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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时间:2023-06-06 09:01:28

法律与生活

法律与生活范文1

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各位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今天我以支教老师的身份,给大家谈一谈法律方面的问题,希望同学们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结合有些年来学习法律的一些体会和认识,和大家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同时,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律与生活》——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规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因此,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先哲卢俊曾喟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所谓枷锁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隐喻。

如果人间没有了法律的规则,将出现两种极端的局面,一者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源按需分配,届时国家、监狱、军队、警察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将不复存在,当然法律也因为失去了保障其实行的强制力而逐渐消亡。整个社会进入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个人的情感与道德的约束超越法律,达到完美的境界。其二种情况有可能世界将混乱一片,人们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财产、健康、性自由等等都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因为规则的缺失而最后崩溃,人类也将随之走向灭亡。较之二者,也许在现阶段看来,第二种状态具有出现的盖然性。由是观之,吾国吾民依然无法摆脱社会规则之清朗。

法律是规则和原则统一。法律首先是规则。法律总是表现为一条一条的规则,规则是法律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但是,由于规则本身具有滞后性、有限性等弱点,因而,规则要和原则结合起来,要深入探究法律背后共同的东西,这样才能全面充分地掌握法律。第四,法律应该是百科全书。学习法律不仅仅需要学习法律规则方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掌握和这些法律规则有关的非常丰富的广博的知识。人的任何知识、任何经验,对他的法律理解和法律执法都大有裨益。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法律要规范人的行为。我觉得就有必要首先研究这个“人”是什么?经济学把“人”假定为“经济人”,伦理学把“人”假定为“道德人”,法律对“人”也有一个假定。我认为,法律对人的假定是“坏人”。霍布斯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如果你要了解法律,一定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要从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这就是霍姆斯著名的“坏人理论”。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基本假定,法律的“坏人理论”把人性假定为恶,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与生活范文2

关键词: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现实生活;联系

伴随着新课程教学改革的展开,素质教育成为当前教育的核心,它更加注重对学生思想素质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初中生作为成长中的青少年在思想上正在逐步发育走向成熟,为了能够积极健康成长就必须了解并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才能利用法律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和难题。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教学的开展,需要将理论教育与现实实例结合起来,从而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教学的意义

1.教授法律知识能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当今充裕的物质条件提高了学生的生活质量,学生在家长的庇护下成长,缺少约束与教育,使得更多的初中青少年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性格,甚至出现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必须积极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使他们在思想上受到法律的约束,进而约束他们的行为,提高他们的自制力,从而形成正确的守法理念。

2.法律知识教学有利于学生更好地认识社会

初中生已经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独立思考力与判断力,然而由于家庭环境、接受教育程度等的差异使得他们产生了不同的社会认知。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入法律知识,结合学生的现实生活,通过列举案例来为学生解释一些违法现象,解说一些法律常识,学生才能更加深入地理解社会现象,产生正确的是非观念,才能对一些社会现象从法律的角度产生独到的想法,从而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知识教育与学生现实生活联系的方法

1.教师主导,解答式教学

政治是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与价值观的引导,具有一定的说教、引导特征,特别是法律知识由于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权威性、强劲的理论性,需要教师发挥必要的主导功能,对学生进行科学的指导与引导,侧重教师对法律知识的讲解,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内容与特征,从而收获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积极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采取解答式教学方法,也就是教师要积极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对学生的问题给予及时解答,这样才能有效解除学生疑惑。

2.结合案例,引入学生现实生活

法律知识相对理论性强且抽象,单纯的法律条文或理论的灌输难免会使学生感到难以接受,这样就必须结合生活案例,引入学生现实生活,将法律知识教学与学生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同时,教师也要本着兴趣引导的原则,注重案例的生活化(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并将案例以引人入胜的故事、生动的语言等呈现给学生,让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经历来评说案例中的是非,自由发表看法,这样才能正确引导学生用更加犀利的眼光去理解生活、观察生活,从法律的角度正确分析现实生活,使学生通过实际案例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达到形象化教学的目标。

3.丰富教学形式,社会实践引导

法律知识教育教学不应该局限于教学课堂中的理论灌输,因为学生即使熟背了法律理论知识也不意味着就能够科学地运用法律,因此,要适当丰富创新法律知识教学形式,使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法律知识学习。例如,可以邀请专业的法律人员来校进行讲座,为中学生输送必备的法律常识;组织学生亲临开庭现场,旁听法庭审理与宣判;鼓励学生参加法律宣传活动,从思想与行动上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掌握法律理论常识的基础上提高自身能力,这样才能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知识学习的乐趣与积极意义。

此外,法律知识教育并不意味着将学生约束到一定的条条框框之内,而是要积极开拓、创新思维,在牢固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能够自主发挥自身能力,能够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法律,积极理解并尊重不同学生的不同生活环境以及他们所养成的处事风格,也就是要将法律教学同学生的特点结合起来,力争实现对每一名学生的正确法律教育与积极引导。

总而言之,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教育必须同学生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利用生活案例来解说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效率,带来良好的学习效果。

参考文献:

[1]潘毅鹏.书本知识要与现实生活相联系.初中生之友,2011(12).

