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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时间:2023-08-15 17:24:15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1

为进一步强化地方税收征管,优化地方税收结构,按照“抓大、控中、协小”的税收征管思路和“重点税源精细化、一般税源规范化、零散税源社会化”的税源管理理念,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构建“政府主导、地税牵头、部门配合、街乡参与、司法保障、综合治税”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二是成立各街乡协税护税办公室,各街乡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财税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地税税务所、国税税务所、财政所、工商所、派出所、土管所、城管所、房管所、社会居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三是以社会居委会为依托,成立各街乡税务服务站,各街乡分管负责人任站长,政府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外聘协税人员和国地税税收管理员等为成员。各街乡要在8月25日前成立协税护税办公室和税务服务站,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于8月25日前将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全面开展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

为了提高执行力,增强有效性,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和地方零散税收协税护税工作合二为一,整体推进,综合治税。

(一)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职责和内容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主要由有关部门配合区地税局完成,基本内容是协助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实现涉税(费)信息按时报送、(代扣)有关地方税收、实施零散税收源泉控管、加强税务司法保障等;基本目标是实现信息共享,以信息管税。

区地税局:负责主动争取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牵头搞好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有效开展登记认定、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款征收等工作。

区国税局:负责按月互换税务登记设立、变更、停(歇)业、非正常认定、注销、迁出、外出经营信息;按季报送个体“双定”户定税营业额信息;按季互换企业所有税税种认定信息;按季报送重点税源户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入库信息;协助征收或委托临时经营户在国税局代开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环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积极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宣传、联合定税、联合检查,努力建立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平台,保障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信息的实时交换和比对。

区财政局:负责按月报送国有资产出租、出售信息;每半年报送一次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处置、清产核资等信息;协助地税机关管理应税行政事业收费单位收据;按季报送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情况;负责核定地方税费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经费;协助区地税局共同做好地方税源和费源的调研工作。在编制、调制地方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区地税局的意见,使之与本行政区域的本级次税源和费源相适应,从而保证地方税费收入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协调同步。

区编办:负责每半年报送一次新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登记信息。

区发改委:负责在年初报送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按季报送重大项目建设进度;按季报送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信息;按年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宏观经济资料。

区经信局:负责按季报送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技术改造备案项目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和破产兼并企业、改组改制企业信息资料;按年报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名单及年检情况。

区审计局:负责按件报送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发现的涉税信息、税收违法行为单位的涉税数据资料及其相关的审计结论。

区统计局:负责按季报送各项经济指标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辖区金融机构:负责按照法律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记税务登记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在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实行税收保全及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推诿和拖延。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工商分局:负责与区地税局建立工商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按季度报送工商登记信息(开业、变更、停〈歇〉业、注销、吊销);按年报送工商登记年审信息;按月报送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负责工商、国税、地税联合办证关口把关。

质监分局:负责按季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信息情况。

规划国土分局:负责按季报送采矿许可证发放和资源开采、土地回收、土地交易、土地划拨、土地转让等信息资料以及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和土地征用、出让、出租、交易等情况;协助征收或委托土地收储、整理、回购、转让、委托交易等环节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土地税值税等。配合区地税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充分分挥税收杠杆对土地资源利用的调节作用;配合区地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区建设局:负责按季报送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住宅总面积和门面、写字楼等非住宅总面积等信息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统计表(预售房、现房、抵押房面积及销售价格、销售额)等信息资料;负责按季报送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和外来施工队伍信息以及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负责按季报送建筑工程平方米造价信息;协助区地税局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区房管局:负责按季报送房产交易(含二手房)信息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与交易情况;协助征收或委托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和印花税。配合区地税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切实做到先缴税后发证;配合区地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区交通局:负责按季度报送公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每半年报送交通运输企业及个体营运车辆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车辆数量;按年报送当年公路建设投资计划;协助征收或委托个体营运车辆营业税。

区民政局:负责每半年报送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年度报送福利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区文体局:负责适时报送商业性文化演出、体育赛事信息。

区教育局:负责每半年报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登记信息。

区卫生局:负责每半年报送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

区科技局:负责每半年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技术合同审核和认定情况。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统一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号码,及时向区地税局提供缴费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及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并联合区财政局和区地税局定期开展缴费人的户籍、欠费清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每半年报送一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名单;按年报送年审合格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的企业名单;按月传递各项规费核定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按季报送进驻企业相关信息。

区环保局:负责与区地税局共同建立排污费征收核定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系统,按月传递排污费核定数据;定期与区地税局共同研究分析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顺环保部门、地税部门、企业三者之间排污费核定、征收、缴纳的关系。

公安分局:负责按季报送所管辖车辆的登记、年审、转移、报送等数据信息;按季报送外来人口承租房屋等信息。协助区地税局依法实施部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区地税局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处、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区司法局:负责每半年报送一次办理鉴证、公证的情况;负责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

区安监局:负责按季报送各街乡涉税矿产计量数据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涉税信息(如关、停、并、转及自然灾害等)。

区综治办:负责按季报送“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协助征收或委托私房出租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区残联:负责与区地税局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系统,及时向区地税局传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汇总表》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行政决定书》;负责每半年报送一次《残疾证》发放等信息。

区总工会:负责与区地税局建立工会经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区地税局沟通,建立健全涉地方税费信息共享制度。每半年以书面或电子的形式通报下列资料:外籍人员出入境、就业和流动情况;个人出版作品、向境外汇出工资、劳务费等情况;企业进出口贸易等情况;其他涉地方税费信息。

(二)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职责和内容

地方零散税收协税护税工作主要由各街乡协助区地税局完成,基本内容是对个体等零散税收开展“四催”和税款,“四催”具体为:“催办”,催促无证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催报”,催促纳税人到地税征收大厅或税务服务站申报税款;“催存”,催存纳税人预存刷卡税金;“催缴”,催税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

各街乡协税护税组织的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法宣传、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催报催缴、协助地税机关核定应纳税定额(包括定额核定及调整)、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停歇业的管理、非正常户认定的管理、注销户的跟踪管理、协助税务机关落实对纳税人的行政处罚、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

各街乡协税护税组织协助区地税局征收的地方零散税收包括:个体户税收、市场税收、私人房屋出租税收、通过协税护税组织清查出的企业类漏征漏管户(含房屋出租经营户)在纳入正常户管前查补的税收、其他无证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纳的地方税收。

三、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确保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区地税局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区地税局在征管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税款,各受托单位要打破行政界限、克服一切困难、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性地完成好委托税款工作。区财政局要会同区地税局研究制定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地方零散税收协税护税奖惩措施,从而充分调动三级协税护税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2

关键词:社会保障;筹集机制;国际经验;税务征收

一、社保费筹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税务机关征收的优势

(一)社保费筹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保费的筹集,是省、市、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确定各自的社保费征收主体,有的是地税机关,有的是劳动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张勇,2004)。这种“双主体”的征收体制存在以下问题:

1、执法不统一、不规范,不利于提高征缴质量。税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执法水平、社会形象、信息化水平差异很大,两个部门在政策掌握、执法力度、征管制度方面不一,难以形成法制、规范、科学、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不利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也不利于企业负担公平和地区间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缴费基数不统一。社保费的缴费基数全国不统一、部分省不统一,部分地市不统一、各险种不统一。一方面,同一地方、同一企业各费种缴费基数不完全一致,劳动部门的3个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局、医保局、就业局)分别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个险种的核定工作,各自按照对政策的掌握和理解程度分别核定,各地5个险种的缴费基数不尽相同,多数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最高,其次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最低,普遍存在同一单位不同险种之间缴费基数不一致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保费缴费基数弹性核定,由于国务院《条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社保费缴费基数,只要求在工资的60%~300%之间,所以各地社保经办单位核定弹性大,协议核定缴费基数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同一地区不同单位、同一单位不同险种缴费基数各不相同。

3、职责界定不清,不利于提高征缴效率。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承担着组织收入的重要职责,但却不具有接受缴费申报、制定征收计划、核定缴费基数、处罚等权限,社保部门或机构具备上述权限却没有征收任务。这种体制和分工,一方面削弱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税务征收的优势和作用,另一方面带来实际工作中的掣肘和扯皮现象,影响着工作质量和效率。

