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职业权益论文

职业权益论文

时间:2022-10-16 06:43:47

职业权益论文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1

摘 要:随着现代企业管理的加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股份支付的方式激励员工为企业服务,正确掌握股份支付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对企业财会人员显得越发重要,尤其是在新准则、新税法实施后,分析研究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更具重要意义。

关键词:职工薪酬;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税务处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理

一、 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基本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对职工的股份支付,属于职工薪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准则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股票增值权属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毕业论文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二、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需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如果全部或部分权益工具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应在行权有效期截止日将其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冲减

成本费用。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需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要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金额支付职工薪酬。但准则未明确规定到期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或放弃行权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原先确认的负债应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冲减成本费用。

三、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

(一)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内容。但从企业所得税原理看,论文可得出如下结论。一是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无论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还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都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回购股份方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也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二是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

(二)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税前扣除的具体内容。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讨论,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四、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 11 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行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但由于股份支付的结算方式不同,会导致企业记录的成本费用不同,在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较大的情况下,两种股份支付方式的不同使得企业的经营成果存在较大差异,且权益结算方式下,不能如实反映企业换取服务的对价。

所以

--> 笔者建议,按照新会计准则提倡的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思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或行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形成一致,在可行权日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和所有者权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份支付成为企业使用越来越广泛的一种激励机制,对股份支付在税务处理上进行规范已经迫在眉捷。当然,税法的修订补充涉及的范畴重大而广泛,笔者在此只是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对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如何进行规范,尚须理论界和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论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m].北京:人民出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版社,2010.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2

田玉红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邮编:116025

内容摘要: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经理法律地位不是独立的公司机关,与董事会是委托关系,本文通过对该理论的批判,明确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是信托关系,使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使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的权利合理划分,期望对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和公司治理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职业经理人 委托 信托

引言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大陆法的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英美法的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代表的资本所有者和董事会代表的经营者分别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但是,经理,这一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重要部分却始终被掩映在董事会的影子里,公司治理理论中通常把董事会和经理共同视为公司经营权主体,其中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经理是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经理不具备独立的公司机关地位,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是委托——关系或合伙关系。然而,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在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后仍然无法克服的问题是经营权执行不力,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模糊。伴随着经理人逐渐职业化,经理人逐渐形成了社会的一个重要阶层,成为公司发展所不可替代的新动力,从而使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出现了经理中心主义趋势。职业经理人的首要意义是经理已经成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成为一种职业,即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的人所从事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并以该种技能为主要经济收入的专门工作。因此,经理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为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新课题。

一、传统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理论研究

所谓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指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表现为职业经理人与公司中其他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利分配关系和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对于公司外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如何。受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影响,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在公司经营中起核心作用。但是,经理通常不被看作公司机关⑴、或公司级机关,有时被定位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关,公司经理充其量只是公司董事会下属的辅助董事长和董事会管理的机关,它本身不是公司级机关,更不是独立的组织机关⑵。仍然不是独立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由此可见,在传统公司治理中职业经理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否认职业经理人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因为该理论是建立在委托——基础之上的。委托——理论源于民法中理论,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4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委托、法定和指定。委托是基于被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关系。传统公司治理理论有的认为,股东与经理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提倡“委托——”范式,有的认为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之间是委托关系(Pringcipie –Agent Relationship),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能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适合本公司的职业经理人。而该经理作为董事会的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内务事务管理权,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⑴其中,董事会是经营者,经理是管理者。董事会只是把部分经营权力委托给经理人,经理人只是公司意定人。在委托理论下中,职业经理人的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公司中职业经理人的产生基于有偿雇佣,是公司的“高级雇员”⑵,经济学上称资本所有者的“牧羊人”,即受股东委托的人,经理和全体股东之间是合同的买卖关系,产权的交换关系⑶。第二,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权力受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凡是超越该范围的决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所辖事宜,都需报董事会决定⑷。经理的一切权限来自董事会,经理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⑸第三,公司职业经理人不是公司机关。职业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之行为并非公司本身的行为,而是经理人自己的行为”⑹将公司职业经理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直接从事的法律行为,认定为权中所包含的代表权功能,适用理论归于公司承受。委托理论目前在法学和经济学界成为解释公司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的重要学说,但是,该理论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缺陷和漏洞,对现实问题的解释使人困惑,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第一,从民法基本原理出发,在委托关系中人与被人是一种内部关系的体现,人始终以被人的身份出现,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所约束的双方当事人是被人和第三人。但是,在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职业经理人常常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公司行为,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有调查表明,在我国股份公司中有近65%的公司采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体制。职业经理人已超越人的身份和地位,独立代表公司从事公司行为,而委托理论却无法解释。第二,公司职业经理人与公司中其他雇员的地位差异在委托理论中无法体现。雇员与公司是通过劳动合同建立起雇佣劳动关系,适用民法基本原理分析既是委托关系。公司如委托一般雇员对外采购或销售产品、提供劳动服务等,该雇员均处于人的地位,须完全依公司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的授权行事,该雇员是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而公司职业经理人则不同,他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独立控制的能力与权力,对外可以代表公司处理有关公司整体利益的经营行为。这一点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经理的职权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体现。公司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不可能不与第三人签订交易协议和文件。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已脱离雇员身份,他某种程度上可以决定公司的命运和雇员的地位、待遇和去留。单纯将职业经理与公司的关系适用委托的观点已颇为牵强。第三,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与其所担负的责任和所体现的价值不相吻合。在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公司职业经理人素质的高低,管理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然而,职业经理人仅仅处于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经营状况的好坏,职业经理人自身价值的社会意义都被委托人的“决策贡献”所淹没。相反,即使职业经理人能力低下、重大经营失误或故意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最终的责任都要有委托人承担,但事实上委托人可能还被蒙在股里。第四、委托理论适用于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在我国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当中,公司签章往往代表着交易的法律效力。如果签章的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是掌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外实施公司经营计划时的签章,其效力就因为如果总是依委托理论或表见这一靠法律对当事人主观善意与否的认定来判断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势必使日益快速的交易秩序混乱起来。第五,委托人混乱。委托理论中对职业经理人的委托人认定并未统一,有的主张是股东,有的主张是董事会。忽略职业经理人背后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具体特征而空谈委托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上述委托理论所遗留的问题就是委托方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委托理论本身又无法解决双方在公司实践当中的问题,可见放弃委托理论,赋予职业经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已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有关公司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学说不能合理解释公司实践中职业经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职业经理人和公司其他机关尤其是公司董事会的关系也无法做出清晰的说明。职业经理人在公司内部权利体系中仍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起着其他公司机关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公司快速发展的脚步亟待公司治理理论的先导,因此理论界对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提出即符合实际又符合法理的理论迫在眉睫。

三、建立以信托关系为特征的新型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

相对于董事会来说,由职业经理人代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具有诸多优势。第一,从职业经理人的产生看,职业经理人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本身与物质资本载体——股东在联系上已脱离了,属于职业经理人市场中的一员。从法律角度上分析,他不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相对于股东而言,他本是独立的自然人,他即便曾是该公司的一名雇员,被在聘为公司职业经理人之时,他与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在聘任关系中,职业经理人享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与公司和股东来说,他是一个外部主体,他们之间不是内部选举或代表关系,而是一种外部关系。这样,从产生上,我们不得不被职业经理人的独立性特征所吸引。第二,职业经理人来自职业经理人市场,作为宏观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职业经理人市场遵循着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如任职资格规则、竞争规则(包括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和退出规则等。市场是开放的,也是无情的,在市场中形成的职业经理人相对于在封闭环境中形成的董事来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职业经理人以专业的管理知识、过硬的职业道德和快速的更新换代等优越性已经在现今经济状况中当中傲然凸显出来了。可见,在公司价值由股东本位到公司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发展道路上,确立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独立的经营管理机关地位是顺应公司价值理论发展的产物,而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已是“强弩之末”渐呈衰败之势,终将被职业经理人中心主义所取代。

然而,传统的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理论即委托说不能对这一所有权理论的变革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在上述学说中,职业经理人是董事会经营权的附属,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我们不得不为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寻找科学合理的民商法法理的支持,这样,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才会更加稳固,公司治理的理论才得到实质进展。顺应这一要求,笔者主张现代职业经理人的经营权依信托关系从董事会所代表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取得。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⑴信托起源于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是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在没有能力或不愿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制度的核心就是,将信托财产的管理与支配所有权权能与实际受益权分开,在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上述所有权权能的同时,还承认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权能,并强调对信托财产及受益权的保护。将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建立在信托关系上,而不是委托关系或合伙关系,是基于信托关系的法律特征与委托关系和合伙关系的不同,适用信托关系解释职业经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经营权来源和运用根据,更符合法理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信托关系区分财产所有权的管理、支配所有权权能和受益权权能分属不同的主体所有。受益权权能在英国信托法原理上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是一种只享受享受财产的收益,却不能干预受托人的管理支配权,因为两者是不同的独立主体。因此,信托关系下,董事会与公司职业经理人分属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董事会尊重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权,职业经理人在享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的情形下,又要服从董事会的监督。分权与制衡体制在信托关系下体现的淋漓尽致。

第二,信托关系区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不同的法律地位。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决定信托关系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后,委托人本身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接管理支配权和受益权,只能监督受托人将针对受托财产的管理收益依据信托合同给予指定的受益人。信托关系要求受托人不仅要按照信托文件的条款行事,而且还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以防其违反信托义务,损害受托人义务。在公司治理中,公司职业经理人只享有经营管理权,不具有对公司利润中有关股东收益的支配权和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这些权利由委托人——董事会来独立的安排,他自己不是受益者,真正的受益者是股东和公司。因此,信托关系保证了受益人——股东和公司的应得利益,同时使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各司其职,而这一切都是出于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明确要求。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信托文件。在公司中,信托文件主要指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是契约性文件,其达成主要依赖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的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由双方和议而达成的,在包括受益人在内的三方当事人形成了制度性约束,而制度性约束相对于人为主观性、随机性约束的优越性是众人皆知的。

第三,信托关系解决了公司职业经理人一定程度下对外的代表权。实践中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权的实施不可能全部依赖董事会的一一委托授权,表见的原理的适用有受到诸多限制,因此,许多学者将职业经理人的对外代表权认定为权中具有代表权权能。⑴笔者却认为不妥。代表权是一种内部关系,公司代表权主体是董事会,而不是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作为相对于公司和董事会来说是一种外部聘用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与董事会的独立性不相矛盾,而是通过信托文件予以明确的,各行其是、各司其职。在信托文件中规定,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权限范围内享有对外独立的受托人地位,这样是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明晰各主体之间权利和责任,维护交易秩序的科学选择。若认定权具有代表权功能,则不能将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的地位彼此明确,相反会更加混乱。

第四,信托关系使公司职业经理人与公司雇员相对于公司的关系得以区分。以发生于英国的上诉法院案例作为说明。⑵

案例:Lister & Co. v. Stubbs (1890)

案情:原告是一家纺织公司,被告是原告公司的一位高级雇员,受命代表公司购买原材料。但他接受了原材料销售企业的大笔贿赂,并将所得款项投资于土地和股票。原告公司先请求法院禁止令,禁止被告处理这些投资,然后请求追踪这些投资,理由是,被告是原告公司的受托人。

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请求,因为被告与原告并不处于一种受托人关系,只存在一种对人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

主审本案的Cotton L.J.分析指出:这些投资不是原告公司的钱,从而不可以使被告成为它的受托人。相反,它是以这样一种方式获得的:根据适用于这个案件的所有规则,原告在起诉时可以针对被告获得一项命令,要求被告将这笔钱交给原告。这就是说,它是被告由于接受贿赂而对原告欠下的一笔债务,但被告由此获得的钱,不能看成是原告的钱。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3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一重要论述,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性和现实针对性,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进一步丰富发展了我们党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的理论,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广大职工的亲切关怀,对工会组织的高度信任和厚望,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党的十七大关于阶级、工会工作以及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工会的职能,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肩负使命、履行职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切实发挥工会工作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四个职能作用,为打造“三型”企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依法维权。工会组织是维护员工利益的组织机构,必须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员工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讲政治、顾大局、负责任的精神抓好维权工作。工会维权是依法维权,换句话说,是法律让工会维权,工会必得有为,不得不为。维权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一是身心健康权益。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职工的身体健康权就是职工的劳动过程中享有免遭职业危害的侵袭,确保身体健康的权利。心理健康权就是职工享有愉快地工作的权利。身心健康权是其他各项权益的前提,没有身心健康其他权益都无从谈起。二是劳动就业和休息的权利。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就业权是职工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与劳动权相对应的是休息休假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三是经济权益。就是职工享有取得合法物质报酬的权利,包括取得工资收入和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权利。经济权益在职工的各项权益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经济权益落不到实处,其他权益的实现也就失去了物质基础。四是民主政治权益。享有广泛的民主政治权益是职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的重要表现,职工的民主政治权益既包括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也包括对企事业事务依法进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与司务公开等形式行使的民主管理权利,是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在用人单位的具体体现。五是精神文化权益。精神文化权益是职工在精神文化方面的各项权利。包括职工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等各个方面的权利。

