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矿业投资

矿业投资

时间:2022-07-06 06:04:09

矿业投资

矿业投资范文1

采矿热土

蒙古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已探明的矿藏有80多种,其中已开采并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矿产包括铜、煤、铁等有色金属以及黄金、萤石等。长期以来,铜矿是蒙古出口收入的主要来源,中国、俄罗斯、美国是其铜矿的主要进口国。虽然蒙古每年的铜产量尚未进入全球前十名,但随着Oyu Tolgiu铜-金矿、Ovor Chuluut铜-锌矿和Tsagaan Suvarga铜-钼矿的开发,蒙古将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最重要的铜生产国和出口国之一。另外,在过去17年里,蒙古的黄金产量增长了近3倍,2004年的产量增长率一度高达71%。其萤石年产量略低于中国和墨西哥,位列世界第三。

矿产行业在蒙古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2006年,蒙古矿业对本国GDP的贡献率约为30%,到2009年已迅速提高至60%。尽管采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受基础设施落后、水资源匮乏和气候恶劣等条件制约,蒙古的矿产勘查和开发进展并不十分理想,目前仍处于开发初期,潜力较大。随着蒙古经济和政治改革力度不断增加,很多外国投资者进入蒙古矿业,加快了后者的开发速度。

政策收紧

自20世纪90年代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蒙古矿产勘查和开发领域的各项改革也在逐步进行,矿产私有化程度明显提高。该国政府着力调整国内矿业政策,推行更有利于吸引外资的政策。为达到这一目的,蒙古先后制定了《矿产资源法》、《外国投资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促进外资进入该国矿业领域。除此之外,蒙古还是《华盛顿公约》和《纽约公约》的签字国,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投资纠纷的解决和仲裁结果的执行。但是,蒙古政府对矿业开发的相关政策法规修订得过于频繁,政策环境具有较为明显的不稳定性,使得该国矿业投资风险在短期内有所加大。

频繁修改《矿产资源法》

蒙古于1994年颁布实施《矿产资源法》,并在1997、2001、2006和2009年多次对其进行修改。

在2006年的修订过程中,政府对矿权使用费、许可证费、采矿证与探矿证使用期限、探(采)矿奖励税额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其中最主要的变化包括:将矿产开采特别许可期限由60年减为30年,并将其延期长度由原来的40年减为20年;将特别许可费率由2.5%提高到5%;国家参与战略矿开采,参股比例最高可达50%;增加投资合同的审批部门和审批环节,将“财政部长代表蒙古国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稳定状态合同”改为“根据蒙古国政府的授权,由主管财政、地质矿产和自然环境问题的政府成员联合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总体上看,此次修订减少了对矿业领域的投资优惠,增加了限制条件,特别是加大了政府对企业活动的参与程度。

2009年6月,蒙古政府再次提出《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集中在国内战略矿的所有权以及相关法律条款方面,该国政府一方面延续了2006年的修订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国内矿产资源的控制,另一方面对项目合作企业的挑选条件、矿业项目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国家在战略矿项目中的权益。

开征暴利税

2006年5月,蒙古议会通过法案,决定对铜和金精矿粉出口征收暴利税(WindfallProfit Tax,WPT)。根据该法案,当铜价超过2600美元/吨、黄金价格超过500美元/盎司时,国家将对超过市价的相关所得征收68%的出口税。蒙古出台这一法案的目的是鼓励矿产企业在当地建设冶炼厂,增加铜、金生产的附加值,改变以初级矿产品为主的出口状况。

此法案甫一出台便引发了诸多争议。不少外国矿企因利润空间大幅缩减而暂时退出了蒙古市场,“留守”的外国投资者则尽力抵制该法案。2009年5月,俄罗斯矿业公司Altan Dornod Mongol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讼,指责蒙古政府收取暴利税的行为既违背国际准则,也不符合俄蒙相关双边协议。蒙古政府针锋相对,称该公司拖欠税款3960万美元,决定冻结其银行账户,并考虑没收其矿产许可证。此外,加拿大Ivanhoe矿业公司和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也曾与蒙古政府就暴利税问题产生过较大分歧,并一度推迟了Oyu Tolgoi项目的建设。

在各方督促之下,蒙古议会于2009年8月通过法案,决定自2011年1月起取消暴利税。

暂停办理矿产许可证

2010年4月,蒙古总统查希亚・额勒贝格道尔吉宣布:自当年4月20日起,蒙古暂停矿产勘探、开采许可证的发放以及许可证过户手续的审批。查希亚・额勒贝格道尔吉还声称,已经拥有勘探证的矿业公司中,约半数企业未能及时履行将年度勘探报告上报蒙古政府的义务,并且有其他违法行为。此前蒙古核能国家委员会已经以未履行相关义务为由,撤销了加拿大KhanResources公司的矿产勘探证。

目前此项政策尚未影响到已经持有开采许可证的外资矿企,但投资者仍担心该政策或许会成为蒙古政府新一轮矿业政策调整的序幕,因此在短期内,外国企业对蒙古矿业的投资信心会有所动摇。

风险预判

与其他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如印尼、菲律宾相比,蒙古的矿业投资环境相对积极。即便如此,投资者也必须认识到:近期蒙古矿业投资政策、投资环境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须采取相对谨慎的投资态度。从近期走势看,外商投资蒙古矿业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政府控制趋紧的背景下,蒙古矿业发展将放缓。在暂停发放矿业许可证后,蒙古政府又在2010年第三季度强调:Tavan Tolgoi煤田的开发工作必须由国家控制。此举再次加深了投资者对该国政府加大矿业资源控制的担心。受此影响,2010年外企对蒙古矿业投资的速度有所放缓,结束了连续8年的两位数增长。

其次,基础设施落后制约蒙古矿业项目顺利执行。蒙古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道路落后和水资源匮乏尤为突出,对于矿业开发而言,这两者又是很重要的生产要素。目前该国至少需要31亿美元发展基础设施,这种局面在为基建领域带来机会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矿业的发展。

矿业投资范文2

1、2013/2014年度矿业投资环境调查简况

本次调查以州、省或地区为单位进行评估的国家有美国(13个单位)、阿根廷(10个)、加拿大(12个)和澳大利亚(7个),共有42个单位。其他均以国家为单位进行调查。非洲地区22个、除阿根廷外的其他拉美地区国家为17个、亚太地区16个国家(不包括澳大利亚),欧洲15个(包括土耳其和丹麦的格陵兰地区)。弗雷泽研究所成立于1974年,是加拿大知名智库,总部设在温哥华,在美加地区共有4个分所,主要研究领域为世界经济与贸易及经济政策分析。该所从1997年就开始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矿业投资环境的调查,这次调查是第十七个年度了0它们主要是通过向全世界主要矿业公司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完成调查的,他们选取的是世界上影响力比较大的矿业公司,然后收回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可以说,这一调查结果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澳、加、美矿业政策环境最好

2013/2014年度弗雷泽设定的“政策感知指数”,相当于以前的“政策潜力指数”,是弗雷泽研究所制定的一个综合指数,用以衡量政府政策对矿产勘探投资的影响,包括现行法规执行的不确定性、环境法、监管重复、法律制度、税收体系、保护区和有争议土地权的不确定性、基础设施、社会经济、社区发展、贸易壁垒、政治稳定性、劳〔管理条例、地质数据的质量、社会安全、劳动力和技术人员的可得性等。指数得分越高表示其政策对吸引矿产勘查投资越有利。被调查公司给予调查对象打分,满分为100分然后根据各国(或地区)所得分数进行了排名,本年度瑞典此项指数的得分最高为95.2分,r_一年度为93.6分,排名第二:除瑞典外.前to名的欧洲国家还有芬兰、爱尔兰和挪威,欧洲的这4个国家上一年度也均位于前10名。其他的前10名中有3个加拿大省(区)(新布伦瑞克省、阿尔伯达省和纽芬兰和拉布雷多省)、美国2个州(内华达州和怀俄明州)和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而吉尔吉斯斯坦得分为5.3,比上一年度减少8.1分,排名垫底(表1)。这已经是该国连续第3年排在后10位。其他后10名依次是委内瑞拉、菲律宾、阿根廷拉里奥哈省、安哥拉、阿根廷门多萨省、津巴布韦、科特迪瓦、印度尼西亚、马达加斯加。越南、刚果(金)、玻利维亚、危地马拉和希腊退出了后10名。就大的区域来讲,澳、加、美政策环境最好,欧洲次之,亚、非、拉较差,其中非洲相对较好,拉美次之,亚太最差。美、加、澳是以州、省或地区为单位参加调查的,各地区之间有较大差别,但总体较好。澳大利况最好,7个州区均排在40位之前:其政策感知指数比上一年度匕升明显,评分由巨一年度的平均66.比升到本年度的76.6分。除维多利亚州的位次下降外,其他均有上升。塔斯马尼亚州上升了22个位次,西澳大利亚州卜升了9个位次,由15位上升到第6位,并成为4年来澳大利亚首次进人前10位的州区。澳大利亚政策环境明显改善的重要原因是澳大利亚政府在2013年了废除矿产资源租赁税(MRRT)立法草案,提议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废除矿产资源租赁税。2013月政府还宣布取消了不得人心的排碳税。上述两项税收在过去儿年中对澳大利亚矿业投资环境产生了较多的负面影响。加拿大次之,参与调查的12个省区均排在前半区。与上一年度比较,政策感知指数评分平均有所降低,平均得分75.8分。前20位中由去年的8个减少到5个,前10位中仍然保持了3个,阿尔伯达省、新布伦瑞克省和纽芬兰和拉布雷多省分别位于第3、第7和第9,去年第8位的育空地区下降到第19位。西北地区和新斯科舍省下降最多,分别下降了18和17个位次。西北地区重回最差位置,排在47位。魁北克省本年度比上一年度又降了10个位次,已经排在前20位之外。2008年到2010年间3个年度该省均处于首位,过去4个年度的排位一直在下降,这主要与该省近年来增加税收和修改矿业法所产生的负面作用有关,其中就包括2013年出台的新矿业税制,规定矿业公司必须缴纳最低矿业税。美国比上一年度好一些,政策感知指数评分平均略有提高,调查的13个州均排在前半区,其中排在前20位的由上一年度4个增加到本年度5个,但10名中由3个下降到2个,分别是第5位的怀俄明州和第8位内华达州,犹他州下降到了16位。欧洲地区政策环境较好,政策感知指数平均得分61.2。除排在第91位的俄罗斯,第89位的希腊、第86位的罗马尼亚和第57位的波兰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均排前半区。其中4个位居前l0位,分别是第1位瑞典、第2位的芬兰和第4位的爱尔兰,第10位的挪威。拉美地区情况比上一年有所下降,调查的17个单位(不含阿根廷)评分由上一年度的平均34.6降到本年度的33.9分,这还没包括阿根廷,如果加上阿根廷平均得分下降得还要多一些。但排位变化不大,前半区为4个,最好的仍然是智利,但已经从上一年度的23位下降到30位。后l0名中比上一年度又减少了2个,仅存委内瑞拉,其得分为6.5分,排在倒数第二位。阿根廷是以省为单位参加调查的,政策环境较差,政策感知指数得分明显低于上一年度,半数省份低于20分,而上一年度最低26分。世界排位下降同样明显,上一年度有4个位于上半区。而本年度除萨尔塔省和圣胡安省分别排在41位和54位外,其他均排在下半区。拉里奥哈省和门多萨省还进入了后10名,这也是阿根廷分省调查3年来首次有阿根廷省份进人后10名。非洲地区的平均评分有一定下降,从上一年度的39.1分下降到本年度的35.9。排位也普遍下降,排在前半区的有5个国家,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加纳、布基纳法索和厄立特里。其中最好的是博茨瓦纳,列25位。但后10位的由上一年度的2个增加到4个:安哥拉、津巴布韦、科特迪瓦和马达加斯加。其中安哥拉和科特迪瓦是本年度新增加的调查国家。马达加斯加下降明显,在上一年度下降了26个位次后,本年度又下降了l8个位次。圈2014年第6期亚太地区(不包括澳大利亚)的政策环境较上一年度有所改善,调查的16个单位中除新西兰和泰国分别排在14位和5O位外,其他国家均排在下半区,不过80位以前的国家由去年的3个增加到本年度的7个,其中的斐济、马来西亚、缅甸、泰国是本年度新增加的调查对象。真正进步较大的是越南(6O)和印度(63位),分别比上一年度提高了25个和18个位次。下降明显的是菲律宾和吉尔吉斯斯坦。分别下降了22个和20个位次,吉尔吉斯斯坦政策环境趋坏与近年来政府调整矿法和提高相关税费有关,近几年该国资源民族主义热朝明显升温,国家的资源意识不断增强,民间的排外意识也在加强。较突出的是针对外资经营矿山企业的社区冲突事件频发,对其矿业政策环境产生了较多的负面影响。中国和蒙古也均下降了16个位次。当然这也与本年度新增加了16个调查单位有关。

