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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

时间:2023-09-21 17:56:12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

第1篇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12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执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会计制度体系。本文就两个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一、资产的比较研究

1.资产组成内容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将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则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资产分类具有以下特点:(1)将农民专业合作的所有投资统一为对外投资,不区分为短期和长期投资;(2)增加了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

2.存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存货的核算有以下两点不同:(1)存货核算范围扩大了,增加诸如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内容的核算;(2)仅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即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价值计入其他支出,而对存货盘盈未规定其处理方法。

3.对外投资的比较。关于对外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并分别规定其会计核算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未将对外投资进行短期和长期之分。

4.固定资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有两项变化:(1)增加了接受捐赠旧固定资产的计价内容,即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2)未对盘盈固定资产确认、计量和记录做出规定。

5.无形资产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形资产的内容,并对无形资产计价、摊销方法、转让无形资产的处理等均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未有相应的规定。

二、所有者权益的比较研究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所有者权益有以下不同:(1)部分项目的称谓不同,如收到投入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股金”;(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的核算;(3)部分核算内容更为细化,如接受捐赠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计入公积公益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单独计入专项基金。

三、收入和收益(盈余)的比较研究

(一)收入的比较

收入内容的比较。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两个制度关于各项收入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差异不大。

(二)收益(盈余)的比较

1.称谓不同。作为反映和考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果的综合性财务指标,《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

2.构成不同。虽然两个制度均将收益(盈余)区分了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盈余),但其构成确不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3.收益分配核算内容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对其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公益金;(2)提取应付福利费;(3)外来投资分利;(4)农户分配;(5)其他分配等,其核算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利和进行农户分配等内容。

四、会计报表的比较研究

(一)会计报表组成的比较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和年度终了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有所不同:

1.年度中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其中。科目余额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月或按季度编制,用以反映月末或季度末会计科目余额的会计报表;论文联盟收支明细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月或各季发生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2.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终了,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收益分配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收益实现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其中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结构等内容基本相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比较

1.资产负债表的比较。由于两个制度关于资产、所有者权益组成内容的差异,进而影响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部分的结构以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四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三项内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和其他资产三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五个项目。

2.收益(盈余)及收益(盈余)分配表的比较。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实际情况的会计报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而《农民专业合作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不仅称谓不同,其结构也不同: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采用的是报告式结构,其上端为收益的形成,分为经营收入、经营收益和本年收益三个层次,下端则为收益分配,包括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和年末未分配收益部分。

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则采用账户式结构,左边为“本年盈余”,右边则为“盈余分配”。每一方分为若干具体项目,左边项目是依据“本年盈余=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的依存关系排列,而右边“盈余分配”则是根据“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提取盈余公积-盈余返还-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的依存关系排列。

3.成员权益变动表的比较。为了使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反映成员权益变动情况是合作社会计报表应提供的重要信息之一。

第2篇

1、我国社会保障的特殊性。保障制度的社会化需求是随着自然经济崩溃、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和工业化大生产的形成而兴起的,西方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更是出现在社会财富极大丰富、贫富分化、家庭解体、社会服务日趋强化的所谓后工业社会。我国还是一个以传统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体的农业大国,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农村生产力落后,商品生产还不发达,广大农民还没有完全摆脱贫困、饥饿的威胁,社会财富远不充分。八亿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正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起步过程中提出来的,这就注定了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决不可能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达到社会公平目标的传统福利体制。而只能因地制宜,选择依据集体和民间力量,国家、集体和个人合作兴办保障事业的路子。这种官民双重性质的合作保障体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双重性质:传统福利保障体制把社会保障定义为国民收入的纯分配范畴,合作保障体制则着眼于分配和消费两个方面具有两重性。对国家和集体而言可以是一种分配关系;就个人方面来讲,则属于消费需要的一个重要部分,保障支出故然是个人的消费支出。(2)双重目标:即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社会保障虽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工程提出来,但只有在服从于提高经济效率,发展社会生产这个首要任务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为现实。(3)双重功能:即一方面保证全体公民的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同时满足一部分高收入居民改善生活质量,提高消费水平的要求。(4)双重运行机制:即指国家保证的一部分,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社会救济等按需分配的形式定量配给;另一部分则以按劳分配的补充和个人消费的形式支出,以个人支付的多少确定享受保障的标准。(5)双重管理体制:国家保证的部分由国家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管理;而对其余部分则只限于规定一些工作原则,提出参考意思,热心服务,帮助实现科学化管理。据此我们可以给社会保障下这样的定义:由国家、集体、家庭或个人合作兴办,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及个人消费支出,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公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且有利于刺激经济发展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它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精神文明,有利于劳动力再生产和劳动效率的提高,更加重要的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一种手段,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构想。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基础。建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必须与当前农村社会经济条件和生产力发展状况相匹配,亦须考虑正在发展着的农村变革以及这场变革的未来,并与之相适应。鉴于我国农村人口多、耕地少、手工劳动、分散经营、各方面条件相差悬殊等特点在短期内难以改观,以发展专业承包、社会服务、多层次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业生产责任制形成亦能适应远期大规模农业生产社会化要求,既使从长期看,农村微型社区利益结构的基本格局不会有大的变化。与基本经济条件和社区利益关系紧密相关的社会保障体制必然以乡村为主的微型社区为中枢,社区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由集体和个人分担,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不同社区规模不

一、体制有别、各具不同特色。从目前全国各地经济发达农村提供的试点方案看,一般都比较偏重于以基金为基础的收入保障,但若把视野从不足1%的经济发达乡村扩展到整个农村社会,收入保障恐怕不是方向。应该充分认识和发掘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因陋就简,土法上马,一般都有条件提供起码的生活保障(如教育、医疗等)。建立和推广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认真抓好试点,积极宣传鼓动,启发群众的认识水平和参加社会保障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做扎实工作。对于某些特殊保障项目或保障对象(如优质对象、自然灾害等)可考虑更大范围、不同层次的社会化管理。条件具备的,可拿出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统一措施和办法。这样,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总构造可大致概括为:服务为主,自行产生、微型社区组合,伴之某些特殊保障项目或保障对象不同层次、更大范围的社会化管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制。

3、不同地区社会保障体制的选择。我国农民村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方面条件差别明显。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必须注意各地区之间的差别,处理好各地区之间的关系,选择适当的地区策略:(1)就收入而论,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年人均收入在千元以上,低收入地区年人均收入则不足二百元。在保障体制的选择上,高收入地区农村应以收入保障为主,低收入地区农村则应重点发展以普及初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事业。(2)不同经济发展类型的地区(如苏南地区和温州地区),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利益分配结构上的差异,也会对保障制度的建立产生较大的影响。苏南以集体经济为主,实行按劳分配,集体经济实力雄厚,个人收入也较高且比较均衡,集体和个人都有参与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比较适于建立一种以集体为依托,集体和个人合作兴办的社会保障制度。温州地区家庭工业发展很快,自由市场活跃,个人手里有钱,但分布不均衡,集体经济相对薄弱。这就比较适应于建立一种以个人投保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足的社会保险体制。在前一种情况下(苏南)还可考虑扩大社区统筹范围,后一种情况下则宜于较小范围的保障区域。(3)从行业构成上看,以工业为主的城市郊区等,一般收入较高,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较高,应以收入保障为主,而以农业为主的农村地区,一般联系松散,收入不高,家庭保障起主要作用,社会保障宜于小范围的服务保障型。(4)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亦会使社会保障体制独具特色。在牧区,牲畜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物化(牲畜)资金投保在牧区得天独厚,一可以抵销货币贬值,二比货币资金增值要快,且牧民心理易于接受。此外,不同地区的民族、风俗、文化、气候等环境都可能特殊作用于社会保障制度。(5)从发展先后看,应该以富裕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突破口。高收入的经济发达农村,各方面条件比较齐备和成熟,可以摸索建立起一套接近理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受其它特殊条件的影响和制约。通过试点实践找到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般的共性的原则和规律性,然后结合各个地区、不同类型农村的具体情况,由点及面,逐步推广,无疑是一种符合实际的、可行的辩证的选择,此其一。收入保障的关键是资金问题,比较而言服务保障更加复杂,服务保障的实施亦有更大的难度。比如,向农民提供最基本的教育、医疗服务,就必须有具备相应素质的、甚至是受到特殊训练的专业人才。这就非一日之功了。过去几十年,我们在农村大部分地区普遍建立起初级形态的义务教育和以乡村“赤脚医生”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医疗体系(目前已经削弱,有些地方基本不存在了)。我们以为是有许多可贵之处的。总之,服务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较收入保障更加困难的长期的过程。因而,以富裕地区农村干部为突破口的另一面则指:收入保障制度的建立应该在条件具备的乡村先行一步,此其二。贫困地区应该在总结富裕地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项目由少到多,标准由低到高,逐步建立起适合自身特点的保障体制。

4、村本位好,还是乡本位好?所谓微型社区组合的社会保障体制,其实已经包含了不同规模的微型社区。村本位好,还是乡本位好,没有固定的标准,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宜乡则乡,宜村则村。一般来说,经济比较发达,人均收入较高的地区,社区范围可以大一点;乡村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社区范围亦可适当大些;村与村之间经济发展比较平衡,利益关系比较简单的乡可以考虑以乡为本位。反之,经济条件不好,人均收入低,以传统农业为主,村与村之间利益关系复杂的乡不宜以乡统筹。从保障类型看,收入保障利益关系复杂,统的范围不宜过大,相应地服务保障牵涉关系简单。从地区分布情况看,人口密集地区可考虑统的范围大一点;而边远山区,人口居住稀散,保障范围可以适当小一些。上述宜大宜小之间,错综复杂,仅仅提供了权衡利弊的方法。结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状况和我们在试点工作中的体会,我们以为目前不宜提倡乡本位。其理由是:(1)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尚处在试点阶段,无论是理论上的准备,还是实践经验都不充分。乡级社区试点刚刚开始,尚未形成成熟的模式,不宜盲目提倡以乡统筹。(2)目前全国各地的社会保障试点工作比较多的集中在经济发达农村,这些农村地区一般都处在经济结构变化的不稳定成长时期,经济发展的跳跃性和波动较大,各种利益关系变动频繁复杂,以乡为本位就多一层利益关系,这就给方案的设计和之后的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3)以村统筹的试点探索工作抓得较早,关系简单,能动性大,且已经有了象“长源村”这样的成功典型。因而宣传和小范围推广村本位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条件基本具备。应该提倡、宣传和推广村级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探索乡级社区社会保障体制。

5、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的界定。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且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定社区范围内保障制度一旦形成,该社区范围内全体公民都必须承认和接受,并具有公意强制性。所有户口在该社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均系社会保障对象,必须按规定加入保障组织,并享有获取规定的各项保障权利,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简单再生产条件,因而保障的范围只限于养老、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包括入托、入学、就业前职业教育和在职劳动者的各种技术培训)、优抚、救灾救济(含扶贫救济)、待业等保障项目。为满足部分居民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可考虑在合作保险项目下设立级差保险或补充保险。保障项目不宜统一定死,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决定,但要尽可能地避免单项上马(如单项养老保险等),只有多个项目并举,多种利益互相牵制,才可能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来关心并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使之充满生机和活力;保障标准的制定一定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起点稍低,留有充分余地,不统一划线;保障对象的范围应适当缩小,有条件再逐步放宽。如养老保险的年龄界限可考虑适当推后(如男65岁,女60岁),以减轻养老保险的压力;为了避免因不同社区之间保障水平差别而引起的人口不热向流动,还须规定在既定社区享受各种保险的必要劳动或居住年限。

6、保障基金的来源及其构成。西方福利国家主要通过课征所得税的形式筹集社会福利基金,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以社会公共消费形式实现的收入均等化政策。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则从三个不同性质的来源产生:(1)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渠道产生,以国家财政拨款形式,按照按需分配的原则实现的国家资助,属于社会消费范畴;(2)从集体利润中提留的税前列支部分,主要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形式实现的部分集体消费;(3)超出收入领域的个人收入提成,隶属于个人生活消费性支出。前者主要用于支付社会统筹的部分保障项目,如自然灾害救济;区域性扶助等,社会保险项目,由财政支付的部分很小;从地区布局上看贫困地区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政府提供,富裕地区的社会保障金则以后两项资金来源为主,只有少量的乡级财政提留补充进出,基本属民办性质。贫困地区集体和个人无力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至多可以考虑补助包干形式;在已经建立或有能力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干的社会保障体制的经济发达或准发达地区农村,保障基金来源基本相似,只是基金构成上存在着差别。具体的基金构成一般地取决于各地的经济实力及其基本经济格局:从总体上看,经济越发达的地区,集体或个人支付的保障基金越多;从具体构成上看,集体力量雄厚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基金以集体支付为主(如苏南),家庭经济兴旺,个人富庶的地区,则以个人支付为主(如温州)。很显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基金构成模式,但基金来源渠道却是比较一致的;由于保障基金形成于不同层次的分配和消费领域,并不直接决定收入的变化和多寡,即使在同一社区范围内也不可能是明确一个基金构成比例,这种比例只能是一个取决于其它因素的经常变动的不确定关系,且这种关系必然是在社会财富分配关系的范围之外;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绝非自身的比例构成,而是它与社会财富的生产及其所占的份额的关系,也即它与整个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关系问题;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通过国家财政、集体提留和个人消费支出三条渠道联系生产和生活的,保

