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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方式

时间:2023-08-16 17:28:51

税费征收方式

税费征收方式范文1

关键词:经费供给;收支挂钩;税收计划;税收经济观

在微观税收实践中,税务部门经费供给模式是决定税收征管成本的重要因素,极大的影响了依法治税的贯彻实施。在近年对税务部门审计调查中发现,由于税务部门经费与征税收入实行“挂钩”政策,部分省市国地税部门在行政经费开支方面普遍存在管理粗放、违规列支、预算软约束等问题。以下本文将结合税收成本审计调查,就税收征管成本问题提出几点个人

看法。

一、我国税务部门经费供给体制现状及特点

(一)“财政下拨+比例提取”是我国税务部门经费的主要供给模式

目前,受财政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的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至县(自治县、市、区)均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同时,还在省、地(市)、县(自治县、市、区)税务局所在地设立直属征管分局。现行的两套税务机构除国税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垂直管理外,地税系统实行“双重管理”,即业务上由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管理,其余的人、财、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当前,伴随着我国政府公共财政职能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支出对税收收入的需求呈现增数效应。基层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多少,实际上是由财政需求决定的。从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来,基层税务部门组织收入连续10多年保持了高速增长,绝大部分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对税收组织收入来提供可用财力的期望值很高,每年的财政预算多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对税务部门实行刚性计划。地方政府一方面需要税务部门不断增加税收以提高财政供给,另一方面以“收支挂钩”、“以奖促征”等作为税务部门的激励手段。以某省为例,审计发现,1999年至今,该省政府规定地税部门实行“征收经费与地税部门当年征收本级税费收入总额挂钩,分类核定比例,分级安排”的政策。2004年起,该省国税部门亦参照实行征收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政策。

(二)经费供给增长快、结余大是税务部门经费供给的突出特点

近年来“收支挂钩”模式计拨的税务部门经费增长迅猛。以审计调查某省为例,该省某区地税局所在地政府制定了4项征收经费补助办法。此外,各区、县、镇政府及街道等单位还根据税收完成情况给予税务部门一些奖励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也参照上述办法安排经费给国税部门。由于近年来税收收入大幅增长,按上述“收支挂钩”办法计拨的税务部门经费增长迅速。2002年至2006年,该省地税系统经费收入增长率为32.09%; 2006年当地财政预算拨款占全部经费收入的76.82%。2002年至2006年,该省国税系统从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取得经费增长率为134.21%,2006年取得的当地财政经费拨款占全部经费收入的29.54%。2006年,审计抽查的该省14个税务局从当地财政预算取得经费收入占全部经费收入的57.80%。

其次,由于经费来源渠道多、资金量大,税务部门经费结余较多。审计发现,2006年末,某省税务系统累计结余是全年经费收入的47.06%;审计抽查的14个税务局,2006年末累计结余是全年经费收入的95.34%。2006年,该省国地税部门通过“收支挂钩”政策分别取得经费占部门经费总收入20.67%和74.96%;同年年末,该省国地税全系统累计结余分别占当年该省国税、地税部门全年经费收入的44.29%、50.7%。审计调查表明,目前所实行的征收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政策为税务部门提供了大量额外可用资金。

二、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背景下,税务部门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政策值得商榷

税务部门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为主体的税务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保证税务部门经费、促进税务事业乃至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挂钩”政策的实施主要是基于弥补税务部门自身建设经费不足、鼓励征收完成税收计划等的目的。但在新形势下,这种体制存在种种弊端,也衍生了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造成税务部门经费来源广、数额大,为征税成本不断攀升提供了资金来源

以审计某省为例。审计发现,目前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整体水平仍然较高,人均征税成本普遍高于当地人均行政成本。2002年至2006年,该省税务系统的征税成本增长25.81%,征税成本率由2002年的4.09%下降至2006年的2.55%。2006年,该省税务系统人均经费支出是省行政单位人均经费支出的1.81倍,是省财政供养人口人均一般预算支出的2.01倍。全省税务系统部分支出项目增长过快,其中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出国费等“四费”支出从2002年到2006年增长了65.33%。

上述结果表明,一方面国地税部门征收经费与经费结余双双高企,另一方面部门经费支出规模膨胀,在这种情况下,当初实行经费收支挂钩政策时税务部门经费不足、信息化建设和纳税服务建设资金需求量大等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挂钩”政策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有待进一步商榷。

(二)导致税务部门的部门预算无法彻底执行,影响财政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

在目前经费管理体制下,税务经费来源复杂,管理要求不一,大量经费来自非本级财政,导致税务部门在预算编制、预算批复等方面普遍存在不完整、不准确、不详细的问题。如,地税部门的经费挂钩比例确定的主观性较强,也没有明确规定这部分经费的支出用途,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对这部分经费的支出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调查发现,税务部门巧立名目乱发补贴、费用开支比较随意等管理失控现象比较严重、比较普遍:一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令禁止的情况下,某些税务机关仍然设立“账外账”并将资金大量用于不当支出。调查发现,相当多税务部门向工会、食堂等下属机构和单位大量注入资金并用于自身开支。二是通过税务系统之外的途径开支经费。审计调查发现,在税务部门经费来源渠道多的情况下,个别税务机关没有按规定将地方财政拨入经费入账,而是将财政资金驻留财政部门或直接拨入有关服务单位直接开支,以逃避监管。三是巧立名目发放津补贴。审计抽查该省的14个税务局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标准之外多形式、多渠道发放的奖金津贴从2002年至2006年增长143.76%。

税务部门所实行的“收入与经费”挂钩政策,由于税务经费没有完全做到垂直管理,导致大量非本级财政经费沉淀在各级税务部门,年年新增,年年结转,不仅在一定程度造成了财政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同时为税务部门随意、违规列支经费提供了外部资金来源。

三、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的经费供给模式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部门的经费管理,推动依法治税进程,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逐步完善税务部门的管理体制,改变征管经费的供给模式

随着我国政府财力的不断增强,税务系统的这种征管经费供给体制需要在制度机制上予以改进和突破。笔者建议,在对税务部门征税成本进行归制分析的基础上,逐步改变经费供给模式,即改变现行的“下拨人头经费+比例提取经费”的经费供给模式为“财政统筹、预算安排、全额下拨”的经费供给模式。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都应该严格按照《预算法》中关于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国、地税部门的经费需求应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全额予以保证,省级以下财政则不需承担税务经费。规范税务部门的资金来源渠道,切断目前税务部门与非本级预算部门的资金分配关系,杜绝跨预算级次分配资金,避免扰乱正常的预算分配秩序,从而达到实现地税系统经费保障合法化,推进依法治税基础条件坚实的目标。

(二)地方政府的税收计划管理要实现指令性向指导性的转变,改变“以奖促征”的征税激励办法

目前在我国,不少地方政府一方面下达刚性税收指标,要求税务部门不断增加税收以提高财政供给,另一方面以“收支挂钩”、“以奖促征”等作为税务部门的激励手段。在此背景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务部门不惜违规征税以完成任务,获取经费;在经济发达地区,税务部门奖励经费数额巨大,成为其违规列支的来源。因此,现行指令性的税收计划管理直接导致了税务部门经费“收支挂钩”的供给模式。

为此,笔者认为:税收计划管理要实现指令性向指导性的根本转变,以此最终改变“以奖促征”的征税激励办法。传统的税收计划管理方式体现为,计划不准、苦乐不均、情况不明、上下不通。现实情况是,下达计划,政府层层加码,税务级级讲价;组织收入,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有税不收、经济落后地区被逼无税乱收。 地方税收增收主要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制度和征管水平。地方政府要根据区域经济税源结构情况以及当地新的经济、税收增长点,逐级下达指导性计划,逐步实现税收计划管理由指令性向指导性的根本转变。基层地税部门在坚持依法征收基础上,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重视与支持,不断改进税收计划管理的方式方法,彻底改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弱化税收计划刚性,改变过去沿用“基数法”(即“基数×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确定税收计划的做法,逐步改用“GDP税收负担率税收计划法”(即“该期GDP计划×近年平均税收负担率+应分摊差额+特殊因素”的方法)来确定。同时,建立并完善考核税收执法质量指标体系,强化税收执法刚性。

(三)确立税收经济观,将征税成本作为经费供给的重要依据

税务部门的税务征管经费直接影响了征税成本,而征税成本的高低是税务机关效率的直接反映,是衡量税务机关成果的重要尺度。长期以来,不少税务部门实行“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单纯财政思想,将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甚至唯一标准,征税成本只作为税务机关的软约束。

税费征收方式范文2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 税式征管 必要性 可行性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 “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7、建立社保费分类统计制度,完善计算统计管理程序

《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是按“五险合一、一票征收”的要求设置的,社保费的权属关系又分为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但在征收机关的征管软件统计功能中,按险种分项的统计功能有,而按基金的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无(是将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合二为一统计的)。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征缴环节应实行社保费分类管理,将缴费单位划分为正常缴费户和非正常缴费户,分别采取不同的征缴办法。对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和基金的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分类上报、分类核对。特别是要对养老保险费按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以便为做好个人账户记账的核对制度、做实个人账户奠定基础。征管软件应设置这样的程序,为各类社保费统计的准确性、真实性打好扎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文童: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及其税式管理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7(4).

[2] 庞凤喜:论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与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关系[J].公共经济评论,2007(7-8).

