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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权论文

时间:2023-05-12 11:47:37

女性生育权论文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1

摘要:生育是人类种族繁衍的本能需求,生育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自然人所固有、专属和必备的人格权。自然人主体均平等享有生育权,男性与女性一样,法律对自然人的生育权应予以普遍的确认和保护。其中,生育权的权利属性和主体范围是研究生育权之第一要务。

关键词:生育权;基本人权;人格权;主体范围;权利属性

自《吉林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试行以来,生育权问题在我国闹得沸沸扬扬:理论界围绕生育权是夫妻共有权,还是已婚成年男女的个人人身权;是女性专有权,还是成年男性(包括单身)也享有的一种人身权:学者们也各执一端,争论不休。本文试图通过阐述生育权的历史发展、法律性质、主体范围以及男女生育权平等问题,实现生育权的一定程度上的理论分析。

一、生育权的概念

生育是指自然人通过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通过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生育权利这一概念正式出现在联合国的文件中是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关于这一概念,理论界通说认为,生育权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以及在自主地为生育或不生育的行为受到阻碍侵害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理论上还没有对于生育权具体权能的解释,从生育权概念出发,笔者认为,生育权的权能结构可以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和生育方式选择权。1

二、生育权的性质

(一)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生育作为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体现的是人的自然权利和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每个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这种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子女。

在国外实践中,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写进了联合国人权文件。1968年的《德黑兰宣言》中宣告,“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1984年《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均指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负责自由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上述关于世界人口问题的国际性会,我国都派了政府代表团出席予以认可。

反过来看中国立法,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生育权是公民所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但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宪法中关于生育权规定的不足,生育权不再停留在自然权利阶段,而是上升为一项法定权利受到了相关法律的保护。

以上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均充分说明,生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

(二)生育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对于生育权的人身权性质,理论上不存在争议,生育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与特定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可转让,且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生育权究竟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生育权的人身权属性直接决定着生育权的主体范围以及具体的法律关系,需要予以严格论证。

笔者认为,“人格权说”更符合现代生育权的本质。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生育权具备人格权的一切属性。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2生育权与生俱来,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为自然人所固有;生育权的客体生育利益所体现的是人的行为自由,即自然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生育自由属于人格利益中的自由范畴;同时,生育权作为人的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持自然人独立人格的基本要求。因此,生育权是自然人所固有、专属和必备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

第二,生育权不符合民法关于身份权的基本理论。所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3史尚宽先生认为,“民法上身份云者,谓基于亲属法上之相对关系之身份,有一定身份然后得享有之权利也”。4身份权主要体现为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它的产生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非民事主体所与生俱来,具有身份性、专属性、义务性等特征。而生育是自然人延续后代的自然需求,生育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与婚姻家庭没有必然的联系,夫妻身份权不符合生育权的本质。

第三,从实务看,生育权应当是一种绝对权,而不是基于身份权的相对权。如果将生育权视为配偶权的范畴,则意味着生育权是一种相对权。“一方面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当夫妻一方要求行使生育权时,另一方则必须采取作为的方式积极主动协助,否则构成侵权;另一方面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当夫妻一方希望生育而另一方不希望生育时,就会出现选择生育或不生育都可能构成侵权的不符合生活情理的尴尬之事。尽管权利冲突在一个社会里不可避免,但法律上应尽量减少这种冲突。”5然而从绝对权出发,其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配偶),夫妻中任何一方都享有生育的权利,但另一方仅负有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并无以自己积极行为满足对方行使生育权的作为义务,且另一方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权利。因此任何一方均不能强迫对方生育或不生育,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才能行使生育权。

三、生育权的主体范围

(一)主体范围的法律界定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分别将生育权的主体界定为“妇女”和“公民”。但是这种笼统的规定无法解决和解释现实中的生育权问题。我们可以从生育权的人权属性和人格权本质入手,认为生育权主体为自然人(应包括未婚男女、罪犯等特殊群体)。

著名法学家、参与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巫昌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说,未婚妇女能不能生孩子,当年制定法律时也讨论过。如果规定只有已婚公民才有生育权,未婚公民没有生育权,不合适,所以法律没有规定,而是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从这个侧面来讲,现行法律一般来说只承认婚内生育,但吉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赋权单身女子有权实现人工生育。“这一地方立法的出台虽然赞叹和斥责之声都很强烈,但它让我们看到了一种立法的发展趋势,其功绩不可小觑。”6

(二)夫妻之间生育权的问题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基于生育权的人格权属性,一些学者认为生育权归每个自然人所有,只是权利的享有和权利的行使存在区别。而另一些学者基于长期以来的男女两性婚内自然生育认为,生育权归夫妻共同所有,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共同生育或者不生育以及采取一定的生育方式的权利。两种说法各执一词,都有其合理性。

笔者认为,生育权应该是一种个人所有权。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自然人可以自行选择生育方式而不限于婚内生育。特别是单身男女、有生育障碍的夫妻双方,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而法律未予以禁止。其实,“夫妻共同生育权说”之所以产生,在我国法律上,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婚内生育制和计划生育制,生育权作为一种人身权自然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而在传统生育常态上,生育权的实现确实需要两性共同参与,因此毫无疑问,这些学者认为生育权应属于配偶双方共享。但是,我们应当明确,正如权利的行使区别于权利的享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自然人的生育权受到计划生育的限制,法律约束并不能改变权利的本质。事实上,我国已出现的合法为他人供精的人工生育现象已经突破了以往禁止非婚生育的法律障碍。已颁布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魂灵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样,就从立法上肯定了利用人工生育技术进行生育行为的合法性。7

(三)现行法律婚姻关系中男女的生育权平等问题

对于男性是否生育权的主体,目前理论界基于人格权属性已取得认同。而由于女性在生育方面所具有的天然优势,因此理论上存在一种男女生育权不平等的误解,忽略了男性的平等生育权。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中,男性不仅是生育权的主体,而且与女性具有平等的生育权,这种平等不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也是实质上的平等。

笔者认为,理解男女生育权的平等,应当从一下角度入手:在自然生育状态下,男性的个人生育权是一种不完整、不彻底、不充分的权利。确切的说,男性真正享有不生育的决定权,而要享有生育权的决定权,则必须有配偶方女性的协商一致。在非自然状态下,非婚男女一方找一个供卵人或者银行,通过人工技术,再找一个代孕女性或者干脆通过试管培育出来。这样,男性的生育权也可以在人工生育技术的帮助喜爱,独立享有,此时男性的生育权成为完整的、充分的、独立的并可完全支配的一项权利。

当然,对于无法实现生育权利的情况,我们也应当予以关注。虽然生育权主体不能要求他人为实现生育权而进行一定的积极行为,婚姻关系中一方的生育权要另一方的配合才能实现,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男方不能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者禁止妻子堕胎。妻子自主堕胎是对自己身份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权的一种自由选择,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但是,为了保护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生育权利,笔者认为,如果因夫妻一方长期拒绝生育,只是另一方生育权利无法实现,无法实现生育的一方当事人有选择离婚的权利。亦即虽然一方无法强制要求另一方为实现其生育权而予以积极配合,但是可以一次为理由依据婚姻法规定申请断定“感情破裂”而结束婚姻关系。

结语

从文章讨论看,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在国际上或者我国历史上都有深刻渊源,现实社会的发展中,虽出现了关于生育权的诸多纠纷,但国家理应尽快通过立法和制度程序的完善,将这一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和发扬,填补我国公民生育权保护的空白。

注释:

[1]王虎,范学谦.论生育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1,(5):23.

[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10.

[3]杨立新.人身权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38.

[4]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

[5]蔡德仿.黄雪英.生育权之法律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12.

[6]周征.生育权的私法化[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10):17.

[7]武秀英.对生育权的法律阐释[J].山东社会科学,2004,(1):99.

参考文献:

[1]樊林. 生育权探析. 法学, 2000,9.

[2]王利明. 人格权法新论[M].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10.

[3]杨立新. 人身权论[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38.

[4]史尚宽. 民法总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

[5]王虎,范学谦. 论生育权[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1,5.

[6]吴俐. 生育权的尴尬与选择[J]. 人口与经济,2003,4.

[9]蔡德仿.黄雪英. 生育权之法律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

[10]周征. 生育权的私法化[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10.

[11]武秀英. 对生育权的法律阐释[J]. 山东社会科学,2004,1.

[12]欧阳恩剑. 论生育权的历史和性质[J]. 法制与经济,2009,3.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2

关键词:女大学;土居光华;男女同权

中图分类号:K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14)04-0044-09

自享保版的《女大学宝箱》问世以来,“不论身份高低,也不论男性女性,它逐渐被世人所接受,人们的观念也随之被其塑形”[1]。从近世后期到近代初期,知识分子们站在各自不同的立场上,对《女大学》或是支持、或是批判,并提出了自己关于女性问题的认识。这其中,既有固守传统“女大学”式女性观的知识分子,也有深受西方思想文化冲击,重新认识并创作新的“女大学”,进而试图探索女性近代化方案的知识分子。福泽谕吉生平最后的著作《女大学评论・新女大学》自1899年(明治32年)出版后,便被大家所熟知a,成为明治时期有名的“女大学”批判的典型。然若往前追溯二十多年,其实早已出现了批判《女大学》的知识分子。例如,明治初期批判享保版《女大学宝箱》,展开独特女性论的土居光华便是其中的代表者之一。然而,土居女性论的影响力却不及福泽。因此,对土居女性论的研究也不多见b。尽管如此,土居的女性论中所展现出的富有思想性的女性认识仍给今天探索明治时期女性形象的我们留下诸多启发与思考。而且,其女性论中也蕴含着著者急欲跳脱“女大学”式思维框架的强烈意志。在明治初期《女大学》群书大量出版、“女大学”式的女性认识广泛蔓延之际,《女大学》是如何被解读的?非“女大学”式的女性认识又是如何形成的?有怎样的特点?论文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关注,试图通过解读并分析土居光华的女性论进行初步探讨。

一、明治初期“女大学”式的女性认识

明治时代随着明治45年7月30日明治天皇的驾崩以及9月13日乃木希典与夫人静子的殉死而最终画上句号。在丈夫殉死的同时也自绝其命的乃木夫人,给当时的人们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并被视作明治社会理想的女性形象。而对其殉死行为的褒奖之声更是不绝于耳。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评价便是将乃木夫人视为《女大学宝箱》的具体实践者。明治时期的女性教育家三轮田真佐子就这样盛赞道:“故乃木大将夫人实为日本妇人之模范,是值得人们敬仰之人,我常常为之折服。因此次之自戕,遂成为有用的教训之源”[2]231。在三轮田看来,乃木夫人人格的形成与其自幼受到《女大学宝箱》的教导密不可分。她认为,乃木夫人重视精神之美,为使丈夫没有内顾之忧,她常常忍受辛劳、辛勤劳作,过着简朴的生活。不仅如此,与丈夫同甘共苦的乃木夫人更是视丈夫为主君,最终一同殉死。而这种为夫殉情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在间接地向主君天皇尽忠。从这个意义上便可称乃木夫人“作为真正的日本妇人、作为日本国民,实乃模范者”[2]233。而从乃木夫人生前写给侄女的信件中也可得知,她对《女大学宝箱》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向侄女推荐学习该书[3]。因此,对三轮田真佐子及大平规a等人而言,乃木静子夫人可谓是《女大学宝箱》塑造出来的理想女性。

那么,《女大学宝箱》b所勾画出的理想女性又是怎样一副图景呢?据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特征。其一是女子必须常持有卑弱的意识。其二是在夫妇关系中,要求重视女德(妇德)的涵养,特别是单方面要求女子恪守贞节。其三是基于儒学中天地阴阳论及男尊女卑观念,家庭内的责任偏重于由女性担当。因此,认为女子应重视其身为妻子及家庭主妇的职责。在这里,自然界中天地阴阳的二元对立观念,便分毫不差地成为支撑男女关系中男尊女卑性别秩序的理念,这种价值的不均衡也使得女性从属于男性成为理所当然之事。特别是“女大学”式的女性观依靠近世武家社会“家”秩序的强大支撑而逐步得到世人认可并被后世所沿袭。

随着享保版《女大学宝箱》在社会中的逐渐渗透,“女大学”式的女性认识渐渐占据了社会的正统地位。明治维新以后,不停地推进近代化之路成为明治政府至高无上的重要目标。为此,需要不断引进西方的制度、技术、文化和思想等。其中,自主自立之权利、同权等与近世截然不同的观念逐渐涌入。与此同时,有关女性的认识也随着这股文明开化之流发生着变化,继而诞生了许多适用于维新时期女子阅读、学习的训诫书。但不可否认,在这样的潮流中,“女大学”式的女性认识依然根深蒂固地盘踞在人们的头脑中。当时有很多冠以“一新”“新撰”“改正”之名的《女大学》类书相继问世。如高田义甫著述的《女黉必读・女训・一名一新女大学》(明治7年)、原乙彦编集的《改正女大学》(明治7年)、西野古海的《新撰女大学》(明治15年)等。这些《女大学》类书中体现出了一个较为显著的特征:大部分类书以《女大学宝箱》塑造出的“女大学”式的女性认识为依据,并填充了一些“新概念”“新内容”,试图展现其适合文明开化宗旨的“新面目”。例如,《女黉必读・女训・一名一新女大学》的开头便举出了“自主自由之权”,“夫女子自主自由之权,是为长大后嫁入他家,侍奉公婆,掌治家政,故从幼时起便应进入学校学习”(第1条)[4]。这里的“自主自由之权”,只有在女子侍奉丈夫、公婆,在掌管家政中才能成立。西野古海的《新撰女大学》中是这样论述“男女同权”的:夫妇“不失各自权职,同心协力维持一家,祈愿子孙兴旺发达,是谓男女同权”(附言)[5]199。此处,西野所说的“男女同权”,其实只是家庭内夫妻双方各自不同的职责而已。尽管这些《女大学》类书中引用了一些从西方输入的“新概念”,但在其底部,一直流淌着与《女大学宝箱》同样思想与理念的暗流。具体而言,可从原乙彦的《新撰增补女大学》中窥出一二。原在书中列举了训诫、教育女子的两个理由:一是“乾道为天为阳,以感清明之阳气所生之处,故男人之性理当为正。坤道为地为阴,以感浊暗之气所生之处,故使女人之性变得乖戾”(第一节)[6]155,也就是说因为女子乖戾之性情,所以要对她们施以训诫。二是“即便太阳被云遮盖,白昼并无看不见之物影。然即便月亮清明,夜晚却无法观到物影。男女性情之异处,有如此之差,而女子即便才华横溢,也不足向男子夸耀。故百技百工,都难于超越男子”(第二节)[6]157,即无论何种领域女子都不及男子,因此要对女子进行教育。如此来看,《新撰增补女大学》中仍保留着《女大学宝箱》中所体现的极端的男尊女卑之风。意识到“风俗今夕稍有不同”[6]154的男性知识分子们痛感“远古时期以德・言・容・功等四行来教育女子,而不传授《诗》《书》、六经,中古以来之末世,礼仪之教渐衰败,风俗也遭破坏,逐渐形成弃德行而选容貌,不问女红而好丝竹之乐之风气。再嫁之礼也无奈破许”(第1条)等传统、风俗的“败坏”,同时又担忧“压制自由・男女同权等逐渐流行开来,极力倡导此僻论,听闻过分宣扬,遂紊乱人伦之事不少”[5]179之状况,于是想继承贝原益轩之志,将“今开国之教与古人之教折中”,力图担负起劝诫女子的教育义务。从这里也可以看出,面对当时日本的日益西化,这些知识分子其实大都采取了防御姿态,并意图通过训诫“新”环境下的女子寻求回复日本的传统风俗。与此相对,这一时期也出现了近代化色彩比较明显的女子训诫书,如土居光华的“女大学”论。

