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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6 09:02:05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1

一、征收对象

凡在城县范围内依法从事石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纳入税费集中征收管理。

二、征收标准

按3元/吨(按1公斤炸药爆破4吨石料,折算为1公斤炸药征收12元)集中征收。如遇石料市场价格上涨和下跌超过30%,则相应调整征收标准。

三、执行时间

从年3月1日8时起执行。

四、集中征收单位

由县税费征收管理办负责对全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石料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税费征收。

县内其它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年审、办证及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规费。

五、征收方法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石料的企业和个人税费集中征收实行预征税费方式。

(二)凡在城县范围内依法从事石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年2月25日前到县税费征管办领取《购领证》。

(三)在县税费征管办预征税费后,由县税费征管办开具《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

(四)凭《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到火工产品审购部门申购火工产品。

六、其它事项

(一)高速公路、106国道改造、重点项目建设、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等所需火工产品,凭相关部门手续,报县税费征管办,经审核后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县属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工程在结算时必须经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必须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石料使用量和征收标准计征税费。石材企业和个人已预征的可列抵税费。

(三)县财政、建设、城管、交通等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在拨付相关的工程款时,必须经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审核后方可拨付。县公安局矿山治安管理大队必须根据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出具的《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的数量审批火工产品。县民爆公司凭县公安局矿山治安管理大队的审批意见和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出具的《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组织供货。对不按《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储藏、转借、倒卖火工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由县公安局矿山治安管理大队予以严肃查处。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2

一、征收对象

凡在县范围内依法从事河砂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纳入税费集中征收管理。

二、征收标准

按3元/吨(河砂1方为1.5吨,折算为4.5元/方)集中征收。如遇河砂市场价格上涨和下跌超过30%,则相应调整征收标准。

三、执行时间

从年3月1日8时起执行。

四、集中征收单位

由县税费征收管理办负责对全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河砂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税费征收。

县内其它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年审、办证及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规费。

五、征收方法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河砂的企业和个人税费集中征收实行预征税费方式。

(二)河砂销售执行“先缴税费、后外运”制度,凡在县范围内依法从事河砂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年2月25日前到县税费征管办领取《购领证》。外运河砂凭《购领证》到河砂税费点(濠头信用社、暖水信用社)预购《州市矿产品税费缴讫证》,方可外运。

(三)河砂税费必须依法足额征收,按车辆实际载货量核定吨位计征。缴纳税费企业开具的《缴讫证》注明的数量必须与核定吨位数量一致,《缴讫证》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运输车辆车号和日期,否则,视为无效票据。

(四)河砂外运实行一车一货一证制,《缴讫证》必须随货同行。无《缴讫证》的矿产品不得外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缴讫证》的河砂。

六、其它事项

(一)所有运输河砂的车辆必须进入县征管办设立的永丰、暖水、三江口、岭秀等验票站验票,运输河砂车辆持有的《缴讫证》少于该车辆核定吨位的,按下列标准补征:1.1吨(方)以内[含1吨(方)]的按标准补征;2.超过1吨(方)以上的,所有少于部分按应征标准的120%进行补征。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科学利用和依法保护矿产资源,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着力推动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促进我区经济协调发展,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的重要意义。实行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是区政府加强矿业资源管理、强化非税收入征管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科学利用和依法保护矿产资源,有利于规范非税收入征管,有利于优化环境减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推动政务公开、促进行政公平公正。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和引导,切实做好整合征收工作。

二、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的对象和项目。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矿业资源开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为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对象。矿产资源指煤炭、石膏、石灰石、大理石、方解石、硫金砂等。非税收入整合征收项目为:育林基金和维简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非税收入。

三、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操作要求。1、严格征收依据。2、明确征收主体。为简化程序、方便工作,由各收费职能部门委托区煤炭管理局统一征收,实行一家征收,多家分流。3、合理确定征收任务。区煤炭管理局年初按照各职能部门的委托,结合矿业业主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合理确定全年征收任务,并在全区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实行业主申报缴纳。矿业业主要按照区煤炭管理局下达的征收任务每月主动到区矿业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公室申报缴纳非税收入。矿业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公室开据统一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实行一票制收费,缴入区财政专户管理。5、集中分流非税收入。区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办公室每季度末组织财政、林业、水利、环保、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煤炭等相关部门汇总非税收入情况并提出结算意见,经区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具体办理。

四、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的组织领导。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工作由区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协调工作专班,积极配合区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办公室工作。财政、林业、水利、环保、安监、煤炭、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抽调专人集中办公。矿业业主要服从大局,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缴费。区矿业非税收入整合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勤政廉政,公开办事,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4

一、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统筹层次

一段时间以来,无法“全国漫游”的社保基金,成了劳动者跨地区就业之痛,一旦劳动者异地就业,则直接导致其养老保险权益丧失,近年来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出现退保潮,主要根源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社保基金不能“全国漫游”。为进一步实现更高层次、更广范围的互助同济,推进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全国人大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

2、有利于保障社保基金安全

地税部门是专职组织收入的行政执法机构,拥有一支熟悉社保政策和征管业务的干部队伍。在多年的社保费征管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征缴体制和机制。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将进一步理顺社保费征缴主体关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有助于消除目前征管体制下部门职责不清造成的征管被动脱节、办事交叉重复等弊病,有利于完善“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机构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社保费科学管理体制形成,有效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3、有利于提高社保费征缴效率

社保费与税收的征缴对象范围基本一致。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将进一步落实社保费“随税同征、随税同管、随税同查”,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管理资源优势、信息优势,实施全面费源监控和规模化、集约化管理,确保社保费应征尽征,为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保障。

4、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改革除了模式部门职责不清、业务流程不畅等弊端,地税部门承担社保费申报、审核、稽核等职能,开创了责权匹配、征管一体工作新格局。全责征收后,地税部门将对缴费单位不为其员工正常参保、不如实申报缴费、欠费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处理有关社保费的各项/投诉和争议,定期公开社保费重大案件,有效保护广大缴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改革的客观性与必要性分析

从1998年开始,我国社会保险费实行“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发放”模式,先后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部门开始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且基本按照税收征管的模式进行。但从总体上看,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等复杂原因,我国社会保险费税收征管模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费改税”。只能说是“费的性质、税的运作”。

1、客观性分析

新征管模式使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与医疗保险制度照常运行、个人账户的特点继续保持与做实个人账户的改革继续稳步推进、现收现付基础上部分积累制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仍是改革方向。社会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协手合作,打造了一个事权与责权明晰、主体与辅体互为交融的责任边界。这种改革模式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主要是基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不力、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滞后等原因的一种理性改革,符合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以此为契机,亟需树立公民的社会保障理念与加强政府与民众的理念。