工会组织要根据相关法律条规,对上述五项职工权益进行维权,为构建和谐公司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创建“三型企业”,发挥主人翁作用。建设“学习创新型、资源优化型、成长增值型”的企业是中国人寿要实现的战略目标,必须成为每个员工的共识,才能达成。首先要树立主人翁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消除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引起的许多思想混乱,正确认识在新的历史时期,工人阶级的地位和作用,始终保持“是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是不断发展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定力量,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中坚力量”的阶级本色,为促进公司发展发挥主力军作用。其次是开展敬业爱司教育。要教育全体员工树立“司兴我荣、司衰我耻”的企业文化理念,人人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敬业爱司,争当构建和谐公司的标兵,促进业务发展的模范。再次是开展岗位练兵和劳动竞赛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围绕工作中心,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业务技能比赛和开展劳动竞赛等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实现“一专多能”,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业形象之目的。

三、参与经营管理,实施民主决策。参与是工会工作的重要职能,只有参与,才能实现管理。要广开渠道,使员工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一要广泛征求广大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要以职代会为载体,认真听取广大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提案做好解答。二要做好对员工提案的落实督办工作。凡是员工提议形成的问题,公司领导都要认真研究,并做出合理解答,对有条件落实的提案,要承诺解决时限,给员工一个满意的答复。三要实施司务公开。凡公司出台的各种制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奖励福利等方案,要经员工讨论通过。对基建、维修大宗物品采购、中层领导竞聘等热点问题和重大决定事项,公司要提交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四要设立行政公开栏。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费用开支、晋资晋级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总之,通过广大员工的参与监督,使员工成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当事人、明白人和监督人”。

四、开展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教育是提升员工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工会组织应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教育培训。一要制定学习计划。计划是行动的纲领,只有制定科学完善的计划,才能实现组织实施。各级工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征得主要领导的同意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制定出详实的学习计划,学习内容要细化到季、月、周、天。二要坚持好学习制度。目前各级公司大都制定了周五半日学习和党委中心组每季集中学习等制度,这些制度为组织干部员工的学习起了强有力的促进作用,工会组织应配合支持监督好各项学习制度的落实,为构建“学习创新型企业”献计出力。三要抓好员工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政治是根本,思想是关键。开展教育首先要抓好干部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要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权为民所用,得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教育员工增强职业道德意识,诚信服务,廉洁从业,敬业爱司,为寿险事业奋斗终身。四要搞好提高各项技能的培训。高超的工作技能,是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本领尤为重要。工会要根据公司人员现状、精力发展等情况,适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以会代训、知识竞赛、岗位练兵等方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培训,使员工掌握高超的技能和本领,个人素质得到提升。

上述“四种职能”只是工会工作的总体概括,实际工作远不止这些。总之,工会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工会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心系员工,主动创新地开展工作,力求取得更大工作成效。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4

关键词:职业经理人委托信托

引言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大陆法的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英美法的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代表的资本所有者和董事会代表的经营者分别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但是,经理,这一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重要部分却始终被掩映在董事会的影子里,公司治理理论中通常把董事会和经理共同视为公司经营权主体,其中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经理是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经理不具备独立的公司机关地位,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是委托——关系或合伙关系。然而,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在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后仍然无法克服的问题是经营权执行不力,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模糊。伴随着经理人逐渐职业化,经理人逐渐形成了社会的一个重要阶层,成为公司发展所不可替代的新动力,从而使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出现了经理中心主义趋势。职业经理人的首要意义是经理已经成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成为一种职业,即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的人所从事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并以该种技能为主要经济收入的专门工作。因此,经理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为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新课题。

一、传统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理论研究

所谓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指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表现为职业经理人与公司中其他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利分配关系和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对于公司外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如何。受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影响,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在公司经营中起核心作用。但是,经理通常不被看作公司机关⑴、或公司级机关,有时被定位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关,公司经理充其量只是公司董事会下属的辅助董事长和董事会管理的机关,它本身不是公司级机关,更不是独立的组织机关⑵。仍然不是独立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由此可见,在传统公司治理中职业经理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否认职业经理人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因为该理论是建立在委托——基础之上的。委托——理论源于民法中理论,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4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委托、法定和指定。委托是基于被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关系。传统公司治理理论有的认为,股东与经理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提倡“委托——”范式,有的认为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之间是委托关系(Pringcipie–AgentRelationship),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能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适合本公司的职业经理人。而该经理作为董事会的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内务事务管理权,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⑴其中,董事会是经营者,经理是管理者。董事会只是把部分经营权力委托给经理人,经理人只是公司意定人。在委托理论下中,职业经理人的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公司中职业经理人的产生基于有偿雇佣,是公司的“高级雇员”⑵,经济学上称资本所有者的“牧羊人”,即受股东委托的人,经理和全体股东之间是合同的买卖关系,产权的交换关系⑶。第二,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权力受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凡是超越该范围的决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所辖事宜,都需报董事会决定⑷。经理的一切权限来自董事会,经理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⑸第三,公司职业经理人不是公司机关。职业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之行为并非公司本身的行为,而是经理人自己的行为”⑹将公司职业经理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直接从事的法律行为,认定为权中所包含的代表权功能,适用理论归于公司承受。委托理论目前在法学和经济学界成为解释公司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的重要学说,但是,该理论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缺陷和漏洞,对现实问题的解释使人困惑,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第一,从民法基本原理出发,在委托关系中人与被人是一种内部关系的体现,人始终以被人的身份出现,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所约束的双方当事人是被人和第三人。但是,在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职业经理人常常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公司行为,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有调查表明,在我国股份公司中有近65%的公司采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体制。职业经理人已超越人的身份和地位,独立代表公司从事公司行为,而委托理论却无法解释。第二,公司职业经理人与公司中其他雇员的地位差异在委托理论中无法体现。雇员与公司是通过劳动合同建立起雇佣劳动关系,适用民法基本原理分析既是委托关系。公司如委托一般雇员对外采购或销售产品、提供劳动服务等,该雇员均处于人的地位,须完全依公司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的授权行事,该雇员是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而公司职业经理人则不同,他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独立控制的能力与权力,对外可以代表公司处理有关公司整体利益的经营行为。这一点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经理的职权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体现。公司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不可能不与第三人签订交易协议和文件。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已脱离雇员身份,他某种程度上可以决定公司的命运和雇员的地位、待遇和去留。单纯将职业经理与公司的关系适用委托的观点已颇为牵强。第三,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与其所担负的责任和所体现的价值不相吻合。在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公司职业经理人素质的高低,管理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然而,职业经理人仅仅处于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经营状况的好坏,职业经理人自身价值的社会意义都被委托人的“决策贡献”所淹没。相反,即使职业经理人能力低下、重大经营失误或故意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最终的责任都要有委托人承担,但事实上委托人可能还被蒙在股里。第四、委托理论适用于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在我国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当中,公司签章往往代表着交易的法律效力。如果签章的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是掌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外实施公司经营计划时的签章,其效力就因为如果总是依委托理论或表见这一靠法律对当事人主观善意与否的认定来判断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势必使日益快速的交易秩序混乱起来。第五,委托人混乱。委托理论中对职业经理人的委托人认定并未统一,有的主张是股东,有的主张是董事会。忽略职业经理人背后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具体特征而空谈委托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上述委托理论所遗留的问题就是委托方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委托理论本身又无法解决双方在公司实践当中的问题,可见放弃委托理论,赋予职业经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已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有关公司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学说不能合理解释公司实践中职业经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职业经理人和公司其他机关尤其是公司董事会的关系也无法做出清晰的说明。职业经理人在公司内部权利体系中仍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起着其他公司机关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公司快速发展的脚步亟待公司治理理论的先导,因此理论界对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提出即符合实际又符合法理的理论迫在眉睫。

三、建立以信托关系为特征的新型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

相对于董事会来说,由职业经理人代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具有诸多优势。第一,从职业经理人的产生看,职业经理人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本身与物质资本载体——股东在联系上已脱离了,属于职业经理人市场中的一员。从法律角度上分析,他不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相对于股东而言,他本是独立的自然人,他即便曾是该公司的一名雇员,被在聘为公司职业经理人之时,他与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在聘任关系中,职业经理人享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与公司和股东来说,他是一个外部主体,他们之间不是内部选举或代表关系,而是一种外部关系。这样,从产生上,我们不得不被职业经理人的独立性特征所吸引。第二,职业经理人来自职业经理人市场,作为宏观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职业经理人市场遵循着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如任职资格规则、竞争规则(包括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和退出规则等。市场是开放的,也是无情的,在市场中形成的职业经理人相对于在封闭环境中形成的董事来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职业经理人以专业的管理知识、过硬的职业道德和快速的更新换代等优越性已经在现今经济状况中当中傲然凸显出来了。可见,在公司价值由股东本位到公司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发展道路上,确立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独立的经营管理机关地位是顺应公司价值理论发展的产物,而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已是“强弩之末”渐呈衰败之势,终将被职业经理人中心主义所取代。

然而,传统的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理论即委托说不能对这一所有权理论的变革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在上述学说中,职业经理人是董事会经营权的附属,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我们不得不为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寻找科学合理的民商法法理的支持,这样,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才会更加稳固,公司治理的理论才得到实质进展。顺应这一要求,笔者主张现代职业经理人的经营权依信托关系从董事会所代表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取得。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⑴信托起源于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是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在没有能力或不愿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制度的核心就是,将信托财产的管理与支配所有权权能与实际受益权分开,在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上述所有权权能的同时,还承认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权能,并强调对信托财产及受益权的保护。将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建立在信托关系上,而不是委托关系或合伙关系,是基于信托关系的法律特征与委托关系和合伙关系的不同,适用信托关系解释职业经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经营权来源和运用根据,更符合法理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信托关系区分财产所有权的管理、支配所有权权能和受益权权能分属不同的主体所有。受益权权能在英国信托法原理上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是一种只享受享受财产的收益,却不能干预受托人的管理支配权,因为两者是不同的独立主体。因此,信托关系下,董事会与公司职业经理人分属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董事会尊重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权,职业经理人在享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的情形下,又要服从董事会的监督。分权与制衡体制在信托关系下体现的淋漓尽致。

第二,信托关系区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不同的法律地位。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决定信托关系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后,委托人本身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接管理支配权和受益权,只能监督受托人将针对受托财产的管理收益依据信托合同给予指定的受益人。信托关系要求受托人不仅要按照信托文件的条款行事,而且还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以防其违反信托义务,损害受托人义务。在公司治理中,公司职业经理人只享有经营管理权,不具有对公司利润中有关股东收益的支配权和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这些权利由委托人——董事会来独立的安排,他自己不是受益者,真正的受益者是股东和公司。因此,信托关系保证了受益人——股东和公司的应得利益,同时使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各司其职,而这一切都是出于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明确要求。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信托文件。在公司中,信托文件主要指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是契约性文件,其达成主要依赖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的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由双方和议而达成的,在包括受益人在内的三方当事人形成了制度性约束,而制度性约束相对于人为主观性、随机性约束的优越性是众人皆知的。

第三,信托关系解决了公司职业经理人一定程度下对外的代表权。实践中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权的实施不可能全部依赖董事会的一一委托授权,表见的原理的适用有受到诸多限制,因此,许多学者将职业经理人的对外代表权认定为权中具有代表权权能。⑴笔者却认为不妥。代表权是一种内部关系,公司代表权主体是董事会,而不是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作为相对于公司和董事会来说是一种外部聘用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与董事会的独立性不相矛盾,而是通过信托文件予以明确的,各行其是、各司其职。在信托文件中规定,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权限范围内享有对外独立的受托人地位,这样是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明晰各主体之间权利和责任,维护交易秩序的科学选择。若认定权具有代表权功能,则不能将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的地位彼此明确,相反会更加混乱。

第四,信托关系使公司职业经理人与公司雇员相对于公司的关系得以区分。以发生于英国的上诉法院案例作为说明。⑵

案例:Lister&Co.v.Stubbs(1890)

案情:原告是一家纺织公司,被告是原告公司的一位高级雇员,受命代表公司购买原材料。但他接受了原材料销售企业的大笔贿赂,并将所得款项投资于土地和股票。原告公司先请求法院禁止令,禁止被告处理这些投资,然后请求追踪这些投资,理由是,被告是原告公司的受托人。

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请求,因为被告与原告并不处于一种受托人关系,只存在一种对人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

主审本案的CottonL.J.分析指出:这些投资不是原告公司的钱,从而不可以使被告成为它的受托人。相反,它是以这样一种方式获得的:根据适用于这个案件的所有规则,原告在时可以针对被告获得一项命令,要求被告将这笔钱交给原告。这就是说,它是被告由于接受贿赂而对原告欠下的一笔债务,但被告由此获得的钱,不能看成是原告的钱。