障基金的构成问题也就相应地转化为与上述三方面挂钩的问题。

7、保障基金提成比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受度。合理适度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关键,也是公平和效率的结点。社会保障合理适度的关键又在于保障基金总规模。控制保障基金总规模的最佳途径莫过于确定各项保障基金提取的比率。国家参与的部分是通过财政支出实现的,故需在当年财政收入中提取相应比率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障;集体提留的保障基金可分别按集体当年的总产值、总收入、纯收入、企业总收入、企业税后总利润等多种项目提成。由于农业主要是分散经营的,集体并不直接掌握,集体提成保障基金的对象只能限于集体经营的部分,如集体经营的工、商、服务等企业。一般来说,在完全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同产业、不同行业及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之间的机会均等利润是基本相等的,按产值和按利润提成也应该是基本相当的,但目前我国乡镇集体企业没有统一的经营帐目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企业在各方面(包括收入分配)都有较充分的自,企业利润指标的口径又很不一致,按利润提成虽然比较合理,但确实很困难。集体保留部分最好按企业的总收入提成,对个别经营情况不好,提成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考虑适当调整,灵活掌握提成比率;个人支出的部分亦需要按比例提取,即按加入保障的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多少提成。在现实生活中,要准确地统计每个劳动者的收入多少,也是很困难的,但结合其实际收入状况,大致估计出当事人所属收入档次则不难。因而,个人收入的提成办法最好莫过于把社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按收入划分为若干档次,然后确定不同收入档次交纳保障金标准。益阳市金花湖乡把劳动年龄人口按所在家庭人均收入多少及其分布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依次确定五个等级月人均交纳保障金的批准分别为1元、2元、3元、4元、5元。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比较理想、又切实可行的好办法。到底提成多少比较适度?也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多大?此乃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正确处理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这一量的关系的内涵,具体指:(1)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受度,即乡财政、企业总收入和个人收入中可以用于保障支出的份额。国家加入社会保障的部分资金下拨乡财政统一支付,乡财政提成比根据现阶段财政每年实际用于各项社会保障的开支、机动财力、财力来源和结构变动,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经济发达地区一般可控制在10—15%左右,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集体经济承受度的大小,一般依据集体实际用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支出情况、集体积累及经济结余多少,按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原则认定合理支出规模,然后确定其在企业总收入中提成的最优比率。从目前农村试点情况看,按1%上下比率提取比较合理,相当于按企业利润提成5%左右(企业正常利润率一般在20%左右)。由于不同企业的利益差别,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考虑按企业经营情况好坏和承包条件适当予以调整;个人承受度主要根据个人所在家庭经济状况、收入结余和各项传统保障(如婚丧嫁娶开支、迷信活动花费、请客送礼支出等)支出的部分可诱导开支确认。一般收入在贫困线(年人均收入300元)以上的农村居民开始具备一定的承受能力,收入越高,承受度越大。根据我们实地调查的情况,可按个人收入多少分别提取2—5%的保障金。(2)国民经济总体承度,即国民收入总额中可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份额。西方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一般都占到国民收入总额的25—30%,有些国家甚至高达40—50%(如英国)。借高额所得税维持的庞大保障开支,抑制了私人投资,促使财富分散和资本外流,导致经济萎缩。可见,从宏观上保证适度的保障开支至关重要。结合我国农村实际的保障支出、经济状况和用于传统保障形态的可导向性支出等主要方面的情况,并考虑到留有较充分的余地,将社会保障支出的总规模控制在农民纯收入总额的5—10%左右比较适宜。(3)结构效果。主要指参加社会保障的各方保障支出多少及其构成所导致的多种利益关系的比较和选择。很显然,国家投资越多,更有利于调动集体积极性,提高个人满意程度,社会保障会更有吸引力。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依靠集体和个人,国家参与的力量微弱,是民办公助的,这就需要周密细致和经济地考虑好各项基金的构成问题,既使国家少花钱,同时能使集体和个人的投资热情和能动性得以较充分地发挥。这个问题在不同富裕强度和不同经济类型地区表现非常突出;贫困地区主要依据财政拿钱开展社会保障,比较易于接受;富裕地区国家投资少,主要依据群众的自觉需要。集体发达的苏南地区,主要依靠集体投资,很容易模仿城市传统的大包揽福利体制,需要引导个人投资,发展保险型社会保障体制;家庭工业繁荣的温州,国家投资的可能性少,集体缺乏实力,单纯依靠个人投资自保,无异于金融保险。这类地区社会保障如何开展,已经成为经济发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实难题。我们以为从家庭企业收入和其它个人收入中适量征收部分“地方税”或“管理费”工“集体提留”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就可以把一部分收入从个人手里转移到集体手里,集体再投资兴办社会保障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可改变单纯的利益结构,使社会保障体制得以成立。这种办法着眼于利益结构的调整与重新构造,又不侵犯利益主体,相对于“储蓄保险模式”是否更符合科学?

上述思想的要意就是各项保障基金来源与当年现金收入直接挂钩,并使各项保障基金来源实现了按一定比率提成。这就区别于先确定各项目保障标准,然后考虑协调各种变动关系的通常做法,而是先按需要和可能确定保障基金来源和固定比率,然后定项目和支付水平,从而避开了物价等因素变动的直接冲击;由于各项提成比率化,使得各项支出及相应地总支出规模相对稳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不至于出现社会保障“超负荷”现象;随着各项收入增长,水涨船高,保障基金增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且能有充分的回旋余地。

8、储备积累和现收现支——两种基金运行机制的比较。储备积累,亦称预先提留。即指同代人自筹保障金。年老前逐年交纳保险费,年老后领取养老金。现收现支,指以征税和集资方式建立基金,几代人交善负担,这一代人交纳的保障金除自己享受医疗、教育等部分外,余者主要用于上一代年老者。两种机制在具体运用中各显其利弊。采取现提现付方式,按当年物价水平的保障基金支付总额核算,及时调整提成比率,能够保持收支平衡,也就避免了和物价、利息等指标挂钩的困难。但由于经济发展的经常性波动,保障基金提成比率需要不断地调整,不甚繁琐;一旦经济发展停滞甚至萎缩,人口老化等问题出现,势必提高各项收入提成比率,大幅度增加保障基金规模,不仅影响人民生活,而且导致超过国民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障负荷,妨碍社会经济发展。储备积累方式的特点是在事先预测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贮存将来足以支付的资金,收入高的时候提成也多。在这期间还可用这笔资金投资生息,运用得好,比较易于应付经济波动的影响和保障金开支一时膨胀的局面。但是,储备积累方式过份依赖预测,直接与非生产性的价值指标(如物价、利息、利润)挂钩,风险性大。一旦出现通货膨胀,将会造成积累基金不足,收支失衡。欧美国家现行基础养老金制度一般采取现提现付方式。日本原为储备积累方式,无法预见的社会变动,和实际的经济困难,导致日本政府的养老金储备几乎亏空,迫使其对既定保障基金运行模式进行反审,并作出新的选择。我国通过各种渠道,以多种非正规名目支出的保障金一向也是现收现支,量入为出。这次岳阳会议,集中反映出各地在建立社区型、保险型、基金型基层社会保障体制的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中取得的新成果,提出一批比较成功的试点方案。这些方案中提出和实施较早的“长源村级社会保障模式”基本上是现收现付型;“温州市栂头镇养老储蓄保险方案”属于比较完全的储蓄积累型,相对于金融保险有更高的期望利益值,因而对投保人具有更大的吸引力;“益阳市金花湖乡级社会保障方案”的设计,坚持以收定积的原则,保障基金的发放与保障金的来源挂钩,基本保障金和永久性保障金的统一,举利避害,取长补短,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亦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提供了又一种新的有益的选择

9、社会保障和家庭保障关系的协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保障的重心已经由家庭转向社会。家庭保障的作用将逐步减退,社会的保障作用逐步加强。同时必须看到,这种转化作为一个过程将是长期的、漫长的,在这一过程中,家庭保障功能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并逐步走向制度化:一方面,由于受既定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社会保障范围较窄,标准偏低,实际上还不可能完全起到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家庭保障的某些功能(如精神保障、家庭服务等)事实上难于被取代,这就注定了传统家庭保障功能在现有保障制度体系中的特殊作用:①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元和初始的结合利益层次,是其成员最直接的利益体现和责任承担者,无疑负有最直接的各项保障责任。②家庭利益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或遇其它方面困难,除社会可能提供的资助以外,家庭自身是最首要和最基本的依靠力量。③老人生活赡养照料是子女及其家庭保障功能的基本方面,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人必须受到尊重,并享受同等的生活待遇;凡与子女分居的老人生活,应相当于所在乡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其保超过养老金基数的部分,规定由子女负担补差。④家庭保障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对各项社会保障起重要补充作用。继续发挥我国家庭、亲友和邻里间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⑤对不履行家庭保障义务者按有关立法和社区公意性强制措施办理。⑥加强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联系与配合。逐步提高家庭自我保障的能力。

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必将使家庭保障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使之成为新型社会保障体制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社会保障和家庭保障的有机结合。

第3篇

Abstract: After 30 year reform and open policy, our country already basically established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but the government function still could not adapt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request in many aspects. As developed country representative, The US government function system has developed perfectly. Our country and The US government function structure will compare, discusses Our country Government and the US Federal state's in function structure disposition disparity, with the aim of putting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proposal.

关键词:政府职能 转变 服务型

key word: Government function Transformation Service

作者简介:毛晚春(1984- )就读于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专业:行政管理学

一、我国政府职能体系与美国政府职能体系比较

1.1 经济建设方面,经济建设职能投入远远高于美国

美国这项职能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5.01%,而我国的高达25.94%。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程度不如美国的完善,相对于美国政府,我国政府仍需要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但是过高的经济建设职能支出比重反映出我国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过多,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越位”现象依然存在,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需要更清晰的划分。

1.2文化教育方面,政府投入远远高于美国

我国政府这项职能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27.49%,美国仅为3.47%。可见我国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我国的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高于其他许多国家。虽然文化教育支出已经成为我国财政支出的第一大项,但是在教育支出结构内部仍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对高等教育投入过多,基础教育、义务教育和科研投入相对不足;东部投入过多,而中西部地区却呈现梯级递减的趋势。这些都不利于我国国民整体文化素质的提高,也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现象的蔓延,不利于国民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

1.3 社会保障方面,我国政府的投入较大幅度低于美国

美国政府的这项职能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36.77%,我国为10.88%。这反映出我国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份额较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存在覆盖范围比较窄、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基础比较薄弱、资金支付压力大、部分社会群体社会保障待遇不合理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讨论

我国政府各项职能之间与职能内部结构中都存在比例不合理的问题。但政府职能转变并不是政府部门单方面的问题,还牵涉很多方面的综合性问题,如体制问题、机构的设置问题、运行机制的问题。就中国目前政府职能转变的现状来看,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处理好两种关系,即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只有这两种关系得到很好的处理,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实践证明,改革开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今天发展的大好局面。但时至今日,一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机制仍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特别是随着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必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改革仍处于攻坚阶段,破除发展中体制机制的任务相当繁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只有着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制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发展的动力才会越来越强。而要不断推进发展的进程,深化政府职能改革便势在必行。同时,我们需要根据客观实际,渐进式地推进改革,要根据发展需要来分析、界定政府原有职责哪些需要保留或转移,哪些需要增加或减少,哪些需要定为重点或非重点,哪些需要强化或弱化,最终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政府职能体系。 我们必须认清,转变政府职能是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为了适应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因此,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四个方面的职能进行再认识。

三、结语

我国政府目前的职能结构与美国成熟而又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结构存在着比较大差距,我们必须尽可能缩小这种差距,才能使我国政府职能结构体制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因此,参照美国政府职能结构进行我国政府职能结构改革,缩小我国与其之间的差距,将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型的一个大方向。

参考文献:

[1]陈淮.经济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J].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

[2]张荣昌. 政府职能转变的条件探析[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

第4篇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从方法论资源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资源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两个方面。[5]两种方法论资源的选择需要适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法学方法论,要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特殊性选择相关的方法,而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学科自身和处理问题的特点,选择联系最紧密的方法。从研究方法层次和体系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层次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要以一般性的哲学方法为基础来构建经济法学特有的方法论体系。[4]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该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形成、体系与构成、逻辑关系、基本原则等,分论主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解决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6]从研究方法的本质、功能、层次等角度论证经济法的方法论问题,从本质上讲,经济法研究方法具有客观性、主观性、时代性和多样复杂性的特征;从功能上讲,方法具有规范思维方向、正确把握客观现实的能力;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应当包括哲学抽象方法、借鉴其他学科方法和经济法学科研究方法三类。[7]方法是方法论的重要构成要素,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层次包括哲学意义上的一般方法和反应经济法本质和特征的具体方法,他以人们对社会关系认识上的制约因素为基础,论证了经济法学所具有的两个基本方法论,即整体主义方法论与和谐辩证方法论。[8]从方法论体系构成的角度分析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可以从三个层次予以展开,一是应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应当是什么,采用价值评判的方法;二是实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实际是什么,关注经济法规和立法技术,采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三是社会事实,即经济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功能,采用社会实证分析法学。”[9]从经济法学方法论中不同研究方法关系对比的角度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做出阐述,“经济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学科,需要重视传统法学方法的运用和多元研究方法的优化组合:形而下层次与形而中、形而上层次相结合,侧重形而下层次;立法研究与执法研究相结合,侧重执法研究;定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侧重实证研究,尤其是执法实证和案例实证研究;‘主义’研究与‘问题’研究相结合,侧重‘问题’研究。”[10]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

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问题主要是由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独立性”引起的,具体涉及经济法学是否具有自己特有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体系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研究如何以一般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及相关学科方法论为基础构建自己的方法论体系。经济法学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在处理和选择相关学科研究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概念与含义,含义更重要;观点与论证,论证更重要;定性与设计,设计更重要;分化与综合,综合更重要;总体与结构,结构更重要;个体与整体,整体更重要;平面与立体,立体更重要;法律与经济,经济更重要;当代与后代,后代更重要;传统与现代,现代更重要;借鉴与原创,原创更重要;静态与动态,动态更重要。[11]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整体方法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体系,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该创立符合自身特质的方法论体系,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针对具体情况,对不同的方法作出适当的选择,具体包括共通方法的选择(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特殊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及专门学科方法的选择(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4]从法律关系中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角度分析,主体对研究方法的选择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方法选择要符合主体目的性;二是方法选择要满足客体适应性,方法并不是纯主观的,体现了客体的某种需求。

(三)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化

有些学者曾提出经济法学应当侧重发展的研究方法,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和经济法基本理论与专业经济法研究相结合的方法”,[12]“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广泛采用实证性和假设性结合的研究方法”,[13]“比较法律法、法的经济分析法、关注国际经济法”。[14]这些学者都是从经济法学科特殊性的角度,论证了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侧重适用的工具和选择方法的路径,而这些方法大都可以归类到法哲学研究方法、法律史学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等具体方法论体系内。1.法哲学研究方法。法哲学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应用主要体现为价值分析的方法,通过法哲学的研究方法,能够论证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范畴,即包括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竞争,这些都是经济法最“原始”的理论基石,经济法学制度和体系的构建、规则的制定和阐释都需要以它们为基础。经济法学价值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基石,经济法所有的制度构建、原则确立、规则内容设计都要以它们来判定和阐释。[15]同时,法律的理论和价值是内在的也是互动的,通过经济法学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反馈法哲学的研究。肖江平指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目前经济法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不太多,影响了经济法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影响了经济法学学科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16]231-232从本质上讲,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的学科,具有自己特有的范畴是其成熟的标志。范畴作为一个学科的基石,为学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框架。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包括经济社会的发展、整体社会经济利益的协调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即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与安全权三位一体,同时可持续发展理念也应融入到经济法的内涵中,经济法追求整体利益发展的理念,经济法要实现机会公平与分配公平、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目标等。[17]2.法史学分析法。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历史分析本身就是各门学科所最常用的学科分析工具。对经济法学史的研究能够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能够确保沿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把握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以及寻求外国经济法制度与中国法律文化的结合点。史学研究运用到经济法学研究中包括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从学术史的角度讲,展开中国的经济法学学术史研究是必要的,它可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发掘积淀、揭示脉络和提升规范,能够以此梳理学科的知识体系(原理的起源、基本范畴),能够剖析观点、理论和学说的成因与流变,总结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经验、教训,促进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成熟。[16]17开展和加强经济法学说,尤其中国经济法学说史的研究,能够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成就及其贡献做出恰当的评估,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18]3.经济学分析方法。经济法学中的经济学支点包括成本效益理论、供给需求理论、博弈理论、交易费用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等等。经济法学者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主张运用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和评价经济因素影响下的法律制度及其功能和效果,并努力实现法律的经济效益目标。从经济法产生上来讲,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们中国,经济法本身就具有“经济性”。因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经济政策”和所依赖的“经济形态”。“经济政策”反应了统治阶级对经济的态度,如战时经济法的产生;“经济形态”则影响“经济政策”的产生,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信奉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把国家干预思想对经济法的参与降到最低。因此,将经济分析的方法运用到经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经济法和经济政策构成了制度的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制度规则同时也包含着大量的非正式规则,对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变迁的速度是不同的。……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政策调整和立法变化往往形成对制度变迁的推动。”[19]同时,“经济分析”是一种工具,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实证作用在于解释法律规则和结果现状而非改变法律规则和结果。4.比较分析方法。比较法学分析的方法主要指不同的部门法之间研究方法的互动和借鉴。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不同国家或地区商品经济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异同,对此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原因在于:第一,虽然国家的性质不同,但对经济发展的需求相同,都向着高级经济模式发展,但是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不同,有的是按照商品经济发展路径,有的是计划基础上的经济发展路径,所以要对比不同国家间的社会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基础上的差异必然产生个体个性。第二,经济运行中的基本规律是经济法规范的客观内涵。比较经济法研究既要涉及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共性,又要涉及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差异性,并给出科学阐释,才能够构成具有普适意义的比较经济法学。[20]5.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经济法的社会性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社会本位体现的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本位思想。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讲,经济法价值的具体表现,“社会利益本位是经济法价值的实质,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社会正义、整体利益、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等经济法价值是利益的具体表现。”[21]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社会分工更加多元化,社会主体之间的依赖性更强,社会公共物品供给成为社会主体普遍关注的问题,权利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迅速发展,[22]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更加复杂,这使得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应用与发展。除了上述的研究方法外,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还包括系统分析与整体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结构功能方法、语义分析法等等。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

