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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分析论文

时间:2022-07-10 19:06:22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范文1

所谓银行协助是指有权机关在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等执法环节上,因办案需要依法到银行查询、冻结、扣划当事人(包括个人和单位)的有关款项,查阅与案件有关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银行资料时,银行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协助义务。具体来讲,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者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提取其存款帐户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存款的行为;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者个人存款帐户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存款划拨到指定帐户上的行为。

银行协助根据申请协助机关的不同,可分为银行的司法协助和行政执法协助。在实践中,以司法协助居多。

银行协助是银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它是我国银行对客户存款承担法定保密义务的一种例外。因此,银行能否正确履行这项义务,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由此也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银行协助法律风险的类型及成因

现阶段,我国银行协助的法律风险根据其形成原因可分为三大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协助义务引发的法律风险

1.因故意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的法律风险。随着各类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同业间的竞争日趋加剧,争市场、争份额成为各家银行工作的重点,而这就要求银行尽可能地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状况普遍较差,企业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意识匮乏,这就使得原本很正常的银行协助成了某些客户衡量一家银行服务质量好坏的标准,从而使得银行在履行协助义务时陷入两难境地。于是有的银行在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推行起了法律实用主义、利已主义:只想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愿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有些银行,每年都有许多的案件到法院,通过法律的救济也收回了大量的呆滞贷款,其合法权益应该说得到了维护;然而按法律规定要求其协助法院执行其他案件时,却又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拒不协助,为留住客户,就违法地拒绝或变相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最终被法院制裁,酿成法律风险。这种前后矛盾的做法正是“法律实用主义”的典型写照。

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是采用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进行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也就必然负有义务;而一方负有义务,也就意味着另一方享有权利;或者就一方来说,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这正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必然要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不容,最终也导致无法充分实现自身的权利。

2.当事行因未能正确履行协助义务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银行协助的规定大多较为原则,为增强其现实操作性,各有关部门即纷纷出台了各种相关操作细则,而这些细则因为部门限制,往往不能达到公示公知的程度,这就为银行正确履行协助义务增添了困难;此外,由于一些银行对银行协助还未足够重视,部分基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这方面的知识还较为贫乏,以致在协助时不能正确履行协助义务,致使风险发生。这种风险又可分为两种,即客户追索因错误协助被错扣的存款和法院追究错误协助的法律责任。福建省厦门市的林女士向业务伙伴王某的银行卡上汇款时,不慎误将巨款16.3万元汇到南京朱某的账户上。应林女士要求,银行当即“纠错”,直接将朱某账户上的钱划给了林女士。朱某认为银行越权划款,将银行告到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败诉,返还朱某16.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败诉后,银行把林女士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败诉损失。8月2日,集美区法院判决被告林女士败诉。

(二)执法机关违规办案引发的协助风险

由于我国现有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法院执行人员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加之各地地方保护主义较为严重,某些执法机关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滥用权力,违规办案,也是银行发生协助法律风险的一个原因。

1997年10月27日,A市建行营业部(以下简称A市营业部)应a企业的申请,承兑了一笔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b公司的商业汇票,后该汇票经两次背书转让后被d公司取得,d公司持该票到D市农行(简称农行)申办贴现,并做了背书,D市农行在汇票到期日向A市营业部提示付款时,被告知,该票据已被A市法院裁定停止支付,故拒绝付款。D市农行遂以票据纠纷为由将b公司、d公司和A市营业部诉至D市法院,要求上述三被告支付票款及票据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另由b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1999年D法院判决A市营业部支付票款及票据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后该判决虽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但至此A市营业部已支付差旅费及诉讼费近2万元。

党的十五大坚定而又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各级政府也相继提出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口号。然而极少数公务人员将其简单地理解为“用法来治”,“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政府运用“法”这一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国家、治理老百姓。这种观念令政府以治者自居,人民被视为消极的被治者。像法治并不否认人的作用一样,人治也并不否认法的作用;但人治是仅仅把法作为一种治民的工具,当主人觉得这件工具不顺手甚至碍手时,可随时弃之不用。这里面既有特权思想在起作用,更有法律是“专管老百姓”的“工具论”在作祟。

(三)银行与申请协助的执法机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协助风险

受现行体制的束缚,我国立法体系也存在颇多漏洞,较为突出的是1995年。7月1日《商业银行法》实施后,该法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自95年7月1日,《商业银行法》实施后,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构成银行协助的有效依据。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既不属于法律(此处为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履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而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据一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该条例第28条第七款却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纪检机关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若依规定提供协助一旦被执行人发难,将使银行和法院处于尴尬境地,危及司法机关的权威。而且,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银行开始大举登陆我国金融市场,它们也将面临这一问题。此类问题若不解决,势必对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再有一类并非是体制造成的立法漏洞,也可能给银行带来协助风险。比如执法机关违规办案引发协助风险的案例中,A市法院依据b公司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停止支付被申请票据票款的裁定并无不当,A市营业部执行该停止支付通知书亦无不妥,但问题是《票据法》规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就使承兑银行陷入两难处境,如不付款,持票人会发难;付款又会面临被法院制裁的风险。三、法律救济的乏力,加大了协助风险

协助风险发生后,由于法律救济方式较少,且手段乏力,又进一步加大了风险。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银行协助规定的最为明确的也是唯一的救济方式是复议,见《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该条规定:“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由于此类复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本质上与行政复议不同,因此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但同时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其他司法解释,均未对此类复议所适用的程序,复议期间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得上一级法院的具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复议申请人(即协助银行)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以建行某二级分行为例,2000年,该行发生协助纠纷4起,其中两起提请复议,但直到2000年底,所提起的复议均未收到受理法院的书面决定。致使一些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该行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这种情况的大量存在,使得部分义务人对司法机关的权威产生怀疑,并开始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在根本上动摇了法律的权威。

四、关于预防和减少银行协助法律风险的思考

针对银行协助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预防和减少银行协助的法律风险。

(一)在全社会树立法制观念,完善立法体系,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机关执法水平。

1.完善立法体系,减少法律漏洞。虽然我国现在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受旧体制的影响,加之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尚处于不断变化的阶段,法律作为一定经济基础的产物,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这一阶段的色彩,各个部门的利益在法律中时有体现,这就使得不同的法律出于对不同利益的妥协相互出现一些矛盾,这是立法漏洞产生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立法技术尚不成熟,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也是立法漏洞产生的原因。因此,要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减少法律漏洞,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配套的政治体制;其次,充分发挥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学习国外先进立法技术,尽快提高我国立法水平。

2.建立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救济制度。针对银行协助法律风险的法律救济方式单一,且规定过于原则不易于操作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补充有关复议的程序及复议申请人和复议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也增强复议机关的责任感,减少对复议申请听之任之的现象。其次,对《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同时在实体法中加重对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的责任,从而避免因协助停止支付发生纠纷而增加银行风险。

3.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机关执法水平,减少违规办案的发生。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代表了国家的权威,执法人员是法律权威的具体实现者。而现在我国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出现了大量违规办案的情况,不仅损害了执法者自身的形象,也动摇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权威。因此,加强执法机关队伍建设正迫在眉睫,笔者以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和政治水平,使其能尽快适应我国法制化的需要;建立淘汰机制,对确实不适应需要的人员,应及时淘汰;其次,建立准入制度,给新的加入者设定一定的门槛,学历必须达到一定要求,这样才能确保新加入者的素质能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不至于造成新的教育资源浪费;第三,建立完善的后培训机制,即对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及时更新知识,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需要。从而在整体上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

4.在全社会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对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的力度。比如,加重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义务对象的处罚力度,以减少或杜绝其侥幸心理,树立法律的权威,也减少不必要的协助执行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

5.协助风险的减少还有赖于良好的社会氛围的形成。在现代社会,守法是每个社会主体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只是被各自有选择地服从与遵守,那么,法律就会成为一堆废纸,其结果必然是政权动荡、经济萧条、社会混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全面、严格地遵守法律,一切依法办事,良好的法律秩序才能真正建立,权利才会得到有效保障。产生银行协助的根本原因在于整个社会未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有严重的投机心理,不重信用,漠视法律文书的效力,甚至暴力抗拒执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而这些不仅导致了银行协助的产生,在增加了银行协助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成本。基于上述原因,要想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银行协助风险,就需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注重信用的氛围。

(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银行工作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协助行为加以约束。现阶段,各家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已较为完备,但关于银行协助的内部管理却鲜有提及,如200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就没有相关内容,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协助行为难以进行约束,即使工作人员的不当协助行为使本级机构遭受损失,也难以给予惩戒。因此,笔者以为各家金融机构在内部制度建设时应增设银行协助制度,比如日常检查、违规处罚等制度。

2.各级银行管理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现阶段,我国各级银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普遍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银行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某些银行协助纠纷就是因银行管理人员的主观原因引发的。例如某些基层金融机构负责人因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对银行协助工作不理解,一味强调搞好银企关系以吸收存款,当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时百般推诿,甚至通风报信,有时还指使工作人员违规转款,以致事发后被有权机关处罚。鉴于此,金融机构应把提高各级机构负责人的法律素养放在首位,因为市场经济就是制度经济、法制经济,各级机构负责人法律素养的高低对本级机构的发展将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培养各级金融机构负责人良好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其次,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明确规定不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不得担任各级机构负责人,避免法盲领导的错误决策给机构造成损害。

