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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领域通用六篇

时间:2023-09-18 17:35:13

经济社会领域

经济社会领域范文1

关键词:社会主义;自由主义;民主;范围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8-0119-05

在什么限度和范围内统治?这主要涉及的是民主统治的适当范围问题。民主的范围是个不易捉摸的问题,因为在一定社会内确定人民的意见在什么问题上确实起决定作用是极为困难的。但是,在全面评价一个社会的民主时,民主的范围有多大是一个有效的标准。范围愈广民主的实现就愈充分。在什么限度和范围内统治?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关于民主统治的适当范围问题存在严重的分歧。自由主义意义上的民主强调的是在国家的领域范围内实行政治民主,严格限制民主的范围,认为不受国家干预的私人领域是一个非政治的世界。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在批判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把民主扩展到经济与社会领域,提出经济民主与社会民主等,对民主的范围作出更深入的思考与回答。

一、自由主义主张在政治领域的范围之内实行民主

自由主义学说依赖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分离。一般而言,市民社会是指社会秩序中非政治领域,也就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秩序、制度。自由主义信任市场而不信任政府,认为作为最佳体系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一个不受政府干预的独立领域,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而建立的市民社会也因此不能受国家干预。这样,古典自由主义把政府从市场中驱除出去,主张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是两个彼此分离并相互独立的实体。“民主和自由(或民主与宪政)可以被看作是处理国家与社会之间(矛盾)关系的两种不同的政治技术,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情形下,这两种技术之间的关系并不相同。”…国家的目的仅仅在于调节与促进社会的互动,而不是通过国家对社会机构的管理代替个体的主动权。国家是政治活动的主要领域,对国家的权力进行限制以保障个人的权利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核心观点之一。“自由主义预设了大范围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不受政治影响。法律的统治提供了一个框架,使社会行为和经济行为可以自由进行而不至于转化为政治冲突。如我们所见,这一情形假定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自由宪法论者或有意或幼稚地忘记了一件事,即:这种分离实际上有赖于国家维持资产阶级霸权规则的政治能力……”

国家与社会明确区分的目的就是要为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提供一种理论基础,就如同在个人与国家、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建立一道界限一样。自由民主论者将国家设想为公共管理的机器,社会则是个人的市场经济之结构化的交往体系。国家并没有自身的目的,相反,实际上对社会具有某种确定的义务,那就是对个人权利提供保护。古典自由主义者把国家的恰当职能限定于保护以私人财产权为基本内容的个人权利。在这种理念中,国家基本上只是一个监护人,或履行“守夜人”的职能。在这种国家中,政治的范围被人为地限制。自由主义把政治视为是社会中一个特定、独立的领域,一个与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相分离的领域。这样国家就成为政治活动的主要领域。“国家政治概念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之中一个起决定作用的特征,但它在马克思主义理论那里全然看不见。事实上,两种传统在这个方面的区别不是在于马克思主义传统排斥国家政治概念,而是在于它拒绝给与国家在那种自由主义传统那里所得到的注意和中心角色。”在自由主义理论视阈中,人身强制和外在约束是自由的主要敌人,因而,作为人身强制的首要场所,国家也就成为自由最大的死敌。在个人自主的私人领域,国家的权力和职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一领域绝不能因为人民大众的意志而受到侵犯。自由主义者对政治所具有的这种强制性感到厌倦与不信任,特别是对于人民大众的掌权存在很深的戒备心理。自由个人主义“对国家和政治的极端不信任,借助于这一体制的某些原则可以轻易地得到解释,在此体制下,个人必须始终是起点和终点。”此外,政治可能意味着处理与国家有关的

务,但是,在工会、商界、大学、教会等团体中的政治活动也是应该被包括在“政治”之内。“政治并不像通常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国家内的一种活动。也许国家内的政治活动确实要比其他政治活动更为重要,国家也可能有权控制发生在其他组织中的政治活动,例如国家可以规定只容许某些类型的团体存在或这些团体只能从事某种活动,这就会使国家内的政治活动居于支配地位,但它不可能终止其他团体的政治活动。”政治不能被局限为一种制度,也不能被设想为仅仅构成特定的社会领域或社会阶层。必须被构想为内在于所有人类社会,并决定我们真正的存在条件的一个维度。

自由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为限制国家权力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一个自由社会的根本前提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严格划定的私人领域,他在其中的活动是不受任何人,特别是不受任何国家强制力干预的。”甚至,“区别一个自由的社会与一个不自由的社会的判准,乃是在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个人都拥有一个明确区别于公共领域的确获承认的私域。”自由主义主张存在一个免遭他人干预的私人领域是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义认为市民社会和市场一样同属于私人自治领域,市场原则同时也应是市民社会原则。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第一,它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同于国家且独立于国家;第二,它构成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基础:第三,市民社会是许多自主的经济单位或商业公司的集合体,这些单位与公司的行动独立于国家,并相互竞争。此外,市民社会还有一个特征,即政治共同体的观念。这一特征包含公民的观念。爱德华·希尔斯认为私有财产和独立于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两个中心特征。市民社会的标准是私人商业公司的自主以及私人结社与机构的自主。政治应以服务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为要义,借助于市民社会来实现对不断扩张的国家主义行为的限制。“自由主义对社会空间的分割任意地使经济和家庭这类基础的社会领域免受依照民主规则的审视。”这就成为自由主义把对民主问题的研究局限于政治领域的理论前提。 义民主理论的一个明确特征是承认在政治领域合理地运行民主程序。自由主义民主是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一种民主模式。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一个基本的观点。自由主义传统一般认为不受国家干预的私人领域是一个非政治的世界,即一个政治上独立的市民社会,在这里人们是充分的自由与平等的。自由主义意义上的民主强调的是在国家的领域范围内实行政治民主,严格的限制民主的范围。“不加区别地将‘民主的’一词当作一个一般性的褒义词加以使用的状况,可以说不无危险。这意味着,由于民主是一种善,所以它的适用范围的扩展,亦将永远有益于人类。这种观点看似不证自明,但事实却绝非如此。”

在现代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领域的分离和独立成为界定民主的一项条件。自由主义者主张,作为一种程序,民主应被限制在政治范围之内,把民主扩展到其他领域是一大错误。“将自由主义的国家观界定为自由主义限制国家的职能范围,自由主义彻头彻尾地憎恨国家在经济领域的活动,这种界定是错误的。自由主义关于国家职能的主张是它赞成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这一根本性主张的延伸。如果我们赞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那么。我们当然不同意将它改变成公有制的形式。也就是说,政府不应当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基于这一立场自由主义者关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要求。明确无误地界定了政府的职能范围。”自由主义民主理论认为自由的原则和民主的原则两者用于国家,但只支持将自由权的原则用于经济,特别是坚持在市场经济体制内实行自由竞争。自由主义者反对经济民主化,认为民主不适用于工业和经济关系,民主只能被严格限制在政治领域,民主并不是可以实现任何事情的工具。这是因为自由主义民主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经济是一个私人领域,其运行并不涉及权力的行使。这样自由主义就为公民勾勒出政治的范围与方向。“在那些事情切实进行的地方——在诸如家庭、军队、工厂和办公室这类核心机构里——什么都有,就是没有民主。代议制政府、公民自由权和正当的程序顶多遏制了这些无责任的权力王国过分显眼的扩张,然而却遮掩和加强了特权和统治的各种基本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的话语确实充当了资本权力的防护罩。

二、社会主义者对自由主义政治民主的批评

民主范围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涉及到权力

行使的范围与界限的问题。在任何社会中。民主的范围有多大是一个有效的标准。“在任何社会中,民主的有效范围是由两个因素来确定的:(1)全社会实际参与决定的问题有多少,有多大重要性;(2)社会成员如愿意的话,通过间接控制的正常体制在影响或改变决定方面能起多大作用。”在评价某一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民主,这要依据许多因素来确定:决定政策时参与的广度、参与的深度以及在哪些问题上参与确定或可能有效。民主是一个程度问题而非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民主的范围愈广,民主的实现就愈充分。20世纪以来,现代西方民主理论演化的趋势之一便是民主理论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与社会领域。正如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所指出的那样:“民主一词形成于公元前5世纪,以后大约直至一个世纪以前,它一直是个政治概念。也就是说,民主只意味着政治民主。但是今天我们也从非政治或准政治的意义上谈论民主。例如我们听到过社会民主、工业民主和经济民主。”当然,经济民主理论目前还是一种仍在发育成长而未成熟的学说,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视角下提出了关于经济民主的各种不同主张。但是,这些学者有一个共同的起点,就是认识到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局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民主理论的研究范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经济权力已经扩展到了‘民主’远不能对之进行控制的程度;无论是作为一套制度还是一种观念,自由主义民主都不是被用作将其影响延伸到那种不能控制的程度。如果我们正面临着‘历史的终结’。在这种意义上可能并不是自由主义民主的胜利,而更可能是指它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基本上达到了自身的限度。”

