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户外儿童教育

户外儿童教育

时间:2023-04-13 08:13:58

户外儿童教育

户外儿童教育范文1

【关键词】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区域资源开发;实践应用;依据;目标

在国内针对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模式的研究中发现,幼儿园应该大力发展本土体育资源,并注重“趣在特色、意在有效、赢在策略”3个方面,真正将自然资源、废旧资源、家庭资源和社区体育资源充分整合起来,为儿童创造更丰富有趣的户外体育活动空间及游戏模式,将儿童快乐运动视为是幼儿园教育发展最宝贵的资源,充分发挥儿童的运动力、想象力和创造力。

一、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模式的有效利用原则

首先,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模式应该是以儿童游戏为基础的,自然状态下展开的体育游戏活动,它在儿童的自发自愿基础上产生,并伴随儿童的愉悦情绪,使儿童与周围环境形成互动作用,由此提高他们的兴趣性体验、游戏性体验、自主感体验以及胜任感体验。幼儿园体育必须在儿童身体运动的同时赋予更多快乐游玩的现实意义,通过游戏来让儿童理解身体素质锻炼的意义,也通过各种模仿活动来丰富体育游戏细节,让儿童在较为轻松愉快的条件下完成体育教学内容,增强体质。

本文认为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模式开展应该遵循3点基本原则:第一就是要符合幼儿园儿童年龄特征,幼儿园每个年龄段的儿童在心智与生理发展方面都区别较大,所以要根据大中小班儿童的不同心理与生理特征来安排不同的户外体育游戏教学内容,甚至可以考虑在同年龄段的不同班级开展不同体育游戏项目,做到差异化教学。

第二要做到因材施教,合理把握户外体育游戏模式的层次性设置与投放设置原则,并在材料提供与投放前充分考虑同一种体育游戏器材的不同作用,也就是器材的“一物多用性”。其宗旨就是要选择体育器材适宜于儿童的经验能力的使用方法,让每一个儿童都能在同一个体育游戏项目中找到兴奋点和成功点,并鼓励他们在游戏中不断根据自身兴趣创新玩法。

第三,要对体育游戏运动器材进行合理搭配使用,这样也能通过合理性来激发儿童活动兴趣,甚至达到多项锻炼的课程教学目的。另外,在幼儿园户外体育进游戏模式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在保护儿童使用安全的基础上来探索其玩法,发挥儿童丰富的想象力与创造力[1]。

二、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模式开展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

在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模式的探索与实践研究中发现幼儿园室外体育游戏所占比率为65.3%,自由游戏占到18.1%,可以看出室外体育游戏颇受幼儿园儿童青睐。如果按照《幼儿园体育区域游戏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实践研究》总结内容来看,体育区域游戏就实现了对体育游戏、室外游戏与自由游戏3者的有机融合,并基于此来合理来发了幼儿园内外的场地、材料、时间以及形式资源,也为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模式开展给出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

(一)理论依据分析

从理论依据方面来看,应该主要从幼儿园儿童的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两方面考量。首先在身体健康方面,户外体育游戏运动非常适合于儿童体质增强,同时它也能是促进儿童心理健康的前提基础。

而最重要的心理健康方面,经实验表明体育游戏运动能够影响到儿童的观察力与记忆力。以3~4岁年龄段的儿童为例,体育游戏运动对他们的观察力提高影响最为明显,而对4~5岁儿童的记忆力影响最为明显。实验也表明体育游戏运动确实最能激发他们兴趣,增强他们融合性,帮助他们健全行为特征与心理特征。

(二)实践依据分析

如上文所述,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是当前儿童最爱的游戏方式,因此幼儿园也要抓住这一契机来构建户外体育游戏模式体系,诸如早操、体育课、户外体育活动、运动会、室内体育活动以及远足旅行等等都能作为实践依据来进行分析,解决传统幼儿园体育游戏教学活动多样性匮乏、整体倾向于单一乏力的发展模式。经过研究表明,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模式主要以儿童最喜欢的结构性游戏、角色扮演游戏以及体育游戏为主。而为了增添户外体育游戏模式的丰富性,还应该融入诸如智力游戏、音乐游戏等等文化类游戏内容,与画外体育游戏相结合,培养儿童在幼儿园时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2]。

三、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模式的未来发展目标探索

基于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模式开展的原则与理论实践依据提出,本文认为未来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模式的开展应该以以下4点为发展目标。

第一,要以户外体育区域资源研究为主,全方位促进对体育游戏资源的全面开发整合与利用。

第二,要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对户外体育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意识,强化教师对器械资源的“一物多玩”能力。

第三,要不断完善幼儿园户外体育区域活动的系统性与层次性,做到灵活教学过程,充实园本课程内容。

最后,要不断促进幼儿园儿童在户外的体育游戏性体验过程,给予他们更多的体育游戏时间与空间,在体育游戏过程中完成对他们的教学内容,即常规教学与体育游戏的有机融合。

总 结

本文仅简要综述了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模式开展的基本原则、依据与发展目标,希望以此来丰富体育游戏教学模式体系内容,为幼儿园儿童培养终身体育的良好生活习惯。

本文课题:本文是增城区“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立项课题“幼儿园体育区域游戏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实践研究(ZC201605)”之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户外儿童教育范文2

【关键词】美国;儿童;户外活动;启示

一、引言

从2007年至2011年底,美国已有21个州相继签署颁布了儿童户外权利法案(Children’s Outdoor Bill of Rights,以下简称“儿童户外法”),旨在维护14岁以下少年儿童户外活动的权益。对儿童户外活动的权利以法规的形式加以保护,体现了美国各州政府对儿童户外活动的重视,也是美国社会各界对此长期关注和积极呼吁的结果。

近年来,欧美各界对户外活动对人的健康的好处越来越重视,纷纷发起到户外去、回归自然的运动。在英国,政府部门自2002年以来发起了“到绿地中去”、“从公园开始”、“积极的森林运动”等活动,涌现了如“乡村青少年”、“自然英格兰”等民间团体;在北欧国家,社会各界提倡建设“对儿童友好的”住宅区和街道,尝试建立“森林学校”、“森林幼儿园”等场所;在美国,全国性的民间户外活动组织纷纷兴起,如“青少年户外联盟”、“儿童与自然网络”等。2006年,在民间组织的推动下,全美各州普遍开展“不留一个孩子在室内”的运动,鼓励所有孩子到户外游戏和学习,回归大自然,得到了美国民众的普遍响应。可以说,在美国,为儿童的户外活动的权利立法已经有了长期研究和广泛实践的社会基础,多数的州儿童户外法案最初也是由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作为倡议而起草制定,在民间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讨论和修改后日趋成熟,最后提交州政府签署公布。

近一二十年以来,美国儿童久坐少动的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令美国各界十分焦虑。夫妻都上班的家庭长期出现放学后独自在家的挂钥匙的孩子;孩子们的大部分时间在室内度过,离自然界越来越远。学者们把这种状况称为“自然缺失失调症”,甚至官方也称之为“受监禁的童年”。正如俄亥俄州州长2010年9月15日在俄州儿童户外法案的签署令中所说:“今天我们的孩子们正在失去与自然界的联系,他们平均每天花7个小时看电视、玩电子游戏和电脑。其后果是,全国儿童的肥胖率正在迅速增加,他们身心和社会能力的发展受到长期不良影响。”

加利福尼亚州率先于2007年7月颁布了儿童户外法案。该法也提到,据1994年的统计,美国有13%的儿童超重。另据美国2002年全民健康和营养状况普查统计,美国2-5岁儿童的肥胖率达10.3%,6-11岁孩子的肥胖率达15.8%;另据2003年的一项调查,美国17岁以下的青少年近视发病率为9.2%。美国在2007年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美国儿童抗抑郁药物的用量在五年内几乎增加了一倍,其中66%用于学龄前儿童。

因此美国各界普遍认为,为了儿童身心健康,今天在美国户外活动已经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俄亥俄州长在签署令中就代表政府呼吁:“期望家长、教育工作者和青年领袖们共同努力,让俄亥俄州的儿童有机会重回大自然——从而让他们更快乐,更健康,更聪明。”

二、户外活动对儿童的好处

美国各州儿童户外法案,为开展儿童户外活动提供了政策性指导,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

1.户外活动有助于儿童身体的健康发育。加州的儿童户外法案规定,加州的儿童有在安全的地方玩耍、步行和远足、学会游泳的权利。

该法案指出,由于儿童肥胖与饮食习惯和缺乏身体活动等因素密切相关,因而利用户外的身体活动,对解决美国儿童严重的肥胖现象,有发挥重要作用的潜力。该法案还建议,没有比行走更好的减肥方法,行走比任何节食或减肥计划的效果都更持久和令人愉快。同时还提供了医学研究的证据: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可增加身体的基本代谢,增加骨量和骨骼强度,增加肌肉力量以及改善结缔组织的结构和功能。

俄亥俄州的儿童户外法还具体规定,儿童应该在每个到校日都能得到休息,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的时间在户外自由玩耍。他们应有机会进入社区内和附近公园内的安全绿地。重要的是,每个孩子都能参加体育活动,包括在自家附近步行和骑自行车。

现有的研究也普遍得出了户外活动可增加身体活动量的结论。由于户外的活动空间更大,活动形式更丰富,儿童做户外活动会引发更积极更活跃的游戏,加大身体的活动量,这有助于儿童的身体发育,特别是运动机能,包括力量、平衡和协调等能力的发展,强健孩子的体质。

2.户外活动有益于儿童的心理健康。“户外”这一概念,常常包含某种程度的“自然”,不仅包括人为的自然(如公园等城市绿地),还有更少人工管理的空间如原野、森林、沿海和山区。