3.一线工作人员应加强银行协助知识的学习,减少不当协助的发生。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协助知识欠缺是造成协助法律风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各级行应充分重视协助风险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加强对一线员工的协助知识培训。2000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取消了查询签字程序,使得原本由基层管理人员,即支行行长承担的审查责任,转而由一线员工承担,而一线员工的现有素质和知识尚很难满足这一变化的要求,在一段时期内,极有可能发生大量的协助风险,因此,大力加强对一线员工的培训,培养其良好的协助意识,不仅是减少和预防协助法律风险的要求,也是提高员工素质,树立银行良好社会形象的要求。

此外,由于金融机构间的无序竞争在客观上导致金融机构为留住客户而消极地履行协助义务,以致产生了一些协助风险,所以,金融机构间良性竞争的形成也有助于协助风险的减少。

内容摘要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范文2

关键词:法律风险损失;合作博弈;审计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11-0046-06

一、引言

法律风险,亦可称为法律性风险,是指主体方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为其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审计市场的审计质量关系到多方的利益,在分析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时,相关文献越来越倾向于法律风险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本文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角度,通过建立合作博弈模型,分别从CPA与客户的角度进行阐述,得出在法律风险损失足够大(即文中的C2>(C0-C1)/δ)的情况下,二者理性地选择相互再合作,可提高审计质量。这里的合作是指,CPA与客户遵守法律法规而作出的行为选择,即CPA履行职责,客户提供真实信息。假设二者在业务约定书上已经对相互合作签订协议。二者其他行为决策的组合均视为不合作,并将开始合作以后的合作称为再合作。

二、文献综述

审计市场的审计质量关系到多方的利益关系,在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中,相关文献越来越倾向于法律风险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即决定审计质量的,不仅仅是一些技术性因素如审计标准、事务所规模与专业胜任能力、被审计客户素质等,一些制度环境,特别是法律风险等因素,是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Kotharietal,1988;Francis,2004;Khurana and Raman,2004)[1-3]。刘峰、周福源(2007)运用多种方式检验国际四大与国内所之间审计质量的差异,得出:从会计盈余的稳健性角度(指对会计盈余即会计利润的处理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来看,国际四大甚至比非国际四大更不稳健,原因是国际四大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法律风险比较低,进而导致了低的审计质量[4]。

法律风险对CPA而言,是指CPA在审计活动中因出具低质量的审计报告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苗绘,2010)[5]。

借鉴Kotharietal(1988)[1]关于法律风险的三因素分析框架——谁可以审计师、诉讼门槛有多高、赔偿责任有多大,刘峰、许菲(2002)[6]对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进行研究,将法律风险表述为被发现的概率和发现后被惩处力度(主要指赔偿责任)的乘积。被发现的概率又是谁可以审计师以及诉讼的门槛要求(主要指诉讼的技术难度)两部分的联合乘积,他们的研究也是从谁可以、诉讼门槛的要求、惩处力度等三个因素来阐述我国法律风险较低的原因及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惩处力度上,相对于美国天文数字般的赔偿责任而言,我国现有处罚措施太过薄弱,对CPA与被审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构不成足够的震慑作用。

刘峰等研究得出,从CPA的角度来看,若法律风险较高,CPA就会提高审计质量以降低可能承受的法律风险;若法律风险较低,CPA则不会尽力提高审计质量,反而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行为决策。这个结论论证了法律风险对审计质量的决定作用。本文则是从法律风险的一个因素,即惩处力度(文中称法律风险损失)出发,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得出法律风险损失大小对二者博弈行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研究法律风险损失在提高审计质量中的作用。

在审计质量研究上,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已有很多学者进行过相关博弈研究,如任夏仪等(2006)[7]运用动态博弈模型对上市公司独立审计质量行为选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提出了提高上市公司独立审计质量的相关政策建议。赵保卿等(2009)[8]建立了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公司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政府监管部门等的行动策略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卢宁文(2012)[9]通过建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审计质量形成机理的博弈均衡进行分析,得出了审计质量的形成就是投资者、审计师、公司管理层、政府监管层之间进行博弈所达到的一种均衡状态的结论。可以看出,现有文献都是针对影响审计质量的各个因素进行分析,或者通过博弈来研究行为方决策的相互影响,没有通过合作博弈模型来探讨法律风险损失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三、CPA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

法律风险损失是指CPA在审计活动中因未履行职责出具低质量的审计报告而承担的惩罚力度的大小,只是针对CPA而言的,是上述文献综述中提到的法律风险分析框架中的一个因素,即发现后被惩处力度(主要是赔偿责任)。

我国目前CPA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不高,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CPA处罚不严,涉及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时,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及CPA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极其低微。CPA的法律风险损失大多是警告、暂停执业(最长期限为12个月)、罚款等,导致出现了“被处罚而已,进去几年出来之后又是一个好汉”的不良风气。

如在金荔科技事件中,负责审计的万隆所受到的法律风险损失比以前审计失败案例中其他事务所受到的法律风险损失大了很多。金荔科技,全称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农业高科技产品开发、培育、销售等。万隆所是从事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即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万隆亚洲事务所有限公司)。万隆所在对金荔科技200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按照中国CPA执业准则规定的程序审计,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给报表使用者带来了损失,因而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在此事件中,万隆所遭受的法律风险损失是:没收业务收入50万元并处50万元罚款,对四名CPA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3万元,另外对主要当事人即万隆所的副主任会计师卫宗泙处以3年证券市场禁入。法律风险损失中,市场禁入的处罚,是几乎不常用的处罚措施,追溯以前案例,也只有在1998年红光事件(指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欺诈上市事件)中CPA受过此类法律风险损失。虽然金荔科技事件中,对CPA的处罚采取了更严厉的措施,可是这也只是很少见到的惩罚。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法律政策中,CPA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总体上小而且惩处力度不够大,使得现有规定对CPA而言无足够的震慑作用。所以本文力从法律风险损失视角并结合博弈分析去研究法律风险损失与审计质量的关系,是基于我国现有法律风险损失现状的思考。

在审计市场上,CPA与客户之间应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一方面,从客户的角度分析,企业可能因为个人利益隐藏真实信息,以期在短期或一个阶段会有很好的年报报出,可是这不能给企业带来长远的发展。企业需要年报审计,不仅仅是需要依法对外披露会计信息,更主要的是企业在整体风险管理中,需要借助CPA的专业意见来发现、识别和应对风险(李晓慧,2009)[10]。这就需要二者进行合作,在合作博弈的进程中达到某种双赢,各取所需,提高审计质量。

另一方面,从CPA的角度分析,由于信息不对称,CPA在审计过程中,不易获得客户各种真实信息,同时当CPA成为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因为自身利益可能隐藏行动或隐藏信息进而做出使客户受到损失的行为选择。从短期来看可能有利,而长期却会危及CPA行业的存在与发展。鉴于此,也需要CPA与客户进行合作,在相互博弈中发展各自业绩。

所以,CPA与客户应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合作是一个行为决策,用在博弈中就是一个行为选择,所以可以从二者的合作博弈中分析,而且对合作博弈的分析应立足于二者合作可提高审计质量这一基础。由于审计质量低下的一方面原因在于我国对CPA法律惩罚力度不够,所以文章选择从法律风险损失的角度切入,通过对合作博弈模型的具体分析,来探讨法律风险损失在提高审计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

因此,本文力求从法律风险损失的角度去研究CPA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弈,文章对法律风险损失表现出的各个方面给以总体上的一个量化,即文中的C2,在合作博弈的具体分析中去探求法律风险损失对二者行为选择的约束,并为法律法规制定者在对CPA的有关法律惩罚措施方面提供些许建议。

四、合作博弈模型的条件假设与模型建立

博弈分为不重复博弈与重复博弈两种,不重复博弈是指博弈进行一次便终止,重复博弈是一种特殊的博弈,在博弈中,相同结构的博弈重复多次,本文中的合作博弈基于重复博弈。文中研究的模型,假设只有CPA与客户两个主体,审计是必须的,所以研究的范围是二者长期的博弈,属重复博弈,即CPA与客户在重复博弈中去调整彼此的行为决策。

(一)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亦称为正和博弈,是指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因而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所增加。合作博弈属于“无限合作博弈”的演化类型,即博弈者都认为相互合作的长远利益要大于暂时得到的利益。研究发现,一方面,即使博弈双方要无限合作博弈下去,博弈者也有不愉快、不愿合作的时候;另一方面,即使博弈者不愉快、不愿合作,双方还必须合作下去(张朋柱,2006)[11]。

合作博弈模型是基于CPA与客户之间进行相互合作行为决策的博弈分析。在进行合作博弈模型的建立时,对现实中的一些常见情况予以简化,如:CPA不止有一个客户;客户也不只是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一位CPA审计;二者在审计中的行为决策是有可选择性的;客户对CPA提供的信息是分阶段进行,在审计任何过程都能根据需要提供与审计有关的信息等。