(一)自由主义民主范围的有限性

自由主义式民主是一种狭隘的政治民主。大多数自由主义者认为民主是属于政治领域的原则与实践,国家是民主研究的主要对象。“民主思想主要关注的,一直就是国家。尽管其他的社团,尤其是一些宗教社团,在民主后期的思想与实践史上起过作用,但是,从民主在古希腊和罗马诞生的时候开始,我们认为代表民主特征的那些政治制度,主要就是作为民主的手段发展起来的,而对象就是国家政府。”国家作为人类联合体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一直是民主的倡导者们聚集的焦点。从古代的城邦民主发展到现代的大规模的民主形式,国家统治的有效范围一直是自由主义者论证的核心观点之一。很明显,自由主义的传统观点是主张国家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政治组织,因而抵制国家越界侵犯个人自由则成为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一个核心主题。在这一政治体系中,民主被转移到一个与“公民社会”相分离的独立领域。“资产阶级有一套特别适用于怎样把政治决定领域缩减到可以用竞争领导权的方法加以处理那种程度的解决办法。资产阶级处理事物的方案用限制国家权力的领域来限制政治领域:它的解决办法在于实行理想的极度节约的国家,这种国家的存在,主要为了保证资产阶级的合法性,并为所有领域内自主的个人努力提供坚实的精神构架。”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承认在政治领域合理地运行民主程序。但是,在经济与社会领域里却不能。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差别。“民主至少在下述两个方面几乎始终存在着扩展的可能性;一是有权投票的人的范围,二是由民主程序决定的问题的范围。但是,恰恰是在这两个方面。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对民主所做的任何可能的扩展都会对人类有益,也不能认定民主原则本身就要求其范围应得到无限的扩展。”大多数自由主义者明确反对把民主问题扩大到政治领域之外。

(二)自由主义政治民主有效性的弱化

自由主义所坚持的在政治领域实行民主的理论不仅限制了民主的范围,而且使得政治民主的有效性受到削弱。这种政治民主理论是对经济的政治性质的忽视。实际上,资本主义经济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私人领域。“现在的关键是要说明资本主义如何并在怎样的意义上在政治和经济之间打进了楔子,也就是说,本质上政治的问题,像对生产和占有实行控制的权力配制,或是对社会劳动和资源的配置等,如何并在怎样的意义上被从政治领域中分割出来并置换到另一个分离的领域中。”自由主义民主观没有触及产生资本主义强制与压迫的私有财产权以乃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强制等众多权力的领域。这是因为在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中,作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最有权力的集团组织形式的现代企业法人,在法律上被当作准个人来对待,而在政治话语

却被看作是存在于独立领域的私人性的组织。这就隐藏了它作为社会权力形式的实质,剥脱了它的公共地位。“马克思坚持认为,自由主义关于私有和公有、市民社会和政治领域之间存在明显区别的主张是值得怀疑的。现代权力的主要根源——生产资料私有制——显然被非政治化了,这就是说,它被专断地视为似乎完全不是一个政治问题。” 的民主只是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不仅可被用来描述一种政府制度,而且被用来描述其他的社会关系。民主需要扩展到人类共同体生活的经济与社会领域。“未来的任何一种民主都将继续从传统自由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汲取教训。但是自由主义——即使是作为一种理想,更不要说作为一种有严重缺陷的现实——并没有做好应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真实权力的准备,更不要说获得一种比现实民主范围更加广泛的民主了。”除了作为一种在政治领域实行民主的形式之外,民主理念还可以是适用于所有社会组织和集体秩序的基本原则,可以用来解决譬如教育、经济、环保、家庭、两性、族群等社会生活中的其他领域的矛盾与冲突。综上可见,自由主义式民主是一种有限性民主。这不仅体现在其范围的有限性,而且在政治领域中这种民主由于没能充分地认识到经济的政治性使得民主的有效性受到了削弱。

三、民主范围之争引发的思考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理论的持久生命力,就在于向自由民主的局限性和偏见提出了挑战。西方政治制度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基础上,这就使其不能像人们想像的那样民主。因为它在企业内部缺乏经济的民主,在社会范围内缺乏资源配置的民主。“马克思的解放哲学的伦理基础是民主(像马克思年轻时候所公开表达的一样)。资本主义发展的缺陷是,它剥削和压迫工人并产生不平等,也就是说,它是不民主的。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是,它结束剥削和压迫并给工人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将使经济领域民主化。”

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在批判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把民主扩展到经济与社会领域,提出经济民主与社会民主等。对民主的范围作出更深入的思考与回答。“社会主义既是作为自由民主的实现提出的,也是作为其反命题提出的。在社会主义学说中,重点在于‘形式’的政治自由和经济与社会能力的‘真正’自由。前者导致关于民主的争论,后者或是使其扩展成为社会民主的观点,或是使其扩展成为对于仅仅是‘资产阶级’自由的民主的反驳。”社会主义社会确立的人民在生产关系之中的平等地位决定了其民主范围的扩展。民主思想和民主信念的传播极大地也加强了把民主思想不仅用于治理国家,而且用于多种团体和组织——工会、政党、消费者和生产者合作社等——的内部管理的倾向。“社会主义所提供的民主是一种旨在使共同体的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重新结合起来的民主,这种民主首先是指它隶属与生产者本人民主的自我决定。”经济是关系社会生活的确定性领域,可见。社会主义将民主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社会与经济领域。“社会主义的民主要求既然是针对资本主义的种种压迫提出来的,那么社会主义民主(自治)的范围就应该包括所有可能存在统治和压迫的权力关系领域。”将民主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领域。经济民主是以工人自我管理为特征的一种社会主义形式。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上主张民主,但在工厂里是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已经为人民赢得了作为公民的民主,现在社会主义将为人民赢得范围更加广泛的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民主理论是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有力挑战。

政治民主与社会民主(经济民主)的区分已经不仅仅是纯粹的关于民主范围的一些研究与讨论,甚至是都包含了特定时期意识形态斗争的色彩。“他们中的某些人是在为政治民主而战,另一些人则是为社会民主而战。资产阶级民主与无产阶级民主是不能混淆的,前者指出,‘在理性和具体方面,民主同自由的思想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而后者则断言,‘没有平等,民主是不可想像的,而且任何不打算实现社会、经济地位平等的制度都不是民主制度’。……随着铁幕的落下,‘两极主义’使美国主义与苏联主义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异更为明显,并加深了西欧议会民主制与东欧人民民主制之间在理论与制度上的差别。”韦伯夫妇就认为在苏联这个新的社会组织里,政府远不及许多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内阁那样专制与独裁,而其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作为公民、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参与国家事务。韦伯

夫妇在《通向社会民主》一书的结论中认为,“苏联的制度应被看作是人类社会进程中的一种‘新的文明’。在这种新的社会组织面前。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之间那种使西方资产阶级如此痛苦的区别、自由民主与无产阶级民主之间那种仍然白热化的冲突已全然失去了意义,这种新的社会组织不是从理论上设计出来的,而是在一个拥有大约两亿居民的国家的日常生活中实现的。这种‘新的文明’废除了‘利润’并谴责‘剥削’;为了实行‘社会平等’,它消灭了资本主义制度。在苏联的制度中,‘工会已不再发挥维护工资的微薄作用,而是在工业和农业中展开积极的合作活动。继西欧文明的议会制而来的,是一种正在充分发展着的新的文明。”

经济民主思想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民主,即工人通过民主的形式来参与决策,分享劳动成果。当代经济民主feconomic democracvl概念是在工业民主基础上扩充和发展起来的。萨托利认为,经济民主具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方面,它与狭义的工业民主同义,更多地指劳动者对经济的控制;另一方面,它与政治民主、社会民主相对应是对政治民主的补充和扩大,特指财富和分配的平等。而社会主义关于工业民主的思想来源于工厂委员会。工厂委员会组织萌发于工会会员选举出来的“厂内委员会”。葛兰西认为工厂委员会是新型无产阶级国家的雏形,是一种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自治机构。…工厂委员会’将为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新制度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这些新的关系应遵循下述这种道德原则,即:在无产阶级民主中,纪律是自我遵守的纪律,而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无产阶级为实现工人国家的自我而应采用的组织是‘工厂委员会,’葛兰西认为这种委员会是‘实行相互教育,发展新的社会秩序的最适宜的组织’。”这是一种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工厂委员会主要任务是把工人群众从依附的态度改变为领导的态度,力图实现劳动者的积极参与,为一个新型的工人国家奠定基础。卢卡奇在《历史和阶级意识》一书中也是大力提倡工人委员会。“无产阶级的每一次革命都以一种日益激进和自觉的方式缔造了工人委员会。……工人委员会宣告物化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破产了。在实行专政以后的时期,它将消除资产阶级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在进行管理的斗争中,工人委员会的使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必须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克服无产阶级的分裂;另一方面,它必须把经济和政治统一起来,化为真正一体化的无产阶级实践。”霍克海姆也认为工人委员会制度展示了走向新社会的道路。“新社会的各种形态都是在其自身变革的过程中首先被发现的。按照其先驱者的意图,作为理论观念的工人委员会制度是想展示出迈向新社会的道路。这一理论观念是从实践中产生的。它可以追述到1871年和1905年等事件。革命总有一种传统延续下来为理论提供依据。”民主批判所有形式的权力集中。工业民主主义是突出了工作场所的民主,是无产阶级实现民主的一种方式。民主原理“不仅或主要运用于社会行动的特殊领域如人们所熟悉的‘政治领域’,而且也应当运用于任何一种社会行动的领域,特别是像运用于政治事务那样充分运用于工业和经济领域”工作领域的民主是经济民主其最基本的内涵,如今,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的经济结构的一种民主化处理。