俄亥俄州儿童户外法规定,儿童应获得户外活动的好处,以促进身体和情绪的健康。他们应有自由的户外活动时间去定期体验和探索户外,如庭院、小溪、公园等自然环境,沉浸在自发的娱乐活动中,发现自然给予人的康复力量,从中受益。

该法又规定,每个孩子都应该有类似于露营大自然的经历,其好处远远超过每学年为期一天的田野旅行。孩子们通过与家人或同伴一起野营,远离电脑、电视、手机和其它的电子娱乐,在自由的时光里,沉浸在大自然的环境中,无拘无束地玩耍、安安静静地休息。

加州的儿童户外法也指出,经常做适度的户外活动可以改善整体的身心健康,减少轻度或中度的抑郁和焦虑的症状。该法又指出,有研究证据表明,仅仅是观赏自然就能增加兴趣和注意的程度,降低生理的应激反应,减少恐惧、愤怒或攻击性情绪。

该法又进一步说明,户外活动对人们的健康有好处,但也有一些好处是儿童所特有的或者说更重要的。具体地说,这包括在户外和大自然活动对儿童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多动症,ADHD)及青少年焦虑抑郁症状的康复效果。

研究人员发现,像“在公园里散步”那样简单的户外运动,就可以增加患儿的注意水平,一般性地缓解多动症的症状。有机会在户外自然环境中玩耍的儿童,多动症的症状就不会太严重,而且,游戏的区域越“绿色”,注意缺陷的症状就越减轻。

进化心理学把人类对自然和其它生物那种先天的、遗传的情感依恋称作“生物恋”(biophilia)。它来源于人类进化发展的遗传基础。在超过99%的人类历史中,人类是完全与自然亲密地融为一体的;相比之下,都市社会的存在如同一瞬间。我们最初以自然界为基础进化的遗传编码和本能仍然是我们自身的必要部分,而且继续塑造着我们的行为,对自然界做出反应。

因此可以说,亲近大自然是人的一种遗传的本能,对孩子的情绪健康也是必不可少的。他们需要在自然界自由玩耍,愉悦放松身心,并且自然地发生着学习行为。当他们在自然界自由玩耍的时候,就更有可能对彼此和周围环境有积极的情感。

3.探索自然促进儿童的智力发展。加州的儿童户外法指出:探索大自然,有益于发展孩子的认知功能,提高孩子的学业成绩。

俄亥俄州的户外法也规定,儿童应获得户外活动的好处,以促进智力的发展。他们应该能够安全地探索他们的社区,学会欣赏周围的自然环境,发现自然的多样性。

儿童应能够使用全部五种感官去发现动植物的大大小小的奥秘。儿童有着与生俱来的好奇心。他们需要发现新的认识途径,寻觅探究展示大自然种种奥秘的迹象,聆听鸟鸣,触嗅叶子,观察树干上爬行的生物。

孩子们应有机会在活动中了解自然界的运行模式和动植物的生命周期。如观察每天的日出日落,挖掘土壤,发现小虫和播种,观察种子在土壤里长成鲜花和食物的过程,在这些活动中学习,了解地球的哺育能力。

研究表明,人们在自然界中的感知方式会提高信息的记忆、解决问题的创造性和创造力。人们早年对自然环境的体验对想象力的发展和好奇心的培养有积极的影响。好奇心是激励终身学习的因素,因而十分宝贵。

自然提供给孩子们无尽的学习机会,所有人造的设施和世界上最好的教育家编写的室内教材都不能够替代孩子亲身接触自然的最初感受。它们不能够替代一个孩子的注意力被自然的现象和事物牢牢抓住的感知瞬间:阳光透过树叶的斑驳光影、植物在风中的轻声摇曳、蝴蝶的倩影、蚂蚁的队列、泥土或沙子码成的方形院落中的想像世界、溪水永无休止的感知体验、一朵蒲公英绒球引发的无穷想象空间……

探索自然是儿童的一种自发而主动的学习过程。有充分证据表明,跟成人比起来,儿童对自然环境的体验有着更积极的反应,他们对自然界的美丽和奇特有自己独特、直接的感受方式,这与他们同自然环境的亲密关系以及他们的认知发展密切相关,他们不是像成人那样把自然作为活动的背景,而是把它作为感知的对象和经验的元素,他们运用各种感官与自然事物交流,与自然环境互动,从中了解世界运动的规律和原理。

4.通过大自然对孩子进行环境教育。各州的儿童户外法要求,可以结合探索自然,让儿童得到环境教育和本地的历史文化教育。让孩子们体验、了解进而喜爱家乡的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

俄亥俄州的户外法这样来阐述探索自然的重要作用:

孩子们需要经常地探索自然,了解和感受俄州自然栖息地的生态多样性。利用俄州丰富的自然环境,在草原上奔跑,或访问农庄,或遥望星空,或爬上高树,在这样的过程中了解本地的历史和文化、过去和现在。

水是地球上所有生命的关键,而且是俄州丰富的自然资源。孩子们应该体验到在安全、清洁的溪流和湖泊中涉水、戏水和游泳的乐趣:在小礁石间蹦跳和观察海龟,在小水塘里蹚水捕鱼和划船,在玩耍中熟悉水,了解水在娱乐和环境中的作用。

儿童应在活动中学会如何回馈大自然,参与植树或园艺、捡拾和回收垃圾,清理溪流、湿地和恢复草原等活动,通过回馈活动来发现维护自然原状或比人为改变它们更好,从而养成保护州自然资源的自觉意识,珍惜自然世界。

环境的教育需要从很小的时候就要结合对自然的亲身经历开始。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对环境的关心来源于孩子同自然自发的、直接的接触,孩子们对于自然界情感的发展倾向需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通过与自然界的经常接触来支持,成人和教育工作者们有责任加以引导和保护,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5.户外活动有利于儿童的人格和社会能力的发展。加州儿童户外法规定,儿童有集体游玩、探索自然、野外宿营的权利。并指出这些户外活动有如下好处:

参与户外体育和集体活动可以促进家人之间的互动和同伴之间的交流,促进儿童社会能力的发展和积极生活方式的养成。可以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学习良好的体育道德并获得快乐,这些成果对儿童的身心健康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探索自然和户外探险能够产生强烈、持久的积极影响。经过野外生存训练的儿童,有了更现实的自我认识和人生观,减少了种族冲突、辍学、越轨行为等现象的发生。对儿童的人际交往能力、领导才能、学业成绩和冒险精神等方面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独立性和自主性的提高,是少年儿童野外锻炼的另一个主要成果。野外活动大大增强了孩子们尝试独立和成人们信赖孩子们具备逐渐独立能力的意愿。这对城市家庭的孩子尤其重要。

最后,加州法公布了2003年做的一项调查结果:89%的儿童喜欢参加户外活动后的成就感;83%的儿童说进入自然的环境让他们忘却日常生活的压力;67%的孩子说参加户外活动加强了他们与家人间的关系;73%的儿童表示参加户外活动让他们与其他孩子能够互相交往;76%的儿童喜欢具有身体挑战性的活动。

三、美国各州为营造儿童户外活动环境所做的努力

哪些原因导致美国孩子的户外活动越来越少呢?学者们经过多年的观察总结出三点主要因素:

父母担心孩子的安全,除非有成人的陪伴,孩子才可以在自家的庭院或附近玩耍。家长们还持有这样的错误观念,多参加些这样或那样的课程会使孩子在将来更加成功,孩子的生活由成人来规划,变得结构化。再者,公园和游戏场地分布不均或者破败失修。很多孩子在自家周围或者住宅区内没有玩耍的空间。孩子们与自然互动的机会大幅减少。

由此可见,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要为孩子们提供安全、方便和可及的户外活动空间。

针对这些状况,学者们纷纷献计献策。他们建议,供孩子们使用的户外游戏空间,不能仅包括正式的游戏区域——如有秋千和滑梯等设施的操场。也要涉及到我们的城镇、居民区甚至街道的规划设计。在道路建设及绿化的过程中,应为人行道多腾出更多的空间,甚至可以用草皮加以覆盖。在街道和住宅区的规划设计中应考虑有专门的空间供儿童活动玩耍。还把解决城镇中公园和绿地的分布和可及性的不均,上升到社会各阶层对社会空间的平等享有的高度。这些建议正在得到广泛的重视。

在美国,孩子户外游戏场地的设计一直是讨论和实践的焦点。从早些时候的“户外体操场”到1990年代的干净的“标准化户外操场”,到近些年来崇尚利用自然元素的户外游戏场地,设计的理念在不断发展变化。19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批评,在美国大部分的游戏场地上,自然特征以及激发想象力和冒险的因素正在消失。设计者往往是参照自己童年的经验,摘取设计范例中的一两页,按照国家标准把它移植到户外场地上去,既省事又安全。然而,这样的设计却把游戏限制为一般的身体活动,忽视了游戏中的智力因素,缺少了成为儿童更积极的游戏和学习环境的可能性。学者们称此为“游戏场地规范麻痹症”。

现在,已经有更多的教育工作者、建筑师以及设计师们树立起新的理念:“游戏场地要提供最高水平的发展和学习的机会”。在充分使用时,它可以是一个学习、探索和社会交往的地方。这样的场地应该是一种自然元素很多的地方,是一种自然化的游戏空间,它会激发孩子们积极活跃的情绪和探索的好奇心。

近十年来在美国的很多地方出现的“发现游戏乐园”(Discovery Play Garden),又称“发现乐园”,就是在这种理念下实践和尝试的成果。发现乐园是专供儿童自由游戏的区域。这样的场地可以是独立的儿童公园,也可以是幼儿园和小学的操场;可以建在住宅小区内,有的还建在国家公园内,它们被官方称作“自然化的游戏场地”或“自然化的户外教室”。