(二)条件假设

信息在博弈中很重要,掌握多少信息,决定着各个参与主体是否能正确地进行决策,乃至关乎整个博弈过程的成败。但在博弈过程中,得到的信息是很有限的,一般情况下,一方主体很难确切地知道另一方主体的行为选择,即CPA不知道客户是否对其已经提供真实信息;与此同时,客户也不能确定CPA是否要履行职责。这就是信息不对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就要提高信息透明度(在文中,信息透明度就是CPA与客户相互能知道对方的行为选择,能获得各种需要的信息),减少二者之间沟通交流的障碍,进而从总体上大大减少审计的难度,缩减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浪费,以此提高审计质量。

博弈模型中的条件假设包括以下五个部分,即博弈的参与者、博弈的顺序、博弈的信息、决策主体的行为选择及博弈主体的支付。如表1所示。

(三)模型的建立

本文借鉴封[12]等“CPA与上市公司的审计博弈及其行为选择”中的模型,将审计费用加入到模型中,对重复合作的博弈模型进行展开分析,着重分析在法律风险损失足够大时,法律风险损失对CPA与客户行为决策的影响,进而分析如何影响审计质量。

在二者进行重复合作博弈过程中,会有四种具体的行为选择组合,分别为(审计收费为V):

1. 当CPA履行职责而且客户提供全部真实信息时,CPA的支付为履行职责的成本,记为V-C0;客户的支付为0。

2. 当CPA履行职责而且客户不提供全部真实信息时,CPA的支付为审计费用,但没有法律风险损失,记为V-C0+C2;客户丧失了所获得的被处罚收益F,支付则为-F。

3. 当CPA不履行职责而且客户提供全部真实信息时,CPA的支付为审计费用,记为V-C1;客户丧失了所获得的被处罚收益F,支付则为-F。

4. 当CPA不履行职责而且客户不提供全部真实信息的时,CPA的支付包括审计费用及法律风险损失,记为V-C1-C2;客户获得了被处罚收益F,支付为F。

依此建立博弈模型,如表2所示。注:前面支付数字表示CPA的支付,后面为客户的支付。

五、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合作博弈分析

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分析,是在合作博弈模型的基础上,去探讨C2的大小对CPA与客户行为选择的约束。

博弈双方面对法律风险损失通常会慎重地权衡“终止合作所受到的惩罚”与“再合作的理性选择”之间的利弊。

博弈模型中,如果CPA与客户都选择再合作,即CPA履行职责,客户提供真实信息,只要一方未违约,双方便会相互选择再合作。如果一方有终止合作的意向,对方通常会觉得被“背叛”,便会对其进行惩罚,采取冷酷策略。冷酷策略是带有报复性的一种策略,又称为“触发战略”,因为任何参与人的一次性不合作将触发永远的不合作(张维迎,2007)[13]。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短暂的冷酷策略有时是可行的,长期的冷酷策略是不可行的。博弈者在长期的合作博弈中,根据双方以往的策略,不断调整自身的策略,才有可能取得长期的收益(张朋柱,2006)[11],终止合作后,便会考虑采取再合作的理性选择。

下文将博弈过程,从双方的角度分别进行博弈分析,假设其中一方选择再合作,对方基于“终止合作所受到的惩罚”与“再合作的理性选择”的考虑是否选择再合作。

(一)CPA面对法律风险损失是否选择再合作

基于CPA面对法律风险损失是否选择再合作的分析,先假定客户是选择再合作的,分析当CPA首先违反约定,选择不再合作的情况。

首先,假设贴现因子为δ,即将来的单位现金流量折算成现值的介于0~1之间的一个数值。在博弈论中,重复多期的分析会用到δ,Gibbons将贴现因子定义为“货币的时间价值”,实际上就是贴现率1/(1+λ)。

其次,假设博弈的分析过程为:当t期时,若CPA选择再合作,则CPA与客户双方会一直相互选择再合作;因(V-C1)>(V-C0),则CPA有终止合作的意向,当t期时,CPA选择终止合作,便使得客户(支付由0变为-F)受到损失,则t+1期时,客户便采取冷酷策略,也选择终止合作,对CPA进行惩罚(支付由V-C1变为V-C1-C2),则t+2期以后,双方均会继续选择终止合作,直至最终使得CPA结合法律风险损失的大小权衡“终止合作所受到的惩罚”与“再合作的理性选择”之间的利弊,理性地分析是否选择再合作。具体博弈过程如图1所示:

图1的博弈过程分析如表3所示:

分析:当A>B时,表示终止合作的收益大于选择再合作的收益。

当A

当A=B时,表示终止合作的收益等于选择再合作的收益。

而这个大小关系的比较可由法律风险损失C2的取值情况得出,即得出法律风险损失大小与CPA是否选择再合作的关系。由此,便可推出CPA面临法律风险损失的大小是否选择再合作,也可以推出,若使得CPA选择再合作,法律风险损失应该制定为多大。法律风险损失大小与CPA是否选择再合作的关系如表4所示。

由上面分析知,倘若C2足够大,即法律风险损失足够大,使得任何情况下都有A

(二)客户面对法律风险损失是否选择再合作

假定博弈开始时CPA是选择合作的,则从客户的角度,分析当客户首先违反约定,在博弈开始时选择不合作的情况。

由上面的博弈模型可知,只要CPA遵守约定,选择合作,客户会一直选择合作。因为倘若终止合作,则支付是-F,对客户而言,完全没有终止合作的意图。因此,若有客户违反约定的情况,只能发生在博弈开始时就违约,即第一期开始博弈的时候,客户就选择终止合作,即不提供真实信息。但是客户却不知道CPA的行为选择,此中假设CPA选择合作,则客户第一期的支付为-F,受到了终止合作的惩罚。

假设第二期的时候,CPA鉴于开始时客户已经选择终止合作,仍会认为在第二期,客户仍会选择终止合作,此时,CPA如何做出行为选择,是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上考虑的。在法律风险损失的影响下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行为决策。从而客户从第三期(含第三期)开始以后各期是否选择再合作,取决于第二期时CPA面临法律风险损失进行的决策。如果第二期使得客户再次受到惩罚及损失,便会“逼退”客户理性地选择再合作,即最终使得客户结合法律风险损失的大小权衡“终止合作所受到的惩罚”与“再合作的理性选择”之间的利弊,理性地分析是否选择再合作。具体博弈过程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第二期CPA出于理性考虑选择再合作,此时履行职责的支付为C=V-C0+C2;若选择终止合作,此时不履行职责的支付为D=V-C1-C2,C-D=2C2-C0+C1,比较C与D:

当C

当C>D时,CPA选择终止合作的收益小于选择再合作的收益,便会理性选择再合作。

当C=D时,CPA选择终止合作的收益与选择再合作的收益相等,两种选择都可以。

上述的比较可以看出:CPA基于法律风险损失C2的大小而选择是否再合作。由此,客户面对法律风险损失的大小也可考虑是否选择再合作,若客户选择再合作,那么法律风险损失应该处于什么程度。法律风险损失大小与客户是否选择再合作的关系如表5所示:

当C

当C>D时,CPA会选择履行职责,同时对客户进行冷酷策略的惩罚,即客户的收益变成了-F,客户会选择再合作,即提供真实信息,提高了审计质量。

总结:由上面分析知,倘若法律风险损失C2足够大,使得在任何情况下都有C2>■(C>D),则客户的理性选择为再合作,即在CPA履行职责的前提下,提供真实信息。

(三)小结

六、结论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为我国处理审计质量低下问题时有关CPA法律风险政策提供参考建议。我国目前法律风险的现状不容乐观,与此有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对违规的CPA的惩罚力度不强,即CPA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力度小,致使违规现象难以避免,在审计市场上,使得审计质量低下,而政策制定者没有力从法律风险损失的角度着重分析法律风险损失对审计质量的重要影响。

由文章分析可知,为了提高审计质量,我们应该极力提高C2的取值,即法律风险损失应足够大(即C2>■)。这在一定程度上向我们的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参考,应事先制定好审计违规的相关法律政策,对违反审计法规的CPA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应定得足够大,倘若不按规定进行行为决策,就应该严惩不贷,这样便可以使得CPA与客户在长期博弈中理性地分析,为了长远利益便会选择长期再合作,这样会从本质意识上提高审计市场信息透明度,进而提高审计质量。

当然,本文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的局限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假设的博弈模型是理想的情况,对现实中很多复杂的因素都进行了简化,比如开始就假设合作博弈的选择是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供真实信息和履行职责的假设也不完全恰当。其次,具体分析中,一方不合作,对方的行为选择与后期二者重复博弈的行为选择,也给予了简化分析,并进行适当的假设。这样设置的模型与实际不能很好地切合,本文旨在为审计市场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些政策及法律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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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分析论文范文3

摘 要 由于学校体育课程的特殊性,使其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地风险,在进入到民商事法律过程中,如何在整个程序中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做足充分的准备工作使其得到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对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构成要素以及法律风险管理的特点进行讨论与分析,力求为如何控制在意外事故中的法律风险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体育教学意外事故 法律风险控制 民商法

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同其他学生伤害事故一样,在确定学校或教师是否承担责任时,应当依据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体育法》和《条例》都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从法律上来看,目前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法律根据散见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文件。因此,在整个体育教学课程当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课前准备,上课方式方法,有无采取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措施,有无监控作为事实依据等等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一系列的举措也是将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的有力武器。