4、不利于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影响征收工作。在现行体制下,缴费人面对两个,甚至多个部门,增加了缴费人的缴费成本,征收部门的服务难以优化,缴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5、不符合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不利于社保基金的安全。社保费征收、管理和发放由劳动部门独自完成,不符合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2006年,审计署对省会城市和省级社保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初步审计,查处了数额不小的违规问题(崔运政、于安,2006)。上海社保案,浙江京华社保案等违规案件先后见诸报端。

(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概况和优势

1998年以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2个计划单列市,共19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先后开始负责征收各项或单项社会保险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据统计,1998年至2005年,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9190亿元,特别是“十五”期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征收社保费8679亿元,由2001年的945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2623亿元,年均增幅为29.07%,高于同期全国税收收入增幅9.57个百分点。

社保费收入已成为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19个省市地税局组织税收收入3555亿元,社保费收入1692亿元,社保费收入与同期税收收入的比重0.476:1;2004年,这些地区组织税收收入4094亿元,社保费收入2092亿元,这一比重为0.511:1,比2003年提高了3.5个百分点;2005年,这些地区组织的税收收入为4986亿元,社保费收入为2623亿元,这一比重为0.526:1,又比2004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些地区社保费收入的增幅远远高于税收收入的增幅。

税务机关作为专司组织收入职责的专门机关,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从征收手段到征收管理经验等诸多方面,与其他部门相比都有着较大的优势。一是征收力度大。税务机关是专门组织财政收入的执法部门,从税源管理到组织入库都有一整套的管理办法(焦东瑞,2005)。熟悉企业情况,执法手段强,征收力度大。由其征收社保费,可有效扩大征收面,提高征缴率,减少或防止逃费现象的发生,加大筹措社保基金的力度。征收社保费的税务机关连年超额完成任务,2005年,厦门、青海、重庆、湖南、浙江、宁波等省市征收的社保费,均比上年增长30%以上,其中厦门增幅高达62.46%。二是降低了征收成本。税务机关具有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征管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征收经验丰富等优势,加之金税工程发挥作用,利用现有资源征收社保费,缴费人一般都是纳税人,在缴税的同时就可缴费,为缴费人提供了方便,优化了服务,降低了征缴成本。如2000年以前,广东省财政拨付给社保经办机构的征收经费为征收额的5%,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截至2004年,税务部门累计获得财政补助的经费仅占其征收额的0.07%。三是减轻了缴费人的负担。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企业缴税、费改为同一个部门缴纳,降低了企业缴税费的成本,也有利于社保经办机构集中精力社保费的社会化发放工作,提高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四是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有利于形成“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机构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征收、管理、发放、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科学的管理机制,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五是可以规范社保费筹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社保费征收业务由所得税司管理并予以指导。地方税务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征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有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规范各项征收制度、办法和程序,提高社保费的征收质量和效率。同时,可以为“社保费改社保税”进行有益的探索。

二、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基本经验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社会保障筹资方式(谷成、胡芳,2001)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建立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制度。政府要求雇主和雇员以缴费的形式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然后由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运营。由于它不直接构成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不能参与管理,但有对其实行监督的责任,并且在其入不敷出时提供必要的专款补助。德国实行的就是这种社会保障统筹缴费方式。二是建

立预算基金账户。这是在政府指导下实行的一种强制性储蓄活动,借此将社会保障制度金融化。具体做法是,要求雇员的缴费和雇主为雇员的缴费一并存入雇员个人账户,这笔款项及其利息的所有权归雇员个人所有,政府对这些款项仅有部分使用权和调剂权。因此,它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商业保险。这种办法支持的社会保障制度缴费较高,一般只适用于人口较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新加坡是成功实行这一做法的国家之一。三是开征社会保障税。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目前,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中,已有140多个开征了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主要是对薪金和工资所得课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所得课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一税种征收的税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成为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论具体筹资方式如何,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都是个人收入的扣除部分,其具体形式或是个人直接缴纳,或是雇主代为缴纳,或是政府财政拨款和基金运作收入(如利息收入、投资利润等)。以上三种筹资方式各有利弊(万红、张传灵,2003)。

(一)共同之处

主要表现在三种筹资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作后盾,确保社会保障收入、支出、运营的规范性;都有严密的、分工明确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体系,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序运行;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多渠道,强调企业和个人义务;社会保障范围力求辐射到全社会的每一位公民;为减轻法定社会保险负担,政府对发展补充保险从政策或法律上予以规定或支持;财政直接或间接参与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运营等等。

(二)不同之处

首先,社会保障水平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缴税制国家通常强调政府只为公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缴费制国家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更高,强制储蓄制国家以个人自我保障为主,保障水平与个人账户积累程度直接相关,具有很强的激励机制。美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之初就提出“我们不可能百分之百对公民进行保护”,采取最基本保障由政府负担、鼓励私人机构为公民提供多种形式补充保障的方式,而且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一定照顾,大大降低了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风险和财政负担。相比之下,实行缴费制的德国,其社会保障普及面既广,水平也较高。德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除了巨额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财政预算的四分之一左右。新加坡、智利等实行强制储蓄制模式的国家,由于强化了自我保障等机制,加上国家既小,经济又比较发达,财力充实,所以保障水平也比较高。另一方面,从各国社会保险缴税(费)水平看,美国社会保障税率的综合水平在20%左右,而德国的社会保险费率则在40%以上,新加坡的公积金缴纳比例也高达40%,可见,实行缴费制和储蓄制国家的缴费率要远远高于实行缴税制国家的社会保障缴税率。

其次,实行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保险项目及其税率设置一般比较简单明了,税款缴纳和保险金支付都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分工明确、管理集中(马国强、谷成,2002)。实行缴费制的国家,保险项目设置比较复杂,每一项目都有一套独立的缴费办法,社会保障管理多由社会承担,制度复杂,管理分散。实行储蓄制的国家,保险项目按账户设置,一目了然,基金收付、管理由政府高度集中,但账户运作比较复杂、难度较大。如美国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老年退休、残疾、医疗、失业、铁路行业等,税率全国统一,各项保险分别由社会保障署、劳工部、铁路退休委等部门管理,国内收入局负责税款征收,财政部管理资金并按计划拨付款项,达到了管钱与管事分开、行政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各部门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目的。

第三,与政府财政的紧密程度大不一样。由企业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保障基金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由政府或国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部分由财政专款补助。因此,财政部门一般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只对社会保障收支运行进行监督,当社会保障收不抵支时,财政只能被动掏钱。储蓄制具有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的一些共同特点,但与缴费制又有很大的区别,它将社会保障金融化,加强了与参加者个人利益的挂钩,个人账户资金所有权归雇员个人,政府仅有部分使用权和调剂权。因此,在性质上更接近商业保险,财政不参与社会保险的收支与管理。实行缴税制的国家,社会保障税的收入直接构成政府财政收入,成为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收支平衡状况直接影响政府财政的综合平衡,因此,严格组织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及运营,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经常性的工作。在这种模式下,财政参与社会保障管理名正言顺,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具有极强的预算约束。

第四,与缴费制和储蓄制相比,缴税制更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和适应性。社会保障税模式不论收入高低,不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要参加社会保障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统一的税率缴纳社会保障税,否则将不能享受均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利用集中的部分社会保障税款,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障基金的余缺调剂,平衡地区差距。缴费制在保险项目、费率、待遇等方面常常按照收入高低、职业等划分不同层次和类别,尽管参加者都能得到社会保障服务,但常因不公平的费率和待遇损伤一部分人的积极性。强制储蓄制因缴费比例较高,而且设立个人账户,管理比较复杂,适用于人口较少、地区差别不大、个人收入差别不悬殊,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麦正华,2000)。而且储蓄基金所留存的大量积累要求在比较稳定的物价水平下才能实现保值增值,因此,要求政府具有较强的稳定通货、控制物价的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没有这么多苛刻条件,只要税率适度,社会保障法规比较完善,利用已有的税收征管机构和国家预算执行系统就能基本保证顺利实施。

三、完善社保费筹集体制的建议

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社保费筹集体制,是完善社保体制的前提(石坚、付广军,2001)。理想的模式是把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的唯一征收主体(董树奎,2001)。在法制社会里,完成立法程序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就目前而言可采用过渡性措施,把社保费的征收职责赋予税务机关。