任何事物发展的过程都需要不断的反思,以求创新。经济法学作为“年轻”的部门法,更需要对自身的理论发展进行反思,在这其中研究方法“首当其冲”。经济法作为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一种制度,既要解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又要兼顾国际社会的影响,这要求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具创新性、开阔性和综合性。

(一)基于“问题导向”进行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反思的必要性

1.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问题主导性”。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一定要注意“问题意识”和“问题背景”的结合,从大量丰富的实践问题出发,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研究,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某一问题时会发现,当问题的研究出现若干子问题的影响因素时,就会产生“问题主导性”。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问题主导性”是指,当研究某一经济法学问题时既存在国内因素的影响又存在国际因素的影响时,应当先考虑和解决哪个因素。民法和经济法区别的关键在于受国际因素的影响不同。民法多为属地管辖,域外影响有限;而经济危机的影响的是全球性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当然受国际因素的影响。其时,在研究经济法学时,本国经济因素的影响常常处于“被动地位”(这要与“主要地位”相区别,国内经济法学的研究归根结底要以本国因素为主),而“国际因素”经常处于“主动地位”,如经济周期发展是不分国界的;再如,中国加入WTO后,为了证明自己具备WTO成员资格的充分性、为了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不断的修改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法、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外经济贸易立法等等。正确认识“问题主导性”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关注世界经济政治关系对经济法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及时的完善本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应当正视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范式困境,在反思已有理论的成果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自主创新,实现经济法研究范式的转型和研究成果的创新,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理论范式和有效的经济法具体制度,使之成为最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部门。”[23]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要坚持“批判与反思”的的研究态度,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研究的构建要协调,要时刻保持理论指导实践应用的先进性。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反思:一是经济发展史的要求,不能类同于民商法的研究范式,即通过总结学科的价值理念、知识结构、逻辑体系来分析经济法学的特有问题。对于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学的特有问题,以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为例,从产生和发展历史两个角度分析两者研究问题的差别。从两者的产生上看,民法是确权的基本制度,是一种制度创造,而经济法制度是政府干预市场活动之法,是对已有法律状态的调整;从历史的角度看,民法制度是在长期的、规律性的社会发展进化过程中形成的,而经济法则是一种矫正型的法律,在很多时候是“危机应对法”,是对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权利及其运行结果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矫正,是特定情形下出于特定目的对市场的干预或调整。两者在完整性和严密性方面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24]这些决定了经济法与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在研究问题上的差别性。二是经济法学研究的经济性要求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关注时代特征,如当前的金融法研究应当立足于“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背景和特征,然后通过既有的经济法学研究体系和研究方法提炼出“经济法问题”,再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最后总结新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2.经济法学研究中“中国问题”的特殊性。经济法的任务就是解决“两个失灵”,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特殊性。而经济社会转型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型,这就要求市场调节方式的转型、国家干预方式的转型,这是独立国家角度的转型;从世界范围来讲,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他国经济社会转型对本国经济社会转型也有重要影响,这种“外来因素”是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必须考虑的因素。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的特殊性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从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路径上分析,“两个失灵”所依托的“载体”的形成路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路径是由经济自由放任到国家强制干预、调节,由单一民商法到经济法的产生;而中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由国家全部计划到部分放开、再到引入市场因素、转变政府职能,经济法的产生由党政领导、排斥民商法作用到经济法逐渐同世界经济法总体发展相趋同。[25]其次,“市场失灵”的前提不同。从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路径上讲,资本主义国家遵循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路径;而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主要不是由于生产力逐步发展、不完全是社会经济矛盾自身运动的产物,而主要是由于革命导致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全盘主导、完全计划。这就导致两种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调制基础的差异性,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特征不同。因此,虽然目前各国经济法学研究较为“趋同”,但基于上诉经济法产生、发展路径的差异。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路径依赖也有其特殊性。转型时期经济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于本国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制度的考察,但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法趋同,不同国家经济社会转型的历史考察也是必要的。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要把“中国性”①和“开放性”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因为同意中国市场“特殊性”是在承认当今世界市场的普遍性基础上的。因为市场有其自身的价值和选择规律,“市场经济具有自由的载荷,计划经济理性具有专制和集权思维载荷,……。市场不是可以随意替换的‘范式’,而是一种自由关联”。[26]所以,因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产生的“市场失灵”理论仍然是解决“中国问题”的主要方法,但要对解决问题的基础作“因地制宜”的研究,也即是转型期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应当放在“研究方法的转型”上。具体包括制度背景研究及制度比较研究;学科的产生、发展路径不同;跨学科研究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特殊性;对传统多元法学研究方法的“侧重”性研究等。经济社会转型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型。前者涉及政府职能的定位,后者涉及政府干预权的范畴。如何使政府职能的转变体现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实际操作中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经济法学研究要求能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同时要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具有系统性,能够积淀理论基础。因此,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学的研究要对经济社会的制度背景有系统的考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的研究及不同国家同一时期制度比较的研究。其中对经济法学研究有核心影响的是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经济史学研究方法的归纳、总结和利用,对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的国际关系理论方法要有互动研究,即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制度背景的研究与跨学科的历史范畴研究是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研究的重点。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1.比较研究方法的研究存在缺陷。关于比较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一是比较的素材不可靠。不少学者在进行比较时,一方面对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适用状况、实施效果不甚了了,另一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实施状况也并不了解。二是判断优劣的标准不科学。不少学者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作为判断优劣的标准,把外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当作定理来衡量中国的法律制度;当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就以我们“似乎了解”的那个国家作为标准。三是比较的目的似乎主要是为了批判我国的相关制度。与此同时,实证方法在我国法学界却被忽视。多数学者习惯于埋头做案头研究而缺少实证研究,没有实证资料将可能使我们的研究建立在既不了解我们所推崇的外国、又不了解我们想要改造的中国的情况的基础之上。[3]目前经济法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比较的场景借用不全面。按照陈甦的观点,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既然我国社会实际生活中还没有出现或没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情形,立法者假设将要发生此种社会情形并进行预设立法。如在论证我国金融立法的完善时,美国1929年的经济危机和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社会背景与救助措施及救助措施依赖的政治基础与权力博弈背景都是必须考虑的事实。而目前大量的金融立法,特别是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大都是在没有分析、挖掘“中国特有金融监管问题”的基础上,借用域外社会场景来进行预设立法,这种比较一方面有可能解决不了中国金融发展中将会出现的实际问题,也可能丧失中国金融法制文化的特性。2.历史学研究方法内容单一。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历史研究方法的运用较为单一,主要是运用传统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史与法学史分析方法。同时,对经济法学史学研究方法不够重视,从学术著作上看,也只有肖江平著的《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经济法学以解决经济社会中具体问题为核心,所以要对经济法学不同分学科的发展史和学术史进行研究。例如,金融法领域缺乏世界货币史的深入分析;反垄断法领域缺乏“垄断”、“竞争行为”等与市场规制有关的市场经济发展史的研究。3.缺少跨学科的综合分析方法。有跨学科的研究,但缺少系统、准确的跨学科研究,存在误将其他学科理论“方法化”的情形。经济社会的转型不仅要考虑国内因素,还应当充分认识国际因素的影响。因为全球化时代,存在更丰富的政治经济关系需要相互依赖、有更多的政治利益的协调需要在经济立法上得以体现。而目前的国内经济法的研究,无论从范围上、还是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讲都缺少“跨学科研究意识”。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在于金融创新监管规则的缺失和金融监管权的错配,[27]而造成“缺失”和“错配”的重要原因在于金融产品和衍生品的“多面性”,①而这正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少系统的跨学科知识构建的结果。

三、基于中国问题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重构

(一)比较研究方法的科学化

比较研究方法的科学化主要体现为立足于中国问题,选取正确全面的比较素材。选择正确的方法发现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实际问题,围绕问题先进行本国制度背景分析,然后选取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制度进行比较,对采取的措施进行社会适应性比较。以金融法为例,在银行破产立法中,很多学者呼吁尽快出台银行破产条例,原因是金融危机后不具有系统风险性的银行出现“破产情形”时,应该及时退市,应该适应国际上银行破产法的发展需求,但是中国的银行业是否具备了破产的能力,是否具备破产的社会基础还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必要性,单存的做“危机假设”和“域外立法倡导”就急需进行银行破产立法,那么社会普通民众可能会很“惊讶”,商业银行在我国破产的也只有1998年破产的海发行,且后续的清算处理迟迟不能解决。因此,比较研究方法科学化的关键在于中国特有问题的发现、中国问题社会制度的全面分析及中国问题发展的合理预设。有学者指出,“比较法研究应认清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特定时空方位和努力方向,努力协调和整合法律的古今之维与中外之维。在承认和推进普适法律价值的同时,坚持自己法律的特色和品格。”[28]“从研究方法层面,任何特殊性问题的提出和处理均建立在对特定社会和制度实践进行体察的基础上。在这种意义上,提出特殊问题的前提在于对特定社会和制度实践的基本方面有整体性了解,同时在这一层面展开某种基础性的比较,至少对所比较的不同法域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历史文化传统有基本认知。”[29]

(二)史学研究方法多样化

法学学说是中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背景,通过研究法学学说史,有助于寻求法学的思想性与本土性;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者追求学术理想的内在动力,也是倡导学术自由,形成不同学术特色与学派的基本出发点;中国的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和发展的理论依据;中国法学要想获得真正的发展与转型,就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要面向中国的法制实践,倡导“以问题为导向的”的研究方法。[30]多元的史学研究方法能够为经济法解决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提供有效的方法论基础。历史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包括具体经济制度史的研究和相关经济理论发展史的研究。例如要研究金融法就难免要深入分析世界货币史;要研究财税法就必须了解公共财政理论;要研究反垄断法就要深入研究“垄断”、“竞争行为”等与市场规制有关的市场经济发展史,也即从简单的商品交换到一定规模的商品经济再到发达的商品经济等不同阶段的市场主体行为变化的历史分析。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础是两个“发现”:即经济问题的发现和法律问题的发现。同时,两个“发现”又是互为基础的,经济法问题的发现有赖于经济问题的提炼和反馈。因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之法,它不会像民商法那样预先给权利主体设定一个合理的“权利框架”和“合法行为模式”,经济法学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对经济现象的分析,提炼出需要解决的经济问题,然后国家在设计一定的法律框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国家干预,以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应对经济危机。

(三)强化跨学科式的综合分析方法

经济法的特征包括综合性,综合性体现为公法与私法因素的综合、法律调整手段的综合、调整内容的综合等。[31]因此,多学科研究方法的综合是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途径。例如,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缺少“现代国际关系”与国内经济法的互动,刘志云指出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在于:一是事物本身的相关性,不同学科是从不同方面进行考察。二是学科本身的互通性,不同学科的知识具有互通性。三是学术研究者对同一问题研究深度的局限,以及研究跨度的拓展。通过“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阐述了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而源于经济法学学科复杂性和学科交叉范围广的特点,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当重视跨学科研究方法的引入和互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促使经济法学跨学科研究的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关系的相互依赖性、市场经济全球化下经济法问题的国际化、经济法问题解决的多元合作。①经济法学的跨学科研究能够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以下帮助:能够提供宏观的政治经济背景、为更好的了解国际经济最新发展动态提供制度基础;在微观上能够了解各国的经济政策的理论方法、经济立法动态,及时借鉴可以适用的优良制度。上述效果的实现都需要跨学科(如国际关系)的理论和方法。经济法以多元主体结构为框架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这使经济法学研究范畴的综合性和跨学科性,需要把主体行为的研究与相关学科已有研究成果纳入到同一个研究范畴进行比较研究,综合考虑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制度背景、传统习惯、心理变化等因素。所以,我们应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置于经济社会的整体背景下,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的制度背景与制度历史,充分运用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学科的方法和工具,对经济法制度进行跨学科、多视角的研究使经济法学的发展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需要。

第5篇

关键词: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运行机制;比较研究;书评

财政学是经济学中最古老的分支之一,其中心任务是阐明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具体地讲,就是弄清楚政府参与了哪些经济活动,尽可能预测这些活动的后果或经济影响,在此基础上帮助我们评估政府经济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的得失,进而为改进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提供有价值的见解。在中西方各国的发展历程中,财政学产生了许多宝贵的思想和理论,财政学的研究方法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今,财政学已经成为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其完整的框架体系和较为成熟的理论对中西方各国政府经济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历史事件的终极原因和伟大动力莫过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改变。”这种唯物史观是我们研究一切问题的指针,同样也适用于对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因此,中西方各国的社会经济变迁便成为决定中西方财政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内在动因。

由张平博士所著的《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一书是关于中西方财政运行机制异同的一部力作,是作者多年潜心研究的成果。这部著作将中西方财政比较的对象设置为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当前中国公共财政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共财政,内容涉及中西方财政理论体系和现实运行状态及现实背后的深刻财政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并最终通过对中西方财政的多方比较探求其存在差异的深层次根源。该书已于2010年6月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共28万字,分为7章19节。

一、著作确定研究方向的三个原因

张平博士对中西方财政比较研究的关注从攻读硕士研究生阶段即开始了,她对此问题感兴趣并关注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当前中西方财政在相同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运行状态和运行机制的巨大差异性,同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中西方财政有着越来越趋同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彼此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不同,中西方财政在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上有着迥异的差别。

二是财政学界对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还不够系统、深入,或者说研究成果相对滞后于现实情况。目前国内外学者有关中西方财政比较的研究多是基于具体的某项财政制度或财政分配关系的中西方比较与借鉴角度展开的。尽管在这些领域国内外学者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这些成果并没有实现将中西方财政整个的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系统的、完整的进行研究比较的目的,而且只是就财政论财政,并没有把中西方财政比较问题融入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大背景中去研究。

三是张平博士对本选题的持续关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她的导师——财政学知名学者武彦民教授自她读硕士阶段就已开始的启发和指导。在张平攻读硕士期间,武彦民教授向她提问,作为财政学专业的教师,为何在给学生授课时要同时讲授财政学和西方财政学两门课,难道这两门课不能够合并,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种现象?导师的这个问题促使了张平的硕士、博士论文均以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为方向,终于在《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这一专著中很好地回答了导师提出的问题。