经济社会领域范文2

关键词:物联网技术 经济领域 应用

一、引言

物联网被认为是继计算机、互联网、移动通信网之后的又一次信息产业革命,世界将从互联网时代进入“物联网”时代。物联网已成为信息产业大势所趋,其应用范围几乎覆盖各行各业,将加快多行业多领域信息化进程。在不远的将来,好莱坞科幻影片中打破时空界限,实现远距离异域操控,一个指令可以让爱车自动开往目的地;可将家中水电关掉;启动室内预警系统和室外照明灯等智能场景在物联网时代都变得触手可及。物联网是生产社会化、智能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与传统商品市场的有机结合,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改变着社会生活方式。

二、物联网的起源与背景

物联网的概念是1999年提出的,又名传感网,是指将各种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巨大网络。物联网可使所有的物品与网络连接,方便识别和管理。一般认为物联网(The Internet of things)的定义是: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根据ITU(国际电信联盟)的描述,物联网时代,通过在各种各样日常用品上嵌入一种短距离的移动收发器,我们在信息与通信世界里将获得一个新的沟通维度,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连接扩展到人与物(Human to Thing)和物与物(Thing to Thing)之间的沟通连接。物联网具有全面感知、可靠传递、智能处理的特点。

物联网第一个特征是Web 3.0概念,第二个特征是云计算+传感网。物联网的中心还是互联网,还要依赖互联网进行数据传输,依赖云计算对采集到的各行各业的、数据格式各不相同的海量数据进行整合、管理、存储和挖掘,并且去控制这些传感网络。而传感器作为物联网的边界,担负着从数据采集到数据预处理以及数据传输的任务。

在“物联网”这个全新产业中,我国中科院早在1999年就启动了传感网研究,在无线智能传感器网络通信技术、微型传感器、传感器终端机、移动基站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已拥有从材料、技术、器件、系统到网络的完整产业链。在世界物联网领域,中国与德国、美国、韩国一起,成为国际标准制定的主导国。

物联网具体可分为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三个层次:感知层主要是识别物体,采集信息,包括二维码标签和识读器、RFID标签和读写器、摄像头、GPS、传感器、终端、传感器网络等;网络层主要是信息传递和处理,包括通信与互联网的融合网络、网络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和智能处理中心等;应用层则是物联网与行业专业技术的深度融合,其与行业需求结合,实现行业智能化。

物联网产业链可细分为标识、感知、处理和信息传送四个环节,关键技术包括RFID、传感器、智能芯片和电信运营商的无线传输网络。与射频识别设备、传感器等单个的微观产业链相比,电信运营商在物联网架构中的发展空间较大,运营商将在物联网产业中强势介入多个环节。面对市场机遇,中国三大电信运营商争相发力物联网技术开发及应用拓展。

三、物联网市场分析

随着电信网络特别是无线网络的扩展,传感技术的发展,我国推广物联网的条件逐步趋向成熟。国家工信部明确提出要进一步研究建设物联网、传感网,加快传感中心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广泛应用,提高资源利用率、经济运行效益和投入产出效率。我国物联网标准体系已形成初步框架,自2009 年8 月总理提出“感知中国”以来,物联网在中国受到了全社会极大的关注。同年,无锡传感网中心的传感器产品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和上海世博会场馆被成功应用。2010年3月,中国物联网标准联合工作组筹备会议在北京召开,物联网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正式启动。

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年)和“新一代宽带移动无线通信网”重大专项中均将传感网列入重点研究领域。物联网规划已列入国家“十二五”的专题规划,未来我国要发展宽带、融合、安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进物联网的应用。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围绕物联网的技术、标准、应用示范等工作做相关的推进工作。

四、物联网产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是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和总体竞争能力。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有利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物联网产业被列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是一个市场前景广、综合效益好、产业带动性强、战略地位突出的产业。

发展物联网产业,能够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技术保障。物联网产业不仅能为智能交通管理、智能安全防范、智能生产制造、智能电网监控、智能卫生医疗、智能生活服务、智能安全生产管理、智能环保节能等领域优化管理提供系列解决方案;而且能够提高企业研发设计、制造集成、营销服务水平,大幅度降低生产经营和社会管理成本,有助于控制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物联网的发展不仅能使生产确保质量、流通实现有序高效、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消费安全指数大大提高,而且将催生新兴产业、新的就业岗位和职业门类。可以说,物联网的发展将使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发生革命性突进,使劳动产品更多地具有人的智慧,进而导致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变革。而且,随着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也将发生深刻变化。

五、物联网的应用前景

物联网应用中首先被广泛使用的是“M2M”应用。M2M指的是各类物体通过有线和无线的方式,在没有人为干预下实现数据通信。这些物体可能是工业设备、电表、医疗设备、运输车队、移动电话、汽车、贩卖机、家电、健身设备、楼宇、大桥、公路和铁路设施,等等。这些物体将配备嵌入式的通信技术产品,通过各类通信协议和其他的设备及IT系统交换信息,提供连续的、实时的和具体细节的信息,到达人类无法得到的大量信息。它的重点在于信息的采集、传递和处理。

(一)信息采集领域

信息的采集主要依赖传感器网络,RFID 和条码识别是其中很小一部分,对温度、湿度、地理位置等信息的感知都属于这类,传感器网络依赖的主要技术是传感器、微机电设备、嵌入式编程等。具体来看,主要是传感网络/EPC相关的公司,包括二维码、RFID、传感器等。

(二)信息传递领域

信息的传递主要依赖于移动通信网络和固定通信网络,固网带宽的提升,移动网络覆盖的增强都会带来大量设备投资,有利于电信设备制造商,物联网是在现有移动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延伸,或者传感器与传感器之间采用专用技术如Motorola的Zigbee,数据汇总后经路由器进入电信网,主要的通信技术应该是WLAN(802.11a/b/g/n)、HSDPA和LTE。这都是传统的电信运营领域。

(三)物联网应用领域

由于物联网的发展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延伸而来,目前物联网在一些领域已经有了应用,按照目前的应用排名,仓储、运输物流、门禁证卡、考勤、资产管理、门票和医药管理分别占据了前7名。按照IBM在《智慧的星球》中的六大智能领域:智能的供应链、智能的城市、智能的银行业、智能的医疗、智能的交通和智能的电力中的预测,我们预计在未来不久的时间内,以GPS为代表的Telematics(汽车产业)、智能电网和移动支付将率先普及开来,成为普及的应用。物联网新技术的拓展和应用等领域在后续将牵扯包括金融、医疗、交通等在内的社会各个层面,在各类行业应用中,从短期看,在铁路、交通、电力、治安、石化、城市管理等各个领域,物联网已展开布局。

六、物联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任何新技术都是双刃剑,而物联网在这方面更加突出。物联网比较复杂,具有行业应用的特征,它一旦出现问题也将是全局性的。物联网尽管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但目前物联网还面临着一些很大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统一的国际标准;2.应用成本昂贵;3.技术不成熟;4.隐私权问题;5.安全隐患,国家安全问题等。

七、总结

物联网的普及还需要很长时间,就像当年的条形码的普及花了30 年时间,RFID要完全达到条形码的应用程度,也还再需要20年左右。应用的发展是伴随着技术的成熟而逐渐应用到各个方面的,并不是应用在等待技术完全成熟以后才会开始,在某些领域,物联网将率先展开应用,同时,伴随着技术的进步,会逐渐拓展开来,伸展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

[1]雷士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提出及进展概况[EB/OL].价值

中国网,2010.

[2]刘洋波.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情况简报[R].2010.