3、各国矿产资源潜力排位

弗雷泽报告中设定的“矿产潜力”指数是指矿业公司总管根据对地质和矿产情况的认识评价一个区域矿产勘探投资吸引力的一个指数(请被调查者假设在该区域内不存在土地使用限制,没有政策风险,矿业制度稳定,税收条件优越等)。换句话讲,单纯从矿产资源角度来评判其矿业投资的潜力。本年度最具矿产潜力的前l0个国家或地区依次是美国阿拉斯加州、西澳大利亚州、美国内华达州、智利、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菲律宾、加拿大育空地区、格陵兰、加拿大纽芬兰和拉布雷多省、加拿大马尼托巴省(表2)。加拿大最好有4席,美国其次占2席。加拿大减少1席,美国则是增加了1席。亚太地区(不包括澳大利亚)、拉美地区、澳大利亚和欧洲(格陵兰列入欧洲)各1席,非洲空缺。与上一年度相比有较大变化,加拿大增加2席,亚太地区下降最多,蒙古、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尼西亚退出前lO位,仅存菲律宾1席。最不具矿产潜力的国家是乌拉圭,该国是本年度新人选调查对象的国家。其他倒数前l0名的国家或地区依次是尼日尔、法属圭亚那、洪都拉斯、苏里南、沙特阿拉伯、阿根廷内格罗河省、莫桑比克、阿根廷胡胡伊省、阿根廷拉里奥哈省。从地区上看,拉美地区最差,占7席,非洲次之占两席,其中近年新入选调查对象偏多,另外1席亚洲的沙特阿拉伯也是本年度新人选调查的对象。加拿大矿产潜力最大,调查的12个单元中除4个位于前10位外,还有另外5个位于前20名,较差一些的只有阿尔伯达省(34位)、新布伦瑞克省(52)和新斯科舍省(83)。其次是澳大利亚,调查的7个单元中有5个排在前半区,占其调查总数的71.4%。其中西澳大利亚州得分0.82,排在第二位。美国有8个州排在前半区,占其调查总数的61.5%。非洲地区排位略次于加、澳、美,有l1个国家排在前半区,占该地区调查总数的50%。与上一年度基本持平。排位下降最多的是坦桑尼亚,由上一年度的32位下降到本年度的63位,下降了31个位次。博茨瓦纳和津巴布韦也退步明显,分别下降了28和23个位次。排位提升较大的是加纳和赞比亚,均提升15个位次。欧洲地区落后于非洲地区,前半区有7个,占其调查总数的46.7%。亚太地区的矿产潜力指数明显下滑,调查的16个国家中有7个排在前半区,占该地区调查总数的43.8%。比上一年度下降了7.1个百分点,其中吉尔吉斯斯坦下降最多,位次由上一年度的21位下降到本年度的92位。下降了71个位次,印度和蒙古分别下降了57和50个位次。较好的只有菲律宾,由上一年度的第12位上升到本年度的第6位。拉美地区最差,只有5个国家排在前半区,占其调查总数的29.4%(这不包括阿根廷),阿根廷调查的l0个省中只有2个位于前半区。

4、矿业投资的方向选择

弗雷泽报告中设定的“投资吸引力”指数是结合了“矿产潜力”和“政策感知”两项指数得出的一项综合指数(两项指数的权重为6:4)。应当讲该项指标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当前世界主要矿业公司的投资取向,固2014年第6期进而表明了_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矿业投资环境。该项指标排名前10位的国家或地区均为加、美、澳和欧洲国家,它们依次是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美国内华达州、加拿大纽芬兰和拉布雷多州、芬兰、美国阿拉斯加州、瑞典、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加拿大育空地区、格陵兰和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最好占据前4席,分列3、7、8、10位。欧洲次之有3席,美国2席,澳大利亚1席。与上一年度比较加拿大增加1席,美国减少1席,其他变化不大,基本是加美澳和欧洲地区的天下。亚、非、拉总体落后于上述地区,前10名中没有1个,前20名中只有第12位的智利,前30名中除智利外还有24位的博茨瓦纳。本年度该项指数排名居后10位中拉美洲国家或地区最多,共占7席,此外亚洲2席,非洲1席。其中乌拉圭仅得15.2分,排名垫底。其他后10名分别是尼日尔、洪都拉斯、委内瑞拉、阿根廷的拉里奥哈省、阿根廷内格罗河省、阿根廷内乌肯省、吉尔吉斯斯坦、沙特阿拉伯和阿根廷卡塔马卡省。美、加、澳三国总体较好,其中加拿大最好,调查的12个省区中均排在前半区,其中8个省区排在前20位。最差的加拿大新斯科舍省也排在47位。澳大利亚次之,调查的7个州区好均排在前半区,最差的是维多利亚州,Y~J43位。占该国调查总数的71.4%。美国稍差,不过调查的l3个州中也只有华盛顿州排在后半区,列68位。除美、加、澳外,欧洲情况最好,前半区有9个国家,占该地区调查总数的60%。非洲地区次之,有8个国家排在前半区,占该地区调查总数的36.4%。拉美地区落后于非洲地区,有4个国家排在前半区,占该地区调查总数的23.5%(不包括阿根廷)。阿根廷的10个省中仅有2个排在前半区,其他均位于后半区。亚太地区最差,调查的16个国家中除新西兰(排在32位)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排在50位)外,其他国家均排在后半区。蒙古和吉尔吉斯斯坦下降最多,分别由上一年度的37位和66位下降到本年度的81位和105位。由此吉尔吉斯也成为亚洲投资吸引力最低的国家。吉尔吉斯投资环境一直较差,法律法规不健全,官员贪腐严重已是投资者的共识。吉尔吉斯斯坦政策环境趋坏与近来吉反对派多次在全国不同城市举行集会游行,政局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曾作为外资参与吉矿产资源开发成功案例的“库姆托尔金矿”公司卷入前政权腐败案,并陷入股权纠纷更增加了投资者的担心。

5、结语

综上所述,矿业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或地区仍集中在美、加、澳和北欧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矿产资源丰富,政策环境稳定,对国际矿业资本有较强的吸引力。亚、非、拉地区的国家虽然矿产资源丰富,但矿业政策环境较差,特别是近年来这些地区不少国家通过调整矿业法或出台新政策,提高矿业相关税费,以增加国家在矿业活动中的收益,加强了政府的参与程度,本地化趋势也在扩散,政局动荡(主要是北非和西亚地区),矿业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多,进而影响了矿业投资环境的总体评价。亚、非、拉三地比较,非洲最好,亚洲最差。

作者:宋国明 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矿业投资范文3

南非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许多矿产资源在世界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世界五大矿产国之一,同时也是非洲大陆经济最发达的国家。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后,南非已经拥有完备的现代矿业体系,其采矿和选矿设备制造业、矿井通信和安全保障技术、矿产品冶炼和加工技术均居世界领先水平。南非新政府自1994年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改革贸易和产业政策、改革金融市场架构、逐步解除外汇管理的措施,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极大促进了南非矿业发展。同时,南非不断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和全球多边贸易谈判,扩大其产品在国际上的市场准入。南非不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创始成员国,而且还是南部非洲大市场的核心,同时通过《科托努协定》、《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AGOA)等享有进入欧美市场的准入优惠。这些均吸引了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众多国际矿业企业。

近年来,资金不足、货币升值、基础设施落后等因素对南非矿业发展的制约作用日益明显。矿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然而,南非的储蓄率仅为16%,国内资本投人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求,需要大量的外资支持。此外,南非经济发展在地域上极不平衡,边远的部族聚集区经济发展落后,其中一些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由于基础设施落后、投入不足而长期闲置,急需投资开发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南非货币兰特兑美元的汇率在2004年大幅升值20%,使南非矿业从世界矿产品价格飞涨中获得的利益受到明显限制,2009年,南非货币兰特升值了28.5%,使南非本已动荡的矿业局势雪上加霜。同时,电力不足对南非矿业发展的制约作用也日益明显。2008年南非遭受严重电力危机,全国范围内的矿业企业曾在一个月内被迫停产5天,导致许多矿场关闭,产量大幅下滑。据南非媒体报道,南非采矿业2008年第一季度产量下降22.1%,为四十年来的最低水平。当前,南非紧急出台电力扩容计划,并抓紧制定新能源发展计划。然而受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南非电力公司资会短缺,国际公司则呈观望态度,电力供应短缺状况短期内难以解决。

为了解决矿业发展的融资缺口,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南非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中小型企业发展计划》规定某些行业的中小型企业,如其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条件,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获得现金补贴;《技能支持计划》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培训方面的投入,引进南非所需的各种技能,对在南非经营的当地和外籍公司的职工技术培训费用进行部分补贴;《外国投资补贴》对外国投资者将机器设备从海外运抵南非给予部分现金补贴;《工业革新扶持计划》对企业重要的技术(工艺)创新、新产品开发给予扶持。

2000年以来。南非陆续颁布新的《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及配套法规《南非矿业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经济地位章程》、《矿产和石油权利金条例提案》、《黑人经济振兴法案》、《选矿法》、《BEE法案》和《矿产技术法》等,并陆续出台限制矿产品原料出口的规定,实施南非矿产品加工新战略,鼓励在可再生能源、清洁技术、矿产开采技术和采矿安全技术等领域与外国投资者加强合作,以期带动南非矿业可持续发展,缩小由种族隔离原因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差距。从2009年起,一些重要的矿产资源政策已经陆续实施,包括权利金制度和矿产许可证制度。与旧的矿业政策体系相比,南非新矿业政策体系重在强调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主要体现在增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控制能力,提高国家从矿业中获取利益的比例,支持和鼓励以黑人为主的弱势群体参与矿产资源行业,最终做到使全体南非人民都能平等地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

二、南非矿业政策调整的影响

(一)权利金制度增加投资成太

南非新的矿业政策规定,自2009年开始征收矿业权利金。按照提交的权利金草案,国家将以收入为基础,按不同税率对金、铂族金属、金刚石、煤等矿产品征收权利金。权利金制度直接或间接增加了南非矿业投资成本,使矿业吸引外资受到较大影响。南非矿业已经面临着较高的成本,许多矿业公司增加了对矿业社区的投入,并向种族社区支付权利金,征收新的权利金将进一步加大矿业企业的成本,直接增加矿业投资经营成本,对矿业企业的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南非矿业协会称,南非新的权利金议案将使金矿企业支付比目前高出三倍的税费,从而加速该国金产量的下降。此外,电力不足不仅使一些矿山停产,而且使南非国内无法进行精矿冶炼,是南非矿业生产和升级的重要瓶颈。对煤加征权利金不仅直接提高煤的生产成本,而且间接提高了电力的生产成本,最终对矿业投资造成较大的消极影响。

(二)法律法规不清晰加大投资不确定性

南非政府虽然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矿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法律法规不清晰,配套政策不完善,增加了南非矿业投资的不确定性,对中南矿业投资合作产生较大影响。例如,根据新矿业法,南非政府将于2009年实行矿业许可证制度,所有在南非从事矿业活动的企业必须在2009年和2014年以前先后将公司股份的15%和26%转让给南非BEE公司。但上述规定如何执行,政府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包括如何按公平市场价格把股权转让给BEE公司等。这使矿业公司难以按照新的矿业政策要求采取应对措施,增加了投资的不确定性。此外,新矿业法授予南非矿产和能源部部长“自行决断权”,目的是确保立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均有得到纠正的机会,但这一规定进一步增加了矿业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

(三)本地化经营提高投资门槛

南非新的矿业政策对企业本地化经营做出具体规定,包括要求矿业企业雇佣当地员工,对外采购向弱势群体公司倾斜,加强矿业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矿业工人的工作技能和社区福利水平等。例如,《提高弱势群体在南非矿业领域社会经济地位基本章程》规定,力争在五年内使弱势群体在企业管理层的比例达到40%,其中妇女的比例达到10%;矿业企业的对外采购,包括金融产品服务和消费品的采购,将向弱势群体公司倾斜。《BEE法案》要求公司必须将税后利润的3%用于教育,税后1%用于社会发展项目。然而,当地员工工作技能较低,BEE公司的资金、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较弱的现实,对中国矿业企业在南非寻求合作伙伴、从事本地化经营提出挑战。此外,资源和环境已经受到南非政府的高度重视。南非在新矿业法中对环境保护做出严格规定,要求矿业企业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的同时,注重保护矿