“发现游戏乐园”有一种自然的野外感和野趣。设计的宗旨就是将自然的地形和植物用做游戏环境。它不是像园林风景那样井然有序,而是一片设计上比较松散、开阔而又不平坦的地方,有很多树桩、树丛和未加仔细修剪的植物等天然的隐蔽物,提供沙子、水、散乱的零件和小道具等天然的材料和工具,供孩子们自由操纵。

发现乐园提供给孩子开放的空间和丰富的可操纵的环境,在其中孩子们可以与自然界的植物、动物或有趣的昆虫互动,去了解自然界中的秘密和规律;与其他的孩子玩假扮游戏,奔跑躲藏,尽情嬉戏,在互动玩耍中加深着友谊,激发着创造力。发现乐园是孩子们能够发挥自身天赋魔力的地方——这种魔力就是通过探索、发现和自己的想象力在自然环境中学习的能力。

让孩子、老师、家长和维护人员共同参与也是设计过程的重要一环。这不仅保证发现乐园是孩子真正喜爱的地方,而且还有利于将发现乐园作为户外教室,成为室内教室的延伸,支持老师们的课程目标。

目前,让儿童到户外去、回归自然的运动在全美广泛深入地开展。在民间组织的大力推动下,2011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青少年户外健康法案》(The Healthy Kids Outdoors Act),旨在进一步敦促各州和联邦政府让年轻一代和家人走进自然以改善人们的身心健康,支持未来的经济增长和自然保护。

四、美国的“让孩子到户外去”运动给我们的启示

1.“健康”的概念,不仅包含身体的健康,而且也包括心理和社会行为方面的健康。而且身心健康与人的生活方式和日常活动的内容息息相关。人的身心和智力的发展是有阶段性的,超越儿童年龄特点的教育行为无益于拔苗助长,不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幼儿的主要活动是游戏,在游戏中发生学习行为;小学低年级儿童的课余活动也应以游戏为主,这是儿童的天赋的权利,是儿童身心发展所必需的。因而为孩子们营造更开阔、更安全的活动空间,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保证,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2.在城建规划设计尤其是城镇住宅区的规划设计中,不仅要考虑到老年人、成人锻炼活动的场地(这一点在很多地方已经做得很不错了),还应该有专供儿童和青少年们的、适合儿童特点的活动空间。在社区建设中也应把儿童的课余活动当作工作的重要内容。这样的话,孩子们从幼儿园或者学校回到家后,就能有自己的场地安全地游戏、打球、从事自己喜爱的体育活动。从而减少那些在车来车往的马路边玩耍的令人担心的情况。

3.户外游戏场地的设计不应仅考虑增加孩子的身体活动、锻炼孩子的体质,也应考虑到能够锻炼孩子的各种感官,激发孩子的情感和创造力,锻炼孩子的胆量和动手能力。在设计中多增加一些自然元素,营造自然的环境,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甚至还可以提供给孩子了解自然的学习机会。

4.自然界提供给孩子们广阔的活动空间和无尽的学习机会,是开阔孩子视野、启发孩子智力的宝贵的教育资源,任何人为的教育环境都不能替代亲历大自然给儿童身心发展带来的深远影响。在目前多数学校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只能满足孩子作适当的休息或身体活动的状况下,充分利用大自然给人类的恩赐,让孩子,尤其是城镇里的孩子们多多亲历大自然,在探究自然和与自然的自由互动中自主学习,既锻炼身心又了解世界,这样就可以突破人为教育环境和活动空间上的局限,丰富儿童的活动内容。在这方面,家长和教育工作者们应当做孩子们的向导、积极的组织者和保护人。

5.环境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情感教育。童年时期形成的美好情感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历久弥坚。所以环境的教育需要在儿童时期从对自然的亲身体验开始。学校中的环境教育应该让孩子们尽可能地与自然环境有经常的互动。亲身体验自然的美好,唤起爱环境、爱家乡的一草一木、花鸟虫鱼、山山水水的美好情感,同时也意识到自然环境的脆弱,在潜移默化中把保护环境作为自觉的信念,并把这一信念带到成年。这也是孩子们走进自然的又一宝贵收获。

陶行知先生70多年前就曾说过:“我们要解放小孩子的空间,让他们去接触大自然中的花草、树木、青山、绿水、日月、星辰以及大社会中之士、农、工、商,三教九流,自由地对宇宙发问,与万物为友,并且向中外古今三百六十行学习”。这话迄今仍是真理。随着全球的一体化,西方国家儿童中出现的情况,在我国也普遍存在。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决定着未来国家的竞争力。欧美国家对儿童户外活动的重视,似乎也在提醒我们是否需要重新审视一下我们的孩子的起跑线问题。

美国大力开展儿童户外活动的经验印证了皮亚杰的论断,儿童的情感和社会性活动的发展与认识活动的发展事实上不能截然分开,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认识活动的发展决定行为的结构,情感和社会性活动的发展成为行为的动力。户外和大自然为儿童各方面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天地,是宝贵的教育资源,值得我们格外重视,充分利用。

参考文献:

[1]California Roundtable on Recreation.Parks and Tourism.Adoption of the Children’s Outdoor Bill of Rights by Other states,Dec.2011.(Official website:).

户外儿童教育范文3

为保证适龄儿童依法入学,现对2009年*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教计〔20*〕60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规范学校办学、招生行为,着力于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招生对象和条件

1、年满6周岁(20*年8月31日前出生),居住在*区、具有*区户籍,需在*区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

2、年满6周岁(20*年8月31日前出生),持有居住证(流动儿童第一监护人双方在市区居住),并能提供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目前仍在市区从业的证明材料(即适龄儿童父母至少一人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需在*区小学就读的流动儿童。

三、招生计划

*区小学招生计划:(见附表)。

四、报名时间、报名点安排及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6月6日至7日(周六、周日)两天。

2、报名点安排:市区常住户和办有市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按实际住址(以适龄儿童监护人房产为准)所属社区分别到各报名点进行报名登记(见附表);未办理市区居住证的流动儿童到*区阳光小学报名登记;*区范围内其它乡镇的适龄儿童到所在乡镇中心小学报名登记。

3、注意事项:

(1)报名须带证件:

常住人口:户口本、预防接种证、房产证(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有若干套住房的,单身公寓和无住宿条件的商业用房除外,需按实际居住处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无房户须提供房屋租赁证)。

流动人口:户口本、预防接种证、房产证(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有若干套住房的,单身公寓和无住宿条件的商业用房除外,需按实际居住处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无房户须提供房屋租赁证)、居住证(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双方在市区居住),并能提供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目前仍在市区从业的证明材料(即适龄儿童父母至少一人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2)必须携带报名对象前往报名。

(3)家长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报名表。

(4)学龄儿童必须与监护人同户,要求房户合一。

(5)市区小学报名对象必须是5月31日前具有市区户口、居住证的适龄儿童,持有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必须提供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目前仍在市区从业的证明材料(即适龄儿童父母至少一人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6)市区学校范围内: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持有片区内房屋产权的,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在片区内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读。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在片区内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读。

五、新生录取

1、报名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学校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小学招生计划及生源分布情况,进行统一招生划片。划片依据为学生实际家庭住址(学生实际家庭住址以适龄儿童监护人房产为准,适龄儿童第一监护人有若干套住房的,单身公寓和无住宿条件的商业用房除外,需按实际居住处提供房产证)。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1)委托监护的“零门槛”落户儿童;(2)办理居住证的流动儿童;(3)不能提供房屋租赁证和临时租住的无房户;(4)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的以及提供虚假证件的适龄儿童;(5)同一套房产有1位以上的就学对象(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在片区内小学一至六年级就读的适龄儿童。

3、未办理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安排在阳光小学就读。

4、*区其它乡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划归户籍所在乡镇小学就读。

六、保障措施

1、为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先福

副组长:缪宏飞、诸葛翔、王勇

成员:姚宏光、叶龙、许建芳、各小学校长

2、严禁不足龄儿童进入小学一年级就读。

户外儿童教育范文4

一是单亲监护,即只有父母一方在家照顾孩子。此种监护方式多为母亲留在家中。此时,在没有男性劳动力的家庭,母亲会因粗重农活和双方老人的负担,对孩子的照顾大打折扣;也有些家庭是父亲留在家照看孩子,由于男性性格相对粗犷,在教导孩子时缺乏耐心,喜好用强制手段解决问题,常会造就“问题少年”的出现。二是隔代监护,指把孩子交给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首先,由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年老体弱,文化水平有限,对留守儿童的照顾仅限于温饱方面,而对其学习的帮助很小。其次,因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多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会对孩子过分溺爱,对孩子的过度放纵,易造成孩子自私,蛮横任性等问题。三是上代监护,指把孩子托付给叔,舅,姑,姨等亲属。首先,上代监护会给孩子寄人篱下的精神压力。其次,此种监护常出现频繁更换监护人的情况,造成留守儿童要不断适应新的生活环境,从而给本来就缺乏情感依赖基础的儿童更大的心理压力。此外,此种监护中,常出现受托人对留守儿童实施虐待、犯等犯罪行为。四是自我监护,指让孩子自己照顾自己。此时,孩子不仅要承受学习负担,还要自己解决生活的衣食住行等问题。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孩子由于无人监管和心智不成熟,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出现迷恋网游、打架斗殴,早恋等现象。甚至还会形成小偷小摸的恶习,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困境

(一)人身安全问题

2010年《中国农村儿童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例中,67.4%发生在农村地区,其中大多发生在留守儿童中间。据统计,63%的留守儿童是属于隔代监护。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人身伤害,甚至被当做犯罪对象,成为被拐卖,等犯罪的作案目标。数据显示,在被拐卖的儿童中,人数最多的是留守儿童。在遭害案件中,农村地区犯罪率最高。此外,由于家庭和学校对安全问题衔接存有“真空地带“,在农村,留守儿童因溺水、触电、车祸等意外伤亡事件常有发生。

