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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

时间:2023-02-23 06:54:29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范文1

这里的“项目”,从表面上看好像只是一项工作任务,然而在教学工作中,其实质却是学习任务,而且不是单纯的学习任务,是以工作任务为载体的学习任务[3],是一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而在这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中承载的却是一系列教学目标(包括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法律类高职院校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基层法律工作者,这一岗位群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会遭遇各种各样的经济法律关系,或者说“经济法律项目”。而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教学项目基本上就来源于这些“经济法律项目”,因为“职业教育项目教学中的项目往往来源于企业真实的工作任务,或者依据企业真实的工作任务需求自行设计和开发,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项目,都脱离不了企业真实工作情境的影响”[3]。所以,经济法课程中“项目”在本质上包涵了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工作任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的经济法律关系所带来的具体工作任务;第二个层面是学习任务,“教学项目”中的工作任务的实施和开展不是为了产生某种实质性或者实体性的工作成果,而是为了最终实现一定的教育教学效果,如培养学生的核心职业能力等;也就是说在一个教学项目中,不是为了让学生单纯的学会解决某个法律问题,而是要注重培养学生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所需要的岗位技能。总之,经济法课程中的“项目”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学习任务,这个任务承载了相应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

2高职法学教学中“项目教学”实施的基本过程

2.1“项目教学”的典型流程

对项目教学的实施过程,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统一的定论。从基尔帕特里克的“目标、计划、实施、检查”基本框架出发,在弗瑞的模型中,项目教学法由“创意、目标、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几个阶段组成[4];在维曼的模型中则包括“创意、目标、计划、决策、实施和评价”等六个阶段[5]。将以上的观点进行整合,项目教学的流程大致可分为下列阶段:2.1.1项目选择项目教学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选择教学项目。选择一个合适的项目,一方面可以包含教学任务中所要求掌握的技能要求,另一方面还能够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促进教学目的的实现。而如果项目不适当,则会使项目的实施和评价,以及反思的效果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削弱教学效果。因此,在项目选择上应注意:(1)明确项目的类型。比如,“教师需要根据专业和学科的性质确定选择有结构的项目还是模板项目;然后根据实际的教学条件和教学需求选择运用模拟项目抑或真实项目;同时还要根据教学对象的学习水平和能力确定将教学项目设计为单一性项目还是综合性项目”[6]。(2)确定项目的实施顺序。也就是要明确各个教学项目按照怎样的内在逻辑进行开展。要求教师仔细分析每个教学项目与实际工作任务的衔接点和衔接方式,然后按照实际工作任务的解决过程来进行各个教学项目的排列组合。(3)注意相关知识点的链接。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确定教学项目实施中的各个环节具体涉及到的知识点。教师对知识点进行分析时要注重将课程标准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内化为教学项目所承载的内容,还要注意掌握好知识、能力与项目任务的对接,力求通过对实务问题的逻辑分析和有效设计最大程度地将三者糅合为有机整体。2.1.2项目规划完成项目的确立后,教师着手准备实施项目教学的前期工作,比如,依据项目的实施操作要求来制定合理的时间分配表;根据项目教学所实施的内容方式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物质方面的条件;还要将整个教学进程作为一个整体作具体的计划和详细的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将完善的教学活动规划制定出来。2.1.3项目执行在项目的执行阶段中,要对项目计划进行具体的实施操作,也就是在实践意义上对选定的教学项目进行具体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组建项目团队,项目团队的组成可以是一个人,可以是几个人组成的小组,也可以是整个教学对象全体。在项目执行过程还要注意对实施过程进行及时检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对原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正。此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是:①选择合适的方式将项目呈现,引发教学对象的学习动机和求知欲,为进一步的学习做好铺垫;②对教学项目进行深入剖析,使该教学项目的设计目的能够为教学对象精准理解和把握,同时,该项目设计所要求完成的任务以及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和拟达到的目标也要使教学对象明确;③通过选择合适的教学组织形式,促进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并确定各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地位和角色;④适时转换教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引导教学对象完成教学项目的实施,最终达到教学项目的预期目标。2.1.4项目结束项目作品的完成并不意味着项目的结束,还要求教学对象对其项目成果进行展示,教师要给他们提供展示机会。通过展示成果,教学对象能够回顾和梳理自己完成该项目的整个过程,还能够与其他教学对象进行一定的交流。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可以对教学对象在项目活动完成过程中的表现和能力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可以引导教学对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最终成果及学习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促使教学对象正确认识其参与教学项目的过程和最终达到的结果,并进一步进行反思,在有效反思的基础上予以提高。

2.2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项目教学”实施过程举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

2.2.1项目选择首先,教师要根据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对各个班级以及同一班级内部不同教学对象的水平深入了解的前提下,本着尊重个性的原则进行项目选择。做出选择时应注意:①选择的项目应繁简适度、大小适当、要求具体;②项目内部的各个分解任务之间要能够形成循序渐进的阶梯型的任务链,以便教学对象遵循这样的规律去建构知识体系。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教学项目可以引导教学对象获得清晰的思维路径,寻求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构建完整的知识脉络体系。基于以上原则,本部分选择的项目是“撰写消费者维权手册”。通过对消费者维权手册的撰写,学生在知识层面上能够理解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掌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能力层面上能够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消费纠纷。2.2.2项目规划在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可能会成为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也都可能会受到不同形式的侵害。然而,很多人对于自己是否属于消费者、享有哪些消费者权益却知之甚少,导致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能正确维权。针对这种情况,该任务要求制定一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要求手册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具有实用性。为了使手册的内容具有针对性,要求在撰写之前先设计调查问卷,对消费者进行调查。调查问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领域、概率、有无维权、维权的方式、消费者是否知晓自己的具体权益、是否知晓相关法律、是否知晓解决途径有哪些等”[7]。问卷调查结束后要及时统计相关结果,然后根据掌握的相关数据来制定手册。2.2.3项目执行在各个班级内部进行分组,每组可以有四至五人,组长一人,组长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协调本组内各个成员具体分工协调,并在统筹编稿工作上整体负责。在调查问卷的制定上,由组长主持讨论,全体组员共同参与完成调查问卷的编写和修缮。然后在组长同意组织下,各组员共同进行问卷的发放、回收和统计工作。最后,组长统筹,各组员共同参与根据问卷调查编写消费者维权手册。该手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范围;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解决途径及部门等。2.2.4项目结束这这个阶段主要是进行项目评价。由教师主持,由各组长展示自己小组编制的手册,其他小组注意观察分析展示的守则并与自己编制的手册进行对比,找出自己的不足并加以补正。同时展开答辩,即其他小组的成员对展示手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展示小组成员则负责答辩。最后教师进行总结,并根据各个小组编制的手册的完整性、实用性和答辩情况进行打分,评选出优胜小组。

3高职法学教学中“项目教学”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3.1“项目”的确定

如前所述法律类高职院校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项目”实际上是一种学习任务,而且这种学习任务的载体和表象是以一定的经济法律实务问题或者工作任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在对“项目”进行选择和确定时应将以下原则纳入考虑范围:(1)在经济法课程中,在选择教学项目时一定要考虑基层法律工作者日常工作的真实情境,以他们的日常工作过程为基础,将实践中常见的经济法律任务作为项目来源。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项目教学的作用,培养教学对象所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完善与该项职业能力所匹配的经济法律知识,同时还能帮助其培养和谐的社会人格和优秀的职业素养。“项目教学法实施一种基于完整人格发展的学习方式,使学习者获得职业工作所需职业行动能力,并使其在社会生活上成为成熟的社会成员”[8]。因此,为了能够使学生培养完整的职业能力,实现项目教学的核心目标,必须以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将来的工作实践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真实的经济法律问题为出发点,以贴近并体现其工作过程中的真实情境为原则,来选择教学项目。教学对象的所需具备的核心职业能力是要有知识和技能来支撑的,所以,选择的项目要能够尽可能多的承载这些知识和技能。(2)衡量项目好坏的标准是达成教学目标的容易与否。也就是说在选择教学项目的时候要有一定的导向性,而这个导向就是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标,具体包括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好的项目要求能够最大限度的承载教学目标,或者说判断一个教学项目是否为好的项目,就是看它是否承载了更多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如,处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对于基层法律工作者来说,是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很常见的一项工作任务。如果以该工作任务为例设计为教学项目,则可以承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核心知识,并且还能够承载简易合同签订的技能。这一个项目就可以同时兼容法律职业能力形成所需要的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如法律文书写作和律师实务等。该项目并不只是对这些知识和技能的简单承载,而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学对象要亲自参与实施一系列的活动。首先,要成为当事人的人,就要签合同;然后,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还要撰写诉讼文书;在维权的过程中,还要与相关人员等进行沟通,与小组内的其他成员进行合作和交流等。通过参与整个的项目实施过程,教学对象的处理实务问题方面的职业能力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培养和提升,在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方面也会有提高,而且,通过实践和操作,专业知识不再是僵硬死板的理论和法条,而是发生了有意义的重组和建构,内化为教学对象的实际操作能力。(3)确定教学项目时还要考虑教学对象的情况和授课的条件。“采用任务驱动法教学过程中,为更好实现教学目标,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基础和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等学情,同时教学班级总人数,教学设施和设备等也在教学组织考虑之列”[9]。最终若能够形成项目成果并展示出来,那么对教学对象的激励效果将更加明显。

3.2项目教学法实施中教师的地位问题

项目教学法从教学组织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教师作用应该是设计、组织和引导。教学项目要得以实施,教师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备项目,根据教学目的对教学项目进行选取,并进行适当的改造。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需要的功能来确定承载它的教学项目;然后将这个项目进行分解成,产生具体任务,而且每个单独的任务都要包涵相应的知识点和技能;最后,还要对项目实施所需材料进行统计。其次,要备教学对象。也就是要全面了解教学对象的学习能力、知识储备、兴趣爱好等,使项目与教学对象情况相符。另外还要将教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状况纳入考虑范围,引导各个项目小组互相学习、竞争和提高。如果确定的项目不合理,则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教学对象作为主体的地位被弱化,小组内部或者小组之间合作学习氛围淡薄等。这些因素都可能会成为导致整堂课失败的诱因。同时,由于项目教学法的开展是根据教学目的,以任务驱动方式进行的,而不是进行系统的理论教学,这样极易导致知识的系统性缺失。因此,教师一定要在每项任务完成后作一个阶段性的小结,通过这种方式来对理论知识进行归纳,使之系统化。因此,虽然项目教学法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教学对象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极大的突出,其潜能得到了有效的激发,但整个过程中教师的主导地位仍然不能动摇。

4小结

经济法学论文范文2

内容提要:香港“艳照门”事件涉及到明星的隐私保护、商业化利用、信息自由等问题。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明星们对其隐私的商业化开发和利用,符合帕累托最优的标准;而问责互联网上大规模的窥私行为,执法成本过高,不利于信息的自由流动。法经济学的观点有助于社会财富增长,但应兼顾隐私权的特殊性,在人格尊严和经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

2008年香港明星“艳照门”事件招谤惹讼,沸沸扬扬,又一次把隐私权话题推上前台。“艳照门”事件中,撇开道德和意识形态色彩,如何看待明星等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和商业化利用问题,如何规制互联网上发生的大规模窥私行为,如何协调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自由流动之间的矛盾?对“隐私”和“窥私”这种社会现象,法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观察问题的不同视角。

一、隐私有价?