二、土居光华的“女大学”论

土居光华(1847年-1918年)是活跃在明治时代的记者、作家、翻译家、出版人、众议院议员、政治家。明治维新时期,他被聘为岩仓具视的侍讲,后从左院辞官投入到自由民权运动中,成为了一名民权家。他翻译有《英国文明史》《自由之理评论》等著作,并著有《政党论》等。不仅如此,他还倾注全力于启蒙事业,写下《学问乃折枝》《近世女大学》《文明论女大学》等著作。特别是在《近世女大学》及《文明论女大学》两部“女大学”论著中,显示出其启蒙女性的强烈热情。“阅贝原氏《女大学》一书,笑其教诲之顽固守旧,退而观今世妇女之风俗,大为惊叹”的土居光华,于1874年(明治7年)写下了由22节训诫组成的《近世女大学》。两年后,又出版了强烈批判享保版《女大学宝箱》的《文明论女大学》。在这部论著中,深受穆勒《自由论》思想熏陶的土居以“与贝原氏的教诲相反,以所谓人生必要之自由为媒介,欲使世上千万妇女从数千年来的束缚中解救出来,免于成为男人的奴隶”为志向,严厉批判了与时代大潮不相符的《女大学宝箱》,并提出了适合文明开化之日本的新女性论。

(一)男女同权论

1874年(明治7年),围绕开设民选议院的问题,日本朝野展开了广泛讨论。在此背景之下,从国民同权的思想,即无论社会上下阶层,都应拥有同等的权利来考虑,也出现了这样的想法:这种国民同权的思想是否也应适用于女性呢?于是,以土居光华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男女同权”论。

首先,土居光华在《近世女大学》中这样论述了男女同权:“女子与男子同权也。故男子有成为一国之长之权利,女子亦有。男子有成为一家之主之权利,女子亦有。男子有身体、意志、言论及物件自由之权利,女子亦有身体、意志、言论及物件自由之权利”(第二章)[7]135。这里的“男女同权”,是指女性同男性一样享有自主自立、身体、意志、言论、财物自由等权利,也可以成为一国之长或一家之主。接着在《文明论女大学》中,土居又进一步深化了“男女同权”的概念。他提出的“男女同权”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是“男女生为人均无差别,皆可依一人一己之力立身兴业,女子也享有以自己之名义拥有田地山林、金银财物等权利,且不应免除其纳税、助力政府之义务”(第6条之批判)。即在田地山林、金银财物方面,男女均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有向政府纳税的义务。其二是“我日本帝国之妇人女子,同男子一样享有作为日本帝国人民之权利,也存有报效日本帝国之义务。妇人女子切不可自轻,将国民之义务置之度外”(同条)。也就是说,女子同男子一样皆为日本国民,即为明治天皇陛下之臣民,也一同享有身为国民的权利及义务。与《女大学宝箱》中的“妇人别无主君,以夫为主人,慎敬之事之”(第6条)相比,土居光华主张应将过去女子在家侍奉丈夫的义务扩展到奉献国家,女子作为日本国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其义务。而他所说的女性的自由、男女同权也必须在明治天皇的统治下才能被认可。

(二)家庭内的妇人

虽然土居光华主张女子也有自主自立、开创事业的权利,但在他的两篇“女大学”论中,仍将笔墨着重于对家庭内妇人婚姻、主妇职责、母亲职责等私人领域问题的论述。首先,看一下土居光华的婚姻观。自1871年(明治4年)“允许自平民与百姓之间可互通婚姻”的大政官布告公布以来,不同阶层的人可以超越身份缔结姻缘。但是,正如汤泽雍彦在他的著作《明治的结婚・明治的离婚》中的结论一样,近代性质的结婚观其实在明治时期尚未形成,当时的两性在婚姻中大都缺乏个人的自由意志,世间的习俗仍强烈地影响着明治初期的结婚观。土居光华在对《女大学宝箱》中“非父母之命与媒妁之约不交不亲”的婚姻模式进行严厉批判后,提出了自己的婚姻观。

男女之婚姻是在彼此倾慕之男女的结合中成立的,势必不用听从父母之命。故男女夫妇之事,虽为父母最好也不要轻易地命令指示。(第3条之批判)

婚姻是夫妇在相互缔结的契约上形成的,故丈夫断不能违背契约,也没有随意无理地说出离婚、离别之权利。(第4条之批判)

原本一夫一妻乃为天之道理,蓄妾之事实属野蛮至极之话,古昔不知此,今日文明开化之世不应有此类人。对此品行不端之人,最好一开始便不与之婚姻。若遇不幸,婚后丈夫有此不端正之品行,妻子可以鸣其夫罪状,将其恶行公布,于妇道并无妨碍。(第4条之批判)[8]129-132

土居光华的男女婚姻观里有三点是与其他“女大学”类书所不同的。其一是,男女双方可以不听从父母之命而按自己的自由意志结合在一起,且这种婚姻是以爱情为前提;其二是这种婚姻关系是基于双方所订立的契约,如果丈夫违背这个契约,妻子可以向世人公布其恶行,且丈夫不能随意提出离婚;其三是必须遵从一夫一妻制原则。在此,土居还对当时存在的蓄妾现象进行了批判,他认为蓄妾是一种野蛮的风俗,与文明开化的日本社会不相容。土居的婚姻观与公然鼓吹蓄妾的“女大学”式的婚姻观可谓大异其趣,显示出较强的自由风格。但是在土居看来,理想的婚姻模式虽然可以不听从父母之命,然而“父母与子女皆荣辱与共,特别是女子为父母爱怜者,应承顺其意,使父母安心。不应有与男子私通,在墙上凿孔私会,或是翻墙幽会等兽行,而使父母痛心,使兄弟姐妹蒙羞”(第3条之批判)[8]129,因此也应重视父母的意见。简言之,若不损家族荣誉,不违背父母意向,因相互倾慕而结合在一起的自由的婚姻是可以被认可的。再者,一旦结婚,“为其丈夫辛苦操劳是女子的职责所在。要为丈夫的贫贱分忧,在中途嫌弃丈夫,或是变心、抛弃丈夫等都为无节操女子之行为”[8]131。此处也可以窥探出,在土居光华所提倡的自主式婚姻观里,男性与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仍然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其中,男性主要受到“契约”的约束,而对女性的限制则更着重在“节操”方面。

其次,在夫妻关系中,土居如何定位女性的地位?从“妇人应与其丈夫同心协力,竭尽全力扶助丈夫之家业”(第11章)、“妻子乃家相”(第12条头注)等条目中可以看出,“扶翼”、“家相”、“宰辅”等词随处可见。也可以说,土居认为女子要在家庭内承担起身为妻子的责任,协助丈夫治理好家庭,这是妻子最重要的职责。之前的“女大学”类书中常有把教育女子作为妻子及主妇应当担负的职责的内容,但要求妻子顺从丈夫的训诫色彩极为强烈,且扶助丈夫、维持家庭并不需要妇人的自由意志,此类书认为女性是卑弱的。而土居光华的女性论,在强调女性身为妻子、主妇应担负起相应职责的同时,也认为女子在家庭内可以一跃成为“家相”,不再只是事无巨细地顺从丈夫命令的卑弱女性。他主张的男女性别分工并不是源于儒学的阴阳论,而是基于穆勒《自由论》等著作中的男女同权思想而展开的。

再者,土居光华极为重视女性身为母亲的职责。他在《近世女大学》中论述道:为了培育好孩子,母亲应重视自身的学习、技艺、品行、良友的选择;在《文明论女大学》中,他又进一步强调了母亲的职责,“生子之责如同男子之兵役,育子之责如同学校之教师。不论哪个在妇人身上都是极为重大之责任,可谓妇人最为紧要之条目。其中,教育孩子这一条是最为重要的”(第17条之批判)[8]143。然而,《女大学宝箱》却并未触及母亲的职责。土居在表示不满的同时,也以法国的拿破仑及美国的约翰・亚当为例,指出欧美诸国之所以能达到今日之隆盛是因为这些国家重视母亲的职责,而日本、中国等国之所以落后就是因为不重视母亲教育孩子的职责。

(三)对女子教育的倡导

1872年(明治5年)“学制”公布之前的计划书中有这样的内容:“一般女子均同男子一样应接受教育”,“人间之道上并无男女之差别。男子既已接受教育,女子也不能不接受教育。且开启孩子学问之端绪,使其辨别事物之道理都在于母亲教育之大力。故一般而论,其子才与不才取决于其母贤或不贤之分。而近日之女子乃明日人之母,女子接受教育之意义诚然巨大。故普及小学之教育,洗去从前女子不学之弊,使其向学,以期能同男子一起并行。此为兴办小学之第一要义”[9]。在政府极力倡导女子教育的背景下,土居光华也在他的“女大学”论中积极向女子劝学。首先,他表明了女子教育的必要性,即女子的教育与其未来孩子的培养是紧密相关的。因此“女子自幼时起便要学习诸艺,实为造福其子”(第8章)[7]112。其次,因为世间还“存有古昔之愚见,认为女子同男子相异,不需要学问,不必学习技艺。女子只需诵读定家卿的《百人一首》,或是阅读贝原先生的《女大学》,甘于公婆的虐待及丈夫的压制,动不动就失去人类本性中的自由,如奴隶般度过此生,不敢有丝毫怨言”(结尾之批判)[8]149,所以女子被视作愚昧无知之人,受到极端的压迫。他还表示“人之智识由其所受教育之多寡决定,不受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不可同日而语……且女子天生具备细致之本性,智力反而胜于男子之处颇多。若加以教育培养,可知其技艺必胜过男子”(第19条之批

判)[8]147。另外,土居还认为对女子而言,更应该掌握一些能“实际应用”的学问,这一点也与“女大学”式的女性观不同。

综上所述,土居光华的女性论与强调男尊女卑的“女大学”式的女性观大异其趣。他深受穆勒思想的影响,不仅与当时日本的社会、经济、政治、思想结构的转换相照应,还留意到当时社会中女性的生活状况,显示出其女性认识中含有一定的积极性,但不可否认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传统的因素。

三、土居光华“女大学”论的特征

(一)土居光华的自由民权思想(早期)与男女同权论的关系

“在日本近代女性论(男女同权论)的言论体系中,土居光华扮演了先驱性的角色,可谓是一名卓越的民权家”[10]432。自由民权运动家土居光华的女性论,特别是其中的男女同权论与他的自由民权思想之间是有关联的。1873年(明治6年)从左院辞职的土居光华加入了幸福安全社(爱国公党的前身),投身到自由民权运动中。在执笔著述《近世女大学》《文明论女大学》的同时,土居也在《报国新志》a《草莽杂志》b等杂志上发表了一些关于自由民权的评论文章。这些文章体现出了民权运动早期土居光华的自由民权思想。以“议论见长并怀有一颗深厚的忧世爱国之心”[11]的土居光华深感“日本人口虽有三千万余却没有国民”,“并非没有国民而是没有所谓的日本国民”,因为所谓的“国民”是指“皆能为政府尽其义务,能扩张其国家之权势,能报效自己国家”的人,而“日本人民却只是依赖于政府的保护,毫无自立之念,其仰仗政府之扶持犹如儿女仰仗父母般毫无志气、毫无权利”。在土居看来,从前的政体奉行的是孔子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之法,“此为政府统治野蛮愚昧之人民的秘法,对人民而言实为莫大的耻辱”。因此他极力反对有司专制,主张在“此文明的开化之世中”实行“君民同治”之政体[12]1。他还在兄长土居一郎创办的《报国杂志》上发表文章[10]390,在议论君主专制下中国的实际状况,并暗中批判了日本的有司专制,宣扬自由民权,并极力主张早日确立“君民同治”之政体。另外,他还在《草莽杂志》上发表评论,鼓吹民权自由主义。

在土居光华早期的自由民权思想中,有两点显著的特征:一是他主张打破有司专制的现行政体,实行“君民同治”的政体。为此,必须先使“无权利志气之人民”自觉到其自身拥有参与政治的权利与自由,即应自觉到其为日本国民,并在明治天皇的统治下参与到国事中去。而他意图唤醒的对象是包括女性在内的三千万“无权利志气之人民”。也就是说,他认为女性也必须自觉到其为日本国民,拥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反映在他的女性论中,则是指女子同男子一样以天皇为“主君”,作为其臣民,拥有作为“日本帝国人民之权利”[8]135。由从前只以丈夫为主君、受其支配的无权利女子,到以天皇为主君并在天皇统治下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的女子,土居的女性论显示出旨在提高女性家庭及社会地位的意图。但从其将论述的重点放在家庭内女性生活及其地位方面来看,他的“男女同权”论只局限在私人领域,并不包含女性参与公共领域的权利。而在其所谓的“君民同治”理念中,更是将女性与政治等公共领域分隔开来。女子作为天皇的臣民,更多地是尽其作为臣民的义务。其二是唤起日本国民的“爱国心”,“辅助日本政府,为报日本国恩”。他极力鼓吹日本要对外伸张国权,并指出在日本出兵台湾等“重大事件”中日本帝国人民应尽其作为“国民”的义务,而国权若得到扩张,则是全体日本“人民的幸福”[12]3-5。因此,作为“日本帝国人民”的女子,也有“报效日本帝国的义务”[8]135,具体表现为女子在家庭内担负起其作为臣民、妻子、母亲的使命。土居光华主张的“男女同权”论其实是指在明治天皇统治下家庭内的男女平等。与其说土居在宣扬“男女同权”论,不如说他其实是在鼓吹作为“国民”、“臣民”的女性的使命论。他的“女大学”论更多地是为了近代国家的发展所考虑。他于自由民权运动中鼓吹的“男女同权”论实为民权伸张、国权扩张结合之下的一种女性形象构图。