经济社会领域范文3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收入分配;经验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9-0129-05

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时下的中国,改革走向纵深,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的趋势没有根本得到扭转,收入分配领域的改革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全体中国人民利益的政党,自成立以来,一直努力通过革命斗争、发展经济和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为民众谋福利。回顾和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对收入分配领域改革的实践与基本经验,探寻收入分配政策演进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对于当前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缓解不同群体利益矛盾。解决民生问题、实现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收入分配价值取向与目标的确立

收入分配公平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追求的一个目标。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对于社会主义阶段收入分配价值取向与目标的论述是比较零散的,但是建立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收入分配公平理论是明确的。他们认为,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商品货币关系的消亡。有组织、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大生产的顺利进行,人们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上,将遵循“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但按劳分配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收入差距,“因为它默认了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了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一直秉承马克思主义关于收入分配公平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了不懈的探索。

(一)从“反对绝对平均主义”到“追求共同富裕”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结合当时的战时经济条件,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应当坚持相对平均的观点,认为,“红军人员的物质分配。应该做到大体上的平均,例如官兵薪饷平等,因为这是现时斗争环境所需要的。”建国之后,以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仍然要坚持“大体平均”的观点。用以防止两极分化、保证社会公平。《论十大关系》中强调“国家和工厂、合作社的关系,工厂、合作社和生产者的关系。这两种关系都要处理好。为此,就不能只顾一头。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也就是我们过去常说的‘军民兼顾’、‘公私兼顾’。”不仅如此,“国家和工厂,国家和工人,工厂和工人,国家和合作社,国家和农民,合作社和农民,都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无论只顾哪一头,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的。”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坚决反对绝对的平均主义,他认为“发给伤病用费,反对分伤轻伤重,要求平均发给。官长骑马,不认为是工作需要,而认为是不平等制度。分物品要求极端平均,不愿意有特别情形部分多分去一点。背米不论大人小孩体强体弱,要平均背。住房子要分得一样平,司令部住了一间大点的房子也要骂起来。派勤务要派得一样平,稍微多做一点就不肯”等等,这种绝对平均主义是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是农民小资产者的一种幻想,根本不是革命斗争的需要,反而会妨碍革命斗争,即使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和工作需要原则来进行,绝无所谓“绝对的平均”,因此,“必须反对不问一切理由的绝对平均主义”。但是遗憾的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左”的风潮席卷全国以及“”和化运动过程中,农村开始在分配上大搞平均主义,掀起了所谓的“共产风”,人人都进大食堂“吃大锅饭”,搞起了完全脱离实际的分配方式,及至“”时期,全国范围内都开始大搞平均主义分配,这严重脱离了中国的经济建设实际。给国民经济建设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结束以后,我国开始在各个领域进行拨乱反正。在分配领域,着重纠正大搞平均主义的错误,重新肯定按劳分配制度。1992年初,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理论,他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也就是说,没有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就谈不上什么真正的收入分配公平,而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就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党的第三代领导人进一步指出:“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反对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大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防止收入差距悬殊,避免出现两极分化,以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个大政策。”从“反对绝对平均主义”到“追求共同富裕”,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收入分配公平这一价值取向和目标上认识的巨大进步。

经济社会领域范文4

一、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工作总体向好

我们通过对200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家、管理人员的调查发现,同党的十之前相比,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近两三年来的意识形态状况一直在好转,可以说是一年比一年好。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更加心向祖国、心向中国共产党,尤其是在重大意识形态问题上,不仅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而且做出了独特贡献。

首先,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积极、认真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各地统战部门、社会主义学院、工商联和各派的各级组织纷纷组织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开展集中学习、讨论,使大家更加从内心深处认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真正认清了西方的“民主”、新自由主义、“普世价值”论、等错误思潮的本质及危害,进一步凝聚共识,决心为进一步大力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最大的力量。87.50%的被调查者表示认真学习过系列重要讲话,并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另有11%的被调查者虽然没有系统学习过,但却从内心深处非常赞同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其次,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不少人士开始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红色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红色基因培育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在企业文化建设中,不少非公企业家非常注意吸收中国共产党历史中的智慧,尤其是推崇思想。西城区、石景山区、大兴区的不少民营企业家公开表示,最敬佩的人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工委,以“利用好红色资源、发扬好红色传统、传承好红色基因”为出发点,以学习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等为主要内容,探索实施“传承红色基因,提高治理能力”主题活动,引导园区非公企业从中国共产党发展和壮大的历史进程形成的红色基因中,寻找自身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依据,进一步坚定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自信,提高了自身治理能力。园区的一些民营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大力培育红色基因,董事长、总经理带领员工重走红军长征路、唱红歌等,使红色成为企业文化的主流。一些企业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想有机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在企业弘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吸引了很多青年积极申请入党,有的还成为优秀党员。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通过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积极为国家发展建言献策等形式,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贡献力量。正如所指出的,许多民营企业家都是创业成功人士,是社会公众人物。用一句土话讲,大家都是有头有脸的人物。你们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对社会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要十分珍视和维护好自身社会形象。调研中发现,不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都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慈善事业,通过实际行动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做好表率。北京市工商联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有73.27%的企业家表示,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有68.18%的企业家认为,参与慈善和光彩事业,是为了扶助弱势群体,使社会更加和谐;43.18%的企业家认为,参与慈善和光彩事业没有任何私利,仅仅是承担作为企业家应尽的责任;此外,选择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以报答党和人民、造福社会的企业家也占到了39.77%。

第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渗透和民运分子、分子等的蛊惑、收买。西城区一家非公有制企业的总裁是派成员,他应朋友之邀参加一次宗教活动后,活动组织者多次联系介绍他信教,并主动来到企业要给员工进行传教,表示愿意给企业困难员工一定资助,美国一些非政府组织和媒体也跟踪甚至参与此事,但这位老总坚决拒绝了这些活动。调研中,不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表示,不仅要坚决拒绝西方宗教势力在企业进行传教,而且要坚决拒绝西方非政府组织的利益诱惑以及民运分子、分子的蛊惑等。

二、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状况总体向好,但由于西方近年来不断加大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一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尤其是企业家的思想认识仍存在误区。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依然存在以下几大意识形态问题。

首先,一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缺少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的认识、信仰和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有的甚至对西方的制度体制充满向往。由于是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中长大,再加上对我国近现代历史缺乏深刻的了解,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机会较少,有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缺少基本的了解,再加上西方的“民主”、新自由主义、“普世价值”论、等错误思潮的影响,导致少数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缺乏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和拥护,缺少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有的甚至认为中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会更好。

其次,有些地方的党委、政府、派、工商联等对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忽视意识形态建设,导致部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等缺乏正确认识,缺乏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调研中发现,不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存在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味强调经济建设而轻视意识形态工作。如某区委统战部的一位负责人就反映:“意识形态工作很重要,意识形态能力建设也非常重要。但是上级对我们的考核主要是经济发展的指标,还有维稳等,我们要随着指挥棒转,根本没时间搞意识形态建设!”此外,一些地方在抓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时,不仅思想陈旧、手段单一、方法滞后,而且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导致一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对意识形态工作有抵触情绪,认为意识形态就是思想管制,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有误解,所以从内心不认可。

第三,受网络上一些“大V”宣扬的流行错误思潮的影响,个别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参与错误思潮的宣扬、传播,有的甚至公然鼓吹“”、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前些年,由于意识形态工作抓得不紧,一些网络“大V”比较活跃,其中有一些“大V”是民营企业家,他们中有的人还是派成员甚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这些人不仅在网上公开宣扬错误思潮,而且还经常搞一些讲座、论坛拉拢、影响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有个别人甚至公然鼓吹中国应该仿照西方的政治制度搞政治体制改革,更有人煽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告别社会主义制度等。由于没有真正认清少数所谓“大V”的真面目,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常邀请这些人搞讲座甚至聘请他们为企业的顾问、独立董事等。

第四,有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在“官”“商”交往中摆不正自己的位置,认为自己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就应得到回报,对国家反腐打击“官”“商”勾结的行为有意见甚至非常不满,进而攻击党的领导和国家的现行政策、举措等。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反腐力度,对于权钱勾结、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由于不少案件牵扯到部分民营企业家,一些非公经济领域人士对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也产生担忧,对申请外国绿卡和到国外发展考虑较多。还有的民营企业家在一些公开场合表达对国家反腐的不满,认为反腐影响了经济发展等。这些言论被国外媒体所利用,产生了恶劣影响。此外,还有一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抱着较强的目的性去做一些公益慈善活动,做了之后就向有关部门要回报,希望借此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获得其他更多的荣誉等,损害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五,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忽视中国共产党组织和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对西方利用文化产品、宗教、网络等对中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危害认识不足,再加上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家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等关心不够,非公有制企业成为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的重点。调研中发现,有的非公企业中的党员、团员找不到组织,失落感较强。有的部门直接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账户中扣交工会费,但却没有开展什么活动,使得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会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第六,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个别人士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往密切,甚至组建一些私密性很强的社团、会所等组织,发表一些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相违背的言论或所谓“研究成果”。调研中发现,由于缺乏正确引导,再加上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诱导,以民营企业主、律师等为代表的部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新社会组织的人士自己组建了“XX会”、“XX堂”、“XX岛”、“XX研究院”等一些私密性很强的社团、会所等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秘密聚会,在交流时直接攻击、等领袖人物,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甚至宣称中国应该走西方的道路等。

