能(自信心、小组合作、容忍性等)掌握情况,就业质量,工作满意度,互相理解和文化认可性。荷兰注重通过加强有利的外部控制提高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质量,其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协会开发了一套对职业教育机构质量进行评估的指标体系,这一体系涉及11个方面:政策发展和质量管理、经费、员工、交流、设施和资源、项目可获得性、招生、转学、辍学、教育与培训产出、培训的适应性。

总体来看,虽然各国的指标体系存在差异,但重视与职业教育特色相关指标的构建和开发,关注学生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同时把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就业和升学导向的教育,是各国及国际组织职业教育质量指标体系的共同特点。在具体指标或维度上,如下几方面是国际职业教育指标体系所共同强调的:学生成就和劳动力市场就业情况,获得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机会情况,继续学业情况,参加实践培训情况。

四、借鉴与启示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已经进入以完善体系、深化改革和增强吸引力为重心的内涵发展阶段。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现职业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是我国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根本目标。而建立健全系统完备、成熟定型的教育基本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十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要参考国际水平、立足国情和时代特点,确立教育现代化的指标体系,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由此可见,在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应顺应国际趋势,建立规范、科学、与国际接轨的职业教育质量报告制度,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现代化水平。

首先,组建专门的职业教育数据信息收集和机构,其应负责建立职业教育发展数据的采集、分析、监测、预警和报告系统,对全国及各地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开展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研究、监测和评价,定期职业教育发展质量监测报告,同时发挥职业教育数据收集测算、研究分析、政策咨询和质量监测等职能。

其次,从促进决策科学化、彰显职业教育特点及对职业教育质量和运行效率监测的角度出发,为职业教育发展构建一套独立、规范、操作性强的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数据库。在这个过程中,以下原则不可忽视:一是应改变以前单一的现状描述指标,注重职业教育发展背景指标的设计,以利于揭示职业教育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间的互动关系;二是从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目标出发,注重设计反映职业教育具体运行效益的指标体系,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警示;三是在指标选取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方面,注意参照国家标准,以实现国际通用性和可比性。

第三,要建立系统的方法,收集和公示职业教育指标信息,实现职业教育统计信息建设的制度化和统计数据的公开化。建立职业教育发展数据监测信息制度,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分析和研究报告,公布有关数据和信息。将教育指标体系与信息技术结合起来,增强对数据资料的信息处理能力,提高教育指标数据的利用效益,满足决策者和社会公众了解教育现状的多样化需求。

第四,在全面职业教育数据信息的基础上,针对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有效实施的四个互相作用的分系统——政策、行政管理、教学和课程实施及学生个体学习结果,分别建立针对各个主体的相应质量标准。除教育主管部门外,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独立的、专业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采用量化的抽样调查和纵向的追踪研究等更科学的方法,开展专门的质量监控或评估;建立及时的评估反馈机制,充分发挥质量评估对于质量改进的促进作用。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4

为了推动各地、各校深入贯彻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促进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我厅决定对各市、县(区)教育局及各省属高等院校贯彻落实教育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开展此项检查,是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教育部“*”颁布以来,各地、各校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教育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校主要负责人履行领导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情况:

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审计规章制度;

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3、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工作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4、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5、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督促本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3、及时做出工作部署,组织和指导本单位以及所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4、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5、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6、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校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和专职审计人员配备状况;

2、有关教育审计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情况;

3、近两年组织开展的主要审计项目及其审计的实际效果、效益。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接通知后,要组织各县(市、区)教育部门首先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再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争取年底结束。明年适当时候省教育厅再对各市进行检查。请各市年底前将自查情况和对各县(市、区)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省教育厅审计处。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NCATE;美国;教师教育机构;评估

中图分类号:G4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07)05-0121-02

在美国教师教育发展史上,教师教育机构的评估在促进美国教师教育机构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师教育质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NCATE (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Teacher Education)是被美国教育部和美国高等教育评估委员会所认可的第一个全国性教师教育评估机构,1954年得到正式承认。它的主要职能是对美国全国的教师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其评估标准每五年修订一次,目的是保证认证标准能够反映目前的教学科研和教学实践状况。一般而言,获得NCATE的认可,实际上标志着一个教师教育机构的学术地位。

一、NCATE的评估范围

在美国,接受NCATE评估认定的“教师教育机构”(profession education unit)主要是综合大学和普通高等学校里所有负责培养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学校教育人员的学校、学院、教育系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等。通常,一个教师教育机构的教师培养计划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是职前培养计划(Initial Preparation),该计划为准备第一次报考教师资格证书的学生制定;二是高级培养计划(Advanced Preparation),即本科层次后的教师培养。全国教师教育评估机构对美国的教师教育机构进行的办学水平评估,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对教师教育机构实施的职前培养计划和高级培养计划的质量评估,包括各种单项培养计划的质量评估;二是对教师教育机构实施这两类教师培养计划的办学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估。前者主要通过学生的学习质量、毕业生的质量来反映;后者主要通过综合大学为保证教师培养计划的质量所提供的课程设置、师资队伍、专业设置、管理状况、资金状况、办学条件等的水平来反映。