(二)传统与近代的调和

土居的“女大学”论深受穆勒《自由论》和《女性的屈从地位》等著作中所体现的近代市民社会自由思想的影响。比如,男女同权、自由平等、女子之所以深受压迫是因为长久以来屈从于男子的习惯以及男女教育不均所致等。土居光华以穆勒的这些思想为依据,结合当时日本社会的状况,提出了适合文明开化之日本的女性论。与明治初期“女大学”式的女性认识相比,他的非“女大学”式的认识显示出了一定的进步性。然而,在土居这些开明的思想中,其实“很难说他彻底地革除了前近代的家庭道德及男尊女卑的思想”[13]。在土居看来,女子的职责、柔顺、贞淑等一些内在的规范依然是明治初期的女性应当遵守的重要伦理道德。虽然在土居的女性论中可以看出女性的家庭地位得到显著提升,但也不能忽视女性被赋予的职责其实在逐渐加重。尽管他认为女性也有自主立业的权利,但似乎女性的生存价值仍仅限于家庭内。土居光华一方面倡导男女同权、另一方面又强调男女本性与存在价值相异的情况表明,与其说他是在向女性宣扬近代西方社会中存在的基本权利,不如说他其实是将目光集中到了培养新时代的妻子与母亲方面。

明治-昭和时代的教育家吉田熊次(1874年-1964年)在《女子研究》a中曾对土居光华的《文明论女大学》与《女大学宝箱》作了比较,指出土居女性论中所要描述的社会理想“并非像《女大学》中所体现的那样以家族制度为基础,而是以个人的独立自由作为社会的理想……《女大学》是极端的家族主义,而《文明论女大学》则是极端的个人主义。若推行极端的家族主义,女子除家庭生活以外便无存在的意义。若推行极端的个人主义,那么个人在其自由独立的生活以外便无存在的意义”[14]。并在最后得出《文明论女大学》与《女大学宝箱》的根本差异在于其由不同的社会观所致的结论。但是,土居光华的女性论真的如吉田所言是基于个人主义而成立的吗?在《文明论女大学》中,土居对《女大学宝箱》中女性的生存价值仅限于嫁人之言论进行了批判,然而通览全文,土居的论说仍然是沿着《女大学宝箱》的脉络,以家庭中女子的生活状况为中心的。简言之,他的女性观在女子嫁人为女性理所当然之所在的文脉中才能成立,女性只有以家庭为本,其存在价值才能得到认可。虽然他主张女性也拥有田地山林、金银财物、身体、意志、言论、财物及成为一家之主的权利和纳税的义务,但是,他并没有明确提出公共领域也应对女子开放,特别是女性的参政权问题。其实,土居光华是通过对穆勒的思想进行取舍选择后才提出了那些适合当时日本社会女子的训诫条目。换言之,从土居女性论中存在的传统因素来看,他其实是将穆勒所说的自由与男女同权矮小化,即只有在明治天皇的统治之下,“自由”与“男女同权”才能被认可。因此,很难说土居的“女大学”论是含有极端个人主义色彩的。但对同处于时代转换期的吉田熊次而言,在“女大学”式的女性认识依然根深蒂固的环境里,不能不说土居的这种社会观是“极端个人主义”的。无论是对既存的习俗与制度进行的批判,还是对近代西洋思想与制度的吸收,在土居光华的女性观里,依然可以窥探到其思想上传统与近代的

调和。

四、结语

“1874年,随着板垣退助等人提出《民选议院设立建白书》而兴起的自由民权运动在1881年―1882年到达了顶峰期。在政治论鼎沸的这个时期里,可读性的女性论却很少”[15]。在各种各样的“女大学”群书喧嚣的明治初期,在选择性地吸收穆勒《自由论》及女性论的基础上,土居光华的非“女大学”式的女性认识在当时的思想界可谓大放异彩。但是也应该注意到,这种非“女大学”式的女性认识的背后仍然混杂着传统的要素。土居光华之所以“不惧前人敢于放言高论”,是因为他想使自己的“女大学”论成为“世间颇佳的女子之鉴”[8]126。然而,与福泽谕吉的“女大学”批判相比,土居光华的女性论并未引起世人的广泛重视,像吉田熊次那样热烈议论土居女性论的人其实很少。为什么土居的女性论并未引起热烈的议论?为了把女性从前近代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土居极力鼓吹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对当时社会存在的蓄妾现象进行了批判,这些思想可谓是走在时代前端的。同样,福泽谕吉在其“女大学”批判中也旗帜鲜明地提出相同的主张。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西方近代思想进行取舍性选择的基础上展开对“女大学”的批判,以及意图提高女性家庭地位等方面,可以说两者都有共同之处。但是福泽的“女大学”批判,不仅仅是受到外来思想的影响,还源于他认识到了“围绕女性的现实状况,特别是他注意到了身边的士族女性的现状”,由此形成了其强烈的问题意识,即“在明治维新及之后的近代化中,将如何定位女性?应该如何定位女性?[16]”而这一点恐怕是土居光华所欠缺的。在近代初期,对当时社会中“女大学”式的男女关系感到不协调并试图克服这种扭曲关系的男性知识分子在历史的舞台上渐渐活跃起来。他们积极参与到近代社会性别秩序的编制中,首先通过改变“女大学”式的女性认识来促使深受过去旧习以及封建制度压制的女性逐渐觉醒,进而实现女子的“改良”。但是在男女之间权力关系的压倒性不平衡状态下,土居光华这样的知识分子其实并未冲决传统的性别秩序。尽管身处新的时代,然而将《女大学宝箱》作为“女子自身守护自我的重要守护神”[17]而加以礼赞的女性仍有不少。因此,虽然土居的“女大学”论给当时的社会带来极大的刺激,但其观念作为一种“理想”,脱离了当时女性的生存状况和社会实际。虽然其思想中尚存许多传统的要素,但仍然被视为“极端个人主义”的代表,不为当时现实所容。尽管如此,在“女大学”主导的言论体系的包围网中,试图跃出网外的土居光华的这种摸索,可以说为我们今天理解明治初期女性形象打开了另一种

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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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n Female by Un-onnnadaigaku Style in Meiji Initial Time

――Centered on the Female Theory by Doi Kouka

ZHOU Xiao-xia

(Institute of Japan Studies,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3

 

关键词:死刑犯;生育权;实现途径。

2001年5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某公司职工罗锋因琐事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后并将其杀死。8月7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罗锋死刑。随后罗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罗锋上诉期间,他的妻子先后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借助人工授精的方法为死囚丈夫罗锋生育孩子。罗锋妻子在当时社会环境下被社会和部分法律界人士甚至称其为荒唐的、也不可能实现的请求,最终也是被两级法院所拒绝。

200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2年1月18日上午,罗锋被执行死刑。因此,罗锋妻子希望给死囚丈夫生育的愿望最终也没有能够实现。此案虽然已经过去十年,但是至今仍是争论的热点。

一、此案热议和争论的焦点。

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既然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依然能够适用于死刑犯,那么,包括生育权在内的人格权也应该适用于死刑犯。否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的人身自由权利依法受到限制,与此相关的权利自然也应受到限制(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其中也包括所谓同居权,没有同居权,生育权自然无法实现。部分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具有不完整的生育权或具有部分限制性生育权[1]23。

该案例已经成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盲区,也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人通过查阅多方面的资料也没有查到一个司法成功案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作为特殊群体的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特别是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护?这些问题应该继续进行深入地讨论并在今后适当的时机付诸实践,这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尊重人权的一个方面,更是我国今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逐步完善和走向成熟的一个显著标志。

二、生育权的概念。

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在法学界已达共识,但究竟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则争议较大[2]61。笔者认为,生育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权利的本质即为自由,而作为应有权利的生育权,也属于一项自由权,它体现在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则来自于个人的独立人格———即完全由个人意志决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关系中,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是男女双方在生育上的人格独立的体现。

其次,生育权从根本上说也是行动权。特别是社会性文化的演化使得男女双方对于生育都有了更多的主动权,而不再仅限于婚姻之内才能行使。英国历史法学派的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导致了人类身份权向人格权大量地转移,生育权也不例外。

综上所述,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它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都是人格主体依据其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权利。

三、死刑犯应该具有生育权。

我国目前的法律未禁止死刑犯及妻子的生育权,况且2001年我国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以,死刑犯在具有公民身份期间享有生育权。本人也认为死刑犯应该享有生育权。

首先,在民法学上,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在民法中明确列举出的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健康权等等,属于具体人格权;没有明确列举而又需要保护的人格权则称之为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具体列举的人格权不包括生育权,而生育权则本身则为一项必须的权利。所以,生育权应当属于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生育权,就应该认为公民享有该权利。死刑犯被判处死刑后,被剥夺的是生命权或人身自由这样的具体人格权,而对其他一般的人格权(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并没有剥夺。因此,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享有与普通公民平等的民事权利,其中也包括生育权。

其次,随着现代社会人格独立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进步,传统的道德伦理也在不断的完善。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因其与传统伦理道德不符而就应当被剥夺。允许“父生子”是体现对其父应享有的公民权利的尊重,而“杀其父”则是对其父犯罪行为之否定评价,属就事论事。但是,笔者认为这与生育权的有无没有直接联系。如果从子女或配偶的角度思考,死刑就不应当存在。因为众多死刑犯在被判处刑罚之前,就已经有了配偶和子女,所以未来子女人格的成长主要还在于人类文明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福利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再次,平等不是对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男女平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众所周知,由于生理结构的不同,男女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负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求男女在生育活动中有同样的权利,或对等地享有权利,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另外,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允许男性死刑犯可以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其生育权,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是也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而如果允许女性死刑犯也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生育权,将导致对其不能适用死刑,会出现规避法律的现象[3]74。这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因此,讲男女平等是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在目前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男性死刑犯而不允许女性死刑犯通过人工授精实现生育权,是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并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况且,又不是绝对不允许女性死刑犯实现其生育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女性死刑犯虽然不能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其生育权,但可以通过捐出自己卵子,培育试管婴儿的方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帮助其实现作母亲的愿望。

四、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剥夺死刑犯生育权的相关条文,但是他们不拥有生育的权利能力。由于死刑犯是未决犯,被羁押于看守所内,按照看守所条例,对未决犯实行高度的人身控制。受到24小时的看守,会客和探视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他们的生育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在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下,死刑犯不能像成年的自然人一样享有生育的行为能力,死刑犯的生育权实现要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才能得以实现。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4

关键词:死刑犯;生育权;实现途径。

2001年5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某公司职工罗锋因琐事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后并将其杀死。8月7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罗锋死刑。随后罗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罗锋上诉期间,他的妻子先后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借助人工授精的方法为死囚丈夫罗锋生育孩子。罗锋妻子在当时社会环境下被社会和部分法律界人士甚至称其为荒唐的、也不可能实现的请求,最终也是被两级法院所拒绝。

200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2年1月18日上午,罗锋被执行死刑。因此,罗锋妻子希望给死囚丈夫生育的愿望最终也没有能够实现。此案虽然已经过去十年,但是至今仍是争论的热点。

一、此案热议和争论的焦点。

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既然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依然能够适用于死刑犯,那么,包括生育权在内的人格权也应该适用于死刑犯。否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的人身自由权利依法受到限制,与此相关的权利自然也应受到限制(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其中也包括所谓同居权,没有同居权,生育权自然无法实现。部分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具有不完整的生育权或具有部分限制性生育权[1]23。

该案例已经成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盲区,也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人通过查阅多方面的资料也没有查到一个司法成功案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作为特殊群体的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特别是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护?这些问题应该继续进行深入地讨论并在今后适当的时机付诸实践,这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尊重人权的一个方面,更是我国今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逐步完善和走向成熟的一个显著标志。

二、生育权的概念。

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在法学界已达共识,但究竟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则争议较大[2]61。笔者认为,生育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权利的本质即为自由,而作为应有权利的生育权,也属于一项自由权,它体现在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则来自于个人的独立人格———即完全由个人意志决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关系中,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是男女双方在生育上的人格独立的体现。

其次,生育权从根本上说也是行动权。特别是社会性文化的演化使得男女双方对于生育都有了更多的主动权,而不再仅限于婚姻之内才能行使。英国历史法学派的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导致了人类身份权向人格权大量地转移,生育权也不例外。

综上所述,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它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都是人格主体依据其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权利。

三、死刑犯应该具有生育权。

我国目前的法律未禁止死刑犯及妻子的生育权,况且2001年我国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以,死刑犯在具有公民身份期间享有生育权。本人也认为死刑犯应该享有生育权。

首先,在民法学上,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在民法中明确列举出的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健康权等等,属于具体人格权;没有明确列举而又需要保护的人格权则称之为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具体列举的人格权不包括生育权,而生育权则本身则为一项必须的权利。所以,生育权应当属于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生育权,就应该认为公民享有该权利。死刑犯被判处死刑后,被剥夺的是生命权或人身自由这样的具体人格权,而对其他一般的人格权(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并没有剥夺。因此,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享有与普通公民平等的民事权利,其中也包括生育权。

其次,随着现代社会人格独立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进步,传统的道德伦理也在不断的完善。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因其与传统伦理道德不符而就应当被剥夺。允许“父生子”是体现对其父应享有的公民权利的尊重,而“杀其父”则是对其父犯罪行为之否定评价,属就事论事。但是,笔者认为这与生育权的有无没有直接联系。如果从子女或配偶的角度思考,死刑就不应当存在。因为众多死刑犯在被判处刑罚之前,就已经有了配偶和子女,所以未来子女人格的成长主要还在于人类文明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福利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再次,平等不是对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男女平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众所周知,由于生理结构的不同,男女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负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求男女在生育活动中有同样的权利,或对等地享有权利,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另外,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允许男性死刑犯可以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其生育权,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是也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而如果允许女性死刑犯也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生育权,将导致对其不能适用死刑,会出现规避法律的现象[3]74。这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因此,讲男女平等是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在目前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男性死刑犯而不允许女性死刑犯通过人工授精实现生育权,是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并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况且,又不是绝对不允许女性死刑犯实现其生育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女性死刑犯虽然不能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其生育权,但可以通过捐出自己卵子,培育试管婴儿的方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帮助其实现作母亲的愿望。

四、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剥夺死刑犯生育权的相关条文,但是他们不拥有生育的权利能力。由于死刑犯是未决犯,被羁押于看守所内,按照看守所条例,对未决犯实行高度的人身控制。受到24小时的看守,会客和探视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他们的生育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在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下,死刑犯不能像成年的自然人一样享有生育的行为能力,死刑犯的生育权实现要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才能得以实现。

(一)男性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目前国内尚无禁止男死刑犯使用丈夫人工授精技术来使其妻子怀孕的法律规范,所以在遵循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遵循的原则和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对于男性死刑犯,其妻子可以通过申请丈夫人工授精技术来实现其生育权。实施该人工授精技术必须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同时,该申请权只赋予男性死刑犯及其妻子(对于未婚死刑犯,该申请只能由其自己提出),禁止其他第三人行使申请权,以免损害当事人自愿原则[4]91,并且,该项技术的使用不得侵害女性的合法权益。另外,该项技术的实施要在经过批准开展丈夫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女性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和男性死刑犯一样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女性死刑犯,却不能用怀孕的方式来实现其生育权。否则,女死刑犯则依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来规避法律制裁。那么,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女性死刑犯只能通过捐出自己的卵子,通过试管婴儿的培育方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帮助其实现生育权。虽然对于怀孕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也同样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是这种代孕行为会产生很多伦理道德和社会道德问题。这也是为何与男性死刑犯相比,女性死刑犯实现生育权的途径相当困难。

宪法赋予公民各项人的权利,包括生育权,也理所应当的包括死刑犯的生育权。死刑犯在被剥夺生命之前,或者说被执行死刑前,他仍然是完整意义上的中国公民,虽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以及自由权,但是他的其他民事权利,比如人格、尊严、以及生育权并不能因此而受到侵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以人为本思想的提出和深入,法治的现代化以及人权观念的深入,死刑犯的生育权这块法律漏洞必将得到良好的解决。

毕竟法治文明要求我们尊重任何人的人格尊严,死刑犯也是人,他的人格与尊严同样也不容漠视。

参考文献:

[1]尹田。论一般人格权[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04):23.