在该案例中,雇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视为信托关系,而是委托关系。如果是信托关系,受托人所处理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依据信托关系,公司职业

本篇文章来源于我爱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内容摘要: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经理法律地位不是独立的公司机关,与董事会是委托关系,本文通过对该理论的批判,明确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是信托关系,使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使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的权利合理划分,期望对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和公司治理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职业经理人委托信托

引言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大陆法的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英美法的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代表的资本所有者和董事会代表的经营者分别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但是,经理,这一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重要部分却始终被掩映在董事会的影子里,公司治理理论中通常把董事会和经理共同视为公司经营权主体,其中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经理是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经理不具备独立的公司机关地位,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是委托——关系或合伙关系。然而,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在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后仍然无法克服的问题是经营权执行不力,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模糊。伴随着经理人逐渐职业化,经理人逐渐形成了社会的一个重要阶层,成为公司发展所不可替代的新动力,从而使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出现了经理中心主义趋势。职业经理人的首要意义是经理已经成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成为一种职业,即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的人所从事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并以该种技能为主要经济收入的专门工作。因此,经理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为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新课题。

一、传统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理论研究

所谓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指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表现为职业经理人与公司中其他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利分配关系和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对于公司外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如何。受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影响,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在公司经营中起核心作用。但是,经理通常不被看作公司机关⑴、或公司级机关,有时被定位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关,公司经理充其量只是公司董事会下属的辅助董事长和董事会管理的机关,它本身不是公司级机关,更不是独立的组织机关⑵。仍然不是独立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由此可见,在传统公司治理中职业经理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否认职业经理人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因为该理论是建立在委托——基础之上的。委托——理论源于民法中理论,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4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委托、法定和指定。委托是基于被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关系。传统公司治理理论有的认为,股东与经理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提倡“委托——”范式,有的认为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之间是委托关系(Pringcipie–AgentRelationship),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能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适合本公司的职业经理人。而该经理作为董事会的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内务事务管理权,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⑴其中,董事会是经营者,经理是管理者。董事会只是把部分经营权力委托给经理人,经理人只是公司意定人。在委托理论下中,职业经理人的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公司中职业经理人的产生基于有偿雇佣,是公司的“高级雇员”⑵,经济学上称资本所有者的“牧羊人”,即受股东委托的人,经理和全体股东之间是合同的买卖关系,产权的交换关系⑶。第二,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权力受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凡是超越该范围的决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所辖事宜,都需报董事会决定⑷。经理的一切权限来自董事会,经理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⑸第三,公司职业经理人不是公司机关。职业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之行为并非公司本身的行为,而是经理人自己的行为”⑹将公司职业经理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直接从事的法律行为,认定为权中所包含的代表权功能,适用理论归于公司承受。委托理论目前在法学和经济学界成为解释公司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的重要学说,但是,该理论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缺陷和漏洞,对现实问题的解释使人困惑,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第一,从民法基本原理出发,在委托关系中人与被人是一种内部关系的体现,人始终以被人的身份出现,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所约束的双方当事人是被人和第三人。但是,在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职业经理人常常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公司行为,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有调查表明,在我国股份公司中有近65%的公司采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体制。职业经理人已超越人的身份和地位,独立代表公司从事公司行为,而委托理论却无法解释。第二,公司职业经理人与公司中其他雇员的地位差异在委托理论中无法体现。雇员与公司是通过劳动合同建立起雇佣劳动关系,适用民法基本原理分析既是委托关系。公司如委托一般雇员对外采购或销售产品、提供劳动服务等,该雇员均处于人的地位,须完全依公司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的授权行事,该雇员是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而公司职业经理人则不同,他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独立控制的能力与权力,对外可以代表公司处理有关公司整体利益的经营行为。这一点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经理的职权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体现。公司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不可能不与第三人签订交易协议和文件。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已脱离雇员身份,他某种程度上可以决定公司的命运和雇员的地位、待遇和去留。单纯将职业经理与公司的关系适用委托的观点已颇为牵强。第三,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与其所担负的责任和所体现的价值不相吻合。在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公司职业经理人素质的高低,管理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然而,职业经理人仅仅处于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经营状况的好坏,职业经理人自身价值的社会意义都被委托人的“决策贡献”所淹没。相反,即使职业经理人能力低下、重大经营失误或故意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最终的责任都要有委托人承担,但事实上委托人可能还被蒙在股里。第四、委托理论适用于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在我国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当中,公司签章往往代表着交易的法律效力。如果签章的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是掌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外实施公司经营计划时的签章,其效力就因为如果总是依委托理论或表见这一靠法律对当事人主观善意与否的认定来判断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势必使日益快速的交易秩序混乱起来。第五,委托人混乱。委托理论中对职业经理人的委托人认定并未统一,有的主张是股东,有的主张是董事会。忽略职业经理人背后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具体特征而空谈委托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上述委托理论所遗留的问题就是委托方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委托理论本身又无法解决双方在公司实践当中的问题,可见放弃委托理论,赋予职业经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已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有关公司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学说不能合理解释公司实践中职业经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职业经理人和公司其他机关尤其是公司董事会的关系也无法做出清晰的说明。职业经理人在公司内部权利体系中仍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起着其他公司机关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公司快速发展的脚步亟待公司治理理论的先导,因此理论界对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提出即符合实际又符合法理的理论迫在眉睫。

三、建立以信托关系为特征的新型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

相对于董事会来说,由职业经理人代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具有诸多优势。第一,从职业经理人的产生看,职业经理人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本身与物质资本载体——股东在联系上已脱离了,属于职业经理人市场中的一员。从法律角度上分析,他不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相对于股东而言,他本是独立的自然人,他即便曾是该公司的一名雇员,被在聘为公司职业经理人之时,他与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在聘任关系中,职业经理人享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与公司和股东来说,他是一个外部主体,他们之间不是内部选举或代表关系,而是一种外部关系。这样,从产生上,我们不得不被职业经理人的独立性特征所吸引。第二,职业经理人来自职业经理人市场,作为宏观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职业经理人市场遵循着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如任职资格规则、竞争规则(包括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和退出规则等。市场是开放的,也是无情的,在市场中形成的职业经理人相对于在封闭环境中形成的董事来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职业经理人以专业的管理知识、过硬的职业道德和快速的更新换代等优越性已经在现今经济状况中当中傲然凸显出来了。可见,在公司价值由股东本位到公司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发展道路上,确立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独立的经营管理机关地位是顺应公司价值理论发展的产物,而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已是“强弩之末”渐呈衰败之势,终将被职业经理人中心主义所取代。

然而,传统的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理论即委托说不能对这一所有权理论的变革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在上述学说中,职业经理人是董事会经营权的附属,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我们不得不为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寻找科学合理的民商法法理的支持,这样,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才会更加稳固,公司治理的理论才得到实质进展。顺应这一要求,笔者主张现代职业经理人的经营权依信托关系从董事会所代表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取得。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⑴信托起源于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是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在没有能力或不愿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制度的核心就是,将信托财产的管理与支配所有权权能与实际受益权分开,在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上述所有权权能的同时,还承认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权能,并强调对信托财产及受益权的保护。将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建立在信托关系上,而不是委托关系或合伙关系,是基于信托关系的法律特征与委托关系和合伙关系的不同,适用信托关系解释职业经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经营权来源和运用根据,更符合法理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信托关系区分财产所有权的管理、支配所有权权能和受益权权能分属不同的主体所有。受益权权能在英国信托法原理上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是一种只享受享受财产的收益,却不能干预受托人的管理支配权,因为两者是不同的独立主体。因此,信托关系下,董事会与公司职业经理人分属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董事会尊重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权,职业经理人在享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的情形下,又要服从董事会的监督。分权与制衡体制在信托关系下体现的淋漓尽致。

第二,信托关系区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不同的法律地位。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决定信托关系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后,委托人本身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接管理支配权和受益权,只能监督受托人将针对受托财产的管理收益依据信托合同给予指定的受益人。信托关系要求受托人不仅要按照信托文件的条款行事,而且还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以防其违反信托义务,损害受托人义务。在公司治理中,公司职业经理人只享有经营管理权,不具有对公司利润中有关股东收益的支配权和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这些权利由委托人——董事会来独立的安排,他自己不是受益者,真正的受益者是股东和公司。因此,信托关系保证了受益人——股东和公司的应得利益,同时使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各司其职,而这一切都是出于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明确要求。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信托文件。在公司中,信托文件主要指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是契约性文件,其达成主要依赖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的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由双方和议而达成的,在包括受益人在内的三方当事人形成了制度性约束,而制度性约束相对于人为主观性、随机性约束的优越性是众人皆知的。

第三,信托关系解决了公司职业经理人一定程度下对外的代表权。实践中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权的实施不可能全部依赖董事会的一一委托授权,表见的原理的适用有受到诸多限制,因此,许多学者将职业经理人的对外代表权认定为权中具有代表权权能。⑴笔者却认为不妥。代表权是一种内部关系,公司代表权主体是董事会,而不是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作为相对于公司和董事会来说是一种外部聘用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与董事会的独立性不相矛盾,而是通过信托文件予以明确的,各行其是、各司其职。在信托文件中规定,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权限范围内享有对外独立的受托人地位,这样是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明晰各主体之间权利和责任,维护交易秩序的科学选择。若认定权具有代表权功能,则不能将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的地位彼此明确,相反会更加混乱。

第四,信托关系使公司职业经理人与公司雇员相对于公司的关系得以区分。以发生于英国的上诉法院案例作为说明。⑵

案例:Lister&Co.v.Stubbs(1890)

案情:原告是一家纺织公司,被告是原告公司的一位高级雇员,受命代表公司购买原材料。但他接受了原材料销售企业的大笔贿赂,并将所得款项投资于土地和股票。原告公司先请求法院禁止令,禁止被告处理这些投资,然后请求追踪这些投资,理由是,被告是原告公司的受托人。

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请求,因为被告与原告并不处于一种受托人关系,只存在一种对人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

主审本案的CottonL.J.分析指出:这些投资不是原告公司的钱,从而不可以使被告成为它的受托人。相反,它是以这样一种方式获得的:根据适用于这个案件的所有规则,原告在时可以针对被告获得一项命令,要求被告将这笔钱交给原告。这就是说,它是被告由于接受贿赂而对原告欠下的一笔债务,但被告由此获得的钱,不能看成是原告的钱。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5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带薪实习;权益维护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3

引言

目前,各大超市、百货大楼、手机卖场等地方处处可见到一批年轻的身影,他们游走在社会各个行业的底层岗位上,从事着技术含量低、重复性高以及劳动报酬低的各种工作。但是,由于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维权意识淡薄,拥有的社会资源少,兼职权益受到侵犯的事情频繁发生。本研究基于对武汉市部分大学生兼职情况的调查,在了解了大学生兼职权益如何受侵犯以及究竟大学生维权存在怎样的障碍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给净化大学生兼职环境,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提供一定帮助。

一、文献综述

1.大学生兼职的动机与作用

随着各高校学费的增长,再加上平时社交费用、考试报名费用、资料费用等,使得在校大学生及其家庭面临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更甚的是,对大多数普通的农民家庭来说,供养一个大学生会给原本就贫穷的家庭带来更大的负担。这样使得很多在校的贫困大学生走出校门依靠兼职获得学费及生活费。

另外也有一部分出于想找机会锻炼自己,纷纷走出校园寻找兼职。大学生兼职一方面可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提升实践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培养独立自信的人格。但是另一方面大学生自身价值难以体现;与学习会产生冲突;工作与专业很难相关;工作与未来就业相关度不大。(唐斯羽,2008)[1]

在这方面的研究中,已经有相当部分学者对于大学生兼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其中,有以调查大学生兼职对其社会资本积累正面作用为基础,一方面讨论大学生兼职对社会资本积累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讨论兼职的不同类型对大学生社会资本积累的不同影响。(潘洪涛,2009年)[2]

2.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目前,我国仍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000-5000元。调查显示,现在在校生中的贫困生比例为20%,特困生比例为8%,农、林、师范类院校贫困生比例超过30%,特困生比例超过15%。[3]

华中师范大学姚银红、严双唯2012年对兼职过程中的一些现状进行统计描述,并用SWOT综合分析法对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因素进行系统的分析。[4]大学生兼职机会较多,但是竞争压力颇大,期间也有许多的不安全因素。

3.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纠纷

关于大学生兼职权益的研究,大量的文献都是从三个视角来剖析的:社会、学校及个人。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统计分析等方法对兼职市场的一些权益问题进行描述。由于我国目前兼职市场混乱,相关立法不完善,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大学生兼职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集中表现为超时用工、拖欠或克扣工资、扣取证件及收取押金以及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等。很多研究者都针对兼职权益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2013年,胡言芳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中《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进行界定,在明确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定性后希望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为兼职大学生找到维权依据。[5]