二、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比较研究的现状及欠缺

多年来,中国财政学界已经感觉到中西方财政运行的趋同性。它们都以市场经济作为财政运行的经济基础,公共财政是中西方共同认同的财政模式。它们都将财政政策作为熨平经济波动,稳定经济运行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所使用的财政政策工具也大致相同。它们都将税收作为主要的财政收入手段,公债、收费、基金、罚没等收入形式也并存于财政收入行列,有关收入原则、收入效应、收入决定等理论体系也高度雷同。公共服务、社会保障、财政补贴、国防安全、经济发展等是中西方财政共同的支出项目,支出方式理论、支出效益理论、支出总量理论等均体现在中西方财政学者的教材或著作中。绩效预算、赤字预算、周期预算、中长期预算、复试预算、行动预算等都是中西方财政学者耳熟能详的国家预算术语。在中国财政学者关于财政体制或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著述中,也经常出现菜单理论、分权理论、俱乐部理论、“用脚投票”理论、公共物品层次理论等西方色彩浓厚的理论模型。西方学者经常使用的定量分析方法也频频出现在中国学者的财政学著作或教材中。规范性分析与实证性分析、横向分析与纵向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顺向分析和逆向分析等研究方法,已经被中西方财政学者共同认可并被熟练地运用到分析过程。但是,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毕竟有根本不同的制度环境,毕竟有相差悬殊的发展水平,毕竟有完全不同的文化传统,毕竟有严重冲撞的价值观念,因此,反映在财政分配过程,中西方财政在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上也有着迥异的差别。本书作者在自己的研究过程中,关注了中西方财政运行的趋同性,更关注双方在诸多领域存在的区别或差异。我认为这是本书将引起学界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

财政学界对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还不够系统、深入,研究动机和研究成果相对滞后于现实状态。人们的研究重点大多放在财政运行的局部或个别环节,并未对整个财政运行机制进行系统、完整地比较研究;人们往往习惯性地站在就财政论财政的狭义研究视角,并未把中西方财政融入到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大背景中去认识;人们经常从具体的财政制度、财政政策、财政手段等较浅层面去研究中西方财政的异同,但缺乏从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价值观念等层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人们往往机械地甚至僵化地将中西方财政类型理解为计划型财政和市场型财政,殊不知西方国家财政也有强烈的计划性,中国财政的运行环境也越来越转变为市场经济。1992年中国确认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体制改革的总目标,1998年中国又提出要构建公共财政的新模式,这两大变化必然会对中西方财政比较研究提出更高的要求。

目前国内外系统地进行中西方财政比较的论著也比较缺乏,只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于1996年1月出版的马斯格雷夫(美国)的《比较财政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1984年出版的邓子基的《比较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1991年7月和1992年6月出版的姜维壮的《国际财政制度比较》和《比较财政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于1992年1月出版的平新乔的《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04年3月出版的张馨的《比较财政学教程》(第2版),复旦大学出版社于2005年6月出版的杨志勇的《比较财政学》,南开大学出版社于2005年8月出版的李炳鉴等人的《比较财政学教程》。在这些论著中只有杨志勇和李炳鉴等人拓展了传统比较财政学的研究范围,比较了20世纪以来中西财政学的不同发展轨迹,剖析中西财政理论及制度的基本异同点。其他论著则还是基于传统比较财政学的研究框架,比较分析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市场型财政与中国计划经济基础上的计划型财政的异同点。由此可见,国内外关于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系统性、完整性和与时俱进性不够,对待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需要引入更多新的角度和新的方法。 国内学者从事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工作,公认最早的当属邓子基教授,其1987年主编的《比较财政学》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出版的第一本比较财政学教材。该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着重研究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理论与实践,侧重点放在具体财政制度的比较上。之后,姜维壮主编的《比较财政管理学》和《国际财政制度比较》研究重点主要是对各国财政实践活动的梳理和总结。

在国外,情况也大致如此。国外的中西方财政比较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比较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发展起来的。由于比较经济学主要研究的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差异,其着重点也在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不同上。马斯格雷夫的《财政制度》就是作为“比较经济学研究”丛书之一出版的。该丛书的目的是为了考察各种不同背景下经济制度的运行与经济事务的处理。马斯格雷夫在《自序》中说:“我也不提供许多国家间具体制度和政策的系统的比较,这涉及大量的细节问题。相反,我试图考察财政制度在经济生活的一些主要方面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许多西方财政学家也发现,即使是同样研究市场经济的财政学,也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三、内容简介

《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一书共分为7章19节。

第1章的内容是沿着中西方各国社会经济的历史变迁这一脉络,揭示中西方财政理论体系迥异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相同市场经济条件下中西方财政理论出现的日益趋同。第2章通过数据比较当前中西方财政支出总量及结构上的运行状态,反思导致中西方财政支出总量不同运行现状的深层原因,分析中国目前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的原因,并通过构建经济模型分析各项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和贡献率,探求中国财政支出的最优结构。第3章通过比较中西方各国宏观税负的数据和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得出本书对中国宏观税负高低与否的评判,阐述中国宏观税负不低这一结论得出的原因。明确中国宏观税负便于国际研究的口径,通过构建税收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模型分析出当前中国宏观税负的最优区间和今后发展的合理空间。介绍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演变及最新发展趋势,比较中西方税制结构的不同特点,提出中国税制结构改革的主要思路。第4章比较中西方财政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各自效应,在总结中国近年来财政改进社会公平状况成果的同时也指出其差距,特别是财政在促进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方面的差距,指出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提升中国财政促进社会公平状况的能力。第5章从财政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财政运行先后顺序,比较中西方国家财政运行机制的不同表现,借鉴西方国家更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财政运行模式和做法,提出中国财政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的措施。第6章立足更广泛的社会经济背景,分析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运行机制上存在差异的根源,并分析这些根源哪些是必然的、合理的、稳定的,哪些是是暂时的、不合理的、有待变革的。如中西方生产力水平上的差距、迥异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国有经济活动领域;中国和西方国家不同的政治制度;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至善论”导致社会理念中不相信制度的约束,倾向于相信德治和人治,而西方国家基于基督教“性恶论”的人性假定提倡法律高于政治,相信“宪政制度”以及中西方国家不同的社会目标等。第7章为结语,总结了全书的研究路径,指出了理论创新之处,并总结出17个主要学术观点。

四、评价

作者从六个方面对中西方财政运行过程进行了较深入的比较研究。沿着中西方各国社会经济的历史变迁这一脉络,揭示中西方财政理论体系迥异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相同市场经济条件下中西方财政理论出现的日益趋同。通过数据比较当前中西方财政支出总量及结构上的运行状态,反思导致中西方财政支出总量不同运行现状的深层原因,分析中国目前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的原因,并通过构建经济模型分析各项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和贡献率,探求中国财政支出的最优结构。通过比较中西方各国宏观税负的数据和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得出本书对中国宏观税负高低与否的评判,阐述中国宏观税负不低这一结论得出的原因。明确中国宏观税负便于国际研究的口径,通过构建税收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模型分析出当前中国宏观税负的最优区间和今后发展的合理空间。介绍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演变及最新发展趋势,比较中西方税制结构的不同特点,提出中国税制结构改革的主要思路。比较中西方财政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各自效应,在总结中国近年来财政改进社会公平状况成果的同时也指出其差距,特别是财政在促进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方面的差距,指出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提升中国财政促进社会公平状况的能力。从财政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财政运行先后顺序,比较中西方国家财政运行机制的不同表现,借鉴西方国家更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财政运行模式和做法,提出中国财政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的措施。立足更广泛的社会经济背景,分析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运行机制上存在差异的根源,并分析这些根源哪些是必然的、合理的、稳定的,哪些是是暂时的、不合理的、有待变革的。

本书丰富了中国公共财政理论——特别是其中的比较财政理论——的研究成果。从实践应用的角度上来讲,本书从一个崭新的角度探讨了一个深层次的话题,即中西方财政的理论及现实中存在的趋同与差异。特别是在揭示中西方财政运行现状及运行机制差异性根源的时候,作者没有将视野仅仅局限在财政理论与实践的狭小空间,而是立足于更为宽泛的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来详细展开并深入探讨。这是本书的主要创新点。

当然,科学研究没有终点,对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也远未到达理想的彼岸,而且,真正的研究者都有这样的体会,某项研究往下深入一个层次,遇到的困难或挑战肯定不止增加1倍。书中还有许多未能详细展开和深入探讨的地方,例如中国财政支出结构如何能够在满足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社会公平的前提上实现进一步的优化,各项财政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最佳比重到底为何,能否分析出一个极具参考和调整价值的具体数值。再如西方各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对中国这样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来说是否真具有借鉴的可能,能否开辟更全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研究角度来分析中国宏观税负高低与否及其合理取值的问题。最后,西方国家较为健全的财政运行机制背后有何深层次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中国如何根据自身情况有选择地将西方国家构建财政运行机制的经验本土化,并真正把各项完善财政运行机制的措施落到实处。另外,本书开展的是中西方财政比较研究,但在研究过程中,由于在很多经济指标和数据上国内外的统计口径不同或者是国内统计数据的匮乏和粗化,以至没能做出技术性更强、更具说服力的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1]邓子基.比较财政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2]武彦民.财政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平新乔.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2.

[4]r.a.musgrave.fiscal systems[m].yale: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

[5]武彦民.公共财政论的理论缺陷[j].财经问题研究,2001,(1).

[6]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7]姚先国,罗卫东.比较经济体制分析[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

[8]贾康.转轨时代的执著探索——贾康财经文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9]姜维壮.强化民主监督加强依法理财——兼论对西方国家财政监督管理机制的研究与借鉴[j].财政监督,2006,(5).

第6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马克思经济学 企业理论 微观经济主体

20世纪80年代起,一些学者逐渐将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介绍并引入中国(如张五常)。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中的一些范式,如“产权”“交易费用”“委托—代理关系”等,对于我国传统的企业运行机制的弊端具有较为充分的解释力,因而引起了国内经济学界较为广泛的研究兴趣。与此同时,作为我们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在企业改革中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却被忽视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年代曾被沦为某些自我标榜为“马克思主义”的极“左”思想的实现载体。因此,对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进行比较研究,提炼出其中的精华部分,应用于我国企业运营的实践中,对推动我国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大型国际型企业集团的健康成长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对传统经济学理论困境反思的基础上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科斯从研究个人的成本与收益和社会成本及收益间的差别出发,提出减少交易费用是企业产生的原因;自此以后,张五常、威廉姆森、哈特等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沿着他的思路,继续探讨企业的本质、企业能够实现交易费用节约的规模边界范围以及合理的企业内部权力安排和剩余分配结构等。马克思经济学具有深厚的古典经济学渊源,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同样也是其核心问题。虽然马克思经济学并未形成系统的企业理论,但在马克思经济学中所反映出来的许多关于企业性质、规模及其内部权力结构等方面的理论也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是对传统“市场机制和谐论”的反思,都是在探讨个人与社会相分离情况下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特点,这使二者具有了可比性的基础。但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在人的基本行为假定、经济绩效准则、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上存在诸多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从而使企业理论体系更趋于完善。

综观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当中的企业理论,可将其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企业的性质、企业的规模或边界、企业内部的权利结构安排。因此,笔者拟从这三个方面对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进行比较。

关于人的本质和行为特点的比较

由于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以人为载体进行的,企业组织的运行也是以人的活动为基本要素的。因此在分析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之前,有必要对二者对人的本质和行为特点的论述作一比较。将“个人”的本质和行为方式作为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共同特点。但在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视野里,对于人的本质和人的行为特点的理解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的社会历史观背景,认为人的行动受主观意识领域中的“理性”支配。尽管新制度经济学相对于传统经济学而言已进了一步,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到了约束着人们行动的现实因素,并对“理性”的作用与功能范围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定,但并没有超越用主观认知结构说明人们的行为选择这一基本立场;而马克思经济学则以唯物辩证的社会历史观作为理论基础,认为限制着人们的行动、规定人们行为的具体方式与特点的,是每个人现实拥有的、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他并不否认人要满足自己的需要,也不否认理性的作用,但马克思经济学在说明理性对人们行动的意义的同时,更强调理性作用的现实约束条件。因此,马克思经济学认为真正决定人们的行动及其特点的并不是理性本身,而是理性行为选择据以进行的各种约束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财富占有、交往关系以及观念意识结构等。所有这些约束条件构成行为人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构成可以进行理性选择的广度范围,也决定着由选择而采取相应行动的具体特点。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中人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共性特征,而马克思经济学中人的行为特点因各自所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不同,具有现实性和差异性。

第三,新制度经济学对人性的单调定义必然导致对抗型的人际交往论,而马克思经济学对人本质的理解却是多元的、与一定历史条件相结合的,是协作型人际交往论的基础。

第7篇

【摘要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问题是当代世界最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当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的一个崭新问题(Grosfeld,1990)。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关于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学说,但从总体上来说,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没有一套现成的“过渡”理论或“转轨”理论用来指导经济体制国家改革的重大实践。这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而且这个实践本身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贡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呢?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就是整个社会的共产(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整个社会的自由联合劳动、商品生产和竞争的消除、阶级的消灭等等。显然,这样的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形式是不能结合的。但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论文库)产主义而言的。而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的科学社会主义(共(论文库)产主义)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正是基于当代实践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最高形态共(论文库)产主义。就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而言,我们的基本定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性质的根本定位。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做了科学的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确切地说,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一些学者在讨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中,总是把社会主义同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形态的特征同市场经济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研究,如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仅仅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较低生产力水平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必然导致平均分配。这样来理解社会主义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主义的标准,模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另一种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种基本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元的产权关系、包含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多元产权主体的存在提供了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藕合有其客观依据和历史必然性。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得以共同存在的一个前提。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的生成确实是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没有演化为以市场为中心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这说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为前提的,而分工越发达,单个私人资本容纳社会生产力的能力就越有限。社会分工与社会生产力这一矛盾的解决,一是通过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使用的社会化,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组织方式的变革实现财产占有与运作的社会化来解决的。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我们选择了公有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是通过选择了股份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来解决这一矛盾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消除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必然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因财产一定形式的社会化运作而使其经济体制演变为计划经济体制,因此笔者认为把市场经济区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不科学的。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直接联系的或调节的对象是生产要素或财产的组织单位——企业,而不是所有制制度。市场制度所要求的是采取什么样的生产要素或财产组织形式使企业既能适应财产社会化运作的要求,又能按照市场价格信号组织生产和经营的经济主体。历史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人产权独立于所有权,所有权与法人产权分离与制衡机制的创立,曾使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突破自身的局限,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在社会范围内组织生产。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对公有制财产组织方式的创新和所有制社会结构的调整,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的相藕合,也与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经济低效率直接相关。本来意义上的计划经济是以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全部社会生产都要有组织地进行,社会对全部劳动和资源都要有计划地配置和调节,商品也就随之自动消失了。从理论上来说,计划经济同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共(论文库)产主义是相同的。从计划经济的现实来看,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中的计划经济,共同特点都是排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其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的统一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调节,计划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政治安排,而政治的本质是支配与强制,即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全面垄断和政(论文库)府的超经济强制,因而是一种“统制经济”、“命令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单纯理解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有三个最为基本的特征: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这与计划经济的基础和本质是根本对立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制度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奢望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良出市场经济。事实上无论是理论意义上的计划经济还是实践意义上的“统制经济”都是同市场经济相根本对立的。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那么就意味着不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就可以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模煳认识是非常有害的。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真正的计划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完成之后才会出现,而“统制经济”实际上是超越客观实际、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制度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还有着一种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相适应的世界性背景和意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没有国界或地域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这种属性必然要求打破国家或地域的限制,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和经营,跨国公司的出现正是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因此,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无疑使中国经济隔离于世界市场的“经济鲁宾逊”式的设计最终归于梦想。世界需要中国,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如同一枚硬币有正反面一样,问题的另一面是:中国也需要世界。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而不是政(论文库)府。因此,我国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传统的经济模式中,政(论文库)府作为一个超级的“经济托拉斯”来与国外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和竞争,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必然导致经济的X非效率。因此中国建立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相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有了理论上的或概念上的依据。我们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置于国际大背景的坐标之中,就会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总体氛围的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说,中国加入WTO的实质是同市场经济制度接轨。