二、NCATE评估的基本程序

教师教育机构可以向NCATE申请两种评估:初步评估(Initial Accreditation)和继续评估(Continuing Accreditation)。所谓初步评估是指NCATE对教师教育机构的第一次认可。继续评估则是指通过初步认可后,NCATE对教师教育机构每5年进行一次继续评估,确认教师教育机构是否对初步评估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改革,或是制定了新的改革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如果教师教育机构在继续评估中没有通过,则延缓鉴定或是取消初步评估的结果。

在初步评估和继续认可过程中,一个教师教育机构一般要经过以下的评估程序:

第一步:获得被评估的资格。申请认可的教师教育机构具备三个条件,即:1)向NCATE提出评估申请成为预备待评机构,并向NCATE交纳年费;2)一旦教师教育机构成为待评机构就必须提交“AACTE/NCATE联合年度报告”;3)教师教育机构要符合NCATE设定的条件,从预备待评机构过渡到正式待评机构。[3]

第二步:教师教育机构成为正式待评机构之后,将准备两年后NCATE的实地考察。教师教育机构在NCATE进行实地考察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熟知NCATE的评估标准和程序;2)对实地考察进行经费预算;3)确认所在的州与NCATE是否有合作关系:4)做好“认可程序中第三者证词”(third-party-testimony),并将证词寄给NCATE作为参考;5)根据NCATE的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书面报告;6)确定考察日期,通常为每年的春季学期或秋季学期。

第三步:初步评估。NCATE由评估委员会(BOE)组成考察小组对教师教育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在实地考察之前一至两个月,NCATE将对教师教育机构进行预期访问,与其共同确定和准备实地考察,并确认该机构的自我评价是否属实。在实地考察期间,评估委员将访问教师、行政人员、学生、中小学合作教师、校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审核该机构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文件审查,查看的文件包括评估计划、数据以及概念框架等。评估委员还要亲自到实习学校、校外教学等场所实地考察。待实地考察结束后,考察小组主席必须整合各评估委员的报告形成小组书面报告。另外,评估委员会还向该机构提出建议,指明需要改进的地方及各项标准的达成情况。随后,评估委员会将报告的草案发送给教师教育机构,该机构在30天内,就报告的内容提出一份书面回馈。在此基础上,评估委员会将最终的考察报告提交给NCATE。

第四步:由NCATE的机构评估董事会(UAB)最后做出初步评估决定。机构评估董事会做出的初步评估决定的依据是评估委员会的报告、教师教育机构的书面回馈以及包括机构自我评价报告在内的相关参考资料等。初步认可的决定有三种(见图1)。

(1)评估合格(Accredited)。这一评估决定表明教师教育机构达到了NCATE的评估标准。

(2)暂时评估合格(PrOVisionalAccreditation)。此类认可结论表明该教师教育机构未达到NCATE认可标准的某项或多项标准,同时也表明该机构可以保留认可合格的地位,但该教师教育机构在之后的6个月内,应针对未达到的标准提供相关的材料,或者在之后的2年内,对该机构再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实地考察。评估董事会在重新审阅材料后,可能直接对该机构作出“评估合格”的认可结论,或是要求该机构在机构认可董事会重新审阅材料后的12-18个月之内接受实地考察;在实地考察后,机构认可董事会可能作出“评估合格”或“取消评估”的结论,其中的“取消评估”表明该教师教育机构在限期内未能达到标准的要求。

(3)评估不合格(DeniedAccredication)。此类结论表明被评估的教师教育机构未能达到NCATE的多项标准,该机构不具备提供高品质教师候选人培养计划的能力。

第五步:继续评估审查。教师教育机构在通过NCATE的初步评估之后,为了继续确保已有的评估地位,需要每5年再接受一次继续认可审查。NCATE继续评估的步骤与初步评估相似,包括了培养计划的审查,年度报告资料的第三年评估(third-yearreview),继续评估机构报告,继续认可实地考察,评估地位的决定。值得一提的是,在继续认可实地考察之后,机构认可董事会将会做出以下几种评估决定(见图2)。

(1)评估合格。这表明该机构达到了NCATE每项认可标准的要求。

(2)有条件的评估合格(Accreditation with Conditions)。这与初步认可决定中的暂时鉴定合格相同。

(3)延缓评估(Accreditation with Probation)。此类认可决定表明该机构在继续认可后未达到NCATE的某项或多项标准,在培养高质量教师的计划上存在某些严重的问题;此认可决定一做出,该教师教育机构就要准备两年内的再次实地考察,并等待评估结果。

三、NCATE评估对我国建立教师教育机构评估的启示

1.外部教师教育机构质量评估体系亟待建立

我国正在由独立定向型师范教育向灵活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转变,建立教师教育机构评价制度是我国教师教育面临的一个重要而急迫的问题。现在已经有许多重点综合大学正在筹建教育系或教育学院,开始加入师资培养单位的行列。由于初次加入师资培养的行列,再加上有些大学在教育课程上所投入的师资和经费设备都相当有限,办学水平良莠不齐的现象将难以避免。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外部的教师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保证综合大学的教师教育质量。通过建立教师教育机构评估制度,一方面可以在教师资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全国教师教育标准,对师范院校和综合大学的教育系和教育学院进行评估认可,保证师范生在职前培养阶段达到教师资格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有助于完善原有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2.以外部评估鼓励教师教育机构间的公平竞争