4.小结

大学生基于经济或者寻求自身发等原因,纷纷走出校园寻找兼职,但找到自己满意的兼职岗位并非一件易事,兼职过程中大学生权益受到的状况也屡屡发生。我国法律在大学生兼职这一块的灰色地带导致许多存心不良者压榨大学生而谋取私利,而缺乏经验和社会资源的大学生又投诉无门。因此,我们绕开我们无法触及的法律这一环,希望从与大学生兼职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组织寻找到帮助,即学校和企业。

本研究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深入探究了“校企对接”这一块,提出带薪实习常态化这一新思路,希望对今后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进一步实现带来帮助。

二、大学生权益受侵害调查

1.样本及数据基本情况

调查方法:

(1)问卷调查

①问卷设计(2014年9月):确定研究问题、调查目的、所需数据及搜集方法,设计出问卷初稿。

②试调查(2014年9月):在华中农业大学随机放50份问卷,根据填写过程中反馈出来的问题,对问卷进行适当修改,确定问卷最终版。

③正式调查(2014年10月):

A.抽样方法:分层抽样法,在中南民族大学南湖校区、武汉纺织大学南湖校区、武汉大学东湖校区以及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四所高校中随机抽取100*4个样本对其兼职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B.问卷回收:回收上来400份问卷,有效问卷376份(错填、漏填、单选当多选、所有选项一样、回答不符合实际等均视为无效问卷)

C.数据处理: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使用问卷星及spss等数据分析软件将数据进行有效的分类、排序、汇总等。

(2)访谈法(2014年11月):联系高校勤工助学中心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勤工助学中心给大学生提供兼职的情况。访谈过程以录音形式记录,结束后整理形成文字资料。

(3)走访调查(2014年11月):走访调查各个中介及企业,了解中介及企业对于大学生兼职的干预程度及影响。

2.存在的权益纠纷及安全隐患情况

我们走访了四所武汉的高等院校,做了一项关于选择找兼职渠道主要考虑的因素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将这些因素按重要性排序之后,得到的结果如下表所示:

由上述表中结论,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四个考虑因素中,劳资纠纷仍然是大学生找寻兼职时进行渠道选择考虑的最多的一个因素,其平均综合得分占到了2.59。说明劳资纠纷问题一直是大学生寻找兼职过程中最为关注的一个因素。

83%的同学表示同中介机构发生过纠纷,多集中为被黑中介欺骗和中介未按照约定推荐工作并且不退还中介费用。共有64%的同学表示同用人单位发生过经济纠纷。但纠纷标的额一般不大,多为拖欠、克扣工资。

存在安全问题的大学生兼职群体占了50%,其中有劳动过程中工伤,进行夜间兼职路途中遭遇到暴力威胁,女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遭遇性骚扰等。安全没保障直接伤害的是学生的人身,相对经济纠纷,影响更为严重。

三、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原因分析

1.法规视角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7]因为劳动者的身份和劳动者的属性要求这个人应该是以此为生、获得劳动报酬并合乎劳动者几点要素的。学生不具备这些条件,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为生,不具备劳动者的要素。

但是,同时又有人提出质疑。首先,《劳动法》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了什么样的人不在劳动法的规范之内,一共有五种人;第一种就是国家公务员;第二种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种是农村劳动者;第四种是现役军人;第五种是家庭保姆。这五类人员是被严格限定为不受《劳动法》规范的,而在校学生并不包括在内。并且,劳动保障部2003年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8]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很显然确立了大学生兼职(勤工助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既然如此,兼职大学生当然属于劳动者范畴。

关于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至今也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出台来保护大学生的权益。同时,多数大学生也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加上维权成本远远高于所要追索的利益,因此遇上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学生往往选择不了了之。

的确,法律在相关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我们应该开始考虑将大学生兼职作为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出台明确、详细、可操作的法律条文,认真规范兼职市场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2.中介视角

大学生群体缺乏社会经验以及人脉关系,能够获取兼职信息的渠道相对较少,所以导致很多学生在寻找兼职之初不得不依靠中介。而中介利用大学生涉世未深的特点,趁机收取不合理的中介费用。在我们调查的样本中,34.86%的人认为中介收费标准不合理,29.27%的人认为通过中介并不能很快的找到兼职,35.13%的人认为通过中介找兼职容易发生劳资纠纷,54.06%的人今后不会再选择中介找兼职。

大学生相对薄弱的社会关系导致其只能寻求中介的帮助,被动的听从中介的安排,被诱骗缴纳不合理的中介费用。还要为其提供额外的张贴小广告、招揽其他人等工作。

3.大学生视角

大学生除了在学校学习专业知识外,平时对于社会上权益侵犯问题关注甚少,因此,当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不清楚该怎么办。大学生应该多关注社会上一些劳资纠纷是如何发生,而后又如何解决,为自己接触兼职多储备一些相关经验。当然,也需要了解有哪些维权途径,当自己遇到权益被侵犯时,应该理性面对,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实在无计可施,也可向身边社会经验及人脉资源更广的长辈或朋友咨询。

四、结论

基于我们对中介市场的调查,发现中介市场是剥削大学生主要社会组织之一,有很多谋取私利的人借此机会收取高额中介费,占用学生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并会从学生工资中抽取部分作为他们的提成。往往由于大学生没有维权意识、或不具备足够的维权知识、维权成本太高以及没有可靠的法律途径等。使得大学生这一弱势群体大多数时候只能吃哑巴亏,反而更加助长了中介市场恃强凌弱的不正之风。

一方面,作为受侵害的大学生群体,要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学习相关权益维护知识。寻找兼职过程中要懂得识别信息真假,遇到问题,及时向身边的有经验的同龄人或长辈寻求帮助。不要轻易相信中介机构提供的所谓高薪资工作,面对诱惑要保持理性判断。

另一方面,作为维护市场秩序最有威慑力的政府,应该加强兼职市场的法律建设,完善兼职市场法律监管制度。还劳动力市场一个“纯净”的运营环境,同时也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兼职平台。

五、解决方案

1.实施校方与劳动力市场的对接,将带薪实习常态化

实习是深化大学生理论知识,培养其专业应用能力,与未来岗位需求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在国家各种人才的培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除了负责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外,也应该给学生提供能将理论知识付诸实践的平台。当然,仅凭学校一方面的努力也无法成功的搭建好这样一个平台。需要更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构等能够提供工作岗位给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的社会组织加入进来。

这里所说的实习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教学实习或者专业实习,而是不定时,长期,定向性的带薪实习,即在校大学生在正常教学之外进行实习并获得一定报酬的实践活动。[9]带薪实习与教学实习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有偿的,而后者是无偿的。带薪实习具有获取报酬的目的。这样,带薪实习不但迎合了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构储备人才的需求,满足了大学生学习相关技能并缓解经济压力的要求,最终也会使高校的教学质量得到显著的提升。

对带薪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有的认为是属于“劳动关系”;[10]有的认为是属于“教育管理关系”。[11]因为双方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对于带薪实学生的劳动者身份仍然存在争议。在这一方面的就需要校方与用人单位进行商议协定,才能确保三方的互利互惠。

2.加快法律建设的步伐,跟上兼职市场变革的速度

根据大多数中外学者的一般理解,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关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到目前还没有确切统一的说法。

史尚宽提出“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12]。在此定义之下,我们就无法说的大学生与用工单位存在稳定而合法的劳动关系。

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13]那么由大学生兼职所带来的劳动纠纷便可以纳入《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总之,法律作为最有力的监管依据及维权途径,应该发挥好服务于市场,服务于人民的作用,加快建设,跟上兼职市场变革的步伐。

参考文献:

[1]唐斯羽.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其成因调查报告――兼谈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障措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1.

[2]潘洪涛.大学生兼职对其社会资本影响的调查研究.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利勇.高校勤工俭学应受劳动法保护.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6-23.

[4]姚银红,严双唯.大学生兼职状况的SWOT分析――以武汉市部分高校大学生为例,河南科技,2012.

[5]胡言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13.

[6]朱岩.在校大学生兼职法律权利保障状况调查报告.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8:15-16.

[7]李瑞,唐元平.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8]李D.谁说兼职大学生不是劳动者.2009.

[9]张勇,著.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10]李建红.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当代青年研究,2006,12.

[11]曹培东,李文亚.论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多重性.煤炭高等教育,2006,6.

[12]史尚宽.劳动法原论.上海正大印书馆,1934.

[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作者简介:

邹枚利(1994-),女,汉,湖北武汉人,华中农业大学,本科,工商管理。

李林竹(1993-),女,河北唐山人,汉,华中农业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6

通过近年来对山东、江西、福建等几个省的个别电力企业的调查了解。结合对我区部分电力企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随着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实,电力企业民主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还存在以下不足:1.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根据民主管理的要求,各单位要定期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事宜,部分企业的职代会每年一次,而且与本企业工作会合并召开,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而且有逐年缩短的趋势,职工代表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对企业文秘杂烩网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有个别单位不安排讨论,不进行表决;部分企业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作用:安全生产委员会不讨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宜,不对安全生产、人身事故进行讨论,工资奖惩委员会不知道企业一次性奖金的发放依据,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不讨论决定企业职工的重大福利事项等等。特别是个别单位对职工代表的提案不审议、不讨论、不立案。

2、职工民主监督职能作用减弱。职代会中关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有明确的规定。对基层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会更加促进单位内部干群关系的团结稳定,使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的监督,使员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得到更有效的发挥。但是,个别单位仅限于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没有进一步延伸到各个基层单位的领导评议,范围小。

3.厂务公开个别内容的公开度不够。特别是在涉及到个人经济利益的劳模、专家等评选中,做文章的个别单位依然存在,部分单位甚至出现评优选先不告知的现象。

4、职工民主述求渠道不畅。在对电力系统20多家企业的网上调查后发现,2001年前后,在局域网上设立职工论坛的有18家,而且职工在本单位局域网上发表意见和建议的非常踊跃,明智的企业领导人在职工论坛中了解职工的意愿,回答、解释职工的疑虑,鼓舞职工的干劲。但是,到2003年以后,在本单位局域网上设立职工论坛拦目的逐年减少,到2004年,全系统局域网上没有一家保持职工论坛拦目,职工唯一的一个不用面对面发表意见的述求渠道彻底堵死。产生以上不足的原因,主要是在我国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十多年的今天,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对企业民主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造成的。

二、坚持民主管理首先要提高对企业民主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业管理,行使民利的活动。职工民主管理体现了职工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

1、我国国体是职工民主管理的渊源。在我国,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职工是国家的主人翁,这一国体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职工享有广泛的政治民利、经济物质利益和精神文化权益。工人阶级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是我们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我们国家当之无愧的领导阶级。

2、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国有企业,企业的主人是全体人民,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也应当没有任何理论障碍。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起主体作用,这是由宪法规定的,而职工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是通过其主人实现的。

3、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应有之义。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重视人在生产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需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聪明才智,实现人的价值、企业效益和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现代企业管理本身就包含着职工民主管理,企业只有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才能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聪明才智,才能形成科学的管理决策,才能把经营者的管理意图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中,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充分利用和最大效益。

4、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就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了专门阐述,报告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既适用于全体人民,也适用于企业职工;既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企业民主。报告提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明确了企业民主在整个民主建设中的地位。报告进一步强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我们进一步搞好职工民主管理提供了有力的现实依据。

5、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实践早就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走向市场并没有改变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职工无论是作为国家的主人翁还是作为劳动者,都有权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有权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此外,实行职工民主管理也是抵御“西化”的需要。职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有权就经济待遇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共同决定。这是市场经济中确定劳动关系的通则,也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体现。

6、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是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劳动者是生产力要素中最重要的因素,重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生产社会化和现代化的必须趋势。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在生产领域中广泛应用,使劳动者结构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同时,社会化大生产的集约化和高技术产品质量的潜在性,使劳动者的连带责任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提高。这也要求劳动者有更大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了解生产全过程并担负起更大的责任。

7、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通过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等制度来理顺产权关系和企业管理体制,企业在理顺产权关系和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必须建立稳定合理的劳动关系和职工参与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科学管理应该是企业行政的专业管理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机统一。企业的经济民主,既是企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保证,又是企业建设的目标。现代企业制度应该是能够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的制度,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电力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民主管理

