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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企业资产评估

时间:2023-06-29 17:10:15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1

关键词:采矿权 抵押贷款 应用效果

一、采矿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性

煤炭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从取得矿业权到矿井巷道的建设,以及技术的引进、设备的购置、各种税费的支付,加上资源整合政策对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对于非上市的煤矿企业而言,银行贷款是主要的融资方式。随着国家稳健货币政策的深入实施,信贷投放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调控措施,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规模大幅度缩减。以股东或母公司担保贷款是大多数煤矿企业的贷款方式,但是这一贷款方式有很大的弊端,那就是提高了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降低了母公司再融资的能力,如何寻找更好的融资途径,成为各个煤矿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采矿权作为煤炭行业的主要物权资产,以其作为融资担保,不仅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同时可以使企业的融资途径多元化。近年来,煤炭企业采矿权抵押贷款既受到各大商业银行的追捧,又成为煤炭企业融资担保的主要方式,采矿权作为煤炭企业合法有效的物权资产,若行使抵押融资,其融资成本低、效率高、股东风险小,并对加强财务管理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二、采矿权抵押贷款的概述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是按法定程序取得,并在法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在批准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勘探、开采被许可的矿产及其共生、伴生矿产的权利,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符合抵押品的法律规定。另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通知,“矿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采权矿抵押贷款,是指采矿权人基于资金需求,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资产抵押给债权人,获取资金支持的过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该资产的优先受偿权。

三、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四个前提

(一)采矿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

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与实际经营的法人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一致,在国土部门取得采矿权登记备案的股东或所有权人必须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或所有权人保持一致,包括股权结构比例,否则在矿权抵押备案时,企业信息登记不吻合,需做矿权变更登记。

(二)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

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采矿权抵押贷款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经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国土部门备案的依据。

(三)出据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等证明材料

企业要出据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已经按国土部门下发的采矿权分期缴纳通知书,按期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使用费、每年按产量核定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以及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缴纳情况。

(四)采矿权担保的批准

国有煤炭企业在采矿权抵押前,要征得煤炭企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根据国有资产担保管理相关规定(如《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豫国资文[2006]124号),采矿权抵押前,要报经上级公司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采矿权抵押贷款应关注六个环节

(一)采矿权评估机构的选定与申批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规定,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评估机构一般由申请立项的单位委托,属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批准同意,同时也是拟贷款的金融机构准入的具备资信要求的评估机构。

(二)采矿权评估方法及过程

采矿权评估结果是决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评估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循评估谨慎性原则,尽可能避免银行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应该随意压低采矿权价格,评估人员应尽量做到评估公平合理。采矿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的对象是采矿权使用权的抵押贷款价格,由此可见,采矿权抵押权设定评估与一般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其他采矿权评估方法基本相同,即可以用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来进行评估。

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收益法,是根据预期收益原则和贡献原则设计的。资产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能为资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带来未来收益,未来收益的大小决定了资产价值的高低。因此,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是按照将利求本的思路,通过估算待评估采矿权实施后的未来预期收益减净利润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收益权益法,是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把收益途径评估的财务模型的计算程序简化,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计算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一般说来,对新建、在建煤矿的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现金流量法;对于正常生产煤矿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收益法;对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井生产建设规模均为小型的企业,适合采用收益权益法。当然有时也可多种评估方法并用,以便相互验证。总之,国有采矿权评估,应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管理下进行。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以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做为贷款依据。

(三)评估结果备案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要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备案。备案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四)采矿权抵押余值在合同中的约定

银行根据评估机构出据的评估报告,通过风险评定,一般按评估价值的50%-60%贷款率放贷,若银行放贷金额未达到评估价值与行业放贷比率,抵押人已经抵押的采矿权实际上是整个采矿权的一部分,故在合同签定时要明确,其未曾抵押的剩余部分可再抵押贷款。

(五)抵押合同贷款年限的要求

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采矿权的设定必须结合采矿权证的有效时限,金融机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减去原采矿权人已经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六)采矿权抵押登记与解除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发证机关。”故企业在设定采矿权抵押与解除时,要遵守上述规定及时向国土部门报告。

五、采矿权抵押贷后风险应对

(一)关注采矿证的有效管理,防范矿权丧失风险

企业应针对采矿权证的有效设立、使用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要求,按时参加矿权年检,及时缴纳环境治理保证金,分期支付矿权价款,按月申报资源税,足额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关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依法申请续延,防范矿权法定义务出现,导致矿权丧失。

(二)分散企业贷后经营风险,引入保险机制

煤炭开采属于高危行业,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矿井停产整顿、矿权的吊销或灭失,企业引入保险保障机制,降低抵押权的实现产生的损益,企业应充分评估价值,购置财产险,按照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

(三)建立银企沟通机制,动态应对政策风险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有限的资源,各国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加以必要的限制与干预,因此,采矿权的有效利用及抵押权的行使容易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的影响。为确保银企双方利益,建立贷后沟通互动机制,企业应定期向金融机构报告贷款使用情况、贷后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矿井重大地质变化、煤炭市场态势;金融机构应跟踪监督企业贷款使用方向,定期组织贷后调究、金融风险评估及防范指导;银企强化沟通交流,动态关注行业波动,深入研究应对国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风险承担能力

企业的经营效果对采矿权价值的体现起着决定性作用,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矿权抵押风险,提高风险承担能力。首先,企业要从安全管理着手,重视安全管理,关注安全设施、设备及员工培训的足额全面投入,确保安全工作长效稳定发展;其次,企业要强化内控管理,着力于经济利润的实现,提升抗风险能力,提高无形资产矿权的价值,确保偿债能力。

六、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应用效果

采矿权抵押贷款在煤炭企业的应用,实际收到的效果如下:

一是降低股东融资担保的风险,企业靠自身物权抵押贷款,减轻股东担保贷款的压力,保证了股东的再融资能力,这对于集团企业的基本结构优化非常重要。

二是筹资额度高,按需放贷财务费用少。资源储量丰富优质的矿山,通过法定评估结果,可一次性解决项目建设资金,投产流资贷款,实施以投定筹,按需放贷,财务费用合理。

三是融资成本低。矿权抵押贷款,除支付评估机构评估费外无其他费用。

四是融资效率高,利息率合理。从申请采矿权担保、到抵押登记行政审批正常需30个工作日,金融机构的贷前预审可交叉作业,效率高,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利息率较低。

五是多元化筹资,找到了一种更适合的融资方式。

采矿权抵押贷款打破传统融资模式,引入多渠道筹资机制,不但解决了煤炭企业初始投资数额大的现实问题、投产后的流资问题,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使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企业持续稳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树森.对采矿权抵押贷款风险的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7(5).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2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 意义 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社会经济生活中对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评估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矿业权评估已经成为矿业市场中的重要要素,成为推进矿业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矿业权是从国家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赋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特许权利,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矿业权作为物权,已被写入《物权法》,这对于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矿业权评估成为确认和保护物权人财产的重要手段,也成为资源价值发现、交易、流转的重要工具。

一、矿业权评估的意义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资源廉价、无偿的使用制度,不仅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环境与生态的恶化,也导致企业成本的外部化和社会化及资源开采和利用上的浪费。因此,必须要改变此前的那种矿产资源廉价或无偿取得与粗放经营的思路,按照市场化的逻辑,建立起明确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企业珍惜资源的长效机制,使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走上集约化的道路。矿业权评估是矿业市场化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发展矿业资本资本市场的的基本要求和必然选择。

1、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矿产资源和土地、森林、草原、水流等一样属于国家所有,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很显然是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即矿业权归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但是要使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资源价值,必须要有国家授权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代替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即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含勘查的权利)让渡(转让)给矿业权人,赋予矿业权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收益权,这就需要进行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使资源的有形和无形价值得到核算和确认,使国家的所有权以及出让或出租的授权价值得到确认,避免了无偿或廉价地占有矿产资源。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有利于推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与效益。