[2]寇学军。关于死刑犯生育权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3,(05):61.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5

关键词:体育史;女性体育;体育教育思想;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06-0072-03

Transmutation of the view of values of ideas for modern women

physical education in China

SUN Qing-bin,ZHU Bo-yong,CHEN Gui-ning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Yulin Normal University,Yulin 537000,China)

Abstract: By using literature information and collecting records about ideas for modern women physical education, which were scattered in literary works, the authors sorted out the values of such ideas in order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women physical education in modern China. Via their study the authors concluded that ideas for modern women physical education in China include cultivating virtuous wives and good mothers, maintaining strong citizens for nation survival; keeping physically and mentally fit; pursuing equal physical education rights. Among the 4 ideas said, the first two ideas show the value of “country protection”, while the last two ideas show the value of “self protection”. These two reciprocal values are contradictive and interactive with each other.

Key words: sports history;women physical education;ideas for physical education;China

通过文献检索发现,近30年来,已有近10篇论文对中国近代女子体育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例如,郑志林、王玉立[1]就中国近代女子体育的兴起与发展进行了简述;陈晴[2]对女子体育与妇女解放的关系进行了探析;姜艺[3]则论述了戊戌维新和对近代女子体育的影响。但总体来看,以上文献多是对近代女子体育的单性介绍,缺乏系统性、思想性的分析。本文通过提取散落于文史资料中的近代女子体育教育思想的记录,厘清脉络,为当代女子体育教育提供借鉴。

1中国近代女子体育教育思想产生的背景

当我们打开浩若烟海的中国古代史,遍寻体育发展的历程,发现人类延续的支柱――女性,虽然占人口的半数,但其体育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却寥若晨星。究其原因,儒家礼教文化绵延数千年,形成“男尊女卑”的民族心理。两千多年来,占中华文化主导地位的儒家文化对女性角色进行了严格定位,如“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对女子的言谈、举止、服饰、容貌等进行严格限制,要求女子“笑不露齿”、“非礼勿视”,从思想上剥夺了女子体育参与的权利。尽管女子偶尔也能享受舞蹈、下棋、秋千等活动,但在缠足习俗盛行的年代,这些活动不过是男子体育的陪衬,严重扼杀了女性的独立人格和运动天赋,歪曲了体育的真谛。

清朝末年“甲午受创,渐知兴学”。一些仁人志士意识到体育的“保国强种”作用,开始关注和发展女子体育。另外,历经戊戌运动、新文化运动的洗礼,女性的主体意识已开始觉醒,她们纷纷呼吁发展女子体育,强健体魄。此外,在华教会将西方体育引入中国,为女子体育注入了新鲜血液。1899年,中国人自办女校――“经正女塾”在上海成立。此后,各地女子学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纷纷开设体育课,极大地促进了女子体育的发展。1920年,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后,开大学男女同校之先河,各地高校纷纷效仿。在上述文化和社会背景下,中国女子体育思想走过了“保家、保国、保身、保权”的价值嬗变历程。

2中国近代主要的女子体育教育思想

2.1“保家”――培养“贤妻良母”

近代一些维新志士呼吁培养“贤妻良母”以“保家”。但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贤妻良母”的内涵在近生了微妙变化,1907年晚清颁布的《学部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中规定:“女子必身体强健,斯勉学持家,能耐劳瘁。”[4]近代培养“贤妻良母”的体育思想亦存在局限性,这从《学部奏定女子小学章程》中即可鉴明:“凡教授游戏,虽当使之活泼愉快,但须注意使之不蹈放纵之行为。”[4]何为“放纵之行为”?无非是要求女子在体育活动中“笑不露齿”、“非礼勿视”。如此要求只能使女子动作忸怩作态,与体育“强筋骨”之义极为不合。尽管如此,培养“贤妻良母”的思想在客观上促进了近代女子体育的繁荣。从“三寸金莲”的轻移慢步到运动场上的你追我赶,女子体育教育终于跨出了历史性一步。

2.2“保国”――保国强种、救亡图存

以“保家”肇始的近代女子体育,落在晚清衰微的国势情境中,最终必然要整合到保国强种的大思路上。在国家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维新志士提出“教育救国”的主张,希冀通过兴办学堂达致保国强种的目的。他们从进化论和遗传学中受到启示,把对女性的身心培植视为强国强民之基。教育家蔡元培[5]说得更为直白:“羸弱父母,哪能生产康强的儿女!”“保国”的女子体育思想也源自于女性群体在民族危亡之时的自我觉悟。时年16岁的广东女学堂学生张肩任[6]呼吁:“女子者,文明之主也,国之母也……急救目前女子之方法,断自体育始。”1904年刘瑞莪[7]在《女子世界》撰文指出:“盖女子者,国民之母也。一国之母,其女子之体魄强者,则男子之体魄亦必强。”她进一步论道:“体操诚急务矣,可以活筋骨,可以怡性情,可以强种族。”1905年《女子世界》创刊人丁初我[8]指出:中国的男子之所以衰弱,其原因在于女子的长期衰弱。而要培植女子的衰弱之体,惟有依靠体育。她断言:“今日女子之教育,断以体育为第一义!”进步女性们的呼吁得到了女学界的广泛认同。此一时期,私立广东女子体育学校便以“强国必须先强民,强民必须先强种,要有强壮的母亲,才会有强壮的儿女”为校训。

2.3“保身”――强健体魄、关照身心

“保身”是指女子通过体育教育来强健体魄,关照身心,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从“保国”到“保身”,标志着女子体育“强健身心”之要义的回归,意义非凡。前文论及的女子体育思想,更多地强调女子对“家国”的责任担当,鲜从女子本位来审视女子体育。而“保身”思想真正从女子自身权益出发考虑女子体育,将体育的终极目的指向女性自身的健康与发展,真正回归体育的应有之义。近代妇女运动先驱陈撷芬[9]认为:“体育与德育、智育并重,男女一也。”蔡元培[10]非常重视女子的身心健康,“夫完全人格,首在体育”,认为体育为体、德、智、美等全面教育之首。如此鲜明、如此有力地强调体育在整个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这在当时颇有振聋发聩之效,显见蔡元培的远见卓识。“保身”思想得到教育界的积极响应。上海经正女塾开办之始便设有体操课。“学堂功课繁密,听文诵读之外,必设小花园一所,藉习灌溉培种之法,以资游息而舒畅其志气。再设体操之课,以杜单弱”[11]。蔡元培坚决反对戕害女子身心的缠足陋习。1912年,他组织了“社会改良会”,要求女子“废缠足”,坚持体育锻炼,以拥有健康的体魄和坚强的毅力,尤其要注重拳术。同年他在上海创办了爱国女学,其办学章程第一条便开宗明义:“本校以增进女子智、德、体力,使之以副其爱国心为宗旨。”

2.4“保权”――追求平等的体育权利

追求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是近代女子体育抗争的一条红线。世称“南海先生”的康有为[12]受西方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的影响,在《大同书》里论道:“人者,天所生也。有身体既有权利,侵权者谓之侵天权。男与女虽有异形,其为天民而共受天权。”梁启超[13]在《变法通议•女学》中指出:“男女平权,美国斯盛。女学布镬,日本始强。兴国智民,靡不始此。”蔡元培[2]对各种轻视女子的恶习深恶痛绝,主张尊重女子的权利。他断言:“世界将来之趋势,男、女权力为相同。”1907年3月,清政府实施“新政”后,颁布了《学部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学部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正式将女子体育纳入学制系统,确立了女子体育的合法地位。章程规定:初等女子学堂的体操课每周4节,高等小学堂每周3节,教学内容为普通体操和游戏[1]。女子学堂章程成为促进女子体育兴发的重要机制,从那时起,女性体育命运开始被改写,中国女性们开始以合法的理由,从家庭、闺阁走向学校,走向运动场。

3“保家国”与“保自身”的价值思路

仔细辨析以体育为“女子教育第一义”的诸家论说,可揭示出“保家国”与“保自身”两条相逆的思路。在上述“保家、保国、保身、保权”4种思想中,前两种思想的体育价值指向女性本体以外的“家、国”,属“保家国”思路;后两种思想以妇女为本位,价值指向女性自身,属“保自身”思路。近代早期,由于西方自由平等思想的传播尚处初始阶段,影响力甚微,难撼儒家男权思想,体育价值观倾向于强调女性奉献牺牲的“保家、保国”;近代后期,随着西方自由平等思想的渗入,男性思想逐渐“开明”,女性主体意识逐渐觉醒,体育价值观倾向于强调女性自身权益的“保身、保权”。两条价值思路并非完全对立,它们既碰撞,又交融。从近代诸家的体育论说中,不难发现女性意识和国家意识的融合。无论在国家民族至上的“保国”强势语境中,还是在妇女本位至上的“保身”自救语境中,时常会听到另一趋向的声音。从整个近代社会来看,近代女子体育的发展是曲线运动,其价值观在“保家国”与“保自身”两极之间摆动。

参考文献:

[1] 郑志林. 略论我国近代女子体育的兴起[J]. 体育文史,1994(3):3-5.

[2] 陈晴. 中国近代女子体育与妇女解放[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999,33(4):100-102.

[3] 姜艺. 五四新文化运动对近代女子体育的影响[J].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1994,20(S2):25-28.

[4] 章咸. 中国近现代艺术教育法规汇编(1840-1949)[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80-86.

[5] 蔡元培. 蔡元培教育名篇[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125-129.

[6] 张肩任. 急救甲辰年女子之方法[J]. 女子世界,1904(6):15-17.

[7] 刘瑞莪. 记女学体操[J]. 女子世界,1904(7):52-54.

[8] 丁初我. 女学生亦能军操欤[J]. 女子世界,1905(13):14-16.

[9] 陈撷芬. 论女子宜讲体育[J]. 女学报,1903(4):17-18.

[10] 蔡元培. 在爱国女学校之演说[J]. 东方杂志,1917(1):19-23.

[11] 朱有献. 中国近代学制史料(辑下)[M].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898.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6

关键词:西方哲学;女性主义

女性问题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与女性生存发展相关的问题,是指为性争取平等权利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将影响一个社会的变革。广义上的女性主义包括政治、理论和实践三个层面,是独立于阶级之外的政治斗争和强调两性平等的学说,也是种社会运动。女性主义主要关心的是妇女的地位、权利以及获得和男性一样的待遇,坚持女性主义立场的人被称为女性主义者。女性主义者关心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平等”,平等是女性主义的目标,是女性主义追求的终极价值,同时也是女性主义一切思想的出发点。

1西方女性主义的特点

西方女性主义思想是建立在男女关系平等的基础上的,但后来出现了两性二元对立的思维结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从女性的外在角度研究无法阐释本质,进而无法解决女性存在的根本问题。女性主义本身是一个不断分化和整合的过程,也是一种社会发起的妇女运动、普遍的思想,主要是认为社会对女性是不公正的。女性主义者可以是任何以这个为目标的男性或者女性;女性主义的要求包括性别平等、权利平等,目的是提高女性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地位,改变女性现在的状况,反对任何形式的因性别而造成的人身歧视,包括“父权”的统治。因此,女性主义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历史性的:女性主义在解放女性的过程中有发生、发展和消亡。不稳定的:女性主义穿梭于各个学科之内,又流动于各个学科之外,从女性主义存在起就不是一个独立的部分。多元化的:女性主义在各国、各民族、各地域都是有差异性的。全球性:女性主义目标是解放所有的女性,只是各个地方的重点有差异。

2女性主义理论家的日常生活

日常生活是有着不可取代的自身价值,但不是在男权捆绑下的女性生活,在西方启蒙运动背景下,西方女性主义理论家在日常生活中探求女性主义问题,批判了男权的这种将女性局限于男性生活区域的意识形态,认为女性要有意识的独立性,只有参与到社会当中,才能达到独立,摆脱对男权的依附,这样有利于双方的和谐和人性解放。在启蒙运动背景下,作家在作品中表现的女性主义最为明显。

2.1要求有独立的空间

英国作家伍尔夫是女性主义者,伍尔夫对日常生活中遭受男性暴力的女性做了描述,包括男人打女人成为风气却不以为耻,女儿违反父母的规定要遭受鞭打,英国女王时代却是由父权机制统治的。女性的存在局限于日常生活,是围着丈夫做妻子、围着孩子做母亲的琐碎中度过的,充当着家庭事务的管理者,家务工作的劳动者。女性的教育就是等待未来的丈夫、成为妻子,她的言语也只限于婚姻、限于家庭。可是在她存在而别无它去的家庭环境中却没有发言权,在这个领域她又被推出来成为一个排斥者。实际上婚姻是一个冰冷的职业,男性不局限于婚姻就可以拥有身份和经济来源,女性只能通过婚姻来获得这表面的东西,自己的一切都掌握在男性的手中,包括教育。伍尔夫认为如果女性有独立的空间,起码在经济上女性可以有维持生计的保障,做自己愿意做的事而摆脱男性的压迫,获得一种精神解脱。

