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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的风险

时间:2023-08-08 17:10:37

信托理财的风险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1

关键词: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净资本

一、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现状

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与水平是随着一次次行业危机和整顿逐渐成长和完善起来的,可以说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动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保障信托公司的盈利;赢得投资者的信任,不断塑造品牌效应;提升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金融监管对信托公司的必然要求。现如今各家信托公司都已专门成立了风险管理部门以及业务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信托公司的各类信托业务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信托项目成立后,风险管理部亦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全面跟踪,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实时地根据实际变化来补充完善风险管理措施。通过这样一整套的风险管理体系,信托公司的项目风险管理水准较早期有了显著提升。但纵观整个信托行业,风险管理发展陷入了瓶颈,即各家信托公司对单个信托项目的风险管理已经极尽重视,但对整个信托公司层面的财务风险管理却未能有所突破。信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绝不单纯是单个信托项目本身,它涉及信托公司从固有业务到信托业务,从项目尽职调查到项目运营管理等方方面面。

二、传统财务风险管理方法的不足

传统财务风险管理方法将财务风险从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回收和分配风险三个方面对不同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识别。并就企业如何进行财务风险管理提出了几种方法:报表分析法、财务指标分析法、专家分析法和VAR法等。信托公司的业务种类从资金来源上就有固有业务(股东自有资产)和信托业务(受托管理资产)之分,这是与一般企业最显著的区别所在。信托业务虽然是信托公司的表外资产,并不属于信托公司本身所有,但是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由于自身失职所造成的信托项目损失将直接转换为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损失,所以并不能简单地看待信托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其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由于其只是表外业务,理论上存在受托规模不受限的可能,信托公司甚至难以估量其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所对应的财务风险。再者,由于信托公司存在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种类,对其进行财务风险识别和管理的方法必然也是有所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

三、基于净资本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风险管理

对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管理首先要对该企业面临的各类财务风险进行充分的识别,金融行业的财务风险特性是有别与其他行业的,所以对信托公司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应当借鉴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同时,针对信托行业特殊的信托业务这一表外资产,如何将其有效地纳入到整个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中是关键所在。伴随着《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表内业务)和信托业务(表外业务)都将纳入监管范围,并将作为“风险资本”扣除不同比例的风险系数。这将使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上升到一个新的层面,以往信托行业一直难以解决的风险管理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信托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完全可以以此为突破点,基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思想,有效地串联起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在此基础上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充分识别,从而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财务风险管理措施。

四、信托公司财务风险识别

(一)筹资风险的识别

信托公司由于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其筹资风险与一般企业有显著不同。信托公司筹集资金的主要目的并不能直接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挂钩,信托公司筹集到的自有资金最主要的目的是用来支持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提保障。基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以及政策要求,应当从如下几点对信托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识别:

1、筹资渠道单一且受限颇多

由于监管政策禁止信托公司开展负债业务,常见的借款融资方式对信托公司均不适用,往往只能通过股东的增资来达到增加净资产的目的。但受制于监管政策的限制,不同性质股东的投资上限又各不相同,潜在的战略投资者有意愿投资或增资的,亦有可能受到政策限制,从而影响信托公司的筹资。

2、筹资不力影响业务开展

金融监管机构为保障信托投资者的利益,对信托公司开展各类业务设置了最低的注册资本要求,尤其是各类创新类业务的准入资格,都与信托公司的净资产直接挂钩。信托公司筹资不力的结果轻则使得信托公司错失创新类业务的经营资格,在与同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缺少了一块业务来源。重则信托公司将面临信托资产规模受限,不得不停止新增信托项目的窘境。

(二)投资风险的识别

由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分析信托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应当根据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予以区别化,并考虑到净资本管理的思想,较常规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更为复杂化,对信托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识别:

1、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信托公司开展贷款业务时,须对借款人进行详尽的调查分析,准确地掌握借款人信息,以便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2、抵(质)押物的价值风险

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为保证贷款到期顺利收回贷款本息,增加融资方的违约成本,信托公司通常会要求融资方提供经评估的足够价值的抵(质)押物,以增强贷款项目的安全保障。

3、净资本风险

正如前文所述,信托公司不论其固有业务还是信托业务,受净资本管理的约束,每笔投资都会根据投向和资金运用方式的不同分别消耗净资本和增加风险资本。随着净资本的不断消耗以及风险资本的逐步增加,当两者比例接近100%时,就会触及监管警戒线,信托公司将面临暂停新增业务的风险。所以基于净资本管理下,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的风险亦是信托公司需要在做出每笔投资决策前充分识别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亦直接与投资报酬产生关联。

(三)操作风险的识别

操作风险是金融企业常见的风险之一,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履行受托义务的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会面临很多风险,诸如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但其中只有操作风险一项与信托公司的受托职责相关,其余风险皆由信托项目受益人承担,与信托公司无关。这是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提,是法律法规对信托公司受托职责的界定。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对操作风险的识别显得尤为重要,可以从如下几个环节全面充分地识别信托公司面临的操作风险:

1、信托项目的风险揭示

信托两字的核心思想是“信任”和“托付”,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托付给受托人,希望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给受益人带来收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而言,与委托人最初的接触就是对信托项目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揭示。所以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揭示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信托职责的重要组成,是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负责体现,也是信托公司自身免责的保护。

2、信托项目的存续管理

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伴随着信托项目的终止且向受益人完成信托利益分配后方能结束,所以信托项目的存续管理是信托公司日常工作的重点。信托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岗位制约来控制这类风险,试图在向客户提供优质受托服务的同时避免应自身操作风险而引起信托项目损失,从而导致信托公司赔偿信托项目受益人而致使信托公司自身利益受损。

3、信托资金的划付与分配

一个信托项目从成立到终止,自始至终都与资金的流动密不可分。频繁的资金划付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计算,都蕴含着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应当充分识别其中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此才能更好地履行受托职责。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2

[关键词]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 宏观调控 风险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全面实施了包括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内的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随着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逐步显现,国民经济呈现企稳回升和逐步向好的良好势头,伴随着经济回升,通货膨胀压力凸显,刺激性的宽松货币政策也在寻求适时退出。2010年初以来央行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货币政策的趋紧,预示着宏观经济进入加息周期。在信贷规模压缩的背景下,曾经在2008年风靡一时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似有卷土重来之势,各大商业银行开始密集发行。

一、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产生及运作模式

(一)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产生

有融资需求的借款客户向商业银行寻求贷款,商业银行受限于贷款规模控制,或由于受借款客户信用等级或贷款行业投向所限,借款客户的融资需求难以用贷款的形式予以满足。一边是紧缩信贷的厉令,一边是客户急迫的贷款需求,中间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在信贷规模的严格限制之下,银行没有额度继续放贷,但如果不放贷,就会面临优质项目、优质客户流失的危险。于是,“理财+信托”的贷款模式应运而生。由此可见,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或信贷投向限制的产品创新。

(二)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

商业银行根据融资客户的需求,寻求与信托机构的合作,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以此设立资金信托,发放信托贷款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与信托机构设计信托产品,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通过商业银行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形成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银行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建立单一信托计划,然后再通过银行的渠道向投资客户销售,由此融资客户获得了信贷资金。在这样一个操作过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银行与其投资客户间的委托理财关系,二是银行与信托公司间的信托关系,实现了个人理财资金与信贷客户的对接。

一般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是发起人,银行只是单个委托人,但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却不同,真正的发起人是银行,完全由银行操控。从客户的选择、确定到产品的设计、销售,甚至收益的分配,均由银行占据主动,信托公司则处于附属地位。