(一)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的唯一征收主体,建立起收支两条线的社保费征收管理模式。从社保部门来看,社保基金管理工作还有很多薄弱环节,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的任务相当繁重,实现科学规范管理还需做很多工作(李明,2000)。将社保费的征收职责赋予地税部门,有利于社保部门集中精力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保障体制的三条原则:一是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制;二是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引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三是将社会保障的基金经营与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分开。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指出:“在《决定》通过以来的13年中,领导上多次表明要把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新社会保障体系的决定落到实处。总有一些人以种种理由说服领导,把社会保障改革转回到现收现付老体制上去,使行政主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保管和发放全权处理的权力保持不变。而这种既不向受益人报告、也不受他们约束的基金管理体制的延续正是腐败分子得以滥用权力、贪污挪用受益人‘保命钱’的活动能够得手的体制上的原因(2006)。”

(二)赋予税务机关适当的手段,加大征收力度。《条例》规定,社保缴费登记、接受缴费申报、制定征收计划、核定缴费基数、实施处罚等与组织收入相关的管理职责,均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没有兼顾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实际情况,导致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了虚假申报等问题却无权及时做出处理,弱化了征管力度。也容易出现社保部门根据需要下达计划,与实际情况脱节。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3

一、科学组织收入,税费收入实现稳定较快增长

二、积极构建科学、精细的税收征管体系,管理水平显着提高

创新管理载体,深化征管改革。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按照“目标引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在税务管理中引入iso9000525户。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稳步提升。,开展汇缴电子申报试点,-全面推行汇缴申报电子化,逐步实现汇缴户100%电子化申报。积极探索分行业所得税管理,,提出建筑业、餐饮业所得税征管意见。联合国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全面推进。截止底,全市共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7244户,已实行全员全额申报6825户,明细申报总人数16.84万人,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率94.22%,其中高收入行业733户,明细申报率100%。自行纳税申报和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稳步推进。-,累计受理年所得12万自行纳税申报2251人次,平均年申报约563人,补缴税款127.36万元,连续四年超额完成省局下达的目标任务。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完税证明开具范围,从重点纳税人逐步扩大到全部全员全额扣缴单位和其他需要个税完税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开具份数从的180份一跃扩大到的31968份。-累计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160848份。强化涉外税收征管,开展税务审计19户次;强化非居民税收管理,实行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开展外籍人员约谈。非居民税收征管工作实现零的突破;成功开展反避税案件1例。

规范基金费征缴。征收职能逐渐强化。选择141家重点缴费单位由市稽查局组织社保费缴费基核实,社保部门纳入征缴计划正常征收。开始征收城镇居民医保费,十五期末接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逐步完善征管措施。推进“一票多费”工作和社保“金保工程”系统上线运行,县局全部实行“一票多费”征缴方式,至底,全市实现缴费基数统一、社保编码统一、参保人数统一。细化征管措施。建立日常申报监控制度,分析社保费征缴计划,逾期未开票和社保费欠费企业和其他基金费疑似征收不足企企业名单,督促管理单位催报催缴、清缴欠费。推进参保扩面。落实签约参保 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十一五”期间,先后对重点纳税企业、区域重点行业、房地产、金融、保险、交通、教育卫生、中介机构以及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地税发票等行业开展了税收秩序专项检查,共检查纳税人1533户,累计查补地方收入14756.

17万元。以来,在总局统一部署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下,开展了“蓝光一号”等突击检查行动,全市共查处各类发票违法案件21件,对重点场所组织开展了7次集中专项整治活动,打掉发票售假团伙4个,捣毁发票制假窝点3个,收缴涉案发票7万份。通过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有力地打击了各种税务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为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积极构建多元、高效的税收服务体系,服务质效显着提高

更新服务理念,规范服务标准。坚持“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为目标,强化“六个理念”,加快“六个转变”,全面落实“3456”纳税服务要求。建立纳税人需求分析制度,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征管业务流程为主线,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基础,与岗责体系密切衔接,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健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强化日常监测考核,实现税收服务形式、手段、内容和效果的统一。制定《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办法》,规范办税服务厅窗口功能,明确地税窗口职责,优化办税服务业务流程,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设立管理服务平台

,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集中归口统一受理或办理,实现了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一户式储存和一票式征收。

建立长效机制,打造服务品牌。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注重纳税服务环境的改善、服务质量的提升、服务品牌的优化,把为纳税人服务融入了办税各个环节,每年推出一批有特色、有实效、有影响的服务项目,在倾心倾力服务中,不断总结完善,塑造并提炼出“地税与您相约”纳税服务品牌,以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情感色彩,为构建优质、高效、规范、透明的现代纳税服务体系注入了丰富内容。

五、积极构建一体、共享的信息技术体系,信息技术显着提高

信息化基础平台日趋完善。响应金税工程(三期),高标准建立了上达省地税局、下联基层税务分局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平台,全系统配有小型机两台、服务器20余台,核心交换机、路由器4台,节点路由器、交换机60余台(套);组建独立于内部网络运行的外部网络,内外网单独运行,隔离网闸设备提供内外网间应用的信息交换;征管软件核心业务应用实现市级集中模式处理,部分业务上划省局,构建完成了基础软件统一的技术应用平台,信息化应用实现了对全市地税

系统所有税(费)种业务、税务管理所有环节、各级业务机关的全面覆盖。

税收征管信息技术应用体系日趋完善。统一征管软件应用不断深入,继ahta于上线后,改版后的ahta也于初成功上线运行;基于tips应用模式下的网上申报纳税服务系统为全市万余户纳税人提供网上申报纳税服务;纳税服务平台、税收管理员平台、信息管税平台等一系列税收业务类软件应用有序推进,为税收管理员税收征管软件一体化应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应用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分步整合单独运行的各类应用软件,先后开发的基于核心征管软件环境下税库联网系统、车辆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软件等,弥补了核心征管软件应用的不足;实施的规范数据采集处理行为,全面提高了信息共享和利用水平。

行政管理信息技术应用体系日趋完善。全面推广应用公文处理系统,系统内实现了公文处理电子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内部综合信息管理网站3次改版,依托内部信息网,网上政务与事务管理、网上视频培训、网上考试、网上资源数据库等应用广泛展开,电子邮件市县立体布局,行政管理信息化手段有效增强。

外部税收信息交换体系日趋完善。tips环境下的税库行广泛联网为70%以上的税费收入入库的网络化、电子化提供了畅通的渠道;地税与社保部门联网,社保费征缴数据实施在线交换;地税与工商联网,户管信息实施比对;地税与国税联网,涉税数据广泛共享;地税与交通、保险等部门的联网,基本建立了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决策分析技术应用体系初步形成。以数据仓库技术为基础,应用数据挖掘的先进分析技术,通过多渠道的信息集成、共享,对征管数据、行政数据、外部数据等多类数据集中进行综合加,实现对各级税务机关和人员的税务业务处理和执法行为、纳税人的主要涉税信息的全面监控和分析,为规范执法行为提供了科学依据。

六、积极构建和谐、激励的队伍管理体系,队伍素质显着提高

领导班子建设全面加强。以提高素质、培养能力、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为重点,全面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班子的领导核心和表率带头作用。强化

理论武装,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完善市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系统学习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扎实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个人自学、集中学习、集体研讨、专题讲座、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学习效果,每年的集中学习均在24次以上,平均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专题集体研讨。强化作风建设。修订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议等制度,认真开好各年度的民主生活会,落实基层联系点制度,落实局领导接访制度,改善基层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积极帮助基层和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修订完善《“基层先进领导班子”创建活动意见》,建立健全科学考评指标和体系,坚持开展一年一次的“基层先进领导班子”评比表彰,规范、激励基层领导班子的行为。

思想政治工作改进提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理论学习,每年制定专题理论 专业能力建设迈上新台阶。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纲要》,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目标,大力加强专业能力建设,积极打造学习型机关。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坚持开展年度培训需求调研,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修订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规定》,制定《工作人员学习积分制管理办法》,将学习积分与干部的培养、选拔、奖惩、能级评定和管理结合起来。加大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投入,每年用于教育培训的资金超过100万元。建立系统兼职教师队伍,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兼职教师培训。开展大规模的岗位培训。系统人员全部参加以更新知识为主的脱产培训,其中 (六)积极构建开放、有序的组织文化体系,社会形象显着提高

地税文化建设初见成效。大力实施“文化兴局”战略,充分发挥地税文化的引导、激励、凝聚、约束功能,初步建立了开放、有序的地税组织文化体系。,在认真总结地税发展历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立了地税价值理念体系。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实践“淮水禹风、聚财富民”的地税价值观,以“团结、奉献、务实、超越”的地税精神凝聚力量,以地税道德行为规范提升素养,以地税文化环境熏陶气氛,以地税文化标志引导形象,以地税发展愿景激发斗志。经过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积极实践