2.2男权意识压制女性生活

卢梭的女性观认为“男主外,女主内”的格局是自然的安排,女人要依附于男人,因为女人是天生的弱者,所以女人除了依附于男人还要听命于男人。沃斯通克拉夫特批判卢梭的女性观,认为卢梭的女性观是为男权社会服务的,对女性的关注应是站在男女共同的利益和人类社会的利益之上考虑的。女性和男性只有认知和德行的程度不同,男性取得的成就不是男女自然差别造成的而是后天机会上不平等造成的。女性应该做的不是成为“居里夫人”而是要发挥自己的理性,受到公正的教育,这样才能独立思考,获得独立的尊严。沃斯通克拉夫特在《女权辩》中指出:“为了让社会契约实现真正的公平,并且为了传播这些唯一能改进人类命运的启蒙性的原则,必须让妇女将她们的德行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之上,除非她们和男子们一样受到同样目的的教育,否则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认为妇女走出男权压制受益的不仅是自己,还有男性,以及全社会的进步。社会条件决定了所有女性的生活方式。

2.3跳出男权主义的界限

波伏娃认为人的性格等特点的形成不是由先天生物因素来决定的,而是在社会文化积淀中形成的。父权文化是造成女性局面的文化根源。在婚姻关系当中,男性可以是丈夫,可以是社会上的任何职业、任何身份,当然在比较当中丈夫似乎居于次要身份了,可是女性的身份除了妻子之外也只能是妻子。父权使女性局限在生活当中,女性的全部就是远离社会的生活,远离一切作为平等的人应该存在的东西,甚至连公民的权利都可能没有。女性也因为这种远离变得视野狭窄、平庸且世俗,可笑的是这由于父权造成的局面反而成为父权者指责的对象。有才华的男性会去为自己的事业和生活奋斗,以获得更高的荣誉,而真正有才华的女子却因父权的偏见而埋没在生活中,消磨了自己的生命。所以,波伏娃的某些观点和沃斯通克拉夫特的观点一样,受父权文化影响的不仅是女性,还有男性,男性在这种文化中形成了不利两性共同发展的思想,男性以自己为原则,根据自己的利益谋求发展,并且对女性的发展也根据自己的利益制定,最后导致和女性一样深陷其中难以解脱。身为女性只有跳出男权指定的生活区域,拥有自己独立的地位才能获得解放。波伏娃认为女性只有跳出婚姻这种职业,获得社会职业才能谋求自己的发展。当然,在波伏娃看来,即使获得了社会职业,女性长久以来在社会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也使女性可接触机会少、报酬低,对于初有此打算的女性来说是在增加自己的压力。不过即使有如此的状态,女性的眼光却开阔了,精神面貌改变了。女性的身份有所提升还是需要社会、文化环境共同的改善。这种改变不是与男性脱离关系,而是不局限于男权的这种关系当中、独立生存。波伏娃是把女性解放的问题提高到了人的解放的高度,肯定了这种独立也合作的平等和谐的男女伙伴关系。在这一阶段中,女性主义理论者的参照永远是男性,没有正确看待男女的差异,对于女性自身的价值没有过多的考虑,比如女性在日常生活、家居中本身的乐趣与满足感。这或许是任何一种思想运动浪潮通有的情况,在以后的女性主义浪潮中的理论家那里有所改变。

3女性主义教育思想

女性主义批判了父权时代男性主义对女性造成的伤害,在解脱妇女的同时,是一种新的社会眼界下的关爱的平等话语系统。这种话语系统也是对传统关系中女性教育的批判,西方社会一直存在着贬低女性的思想和行为的现象。诺丁思是女性教育的代表,诺丁思从社会角度认为教育是鼓励那些能关爱他人的人同样值得别人关爱。女性主义教育学的代表马丁认为,教育不是一个人发展为目的的,而是从社会角度出发思考问题,将家庭问题推及到社会领域,以减少社会冲突。女性主义派别繁多,有自由女性主义、激进女性主义、黑人女性主义、批判女性主义、马克思女性主义等等。有强调多元化、强调彻底革命,也有赞成中庸。虽然各派别之间存在着意见分歧,但都要求从性别角度审视教育,消除性别歧视,提高女性素质,达到男女两性平等发展。

3.1自由女性主义

自由女性主义始于启蒙运动,主要关注女性在政治、社会就业、法律权利方面的平等地位。在教育上对女性在校学习成绩、学校对女性的刻板印象、教育实践中女性的机会都有探讨。认为需要制定法律,对教育这一基础层面上性别歧视的情况进行惩罚。虽然自由女性主义的想法通俗,但却很现实。

3.2激进女性主义

激进女性主义与60年代的美国妇女解放运动紧密相连,也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影响。这一时期的女性主义者认为:妇女受压迫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是出现父权压迫的根本原因,要改变这种状态需要女性培养独立意识。激进女性主义不仅要求教育层面的变革,还要求社会为女性共同努力,将男性垄断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局面一一批判,将女性受压迫的社会制度彻底废除。

3.3社会主义女性主义

社会主义的女性主义产生于70年代,受到马克思、恩格斯、韦伯等思想家的影响,认为女性受压迫是私有制条件下的产物。社会主义女性主义使人们认识到女性是属不同阶层的,不存在统一的女性主义理论。如今的批判状态成为白人中产阶级妇女掌控的一种状态,别的阶层和文化人群被排除在外。

3.4后结构主义女性主义

在80年代,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对批判的女性主义产生了影响。这种主义者认为要发明女性的话语,要用理智和理性来抵制男权者所放置的命运。女性本来有生命认知的内在向度,以往二元对立的认识是在寻求外在的向度,是在男性话语权中找到一种平等,会陷入物质的枷锁当中,内在的向度就是内在精神的觉醒。

4结语

女性主义中要获得的女性解放不能远离社会发展,强调女性主义的人终极目标应该是探讨女性存在的特殊性,开发自身,在现存状态中获得各方面的发展,而不是一味与另一种状态抗衡,谋求权利的平等。女性只有在精神上自由独立才能获得真正的解放,这种解放不仅是主体超越了客体,而且主体超越了自身,实现了自身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谭姣.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女权主义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12.

[2]陆兴忍.走向女性主义日常生活诗学———论日常生活对女性主义批评的意义[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

[3]陆兴忍.西方经典女性主义理论家视域中的“日常生活”[J].武汉: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4]林木,康夏飞.柏拉图《理想国》女性教育思想评析及反思[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11(1).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7

关键词:生育权;计划生育;合宪性;政府权力

自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初始,学术领域对于这一政策的探讨就从未中止过。不久前,山西某地政府被报发生强制孕妇引产的恶性事件,而伴随着一系列类似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再次关注了计划生育政策。我国82年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同时,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除此之外,宪法对于生育权为并未给出更多阐述。生育本身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生育权的在宪法上的内涵是什么,公民的生育权是否应当得到宪法的确权保障?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从宪法学领域内的视角对计划生育政策背后涉及的生育权问题运用宪法学理论知识进行分析讨论,以期公民生育权能够明确纳入我国宪法的保护范围,为生育权的保护提供宪法学依据。

一、生育权的概念

生育权在古代是夫妻双方所负的一项家族义务,而其作为一项权利在性质上实现突破是在20世纪中期伴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等多种综合因素的推动下完成的:在女权主义运动的推动下,妇女开始要求控制自己身体,争取堕胎合法化;而医疗技术的进步使得生育具有了较高的可控制性;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及完善使得公民摆脱了养老问题的后顾之忧,公民对生育就有了更大的自由选择的空间,生育权的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理解并接受。

具体而言,生育权大致包含了三个方面:生育的自由选择权、生育的平等权利、和生殖健康权。(1)生育权主要体现私生活不受侵犯的利益,生育自治是生育权最核心的内容,公民有权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同时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2)生育的平等权利是指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3)生殖健康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①

二、解读我国宪法对生育权的规定

目前针对生育权的权利性质学界主要形成了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是生育权人权说,这是基于人权学说建立的观点。该学说认为生育权乃一种人权,作为人类自然权利的一种,生育权与生命权、财产权、以及追求自由的权利一样,先于国家存在,是人之所以为人而享有的不可剥夺、固有的权利。1968年5月《德黑兰宣言》、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等国际条约均将生育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②。第二种观点是生育权法定权利说。这是我国在实践中所基本采取的观点。该学说主要认为生育权是由我国宪法所承认的一种基本权利,国家应当创造积极的条件确保国民生育权益的实现,同时其在行使其权力时也不得对其侵害③。

上文已经提到,我国宪法中对于生育权的规定,除了第25条和49条规定的“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内容,如果单单从这一句话理解,宪法只规定了生育行为必须背负的义务方面,但对生育行为的性质本身却悄然回避了。倒是在1992 年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全国人大第一次对生育权的性质给出了明确回答:“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权法定权利说从实证法角度对生育权进行的定义,认为国家有义务为公民避孕及节育手术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反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提供的满足避孕及节育需求的条件。宪法位阶下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生育权具体规定为:生育权只包含了公民生殖健康的权利,当涉及公民自由生育的权利内容时,两部法律却只含糊规定了公民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而对选择生育的自由却是有意限制与保留的。在这一理论体系下,公民自由生育的权利已被大大限缩。总之,公民的生育权未得到宪法的明确确认,《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则成为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依据。在如此密切关涉公民个人权利的地方,宪法的缺位无疑为立法工作留下了遗憾,这让我们又不禁要追问:“缩水”的生育权究竟是否具有合宪性——这里的“合宪”在宪法文本不足的情况下,就必须从宪法内设价值层面去仔细斟酌考量。

三、公民生育权的宪法保护

正如前述,持生育权法定权利说观点的学者,从实证法角度论证了育龄夫妻对国家承担计划生育义务的合法性来源。《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又对宪法第25条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条文不难看出,这背后隐含着宪法对公民个人生育权和社会发展权的价值衡量。

(一)宪法的价值选择——在公民生育权利与社会发展权之间

生育行为本身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生育是自然人个体繁衍后代的自然生理活动,另一方面生育行为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属性。前者来自于本能的天性驱使,而后者则来自于后天社会发展的需要,生育权的社会属性因此成为政府干预公民生育的重要理由和依据。那么,公共利益在何等急迫情况下才可以作为限制个人生育权的理由?美国著名的罗伊案判决使得美国46个州的堕胎法令得以废除,当时美国的人口问题也同样面临着严峻社会压力:美国已有3/4的已婚妇女采取避孕措施,堕胎与生育比在1:3到1:5之间,当时社会的出生率下降到1800年的一半。④但在罗伊案的判决中,法院对“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采取了最狭义的解释,从而在最大范围之内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免受政府权力的干预。宪法应承担的唯一作用和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不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给予私权最大范围的保障是宪法存在的根本。当然,我国宪法出于社会整体发展利益的考虑,已先期作出了固定价值判断——社会发展权优先于生育权,社会的集体发展权已经被预设为“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其价值要高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

(二)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力

正如上文所述,基于宪法的价值选择,社会发展的权力优先于公民生育权考虑。在我国普遍的一胎制下,二胎三胎也可能取得个别“行政许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各地方执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法律交由了省级一级,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情况对计划生育进行了繁多行政立法,调整范围甚广。另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7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府及其下的地方政府体系,连同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甚至包括公民自身都被纳入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者体系之中。此外,政府在政府在控制生育的过程中,综合运用了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者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十余种行政手段和措施。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各地规定了种类多样而严格的惩罚措施,其中财产罚、人身罚的内容有的甚至超越了行政处罚法的范围,例如引产措施,终止妊娠的行为大部分地区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文章开头所述的发生在山西的悲剧又岂是偶然,试问引产所涉及的人权、胎儿生命权保护等重大问题又岂是地方法规、条例可以自行规定的?

可见,政府权力已经触及到了公民生育行为的方方面面,无论是从政府权力运作方式的多样性上看,还是从其权力控制范围的广泛性上看,公民生育的数量、时间、间隔均处于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政府权力的延伸空间在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被大大下放和扩张。在公民生育权与社会发展的价值衡量之间,宪法既然选择了后者,那就必须同时承担起对前一价值尽最大限度的保护义务,这样的政府权力如果仍不受到宪法的严格约束和控制,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又该从何谈起。

四、结语

计划生育的作为基本国策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政府被授权扮演了一个非全知但全能的角色,有权从整体协调着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整体发展规划,也被授权综合运用系统的行政立法、执法、及处罚手段管理全民生育的权力,那么公民的生育权的保护就不能仅仅停留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普通法律位阶上含糊的规定,而必须上升至宪法层面,由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利,依据比例原则,确立严格的生育权保护标准和政府行为的底线,以承担起宪法所应承担的最本初的功能:限制政府权力,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权利。

参考文献:

[1]姜玉梅:《中国生育权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邢玉霞:《我国生育权立法理论与热点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3]王淇:“关于生育权的理论思考”,吉林大学2012年法理学博士论文.

[4]王贵松:“中国计划生育制度的合宪性调整”,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4期.

注 释:

①王鹏、赛明明:“试论生育权的基本内容”,载《人权》2011年第3期.

②付翠英、李建红:“生育权本质论点与梳理”,《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8

一、旧躯体中的重生之花上海女学堂

一百多年前开办的上海女学堂,存在时间不到两年,学生人数也不过百名,却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可以作为微缩的近代女子教育社会化范本来研读。先从女学堂之创办说起,上海中国女学堂之特殊之处,乃是其为国人自办的第一所女学堂,打破了教会女塾垄断中国近代女子教育社会化的局面,也带来了质疑与批评。然而,女学堂的创办人经元善并非视野狭隘之人,并非急躁浅薄之辈,他处于中国新旧交替的历史变革期,有着自己对时代特征的全面而独到的理解,他有着开创者的激情、热血与勇气,也有着实干家的踏实、严谨与缜密。他巧妙地利用了自己早年从事报刊业的经历与经验,在诸多报刊上为上海女学堂做宣传、打广告,这样的运作手段在今天看来也是有效而成功的。他利用报刊对大众舆论的导向作用推动了上海女学堂的开办。在近代中国报刊初创时期,能够订阅且理解报刊内容之人,大多数已具备一定开明之思想与观念,而选择这样一个思想观念较为开放的群体作为主要宣传对象,也更有可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近代报刊的兴起与女学堂的创办,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报刊的大力宣传推动了女学堂的创办,而女学堂影响力的与日俱增也增加了人们对报刊的关注。正是由于创办者经元善的个人经历、开阔眼界以及进步思想,女学堂才得以顺利起步。

然而,上海女学堂空前绝后之创格绝不仅仅局限于报刊宣传一方面,更为人所称道的当属中西女士大会。中西女士大会讨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上海女学堂的教授内容。创办人经元善的办学方针就是中西并重,偏重西文。在西学这方面,经元善本身有着良好的修养,同时利用人脉关系找寻到良好的师资,因此整体来讲,西学课程的教授这方面是比较系统的,可以说是成功的。然而,在中学这一方面情况却不甚理想,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经元善为表明其摒旧创新之心,明确表示旧学太深者不聘,因此,在传统课业讲授这一方面,师资有所欠缺。第二,经元善并非要彻底与旧学决裂,而是希望剔除旧学中与女权革命不相适应的东西,然而这样一项需要投入巨大精力、时间的系统工程却因学堂存在时间短、结束匆忙而未能完成。因此,上海女学堂中学课程的讲授可以说是失败的。第三,上海女学堂之所以具有很高的历史地位,在于它打破了外国教会女塾垄断中国近代女子教育社会化的局面。因此,女学堂自然要与教会女塾有所区别,其最关键的是要对抗教会女塾的基础基督教。儒家思想已深深根植于中国国民之心,以儒家教术对抗基督教不失为解决方法之一,这样的对抗便要求上海女学堂固守中学。在这样三个因素的矛盾纠结下,上海女学堂的课程教授内容似乎变得不甚明晰,既要效仿泰西,又要抵制泰西,既要摒除旧学,又要固守传统文化的主体性以防西方势力的渗透,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中学还是西学,都被推到了一个尴尬的处境。