(三)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四方关系分析

1.银行:除销售理财产品的收入和资金托管收入外,银行一般还会向融资客户收取一定的财务顾问费,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但银行发行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看重的并不是中间业务收入,而是通过信托公司,能够满足贷不到款的客户的融资需求,从而能够锁定一些大的公司客户和优质客户,也因理财产品的销售扩大了个人客户,还可以得到除中间业务收入以外的派生收益。2.信托公司:被银行借用作“平台”,获取投资管理费收入。由于我国对信托计划委托人的门槛设置较高,将普通投资者拒之门外,而在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中,银行汇集客户资金,作为单一委托人,弥补了信托公司高端客户的不足。3.投资者:通过购买理财产品,一般能够实现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获得比同期定期存款较高的收益,但由于银行对理财产品不保本和不承诺收益,所以投资者承担了较大风险。4.融资客户:与发行企业债券相比,客户通过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融资审批环节少,效率高。从融资成本来说,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一般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利率,加上其他费用后综合融资成本与贷款相差无几。

二、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及潜在风险

(一)银行假信托之名行贷款之实

在银行内部,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发行完全是按照一般贷款的程序进行的:发行前,银行与借款客户协商,就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期限等设计征求客户意见,由借款客户提出借款需求,银行的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的资信、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银行的计财、授信、会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各自业务的评审,经总行信贷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复后,银行和借款客户签订协议,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然后签订信托计划,将信托计划转化为理财产品。因此,可以说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事实上是商业银行规避监管的贷款。

(二)刻意规避宏观调控,削弱调控效果

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是国家从紧货币政策催生的产物,是对国家宏调控制度约束的反应。更重要的是,信托贷款与票据融资不同,并未列入央行对外公布的金融机构信贷统计范围内,而是作为表外业务进行统计,不属于央行调整准备金率的存款范围,不受准备金率调整的影响。再用信托贷款的方式放出去,又规避了央行对信贷规模的窗口指导。因此,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央行的货币调控效应。银行通过理财产品、信托等方式变相放贷,背离宏观调控政策方向,实际运作中也确实起到了对冲、规避信贷调控和削弱调控效力的作用。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没有限制,使得银行能够在信贷紧缩的形势下,依然可以自如地将资金投向客户的信贷需求。从已经发售的信托贷款型信托理财产品来看,投资的范围甚至涉及到产能过剩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表面上看都是合法合规的运作,但背后却隐藏着不合规的经营。

(三)投资者面临多重风险

首先是信用风险。银行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最大的问题是将没有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引入直接融资,即银行将企业融资的信用风险直接转移给理财产品的不具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投资人。早期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银行对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无异于变相高息揽存,银行担保被监管部门叫停后,投资者面对的客户信用风险更加突出。

其次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指市场利率发生变化的风险。在2008年底,因为央行连续降息,一度出现一大批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未能达到预期收益,新发的产品也纷纷降低预期收益率。在当前利率水平下,这类产品存在预期收益率及实际收益率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风险。

再次是流动性风险。需要投资者格外注意的是,通常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只有借款企业有单方面提前终止权,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即没有提前终止权。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它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四)银行面临声誉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在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中,银行对信托资金使用的管理肯定没有一般贷款的贷后管理那样严格,但却要承担受托人的责任。一旦发生风险,投资者可能要求银行代为偿付信托本金和收益。而且不少信托资金投向了银行信贷资金不允许涉足的高收益、高风险行业,一旦借款客户违约,银行将承担较大的声誉风险。近年来,因理财产品亏损导致的银行与客户纠纷事件不断增多,甚至酿成,增大了系统性风险。

三、加强规范和引导,促进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健康发展

(一)将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比照信贷资金加强监管

建议将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纳入央行的存贷款统计范围,为宏观调控提供正确的数据基础,合理准确使用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央行窗口指导作用,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行业投向提供正确引导,避免信托贷款投向两高一汰、产能过剩或高风险行业。

(二)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有责任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虽然在银行柜台销售,但并不等同于银行信用,受借款客户的不同,潜在着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

(三)银行要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要尽职尽责,正确引导投资决策

投资者投资决策既受限于其本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又取决于产品说明书和投资后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所以,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投资属性确定产品名称,避免带有误导性的称谓,产品宣传材料及合同文本内容要通俗易懂,确保客户能知晓产品研发背景、交易结构、收益计算方式与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收益或损失。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并定期跟踪和了解客户状况的变化,向客户推销最适合的理财产品。

(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风险监管

加强在准入环节的风险控制,在提高事前审核准入效率的同时,加强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备案报告的审查,研究产品性质,关注其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并及时反馈监管要求。加强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事后监督,加强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提交产品后评价报告,深入分析产品的实际运作效果、暴露风险、收益实现情况等。开展理财业务内控评价和现场检查,为区别监管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把整顿后的信托业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主要经营资金和财产信托业务,发挥受托理财功能,以手续费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从理论上讲,委托人只要与信托公司发生信托行为,就应该支付报酬,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为财产管理者的所有职责,没有不当之处,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风险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也就是说,只要有信托行为的发生,就应该有利润。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信托经营是没有风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是难以避免的。

一、信托风险分析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

(三)客户的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没有好处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高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来源的费用高于资金运用的收益,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加之日常监督尚处于薄弱环节,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资公司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极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没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六)制度风险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实际的业务中具体细节措施至今还没有规定,信托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税务制度、财务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等也还没有出台,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这势必会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特别是行政干预更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规范经营的难度。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探讨

(一)积极开拓信托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积极开拓信托市场首先是要规范公司现有传统的信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将信托业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而不是依靠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来源。杜绝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牟取私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开发新的信托品种上下功夫,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我国的投融资渠道存在严重脱节: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资缺口的日趋增大。针对这一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金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体的资金信托品种从管理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满足资金量大的信托客户的要求,表现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更多的一类是资金信托,特别是共同基金信托,对象是小额信托客户,公司现有的客户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投资基金。每一个信托客户,根据整体信托基金运用的结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担风险。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运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可以取得规模效益。

2.介入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托投资业务不仅在政企分开,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股权结构,引入不同所有制结构中,都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将国有股权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回股利,使国家股权具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避免政府部门因责权不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预,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使国有股东与代表其行使权力的董事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制度化。信托投资公司拥有一批投资理财专家,以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充分保障国家的利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分,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灵活性。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不良资产,通过追缴债务、拍卖变现、证券化等手段收回资金,盘活不良资产。

4.适应新型劳资关系需要,开设职工持股信托,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信托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

1.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信托业务的开发和运作。由于信托业建立之初职责含糊不清,导致其主业不明,在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当务之急是引进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业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同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三)加强信托业务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应由以前的市场准人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把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信托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进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业务的监管,主要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监管。

2.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个体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机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控制体系,并实现持续管理。行业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间加强沟通,建立标准化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组织研究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业的整体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针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对客户不忠现象,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业的公示与登记制度。

2.建立健全与信托相关的税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使信托业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3.加强信托知识的宣传力度,让信托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理财、融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要确立服务意识,上门咨询,向客户推广业务,介绍信托产品,增加潜在的客户群,增加信托资金的来源,为我国高额的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提供一条安全、便利的通道,促进我国经济的集约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永良.中国信托业发展不良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J].北方经贸,2002,(1).

[2]周春明.二次创业沉重开局资金信托成为出路信托之痛[N].财经周刊,2002-05-11.

[3]傅梓琨.信托业东山再起不容易[N].新快报,2002-03-25.

