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矿业税收征收管理法

矿业税收征收管理法

时间:2023-08-10 17:26:25

矿业税收征收管理法

矿业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1

一、明察动向正视问题深入基层摸实情

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介入生产资料市场程度的加深,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越来越大。就我市矿产行业而言,私营、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大量涌入矿石采掘业,激活了的矿石市场,也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自去年上半年起,我们先后组织了市、区两级课题组,深入到相关乡镇、企业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矿石市场和税收现状的真实把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一)涉矿税收格局变了矿山有联合矿山和独立矿山之分。在我市联合矿山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武钢、鄂钢所有,如武钢程潮铁矿、鄂钢汀荷铁矿等,而独立矿山多为民间资本经营,从收入上看,年以前联合矿山的资源税占据绝对份额,以年为例,我局征收联合矿山资源税近2000万元,而独立矿山资源税收入不到400万元。财税[]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下发后,自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以来,年联合矿山仅征收资源税1000万元。从年开始,独立矿山的收入呈迅速增长态势,到今年,联合矿山的税收退居次席,在元至9月实现的资源税收入中,独立矿山提供1700万元,而联合矿山则为772万元,从税负上看,年以前,独立矿山平均综合税负为9.6元/T,今年平均综合税负为34.2元/T,是原来的3.5倍。民间资本的活跃性、矿山行业的趋利性、税收结构的可变性在新的格局中得以充分体现。

(二)涉矿企业分工细了由于从事矿产行业投资大、风险大,加之矿石价格曾长时间在低价位徘徊,几年前,涉足矿产行业的投资者数量不多,投产的企业也多是自采自选自卖,社会化程度不高,而现在,矿产行业的专业化程度提高了,产业链拉长了。采矿、选矿、运输、购销都有了明确的分工。以我市矿业大镇汀祖镇为例,矿山、选厂、球团厂、炼铁厂、运输车队、购销公司等一应俱全,数量近百家。

(三)涉矿交易手段多了由于经济成分多样,经营渠道宽泛,既有采矿主采矿直接销售的,也有选矿主单纯选矿销售的;既有采矿后连续选矿再销售的,也有专门从事矿石买卖的。结算方式灵活,现金交易频繁,加上一些业主纳税意识淡薄,认为少交税就是多赚钱,偷税是本事,缴税是无能,不少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千方百计采取多种手段偷逃税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二、顺势而动建言献策力促政府出实招

矿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征管工作难度的加大,使我们认识到,一个行业的兴旺,如果不能给百姓带来更大的实惠,不能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而只是让极少数人一夜暴富,是极不正常的。同时也认识到,仅靠税务部门一己之力是远不能达到有法必依目的的,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使矿石的生产经营走上合法经营轨道。

(一)一纸建议起波澜年上半年,我们通过对全市矿产行业进行为期半个月的调查研究,形成了一万多字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对我市矿产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进行了详尽的剖析,痛陈无序的矿山开采“害了百姓、富了矿主,穷了政府”,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过硬的措施和办法。这份报告一交到政府就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市长谢松保亲自在报告上批示,主管副市长随即召开了有国土资源、税务、矿产部门、有关区、乡镇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

(二)二份文件显决心年5月,市政府、鄂城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涉矿企业管理的通知》。在文件中,对强化安全生产、减轻环境污染、遏制地质灾害、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做了许多具体、刚性的规定。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对资源税的申报、缴纳、违章处罚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可以说,这两份文件,凝聚了地税人的心血和汗水,也显示了各级政府加大治理矿产行业的决心。文件的出台,直接促进了我市矿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好转,我市资源税征管工作也在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的良好环境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

(三)三套班子抓整治为进一步落实市、区两个文件精神,年7月,鄂城区及所属矿山较多的汀祖镇、泽林镇都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区、镇两级三套“矿管办”领导成员中,分别有地税分局局长、地税所所长参加,“矿管办”代表政府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具有权威性。机构成立后,加强资源税管理成为“矿管办”的一项重要内容,“矿管办”并将年9月定为“涉矿税收宣传整顿月”。在活动月中,我们大张旗鼓开展了上街搞咨询、下矿送税法、业主税收知识讲座等活动,并对少数阻挠执法、公然抗税的典型坚决予以打击,从而净化了矿区的纳税环境。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协税护税见实效

地方税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支持,也离不开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争取部门协税护税,是地税机关的传统做法。我市资源税征管面对的是特殊的矿产行业,此行业,地下地面、矿内矿外、又采又选、又买又卖,情况非常复杂,单靠税务机关,特别是对人员不多、力量不足的农村税务所来说,要做到管理到位、不跑不漏显然是不现实的,寻求外界的最大支持和配合才是唯一的选择。

(一)专班镇守堵去路在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我们一方面要给纳税人以最大的信任,另一方面,不能放任不管、坐等上门。在纳税意识没有根本提高,纳税环境没有彻底改善的地区,有必要采取过硬措施,甚至是土办法。在矿区,偷税的最大隐患来自于偷运矿石,要制止这种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上路设卡。税务部门没有这个职权,但在我们的积极建议下,汀祖、泽林镇都成立了路口值班小组(有权吗?)。在汀祖镇,对所有矿石进出必经的8个路口全部设立了运矿车辆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每个检查站都配有镇干部,磅站统一计量,税务统一征税,规定所有出入境的运矿车辆必须到站卡过磅计量领取磅单,否则视为非法偷运矿石,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为防止工作人员,同时规定,对疏于管理、擅自脱岗、私自放车、违规打折,导致税收流失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二)代扣代缴截来路从矿石到产品过程中,收购矿产品是重要环节。从我市收购应税矿产品的品种看,主要为铁矿石,从其来路看,既有市内的,也有大量市外的,为加强收购环节的资源税管理,我们出台了《市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境内收购资源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几年来,我们经过审核批准,先后给36家企业和单位办理了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为便于统一管理,我们将收购大户鄂钢、程潮铁矿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主管机关确定为西城分局,由该局集中管理,按税源所属关系将扣缴税款收入划转各征收单位。《办法》还对扣缴适用单位税额、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违章处理办法、提取经费比例进行了明确,方便了代扣代缴企业的操作,提高了代扣代缴企业的积极性。几年来,全市代扣代缴资源税957万元,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部门协作连财路对矿产行业的管理,就各职能部门来说,既有分工也有协作,在协作方面既有规范矿业秩序,促进和谐发展的行政目标,又有收取税费的利益目标。几年来,我们与工商、国税、环保、水保、矿管、地质等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通过他们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共享,有力促进了资源税征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国土资源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品的办证、年审、查验等环节,对未依法纳税,提供不出完税(免税)凭证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某部门负责人说得好:“地税机关收的是我们的吃饭钱,你们提出的要求,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尽力做好。”

四、夯实基础规范运作强化征管显实力

税收征管工作,说到底是税务部门的工作,政府的支持部门的配合,一方面要靠我们去争取,另一方面,良好的外部环境也给我们自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们不断适应新形势,出台新措施,夯实征管基础,大练征管内功,努力在资源税管理上,显示地税人良好的素质和过硬的本领。

(一)制度约束企业经营须具“登记证”受矿石价格、品位、可开采量和市场竞争的影响,矿区内企业时多时少、时生时灭、时开时关,变化快、变动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把企业纳入正常的征管范围,最大限度地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我们首先严把第一关,要求所有企业,无论是开业、变更、停业或注销,都必须按《征管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亮证经营。我们除了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和与相关部门互通情报外,还经常组织干部到矿区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对不按时、如实登记的业主,严格按规定处罚。我们认为,在资源税管理过程中,把税务登记证提到一个相当高度,除了是严格执法、落实政策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从一开始就给业主脑子里打上税收的烙印,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提高地税部门在矿区的地位和影响。