(二)心理问题

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常年与父母分离,缺乏与父母的情感交流,造成这些儿童性格自卑,内向,孤僻等问题。据一项心理调查显示,有49.7%的农村留守儿童表示,父母外出打工对自己的生活影响“很大”;有28.2%的农村留守儿童表示,在生活中遇到烦恼时,只能“闷在心里”;面对挫折时,有26%的留守儿童表示“很希望父母在身边”,有8%的儿童则表示“不知所措或想自杀”;23.9%的人表示“很少与他人交流“。

(三)受教育权问题

《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青少年受教育权做出规定。但大多是慨括性条文。近几年,中央也加大了资金和政策扶助,但仍无法改变农村儿童受教育权缺失现状。由于户籍制度问题和城里高额的借读费,让大多农村父母无力承担,只能将子女留在农村接受教育。在学校教育方面,农村办学条件差,教育资源不足,教育观念落后。在家庭教育方面,留守儿童的父母常年在外,没有父母的言传身教,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也是相当缺失的。

(四)发展权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存在心智不健全,社交能力弱,道德素养低等问题。相关心理研究表示,这些年幼时形成的问题会对其一生造成严重的发展困境。据2009年教育部门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农村青少年初中毕业就读高中的比例已经从1988年的26.3%降低到现在的18.6%。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每年大约有203万的农村青少年于小学毕业后即走向了社会,成为新一波低文化依靠体力劳动的社会人。必须得承认,没有完全接受基本教育,必定会对留守儿童今后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三、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之对策

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关系到我国未来人才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完善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现行法中,只有少量法律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有规定,《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委托监护的问题,这造成在适用委托监护时,往往找不到权威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制定《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条例细则》,以强化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同时明细委托监护人的任选资格和义务。其次,要明确规定变更监护人和监护职责转移的条件及内容,并设立监督和惩罚机制,以达到切实保护留守儿童受监护权的目的。

(二)完善相关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义务教育法》中对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规定,大多是缺乏可实施性的“空法”,甚至有些规定早已过时。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针对留守儿童权益方面的法律,并完善现行法律中的相关监护职责,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同时,对现有“空法”性质的相关法律作出司法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可操作性。建议允许和鼓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以多层次,多角度给予留守儿童切实的保护。

(三)建立公平公正的教育体制

农村经济发展有限,教育资源匮乏,所以建议政府倾斜教育资金于农村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师资力量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其次,调整我国户籍政策,给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在城市读书的机会。此外,建议学校与农村村委会及派出所为留守儿童建立成长档案和联系卡等监控体系,鼓励学校定期与这些儿童交流,全面了解其学习生活情况,使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得到多重保护。

(四)改革现行户籍制度

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为我国城市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现在,二元制户籍制度,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障碍。首先,该户籍制度是阻碍农村儿童随同父母转移城市读书的重要因素。其次,因该户籍制度的存在,增加了城乡公民在接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所以,建议改革二元制户籍制度,保障农村儿童跟随父母生活的权益,从而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

(五)完善行政监督

在政府完善农村社保同时,也应制定专门针对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措施。如,建立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救助中心,在其权益遭侵害时,能通过这一通道得到帮助;鼓励农村学校建立寄宿制形式,给选择住校的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设立教师帮扶机制,给予留守儿童生活上的关心;加强政府的监管,建议政府设立针对留守儿童的帮扶组织,专门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六)鼓励社会力量的积极帮扶

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需要政府,学校及家庭的积极配合和社会力量的参与。首先,村委会是除学校之外与留守儿童接触较多的基层组织,村委会应主动发挥其功能,给予留守儿童帮助,在其权益遭侵害时,及时介入,防止问题恶化。其次,各级妇联应定期下乡走访,关注留守儿童的情况,同时,妇联应加强与相关慈善组织的联系,呼吁各界给予留守儿童帮扶。此外,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组织也应给予农村留守儿童关注。

四、结语

户外儿童教育范文5

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切实维护招生秩序和教育公平,确保我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现根据《市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和我镇小城市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镇2014年初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程序

(一)资格审核

1、招生对象:具有黄桥镇常住户口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有效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为小学一年级入学对象;2014年6月小学毕业的学生为初中一年级入学对象。

2、审核时间:6月24日至30日。

3、审核办法:符合小学一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房产证,以及适龄儿童的幼儿园毕业证书、园籍卡、预防接种证到所属施教区小学接受资格审核。符合初中一年级入学条件的2014年6月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房产证,以及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学籍卡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接受资格审核。

(二)报名注册

1、7月15日至19日,各学校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报名注册。

2、7月23日前,各学校在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局的同时报送一份镇教育科备案。

二、关于施教区的认定

1、原黄桥镇区内小学施教区仍按《关于调整镇区内小学施教区的决定》文件精神执行。

2、原浩堡小学施教区内的浩堡、野屋、勤丰、合心4个村,原东进小学施教区内的东闾、革新2个村的适龄儿童到东街小学就读。

3、三里实验学校小学部与初中部的施教区为:三里村、封庄村、前进村、双桥村、樊集村。

4、黄桥初中施教区为黄桥镇中心小学、市东街小学、市南街小学和市横巷小学的小学施教区。

5、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小学、初中施教区(主要是南沙、溪桥、刘陈)仍按原乡镇学校的建制,在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读。

6、吴韩村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到南街小学或溪桥小学就读。

三、关于户籍、房产的认定

(一)有效房产的界定:(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的房产证;(2)前述唯一住房若为按份共有的房产,其登记所占份额应大于或等于50%;(3)房产性质不可以为纯商业用房。

(二)具有黄桥镇户籍和房产证,但户籍、房产证不在同一施教区的,以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三)空挂户的处理: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对改制学校回归前招收的小学生,既无黄桥镇常住户口又无有效房产证明的小学毕业生,一律回原籍施教区的初中就读;如果有黄桥镇空挂户口,或者有固定有效住房并能提供合法监护人证明,但必须是在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可按照泰政办发文件精神,由镇教育科统一安排到有关初中学校就读,服从安排的视为施教区非择校生。从2014年秋学期起,所有小学一律不得招收施教区以外以及在镇区内未购、建房且无固定住所的空挂户适龄儿童入学。

(四)一些特殊情况的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无其它固定住房,长期居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且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可以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3、适龄儿童、少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常住,且其父亲(或母亲)为独生子(或女),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4、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子女以及现役军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入学按相关政策执行,监护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妥善安排拆迁安置户子女入学。根据黄桥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对华庄、野向、吴韩及土地整理、增产挂钩项目被拆迁并安置在定慧一、二期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可分别安排到黄桥小学和黄桥初中就读;被安置在吴韩小区适龄儿童和少年可安排到南街小学和黄桥初中就读。但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验房单等相关证明,经镇教育科审核,凭《拆迁户子女入学通知单》报名。其他在镇区内被拆迁的常住户口的子女在安置后有一次回原施教区的学校入学机会。

6、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以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7、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居住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限价房的,根据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确定施教区。

8、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他项权证》;新购房产而未办理房产证的,需出具所购房产的全额房款的完税发票和正式购房合同,预售房发票与协议书不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9、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常住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或集资房但不能提供房产证时,必须提供建房许可证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常住证明,按照房屋所在地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四、关于外来务工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律凭下列材料到镇教育科办理申请转学、借读审批手续:(1)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镇暂住,有学习能力,未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2)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我镇的暂住证;(3)监护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4)经商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租赁房协议。经审核批准后按就近入学规定,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家长必须服从安排,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五、相关工作要求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根据《市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泰教规〔2014〕1号),从2014年就读的初一年级学生起,所有公办初中招收的择校生毕业时不再纳入四星级普通高中指标生范围;招收的非择校生必须在本校读满三年,普通高中录取时方可享受指标生待遇。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户口房产审核、学籍办理、履行审批等相关工作,确保招生程序规范,招生秩序井然。

2、各学校要明确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专门负责招生工作,落实责任。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总责,确保整个招生工作零差错、零失误、零投诉。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杜绝违规招生或因工作疏忽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

户外儿童教育范文6

【关键词】 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法律保障;途径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而教育机会均等则为每一位社会成员在社会生存中提供了实现利益均等的机会。[1]因此,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益不仅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而且也是当今和谐社会所一直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精神所在。

一、流动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现状

1、学习机会不平等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受教育权是国家、社会、学校、家长和个人共同的法定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2]然而,由于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与陈旧的户籍制度相关联,城乡分割、区域封闭较为严重,这就直接导致了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出现了“上学难”的问题。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明文规定,流动儿童若要在流入地学校插班读书,必须缴纳“借读费”、“赞助费”,这对于经济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很难实现的。绝大多数流动儿童因缴纳不起各种费用而被排斥在校门之外。事实上,这与我国的户籍制度有着很大的关联,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户籍制度已经对农民的身份、就业、教育等方面起到了钳制的作用。

此外,根据资料调查显示,许多流动人口居住地多分布在城乡结合处,而这些地区通常都是教育资源布局最为薄弱的地带,这就势必会产生区域性教育需求和供给之间的矛盾,致使许多流动儿童出现上学难的困境。由于现存教育资源极其有限,难免会出现“粥少僧多”的局面,致使这些相关政策实施起来并没有预想的那么简单。绝大多数流动儿童只有在本地学生的教育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后,才会有机会分的剩余的那“一杯羹”。对于仅有的名额,学校更愿意留给那些“择校生”或者能缴纳起数额不菲的“借读费”的流动儿童,并且这些流动儿童均不能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待遇。