法律经济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亦称法律经济学(lawandeconomics),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2]作为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法学界出现的理论思潮,现在已经成为美国法学界影响最大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方法采用“理性人”假设、效率最大化原则、交易费用、社会成本、博弈理论等范畴作为分析工具,考察法律规范和法律问题,在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刑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法律领域发挥了重要影响。因将经济分析方法推广到人类其他行为领域而获得诺贝尔奖的贝克尔认为:“经济分析为理解全部人类行为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虽然我知道。其他非经济变量及其他领域的经济分析手段对于发现理解人类行为也有重大建树,但是经济分析提供了理解全部人类行为的可贵的统一的方法。”[3]传统法律观念一般不计法律执行的成本和后果,旨在为了维护抽象的正义,例如,民法的“契约必须严守”原则,不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成本与收益以及资源配置的经济合理性。但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此提出挑战。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经济学对传统隐私权理论批判道,隐私权问题的讨论往往充斥着伪善、口号、情绪和松散的思维,[4]因此需要运用经济分析这柄“奥卡姆剃刀”(如无必要,勿增实体)予以简化和精确化。

作为个人隐私的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经济学将作为隐私的秘密信息作为一项产权的标的。隐私的作用在于,社会交往会出现蒙人(misrepresentation)造成的一些利用被利用的机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隐瞒自己的收入、前途、观点以及其他,为的是操纵其他人对自己的看法。[5]“隐私”(privacy)与“窥私”(prying)可以被视为两个经济产品,就像经济学上通常对萝卜和啤酒的看法一样,我们可以将“隐私”和“窥私”视为纯粹的消费品。并且将两者作为工具性价值(instrumentalvalues),而非终极价值(ultimatevalues),这意味着作为一种手段,“隐私”负担效用最大化的使命。[6]

据此,信息应当配置给那些为该信息投入成本而获取更高价值的人,其信息秘密应当受到隐私权的合理保护。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明星们对其信息隐私享有产权,因为这是他们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明星对其隐私的商业化开发和利用,制造出层出不穷的“绯闻”、“丑闻”、“秘闻”,借以提升人气,抬高身价,无可厚非。这符合帕累托最优的标准,满足了公众的“窥私”需求,为社会增加了福利,而没有真正的受损者。事实上,正是明星们造就了以窥私为业的“狗仔队”,而非“狗仔队”制造了明星。难怪“艳照门”爆发之初,“审美疲劳”的公众普遍认为只不过是又一次炒作而已。关于隐匿信息可能导致虚伪、欺诈和控制他人,[7]笔者认为,这属于行为人的动机,而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动机差异,因为动机属于隐藏在人类行为深处的内心活动,其类型千差万别,无法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事实上,行为人既有可能抱有欺骗、伪装等不良动机,也有可能基于捍卫人类尊严的高尚动机,这不是在确定法律保护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虽然生活中不乏利用对信息的隐瞒操控人际关系的现象,但也应当注意,第三人的窥私行为反过来也可能导致对隐私占有者的控制和操纵,从这个角度而言,无论隐私的保护与否,对信息的控制就意味着在人际交往中占据优势地位,该优势地位赋予保密者还是窥私者,并没有本质不同。

二、窥私无罪?

当“艳照门”演化为恶权乃至犯罪事件时,当众明星发现日益滋长的公众窥私欲突然变成了吞噬一切的洪水猛兽时,“艳照门”这扇“门”就打开容易关上难了。对于网上艳照流传、公众窥私的集体违法现象,主张道德抵制者有之,主张清洁网络者有之。根据1997年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信息。吉林省公安厅曾援引该条提示网民,遭受一片质疑和谩骂。笔者认为,该条款在社会效果上未免有法不责众之嫌,在法理逻辑上,也不无问题,因为在浏览之前,不可能准确判断该信息是否,而浏览之后,即便当时警觉也已构成违法。浏览即违法,实则不教而诛,值得商榷。

就法经济学而言,一般认为,信息流通是社会知识和财富增加的必要条件之一,丰裕繁荣的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信息自由流动之上的,人们可以充分地利用这些信息做出对自己有利并可能对社会也由利的决策,而以牺牲信息的自由流动和累积为代价过度的保护隐私,将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和遏制社会知识创新的不良后果。[8]信息作为一种产权,在可以自由流动时可能发挥最大的效用。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配置给谁?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应当考虑两个因素:(1)信息的本质和来源;(2)交易成本。[9]例如一家杂志未经订户同意而将订户名单出卖给另一家杂志,法律是否应当允许?其认为,订户名单对于购买者的价值,一般高于订户为推脱可能是不合己意的购买请求所花费的成本,因此应当将信息中的财产性权利分配给杂志,而法律正是这样做的。[10]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公安部33号令问责于无数的艳照浏览者,通过正式的制度保护隐私,未免执法成本过高,并且确认侵权和侵权范围的难度太大。事实上,一个过度干净的互联网,是以阻碍信息自由流动为代价的,这势必导致互联网趋于萎缩乃至死亡。

三、法经济学的反思

隐私权的经济分析揭示了隐私权对于社会信息和财富增长的意义,划分了合理保护的范围,并且警告立法者避免过度保护而导致人们获取信息、利用信息能力的降低。但经济分析学派从纯粹功利角度对隐私权的做法,受到了隐私权支持者的强烈反对和批驳。笔者认为,经济分析方法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处。

首先,隐私权经济分析的反对者批评了法经济学的四个理论假设,即:(1)经济学的“有限资源”前提,在隐私权领域不适用,因为基于独立人格和个性而具有的自豪感和自尊心,就不是那种“相对于人类欲望而言是有限”的资源。(2)趋利避害的理性人假设有争议,“用一个市场中成本与需求之间的直接关系,来类推证明制裁的严厉性与威慑效果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牵强附会的”。(3)外部成本和收益概念的不确定性无法为经济分析提供坚实基础,而只是表达了学者市场模型之外的立场。(4)经济分析的局限性被忽视,其适用范围被无限夸大。事实上,经济分析方法对其分析对象隐私权的界定仅限于私人信息,而对于秘密信息的权利只是隐私权的一部分。信息经济学的分析完全无视了美国最高法院在格里斯伍德诉康涅狄格州案、罗伊诉韦德案对隐私权的发展,避开讨论了

隐私是抵制政治迫害的防护器”的问题。[11]

其次,将隐私权等同于财产权,忽视了其人格性的要素。这也决定了经济分析的方法不能区分自然人的隐私权和法人的无形财产权,不适当地将隐私权的主体扩大至法人等社会组织。其根源在于,将隐私权单纯地作为一种工具性价值,拒绝讨论终极意义上的隐私权问题。隐私权的功能不限于对获取信息、发现知识的鼓励等功利性目的,还具有保障个性人格发展、维护正常人际关系、醇化道德风尚等工具性价值。价值的判断具有主观性,单纯的从经济角度定义隐私并不完善,不能以苍白的、抽象的“理性人”标准代替个性人的多元价值选择。例如西迪斯诉F-R出版公司案(Sidisv.F-RPublishingCorp.)[12],受害人认为有价值的是其隐逸生活的安宁状态,虽然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但满足了受害者个人的主观需要。实际上,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的隐私也应受到保护。如同性恋问题,属于个人性取向的选择,完全归于个人隐私范畴,该事务不具有任何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对其施加干预的侵害行为也不会给第三人或社会带来利益。但法律不能据此拒绝保护该种隐私,任由他人侵犯。总之,效率不是社会的终极价值,个人的私生活自由和人格尊严才是隐私权的终极追求。

最后,从经济分析角度出发完全可以获得相反的结论。信息不对称永远存在,信息和知识的分布不是集中的,而是星罗棋布的分散在人群之中,这也是自由和创新的保证。根据市场的模式,如果法律确认个人对其隐私享有独占的产权,则披露隐私、获得信息意味着对该权利的让渡,则可能通过自由交易的市场化方法保护个人隐私。私人信息的自愿交换过程,会确保“用整个消费者群体支付花费的意愿衡量出来的人们满意度,是最大化的”。而波斯纳在此没有彻底贯彻其市场理论,而是主张人们“不应当有权隐匿有关其自身的重要事实”。[13]赋予隐私以产权不会降低信息流转和自由竞争的程度,因为只有赋予其产权才能更有效的保护隐私,鼓励信息的获取、积累和流通。只不过是该隐私因市场化所带来的价值归属于信息所有者,而非第三人。既然对隐私权人予以保护也不妨害信息市场化流通机制的建构,那么武断地将该利益配置给第三人,而使隐私占有人承担损害,通过降低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促进信息流动,其正当性和公正性缺乏有力的支撑。

综上所述,虽然隐私炒作未尝不可,但明星“艳照”涉及阴私,属于纯粹的私生活领域,其隐私权应当受到必要的尊重和保护。这种底线的尊严是人的终极价值所在,而社会效率只是工具性价值,所以,网民浏览、保存艳照可能不被追究,但散布、传播、销售艳照的行为,尤其是始作俑者“奇拿”无疑应被判定违法。特别在互联网络的环境下,“艳照门”这种侵害是不可逆的,甚至是不可控的。之所以不可逆,是因为一旦个人隐私被公开,便永远不能恢复原状,消除公众知晓的事实;之所以不可控,是因为互联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匿名性,使窥私行为得以迅速“大众化”、“普遍化”。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的制裁和损害赔偿救济功能有限,保护隐私权更为有效的手段是事前的预防性救济,即消除危险的人格权请求权(香港地区有英美法上的禁令),以防止侵权行为蔓延为大规模的窥私事件,从而在人格尊严保障和信息自由流动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注释:

[1]本文为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社会中的隐私权保护”(07CFX040)阶段性研究成果。

[2][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译者序言,第3—4页。

[3][美]加里S•贝克尔著,王业宇、陈琪译:《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9页。

[4]RichardG.Turkington&AnitaL.Allen,PrivacyLaw:CasesandMaterials,2nded,St.Paul:WestGroup,2002,p317.

[5][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241页。

[6][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常鹏翱译:《论隐私权》,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47页。

[7]例如“艳照门”事件中,被艳照激怒的“粉丝”指责阿娇等偶像“虚伪”、“扮清纯”,形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其实,“玉女”只是明星的职业形象,是演艺公司的市场化包装,并非其人格评价。

[8]例如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失败问题。该问题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Akerlof)在分析“柠檬”市场的基础上提出。“柠檬”意指二手车市场上质量差的车。最初的二手车市场上也会有质量好的车,但二手车的质量信息只有卖车人知道,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买车人信息短缺,想防止上当,只愿意支付一般价格,即便遇到好车也不愿出高价;卖方若有好车,也不愿低价出售。结果是好车被淘汰出局,而坏车充斥市场,成为“柠檬”市场。人们在“柠檬”市场上无法买到好车,也就没有积极性再进入市场,“柠檬”市场因此失败。

[9][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常鹏翱译:《论隐私权》,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50页。

[10]Schibleyv.TimesInc.,45OhioApp.2d69,341N.E.2d337(1975).