矿业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有效制止乱收费,使矿产资源税费征缴规范化、透明化,切实减少矿产资源税费的流失,做到应收尽收,规范矿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矿产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合法矿产品生产、加工、采选、经营和运输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税费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矿产品税费征收实行“统一票证票据、统一征收项目、统一征收标准、统一定点验票”的“四统一”征管模式征管。

第四条由县财政局统一监制《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验票结算单》和《云南省*县入境矿产品票据换发(票)联》,在全县范围内统一使用。并按照“以票管收”的要求,对矿产品票据实行计划印制、限量领购、规范填写、严格核销。由各企业在每月初持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到统征办领取《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并根据矿种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第五条在茂租乡茂拖公路上、白鹤滩镇水碾河沟公路上、马树镇巧大公路上、包谷垴乡昭巧公路上、蒙姑乡巧蒙公路、炉房乡至会泽公路上和东坪乡至四川金阳对坪溜索路口处分别设1个矿产品出入境验票站,负责矿产品验票工作,凡在*县开采、且没有《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的矿产品,原则上一律予以没收。

第六条税收由县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统征办票据结算中心提供的矿产品数量于每月25日后派人到县统征办结算后据实收取,并补开税务机关的发票。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销售矿产品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须到国税局办税大厅办理。矿产品企业向国税机关直接交纳的增值税等税款,仅限于抵减其当年应缴相应税种的核定税额,不能抵减其他税费(由矿产品企业带增值税发票或复印件到统征办公室结算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经县国税局确定为查帐征收的企业,直接向国税局缴纳税款,所交税款低于相应税种核定数的,按核定数征收。

第七条执行矿产品规费征收的国土、环保、工商、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发改(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委托统征办收取,规费征收后统一上缴县财政专户,由县政府按季度统一划分比例,任何部门不得列支收取的规费。规费由各领票企业在每月25日后到县统征办票据结算中心结算。

第八条验票:

(一)出境矿产品经过验票站时必须出具矿业企业开据的《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并在验票站过磅核对,如果企业少开数量超过0.5吨(误差部分),验票站必须补开《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票据结算单》,并且由押运人员或驾驶员签字认可;

(二)县外入镜矿产品途经我县时,必须出据县外企业开据的随货同行、增值税发票等票据,并在验票站过磅核对,如果运输的矿产品超过原企业开据票据0.5吨的(误差部分),必须补缴超出部分相关税费并开据《云南省*县入境矿产品票据换发(票)联》后方能放行,补缴税费由验票站直接收取,上缴专户管理。

(三)出入境矿产品如在我县经过多个验票站,必须全部过磅核对,如果运输的矿产品超过上一验票站查验0.2吨的(误差部分),超过部分必须补缴相关税费,县外矿产品由验票站直接收取并开据《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票据结算单》,县内矿产品由验票站开据《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票据结算单》,并经押运人员或驾驶员签字认可。各验票站的磅秤精度必须统一,县统征办每半月必须核对一次。

第三章税费征收品种、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矿产品的税费征收矿种为:氧化锌、硫化锌、氧化铅、硫化铅、锌精矿、铅精矿、锌锭、锌焙砂、铁矿石、铜矿石、金吨、铁、煤、粘土、石膏、砂石等矿种。

第十条税收项目为增值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机动车辆运营税8个项目;规费项目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山废渣排污费、尾矿(气)排污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市场管理费、公路维护费、粉尘煤矸石排污费、煤矿维简费、育林基金10个项目。

第十一条对帐务健全且达到规定规模的矿产品业主按一般纳税人查帐征收,其他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核定价格、核定征收税费标准。

(一)核定价格见《*县矿产品税费征收价目表》;

(二)对矿产品核定税费征收标准见《*县矿产品核定税费征收价目表》;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凡在*县探采出来的矿石,且未取得《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运的矿产品,一律予以没收。各合法矿业企业不得将自己的《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转借给其他矿主,一经发现,严惩不怠。

第十三条入境矿产品不能提供县外企业开据的随货同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票据,视为在我县非法从事矿产品倒卖活动,对矿产品坚决予以没收。

第十四条县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领导组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合法矿业企业税费缴纳情况进行年审。对应缴未缴的税费,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并限期补缴,否则,视为年审不合格。对年审不合格的矿业企业,吊销其相关证照,视为非法生产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由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矿产品税费征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国家税费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截留、挪用矿产品税费的单位和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各合法矿业企业有权拒绝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矿产品税费收取,并可向监察、统征办等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由县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国土局、工商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联合制定税费征收票据管理办法,规范征缴过程中税费的征收、上解、划分、入库等工作。

矿业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矿产企业整合扩能,加强矿产行业税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力度。强化矿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矿产行业的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实行规范化管理。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严格依法律程序按其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矿产品17%)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矿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

二、推行增值税预(征)制度。对煤炭和有色金属增值税实行预(征),促使销往外地的矿产品在本地销售环节及时足额纳税。税费集中征收部门在向矿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矿产品税费缴讫证时,将应收的增值税税款暂时代收预存。代收增值税款于次月划入纳税人账户,在纳税人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国库,同时开具完税凭证。

三、严格税费统征的税费预(征)标准。依法提高矿产行业的税费贡献率,矿产品税费综合预征率应达到20%左右,最低不得低于15%。各县市区可按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和本地实际,适当增设纳入集中征收的税费项目或适时依法调整征收标准。特别是应当关注并研究国家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政策变化,根据政策变化及时测算税费比例,并严格按比例划缴入库。

四、加强税源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矿产行业税费以“日管为基础,税费统征为把手,税收稽查为补充”的征管模式。一是开展税源调查。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矿产行业进行全面调查,建立健全矿产行业税源信息库,完善纳税档案管理。二是对矿产品产销量实施严格控管。在全市全面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切实形成“以产控销、以销控税”的税源管理模式,堵塞税收漏洞。三是规范购销凭证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统一格式的过卡验票通行凭证,税费集中征收部门对矿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销票据实行实名制管理,纳税人到税费集中征收部门购买通行票据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过卡时由站点按户登记验票。四是税费集中征收部门要及时采集矿产采选企业的数量、产量、销路、市场价格等相关信息,将各企业购票数量与煤炭局、产煤乡镇的数据进行比对,并将相关数据资料通报相关单位。市政府以各矿产企业购买购销票据数量和交纳税收多少作为核定生产规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规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矿产企业,列为全市矿产资源整合的重点对象。

五、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的税费必须按实际征收数额、入库级次和核定比例按月足额分项划解入库,严禁混级混库混税种。财税部门对矿产经营业户每年应当进行一次以上税收检查。一是加强销项发票的管理。对矿产企业开具的发票要认真核对相关企业证件、资格、合同,严格监控交易双方的货物流、资金流以及相关成本费用情况,监控其销售收入是否据实全部开具发票。二是加强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的审核检查。对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异常的,要立即移交税务稽查。三是实行税负预警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矿产企业的税负最低预警值,对低于预警值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评估和检查。四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经营正常而发票用量变化较大矿产企业的日常监控检查。特别是要严格监控矿产企业和股东的产权转让行为,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对产权变化和股权转让的纳税人,要及时进行税务稽查和税收清算。

六、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国税、地税、财政、工商、国土资源、煤炭、安全生产和税费集中征收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沟通和交换涉矿企业信息。工商部门应及时将矿产企业生产经营证照办理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将保护性优势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合同和矿产品销售凭证发放情况,税费集中征收部门应将矿产企业过卡信息,煤炭部门应将矿产企业检查验收情况,安全生产部门应将批准矿产企业停产和生产天数情况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矿产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作为矿产企业相关证照年审的条件之一。

矿业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4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煤炭、有色等矿山生产企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矿山生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山生产企业的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矿山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县国税部门负责矿山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县矿产品集中征收办公室、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四条凡从事矿山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对手续不齐全的予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五条县国税部门应对辖区内的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建立征收管理台帐(征收清册)和征收管理档案。征收管理档案必须有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表、基本情况表、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挂靠矿清册及其他涉税资料。

