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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管体系

时间:2023-08-10 17:25:50

税费征管体系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1

关键词:经费供给;收支挂钩;税收计划;税收经济观

在微观税收实践中,税务部门经费供给模式是决定税收征管成本的重要因素,极大的影响了依法治税的贯彻实施。在近年对税务部门审计调查中发现,由于税务部门经费与征税收入实行“挂钩”政策,部分省市国地税部门在行政经费开支方面普遍存在管理粗放、违规列支、预算软约束等问题。以下本文将结合税收成本审计调查,就税收征管成本问题提出几点个人

看法。

一、我国税务部门经费供给体制现状及特点

(一)“财政下拨+比例提取”是我国税务部门经费的主要供给模式

目前,受财政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的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至县(自治县、市、区)均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同时,还在省、地(市)、县(自治县、市、区)税务局所在地设立直属征管分局。现行的两套税务机构除国税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垂直管理外,地税系统实行“双重管理”,即业务上由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管理,其余的人、财、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当前,伴随着我国政府公共财政职能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支出对税收收入的需求呈现增数效应。基层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多少,实际上是由财政需求决定的。从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来,基层税务部门组织收入连续10多年保持了高速增长,绝大部分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对税收组织收入来提供可用财力的期望值很高,每年的财政预算多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对税务部门实行刚性计划。地方政府一方面需要税务部门不断增加税收以提高财政供给,另一方面以“收支挂钩”、“以奖促征”等作为税务部门的激励手段。以某省为例,审计发现,1999年至今,该省政府规定地税部门实行“征收经费与地税部门当年征收本级税费收入总额挂钩,分类核定比例,分级安排”的政策。2004年起,该省国税部门亦参照实行征收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政策。

(二)经费供给增长快、结余大是税务部门经费供给的突出特点

近年来“收支挂钩”模式计拨的税务部门经费增长迅猛。以审计调查某省为例,该省某区地税局所在地政府制定了4项征收经费补助办法。此外,各区、县、镇政府及街道等单位还根据税收完成情况给予税务部门一些奖励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也参照上述办法安排经费给国税部门。由于近年来税收收入大幅增长,按上述“收支挂钩”办法计拨的税务部门经费增长迅速。2002年至2006年,该省地税系统经费收入增长率为32.09%; 2006年当地财政预算拨款占全部经费收入的76.82%。2002年至2006年,该省国税系统从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取得经费增长率为134.21%,2006年取得的当地财政经费拨款占全部经费收入的29.54%。2006年,审计抽查的该省14个税务局从当地财政预算取得经费收入占全部经费收入的57.80%。

其次,由于经费来源渠道多、资金量大,税务部门经费结余较多。审计发现,2006年末,某省税务系统累计结余是全年经费收入的47.06%;审计抽查的14个税务局,2006年末累计结余是全年经费收入的95.34%。2006年,该省国地税部门通过“收支挂钩”政策分别取得经费占部门经费总收入20.67%和74.96%;同年年末,该省国地税全系统累计结余分别占当年该省国税、地税部门全年经费收入的44.29%、50.7%。审计调查表明,目前所实行的征收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政策为税务部门提供了大量额外可用资金。

二、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背景下,税务部门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政策值得商榷

税务部门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为主体的税务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保证税务部门经费、促进税务事业乃至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挂钩”政策的实施主要是基于弥补税务部门自身建设经费不足、鼓励征收完成税收计划等的目的。但在新形势下,这种体制存在种种弊端,也衍生了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造成税务部门经费来源广、数额大,为征税成本不断攀升提供了资金来源

以审计某省为例。审计发现,目前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整体水平仍然较高,人均征税成本普遍高于当地人均行政成本。2002年至2006年,该省税务系统的征税成本增长25.81%,征税成本率由2002年的4.09%下降至2006年的2.55%。2006年,该省税务系统人均经费支出是省行政单位人均经费支出的1.81倍,是省财政供养人口人均一般预算支出的2.01倍。全省税务系统部分支出项目增长过快,其中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出国费等“四费”支出从2002年到2006年增长了65.33%。

上述结果表明,一方面国地税部门征收经费与经费结余双双高企,另一方面部门经费支出规模膨胀,在这种情况下,当初实行经费收支挂钩政策时税务部门经费不足、信息化建设和纳税服务建设资金需求量大等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挂钩”政策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有待进一步商榷。

(二)导致税务部门的部门预算无法彻底执行,影响财政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

在目前经费管理体制下,税务经费来源复杂,管理要求不一,大量经费来自非本级财政,导致税务部门在预算编制、预算批复等方面普遍存在不完整、不准确、不详细的问题。如,地税部门的经费挂钩比例确定的主观性较强,也没有明确规定这部分经费的支出用途,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对这部分经费的支出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调查发现,税务部门巧立名目乱发补贴、费用开支比较随意等管理失控现象比较严重、比较普遍:一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令禁止的情况下,某些税务机关仍然设立“账外账”并将资金大量用于不当支出。调查发现,相当多税务部门向工会、食堂等下属机构和单位大量注入资金并用于自身开支。二是通过税务系统之外的途径开支经费。审计调查发现,在税务部门经费来源渠道多的情况下,个别税务机关没有按规定将地方财政拨入经费入账,而是将财政资金驻留财政部门或直接拨入有关服务单位直接开支,以逃避监管。三是巧立名目发放津补贴。审计抽查该省的14个税务局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标准之外多形式、多渠道发放的奖金津贴从2002年至2006年增长143.76%。

税务部门所实行的“收入与经费”挂钩政策,由于税务经费没有完全做到垂直管理,导致大量非本级财政经费沉淀在各级税务部门,年年新增,年年结转,不仅在一定程度造成了财政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同时为税务部门随意、违规列支经费提供了外部资金来源。

三、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的经费供给模式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部门的经费管理,推动依法治税进程,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逐步完善税务部门的管理体制,改变征管经费的供给模式

随着我国政府财力的不断增强,税务系统的这种征管经费供给体制需要在制度机制上予以改进和突破。笔者建议,在对税务部门征税成本进行归制分析的基础上,逐步改变经费供给模式,即改变现行的“下拨人头经费+比例提取经费”的经费供给模式为“财政统筹、预算安排、全额下拨”的经费供给模式。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都应该严格按照《预算法》中关于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国、地税部门的经费需求应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全额予以保证,省级以下财政则不需承担税务经费。规范税务部门的资金来源渠道,切断目前税务部门与非本级预算部门的资金分配关系,杜绝跨预算级次分配资金,避免扰乱正常的预算分配秩序,从而达到实现地税系统经费保障合法化,推进依法治税基础条件坚实的目标。

(二)地方政府的税收计划管理要实现指令性向指导性的转变,改变“以奖促征”的征税激励办法

目前在我国,不少地方政府一方面下达刚性税收指标,要求税务部门不断增加税收以提高财政供给,另一方面以“收支挂钩”、“以奖促征”等作为税务部门的激励手段。在此背景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务部门不惜违规征税以完成任务,获取经费;在经济发达地区,税务部门奖励经费数额巨大,成为其违规列支的来源。因此,现行指令性的税收计划管理直接导致了税务部门经费“收支挂钩”的供给模式。

为此,笔者认为:税收计划管理要实现指令性向指导性的根本转变,以此最终改变“以奖促征”的征税激励办法。传统的税收计划管理方式体现为,计划不准、苦乐不均、情况不明、上下不通。现实情况是,下达计划,政府层层加码,税务级级讲价;组织收入,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有税不收、经济落后地区被逼无税乱收。 地方税收增收主要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制度和征管水平。地方政府要根据区域经济税源结构情况以及当地新的经济、税收增长点,逐级下达指导性计划,逐步实现税收计划管理由指令性向指导性的根本转变。基层地税部门在坚持依法征收基础上,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重视与支持,不断改进税收计划管理的方式方法,彻底改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弱化税收计划刚性,改变过去沿用“基数法”(即“基数×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确定税收计划的做法,逐步改用“GDP税收负担率税收计划法”(即“该期GDP计划×近年平均税收负担率+应分摊差额+特殊因素”的方法)来确定。同时,建立并完善考核税收执法质量指标体系,强化税收执法刚性。

(三)确立税收经济观,将征税成本作为经费供给的重要依据

税务部门的税务征管经费直接影响了征税成本,而征税成本的高低是税务机关效率的直接反映,是衡量税务机关成果的重要尺度。长期以来,不少税务部门实行“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单纯财政思想,将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甚至唯一标准,征税成本只作为税务机关的软约束。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2

关键词:税务机构;征税成本;税收征管效率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3009202

政府征税成本,也称税收执行成本,是指政府的征税部门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和及时、正确、足额地计征税款所花费的费用,即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种费用。这类成本具体包括宣传解释税法、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入库、税务稽查以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后勤服务、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税务人员工资福利等一系列费用和支出。征税成本主要由四个项目构成:(1)人员费,即各类人员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福利费等。(2)设备费,即各级税务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交通和通讯等的价值损耗,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等支出。(3)办公费,即各级税收征管机构所必须的公务经费,如资料费、调研费、诉讼费、查处违法案件协作费及各种对内对外的交往费用等。(4)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费、税法普及费、税务人员培训费、协税护税费用、代扣费用及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其他费用。征税成本是税收成本中最直接、最容易量化的一类。政府征税成本的高低,一方面是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也是对税收立法效果的检验,即政府的征税成本越高表明税收立法有缺陷,政府的征税成本低表明当前的税法体系是相对健全和完善的。影响政府征税成本的因素有很多,其中,税务机构设置的科学与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1税务机构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政府征税成本的高低

税务机构是指拥有税收征收管理权,依法实施税务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总称。税务机构的设置问题实际上是税务资源要素的配置问题,无论是实物资源(设备、人员、经费等)的配比构成,还是无形资源(体制、法规、政策、信息等)的组织管理,最终都表现为政府征税成本的高低。因此,税务机构集约化程度越高,政府的征税成本就越低。税务机构设置越复杂,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必然导致征税成本上升。1994年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分设两套税务机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使得我国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的数量出现了跳跃式增长,直接导致了政府征税成本的大幅度上升。一方面,税务人员的增加,导致人员经费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由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使得基本建设经费、税收征管设备等的投入加大。再者,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国税和地税分别设置各自的征收、管理和稽查部门,造成多部门、多人、多次进企业,给纳税人带来了更多时间和心理上的负担,在加大政府征税成本的同时也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纳税成本。

在税务机构的布局方面,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般有按经济区域布局和按行政区域布局两种情况。我国目前税务机构的布局基本是按行政区划进行的,这种布局带来的就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税务机构。这样,政府的级次越多,税务机构也就越多,税务人员也越多,当然征税成本就越高。如果政府级次较少,税务机构的设置也会较少,相应就会减少征税成本。而我国政府级次恰恰是比较多的,导致我国税务机构庞大,税务人员较多,这也正是我国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大大高于其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按经济区域布局,税务机构的设置完全可以根据经济税源的具体情况,在税源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方设置税务机构,这既可以达到合理配置税务资源的效果,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约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所以,相对而言,在税务机构布局方面,通常是按经济区域设置税务机构比按行政区域设置税务机构更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