[11][美]爱德华•J•布鲁斯通著,常鹏翱译:《隐私无价》,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84—389页、第391页。

经济法学论文范文3

【内容提要】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将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在经济全球化时期,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从国情实际出发,围绕经济发展趋势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以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为研究任务,同时要注意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适应解决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的客观需要,在二战后突破传统的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而形成的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注:对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概念和范围,法学界的认识还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分歧。请见陈安教授的论文《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4页。)在中国,国际经济法这一新兴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过去20年历程中,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走过了一段蓬勃发展的路程。(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过去20年中的发展情况,可参见曾华群教授《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一文,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9页。) 在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之际,国际经济法学界同仁都在关注和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将对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任务产生深刻影响。现不揣冒昧,拟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总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与习惯构成的综合的法律体系,要认识和把握它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必须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考察和分析。 正如众多经济学家共同指出的,进入21世纪,由于资本扩张和科技进步引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加强,这是未来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特征。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复杂和深远的,其意义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研究和认识。就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而言,至少促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现如下几个新趋势: 1.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迅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造成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各国经济关系日渐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状态。正如江泽民主席所指出的,"当今世界经济已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这种相互依存的客观经济现实,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相互依存带来相互合作的需要",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则"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规范"。因此,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各国相互依存与合作关系的加强,必然促进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的长足发展。这一点最突出地表现在,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国际经贸框架协议的形成,以及负责全面落实和监督这些多边协议规则执行的常设行政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WTO的多边协议规则调整的关系内容不仅扩大了GATT调整的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关系范围,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在这些历来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 领域里确立起一套新的国际统一原则规范。我们应该看到,目前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仅是调整有关跨国服务、技术和投资关系的初步法律框架。随着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初步框架如何运作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将会进一步健全、丰富。同时,WTO已经开始新的"千年回合"谈判,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可能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此外,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标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继续发展。上述这样一些因素的存在和作用,决定了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多边统一原则规范的数量比例,将会明显提高,其所调整涉及的领域范围和程度,也会愈益深广。 2.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的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趋激烈 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建立在南北贫富悬殊并继续扩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仍然充满着矛盾和问题。据世界银行报告,在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20%的最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相同比例最不发达国家的30倍;而在90年代,这一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成为60倍。"全球经济的发展肯定不能长久地建立在少数国家发达、多数国家落后的基础上。世界经济需要新的动力,世界市场需要新的补充。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因此,未来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面临的巨额债务负担、贸易条件恶化和外部援助匮乏等紧迫问题,改革现存的造成南北经济发展失衡的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就决定了在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这也是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的新时期国际经济法发展变化的另一重要特征。 3.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趋同性逐渐增强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先后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动作基础。在早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对国内一些尚未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和服务业,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如放开对服务业部门的价格管制、经营范围和企业进出产业的限制,打破少数企业对一些部门的垄断,以促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进行了允许企业自由进出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对外资开放更多的产业部门。经济转型国家则从废除指令性计划入手,解除价格管制,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使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过渡。这种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制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减弱,而趋同性增强。这不仅表现在各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部门,而且也反映在像反垄断法、竞争法这类公法方面。各国政府为使国内经济更好地与世界市场机制接轨,必然要参照有关国际经济规则标准来调整、修改国内的经济政策法规。这也是21世纪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4.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 促使当前经济全球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可以说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跨国界的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例如,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产生的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安全保护、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以及税收征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正加紧研究制订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法律政策和措施。(注:自1996年11月以来,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 财税部门先后发表了各自的政策研究报告,经合组织也在1998年8月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这些报告和文件分别就如何解决现行的税法和税收协定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困难,提出初步的对策思路和方案。参阅:Luc Hinnekens,Looking for an Appropriate Jurisdictional Framework for Source-State Taxation of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Intertax Volume 26 Issue 6-7,1998.)因此,在今后的一个时期里,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构成的,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的形成,将会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经济全球化与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任务及方法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是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我们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宗旨,在于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中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提供科学的法律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方案。在新世纪要进一步贯彻这一宗旨,使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为此,必须从经济全球化这一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在分析研究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从而在更高的起点上确立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战略思想,确定我们的研究任务。 基于前述关于经济全球化对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我们认为,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在20世纪,尤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南北之间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国际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之争,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障碍是各国在关境边界上执行的关税和进出口限制贸易政策制度。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国的进口关税已降到很低的程度,进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已被明令废除,各国的商品市场将全面开放。因此,21世纪影响市场准入的主要因素已由各国的边界政策制度转为各国边界内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矛盾和斗争,也从商品不等价交换之争转向经济政策和规则之争。落实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框架协议,需要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内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上更加协调统一。例如,有关农产品、纺织品和服务协议的实施,关系各国的农业和产业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则涉及各国的技术政策、投资鼓励措施和企业经营体制;而服务市场的开放将要求改革国内流通体制、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如何消除各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规则的差异给跨国经济活动造成的障碍,南北国家之间意见分歧。这些分歧本质上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继续。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该紧密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围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南北国家的矛盾斗争这一主线,抓住中国加入WTO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进行动态追踪研究,比较借鉴研究和对策研究。这是新世纪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应有的战略思想,也是我们确定今后的研究任务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认识和分析,笔者以为,在新的世纪里,至少在今后10年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应着重对以下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1.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问题 这是一个关系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理论问题。经济主权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各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制定法律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力。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的一项基本原则。(P71-82)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这一传统的法律原则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前所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修改。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P364,140)而且发达国家进一步主张,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必须包括与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问题,如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问题;出口生产与环境保护问题;国际多边贸易原则与各国竞争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传统的经济主权领域随着市场的开放,正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侵蚀。西方的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向,是民族国家界限的模糊和主权观念的淡化。(P13,151)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是否需要重新认识经济主权原则的涵义?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 2.中国"入世"后如何充分有效地运用WTO的法律框架体制趋利避害,在发展国际经贸合作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庞大复杂,在它目前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框架下,还有许多具体的运作规则将随着国际法律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健全和完善。对WTO体制的研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过去对"入世"利弊的分析,往往将两者割裂开来看待,其实利与弊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运用多边协议的有关原则规范,使其利的一面变成矛盾的主要方面,使弊的一面降到次要位置。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开放其金融、证券市场为例,它既有利于中国今后大量吸收外国间接投资的资金,也带来了日后外资对国内银行和证券业的竞争和冲击,以及国际游资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但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利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保留条款以及《GATS金融服务附录》中有关慎重措施的规定,就能在逐步放开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使外资的竞争、冲击和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为此需要充分地认识和研究WTO体制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和例外条款的运用,追踪分析WTO对有关贸易争端案件的处理,注意吸取有关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如何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的问题 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大课题,主要包括如何逐步实现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外资企业法与内资企业法、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制的并轨问题,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问题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际,正确认识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与鼓励、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的关系,考虑到符合国际惯例规范要求的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应重视对有关国家相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大胆吸收其中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科学内容和合理成分。 4.现代科技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 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传统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难以调整和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和利益。例如,传统的商标权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解决互联网上域名争端的困惑,现行所得法中的所得分类和来源地识别规则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课税方面存在的适用问题。研究解决这方面法律问题的对策方案,要解放思想,随时跟踪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注意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处理技术法律问题。例如,在解决跨国电子商业利润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如果局限于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来寻找来源地国家对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依据,则难以找到公平合理地协调和解决居住国和来源地国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各国现行税法上的营业机构、场所和履行地等概念用语,是在适应传统的商业活动方式下征税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中进行的。我们应该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有某种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承认来源地国行使征税权前提的传统观念束缚,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经济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标志,才能实现跨国电 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的合理分配。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要在上述这样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实现突破性的进展,取得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的成果,必须善于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尤其注意采用综合联系的方法、比较借鉴的方法和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我们之所以强调综合联系的研究方法,首先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是一个由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组成的综合的法律部门。(P26)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交叉渗透。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增加,对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联系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经贸惯例;研究有关国际经济条约,也必须结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范。因此,你们只有突破传统的法学分科界限的束缚,采用综合的研究方法,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方面,比较研究的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比较分析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趋向可能对彼此间经贸交往产生的影响。在当今各种双边和多边性国际经贸条约空前发展的形势下,除了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比较外,还应重视对同类性质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比较研究,尤其是这些协定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从而对我国谈签和执行类似条约实践应采取的立场、原则和方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国际经济法调整规范的对象是跨国的经济关系,研究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必须结合对国际经济关系和跨国经济活动现象的分析。离开了法律赖以存在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就法论法,就不可能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规律。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将更多地受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发挥学科交叉渗透的优势,才能更好地揭示国际经济法律的本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参考文献】 江泽民.在俄罗斯国际关系学院发表的演讲〔N〕.人民日报,1994-09-04. 江泽民.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4-11-16. 王晓华.反垄断国际统一立法的现状和前景〔J〕.外国法译评,1995,(1). 陈安.国际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汪尧田,周汉民.世界贸易组织总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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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三团信访办 任新农 (二五年十月)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体系的特殊重要性、必要性和关键性,并将这两项内容直接纳入宪法,从法定角度给予了绝对肯定。十六大以来的六年间,我国改革和发展的形势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体系在国家管理、经过、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全面。特别是市场经济要素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更加迅速地覆盖了整个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主导了我国新时期、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的脉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与此同时,依法治国体系中的法制建设,也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在建立和完善高效经济建设体系当中发挥了保驾护航的关键性作用。一、对市场经济基本概念的认识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大致具有三个阶段的发展期。一是初始期,即改革开放以来截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一段时期。这一阶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阶段。其中,由于长期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建设上的闭关自守,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上一时难以形成固定的市场经济概念。虽然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从1993年起我国就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在“左”的思想和“右”的思想、姓“资”与姓“社”的争议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束缚,发展之路举步维艰,市场经济无法顺利挣脱旧计划经济的紧筘,形成一段时期的半市场经济体制半计划经济体制的变相发展态势。二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发展和转型阶段。即我国加入WTO之后的头一两年期间。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此为标志,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世界贸易组织,实际上是一个国际间的经贸协议合作与竞争的组织,它的重要特征是,世界各国在实行和遵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市场管理和动作机制下,共同依照经贸协议框架和条款及相关国际管理事务和经济方面的法律,形成一个市场运作和经营的整体大格局。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具有的五个有利因素,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已经进入全面发展和转型的实质阶段。这五个有利因素是:1、有利于改善我团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权益。2、有利于我国平等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经贸活动,促进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更多地扩大出口。3、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更好地利用外资。4、有利于促进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5、有利于我国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全球的竞争,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突出作用,极大地增强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的活力。三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定型期,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未来十年内。这一阶段通过综合初始形成期和全面发展期间内外市场管理、运作机制的磨合,基本形成了一种固定发展模式。从原则上讲,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谁也回避不了,都得参与进去。当今世界,任何国家都难以在封闭的状态下得到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要实现后来居上,必须勇于和善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竞争,更好地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因素。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国内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方针。加入世贸组织,国际市场的竞争更直接、更深入地与国内市场的竞争结合在一起,国际市场竞争的一些重要因素将成为国内市场竞争的组成部分。我们要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只有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才能弥补国内资源和市场不足,进一步拓宽经济发展空间。只有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经济全球化,努力实现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互接互补,才能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针对这些因素,我团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做出了积极努力,逐步修改和废除一切与WTO形势不相适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增补了一大批能够与国际接轨,适应世贸要求的新政策和新法规,从而使我国基本具备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二、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一)从宏观上而言,市场经济是在法治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顺利运作。法在建立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将起到直接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799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思想观念、工作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大刀阔斧所长改革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地需要规则和秩序,并使这些规则和相应的经济规律获得法律的形式,通过法律规范来表达。进一步完善对外经贸政策,必须要紧密结合和依靠相关的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法规办事,既要依法约束对方保护自己,又要依法履行权利和责任,避免非法经营行为,否则,就会遭受不可弥补的重大经济损失。如,我国近两年棉花市场价格,正是受WTO国际市场左右而出现降低的浮动。彩电、摩托车、电脑和小汽车等各类商品价格的大幅度下降,都是WTO国际市场因素直接影响的结果。对此,我们要在市场经济中赢利改革和发展的主动权,首先必须要弄清社会主义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一,社会主义法确认并保护公有制为主体我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确认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第二,运用法律形式确认主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明确产权,平等地保护以公有制经济为的多种经济成分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多种市场主体的长期共存、共同发展。第三,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规定相应的竞争规则,创造竞争的环境和机会,促进和保障平等公平的竞争,制裁不正当竞争,建立和培育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第四,确认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要原则的多种分配制度,运用税收等多种经济法律手段调整市场经济的分配关系,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第五,以法律方法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纠纷,制定解决利益冲突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法律疏导。第六,建立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保障广大劳动人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基本社会经济利益,开辟更多的就业形式,形成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第七,运用法律的手段,确认和保证政府对建立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第八,建立并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制度,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营造一个具有无限发展和利用空间的外部市场。第九,坚决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二)微观经济效益中法治对人们经济行为的影响,也直接主宰了整体经济建设的制动因素。一是开放格局和区域性封锁所形成的效益差别问题,已十分突出地决定着地方经济发展的速度。遵照法律规定,打破区域性行业垄断和市场垄断,使各类产品市场任意流通,或千方百计采取招商引资和招投标的办法,不断引进、利用和融合外界先进文化、技术、产品等,同时,积极参与反对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非法行为,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这对地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十分有效的。比如说,新疆兵团农一师三团在近几年当中,仿造法律保障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了市场管理机制,对产品销售实行协议制,首先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避免了不正确地定市场因素造成损失。对工程项目及引进的开发项目和采购物资,一律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争取了以最低廉的开支创造最大的价值。对大宗商品建筑实行拍卖,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团场经济建设增强了无限活力。二是依法正确地划分个人行为与政府行为,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起到关键性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发展。《合同法》、《土地法》、《水法》等各类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的市场行为约束性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和实施。特别是在企业、集体当中因个人行为或政府及领导机构的行为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越来越明晰而更易于界定。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等新罪名的界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人们市场行为的约束力也逐渐加强,人们通过依法监督、处理这些存在于个人和集体行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使法治手段逐渐在市场经济管理当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三、遵守和依照法律规则而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作用更大程序地体现出法治对市场经济的巨大影响力,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一种协议经济、使用经济和竞争经济,它最为重要的特征,必须是在法律的相互制约下,双方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这也 充分说明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基本原理。市场经济的第一个发展步骤,都将紧密与法律联系在一起。脱离法律的约束框架,或不遵循市场经济的法治规则办事,只能导致盲目发展和错误决策,其结果必将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如我国近几年象河南亚细亚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大批国有、集体企业的破产倒闭,就是计划经济的影响所造成的严重结果。当然,同样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和避免自身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失误性问题,也同样是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力保证。如,从宏观上讲,中国海尔集团公司由于努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断研究国际市场形势,从而成为全球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赢得骄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比如从微观上讲,在近几年里,新疆兵团一师三团高度重视发挥团场司法行政工作的作用,稳步实施依法治团策略,使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为团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起到了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前年,该团14连一个外来承包户陈富平雇用了30余人承包了连队1000余亩棉田,年底奖金兑现时,该大户拖欠雇工保留工资及拾花款20000余元,并携带兑现款40000余元逃匿,引起了14连秩序大乱。雇工闻讯后,在找连队处理未果的情况下,欲到团机关集体上访、闹事。团党委得到消息后,及时组织司法所等有关部门立即赶到现场,将30余名雇工拦截在上访的路上,通过讲政策、讲法律,把上访、闹事的人劝回。然后又通过司法所多方调查、了解,终于在阿克苏的一个外来人员杂居区把雇主陈富平找到,并将陈富平拖欠雇工的保留工资和拾花款全部追回;再如该团水泥厂被外地用户拖欠水泥款12万余元,长达五年时间不还,该团党委及时委托团司法所,前往喀什、巴楚、阿合奇等地追缴欠款,历时40余天,行程20000余公里,终于将12万元欠款全部追回;该团原甘草膏厂被新疆库车县龟兹制药厂拖欠甘草膏款20万元,通过司法所先后4次赴库车县调查、取证、谈判,最后通过法律手段,为甘草膏厂追回了20万元的欠款,近两年来,随着团场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保障团场良好的经营秩序,该党委始终把依法治理作为振兴团场经济的保障力量,积极利用司法所、法庭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在先后3次基层企业单位的改制和先后6次企业的招、投标当中,在司法所的全方位参与服务下,避免了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此外,在企业各部门的对外经济活动中,从合同的起草、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委托司法所层层把关,为企业挽回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近三年来,该团党委针对WTO形势的影响,变被动为主动,坚持委托团司法所为全团37个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并以100%签约的形式使法律大顾问服务事项有章可依。委托司法所参与团场相关被告方诉讼和非诉讼39件,为企业和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5.7万元,避免经济损失535.6万元,仅在2009年在团与阿瓦提县土地开展权的争议中,通过依法处理,一次性为团挽回经济损失上百万元。四、进一步为市场经济构筑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经济改革和发展取得良好成绩的根本保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原则,是无可驳斥的规律,那么,我们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这一新的形势下取得市场经济的节节胜利,就必须紧紧围绕法治的框架,为顺利进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条件。为也是我们决胜未来,取得一切成绩的出发点和根本点。首先,我们必须要努力为发展市场经济和进一步的改革,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这个环境的本身,说到底就是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体系,全面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理目标,使各项管理、经营和服务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这一目标的实现,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始终树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思想,从上到下高度重视法治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必要性和关键性,认识到只有在法治保障的前提下,市场经济才能取得良好成绩,经济建设才能实现突飞猛进的目标。二是要依靠法治,确保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要坚持不懈地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宣传法治和市场经济,宣传它们之间的密切内在联系,宣传这两大因素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重大影响力和操纵力。特别是要结合“四五”普法教育活动,真抓实干地把法治宣传抓上去,使企业和个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一切行为都能够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和争取自身利益。其次,要把努力培养和引进一大批法治人才,作为进一步实现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提前。有效利用普法教育和干部法律资格论证制度,确保一个党员干部都率先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一是通过党员干 部普遍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取得一定法律资格,确保在市场经济的操纵、管理和运作过程中赢得更大程度地主动权和竞争力。二是以点带面,发挥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骨干作用,带动全社会、各族群众都自觉地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提高全民整体经营和创造的素质,为发展市场经济奠定坚实地人文基础。三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行政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变强制命令为照章办事,全面实现政事分离和企业分离目标。四是依照市场经济和发展规则和法治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完善包括依法保障经济秩序和人们生活、工作秩序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公共管理水平的不断进步。五是要始终把保护农业的产业地位作为一项特殊的市场管理和法治任务。正确认真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又是社会效益高、自身效益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弱质产业,需要国家和其他产业的保护和扶持。要通过法律保障措施,确保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开放与国际合用,需要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农业法律制度。世贸组织的规则本身就是一种国际经济法则。如在2009年美国与欧盟的“香蕉贸易战”和韩国与我国间发生的“大蒜贸易战”等所产生的结果,就说明这一点。六要认识到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无法确保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更谈不上实现市场经济高效运作的目的。因此,要依法保障社会稳定,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需。全社会都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不断研究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其运作过程中将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潜在的违法犯罪因素。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赢得经营可信性和主动权。要一方面克服利己性,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又要防止经济交易中的利他性,实现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前提下经营交易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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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目标是教育活动预期达到的结果,是基于教育规律和受教者的独特性,对教育活动提出的总体要求。教育目标可以表明教育活动在尊重教育规律和受教者个性的基础上欲将受教育者培养成怎样的人。教育目标是整个教育活动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教育活动成效的根本依据。就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而言,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目标应当是有所不同的。法学专业的教育旨在培养能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岗位所需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法律专业人才,如进入公检法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从事企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而非法学专业的教育旨在培养工商管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和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的人才,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育目标应定位于提高学生在经济工作和生活中的法律素养,使其知道法律的边界在哪里,从而避免不知不觉地违法,同时使其懂得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有效地维权。鉴于非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独特性,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实践教学与法学专业经济法实践教学也不可强求一致。旨在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实训方法,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应用能力的培养而言,无疑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不可勉强适用。因为上述实践教学需要学生既具备实体法又拥有程序法的基本功底,即使是面向法学专业的学生,也更加适合在高年级开展,若简单移植到没有深厚法律基础的非法学专业学生身上,无异于拔苗助长。此外,明确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有助于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在从事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避免一个误区,即用自己当初在法学院里接受法学教育的模式来教育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忽视了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不能因材施教以至于无法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