电力企业是资金和技术密集的国家垄断性行业,他的生产和经营的特殊性,以及社会服务的公益性决定了其发展必须坚持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而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依靠广大职工办国有企业是我们的好传统,在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和面临各种困难的情况下,尤其要继承和发扬这个传统。要从党和国家的性质、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的高度,充分认识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的重要性,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利。要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要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同时,要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武装广大职工,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深入进行形势任务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加强职工业务技术和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无数事实说明,企业党组织、行政领导、职工群众各方面团结一致,密切配合,上下拧成一股绳,企业就兴旺发达。反之,内部矛盾、摩擦不断,互相掣肘,企业面对困难就犹如雪上加霜。总结许多企业的经验,企业要形成合力,一要目标同向。无论是党的工作,还是行政工作,最终目的都是要把国有企业办好。因此,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中心,把生产经营和党建工作、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项任务一起布置、一起考核检查,使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二是工作同心。为了共同目标,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企业领导人要经常注意“换位思考”,从事党的工作的同志要多从行政工作的角度想想,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当好他们的坚强后盾。企业行政负责人要多从党的工作角度想想,多从职工群众角度想想,善于依靠党组织和职工群众推进各项工作。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三是责任共担。各种组织职责和分工有所不同,但促进企业发展的目标是共同的,要形成千斤重担众人挑的局面,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这个中心任务,各负其责地做好各项工作。总之,在党和国家正确的方针政策指导下,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发挥出来,就一定能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第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坚持职工主人翁地位的政治保证。党的领导是坚持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搞好职工民主管理的政治保证。没有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坚强领导,就不可能真正实行职工民主管理。企业党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其在企业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确保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党委、工会和职工都要尊重厂长(经理)的管理权威,支持他们正确行使行政指挥权;厂长(经理)也必须尊重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增强党的观念和民主意识。

第二,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关键是要建设一个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尊重职工主人翁地位的领导班子。首先,企业领导者要摆正位置,自觉接受监督。企业领导在企业民主管理中具有双重身份。民主管理对企业具有促进和监督两个作用。企业领导作为管理者,要把民主管理摆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以促进企业的各项工作。企业领导作为被监督者,要明确监督就是对管理者决策和执行决策的监督。领导者在接受群众的批评、评议时,要有虚心、诚恳、耐心的态度,要敢于面对质疑、正视问题,向群众作好宣传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和谐信任的干群关系。其次,作为企业领导,有责任、有义务让每一位职工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状况,要积极地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推行厂务公开。企业的方针、目标和面临的形势、困难,不但要让职工知道,而且要让职工知道制定方针、目标的依据和可行性,把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讲清楚,以求得职工理解、支持与合作,真正让职工唱主角、当主人。这样,既可以增强企业职工的责任感,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又可以消除不和谐的气氛,形成良好的企业内部环境。再次,企业领导要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有效行使职权,让职工当家作主。企业领导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对职代会的成败起着关键作用。如果领导不尊重群众,固执己见,职工就不会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职代会的职能就会形同虚设。企业领导要把开好职代会当成自己的主要职责,切实发挥职代会作用。凡企业的重大决策、改革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办法等都要交职代会有关机构讨论审议通过后才实施。企业领导还要注意加强职工培训,激励职工的主人翁精神。

第三,企业职工要以主人翁姿态,关心企业的发展,敬业爱岗作贡献。随着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调整后,企业与职工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应当赋予职工主人翁地位新的内涵。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上来认识,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具有双向性,即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两者不可偏废。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既有行使各种民利,在企业内部参与决策,对各级干部进行监督,享受各种福利待遇,要求就业,要求社会保障,要求改善生活的一面;又有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对自己的工作高度负责,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一面。当前,企业已经全面推行了劳动合同制,竞争机制的引入,原本凝固不变的职工身份消失了。过去,只要进了企业,就是企业的职工,进而也就获得了“主人翁”的身份。而今,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企业与职工建立了责、权、利相统一的法律关系,职工由此而掌握了获得自我、实现自我的主动权。只要认真工作,履行合同,就能更真切、更具体地享受到主人的权利。职工要更好地行使主人的权利与履行主人的义务,一是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如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赛和各种形式的自学成才活动,努力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专业技术、管理知识等,做到一专多能,增强择业与上岗的能力,使自己在激烈的优胜劣汰中立于不败之地。二是职工要增强参与意识,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要参与到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去;要自觉维护企业的利益,以企业为家;要积极提合理化建议,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三是要立足本职,敬业爱岗,多作贡献。以主人翁的姿态认真地对待领导安排的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7

关键字:MBO悖论 国企改革 民营化

从我国提出建立 现代 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的改革目标以来,如何选择目标的实现途径和模式,一直是个焦点 问题 。在众多改革模式中,MBO(管理层融资收购)是近年来资本市场上倍受肯定的国企改革的方式之一。本文拟就MBO方案实施的可行解进行简单探讨,分析MBO实施的利弊得失。

一、 前言 二、MBO理论前提与中国国企现实

MBO是指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负债融资或股权交换等其他一些经济手段,利用少量资金获得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行为,它是杠杆收购的一种,它的收购目标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成长前景和具有很大管理潜力的企业。MBO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创新,试图通过赋予经营管理层部分或全部企业所有权来解决委托-制度下出现的问题,在理论上,MBO正符合现代企业理论的逻辑结论。

根据现代企业的契约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Coase,1937;Cheung,1983)。而且相对市场而言,企业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由于契约的不完备,就出现了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配问题(Grossman和Hart,1986)。“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剩余(总收益减去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权。而控制权,大体说来是指选择和监督其他人的权力。”(张维迎,1998)。现代企业理论强调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应尽可能地匹配,否则,控制权会变成一种“廉价投票权”(Harris and Raviv,1989),同时,剩余索取权就尽可能分配给企业中最重要的成员(Grossman and Hart,1986;Zhang1994)和企业中最具信息优势、最难以监督的成员(Zhang ,1994;Yang and Ng,1994)。符合这些条件的,毫无疑问,只有企业经营者,此逻辑的结论是,剩余索取权应当分给实际控制方,企业的经营成员(张维迎,1998)。 三、 我国国企MBO的可行解 分析

(一) 前提假设

具体分析前,需要先就MBO方案中行为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出发点进行设定。 经济 学上假设个人决策最大化,任何人的行为本身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施MBO与否,参与选择的各行为主体也不能违背这个前提。

1、所有权人选择MBO,对于所有者而言,其实是让管理层分享剩余索取权,而是否让后者参与分享,取决于分享给所有者增加的收益或减少的成本大于因经营层分享而增加的支出。私有产权条件下,这种收益表现为管理层提高努力程度带来的 企业 效益改善和自我监督减少的监督成本。而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鉴于上一节提到的“廉价投票权”的普遍存在,本文假设所有权实际人(政府官员)对是否选择MBO也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这种利益及其实现成本可分解为显性与隐性。

2、MBO后管理层隐蔽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可能性有变化。

管理层是否选择MBO取决于选择与不选择的收益比较,若选择MBO后其收益大于其不选择时的收益,则管理层选择MBO,反之则不雪其隐蔽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可能性与收益直接相关。在这里本文假定这是直接正相关的,也就是指隐瞒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可能性越大,其收益越大。

(二) 基本分析

为简化分析,在分析过程中,本文将企业经营者简单分为不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和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两类极端类别,而不讨论中间状态。

1、 企业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

从企业所有者角度出发,选择的企业经营者应当是具备经营本企业的特殊才能的,但我国国企面临的现状是缺乏最终所有者 。因而根据所有权实际人(政府官员)行为的前提假定,企业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的现象是存在的。而此时,企业经营者管理权必然是通过对政府官员的游说取得。这种游说必须使得政府官员的“租”或隐性收益不小于官员的显性收益(显性收益如因选择恰当经营者,企业经营绩效佳官员所可能得到的提升等带来的收益等)。毫无疑问,游说是需要成本的,而取得管理权后的企业经营者必然要求获得超过这成本的收益。通常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性收入是不能满足其对收益的需求的。这种需求的满足要求工资性收入以外的收入来补充。根据企业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假定,本文有理由提出假设,企业经营者不会因企业的经营业绩而得到额外的奖励性收入(如股票期权、分红等)。这样,企业经营者必然有隐蔽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动机,这是一个明显的 问题 。

现在为解决此问题,假设企业实行MBO。MBO后,经营者既是控制者,又是剩余索取权的拥有者,其企业经营业绩决定其剩余索取权的大小,此时经营者应该关心企业经营业绩。但由于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他就面临选择:一是聘请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的人来经营,二是想办法利用所有者的身份,依靠自己内部人的优势获取不恰当利益。第一选择中,原经营者需要证据证实自己选的人是合适的。而基于原经营者对自己被选择过程的了解,让他们相信现有国有企业经营者符合其要求是较困难的,故有理由相信他们做第一种选择的可能性较些此时,MBO后经营者的最优解就是利用隐蔽信息,采取隐蔽行为达到转移企业财富到个人自己手里。

2、 假定企业经营者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

在企业经营者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的条件下,通过MBO将剩余索取权赋予经营者,按前述企业 理论 分析,似乎能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

的确,MBO后,由于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统一,信息不对称情况的解决,经营管理层隐蔽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可能性理论上很小甚至为0,此 时代 理问题不再成为大问题。但这里的分析其实隐含着一个假定,即企业经营者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即企业经营者有合理的行为趋势),一旦这样的假定无法成立,上述结论也就不能为真了。

现在的问题是,假定能成立吗?答案是否定的(起码是不能肯定作答的)。我国的现实是,职业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经理人缺乏职业道德或素养现象普遍存在。职业经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控制优势等做出损害企业以利自己的事件不仅经常在国有企业发生,而且在民营企业也同样出现(如2001年时任创维 中国 区域总部总经理的陆强华‘怒别’事件等)。事实表明,在如此“特殊国情”下,企业经营者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作为分析的通用假定是无法成立的。既然不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企业经营层,在作为职业经理人时会背弃所有者的委托 ,那末有理由相信MBO后,经营管理层隐蔽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可能性不会为0。MBO后,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权更不受约束,完全可以利用所有者身份,更大程度地攫取利益,“剥削”其他股东,甚至如前小节对不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的经营者分析所得的结论一样,通过不正当途径转移企业资金,以占为己有。

四、 结论

上文对MBO主体(企业经营者和所有权人)行为的 研究 表明,首先国有企业被不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的经营者通过MBO取得,企业经营效益提高的改革目标不可能实现;其次,即使MBO的受让主体(经营者)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如果其不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通过MBO改革的初衷也无法实现。而没有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没有激烈的经理人市场竞争,经理人良好的职业素养或道德也很难培养起来。

职业经理人市场形成的必要条件是,企业经营层由政府官员选择的模式废止,企业经营层的选择权从政府官员转移到 自然 资本家,正如张维迎教授指出的“选择经理的权威应当从政府官员手中转移到真正的资本所有者手中”(张维迎,1998)。一旦有资本所有者来选择经理人,经理人之间就能形成真正的、激烈的竞争,职业经理人市场也就能建立,经理人职业素养或道德也就能塑造起来。但在企业所有权为国有的情况下,这种选择权的转移是无法实现的,故需要民营化 。这样MBO方案就出现了一个悖论:要MBO达到预计的效果,需要先解决经营层选择权问题,解决所有权问题,这是前提;而MBO的目标又正是想解决所有权问题,从而解决问题。前提和目标的同一,说明对于 目前 中国国情,MBO是不能达到应该的效果的。综上所述,在现阶段,MBO不具可行解,不宜提倡。既然MBO不宜提倡,企业民营化该如何进行呢?本文作者通过研究认为,引进外部投资者是企业民营化的一条可选之路。由于该 内容 不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限于篇幅,不在此赘述。

参考 文献 : 2、 Coase, Ronald H., 1937,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IV: 368-405.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8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商业建筑企业;工会工作

工会组织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努力把建筑企业工会建设成党委靠得住、行政离不开、职工信得过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充分发挥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新时期建筑企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建筑企业工会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指导工会工作,就是要从工会的性质和特点出发,把党中央以人为本的要求与工会的基本职责结合起来,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工会工作和自身的全面发展。

一、科学发展观及其指导建筑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或行业存在着不惜牺牲劳动者的利益而单纯或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现象,地区间、社会不同群体间贫富差距拉大、部分职工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损害了社会的和谐,使工会维权工作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既深刻总结了改革三十年来我们党的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又在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和借鉴国际范围发展观变化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解决了“为什么而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科学发展观为我们理清了发展是为人而发展,不是为物而发展,也不是为了发展而发展,而是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发展理念。科学发展观为新时期全面加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在发展中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仅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而且为工会维权工作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建筑企业工会的特质,就是在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或推动建筑企业职能的实现,从而真正实现建筑企业的科学发展和工会组织自身的全面发展。在建筑企业工会工作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职工为本,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实现工会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最终目的是通过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投身建筑企业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建筑企业实现科学发展。从实践层面看,科学发展观为建筑企业工会建设与工会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为我们指明了用什么样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问题。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建筑企业工会工作

第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建筑企业工会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发展的第一要义。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新时期指导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行动指南。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将科学发展观贯穿到建筑企业工会工作的全过程,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新内涵和建筑企业工会工作的新要求。一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从传统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的思维定式中解放出来,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审视和把握新形势下建筑企业工会各项工作,在业务指导上真正实现由活动型向指导型、由指令型向服务型的彻底转变转变,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提高工会服务建筑企业科学发展、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要紧紧围绕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这个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建筑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努力创新和完善建筑企业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大力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推动实践的能力。三是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找准服务发展的最佳切入点、着力点和结合点,不断探索服务建筑企业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努力做到在维护职工权益上有新举措,在促进和推动建筑企业和谐发展上有新作为和新贡献。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多为职工做好事实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筑企业工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满足职工的需求、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并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充分尊重职工,保障职工的民利。尤其是在建筑企业出台改革政策措施时,应重视职工的意见建议,积极引导职工参与建筑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决依靠职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只有引导职工树立向发展要权益,以效益保权益的思想理念,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为了一切职工,切实维护和发展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工会工作的本质要求。