税务系统内设机构的合理与否对税收成本也是有影响的。如果税务系统内各部门的设置能真正按照税收征管工作流程进行合理、科学分工,各部门之间能真正做到协调配合、职责分明、权责统一、相互制衡,一方面有利于简化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务腐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纳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效率。如果税务系统内部机构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各部门之间不能做到有效配合、相互监督,一方面,会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容易产生税务腐败;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自然上升。

2我国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构的设置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是与一国政府对税收的重视程度有关。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面临的经济形势极其严峻,中央对税收工作十分重视,使得我国的税务机构迅速建立并不断加强。“”时期,受“左”倾思想及“非税论”思想的影响,税收的地位和作用被忽视,导致税务机构大量撤并。“”时期,税收工作更是受到严重破坏,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从财政部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机构都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大撤并,使得税务机构变得极其“精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体现在税务机构的设置上就是税务机构从财政部门独立出来,即国家税务局从财政部独立出来,之后又将其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与此同时,税务系统的内设机构也得到不断完善和加强,机构迅速膨胀。二是与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和财税体制有关。也就是说,税务机构会随着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和不同的财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税务机构设置也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1994年,为配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我国税务机构在省及省以下分别设置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主要负责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经费实行垂直管理,同时,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下表是我国2006年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税务机构设置基本与行政区划一致。

表12006年我国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表(单位:个)

第一,进一步完善内设机构,重点是对业务进行整合,对流程予以优化。首先,要明确税收征管部门与税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功能定位。税收征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其工作内容主要是为纳税人服务,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掌握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而税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为组织税收收入和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运用税收支持或限制产业、行业发展,行政审批以及税收政策的咨询解释等。其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要确定每个岗位应负担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责任目标。在事权、责权划分清楚的基础上,确定与该岗位职责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分工,力争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再次,重组业务流程。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重点是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税务机构内部各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及时监督与管理。科学界定内部岗位职责范围,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使税收管理工作不缺位、不交叉、不空档,实现人的能动性与计算机系统先进性的最佳组合。最后,应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避免政出多门、推诿扯皮、重复布置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第二,调整基层部分税务机构。首先,在县级设立一个征收局,使其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将县城以及乡镇的纳税服务大厅统一归属征收局管理。征收局内设综合业务股,负责文书受理、档案管理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税务登记管理股,负责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发票管理股,负责发票发售、缴销、代开发票及发票综合管理等工作;税款征收股,负责纳税申报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计会统股,负责退税管理、税收会计统计管理、税收票证管理和税收计划管理等。其次,在县域内设置多个管理分局。在管理分局的布局上,应在县城设置一个管理分局;在乡镇则应依据经济区域与行政区划相结合、纳税人分布与税源总量相结合的原则来设置管理分局。管理分局内设:综合业务股、税源管理股、纳税评估股和执法监督股等机构。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3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4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统征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在我国,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它们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部门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又大大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扩大了收入规模,而且更多地参与了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这将直接有助于税务部门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此外,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可以为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

二、云南省某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费统征试点工作。三年来,该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具体制度

两年多来,该市税务部门围绕着抓紧抓实组织收入、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了以“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和统一征收票据”为内容的“五个统一”;将税收机制全面引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着手费源监控管理,不断强化和规范欠费管理及清缴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性的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从而使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征缴力度不断加强

从收入总量来看,2003年,该市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170,282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17.15%;2004年,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229,2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4.62%;2005年,实现社会保险费收入263,6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5.01%,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不断强化欠费清缴,努力推进征收扩面,征缴力度得到不断加强。以2005年为例,全年共扩面4,600户,约占全年实收社会保险费户数的8.85%。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信息化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统征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打破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瓶颈”制约,该市地方税务局已先后两期进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一期中,该市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时补充、调整和维护征收一线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医疗保险等征管软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层次延伸,不断修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软件。特别是第二期以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成功开发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了征管流程的进一步规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该市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技术层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立法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该条例总体上沿用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模式。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必须进行相应变革,原有模式显然已难适应税务部门统征的需要。比较而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进程,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规范,并造成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措施。社会保险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税务部门很难象适用税法那样采取诸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查封资产等征缴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税务部门征收只是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不仅给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带来了难度,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

(二)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各险种缴费基数口径、参保范围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构成口径的不统一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参保范围的不同,直接带来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的费负不均,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和统征制度的规范。

其次,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征缴面扩大尚有一定困难。虽然该市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强化清理欠费的措施,但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欠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为突出。第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缴费的快捷性,而且也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部门权责尚未有效协调。就目前而言,虽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明确规定可以是税务部门,有关法律和规定已从宏观层面对部门权责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统征涉及的部门较多,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交叉管理严重、权责脱节、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等现象,有的甚至限制了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的统征,在税务部门内部已基本做到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组织领导保障有力,但仍然存在社会宣传不够深入,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和充实,缺乏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等不足,致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知识知之甚少,思想意识不高,难以及时、自觉纳费,客观上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着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均衡入库和征缴管理。

第三,信息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满足统征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虽然该市税务部门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首要的是立足于强化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切实推进统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努力夯实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征管流程。夯实基础管理,就是要尽快实现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基础资料和参保代码等的统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不断规范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实现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科学规范。

其次,加强费源监控,积极稳妥地推进欠费问题的解决。加强费源监控,客观上要求确定费源监管的权责主体,定期、深入地开展费源调查,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对不同费源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对有效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的重点监控制度,不断促进有效费源培育,完善费源监控管理办法等。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缴面的扩大。当前,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要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首要的任务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法规覆盖的单位应保尽保,同时,积极开展试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格局将为数众多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不断争取社会保险费征缴面的扩大。

(三)不断改进和完善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

首先,进一步促进和加强部门间有效协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特点,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负总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其次,严格依法征费,规范执法。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这要求税务部门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等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征管手段和工具,应收尽收。同时,还必须坚持贯彻“税费同等重要”的原则,促进征税和征费良性互动的实现。

第三,加大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可以税收宣传带动社会保险费宣传的办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长期宣传制度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征费信息和告知事项,包括建立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对诚信缴费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等制度和措施,逐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意识氛围,不断提高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支持度。同时,必须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采取形式多样、求真务实的培训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纳入税务部门基本业务培训的范畴;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重税轻费”的思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保险费的统征涉及面广,数据量大,数据内部层次和关联多,数据的存储时间长,只有依靠信息化手段,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需要。可行的选择是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以税务部门数据大集中和医保现有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缴费程序,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源在财政、税务、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和共享。此外,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应积极采取各项具体措施从各个层次上努力降低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制度成本、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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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管体系范文5