一、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与现状

(一)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

教育部2002年8月21日颁布,自2002年9月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中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为: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本文使用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这一概念,其中高校主要指高等本专科院校。这些院校的大学生主要指的是全日制脱产的在校本科生和大专生。

(二)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事故的现状

在所调研的高校中,85%的高校都曾有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过伤害事故,其中有2所发生过严重伤害事故(瘫痪),2所发生过非常严重伤害事故(死亡)。对广东省15所高校进行问卷调查得知,发生伤害事故的学生达到了学生总数的30.3%。还有学者调查资料显示:25.6%的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都受到过伤害(包括擦破皮、扭伤脚、拉伤腿等),69%的师生认为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不能避免。成都市5所大学500名大学生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频数多为1次,占总人数的52.3%。由以上资料,我们可以认为每所高校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基本上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因此,关于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风险控制问题已成为目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体育法律风险构成分析

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构成要素分析中,需要对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衡量和识别,从多方面避免事故产生,从而能够把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状态,减少事故产生的负面影响。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构成要素分析中,需要对一些多种不确定性的事件进行全方位分析,确保对风险构成进行全面的把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风险构成中有很多不确定的影响,针对不确定的构成要素需要通过概率进行描述,概率表示的范围介于0与1,事件确定产生是1,事件不确定发生是0,体育教学意外事故主要涉及民商事法律风险,若法律风险一旦发生,风险则需要积极有效的控制,保证风险控制能够在合理的概率下运行,并将控制到最小状态,从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控制构成要素看,大体是由风险因素、风险载体、风险事故、风险损失构成。在法律风险控制过程中需要从这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风险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能够找到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方案,提高法律风险控制水平!

三、高效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

高效体育课在教学过程中产生各种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而这些风险大多属于民商事范畴,因此需要从民商事法律角度进行风险分析,确保风险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解决!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进行明确,才能保证民商事法律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减少体育教学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

(一)民商事法律风险管理的特殊性

民商事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要求在对体育教学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主要通过民商事法律途径对事物的内外因素进行分析,很多风险是因为内外因素共同作用构成的,因此在民商事法律空间需要进行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双重分析,保证各项法律风险能够符合具体法规的要求,在民商事法律框架的指引下,对于学生状态、健康状况、器材的检查、场地的布局,采用的教学手段和内容等有可能发生风险的情况进行法律的特殊性分析,确保教学风险能够有效降低!虽然意外事故的几率相对较低,但事故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民商事法律需要发挥其在该领域内的特殊作用,积极引导高校的管理者能够对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保证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在法律风险控制中不管是针对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针对社会发展的规律,都需要通过内部外部影响因素进行法律分析,确保其涉及的法律风险能够处于可控的状态,从多方面提高教师教学管理水平。

(二)民商事法律风险管理的全面性

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控制中需要进行风险指标全面分析,确保各类风险能够参与评估,从而能够形成应对风险控制的机制,提高风险控制管理水平,保证风险能够全面的控制! 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风险全面控制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识别、风险转变,保证从不同角度进行风险预测,确保风险控制符合全面化的要求!从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的特点看,有的意外风险是不可测定的,因此需要对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一些偶然性事件进行全面的概率分析,确保各项事件能够符合民商事法律风险控制全面性的要求!在法律风险控制中需要运用实证分析、比较、抽象概括等方法,对其进行全面的风险控制!从民商事法律关系视角,全面分析风险存在的原因,从多角度进行法律风险控制,对体育教学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从体育教学的实施主体出发,全面分析其产生的风险。

四、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

(一)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提高主观能动性

法律风险意识的提高是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构建的首要条件,也是强化法律风险管理重要性的必然需求。首先,教师和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其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引导高校上下积极参与,夯实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识基础;再次,法律风险管理的构建,需要思想基础提供支撑作用。而法律风险意识的强化,是夯实思想基础,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

(二)建立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流程及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支撑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为体系的构建提供制度支持。如,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急处理机制等,强化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性;其次,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作,强调管理流程的科学合理性。可具体为:(1)设置策略:强化对风险的识别、评估、衡量,进而实现及时有效的应对,如进行风险监控和报告确认等,从而本质上形成一套完善的处理流程;(2)体育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就评估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讨论分析,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最大程度上降低法律风险所带来的损失;(3)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经修改之后,获得批准方可实施。此外,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基于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旨在强化方案的最优化。

四川音乐学院院级课题,项目编号:CY201504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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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分析论文范文4

【关键词】普外科;风险因素;讨论制度;护理风险管理

Department of General Surgery Nursing In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Analysis

Li Xiaoying【Abstract】Objective: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general surgery to discuss insecurity in the system,timely detection of problems in nursing,to deal effectively with care and risk,reduce the risk of care, improve care and management efficiency.Methods:Through three years of general surgery in our hospital to discuss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security in the system,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the value of the process of Its implementation.Results:Through three years of implementation,general surgery and nursing care and the incidence of errors decreased significantly complaints,patient satisfaction from 93%to 99%.Conclusion:

General surgery insecurity addressed the system reduces the incidence of errors and nursing care complaints,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it is worth further.

【Key words】General surgery;insecurity;discussion system;nursing risk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R425【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5-0515(2010)012-0138-02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1]。近年来,本院将普外科风险因素讨论制度在护理风险管理中合理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介绍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通过本院普外科3年来实施护理风险因素讨论制度,采用回顾性分析方法,分析其在护理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价值,并进行动态监测分析。

1.2 风险因素讨论制度的实施方法。

1.2.1 普外科护理风险意识教育:培养风险意识护理风险始终贯穿在护理操作、处置、配合抢救等各环节和过程中,有时即使是极为简单或看似微不足道的临床活动都带有风险。为培养护士树立正确的风

险意识,在护士更衣室醒目处挂上“风险源自细节,细节决定安全”,让所有的护理人员都树立这种意识,知道风险就存在于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之中,一时的疏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1.2.2 在科室组织学习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及护理核心制度:护理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与医疗和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讲座,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2]等,反复讨论,并通过考试来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护士长更应该经常利用晨会,交接班或业务学习等时间,组织学习和讨论新闻媒介报道的医疗护理纠纷,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将与本科护士有关的潜在性法律问题加以仔细分析研究,增强护士工作的预见性,以防患于未然。只有知法、懂法、护法,用法律观念约束自己的护理行为,才能增强护士的责任感和诚信度,提高护士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1.2.3 普外科具体实施各科室每月召开一次护士会议,讨论本科在当月工作中是否存在或潜在护理安全隐患,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列入下1个月的工作计划。另外,由护士长和主管护士组成,明确风险管理小组职责。

2 结果

通过风险因素讨论制度在普外科的实施,使本院护理部可以综合有效的管理护理风险细节,提高病区内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防范护理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有效的发现护理缺陷和不足,积极主动的避免各种护理风险。通过3年的实施,本科室护理差错发生率及护理投诉明显下降,病人满意度由93%提高到99%,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3 讨论

通过本科室风险因素讨论制度在本院护理风险管理中的实施,总结体会如下。

3.1 强化专业技术提高业务水平。护理人员要积极参加本院与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熟练掌握各种抢救技术和各种仪器的使用,精通各科手术准备和操作技能,掌握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在本院根据不同层次护士制定出培训计划,每周护士长进行晨会提问,每月进行技术操作考试,以提高全科护士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业务和技术水平[3]。

3.2 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对于患者不愿进行治疗、护理或没有治疗、护理的原因,一定要详细记录,并注意引用患者原话,以便日后作为护士的维权记录。护士在工作中要学会应对特殊性和突发性紧急事件的处理,必要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会冷静思考,沉着应对问题,运用法律武器,保证合法权益。

3.3 提高个人修养加强护患沟通。护理工作面对的人是一群特殊的服务对象,护理差错事故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心痛苦和生命安危,也是影响医疗护理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护士要有强烈的人本观念,珍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护理人员应通过换位思考,加强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增加护患双方了解,使患者更好地配合治疗。

3.4 强化文件规范完善管理制度。风险因素讨论制度是本院新制定的一项有效、规范的护理管理制度,能够总结护理工作中的不足与漏洞,并针对相应的疏漏进行及时的纠正和补充。讨论制度是各阶层护理人员经验与实践的总结,我们应将其相应的材料进行规范整理、总结,做好回顾分析,动态追踪的准备。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是风险预防,即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风险事件的发生。故必须加强各项制度的督查、落实和反馈,严格执行核对制度、护理文书书写制度、无菌技术操作制度,严格带教,科学管理,规范各类物品、仪器的使用与管理,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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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分析论文范文5

【摘 要】 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农业科研单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各类责任的主体资格,本文通过分析农业科研单位的法律风险主要表

>> 我国农业科研单位技术成果法律风险与防控研究 农业科研单位的内部控制问题探讨 农业科研单位资金管理研究 农业科研单位激励机制创新研究 农业科研单位公务卡结算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农业科研单位资产管理 农业科研单位科研经费管理问题分析 农业科研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研究 农业科研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探讨 强化我国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之我见 农业科研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业科研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及建议 农业科研单位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问题对策与思考 新时期农业科研单位后勤管理改革发展问题分析 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农业科研单位财务控制论 农业科研单位档案管理初探 农业科研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探讨 农业科研单位成果转化路径探索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0-01-01).