上海女学堂的创办正是在封建整体行将枯朽的躯体中开出的重生之花,虽然先天不足,后天磨难重重,却依旧绽放了自己的绚丽,散播着女权革命先锋的芳香。

二、矛盾与冲突新教育还是旧道德

由上海女学堂引起的女学教育之风,在提高了女性知识水平的同时,也大大冲击了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新教育与旧道德的冲突与矛盾使人感到莫大的可喜与莫大的可悲,也使人感到中国近代女权革命之路艰辛异常。

(一)可喜之处

一是恋爱自由与婚姻自主的现代意识的觉醒。这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全权决定婚姻的传统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然而,因为新教育的传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自己应该拥有对自己婚姻与恋爱的自主权,应该自己决定影响自己终生幸福的大事。这不仅仅是婚恋自主方面的巨大进步,也是中国人去除奴性的一大进步;这不仅是女权革命的巨大进步,也是近代化进程中思想解放的重要进展。

二是近代中国青年男女在促进自由交往、自由恋爱方面所进行的尝试。蔡元培对第二任妻子提出:不缠足、须识字、男子不纳妾、女子在夫死后可再嫁、夫妻可离婚。在其感召下,1902 年天津《大公报》与上海《中外日报》两家颇负盛名的南北报纸上同时刊登北来游学的南清志士某君的征婚广告,这位大胆的具有新思想的男青年明显倾向于的理想配偶就是接受过新教育的新女性。接着是为避免登征婚广告招摇而改进的通信订婚法,既是一种较为平和理智的方式,又可以增进男女双方的了解,是促进男女自由交往的方式。

三是在新式婚姻观念愈来愈深入人心之时,传统的婚姻道德仍在新学界受到尊重,在文明结婚中仍然占有一席之地。具体到女性身上,就是她们仍接受女德教育,在学校课程中开有一门修身课,大部分女性仍能很好地恪守女德。有些人可能会斥责修习女德的行为说明女权革命争取婚恋自由的努力仍不能跳出传统封建伦理道德的圈子,然而,此举实为争取婚恋自由的努力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让人不得不敬佩倡导女权革命者的长远的全面的考虑。若是一味只提倡婚恋自由,长期备受压迫的女性的束缚一下子被松开,难免会出现一些反常之举,因此,女权革命者采取的中西兼采的治疗方法,既引导形成婚恋自由、交往自主的新观念,又以中华传统美德辅之。

(二)可悲之处

一是理想的丰满下现实的骨感。在恋爱自由、婚姻

自主的现代意识的觉醒下,现实生活的变化显得极其微小。一方面是理念上对交往自由的推崇与向往,一方面却是行动中对于师生或是同学间交往的小心谨慎。在种种现实的担忧之下,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之路举步维艰。二是新式的婚姻结合虽然已逐渐脱离父母专婚的束缚,然而父母主婚依旧是一大特色,且媒妁之言的作用似乎有与日俱增的趋势。对于没有多少经验及阅历的青年男女,大多人还需要介绍人即媒人从中牵线搭桥,这时的介绍人其实是父母认可的隐形代表,他们往往根据家中长辈的意愿为青年男女介绍对象,对象如幕后的操纵者,看似自由的婚姻恋爱大多是形式上的,还是难逃父母意志的控制。

三是对于女性贞洁近乎病态的控制欲望。无论是登征婚广告还是革命志士的择偶标准,无一不是以男性为主体,而女性似乎只是被选择的对象。女性团体希望通过义卖画作的方式得到捐款,也会被斥责为抛头露面,不惜贞洁。这是何等可悲可哀可叹之事,在女权革命的重要改革领域,女性不是主体,只能任由他人以旧观念评判。

三、这是谁的革命

(一)《女子世界》还是男子世界

在晚清妇女报刊中,《女子世界》这份报纸历史最久、册数最多、内容最丰,无论是研究晚清报刊史,还是考察晚清女性的生活与思想,该报都是最重要的文本。《女子世界》创刊之时的定位是女性教育的补充材料。然而,作为女子教育读物《女子世界》的撰稿人、编辑却是一群有理想、有抱负的男子。他们在《女子世界》的文学天地中展开了关于女性作用之争、女权与女学之争等探讨,大大推动了女权运动的发展。

倡导女学优先于女权者并非是反对女权,而恰恰是因为特别支持女权,要更好地培育女权。然而若是单单提倡女权,积极赋予女性以权利,那么没有接受过系统女学教育的女性必然是有获得权利之资格而没有驾驭权利之能力。正如蒋维乔所说:夫惟有自治之道德、之学识之女子,而后可以言女权。之所以强调女学优先于女权,实是因为视女权为最终目标,视女学为达成目标之手段。吾之所以言之长太息,而知女权萌芽时代,不可不兢兢,恐欲张之,反以摧之也。这样的考虑是全面的、稳妥的,不急躁、不冒进,又蕴含着深层的关怀。可称之为脚踏实地派。

倡导女权优先于女学者也并非是急躁冒进的思想不成熟者,他们是对备受压迫的女性怀有着深沉的同情的,他们看到当时之中国女性的权利被剥夺得不剩分毫,这些女性终日无一日之可离之权利现如今却无一日不离,这是怎样的悲哀。如果不尽快将女子的权利还给她们,她们的命运不会得到根本的改善,因为她们永远低人一等。而中国二万万之女性的独立自主和这个国家的独立自主有着太大的关系,因此,怎么能不将权利还给她们?

这样的争辩,事关女子的切身命运,然而争论之初,却不见女子的身影,直至后期,才有了先进女性代表张肩任的自觉反省。这样的女性自己的声音加入到《女子世界》之中,带来了性别因素的介入与视角的转换。如果说之前的《女子世界》是男子的《女子世界》,那么之后的《女子世界》便在一定程度上名副其实了。张肩任进行了对女性的深刻反省,认为现世之女子,犹不知自振,徒怨男子压制,不能平等,她希望通过教育达到对女性能力与性格之培养,以拔倚赖之性质,振独立之精神为要,具体来说,即是:尽个人之义务,与男子等;谋家室生计也,与男子共;享一切天赋之权利也,无不与男子偕。如此不争而自争,不平而自平。张肩任强调了在争取女子平权平等过程中的女子

自主性,并且强调不要将责任尽数推于男子,要有独立之精神,在对权利的迫切渴望方面,观点是近似于女权派的。然而,她又认为在人格的后天养成方面,教育学习的作用至关重大,在这一点上,又类似于女学派。因此,可以视之为女权派与女学派的折衷调和。这样的调和无疑是令两派都可以接受的。原因有二:一是张肩任身为先进女性代表,是在为女性代言,是女性的切身要求,因此具有说服力;二是张肩任的意见蕴含着女性特有的温和安定的力量,不偏激也不低落。

(二)缠足谁之痛

尽管张肩任的开明见地代表了《女子世界》中的女性声音,但是女性作者的论述还是居于边缘地带。然而,女性作者对于身体的特别关注,还是让人印象深刻,其中以倡导放足最为典型。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9

[关键词] 女权思想 产生 发展 平等

1994年,阿富汗塔利班政府执政之初,首先颁布的法令之一就是对于女性权利的限制,禁止女孩上学,禁止妇女在外工作,并且规定妇女外出时必须用衣服将自己严实包裹。这一条例明显违背了维护女权的《世界人权宣言》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原则,使得妇女的最基本权利遭到剥夺,丧失了经济独立、人身自由以及获取教育的权利,颠覆了五个多世纪以来全世界女性为争取女权而所做出的努力斗争。然而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女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但是她们在经济上、政治上以及社会中的作用始终被忽略甚至被贬低,从而在男性中心社会中促成了女性的觉醒,成为女性探求自身权利的现实动力。

为女权首先做出贡献的是那些教授女性知识、鼓励其摆脱家庭束缚、探索外面世界的先驱者们。“女权”作为一个概念首先出现在玛丽•沃斯顿克莱夫特于1792年面世的《为女权辩护》一书中,该书的出版是对18世纪的欧洲资本主义制度剥夺女性参加社会生产、跻身公共空间的权利的一个强烈回应,她从自然权利、社会功能两个方面提出了男女平等的理论依据,尖锐地提出了女性参政权、受教育权以及就业权等基本人权问题。也有近年来的一些历史研究认为,“女权”的提出最早是出现在15世纪克里斯蒂娜•德•皮桑的《女性之城》一书中,这一著作被认为激发了持续几个世纪之久的关于女权的争论。这场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涉及了女性的身份地位卑微于男性的传统观念与一个群体试图控制另一群体的潜在意识。贬低个人或群体,久而久之,将会导致对个人或群体的模式化认识或忽略他们的成就以及他们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结果便是歧视—对这一群体采取不同的待遇,无视他们的历史,削弱他们的自信,最终剥夺他们作为社会群体在社会上发挥作用的合法权利。对于女性而言,打破传统与惯例、克服歧视最需要的就是消除社会对女性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待遇,以肯定女性自身的价值和价值观念,肯定女性做人的尊严。面对于男性中心社会的矛盾,妇女完成了自己意识的觉醒,她们主张伸张个性,要求摆脱受压迫、受歧视的地位,要求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家庭方面具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

妇女权利得到保证的前提条件在于良好的教育,以及妇女在除了生育、持家之外其他方面的能力得到肯定。受到欧洲启蒙思想的影响的女权主义者们认为女性应当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教育机会,认为只有通过教育来培养、发展潜在的理性能力,才能把女性从肉体的禁锢中解放出来。知识帮助妇女突破家庭的束缚,探索外面的世界。通过几个世纪的努力,各国妇女争取到受教育权利,并且有机会在家庭之外就业工作。教育赋予了女性更多新的机会,同等的教育机会消除了女性性别心理的差异。女性所接受的教育最先是以文化教育的形式出现的。16、17世纪时,越来越多的女性受到良好教育,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女性逐渐开始表述自己的世界观与价值观。到了17世纪,玛丽•勒雅尔等女性作家极力主张对女性的教育,称缺乏良好教育是造成女性地位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18世纪期间,一些欧洲女性代表如汉纳•克洛克不仅提倡女性受教育的权利,还组织女性创建学校。

工业革命的展开及随之相伴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女性的解放,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离家工作,尤其是在19世纪中期联合国成立之后,女性获得了足够的自由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许多国际性的妇女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通过类似妇女组织的努力与女性代表的支持,“男女平等”这个概念被收录进了联合国宪章。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时,“每一个人”代替了大部分的男性代词“他”出现在草案中。当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没能充分地反应女性的意愿时,一些女性代表以及支持她们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十分顽强,创立了一个独立的团体——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到1979年,由于得到妇女代表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以及一波女性主义者的全力支持,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起草了并达成了《消除对女性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一公约凝聚了五个多世纪以来关于女权的所有斗争的成果,着重强调了家庭中男女平等的概念,保障了妇女的公民权、政治权以及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如今这份公约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并且成为了在全球范围内为争取女权斗争的有力武器。1993年,以人权为主题的世界会议召开,妇女的权利成为了本次会议的焦点,向来遮遮掩掩的家庭暴力在这次会议上引起了全世界的注意,呼吁“妇女的权利就是人类的权利”。尽管关于女权的争论长达几个世纪,尽管塔利班政府的法令极力主张剥夺妇女权利,“女权”这一概念仍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认可,它向世界证明了它的必要性。对女权做出明确的界定以及消除对妇女的其实都可看作是全球民主化过程中的一部分。现在的问题在于,女权条约能否在全球范围内执行,以保证妇女的权利在当地、国家以及全世界各个层面上得到保障。这取决于女性自身,在与男性的合作关系中能否理性地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即工作、家庭与公共空间之间的关系。有一点十分重要,那就是各国妇女能否挽回她们的历史并以此来争取她们应得到的平等与公正待遇。

几个世纪以来,各国女性在定义女权、呼吁女权以及执行女权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女性开始走出家庭的束缚,作为公民、员工走入了公共社会。争取女权的核心问题在于男女是否共同承担对于家庭和孩子的责任。如今在许多国家,妇女已经被看作是平等的群体。然而要协调好妇女对家庭的义务与对社会的责任,对于全世界的大多数妇女来说仍然是一个很大的挑战。21世纪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协调好女性自身所肩负的家庭义务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女性权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公民。

参考文献:

[1]mary wollstonecraft,.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en .source book press,1971.