一是“全责”;二是“社保费”,责任主体是地税。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不再是过去简单的“代收”,其实质内容的改变就是全面提高征收质量和确保稳步提高社保费收入、规范社会保险费从缴费登记到划解基金账户的全流程程序管理、收支分离实现多方参与的相互制衡机制以保证老百姓的“活命钱”不受侵占。

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将更充分地发挥地税部门的体制优势、管理优势与技术信息优势,理顺社保费多方参与的管理模式,实行多元制衡与立体监督,事实上就是围绕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这一核心指标服务的。

作为社会保障财政和保险的大数法则而言,实行地税全责征收最大一个亮点就是将基本养老保险费逐笔按比例分别划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专户,解决长期以来养老保险基金“统而不筹”的体制难题。养老保险调剂金专户的夯实做强也为其它险种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做出了表率。在更高统筹层次上建立各社会保险险种的调剂基金,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保障的本质,为降低企业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奠定基础,降低社会保险风险,实现养老保险等险种调剂基金的硬着陆,最终受益的是企业和参保人。

2、必要性分析

地税全责征收之后,社会保障部门将从繁重的收费事务中解脱出来,着力提高社会保障行政效率,强化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服务绩效,履行政府社会保障职能,建立以社会保障受益人为中心的各种服务体系。地税部门成为社保费的征收责任主体,恰恰是提高了社会保障这一公共产品的政府元素,有利于发挥专业队伍的品质,降低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成本,为老百姓谋益。

国务院1999年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由地税机关征收。这就为社保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地方税务机构有着多年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经验积累,拥有遍及全国、组织严密的征收机构和一支专业较强、素质较高、善打硬仗的征收队伍,保证了社会保险费征收规模的稳定增长。

如果执行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明确了地方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分工体系,对全方位提高社会保障整体服务质量将起到关键作用,充分利用地税部门多年来逐步建立的立体性、全方位的税收监管网络,加强对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缴费检查,可以有效防止申报不实和逃避社保费现象,做大做实做强社会保险基金。在切实保证社会保障覆盖面稳步拓宽的同时,保证老百姓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中受益和待遇得以增长,这就是最大的社会民生。

三、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制的重要举措

全国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社保费用征缴体制:一是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全责征收;二是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三是地税部门非全责征收;四是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分别征收。

所谓“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就是社保经办机构将社保费的申报、核定环节移交地税部门负责,由地税部门全面负责社保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和划解基金专户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这样,地税部门不再是社保经办机构的人,而是成为了社保费的征收主体。这种征缴体制的改革,不仅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且对提升政府工作效能,构建服务型政府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有利于建立起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三方机制”,完善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推行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进一步明确了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建立起“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管、社保机构负责发放”的“三方机制”,使不同部门各司其职,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的有序化、规范化,从而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社保管理工作的效能。财政部门则专责社保基金的管理,一方面监督地税部门依法征收,另一方面则监督社保部门依法发放,保证资金安全。从实践看,“收、管、支”三分离的“三方机制”是社保体系健康运作的必要组织和程序保证。

2、有利于解决社会保险扩面难的问题,有效提升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效率

地税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征收经验,建立了严格的管理体系,有着一支作风过硬、执法严格的干部队伍。确立社保费的地税全责征收,可以充分发挥地税部门在征管体制、信息网络、机构人员方面的优势,加强社保费的扩面征缴力度,增强社保费征收的法律刚性,从而建立起一个职责明确、征缴有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实践经验已经表明,地税部门凭借其部门特点,发挥了征收有力和信息充足的优势,扩大了征收面,解决了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的问题,促进了社保费收入的大幅度增长,推动了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

3、有利于节约社保体系的运行成本

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可以把社保费当作一个特殊税种,在登记环节把社保费登记和税务登记合并处理。由于管理办法和管理对象与其他税种基本一致,不仅没有过度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征收成本,还节约了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的缴费遵从成本。在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改变了多个部门对参保单位收费的情况,减少了企业应对多头收费的麻烦和成本。而且,“收”、“发”职能的真正分离进一步简化了缴费程序,缴费人有关申报、缴费的事项在地税部门直接办理即可,大大地方便了缴费人。实践证明,地税部门统征社保费可以进一步简化缴费程序,节约社保体系运行成本,有效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社保经办机构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服务

实施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可以使人力资源与社保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从原来繁琐的征缴工作中解脱出来.全力投入到社保政策的制定和社保基金的发放工作中。社会保障机构不再负责社保费的收缴工作后,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人力进行社保政策的分析、研究和制定工作,深入了解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情况,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服务。而且,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社保机构消除了基金收缴的压力,有利于社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总之,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有利于社保经办机构认真做好社保金的社会化发放,提高社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增加公众对社保制度的信心,因而也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5

一、生猪定点屠宰中存在的地方税收征管问题

1、税务登记不全面。经调查,某县级市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由食品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乡镇(街办)定点屠宰厂为市食品公司非独立分支机构,各屠宰厂实行报账制,每月25日至26日结算,单据、凭证上交至市食品公司统一入账。进行了税务登记的只有市食品公司,乡镇(街办)定点屠宰厂大多数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由于食品公司或定点屠宰厂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且代扣手续费不高,定点屠宰厂代扣屠户的税款没有与税务部门及时签订代扣或协议。其它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生猪屠宰行业登记不全面,影响了各地税源调查的真实性。

2、征收标准不统一。一是对屠户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统一。根据现行规定,对生猪屠宰上市应按12元/头对屠商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具体的执行中,由于政府干预,有的地方按每头8元征收,有的按10元,有的不分税费,统一按每公斤定额收取等等,各地不一。二是对屠户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统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5年10月22日《关于研究部署当前生猪生产工作的会议纪要》规定,为稳定生猪生产,加大政策扶持,从当时起至2006年6月30日,缓征生猪屠宰环节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按照规定应从2006年7月份开始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而有的地方还在缓征或未征收。

3、税款入库不规范。由于税款入库涉及到各级政府既得利益问题,有的乡镇违规操作,擅自把生猪定点屠宰税款转移成乡镇自有财力,以税转费,税收隐性流失的问题较突出。经笔者调查、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反映,由于税务部门对定点屠宰厂管理不到位,代扣手续不清,许多乡镇政府把各屠宰厂“代扣”的税款当作自己的既得利益,或作为其他用途的支出,缴入乡镇财政,不愿入库;部分乡镇(街办)表示留一部分,入一部分;还有一种观点则是希望壮大乡镇(街办)财力,改变入库方式。在税款入库问题上税务机关权力的唯一性有所削弱。

