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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时间:2023-05-06 16:10:44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部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相、录音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历史的原始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特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依照本规定搞好城建档案工作。

第四条  特区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同一标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市政府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市城建档案馆是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科技事业单位。两部门合署办公,归口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起草、制定城建档案工作法规性文件、标准、规范;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全市性的检查评比;协调城建档案工作与其它工作之间的关系。

(二)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查接收需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积极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四)利用声像、影视等手段广泛积累城市建设的档案材料,不断丰富馆藏。开展编研工作,使市城建档案馆成为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城市建设信息的中心。

第六条  各区、建设系统的各局、集团(总)公司有关专业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分别设立城建档案室,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档案管理网。

第七条  各城建档案室应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库房和必要的装具,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材料,并进行系统整理、编目、科学排列,做到查找方便,为本单位生产、建设、管理及科研提供服务。

(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并参加本单位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根据本规定,按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市城建档案系统组织和各项活动。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建档案分两级管理,市城建档案馆为一级管理单位,各单位城建档案室(或综合档案室)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管理以下档案:

(一)市政、公用工程档案,包括:道路、隧道、桥梁、铁路、港口、码头、机场、防洪、涵洞、电讯、消防、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以及地下各种管线工程(含部队、公安、海关、边检等所有的直埋通讯线路)和文教、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环保、环卫、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档案;

(二)本市确认的重点工程的档案;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公、商业、住宅、综合楼等其它单位建设工程的档案:

1、十层以上(含十层);

2、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

3、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

(四)设计新颖、有特色的建筑工程和具有纪念性的新、老建筑和构筑物的档案。

(五)住宅区、工业区总体档案材料(见归档范围细则)、同一类型的单体建筑档案。

(六)规划档案,包括:

1、总体规划;

2、分区规划;

3、详细规划;

4、专业规划;

5、工程规划;

6、编制规划所依据的基础材料。

(七)测绘档案,包括:

1、控制测绘成果;

2、地形测量;

3、摄影测量、航测相片;

4、地质勘察资料。

(八)土地管理档案,包括:

1、土地利用规划;

2、土地划拨和土地拍卖材料;

(九)建筑及施工管理档案,包括:

1、方案审批;

2、建筑报建许可证;

3、招、投标材料;

4、施工批准书;

5、质量、安全检查评比材料;

6、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汇总材料;

7、施工队伍注册材料;

8、优质样板工程评定材料;

9、施工统计报表。

(十)产权档案

(十一)环境保护档案,包括:

1、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2、城市环境污染源的调查及监测统计,环境评价材料;

3、环境治理工程材料;

(十二)住宅管理档案,包括:

1、住宅区维修、改建竣工档案;

2、房改有关文件材料;

3、批准房屋出售的有关材料;

(十三)城市管理档案,包括:

1、城市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

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分布材料;

3、在城市管理方面获得省级以上的荣誉材料;

4、颁发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

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工程按归档范围要求报送全套完整的竣工档案和系统的照片、录像档案,没有条件拍摄的单位,可委托市城建档案馆或有关单位拍摄本条第(十)项规定的产权档案,由于使用频繁,设专门库房,由产权管理部门派人管理,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在市规划部门报建的工程,其竣工档案经市城建档案馆审查合格后,由各系统各单位档案室管理,但移交书和验收证明书应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各区和有独立报建及验收权的单位按第九条规定范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建档案由各区和各单位档案室审查保存。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汇总移交。

(一)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移交完毕;不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完毕。

(二)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工程竣工档案,要求做到一式三套,原件交市城建档案馆,其它两套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档案,应做一式两套,原件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另一套交使用单位。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竣工档案套数的,由建设单位统筹考虑解决。

(三)归档的城建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各种鉴证手续完备,字迹清晰;原件严禁用复印、复写及易褪色的墨水编制和书写。

(四)城建档案的组卷,原则上按所属类别和专业进行,对照归档范围细则的顺序号对号入座进行排列,每卷厚度不超过二公分,同一内容的档案材料应紧接排列,防止内容脱节。

(五)竣工图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对变更大的竣工图由责任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应是与实际物相符的新蓝图,并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竣工图”章。

对地下隐蔽工程,应有隐蔽记录简图、复盖前的现场实测数据,并经测量及验收人员签字。

(六)城建档案的整理装订。文字材料以十六开纸规格为标准,不够大的进行裱糊,去掉材料内的金属物,采用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统一印制的表格和卷皮、盒,用棉线装订整齐。竣工图采用手风琴式折叠,大小为四号图幅,按顺序装入档案盒。

(七)整理好的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移交书就填写真实,各种签字盖章完备。

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测绘、环保、建筑报建、施工管理及住宅、城管等档案的移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系统各部门形成的档案每年年底向各局档案室移交,由各局档案室汇总后在次年三月份之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如只有一份,并且在短期内要经常使用的,可在局档案室保存二年,第三年一季度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建设系统各局形成的档案一般按项目或内容立卷,保持项目或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每一卷应书写卷内目录。采取散装的办法放入档案盒内,一个项目装一盒或若干盒。移交时由档案室填写移交一式两份,随档案一起移交。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及利用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科学排列,编制检索工具,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脑检索。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档案库房应严格按“七防”要求,定期检查,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特别重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竣工档案保证金

第十六条  档案保证金是保证竣工档案完整、合格及时归档的一种经济手段。凡在特区范围内申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及有关档案室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回执为办理建筑报建应提供的材料之一。竣工档案按规定合格移交后,保证金原数退还交款单位。

第十七条  交纳档案保证金标准。凡属于第九条(一)至(四)项的工程按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交纳;住宅小区及其它一般性建设工程,可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最高不超过十五万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交付档案保证金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报建和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  验收工程时,发现档案不真实、不齐全的,验收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重视档案工作造成部分档案材料丢失和损坏的,城建档案管理处应责成责任单位补制档案,并扣罚10%的保证金“

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的,超过一个月,扣罚5%的保证金;超过一年仍不交档案的,或不在限期内补制档案的,除扣罚所有保证金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清责任,给予处罚: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暂停其新工程的报建;属施工单位的责任,暂停其参加工程报标。档案移交后,恢复工程报建或工程报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系统机关各部门形成的档案,必须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违反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造成档案遗失、损坏、不齐全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档案利用中,发现档案与实际不符,城建档案管理处有权责令原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编制、保管、报送等工作。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城建档案专业知识,并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

(二)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数据和资料,进行动态更新、维护、管理和利用;

(三)接收、收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第八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管理下列城乡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五)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

(八)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前款规定的城乡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充。

第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设施、房地产管理、人防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全部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条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文件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编制工作,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为原件或原件微缩片,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手续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未签署《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的,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整改意见一次性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限期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取得《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将《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依据之一。