[2]christine de pizan.the book of the city of ladies .earl jeffrey richards trans.persea books,1982.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10

[关键词] 体育文学;中国体育电影;女性角色;塑造

“男女平等”作为女性权利的诉求始终包含在“人人平等”这个终极口号中,贯穿于人类权利斗争的始终。当电影作为一种讲述人物关系的艺术在男权社会中诞生时,必然会带来女性话语权诉求的呼声。但在个体意识与性别意识双重缺失的历史条件下,女性电影的发展举步维艰。这从好莱坞体育电影中可窥见一斑:站在满腹激情与梦想的男性背后的是一个个性感尤物,体育英雄身边的女性永远只能为失意英雄“雪中送炭”或是等待为功成名就的英雄“锦上添花”。百年好莱坞电影的话语体系实际上就是一个男性控制、女性陪衬的无意识代码结构,劳拉•穆尔维在《视觉和叙事性电影》一书中以心理学为基础从“观看”和“表现”两方面对其父权秩序有着深刻而到位的论证。

女性电影的概念界定目前还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国内多见的分类方式是把女性电影归为三类:女性题材或主体的电影、女性主义电影、女导演创作的电影。”[1]按照这种说法,中国体育电影中的大部分都可以算作是女性电影。自1934年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体育电影《体育皇后》诞生以来,我国共产生了近百部(纪录片除外)体育故事片。这些体育电影钟情于女性角色的塑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半数以上电影都以女性为故事主角;二是相对于西方体育电影中的女性角色,中国体育电影中的女主人公不论是作为故事的主角还是配角,相比于西方电影中“女性只有作为一种客体存在,她只能承担价值意义,却无法创造意义”[2]425的定位,中国体育电影中的女性角色不仅是叙事的动力去创造意义,而且有其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在中国两千多年不断强化的封建重压下,女性在文学艺术中的主客体地位,大体上与其在社会、家庭中的从属地位相平行。”[3]我国体育电影注重对女性角色的塑造,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渊源,从中看到的实际上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缩影。

一、中国女性地位和话语权诉求的时代呐喊

随着波澜壮阔的西方妇女运动和女性主义思想的先后出现,社会学和文化学比肩实践,为女权主义寻求了理论上的支撑。电影成为西方女权主义者权利诉求的一种文化实践,女权主义电影理论和女性电影在20世纪70年代应运而生。

符号学的观点认为,观影是受众对电影文本的一个解读过程,而最初出现在电影中成为符号代码的女性,是被切割成“零件”,活在男性文化所主宰的审美活动中,男权社会中男性作为电影中的一种审美主体,对女性容貌、身材的期待大于其他方面,女性的形象塑造往往是为了满足男性的审美需求。体育电影更能带来身体美学的实践,对自身身体的展示是女性解放的一大突破。但是比起美国体育电影中表现女性性感、娇媚的一面,中国体育电影的女性以健康、活力的形象示人。

当“梦露”成为西方女权主义的代表登上银幕时,可以看到西方女性电影在女性解放理解上与中国的不同。梦露所代表的视觉文化中的“观看”与“表现”更多地与性联系在一起。这也延伸到体育电影中。《愤怒的公牛》中拉莫塔之妻维基在影片中展示更多的是性感的身材和迷人的面庞,《江湖浪子》中的莎拉的女性特征显著,《冠军》中的美女们身材火辣。“性感美女”是美国体育电影中不可或缺的对象。而以“尊严”为主题的《百万宝贝》是个例外,但从以男性教练为精神导师的麦琪身上仍然难以看到真正女性权利。

“电影说到底是一个大众化的娱乐品,而且需要跟时代能够结合。”[4]中国电影的使命就是与宣扬时代精神相结合。体育电影中女性形象的塑造当然具有巨大的时代意义,是我国女性话语权诉求的必然选择,各个时期体育电影中出现的女性形象都代表了那个时代最进步的风尚。《体育皇后》中的林璎是30年代中国新女性的代表,生在旧中国的她却能一身短装奔跑在万人瞩目之下,是对“真体育精神”的追求;《女篮五号》中林小洁是新中国女性的代表,与其母在时代变迁下却能忠于自己内心的情感,对自己的理想和幸福把握住了;“”后张暖忻导演的《沙鸥》,主人公在赛场失利和未婚夫遇难的双重打击下选择坚强面对生活,是自己内心的归属的回归;新世纪下的影片《跆拳道》中的刘立在伤病和失败中坚守着不一般的爱情和理想,最终找到了自己内心真正的所需,是对她们敢于走出世俗偏见和突破传统的勇气的致敬。这些时代需求与个人命运的完美结合的故事,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和感染力。而《女跳水队员》《冰上姐妹》《碧空银花》《乳飞燕》《排球之花》《女足九号》《女帅男兵》等影片中的女性形象都是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感情的独立女性形象,彰显了电影在女性话语权诉求上所产生的力量。

20世纪初辛亥革命和的爆发使中国人的思想经历了空前大解放,中国女性开始作为独立的主体登上社会舞台,女性意识也开始觉醒。女性意识的觉醒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是社会层面;第二层是自然层面;第三层是文化层面。女性意识觉醒通过电影上传达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三层面,即从女性角度探讨以男性为中心的主流文化之外的“世界观、感受方式和叙事方式”[5]。中国体育电影响应了时代的呼声,使不同时代的女性在银幕上奏出了最强的音符,不仅是中国女性地位和话语权诉求的时代呐喊,更为中国女性权利和话语权的获得树立了一个时代标杆。

二、中国电影发展的历史使然

电影作为社会生活的反映,必然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和社会各种思潮的影响。一种文化观点可以深化一种思潮,一种思潮可以影响一种价值体系,一种价值体系可以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6]中国体育电影对于女性的塑造正是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社会思潮影响下的必然选择。这种选择又使得这种影片成为当时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引导。

(一) 20世纪30年代中国“左翼”电影思潮下的女性

30年代的上海,不仅是中国民族电影的大本营,也是一个氤氲着浮华风月的摩登之都,像电影明星们(阮玲玉、蝴蝶、王人美、周璇、上官云珠等)演绎着阔太太和受难小姐的故事。刚兴起的武侠片赢取了大量的商业利润同时,神怪片泛滥低劣作品辈出,观众产生了严重的疏离感。“九•一八”事变和“一二•八”日本进军上海,厌弃风花雪月和神怪充斥的情绪日渐高涨,社会舆论和时代气氛对以前的风气极为不利。一场顺应时代潮流的电影运动蓄势待发。

受“左翼”文学思潮影响产生的“左翼”电影思潮和女性视角在上海出现,进步电影开始占主导地位,现实主义成为创作方向。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有着“诗人导演”之称的拍摄了《体育皇后》。充满爱国情怀的主题,健康进步的女主人公给国民带来清新之感,也使这部体育电影成为这一时期中国电影的代表作。黎莉莉主演的林璎短发裙装爬上油轮和一身短装在万众瞩目中奔跑的镜头带给观众的震撼是前所未有的,她健康而充满活力的装扮成为人们效仿的对象,成功塑造了旧中国新女性的形象。这部影片成为“健康、积极向上同时又不乏批判精神的人生态度和银幕理想”[7]104的代表作。

(二)新中国电影中的体育电影女性

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始终是和社会改革运动结合在一起。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从法律上保证了“男女平等”的权利。中国电影事业进入新时期。1956年,党确定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发展方针。电影成为祖国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执行宣教功能的大众媒介。而悲剧时代的过去,必定是欢欣鼓舞的时代的来临。忆苦思甜的政治守则,呼应时代政治的爱国意识融入这一时期的电影创作中。

“作为创作主体乐观主义和理想主义精神的最佳体现,一种歌颂和赞扬的激情几乎弥漫在新中国建立以来创作的绝大多数影片里。”[7]276以女性为主人公的革命电影代表作《红色娘子军》通过女性的成长更为鲜明地反映了时代的巨变。与《红色娘子军》一脉相承的《冰上姐妹》《碧空银花》《乳飞燕》《排球之花》等体育电影都通过女主人公的坚强和无私来讴歌时代,颂扬激情。《女篮五号》成为典型的代表作,这部新中国第一部彩色体育故事片先后在1957年和1958年分别获世界青年联欢国际影片展览“银质奖”和墨西哥国际电影周“银帽奖”。其成功的原因除了特殊的时代背景外,在于对林小洁的成功刻画,一个柔弱的女性转变成坚强的新时代女性,给人以激励和鼓舞,反映出那个时代女性坚忍不拔、敢于挑战的精神。

(三)中国新电影运动的兴起

80年代初女性主义思想进入中国,西方女性主义电影理论的引进。经历了十年磨难的中国人需要一个喘息和反思的空间,电影成了最好的表达方式。直面现实的尖锐问题,揭露问题的实质,立足点放在当前世界和人的情感与心灵的震荡,是一个时代艺术成熟的最为重要的标志,中国电影走上了与世界电影共同的轨道。第四、五代中国导演在这样的使命下开始发动了中国新电影运动,电影对女性的关注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体育电影在这方面也有所作为。产生于这一时期的《沙鸥》成为惟一一部入选中国百年优秀电影的影片。

“当《沙鸥》《小街》《泪痕》等现实生活题材的电影作品,都将人性和人情当作重要标志的时候,一种以社会、家庭、婚姻、爱情等现实生活的题材,以内心体验和情感煽动为手段,以人性探索和人情诉求为目的的,终于再一次出现在中国影坛,为广大观众带来了新的认知视角和审美体验。”[8]大时代下的小故事,沙鸥赛场失败,未婚夫遭遇雪崩离世使个人生命中的悲剧无可挽回。“一切都离我而去”,绝望的女性应该如何选择坚强,虽然最终是在爱国爱家的宏大命题中找到方向,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女性此时表现出来的坚韧和顽强是时代的需要。而在从政治宣教中走向追求生活真理的世界电影的共有潮流中,《沙鸥》带着个人成长的历史印记,虽然还有着政治的影子,却更多地立足于表现人的温情,开始真正关注人的价值。

(四) 新世纪女性电影的新突破

进入新世纪中国电影繁荣,中国体育发展,奥运会被请进家门。这一切都必然带来体育电影的兴起。而在商业化浪潮和电影技术的日益革新背景下,体育电影的发展需要突破瓶颈,要适应市场和受到观众欢迎,除了外在形式还要有更多的内涵。

90年代中国电影理论研究在方法论运用上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例如女性电影理论兴起使对女性的研究不仅涉及女性,并逐渐推及同性恋等更广泛的领域,也包含了更多样化的关照视角和更深入的社会、文化以及哲学的思考。[2]15《跆拳道》就是代表。“这是一部由女性编剧、女性导演、展示女运动员内心体验和运动生命的影片。”[9]李道新教授认为这只是“女性意识的艰难浮现”。这种看法值得商榷。首先在题材上女导演麦丽丝敢于向传统的世俗偏见挑战,选取了关系暧昧的两个女运动员,将其放进中国特有的体育训练体制之中,两人关系的发展有了合理的环境。然后结合运动员简单而辛苦的训练生活直入其内心,是对女性心理的一次探索。而最终主人公在出路上的妥协正是社会和体制带给女性心理无奈和绝望的表达,这是符合当前女性心理状况的,更是对女性的爱情和事业的关注,虽然在商业上和娱乐上稍显欠缺,但却是一次大胆的尝试。而同时描写盲人运动员的《黑眼睛》也向观众呈现了一个敢于追梦的女孩身残志坚的奋斗经历。

三、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阴盛阳衰”

体育电影是体育与电影的结合,其发展离不开电影理论思潮的变革和电影实践领域的创新,但同时更离不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电影虽然一直没有独立成为类型片,但却以独特的魅力风靡世界,受到观众热捧,究其根源还在于体育本身的吸引力,而这种吸引力通过电影诗化表达更能传达出沁人心脾的情感体验。中国体育电影就是随着竞技体育的发展而发展的。因为其独特的环境,体育电影承载着历史使命和文化内涵,不仅深深地烙上了时代印记,而且也抹上了一缕政治色彩。夺冠成为现实中和电影里不朽的主题,中国金牌又主要是来源于女运动员。

在中国现代竞技体育发展历史上,女性真正充当了“半边天”的角色,以本身特有的坚韧和智慧向传统挑战,打破了关于女性身体和能力的神话,为新中国的体育事业做出巨大贡献,因此体育电影中女性理所当然成为被歌颂的主角,女运动员的经历也成为电影创作的素材来源。例如,《女跳水队员》素材来源于当年的真实事件,《冰与火》是以我国滑冰运动员叶乔波为原型改编的故事。

四、中国女性的传统美德和感召力量

法国导演特吕弗所说:“电影是女性的艺术,或者说是女演员的艺术,导演的工作就在于让美丽的女性去做美好的事情。”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把电影看成女性的艺术来重视,“美丽”一词还是暴露了西方导演注重女性外表的立场。中国体育电影对女性形象的塑造,更多在于东方女性的美德和品质方面。这是中国女性特殊的历史生存环境造成的。

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中国古代社会,中国女性在“三从四德”的道德规范束缚下,思想和身体长期受到禁锢和压迫,女性不仅是男权社会的附属,社会地位极其低下,甚至出现了长达千年的摧残女性身体的“缠足”的恶俗。即便如此,中国女性追求独立和自由的脚步并没有停留,中国女性智慧与坚韧并存的形象并没有淹没在历史尘埃里。古代有花木兰替父从军的豪迈,穆桂英为夫挂帅的英气,近代更有秋瑾的戎马生涯的侠义,这些勇敢的女性故事的流传是中国女性意识的那一点星星之火,更是潜伏在每个女性心底的那一抹权利的种子等待萌芽的期盼。而由此也可以看出中国女性身上除了温柔、善良和顺从,更有刚强和坚毅的那一部分,有追求独立的勇气,有创造自由的智慧。文以载道,影应表人。善良、质朴、刚强、大度、刚强不屈、独立不移等理想女性形象的塑造和表达是中国电影的责任,在电影中再现中国女性的新风采更能反映时代需求。

电影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大众传播手段,是唤醒女性意识觉醒的最好方式。体育运动本身的张扬与活力使其成为解放女性身体和思想的有效途径。电影的大众化趋向,使其剧作内容一定要回应当时的社会思潮。体育与电影结合的体育电影最初就更能在打破“重文轻武”和“男女授受不亲”等封建思想上有所作为。《尚书•皋陶谟》中把道德概括为: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10]在这些传统美德下成长的中国女性是典型东方女性的代表,她们温良贤淑、秀外慧中、宽厚正直、刚毅坚强,散发出迷人而神圣的独特魅力。无论是面对民族危亡的救亡图存时刻,还是在百废待兴的翻身之时,甚至是欣欣向荣的民族复兴之际,中国女性永远是坚强的后盾撑起那半片天空,她们的伟大与无私更能带来感动和动力,她们的成就和功绩更能鼓舞斗志。

以《体育皇后》为例,导演作为电影文本的制作者,以其强大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凸显女性力量,引导抗日救亡的思潮。20世纪30年代中国大众内部已经充满了救亡图存、富国强民的呼声,在“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呐喊的铺垫下,对体育的重视可以看作是当时人们对改变孱弱的国民体质和贫弱国力所做的努力。《女帅男兵》中的女教练闻婕,代表了中国普通受众理想型的女主人公形象,美貌、善良、坚韧、勤劳和明理,一出现就得到受众认同,从外形到精神气质不断感染受众,从而引发了受众内心的共鸣,使受众跟着男运动员一起被折服。

回顾中国体育电影的发展,我们记忆犹新的是那些平凡而伟大的女性角色,她们是中国女性电影进程的见证,也是中国女权运动的阵地和武器。然而,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体育电影对中国女性的表达是远远不够的,也没能始终跟上时代的步伐,这之中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理论研究不足、意识观念落后、商业环境冲击等。所以要想真正带来体育电影的繁荣,应该保持对女性重视的传统,但同时也要谋求创新和挖掘更深层次的内涵,满足观众的使用和需求,在商业化和娱乐化上下更多的工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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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钟大丰,等.电影理论:新的诠释与话语[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002.

[3] 潘若简.中国女导演与女性电影[J].当代电影,1992(03).

[4] 李尔葳.艺术家要有历史使命感――谢晋谈《鸦片战争》[J].电影艺术,1997(05).

[5] 乐黛云.跨文化之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11.

[6] 张智华.影视文化传播[M].北京: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4:1.

[7] 李道新.中国电影文化史(1905―2004)[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8] 李道新.中国电影史研究专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9.