4、部门配合不默契。对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管理有国税、地税、工商、公安、检验检疫、商业、质检等部门。除国、地税两部门外,其它各部门在管理中,都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各自为政,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且在管理和收费中,轻管理重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据调查,有的地方每头猪应交的各种费用是国、地税税款的两到三倍,这种税费倒挂现象,无疑增加了定点屠宰单位和个体屠商的负担,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对缴税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影响税款正收。

二、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无证则无序。对各定点屠宰厂依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全面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纳入地税征管业务系统中进行正常管理。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管理的,纳入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办理了注册税务登记的,由其上级独立核算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主。

2、签订代扣协议。代扣协议难于签订,主要是定点屠宰单位代扣积极性不高,原因有二:一是代扣手续少;二是屠户抵触情绪较大。为了提高生猪定点屠宰单位的代扣积极性,除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单位和屠商的宣传、解释之外,县级政府应对定点屠宰单位用于加强管理,打击偷逃相关税费的生猪屠宰零散经营户的执法经费,给予一定的保障,目的是规范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税收代扣行为。在此基础上,由县、市、区局与食品公司或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定点屠宰单位统一办理代扣税款手续,堵塞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税收漏洞。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6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7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煤炭、有色等矿山生产企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矿山生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山生产企业的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矿山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县国税部门负责矿山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县矿产品集中征收办公室、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四条凡从事矿山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对手续不齐全的予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五条县国税部门应对辖区内的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建立征收管理台帐(征收清册)和征收管理档案。征收管理档案必须有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表、基本情况表、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挂靠矿清册及其他涉税资料。

凡在县工商部门已注册登记的矿山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要求主动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认定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及会计证等有关资料。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手续的,按销售额17%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章纳税申报

第六条纳税人应按规定于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如实到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款,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必须在90日内到纳税大厅进行认证后才能抵扣,进入了防伪税控的纳税人每月15日前凭金税卡到纳税大厅进行抄税报税。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矿山生产企业实行税务登记,国税机关对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据实征收。县国税局委托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对矿山生产企业过卡应缴纳的增值税、各项地方税实施委托,对达到一般纳人标准且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矿山生产企业,由县矿产品税费集中征管办委托的这一部分税款作为该纳税人的预缴税款。每月底将税款划入纳税人专用缴税银行帐户。县国税局根据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划缴清册在申报征收期入库,用作企业的预缴税款。

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在过卡税款时,应采用实名制,并在市矿产品税费缴讫证上注明矿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由纳税人在税费缴讫证上签章予以确认;县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对的税款应按月与单位、企业进行核对,并依法对未缴足部分进行补征。

单位应严格按文件规定税款,不得擅自改变税款的标准和程序,并按规定于每月30日前报送当月各一般纳税人矿山生产企业到统征办实际购买的税费缴讫票据的情况,并按实际购票数量、金额计算、报解、划拨当月税款给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税费分配报表》及分户征收清册各一份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第八条单位必须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税款。每月在30日前要将当月税款划入专用缴税银行帐户,县国税局根据县矿产品税费集中征管办划缴清册在申报期入库,作为该企业当期预缴税款,在次月纳税申报时,根据申报数额由该企业补足其余税款,一并划缴入库。

第五章发票管理

第九条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必须办理认定手续并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健全有关制度,达到要求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普通货物销售发票及收购发票自行开具。不能到税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国税部门要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对企业税负偏低、纳税申报吨位与购买准运证数量明显有差异、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财务混乱的要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对纳税异常户又不能说明原因的开展日常检查和采取其它有关措施,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稽查局或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国税部门要落实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加强监督和服务,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深入了解矿山生产企业的特点、生产销售、发票开具、购买准运证等情况,每半年要对矿山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日常检查,在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章、违法行为的,要加大稽查力度,重点打击虚增抵扣,买卖、转让税票,虚开、代开发票等偷、骗、抗税的不法行为。

第七章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损益表、负债表),在次月15日前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纳税人必须聘请有会计资格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实无建帐能力的也可以委托中介结构记帐业务。

第十四条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证、发票等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要接受税务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检查。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证、发票等资料按要求要保存10年后才能销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五)有偷、骗、抗税行为的;

(六)有买卖税票行为的;

(七)有其它涉税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8

一、取得的成效

我局自*年8月接手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种由基本养老保险费扩大到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五费统征”的征收模式。征收范围包括全县行政区域已参保的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我局在实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努力克服参保企业困难,缴费能力弱的不利因素,按照“积极、稳妥、审慎”的原则,把握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各个环节,抓住计划管理、收入管理这两个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和配合,全面促进社会保险费管理水平的提高,征收规模不断扩大。各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如下表。

*

实践证明,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规范了征收行为,提高了征缴率,节约了征收成本,更重要的是建立了收支分离的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发放,其成效主要有:

(一)提高了总量和征缴率。我县地税部门实行社会保险费征缴以来,进一步规范了征缴工作,使其总量和征缴率普遍提高。*年8月至20*年9月,我县共征缴社会保险费21539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16487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4535万元,征缴率为97.6%。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额缴拨、全额计账情况下历年的征缴率,较好地完成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了地税部门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同时,地税部门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可借助此优势,加大对欠费企业的清理力度。

(二)建立了收支分离体制。社会保险费由我县地税部门征缴以后,实现了社会保险费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地税部门承担,收入上缴财政,社会保险机构只负责管理社会保障的政策以及组织社会化发放,(不再直接参与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费的收入不再有直接关系,也难以挪用社会保险费。形成了“地税征缴、社保支付、财政监管”的新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费收、支、管、用规范有序运行。地税部门运用税收执法刚性,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建立社保基金账户和发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加强基金的专户管理和收支监督,使社会保险基金运作更为安全高效。

(三)确保了及时足额发放。通过实行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提高了征缴率,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收入总量,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有力地保证了“两个确保”的落实,加快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

二、措施和体会

我县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五年多来,由于局领导重视,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得全县社会保险费收入呈现出持续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从*年的317万元增长到20*年的5498万元,从一个费种扩大到五个费种,实行五费统征。20*年1至9月份全县社会保险费收入4847万元,同比增长19.76%,占地税部门组织收入的46.93%,全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每年都达到95%以上,成效显著。其主要措施有: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县地税部门通过学习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深刻领会省政府将社会保险费交由地税部门征收的重要意义。一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环节是整个社会保障系统工程的基础和前提,社保基金能否得到保证,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而将社会保险费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则是省委、省政府对地税部门工作的高度信任;二是地税部门自身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运用税收执法刚性和征管网络征收好社会保险费;三是社会保险费改税势在必行,地税部门及早介入征收管理有利于推进其改革的步伐,并为其做好充分的准备。通过进行层层的学习和思想发动,使广大地税干部深刻认识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意义,克服了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临时性”、“份外工作”的模糊认识,充分调动起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为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正确处理好“税与费”之间的关系,把征税和征费两副担子“一肩挑”。同时,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社会保险费费源普查和测算工作,摸清费源底数,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社会保险费征收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税收收入任务目标一起考核。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局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征收任务,做到工作细化,责任到人。