凡在县工商部门已注册登记的矿山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要求主动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认定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及会计证等有关资料。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手续的,按销售额17%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章纳税申报

第六条纳税人应按规定于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如实到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款,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必须在90日内到纳税大厅进行认证后才能抵扣,进入了防伪税控的纳税人每月15日前凭金税卡到纳税大厅进行抄税报税。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矿山生产企业实行税务登记,国税机关对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据实征收。县国税局委托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对矿山生产企业过卡应缴纳的增值税、各项地方税实施委托,对达到一般纳人标准且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矿山生产企业,由县矿产品税费集中征管办委托的这一部分税款作为该纳税人的预缴税款。每月底将税款划入纳税人专用缴税银行帐户。县国税局根据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划缴清册在申报征收期入库,用作企业的预缴税款。

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在过卡税款时,应采用实名制,并在市矿产品税费缴讫证上注明矿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由纳税人在税费缴讫证上签章予以确认;县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对的税款应按月与单位、企业进行核对,并依法对未缴足部分进行补征。

单位应严格按文件规定税款,不得擅自改变税款的标准和程序,并按规定于每月30日前报送当月各一般纳税人矿山生产企业到统征办实际购买的税费缴讫票据的情况,并按实际购票数量、金额计算、报解、划拨当月税款给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税费分配报表》及分户征收清册各一份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第八条单位必须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税款。每月在30日前要将当月税款划入专用缴税银行帐户,县国税局根据县矿产品税费集中征管办划缴清册在申报期入库,作为该企业当期预缴税款,在次月纳税申报时,根据申报数额由该企业补足其余税款,一并划缴入库。

第五章发票管理

第九条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必须办理认定手续并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健全有关制度,达到要求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普通货物销售发票及收购发票自行开具。不能到税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国税部门要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对企业税负偏低、纳税申报吨位与购买准运证数量明显有差异、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财务混乱的要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对纳税异常户又不能说明原因的开展日常检查和采取其它有关措施,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稽查局或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国税部门要落实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加强监督和服务,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深入了解矿山生产企业的特点、生产销售、发票开具、购买准运证等情况,每半年要对矿山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日常检查,在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章、违法行为的,要加大稽查力度,重点打击虚增抵扣,买卖、转让税票,虚开、代开发票等偷、骗、抗税的不法行为。

第七章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损益表、负债表),在次月15日前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纳税人必须聘请有会计资格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实无建帐能力的也可以委托中介结构记帐业务。

第十四条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证、发票等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要接受税务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检查。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证、发票等资料按要求要保存10年后才能销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五)有偷、骗、抗税行为的;

(六)有买卖税票行为的;

(七)有其它涉税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矿业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5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矿业企业的快速发展和竞争能力的进一步增强,因此,我国需要加快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步伐。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1.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目标错位。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主旨是调节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而我国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及其宣传中,往往将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与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率相联系。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主要取决于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和矿业权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政策多变,成为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矿业权市场不规范、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的主要因素。

2.矿业企业增值税设计不合理。矿业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企业,它是从自然界直接获取资源的初级产业,产品的增值过程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的增值过程。矿业企业的特殊生产过程决定了其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业务较少,大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无法抵扣,但是却与一般工业企业遵循相同的增值税税率和缴纳办法。增值税设计未考虑矿业企业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对矿业企业而言有失公允。国外一些矿产资源大国都取消了矿业企业的增值税,而我国非但没有给予矿业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反而增加了矿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这种做法极大地打击了矿业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了矿业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矿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资源税计征依据不充分。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征收资源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自然条件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按照矿租理论,此处应该征收级差地租,可事实上我国资源税主要是从量征收。因此,我国资源税的立税原意与实际制度之间产生了矛盾。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矿业企业都不征收类似于我国资源税性质的资源超额利润税。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经济活动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矿业投资风险非常高,因此矿业投资都要求得到比其他行业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二是因矿业企业的资源条件差异而产生的收益差别可以通过征收所得税加以调整。即使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的国家,也是对矿业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一般按滑动比率计征。而且一般由中央政府征收,纳入中央政府财政,而我国的资源税名义上是共享税,实际上是地方税。因此从国际惯例来看,资源税也没有存在的依据。即便是要征收,也应该是针对超额利润进行征收,而不应该从价或者从量征收。

4.矿产资源的耗竭特性未充分体现。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具有不断耗竭的特性。人们过度开采,加快了资源的耗竭速度,给未来消费者留下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很多国家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中包含了资源耗竭补偿费,用于寻找新的矿体,其实质是对当代人过度开采对未来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部分价值补偿。但是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中没有体现这一点。矿业生产活动会对地表、水文、大气等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在矿业权出让时应充分考虑矿业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并征收一定的税费以调控和治理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危害。

5.矿产资源税费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收取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资源税,与法规中对资源税是国家凭政治权力征收的定性相矛盾。按照产权理论,收益权是产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收益权的所有权是没有意义的。目前,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按我国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由相应的具有管理权限的各级政府部门收取,其收入纳入相应级别政府的财政。尽管我国规定矿业权价款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2∶8”分成,但地方政府仍在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得到大部分,与矿业权价款征收维护的是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利益的法律规定相违背。

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改进建议

1.推动增值税转型。相关部门应该考虑矿业企业的特殊性,在继续保留由中央财政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基础上,推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扩大矿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如允许煤炭等矿业企业购建生产用固定资产(含安全装备的投入)和矿井水平延深、开拓等井巷工程外购材料,按照17%的比例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允许煤炭企业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煤矿特殊用料,视同农产品按10%的进项税抵扣;支付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依据取得的合法票据按17%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支付给村镇及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土地塌陷补偿费、沉陷治理费、村庄搬迁费等,依据取得的合法票据或相关协议按17%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其他针对煤炭企业的政府性收费,例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等依据取得的合法票据,按17%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等。

2.取消或者改革矿业企业所得税。由于矿业企业在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已经交纳了数额巨大的使用费或价款,而且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之后还需要持续不断地投入大量的资金维持日常的运营,这不仅对企业的资金实力提出了巨大的要求,而且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但是,与一般企业所不同的是,矿业企业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较大,经营状况受自然条件的影响非常明显,因此,矿产企业所承担的风险较大。另外,矿产企业通常处于产业链的上游,对国民经济通常会起到基础性的重要影响。国家除了加强对矿产企业的管理、规范和监督外,更应该鼓励和支持其发展壮大。因此,建议取消矿业企业的所得税或者降低所得税税率,只进行象征性地征收。这样可以提高矿业企业的盈利水平,增加留存收益,减少资金压力,为企业的发展壮大积蓄力量。

3.取消或者改革资源税。我国现有的资源税制度与立税原意相矛盾,在实践中也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从量计征以及税率设计的不合理,影响了资源税效用的发挥。如果取消资源税,由它所承担的调节资源级差收益的功能,可以通过以下两方面来体现:一是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在补偿费中体现级差收益的调整;二是在征收的所得税中调整资源级差收益。如果不取消资源税,那必须要对资源税的计征标准进行改革。建议以矿业企业超过一定利润率的利润为征税基础,税率应该分不同行业重新确定。

矿业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6

关键词:采矿业;资源税费;国际比较;改革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采矿业成为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部门。但由于我国采矿业现行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造成采矿企业长期存在增长方式粗放,高消耗、高污染、资源浪费等现象,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采矿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我国采矿业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与国外采矿业资源税费制度进行比较非常必要。

一、我国采矿业现行资源税费制度

我国采矿业现行税费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逐步形成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包括采矿业在内的所有工业企业普遍适用的税制;二是采矿业特有的资源税费制度。下面主要介绍采矿业特有的资源税费制度。