矿业权市场是市场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矿业交易市场的兴起与繁荣有赖于矿业权市场建立与发展,而矿业权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必然推动矿业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活跃。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方式由指令性计划变为市场调配,矿业权评估使得矿业权人拥有的矿产资源具有了确定的价值,从而为矿业权的转让、抵押及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市场法则是汰弱留强,那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高的企业最终会把那些低效率的企业淘汰出局,从而有效地推动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改进产品质量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变革和制度创新,对矿业乃至整个社会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矿业权评估,就是使得矿产资源向最有能力开发或最需要的机构或组织流转提供了便利和交易介质。把最合适的资源提供给最合适的地方,资源开发使用者不仅有能力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也会珍惜使用来之不易的矿业权使用机会,从而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保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有利于推动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矿产资源的市场化与资本化可以使矿业投资多元化和矿业风险社会化,分散化,从而充分利用社会各方资金为地质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与经营服务,促进矿业经济的发展。成熟规范的矿业权评估市场可以使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矿业,进而满足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发展完善中,矿业权评估不仅可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价格参考,可以作为向银行贷款筹集资金的依据,更重要的是还可将矿业权价格作为国家股、法人股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推进传统机构的改企转制和相关企业发展上市。推进矿业市场的发展与资本化,推进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从2005年以来,地勘单位以矿业权作价引进外资进行勘查、开发经营已经渐成气候。在四川、内蒙古、新疆甚至,外资的进入已经掀起了地质勘查工作的又一轮热潮。2009年3月,山东天业黄金公司收购澳大利亚明加尔矿产区域面积为1457平方千米的探矿权和采矿权;2009年6月,五矿集团以13.86亿美元的对价收购澳大利亚OZMinerals公司的部分资产以及部分处于勘探、开发阶段的矿业权。

二、矿业权评估的原则

矿业权评估必须依托于矿产资源的评估。矿产资源评估简单不能套用土地的招拍挂方式,因为土地资源不会随着使用而发生性质改变,一定意义上属于可重复利用资源;而矿产资源会随着开发、开采而发生资源枯竭与价值灭失,依附在其上的矿业权也就失去了意义。由于资源环境及矿床禀赋的不同、矿产资源勘探技术的发展变化、经济发展阶段及形势不同,都会造成矿产资源及矿业权评估的不同,因而,我们在具体矿业权评估中,要充分考虑资源、技术及经济等的因素。

1、矿业权评估应本着独立、公正、公平、有利于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

矿业权评估要杜绝黑箱操作,拒绝商业贿赂和利易交换,以科学严肃的态度对待评估数据,以独立、公正的精神出具评估报告。同时,矿业权评估应兼国家利益与地方(企业)利益、兼估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估经济利益与社利益、生态效益,注种矿业的可持续发展,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权属利益中环境保护与补偿费用问题,避免破坏环境与生态的掠夺式开发。

2、矿业权评估应坚持主观预测服从客观实际的原则。

矿产资源的实际储量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充分尊重客观的成矿规律、地质勘探报告和资源储量报告。矿业权价值评估过程中。对资源的价值核算以及对未来收益的计算。需要作各种参数和预测。这些预测是建立在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的。矿产资源的开发程度、开采规模、价值收益等各种评估参数的选取及评估条件的假设都会影响到评估结果,只有对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选择及制约评估的各种因素准确估价,科学判断矿产资源资产的经济特性,才能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3、矿业权评估应坚持技术评估为基础的原则,同时考虑经营及技术发展阶段因素。

矿产资源资产的评估通常分为两个部分,即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技术评估的核心是矿产资源数量、质量和远景。经济评估必须以技术评估为基础和前提,其核心是资源未来可产生的效益的现实价值。因此,矿业权价值评估不仅是一个正确判断矿产资源资产的技术课题。而且是一个将矿产资源置于多因素影响下的市场环境下,判断未来收益的的经济课题。在矿产资源开发、经营的不同阶

段,矿业权评估的内容不同,矿业权的价值自然也不同,所选择的评估方法也应不同。目前矿业权评估协会及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多种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一、统一DCF法(折现现金流量法);二、收益权益法;三、收益法;四、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约当投资一折现现金流法。这些评估方法适用条件不同、评估参数的确定方法不,各有适用范围及优劣势同,若不加选择,对同一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所作的评估就会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另外,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地质勘探技术的发展,一些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会发生较大的提高,这也应的矿业权评估中有所考虑和反应。

4、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原则,充分考虑国内外的市场形势。

矿业权的评估就是为了促进和规范矿业市场的发展,矿业市场交易的标的既可以是矿产资源也可以是矿义权,计但其实质是矿产资源的交易。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的矿业交易行为必须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遵守市场规则,必然受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约束。矿业权价值的基础在于矿产资源的价值,因此矿业权评估在考虑矿产资源的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因充分关注国内外的周边资本市场,如大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等的影响因素。资本市场是最敏锐、最有效的市场,它充分发映了商品的供求规律及市场价值,是我们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重要的参考坐标之一。另外,矿业权价值评估还要受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与政治形势(可看作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如投资政策、通货膨胀水平,受国家的货币政策如利率,财政政策如税收等的影响,这些都应是矿业权评估价值中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的影响因素。

三、几点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外部效应”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投资行为。

西方经济学认为,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会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或外部经济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换句知说,某个个经济主体的活动所产生的影响不表现在他自身的成本和收益上,而是会给其他的经济主体带来好处或者坏处。如养蜂人的到来增加了果园的产量,反过来果园的扩大又会增加养蜂人的收益,这就是正外部效应。任何一个矿业投资项目都是社会市场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或组成部分,所以,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既包括项目本身的财务经济效益,还包括对外部社会及市场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外部效益,也即,总效益=内部效益±外部效益。矿山生产建设中给社会所带来环境污染,政府所征收的排污费,就应该从总的效用中减去。对于矿业权的价值,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由于矿山投资而对国民经济或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产生正的效益,就应该考虑在总效用中增加,这也应是矿业权价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云南省麻粟坡县原来是一个偏远落后的农业经济县,当地政府对本县内地下的各种矿藏进行了开发。形成了以钨、锡等非金属矿藏开发的矿业体系,从而实现了全县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新的工业格局。我们在具体的评估实践和案例中,应该着眼长远,充分考虑到隐付成本或外部效应(正效应),在矿业权价值中作适当增减。

2、应建立跟踪验证和“后评估”制度。

目前的矿业权评估,一般都是一个阶段,当评估报告提交后,评估结论也会随委托关系的终结而“盖棺定论”,但评估结论的准确与否,尤其是采矿权评估所基于的净现值流量法(NPV)是基于未来收益的现值累计,而一个矿业权一般要经历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么长的时间里。其经济形势和矿业市场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期初的矿业权评估,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事前的估计。而矿业权到期末时再进行评估,所得到的结果才是真正的结果。所以,矿业权评估有必要建立跟踪备案和“后评估”制度。’类似于会计体系中的审计制度一样并作为对项目评估机构的一个考评,作为资质考评、资格审查甚至法律追究的依据。而目前我国的矿业权评估业还没有此种考评的要求与实践案例及制度安排,这需要以后进一步对矿业权评估市场与行为进行完善。

3、矿业权评估不仅仅是一个中介咨询服务的经济行为更是一项法律行为。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3

所谓“SCP”是“市场结构(Structure)、市场行为(Conduct)、市场绩效(Performance)”的简称。在这个范式中,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产生市场绩效。

一、市场结构分析

产业的市场结构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构成产业市场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综合反映了市场的竞争和垄断关系,而影响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是市场集中度、产品(服务)的差异化程度以及市场进入壁垒。

(一)市场集中度分析。市场集中度描述了产业内各企业的大致市场占有率状况,从而可知该产业的市场格局状态。在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产业中,实力雄厚、技术相对领先的几家公司主要有: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对其中前四家和前八家的产值及资产总额进行计算后,两者的CR430%,CR8<40%,由此判定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产业为竞争型的市场结构。

(二)服务的差别化程度分析。所谓服务差别化是指同一产业内不同企业的同类服务,由于在质量、信息提供和消费者偏好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从而导致服务间替代的不完全性状况。随着矿产资源行业的发展,矿产资源评估产业提供的服务类型越来越丰富。(表1)