1、为适应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规费征管改革的深化,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各项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规费征管机构设置的通知》(浙地税发[20*]26号)文件和省市会议精神,结合本县实际,于今年3月份设立了规费管理科,并配备了3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规费的征管。

2、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宣传力度。特别是今年以来,以贯彻《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为契机,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宣传力度。一是加强对党政领导的宣传汇报工作,提高领导的认识,取得他们的支持;二是组织地税干部学习办法,制定宣传工作计划;三是通过县电视台、办税厅和县政府门口的宣传窗等各种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四是深入企事业单位,并翻印《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业务宣传小册子500多本分发给有关缴费单位和个人。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从而营造出一个依法纳税缴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大清欠力度,地税和和社保部门通力合作,明确责任,措施到位,对各类欠费户进行催缴,今年1至9月份累计清欠444万元,做到应收尽收。

(三)征管并重,努力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质量。充分发挥了地税部门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借助地税部门的优势,创造性地抓好以下工作。

1、抓费源,摸清征管底子。今年上半年,根据上级的要求,我局组织社会保险费费源普查工作,通过日常调查和全面普查,摸清了管户底子,及时补充和完善征管基础信息。与此同时,加强费源分析,增强组织收入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做到监控重点费源,预测动态费源,掌握有效费源,夯实征管基础工作。

2、抓征收,确保费款及时足额入库。基层分局严格按照规定,抓好社会保险费申报、入库和对帐工作,坚决杜绝压库、混库和挪用资金情况。严格执行延期缴纳和缓缴等有关规定,杜绝违规审批缓缴的现象发生。及时掌握企业申报缴费的情况和未申报情况,对这些企业进行催报催缴。使每月的征缴率、申报率、入库率有了很大提高。

3、抓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我局主动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了社会保险费征缴例会制度,并经常深入各有关企业,进行研究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探索征管经验,协调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认识和体会。几年来,我局在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较为深刻地认识和体会到,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社会保险费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其征收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一是地税部门有着完善的征管网络、丰富的征收经验、强大的征收力量和优质的服务,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二是地税部门有着比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能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三是地税部门与社会保险有关部门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建立了定期联系制度,通报征收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开展;四是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使社会保险费收支两条线原则得以全面落实,实现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使用三个环节的分离,从机制上保证了社保基金的规范运行。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几年的实践,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已日趋规范和成熟,特别是今年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进一步明确地税部门是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主体,有着很多有利条件,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

(一)社会各界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少数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认识还有待提高。目前,有些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在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不予配合,存在应付甚至推诿的态度,对推选参保对象和宣传发动以及解释工作做得不到位,影响了干部职工参保及缴费的积极性,导致不少参保对象拖欠社会保险费;二是某些企业的业主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还缺乏认识,为了自己的企业利益而不愿帮雇员参加社会保险,剥夺了企业雇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正当权利;三是由于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有部分企业和私营业主反映经营状况不稳定,认为难以保证长期有能力缴费,因此心存顾虑,对缴费的积极性不高;四是广大社会群众对参加社会保险的认识还有待提高,特别是企业下岗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外来工的参保意识还比较薄弱,由于他们多数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个人的收入水平偏低,加之对参保的利益认识不足,因而往往只看到眼前利益,为避免从工资或收入中扣缴社会保险费而不愿意参保。另外,从参保企业性质看,国有企业的参保率比非公有制企业的参保率要高;从参保人员种类来看,国家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员工比私营企业雇员和外来工的参保率要高。这反映出不同企业、不同人群参保率的不平衡。

(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社会保险费征收与地方税征收的运作模式相差较大,管理手段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一是目前社保部门与地税部门没有统一的征管软件,两大系统软件不能联网,只能单人单机操作,很多社会保险费征收资料仍然需要依靠手工归集,从而影响了效率;二是由于社保部门与地税部门权责不统一,导致工作脱节,缴费者普遍反映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繁琐。现行政策规定,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催缴,社保部门则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因此缴费者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时需先到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并通过审核,再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如遇到申报资料与社保部门提供给地税部门的资料不符时,缴费人则要到社保部门进行缴费资料重审,从而造成多次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进行核对,给缴费者带来不便。

(三)法制建设滞后,征缴刚性不强,导致管理跟不上。一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主要依据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地税局、省人事劳动保障局、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均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因配套措施不全,制度不完善,很难适应征收工作的需要。而且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不高,刚性不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地税部门在处理拒保、拒缴事件时就显得力度不足,效率不高;二是社会保险服务和管理水平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形势不适应。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工资水平核定,未能做到月清月结;社保政策、管理透明度差,相当一部分人对社会保险政策不了解,即使是参保职工也因个人账户管理不到位而对自己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无法查询,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相关部门未能实行计算机联网,信息交流手段落后、渠道不畅通,重复劳动工作量大,增加了征收管理成本。

四、意见和建议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是新形势下的新生事物,既是新时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又是推进企业制度改革的一项新尝试,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单单需要地税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全杜会的支持和理解,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一是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认识,使其理解、支持、重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宣传发动、依法缴费等各项工作;二是加强对私营业主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明白依法纳税和依法缴费是每个企业守法经营、保证雇员合法权益应尽的义务;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广大社会群众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和方式,使依法缴费宣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实现“要我缴费”到“我要缴费”的根本性转变,从而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社会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切实有效地解决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难的问题。

(二)、信息管理方面。建议由省级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尽快开发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的征管软件,以实现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的计算机网络互联,做到信息资料和数据共享,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效率,并方便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宜。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9

 

关键词:税务 教育行业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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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10

(一)税收成本的最初涵义

税收成本的概念是随着税收活动乃至整个活动不断而形成和发展的。较早提出税收成本观点的是在税收原则建设中做出较大 贡献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他在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中,提出了赋税的四大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和最 少征收费”。以后这一原则经财政税收专家的补充和修正,逐步转化为税收成本原则。