(一)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体现国家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开采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即第一代资源税,同年对石油天然气征收资源税的计税方式作了相应改革,但当时的纳税对象仍局限于利润率超过12%的采矿企业。1993年11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开采天然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采矿业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资源赋存状况、企业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差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资源税税率如表1所示。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收入归中央,其他资源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企业开采不可再生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的补偿。1994年2月国务院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调整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采矿权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按矿产资源种类进行分档,大体为矿产资源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由地质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征收,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和寻找新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包括贵州、云南、青海)的分成比例为4∶6。

(三)矿区使用费

按照《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分别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矿区使用费,前者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后者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计征。

(四)石油特别收益金

2006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财政部同时下发了《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40美元/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方式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五)探矿权使用费(价款)

1999年6月财政部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二、我国采矿业现行资源税费问题分析

(一)资源税功能定位不准确

资源税设立初衷是为了对采矿企业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是一种调节税。但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资源税既对非劣等资源收税,也对劣等资源收税,并且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实行普遍征收。这使资源税既有级差收入调节税的性质,又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

(二)税金重复设计,资源税调节收益的级差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资源税具有调节采矿企业超额利润的功能。2006年,国家为了加大对石油行业高额利润的调节,又出台了石油特别收益金,其功能与资源税重复,而资源税调节收益的级差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对资源本身的差异考虑不充分。例如,黑龙江开采褐煤的大雁煤矿,远离煤炭用户,且煤的发热量低,每吨煤的售价仅50元-60元,每吨煤的资源税为0.3元;而地处河南平顶山地区的平顶山煤矿由于交通方便,离用户近,煤质好,每吨煤售价约为200元-300元,每吨煤的资源税为1.3元。显然这种资源税是不能反映资源级差收益的。

(三)资源税费征收税率低,资源税征收方式和计税依据不科学

现行资源税率明显偏低,补偿费费率亦过低,国外多为2%-8%,我国平均只有1.18%,且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各地在管理上不相一致,从而导致各地采矿企业税费负担高低不同。另外,目前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没有配合从价征收,计税依据是销售量,而不是实际开采量,不利于对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采。

三、国外采矿业资源税费制度

国外采矿业特有的资源税费制度主要包括权利金、资源超额利润税、耗竭补贴、采矿业权租金。

(一)权利金(Royalty)

20世纪末、21世纪初,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了权利金制度,这是矿产开采人向矿产所有人因开采不可再生资源而支付的补偿。它作为一种绝对地租,反映的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原位价值。各国权利金费率各不相同,多数在3%-8%之间,还有不少为5%。大多数国家采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方式来征收权利金,还有一些按照采矿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部分国家煤炭资源权利金费率的比较如表2所示。权利金一部分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一部分分给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还有较大的一部分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活动的基金。

(二)耗竭补贴(Depletion allowance)

耗竭补贴是采矿企业独有的补贴,在美国年最早采用。它是指每个纳税年度从净利润中扣除一部分给矿产资源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矿权人),用于寻找新矿山,以替代正在耗竭的矿山。耗竭补贴与权利金的基础是相同的,即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可耗竭资源。不同点在于,权利金是补偿给矿产资源所有人(一般是国家)的,而耗竭补贴是补偿各矿权人(经营人),以鼓励他们更积极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耗竭补贴有两种类型的补贴形式,即成本补贴和百分比补贴。部分国家资源耗竭补贴条款见如表3所示。

(三)资源租金税(Resource Rent tax)

资源租金税也称附加利润税,是对采矿企业所创造的超常利润征税。超常利润起源于矿产资源的内在质量、品位或可接近性,相当于一种级差地租。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干预,调节采矿企业在不同自然条件下造成的收益显著差距,促使采矿企业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只有当采矿企业的经营实现了一个栅栏收益率时才征收,包括三个要素:累积率(也称为贴现率);税率或费率;可扣减支出。在未达到这个栅栏收益率之前,是不收取资源租金税的。

(四)红利(Bonus)

红利制度在美国对可租让矿产较为常见,这些矿权一般由政府招标出让。红利是在矿业权招标、拍卖过程中形成的矿业权出让费,由中标人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实质上反映了公司对租地远景的看法(包括政府是否做过工作以及取得的成果)以及机会成本。

四、国内外采矿业资源税费制度比较

国内采矿业资源税费制度与国外有很多相似之处,但理论依据不充分,税费功能设计重复。国外采矿业资源税费制度经过几百年变迁,在理论上非常成熟,税种设置上也很科学。国内外采矿业资源税费制度对比情况如图1所示。

权利金理论依据充足,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应得的权利。积极作用表现在:第一,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保证了政府在开始时就从生产中取得一些收入,不需要依赖对公司成本或利润的征税。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有矿产资源多授权给跨国公司来开发,足额的权利金成为保证东道国所有者权益的一种重要形式。第二,保证探矿者和采矿者为使用耗竭性资源而支付机会成本,避免对矿产资源的滥采乱挖。第三,从理论上讲权利金与采矿企业盈亏无关,它属于必须支付的费用,但实际矿产资源价格下降或当矿山为边际经营时,对权利金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政府在采矿企业开办初期及生产后期适当对权利金延期支付、减少或取消,使之成为采矿企业经济发展的调节杠杆。

参考文献:

1、James Otto,Craig Andrews,Fred Cawood et al.Mining Royalties:A Global Study of Their Impact on Investors,Government,and Civil Society[M].The World Bank,Washington,DC,2006.

2、段治平,周传爱,史向东.中外采矿业税收制度的比较及借鉴[J].采矿业快报,2006(1).

3、史旭.论我国资源税的发展状况和改革方向[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3.

4、洪水峰,杨昌明.中国采矿业税费改革方向初探[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11).

矿业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7

1、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运输营业税、建安营业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征管工作,保证零散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2、抽调人员对企业占地进行实地丈量,查遗补漏;

3、重点检查建安营业税、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税收管理检查组职责

1、向市税收协调领导小组申请,由市煤管部门按月反馈各煤炭企业领用煤管票的数量,与我区测产情况进行比对、分析;

2、与市税收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责成市工商管理部门主动配合,尽快落实露采煤矿证照,纳入正常税收管理渠道;

3、煤矿(非煤矿山)税收管理检查组下设的规范煤炭(非煤矿山)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检查组专门检查煤炭企业私下交易、逃避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煤矿(非煤矿山)产量测算组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做好称重系统安装工作;

2、负责煤矿(非煤矿山)产量测算工作,并聘请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露采煤矿进行实地测产;

3、做好煤矿(非煤矿山)税收与产量比对、分析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

国税局、地税局、西来峰地税局、乌海市地税直属征收局: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分析税收形势和税源变化情况,对规模以上企业、重点税源企业、行业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监控,对税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税收协调办公室反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国、地税之间紧密配合,加大联合办税力度,优化纳税服务。

工商分局:及时向税收协调办公室提供辖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情况;积极协调配合企业办理营业证照。

区发改局、经济局、统计局、商务局:及时向税收协调办公室提供新建、续建项目的开工建设情况,招商引资企业资金到位情况。

区煤管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分局:向税收协调办公室提供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通报企业产量;协助相关煤炭企业办理营业证照。

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项目建设单位:向税收协调办公室提供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做好代扣工作。

矿业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8

第二条纳税人以各种形式转让煤矿均应依法、按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按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转让煤矿行为根据不同情形采取查实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征税。

一、对纳税人能够如实提供转让煤矿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查实征收方式征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够提供取得煤矿产权时的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可确认其相关成本、费用。

二、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转让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认为其申报情况属实的,以申报转让额为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转让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认为其申报转让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煤炭可采储量和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最低吨煤转让价确定转让额作为计税依据。

最低转让价=可采储量×最低吨煤转让价

(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依据有疑议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一经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原最低转让价自行废止。