税费征收方式范文3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税费征收方式范文4

关键词:分税制  地方税体系  问题剖析  改革方向

一九九四年以分税制为中心的财政体制改革,以建立公共财政为目标,适应党的十四大所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扭转了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这两个比重过低的困扰

设税、教育费附加划归中央;(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成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征税费,导致此税收入不能稳定;(三)将收入增长潜力巨大的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改成分享税,减少地方收入;(四)将印花税中对深沪两地股市交易开征的证券交易税的收入大部分划归中央;(五)将资源税中的海洋石油资源税划归中央;

以上所举例子无一不说明地方税税源的萎缩,而按照建立混合式分税制的要求,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极其繁杂,如果地方政府没有一定的财力,过份依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是无法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履行其职能的。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实系攸关。建议:(一)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独立税种,单独以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使之随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二)将营业税全部划为地方收入,并将之作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随着第三产业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这一税种将稳趋增长;(三)将有必要开征的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物业税、教育税、遗产与赠与税划归地方税体系,有利于地方政府履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职能,特别是要把潜力巨大的房地产税收建设为未来的市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四)对于企业所得税可以实行税基式分享,将企业所得税率划分为一个国家税率与一个地方税率,使地方也获得地方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五)将目前适用于外资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和适用于内资的车船使用税与房产税合并,对外资也适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逐步实现内外资税收待遇的公平。

三 地税部门要回归当地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国税部门自一九九四年财政体制改革后即在人员编制、经费、管理等方面采取垂直管理方式,而地税部门也先后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方式,这就意味着市县级政府没有自已独立的征税机构。对于地税的垂直管理模式有相反的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可以强化地税机关的独立性,防止地方政府的越权干预,更能做到依法治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按照 分税制的精神,一级政府应当有其相应的一级征税机构,这个也是国际上的惯例,比如美国的联邦,州,县三级政权相应有其各自的征税机构,日本的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也是如此。

          其实这牵涉到依法制国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如今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政企不分、由地方政府推动的投资过热、重复建设、单纯追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搞形象工程等现象仍很严重,这些现象归根到底还是政府职能没有过渡到依法治国所要求的轨道上来,没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角色的定位要求上来,因此必须继续深化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治国。只有这样才能使一级政府拥有一级征税机构成为可能。才能既保证地方政府有其直辖征税机构,更好实现地方政府的职能,又能使地税机关坚持依法治税,不受地方政府的非法干预。

但是对于一级政府要有一级征税机构也不能简单模式化,目前的地方政权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级市、自治州一级,县、自治县、县级市一级和乡镇一级,共四级政权,另外还存在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这两个特殊形式的行政建制。根据我国未来行政区划改革的方向,应坚持将地方税务机构划分为省与市县两级征税机构的方向,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涉农税收与收费的取消,乡镇财政已失去了主要收入来源,没有必要设置相应征收机构,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区划改革方向主要是取消具有承上启下功能的地级市这一级政权,直接由省辖县,提高行政效率,因此将县市征收机构归并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四 征税机关相互关系需清晰界定。由于彼此间缺乏配合协调机制使地税部门处于被动地位。目前我国有四个征税部门,即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门所属农业税征管机构。现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涉农税收不少地方仍然由财政部门征管,形成了一级政府两套征税机构,弱化了地税部门作为地方收入征管机构的地位。而在此前为解决三农问题,农林特产税、屠宰税已取消。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人大会上,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了提前实现免征农业税的要求,因此目前财政部门所征收的税收将只有契税与耕地占用税两项,其中契税并不仅限于农村地区征收,而是以城乡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普遍征收,因此有必要将这两项税收划归地税部门征收管理,有利于地方税收入征管的统一。形成地税部门征管税收收入,财政部门主管支出的规范模式。(二)在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关系上,现在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因为前者归国税征管,后者归地税征管,而由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的相互不衔接,导致不少地方国税部门在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后,如果纳税人不主动向地税部门申报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项收入就会流失;再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一些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未建帐立制,地税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往往按照

相关法规采取以核定销售收入和成本利润率来征收,而国税部门也是采用核定销售收入来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而由于两个税务部门相互不协调,往往造成了对同一纳税户,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核定的销售收入出现不一致,引起了纳税人的困惑与抵制,也对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公平纳税的原则提出了挑战;另外于二零零二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改革,以二零零二年六月为分界点,之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由地税征管,之后办理的企业由国税征管,出现了一种税收由两个税务部门征管的现象,而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最为复杂的税种之一,两个部门征管尺度不一常导致在同一区域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上标准不一,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项建议:(一)坚持依法治税的方向,通过法律来合理界定各个征税机关的相互关系,这样做一方面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把相互间的职责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有利于长期的稳定和避免个人因素的干扰;(二)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完善税制上做文章,找出症结,对症下药,比如前文所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成独立税种,将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收,而将原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一分为二,,分别按各自税率由国税机关将收入划入中央金库与地方金库;(三)建立各征收机关定期联系协调机制,定期进行问题分析,提高办事效率,为保证这一机制不流于形式,需加强考核,建立相关激励惩戒机制,通过以上的三项举措对各征税机关之间关系进行合理明晰的界定。既分权清楚,又配合协调。严肃税法,取信于民。

五 税费改革滞后使地税局成为收费局。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的不少地方政府将一些基金、收费项目划归地税部门征管,希望通过税务部门的较强征管力度与先进技术装备来增加这些基金、收费收入。

比如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人民防空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现在都成了税务部门的项目。导致地税部门不仅要负责地方税的征管,同时担负了大量繁杂的收费任务,而且由于不少地方政府以高额手续费鼓励地税机关征收相关费用和基金,以致于有些地税局的收费收入超过了税收收入,被一些纳税人讥称为收费局,这种主次不分的现象必须得到遏制。

而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的唯一方法就是继续推进税费体制改革,按照清费立税的要求,强化对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的清理整顿,(一)一些明显属于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三乱项目,因其干扰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加重纳税人负担,应明令取消;(二)对于一些本应由政府无偿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收费应取消;(三)将政府向社会实施某些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收取的必要的规费予以保留,但要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四)按照 有偿使用原则,政府也可向开发利用国有资源者收取相应使用费,并对这些费用依法征税;(五)对主要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应变收费为收税,具体可以通过扩大税基或提高税率将其并入现行的有关税种统一征收,或者根据其性质与来源,设立新的税种,另定征收办法,目前达成共识的费改税项目主要是将公路养路费改征燃油税,将环保收费改征环保税,将相关教育收费改征教育税,将社会保障收费改征社会保障税,随着时机的成熟,这些税种将会陆续推出。(六)在改革中要考虑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政府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这三个不同口径的宏观税负率,既要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减少预算外与制度外收入,规范政府收入方式,同时也要避免加重纳税人负担而影响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这一进程中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五个统筹,坚持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公共财政支柱之一的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对于地方政府履行上述职能就具有相当深远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在地方税体系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按照适应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与建设公共财政的需要尽早加以解决。相信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一定会在模式创新与制度创新中,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程而不断发展完善,服务于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

税费征收方式范文5

【关键词】环境税费体系;税收制度;分阶段

我国当前正处于后经济危机时代,虽然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但受制于产业结构的矛盾与经济危机的双重影响,导致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现象严重,“三高一低”①产业占主导地位,同时,产业结构发展停滞,导致资源浪费的现象无法得到有效治理,经济发展停滞,这就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环境税费体系。

一、我国环境税费体系的现状

我国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已具备环境税费体系,通过征税与收费的相互组合,以加强直接税的征收力度,对间接税进行优惠的方式收缴环境税,以强化收费制度的方式征收环境费。即在我国当前的环境税费体系中,政府是通过对单位个体直接征收税费的惩罚措施和进行税收优惠与减免的鼓励措施来影响其与环境相关的生产经营行为。

(一)惩罚性的环境税费政策

我国当前惩罚性的环境税费政策主要以针对环境污染对象直接征收税费为主,在相关的税收制度中,以直接税的直接课税为主,间接税的流转课税为辅;在相关的收费政策中,主要是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征收排污费。

1.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课税

在我国当前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政策中,主要是依靠直接税的征收来达到惩罚目的,例如,依靠征收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烟叶税,在这其中既有从量计征的方式,也有从价计征的方式,都是通过对征税对象直接征税来增加其税收负担以此来控制其污染环境的行为程度;但是由于税制结构自身比例的失衡,在直接税中,能够影响单位个体污染环境行为的税收虽然种类繁多,但数额不大,所占比重较少,比如,2011年度,全国资源税收入为5,988,255万元,车船税收入为3,019,984万元,车船购置税收入为20,448,842万元,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总和为39,996,978万元,烟叶税收入为914,038万元,这几个税种合计占税收收入总额的7.35%②。

在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计征直接税的同时,政府也通过课征间接税的方式来遏制环境污染,例如,以消费税中对烟类、鞭炮烟火类、成品油类、汽车轮胎类、摩托车和小汽车气缸容量、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及实木地板的征税加以辅助来控制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以2011年度为例,政府针对全国重点行业污染环境的行为课征的消费税总额为461,485,841万元,占全部消费税税收收入总额的92.74%,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48.21%,可以说,在控制企业环境污染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②(见表1)。总体说来,在间接税中,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对从量计征的税目计税来影响单位个体污染环境的行为。

2.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收费

政府在征收直接税以惩罚单位个体环境污染行为的基础上,对其相关的单位个体直接征收所谓的“环境费”,具体包括排污费、燃油附加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以从量计征为主,按照污染当量征收。因为收费制度的简便易行,使其成为当前影响单位个体污染环境行为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二)鼓励性的环境税费政策

在我国目前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政策中,因为税制结构本身的原因,间接税所占比重较大,其在环境税收政策中,主要是以对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消费税进行税收返还、税收减免等方式来鼓励企业的节能环保行为,即在征收流转税的基础上,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以实现环境保护的行为施以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税收负担的方式鼓励企业节能减排,促使其在平时的生产经营中注重环保意识的培养。比如,在2011年度,国家相应降低了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家具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等高耗能产业的增值税免、抵、退的数额,而对于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行业的增值税免、低退数额则进行了大幅度的增加②(见表2)。在间接税中,我国政府主要依靠对从价计征的税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单位个体实行节能环保的生产经营方式。