三、如何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工作

根据几个月的调研和以往的研究积累,课题组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首先,清醒研判当前的意识形态形势,高度重视、科学应对西方的意识形态渗透,进一步坚定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以及社会主义必将取代资本主义是历史必然性的认同。要通过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剖析,使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渗透问题、对当前的意识形态形势有清醒的认识,从而深刻认识到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复杂性、严峻性。有关部门应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清醒认识到少数西方国家对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和平演变的事实,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渗透与和平演变。在此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富有成效的教育、培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尤其是广大民营企业家按照所要求的那样,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始终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在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践中谱写人生事业的华彩篇章。

其次,各级统战部门、各派、工商联等要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的意识形态能力建设,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正确认识意识形态的基本理论、问题等,进一步增强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共识。意识形态能力就是通过新的理论观念、理论概括、理论创新来辨别、引领、掌控社会思潮、社会主流意识的实际水平,主要体现为思想辨别力、理论创新力、共识凝聚力和话语支配力。有关部门应通过集中学习、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的意识形态能力建设,使大家深刻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没有自身独立的意识形态,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应该坚持和弘扬的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从而使大家形成共识:积极、主动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是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的应有责任。并坚决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反对生硬的教育、影响和感化方式。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和风细雨的方式,使大家深刻认识到,面对新时期的众多新挑战、新考验,只有高度重视、大力加强意识形态能力建设,理直气壮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始终高举理想信念的旗帜,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前进道路,坚决反对“去意识形态化”“非意识形态化”“意识形态多元化”和等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才能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才能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力军。

第三,加强新媒体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影响的研究和应对,积极主动宣传中央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大对错误思潮的批判,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认清一些在网络受追捧的所谓“大V”、“意见领袖”的真面目,不受其误导甚至主动驳斥其错误言论。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工委联合园内,企业财智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探索了“互联网+党建创新+非公经济+众创空间”的党建O2O 模式,创立了“红色星期六”网络党建品牌。财智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说,在企业实践中,发现党建工作搞好能带动企业文化,我们尝试“互联网+党建”,通过网络平台召集行业精英、企业高管、党员和员工主动开展“传承红色基因”大讨论活动,并定期组织线下志愿服务活动,有效提升了非公有制企业对党建工作的重视,深化了非公有制企业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应该意识到,互联网党建是个大题目,如何有效利用互联网尤其是新媒体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尤其是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通官方微博、公众号、网站等,积极主动宣传中共中央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大对新自由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潮的批判。同时,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认清一些“大V”的真面目。

第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清醒认识资本对权力的影响及其危害,摆正自己在“官”“商”交往中的位置,坚决支持中央打击“官”“商”勾结行为等反腐败举措,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2013年3月8日,同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江苏代表团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告诫说,“官”“商”交往一定要有道,要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2016年3月4日,又把新型政商关系概括位“亲”“清”两个字,并告诫广大民营企业家,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并指出,靠旁门左道、歪门邪道搞企业是不可能成功的,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做这种事心里也不踏实。同时进一步强调,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公有制企业也好,非公有制企业也好,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因此,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一定要深刻认识到,自身事业的根在中国,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生态的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必将更加公平、公正,只要守法、爱国,一定能有更好的发展,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解决事业中、生活上遇到的困难,使他们更多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五,进一步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尽快对西方利用文化产品、宗教、网络等形式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引导。有些地方、单位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积极探索,值得借鉴。如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工委非常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针对部分年轻企业家信仰缺失、心灵空虚等问题,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通过采用一对一的定制式微党课等形式开展党课活动,以真诚、务实的态度主动去影响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高管等,使他们不仅支持在企业建立党组织,不少人还主动申请入党。如今,整个园区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支部167家,非公有制企业党委2家,实现了园区党建工作全覆盖,吸引了不少非公有制企业人士积极申请入党,也增强了党的凝聚力。在此基础上,他们注重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使得园区企业对西方利用文化产品、宗教、网络等形式对中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保持了较高的警惕性。如北京龙达怡和公司党支部坚持党建与企业经营无缝融合,通过多方式、多渠道的政治思想培训、业务培训,带动广大员工掌握新时期党的各项大政、方针、政策以及新知识、新技能,致力于把员工培养成为政治素质过硬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得到管理层、管理者以及股东的认可,也大大推动了企业的意识形态工作。这些做法值得借鉴和学习。

第六,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主动加强对意识形态理论的学习、对意识形态问题的研判,对一些主动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企业要进行鼓励、扶持。出席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要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一手抓鼓励支持,一手抓教育引导,关注他们的思想,关注他们的困难,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引导,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做到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2016年3月4日,他又强调指出,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并提出,要注重对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培养,引导他们继承发扬老一代企业家的创业精神和听党话、跟党走的光荣传统。而要做到这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是关键。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贯彻的有关讲话精神,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中青年人士中发现、培养一批和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的典型,引导他们创新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方式、方法,打造一批坚强有力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阵地。同时,各级党委统战部、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应该牵头,和社科院、党校、社会主义学院、工商联、派等联合,组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专家库,邀请一批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精通意识形态理论、熟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专家成为特邀专家,长期关注、研究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问题。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有关部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专家之间的便捷、友好、科学、高效的沟通机制,从而为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济社会领域范文5

关键词:经济领域;软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2-0128-09

软法概念肇始于国际法,国外研究迅速开展,而国内相关研究起步较晚,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于2005年12月成立,同年12月15日,罗豪才在《法制日报》发表的《公域之治中的软法》系最早在公共治理背景下研究软法的文献之一。自此,国内关于软法的研究在质疑、反对甚至抵制声中逐步开展起来。关于软法的概念,国内学者频繁引用法国学者《欧洲法律杂志》主编弗朗西斯·施尼德(Francis Snyder)的定义:“软法是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实际效果的行为规范”[1]198 。此定义清晰,而国内学者中罗豪才对软法的界说同样被国内学者广泛引用,他认为:“‘软法’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2]49就研究进路而言,一方面,部分学者致力于构建一套比较完整的软法理论和知识体系,另一方面,部分学者侧重于运用现有的软法理论成果,从领域、部门、专题软法现象的角度展开研究。内容涉及技术标准、村规民约、公共政策、裁量基准、自治章程、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这两方面的研究交相辉映,较好的实现了理论与实践、问题与主义、规范与实证的结合[3]350。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在社会、经济加快转型期软法现象大量涌现的背景下,经济法学者不应坐视不理或漠然处之,理应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经济领域软法现象研究中来,而实际上众多经济法学者也确实关注到了经济管理关系的公共治理,他们以敏锐的眼光、开阔的视野观察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经济领域软法现象,结合软法基本理论,从经济法角度展开研究,试图把握经济领域软法这一似新实旧的法律现象的规律。笔者试图通过CNKI、读秀学术搜索平台等搜罗2005年以来所有研究经济领域软法这一法律现象的论文、文集、硕博士论文,盘点当前国内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状况,梳理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进路,查找研究的亮点及存在不足,对未来的研究进行展望,力求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借鉴。

一、经济领域软法的基础理论研究

(一)经济领域软法兴起的背景

1.对实际存在的社会法现象的回应。经济领域软法的兴起首先是由于对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存在的众多传统经济法学无法统摄的经济法律现象的回应。朱国华、倪天伶主张“存在即合理”,他从国内外两个方面阐述经济领域软法产生的原因:(1)国际层面。宣言性文件,如《发展权利宣言》;国际经济惯例,国际商会主持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由跨政府组织形成的非国际条约性质的协议如巴塞尔协议;同时,国际上各种NGO(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国际经济标准和规则如国家标准化组织ISO的认证体系;2000年里斯本高峰会议之后,欧盟开始采用开放协调机制(OMC)协调欧洲国家行动。(2)国内层面。NGO在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猛,其制定规范的权限呈现扩大的趋势,如律师协会。经济法学者必须对于这种实际存在的社会法现象作出必要的回应[4]295,296。 并率先提出“经济软法”的概念。程信和也认为,“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规则其实大量存在,它们实际上支配着许多领域的活动。比如,公共政策、行业规约、公司章程、专业标准、交易习惯、国际宣言等[5]89。

2.公共治理与经济法的契合性。张永忠撰文讨论了公共治理之道与经济法现象的变迁之间的关系,他强调,和谐社会构建呼唤公共治理这一新型社会经济管理模式,而公共治理与经济法具有一致性:历史使命的耦合;本质特性的契合;经济法是公共治理的重要制度形式。因此必须从公共治理的视角出发研究经济法的本质,而在经济法学界己有初步探索,并形成了“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291。由此,他构建了我国经济法治现象变迁的公共治理解释框架:多中心治道促进经济法主体制度的变迁;认同和互动参与基础上的治理推动经济法治过程的民主化;治理方式、机制的多样呼唤经济法的软硬兼施,而这又体现了公共治理与经济法的共有价值:公平、发展、安全[7]。