山环境,防治污染。随着南非对矿业安全生产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安全问题也将成为南非矿业改革中的重点。这些均对中国企业在南非的投资经营活动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矿产品加工新战略挑战现有投资合作模式

采矿业一直是南非经济的支柱产业,矿产品出口占南非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然而长期以来,南非矿产品出口多为未加工的原矿石,国内实现的价值增值较低。因此,矿产品加工新战略提出要利用南非丰富的矿产资源,建立有序发展的产业链,把原矿石加工成高附加值的半成品或制成品出口,以拉动南非矿业可持续发展。同时,投入2,8亿兰特(约合3800万美元)开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其核心是要增加就业、注重环保和促进经济多元化。新战略实施后,中国企业在南非投资矿业,在当地将矿石进行粗加工后再运回中国这一传统的矿业投资合作模式将难以维继。中国企业要想获得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投资机会,需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将更多的矿产品加工和冶炼环节留在当地,提高当地的价值增值水平。

三、加强中南矿业投资合作的思考

(一)循序渐进,动态把握经营环境

南非是一个法制较健全的国家,对外商投资设立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企业到南非投资矿产资源开发时要有长远发展战略,特别需要及时把握当地投资经营环境的变化趋势。除了解南非的矿产资源情况外,还要紧密跟踪南非对矿产资源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BEE法案》、贸易法规、环境保护法规、劳资关系、工作条件要求和税收政策等,充分掌握矿业宏观、微观政策信息。新矿业法要求企业申请矿区开采权时,需提供开采计划、预先制定的社会计划、用工计划、增加弱势群体在生产经营中的机会、改善社区福利计划等。这些规定往往要求企业加大在交通、供水、电力、员工培训等方面的投入,需要企业在投资经营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以点及面,铺设投资新通道

南非《BEE法案》要求在南非境内所有公司必须将其股份按最低比例25.1%出售给BEE公司。并赋予BEE公司许多优惠政策,包括获得政府性项目的投标资格;享受南非工业发展公司和国家振兴基金针对BEE公司的特别贷款,降低融资成本;获得在南非购买矿业资源公司的机会,甚至能够以优惠价格购买其股票等。对于已经在南非投资经营或打算进入南非矿业的中国企业而言,可以以BEE公司为突破口铺设矿业投资新通道,充分利用《BEE法案》的相关规定,以合资、入股等形式融入BEE公司,加强与BEE公司合作,间接享受该法案的各项优惠措施,增加在南非的投资机会和发展空间。鉴于一些南非BEE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相对较弱,企业文化差异大,在合作过程中的难度较大。因此,中国矿业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可以优先考虑具有BEE公司身份的华人公司,这样更容易增加双方对企业文化的认同度,有利于投资合作顺利进行。

(三)未雨绸缪,部署合作新格局

随着全球矿产资源供需不平衡现象进一步加剧,资源国家单纯出口矿产品原材料的时代将会结束,提高矿业对本国经济的贡献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南非是中国重要的矿产资源供应国。一旦南非加大对矿产资源的控制甚至实施矿业国有化,将对中国矿业企业在南非投资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因此,中国企业应当未雨绸缪,提前部署矿业投资合作格局,加快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获得当地矿产资源权益,加大在选矿、矿产品加工和冶炼等高附加值矿业领域的投资,加强双方在其他非洲国家的矿业合作,争取获得南非当地政府更大的支持和更多的投资机会,提高在未来矿业投资合作中的话语权。

矿业投资范文4

[关键词]地勘单位矿业权;投资管理;核算

[中图分类号]F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0058-02

1矿业权的投资管理现状分析

1.1矿业权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的矿业权投资管理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然而,我国目前矿业权投资在实践操作层面和管理层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产生了许多矛盾与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难以解决,比如,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分配、投资矿业权与当地民众的矛盾、环境保护与探采之间的矛盾等,应引起政府和矿业权人的高度关注。比如,作为国家大型央企的五矿集团既要满足自身发展需要,也不能不考虑在矿业领域的话语权。没有较强勘探能力的矿业公司,只能靠购买矿山,付出巨大成本。五矿集团以安徽省庐枞地区泥河铁矿矿业权投资计算,如果通过矿业权招拍挂取得,需要十六七亿元。五矿集团从勘查做起,根据矿法和合同约定,采矿权自然过渡给公司,能节省十多亿元。

1.2行政干预限制了矿业权的流转

行政干预限制了矿业权的流转主要表现在政府出让矿业权上,比如,政府为了避免矿业权涨价对受益的冲击,对矿业权许可证的有效期任意缩短,甚至强行规定探矿期一年,采矿期两年。这样的结果严重的干扰了矿产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通过各种措施得来的矿业权还没有开展工作,矿业权就会丧失,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也产生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商业性的地质勘探活动不断增多,作为地勘单位在探矿中也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但是实践中的投资就因为政府轻易地收回探矿权而毁于一旦。地勘单位为了生存与发展,往往忍辱负重的保全采矿权,比如,容许政府占有采矿权中的干股或者支付一定比例的收益。

1.3资金链脱节问题

一般认为,经济改革成功的两大基本经验得益于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在30多年的市场化和对外开放的进程中,矿业的改革开放滞后,由此导致了矿业领域的一系列问题,如商业性地质工作缺乏启动机制;矿产资源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等;下游则缺乏矿业的生产资本,融资渠道有限。比如,郴州市东坡铅锌矿接替资源勘查,投入项目经费232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1163.5万元,占资金比例为50%,省财政和市场资金占比为45%,而单位投入资金116.4万元,仅占5%,由此形成了矿业权这一特殊商品难以实现扩大再生产,地勘投资难以完成资本的循环,甚至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从而导致商业性地质工作陷入困境。

1.4投融资渠道单一问题

国家资金目前仍是我国地勘投入的主要部分,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投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矿业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规模太小,所占比例不到企业外部筹措资金的5%,明显低于各行业的平均水平;二是政府财政性投资不多,在矿业开发(主要为矿产采选业)基本建设和更新改投资中,国家预算内投资只占5%,社会行业平均为15%;三是矿业企业资产负债率高,缺乏资金积累能力;新项目没有资金来源,靠大量负债项目难以体现效益;四是利用外资少,且结构不合理。

2地勘单位矿业权的核算要求

2.1矿业权及矿业权市场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在会计核算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探矿权价款。探矿权由国家出资勘查,探矿权人在得到探矿权后而支付价款来购买。二是探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探矿权由国家出让给探矿权人,探矿权人为得到探矿权后支付的使用费。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在会计核算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矿权价款。采矿权由国家出资勘查,采矿权人在得到采矿权后而支付价款来购买。二是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采矿权由国家出让给采矿权人,采矿权人为得到采矿权后支付的使用费。

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矿业权。矿业权基本特征可归纳为: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物权,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将矿产资源使用权让与他人,允许他人使用。矿业权具有排他性和主体唯一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妨碍矿业权人行使合法权利。矿业权的取得和转移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行政程序,遵循以登记为要件的不动产变动原则。

2.2矿业权的会计核算要求

(1)取得矿业权的会计核算

地勘单位在购买矿业权时,会计支出款项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无形资产(矿业权)、贷记等相关科目。地勘单位在进行普查、详查以及勘探等自筹资金的勘查项目获得的矿业权以及转入开采而形成的采矿权,在获取矿业权证后应按勘查核算项目的实际支出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矿业权)、贷记――地勘生产等科目。勘查如果没有形成矿业权应转入当期损益,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地勘生产等科目。由国家出资勘查而形成的矿业权,一般做法是在转让成功后予以资本化。

(2)出售时的矿业权会计核算

地勘单位在自筹资金以及出售购入形成的矿业权,应在收到收入款项后,应按实际收入款项借记相关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作借记――经营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矿业权)等科目的会计分录。另外,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国家评估机构评估后出售的矿业权,作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经营收入等科目的会计分录。

由国家出资形成并按国家评估机构评估价出售的矿业权,按评估价与勘查生产成本差额记入经营收入,按原实际发生地勘生产成本转增国家基金,作借记相关科目。

(3)合作勘查、作价投资的矿业权会计核算

地勘单位自筹资金以及购入形成矿业权合作勘查、作价投资的,按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投资(×合作勘查项目)、贷记――无形资产(矿业权)等科目。国家出资形成矿业权合作勘查、作价投资的,按评估价借记――长期投资(×合作项目)科目,按国家原始投入成本,贷记――国家基金科目,按评估价与国家原始投入的差额借(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在产生收益或亏损时,由于矿业权尤其是采矿权的特殊性,无论是否拥有控制权,应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先冲销合作、投资成本,作借记――相关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合作项目)等科目的会计分录,待长期投资成本冲抵完后再作借(贷)记――投资收益科目的会计分录。

(4)采矿权摊销的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采矿权摊销时,作借记――制造成本、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等科目的会计分录。

3完善地勘单位矿业权投资管理与核算措施

3.1地勘单位实现探采一体化的模式

地勘单位探矿的目的是为了采矿,要采矿必须首先进行探矿,未来矿业发展的趋势必定是探采一体化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地勘单位将选择走矿业公司之路,依托已经探明的矿产资源及拥有的矿业权,通过采矿权的获得转化为矿山公司,实现从事业体制向企业体制以及向市场主体转变。

因此,未来传统矿业公司将向上游探矿扩展,而传统地勘单位向下游采矿延伸,矿业公司将成为矿产勘查的主体,实现矿业探采一体化。在这一方面,福建省上杭紫金矿业公司是一个成功的案例。2012年1~9月份,紫金矿业实现营业收入346.3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61.50亿元,增长21.59%。紫金矿业的成功取决于其良好的与市场充分接轨的经营机制,实现了探采一体化,采矿形成的利润能够回到上游投入地质勘查或收购矿权,为下游的矿业开发提供坚强的资源保障,实现良性循环。

3.2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资金

发展矿业资本市场,可为地勘单位创造多元融资渠道,提供市场化的平台,促进跨国矿业(集团)公司的形成。而且,发展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可自由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及资产组合,有利于投资者财富的增长和风险规避。

首先,建立“风险勘查资本市场”,从扶持我国地勘单位和中小矿山企业的角度看,“二板市场”将为矿业投资提供沃土。其次,加强和完善证券管理部门、股票交易所及金融投资机构对矿业融资政策、规则的制定及对上市矿业公司的监督管理。支持和鼓励矿业公司到国际矿业资本市场上融资。再次,建立矿业投资基金,一要建立各种政府勘查投资基金,二要允许其他投资基金进入矿业资本市场,建立以商业性勘查基金为主导的相互补充的勘查投资体系。

3.3加强投资管理与核算的风险防范

地勘单位应加强投资管理与核算的风险防范:第一,要防范市场风险,在投资的矿种上要尽量选择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的矿种,如铁、铜、铝等急缺矿种和建材矿产。第二,要提高成本风险防范意识,比如,在投资的区域上要选择交通以及水电基础设施完善和矿成品目标市场较近的区域。第三,要防范决策风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矿产品市场全球周期波动,对于地勘单位投资矿产资源,应在价格上升阶段进入市场。第四,要防范运行风险,要充分调研投资的软环境,选择政府诚信、法规政策完善以及工作效率高的区域进行投资。第五,要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安全是地勘单位效益的保证。如煤炭的勘查开采,一定要设计好、施工好、维护好安全工程,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矿业投资范文5

关键词:矿业权投资;财务风险;防范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近几年,我国探矿权项目风险管理有了很大的进步,但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对矿产品供应的不断需求,探矿权数量也越来越多,市场风险也越来越大。如何对探矿权项目进行财务风险控制和管理,如何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更有效地控制探矿权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是摆在每个勘探行业面前的难题。

一、矿业权投资的方式

当前,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普遍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拥有探矿权而不实际投资,即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的现象,二是拥有探矿权而投资失控的现象。产生第一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近几年过热的矿业权市场造成,问题的根治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严格加强探矿权的行政管理;第二种现象的原因有管理不善和手段落后的原因,更主要的是对影响和制约勘查的风险因素估计不足,导致在探矿权项目中由风险引起大量的损失。同时,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对微观勘查单位而言,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包括资金计划、勘查计划、转让计划和开发计划等等,从勘查行业宏观而言,又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二、商业性勘查的风险管理

