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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领域

时间:2023-09-18 17:35:13

经济社会领域

经济社会领域范文1

关键词:社会主义;自由主义;民主;范围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8-0119-05

在什么限度和范围内统治?这主要涉及的是民主统治的适当范围问题。民主的范围是个不易捉摸的问题,因为在一定社会内确定人民的意见在什么问题上确实起决定作用是极为困难的。但是,在全面评价一个社会的民主时,民主的范围有多大是一个有效的标准。范围愈广民主的实现就愈充分。在什么限度和范围内统治?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关于民主统治的适当范围问题存在严重的分歧。自由主义意义上的民主强调的是在国家的领域范围内实行政治民主,严格限制民主的范围,认为不受国家干预的私人领域是一个非政治的世界。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在批判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把民主扩展到经济与社会领域,提出经济民主与社会民主等,对民主的范围作出更深入的思考与回答。

一、自由主义主张在政治领域的范围之内实行民主

自由主义学说依赖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分离。一般而言,市民社会是指社会秩序中非政治领域,也就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秩序、制度。自由主义信任市场而不信任政府,认为作为最佳体系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一个不受政府干预的独立领域,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而建立的市民社会也因此不能受国家干预。这样,古典自由主义把政府从市场中驱除出去,主张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是两个彼此分离并相互独立的实体。“民主和自由(或民主与宪政)可以被看作是处理国家与社会之间(矛盾)关系的两种不同的政治技术,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情形下,这两种技术之间的关系并不相同。”…国家的目的仅仅在于调节与促进社会的互动,而不是通过国家对社会机构的管理代替个体的主动权。国家是政治活动的主要领域,对国家的权力进行限制以保障个人的权利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核心观点之一。“自由主义预设了大范围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不受政治影响。法律的统治提供了一个框架,使社会行为和经济行为可以自由进行而不至于转化为政治冲突。如我们所见,这一情形假定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自由宪法论者或有意或幼稚地忘记了一件事,即:这种分离实际上有赖于国家维持资产阶级霸权规则的政治能力……”

国家与社会明确区分的目的就是要为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提供一种理论基础,就如同在个人与国家、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建立一道界限一样。自由民主论者将国家设想为公共管理的机器,社会则是个人的市场经济之结构化的交往体系。国家并没有自身的目的,相反,实际上对社会具有某种确定的义务,那就是对个人权利提供保护。古典自由主义者把国家的恰当职能限定于保护以私人财产权为基本内容的个人权利。在这种理念中,国家基本上只是一个监护人,或履行“守夜人”的职能。在这种国家中,政治的范围被人为地限制。自由主义把政治视为是社会中一个特定、独立的领域,一个与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相分离的领域。这样国家就成为政治活动的主要领域。“国家政治概念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之中一个起决定作用的特征,但它在马克思主义理论那里全然看不见。事实上,两种传统在这个方面的区别不是在于马克思主义传统排斥国家政治概念,而是在于它拒绝给与国家在那种自由主义传统那里所得到的注意和中心角色。”在自由主义理论视阈中,人身强制和外在约束是自由的主要敌人,因而,作为人身强制的首要场所,国家也就成为自由最大的死敌。在个人自主的私人领域,国家的权力和职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一领域绝不能因为人民大众的意志而受到侵犯。自由主义者对政治所具有的这种强制性感到厌倦与不信任,特别是对于人民大众的掌权存在很深的戒备心理。自由个人主义“对国家和政治的极端不信任,借助于这一体制的某些原则可以轻易地得到解释,在此体制下,个人必须始终是起点和终点。”此外,政治可能意味着处理与国家有关的

务,但是,在工会、商界、大学、教会等团体中的政治活动也是应该被包括在“政治”之内。“政治并不像通常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国家内的一种活动。也许国家内的政治活动确实要比其他政治活动更为重要,国家也可能有权控制发生在其他组织中的政治活动,例如国家可以规定只容许某些类型的团体存在或这些团体只能从事某种活动,这就会使国家内的政治活动居于支配地位,但它不可能终止其他团体的政治活动。”政治不能被局限为一种制度,也不能被设想为仅仅构成特定的社会领域或社会阶层。必须被构想为内在于所有人类社会,并决定我们真正的存在条件的一个维度。

自由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为限制国家权力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一个自由社会的根本前提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严格划定的私人领域,他在其中的活动是不受任何人,特别是不受任何国家强制力干预的。”甚至,“区别一个自由的社会与一个不自由的社会的判准,乃是在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个人都拥有一个明确区别于公共领域的确获承认的私域。”自由主义主张存在一个免遭他人干预的私人领域是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义认为市民社会和市场一样同属于私人自治领域,市场原则同时也应是市民社会原则。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第一,它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同于国家且独立于国家;第二,它构成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基础:第三,市民社会是许多自主的经济单位或商业公司的集合体,这些单位与公司的行动独立于国家,并相互竞争。此外,市民社会还有一个特征,即政治共同体的观念。这一特征包含公民的观念。爱德华·希尔斯认为私有财产和独立于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两个中心特征。市民社会的标准是私人商业公司的自主以及私人结社与机构的自主。政治应以服务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为要义,借助于市民社会来实现对不断扩张的国家主义行为的限制。“自由主义对社会空间的分割任意地使经济和家庭这类基础的社会领域免受依照民主规则的审视。”这就成为自由主义把对民主问题的研究局限于政治领域的理论前提。 义民主理论的一个明确特征是承认在政治领域合理地运行民主程序。自由主义民主是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一种民主模式。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一个基本的观点。自由主义传统一般认为不受国家干预的私人领域是一个非政治的世界,即一个政治上独立的市民社会,在这里人们是充分的自由与平等的。自由主义意义上的民主强调的是在国家的领域范围内实行政治民主,严格的限制民主的范围。“不加区别地将‘民主的’一词当作一个一般性的褒义词加以使用的状况,可以说不无危险。这意味着,由于民主是一种善,所以它的适用范围的扩展,亦将永远有益于人类。这种观点看似不证自明,但事实却绝非如此。”

在现代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领域的分离和独立成为界定民主的一项条件。自由主义者主张,作为一种程序,民主应被限制在政治范围之内,把民主扩展到其他领域是一大错误。“将自由主义的国家观界定为自由主义限制国家的职能范围,自由主义彻头彻尾地憎恨国家在经济领域的活动,这种界定是错误的。自由主义关于国家职能的主张是它赞成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这一根本性主张的延伸。如果我们赞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那么。我们当然不同意将它改变成公有制的形式。也就是说,政府不应当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基于这一立场自由主义者关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要求。明确无误地界定了政府的职能范围。”自由主义民主理论认为自由的原则和民主的原则两者用于国家,但只支持将自由权的原则用于经济,特别是坚持在市场经济体制内实行自由竞争。自由主义者反对经济民主化,认为民主不适用于工业和经济关系,民主只能被严格限制在政治领域,民主并不是可以实现任何事情的工具。这是因为自由主义民主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经济是一个私人领域,其运行并不涉及权力的行使。这样自由主义就为公民勾勒出政治的范围与方向。“在那些事情切实进行的地方——在诸如家庭、军队、工厂和办公室这类核心机构里——什么都有,就是没有民主。代议制政府、公民自由权和正当的程序顶多遏制了这些无责任的权力王国过分显眼的扩张,然而却遮掩和加强了特权和统治的各种基本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的话语确实充当了资本权力的防护罩。

二、社会主义者对自由主义政治民主的批评

民主范围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涉及到权力

行使的范围与界限的问题。在任何社会中。民主的范围有多大是一个有效的标准。“在任何社会中,民主的有效范围是由两个因素来确定的:(1)全社会实际参与决定的问题有多少,有多大重要性;(2)社会成员如愿意的话,通过间接控制的正常体制在影响或改变决定方面能起多大作用。”在评价某一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民主,这要依据许多因素来确定:决定政策时参与的广度、参与的深度以及在哪些问题上参与确定或可能有效。民主是一个程度问题而非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民主的范围愈广,民主的实现就愈充分。20世纪以来,现代西方民主理论演化的趋势之一便是民主理论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与社会领域。正如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所指出的那样:“民主一词形成于公元前5世纪,以后大约直至一个世纪以前,它一直是个政治概念。也就是说,民主只意味着政治民主。但是今天我们也从非政治或准政治的意义上谈论民主。例如我们听到过社会民主、工业民主和经济民主。”当然,经济民主理论目前还是一种仍在发育成长而未成熟的学说,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视角下提出了关于经济民主的各种不同主张。但是,这些学者有一个共同的起点,就是认识到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局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民主理论的研究范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经济权力已经扩展到了‘民主’远不能对之进行控制的程度;无论是作为一套制度还是一种观念,自由主义民主都不是被用作将其影响延伸到那种不能控制的程度。如果我们正面临着‘历史的终结’。在这种意义上可能并不是自由主义民主的胜利,而更可能是指它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基本上达到了自身的限度。”

(一)自由主义民主范围的有限性

自由主义式民主是一种狭隘的政治民主。大多数自由主义者认为民主是属于政治领域的原则与实践,国家是民主研究的主要对象。“民主思想主要关注的,一直就是国家。尽管其他的社团,尤其是一些宗教社团,在民主后期的思想与实践史上起过作用,但是,从民主在古希腊和罗马诞生的时候开始,我们认为代表民主特征的那些政治制度,主要就是作为民主的手段发展起来的,而对象就是国家政府。”国家作为人类联合体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一直是民主的倡导者们聚集的焦点。从古代的城邦民主发展到现代的大规模的民主形式,国家统治的有效范围一直是自由主义者论证的核心观点之一。很明显,自由主义的传统观点是主张国家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政治组织,因而抵制国家越界侵犯个人自由则成为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一个核心主题。在这一政治体系中,民主被转移到一个与“公民社会”相分离的独立领域。“资产阶级有一套特别适用于怎样把政治决定领域缩减到可以用竞争领导权的方法加以处理那种程度的解决办法。资产阶级处理事物的方案用限制国家权力的领域来限制政治领域:它的解决办法在于实行理想的极度节约的国家,这种国家的存在,主要为了保证资产阶级的合法性,并为所有领域内自主的个人努力提供坚实的精神构架。”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承认在政治领域合理地运行民主程序。但是,在经济与社会领域里却不能。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差别。“民主至少在下述两个方面几乎始终存在着扩展的可能性;一是有权投票的人的范围,二是由民主程序决定的问题的范围。但是,恰恰是在这两个方面。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对民主所做的任何可能的扩展都会对人类有益,也不能认定民主原则本身就要求其范围应得到无限的扩展。”大多数自由主义者明确反对把民主问题扩大到政治领域之外。

(二)自由主义政治民主有效性的弱化

自由主义所坚持的在政治领域实行民主的理论不仅限制了民主的范围,而且使得政治民主的有效性受到削弱。这种政治民主理论是对经济的政治性质的忽视。实际上,资本主义经济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私人领域。“现在的关键是要说明资本主义如何并在怎样的意义上在政治和经济之间打进了楔子,也就是说,本质上政治的问题,像对生产和占有实行控制的权力配制,或是对社会劳动和资源的配置等,如何并在怎样的意义上被从政治领域中分割出来并置换到另一个分离的领域中。”自由主义民主观没有触及产生资本主义强制与压迫的私有财产权以乃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强制等众多权力的领域。这是因为在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中,作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最有权力的集团组织形式的现代企业法人,在法律上被当作准个人来对待,而在政治话语

却被看作是存在于独立领域的私人性的组织。这就隐藏了它作为社会权力形式的实质,剥脱了它的公共地位。“马克思坚持认为,自由主义关于私有和公有、市民社会和政治领域之间存在明显区别的主张是值得怀疑的。现代权力的主要根源——生产资料私有制——显然被非政治化了,这就是说,它被专断地视为似乎完全不是一个政治问题。” 的民主只是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不仅可被用来描述一种政府制度,而且被用来描述其他的社会关系。民主需要扩展到人类共同体生活的经济与社会领域。“未来的任何一种民主都将继续从传统自由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汲取教训。但是自由主义——即使是作为一种理想,更不要说作为一种有严重缺陷的现实——并没有做好应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真实权力的准备,更不要说获得一种比现实民主范围更加广泛的民主了。”除了作为一种在政治领域实行民主的形式之外,民主理念还可以是适用于所有社会组织和集体秩序的基本原则,可以用来解决譬如教育、经济、环保、家庭、两性、族群等社会生活中的其他领域的矛盾与冲突。综上可见,自由主义式民主是一种有限性民主。这不仅体现在其范围的有限性,而且在政治领域中这种民主由于没能充分地认识到经济的政治性使得民主的有效性受到了削弱。

三、民主范围之争引发的思考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理论的持久生命力,就在于向自由民主的局限性和偏见提出了挑战。西方政治制度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基础上,这就使其不能像人们想像的那样民主。因为它在企业内部缺乏经济的民主,在社会范围内缺乏资源配置的民主。“马克思的解放哲学的伦理基础是民主(像马克思年轻时候所公开表达的一样)。资本主义发展的缺陷是,它剥削和压迫工人并产生不平等,也就是说,它是不民主的。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是,它结束剥削和压迫并给工人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将使经济领域民主化。”

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在批判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把民主扩展到经济与社会领域,提出经济民主与社会民主等。对民主的范围作出更深入的思考与回答。“社会主义既是作为自由民主的实现提出的,也是作为其反命题提出的。在社会主义学说中,重点在于‘形式’的政治自由和经济与社会能力的‘真正’自由。前者导致关于民主的争论,后者或是使其扩展成为社会民主的观点,或是使其扩展成为对于仅仅是‘资产阶级’自由的民主的反驳。”社会主义社会确立的人民在生产关系之中的平等地位决定了其民主范围的扩展。民主思想和民主信念的传播极大地也加强了把民主思想不仅用于治理国家,而且用于多种团体和组织——工会、政党、消费者和生产者合作社等——的内部管理的倾向。“社会主义所提供的民主是一种旨在使共同体的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重新结合起来的民主,这种民主首先是指它隶属与生产者本人民主的自我决定。”经济是关系社会生活的确定性领域,可见。社会主义将民主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社会与经济领域。“社会主义的民主要求既然是针对资本主义的种种压迫提出来的,那么社会主义民主(自治)的范围就应该包括所有可能存在统治和压迫的权力关系领域。”将民主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领域。经济民主是以工人自我管理为特征的一种社会主义形式。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上主张民主,但在工厂里是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已经为人民赢得了作为公民的民主,现在社会主义将为人民赢得范围更加广泛的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民主理论是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有力挑战。

政治民主与社会民主(经济民主)的区分已经不仅仅是纯粹的关于民主范围的一些研究与讨论,甚至是都包含了特定时期意识形态斗争的色彩。“他们中的某些人是在为政治民主而战,另一些人则是为社会民主而战。资产阶级民主与无产阶级民主是不能混淆的,前者指出,‘在理性和具体方面,民主同自由的思想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而后者则断言,‘没有平等,民主是不可想像的,而且任何不打算实现社会、经济地位平等的制度都不是民主制度’。……随着铁幕的落下,‘两极主义’使美国主义与苏联主义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异更为明显,并加深了西欧议会民主制与东欧人民民主制之间在理论与制度上的差别。”韦伯夫妇就认为在苏联这个新的社会组织里,政府远不及许多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内阁那样专制与独裁,而其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作为公民、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参与国家事务。韦伯

夫妇在《通向社会民主》一书的结论中认为,“苏联的制度应被看作是人类社会进程中的一种‘新的文明’。在这种新的社会组织面前。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之间那种使西方资产阶级如此痛苦的区别、自由民主与无产阶级民主之间那种仍然白热化的冲突已全然失去了意义,这种新的社会组织不是从理论上设计出来的,而是在一个拥有大约两亿居民的国家的日常生活中实现的。这种‘新的文明’废除了‘利润’并谴责‘剥削’;为了实行‘社会平等’,它消灭了资本主义制度。在苏联的制度中,‘工会已不再发挥维护工资的微薄作用,而是在工业和农业中展开积极的合作活动。继西欧文明的议会制而来的,是一种正在充分发展着的新的文明。”

经济民主思想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民主,即工人通过民主的形式来参与决策,分享劳动成果。当代经济民主feconomic democracvl概念是在工业民主基础上扩充和发展起来的。萨托利认为,经济民主具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方面,它与狭义的工业民主同义,更多地指劳动者对经济的控制;另一方面,它与政治民主、社会民主相对应是对政治民主的补充和扩大,特指财富和分配的平等。而社会主义关于工业民主的思想来源于工厂委员会。工厂委员会组织萌发于工会会员选举出来的“厂内委员会”。葛兰西认为工厂委员会是新型无产阶级国家的雏形,是一种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自治机构。…工厂委员会’将为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新制度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这些新的关系应遵循下述这种道德原则,即:在无产阶级民主中,纪律是自我遵守的纪律,而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无产阶级为实现工人国家的自我而应采用的组织是‘工厂委员会,’葛兰西认为这种委员会是‘实行相互教育,发展新的社会秩序的最适宜的组织’。”这是一种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工厂委员会主要任务是把工人群众从依附的态度改变为领导的态度,力图实现劳动者的积极参与,为一个新型的工人国家奠定基础。卢卡奇在《历史和阶级意识》一书中也是大力提倡工人委员会。“无产阶级的每一次革命都以一种日益激进和自觉的方式缔造了工人委员会。……工人委员会宣告物化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破产了。在实行专政以后的时期,它将消除资产阶级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在进行管理的斗争中,工人委员会的使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必须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克服无产阶级的分裂;另一方面,它必须把经济和政治统一起来,化为真正一体化的无产阶级实践。”霍克海姆也认为工人委员会制度展示了走向新社会的道路。“新社会的各种形态都是在其自身变革的过程中首先被发现的。按照其先驱者的意图,作为理论观念的工人委员会制度是想展示出迈向新社会的道路。这一理论观念是从实践中产生的。它可以追述到1871年和1905年等事件。革命总有一种传统延续下来为理论提供依据。”民主批判所有形式的权力集中。工业民主主义是突出了工作场所的民主,是无产阶级实现民主的一种方式。民主原理“不仅或主要运用于社会行动的特殊领域如人们所熟悉的‘政治领域’,而且也应当运用于任何一种社会行动的领域,特别是像运用于政治事务那样充分运用于工业和经济领域”工作领域的民主是经济民主其最基本的内涵,如今,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的经济结构的一种民主化处理。

经济社会领域范文2

关键词:物联网技术 经济领域 应用

一、引言

物联网被认为是继计算机、互联网、移动通信网之后的又一次信息产业革命,世界将从互联网时代进入“物联网”时代。物联网已成为信息产业大势所趋,其应用范围几乎覆盖各行各业,将加快多行业多领域信息化进程。在不远的将来,好莱坞科幻影片中打破时空界限,实现远距离异域操控,一个指令可以让爱车自动开往目的地;可将家中水电关掉;启动室内预警系统和室外照明灯等智能场景在物联网时代都变得触手可及。物联网是生产社会化、智能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与传统商品市场的有机结合,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改变着社会生活方式。

二、物联网的起源与背景

物联网的概念是1999年提出的,又名传感网,是指将各种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巨大网络。物联网可使所有的物品与网络连接,方便识别和管理。一般认为物联网(The Internet of things)的定义是: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根据ITU(国际电信联盟)的描述,物联网时代,通过在各种各样日常用品上嵌入一种短距离的移动收发器,我们在信息与通信世界里将获得一个新的沟通维度,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连接扩展到人与物(Human to Thing)和物与物(Thing to Thing)之间的沟通连接。物联网具有全面感知、可靠传递、智能处理的特点。

物联网第一个特征是Web 3.0概念,第二个特征是云计算+传感网。物联网的中心还是互联网,还要依赖互联网进行数据传输,依赖云计算对采集到的各行各业的、数据格式各不相同的海量数据进行整合、管理、存储和挖掘,并且去控制这些传感网络。而传感器作为物联网的边界,担负着从数据采集到数据预处理以及数据传输的任务。

在“物联网”这个全新产业中,我国中科院早在1999年就启动了传感网研究,在无线智能传感器网络通信技术、微型传感器、传感器终端机、移动基站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已拥有从材料、技术、器件、系统到网络的完整产业链。在世界物联网领域,中国与德国、美国、韩国一起,成为国际标准制定的主导国。