二、教学内容应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经济法涵盖众多的部门法,而根据教学计划能够安排的学时与经济法庞大的体系之间的矛盾决定了经济法授课不能仅仅着眼于每一具体制度下的法律条文,而必须有选择、有重点地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阐释各种具体制度背后的立法理念、立法目的和立法价值,以此帮助学生首先形成一种宏观的思维能力,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为学生从整体上把握这门课程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样才能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在高屋建瓴的基础上,介绍具体的法律制度内容时,应注重详略得当,突出教学内容的时代性和针对性,理论与实际密切联系,才能激发学生的情感体验,增加其内心感悟和对法律的情感认同,从而使学生对重点法律规定能够理解透彻和进行实际应用。这个目标具体需要通过案例教学法和启发教学法等教学方法和多媒体教学手段的灵活应用来实现。例如在《金融法》的授课中,为增强大学生对于国家金融管制的认识,可通过庭审纪实《纪念币的陷阱》生动地导入基本案情,启发学生思考,为什么案中的大学生买卖真金白银打造的纪念币居然被定为出售购买假币罪,引来牢狱之灾?有声有色的典型案例配以详略得当的教学内容,可以深刻震撼学生的内心,提高教学的实效性。

三、教学方法应深入挖掘、灵活应用

理论学习的价值在于解决实际问题。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多元化的教学方法的合理搭配,加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鉴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学生的知识基础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等现实情况,通过讲授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等教学方法的灵活应用,可以不断强化和提高学生运用经济法基本原理和专业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经济法的实践教学效果实现最大化。

(一)案例式教学

案例式教学又叫情境式教学,可以在课堂有限的时间和空间里,通过介绍丰富的案例引入无限缤纷的社会现实,使学生从小课堂走进社会的大讲堂。在案例中认识理论,把抽象的知识转化成感知的体验,这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就是一个素质的提升。

1.案例的来源和形式。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中都有海量的法律相关的案例信息,有文字的、有声音的、有视频的等多种形式,特别是法院网站上公开的案例资料、法制节目的视频案例,只要用心收集,案例无处不在。各种形式的案例都各有优势,宜取长补短,为教学服务。相关电影和电视节目中选取的视频案例资料,可充分利用课间的时间播放,拓宽学有余力的学生们的知识视野和思维宽度。总之,要多途径地搜集和选取发生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案例事件,以活生生的案例去诠释枯燥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理,才能更好地引发学生的共鸣。

2.案例的选取标准。

案例选择的恰当与否是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之一。(1)关于案例的真实性问题:理论只有联系实际,才有生命力和说服力。案例教学宜追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最好是取材于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但是不能每次案例教学时都将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原封不动地搬到课堂上来。因为真实的案例往往内容繁杂,有限的课堂时间无法容纳过大的信息量,而且学生的知识层面很可能尚没有案例分析所要求的那么宽广,因此必须对真实的案例进行适当地加工,使得案例的法律关系线索清晰,与课堂所要阐明的制度内容紧密结合,如此才能深入浅出地完成教学信息的传递,否则容易造成课堂时间的浪费,甚至可能挫伤学生的积极性和热情。(2)关于案例的虚拟性问题:虚拟性的案例并非一无是处。各类考试试卷上的文字案例资料由于内容精简、重点突出,一针见血,适当地在课堂上引用,可以帮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里举一反三。(3)关于案例的时代性问题:教师必须关注时代的热点法律问题,尤其要结合学生的法律的误区与盲点来选取热点案例。如大学生被诱骗卖肾、非法代孕、非法买卖纪念币、非法套现和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等他人所犯的错误和付出的代价这一类型的案例有助于警醒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吸取前车之鉴,避免重蹈覆蕖Q∪〗鹕焦舅咧芎璧t微博名誉侵权案、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第一案等成功维权型的案例,有助于使学生受到鼓舞,乐于应用法律。

3.案例的应用时机。

案例的应用时机要根据教学的目的灵活地把握。当需要导入一个新的理论时,可让案例先行,激发学生的兴趣,顺其自然地引领学生接受新知识。当需要启发学生对某个理论深入挖掘时,可以抛出一个案例让学生结合具体情境使思维向纵深拓展。当需要加深学习印象,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也可以应用案例进行实训讨论,调动课堂气氛,引导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思维,培养学生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案例的讲评。

教师在抛出案例的过程中,目光应始终定睛在学生身上,适当参与,适时引导,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引导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在课程目标范围内畅所欲言,使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在思辨中更加清晰明朗,最后教师进行点评和归纳总结,要重点突出、语言精炼,根据需要可以做延伸性阐述,对教学内容进行提升,抛砖引玉,给学生更大的思维空间。

(二)启发式教学

经济法实践教学中必须注重启发学生思维。古希腊教育家亚里士多德讲过一句名言:“思维自惊奇和疑问开始”。“问题”是开启思维和发展思维的源泉。当教师创设了一定的学习情境,揭示所将要学习内容的社会实践意义,可以更好地刺激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望,变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为教师引导学生积极探求,无疑会使教学事半功倍。如在相关的章节内容展开时,可尝试引导学生预先思考:消费者该怎样利用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商事主体,应怎样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从而避免模糊认识造成的经济损失?设置的疑问若能与学生的兴趣点恰当结合,可以有效地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在当代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大学生创业是一个热点话题,牵动不少学生的兴趣和思维。讲企业法时,可以开篇给学生设置这样的问题:如果是你创业,你将选择何种企业形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呢?各种企业组织形式都各有哪些利弊?