(三)产业的进入壁垒分析。进入壁垒是市场结构中与集中度和产品差别化并列的另一个主要因素。首先,矿产资源评估行业需要大量的具有一定矿产评估经验的高学历人才;其次,资源产业评估行业是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新兴行业,这一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是知识或者说是技术密集型的;第三,国家现在正在对矿产评估行业进行整顿,进入这个行业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制度规定。由此可见,企业进入该领域会遇到资金、技术、政策层面的壁垒,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产业的进入壁垒较高。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市场是一个企业数目多、竞争激烈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各个企业在提供服务中差别不大,由于行业的技术性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所以该行业的进入壁垒较高。

二、市场行为分析

市场行为主要是指厂商在市场上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和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所采取的行动。下面主要从厂商的价格行为、广告策略和矿产评介企业发展状况来分析我国矿产资源评估行业的市场行为。

(一)价格行为。在市场结构中我们已经得出该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市场中竞争激烈。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在此产业中,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主要是非合作的定价行为。在目前的矿产资源评介市场上主要是以前两种定价方法为主。当然,在此行业中,兼并成本太高,因此较大型的矿产资源评介企业有时可能会采用掠夺性定价的手段。

(二)广告策略。矿产评估企业采用广告策略的目的是提高自身服务的差异化、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该市场。在多夫曼-斯泰纳模型中,厂商的最优广告费用支出占总收益的比率等于广告的需求弹性与价格需求弹性之比的绝对值。如果保持其他情况不变,广告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随着广告销售弹性的增加而增加,随着需求弹性的增加而减少。在达到市场均衡时,降低广告水平会增加社会福利,即市场提供了过多的广告,所以我们也要对企业广告策略予以适度关注。

(三)矿产评介企业发展状况。目前,该市场上现有的竞争者,主要是指市场评估企业、高校、社会科研单位、地质队等事业单位普查队等,它们的实力都很强。高校和社会科研单位拥有的是比较强的专业知识,地矿局、地质队拥有比较先进的大型设备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实力也很强大。但是,矿业权评估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诸如委托机制不规范、评估技术规范体系不健全、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理论研究滞后于评估实践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自由竞争的矿产资源评介市场中,企业采取了一定的价格行为和广告策略来提高服务的差别化,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

三、市场绩效分析

市场绩效是指市场的运行效率,它是指在一定的市场结构下,由一定的市场行为所形成的收入、成本、利润、产品质量以及在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最终经济成果。市场绩效反映了在特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条件下市场运行的效果,同时市场绩效的状况及变化反过来又影响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本文将主要采用资源配置效率和技术进步程度来衡量市场绩效。

(一)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效率是用来评价市场绩效的最基本指标。它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即市场配置效率和内部管理效率。

1、市场配置效率。狭义的资源配置效率仅仅指企业或产业的资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而广义的配置效率还应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根据西方价格理论的观点,资源的最佳配置状况应是社会总效用或社会总剩余最大。矿产资源评介市场是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市场资源得到了较好的利用,因此市场的配置效率较高。

2、内部管理效率。内部管理效率,通常又称“X效率”,如果企业管理能使厂商在每一产出水平下都达到低成本,就实现了X效率。在高度集中和高度分散的产业,X效率均较低,即存在X非效率现象。我国的矿产评介行业就存在X效率低的情况,因为在该市场中的众多企业的机构设置小而全,单位产品管理费用高于大型企业;小而全、非专业化,企业之间缺乏专业化分工协作导致了管理费用上升;集中度较低,过度竞争现象突出,价格下跌,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销售规模增长缓慢,但企业管理费用刚性,使管理费用居高不下等。

(二)技术进步程度。技术进步渗透于产业组织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各个方面。技术进步反映的是一种动态的经济效率,所以也成为衡量经济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矿产资源评介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费投入不足,科技创新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少,技术扩散机制不健全等。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我国矿产资源评介产业的SCP范式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矿产资源评介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回报的产业,同时也是一个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其进入壁垒都很高。目前,该产业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探矿权市场也正在形成和建设中,市场供不应求。但我国评估市场发展时间短,管理经验不足,监督制度和评估理论、方法的不完善,自律意识薄弱等。针对上述分析,参照国外的发展经验,在促进矿产评介产业发展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建设。矿产资源评介行业是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力渠道。因此,加强对该行业的法律规范,能够使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有序进行。

2、促进专业人才的培养。我国矿产资源评介产业的专业人才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为了促进我国矿产评估市场的发展,广大的地矿单位和高等学校应联合培养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应用型”人才。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4

【关键词】 财务管理; 资源整合; 风险控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兼并重组已成为企业优化资产、扩大规模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许多跨国公司乃至政府的极大关注。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煤炭行业,在《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和《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的政策支持下,煤炭行业紧跟时展步伐,在国家加快推进重组煤炭大集团方针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及地方政府的强力主导推动下,全国企业组建大集团的工作进展顺利,各地企业的兼并重组在轰轰烈烈地进行着。

一、煤炭资源整合的背景

2007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煤炭开发思路由“新建为主,整合为辅”转变为“整合为主,新建为辅”。国家发改委在《规划》中称,将强化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打破区域界限,发展跨区域企业集团;打破行业界限,发展煤、电、化、路、港为一体的跨行业企业集团;打破所有制界限,发展各类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其中,煤炭行业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和整合是企业做大做强的捷径。

2008年4月,发改委煤炭行业兼并重组报告,对河北、河南和贵州三省的煤炭行业整合情况进行了介绍。河北省全省煤矿企业由“十一五”初期的917家减少到目前的532家,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河南省从2004年起开始以资源整合为突破口,以资产为纽带,强力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河南省七家骨干煤炭企业的生产矿井数由整合前的65个增加到了151个,控制的煤炭资源量占到全省的90%以上,合计年生产能力已提高到1亿吨以上。贵州是我国南方煤炭资源大省,为加快推进煤矿整合重组工作,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贵州省煤炭企业集团重组方案》,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同时,贵州积极引进省外大型煤炭企业参与本省煤炭资源的开发。

2012年《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在山西、内蒙古、河南等重点产煤省区,未来要以大型煤矿企业为主体。通过兼并重组,全国煤矿企业数量控制在4 000家以内,平均规模提高到100万吨/年以上。在目前兼并重组取得一定成效基础上,进一步加速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煤炭资源连片开发。

二、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的基本情况

在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调整的规划下,河南省政府为推进河南煤炭工业的进一步发展,调整区域煤炭产业结构,发挥省内国有煤炭企业优势,促进河南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在2010年连续出台豫政〔2010〕17号、豫政〔2010〕31号、豫政〔2010〕32号等文件,对省内煤炭资源积极进行整合。

作为河南省内的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根据省委、省政府划定的煤炭资源兼并区域,依照集团的发展战略部署,对所划定的58对煤矿按照地域分布,分别以永煤公司、焦煤公司、鹤煤公司为出资主体,在安阳市、新乡市、济源市、鹤壁市成立区域煤炭兼并公司。其中:新乡6对,安阳16对,鹤壁12对,济源17对,许昌(禹州)7对。本文针对永煤公司在安阳区域的16对矿井进行了调研,安阳矿区资源整合矿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安阳矿区小煤矿多,产量小,效率低,效益差,后备资源和后备人才严重匮乏,多数小煤矿资源量严重不足,自然灾害严重,16对矿井生产能力合计295万吨,地质储量14 567.3万吨,可采储量 6 113.2万吨。

二是安阳矿区水大、瓦斯大,加之矿区已有很长开采历史,部分矿井资源枯竭已进入衰老报废时期,多数乡镇煤矿为复采矿井或不能进行大规模开采的矿井。

三是受开采技术和地质资源量条件的制约,开采煤层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生产工艺落后,难以形成规模化开采。