,地税价值理念已得到全体地税人的深度认同,其凝聚力量、激发热情、约束行为的作用,在地税事业的科学发展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释放,并逐渐实现了理念与实践的有机统一,地税文化价值理念已成为系统宝贵的无形财富。建立统一规范的行为文化。

对各项 回顾“十一五”期间的地税工作,虽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显着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管理基础还不够牢固。主要是税源管理基础还比较薄弱,数据信息利用不够充分,税收征管各环节之间业务衔接不够紧密,“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税收执法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执法责任制落实还不到位,依法治税能力需要提高;三是税收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与建立服务型机关、与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仍有差距。四是干部队伍建设还有待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与现代税收征管的要求尚有差距,考核激励机制有待完善,干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尽合理,队伍的活力有待进一步增强。这些不足和问题既是工作的潜力,也是“十二五”时期全市地税工作的主攻方向,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十二五”全市地方税收发展规划思路

一、“十一五”时期地税工作回顾。(略)

二、“十二五”时期地税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面临的形势。“十二五”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 税务管理全面升级。管理模式更加符合信息化发展要求,征管方式方法更加先进,征管流程更加规范优化,纳税人分类管理更加科学,内部职责分工更加合理,专业化协作更加有效,评价机制更加有利于征管持续改进,税收征管质效和纳税遵从度大幅度提高。

税干素质显着提升。建立健全充满活力的人本管理机制,

规范办税服务。完善服务功能。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完善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等办税服务制度,积极推进自助办税服务,全面推行“同城通办”。拓展多元办税,建立以网上办税为主体,上门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完善网上办税功能,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税。积极推进电子申报,实现纳税人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的“一户式”管理。简化办税流程,完善纳税人电子信息“一户式”查询和存储,推广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

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环节和事项,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依法处理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合理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充分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减免退税权和保密权等法定权利。完善工作质量考评机制,定期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严厉查处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畅通与纳税人的沟通渠道,定期汇集和分析纳税人的需求,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加强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定结果应用,建立较为完善的纳税人自愿遵从评价机制。

强化执法监督。坚持日常、专项、专案和综合执法检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认真实施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深入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积极落实重大处罚“两告知、一签字”及备案制度,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体系,健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组织开展专项和专案稽查,严格举报案件的查处,实施重大案件曝光。严格执行涉税案件立案和移送制度,使涉税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力的打击,保证税收公平。

加强社会协作。建立健全地方税收综合治税保障体系,加强与财政、公安、工商、银行等单位以及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大力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开展志愿服务。

(三)突出管理创新,推进征管改革

创新征管模式。积极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科学把握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科学分类税源、规范管理职责分工、优化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4

今年,税务总局大力推动国税、地税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和更高水平持续深化合作。为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税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并实施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将其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先手棋”,推动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

联合推进便民办税

税务总局通过共建办税服务厅、互设办税窗口、共同进驻政务大厅等形式,联合为纳税人提供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等涉税服务,实现了“进一家门、办两家事”,基本解决了纳税人办税“多头跑”、资料“多头报”的问题,既节约了办税成本,又提高了服务效率,优化了营商环境。目前,全国已有7675个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3.5万个联合办税窗口,联合办税服务厅总数超过全国办税服务厅半数以上。一些地方还积极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创新办税方式。北京、内蒙、山东、广东、广西等20个省实现了联合网上办税服务。广东省惠州市国税局主动向地税部门开放电子税务局系统接口,实现数字证书互认,建成了国地税一体化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在国税申报增值税时可自动申报缴纳地方税费,使纳税人享受到“足不出户”的办税体验。

积极实施征管互助

一是国税局、地税局通过整合征管资源,合作征收税款,提高了征管效率。国税局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管理抓手作用,普遍在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代地税局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地税局充分发挥自然人税收管理优势,普遍代国税局征收个人二手房转让增值税,促进了地方零散税收和自然人二手房增值税收入的“颗粒归仓”。目前,地税局共在6543个办税厅和1883个点设置2.3万个窗口,代国税局征收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75.65亿元,国税局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地税局征收相关地方税费171.12亿元,确保了营改增顺利落地。二是国税局、地税局通过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定期组织业务交流等方式,建立了经验互鉴长效机制。地税局向国税局传授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营改增试点行业管理经验,国税局向地税局传授增值税管理经验,效果良好。三是国税局、地税局加强征管协助,联合开展非正常户管理,联合欠税公告,对有地税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国税局采取限量供应发票措施,督促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协同开展税收执法

税务总局着力营造公平税收环境,推动国税局、地税局协同开展税收执法,统一自由裁量权基准,联合实施税务检查等,既形成了执法合力,促进了执法公平,也使得执法“多头查”、处罚“多标准”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今年以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通过联合稽查,共查补税款87.57亿元,平均为每户纳税人节省30天检查时间。国税局、地税局通过联合执法,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公平诚信,促进了纳税信用的增值应用。今年以来,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向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人信用记录,金融机构据此对18万户守信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035.96亿元。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信息共享,助力执法合作,地税局将国际货运业专用发票虚开情况提供给国税局后,双方对159户涉案企业联合实施了税务检查,查补税款861万元。江苏省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发兼容国税、地税业务的税收风险分析模型,由计算机自动筛选高风险纳税人,实施联合应对处理,促进了公平规范执法。

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税务总局立足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协调支持各地国税局、地税局推动地方人大、政府完善税收保障制度,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机制,构建了税收协同共治格局。目前,山东、江西、海南、青岛4省(市)人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河北、辽宁、江苏等17个省(区、市)政府出台了行政规章;北京、天津、内蒙古等12个省(区、市)政府制发了保障税收执法的相关文件,为国税局、地税局依法治税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地国税局、地税局依托税收保障机制,综合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联合开展税源调查和税收经济分析,提高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5

一、提高思想认识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构建城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构建和谐某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区社会保险参保率还不高,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参保情况不容乐观。突出表现为一些企业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一些企业只参加其中的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一些企业只为少部分职工参保,一些企业参保与缴费不同步、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企业不参保、不缴费,既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给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全区各镇街、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助推经济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力争实现我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取得更大突破,实现应保尽保。

二、明确目标任务

将我区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使我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在全市的排序提高到与“区域性中心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地位。

三、把握工作重点

调查企业参保情况,2011年工作重点是扩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地税部门将所有纳税单位的税务登记基础资料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进行企业参保情况比对;地税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纳税申报、所得税汇算、税务稽查等税务管理时。督促未参保企业参保登记,并将未参保企业名单提交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征缴社会保险费相关法律法规对未参保企业责令限期参保,对逾期仍不参保的企业予以处罚。

发现问题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照征缴社会保险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012年工作重点是做实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地税部门将日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所得税汇算、税务稽查等环节掌握的企业从业人数和实发工资情况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对企业参保险种、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检查。

对存在选择性参加社会保险部分险种的企业进行清理;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2013年工作重点是推行五费统征。人力社保部门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基数、统一缴费、统一稽核的要求。统一各险种缴费申报基数,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稽核查处。地税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的统一计划,统一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四、完善工作措施

宣传扩面征缴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区人力社保局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组织全区人力社保系统干部职工,以及各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劳资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各镇街、相关部门、工业园区要组建宣传队伍深入企业,送政策上门,现场答疑解惑,使社会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学法、用法、守法、依法参保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的意识和自觉性。

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全面掌握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底数。由区人力社保局、某地税局、某工商分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普查工作小组。对全区城镇各类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要逐户排查,彻底摸清企业底数,将符合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而尚未参保的企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情况分析,采取措施督促其依法参保。

增强扩面征收的针对性,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流利用。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分析地税部门的税务信息和工商、民政部门的登记注册信息。提高扩面征收工作效率。工商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基础信息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参保情况比对,对正常生产经营的未参保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工商部门和民政部门在为新注册的单位依法核发证照时,要告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月将新注册登记单位的基本信息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与新注册登记单位联系,主动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服务。

加强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把关,加强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申报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申报管理。按照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凡新参保的单位要求“五险”同时申报参保,不得选择性地参加一项或部分社会保险。要对已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和各险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进行清理核对,通过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逐步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实现所有参保单位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完全统一。对未参保和不如实申报缴费人数及工资基数的企业,按照征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防止企业逃避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积极开展社会保险费先缴入国库再划解到财政专户的费款入库模式试点,开展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试点工作。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解决社会保险费在票据传递、收入对帐、网上办费、一票多费等工作中存在账户管理问题。