教师教育培养体制的转变意味着各级各类教师教育的分工与竞争格局将在我国形成:第一是高等师范院校与非师范类的综合大学之间对教师教育资源的投入都与教师教育机构的认可和监督相联系,在这种形势下,我国也必须建立和完善教师教育机构认可制度,对所有承担教师教育任务的师范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办学质量进行定期检查认可,并以类似医疗机构的等级分类对各级各类的教师教育机构进行办学水平的等级分类,以最终的认可结果来调控政府对教师教育各种资源的投入,进而鼓励各级各类教师教育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

3.保证评估机构的相对独立性

由于美国典型的地方分权制以及其文化传统,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建立一个非官方的、民间的认可机构NCATE来对全美的教师教育机构进行全国性认可。在我国,应该建立类似NCATE这样的专门认可机构以负责对全国的教师教育机构进行认可与评估。由于我国的教育管理制度不同于美国,所以其评估机构应是一个半官方的学术监控性的评估组织。该组织在受教育部职能部门的制约、协调和管理的基础上,必须保持其相对的学术独立性。这种制约性与独立性的统一,能保证评估机构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对教师教育机构的评估,是教师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虽然我国对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在实践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评价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尚不充分,这会影响到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全面性。美国的NCATE对于教师教育机构的评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与借鉴的窗口,也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探索与研究。

参考文献:

[1]洪明.英国教师教育的变革趋势[J].比较教育研究.2003(4):59.

[2]张昱琨,张婕.英美教师、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新要求、新进展[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4(2):97.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ESL教师;培养方案;标准;认证;质量保障;NCATE;TESOL

通过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来确保基础教育的质量,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建立严格的标准与高效的认证程序来保障教师培养质量受到各国的广泛重视。美国在保障教师教育质量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全美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Accreditation of Teacher Education,简称NCATE)作为美国综合型的专业认证组织,自1954年正式创建以来,开始对教师教育机构和教师培养方案进行认证。NCATE与学科专业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共同对学科教师培养方案进行认证,以确保学科教师的培养质量。从21世纪初开始,NCATE与“它语者英语教师”(Teachers of English to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s,简称TESOL)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两者共同开发“英语第二语言”(English as a Second Language,简称ESL)教师的培养标准,并负责认证工作。在NCATE框架下,TESOL开发的标准组和认证程序对保障美国ESL教师教育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美国在ESL教师培养质量保障方面的经验,对我国当前的英语教师培养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相关概念阐释

(一)教师培养方案

“教师培养方案”是教师教育机构为实施职前培养所制定的培养计划,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标准、课程体系等一系列内容。

(二)“ESL教师”与“它语者英语教师”

“英语第二语言”(简称ESL)是美国基础教育领域的重要课程之一。作为一门学科,“英语第二语言”课程(ESL课程)在美国是指为母语为非英语的学习者所提供的英语课程。对美国的母语为非英语的学生来说,他们所学的英语实际上是第二语言,因而,这种课程也被称为“英语第二语言” 课程,教授这一课程的教师就是“ESL教师”。

“它语者英语教师”(简称TESOL)在美国同样是指对母语为非英语的学生进行英语教育的教师。由于美国所有母语非英语的学生总是把英语当作第二语言而不是外语来学习的,因此,“它语者英语教师”和“ESL教师”所指的对象范围基本上是重合的。在这个意义上,两者的内涵和外延一致。

二、外部三位一体的ESL教师教育培养方案鉴定机制

为了加强对ESL教师教育机构内培养方案的质量保障,教师教育的外部评估机构,美国全国性教师教育认证组织NCATE、ESL教师培养与标准建设专业组织TESOL和州教育部门合作,共同对教师教育质量进行评估鉴定。NCATE作为美国全国性最权威的教师教育认证组织,其主要职能是通过鉴定标准和实地评估工作为教师教育机构和教师教育方案的品质提供专业判断,并以鼓励教师教育机构不断改进机构和培养方案的品质、为教师教育提供指导、引领教师教育改革宗旨。其核心任务旨在促进教师教育品质的“绩效责任”和“改进”。NCATE的主要工作任务为:开发、认证与修订标准与指导专业组织标准的开发;评估与修正认证程序;组织实地考察与网络认证;建立与州、其它组织、教育专业社群人士联系与合作促进教师教育认证。州教育机构为教师教育的认证提供了行政力度和法律保障和财政支持,而学科领域专业组织TESOL则从培养方案的专业角度设立标准、提供专业判断。

为保障与提高ESL教师质量,NCATE在2002年与“它语者英语教师组织”(TESOL)开展合作,将TESOL纳入NCATE的成员组织,两者共同开发了ESL教师教育方案标准,并对ESL教师教育方案进行认证。