属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报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3个月内,将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时尚未形成的建设工程备案文件、工程决算书等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至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符合报送要求的工程档案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未取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七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管线专业图和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编制等情况的指导检查。属国家、省、市重点城建工程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指导检查,并视情况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市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等文件要求,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二十二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城建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温度、湿度,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尘、防光、防磁、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等设施,并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证件可以依法查阅、利用有关城建档案资料。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城建档案目录,开展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共享平台,积极为全社会提供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的档案复印件,经加盖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证明专用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应当先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管线档案,凭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管线技术数据证明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得泄漏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管理、编研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三)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城建档案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事业应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保障其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下设市城乡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馆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负责接收、收集、征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以下内容: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乡防洪、抗震等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涉及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乡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三)各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前款(一)项规定的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移交。前款(三)项规定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专业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建设专业管理部门保管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移交。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JJ/T117-)等文件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编制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馆的指导、检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与城建档案馆签订《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属于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城建档案馆签订《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予以查验。

第九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编制等工作的指导检查,对国家、省、市重点城建工程的档案,要视情况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通知城建档案馆专业人员参与重点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单位报送移交的工程竣工档案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办理有关移交手续,核发《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予以查验。

第十二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移交。

第十三条停建、缓建的工程,其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移交。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修改后的地下管线专业图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实现城建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现代化。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馆要按照《城乡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等文件要求,对收存的档案进行登记、整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及时修补或复制破损档案。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应配备专用库房保管。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强光、防潮湿、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它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03-)。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查阅、利用有关城建档案资料。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公布城建档案目录,开展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共享平台,为查询、利用城建档案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服务。

第十九条在城乡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管线主管部门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管理、编研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三)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或擅自提供城建档案的责任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档案

城乡规划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城乡规划的方针和政策,组织领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维护城乡规划的法治和秩序,制止违反规划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有步骤、有秩序地实施,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城乡规划的综合效益。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下达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设计方案的审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等。在进行规划管理各项活动中,都将产生大量的具有工作查考和保存价值的规划管理档案。规划管理档案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依法实施管理的真实记录。

由于城乡规划管理是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实施具体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每时每刻都离不开城乡规划管理档案。如在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中,涉及建筑用地的申请,审批工程选址、施工放线等,都要有有关的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图纸等文件材料作为工作凭证。可以说在整个规划管理工作各个环节中,都与规划管理档案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规划管理档案是进行规划管理各项工作的前提和条件,没有规划管理档案或规划管理档案不完整、不准确,都将给规划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可以说,规划管理档案是规划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规划管理工作成果最终实现形式。

规划管理档案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规划前期管理档案资料和规划后期管理档案资料。规划前期管理档案资料主要有:建设单位(个人)建房申请书、基建计划批准文件、建设(定点、用地、工程)规划申请表、建房用地申请书、建房踏勘报告书、征用土地批准书、征用土地协议书、规划用地红线图、征用土地红线图、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审批单存根、建设工程红线图,以及其它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材料。只有当这些材料齐全完备,才能说明该工程是一个合法的建设工程。在这些材料中,土地征用红线图、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建设红线图、征用土地协议书、规划(用地)建房申请书,以及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审批单存根,是规划管理档案的核心部分,其日后档案的查考利用的重心也就在这部分。

从以上可以看出,规划管理档案与工程竣工档案具有明显的区别。工程竣工档案主要反映工程的施工情况,诸如隐蔽工程记录、各种原材料的试拉试压报告、工程质量的验收与评定等,主要反映了工程建设的技术性和质量可靠性。而规划管理档案则是集中记录了建设单位(个人)在工程建设前期所办理的各种手续和所做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反映了建设工程的政策性和合法性。规划管理档案作为城建档案的主体之一,从某种意义讲,它比工程竣工档案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

规划后期管理档案资料主要是指对违法违章的查处。如超面积、违反规划红线的工程建设,其内容主要有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送达证、停工通知书、复工通知书、行政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结案审查表以及补办“一书两证”等文件材料。

城市规划管理档案形成于城市规划管理各项活动中,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也不同,因此,应区分不同情况,要将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和有关制度规定之中。首先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专(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做到人员、设备、装具的落实。其次,建立专门的文件材料归档制度,规定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保证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以项目为单位,对涉及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归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档案法》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将城乡规划管理文件材料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移交,以确保城乡规划管理档案的齐全、完整。

城乡规划管理档案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具体体现和城乡规划管理人员智慧的结晶,具有重要的凭证作用和查考保存价值。因此,必须对城乡规划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城乡规划管理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集中统一管理就是将各个工作部门、单位分散保管的城乡规划管理文件材料按照相关的归档制度统一交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档案室进行保管。在现阶段,集中统一管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档案室保存阶段。这个阶段指城市规划管理档案从形成、保管到移交前的阶段。因为规划管理文件材料在项目规划建设期间需要经常使用,因此,在项目建成的两年之内宜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档案室保存为宜,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实际效能。二是城乡建设档案馆保存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乡规划管理档案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保存两年之后,要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永久(长期)保存。这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延长城市管理档案的寿命,发挥档案的综合作用,方便各部门、各单位利用,为今后建设提供服务。

城市建设档案馆是保存城市规划管理档案的最终基地部门。由于城乡规划管理档案数量巨大,传统的手工检索既费时又不准确,更不能从多角度检索。因此,要开发利用城乡规划管理档案信息资源,首选必须应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实现检索的电子化,保证能从多角度检索到馆藏档案。对城乡规划管理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有效开发。要围绕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心工作,围绕重点工程、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等对城乡规划管理档案进行开发,如编辑城乡规划管理审批年度目录、城乡规划管理数据汇编、公建住宅小区档案汇集等文件材料,有针对性地提供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把“死”档案变成“活”信息,发挥出意想不到的作用。按照国家有关开放档案的规定,适时公布城乡规划管理档案信息,使社会各界,包括公民个人都能充分利用已开放的城乡规划管理档案。通过查阅城乡规划管理档案,解决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产权证、建筑遮光、小区环境建设标准等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使城市建设档案馆真正成为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的存贮、咨询和服务中心。