[4]刘大富.信托业亟待解决的七个问题[N].金融时报,2002-01-07.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4

信息不对称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现象,企业的理财活动也不可避免地处于这样的条件下。如何在外向性财务活动中,比如委托理财,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保证本金的保值增值,是企业面临的财务管理问题之一。来自于证券市场的消息表明,2001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3400亿元,真正投到实业项目上的不到10%,相当多的募股资金通过委托理财投向了股市。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委托理财的风险也随之滋生,出现了大量由于委托理财带来本金无法收回、企业业绩下降、法律纠纷频繁等现象,甚至妨碍了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导致资源配置能力的低下,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这样的案例层出不穷,构成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一道独特的“风景”。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约有30%左右的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收回理财资金,不得不延长了委托的期限。此外像西南药业、重庆路桥、长征电器等上市公司因为委托理财资金难以收回,被迫与受托方打起了官司,这更是突显了企业委托理财的风险。由于目前我国委托理财的委托主体多数是上市公司,代客理财的有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公司等组织,委托的资金大多数源于证券市场募集的资金,通过委托理财又流回资本市场,因此,委托理财直接将企业、金融及非金融机构、证券市场、股东连结在一起,使委托理财的风险具有了传递性,导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状况。所以,本文是想通过一些研究,解决委托理财中信息不对称状态下如何保证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的安全性以及收益性等问题,降低企业由于委托理财带来的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造成委托理财的原因分析

委托理财,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自利的拥有和财富的增加,金融市场的成熟,金融交易的证券化以及交易分工的细化而发展起来的。对于委托理财的定义及性质,不同的专家有不同的认识。在本文中,根据文章研究的范围以及本人对委托理财的认识,将委托理财定义如下:委托理财是指企业(委托方)将属于自己的货币资金托付给专职的理财机构(受托方),通过将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在特定时间里有条件地让渡给受托方,达到保证资金安全、分散风险并获取预定收益的经济行为。本文讨论的企业委托理财的委托人主要是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标的物是货币资金;受托方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专职的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形式的资产管理公司。

委托理财目前成为我国上市公司选择比较多的一种资金使用方式,这说明委托理财是有着显著的市场需求和供给的。无论是从需求方来说,还是从接受资金代客理财的受托方而言,之所以能够提供这种业务,存在下述理由。

(一)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有效资本市场假设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成立。

传统的经济学认为,市场信息是完全或完美的,价格机制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不会存在所谓的私人信息,因为交易双方的信息都能反映在市场价格上,没有人能战胜市场,获得超额收益。有效资本市场(efficientcapitalmarket)是指资产的现有市场价格能够充分反映所有有关、可用信息的资本市场。也就是说,“价格能够完全反映新的可获得的信息的市场就是有效率市场”[1]。这里的“有效”是指“资本市场将有关信息融入证券价格的速度和完全程度”[2]。按照市场有效理论的说法,力图使用公开可用的信息来获得超常收益是不可能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相信有效市场假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常常会有违背有效市场假说的情况发生。这说明,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并非完全的,私人信息的存在致使传统经济学的假设受到严重冲击。更为合理的假设是:经济生活中,处处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因此,交易过程中,有些人处于信息优势,因为他们拥有对方不知道的私人信息;而另一方就处于信息劣势。这样一来,交易双方的行为就没有传统经济学所认为的那样简单了。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获取使用的双方由于处于不同的地位或角度,造成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处于信息劣势;或者双方的信息量一致,但由于认识的不同,对相关信息的理解不同造成的差异。信息不对称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具体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由于有效证券市场假说面临市场现实的冲击,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资本市场的表现,说明某些情况下,市场是可以被战胜的。所以,委托理财的委托方相信受托方专业技术分析能力,并相信专职的机构更容易获得内幕消息,也就容易获得超额盈利。金融中介的存在“是由于它们拥有处理信息不对称及与此相关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的问题的非凡能力”(格里茨,2000)。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专业人员拥有利用这一机会获取利益的基础。他们可以凭借自己在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方面的优势,凭借自己在证券市场上获得最新信息的有利地位,以此达到收益目的。而委托人也正是相信他们有这样的能力,所以才会选择他们。正因为如此,委托理财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才会产生供需交易,否则,委托方不需要受托方的专职理财,只要认定市场有效,无论是谁,资深的炒股专家还是一般的业余投资者,甚至是一只大猩猩,他们在证券市场上的表现应该是一致的。

(二)是企业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减少成本,提高效益的需要。

企业有了资金,必然要为资金寻找使用途径。但作为个体在寻找资金使用者时,由于自身客观限制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增加了寻找成本。一方面要在众多的交易对象中寻找合适的,一方面要在众多的项目中寻找最好的,还要为资金寻找到在数量上正好匹配的使用者…如此等等,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作为投资人处于的是信息劣势,面对的寻找对象越多,收集信息的需求量越大,范围越广,信息劣势越突出,寻找成本就越高。

>另外从企业的性质来看,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说法,企业是若干契约的组合体。在自身的经济活动过程中,需要和内部的、外部的方方面面签订契约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由于有限理性以及交易成本,不可能签订一个全面完善的契约。当然可以通过经验和努力,达到现实中的最优(即次优契约)。所以,企业想要自己运用这些资金,除了寻找成本外,一旦投资对象确定,需要通过契约来规范,由于存在前面所说的原因,和分散的投资对象分别签约的成本相当高。因为企业处于信息劣势,无法避免对方利用私人信息做出投机行为。这反映在企业的成本上,就是成本。除了成本之外,企业如果直接进行投资活动,组织、人员、管理、技术等方面也无法适应。如果荒废主业专职从事投资活动,与企业存在的意图不符。所以,从事资金管理的费用过高,企业不得不寻求专职机构,代为理财。

(三)是委托方分散风险,保持资金流动性的需要。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大家都知道“不要把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这句名言,因为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两种风险,一种是系统性风险,也叫市场风险或不可化解风险,是无法规避的,无论怎样投资,怎样组合,总是要承担这种风险;另一种是可化解风险,又称非系统性风险,或特有风险,是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化解或规避的风险。一个企业的资金数量必竟有限,要想达到充分组合化解风险的目的,力所不及。而专职的理财机构,除自有资金外,还接受多家企业委托,资金雄厚,完全可以达到充分的投资组合,化解非系统性风险,将企业资金的风险降低。

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理财风险分析

对于信息不对称下委托理财的风险及困境的分析,本文主要关注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企业和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企业风险问题的分析。

作为委托理财的当事双方,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此时市场博弈将变为主要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博弈。一般而言,我们常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者称为“人”(Agent),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者称为委托人,(Principal)。“人”是知情者,“委托人”是不知情者,在这里的分析中,人特指委托理财当事双方中的受托方,即专职投资的金融机构;委托人指的是拥有闲散资金的企业一方,在进行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委托人所处的信息劣势是相对于受托人的信息优势而言。

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传统的经济学依靠“完全信息”为假设条件,“该假设条件意味着市场可以向每个参与单位提供它决策时所需要的全部信息”,也就是参与者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且假定信息的获取是没有成本的,即信息是可以免费得到的。另外传统经济学还假定市场参与者的数量足够多,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对于个别参与者而言,其他参与者的“私人信息被市场综合成唯一的价格信号”,也就是说,“私人信息同市场共同信息发生作用,私人信息之间的作用是没有地位的。”但事实上,在现实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数量是有限的,因此,私人信息是很重要的,他们直接关系到参与者的利益,影响到参与者的活动。而且,收集信息的活动必然是有成本的,成本的高低将直接作用到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使用过程中。由于私人信息的存在,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市场的参与者之间信息一般是不对称。这种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使得参与者在交易时面临着对方藏匿信息或故意误导对信息的理解而存在的风险,或者表现为参与者一方无法观测到对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这两种风险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前面已经介绍过,委托理财中,委托方是企业,受托方是专职的各类理财机构。这里,委托方是买方,受托方是卖方;委托方处于信息劣势,因为关于受托方的资金规模、投资理念、管理能力、投资效率等信息,属于受托方的私人信息。在双方签约之前,受托方可以通过藏匿这些相关信息,或者故意引导委托方对所提供信息的错误理解,以牺牲委托方的利益来谋取它们的信息利益。另外,签约之后,委托资产转移到受托人手中,委托人则无法直接对自己的资产进行监管。尤其是在全权委托下,委托人无法第一时间了解自己的资金的安全程度以及获利情况,这一切都只能靠受托人的管理。但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往往无法被委托人得知,受托人在签约之后的交易进程中,仍然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委托人常常无法观察到受托人的努力程度以及工作的效率,而受托人却完全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不良结果出来后却将其归于市场风险或其他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在我国委托理财的现实中,上述情况表现在受托人挪用客户资金为自己牟利;利用关联方交易(self-dealing)为自己谋取额外利益;另外还表现在为验证自己所谓的新的投资理念,拿客户的资金冒险,过分追逐风险,根本不考虑后果等等。

