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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论文

时间:2023-05-12 11:47:37

精神卫生法论文

精神卫生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立法;精神障碍;基本权利

二十多年前刘协和教授和他的团队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一稿时,可能很难想象这薄薄数页、几十条法律规定竟在以后走过了如此艰巨的历程,其间又如此一波三折。

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是一简单个案,但以其经历之曲折(前后历时27年)、争议之热烈(仅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先后2次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影响之广泛(仅以人口计,法律覆盖人口就达13亿,占全球20%),我们还是很有必要对这一个案做些深入的解剖分析。这将不仅有助于厘清该法律的立法思想,并在今后漫长的贯彻实施阶段推动法律不断完善,而且也有助于更好地总结经验和教训,为国内外精神卫生相关的立法研究提供参考镜鉴。

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的剖析可以有许多切入点。我们这里仅选择了一对关键词展开:守旧/创新。因为一旦跳出具体条款的解读之外,人们往往疑惑或者纠结的,正是这对截然相反的评价。例如,“在中国的漫长的历史中,‘轻个体’的传统制造了无数的苦难和人间悲剧。它不应该被‘正当化’。……不尊重个人的自,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大糟粕。……不建立司法程序来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代表一部完整的精神卫生法。”“不清楚起草中国精神卫生法的专家和立法者们从其他国家精神卫生立法的漫长历史获益多少,但至少,在有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立法领域,其他国家可以从仔细研读中国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而获益良多。”

1 历史回溯

如果以1980年代、1990年代和2000(包括2011—2012年)年代划分,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过程大致经历了3个时期。

1.1 1980年代的“拓荒期”

这一阶段不仅国内没有可以借鉴的文本或相关规范,国际上可资参考的文献资料也寥寥无几,且大都比较陈旧。那时除了联合国(UN)、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PA)等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的相关声明、宣言,比如《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UN,1971)、《残疾人权利宣言》(UN,1975)、《夏威夷宣言》(WPA,1983)、《精神疾病患者权益和保障的声明》(WPA,1989)、《精神病人人权宣言》(WMHA,1989)等,相对经典的立法参阅材料大概只有1983年新修订的“英国精神卫生法”和1978年WHO的一份专家报告。因此,当时的首要目标,是要填补精神卫生工作中面临的主要法律空白,例如住院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问题等。其间曾多次采取专业性会议讨论和向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反复多次修改。WHO也先后于1987、1990年派遣专家来华举办立法培训班,提供了大量帮助。直到1991年7月修改至第十稿,这些草案的立法宗旨始终都是“保障人民的精神健康,维护居民患精神疾病以后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只在第十稿时增加了“加强精神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表述。因此可以说,当时草案各稿虽然内容涵盖相对较窄、条款多为原则性的表述、法言法语使用尚欠规范,但总体上既遵循了国际主要的立法原则、借鉴了发达国家相关立法规定,又契合了中国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

1.2 1990年代的“观望期”

1990年代,精神卫生立法在国际上形成了高潮。1991年第46届联大75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促进精神保健》的第119号决议,并以决议附件的形式对精神卫生立法提出了25项原则,WHO据此于1996年归纳为10项基本原则。这些都对1990年代各国的立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帮助。据2001年WHO调查,160个成员国中,已有3/4的国家和地区有了精神卫生法,其中近50%是在1990—1999年间制定和颁布的。虽然1995年、1999年WHO仍一如既往地派遣专家协助我国卫生部举办精神卫生立法讲习班或进行考察指导,力图动员政府和社会重视这一工作。但吊诡的是,自1991年后,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进程几近停止,进入了近10年的“观望期”。宏观社会与微观政策背景可能为我们提供部分原因(但决不是全部)解释。第一,经济高速发展使得经济领域的立法成为了当时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第二,1989年和1999年事件先后出现也牵扯了社会立法领域的主要精力,精神卫生立法意愿整体上不够强烈。第三,资源和保障水平的总体落后以及地区间不平衡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立法的顺利进展。第四,精神卫生政策和服务体系本身尚不健全也使法律制度的设计面临难以“落地”的尴尬。

1.3 2000年代的“加速期”

以1999年举办的“北京/WHO精神卫生高层研讨会”和“上海/WHO精神卫生高层动员会”为标志,整个2000年代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进入了“加速期”。在1999年WHO与北京大学合作举办立法培训项目后,专家组修改完成了草案第十一稿。2000年11月以后,该法律草案的调研和修订进入了常态化。而卫生行政部门乃至全社会对该法律制定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升。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在总目标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及时报请国务院审核并送全国人大审议”列入了保障措施之中。2004年由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也对此加以了重申。自2002年以后,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代表呼吁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的提案数和联名数均呈显著增长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到2009年草案正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平均每年主持召开立法工作组讨论会或者有相关部门团体人员、法律工作者等参加的讨论座谈会3—5次;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基层、部门或专业人员意见4次;组织开展立法专题调研活动5次;招标开展立法相关难点问题的技术研究课题25项,实际完成20项;编写形成立法《参阅材料》3本共计约80万字。此外工作组专家还积极参与了WHO精神卫生立法一系列工作,如《WHO精神卫生,人权与立法资源手册》编写和培训,以及中文版翻译等。挪威医学会(NMA)自2005年以来,先后与中华精神科学会(CSP)和中国精神科医师协会(CPA)合作,在我国举办“精神卫生立法宣传骨干系列培训项目”,迄今已举办8届,培训中青年精神科医生300多人。

在这一时期,我国的地方立法工作也开展得卓有成效。上海市自1996年启动精神卫生地方立法调研,历时5年,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并颁布了我国大陆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自2006年4月到2011年8月,又先后有宁波、北京、杭州、无锡、武汉、深圳等地颁布实施了地方精神卫生条例。

此周期中的大部分时段,无论是地方法规还是国家法律草案,在讨论制定中均未遇到非常重大和原则性的争论意见。在这时期,与中国大陆具有相同文化传统的台湾地区和相似文化传统的日本等已经修订或新推出了精神卫生立法,为我们的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各地方立法的成功又为国家法的制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服务模式和技术的不断积累,许多立法规定比如各级政府职责、精神障碍的预防、患者权益的保障、社区为基础的康复等已不再是“无本之木”,立法者的立法意愿和解决难题的信心大大提高。而且多数法律制度的设计,比如各部门、单位和个体在预防精神障碍中的职责与义务、精神障碍诊疗的自愿原则以及非自愿医疗的条件和程序、患者的医疗保障和康复权益等,都在国际通行的原则基础上体现了中国精神卫生服务传统和资源保障等现实,突出了保障患者权益、规范服务和促进事业发展的宗旨。

2 焦点困境

精神卫生服务及其配套的政策和法律,在西方国家已经走过了数百年曲折的历程,患者个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的冲突与平衡是其永恒的主题。虽然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在绝大多数时候走得较为顺利,但在第三周期的最后冲刺阶段(尤其是2010年后),各种利益群体的博弈陡然增加。与多数西方国家曾经争论过的主题略有不同的是,保护正常公民人身自由,即“不被精神病”的呼声日益高涨。而另一方面,严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加强社会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立法者面临来自各方的多重压力,包括照搬部分欧美国家法律设计,例如由非精神科专业人员或者通过严格司法程序来决定精神科非自愿医疗;把国内部分地方习惯性的对患者危险行为“零容忍”以及治理“责任化”等措施合法化。在这轮争论中,如何保障患者权益和促进事业发展反倒成了最不受关注的问题。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将精神卫生服务提供者、患者、患者家属、普通大众等原本没有根本利益冲突甚至在战胜精神障碍方面具有一致利益的群体,人为地对立起来,使精神障碍的诊断、住院治疗等在中国本来较为单纯的医学和公共卫生问题遭到污名化,立法思想也一度变得较为模糊。

批评中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守旧”的,主要是源自两种认识,一是认为这些草案“是由医学界人士主导完成的”,因此必然含有大量部门利益或行业利益;二是认为欧美国家已经有现成的“严谨”法律制度,不去移植或接轨必然就显得落后¨川。这些观点其实是经不住事实检验的。首先,对于精神卫生这样的专业性很强的立法,虽然由卫生部等主管行政部门在专业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案的“部门稿”,但提交到国务院,尤其是进入全国人大研究讨论阶段后,这种“部门稿”的内容其实早已被各方意见和建议改变得面目全非,医学界的观点反而很难被采纳。其次,由法律界和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主导的草案后期各稿,虽然在某些制度设计(主要是非自愿医疗制度)上借鉴了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但显然又对中国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的实际状况缺乏深入了解,而且对实施西方制度所必须的完整配套制度,如人力资源、社区网络、司法体系职责、监狱服务、资金投入等未给予足够重视。更重要的是,西方国家已经在反思这些立法措施带来的“副作用”,比如服务效率低下和碎片化的问题;基层、社区和家庭管理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压力增加,尤其是患者家庭的照料负担加重的问题;患者无家可归或者进入刑事司法体系比如监狱等场所的比例增加的问题;医患纠纷包括法律诉讼增多,医疗执业风险加大的问题等,并且正在总结教训的基础上努力探寻防范或破解之道。从此意义上看,“接轨”并不一定是“创新”,而适当关照中国复杂现实的态度也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守旧”。

精神卫生法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 《精神卫生法》 《刑事诉讼法》 强制医疗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设专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也对强制医疗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下面就这两部法律关于强制医疗进行相关比较与衔接。