随着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规划管理档案的内容势必更加充实完整,我们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应该高度重视,严格要求,努力把规划管理档案收集更齐全、完整,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为城乡规划事业做出贡献。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城建档案鉴定保管期限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关怀和支持下,各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纷纷建立城建档案馆。三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的城建档案事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全国660多个设市的城市中,已建立了近500个城建档案馆,大、中城市100%建立了城建档案馆。建馆之初各地城建档案馆无一例外地把丰富馆藏视为第一要务,经过30多年的发展,各地城建档案馆馆藏数量急剧增加,城建档案馆馆藏资源建设的重心发生了转移,我们在为馆藏数量引以为荣的同时,不得不面对庞大馆藏带来的一系列苦恼:库房爆满,档案管理成本激增,档案安全隐患增加,全国城建档案馆掀起了第二轮馆房建设高潮。如果档案鉴定工作不能取得实质性突破,档案馆藏只有进口没有出口,馆藏将会无休止地增长,馆房建设的速度远远跟不上馆藏增长的速度,如此下去,后果不敢想象。与此同时,信息化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改变了传统档案管理模式。各地城建档案馆陆续开展了档案数字化工作,这项工作是一项耗费人力、物力、财力的工作。在开展档案数字化的过程中,有一个念头一直在我脑海挥之不去。我们耗费了这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档案,是否有些已经没有继续保存的价值?除了保存档案实体,还要保存档案数字化信息,数字化信息的保存成本更高,这对档案馆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带着这些问题,我开始了对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研究。

一、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意义

档案鉴定是指档案馆(室)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剔除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并予以销毁的一项档案业务工作。档案鉴定工作的核心是档案价值的判定和预测。价值是指因档案具有凭证作用与情报作用,表现出对档案形成机关和社会的有用性和有用程度。

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决定档案去留存毁的工作。开展城建档案鉴定工作不仅能节约档案存储空间,降低档案管理成本,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它更关系着城市建设信息的准确性。因为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失去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不仅不能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发挥作用,反而会带来混乱,产生副作用。市政管线管理是全市乃至全国的突出难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信息的准确性。有些废弃多年的管线,信息还在被保留和应用。

二、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现状

长期以来档案鉴定一直是被管理者和研究人员回避的话题,城建档案鉴定工作基本处于停滞或半停滞状态。我国城建档案馆大多建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成立时间较短,馆藏档案保存期满的问题近几年逐渐显露。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很具体的工作,由于城建档案专业性特点,城建档案馆无法参照综合档案馆在档案鉴定方面的做法,可借鉴的经验很少,各地城建档案馆对档案鉴定工作大多采取等待、观望的态度。

三、制约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因素

制约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档案鉴定工作在档案事业发展中的地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高难度的工作,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很难下大的决心,把档案鉴定工作作为一个大的工程,作为影响档案工作发展的重要问题或“瓶颈“问题,统筹规划,全面动手,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予以有效地解决。因此,在衡量档案馆发展标准中,我们很少看到把档案鉴定工作作为衡量档案事业或档案馆发展的一项指标。

(二)档案鉴定的技术标准滞后

关于档案鉴定的研究更多停留在理论层面,是对档案鉴定宏观的认识。而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非常具体的工作,需要更加贴切的技术标准的指导。档案鉴定理论研究和实践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1988年建设部颁布的《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是鉴定城建档案价值和确定城建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和标准。《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已经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不相适应,比如,《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第61条规定“高层住宅楼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高层住宅还比较罕见,而今高层住宅在各地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不再具备永久保存的价值。

(三)城建档案专业性强、来源多样,价值鉴定难度大

城建档案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个领域,档案内容丰富,种类繁多,专业复杂,档案来源多样,在对档案价值的判定和预测方面,档案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仅仅依靠城建档案馆自身的力量很难完成。而且城建档案来源多样,档案移交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等等。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离不开档案移交单位的支持和配合,而档案鉴定工作对于档案移交单位的意义并不大,因此其积极性不高。

此外,长期以来我国档案工作者在档案管理中存档护档意识强,销档意识弱,缺乏档案管理的成本意识。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高难度的工作,档案工作者的避险情绪比较严重,往往抱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来消极对待档案鉴定工作。另外,还有一些档案工作者认为,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耗时、耗力、高责任、高风险的工作,是一项高投入低产出的工作,短期效应不明显,有点得不偿失。

四、推动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尽管城建档案鉴定工作面临着诸如此类的限制因素,工作开展的难度大,但是随着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馆藏数量的不断增加,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研究终将成为我们绕不开的课题。档案鉴定工作不仅仅是档案业务的一个环节,而是事关档案事业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把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好。结合自己多年的城建档案管理经验,我认为切实推动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开展,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意义,加强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顶层设计

城建档案鉴定工作不仅可以减轻馆藏的压力,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将有限的资源真正应用到值得保存的档案中,对促进城建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而且能够对城建档案信息起到过滤作用,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切实推动城建档案鉴定工作开展,必须加强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顶层设计,将档案鉴定工作纳入衡量档案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在档案领域加大档案鉴定工作的研究和宣传力度,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住建部要加大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指导力度,消除档案鉴定工作人员的思想顾虑。

第二、标准先行,修订《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已迫在眉睫

如前所述,1988年建设部颁布的《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城市发展的需要,急需进行修订。个人认为,由于城建档案的专业性特点,《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修订要充分听取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领域的意见。《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应该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又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发展水平的城市。

第三、先易后难,以点带面,逐步开展城建档案鉴定工作,不断丰富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鉴定制度和工作流程

目前对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城建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工作,脱离了实践基础的理论研究终归只能是理论。所以,重要的是行动起来。先从馆藏档案中鉴定标准比较明确、保管期限标准比较简单的档案入手。比如,我馆馆藏档案中有一部分北京市建筑设计院移交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的工程设计档案。这部分档案年代久远,很多建筑物已经不复存在,而且档案来源单一,档案鉴定工作难度系数相对较低,可以以这部分档案为突破口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鉴定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四、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基础工作,实现城建档案鉴定工作动态化管理

城建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开展城建档案鉴定工作需要大量的信息支撑,比如档案形成单位、档案移交单位、建筑物本身是否存在、建筑物是否为重点工程、建筑设计是否曾在国际国内获奖等相关信息是城建档案价值鉴定的非常重要的信息。要获取这些信息,城建档案馆一方面需要加强与城市规划、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信息联动,掌握城建档案的相关信息,还要加强城建档案的精细化管理,加强与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联系,全方位掌握建筑物的相关信息。

总之,城建档案鉴定工作是摆在我们城建档案工作者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题,虽然我们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但研究的空间非常广阔,因此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行动起来,逐步开展城建档案鉴定工作,不断探索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的规律,总结城建档案鉴定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鉴定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断丰富城建档案鉴定理论和实践。