实施探矿权项目风险管理,应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项目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确保探矿权人内部、与地质勘查单位、上级管理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包括编制和提供真实、可靠的年度勘查报告等;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探矿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保障探矿权项目管理的有效性,提高投资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投资目标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风险监控这几个过程。

风险识别是管理探矿权风险的第一步。探矿权项目外风险包括政治风险、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包括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探矿权项目干预太多;探矿法规发生变化或不合理;在国外实施探矿中,国家间的关系发生变化等。自然风险包括恶劣的气象条件、现场条件,不利的地质条件、地理位置等。

三、矿业权投资的财务风险防范

1.由多个探矿权项目构成的组合性投资,可以减少单一投资带来的风险

虽然单一探矿权投资因为资源和资金的集中,在探矿权项目选择正确的情况下,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但单一探矿权投资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放大的风险只要发生一次,就可能使投资者多年积累起来的财富毁于一旦。如果由多个探矿权项目构成的组合性投资,可以大大减少单一投资所带来的投资风险。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听取地质专家对探矿靶区的选择意见,保持投资探矿权项目的数量和区域设置,并注意在项目与资金之间达成平衡。

2.矿业权投资的流动性风险防范

作为资源开采类企业,矿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往来款项,占用企业的流动性资金,且某些款项拖欠时间已较长,受拖欠企业经营不力的影响,这些款项实质上已成为呆账,若占用比例过高则会使企业陷入资金周转不力的窘境之中,从而引发严重的流动性危机。

为了有效规避流动性风险,各矿业企业集团应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建立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实现对权属单位自有资金的有效集中,从企业整体角度出发合理利用资金,防止资金的过于分散或沉淀现象,提高企业整体的资金利用效率。

其次,对于应收款项的管理,各矿业企业应适时转变现实理念,不断提高应收款项管理的水平和手段,借助先进的管理软件,实现对客户信息、信誉、资质的动态分类管理,运用各种营销手段逐步降低应收账款比例,提高现金回收力度,改善矿业企业资金流不足的状况。同时对于一些长期应收款项可以尝试其他债权理财方式,如出售债权、债转股、债权保理等都是行之可效的解决方式。

3.矿业权投资筹融资风险防范

矿业权投资对于属于高能耗、高污染的采掘类企业而言,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获取信贷资金支持的压力会更大,高成本的融资风险开始显现。

为破解当前的融资难题,各矿业企业应积极转变传统的以银行信贷为主体的融资模式,开展多元化融资,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最优的融资组合,加速融资方式创新。以融资租赁为例,融资租赁可有效的转移企业的筹融资风险,使企业在短期内可获得巨额的实物资本支持,而融资租赁的发展形式即为售后租回模式,某些矿业企业可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将其所拥有的煤制气、煤制油以及发电项目与相关国内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共同开发利用,在实现双方未来能够互利共赢的前提下,解决建设期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

4.矿业投资并购风险防范

为了有效的规避投资风险,各矿业企业在投资实施前一定要做好充足准备,对其外部政策风险、项目内部风险进行准确估测,并适时引进技术力量对所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估测得出的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报率判断其投资所需资金量,并据此制定合理的融资策略。矿业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尽量选取实物资产的出资方式,降低实际资金的出资比率,并以现有矿区的采矿权而非实际资产作为抵押,以降低投资失败的损失率。

在海外并购风险的防范上,各矿业企业应借鉴同行业企业的先进经验,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来合理规范其投资行为,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增加投资的科学性。各矿业企业在制定并购决策前,首先需全面了解被并购企业的相关信息,以及所处国家的政策稳定性,这包括被并购方的核心技术、财务信息、资产质量、企业文化等。其次,企业需在信息对称基础上形成对被并购方的合理估值,对于后者刻意隐藏的债务关系、诉讼纠纷、资产潜在问题等关键情况要调查明晰,这可通过与被并购方的供应企业或关联企业处调查获得。最后,企业还要加强对被并购方企业文化的整合,这一点对于海外并购而言极为重要。

总之,矿业权投资的财务风险管理已成为矿业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识别重要,而风险的控制和预防更加重要,如何建立企业财务风险控制体系,运用内部控制的有力工具,并有效发挥其价值已成为企业管理的一种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矿业投资范文6

中国境外铁矿项目主要数据点

一.中国企业境外铁矿投资分布:

澳大利亚西部、加拿大东北部、西非

中国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开发铁矿始于20世纪80年代,有过成功案例,也错失过多次机会;进入21世纪,尤其是2005年后,在国际和国内铁矿石价格大幅上涨的刺激下,中国企业开始成规模地到境外开发铁矿,境外投资铁矿的步伐加速。截至2013年底,中国企业境外铁矿投资项目超过200例,其中主要项目约32例【见表1】。项目主要分布在澳大利亚西部、加拿大东北部、西非三个地区,中方协议投资额超过340亿美元,获得的权益资源储量达260亿吨,全部建成后权益矿年产能将达到2.78亿吨 【见表1】。但从时间上看,中国境外铁矿石开发项目多集中在2008年后,时间较短,尚未形成有效产能。

二.境外铁矿项目进展情况分析

以32例主要项目为研究样本,境外铁矿投资项目中约分为四类,其具体情况如下:

1.已进入生产,且进展顺利的项目。此类项目占项目总数的31.3%,如中钢恰那铁矿在2007年至2009年三年间,为中钢贡献利润超过2亿美元。宝钢与力拓公司组建宝瑞吉公司合资开发帕拉布杜东坡,宝钢与巴西淡水河公司合资开发Agua Limpa铁矿均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2010年武钢收购陷入停产状态15年的利比里亚邦矿铁矿项目60%股权,并于2013年成功出矿。

2.已投产,但投入和产出与预期差别较大的项目。此类项目占项目总数的12.6%,如中信泰富的SINO铁矿,原计划总投资42亿美元2009年投产,但在经历6年建设、3次延期后,2012年11月第一条生产线终于投产,实际投资额超100亿美元,吨矿成本亦大幅攀升。2006年,中冶收购阿根廷的希拉格兰德铁矿,将这个已经停产15年的矿在2010年恢复生产,但之后的实际产能与规划相去甚远,导致矿石生产成本高企,且矿石含磷比例偏高,销售困难,每年在亏损中少量生产。

3.问题颇多,暂时难以开发的项目。此类项目占项目总数的9.4%,如中钢集团收购澳大利亚中西部公司开发Weld Range铁矿,因外部铁路和港口条件未落实,此项目目前搁置。2008年中冶斥资4亿澳元收购了位于西澳皮尔巴拉地区的兰伯特角铁矿,但是由于矿石开采难度极高,目前仍不具备开发条件,计提大额资产减值18.09亿,中冶公司正在寻找退出方案。

4.处于前期或开发过程的项目。此类项目占项目总数的46.9%,如宝钢参股的Aquila矿业公司,重钢参与的澳大利亚伊斯坦鑫山项目,中方联合体参与的西芒杜铁矿,武钢在加拿大的世纪铁矿、Lac Otelnuk项目,淄博宏达在秘鲁的邦沟铁矿,四川泰丰参与的澳大利亚Yougloo铁矿项目等。

三、项目的投资结构特点

1.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铁矿资源涉及地区较广。除欧洲及独联体国家外,中国企业对其他地区的铁矿皆有一定规模的涉及,但大型项目主要集中在澳大利亚西部、加拿大东北部、西非三个地区【见表1】。

表1 我国境外铁矿资源开发项目一览表

2.境外铁矿投资主体是国有钢铁冶炼及钢铁相关企业。32例主要项目中的22例来自国内钢铁企业,其他则以中钢、中冶等钢铁配套企业为主。

3.民企和地方国企开始成为铁矿收购的主力。央企在经历多宗不理想的境外铁矿投资后,对于新项目的投资变得谨慎,大型铁矿项目多数为2005―2010年间收购获得,2011年后基本没有新的项目投资。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变得相对活跃,如四川泰丰、河北钢铁、重庆钢铁、四川汉龙、江苏高展等。

4.中小型铁矿项目占比较高。根据中矿联境外矿业投资备案系统统计,进入2009年后,境外铁矿投资项目以中小型为主,2009―2011年间境外铁矿项目平均单项投资额5779万美元,投资中位数为700万美元,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数量占总量的90%以上,但投资额占比不足25%。

中外企业境外铁矿项目竞争力对比分析

国际铁矿项目:富矿多、自动化水平高、成本低

外国公司的大型铁矿项目具有富矿多、自动化水平高、成本低的特点。世界在产大型铁矿项目品位普遍较高,主要的国际铁矿生产商的矿石品位基本在55%以上;国外大型铁矿山生产工艺机械化自动水平高,设备由大型机械化向智能化迈进,生产效率高,如瑞典坑内矿年产1800万~2200万吨,坑内作业只有500人;国外大型铁矿床开采条件好,适用露天开采,剥采比低,有的矿山可以直接铲装,生产成本一般都比较低。据《世界铁矿资源开发实践》的数据,在成品矿离岸(FOB)成本方面,澳大利亚力拓公司27美元/吨,必和必拓公司28美元/吨,FMG公司40美元/吨,巴西淡水河谷公司22美元/吨,南非矿32美元/吨,印度果阿矿24美元/吨。

中国企业的境外铁矿项目:贫矿多、品位低

中国企业当前进行的境外开发铁矿项目,绝大多数是贫铁矿项目,品位基本在35%以下。以澳大利亚为例,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参与投资开发的大型项目皆为低品位磁铁矿,包括卡拉拉-蓝山项目、赛诺-普雷斯顿角项目、兰伯特角项目、中西部铁矿项目、吉布森山项目等【见表3】。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产的浅层高品位大型铁矿项目几乎为三大铁矿石企业力拓、必和必拓、FMG所垄断,19例大型项目中17例为三家所有,同时日本公司参与了19例项目中的6例,包括纽曼铁矿、罗布河铁矿等【见表2】。

表2 澳大利亚浅层高品位大型铁矿项目

与现有国际铁矿石供应商如必和必拓、力拓公司铁矿产品相比,中国企业投资的铁矿产品缺乏竞争力,抗风险能力较弱。

境外矿业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时机把握不准,整体质量欠佳。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包括三大铁矿石公司等在内的国际矿业公司曾主动提出与中方合作开发铁矿资源,但中方未能把握住机会,直至2005年以后在铁矿石价格的刺激下才开始成规模地到境外开发铁矿,此时收购成本大大提高。而且由于国际上低成本大型铁矿山多已被西方跨国矿业公司掌控,可供中国企业选择的铁矿山或者基础设施较差,如在西部非洲的项目;或者品位较低、采选难度大,如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的一些项目【见表3】;而品位较高的资源项目规模普遍较小,如在印尼、墨西哥等地的项目。

表3 澳大利亚主要磁铁矿项目二、企业国际化运作经验不足,项目整体进展不顺利。

中国企业境外矿业投资存在盲目性,对境外投资涉及的当地劳工、社区、环保体系陌生,由于没有考虑或区分开不同国别的工程成本、劳动力成本、环保成本、运输成本等因素,一些中国企业以国内标准衡量国外矿产资源价值,导致呆矿出现。部分企业境外矿业开发预算偏离实际,大量追加投入,经济可行性需要重新评估。

三、非洲整体投资环境较差,项目开发成本高。

尽管中西部非洲铁矿资源丰富,矿石质量好,矿床开采条件好,但是投资非洲的政治风险很大。而且非洲工业基础薄弱,基础设施条件差,开发铁矿工程需要自建的配套设施工程量大,工期长,开发成本高,如西芒杜铁矿要建670km准轨铁路,同时在人力资源等配套条件方面严重缺乏,需要投资方自主培训。

对境外矿业投资的建议

一、重新评估,果断选择。

针对铁矿石价格步入下行通道、甚至基准铁矿石到岸价下挫至100美元/吨以下的趋势和前景,企业应遵循市场规律,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对项目投资和生产成本要认真进行核算,特别是对境外项目核心竞争力进行分析,调整开发方案,或选择性放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二、改变走出去策略,低成本介入。

改变单一的“收购和拥有”模式,借鉴日本做法,采取“吸引”策略,以小股东身份用长期协议和贷款来吸引其他国家和公司提高产能,以便降低风险。同时注意把握行业周期,重点考虑国际矿业公司剥离的优质资产,等待时机低成本介入。