一、精神障碍的诊断

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程序,《精神卫生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涉及。《精神卫生法》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就诊时的情形分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和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行为。为了便于与下文讨论强制住院治疗的情形相统一,本文将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行为称为危险犯,将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称为行为犯,下面分别讨论:

(一)危险犯

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没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则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自行到医疗机构就诊,其近亲属也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只有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查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时,方可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则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二)行为犯

依据《精神卫生法》,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了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

《精神卫生法》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介于在这个问题上《精神卫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危害行为尚未发生时

经过医院诊断,若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这里的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危险不同于就诊前的“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危险”中的“危险”。因为在就诊前,即使小小的险情,比如行为人经常无端损坏生活日用品,造成自身或他人财产的损坏,则已经构成了标准中的“危险”,因为人们不能预测将来的行为,其造成的危险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因此应当强制其就诊。

而诊断后,被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被强制住院治疗的前提是实施了“足以造成自身或他人安全危险”的行为,我们应该认为这里的“危险”险情要大于就诊前“危险”的险情。因为对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属于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是对其自由权的剥夺。根据法理,个人所为的行为与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或所受的惩罚应当相适应。对精神障碍患者强制住院医疗应当与其所为的危害行为或所具有的危险性相适应。因此,在危害行为尚未发生时,只有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了严重的足以产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行为,才可以强制对其住院治疗。

(二)危害行为发生后

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了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时,对于是否应对其强制住院治疗及强制住院治疗的决定主体,《精神卫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了冲突。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这里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我们应该理解为不包括危害自身的行为,因为在《刑法》中,伤害自身是不构成犯罪的,更不会产生刑事责任。

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该法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例,其中甘肃省红古区的张鹏(化名)强制医疗案较为典型。该案的主要案情是张鹏精神分裂症发作,在家中残忍杀死了其父母。警方对其逮捕后发现张鹏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于是向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鉴定所申请进行了鉴定。经该医院鉴定,张鹏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随后警方对张鹏采取了保护性约束措施,并写了一份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随后检察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红古区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在检方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后,红古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会见了被申请人张鹏。经其法定人申请,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最终,法院认为,张鹏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284、285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对被申请人张鹏强制医疗的决定。此案的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假如在病人病情发作前就对其进行强制医疗,该案所造成的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而《精神卫生法》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若实施了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在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伤害自身行为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住院治疗须经患者监护人同意。而在患者实施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情况下,患者或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可见当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伤害自身行为时,两部法律的规定并不会发生竞合,此时就可以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在患者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医疗机构决定对其强制住院治疗。

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了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时,关于是否进行强制医疗及由谁来决定强制医疗,两部法律的规定发生了分歧。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一旦发生了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就需要进行强制住院治疗。并且该法把强制住院治疗的决定权交给了医疗机构或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这是一种行政性的强制医疗决定程序。通过这种程序,能够使需要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得到医疗,与冗长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相比,能够提高效率,防止患者本人或者他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但是这样就等于赋予了非司法机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其合宪性值得商榷。而且如果监管不严,极容易出现强制医疗的滥用问题。《刑事诉讼法》则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司法强制医疗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才可予以强制医疗,并且有严格的决定程序,是否进行强制医疗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决定。这种司法强制医疗程序尽管程序严格,相对于行政强制医疗程序会耗费更多的时间,但是将强制医疗决定权力归属法院毕竟符合法理,符合宪法规定。但有一点,法院毕竟不是医疗机构,因此法院不可能准确的判断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是不是达到了强制医疗的程度。有的学者提出了解决方式:由医疗机构运用专业的医学知识判断是否患有精神病,然后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审理,考量违法行为事实与社会危险性的严重程度,结合医疗机构的判断结论对是否需要强制医疗做出决定。

笔者认为这样协调有其可取之处,因为《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基本法律,《精神卫生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此种情况下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决定精神障碍患者是否进行强制医疗。但是法院并没有精神障碍的医学判定能力,先由医疗机构运用专业的医学知识判断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能够减轻法院判定的压力,提高判定的准确度。

三、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济

《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都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该条文明确了强制医疗的解除的标准及提起解除程序的主体。但是问题在于,强制医疗机构仅能提出解除意见,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只能申请解除治疗,是否解除还要由法院作决定。如果出现错误送治或作出错误决定,《刑事诉讼法》却未规定任何救济措施。

精神卫生法论文范文3

##,男,汉族,中共党员,1958年2月出生,1983年毕业于河南医学院,获学士学位,1997年获河北医科大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南大学在读博士、精神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同时还担任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会长、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理事、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鉴定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院分会常务理事、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临床心身疾病杂志》主编等。

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同志始终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卫生和教育工作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从医20余年,始终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精神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极高的学术威望。

三、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具有较高得学术威望

##同志在科研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尤其在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研究等方面始终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在国内享有一定学术声望。

(一)在国内率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预测氯氮平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疗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观察精神分裂症患者服用一次量氯氮平前后各脑区、各频段不同时点定量脑电图变化,用健康人做对照,建立了数学模型及判别函数式,预测氯氮平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正确率为86-100%,且判别能力的检验有统计学意义,为精神分裂症病人治疗个体化提供依据,从而避免盲目用药及经验用药,节约病人的治疗用药及治疗时间,查新国内外未见同类报道。被国内著名专家评价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良好的应用与推广价值,现已被国内多家医院院采用,2002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二)开展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治疗。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致残性疾病,由于病因不明,目前尚无确实有效的防治措施,一年复发率高达30-40%。##同志在2000年3月根据文献报道:影响精神分裂症愈后的关键时期是在病后头5年,此时精神功能的损害保持在一个水平,以后即使反复发作,通常不再进一步恶化,并且认为第一次发病是治疗的关键这一理论,成立了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病区,采用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干预技术,取得明显效果,一年复发率横向比较降低50%左右。此项技术研究已被列入河南省科技厅重点资助项目,并成为卫生厅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精神科网络建设推广项目。

(三)参加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临床医疗项目《精神分裂症治疗效果与质量的评估研究》,作为子课题负责人,进一步深化精神分裂症的研究,探索精神分裂症的最佳治疗方案,以期在精神分裂症病因未解决之前获得最佳效果,部分研究已获成果。《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治疗与免疫指标的关系》获河南省教育厅科技进步一等奖,《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相关因素研究》2005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近年来先后主编出版《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精神药物不良反应与相关问题》、《精神病学》、《医学心理与精神病学》、《精神科护理学》等专著5部,其中,《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一书获河南省首届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作为副主编出版《精神免疫学》、《中国心理卫生研究》专著2部;先后完成科研成果10余项,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0余篇。

四、医德医风好,积极为广大群众服务

作为一名医师,他医德高尚,具有高超的业务技术水平、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他始终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与自己的工作联系在一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对患者有求必应,见难就帮。许多慕名来找他看病的患者无论是节假日还是休息时间,只要他在家都及时赶到医院,耐心给病人进行检查治疗,在治疗用药时想方设法减轻患者的费用,甚至对极为困难的患者,他还常常拿出自己的钱物给予资助,有很多次病人返家时没有路费,他都自掏腰包给予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带头树立行业风尚,维护医院形象,不收礼、不吃请,拒收红包,拒绝开单提成。他的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受到了患者及同行的赞扬。

五、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作为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医院分会常务理事,他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在本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了带头和示范作用,为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一)三年来,##同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多次,拓宽了自身的知识视野、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参加在××召开的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会上交流了《氯氮平的药物动力学与临床疗效的研究》,获边远奖;参加了美国全美精神科年会;参加了在××召开的第一届中美精神病学术会议暨第三次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年会,交流论文《一次量氯氮平对健康成人及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脑电活动影响的对照研究》,阐述了定量药物脑电图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应用前景,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好评;参加了泰国瑞美隆国际研讨会,交流了瑞美隆对抑郁症治疗的经验;参加在××举办的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3次年会,当选为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委员,加强了国际学术交流,推动了本学科建设,提高了我省的学术地位。尤其在参加卫生部2004年组织的四次精神卫生专家座谈会上,他为政府提供的如何将精神卫生纳入公共卫生建设、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岗位津贴、精神病人的欠费问题、精神科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受到了重视,并被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聘为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其本人的不懈努力,争取到了2004年中央批复地方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部分项目经费,为本专业今后的发展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的起草讨论工作,参与制定了我国精神病社区防治试点规划工作。作为我省两个社区试点建设,他按照“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资金项目--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项目”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要求,在河南省新乡市区、新乡县各开展了一个精神病防治试点社区,分别覆盖人口40万人。通过组织举办项目管理、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病人家属、民警及随访信息网络管理培训班等,共培训学员近千人;同时组织人员对两个示范区中62个社区、40个行政村进行了摸底排查,按要求登记了两个示范区重性精神病人447人。目前,由试点到全面铺开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每年召开河南省精神科年会及主办部级继续教育项目《综合医院抑郁障碍》、《抑郁症与焦虑症新进展》、《神经系统精神障碍》等。2005年承办全国第九次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和全国精神病医院第七次管理学术会议,举办卫生部全国精神科医师”双基”培训班。

(四)在全省19所地市级精神病医院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为推动我省的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他作为发起人,召集全省地市级精神病医院院长拟成立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2006年12月已召开了成立筹备会议。

六、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在改革中不断向前发展作为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院长,他不断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先后进行了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工作。他进一步完善落实了各项医疗制度,规范了医疗行为。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为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他组织成立了扶贫病房,将贫困病人每月住院费用控制在