二、市场化及其标准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化改革就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取向。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不少学者也对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和改革的绩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判断,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即市场化及其判断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少需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理解市场化;二是市场化有无标准;三是市场化的研究方法问题。

市场化是一个与市场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范畴。国内学者和研究机构对市场化的理解是有一些分歧的。例如,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论文库)府行政配置向市场调节的转化,具体说,就是“取消或放松国家对商品生产要素供求数量及价格的管制”。而较早系统研究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市场化进程是市场机制在一个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地增大,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增强的演变过程。市场机制包括供求、竞争、价格、风险、利益机制等,是市场化理论含义的延伸[3]。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地增大的过程这个定义非常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正统规范,但是忽略了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人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见物不见人。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从19世纪末新古典主义的创始人马歇尔等分析供给与需求以来,资源配置问题就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但新古典经济学没有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供给和需求背后恰恰是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现代经济学把市场过程更多地理解为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另外把市场化单纯理解为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会偏离市场化的本质。已如前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把市场经济理解为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过程,是有一定的理论假设和前提的,那就是在一个完全竞争和市场化已经完成的经济中,在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已成为既定前提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自然就是由市场配置资源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市场经济才被称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形式。经济市场化就其本质来说,首先是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的确立、实施和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经济自由权既包括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化的实质就是经济自由化。市场主体在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自主从事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不仅能够从中获得利,而且还能够创造合作剩余,这样就使原来我们认为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的交易活动具有了生产性,市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因此凸现出来。

第二个问题,关于市场化有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问题,专家学者们也是有不同的观点。多数研究者认为市场化进程有绝对的标准。这种观点最有代表性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要判断和评价体制改革是否达到目标,就必须对测度市场化程度的标准作出界定,尽管这是一个难以统一的复杂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不可能作出统一的结论。所以,他认为,应以100%作为完全的市场化的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其理由是由于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中政(论文库)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同一个国家对不同领域的干预、在不同时期的干预都不完全一致,所以,如果不是以100%来界定完全的市场化(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达到100%),而以某一个市场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作为对比的基础或参照系,那么,不同国家的比较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化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相对意义[8]。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计算或测度市场化程度的绝对值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也不能从绝对值的意义上去理解市场化程度。说一个国家的市场化达到一个百分数,会给人一个错觉,好像世界上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而这样的国家并不存在;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调控的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也不完全可比;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化的内涵也相应改变,所以,不存在一个静态不变的市场经济标准。因此,对市场化进程的绝对评价是无意义的,而只能进行不同地区之间进程快慢的相对比较,即以名次之类的顺序尺度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市场化不仅在性质上是可以定性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本质上可以看做是经济自由化的过程,而且在标准上也是可以界定的。也就是说市场化的含义是双重的,既包含过程,也是指一定的标准,严格来说它是指市场经济发育的一定程度而言的。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假设一个国家的市场化水平是从5%向10%过渡,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是市场化了。这就意味着市场化不能单纯是指过程而言的。其次对于标准来说,它是从静态的角度对市场化的程度的一个限定,即规定了市场化的最低标准,比如说5%就不能说是市场化了。至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交易越来越突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而在全球范围组织经济活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及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只能进行相对比较等观点,并不能说明市场化本身是不能测定的,而只是说明市场化的测度的研究方法问题。

关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市场化程度在15%以下可称为非市场经济或坟墓经济,市场化程度在80%以上可称为成熟或标准的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60%—70%之间可称为准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40%—50%可称为转轨中经济,市场化程度在50%—60%左右可称之为接近准市场经济或转轨中经济。国内学者对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尚有一些不同的判断,主要是有高、中、低三种估计,高位估计是65%,中位估计是55%—60%,低位估计是60%[7]。正是基于我国市场化程度已经基本达到或已经接近60%的判断,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新世纪5—10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我认为关于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基本上是比较准确的,国外的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据世界遗产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利用50多个经济指标对世界150个国家的经济自由化程度的评价结果,中国市场化程度大致相当于美国的50%,考虑到可存在的人为的偏差,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估计至多达到美国的60%—65%,处于这样的水平,我们可以认为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对于十五期间,要在5—10年中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有相当的难度。从西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英国、美国和日本来看,英国大体上用了250年使英国成为标准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用了100年左右的时间成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封建制度几千年,计划经济30年,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长期的社会革命,对此,我们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如生产要素市场化问题、市民社会的建构问题等等,对此我们应当有科学的判断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市场化程度的研究和判断,需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研究方法。国内学者提出的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主要有:江晓薇、宋红旭[5]提出的测算指标是:(1)企业自主度:包括企业的14项自,即生产经营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口权、投资决策权、税后利润分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2)市场国内开放度:包括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物资流通、商业流通、价格调节、投资管理;(3)市场对外开放度:包括进口依存序、非关税壁垒,直接投资实际额;(4)宏观调控度:包括税收负担、政(论文库)府补贴、贸易管理、社会消费、信贷管理;国家计委课题组[6]是从商品市场(包括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入手进行测算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就是国家已经放开、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量的那一部分占全部市场的比重。顾海兵[7]则是从要素市场化方面进行研究。他提出的测度指标包括:(1)劳动力市场化,包括农村劳动力市场、城镇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及城镇、城乡的户口封闭体制;(2)资金市场化,包括资金市场的主体结构、资金结构、利率结构;(3)生产市场化,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产三产业;(4)价格市场化,包括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房地产价格、医疗价格。陈宗胜[3]认为,对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的测度,最好按经济体制自身的构成,即企业、政(论文库)府、市场三方面展开分析。徐明华[8]则从8个方面进行了测算,这8个方面包括:(1)所有制结构:包括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等5项具体指标;(2)政(论文库)府职能转变和政(论文库)府效率:包括GDP与政(论文库)府消费之比、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等6项具体指标;(3)投资的市场化: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比重、基建投资中非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比重等3项指标;(4)商品市场发育:包括出口总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商品销售额与工农业产值之比等3项指标;(5)要素市场发育:包括合同制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每万人职业介绍机构数等5项指标;(6)对外开放:包括外贸依存度和人均实际利用外资2项指标;(7)经济活动频度:包括每万人商业网点数、每万人工业企业单位数等3项指标;(8)人的观念:包括每万人个体户数、每万人私营企业投资者数等4项指标。笔者认为,运用不同的指标体系来探索研究市场化的程度判断本身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事实上每个指标体系都不能做到完全真实地反映市场化的程度,重要的也不是运用不同指标体系判断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而是对市场化进程的基本趋势的把握。就研究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借鉴美国遗产基金会的研究方法,该基金会的经济学家首先把经济自由化定义为“对于政(论文库)府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管束的消除”。他们对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测量也是针对政(论文库)府对于经济所施加的束缚程度进行考察,因此这种考察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政(论文库)府的相关政策。这种考察是对影响经济自由化的“投入”方而不是“产出”方进行考察;该机构共设置50项变量或指标,采用分值测度的方法进行“打分”和评估。这种方法的实质是考察制度因素对经济自由化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当然影响一个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还有人口素质、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考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J].经济研究,1992,(11)。

[2]张灿,谢思全,董利.中国劳动力市场化进程测度[J].经济改革与发展,1998,(5)。

[3]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陈文通.如何正确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N].北京日报,2002-04-19。

[5]江晓薇,宋红旭.中国市场经济度的探索[J].管理世界,1995,(6)。

[6]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J].宏观经济管理,1996,(2)。

[7]顾海兵.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最新估计与预测[J].管理世界,1997,(2)。

[8]徐明华.经济市场化进程:方法讨论与若干地区比较研究[J].中(论文库)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5)。

[9]盛洪.关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过渡过程的研究[J].经济研究,1996,(1)。

第8篇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原则;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课题项目:2009年廊坊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09079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一、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变迁

合作社制度是指包括体现合作社性质、宗旨、目的、价值的合作社原则以及合作社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内的规则体系。研究农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应以研究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变迁为切入点。

(一)合作社的历史发展。合作社在各国的发展进程虽不尽相同,但就世界范围内,以合作社原则发展及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等因素为主线,可分为五个阶段:

史前期:1844年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诞生前。该阶段的合作社从今天所研究的合作社制度内涵角度讲都不具有典型性,可称为史前期。

初创期:从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产生至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创建。该阶段合作社大量涌现,消费、生产、信用、农业合作社在这一时期均已形成。各国有关合作社的最初立法基本完成。

发展期:从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立加强了各国合作社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各国政府也开始更为积极地扶持合作社发展。合作社立法大多从综合性合作社法转向了各类专业合作社法。

成熟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七十年代。这一阶段,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大规模地开展了合作社运动,合作社原则经过多次修改有了大的发展和完善。各国根据本国特点创建了各类适应本国经济发展的合作社。

创新期:从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这一时期世界政治、经济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动,既对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挑战,又为其发展创造了新的历史条件。发展了合作社若干原则的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就诞生在这一时期,它是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典型代表。

上述简单回顾表明:我们虽在理论上可以把合作社发展的第五阶段称为创新期,但事实上在合作社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实现着创新。创新是生命体的本质内涵。因此,必须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问题加以研究。

(二)合作社原则的演变。合作社制度的核心是体现合作社本质与特征的合作社原则。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经济区别于其他经济形式的要素,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在当时确定了如下原则: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按市价销售商品,收取现金,不赊购赊销;合作社的盈利,按社员购买货物的比例分配给社员;表决权一人一票,不因出资多少而有差异;合作社的资金不靠捐献,而由社员自己出钱入股;遵循公平交易,货真价实,足斤准尺;重视社员教育,提取合作社盈余中的2.5%作为社员教育费用;对政治和宗教保持中立。这些内容成为后来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和修改合作社原则的基础。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把罗虚戴尔合作社的这些原则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办社原则列为联盟章程,史称罗虚戴尔原则。

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将合作社原则归纳为七条,新增“股本利息应受到限制”。1966年又作了修改,去掉了现金交易和政治宗教中立,增加了“促进合作组织间的国内和国际合作”。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将合作社原则修改为七条: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社员经济参与;自治和独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间的合作;关心社区发展。

纵观合作社原则的演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当合作社原则由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提出并实践后,一种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新型经济组织――现代合作社诞生了。合作社原则凸显了合作社的本质,成为指导各类合作社建立和发展的基本准则;第二,为了回应外部环境的挑战,合作社原则在不断发展变化。这样的变化是为了使合作社既保持自身的性质,又能够更好地生存发展;第三,无论合作社原则如何变化,最能体现合作社本质特征的主要原则没有根本性改变。比如,自愿入社、民主控制、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等。

(三)传统合作社的主要制度缺陷。伴随着人类经济的发展,传统合作社在制度上的缺陷越来越凸显出来。

1、合作社规模不稳。传统合作社社员资格开放原则使得社员进入与退出比较随意,成员的不稳一方面导致合作社规模的不稳,要么生产能力过剩,要么供给能力过剩;另一方面也使社员的责任心不强,对合作社关心不够。这些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2、合作社融资能力有限。传统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即投资者与利用者)统一的原则将只想投资不想利用合作社的人排除在外,不能很好地吸纳社会资金。社员的经常变动致使合作社的资产也不断变动,这又使合作社获得贷款也变得比较困难。融资能力下降必然导致竞争力下降,发展艰难。

3、合作社产权制度模糊。传统合作社是典型的“人合”,决策一人一票,盈余分配按惠顾额,这两方面都与社员投入资金的多少无关联。且合作社的规模越大,社员个人在合作社财产中的份额就越小又不清晰,这就会产生“搭便车”行为。社员对合作社关心度不够,合作社对社员吸引力不强,合作社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

4、合作社专业化管理缺失。传统合作社遵循社员民主管理原则,而合作社成员未必一定是专业素质好的管理人员。

二、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现状

从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历了萌芽、起步和提速三个阶段。其运行现状主要表现为:

(一)加入条件。合作组织的基础是会员。成为会员的条件与程序直接影响组织的运行。 (1)资格条件。缴纳会费是成员的一项重要义务,部分合作组织成员还必须缴纳股金。无需缴纳会费的也占一定比例。对个体会员的加入一般没有限制,但部分合作组织对法人会员进行限制,规定不能超过某一比例;(2)加入程序。已经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农民,由组织成员或组织领导推荐,即可加入;(3)退出。大部分合作组织都允许会员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自由退出。会员退出时,对于投入资金的处置情况:撤回、继续持有以及享受分红、必须退还给组织、将股金自由转让给其他成员、不退还股金或组织在此方面没有相关规定。

(二)机构设置。大部分合作组织建立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和具体经营部门,组织机构比较完整;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监事会和绝大多数理事会都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提名方式主要有生产经营大户提名、理事长提名和海选;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履行组织章程中规定的职责,如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章程等等。理事会是合作组织的常设机构。监事会代表大会执行对理事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投票方式主要为一人一票,也有一股一票、按人投票与按股投票相结合、交易额与股权相结合等方式。一些组织对出资额较多的会员给予附加表决权,但为避免“一股独大”,保障普通社员的决策权利,一般对单个社员表决权占表决权总数的比例进行限制。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1)没有兴办实体的专业协会(在组织中所占比例较大),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一些无需缴纳会费的日常支出则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2)严格意义上的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社员股,吸收的非社员股较少。一些合作组织对单个会员持股比例有限制,限制的比例彼此不一。此外,领导成员(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等)持股相对较大,普通会员的持股量较小。

(四)利益分配机制。(1)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主要有:按经过组织销售的产品数量分配、按经由组织销售的产品价值分配、按提供给组织的资金分配、不分配利润(其收入全部用于组织的开支);(2)分配项目。盈余分配项目包括: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二次返利和按股分红。能够提取公共积累的组织占一半稍多(各组织提取的比例不等)。二次返利的标准主要有按成员的交易量、交易额、股金等。二次返利的分配范围主要有:在所有与合作组织发生交易的会员和非会员中分配、在全体成员中分配、在持股成员中分配等。

上述运行状况表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国际合作社的发展相比,一方面需要加强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在入社条件、资金来源、利益分配等方面结合我国实际,推进制度创新,促进组织发展。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

任何组织的制度安排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因此适时的制度调整和创新不可避免。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原则。原则是对客观规律的总结和反映,研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原则,对于指导创新,实现其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现实问题原则。矛盾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矛盾就是问题,就是差距。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哪些方面取得创新突破,首先取决于它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什么。