四是煤炭企业多而散,组织困难,设备陈旧,产能不足,影响日后的日常工作、后续安全管理、资源配置及开发工作。

三、煤炭资源整合中面临的财务风险

(一)资产资源估算不准确,面临定价风险

参与整合重组的两个煤矿企业,合理的成交底价成为双方合作成功的基础。在定价过程中,主要涉及价值评估和价格谈判,价值评估主要通过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而价格谈判则主要通过双方企业合理力争。然而由于对被整合煤矿企业真实情况的不了解,尤其是其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直接影响着估价。永煤公司在安阳区域整合过程中,被整合煤矿大多是年产15万吨以下的小型煤矿,而且由于长期停产、停风、停电等原因无法下井,事务所无法进行实地核查。部分被整合煤矿会计资料不完整,账簿设置不规范,基础资料不能作为评估依据。原矿井采用的绝大部分采掘设备并不适应现在的安全生产需求。根据安全需要,部分巷道进行了封闭处理,这部分资产的评估价值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同时整合过程中,发现某些被整合煤矿的可采煤炭资源并没有采矿权许可证上列明的那么多,有高估现象。这些问题都会造成评估不准确,形成定价风险。

(二)财务支付及税务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在整合过程中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整合价格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事务所的评估、审计报告。整合公司在此价格基础上,如何合理筹措资金,如何进行支付,都是整合中要面临的问题。永煤公司在安阳地区整合过程中主要通过现金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然而,由于现金支付工具自身的缺陷,会给整合带来一定的风险。首先,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是一项巨大的即时现金负担,公司所承受的现金压力比较大。其次就是税务风险,尽管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加强煤炭资源整合中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明确了资源整合过程中一些税务征收方面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原因,被整合煤矿资产转让应纳的营业税、原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等都存在谁负担、谁缴纳的问题。

(三)融资担保及后期投入风险

在小煤矿被整合后,新成立的合资公司随着国家安全政策的不断加强,技改扩能、安全投入、经营管理等原因需要股东进行融资担保增加投资,而往往由于民营股东不愿继续投资或者没有能力投资,这就会造成因后续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矿井被迫停工停产的局面。

(四)对新成立合资公司的管控及经营风险

在实务中,被整合煤矿往往会占有新成立公司不少的股份,他们因此要派出各类管理人员,并借助自己的地域性优势和其他手段,虽然不控股,但在经营过程中有很大的话语权,甚至有时会左右新成立公司的经营方针。

四、资源整合财务风险的防范

(一)改善整合企业与被整合煤矿信息不对称状况,降低定价风险

整合企业与被整合煤矿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是定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如何在实务操作中降低风险,是参与整合企业财务人员应该认真思考的。首先,整合企业要积极参与到对被整合煤矿的实地考察中,不仅财务人员要进驻到被整合煤矿,整合企业的技术、生产、安监人员也要积极进驻到被整合煤矿,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资产评估。其次,整合企业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密切配合,对被整合煤矿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分析。最后,还要注意在被整合煤矿的资产盘点中,被整合煤矿代表、资源整合组人员、资产评估机构三方签字;对无法下井核实的资产,如果被整合煤矿可以提供翔实的原始资料,评估机构作出可以评估的决定后,方可评估,否则应推迟这部分资产的评估。

(二)规范资金支付流程,降低资金风险

永煤公司在安阳区域煤矿资源整合过程中,对于资金支付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炭兼并重组政策及永煤公司的管理规定,主要做到以下两方面:一是出资问题。安阳区域整合企业在新成立的合资企业中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1%,对于被整合煤矿的出资必须是约定的经评估的资产(不含债权债务)。二是被整合煤矿超出出资部分资产的支付问题。对于这部分资产,被作为新成立合资公司对被整合煤矿的负债,根据签订的合作合同规定,按达到的条件分期支付。

(三)要求股东对后期投资作出承诺和保证

为保证后期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区域公司在与被整合煤矿签订合作合同时明确了新成立的合资公司因技改扩能、安全投入、经营管理等原因对外融资需要股东提供担保时,各方应当按照自己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一方,应将其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提供担保的一方。合资公司因技改扩能、安全投入、经营管理等原因需要股东追加出资时,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和法定或约定的程序适时对合资公司进行增资,不能按股权比例增资的一方,同意相应调整其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

(四)规范合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作出特别约定

为提高决策效率,区域公司在与被整合煤矿签订的合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资公司的董事会5名董事中区域公司推荐3名,被整合煤矿推荐2名。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合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区域公司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兼任总经理、矿长、法人代表等职务。合资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五职矿长由区域公司推荐,被整合煤矿可以推荐一名副总人选,并协助、参与监督合资公司财务部门和供销部门的管理。在合资公司的存续期间,应足额计提安全救护费用、环境治理保证金并缴纳矿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合资公司的安全管理、煤炭销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都纳入区域公司的管理体系。

在国家煤炭资源整合重组的推动下,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纷纷加入到这项工程中,整合过程中呈现的财务风险也成为其不可不面对的问题。因此,参与整合重组的企业在整合重组中对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忽视,相关财务人员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要严谨细密,对整个整合过程中的财务风险进行科学的分析和估计,对整个整合过程进行详尽的论证分析,并对可能的财务风险进行防范,积极促成整合的成功。

【参考文献】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5

关键词:煤炭企业;重组;财务风险;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9-0054-01

一、煤炭企业重组并购过程面临的财务风险

(一)资产定价风险

定价风险一般说的是小煤矿存在的各种价值风险,其实际上是价格评估不合理导致的一类风险。通常是因重组方和评估机构在评估小煤矿的资产价值和获利能力时,过于高估而造成出价大于自身能承受的范围,导致投资失败。无论小煤矿现在的经营状态有多好,只要重组方估价过高则会给成本回收造成困难。首先,资源价格风险。随着煤炭价格的逐步上扬,让小煤矿老板普遍认为占有煤炭资源就等同于占有财富,未开始整合以前就有为了以高价出售煤矿,不惜通过哄抬地区煤价等手段,变相提高煤矿的转让价格。其次,实物评估风险。兼并重组之前要对小煤矿的实物资产进行实地评估,虽然重组方强调以实有、实用、实际的原则为价格确定的基础,但仍有可能在实际评估中出现诸多问题,导致了评估结果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影响了重组后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定价风险不仅是当下重组过程的重要风险,而且一旦发生,就容易给重组后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风险。

(二)资产权属风险

1.资产出售的授权问题。由于许多小煤矿都是合伙经营,但在重组过程中,资产收购转让协议基本是对准小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在签订和履行资产协议之前,必须要求相关资产的出售方出具其内部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根据小煤矿组织形式而定)等决议文件,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该协议不因对方相关决策程序而存在瑕疵。

2.转让资产的权属问题。采矿权的权属问题。小煤矿的采矿权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是否存在提供质押、是否有其他权利人对采矿权提出权利主张、采矿权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等行政费用是否足额缴纳等。其他财产的权属问题。对于其他财产权属问题,要审查其获取该财务的程序是否合法,该财产是否还有其他权利人或共有人,被重组煤矿取得该财产是否已经支付了足额对价,应办理的产权登记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是否已经取得必须的权属证明,相关资产是否设定担保等。

3.资产转让税收问题。小煤矿向重组方转让采矿权、矿口及其他资产,按照现有税收政策,资产出售方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如何处理该部分税收问题,在重组过程中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因为被重组小煤矿经营中长期采取现金交易,纳税意识淡薄,其是否愿意承担该部分税收,对于交易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4.资产转让手续问题。由于采矿权及相关资产的变更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并且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为此,就必须在资产收购协议中就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责任方和费用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重组方融资风险

当前,大型煤炭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采取的方式包括:自有资金、借款、发行债券、寻求长期战略合作等等,每种融资方式都会给重组方筹集到理想的资金。但在融资期间也会遇到各种财务风险,这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融资能力,这对于兼并重组能否顺利运行有关键性作用,这是因为大型煤炭企业内、外部的资金渠道按时足额的筹集到资金,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成败有决定性作用。二是融资结构,融资结构涉及到的内容为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股权资本结构。融资结构对整个企业的风险控制有重要意义,若控制不当则会带来巨大的资金风险。若并购之后的经营收益无法达到最佳状态,而现实经营利润率低于负债利息率后,企业很可能出现利息支付风险和按期还本风险。若融资结构以股权资本、寻求战略合作伙伴为重点,则说明把企业控制权转移到新股东上,不仅造成重组方在重组后企业中控制力的减弱,还会对作为重组主体的大型煤炭企业造成经济利益上的受损。