参考文献: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6

关键词:城建档案馆;馆藏;数字化;鉴定

中图分类号:G27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9)11-0091-02

1引言

城建档案是城市记忆的凝结,是城市梦想的元素。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数字城市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全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广泛推进,采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手段整合档案信息资源,构造档案信息化体系,已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社会信息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数字城市建设,其基础就是城市建设信息的数字化和数字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在此背景下,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的建设已成为当今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和数字城市建设工作的核心。近年来,一部分城建档案馆开始对部分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面对数字庞大、类目繁杂的馆藏档案,档案馆面临着将是进行部分档案数字转化还是全部馆藏数字转化?首先选择什么档案进行数字转化?纸质档案数字转化前如何开展鉴定工作等等诸多问题。转化规模与投资经费、使用设备成正比,数字化鉴定工作该如何进行至今尚无确切的理论依据,因而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本人想结合工作实际粗浅地分析探讨一下影响馆藏档案数字化鉴定的几方面因素,以期对馆藏档案数字化鉴定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2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的理论导向及背景

2000年12月在全国档案工作会议上通过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把接收电子档案进馆,加快现有档案的数字化进程列入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奋斗目标。城建档案馆作为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存国家在城市建设当中形成的各种重要的历史技术资料的专业部门,其内容涵盖了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实用性非常强。至今,全国660多个设市城市中,已建立了近500个城建档案馆,区(县)城建档案室达1000多个,馆藏量在4000万卷以上。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至2004年,全国各城建档案馆(室)共接待查阅利用150万人/次,提供城建档案269万卷(件),产生可测算的经济效益约7亿元。在当今城市建设迅猛发展的态势下,为提高城市建设工作的技术含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城市建设管理的品位,建设数字化城建档案馆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与社会现实意义。将馆藏档案数字化,其目的是为了改进档案资料利用手段,提高档案资料利用效率,加强对档案资源的保管保护,减少纸质利用成本,使通过计算机终端查阅、打印和下载档案资料成为现实,为查阅利用者提供远程服务,使档案信息广泛深入地为社会利用,快速准确地查阅所需资料,更充分地发掘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内在价值,直接为城市建设和城市公共管理提供优质服务,达到资源共享的目标。

3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鉴定的主要因素

3.1 优化馆藏在数字化鉴定工作中的重要性

由于历史原因,20世纪80年代以前,包括80年代后各城建档案馆创建的初始阶段,我国各城建档案馆均以“丰富馆藏”为原则进行档案馆的建设。那时馆藏总量少,各地档案馆新建库房都有一定的空余度,为了丰富馆藏,不限制移交单位和控制进馆资料的范围,造成了进馆档案有价值的文件和毫无利用价值的文件“鱼龙混杂”在一起,案卷庞杂臃肿,毫不精练。本人在实际工作中所能触及到的现状就不胜枚举:主体内容细节上不存在任何差异的文件,其正稿、草稿组卷时在一起;重复的文件图纸一同组卷;库房保存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临时建筑、杂项建筑和一些建筑的初步设计等至今已不存在建筑的档案和毫无利用价值的一些档案资料等等。另一方面,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规模和行政管理归口划分有很大的不同,8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新一轮城市建设高潮波及全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内容和发展水平出现了很大差异。依据《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1997)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2001年修正)等法规,从归属和流向上讲,房地产档案、国土档案无疑属城建档案,但除了极少数城市城建档案馆能收集本市房地产、国土档案外,绝大部分城市都是房地产档案馆(室)、国土档案馆(室)和城建档案馆并存,许多城建档案馆因不在规划口,连规划报建档案都难以收集,更不用说环境保护、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电力管线、人防军事等资料了。随着国家体制改革,建设职能在城市一级骤然分化,日益复杂化、详细化、条块化,使得归口于建设、规划或市政职能部门管理的城建档案馆在档案收集上出现很大差异,面临很多困难,有的城建档案馆渐渐成为工程竣工资料档案馆,有的城建档案馆渐渐蜕化为规划局内部资料室,馆藏单一,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保存价值和利用率正在迅速下降。应该对现有馆藏现状进行鉴定研究,对趋同性太强、利用价值不高的档案进行分门别类的清理。如果在档案数字化前不进行优化鉴定,档案数字化的工作量以及数字化后的档案数据库容量将会数倍增加,电子转化费用及实际转化工作量将会相应提高很多,数字化后的城建档案利用价值也会大打折扣。所以,为了减少数字化电子设备投入的成本,降低不必要的工作负荷,同时能更多地保存有价值的文件资料,优化馆藏档案是非常重要的。

3.2 数字化鉴定工作人员的心态和责任

档案在数字化之前的鉴定工作有别于传统档案的价值鉴定工作。档案数字化鉴定是一个对馆藏的原始档案进行去粗取精、化繁为简、充实精练的工作过程,这项鉴定工作涉及到档案的存毁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及心态问题。长期以来,档案部门都难下决心,在具体的鉴定工作中不敢动手鉴定档案,甚至销毁档案。经过鉴定确为无价值的档案或过期档案,均采取封存保管的方式,而不敢按鉴定程序处理后执行销毁,这是因为档案的内在价值鉴定是具有主观性、时代性和不确定性的。如果主观上单纯为减少数字化投入成本,剔除的文件是某一时期内发生的重要历史记录,那么,这是需要做出慎重决定的工作,档案鉴定人员责任重大,一旦处理不当,造成失误将是无可挽回的。但档案数字化鉴定工作,并不涉及档案的销毁处理,只是要对档案数字化与否进行轻重缓急的甄别,对未列入数字化名单的档案一律按原模式归库管理,原来的查阅利用模式不变。如果日后还是需要数字化,再从库房调出来也可以。当然,尽管数字化鉴定不需要因为承担档案资料销毁责任从而导致工作人员过于谨慎从事,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仍是影响鉴定工作成果的重要因素。我们应加强学习和工作交流,统一工作人员的认识,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还要做出经常性的总结和讲评工作。

3.3 组织计划科学周全是数字化鉴定的关键

档案数字化鉴定的组织工作包括数字化鉴定细则的制定、业务人员的培训、鉴定流程的建立、鉴定质量的审核等,是一项工作责任心要求强,业务技术要求高,在业内长期缺乏实践经验积累和理论创新的指导的新课题。科学周密地组织计划是数字化鉴定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首先进行馆藏档案的调查,确定出进行数字转化的档案,符合利用率高有价值的、适合向公众开放查阅的、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等条件的档案应列入数字化的首选类型。同时还应考虑到反映社会历史发展变化进程或某一阶段变化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声像档案资料,其利用率也是很高的。我们应该建立档案数字化鉴定工作制度,提出数字化的标准、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机制。尽量减少主客上的随意性,使数字化鉴定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了加强鉴定工作管理,建议采取“三审制”,即初审、复审和决议。初审和复审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实行交叉作业,对初审和复审意见不一致的部分档案资料,由城建档案馆建立专门决议机制,采取会议讨论、投票决定,并对最后未列入数字化名单的档案资料进行登记说明,以备日后检索,提高今后数字化工作效率。另外,在数字化鉴定过程中,也可以实行工作进度控制过程管理,设定回头自查自检程序,反复核验,杜绝各种错漏,以精细化管理手段,提高城建档案数字化鉴定工作的科学性。