所以,当委托理财的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导致委托人的结果或收益是不确定的,从而使委托人面临着各种风险。通过以上对信息不对称的分析,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委托人的影响性质,将委托理财的委托人所面临的风险总结为以下几种: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受托方的人为影响导致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等方面原因给委托方带来的诉讼风险以及由此引起的损失。

信用风险在这里特指委托理财在未来可能无法获得收益而带来的风险。

3.财务风险(financialrisk)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委托理财失误导致委托人经营性现金流量不足以抵偿现有的到期债务,而被迫采取非常行动的风险。这里的财务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险。

4.经营风险(operationalrisk)

经营风险是指委托理财的企业由于没有获得预期的收益或者本金无法顺利收回而对原本正常的经营生产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经营风险是由信用风险产生的,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加深信用风险。

三、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委托理财企业风险的可行途径

虽然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委托人承担了昂贵的交易风险,但理论上仍然可以找到解决的办法。具体而言,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依赖于外部宏观环境的改善,依赖于法律制度、信用制度等的建立和完善,为市场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信息传递并获得相互信赖的基础;另一种有赖于委托人自己的努力,改善信息劣势地位,在交易中设计出有良好激励——约束机制的契约。所以,我们具体把委托理财中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委托理财收益并降低风险的措施描述如下:

1.法律法规的建立及完善

法律制度因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因此在委托理财中如果有足够的法律保障,就会减少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包括契约的有效性、履约的程度、产生纠纷的处理等带来的风险就会降低。

们希望,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能够达到以下要求:

1)有利于公共契约的完善;

2)有利于对人的管理;

3)有利于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状况;

4)有利于委托人自由选择人,获得充分的监管权利,并有方便、容易、低成本的退出途径。

2.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当前经济社会中,信用的缺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公民之间、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包括政府和企业之间都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导致彼此互不信任,经济活动充满了信用风险,从而直接影响到交易成本的居高不下,经济运行受到极大阻碍。如果交易双方建立了信任机制,签约成本、信息甑别成本、成本都会减少,而且基于信任,整个交易的效率会大大提高,因为信用的建立,减少了交易过程以及结果的不确定性,交易者不会化更多的时间考虑风险的控制。

委托理财的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信用的建立,既要由双方自行努力,又要有必要的外部强制手段,包括社会中介机构的介入。这些中介机构包括各种民间组织的行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他们在信用的评判和建立过程中,能够比当事人更容易保持公正性和高效率。

3.以不对称性对应不对称性

由于委托理财中人和委托人形成一种非合作博弈关系,双方都会猜测对方的战略行动来安排自己的战略行动。古书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反过来,如果能够尽量地隐瞒自己的信息,就会使对方处于相对信息劣势状态,不敢轻易做出战略决策,从而获得谈判上的主动权。因此,委托人让人也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中,不失为一种保护自己的好办法。

4.设计合理的契约,制订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无论是“逆向选择”,还是“道德风险”,最后的控制还是落实到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约签订上。如果契约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提供真实信息并且采取积极的正面的行动来达到委托人的目的,也就是说有最优的激励——约束机制,那么,委托理财的风险就会减到最小,收益会达到最大。

总之,设计合理的契约能够保证委托人利益的实现,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契约的签订不可能达到完美,但可以通过努力达到可实现的最优,即理性最优。当然,签约成本不能高于由契约所带来的收益。在任何时候,都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契约化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这一点是不可或缺的判断经济活动合理与否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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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5

关键词:寿险信托;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1 寿险信托的内涵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所谓寿险信托,是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将人寿保险金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在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金给付时,由信托公司根据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交付给受益人或领取保险金后继续留存在信托帐户中加以管理运用,以达到保险金保值增值的目的[1].

寿险信托传入中国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1897年武汉第一家本国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在汉口设立分行,主要业务除存款、放款、汇兑外,还有信托等附属业务。其中就包括人寿保险信托。1921年以后保险信托开始被中国社会所接受,尽管史料中记载到1936年中国广州的部分金融机构还有保险信托业务,但那时的中国信托业已经走上了畸形的发展道路,使得保险信托最终夭折。解放后,新中国的保险事业在建国初期曾经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到1958年人民公社出现,使得几乎所有的保险产品被迫取消,保险信托就此在大陆消失。2001年以来中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中国信托业历经五次整顿后已经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几年,一些信托投资公司不负厚望,在传统信托业务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创新型的信托产品,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令人遗憾的是,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与之相关联的寿险信托却未受到重视。据调查,现阶段资本市场上,除已经进入大陆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拥有保险信托产品外,国内信托机构目前只有少数几家在发展战略上考虑到了保险信托。所以时至今日,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寿险信托业务仍未推出。

2 现阶段中国开展寿险信托的必要性

(1)开展寿险信托是保险业同信托业互动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寿险信托业务的推出将丰富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对保险金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保值和增值。这种安排可以使得寿险信托的开发不仅有利于受益人对保险金进行有效管理,还可能衍生出更多的保险产品增值服务,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益。

从信托投资公司的角度来看,寿险业的迅猛发展为寿险信托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业务来源。尤其是在老龄化日益突出的中国,市场对老年阶层的保障和遗产的法律属性等的重视程度将逐渐增加,随着相关税制的建立和完善,人寿保险信托作为一种良好的投资理财方式肯定会获得很大的发展。

(2)开展寿险信托是中国居民个人理财的迫切要求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个人财产不断壮大。据调查,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户均总值22.83万元,家庭可投资资产在30万元的富裕家庭已占家庭总数的10%以上。不久前,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中国大中城市的问卷调查显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被调查者明确需要个人理财服务,而且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人们保险意识的加强,人均保费支出占个人消费支出的比例越来越高。未来庞大的寿金给付与受益人有限的理财能力客观上产生了寿险信托的需求。

(3)开展寿险信托是中国金融机构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 寿险信托在西方发达国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业务。近年来,寿险信托的规模不断扩大,种类也日益丰富。如在美国,该产品年均业务量占美国全部人寿保险金额3%~4%,同时出现了多种富有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包括老年人保险金信托、高风险职业者寿险信托、残障者保险金信托等等。而中国信托业创立时的“先天不足”,发育阶段的“畸形”,注定了在发展过程中“后天失调”的命运。虽然历经五次整顿,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不规范经营引起的金融风险,信托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得到了改善,但应看到中国信托业的实力仍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信托业。按照中国的入世承诺,入世五年后,资本市场将全面对外开放。届时,国外先进的信托理念和成熟的信托业务将会对国内信托业产生极大的冲击。未雨绸缪,研发寿险信托,抢占国内市场,已成为各信托公司的当务之急。

3 中国开展寿险信托业务可行性理论分析

3.1 寿险信托市场的外部环境日趋完善

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借鉴国外寿险信托的发展经验,作者认为,目前中国开展寿险信托的外部环境已经具备。从经济环境来看,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个人财产不断壮大,在日常消费之余开始追求财产的保值、增值。专业机构的理财服务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中国保险业迅速发展,保费规模日益扩大。

从法律政策环境看,自2001年以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表明国家政策对信托业发展的支持,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业外部环境。也为寿险信托业务的推出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此外,新修订的《民法》里明确承认私人财产的合理性,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即将征收,《保险法》对保险金投资渠道的限制逐步放宽,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也将寿险信托市场的发展提供保障和动力[2].