2、学习条件不平等

现行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从总体上来讲是一种“分级管理、分级办学”的义务教育体制,义务教育主要以地方政府负担,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的资金筹集与分配中一般仅占较低的比重。对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则主要由县、乡财政负担,省政府只对中小学教育提供有限的专项补助。这就导致不少地处偏远山区的教育资金缺乏,教育水平有限,不少乡村公立学校的教育水平还不及一些“打工子弟学校”,受“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思想的影响,大批的农民工“举家出动”涌入了大城市,然而,现实并不如他们想象的那样。由于地方财政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筹集负有主要责任,那么这些纷纷涌入大城市的流动儿童则受到了流入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者的排斥与歧视。除了少数能缴纳起高额“借读费”、“择校费”、“赞助费”能进入流入地公立学校之外,绝大多数流动儿童则进入了由政府或社会力量专门设立的“民工子女学校”或在公办学校中专门编设的“民工子女班”,殊不知这些所谓的“民工子女学校”或“民工子女班”却成为了新的歧视的源头。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在学习上,这种“受歧视感”无处不在流动儿童幼小的心灵中留下了难以抚去的伤害。

二、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不平等的原因

1、户籍制度不合理

《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就意味着,政府针对适龄儿童入学是本着“户籍所在地为主,流入地为辅”的入学原则。[3]然而,政府对于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区的受教育问题上却并没有做任何明确规定。一些流入地政府往往为了自己本地区的利益而对流动儿童的受教育问题不闻不管不顾。显然,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了流动儿童享受平等受教育权的一层阻碍。

2、流动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相关法律不完善

虽然《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和第36条均规定了,流动儿童作为中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诸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义务教育法》中也明确规定了“适龄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意见》第5条规定:“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对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起到保护作用。另外,从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在相关政策的实际落实中,对于相关侵犯该权益的人也没有明文规定应受到哪些相应的处罚。这些均成为了流动儿童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阻碍因素。

3、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从我国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上来讲,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以县、乡两级政府办学为主,中央、省级政府管理为辅的方针政策。流动儿童原籍地多处于偏远贫困山区,由于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当地县、乡财政收入,这就极大制约了当地义务教育的发展进程。有些乡村公办学校的教学质量还不及一些“民工子弟学校”。一些家长为了能让孩子接受到更好的教育,“举家出动”来到了大城市,试图能圆孩子的“大学梦”。然而,现实却与他们想象的截然不同,由于流动儿童缴纳的教育统筹费用并没有根据其父母的就业流向在地区间划转,这就意味着,流入地财政体制在义务教育支出中并没有包含这些流动儿童的教育经费,他们被残酷的排除在了体制之外。

三、保障流动儿童受教育平等权的措施

1、改革户籍制度,实施“国家教育经费弧敝贫

要想解决流动儿童的平等受教育问题,建议从根本上废除依附在户籍上的各种福利。对于流动儿童在异地就学的问题,我们建议从基础管理体制入手,通过建立以常住人口的居住地为依据的管理体制,把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纳入流入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取消各种身份的限制和歧视,原籍所在地方政府、流入地方政府和中央一起把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提上日程,共同管理,使得流动儿童的教育权利得到保障。具体实施办法,国家可以每年定期对流动儿童进行专门登记,建立一个统一的流动儿童数据库,并对这些流动儿童划拨相应的专款。这部分专款通过“国家教育经费弧钡男问匠氏郑流动儿童所处的原籍所在地方政府也要针对这类流动儿童划拨相应的专款,这部分专款通过“地方教育经费弧钡男问匠氏郑当流动儿童跟随父母流入异地继续接受教育时,流入地学校可凭借流动儿童所持的“国家教育经费弧焙汀暗胤浇逃经费弧毕蚬家和流出政府兑取经费,这样方可保证流动儿童在流入地获得与流入地城市儿童一样的受教育权利。

2、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公正性,更多要从实际操作上入手,使得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不再模糊且难以操作。从根本上消除教育机会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通过完善相应督导评估制度来引起流入地政府对流动儿童的重视,把流动儿童入学情况列为政府政绩考评指标。对于涉及流动儿童入学、教育歧视、开除学籍等方面的纠纷,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要把这些纠纷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纳入行政诉讼范畴。建议尽快制定《反教育歧视法》和专门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法》,[4]对流动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利给予系统、全面、具体的规定。此外,各地也应加强地方立法,建议制定完善的针对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特别是相应的奖惩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以保证流动儿童的各项权益落到实处。

3、完善教育经费保障制度

从流入地流动儿童教育现状来讲,首先要建立相应的教育经费分级分担制度,无论是中央、省级、地市还是流入地政府都有责任来承担流动儿童的教育经费,而不是一味的将责任交给流入地政府。其次,流入人口较多的地区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流动儿童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从流动儿童原籍地方教育现状来讲,国家应逐步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原有基础上,逐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资力度,不同地区不同对待,根据当地贫困程度来增加相应的教育经费投入比例,保证偏远贫困地区的儿童也能接受高质量的教育。这样也会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流动儿童的流动,缓解流入地政府的压力,从源头上防止了流动儿童教育权利缺失现象的出现和扩大。

流动儿童受教育问题已经成为体现我国社会公平的一个标记,受教育权是一项人权,也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权利。妥善处理好流动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而且还有益于国家的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可持续发展。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我们不能苛求我们的政府在有限的能力下做无限的事情,但我们却希望在有限的条件下做到平等对待。”希望流动儿童能早日同当地孩子同享一片蓝天。

【参考文献】

[1] 吴海波,罗习珍.流动儿童教育权益保障探论[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7.

[2] 周永坤.教育平等权问题及解决之道[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2.

[3] 朱应平.教育平等权的司法保护[J].政治与法律, 2002.3.

[4] 龚向和.试论受教育权的平等理念[J].大学教育科学, 2003.2.21-23.

【作者简介】

户外儿童教育范文7

女人和孩子?

不,是给孩子买东西的女人!

据某调研机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幼儿教育市场规模将达到900亿元。虽然早教机构、玩教具和幼儿媒体已经处于高竞争行业,但其产品品种繁多,同质化严重,形成纷乱复杂的市场迷局。尤其在幼儿教育产品领域,行业整体缺乏完整的教育理念作为指导,市场权威性存在很大挑战,导致国外的教育产品占据市场主导地位。

在这种市场蕴含巨大潜力和竞争无序化的市场背景下,谁率先抢占品牌制高点、占据消费者心智中的教育权威的地位,谁就可能成为行业的领导者。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简称外研社)看中了这个市场。这个以外语出版和研发为主的学术机构,经过30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了一个集外语出版、汉语出版、科学出版、少儿出版于一体的综合性教育出版集团,旗下的儿童发展中心迅速捕捉市场机会,希望研发出一套足以统帅幼儿教育领域的产品。他们将目光锁定在了全新的“综合性家庭早教产品”。

祖孙三代的市场

不能输在起跑线上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上半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56元。另据调研结果,家庭收入中25%用于幼儿消费支出,幼儿消费支出中又有21.4%用于幼儿教育支出。

幼儿教育的目标客户群是以幼儿为中心,包括父母和祖父母的客户群体。绝大多数城市家庭为独生子女家庭,决定了幼儿在家庭中的中心地位。家长对幼儿早期教育重视程度日益增加,开始接受家庭教育理念。

而家庭教育面临的困难是:缺乏教育知识和系统化的教育指导。因此科学、权威的幼儿综合性家庭早教产品成为家长迫切的需要。

市场格局

目前,国内早期教育市场主要由以下四类产品构成。

幼儿教育机构:以幼儿园、亲子中心、兴趣班为代表的幼儿教育机构;

玩教具:以启蒙益智玩具、教玩具、软件、教具教材为主要产品的早教产品;

媒体:以母婴杂志、书籍、网站为媒介的幼儿教育平台;

综合性早教产品:以亲子教育为主要形式的综合、系统、全面的早教产品。

以我国幼儿教育机构为例,无论是国外还是本土,无论走高端路线还是走特色教育服务路线,开设的课程均大同小异。该类机构都采用加盟方式,师资力量良莠不齐,无法掌控。

幼儿教育市场购买行为

1 在购买家庭教育相关产品时,产品质量、产品对孩子的吸引力、产品权威性及口碑是决定购买的主要因素;

2 幼儿家长购买幼儿家庭教育产品的信息获取渠道呈现出网络化、口碑传播的趋势。口碑,推荐和育儿网站/论坛是家长们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幼儿园/亲子园老师推荐对家长很有影响力,

3 幼儿家庭教育产品购买的主渠道向网络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网站和幼儿用品专卖店是他们教育购物的首选,其次是商场、书店、电话订购等。

品牌定位

基于以上分析,外研社专门成立了儿童发展中心,倾力打造一套专门为1~6岁孩子提供的全面、系统的综合性家庭早期教育产品;名为《布奇乐乐园》。

这类产品的开发和运营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挑战:

1 内容:不同年龄段幼儿家长的购买决定因素基本完全一致,家长认为最重要的是产品对孩子的吸引力和产品质量,关注产品的权威性、专业性。

2 渠道:人们获取信息、实施购买的偏好在改变,幼儿教育产品购买的主渠道向网络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3 品牌:提升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成为制胜关键。

4 客户:幼儿家长更倾向于可以提供幼儿教育指导、家长交流及产品体验的增值服务。

在内容层面,外研社儿童发展中心打造了一支“豪华”研发团队:专业涉及心理学、学前教育、儿童文学、音乐教育、美术教育、儿童英语教育、动漫、影视制作、图书出版等多个专业。

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儿童早期的全面发展主要体现在科学、社会、语言、健康、艺术五大领域。《布奇乐乐园》围绕此五大领域设置产品内容,适时加入外研社最为擅长的外语教育,更好地促进儿童早期全面发展,依托专业的内容研发和产品设计,形成了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另外,通过立体工艺、三维动画片、辅助玩教具等多媒体形式的呈现,打破传统教育产品单一、单调的问题,广受产品使用者欢迎。