2、发展趋势原则。从问题出发是立足当前,创新更要立足长远。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必须研究社会经济、农业经济、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我国农业发展的目标是实现现代化,即现代工业和现代技术将深入农业和食品工业,农业日益采取工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方式,延伸产业链条,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与服务,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环节连成一体,形成一体化经营。农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必须适应这一变化和要求。

3、事物本质原则。创新是为了发展而不是毁灭。当事物本质发生改变后,一事物就不再是其自身而变成了他事物。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不能改变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成员民主控制;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等。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条件。只有具备相应条件,创新才能实现。就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而言,至少需要三方面的条件:

1、客观层面:我国农业发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时期,农业拥有了较好的发展条件。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更加重视,提供了较好的政策支持。我国农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这些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客观条件。

2、主观层面:人们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的认识。改革开放30年来,开动脑筋,解放思想,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开拓创新的文化氛围已经具备。但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而言,人们的认识还不到位,对合作组织本质、作用、前景的认识与判断都还比较模糊,思想上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新的重视程度不够,还需要做艰苦的创新宣传教育工作。

3、操作层面:政府的支持与推动。政府已做了许多支持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的工作,如制定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颁布相关法律、出台合作社(示范)章程,等等。但在把优惠政策做实;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政府放手让农民去实践,不追求形式而更注重实效,创造更有利于合作组织发展创新的外部环境方面还有许多细致工作要做。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内容

1、社员结构创新。传统农业合作社作为小农的互助组织,其成员由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生产者组成。据此可推断,传统农业合作社的规模比较小,社员来源单一,不利于合作社增强活力,参与竞争。因此,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应加以变通,扩大包容性,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不仅农民可以加入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加入,允许他们以技术作价出资;自然人可以加入,法人也可以加入,利用它们拥有的技术设备资源或信息资源。当然,为保持农民社员在合作组织中的控制地位(合作社性质),对非农民及法人入社要在所占成员比例或股金比例上做出限制性规定。具体比例应从实际出发,允许彼此有一定的差别。

2、融资机制创新。传统合作社存在融资能力弱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合作社融资机制上进行创新。比如,有入股的生产者社员,也可以允许有纯入股的投资者社员;允许一人认购多股,也允许缺乏资金的农民多人认购一股;社员认购股金的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作价出资;为增加资金的流动性,可以规定经合作社同意,股金在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可以转让等等,以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和其他生产要素,扩大自身的融资能力。

3、民主管理创新。传统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由于现代农业合作组织社员认购股金数量增大,且彼此不同,这给民主管理原则带来了挑战。严格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实现了公平,但会置投资额于不顾,损害效率。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要求改变单纯按社员人头设置投票权的原则,而要照顾社员持有股金的差异。可以在实行一人一票的同时,允许一人多票或多人一票,但同时对单个社员占总票数的比例做出限制。这样变通,便于协调利益与风险、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既有利于调动持股大户的积极性,又不会改变多数社员对合作组织的控制,保证民主管理。

4、分配机制创新。传统合作社比较强调公共积累,往往忽略对社员投入资金的分配。从合作社的本质、宗旨及有利于自身发展来看,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其合理性,然而却不利于产生投资激励。鉴于目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水平还不高、财务管理薄弱以及过去“归大堆”产生的阴影,对分配机制应做出调整:盈余分配中少提公共积累,兼顾投资额。当合作社发展需要资金而公共积累不足时,可以采取再次进行新筹资的方法加以解决。对于盈余分配要兼顾投资额,可仿效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做法:每个社员必须事先承购与其交货量相应的股金。这样就把“按惠顾额分配盈余”与“股金参与盈余分配”结合了起来。这种对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的调整,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合作社产权模糊的问题,增强了产权激励,同时又不违背“按惠顾额分配盈余”的本质规定性,是一项非常巧妙的制度创新。

5、经营方式创新。传统合作社强调通过合作社间的横向联合促进合作社发展。但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应重视纵向发展。它不应仅仅是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而应是通过注重发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扩大合作组织规模,形成集团化,提升竞争力,促进自身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

主要参考文献:

[1]白立忱.外国农业合作社[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

第9篇

一、经济因素

在会计准则的所有各种环境因素中,经济因素是最主要的。经济因素不仅直接对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起着重要影响,而且还通过对、、文化、等其它环境因素的影响间接地对会计准则产生影响。直接对会计准则产生影响的经济因素主要有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资本来源、经济外向型程度和通货膨胀程度等。

(1)经济体制。

当前世界各国的经济体制大致可分划为5种类型: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如日本);有计划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法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如德国);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如美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我国)。不同经济体制对会计准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和会计准则制定的权限两个方面。

在日本,实行政府主导市场经济,其公有化比重较高,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力量很强,证券市场发达,股份公司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筹资中借款比重高,税法要求计税以会计利润为依据。因此,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既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促进微观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在法国,实行有计划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化比重较高,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力量很强,但证券市场不发达,股份公司相对于其他国家重要性差,企业会计以税收为导向,强调会计为宏观经济服务。在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股份公司相对重要,企业借款筹资比重很高,证券筹资比重较低,强调计税按会计利润进行,其会计准则目标强调债权人利益,并以税收为导向,重视社会责任目标。在美国,实行部分性市场经济,公有化比重小,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力量弱,证券市场发达,股份公司是其经济的基础,企业证券筹资比重大,强调按科法计税,其会计准则目标强调满足多元化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但主要倾向于保证股东利益。

在不贩 经济体制环境下,政府在经济中的力量和作用越大,在制订会计准则的角色就越重要;反之,则弱。如,美国的会计准则,主要由会计程序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公告》和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中至今被取代的,以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构成。这些准则都民间的。德国滑成言语诉会计准则,其会计准则寓于各相关的法律之中。法国的会计准则采取同政府的职能部门——财政经济部制定并颁布“统一会计方案”的形式。日本的会计准则完全由官方的财政部(大藏省)下属的企业会计审议会以《企业会计原则》的形式发布。

(2)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的发展是推动会计和会计实务发展的原动力,是会计准则产生、发展与完善的促进因素。经济越发展对会计理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实务的要求就越高。例如,发展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财务会计中的一些问题尚未有妥善的处理办法,因而建立财务会计准则体系还处于探索阶段;而经济发达国家财务会计已基本形成了一定的模式,财务会计准则体系已较完善。再如,在经济发达的国家里,符合资本维护要求的各种会计原则和会计已得到了广泛,而欠发达国家投资者、企业都不愿意多计费用,资本维护很不理想。

(3)企业资本来源。

企业资本来源的形式和资本来源和范围对会计准则有明显影响。在发展中国家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国有企业的资本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和国家银行贷款,因而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家,而不需要对社会作广泛的公开披露;在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里,企业的资本来源主要是股东投资和私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分散在各个方面,因而必须向公众公开披露。另外,由于资本来源的不同,对会计实务就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资本来源主要是贷款的情况下,企业会计应用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通常倾向于稳健,以迎合债权人的偏好;而在资本来源主要是股东投资的情况下,企业会计实务则往往倾向于反映较高的盈利水平,借以吸引股东投资。

(4)经济外向型程度。

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发展,出现了对有关合并会计报表、外币业务核算、外币会计报表的换算、国际转移价格的制定、国外收入与纳税额的以及不同国家的物价变动的影响等一系列特殊的财务会计准则的需求。例如,美国就已有这方面较为全面的会计准则。当一个国家参加了行业性或地区性经济组织时,出于团体内共同利益一致性的考虑,必然会对成员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方面欧共体成立后在第4号指令中对成员车会计所作的规定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在经济活动与国外交流较少的国家,用一般的会计准则就可以处理会计问题。

(5)通货膨胀程度。

通货膨胀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和一种现象,只不过是不同国家通货膨胀程度不同而已。通货膨胀对信息的真实性产生,通货膨胀率越高,这种影响越大。因此,各国会计界纷纷对传统的成本会计重新审视,探讨通货膨胀会计,不少国家已经制订了相应的会计准则。巴西自50年代以来就使用通货膨胀调整会计,1964年创设了通货膨胀会计的全面体系,一此主要财务报表都要根据官方的物价指数进行调整。而在通货膨胀不严重的国家,对通货膨胀会计尚处于探讨阶段。

二、因素

日益成为法制社会,在某些国家会计准则本身就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对会计准则的影响甚至超过经济因素。因而国家间不消除法律差异就无法消除会计准则的差异。西方国家的法律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日本,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爱尔兰、新西兰等。这两大法系对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的主要差异表现为:①立法者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律条文的完整性、系统性和逻辑性,其法规具有成文的特点;英美加以注重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具体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且对前人的法律处置先例尤为关注,因而,法律多为先前法官所做的“判例”,具有“传统性”和“继承性”。②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一般都包括基本原则和细则,从到体系包罗万象,自成一体,形式比较完整,内容比较严谨,条款比较原则;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是由许多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集合而成的,判例法是该法系的显著特点。③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制程度不同。实施大陆法系的国家政府往往借助于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干预,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处于国家详尽而完备的法律管制之下,的自主权受到限制;属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律对经济活动的约束比较笼统、灵活,经济活动得以在比较宽松的条件下进行。

法律环境的不同导致会计准则制定、实施等方面差异。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律中对会计的规定很少,会计准则通常是由国家和政府授权的民间组织来制订的,会计实务处理程序和往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注重会计惯例,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会计处理程序或方法。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里,会计准则通常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具有指令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的特点,会计人员所的会计准则,一般在政府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商法、证券法等)中都有明确甚至详细的规定。此外,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基本是一致的,而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往往是分离的。

三、文化因素

文化一般泛指社会行为的习俗、风尚、价值观和道德观念等,在相同文化的社会里,人们有相同的价值观和信念,风俗习惯相同且对行为有认同之规范。著名学者何斯德认为,一国的文化模式的主要特征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反映:崇尚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权力距离的大小;对不明朗因素反应的强弱,阳刚还是阴柔。文化因素对会计准则的影响是多维的、间接和不易改变的。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增长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与经济增长紧密相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是由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决定的。当一个国家选择优先发展工业,特别是优先发展重工业时,必然选择救助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当农村率先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经济增长比较快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经历曲折发展的过程;只有当经济增长比较快,一国经济进入到城乡统筹发展阶段,才能真正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三次历史性变迁正好验证了这一变迁理论。通过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创新,能够丰富和发展社会保障理论,丰富和发展制度变迁理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我国经济增长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关系

理论研究表明,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与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紧密相关,一国如选择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必然导致单位资本吸纳的劳动力减少,农业从业人员增加,农村收入水平下降,城乡差距扩大;为了促进城市和重工业的优先发展,必然首先建立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只能建立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必然导致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水平下降。

为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党和政府必然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率先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农产品价格,发展乡镇企业,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使农村经济增长进入一个高速持续的经济增长阶段。随着农村经济的增长,农民收入的增加,城乡收入差距开始缩小,但工业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党和政府必然选择城市和工业偏向型发展路径,制定有利于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制度安排。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城市偏向政策的制度安排使城市受益不断增多,农村则相对被忽视,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城乡矛盾日益突出。政府的城市偏向政策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二)农村社会保障萌芽阶段

文化大革命结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为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高速持续的增长阶段”,城乡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与此同时,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也有了新的进展,形成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以家庭和土地为依托的社会保障,从而为农民提供了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的制度安排,而对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的需求较低。同时由于改革对集体经济造成的冲击,使得原有的集休保障功能的济基础逐渐弱化。农村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也呈弱化趋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几乎处于旧制度瓦解、新制度尚未建立的状态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缺失”。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亟待建立。1991年,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并进行试点,取得了较大成效。

(三)农村社会保障曲折发展阶段(1992-2002年)

这一时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农业经济增长缓慢,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土地的最后保障功能无法适应农民的社会保障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制约农村、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农民收入相对较低。首先,土地经营规模不断减小,集约化程度提不高,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收益预期不高,对土地投入减少、耕作粗放,甚至抛荒。其次,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的实际收入增长长期处于徘徊停滞状态,来自农业的收入呈递减趋势。在药品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农民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民对医疗保障需求不断扩大。最后,随着农村计划生育的实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递增。由于农业发展落后,农民收人的增长远远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需求递增,因此,必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规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的能力增强,开始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1.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1月3日民政部正式颁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社会养老工作在农村推广。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将原来南民政部主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给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陷入了困境,有的地方甚至停止办理该业务。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由2000年的6172.34万人,减少到2009年的2876.5万人。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农村经济连续6年持续下降,农村贫困问题加剧,传统的社会救济已经不能满足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的需求。为此,政府授权民政部探索、实施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使五保工作走上了规范化道路。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五保制度实施得最好,它有效地保护了农村特定的贫人群的基本生活。

3.合作医疗保险。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97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在意见的推动下,农村合作医疗逐渐恢复和发展。

(四)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

2002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增长期,国家财政能力和政策能力进一步增强,同时,由于农业税改革和国家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农业经济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第四次变迁。我国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处于改革攻坚期。以宪法修订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标志,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了契机,开创了农村社保工作的新局面。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在农村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同时,社会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宏观经济政策扭曲了经济信号,把非农产业附加值提高到世界平均价值以上;(2)政府把投资基金主要配置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上,较少考虑农村区域;(3)在城市区域,公共部门的就业达到一种严重的低效率标准;(4)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表现在养老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失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及教育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正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经济政策的城市偏向,扭曲了资源配置,使经济、社会出现极度不平衡的增长,导致城乡差距逐步拉大。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但得不到完善,反而倒退,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水平进一步下降,严重制约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为了增加消费,提高社会居民的有效需求,促进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须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增长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城市化进程的不同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五次变迁。

(一)农村社会救助型保障制度的构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国经济落后,城市化水平低,因此,这一时期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制定“赶超发展战略”,选择优先发展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的优先发展战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设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主要是构建社会救助型农村保障制度。l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开始构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国家财力有限”,占人口总数90%以上的农民没有被纳入保障之列。在农村,国家主要采取“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集体保障制度。从1949年到1978年,国家在农村建立敬老院、合作医疗、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等低水平的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比较好地满足农民基本医疗保健要求的农村卫生保健制度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和普及,并且形成了特色。这段时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要依托的,其保障水平较低,保障范围狭窄。

三、构建与我国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与经济增长紧密相关,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与我国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根据我国的经济增长水平,构建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现阶段,我国已进入到城乡统筹发展阶段。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要把城市与农村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同步推进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城乡二元结构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显然无法保障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现。因此,不管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与统筹城乡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从制度层面来规范、约束、引导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行为,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缩小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

2.加快经济发展,为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提供资金。提高农村医疗、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然需要大量资金。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农村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参保农民本人三方。从现阶段看,三方的投资水平都比较低,如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与其它国家相比是较低的。目前,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美国为33%,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我国只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投入到城镇社会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收入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支出更少。农民收入有限,很难满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因此,只有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才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3.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构建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投资体制。应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社会保障的需要,构建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机制,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保证。合理确定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参保农民本人的投资比例,增加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同时,应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农民进行社会保障投资,建立农民个人账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合理安排农村社会保障投资资金。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