3.2 寿险信托市场的内部条件初步具备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和信托原理,寿险信托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的三个内部条件就是具备寿险信托需求的委托人(包括受益人),信托财产和受托人。

(1)从委托人的构成要件来看,委托人是信托关系设立的起点,在信托行为中占据主动权。在实务中设立寿险信托,委托人(受益人)通常会处于以下几种情境:其一,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通过设立寿险信托,可将保险金有效运用于受益人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的支出,亦可使受益人最大程度享受保险金利益。其二,当保险金额较大,存在多个受益人时,通过寿险信托,可避免多个受益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纠纷,同时可确保按事前规划各个受益人都可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其三,当投保人是企业经营者时,通过设立寿险信托,可使投保人在面临巨额无限连带偿还债务风险时,投保人的债权人无权对已设立的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从而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目前,中国开展信托业务一般针对有经济实力的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拥有的货币资产日益增多。一批富裕群体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财富,经过多年创业、奋斗,对家族财产的妥善传承有着更高的要求。“买保险”与“设信托”相结合,具有的合理避税、破产隔离、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多重功效,既可避免现实中普遍存在的财产继承纠纷,又可按委托人旨意妥善规划身后财产,切实保障受益人利益。可以肯定,寿险信托业务一经推出,必将真正为客户排其忧,解其难。社会上庞大的富裕群体客观上构成了寿险信托的潜在市场。

(2)从信托财产的构成要件来看,寿险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或保险金和保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保持30%的增长速度,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意识已逐渐深入到每一个家庭、单位。根据保监会网站提供的统计数据,2002年中国寿险保费收入为2073.7亿元,寿险给付225.1亿元。2003年寿险保费收入为2669.5亿元,寿险给付264亿元,2004年寿险保费收入为2851.3亿元,寿险给付308.4亿元。日趋增长的寿险保费,庞大的寿金给付为寿险信托提供了广阔的来源。

(3)从受托人的构成要件来看,目前中国寿险信托的受托人是信托投资公司。20多年来,中国信托业历经五次整顿,并购重组,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不良债务和非规范经营引起的金融风险。治理结构的改善、经营机制的转变、业务经验的积累,都大大提升了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实力。几年来,一系列信托创新产品的成功上市与热销,更为街头百姓耳闻目睹,使信托投资公司声誉鹊起。实践证明,一大批保留和优化后的信托投资公司有实力、有条件承担在新的发展环境下创新和拓展寿险信托业务。

4 实践中开展寿险信托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4.1 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

寿险信托业务的开展,如果没有保险公司全方位的联动与配合,无异于空中楼阁。加之寿险信托业务本身的特点,以保险赔付金作为信托资金,其发生时间和数量均有一定的随机性。因此,开展此业务,必然要借助保险公司强大的精算实力和宝贵经验。因此,应以寿险信托为切入点,加快推进与保险公司实现战略合作的进程,进一步实现信保合作[3].

4.2 加强风险管理,完善风险内控机制

由于信托制度的优势,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同时涉足金融市场和产业市场,根据客户需要灵活设计项目运作方案,组合运用多个金融工具。所以,开展信托业务面临的风险更为复杂化、多样化。就寿险信托业务而言,从信托开始至终止,要面临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风险及道德风险等。因此,信托公司在开展寿险信托业务时,要特别重视信托风险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风险内控机制和灵活对应机制。

4.3 加强信托理财宣传,提高民众信托意识

重视信托思想的普及是日本信托业快速崛起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信托制度在中国是舶来品,不少人对它较为陌生。再加上长期以来,信托机构的不规范经营以至造成声誉低下,使人们更加远离信托。因此,寿险信托市场的培育,离不开对信托知识的普及。可以借鉴国外信托发展经验,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借助媒体力量,积极宣传信托理念。第二,寻求社会各界支持,增强对信托行为的认同。第三,完善产品的推介营销,提升信托公司知名度[4].

5 结 语

由于现阶段中国开展寿险信托业务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已初步具备,所以信托投资公司将寿险信托业务作为下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是可行的。当然,目前开展寿险信托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如《保险法》目前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存在诸多模糊甚至缺失之处,使寿险公司办理寿险信托业务难以落到可操作性层面,而信托投资公司在该业务中如何协调多方利益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但是必须看到,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中国,市场对老年阶层的保障和遗产的法律属性重视程度逐渐增加,随着相关税制的建立和完善,寿险信托作为一种良好的理财方式,无疑会获得很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霍津义。中国信托业理论与实务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2]孙 飞。中国信托业发展审视[j].金融与保险,2005(1):158-169.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6

1.国家宏观政策影响

当前,中国房地产业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宏观政策形势,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和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房地产通过银行融资的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开始显现,但同时也将风险转移了过来。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212号文件,明确提高了现在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门槛,原来占6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了。因此影响到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发展。

2.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

房地产投资增长率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国家对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信托。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的繁荣和衰退都是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的结果。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到房地产信托。根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1—12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增幅不断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国家针对局部地区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宏观调控。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

3.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控制抵押率、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等控制项目风险。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资于成熟物业的房地产信托,也需要公司拥有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人员。市场风险是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这种风险可分为系统分险和非系统风险,是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因而,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必须系统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利率调整、消费文化等因素。而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土地供应、建筑材料价格、消费者购买力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

4.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概念,即一旦项目灭失或者损害,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买单,公司的项目推介人员也是承认具有这样的设计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现了,那么投资者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5.信息不对称

为了合作和共同的利益,房地产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间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比如,和该公司合作的某房地产企业为了融到资金,只证明了自己的经验和实力,避讳自己曾经在项目上出现的诚信和管理事故等问题,而信托投资公司也未能深入考察企业的真实情况,如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内在管理能力、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等。而信托投资者对此风险的真实程度可能只凭借信托投资公司出据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说明去判断。因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真实的情况往往会被部分掩盖或者忽视。

6.财产流动性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公司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7.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制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信托投资公司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8.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最高的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项目选择不当时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

二房地产信托风险的成因分析

1.房地产信托体系的内在脆弱性

宏观性房地产信托风险指的是整个房地产信托体系乃至一国金融体系面临的整体性风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系统风险普遍存在,有些是由于信托市场交易者的不正当及违规违法行为引起金融动荡,但更多的是由于信托市场机制本身的问题引起的信托体系的内在不稳定,即房地产信托体系具有内在的脆弱性或不稳定性。就房地产信托体系而言,由于房地产商品具有价值量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同时房地产业占用的社会资金量很大,因此房地产信托体系同样有着内在的不稳定,尤其在我国更是如此。

2.房地产信托机构的内在脆弱性

不少金融危机的爆发都以某些金融机构的倒闭为征兆,而金融机构在金融动荡中的脆弱性又往往使得局部的金融市场扰动演变为全面的金融危机。对于房地产业信托系统而言,房地产信托机构所具有的内在脆弱性及其积累构成了房地产信托系统风险的主要来源。信息经济学是解释信托机构内在脆弱性的有力工具。在信息经济学中,常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因此,由信托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就引出信托市场上的委托—问题,委托—问题是信托市场上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也是导致信托机构内在脆弱性而带来信托系统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3.房地产信托产品市场主体行为的有限理性

房地产信托的系统风险的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房地产信托市场主体的非理。这些非理包括从众行为、灾难短视行为、忽视信息行为及认识的非一致性等,对于房地产信托系统而言,这些行为都有引起或加剧系统风险的倾向。

4.房地产信托产品价格的内在波动性

几乎所有的金融危机都与金融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相关,信托资产价格的巨幅变化也是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标志。信托机构形成的以房地产资产为抵押或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即为房地产信托资产,其价格同样具有较强的波动性。房地产信托资产的波动原因也与信息不完全性有关,其定价受到不完全信息的制约,即市场据以对房地产信托资产价值进行贴现的是房地产资产的未来收入流量以及影响这一流量变化的各种因素,而这两个方面都以零散的资产持有者所知,这样就造成了房地产资产及其信托资产常常处于动荡之中。

三房地产信托风险控制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信托法律体系还没有成型,需要专项和配套立法,一方面是要完善信托业务范围,对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业务品种操作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对配套的信托税收、财会制度等要做相应的特殊调整,尽快出台工商登记信托税收、信托会计、外汇信托、信息披露、房地产等专项信托管理办法;同时,为了尽快推出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必须加大能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已有法律中适应条款的研究。