[4]华能集团.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治理结构及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EB/OL].(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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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分析论文范文6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00-03

企业从它建立的第一天起,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企业收益的取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是在克服各种风险的影响、有效管理各种风险的条件下完成的。而风险,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的困扰着人们实现自己意愿的问题。无论是否理解风险的概念,人们决策时都不得不考虑它的存在。在我国,“企业法律风险”概念的首次出现是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5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之中。200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按照风险内容或来源将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这标志着我国第一次从政策法规上提出从管理的角度进行法律风险防控。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

就我国刑事法律而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包括企业本身的风险以及其经营者等相关人员的风险两大方面。企业如果依靠违法行为获取利益,很可能被绳之以法,甚至企业经营者也会牵涉其中,锒铛入狱。在当今中国,一大批叱咤风云的商界传奇人物,因其决策上的失误,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者,屡见不鲜;甚至自认为系有利于公司之行为,结果却必须背负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者也不少见。而因企业经营者被绳之于法,致使企业陷入混乱,最终消失在市场竞争之中的案例也多如牛毛。可见,刑事法律风险对于企业的未来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违法行为几乎是必然造成法律风险的产生,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最致命的法律风险。而刑事法律设立的目的,本身也是通过严厉的惩罚来威慑社会成员,使之放弃违法的企图,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内涵和现状

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因行为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需要承担法律制裁的法律风险。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从企业设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发生,甚至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也可能发生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强调主观和客观相统一,因此刑事法律风险均属于违法风险。

在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无企业犯罪一说,与之相对应的是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法人犯罪。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该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此可见,单位犯罪是一种为单位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而实施的犯罪,而且基本是与单位的经营活动有关。

根据我国《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一般为罚金,但一般同时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身刑。

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和特色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当然源自于企业对刑事法律的触犯,但是,发现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却不能两眼只盯着刑事法律条文,因为触犯刑事法律条文的具体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必须将企业的具体行为与刑事法律条文结合起来,才能准确判断该行为有无刑事上的风险。例如: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均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的,但何种行为表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情况就非常复杂,必须结合刑法的规定对一个行为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探究其实质才能作出准确判断。当然,有些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有常见表现形式,对这些常见行为的概括也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取得的成果。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特色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去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专业性是其一大特色,因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活动中任何活动的基本尺度都是依据法律规范。总的来说,企业管理视角下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有如下的特色:1.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范围的有限性;2.工作内容的波动性;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4.管理质量的人为性。

在某些场合里,法律上的需要与经营上的需要是相互排斥的,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核心就是如何保证二者之间的平衡。要做好这一点的前提,一是要准确地识别出刑事法律风险及其危害性,二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目标找出最为合适的解决方法。因而,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方面,无论是因噎废食还是削足适履都是不足取的,而如何在具体的操作中把握好尺度,并非一朝一夕就能掌握。

四、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的拓展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当归类于刑事非诉讼业务

我国现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业务有7项,其中包括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然而,说到律师的非诉讼业务,一般理解为律师在民商事领域提供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很少有律师涉及刑事非诉讼业务。但仔细分析,却发现在几乎所有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都存在着与刑事法律相关的专业活动。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切民商行为,既有参与主体按照法律授权的合法行为,也有参与主体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甚至面临刑事法律干预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专业因素,对于复杂的、可能涉及刑事法律问题的社会经济现象,长期从事民商法律事务的律师一般而言难以作出及时、合理地处理,反之亦然。仅仅从这个意义上说,开拓刑事非诉讼领域的相关业务,前景非常广阔。

因此,在做刑事诉讼业务的同时,刑事律师不能忽视社会上尤其是企业界向律师提出的刑事非诉讼法律服务的需求。刑事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在长期诉讼当中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针对企业的决策和运营,从刑事法律层面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防止发生刑事法律风险,帮助企业实现真正的健康发展,既契合了企业发展的需要,又为刑事律师在刑事非诉讼领域开辟了一块业务新天地。

(二)刑事非诉讼业务的拓展

早在2006年7月,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明就撰写了《刑事非诉讼律师业务初探》一文,对刑事非诉讼业务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引起律师界的共鸣。2010年3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栾少湖专门就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问题提交了人大代表议案《关于尽快在全市开展企业高管人员刑事责任风险防控工作的建议》。当然,以系统的眼光来看,这些尝试还主要集中在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的层面,包括将企业容易触犯的罪名予以分类解析,也是从宣传教育的角度展开的。

如果我们由此再向前进一步,把目光由企业转向企业与刑事律师的互动上来,探讨律师如何帮助企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并经过讨论将此项工作设置为一个系统工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由此“生产”出来的“产品”对企业肯定有极大的吸引力。

五、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操作流程

(一)组建专业团队

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涉及方方面面,任何一个律师都不可能是所有方面法律事务的专家。律师向企业提供的防范刑事法律风险非诉讼法律服务,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两名律师的协作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必须针对每一个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项目组建一个律师团队,人数以三到五人为宜,才能胜任一个企业方方面面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价、应对工作。同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不是纸上谈兵,必须要以律师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依托,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这就要求进入团队的律师要有刑事辩护与的执业经历,可以以从事过三年以上刑事业务为最低条件,以保障团队智力资源的丰富性。

另外,企业的刑事风险防范在有些场合与一般法律风险(民商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是有联系的,一般法律风险累积、增大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演变成刑事法律风险,为了使律师提供的防范刑事风险法律服务能够帮助企业防微杜渐,从根本上清除发生刑事法律风险的诱因,律师团队有必要有一至两名从事民商、行政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参与,以实现团队智力资源结构的合理性。

(二)针对一个具体的目标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项目,律师团队要做的工作千头万绪,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为了有效管理法律风险,企业必须要知道所面临的风险,也即进行企业法律风险识别。识别刑事法律风险与在雷区里探雷非常相似,任何未被识别的刑事法律风险都有可能造成企业的重大损失,而没有一定的科学方法则又无法系统、全面地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是实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项目的第一阶段,通过精心策划的尽职调查活动全面了解企业与刑事法律风险的有关资料。尽职调查的范围与深度取决于律师和企业所共同确定的项目内容,其侧重点是通过系统收集企业各类历史或现实行为的真实情况信息,为从整体上识别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提供基础资料,以便于发现企业的管理制度及经营行为中各个具体的作为与不作为所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中与其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人和事,其中,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作重点调查,因为他们对企业具体行为有决策、控制作用。调查的方法有资料收集、调查问卷、零距离访谈、现场观察、调查核实等等,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设计。

2.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评估。通过前期的尽职调查及刑事法律风险识别,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点已经以法律风险清单的方式呈现出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是一种定性分析,提示了企业所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法律风险都需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在诸多因素的制约下,企业只能以“厚此薄彼”的方式控制法律风险。面对成百上千的法律风险点,无法准确判断法律风险的大小,导致企业难以妥善处理法律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之间的矛盾。如果企业眉毛胡子一把抓式地加以应对,既不经济也不可行,甚至还有副作用。要走出这一困境,就必须实现刑事法律风险的定量分析。

法律风险评估需要依靠定量分析进行,定量分析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兼具法律与管理双重视角的必然要求。但是,仅仅如此也还是不足够的。在刑事法律风险的评估当中,经验往往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诉讼仲裁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最终手段,其运用将使存积已久的问题脉络清晰。经历了大量诉讼仲裁锤炼的刑事律师,对于相关问题便会自然而然产生一种法律“直觉”。有了这种法律“直觉”,再辅之以一定的数理模型,那么对于风险评估的量化程度才能恰到好处并不失精确。

一般而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即在一定时间段内风险发生频次的高低;二是风险影响程度,即风险一旦发生后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程度,确定刑事法律风险的预警线;三是风险水平,亦称风险损失期望值,即综合考虑风险发生可能性与风险损失度后对风险严重程度作出的判断,具体表现为风险可能性与风险损失度的乘积,初步明确风险管理的策略。

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的防控。在制定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全面解决方案阶段,律师需要结合前期的法律风险识别、评估等工作成果,将评估结果转换成企业可以看懂、能够操作的刑事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实施刑事法律风险控制的精髓,是将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使企业日常工作的制度、流程、文本同时成为应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线,通过这“三驾马车”去实现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法律风险的最小化。其内容包括,(1)管理制度修订。这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刑事法律风险评估的结果,通过修订或补充、起草公司各类管理制度的方式,从制度上避免一部分法律风险。对于那些管理尚不完善的企业,不仅需要修订其原有的管理制度,还要考虑到各制度的层级关系和同级间的协调问题,而且需要补充许多企业原来没有的规章制度;(2)完善工作流程。相对于繁文缛节的规章制度,流程在以图表的方式描述具体行为的程序及内容方面,远比规章制度所用的文字量要少,因而生动形象、简便易读、便于记忆,特别是流程图其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均远远强于以文字表述的流程。虽然完善工作流程是所有工作量中最“不像”律师工作的内容,但事实证明完善工作流程的做法非常受企业的欢迎;(3)制定工作文本。为企业制定标准合同文本体系的宗旨,是根据不同交易的实际情况,为实现交易目的和确保交易安全最大程度地行使意思自治的权利方式,同时通过统一、成套的文本确保企业效率。与企业合同有关的甚至与企业管理有关的许多文本都需要标准化并与制度、流程配套,从内容和证据两个方面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安全;(4)解决具体问题。这类工作是除了上述三种工作内容以外,针对尽职调查、识别、评估中所发现的某些个案的、“一次性”的已经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制定解决方案。