(四)支付风险

煤炭企业重组遇到的支付风险主要出现在支付过程中的失误,通常是与资金流动性有关的风险,这类风险常常和融资风险、债务风险等存在较大的联系。因此,实际兼并重组过程中,由于所收购资产的价值较大,如何支付收购价款、支付期限的长短以及资金来源、逾期付款的责任都可能形成风险的来源,重组方采用不合理的现金支付,不仅容易造成的资金流动性风险,而且给企业下一步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困境,影响现有煤炭生产的有序进行。更严重的是,如果不能合理保证兼并重组后,企业从小煤矿获取足够的现金流,用以偿还各类租赁费用和收购价款,将会直接引发重组方的债务危机,将重组方拖至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从而破产的危险境地。同时,从小煤矿的角度看,如果无法从重组方得到对其利益的现时补偿,就很容易造成对兼并重组进程的抵制,降低成功并购的几率。

二、预防并购阶段财务风险的措施

(一)价值评估

重组方在于小煤矿商讨收购时要充分掌握其各项资料,如:财务资料、业务资料等等,这样可以保证并购过程的稳定进行。对小煤矿价值准确评估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步骤,因为企业并购中双方的动机和看待问题的角度不一样,选择的价值评估方法也存在差异。虽然现在由重组方确定评估机构,但小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还是会依据自己的评估方式和评估方法,确定自认为比较合理的资产价格,从而造成双方确定的资产价格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重组方需考虑采用合理的方式构建定价模型,或者构建多个定价模型,将最终资产转让价格不仅确定下限,再确定一个合理的上限区间,从而为实际并购活动中资产价格的最终确定留出必要的余地,这不仅有利于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资产定价的风险防范,也有利于双方的价格谈判,顺利推进兼并重组。

(二)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为了掌握足够的并购信息,对小煤矿兼并重组后的具体经营情况准确评估,让重组方能选择更加科学的方式进行兼并重组。财务风险评价工作最重要的就是盈利能力评价。从损益表内容里将收人金额减去各项成本费用、上缴税金后等,最后的金额大小即是企业的利润,扣减项目的多少能体现出企业不同的经济信息。在这里,有两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成本费用的确定,单独采用小煤矿或是大型煤炭企业的现行成本,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盈利能力进行评价都是不合适的,所以,既要充分考虑兼并重组后管理模式、人员构成、费用支出项目的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又要考虑充分小煤矿在成本节约方面的影响,尽可能使用于财务评价的成本费用接近于重组后的实际成本费用。二是现金流的影响,重组方必须对兼并重组后从小煤矿获取的现金流进行合理评价,确保将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

(三)资产交接

确保资产交接完整、手续严谨不仅是防范资产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更是兼并重组后小煤矿良好运作的基础,因此,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现场交接原则。所有的资产交接必须现场进行,交接人员必须到现场查实交接资产的状况与转让协议、评估报告所描述的状态是否一致,不能够仅仅进行书面交接。

2.实物与清单相符原则。在进行资产交接时,必须确保实物与双方资产交接清单上所列的资产相一致,若发现不一致之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并向重组方报告。

3.权属证明完整原则。在交接过程中,要注意不仅资产交接完整,而且资产的权属证明及其他附随资料应当一并移交,如发现权属证明不完整的,应要求对方予以补办,确实无法补办但对资产使用影响较大的,协商降低资产收购价款或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4.资产过户手续完整原则。对于需要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的,重组方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出现权属不清或权属争议的情形。

(四)支付方法

在支付过程中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这样可以避免资金的不合理使用,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财务秩序。在支付过程中需要把企业的支付方式设计为现金、债务、股权等多个方式。一是可以通过外部融资、寻求战略合作伙伴等方式筹集资金,实现对兼并重组小煤矿的控制;二是对小煤矿现有资产的收购,除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外,尽可能采用租赁、负债的方法,减少重组方现金的支出;三是尽可能地延长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减轻重组方的还款压力。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6

关键词:工矿企业安全评价概念作用

【分类号】:X936;F426.1

一、安全评价相关概念介绍

当前对于工矿企业安全评价已具备较为完善的系统体系,就其基本内容与评价目的主要表现在下述方面。

(一)安全评价基本内容

安全评价,是以实现系统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25条指出:“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作为预测、预防事故重要手段的安全评价,在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文,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无论是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还是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在提出安全措施和做出结论时,最基本的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其基本目标是使采矿业能够满足我们对安全生产要求的法律体系。

(二)安全评价的目的

安全评价运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要把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至最低,损失减至最小,已获得最佳的安全性投资回报。换句话说,安全性评估是提高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管理。一些采矿业领导人认为:“安全评估体系在企业建立,其管理职责从政府部门转移到企业,企业在建立体系的过程中存在着重重困难,企业创建这个体系除了花钱讨麻烦,安全评估体系的实际作用对企业没有太大的好处。”这种观点的产生是这部分人没有真正理解安全评价体系的特点,安全性评价和预测预防企业各类事故的发生有着显著作用。

二、安全评价对工矿企业的作用

安全评价对企业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全面的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评估可以帮助工矿企业从规划、设计、制造、运行、存储和维护的全过程来提升工矿企业的生产设施系统的安全控制。预评估是评价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安全性之前的初步设计过程,并避免不安全的原材料的选择,设备和设施,以及不适当的安全预评价的风险,必须使用当你可以降低或消除危险的有效途径。

安全性评价及验收是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正确的评价,所需要的技术文件是详细的设计文档和现场条件,并且可以通过安全验收评价的设计内容对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识别,提高并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提高生产项目安全水平。安全性评价和舞台的特殊安全状态一般为所需完成的详细设计和工地设计变更,技术的特殊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的运行阶段的安全状态进行正式评估所需的详细设计和特殊的数据文件的目的是要了解系统的真正的危险,提供了基础进一步措施,以降低风险。此外,在这些评估的过程中,评估范围不仅包括主要生产装置,也包括所有受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事件的影响或影响生产生活系统,如辅助生产系统,管理系统的正常活动。

通过安全性评价,生产过程中能够识别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尤其是可以找出意外的被忽视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存在薄弱环节的系统,并可能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情况,以及对这些环节,提出相应的对策,以预防和控制。事故和职业危害,或设备故障,尽可能即使发生故障,危险因素的存在对系统不会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生产过程的安全性的性质;谁也不能完全消除危险的局势,安全性评价可以进一步把一些主要的危险因素明确化,以防止危险因素产生更严重的后果,并利用该方法来预测事故和造成的后果定量分析的可能性职业病危害的严重程度跟行业的危害,并制定战略,以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最终在整个过程中,安全生产控制蔓延的全部后果。

(二)有效的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首先,安全评价可以使工矿企业安全管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先预防。传统安全管理方法的特点是凭经验进行管理,即事故发生后再处理的“事后过程”。通过安全评价,可以预告辨识系统的危险性,分析在采矿业,风险和安全管理系统及其零部件的程度进行综合评价,提示设置采矿业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评价。

其次,安全评估和安全管理的变化可以使采矿业立式单管理系统的全面管理。安全性评价是不是孤立的,无论生产系统,以解决安全问题,而是通过系统的分析评价,全面系统有机,预防性治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各部门的工矿企业将能够认真评估安全形势按照系统的要求,将扩大安全管理,各种工业和矿业部门,各个方面范围,使采矿业的安全管理,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系统的管理。

最后,安全评价可以使工矿企业安全管理变经验管理为目标管理。改变仅凭经验、主观意志和思想意识进行安全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目标的状况。

(三)减少企业安全投入成本

安全投入一般都会增加生产成本虽然从原则上讲,当安全投入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安全投入,然而,考虑到自己的经济和技术水平,符合安全投资呈现高安全性指标将使公司的生产成本显著增加,甚至陷入困境。因此,安全投入应是经济技术安全的合理统一,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则要依靠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不仅能确定系统的危险性,还考虑损失的风险事故事故的发展和严重程度的可能性,然后计算风险的大小,为了说明该系统的大小的效力可能是负的,那么安全法规,标准和指标为基础的企业,联合开采的经济,技术状况,工矿企业选择安全投资的最佳解决方案,控制措施,消除事故,使安全投资和阴性结果的合理选择,可能会发生,达到合理的平衡,以达到最用最少的投资安全,效果好,显著减少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结束语: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相关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但近年来较多的工矿企业安全问题十分严重。实现安全评价在工矿企业中的应用与推广,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率,同时对于企业未来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

参考文献

[1] 王小群,张兴容.浅述工业企业常用的安全评价方法[J].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报,2003,3(1):61-65.