程信和也认为,在公共治理主导的的框架下,社会规范的多样性日益显现,经济领域的硬法机制必将走向成熟,软法机制必将脱颖而出,它们分别和共同大显身手[8]。

(二) 经济领域软法的理论基础

为了使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有法治理性的指引,有学者注意从经典著作、经典论述中寻求经济领域软法的理论支撑,以使经济领域软法获取深广的理论语境。

1.社会中间层的出现与公私法融合。朱国华文中引用了黑格尔与李昌麒的论述,论证了“经济软法”概念提出的必要性。黑格尔曾对社会结构作过“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划分,在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中,他高度认可同业公会的社会价值,他指出,同业公会“是构成国家的基于市民社会的第二个伦理来源”[9]251。李昌麒教授指出“市场—社会中间层一政府”三元框架范式,他认为“当我们面对市场失灵时,我们首先想到的不应当再是政府能做什么,而是行业协会可以做什么;我们对市场失灵的思路就不再是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两步走的思路,而应当是市场失灵—行业自治—政府干预的三部曲。”[10]157因此,朱国华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实际在缩小,法律的制定权和实施权由国家向社会复归的过程中,“第三条”道路存在且必须存在,这条路由第三部门——行业协会来引领。同样,“公法私有化”与“私法公有化”互趋运动中也诞生出新的法律关系主体——行业协会等社会中间层。行业协会行使权力制定各种软法律,如行业标准、公共政策以及自律规范的行为,正是软法最重要的渊源。

2.传统法概念的突破。软法是不是法?这涉及到传统法概念的突破。汤道路认为,如果我们能够跳出对法的理解上的国家意志中心主义和国家司法中心主义,那么软法即可以融入到法的大范畴中去,他引用了法学家博登海默的评价:“即使一个拥有大量立法权力的现代国家,也不可能制定出有关每一件事和每一个人的法律。政府法律仍留下了大量的真空领域,而这此领域必须或能够通过行使私性或准私性的立法权力予以填补”,博登海默教授的评价为我们理解软法机制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辨视角[11]。程信和认为,西方学者法社会学学派埃利希提出的相对于“国家法”的“活法”(living law),庞德主张的相对于“书本上的法”的“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理论,虽然潜在着使“法”泛化的倾向,大大超出软法的范畴,但其关注现实生活、主张法应该随社会发展而变化的思想颇有见地,对理解软法现象不无启迪。

此外,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论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的“基本的东西最管用”也分别被朱国华、程信和两位学者引用论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担负着协调功能的软法这些“管用”的规则,其真理性正在不断地经受实践的检验,并不断地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谢小弓谈及软法、经济法和自然法在理论界的相似命运,启发理论界探求三者存在的某种契合以及在自然法学说发展与流变过程中找到理论上的立足点[12]。

(三)经济领域软法的特征、渊源和运行

1.经济领域软法的特征。朱国华结合软法的特征将经济领域软法的特征归纳为以下8个方面:形成主体的多元性;形成程序的开放性;载体形态的多样性;规范结构的随意性;效力位阶不明显;机构化或组织化;实施方式的非国家强制性;救济方式的非司法中心主义。程信和认为,经济领域方面的软法指国家法之外的,与国家法类似具有规范性、公共性、权力(权利)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任何规则都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特征要素。基于其提出的“经济软法”的概念与特征,朱国华还辨析了经济领域软法与硬法、经济法之间的互依到补互转互推的关系。他认为,当经济领域软法与硬法出现矛盾、冲突时,应当坚持硬法优位原则,软法不能与硬法以及宪法相抵触。但他不赞同某些公法学者“硬法为主,软法为辅”的结论。他认为在软法可以胜任的领域,硬法应当尽量让软法去发挥其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程信和也对比了经济领域软法与硬法的异同,关于两者差异性或特殊性,他认为硬法呈刚性,软法呈柔性,硬法的惩罚功能超过软法,软法的协同功能胜于硬法,这是功能、效力方面的最大区别。

2.经济领域软法的渊源。朱国华将行业标准、公共政策、自律规范、弹性法条、交易合同、集体合同列为“经济软法”的渊源。而程信和将其拓展为国家法之外的属于公共政策的正式规范、次国家法的民间社会自治规则、专业标准、交易习惯(前四为国内层面)、超国家法的国际非正式规范(国际层面),将经济领域软法的概念拓展到国际层面。

3.经济领域软法的运行。这方面的研究还相当薄弱。法的运行当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而经济领域软法之运行方面的研究远远没有展开,但有学者作出了相关的初步思考。程信和关注了经济领域方面的软法的生成与实施,关于经济领域软法的生成方式有自然生成与机构创制两种,且应当符合两个前提:一是它要符合以宪法为代表的硬法的基本精神。二是它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他还结合自律与他律原理阐明经济领域的软法的实施的机制有三种:民间机制,官方机制,介于民间与官方之间的机制,亦可称为半官方机制。由于软法的“非司法中心主义”,所以软法的实施依赖“谴责——丢面子”带来的“出局”压力来实施,违反软法的人必须承担“出局”的责任后果。

关于违反软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谭砚认为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出现的行政“软法”,对传统的法律责任模式提出了挑战。他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了各类经济金融行政“软法”的法律责任模式,强调了设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分析规定的法律责任现状和问题,并对合理设定法律责任提出建议,为经济领域软法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其实证的研究角度也提供重要的研究进路的探索[13]。亦有学者将行业协会典型的“专业不名誉责任或制裁”囊括进了经济法特有的责任种类中,由此提高经济领域软法的约束力[14]65。

此外,两位硕士研究生杨立春、曾明在不同时间分别撰写毕业论文研究经济领域的软法,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杨立春自经济法与软法的契合关系入手,放眼国内外,结合具体例证,针对经济法的划分进行软法的逐个嵌入,分析了软法对经济法的作用,最终得出“经济法应该软硬兼施,集合二者的共同点实现经济法的目标”的结论[15]。曾明基于对传统法概念的检讨及法视野的拓新,分析了经济法视域中软法规范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存在原因,辩证地阐述了其正负效应,并针对性提出改善措施,其别提及软法规范的可司法化问题[16]。硕士研究生邓小梅梳理了经济领域软法的表现形式以及软、硬法之间的关系,针对经济领域软法运行的障碍存在的经济领域软法机制(制定机制、制裁机制、监督机制)及运行环境(硬法的引导辅助、社会组织作用、政府支持)存在的障碍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17]之后,就读博士研究生的她就软法的运行提出了新的观点:软法的运行具有协同性,软法的运行体现了自律与他律的结合,由民间与官方合作实施,硬法与软法协同运行[18]。

二、若干具体经济领域的软法研究

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将软法理论“嵌入”各类社会经济生活中,洞察具体经济领域的软法现象,梳理出一系列研究成果,其中国际经济、宏观调控、市场规制三领域的成果最为丰硕。

(一)国际经济领域

正因为软法肇始于国际法,经济领域软法方面的研究也数国际经济方面的软法研究最为厚实。徐崇利的研究相对深入,他连续撰文从不同角度论述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现象。关于“跨国经济法”范式,他认为基于“全球治理理论”,非国家行为体成为了另类跨国经济法律渊源(跨国经济领域软法)的立法主体,治理的法律手段应软硬兼施,而此种现象无法归类入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范畴,因此,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的存在为“跨国经济法”范式的引入注入了一种独立的理由[19]。

关于跨国经济立法模式,徐崇利认为,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国际经济领域法律制度的创制提出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而以“各国共同同意”为基础的传统立法模式严重制约着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供给。为缓解这种供需之间的张力,应以“全球治理”理论为基础,在“国际公法”仍居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将部分国际经济立法权让渡给有关政府间组织、政府下属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非政府组织、跨国商业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由它们来制订相应的国际经济“软法”,藉此将形成一种“跨国经济立法’的新模式[20]。

关于跨政府组织网络的国际经济立法活动,徐崇利认为,近现代,在各国国内,随着经济事务的日益复杂多变,中央立法机关己无力包揽所有的经济立法工作。于是,各国便普遍以授权立法的方式,将非基础性的经济立法事务交由行政部门完成。同样,在跨国层面,随着全球经济问题的不断增加,仅仅由各国外交代表等通过传统的正规途径共同缔结国际经济条约,已越来越呈独力难举之势。鉴于此,在全球治理理念的主导下,各国政府下属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开始不断地组成跨政府组织网络(transgovern

mental networks),开展辅的国际经济立法活动,其所制定的虽为“软法”却有“硬效果”,构成一种值得关注的特殊国际经济法律渊源[21]。

王海峰在文中阐释了国际经济领域软法产生的缘由——软法所具有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不可比拟的优势;辨析了国际经济领域软法与国际软法在制定主体、制定方式、规制领域、实施方式等方面的不同;罗列出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的表现形式:现代商人法、跨政府组织网络制定的国际经济领域软法、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或规则。作者还特别地梳理了国际软实力与国际经济领域软法创设之间的关系,即各国软实力的博弈主导了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的形成。作者还结合中国软实力的提升与“缺位”,倡导中国必须全方位构筑和提升软实力,在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的创设过程发挥积极作用。其关于中国国际软实力与国际经济领域软法创设之间的关系研究颇有价值[22]。