2.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

加强信托公司内部控制,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二是要建立起全面的内部控制的框架。作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和实施主体,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誉、管理水平、经验等将关系到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成败及发展前途。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虽经过多次行业整顿,但不少信托投资公司仍然存在法人治理不健全、内控制度薄弱等问题,因此,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重新树立信誉,为房地产信托创造合格的受托人,这是我国房地产信托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监管部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应做到:一是信息披露要在监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二是只能且必须披露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规定的募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文件,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状况的报表或文件、收益分配公告、重大业务或事项等,不能附加宣传广告或带有宣传广告性质的其他任何信息;三是只能按照监管机关规定的规范格式、文本进行信息披露。

4.大力加强房地产信托的创新

目前,我国已推出的几个房地产投资信托项目,都是中短期的某一独立项目的融资,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一种雏形,房地产投资信托需要加大创新的力度。首先是资金来源的创新。依据目前的政策,接受受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总份数不得超过200份,这大大地制约了信托资金的募集,因而信托机构需要开辟新的集资渠道。其次是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创新。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提高自身竞争力,信托公司必须通过创新,设计出多渠道、多类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和特定的需求。

5.加强投资风险的普及教育和机构投资者的培育

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是由当前投资者的结构和信托产品投资的行业风险决定的。目前在房地产信托的投资者中,90%以上是个人投资者,只有10%左右是机构投资者,与美国证券市场近40%的机构投资者相比,差距甚大。而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这样的新型金融工具,国内散户投资者对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产品的认同程度在短时间内很难提高,所以面对高风险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者风险的教育特别重要;另外,应抓紧修订有关法规,允许机构投资者如养老金基金、保险基金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信托。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7

信托行业现状

信托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在市场环境以及行业自身的作用下,至今已经形成了其特有的行业模式。以下是信托业的三大现状。

“刚性兑付”潜规则积重难返

一直以来,刚性兑付在信托行业始终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首先,“刚性兑付”只是行业潜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投资者一方面希望自己的信托投资没有风险,按照预期约定的收益率和时间点完成“兑付”,另一方面,又对刚性兑付没有信心。

其次,刚性兑付要求按照市场导向定价法给信托计划定价,同一时间发行的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及最终的到期收益率与项目风险关系不大,而与发行时期的市场资金面关系甚大。计划收益率与融资方融资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财务顾问费被信托公司占有。这很可能会使得信托公司为了赚取更多的财务顾问费而做出逆向选择。

再次,由于投资者已经习惯坐享刚性兑付,使各信托公司陷入“囚徒困境”。虽然打破“刚性兑付”毒瘤成了行业共识,但是率先打破的信托公司会先“失信”于投资者,面临销售困难。

表外业务表内监管与法理相悖

自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都加强了对表外业务的监管,银监会也秉承了这个思路。2010年颁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业内称“5号令”),标志中国信托业监管正式进入资本监管时代。2014年颁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业内称“99号文”),正式提出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事实上是建立信托机构的生前遗嘱,扩大信托机构及其股东的责任范围。毋庸讳言,自此监管层要求信托公司承担信托投资风险的态度已经明朗。虽然从目前的法理上看,信托公司无须对投资风险承担责任,但实际上,无论在资本耗用上,还是在“兑付”要求上,信托业务都与表内业务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名不正则言不顺,法理关系与监管实务需要形式和逻辑上的统一。

其他资管“保本”显现信托劣势

信托起源于英国,盛行于欧美法系国家,一直以来,国内都想将信托往这些国家的体系上靠,故对信托的“保本”讳莫如深。信托公司不能对信托产品进行保本或保证收益承诺,但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却推出了保本性质的资产管理产品。2005年,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银行理财计划包括保证收益型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计划,前两者分别对投资者承诺收益和承诺本金不受损失。2010年,证监会下发《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允许定位为信托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承诺保本。这些产品的出现,至少可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保本;第二,信托公司的产品线在风险收益属性上不如以上两类机构完整。

保本对金融市场建设的意义

中国的金融市场体系仍然不够完整和健全。从期限结构上看,短期市场相对发达,但长期资本市场却发展缓慢;从风险收益结构上看,虽然近年来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方面做了很多创新(如优先股、私募债),但这些市场的风险仍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建立保本信托机制,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改善目前金融市场的结构。

满足财富端对低风险资产的需求

中国的投资者,不管收入和财富保有量如何,大部分风险承受能力都偏低。目前个人能直接购买的低风险金融产品还较少,仅限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集合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基金等,而由于利率管制,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较低,目前集合信托计划又受到市场质疑,推出保本信托有助于满足财富端的投资需求,有助于打破利率管制下的商业银行对存款利率定价的垄断权,从而提高市场的无风险利率水平,迫使金融机构提高投资效率。

弥补长期资本市场的短板

长期资本市场始终是中国的短板。一方面,从资金运用来看,实体经济、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中国投资者对长期投资心存疑虑――期限长,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加大。中国的长期资本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金融机构将资金募集和资金运用期限错配完成的。推出保本信托为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信用保障,有助于降低投资者长期投资的风险,减少金融机构在业务运作中的期限错配,提升长期资本市场效率。

保本信托的基础

“保本”本身是一个不规范概念。保本即保证本金安全,但考虑到货币自身就有时间价值,“保证本金安全”的界定相当困难。只要是投资,就伴随着投资风险和本金的损失。保本是财富管理领域比较忌讳的一个词,这个概念需要技术上和法理上的支持。

保本的金融机制

从金融技术上看,实现投资的保本主要有三个思路。

一是严格控制投资项目的准入,使得投资组合内的资产风险较低,基本上不存在损失的可能。典型的如债券与货币市场投向银行理财产品,由于资金使用基本不存在信用风险,可以被设计为保证收益型产品或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二是通过对冲、投比限制以及投资组合分散风险。如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对冲保险策略和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前者是依靠在构建资产组合时,同时买入资产和与之相关的衍生产品,实现无风险套利或者降低投资风险。后者主要是通过控制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将风险资产的最大损失控制在其他资产的最小收益之内。

三是在投资的基础上引入担保,通过风险转移降低风险。如我国《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是在将基金管理人与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控制债权风险的手段达到保本目的。

保本的法理基础

一法两规实施以来,我国的信托法理一直希望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理构建,故现行《信托法》一方面承认信托财产在受托人名下,另一方面又强调受托人不享有信托财产孳息,信托投资的损益由受益人承担。故“保本”在所有的行政法规里都被明文禁止。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8

目前,在银行最抢手的便是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去年被热捧的新股申购类产品已经受到冷落。相比股票类理财产品而言,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风险小,不会让你血本无归,又比银行定存收益好,其平均年化收益率已经超过5.1%,对于缺少经验的投资者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

1.招商银行:“金葵花”尊享―招银进宝之信贷资产30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招商银行是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发行的龙头,今年5月仅招商银行一家就发售该类型理财产品44款,势头盖过其他各大银行。该行今年4月16日推出的“金葵花”尊享―招银进宝之信贷资产30号人民币理财产品,理财期限为75天,到期年化收益率最高为4.40%,

风险提示:该理财产品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收益来源于借款企业偿还的贷款本息,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招商银行不承担任何还本付息的责任。

2.建设银行:“利得赢”2008年第20期产品

“利得赢”系列属于建行的信托贷款类产品,理财期限大多数为半年、一年或两年,其中一年期产品一般可达到5.19%的年化收益率,半年期产品年化收益率可达到4.6%~4.9%,其中2008年第20期、期限为727天的理财产品还标出了6.45%的最高收益率。相较于人民币定期存款年化4.14%的利息率来说,信托贷款类产品带给投资者的回报显而易见。