四、纳税人转让煤矿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对采取查实征收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征收有关税、费、附加及基金。

(二)对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分别计算征收有关税、费、附加及基金。

(1)以销售不动产方式转让煤矿的,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相关税、费、附加及基金。所得税征收率为4.4%(纳税人为企业、单位的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同)

应纳营业税额=转让价×5%

应纳城建税额=营业税税额×7%(5%,1%)

应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税额×1%

应纳水利建设基金=转让价×0.1%

应纳印花税额=转让价×0.05%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价×4.4%

(2)以股权转让、探矿权转让、采矿权转让以及其他方式转让煤矿的,所得税征收率为10%,并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价×10%

应纳印花税额=转让价×0.05%

第四条各级国土、工商、煤炭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煤矿转让税收征收工作。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煤炭企业有关股权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转让期可采储量等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征收相关税、费。

各级国土、工商、煤炭等相关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各级公安部门协助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煤炭销售价格等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当地最低吨煤转让价。

矿业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9

一、年度工作总结

年,市政府下达我办的征收任务为:煤炭征收吨位686万吨。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财税工作会议对矿产品税费征管工作的部署,我办年度着力抓好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紧扣收入中心,确保应收尽收

年度,全办牢固树立以税费收入为中心的观念,紧盯全年目标不放松,狠抓税费征管不动摇。截止到6月30日,共查验352.4万吨原煤税费,计征收入2.465亿元。受天气因素影响,绝大部分煤矿一、二季度生产量下降,煤炭税费征收处于最低谷时期。由于征管工作到位,1-3月累计查验原煤151.1万吨,4-6月查验原煤201.3万吨,煤炭税费征收呈现稳步增长的发展势头。

(二)把握征管重点,科学征管稳步推进

视频监控系统全面开通后,煤炭税费征收精确到按十公斤计征,同时,对工作人员的规范操作进行了严格监控,对打击冲逃卡车辆提供了佐证。税务结算中心与国、地税部门形成工作合力,重点对国有煤矿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对照核查,严厉打击了个别煤矿企业利用政策优势,采用收购小煤窑原煤的不正当手段营利而造成税费流失的不法行为,规范了煤炭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狠抓源头管理,征管程序更加规范

各源头管理站在源头管理股和信息管理股的具体指导下,严格实行对矿售卡和做好工作台帐,随时对各煤矿《标识卡》的缴现情况进行激活读数,督促煤矿业主按时缴纳税费。同时,各源头站与中心机房通过可视电话及时反馈工作动态,第一时间报送售卡报表,确保了《标识卡》足量供应和资金安全运行。

(四)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堵漏力度

针对矿产品税费征收点多、面广、线长、标准难以到位等薄弱环节,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重点整治,全方位堵塞了征收漏洞。一是全面执行皮重卡管理制度。年度共计称量核定运煤车辆皮重300余台,逐步核定了竹市、大市、南阳、三都等区域运行的煤车皮重,且全部皮重信息实行电脑管理。二是及时出台堵漏措施。针对修路逃税现象,及时设点堵漏,先后设置了竹市手拖二点、龙塘点等新的堵点,有效杜绝了煤炭税费的流失。严格检查油泥、矸石车辆,对所掺煤炭,一律按实际重量征收税费。对抬、撬、压磅行为,实行严厉打击。通过以上有效措施堵漏挖潜,促使各站税费收入大幅增长。

(五)坚持依法治税,征收环境明显改善

半年来,我办集中优势兵力,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了征收内部和外部环境,维护了矿产品税征收大局稳定。一是内部稽查,常抓不懈。以稽查大队为主体,其它外勤股室配合,对税费征收验票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经常性的稽查,对内严格检查操作规范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对外协助打击冲逃卡车辆和偷逃漏缴税费行为。同时,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到各验票站点测流扶标,采取明测与暗测相结合的方式测定日煤车流量,有效遏制了站点违规操作行为。年度共查处违纪违规职工119人次,查处冲卡运煤车辆88台,补缴税费16万余元。二是外部整治,力度加大。半年来,我办以征收、稽查大队为主力,共他股室协同作战,采取多种措施,对矿产品税费征收秩序进行了重点整治。对征收量最大的竹市验票站,采取了轮流值班、巡逻守卡的方式进行整治,将民警和协警分4个组轮流值班,通过清查扣押无牌无证煤车,警示意欲冲卡逃税的煤车自觉进站验票,警告驱赶带走、护车人员。对南阳、水运、公平等征收环境比较复杂和征收秩序时有混乱的大站,采取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重点整治的办法,适时开展打击整治活动,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统计,年度共接处警50余起,行政拘留7人,刑拘1人,抓获、批捕在逃7人。通过半年来的整治活动,运煤车辆冲卡逃税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创造了稳定的矿产品税费征收外部环境。

年度,办公室税费征收工作克服了多雨天气和煤矿持续整顿整合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财税收入胜利实现“双过半”,但与预期设想仍有差距。主要因素是:(一)客观因素的影响。煤矿持续整顿整合政策客观上制约了年度税费征收总量的增长。(二)征收外部环境整治成效显著,但仍有许多不足。半年来,我办组织力量对矿产品税费征收秩序进行了全方位整治,且成效显著,但极少数司机和业主受高额利润的驱动,采取更加复杂隐蔽的手段冲逃卡,偷逃税费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他们或通过三轮车转运煤炭,或采取油泥、矸石掺杂煤炭过站,或利用摩托车掩护煤车冲卡,采用较之以前更为隐蔽的多种方式偷逃税费。枫泉站、公平站、南阳站区域社情复杂,站外煤坪较多,当地无牌无照煤车直接进煤坪,难以监管到位。(三)收入变数较多。矿产品税费征收,由于受天气、道路交通、产销形势和外部环境等客观制约,收入不稳定。近年来,民间修路、开辟绕过验票站偷逃税费现象较为严重,一定程度上造成税费流失。由于我办对民间修路没有限制措施,每修一条路,就要增设一个堵点,或搬迁原堵点,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无形之中增加了征收堵漏成本。此外,国家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整治力度,我市合法煤矿由110个整合为77个,煤矿的生产受天气影响较大,一下雨就增加开采难度,客观上造成税费减少。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明年工作部署

为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办的全年目标任务,我们必须突出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抓好任务调度,夯实征收基础

组织税费收入是我办的中心工作,完成税费任务是我办的核心目标,任务完成的好与坏是衡量我办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它关系到我办与市委、市政府的经济工作方针是否保持一致,关系到我市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直接影响到我办在全市的形象。因此,全办上下要牢固树立以任务为中心的理念,大力组织税费收入。征收大队要科学分解、准确下达各站点每月征收任务,同时要求各站点把月任务分解到各班,做到每轮班一调度,对任务骤减等异常情况,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控,确保矿产品税费及时、足额、均衡入库。

(二)突出抓好科学管理,挖掘征收潜力

一要全面实施煤炭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在已开通信息网络化管理的前提下,适时开通办公室内部网络,继续抓好软件应用、人员培训等基础工作,加强对运煤车辆实行“无非电子标签验车,刷卡验税,堵漏查补”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各堵点,实行丈量查征的管理模式,使用《查补证》,按122元/吨的标准补证煤炭税费。中心机房、各源头管理站、25个刷卡验票站点,36个监控点均实现了以网络可视电话进行业务联系,征收流程建立在同一平台上,相互兼容,构成一个税费源头控征、程控信息管理的征管系统。