三、平衡战略与战术。

矿业投资范文7

本文作者:宋国明工作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矿业立法概述

南共体地区国家大多数制定有专门的国家矿业法。此外,大多数国家依据自身的资源特点就其一些特殊矿产制定专门的法律,最普遍的是为油气资源制定专门的法律,如坦桑尼亚、赞比亚、莫桑比克、马拉维和马达加斯加等。有些国家还就铀、金刚石或宝石管理方面制定专门的法律,如赞比亚制定有专门的铀矿管理法规;纳米比亚、博茨瓦纳制定有专门的金或金刚石或宝石法律。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促进矿业健康发展,大多数国家先后制定了新矿业法或修改了原矿业法,如津巴布韦1996年对1961年的矿山和矿产法进行了重要的修订,纳米比亚1999年对1992年的采矿和勘探法进行了修正,其他制定和修改矿法的国家包括博茨瓦纳、津巴布韦、赞比亚、莫桑比克等。其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本国的矿业法律体系,规范矿业管理制度。采用现代矿业立法,使矿业法为国际矿业界和矿业投资者所接受,既保护国家利益,又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创造更有吸引力的矿业投资环境;吸引矿业投资,促进矿业发展,让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经济与社会。许多国家在制定或修改矿业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国际矿业形势与矿业界的国际通则,其中有不少国家是在世界银行、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的帮助下制定和修改的,基本上得到了国际矿业投资者的认可。这些国家主要包括赞比亚、坦桑尼亚、刚果(金)等国。20世纪90年代,是冷战结束后的一个非常时期,众多的非洲国家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其发展规划的重心放在经济发展上,特别是那些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急于想通过矿产资源开发,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但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经济发展普遍落后,资金和技术严重不足,非常需要外部的支持。因此,许多国家在修改或制定新矿业法时,对投资者特别是外资采取了非常宽松、开放和友好的态度,包括放开股权限制,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减少政府的参与程度;私人可以拥有控股权;减少矿业权的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对矿业权转让和抵押的限制,降低权利金费率等相关税收等优惠规定。例如博茨瓦纳1999年的矿山矿产法中降低了权利金标准,普通矿产的权利金费率从5%减少到3%,贵金属和宝石的权利金费率仍为5%和10%,同时还取消了政府在矿山企业中拥有“干股”的权利(旧法中规定政府拥有15%~25%的干股)。目前政府在新的采矿风险投资项目的商业生产期间拥有最多15%的股份的选择权。规定矿业许可证的延期和转换的审批工作更加自动化和有预见性,只有少数的明确规定的条件,很少或取消了部长的任意决定权或强制性的未加规定的条款等。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外资大量涌入,矿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如加纳、博茨瓦纳、赞比亚、坦桑尼亚等。进入21世纪以后(2002年以来),国际矿产品价格进入上升周期,特别是第一个10年的后半程,国际矿产品价格大幅度上升,矿业投资商获得了巨大利益,一些国家开始感觉到,本国政府和人民并未由此而增加多少收入。为使自己的国家获得更多的利益,有不少国家先后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和法规,其中有些规定开始变得对矿业投资,特别是外资不利。

主要国家矿业法的变动情况

近年来南共体国家大幅度修改矿业法或制定新矿业法的国家主要有安哥拉、坦桑尼亚、赞比亚、南非等。南共体国家中矿业立法变革影响最大的当属南非矿业立法的修改。2004年5月,南非政府颁布了新的《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该法是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在南非国大党领导下的新政权制定的规范新时期南非矿产资源工业的一部矿业总法和基本法。南非总统姆贝基于2002年10月4日签署了这部法律。此后,南非内阁又颁布了新法的配套法规——《提高弱势群体在南非矿业领域社会经济地位基本章程》。南非政府出台新矿业法与配套法规的主要目的,一是要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收归国有;二是支持和鼓励以黑人为主的弱势群体参与资源工业,最终做到使全体南非人民都能平等地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新矿法明确规定:对原有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将采取“使用或放弃”原则,将闲置不用的矿区收归国有;对原先颁发的勘查和开采许可证规定了分别为2年、5年的过渡期,两证持有人须在过渡期内到矿业和能源部办理更新手续,勘查许可证在2年过渡期届满后,可以再延长3年;开采许可证有效期为30年,期限届满可申请延长。如果想取得某一矿区的开采权,申请者须提供:开采计划、预先制定好的社会计划、用工计划、增加弱势群体在生产经营中的机会以及改善经济社会福利计划、上述社会和用工计划的财政支持计划。如果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上述计划,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吊销其开采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许可证的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矿区环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格保护。但上述法律存在许多问题,对矿业投资环境有较大的负面影响。例如,根据新矿业法,政府将于2009年把矿产和石油资源收归国有并执行矿业许可证制度,同时征收矿业权利金。但这两项制度今后怎样执行,政府没有拿出明确的规定。这造成了矿业公司投资的不确定性。此外,近年来南非政府出台了限制一些矿产品原料出口的规定,如于2005年初宣布金、铂和金刚石等更多的南非矿产品必须在南非国内进行精加工。突发的规定打乱了企业原有的生产规划,对矿山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赞比亚2008年颁布了新的《矿山和矿产开发法》(ActNo.7of2008,theMinesandMineralDevelopmentActof2008),2006年的赞比亚《开发机构法》(ZambiaDevelopmentAgencyActof2006)就其矿产经营的主要投资类型作出了规定。此外2008年还颁布了新的《矿山和矿产(铀矿和其他放射性矿产)开发法规》以及管理石油的法律——《石油勘探与生产法》。马达加斯加2005执行新修订的矿业法,新的矿业法做了两点主要修改:缩小矿业区块,限制矿业区块的占地面积、矿业区块的租金实行地方分权直接交付地区矿业部门。马达加斯加矿业部矿业总局长表示:矿业区块面积由过去6.25平方公里(2.5公里×2.5公里)缩小到现在的0.39平方公里(625米×625米),等于比过去矿业区块面积缩小了16倍。安哥拉2011年颁布了新矿业法(Lawno.31/11),新矿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建立统一的矿业法,该法覆盖了除气态和液态碳氢化合物外的其他一切矿产的相关矿业活动,此前执行的相关法律也必须服从该法,包括1992年矿业法(Law1/92)和1994年特殊金刚石法(Law16/94)都要服从于新矿法。另一要点是政府在矿业项目中拥有10%的参与权。此外,还有一些国家目前正在计划修改或制定新的矿业法。例如马拉维现行的矿产法颁布于1981年。近年来,马拉维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将矿产等列为优先发展产业,并按照国际上矿产业最通行的做法,着手修订现行的本国矿产法。新的矿产法将着重吸引私有业投资和现代先进技术,并将在矿产开发许可证发放等方面实行更加富有激励性和灵活性的举措,同时将更加注重对本国环境的保护,以促进本国矿产业健康可持性发展。其他国家如津巴布韦、莫桑比克、南非的矿法正在制定或修改中。

矿业投资环境评价与分析

南共体地区矿产资源丰富,采矿业是本地区大多数国家的的支柱产业,在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多数国家采用了现代矿业立法,为国际矿业界和矿业投资者所接受。外资政策相对宽松,一些国家还制定有专门的优惠政策,过去10年吸引了大量国际矿业资本进入该地区,也是目前国际矿业资本较为关注的地区之一。(一)当前国际矿业界的总体评价2012年2月加拿大弗雷泽(Fraser)研究所了2011/2012年度矿业公司关于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矿业投资环境评价的调查结果,南共体地区有8个国家入选调查,占非洲地区的一半,在“政策潜力指数”(用以衡量政府政策对矿产勘探开发投资影响的一个综合指数,包括政治不确定性、政策解释、法规实施、腐败管理、环境控制、税收、土地占有制和劳工问题等,指数得分越高表示其政策对吸引矿产勘查投资越有利)评价中偏差,只有两个国家排在前半区,其茨瓦纳最好,排在17位(共调查了93个国家),另一个排在前半区的国家是纳米比亚(45位),其他6个国家均排在后半区依次为:赞比亚(50位)、南非(54位)、马达加斯加(59位)、坦桑尼亚(63位)、津巴布韦(74位)、刚果(金)(76位)。不过与上一年度相比评分有所改善,其中马达加斯加和南非上升明显,分别从上一年度的15.6和23.4上升到本年度的42.0和44.5,其排位也从73位和67位提升到59位和54位。赞比亚和刚果(金)也有较大改善,评分分别从上一年度的34.9和7.8上升到本年度的46.1和19.9,排位也有一定提升。弗雷泽研究所的重要指标——“现行法规和土地限制条件下的矿产潜力”评价差别较大,有半数国家位于前半区,其茨瓦纳得到全球评分最高的0.75分,位居首位。这也是该国连续3个年度保持在前10位。其次是坦桑尼亚(25位)、赞比亚(39位)、纳米比亚(44位),后半区依次为马达加斯加(52位)、刚果(金)(55位)、南非(62位)和津巴布韦(87位)。“矿产潜力”指数评价最好的是刚果(金),列第4位,其他依次为博茨瓦纳(24位)、坦桑尼亚(47位)、南非(56位)、津巴布韦(58位)、马达加斯加(60位)、赞比亚(62位)、纳米比亚(80位)。南共体地区的总体评价中等,基本代表了非洲地区的水平,落后于欧洲、北美、大洲洲,好于亚洲和中、南美洲。(二)投资南共体矿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1.本地化趋势近几年火热的国际矿业形势刺激了新一轮的资源民族主义热潮的蔓延,国家的资源意识不断增强,原本对外敞开的大门开始收窄,对外资增加了限制。有不少国家先后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和法规,其中之一就是对矿山企业实行“本地化”。南非是该地区较早提出矿山企业本地化的国家。根据2004年南非矿业法,包括外国公司在内的所有正在南非从事矿业活动的公司必须在2009年和2014年以前先后将公司股份的15%和26%转让给南非黑人公司。但如何转让政府并没有出台详细的规定,包括转让价格等。有些矿业公司称,他们已经感觉到无法按公平市场价格把股权转让给黑人拥有的公司,希望政府就此项条款制定实施细则。该矿业法授予南非矿产和能源部长“自行决断权”,目的是确保立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错误有得到纠正的机会。但这一规定更加深了矿业公司对未来发展的不确定。2007年11月,纳米比亚矿山能源部长宣布,2008年纳米比亚将完成新采矿法的立法工作,法律中将包括要求把当地矿业公司15%的权益转让给“过去处于劣势的”纳米比亚人的条款。津巴布韦走得更远,2007年11月,津巴布韦政府颁布了本土化与经济授权法案,其核心内容是要求由本国所有者绝对控制目前由外商拥有的公司,包括矿业公司和银行。2008年4月17日经津巴布韦议会批准后由总统签署法案正式成为国家法律。2009年2月津巴布韦联合政府成立,设立了青年与本土化部。2010年1月29日,津巴布韦政府公布了本土化进程法规,同期成立了由部分行业分支委员会组成的国家本土化委员会(NIEEB)。至此,津巴布韦完成了本土化法案立法及其实施规则的文本及机构设立程序。本地化趋势将对矿业投资环境形成重大的负面影响。2.政权更迭对当地矿业投资环境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近年来南共体有几个国家发生了政权更迭,有些是非程序性的政权更迭,如2009年的马达加斯加;也有通过正常程序进行政权换届的,如2011年的赞比亚。这些政权更迭对当地矿业投资环境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赞比亚最为典型。2011年赞比亚反对派上台前曾威胁要削减外资在当地的投资,特别是要减低外资在采铜业的参与,反对派领袖萨塔曾多次指责外资矿企掠夺赞比亚的矿产资源,并称赞比亚央行未能从中收获利润。在竞选末期他对媒体说,将不会容忍外资企业在赞比亚任意开发并牺牲该国自然资源。萨塔多次强调要对外国资本在赞比亚投资加强管制,一度使在赞比亚的外国企业感到担忧。有人担心,若萨塔当选,可能会掀起新一轮矿业部门国有化浪潮,重新审查班达政府时期与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从而给赞比亚经济发展带来不确定性。而在本次大选投票结果公布前萨塔接受媒体采访时又改变说法,称如当选总统将不会重新征收矿业暴利税以增加政府收入。萨塔在胜选后的就职演说中强调,赞比亚政府将继续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并欢迎更多公司投资该国矿业,同时强调投资者要严格遵守劳工法的相关规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新政府府出台抵制外资的政策。不过在萨塔出台清晰的外资政策之前,赞比亚的矿业投资环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马达加斯加过渡政府是2009年3月通过非程序性的政权更迭方式上台的,直到目前其政治危机仍然没有结束。马达加斯加政治危机发生后,经济社会秩序陷入了混乱。拉乔利纳上台后未出台新政以恢复经济发展,新过渡政府迟迟无法组建。马达加斯加经济每况愈下,农产品加工、纺织品加工、旅游业等支柱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遭受了重创。交通运输、电力等产业商品价格攀升,粮食大幅减产。2009年的经济增长率为-3.7%,2010年为-2%,2011年为0.7%。2010年马达加斯加被美国福布斯杂志列为经济发展情况最差的10个国家之一。由于旷日持久的政治危机仍在持续,同时,其国内的医疗、教育等社会服务质量亟待改善,腐败现象日趋严重,导致海外投资者对马达加斯加投资兴趣骤减。津巴布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虽然在2009年各派签署了权力分享协议成立了联合政府,但矛盾仍然较大,很可能形成投资环境方面的重大变数。3.加强了政府对矿业权的参与和控制提高政府对矿业项目的参与度是近年一些国家新矿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安哥拉2011年新矿法规定政府在矿业项目中拥有10%的参与权。津巴布韦在2006年的《矿山和矿产法》的修改提案中,要求在现有的外资独资企业中,必须使政府或者国内参股人获得51%以上的股权,其中涉及战略性能源矿产、贵金属和宝石矿产的企业中的25%为政府干股,但后来政府又收回了这一提案。虽然最终没有成为立法,但对其矿业投资环境仍然有相当的影响。还有的国家甚至提出将采取比较激烈的国有化行动,南非是其中的典型代表。长久以来,南非矿业的国有化思想非常明显,但由于这种思想太过幼稚,而没有被提上正式议程讨论。但是,一些社会团体的国有化思想始终存在并有所发展,终将有一场具有政治影响的主题讨论。4.提高矿业税费赞比亚政府于2008年年初出台了一项新的税收政策,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把采矿业的平均有效税率从目前的31.7%提高到47%。新政策的实施将宣告赞比亚矿业低税率时代的结束。2004年南非政府颁布的新矿法规定从2009年开始执行权利金征收制度。按照提交的权利金草案,国家将以收入为基础对不同矿种征收不同的费率:例如金征收3%,铂族金属征收4%,金刚石征收8%。据专业人士预测,实行新的权利金制度后,每年政府的矿业税收将增加10亿美元。新的权利金制度对提高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但对矿山企业却是一个巨大的打击。矿业公司和矿产管理部门都抱怨税率太高,尤其是金。专业人士认为,以收入为基础征税将威胁到小型矿山的生存,同时该行业吸引投资也会受到影响。南非矿业协会称,南非新的权利金议案将使金矿企业支付比目前高出3倍的税费,从而将加速该国金产量的下降。南非矿业协会表示,矿业税费的大幅上升将使金矿企业举步维艰,严重危及南非作为全球重要金生产国和世界最大铂族金属生产国的地位。目前政府还在重审该议案,可能会做出部分调整。如何调整人们拭目以待。但有一点恐怕不会改变,那就是矿山企业所要负担的政府收费一定会提高。5.对依法鉴订的矿产合约重新调整刚果(金)2002年矿业法是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完成的,法律规定基本可以得到国际投资者的认可。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建立一套鼓励私人投资的框架。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个清晰、简单的体系中,以先来先服务为基础发放矿业权,由一个自动化登记系统进行透明管理,尽量减少政府的随意行为。众多的矿业公司依据该法鉴订了不少矿业合同。但在时隔5年的2007年政府就开始重新审查和修订以前签订的61个矿业合约,到2008年,有14个通过,26个需要重新协商,21个被裁定为不可接受、面临被取消的危险。这些做法使人们对其立法的稳定性产生了怀疑。总之,上述许多国家的立法和政策变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利益,使国家从矿产资源财富的升值中得到更多的收益,但对其矿业投资环境产生了较多的负面影响,矿业投资的成本和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在此向有意到这些国家进行矿业投资者提出警示。