1500元以下、医保贫困精神病人每月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均含伙食费用);与新乡市残联联合开展了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每年发放救助卡200张。他强调人性化服务,邀请国内著名礼仪专家来院讲学,为病人从挂号到入院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对空腹检查后的病人免费提供食品。他要求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了“争创温馨病区”、“六声服务(患者入院时有迎客声、接触患者时有问候声、发生误会时有道歉声、家属及病人有疑问时有解释声、患者合作时有致谢声、患者出院时有祝福声)”等活动,目前医院科室每周的文体活动、每月的医患大型文体活动已成为医院一道亮丽的风景。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医护人员的廉洁从医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进一步规范了诊疗行为,杜绝了“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良行为,形成了廉洁行医、精诚奉献的良好氛围,行业作风明显好转,医患关系更加融洽。在行风评议活动中,树立了医院良好形象,精神文明建设步上新台阶。他不断加强医院硬件建设,近三年来先后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总价值1600多万元,医院固定资产总值达到7859万元,新建了9300多平方米的门诊医技大楼,标志着我院全部完成病房改造的第三期建设任务的6000多平方米综合病房楼正在建设中,极大的提高了医院的综合实力。

派专业人员到落后边远地区条件差的精神病医院进行技术支援并定期到当地进行义诊,为当地老百姓免费诊治。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在全省范围内举行大型宣传、义诊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促进社会精神卫生环境的建立和人群精神健康行为的形成。

七、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桃李满天下

精神卫生法论文范文4

一、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卫生局领导班子历来重视宣传思想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此项工作放在与抓卫生工作同等的高度。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负总责的领导小组。在建立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了有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开展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和政治保证。同时为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制定了卫生系统工作计划,并保证人员和经费的投入。半年来,卫生系统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现象,各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学习,认识到位。坚持把思想道德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以政策理论、法律法规、科技知识为重点,不断加强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制定学习计划,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育工作。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把思想道德建设纳入党员、干部教育计划之中,深入贯彻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文件精神。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做到学习三保证制度:一是保证了学习时间。每周五是我局固定学习日;二是保证了学习内容。不仅完整学习了县委、县政府指定的学习内容,还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学习;三是保证了较好的学习效果。在系统学习基础上,每个同志在认识上都得到了提高,还写出了学习心得。通过不断的深入学习和工作的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舆论引导,宣传到位。卫生工作是关系到老百姓身体健康,社会合谐的大事,正确的舆论引导和宣传不仅能为构建合谐*贡献出力量,更能争取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上半年以来,我局加大对专栏、黑板报、网络平台的利用,坚持用专栏、黑板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医生科技知识等。重点对热点难点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按照中央、省、县的安排和要求,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期间,结合“爱国卫生月”、“世界卫生日”,组织了多次卫生知识宣传活动,还组织了一次大型的防控演练,并得到广电局的大力支持,通过电视节目报道,加大宣传的面,提高了宣传的效果。通过几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现场解答2000余人次,免费体检300余人次。引导人民群众对甲型h1n1流感的正确认识和保证了防治知识知晓率。

二、坚持工作原则,确保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正确方向

为了始终保持正确的工作方向,不断提高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质量,始终坚持把握好四条原则:

一是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把文明创建工作的着力点集中到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上来,集中到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构建和谐卫生上来,集中到加强全县卫生系统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上来,大力促进基础建设、内涵建设、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确保了文明创建活动基础性工作扎实。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尊重人、依靠人,关心人、教育人,激励人、凝聚人,全心全意为干部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切实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使社会群众受到了实惠,让干部职工提高了素质。

三是坚持齐创共建的原则。注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带动作用,接受人大、政协和各派、工商联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主体作用,形成了齐抓共管、齐创共建、全面拓展、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是坚持全面发展的原则。努力实现全县卫生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实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全面进步,实现广大医护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整体提高,全面提升了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三、创建高绩效机关,发挥文明创建的示范窗口作用

坚持发挥机关“第一窗口”的示范带动作用,抓机关、带队伍、促行业,确保了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一是围绕提高理性思维力,始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始终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学习主线,形成了“抓住主要观点学、联系实际问题学、结合调查研究学、创新方式方法学”的学习路子,使理论学习不断走向深入。

二是围绕提高执政能力,大力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着眼于建立机关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健全和完善了机关党建工作的目标管理,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的质量。

三是围绕提高创新力,始终坚持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局党委围绕新形势下卫生事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卫生工作根本性、全局性、基础性问题,围绕制约基层单位发展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大力倡导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城乡卫生建设、卫生监督执法、区域卫生规划、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上下功夫、用气力、求实效,赢得了社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围绕提高凝聚力,努力培养机关的团队精神。我们教育引导机关干部把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公务员精神与岗位职责、职业纪律结合起来,自觉做到分管的工作配合抓,交叉性的工作共同抓,重点的工作协力抓,培养了团结协作干大事、群策群力抓落实的团队精神,营造了“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健康和谐的人际环境。

五是围绕提高执行力,着力强化勤政廉政的作风建设。我始终要求机关干部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形成想事、干事、成事的生动局面。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在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对机关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树立了良好的机关形象。

四、存在的不足

回顾一年来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我们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离群众和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运用理论研究和解决当前问题、解决制约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能力尚有欠缺;

(二)抓群众思想教育效果不够明显,方式方法不够灵活;部分群众集体主义思想意识淡薄,积极性不高;

(三)精神文明示范点总体水平低,辐射带动能力还不够强;

(四)创建活动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教育,深化理论学习。通过抓学习教育,使全县卫生系统干部自觉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二是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以“干群团结”为载体,以办实事、办好事为重点,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

精神卫生法论文范文5

精神卫生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有关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依法管理国家的精神卫生事业是法治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目前,学界公认的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精神卫生法律是法国1930年颁布的《精神卫生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和许多国际性精神卫生专业组织相继发表的一系列宣言,对各国精神卫生立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1991年第46届联大75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促进精神健康》第119号决议,世界卫生组织(WHO)据此于1996年制定了《精神健康立法:十项基本原则》:1.促进精神健康与预防精神障碍;2.获得基本的精神卫生保健;3.采用国际公认的原则进行精神健康评估;4.提供最少限制的精神卫生保健;5.自主决定;6.在行使自主决定时有权获得帮助;7.有效的复核程序;8.自动定期复核的机制;9.有资质的决策者;10.尊重法律规定。〔1〕上述原则已经被广泛体现在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精神卫生法修改中。我国在1985年,卫生部指定由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助,协同起草《中国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历时26年、修改20余次后终于姗姗出台,于2011年6月10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加拿大作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之一,其精神卫生立法有其独特之处。首先,加拿大联邦没有统一的精神卫生法,10省3个特区均制定有自己的精神卫生法案;其次,作为英美法系的成员,除魁北克省外,加拿大联邦各省精神卫生法的内容和宗旨均主要源于英国,并受到美国精神卫生法案的影响。〔3〕各省的精神卫生法案虽然条款有所不同,但均主要涉及精神障碍患者的以下问题:自愿入院程序和标准;非自愿入院程序和标准;治疗知情同意权;权利与保护;社区治疗。本文仅介绍加拿大亚伯达省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精神卫生法案,并将其与我国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比较,以期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加拿大亚伯达省《精神卫生法案》概述

加拿大亚伯达省《精神卫生法案》于2000年开始修订,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全文共包含54个条款,分为“入院与羁押”(AdmissionandDetention)、“管理”(Administration)、“治疗与控制”(TreatmentandControl)、“出院”(Discharge)、“复核”(ReviewPanels)、“精神障碍患者维权”(MentalHealthPatientAdvocate)及“通则”(General)七部分,包含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入院治疗程序、权利保护及监督、社区治疗等方面内容。从内容上来看,亚伯达省《精神卫生法案》具有明显的英国特色,但也不乏自身亮点,主要表现在:①在决定治疗方案前,需充分尊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②在决定是否采用强制性治疗时,应同时考虑患者和公众的安全原则;③对于患者是否需要接受强制治疗,精神科医生享有决定权;④通过有效的复核及诉讼程序,对患者合法权利予以保护;⑤强制隔离治疗与社区医疗相结合。以上几点,对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均有启示作用。笔者尝试从自愿入院程序和标准、非自愿入院程序和标准,以及权利与保护三个方面,对亚伯达省《精神卫生法案》及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比较分析。

二、患者自主决定权与自愿入院

亚伯达省《精神卫生法案》规定,患者如果有能力理解治疗的主要内容并且能够承担做出决定的后果,则视其为具有能够做出治疗决定的能力(第26条)。如果精神科医生认为该患者实际上并不具备做出治疗决定的能力,则需向医疗委员会递交书面意见,对于该意见,患者本人或其人、近亲属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复核小组提出复议申请(第27条)。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一个意识清醒的患者及其近亲属、监护人均拒绝进行治疗,则治疗医师无权做出强制入院治疗的决定,除非该医师认为患者不接受治疗可能会影响自身健康或公共安全,在此情况下需要向复核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第2条,第29条)。毫无疑问,所有患者在接受治疗之前均需要签署知情同意文书,但医生在治疗前要对患者的治疗知情同意能力进行评估。如果患者有能力做出治疗决定,又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可以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开始治疗。如果患者无能力做出决定,或虽有能力但拒绝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生需要对其病情进行评估,如果患者不接受治疗可能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危险,或者确实存在精神或者身体健康的严重损害,则精神科医生有权签署入院声明,要求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强制治疗,但仍需要把患者的病情、治疗理由和后果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人(第2条,第28条)。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据规范普通病人的“医院法”或“精神卫生法”申请自愿入院,精神科医生首先需要根据患者病情及有无自愿入院和治疗同意的能力情况签署入院文件。对于未成年人,需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才能办理自愿入院。指定医疗机构的医学委员会有权决定精神障碍患者是否符合出院条件,但患者出院后,仍处于医学监督之下,并需要接受继续治疗(第20条)。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关于患者自主决定权及自愿住院的规定见于第22条至第25条,其中,第25条确定精神障碍患者的自愿住院原则,是《精神卫生法》的一大亮点。自愿住院原则,已被世界各国精神卫生法广泛接受,成为最基本的立法原则之一。如英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展开了对1983年《精神卫生法》的修订,新法中明确了如下原则:①在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治疗前,首先应尽可能考虑非强制性治疗原则;②应让精神病人尽可能地参与治疗方案的制订和修改原则;③在决定是否采用强制性治疗时,应同时考虑精神病人和公众的安全原则;④在实施强制性治疗过程中,在顾及病人的最佳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同时,应尽可能少地限制病人自由原则。〔4〕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虽然没有对“自愿住院原则”作出更为详尽的解释,但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自愿住院的条件、程序和标准,符合目前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非自愿入院程序及标准