总体来说,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应对就是通过系统的整理和筛选,整合到企业的规章制度体系、合同文本体系、流程管理体系之中,或是针对已经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制定具体的、“一次性”的解决方案。经过这样的整合之后,法律风险管理就会融入企业管理的细节之中而成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给企业带来实质性的进步。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范文7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采用专家调查法进行风险识别,在综合多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构建了基于外商投资方和基于政府层面的城市水务业外商投资PPP模式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并对PPP项目中的风险因素提出了风险分担,同时提出了PPP项目风险的规避与防范措施。

论文关键词:公共利益城市水务PPP模式风险

近年来国外水务巨头纷纷抢滩登陆,把我国作为其全球市场的重要部分来开拓,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BOT、TOT、并购等PPP模式进入我国城市水务业。截至2008年底,我国境内11家主要外资水务企业在我国城市水务市场中共签约94个项目。所谓PPP模式是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的简写,中文一般直译为“公私合伙制”,是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

然而基于公共利益的我国城市水务业外商投资PPP项目具有实施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经济分析和技术风险较大等特点,在项目进行的全生命周期均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对我国城市水务业外商投资PPP项目风险因素分析、风险分担方式及风险规避措施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一、城市水务业外商投资PPP项目风险分析过程简介

为了系统分析PPP模式的运作风险,笔者召集了国内水务行业有关专家就风险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根据三亚水务外商投资PPP项目经验及相关案例材料,水务行业外商与政府等代表分别探讨了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视角下的外商投资PPP项目风险问题。参与PPP模式风险研讨的专家代表共有17名,其中10人为政府和国企代表,7人为外商代表。

会前准备:将三亚水务外商投资PPP项目和相关国内案例材料分发于专家代表,请各位专家仔细阅读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风险问题重点思考。各专家代表为国内水务行业内互不统属的企业代表,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

风险因素开发:由主持人介绍三亚PPP投资项目历程及国内案例背景,让各位专家提出风险建议;主持人对各位专家强调要突破思维惯性,大胆进行联想;该阶段历时1小时。

风险因素分类与整理:根据文献资料和风险属性,将风险因素按照风险源分为7大类。

初步罗列风险因素:根据风险因素分类和专家提出的风险因素构建初步的PPP模式风险因素,供进一步专家探讨。

风险因素质疑性开发:该阶段历时1小时,主要是对已构建的风险因素用头脑风暴法进行质疑,主持人引导专家进入风险因素质疑环节,删除质疑较大的风险因素。

风险应对措施开发:对于罗列的风险中的各类风险因素,各位专家提出相应风险规避措施,该阶段历时1小时。

二、城市水务业外商投资PPP项目风险因素分析

(一)系统风险

1.环境风险。环境风险包括政治风险、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变动风险和信用风险;国家政策稳定性风险包括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税收制度、劳资关系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性问题方面的政策是否健全、稳定。

2.金融风险。金融风险包括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及税收风险。

3.不可抗距风险。不可抗距风险是由于自然与环境因素引发的风险,包括洪水、地震、火灾、台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力,恶劣气候等对项目产生的影响。

(二)非系统风险

1.项目建设期风险。项目建设期风险包括资金不到位、工期延误、投资超标和质量不达标风险等。

2.项目营运期风险。项目营运期风险包括市场竞争、社会服务质量不佳及运行效率低下、经营管理、财务风险和更新改造及拓展投入风险。

3.技术风险。技术风险包括设计失误、生产工艺不达标及技术人员素质等风险。

三、城市水务业PPP模式项目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由于关注的角度不同,外国投资者和地方政府所面临的风险不完全相同,即便是同一个风险因素,其权重也有差别。根据城市水务业特征、PPP模式风险特性等,本文将基于公共利益的我国城市水务业外商投资PPP模式的风险因素从外商投资者和政府两个层面分别识别并构建不同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如图1、2:基于政府风险的PPP模式项目风险因素(见图1),基于外商投资的PPP模式项目风险因素(见图2)。

四、我国城市水务业外商投资PPP项目的风险分担

由于基于公共利益的城市水务业外商投资PPP模式项目风险较大,涉及的风险很多且不同风险产生的原因不相同,因此,在制定风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发挥政府丰富的政策资源、强大支持系统和外国投资者的资金、先进的管理技术、经验等优势,进行全方位综合考虑,既要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又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结合项目的风险特点、可控程度、项目各主体风险的承受能力及风险态度,确定各方的合理承担比例,将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有机结合,把风险分担给最适合承担它的一方,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最大限度的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追求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基于公共利益的城市水务业外商投资PPP项目的风险分配见表1。

五、城市水务业PPP项目风险规避与防范

(一)政治风险的防范

我国城市水务业外商投资PPP项目的政治风险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不可抗力风险,一般由政府来承担。其风险防范一般通过以下措施进行:通过投保的方式降低政治风险。外国投资者向国际商业保险机构投保东道国政治保险;政府向PPP项目公司提供政府履约保证,以确定当发生某些政治波动、法律变更等事件,政府承诺在某种约定情形发生而可能造成投资者损失时,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赔偿或补偿;利用国家间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使国际资本流动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如果发生了政治风险,投资者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投资保护协定规避风险。

(二)法律风险的防范

我国城市水务业外商投资PPP项目是在我国政府的法律、法规等框架下通过合同和协议的形式达成的,如果一旦我国政府的法律、法规等有变,这无疑会从根本上影响PPP项目。因此,PPP项目谈判初期,项目各参与方应及时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使项目运作符合我国政府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另外,外商投资PPP项目需要获得政府的特许经营权,外商可以与政府签署一系列的互相保障协议,彼此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做出承诺,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三)信用风险的防范

我国城市水务业外商投资PPP项目是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各方协议搭建而成的,组成信用保证结构的各参与方是否有能力履行其职责就构成了项目的信用风险。项目主办者在寻求各方合作者时,除了考核对方的业绩水平、资金实力、管理技术水平等指标之外,还应重点考虑其信用的可靠性。在项目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也要明确列明违约责任。

(四)利率风险的防范

利率的高低不仅关系到融资成本的高低,还关系到PPP项目的能否最终成功。PPP项目公司应该首先考虑跟政府和银行签订融资贷款协议,尽量把利率固定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内。另外,在进行贷款融资时,项目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多种货币方式借款。除此之外,投资者还可以考虑采用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

六、结论

由于本文所分析材料的局限性,对于城市水务业外商投资PPP模式的风险因素和规避措施仍可能存在一定不足,有待水务业相关学者和业界人士进一步探讨。本文采用专家调查法进行了风险因素识别与风险归类,分别构建了基于外商投资方和基于政府层面的城市水务业外商投资PPP模式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PPP项目中的风险因素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提出了风险分担方案,并对各类风险提出了相应规避与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鲁庆成.公私合伙(PPP)模式与我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范文8

关键词:建筑;项目;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由于投资大、工期长,在建设过程中不可抗因素较多,如人员、材料、设备的情况变化,投资决策、设计、建设及使用各阶段出现的诸多问题均会影响建设项目的实施,因而会以各种方式增加项目的风险。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均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风险,必须对各种风险加以防范,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项目风险管理特点

项目风险管理就是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分析为基础,合理地使用多种管理方法、技术和手段对项目活动涉及的风险实行有效的控制,采取主动创造条件, 尽量扩大风险事件的有利结果,妥善地处理风险事故造成的不利后果,以最少的 成本保证安全可靠地实现项目的总目标。其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阶段:风险的预测和识别。即从项目风险管理的目标出发,通过风险调查、信息分析、专家咨询及实验论证等手段,对项目目标实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多维分解,从而全面认识风险,形成风险清单。

第二阶段:风险分析和评价。这一过程将风险的不确定性进行量化,评价其潜在影响,从而找出主要风险,以便决策者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阶段:风险对策和执行。根据风险评估的结论,通过采用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及风险自留等方式,研究防范和规避风险以及缩小风险事件带来的不利后果。

建筑项目风险管理也有其独特的特点,包括客观性和普遍性,偶然性,可变性,多样性等。

(一)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作为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超越人们主观意识的客观存在,而且在项目的整个寿命周期内,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

(二)偶然性和必然性

任何一种具体风险的发生都是诸多风险因素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一种随机现象。个别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杂乱无章的,但对大量风险事故资料的观察和统计分析,发现其呈现出明显的运动规律,这就使人们有可能用概率统计方法及其它现代风险分析方法去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同时也导致风险管理理论的迅猛发展。

(三)风险的可变性

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个阶段的风险在质和量上有所不同。随着项目的进行,要控制好风险并妥善处理,并且项目每一个阶段都会产生新的风险。

(四)风险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

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规模大、涉及范围广、风险因素数量多且种类繁杂致使其在整个寿命周期内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而且大量风险因素之间的内在关系错综复杂,各风险因素之间并与外界交叉影响又使风险显示出多层次性,这是建设工程项目中风险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建设工程项目主要风险因素

(一)合同

合同条款遗漏、表达有误、合同类型选择不当、承发包模式选择不当、索赔管理不力、合同纠纷等。

(二)政治风险

是指政治方面的各种事件和原因引起的风险,通常包括政府主管 部门的行政干预、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发生变化、重大事故造成的社会风险等。