矿业投资范文8

本文采用ADF检验法来检验时间序列数据lngy,lnmfa的平稳性,检验标准为:当ADF统计量的绝对值小于临界值的绝对值,则该变量存在单位根,即非平稳;若ADF统计量的绝对值大于临界值的绝对值,则该变量不存在单位根,即是平稳。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见,lngy,lnmfa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ADF检验的t统计量的绝对值小于所对应的临界值,所以不能拒绝存在单位根的零假设。对lngy、lnmfa进行一阶差分后再进行ADF检验,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lngy,lnminfa的t统计量的绝对值均大于对应的临界值,即拒绝存在单位根的零假设。因此,lngy,lnmfa均为I(1)型序列,满足协整检验的前提条件。

矿业投资和工业经济增长期均衡关系分析

1协整检验

目前关于协整检验的研究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Engel和Granger在1987年提出的基于协整回归残差的两步法检验;二是Johansen(1988、1991)和Juselius(1990)提出的基于VAR模型方法的协整系统检验。本文依据E-G两步法,对lngy与lnmfa进行OLS回归,检验两个变量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协整检验的前提是两个变量时同阶单整变量,根据上表检验结果可知lngy、lnmfa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因此可以进行协整回归分析,对lngy和lnmfa进行OLS回归,结果如下:lngy=4.45+0.81×lnmfa(1)(16.18)(17.75)R2=0.94D-W=0.43提取式(1)的残差图如图2所示。由式(1)的D-W值及方程的残差图可以看图2回归估计的实际值、拟合值、残差图出,方程残差呈有规律的波动,预示着方程存在自相关,需进行自相关修正,运用迭代估计法对以上回归方程进行自相关性调整,默认迭代次数为100,误差精度为0.001,估计方程为:lngy=14.34+0.054lnmfa(2)(18.78)(11.36)R2=0.99D-W=1.79F-statistic=2470将此方程与以上OLS方程估计相比,方程拟合度有所提高,D-W值明显提高接近于2,方程常数项数值变为14.34,斜率估计为0.054。因此采用式(2)作为工业产值和矿业投资的长期均衡方程。

2残差检验

对残差e进行单位根检验,若e是平稳的,说明两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是存在的,反之不存在。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单位根检验结果(表2)表明:残差e在5%临界值水平下为平稳序列。由此可以认为lngy、lnmfa是(1,1)阶协整,存在长期稳定关系。矿业投资额的弹性系数为0.054,即从长期来看,矿业投资增加1%,工业产值将增加5.4%。

矿业投资和工业经济增长的短期关系分析

1误差修正模型

根据格兰杰表述定理,如果两变量是协整的,则他们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在短期内,这些变量可以是不均衡的,两变量之间这种短期不均衡关系的动态结构可以由误差修正模型(ECM)来表述,即:ΔYt=lagged(ΔY,ΔX)-λμt-1+εt式中,μt-1是非均衡误差项或者说成是长期均衡偏差项,λ是短期调整参数。通过eviews5.0对lngy、lnmfa两个变量进行误差修正分析,估计误差修正模型结果如下:lngy=-0.12ecmt-1+0.81(lngy(-1))-t:(-1.85)(3.773)0.57(lngy(-2))-0.08(lnmfa(-1))-(-2.712)(-1.387)0.03(lnmfa(-2))(-0.532)由以上公式可看出:误差修正系数为-0.12,符合反向修正机制,表明短期波动对长期均衡偏离的调整速度为12%。可见,在短期内,矿业投资每增加1%,在滞后一期,工业产值减少8%,但统计t值表明这种作用不明显,在滞后二期,阻碍作用降到3%,同样t值不明显;而工业产值对自身的影响作用较大。

2脉冲响应分析

脉冲响应函数用于衡量来自随机扰动项的一个标准差冲击对内生变量当前和未来取值的影响。通过脉冲响应分析,可以从更加动态的角度来分析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工业产值和矿业投资之间的冲击反应函数轨迹见图3。图中的横坐标是冲击发生后的时间间隔(以年度为单位),纵坐标尺度表示冲击的反应程度。从图3(左)可看出:当在本期给工业产值一个单位的标准差正冲击后,矿业投资额在第2期会达到高峰,而后逐年下降,直到第5期降到低谷,从第6期到第15期在工业产值的冲击下,矿业投资额时涨时落,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第15期。这表明工业生产受外部条件的冲击后传递给矿业投资,矿业投资额在第2期达到最高点,即在第2期矿业投资额对工业产值的响应是0.079,第5期下降到最低点,矿业投资额对工业产值的响应为0.04。此后,尽管有涨落,但矿业投资额对工业产值的响应基本保持在0.042。而从图3(右)可看出:在本期矿业投资额发生一个单位的标准差冲击后,工业产值在前2期仅有小幅上升,而第3期开始会有较强烈的反应,并且在前7期一直保持着较强的影响,从第8期之后逐渐放缓影响直至第15期,但总体来看,15期内矿业投资额对工业产值的影响总是呈正向高度影响。这说明矿业投资对工业产值的增加有着强力的推动作用,作用持续时间较长。高峰期第7期工业产值对矿业投资额的响应高达0.09。

矿业投资范文9

矿权类型

秘鲁相关法律规定的矿业特许权包括:采矿特许权、选矿特许权、辅助工程特许权和矿业运输特许权。秘鲁政府颁布的新法律能保证申请者较快的获得矿权。只要矿权持有人每年按规定缴纳相关使用费,这种权利就是永久性的,不得撤销,而且矿权是一种可转让的财产。矿权人可自行决定投资的金额和时间,同时,生产出的矿产品买卖都不受限制,外汇汇兑自由。采矿特许权(矿业租让权)采矿特许权授予持证人勘探和开采无限深度矿产资源的权利,所涉及到的区域是指地面以下的部分,而不包括所在地表土地。申请采矿特许权的面积在陆地为100~1000hm2,在海域为100~10000hm2。从矿区登记备案当年开始,特许权存续期间矿权所有人需要支付每年每公顷3.00美元的年采矿权使用费,小型矿业生产者和非金属租让权持有人每公顷每年1美元,手工矿业开采者每公顷每年0.5美元。选矿特许权持证人有权使用各种物理、化学和物理化学的方法开展矿产品加工处理,提取、浓缩和提纯有用矿物。概括而言,选矿特许权持有者有权进行选矿、冶炼和精炼等活动。辅助工程特许权辅助工程特许权赋予权利人使用采矿辅助的权利,一般都与矿井或巷道的工作有关,如通风和污水处理等。辅助工程特许权按照设计工程,每米支付0.003%个缴税单位(UIT)的使用费。矿业运输特许权矿业运输特许权持证人有权在一个或多个不同的采矿中心和港口、选矿厂或精炼厂之间修建相关设施并实施大宗、持续的矿产品运输。申请特许权时,申请者应支付矿业运输特许权使用费,按照设计工程,每米支付0.003%个缴税单位(UIT)金额。

矿业投资环境

秘鲁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投资政策比较连贯,社会政局相对稳定,除工会经常组织一些罢工外,暴力冲突少,地区之间没有冲突。秘鲁与中国关系较融洽,对中国人比较友好。据Fraser2011~2012年评价报告,秘鲁的资源和政策综合潜力指数为65.55分,在参与排名的93个国家和地区中位列第32位(图1)。在拉丁美洲参与排名的14个国家和地区中,仅次于智利和墨西哥,排名第三位,总体而言,秘鲁矿业投资环境良好。矿业在秘鲁的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全球矿产品的生产中秘鲁也占据重要位置。秘鲁的银、铜、锌、铅、锡、铋、钼、铼、金等的产量长期居于世界前列。2011年,秘鲁的银产量达到4000t,仅次于墨西哥,位列全球第二;铜产量122万t,位居全球第二位;锌产量140万t,位居中国之后,与澳大利亚并列全球第二;铋产量1100t,位列中国之后,居全球第二位;锡产量34600t,位居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之后,位列全球第三位;铅产量24万t,比2010年略有下降,位列全球第四位;钼产量18000t,继中国、美国和智利之后,位居第四位;三氧化二砷产量4500t,位列中国、智利和摩洛哥之后,居全球第四位;铼产量5000kg,位居智利、美国之后,位列第四位;金产量150t,位列中国、澳大利亚、美国、俄罗斯、南非五国之后,居全球第六位。