物联网具体可分为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三个层次:感知层主要是识别物体,采集信息,包括二维码标签和识读器、RFID标签和读写器、摄像头、GPS、传感器、终端、传感器网络等;网络层主要是信息传递和处理,包括通信与互联网的融合网络、网络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和智能处理中心等;应用层则是物联网与行业专业技术的深度融合,其与行业需求结合,实现行业智能化。

物联网产业链可细分为标识、感知、处理和信息传送四个环节,关键技术包括RFID、传感器、智能芯片和电信运营商的无线传输网络。与射频识别设备、传感器等单个的微观产业链相比,电信运营商在物联网架构中的发展空间较大,运营商将在物联网产业中强势介入多个环节。面对市场机遇,中国三大电信运营商争相发力物联网技术开发及应用拓展。

三、物联网市场分析

随着电信网络特别是无线网络的扩展,传感技术的发展,我国推广物联网的条件逐步趋向成熟。国家工信部明确提出要进一步研究建设物联网、传感网,加快传感中心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广泛应用,提高资源利用率、经济运行效益和投入产出效率。我国物联网标准体系已形成初步框架,自2009 年8 月总理提出“感知中国”以来,物联网在中国受到了全社会极大的关注。同年,无锡传感网中心的传感器产品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和上海世博会场馆被成功应用。2010年3月,中国物联网标准联合工作组筹备会议在北京召开,物联网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正式启动。

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年)和“新一代宽带移动无线通信网”重大专项中均将传感网列入重点研究领域。物联网规划已列入国家“十二五”的专题规划,未来我国要发展宽带、融合、安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进物联网的应用。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围绕物联网的技术、标准、应用示范等工作做相关的推进工作。

四、物联网产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是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和总体竞争能力。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有利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物联网产业被列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是一个市场前景广、综合效益好、产业带动性强、战略地位突出的产业。

发展物联网产业,能够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技术保障。物联网产业不仅能为智能交通管理、智能安全防范、智能生产制造、智能电网监控、智能卫生医疗、智能生活服务、智能安全生产管理、智能环保节能等领域优化管理提供系列解决方案;而且能够提高企业研发设计、制造集成、营销服务水平,大幅度降低生产经营和社会管理成本,有助于控制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物联网的发展不仅能使生产确保质量、流通实现有序高效、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消费安全指数大大提高,而且将催生新兴产业、新的就业岗位和职业门类。可以说,物联网的发展将使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发生革命性突进,使劳动产品更多地具有人的智慧,进而导致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变革。而且,随着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也将发生深刻变化。

五、物联网的应用前景

物联网应用中首先被广泛使用的是“M2M”应用。M2M指的是各类物体通过有线和无线的方式,在没有人为干预下实现数据通信。这些物体可能是工业设备、电表、医疗设备、运输车队、移动电话、汽车、贩卖机、家电、健身设备、楼宇、大桥、公路和铁路设施,等等。这些物体将配备嵌入式的通信技术产品,通过各类通信协议和其他的设备及IT系统交换信息,提供连续的、实时的和具体细节的信息,到达人类无法得到的大量信息。它的重点在于信息的采集、传递和处理。

(一)信息采集领域

信息的采集主要依赖传感器网络,RFID 和条码识别是其中很小一部分,对温度、湿度、地理位置等信息的感知都属于这类,传感器网络依赖的主要技术是传感器、微机电设备、嵌入式编程等。具体来看,主要是传感网络/EPC相关的公司,包括二维码、RFID、传感器等。

(二)信息传递领域

信息的传递主要依赖于移动通信网络和固定通信网络,固网带宽的提升,移动网络覆盖的增强都会带来大量设备投资,有利于电信设备制造商,物联网是在现有移动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延伸,或者传感器与传感器之间采用专用技术如Motorola的Zigbee,数据汇总后经路由器进入电信网,主要的通信技术应该是WLAN(802.11a/b/g/n)、HSDPA和LTE。这都是传统的电信运营领域。

(三)物联网应用领域

由于物联网的发展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延伸而来,目前物联网在一些领域已经有了应用,按照目前的应用排名,仓储、运输物流、门禁证卡、考勤、资产管理、门票和医药管理分别占据了前7名。按照IBM在《智慧的星球》中的六大智能领域:智能的供应链、智能的城市、智能的银行业、智能的医疗、智能的交通和智能的电力中的预测,我们预计在未来不久的时间内,以GPS为代表的Telematics(汽车产业)、智能电网和移动支付将率先普及开来,成为普及的应用。物联网新技术的拓展和应用等领域在后续将牵扯包括金融、医疗、交通等在内的社会各个层面,在各类行业应用中,从短期看,在铁路、交通、电力、治安、石化、城市管理等各个领域,物联网已展开布局。

六、物联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任何新技术都是双刃剑,而物联网在这方面更加突出。物联网比较复杂,具有行业应用的特征,它一旦出现问题也将是全局性的。物联网尽管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但目前物联网还面临着一些很大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统一的国际标准;2.应用成本昂贵;3.技术不成熟;4.隐私权问题;5.安全隐患,国家安全问题等。

七、总结

物联网的普及还需要很长时间,就像当年的条形码的普及花了30 年时间,RFID要完全达到条形码的应用程度,也还再需要20年左右。应用的发展是伴随着技术的成熟而逐渐应用到各个方面的,并不是应用在等待技术完全成熟以后才会开始,在某些领域,物联网将率先展开应用,同时,伴随着技术的进步,会逐渐拓展开来,伸展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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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2010.

[2]刘洋波.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情况简报[R].2010.

经济社会领域范文3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指导下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目标,结合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收入分配原则、方式,最终建立起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并且结合现实中存在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对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事实证明,这些探索是有效的,经验是宝贵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回顾和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域的实践与基本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收入分配;经验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9-0129-05

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时下的中国,改革走向纵深,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的趋势没有根本得到扭转,收入分配领域的改革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全体中国人民利益的政党,自成立以来,一直努力通过革命斗争、发展经济和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为民众谋福利。回顾和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对收入分配领域改革的实践与基本经验,探寻收入分配政策演进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对于当前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缓解不同群体利益矛盾。解决民生问题、实现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收入分配价值取向与目标的确立

收入分配公平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追求的一个目标。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对于社会主义阶段收入分配价值取向与目标的论述是比较零散的,但是建立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收入分配公平理论是明确的。他们认为,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商品货币关系的消亡。有组织、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大生产的顺利进行,人们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上,将遵循“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但按劳分配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收入差距,“因为它默认了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了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一直秉承马克思主义关于收入分配公平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了不懈的探索。

(一)从“反对绝对平均主义”到“追求共同富裕”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结合当时的战时经济条件,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应当坚持相对平均的观点,认为,“红军人员的物质分配。应该做到大体上的平均,例如官兵薪饷平等,因为这是现时斗争环境所需要的。”建国之后,以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仍然要坚持“大体平均”的观点。用以防止两极分化、保证社会公平。《论十大关系》中强调“国家和工厂、合作社的关系,工厂、合作社和生产者的关系。这两种关系都要处理好。为此,就不能只顾一头。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也就是我们过去常说的‘军民兼顾’、‘公私兼顾’。”不仅如此,“国家和工厂,国家和工人,工厂和工人,国家和合作社,国家和农民,合作社和农民,都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无论只顾哪一头,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的。”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坚决反对绝对的平均主义,他认为“发给伤病用费,反对分伤轻伤重,要求平均发给。官长骑马,不认为是工作需要,而认为是不平等制度。分物品要求极端平均,不愿意有特别情形部分多分去一点。背米不论大人小孩体强体弱,要平均背。住房子要分得一样平,司令部住了一间大点的房子也要骂起来。派勤务要派得一样平,稍微多做一点就不肯”等等,这种绝对平均主义是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是农民小资产者的一种幻想,根本不是革命斗争的需要,反而会妨碍革命斗争,即使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和工作需要原则来进行,绝无所谓“绝对的平均”,因此,“必须反对不问一切理由的绝对平均主义”。但是遗憾的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左”的风潮席卷全国以及“”和化运动过程中,农村开始在分配上大搞平均主义,掀起了所谓的“共产风”,人人都进大食堂“吃大锅饭”,搞起了完全脱离实际的分配方式,及至“”时期,全国范围内都开始大搞平均主义分配,这严重脱离了中国的经济建设实际。给国民经济建设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结束以后,我国开始在各个领域进行拨乱反正。在分配领域,着重纠正大搞平均主义的错误,重新肯定按劳分配制度。1992年初,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理论,他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也就是说,没有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就谈不上什么真正的收入分配公平,而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就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党的第三代领导人进一步指出:“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反对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大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防止收入差距悬殊,避免出现两极分化,以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个大政策。”从“反对绝对平均主义”到“追求共同富裕”,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收入分配公平这一价值取向和目标上认识的巨大进步。

(二)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效率和公平”是人类文明追求的两大目标,也是一个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两大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认为公平具有时代性和相对性,“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就是一种历史产物”,马克思认为通过建立社会调节机制,可以缩小并消除实际存在的差别,最终达到事实上的平等。效率是实现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列宁曾经提到:“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需要就是增加产品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没有这个条件,劳动摆脱资本桎梏这整个解放事业就不可能获得成功,社会主义就不可能获得胜利。”因此,马克思和列宁的公平效率观是建立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基础上的,是会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呈现不同侧重点的。因此,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出现过重点不同的政策取向,改革开放以后,以打破平均主义为突破口,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经济社会领域范文4

一、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工作总体向好

我们通过对200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家、管理人员的调查发现,同党的十之前相比,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近两三年来的意识形态状况一直在好转,可以说是一年比一年好。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更加心向祖国、心向中国共产党,尤其是在重大意识形态问题上,不仅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而且做出了独特贡献。

首先,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积极、认真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各地统战部门、社会主义学院、工商联和各派的各级组织纷纷组织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开展集中学习、讨论,使大家更加从内心深处认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真正认清了西方的“民主”、新自由主义、“普世价值”论、等错误思潮的本质及危害,进一步凝聚共识,决心为进一步大力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最大的力量。87.50%的被调查者表示认真学习过系列重要讲话,并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另有11%的被调查者虽然没有系统学习过,但却从内心深处非常赞同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其次,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不少人士开始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红色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红色基因培育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在企业文化建设中,不少非公企业家非常注意吸收中国共产党历史中的智慧,尤其是推崇思想。西城区、石景山区、大兴区的不少民营企业家公开表示,最敬佩的人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工委,以“利用好红色资源、发扬好红色传统、传承好红色基因”为出发点,以学习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等为主要内容,探索实施“传承红色基因,提高治理能力”主题活动,引导园区非公企业从中国共产党发展和壮大的历史进程形成的红色基因中,寻找自身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依据,进一步坚定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自信,提高了自身治理能力。园区的一些民营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大力培育红色基因,董事长、总经理带领员工重走红军长征路、唱红歌等,使红色成为企业文化的主流。一些企业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想有机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在企业弘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吸引了很多青年积极申请入党,有的还成为优秀党员。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通过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积极为国家发展建言献策等形式,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贡献力量。正如所指出的,许多民营企业家都是创业成功人士,是社会公众人物。用一句土话讲,大家都是有头有脸的人物。你们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对社会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要十分珍视和维护好自身社会形象。调研中发现,不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都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慈善事业,通过实际行动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做好表率。北京市工商联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有73.27%的企业家表示,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有68.18%的企业家认为,参与慈善和光彩事业,是为了扶助弱势群体,使社会更加和谐;43.18%的企业家认为,参与慈善和光彩事业没有任何私利,仅仅是承担作为企业家应尽的责任;此外,选择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以报答党和人民、造福社会的企业家也占到了39.77%。

第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渗透和民运分子、分子等的蛊惑、收买。西城区一家非公有制企业的总裁是派成员,他应朋友之邀参加一次宗教活动后,活动组织者多次联系介绍他信教,并主动来到企业要给员工进行传教,表示愿意给企业困难员工一定资助,美国一些非政府组织和媒体也跟踪甚至参与此事,但这位老总坚决拒绝了这些活动。调研中,不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表示,不仅要坚决拒绝西方宗教势力在企业进行传教,而且要坚决拒绝西方非政府组织的利益诱惑以及民运分子、分子的蛊惑等。

二、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状况总体向好,但由于西方近年来不断加大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一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尤其是企业家的思想认识仍存在误区。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依然存在以下几大意识形态问题。

首先,一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缺少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的认识、信仰和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有的甚至对西方的制度体制充满向往。由于是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中长大,再加上对我国近现代历史缺乏深刻的了解,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机会较少,有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缺少基本的了解,再加上西方的“民主”、新自由主义、“普世价值”论、等错误思潮的影响,导致少数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缺乏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和拥护,缺少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有的甚至认为中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会更好。

其次,有些地方的党委、政府、派、工商联等对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忽视意识形态建设,导致部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等缺乏正确认识,缺乏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调研中发现,不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存在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味强调经济建设而轻视意识形态工作。如某区委统战部的一位负责人就反映:“意识形态工作很重要,意识形态能力建设也非常重要。但是上级对我们的考核主要是经济发展的指标,还有维稳等,我们要随着指挥棒转,根本没时间搞意识形态建设!”此外,一些地方在抓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时,不仅思想陈旧、手段单一、方法滞后,而且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导致一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对意识形态工作有抵触情绪,认为意识形态就是思想管制,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有误解,所以从内心不认可。

第三,受网络上一些“大V”宣扬的流行错误思潮的影响,个别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参与错误思潮的宣扬、传播,有的甚至公然鼓吹“”、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前些年,由于意识形态工作抓得不紧,一些网络“大V”比较活跃,其中有一些“大V”是民营企业家,他们中有的人还是派成员甚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这些人不仅在网上公开宣扬错误思潮,而且还经常搞一些讲座、论坛拉拢、影响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有个别人甚至公然鼓吹中国应该仿照西方的政治制度搞政治体制改革,更有人煽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告别社会主义制度等。由于没有真正认清少数所谓“大V”的真面目,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常邀请这些人搞讲座甚至聘请他们为企业的顾问、独立董事等。

第四,有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在“官”“商”交往中摆不正自己的位置,认为自己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就应得到回报,对国家反腐打击“官”“商”勾结的行为有意见甚至非常不满,进而攻击党的领导和国家的现行政策、举措等。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反腐力度,对于权钱勾结、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由于不少案件牵扯到部分民营企业家,一些非公经济领域人士对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也产生担忧,对申请外国绿卡和到国外发展考虑较多。还有的民营企业家在一些公开场合表达对国家反腐的不满,认为反腐影响了经济发展等。这些言论被国外媒体所利用,产生了恶劣影响。此外,还有一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抱着较强的目的性去做一些公益慈善活动,做了之后就向有关部门要回报,希望借此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获得其他更多的荣誉等,损害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五,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忽视中国共产党组织和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对西方利用文化产品、宗教、网络等对中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危害认识不足,再加上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家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等关心不够,非公有制企业成为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的重点。调研中发现,有的非公企业中的党员、团员找不到组织,失落感较强。有的部门直接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账户中扣交工会费,但却没有开展什么活动,使得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会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第六,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个别人士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往密切,甚至组建一些私密性很强的社团、会所等组织,发表一些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相违背的言论或所谓“研究成果”。调研中发现,由于缺乏正确引导,再加上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诱导,以民营企业主、律师等为代表的部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新社会组织的人士自己组建了“XX会”、“XX堂”、“XX岛”、“XX研究院”等一些私密性很强的社团、会所等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秘密聚会,在交流时直接攻击、等领袖人物,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甚至宣称中国应该走西方的道路等。

三、如何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工作

根据几个月的调研和以往的研究积累,课题组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首先,清醒研判当前的意识形态形势,高度重视、科学应对西方的意识形态渗透,进一步坚定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以及社会主义必将取代资本主义是历史必然性的认同。要通过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剖析,使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渗透问题、对当前的意识形态形势有清醒的认识,从而深刻认识到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复杂性、严峻性。有关部门应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清醒认识到少数西方国家对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和平演变的事实,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渗透与和平演变。在此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富有成效的教育、培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尤其是广大民营企业家按照所要求的那样,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始终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在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践中谱写人生事业的华彩篇章。

其次,各级统战部门、各派、工商联等要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的意识形态能力建设,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正确认识意识形态的基本理论、问题等,进一步增强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共识。意识形态能力就是通过新的理论观念、理论概括、理论创新来辨别、引领、掌控社会思潮、社会主流意识的实际水平,主要体现为思想辨别力、理论创新力、共识凝聚力和话语支配力。有关部门应通过集中学习、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的意识形态能力建设,使大家深刻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没有自身独立的意识形态,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应该坚持和弘扬的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从而使大家形成共识:积极、主动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是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的应有责任。并坚决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反对生硬的教育、影响和感化方式。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和风细雨的方式,使大家深刻认识到,面对新时期的众多新挑战、新考验,只有高度重视、大力加强意识形态能力建设,理直气壮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始终高举理想信念的旗帜,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前进道路,坚决反对“去意识形态化”“非意识形态化”“意识形态多元化”和等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才能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才能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力军。

第三,加强新媒体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影响的研究和应对,积极主动宣传中央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大对错误思潮的批判,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认清一些在网络受追捧的所谓“大V”、“意见领袖”的真面目,不受其误导甚至主动驳斥其错误言论。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工委联合园内,企业财智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探索了“互联网+党建创新+非公经济+众创空间”的党建O2O 模式,创立了“红色星期六”网络党建品牌。财智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说,在企业实践中,发现党建工作搞好能带动企业文化,我们尝试“互联网+党建”,通过网络平台召集行业精英、企业高管、党员和员工主动开展“传承红色基因”大讨论活动,并定期组织线下志愿服务活动,有效提升了非公有制企业对党建工作的重视,深化了非公有制企业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应该意识到,互联网党建是个大题目,如何有效利用互联网尤其是新媒体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尤其是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通官方微博、公众号、网站等,积极主动宣传中共中央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大对新自由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潮的批判。同时,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认清一些“大V”的真面目。

第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清醒认识资本对权力的影响及其危害,摆正自己在“官”“商”交往中的位置,坚决支持中央打击“官”“商”勾结行为等反腐败举措,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2013年3月8日,同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江苏代表团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告诫说,“官”“商”交往一定要有道,要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2016年3月4日,又把新型政商关系概括位“亲”“清”两个字,并告诫广大民营企业家,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并指出,靠旁门左道、歪门邪道搞企业是不可能成功的,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做这种事心里也不踏实。同时进一步强调,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公有制企业也好,非公有制企业也好,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因此,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一定要深刻认识到,自身事业的根在中国,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生态的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必将更加公平、公正,只要守法、爱国,一定能有更好的发展,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人士解决事业中、生活上遇到的困难,使他们更多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五,进一步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尽快对西方利用文化产品、宗教、网络等形式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引导。有些地方、单位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积极探索,值得借鉴。如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工委非常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针对部分年轻企业家信仰缺失、心灵空虚等问题,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通过采用一对一的定制式微党课等形式开展党课活动,以真诚、务实的态度主动去影响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高管等,使他们不仅支持在企业建立党组织,不少人还主动申请入党。如今,整个园区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支部167家,非公有制企业党委2家,实现了园区党建工作全覆盖,吸引了不少非公有制企业人士积极申请入党,也增强了党的凝聚力。在此基础上,他们注重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使得园区企业对西方利用文化产品、宗教、网络等形式对中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保持了较高的警惕性。如北京龙达怡和公司党支部坚持党建与企业经营无缝融合,通过多方式、多渠道的政治思想培训、业务培训,带动广大员工掌握新时期党的各项大政、方针、政策以及新知识、新技能,致力于把员工培养成为政治素质过硬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得到管理层、管理者以及股东的认可,也大大推动了企业的意识形态工作。这些做法值得借鉴和学习。

第六,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主动加强对意识形态理论的学习、对意识形态问题的研判,对一些主动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企业要进行鼓励、扶持。出席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要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一手抓鼓励支持,一手抓教育引导,关注他们的思想,关注他们的困难,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引导,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做到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2016年3月4日,他又强调指出,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并提出,要注重对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培养,引导他们继承发扬老一代企业家的创业精神和听党话、跟党走的光荣传统。而要做到这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是关键。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贯彻的有关讲话精神,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中青年人士中发现、培养一批和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的典型,引导他们创新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方式、方法,打造一批坚强有力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阵地。同时,各级党委统战部、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应该牵头,和社科院、党校、社会主义学院、工商联、派等联合,组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意识形态专家库,邀请一批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精通意识形态理论、熟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专家成为特邀专家,长期关注、研究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问题。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有关部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专家之间的便捷、友好、科学、高效的沟通机制,从而为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济社会领域范文5