(三)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经济领域中各种导致企业经营遭受厄运的风险。即在经济实力、经济形势及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等方面潜在的不确定因素构成经营方面的可能后果。有些经济风险是社会性的,对各个行业的企业都产生影响,如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汇率波动等;有些经济风险的影响范围限于建筑行业内的企业,如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总量的变化、房地产市场的销售行情、建材和人工费的涨落;还有的经济风险是伴随工程承包活动而产生的,仅影响具体施工企业,如业主的履约能力等。

(四)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不断变化的道德信仰、价值观,人们的行为方式、社会结构的变化等社会因素产生的风险。社会风险影响面极广,它涉及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和各个行业。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治安、公众对项目建设行动的认知程度和态度、工作人员文化素质是社会风险的主要原因。

(五)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法律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相关法律的内容的频繁变化,法律对项目的干预,可能对相关法律未能全面、正确理解,工程中可能有触犯法律的行为等。

(六)设计变更风险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往往带来合同项量的改变,导致合同纠纷与索赔。

(七)工程风险

工程风险意味着一项工程在设计、施工和移交运行的各个阶段可能遭受的、影响项目系统目标实现的风险。主要由以下原因引起。

自然风险:即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客观存在的不利自然条件引起的风险,通常由恶劣的气象条件、恶劣的现场条件、不利的地理位置等因素引起。

决策风险:即在投资决策、总体方案确定、设计施工队伍的选择等方面,若决策出现偏差将会对工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组织与管理风险:组织风险即由于项目有关各方关系不协调以及其他不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管理风险即项目管理人员管理能力不强、经验不足、合同条款不清楚、不按照合同履约、工人素质低、劳动积极性低、管理机构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造成的风险。

技术风险:一般表现在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由于技术标准的选择、计算模型的选择、安全系数的确定等方面出现偏差而形成的风险。

责任风险:即由于项目管理人员的过失、疏忽等人为不当行为造成财产毁损、人员伤亡的风险。

三、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对策

(一)加强合同的风险管理

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项目的管理者必须研究合同的每一项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否则,其风险将给项目带来巨大的损失。工程索赔是一种权利要求,是合同主体对工程风险的重新界定。工程索赔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重点在施工阶段,涉及范围相当广泛。根据FID—IC红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索赔的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利用合同条款成功地进行索赔不仅是减少工程风险的基本手段,也反映了项目合同管理的水平。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适当选择计价式合同形式,可以降低工程的合同风险。例如:对于工程量变化的可能性及变化幅度均较大的工程项目,其风险量较大,应采用风险转移策略,用单价合同报价方式,将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全部转移给甲方;对于无法测算成本的工程,贸然估价将导致极大风险,只能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将工程风险全部转移给建设方。

(二)发挥风险管理系统模式的作用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范文9

一、论题的引出

作为我国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的社区矫正,自2003年推行以来发展迅速且效果显著。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适用社区矫正,其首要前提是要对犯罪人进行一定的风险评估。当前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已根据相应的理论以及实践经验的总结,制定风险评估测量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事再犯风险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论述较多,对于其内涵的解释繁杂且简明理解性不足,关于评估目的的研究只是停留在法条堆砌上,对于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理论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推动意义不足。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总是具有一定的功利效用,即目的意意义。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认为法律哲学的核心概念是目的,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是什么?进而言之,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目的是什么?易言之,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是为了什么而存在的?对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内涵与目的的论述对于风险评估的完善,不仅具有立法司法的意义,同时也具有理论实践的意义。

二、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内涵审视

在理论研究领域,风险评估主要是经济学领域的的概念。风险评估是今年来发展的一种系统化的方法论,为组织的安全管理和政府的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是组织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预防技术水平的基础了,并已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内涵分析是解答其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也是分析风险评估的目的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对其内涵的分析必不可少。

(一)基本概念的整合

1.风险的概念解析

“风险”一词在辞海中的释义有二:一是亦作“危崄”。艰危险恶,不安全。谓有可能导致灾难或失败;二指险恶﹑险要之地。结合论题,释义一符合题意。在经济学领域里,风险是指特定时间发送的概率及可能发生危害后果的函数。

2.风险评估的概念释义 3.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概念整合

当代美国人类学家E·霍贝尔在论及概念的重要性时指出,一个探索者在任何领域中的工作总是从创造该领域中有用的语言和概念开始的。任何科学研究都是以概念分析作为起点的。因此探索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内涵与外延的首要条件是对其概念的精确把握。结合对社区矫正、风险、风险评估的概念的理解,可以整合得出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概念。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是指法律规定的机构和组织对与犯罪人相关的因素进行定量化的分析,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重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所做的评价。

(二)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整体阐释

1.评估主体

根据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调查评估,是为评估主体。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负有协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义务,是为辅助主体。

2.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与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一致,法院裁判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主体及正在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评估对象具体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经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

3.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评测对象的静态与动态、不变与可变、客观与主观的因素。根据理论界及实务界的经验积累,并经法律认可,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是有关评估对象的风险因素,包括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

4.评估方式

结合北京上海等地对于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探索,已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访谈法、量表法、文献法、和观察法组成,以量表法为主[5]。结合实践发展及各地具体情况,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可以有选择的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指标分析、问询等方式,根据不同犯罪人侧重不同的评估方式。

5.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的得出是基于评估各方面因素、综合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的整合考量。评估结果的形式主要为是否对被评估对象适用社区矫正;社区矫正适用过程中是否停止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社区矫正等。

三、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分析

(一)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的重要性

一项法律制度的背后总是体现着一定的目的。而且具体到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部分,在总体上它们是在一个共同的目的的支配下,但是在具体的、直接的目的方面,各个刑事诉讼体系内的不同的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毋庸置疑,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制度的目的自然也有不同于刑事审判程序、管辖等其他体系内制度的方面。当然,也正是存在着不同的目的,才使得社区矫正风险评估表现出自己的特性。如同学者在关于行政诉讼目的论述的重要性指出的一样,如果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比喻为一部机车的话,评估目的就是这部机车的方向盘,它决定着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制度运行的轨迹。

对于社区矫正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改革,对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的研究的价值与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对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的认识,具体工作的开展就如盲头苍蝇般找不到工作的关键点。“目的创造法律并指导实践”,正确理解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目的,对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评估工作,相关人员对评估工作的配合与辅助,法官结合评估结果裁判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都具有指导性意义。

(二)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的概念及特性

1.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的概念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说,科学的发展就是概念体系的发展。人类发展史可以被称为是不断进行创造的历史,人的活动总是有目的、充满意识的活动。任何一个目的总是具体的、有着特定内容的目的。由此,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作为有别于其他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目的是指,以观念形式存在的,国家听过相关机构进行的风险评估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理想结果。

2.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的特性

“一个目的如果不是特殊的目的,就不成其为目的,正如同行动如果没有目的就是无意义的行动一样。”虽然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如同其他刑事诉讼制度一样,都具有刑事诉讼总体的目的,即实现刑事实体法、保障人权等,但是由于内在机能的差异,其也具有属于自己的特性。其一是主体上的特性,其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等;其二是具体行为的差异,其行为是评价;其三是目的结果的差异性,其直接结果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等。

四、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的构建

(一)直接目的:服务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直接目的是服务于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发展的时间进度,这一直接目的主要分为以下三方面:

1.入口把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前,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那些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较低、且不致危害社会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严格控制社区矫正的入口,从源头上保证社区矫正的质量。

2.进展调控

入口管控中如果由法院判决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对象,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由评估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其进行危险性评测。服刑人员成分复杂,都具有某种恶习,而此种恶习总是与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动机相联系。矫正中,社区矫正对象改正错误的程度不同,人身危险性会有所变化,此阶段风险评估的目的,是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区分,根据其社会危险性及人生危险性的变化和大小,采取相适用的措施。

3.出口管控

法律规定,违反法院禁止令等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假释,依法收监。在社区矫正实施至法院判决的执行期限的或者其他规定期限的,评估机关依法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最终的评测,对其是否符合执行完毕的条件作出结论,防止仍具有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的人员脱离监管,也为符合条件的对象重返社会提供机会。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范文10

关键词:政府招标采购;采购风险;防范措施;信誉风险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01

政府招标采购在我国的发展并不长久,因此会存在很多风险,其中信誉风险将直观影响到采购的质量,下面是对我国政府招标采购中的信誉风险进行的问题分析及防范探究。

一、政府招标采购存在的信誉风险分析

1996年,首次实验性政府招标采购工作在上海顺利展开,自此以后便开始了全国性的试点工作。之后政府资金的使用透明度和效益都大有改进。即使这样,由于政府缺乏完善的信誉机制,在招标采购中还会存在一些信誉风险,然而这种风险又有其自身的客观存在性,只能通过人为因素极大限度的降低风险而不易彻底避免。因为这种风险的产生因素有很多种,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参与者缺乏信誉,不按规矩出牌就会导致采购结果的失败。因此政府采购事件是否就能够解决供应商存在的一些信誉问题本身就是一种博弈,通过博弈论分析政府招标采购的信誉风险是最佳方法。