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现行税制中能够体现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税种多以税收优惠方式对保护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激励。整体上看,我国现行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以激励为主,抑制不足,政策组合失序,核心导向不突出,未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税收的环境保护功能尚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厘清各税种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和调控重点,结合有增有减的税制改革,构建一个科学的环境税体系,协调各税种及税收同其他调控手段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税收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一、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基本构想 从作用有效发挥和易于操作管理的角度,并借鉴国外经验,我们认为,我国的环境税体系应包括必要的收费。因此,税收体系和收费体系构成完整的环境税体系。 其中,税收体系是由为抑制或避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而征收的税种以及促进环保行为的税收政策构成的制度集合,包括:(1)对一般污染行为征税,旨在减少或杜绝污染等破坏环境的行为;(2)对难以避免的污染行为征税,筹集环境保护资金;(3)对开发和利用资源行为征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4)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减税、免税等优惠政策。 收费体系是对资源开发和污染排放等行为按照一定标准收取费用的制度集合,包括:(1)对造成污染的行为和产品收费,以提高污染排放的私人成本,减少污染物的排放;(2)对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为污染事后补偿和污染治理筹集资金;(3)对资源的开发收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 将收费纳入环境税体系的原因在于: 首先,在环境税体系中保留一部分收费,可以更灵活地运用经济手段相机地解决征税难以操作的问题。对某些污染行为征税,会存在技术判断、现场勘察、征收标准及征收方法上的难度,而由相应的技术部门、环境监管部门对污染行为收费,更容易操作,而且能够达到与征税同样的调控目的。 其次,由于税费之间在范围、目的、征管等方面的互补性,以及作用的整体性,将环保收费体系纳入到环境税体系中,有利于政府从整体上把握并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在征收的目标和作用上税费没有本质区别,并且两者具有极强的互补性:从两者的特点看,征税具有统一性、普遍性,收费一般地域性强、差异大、灵活性高;从行政执法看,受制于税收的征管条件和技术水平,在某些方面收费更便于操作,从而提升执法效率;从税费征收的历史看,我国运用经济手段减少污染排放主要依靠排污费,税收手段运用的较少,排污费的征收具有长期积累的经验且在减少污染排放方面也具有较好的作用,将两者统筹运用,合理搭配,更有利于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最后,将收费纳入环境税体系,有利于协调税费关系,合理界定税费负担。从国外的实践看,收费与征税都需要一定的立法和审议批准程序,并且建立了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机制,对污染物或污染行为是征税还是收费,取决于各国的机构设置、征管水平、污染物的性质以及哪一种方式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规范的收费同征税相比没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在规范收费立法、执法、监督的基础上,将两者统筹考虑,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税费的选择和税费总体负担的核定。 二、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具体阐释 (一)税收体系与收费体系的划分 根据税费的不同特点、作用方式及征收管理的有效性等因素,对环境税体系中征税和收费的范围进行划分。以下几种情形宜纳入税收体系:(1)污染物的排放源稳定、集中的情形;(2)污染物排放量易于测算的情形,同时包括对污染物的排放量虽然不便于直接测量,但可根据污染产品的使用量计算出排放量的情况;(3)具有普遍性,且经常发生的污染行为。 采用收费方式,纳入收费体系的情形包括:(1)排放源分散、不稳定的情形;(2)污染物排放量测量难度大或测量成本很高的情形;(3)污染行为的发生仅存在于某一特定地区或企业,不普遍或不经常发生的情形。 (二)环境税体系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 1.税收体系 税收体系包括资源—消费税体系、污染排放税体系、税收优惠三部分,如图1所示。 资源—消费税体系包括资源税(包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关税、车船税。资源税是对各种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如水、耕地、林地、草场等)的开发使用征税;消费税是对不可再生资源、稀缺资源和非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使用征税;关税主要是对稀有资源和战略资源的出口课征高关税,从而提高能源销售成本,减少出口;车船税是对机动车船按燃料使用量和排污量的大小征税,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污染排放税体系包括直接污染税和间接污染税两部分。直接污染税是对排放的污染物征税,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排放税。当前条件下,直接污染税的征税对象是在生产、经营和生活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间接污染税是对某些使用即会造成污染的产品征税,是针对特定产品,属于一种商品税,如对洗发水、汞镍电池、含磷洗涤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课税。 税收优惠是运用税收手段对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排放行为的一种正向刺激,主要包括:(1)对从事新型节能环保能源和技术的研发、生产及推广的优惠;(2)对从事节能降耗服务业的优惠;(3)对有助于环境改善的环保行为的优惠,如购进节能减排设备等。同时,以税收优惠方式体现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的方式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计扣除、低税率、免税、即征即退等。#p#分页标题#e# 2.收费体系 收费体系包括排污费、行政处罚及其他环境保护收费。排污费包括对废水、废气、废物及危险物、噪声超标的收费,还包括对热污染、光污染的收费,征收的范围不仅对企业的排污行为收费,还要对居民生活排污行为收费。行政处罚是对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对限期整改的污染行为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其他环境保护收费包括矿产资源管理费、停车费、水电费、对高污染和高风险企业收取的风险调节基金等。 (三)税费体系的作用环节 1.厘清税费作用环节 环境为人类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但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资源的利用可分为开发、加工生产、交换、使用、排放五个环节,对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和排放的污染物是造成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征税和收费通过在资源利用五个环节的调控,达到促进合理开发使用资源和减少污染排放的目的;其中税收调控贯穿于资源利用的各个环节,且在开发、加工生产和交换三个环节起主导作用;而收费调控主要是在资源使用和排放环节发挥作用,如图2所示。在开发、加工生产、交换三个环节,税收调控主要通过资源—消费税体系和税收优惠来完成,调控目的一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二是扶持节能以及新型环保能源和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收费调控是通过在矿产资源开发环节征收矿产资源管理费,借此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确保矿产业开发健康有序进行。在使用和排放环节,依托资源—消费税体系引导资源的合理使用,依靠排污费和污染排放税体系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税收优惠主要扶持节能减排产品的使用和技术推广。 2.明确税收体系主要税种的调控重点 资源税、消费税、直接污染税和间接污染税是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厘清税费作用环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主要税种的调控重点,可以有效避免税收政策间的重叠、脱节、相悖等问题,充分起到税收调控的主导作用。资源—消费税体系主要目的是为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污染排放税体系主要目的是为减少对污染产品的使用和对污染物的排放。资源税在开采环节进行调控,是对原材料和初级产品征税;消费税在加工生产环节实施调控,是对资源经提炼或深加工后的产品征税。直接污染税是在排放环节进行调控,对排放的污染物征税;间接污染税是在加工生产及使用环节进行调控,是对使用即会造成污染的产品征税,不使用不征税。 三、构建我国环境税体系的政策建议为有效发挥税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体系。我们认为,我国应当在理顺税费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有增有减的税制改革,通过税收体系和收费体系的完善来构建我国环境税体系。 (一)税费体系的调整 将原有排污费中对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收费项目改为征收直接污染税。以二氧化碳为例,对二氧化碳的排放由收费改为征税的原因是: (1)二氧化碳的排放具有普遍性,不是偶然行为。现阶段二氧化碳约占温室气体排放的60%,是最重要的温室气体[1],各地区的生产和生活都存在二氧化碳的排放问题,对其排放征税有利于统一口径,协调管理。同时二氧化碳排放影响范围较广,而不局限于某一地区或企业,处理不好也会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声誉,伴随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日趋成熟,以征税方式由中央政府统一调度和管理,便于中央政府进行国际协调。 (2)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尽管难以测算,但每单位燃料所生成的二氧化碳比较稳定,因此可根据燃料的类型和使用数量征税,从而使征税具有可操作性。 (3)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征税,有助于征税和税收优惠的有效衔接。原有废气排污费根据废气排污当量总量收费,排污当量总量的计算多数情况是根据物料衡算得出的,缴费的多少同实际的排污量不挂钩,不利于鼓励企业购进除尘环保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将对二氧化碳排放收费改为征税,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在能源使用环节通过征税鼓励企业提高燃料的使用效率,在污染排放环节以税收优惠鼓励排污者积极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可以使征税与税收优惠有效衔接,抑制和激励共同起作用。 (二)税收体系的完善 1.完善资源—消费税体系完善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调控范围,将森林、草场、耕地、沙石和生产生活用水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归并与资源税征收范围和目的有重叠的税种或税收政策,如土地作为一种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科学设定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如对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可以执行累进税率,对矿产资源应将适用税率与资源回采率挂钩,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明确消费税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定位,减少社会对能源类原材料、制成品和衍生品的消费。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高档包装材料、实木家具、稀有金属等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科学设置消费税的税率,提高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税率等。 2.建立健全污染排放税体系我国目前尚未针对污染排放行为开征独立税种,更没有确立污染排放税体系,为加强税收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调控力度,需要建立健全污染排放税体系。污染排放税体系包括直接污染税和间接污染税。现阶段将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收费纳入直接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将含磷洗涤用品、农药、化肥、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纳入间接污染税的征收范围。 3.绿化税制,科学设置税收优惠 首先,绿化税制。(1)取消与环境保护相悖的税收政策,如对污染程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未加区分地执行统一标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利于提高企业的治污积极性;(2)取消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不一致的税收政策,如国家发改委《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2]而现行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从鼓励企业利用“三废”节约资源的角度制定的,未考虑对《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的影响,且在税收减免审批环节中缺乏有关环保等级和重点行业类型的评定标准,致使一些应关停并转的高污染、高能耗的小水泥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3)及时取消或完善政策制定目的与执行效果相悖的税收政策,如“企业生产水泥掺渣30%以上可享受增值税退税”[3],但调查发现,以生产低标号水泥为主的小水泥厂,虽然工艺落后、废渣利用量少,但因掺渣比例高,几乎都能享受退税优惠,而以生产高标号水泥为主的大型水泥厂,尽管工艺先进且废渣利用量多,但因产品质量要求掺渣比例不能达到30%,反而难以享受到退税优惠,政策负效应明显。#p#分页标题#e# 其次,完善增值税。(1)完善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对特定的行业实施差别征收,如光伏和风能等新能源在开发使用中,并不存在原材料进项税额,增值税税负水平相对较高,可以退税的方式鼓励其发展;(2)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如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范围较窄、设定条件偏高,使许多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应扩大其优惠范围。(3)科学设置增值税的优惠内容,如企业资源循环利用中,原材料的进项税抵扣只有一次,中间环节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无法产生进项税,而增值税的特点决定了企业资源循环利用程度越高,最终产品的增值比例就越高,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也就越高,因此应合理设置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增值税优惠。 最后,增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力度,并可适当降低两者的税率,为新增环境保护税种和政策提供税负空间。将企业对资源的使用效率、污染排放强度与税率挂钩,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执行高税率,同时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如节能服务业等)及环保行为制定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三)收费体系的完善 1.排污费 (1)扩大现行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对造成的热污染、光污染的行为收费。热污染的缴费人应包括:建筑群过度集中地区的房屋持有人、机动车所有人、空调设备的使用人(特别是对大型商场、写字楼的空调使用者)以及热电厂、核电厂、炼钢厂等高热排放单位。光污染可分为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其缴费人主要是特定活动的承办人(如夜间室外足球比赛、演唱会的灯光量化等)、特定建筑(如使用大量反光玻璃作为墙体的建筑)和设施(如紫外线、红外线的排放设备等)的持有者。 (2)改革现行排污费的计费方式和征收标准。现行的排污费单位收费标准是2003年核定的,一直没有调整,存在收费过低、计费方式不科学等问题。其中废气排污费的计算是按照废气排污当量总值乘以单位税额计算得出,排污当量总值并不是所有气体排放当量的加总,而是排放气体中所占比重最大的前三位气体的当量值之和,一些高污染气体成分并没有单独列为必须缴费项目,造成尽管企业对高污染气体成分的排放量大,但由于该气体成分所占比重没进入前三位而免于缴费。因此,有必要结合企业所用燃料的类型、使用量及污染气体的危害程度进行收费。 2.其他环境保护收费项目 加工业应逐渐发展成为优势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在农村工业化发展模式上,国有企业、外资经济、民营经济是农村工业化发展的主体,其中发展民营经济又是吉林省农村工业化未来发展的方向。在发展地域上,根据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发展规划,以及未来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框架,在核心经济区域、主要交通干线、资源优势区域,以乡镇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优先发展农村工业化。只有农村工业化实现了突破性的发展,吉林省农村劳动力产业转移的渠道才能真正拓宽,才能减轻城市经济发展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吸收的压力,才能改善农民收入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水平。 3.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服务业实现劳动力产业内部转移 通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实现产业转移。第一种方式是规模化种养殖业结构调整,以满足于城镇生活需求结构转变。城镇化速度加快、城镇化质量提升,对农产品需求数量和品种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城镇居民水产品、蛋类、水果和蔬菜年人均消费占食品支出的30%左右。城镇化质量提升伴随着对农产品消费结构的转变,这为吉林省农村发展规模化种养殖业结构调整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也成为未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之一。第二种方式是发展农业服务业。吉林省是粮食生产大省,粮食增产工程需要积极推进科技推广、节水灌溉、机械化耕作、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经营才能实现。未来,随着农村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经营的不断推进,农业机械化、大田耕作是农业种植的必然选择。农业服务业,包含从基本农田整治、种、田间管理、节水灌溉、收割等需要形成协作分工的农业生产方式,需要相应的服务业体系才能完成。通过政府推动,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通过部门助动,帮助具有服务性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培训力度,提高其技术水平;通过市场拉动,求得发展,形成农业生产体系,解决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在产业内部实现转移。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6

一、当前我国非税收入的现实问题

(一)非税收入膨胀式增长,超越GDP和税收增长速度,地方财政收入税费结构变化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领域一个突出矛盾是,一方面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另一方面一些规费等形式的预算外资金还在大量地收取,也就是说,政府不仅在收取以税收为重要形式的规范性财政收入,而且预算外“收费”。

从另一角度看,近年来,在全国经济增长放缓和房地产调控政策背景下,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究其根源,一个重要因素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地位转变,由原来的“拾遗补缺”转变为“半壁江山”,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近几年,由于一些地方“土地财政”突飞猛进,这些地方政府财政中非税收入占比已高达50-60%。

(二)非税资金管理难度增大,财政监管职能被肢解,部分非税收入游离于监管之外。非税收入的执行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或者是相关的主管部门,由于票据使用缺乏统一标准,一些涉及非税收入部门一直是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的印制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尽管在程序上进行了审核,但仍没有能力对它的后续工作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收入执行机制,无法做到令行禁止,导致一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非税收入大部分款项即使被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畴内,对于非税收入审核、使用和管理也仅仅只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致使财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最终导致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缺乏刚性的约束监督力。