关键词:经济领域;软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2-0128-09

软法概念肇始于国际法,国外研究迅速开展,而国内相关研究起步较晚,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于2005年12月成立,同年12月15日,罗豪才在《法制日报》发表的《公域之治中的软法》系最早在公共治理背景下研究软法的文献之一。自此,国内关于软法的研究在质疑、反对甚至抵制声中逐步开展起来。关于软法的概念,国内学者频繁引用法国学者《欧洲法律杂志》主编弗朗西斯·施尼德(Francis Snyder)的定义:“软法是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实际效果的行为规范”[1]198 。此定义清晰,而国内学者中罗豪才对软法的界说同样被国内学者广泛引用,他认为:“‘软法’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2]49就研究进路而言,一方面,部分学者致力于构建一套比较完整的软法理论和知识体系,另一方面,部分学者侧重于运用现有的软法理论成果,从领域、部门、专题软法现象的角度展开研究。内容涉及技术标准、村规民约、公共政策、裁量基准、自治章程、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这两方面的研究交相辉映,较好的实现了理论与实践、问题与主义、规范与实证的结合[3]350。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在社会、经济加快转型期软法现象大量涌现的背景下,经济法学者不应坐视不理或漠然处之,理应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经济领域软法现象研究中来,而实际上众多经济法学者也确实关注到了经济管理关系的公共治理,他们以敏锐的眼光、开阔的视野观察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经济领域软法现象,结合软法基本理论,从经济法角度展开研究,试图把握经济领域软法这一似新实旧的法律现象的规律。笔者试图通过CNKI、读秀学术搜索平台等搜罗2005年以来所有研究经济领域软法这一法律现象的论文、文集、硕博士论文,盘点当前国内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状况,梳理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进路,查找研究的亮点及存在不足,对未来的研究进行展望,力求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借鉴。

一、经济领域软法的基础理论研究

(一)经济领域软法兴起的背景

1.对实际存在的社会法现象的回应。经济领域软法的兴起首先是由于对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存在的众多传统经济法学无法统摄的经济法律现象的回应。朱国华、倪天伶主张“存在即合理”,他从国内外两个方面阐述经济领域软法产生的原因:(1)国际层面。宣言性文件,如《发展权利宣言》;国际经济惯例,国际商会主持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由跨政府组织形成的非国际条约性质的协议如巴塞尔协议;同时,国际上各种NGO(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国际经济标准和规则如国家标准化组织ISO的认证体系;2000年里斯本高峰会议之后,欧盟开始采用开放协调机制(OMC)协调欧洲国家行动。(2)国内层面。NGO在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猛,其制定规范的权限呈现扩大的趋势,如律师协会。经济法学者必须对于这种实际存在的社会法现象作出必要的回应[4]295,296。 并率先提出“经济软法”的概念。程信和也认为,“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规则其实大量存在,它们实际上支配着许多领域的活动。比如,公共政策、行业规约、公司章程、专业标准、交易习惯、国际宣言等[5]89。

2.公共治理与经济法的契合性。张永忠撰文讨论了公共治理之道与经济法现象的变迁之间的关系,他强调,和谐社会构建呼唤公共治理这一新型社会经济管理模式,而公共治理与经济法具有一致性:历史使命的耦合;本质特性的契合;经济法是公共治理的重要制度形式。因此必须从公共治理的视角出发研究经济法的本质,而在经济法学界己有初步探索,并形成了“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291。由此,他构建了我国经济法治现象变迁的公共治理解释框架:多中心治道促进经济法主体制度的变迁;认同和互动参与基础上的治理推动经济法治过程的民主化;治理方式、机制的多样呼唤经济法的软硬兼施,而这又体现了公共治理与经济法的共有价值:公平、发展、安全[7]。

程信和也认为,在公共治理主导的的框架下,社会规范的多样性日益显现,经济领域的硬法机制必将走向成熟,软法机制必将脱颖而出,它们分别和共同大显身手[8]。

(二) 经济领域软法的理论基础

为了使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有法治理性的指引,有学者注意从经典著作、经典论述中寻求经济领域软法的理论支撑,以使经济领域软法获取深广的理论语境。

1.社会中间层的出现与公私法融合。朱国华文中引用了黑格尔与李昌麒的论述,论证了“经济软法”概念提出的必要性。黑格尔曾对社会结构作过“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划分,在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中,他高度认可同业公会的社会价值,他指出,同业公会“是构成国家的基于市民社会的第二个伦理来源”[9]251。李昌麒教授指出“市场—社会中间层一政府”三元框架范式,他认为“当我们面对市场失灵时,我们首先想到的不应当再是政府能做什么,而是行业协会可以做什么;我们对市场失灵的思路就不再是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两步走的思路,而应当是市场失灵—行业自治—政府干预的三部曲。”[10]157因此,朱国华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实际在缩小,法律的制定权和实施权由国家向社会复归的过程中,“第三条”道路存在且必须存在,这条路由第三部门——行业协会来引领。同样,“公法私有化”与“私法公有化”互趋运动中也诞生出新的法律关系主体——行业协会等社会中间层。行业协会行使权力制定各种软法律,如行业标准、公共政策以及自律规范的行为,正是软法最重要的渊源。

2.传统法概念的突破。软法是不是法?这涉及到传统法概念的突破。汤道路认为,如果我们能够跳出对法的理解上的国家意志中心主义和国家司法中心主义,那么软法即可以融入到法的大范畴中去,他引用了法学家博登海默的评价:“即使一个拥有大量立法权力的现代国家,也不可能制定出有关每一件事和每一个人的法律。政府法律仍留下了大量的真空领域,而这此领域必须或能够通过行使私性或准私性的立法权力予以填补”,博登海默教授的评价为我们理解软法机制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辨视角[11]。程信和认为,西方学者法社会学学派埃利希提出的相对于“国家法”的“活法”(living law),庞德主张的相对于“书本上的法”的“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理论,虽然潜在着使“法”泛化的倾向,大大超出软法的范畴,但其关注现实生活、主张法应该随社会发展而变化的思想颇有见地,对理解软法现象不无启迪。

此外,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论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的“基本的东西最管用”也分别被朱国华、程信和两位学者引用论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担负着协调功能的软法这些“管用”的规则,其真理性正在不断地经受实践的检验,并不断地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谢小弓谈及软法、经济法和自然法在理论界的相似命运,启发理论界探求三者存在的某种契合以及在自然法学说发展与流变过程中找到理论上的立足点[12]。

(三)经济领域软法的特征、渊源和运行

1.经济领域软法的特征。朱国华结合软法的特征将经济领域软法的特征归纳为以下8个方面:形成主体的多元性;形成程序的开放性;载体形态的多样性;规范结构的随意性;效力位阶不明显;机构化或组织化;实施方式的非国家强制性;救济方式的非司法中心主义。程信和认为,经济领域方面的软法指国家法之外的,与国家法类似具有规范性、公共性、权力(权利)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任何规则都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特征要素。基于其提出的“经济软法”的概念与特征,朱国华还辨析了经济领域软法与硬法、经济法之间的互依到补互转互推的关系。他认为,当经济领域软法与硬法出现矛盾、冲突时,应当坚持硬法优位原则,软法不能与硬法以及宪法相抵触。但他不赞同某些公法学者“硬法为主,软法为辅”的结论。他认为在软法可以胜任的领域,硬法应当尽量让软法去发挥其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程信和也对比了经济领域软法与硬法的异同,关于两者差异性或特殊性,他认为硬法呈刚性,软法呈柔性,硬法的惩罚功能超过软法,软法的协同功能胜于硬法,这是功能、效力方面的最大区别。

2.经济领域软法的渊源。朱国华将行业标准、公共政策、自律规范、弹性法条、交易合同、集体合同列为“经济软法”的渊源。而程信和将其拓展为国家法之外的属于公共政策的正式规范、次国家法的民间社会自治规则、专业标准、交易习惯(前四为国内层面)、超国家法的国际非正式规范(国际层面),将经济领域软法的概念拓展到国际层面。

3.经济领域软法的运行。这方面的研究还相当薄弱。法的运行当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而经济领域软法之运行方面的研究远远没有展开,但有学者作出了相关的初步思考。程信和关注了经济领域方面的软法的生成与实施,关于经济领域软法的生成方式有自然生成与机构创制两种,且应当符合两个前提:一是它要符合以宪法为代表的硬法的基本精神。二是它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他还结合自律与他律原理阐明经济领域的软法的实施的机制有三种:民间机制,官方机制,介于民间与官方之间的机制,亦可称为半官方机制。由于软法的“非司法中心主义”,所以软法的实施依赖“谴责——丢面子”带来的“出局”压力来实施,违反软法的人必须承担“出局”的责任后果。

关于违反软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谭砚认为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出现的行政“软法”,对传统的法律责任模式提出了挑战。他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了各类经济金融行政“软法”的法律责任模式,强调了设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分析规定的法律责任现状和问题,并对合理设定法律责任提出建议,为经济领域软法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其实证的研究角度也提供重要的研究进路的探索[13]。亦有学者将行业协会典型的“专业不名誉责任或制裁”囊括进了经济法特有的责任种类中,由此提高经济领域软法的约束力[14]65。

此外,两位硕士研究生杨立春、曾明在不同时间分别撰写毕业论文研究经济领域的软法,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杨立春自经济法与软法的契合关系入手,放眼国内外,结合具体例证,针对经济法的划分进行软法的逐个嵌入,分析了软法对经济法的作用,最终得出“经济法应该软硬兼施,集合二者的共同点实现经济法的目标”的结论[15]。曾明基于对传统法概念的检讨及法视野的拓新,分析了经济法视域中软法规范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存在原因,辩证地阐述了其正负效应,并针对性提出改善措施,其别提及软法规范的可司法化问题[16]。硕士研究生邓小梅梳理了经济领域软法的表现形式以及软、硬法之间的关系,针对经济领域软法运行的障碍存在的经济领域软法机制(制定机制、制裁机制、监督机制)及运行环境(硬法的引导辅助、社会组织作用、政府支持)存在的障碍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17]之后,就读博士研究生的她就软法的运行提出了新的观点:软法的运行具有协同性,软法的运行体现了自律与他律的结合,由民间与官方合作实施,硬法与软法协同运行[18]。

二、若干具体经济领域的软法研究

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将软法理论“嵌入”各类社会经济生活中,洞察具体经济领域的软法现象,梳理出一系列研究成果,其中国际经济、宏观调控、市场规制三领域的成果最为丰硕。

(一)国际经济领域

正因为软法肇始于国际法,经济领域软法方面的研究也数国际经济方面的软法研究最为厚实。徐崇利的研究相对深入,他连续撰文从不同角度论述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现象。关于“跨国经济法”范式,他认为基于“全球治理理论”,非国家行为体成为了另类跨国经济法律渊源(跨国经济领域软法)的立法主体,治理的法律手段应软硬兼施,而此种现象无法归类入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范畴,因此,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的存在为“跨国经济法”范式的引入注入了一种独立的理由[19]。

关于跨国经济立法模式,徐崇利认为,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国际经济领域法律制度的创制提出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而以“各国共同同意”为基础的传统立法模式严重制约着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供给。为缓解这种供需之间的张力,应以“全球治理”理论为基础,在“国际公法”仍居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将部分国际经济立法权让渡给有关政府间组织、政府下属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非政府组织、跨国商业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由它们来制订相应的国际经济“软法”,藉此将形成一种“跨国经济立法’的新模式[20]。

关于跨政府组织网络的国际经济立法活动,徐崇利认为,近现代,在各国国内,随着经济事务的日益复杂多变,中央立法机关己无力包揽所有的经济立法工作。于是,各国便普遍以授权立法的方式,将非基础性的经济立法事务交由行政部门完成。同样,在跨国层面,随着全球经济问题的不断增加,仅仅由各国外交代表等通过传统的正规途径共同缔结国际经济条约,已越来越呈独力难举之势。鉴于此,在全球治理理念的主导下,各国政府下属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开始不断地组成跨政府组织网络(transgovern

mental networks),开展辅的国际经济立法活动,其所制定的虽为“软法”却有“硬效果”,构成一种值得关注的特殊国际经济法律渊源[21]。

王海峰在文中阐释了国际经济领域软法产生的缘由——软法所具有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不可比拟的优势;辨析了国际经济领域软法与国际软法在制定主体、制定方式、规制领域、实施方式等方面的不同;罗列出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的表现形式:现代商人法、跨政府组织网络制定的国际经济领域软法、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或规则。作者还特别地梳理了国际软实力与国际经济领域软法创设之间的关系,即各国软实力的博弈主导了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的形成。作者还结合中国软实力的提升与“缺位”,倡导中国必须全方位构筑和提升软实力,在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的创设过程发挥积极作用。其关于中国国际软实力与国际经济领域软法创设之间的关系研究颇有价值[22]。

此外,有学者在国际经济领域的消费者软法保护及食品安全的软法规制展开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前者如,陆寰放眼国际,以软法在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的作用为背景,结合消费者保护问题重新定义软法的概念,分析了软法之于供应商、消费者的益处及存在问题:供应商的适用范围有限,消费者无法真正参与,缺乏公信力等,并进一步分析了软法所处的困境,认为软法自身的缺陷无法单靠自身的力量来弥补,对此,作者主张从自身完善、外部干预、传统法律的引导和调控三个方面来应对,并主张应当借鉴欧盟消费者保护的软法规范结合我国自身情况来提高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的水平[23]449457。在此基础上,杜志华、陆寰撰文以法律运行的各个阶段为线索,分别介绍和分析了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软法的制定、执行、适用和监督环节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的特点,指出应从完善软法规范和加强外部力量干预两方面入手来提高软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24]。

关于食品安全的国际法律规制软法研究,韩永红关注了食品安全的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现象。他认为,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国际软法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法与国际政治需求之间的内在矛盾。从国际软法的概念入手,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主要表现为跨政府治理网络中的国际软法和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软法。这些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实际效力的国际软法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发挥着独特的补充和辅助功能,理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作者呼吁作为民族国家,我国应重视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软法的认别、研究和利用。对于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的软法,我国应将其作为完善国内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包括建立国内食品标准体系的重要参考,同时致力于提升对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的参与能力,争取将我国的要求和主张“写进国际软法”。为解决中国问题提供了参考与借鉴[25]。

(二)宏观调控领域

1.宏观经济领域。有学者通过研究认为,在宏观调控领域,应当直面软法,重视其重要功能,并试图从宏观上构建相关的经济治理模式。曾明、陈乃新从宏观调控的一般理论出发,首先通过对规划的规范性、普适性、程序性等法的表现形式,认定规划的软法属性,再通过对规划的调整对象细化、整体增量利益的维护、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一一相契合的角度,论证规划的经济法属性。并把软法硬法化作为规划法治化的重要保障[26]150156。

官欣荣力图跳出思维定势,围绕优化“泛珠”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对泛珠区域软法问题加以探讨,在分析了软法调整具有三大优越性(泛珠“软法”的构建有利于节约法治成本,使其效益最大化;“软法”的构建具有高度的民主协商性,更能促进泛珠资本市场分工、合作;区域软法构建,对于正式地方立法(硬法)而言,具有重要创新性、试验性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泛珠"区域软法的一些设想(确立一个泛珠区域软法构建的指导理念:消除不当的行政干预;建立泛珠区域内的软法实施机构:成立泛珠立法协调委员会、组织专设职能部门负责协调泛珠资本市场的发展;注重健全区域内资本市场各个领域的自律性软法规制)[27]。

王晓杰、蓝光喜认为在管理行政向给付行政时代转变过程中,公共治理主要是软法之治,软法是实现善治的主要手段,软法治理则是给付行政时代主要的治理模式。作者通过对浙江发展个私经济的经验透视得出软法是硬法的先导的结论,而“浙江经验”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政府以行政软法治理民营经济,其软法治理的特点为:双向共生、开放协商的生成机制;崇尚引导激励自律;开放协商协调机制下的软约束力[28]。

2.金融领域。张燕、杜国宏、吴正刚认为,社会中间层中的行业协会的治理就是我们所认为的“软法”之治,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管理运行就是软法机制的运行,这样一个过程不仅仅体现为其规章与章程的作用,它是一个系统的过程运动,在运动中体现软法的价值。软法的内容即主要在于调整民间金融共同体成员内部的各种关系。农村民间金融”软法“之治纵向来说可从三个方面:微观(金融市场主体)、中观(行业协会)、宏观层(国家政策)进行分析。作者也谈及了软法的归宿,即国家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吸收民间规则与习惯、行业协会的规章和公共政策的优点来制定出规范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等软法规范,等时机一旦成熟,被国家立法机关采纳从而上升为硬法[29]。

在此基础上,张燕、庞标丹又阐述了农村民间借贷与软法的契合,将软法的规范与引导作为农村民间借贷的理性回归,提出了软法规范与引导的设想[30]。

对于通货膨胀的治理与金融风险的应对,彭清燕认为通货膨胀治理对策的基本属性,完全可定位于软法,他分析了通货膨胀治理对策中软法的补充、回应、制约功能,主张软硬并举,构建一种更为合理的治理通货膨胀的法治治理结构[31]。邹越、黄诗霖强调一种更加有效的监管机制: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国家与社会组织协同监管。要加强软硬法之间、软法之间的协同作用,特别地,作者提出加大半官方机构制定和实施的软法的数量。关于软法约束力方面,主要靠“谴责——丢面子”带来的“出局”压力来实施,违反软法的人必须承担“出局”的责任后果,从此角度来看,软法并不软,当然,作者也指出,面对没有竞争的行业来说,此种约束力相当小[32]。

(三)市场规制领域

1.企业社会责任方面。 汤道路通过探究CSR(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的社会文化根源发现,其本质上是一种企业道德伦理责任,硬法只能有限度地强制推进其中最基础的部分内容,其他内容更适合软法机制推进,因为CSR的这种道德伦理性本质特征与软法机制的“非国家权力中心主义,非司法中心主义,强调多元、参与、合作、理性与激励”的特征具有本质上的内在契合性。作者主张的政府一企业合作机制是CSR软法与硬法体系之间沟通的重要渠道,对于国家权力保障、推进和控制CSR的正确进程意义重大。通过分析,作者得出结论:承认并重视软法机制,立足国内法治与文化的本土资源,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规范化的、组织化的CSR软法机制,是推进国内企业CSR状况、并在CSR国际领域实现平等交流与对话的基本途径[33]。

2.限制性竞争方面。杜紫立自《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其中的限折条款(第六章22、23条)所引起的广泛争议入手。作者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详细分析《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认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作为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尽管具有目的正当性,但在实施手段和方式上却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因此,对于行业自律规范这一软法现象,可以“一转变,三结合”着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即实现行业协会职能的转变,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行业自律规范事前审查与事后查处制度相结合、公私救济相结合、硬法与软法相结合(即前述软法硬法整合理论(theory of hybridity))[34]。

3.食品安全方面。任端平等学者提出了“强法”与“软法”并重构建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一重大命题[35],文中,他们认为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强调以制裁为特征的“强法”,忽视以强调纲领、政策和原则为特征的“软法”。食品安全管理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制中包括针对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设定的,以“纲领方针政策”为主要特征而不直接体现罚则的“软法”,“软法”具有事先性、综合预防性的特点,制定和完善“软法”也已成为现代食品安全法制发展的主要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任重道远,其中软法的制定与适用不可忽视。。田飞龙由“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疑难入手,将沟通软法理论与规制理论作为分析框架,介绍“强化政府模式”,但由于该模式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因此,作者回归规范立场,基于软法立场提出“均衡规制”概念,将其作为合作性规制的理想目标,并尝试给出该框架对于食品安全标准规制问题的合理化方案。[36]303326