(二)关于税收成本的广义和狭义概念

关于税收成本的概念有两种涵义,一种是狭义的税收成本即征管成本,是指税务机关为组织税收收入所付出的费用,一般只局限于税务系统本身的直接征收成本;另一种是广义的税收成本即包括征管成本和纳税成本,是税务机关为取得税收收入和纳税人为缴纳税款所要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为组织税收入库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税务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福利费,税务机关办公用房、配套设施及办公经费,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制改革费用等。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务所涉及到的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税法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账簿管理以及聘用师、税务师、律师指导、涉税事项等费用。

(三)控制税收成本的意义

税收成本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其高低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和管理技术水平的高低,它与税务支出成正比、与税收收入总量成反比。即支出越多成本越高,收入总量越大成本越低。通过优化机构设置、税种设计、征收、控管手段以及加强税务经费的管理,有效实施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达到征纳双方在整个完税过程中支出的费用最小,使单位税收的成本最低,这只是控制税收成本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提高效率多收税,收入一定时,支出减少,则成本降低;支出一定时,收入增加,则成本也降低。在偷税、逃税、骗税相当普遍的情况下,后者较前者更有意义。

二、我国税收征管成本指标的状况

反映税收成本的指标可以有许多种,目前国内尚没有权威、完整的税收成本统计资料,这里进行比较的只能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成本。目前能直接反映税收征管成本高低的指标是征收成本率和人均征税额。

(一)征收成本率

征收成本率是本期(一般为1年)税务机关费用总支出与本期税收收入的比例,表1列出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征收成本率的差异,说明降低征收成本率的空间很大。

表1:

1996年有关国家征收成本率比较资料来源:

━━━━━━━━━━━━━━━━━━

┃ 国家 ┃ 美国 ┃ 日本 ┃加拿大┃ ┃

┣━━━━━╋━━━━╋━━━╋━━━╋━━━┫

┃征收成本率┃0.6%  ┃0.8% ┃1.6% ┃4.73%┃

━━━━━┻━━━━┻━━━┻━━━┻━━━

资料来源:1.《1997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

2.王韬、丹笑山《税务效率的分析与比较》(《涉外税务》1997年第6期);

3.张相海在1997年全国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征收成本率的需要有关税务行政费用的统计数据,由于要取得我国的这类准确数据除了各级财政拨给的人头经费外,其他各种经费计算相当困难,实际数字可能比这个数字还要大一些。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征收成本率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高出3个百分点以上,比最低的美国高4.13个百分点,比地广人稀的加拿大也高出3.13个百分点。

(二)人均征税额

人均征税额是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税收收入的总量与税务人员数量之间的比例。这是一个比较简便、准确也易于统计的指标。一般地说,人员数与所支付的经费是成正比的,人员少,花费则少,征税成本率也低。同样,人均征税额越高,效率就越高。

表2:

全国税务系统人均征税额

━━━━━━━━━━━━━━━━━━

┃税务人员数┃税收收入┃ 人均征税额 ┃

┃年份┃ (人) ┃(亿元)┃ (万元) ┃

┣━━╋━━━━━╋━━━━╋━━━━━━━┫

┃1992┃ 545 507 ┃3 296.91┃

60.44

┣━━╋━━━━━╋━━━━╋━━━━━━━┫

┃1993┃ 578 955 ┃4 225.30┃

72.98

┣━━╋━━━━━╋━━━━╋━━━━━━━┫

┃1994┃ 640 808 ┃5 126.88┃

80.01

┣━━╋━━━━━╋━━━━╋━━━━━━━┫

┃1995┃ 733 986 ┃6 038.04┃

82.26

━━┻━━━━━┻━━━━┻━━━━━━━

资料来源:1.《中国财政年鉴》(1995);

2.《全国税务统计》(1995);

3.《中国税务年鉴》(1993、1994)。

由表2可知,我国税务系统的人均征税额逐年有所增加,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收收入得到了快速增长,1993—1995年,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均9O0多亿元的速度递增,尤其是1993年人员只增加3万多人,而收入增加了近1OOO亿元,人均征税额比1992年增加了12万多元。但在1994年和1995年机构分设后,人员大量增加,致使1995年人均征税额增长不高,大大低于每年税收收人15%以上的增长速度。税制改革增加了税源,机构分设又增加了大量人员,人均征税额的增加低于税收总量的增长幅度,征收的效率实际上是下降了。

三、税收征管成本的主要因素

影响税收征管成本的主要因素有3个,即:收入总量、人员和经费支出。税收征管成本的高低,与收总量成反比,与人员和经费支出成正比。

(一)征管成本与收人总量成反比关系

收入总量是由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规模和税收负担率决定的。在经济总量和税收负担率一定的条件下,税收总量有一个饱和点,到了这个点以后,无论付出多大的支出,都不能增加收入。这是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当我们要增加收入总量的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发展经济,增加税源。提高税收负担率虽然也能增加收入总量,但往往又会抑制经济发展而使其作用被抵消。

(二)征管成本与人员和费用支出成正比关系

用于人员、机构和稽查的费用支出越大,税收成本就越高。

在图1(列)中,X表示税务机关为组织税收收入所付出的费用,Y代表组织的税收收入。当费用X为0时,收入Y也为O;当X大于O,并逐步增加时,Y也随着增加;当X到达B点时,Y达到最高点A;当税收收人到了极限,应该缴纳的税收全部缴纳入库以后,不管费用大到什么程度,税收收入都不再增加。而事实上要做到将所有应收的税都收上来,需要非常大的支出,显然是不合算的。我们应当设法找到一个最佳点A‘,在这一个点上征收成本率最低。这从税收成本的角度看是最理想的,但从严格执法和收入的角度看就意味着允许一定比例的偷逃税,必须要加以改进。所以,无论 从哪个方面都能接受的方案是在A和A’中间找到一个点,即从B‘开始增加税务开支,X增加Y也增加,当X的增加值等于Y的增加值时为最高上限。 而国家财政对税收的支出,也有一个财政支出的效率。因此这个点由国家财政对税收支出的大小决定。我国当前存在着大量的偷逃税问题,要达到治理的目的,一方面要使现有经费支出充分地发挥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税收的投入,以支持税收收人总量的增加和税收环境的改善。

在图2(列)中,X表示税务人员数量,Y表示人均征税额,在核拨经费一定的情况下,当X为0时,Y也为0;当X大于0,并逐步增加时,Y也随着增加;当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即到B点时,人均征税额也最多,即达到最高点A点,此时人均征税效率最高,税收征管成本相对也低;当人员数超过一定规模即B点时,人均征税额随人数增加而减少。可见,税务人员的多少对税收征管成本与税务效率是有很大影响的,人员太少达不到严格执法、应收尽收的要求;人多了又加大税收征管成本,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税务机构的繁简对税收成本影响主要表现为机构经费增加和人员增加两个方面。(见下表3)