第11篇

1.会计环境内涵

环境是指事物周围的境况,或者说环境是围绕某一主体的外部境况。任何事物都有使其存在合理的环境。会计活动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的,是客观存在的,会计环境是指会计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外部条件和境况的总和。即会计与其周围社会经济活动范围内各方面的关系,以及它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情况和开展活动所得到的各项待遇以及条件。而会计环境包括了哪些内容呢?各自有自己的不同认识。当前,大部分人都认为对会计系统产生的主要环境因素是政治环境因素、法律环境因素、经济环境因素、文化教育因素和管理环境等因素。

2.会计环境要素的内容

2.1政治环境因素对会计发展变化的影响

政治因素在整个社会环境的发展中起一种基础性的决定作用,它决定着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经济、法律和科技等方面的目标导向和发展水平。表面上财务会计是有关财务数据的形成过程,实质上,在这些数据的背后酝酿着复杂的政治过程。任何国家的会计必然体现本国政治的要求,一个国家的政策不仅对经济发展和法律起着相当重要的作者用,而且在一程度上不可避免的决定了会计的制度和体系管理。在某些角度上来看,会计行为其实可以反映一个国家的意志。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国家的宏观调控程度较为强烈,在会计管理的体制上就必须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模式。

2.2法律环境因素对会计发展变化的影响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政治环境因素、经济环境因素或是社会环境因素等许多因素对会计的影响,大多都是通过法律、法规加以体现的。从法律因素来看,国际上通常存在两大法律体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实施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对领土原则和会计制度有重要影响,政府在日常中通常会运用法律手段来干预经济行为,社会的整个经济活动都是在国家完备的法律管制下所进行的,所以会计制度一般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企业财务报告等会计方面的规定,往往直接列为商法或公司法的组成部分等法律;实施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律间接地对会计施加影响,法律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力具有笼统性和灵活性,经济发展在比较宽松的条件下进行发展。会计原则和制度一般不是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规定,即使某些法律涉及对会计的要求,通常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详细而具体的会计准则一般是由会计的职业团体或者说相关方面的专业机构进行的,而主持会计事务则主要是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进行的。在日常中,公司企业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会计的程序和方法。在实施大陆法系的国家当中,会计一般都会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而会计人员所实行会计准则多是在政府的现行法律、法规之下的,会计准则一般都是以法律形式颁布出来。我国就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由国家政府统一进行会计的立法行为。

2.3经济环境因素对会计发展变化的影响

影响会计政策选择的一个重要且复杂的因素是经济环境。其它比如企业的组织形式、经济结构以及资金的筹集手段和经济发展的水平都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产生一定影响。而社会经济结构、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管理体制以及企业的规模与组织形式等,也对会计有重要影响。

经济环境包括了质资料的生产及相应的交换、分配和消费等各种经济活动以及对应下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管理的体制。比如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可以细分为各种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美国实行竞争性市场经济,公有化程度低,证券市场发达,企业的证券化融资的比重比较大,强调计税依据以税法为准。因而,美国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主要保护权益性资本投资者的利益,企业会计不以税收为导向。法国实行的经济是有计划有序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以公有化的经济所占的份额较高,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力量很强,证券市场不发达,股份公司在法国经济中所处地位相对于在其他国家中的地位要略低一些。所以,法国的企业会计师以税收为向导的,他们强调和重视宏观经济的服务,也重视社会责任的目标。重视社会责任目标。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数量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因此,我国的会计目标必然体现这一要求。在一般情况之下,如果在经济活动中政府管理力度过大,那么对会计的直接管理就会更强;相反就会更弱。比如美国政府对会计管理方面力度就比较小,他们主要是由民间的会计团体来完成的;我国是由政府进行全国的会计工作的,这点上与日本和法国比较相似。

2.4教育与文化环境因素对会计发展变化的影响

会计师在广泛的社会实践当中所进行的,所以从事会计事务的人则必须是具有文化教育和素养的人,因为他们会对会计实务产生直接性的影响。向社会的经济和管理提供需求是会计的根本目的,使用和接受会计信息的人的文化素养水平对会计的发展水平必然会产生重大的制约作用。这样的制约作用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①文化水平会对人们对会计的认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会计在社会中的地位②文化教育水平会对从事者的技能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会计本身的实质性作用;③文化教育水会对会计的基本思想和理论的研究方法产生影响;④文化教育会对会计行为的方法产生影响。所以商业教育和商业文化为当下的会计发展提供了文化教育的背景。

文化环境对会计的影响是不直接的、多维的。例如,美国是一个崇尚个人主义的国家,社会结构松散,社会的权力距离较小,人们在家庭和机构中注重权力的均衡,人与人之间强调平等。企业的职员希望上司在作决策时会咨询他们的意见,人们对成就感、英雄主义感以及决断力和物质上的成功越来越注重。在这个方面上,美国的政府对会计的影响和作用比较小,他们所强调的是行业的自律性和专业的向导性,在制定会计准则方面,具有较多的可选择性;而从事会计人员方面,他们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相应的从事会计人员具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威性都是较高的;在信息的披露上,美国公司财务报表以充分披露闻名世界。法国和德国的文化环境与美国的文化环境截然不同,德国的会计管理,注重的是立法管理,他们分为政府管理和民间会计团体来进行会计的管理工作。法国则更强调政府管理;在准则的制订与实施上,两个国家强调和注重的都是统一、强制和指令性;而在职业会计方面。两国的会计团体都是相对较小的,而地位比起美国的会计来没有那么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信息的披露方面一般都是比较保守的,不会越过法律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指令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的儒家思想和文化占据了主流,“尊上”、“维上”也是中国的一种文化习惯,习惯了“照章办事”。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适合于采用会计的原则和职业判断的方式来进行,所以根据我国的国情来讲。现行阶段比较适合统一会计制度。

2.5管理环境因素及其对会计发展变化的影响

上世纪的五十年代后期,经济的管理模式逐步发展为向现代的管理模式。而现代管理的特点对会计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它所产生的一系列的影响主要是体现在:第一,现代管理比较注重国家的宏观调控和企业内部的管理两个方面,在这样的环境相,就要求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必须要既能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又要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求,而这两者之间又是必然存在差异的,所以就对会计的发展和如何适应两者之间的差异制造出了相当的挑战。第二,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和重视科学运用的方面来讲,会计管理的发展就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怎样将科学的理论实际运用到会计工作当中,并加以战略思想来作为统帅,构造出更加科学会计管理理论,又称为了当下会计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第三,现代先进技术的广泛应用让传统会计的环境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因此影响到了对会计认识的重点、研究的重点和工作的重点都在发生转移,怎样良好的把我各项会计的实质变化,是我们今后所关注和投放精力的地方。

3.国际环境变化对我国会计事业的影响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科学技术书发展的进度、国际贸易和商业发展急速发展,跨国公司的不断扩大和投资贸易的迅速增长,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正逐步融入世界的大潮流中,在全球各国的资源、市场、技术、贸易、资金、生产、投资等等方面相互来往并不断扩大开放。但是,各个国家在会计的制度和准则上存在着某些方面的明显差异,这样的差异所带来的“语言”障碍,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今天,给国际经济的来往带来了相当多的不便,所以,强化各国的会计信息可操作性,让各国的会计准则能够在不同的情况下协调衔接,使其也日渐国际化、一体化成为了国际会计组织以及各国的会计组织的重大任务。世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使得会计实务在国际中成为了管理,随之也产生了诸多特殊会计,如此诸多的问题解决与研究就为国际会计的产生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会计发展的最终形式是会计统一,然而会计统一又是以经济发展形式为背景和前提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势必影响会计事业的发展,随之将会产生国内会计的统一,而经济的全球化又会使得会计国际化。

目前,我国会计改革发展已经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今后一段时间的会计建设会比较平稳的发展。但发展与变化是永恒的,仍需要关注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的动向,特别是要紧密跟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新变化。会计的环境直接影响着会计事业的发张,而会计工作却是发作用于会计环境的。它主要体现在对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法律与教育诸方面产生影响。而上述的因素中任一种因素的变化又将改变会计实务。因此,无论是企业公司还是上市公司,或者国家的会计工作,都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一个国家中,只有真正把握了会计工作工程中的环境观,才能够真正认识会计、发展会计。而在一个企业中,也只有综合的考虑影响企业发展的各方面的环境因素,才能为企业进行会计工作及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作者单位:辽宁省有色地质局109队)

参考文献

[1]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第12篇

第一节 经济关系的分析

以往的经济学对经济关系都做了分析,但分析的方式不同。有的把经济关系放在经济学科的前提假定中,如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亚当•斯密,以“经济人”作为其理论体系的前提假定,认为社会中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都是理智的自利者,由此社会中的经济关系就是自愿互利的交换关系,人们从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出发,通过提供给对别人有用的东西而换得对自己有益的东西,从而达到“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效果。有的把经济关系通过经济理论的范畴来表现、概括,如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李嘉图,在其经济理论中,各种经济范畴之间可以反映各种经济关系,地租、利润、工资,这三个范畴就反映了地主、资本家、工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以分析经济关系为己任,然而,传统政治经济学似乎还不懂从经济学科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翻开以往的各种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所见到的多是从政治层面上来分析经济关系。例如,谈到资产阶级内部的关系,就说是尔虞我诈、大鱼吃小鱼的关系,实际上这是对各种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描述,用这种描述来论述经济关系,除了得到一个总体印象外,我们得不到什么。资本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商品销售中的竞争关系,有要素获取中的竞争关系,有相互之间在商品、要素等方面的交易关系,有资产产权交易关系,通过其交易还能形成经济上的附属或支配关系,有服务方面的交易关系,有利益一致的联合、结合关系等等。再如,谈到社会主义经济中工人阶级内部的关系,就说是同志式的协作分工关系、互助关系。实际上,分析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就要有具体对象,首先对经济角色要确定。协作分工关系产生于企业之间,可能是交易关系,也可能在国营企业之间是行政性的安排,也可能是出于道义上的援助关系。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关系与企业之间的互助关系,内容是完全不同的。

以上说明,仅从政治层面和仅从阶级关系的角度来分析经济关系是不够的。而当我们具体分析社会经济运行时,就不能靠从这个角度来作出的描述了。

第二节 经济关系的类别

一•劳动占有与劳动交往关系

在进行经济关系比较前,首先要弄清经济关系的内容。

政治经济学的传统理解是把经济关系等同于阶级关系与阶级内部的关系,实际上,阶级关系与阶级内部关系只是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决不是它的全部内容。从经济上来考察的阶级关系,是财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态,列宁对此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与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注①) 这个定义全面描述了阶级社会中劳动占有关系的内容。而在没有阶级存在的时代,社会成员对财产的占有不是上述情况,也没有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可见,就是财产关系,也不是等同于阶级关系,在阶级内部也发生着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劳动占有关系的基本关系。劳动占有关系是从社会生产的直接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在社会条件下开始的直接生产劳动,首先要有生产条件的提供者与生产条件使用者的区别,他们的关系是由财产关系确定的。其次是直接的分工协作关系,分工协作是劳动者的个体生产力合并为集体生产力的环节。最初的分工是自然分工,在集体生产中是不同操作之间的具体劳动分工。在总体劳动中还有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再就是生产劳动中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承担着协调劳动者分工协作关系的职能。最后是劳动成果的分配关系。财产关系一确定,在劳动占有关系内部就不再有平等的交易关系了,各个经济角色都得按已定的规则与自上而下的等级服从原则办事。

除了劳动占有关系之外,经济关系的另一方面是劳动交往关系。劳动交往关系是从社会分工中产生的。社会分工以生产条件的差异为前提,以物质利益交换为内容。这种关系反映社会的经济当事人是否交换他们之间的劳动,如何交换劳动。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出现后,劳动交往关系就表现为商品经济交易关系。

二•社会发展三阶段的经济关系

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生产关系概念,包含着劳动占有关系和劳动交往关系两方面。以劳动占有关系为主线,社会的发展阶段就分为原始公有制、奴隶制、封建领主制和封建地主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共产主义公有制(第一阶段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五种经济形态。以劳动交往关系为主线,社会发展就分为三个阶段,用我们今天的术语来说,分别对应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以劳动时间为计量单位的产品经济。那么,这三个阶段里分别又是什么经济关系呢?

马克思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104页)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分别知道三个阶段的经济关系。

1.自然经济时代的经济关系是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血缘的、宗法的的依赖关系是自然发生的,在这种关系中,人必须依赖、服从家族、氏族、部族,在其血缘或宗法的集体中居于一定位置、获得一定保障、无条件地接受一定的约束。对奴隶主、领主、贵族地主、豪绅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是自然发生的,而是压迫者、剥削者通过统治力量强加给依附者的。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下,主人可以不通过交易而直接占有依附者的劳动,同时给与一些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主人所强占的劳动成果或生产条件的一部分),算是作为依附者的生存保障。人对人的依赖关系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服从。

2.商品经济时代的经济关系是有独立性的人对物的依赖关系,这里所谓的“物”,就是货币,因此这种关系实际上是商品货币关系。马克思所见到的全面的商品经济时代是从资本主义时代开始的。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一方面消灭了人身依附关系,不仅资产者不受封建义务约束,劳动者也成了有人身自由的无产者。另一方面,人完全依赖货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成为现金交易关系。资产者对劳动者的劳动占有,不再通过超经济力量,而是通过对劳动力的购买与使用来实现。(中国封建生产关系的后期,在封建土地租佃关系中,也不通过超经济力量,而是通过土地租赁契约关系,就使中小地主得以占有佃农的劳动。)

3.以劳动时间为计量单位的产品经济,是一种体现社会成员自由个性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要成为社会普遍的关系,必须有这两个基础:一是个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点靠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高度才能实现;二是人们的共同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按马克思的设想,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由社会全面安排社会劳动力才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中,设想未来的共产主义(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自由人联合体”,这是在阶级所依存的经济条件已经消除,国家的政治职能已经消失情况下的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自由地结成联合体,既不靠强权,也不靠交易,而是靠社会契约。“自由人联合体”正是社会契约关系的产物。

以上理论,反映了历史的纵断面,表明社会经济关系从“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到“人对物的依赖关系”,再到“人的自由联合关系”的发展历程。这是从历史的总体上来看的。

第三节 现代社会三种基本经济关系

然而,历史并不是三块截然不同的板块的焊接品,而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各个历史的横截面上,都可能有着几种经济关系。当代的世界由于经济生活国际化(商品国际化、资本国际化、生产国际化)的作用,经济关系的历史形态已相当趋近。现代世界不同制度的国家,其历史发展阶段可能很不一致,但都会有以下经济关系:

一.人对民族国家的服从关系。一方面,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已进入无阶级社会,因此国家机器是必然会有的。另一方面,国家是民族的代表,从殖民主义时代过来的民族不可不用国家机构来捍卫自己的主权。在国家面前,公民处于服从关系中。而对于现代国家来说,这种服从不是对强权的服从,而是对法律的服从。在法律中凝结着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与社会共同意志的双重内容。现代国家在保卫现有经济制度的同时还得保卫社会的共同利益,否则就无法得到本国经济发展所必要的社会内部的协调、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国家为了履行其不同性质的职责,除了要国内的自然人与法人服从之外,在国家机构内部,更要各级公务人员履行规定要承担的职责。这些,可称之为职权关系,它在现代经济运行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在生产组织内部,所有的岗位都如同国家机构内的岗位一样,必须按照已定的规则与等级来产生服从关系。正如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说过的:只要在社会化生产的联合活动中,就需要有一方服从另一方的“权威原则”,就是在土地和劳动工具都成了工人的集体财产的情况下,权威也不会消失,而只会改变它的形式。