法律与生活范文3

根据新课标的教学基本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程的教学,要以大学生在成长路上遇到的问题为切入点,以大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为主线,来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建设人才和党事业的接班人才为主要目标。所以,要打破长期以来该学科课程授课形式单一、内容僵化,远离大学生生活实际、难以呈现其实用性而导致该学科受到了大学生普遍冷遇的现状。因此,需要老师在进行授课中通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创新来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趣味性、时代感、实用性,来构建生活课堂,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生活课堂教学内容的设计(一)以大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作为课程知识的导引虽然在新教材中也穿插了大量贴近大学生生活的语言和事例,但是这远远不够,还需要根据大学生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并结合社会热点及时补充一些贴近生活的新事例在教学中作为核心知识内容的导引来激发学生的兴趣,进而更好的引领学生进一步思考。比如,在讲“遵守社会公德,创造人生价值”一章时,老师可以近期风行各大学校园的网络神曲《大学生自习室》来作为本章知识学习的导引。运用多媒体将这首歌曲的文字、图像、声音和谐呈现在课堂中,不仅可以增强教学的直观性,而且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随后老师可以请学生站在本节知识的立场上再结合自己的观点剖析歌曲里呈现出的社会公德现状,最后可以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讲述自己眼中的大学校园中不文明现象以及就如何提高大学校园公德行为阐述自己的观点。这样不仅能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性,而且加深了学生对社会问题的思考,能积极引导学生规范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举止。(二)结合学生专业设计课程内容思想道德修养是属于内在化的品行,难以对其量化评估,所以社会功利主义盛行的形势下,要想容易让学生认识到其内在伦理道德的重要性,就需要选取恰当的分析范本。通过多年教学实践表明,专业特色和本课程的相互结合有利于增加学生对该学科的认同感,有助于他们强化知识、规范自身行为。从目前的就业形势来看,职业道德、操守已成为用人单位任用人才的重要标准,不仅如此,对相关专业来说,求职者对职业法律规范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用工单位评价工作综合能力的重要标准。比如,在给计算机专业的学生讲课时,对他们强调知识产权和互联网的安全知识就很有必要,在给小学教育专业学生授课时,对教师职业道德以及《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知识普及也对他们自身素质提高很有帮助。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生活课堂教学手段的设计(一)根据课程内容,设计关于生活素材问题的讨论大学课堂应该是思想火花碰撞的场所,所以在进行该学科的课程教学中,以课本知识为基础,结合大学生将书本知识升华,通过课堂讨论或课堂辩论会的形式来开展对该学科的学习,这样能够激发学生对问题的思考,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在讲到“大学生的择业与创业”时,就可以根据所学知识对学生进行提问,让学生谈谈自己的就业理想,以及想要从事这份工作需要具有哪些方面的必备素养。另外,还可以根据这个话题,让同学们展开关于“一毕业就创业好还是先就业再创业好”话题的辩论,在辩论过后,有同学们进行辩论内容整理,最后老师再根据同学们的发言进行最后总结,提出几点适合学生毕业去向的有效建议。这样的学习课堂就和学生的生活紧密联系,将引起学生的注意和激发学习探究兴趣。(二)通过生活案例,实现学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情感的协调发展大学老师对该学科课程的教授过程中要同时注重培养高校学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情感,但是目前在新教材中的法律基础部分所占篇幅以往明显减少,法律基础部分内容被弱化。针对这一现象,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要注重对课堂进行精心设计,将弱化了的部分通过案例的解说来体现社会生活中基本的法律理念、法律思想和法律思想将其疏导给学生,来帮助培养法律情感。除此之外,在进行案例分析时,不仅要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要注重对案例中道德层面的剖析,来促进社会道德素养的培养和法律情感获得的协调。比如在讲授宪法中人权保障一章节中, 可以选择对孙志刚案进行剖析, 进行案件所涉及的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价值的解释,并根据该案情中所涉及的人性道德内容穿插讲授,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引起社会道德的思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结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能够对当代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对我国大学教育起到重要指导作用。但是目前在该学科的教学实践中存在有许多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问题,要想改变目前该学科教学课堂上学生学习兴趣低,学习效果不明显的现状,就需要老师在教学中分别从以大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作为课程知识的导引、结合学生专业设计课程内容、根据课程内容,设计关于生活素材问题的讨论方面来构建生活学习课堂,来达到引起学生学习兴趣的目标,真正做到通过该门课的学习,引起当代大学生的社会思考和培养大学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