[2] 罗毅,贺江波,冯喜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在矿山安全生产中作用分析[J].煤矿安全,2010,41(9):154-156.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7

一、认真制订和严格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认真制订,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第6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须报同级政府批准,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7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68号)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在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受让方时,应履行必要的专家评审程序。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四)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清产核资,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改变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五)企业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单位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与资产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缴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按股权比例享有或抵补。

(六)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七)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八)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处置;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九)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十一)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和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

(十二)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十三)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十四)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四、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十五)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十六)凡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违反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均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股权。

(十七)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准确执行改制政策。

五、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十八)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

(十九)下列情况须执行[2003]96号、[20*]60号文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2003]96号、[20*]60号文件除清产核资、财务审讯、资产评估、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二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非国有投资者组建股份制企业,应签订合同、协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合同、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负责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8

(一)煤炭资源成本的涵义煤炭资源成本是指煤炭开采过程中所耗费资源权属以及凝结在它上面的社会劳动的货币表现。现有的煤炭资源成本的相关研究将我国煤炭资源成本分为企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必须向国家缴纳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煤炭资源成本的属性煤炭资源作为存量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本身的资源稀缺性和经济价值,决定了其资产的性质。要实现煤炭资源成本的价值化,需要通过重新核准煤炭资源的可采储量,考虑地质条件、煤炭质量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煤炭存量价值。再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按市场价有偿转让给现有矿山企业。现有煤炭企业一次或分期付款买人矿产资源,或者通过借人或租人的方式获取煤炭资源,实现煤炭资源价值的有偿转让。

二、煤炭资源成本确认与计量存在的问题

(一)煤炭资源成本的确认现行的煤炭资源成本主要包括资源成本主要内容中的采矿权和探矿权价款、使用费,资源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来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出摊销费用确认为当期成本。矿产资源补偿费在核算上列入管理费用,构成煤炭资源产品的完全成本。资源税与企业的收益没有相关性,不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资源税与企业的收益没有相关性,不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但是现行煤炭资源成本的确认只是针对采掘成本和相关的税费,对于煤炭资源本身的原始价格和价值却并没有被确认并计人相应的成本,导致了煤炭资源成本不实,煤炭资源价值被低估。资源税作为税费的一种,在核算中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属于产品成本的范畴。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资源税作为煤炭资源成本加以确认。

(二)煤炭资源成本的计量成本与收益相配比是成本计量的基本原则。配比原则包括三层含义:(1)时间配比,企业在确定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时,应尽可能把与本期收入相关的全部费用从本期收入中扣除。(2)经济业务性质配比,把各种产品的收入与其负担的费用相配比。(3)经济业务数量配比,收人数量与其应负担的费用数量相配比。

根据配比原则,煤炭企业的采矿权和探矿权的摊销成本应与其开采销售的煤炭的收入相配比,即开采销售的煤炭越多,采矿权和探矿权价值越低。煤炭企业所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税要根据煤炭销售收入相配比,即煤炭开采销售收入越高,应缴纳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越多。销售煤炭资源的收入要同其矿业权和相关税费相配比,但是在现行的相关研究中,煤炭资源本身的原始价值却被忽略,没有被合理、准确的计量,这样将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规定煤炭资源补偿费率为1%,就目前实行情况来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与发达国家权利金占销售收入10%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使煤炭行业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

三、煤炭资源成本确认与计量的改进

(一)合理调整煤炭资源成本确认和计量的范围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煤炭资源成本的确认和计量的范围并不全面,应将煤炭资源自身原始价值纳入其的确认和计量范围,而资源税不应作为煤炭资源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煤炭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矿产资源,必须建立和完善煤炭资源评价标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中对于煤炭资源成本的相关做法,根据其煤炭资源量、煤质、开采条件和煤层深度和稳定度进行科学的划分,以此作为衡量煤炭资源自身原始价值的重要标准。健全和完善煤炭资源矿业权制度,对煤炭资源价格定价方法采用售价类比法或收益现值法进行计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本文将煤炭资源的原始价值作为煤炭资产,可以通过煤炭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先对煤田的储量和矿业权进行评估,再对煤炭资源进行拍卖,其中拍卖价中包括煤炭的储量资产和矿业权。通过将拍卖价与评估机构对该煤田的评估价相比较,如果拍卖价高出相煤田的评估价,则高出部分的价值的确认为煤炭资源的价值。

(二)煤炭资源成本资本化处理要实现煤炭资源成本的资本化,就必须明确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的摊销方式和摊销期限。对于企业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对其资本后处理,采用产量法或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在煤炭产量波动不大的情况下,对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采用平均年限法分期摊销,探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最多可分2年摊销,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最多可分10年摊销。煤炭资产可以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中油气资产计提折耗的产量法对其计提折耗。

(三)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方法和标准现阶段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煤炭销售收入的1%征收。过低的税费征收将造成成本的配比发生偏差,导致资源的过度开采,不利于煤炭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方法和标准,要充分考虑煤炭资源的回采率和资源储量,并与煤炭的原始价值及矿井的开采情况相结合,把补偿费和动用的资源储量相挂钩,适当的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水平。具体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国际上对于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个方面主要是通过征收权利金来实现,发达国家权利金占销售收入的10%。就目前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后期的环境治理的情况来看,结合国际上的相关做法,本文认为应该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比例建立一个浮动的范围,根据对煤炭储量、煤质等评估情况,将煤炭资源划分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划分其征收的比例,大致确定在1%~8%的范围内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基于资本化分析的煤炭资源成本的会计处理

(一)煤炭资源成本的资本化分析煤炭资源资本化是指将煤炭资源确认价值,进行资本运营,并按会计资本化方式处理的过程。根据上述对于煤炭资源成本的概念划分,可以将其分为三层含义:(1)购入资本化。煤炭企业有偿取得矿产资源采矿权和探矿权,及其煤炭资产的原始价值,将其整体价值以折耗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煤炭企业将煤炭资产的原始价值、一次性购买或分期购买新的煤炭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价款的方式实现购入资本化。(2)占有资本化。煤炭企业有偿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一定区域勘探矿产资源,将探矿权和采矿权价值及勘探支出予以挂账,用以同未来获取矿产资源发现权风险收益相配比的会计处理方法。勘探企业通过煤炭企业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使用费来实现占有资本化。(3)矿产资源所有者受益资本化。矿产资源所有者一国家将获得矿产资源所有权回报以资本金或其他长期资金的形式投向矿山企业或矿区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而进行的资本运营的管理方式。国家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煤炭企业上缴矿产资源补偿税的方式来实现所有者受益资本化。

(二)科目的设置根据煤炭资源成本的属性分析,资源成本具有资产的性质。煤炭企业为获取采矿权和探矿权而支付的价款和使用费,目前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法进行核算。一是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下设“煤炭资源使用权”二级科目,核算企业为取得煤炭资源而发生的资源成本。二是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煤炭资源成本。