三、经济领域软法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由于对于软法特别是对于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还嫌不足,因此,国内学者对于软法的质疑甚至诟病一直未曾停止,有些人习惯上将“国家制定法中的一切执法不力的弱法”确定为软法,比如,赵宏伟文中所讨论的“软法”恰是统计造假所造成的统计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防止“软法”成为“豆腐法”[37];亦有学者提出,就像欧洲议会所担心的那样,软法可能会危及到至关重要的民主透明原则和法治社会对可预测性的要求,最终会危害法[38]。当然,软法研究者自身也注意检讨软法现象自身存在的先天不足,并寻求完善软法的合理途径,最大限度发挥软法的效用。

程信和在前述两篇文章中都表达了对经济领域软法效应的疑虑,提示了软法现象有可能存在若干先天不足,如:针对某些软法规范性不够,某些软法约束力不强的现象,软法会不会泛化,软法有没有负面影响,软法如何靠得住?对此,他主张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方式完善软法规范,另一方面则要借助硬法支持软法规范。他还引入了西方学者的硬法、软法整合理论(theory of hybridity),超越两者的人为划分,试图把硬法、软法相结合,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具体来说,除前述陆寰在讨论欧洲消费者保护提及软法的不足及应对之外,也有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软法的不足。刘会春认为,在GATT/WTO体制下的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简称RTAs)审查制度中,作为审查制度的核心,工作组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在审查过程中所遵循的“协商一致原则”使审查制度烙上了软法的印迹,软法效应严重,致使对RTAs的审查依然举步维艰,效力低下,可能造成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态势严重失控,为此,作者主张从加强CRTA的职能、寻求软法与硬法之间的平衡两方面入手提高审查效力[39]。

刘宇分析了WTO规则中的“软法”缺陷,认为其较大的灵活性及不高的法律强制力使之在WTO这一“刚性”体系中显得格格不入,并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为此,就需要对WTO规则的“软法”缺陷加以弥补,将松散的承诺上升为有约束力的和强制性的承诺,中国也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40]。

四、结语与研究展望

从现有掌握的文献资料来看,已有程信和、朱国华、徐崇利等30余名学者关注到经济领域软法现象,或总或分,从国外到国内,兼及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等领域,撰写论文,表达学术观点,引领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向广度、纵深发展。学者们大都认为,经济领域软法现象远早于经济领域软法这一概念的出现,社会法现象的复杂多样、公共治理的兴起呼唤经济领域软法之治;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之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的出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传统法概念的突破、“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生命”等为经济领域软法的证立打下理论基础;经济领域软法的出现会突破传统法的概念;经济领域软法相对于经济硬法、经济法具有其自身的特征;经济领域软法具有广泛的渊源;其生成实施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但不等于没有约束力,其具有自制独特的法律责任追究体制。

部分学者结合自己的学术专长,从相对微观的视角对某些社会经济领域的软法现象加以观照,具体包括:国际经济领域软法,规划、区域经济、民营经济、农村民间金融,消费者保护、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限制性竞争等方面。

经济领域软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在相当广泛的领域具有硬法不可比拟的优势,对于不可避免的不足,学者主要从完善经济领域软法自身、寻求硬法的保护、促进向硬法的转化(当然这不是必由之路,因为软法也有其独特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入手解决,一般认为,实现硬法与软法的结合(theory of hybridity),实现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混合法机制,已成为调整当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必由之路。

然而,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只能说刚刚起步,就研究方法而言,更多的是做软法+经济法的理论拼凑,鲜有明确的理论进路及理论范式;实证方面的研究明显不足,理论与实践联系不够紧密,进而缺少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就研究内容而言,经济领域软法的概念还需厘清,经济领域软法的特征、渊源还需廓清,特别地,关于经济领域软法的生成与实施更是研究的薄弱环节。就研究热点而言,财政软法、消费者权益软法保障、食品安全软法保障等方面应当成为研究的重点。

因此,国内学者若从事经济领域软法方面的研究,要随时关注社会经济生活出现的新情况(所谓硬法内外),同时力求“竭泽而渔”,盘点国内外软法、经济领域软法方面的已有研究成果并加以消化,同时认真国内外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以先进的理论范式与研究方法为指导,展开研究,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增强中国问题意识,加深经济领域软法理论与实证研究

当前国内经济领域软法的理论研究明显落后于纷繁复杂的经济领域软法现象,存在着较明显的脱节现象,如何遵循类型化的方法在经济领域软法这一现象中提炼、抽取社会经济现象的内核,并遵循认识真理的思维的辩证方法——“由具体上升到抽象、再由抽象上升到具体”上升为经济领域软法理论,其研究问题可以为:经济领域软法是不是法?经济领域软法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中,在“法”或“经济法”的大家庭(“属”)中,其“种差”是什么?是经济领域软法还是经济法领域的软法软法之治抑或经济领域软法规范?经济领域软法与经济硬法的关系如何?经济领域软法如何完善?等等。当然,研究者首先借鉴现有的理论成果,比如经济领域软法的合理存在与运行机制是否与一些经济法学者探讨的经济法本身具有的不确性与非程序性相关联?[4142]其他诸如经济领域软法的渊源、分类、功能、效力和约束力等都必须从理论上加以论证。这样的理论才能够最终指导经济领域软法实践。

为使理论研究对实践更有指导性,研究者恐怕要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中国问题意识。中国问题有其特色,中国的经济领域软法理论也只能是中国的,其面对的是中国经济与社会双重转型的特殊情况,中国特有的文化沉淀、法制建设、道德建设状况等都会对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产生影响。以此为背景,才会构建起具有中国作风与中国气派的中国特色的经济领域软法理论。其二,加强实证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社会生活中的“真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应对之策[43]2541。而实证分析就是指只对经济现象、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客观分析,得出一些规律性的结论。别急于断定“应该怎么样”,首先研究“是什么”同样可贵[44]457506。

(二) 力求“两个结合”

1.经济领域软法的实体与程序研究相结合。朱国华建议进一步加强经济领域软法现象的类型化分析。确立适当的分类标准,将经济领域软法的现象进行归类,在归类的基础上剖析各个类型经济领域软法的个性,在个性的基础上深化对于共性的认识。同时加强经济领域软法的程序,这涉及到经济领域软法的效力与约束力以及人们对经济领域软法接受与否的大问题。

2.国内与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研究相结合。国外关于软法的研究较早,因此关注国外软法的发展特别经济领域软法的实践与理论对于中国的经济领域软法的发展大有禆益。具体来说:可以将国内外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结合起来进行比较研究,去粗存精,将国外的先进理论放到中国的语境中加以验证,寻找适合中国的规律性,上文提到的陆寰关于欧洲消费者保护的新工具——软法的初步探讨当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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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领域范文6

政府应该对经济增长负责,这是一个广为流传的看法。这一看法大体上没错,但在表面化的理解中,这种看法往往会被误读为,政府能够推动经济增长,如果经济不振,即是政府的失职,则政府动员资源以创造“增长”被视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当下这种看法似乎是一种“社会共识”,在我国的政治生态里,拉动经济增长一直就被视为是各级政府当然的工作目标,在相应的激励机制设计里,经济增长率便成了评定地方政府官员工作绩效最重要的考量指标。

经济增长固然与政府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是这并不等同于经济增长就应该由政府行为来主导,更不等同于认为政府就有能力来促进经济增长。有两个问题有待讨论:政府是否能够“直接”推动经济增长?政府在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如果把经济增长理解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财富,熊彼特在他的经典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令人信服地分析了,惟有创新才是创造财富的惟一源泉。创新之所以可能,需要社会为创新提供制度上的激励和保证。创新之有效率,必须是在一个没有思想控制的社会里;社会成员有创新激励,必须是创新的成果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法律的保护。在这层意义上,政府根本就不可能创造财富,政府不可能充当创新的主体,创新是发生在“私人领域”的事。

一般来说,可以把社会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公共部门包括那些属于“国家”或“政府”的组织;公共部门之外是“私人部门”,或者叫“公民社会”,个体和私人经济是私人部门的主体,其在经济领域内的行为被称为“市场经济”。也就是说,经济增长或经济发展是“私人领域”的事,这与“公共部门”的行为之间当存在“私”与“公”的分野。“私人领域”依赖于“公共领域”才有定义,“公域”之外才是“私域”,于是,“公共领域”越小,则“私人领域”越大,比如香港地区只有一个很小的公共部门,而存在广阔的市场领域。现实中有些国家公共部门与市场的规模大致相同,比如瑞士、瑞典等国家,它们是所谓福利国家。还有一类比较极端的社会是“公私不分”的,比如传统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国家,经济发展、乃至于每位公民的日常生活,都在公共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在此类社会里,没有“私域”、也就没有“市场”可言,国民经济自然是一塌糊涂。

然而,政府固然不可能创造财富,或者说,政府创造财富必定是低效率的;但是,政府在毁坏财富方面却可能是高效率的。因为政府具有政治权力可以合法地使用暴力,这使得政府可以很便利地对经济活动施加影响。此类影响往往是负面的,如果社会对政府使用暴力和权力没有进行良好的约束,则政府对经济随意干预的倾向是很难自我抑制的,比如乱收费、进行经济管制以获取租金等行为会频繁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主体便没有激励来创造财富,而只有激励通过贿赂官员在存量财富中占有更高的份额,这是经济没有活力的首要原因。

因此,在政府职责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上,政府只是在“公共领域”为“私人领域”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以杜绝政府对“私人领域”的直接干预,是经济有效率增长的必要条件。

认为促进经济增长是政府的当然使命,源于对政府应当是“发展型政府”的传统理解。在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的发展型政府必然以推动经济发展为主要行政目标,并担当着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因为在一个后发社会里,经济的增长往往成了政府政治合法性的一个主要来源。最近二十多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对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行政职能到底应该是什么的看法发生了根本性改变。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开始兴起,“公共服务型政府”理念被提出并日渐深入人心,共识性的看法是,现代政府不应该是“发展型政府”,而应该是“公共服务型政府”。这一理念主张政府管理就是服务,政府不应该是主导社会运行的机构,其存在只是为政府之外的领域制定运行规则,并尽可能提供社会满意的公共产品。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触发了人们对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深层次反思,使人们对政府必须回归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有了直观性的理解。如果说东南亚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崛起使得强势发展型政府的作用被作为经验而得到强调,那么金融危机则越来越使人们意识到,强势的发展型政府并不是成功的工具而是问题的根源,过大的公共领域在长期内往往会对属于私人领域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伤害。

在我国,社会资源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是一个历史事实,在市场尚未建立之前,由政府主导投资的经济运行模式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在市场领域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4年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GDP比例估计已达66%左右,民营经济早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与此同时,贫富差距加大、区域发展不平衡、资源和环境压力加大、涵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远未建立等问题凸显出来。进而,政府权力异化、公共利益部门化、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愈演愈烈,政府作为建设主体的经济模式事实上已越来越难以为继。

在这样一种社会态势下,实现政府角色转型,从发展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必然要求。目前一些传统的政府行政垄断性行业有放开市场准入的趋势,这自然是一个好现象,但更重要的是,将拉动经济增长视为政府当然责任的传统思维定势该随之改变了,其要义就在于,政府只守望于“公共领域”,而把经济增长交给私人部门。

(作者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经济社会领域范文7

关键词社会建设民生关系协调

作者简介:屈先蓉,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C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151-02

我党在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社会建设”这一概念,这一报告在提到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任务时,充分强调要坚持“加强社会管理与建设,推动社会管理体制逐步创新”。在随后的中共中央第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中共中央进一步提出了要“推动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协调一致发展”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四位一体”的布局。紧接着,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第八部分又特别阐明陈述了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人民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出了“社会建设与人民的幸福安康紧密相关。一定要在经济逐步发展的根本上,逐步重视社会建设,着力与保障社会民生,推动我国社会体制改革,逐步扩大公共服务,促进并完善社会管理,重视社会的公平正义,以保障全体人民学有所教、病有所医、劳有所得、住有所居、老有所养,推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由此可看出,“社会建设”这一概念在我党各个阶段的重要文献中被涉及时,其含义一直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那么,究竟应如何来理解社会建设的核心内涵呢?

一、“社会”的双重内涵:社会建设的逻辑起点

正是在总体控制型社会向多元开放型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总体性社会高度分化,企业社会职能逐渐剥离,社会控制方式逐渐转化的情形下,现代意义的“社会”得以形成。全体系中的“社会”更侧重于从宏观层次来阐述社会与经济、政治、环境、文化等一系列因素之间的有机关系,着重提到这一庞大体系中各层次、各领域间普遍存在的互动且和谐之关系。局域的“社会”是集中论述人际或者说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大体包含这三个方面: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组织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或认为社会是一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并列的具体发展领域,但在阐明陈述构建和谐社会所需面对的问题、任务和形势的时候,又不能够完全离开经济、政治及文化领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括自然与人的和谐和社会关系的和谐两个方面,但关键还是指要社会关系的和谐。

当然,一方面虽然“社会”的概念有全体系的和局域的区别,但是区别仅是相对的。在实际运用和理解当中,它们是不能简单完全分开的。由此,应将全体系的“社会”和局域的“社会”概念结合加以使用。另一方面,只有对应到双重社会转型的实际情况,才能够深深把握和解释社会的内在涵义。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逐步从政治领域中分化出来并具备相对独立的色彩,并按各自内在的逻辑展开,不再带有或慢慢抛却原来的政治色彩。与之相对应,政府开始转变职能,发挥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承担相应社会事务,推动社会领域的产生和扩展。因此,在社会不断分化的基础上,高度同质性社会体系最终分解为有着相互联系与区别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四个领域,进而反向推动着总体性社会向多元社会的转化。

概而言之,社会具有双重内涵:一方面是指在社会分化基础上形成的“社会领域”,这里强调的是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的相对独立性,有着自身内在逻辑和独特的运作机制;另一方面是指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领域之间的“关系状态”。这里强调的是社会领域作为大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结,不能割裂看待和理解社会领域,而应在关系视角的指引下,正视某种程度的失调与断裂的现实情形下,看到各部分间的内在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各系统间的彼此协调、良性互动有助于推动整个社会体系的有序运行。

二、关注民生与协调发展:我国“社会建设”的核心内涵

正如社会有全体系的和局域的一样,社会建设也有全体系社会建设与居于的社会建设的区别。全体系的社会建设,是指囊括经济、政治、社会生活、思想文化等各子系统在内的全体社会大系统的大建设。局域的社会建设则侧重于与经济、政治、社会生活、思想文化各个子系统并列的社会子系统的管理和建设。同样,社会建设虽有全体系的和局域的之分,但是这种区别也只是相对的。全体系的社会建设当然要凭借各个子系统的建设来获得支撑,其中已经包括局域的的社会建设的内容。一样的,局域的社会建设如果没有整个体系的社会建设作为其身处的大的环境,没有其他各子系统的有机配合,也就很难独自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的子系统。所以既能以从全体系上运用社会建设,也可以从局域上加以运用。

因此,社会建设的内涵集中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关系层面的社会关系建设,即协调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内在关系;二是实体层面的民生改善,也就是说,社会建设要以解决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日常生活影响最大、联系最密切的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重点,通过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地体现到改善民生上来。

社会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仅仅将社会建设看作是社会领域问题的解决,或者是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建设,这显然没能准确把握社会建设的内在涵义。首先,应该将社会建设放在有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中加以理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四位”是一个既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又有各自特殊的领域与规律的有机系统,彼此互为条件、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经济建设为基础,为文化、政治、社会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政治建设为根本,它为文化、经济和社会建设提供坚实而有力的政治保障;文化建设为灵魂,它为政治、社会、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社会建设则对文化、政治、经济建设具有辐射作用和统合功能,也是促进精神文明、经济发展以及保持政治稳定的重要纽带。

其次,依据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类如果要生存、发展,就必须要从事获取经济利益、物质利益等、以能够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活动。然而在获得这一系列利益的社会活动期间,人与人彼此之间就必然产生了沟通和联系,由此而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从根本上而言是一种利益关系。事实上,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子系统与子系统之间的关系无不浸透着利益。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增强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定利益关系的大变动和调整,显现出社会进步与经济增长的失衡。一些人获益颇多,一些人获益则很少,还有一部分人利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更有甚至遭到了绝对剥夺,利益获取的不均衡与产生社会紧张,乃至社会冲突等不无关联。由此,要建设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缓和及化解社会冲突,推进关系层面社会关系建设,即协调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内在关系,其深层次工作应该是关注和正确处理社会中的复杂利益的关系,而且还要要准确把握主要利益矛盾。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社会建设要首先发展好教育、实践扩大就业的发展计划、优化收入分配制度革新、加速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建立最基本的医疗卫生规章制度、完善社会管理,明显就是更加注重从不同方面满足广大群众的利益要求、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

再次,实体层面的社会建设是指通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事业以最终改善民生。社会主义社会事业可以解释为保证社会团结、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保障社会可续性,进一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与公益性支持的总和,其对社会发展与运行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没有一定的社会事业,那么不仅社会的和谐、秩序与可持续性发展是完全不能实现的,而且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也是不会存在的。由此可以说,任何社会都应该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使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以便为社会的良性运转以及社会成员的全面协调发展创造一定的必要条件。从当前我国现实情况看,经济社会失衡的实质乃是社会事业的发展落后于经济的发展,社会事业发展逐步不能满足并符合我国人民群众的需求。故进一步加速发展社会事业更是有着不一样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而教育、医疗、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具体民生问题的改善最终有助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子系统间关系以及社会中复杂利益关系的协调。也就是说,实体层面的民生改善和关系层面社会关系建设相互促进,最终推动社会和谐与永续。

此外,社会建设是一项持续的社会工程。可持续发展是指社会的发展进程在未来可预测的一段较长时间要具有持续性、连续性。人类物种的延续是社会建设的根本前提和基本要求,因此,我们推进发展,必须充分考虑人类和外界环境的和谐共处关系,必须充分考虑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既要搞好经济增长,又要重视环境资源指标;必须统筹考虑当前发展和未来发展,既积极满足人民群众现实的物质文化的需要和增长,又要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创造充分的留够充足的发展空间以及发展条件。从而促使人与自然的和谐,做到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以及人口的发展和保护相互协调,坚持走发展生产、物质富裕、生态平衡良好的文明发展之道,保障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进而从全面提高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活与发展水平,以达到实现社会和谐与可持续性发展。

概而言之,社会建设的核心内涵是发展社会事业以改善民生,促进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协调。

参考文献:

[1]唐钧.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的基本途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10).