二、我国环境税费体系的不足

我国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的环境税费体系,对单位个体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现行的政策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发展。

(一)体系缺乏合理规划,难以形成合力

我国当前已初步具备环境税费体系,政府可以针对单位个体与环境相关的行为以税费政策的方式施加影响,但当前我国并不具备统一的政策来规划环境税费体系,相关的税费只是零散的存在于各项条令法规之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虽然都是对企业与环境有关的行为征收税费,但其所发挥的功能以及计征方式各不相同,导致在现行环境税费体系内难免会出现各法规条令相互重叠、相互冲突的现象,各项法规无法实现有效衔接。例如,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中,虽然形成了以对资源在开发、加工生产、交换、使用和排放环节征收环境税费并给与相关的税收优惠这一整套征收链条③,但在这其中相关税费并没有实现合理搭配,导致在开发环节和排放环节企业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其税收负担较轻,税收优惠过多;在加工生产和交换环节又缺乏直接税的直接征收模式,主要是通过流转税的模式进行征收,极易造成税负转嫁(见图1)。

(二)税制结构搭配不合理,无法实现惩罚与优惠有效配置

在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由于直接税占比较低,而间接税占比较高,而在环境税费体系中,能够发挥惩罚性作用的税收是以直接税为主,以间接税为辅,能够发挥优惠性作用的税收主要是依靠间接税,由此,导致了在我国目前的环境税费体系中主要是通过具有优惠作用的税收来鼓励单位个体节能减排的经营行为,惩罚性的税收政策发挥的作用不大。

在当前的后经济危机时代,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多数企业的经营业绩刚刚复苏,以鼓励性措施为主,惩罚性措施为辅的环境税费体系在短期内可以在保证企业发展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去主动采取节能环保的生产方式;但在长期中,在企业的生产方式发生转变的基础上,鼓励性措施为主的环境税费体系就不应用于企业节能减排,具备高新技术的生产方式,而应当依靠惩罚性措施为主,鼓励性措施为辅的环境税费体系对还未转变生产方式的企业给予惩罚。因此,当前因为税制结构的原因,这种重鼓励,轻惩罚的环境税费体系只适用于短期的发展,在长期中,尤其是当大多数企业的生产方式发生转变之后就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三)只注重“资源节约”,忽略“环境友好”

所谓“资源节约”,对于单位个体而言也就意味着节能减排[4],而所谓“环境友好”,是指环境无害化产品或低公害产品,具体包括低毒涂料、节水、节能设备、生态纺织服装、无污染建筑装饰材料、可降解塑料包装材料、低排放污染物的汽车、摩托车、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5。我国当前的环境税费体系主要是依据资源从开发到排放环节征收税费,而对于能够产生环境负效应的产品的使用缺少征税或收费制度,即只有关于资源利用方面的环境税费政策,缺少关于产成品使用方面的环境税费政策。

就理论意义而言,“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就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就环境效应而言,“环境友好”是以“资源节约”为基础的,“资源节约”是“环境友好”的初级阶段;就现实意义而言,在现阶段的短期内,由于我国的环境税费体系还不尽完善,无法通过开征独立的环境新税种来增加惩罚措施,只能以“资源节约”为导向,以“环境友好”发展目标。

三、我国环境税费体系的发展

在当前的后经济危机时代,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营业绩刚刚复苏,为了维持其既有利润,不得不采取“三高一低”①的生产方式来实现利益的快速恢复;而我国当前正面临着十分严重的环境危机,如果直接对上述个体课征环境税费,便会加剧当前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为了缓解GDP与资源紧张之间的摩擦,我国应采取渐进式的环境税费改革,分两步进行环境税费体系的改革,分阶段对其进行完善。

(一)第一时期:对单位个体节能环保的行为给与鼓励,以鼓励性环境税费政策为主

在这环境税费体系改革的第一个时期内,主要是以鼓励为主,以惩罚为辅,对于企业节能环保的行为加大环境税费优惠的力度,保持原有的惩罚措施不变,以政策手段来引导单位个体开发节能新技术,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在这一阶段的政策改革中,应当结合当前结构性减税的大前提,精简税制,旨在减少间接税的比例,以增加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力度,增加税收返还,税收减免的额度。这一时期的政策改革主要是针对少数企业保护环境的行为,对大多数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暂不增加惩罚力度,以鼓励企业节能环保的行为由少数演变成大多数,可以使政府进一步扩大税费优惠范围,在不损害当前大多数企业利益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转变成产方式,保证经济增长。在这第一个时期内,主要是以政策去引导企业转变生产方式,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第二时期: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加大环境税费的惩罚力度

在这环境税费体系改革的第二个时期内,主要是以惩罚为主,鼓励为辅。在这一阶段,大多数企业已完成生产方式的转变,其节能减排的科技水平得到提高,已具备节能减排的能力,因此,在这一时期内,在保持前一时期鼓励政策不变的前提下,针对少数未进行产业调整的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税费,并加大惩罚力度。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应已摆脱“三高一低”模式,在社会中节能环保的理念已经形成,注重发展低碳经济,因此在这时开征环境税费可以避免与经济增长之间产生摩擦。在第二个时期内,应继续调整税制结构,增加直接税的比重,提高直接税的累进程度,增强资源税、车船税的课征力度。由于在这一时期大部分企业已实现低碳生产方式的转型,而少部分企业因为其高额的利润即使没有税收优惠也不至于亏损,因此,应该把重点集中在这部分企业上,以税费政策来提高其污染成本,增加其税收负担,以惩罚的方式来强迫其进行生产方式的转变,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在这第二个时期内,由于大部分企业的生产方式已发生转变,主要是以政策去惩罚那些未转变发展方式的企业,强制其采取保护环境的经营方式,从而实现节能环保。

注释:

①三高一低”是指“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经济增长方式.

②中国税务年鉴(2012).

③岳树民,孙磊.我国环境税体系的构建[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2(2):7.

④许进杰.扩大消费、资源节约与生态文明消费模式[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3(4):107.

⑤http:///link?url=aCpRzN0Y2zEQleIyLrTmyJX-v9Ah9DTN1TUpPdz-hqWkAKjO2-iWYSeX7aQ3JwfS.

参考文献

[1]苏明,许文.中国环境税改革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11(2).

[2]计金标,张磊.试论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框架性问题[J].税务研究,2008(11).

[3]马中,吴健.中国实施环境税的思索[J].环境保护,2010(17).

[4]岳树民,孙磊.我国环境税体系的构建[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2(2).

[5]崔军.关于我国开征碳税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1).

[6]董正.构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的对策思考[D].辽宁师范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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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方式范文6

关键词:环保;税收制度;和谐社会

1完善环保税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和谐社会是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建立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我国环保税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我国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主体税种。

我国现行多为征收环境费,地方为了保护其利益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私下给与保护,降低排污标准而且征收标准偏低,征收依据落后,在征收方式上也不规范,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不理想,对保护环境起不到高效调节作用。目前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征收的范围狭窄,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实质上是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的性质,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2)主体税系缺失。

各种环保性质的条文散落在各个部分和相关的法规中,没有一个合理和科学的体系,各种法律的不同的立法的目的使得各个法条具有不同的标准甚至彼此之间产生适用竟合的问题难以得到解决。目前我国所征收的环保税收的征收范围只是众多自然资源的矿产资源和盐,对我国其它需要保护的其他重要对环境要素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对我国整个环境保护作用有限,难起到税收本该发挥的作用。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税收分配管理体制的不合理。

如资源税由于在分配管理体制采取省、地、县三级共享的分成制度,造成各级税务机关对该税种的征收管理偏松和代扣未能真正到位,很多地方甚至采取放弃管理。同时由于分配体制的不合理导致大部分的开采利益流向央企和上级财政,造成基层财政对资源税的征管失去积极性。3国外建立绿色税制的经验与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为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全面“绿化税制”有税制。

3.1设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主体税种

(1)对废气排放课征的污染税:如美国70年代开征的二氧化硫税,法国、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税。

(2)对废水排放课征的污染税:如前西德从1981年起开征水污染税。

(3)对垃圾排放课征的污染税或垃圾税:如挪威1974年开征的饮料容器税,规定对不能回收的饮料容器征收30%的从价税,美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在轮胎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的旧轮胎税。

(4)对噪音污染征税:如美国征收的噪音税。

(5)对农业污染物征收的污染税。如比利时、芬兰、挪威、瑞典等国都对农药和化肥征收污染税。

3.2调整原有税制,建立多形式的税收优惠制度

(1)对消费税的调整。包括:区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调高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鼓励使用无铅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费税率;在原有消费税基础上,对能源另征能源税或能源消费附加税;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对清洁能源减税。

(2)对所得税的调整。对环保投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或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鼓励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环保设备加速折旧;公车私用的税收措施调整。

(3)对机动车税的调整。征年机动车税时对节能车予以优惠;节能车销售税的税收优惠。

4完善我国环保税收制度的措施

4.1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主体税种

(1)建立环境污染税类的主体税种。

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污染税、垃圾税、噪音税、开征燃油税。

(2)建立资源保护税类的主体税种。

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调整计税依据,以实际开采、占用数量或生产数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

(3)建立消费税类的主体税种。

消费税: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对导致环境危害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征收,发挥消费税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功能。

(4)建立环保关税。

出口税对国内资源(原材料、初级产品及半成品)征收。进口税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

(5)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种也应体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环保税收理念。如要取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或低税征收的规定,要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的规定。