第三,加强建筑企业工会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建筑企业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夯实履行职能是工会工作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的基础和根本所在。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的工会干部队伍,这也是建筑企业工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身工作水平的迫切要求。一是构建起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使用、激励和监督机制,把职工教育、管理、要求和监督结合起来并统一到工会的具体工作中去。二是结合建筑企业工会工作实际,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真正把工会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三是要积极适应国内外新形势和面临的新任务,大胆探索开展建筑企业工会工作的新途径。特别是要认真解决好工会队伍中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等方面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理论和业务学习,把理论学习、专业学习同工作实践结合起来,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增强做好建筑企业工会工作的本领,真正成为业务素质过硬的行家里手。

参考文献: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9

高校工会的职能和工会维权的内容分析

高校工会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维护教职工的权益。工会的维权职能是由工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1952年制定的《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四项职能,即维权、参与、建设和教育职能。随着社会经济和劳动关系的变化,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1952年的《工会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工会法对工会的职能加以明确的规定,就是明确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新《工会法》指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工享有的包括政治、经济、精神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利益的总和。也曾指出:“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发挥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积极性、创造性的根本途径。”“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这段话也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涵就是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精神文化权益和社会利益。

维护教职工的经济权益,主要体现在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活动中。宏观上是指国家进行总体分配时所涉及的政策;微观上是指具体的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分配原则的制定,包括职工群众有享受劳动、工作、休息的权利,有享受参与工资奖金和津贴分配的权利,有享受集体福利设施、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的权利等。

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益,主要是指维护教职工的民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经济关系多元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的情况,但是,不论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如何变化,都不能改变工人阶级主人翁的地位,都不能削弱职工的民利。高校教职工具有知识层次高、民主意识强的特点,高校工会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就是要积极引导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

维护教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主要是指保障教职工的学习权、发展权。人的需求,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都应该得到满足。在当前新形势下,高校民主政治建设不断进步,教职工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而对先进精神文化的需求也必然会日益增强,精神文化品位必然进一步提高。因此,高校工会还应积极维护教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尽力满足教职工的文化生活需求。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的活动,加强职工素质建设。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开展科学、文化、技术学习竞赛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广大教职工都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维护教职工的社会权益,主要是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保障职工在社会生活领域拥有的各项权益,享受社会公共事业服务与保障。高校教职工应该有享受社会进步的成果及社会保险等社会福利的权利。

在高校教职工中,高中级知识分子占很大的比例,作为高校工会应根据其特点,结合实际不断研究、探索两大维权机制的实施,切实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

高校工会维权的制度建设与机制

加强工会维权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十分重要。但要落实到实处,还需制度与机制的保障。高校与企业及社会上其他组织不同,彼此间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那么如何才能加强高校的工会维权的制度与机制呢?本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高校工会维权的制度建设与机制建设的问题。

建立健全工会宏观参与机制。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源头保护,也就是高校工会组织参与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政策的制定,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上维护教职工权益。工会只有从源头上参与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的制定,才能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源头维权的力度取决于源头参与机制是否健全。只要在高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工会源头参与机制,强化源头维权力度,在学校研究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特别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都有工会参与,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才能使广大教职工的利益要求及时进入高校领导的决策过程,真正落实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教职工的权益。

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就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行使自己的民利、民主管理学校的任务。这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制度。2001年新修订的《工会法》指出,“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高校工会要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发挥维护作用,就应当进一步加强“教代会”的建设,一方面要严格教代会自身的内容、程序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要注重加强教代会的权力性制度建设,界定教代会的职权与学校其他权力形式的关系,形成和谐的权力运行机制。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应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应提交教代会探讨通过。

校务公开是学校党政领导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学校重大决策和涉及校务管理、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向全体教职工公开。推进校务公开是依法治校,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紧密结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最大限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形式,也是学校管理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学校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好方法。

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就是用新的劳动人事制度来促进人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实现个人价值提供多种机遇和广阔的空间。随着高校全面改革的深化,人事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铁饭碗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灵活的用人制度。教职工个人在自主择业的同时,也面对着被用人单位选择的挑战,因而人人都有待岗、下岗、甚至失业的可能。工会既然是职工的代表,最大的责任和最重要的维权,首当其冲是职工的劳动权利。为此,工会必须参加聘任制方案的制定,保证双方不能任意改变和终止劳动关系;在指导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任制合同的同时,参与公平、公开、公正的聘任制过程的全程监督;工会在参与制定聘任制的同时,也应该建立起劳动关系仲裁和协调机制,既要维护全校的改革的全局利益,也要维护教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学校的各项改革和谐、持续的发展。

建立健全依法维权的机制。就是维权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利用法律手段来进行。要把维权工作纳入规范、制度和法制的轨道,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强化维权机制的建设,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工会法》《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都为维护教职工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会维权职能的殷切期望和大力支持。高校工会要依法维护教职工群众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益,同时还要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教职工的权益既有精神方面的,又有物质方面的,内容十分丰富而广泛,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门类繁多。工会干部大都不是法律问题专家和律师,很难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有必要在工会建立起法律援助机制。可以在工会设置法律咨询小组,或者在工会内部配置兼职或专职的法律顾问,为工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提供帮助,也同时为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树立以人为本的维权理念,努力提高工会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当前,以人为本已成为政府施政的新的理念。同志指出:“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整个社会组织一部分的高校当然也不例外。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是工会积极维护教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落实在高校工会维权中,就是努力维护教职工的四项权利: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以知情权为基础,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以参与权为保障,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以管理权为依托,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以监督权为手段,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高校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最终又总是通过工会干部的努力来实现的,而高校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又决定了高校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难度,这就要求工会干部既要确立敢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信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政策理论学习,以适应深化改革的新形势的要求,同时面对复杂的具体情况,又要注意讲究工作艺术,善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前在提高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上应努力做到以下方面:

首先,要加强对高校工会维权工作理论的学习与研究。新形势下工会维权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高校工会要根据新形势下工会维权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工会维权工作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如加强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和微观经济运行问题的研究;对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问题的研究;对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及民利等方面问题的研究;对工会维权机制建设问题的研究;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职工队伍和工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对国外工会维权经验与做法的比较研究等等。通过理论学习和研究,进一步探索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特点与规律,丰富和发展当代中国工会的维权理论,增强工会维权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指导和推动维权实践。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10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职业教育;治理模式;公共治理

作者简介:张春晓(1988-),女,山东平原人,天津大学文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及职业教育研究;李名梁(1976-),男,湖北黄石人,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创新创业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04-0039-06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入新常态,社会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新技术革命日新月异,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变化既为职业院校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严峻挑战。其中,当前职业院校的治理体系及其治理能力不太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出的需求就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如何在新常态下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治理模式,从而有效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本文重点探究的核心问题。

一、职业教育的利益相关者

之于不同的人,职业教育的利益相关者是不同的,之于不同的职业院校,其利益相关者也是有轻重缓急差别的。如何界定利益相关者是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个关键的、长期以来未取得一致共识的问题。但因为职业教育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在其权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存在一定差异,据此可以将职业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确定型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学生、教学者、行政人员、政府或上级行政部门、相关合作单位等,一类是预期型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社会组织、捐赠人、贷款人、校友、家长等[1]。职业教育治理模式的构建,需要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和帮助,职业院校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纷繁复杂。传统观点认为,职业院校与利益相关者之间是“一对一”的关系,事实上,职业院校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一对一”的“一元”互动关系,作为职业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是我们的社会成员之一,必然要担任相应的社会角色,因此职业教育和利益相关者之间是非常复杂的多维关系(见图1)。

二、职业教育治理模式分析

(一)政府统治型治理模式

政府统治型治理模式是指在政府主导下对职业院校进行集权管理的模式,相当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职业院校受政府的统一领导,没有市场和社会的参与(见图2)[2]。政府统治型管理模式的优点是便于中央统一制定关于职业教育的政策规划,对国家的职业教育事业进行统一的管理,均衡各地的教育资源,保障国家职业教育战略目标的实现。缺点主要是效率低,排斥社会和市场,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然,在政府统治型治理模式框架下,并非没有公众的参与行为,只是这种参与并不是社会个体主动实施的,更不可能通过自身的行为来制约政府的行政行为,使职业教育的治理模式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在这种模式下,如果政府不再具有社会动员的力量,那么职业教育的治理主体就会缺失,这种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在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治理中是普遍存在的,传统政府垄断治理的文化氛围严重影响了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社会公众被排斥和不受重视是理所当然的[3]。当前公众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积极性不高,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缺乏活力,行政权力垄断职业教育事务等现象都是此种模式运作的结果。

(二)市场管理型治理模式

市场管理型治理模式是指市场在职业教育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学校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按照市场规律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民事活动的治理模式(见图3)。在当前采取这种治理模式的主要是民办职业院校,学校的教学和管理都根据市场需求决定[4]。这一治理模式将市场引入职业教育治理中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弥补了政府垄断机制的不足,这种模式框架可以有效地发挥社会公众参与职业教育事业的积极性,给职业教育事业注入活力,不同于政府统治型治理模式,市场管理型治理模式创设了一种社会公众以平等市场主体身份参与职业教育事务的模式。但是完全依靠市场治理职业教育是不现实的,它仅仅是一种理想化的治理模式,因为市场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当出现市场失灵时,将无法保证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权力[5]。因此,在市场管理下的职业教育仍需要政府的参与,单纯依靠市场管理职业教育事务在现实中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三)社会合作型治理模式

社会合作型治理模式是指以社会团体为主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管理的治理模式(见图4)。这种治理模式从人们的经验和理性出发,将社会中人与人、人与政府和人与社会的权力义务关系以社会契约的形式来表达[6]。这种社会契约是从人与人之间的常识性认识和约定俗成的习惯引申而来的,并不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在这种模式中,社会团体对学校进行管理,不依据法律法规而是依据约定俗成的规则进行。社会合作型治理模式的优点在于对学校的管理是建立在社会团体共同的认知和愿景的基础上,遵循的是约定俗成的规则,将非政府组织引入到职业教育领域,使得职业教育治理不再受政府行政权力所左右,在这种混合型的治理模式中,社会公众以顾客的身份进入到职业教育领域来表达自身的诉求。缺点就是无法单独采用,公共决策权仍然被政府垄断,仍然是政府占统治地位的封闭架构。权力寻租依然得不到解决,也就是说,虽然社会合作型治理模式在治理理念、治理机制和治理手段上多样化了,效率也得到了提高,但是它的权力分配模式没有发生根本转变[7]。

(四)多中心治理模式

多中心治理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同时注重发挥市场和社会作用的全体社会公众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的一种治理模式(见图5)[8]。相比社会合作型治理模式重视社会团体的作用和价值,多中心治理模式解决的是公众如何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的问题,社会公众参与任何公共事务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否则将无法和政府组织相抗衡。在多中心治理模式中,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众都可以进入到治理主体系统中来,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治理决策的形成也是各方利益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他们既相互合作,同时也相互制约,保证职业教育治理充分体现民主平等的精神和公平正义的理念。这一治理模式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又能协调政府与学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要想发挥多中心治理模式的作用,就要对政府的职能进行监督和控制[9]。在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适当地宏观调控,摒弃以前的专制管理模式,适度地放权给其他的市场主体,积极地促进市场和社会参与职业教育的办学。当然这种放权必须坚持适度的原则,否则将会导致政策的失灵,丧失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职业教育公共治理模式的框架及实现

以上四种职业教育的治理模式虽然也存在合作,但这种合作无论在形式、结构还是关系上都被政府的权力所限制,依附和屈从于政府[10]。以权力机关、非政府社会组织、私人机构和社会公众联合起来持续性的共同治理职业教育事业的公共治理模式代替现存的四种治理模式,是有伦理和法治做支撑的。首先在伦理上可以使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职业教育的治理有共同的伦理认知;其次在法律上,公共治理的法治理念也是解决当前职业教育面临问题的重要理论。

(一)职业教育公共治理的建构基础

1.职业教育公共治理伦理的形成。伦理是社会进化的产物,是人们在相互对话合作和竞争博弈的过程中形成的观念与规则的集合,存在于人类的整个生存和发展过程中[11]。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适应范围也从最初的个人逐步扩展到家庭、团体、宗族乃至国家,其中所形成的观念、规则与制度都没有完全脱离人的范畴。因此,随着职业教育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理所当然的要将职业教育治理行为、规则和制度列入到伦理审视的范围。