基于上述关于煤炭资源成本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煤炭资源成本的资本化分析,笔者认为,由于石油天然气、煤炭资源都属于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其性质和属性具有相似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应用指南中对“油气资产”科目反映的核算内容来看,可以借鉴“油气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的模式来反映煤炭资源自身价值,因此本文认为可通过增设“递耗资产”科目核算资源成本,借方反映资源成本的增加。即将煤炭资源的原始价值作为煤炭资产,与煤炭企业购进采矿权发生的支出一起列作“递耗资产”,下设“煤炭成本”、“采矿权”和“探矿权”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煤炭资源的原始价值、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价款和使用费。同时设置“累计折耗”作为“递耗资产”的备抵科目。企业按规定提取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管理费用”核算,体现了煤炭资源所有者受益资本化的特点,有利于实现煤炭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9

【关键词】煤炭整合;资源整合;财务风险;企业并购

一、河南省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

2010年3月,河南省政府正式公布《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正式开启了河南煤炭资源整合的序幕。根据《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河南省将有670座小煤矿将被兼并重组,中平能化集团、河南煤化集团等6家大企业将作为兼并重组主体。截至2010年年底,河南全省要力争建成三个年产5000万吨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骨干煤炭企业控制的煤炭资源量占全省煤炭资源量的85%以上,产量占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河南省希望通过兼并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提升煤炭的整体开发水平。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方式

此次资源整合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实现国有资本在煤炭领域的控制,因此企业并购将成为此次资源整合的主要方式。义煤集团采取的是并购方式,以被兼并矿井评估的资产价款的51%股权投入整合的新公司,新公司再根据合作协议要求,把51%的50%付给原投资方,剩余的51%的50%作为新公司生产经营投资,并派驻管理团队,使其拥有绝对的管理权,进行安全经营管理。

三、煤炭资源整合中面临的财务风险

(一)信息收集阶段的财务风险

1.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由于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并购方往往对整合的目标煤矿的财务风险估计不足。并购方对目标煤矿资源储量,产能情况,技术装备,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等情况不甚了解,以致无法准确地判断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的盈利能力,从而导致并购后的整合难度增加;而且很多矿主没有提供矿井真实资料的诚心,对矿井的真实情况遮遮掩掩。由于缺乏准确有用的信息,并购方的决策人基于错误的信息、错误的估价面,容易做出错误的决策,最终导致并购企业并购到资源匮乏、没有发展前景的煤矿,加大整合的难度。

就拿义煤集团此次兼并重组的新安县**矿来说,该矿井原有储量有170多万吨,并且地质条件较好,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技改时已经把可采的煤炭资源开采殆尽,实际可采量并没有多少,并且不提供原有的地质资料,造成灾害预防和矿井安全技术改造困难重重。

2.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

所谓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是指在并购过程中,由于对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失误而导致并购企业财务状况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具体地说,如果在并购中付出太高的价格,就会影响并购方未来的收益,甚至会使企业日后背上沉重的成本负担,进而使企业在债务、经营成本以及利润方面带来很大的压力。导致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两项:并购企业所用信息的质量和选择的评估方法。由于被并购的企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或者选择的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不当,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经营情况认识不足,使得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和盈利能力的判断往往难于做到非常准确,在定价中可能接受高于目标企业的收购价格,导致并购企业支付更多的资金或以更多的股权进行置换。并购企业可能由此造成资产负债率过高以及目标企业不能带来预期盈利而陷入财务困境。

(二)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流动性风险:并购以后,作为兼并主体企业可能会由于债务负担过重,缺乏短期融资,面临流动性风险。尤其是对于在并购过程中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并购企业,这种风险更严重。由于采用现金收购的企业首先考虑的是资产的流动性,流动资产或速动资产的质量越高,变现能力越高,企业越能迅速、顺利地获取收购资金,这同时也说明并购活动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性资源,从而降低了企业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快速反应和适应调节能力,增加企业营运的风险。如果自有资金投入不多,企业必然会采用举债的方式。通常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使得组合后的企业负债比率、长期负债都在大幅度上升,资本的安全性降低。如果并购方融资能力较差,现金流量安排不当,则流动比率也会大幅度下降,给并购方带来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影响其短期偿债能力。义煤集此次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全部是技改在建矿井,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整改,占用了大量资金,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这点值得注意。

四、煤炭资源整合中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信息不对称风险的防范

信息不对称性对财务风险的影响主要来自事前知识的不对称性,即在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的企业中,优势企业对目标企业的真实信息的了解永远少于目标企业对其自身信息的了解。由于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并购后财务风险的根本原因,因此并购企业应尽可能加强信息的收集,在并购前对目标企业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评价。例如,并购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进行全面策划,捕捉目标企业的资源状况并且对目标企业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对目标企业未来收益能力做出合理的预期。就拿义煤集团来说,在本次整合过程中,对小煤矿做了全面的评估分析工作,具体而言,明确各矿井的开拓方式,核定地质储量,保有可采储量,了解水文地质类型以及瞬变电磁勘探报告等,同时检验六大避难系统能否正常使用。

(二)价值评估风险的防范

煤炭资源整合中影响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风险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并购企业获得的信息的质量;二是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信息不对称性能导致价值评估风险是因为并购企业不了解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同时目标企业刻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导致对目标企业的价值估计过高,增加并购企业的支付成本。这种成因的风险可以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来降低。对于缺乏正确的价值评估方法导致的评估价值风险的情况,并购企业可综合运用定价模型,如将运用清算价值法得到的目标企业价值作为并购价格的下限,将现金流量法确立的企业价值作为并购价格的上限,然后再根据双方的谈判在该区间内确定协商价格作为并购价格。总之,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需要许多不同层次的思路和方法,既不能让一种方法主宰定价,也不能在每次交易时都使用所有的定价模型。应当根据并购的特点,选择较为恰当的并购估价模型。

(三)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现金是最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并购中并购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支付方式,避免运用单一的现金支付方式,可以起到降低公司流动性风险的作用。

1.采用股权支付方式防范流动性风险

采用股权支付方式,既可以减少大量现金流出给并购企业带来的压力,也可避免在后续整合过程中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2.采用可转换债券支付方式防范流动性风险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的安全性和股票增值性的双重性质。上市公司并购,可根据二级市场的预期波动以及基本的财务指标灵活运用可转换债券,在其递增利率、初始转股价的溢价比例、转股价格的修正条款、赎回、回售以及利率补偿或按浮动利率补偿等方面进行灵活设计。

3.采用权证方式防范流动性风险

采用竞价收购或要约收购加上权证的支付方式,具有融资成本相对较低、规避风险的优点。并购企业如果并购的是上市公司,可发行目标公司的备兑权证,取得资金。

4.采用根据实际使用额为结算依据的库存管理手段

一方面降低了盲目采购的现象,另一方面降低了库存物资积压,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10

一、矿产资源的基础认识

那些或隐藏在地下或直接存在于地层表面的,经过长时间的地址成矿过程的矿物或者具有实用价值的元素聚集体,就是所谓的矿物资源。到目前为止,统观世界范围内的矿物专家、学者对矿物资源的资本认识大概可分为以下北海高岭土:第一,自然资源不是人类创造的,不属于任何产品类型,因此认为矿物不能作为商品出售,进而也就没有了相应的经济价值。这种观点明显是考虑的不够周全的,它忽略了矿物资源本身的稀缺性以及矿物的自身特性给矿物资源带来的巨大价值。第二,很多人认为矿物资源的经济价值取决于在找矿、地质勘探以及开采上的人力消耗总和,质量差的矿物一般要比质量好的矿物易于寻找和开采,那么就能得出质量差的矿物价值高于质量好的矿物的结论?这样的想法显然是存在问题的。第三,在人们的认识当中,矿物资源的存在价值完全由矿物所带来的社会使用价值所决定,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矿物资源的利用以及开发越来越广泛,所以矿物资源的经济价值是不断变化的。

从保护我国自然资源、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的方面来看。我国的宪法规定所有的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而从事自然资源生产开发的相关企业都仅仅具有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然资源的形成都是相当艰难的,是不可再生的。我们的国家将这些珍贵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无偿的交给相关企业,都是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各行各业的经济发展,促进我国更快地与世界接轨,同时,也是保护自然资源、避免出现滥采现象的一种体现。当然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矿物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也是各不相同,无论以什么样的方式转让,都涉及到对自然资源价值进行评估核算。如果评估核算出现问题,就会造成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同时,也会助长企业间的非公平竞争。