4.2建立合理的环保税收体系,包括合理的法律体系和执行体系

建立以资源税收为核心的税收的体制,以针对环境改造行为为主,把资源的开发利用所造成的对环境的影响算入到资源利用的成本中来的制度,对环境改造活动征收而不是对已经形成污染的结果后作出的行政罚款不同,环境税作为一种保护环境的措施,更多是预防性。

4.3贯彻环保税费激励机制,建立多形式的税收减免体制

(1)增值税优惠。对整治污染和利用污染生产的企业实施优惠。除了现行的对“三废”利用的税式支出,还要对从事城市污染和垃圾处理的企业实行零税率,对循环利用资源和节能生产产品的生产企业的优惠。

(2)消费税减免。对环保产品、清洁产品给予税收优惠。

(3)关税优惠。对环保产品出口,应给予鼓励,不征税。同时,在国内退税方面应给予优先,争取早退税、退足税。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免征进口关税。

(4)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减免。

(5)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消费型增值税政策。

4.4完善税收分配管理体制,保障我国循环经济的实现

资源与环境税收应划分为地方税、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在中央政府统一立法下,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再按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考虑到环境与资源治理与保护大多依靠地方的力量,所以不应单独设立中央税,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收入划分时也应让地方占大头。

税费征收方式范文7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统征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在我国,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它们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部门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又大大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扩大了收入规模,而且更多地参与了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这将直接有助于税务部门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此外,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可以为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

二、云南省某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费统征试点工作。三年来,该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具体制度

两年多来,该市税务部门围绕着抓紧抓实组织收入、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了以“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和统一征收票据”为内容的“五个统一”;将税收机制全面引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着手费源监控管理,不断强化和规范欠费管理及清缴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性的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从而使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征缴力度不断加强

从收入总量来看,2003年,该市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170,282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17.15%;2004年,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229,2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4.62%;2005年,实现社会保险费收入263,6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5.01%,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不断强化欠费清缴,努力推进征收扩面,征缴力度得到不断加强。以2005年为例,全年共扩面4,600户,约占全年实收社会保险费户数的8.85%。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信息化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统征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打破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瓶颈”制约,该市地方税务局已先后两期进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一期中,该市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时补充、调整和维护征收一线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医疗保险等征管软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层次延伸,不断修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软件。特别是第二期以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成功开发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了征管流程的进一步规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该市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技术层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立法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该条例总体上沿用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模式。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必须进行相应变革,原有模式显然已难适应税务部门统征的需要。比较而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进程,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规范,并造成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措施。社会保险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税务部门很难象适用税法那样采取诸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查封资产等征缴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税务部门征收只是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不仅给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带来了难度,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

(二)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各险种缴费基数口径、参保范围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构成口径的不统一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参保范围的不同,直接带来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的费负不均,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和统征制度的规范。

其次,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征缴面扩大尚有一定困难。虽然该市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强化清理欠费的措施,但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欠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为突出

第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缴费的快捷性,而且也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部门权责尚未有效协调。就目前而言,虽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明确规定可以是税务部门,有关法律和规定已从宏观层面对部门权责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统征涉及的部门较多,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交叉管理严重、权责脱节、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等现象,有的甚至限制了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的统征,在税务部门内部已基本做到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组织领导保障有力,但仍然存在社会宣传不够深入,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和充实,缺乏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等不足,致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知识知之甚少,思想意识不高,难以及时、自觉纳费,客观上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着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均衡入库和征缴管理。

第三,信息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满足统征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虽然该市税务部门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首要的是立足于强化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切实推进统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努力夯实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征管流程。夯实基础管理,就是要尽快实现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基础资料和参保代码等的统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不断规范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实现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科学规范。

其次,加强费源监控,积极稳妥地推进欠费问题的解决。加强费源监控,客观上要求确定费源监管的权责主体,定期、深入地开展费源调查,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对不同费源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对有效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的重点监控制度,不断促进有效费源培育,完善费源监控管理办法等。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缴面的扩大。当前,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要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首要的任务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法规覆盖的单位应保尽保,同时,积极开展试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格局将为数众多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不断争取社会保险费征缴面的扩大。

(三)不断改进和完善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

首先,进一步促进和加强部门间有效协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特点,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负总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其次,严格依法征费,规范执法。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这要求税务部门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等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征管手段和工具,应收尽收。同时,还必须坚持贯彻“税费同等重要”的原则,促进征税和征费良性互动的实现。

第三,加大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可以税收宣传带动社会保险费宣传的办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长期宣传制度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征费信息和告知事项,包括建立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对诚信缴费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等制度和措施,逐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意识氛围,不断提高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支持度。同时,必须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采取形式多样、求真务实的培训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纳入税务部门基本业务培训的范畴;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重税轻费”的思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保险费的统征涉及面广,数据量大,数据内部层次和关联多,数据的存储时间长,只有依靠信息化手段,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需要。可行的选择是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以税务部门数据大集中和医保现有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缴费程序,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源在财政、税务、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和共享。此外,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应积极采取各项具体措施从各个层次上努力降低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制度成本、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等。

参考文献:

[1]亳州市地税局课题组.社保费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税收科技,2002,(09).

[2]董树奎.对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的分析[J].税务研究,2001,(11).

[3]王潇颖.谈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3,(03).

[4]吴亚荣.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税务,2003,(05).

[5]王素平.开创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新局面——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座谈会综述[J].中国税务,2003,(10).

[6]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费改税”是我国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必然选择[J].税务研究,2004,(08).

税费征收方式范文8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统征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在我国,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它们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部门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又大大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扩大了收入规模,而且更多地参与了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这将直接有助于税务部门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此外,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可以为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

二、云南省某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费统征试点工作。三年来,该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具体制度

两年多来,该市税务部门围绕着抓紧抓实组织收入、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了以“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和统一征收票据”为内容的“五个统一”;将税收机制全面引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着手费源监控管理,不断强化和规范欠费管理及清缴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性的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从而使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征缴力度不断加强

从收入总量来看,2003年,该市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170,282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17.15%;2004年,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229,2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4.62%;2005年,实现社会保险费收入263,6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5.01%,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不断强化欠费清缴,努力推进征收扩面,征缴力度得到不断加强。以2005年为例,全年共扩面4,600户,约占全年实收社会保险费户数的8.85%。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信息化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统征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打破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瓶颈”制约,该市地方税务局已先后两期进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一期中,该市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时补充、调整和维护征收一线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医疗保险等征管软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层次延伸,不断修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软件。特别是第二期以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成功开发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了征管流程的进一步规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该市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技术层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立法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该条例总体上沿用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模式。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必须进行相应变革,原有模式显然已难适应税务部门统征的需要。比较而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进程,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规范,并造成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措施。社会保险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税务部门很难象适用税法那样采取诸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查封资产等征缴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税务部门征收只是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不仅给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带来了难度,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

(二)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各险种缴费基数口径、参保范围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构成口径的不统一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参保范围的不同,直接带来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的费负不均,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和统征制度的规范。

其次,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征缴面扩大尚有一定困难。虽然该市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强化清理欠费的措施,但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欠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为突出。

第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缴费的快捷性,而且也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部门权责尚未有效协调。就目前而言,虽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明确规定可以是税务部门,有关法律和规定已从宏观层面对部门权责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统征涉及的部门较多,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交叉管理严重、权责脱节、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等现象,有的甚至限制了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的统征,在税务部门内部已基本做到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组织领导保障有力,但仍然存在社会宣传不够深入,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和充实,缺乏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等不足,致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知识知之甚少,思想意识不高,难以及时、自觉纳费,客观上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着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均衡入库和征缴管理。

第三,信息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满足统征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虽然该市税务部门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首要的是立足于强化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切实推进统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努力夯实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征管流程。夯实基础管理,就是要尽快实现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基础资料和参保代码等的统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不断规范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实现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科学规范。

其次,加强费源监控,积极稳妥地推进欠费问题的解决。加强费源监控,客观上要求确定费源监管的权责主体,定期、深入地开展费源调查,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对不同费源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对有效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的重点监控制度,不断促进有效费源培育,完善费源监控管理办法等。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缴面的扩大。当前,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要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首要的任务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法规覆盖的单位应保尽保,同时,积极开展试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格局将为数众多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不断争取社会保险费征缴面的扩大。

(三)不断改进和完善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

首先,进一步促进和加强部门间有效协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特点,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负总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其次,严格依法征费,规范执法。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这要求税务部门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等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征管手段和工具,应收尽收。同时,还必须坚持贯彻“税费同等重要”的原则,促进征税和征费良性互动的实现。

第三,加大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可以税收宣传带动社会保险费宣传的办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长期宣传制度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征费信息和告知事项,包括建立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对诚信缴费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等制度和措施,逐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意识氛围,不断提高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支持度。同时,必须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采取形式多样、求真务实的培训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纳入税务部门基本业务培训的范畴;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重税轻费”的思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保险费的统征涉及面广,数据量大,数据内部层次和关联多,数据的存储时间长,只有依靠信息化手段,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需要。可行的选择是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以税务部门数据大集中和医保现有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缴费程序,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源在财政、税务、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和共享。此外,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应积极采取各项具体措施从各个层次上努力降低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制度成本、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等。新晨:

参考文献:

[1]亳州市地税局课题组.社保费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税收科技,2002,(09).

[2]董树奎.对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的分析[J].税务研究,2001,(11).

[3]王潇颖.谈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3,(03).

[4]吴亚荣.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税务,2003,(05).

[5]王素平.开创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新局面——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座谈会综述[J].中国税务,2003,(10).

[6]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费改税”是我国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必然选择[J].税务研究,2004,(08).