NCATE与美国50个州建立伙伴合作关系。美国实行的是地方分权的教育管理制度,州教育部门负责本州的教师教育管理,因而各州教师教育机构所实施的教师教育培养方案必须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和认可。州教育厅对教师教育机构培养方案进行强迫性的地区性的初级水准的认证。而NCATE对其进行全国性的自愿的高级水平的认证。一般情况下,教师教育培养方案欲获得全国性认证,必须以州一级的认证为基础。这种双重认证往往造成认证主客体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而在州与NCATE合作前提下,二者在认证标准进行兼容,认证程序进行合作,各个组织充分利用资源、各司其职、各尽其用,为认证提供质量和效率保障。州和NCATE实行两种合作模式的教师教育培养方案认证。其一、以NCATE为鉴定基础的(NCATE-based)的合作关系。此种模式中,州采用NCATE指定的TESOL的认证标准对本州教师教育机构的教师培养方案进行鉴定,并服从NCATE的设立的鉴定程序。其二、州一级为基础的(state-based)合作关系。此种模式中,主要依赖州的鉴定结果,将州的鉴定结果确认为全国的鉴定结果。首先州对培养方案进行鉴定,NCATE对州的鉴定标准进行审核。NCATE将州的标准与TESOL的标准的相似度分级,判断州的标准与SPA的标准达到一定的级别。其次,NCATE与州选派专家组成考察小组合作对培养方案进行实地考察。最后根据州标准的与TESOL标准的一致性,合作小组的考察结果,州提供的培养方案的评估报告,确定是否授权州一级对教师培养方案的全国性认可。

三、内部双重认证保障

NCATE认证对象包括教师教育机构和教师培养方案,认证范围包括:初级师资培养方案和高级师资培养方案。NCATE对教师教育机构的认证主要是对其教育内容、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管理状况、办学条件、教师资格、学生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认证,以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和领导教师教育机构改革。教师教育机构的性质主要通过其培养方案表现出来,教师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管理状况、办学条件、教师资格、学生状况等都囊括于教师教育培养和培训方案之内。

NCATE为了促进ESL教师教育机构内部形成坚实的内部质量保障机制,对ESL教师教育机构和ESL教师教育培养方案进行双重认定机制。方案认证为机构认证的前提,机构认证以方案认证的基础,教师教育机构为教师培养方案提供依托和保障。

四、学术派与专业派合作的认证标准

ESL教师即要求教育方面的专业素养,又必须具备英语学科专业的学术水准。NCATE代表的是教育专业领域认证的权威,TESOL代表的是英语语言专业与英语教育的学术权威。二者在合作开发ESL教师的培养标准,在学术与专业两个方面提出英语教师的培养水准,反应了英语教师教育的内在要求。

(一)鉴定标准的开发

NCATE与TESOL合作对ESL教师培养方案进行认证,其培养方案标准由TESOL开发,NCATE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对ESL教师培养标准开发程序和内容进行指导与审批。TESOL通常设立任务小组,专门负责方案标准的开发,并提交NCATE评审。NCATE的专门机构对标准进行评审的过程如下:初步审核、召开评审会议、建立审查小组、召开审查会议、征集意见、民主决议和会议总结。

TESOL与NCATE合作开发了2002年标准。标准的实施显著地保障了ESL教师的培养质量,同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足与弊端。各方的批评与建议促成2011年新的标准的诞生。

(二)鉴定标准的内容

NCATE/TESOL标准分为五个领域:语言、文化、教学、评估及其核心领域――专业化。每一个领域中,又将标准细化2到3项子标准,这些子标准本身又细化为若干绩效指标。每项绩效指标可分为三个层次:接近标准、达到标准、和超越标准。

NCATE/TESOL标准每一个领域的标准都由三部分组成:(1)对各个领域的子标准进行语言表述;(2)对子标准进行进一步解释;(3)对子标准的每项绩效指标的基本内容及对每项基本内容所含的三个不同熟练等级的描述,这三个等级即上述的接近标准、达到标准和超越标准。

五、信度与效度结合的认证程序

NCATE的方案认证与机构认证同步进行,方案认证为机构认证提供支持证据,是教师教育机构认证的最关键最有力的证据,是机构认证的重要环节,方案与教师教育机构的其它要素的评估共同组成NCATE的机构评估。方案认证程序有着相对的独立体系同时与机构认证有着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NCATE对教师培养方案的认证与对机构的认证并非一次性的,而是每5年进行一次继续认证,以确保教师教育方案的完善与革新。鉴定过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ESL教师培养方案的初始认证程序

1.申请认证资格。教师培养方案欲接受NCATE的认证,首先要通过教师教育机构向NCATE提出认证申请。NCATE为教师机构设立9项前提条件,教师教育机构要满足标准才能获得参加认证的资格。

2. ESL教师培养方案自我评估。接受NCATE认证的ESL教师培养方案必须先进行自我评估,然后通过NCATE与TESOL的评估小组评审。自我评估的结果以自评报告方式呈现,评审的主要依据是自评报告。评估小组对方案自评报告进行评估并将意见反馈给ESL教师教育机构。

ESL教师培养方案的自评报告是教师教育机构对其设立的ESL学科教师培养方案进行内部的自我评价。自我评价是NCATE进行教师培养方案认证过程中最重要的程序,同时教师教育机构通过自我评价不断改进教师培养方案的质量。