博弈论分析政府招标采购信誉风险是目前最常用的分析方法,简单地说:博弈是研究一些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理论和方法,既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同时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将招投标双方在处理项目时比喻为博弈并对其中的信誉风险进行分析。

1.不同信誉额的供应商博弈分析

对于进行博弈比喻的信誉好、差双方供应商,由于投标前的信息保密性,参与双方对对方的竞标战略都是未知的。所以博弈竞争结果不仅跟自身的策略好坏有关,还同时受对方的战略影响。在渴求成功的欲望怂恿下,信誉不好的供应商为竞标成功,往往会倾向于粉饰自己产品项目,提供假的商品信息给招标人;这对那些重信誉、讲规矩供应商当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的产品就算是最好的,如果不同样进行粉饰包装很有可能会被抢了商机。因为招标人在不了解项目的情况下能相信的就是被外表比如价格,越是不好的商品价格越容易被包装。这样下来两种供应商都存在包装自己的倾向,但是根据理性统计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对于高信誉商家,不管低信誉者如何备战,其通过粉饰获得的效用远不如没有任何包装的效用好。因此最好的策略就是零包装;而对于低信誉者,不管另一方怎样,包装后的效用往往是最大的。所以包装是低信誉者投标成功的最佳选择,这样在达到最大效用时,博弈双方自然就会达到一种和谐的粉饰平衡。

2.政府与供应商的博弈分析

其实在政府的招标采购中,通常都是招标在先投标在后,因此,这两者间的博弈并不是直接发生的,往往需要第三方机制的出现,他能有效的避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信誉风险。经分析:对于高信誉供应商,不管政府是不是去调查,不包装往往是最有成效的方案。所以对政府来说,不调查取得的效益最高;而对于那些不讲信誉的供应商,不管其是否对产品进行包装粉饰,政府要想取得最大效益都应进行调查。综上,为减少国家利益损失政府应该对低信誉供应商进行调查。

二、招标采购信誉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严格依法行事,健全采购机制

我国政府进行采购的依照法律是《政府采购法》,是采购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最高的法律依据。政府在采购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法律意识,并根据采购需要完善相关采购制度。加强内部人员自觉意识。按照分权分工的方法,是不同部门相互监督相互限制,提高整体信誉度。只有完善的采购机制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利益最大化,降低采购风险。强调政府的采购主体意识,促进招投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奖罚制度,强调诚信作用

上述的博弈论证明低信誉投标商往往倾向于包装粉饰。所以要加强政府采购市场对供应商的准入限制管理。将供应商按信誉等级进行管理和采用,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的建设,加强监管机制。当然对于除了包装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应给出相应的处罚。

3.要确保第三方机构的公正性

在政府招标采购中,第三方要是在招投标双方中起公平作用,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比如监督管理部门、中介机构、评审专家团等。要想第三方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必须是其利益并不受此次招标任务的影响。否则将有可能会带有一定的利益倾向性。为了保证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权力集中,政府采购中心都应该先从自身做起,加强内部控制,注意将权利平衡分配,比如使用中介进行采购,将采购权交给才中介机构。这不仅降低了采购风险(适当提高了供应商的行贿成本),还降低了政府自身的采购本金。当然还要坚强监督,防止采购者收受贿赂,因此建立一个诚信公平的平台很有必要。另外做为专家评审团还承担着维护各方利益,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推荐最合适的中标候选人的责任,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可以根据之前的信誉级别管理进行考虑是否给与选用,杜绝一些不法粉饰行为和供应商。

三、小结

信誉是政府采购成功的关键,只有树立威信,才能有效避免信誉风险。对此首先,政府应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才能确保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还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做好社会服务保证、办事程序透明化、加强采购工作人员自觉自律意识,建立“诚信办公、诚信服务”行为准则等。最后,还要注意选择那些有思想、有觉悟、有纪律、有法律意识的人员来担当重任。

政府相关部门应抓好思想教育、廉政教育工作,强调公正、廉洁,政府采购者相关工作人员应以诚信、律己的美好形象为政府招标采购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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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友顺.尚洁.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博弈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05.

法律风险分析论文范文11

论文关键词 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 中小企业 必要性

谈及法律风险管理,首先要明确风险管理的由来。风险管理源于20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当时由于受到1927年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美国大批银行和企业破产,美国企业开始对风险管理采取科学立法,并最终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随着企业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和风险费用的增加。风险管理研究开始受到发达国家的重视和宣传,法律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应运而生。

一、法律风险管理的历史沿革

1992年9月,美国COSO(即美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f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了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又名“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要求所有美国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2004年,美国COSO了COSO-ERM标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

随着美国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立法规制,其他发达国家也纷纷开始通过立法来对企业的风险管理作出规范和指导,法律风险管理也随之进入立法视野之中。“然而,我们不应将法律风险管理视为一种独立的风险事件类型。法律风险的确有着诸多特殊性,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应当是统一的”。因此,法律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分支学科,既然具有集法律与风险管理于一身的交叉特性,也必然要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则。风险管理的理念有助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主动的预防,回避各种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各种损失或不利后果,并避免风险后果所带来的震荡,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管理有利于企业及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利用效能的最大化,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

近几年来,法律风险管理才正式传入我国。2005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京联合举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商讨如何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2006年6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逐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其中自然也包含了法律风险管理。这标志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已经上升到中央企业的战略高度。

2007年1月,全国工商联亦《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民营企业应注意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依法经营,严格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尝试在民营企业中推行法律风险管理。

2009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作为当前企业转“危”为“机”的一个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开展新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源点的排查和评估,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快完善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为企业在危机中加快结构调整、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1年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实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这一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法律风险管理热潮风起云涌,在各种企业经营管理中日渐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

法律风险管理,也被称作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防范,学术上对其定义不一。根据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对企业法律风险所下定义,“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本文将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界定为,法律风险管理即为依据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将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则,通过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帮助企业最大限度防控风险,减少损失,实现企业规范管理和利益最大化。

目前我国对法律风险管理虽然没有统一的概念,但一般来说,都认为法律风险管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或者防控工具界入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中;第二,法律风险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分支概念,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则和常用流程;第三,法律风险管理的依据是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具有严肃性和法定性。

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一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质。首先,需要明晰中小企业的概念,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所下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可以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目前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的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提供了全国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上缴的税收约占50%.

与中小企业的庞大数量和重要作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0年民建中央专题调研报告《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转型与创新的调查与建议》显示,中国中小企业当前平均寿命仅3.7年,其中8成以上是家族企业。而当时欧洲和日本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为12.5年,美国是8.2年,德国500家优秀中小企业,有1/4都存活了100年以上。另据官方权威信息,2012年一季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SMEDI)为92.6,比上年四季度下降0.9点,处于稳中回落的状态,发展指数处于不景气区间。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管理不完善,生存寿命短,法律风险频发、后果严重,发展瓶颈难以突破。较之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更需要法律风险管理,研究如何切实有效地对中小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也就更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将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定义如下,依据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将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贯穿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通过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为企业进行风险战略管理,结合中小企业的具体需求和风险可承受度,帮助中小企业在风险与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建立法律风险管理防控预案,实现中小企业规范管理和利益最大化。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除具备一般法律风险管理的共性外,还具有以下特性:

第一,更加突出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管理;与大型企业的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相比,中小企业根据发展阶段和行业领域不同,有着不同的实际需求和风险可承受度,如生产型的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劳动人事领域的法律风险点密集、频发,贸易型的中小企业在合同领域的法律风险点密集、频发,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需求和风险可承受度,在重点领域进行更加突出的法律风险管理,更容易被中小企业所认同和欢迎。

第二,以定性法律风险分析评估为主的法律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一般分为法律风险信息检索、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维护几个环节,这其中承上启下的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环节中,需要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鉴于中小企业处于数据不充分、评价模型不成熟的起步阶段,对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和风险偏好的增强,逐步完善中小企业定量分析的方法,逐步建立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风险分析方法。

第三,遵循实效、简化的法律风险管理;中小企业一般不具备分工明晰的法务管理部门,相关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框架不太健全,这也决定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更注重实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措施流程要更加注重简化、删繁就简,这样才出适应中小企业的规模特点,不至于水土不服。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国家利税减少,经济总量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势必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通过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生存和发展,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加强中小企业风险意识,缓解目前中小企业风险繁杂混乱的状况目前,由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内宏观政策、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向稳健转变,加之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抗风险能力弱、管理不规范、竞争市场较为混乱等因素,中小企业的增长速度、生产收入,财务指标增速出现回落,在部分区域甚至出现了不少中小企业的倒闭、关停的情况。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较之大企业问题更多、更普遍、管理更落后,隐患更大,加之中小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财力、防范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更混乱、更脆弱,一旦从隐患发展成为现实损害将严重损害中小企业竞争力,危及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危及交易链条与信用环境。因此,目前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迫切需要加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切实推行法律风险管理,防微杜渐,使中小企业能够健康发展。

(三)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创建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合法规范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这四个条件都离不开法律风险管理对企业管理现状的系统梳理和法律规范,当前企业经营发展环境需要风险关口的前移,实现以事先控制为主,“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系统化、动态化地管理风险。这就要求企业要实现法律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传统的救济型、参与型、封闭型、事务型向预防型、把关型、开放型、管理型转变,从整体上提升企业法律工作的保障作用与绩效水平。因此,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创建现代企业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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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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