表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2—1997年征收成本率和人均征税额

─────┬───────┬──────┬───┬───┬───┬───

│ 年份

1992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 指标

├─────┼───────┼──────┼───┼───┼───┼───┤

│ 职工人数 │

2 796

│ 3039 │ 2104 │ 2135 │ 2155 │

│ (人) │

3199

├─────┼───────┼──────┼───┼───┼───┼───┤

│人均征税额│

104

128

│ 202 │ 284 │ 318 │ 365 │

│ (万元) │

├─────┼───────┼──────┼───┼───┼───┼───┤

│征收成本率│

2.l

2.6

│2.75 │ 2.7 │2.79 │ 2.7 │

│ (%) │

├─────┼───────┼──────┼───┼───┼───┼───┤

│ 征收税额 │

29.2

│ 40.9

│61.6 │59.8 │67.9 │78.8 │

│ (亿元) │

─────┴───────┴──────┴───┴───┴───┴───

资料来源: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年度统计资料计算整理。

从表3可以看出,征收成本与收入总量成反比、与人员和经费支出成正比。1993年、1994年不仅人员增加,而且工资制度改革,人均支出加大,尽管总收人增加较多,征收成本率仍然上升了0.5个百分点;后3年机构分设后,相对稽查成本增加,但由于严格控制了人员增加和总收人的稳定增长,征收成本率连续3年控制在2.7%左右。

通过上面的因素,我们可以有这样的认识:第一,我们要控制的是单位成本而不是总成本。因为总成本随总量的增加而必然要增加。第二,我们寻求的是最佳点,而不是最低点。因为支出的多少与收人的多少都与控管程度有关,最低不是最优。第三,我们控制税收征管成本的途径,首先应当考虑税制、税种、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的设计是否合理,其次才是具体支出的控制。

四、控制税收成本的途径

(一)树立税收成本的观念,实行从宏观到微观为系统成本控制

首先,税制和税种的设计要考虑税收成本,如在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时应尽可能地减少交叉,避免两套征收机构的磨擦而损失效率;应尽可能地使用共同税基,节约征管稽查费用;设计较少的税种和尽可能少的税目、税率,便于公众的了解,更有利于执法。税种的设计还应考虑税基的完整性,否则必然会因为漏洞太多太大而造成虽支付了大量费用,仍然达不到严格控管的目的。

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奠定的基本框架,是基本适应我国国情的,但从实践来看,仍然比较粗糙,尚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在优化税制过程中,必须考虑征税成本的大小和征收效率的高低,把最少征收费用原则作为优化税制的重要。一方面应该注意各项具体征管措施是否符合简便效率原则,在推广典型时应考虑普遍适用原则。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制,尽可能取消一部分不必要或税源比较小的税种;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实行抵扣的行业,并改进申报和控管方法;尽快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将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收人改为按比例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在当前“费改税”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合并税种,以免过多新税种出台。对一些共同税基和随同主税附征的税种可以鼓励委托征收,合理利用国、地税两支征收力量,减少重复劳动。

(二)建立科学、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我国经过近几年的征管改革,已初步建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机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征管格局,征管工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还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新制度的实施都有一个从简单到复杂,再从复杂到简单的不断完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税收成本较高是不可避免的,而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完善,税收成本必然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现阶段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办税服务厅的建设,推行多种申报方式,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第二,加快计算机在征管中的开发。,尽管各单位加强了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开发投入,但计算机软件开发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网络化进程要加强。软件要统一,中央、省、市应分别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各中心之间必须联网,并逐步与县(分)局、所基层税务机关和机构联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高对收人监控和数据处理的集中度。

第三,建立完善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管理服务、政策法规四大系列衔接协调运转机制,完善税收征管程序,充分发挥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

第四,简化办税程序,降低纳税成本。近年来,围绕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许许多多的管理制度,对减少国家税收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办税手续过繁、环节过多、效率不高的。当务之急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简并现有的办税程序,尽力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

第五,规范税务,节约征纳成本。税务作为征管改革的配套措施,不但可以减少征纳双方的负担和开支,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还可提高征管质量,减少浪费和损失。

(三)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提高行政组织效率

首先是税务机构的设置要打破行政区划的框框,其密度和人员的多少应视税源状况而定,从根本上控制机构膨胀和人员增长过快的问题。其次是在内部职能分工上,宜上租下细。第三是要尽可能地扩大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目前,从基层税务所到国家税务总局多达5个层次,上下沟通过程中的信息和能量衰减很大。发达国家税务机构设置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加拿大的联邦税务局只有按总局、大区局和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基层办税机构3级,收入少的1个省只设几个,收人多的1个市设几个;地方税务局机构更精简,只在省财政部下设税务局,负责全省的地方税收征收工作。

(四)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率

税务经费涉及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管好用好税务经费,对控制税收成本十分重要。首先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特别是在国家对国税系统经费实行垂直管理,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各级国税机关更应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坚决反对不讲成本、不搞预算的做法和各方面的形式主义,进一步优化经费挂钩办法,控制税收成本的增长。其次对经费要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按计划使用,管好用好每笔经费。坚持改革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方法,减少浪费,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征管稽查和基层建设上。要坚决贯彻和体现少花钱,多办事,集中力量办大事,因地制宜、量人为出、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三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国税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加强财务监督,强化内部审计;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经费的考核,建立效益、成本考核指标,把人均征税额或征税成本率作为税务工作指标,列入目标考核,以达到控制税收成本的目的。

主要资料:

(1)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所主编《工商税收征管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出版)。

(3)李大明《税务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出版)。

(4)王 韬、丹笑山《税务效率的分析与比较》(《涉外税务》 1997年第6期)。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11

税费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税费执法越位。主体越位,作为执法主体的下级税务机关行使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行使的职权。管辖越位,为完成税费任务,采取降低征收率,或者用经济补偿手段,外引税费。职能越位,有的税务机关出于种种考虑,超越职能征缴税费。二是税费执法缺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作为的,但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不作为、未完全作为、错作为,甚至乱作为,这就形成了税费管理和执法的缺位。三是税费执法不严。四是执法程序不到位。五是自由裁量权失当。

税费执法风险存在的根源,一是执法依据不规范,给税费执法带来风险。国家税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税费征缴的依据。但这些依据也存在一些问题,给税费执法带来一定风险。税法体系不健全,法律级次低。至今没有税收基本法和税收组织法,税收执法机构、税收职能等基本性问题,只散见于《税收征管法》之中。法律级次过低,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税收法律,目前仍只有《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三部,《社会保险法》仍在审议过程中。程序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给税费执法带来遵循难度。