法律与生活范文4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体系

笔者认为,科学合理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体系应是一个综合的范畴体,主要包括目标体系、计划体系、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一)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是指根据目前新形势发展需要,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大学生特点,制定的法律教育与咨询各个具体实施环节目标的集合体。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总的目标是通过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培育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应用能力,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升。具体而言,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依法治国的观念,法治观念的实质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意识与精神。法律应用能力就是在了解熟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应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各种能力集合体,主要表现为对实际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高校在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时,必须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按照学生个体群体差异、专业差异、学习阶段性差异,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熟悉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要求而确定。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文件,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计划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要有计划地进行。高校应根据维护大学生权利、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实际需求,制定和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有序开展的各种计划性文件。例如相关法律课程的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学校课外法律实践活动规划及活动实施方案、法律咨询中心建设规划及活动开展计划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完善。

(三)以实施效果为抓手,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效果好坏,需要严密的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高校应以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实施效果为抓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由学校、教师、学生等共同参与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过程的管理,切实抓好各个环节,保障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的成效。通过实施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对活动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形成定性或定量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整改,形成保证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

(一)因境而异,选择合适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

高校在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时应因境而异,即以学生的个体实际差异、专业的差异、课程的差异、阶段性目标差异等多种因素,选择合适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并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开创新的方式方法。例如,可在不同的年级安排不同的法律教育目标任务和重点,对低年级学生侧重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高年级学生选择适量的实践活动,侧重体现法律应用能力、法治观念的培育。

(二)深化改革,发挥课堂教学的最大功效

法律教育的方式可以分为课堂教学与课外法律实践活动两大模块。课堂教学是传授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的基础性环节。目前高校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设置的与法律教育相关的必修课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按照教学计划,其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时数十分有限。此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主要安排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此时的大学生理性思考能力还不很成熟,若对之进行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培育,则可能会因对法律教育内容的不理解而影响实际的教育效果[1]。因此,在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教育功效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体现学生实际需要多开设一些法律类的校内公共选修课,并可与学生学分修习挂钩,以体现法律课堂教学的应有功能。同时,目前高校法律课程课堂教育普遍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法律教育在实践中被演化成了记笔记、背笔记、考笔记,缺乏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培育,从根本上来看对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作用不明显。因此,课堂教育方式方法必须进行深化改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应以教学效果为根本依据,要综合考虑课程内容、学生发展水平、学校物质条件的实际等诸多因素。根据课程实际可采用案例式教学、情境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多种体现学生参与性的教学方式,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参与教学的基础上能潜移默化地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运用能力。

(三)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律实践活动

法律课堂教育方式由于课程设置、教学任务、时间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仅凭课堂教育平台提升学生法律素质显然是不够的。高校还必须利用自身及相关校外资源,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律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社会调查、送法下乡、法律知识演讲或辩论赛、法律咨询、法庭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活动等多种形式。依据笔者所任职学校的践行经验及所取得的成效,高校可以利用法学专业的力量,定期举办法律文化节,依托法律文化节这一平台,面向全校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

(四)依托相关机构,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高校应重视法律咨询机构设置的重要性。根据实际可设置与法律教育功能相结合的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还可利用法学专业力量开办法律援助机构。并在相关机构中设立专门针对在校学生法律咨询服务日常事务的办公室,专门负责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同时适当安排法学专业教师为学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在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学生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通过解答学生关于法律法规等相关问题,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2]。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相关平台载体及队伍建设

(一)加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相关平台载体建设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开展离不开一定的平台载体,高校应创造条件加强相关平台载体建设。学校建立的模拟法庭、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等是主要的校内平台载体。应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学校及相关院系资源,建立高标准的模拟法庭与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其中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可以与学校团学工作紧密结合,作为学校的法律宣传载体进行建设。学校要设立专项资金,提供场所,用于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法律普及教育、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同时应寻求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的帮助,加强校外平台载体建设。可与地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实行平台载体共建,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平时应加强具体联系,以充分发挥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对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作用[3]。

法律与生活范文5

理性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的内在伦理品质,同时并为法律的内在逻辑力量所在。其为法律的内在伦理品质,以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等等作为自己的永恒价值选择,求将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等生活理想,熔铸其间,在为人世生活编织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德性之维,将自己的生命之源深植于人心本身。此种德性之维,也就是超越之维,若从“文化”观察,则以向内诉求为导向的超越进路,一本于将天理人情融为一体的生命形态。

作为法律的内在逻辑力量,法律理性表现为经由诸如程序公正、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以及各种具体部门法的一系列智性制度安排和种种法律技术,包括法律语言、法律技巧和法律形式,赋予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以明晰、确切、稳定、可预测与可操作等等技术秉性,使人世生活得有可恃的凭依,而将法意与法制曲连沟通,世道人心与制度架构打成一片。法律的生命之源由此潜转为规则之流,法意人心藉诸具体的规则形式,成长为遮庇人世生活的人间秩序这一参天大树。通常所说的法律之为一种对于未来情形的“预测”或“预言”,若从法律不过是生活的规则形式而具备此种逻辑力量而言,其意在此。1