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入院规定是世界各国精神卫生立法者均需认真考虑的问题。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这一类特殊人群,强制性治疗必须与人权保护取得衡平。精神卫生立法的调整对象是精神病患者和从事该职业的医护人员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之间因各自利益差别所导致的客观冲突,涉及特殊群体和正常群体的利益衡平。〔5〕世界各国精神卫生立法均旨在建立一种衡平正义,而非按绝对平等观念构建的法律,其核心价值诉求在于衡平精神病患者和从事该职业的医护人员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合法正当利益,使其正当利益在衡平之后被公正的表达。凡是违背患者意愿而采取的住院方式都可列入非自愿入院范畴。各国精神卫生法中还有一些称谓如医疗保护住院、紧急入院观察、强制住院等,都符合这个定义。非自愿入院程序一般包含以下内容:背景、申请人、决定者、医学诊断证明、住院天数、权利保护。亚伯达省《精神卫生法》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入院治疗规定具有明显的英联邦国家立法特点,如对患者接受强制性治疗的必要性条件均描述为:①基于患者的健康和安全;②保护其他人安全;③医学诊断证明也必须由精神科医生医学开具。具体而言,亚伯达省《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非自愿入院程序有以下几种:

(一)医学证明入院当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接受或不适合自愿入院时,由医生出具医学证明是患者非自愿入院的首选方法,多数非自愿入院均是采用这一方法。入院标准:①存在精神障碍;②可能对自己或者他人产生危险、存在明确的精神或者身体健康的恶化,或者严重的身体损害;③不适合自愿住院治疗(第2条)。医学证明的效力及时效:精神科医生在尊重患者本人的前提下,在检查后24小时内应当开具入院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期为72小时,超过72小时未执行视为无效,需医生重新检查患者并另外出具证明。入院证明具有足够的效力,精神疾病专科人员可以凭此将精神疾病患者强制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在此期间应当照顾、观察、评估、治疗、控制患者,时限为24小时,超过24小时如果接诊的精神科医生未出具新的医学证明,则不能再强行留置患者(第4条)。对于新的医学证明,亚伯达省《精神卫生法》作出如下规定:需要两名精神病科医生分别对患者进行检查,如果均认为患者存在如下情况:①存在精神障碍;②可能对自己或者他人产生危险、存在明确的精神或者身体健康的恶化,或者严重的身体损害;③不适合自愿住院治疗,则需在检查后的24小时内签发新的医学证明,此时两份医学证明才具有足够效力,患者需要继续接受强制性住院治疗,治疗期限为一个月。一月期限届满后,如果指定医疗机构的医学委员会认为患者仍需要进一步留院治疗,需要第二次出具两份新的证明,其延长效力不超过一个月;第三次及以后每次重新签发两份新的证明,其延长效力不超过六个月(第6、7、8条)。通过以上规定,可以限制精神科医生的主观随意性,降低误诊的风险。同时,亚伯达省《精神卫生法》亦规定:住院期间,患者和患者家属或人可以随时向复核小组主席提出复核检查申请,以明确患者的精神状态;即使患者及其家属没有主张权利,每间隔6个月,复核小组主席也必须依职权对患者进行一次复核,以确定是否取消患者的入院证明,允许其出院(第39条)。

(二)处于羁押期内患者的入院根据加拿大《刑法典》和加拿大《青少年刑事司法法案》,如果患者已经被拘留,但由于精神障碍不适合接受审判,或者由于精神障碍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者由于患有精神障碍而被判无罪,在拘留期限即将期满时,精神科医生根据法院授权可以对其进行精神疾病相关检查,并对他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如果符合亚伯达省《精神卫生法》第2条规定的医学证明入院的条件,医生可以在尊重患者本人的前提下,依规定格式签发入院证明,患者必须接受强制入院治疗(第3条)。

(三)治安官协助入院如果一名精神障碍患者可能对自己或者他人产生危险,或者存在明确的精神或者身体健康的恶化或者严重的身体损害,或者应该遵守社区治疗令却没有遵守,任何人均可以向治安官寻求帮助,治安官可以将其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检查,由两名精神科医生根据患者病情签发住院证明,而转入强制性住院治疗,此后程序同医学证明入院程序(第12条)。一般来说,治安官协助入院对患者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要求,要高于医生证明入院。这样做是为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错误介入。

(四)法官指令入院如果一名精神障碍患者没有得到有效治疗,此时家属、邻居或他人只要有理由认为患者符合非自愿住院标准,即可向省法院法官申请非自愿住院。如果法官有合理理由认定患者存在:①可能对自己或者他人产生危险、存在明确的精神或者身体健康的恶化,或者严重的身体损害;②应当遵守社区治疗命令却没有遵守。同时患者不能主动进行入院治疗。在此情况下法官认可即下达非自愿住院指令,治安官员即可将患者监禁,并移送指定机构进行24小时以内的精神病学评估和治疗(第10条)。经评估如符合非自愿住院标准,即遵从医学证明入院程序,否则应解除强制措施,该住院指令有效期为7天。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非自愿住院的适用条件,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版本相比,该条款删除了广受争议的“扰乱公共秩序”内容。在此前的征求意见阶段,有学者认为:“扰乱公共秩序”内容相当宽泛,《刑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等28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则包含“破坏选举”“追逐拦截他人”等20种行为。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使用条件,无疑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且国际上对于非自愿入院的条件均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内容。此次《精神卫生法(草案)》删除了相关内容,无疑是我国此方面立法的一大进步。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非自愿入院条件,学界普遍认为,这实际上是采用了和美国类似的“危险性标准”。中国的现实是多数重性精神病患者并不满足危险性标准,但是如果数以千万计的重性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则有可能发展出危险的可能和现实,这既不符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也会造成严重后果与极大代价。〔6〕笔者认为,加拿大亚伯达省《精神卫生法》所确定的兼顾危险性和患者健康与安全的标准,对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有明显的借鉴意义。建议:对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入院条款做如下修改: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但患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①具有伤害自己的行为或倾向;②具有伤害他人的行为或倾向;③存在明确的精神状态的恶化,或者严重的身体损害。有学者按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方式进行了归纳,具体可分为四种。①自愿入院:指精神疾病患者自行决定入院;②医疗保护入院:指因精神疾病严重,医生建议需要住院治疗而患者本人无能力做出决定,由监护人送入院;③强制入院:指精神疾病患者因存在危及自身、他人或社会的危险行为时由家属、公安机关或其他人强制送入医院;④救助入院:指流浪街头、无家可归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公安机关救助入院。医疗保护入院、强制入院和救助入院都不是出自患者本人的意愿,属于非自愿住院。〔7〕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和以上“分类”或可仅仅看作是对目前现状的一个归纳和罗列。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来看,立法者意在建立一种与国际接轨的“以医学证明为唯一依据”的非自愿入院模式,而仅仅在医学诊断的启动和非自愿入院治疗的执行方面,作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改变。对于精神疾病诊断的启动权,《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方式:(1)自行就诊或家属送诊;(2)流浪者的行政送诊;(3)伤害自身或他人时的近亲属、单位或公安送诊,如果精神科医生作出应当住院治疗的诊断意见,且患者有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情形,则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从以上规定来看,《精神卫生法(草案)》没有亚伯达省《精神卫生法》中的法官指令入院的情形,也没有医学证明入院情形中的二次诊断流程设计,这和目前中国司法执行力不强、患者众多及医疗资源有限的国情是相符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三十条又规定,对于非自愿入院治疗,负有监护责任的家属应当同意并予以配合,如果不配合,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该条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社会特有的家庭关系和感情纽带,是构成社会关系的基础。多年来我国家庭都是患者治疗和康复的最主要场所,家属承担着患者的监护责任和经济负担。在赋予他们监护责任与看管义务的同时,却剥夺其参与并决定患者治疗的权利,将对现实造成巨大冲击,甚至造成更大的混乱与不和谐。因此,《精神卫生法(草案)》将非自愿住院的决定权和执行权交给监护人是符合国情的现实选择。整体而言,《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关于非自愿住院条款的设置体现并符合目前的中国国情。然而,笔者认为,《精神卫生法(草案)》同时也反映出国家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不足。当精神障碍患者虽丧失自主决定能力,却没有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时,如果监护人拒绝入院,患者在此情况下反而得不到相应的治疗。可以这样设想,如果精神障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有清楚的认识,那么他自己应当是希望获得有效治疗的,这种监护人与患者意见相左的情况,在之前的肖志军李丽云案件及广东产妇拒绝剖宫产案件中,都已经表现出来。但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这不能不说是《精神卫生法(草案)》的一大遗憾。