(三)突出抓好队伍建设,提高征收效率

一要加强学习培训。建立“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的新机制,利用轮休换班时间,对全体征管人员特别是新上岗和上新岗人员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督促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涉税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操作。鼓励工作人员参加自考、电大、函授等继续教育,并且引导他们学以致用,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本领,在全办上下掀起了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的新高潮。二要创新考核机制。全面推行“全年计划、按月考核、工酬挂钩、奖惩兑现”的考核办法。按照煤炭税费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继续完善站点考核实施方案,同时要求各股室在月初拟出每月工作预告,并在宣传栏预告,月末由综合股对照检查,一并纳入考核评比。三要继续推行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站点工作人员调配手续,拓宽选人用人视野,班长要在站员中公开选拔,机关、站点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用要严格实行提名、审核、公示等相关程序,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人员选拔到管理层中来,形成士气高、心气顺、风气正的工作局面。强化站长管理职责,明确副站长工作职责,并在制度上要求副站长每个月必须驻站22天,对不服从站长管理的工作人员,作歇岗处理,限期整改,真正让站长和副站长成为基层站点征收税费的主心骨,维护稳定的桥头堡。

(四)突出抓好综合治理,改善征收环境

一要加强税法宣传。采取领导讲话、巡回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税收知识有奖问答等方式,向业主和司机宣传矿产品税费统征的政策法规,讲清“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道理,培养纳税的人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二要加大稽查稽核力度。征收、稽查、公安执勤室等外勤股队要协同作战、联合稽查,扩大稽查覆盖面,提高稽查频率和密度,做到在稽查时间上不留空档,稽查站点上不留盲区。对经济作弊行为或变相经济作弊,实行零容忍制度,一经查实,一律辞退,对于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要严厉惩处,要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现场根治。对稽查部门查处的违规违纪人员要整理归档,作为今后单位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三要建立维护矿产品税费征管秩序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煤车的运营管理,对无牌无照车辆,该上牌照的要上牌照,该取缔营运的要取缔营运;对堵道堵磅车辆要及时排堵保畅,处罚到位;对冲逃卡车辆要顶格处罚;对带车过站和故意扰乱征收秩序的不法分子,要从重从快依法惩处。通过打防结合,努力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征收外部环境。

(五)突出抓好文明创建,树立征收形象

矿业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10

关键词:资源税 油气资源税改革 财政收益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费也跟着水涨船高。2011年3月国家统计局我国的GDP占世界的比重逐年上升,从2005年的5%提高到2010年的9.5%。我国经济总量的国际地位实现了“三连跳”。国内生产总值(GDP)居世界的位次从2005年的第5位提升到2006的第4位、2007年的第3位,2010年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BP世界能源统计报告·2011》显示2010年我国的能源消费占全球能源消费总量的20.3%,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其中煤炭消费量占全球消费总量的48.3%。1993年我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后,石油对外依存度2007年为49%,2008年突破50%,2009年达到53%,2010年达55%,2011年接近60%,逐步陷入“石油魔咒”中;2010年天然气进口量200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20%。

当前,我国正处于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正处于资源需求快速增长的阶段,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时期,为确保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证 “十二五”节能减排一系列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与能源的和谐发展,就迫切需要从源头合理优化配置自然资源来解决问题。优化配置自然资源、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的方法有很多,从国际上来看,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对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的方式。

新疆是我国能源大区,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据统计,截至2009年,新疆原油探明储量31.23亿吨,可采储量6.28亿吨,占全国陆上储量的30%;天然气地质储量1.06万亿立方米,可采储量2293亿立方米,占全国陆上储量的34%。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加快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并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2010年5月20日,财政部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疆从2010年6月1日起油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至此,从1984年开始的资源税征收26年来的第一次彻底、全面的改革,才拉开了序幕。

资源税就是指以土地、矿藏、水利、森林等现代人类正在进行开发和利用的各种自然财富,即以自然存在的劳动对象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资源税在理论上可以区分为对绝对矿租征收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征收的级差资源税两种,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开征资源税的主旨是通过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通过与其他税种的积极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并为国家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

我国资源税改革演进历程

我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矿产资源税制发展所经历的阶段

1.“国家所有无偿开采” 阶段(1949~1982年)。由于在这个时期我国实施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对生产、销售产品以及资源分配都实行高度集中、统一规划和管理。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销售等活动都有国家统一组织和实施,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都归国家所有。因此,这个时期,除了盐之外,对所有的矿产资源都不征收资源税,实行无偿开采制度。

2.“依法有偿开采使用” 阶段(1982~1993年)。在近代资源税制的发展史上,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使用是以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为开端的,这可以看作是我国有偿开采的萌芽和起步。该条例规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企业,应该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区使用费。该条例中的“石油”包括地下的、正在开采和已经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事实上,其他矿产资源依然实行无偿开采。

1984年10月1日,为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以正确反映开发单位的劳动成果,妥善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才真正结束了对矿产资源的无偿开采制度。该条例草案被称为第一代资源税制。该条例草案规定,对我国境内的原油、煤炭、天然气、金属矿产品以及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的开采者(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纳税者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利润率累进税率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率如下:销售利润率为12%以下的,不征收资源税;销售利润率为12%~20%的,每增加1%,资源税率增加0.5%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为20%~25%的,每增加1%,资源税率增加0.6%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5%的,每增加1%,资源税率增加0.7%累进计算。同时还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矿产品视同销售,也征收资源税。

1986年3月1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须取得采矿权,同时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以及资源补偿费。可以说,《矿产资源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税、费制度并存的局面,并且在石油资源的开采上得以体现。

1989年1月1日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以及1990年1月15日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都要求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企业,按日历年度的总产量缴纳矿区使用费,并且均用实物缴纳。

3.“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阶段(1994~至今)。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正式实行。此次税改形成的资源税制被称为第二代资源税制。该条例调整扩大了征税范围,改变了计税依据,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且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见表1)。

国务院在出台了新资源税法后,又于1994年2月出台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以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为税基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其中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的费率均为1%。至此之后,我国资源税制基本没有再进行改革及调整,直到进入21世纪。

2005年7月1日开始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见表2),并且为每个企业规定了不同的税额,调整后,原油为14~30元/吨,天然气为7~15元/千立方米。

2007年2月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上调了全国主焦煤资源税的计征标准,同年8月1日,上调了铅锌、铜、钨等矿石产品资源税。2008年10月1日,国家又上调了硅藻片、玉石、磷矿土、沸石和珍珠岩等非金属矿产品的资源税额标准。

2010年5月20日,财政部公布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疆从2010年6月1日起油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国家从2010年12月1日起将改革试点扩大至西部内蒙古、甘肃等12个省区;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从11月1日起全面施行,以资源税税额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核心内容的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向全国推开。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石油、天然气的税额从以前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销售额的5%~10%,其他五项税目仍然是从量计征,但对焦煤和稀土矿等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见表3)。

(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盐税发展所经历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明确将盐税列为一个税种征收,从此建立起我国对资源征税的制度。1958年以前,盐税由盐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1958年改由税务机关负责。1973年将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又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税种。1994年1月并入资源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该条例按照盐的不同种类、不同产区规定了不同的资源税率,海盐125~160.8元/吨;矿盐50~120元/吨;湖盐40~135元/吨;精制盐和汾洗盐154元/吨;井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40元/吨,青海省为100元/吨。

2007年2月1日国家税务局规定,北方海盐15元/吨;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每吨10元;液体盐2元/吨;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三) 我国资源税税制改革演进历程小结

从计划经济时代的 “资源无价”、“资源无限”思想指导下的无偿开采到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有偿有序开采,资源税费改革一直都在进行中(见图1)。

从征税范围来看,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矿产品和盐,具体可分为七个大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下面还有具体的子税目。除了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七个税目外,国家还设置了一些与资源有关的收费项目,如矿产资源管理费等以弥补资源税调节的不足。

从资源税费的用途来看,可以归为三类:第一类自然资源使用费。直接源于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的开发使用费;第二类自然资源补偿费。是为了弥补、更新、恢复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或破坏而向开发利用者收取的费用,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第三类保护管理费类。是为了解决培育、维护、管理自然资源的费用支出而向开发利用者收取的保护管理费。