风险提示:这款理财产品的最主要特点是收益高,风险低。建设银行还给出了保本承诺,唯一的风险在于借款人提前全部、部分还款或出现未能及时、足额兑付利息时达不到预期最高收益率。如果不考虑时间成本的话,重点推荐该类产品。

3.光大银行:阳光财富T计划2008年第35期产品

2008年8月,光大银行在全国各分支行网点发行一款名为“阳光财富T计划2008年第35期产品”。该产品的投资期限仅为8天,以5万元人民币为投资起点,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3%,与银行7天通知存款利率(1.71%)相比,优势较为明显,投资方向为信贷与票据资产。该产品是一款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信托资金用于向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托贷款,贷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和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风险提示:本理财产品虽然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但由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大型企业,信用级别较高,投资者基本不用担心信用风险。虽然在投资的8天期间,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但该理财产品在投资期间内可以作为质押物在光大银行办理质押贷款(质押率80%),因此产品流动性比较好。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富14号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8月18日至9月2日,正式发售财富14号信贷资产类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该产品投资期限为138天,通过信托项目投资于二滩水电站贷款项目。如果募集期结束后,理财所投向的信托项目成立,在信托资金购买的信贷资产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前提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13%。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9

关键词:信托公司 净资本 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10年8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进行了规定。在净资本管理的新形势下,如何按照监管的要求进行业务调整以及制定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展规划,已经成为各家信托公司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后净资本管理”时代的行业背景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是信托业风险管理的一次重要变革,“净资本”其实是外在形式,内在本质则是风险管理,即以信托公司资本的充足性和流动性为核心的动态风控机制。净资本的基础是净资产,参考变量是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产结构,关键要素是三大类业务中不同子项的风险系数。净资本管理新规构建了以综合性风险控制量化指标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是监管层引导信托行业步入“风险创造价值”良性发展轨道的一次重大改革。

(一)信托公司扩充资本金和调整业务结构迫在眉睫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核心约束指标为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此外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信托公司净资产的40%。两个基础指标以信托公司净资本和信托公司风险资本为基础指标,在此之上通过比例测算进行风险管理。其中,信托公司净资本的基础是信托公司净资产,关键要素是风险扣减系数。风险资本的基础是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和资产结构,关键因素则是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数据,截至2012年上半年,中国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约5.5万亿元。随着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张,信托公司必然面临净资本方面的压力。信托公司需要采取两方面应对措施:一方面是扩充资本金,提高净资本规模;另一方面则是调整业务结构,尽快实现业务转型。

(二)信托公司需做好业务调整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实际上发出了一个“扶优促强”的明确信号,即扶持资产结构优良的信托公司稳健成长、促进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信托业务稳步增长。信托公司自我调整和重新洗牌的契机,唯一的出路就是适应变化和重塑自我,做好自身业务调整。

首先,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基本上位于5%、10%、15%、20%、50%的“高位”,而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计量系数则相对较低,因此信托公司应将主要精力集中于信托业务,这也符合监管层一直以来要求信托公司“专心做好信托业务”的监管思路。

其次,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显著高于其他同类业务,加之监管层对此类业务的严格规范,因此信托公司应该及时调整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规模和比重。

再次,融资类信托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相对较高,而投资类和事务类这两类信托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较低,结合监管层一直以来要求信托公司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和建设资产管理专业平台的要求,信托公司应该重点发展投资类信托业务和事务类信托业务。

第四,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明显较高,由此可见监管层并不希望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过度集中于房地产这一高风险领域,因此信托公司应该加大研发和创新力度,在房地产信托业务之外开辟新的盈利增长点。

(三)信托公司由粗放式经营向内涵式发展转型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随评级变化、业务风险系数差异化,结束了以往信托公司规模不受限制扩张的经营方式,限制了受托资产规模的杠杆率,引导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从过去的规模驱动转向效率驱动,转向能发挥其灵活投资优势、体现主动管理能力的高端财富管理。这就使得信托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对融资类业务、投资类业务的业务结构进行调整。

二、信托公司业务创新的制度优势

信托公司是唯一可同时投资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并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债权、夹层融资等金融投资工具,具有信托业务创新的独特制度优势。

(一)政策环境明显改善

银监会新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有对信托计划发行份数、发行起点金额的限制,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划出了空间。同时,“新两规”通过禁止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等,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特性,指明了信托公司下一步发展方向。《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促使信托公司必须实现信托业务全面转型,不断提升信托业务的含金量,以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的信托产品满足高净值客户的投资需求。

(二)广阔的投资领域

信托公司是我国境内唯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进行投资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受到诸多政策法规限制而投资领域受限,而信托公司可以根据项目或客户需要把信托财产配置到包括货币资金、证券、股权收益权、黄金、艺术品在内的广阔的投资领域。

(三)灵活的金融手段

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可以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包括股权、债权、股债混合、可转换股权、可转换债权等。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通过委派监督人员或管理人员等方式现场控制信托财产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公司的这种优势很好地体现于其较强的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信托业务创新的方向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后,信托公司的营运规模将受到“数量限制”,信托公司必须努力寻找盈利、风险和资本占用量之间的“三元”平衡。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规模无限扩张的免费午餐断档了。信托公司必须十分重视价值链和风险点的平衡性控制,而不像以前那样青睐低风险通道类业务。信托公司解决净资本约束的根本性方法,只能是通过调整业务结构,转变盈利模式,努力实现公司业务产品模式的全面转型。

(一)发展高端财富管理业务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推进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中国金融机构进入了全面的财富管理时代。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资产管理和配置能力。充分发掘信托的制度优势,实施以财产保护、财产转移、财产传承、财产分割、高端投资与税收服务为目的的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加强信托产品研发投入,开发难以复制的财产保护信托、子女教育信托、婚姻财产信托、财产传承信托等系列个人信托业务,逐步形成自身专属的核心竞争力以及专业化经营特色。要形成能够为高端客户有效配置资产,在债券市场、信贷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几个市场将委托人的资金配置进去,形成有效的收益组合,保值增值。

(二)积极推进QDII业务

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联合颁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多家信托公司获得业务资格,虽信托系QDII产品还未大面积推开,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在全球范围进行资产配置,寻求投资机会,将是资产管机构的核心竞争能力,信托公司应该在此领域早做准备,未雨绸缪。

(三)积极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

国务院“金融国九条”和“金融30条”均提出大力推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试点。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信托公司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尝试,但是并没能形成规模优势。未来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应加快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的步伐,使产品在资产结构、投资方向、运作流程和法律配套等方面全面与国际标准接轨,突出产品的流动性强、风险分散、市场回报率高、投资管理手段灵活等多方面的优势。真正成为我国房地产融资来源的重要渠道,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和信托业的规范发展与战略双赢。

(四)认真开展公益信托业务

2008年6月2日,为帮助和支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工作,银监会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为中国公益信托业务提供了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公益信托是国际信托行业普遍发展的业务领域,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发展营业信托业务的同时,应该大力发展公益信托,为国家的公益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可以宣传自身的良好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1.邢成,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业务演变,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

2.唐真龙,信托酝酿行业大变局 转型大幕开启,上海证券报,2011年09月02日

3.唐真龙,利用制度优势 银监会力推信托业务创新,[N].上海证券报,2012年06月21日

4.陈赤,信托发展创新要在五方面加快调整转变,[N].金融时报,2012年07月23日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10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信托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观念的扩张与中国《信托法》的机遇和挑战[M].中信出版社,2004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11

信托产品逐步受到市场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可以通过不同的产品设计,满足各类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和收益需求,产品线比较齐全。

随着理财市场的深入发展,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投资理财品种已经越来越多。然而,一度低迷和徘徊的资本市场让众多投资者铩羽而归,曾独占鳌头的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也不复存在。反之,较为稳健的银行理财产品和种类丰富的信托理财产品在逆势中显示出了独特的投资价值。尤其是信托产品,因兼顾风险与收益,成为目前理财市场的一个亮点。