同时, 《布奇乐乐园》采用了有计划有体系的产品形式,每岁一版,每月一套,根据孩子发展的特点、季节特征和情绪情感发展的敏感期等来设计产品内容,全程跟踪儿童早期成长的所有阶段。

在渠道建设层面,外研社没有直接拓展合作,而是自己先进行了一年的试运营:包括电话销售、书店和商场等终端销售、社区组织活动及与幼儿园合作等多种业务模式。积累了相对充足的经验后,才开始全面的渠道拓展及建设工作。

在品牌塑造层面,运用丰富的推广手段,进行多样化的合作模式,全力打造品牌的高端、专业和权威形象。

在客户维护层面,以及儿童发展中心建设了客户获取、维护和服务的运营模式和管理能力,包含建设专业的CRM管理系统和相应的个性化服务方式。

营销模式

通常,家长购买家庭教育产品的信息获取渠道主要有:1.亲友口碑推荐;2.幼儿园/亲子园老师推荐;3.育儿网站,论坛。4.报纸杂志,5.电视节目或广告,6.电台广播节目或广告;7.直邮广告,8.妇幼保健医院;9.电话营销,10.儿童游乐场。为更广泛、直接地获取家长信息,并持续影响和跟进服务,《布奇乐乐园》决定采取会员制的营销模式。

因为产品本身的复杂性、专业性和创新性,决定了该产品在推广过程中需要采取体验式营销的方式,而会员制更为适合;同时,家庭早期教育的长期性和系统性,需要对客户提供长期的跟踪和服务,并在服务过程中可以发现客户其他的早教需求并提供相应的产品。

为保证会员制模式的有效执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营销策略:以网络营销和落地活动为主要推广手段,通过网站联盟的CPL推广方式发放体验品,同时收集客户的联系信息,百人的呼叫坐席进行电话回访;每月平均80多场的市场活动,让更多用户有机会现场体验《布奇乐乐园》产品,长期盘踞全国20多个垂直母婴网站,通过线上互动活动、抢先体验,收获订单的同时让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迅速传播;

2 产品订购和服务:客户以长期订购的方式来购买《布奇乐乐园》,为客户直接提供每个月送货上门的服务,满足定时定量的学习需求,并保持客户对产品使用的新鲜感和延续性,同时对会员不定期提供EDM、网络交流、专家讲座和电话回访等各种会员服务,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产品的续订率;

户外儿童教育范文8

关键词:流动儿童 户籍制度 教育经费

20世纪90年代以来,流动儿童教育问题开始得到学界的关注,但目前为止,尚未能较好地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升学难”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流动儿童个体的发展,而且会影响到我国“普九”工作的深入进行。因此,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

针对此问题,本文对广州市8所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对8位校长进行访谈。结合调查所得的数据与访谈结果,分析当前广州市流动儿童小升初的现状,并对其原因进行深入探析,以期对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有效执行有所启迪,从而更好地解决流动儿童小学升初中的难题。

一、当前广州市流动儿童小升初的现状分析

(一)大部分流动儿童以及家长都希望在广州本地升读初中

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完成小学义务教育之后,往往面临着在本地就读初中,或者回家乡就读初中,甚至直接辍学的艰难选择。根据调查问卷所得数据发现,基于对教育质量、环境适应、与同学和父母的关系等因素的考虑,50.93%的学生更希望在广州的学校升读初中。而在家长方面,这一比例更是高达80.77%,只有19.23%的家长希望其子女在家乡就读初中。这说明大部分流动儿童及其家长都希望在广州当地升读初中。

(二)大部分流动儿童难以升读广州本地公办初中

以下为学生为基于家长和学生层面,是否回老家读初中的结果:

在我们所采访的8所农民工子弟学校中,有6所学校反映其学生小学毕业后有20%~30%是回家乡读初中,其中这个比例最高的时候可达70%~80%;而留下来的大部分都是在广州本地民办初中读书,能够在本地公办初中读书的不超过10%,只有1所学校是因为与广州的1所公办实验学校有一定的合作关系才能够使该校40%多的学生考上该公办学校。此外,学校还反映到学生的流动率比较大,其中流动率最大的是在六年级下学期,不少学生因为不能升读广州的初中而提前回家乡,适应当地的教育环境。由此可见,目前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存在小学升初中受教育不连续性的问题。

(三)回到家乡就读影响流动儿童的个体发展

除了受到能否在广州本地升读初中的困扰,大部分家长与学生还担忧回到家乡升读初中会对流动儿童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大部分流动儿童及其家长基于广州优质的教学质量、家庭温暖和朋友关系等因素的考虑都希望能够继续留在广州就读本地中学。但就现实情况而言,目前大部分流动儿童却难以升读本地的公办中学,有相当一部分流动儿童需要回家乡就读初中。且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有高达三成的流动儿童对自身的毕业去向尚不明确,由此可知,当前流动儿童作为外来者的身份在教育方面与本地孩子的不同待遇让他们对自己的升学感到了迷茫。正视和解决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小升初不连续性问题,不仅关系到流动儿童文化素质的提高,而且关系到流动儿童健全人格的培养及其健康心理的发展。这不仅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坚持,更是对国家和社会未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

二、小学升初中受教育不连续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户籍制度所导致的城乡权利不平等

当前,我国的户籍制度与教育、医疗及社会保障等方面挂钩,这就造成了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本地户籍的人口与非本地户籍的人口在享受社会福利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尤其是在教育方面。在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就学体制中,按照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已经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整体教育规划的前提,户籍成为了区分不同区域儿童就学权利的基本条件。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1992年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实施细则》及至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法律上保障了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明确了居住地政府对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责任。

如若按上述所说,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就已经明确了居住地政府对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责任,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也有法可循,应该能够得到解决。但事实上,调查结果显示,依然有42.3%的家长认为户籍制度是导致流动儿童难以继续在广州升读初中的重要原因。就目前广州市针对流动儿童升学所制定的一系列措施而言,有44.84%家长认为手续繁琐,这在家长选择让孩子入读广州的公立学校方面造成一定阻碍。

目前,广东省出台的针对流动儿童相关政策仍然摆脱不了户籍方面的束缚。以广东省于2010年6月23日出台的《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例,其中关于学历及职称方面的要求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还是相对较高的。就与户籍制度相挂钩的教育政策而言,在一定意义上,积分入户政策只解决了高素质高收入的外来务工群体子女的教育问题,而对于那些同样为城市做贡献但收入低且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来说,其子女教育问题被悬置了。这种户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歧视低收入群体的性质。从教育公平理论来看,每个社会成员都应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遇,享有同等质量的公共教育资源服务,并接受同等的教育对待,享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而目前这种户籍制度所潜在具有的不公正性是导致流动儿童受教育不连续的重要原因。

(二)政府间的利益博弈阻碍了“两为主”政策的有效实施

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国家通过“分权”和“让利”的方式,将原集中于中央(或国家)的权利向地方政府层层下放,将原高度集中于国家的财政收入部分权力让渡给地方政府。这种做法会赋予地方各级政府更多实质性权力。但同样的,随着权力而来的同时,各级政府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在提高,成为了具有明确利益而又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为实现本地区的利益最大化,其施政有时便不可避免地与中央的目的有所偏差。因此,在执行中央的决策上,它会比过去更多考虑本地区的各种利益诉求,通过种种制度性的寻租与中央政府展开博弈,以确保自身利益的有效实现。

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确定了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两为主”的方针,即提出“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就表明中央明确将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责任转移到了流入地政府身上。但是,从利益博弈的角度看,“两为主”政策并不能很好地协调流入地政府与中央政府,以及流出地政府三方面的利益。而这场“利益争夺战”的核心便是教育经费问题。

目前,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义务教育的经费支持是以户籍人口为统计口径的拨款方式,即仅统计拥有当地户籍并在当地常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这样,当流动儿童脱离了户籍所在地后,一方面,客观上减轻了流出地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其父母就业所在的流入地政府的义务教育也并不能得到中央相应的财力支援。这种教育统计及拨款方式使流动儿童成为了义务教育的一个灰色地带5。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出台“两为主”政策,给流入地政府提出教育要求,要其为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买单”,实质上就是“为提高自身合法性而下卸教育事权的行为”,这样毫无疑问会加重流入地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由于目前大多数流动儿童就学于农民工子弟学校,而大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无论是师资配置还是教学环境都未能符合办学要求。流入地政府为了能够给流动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就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和整理,这就意味着流入地政府又多了一项庞大的财政支出。

经由上述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在“两为主”政策实施期间,中央以及流出地政府在教育经费这一方面几乎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与之相反,流入地却必须承担流动儿童绝大部分的费用与责任。这显然不符合流入地政府最大利益化的实现。因此在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尤其是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的情况下,流入地政府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便开始与中央和流出地政府展开了一场“拉锯战”,针对流动儿童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性政策,如:流动儿童上学需缴纳赞助费,积分制的设立等,也因而阻碍了“两为主”政策的有效实施。

由此可见,流动儿童小学升初中的不连续性问题不仅仅是其表面的户籍制度的阻碍,更是其背后涉及到的政府之间多方面的利益博弈,而其核心便在于教育经费问题。因此,流动儿童小升初不连续性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强调表面的户籍改革问题,而更应该关注其背后各利益群体的协调分配问题,这需要相关部门的整体协调及修整,以求使各方权责与利益达到一个基本平衡点,以使整体的利益获得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智超.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制度与建议[J].东北师大学报,2007,(6).

[2]周洪宇.教育公平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11.