四、教学手段应与时俱进、扬长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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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1978年至2008年, 中国的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经历了30年的发展历程, 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理论发展主要体现在厘清调整对象、从制度功能的视角研究经济法的地位, 以“社会本位”为核心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提出经济法学基本假设、宏观调控法制化的研究、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研究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立法研究。 [关键词] 中国; 经济法学; 理论发展 从1978年至2008年, 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紧紧跟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中国的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经过30年的发展, 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一、厘清调整对象。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 它直接影响着经济法学学科的构建与发展。 中国经济法学起步繁荣阶段, 学者们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展开的。基本形成了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其调整特定经济关系。 而对于特定的经济关系, 表述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 其他的经济关系都发生于国家的计划约束之下, 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 其由经济法调整。①有的学者进一步从所有制性质的角度限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即只有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经济关系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② 随着经法学研究的发展, 学者们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进一步具体化, 强调经济关系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① 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法调整管理关系。② 也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法调整计划关系。③ 另一类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④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后, 学者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了新的认识, 对于横向经济关系的调整逐渐淡出了经济法学者的视野, “纵向经济管理关系说”⑤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 学者们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基本取得了共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交锋渐次减少, 学者们在“纵向经济管理关系说”的基础上,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论述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侧重点有所不同。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说”、“国家调节说”以及“行政管理说”等。⑥ 在强调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同时,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定的“横向经济关系”, 但对“横向经济关系”的理解已经与最初经济法萌芽时期的理解有所不同。 此时的“横向经济关系”是指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1 ] ( P46)时至今日,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达成基本共识, 都强调经济法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只不过是表述问题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 二、制度功能视角中的经济法地位研究。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的研究, 经历了一个从最初注重区别到现在关注联系的发展过程, 研究视角逐渐聚焦于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制度功能上。从制度功能角度去探讨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有助于整合法律间的体系功能, 促使经济法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最初, 学者们在分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时, 往往从调整对象角度进行论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 特别是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 民法和经济法作为与社会经济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时, 学者们对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研究中不仅注重二者之间的区别, 更加重视二者之间的联系。对于区别的 论述不仅聚焦于调整对象方面,而且进一步关注保护的法益、制度功能等问题。在制度功能角度, 民 法是保障市场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 经济法是保障国家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 其功能在于弥补民法在解决市场失灵、效率与公平等问题上的不足。[ 2 ] ( P19 - 20) 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 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而经济法则侧重(并非全部)从宏观、从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 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3 ] 在探讨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时, 主要的落脚点也是二者的制度功能的互补性。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 它多是通过其任意性规范, 体现“无形之手”的要求,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 同时也少有强行性规范, 导向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是市场经济非常态的法律, 它多是通过强行性规范, 强调“市场机制的外在化”, 提供具有干预性、宏观性、整体性、政策性、公法性的规则, 解决市场失灵, 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3 ]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研究最初也是着眼于调整对象的区别。20世纪90年代以后, 随着学者们对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功能互补性关注度的增强,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也进入学者们研究的视野。在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时, 学者们基本也都是强调二者在制度功能上的互补性。① 进入20世纪末期, 也有的学者将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并列在一起, 讨论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三者关系的研究是从功能的互补、调整对象的交叉等角度强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三者协同发挥更大的作用。②三、以“社会本位”为核心的基础理论研究。 20世纪90年代, 学者们探索经济法独立法律地位的研究仍在继续, 研究的视角不再局限于调整对象以及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等问题, 逐渐拓展到经济法的价值、宗旨、基本原则、法益目标等问题上, 从而形成了以“社会本位”为核心的基础理论研究。 首先, 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公共性。社会公共性决定并表现在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权力(利) 和义务、经济法的属性等各个方面。[ 4 ] 其次, 针对经济法的法域归属问题, 有学者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是保护和扶持经济性弱者以及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法律, 是社会公共干预和理性建构之法。[ 5 ] 社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种趋势导致以社会为基础的私法、行政法在某种程度上的社会化。但受其本质属性和固有功能的限制不能完全社会化。在这种情况下, 必然产生一种完全社会化能够反映满足社会化要求的法律———社会法。其中经济法就是这种社会化的产物, 是一种社会法。[ 6 ] ( P220) 再次, 从“社会本位” 的角度提炼与概括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法调整政府管理经济的关系中, 以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利益和效率作为根本价值。[ 7 ] 经济法是社会性之法, 经济法的价值最关注社会性。③ 最后,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社会利益。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应是经济法首先追逐和实现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依靠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作用而实现。[ 8 ] 四、经济法学基本假设的提出。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提出丰富了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提供了研究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新视角, 拓宽了研究思路。“从研究范式转换的角度来说, 吸收相关学科中有共性或深层次的相关成果, 提出 基本假设, 在对这些假设进行具体分析, 综合运用基于相关假设而产生的各类方法,实际上是对经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 9 ] ( P59)1998年, 有学者在分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时, 就提出了基本假设这一概念, 认为民法与经济法存在着基本假设的差异。[ 10 ] 随后, 有学者在分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再次使用了基本假设的概念。即二者的深层区别是对于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 对于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 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假设不同。[ 3 ] 但是以上论述仅从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角度提出了经济法学的三个基本假设, 并未对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作系统的论述。2001年, 有的学者对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进行了较为全面地研究。把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 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 可称为共通性假设; 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 可称为特殊性假设。共通性的假设是二元结构假设, 包括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 经济———制度层面的城乡二元结构、南北(东西) 二元结构、内外二元结构, 社会———文化层面的传统与现代二元结构、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二元结构。特殊性假设包括双手并用假设、两个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博弈行为假设、交易成本假设。并且运用各种假设分析了具体经济法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①五、宏观调控法制化的研究。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 自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以来,就成为经济法学者密切关注的研究对象。对于宏观调控法制化的研究既丰富了我国宏观调控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 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宏观调控的立法实践。 有的学者对建国后40年来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了反思, 认为解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需要从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和宏观调控行为入手, 从经济、行政和法律几个方面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研究。以法律手段规制宏观经济行为, 既是宏观经济本身的客观规律性和特性所要求的, 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职能、任务所决定的, 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工作规律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11 ] 宏观调控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要立足于长期的社会政策, 宏观调控应法律化制度化。为了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意识和责任, 监督政府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 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 必须着手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 把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法律化和制度化, 使政府有效且有节制地发挥“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职能。[ 12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 宏观调控的法制化研究逐渐深入。有的学者对宏观调控法的本质、价值、基本原则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论证。[ 13 ] 有的学者认为, 宏观调控的核心问题是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 并通过分析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权源、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原则、力度以及宏观调控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说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对于宏观调控法理论和制度完善的重要价值。[ 14 ] 中国加入WTO对于宏观调控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社会化、民主化、国际化是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发展趋势。 六、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法制化需求日益增强。于是, 有学者提出了税收法定原则应作为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 对于保障人权,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意义深远。税收法定主义的提出有助于税制乃至整个法制的 完善以及法学研究的深入。我国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但并未将其上升为一个宪法原则, 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补进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 从而有助于税收法制的完善, 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 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法的重要原则, 同样具有宪法原则的位阶。[ 16 ] 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一直是税法学研究所关注的一个问题。由于税收法律关系中固有的一方主体是国家, 所以税收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的特点。但近年来有些学者对税收法律关系重新进行了分析, 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债的关系的性质,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以“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为本质和核心构建起来的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理论为税法基本理论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当对某一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加以定性时, 应当根据其内容、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其所处于国家税收活动过程的不同阶段, 来界定处于特定情形下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当需要对抽象的作为整体的税收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 可以认为其性质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一个以三方主体间的四重法律关系组成的两层结构: 三方主体是指纳税主体、国家和征税机关; 四重法律关系是指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 其中,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构成第一层, 也是人们通常所认识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构成第二层,是潜在的、深层次的, 也是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的税收法律关系, 最深刻地反映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即“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 其贯彻并体现在税收法律关系的各个层面上。认识和确定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首先就会对传统理论中的“税收公平主义”提出挑战。传统的税收公平主义一般只就纳税主体范围内比较其相互之间的公平问题; 而建立在“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 本质基础上的税收公平主义则要求就税收法律关系的全部主体————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 考察其彼此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关系。[ 17 ] 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立法研究。 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研究领域中, 学者们对于竞争法的研究始终与立法密切相关,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立法的进程, 特别是针对反垄断法律制度展开的研究。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反垄断法理论研究比较发达, 实践经验比较丰富, 而我国从1978年以来, 一直没有制定反垄断法, 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较为欠缺。所以学者们在探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时, 更多的是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的成果和立法与司法实践。但毕竟我国的国情与美国、德国等国家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所以面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反垄断法立法研究尤为重要。学者们针对我国的国情, 结合国外的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 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极大推动了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 首先, 探讨了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关系。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与优化我国企业规模并非是对立的。我国反垄断法与支持中小企业联合、扩大企业平均规模和实现规模经济的政策并不矛盾, 它们是为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而必须同步进行的两个方面。① 我国既要注重发展规模经济, 鼓励必要的企业合并和联合, 又要反对和防止垄断和经济力过度集中, 反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要恰当掌握其中的“度”。② 其次, 论证了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反垄断法是规制行政垄断的最重要的法律途径, 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时需要注意其与经济垄断的一致性和各自的特殊性。[ 18 ] 由于行政垄断的形成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 因此, 制止行政垄断的任务并非反垄断法所能独立完成的, 它需要实现自 由企业制度, 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确立有力的执行程序及严厉的惩戒措施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 19 ] 再次, 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计思路。我国应当建立一个有权威性和高度独立性的反垄断主管机构, 它在人事编制和财务上虽然隶属于国务院, 由国家人事部和财政部编列预算, 但在审理反垄断案件中却有着极大的权威性和高度独立裁判的权力, 即在业务上只是依照法律进行裁决。[ 20 ] 最后, 分析了入世对我国反垄断法制定的影响。入世后, 中国政府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问题, 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和国际市场竞争。虽然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存在压力, 但是制定反垄断法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力, 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和改善国家的财政和宏观调控。[ 21 ] 中国应当积极参加WTO关于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谈判, 抓紧制定反垄断法。竞争政策是国家的长期策略, 应当注重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研究。[ 22 ] 中国的经济法学经过30年的发展历程,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 经济法学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学科间的交流与互动, 密切注意理论联系实践, 强化具体制度的研究, 实现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一, 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蓬勃发展。 ;] 张文显。 宏观调控及其政策与法律的思考[ J ]. 中外法学, 1994, (1)。 [ 13 ] 李昌麒, 胡志光。 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范畴的法理分析[ J ]. 中国法学, 2002, (2)。 [ 14 ] 张守文。 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 J ].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1, (3)。 [ 15 ] 漆多俊。 宏观调控立法特点及其新发展[ J ]. 政治与法律, 2002, (1)。 [ 16 ] 张守文。 论税收法定主义[ J ]. 法学研究, 1996, (6)。 [ 17 ] 刘剑文, 李刚。 税收法律关系新论[ J ]. 法学研究, 1999, (4)。 [ 18 ] 王保树。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J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1998, (5)。 [ 19 ] 王旸。 论反垄断法一般理论及基本制度[ J ]. 中国法学, 1997, (2)。 [ 20 ] 王晓晔。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框架[ J ]. 法学研究, 1996, (4)。 [ 21 ] 王晓晔。 入世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 J ]. 法学研究, 2003, (2)。 [ 22 ] 王晓晔, 陶正华。 WTO 的竞争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兼论制定反垄断法的意义[ J ]. 中国社会科学,2003, (5)