(三)二次分配缺乏科学规范的统一标准,分配体制不合理将使政府财力资源的配置能力和效率降低,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收费形成的经济来源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缺乏统一规范的分配标准,导致二次分配的不合理。一些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铺张浪费甚至社会腐败现象滋长泛滥,社会资源不仅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调整,造成地方资源的无序浪费,非税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库之外,将严重削弱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与中央财政和税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驰,干扰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对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带来了消极作用,直接影响我国财政收入的根基。

(四)政出多门,收费主体多元化,来源渠道复杂,执收环节多,收入来源不稳定。与国家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等相比,非税收入呈现于税收收入的不同之处,首先非税收入由于征收项目的选择性,明显具有零散性的特点;二是非税收入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征收,征收标准和征收环节各不相同,带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三是征管方式存在不同的执行主体,其复杂性、多元性的特点较为突出;四是征收的方式渠道复杂,有主管部门(单位)代收自缴,有的是由银行代收,还有由财政机关征收;五是来源渠道不稳定,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某些临时性和罚款项目, 突击性和集中性特点明显,导致这些非税收入时高时低。

(五)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未形成规范、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从法制化进程上看,非税收入增长过快,管理艰难与执行混乱,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改革制度没有最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的一系列内容,包括立项、定标、征收、监管、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环节仍寻找不到能够覆盖全国范围的统一、规范、系统和具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非税收入征管做到无章可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随意性较大,缺乏健全的法制监督,使得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有效约束。

二、非税收入现实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全国财政收入结构比重中,税收收入增幅回落,但是非税收入占比增长,必然导致费大于税的现象出现,税收与非税收收入此种此消彼长现象,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负担变相增加,影响结构性减税政策总体效果;同时,非税收入征缴具有不稳定和不确定性,持续在高位运行极有可能引发财政风险。

实践证明,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诸多问题,势必导致一系列消极因素,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侵犯税基。税收与非税收入比例失衡呆滞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下降。非税收入大部分成为地方财政(或部门)的利益,必然会分散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二)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各种社会腐败现象,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由于非税收入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不仅助长了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和盲目基建,而且权利过于集中,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损坏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三)制约了经济主体的发展速度,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济秩序。税费高低直接影响经济增长速度,过多过滥的收费使企业不堪重负,加重了企业做大做强的成本。(四)削弱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广义上讲,税与费都是政府通过行使行政强制权无偿征收。收费的随意性和广泛性,破坏税法的严肃性,降低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大部分收入在支出上游离于财政监督,无疑是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三、加强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征管的对策选择

改革非税收入,应当从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深化非税收入改革,规范非税征管要素,推进征管体系建设,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以及加快法制化管理进程等方向入手,遵循标本兼治的综合对策。

(一)完善和推进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理顺分配关系入手,从源头起正本清源,还原税收和规费之本来面目;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确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体系,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消除地方财政过度依赖非税收入理念;同时,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适度开放政府融资和举债,推行资产证券化等,为政府培养后备财源支撑,阻断政府利用新增收费项目筹资的思路。

(二)寻求非税收入改革突破口,积极推动“费改税”,这将涉及到部门、单位利益的重新调整。首先,对一些征缴相对稳定兼具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推进“费改税”改革试点,包括试点开征“社会保障税”、“燃油税”、“资源税”和“遗产税”等新税种,拓宽地方政府财源渠道;其次,对于那些“费改税”条件不成熟的,允许继续保留收费项目,但必须纳入 预算资金统一管理。

(三)划分经济利益主体管理权限、明确收费范围,理顺分配渠道和分配关系。非税收入实质仍然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与税收相比,有其自身特征,如征缴依据、服务范围和对象,收入使用方向、形成过程、分配方式都与税收有所不同等。因此,应当科学统一确定范围,内容,标准、费率,尤其是要细化征收标准,减少弹性空间,公开征收信息,禁止擅自提高收取标准、任意扩大收取范围,使征收各环节运行在阳光下,驶入规范化的公共财政运行轨道。

(四) 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

健全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包括一系列综合管理内容,例如,实行“收支两条线”,建全完整有效的征收管理办法,统一审批管理权限,加强集中管理;建立目录管理制度,推行收费目录管理和收费公告制度,树立民主预算理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统一票据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充分发挥收费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设置财政专户,严防“小金库”和“账外账”等现象滋生;推广和实施非税收入第三方监管,实行银行代收制度,实现收缴单位与现金彻底脱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量入为出,合理安排使用费款,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等等。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7

一、改革前的农税征收方式及其弊端

湖北麻城市是老革命根据地,也是著名的“黄麻起义”的发生地。全市面积3747平方公里,总人口116.3万,是湖北省黄冈市的第一大县市。20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麻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1986年撤县设市,成为大别山地区唯一的县级市,1992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城市。早在1998年,麻城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2.6亿元(不变价),财政收入达2.2亿元。全市综合经济实力跨入全省山区五强县(市)行列,综合经济效益位居全省十强县(市)行列。

麻城有丰富的农业资源,是湖北的农业大市,也是国家和省定的商品粮(棉)生产基地县(市)之一。2001年,农业四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加上屠宰税占全部财政收入(2.6亿)的20%以上,而财政部门征收的税费占全部财政收入的48%.[②]面向农村的税费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农村税费的征收也一直是地方和基层政府的农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税费改革以前,税费征收体制及其方式有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多头征收”:农村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三提五统”分别由财政、地税和经管等不同部门分别征收;

二是“政府征税”:虽然农村税费由不同部门征收,但是,这些部门通常将农村税费征收任务分派给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征收。为此,还实行一定形式的责任制,如将完成征收任务和财政上交与乡村干部工资直接挂钩。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取决于税费收缴完成状况。在实践中,乡村干部不得不将税费征收作为头等大事,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税费征收工作。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及乡村干部事实上是税费征收的主体;

三是“户交村结”:虽然有关文件要求农村税费征收要“户交户结”,征收到户、结算到户,但实际上,乡镇通常是将任务分解到村,由村组再分解到户,农民和农户向村委会上缴,征收机关则只与村一级结算,税票开到村。事实上是由村代缴,间接征收。

四是“突击征收”,每年夏秋两季,各乡镇及村组干部都展开税费征缴行动,集中时间和力量对税费进行突击征收;

五是“行政强制”,一方面对抗拒不交的农民“拔钉子”,对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干部克扣工资和资金,给予一定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完不成任务的乡镇政府和村组实行“硬结账”,政府完不成任务可以从下拨款中扣除,而有不少村组及干部则不得不先借款垫解上交。

显然,税费改革前农村税费征收体制是一种“税政不分”、“以政代税”的体制,不仅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征税权不分,而且农村基层政府成为征税的主体。在实践中,一些乡村干部百分之七八十的时间投入到完成税费任务之中,难以有效地进行公共管理,也难以给农民提供服务,其结果是乡镇政府“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上述体制也是一种“委托”的间接征税体制。不仅乡镇政府成为征税部门的执行者,村组也成为税费征收的者。由于税费征收机关与纳税者脱节,不可避免地出现征管“盲区”,难以了解每个农户的税收任务及完成状况,也不可能杜绝村民所反映的税费“分配不公”和“层层加码”的问题,出现随意核定税费任务、转稼负担,出现所谓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和“平均摊派”等问题:“户交村结”及行政强制迫使村委会及村组干部借贷上交,这是形成村级债务的重要原因。据对麻城市熊家铺的调查,全乡22个行政村,截止1998年底,村级负债总额高达368万元,村平均16.8万元,最高的达40.2万元,村人平313.5元,最低也有几千元,几乎村村负债,资不抵债的村有3个,赤字金额达18.3万元,公积金(积累亏空)有赤字的村有19个,赤字金额214.7万元,村平11.3万元。[③]究其原因,主要是“该收的收不上来,而支出不断增大,村干部只有拆东墙补西墙。有的乡、总支干部、村组干部靠高息借贷完成财贸任务,只管当年过得去,不管后果。[④]依托行政部门并靠行政手段征收税费也不可避免地出现行政强制,特别是在农民负担较重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引发干群矛盾,近些年乡村干群之间的冲突也大都是由于税费征收引发的。因此,农村税费征收体制的不顺,征收行为不规范,不仅引发农村诸多的矛盾,也是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

二、农税征收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2002年,麻城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税费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农民负担的“减轻、规范和稳定”。税费改革不仅仅是税费的归并和减免,或“费改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需要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以规范农民负担及农村税费的征收行为。也正因如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就要求进行一系列配套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农税“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⑤]基于此,在税费改革过程中,麻城市在大幅度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大力推进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此项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农税征收主体。根据《湖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麻城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农税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只有农税干部才能履行农业税征收职能,行使税收执法权;农税征收过程中,必须是农税干部开票和收税。

第三,重建农税征缴网络。一是在全市20个乡镇办建立了农业纳税大厅,实行微机管理,进行常年征收;二是在全市718个村都建立了农业税收纳税点,在边远山区、分散的自然湾、村、组,设立流动纳税点。实行“定点征收、定时征收、定额征收”的三定征收方式,方便农民交税。盐田河镇山大人稀,农税人员每到一个自然湾,就竖起一个“农税流动纳税点”的牌子,被人戏称为“农税大篷车”。从而形成了固定纳税点和流动纳税点相结合遍及乡村的征收网络。

其次,建立协税护税制度。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再直接征税,乡村干部也不再是征税的主体,只是协税护税;2003年全市聘请了协税护税员2000多名,每个村2-3名。协税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税收政策宣传、掌握和提供涉税资料、送达有关税收文书、协调征纳双方关系和督促动员纳税人履行义务等项工作,但是不得直接经手票款,不能直接进入农户收税。

第四,完善委托制度。麻城有着丰富的农业特产资源,针对麻城蚕茧、粮食等农产品集中季节性上市的特点,与收购部门建立委托制度,并根据委托的数额在农业税征收经费中给予一定的报酬,充分调动部门的积极性。

总之,农村税费改革后,麻城初步建立了“以村组干部协税护税为基础,以农税干部直接征收为主体,以‘三定’征收为方向,以有关部门代扣代缴为补充的征管模式,初步形成了由农税干部、乡镇、村组干部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征税、协税、护税网络。”[⑥]

从实践来看,麻城改革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从2003年上半年夏征的情况看,全市农税征收实现了“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的“双过半”目标。尽管有4-5月份“非典”的干扰,但截止5月22日,全市农税入库1450万元,占全年任务6926万元的21%;到6月底,税收任务完成全年任务的70%以上。出现了多年少有的高效率地完成农税征收任务的局面。