NCATE的P-12ESL教师方案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方案实施背景信息、方案提供的评价、评价与标准的关系、达到标准的证据、应用评价结果提高候选人的表现与改进方案的情况、附录。其中自评方案中尤其强调教师候选人的表现证据。教师教育机构应用有多种绩效评价形式来评价和清晰地阐述与展示ESL教师候选人的绩效表现。提供各个标准领域ESL教师候选人性向、知识、技能的证据,突显候选人与方案毕业生的评价细则及水平层次,提供具体的ESL教师候选人的学习结果样例,应用多元的评价反映ESL教师候选人的能力。

3.方案自评报告的评审。NCATE组织TESOL专家对ESL培养方案进行全国标准的鉴定。TESOL的成立专门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三个专家成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成员,根据13项标准来分析与评估方案报告,评估决定方案是否获得全国认证,并在报告中提供整改建议。受评机构可以反驳回应,再次整改参与评审,将获得TESOL的最终认证报告,以确认获得候选者地位,并作为实地考察的依据。

其中方案评审员要履行职责时,要判断受评机构自评和候选人资料与NCATE/TESOL标准的一致性;清晰地阐述与标准相关的强弱项;做出开明开放的判断;做判断时依据准则,完全排除个人偏见;根据候选人的绩效表现做出客观评估。

4.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是初步鉴定程序的关键环节。评审小组结合方案报告及实地考察情况,对方案报告加以证实。考察期间,考察团访问了与自评报告中信息相关的个人或群体,如学院教师、学院学生、行政人员、中小学合作教师、中小学校长,及相关人员。察团成员还在展览室中参观了自评报告的证实文件。展室中还应用高科技技术,如应用互动视屏会话,来了解实习学校的实习学生与教师的情况或征集意见。考察团还需要到该教师教育机构的实习学校、校外教学等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结束后,考察小组主席整合考察团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考察报告指出受评单位的ESL教师培养方案的优缺点、达标情况、达标情况的判断理由。NCATE将考察报告附件分别发送给教师教育机构、州教育行政部门。教师教育机构在30天内对考察报告做出反馈。

(二)ESL教师培养方案的继续认证程序

通过认证的ESL教师培养方案每年都要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中重点强调前一次认证中所发现缺点的矫正情况,NCATE和TESOL会在第三年反馈一份报告,提醒ESL教师教育机构其培养方案需改进的方面。ESL教师培养方案第五年接受继续认证,继续认证无需申请认证资格,直接提交自评报告。继续认证同样要接受实地考察,考察团考察的重点为教师教育机构是否解决初步认证中的问题、改进初始认证中方案的不足之处。继续认证的结果有三种认证决定:直接认证、有条件的认证和延缓认证。

(三)ESL教师培养方案认证的申诉程序

如果方案被认证不合格,教师教育机构可以进行申诉。NCATE的审查小组,进行再次评审,并作出维持决定与撤销决定的决议。再次评审应在NCATE机构认证实地考察前,这样NCATE的才能应用该方案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评估标准1(教师候选人的知识、技能和性向)的证据。

NCATE/TESOL的ESL教师培养方案认证制度的实施以来,在ESL教师教育质量保障方面的贡献令人瞩目。NCATE与TESOL合作在ESL教师培养方案的标准的开发、认证方面都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监控机制,同时注重最新科研成果的应用。NCATE/TESOL的ESL教师教育质量保障制度显示了其独特优点。NCATE与TESOL在ESL教师培养方案标准与认证程序的建设方面,不断地征求ESL教师教育领域、教师教育领域、ESL教育领域等各界专家和团体的意见,并汲取最新研究成果,对ESL教师教育方案认证制度进行革新。21世纪NCATE/TESOL的ESL教师教育质量保障更注重认证标准与程序的科学化、认证制度兼具信度与效度,并加强ESL教师教育标准与教师资格标准的联系,推进ESL教师教师质量保障一体化体系的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 简海燕.美国职前教师教育项目设计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07.

[2] National Council for Accreditation of Teacher Education,Professional Standards for Accreditation of Teacher Preparation Institutions.2008 EditionWashingtonDC:20036-10[EB/OL].February 2008:5-6.

[3] TESOL Task Force,NCATE/TESOL standard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the initial programs in P-12ESL teacher.Ed u cation.prepared and developed by TESOL task force,/documents/program standards/ tesols td.pdf:15.

[4] Donna M.Gollnick.New NCATE Program Review Process.May12,2004[EB/OL].http///documents/newSPAprocess04.ppt.

[5] 石芳华.美国教师培养方案全国鉴定制度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2.

[6] 王保华.国际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制度研究[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7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防控职责,领导协调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督促和指导辖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学校甲流感防控工作,形成高效顺畅的联防联控工作局面。

(二)教育行政部门

制定并落实学校应对甲流感应急预案及防控措施;督促检查学校安排防控物资、经费,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信息上报工作,严密监测辖区内学校甲流感发生情况;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组织学校培训演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

指导、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防控预案或工作方案;做好学校甲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置;组织协调对病人的诊断和医疗救治;指导学校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管理;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相关疫情,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检查学校抓好落实。

(四)学校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防控工作责任制,成立防控领导机构,制定防控应急预案,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与卫生部门联系人制度,按要求落实防控物资、经费和各项防控措施,发现疑似病人应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发生疫情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学校应准备必要的隔离场所,应对疫情发生后病人与密切接触者的处置。各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配备校医及保健医生。