二.商品货币关系。在经济行为上,这种关系表现为现交易关系和交易契约关系。通俗地说,现交易关系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契约关系就是“现在订契约,将来交钱货”,靠契约来约束双方履行义务。两种关系产生的依据都是产权关系。商品货币关系的实质是产权关系。产权关系是对财产的权利关系。广义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消费品和一切可占有的经济资源(如劳动力、技能、技术、商誉、著作)。权利关系内容,包括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等。产权关系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原始社会就有产权关系的萌芽;封闭的自然经济中也有产权关系,那是一种最简单的排他的占有关系,即我占有的自然物与产品,不能再让他人占用。只有出现商品生产和交换之后,产权关系才发展成复杂的、内容庞杂的经济关系。在最简单的商品交换中,交换双方都坚持自己对所拥有的商品的所有权,并承认对方对他所拥有的商品的所有权。这种产权关系正是交换得以进行和完成的前提。交易契约关系是在双方互相承认产权的基础上,加入承诺的因素。它是在现交易关系基础上向前发展而形成的,由现货交易的买卖关系变为预购预售的商业信用关系,货币的借贷关系,不动产的租赁关系,各种财产的交换关系,等等。

三.自由结成联合体的关系,是社会契约关系。这种关系只有到共产主义才能发展为全社会的、普遍性的经济关系,但在历史上就一直存在。有一定自由权利的社会成员就有可能出于自身的需要而发展这种关系。

社会契约关系与交易契约关系有根本性不同。交易契约关系发生于商品经济关系中,是一种严格的互利行为,具有狭隘的功利性。保护交易契约关系的力量,一是来自于法律,二是来自于自律,即在一个凭舆论的力量可以迫使人们遵守信用规则的社会环境中,“守信用”的信誉成为当事人今后进行交易的必要条件,因而会自觉地履行契约。而社会契约关系的产生与人的社会本能有关,它是人们追求共同的目标、境界、价值观而自愿订立的有约束性的契约而发生的关系。社会契约关系可以是功利性的,也可以是非功利性的,看人们追求的是什么目标。交易契约关系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育程度有关,而社会契约关系的发展则与社会文明程度有关。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除了商人阶级之外,基本上没有社会契约关系,因为在低下的文明程度条件下,自由结成联合体的关系马上就转化为人身依附关系。社会契约关系到资本主义社会才有所发展,而在代表最高文明程度的共产主义社会,它将普及于全社会。

四•雇佣关系与租佃关系都是私有制经济中财产所有者占有劳动者的劳动的形式,但两者又有很大的不同。租佃关系发生的全过程都是产权关系的表现,而在雇佣关系中,只有双方进行交易(洽谈雇佣条件,订立雇佣合同)时才体现为产权关系,一旦交易达成,受雇者就要服从雇佣者的指派,履行合同订立的职责。这时,雇佣关系就成为类似国家机构中公职人员所处在那种关系——职权关系。因此,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企业内部,如同在国家机构内部一样,实行的是职权关系。

上述有关产权关系、职权关系、社会契约关系的范畴,最大限度地勾画了处于当代历史发展阶段,即“第二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特征的社会形态,即商品货币经济社会)的经济关系图景,阐明了对当代各国经济关系研究的共同领域。一个国家不管当前处于什么社会发展阶段,其经济关系都有以下共同点;

1,人身依附关系陆续退出社会生产领域,它只残存于少数落后国家部分地方,或者在许多国家处于法律管辖之外的角落。当今世界各种经济活动主要以产权关系为依托。

2,国家机器的建立是阶级的产物,这是马列主义的一项基本原理。在不违反这个大前提下我们进一步探讨,国家机器是如何建立的?我们依据上述概念可以说: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机器,除了古希腊古罗马的奴隶制民主政体、中世纪商业城邦的封建民主政体之外,大体上是靠人身依附关系建立的,因此其专制特征是从娘胎里带来的,先天具有。这样的国家机器并不因为代表某一统治阶级利益而不去大量地损害这个阶级中的个别分子。在不同阶级、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政体中,国家机器的建立是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卢梭就从规范分析的方法论角度提及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但他以为这是全民的社会契约,实际上,有阶级性的国家只能是统治阶级的、甚至是这个阶级某些阶层或某些集团的社会契约。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政体国家,在性质上类似于行业协会,总统总理如同协会秘书长。在当代世界,社会文明在发展,国际竞争在加剧,靠人身依附关系建立的国家机器越来越难于维持下去,而靠社会契约关系建立的国家机器,也要使“契约”形成的复盖面尽量扩宽。

3,经济活动以产权关系为依托还是以职权关系为依托,这是一个世界性的没有解决的问题,两种经济关系在“争夺市场”。在宏观上,执政力量在思考着到底依托哪种经济关系有利于发展。五十年代东方西方国家均推行国有化,六十年代新老发展中国家(老的如拉丁美洲国家,新独立的是非洲国家)也热心国有化,那时显然是较为青睐以职权关系为依托。八十年代初一个世界性的所有制结构调整浪潮,缩小国有经济,扩大民营经济,显然重心是向产权关系为依托倾斜。在微观上,是加强等级管理还是采用“模拟市场”的交易化管理,反映出企业内部管理原则的交锋:是以产权关系还是以职权关系为依托?在这两方面,都存在长期的拉锯战。恰如其分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之有机结合,是当代经济学的一大课题。

4,社会契约关系在各国社会中均存在,但当代没有哪一个国家具有大发展的气候。可以说,对各国社会契约关系的分析,十分有助于深入解剖该国社会经济的内部结构。

为此,在进行现代各国的经济关系比较时,我们将以产权关系、职权关系、社会契约关系为主线来展开。

第四节 经济关系的比较

经济关系到比较有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一是指对社会或国家的比较,就是比较不同时代或不同国家所存在的经济关系。二是指对经济关系不同类型相互之间的比较。据此,在本节中,我们也就分为两个部分。

一.纵向与横向比较的原理

经济关系是历史的产物,因此,不同时代的经济关系必定是有所区别的。然而,各个时代经济关系的区别,不是互不相关的区别,而多半是同一类型的经济关系的比较,即经济关系的纵向比较。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某种类型的经济关系将走向消失,某种新类型的经济关系将兴起。因此,在对经济关系进行纵向比较时,就要有能对所有时代的经济关系都能容纳进来的类型。

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劳动占有关系与劳动交往关系为主线,使各个社会形态的经济关系都可以分别从两条线来加以比较。从劳动占有关系,我们可探索原始社会的氏族(或部落)公有关系,奴隶社会的财产与奴隶人身同时被占有的关系,领主封建社会的财产占有与农奴人身不完全被占有的关系,地主封建社会的财产占有与农业生产资料出租使用的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占有与劳动力定期出卖的关系。从劳动交往关系,我们可了解不同所有者或生产者之间,从没有交换到有交换,从产品(商品)的交换到生产要素的交换,从简单的交换到越来越复杂的交换。

以上对比,一是社会历史的主线,是高度概括,而不是全部内容;二是着眼于本质,没有复盖所有的现象。今天,我们从现代社会三种基本经济关系来进行分析,可以更有利于对经济关系作横向比较。就是说,可以针对同一时代出现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进行经济关系的比较。

对产权关系的比较,包含着公平与效率两方面的判断。在公平方面,要看各国居民在财产占有关系上的平等程度如何。当不同居民之间,财产占有上的差距不仅远超过个人经营能力上的差距,而且严重妨碍到占有财产少的居民的正常生活时,其不合理就是现实的了。在效率方面,要对比各国的资产组织形式是否有利于生产效率的发挥,有利于资源的配置。

对职权关系的比较,一方面是对比职权的结构、分布、复盖范围以及对经济运行的作用;一方面可对比职权关系本身的明晰化、规范化与职权行使的效率。由此可考虑一国的政府效率与任何一种科层组织的合理性。

对社会契约关系的比较,主要是看各国社会关系的发达程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哪些途径、哪些实体来实现这种关系。实现社会契约关系的社会组织产生的情况如何,能否稳定与发展,对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如何。

二.本质与作用比较的原理

职权关系、产权关系、社会契约关系是现代社会三种基本经济关系,对于各国的经济运行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

1,产权关系是当代世界各国经济的主要载体。自从私有制产生以来国家的法律都在不断地完善它,由此导致商业、经济交易及“市民社会”的发展。西方资产阶级获得统治地位以来,产权关系得到更全面的保护与规范,各种制度创新都有利于产权关系发展成为社会交往与经济交易成本更趋减少的形态。经济生活越是国际化,发达国家越是可以将更为成熟的产权关系规范推行于世界。现在的所谓“国际惯例”,主要是反映产权关系的内容。

产权关系对经济运行的作用在于;①它规定了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利益的基础。个人的物质利益来自他对劳动产品或财产、财产收益的占有,这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所在。在这个基础上,社会中的财产创造与积累就有了一个基本动力。②它提供了对社会中各种经济当事人进行约束的客观依据。产权关系主要从市场中表现出来。人们在市场中从事经济活动,如有不当,将会得到收益减少或财产受损的后果。这就约束人们从理性出发而不能任意行事。产权关系的合理化使得人们经常受到来自市场而不是什么别人的监督和惩罚。③它促使人们珍惜属于自己个人或集体的资源,有人操心有人爱护,使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④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处理大量经济矛盾的前提。泾渭分明的产权关系,是界定各个利益主体的责任、权利、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它不仅可以事后作为矛盾处理的依据,也能成为事先克制利益主体之间发生矛盾的戒律。产权关系越明晰,越能减少利益冲突和摩擦,理顺和协调各方的经济关系,提高经济运行效率。⑤综合以上作用,可以论定:明确的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各个经济当事人在市场中的活动,所面临的机会、责任、风险都按产权来分发,社会经济在一种规范的条件下有序地运行,生产力得到促进、保护。

当然,产权关系只是商品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关系,它的社会、历史局限性是不言而喻的。任何一个思想家都可以对产权关系进行系列性的批判,并由此勾画更美好的社会蓝图。但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任何一个科学的(不是空想的)、理智的(不是感情用事的)、现实的(不是浪漫的)社会变革者,都只能完善、改进产权关系,有条件地补充、限制它,而不可能全面替代它。

2,职权关系是产权关系的伴生物。一方面,当产权关系在经济基础中运行时,职权关系也相应地在上层建筑即政府机构中运行;另一方面,当企业在市场上按照产权关系来行事时,企业内部则按职权关系来行事。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求产权关系的成熟完善,也要求社会管理水平与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更加提高。

在完全属于社会管理的事务中,必须由职权关系来运作。因为在这个领域中,①决不允许有经济交易存在,不允许货币作为解决事情的手段。“有钱能办事”在这里是非法的,能不能办事只能看符不符合规定。②决不允许管理机构有自己独立分离出来、可以货币化的利益,有了这样的利益,必然产生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办事,看出钱多少决定如何办事的腐败行为。

在经济活动中,以职权关系还是以产权关系作为依托,是一个可供选择的问题。两者相比,依托职权关系可产生以下有效性:①可以使信息集中到一个中心,制定出计划,通过体现上下级关系的指令将计划意图直接贯彻下去。在调动资源时,减少了讨价还价的麻烦与违约的风险,起到迅速、有力的作用。②同级之间的交往可以在上级的既定安排下,在稳定的状态下持续。③职权关系所形成的“科层”组织,内部各个个别组织的经济利益和自主权是受到抑制的,这易于使这些组织直接按计划偏好而不是按市场收益来组织活动。

上述有效性,在以职权关系为最大依托的行政计划体制中得到了发挥。我们曾认为着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并夸大了这些有效性。其实,这些有效性是有条件的,越是其运作范围小,有效性就越大。原因在于:①在较小的范围内,才能使信息较完全较迅速地集中到一个中心,制定出一个所要应付的变量不多的计划,并通过指令来加以贯彻。②在较小的范围内才能完全地安排同级之间的联系,并予以监督使之规范化。③在较小的范围内才能控制住经济组织的自身利益,使他们从“服从”上级得到的利益大于从自行其事中得到的利益。④在较小的范围内才能使计划偏好的目标更加明确。总之,如果在国民经济的一个大范围内普遍依托职权关系,其有效性就难以存在。

以职权关系为依托的经济成分会产生以下缺陷:①由于行政分权,造成资源高度集中下的严重资源分散。生产要素在“条块分割”下不能有效地流动和再分配。②排斥了市场竞争,各种当事人都出现懈怠倾向,要想通过面面俱到的管理措施来克服懈怠,是防不胜防的。③这种经济成分必然有政企不分的特色,由此会忽略以规范的法律制度来解决社会上各种经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人们寻求行政途径来解决矛盾,这一途径缺少法制的优点,使交易成本增大。

3,社会契约关系本来是一种社会性的关系,是在下列作用下我们把它作为经济关系:①出于经济功利性目的而联合起来,直接对经济活动发生作用。②出于非经济功利性目的而联合,但对社会性活动提供了经济资源,从而对国民收入再分配产生了影响。③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而加以联合(功利性的或非功利性的),由于依托社会契约关系而产生了组织力量,产生了开展活动的需要,于是依靠其组织力量来经营产业,赚取收入,形成一种经济成份。

社会契约关系在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尽管不占多大的比重,但它对于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①协调作用,这个作用对于缓解产权关系所直接引起的矛盾是不可缺少的,也是职权关系所不可替代的。产权关系以市场竞争为基本特色,社会需要将竞争由可能变为的恶性竞争限制在良性竞争的范围内而需要合作,这种合作就是靠社会契约关系来承担的;社会也需要减弱竞争造成的无情淘汰,给经济上的弱者一方生存发展余地,这也是靠社会契约关系来承担合作。②通过社会契约关系,来办那些靠营利活动(这是产权关系下的领地)不愿干,靠政府工作不宜全包的,或是太难办、干不好的事,通过这种经济关系来调动部分经济资源,投入到对社会有利的活动中去。③为财富转移,为国民收入自动再分配提供了一条渠道。税收是强制性的转移,是要有限度的;投资受市场与增值条件的制约,没有利润就没有财富转移;社会契约关系则为财富所有者提供了一条既不受强制,又不受利润制约的转移场所。封建社会里的宗教施舍、举办同乡会、兴义学就是其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慈善事业是其典型例子。当代各种助贫、教育、环境生态保护、学术等活动,相当多的财力来自于社会契约关系建立的组织吸收富有者的资助。可以说,没有社会契约关系,这个世界的经济运行将是十分僵死的。

社会契约关系,不管它过去有过多么朦昧的形态,不管它现在看起来多么世俗,就其本性来说,在它身上透露出人类未来社会的曙光。当人类社会以职权关系压倒一切的时代,人们不得不依靠“等级”来作为行为调节的圭臬,这就有可能使整个社会的运行屈从于少数(甚至一个)统治者的意志,由此造成对社会财富的浪费、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对社会文明因素积累的摧残是难以形容的;当人类社会基本上倚靠着产权关系时,不管看起来社会多么繁荣昌盛,人类还是摆脱不了物质的奴隶的地位。只有人类社会越来越多,直到主要以社会契约关系来推动社会与经济运行时,人们才是以自己的意志来自由联合,开展各种创造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生态财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