四、权利与保护

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利,是避免医生滥用治疗特权,防止“被精神病”情况发生的重要手段,加拿大亚伯达省《精神卫生法》在此方面做了多方面的努力。其关于患者权利保护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患者的患者权利告知、医学证明、医学复核小组、隐私权保护等。

(一)患者权利告知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当针对特定患者的两份入院证明或者两份新的证明被签发时,指定医疗机构的医学委员会必须将有关权利信息告知患者,包括签发入院证明或者新的证明的原因以及患者向复核小组申请取消该证明的权利。对于未成年患者,应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患者入院或需要延长治疗时间时,指定医疗机构的医学委员会应立即书面将以下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人,并要求理解后签名:①患者入院或延长治疗时间的原因;②患者接受非自愿治疗的依据和时间,包括入院证明或者新医学证明的复印件;③复核小组的职能;④复核小组负责人的姓名、指定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⑤患者向复核小组申请取消医学证明的权利(第14条)。

(二)医学证明精神科医生应定期对非自愿住院的患者进行复查,以确定患者是否需要继续延长住院治疗时间,并及时开具新的医学证明。新的医学证明必须由两名精神科医生分别开具,并且应在上一个医学证明失效前完成。具体而言,即住院后第一个月末、第二个月末,及以后每第六个月末。如果两名医生意见不一致或者没有按时完成医学证明,则患者将被解除非自愿治疗措施。

(三)医学复核小组为了制衡精神科医生滥用治疗权的倾向,亚伯达省《精神卫生法》设立了医学复核小组。当患者接受非自愿住院治疗后,患者及其近亲属、监护人如果对医生作出的医学证明不服,可以随时向医学复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医学复核小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召开听证会。复核小组共四人,由以下成员组成:①主席或副主席(律师),由卫生主管部门任命,②精神科医生,③医生,④普通民众。复核小组的每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在表决的关键时刻,主席或副主席有两票的表决权,复核小组成员根据听证会情况和医院记录,最终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患者是否符合非自愿住院标准的裁定(第30,31条)。

《精神卫生法》同时对医学复核小组的职权、回避、听证程序、听证时限及举证责任均作出详细规定(第36条至第42条),并规定,申请人如果对复核小组作出的最终决议不服,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14日内,就其内容向法院提讼,此条款保证了诉讼作为最终公力救济途径的通畅。(四)患者隐私权保护加拿大《医院法》、《区域卫生法案》及《卫生信息法案》等法案中均对患者隐私权的界定及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亚伯达省《精神卫生法》并未提出具体的新规定,但要求患者相关就诊资料的保存、共享及披露均不得与上述法案的具体条款相抵触(第17条)。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对复诊和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作出了规定。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一是区分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初诊医师以外的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需要注意的是,《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对于患者有伤害自身情形的,其监护人可以拒绝非自愿住院治疗,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患者及其监护人不太可能提出复诊申请。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承担复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可见,由于有可能接受非自愿住院治疗,对此类患者的复查程序规定就要较前者更为严格。二是规定了两次鉴定制度: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同时,《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规定,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如何进行司法鉴定。值得一提的是,世界其他国家的《精神卫生法》均没有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条款,对于医疗证明或者复核决定的异议,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例如,在日本,保护精神病人权利的法案是《精神保健福利法》,而专门有一部《医疗观察法》来规范涉及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诊断、鉴定、强制治疗等问题。〔8〕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司法鉴定条款对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公众的安全是非常必要的,这体现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但是,从实际操作出发,《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关于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条款仍存在诸多不足,甚至可能带来风险。首先,自行委托难以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与案件的关联性。目前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司法鉴定的委托必须由司法机关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个人委托鉴定还是从严控制的,这当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前期审查,才能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完整、充分。其次,强制鉴定机构必须受理委托违背了鉴定活动的独立原则、科学原则。对于司法鉴定的委托,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在对具体的委托事项、送检材料、鉴定要求进行审查后,认为能够完成该委托事项,才能决定受理此案。《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规定与这一基本原则不符,形成了只要当事人委托就必须进行鉴定,而不顾鉴定的难度、要求、条件、鉴定机构的能力。基于以上不利因素,笔者认为,非自愿入院的司法鉴定很可能叫好不叫座。关于精神障碍患者诊疗的行政监督及评估,《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作出住院治疗决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理。(2)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笔者认为,以上规定均参考了欧美相关精神卫生法案,并结合了中国实际,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保护。与一般身体疾病患者相比,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隐私更为特殊和宽泛。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一般包括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预后判断、个人史、家族史、书信、日记、肖像或视听资料等。精神卫生工作者有义务遵守专业行为准则,对精神疾病患者个人隐私加以保密。无论是为精神疾病患者诊断和治疗的精神科医师还是进行心理健康咨询的心理咨询师,均应当为精神疾病患者保守秘密。从这个角度上来讲,《精神卫生法(草案)》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仍略显不足。

精神卫生法论文范文6

精神卫生又称为心理卫生,实H上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许多人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精神卫生问题,大到与人的交流障碍,小至心中的烦闷。人在社会上,每天要遇到那么多的事,面对那么多不同的人,有各种情绪都是很正常的。有的人善于排解、发泄,有的不善于表达、沟通,自我的化解能力弱。长久的积压在心中,也是精神卫生有问题。可是,在我们中国许多人并不会意识到这是一种精神疾病。就是有个别的人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也不会愿意承认自己精神有病。因为在中国,由于几千年的社会文化传承和精神卫生常识的缺乏所造成的偏见,使国人都羞于谈论精神病,甚至有的人把“精神病”当做骂人的话,或者是对别人严重的歧视性骂人语言。精神卫生常识的缺乏,不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甚至有的还造成了悲剧。比如,有的学生因为不能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愤而杀人的事件并不少见;还比如,有的人因为不能排解工作或生活中的压力而患上了抑郁症。那我们要如何尽可能地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呢?

我认为增强人们的精神卫生意识非常重要,它不仅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还关系着许多家庭的幸福,关乎这社会的和谐。那我们应如何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增加人们的精神卫生意识呢?

一、国家重视对人们的精神健康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国民的精神健康,由此,把每年的10月10日设立为世界精神卫生日。

他们期望人民在这特殊的一天里,能通过国家卫生部组织开展的大规模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减少和预防各类不良心理及行为问题的发生。可仅仅有这些,对于有着许多问题的现代中国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据调查,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第一,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800万人。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中国十分突出。尤其是在经济条件差的偏远山区,有的人家因为有一个精神有障碍的病人,使得全家陷入困境,无力自拔,有的甚至出现杀子自杀的悲剧。这样的悲剧并不罕见,它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2012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它旨在规范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和促进精神障碍者康复。除了保障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与治疗,我认为国家还应加大投入,建设专门的基层精神卫生组织。比如,社区精神心理卫生中心,村镇精神心理咨询中心。让国民有问题能及时找到解决的人或方法。

二、通过大众媒体普及精神心理卫生知识

解决精神疾病的关键问题,不再治疗而在于之前的预防。我们不能总是在问题出了之后去解决,如果我们能防患于未然,那会省力很多。怎么预防呢?当然是多给人们普及精神心理卫生知识。人们为什么会对精神疾病那么忌讳?并不是因为精神疾病真的就那么可怕,而是因为人们对这部分知识知之甚少,加上我们的文化传统羞于谈论精神问题,所以才会讳莫如深。精神心理卫生知识在国外发达地区其实是比较普及的事情,那里的人们懂得什么是精神健康,什么是精神亚健康,知道精神心理分析的重要性,也勇于承认自己时常会有“精神病症状”。因为人们有这方面的知识,他可以判断,也就觉得正常了。而我们的国人缺乏这些知识,加上大家都不愿谈起,所以,很多时候就会乱想、乱猜,不愿就医,也就更加严重。我们要提高人们的认识,就需要多通过大众媒体,比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精神心理卫生知识,让人们知道:其实,这个精神疾病和我们发烧感冒一样对待。发烧感冒是什么?是打针吃药就可以治愈的病症,精神病是一种病症,既然是病症就是可以控制甚至是可以完全治愈的。宣传时,可以通过公益广告或短片的形式,也可以通过电影的形式,引起人们的重视。有了这种认识,人们才会重视自己的精神卫生。

三、发挥基层精神卫生组织的作用

人们有了精神疾病,如果能得到及时的疏导或治疗,那就能尽快恢复健康。离人们最近的就是我们的基层精神卫生组织,比如,社区医院、乡村医院的精神科。这些基础精神卫生组织,平时要发挥积极作用,进社区,下乡村,多为人民开设一些精神卫生讲座,或者发一些精神卫生宣传资料,对人民进行一些义务诊治与治疗,让他们觉得精神疾病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而是非常平常的事。有了问题就能及时到医院就诊,向专业的医生求助,而不是能拖则拖,或千方百计地隐瞒,不让别人知道。