完善社会保险费收入核对机制,完善社会保险费对账机制。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费收入对账工作。确保收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一致性。

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体系。财政、人力社保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推行使用税收票证征收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缴计划,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和欠费追缴力度。地税部门要按照“税费同征”原则。加大社会保险当期应缴费款的征收力度,密切监控企业的缴费情况,及时催报催缴,确保当期费款应收尽收。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在提供1月份的征收计划时和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向地税部门提供欠费计划,对有能力补缴欠费的企业,地税部门要积极进行欠费追缴。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对按计划补缴历年陈欠的可据实减免欠费滞纳金。

对未参保企业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地税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督促应参保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参保缴费,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办理退税等税收优惠;对用人单位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标准不予纳入成本费用税前列支。充分发挥工会、工商联和各商会等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的举报案件。

强化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职能,强化社会保险公共管理服务。整合社会公共管理资源。力争用35年时间,建立完善区、镇(街)村(社区)三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继续优化地税征收大厅的缴费服务,完善税务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个人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流程。大力依靠信息技术,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参保、申报、关系转移、缴费等经办业务的网络化。

五、健全工作机制

由某地税局牵头,完善扩面征收工作目标考核。区政府决定从2011年度起将扩面完成率及社会保险费征收完成情况纳入对各镇街、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围绕市的考核目标制定工作措施并落实责任,共同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征收指标的下达和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掌握工作进度,建立扩面征收情况通报制度。区人力社保局、某地税局等部门要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收数据月报制度和相互通报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

各司其职,建立扩面征收联动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各镇街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联动机制。

会同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加强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区委宣传部要牵头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收的宣传工作。

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能;会同财政、地税、宣传部门加强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区人力社保局要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征收计划制订、基金分账管理等相关工作;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扩面宣传提纲,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对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和欠费大户,要在一定范围曝光。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加大对基层公共社会保障服务窗口的支持力度;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目标管理、考核和奖励办法。财政部门要保证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

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某地税局要按照“税费同征”原则。督促未参保纳税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参保而拒不参保的企业缴费人,按征缴社会保险费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定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征收。

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的监督指导,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再划专户、网上办费、社会保险费收入对账等工作。严格传递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做到不漏传、不错传、不遗失。对擅自拒收拒付社会保险费和不按要求传递社会保险费票证的商业银行予以处理。

协同督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某工商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在每月底前向人力社保和地税部门提供新增登记注册单位名单。将其不良行为录入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6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年全市地方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坚持依法治税,完善税收制度,规范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促进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实现460亿元,年收入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税费总收入确保同比增长15%以上。力争增长20%以上,达到480亿元,其中:税收收入确保实现258亿元,增长15%以上,力争达到269亿元,增长20%以上;社会保险费确保增长20%以上,实现192亿元,力争增长25%以上,突破200亿元,征缴率超过90%

年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二十八项工作。根据以上要求和目标。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

一)精心组织,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制定具体计划和措施,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全系统掀起学习贯彻精神的热潮。要根据的战略部署,深入分析税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清税收改革和发展思路,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要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税收发展理念,妥善处理好国民经济与税收、税收总量与结构、税收成本与效益、税收服务与管理,以及税收征管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关系,更加自觉地走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道路。

二、深入推进依法治税

二)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法治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法治教育。

三)严格按程序办事,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征、管、查各个环节,行政审批、减免缓税管理各个方面都要严格按法定的权限和条件进行。加强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和案件复查工作。提高税务案件审理质量,做到定案证据合法、真实、确凿、充分。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推行执法公开,重点公开非许可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税额核定情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等内容。

实现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加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事后监管,四)加强执法监督。改进执法监督的方法和手段。探索保证审批权力正确行使、后续管理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自动化考核试点,尽快实现对税收执法情况的实时监控和执法评议考核的人机结合”积极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加强对检举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回复效率。建立税收执法重大事项专报制度,凡重大疑难案件、发生的税务复议、应诉案件,均要及时上报。

防止以补代罚,五)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组织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餐饮及娱乐、有色冶金、烟草、电力、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经营规模较大的品牌营销等行业的专项检查。对物流、货运、餐饮、娱乐等纳税人集中的地区或大型专业市场所在地区进行专项整治。继续开展对普通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斗争。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执行力度。确保案件查结率、查补入库率不低于90%加强稽查案例分析,形成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三、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六)积极推进稽查机构调整规范工作,调整优化内设机构。加快研究调整市局和区县局内设机构。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责权清晰、运转协调、科学合理的内设机构体制。以打牢管理基础为根本,积极探索加强基层税务所规范化管理的新途径。

重新整合征管业务流程。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重点税源管理等基础征管制度,七)抓好征管基础工作。按照数据大集中的要求。强化管理责任。加强户籍管理,做好税务登记信息比对分析,切实掌握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迁移、停复业、外出经营等变化情况。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以数据大集中为契机,着力做好DS983.0上线后的数据转换、清理、完善工作,加强征管基础数据管理。加强部门协作,拓宽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渠道,完善以涉税信息交换为核心的市、区(县)两级信息共享平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缺失。加强发票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好税控器具的应用和有奖发票工作,建立和完善打击假发票的管理、预警、处罚配套措施及长效机制。

增强征管整体合力,八)加强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完善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发挥征管整体效能。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完善市、区(县)二级纵向分析联动机制,建立税收分析数据制度,宏观税负、行业税负、税种税负、弹性系数等指标。加强税收收入预测和能力估算工作,强化重点税源分析监控。大力推进对重点地区、行业、企业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征管中存在问题。

认真落实和完善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继续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税收征管。研究解决交通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承包挂靠行为的征税问题。研究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研究加强金融保险行业营业税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后的征管工作。九)加强营业税管理。加强营业税网络化管理。

确保新税法的顺利实施。按新税法要求加强对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十)加强所得税管理。做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研究加强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管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明确公务员津补贴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及通讯制度改革后相关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强化对独立纳税人和非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研究明确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涉及所得税的政策及征管问题。

强化房产、土地和车船信息的动态管理。依托交通信息卡推行“一车一档”管理模式,十一)加强地方税管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完善资源税管理办法。加强城建税的信息比对。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完善资源税管理办法,实行从价计征,加大资源保护力度。加大对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资源税征管力度。加强印花税和烟叶税征收管理。健全地方税税源数据库。

十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制定非居民纳税人管理办法。开展对外资房地产行业的国地税联合审计。制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继续加强反避税工作。做好税收情报核查和上报工作。

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参保职工人数的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十三)加强社保费征管。坚持税费同征同管的工作思路。适度扩大代收机构和代收网点,认真落实代收协议。加大欠费追缴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当期征缴率稳步提高。继续巩固扩面措施和缴费工资基数管理办法。继续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工作。

四、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提升运维质量。改善硬件设施,十四)加强信息管理基础工作。制定网络管理、系统和应用管理、安全管理、存储备份管理、故障管理、质量考核等运行维护制度。更新主机及存储设备,满足数据大集中的需求。

抓好税收数据的迁移和系统调试,十五)做好软件资源整合运用。完成征管系统3.0软件的开发及测试。确保今年4月上线试点,8月在全市推广。适时升级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建成全系统的视频会议系统。整合现有应用管理系统,提升数据管理集约化程度,提高软件的功能实效和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注重信息技术和管理应用的协调发展,改变管理与技术脱节的现状,发挥信息化建设对税收工作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五、努力提升税收服务水平

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十六)强化纳税服务理念。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以满足的理念。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巩固银行批量扣税,十七)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丰富纳税申报方式。普及电话申报,推广网上申报,改善上门申报,逐步建立现代税收申报体系,力争年内30%的企业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申报。完善12366热线人工服务,广泛受理纳税咨询,畅通征纳沟通渠道,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地税互联网站升级后的更新和维护工作,把网站打造成为服务纳税人的重要平台。

方便纳税人缴税。利用数据集中的优势,十八)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积极稳妥地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努力实现各种报表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和提取,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各种资料。规范统一办税服务厅标识,完善办税服务厅的功能,有效解决纳税人征期排队的问题。