税费征收方式范文9

【关键词】 环境税 税制模式 欧盟国家

1. 欧盟国家环境税模式的比较

近年来,欧盟国家以环境税为核心的税制生态化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改革过程中,这些国家采取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模式是“独立型环境税”, 所谓“独立型环境税”是指在现行税制体系的框架下,根据受益者付费或使用者付费原则,以单独具体税种的形式存在的环境税。这种方式的特点是重新调整税制结构,建立起环境税制体系,对危害环境的行为加以限制,进而实现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目的。采取这种模式的代表性国家主要有:荷兰、瑞典、芬兰和丹麦等。荷兰环境税种繁多,具体包括: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超额粪便税、狗税等。①这些具有特定目的的税收作为专项基金,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该模式的优点一是有利于筹集专门的环保资金;二是具有较强的矫正功能。在实践中,这种模式的局限性是:各个税种税制要素的设计比较复杂,尤其在环境税不完善的情况下,选择这种模式可能会使现行税制更加复杂,且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因此,“独立型环境税”适合在税收征管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条件下选用。

第二种模式是“融入型环境税”,所谓“融入型环境税”是通过对现行税制进行整合与完善,运用税收激励等手段把环境保护理念融入现有税种,并适当开征新税种的改革,使整体税制体系更加绿色化,从而形成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的税制体系。这种环境税模式的特点是调整现行税种的税目、税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实际开征必要的新税种,以应对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环境问题。采取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卢森堡等。该模式的优点是:操作简便,能更好地与现行税制协调,推行阻力较小。然而,这种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矫正性较弱,且不利于筹集专门的环保基金。因此,“融入型环境税”适合在税制体系不够完善,税收政策处于不断调整的过程中采用。

2. 欧盟国家环境税模式的经验

欧盟国家无论是“独立型环境税”模式,还是“融入型环境税”模式,都为我国环境税模式的构建提供了十分有价值的经验。

2.1税种设计

从下表中可以看出,欧盟国家的环境税制体系趋于完善,就征税对象而言,从资源开采、原材料供应、生产、产品、消费到处置环节,基本覆盖社会生产的全过程。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目前的环境税体系,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先从污染严重和易于征管的污染物入手,开征排污税,具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内容。将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工业废水等作为该税种的税目。

2.2差别税收及减免税政策

所谓差别税收就是指不同的课税对象,适用不同的税率。即对能够带来环境质量改善的行为和产品等实行低税率,对环境危害较大的则实行高税率。欧盟国家的差别税收政策值得借鉴。德国对污水排放收费时,如果排污达标,按照污水排放费费率的25%征收;如果不达标,则按照100%征收。这种规定有效地约束了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有利于企业研发并采取能够降低污染的先进工艺。丹麦,作为最早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国家,最初对工业能源消费免税,1995年将企业纳入征收范围,与此同时,推行了“二氧化碳协议”,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同能源部签署协议,享受税收减免待遇。税收减免政策能够有效缓解因征税对企业竞争力的削弱程度。

2.3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可以形成有效的环保激励机制,很多欧盟国家都广泛采取这一措施。丹麦对使用能源产品支付的硫税,当企业排烟脱硫时给予返还;玻璃容器被回收利用,玻璃容器税可获得返还。荷兰的环保中性燃料税,当能源作为非燃料使用时,可以返还;当能源出口时,亦可返还。基于以上借鉴,我国也应当有选择性地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在鼓励环保行为的同时,能使环境税更容易被纳税人所接受,同时也能维护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因为单纯惩罚性的征税对该产业的打击。

2.4专款专用

德国、荷兰等国家,对超过一定分贝的噪声征收噪声税。荷兰的噪声税主要是对航空公司在特定区域产生噪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该项税收收入用于安装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离设备或作为居民搬迁的安置费。再如荷兰、英国、芬兰等国家普遍开征的垃圾税,主要用于垃圾的收集和处理。我国也应该建立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门的环保基金,该基金的使用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将其运用于专门的环境治理项目;二是将其作为鼓励环保行业的资金来源,对环保行业实行减免税或补贴政策。此外,专款专用有利于保证环境税使用的透明度,增加公众的认同。

2.5绿色增值税改革

英国、德国、法国、丹麦、爱尔兰在环境税改革的过程中,发现环境税存在覆盖范围过窄,征收范围不全面的问题。而增值税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税种,税基广泛,在其税制设计当中融入绿色环保的理念,更易被大众接受。瑞典、芬兰等国把增值税的征收项目按照可持续和不可持续区分,实行差别税率,对能源利用率高的也适用低税率。我国应该在环境税起步阶段,同时推进增值税绿色改革,这两方面改革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能有效地实现政策目标,有助于构建绿色税收体系。

2.6向公众宣传,加强征管

欧盟成员国在环境税改革的进程中,积极向公众宣传,号召公民为环保贡献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环境税推行的阻力。我国在开征环境税的过程中,也应该注重宣传,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此外,应加强对税款的征收管理。欧盟国家的环境税同其他税种一样,征收过程执行非常严格,我国也应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执法力度,为实现政策目标提供保障。

3. 我国环境税模式的选择

环境污染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难题之一。环保理念在现行税制中有所体现。比如增值税中对利用生态能源、回收废旧物品等给予税收优惠;消费税政策规定中将一些成品油、化妆品、一次性筷子等纳入征收范围;企业所得税中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行减免税的优惠措施,并对购置环保设备实行税收抵免政策。此外,与保护环境相关联的税种还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尚未开征单独的环境税,对污染环境行为的限制也主要以排污费的形式存在。尽管现行税种中的环保政策起到一定作用,但覆盖范围有限,针对性不强,矫正力度不够。我国应当借鉴欧盟国家环境税改革的经验,选择合适的环境税改革模式,充分发挥税收的环境保护效应。

根据我国现行税制的特点,目前可行的做法是:在短期内,采取“融入型环境税”模式;从长期来看,逐步向“独立型环境税”方案转变。

梳理和完善游离于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将重要污染物收费制转化为征税制,对个别征税成本过高的污染物延续缴费制,并在完善现行制度的同时,开征排污税等主要税种。结合我国实际,从立法,与现行税制协调,税费比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3.1从立法的角度分析,构建独立的环境税制体系,需要设立众多新环境税种,开征这些新税种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的批准,程序比较复杂。同时,立法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税制要素设计内容多,难度大。而“融入型环境税”的模式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对现行税制的调整不需要通过人大的立法程序,在通过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就可以实行。仅就增设的某几个新税种立法,有利于提高效率。

3.2从与现行税制协调的角度分析,“融入型环境税”的改革模式建立在现行税种的基础之上,力求通过完善现行税制,并结合实际问题增设必要的新税种,实现环境保护目的。因此,这种模式对税制体系冲击较小。“独立型环境税”的模式要求重构税制体系,然而现行税种中的环保措施已具备相应比较完善的征管机制,综合考虑征纳主体的适应性、税收征管水平以及社会发展现状,此种模式可能会使税制更加复杂,增加征税成本,并不一定取得较好的效果。

3.3从税费比较的角度分析,开征排污税是必要的。我国目前的排污收费存在各种弊端。比如排污收费标准低,范围偏窄;排污费征收方面执法力度不够;排污费使用不透明不规范等,而税收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有利于改变目前少缴、漏缴、拖缴、不缴费的现状;其次,税款的征收具有确定性,能有效防止乱收费、排污费挤占、截留等;再次,费改税能够保证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通过专款专用,将资金用于鼓励企业研发污染较小或无污染的新技术,或用于补偿受害人,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需要明确的是,现阶段并不一定要将所有环保收费转换为收税。有些行业的排污情况对监测技术要求很高,甚至需要专门技术人员现场分析测定,况且环保部门在收费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因此可延续收费制。

基于以上分析,“融入型环境税”的模式更适合我国社会实际。具体来说,我国环境税制改革内容包括:完善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推进绿色增值税改革;增设电池、含磷洗涤用品、一次性用具、塑料袋等作为消费税税目;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纳入课税对象,并适当提高资源税单位税额;开征排污税,将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工业废水纳入该税种的征收范围;推进燃油税费改革,开征燃油税,为我国构建绿色税收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陈共,《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七版,第197页.

②王金霞,郑凯文与李思奇,欧盟税收制度生态化改革对我国环境税制建设的启示。当代经济研究, 2012(04).

参考文献:

[1] 王金霞,郑凯文与李思奇,欧盟税收制度生态化改革对我国环境税制建设的启示.当代经济研究,2012(04).

[2] 付伯颖,论适于中国国情的环境税模式选择.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08(11).

[3] 高萍,计金标与张磊,我国环境税税制模式及其立法要素设计.税务研究,2010(01):第36~40页.

[4] 刘伟明,我国排污费制度的局限性及其改革措施.中国外资,2012(08):第229-230页.