此种分梳,大致相当于通常所谓法律理性中的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区别。就实质理性来看,追根究源,法律存在的最为根本的理据在于它是人世生活的规则,堪为对于人世生活的网罗和组织,而蔚成人间秩序,从而为居民的洒扫应对提供一个规则之维。就日常运作的表象来看,则法律以对于诸种现实难题的规则性梳理为务,从而在“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应对生计的历程中,垒砌块块“石头”而已。如此这般,使大家的日子过得下去,并力争过好,同时并为未来提供可得循依的成例成规。职是之故,“规则性”是法律的最为根本的属性,是法律之所以蔚为人世生活的规则的根本原因所在。对此属性的深刻体会与领悟,构成了法律从业者的规则意识;作为对此属性的主体呈现,它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各项职业伦理的基础。由此,为了保守和护持规则性,则常态之下,法律应当永远是对于生活本身固有情形的忠实表述。“观俗立法”,循沿生活的常识、常理与常情,是立法的最低也是最高标准,也是法律从业者的职业敏感的特殊性所在。换言之,任何法律总是现实的规则,立基于生活现实并对生活现实作出自己的反映。不是别的,正是“现实性”使得法律区别于道德与宗教。相应的,现实主义或者说现世主义,成为法律从业者的职业禀性。

当我们说“现实”的时候,不仅意味着当下的,同时并略略带有前瞻的意味。现实不过是过去与未来在当下的暂时呈现,在时间的维度中,同样曾经是未来而又必将是过去。法律是现实的产物,即说明必须对此两头均有所照应,而尤当照应到未来。但是,未来究竟如何,终只能走一步看一步,终只能经由鉴往察今而隐约推论。而法律关乎组织方式与人世生活方式,为了不致发生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两相脱节,甚至悖情逆理、伤天害理,损害到已为成例成规的生活本身,因此,一般常态下,此种前瞻只能是“略略”为之。毕竟,如本文正文将要阐释的,法律乃是“当下的一个重要的规则性存在”。职是之故,作为对此前瞻的牵制而确保立法不过是对于生活本身的模写,法律较生活本身通常总是“慢半拍”,以对既往成例成规的记录而昭示当下和未来以循沿的轨迹。换言之,法律天然具有保守性,守成的态度因而成为法律从业者的职业理性。凡此种种,其宗旨其目标,均不外为人世生活缔造或看守人间秩序,而达成一个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正是在此,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并为一种意义体系,自有价值追求蕴涵其中。对于此种价值的确信不移,直至达到以其为自己安身立命的精神担当的程度,构成了称职的法律从业者的世俗信仰。如果说现实性使得法律区别于道德与宗教的话,那么,此种“世俗信仰”则又使其与道德和宗教——神圣的超越性精神源泉——永远保持内在的血脉联通。由此,铁面的现实与高悬的理想,在理想的法律中获得了完美的统一,法律的理性之维与德性之维和谐不悖,法律因而成为人世生活的人间秩序。

由此,规则性、现实性、性、保守性和价值性,构成的实质理性的基本内涵,成为法律理性的伦理品质。相应地,法律从业者作为“行走着的法律理性”,其职业实践、志业担当和天职践履,从应然与实然两方面而言,都应当是或已经是法律理性的落实与体现。因而,正像程序公正、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形式、法律语言等等是法律理性的逻辑外化,规则意识、现世主义、时代观点、守成态度与世俗信仰,作为法律从业者对于法律理性的内化,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与实践伦理。总之,作为人类理性的规则投射,正是法律理性而不是别的什么,使得法律区别于其他规范,也使得法律从业者社群区别于其他职业或志业社群。2

本文循沿上述理路,以和价值相结合、叙述与并行的,主要以语境下的人世法律生活经验,特别是晚近一个半世纪的法律生活经验为根据,并参照其他人文类型的法意和法制,分别依次探讨上揭法律的实质理性的基本内涵,剖析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从业者的基本职业伦理。藉由这一讨论,笔者意欲揭示的乃是法之所以为法的根本禀性和特征,探讨理想的人类法律生活的基本样态,从而,在通过法律而生活的意义上,追问究竟什么是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

二、规则 性与规则意识

法律是一种人世生活的规则,而就晚近历史来看,所谓人间秩序,很大意义上,实即法律秩序,亦即经由法律网罗、组织生活而编织起来的人世生活。所谓“晚近历史”,是指发端于西方,而以“化”一言以蔽之的近代工商社会这一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在此社会组织方式和人世生活方式语境下,法律从业者是规则的寻索者和整合者,是法律“意义”的生产者和阐释者。

首先,其为规则的寻索者和整合者,在于从纷纭复杂的实际社会生活中,抽象、整理出为生活本身所固有的一般关系,并将其转换、凝炼为规则形式。凡此规则及其形式,既为生活本身所固有,因而得为一般人所认可和服膺,与通常的世道人心和谐无悖。法律从业者的职责不过是将其表达出来,使其从默默无声状态变而为社会共同体的宣言,“言法律之所言”。立法,就此而言,不过是将大家心中所有而笔下所无者,忠实记载下来,实现从事实到规则,再从规则到事实的过渡,不管它是通常所谓的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而司法,乃是经由对于此种记载的复述,让规则长上声音的翅膀,将法律的伦理力量变而为法律的逻辑力量,实现由事实到规则的衔接。