从资源税费的税率来看,在资源税的税率设计上,我国综合考虑了资源的贫富、开采利用条件、资源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内部结构、等级收入等等因素。资源税实行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注重对资源存在的客观差异所导致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建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差别税额(率)体系。

国外资源税征收情况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合理开采,世界上有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对资源开采活动按资源开采量或价值征收属于间接税性质的资源税或资源开采税。鉴于各国历史发展道路不同,社会制度存在差别,区域资源禀赋的差异及其经济影响的不同,各国实际纳入课税范围的资源各类和征税办法也丰富多样。本文简要介绍分析了在国土面积、资源种类与我国相近的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三个国家的资源税情况,供学习借鉴。

(一)澳大利亚的资源税情况

2010年5月,澳大利亚公布了税收改革方案,该方案表明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将对资源型企业因开采不可再生资源所获得利润征收40%的资源税,而目前各州对资源型企业所征收的特许税税率在2%~10%之间。目前,澳大利亚征收的主要资源税种和相关税费包括:资源租金税、联邦所得税和州政府资源使用税、矿物租赁费、矿业权租金、权利金和环境恢复保证金。

(二)美国的资源税情况

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之后,美国开始不断调整其资源管理体制,先后于1978年、1992年、2005年和2007年修订了《能源税收法案》,以促进和完善资源税制体制。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美国的资源税制是由各州政府视各地资源的开采、消耗而定,因此,美国资源税没有统一的资源税制,这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目前,美国征收的主要资源税费包括:开采税、货物税、权利金、红利、矿业权租金和复垦费。

(三)俄罗斯的资源税情况

自1999年开始,俄罗斯对资源税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目前俄罗斯资源税费体系是由2002年实施的联邦新税法《产品分成协议》、《地下资源法草案》中的资源税和《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的税费构成。从2002年1月1日起以矿产资源开采税,替代了原先存在的三种税费,即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留和石油、天然气、凝析气消费税。俄罗斯资源税税种分为:矿产资源税主要包括地下资源使用税、矿产资源开采税和矿产资源使用费;林业税;水资源税和土地税四种。

(四)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通过对澳大利亚、美国和俄罗斯三个国家的资源税制的介绍,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资源税征收范围较广,并且通过立法来明确。例如俄罗斯除了对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之外,还对水资源、森林资源和土地资源征收资源税;第二,对同一资源,设置了不同种类的级差资源税,以调节资源收益在资源所有权人和资源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美国对石油、煤炭等矿产资源征收的资源税包括开采税、货物税、权利金、红利、矿业权租金和复垦费。澳大利亚也是如此,对矿产资源开征了不同的资源税种。所征资源税种囊括了矿产资源从开采到销售再到环境恢复各个环节,以及明确了资源产权归国家所有而征收的矿业权租金。第三,资源税制的设计涵盖了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税种,俄罗斯、美国和澳大利亚,都对矿产资源开采后,为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征收了“绿色税”。

新疆资源税改革实证分析

(一)油气资源税改革前后的税制计算方法对比分析

1.税制计算方法对比。改革前的计算方法是从量计征:新疆原油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原油为每吨30元、稠油为每吨14元;天然气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中石油所属的三个油田为每千立方米9元、中石化的两个油田为每千立方米7元。2009年新疆共计生产销售原油2513万吨、天然气245亿立方米,共计征收油气资源税为7.66亿元。

改革后的计算方法是从价计征:考虑到各油田都将会存在有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情况,因此在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时,应该采取按各油田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的方法(见表4)。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如果按预计新疆2011年全年可征收油气资源税50亿元计算,比从量计征的2009年增收42亿元。通过测算分析可看出:改革前新疆各油田企业资源税的平均税负率约在0.8%左右,而改革后的平均税负率是4.49%。也就是说,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后油田企业资源税的平均税负是改革前的5.6倍。

2.税制减免税内容对比:

改革前的减免税规定:对原油在开采过程中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改革后的减免税规定: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减征30%。

通过对比,反映出改革后的减免税内容,充分体现了对资源及环境保护的需求,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油田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二)油气资源税改革前后的财政收益对比分析

2008年至2010年,新疆资源税收入分别为10.83亿元、12.25亿元、32.32亿元,其中,油气资源税的收入是8.11亿元、7.66亿元、25.37亿元,分别到占资源税收入的比例为74.89%、62.53%、78.50%。2010年下半年共征收油气资源税21.64亿元,尚未实行从价计征的上半年只征收了3.71亿元。2011年上半年,资源税收入同比增幅都较大,增收更加明显,上半年平均每月征收4.44亿元,平均同比增长了617.79%,平均增收3.82亿元,半年共计征收油气资源税26.63亿元,较上年同比增加22.92亿元、增长617.03%,拉动整体税收增长达12.7个百分点,预计2011年可以实现油气资源税达50亿元。

据新疆地税局统计,7月份资源税改革后的首个征税期,自治区五大油田企业实现石油、天然气资源税3.68亿元,同比增收3.07亿元,同比增长505.90%。据悉,目前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共涉及11个地州市、33个县市。据自治区财政厅测算,资源税改革每年可使新疆财政增收40-50亿元,资源税将跃居新疆地方税收的第二大税种,资源税改革增加新疆地方财力效应初步显现。

进一步推进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的对策建议

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实施一年时间来,呈现出运行良好、稳步推行的局面,使新疆财政收入明显增加,保障地方利益的机制正在逐步建立,新疆试点经验也为资源税改革在全国推进积累了经验。通过以上总体的分析,结合新疆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适当提高新疆油气资源税中确定的基本税率

2010年,新疆资源税收入32.32亿元,其中油气资源税收入是25.37亿元,二者分别占新疆全区地方税收入388.66亿元的8.32%和6.53%。这两个比重都还不足10%。而且新疆的五大油田企业,近三年的平均利润率都在50%左右,最高时的2008年平均利润率达到了60%,可以说油田企业的经营效益非常好,所征收的资源税率为5%,对其的利润而言微乎其微。目前的税率确定及计算方法仅局限于地租范畴,没有体现资源外部的开发经济因素和社会成本,并且仅部分地反映了劣等资源与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而且国际上,大多数征收资源税的国家,其税率都在10%以上。例如:英国的资源税税率是12.5%,俄罗斯的资源税税率是16.5%,美国的境内外资源税税率平均值是14.6%。如果资源税税率偏低,调节作用就会有限,这将与新疆作为能源资源大区的地位不相称,不利于新疆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利用和节能减排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取消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的资源税减征规定

因为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的销售价格本身就较低,在从价计征资源税的政策下,已经体现了与其他原油产品的税收差异,所以不宜再实行差别税率了。如:2009年,新疆油田分公司一般原油的平均单价是2400元/吨,稠油的平均单价是2000元/吨,二者相差400元/吨;2010年,新疆油田分公司一般原油的平均单价是3400元/吨,稠油的平均单价是2900元/吨,二者相差500元/吨。而只有三次采油,在相同品质下,虽然其价格与其他原油产品相同,但其开采成本却很高,需要多方面共同协作,这样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油气生产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三)及时制定与油气资源税改革相配套的地方财政措施

总理就新疆工作部署时,曾指出,此次资源税改革等一系列促进新疆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新疆发展的首要目标。此次油气资源税改革涉及全区11个地州市、33个县(市),对增加自治区地方财力、改善民生产生积极作用,受到新疆各级政府、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好评。但是从目前已实施的情况看,地方政府还没有制定具体的资源税财政收入的使用支出规划和实施方案,缺乏有效完善的市场监督和支出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财政收入使用的监管,使资源税改革成果真正惠及当地百姓。