经济法学论文范文7

繁荣的现代教育培育出了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形成了现代教学法丛林。无论是传统教学法还是由现代教学理念、教学技术催生出来的新型教学法,各种教学法都具有其独到之处。对各种教学法优缺点的评价不能脱离具体教学内容、现实教学条件约束和教学对象自身状况一概而论,更不能为了单纯追求教学形式的多样化,盲目推行看似新颖、活泼、现代化的教学法而全然不顾学生获取知识的效果。许多传统教学法在几千年的教育实践中被反复运用,依然生机勃勃,例如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导,指引学生学习的讲授法。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涌现出来的网络教学,以教学基地为依托的实践教学,以及各有偏重的研究性教学、互动式教学等众多现代教学法,因其在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习活动参与度,启发学生思考以及学习时间、学习进度安排灵活性上的种种优势,受到了教师与学生的广泛欢迎。随着教学方法的多样化,教学活动中还出现了各种教学法相互借鉴、相互渗透的态势,一门课程的教学往往同时运用了几种教学法,实现各种教学法的优势互补。但仅就教学法本身而言无法判断其好坏,也无法保障教学目标实现。适宜的教学法就是好的教学法。为此应从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出发,以教学目标实现的效果作为判断教学法优劣的标准。早到两千多年前我国伟大的教育家孔子就提出了“因材施教”的观点,认为教师应根据教学对象特性有的放矢地展开教学,避免教学中的盲目性。笔者提出的融会式分级教学法,正是顺应了现代高等教育“厚基础,宽口径”的要求,以“因材施教”法为基础加以变通,其教学特色集中体现在分级与融会两个方面。一是分级。所谓分级是指教学中根据教学对象知识背景不同、接受能力不同以及学习推进层次性要求而采取的层级式教学法。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教学对象是已完成了本科学习任务并通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较为成熟的大学生。这些学生在以往的学习中积累了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具备了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但在知识掌握的全面性、严谨性上还有待深化,学科知识的运用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还有待培养。因此,硕士研究生教育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这就决定了该阶段的教学既要向学生教授更多前沿理论知识,又要给学生留下足够的思考与探索空间。为满足市场对高技能劳动力的需求和向更高一级科研领域输送合格人才的需要,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的教学目标存在明显差异。从学科知识角度上看,科学硕士的学科知识、科研能力要求较高,属于学术型人才遴选,以及为更高一级科研工作做知识与能力准备的阶段。专业硕士则偏重于专业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偏重于学生综合素质、专业能力的培养,是为劳动力市场培养高级技术型人才、中高级管理人才的阶段。为达到上述不同的教学目标,采取分级式教学法能更为有效地突出教学重点,更为合理地选取教学形式、考核方式,教学效果的评估也将更为客观、合理。二是融会。这主要体现在知识学习与运用的交融性、学生各方面能力的相互支撑性以及学生未来发展的互通性三个方面。知识的交融性是指学科基础理论知识是实践运用的基础,没有扎实的基础,不了解知识的来龙去脉就谈不上知识的运用,即使是运用也时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情况稍有变化就不知如何处理,因此,基础知识的学习仍就是研究生阶段的教学重点。但与本科阶段相比,研究生阶段将更加注重对学科知识来源的探究,通过来源追溯加深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并在知识的发展变迁中触摸知识的运用,在学与用的交融中实现学与用的互动,以学助用,以用促学、促创新。现代高等教育强调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的培养,这包含了学生的学习能力、表达能力、交流沟通能力等。学习能力是学生日后从事科研工作、实际管理工作的首要能力,同时也是表达能力与交流沟通能力提升的基石。具备较强学习能力的学生不仅能较快地寻找到学习重点,系统掌握学科知识,实现自我学习,而且还能利用其较强的学习能力提高语言表达与书面表达能力,积累总结经验,实现交流沟通能力的提升。与此同时,现代科研与管理工作并不是截然分割开来的。科研工作需要实际管理案例的支持,管理工作需要科研成果的指导,研究生在未来工作中都会涉及到,因此学生必需同时具备一定的科研素质和管理能力。融会式教学法通过专业知识的分级与融会,多种教学形式交融,可以为学生综合能力提升提供多样化的实践机会,拓宽学生未来就业可能性。

二、融会式分级教学法的设计与构建

了解科学硕士与专业硕士新生专业背景、学科知识掌握情况是实施融会式分级教学的起点。跨专业甚至是跨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是近些年来研究生招生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海南大学目前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中几乎没有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的本科生,有近一半的学生是经管类其它专业的学生,还有一半是非经管类的跨学科学生;科学硕士的这种情况要好于专业硕士,但学生的跨专业率也几乎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大多数学生只学习过经济管理的一般知识,而从未接触过农林经济管理知识。根据学生这一实际情况,为达到培养目标,设计并构建合理的教学内容体系就成为融会式分级教学法的核心。

(一)教学内容体系构建

首先将农业经济管理硕士宏观经济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划分为硬核、主干和外延三个层次,明确各个教学层次的关系与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教学内容选择指标,选择具体教学内容,完成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硬核、主干和外延三方面的关系从下至上来看,处于下层的知识是学习上层内容的基础。例如,硬核是学习主干的基础,主干是学习外延的台阶,并且硬核处于最下方,是“中级宏观经济学”的必备内容。从上至下看则是,外延是主干内容的具体化,是对硬核的拓展,而主干将在学习中固化为硬核,成为进一步学习的阶梯。此外,上述三方面教学内容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层次性,但不是简单的逐级向上关系,而是在相互支撑的同时,彼此之间相互促进,使理论学习和实际运用能够顺利地进入到下一个更高级的层次。下面分别就三个层次内容的构建目标和依据展开具体论述。具体来说,硬核包含知识与能力两项。知识是进行专业学术研究必需的专有知识。能力则是指专业分析能力,具体指是否能从基本假设出发,瞄准论证目标,通过分步骤严格推导论证,得到最终结果的分析能力,同时还包含了对研究问题进行发散式思考的才能。因此,硬核内容的确定依据:一是从专业知识层面出发确定农林经济管理硕士必备的专业知识;二是从研究与应用能力出发的综合分析能力与逻辑推导能力,是超越了专业知识范畴的通用能力。所以就专业知识而言,农林经济管理硕士的硬核教学内容明显有别于其它专业;但就能力而言,农林经济管理硕士与其它专业的硕士极为相似。学生在掌握了硬核内容中属于知识部分的内容之后,就可以进行主干学习了。从专业知识角度上看,主干具有明显的课程属性,表现为不同课程的具体教学内容。中级宏观经济学主干教学内容的确定依据:一是处于中级宏观经济学的基础位置,是学习该课程其它内容的起点;二是具有极强的适应性,在当前的专业研究领域中被广泛使用;三是能反映研究领域的主流发展方向,具有极强的生命力,是专业研究领域中最有可能取得新突破的研究点;四是与当前宏观经济领域中突显出来的主要经济矛盾密切相关,倍受关注。确定了主干教学内容,硬核中所要求的能力培养就有了可以依托的平台。通过向学生讲解模型构建的出发点、过程及目标,使学生了解并掌握问题论证的顺序性、逻辑性与规律性。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对学术问题严谨论证的思维习惯,提升其理论模型发散式探讨的能力,在探讨中发现并拓展方向。外延由于完成时间较灵活,考核形式较宽松,通常被误认为是最不重要的教学内容。事实上,在对外延的重要性进行合理评价之前,应先明确外延的教学目标。经济学在经管类硕士生知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已毋庸置疑,当前许多不同专业的研究生都要学习该课程,形成了在同一经济学课堂汇集了许多不同专业的经管类硕士生的局面。但各个专业甚至具体到每个学生需求的具体知识不同,这就决定了外延学习的多目标性。从大的方向上讲,一是通过外延的学习,使原本抽象的理论模型生动化、具体化,学生能接触到与自己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运用实例。二是通过外延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科研工作展开的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论证本专业学术问题的能力。三是通过大量学术性论文的阅读与具体案例剖析,使学生形成查阅参考文献的习惯,在阅读中发掘学科研究热点与空白,熟悉规范性科研学术论文的撰写格式,提高写作能力。

(二)教学内容选择指标及教学内容确定

明确了各层次教学要达到的目标,下一步就是要将教学内容选择指标具体化,并确定每一层次的具体教学内容。考虑到科学硕士与专业硕士专业背景与培养目标的不同,指标确定与具体教学内容选取也将有所不同。首先,硬核的基础性特征决定了科学硕士与专业硕士的硬核选取指标极为相似,都集中在基础假设、分析工具与分析方法三个方面。所不同的是,科学硕士大多具有一定的专业教育背景,硬核的选取重在知识深化,专业硕士重在学科基础知识构建。具体来说,专业硕士的基础理论学习是要使其养成从专业假设出发,按照专业思路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习惯,成为名副其实的专业人员;科学硕士则是要进一步深化理论基础知识。尽管中级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假设与初级并无根本不同,但受层次上的限制,初级经济学中的假设往往直接给出,较为武断,有关理论与事实不相吻合的现象也没有给予全面系统的解释,使得学生常对理论是否有价值产生疑问。为使经济问题的探讨能在更为客观、合理的基础上展开,需要对已学假设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探讨,例如经济人假设合理性的问题。基础性分析工具是贯穿“中级宏观经济学”始终,并被大量反复使用的工具。没有这一基础性工具就无法系统准确地学习中级经济学的理论模型。考虑到专业硕士与科学硕士知识储备上的差距,专业硕士的学习重点是基础技术学习,以运用为目的学习分析工具,不做系统理论探讨。科学硕士则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数学知识,要求学生熟练掌握函数极值的存在性、唯一性和稳定性问题的讨论与求解,理解动态均衡的内涵与求解方法。在分析方法上,无论哪类研究生都要掌握从合理的假设前提出发,通过科学逻辑推导得到结论的推理论证法,科学硕士出于研究上的需要还应做到各种分析方法的灵活运用。依照分级要求,两类硕士研究生的主干选择指标不同,科学硕士以研究中的使用频率、学科发展方向作为选择指标;专业硕士则以基础模型、体现专业性、实用性作为选择指标。选择指标确定后,两类硕士“中级宏观经济学”的主干内容就明朗化了。例如,新古典增长模型中的索罗-斯旺模型不仅是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开端,而且是理解其它增长模型的基础,在中级宏观经济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同时该模型还具有极强的包容性,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宏观经济问题的实证研究中,有着大量丰富的模型运用案例,所以该模型应列为宏观经济学主干教学内容。再如,市场非完全性、技术与知识的外溢性与非递减增长等,都是近些年来宏观经济研究取得突破的方向,经典的新古典模型未能涵盖上述内容,AK模型则对其中的一些进行了高度概括,所以对AK模型的解析是科学硕士另一主干教学内容。相比之下,专业硕士的主干学习是为了构建学科框架,使学生具备一定的经济管理能力,因此,主干内容以一般性的宏观知识为主,重在知识的实际应用,这样宏观供需模型、管理政策、农业与工业化专题、“三农”专题便成为了专业硕士的主干内容。外延较硬核和主干而言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随专业研究热点、研究技术、实际经济运行以及学生学习状况调整。科学硕士的选择指标是模型加深、运用拓展和热点追踪。根据这三项指标确定的教学内容,一是与基础模型密切相关的经典论文原文精读,如索罗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罗默的《内生经济增长》。通过经典论文原文阅读,学生可以直接接触到世界一流的创新型研究成果,经典原文中提供的大量信息以及语言上的要求也是学生的必学内容。二是国内外优秀专业杂志论文选读。研究生阶段可以把重点放在国内优秀杂志阅读上,避免要求过高而学生无法实现的问题,但论文阅读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实现了解国内研究动态的目的。文章的选取要把握好与主干模型相关,体现主干模型变化与运用的原则,同时要与学生专业相关,体现专业研究热点的原则。专业硕士的外延包括获取当前农林经济数据,了解当前农林经济管理状况及具体管理案例等内容。学生通过数据文献查询,熟悉掌握数据来源、数据间的相互关系、结构,培养自己日后实际工作中对数据的敏感性与重视度。管理案例剖析是专业硕士重要的外延内容,通过对不同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对比分析,掌握各种运营模式的发展演变、管理绩效,探寻不同管理模型、运营方式的适用空间,做到学以致用。