经济社会领域范文8

一、前期准备阶段

去年8月份我们在接到市政府办公室转来的(政发[]31号)文件和领导批示后,落实了一名同志专门做前期准备工作,于年9月初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请示报告。(市统发[]34号)。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复。我们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市统发[]39号),另外及时向财政局上报了市本级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所需经费的预算报告。经局领导多次与财政局联系,市财政局及时将县域经济考核经费列入市本级年财政预算计划。(财政预算5万元)。在做前期准备工作阶段,我们还深入县区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对考核资料搜集渠道进行了调研。与此同时,各县区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由于我市前期准备工作行动早,为全面开展考核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进入实战阶段

全省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市的各项考核工作步入了紧锣密鼓的实战阶段,各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领导重视,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考核工作。市政府对考核工作非常重视,于年召开第一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县域经济考核工作,市局局长到会对县域经济考核工作进行了汇报。为了保证我局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工作所列各项议题都能顺利通过,会前,我们就县域经济考核工作的要求、步骤、方法等向主管市长进行了详细汇报,对上会研究的各项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形成了一系列高质量的汇报材料。从而引起了市政府领导对考核工作的高度重视。会议决定1、成立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市长助理玉,市统计局长为副组长,计发委、经贸委、卫生、教育、科技、民政、公安、财政、人事、社保、城建、农业、林业、水利、外经、交通、广电、统计、乡企等20个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中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建林局长兼任。2、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工作的通知》(政发[]5号),对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范围、指标、时间按排,工作开展等提出了明确要求。3、市政府决定召开一次全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工作会议。由于市政府对考核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扎实有序的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周密部署,市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全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工作要取得圆满成功,必须取得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市政府决定召开全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工作会议,是对考核工作的支持和重视,是搞好考核工作的关键,是落实县区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的责任,夯实考核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市局要求大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定要抓住全市县域经济考核工作会议的时机,让市政府领导把问题讲透,把要求讲明,把工作讲细,把责任夯实。为了开展会议,市局先后召开了多次局务会议对会议的筹备工作进行具体细致的部署,成立了材料组、会务组,落实了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市局杨建林局长要求,这次会议的材料质量要高,会务组织要严密,各项工作要细致。按照局领导的要求,考核办几名同志分工协作,积极筹备会议材料,在筹备材料过程中,局领导和同志们一起加班加点,对每一份材料都认真进行推敲。由于会议材料的高质量和准备工作的周密细致,从而保证了市政府2月1日召开的全市县域经济考核工作会议的高质量。这次会议各县区分管统计工作的县区长;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各县区统计局长和市统计局、考核办、普查办的科级干部共60余人参加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文正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由市政府市长助理李宝玉同志主持,市局杨局长代表市县域经济考核领导小组对全市县域经济考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会议主题突出,任务明确,市政府领导重视,会议对全面完成全市县域经济考核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同时,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对会议的意义和重要性做了及时的报道,中日报也刊发了会议召开的消息和主要内容。从会后各县区反馈给市局的信息看,各县区都及时召开了县长办公室会议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没有成立机构的县区尽快成立了考核机构,落实了工作人员,夯实了工作责任。另外按照会议要求,各县区政府解决了考核工作中的困难,疏通了部门资料搜集渠道,落实了考核经费。据统计全市落实财政预算经费27万元,目前已落实到位11万元,从而保证了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明确分工,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为了使县域经济考核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尽快制定了中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制定了分县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统计表,在考核工作中要求各县区上报的《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表中的数据必须与中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中的数据一致,相关部门的数据必须与上报给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数据一致,涉及考核指标的数据必须与上报给市局年报数据一致。严防同一指标几套数据的问题出现。为了落实各项数据审核把关责任,市政府要求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分管考核工作的领导,要对考核工作负总责,实行报表上报审签制,各县区统计局长是考核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涉及部门的数据,由各部门及时提供分县区2003、两年的数字;部门领导必须对数字质量负责。为了把部门责任落到实处,县域经济考核领导小组成立后及时召开了第一次成员单位会议,要求各成员单位领导要把考核工作列入部门重要议事日程,考核工作不但要有领导亲自抓,还要落实一名工作人员具体从事考核工作,认真填写考核表,并于2月20日前上报市考核办。市考核办人员根据考核任务进行了具体分工,明确了工作职责。正是由于分工明确,建立了考核工作责任制,形成了上下,部门之间齐抓共管的好局面,保证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四)认真审核,严把数字质量关,考核表中的数据质量是县域经济考核工作关键,数据真实可靠,考核工作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考核出水平。市政府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各级考核办要确保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市、县考核部门要根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统一数据来源、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规范考核数据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办法。目前,按照市考核办的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已将县域经济考核报表上报市考核办。市考核办正在认真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我们采取的方法:一是涉及统计部门的数字将各县区上报的县域经济考核表中的数字与统计局2003年年鉴资料进行核对。年数字与各县区目标责任考核表中的数字进行核对。二是涉及各部门的数字,各县区上报县域经济考核表中的数字与市考核办搜集各部门的数字进行审核。三是对考核表中出现的红色数字认真进行审查,弄清原因,做到心中有数。对审核出的问题,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记录。针对存在的问题,市考核办将于25日、28日分两批召集各县区考核工作人员集中进行讲解,按照市考核办会议要求各县区考核工作人员立即进行复查核实,并将核查情况电话报告市考核办。市考核办认为考核表没有问题后,各县区方可填写正式报表,由县区长签字后上报市考核办。在整个考核工作过程中,审核是重要环节。市县考核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说实话、报实数、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信,严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数据质量关。

三、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考核时间紧。按照全省考核工作要求,各市要将辖区各县区上报的《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统计表》和《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计算表》审核、汇总,经市考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省考核组。从目前工作进度看,市一级审核时间较少。由于今年是考核工作的第一年,基础资料非常重要,加之考核是一项全新工作,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对于审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核也需要时间,所以从县区上报给市考核办和市考核办上报省考核组之间只有10天审核时间,显得非常紧张。

(二)人员明显不足。按照省政府下发的《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从今年起每年都要对各县区进行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已经成为统计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从目前统计部门现状来看,市县统计局人员相当紧张,加之经济普查等,市、县统计局的工作人员已达到超负荷运转,望省考核组能向领导反映,解决基础人员紧缺的困难。

经济社会领域范文9

公民健康是衡量和评价一个国家公共卫生政策有效性的重要尺度。妇女健康和安全不仅关系到妇女自身的生存、发展与平等,而且也影响到子孙后代以及整个社会及家庭的总体健康水平。

妇女的健康涉及其整个生命周期的完好和安全状态,包括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在整个生命周期达到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享受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以及有能力抵御各种传播性疾病的权利。鉴于现有的数据状况,本次对妇女生命健康状况的评估主要从生命安全(生存)、保健服务两个方面进行。生命安全是健康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健康服务的目的所在。健康服务是达到身心健康标准的一个重要条件。

1.全国总体状况概述

从全国的情况看,1995年以来十年间,妇女健康状况得到一定改善,综合指数逐年上升。(见表2)但数据显示,妇女生命安全指数在十年间变化不大,甚至有小幅下降,这与偏高的出生性别比和女婴、女童死亡率不无关系,也与孕产妇死亡率地区分布不平衡的影响有关;健康服务指数有较大提高,但进一步改善的空间依然很大,尤其应增加各方面投入,提高妇科病检查率。

中国的出生性别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持续上升,1995年达到115.6,2000年为116.86.而且呈现出孩次越高,性别比越高;城镇偏高,农村情况更为严重;汉族高于少数民族;中部地区高于东部和西部等特点。

婴儿和儿童死亡率持续下降。1995年,全国婴儿死亡率为36.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44.5‰,2003年分别下降到25.5‰、29.9‰。但在婴儿和儿童死亡率不断降低的同时,女婴和女童死亡偏高现象却持续存在。1990年四普时,男、女婴死亡率分别为28.54‰、33.21‰;2000年五普时,男、女婴死亡率分别为23.90‰、33.72‰。[1]反映出女婴和女童生存状况亟待改善的严峻形势。孕产妇死亡率明显下降,由1995年的61.9/10万下降到2004年的48.3/10万。但孕产妇死亡率地区差异很大,2004年、新疆、青海等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仍超过100/10万,最高的甚至达310.4/10万。全面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仍任重道远。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步上升,2004年比1995年提高了24.8个百分点,达到82.8%。但住院分娩率的地区差异也很大,一些地区仍停留在较低水平,如、贵州等边远地区住院分娩率只有29.8%和38.9%。

随着妇幼保健服务市场化趋势的发展,妇幼保健机构受到很大冲击,由1995年的3179家减少到2004年的2998家。保健机构的减少必然削弱为妇女提供保健服务的能力,多年来妇科病检查率增幅很小,近十年来基本都在38%—39%之间徘徊,甚至出现下滑趋势。2000年妇科病检查率为38.6%,2004年为37.3%。

2.各地区妇女健康状况比较

各地区妇女健康状况的评估结果及分层状况见表11、表12.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发现:

2004年妇女健康状况综合指数较高的前10个省区市——上海、北京、天津、江苏、山东、浙江、河北、宁夏、黑龙江和辽宁,多数集中于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位于后10位的省区市——江西、甘肃、重庆、海南、广西、新疆、青海、贵州、云南和多处于西部地区。妇女健康指数在地区之间差异很大,最高和最低省份相差36.48分。与2000年相比,变化幅度较大的是宁夏和福建,宁夏从2000年的25名上升到2004年的第八名,福建的相对位次则从第八名降到第二十一名。

分析发现,2004年,2/3的省区市妇女健康指数与人均GDP水平高度相关,说明健康作为最重要的人类发展指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依赖。但1/3的省区市妇女健康指数与人均GDP水平相差较大,有的地区人均GDP水平较高,但妇女健康指数却较低,二者的位差甚至高达14,而有的地区虽然人均GDP水平较低,但妇女生命健康指数却较高,如宁夏、陕西等地区。说明妇女的健康状况除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外,还受许多其他因素的制约,如政策因素的影响。同时,宁夏、陕西等地区妇女健康指数的提高,可能与国家的西部开发战略和妇幼卫生资源向西部倾斜有关。

二、教育领域

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是两性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分享社会经济资源的基础。对教育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的评估指标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按照教育活动的递进性对学前教育、初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②5个方面进行评估;二是对综合反映教育成果的指标——平均受教育年限和15岁以上人口的识字率进行评估。鉴于目前教育统计数据的可得性和可靠性,本次评估未使用“入学率”指标及数据。

1.全国总体状况概述

十年来中国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状况有较大的提高,综合指数从1995的70.06提高到了2004年的82.32.其中,1995到2000年增长了7.98,2000到2004年进一步增长了4.28.从分领域来看,除了学前教育指数下降外,其它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善,按照增幅从高到低,依次是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成果和初等教育。(见表3、表4)

高等教育阶段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十年间,高等教育阶段的女生比例大幅度增长,使得高等教育阶段的指数从1995年的38.77急剧提升到2004年的82.89,提高了44.12分。相应地,1995到2004年期间,高等教育中女生比例的大幅度提高为教育领域综合指数的提高贡献了6.62分。

高中阶段教育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数的提高也非常明显,近十年来提高了16.45分,为综合指数的提高贡献了3.29分。其中普通高中教育中女性的比例持续增长,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的女生比例从1995年的34.2%升至2004年的44.3%。但高中阶段教育中存在的中专教育女性过度集中的情况,会导致年轻女性未来就业相对集中于技术含量和发展空间相对较小职业。

教育成就指数的增长对总指数的贡献也较为突出,为3.19分。1995到2000年这5年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了1.07年,比男性的提高幅度0.73年多0.34年;15岁以上女性人口的识字率也从76.0%提高到2000年的83.1%,提高了7.1个百分点,其提高幅度也高于男性的提高幅度,男女之间的差距缩小。

相对而言,初等教育阶段的性别平等指数由于基础相对较好,因此在近十年来上升幅度相对较小。同时这一领域指数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中国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的影响。

2.各地区教育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比较

近十年来,各地区在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其中尤其以(19.72)、甘肃(17.25)、贵州(17.17)等西部地区的提高幅度最大;而新疆、北京、山西、河北、天津、上海、内蒙、青海和黑龙江等地区的增幅相对较小。其中,有些地区基础相对较好,因此增幅不大,但还有一些教育基础相对较差的地区,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亟待改善。

从排序的地域分布来看,东北各省、新疆、上海、北京教育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评估综合指数一直位于全国的前列;而、甘肃、云南、贵州、江西、湖北、安徽、海南、青海、四川、广东、福建相对较差。三个时期教育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得分比较,排序波动在5名以上的省区有吉林、福建、湖南、广东以及青海。吉林省的排序从1995和2000年的第九升至第一,是由于其除学前教育外,各个领域的得分均在增加,尤其是在职业培训指数上取得了48.2分的进步。北京排序的相对下降则是由于其基础较好,在各个领域的改进幅度相对于其它省区较小的缘故。

尽管妇女教育机会的增加与经济增长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但从各省区市教育领域性别平等指数的排序上看,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各省区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新疆、吉林、山西、内蒙等经济收入水平并不太高的地区,教育领域的综合指数一直位于全国前10名,而一些经济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教育性别平等程度并不高。

1995年到2004年,初等教育阶段的性别平等状况改善最显著的是西部贫困地区:贵州(16.90)、安徽(11.11)的增幅最大,分值的上升与地区教育投资的增长和国家教育投资向西部地区的倾斜有很大关系,从而使得西部贫困地区女童的入学机会获得了极大改善。

三、经济领域

经济资源与经济收益的享有是妇女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经济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不仅对于妇女实现自身经济独立和家庭的福祉至关重要,而且体现了妇女平等获取和控制经济资源、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获得公正的价值评价和社会经济地位的程度。

对经济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评估主要从经济资源的获取与机会、收入和社会保障、就业结构与职业地位、贫困4个方面考察。③

1.全国总体状况概述

从1995、2000、2004年三个时期的综合指数看,全国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虽然增幅较小,但一直处于上升趋势,2004年为72.83,比1995年提高了3.58分,比2000年提高了1.63分。(见表5)而在各子指数中,职业结构指数的改善最为明显,从1995年的50.92提高到2004年的60.07.

注:各年度贫困指数均使用2004年国家重点贫困县调查数据,收入和社会保障指数中的收入数据均使用2003年劳动社会保障部抽样调查数据,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指标均使用2000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

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的改善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进步:积极的就业政策使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困难得到了缓解,2004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为49.2%,比2000年降低1.7个百分点;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女性比例结束了持续走低的局面,自2003年开始回升,2004年达到38.1%;女性就业人口的非农从业率上升,男女两性非农从业率的差距缩小,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男女从业人口非农从业率之比为79.4,比1995年1%人口调查时提高1.6分;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不断上升,有力地改善了女性的职业结构,2004年达到43.3%,而15年前这一比例只有35.3%。

数据也显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经济收益在男女两性之间的分配是不平衡的,妇女更多地承受了经济改革的负面影响,影响经济领域中两性平等主要因素是:女性以高于男性的速度退出劳动力市场,2000年全国城乡男女16岁以上人口从业率之比为84.9%,低于1995年,而变化主要发生在城镇,2000年城镇男女16岁以上人口从业率之比只有76.9;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拉大,2003年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的年均收入是男性就业人员的81.9%,而据劳动部1978年的抽样调查,这一数据为83%;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未能得到有效地推行,2004年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只有38.9%,5年间只增长了0.2个百分点,直接影响了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享有;即便在以资源贫困为主的国家重点贫困县,女性人口中的贫困发生率也高于男性,女性为8.3%,男性为7.9%。

2.各地区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比较

限于数据,分省的经济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只纳入了经济资源分享和就业结构两个分领域的指标和数据,从2000、2004年两个年度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的分省情况与排序(详见表11、表12)我们发现:

不同时期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相对比较集中,2004年排名前10位的是新疆、广东、北京、广西、吉林、黑龙江、河北、福建、天津、上海,其中北京、天津、吉林、上海、广东、广西、新疆7省区市3个时期的经济指数都位居前10名。2004年得分最高的前3个省区市新疆、广东、北京的经济指数得分别达到了76.27、76.18和74.22.

各省区市经济领域综合指数分布不太均衡,得分差异较大,且有逐渐扩大的趋势。2000年最高得分与最低得分相差14.90分,2004年最高得分与最低得分相差17.41分。各分领域中,经济资源分享指数十年间变化最为显著,有将近一半的省区市2000年的经济资源分享指数不仅低于2004年,而且低于1995年,形成V字形曲线,如北京市,1995年经济资源分享指数为79.18,2000年为69.72,2004年又回升到77.73.数据的变动,反映出市场化过程中宏观经济形势和政府对经济活动政策干预的变化对妇女经济资源分享的影响。

从综合指数排序和人均GDP排序的对比中可以看到,只有1/3的省区市的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数排序与人均GDP的排序较为一致(相差不超过3个位次)表明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妇女对经济资源和经济收益的分享。但更多的情况说明,一个地区经济性别平等程度并不完全甚至并不取决于地区的经济收入水平。经济水平偏低的地区同样可以达到较高水平的经济领域的性别平等,如2004年新疆的人均GDP排名处于全国第十三位,但其经济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排名一直位居全国前列,1995、2000、2004年分别为第三和第一。2004年经济并不十分发达的山西、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八省区的经济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排序都高于其人均GDP排序5个位次以上。相反,如果不重视性别平等的促进,经济虽然发展了,妇女享有的经济资源和经济成果反而低于经济水平差的地区。2004年经济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数明显落后于其人均GDP排名的省区市是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海南、重庆、宁夏11个省区市。

四、政治与决策领域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统筹性别利益,而政治与决策领域的性别平等是保障利益统筹中性别公正的重要条件。

本报告对政治与决策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的测量和评估包括参与党和政府、参与立法机构、参与政治协商、参与基层管理4个分领域12个具体指标。④

1.全国总体状况概述

表6显示了1995年以来特别是近五年全国政治与决策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总体和各分领域的情况。

注:1995年参与基层管理的数据欠缺,计算综合指数时用2000年数据替代。

从表6可看出,与1995年相比,近十年来政治与决策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有了较大提高,2004年政治与决策领域指数得分比1995年提高了3.13,但是进步主要表现在前5年,2000年以来则一直处于徘徊状态。

与基层管理和决策参与相比,高层决策者中女性比例更低。从具体指标数据看,无论是在政府部门还是在政党的参与方面,越是决策高层,女性参与的比例就越低。2004年省部级以上干部、地厅级干部、公务员的女性比例分别为8.1%、12.6%和22.8%,决策高层中女性比例与公务员中女性比例的差距高达14.7个百分点。

另外,从动态角度看,全国政治与决策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各领域的情况不尽相同。十年来参与党和政府的女性比例上升速度较快。从2000到2004年这五年间,中央委员和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女性比例的增长速度略高于1995到2000年间的增长,而公务员和中共党员中的女性比例后五年的增长速度低于前五年。同样,在参与立法方面,十年中,人大常委中的女性比例有所上升,而人大代表的女性比例却略有下降。在参与政治协商方面,后五年,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的增长速度变慢,而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明显增长。在基层参与方面,居民委员会委员中的女性比例一致处于较高水平,但近年来也处于下降态势,2004年居委会成员的女性比例为55.8%,比2002年的60.6%下降了5个百分点,而村委会成员的女性比例则始终未能得到明显改善,2004年比2003年还降低了1个百分点,仅为15.1%。

2.各地区政治与决策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比较

由表12可知,2004年全国31个省区市女性政治与决策领域综合指数的排名最前的是北京,得分为57.58分,比最低值高出24.24分。若将31个省区市分为三个层次,跻身于前10名的有北京、上海、内蒙古、安徽、贵州、新疆、山西、广西、广东、天津,排在后10位的依次为山东、海南、云南、福建、、甘肃、浙江、青海、河北、和陕西,余者皆处于中间水平。将这个结果与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比例的地区分布比较,我们发现: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较高的地区,女性政治与决策领域综合指数大多数排序靠前,反之,女性政治与决策领域综合指数大多数排序靠后。这表明较高的受教育程度,对于提高女性参政水平有积极的作用。

五年来各地区女性政治与决策领域综合指数的变化可分为五种情况:直线上升、曲折上升、基本不变、直线下降、曲折下降。五年来在曲折中下降的有江苏、重庆;在曲折中上升的有北京、黑龙江、广西、陕西;基本不变的有浙江、甘肃和湖南;一直上升的有、新疆、青海、安徽、上海;一直下降的是山东和云南。

五、家庭领域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家庭领域的性别关系既是社会性别关系的微观基础,也是社会性别关系的具体体现。家庭领域中的性别不平等,降低了家庭内部资源的分配效率,必然也会恶化两性在其他社会领域的资源分配状况,其结果会对整个性别关系和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实现和谐的家庭性别关系本身既是一个目标,又是构建其它领域性别平等的基础和前提。

本报告从婚姻关系、家庭责任和家庭资源3个方面,构建了家庭领域中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评估指标体系及综合指数。根据目前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与数据质量,本次评估使用了8个二级指标。由于家庭领域中有相当一部分指标只有2000年数据,没有或难以获得相应的年度统计数据。因此,只能基于一个时期的综合指数的数值进行横向的分地区比较说明。

1.全国总体状况概述

从全国的综合指数看,(见表7)中国家庭领域中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目前处于中等发展程度。家庭性别平等指数全国的数值为67.01,各个地区的该指数水平也都大于60.

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在不同方面的发展并不均衡。从3个一级综合指标的数值看,家庭资源分配指数、婚姻关系指数与家庭责任分担指数的数值分别为84.0、74.39和53.53.这表明与家庭责任分担的性别关系相比,男女两性在家庭资源分配与婚姻关系上更为平等一些;换言之,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传统角色以及男女两性家庭责任分担模式并没有太大改变。说明家庭责任中的性别平等关系已经成为制约目前及未来一个时期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2.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地区比较

比较不同地区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我们有以下发现:

各地区家庭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31个省区市的家庭性别平等指数的数值范围从60.17到76.31,相差16.14.