二是社保费征缴主体地位不明,执法风险大。社保费收入在不少省、市、县已占当地地税机关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但执法主体地位一直不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虽然全国20多个省市区明确由税务机关征收,但不少地方登记、变更、申报等仍归劳动部门管理,容易导致责任不明,征缴难度加大。

三是实体法内容滞后,操作难度大。现行税收实体法,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有的税种税目设计复杂,部分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简单,赋予执法人员较大自由裁量权,也给执法增加了操作难度。

四是规范性文件不严谨,实施效果差。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本身存在漏洞,影响实体法的实施效果。有的政策存在难以把握的因素,造成税务人员执法存在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作参照,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效力,据此作出的执法行为,其执法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

防范和化解税费执法风险,安徽省巢湖市地税局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探索和实践。总结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依靠制度抓防范。

对于社保费执法中存在的风险,建议国家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提升立法级次,赋予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税收式征管的权力,确立地税机关的征收主体地位,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明确授予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

同时,税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包括执法责任、考核评议、过错追究等一系列执法管理制度;建立票证管理、发票管理、登记管理、税款核定、申报征收、税费同查、税费减免等一整套征收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税收执法评议员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费执法检查等一整套监督管理机制。

制定制度前,应进行大量的调研和反复论证;实施后要跟踪问效,还要定期进行清理修订。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目标,细化分解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在县区地税局设立税收法制办公室和基金征集办公室,配备专职业务骨干,在基层分局全面实施税收法制员制度,从机构设置上>!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12

一、多措并举,狠抓收入,圆满完成全年税费计划

今年初,县政府核配给我们的税费计划为XX万元。税收计划为X万元,增长比例为xxxx%;社保费任务为XXX万元,增长比例为xxxx%。面对税费增长比例相对过高,区间经济不平衡的实际。在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全局上下团结奋进,努力拼搏,克难攻坚,实现了首季“开门红”、半年“双过半”、三季达七五,全年累计完成税费收入xxxxx万元。其中税收xxxxx万元,同比增长xxxx%,占年计划的xxxxx%;社保费收入xxxx万元,同比增长xxx0%,占年计划的xxx%,超额完成全年税费计划。采取的措施:

(一)搞好税源监控。一是重点监控。对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县局进行全面监控,对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各征收单位进行全面监控,建立税源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其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二是跟踪监控。对项目建设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建全档案,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监控工程建设进度。三是信息监控。充分利用征管软件、微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各种纳税信息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不断拓宽监控范围,确保了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狠抓源泉控管。加强部门联合,强化源泉控管,初步建成地方税收“立体”网络。一是继续加强与房管、土地部门合作,对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发票的开具、税收征收、操作程序、单位销售不动产及部门配合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严把减免税审批关,共组织房地产税收103万元;二是在做好由交警部门在年检时汽车的车船使用税的基础上,抓住交警部门集中清理无牌无照摩托车的有利时机,自8月10日起,在管理站设立税收征收窗口,委托其在办照、验车时扣缴了1100多辆摩托车的车船使用税3.7万元;三是积极与交通局运管站联合制定了《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委托运管站在每月收取运输管理费时营运车辆的定额税款,自8月1日起实施五个月共征收税款46万多元,有效解决了车辆流动性强、难于控管的问题,年可增税xxx多万元;四是由国税局临时开票户应纳的城建税万元。

(三)突出重点管理。一是对企业所得税。严把征收方式鉴定、汇算清缴、减免税和税前列支审批、征管范围界定、税务检查等五关,1-11月份入库xxx万元,同比增长80.67%;二是对个人所得。采取调整定额、加强检查、委托、源泉扣缴和加强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等措施,1-11月份入库4505万元,同比增长9.25%;三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经多方协调地方政府同意,报省局批准,对东部经济区按工矿区征税,在征收上实行征收人员、管理人员和所长(分局长)三级审核签字等有效举措,1-11月份入库两税1166.6万元,同比增收52.42%;四是建筑业。对建设投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三方实施有效控管,1-11月份入库xxx万元,增长7%。五是深入开展“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范围的调查工作,将65户新办企业纳入了地税管辖。

(四)加强清理检查。一是搞好日常检查。每月征期过后,各征收单位按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检查,1-11月份共清查各类企业XX余户,查补税款xxxx余万元;二是开展重点检查。利用10月份一个月,抽调xx人分10个组开展了全市性税收大检查,共检查各类业户xxx户,查补税款247万元。三是开展汇算清缴。按照总局《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要求,全面推行了“业户自行汇算,税务机关检查”的汇缴方式。共汇算xxxx户,查补税款xxx万元。其中,705户企业自查补税232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410户,查补税款157万元,重点抽查10户,查补税款xxx万元,对固定资产计价的抽查补征税款xxx多万元。四是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全县有xxxx多户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参加了自查,自查4万多人次,补税xx万元。经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xxxx多户,查补税款xx万元。

(五)强化社保费征缴。一是搞好分类认定。按照参保业户的实际缴费能力,对全县716户参保业户进行了分类认定,摸清了费源底数,有效监控重点费源,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二是搞好扩面工作。针对今年新被列入应扩面的企业,我们通过企业自报和实际调查实有职工人数,对应扩面征收的企业和人数做了明确。今年新扩面征收企业360户,新扩参保人员xxxx人,累计扩面xxx户,新增参保人数xxx人,年增费源xxx多万元,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省局某局长对我局工作视察后,对社保费扩面征收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三是规范档案管理,实现失业保险费审核、征收“一体化”,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缴费人。

此外,我们还加强其他费金的征缴。全年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xxxx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xx万元,超额完成年计划。

二、创新机制,夯实基础,实现税收的精细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多次召开专题会和现场会研究讨论,组织人员到某某等单位参观、学习,深入基层征求意见和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每名管理员的管辖区域和管户进行科学划分和调整,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并与每名管理员签订责任书,制定了税收管理员业绩考核办法,制发了工作日志等11类文书,把税收管理员的每月工作科学合理的划分为“五个区间”,规范了日常征管全程,有效的解决了以前日常管理开展不深入、不细致、不扎实等问题。

(二)实行首查责任制度。探索实行“首查责任制”,规定每个季度在征收单位和稽查局查过的业户中,抽取30%的业户进行了复查,对经复查或上级部门稽查、审计发现问题的首查人,进行严格追究。

(三)坚持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与工商、国税两部门进行信息比对,针对信息核对发现存在的交叉漏管的现象,经检查将