三、融会式分级教学法的实施与考核

(一)组织实施

“中级宏观经济学”的理论性决定了该课程仍以传统课堂教学为主,但针对不同教学内容可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以内容定方式,以方式促内容。具体来说,就是要综合考虑各层次教学内容的目标、学生学习能力和各种教学方式的长处,针对不同教学内容、教学阶段采用最为适宜的教学方式。对于硬核中较为稳定、规范化的内容,如基础性数学知识,仍以老师课堂讲授为主,并结合一定的课后习题式作业。目前研究生阶段课后习题式作业几乎是一片空白,这种现象往往基于这样一种认识: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创新型人才,教师和学生都应集中精力做科研,而研究生已具备相当的自学能力,不需要再进行费时、费力而又刻板的课后习题练习。殊不知,这违背了万丈高楼平地起的原则,没有硬核支撑的研究将难以维系,更谈不上什么创新,何况研究生还处于积累专业知识的阶段,课后习题是掌握知识所必需的。硬核中属于能力的内容则可采用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如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互动和学生课后阅读等。因为能力是多维的,单一教学方式不可能实现培养多维能力的目的,能力的评价也需要具体问题支撑,缺乏客观评价标准,也没有现成程序可以遵循。为构建学生坚实的综合能力硬核,分阶段采用多样化教学方式可达到更好的效果。例如,第一阶段以课堂教学法完成研究思路、分析方法的讲解;第二阶段由学生完成课后阅读、相关作业,并要求将学习成果书面化;第三阶段针对学生提交的书面化学习成果进行课堂或课后的师生互动,保证整个教学都围绕着提高能力展开。主干内容的学时数最多,教学场所也主要在课堂这一较易使学生产生枯燥无味感觉的场所中展开。为充分调动学生的能动性,学生能自行阅读掌握的主干内容可采用提问引导学生理解的教学方式,活跃教学气氛,提高学生课堂参与度,同时还可根据学生在课堂中暴露出的不足,合理安排后续教学内容。此外,教师还可引导、鼓励学生在课堂上提出问题,实现教师与学生角色互换,营造更为活泼的课堂氛围。外延教学形式最为灵活,通常采取学生课后阅读、自学和完成一定课后作业、研究任务的方式。从学生的角度上看,外延内容的学习主要集中在课外,容易产生外延学习与课堂教学无关的错误印象。事实上,外延之所以采取课外自学的方式,是因为通过前期的课堂教学,学生已经可以脱离教师的指导,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现在需要的是个人在课外拓展性学习,针对研究课题选择性学习。应当指出的是,外延教学不是完全放任学生不管,及时督促、检查是促进外延学习所必需的,因此,要安排学生进行课堂文献解读、案例剖析,并在期终考试中设置一定的外延内容检查学生是否完成了外延学习任务。

(二)考核

经济法学论文范文8

经济学应用数学研究的专门化、技术化、职业化甚至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使经济学更严密,表达更准确,思维更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宏观计量分析法是最大贡献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克莱因从上世纪50年代最早提出宏观经济计量模型,为宏观经济研究开辟新的视野。此后,随着大型计算机的诞生和使用,经济结构的各种参数得以推算出来,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第一代计量经济学家的数理贡献在经济学方法论体系的整体性、严密性和形式化等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研究方面。中国经济学深受其影响。经济学理论与计量方法、计量模型,以及国民收入的核算体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宏观经济理论从未像现在这样更贴近现实、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对比中国《经济研究》和《美国经济评论》,可以看到,自2002年开始,《美国经济评论》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论文比重下降,而自2003年开始,《经济研究》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的论文比重上升,开始超过《美国经济评论》。①

第二,计量经济学长足发展并成为经济学中一个极富魅力的分支,首先得益于统计学在经济学中的广泛使用,并最终成为构建计量经济学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1867-1960年美国货币史》是弗里德曼成功运用统计分析的一部经典性著作②,通过一系列的数据统计分析,得出货币数量的长期变化和实际收入的长期变化之间具有一种密切的相关性的结论,从而构建弗氏货币数量说。统计分析的运用不但支持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还大大推动诸如发展经济学、国际经济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等新的理论分野和发展。

但是,许多经济学家都激烈抨击滥用数学的现象。里昂惕夫在分析1972-1981年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各种文章的类型之后,指出“专业经济学杂志中数学公式连篇累牍,引导读者从一系列多少有点道理但却完全武断的假设走向陈述精确而却又不切实际的结论”。

二、越来越呈现出实证化和专门化趋势

实证化,是经济学研究和表述中,越来越注重对经济现象的因果联系进行客观的、不带有主观选择意味的研究。这是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迫切要求。这种趋势注重具体经济而非一般性经济问题的研究,注重经济政策而非经济理论研究。表现为经济学研究目的的实用性,也表现为现实经济问题对经济理论研究的实证要求。与这种趋势相关,整个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也发生两次转换,即先是由重视对经济波动、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转换到重视对财政赤字、通货膨胀、汇率变动和国际收支逆差问题的研究之后,又转换到重视对经济周期、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

专门化倾向,是实证化研究深入发展的结果,也是借助日益丰富的分析工具而产生的结果。专门化倾向,是指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和表述方法方面,越来越多地使用一些特有的、非经济学家一般不使用的方法、分析工具和专业术语,以至于出现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进行经济学研究和分析、才能够看懂经济学论文。于是,由实证化倾向而来的专门化倾向,通过分析手段的发展和丰富,在加强实证研究技术化倾向的同时,又逐渐脱离实证化。这一特征从凯恩斯主义宏观计量模型到货币主义和理性预期的动态模型,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从长期来看,实证化和专门化的倾向仍然在加强,但二者之间的距离却有加大的迹象。如非线性分析这类跨学科分析方法的引进,也许会引起经济学的较大变化。

三、均衡分析方法与非均衡分析方法并存的趋势

“新古典综合派”在召回凯恩斯以前传统的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同时,也在宏观分析方面大胆地恢复均衡分析方法。因为“凯恩斯革命”打破的主要是自由放任经济政策下市场自动均衡的实现和保持机制,而不是均衡分析方法本身。因此,新自由主义各派的经济理论,始终坚持均衡分析的方法。在宏观非均衡分析方面,成就最突出的是法国经济学家让-帕斯卡尔贝纳西、马林沃德,美国的霍瓦德和英国的波茨、温特等人,他们不仅提出一套和凯恩斯理论体系完全相容的宏观非均衡学说,而且运用这套理论对中央集权决策经济的非均衡问题进行分析。正是这些人的努力,使得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尽管宏观非均衡分析方法不如均衡分析方法的影响普遍,但它无疑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其影响也在逐步扩大。

从广义上看,均衡分析方法和非均衡分析方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不同点仅在于各自所涉及的均衡条件和水平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非均衡分析的研究对象更为现实一些,也更强调动态性。客观上,均衡分析和非均衡分析都是对经济现象某些方面的适当反映,二者虽有差别,但不是根本性的相互排斥,而是相互统一、相互补充的关系。

四、假定条件的多样化趋势

经济学家们不得不或放宽假设,或修改前提,或一反传统逆向假定,以构建和拓宽其研究领域,为重建和发展他们的理论,以反对和解释来自对方的理论。例如,经济人假定是微观经济学的核心,也是经济学的基石之一。在20世纪中,经济人假定的条件被不断地修改、拓展,甚至批评和攻击。凯恩斯经济学的诞生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对经济人个体研究方法的最大“克服”,因为凯恩斯主义的基础和归宿都是围绕总供给与总需求等一系列“总量”关系而展开的。贝克尔拓展经济人假设,认为个人效用函数中具有利他主义的因素,这才是人类行为的一般性。鲍莫尔主张用“最大销售收益来代替最大利润的目标函数”,因为实证经验表明经理层的薪金与销售收益的关系大于它与利润的相关程度。公共选择学派提出的挑战是,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并不能得出集体利益最大化的结论,“阿罗定理”即可说明个人福利的简单加总不一定与社会福利一致。新制度主义认为经济人假定过于“简单化”,因为除物质经济利益以外,人还有追求安全、自尊、情感、地位等社会性的需要。

五、研究领域的非经济化趋势

经济学研究领域与范围开始逐渐超出传统经济学的范畴,分析的对象扩张到小至生育、婚姻、家庭、犯罪等,大至国家政治、投票选举、制度分析等。研究领域的这种“侵略”与扩张,被称之为“经济学帝国主义”。这取决于时代主题和研究角度的变化、个人兴趣和专业特长的不同。

六、强调理性、预期和不确定性问题的趋势

理性预期学派从通货膨胀问题入手,强调理性和预期的问题,并由此否定政府干预的有效性,这对凯恩斯主义形成较大冲击,也引起凯恩斯主义各派对理性和预期问题的重视。尽管在理性问题上各派未能取得共识,但关于预期的思想和方法的确渗入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中。

七、学科交叉的边缘化趋势

经济学的大家族中又派生出许多交叉学科和边缘学派,例如,混沌经济学、不确定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等,百家争鸣,相得益彰。这取决于经济学家认识领域的拓宽和方法论的多元化,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和相互渗透得以大大加深,大量非经济学概念的引入使得当今的经济学与百年前相比已面目全非。

八、证伪主义的普遍化趋势

证伪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种逻辑延续。据统计,20世纪70-80年代的20年间,经济学界出版50多本经济学方法论的著作,其中几乎都和证伪主义有一定的联系,在1991年总结的当代经济学家达成的13点共识中,有7个和证伪主义有直接联系。布劳格在《经济学方法论》中将20世纪经济学方法演变史归纳为一句话:“证伪主义者,整个20世纪的故事”。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论既是证实的又是证伪的,在某种程度上还兼有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特点。

九、案例使用的经典化趋势

经济学中的“举例”,不仅已经发展到“经典化”的地步,而且在有些定理中不举例已不足以说明问题,甚至所举的案例已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种案例的惟一性,既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又几十年上百年一贯制,代代相传。用案例阐明一个定理、寓意一个规律已经司空见惯,如“看不见的手”。

十、博弈论的应用范围扩大趋势

博弈论已延伸至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和犯罪学等学科,但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最为成功。博弈论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该决策的均衡问题。借助于博弈论这一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机制设计”、“委托—”、“契约理论”等已被推向当代经济学的前沿。20世纪经济学及其研究方法的深化,还表现在:

1、第一次把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部门来对待。不仅将政府的经济活动纳入到宏观经济活动中,而且将政府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政策作为能动的经济力量加以运用,使之成为影响和调节宏观经济活动与状况的重要机制之一。政府支出不断膨胀、效率低下是的恶果,其原因是存在“政府失灵”,因此,市场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选择。③

2、宏观和微观的联系得到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共同重视。

注释:

①成九雁、秦建华.计量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轨迹[J].经济研究,2005(04):113-124.

②MaryS.Morgan,TheHistoryofEconometricIdeas,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

③参见〔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118-150.

参考文献:

[1]〔英〕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2]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3]贾根良.中国经济学革命论[J].社会科学战线,2006,(01).