家庭性别指数处于前10位的地区分别是山东、北京、河南、重庆、四川、广西、天津、辽宁、河北与上海,而排在后10位的地区分别是贵州、山西、甘肃、云南、海南、江西、吉林、黑龙江、宁夏和青海。影响这些地区综合的排序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婚姻关系状况对家庭性别平等程度有着重要的影响。例如山东在2002年已经没有早婚情况;同时由于教育程度的提高、婚育观念的进步,其晚婚率为96.60%,远远高于全国的同期指标值(57.29%)。因此,山东的婚姻关系指数排在全国第一位(87.98),明显高于其它地区。宁夏、青海、云南、江西等地区早婚率比较高,而晚婚率又比较低,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这些地区的综合排序靠后。

其次,家庭责任分担方面的性别平等程度也决定了家庭内部性别关系,与其它地区相比较,北京、重庆、四川、山东、天津、上海、广西等地区的男性在计划生育、家务劳动以及照看0—6岁的子女方面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因此也决定了这些地区的家庭性别平等程度要更高一些。而黑龙江、山西、内蒙古、吉林和青海等地区的家庭责任指数都在50以下,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直接的相关关系,各个地区家庭性别平等发展水平排序与人均GDP排序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如2004年,浙江、广东、江苏、福建与黑龙江的人均GDP分别处于全国的第四、六、五、七、十位,但是家庭性别平等指数排序却位于全国的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与二十九位;而重庆、河南、广西和四川的人均GDP分别排在第十六、十七、二十八和二十三位,但是其家庭性别平等指数却都排在全国的前10位。

少数民族集中地区的情况不完全一致。相对而言,广西、内蒙古和新疆的早婚情况比较少,同时,由于教育程度比较高,其女性的晚婚情况又比较普遍,因此综合指数的排序比较靠前;而云南、青海和宁夏这两个指标值在全国的位次都在后面,影响了其综合指数排位。

六、环境领域

环境是妇女发展的外部条件。对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进行评估不仅可以反映出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结果、背景和条件状况,同时也可以反映男女两性对环境资源的占有、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差异,为改善妇女生存发展的环境、促进环境领域中的性别平等提供依据。

对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主要从生活环境、社会安全环境、资金支持环境和环境参与4个方面进行评估。

1.全国总体状况概述

2004年环境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为63.40,比2000年高5.45,(见表8)说明近年来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环境在整体上有了一定改善,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程度有所提高,妇女发展获得了一定空间。但是,目前综合指数尚未达到70,相对偏低,距离理想值100还有很大差距,因此,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环境的改善与多个方面取得的进步有关:

与2000年相比,2004年在公众安全感抽样调查中女性被调查者遭受不法侵害的人员比重下降了0.8个百分点;

2004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分别比2000年提高了4.8和8.26个百分点,这不仅使农村女性的生活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村妇女的家务劳动负担;

政府加大了对妇幼卫生经费的投入,2004年的人均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比2000年增加了0.37元,妇女和儿童的保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资金支持;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的女性比例从2000年的18.9%增加到2004年的20.1%,女性对司法环境的参与程度有所提高,但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所占比例仍然较小;2004年,记者中的女性比例为37.4%,女性对舆论环境的参与程度也不及男性高,不仅如此,女性在新闻从业人员中占的比例与高级职称、领导职位的比例并不协调。一项由中国社科院和厦门大学联合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国新闻界副总编以上领导职位中,女性仅占4.7%,在中央主要媒体的决策层几乎看不到女性的身影。

2.各地区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环境比较

环境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最好的北京综合指数达到了75.76分,与排位第二的上海相差3.63分,与排位第三的天津相差10.43分,比排位最低的地区高30.8分,地区之间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2004年环境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较高的前10个省区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浙江、青海、广东、黑龙江、山西、云南和江苏。

从2004年综合指数排序和人均GDP排序的对比(见表11、表12)中可以看到,约有2/3的省、区、市在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排序与人均GDP的排序较为一致,其中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湖南、广东、海南的两者排序基本一致,其排序差小于3位,说明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与经济发展程度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是,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如果不重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不注重创造有利于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环境,那么男女两性就难以平等分享环境资源,妇女发展往往受到制约;相反,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却可以在环境领域达到较高程度的性别平等。从表12可以看到,福建、山东、河南、湖北、等地区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程度,而山西、云南、甘肃、青海等地区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排名则明显优于其人均GDP的排名。

七、中国及各地区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评估

从各个领域的综合情况看,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也取得了较快的进步。2004年,全国综合指数达到68.23分,比2000年提高了2.12分。就各个领域而言,虽然状况逐年改善,但各领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见表9)教育和健康领域的指数分别达到了82.32分和80.13分,遥遥领先于其它领域;经济领域、家庭领域以及环境领域的评价指数也达到了60分以上,而在政治和决策参与领域,我国的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状况还亟待改善。

2000年与2004年中国各地区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总体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可在图1、图2中得到反映。

与2000年相比,2004年各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数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提高幅度最大的是环境领域和教育领域,分别增加了5.45分和4.28分;而政治和决策参与领域的进步幅度最小,仅提高了0.58分。

从各地区的情况看,2004年,北京的综合指数值达到了77.95分,位居各省区市之首,上海、天津紧随其后,分值也在70分以上。此外,位于北方的河北、内蒙古、吉林、辽宁、黑龙江、新疆和南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广东其综合指数也相对较高,居于前10位之中;东部沿海的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和中部的山西、河南、湖南、湖北以及位处西部的广西、宁夏、四川等得分居中;而中部地区的安徽、江西和西部的陕西、重庆、青海、云南、贵州、甘肃、及南部的海南等省区市综合指数相对较低,处于后10名之列。

与2000年相比,2004年中国各省区市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增幅最大的是西部社会经济水平相对较低的(6.22)、贵州(3.59),青海、宁夏、广东、新疆、安徽、河南、吉林、湖南、广西、山西、甘肃、湖北等12个省区市的增幅也在两分以上。福建、山东、辽宁、天津、云南以及重庆6个省区市的增幅相对较小,在1分以内。由于各省区市增幅的不等,也导致其在全国排序中位次的波动。(见表10)

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在不同领域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各省区市综合指数排名的波动。宁夏排序的提高主要得益于其在健康领域指数的大幅度增加,同时其在教育和政治与决策参与方面也有一定的提高,弥补了其在经济领域得分的下降;广东是教育和经济领域的增幅显著。重庆除了在教育领域有所改善,在健康、经济和政治与决策参与等方面均有所下滑,从而导致了其排名的大幅度下跌;而浙江尽管各个领域的得分均有小幅度提高,但是相对于其它省份的增幅太小,从而使其排名下滑;福建在健康领域有相对显著的下降影响了其排名的下滑,山东和云南排名下滑的主要原因是政治与决策参与方面的下降所致。

社会经济的发展会为国家和地区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但是并不会必然带来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改善,这是国际社会的一个共识,我们的评估结果也再次印证了这一点。各省区市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的排序与人均GDP的排序之间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相关关系。人均GDP较低的10个省区市,其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的排名也大体处于全国的后10位;但是人均GDP达到16000元以上的9个省区市中,浙江、江苏、福建、山东等地区,其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排名却在10名以后;而河北、内蒙、新疆以及吉林等省区虽然人均GDP在全国处于中间位置,但是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却居于全国前列。(见表11、表12)一般而言,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6个分领域中,健康、教育、环境的部分指标对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而经济、政治与决策、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的依赖性较弱,而与政府是否制定并实施了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关系密切。

与经济发展并不必然带来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改善一样,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发展,也并不必然改善和提高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2003年中国各省区市的人类发展指数排序与2004年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排序之间的错位也反映了这一点。

上述三种社会发展评估指数排序的错位说明,必须积极推进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到所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项目的主流,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和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同步,提高和改善国家和地区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整体水平,造福于子孙后代。

经济社会领域范文10

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是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1〕(P51)有的学者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2〕对于研究经济法来说,认识其国家观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说来,经济法的国家观往往体现在其与行政法的界定过程中。以下一些观点值得重视。其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法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作为经济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3〕其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发展。〔4〕经济法学者的上述观点,有适应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面。西方传统的国家观强调国家的消极无为。据洛克的理论,国家的功能只限于保护其成员的权利不受其他成员的侵犯。如果一个国家力图超越这些限制,那就超越了它的合法职能。经济法的理论显然是比其进了一步。“本世纪30、40年代之后,凯恩斯主义的盛行、资本主义国家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及危机的出现以及社会主义运动的风起云涌等等,都促使奉自由竞争为圭臬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实现了彻底的政策转型,国家或政府更广范围、更深程度地加强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5〕(P150)对此,美国学者认为,“为了在一个复杂的工业社会里能够高效地管理公共事务,美国有必要而且是不可避免地要加强行政控制。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有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需要调整,公共福利也必须加以保护以使其免受的破坏行为的侵损,因此由政府直接采取行动进行管理也就成了势在必行之事了。”〔6〕(P369)这种行政控制往往是以经济法作为依据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经济法理论中的国家观并不是建立在当代公益政治的基础上,因此往往容易夸大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并将政府行为描绘成一种随意。经济法理论中的政府观与当代现实生活的一致其实只是一种形似,而非一种神似。稍微深入的分析就会发现两者的差距。如果说现代行政法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一些经济法学者则针锋相对地表示,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甚至认为对作为经济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为了给政府一个随心所欲的空间,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国家需要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本已说得很清楚了,但作者还唯恐人们不能理解其深义,又作了更为明显的解释:“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干预或者不干预,完全取决于国家的需要。国家需要就干预,不需要就不干预。因为经济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变量’,因此,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可能广一些,有时可能窄一些。我们使用了‘需要由国家干预’这一个不确定或者模糊的定语,正好是为了使经济法能够适应可能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的需要。”〔8〕(P55-56)政府责任模糊至此,当然没有控制可言。笔者认为,凡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都应当建立在“控权”的基本思路上。要让政府权力摆脱控制,必须使经济法脱离行政法,这才正是经济法理论的危害所在。

二、 评论:经济法国家观从哪里来。

分析经济法理论,尤其是其国家观时,我们常常会面临着一个极有意思的现象。在一定阶段的微观环境下看,经济法的理论是极有道理的,也往往能与实践相印证。经济法学者往往强调其理论在微观上的合理性。但如果将其理论置于一个长时间的宏观条件下整体考察,则能看到它的幼稚。在我国,虽然经济法理论的各种观点基本上都产生于20世纪的最后20多年,但折射出的却是我国建国以来的体制变化。大体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主要是统一调整论。“统一调整论”流行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该理论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所谓“一切经济关系”包括经济管理关系、民事经济关系、劳动经济关系等等。实际上是要用一种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方式去调整一切经济关系。我国1980年出版的《法学辞典》对“经济法”下的定义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第二个时期主要是纵横关系论。20世纪80年代中期,“纵横统一论”开始代替“统一调整论”而成为我国最为流行的经济法理论。这种理论在摆脱“大经济法”观念后,为经济法部门确立了特定的调整对象,即纵横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三类对象。(1)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纵向经济关系;(2)调整社会组织之间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横向经济关系;(3)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关系。〔8〕(P5-8)“纵横统一论”的调整对象尽管较之“统一调整论”已大为缩小,但所涉及的范围仍很广泛,这种观点的实质是横向关系(私法关系)统一于纵向关系(公法关系),将私法关系与内部经济关系均视为国家可以随意进入的领域。这显然仍是与当时尚未彻底改革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 应的。第三个时期纵向关系为主论。在“纵向关系为主论”中目前我国流行最广、影响最大的经济法理论是李昌麒教授提出的“国家需要干预论”。按照这一观点写成的《经济法学》成为我国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7〕第四个时期纵向关系论。也就是当前,越来越多的年青学者只把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9〕(P110-118)纵观经济法各种学说的发展,总体上说是一个“调整范围”越来越缩小的过程。这种过程是伴随着我国“公法私法化”进程,国家还权于民,退出一些干涉领域而逐步形成的。可以说经济法学说的每一次缩小范围都是被动的。当一种学说只能被动的对已经变化的体制作一种图解式的表面说明,这种学说是否还是理论就很值得怀疑了。对于这一点甚至最传统的经济法学者都不得不承认,“鉴于我国过去的经济法定义差不多都是在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不完全符合新体制的要求,因此,我们现在应当以一种新的观念,对经济法的定义作出适合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概括,而不应当以种种理由拒绝反思。”〔7〕(P52、54)问题是,经济法理论应当反思什么呢?笔者认为,应当反思我国经济法理论的理论渊源、现实基础和本位思想。从经济法所依据的理论渊源看,我国经济法理论是来源于前苏联学者。“统一调整论”来源于20世纪20年代、30年代的前苏联学者。他们曾主张。75.论经济法的国家观-从社会法的视解探索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把法所调整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划分为法和法学的独立部门,即经济法”,“要求制定调整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间一切关系的专门的苏俄经济法典,用以取代民法典。”斯图契卡在《关于民法典适用实践报告》中宣称,“买卖-这是资产阶级的制度,社会主义是不承认买卖的,它只承认直接的供应”,因此“应当把那些直接有关调整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一切关系,分为一个特别法典,而不应包括在民法中”。〔10〕(P42-43)“纵横统一论”在苏联的代表人物B.B.拉普捷夫指出:“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就是横向的和纵向的经济关系的统一,就是所有这些关系中的计划组织因素和财产因素的结合。”前苏联学者并不回避这种理论与产品经济条件下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相联系。B K马穆托夫也指出:“不论是纵向关系,还是横向关系,都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方面的有计划的直接社会关系。”〔10〕(P313)。从经济法所依赖的现实基础看,主要是我国曾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在改革前我国的总体性社会结构中,国家垄断着包括物质财富、人们生存和发展机会(如就业机会)以及信息等所有重要资源,国家对社会生活实行严格而全面的控制。对任何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力量,要么予以抑制,要么使之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我国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形成的行政集权的经济体制,是从苏联学来的,同时又带有由自己历史传统形成的特点。中国历史上长时期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国,有时也实行地方的封建割据,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有优势,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商品流通历来不发达。这种状况不可避免地反映到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形成过程中来。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中存在着的决策权过分集中的管理方法,以及某些“官工”、“官商”、“官农”的经营方式,原则上人人占有生产资料,但实际上谁都不占有、谁都不负责的所有权虚置状态,使名义上的公有制成了实际上的国家所有制。这种涵盖一切的国有制经济要求经济权力高度集中,并以政治权力代替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正是这种传统体制催化了我国经济法理论的产生。中国的体制改革作为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模式,基本特征就是在于改革走的是一条由易到难、由浅入深,从体制到体制内部的道路,其合理性在于避开矛盾并容易为社会各界所能承受。因此,旧体制的硬核部分-政治体制、特别是国家体制虽有一定的调整,却始终没有进行实质性的重组。我国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依赖原有的国家体制来推动。由五个三中全会文件赋予政治合法性,并由十五大继续加以肯定其方向路线的中国经济改革,从其起源来看就是政治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这一切都使经济法中过份强调国家作用的理论继续流行。从经济法所遵循的本位思想看,是一种不受限制的国家本位。就经济法学者而言,一般并不否认社会本位的说法,正相反,很多学者甚至将其视为自己的理论特色。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出现,至少在十个方面对传统法律、法学有所突破。其中就有一项重大突破是:“提出了在传统法学理论中从未提出的‘社会责任本位’和责、权、利、效益相统一”的原则。〔11〕然而需要研究的是经济法学者所说的“社会利益”究竞是什么含义?在我国,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是:“社会有两个领域,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总和构成市民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构成政治国家。公共利益表现为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12〕(P253)这种看法由于只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以称之为是利益的“二分法”。按照这种看法,社会利益只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也有的学者将社会利益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并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的利益。这里所指的‘广大’,一是指范围上的广大。这种‘广大’既有全国性的广大,又有地区性的广大,其外延取决于特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区域。二是指时间上的‘广大’。此种‘广大’既包括生活在地球上的当代人,也包括未来将生活于地球上的人们。”这样的理解虽然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独立于“国家利益”但又认为两者并无明确界限:“就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言,有时很难找出它们的区别,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根本上来讲是一致的。”〔7〕(P827)在经济法学的著作中,如同经济法概念具有“模糊性”一样,“社会公共利益”也同样具有模糊性。仔细研究两个“广大”,可以看出“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比国家利益更为宏观的内容。在这种空洞的“广大”表述中,社会利益混同于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又只能由国家来代表。我国过去那种以行政管理手段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赖以建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把生产资料的国家占有简单地等同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进而认为生产资料的国家占有的实现,将导致社会局部劳动与社会整体劳动、社会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直接统一,个人利益被抽象于国家利益之中。这时国家和社会实际上是重合的,这种社会本位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本位”。从历史上看,当存在着国家、政府时,政府总是会来充当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所不同的是,在中世纪,人民的力量还不够强大时,封建国家往往会将统治阶级的利益夸大为神的意志或人民的意志,这时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可以说是无所不在,在经济活动中,这时的“国家本位”是将一切经济活动打上政治的烙印,实行管制经济。随着人民的力量逐步强大,虽仍不否认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但这时的国家本位已转为一种“控权”、“限权”的思想。我国经济法学理论强调的国家干预,“它所体现的只能是符合经济法要求的能够保证‘社会本位’实现的国家意志。”〔7〕(P55、58)当行政法以“限权”与“控权”为核心,使得国家在行使行政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时,经济法学理论将公共利益理解为极其宽泛内容,就可使国家的一部分职权,以遵循所谓“经济法要求”“社会本位”为名,摆脱行政法的限制。“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任何一次成功的干预,它的最初形式可能是出于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最终它是以制定体现这种干预的经济法律来完成的。”〔3〕可见经济法理论归根到底是要给国家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经济法学可以说是另辟捷径,以维护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国家(政府)摆脱社会的监督。其实,这不过是通过“暗渡陈仓”的方式,使“国家本位”与“管制经济”联手。〔9〕(P128-129)总之,我国经济法理论对中国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具有独到之处,因为 在中国这样处于改革攻坚阶段的大国,会出现众多变数,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政府作为“稳定阀”是不可能取得改革成功的。然而,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并仍要发生重大变化,改革前重国家、轻社会的模式已经改变,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已经开始形成,作为“后发国家”,在出现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等典型私法的同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环境法等社会法也诞生了。国家的退位使某些传统的“公域”一部分成为“私域”,另一部分成为“社会领域”。这是一个“公法私法化”的过程。无视这种现实,而只将目光关注于政府行为,不能不说是经济法国家观中极其陈旧的一面。同时,经济法理论存在着另一致命的缺陷是,将中国改革进退全系于政府不受约束的行为之上,会形成政治与经济之间的深刻矛盾。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本身会构成经济市场化的障碍。现代化道路其实就是个制度创新过程,而制度创新包含着三个层面:一是意识形态的创新,二是财产所有权的变革,三是政府行为的改革。这三个层面之间其实就是一种互动关系,某一方面的滞后,会导致社会发展的失衡。公共选择学派认为个人不仅在经济市场上是自利的“经济人”,而且在政治市场上也是关注自身权力和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15〕(P50-51)他们倾向于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寻租。政府亦是由受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的个人所利用的,在社会范围内对财富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16〕这种机制也是一种经济行为之载体,从这个角度说,政府并不比其他机构更圣洁、更正确,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的缺陷一样严重。