(五)其他相关部门

交通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做好学校发现疫情后人员疏导的交通需求预案,及时调配车辆;公安部门依法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卫生检疫、密切接触者追踪等工作,全力配合和做好学校甲流感防控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其它的教育培训机构(如党校、短期培训学校及高复班等)。

三、防控措施

(一)应急准备

1、制订预案。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订学校甲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各学校制订相应甲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学校和市疾控中心、镇(街道)卫生院应确定联系人,24小时保持信息通畅。

2、加强培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召集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人、校医和疫情信息报告人,卫生部门派出专业人员集中进行甲流感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及技术的师资培训,各学校组织对全体教师进行二次培训。

3、应急物资准备。各学校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体温测量表、乳胶手套、防护用品、洗手液、消毒液、感冒药品等物资;有住校生的各类学校还应准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宿舍。

4、设立校医室的学校应安排流感样病人诊疗专门房间,未设立校医室的学校也应安排流感样症状的病人暂时处理专用房间。校医或保健人员应为病人提供口罩,自身应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一级防护措施,严格保持手卫生。

5、疫苗接种。建立有效的季节性流感防控免疫屏障,减少流感流行造成的危害,防止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交织暴发,依照告知、自愿、自费的原则,对教职工、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等高危人群开展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按上级统一部署开展甲流感疫苗接种。

(二)长假期间防控措施

1、建立告知和健康申报制度。各学校负责给每位学生发一份“预防甲流感告知书”和《*市学校、幼托机构人员健康监测记录表》(附表1),由家长开展健康监测,小学和托幼机构直接发给家长,同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建议师生长假尽量减少外出,避免接触流感样病人,长假复课第一天应提交《*市学校、幼托机构人员健康监测记录表》,如出现流感样症状,应及时就医,症状消失后返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2、开展健康监测工作。长假复课第一天由各学校负责查收每位师生的《*市学校、幼托机构人员健康监测记录表》,并对学生接送人员开展流感样症状监测,一旦发现接送人员出现流感样症状,让其戴上口罩并劝其及时就诊。

(三)日常防控措施

1、落实学生晨检和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学校应每天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学生晨检,测量体温,托幼机构由保育员负责,中小学校学生由班主任老师负责,在每天第一节课课前5—10分钟完成,教职工由校医或保健老师负责,当日上午10时前报告校医或保健老师;全体性的晨检统计结果应由校医或保健老师审核后及时报告学校。发生疫情的学校应开展晨午检或晚检。晨检时还要了解学生或教职工是否有发热、咳嗽、咽痛、咳痰、鼻塞、流涕、全身酸痛、乏力等症状。凡实测腋下体温≥37.5℃或有伴流感样症状者,应当及时告知学校校医或保健老师等疫情报告人,立即让其戴上口罩,严格采取隔离措施,实行居家隔离休息或就医,体温正常3天,症状消失方可恢复上课。做好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访工作,结果纳入晨检一并统计。

2、建立和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学校发现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学生,或教职工出现3例以上流感样相似症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街道)卫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

3、搞好校园环境卫生。加强教室、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的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减少室内空调和电梯使用;定期清理垃圾;设置充足的洗手水龙头、洗手液或肥皂供师生使用;定期对幼儿玩具、楼梯扶手、门把手、公用电话等公共物品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消毒。加强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强化餐具消毒。

4、开展健康宣教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把甲流感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纳入卫生课内容,提高广大学生、教职员工对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坚持“非必须不举办不参与”的原则,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的开展。必须开展的集体性大型活动尽量安排在室外进行,缩短活动时间。

(四)出现散发疫情时防控措施

第一时间隔离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加强日常防控措施,严格其他人群健康监测,发现流感样症状的及时处置并报告。

(五)出现暴发疫情时防控措施

学校出现甲型H1N1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病例的隔离治疗。第一时间隔离病人,隔离病人后再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根据病情和疫情进展分别实行住院隔离治疗或居家隔离治疗。重症病例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隔离治疗,其他病例由市卫生局指定医院收治或居家隔离治疗。指定学校要在诊治医院安排专人值班,加强与医院、家长的联系。符合居家隔离治疗指征的本地轻症病例,可由当地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居家隔离治疗。

2、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学校应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在病例密切接触者离开学校时发放一份《*市学校、幼托机构流感样病例或密切接触者居家健康监测记录表》(附表2),并实施居家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采取以医学观察对象(或监护人)自我观察、主动报告结合家庭成员督促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为避免疫情扩散蔓延,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统一疏散,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车辆及安全保障工作,疏散时密切接触者应戴口罩。

病例所在学校应配合卫生部门,建立与居家医学观察者的联系,及时了解其每日健康状况,并将密切接触者健康状况报告当地卫生院(公共卫生所),同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病例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负责医学观察期间的医学观察管理工作。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学校或病例监护人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院报告,根据需要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居家或住院治疗。

3、疫点消毒。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对疫点的终末消毒和环境的日常消毒,要特别注意物体表面的擦拭消毒,防止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污染物体表面或日常用品引起传播。

4、疫情报告。启动疫情日报和零报制度,学校疫情报告人应每天向当地卫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

5、重点人群的保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配合卫生部门对重点或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免疫接种。