1227户纳入规范管理,月增税28万元。

(四)严格审批检查制度。严格停歇业户、注销业户的审批和检查,治理和纠正业户在办理停歇业和注销过程中的作假行为,堵塞征管漏洞。

(五)严格考核追究制度。根据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税款征期入库考核办法》、《对基层单位考核办法》,对各征收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真追究、真处罚。全年共追究4次,追究有责任干部57人次,罚款2040元。申报率和征期入库率分别达到95%、100%。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顺利完成全局网络改造、提速工作,在某某范围内率先实现了2兆光缆到所,极大的提高了征收软件运行速度;针对征收点完税证填开不规范等问题,3月份我们自行开发出一款适用于征收点、点使用机打完税证的打印程序,得到**市局领导好评,目前该程序已经在全**市地税系统推广使用。

三、依法治税,搞好宣传,进一步优化税收大环境

(一)强化税收执法。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研究,强化干部规范的执法意识,增强执法刚性,严格履行各种执法程序,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按规定使用税收文书。今年以来没有发生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二)加大稽查力度。一年来,我们组织开展了房地产、建筑安装、饮食服务、金融保险等行业及私营以上企业的专项和专案检查,共检查603户,查补税款、罚款及滞纳金731万元;与公安部门协调,报请市政府批准,组建了税侦中队,并投资6万元购置了一部警车,与稽查局合署办公,全年共协助基层单位拔钉子户21户,其中3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补税罚款50余万元,有效的理顺了征纳关系,对治理税收环境、打击偷抗税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三)认真执行税收政策。一是严格执行税收减免、所得税前扣除等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取消部分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税收检查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全年共退回减免税申请7户,查出不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等2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3万元,补税58万元。二是不打折扣的落实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28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征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8户符合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与民政局、国税局依法进行了年度联合检查,落实了税收优惠政策;对**绿农生化工程公司和东升福利染化厂二户企业进行审查后履行了报批市局手续。为企业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环境。

(四)搞好税法宣传。一是搞好集中宣传。4月2日,组织机关和8个基层单位的业务骨干共60多人,分别在繁华地段设置的9个咨询台,集中散发省局宣传折页xxxx余份,解答群众咨询xxx多人次。二是利用手机和座机彩铃宣传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系统副股级以上及机关全体干部73人的手机以及全地税系统的办公座机开通了彩铃,宣传xxxx纳税服务热线,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与市广播电视局联合开办《地税之窗》栏目,宣传地税工作,普及税收知识,增强企业诚信纳税意识,扩大地税在社会上的影响。今年共播出10期,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打造过硬的干部队伍

(一)创建学习型队伍。长期坚持星期五学习制度,加强素质教育;全年组织集中培训3期150余人次,全员考试两次,知识竞赛两次;鼓励自学,全年有3人取得大本毕业证书,40人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统一购置《细节决定成败》、《自发自动》和《没有任何借口》三本书,发到中层以上干部手中,认真做好**市局领导提出的五十件小事,培养干部职工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是在3月31日,召开了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市检察院反贪局的***局长做了题为《正诚做人、廉明做官、踏实做事》的报告,大家一起观看市局明查暗访的录像片。二是组织党员干部赴革命老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革命传统和爱国教育。三是集中观看一些警示教育片,邀请市检察院领导作报告,组织干部到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教育和警示大家“珍惜事业,善待人生,用好权力,警钟常鸣”。四是严格按照《干部交流换岗管理办法》对全系统符合条件的11名股级干部和35名一般干部进行了换岗交流,对多岗位培养锻炼干部,增强工作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过硬的干部队伍,起到了促进作用。五是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办法》对5个基层所进行了内部审计,规范了内部管理,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六是继续办好《清风》刊物,加强对广大干部的廉洁勤政教育。到目前共编发了38期,得到**市局的充分肯定。

(三)加强行业风气建设。一是召开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为主题的机关效能建设。二是规范税务干部行为。就上下班、安全值班、着装上岗、文明用语、纳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单位出满勤,干满点,用“天天都是暗访日”来警示自己。三是印发了《****年度系统行风建设安排意见》,提出了今年行风建设的重点工作和具体措施;四是对**市局对我局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党组的意见进行了责任追究,并提出具体要求。五是纪检组长与监察室、征管股、综合股、办公室等股室同志一道走进霸州广播电台直播间,在“行风热线”栏目中,全面介绍了我局的行风建设情况,并通过热线电话回答了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六是搞好政务公开。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企业纳税和违章处罚情况等,并及时更换内容,以此加强税企之间和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增强办税透明度,促使纳税人积极依法申报纳税;七是继续开展“服务纳税人,满意在地税”活动,进一步落实好承诺服务、限时和延时服务、“一窗式”服务、跟踪问效服务和上门服务,增强全员服务纳税人意识,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职能,为纳税人提供周到满意服务,方便纳税人。

(四)开展“保先”教育活动。一是根据中央和省、市要求制定了我局先教活动实施方案,深入扎实做好各阶段工作。二是在3月8日,我们邀请了**市委党校教授、**日报副总编***同共2页,当前第1页1

志作了题为《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行》的专题讲座。三是组织党员干部集中观看了任长霞和牛玉儒先进事迹报告会录像片、电影《焦裕禄》、《伟人毛泽东》、《党的女儿》等。四是组织开展“我们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如何”、“我们在纳税人心中的地位怎样”等问题大讨论,30多名党员干部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共100多万字,进一步提高了党员的党性认识。我局开展“先教”活动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好评。

五、完善提高,整体推进,促进机关基层工作上水平

(一)抓规范化建设。克服经费紧张的困难,坚持向基层倾斜,投资50多万元更新微机设施,改善基层办税条件。对农村所按照“六有”要求,先后投资30余万元进行了改造,并规范制作了19项公开内容,投资10余万元购置和更换了三部车辆,解决基层交通工具问题。筹划胜芳分局办公楼建设,协调资金、选址、购地以及图纸设计等环节,确保办公楼如期建设。对机关办公楼内外环境进行了装饰修缮,整修了楼梯,在楼道各显著位置悬挂廉洁勤政的警示牌,将乒乓球室和台球室整饰一新,购置了十几种健身器材,硬化了住宅小区路面,干部职工及家属有了健身娱乐场所,营造了一个整洁、美观、健康、和谐、积极、进取的机关整体环境。

(二)解决群众关心问题。由于近几年的基建等因素,形成我局欠账较多,资金紧张的状况。我们从年初就与省市局及地方政府多次协调,到目前已争取到了300多万元的资金,在保证正常办公经费和干部待遇的前提下,厉行节俭,压缩开支,拿出260万元的大部分资金清还各类欠账,每季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解决好干部职工取暖费问题,又适当提高了住房公积金比例,并拿出四万多元为干部职工及后勤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使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从而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凝聚了人心,增强了合力,大家工作起来心气儿顺了,积极性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