税费征收方式范文10

一、改革前的农税征收方式及其弊端

湖北麻城市是老革命根据地,也是著名的“黄麻起义”的发生地。全市面积3747平方公里,总人口116.3万,是湖北省黄冈市的第一大县市。20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麻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1986年撤县设市,成为大别山地区唯一的县级市,1992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城市。早在1998年,麻城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2.6亿元(不变价),财政收入达2.2亿元。全市综合经济实力跨入全省山区五强县(市)行列,综合经济效益位居全省十强县(市)行列。

麻城有丰富的农业资源,是湖北的农业大市,也是国家和省定的商品粮(棉)生产基地县(市)之一。2001年,农业四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加上屠宰税占全部财政收入(2.6亿)的20%以上,而财政部门征收的税费占全部财政收入的48%.[②]面向农村的税费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农村税费的征收也一直是地方和基层政府的农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税费改革以前,税费征收体制及其方式有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多头征收”:农村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三提五统”分别由财政、地税和经管等不同部门分别征收;

二是“政府征税”:虽然农村税费由不同部门征收,但是,这些部门通常将农村税费征收任务分派给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征收。为此,还实行一定形式的责任制,如将完成征收任务和财政上交与乡村干部工资直接挂钩。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取决于税费收缴完成状况。在实践中,乡村干部不得不将税费征收作为头等大事,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税费征收工作。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及乡村干部事实上是税费征收的主体;

三是“户交村结”:虽然有关文件要求农村税费征收要“户交户结”,征收到户、结算到户,但实际上,乡镇通常是将任务分解到村,由村组再分解到户,农民和农户向村委会上缴,征收机关则只与村一级结算,税票开到村。事实上是由村代缴,间接征收。

四是“突击征收”,每年夏秋两季,各乡镇及村组干部都展开税费征缴行动,集中时间和力量对税费进行突击征收;

五是“行政强制”,一方面对抗拒不交的农民“拔钉子”,对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干部克扣工资和资金,给予一定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完不成任务的乡镇政府和村组实行“硬结账”,政府完不成任务可以从下拨款中扣除,而有不少村组及干部则不得不先借款垫解上交。

显然,税费改革前农村税费征收体制是一种“税政不分”、“以政代税”的体制,不仅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征税权不分,而且农村基层政府成为征税的主体。在实践中,一些乡村干部百分之七八十的时间投入到完成税费任务之中,难以有效地进行公共管理,也难以给农民提供服务,其结果是乡镇政府“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上述体制也是一种“委托”的间接征税体制。不仅乡镇政府成为征税部门的执行者,村组也成为税费征收的者。由于税费征收机关与纳税者脱节,不可避免地出现征管“盲区”,难以了解每个农户的税收任务及完成状况,也不可能杜绝村民所反映的税费“分配不公”和“层层加码”的问题,出现随意核定税费任务、转稼负担,出现所谓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和“平均摊派”等问题:“户交村结”及行政强制迫使村委会及村组干部借贷上交,这是形成村级债务的重要原因。据对麻城市熊家铺的调查,全乡22个行政村,截止1998年底,村级负债总额高达368万元,村平均16.8万元,最高的达40.2万元,村人平313.5元,最低也有几千元,几乎村村负债,资不抵债的村有3个,赤字金额达18.3万元,公积金(积累亏空)有赤字的村有19个,赤字金额214.7万元,村平11.3万元。[③]究其原因,主要是“该收的收不上来,而支出不断增大,村干部只有拆东墙补西墙。有的乡、总支干部、村组干部靠高息借贷完成财贸任务,只管当年过得去,不管后果。[④]依托行政部门并靠行政手段征收税费也不可避免地出现行政强制,特别是在农民负担较重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引发干群矛盾,近些年乡村干群之间的冲突也大都是由于税费征收引发的。因此,农村税费征收体制的不顺,征收行为不规范,不仅引发农村诸多的矛盾,也是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

二、农税征收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2002年,麻城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税费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农民负担的“减轻、规范和稳定”。税费改革不仅仅是税费的归并和减免,或“费改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需要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以规范农民负担及农村税费的征收行为。也正因如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就要求进行一系列配套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农税“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⑤]基于此,在税费改革过程中,麻城市在大幅度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大力推进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此项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农税征收主体。根据《湖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麻城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农税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只有农税干部才能履行农业税征收职能,行使税收执法权;农税征收过程中,必须是农税干部开票和收税。

第三,重建农税征缴网络。一是在全市20个乡镇办建立了农业纳税大厅,实行微机管理,进行常年征收;二是在全市718个村都建立了农业税收纳税点,在边远山区、分散的自然湾、村、组,设立流动纳税点。实行“定点征收、定时征收、定额征收”的三定征收方式,方便农民交税。盐田河镇山大人稀,农税人员每到一个自然湾,就竖起一个“农税流动纳税点”的牌子,被人戏称为“农税大篷车”。从而形成了固定纳税点和流动纳税点相结合遍及乡村的征收网络。

其次,建立协税护税制度。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再直接征税,乡村干部也不再是征税的主体,只是协税护税;2003年全市聘请了协税护税员2000多名,每个村2-3名。协税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税收政策宣传、掌握和提供涉税资料、送达有关税收文书、协调征纳双方关系和督促动员纳税人履行义务等项工作,但是不得直接经手票款,不能直接进入农户收税。

第四,完善委托制度。麻城有着丰富的农业特产资源,针对麻城蚕茧、粮食等农产品集中季节性上市的特点,与收购部门建立委托制度,并根据委托的数额在农业税征收经费中给予一定的报酬,充分调动部门的积极性。

总之,农村税费改革后,麻城初步建立了“以村组干部协税护税为基础,以农税干部直接征收为主体,以‘三定’征收为方向,以有关部门代扣代缴为补充的征管模式,初步形成了由农税干部、乡镇、村组干部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征税、协税、护税网络。”[⑥]

从实践来看,麻城改革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从2003年上半年夏征的情况看,全市农税征收实现了“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的“双过半”目标。尽管有4-5月份“非典”的干扰,但截止5月22日,全市农税入库1450万元,占全年任务6926万元的21%;到6月底,税收任务完成全年任务的70%以上。出现了多年少有的高效率地完成农税征收任务的局面。

从我们的调查来看,农税任务的迅速完成无疑与全体农税干部们辛勤工作分不开。不少农税干部上山下乡、走村串巷地宣传和催征,如歧亭财政所的冯进贤经过耐心地工作,使连续14年从未交税的两个村民组一次性结清欠款。在征收中,农税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征收办法,如对于主动一次性完成全年任务的纳税户给一定的奖励等等。这些都对动员和鼓励农民纳税起了积极作用。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农税征收效率的提高本身与农村税费改革及征管体制的改革有直接的关联。

2002年,麻城进行了比较彻底的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税费改(革)后,全市农民总负担(两税两附加)为6926万元,比改革前减少5437万元,下降43%;亩平负担82.14元,比改革前减少61.6元,下降43.2%;人平负担69.51元,减少45.27元,减负39%以上。在我们调查的有些农户甚至减少50%以上。税费减轻了,农民上交的积极性及支付能力也增强了,不少多年未交税费的“钉子户”和“困难户”也主动上交,出现了“多年来从未有过的农民踊跃纳税的喜人局面”。

税费改革不仅减轻了农民的税费负担,一系列配套改革也有效地制止了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规范了政府的行为和农税的征收方式,为农村税费征缴提供了制度条件。尤其是改革大大强化了农税干部的责任,要求他们从简接的征管者向征收者转变,努力完成征管任务。从麻城农税夏征中,我们也发现,农税征收体制及征收方式已经开始发生一些变化。最为突出的表现之一是从乡村干部征收为主向农税干部征收为主转变;二是农税干部从间接向直接催征转变;三是从向农民收税向农民主动纳税转变;四是从农税的突击征收向常年征收转变。这些均表明改革在实践中开始发生作用。在农税干部的征收行为和征收方式发生变化的同时,农民的纳税行为也开始发生了变化,其结果是大大提高了征税的效率。

其实,农税征收体制及征收方式的转变不只是具有效率上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有着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尤其是麻城的改革旨在建立一种相对独立的农税征管系统,独立行使征税权,而乡镇政府不再直接征税,从而实现“税政分离”,这对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及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有着深刻的影响和意义。

三、农村基层治理的转型与变革

在任何社会中,国家“征税”和政府“收费”在本质上都是对社会资源的吸取,涉及到公民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在我国乡村,尤其是像麻城这样的农业县市,税费的主要来源及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农民群众。税费关系也直接体现为国家、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从税费改革以前的国家与农民的税费关系来看,基本上可以用农民的话来概括,这就是“交完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是自己的”。农民的收获在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分配。这种分配的基础是农村现存的产权制度。一方面是国家基于产权的保护即社会公共管理而获取“税收”,另一方面是乡村集体组织基于土地产权的拥有而获取的“费收”,其实质是“地租”。农民在向国家交税的同时也向村集体交“租”(费)。在税费的征纳方式上,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税也常常是通过村集体代收的。当村集体收齐农民上交的税后,统一上交国家,村集体也因此成为纳税单位及国家与村民之间的中介。如果仅从农民上交的角度看,可以说农民交给国家的税不过是交给集体的租的一部分,或者说是集体从所收的租之中提出一部分上交国家。由此,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与农民、国家与集体的税赋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农民与集体的租费关系。由此结成国家、集体与农民的“三元结构”。

在税费征缴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村(村委会和村集体)与农民三者的利益和权力关系是乡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及权力关系,三者的互动及权利交换也构成了乡村最基本的政治和权力结构或称“治理结构”。从集体产权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前村委会代收代缴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为,现行的村委会即是村民自治组织,又是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实际上是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行使者。村民不过是集体土地的承包人,村民与村集体的关系不过是一种“租佃关系”。在此情形下,村集体作为所有者应是纳税的主体,而村民则只需向村集体交纳“租费”。换句话说,从农民上交税费的角度看,农民完全可以不与国家发生关系,只需要上缴集体,由集体上交国家,而国家征税所面对的是集体而非个人。国家事实上无权、也没有必要向农民直接收取税费。也正因如此,国家通过村集体(村委会)征缴税费具有合理性。