其次,其为法律“意义”的生产者和阐释者,就在于如此作业的同时,即是在“赋予”规则以意义,甚至赋予生活本身以意义。3而一项立法之所以堪称规则,正在于它是涵蕴了如此意义的法律,是以如此意义为航标为灵魂的人间秩序。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大凡法律所预设的实效的实现,必以其颁行不致引发大规模的社会震荡为前提。导致人心普遍失衡,人世生活无所凭依的立法,不足以堪当“规则”的重负,也是对于意义的湮灭和亵渎。它不是规则,而是对于规则的背叛;它不是“言法律之所言”,而是僭越的“矫诏”。从而,它在造成普遍的“有法不依”的尴尬的同时,还必然会遭致“伤天害理”的意义评判。

凡此规则与事实间的种种特性,源自法律或规则的确定性。此处的“确定性”, 无论在应然、实然或拟制的意义上,都不仅意味着与“事实”相对应的规则世界的和谐、匀称与圆融,而凡此均不过事实世界的映像;而且,它还意味着此种本体意义上的和谐、匀称和圆融,可以经由立法、司法乃至于“守法”,以及三者间的互动,在认识论和实践论的意义上获得完满的表达和体现。对于这一点,晚近不无质疑。例如,美国的批判法学运动即对多所驳诘。但是,细予审察便可看出,其于此种确定性的证伪,其实揭露的是本体论意义上对于确定性的拟制的虚妄,但却无法否认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和实践论意义上,其应然的正当性与实然的现实性—— 一定程度上的现实性。实际上,其所欲颠覆的是西方法律传统中,准确而言,是普通法传统中迄数百年而来的对于法律的确定性的过度的褒扬、坚执的迷信,与实际生活对于这一确定性的诸种嘲弄所造成的种种不和谐、不匀称与无法圆融的尴尬关系;而确定性本身,尽管具有拟制的虚妄性,但却并非虚假的存在。毋宁,它是近世人类对于法律的“信仰的姿态”的不打自招。4绝然否认这种确定性,便是否定了包括法的确定性在内的生活条理的存在本身,从而是对否定者自身及其言说本身的彻底否定。

实际上,比批判法学早七十多年,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今日美国法性格的奥利弗霍姆斯大法官,其实已然注意到这一现象。在他看来,在最为宽泛的意义上,如同宇宙万物,同样是一种合乎逻辑的演化的结果。因此,既然人类思考宇宙万物时是以每一现象及其前因后果之间均有确定不易的数量关系为假设的前提的,那么,统驭其他现象的原理原则也同样统驭着法律。因而,人们对于具有拟制意味的实然确定性的宣谕,实际乃是对于冥涵于心的应然之确定性的追求,而正是这种“宣谕”和“追求”,“构成了全部司法程序的根本基础和命脉所在”。5 事实上,由于法律是一种无法加以精确的数量化,因而无以达成确切的逻辑结论的存在,因而,如霍姆斯所言,“确定性不过是一种幻象,而和谐亦非人类命定固有的状态。”6 也正因如此,今日我们可以说,在关于此种确定性的逻辑形式背后,也就是在法律判决的背后,所反映的实际上是特定时空特定居民的特定倾向,是关于法律之为法律的价值判断,因而,一言以蔽之,是一种“信仰”。由此,确定性本身和法律对于它的“宣谕”与“追求”,经由“信仰”这一“拟制”机制,至少暂时获得了统一;关于确定性的应然、实然和拟制的可能矛盾,顿时化解。也正因如此,法律成为一种“预测”。在此,“信仰”和“预测”竟能同时并存,正说明了法律的“确定性”。

因此,如前所述,法律理性作为法律的内在逻辑力量,经由一系列制度安排,赋予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以明晰、稳定、确切、可靠以及可操作等等技术秉性,从而使人世生活得有可恃的凭依。也就因此,大凡足以被称为“规则”的法律,必能就进入法律领域的事实的结果,向人们预为描述,预作说明。或者说,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知自己行为的将来状态,从而未雨绸缪。法律的明晰、稳定与确切,是法律之为“可靠”的前提,从而“可操作”——每个人能够据其安排而对自己的身心作出相应措置,不管其为法律实践还是日常起居——的保障。真正良好的法律,堪称规则的法律,应当具备这一内在逻辑力量,赋予人们根据法律按图索骥的可预见能力。事实上,霍姆斯大法官在上揭“法律之道”这篇著名演说中,开篇即指法律及其之旨乃在预测(prediction),即对公共权力经由法庭而作出何种反应作出预测,而几乎法律思想的每一新的努力的全部意义,均在于力使此种法的预言更为精确,并将其归纳、综合成为一个圆融自恰的体系。7