[9] 李道新.女性意识及其艰难浮现――影片《跆拳道》的文化阐释[J].当代电影,2003(06).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11

摘要:日据时期,反殖民成为台湾人民政治斗争的主要任务。在斗争中,台湾妇女解放运动在文化启蒙的指引下进入思想启蒙阶段,思想启蒙成为台湾妇女解放的精神动力;同时,妇女以抵抗日本殖民者作为妇女运动的终极目标,参与到抗日行列之中,从而也推动妇女自身的解放,民族救亡的解放运动事实上成为了妇女解放的实践推动力。精神和实践力两种力量相辅相成,使台湾妇女解放运动呈现出独有的特色。

关键词:日据时期;启蒙;救亡;台湾妇女解放运动

中图分类号:D442.8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2-0145-04

台湾在甲午战争之后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文化上的启蒙运动和反殖民的救亡运动,成为台湾人民实现自身解放强有力的精神和实践动力。在此背景下,长期受压制、沉默无语的台湾女性群体既成为被启蒙、被解救的对象,也是追求解放的一支强大的主体力量。她们特别是一些受到新式教育的现代女性在思想启蒙中踊跃探讨妇女问题,在参与民族救亡运动中积极推动妇女解放,启蒙与救亡成为日据时期台湾妇女解放运动不断向前推进的双重动力。

一、启蒙:妇女解放运动的精神动力日本殖民台湾以后,殖民政府推行解缠足运动和所谓的现代女子教育,其实质为了将日本的性别文化复制到台湾女性身上,以养成新的性别不平等。因此,可以说解缠足和殖民政府推动的兴女学,并不是真正的妇女解放,而是女性在形体上松绑之后又纳人殖民统治的束缚中,使得台湾妇女处于殖民者和父权的双重压制下。

日据时期推动台湾妇女解放的文化启蒙发生于1920年前后。1910年代后期,台湾知识分子受到祖国大陆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将文化启蒙作为拯救台湾的方式之一。在大陆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下,自1918年10月,旅日的台湾知识青年联络从事新文化运动的大陆青年或仿照大陆先后创立“声应会”、“启发会”等台湾新文化运动的最早组织,及刊物《台湾青年》。1920年代,以台湾文化协会为核心,台湾新文化运动发展起来,唤醒民族意识、启迪民智是当时知识分子文化启蒙、改变台湾社会处境的直接目标。在文化启蒙运动中,妇女问题也提上日程,成为讨论的重要议题。

台湾是以汉移民为主的移民社会,在社会形态、文化传承上也主要以大陆中原地区的汉民族传统为主,早期台湾的性别观念也受到中国传统父权文化的影响。在台湾,女性长期处于封建文化的束缚下,绝少有受教育的机会,是没有知识的边缘群体。台湾的闺中女子,多足不出户,即使一些女子因急事出门,也要以布巾罩在发髻上,缠绕颈后,几乎脸面全遮,平时罕见女子在街路上行走而养女、童养媳、娼妓、买卖女子的不良习惯都将女性置于被附属的地位,女性没有自己的决定权,无从谈其自。因此,要以文化启蒙台湾民众,女性必然要进入被启蒙的群体。以被誉为日据时期“台湾人唯一言论机构”的文化协会机关报《台湾民报》而言,专谈妇女问题的文章有336篇,曾经两次推出妇女问题专栏。对妇运相关言论的报道有102篇,包括对妇女团体的介绍、妇女参政权运动、妇女教育问题、劳动妇女问题、废娼、断发、妇女节纪念活动等。通过对外界妇女解放运动的报道,热切呼吁台湾男性解放女性,同时引导女性自我觉醒并进行自我解放。“台湾民报鼓吹妇女人权运动,对台湾妇女界产生了相当肯定性的影响。”此外文化协会还组织男女兼收的夏季学校以传播文化知识,其中1926年的夏季学校科目即有陈满盈的“结婚问题”。文化协会还以文化演讲进行知识普及与启蒙宣传,演讲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与妇女问题,将妇女视为需要启蒙的对象。在文化启蒙思想的引导下,妇女问题浮出水面,鼓舞并启发了台湾知识界对妇女解放的思考。

此时对妇女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女子教育权、恋爱自由、婚姻自主,也涉及对女性的经济地位及女性参政权的探讨。但在殖民统治下,一般知识男性的参政权尚无保障,故对女性参政权的讨论并不热烈,教育平等与婚姻自主是核心。台湾新文学的推动者张我军发表《至上最高道德——恋爱》,阐释爱情的真谛及自由恋爱的重要;蔡孝乾以《从恋爱到结婚》讨论自由恋爱与婚姻自主。此类文章是知识青年要求自我独立,鼓励女性追求自我的反映。此外,留学祖国大陆的青年学生,尤其是一些进步女学生,受到祖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影响,积极参与到台湾妇女问题的讨论中,其中有不少女性在《台湾民报》发表文章,如在厦门求学的台籍女学生张丽云感受到祖国大陆女权议题讨论的热烈,发表《我所希望于台湾女界者》,呼吁台湾女性勇敢摆脱旧风俗的束缚,鼓性觉醒;台籍上海大学学生玉鹃发表《猛醒吧!黑甜乡里的女青年》等文章,以期唤醒台湾女青年的文化觉醒及自我意识的觉醒;留学南京中央大学的紫鹃等在台湾报刊发表女性对于社会、文化及妇女解放的相相关言论。

这些关于妇女解放的言论,影响了一些批知识女性,使她们自发组成妇女团体,鼓性自我解放。如,1925年成立的“彰化妇女共励会”,是台湾最初的妇女团体,妇女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大,与文化协会的关系密切;“诸罗妇女协进会”1926年由三十多位女性集结成立,讨论妇女教育、妇女地位、家庭问题,而后发展成为“台湾妇女协进会”;此外还有“宜兰妇女读书会”“高雄妇女共励会”“汐止女子风俗改良会”“台南女青年会”“台北妇女革新会”等以进步女性为主的团体。这些女性团体主要以知识女青年为主,以读书会、演讲等方式探讨妇女问题,引导女性自我启蒙。虽然这些团体的影响力有限,但她们的出现改变了社会团体由男性独占的局面,也反映了女性正在自觉地团结起来企图改变自身的处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台湾妇女的解放运动。

正如美国女性主义学者凯特·米利特指出:“妇女团体极少能够不依赖男性权威,教会或宗教团体,很少有不向教士、政治组织或男性立法者等求助,以获得一种更具优势的权威和庇护。”日据时期的妇女团体是在本地男性知识菁英的文化启蒙之下,受到鼓舞与引导组建起来的,其影响力与生命力并不如其他大型的社会团体。但文化启蒙语境下的妇女解放言论,推动了社会各界人士对女性问题的思考;妇女团体的成立正是文化启蒙对女性影响的表现,鼓舞了妇女参与社会运动的勇气与激情。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12

关键词:家庭教育 Hofstede的文化维度 差异

中图分类号:G4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9-152-02

1 引言

家庭教育之所以在一个人的生命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因为它塑造了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家庭也更加注重家庭教育。然而,缺乏实践经验和理论是大多数中国家长共同弊病。因此,中国家长的当务之急便是向西方国家学习成功的和先进的家庭教育理论与经验。

梁延秋(2008:15-17)指出,我们应该从文化、历史、社会的角度研究中美家庭教育的差异从而为接下来的研究指明方向。黄河清认为应从跨文化的视角来比较中美两国家庭教育差异的内容,如意图,结果,方式等(黄河清,2003:4-6)。因此,我们有必要借助权威的跨文化理论来分析中美两国家庭教育差异,以期找出更切实可行的方法来改善在中国文化背景下的家庭教育。

Hofstede的文化维度理论被公认为跨文化交际领域一个重要的理论。它由四个要素构成,即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权力距离,社会的男性化和女性化,不确定性规避。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详细分析中美家庭教育在内容上的差异,并根据这些差异向中国家长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帮助他们提升家庭教育的水平与质量。

2 Hofstede的文化维度理论

2.1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

Hofstede认为在个人主义的社会中,人际关系松散,人人各自照顾自己和自己的家庭;相反,在集体主义的社会中,人们从一出生开始就与强大而又具有凝聚力的内部集团结合在一起,而这种内部集团又对这些忠诚的成员提供终生的保护。(Hofstede,1991:51)。具体来说,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成员的高语境(high-context)倾向和低语境(low-context)倾向。美国文化人类学家Hall认为高语境倾向指的是人们在交际过程中不直截了当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而是将想要说的意思与交际时的语言文化环境结合在一起,含蓄地表达出来:低语境的交际方式则截然相反,人们有什么就当面直接地表达出来,不绕圈子。(Hall,1976:103)

2.2 权力距离维度

根据Hofstede的文化维度理论,权力距离是指在“一个国家的机构和组织中(包括家庭、学校和社区中),掌握权力较少的那部分成员对于权力分配不平衡这一现象能够接受的程度。”(Hofstede,1991:28)该维度强调权利,平等,文化对社会的影响和社会对女性的态度。此外,权力距离的大小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组织结构联系紧密。

2.3 社会的男性化和女性化

在Hofstede看来,社会的男性化和女性化指不同文化的成员有不同的性别意识:不同文化的成员对性别角色有不同的认识。Hofstede认为,在男性化社会中,性别角色十分明确,即男性成员应该自信、坚毅,重物质上的成功,女性成员则应该谦虚、温柔,注重生活质量;相反,在女性化的社会中,男女都应该谦虚、温柔,而且注重生活质量(Hofstede,1991:71)。

2.4 不确定性规避维度

Hofstede指出,不确定性规避就是文化成员对于不确定的或是未知的情况所感觉到的恐慌程度。这种不确定性给人们造成的恐慌表现为精神紧张或期盼未来的可预见性。(Hofstede,1991:113)科技,法律和宗教是人们规避未来不确定因素的三大法宝。高不确定性规避指数国家的人把未来看作是敌人,因此他们尽自己所能地工作来规避未来的不确定。他们具有很强的行动力却不喜欢创新的工作。然而,低不确定性规避指数国家的人为了能够享受生活而不喜欢将自己的创新成果付诸实践。

3 以Hofstede的文化维度分析中美家庭教育差异

中美家庭教育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其教育的风格上。进一步地说,教育风格主要包含了道德教育,拉近家长和子女之间代沟的方法和子女独立能力的培养。接下来就从Hofstede的文化维度理论对中美家庭教育的上述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3.1 美国

3.1.1 道德教育

美国的道德教育以其宗教性著称,这都要归功于美国的低不确定性规避指数。宗教是美国家庭教育的关键一环。例如,每周,家长们都要带着自己的孩子去教堂做礼拜并用圣经里面的典故教诲孩子们做人处事的道理。毫无疑问,这一举动对孩子的一生都会产生重要的,积极的影响。此外,美国的低权利距离指数使得家长和学校的老师不会将死板的规章制度灌输给孩子,以限制他们的发展。在他们看来,在不违背道德和法律的前提下,孩子们可以选择他们的生活方式和职业。当然,家长有责任帮助自己的孩子做出合适和正确的选择。

3 .1.2 拉近家长和子女之间代沟的方法

由于美国属于低权利距离指数的国家,人们有很强的权利意识,因此家长们喜欢用民主的方式与自己的孩子协商和沟通。这使得家长在处理与子女代沟的问题上更加的理性与直接,也使得家长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融洽。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们喜欢聆听子女们的心声并积极地让子女了解他们的良苦用心,从而构建了和睦的家庭环境,使其更好地为美国的家庭教育服务。

3.1.3 子女独立能力的培养

美国人祟尚平等,自由和民主的精神使得美国家长并不强迫自己孩子学习他们不喜欢的知识。家长认为兴趣是孩子学习的良师益友,当他们的孩子在学习或者生活中遇到难题而气馁的时候,家长会努力激发孩子的求知欲和独立解决问题的意识并适当地引导自己的孩子找到问题的答案。美国适中的社会男性化和女性化指数使得美国家长对自己子女的教育是一视同仁的,不会因为自己的孩子是女生对她们多加照顾。这就促使美国所拥有一大批精英中,女性的比例毫不逊色与男性,如希拉里・克林顿等。

3.2 中国

3.2.1 道德教育

高不确定规避指数和高集体主义指数决定了中国道德教育以历史文化为特色,以集体利益为优先。中国人的祖先为了自己的后代能免受未来灾难侵扰,将许多经验总结成书,代代相传。其中不乏关于家庭教育的名著,而这些名著成为了中国传统美德(如勤劳,节俭,集体为先等)的载体,时刻影响着中国的家庭教育。因此,千百年来,虽然中国的家庭教育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其核心精神(即敬老尊贤,安分守己,集体至上,个人次之等)却一成不变。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家庭教

育压抑了中国儿童的创新能力和思维的发展,不利于他们今后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3.2.2 拉近家长和子女之间代沟的方法

中国家长喜欢使用间接、含蓄和严肃的方法来处理与子女之间的问题,这是由其高权利距离指数决定的。在中国,家长不善于以直接的方式关心自己的孩子。比如,家长常常烧些好菜来鼓励自己的孩子而不是通过拥抱,亲吻等直接的行为来表示他们对子女的爱。为了在子女面前展示自己的威严,家长们通常以惩罚来限制子女的行为而不采取柔合的方式来感化子女,尽管后者能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这常常导致家长与子女之间矛盾特别突出,最终导致一些棘手的社会问题的出现。

3.2.3 子女独立能力的培养

在高权力距离指数和高社会男性化指数的影响下,中国家长对与子女是否能独立解决问题明显信心不足。在他们心中,自己的孩子永远都长不大,时刻需要自己的照顾和帮助,这一点在女生的身上更加明显。最终这导致了家长包办式家庭教育思想的形成并迫使他们的子女丧失了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对父母的依赖性有增无减。这就是中国的孩子不论在生活自理能力还是在抗压能力上都明显不如美国的孩子的症结所在。

4 建议

针对上述分析中出现的问题结合中国的实际教育背景,笔者从文化维度理论的角度出发提出下列几点建议以期提升中国家庭教育的质量。

4.1 权力距离方面

中国的父母与孩子的沟通需要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中国的家长必须知道,直接的情感交流比起死板的惩罚更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近一步来说,中国的家庭教育应该以孩子的意愿与兴趣为核心,多关注孩子们在德智体美劳方面的综合能力培养,这样才有利于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学习观,人生观与价值观,为他们成功的人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4.2 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方面

中国家长应该让他们的孩子明白集体利益固然重要,但是个人不能压抑自己的才能来为集体利益服务。这是因为个人杰出的才能所做的贡献更能为集体的发展带来契机。因此,在中国的家庭教育中,家长们要引导自己的孩子们养成快乐学习的观念,从而激发孩子自主学习的意识,在服务集体的大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的创新能力与学习的主动性,为祖国的建设带来生机与活力,也为今后中国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实践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