2.职业教育公共治理法治理念的确立。进入法治社会以来,法律逐渐代替宗教、道德和政治成为支配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法治理念排斥身份特权和行政垄断,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依法治理职业教育,禁止因结果公正而考虑法外因素,不允许超越法律范围的变通处理。因此,法治社会中职业教育的发展可以概括为:在法律框架内,在协调个人和社会权利的过程中实现职业教育的依法治理[12]。

3.公众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勃兴。在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关注职业教育问题,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治理,是每一个社会个体不可侵犯的权力。现代民主政治宣称:“人人应当受到尊重,人人应享有较大程度的自由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所以基于人们参与职业教育的强烈诉求和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一个改变传统观念和制度的新时代将会被开创[13]。在这个新时代,社会个体依据法治理念运用法律规则,关心职业教育治理问题和参与职业教育治理已成为现代社会个体的现代角色和行动方向。

(二)职业教育公共治理模式的框架与功能

1.职业教育公共治理的多维框架。通过以上关于职业教育公共治理相关理论的论述,职业教育公共治理模式的框架机构已非常清晰(见图6)。

第一,在性质上,职业教育公共治理是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持续性合作的治理模式。因此,职业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在职业教育公共治理的框架内是平权关系,政府并不因其拥有公权力而享有高于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垄断地位。

第二,在主体关系上,职业教育公共治理是政府与职业教育组织、政府与社会公众、职业教育组织与社会公众三维立体化的合作范式[15]。公众可以通过职业教育组织或是参加职业教育组织,来扩大自身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影响,这种合作范式是公众与职业教育组织共同作用的结果,公众与职业教育组织既可以就职业教育事务开展合作,直接治理职业教育,也可以与政府的职业教育行为开展合作,监管政府的治理行为。

第三,在范围上,公众不仅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而且可以进行政策法规的实际操作,与传统的治理模式相比,更加强调公众对政策法规的执行和实践。换言之,公众不仅享有对政策法规的决策权,而且享有执行和监督权,是一种从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的全过程参与,进入到治理职业教育的微观层面,全面覆盖职业教育治理的各个环节[16]。

第四,在手段上,职业教育公共治理的手段也区别于传统治理模式中的单一治理手段,公共治理的手段既包含政府层面的垄断性管制手段,也包含市场层面的市场化管理手段,同时还包含有社会组织的协作化手段和公众的民主化手段[17]。

2.职业教育公共治理的基本功能。在职业教育公共治理的框架内,职业教育的治理责任转化成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责任,表明职业教育公共治理日益走向规范化、组织化和制度化,从而使职业教育公共治理模式具有了以下基本功能:

首先,职业教育公共治理模式内含了对政府垄断公权力的认可。在既定的政治体系内,认可统治者的权威地位并服从其命令,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在代议制民主的制度框架内,政府垄断地位的形成与运行是基于社会公众的一致同意,由于对垄断权利的一致同意并不具有持续性,要想获得持续性的一致同意,就必须允许公众参与到对这种垄断性公权力的持续性监管中来[18]。

其次,职业教育公共治理将政府的职业教育职责转变为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合作承担,形成一个政府、市场、社会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共同治理职业教育的网络体系,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坚持政府权力让渡、市场自由竞争和社会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19]。这一治理模式可以使公众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参与到与职业教育有关的立法、执法、司法、监督活动中来,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更大的吸引力。

再次,职业教育公共治理是对公民政治权利和资格的确认。在公共治理的框架内,公众不仅是参与者,也是受益者,让利益相关者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配置,有利于形成职业教育协商治理的环境,避免消除政府的权利垄断,形成公众参与和权利限制的协商对话机制[20],同时公众的参与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协商对话机制有助于提高职业教育的公益性。

通过以上阐述可以发现,职业教育的公共治理模式与传统治理模式的不同在于:传统的治理模式中公众被排斥在决策和执行之外或公众的参与权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公共治理模式以民主参与为基础,以协商合作为方式,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构建一个职业教育治理与公民资格、利益表达和行动模式相互勾连的治理框架。

(三)职业教育公共治理的建构路径

1.搭建理想的合作规范模型。区别于传统治理模式中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在制度上的相互限制和制约,职业教育公共治理彰显的却是职业教育本身的公益性和职业教育共同体的法治性[21]。在公共治理的框架内,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不再是单方面的法律集结,而是社会公众协商合作的共识,职业教育法也不再是抽象的法律条文,而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表达。在这样的治理模式下,职业教育治理有以下几个要求:首先,将职业教育治理问题的解决作为目标。在公共治理模式框架下决策者和利益相关者要进行信息交流、决策沟通和决议共审等,以此达到以信息共享为目的的公众参与。其次,利益相关者全程参与职业教育治理。利益相关者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全过程,有助于平衡职业教育治理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保证治理决策的形成以及执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实现以全程治理为目的的公众参与。再次,全局性治理方案和局部性解决方案并存。全局性治理方案在治理框架内居于主导地位,决定着职业教育公共治理的常规性方向,而局部性的解决方案是因地制宜的解决局部具体问题的临时性方案[22]。最后,摒弃传统治理模式中公与私的责任分配方式。职业教育的公共治理模式重新配置公权力和私权利,将利益相关者引入到职业教育治理的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中,增强了公民的参与意识,使公权力与私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保障职业教育法令和决策的实施[23]。

2.建立连带制衡机制。无论是政府垄断职业教育治理,还是社会公众参与到职业教育治理中来,社会公众都应享有更多的自,将职业教育治理深植于社会公众当中,使公权力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同时,要消除已有治理模式的不足,就应当将政府内部的权利与义务一一对应的关系破除,建立一个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以责任和利益为纽带的相互制约的连带制衡机制[24]。利益连带和责任连带是连带制衡机制的两种方式,其中,利益连带是把公众的职业教育利益与政府内部的奖惩机制联系在一起,而责任连带则是指将职业教育治理不力作为质疑政府工作不力的理由,这种连带制衡机制构成了对政府公权力的限制,降低了政府治理工作失败的概率,使治理工作更符合公众的职业教育利益和情感诉求。

3.建立社会合作伙伴关系。“社会伙伴关系”最初是西方国家为了调节各个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而提出来的,目前欧盟、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将此引入到职业教育治理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它强调在不同团体之间建立一种共赢的合作关系,加强相互间的对话合作,基于职业教育组织的公益性和私营部门的趋利性,可以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方式将职业教育治理权利由政府和私营部门共享。在合作伙伴关系中,政府不再是领导者,而是辅助者,政府应当在制定政策法令时保障私营部门的参与决策权,并接受私营部门的监督。各个伙伴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利益,同时还要为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而行动,为了整体的利益贡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

4.发挥软法机制的功能。在已有的职业教育治理模式中,政府的行政权力居于垄断地位,因此一统性的职业教育法令主导着职业教育治理。在高度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职业教育的治理主体日益多元化,企图通过强制的、固定的和统治者意志化的一统性教育法令来治理职业教育显然是行不通的,而具有持续适应性和反思性的软法更适合当前的职业教育治理,因为一统性的职业教育法令根本无法约束公权力之外的市场主体,对于公权力之外的市场主体只能通过交流沟通和对话协商的方式,这无疑是软法所擅长的应对策略。职业教育的公共治理是一个多方位互动学习的过程,是经过反复论证形成的集体共识,在公共治理的模式下,并不排斥一统性的教育法令,它作为治理规则的一部分,与软法机制一起共同对职业教育的治理方式、治理目标和治理结构进行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

5.建立复合的策略工具。职业教育公共治理主要是将政府公权力部门、职业教育组织、私权利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结成网络,在这个网络中促进多种治理策略之间的交流、沟通、协商、整合,最终达成广泛共识,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在职业教育的公共治理框架下,策略的形成机制有两种:其一是互动式策略形成机制,它主要通过权力分化的方式促进权力的自上而下流动,在政府的决策团队中加入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者,通过协商互动以及对话的形式,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明确的利益结构图,它构成职业教育公共治理的前提[28]。其二,结构式策略形成机制。它主要是通过权力集中的方式促进权力自下而上流动,具体策略有治理中的问责、治理中的财政补助、治理中的权力下放等。其中互动式策略机制主要实现在外部水平层面的权力分配,而结构式策略形成机制主要适应于内部垂直层面的权力配置[29]。

6.塑造公民的职业教育意识。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和现实条件的限制,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合作策略可以完全解决职业教育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只能减少或是减轻他们的负面效应。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寻求职业教育有效治理模式时,应该加强对那些被法令和情感所忽略的道德元素,通过价值观的重塑来影响职业教育的治理。塑造公民的职业教育意识,应从教育观念、教育分流、教育预期三个方面进行把握,同时应该加强制度创新,发挥制度的指导、调节功能,消除影响职业教育认知度的制度[30]。职业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要重构职业教育的社会认知度,政府要进一步出台和完善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学校要加强职业教育内涵的招生宣传,社会舆论也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的宣传关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典型案例和优异成绩[31]。

四、职业教育公共治理模式的期待

事实上,无论是在职业教育治理领域,还是其他的社会治理领域,由于社会生活具有多样性和不可预测性,我们需要加强实践调查和理论研究,避免因社会生活的困境和自身理论的不足阻碍社会事业的发展。职业教育治理是整个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公众的参与行为和政府公权力的垄断行为都不应当构成阻碍职业教育发展的理由。我们要进一步改进公众的参与行为和政府公权力的指导地位,建立职业教育公共治理的模式框架,以此来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懋,林仕彬.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研究述评[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9):26-31.

[2]李曼.论大学治理模式的变革的知识逻辑[J].教育研究,2015(3):56-63.

[3]楚旋.我国职业教育的治理模式分析[J].职教论坛,2010(3):9-12.

[4]王晖.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完善的对策建议法律完善[D].华东师范大学,2012:9-12.

[5]李玉静,谷峪.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理念与实践策略[J].职业技术教育,2014(11):78-83.

[6]董仁忠,李晏军.本科职业教育治理研究[J].职教论坛,2015(7):5-9.

[7]肖凤翔,黄晓玲.职业教育治理:主要特点、实践经验及研究重点[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5(2).

[8]杜辉.环境治理的制度逻辑与模式转变[D].重庆大学,2012:13.

[9]冉源懋.从隐性生存走向软性治理-欧盟教育政策历史变迁及发展趋势研究[D].西南大学,2013:13.

[10]许艳丽,胡爱玲.科学发展观视角下的职业技术创新.[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24):24-29.

[11]董仁忠.高职院校治理结构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11(4):36-39.

[12]崔艳丽.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高等教育治理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4:6,9.

[13]马庆发.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目标的三大思考[J].职教论坛,2010(32):4-7.

[14]田秀萍.职业教育资源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34.

[15]张海英.高等教育合作与经济发展互动关系研究[D].天津大学,2014:7.

[16]龙献忠.从统治到治理[D].华中科技大学,2005:10.

[17]何珊云.民间公益组织与课程改革治理机制创新[D].华东师范大学,2012:9.

[18]黄尧.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将更加关注的若干问题[J].职业技术教育,2010(25):11-14.

[19]米靖.现代职业教育论[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35,37.

[20]石伟平.中高职定位:尴尬和方向[J].中等职业教育理论,2010(1):1.

[21][23]董圣足.民办院校良治之道―我国民办院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4):11,16.

[22]岑艺璇,谷峪.多层级治理框架下的职业教育领导力建设――以ETF伙伴国为例的分析[J].教育研育,2010(13):71-78.

[24]王英刚.中国与加拿大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模式研究[D].燕山大学,2013:12-13.

[25]王处辉,朱焱龙.欧洲职业教育治理研究的新动向及其启示[J].中国高教研究,2014(5):13-19.

[26]杨丽波.职业教育集团化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15):17-22.

[27]白维.完善职业院校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J].教育与职业,2010(1):163-165.

[28]李彦荣.浦东新区参与式公共教育治理模式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09(2).