6、校园管理。学校应加强对学校人员出入的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学校停止举办校内各种大型师生集会等活动;校医室或保健室等有关场所实行严格的消毒,校医诊疗时按标准实施预防措施。

7、停课放假。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停课、放假的建议。原则上,各级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停课的范围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和发展趋势,由小到大,如由班级到年级,由年级到全校(园),由一个学校(园)到多所学校(园)等。

(1)对病例集中的,即一天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一周内一个班级5例及以上,该班级可停课;14天内同一学校有2个及以上班级出现病例的,该班级所在年级可停课;如果14天内,同一学校有2个及以上年级需要停课时,结合疫情风险评估,该学校可以全部停课。

当学校短期内出现较多病人,波及多个班级,密切接触者难以准确判定时,采取全部回家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学校应在卫生部门配合下,告知每位师生采取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以及法律依据、内容和注意事项,介绍防控知识等。要由当地交通部门统一调配车辆,集中疏散到学生家中,途中师生应戴口罩。在学生回家后,配合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管理。

(2)停课前,除应告知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甲流感相关知识外,应让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与学校保持联系,报告其是否出现流感样症状。学校应向当地卫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居家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

(3)停课时间不少于7天,自最后一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被隔离或离校之日算起。可根据放假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随时调整放假期限。

(4)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停课放假后,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放假学生校外管理,避免其在学校外的相互接触和聚集。

8、复课

(1)复课前,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电梯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患病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经卫生院出具有效的复课证明或出院证明后方可复学。

(2)复课后,未痊愈的学生应继续隔离治疗,至其病后7天或症状完全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方可上学。流感样病例或密切接触者凭《*市学校、幼托机构流感样病例或密切接触者居家健康监测记录表》,方可复课。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8

[论文关键词]调查报告 证据 美国 德国 日本 反思 构建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定义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有经验并且能够掌握一些专门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人对未成年人的涉案动机、家庭教育情况、社会关系网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做出一份客观、全面的报告,供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对其的判刑或量刑方面以参考。

虽然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其确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不言而喻,值得我们进行研究。

(二)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确立理论基础主要是谦抑性理念和教育刑理念。

谦抑性是说只有当行为无法在穷尽了部门法之后,才能由刑法出面进行规制,刑法是最后的防线,并不能将所有行为归于刑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或社会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生理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阶段习惯模仿他人或作出极端行为期望得到关爱,他们的法益侵害性往往没有成年人那么严重,刑法尽量对其划出犯罪圈,迫不得已时才用刑法进行惩罚。另外,一旦未成年人接受刑罚,使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其再回归社会并非易事,而且容易使他们造成心理创伤,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服刑过程中交叉感染,再犯罪几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他们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这些信息对其进行评估,尽可能不以刑法手段给予处罚,而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

教育刑理念不同于报复刑,它希望通过教育感化来重新改造犯罪人,促使其能尽快的再社会化。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能更快地接受良好正确的教育,改变之前的错误价值观,以温和的方式引导他们归入正途,重新回归社会才是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的双赢。以暴制暴只会让其自甘堕落,甚至开始产生抵触情绪,报复社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能提供一个客观中立的信息给法官,法官有依据对未成年人作出适当的量刑,给未成年人一个改造的机会。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呈现在法庭上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那么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范畴,理论上有所争议,实践中也是理解各异。

一些学者提出社会调查结论中的品格证据具备诉讼证据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具备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可以作为品格证据”。并把它归为鉴定结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另一些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内,而且其制作带有主观性,并不是案件事实本身有客观联系,因此不能成为证据。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是:其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八种证据中,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属于证据或包含在八种证据之一中,除非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二,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实际考量,它的主要作用是说明未成年人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社会信息,供法官量刑时参考,而证据是说明客观犯罪事实的信息,供法官定罪的依据;其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难免带有主观性,而证据应当是客观的。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是一种量刑依据。

二、国外主要国家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

我国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外少年法庭、缓刑官等类似制度已经发展相对成熟,可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舶来品”,那么国外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如何?

(一)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

美国可以说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因为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与第一个少年法院均诞生于美国。美国的量刑前报告有专门的缓刑官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深入的了解,制作出的报告交由法官后,在庭审中予以公开,由控辩双方就此展开辩论,被害人对此有异议也可以辩论。缓刑官的量刑前报告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法官极为重视,往往依此判决。

在德国,虽然没有缓刑官,但设立有青少年福利机构,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福利机构可以主动启动调查,也可以由法官通知,往往详细全面的调查材料可以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诉讼参与人提供。

日本还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属管辖,即家庭裁判所,由其负责审判和调解有关家庭的案件、审判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审理危害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案件后,就开始进行社会调查,来决定该案件是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是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案件。负责案件的调查官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向学校或者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照会,而且调查官不仅调查被告人,对被害人也应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反思

从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都有相同的特征:

首先,不管是缓刑官还是福利机构,都有专门的负责调查机构,他们都处在控辩双方之间,有其独立性与中立性。其次,他们对调查内容规定得很详细全面,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事实,也包括与该行为事实有关的一切相关的社会家庭及其个人因素。再次,最重要的是都推行职权主义化,调查者作为司法行政人员,与法官保持着一种关系使得报告值得信任,如规定调查机构下设于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有权命令调查机构进行调查等等。国外许多学者认为:“正是少年司法中国家权力的福利性、监护性本质,决定了少年法院与法官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全面介入案件,因此庭前社会调查亦必须是职权主义式的,这种模式更能够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报告调查制度的现状与构建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比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还没有将其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强制性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查机构主体没有专门规定。我国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实践中可以分为四类:控诉方、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和法院。调查主体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端,一是重复调查,二是相互推诿。没有专门的调查机构,那么就增加了调查的难度,比如说遇到跨地区调查就只能群龙无首,同时也使得调查人员的任意性增加,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和任职的人员也在调查案件,那么这份调查报告就极有可能是形式上的表格,法官又如何以此为量刑依据?