实施法律救济,十九)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认真抓好行政复议和听证。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直接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加强税法宣传,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税法知识,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新出台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认真开展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妥善处理执行政策与完成任务、加强征管与培养税源的关系,二十)抓好税收政策的落实。坚持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执行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切实抓好营业税起征点调高、扶助特殊困难群体再就业、免费办理税务登记等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前瞻性研究,积极争取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六、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拓宽局(处)级领导干部培训渠道。调整、充实区县局领导班子。制定区县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二十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完善领导干部个人自学、党组中心组学习和脱产进修“三位一体”学习制度。扩大对考核结果的运用范围。建立后备干部跟踪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建立巡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巡视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二十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为重点。大力开展税务干部职业道德教育和责任教育。通过进修培训、健康休养等奖励方式,进一步调动基层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关注干部职工的需求,关心干部职工的生活,切实解决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

形成多层次、规范化、高效益的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创新教育培训方式,二十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教育培训规划。大力实施远程教育。开展大规模培训和大练兵活动,加大对业务骨干、高层次、复合型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科所长5年轮训制度,举办科所长综合能力、专业知识培训班和各类专业能手培训班、会计师考试辅导班。统一制定税收管理员培训教材,适时组织税收管理员的统一考试。规范系统外出学习培训管理。

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方法。创新公务员考核方式,二十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差额推荐、竞争上岗力度。试点推行分类考核、量化考核。建立科学有序的干部交流机制。研究制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推动优秀干部跨部门、跨区县挂职锻炼。加大对远郊区县局的人力资源支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增强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加强“两权”监督,二十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实施纲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以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法制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开展执法监察,强化源头治理。加强举报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抓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办法(试行)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

突出抓好党建基础工作。建立机关党建工作指导和汇报制度,二十六)加强党的建设。逐步完善并实施“固本强基”战略的工作方案。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党员议事、联系党员、经常性征集党员意见等制度,推进基层党务公开。修改完善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评比办法,深入开展共产党员示范岗评比。充分发挥工青妇群团组织的作用,举办职工运动会、青年人才论坛,大力开展巾帼文明创建等活动。

七、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做好规范后的津补贴发放和监控工作。科学安排项目支出,二十七)加强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减少和压缩重复建设及不必要的开支。规范资产购置、调拨、记账、领用、维修、报损的相关程序,实行国有资产的跟踪监督。完善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积极争取财政授权自主处置资产,提高采购和资产处置的效率。做好全系统税务制服的换发工作。大力加强内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对财务管理和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作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对基层的倾斜力度,逐步改造条件简陋的基层办公场所。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7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坐收坐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的正式实施,如何依法行政、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进一步发挥机构职能成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面对的严峻挑战。而认识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现状并解决其中的问题成为应对这一挑战的前提条件。当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中存在着征缴机构不统一、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未落实、服务意识弱化等问题。与国际上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各险种业务的费用征缴模式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还有不同程度的差距。

从行政设置和职能划分来看,中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地(市)和县(区)三级。省、地两级负责指导和经办的双重职能,县(区)一级主要负责经办工作,他们直接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也有部分乡镇和城市社区还设有社会保障事务所作为业务平台,从事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相对于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乡镇和城市社区的社会保障事务所不仅因为行政区划而更加贴近民众,在业务种类上,更增加了除社会保险(障)之外诸如低保、劳动手册、廉租房申请等各项民生需求。因此,后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直接决定了民众的满意程度。本文讨论的重点便是地方层次的省、地(市)、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以及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缴,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 2002 年上半年,相继有部分省、自治区、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缴。从全国来看,到目前为止,既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还有的地区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这三种情况并存的局面,并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1.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易协调。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能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而后者并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征缴主体。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相互传递涉及征缴工作的多项信息,工作环节和工作量增多,在一些地区这两个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很难达成共识,计划下达难,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2.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损。社会保险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到费用征缴、权益记录以及待遇支付是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情况相对应,且个人缴费记录要伴随参保人员一生。再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享受情况也与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紧密挂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征缴导致参保人员管理信息与缴费信息分别在两个信息系统运行,由于两个部门沟通不及时,造成本应统一的费用征缴信息流与基金流分割,影响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待遇核定。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对于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意见颇多,不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人为地增加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负担。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社会保险总收入都超过了 1 万亿,其中,2010年更是达到18 823亿元。

老百姓的养命钱逐年在增加,一方面能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引起民众及社会各界更多的担忧。而 2006 年的“上海社保案”更是让全体民众忧心忡忡。在此之后,尽管以上海为代表,全国许多地区纷纷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中引入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然而,因为诸多因素的掣肘,这种管理方式并未有效落实。使得以下问题依然存在:

1.社会保险费的坐收坐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进入基金收入户,而基金支出户负责待遇发放等各种支出项目,且这两个账户之间还需经过财政部门直接监管的财政专户。然而,全国很多地区依然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并未经过这三个账户且直接支取的所谓“坐收坐支”现象。

2.社会保险基金挤占和挪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公共资金本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现实情况却是:部分地区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甚至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作财政支出和违规投资的现象。

即便是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相应条款当中也存在不足。首先,该法并未引入“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这使得“收支两条线”仅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地的行政法规,其法律约束力明显不足。其次,该法中尽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监督职能;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但却未对发生上述情况之后该如何惩罚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难以从法律方面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二)对策建议。

普遍推行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并强化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结构。“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早已建立,缺的是普遍推行并落实;行政部门、财政、审计早已参与监管环节,《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要求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样也缺少落实。

2010 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已接近 2 万亿,理应强化并落实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从制定相关政策开始,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基金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的审计监督。

各部门的监督各有侧重,在相关的监管领域,都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服务理念、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一)现状和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运行和管理当中,相当一部分机构和工作人员尚未形成“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的工作理念,缺乏“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意识,相反,“主仆不分”的意识和现象依然普遍。在接待参保者个人和单位时,许多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粗俗;自恃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而对服务对象的询问或质疑冷嘲热讽;经办机构或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将服务对象晾在一边,置之不理;因办理程序复杂而推诿、拖延。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向其他政府部门看齐,“朝九晚五”、周末双休,因而工作时间和服务对象的工作时间重叠,很多时候参保者个人需要在工作时间请假来办理业务。

即使请假,又因为经办机构中午午餐及休息时间两三个小时,有效服务时间进一步压缩而多次往返。这样不合理的时间安排给服务对象造成极大的不便。以上种种现象使得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民众进一步延伸的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近年来为集中办事流程而在社会保险经办之外增加的诸如低保、公共就业服务咨询、廉租房申请等便民服务项目也因为上述现象的存在而未能收到应有的服务效果,民众对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二)对策建议。

1.树立“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理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由财政供款、免费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提供经办服务的专门机构,是服务型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机构,是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是不折不扣的公共服务。

2.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要实现“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市场经济中的买方市场时刻体现顾客偏好,由此成为公共服务理念的源泉。建设服务型政府,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价值观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提出的。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要求将服务对象(即参保者个人和企业)视为顾客,公共资源的使用必须以人为本,以满足顾客(服务对象)需求为己任,提供服务的满意度应尽量不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意识和态度的影响。为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并通过内部考核来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才能杜绝办事推诿、拖拉、态度生硬和踢皮球等常见现象。也正是因为“以人为本”服务意识的建立,经办机构才能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方便服务对象。具体建议是:借鉴邮局和银行等窗口服务行业的工作时间。这些服务行业上班时间早、中午照常办理业务、周末单休、节假日休息时间较短,因而其有效服务时间较长。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0.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8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统征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在我国,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它们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部门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又大大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扩大了收入规模,而且更多地参与了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这将直接有助于税务部门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此外,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可以为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

二、云南省某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费统征试点工作。三年来,该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具体制度

两年多来,该市税务部门围绕着抓紧抓实组织收入、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了以“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和统一征收票据”为内容的“五个统一”;将税收机制全面引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着手费源监控管理,不断强化和规范欠费管理及清缴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性的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从而使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征缴力度不断加强

从收入总量来看,2003年,该市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170,282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17.15%;2004年,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229,2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4.62%;2005年,实现社会保险费收入263,6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5.01%,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不断强化欠费清缴,努力推进征收扩面,征缴力度得到不断加强。以2005年为例,全年共扩面4,600户,约占全年实收社会保险费户数的8.85%。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信息化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统征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打破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瓶颈”制约,该市地方税务局已先后两期进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一期中,该市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时补充、调整和维护征收一线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医疗保险等征管软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层次延伸,不断修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软件。特别是第二期以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成功开发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了征管流程的进一步规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该市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技术层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立法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该条例总体上沿用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模式。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必须进行相应变革,原有模式显然已难适应税务部门统征的需要。比较而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进程,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规范,并造成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措施。社会保险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税务部门很难象适用税法那样采取诸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查封资产等征缴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税务部门征收只是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不仅给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带来了难度,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