3.4 明确档案价值鉴定标准,提高鉴定工作可操作性

城建档案数字化鉴定工作即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也是一项大任务量工作,必定会牵涉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明确城建档案价值鉴定标准,提高鉴定工作可操作性尤其重要。档案部门收藏的档案文件的内容质量不完全取决于管理水平,与其资料的来源有直接关系,如果文件形成部门粗心造成资料不齐全,即使档案部门在管理中投入大量的工作,也是徒劳的。目前,我国档案资源归档鉴定标准规范还是偏重于文书档案,而针对于科技档案、特别是城建档案还是相当薄弱,仅有的是归属流向、保管期限和保管密级的管理规定,规定中的期限、密级档次划分较粗,条款过于简略,城建档案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掌握,容易产生主观臆断而操作失当。在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加强法制建设中一条就是调研论证鉴定销毁档案的程序与办法。笔者认为,应该从全国高度加强城建档案鉴定销毁程序与办法研究制定工作,包括数字化鉴定工作的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加大对档案法规、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指导。目前,关于城建档案接收和归档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了,包括《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但城建档案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还是空白。特别是随着数字城建档案馆建设工作的深化,很多城建档案馆已经开始探索直接接收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并直接并入数据库了,这一操作模式省略了数字化扫描环节,更要求我们出台建设工程电子文件鉴定管理的规范。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需要的推动,档案鉴定的理论依据会相继出台,城建档案工作在新时期内开展数字化鉴定会更加科学、更加规范。

4结论

城建档案数字化和数字城建档案馆建设是城建档案馆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数字城市建设的基础。而馆藏档案数字化鉴定工作是数字化城建档案馆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对降低系统开发成本,提高数字化工作效益,凸现城建档案利益价值有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从优化馆藏结构,提高对鉴定工作的认识,加强鉴定工作管理,建立健全鉴定工作规范标准体系等方面做好工作,才能有效提高馆藏档案数字化鉴定工作水平,从而更好地为城建档案数字化和数字城建档案馆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 李翠平.综合性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鉴定探讨.黑龙江史志.2006(04).

[2] 苏莉.档案数字化前鉴定工作的内容与意义.城建档案.2008(07).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7

“一法一条例”城乡二元分治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村镇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规划管理实际上是建立在“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这种行政管理方式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利于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城乡规划管理产生二元结构,使乡村规划相对落后于建设发展需要;二是造成法律空白地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不够,任意修改规划、不按规划进行建设,这种现象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开发区表现尤为突出;三是对城市建设缺乏整体规划。一些地区城市建设脱离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实际,为搞“政绩工程”,大量圈占农业用地,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使城乡建设缺乏统筹协调。

目前我国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按照198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28条,“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之规定,我国各直辖市、省会等大中城市相续建立了早期的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后期根据国家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原“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变更为“城市建设档案馆”。均履行本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职责,就全国各城市档案馆设置情况看所不同的是存在隶属关系的区别,有的城建档案馆隶属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如:天津市),但多数档案馆则隶属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如:武汉市)。这两种管理体制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上模式相近,存在的问题各不相同,主要是在部分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流向(归档)上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城乡规划法》第45条、第67条,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就存在不同的主管部门进行“多头”管理的矛盾,需要有统一的实施办法予以规定。

《城乡规划法》的实行对当前城建档案工作的互动作用

1.城建档案管理区域产生延伸。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发展,我们可以看到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由原来二元化分治到城乡一体规划的转变,这种转变要求我们要用科学发展观来管理城建档案,我们的工作不能只局限于城市区域范围,而应该延伸到“乡、镇”和其他建设领域。一是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建设;二是移民建镇建设;三是风景名胜保护;四是旧城改造;五是地下空间利用等。

2.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归档内容产生变化。应将城乡规划活动中所产生的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的实施评估报告等相关规划体系资料,纳入城建档案的归档范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般规划期限相一致,对保管使用满20年的规划档案,形成单位应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原件或档案复制件。

3.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文件材料归档内容产生变化。《城乡规划法》第36条、第38条、第40条,分别对建设项目划拨土地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地块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现行的工程项目前期文件材料中,应增加这些重要归档内容。

4.《城乡规划法》与涉及城建档案相关法规的配套。《城乡规划法》第45条,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的问题上,明确规定“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按照《档案法》第11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针对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很显然在工程竣工档案报送问题上,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进行规范,否则将会产生“多头”管理的现象。

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建设委员会,市城建档案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工作。因此,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的时限,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原件。

因此,在这里我们需要理顺三个关系,一是城乡规划部门“规划条件”的核实结果,已成为了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这就要求我们的档案工作增加检查“规划条件核实文件”的内容;二是城乡规划部门所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全部建设工程档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仅涉及有关竣工验收部分的资料;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因此,建议在制定与《城乡规划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时,需要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接收具有“原件在档案馆保存”印章标记的复印件。从而解决建设单位无法向多个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原件的问题。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8

摘要:我国县级城建档案工作起步较晚,发展很快,个别馆藏和利用经济效益已超过当地综合档案馆规模。但是,城建档案工作必定是一项新兴的年轻的事业,由于它的性质和特点,管理模式还处于求同存异的效仿和探索阶段,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管理机构、人员编制、馆舍建设、现代化管理、投资渠道等问题和矛盾,缺乏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产生了很多争议,慢慢得不到解决,已经影响到城建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笔者从促进档案事业、城市建设和谐发展以及县级城建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谈几点浅见,与同行共商。

关键词: 档案完善体系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G47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加强和完善城建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的法规建设,促进城建档案工作和城市建设和谐发展。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发展跟随着城市建设的节奏,也更多的围绕城市建设的中心工作。城建档案工作从性质上讲它属于档案范畴,从特点上讲它属于建设领域,从城建档案工作的形成、性质、特点、立法和现实性分析,我国城建档案工作与建设事业管理体制无法剥离,目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应继续保持和巩固现有管理体制。因此,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城建档案工作业务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利用成功的经验,完善县级城建档案工作管理体系的法规建设,积极协调解决县级城建档案工作部门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人员编制、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经费来源等具体问题,进一步健全城建档案工作机构,稳定城建档案工作队伍,充实城建档案工作专业技术力量,努力提高城建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积极促进城建档案工作和城市建设和谐发展。