户外儿童教育范文9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饮食结构发生了很大转变;加之当前家庭大多是独生子女,人们的育儿观念也在悄然转变,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肥胖幼儿群体的出现。肥胖儿童特殊的生理特征给幼儿心理、精神、性格、生活等带来很多不便,尤其是给幼儿园正常的户外活动带来重大影响。如何对肥胖幼儿户外活动进行有效护理成为一个重要话题,幼儿园护理教师要从幼儿特殊的生理特点出发,深入探究肥胖儿童户外活动护理的有效策略,确保肥胖儿童参与户外活动的权利。

幼儿园教师普遍认为肥胖儿童天生存在运动惰性,调查表明,绝大多数肥胖儿童是爱好运动的,只是由于特殊的生理特点与外界非科学认识使他们远离了运动,因此幼儿园肥胖儿童户外活动的护理首先是运动心理疏导,克服幼儿“畏动”心理,激发肥胖儿童运动兴趣。“实践表明,结合肥胖儿童的发展特点,激发其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欢迎您的光临lunwen.   1KEJI AN.  C OM主动参与运动的兴趣,从而养成良好的运动习惯,能取得较好的减肥效果”。①

用榜样教育幼儿符合幼儿崇拜英雄的心理特征。教师通过援引生活中肥胖群体成功实例引导幼儿走出自闭心理,树立信心。榜样可以是幼儿园的老师、幼儿,也可以是社会“明星”,甚至可以是儿童动画片里形象等。幼儿园的老师、幼儿对于肥胖儿童来说非常熟悉,我们可以用身边的榜样引导肥胖儿童积极参与户外运动,提升自身身体素质;明星、动画形象都深受幼儿喜爱,对幼儿具有很强的感染力,教师要善于有针对性的援引这些形象,帮助肥胖儿童克服“畏动”心理,自闭心理。激励法是常用不衰的激趣手段,在户外运动中,我们要善于捕捉幼儿的“亮点”,对幼儿进行精神激励,一个眼神、一句话也许能够改变一个幼儿的人生。此外,我们也可以引入竞赛,形式不拘一格,可以是师幼之间,促进师生互动;可以是小组之间,促进小组合作,同时培养幼儿集体荣誉感。最终使肥胖幼儿以健康的心理,摆脱沉重的身体束缚“动”起来。

肥胖儿童在生理上表现出来的特点是不可回避的,因肥胖带来的消化、呼吸、内分泌、免疫等多重危害严重影响了幼儿户外活动的正常开展。当前对于肥胖儿户外活动中的生理护理主要采取观察、询问、减少运动量等措施,没有针对性的个性护理策略,迫切需要我们针对不同肥胖儿童采取针对性较强的个性运动方案。

其次,根据肥胖儿童生理特征合理选择户外运动。对不同类型肥胖儿我们在户外运动的强度、方式与时间等方面加强管理,运动强度、方式与时间要适合幼儿生理特征,遵循由易到难,循序提升的原则,运动初期,运动强度不宜过大,方式不宜过难,时间不宜长。在肥胖儿运动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肥胖儿的运动状况,如脸色、出汗、精神状态等。幼儿脸色红润表明幼儿运动状态正常,如果由红润转白或出现其他异常表明幼儿运动质态发生了转变,要及时加以护理;出汗为微汗为宜,不能与一般儿童同观,不宜过多。在护理过程中要重点关注重度肥胖儿,做好细致观察与详细记录,以便教师及时调整幼儿的运动;

3 加强与肥胖儿家庭合作,落实户外运动生活护理

首先,加强家园资源共享。家庭对肥胖儿身体情况非常熟悉,通过家园交流,我们能够较快地把握肥胖儿身体素质与幼儿日常运动情况,为户外活动开展提供第一手资料;教师也要及时将肥胖儿在园户外运动情况反馈给家长,使家长科学地对幼儿进行家庭护理,改善幼儿饮食结构,增减家庭运动强度与运动量;

总之,幼儿园肥胖儿户外活动护理是一项难度很高的工作,也是一门艺术。教师要加强职业使命感,紧紧围绕幼儿园育人目标,不断加强肥胖儿户外活动护理研究,帮助肥胖儿摆脱自卑与运动畏惧心理,从狭小的自我空间走出来,享受阳光,享受户外运动的快乐,在幼儿园这片乐土中快乐健康地成长。

① 吕凤清,辛小勇.有效提高肥胖儿童的运动兴趣浅谈[J].教育导刊,2009(12):52-53.

户外儿童教育范文10

一、现行政策的不足分析

我国现行的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政策主要来源于1998年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办法>第三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4](<办法>第七条}:“经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办学经费由办学者负责筹措,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积极扶持。简易学校的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允许其租赁坚固适用的房屋为校舍。(《办法)第八条)”[5]该办法实际上对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提出了三种解决途径:一是进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办学校.即不得随父母流出户口所在地;二是申请进入流入地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开办的专门招收流动儿童的简易学校;三是进入社会力量举办的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然而,这三种解决途径在现实当中却遇到了困难。首先来看第一种途径,进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办学校。既然流动儿童教育问题是因为流动而产生的,那么干脆不让你流动,这样问题不就解决了吗?这就是第一条解决途径的思路。是的,“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没有了流动儿童,流动儿童教育问题自然就没有了,但是,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只要有流动人口,就不可能限制儿童的流动。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孩子需要父母。教育学家认为父母对孩子的一生影响非常大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孩子最初所学的都是从父母的言行之中学会的,缺少父母关爱的孩子.成年之后都会出现心理问题,对社会造成伤害。同时父母是孩子的最好监护人,有哪个父母不关心自己的孩子呢7因此父母旦在城市扎下脚跟,就会把孩子也带在身边由自己亲自养护。即便让孩子在户口所在地上学父母也是不放心的。在户口所在地上学虽然有亲戚朋友照顾孩子,但终究不如父母自己照顾得周到。另外,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对孩子的心理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用限制孩子随父母流动的办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

让我们再来看看第二条途径让孩子进入流入地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开办的专门招收流动儿童的简易学校。这也是办法规定的最需要解决途径。但是这途径在现实面前也遇到了诸多问题。

1.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问题。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地方政府是负责筹措经费,设置学校的主要负责部门,教育经费也是按户籍学生人数下拨。目前,一些特大城市自身义务教育经费比较紧张,加之特大城市流动儿童少年的基数相对较大,再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专门投入笔经费,负担较重。

2.公办学校的现实状况。近几年各地,尤其是特大城市,相继出现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高峰,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学位非常紧张。许多学校都存在着超大班额教学的状况直接影响了义务教育的质量。在此情况下.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着学额的现实局限。3.学费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完全由流入地政府投入经费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并不现实。为此,有人提出,这部分经费应由流出地政府承担。但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大,且来自四面八方,此办法在实际操作上难度较大。目前,现实中比较通行的办法是由学校向流动儿童少年的家长收取借读费或教育补偿金。但由于一些学校收费都很不规范使得流动人口中的低收人群体难以承受,除此之外.各个公办学校名目繁多的收费却让那些低收入的民工望而却步。因此,在实际当中,公办学校并不能成为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主要途径。那么就剩下最后条途径了,进人社会力量举办的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这类学校通常是由流动人口自身开办的习惯上称作打工子弟学校,打工子弟校是在城市和城镇现有教育资源不足以完全吸收流动儿童少年时的一种合理而必然的选择。由于流动儿童的空间分布极其集中,他们一般分布于城乡结合部地区.这就使这些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全日制中小学难以全部承担流动儿童少年人口的教育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允许流动人口中的一些人开办“打工子弟校”来解决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然的选择。事实上,各地流动人口在开办学校方面已经走在了政策的前面。早在90年代初期,北京市的流动人口就开始举办“打工子弟校”了。迄今.共有百余所规模不等的“打工子弟校“,小者只有10来名学生,而大者学生人数将近2000人。对于这些打工子弟校.流动人口家长是普遍持支持和欢迎的。各种“打工子弟校”受欢迎的主要原因是:收费低廉,管理灵活基本解除了家长的后顾之忧。然而,这些受到欢迎的打工子弟学校却由于自身的先天不足而受到各地的查禁。“打工子弟校”中比较普遍地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卫生条件较差。为了节省开支打工子弟学校尽量减少投入每班的人数尽量最大等。第二,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狭小的校园简易的校舍使得些学校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第三,教学质量问题。由于打工子弟校的工资一般较低因而难以吸引较高水平的老师。新开办的“打工子弟校“是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城市和城镇的办学标准的,因此很难获得办学许可证,大部分还戴着”黑帽“。但是这些学校被取缔之后,孩子们怎么办呢?实际上,很多打工子弟学校是在家长的配合下和教育主管部门打游击,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让孩子有书读。这也是打工子弟学校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

二、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流动儿童教育政策存在着先天的不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政策过于简单化,没有考虑到打工者的实际需要。公办学校不是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主要途径,必须从打工者的实际情况出发,寻找符台他们需要的解决办法。二是现有的教育体制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教育经费是根据户口注册的人数来下拨的,而不是随着孩子的流动而流动。这种体制无法适应现在人口流动大的现实情况,因而也造成了流动儿童上学难的问题。三是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的时候不能因地制宜从根本上去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搞一刀切。打工子弟学校既然是符合流动儿童需要的,就应该因势利导,而不是简单的取缔。孩子是祖国的未来,科教兴国也不是简单的一句口号,而是要在实际当中采取行动.真正的让每个孩子都平等的受到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才能真正实现科教兴国,才能让我们伟大的祖国变得更加强盛。

作者:李皎单位:包头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

户外儿童教育范文11

针对此问题,本文对广州市8所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对8位校长进行访谈。结合调查所得的数据与访谈结果,分析当前广州市流动儿童小升初的现状,并对其原因进行深入探析,以期对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有效执行有所启迪,从而更好地解决流动儿童小学升初中的难题。