(二)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各险种缴费基数口径、参保范围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构成口径的不统一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参保范围的不同,直接带来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的费负不均,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和统征制度的规范。

其次,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征缴面扩大尚有一定困难。虽然该市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强化清理欠费的措施,但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欠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为突出。

第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缴费的快捷性,而且也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部门权责尚未有效协调。就目前而言,虽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明确规定可以是税务部门,有关法律和规定已从宏观层面对部门权责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统征涉及的部门较多,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交叉管理严重、权责脱节、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等现象,有的甚至限制了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的统征,在税务部门内部已基本做到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组织领导保障有力,但仍然存在社会宣传不够深入,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和充实,缺乏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等不足,致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知识知之甚少,思想意识不高,难以及时、自觉纳费,客观上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着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均衡入库和征缴管理。

第三,信息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满足统征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虽然该市税务部门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首要的是立足于强化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切实推进统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努力夯实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征管流程。夯实基础管理,就是要尽快实现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基础资料和参保代码等的统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不断规范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实现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科学规范。

其次,加强费源监控,积极稳妥地推进欠费问题的解决。加强费源监控,客观上要求确定费源监管的权责主体,定期、深入地开展费源调查,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对不同费源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对有效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的重点监控制度,不断促进有效费源培育,完善费源监控管理办法等。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缴面的扩大。当前,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要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首要的任务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法规覆盖的单位应保尽保,同时,积极开展试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格局将为数众多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不断争取社会保险费征缴面的扩大。

(三)不断改进和完善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

首先,进一步促进和加强部门间有效协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特点,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负总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其次,严格依法征费,规范执法。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这要求税务部门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等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征管手段和工具,应收尽收。同时,还必须坚持贯彻“税费同等重要”的原则,促进征税和征费良性互动的实现。

第三,加大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可以税收宣传带动社会保险费宣传的办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长期宣传制度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征费信息和告知事项,包括建立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对诚信缴费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等制度和措施,逐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意识氛围,不断提高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支持度。同时,必须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采取形式多样、求真务实的培训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纳入税务部门基本业务培训的范畴;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重税轻费”的思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保险费的统征涉及面广,数据量大,数据内部层次和关联多,数据的存储时间长,只有依靠信息化手段,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需要。可行的选择是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以税务部门数据大集中和医保现有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缴费程序,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源在财政、税务、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和共享。此外,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应积极采取各项具体措施从各个层次上努力降低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制度成本、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等。

参考文献:

[1]亳州市地税局课题组.社保费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税收科技,2002,(09).

[2]董树奎.对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的分析[J].税务研究,2001,(11).

[3]王潇颖.谈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3,(03).

[4]吴亚荣.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税务,2003,(05).

[5]王素平.开创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新局面——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座谈会综述[J].中国税务,2003,(10).

[6]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费改税”是我国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必然选择[J].税务研究,2004,(08).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9

为全面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基金的收缴率,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省政府决定调整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的确定

从2000年7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逐步交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征收计划的制定

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编制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执行,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征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三、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缴费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双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由缴费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征收缴款书。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个人缴费情况,记好个人账户的个人累计及当期交费金额的明细账,同时负责个人缴费查询服务。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要责令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四、筹集资金的管理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将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当期基金收入情况。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要利用税务稽查手段对欠费单位进行检查,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款,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配套规章的制定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基金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具体业务规则,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

七、有关工作要求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进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一是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移交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将社会保险登记、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基金征收计划、缴费工资总额及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尽快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是搞好部门间的相互协调配合。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充分协商,相互衔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作的稳步推进。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10

一、建立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积极推进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财建[20*]4*号),20*年3月底之前,完成对20*年度有关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形成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网络化服务信息平台。

各镇财政所明确岗位、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县局根据上级制定了全面的考评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实行分类评级,重点考核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并在全县通报,考评结果直接与各级财政补助的相关工作经费挂钩,奖优罚劣。相关业务人员加班加点,确保了此项工作的按时完成。

二、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参与农村综合改革

(一)加强“一折通”后续管理,将涉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一是按照《关于财政涉农补贴实行“一折通”发放的实施意见》(徐财农税〔20*〕2号),整合扩大纳入“一折通”发放的财政涉农补贴项目,进一步明确部门、股室职责和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积极协调信用联社严肃工作纪律,严禁村干部集中冒领补贴资金抵扣水费、“一事一议”筹资等收费,坚决遏制村干部回收“一折通”存折的违法行为。

(二)继续规范村级三项资金管理,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一是加强村级三项资金预算的编制与管理,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确保标准村村均不低于8万元的保障水平。二是继续加强村级三项资金县级专户管理与会计核算,在县域范围内统一村干部报酬补助标准,实行按季度直接支付制度。三是村级办公经费预算试行定额管理,规范村级办公经费支出。四是继续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号),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对集中供养五保户供养金的监督和管理。五是根据《*县实施<徐州市农村五保户保障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细则》,切实抓好农村五保户保障救助资金管理和正常支付工作。

(三)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督导,补贴资金“一折通”直接兑付到农场职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补助资金按照省政府要求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克扣和挪用,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负担的好处直接兑付给农场在职职工。继续做好20*年度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六个场圃1220个职工通过“一折通”存折共享受补贴55万元。

三、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巩固“镇财县管”改革

(一)继续推进乡镇财政职能转变,努力探索基层财政工作新机制。各镇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积极转变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乡镇财政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搞好财政服务大厅建设,将乡镇财政面向社会的服务项目尽可能整合到服务大厅,*富服务大厅的功能,提高财政服务效率。

继续推进乡镇财政工作机制的“四个转变”,逐步建立较为正常有效的工作指导机制和“双向互动”的工作运行机制。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把工作切入点落实到“六抓”上,即:抓业务、抓情况、抓数据、抓分析、抓政策、抓落实。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进一步加强各项改革和政策落实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逐步形成经常的、双向互动的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基层财政基础数据信息库建设,逐步建立较为准确的、能满足财政工作需要的、涵盖乡镇和村的主要基础数据信息系统;三是建立基层财政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和分析制度。

(二)加强财政收支监督管理。开展乡镇财政决算核查工作,及时发现、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研究建立专项资金跟踪管理的制度,切实发挥财政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财政所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继续抓好财政所档案管理工作。各镇财政所根据《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和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从组织管理、设备设施、业务建设、开发利用四个方面强化财政所档案管理,进一步提升乡镇财政档案管理水平。年内,县局配合市档案部门组织乡镇财政档案管理达省一级标准的考评认定工作,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特级,促使全县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再跃上一个新台阶。

(四)全力推进“镇财县管”改革,规范乡镇财政管理。

按照巩固、完善、提高的要求,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对改革实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所找准着力点,在“镇财县管”日常工作中发挥好作用;研究“镇财县管”工作流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切实提高“镇财县管”运行的规范性。

四、提升两税信息化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和质量

随着基层财政管理机构职能的调整,合理整合征管力量,继续把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作为一项工作重点来抓,继续保持两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20*年上半年我县共入库契税860万元,为完成全年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耕地占用税也做到了应收尽收。

(一)实现全程信息化征管。加快契税、耕地占用税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主要途径,是实现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征管的有力保障。一是全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实现微机化管理;二是强化税源资料数据库建设。加强与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运用征管软件建立并及时更新土地出让、转让和商品房契税税源数据库,对税源变动情况进行适时分析,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三是完善二手房计税价格核定机制。逐步改变传统的全面委托核定方式,运用征管软件,利用税源数据库资料,因地制宜地开展二手房计税价格核定工作,规范征管秩序;四是规范内部管理。运用征管软件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票证管理,促进内部管理规范化;四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做到人人都能熟练地运用征管软件处理本职工作,确保有一名精通业务、熟悉电脑的“专门”人才,以保障信息化平台的正常运行。