信托理财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配置工具,正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根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统计和第一理财网理财产品库监测显示,2008年全国信托公司共发行664个集合信托产品,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达到8.89%,超过其他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不仅可以投资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大众投资领域,还可以连接产业市场,分享实体经济的增长收益。除了证券投资外,信托产品还可以进行贷款、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同业拆借等多项业务。正是由于信托产品投资领域广阔、资金运用灵活的特点,使其可以准确追踪市场热点,紧紧抓住投资机遇,有效规避单一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目前市场上很多银行理财产品就是通过借道信托,实现多领域、多方式的投资。

信托理财逐步受到市场认可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可以通过不同的产品设计,满足各类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和收益需求,产品线比较齐全。同样投资于资本市场,与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同的是,信托可以通过独有的产品结构安排,既推出适合稳健型投资者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俗称“上海模式”),又推出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的“风险自担”的证券产品(俗称“深圳模式”),满足激进型投资者对高收益的追求。如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国投”)推出的“蓝宝石”系列证券投资信托就是“上海模式”中的典范,被评为2005年度信托行业十大创新产品之一。2009年,资本市场逐渐回暖,投资机会增加,全国信托公司今年一季度共推出80多个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丰富的选择。

纵观所有理财产品,唯有信托理财提供了个人投资者参与房地产行业的机会。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信托公司推出了137个房地产信托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10.12%,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为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近年来信托公司不断进行产品创新,推出了无固定期限、可定期申购/赎回的标准化产品。与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相比,信托公司的开放式信托投资领域更宽、收益率更高,是一种在低风险下追求适度收益的理财产品。例如,上国投推出的可每日申购/赎回的“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不仅投资于货币市场,还投资于低风险的信贷资产和信托产品,实现了信托资金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上的良好匹配。在此基础上,又升级开发了月月增利系列集合信托,将于近期推向市场。

2009年监管层下发了一系列支持信托公司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不仅取消了单个信托计划中300万元以上个人投资者的人数限制,还放宽了集合信托贷款等多项业务的条件,积极推动私人股权投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支持信托等创新信托业务的开展,为信托公司提供多样化的投资理财产品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信托理财凭借其独有的制度优势,在理财市场中的地位愈加重要,其发展前景值得期待。

当然,和其他任何投资工具一样,收益伴随着风险,信托产品也不可能是包赚不赔的,这点值得提醒投资者在选择信托理财产品时注意。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12

关键词:信托金融产品风险委托人控制

一、我国信托业风险分析

随着《信托法》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走上了快车道,许多信托公司迅速推出了大量的信托产品,这些信托产品打通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隔阂,提供了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受到广大投资者的普遍欢迎。我们在对此感到欣喜的同时,还应对信托业存在的风险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强有力的控制,以使信托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1.信用风险。信托行动中的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受托人信用存在的不确定性而对其他信托主体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受托人的信用是信托公司经营的生命线,而委托人正是出于对其无比的信任才将自有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而一旦信托公司丧失了信用,那么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就会迅速被市场所淘汰,甚至还会对同业其他企业的信用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托公司在经营中一定要坚持诚信原则,努力锻造本企业的金字招牌。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委托人因信托产品流动性的不确定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当前,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大量的资金信托计划,这些信托计划一般属于中长期金融产品,但是没有一个可以进行法定交易的平台,这就使其极其缺乏流通性,其流通性甚至远远比不上债券等其他投资工具。一旦宏观经济或金融市场发生较大的变化,委托人就有可能会面临损失。因此,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是信托业一个急迫的课题。

3.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是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变化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根据信托法规,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承诺或保证信托产品的收益,而其风险应由信托财产承担。而信托公司往往在投资中追求高回报,管理又缺乏风险控制,造成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以及由于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如:资金来源利率高于资金运用利率,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以往普遍存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营投资和委托投资中,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

4.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因财务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根据信托法规,信托公司应对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手段落后,在财务状况发生危机时还全然不知,更没有建立起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之间的防火墙,容易引起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5.管理风险。管理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信托公司的管理不善给其他信托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公司以往大都属于国有独资的行政性公司,其内部往往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多数公司没有做到政企分开,在经营过程中受政府干预较大,缺乏科学管理的机制。这种较为弱化的管理模式往往会给委托人及其收益人带来较大的风险。

6.法律风险。指当信托企业正常的业务经营与法规不相适应时,公司就面临不得不转变经营决策而导致的风险。在我国《信托法》已出台,与其相配的制度法规尚不完善,而信托业有着强烈的拓展新业务的冲动,因此在高速发展的信托业与滞后的法规建设之间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二、信托业风险防范与控制

从1998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清理整顿并重新登记,80多家资产质量较好的信托公司得以保留。在此过程中,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信托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信托业面临着空前的发展机遇,但此时我们更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充分借鉴西方同行的成功经验,在开拓新业务之前,首先建立一套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1.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英国著名的百年银行巴林银行,由于缺乏内控机制,竟然毁于一个普通交易员之手。我国当前处于市场经济发育初期,外部环境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成熟的市场规则体系,在这种条件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勇于从自身做起,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大幅度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1)全员参与,制定信托机构风险控制制度。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首先要制度先行。必须在有利于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制定业务计划、操作规程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领导体制上,要充分体现监事会的监督制约职能,对企业管理层的管理、决策活动违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动员全体员工,充分发现经营活动中各个环节所存在的风险,只有全员参与风险控制,才能把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工作联系起来,上下一致,相互协调,形成一个严格防范风险的工作体系,将防范风险的工作落到实处。

(2)建立信托机构的风险控制机构,落实各级风险控制责任。风险控制作为信托机构的大事,必须要有专业的部门来抓。这个部门应直属总经理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风险管理的工作。通过此部门把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风险控制活动严密地组织起来,并使之责权明确、相互促进、协调统一,严格落实已制定的责任制度,并积极开展风险教育,组织群众性的风险控制活动。

(3)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要以预防为主,保证业务稳健运行。信托机构一旦发生业务风险,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会使信誉受到严重的损失,重则会立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信托机构要对经营风险实行严防死守的态度,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实现信托机构内部组织体系的控制、资金交易风险的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控制、信贷资金风险的控制、基金风险的控制、会计系统的控制、授权授信的控制和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控制等。全面贯彻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央行监管规章的贯彻执行,确保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确保自身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并有利于防弊查错,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的稳健运行。

(4)完善内部控制约束机制,建立合理规范的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信托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取决于其治理结构的合理与健全程度。信托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此对公司进行管理与控制的体系,它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与权力分布,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时,所以遵循的规则与程序。信托企业只有建立起了良好的治理结构,委托人与收益人才会对其树立起高度的信心。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包括:稳妥可靠的所有权登记办法,可以转让和转移自己的股份;及时、定期地获取公司的有关信息;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选举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利润分红。股东有权参与并了解有关公司重大变化的决定,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人交易和滥用权利进行自我交易必须受到禁止,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有机会得到补偿。利害相关者应当能够得到有关的信息。

(5)建立信托风险基金制度,提高防范系统风险的能力。在银监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建立信托业基金制度。各信托机构应按每年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专款专存,统一交由银监会管理。当信托机构整体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可用此基金挽救陷入经营困境的信托公司。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风险补偿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建立了金融防范机制,又拥有金融风险补偿的雄厚经济实力,才能经受起金融风险的考验,从而立于不败之地。

(6)保证信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作为公信力很强的信托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其内部信息的透明度。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至少应包括:信托财产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信托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阶段目标;公司股份的分布;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可预见的风险因素;重大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

2.健全信托法规,从外部控制信托业风险。信托业能够健康地发展,必须要以法规来引导。在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初期,信托立法滞后一直是困扰信托业界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20多年来,信托业一直在银行、证券、保险的夹缝中生存,始终走不出整顿、发展、再整顿、再发展的怪圈。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信托业的问题与困境实质上是一种制度性现象和政策性现象。因此,健全法规并与国际接轨是信托业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