从我们的调查来看,农税任务的迅速完成无疑与全体农税干部们辛勤工作分不开。不少农税干部上山下乡、走村串巷地宣传和催征,如歧亭财政所的冯进贤经过耐心地工作,使连续14年从未交税的两个村民组一次性结清欠款。在征收中,农税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征收办法,如对于主动一次性完成全年任务的纳税户给一定的奖励等等。这些都对动员和鼓励农民纳税起了积极作用。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农税征收效率的提高本身与农村税费改革及征管体制的改革有直接的关联。

2002年,麻城进行了比较彻底的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税费改(革)后,全市农民总负担(两税两附加)为6926万元,比改革前减少5437万元,下降43%;亩平负担82.14元,比改革前减少61.6元,下降43.2%;人平负担69.51元,减少45.27元,减负39%以上。在我们调查的有些农户甚至减少50%以上。税费减轻了,农民上交的积极性及支付能力也增强了,不少多年未交税费的“钉子户”和“困难户”也主动上交,出现了“多年来从未有过的农民踊跃纳税的喜人局面”。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8

2012年全市地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力保增长,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12年全市地税要重点做好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增强科学发展能力为重点,着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把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将学习实践与推动地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一)增强科学发展理念。继续组织广大党员及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忧患意识,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增强科学发展能力。通过学习实践活动,着重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准确把握上级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有效解决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分析解决地税工作突出矛盾问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三)增强科学发展机制创新能力。着眼于构建有利于惠州地税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地税工作科学发展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操作规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有效机制,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保证。

二、以构建收入增长长效机制为重点,着力加强组织收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服从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确保税费收入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收入计划管理。坚持全市经济税源通盘考虑,依据各地区经济发展和税源分布情况,统筹协调税费任务的下达。实行总体及单项相结合的目标考核,把握收入进度,均衡入库。在强化税费收入目标完成率考核的同时,更加注重收入质量。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组织收入考核办法,健全考核奖惩制度,确保组织收入责任制全面落到实处。

(五)加强税收分析预测。强化税源调查工作,密切关注组织收入面临的新情况新

; 站内范文搜索 问题,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总体态势,科学判断税收发展趋势。强化税源分析和预测,制定分析工作制度,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测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的税收监控分析;分析各税种各行业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通过分析行业税种的税负以及弹性变化,有针对地查找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潜在税源以及征管上的薄弱环节。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基础,落实报告和预警制度。加强对重点纳税户及重点项目的监控管理,跟踪掌握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和征管方式措施变化对有关税收的影响,及时掌握收入异动,及时提交分析报告,便于各级领导参考决策。

(六)加强主体税源管理。加强重点项目税收征管,对年度投资额超亿元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完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双向申报制度,确保大项目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加强主体行业、主要税种的管理,继续加强和规范对建安房地产、饮食娱乐服务行业、金融、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税收管理,继续加强和规范对营业税、两个所得税等主体税源的管理,通过规范征收方式和加强纳税评估,合理调整行业税收负担,从规范管理中寻找新的税收增长点。加强部门协税护税管理,继续深化房产、土地税收一体化管理和车船税收管理。加强挖潜堵漏工作,进一步挖掘建安、房地产行业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潜力。

(七)加强规费征缴。牢固树立税费同征同管同查观念,加强各项规费征缴工作。以社保费全责征收及上线大集中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社保费征缴工作力度,突出抓好社保费扩面工作,巩固和扩大费基。继续抓好对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费、堤围防护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规费的征缴工作,健全和完善规费管理责任、费源监控、数据分析等征缴制度和机制,确保各项规费征缴任务的完成。

三、以夯实基础管理为重点,着力完善税费征管

(八)完善征管基础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征管档案管理,切实发挥出其在税源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建立“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分类管理为核心,以征管流程为导向,优化服务,强化评估”的专业化税源管理新模式。落实纳税评估员制度,继续优化税收管理员平台,深化税源分类管理。制订业务规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纳税评估业务操作。对建安、房地产行业实施全面评估,组织集团企业试点评估,拓宽在服务业、餐饮业、旅店业的纳税评估。继续加强和规范两个行业三张票管

; 站内范文搜索 理,优化网上实时在线开票系统,加大在建安、房地产及其他行业的推广应用。落实征管业务流程重组,优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纳税人税前纳税认定、发票验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等流程重组。

(九)完善数据管税。全面加强数据采集,规范数据录入管理,提高纳税申报数据录入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采集的准确性。拓展涉税信息渠道,广泛采集统计、发改、国资、财政、工商、国税、质监、民政、交通、房管、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各类宏观经济指标、基础数据、涉税信息。发挥大集中数据集中处理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征管质量和纳税遵从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相关指标体系实现系统自动考核评价。全面梳理岗位操作权限,规范和加强大集中系统的管理和操作。抓好网上办税系统拓展功能、委托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职能核定模块,加强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提升数据管税综合效能。

(十)完善社保费全责征收。以大集中系统为依托,全面落实社保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工作职能。加强费源管理,完善社保费征管档案管理,规范归集办法和内容。建立重点费源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费源实行重点管理。结合日常税收管理,对参保人数、缴费费基等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保核定资料准确完整,申报资料真实可靠。加强欠费管理,处理好历史欠费。加强工作调研,做好人力资源配置和优化日管业务的分析。加强内外部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健全社保费全责征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保费征管岗责体系,完善社保费考核体系,规范全责征收程序,推进全责征收制度化、岗责化、程序化。加强对税收和社保费各类申报征收数据的整合,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计税基数与社保费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比对、分析,全面掌握企业职工的参保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相关指标的变化及费源的发展趋势,为改进征管提供依据。完善与财政、劳动、社保、银行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全责征收遇到的问题。

四、以增进税收公平正义为重点,着力规范税收执法

(十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组织开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加强地税干部法制教育,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风险意识。认真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把好地方税收业务文件政策关,强化税收执法事前监督。加强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切实把好审理关,规避税收执法

; 站内范文搜索 过错,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事中监督。加强税收执法检查,深入开展税收综合执法巡视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防范税收管理工作各环节的执法隐患,强化税收执法事后监督。继续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执法考核评议,充分发挥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的监督预警作用。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和应诉风险意识,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内外监督和应对水平。

(十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力度,继续利用新闻媒体和地税网站、12366-3服务热线宣传平台,大力普及税法知识,广泛宣传正面典型,倡导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广大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和谐融洽的治税氛围。严格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惠州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对一些征管漏洞多、增长潜力大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重点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打击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治理行动。完善和落实“一级稽查”体制,深入推行首查责任制和案件复查制。进一步完善案件督办和协查机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稽查工作效率。继续落实稽查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稽查与征管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合作,落实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制度,形成税务、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合力。

(十三)规范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尤其要注重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全面规范各税种管理,以加强项目管理、分类管理和差额管理为抓手,规范营业税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抓好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和重点检查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继续抓好个人所得税12万元自行申报和明细申报工作,大力推广和运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网报系统,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和清算工作。加强全市土地税收税源数据库建设,强化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健全和完善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管理制度。以加强房产基本档案建设为突破口,努力实现应税房产户清源明,提高房产税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以解决纳税服务需求为重点,着力优化纳税服务

(十四)优化办税服务厅资源配置。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的形象标识、服务标准及管理规则。完善

; 站内范文搜索 办税服务厅功能建设,统筹安排办税服务厅改造与建设,做到分期分类,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制定办税服务厅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的监督与考核。

(十五)优化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围绕打造网上税务局目标,加强完善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拓展优化功能设置,促进门户网站与征管信息数据互通共享。加大网上宣传及咨询辅导的力度,畅通网上办税功能,逐步实现涉税事项网上办理,以信息化手段推动“两个减负”的落实,不断提高网站服务水平。加强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开发自动语音系统、自动传真系统、语音信箱功能。开发应用短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各类涉税信息。

(十六)优化纳税宣传辅导机制。继续实施纳税宣传辅导管理办法,实施分级管理,落实各级、各岗位纳税宣传辅导责任。增强税收宣传辅导计划性,统筹各级纳税宣传辅导资源,增强宣传辅导实效性。举办专题税收辅导班或讲座,强化纳税志愿者宣传辅导作用,及时有效地将各项税收法规、政策宣传到每位纳税人。

(十七)优化纳税服务体系。梳理完善各项纳税服务制度,统一规范服务的硬件环境、服务的职能范围、服务的标准、服务礼仪、服务管理模式和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执行标准和考核办法。完善纳税人需求分析、纳税服务联席会议以及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度,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六、以人才兴税为重点,着力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加强各级班子建设。组织开展好各级党组(班子)中心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政策业务水平和把握税收全局工作的能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各级党组(班子)议事规则,增强班子依法依规、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开好各级班子民主生活会,畅通沟通协调渠道,增强班子团结协作。继续推进“一把手”工程和“三好班子”创建工作,大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政绩考核制度,全面加强对领导班子的考核,提高各级班子整体战斗力。

(十九)加强队伍教育培训。加大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力度,按照全员培训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整体推进各级领导班子、一线基层人员、骨干人才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税务干部的总体素质。加快全市系统内部师资库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外部师资网络,为培训教育工作提供师资力量支持。推行网络教育培训模式,适时开展干部队伍岗位能力测试。抓好多媒体电教室建设,完善教学设施

; 站内范文搜索 ,增强培训自主性。完善培训考核机制,健全学习激励机制,增强干部队伍学习自觉性。

(二十)加强队伍能级管理。抓好机构优化调整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规范工作标准,量化工作要求,推动岗位职责的落实。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办法,分专业建立系统人才库,规范人才管理和使用。积极探索能级管理新方法,将能级管理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税收管理员操作系统以及执法监察信息系统结合起来,提高能级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将能级管理与干部任用、待遇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绩效考核,营造积极进取、力争上游的良好氛围。

(二十一)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加强形势教育,促进队伍思想观念和作风纪律适应经济社会和税收形势发展要求。层层成立作风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实行领导负责,全员参与。深入开展“刹风整纪,强化地税作风建设”教育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纪律作风教育和引导。坚决纠正和解决办事拖拉、作风散漫、服务意识不强、组织观念淡薄、艰苦奋斗意识淡化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责任制,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加强对各项工作落实检查、督促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以完善惩防体系为重点,着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二十二)强化廉政文化教育。规划和落实全年反腐倡廉教育重点,举办各种廉政讲座和辅导,开展纪律教育月活动,组建惠州地税特色的廉政文化“轻骑队”,深入基层灵活宣教。通过建设和培植优秀的系统廉政文化,促使广大干部职工实现从被动受教到主动参与、自我教育的转变,切实筑牢干部队伍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二十三)强化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完善“一把手”责任制和全员廉政责任,确保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和责任延伸“四到位”。要把重大责任落实到人到岗,细化工作责任和目标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细化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建立完善配套措施,抓好责任延伸工作,建立有利于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体系。