三、 新论:经济法国家观往哪里去。

笔者认为,经济法理论的现代化首先是国家观的更新。目前经济法理论更新常常满足于一种概念更新,在国家职能的讨论上,过去比较热衷“密切联系”还是“管理协作”的表述,现在常常热衷于“规制”、“干涉”、“介入”、“调节”‘、“协调”,、“调控”和“管理”等表述。有些学说与其说是观点上有区别,不如说是一种文字表达的差别。笔者认为,经济法理论只有从理论渊源、现实基础、本位思想方面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才有可能获得新生。就经济法的国家观而言,三种观念极为重要,即法域观、利益观、权力观。(一)法域观。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对传统法律、法学有所突破的十个方面中,有一项突破是,在调整对象理论上,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一对一”观点,提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将很多不同质的社会关系硬凑在一起,这项突破究竟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从经济法不断被迫缩小调整对象的趋势来看,笔者认为答案只能是后者。经济法理论应当建立在当代学术思想的基础上。克林顿认为,我们已把我们的路线称为“第三条道路”,在这条路线上,政府将更积极、有效、节约,它能够把我们团结在一起,推动我们前进,而不是分裂我们,阻碍我们。布莱尔认为,第三条道路是通向现代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和成功之路。西方政要谈到的“第三条道路”所涉及的理论对我们重新认识经济法的国家观极有帮助。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一领域的认识虽然存有差异,但也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其基本特点是建立在一种三元分析的模式上。哈贝马斯的三元分析模式。这是一种“公共领域-经济-国家”的分析框架。这里的“经济”并不是指随便一种经济体制或经济制度,而是指一种特定的经济制度,即市场经济。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国家相对应的是“公共权力领域”,即政治领域,而与社会相对应的则是“私人领域”。“对于私人所有的天地,我们可以区分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包括狭义的市民社会,亦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也包括在其中。”“私人领域当中同样包含着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因为它是由私人组成的公共领域。”〔17〕(P35)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从属于私人领域,而不同于“公共权力领域”。这种“公共领域”其实说成是“社会领域”恐怕更准确,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利益。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规等。”“它以公众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加以调节”。〔17〕(P35)柯享和阿拉托的三元分析模式。这是一种“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分析框架。美国哲学家柯享和阿拉托在1992年发表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的序言中,“把’市民社会‘理解成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的领域(尤其是志愿结壮)、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构成的”。他们认为“有必要作以下很有意义的区别,即一方面把市民社会同一个党派、政治组织和政治公共体(尤其是议会)构成的政治社会区别开来,另一方面把市民社会同一个由生产和分配的组织(通常是公司、合作社、合营企业等等)构成的经济社会区别开来”。“通过切断市民社会与私域之间意识形态上的一对一的对应关系以及切断国家同公域之间的意识形态的一对一的对应关系,说明了在市民社会、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结构性相互关系。”〔19〕(P190-191)在这里,市民社会是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领域,其实是一个“社会领域”。塞拉蒙的三元分析模式。这是一种“政府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的分析框架。莱斯特。塞拉蒙在《美国的非营利部门》一书中,把“非营利部门”(NonprofitSector)看作是有别于“政府”和“营利部门”的第三部门(thirdSector)。在他的许多文章中,“非营利部门”和“第三部门”是可以互换使用的同一概念。如果我们将塞拉蒙的三元分析模式与柯享和阿拉托的三元分析模式相对比,可以看到“政府部门”对应于“国家”,“营利部门”对应于“经济”,“非营利部门”对应于“市民社会”。在塞拉蒙看来,美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三元社会。尽管以上三种分析模式各有不同,却也存在着许多共同的因素。我国一些年青的学者将三个领域分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并对以上三种模式作了如下的归纳:〔20〕(P27-44)第一,主要活动主体。政治领域的主要活动主体是政府或政府组织。经济领域的主要活动主体是营利组织,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和个人,在市场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社会领域的活动主体包括非营利组织、家庭和个人。第二,提供主要物品。在政治领域中,政府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而且主要是垄断性的公共物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只有政府组织,才有资格为社会提供垄断性公共物品。在经济领域中,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职能是通过市场,为社会成员提供私人物品。在社会领域,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功能是向社会提供非垄断性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第三,主要资源来源。在政治领域中,政府获取资源的主要方式是税收。在经济领域中 ,营利组织的主要资源来源于销售收入。在社会领域中,非营利组织用来“生产”公共物品的资源有三个来源: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收费。第四,主要组织目标。在政治领域中,政府组织的目标是公共服务职能,即通过提供公共物品为社会全体成员服务,可以说是服务于公共利益。在经济领域中,通过市场交换,满足个人需要,可以说其目标是实现个人利益。在社会领域中,非营利组织的功能在于填补政府功能的空白,可以说其实现的是集体利益。从上述关于“社会领域”的论述中,可以归纳出一些有助于我们建立法学分析框架的观点。首先,以上各类三元分析框架中,“经济领域”是由营利组织构成的“私人领域”。“政治领域”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领域”。“社会领域”则界于两者之间。其次,以上各类三元分析框架中,是以团体社会为特征来理解社会领域的。认为社会领域的主要活动主体是非营利的组织,提供的主要物品是非垄断性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实现的是集体利益。最后,社会领域被理解成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互动领域,也可以说是私域与公域之间的一个弹性空间。正如柯享和阿拉托所分析的那样,个人并不是只在私域活动;国家也并不是只在公域活动。国家的有形之手,有时会越过公域的界限,个人的利益有时会超出私域的界限。正是这种市场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导致第三法领域的形成。借助当代较为流行的三元分析框架可以看出,我国的经济法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国家税收、财政、宏观调控的内容,应当是被国外称为“公共领域”或“政治领域”的内容;而另一部分保护消费者、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则应当是被国外称为“社会领域”的内容。硬将两类不同质的社会关系放在一起是不可能建立起一个科学的体系的。(二)利益观。“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1〕(P292)“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22〕(P307)“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3〕(P292)法律体现的意志背后是各种利益。法律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庞德认为,利益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一个出发点,法律必须为这个出发点服务。庞德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直接涉及个人生活的要求或希望,并被断定为是这种生活的权利”。〔24〕(P135—136)个人利益是从个人生活的角度出发,以个人生活的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涉及一个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的生活的要求或需要或希望,并断定为是这一组织的权利”。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生活的角度出发,而由各个人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即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25〕(P41)社会利益包括了一般安全、个人生活、维护道德、保护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在庞德的社会法理学中,其对法律体系和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大部分是以私法为基础,这就预先决定了庞德法学的立足点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协调关系。个人利益也是一种私人利益。任何时代的历史活动都是由无数单个的具体个人的社会活动所构成,个人作为历史活动的主体是整个人类历史的最基础的单元。因此,个人利益乃是利益动力结构的原始细胞,通过形成私权关系来实现。公共利益往往表现为国家利益。政府常常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公共利益实际上也就成了国家利益。马克思指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26〕(P70)国家利益通过形成公权关系来实现。对于我国法学理论来说,认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一般是不发生困难的,而一旦涉及社会利益则众说纷纭。依笔者看来,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可以说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整合出来的一种特殊而又独立的利益。如果我们将整个社会的利益分成层次的话,个人利益作为私人利益可以视为一种微观的利益,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利益可以视为一种宏观的利益,那么社会利益其实是一种中观的利益。这也正是这种利益有时容易被视为是个人利益,而有时又容易被视为公共利益的原因。社会利益就其本性而言,并不是一种公共利益,而是一种个人利益。例如,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工的利益,消费关系中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环保关系中污染者和被污染者的利益。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主张其利益。而处于强势地位的主体则会充分利用这种有利的法律地位,维护自身的个体利益。“利益就其本性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21〕(P179)个人利益的过分张扬,往往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表现在对于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量,并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和方法,从而使利益得以重整。社会利益正是通过将微观利益提升为中观利益而形成的特殊利益。西方的重整过程主要是“私法公法化”;而我国的重整过程则主要是“公法的私法化”。就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而言,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不仅主体的生活需要,而且主体的生产需要,都是以个人利益的形式来满足,个人利益以利己的私人利益表现出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体现了一种极端私利的法律观。20世纪以来,以《魏玛宪法》为代表,西方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私法公法化”。某些弱者的个人利益提升为社会利益,并通过国家和社会来保障。今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实已不存在绝对自由的市场经济。就我国而言,我国过去那种行政管理手段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赖以建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把生产资料的国家占有简单地等同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国家对社会生活实行严格而全面的控制,国家和社会必然重合。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缩小控制范围,改革控制方式,规范控制手段,逐步扩大了社会的自由活动空间,促成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促进了一个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形成,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社会利益是在“公法私法化”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利益作为一种既区别于又独立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的一种特殊利益,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表述:第一,“利益冲突”的认识。社会不同集团、不同阶层具有不同的利益。利益差别是构成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因。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12〕(P250)第二,“利益失衡”的认识。利益来源于对资源的控制,利益的大小取决于对资源控制的多少。然而,社会中的现有资源总是处于匮乏的状态。对资源控制的不同导致各种社会关系中实际地位的差别。社会资源占有的份额相对较少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称之为弱者,例如,雇佣关系中的雇工、消费关系中的消费者、环保关系关系中的受侵害者、垄断关系中的小资本家等等;反之则为“强者”。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形成利益失衡。第三,“利益协调”的认识。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阿罗(K.J.arrow)揭示出“不可能性定理”可以说是以“经济人”设定为价值观前提论证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他说明:在自主而平等的市场体制下,个人利益的被满足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利益也被满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不能由自主平等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自身满足的,因此,应当由一个超越于市场主体的“裁决者”来识别和确定社会利益。〔2〕“利益冲突”决定“利益协调”。第四,“利益保护”的认识。“利益协调”反映出法律对利益格局具有重整的功能。法律在对利益格局进行重整的过程中,采取倾斜立法的方式,将保护的重点放在弱势主体这一方面。可以说,“利益失衡”决定“利益保护”。总之 ,社会法所关注的社会利益就其本性而言,并不是—种公共利益,而是一种个人利益。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主张其利益,而处于强势地位的主体则会充分利用这种有利的法律地位,维护自身的个体利益。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表现在对于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量,并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和方法,从而使利益得以重整。社会利益正是通过将微观利益提升为中观利益而形成的特殊利益。尽管社会利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互协调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利益。但这一中间地带一经形成,就有既区别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也区别于私人利益(个人利益)的特征。为保护三类不同的利益形成了三类立法。三类立法在不同的本位思想的指导下分工合作。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通过市场调节机制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以及交易安全;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通过政府调节机制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以及国家安全;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通过社会调节机制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以及社会安全。从经济法学者表述的范围来看,即便是最狭窄的调整范围(国家管理)其实也涉及了二类利益,一类是国家利益,一类是社会利益。笔者认为,从调整同质的社会关系的思路出发,经济法理论还应作出进一步的取舍。(三)权力观。“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险的。它是如此危险,致使我们不愿只靠投票箱来防止官吏变成暴君。”〔28〕(P189)行政权力范围在当代日益扩张,更需要加强控制。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并去正视行政控制中所固有的某些危险。”〔6〕“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情况下,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6〕(P358)那么,又应该怎样对行政权力加以限制呢?私法、公法与社会法可以有不同的答案。公法中的权力制约模式。孟德斯鸠提出的立法、司法以及行政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模式,有人将其称为权力制约的权力模式。它试图解决对国家权力进行直接宏观控制的问题,三权分立的倡导者及实践者们力图通过各种政治权力的相互制衡,在国家权力大厦内部形成一种自我控制的良性机制。然而,权力的分流使国家权力渗透于社会各个层面,对权力的宏观控制可以遏制专制的产生,却不能制止中观、微观领域内权力的扩张趋势,私法中的权利制约模式。这种观点主张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利本位论者认为,义务因权利而生,法律义务的存在为权利的实施设定了一种界限,它以权利的实现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在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分流的过程中,因国家权力而生并受法律义务所保障的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行使,可以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的扩张。立足于社会法,从维护社会利益,社会法是要将维护社会利益作为迫使掌权者行事的规则,在此基础上限定政府的权力。这种限定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行政主体要受到受益主体的限定。就受益主体而言,传统行政关系中国家往往是最大的受益主体,因为行政管理是实现国家利益最强有力的手段,行政管理当然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社会法中的行政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是为了社会弱者的利益,其作为利益归属主体,制约着行政方式。受益主体也可称之为利益归属主体,是指通过行政权予以保护的某种社会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受益主体是社会法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又被人们普遍忽视的问题。前已述及,社会法中弱势主体的一部分私利益被提升为社会利益,由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来加以保护。在社会法的范围内,行政机关保护的是社会法中弱势主体的利益,因此,形成利益归属主体,即行政权力保护的利益的最终享有者。在我国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下,国家与社会高度重合,个人利益被抽象为国家利益,两者的差别被完全抹杀,根本不可能去研究利益归属主体;以个人为本位,利益主体与权利主体完全重合,同样不可能去研究利益归属主体,而这恰恰是社会法行政管理系统最具特征的内容。就社会法所涉及的社会利益而言,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纳入个别社会的法律关系予以保障,例如劳动合同、消费关系中的当事人。第二类是纳入团体的法律关系予以保障,如工会组织通过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与商品经营者发生的关系。第三类则需要纳入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系统予以保障,如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领取。严格说来,后两类关系都是在第一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于第一类关系中存在着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后两类关系是为了对第一类关系进行保障而产生的,因此,在后两类关系的调整过程中,第一类关系中的弱势主体往往成为利益归属主体。在第三类关系中,利益主体更呈现出社会化和显性化的特征。可以说,只有存在利益归属主体时,才能产生具有社会法意义的行政关系。判断“利益归属主体”是否存在,也是社会法行政关系与传统行政关系区别的关键。其次,在某些领域将国家的职责限定在制定与执行社会基准法。社会基准法也成为一种行政方式的限定。基准法是社会法有的法律现象,如劳动基淮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义务教育法等等。它是根据社会法中各个部门法的特点,从宏观上调控具有强弱特点的社会关系。社会基准法划定了规制对象如雇主与雇工,经营者与消费者,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等等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遵循的最低限度的标准。这些标准是根据社会法规制对象的特点,即社会弱者的特点制定的,因而是社会弱势群体全体利益的保障线。基准法不是国家为实现其自身利益而设定的,它保护的不是诸如国家安全等国家利益,也不是保护纯粹的私人利益。基准法保护的是全体社会弱者的社会利益。基准法保障的社会利益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反射”到社会弱者所缔结的的法律关系中,因此,社会基准法在社会法中居于基础的地位。基准法在西方国家是对传统私法自治流弊救治产生的,它在传统私法自治的空间里划定了一条最起码、最基本的、能够保障社会弱者生存权的基准线。这条基准线贯穿在社会法的各个子法域,如劳工、消费者、环境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各个方面,从而缩小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基准法在我国,则是国家从完全包揽的状态出发,逐渐降为底线约束,还权于民,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空间。然而,无论路径差异多大,正是这条基准线,使得社会团体有了腾挪空间,也使社会法获得与私法、公法完全不同的、独立的地位,并因此确立了社会法作为第三法域存在。最后,对于“给付行政”往往采取一种分权式的管理体制。随着当今公益政治的发展,出现了“给付行政”。日本学者将其定义为“通过受益性活动……来进行的自在积极提高和增进国民福利的公共行政活动。”给付行政主要包括三方面,即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资金补助行政。〔29〕(P152—153)对于社会法来说,“给付行政”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给付行政确实不管是在质的还是量的方面,都使现代国家的行政行为空前地扩大化了。”〔30〕(P57)这种行政关系由于保护的利益极为具体而广泛:国家机关往往会授权一些事业性单位,来承担一些专门的事务性工作,实行“政事分开”,例如,促进就业中的职业介绍机构、社会保险中的一些管理机构,在消费领域中的鉴定机构等等。以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为重。36.论经济法的国家观- 从社会法的视解探索经济法的理论问题要方式。随着给付性行政管理的任务加重,有人甚至将分权化的程度当作衡量社会行政系统管理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标准。从所谓“咨询性行政管理”到建立各种“准国家机构”,各国都在探索分权模式。在我国,劳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国家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劳动力。国家机关将其直接管理的重点移向劳动关系的两端,以劳动关系建立前和终止后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范围,即以社会劳动力为管理对象的。随着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任务逐步加重,劳动行政机关授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等等从事一部分社会劳动力的管理服务任务。这些以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机构,融入整个行政管理系统,并成为劳动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总之,经济法理论尤其是其作为核心的国家观只有全面更新,才能可能跟上时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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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领域范文11

依据企业的身份性质,企业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①。有学者将民间资本投资的范围界定为集体、个体、联营、私营、股份制五种经济成分的投资[1],不包括政府投资和国有独资公司和未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有学者从原铁道部部有资本和非部有资本进行划分,将非部有资本定义为不属于原铁道部或国家铁路所有的资本,包括非部有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将适格主体界定为一些拥有实力和具有投资愿望的非部有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2]。在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的预选范围中,可以肯定的是政府和国家铁路企业不属于社会资本投资的适格主体,但非部有国企、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是否属于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适格主体,不能轻易下结论,需要从理论上确立判断标准。

﹙一﹚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身份要件的判断标准

1.是否会危及铁路经济安全在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的预选范围中,国企和集体企业不存在危及铁路经济安全的问题,是否会危及铁路经济安全的判断标准主要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是否可以投资铁路的问题。首先,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合作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的判断。在我国,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铁路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中低收入阶层出行的基础通工具,是全国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具有运量大、安全性高、受环境影响小和耗能低等特点,是交通运输行业的中流砥柱。铁路运输业的发展直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是社会生产的必要条件和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铁路经济的安全直接关乎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因此,如果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入铁路领域,这些主体投资进入铁路领域后将按市场化经营运作。在特殊时期或特殊情况下有可能控制一些关键线路,并且可能会危及铁路经济安全。尤其是在目前我国社会资本投资铁路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部门的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危及铁路经济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安全的风险更大。因此,从铁路经济安全的因素出发,外商投资企业不适合作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这也是国家迟迟不敢开放铁路市场的重要原因①。其次,私营企业和个人是否适合作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的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1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非公36条》、《新非公36条》、《铁道部2005年意见》以及《铁道部2012年意见》都明确规定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铁路领域。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铁路,私营企业和个人投资铁路危及铁路经济安全的风险较小。其他国家和其他行业的经验证明,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人投资铁路不会危及铁路经济的安全。日本国有铁路在改革前债台高筑、亏损严重,市场份额大量委缩。日本铁路实施民营化改革之后,很好的实现了扭亏为盈,市场份额稳步回升,不仅降低了运输成本,改善了服务质量,而且改革之前最为担心的运价基本上保持不变②。我国民用航空业的改革也证实了此种观点。民用航空业通过政企分开的改革重组,允许社会资本投资民用航空业,民用航空业经济安全不仅没有受到危及,反而打破了行业垄断,引入了竞争机制,改善了民用航空业的企业治理结构。运输服务质量得到了提高,同时也降低了旅客出行成本。春秋航空有限公司是民用航空业允许社会资本投资的成功典范①。虽然铁路改革的复杂程度远高于电力、电信、民航等行业,铁路运输的路网性更强,大众化基础交通工具的性能更突出,铁路运行机构更庞杂,涉及人员更多,利益纠葛更复杂。但在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人投资铁路是否会危及铁路经济安全的问题上,与民用航空业是相同的,允许它们投资进入铁路领域,不但不会危及铁路经济的安全,而且还会有利于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预设政策目的之实现。2.是否有利于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预设政策目的之实现在是否危及铁路经济安全的判断中,否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肯定了私营企业和个人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在是否有利于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预设政策目的之实现的判断中,主要解决国企和集体企业是否适合作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问题。在国企的判断上,我国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企不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国企有明确的定位,它们设立国企的公益性目的非常明确。国企覆盖范围应充分考虑行业与产业特征,主要限制在具有明显外部特征的非竞争性领域,如环保工程、供水、供电等[3]。而我国的国企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企不同。《宪法》第6条、第7条明确规定,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我国的国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国企,直接用于公共事业的公用企业,在中央层面包括如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这类国企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不能随意投资其他领域,因此,公益性国企不是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适格主体;另一类是竞争性国企,间接用于公共目的的商业公司,如宝钢、中粮、一汽、中国建材等企业,它们以营利为目的,以国有资产的增值为原则②。在我国,存在着大量的竞争性国企,遍布各行各业,资金实力雄厚,按市场化运营,它们的投资范围甚广,基本不受限制。因此,这类国企可以作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如果允许竞争性国企和集体企业投资铁路领域,将有利于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预设政策目的之实现,具体如下:其一,有利于弥补铁路建设资金缺口,实现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铁路投资的特点是投资数额大、回收周期长,投资成本沉淀严重。近年来我国加速铁路发展,投资铁路的资金需求量大幅增大。目前我国铁路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铁路建设基金③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以及发行债券融资,还包括少量的铁道系统自筹资金和地方性铁路建设投入资金[4]。然而,铁路建设基金的收取,给铁路货物运输增加了成本,影响了铁路货运的竞争力,对其质疑和反对声音逐渐强烈,增加的空间已经十分有限。并且截至2012年三季度,铁道部资产为4.3万亿元,负债2.66万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1.81%,铁路建设负债融资的空间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2013年,全国铁路将安排固定资产投资6500亿元[5]。资金缺口还非常大。而另一方面,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资金实力雄厚的竞争性国企为数不少。截至2010年底,全国国企资产总额达68.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32万亿元,实现净利润1.7万亿元[6]。允许资金实力雄厚的竞争性国企投资铁路建设领域,不仅可以吸收它们投入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它们投资设立的铁路公司可以通过贷款等融资手段,成倍增加铁路建设资金。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筹资修建朔黄铁路就是成功范例①。而允许集体企业投资铁路建设领域还可以在征地、施工等环节减少支出成本,节约开支。因此,允许资金实力雄厚的竞争性国企和集体企业投资铁路建设领域,可以较大程度弥补铁路建设资金缺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其二,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打破铁路行业的垄断局面。在中国,由于公用企业在其性质和功能上的特殊性,因此被赋予额外的含义,认为公用企业关系国计民生,必须由国家控制,基本实行国有,是国家重点保护对象,赋予它们许多特权,让其维持垄断地位[7]。具有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还会滥用其垄断力来不断强化其优势地位,并加大对潜在竞争者的防控力度,从而使该市场为其完全控制,自由竞争最终被扼杀[8]。铁路系统不仅因完整路网而形成的自然垄断属性,而且还具有行政垄断,原铁道部通过制定行政性技术法规、制度,对铁路建设、经营的准入设置了专门的门槛,使得铁路行业格局外的其他投资主体直接投资经营铁路变得十分困难[9]。如果允许竞争性国企和集体企业通过与国有铁路企业合资或自己独资等途径投资铁路建设、运输等领域。凭借它们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制度优势、人才优势等与国有铁路展开竞争。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破铁路行业垄断,培育铁路市场的竞争机制。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虽然改革的方式不同,但共同点都是在铁路建设和管理中最大限度地引入社会资本,改变铁路由国家垄断的局面[10]。欧洲铁路改革模式侧重达到高效目的,在铁路部门内部引入竞争。即在同一线路上引入新的运营商与既有运营商进行竞争。日本铁路改革则侧重让铁路运输企业拥有自,通过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促使铁路提高效率[11]。其三,有利于改善铁路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国家对铁路行业进行了政企分开的制度设计,组建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将原铁道部所辖的18个铁路局和集团公司②划入旗下,但是,各铁路局或集团公司长期是原铁道部的下级组织,不具有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虽然具有企业的性质,但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3条第2款行使部分行政职能。企业的治理结构主要按行政管理模式设置,即便是改制为公司制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和青藏铁路公司,也是换汤不换药,并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符合条件的竞争性国企和集体企业相对于铁路企业,拥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高水平的管理人才。允许这些市场主体投资于铁路运输等领域,通过有效引入这些企业的先进管理理念,可以优化铁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化铁路运输企业[12]。由此可见,允许竞争性国企和集体企业投资铁路领域有利于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预设政策目的之实现,应该将竞争性国企和集体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