二、完善制度体系,规范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制度管理是最有效的管理,也是最高效的管理,日趋完善的制度和管理是城建档案工作正常运转的根本保证。1980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建设部、国家档案局出台了一系列与城建档案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于城建档案工作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出台对推进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城建档案管理体制还不健全,城建档案法规的衔接与配套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影响和制约着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所以,我们县级城建档案工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依据相关法规,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把城建档案工作各个环节的流程、具备条件用制度规范起来,通过完善建设工程档案备案制度、专项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强化管理,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形式,强化对工程档案的监管力度,通过服务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业务培训,归档关口前移,缓解当前压力。城建档案是一门多学科的综合性系统,涉及多个专业,但由于目前县级城建档案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限制,不可能实现所涉及的专业都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如会计、出纳、照相、录像等工作也很难配备专职人员。所以,城建档案工作需要的不是精通某一专业的专家,而是政治素质高,知识面广,思想活跃,应变能力强的“通才”。这就要求每个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同志必须在精通本职业务的基础上通晓和兼管其它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同时,我们还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档案业务人员的培训,把业内所有人员培养成行家里手,形成“全民皆兵”局面。把档案进馆上架前工作前移,交由报送单位完成,城建档案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各个环节前期审查和完成后的复查,以此缓解县级城建档案工作压力,适应新时期城建档案工作的发展需要。

四、注重城建档案发展基础性工作,积极开展城建档案数字信息化建设。城建档案工作同其它事业一样,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方法也不断地发展更新,对于促进我们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千万不可因为人员、馆舍的不足,急功近利,盲目的追求现代化管理,而忽视当前应该接收、整理、归档的大量档案这一基础性工作。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把传统管理方式与现代管理手段有机结合。首先要遵照传统模式。脚踏实地,扎实开展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和征集工作,进一步丰富和优化馆藏,拓展馆藏门类,改善馆藏结构。努力提高进馆档案保管环境和保管条件,保证进馆档案的绝对安全,为城市建设提供及时有效服务。其次积极推动现代化管理。自我积累城建档案有偿服务收入,开源节流,加大现代化管理硬件设施建设的投入,分阶段、分步骤的开展城建档案数字化和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程度.促进城建档案有序、稳定、平衡、和谐、健康发展。

五、以市场为导向,主动提供利用,实现档案价值,以为得位。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者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汇集着大量的知识和丰富的信息内容,由于门类广泛,联系密切,在城市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城建档案对进行社会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市建设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所以,我们要以市场为导向,研究把握城建档案信息利用规律,收集了解用户需求信息,加强城建档案静态和动态信息资源深度开发利用。在编研课题上,以文字、画册、多媒体等多种载体形式,加强建设领域绿色、环保、科技含量高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技术性的推广,通过新闻媒体、城建档案信息网络、专题展览等平台加大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城建档案的认知和了解,并根据掌握档案利用信息规律,把握机会,为领导决策和群众日常生活提供主动服务和超前服务,以为得位,最大限度发挥城建档案的价值。

总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要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适应城市建设和社会各方面的需求,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城建档案工作法规,规范县级城建档案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人员编制、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经费来源等具体问题,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我们县级城建档案工作部门当前也要结合实际,克服困难,认真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和归档工作,不断丰富馆藏,优化馆藏结构,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科学研究中应有的作用,促进档案事业、城市建设和谐发展以及县级城建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9

关键词: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17-0102-02

城建档案信息化进程本身是一个逐渐成熟的过程,并没有现成的成熟模式可供参考,在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许多城建档案部门并没有真正了解自己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信息化”,而只是看到信息化扑面而来的滚滚浪潮,自己也就盲目地跟着大潮。进行城建档案信息化最重要的是清楚地知道自己最需要的是什么?要将信息化进行到何种程度?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城建档案信息化的成败,以下是笔者对实现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1 明确建立城建档案信息化目的

城建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是以提升城建档案管理水平为目的的。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改善传统管理模式,但不能替代传统管理而独存,它是提升管理素质的助推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①采用目前成熟的城建档案管理软件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自动化;②建立从输入、存储、管理到利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③系统必须能提供基于网络的档案信息资源访问方式;④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必须通过严格的权限划分和职责划分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系统内共享。其目标是通过全面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最终实现管理的现代化。因此,我们首先要清楚地认识到城建档案信息化的目的及意义,一切从业务出发,从管理出发,增强加快推进信息化的战略意识,认清自身城建档案建设现状,增强加快推进信息化的使命感,全面把握加快推进信息化的有利时机,乘势而上,为解决城建档案管理的实际问题而做信息化。

2 建立城建档案信息化的中心

城建档案馆实现信息化的目的是提升管理水平,最终目标则是更好地为城建规划、建设与管理服务。通过信息化,城建档案馆更应成为城市建设的“数据存贮中心”和“信息服务中心”。成为城市建设信息的“数据存贮中心”是城建档案部门的基本职能,也是城建档案部门存在的意义之所在。对这一点城建档案界同仁们都有共性的认识,也发表了很多论文,对此笔者不再深论。城建档案信息化的建设将有效地促进城建档案的提供利用率,它可以通过一个网络支持平台实现业务管理及信息服务。当然,城建档案的网络提供利用也有因城建档案的机密性、安全性等固有特性而有其局限性,相信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城建档案的利用“瓶颈”问题也将会不断得到解决。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必须要明白“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十二分数据”的百练真经,没有丰富的城市管理数据存贮的保证,信息服务也会成为空中楼阁。

3 城建档案信息化遵循一定的原则

3.1 优化管理模式,做好城建档案的基础工作

城建档案的管理要有统一的规范标准,进馆档案要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没有了城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信息化也无从谈起。

3.2 总体规划

可以说,城建档案信息化千里之行始于规划。实事求是、有特色、有远见的城建档案信息化规划确实是城建档案信息化成功的重要因素,将直接影响城建档案信息化的投入、风险、成效和进程。笔者认为,在当今各地城建档案信息化规划中,可以说,信息化规划谈的不少,而真正全面实施的却不多,其战略规划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闭门造车、脱离现状、过分乐观的情况。制定信息化规划必须考察应用需求,做出尽量准确的需求分析。信息化建设需要很大的投入,一次性投入大量的资金对城建档案部门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因此,首先应认真分析业务流程,确定恰当明确的应用需求,选择项目优先次序,这是制定城建档案信息化规划的关键。在一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由于对应用需求分析不够,在不清楚要解决什么问题或能解决什么问题的情况下就盲目投资,购买硬件及软件系统,从而导致失败的例子也不少。其次,城建档案信息化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例如,对于信息化发展较快,信息技术较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制定较高的目标,加快信息化的进程。如果说这些地方的信息化是大步流星往前走,那么信息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就不要盲目跟随,而要采取小步快进的战略。最后,分清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近期目标是根据当前发展的需求和目前的信息化技术来确定短期的目标。长远目标是指通过对技术发展趋势的预见和发展趋势的分析,来确定长期的建设目标。由于当今信息技术发展变化的速度很快,而信息化规划必须跟上自身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因此定期修改长远的信息化规划,也是必需的。制定城建档案信息化的战略规划,绝不仅仅只是一个城建档案部门的事情。俗话说,“隔行如隔山”,由于城建档案部门毕竟对IT行业和信息技术不够熟悉,信息化战略规划不妨让政府信息管理部门也参与进来,让其为我们出谋划策。