一、当前广州市流动儿童小升初的现状分析

(一)大部分流动儿童以及家长都希望在广州本地升读初中

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完成小学义务教育之后,往往面临着在本地就读初中,或者回家乡就读初中,甚至直接辍学的艰难选择。根据调查问卷所得数据发现,基于对教育质量、环境适应、与同学和父母的关系等因素的考虑,50.93%的学生更希望在广州的学校升读初中。而在家长方面,这一比例更是高达80.77%,只有19.23%的家长希望其子女在家乡就读初中。这说明大部分流动儿童及其家长都希望在广州当地升读初中。

(二)大部分流动儿童难以升读广州本地公办初中

以下为学生为基于家长和学生层面,是否回老家读初中的结果:

在我们所采访的8所农民工子弟学校中,有6所学校反映其学生小学毕业后有20%~30%是回家乡读初中,其中这个比例最高的时候可达70%~80%;而留下来的大部分都是在广州本地民办初中读书,能够在本地公办初中读书的不超过10%,只有1所学校是因为与广州的1所公办实验学校有一定的合作关系才能够使该校40%多的学生考上该公办学校。此外,学校还反映到学生的流动率比较大,其中流动率最大的是在六年级下学期,不少学生因为不能升读广州的初中而提前回家乡,适应当地的教育环境。由此可见,目前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存在小学升初中受教育不连续性的问题。

(三)回到家乡就读影响流动儿童的个体发展

除了受到能否在广州本地升读初中的困扰,大部分家长与学生还担忧回到家乡升读初中会对流动儿童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大部分流动儿童及其家长基于广州优质的教学质量、家庭温暖和朋友关系等因素的考虑都希望能够继续留在广州就读本地中学。但就现实情况而言,目前大部分流动儿童却难以升读本地的公办中学,有相当一部分流动儿童需要回家乡就读初中。且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有高达三成的流动儿童对自身的毕业去向尚不明确,由此可知,当前流动儿童作为外来者的身份在教育方面与本地孩子的不同待遇让他们对自己的升学感到了迷茫。正视和解决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小升初不连续性问题,不仅关系到流动儿童文化素质的提高,而且关系到流动儿童健全人格的培养及其健康心理的发展。这不仅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坚持,更是对国家和社会未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

二、小学升初中受教育不连续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户籍制度所导致的城乡权利不平等

当前,我国的户籍制度与教育、医疗及社会保障等方面挂钩,这就造成了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本地户籍的人口与非本地户籍的人口在享受社会福利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尤其是在教育方面。在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就学体制中,按照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已经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整体教育规划的前提,户籍成为了区分不同区域儿童就学权利的基本条件。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1992年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实施细则》及至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法律上保障了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明确了居住地政府对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责任。

如若按上述所说,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就已经明确了居住地政府对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责任,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也有法可循,应该能够得到解决。但事实上,调查结果显示,依然有42.3%的家长认为户籍制度是导致流动儿童难以继续在广州升读初中的重要原因。就目前广州市针对流动儿童升学所制定的一系列措施而言,有44.84%家长认为手续繁琐,这在家长选择让孩子入读广州的公立学校方面造成一定阻碍。

目前,广东省出台的针对流动儿童相关政策仍然摆脱不了户籍方面的束缚。以广东省于2010年6月23日出台的《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例,其中关于学历及职称方面的要求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还是相对较高的。就与户籍制度相挂钩的教育政策而言,在一定意义上,积分入户政策只解决了高素质高收入的外来务工群体子女的教育问题,而对于那些同样为城市做贡献但收入低且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来说,其子女教育问题被悬置了。这种户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歧视低收入群体的性质。从教育公平理论来看,每个社会成员都应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遇,享有同等质量的公共教育资源服务,并接受同等的教育对待,享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而目前这种户籍制度所潜在具有的不公正性是导致流动儿童受教育不连续的重要原因。

(二)政府间的利益博弈阻碍了“两为主”政策的有效实施

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国家通过“分权”和“让利”的方式,将原集中于中央(或国家)的权利向地方政府层层下放,将原高度集中于国家的财政收入部分权力让渡给地方政府。这种做法会赋予地方各级政府更多实质性权力。但同样的,随着权力而来的同时,各级政府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在提高,成为了具有明确利益而又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为实现本地区的利益最大化,其施政有时便不可避免地与中央的目的有所偏差。因此,在执行中央的决策上,它会比过去更多考虑本地区的各种利益诉求,通过种种制度性的寻租与中央政府展开博弈,以确保自身利益的有效实现。

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确定了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两为主”的方针,即提出“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就表明中央明确将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责任转移到了流入地政府身上。但是,从利益博弈的角度看,“两为主”政策并不能很好地协调流入地政府与中央政府,以及流出地政府三方面的利益。而这场“利益争夺战”的核心便是教育经费问题。

目前,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义务教育的经费支持是以户籍人口为统计口径的拨款方式,即仅统计拥有当地户籍并在当地常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这样,当流动儿童脱离了户籍所在地后,一方面,客观上减轻了流出地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其父母就业所在的流入地政府的义务教育也并不能得到中央相应的财力支援。这种教育统计及拨款方式使流动儿童成为了义务教育的一个灰色地带5。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出台“两为主”政策,给流入地政府提出教育要求,要其为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买单”,实质上就是“为提高自身合法性而下卸教育事权的行为”,这样毫无疑问会加重流入地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由于目前大多数流动儿童就学于农民工子弟学校,而大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无论是师资配置还是教学环境都未能符合办学要求。流入地政府为了能够给流动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就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和整理,这就意味着流入地政府又多了一项庞大的财政支出。

户外儿童教育范文12

为了贯彻执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校招生入学行为,保障我校2019年小学一年级新生登记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前川街2019年秋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实施方案》统一安排和部署,特制定枣林小学2019年一年级新生登记工作方案:

一、成立新生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刘光怡

成  员:全体行政人员  

二、登记对象

前川教育总支划定的服务范围内,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年满 6周岁的适龄儿童。

三、登记时间

2019年4月20日—21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四、登记资料清单

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来校登记时,家长须按以下三类情况准备相应资料,并于登记时提交给学校以备核查:

1、儿童户籍和第一监护人(父母)房产均在本校服务区内的学生:

①含有儿童户籍的户口本原件;

②房产证原件(或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 

③以上各项原件的复印件。

2、儿童户籍在本校服务区内的学生:

①含有儿童户籍的户口本原件;

②含有儿童户籍的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和儿童页复印件。

3、第一监护人(父母)房产在本校服务区的学生:

①含有儿童户籍的户口本原件;

②房产证原件(或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

③以上各项原件的复印件。

五、相关说明:

1、本次登记工作由刘光怡任组长,全面负责;行政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成员,负责登记、收取发放证件、资料整理、安全、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2、所有收取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将按一人一袋建档,并要确保名册顺序与档案袋摆放顺序一致,学校对提供的证件初审其真伪,随后教育总支还将再一次对各学校初审的相关证件请房产和公安等职能部门逐一进行验证真伪。对虚假资料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收缴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且一旦确认是假证,将进入失信名单,进入失信名单的无论通过什么途径都不能到假证对口的学校就读。

3、所有收取的相关证件将于2019年4月30日返还给家长。

4、凡是具备在前川街学校入学条件且在4月20--21日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适龄儿童,统一于8月20—25日到教育总支补办手续,由教育总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5、6月20日以前,教育总支按照有关要求,确定辖区内各小学拟正式招收的入学新生名册,上报区教育局基教科,并领取《通知书》,于7月3日前将《通知书》发放到学生家长手中。

六、今年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的相关政策

1、关于就近入学的解释。

按照《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户籍和住房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住房不一致的,不作为对口入学依据,由各街乡教育总支统筹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街乡教育总支和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杜绝漏登、瞒登、错登、假登行为。

2、关于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入学。

武汉市以外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4月30日前,持黄陂区居住证、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到居住地所在街乡教育总支登记,实行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3、关于拆迁户子女入学。

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拆迁户子女,要求在黄陂区入学的,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拆迁证明、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向所在街乡教育总支提出申请,由所在街乡教育总支安排入学。

4、关于大学生创业人员子女入学。

深入实施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等工程,凡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区的人员,其子女均可在黄陂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其落户所在街乡教育总支安排入学。

5、关于不足龄儿童入学。

依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结合本地办学现状,把握学生入学年龄规定。因学位紧缺,盘龙城开发区、前川街、滠口街、横店街、武湖街等地中心区域小学新生入学需严格执行“年满 6周岁” [即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规定(以上五区域内不足龄儿童不能办理一年级学籍);其他小学在学位富余的前提下,可将新生出生年龄适当放宽至2013年12月31日前,但家长必须与学校签订《不足龄学生入学承诺书》,以确保学生具备相应的学习能力。为规范入学行为,严禁将学前班学生纳入一年级混读。

6、关于特殊儿童入学。

符合条件的6周岁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各小学要向家长大力宣传送其到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接受专门的教育和康复训练。同时也要根据家长的意愿接收并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因身体原因不能到校学习的三类残疾儿童,可以由区特教学校送教上门。因疾病、伤残需缓学或因丧能需免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书,报户籍所在地街乡政府或区教育局批准后,发给缓学或免学证书。

7、关于择校生的规定。

学生实际就读学校与《通知书》指定学校不一致的视为择校生,凡择校入学的学生,在入学前必须与所择学校签订《择校入学自愿放弃“分配生”资格承诺书》(简称《择校协议书》)。《择校协议书》一式三份,《通知书》指定学校、实际就读学校和区教育局基教科各持一份。义务教育阶段有择校记录者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即不得享受区一中“分配生”资格。择校学生原则上不得再返回《通知书》指定学校就读。

因家庭搬迁等原因导致居住地改变,在《通知书》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以后正常转学的学生不算择校生。

此方案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