[29]刘晓.利益相关者参与下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2:24-25.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11

论文摘要: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理论,职工是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经验表明,应当赋予职工以适当形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本文认为,我国的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应当转变观念,加强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防止“通钢悲剧”的重演。

2009年7月24日,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部分职工因反对河北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进行增资扩股,将建龙集团派驻通钢集团的总经理陈国军殴打致死。面对通钢职工及家属的强烈抵制,吉林省国资委于当日宣布,建龙钢铁集团将永不参与通钢集团重组。舆论普遍认为,“通钢悲剧”发生的直接诱因是职工反对建龙集团控股通化钢铁,而这样的情绪则是长期积累起来的。如果职工的意见能够通过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体现到企业改制与重组的进程中,“通钢悲剧”并非不可避免。血的事实表明,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

一、公司治理与利益相关者理论

随着市场经济中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首先在西方发达国家产生,它是指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的一种组织安排。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高效率的委托关系可以保障投资者的最大利益及其最终控制权,从而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被滥用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公司治理强调的是一种进程、机制和方法,其核心问题是控制,这决定了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但是,利益相关者论认为不能因此将公司定位于投资人所有。股东只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之一,除此之外公司职工、消费者、客户、当地社区等都与公司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现代公司的经营目的,这不仅公平而且具有社会效率。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职工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是公司发展的主导力量。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中提出:公司竞争力形成和最终成功是众多不同资源提供者联合贡献的结果,包括投资者、员工、债权人和供应商。公司应承认,对于打造富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贡献是最有价值的资源。因此,培育利益相关者之间创造财富的合作,是符合公司长期利益的。

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实践

DECD《原则》提出,在公司治理中,员工参与的业绩提升机制可通过员工致力于公司特定技能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使公司受益。员工参与机制包括:员工代表列席董事会、在治理程序(如劳工协会)的若干关键决策中考虑员工意见。业绩提升机制、员工股权计划或其他利润共享机制可在很多国家发现。

尽管各国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存在众多分歧,但仍能够大致归纳出两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股东”体系( shareholder system ),即英美体系,或股份—市场资本主义。另一种是“利益相关者”体系(stakeholder system ),同样被称为相关内部人体系,或福利资本主义,通行于德国、日本等国。前者可以被视为一种“退出”模式(exit model),股东通过出售股份来表达对公司管理的不满。后者是一种“话语”模式( voice model ),股东一包括职工和其他相关方一流动性较小,并且更加倾向于直接与管理层对话来表达自身的关切。总体而言,在英美体系中,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角色较少;在日本,企业主要依靠习惯分配给职工适度的参与角色;而在德国,制定法赋予了职工重要的角色,与依靠企业文化和传统观念运作的日本治理模式有很大的不同。

三、职工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我国1993《公司法》在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中承认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肯定了劳动者代表参与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制度,但只对两个以上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规定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并没有扩展到其他的公司制企业。2006年新《公司法》中出现了一些体现和谐社会发展指导思想的可喜转变,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尽管如此,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仍然遇到了诸多困难:

第一,“新三会”与“老三会”冲突。“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而“老三会”是指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如何以企业制度的创新为契机,协调好“新三会”和“老三会”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改革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该制度的民主管理职能、监督职能,促进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和实效性,是当前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新《公司法》第18条,职工代表大会虽然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载体,但其既不是决策指挥的权力机构,也不是一个权力监督机构,而是独立于“新三会”,由公司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合议机构。现实中,职代会往往被握有实权的“新三会”架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特别是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没有保障。

第二,职工持股制度有待完善。激励机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激励又是最富有成效的激励机制之一。

由于现阶段我国内部职工持股在总股本中的比重不可能太 大,而且由于职工个人持股具有分散性,职工股东职能是小股东,对职工有效参与公司治理带来负面影响。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公司业绩的实质性提供在职工股票所有权与其他项目结合时才会形成,而且这项项目必须是提供职工在公司中的参与程度和控制力的项目。职工持股还被有关研究认为未必能加强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因为没有人愿意推动职工在董事会中取得代表席。在多数情况下,劳工和股东这种双重身份并未加强职工股东的地位,反而降低了其作为纯粹股东的地位。在中国,职工持股也被认为并没有改善职工的地位。缘由在于,首先,职工持股的比重过小,难以产生决定性影响,从而引发理性的冷漠,导致参与惰性,这在资本规模巨大的公司中表现尤为明显;其次,职工持股的目的可能是投机获益,对参与公司管理不感兴趣,这种情况在股票市场投机性过强的国家较为常见;再次,经营管理层可能对员工行使参与权持敌视态度,故意刁难阻碍,这在高级管理层持股比重较大的情况下屡见不鲜。事实上,职工持股已经成为许多公司架空职代会,将职工排除在公司治理结构之外的手段。例如,“通钢事件”发生后吉林省国资委表示,建龙集团对通钢增资扩股方案是在通钢集团已经改制,员工身份全部转换,并在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施的。正是通过将员工身份全部转换,通钢职代会对企业重组的决定权被剥夺了。 第三,职工的知情权缺乏保障。DECD《原则》特别提出,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的情况下,他们应该有权定期及时地获得相关的、充分的、可靠的信息。。有学者指出,相对于股东的外部监督来说,职工是企业的内生变量,他们最了解企业生长经营的内情,也深知经营者阶层和董事会的“行径”,具有相对于股东的信息优势,对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监督的效果要明显得多。本文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司治理都强调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免受侵害,忽略了对于职工知情权的保护。虽然职工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较为熟悉,但公司的重大决策却往往最后才告知职工。例如,“通钢事件”中建龙控股通钢的消息是通过大会向一定级别的干部传达的,得知消息的员工随即在厂区聚集,出来面对的却是新人主的建龙集团高管陈国军,最终酿成惨剧。

本文认为,很难期望短期内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给予职工个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加以推进:首先,所有的公司制企业必须树立起职工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意识;其次,在公司章程中强化职代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同时加强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重要性;另外,最大限度地给予职工个人话语权,使职工能够自由地向公司决策层表达他们的关注和不满。

与国有企业相比,在非国有企业中引进现代公司治理的模式较为容易。由于职工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在完善职工持股制度的同时可以更多地借鉴日本的企业文化战略,使得职工对公司产生认同感,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相反,国有企业受到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更趋向于行政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

四、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参与制度分析

在整个企业改革的漫长过程中,我们渐渐忽视了一个关 系企业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员工参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对沪市135家上市公司的抽样调查,77%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没有员工代表,而监事会中员工代表未达到三分之一的居然高达59.2%。

一些国有企业内部员工的角色仍被严格地限定在“企业权力链”的末端,管理层对持股员工参与权的抵制十分强烈;员工本身也可能欠缺参与能力。由于文化素养等各方面的局限,员工并未经过系统的参与训练,即使身份发生了转变,其参与公司治理能力的欠缺也阻碍了其股权的有效行使。为了生存需要才真正关心企业的人,实际上就是国有企业的职工—企业的存续关系到他们自身乃至全家的生存。国有企业中的老职工不可能像年轻人一样自由地选择职业,一旦民间资本涌人,废除以往的福利制度,老职工承担的损失便是 自己一去不复返的青春,此时他们是处于最底层的弱势群体。

西方国家公司法理论中有一项“默示的协议”理论,即公司职工根据一项默示的协议在他们职业的初期和中期形成和发展与企业相关的特定技能和知识,但只领取比机会薪酬(最高可替代薪酬)更少的工资。他们在开始作出的牺牲构成一项沉没投资(sunk investment ),以求在职业的后期获得提升或较高的回报。然而,作为利益相关者的职工缺乏有效保护他们投人的合法手段。因此,职工有权要求像股东一样在公司决策中对自身利益加以考虑。当职工的权益在重大公司重组中受到不利影响时,他们的诉求就格外有说服力。。相比之下,在一些国有企业长期工作的老职工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其中的一些人被视为企业发展的包袱,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被推向社会,没有获得应有经济帮助和社会的认同。在“通钢事件”以及其后不久发生的“林钢事件”中,很多退休、内退和下岗职工都参与其中。然而,相关部门却将其解释为企业个别内退人员及退休人员具有抵触情绪,利用非在岗人员国有情结较深,鼓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员在办公区内聚集云云。

既然国有企业的职工无法效仿英美模式中职工股东“用脚投票”的方式,同时随着企业的改制,原有的企业文化、国有情结正在被慢慢抹杀,此时保障他们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似乎只有仿效德国的强制性干预模式。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提出,国有企业应遵循高标准的透明度;。如果董事会中委任了员工代表,应该建立起保证这些代表有效行使权利和为增强董事会的技能、信息和独立性作出贡献的机制。此外,该《指引》还特别指出,在一些DECD国家,法律地位、规章或相互协议l合同赋予特定利益相关者在国有企业中有特殊权利。一些国有企业甚至可能像政府部门那样赋予利益相关者权利,例如赋予主要的员工委员会层级的代表以权利,或者例如通过咨询委员会赋予员工代表和消费者组织其他协商、决策权。事实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和《新司法》.都对职工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作出了一些较为细致的规定,但遗憾的是这些规定与DECD《指引》设定的目标尚有较大的差距,并且远未落实到位。

本文认为,当前国有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首要宗旨,着力保障企业的重大决定,如企业重组、出售重大资产等事项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此外,对于改制国企职工的社会保障和技能培训必须同步跟进,只有职工的实力得到提升,才可能真正有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和热情。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12

摘要:党的十八大在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中,要求各级工会与时俱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本文以医院工会为例,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医院工会如何充分发挥其职能,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 :医院;工会;职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促进单位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双赢选择[1]。同志指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2]。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促进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中责无旁贷[3]。我院工会始终坚持和谐文化建设,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探索和实践人性化服务展开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工会职能,实现了医院与职工间良性互动、共谋发展、互利共赢的和谐稳定新局面。

一、积极深化院务公开,大力促进民主管理

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要充分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审议权、评议权、监督权,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和维护。江苏省人民医院通过工代会和职代会,架起了领导与职工间密切联系的桥梁。医院工会着力推进院务公开工作,始终坚持“全公开、真公开、常公开”的原则,以职代会、医院官网、内网、医苑报、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职工公示有关医院发展、建设、改革中的重大决策、医院基本建设、大型医疗器械招投标、物资采供情况,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干部竞聘等内容,做到公开透明、公正民主。充分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评议权、监督权,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和维护。

二、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强化职工主人翁意识

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形成畅通的联系渠道,是职工参政议政的基本保证,不仅能增强职工的凝聚力,营造良好的民主管理氛围,更能进一步强化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医院党政领导非常重视每年一次的职代会,职工代表的产生,严格按照《江苏省企事业民主管理条例》,临床一线医务代表人数比率不得低于60%,使职工充分享有政治权利。对医院的重大事项、重要基本建设、重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医院的年度工作总结、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中层干部和科主任竞聘等由职代会代表认真审议,充分听取意见。在职代会上,工会与院长签订《三双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医院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员工参与医院管理与建设。医院职代会每年都会收到几十份代表提案,内容涉及医院建设、人才培养、奖金分配、职工福利、工会发展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医院职工代表关心医院、关心科室、关心自身的热情和高度责任感。医院职代会专设提案组,在集中整理提案后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给出答复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其中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提案和意见,对医院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工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召开职代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医院年度重大事项,包括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或改革举措,比如,讨论审议《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等。

三、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确保科学民主决策

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4]。我院强化职工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不断整合监督资源、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实效,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工会具体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体职工积极参与,多渠道多形式的民主管理格局,从机制上保证和推进了医院民主管理工作。将医院公开院务的内部媒介平台作为民主监督的辅助形式,增强各项工作运行的透明度,方便广大职工监督,避免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出现盲目性、随意性和武断性,充分保障了医院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医院工会在规范院务公开基础上,充分发挥科室管理小组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创新性地将职工议事制度与科室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科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做到职工议事与规范组织建设相结合,职工议事与民主管理平台相结合,职工议事与医院中心工作相结合。医院工会针对医院重大改革、重大方案、重要会议等,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为党委做出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整个决策过程民主公开,全程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真正做到决策为民、决策益民、决策源于民。

四、关心职工学习生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院工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主动关心职工学习生活,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职工后顾之忧。一是创新途径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在院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医院工会与院长办公室合作,先后成立了医院管理学校、青年管理沙龙、职工电子书屋以及各类职工继续教育学习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和组织业务学习,提高职工文化素养。二是为职工谋福利:医院工会坚持做好职工互助保险工作,克服资金困难连续多年为全院职工办理多险种保险业务,为14岁以下的职工独生子女办理“独生子女两全平安保险”和“意外伤害人身保险”;医院关心职工健康,利用行业优势,每年为全院职工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女职工还可享受妇科专项检查;职工生病住院,党政工领导第一时间到职工病床前慰问;为帮助患重大疾病的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增强职工抵御疾病、抗击风险的信心和能力。医院工会制定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让职工真正感受到医院关怀,使患大病职工不仅能得到住院费用的部分补偿,还可申领终身一次性大病补贴款;节日期间,医院工会为困难职工积极争取南京市互助互济会节日慰问金;医院工会每年暑期坚持举办职工子女困难班,解决暑期职工子女无人看管的难题。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娱活动。

医院工会力图丰富全院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举办各类专题讲座、特长兴趣班,组建书画、文体队伍,帮助职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放松心情,达到凝聚人心,汇聚人气,促进职工身心健康,从而实现管理者与受教育者的和谐[5]。

多年来,我院先后荣获全国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综合性医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江苏省级文明单位、江苏省院务公开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实践表明,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医院长期以来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结果。

医院工会充分发挥其职能,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医院改革不断深入,是医院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1]钮友宁.工会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有所作为[D].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4,29(1):10-13.

[2]马晋宇.论工会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两个重要问题[J].工会论坛,2013,19(3):1-3.

[3]周燕.浅淡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和途径[J].管理科技,2013,26:487,445.

[4]刘建录.论工会职责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J].经济论坛,2013,9:17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