四、加强校园精神心理卫生工作

精神卫生法论文范文7

【摘要】 目的 探讨女性精神病患者性受害者的疾病种类、精神状态及性防卫能力等因素,为更好地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提供依据。 方法 采用自制调查表对94例女性精神病患者性受害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分析。 结果 女性受性侵害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中以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为多见(69.15%),其次为精神分裂症(14.89%)、癫痫及癫痫所致精神障碍(7.45%)等。59.58%性防卫能力丧失,32.98%性防卫能力削弱,而具有性防卫能力者仅占6.38%。在所有案例中,罪犯多数为受害人所熟悉的人,且多发生在受害人或罪犯家里,犯罪分子常采用食物诱惑或以言语威胁为手段,表明女性精神病患者性受害与其性防卫能力丧失或削弱有关。 结论 女性精神病患者性防卫能力多丧失或削弱,犯罪分子常以她们作为性侵害目标,为更好的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应在司法部门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社会及其家属还要加强对女性精神病患者的性教育及监护治疗。

【关键词】 精神病 性防卫能力 司法鉴定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disease category,mental status and sexual defencecapacity etc. of female psychotics of sexual injure to provide bases for guarding against occurrences of the cases preferably.Methods Surveys were conducted with the Selfmade Questionnaire(SQ) in 94 sexinjure cases. Results Among them, patients with mental retardation were the most(69.15%), then schizophrenia(14.89%),epilepsy and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epilepsy(7.45%) and so on. 59.58% of them lost sexual defensecapacity, 32.98% weakened, only 6.38% had. Criminals were mostly victims’ acquaintances, most of the cases occurred at the homes of victims or of criminal suspects and effenders’ tricks were food temptation or speech threat, which showed that sex injures of female psychotics were related to lost or weakened sexual defencecapacity. Conclusion Sexual defencecapacities of female psychotics are mostly lost or weakened and target of sex assault;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sex education and guardianship treatment should be enhanced by society and family at the same time of attacking crime.

【Keywords】 Psychosis; sexual defencecapacity;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由于性别角色差异,男女被鉴定者之间存在着不同和不可比性。但从总体上讲,男性以攻击性案件为主,而完全责任能力评定率却很低,对其应重点实施监管和加强防范为主;女性则以性受害案件为主,其中又以精神发育迟滞为主要群体,对其应以实施监护和加强保护为主[1]。性防卫能力丧失和削弱很容易导致女性精神病患者被罪犯强奸,而且长期不被发现。为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女性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六安地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涉及女性性受害案件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样本选自1998年1月~2006年3月在六安地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委员会和六安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的涉及女性受害案例。共98例,4例为幼女未列入调查,入选调查94例。年龄15 a~70 a,平均28.7 a,其中15 a~35 a 68例(72.34%),36 a~55 a 18例(19.15%),>55 a 7例(7.45%),年龄不详1例(1.06%);已婚47例(50.00%),未婚41例(43.62%),离婚1例(1.06%),丧偶3例(3.19%),婚姻状况不详2例(2.13%);文盲55例(58.51%),小学文化30例(31.91%),初中以上文化8例(8.51%),文化程度不详1例(1.06%);强奸87例(92.55%),强奸未遂4例(4.26%),拐卖并强奸2例(2.13%),猥亵1例(1.06%),其中强奸并致怀孕6例(6.38%)。

1.2 方法

对入组案例采用自制调查表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发案时受害人的精神状态,性防卫能力情况、所患疾病的种类、受害人与罪犯的熟悉程度、案发地点、作案手段等因素。对上述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

2 结果

2.1 精神疾病种类与案例之间关系

在所有案例中,精神发育迟滞65例(69.15%),精神分裂症14例(14.89%),癫痫及癫痫所致精神障碍7例(7.45%),老年性精神障碍1例(1.06%),脑梗塞所致精神障碍1例(1.06%),脑外伤后遗智力低下1例(1.06%),神经症1例(1.06%),急性酒精中毒1例(1.06%),无精神病3例(3.19%)。以精神发育迟滞者为最多见,其次为精神分裂症和癫痫及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表明此类患者性防卫能力较差,更易受到性侵害。

2.2 疾病的种类与性防卫能力之间关系,见表1。表1 疾病种类与性防卫能力之间关系(略)

表1显示,在所有案例中,59.58%性防卫能力丧失,32.98%性防卫能力削弱,而具有性防卫能力者仅占6.38%,这其中含3.19%的无精神病者,另有1例系被罪犯用酒灌醉后而实施强奸的,仅作出诊断未作性防卫能力评定。表明多数女性精神病患者性防卫能力丧失或削弱,而罪犯选择这类患者作案也更易达到犯罪目的。

2.3 受害人性受害次数

受1人1次性侵害63例(67.02%),受1人2次性侵害6例(6.38%),受1人≥3次性侵害23例(24.47%),次数最多的1例受性侵害长达10年才致案发;受数人轮奸2例(2.13%)。表明女性精神病患者多次受性侵害的案例发生率高,与正常性受害有很大的不同。

2.4 罪犯与受害人关系

罪犯是受害人同村或邻居者81例(86.17%),是受害人亲属者3例(3.19%),是受害人教师者1例(1.06%),是陌生人者9例(9.57%)。表明罪犯绝大多数与受害人认识,这一方面反映了罪犯了解受害者的缺陷,把她们作为犯罪目标容易达到目的,另一方面也使受害者放松警惕,且多数患者性防卫能力丧失或削弱,这也给罪犯以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案件的发生。

2.5 案发地点

发生在受害人家里38例(40.43%),发生在罪犯家里38例(40.43%),在路边野外发生16例(17.02%),在学校和旅社发生各1例(均占1.06%)。此外调查还发现罪犯通过食物诱骗作案者12例(12.77%),用言语恐吓威胁作案者31例(32.98%),乘受害人到其家中玩耍作案者5例(5.32%),用暴力方式作案者26例(27.66%),通过其他方式作案者20例(21.28%)。提示女性精神病患者受性侵害多发生在患者家中或被骗到罪犯家中,罪犯往往通过食物诱惑或言语恐吓威胁等手段达到犯罪目的,而大多数受害人对此持无所谓态度。

3 讨论

本资料显示,女性受性侵害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中以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为多见(69.15%),其次为精神分裂症(14.89%)、癫痫及癫痫所致精神障碍(7.45%)等。59.58%性防卫能力丧失,32.98%性防卫能力削弱,而具有性防卫能力者仅占6.38%。提示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由于智力低下,人格发育不成熟以及本能意向控制差等而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惑和利用[2],更易受到性侵害。大多数受害者在罪犯的哄骗下与罪犯发生性关系,事后不能主动报案,案件多数是在女性精神病患者怀孕后被其家属察觉或在患者不自觉情况下说出来的[3]。这类患者大多文化素质低,法律道德观念薄弱[4]。本资料中年龄分布大部分处青壮年期,性生理欲望亢进,这样容易被罪犯所利用,且她们性防卫能力丧失或削弱,即使受到性侵害也显得无所谓,从而使罪犯长期逍遥法外,这从资料中为数不少的案例长期多次受到性侵害而达到体现[5]。

为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除了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外,作为她们的监护人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注意保护好患者,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给她们必要的性教育和法制教育,对于一些重性精神病患者以及年老体弱的精神病患者要积极治疗,加强监护。同时要号召全社会尊重关爱精神病患者,保护弱势群体,切实维护广大精神病妇女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俊,周朝当.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的性别差异[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1,6:350

[2]马世民.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M].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8:358

精神卫生法论文范文8

诊所在我国的作用十分显著,由于我国农村人口较多,分布不均匀,大型医院满足不了数量如此之多分布区域如此之广的农村人口。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一武昌余谨文中医内科诊所,又称为昱仁堂,一年来,诊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到依法执业,为群众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认真学习贯彻“”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的特长,为地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将诊所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科目是中医内科,在开展诊疗活动中,能够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没有超范围行医,没有违法开展静脉用药。

二、诊所现有执业医师2人,已经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三、诊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按照要求上墙公布。制定有医师和护士岗位职责,制定有诊疗、护理技术规范。

四、热情周到为病人服务,关心病人疾苦,耐心细致询问病情,认真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全年诊疗患者没有发生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五、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文书,配备有门诊日志、处方、门诊病历、转诊登记本、对就诊病人进行登记,书写门诊病历,用药开具有处方。

六、加强自身药品采购和保管工作,使用的药品全部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进药品有票据。不向非法企业和个人购买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变质药品,确保临床医疗用药安全。

七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结合日常诊疗工作,向患者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上级下发的卫生知识宣传资料,能够张贴在诊所进行宣传。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平时做到经常打扫诊所内外环境卫生,保持诊所环境整洁。

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二__年-20__年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对实现和谐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好我区全年的医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人的个体中医诊所在市卫生局及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中药的特长,为地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在市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个体医疗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进行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进行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__年-20__年救治患者达千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

二、加强中医理论学习工作,充分发挥中医服务作用。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研究中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近40年的医疗工作中,中医强调的是要达到内部肌体功能的自身协调平衡,增强免疫力,削弱和排除致病的不利因素。激活有利的内因,调解平衡状态,消除疾病,保持健康。本人能够很好运用中医为广大患者服务,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了中医的特色,治愈患者达数百人。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中医的博大精深,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理论的学习。

三、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严格依法行医

本人持证上岗,按执业范围行医,并根据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及要求,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发,本人定期参加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__年-20__年在市医院,防疫站等会议室,学习了肺结核、乙肝,非典,手足口病,爱滋病,鼠疫等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办法及医药管理质量的报告。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诊断治疗水平得到了提高。