然而,我们看到,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措施就是归并现行的税费,取消“三提五统”,仅收取“两税”、“两附加”,另一方在征收方式上由过去由村委会代收代缴转变为由财税干部直接征收。农民的“两税”和“两附加”事实上也不再由村集体来确定和分摊,而是由国家按承包的耕地面积及常年产量来计算。农民的上交也不再上交村集体,而由乡镇为代表的政府直接收取。这一改革表明村集体和村委会已经不再能直接向村民收取“承包费”,其收入已经不再是依产权获得的收益(如原有的“三提”),而仅仅是从国家税收中返回的“两附加”。由此,村集体事实上丧失了依据集体产权向农民独立自主地收取“租费”或占有生产剩余的权力和地位。换言之,村集体变成了国家税收的分配、计量及协助征收的单位,而不再是拥有独立产权的主体。按照一些村干部的说法,“村被架空了”。这也表明,国家权力进一步下伸到乡村社会并直接面对农民,原来的国家、集体与农民的“三元结构”正向“国家与农民”的“二元结构”转变。这无疑是税费改革及农税征收方式改革所引发的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及乡村治理结构的革命性变化。

不仅如此,税费改革及税费征收方式的变化也促成了乡镇政府的功能及其行为方式的转变。如前所述,税费改革前农村税费征收体制的主要特征之一乡镇“税政不分”及由此出现的“以政代税”,乡镇政府直接从事税费征收并成为事实上的征收主体。这种做法不只是乡镇政府功能混乱和变异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其本质是政府行政机关直接从事税费收缴,集收支大权于一体。由于税收本身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一旦与行政权合一,“既花钱、又收钱”,不仅违背了政府机关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也不可避免地助长了政府权力的扩张和专横,难以杜绝乱收费、乱花钱及形形的“违规”和腐败行为,其必然的结果就是加重农民的负担,并引发干群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其实,早在英国革命时期,1679年的《权利法案》就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从而确定了现代民主政治中“行政权、征税权及预算权”相对独立的原则,作为“花钱”的政府不得直接“收钱”(征税)。事实上,我国的《预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对严格预算管理及依法独立征税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就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税法还特别指出,“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从而明确税收执法主体及征税权的独立性。麻城在农税征管体制改革中切实贯彻了这项原则,开始实现从传统的由政府直接征收向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转变,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它不仅使乡镇政府从繁重的税费征缴工作中解脱出来,更专职地从事为农服务和公共管理,实现政府职能的转换,更重要的是,此项改革促成了农村基层政权内部的职能分工及行政权力的重新定位。改革削弱了行政部门的直接征税权,为对行政权力的监控提供了可能和条件。

显然,从麻城的改革和实践来看,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不仅引起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的结构性变化,也促成了政府职能的分工及行为方式的转变。尤其是乡村征税权的独立、征税系统的重建以及乡镇政府的职责转换表明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及治理方式正发生着历史性的转型和变革。

四、有待解决的矛盾和困难

改革本身是充满风险的事业。在任何时代,改革和创新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任何一位改革者都会深深体会到其中的艰难。应该说,迄今麻城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是成功且富有成效的。但是,他们自身也意识到其中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包括国家农税征管立法滞后,农业税征管条例一直未出台,而所依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农税征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难以为农税征收提供有效的支持;另外,目前一些乡镇债务比较严重,农民要求以债抵税、以欠抵税,造成农税征管的矛盾和困难。不过,农税征收体制改革与实践中最大的难题莫过于征收任务与征管能力的矛盾和困难。

麻城是一个农业大县,在近120万人口中,97.1万是农业人口,30多万个农户。税费改革后,农税部门成为农税征收的主体。然而,目前全市乡镇农税征管人员为386人,平均每人要承担农业税收任务20多万元,负担2个村800多个农户的征收工作。盐田河镇一个农税人员要负责5个村的农税征收,铁门岗乡一个农税人员要承担近70万元的农税征收。特别是,麻城有不少乡镇山大人稀,居民分散,面对如此分散而人数众多的征收对象,现有的农税人员直接征税征管能力明显不足。不仅如此,近年来农民流动日益频繁,相当数量的农民举家外出,有的人走田荒,给农税收缴造成困难。有鉴于此,人们提出增加农税干部,强化征管队伍的建议。应该说,这在目前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尤其是当乡镇政府不再直接从事税费征管之后,部分富裕人员可以充实农税征管队伍。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增加征管人员也意味直接增加农税征收的成本,降低征管效益。特别在现行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增加人员不仅面临政策上困难,也有财政承受能力的局限,过度的增加征管人员也将使税费征收得不偿失。

解决征管任务和征管能力矛盾的另一种对策选择是充分发挥乡村组织和干部的协税作用,甚至采取一定形式的委托。也正因如此,麻城市在农税征管体制改革中建立了协税护税制度,每个村聘用2-3名协税员,协助农税的征收。在2003年的夏征过程中,对乡镇和村组实行“两挂钩”办法,对乡镇将任务完成情况与资金调度和专款拨付挂钩,对村组与转移支付挂钩,“即对完成情况好的乡镇在资金调度、专款拨付上优先考虑,对村、组把两附加和转移支付与村完成任务情况挂钩。”显然,这也是旨在通过调用现有乡镇和村组织的力量来弥补专职农税征管能力的不足。这无疑是为了缓解征管力量不足的一种现实的选择。然而,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这种协税在目前情况下依然是一种的办法,与改革前对乡村的委托并无多大差别。尤其是一旦与直接经济的或超经济的强制结合起来,虽然的确可以强化征管能力,但委托方式的内在矛盾和危险依然存在。

从历史上看,历代王朝在农村税费的征收上代有不同,如明代有的地方也曾实行过“自封投柜”的办法,就是由纳税人依次到县衙门前缴纳赋税,自己包封银两,亲自投入木制的银柜中。但是,基本的方式是“民收民解”,利用乡里组织及乡绅代缴,者通常无薪,完不成任务则以家财充抵。这不仅是因为皇权控制能力的局限,也是降低征收和治理成本的需要。然而,历代均未能消除者欺上瞒下、加征加派、从中渔利的弊病,也难以杜绝因上催下抗难以完成粮款任务使者陷入倾家荡产、无人应役的境地。如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规定里正负责催税及承担本县差役(充当衙前)。而里正一旦充当衙前,往往倾家荡产。所以,民不敢露富,贫不敢求富,人争相逃脱为里正衙前,甚至出现民以死求免充里正衙前的惨状。[⑦]其实,这种状况不仅仅存在于历史之中,当代中国的农村一些地方也的确发生过。如2000年湖北省云梦县下辛店镇一位村党支部书记就因为借贷上缴,被债主所逼又得不到上级支持而服毒自杀。[⑧]同样,税费改革前,麻城也曾出现不少村组干部采取借贷上交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情形也是代缴体制必然的产物和结果。因为,在任何社会中,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的信息始终是不对称的,委托者也难以对受托者进行有效地监督。过分地放纵和过分地施压都会使受托者的行为发生变异。也正因如此,委托有着内在的危险和风险,我们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当然,基于农税本身的不合理性及其高成本以及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的有限性,国家可以考虑取消农业税,正如现在一些地方取消农业特产税那样。这无疑是一种“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但是,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如果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不能有效地解决,即使低税或无税均不可能真正减轻农民的负担。历史上有不少时期实行“什一税”甚至“三十税一”,但农民负担依然沉重,究其原因也在于,为了生存,地方政府和官吏不得不巧立名目、上下其手、自行加派,进而成为“小民的无尽的负担”。对于当前已经陷入财政困难的农业县市来说,如何保障其合理的稳定的财政来源,显然是取消农税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农民负担同样可能反弹。当然,取消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并不是取消农村所有的税种,更不是不需要独立而高效的农村税务征管机构。因此,对于农村税费征管体制的改革仍然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麻城的改革也因此具有其历史的地位和现实的意义。至于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不仅仅是麻城独有,它也是全国农村改革中普遍存在且必须解决的问题。毕竟,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面对广阔的乡村和分散的农民,征收任务与征管能力之间的矛盾将是永存的,而如何以最小的征收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则始终是一个民族的难题。其实,这也是中国乡村治理的困难之所在。

[①]本文是2003年6月份笔者与汪志强、袁方成等对麻城市调查基础撰写的,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的支持,也是乡村公共财政和农村税费改革项目研究成果之一。在此特别感谢麻城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我们的调查工作的信任、支持和大力协助!

[②]据《麻城市2001年财政收入分税种完成情况表》测算,参见麻城市人民政府网站:/Myweb3/zfzc.htm

[③]戴福生:《山区农村村级债务成因及对策》,麻城人民政府网站:/Myweb3/mczfb/web/37.html

[④]戴福生:《浅谈村级债务》,麻城人民政府网站:/Myweb3/mczfb/web/36.html

[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2000年3月2日,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手册》,2003年1月版,第6页。

[⑥]麻城市财政局:《全面转换征收主体、努力创新征管模式》(打印稿),2003年6月。

税费征收方式范文11

1 独立环境税功能定位

国外税制绿化转型的思路主要遵循三条线路:一是创设专门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政策目标的新型税收名目,依据政策领域的不同有不同的称谓,如“生态税”、“能源税”“碳税”等;二是用“绿色之线”重构现存税制,即通过改变现有环保相关税种的征税范围、调整税率等方式,绿化现有税制;三是通过改变税收的收支政策,如消除不利于环保的补贴,增加对环境友好型行为和产品的税收优惠等方式,来提高目前税制的绿色度。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设置了名为“环境税”的税收税种。本文提出独立型环境税,是指在现有税制框架下,创立一个与资源税、增值税等税种平行并立的新税种,名为“环境税”(以下文中的“环境税”一词即为“独立型环境税”)。主要政策目标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属于特定行为税,其首要功能是调节环境保护的功能。

2 环境税方案设计

环境税政策设计首先要确保政策调整范围的完整性,涵盖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整个环境保护过程;政策目标具有阶段性和动态性,在短期内应能有效遏制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生态破坏行为,促进资源和能源的节约使用,在长期应能够为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提供经济动力。