英国的丹宁勋爵在“通向正义之路”这一著名演讲中曾经告诫读者:“起步伊始,君当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一是务使其得被公正施行”。8转借这一用意,“规则”意识应是法律从业者“起步伊始”所当养成的法律理性的重要内涵。也正因为此,伸而言之,人们在研习法律之初就应当明瞭并有所思想准备的是,法律从业者应将自己的个性色彩归纳入、体现在对于法律、法学的学科域界和学术纪律的规范之下,以对法学和法律的基本学术纪律的服膺为个性伸张的前提。有些时候,甚至会出现以对个性的压抑和泯灭为代价的情形。任何规则总是对于人性的顺导与压抑的合一,法律作为规则,同样具有这一特点。因为法律所预设的“人类形象”,乃是作为平均数的一般人,常人,“中人”,而非形形色色、个性昭然的现实的个体生命。9法学是关于规则的知识与,不幸濡染此研究对象的特性,要求以对法学的学科特性的服膺为展示学术个性的前提,原因在此。为什么诸如巴尔扎克这样的心智最终必得放弃法律,而以诗思论政、礼治安邦的古代士大夫们则通常将治律委诸知识分子下层的刀笔师爷,似亦可从此处求解。

三、现实性与现世主义

我们知道,法律的产生,一开始即与人类的生计息息相关,是特定地域居民应对生计的手段之一。正像几何学的产生主要源于丈量土地的需要,法律产生的实际原因就在于解决如何丈量,丈量之后根据什么对土地进行分配和使用,以及一旦有人违犯这一分配和使用格局,生活本身如何作出应对这一日常之需。而这一切,均在在围绕着生计打转,解决实际的生活出路,使实际生活本身走得通,走得稳妥踏实,而安抚一方水土。这是法律的最为深切而终极的理据,也是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则的最为深切而终极的存在原因。实际上,作为一个基本的事实,它为我们勾画出了一切典章文物的最为原初的历史发生论图景与合法性源泉。

因此,现世主义,一定意义上,也就是现实主义,亦即现实的态度。但它不止乎现实,它并且还是一种同情的态度。即从业者作为人世生活的一份子,由设身处地、推己及人、能近比譬的格局中,思考、对待法律之为一种人世规则和人间秩序。这里,法律从业者需要深深铭记并时时用来警策自己的事实是,为生活本身所固有,从而能够将生活组织起来的最为深厚而宏大的力量,不是法律,不是法学,也不是“行走着的法律理性”,而是叫做“生计”的这一燃眉之急。通常情形下,生计之道无他,其最为基本的,乃是日常生活中流转不息,显隐有度,从而谕示着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要做人的常识、常理和常情也!而且,常常是区域性、性的常识、常理和常情,使日子大致过得下去,心情基本平顺,而为日常洒扫应对所必需的流程和章法。我们的父兄辈如此行事,我们的邻人如此行事,我们自己如此行事,我们的子孙还可能如此行事,“从来就这么着”的起居之“常”,日用之常——就是习俗,也就是法律,而为生计之规则,存在之形式。实际上,所谓法律,从其为规则及其意义的合成体的最为原始的意义而言,正是对于人世生活中的常识、常理和常情的理性主义归纳与形式主义展现。

实际上,此处所强调的不过是诸多思想家们早已表达过的。马克思说法律没有自己的,其历史存在于生产方式之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基本互动,决定着人类的社会组织方式与人世生活方式。因此,“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0而在此之前,萨维尼于《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文中亦曾慨言,“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法律之有生命力,此为由来;法律之为良法,此为一端;而法律之无效,之失于为民众所广泛信受,亦正在于其失却“表现和褒扬民族情感与民族意识”。我体认,也就是说它违背了生活的基本常识、常理和常情。正是根据事实与规则的这一基本历史图景,“如果说有什么应予谴责的话”,如萨维尼所言,“当是法律类如一种乖戾专擅之物,而与民族两相背离”。 11纵观人类历史,多数法学流派,不管彼此之间如何捍格不凿,但对此“事实与规则的基本历史图景”,大致还是认可的。所以,“以法律为业”的卡多佐才会说,“如果一个法官打算将自己的行为癖好或信仰癖好作为一个生活规则强加给这个社会的话,那么,他就错了。”12岂止是错了,我们不妨以加重的语气说,根本就是“置车于马前”。