__年月9月13至__年年9月16日,由区卫生局、区防疫站4人组成的医疗检查小组,对全区个体医疗诊所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个体医疗诊所医药处方填写不完善。二是对中医诊所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三是中药饮片质量把关不严。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中药饮片的管理,和处方填写的不足,使区个体医疗诊所在管理方面及药品质量当中得到了提升。本诊所发现的问题,即时整改,杜绝一切隐患。

本诊所还存在不足,房屋布局不合理,中医和中医药知识的宣传不足,今后在工作中,大力推动传统中医的健康发展,并且为广大患者提供质量好,价低廉的医疗服务,争创合格优秀的个体诊所。

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三张道才中医诊所在市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医疗法律法规,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中药的特长,为社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在市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个体医疗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进行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进行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年救治患者千余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

二、加强中医理论学习工作,充分发挥中医服务作用。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研究中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30年的医疗工作中,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了中医的特色。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中医的博大精深,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理论的学习。

三、争创合格优秀的中医诊所

近期本诊所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还存在不足,从现在开始积极加以改进,在诊疗中,大力推广中医特色,为广大患者提供高超技术,优质服务,低廉价格医疗服务,争创合格优秀的中医诊所。

精神卫生法论文范文9

[关键词] 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横断面研究

[中图分类号] 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6)05(a)-0170-04

The survey of mental health service utilization in Xiamen city

ZHOU Jian-qing

Public Affairs Department,Xiamen City Xianyue Hospital,Xiamen 361012,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rate of mental health service utilization among community residents in Xiamen City,and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government to adopt regional mental health policy. Methods In our study,the total of 12 071 subjects over aged 18 years older were extracted and investigated using multi-stage stratified cluster sampling.The subjects were completed the field survey with demographic data,expanded 12-items general health questionnaire,mental health services utilization questionnaire,and Structured Clinical Interview for DSM-IV-TR.The incidence of mental health utilization was computed in different types of population. Results The total utilization rates of mental health service and the utilization rate professional mental health service was 0.67%,0.52% respectively.In Xiamen citizens associated with life-time mental disorders,the total utilization rates of mental health service and the utilization rate professional mental health service was 11.79%,10.81% respectively. Conclusion The utilization of mental health service in Xiamen City is poor.

[Key words] Mental health service;Utilization rate;Cross-sectional investigation

近年来,国内开展的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其患病率已达162.43‰~219.60‰[1-2],且精神障碍所致的疾病负担占所有疾病的第一位,达到15%以上。精神疾病不仅给患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也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成为重要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在我国,精神卫生的医疗服务较为稀缺,还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目前,国内相关的文献[1-2]仅局限在报道精神疾病人群,而全人群资料较少[3]。本研究通过利用厦门市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部分数据对精神卫生服务利用情况进行分析,为我市精神卫生防治规划提供参考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研究为2010年5~11月开展的厦门市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的部分资料[4]。采用多阶段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获得12 071例样本,最终完成有完整资料的精神卫生服务利用情况10 762例,完成率为89.16%。

1.2 方法

1.2.1 调查工具

本研究采用两阶段调查,包括筛查和诊断检查两个阶段,筛查工具包括自制一般人口学资料、一般健康问卷(GHQ-12)[5]、8项高危因素项目[6]、自杀相关特征问题[7]、精神卫生服务利用情况等;以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Ⅳ)为诊断标准[8],用《DSM-Ⅳ轴Ⅰ障碍用临床定式检查》(SCID-I/P)作为诊断工具[9]。诊断为精神障碍者,采用功能大体评定量表(GAF;DSM-Ⅳ轴Ⅴ)评估其功能损害程度,将其得分≤60分者划分为中等至严重损害程度。本研究研究对象患病仅考虑终生患病情况。

1.2.2 变量定义

本研究中以“过去任何时候您因精神或心理问题从哪里寻求过帮助?”及“过去任何时候您因精神或心理问题住过院吗?”对调查对象进行提问。精神卫生服务包括专业与非专业精神卫生服务。其中专业精神卫生服务包括精神专科医院住院、精神卫生门诊或专业人士指导下的药物治疗,精神专科医院及心理咨询机构开展的心理咨询或治疗。非专业精神卫生服务包括中医、普通西医或护士等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卫生服务总利用率定义为人群中至少使用过一次专业的或非专业的精神卫生服务的比率,其中非专业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为人群仅使用过非专业的精神卫生服务的比率。

1.3 统计学分析

数据采用SPSS 21.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采用描述性分析一般人口学资料,计数资料采用频数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精神障碍患病人群中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的影响分析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一般人口学资料

本调查最终获得10 762例调查对象的完整资料,其中男性4956例,女性5806例;年龄18~98岁,平均(42.73±15.64)岁;受教育年限0~21年,中位数为9年;婚姻状况,未婚1472例(13.7%),已婚8470例(78.7%),其他820例(7.6%);户籍人群6865例(63.8%),非户籍人群3897例(36.2%);城镇8586例(79.8%),农村2176例(20.2%)。

2.2 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

2.2.1 不同人群的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比较

10 762例被调查居民曾至少使用过一次精神卫生服务有72例,全人群精神卫生服务总利用率为0.67%,专业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为0.52%。其中,健康人群精神卫生服务总利用率为0.23%,专业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为0.12%;精神障碍患病人群精神卫生服务总利用率为11.79%,专业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为10.81%(表1)。

2.2.2 各类精神障碍人群的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比较

本调查共发现精神障碍终生患病407例,其中心境障碍、焦虑障碍、物质使用障碍、精神病、器质、与冲动有关的诊断患者精神卫生服务总利用率分别为8.30%,5.88%,8.62%,46.67%,15.15%,5.88%;而专业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分别为6.64%,3.53%,8.62%,40.00%,15.15%,5.88%(表2)。

2.2.3 常见的单病种精神障碍人群的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比较

单病种精神障碍中,重性抑郁障碍、酒精使用障碍、未特定抑郁障碍、未特定焦虑障碍、心境恶劣障碍患者精神卫生服务总利用率为5.52%,7.14%,10.00%,2.13%,8.33%;而专业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分别为4.14%,7.14%, 5.71%,0.00%,8.33%(表3)。

2.3 精神障碍患病人群中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的影响因素分析

精神障碍患者不同职业、婚姻状况、医疗来源、户籍、GAF得分、家族史和自杀未遂方面的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其中无职业人群利用率高于有职业人群(21.02% vs 4.76%),婚姻状况中未婚人群利用率较高(21.21%),无医疗来源人群利用率高于有医疗来源人群(18.52% vs 10.12%),本地户籍人群利用率高于外地户籍(13.73% vs 5.94%),GAF得分≥60分人群利用率高于

3 讨论

卫生服务利用是需求者实际利用卫生服务的数量,反映了卫生系统为居民健康提供卫生服务的数量和工作效率及卫生服务对居民健康状况的影响[10]。本文结果显示,厦门市全人群精神卫生服务总利用率为0.67%,专业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为0.52%,低于深圳和广州市的报道结果[分别为4.02%、2.50%;2.55%(专业精神卫生服务)][3,11],可能与两个地区经济发展、人口构成差异有关。结果还显示全人群的非专业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达0.15%,说明部分有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的人未能享受专业服务而寻求非专业服务解决。其利用率低也可能与精神卫生总量及投入不足、知识的缺乏、患者受歧视和病耻感等有关。目前,厦门全市仅有1家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无法满足全市精神卫生服务需要[12]。

此外,结果显示精神障碍人群的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明显高于全人群,更高于健康人群,提示精神障碍患病可以促使患者或其家人寻求精神卫生服务。在精神障碍患者人群中,精神卫生服务总利用率以精神病、器质人群最高,以焦虑障碍、与冲动有关的诊断人群最低。可能因病情较重,较易察觉,更容易去获得服务,而病情较轻者则不易察觉,也可能有去获得精神卫生服务,但在回答调查员问题时却隐瞒自己的病情及求医情况。

本研究结果显示,职业、婚姻状况、医疗来源、户籍、GAF得分、家族史及自杀未遂中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有统计学意义。无职业人群相比于有职业人群可能少了更多顾虑,更容易接受精神卫生服务,与Oliver等[13]报道相同;病情越重,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越高;有家族史的获得服务高于无家族史人群,可能在于获得的途径更加方便,也可能在于相比无家族史人群,有家族史人群更容易自我察觉到精神问题,因此更易寻求精神卫生服务[14-15];自杀行为与精神疾病有密切联系,可能会增加其利用,获得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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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文强,丁丽君,温程,等.厦门市18岁及以上人群精神障碍现况调查[J].中华精神科杂志,2013,46(1):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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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Chen J. Seeking help for psychological distress in urban China[J].J Community psychol,2012,40(3):318-340.

精神卫生法论文范文10

一、建立组织,提供保障

为了把我局领导班子建设成一支团结、廉政、勤政、创新并能率领职工打硬仗的坚强核心,全体成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掌握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把握全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我局年初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主管机关和纪检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市经济贸易局精神文明建设过领导小组。为我局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地组织保障力量。

二、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和法制建设

为建设一支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我们在精神文明建设中首先从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入手,通过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座谈会、板报宣传、图片展览等形式,讲国情、局情。通过政治理论的学习,转变思想观念,充分发挥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我们有计划地开展了多次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组织学习了“公民道德纲要的讲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使职工认识到,工作的发展和进步仍然离不开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学习和贯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三、大力提倡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生活

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局党委审时度势开展了健康向上的各项活动,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对模糊认识和错误倾向,我们用积极的态度帮助教育,用疏导的方法以理服人,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的目的。我们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工会、党办根据我局工作性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如乒乓球比赛、拔河比赛、象棋比赛等活动,激发职工热情,在展示个人工作能力的同时,体现了集体的力量、团队的精神。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没有一个安全稳定的干部职工队伍,工作效率的提高,工作成绩的提高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是实现政务工作现代化的有力保证。为此,我们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职工参加民主监督与管理。组织全局职工听法律知识讲座,参加普法教育竞答活动。一年来职工队伍无违纪案件及“黄、赌、毒”丑恶现象,无人参加“”活动,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

精神卫生法论文范文11

新年伊始,全省精神病医院院长会议今天开幕了。在此,我代表省卫生厅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来自全省精神病防治战线上的代表们致以亲切的问候!