(二)推进耕地占用税征管方式改革。一是加大耕地占用税征管力度。以国土部门的耕地占用批文为抓手,对以往年度的耕地批准占用情况逐笔、逐地块梳理,明确纳税义务人,形成耕地占用税税源台账,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追缴,努力开拓耕地占用税依法征管新局面。二是切实推进耕地占用税征管方式改革。按照方便纳税人和提高征收效率的原则,整合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力量,推行在契税征收大厅或窗口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健全内部征管机制和协税护税网络。一是全面推行审核、开票、收款相分离和征收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制约机制。镇级财政管理股负责税收政策管理和减免退税管理,契税所负责税收征收。二是强化“先税后证”制度。进一步完善与房管、国土部门的协作机制,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区域内契税征管和发证范围的统一,确保“先税后证”制度落到实处;三是继续加大土地和房产契税的清收力度。对有纳税能力拒不缴纳税款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继续实行房产契税滞纳金制度,对房产契税予以定期清理。

五、切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一)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认真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建立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和机制。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将财政管理贯穿于财政服务之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程序,逐步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全面推进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各项重要的政策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都做到家喻户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继续加强乡镇财政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乡镇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乡镇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坚持内部联审互查制度,开展乡镇财政帐务会审、展评等活动。

(三)开展文明财政所创建活动。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组织做好20*—20*年度市级文明财政所和优秀基层财政干部考核评比及2004—20*年度省级文明财政所的推荐工作。并以此为抓手,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端正权力观,树立公仆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定期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学习制度化、经常化,继续深入开展创建高效法治廉洁机关活动,切实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服务意识。重点围绕农村综合改革、新农村建设、税收征管政策等,加强对基层财政干部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五)健全涉农核查制度,加强督导确保各项涉农政策落到实处。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税改办《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登记、核查、反馈等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网络,做到件件有登记、有查实、有结果。二是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督查、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开展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村级三项资金、乡镇债务、税收执法等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六、20*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1、继续加大征收力度,制定征管措施,确保当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局下达的契税收入要达到1000万元的奋斗目标,力争达到1500万元,早安排,争主动,及早定计划,拿措施,在分析形势、充分发动的基础上,将任务层层分解,逐项安排,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同时,转变收入淡旺季的观念,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抓好零散税收的征管工作。

2、进一步加强村级经费管理,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年初,对村级收支预算及早作了安排,并严格清理编外村组干部人员。逐步完善村级经费“县镇统筹,县级统发”管理办法。在收入淡季时,及时将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配到各镇,力争实现按季发放村干部工资和五保户供养费。逐步实行村干部结构工资制,即按月将工资分为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每季及时发放基本工资,年终考核情况发放考核报酬。

3、加强镇级财政制度和业务建设,继续开展镇级财政业务评比。计划在年内7、11月份进行镇级财政会计业务评比工作,更有力地促进我县镇级财政会计业务水平的提高。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11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12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区局通过学习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使全局广大干部深刻认识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意义,克服了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临时性”、“份外工作”的模糊认识,充分调动起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为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社保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区局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正确处理好“税与费”之间的关系,把征税和征费两副担子“一肩挑”。同时,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社会保险费费源普查和测算工作,摸清费源底数,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社会保险费征收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税收收入任务目标一起考核。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局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征收任务,做到工作细化,责任到人。1、为适应社会保险费征管改革的深化,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区局实际,于今年3月份设立了__地税社会保险费征收大厅,并配备了3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管。2、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宣传力度。以贯彻《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为契机,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宣传力度。一是加强对党政领导的宣传汇报工作,提高领导的认识,取得他们的支持;二是组织地税干部学习办法,制定宣传工作计划;三是通过区政府门口的宣传窗等各种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四是深入企事业单位,并翻印《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业务宣传小册子500多本分发给有关缴费单位和个人。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从而营造出一个依法纳税缴费的良好社会氛围。3、加大清欠力度,地税和和社保部门通力合作,对各类欠费户进行催缴,今年1至12月份累计清欠498万元,做到应收尽收。

(三)征管并重,努力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质量。充分发挥了地税部门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借助地税部门的优势,创造性地抓好以下工作。1、抓费源,摸清征管底子。今年上半年,区局开展组织了社会保险费费源普查工作,通过日常调查和全面普查,摸清了管户底子,及时补充和完善征管基础信息。与此同时,加强费源分析,增强组织收入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做到监控重点费源,预测动态费源,掌握有效费源,夯实征管基础工作。2、抓征收,确保费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基层税务所严格按照规定,抓好社会保险费申报、入库和对帐工作,坚决杜绝压库、混库和挪用资金情况。严格执行延期缴纳和缓缴等有关规定,杜绝违规审批缓缴的现象发生。及时掌握企业申报缴费的情况和未申报情况,对这些企业进行催报催缴。使每月的征缴率、申报率、入库率有了很大提高。3、抓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区局主动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了社会保险费征缴例会制度,并经常深入各有关企业,进行研究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探索征管经验,协调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实践证明,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规范了征收行为,提高了征缴率,节约了征收成本,更重要的是建立了收支分离的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发放,其成效主要有:

(一)提高了总量和征缴率。我局接管社会保险费征缴以来,进一步规范了征缴工作,使其总量和征缴率普遍提高。20__年我局共征缴社会保险费2629万元,征缴率为105%。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额缴拨、全额计账情况下历年的征缴率,较好地完成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了地税部门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同时,地税部门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可借助此优势,加大对欠费企业的清理力度。

(二)建立了收支分离体制。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缴以后,实现了社会保险费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地税部门承担,收入上缴财政,社会保险机构只负责管理社会保障的政策以及组织社会化发放,(不再直接参与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费的收入不再有直接关系,也难以挪用社会保险费。形成了“地税征缴、社保支付、财政监管”的新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费收、支、管、用规范有序运行。地税部门运用税收执法刚性,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建立社保基金账户和发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加强基金的专户管理和收支监督,使社会保险基金运作更为安全高效。

(三)确保了及时足额发放。通过实行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提高了征缴率,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收入总量,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有力地保证了“两个确保”的落实,加快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

二、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各界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少数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认识还有待提高。目前,有些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对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重要性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在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不予配合,存在应付甚至推诿的态度,对推选参保对象和宣传发动以及解释工作做得不到位,影响了干部职工参保及缴费的积极性,导致不少参保对象拖欠社会保险费;二是某些企业的业主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还缺乏认识,为了自己的企业利益而不愿帮雇员参加社会保险,剥夺了企业雇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正当权利;三是由于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有部分企业和私营业主反映经营状况不稳定,认为难以保证长期有能力缴费,因此心存顾虑,对缴费的积极性不高;四是广大社会群众对参加社会保险的认识还有待提高,特别是企业下岗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外来工的参保意识还比较薄弱,由于他们多数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个人的收入水平偏低,加之对参保的利益认识不足,因而往往只看到眼前利益,为避免从工资或收入中扣缴社会保险费而不愿意参保。另外,从参保企业性质看,国有企业的参保率比非公有制企业的参保率要高;从参保人员种类来看,国家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员工比私营企业雇员和外来工的参保率要高。这反映出不同企业、不同人群参保率的不平衡。

(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社会保险费征收与地方税征收的运作模式相差较大,管理手段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一是目前社保部门与地税部门没有统一的征管软件,两大系统软件不能联网,只能单人单机操作,很多社会保险费征收资料仍然需要依靠手工归集,从而影响了效率;二是由于社保部门与地税部门权责不统一,导致工作脱节,缴费者普遍反映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繁琐。现行政策规定,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催缴,社保部门则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因此缴费者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时需先到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并通过审核,再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如遇到申报资料与社保部门提供给地税部门的资料不符时,缴费人则要到社保部门进行缴费资料重审,从而造成多次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进行核对,给缴费者带来不便。

(三)法制建设滞后,征缴刚性不强,导致管理跟不上。一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主要依据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地税局、省人事劳动保障局、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均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因配套措施不全,制度不完善,很难适应征收工作的需要。而且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不高,刚性不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地税部门在处理拒保、拒缴事件时就显得力度不足,效率不高;二是社会保险服务和管理水平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形势不适应。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工资水平核定,未能做到月清月结;社保政策、管理透明度差,相当一部分人对社会保险政策不了解,即使是参保职工也因个人账户管理不到位而对自己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无法查询,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相关部门未能实行计算机联网,信息交流手段落后、渠道不畅通,重复劳动工作量大,增加了征收管理成本。

三、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单单需要地税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全杜会的支持和理解,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一是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认识,使其理解、支持、重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宣传发动、依法缴费等各项工作;二是加强对私营业主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明白依法纳税和依法缴费是每个企业守法经营、保证雇员合法权益应尽的义务;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广大社会群众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和方式,使依法缴费宣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实现“要我缴费”到“我要缴费”的根本性转变,从而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社会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切实有效地解决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