3.3 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统一标准、互联互通”的原则

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其发展速度突飞猛进,在城建档案信息化过程中应用的软件今日看起来实用,但明日也有可能更新更加完美。为此,实施时要考虑下一个信息系统的应用,而下一个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遵循上一个信息系统的编码原则和技术规范,即“相互兼容”。

4 城建档案信息化的建设需稳步进行

城建档案信息化可以按照管理标准化阶段、技术装备阶段、资源数据化阶段和综合信息化阶段4个步骤进行。

4.1 管理标准化阶段

简单地说,就是规范基础建设的过程。前文中也提过加强基础建设的必要性。没有规范的城建档案的基础管理,城建档案信息化将是空中楼阁。

4.2 技术装备阶段

在此阶段根据本馆实际配备信息化所需的相应设备及软件,如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服务器、光盘塔、应用软件等。实际上,在此阶段的工作非常关键,硬件不说,在软件上选择什么系统,其功能、升级服务与技术支持等软件系统比硬件更重要。如果没有好的软件支持,硬件再好也只不过是摆设。

4.3 资源数据化阶段

此阶段是将馆藏的纸质档案转换为数字化电子档案的阶段。在此阶段需要一个统一的规范标准,如转换成何种格式、网络是否支持其格式等。

4.4 综合信息化阶段

此阶段就是与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充分结合的阶段。把已数字化的信息进行检索、处理信息的安全问题、查询权限与范围的限定、与网络技术结合实行信息共享、整个系统的可管理性等均在此阶段进行。综合信息化过程就是实现城建档案信息化的最终过程。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10

关键词:城建档案 规划 城市品位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人们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之中,产生了大量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利用率也越来越高。目前城建档案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提高城市品位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城建档案工作的发展还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对城建档案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着城建档案材料散失严重、收集不全、保管不善,不能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丰富多彩的城市文化,开发利用不充分等现象,没有为城市的发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那么,城建档案怎样才会进一步促进城市品位和档次的提高,在城市不断美化的工程中发挥她应有的作用呢?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要提高依法管理城建档案的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列》及其实施办法,是我们做好档案工作的法律武器,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规定,是我们做好城建档案业务工作的规范、标准。但是,许多地方、部门没有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法规,依法管理利用档案的意识不强、水平不高;特别是工程档案保证金取消后,经济手段没有了,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还没有全面展开,造成管理意识淡化,措施不到位,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大打折扣。因此,必须提高依法治档的意识,使城建档案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2.要大力宣传城建档案管理的作用

目前,许多城建单位没有按规定将技术工程档案送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审验,是与建设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础管理人员对城建档案知识了解的不够多、对城建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分不开的,也是社会各界对城建档案不了解或知之甚少,没有产生一种城建档案必须规范管理的氛围所致。因此城建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城建档案及城建档案工作的作用和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人们对城建档案的意识,使公众充分认识到规范的城建档案工作有利于提高城市品位,有利于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使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城建档案工作。

3.强城建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城建档案工作部门和城建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大力加强基础业务建设,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首先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各类城建档案材料收集的齐全完整。因此,城建档案馆要加强经常性的接收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及时帮助建设施工单位整理资料,积极上门收取档案,防止档案资料的散失、残缺不齐。要经常与建设施工系统单位、主管部门沟通关系,掌握城建工作动态,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业务指导,帮助相关单位做好城市建设过程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做到档案材料收集齐全、系统、完整,工程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及时的进行移交接收到档案馆存档。其次,要严格按照有关的规范标准,对已接收保存的各类城建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鉴定,做好库房管理,定期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4.采用科学的保管方法

首先要做好立卷和编号。对工程设计档案通常按性质、工程项目分类法进行分类,其立卷与编号要与分类类目相对应,规划设计档案最好能按归档年代立卷,每轮规划按年代顺序排列,对其案卷编号固定不变,即在一个案卷号下按年度顺序排列多卷档案,有利于调阅时对比,提高利用价值。其次要注意保管方法。为了更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同时又便于提供利用,工程图纸最好实行单独保管,即把工程图纸从文书档案中分离出来,按照全宗、目录、案卷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门别类,编制目录,另设空间进行存放,具体地保管方法有两种:平摊式和卷筒式。平摊式保管,就是将工程图纸整张摊开平放,每张图纸编写一个顺序号,并按号编制目录即可。卷筒式保管,就是将图纸一张或几张卷起存放,在编制目录时,首先按顺序编写一个“卷号”或“份号”,每卷(份)中再依次编写张号,然后编制目录以便查考。有条件的最好实行电算化保管,将资料信息、规划图纸等输入电脑,在电脑中查阅。

5.大力培养城建档案专业人员培训

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机构,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湛、能吃苦耐劳的高素质的城建档案工作者队伍,是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首要前提。首先,要认真抓好档案业务教育培训,特别是档案专业高等学历教育,增设现代化技术知识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拓宽城建档案人员的知识面,以适应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需要;其次,要把岗位培训放到重要位置,采取短训班、以会代训、业务讲座、专题培训等形式,增强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实践能力。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11

首先,城镇化建设及城建档案管理特点集中体现为涉及面广。城镇化建设必然涉及到大量的工程类型,涉及到众多的有关部门,涉及到复杂的专业类型。城镇化建设涉及到新建、改造、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村镇环境整治、城镇功能等方面的工程项目。城镇化建设涉及的城建档案,对于单个项目档案多少不一,有的工程项目总量可能不是很多,形成的档案数量不多,但总体来看其涉及的工程点多面广,总量多。目前的城镇化建设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主导,会涉及建设管理部门、国土房屋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水务管理部门、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农业管理部门、服务业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民政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文化广电管理部门等众多部门。至于涉及到的其他参建单位那就更多。与之相对,城建档案涉及的单位同样众多、来源广泛。城镇化建设及城建档案管理所涉及到的学科和专业复杂,如地质、勘察、规划、设计、环保、水文、气象、地震、测量、建筑工程、道桥工程、设备安装等等,有极强的专业性。涉及面广给城建档案的管理带来较大的困难。“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面对众多的项目,使人感到难度极大,所需协调的工作繁多,无从下手。其次,城镇化建设工期要求较紧。多数城镇化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都存在赶工期的现象。往往是边施工边办理相关手续,前期手续简化,甚至出现部分前期手续到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后都没有办理的现象发生。部分工程项目工期较短,有的不到一周时间,施工单位完工后,没有及时形成档案。先天不足造成城建档案归档难。再次,在城镇化建设中,存在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许多项目是各部门抽调人员组建“工程项目指挥部”来进行建设组织。往往工程完工,“指挥部”就随之解散,管理很难全部到位,特别是在城建档案管理上更为薄弱。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归档文件不齐全、不规范。最后,城镇化建设档案管理力度不高,受重视程度不高,利用率不高。城建档案在城镇化建设中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责任制和相关的工作制度。而且,城建档案在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长期被忽视,利用率不高。