此外,有学者在国际经济领域的消费者软法保护及食品安全的软法规制展开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前者如,陆寰放眼国际,以软法在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的作用为背景,结合消费者保护问题重新定义软法的概念,分析了软法之于供应商、消费者的益处及存在问题:供应商的适用范围有限,消费者无法真正参与,缺乏公信力等,并进一步分析了软法所处的困境,认为软法自身的缺陷无法单靠自身的力量来弥补,对此,作者主张从自身完善、外部干预、传统法律的引导和调控三个方面来应对,并主张应当借鉴欧盟消费者保护的软法规范结合我国自身情况来提高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的水平[23]449457。在此基础上,杜志华、陆寰撰文以法律运行的各个阶段为线索,分别介绍和分析了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软法的制定、执行、适用和监督环节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的特点,指出应从完善软法规范和加强外部力量干预两方面入手来提高软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24]。

关于食品安全的国际法律规制软法研究,韩永红关注了食品安全的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现象。他认为,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国际软法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法与国际政治需求之间的内在矛盾。从国际软法的概念入手,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主要表现为跨政府治理网络中的国际软法和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软法。这些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实际效力的国际软法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发挥着独特的补充和辅助功能,理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作者呼吁作为民族国家,我国应重视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软法的认别、研究和利用。对于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的软法,我国应将其作为完善国内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包括建立国内食品标准体系的重要参考,同时致力于提升对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的参与能力,争取将我国的要求和主张“写进国际软法”。为解决中国问题提供了参考与借鉴[25]。

(二)宏观调控领域

1.宏观经济领域。有学者通过研究认为,在宏观调控领域,应当直面软法,重视其重要功能,并试图从宏观上构建相关的经济治理模式。曾明、陈乃新从宏观调控的一般理论出发,首先通过对规划的规范性、普适性、程序性等法的表现形式,认定规划的软法属性,再通过对规划的调整对象细化、整体增量利益的维护、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一一相契合的角度,论证规划的经济法属性。并把软法硬法化作为规划法治化的重要保障[26]150156。

官欣荣力图跳出思维定势,围绕优化“泛珠”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对泛珠区域软法问题加以探讨,在分析了软法调整具有三大优越性(泛珠“软法”的构建有利于节约法治成本,使其效益最大化;“软法”的构建具有高度的民主协商性,更能促进泛珠资本市场分工、合作;区域软法构建,对于正式地方立法(硬法)而言,具有重要创新性、试验性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泛珠"区域软法的一些设想(确立一个泛珠区域软法构建的指导理念:消除不当的行政干预;建立泛珠区域内的软法实施机构:成立泛珠立法协调委员会、组织专设职能部门负责协调泛珠资本市场的发展;注重健全区域内资本市场各个领域的自律性软法规制)[27]。

王晓杰、蓝光喜认为在管理行政向给付行政时代转变过程中,公共治理主要是软法之治,软法是实现善治的主要手段,软法治理则是给付行政时代主要的治理模式。作者通过对浙江发展个私经济的经验透视得出软法是硬法的先导的结论,而“浙江经验”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政府以行政软法治理民营经济,其软法治理的特点为:双向共生、开放协商的生成机制;崇尚引导激励自律;开放协商协调机制下的软约束力[28]。

2.金融领域。张燕、杜国宏、吴正刚认为,社会中间层中的行业协会的治理就是我们所认为的“软法”之治,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管理运行就是软法机制的运行,这样一个过程不仅仅体现为其规章与章程的作用,它是一个系统的过程运动,在运动中体现软法的价值。软法的内容即主要在于调整民间金融共同体成员内部的各种关系。农村民间金融”软法“之治纵向来说可从三个方面:微观(金融市场主体)、中观(行业协会)、宏观层(国家政策)进行分析。作者也谈及了软法的归宿,即国家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吸收民间规则与习惯、行业协会的规章和公共政策的优点来制定出规范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等软法规范,等时机一旦成熟,被国家立法机关采纳从而上升为硬法[29]。

在此基础上,张燕、庞标丹又阐述了农村民间借贷与软法的契合,将软法的规范与引导作为农村民间借贷的理性回归,提出了软法规范与引导的设想[30]。

对于通货膨胀的治理与金融风险的应对,彭清燕认为通货膨胀治理对策的基本属性,完全可定位于软法,他分析了通货膨胀治理对策中软法的补充、回应、制约功能,主张软硬并举,构建一种更为合理的治理通货膨胀的法治治理结构[31]。邹越、黄诗霖强调一种更加有效的监管机制: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国家与社会组织协同监管。要加强软硬法之间、软法之间的协同作用,特别地,作者提出加大半官方机构制定和实施的软法的数量。关于软法约束力方面,主要靠“谴责——丢面子”带来的“出局”压力来实施,违反软法的人必须承担“出局”的责任后果,从此角度来看,软法并不软,当然,作者也指出,面对没有竞争的行业来说,此种约束力相当小[32]。

(三)市场规制领域

1.企业社会责任方面。 汤道路通过探究CSR(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的社会文化根源发现,其本质上是一种企业道德伦理责任,硬法只能有限度地强制推进其中最基础的部分内容,其他内容更适合软法机制推进,因为CSR的这种道德伦理性本质特征与软法机制的“非国家权力中心主义,非司法中心主义,强调多元、参与、合作、理性与激励”的特征具有本质上的内在契合性。作者主张的政府一企业合作机制是CSR软法与硬法体系之间沟通的重要渠道,对于国家权力保障、推进和控制CSR的正确进程意义重大。通过分析,作者得出结论:承认并重视软法机制,立足国内法治与文化的本土资源,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规范化的、组织化的CSR软法机制,是推进国内企业CSR状况、并在CSR国际领域实现平等交流与对话的基本途径[33]。

2.限制性竞争方面。杜紫立自《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其中的限折条款(第六章22、23条)所引起的广泛争议入手。作者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详细分析《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认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作为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尽管具有目的正当性,但在实施手段和方式上却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因此,对于行业自律规范这一软法现象,可以“一转变,三结合”着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即实现行业协会职能的转变,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行业自律规范事前审查与事后查处制度相结合、公私救济相结合、硬法与软法相结合(即前述软法硬法整合理论(theory of hybridity))[34]。

3.食品安全方面。任端平等学者提出了“强法”与“软法”并重构建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一重大命题[35],文中,他们认为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强调以制裁为特征的“强法”,忽视以强调纲领、政策和原则为特征的“软法”。食品安全管理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制中包括针对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设定的,以“纲领方针政策”为主要特征而不直接体现罚则的“软法”,“软法”具有事先性、综合预防性的特点,制定和完善“软法”也已成为现代食品安全法制发展的主要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任重道远,其中软法的制定与适用不可忽视。。田飞龙由“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疑难入手,将沟通软法理论与规制理论作为分析框架,介绍“强化政府模式”,但由于该模式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因此,作者回归规范立场,基于软法立场提出“均衡规制”概念,将其作为合作性规制的理想目标,并尝试给出该框架对于食品安全标准规制问题的合理化方案。[36]303326

三、经济领域软法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由于对于软法特别是对于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还嫌不足,因此,国内学者对于软法的质疑甚至诟病一直未曾停止,有些人习惯上将“国家制定法中的一切执法不力的弱法”确定为软法,比如,赵宏伟文中所讨论的“软法”恰是统计造假所造成的统计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防止“软法”成为“豆腐法”[37];亦有学者提出,就像欧洲议会所担心的那样,软法可能会危及到至关重要的民主透明原则和法治社会对可预测性的要求,最终会危害法[38]。当然,软法研究者自身也注意检讨软法现象自身存在的先天不足,并寻求完善软法的合理途径,最大限度发挥软法的效用。

程信和在前述两篇文章中都表达了对经济领域软法效应的疑虑,提示了软法现象有可能存在若干先天不足,如:针对某些软法规范性不够,某些软法约束力不强的现象,软法会不会泛化,软法有没有负面影响,软法如何靠得住?对此,他主张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方式完善软法规范,另一方面则要借助硬法支持软法规范。他还引入了西方学者的硬法、软法整合理论(theory of hybridity),超越两者的人为划分,试图把硬法、软法相结合,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具体来说,除前述陆寰在讨论欧洲消费者保护提及软法的不足及应对之外,也有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软法的不足。刘会春认为,在GATT/WTO体制下的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简称RTAs)审查制度中,作为审查制度的核心,工作组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在审查过程中所遵循的“协商一致原则”使审查制度烙上了软法的印迹,软法效应严重,致使对RTAs的审查依然举步维艰,效力低下,可能造成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态势严重失控,为此,作者主张从加强CRTA的职能、寻求软法与硬法之间的平衡两方面入手提高审查效力[39]。