就矿产资源给我国社会经济带来的推动作用方面考虑,相关企业能够从国家获得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这能本文由收集整理够给企业带来不能够以货币估量的经济效益,矿产资源的发展前景无限,促使任何一种自然资源都会被企业争相的去获得它的使用权。到目前为止,社会的发展、人类进行的各项生产活动都是以矿产资源作为物质基础的,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就更应该对现有的矿产资源进行会计核算,进而计划性的使用矿产资源。

二、对矿产资源成本会计核算方法的研究分析

矿产资源账户设置。尽管矿产资源的核算是矿产企业核算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将矿产资源的核算与其他业务之间的核算混为一体的做法是很不科学的。具体原因如下:矿产企业的矿产资源核算具有着其独立性,有单独的核算方式以及渠道,假如将矿产资源的核算与日常业务的核算混到一起,将会导致矿产资源的可算过程不清晰,容易出现资产流失;国家以及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部门一般都会通过了解企业的矿产核算,确定企业对于环境以及周边资源是否存在着巨大的破坏性,进而提出相应的策略。为了达到这一要求,企业需要对矿产资源核算单独进行;因为矿产资源对于环境具有着一定的破坏性以及依赖性,同时矿产资源还具有不可再生性,所以对于矿产资源的利用,要科学合理。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需要担负起其相应的社会责任。综上所述,作者个人认为,在矿产企业的核算体系中,将矿产资源相关的业务核算单独划出来,是相当有必要的。

矿产资源相关业务核算举例。为了将矿产资源以及相关业务的核算方式更加直观的表现出来,将以北海高岭土的勘察开发为例子,对核算方式进行介绍。

2007年的4月份,有关专家通过论证,判断在我国北海地区有着储量巨大的高岭土,预计支出需要一千万元左右。2007年的7月到10月,国家相关部门的勘探队物对这一区域进行了仔细的勘探,共花费了三千万元的费用,最后确定了高岭土的位置以及储量,同时进行了样本取样。初步估计,该高岭土储量在十亿吨左右,分布范围相对集中。经过专家的分析,该高岭土出产的矿石估价在20元每吨。由于该矿区处于高山密林中,为了将矿石运出,需要修建公路预计投资在五千万元左右,同时矿区内的居民动迁费用需要一千万元。

这些工作都完成后,地方政府将这一高岭土交给q公司进行开发,公司需要进行前期开发的款项预垫,该矿出产的矿石总量的40%归q公司所有,在开发过程中q公司还将投入六千万元资金。

由上述资料得出,将公司日常业务的核算与矿产资源的核算混为一体,将会导致对于矿产资源的价值评估不准确,最后导致对于矿产资源本身价值的忽略,企业将会对于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

三、总结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11

关键词: 采掘行业 澳大利亚 会计准则的选择

一、概况

Wise and Spear(2002)将采掘行业定义为极度复杂,变化莫测且不可预计的行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众多风险。矿产,石油及天然气的生产过程包括勘探,评估,开发和建设四个阶段。本文着重对澳大利亚采掘行业生产的前期阶段,即勘探和评估阶段会计准则的选择进行探讨。由于采掘行业行业的特殊性,勘探和评估阶段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例如探测失败,市场对矿产品需求的变化,价格波动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都使得前期阶段的活动面临着高风险。因而,为了规避风险以及风险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同的经济主体会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根据 Henderson, Pearson and Herbolm (2006)的研究,采掘行业在核算勘探及评估费用时一般采用四种方法:

1. 直接费用法:将所有勘探评估阶段的支出作为费用,无论勘探结果是否成功

2. 费用还原法:若发现有经济效益的可开采的资源,将所有支出作为费用并纳入资产类的会计科目

3. 完全支出法:将所有支出资本化,若发掘成功,则将这部分被资本化的支出作为费用从收入中扣除

4. 成功作用法:允许所有勘探和评估阶段产生的支出被资本化,直至项目被终止

二、解读澳大利亚会计行业准则(AASB)对于采掘行业勘探和评估阶段经费,残值及维护支出的相关处理政策及实践中的相关案例

澳大利亚会计行业准则(以下简称AASB)第六条“矿产资源的勘探及评估”指出勘探及评估支出产生于经济主体获得勘探的法定资格之后且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效益可持续行都明确之前。该准则规定不管出于何种利益,该经济主体可将勘探及评估支出记录为费用,也可将该支出部分或者全部资本化。该支出只有在以下情况才可累计或者延后记录:

1. 勘探区域土地的使用权及保有权的期限为短期的

2. 支出预计可通过进一步的项目开发,出售,或者在该区域内的其他活动且此类活动还未达到可获得经济收益的,予以扣除的通过对澳大利亚前30强矿产资源集团的年度报表的分析,对于矿产的勘探和评估费用的会计处理,各集团出于各自利益的考量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必和必拓集团(BHP Billiton Ltd)在其2006年报中将矿产的勘探和评估支出列为费用,除了在可行性研究显示出具有经济收益的项目中所产生的勘探和评估支出。帕拉丁集团(Paladin Resources Ltd),在2005年度的年报中,在勘探和评估支出的确认的会计准则选择上做出其一个自主性的改变,该集团将勘探和评估支出列为费用,从已发生的收益中扣除。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该集团已从一个勘探型的企业过度到生产型企业,因此不受AASB 6的限制。回顾帕拉丁集团的会计处理方法,最终使其账面上勘探及评估的资产类项目金额减少,累计损益增加,且在利润表中的勘探及评估费用增加。采取不同会计准则的公司例如特瑞阿克集团(Triako Resources Ltd)和阿夸拉集团(Aquila Resources Ltd)则将勘探和评估费用延后,因为这些费用被合理的确认为将从产品的收入中扣除。沃特 (2005)的研究表明,确认的无形资产和潜在的经济因素以及商誉和研发资产存在重要的关联性。管理层拥有将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资本化的决策权,而这一决策权的缺陷是使资产负债表的质量下降,因此影响投资者对公司内部运作的评价。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范文12

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开展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地方和部门反映,有些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中对出资范围、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剩余资源储量核实问题。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各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2006年9月30日为准,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实、评审和备案。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对没有储量核实报告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查,达到勘探程度并提交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对采矿权有偿处置时的资源储量核实,要注意对共伴生资源储量做出评价和估算。

三、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无偿占有(取得)的矿业权有偿处置过程中价款评估的管理。矿业权价款应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评估机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委托,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

已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原则上按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数额进行处置,不再另行对价款进行评估。矿业权价款已经评估备案但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在评估备案的有效期限内,可以按已备案的评估结果缴纳矿业权价款。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价款评估、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四、关于以资金形式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管理,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下、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两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为本期应缴纳价款的本金,计费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当日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于分期缴纳价款期限内矿业权人提前缴款的,计费期限按实际延期缴纳的天数计算。矿业权人缴纳的资金占用费,参照矿业权价款进行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2∶8分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矿业权人的申请、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及本年度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凭证,办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工作。凡未按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发证和年检手续。实行分期缴款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缴清全部的探矿权价款;实行分期缴款的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缴清剩余的矿业权价款后才可办理转让手续。

五、关于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审批事宜。其中: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实中央、地方出资比例的基础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分别审批;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以折股形式缴纳价款的矿业权出资情况的核实,具体核实工作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六、关于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缴纳价款问题。取得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既未缴纳探矿权价款,也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对本应设置采矿权却设置了探矿权的,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过探矿权价款的,可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中扣除。

七、关于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处置问题。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有偿处置。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处置工作,由原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已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经批准转让给新企业的,由原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股份持有者追缴价款。

八、关于矿业权价款分成问题。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时间界限,是指2006年9月1日以后出让(或有偿处置)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2∶8分成。

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完善省以下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管理办法,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原则上向资源产地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