二、城镇化建设中城建档案管理难点的对策

(一)建立城镇化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为了规范化、系统化地进行城建档案管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应该制定本辖区内城镇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落实层层城建档案工作责任制度,形成有关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将工程档案移交与工程竣工验收切实地结合起来。将城镇化建设中的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有章可循、责权分明的良性轨道。在此基础上,坚持依法治档,推动城建档案行政执法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全面实施。

(二)明确归档范围,加强重点管理

在城建档案管理方面严格执行标准,明确归档范围。收集城镇化进程中市政基础设施方面的城建档案,如:道路、桥梁、涵洞、污水处理厂(站)、垃圾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厂、热电厂等。收集地下管线方面的城建档案,如路灯、给水、供热、供气、电力、电信等管线。收集公共设施方面的城建档案,如公共交通、通信基站等。收集民用建筑方面的城建档案,如住宅(新建住宅、危房改造等)、城镇社区公用设施(办公用房、行政服务中心等)、教育(中小学、幼儿园等)、文化娱乐(电影院、文化馆、社区活动中心等)、医疗(医院、卫生服务中心、防疫站等)、体育场馆、商业金融(银行网点、综合超市、餐饮住宿等)建筑等。收集环境方面的城建档案,如景观绿化带、公园(水系)等。收集工业建筑方面的城建档案,如厂房、矿山技术、工业园区等。同时,在其他方面,如历史文化、风景旅游、休闲度假、农业观光、温泉疗养、沟域经济等方面结合实际收集相应的城建档案。对以上内容进行重点管理,按照现有的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区分种类,认真落实,保证城建档案的质量。

(三)加强对城市规划、土地、房屋产权、测绘类城建档案的管理

扩大城建档案信息来源,提高对城镇化建设中规划、土地、房屋产权、测绘等方面档案的收集力度,变原有的薄弱环节为优势环节。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反复沟通,力争全面、准确、及时的将相关档案进行归档。工作经验证明,规划、土地、房屋产权、测绘等方面的城建档案信息利用率较大,有较为明显的查询需求,对规划建设和动迁以及审计有较强的依据、借鉴、参考价值。因此,这类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对其进行编研使其能够发挥重大作用,

(四)推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快馆藏档案数字化步伐,实现新进馆档案全部数字化,老的馆藏档案逐步数字化,在3到5年内完成数字化城建档案的基础建设工作。不断创新,积极使用信息化技术。如利用大数据技术深度挖掘城建信息,扩展城建档案服务方式,变被动地接待档案查询为专项推送服务和定制服务。利用GIS技术,可以将城建档案进行可视化服务,在房屋维修、土地纠纷、动迁补偿、房屋产权争议方面使问题一目了然,还可以把可视化的城建档案内容分析处理成有价值的可视化信息,为领导的决策、区域规划等提供辅助。建立城建档案门户网站,提供综合性、专题性的城建档案信息服务。信息化建设会极大地推动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细致化的发展,减轻实际中的工作量,提升城建档案工作的地位,促进城建档案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五)加强宣传培训力度

采用多种渠道和手段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强化认识。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配备城建档案工作从业人员的数量,开展资格认证考核,使其真正掌握城建档案制作、收集、整理、验收、移交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专题培训。

(六)提升声像档案服务意识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范文12

[关键词]城建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管理意识 管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 G27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1-294-1

档案,记录着历史,见证着历史,还原着历史,承载着历史。而城建档案作为专业性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加强城建档案的管理,对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管理和科研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是城建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城建档案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也对城建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城建档案如何为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利用和服务,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价值,乃档案工作者重要使命。

1城建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档案管理,也称之为档案工作。其管理的对象是档案,是档案馆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运用服务的各项工作的总称,也是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城建档案管理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日益受到大家的关注。作为城建档案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

城建档案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它既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又是科研工作的信息资源。开发城建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服务,是城建档案的根本宗旨。提升城建档案的科学管理,是城建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2依法治档、强化档案管理意识

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档,这是我们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的颁布,是我国档案事业实行法制的标志。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建档案法规,以全面提升我国城建档案法规层次,要在监督的前提下开展指导,在指导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在监督中加强各部门之间在法治工作中的协调,形成监督合力,以最大限度对城建档案规章制度执行的监督,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城建档案管理有了规范和准则,建设和发展档案事业有了法律依据,它对推动档案事业向法治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城建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城建档案工作者多年的努力,城建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人们的档案法律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依法办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法治档,是档案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档案事业的发展,必须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档,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法制体系,这是我们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3加强城建档案管理能力

首先要树立明确的目标。

(1)城建档案管理的核心和前提是法制,是在合理利用和保护档案资源环境基础上进行发展,并在发展中解决好管理人员、档案资源、社会环境问题。关键是处理好经济建设和管理人员、档案资源、社会环境的关系问题。这就要在思想上必须明确档案管理的核心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

(2)城建档案管理的前提是档案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创造和谐氛围,从而达到档案事业的发展与经济效益,城市管理,社会环境相互协调统一。

(3)城建档案管理的实质是要改变传统的发展模式,树立行业前卫意识,转变档案管理者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其次,要熟悉档案业务的各个环节。

城建档案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提供利用、编研等工作。档案工作的各项业务,既是彼此依存,相互制约的一个有机整体,又都有各自不同 的工作内容.特点和要求。每项工作都是整个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必不可少,独立的一个环节。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档案工作者,必须熟悉并精通档案工作的各项业务,以认真、细致、耐心、恒心的态度投入其中。努力掌握科学管理的原则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档案质量,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使档案工作更科学,更实用,为不断进步发展的社会提高有利的信息资源,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最后,要加强城建档案队伍建设。

城建档案管理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建档案资料是城市改造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依据,档案管理队伍是城建档案管理的关键因素,是提高城建档案工作质量的根本保障,发展城建档案事业,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队伍。城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占据重要位置,其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档案质量的好坏,这就要求我们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有高度责任心,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