刘宇分析了WTO规则中的“软法”缺陷,认为其较大的灵活性及不高的法律强制力使之在WTO这一“刚性”体系中显得格格不入,并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为此,就需要对WTO规则的“软法”缺陷加以弥补,将松散的承诺上升为有约束力的和强制性的承诺,中国也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40]。

四、结语与研究展望

从现有掌握的文献资料来看,已有程信和、朱国华、徐崇利等30余名学者关注到经济领域软法现象,或总或分,从国外到国内,兼及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等领域,撰写论文,表达学术观点,引领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向广度、纵深发展。学者们大都认为,经济领域软法现象远早于经济领域软法这一概念的出现,社会法现象的复杂多样、公共治理的兴起呼唤经济领域软法之治;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之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的出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传统法概念的突破、“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生命”等为经济领域软法的证立打下理论基础;经济领域软法的出现会突破传统法的概念;经济领域软法相对于经济硬法、经济法具有其自身的特征;经济领域软法具有广泛的渊源;其生成实施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但不等于没有约束力,其具有自制独特的法律责任追究体制。

部分学者结合自己的学术专长,从相对微观的视角对某些社会经济领域的软法现象加以观照,具体包括:国际经济领域软法,规划、区域经济、民营经济、农村民间金融,消费者保护、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限制性竞争等方面。

经济领域软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在相当广泛的领域具有硬法不可比拟的优势,对于不可避免的不足,学者主要从完善经济领域软法自身、寻求硬法的保护、促进向硬法的转化(当然这不是必由之路,因为软法也有其独特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入手解决,一般认为,实现硬法与软法的结合(theory of hybridity),实现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混合法机制,已成为调整当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必由之路。

然而,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只能说刚刚起步,就研究方法而言,更多的是做软法+经济法的理论拼凑,鲜有明确的理论进路及理论范式;实证方面的研究明显不足,理论与实践联系不够紧密,进而缺少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就研究内容而言,经济领域软法的概念还需厘清,经济领域软法的特征、渊源还需廓清,特别地,关于经济领域软法的生成与实施更是研究的薄弱环节。就研究热点而言,财政软法、消费者权益软法保障、食品安全软法保障等方面应当成为研究的重点。

因此,国内学者若从事经济领域软法方面的研究,要随时关注社会经济生活出现的新情况(所谓硬法内外),同时力求“竭泽而渔”,盘点国内外软法、经济领域软法方面的已有研究成果并加以消化,同时认真国内外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以先进的理论范式与研究方法为指导,展开研究,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增强中国问题意识,加深经济领域软法理论与实证研究

当前国内经济领域软法的理论研究明显落后于纷繁复杂的经济领域软法现象,存在着较明显的脱节现象,如何遵循类型化的方法在经济领域软法这一现象中提炼、抽取社会经济现象的内核,并遵循认识真理的思维的辩证方法——“由具体上升到抽象、再由抽象上升到具体”上升为经济领域软法理论,其研究问题可以为:经济领域软法是不是法?经济领域软法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中,在“法”或“经济法”的大家庭(“属”)中,其“种差”是什么?是经济领域软法还是经济法领域的软法软法之治抑或经济领域软法规范?经济领域软法与经济硬法的关系如何?经济领域软法如何完善?等等。当然,研究者首先借鉴现有的理论成果,比如经济领域软法的合理存在与运行机制是否与一些经济法学者探讨的经济法本身具有的不确性与非程序性相关联?[4142]其他诸如经济领域软法的渊源、分类、功能、效力和约束力等都必须从理论上加以论证。这样的理论才能够最终指导经济领域软法实践。

为使理论研究对实践更有指导性,研究者恐怕要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中国问题意识。中国问题有其特色,中国的经济领域软法理论也只能是中国的,其面对的是中国经济与社会双重转型的特殊情况,中国特有的文化沉淀、法制建设、道德建设状况等都会对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产生影响。以此为背景,才会构建起具有中国作风与中国气派的中国特色的经济领域软法理论。其二,加强实证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社会生活中的“真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应对之策[43]2541。而实证分析就是指只对经济现象、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客观分析,得出一些规律性的结论。别急于断定“应该怎么样”,首先研究“是什么”同样可贵[44]457506。

(二) 力求“两个结合”

1.经济领域软法的实体与程序研究相结合。朱国华建议进一步加强经济领域软法现象的类型化分析。确立适当的分类标准,将经济领域软法的现象进行归类,在归类的基础上剖析各个类型经济领域软法的个性,在个性的基础上深化对于共性的认识。同时加强经济领域软法的程序,这涉及到经济领域软法的效力与约束力以及人们对经济领域软法接受与否的大问题。

2.国内与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研究相结合。国外关于软法的研究较早,因此关注国外软法的发展特别经济领域软法的实践与理论对于中国的经济领域软法的发展大有禆益。具体来说:可以将国内外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结合起来进行比较研究,去粗存精,将国外的先进理论放到中国的语境中加以验证,寻找适合中国的规律性,上文提到的陆寰关于欧洲消费者保护的新工具——软法的初步探讨当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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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领域范文6

经济增长固然与政府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是这并不等同于经济增长就应该由政府行为来主导,更不等同于认为政府就有能力来促进经济增长。有两个问题有待讨论:政府是否能够“直接”推动经济增长?政府在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如果把经济增长理解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财富,熊彼特在他的经典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令人信服地分析了,惟有创新才是创造财富的惟一源泉。创新之所以可能,需要社会为创新提供制度上的激励和保证。创新之有效率,必须是在一个没有思想控制的社会里;社会成员有创新激励,必须是创新的成果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法律的保护。在这层意义上,政府根本就不可能创造财富,政府不可能充当创新的主体,创新是发生在“私人领域”的事。

一般来说,可以把社会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公共部门包括那些属于“国家”或“政府”的组织;公共部门之外是“私人部门”,或者叫“公民社会”,个体和私人经济是私人部门的主体,其在经济领域内的行为被称为“市场经济”。也就是说,经济增长或经济发展是“私人领域”的事,这与“公共部门”的行为之间当存在“私”与“公”的分野。“私人领域”依赖于“公共领域”才有定义,“公域”之外才是“私域”,于是,“公共领域”越小,则“私人领域”越大,比如香港地区只有一个很小的公共部门,而存在广阔的市场领域。现实中有些国家公共部门与市场的规模大致相同,比如瑞士、瑞典等国家,它们是所谓福利国家。还有一类比较极端的社会是“公私不分”的,比如传统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国家,经济发展、乃至于每位公民的日常生活,都在公共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在此类社会里,没有“私域”、也就没有“市场”可言,国民经济自然是一塌糊涂。

然而,政府固然不可能创造财富,或者说,政府创造财富必定是低效率的;但是,政府在毁坏财富方面却可能是高效率的。因为政府具有政治权力可以合法地使用暴力,这使得政府可以很便利地对经济活动施加影响。此类影响往往是负面的,如果社会对政府使用暴力和权力没有进行良好的约束,则政府对经济随意干预的倾向是很难自我抑制的,比如乱收费、进行经济管制以获取租金等行为会频繁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主体便没有激励来创造财富,而只有激励通过贿赂官员在存量财富中占有更高的份额,这是经济没有活力的首要原因。

因此,在政府职责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上,政府只是在“公共领域”为“私人领域”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以杜绝政府对“私人领域”的直接干预,是经济有效率增长的必要条件。

认为促进经济增长是政府的当然使命,源于对政府应当是“发展型政府”的传统理解。在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的发展型政府必然以推动经济发展为主要行政目标,并担当着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因为在一个后发社会里,经济的增长往往成了政府政治合法性的一个主要来源。最近二十多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对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行政职能到底应该是什么的看法发生了根本性改变。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开始兴起,“公共服务型政府”理念被提出并日渐深入人心,共识性的看法是,现代政府不应该是“发展型政府”,而应该是“公共服务型政府”。这一理念主张政府管理就是服务,政府不应该是主导社会运行的机构,其存在只是为政府之外的领域制定运行规则,并尽可能提供社会满意的公共产品。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触发了人们对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深层次反思,使人们对政府必须回归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有了直观性的理解。如果说东南亚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崛起使得强势发展型政府的作用被作为经验而得到强调,那么金融危机则越来越使人们意识到,强势的发展型政府并不是成功的工具而是问题的根源,过大的公共领域在长期内往往会对属于私人领域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伤害。

在我国,社会资源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是一个历史事实,在市场尚未建立之前,由政府主导投资的经济运行模式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在市场领域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4年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GDP比例估计已达66%左右,民营经济早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与此同时,贫富差距加大、区域发展不平衡、资源和环境压力加大、涵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远未建立等问题凸显出来。进而,政府权力异化、公共利益部门化、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愈演愈烈,政府作为建设主体的经济模式事实上已越来越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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