但是,正像人类的历史是一个“层累地”形成的时间与意义过程一样,法律与法学的历史同样是“层累地”形成的。此一过程既是一种历史阶段,同时并为所谓的“理智化”或“理性化”的进程。从一种意义上来说,这也就是人类在漫漫的时间之维中将自己的理想烙于规则之体,从而赋予规则以意义,——极具地域性特征的形形色色的意义。正是在此,实际生活本身的意义遂出现了转型、变换甚至扭曲,规则所实际承载的意义与应当赋予的意义之间,规则所固有的意义与实际展现的意义之间,以及对于同一意义的不同解读之间,同一意义在不同时空之间,遂呈现出巨大的隔阂甚或对立。天长日久,渐渐习而不察,视为当然;俟有感知,常常已然积重难返,人世生活的事实与规则之间遂出现了巨大紧张。此亦即梅茵爵士在论述所谓发生于“进步社会”中的法律拟制,而实则不惟“进步社会”,实乃存在于全体人类社会中的那种情形。即“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是常常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因而,其间永远存在“缺口”。13 笔者于此欲加陈说的是,人类精神的丰富多彩,此为一端,而人世生活竟然背叛自身,规则围剿事实,同样在此一端。人类历史上诸多恶法的存在,有悖常情的形形色色的奇怪法律规定,类如“一个女性证人的证明力等于半个男性证人”等等,虽然作为此一规则的事实的社会生活可能已然发生重大变迁,因而,早已有人感觉其失于偏异,但却居然相沿不废,无以从生活中将其剔除,不完全是人类的私见或恶的作业的结果,很多时候,乃是这种转型、变换甚至扭曲所造成的,同样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这也就是所谓的法的传统的形成与发生史。法律之为规则,得益于此“理智化”或“理性化”过程,而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法律对于理性的偏离和法律理性本身的扭曲,亦同样为此过程的结果。这是人类创造和利用自己的创造物,同时却又为其所害这一普遍悖论的又一例证。

有鉴于此,为了避免这种隔阂、扭曲或对立,理性应将自己的生命之源深植于生活本身,直接诉诸人生与人心,即诉诸如何过好日子、妥帖安排生计的日用之常,将其归结为与生计关系的意义评判。就具体的操作而言,法律从业者应当从生活本身省视规则,在包括“法律实践”在内的起居之常中,体会基本的人情世故,体贴细微如发丝的世道人心,包括自己在内的普通居民的想法,对自己所要处理的论题,力争作设身处地的同情的了解和理解。通情达理本身,就是理性(不是理智)的最高境界。所以梁漱溟先生才会说,理性非它,“吾人所有平静通达的心理”,一种“清明安和之心”;理性不仅是“人类心理顶平静清楚的时候,并且亦是很有情的时候”,所谓“平静通晓而有情”也!也就因此,漱溟老人乃一言以蔽之,“人情即理性”。而从否定一面来说,“理性就是强暴与愚蔽的反面,除了这两样之外的就是理性。”14 就此,我们也许可以说,最好的法律乃是最能体贴人心、照拂人生的规则,是最为通情达理的规则,是最为有利于居民根据自己的常识、常理和常情,安排过好自家日子的规则。一句话,同情的态度底下的最好的法律,倒恰恰是理性的规则,而理性的规则,也就是对于生计本身最具同情态度的法律——不是的“理”、物理的“理”、逻辑的“理”或数学的“理”意义上的理性或理智,或者说,不仅仅是科学之“理”、物理之“理”、逻辑之“理”或数学之“理”等等意义上的理性或理智,而且更应是“平静通达的心理”与“清明安和之心”意义上的理性。考虑到人类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创造力与骇人破坏力总是成正比,而人总是靠不住的,总是具有将私利作无限扩张的本能,或许,体贴人情世故,一般情形下秉持常识、常理和常情,做事以不要太“伤人”为限,是避免上述理智化或理性化的遮蔽所导致的“隔阂、扭曲甚或对立”,防止稀奇古怪的规则和恶法出现的一条基本途径。正像对于法律的无条件服从一样,从生活本身和人情之常省视法律,同样是法律理性的固有内涵和必然要求。

也就因此,法律的事业,并非只是仅要智力,无需心灵的事业。恰恰相反,由于它通常所遭际和面对的是人类的麻烦与苦难,因而是一个需要同情与悲悯的所在。正像医生的天职在于解除病痛,救死扶伤,需要同情与悲悯一样。而凡此人类情感,不仅与其职业不相矛盾,相反,恰恰为其职业理性所内涵,构成其职业理性的内在的超越性紧张关系。有人倡言,法律的人心要黑,皮要厚,吃喝嫖赌不妨一应俱全。在当今的实际生活中,“(一些)律师不过是穿着西服的流氓”这一情形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卡拉OK 霓虹灯忽闪忽闪之地,法官与这些“流氓”称兄道弟,打得火热,亦非鲜见。“过去土匪在深山,如今土匪在公安;过去流氓站桥头,如今流氓全都钻进了律师楼。”这民谣所描述的,正是现实生活中所实际发生的。但是,读者诸君,我要正式地说,尽管如此,对法科学生这样描述法律之为一业,还是不妥。人性永远存在瑕疵,注定了人永远是不完美的。要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作神作圣,超过了事实的许可。但是,另一面看,如果说人、人性同时却又尚有堪称完美之处的话,则在于人类总是正视此种缺陷,并力争臻达完美。法律和其他种种规则的出现,不仅是基于人性本恶的理性预设,同时并彰显了人性向善的德性预期。人类的法律形象,永远总是基于性恶预设而来的对于性善的预期的集合体。如果说凡此预设与预期不过是法律这艘航船的舵盘的话,那么,法律理性乃是策舟前行的风帆和引领前行的灯塔。“现世主义”的“现世”,正是在这样的预设和预期下的人世生活。上述说话者将肌体的病态当常态,而要大家群趋于病,实在荒唐!