环境税的设计应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公平与效率兼顾,生产与消费共促,调控为主、收入为辅,全球环境问题与国内环保重点统筹等五项原则。环境税由污染排放、特种污染产品、生态保护、碳排放四类税目组成。各税目的政策范围是开放性的,随着政策发展的需要,可作适当的扩充和调整。

2.1污染排放税目

污染排放税目针对排放的污染物征收的税目,主要有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目前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中,这些污染物大都在征收范围,因此,污染排放税即“费改税”,同时将未开征的污染物和排放源纳入其中。近期可以考虑将排污费中的二氧化硫收费改为征税,同时取消SO2收费。因为二氧化硫税征收相对容易,征收额较大,为重点控制的污染指标。另一部分是针对目前没有征收排污费的流动源(机动车尾气排放)征收污染排放税,由于排放量监测难度很大,可以对机动车燃油征税。

二氧化硫税目要素设计:①征收对象是污染源排放的SO2;②纳税人为向大气中排放SO2的所有排放者,包括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商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可考虑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暂不征收);③征收依据是SO2的实际排放量。对于有监测数据的,按照实际监测值征收。对于那些量大面广、规模小、监测困难的污染源,可以按照燃料中的含硫量以及相应的削减措施折算征收。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④采用定额税率,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必须能够起到对纳税人的刺激作用,按照s02削减的边际处理成本确定,近期税率初步确定1.2元/kg。

燃油税目要素设计:①征收对象为机动车燃用的汽油和柴油;②纳税人:使用机动车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③计税依据:以汽油、柴油的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即纳税人的实际购买数量;④税率确定:以机动车燃用的汽油和柴油所排放的污染物作为确定税率的依据,不同品质的燃料实行差别税率。达到国Ⅳ标准的燃油暂不征收;未达到国Ⅳ标准的汽油0.20元/L,柴油0.15元/L。

2.2特种污染产品税目

特种污染产品税目是指向使用、消费及处置过程中对环境构成危害的产品征税,征收污染产品税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有害于环境的产品的使用或者倡导使用低污染或无污染的替代产品。

特种污染产品税目要素设计:①征收对象为各种对环境产生污染的产品或消费品,主要有臭氧损耗物质、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化肥农药、一次性泡沫餐具、塑料包装袋等。考虑到化肥、农药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建议近期不对化肥、农药征收。②纳税人为上述产品的使用/消费者;③计税依据为污染产品的消费量或销售额,自产自用但不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产品,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售后应税产品数量;进口的应税产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的进口数量。④污染产品税可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或从量定额征收的两种计税方法,税率按产生污染的特种产品类型划分,实行1%~3%的差别税率;⑤征收环节可以设在消费环节。在销售产品或消费品时征收,由销售者代缴,按季度向销售者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2.3生态保护税目

该方案目前只考虑针对一些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和自然保护区开发和使用行为征税。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是对环境的直接危害者,对矿产开发行为开征税收,符合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和“破坏者赔偿”原则。自然保护区开发和使用者是自然环境的受益者,也是对自然环境的潜在或直接危害者。虽然这部分消费者为个人,但可以通过门票销售者代扣环境税实施有效管理,因此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以消费者个人为纳税人,更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生态保护税目要素设计:①征收对象:煤炭、原油、天然气、山石、黄金矿等矿石资源;生态自然保护区开发和利用行为;②纳税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区开发与使用者;③计税依据:矿产资源开采以资源品目和实际开采量为计税依据,实行全国统一税;生态自然保护区开发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生态自然保护区(如景区)等级划分标准确定幅度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以景区实际游览流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代扣代缴;④税率: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收。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税税率初定为:原煤20元/t,原油30元/t,铁矿石20元/t,冶炼铜100元/t,非金属矿开采5元/t;自然保护区保护税初定为2元/人次。

2.4碳排放税目

气候变化是我国未来二三十年面临最大的全球环境问题压力。国外经验表明,征收能源税或二氧化碳税将影响企业国际竞争能力,许多国家对于高耗能行业采取低税率和鼓励节能的减免政策。另外,我国二氧化碳减排技术水平较低,需要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考虑到征

收成本及不影响人民生活质量,现阶段不对个人征收。考虑到“税收中性”原则,建议调整所得税,提高计证标准,或通过社会收入再分配补贴低收入群体。对能源密集型产行业实行低税率或税收返还,支持可再生能源和节能降耗,促进低碳经济和低碳社会的发展。

碳排放税目要素设计:①征收对象为产生co,的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②凡是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的所有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③计税依据: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含碳量测算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④税率的制定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不能过多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不能对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造成影响。根据我国目前的CDM市场价格,每吨二氧化碳排放权转让价格一般为6美元左右,税率初定为20元/tceq。

3 环境税实施战略及配套措施

3.1实施步骤

环境税收政策应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实施战略。环境税收政策首先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以及生态保护税,碳税起始可以低税率,宽范围征收。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以及国际和国内碳市场价格的波动,做动态调整,同时,合理税费归位,将相关环境收费科目纳入统一环境税制框架。环境税制改革的行动路线图建议如表1所示。

3.2征收管理

环境税建议选择以下三种征收管理模式:①环保代核,税务部门征收的模式;②由环保,税务审核的模式;③税务部门征收的模式。不同税目采取不同的模式,排污费改税的项目,如硫税等可选择第1或第2种征收模式,逐步向第3种模式转变;燃油税和特种产品税可采用第三种征收模式;生态保护税和碳税可选择第2或第3种模式。

3.3资金使用

建议环境税主要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和中央按照8:2比例分成,在各级财政建立“环保基金”,或者纳入环保专项预算支出科目,实行专款专用。其中,考虑到碳税的特殊性,建议有一个中央税到地方税的过渡过程,初始主要以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逐渐过渡转变为地方税。这主要是考虑到碳税收入可由国家专项用于提高能效、发展低碳技术、培育国家碳市场等领域,强化碳税税目的政策目标指向性,有望快速提高国家整体低碳技术的研发水平和能效改进速率。环境税收入建议主要用于支持燃煤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的节能减排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以降低征收环境税对这些行业造成的影响。

3.4加快建立环境税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近期建议国务院制定《环境税征收管理条例》方式确立法律地位,远期以人大立法的形式颁布《环境税法》,充分保证该项政策的权威性。建议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实施预告和渐进时序策略,以减缓环境税对企业的冲击,增强公众的接受程度。充分考虑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套。加强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税务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等协税护税措施,充分考虑与排污收费的衔接,适时推进排污费改税。

4 环境税的收入和影响分析

根据不完全估算,如果根据上述提出的环境税方案征收,以2006年的税基测算,全国环境税的总收入为2330亿元,分别占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6.0%和6.7%,占2006年全国GDP的1.1%。

总体来看,在推出污染排放税目的同时取消相应的排污收费以及降低所得税等“一增一减”,总体税负变化不大;现有的税制改革方向和内容,包括增值税转型、企业所得税合并等减税措施,给环境税腾出了一定的“税负空间”;而生态保护税、污染产品和碳税的开征,将增加总体税负水平。此外,征收环境税对燃煤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的税负可能相对较重,其产业的竞争力受到一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将使工业制成品、能源、原材料价格上升,也会影响到消费品价格,但是有利于树立中国政府良好的国际环境形象,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有助于提高环境管理的效率和污染控制新技术的开发。

为了避免高税负给经济增长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设计环境税方案时,相应降低其他税种的税负,保持现有税负水平基本不变,有利于纳税人接受环境税,从而也就有利于环境税的顺利实施。

税费征收方式范文12

然后接下来这一部分是消费税近些年来在境外的发展趋势,汇总手里的资料之后一共总结了以下几点:

第一点就是普遍开征,广受重视

消费税是世界范围内都广泛课征的一个税种,目前世界上有120 多个国家征收消费税,而且在各国税制结构、税收收入中都占有一定的地位。消费税的开征主要有两种路径:一种是财政压力下的自身发展路径,也就是传统模式。另一种是是税权让渡下的国际影响路径,这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结果。比如说欧盟的统一市场准则规定各个成员国对矿物油、烟草、烧酒、啤酒必须征收消费税,各个成员国根据准则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消费税课征之后,虽然多年来由于税制结构的变化,在发达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是数量上依然呈上升趋势。消费税税额的增长是课征范围扩大化、税率不断提高双重作用的结果,甚至也有通过税制调整增加税收收入的主观因素。比方说,英国政府在2010 年 6 月推出紧急预算法案,把国内消费税税率从17.5% 调高至 20%,是为了争取在5 年内把政府预算赤字减少为零;法国为缩减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赤字规模,在2013年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就包括将烟草消费税的征税标准提高 4.5%。

第二点是征税范围逐步扩大,调控倾向日趋明显

根据各国征税范围的宽窄,消费税可以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和延伸型。从实践上看,各国的消费税开征之后,征税的范围逐步扩大,呈现出向中间型和延伸型方向发展的趋势。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消费税的属性发生了变化,各国从关注它的财政属性过渡到调控属性,征税范围上带有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就是为了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目标,把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为了实现环保目标,将高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为了节约能源,将资源型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为了引导消费,将健康损害型产品纳入征税范围。

然后第三点是税收政策上的国际趋同属性

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为了能更好地发展,世界各国结成了很多个合作组织。组织内部密切合作, 包括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其实实质上是各成员国为获得一体化的利益让渡自己的税收主权。比如说按照加入欧盟时签署的过渡期协议,捷克在07年底前必须把香烟的最低消费税提高到零售价的57%或者每1 000支64欧元,所以捷克政府06年和07年分两个阶段对香烟的消费税进行过渡期改革,提高烟草产品的最低消费税 ;希腊政府则在 2013 年逐渐减少针对天然气的特别消费税,因为希腊的天然气特别消费税为 5.5%,而欧盟平均税率只有2% ;

最后是税收征管和税金使用上的发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