矿产勘查开发建议

秘鲁的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矿业相关服务产业较发达,是目前中国矿业企业进入拉美的主要目标国家之一。中国企业“走出去”,在秘鲁投资矿业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习俗、文化,谨慎从事,应注意以下几点。熟悉并遵守当地矿业法律法规秘鲁对外国投资开发矿业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更快更好的熟悉和掌握当地的矿业相关法律法规,建议走出去的矿业企业聘请精通秘鲁法律的法律顾问。企业要学法、知法、守法,积极与当地政府、工会、劳工和社区等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做好企业的本地化按照秘鲁法律规定,在秘鲁成立的公司可以雇佣其企业职工人数20%的外籍雇员,也就是本地员工不低于80%。这就需要走出去的企业一定要做好本地化,聘用适量的当地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我们的企业要了解当地的文化、和生活习惯,拉近与当地人民的距离,融入到当地文化中去,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当地站稳脚跟,长期发展。妥善处理与工会和劳工的关系秘鲁的工会力量非常强大,而且国家对于从事矿业等高危行业的人员也有一定的政策优惠。据了解,几乎每年秘鲁的矿工都会因为劳资问题开展罢工,这是在大部分拉美国家都会遇到的问题。这就需要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吸取其他企业处理工会关系的经验和教训,在必要的情况下,以法律为基础,开展谈判工作,努力争取对企业有利的局面。同时积极创建有利于和谐的企业文化,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一个和谐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众所周知,矿业开发必然会对大气、水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秘鲁居民非常关注这些环保问题。由于没有承担相应社会责任而引发当地人民的各种抗议活动也时有发生。企业在进行矿业开发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履行为浆液析水率。对比各种浆液析水后的实际水灰比与结石体强度关系可以发现:导致浆液添加外加剂后结石体强度变化的实质因素是外加剂影响了浆液析水率,改变了浆液实际水灰比,从而影响了水泥水化作用过程和结石体强度。例如,水灰比为0.5~1.2的P•O42.5水泥浆液,按式(2)计算去除析水量后的实际水灰比,各种净浆的实际水灰比均在0.33~0.39之间,平均0.36,添加1%的塑化剂后浆液实际水灰比降至0.12~0.30,平均0.22,较净浆低40.0%,浆液结石体强度则平均提高15.8%,而同时添加1%的塑化剂4%的速凝剂后浆液实际水灰比升至0.50~0.72,平均0.61,较净浆高67.8%,浆液结石体强度则平均降低14.7%。保护环境和生态的责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还应该承担一些有益于社会事业发展的公益责任,做到互利双赢,使得企业与社区和谐发展。同时,走出去的企业,不要做太多的承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总之,秘鲁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国际矿业投资者的吸引力较大。但由于长期形成的社区、劳工、环保、社会安全、生产用水等问题和矛盾,矿业开发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就需要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谨慎从事。

作者:陈秀法 赵宏军 韩九曦 元春华 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

矿业投资范文10

【关键词】 煤矿;专业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投资;财税政策

二十一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关键因素。发展教育和培训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然而,目前煤矿人才缺乏,人力资本不足严重影响着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国家发改委在2007年颁布的《煤炭产业政策》中提出了“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政策。

财税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人力资本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和调整财税政策,一方面为各级政府的人力资本投资提供财力支持,另一方面对企业和个人的人力资本投资实行调控和激励,积极引导加大对人力资本投入。因此研究促进煤矿专业人力资本投资的财税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矿专业人力资本现状

(一)人才存量不足、质量不高

据统计,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为7.3% , 远低于全国工业企业12.7%的平均水平。地矿类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操作人员严重短缺, 专业技术人员缺口近30万人。

煤矿从业人员无论是文化素质还是健康水平与其它行业相比差距较大,人才质量不高。在学历结构上, 高层次人才缺乏, 本科以上学历仅占专业技术人员的26.4%。在职称结构上, 高中级职称人员比例低。在操作技术人员中, 高级工比例占5% , 初级工及以下达62%。煤矿采掘工人则以农民工为主,整体文化素质低。在年龄结构上, 由于缺乏年轻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接替, 职工队伍年龄老化, 35岁以下的职工不足15% , 且多集中在非生产岗位。

由于煤矿这一特殊的工作环境,年龄较大的职工中,心血管病、糖尿病、风湿关节炎、尘肺、慢性支气管炎、肺心病等慢性疾病多而集中。我国现有尘肺病患者44万人,还有未经确诊的可疑患者60多万人,总计约100多万人,其中煤炭行业从业者占46%以上。

(二)人力资本投资强度低

由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变化,国家对煤炭院校投入相对不足。煤炭院校在建设资金和办学经费上同其它类型的学校一样对待, 而煤炭专业在人才培养上具有实践教学比重大、实验实训设备投入大、人才培养成本高等特点,造成煤炭院校普遍面临建设和运行费用不足的困难。原煤炭院校的办学方向、专业结构等发生了较大变化, 地矿类专业招生逐年减少, 招生录取人数不足, 专业开办成本提高,严重影响了高校开办地矿类专业的积极性。原煤炭院校的地矿类专业由前几年的54个减少到29个, 招生比例由原来的15.6%下降到2.5% ,几年下来为煤矿少培养1万多名专门人才。

(三)人才流失严重

2000~2004年间,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流出人才占引进人才的54% , 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和生产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流失最为严重, 占流失人才总数的70% , 这种“入不敷出”的严重局面, 使企业专门人才出现“断层”和“断流”,加剧了人才队伍学历、年龄、职称结构的不合理性。

二、人力资本投资的内容

(一)教育投资

教育投资是煤炭行业人力资本投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微观来看,教育投资指受教育者本人或家庭为获得专门的系统知识,用于正规学校教育方面的各种支出。从宏观来看,教育投资一般被认为是政府对于各级教学和研究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支出,其中包括基础教育投资、中等教育投资、高等教育投资、职业培训教育投资、成人教育投资。

(二)健康投资

人的体力是其智力活动和其他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没有必要的健康投资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人力资本,因此健康投资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一个重要方面。健康投资指一定时期内用于预防和治疗人体疾病,保护和增进人们身体与心理健康所花费的支出。健康投资的主体可以是国家,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投资内容包括:饮食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娱乐支出,体育锻炼等方面的支出。健康投资也是一种可以为投资者带来预期经济收益的生产性投资。它可以增加未来劳动者的数量,提高劳动者的健康质量和生产效率,减少疾病,增强工作能力,并使其智力投资得以维持。国家用于这方面的投资主要有构建医疗卫生管理监督体系,建立医院、疗养院,购置各种医疗设备,培养各种层次的医务人员。而企业用于这方面的投资则包括提供医疗费用、各种保健措施、工作安全、养老金等。

(三)迁移投资

迁移投资可称为人力资源流动的投资。一般说来,人力资源流动可分为国内流动和国际流动。就人力资源国内流动而言,投资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由个人负担的投资;二是由政府和社会负担的投资。个人投资包括流动的直接成本(如交通费、安置费及信息费用等) 和机会成本(如在寻找工作、变换工作时消耗的一定时间,以及掌握必要技能所付出的代价)。为了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政府和社会也需要进行必要的投资:首先,建立一个职业信息系统及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是非常必要的,这些机构的设立及人员配置,需花费一定投资;其次,为了便利劳动力地区间流动,一些国家的政府在待开发地区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以吸引劳动力前往,并协助他们建立新的生活;再次,对远距离地区间劳动力流动,需花费更多的迁徙费用。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补贴或给予贷款。就人力资源国际流动而言,移民入境将使接受国的人力资本增加;如果入境者是经专业训练的人力,那就省去了培养这些人的投资。因此,用于移民入境的费用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

三、促进煤矿专业人力资本投资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加大对煤矿专业人力资本投资的财政支出

1. 加强教育、科研投资的财政支出,提高人才存量和文化素质

(1)加大高等教育中煤矿专业的财政支出

加大高等教育的投入能在已经积累的人力资本基础上迅速提升高级人才的比例。同时,也唯有高等教育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所要求的人力资源。

煤炭高校下放地方管理以后,煤矿主体专业人才培养的源头有逐渐枯竭的趋势。国家应加大对煤炭行业人才培养的投入,恢复和保证煤矿主体专业的招生规模,加强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力度,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如对报考煤炭地质专业的学生实行学费优惠或免学费;设立“煤炭艰苦专业定向助学基金”等,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2)增加科研经费的财政支出

科技兴煤,人才是关键。财政应增加煤炭相关科研经费的预算,增加供给青年研究人员的工作岗位,进一步改善他们的科研、工作条件,为他们搭建更好的科研平台。

2.加强医疗投资的财政支出,提高人才健康水平

进一步增加对煤矿职业病防治的财政支出,建立有效的煤矿职工疾病预防保障体系。增加政府在矿区卫生服务方面的财政开支,加强政府在保障矿区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干预力度。通过各种医疗补助方案,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对煤炭工人进行一定规模的日常保健投资。

3.加大迁移投资的财政支出,吸引人才和促进人才良性流动

在目前煤炭专业人才整体匮乏和外流的情况下,应实施促进劳动力良性迁移的政策。即在留住用好现有人力的基础上,制定吸引人才的战略, 地方政府可以较高的待遇、更多的就业机会吸引国内外煤矿专业高素质人才。同时要建立健全煤炭行业劳动力市场,进一步降低迁移的成本。

(二)创新煤矿专业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创新企业所得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对煤矿职工的人力资本投资

(1)提高煤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和建立煤炭企业职业培训投入的加倍扣除制度

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的提高增加了企业可用于职工人力资本投入的资金来源;培训投入的加计扣除,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成本,影响着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积极性。煤炭企业用于职业培训的投入,不仅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还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加倍扣除,从而鼓励煤炭企业加大职业技术培训的力度。

(2)完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煤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捐赠投入的免税制度

首先,企业和个人对煤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捐赠,不受现行税制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可以全额扣除。其次,就取得捐赠收入的煤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而言,这部分收入也不作为一般经营性收入,同样享受免税待遇。

2.创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激励煤矿专业人员增加自身的人力资本投资

(1)建立煤矿专业人力资本投资费用的扣除制度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收费不断增加,教育培训费用在生计费用中所占比重正日益提高。因此, 建立煤矿专业人力资本投资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制度,降低煤矿专业人员自身人力资本投资成本,对促进这种投资是十分必要的。

可考虑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终身学习税收抵免,允许煤矿专业人员把所支付大学、研究生、职业进修等教育培训费用从税款中扣除或者将教育贷款利息用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2)增加对煤矿专业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

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直接影响投资决策。一般而言,投资收益越大,人们越愿意进行这种投资,而投资越多,人们的知识水平和科研能力越高。因此,对人力资本投资的鼓励和支持,离不开对科技人员的激励。

增加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可以刺激个人资金投资于人力资本的积极性,弥补政府投资财力的不足,改善我国煤矿专业人力资本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建议对煤矿开采利用的知识产权转让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予以减免税优惠,鼓励知识创新,从而达到鼓励科技人员加大对自身教育投入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张杨.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财政政策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6.

[2] 张丽娜. 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6.

[3] 梁利,徐瑛琦.煤矿人才冰层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煤炭工程,2007,(3):113~115.