经济法学论文范文9

摘要:科学发展观是崭新的哲学理论,经济法是现代法律制度,虽然不在同一层次上,但是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科学发展观对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经济法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制度性方法。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经济法;联系 1 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内在联系 1.1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产生背景具有一致性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目的、规律和道路等问题的“世界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20世纪90年代我国先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观。该发展观主要着眼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今与未来的关系,但是其中“以人为本”的理念并不突出。因此,这种发展观在21世纪初又进一步发展到突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指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内容,以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发展理念。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绝非偶然,也是因为我国出现了以上类似的“世界性问题”,科学发展观中国是对世界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 经济法也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经济法是为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衍生和发展的。对我国而言,由于我国发展历史,特别是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性,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自己的特色。与西方相同的是,中国经济法面临同样严重的社会整体经济问题。在解决严重的普遍的社会整体经济问题上,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经济法殊途同归。现代先进发展观(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的产生、演变与经济法的确立、发展都是在现代社会出现的。它们面临和解决同一时代的社会问题,只是前者涉及的问题更为广泛,处于更高的层面,后者主要是在社会经济领域;前者是哲学视角,后者是法律控制视角;后者的出现早于前者。在中国,两者的出现和发展也基本上遵循这个规律。科学发展观提出以后,对社会上的一般人而言是一个新的提法,但是对经济法学界而言并不新奇,因为我国经济法一直在致力于解决社会经济整体发展中的问题,很多科学发展观要解决的问题早已纳入经济法的视野,而且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均是科学发展观要求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 1.2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理念具有统一性 以人为本与社会本位人类发展观的理念与价值取向,经历了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的转变。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根本宗旨,它有两层含义:①人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具有主体的意义;②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第一点解决了发展的最终目的这一根本性的定向问题,即追求发达的经济只是手段性,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人们各种层次的需要;第二点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即随着社会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以及平等、自由的权利应当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持续不断地得到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得到不断提高。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理念的实现是以社会的整体发展为出发点的,它立足于社会,着眼于各个发展因素的平衡,从而实现社会上每个人的发展。这个特点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不谋而合。经济法是面临和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的使命是立足于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它“以社会为本位,解决诸如经济增长、平衡协调发展、充分就业、整体的交易安全和交易即竞争秩序、保护弱者、官民捆绑参与国际竞争等整体性问题。”如果说民法的“帝王原则”是诚实信用,那么经济法的“帝王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社会本位。根据社会与个体的关系 ,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最终是为了实现每个社会个体的利益。因此,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在社会本位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上,两者方向是一致的。甚至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效益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社会全面发展的宗旨是一致的。 1.3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目标上的联系 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一前一后相继提出,表明两者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是一脉相承的。科学发展观是新时代的世界观,是党执政的观念指导,而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状态和目标,只有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实现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目标。经济法同样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经济和谐为目标。而社会经济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经济和谐是构成和谐社会的核心和基础。和谐社会不是不要经济增长,而是强调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增长的财富要均衡地分享。和谐社会是一系列具体的指标,不是抽象的。和谐社会的实现是—个艰苦漫长的过程,它的实现需要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手段,而经济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主要制度性方法,它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一起构筑和谐社会的大厦。在实现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科学发展观作为哲学思想,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意义,因此,它对于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具有指导意义。由于与经济法的共性更多,对经济法的指引作用更是强大,特别是我国目前经济法的立法、实施还存在很多缺陷和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对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幼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2.1“以人为本”对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经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一种全新的改革观、发展观、稳定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经济法追求的最终目标。具体来说,把“以人为本”作为经济法的追求。 中国经济法学的20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经济法中有几大制度,其中市场规制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经济发展是为了消费者,我们要确立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要为消费者服务,消费者是经营者的上帝。这是市场规制法的结构。而政府通过规范经营者间接为消费者服务,这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民法上的“以人为本”主要从个人的角度,经济法则是从社会角度,它通过关注社会来关注人。当前,农民工问题、消费者问题、劳动者问题、城乡不平衡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等等,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都需要靠经济法机制来解决。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经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经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经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 对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中国经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单独的问题与制度的研究,而没有将经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经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经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经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把经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把经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经济法学论文范文10

一直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一定承担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则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教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学生讲授经济法时,必须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由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有一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单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则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学生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

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讲授经济法。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1.培养目标不明确

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所有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绕着专业本身来建设。这个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具体安排,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所以,在讲授前首先应当明确专业的培养目标,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应当根据其培养目标设计合理的授课内容。而一些高职院校培养目标并不明确,笔者在受到一次民营学院的教学邀请时,为进行合理的教学安排,向其教务部门详细询问授课专业、授课学时、相关课程,而其教务部门觉得奇怪,他们认为只要是同一课程内容应该是一样的。

2.法律基础欠缺

笔者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会计专业教授经济法时发现,学生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十分陌生。过去高等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是分别设置的,《法律基础》在高等院校中的时间安排一般是30-40学时,而2006年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各大高等院校将这两门课合二为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据统计授课时间还是30-40学时,以我校为例,总学时48学时,但理论课时仅有32学时,而法律基础部分一般是8-10学时,类似基本的普法教育,所以学生大都只了解一些皮毛,对专业法律知识所知甚少,没有积累法律语言,更没有形成法律思维。笔者在讲授经济法时发现,学生对课堂上老师所提到的法律名词十分陌生,光介绍一些基本的法律名词就占用了大量的教学时间,教学时间十分紧张。

三、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安排

笔者认为,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基于专业的特殊性,在经济法课程的讲授过程中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教学安排。

1.确定教学内容

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经济法是工具,学生应当灵活掌握未来职业过程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了解基本的规范,处理相关的问题。与此同时,经济法是开启未来职业资格的“敲门砖”。我国对会计职业资格有一定的要求,无论是初级会计职称还是中级会计职称,甚至高级会计职称、高标准的注册会计师等,经济法都是其中必考科目之一,不容回避。比如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需要考两门,其中一门就是经济法基础。由于学时有限,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安排较为紧张,整个课程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以在章节中介绍重要知识点的形式进行,通过真题和练习题的辅助加深记忆。在教授中按照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大纲安排章节内容,今天包括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反垄断等内容。

2.明确教学目标

经济法学论文范文11

    1案例在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具体应用的原则

    第一,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一方面,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发挥主体性作用,扮演课堂“演员”的角色。另一方面,教师不再是传统课堂教学中灌输知识的人,扮演课堂“导演”的角色。教师在具体教学中要很好地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和学生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第二,教学应该具有启发性。案例在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具体应用,应该做到具有启发性,这样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能力。坚持这一原则,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应该包含不完全信息,这样学生通过不断地补充与完善部分信息,能更好地获取知识。其次,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包含模糊信息,通过这些模糊信息,逐步引导学生理解多样的关系。最后,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剖析案例提出的问题应该具有启发性,通过回答启发性问题,不断刺激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实现课堂教学目标。第三,选取的案例具有适应性。一方面,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应该适应教学目标,另一方面,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应该适应教学内容。

    2案例在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具体应用的环节

    第一,案例教学的准备环节。在该环节,教师需要对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和案例相关材料做好充分的准备,对学生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学生需要搜集相关资料,更好地服务于课堂案例学习。第二,小组讨论环节。在该环节,教师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针对案例中的相关信息和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进而将小组成员的智慧集于一体,相互激发、相互融合,使小组工作效果最优化。第三,班级讨论环节。在该环节,在教师指导作用下,有效引导课堂讨论,将各小组的思维融为一体,激发新的思想成果的产生。第四,总结评价环节。在该环节,主要是老师进行说与讲,归纳、评估上述各个环节的最终成果和取得的具体效果。

    3案例在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具体应用的策略

    案例在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具体应用的策略包括案例编写方法、案例展示方法、案例分析方法、案例结果归纳评价方法。其中,案例编写方法包括以下两点,第一,深入广泛调研,根据现实生活中涉及的实际经济业务编写教学使用的案例。第二,使用现有图书中比较经典的案例作为教学使用的案例。案例使用方法包括以下四点,第一,以文字材料方式呈现案例;第二,以多媒体技术方式再现案例;第三,以教师口头描述方式展示案例;第四,以组织学生表演方式展示案例。案例分析方法包括以下两点:第一,把握好课堂讨论内容和节奏,以有效分析案例。第二,营造轻松、和谐、民主、自由的教学氛围,以有效辅助案例分析。案例结果归纳评价方法包括以下两点点:第一,教师与学生共同归纳评价案例结果。第二,教师在归纳评价案例结果中起到最重要的作用。

    4案例在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具体应用的教师定位

    第一,教师是一名先进的案例编写者。第二,教师是一名优秀的教学活动的引导者和组织者。第三,教师是一名平等的教学活动的参与者与协调者。第四,教师是一名优秀的学生学习活动的促进者。第五,教师是一名优秀的学生学习活动的合作者。

经济法学论文范文12

注23:这一点不但可以经由大量的西方经济学和法学资料证实,仅以贯穿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主线的自由主义经济学流派与干预主义经济学流派关于“市场配置资源更好”还是“政府配置资源更好”无休无止的争论,便可以加以佐证。由于这些经济学流派都倾向于强调市场和政府的独立性及相互制约,自然也会影响一国的经济政策,并最终影响到经济法理念的形成、功能的实施,请参见本文随后的论述。 注24:大家可以随便挑上几本流行的经济法教科书,根据书上给出的经济法定义以及相关说明,结合有关西方经济学的主流观点,运用此二元理论框架“现套”一下,保证会有很大的收获,有助于大家对林林总总经济法理论的学习和提高。不过需要阐明的是,笔者并非在有意挖苦这些经济法理论及相关学者,因为就像经济法具有一个时代的“精神”一样,一国所有的经济法理论也必然反映出一个时代的“特性”,这是一种人力难以抗衡的思维定势和认知局限。笔者只是希望藉此提醒有关的学者,当时代的“精神”继续向前发展时,我们也应当“与时俱进”,而不要抱残守缺,固步自封。 当然,有些学者似乎也注意到了这方面问题,正在逐步修正其经济法理论,令其表述越来越接近当代中国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这是个令人欢欣鼓舞的好现象。 注25:这其实就是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缺位在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因传统不同而致的差异性表现。 注26:有学者将此过程总结为“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的发展轴线,参见漆多俊《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 --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前引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卷 P5-13。 另见前引徐杰《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P7-9,参照徐杰先生总结经济法对传统法律突破的五点,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出现对传统法律体系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其中涉及法的本质属性、价值取向、理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的稳定与发展关系等等诸多方面。从某种角度说,经济法现象及其学说的兴起对传统的法律理论体系构造是一种威胁和破坏(从褒义的角度讲就是创新和革命),但由于一方面传统法律部门正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努力地进行自我修正,另一方面经济法本身也随着剧烈变化的社会生活处于不断调试中,尚未达到足以动摇传统法律理论基石的程度。这是经济法理论和实践自出世起就颇受非议,并且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也呈现出波动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 注27:见前引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P23。 注28:1973年发表的“关于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经济法问题的佛芳伦·万·西迈特报告”中给经济法下的定义是“经济法由那些为了实现经济政策而制定的法规所组成。”参见(美)丹尼斯·特伦 方流芳译《商法与经济法》,前引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P64。 注29:“西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法律基础是所有权制度以及围绕这一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参见吕忠梅 刘大洪著《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P34-35。另外参见程信和《经济法研究的一个新视角:比较经济法》,前引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P527:“在国内,资本主义经济法服务于资本家追逐高额利润的根本目的。它无法解决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及所带来的弊端,包括不平等的劳资关系,至多是调和或局部解决,不可能根本克服。在国外,某些资本主义大国利用他们本国的法律作为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工具。” 注30:这里要提及20世纪80年生的里根革命和撒切尔革命,包括国有企业私有化、削减企业税收和社会福利政策、放松政府对公共行业的管制、强调政府执行传统的平衡财政政策等,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经济立法的自由化。参见刘守刚 刘雪梅《经济立法自由化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背景》,前引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经济法的前沿》P31-55。美国共和党人罗纳德·里根在1981年总统首任就职演说辞中提到:全美国正面临巨大的经济困难。我们遭遇到的我国历史上历时最长、最严重之一的通货膨胀。……在当前这场危机中,政府的管理不能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政府的管理就是问题所在。……我们目前的困难,与政府机构因为不必要的过度膨胀而干预、侵扰我们的生活同步增加,这决不是偶然的巧合。这里的潜台词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是有害的,因为它妨害了个体的经济自由,而经济法在西方通常被认为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参见梁慧星《西方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经济》,梁慧星著《梁慧星文选》 法律出版社2009年P6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