(二十四)强化惩防体系建设。继续深化惩防体系构建工作,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监督,着力提高地税队伍的抗风险能力。充分利用惩防体系信息管理系统预警和效能测评模块,加强对税收执法重点业务、

; 站内范文搜索 税收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监控、核实和处理,实现预防预警。拓宽模块功能和监控范围,加大对各种信息系统资源整合,建立“全面覆盖,重点监控”的惩防信息监控网络,推动“科技防腐”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十五)强化“两权”监督。针对“两权”运行的重点部位和惩防体系信息管理系统预警多发的环节,运用税收综合执法巡视检查、执法监察以及内部审计等手段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全面落实“四个一”制度,加强税纪、税检、税警、税企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内外结合的反腐工作合力。

八、以规范管理为重点,着力规范内部行政管理

(二十六)规范机关财务管理。继续完善财务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加强机关接待、政府采购、报销审核、项目审批等方面的管理。对办公费用、政府采购与同期的相关指标实行比对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规范固定资产购置、清理及日常管理,加强机关行政费用的审核,坚持勤俭办事,防止讲排场、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强化经费预算管理及绩效评价,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实现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出国(境)费用、办公经费预算“五个零增长”以及晚会、展览、庆典和论坛活动要实现“四个减半”。

(二十七)规范行政事务管理。从规范岗位职责、完善工作规则入手,健全从政务服务到事务管理,从外部协调到内部运转等工作制度。对会议、检查、培训、外出等实行计划管理,进一步归并检查,压缩会议,精简文件,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后勤管理,推进后勤管理规范化。深化政务公开,强化监督管理公开化。全面推广全省视觉识别体系,进一步规范办公环境、视频会议室、办公用品等,提升机关社会形象。加强税收档案工作,严格按省特级要求进行归类、保管、查阅和管理,迎接档案省特级的复查。

九、以建设地税文化为重点,着力打造地税文明机关品牌形象

(二十八)加强地税党建文化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继续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继续抓好机关团建工作,加强对工青妇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党团工青妇组织的职能作用。继续抓好固本强基工程和“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工作,继续落实对扶贫点的帮扶和支持责任。

; 站内范文搜索 二十九)加强地税和谐文化建设。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新路子,进一步规范创建机制,不断丰富创建内容,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单位成果。积极开展地税文化年建设活动,举办地税文化专题论坛,积极探索建设地税文化新路子。举办书法大赛和“我爱地税”15周年征文活动,使税收与广大市民更加贴近。组织宣传报道一批先进典型,使大家学有榜样,赶有方向,做有目标。继续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访贫帮扶”“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更加关心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增强地税队伍和谐。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9

关键词:非税收入 收费征收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F81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2005)-10-018-02

我国非税收入是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用于履行政府职能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和公共资产、资源收入等。目前,非税收入存在的数额大,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1、数额过大。据有关部门统计,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在建国初期为4、2%,1978年为30、6%,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50%,尽管我国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减并等,目前也在接近40%的水平。分散了国家财力,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也不利于地方税体系的巩固、完善和发展。

2、收费主体多元化,收费形式多样化。现行收费主体是财政、交通、工商、公安、司法、教育、环保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要收取多种费用。使收费项目高达上百项,甚至几百项。造成非税收入无序增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体系,使正常的市场交易受到冲击。也加重了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尽管现阶段我国名义税收负担率在17%左右,与国外多数国家相比,处于较低水平,但是加上各种非税负担,企业和社会负担已超过30%。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管理混乱。非税收入大多分散在部门单位管理,缺乏建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使财政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监督之外。政府难以从整体上把握财政资金的收入信息,无法统筹调节其在各部门中的使用。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也滋生了腐败现象。

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思路

1、建立统一的财政体系

从非税收入的属性来看,与税收收入同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代表政府管理财政的财政部门。因此,各级政府应从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角度出发,确定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征管中的地位,一方面清理整顿非税收入项目。坚决取缔一切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等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一些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改为税收收入。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可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将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费等合并开征教育税;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合并开征社会保险税等。另一方面将一切履行政府职能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取消预算外范畴及其管理办法,建立财政预算内多种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的新财政体系。这样做的好处可以切断各个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与收费之间的直接联系,将收费使用权与收费所有权相分离。变收费主体多元化为一元化。有利于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2、建立严格的法律体系

法制是约束政府财力分配的最有力的手段。我国政府财政也只有从法制建设入手,建立各项切实可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批、标准制定、征收权限、资金分配等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用法律规范非税收入征收主体、业务流程和征收行为。即所有的非税收入项目的收取,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才能杜绝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等问题的出现,达到非税收入管理的目的。

3、建立规范化的征收管理体系

(1) 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首先,应完善账户管理,清理和规范单位的银行帐户,取消多头开户,确立收支专户,以保证各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全部支出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次,应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以防止转移、截留非税收入,小金库和帐外帐等问题的发生。

(2) 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具体在操作上,首先应统一规范并扩大票据覆盖面,强化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做到以票管费,以票促收,监督单位收取的费款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并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其次,应改变财政票据种类繁多,混乱和管理不统一的状况,探索设计出精简有效和管理严密的收入票据。

(3) 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

目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亟需在财政综合管理、公共信息查询、执收单位软件、全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现代计算机数据交换,网络技术和银行资金清算体系,为实现非税收入征缴、审核、统一监管的一体化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条件。要结合‘金财’工程的整体布署,以收入管理系统为依托,通过银行代收和相关应用软件的不断完善,实现非税收入管理信息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管理目标。控制执收单位的收入项目、标准、帐户设置、票据使用等,规范执收行为,有效防止乱收费等问题的发生,并通过信息系统,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来源、结构、规模等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提高财政监管能力。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10

一、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实践

自*年4月份,房县总工会委托国税机关代收企业工会经费以来,房县国税局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4年来,先后受到县委政府、县总工会通报表扬,并于*年被市国税局、市总工会授予国税系统工会经费代收先进单位称号。

1、健全了规章制度。成立了工会经费代收办公室,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工作。制定了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管理办法、工会经费代收工作规程和定期联系会议制度,按季与县总工会召开工会经费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解决问题。为争取工作主动,在宣传辅导上,采取以会代训、上门宣传、电视公告、申报窗口发放资料、单独辅导等形式,为全县工会经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规范了费源册籍。一是推行部门互动。加强与县总工会、地税部门等部门联系,调查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缴费单位数据资料。二是开展费源清理。加强与税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在辖区边清理户籍、边宣传政策、边调查摸底、边填写登记表,及时掌握了企业最准确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基数,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有效。三是开展信息采集。对全县辖区内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了信息登记,填报了《缴纳工会经费信息登记表》。

3、明晰了岗位职责。一是规范操作程序。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与代收工作相适应的操作程序和征收台帐,及时将代收的经费划入省总工会在各地开设的归集专户。二是落实岗位职责。对内部机构的职责进行了具体明确:计划统计股负责代收票据的统一管理,工会经费的收缴、开票及入库核算;稽查局负责偷逃费的查处;工会经费办公室负责户籍管理、政策宣传、催报催缴、编制报表和台账及内外联系。通过职责的明确,规范了工会经费的运作程序。

4、强化了考核力度。一是启用工会经费代收系统。在广泛宣传和采集信息的基础上,完成了工会经费征管软件的应用、安装、调试,进行了业务培训考试,确保了*年4月1日工会经费系统的启动运行。二是加强日常工作考核。在制订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时,将工会经费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按季考核申报率、入库率、任务,结帐到分管领导和管理线,兑现到具体人员,确保申报率达标和工会经费任务完成。并由信息中心开发出工会经费考核软件,以便考核人员查询申报入库情况。三是加强工作督办。定期与税收管理员一起深入企业缴费单位进行宣传、协调,按月在局办公网通报工会经费征收进度,按季召开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协调会,通报代收任务完成情况。

二、当前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工会经费代收工作涉及到执法政策、部门配合、职责划分等诸多因素,在日常代收工作中出现了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存在偏差。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对于国税部门来说是个新生事物,是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拓宽,国税工作领域的创新和探索。因此,部分税务干部片面的认为工会经费工作是主管部门的事,税收才是自身的本职工作;有的认为只考核税收收入任务,不考核工会经费代收任务,是软指标,收多少无所谓;甚至有的单位没有把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全局性税收工作安排、部署及考核之中。以上错误思想倾向如果不及时纠正,必将对工会经费代收工作产生消极的影响。

2、执法依据不准。工会经费代收与税收工作是两种不同性质工作。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对纳税人拖延、拒缴、抗缴税款行为,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对其加收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工会经费征收的主体是工会组织机构,工会经费的日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拒不交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并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而现行税务机关只是被聘请的机构,只有征收权,没有处罚权,对拖延、拒缴、抗缴工会经费的行为,税务机关没有有力的征管手段和法律保障。

3、部门间不协调。工会经费征收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工会、税务、银行、工商等行政部门间相互沟通和协调,定期交换信息。目前,各部门对工会经费征收工作还未形成共识,信息交换渠道不畅通,定期联系制度不健全,工会经费的主要还是依靠国税部门一家完成,其和谐的外部协费、护费环境还待进一步完善。

4、缴费意识淡薄。《中华人民共和工会法》明文规定:“只要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都是缴费主体,有义务缴纳工会经费,不得拖延、拒交、抗交工会经费。”从目前企业单位缴费情况来看,部分单位缴费意识差,少数企业单位存在瞒报、虚报、少交工会经费的现象,拖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会经费的正常代收。

三、加强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建议

1、部门配合,取得支持。国税机关和当地总工会应积极主动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作专题汇报,反映问题,争取支持,最好促成党委、政府下发专门文件,取得“尚方宝剑”。与此同时,要加强与各职能单位的工作协调,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与工会、银行等部门召开联系会议,商讨具体事宜,解决工会经费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11

一、科学组织收入,税费收入实现稳定较快增长

二、积极构建科学、精细的税收征管体系,管理水平显着提高

创新管理载体,深化征管改革。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按照“目标引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在税务管理中引入iso9000525户。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稳步提升。,开展汇缴电子申报试点,-全面推行汇缴申报电子化,逐步实现汇缴户100%电子化申报。积极探索分行业所得税管理,,提出建筑业、餐饮业所得税征管意见。联合国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全面推进。截止底,全市共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7244户,已实行全员全额申报6825户,明细申报总人数16.84万人,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率94.22%,其中高收入行业733户,明细申报率100%。自行纳税申报和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稳步推进。-,累计受理年所得12万自行纳税申报2251人次,平均年申报约563人,补缴税款127.36万元,连续四年超额完成省局下达的目标任务。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完税证明开具范围,从重点纳税人逐步扩大到全部全员全额扣缴单位和其他需要个税完税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开具份数从的180份一跃扩大到的31968份。-累计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160848份。强化涉外税收征管,开展税务审计19户次;强化非居民税收管理,实行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开展外籍人员约谈。非居民税收征管工作实现零的突破;成功开展反避税案件1例。

规范基金费征缴。征收职能逐渐强化。选择141家重点缴费单位由市稽查局组织社保费缴费基核实,社保部门纳入征缴计划正收。开始征收城镇居民医保费,十五期末接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逐步完善征管措施。推进“一票多费”工作和社保“金保工程”系统上线运行,县局全部实行“一票多费”征缴方式,至底,全市实现缴费基数统一、社保编码统一、参保人数统一。细化征管措施。建立日常申报监控制度,分析社保费征缴计划,逾期未开票和社保费欠费企业和其他基金费疑似征收不足企企业名单,督促管理单位催报催缴、清缴欠费。推进参保扩面。落实签约参保 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十一五”期间,先后对重点纳税企业、区域重点行业、房地产、金融、保险、交通、教育卫生、中介机构以及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地税发票等行业开展了税收秩序专项检查,共检查纳税人1533户,累计查补地方收入14756.