﹙二﹚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身份要件解释论取向

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依据《非公36条》、《新非公36条》、《铁道部2005年意见》和《铁道部2012年意见》,私营企业和个人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投资投资铁路的适格主体;依据《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货物运输领域的适格主体。其他主体是否能作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实践中更多依赖于铁路主管部门的审批,标准主要由审批部门确定。但按目的性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允许竞争性国企和集体企业投资铁路有利于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预设政策目的之实现,有利于铁路现实问题的解决,并且不会危及铁路经济安全。因此,从目的性解释的角度分析,竞争性国企和集体企业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适格主体。

﹙三﹚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身份要件立法论取向

对政策的解读,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定适格主体,但它对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权利保护十分有限,必须从立法论层面上进行解决。这也是各发达国家铁路改革的普遍做法。美国在实施放松管制的铁路改革中制定了以《斯塔格斯铁路法》为主的一系列法律,指导铁路改革①[13];英国通过修改铁路法来规范和指导英国铁路私有化改革[14];德国通过修改基本法和制定《联邦铁路运输管理法》、《联邦铁路扩建法》、《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建立法》等一系列法律,指导德国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和私有化改革[15];日本通过制定《日本国有铁道改革法》、《铁道企业法》、《客运铁道股份公司和货运铁道股份公司组建法》、《日本国铁清算事业团法》等一系列法律,来指导和规范日本铁路民营化改革②[4]。因此,借鉴世界各国的铁路改革立法先行的经验,我们应该认识到从立法层面上确定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范围才是根本之道。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的身份要件判别,在立法论层面上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其一,应该从立法层面上划分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应该充分尊重我国国企的特殊情况,明确竞争性国企的市场化运营规则,允许竞争性国企投资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范围。日本的企业法律制度有股份公司法人﹙即株式会社﹚和公共法人之分,股份公司法人完全商业化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标,适用于商法调整;而公共法人大多要承担一些公益性职能,政府目标的影响较大,适用于特殊法[16],经营范围明确。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的做法,从立法层面上明确划分公益性国企和经营性国企,明确公益性国企和经营性国企的范围,同时明确公益性国企和经营性国企的运作规则;其二,应该依据是否危及铁路经济安全标准和是否有利于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预设政策目的之实现标准,将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的范围确定为竞争性国企、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人,同时应该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国铁路领域;其三,应该从立法层面上明确社会资本投资的方式及领域。应该按投资方式确定适格投资主体及投资领域,明确各种投资方式的适格投资主体,各种投资主体可以采用何种投资方式投资铁路领域,可以从事哪些铁路业务。

二、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的资本要件

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的资本要件判断主要解决以下问题:第一,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需要最低资本限额的理由是什么;第二,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对象是出资人还是铁路运输企业;第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标准是否需要按不同的铁路经营业务进行区分。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需要最低资本额的理由

从目前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形式看,主要采用设立铁路公司的形式。《公司法》对设立公司已经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是否对社会资本投资铁路有更高最低资本额的要求,需要考虑铁路领域的特殊性。1.增强铁路企业举债融资能力的需求企业资本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企业承担责任的信用担保。尤其是以公司制设立的企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资本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虽然目前研究的成果已经表明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有限③[17]。但就社会资本投资铁路而言,无论是投资铁路建设领域,还是铁路运输等领域,资金需求量都非常大。尤其是铁路建设领域,修建一条铁路动辄几十亿,甚至几百亿,如此巨大的资金量,光靠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往往不够,需要靠贷款等融资手段进行大量融资,否则,很难保证铁路建设所需资金。铁路企业资本是企业实力的主要象征,虽然它对铁路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有限,但对铁路建设或运营资金是基础保障,尤其对增强铁路企业融资能力有较大作用,债权人衡量企业能否如期偿还债务的主要指标还是注册资本,如果注册资本过低,会严重影响企业的举债融资能力。巴新铁路就是现实的例证①。因此,从增强铁路企业举债融资能力的角度分析,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需要更高最低资本限额的限制。2.保持铁路规模效应,培育铁路良性竞争秩序的需求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建设、运输、装备制造等领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打破铁路垄断,引入竞争。但如果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门槛过低,市场主体很容易进入,势必会导致竞争过度,会危及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不利于铁路市场的良性运行。铁路市场相对于一般市场有其特殊性,它既需要竞争,又需要规模经济效益。这是交通运输业的普遍要求。而最低资本限额是准入门槛最有效的衡量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航空法》﹚第93条对进入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的市场主体进行了最低资本额的限制。铁路行业可以借鉴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先例,通过对铁路投资主体最低资本额的限制,过滤缺乏资金实力的市场主体,确保投资铁路市场主体的质量。通过对铁路投资主体设立必要的门槛,达到既能保持铁路规模效应,又能培育铁路良性竞争秩序的需求。

﹙二﹚最低资本额限制在出资人和铁路企业之间的选择

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领域的途径主要有:其一,投资设立铁路企业,从事铁路建设、铁路运输、装备制造等业务;其二,投资参与铁路企业重组,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多元化经营企业等;其三,通过租赁铁路行包专列等参与铁路业务;其四,通过购买股票、铁路发展基金等有价证券投资铁路领域。其中,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铁路领域,投资人只需达到证券相关法律的资本要求即可投资进入铁路领域,铁路法律没有必要另外对资本最低限额作出规定;通过租赁行包专列、参与铁路重组,以及投资设立铁路企业等方式投资铁路领域,应该由相关主体自己选择自己适合的合作伙伴,没有人比具体的当事人更了解他们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合作伙伴。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商法调整范畴,应该尊重各相关主体意思自治。因此,法律不宜对出资人作出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法律只需对设立铁路企业规定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就能达到保证增强铁路企业举债融资能力,保证铁路规模经济效益,培育铁路良性竞争秩序的目的。民用航空业也只对投资设立航空运输企业作出了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并未对投资民用航空领域的出资人作出最低资本额的要求②。

﹙三﹚分业经营要求最低资本额的合理性

铁路建设、铁路运输以及其他铁路领域对资金量的需求不同,而且差距很大,铁路建设需求资金量最大,铁路运输次之,其他领域需求资金量相对较小。如果按投资铁路建设领域的要求设立最低资本额,在其他领域势必会造成资金的闲置浪费以及导致准入门槛过高,不利于社会资本投资进入这些铁路领域;如果按铁路装备制造业等要求规定最低资本额,则铁路建设、铁路运输领域的资金需要又明显不足,并且会导致这些领域投资进入门槛太低,达不到规模经济效益,甚至导致竞争过度,不利于良性竞争秩序的培育。因此,不宜统一对设立铁路企业规定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应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分不同业务规定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③。对从事铁路建设领域最低资本限额应该作较高规定,以满足铁路建设的资金需求和确保铁路企业的举债融资能力;对从事铁路运输业务的次之,以满足铁路运输资金需求和铁路运输市场的规模经济效益;对从事其他业务的应该对最低资本限额作出较低的要求,以便于更多的投资主体能够投资进入这些领域参与竞争。

﹙四﹚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资本要件解释论取向

现行的《铁路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对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资本要件相关问题并未作出规定,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主要依据是《铁道部2005年意见》和《铁道部2012年意见》。而这两个意见并未对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资本要件作出具体要求,只是原则性地提出要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标准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社会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但投资准入的门槛是什么,市场准入的标准有哪些,两个意见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可以解释为:其一,社会资本通过设立铁路企业的方式投资铁路领域的,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设立企业的资本条件即可,对出资人没有资本条件的特别要求;其二,社会资本通过购买股票、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投资铁路领域的,投资人只要达到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本条件即可投资进入铁路领域;其三,社会资本通过租赁行包专列、参与铁路重组等方式投资铁路领域的,可以由相关主体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合作伙伴,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五﹚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资本要件立法论取向

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的资本要件判别,在立法论层面上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其一,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出资人的资本条件。无论是社会资本以投资设立铁路运输企业、参与重组、租赁等方式,还是购买股票、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铁路领域,在立法上都不应该对出资人资本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应该充分尊重民商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出资人自主选择合作伙伴;其二,社会资本投资设立铁路运输企业的资本条件。在立法层面上,应该通过规定社会资本投资设立铁路企业的最低资本限额,来实现铁路特殊行业对资本条件的要求;其三,按设立的铁路企业所从事的铁路业务规定最低资本限额。在铁路企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件中,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铁路业务有不同的资金需求,按从事不同铁路业务规定最低资本限额。

三、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的资质要件

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的资质要件判断主要解决以下问题:第一,需要资质条件的理由是什么;第二,资质条件的限制对象是出资人还是铁路运输企业;第三,资质条件的限制是否需要按不同的铁路经营业务进行区分。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需要资质要件的理由

1.保证铁路安全的需求安全是交通运输永恒的主题,是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还是铁路运输,没有安全的保障,就没有该领域的运输市场。“7•23甬温动车事故”有力地诠释了铁路安全的重要性①,揭示出安全在铁路建设环节、铁路运输环节、铁路设施维护等各个环节都极其重要。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铁路交通事故都可能发生,而交通事故的代价十分惨重,无法挽回。因此,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首先必须保证铁路安全,只有在确保铁路安全的前提下,社会资本才能顺利地投资进入铁路领域。在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投资主体选择的制度安排中,能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指标是资质条件。通过资质条件的限制可以将不具备运输安全条件的市场主体筛选出格,从入口对铁路运输安全把关,确保符合资质条件的市场主体投资进入铁路领域。这也是其他运输方式共同的选择②。2.保证服务质量的需求服务质量是铁路运输的生命力。铁路运输的“产品质量”就是以旅客﹙货主﹚感知到的铁路现场服务质量来体现,提高铁路运输“产品质量”的核心就是提高铁路运输现场的服务质量[18]。如今交通运输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公路运输,民航运输的异军突起,让铁路运输的优势地位岌岌可危,铁路运输能否在交通运输市场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尤其是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后能否在交通运输市场中站稳脚跟,关键看铁路运输能否保证运输的服务质量,能否让旅客快速、及时、舒适地到达目的地,让货物快速、及时、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地。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保证和提高,取决于铁路路况设施、铁路运输工具、铁路运输服务人员水平等综合因素。在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选择中,资质条件的限制是这些因素的有力保证。因此,在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制度的安排上,需要对相关资质要件作出限制性规定,从入口确保符合资质条件的适格主体投资进入铁路市场,为保证和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提供前提性保障。

﹙二﹚资质条件限制在出资人和铁路企业之间的选择

与资本要件的限制一样,通过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铁路领域,投资人只需达到证券相关法律规定的资质要求即可投资进入铁路领域,铁路相关法律没有必要作出另外规定。通过租赁行包专列、参与铁路重组,以及投资设立铁路企业等方式投资铁路领域,应该由相关主体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合作伙伴,铁路法律也没有必要对出资人作出资质要件的限制。铁路相关法律只需对设立铁路企业的资质要件作出规定,就能达到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保证铁路运输质量的目的。民用航空运输业对资质要件的限制,就规定在设立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条件之中。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适格主体资质要件限制性规定,应该借鉴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先例,对设立铁路企业的资质条件作出规定,而无需对出资人进行资质要件的限制。

﹙三﹚分业经营要求资质条件的合理性

与公路、民航不同,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领域的范围较广,包括铁路建设领域、铁路运输领域、铁路运输装备制造领域以及多元经营等领域。各个领域对铁路企业资质条件的要求不同,铁路建设领域有自己专门的资质要求,铁路运输领域也有自己专门的资质要求,铁路运输装备制造领域又有自己专门的资质要求。并且在具体的领域中,不同的业务还有不同的资质要求,如在铁路建设领域,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等建设业务需要有专门的资质条件,投资参与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业务又需要有不同的资质条件。因此,为满足社会资本投资铁路不同领域、不同业务的需求,确保铁路生产运输安全,以及铁路运输的服务质量,应该依据不同的经营业务确立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的资质条件。

﹙四﹚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资质要件解释论取向

与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的资本要件一样,现行的《铁路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并未对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的资质要件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可以解释为:其一,与资本要件相同,社会资本通过设立铁路企业的方式投资铁路领域,出资人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设立企业的资质条件即可,对出资人没有资质条件的特别要求;其二,社会资本通过购买股票、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投资铁路领域的,投资人只要达到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即可投资进入铁路领域;其三,社会资本通过租赁行包专列、参与铁路重组等方式投资铁路领域的,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合作伙伴,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五﹚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资质要件立法论取向

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的资质要件判别,在立法论层面上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其一,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出资人的资质条件。与资本要件一样,无论是社会资本以投资设立铁路运输企业、参与重组、租赁等方式,还是购买股票、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铁路领域,在立法上都不应该对出资人资质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应该充分尊重民商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出资人自主投资和自伙伴;其二,社会资本投资设立铁路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在立法层面上,应该通过规定社会资本投资设立铁路企业的资质条件,来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安全和服务质量;其三,按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不同领域不同业务规定适格主体的资质条件。由于社会资本投资设立的铁路企业,其投资于在不同的领域从事不同的业务,对铁路企业资质条件的要求都不同。因此,在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适格主体资质要件的立法中,应该区分不同领域不同业务规定不同的资质条件。这样既可以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的安全和服务质量要求,又可以避免因资质条件要求过高或过低带来的弊端。

四、结论

经济社会领域范文12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总量有了举世瞩目的增长。与此同时,公共服务领域的一些社会事业相对于人民的需要却显得供给不足。针对社会运行中一些相当普遍、甚至相当尖锐的矛盾,中央适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并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最近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专门议题。可以预期,未来的几年中,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在和谐社会建设、公共服务方面将会取得重大成绩。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善我国的公共服务,有一个必然的要求,即处理好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本文试就这一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鸟笼”——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假想模型

陈云同志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曾经有一个著名的“鸟笼”理论。把鸟抓在手里,鸟就不能活动;没有一定的约束,企业的行为就可能给宏观经济带来不良影响(我曾经提出“宏观经济总效果是微观经济效果的矢量和”这一观点,其数学模型为:

(详见注释)。

可以借用陈云同志的“鸟笼”理论来描写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其一,这个“鸟笼”具有多维属性,每一项公共服务是一个“维”,有多少项公共服务就有多少“维”,所以这个“鸟笼”是一个多维空间。

其二,对于不同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的自由度——活动空间及责任空间是不同的。因而,这个“鸟笼”又是不规则的。

其三,由于每一项公共服务通常又包含一些具体内容,对于每一项具体内容,地方也会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因此,这个“鸟笼”又带有网状的特点。

其四,地方政府各项公共服务的自由度组成这个“鸟笼”的边界。地方政府不能超越边界自行其是;中央政府也不能越过边界干预地方。“鸟笼”范围内既是地方政府的可作为空间,也是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区。

二、“鸟笼”的设计与编制——明确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的权责边界

应用陈云同志的“鸟笼”理论处理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最重要的就是要设计和编制好这个“鸟笼”,即明确中央与地方有关各项公共服务的责任与权利。这是一个艰苦、细致的过程,科学性、可行性、适度的积极性是对这个过程的必然要求。

明确中央与地方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的权责关系必然要求由中央主导。中央主导首先表现为要出台起主导作用的方针政策。近年来国民经济某些领域一再过热,地方政府扩大投资规模热情不减,中央不得不多次进行宏观调控。这些情况说明,地方政府的注意力仍然聚集在gdp上。因此,应当促使地方政府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为了有利于实现政府转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方针应让位于“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中心”。“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中心”并不排斥经济建设,恰恰相反,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所不同的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以经济建设为目的;“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中心”是以经济建设为手段和基础。同时,也应当考虑是否不再把gdp增长作为发展目标,而只把它作为一种事后的统计数据。如果不淡化gdp目标,就很难、甚至不可能改变地方政府的运转中心,就难以推动地方政府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应当用就业率、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义务教育入学率、社保医保覆盖率及其水平、环境保护、万元gdp能耗,这样一些指标群来取代gdp。

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加强公共服务的大政策出台,是对整个社会指导思想及其行为的导向,在这些大政策的影响下,全社会就有了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公共服务的氛围——地方政府活动的“鸟笼”就有了适宜的内外环境。

此外,中央的主导作用还体现于下面一些方面。

1.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责任的分解。即明确哪些公共服务由中央提供,哪些公共服务由地方提供,哪些公共服务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提供,并明确与之相应的条件与权限。

2.按轻重缓急与条件具备的程度明确各项公共服务的阶段目标,即制定各项公共服务的目标值与实现目标的时间表。

3.关于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中央财政首先自身要作好结构调整,要大幅度提高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支出比重。同时,对省、市财政预算比例也要提出定量的调整要求。而且,不仅要调增量也要调存量。

4.为地方搞好公共服务提供若干保障。一是政策保障,保证政策的连续性;二是人事保障,尽可能保持地方领导干部的稳定;三是保证地方提供各项公共产品的资金需求。

明确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的权责边界,要靠中央主导,但也不排斥地方的作用。这种权责边界的确定,是中央主导下中央与地方协商的过程和结果,体现的是民主集中制。权责关系明确以后,至于地方政府实现目标的路径选择、过程、方式,是运用行政手段、还是借助市场力量,如何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只要有法可依、能力所及,那是地方的事,即地方政府在与中央商定的“鸟笼”内的自由度。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我国的行政层级是党政高度融合的,讨论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绕不开党政关系问题。为了有利于党委、政府各司其职,应当明确提出处理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2.地方的不少部门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垂直领导,因而要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对这些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作出一些规定。这是对“鸟笼”内部环境的协调。

3.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也应有区别政策。从“鸟笼”理论来讲,就是对不同地区要设计、编制不同大小与形态的“鸟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