精神卫生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卫生工作,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工作。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减少精神病患者对家庭及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年多来,经过全省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一是精神卫生工作管理体制得到进一步完善。省已建立了精神卫生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加强了对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与协调。二是社区防治工作取得新进展。全省"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已覆盖2000多万人,精神病患者监护率、显好率、肇事率、社会参与率均达到历史最好水平。三是精神卫生机构得到进一步发展。全省各地不同程度的改进了当地精神卫生机构的发展规划,采取了一些倾斜或扶持政策,各地政府加大了精神卫生事业的投入,广州、深圳、江门、汕头、肇庆、韶关、顺德等地已经新建或在建住院大楼、门诊或综合实验大楼。四是服务能力得到加强。引进和培养了一批高学历的专业人员,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调整优化了服务模式,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五是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和生活条件日益得到改善。全省各地普遍开展了精神疾病的社区康复工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日益得到保障,侵害精神病患者利益的现象受到全社会的谴责。

但是,尽管我们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们还应该看到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全省精神卫生工作发展不平衡,精神疾病的患病率仍居高不下,未治率和肇事率较高的局面还没有根本的改变,精神卫生机构在整个卫生系统中仍处于较落后的局面。所有这些现象和困难,都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存在。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下面,我就今后的全省精神卫生工作提几点意见。

一、树立信心,抓住机遇,加快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由于精神卫生的特殊性,国内外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都走过一段艰苦曲折的道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精神卫生的需求日益增加,国家对精神卫生的重视,特别是经费投入方面一定会不断增加。近期,国务院下发了《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各级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促进福利型和公益型的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切实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这两个文件是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希望各级卫生部门特别是精神病院要紧紧抓住这个机遇,吃透文件精神,多向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与投入,加快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今后,我们要以改革的精神来求发展,通过多渠道来解决经费的困难问题,如争取各级残联的支持,争取慈善救济,争取国营民营企业的支持等。同时,更要树立艰苦奋斗的思想,依靠自己的努力和智慧,努力探索,开拓精神卫生的服务市场,求生存,图发展。希望大家加强联系和协作,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促进共同发展。

二、加强管理,促进精神卫生机构良性发展

各级精神病防治机构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特别要结合精神病学的特点,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使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要加强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教育,使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

各级精神病医院要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的"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第10版(ICD-10)"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修订版(CCMD-3)"的规定,严格掌握收治标准,及时收治患者,认真办理住院相关手续。正确诊治各类精神疾患,为每个病人建立内容规范、清晰、完整、准确的病历或病历卡及康复记录,慎重对待每一个精神病患者。

本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探讨《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条例(草案)》。这是一件令全省精神卫生工作者高兴的一件大事。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到今天,立法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只有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充分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才能保障精神卫生机构的稳步发展。近年来,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多次呼吁我省精神卫生立法。因此,我省精神卫生立法已经有了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希望同志们抓住这个机遇,充分讨论和研究,争取尽快拿出一个较好的《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条例(草案)》报省人大审批。

三、树立竞争意识,与时俱进

目前,我省多数精神病防治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精神病人,主要的方式仍然是"医院精神病学"。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需求变化及人群"疾病谱"的改变,现实已对我省的精神科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神经症、儿童和老年期精神疾病、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物质依赖、心理咨询服务等,都有待去开拓。这不单是学科发展的理论要求,也是医疗卫生保健市场的实际需要。所以,我们要加强培训,造就一支适应社会需求、结构合理的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各级精神病机构一定要根据当地的精神卫生需求,在适当的时机调整服务策略。不断加强社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患防治知识,创造条件开展心理咨询门诊,缓解心理压力,做到防治结合,积极开展和指导社区康复,促进精神病患者早日康复。

《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要求"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要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精神科或心理咨询科",在这样的宏观环境下,我们的精神病医院管理、精神卫生服务更要树立竞争意识,与时俱进,不然各级精神病院的防治工作会更为被动,甚至被社会淘汰。

四、努力营造重视精神卫生、崇尚精神健康的社会氛围

省委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和谐广东的宏伟目标。精神卫生工作是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同志曾经指出:"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类生活的本质就在于人有精神生活,重视精神生活。崇尚精神健康是改善人民生活的根本归依,也是从根本上推进精神卫生工作的原动力。精神卫生工作的水平,直接反映精神文明程度。我们要把宣传和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广东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从上而下消除社会上对精神病人的偏见和歧视,唤起公众对精神卫生的关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努力营造重视精神生活、崇尚精神健康的社会氛围。

精神卫生法论文范文12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草案精神疾病权益保护立法

我国于1985年由卫生部组织起草精神卫生法,2009年6月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历经25年,至今仍未出台。精神健康是人们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卫生工作是社会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公民的精神健康。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各方职责分担方面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这是导致草案不能出台的原因之一。因此,立法首先要明确规定政府应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提供资金等物资保障,推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其次要明确规定政府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发展、财政、人事、公安、司法、教育、科技等职能部门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统筹解决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就业、收养和福利待遇等问题;第三要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学校、精神疾病患者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在精神疾病的监测、预防、治疗、康复、精神健康宣传教育、咨询等方面的责任;第四要明确规定家庭对患精神疾病的成员在监护、扶养、治疗、康复等方面的责任。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综观我国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中都有所体现,涉及的权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知情同意权、通信、受探视权、隐私权等。但是,这些权利在一些法律条文及草案中规定得比较笼统、粗糙,存在权利保护种类不够、对未成年及女精神疾病患者这些特殊人群缺乏针对性的保护、权利欠细化、对医生的强制治疗权缺乏必要监控等问题。@精神疾病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需要法律支持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为了更全面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精神卫生立法中必须明确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障碍者的以下合法权益: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精神疾病患者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不得对精神疾病患者加以非法捆绑、拘禁,更不能采取殴打、侮辱、限制饮食等虐待措施。

疾病治疗权。当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知力,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有伤害自身的危险且不能实现自愿接受治疗时,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使该精神疾病患者得到恰当的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强制其住院治疗或出院。

知情同意权。除强制住院治疗外,精神疾病患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有权了解相关疾病情况和诊断结论、治疗方法等,也有权了解参与教学、科研、新药、新治疗方法试用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签署同意书。

隐私权。精神疾病患者的个人隐私一般包括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预后判断、个人史、家族史、书信、日记、肖像或视听资料等。精神卫生工作者有义务遵守专业行为准则,对精神疾病患者个人隐私加以保密。无论是为精神疾病患者诊断和治疗的精神科医师还是进行心理健康咨询的心理咨询师,均应当为精神疾病患者保守秘密。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不得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

学习、劳动就业和福利待遇权。精神疾病患者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有关单位不得以患有精神疾病为由对精神疾病患者予以开除、辞退、取消学籍,或者拒绝其入学、应试、雇佣或给予其他不公平待遇;重度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所在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或者恢复学籍。精神疾病患者不因其所患有的精神疾病而失去享有福利待遇的权利。

女精神疾病患者的性不可侵犯权。女精神疾病患者由于缺乏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两性关系的社会意义及后果缺乏认识,很容易导致被罪犯侵犯。因此,女精神疾病患者的性不可侵犯权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在立法时要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对侵害人予以从重处罚,切实维护女精神病患者的权益。

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及费用承担问题

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医疗问题。目前,我国对有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由公安机关送往精神病院强制住院治疗。但是,对无犯罪或者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他们不愿意住院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对其采取强制住院,尚无法律规定。正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严格程序,就导致了一方面,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将正常人送往精神病院,侵犯正常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的监护人出于经济条件等原因,不愿将精神病患者送医治疗,导致精神病患者杀人、伤人事件累累发生。如何平衡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医疗与人身自由,是草案未明确的内容之一。

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问题,涉及患者、亲属、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权益,要全面兼顾,避免任何一方权益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在精神卫生立法中应规定,强制医疗医学建议,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并且有一定经验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经过规定程序评价作出,或者借鉴英国、加拿大等国的先进做法,设立由法官、律师、病人的人、权威精神卫生专家组成的精神卫生法庭共同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总之,精神卫生立法中必须制定出强制住院治疗的条件、程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很好地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也能保护非自愿住院患者的权益。

精神疾病治疗费用承担问题。据统计,目前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在我国所有疾病医疗费用总负担中排名第一,约占疾病总负担的1/4。精神疾病患者由于病情特殊,加之受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所限,80%需终身康复治疗,每年至少需要数万元的治疗费用。由于治疗费用高昂,加之大多患者没有经济来源,大多数家庭已一贫如洗,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国情和精神疾病患者的实际情况,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和家庭共同参与”的救助精神疾病患者的费用支付体系,以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对需要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由地方政府从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筹集基金中解决医药费,由个人承担生活费。要通过立法,使政府、社会、家庭真正承担起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职能。

精神疾病患者社会支持缺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