第二,调查报告启动较晚,未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我国启动调查制度的时间多是审判阶段开始的,不像国外从立案开始就已经介入进行调查报告,介入时间越晚,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有所削弱。而且我国一向以羁押为常态,如果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审判开始时才启动,那么检察院如果逮捕了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没有取保候审等,就使得羁押状态延续到审判阶段,这段羁押时间的未成年人会不会被交叉感染、心灵受到影响等一些无形的伤害将无法衡量。 

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立法漏洞。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押的被告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是不能会见被告人的。此处并未规定调查员能否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如果调查员没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那么调查报告如何详细完成?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构建

第一,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笔者认为设立一个专门的调查机构,其聘用人员必须是有专门学习过相关知识的人员,由检察院或法院对该机构予以监督,任何利害关系人发现调查人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举报。该机构是中立在控辩双方之间的,能够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并且有一定水平的调查员所做的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法官的重视与信任,不会使调查报告流于形式。

第二,调查内容应当规范化与公开化。调查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保留调查的原始材料,被害人的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社会情况也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并且使材料规范化。制作结束后应当在法庭上予以公开,控辩双方、被告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在必要时,还应当要求调查员出庭予以说明。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

(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提到本部门处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所管辖的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当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两个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更为合适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正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应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应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情况、移送材料并协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应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

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的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单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应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名称,由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有关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查处教育行政违法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职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组织听证及其他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10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其管辖的处罚。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提到本部门处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所管辖的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两个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更为合适,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正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应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应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情况、移送材料并协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应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

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颂发、印刷的学历证书、学位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五)取消违法颂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六)撤销教育教师资格;(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八)责令停止招生;(九)吊销办学许可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一)以虚假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三)破坏报名点、考尝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的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名称,由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罚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有关罚款的收娶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查处教育行政违法案件需要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教育行政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职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其职责围范内具体负责组织听证及其他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查处理有关申诉和检举;发现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每年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一次行政处罚统计报告。

第五章附则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1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市卫生局《年市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市卫生监督所对学校生活用水与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并于2012年2月1日-5日对辖区的学校、托幼机构学校卫生开展了一次扎实的卫生监督工作,现将检查情况向区政府汇报,希望区政府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检查发现的基本情况

区现有中学7所,小学23所,托幼机构22所。根据《检查计划》并结合我市学校“健康饮水”行动的要求,市卫生监督对以上的全部学校和托幼机构全面实施了监督检查。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学校传染病组织机构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建立、教室、宿舍、厕所、护栏体育用具等的消毒,晨检、新生入学查验、传染病报告、登记以及以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自备供水水源卫生防护状况等等。学校传染病检查方面,大部分学校有传染病防控组织机构,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专职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的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建立了晨检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因病缺课报告制度并落实到位,但有个别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因病缺勤追查登记等制度不健全,有的虽然建立了晨检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因病缺勤追查登记等制度,但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个别学校无设医务室及专业校医或保健教师,学校对常见病的防治知识缺乏,未及时在校内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工作。学校饮用水检查方面,其中有1所学校使用分散式供水,4所学校使用自建式供水,其余47所学校均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供水。有部份学校教师办公室使用桶装饮用水,但没有向学生开放。所有学校都能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管水人员都能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上岗;采购的桶装水能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件及水质检测报告单。但正在使用分散式供水和自建式供水的学校,供水设施落后,没有配置水消毒处理设备,供管水人员没经过任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员均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改进措施及建议

1、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对学校及幼托机构负责人、专兼职保健管水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的卫生知识培训,使其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杜绝隐患。

2、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幼托机构协商解决学校纯技术人员短缺,无医务室(卫生室)的问题,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治措施。

3、建议区政府牵头,召集卫生、教育及市自来水公司,共同商议如何解决学校饮用水卫生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是正在使用分散式供水和自建式供水的农村学校,及早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以确保师生饮水安全。

4、希望政府、卫生、教育和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充分认识到传染病及饮用水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不得有任何侥幸、麻痹和松懈思想,切实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落实到人、措施到位。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12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其管辖的处罚。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提到本部门处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所管辖的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两个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更为合适,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正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应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应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情况、移送材料并协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应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

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颂发、印刷的学历证书、学位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五)取消违法颂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六)撤销教育教师资格;(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八)责令停止招生;(九)吊销办学许可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一)以虚假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三)破坏报名点、考尝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的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名称,由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罚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有关罚款的收娶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查处教育行政违法案件需要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教育行政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职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其职责围范内具体负责组织听证及其他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