矿业投资范文11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制度变迁;矿业投资环境;影响

中图分类号:D91I.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5-0143-03

在中国加速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矿产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而哈萨克斯坦(下简称“哈国”)与中国山水相连,其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是非常理想的矿产资源合作伙伴。哈国也充分利用其丰富的资源优势,在建国伊始就制定了一系列矿业领域投资立法,向投资者提供优惠和特惠待遇,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哈国不断的调整其矿业投资法律制度,制度变迁对哈国矿业投资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哈萨克斯坦矿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早在1992年,哈国就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旨在调整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开采、加工、利用和矿产资源的地质研究及其保护的权利,以保护企业、组织、团体和公民的权利。并规定了关于矿产资源的权属规定及其使用者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从事地质研究和矿产开发的基本规定和许可证制度。作为建国后最早的矿产资源法,该法建立了哈围矿产资源法的基本框架。

鉴于石油在哈国矿产资源中的特殊地位,哈国在正式的《石油法》颁布之前,于1994年4月出台了具有过渡性质的关于石油业务的总统令,该法令仅有7条,规定哈国政府代表国家与石油投资者签订石油投资合同,以及投资人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租金以及其他税费的缴纳等基本问题。很快,至1995年6月哈国就颁行了《哈萨克斯坦石油法》,该法共计11章59条,全面规定了石油作业权、许可、合同、管道建设以及国家管理等内容。1997年还通过了石油税收修改条例。1999年8月11日相继颁布了对1995年颁布的《石油法》的修改案(第467号)。《石油法》与后来1996年颁布的《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并行不悖,成为调整石油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门法,该法的实施使哈萨克斯坦在吸引外资,开发本国丰富的油气资源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也为外国公司在该国石油工业领域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哈萨克斯坦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是1996年1月27日颁布了《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该法取代了,1992年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99年9月1日生效。该法包括总则、地下资源利用管理机关、地下资源利用的权利、勘探与开发许可、勘探与开发合同、地下资源及环境保护、人身及人员安全、地下资源的国家参与、法律条件及附则等主要内容。1999年8月11日,该法与《石油法》同时修订。同年9月,晗萨克斯坦政府出台了新的《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修正案。新的修正案对许可证、矿产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权三项内容进行了修订。生效以后,该法令又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多次被修订。

啥萨克斯坦从1993年至2008年7月间共吸引外国直接投资761亿美元。其中2/3投向资源领域,加工领域投资仅占9%。所以,哈国的矿产资源法与投资法关系密切,外国资本进入哈国矿产资源领域,不可避免地受到矿产资源法和投资法的双重调整。2003年1月8日,哈国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以取代1994年的《外资法》和1997年颁布的《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该法规定了哈国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措施,以及税收优惠等内容,对外国资本以直接投资方式开发利用哈国的矿产资源起到引导和监督作用。

总体上看,哈国自1991年建国伊始即着手进行矿产资源的立法,历经十多年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清晰、透明、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矿业法”。虽然法律伴随国家经济转轨而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易变性,但是相对完善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和较为稳定的政治环境为哈国大量吸引外资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其矿产资源法也成为中国投资哈国、与哈国开展资源合作的政策指引和法律保障。

二、哈萨克斯坦矿业投资法律制度的主要变革

(一)从双轨制到单轨制的演变

1992年生效的哈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矿产资源为国家财产,不允许任何私人拥有矿产资源。外国企业和公民必须在竞争的基础上,领取哈国地质和矿产资源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由地方按照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保护委员会划定的许可开采地段以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所以这一时期,国外矿业投资者涉足矿业领域障碍重重。投资者对于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获得适用许可证后签订开发合同的双轨制模式。一方面要领取哈国地质和矿产资源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另一方面在竞争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来获得矿产资源的开采权。这对于投资矿业领域的投资者来说无疑增加了难度。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哈国运用总统令的形式对《地下资源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使之成为管理地下资源使用和哈萨克斯坦矿业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法。修改后的新内容包括:取消许可证制度,许多地下资源使用权的问题取决于合同的谈判;规定了更详细的地下资源使用权转让条款。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获得由双轨制模式向单轨制模式成功转型,同时放宽矿产资源转让和抵押条件的限制,进一步降低外国投资者对矿业领域投资的障碍。

(二)矿业税费及外汇监管制度的变化

2005年12月17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汇调解和管理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后,哈国放宽了外汇管制。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已完全取消外汇兑换的行政许可,实行通报制度。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通过银行向哈萨克斯坦境外汇出其合法的外汇收入;而外国投资者如需要将其外汇收入汇回本国,只需在外贸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即可。

2009年1月生效的《新税法》几乎取消了以前所有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唯一保留的优惠是对地下资源开采企业重新制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地下资源开采企业可在三年内对初始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折旧。这种折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I)对于矿山开采企业,占初始固定资产50%的折旧费可根据矿山开采合同,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2)对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占初始固定资产30%的折旧费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合同,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

(三)哈国加大对本国矿产资源的控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近些年,随着国际市场对能源需求的越来越大,哈国不断修订其矿产资源法以加大对矿产资源尤其是油气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力度。(1)对矿产品交易的优先权。哈国《资源法》规定,

“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股东在按不超出交易当天矿产品市场价格条件达成矿产品交易时,在同等交易价格条件下,相对于其他交易者,国家具有优先权。在不具备矿产品交易价格生成的条件下,交易价格以不超过交易当天国际市场交易价为准。说明国家对矿产品的交易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先权,同时拥有规则的制定权,任何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都不能绕开国家这道屏障自由进行交易。(2)对地下资源利用权转让的优先权。哈国2005年修改的《资源法》规定,哈国对于地下资源利用权的转让(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已签订地下资源利用合同的法人的股份转让,国家相对于合同的其他方均拥有优先权。2005年5月哈国油气公司代表政府以9.13亿美元的代价购得BG集团所出售股份的一半,另外一半被财团内部其他股东瓜分。这是哈政府在大的资源项目资产转让上首次行使国家优先权。

(四)认定“集权”,限制矿产资源利用权的转让

为避免石油等支柱性产业被过多的集中于某一国家,从而影响国家安全。2005年修订矿产资源法增加了对矿产资源利用权转让的限制,规定哈国矿产部有权冻结权利人向第三方转让其矿产利用权利,对外国资本转让可能形成“集权”情势的,有权加以限制。

(五)引入“哈萨克斯坦含量”的规定

所谓“啥萨克斯坦含量”,即“执行合同过程中在本地采购的哈国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即多用哈萨克企业生产的设备和原、辅材料,多使用当地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多雇用当地员工,而且,外国员工的数量“随着培训和提高哈萨克斯坦员工专业水平强制计划的实施应逐年减少。”这一概念遁用于地下资源利用者在哈工作的各个阶段,包括投标、中标者的确定,以及中标后的合同条款。

三、制度变迁对眙萨克斯坦矿业投资环境的影响

近些年哈萨克斯坦矿业投资法律制度历经不断地变化,对其矿业投资环境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投资者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独立之日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部rJ法也随着不断的修改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在制定和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前的国际矿业形势和矿业界的国际通行规则,并且是在世界银行和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的帮助下制定的,矿业法内容相对规范、成熟,基本上得到了国际矿业投资者的肯定。

矿业投资法律制度能够时投资者的权益提供较好的保护。一方面,矿业权的获得以合同为主的单轨制取代了许可证和合同并行的双轨制,投资者可以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矿产勘查、勘探和开采的各项活动。这种单轨制为投资者省去了各阶段的多次申请,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哈国对矿业权转让和抵押的限制减少,拓展了受让地下资源开发利用的主体,对许可证发放机关的拒绝批准权做出了限制,对于抵押条款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上述规定对促进矿业权的流转,实现其市场价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最后,承诺一般不进行国有化,对国有化和征收和补偿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国际仲裁解决等规定都有力地保障了投资者权益。

2.税费方面给予一定优惠。2009年实施的新税法虽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税收方面的享有的大部分优惠,企业所得税大幅度降低,从2008年的30%下降到2010年的17.5%,并逐年下降。从2009年起取消石油天然气的出口关税,取而代之以出口收益税,税种的设计更加合理。而且,税收整体优惠虽然取消,但部分关税优惠依然保留,例如根据2003年的哈萨克《投资法》的规定,凡与工贸部投资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特惠:投资者进口生产用设备免关税;哈国家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房产、机械设备、计算机,测量仪器,交通工具(小汽车除外)等方面的一次性实体资助。此外,如前所述,新税法为矿产开发企业重新制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允许通过加速折旧及摊提等各种办法尽可能早地注销资本成本,或者说是加快资本回收。最后,投资者的利润汇出有法律保证。目前,坚戈和美元等硬通货币在哈境内实现了可自由兑换。在哈建立合资企业的外商,获得的合法利润在完税后根据商务合同可以自由汇往国外,这为外国投资者在哈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返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条件。

(二)消极影响

在独立初期,由于经济实力和原油价格的限制,哈萨克斯坦主要采取对外开放的政策吸引外资,随着油价的走高和经济实力的增长,哈国试图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制度增强对国家资源的控制,这些控制措施事实上构成了投资壁垒,对外国投资产生消极影响。

1.投资经营壁垒。如前所述,哈萨克斯坦2005年的矿产资源法增设了“国家优先权”和“集权”的规定,对矿业投资企业的产品交易、股权转让等做出的规定,实质上是对投资企业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合理限制,这对外国投资者进入和退出哈萨克斯坦矿业,尤其是收购哈萨克斯坦国内矿产企业构成了实质。。此外,2007年的矿产法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等9项单方拒绝履行合同的法定事由,扩大了其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的事由范围,变相增加了投资者的义务,给投资者造成很大压力。

2.劳动力准人壁垒。哈萨克斯坦对使用外国劳动力执行严格的市场准人规定,它以配额形式限制外国劳动力的进入。在哈萨克斯坦,不仅申办获取引入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程序十分繁琐,而且许可证的数量还有限制。外籍劳务人员输入限额的规定事实上给外国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它制约了很多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业务的扩大,甚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哈萨克斯坦含量”的规定,进一步限制了外籍劳务人员在哈国工作的机会,也成了事实上的投资壁垒。

3.利润分配壁垒。哈萨克斯坦通过了新的《海上石油项目产品分成协议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哈境内开发海上石油时,在项目投资回收期之前哈国家所占的利润份额最低比例为10%,投资回收期之后,哈国家所占的利润份额最低比例为40%,其中投资回收期为25年或30年。此外,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还改变了超额利润税征收办法,将超额利润税税率由原来的4%30%提高到15%~60%。而哈政府向企业提供的地下资源使用合同中,有一种是超额利润税协议。这样,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和超额利润税协议,外国投资者必须缴纳15%~60%不等的超额利润税。《矿产法》还规定,对采矿企业以浮动费率的方式征收矿费,矿费率按照年开采量的增加而逐级递增。上述几项规定使地下资源利用者的处境恶化,增加了投资者的税费负担,降低了投资者的收益率。

矿业投资范文12

最近,东非国家卢旺达准备出台一项新的矿产法以吸引投资者,企业将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可以获得无限制的大面积土地用于开矿,而是将全国矿区划分出每个面积为400公顷(4平方千米)的采矿区块,以分配给那些具有开采资质的新企业。这一法律如付诸实施,将彻底改变该国矿业游戏规则。

据了解,这项即将提交议会审议的新矿产开采法律草案,旨在吸引新的投资者,提高矿产品开采效率、增加附加值并促进税收增长,同时更便于政府对矿业投资者的行为进行监管。

卢旺达自然资源部长艾沃德・依迈纳表示,“每一个采矿区块都是独立的,我们有权收回任何投资者没有开发的区块。投资者需要为每个采矿区块缴纳地皮费,并递交报告,以避免某些公司申请多个区块而不开采。”他说,正在运作的矿石原产地认证体系和开采跟踪机制,将减少矿产投机行为并增强开采行为的可追溯性。

实际上,卢旺达政府从2011年就开始对一些拥有较大特许经营权的私营矿业公司施加压力,促使它们要么增加投资要么减少合同。同时,将开采许可证授予一些新的公司。结果在2012年,卢旺达矿产行业投资达到创纪录的4,680万美元。

一些投资者担心政府划定采矿区块不利于投资者长期的经营,而且新矿产法草案中引入的特许税,也将增加经营成本。在这项法律草案中,对矿产特许税有如下规定:对经过提炼的碱性金属矿产征收其价值4%的特许税,对贵金属和宝石矿产征收其价值6%的特许税。

这一新矿产法草案还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在一定的期限内支付矿产特许税,每月将缴纳10%的滞纳金。另外,开采者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缴纳特许税,政府将禁止其任何矿产品进行销售,直到补齐所有欠缴的特许税为止。此外,新矿产法草案中对勘探许可牌照的年审也有很严格的规定。

目前,卢旺达的采矿业仍主要以手工为主,从业人员约3万5,000人。2013年矿产品出口收入约为2.257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增长主要靠钶钽铁矿的出口拉动,出口量从2012年的1144吨一跃到2,466吨。预计卢旺达2014年矿产品出口额将达2.65亿美元。

据了解,卢旺达目前已开采的矿藏有锡、钨、铌、钽、绿柱石、黄金等。锡储藏量约9万吨。钽铌矿在西部与刚果(金)交界地区有一定蕴藏,品位较好。每年产钽铌矿砂约1,500吨。另外,基伍湖天然气蕴藏量约600亿立方米,尼亚卡班戈钨矿是非洲最大的钨矿之一。

对于不少人而言,提到卢旺达似乎只知道1994年的大屠杀。然而从战争和屠杀结束后,卢旺达在社会经济基础设施的重建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在多重经济政策的作用下,它已成为非洲大陆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卢旺达一向重视中资企业,中国产品在技术上、质量上及价格上都很适合卢旺达的国情。如今,新矿产法即将出台,有意投资卢旺达矿产开发的中国商家也有必要对这一新法案进行认真研读,以寻找合适的商机、趋利避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