(四)将生态补偿机制纳入油气资源税改革中

大规模的资源开发对新疆的生态环境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害,资源税中应增加关于生态环境与功能修复的补偿机制的内容。因此,进一步改革资源税制,必须创新资源税的立法理念,对资源税的功能重新定位,将现行资源税是一种调节级差收益的税种变成一种促进资源有效综合利用的税种,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更好地实现资源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作用,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满足国家倡导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1.蔡秀云.中国能源税制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何金祥,李茂,美国国土资源与产业管理[M].地质资源出版社,2007

3.刘燕平.俄罗斯国土资源与产业管理[M].地质资源出版社,2007

4.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俄罗斯联邦税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矿业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11

[关键词]煤炭资源税,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

1、煤炭行业盈利能力与国家税费改革方向分析

2006年,我国规模以上煤炭工业企业工业销售产值为686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4%;煤炭生产企业利润在10亿元以上的有6家,5亿元以上的有22家,平均吨煤利润为31.83元。其中,吨煤利润在40元以上的企业有22家,吨煤利润30—40元的有1280家,有382]家生产企业年利润在500万元以下,平均吨煤利润只有7.39元。总体上看,煤炭行业的总体盈利能力不足、盈利水平仍然较低。

煤炭行业税费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将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煤炭税费制度。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切实落实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煤炭税费制度改革步伐,把煤矿企业税负降到合理水平,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近年来,有关部门集中调整了煤炭行业税费额。

(1)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25%,下降了8个百分点。

(2)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增值税改革方案,拟定在中部6个省的26个城市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煤炭作为采掘业将进入8大行业的试点范围。按照试点政策,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可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降低企业增值税缴纳额,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管理办法》,对于煤矿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按一定比例税额抵免,以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

(3)国家逐步调整了煤炭资源税税率。近几年,全国已有22个产煤省(区市)相继调整了煤炭资源税,大幅度提高了煤炭税率征收标准,由调整前的0.5~1.2元/t提高到2.5~4.2元/t,炼焦煤资源税率调整为8.0元/t。提高煤炭资源税,加大了煤炭资源使用成本,有利于促进煤矿企业珍惜资源,提高资源的回收率。

2、煤炭税费调整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分析

近2年是国家出台煤炭经济政策数量最多、力度最大的时期,涉及面广、政策调整幅度也比较大,煤炭成本增支因素大幅度增加。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已经出台和酝酿出台涉及煤炭成本的产业政策共有18项。其中:已经出台的全国性政策13项,地方性政策2项,另外,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政策中,涉及煤炭成本的政策有3项。

2.1、已出台的全国性政策

(1)提高煤矿安全投入。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了《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和《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煤矿提取安全费用,加大煤矿安全投人。目前原国有重点煤矿吨煤提取安全费用在20元左右,有的生产条件复杂、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吨煤提取安全费用30元以上。

(2)调高煤炭资源税额。自2005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已对6个省区调高资源税额的基础上,又先后对18个省区市的煤炭资源税进行了调整,分别由0.30~1.20元/t,提高到2.50—4.00元/t。

(3)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提出的《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在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省区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试点范围内煤炭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70%以上。

(4)恢复煤矿未利用采煤沉陷土地使用税。2006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并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根据土地等级按0.5~7.5元/a·m2征收。

(5)增加煤矿排放煤矸石和矿井水费用。2003年国务院公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从2003年?月1日起,一方面,增加了对煤矿企业排放矸石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为:煤矸石5元/t,尾矿1.5元/“另一方面,扩大了矿井水排污费征收范围,由原来按矿区排出的污染量计征改为按矿井口排出量计征,未扣除企业利用矿井水量,征收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征收0.7元。

(6)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2005年12月14日,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规定按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对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存储标准为60—600万元。

(7)提高井下工人津贴标准。2006年7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三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提高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其中,井下津贴: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夜班津贴:前夜班为6~10元/工;后夜班8~12元/工。

(8)增加煤矿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支出。按照国务院2005年8月12日在大连召开东北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发挥国家、地方、企业、个人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加强煤矿沉陷区治理与棚户区改造,解决矿区人民的切实困难。但事实上,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仍然是资金的主要来源。如,山西省征收大同矿区采煤沉陷、棚户区治理资金共计60亿元,大同煤矿集团承担资金本息共计达33.3亿元。

矿业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12

一、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收益与分配管理制度的现状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国家权益收益是指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收益和投资收益,权益管理是矿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财产权益、调节资源开发中各方利益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国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权益的租税有: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以及石油特别收益金(见表1),其征收与分配方式如表2所示。

二、当前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存在名目繁多、名实不符、国家利益严重流失、资源收益未惠及全民、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极度扭曲等问题,造成“国家微利、企业暴利、居民无利”。本文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真正代表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被边缘化,改革后的以从价计征的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事实上重叠。二是地方区域性“收费”政策稀释了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和征收的实际入库率低,造成国家财产收益大量流失。一方面,地方区域性“收费”如云南征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新疆增收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湖南等省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稀释了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2007—2010年期间,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为4.27亿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为27.25亿元,后者比前者高6倍之多。另一方面,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低,平均水平仅为1.18%。根据当时对黄金、锡矿、磷矿、水泥灰岩等21种矿产费率的测算论证,其合理费率标准应在10%左右。根据茅于轼等(2008)对煤炭资源补偿费费率的测算,其合理水平应在8%左右。此外,还存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实际入库率低、征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近十年来矿产资源补偿费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只有0.4%~0.63%。三是矿业权价款和资源税改革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矿业权投资收益侵占了资源财产收益,而对矿产全面征收的资源税又失去了调节级差收益的功能。四是80%以上的资源收益归属于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的财政收入,而大多数资源所在的社区并未享受到应有的权益,没有体现“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的原则。这违背了我国基本法律制度,导致在资源管理过程中经济关系混乱、利益分配失衡。

三、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权益,兼顾各方利益,发挥经济手段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必须以理顺资源开发中的经济关系、深化资源有偿制度改革为基本思路与目标任务,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制度。在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维护国家财产权益,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权利金制度,建立浮动费率调节机制,调节矿业投资人收益;强化矿业权有偿取得,明确两权价款性质,正确处理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与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建立探矿权价款征缴后置制度,鼓励勘查投资;提高矿业权使用费标准和最低勘查投资标准,建立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动态调节机制,促进勘查投资与作业,调控资源开采总量;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矿地发展之间的关系,兼顾矿区群众利益,制定鼓励资源开采企业直接分配给矿地居民的政策措施;改革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适当提高中央政府在资源收益分配中的比重,实现矿产开发反补勘查的经济机制和宏观调控机能,地方政府所分配的收益应直接向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下政府倾斜,调动地方政府在资源勘查开发监管方面的积极性。当前,为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制度应积极推进以下工作。

1、建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资源收益管理制度

按照国际惯例,应改资源补偿费为权利金,建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资源收益分配管理制度。当前最主要的是要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适当提高费率标准,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制定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强化资源补偿费征管。此外,还应积极推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的改革,制定权利金制度改革方案,推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向《矿产资源权利金征收管理办法》改革,为最终建立权利金制度打下基础。

2、明确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性质,改革价款和使用费制度

一是要改革矿业权价款征缴制度。矿业权价款只体现了国家出资勘查探明形成的矿产地出让收益,没有反映地方政府的投资收益,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比例应按照矿业权投资比重确定。二是应明确矿业权使用费的性质,探索改革矿业权使用费制度的路径,适当提高费率标准,建立矿产地租金制度,促进勘查作业健康发展,使矿产资源开采能够高效运行。

3、调整资源税改革的合理化方向,建立资源超额租金制度

一是应将资源税改革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改革相结合,恢复其调整级差收益的功能,统一考虑企业税负,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二是要建立以矿山开采企业的利润型资源超额租金税制度,制定《矿山开采业资源超额租金税征收管理办法》,给予企业加速折旧、勘查抵扣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