17万元。以来,在总局统一部署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下,开展了“蓝光一号”等突击检查行动,全市共查处各类发票违法案件21件,对重点场所组织开展了7次集中专项整治活动,打掉发票售假团伙4个,捣毁发票制假窝点3个,收缴涉案发票7万份。通过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有力地打击了各种税务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为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积极构建多元、高效的税收服务体系,服务质效显着提高

更新服务理念,规范服务标准。坚持“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为目标,强化“六个理念”,加快“六个转变”,全面落实“3456”纳税服务要求。建立纳税人需求分析制度,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征管业务流程为主线,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基础,与岗责体系密切衔接,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健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强化日常监测考核,实现税收服务形式、手段、内容和效果的统一。制定《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办法》,规范办税服务厅窗口功能,明确地税窗口职责,优化办税服务业务流程,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设立管理服务平台

,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集中归口统一受理或办理,实现了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一户式储存和一票式征收。

建立长效机制,打造服务品牌。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注重纳税服务环境的改善、服务质量的提升、服务品牌的优化,把为纳税人服务融入了办税各个环节,每年推出一批有特色、有实效、有影响的服务项目,在倾心倾力服务中,不断总结完善,塑造并提炼出“地税与您相约”纳税服务品牌,以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情感色彩,为构建优质、高效、规范、透明的现代纳税服务体系注入了丰富内容。

五、积极构建一体、共享的信息技术体系,信息技术显着提高

信息化基础平台日趋完善。响应金税工程(三期),高标准建立了上达省地税局、下联基层税务分局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平台,全系统配有小型机两台、服务器20余台,核心交换机、路由器4台,节点路由器、交换机60余台(套);组建独立于内部网络运行的外部网络,内外网单独运行,隔离网闸设备提供内外网间应用的信息交换;征管软件核心业务应用实现市级集中模式处理,部分业务上划省局,构建完成了基础软件统一的技术应用平台,信息化应用实现了对全市地税

系统所有税(费)种业务、税务管理所有环节、各级业务机关的全面覆盖。

税收征管信息技术应用体系日趋完善。统一征管软件应用不断深入,继ahta于上线后,改版后的ahta也于初成功上线运行;基于tips应用模式下的网上申报纳税服务系统为全市万余户纳税人提供网上申报纳税服务;纳税服务平台、税收管理员平台、信息管税平台等一系列税收业务类软件应用有序推进,为税收管理员税收征管软件一体化应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应用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分步整合单独运行的各类应用软件,先后开发的基于核心征管软件环境下税库联网系统、车辆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软件等,弥补了核心征管软件应用的不足;实施的规范数据采集处理行为,全面提高了信息共享和利用水平。

行政管理信息技术应用体系日趋完善。全面推广应用公文处理系统,系统内实现了公文处理电子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内部综合信息管理网站3次改版,依托内部信息网,网上政务与事务管理、网上视频培训、网上考试、网上资源数据库等应用广泛展开,电子邮件市县立体布局,行政管理信息化手段有效增强。

外部税收信息交换体系日趋完善。tips环境下的税库行广泛联网为70%以上的税费收入入库的网络化、电子化提供了畅通的渠道;地税与社保部门联网,社保费征缴数据实施在线交换;地税与工商联网,户管信息实施比对;地税与国税联网,涉税数据广泛共享;地税与交通、保险等部门的联网,基本建立了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决策分析技术应用体系初步形成。以数据仓库技术为基础,应用数据挖掘的先进分析技术,通过多渠道的信息集成、共享,对征管数据、行政数据、外部数据等多类数据集中进行综合加,实现对各级税务机关和人员的税务业务处理和执法行为、纳税人的主要涉税信息的全面监控和分析,为规范执法行为提供了科学依据。

六、积极构建和谐、激励的队伍管理体系,队伍素质显着提高

领导班子建设全面加强。以提高素质、培养能力、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为重点,全面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班子的领导核心和表率带头作用。强化

理论武装,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完善市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系统学习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扎实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个人自学、集中学习、集体研讨、专题讲座、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学习效果,每年的集中学习均在24次以上,平均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专题集体研讨。强化作风建设。修订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议等制度,认真开好各年度的民主生活会,落实基层联系点制度,落实局领导接访制度,改善基层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积极帮助基层和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修订完善《“基层先进领导班子”创建活动意见》,建立健全科学考评指标和体系,坚持开展一年一次的“基层先进领导班子”评比表彰,规范、激励基层领导班子的行为。

思想政治工作改进提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理论学习,每年制定专题理论 专业能力建设迈上新台阶。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纲要》,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目标,大力加强专业能力建设,积极打造学习型机关。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坚持开展年度培训需求调研,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修订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规定》,制定《工作人员学习积分制管理办法》,将学习积分与干部的培养、选拔、奖惩、能级评定和管理结合起来。加大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投入,每年用于教育培训的资金超过100万元。建立系统兼职教师队伍,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兼职教师培训。开展大规模的岗位培训。系统人员全部参加以更新知识为主的脱产培训,其中

(六)积极构建开放、有序的组织文化体系,社会形象显着提高

地税文化建设初见成效。大力实施“文化兴局”战略,充分发挥地税文化的引导、激励、凝聚、约束功能,初步建立了开放、有序的地税组织文化体系。,在认真总结地税发展历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立了地税价值理念体系。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实践“淮水禹风、聚财富民”的地税价值观,以“团结、奉献、务实、超越”的地税精神凝聚力量,以地税道德行为规范提升素养,以地税文化环境熏陶气氛,以地税文化标志引导形象,以地税发展愿景激发斗志。经过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积极实践

,地税价值理念已得到全体地税人的深度认同,其凝聚力量、激发热情、约束行为的作用,在地税事业的科学发展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释放,并逐渐实现了理念与实践的有机统一,地税文化价值理念已成为系统宝贵的无形财富。建立统一规范的行为文化。

对各项 回顾“十一五”期间的地税工作,虽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显着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管理基础还不够牢固。主要是税源管理基础还比较薄弱,数据信息利用不够充分,税收征管各环节之间业务衔接不够紧密,“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税收执法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执法责任制落实还不到位,依法治税能力需要提高;三是税收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与建立服务型机关、与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仍有差距。四是干部队伍建设还有待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与现代税收征管的要求尚有差距,考核激励机制有待完善,干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尽合理,队伍的活力有待进一步增强。这些不足和问题既是工作的潜力,也是“十二五”时期全市地税工作的主攻方向,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十二五”全市地方税收发展规划思路

一、“十一五”时期地税工作回顾。(略)

二、“十二五”时期地税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面临的形势。“十二五”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 税务管理全面升级。管理模式更加符合信息化发展要求,征管方式方法更加先进,征管流程更加规范优化,纳税人分类管理更加科学,内部职责分工更加合理,专业化协作更加有效,评价机制更加有利于征管持续改进,税收征管质效和纳税遵从度大幅度提高。

税干素质显着提升。建立健全充满活力的人本管理机制,

规范办税服务。完善服务功能。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完善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等办税服务制度,积极推进自助办税服务,全面推行“同城通办”。拓展多元办税,建立以网上办税为主体,上门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完善网上办税功能,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税。积极推进电子申报,实现纳税人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的“一户式”管理。简化办税流程,完善纳税人电子信息“一户式”查询和存储,推广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

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环节和事项,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依法处理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合理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充分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减免退税权和保密权等法定权利。完善工作质量考评机制,定期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严厉查处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畅通与纳税人的沟通渠道,定期汇集和分析纳税人的需求,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加强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定结果应用,建立较为完善的纳税人自愿遵从评价机制。

强化执法监督。坚持日常、专项、专案和综合执法检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认真实施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深入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积极落实重大处罚“两告知、一签字”及备案制度,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体系,健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组织开展专项和专案稽查,严格举报案件的查处,实施重大案件曝光。严格执行涉税案件立案和移送制度,使涉税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力的打击,保证税收公平。

加强社会协作。建立健全地方税收综合治税保障体系,加强与财政、公安、工商、银行等单位以及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大力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开展志愿服务。

(三)突出管理创新,推进征管改革

创新征管模式。积极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科学把握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科学分类税源、规范管理职责分工、优化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12

[中心词汇]社会保证税;征管一体化;最优所得税制;负所得税

一、引言

随同着国民经济规模的不时扩展、人口老龄化的不时开展,税收担负与社会保证支出也将随之增大。以后少数兴旺国度政府支出规模扩展的缘由主要来自于财政转移性支付的添加。同时,在购置性支出不变的前提下,社会保证支出的增长超越税收支出的增长也是形成财政赤字扩展的主要缘由。

社会保证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保证税费和普通税收支出。世界上,社会保险税费在大少数国度被称为社会保证税费,普通是对雇主和雇员及自雇者征收的,实践上就是一种税收。从各国的实际看,并不是一切树立了社会保证体系的国度都独自设立了相关的税费。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局部省份由中央税务局征收和局部省份由休息人事部门征收的有中国特征的“二元形式”,省级政府在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有决议权。从国际开展趋向看,社会保证税费的革新并不是复杂的税改费或费改税的效果,但可以一定的是,社会保证税费的征管机构应该与普通的税务管理机构一体化。

到目前为止,在公共经济学范围,关于社会保证支出及资金来源效果停止了少量的研讨。与税收制度相关的筹集社会保证资金(或称社会保证的担负)的研讨,目前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剖析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在剖析支付才干差异的基础下去研讨对所得的再分配方法,即设计最优所得税的研讨;第二种方法主要侧重于风险要素的剖析,关于社会保险等政府转移性支出,从分散风险的观念来停止研讨。本文主要运用第一种剖析方法,在研讨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的基础上,经过火析负所得税的利害,剖析社会保证资金的筹资及社会保证支付的途径效果,并提出社会保证支付应与税收征管一体化。

二、最优所得税模型

首先概述一下作为负所得税实际基础的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假定在完全竞争的经济条件下,各经济集体间存在着休息才干的差异。这个差异表现为工资薪金差异和所得差异。而休息才干差异属公家信息,对政府而言属不对称信息。其结果工资薪金w的水平也属团体信息,政府只掌握工资薪金的总体散布状况,对团体的工资薪金水平却不了解。同时,假定各经济集体的休息供应量为L,团体消费量为c;都具有相反的成效函数u。则可表示为:

u=u(c,L) (1)

米尔利斯研讨了非线性所得税的最优化效果,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边沿税率应在0和1之间;二是有最高所得的团体的边沿税率为0;三是假设具有最低所得的团体按最优形状任务,则他们面J临的边沿税率应当为0。上述结论标明最优税收函数不能够是累进性的,累进所得税制未必能完成支出再分配。为了失掉最优税收结构的更详细状况,对米尔利斯模型停止数值方面的剖析,其结果标明,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近似于线性,即边沿税率不变,所得低于免税水平的人可取得政府补助。

即政府可选择的所得税体系限定为线性所得税,政府可选择的变量为边沿税率和一次性转移支付(或补助金),则可得如下线性所得税函数:

T=-a+(1-b)wL (2)

其中a为一次性转移支付(补助金额),(1-b)为边沿税率,T为经济集体所担负的所得税额。经过线性最优所得税模型可以提出以下四个值得我们琢磨的命题:

命题一:最优边沿税率与人们对社会分配公允的关注度成正比,即人们对增加社会分配不公允的关注水平越高,则最优边沿税率就会越高。

命题二:最优边沿税率与休息供应弹性成正比,即人们对休息供应反响灵敏时,最优边沿税率则会变小。

命题三:最优边沿税率与人们的支出才干差异成正比,即人们支出才干的差异越大,则最优边沿税率就会越高。

命题四:最优边沿税率与政府财政支出的需求成正比,即政府税收支出的需求越大,最优边沿税率就会越高。

以上四个命题中,第一个命题与我们的直觉相符,其他三个命题虽然都很难成立,如以命题四为例,Shesinski的教育投资模型已证明政府支出需求的添加,并未使最优边沿税率提高,最优边沿税率只是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但可说明最优税率与休息供应的反响灵敏度、财政支出需求和支出分配的价值判别亲密相关。

三、负所得税制的利害

负所得税制是弗里德曼在维持最低支出方面提出的,是一个可以为一切人提供最低支出保证的现金补助方案。负所得税方案将社会救助体系与团体所得税制度联络在一同,失掉实际界的普遍支持。其基本想象是在没有任何税收制约的前提下,上述线性最优所得税模型公式(2)可直接确定团体的征税额和一次性转移支付金额。也就是说,那些低于贫穷线的人可以取得一次性现金补助,而那些支出水平高于贫穷线的人必需承当税负。但是,现行税制实行的是累进所得税制,没有向收人在起征点以下的团体支付补助金。税务管理机构担任征收税金,社会保证机构担任支付社会保证金,税收制度和社会保证制度区分作为两种不相关的政策来制定,并由不同机构区分停止管理,并没有把二者无机结合起来。这里首先剖析一下负所得税制的利与弊。

负所得税的优点:其一,可以在一致的制度框架下确定税收担负和社会保证的支付金额。特别是从休息供应效应的角度来看,负所得税制对休息供应所发生的负鼓舞水平较轻。在负所得税制体系下,由于支付社会保证的补助金与应担负的税额具有联动性,各经济集体都适用相反的边沿税率(1-b),因此不能够堕入到“贫穷圈套”当中。所谓“贫穷圈套”是指那些接受最低生活保证而不交纳所得税的家庭或团体,当其取得休息所得时,他们失掉的补助金会增加其同额的休息所得,其净支出不变的现象。也就是说,社会保证作为一种措施,为了从中取得一定金额的补助金,其休息所得会被100%课税。结果受助家庭将失掉休息愿望,而不时依赖政府的救助,使其不时处于贫穷形状。为了克制这种现象的出现,当其休息所得添加时,他们失掉的补助不应100%地增加其休息所得,应只增加其一局部的休息所得。但是,当税收担负与支付社会保证补助金区分在不同的两个政策框架下实施时,对其休息所得无法确定比拟恰当的扣减额度。而负所得税制,由于把两者放在一致的政策框架下实施,就不会堕入“贫穷圈套”。其二,从行政本钱方面思索,在负所得税体系下,由于社会保险的征收和税金的征收同属相反的业务,两者在相反的机构实施,效率则会更高。政府向社会提供相反的公共效劳时,负所得税制会减轻征税人的实践担负。其三,由于现金转移支付与市场配置方式相容,与实物转移支付相比,可以给予受助

者以自在选择购物的空间。其四,传统的社会保证制度是以身份调查为基础,只要那些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或许无生活来源的人员能取得救助。而在负所得税制下,一切人都处在一个维护伞下,一切人都能取得基本的支出保证,而无需接受带有歧视颜色的身份调查。

负所得税制虽然取得普遍的支持,但理想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度曾经大规模实际过负所得税方案。主要缘由在于:当经济集体间所得来源存在差异时,总所得就不能成为权衡公允的目的。换言之,以总所得为税基的综合课税体系无法完成横向公允准绳,并非是理想的课税体系。那么为什么总所得作为公允的目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呢?在此,比拟剖析一下具有不同支出来源的两个征税人在不同课税体系下的税收担负(表1)。

假定有两个征税人甲和乙,征税人甲第一阶段(如今)的支出为100,第二阶段(未来)的支出为110;征税人乙只要第一阶段(如今)的支出为200;利息率为10%。申、乙的消费方案相反,即在第一阶段消费100,第二阶段消费110。乙要在第一阶段的支出中拿出100来停止储蓄并取得埘的利息,用以第二阶段的消费。假设没有课税的话,两者的消费水平完全分歧,拥有相反的经济实力,即福利水平相反。假定实行税率为10%的综合课税制,则征税人甲在第一阶段要担负100×10%=10的所得税,100-10=90可供消费;第二阶段要担负110×10%=11的所得税,110-11=99可供消费。征税人乙在第一阶段要担负200×10%=20的所得税,可供支配的所得为180,同甲一样在第一阶段消费90,剩下的90转入储蓄,而第二阶段取得的利息9要交纳0.9的税金,征税人乙的可消费金额只要990.9=98.1。结果征税人甲的消费水平要比征税人乙略高。

横向公允是指福利水平相反的人应交纳相反的税收,也就是说,假设课税前两团体具有相反的福利水平,那么在课税后,他们的福利水平也应该是相反的。而对所得的综合课税却背叛了这一准绳。

假设把储蓄金额看作为未来取得支出的经费,则上述的剖析就会有不同的结果。由于征税人乙第一阶段的税基是从所得额中扣除储蓄额(200-100=100),因此第二阶段的税基不只包括利息所得,还包括第一阶段存储的储蓄额。征税人乙第一阶段所担负的税额为(200-100)×10%=10,消费额为100-10=90,第二阶段担负的税额为110×10%=11,消费额为110-11=99,这与征税人甲的税前税后的福利水平相反。也就是说,把储蓄作为经费而扣除的课税方式比综合课税方式更能表现横向公允。另外,不把利息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课税方式也能失掉相反的结论。由此可见,综合课税并不能说是理想的课税方式;也就是说,以总所得为税基无法完成横向公允。

另外,所得税的又一个难点是捕捉征税人的各种形状的所得,而理想上各行业间存在着捕捉率的差异。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在捕捉工薪阶级、集体工商户及农民等不同职业的所得时,存在着清楚的差异,这严重地阻碍了横向公允准绳的完成。即关于工薪阶级可以捕捉到近100%的所得,而关于集体工商户或农民就很难捕捉到其一实在践所得。之所以不同职业存在着所得捕捉率的差异,是由于各所得的来源形状有着清楚差异。例如,农民可以自产自用(当然,目前取消了农业税,不存在对其所得的捕捉率效果),而集体工商户、自营业者消费运营用的车也可用于私事。但是工薪阶级由于任务和家庭生活是严厉分分开来的,因此对其所得的捕捉也是比拟容易的。换言之,这是所得的不同来源以及确定费用扣除的不透明性和征税本钱的效果,或许说与逃税、漏税、节税效果亲密相关。负所得税制不能够把所得以外的经济性差异目的作为税基来停止课税,因此,也不契合横向公允准绳。假设思索到理想要素,在所得税范围是很难把经济差异目的化的。

四、结论

判别一团体能否是弱者,能否需求最低生活保证,不只要看捕捉到的团体所得的状况,还应调查该团体的资产状况和消费活动状况,而且,还应对所支付的补助金的用途停止细化,这样既能起到提供最低保证的作用,又能监视、防止受助者丧失休息愿望。从速一视点思索,负所得税制在理想经济生活中难以普遍采用。但是,彻底调查、掌握所得以外的资产及对补助金用途的细化都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在经济环境多样他的明天,政府的监视本钱也会添加。另外,关于所得的捕捉率存在职业间差异效果,假设职业可以自在选择,从临时来看也并不一定是不公允的。因此,可以说负所得税制的利大于弊,今后应缩小负所得税的优点,重新审视社会保证税费的征收与社会保证支付的关系。不时开展的人口老龄化社会,即使树立最基本的社会平安网并有效地实施,也肯定会招致社会保证支出的扩展。社会保证税费如何分担收缩的社会保不支出是我们今后要着重研讨的课题。为此,成对社会保证制度自身停止重新再看法,关于那些具有一定支付条件的补助金,其资金来源应思索以税收的方式来筹集,并完成社会保证管理机构与税收征管一体化。理由如下:

一是无论是普通税收还是社会保证税费,通带都需求依照相反的所得定义,征管体系以来自雇主和自营业者的申报表的方式获取信息,雇主从雇员的支出中预扣普通税收和社会保证税费并经过银行交纳给支出管理部门,以有效的征管系统监视那些没有申报和征税的雇主,并运用现代基于风险的审计方法来认定申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因此,将社会保证税费的征收和税收管理一体化可以消弭中心职能的重复,防止申报表的处置和税款的强迫征收及雇主的审计等范围发作重要。一体化可以增加人员和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的支出,完成规模经济,增加管理人员的数量以及数据的填写、税款的交纳、执法和数据认定等共同进程;可以降低办公设备、通讯网络和相关职能的本钱;可以防止重复的信息技术开发并降低系统开发和维护的风险,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的管理本钱。

二是税收管理机构是以支出征管为目的的,其组织文明适于税款的稽核和征收的进程。而社会保证机构普通以发明团体的福利权益和将其支付给接受方为中心的,与税收管理机构的组织文明和进程是不同的,因此其征收业绩普通很有限。社会保证机构与税收管理机构的一体化会提高社会保证税费交纳的征管水平,降低征收本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