前文曾谓“人总是靠不住的,总是具有将私利作无限扩张的本能”。这句话所要表达的,亦即通常所谓的人性之“恶”。但是,需要阐明的是,此处所谓的“恶”,丝毫不含任何伦理谴责的意味在内,亦非类如“恶棍”、“无赖”或“无耻下流”意义上的描述,毋宁仅指人类具有自爱与扩张的本性,将自己的私利作无限扩大化的倾向。由于存在这一本性和倾向,在供给永远落后于需求,或者说,在供给永远不能满足欲求因而欲壑难填的人类,人类因此具有根据“理性”算计,侵害他人利益以自肥,也就是“作恶”的可能性。凡此乃为对于人性的预设,意在冀求人类同样基于“理性”的算计,驱利避害,于规则框架内寻求私利的实现,而不致自伤其身,更不至于毁灭作为一个物种存在的人类本身。循此预期前往,便也就是“向善”——法律意义上的善。如果由此而有同情与悲悯的情怀,非功利的利他,那么,这也便是道德之善了。因此,法律对于人的基本定位,亦即人类的“法律形象”。而法律如何根据自己对于人性的预设和预期来立法与司法,乃成人世生活中一切“法律的”问题的逻辑出发点。15在此,“现世主义”是一个重要的参照。

四、性与时代观点

是时代的文化命运的规则写照,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是对于特定时代的文化命运的悲剧性写照。时代的文化命运,也就是一时期一地域的全体居民的总的生存条件与生计状况,其祸福,其荣衰,其进退,特别是其困窘及其解救之道。而自十八、九世纪以来,各国族间的互动加剧,“时代的文化命运”更非一国族自了之事,而具有了“人类命运”的意味。特别是国际强权的举手投足,祸福非止一身,得丧延及四邻。自此以还,各个别国族的生计状况,都是人类在一定时代的整体命运的特殊展现,无以摆脱这一整体命运的制约。之所以说法律是时代的文化命运的规则写照,就在于法律不过是而且永远总是对于特定时代的生存条件与生计状况的法律呈现,希望对此条件和状况酌予梳理而赋予其规则性,但却无以挣脱这一总体条件的制约。所谓超前的法律,通常都是不具可操作性,因而常常乃为无用的法律;而之所以说法律是对于特定时代的文化命运的悲剧性写照,则又因为置此总体条件下,任何法律不仅只能对此生存条件与生计状况作出大致近似的描述,而且此种描述总是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因而,其本身即如其欲描述的对象一般,将会随着这一时代的消逝而渐遭淘汰。借用一句名人名言,则生活之树不老常青,而法律总是“临时性”、“过渡性”的;唯一婉转沿承的,是涵育于生活之中而借助法律现形的规则本身。正因为此,法律从业者所思所虑的时代文化命运,亦即此整体命运的地域性生存条件,长程中某一时段的生计状况。正常情形下,或多或少,法律从业者总是将对于法律现象的思索,纳入对于自己所处时代的文化命运的整体观照之下,以对这个时代与民族生活的总体语境和根本精神的体察,在事实与规则间恰予措置。

在这方面,一百多年来的法律史可谓一个生动的例证。自1840年以降,特别是甲午后变法改制以来,中国的总的时代特征乃是一个变字,整体地变革,激进地变革,无情地变革,以变祖宗之法,引植西法为一个世纪的时代主题,构成了一百多年间中国文化的命运走向,也是一百年间中国法律文化的命运走向。实际上,“自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如王伯琦先生1955年所论,“整套的西洋最新立法”,以“改头换面或照账滕录”的方式全面移植进来。16在此建设民族国家,而以“社会-文化转型”一言以蔽之的长程奋斗中,如后面将要谈到的,中国固有的法意和法制悉遭批判与抛弃,而引植的西法却又与固有的人生和人心颇多捍格不凿,以致于百年来的中国法律,多数时候,既缺内在的伦理品质,亦乏外在的逻辑力量。而一个缺乏规则之维的社会,其不断调整与整合的过程,乍看之下,却以乱象面世,其因在此。正是在此文化与社会急剧转型的大背景下,不难想见,一切的法律措置均具有“临时的”性质,也就是说,均处于试验和调整状态。此间百多年的试错与整合,乃在为此后渐次成型、堪称规制的社会组织方式与人世生活方式,预为铺设,预做安排。之所以自“钦定宪法大纲”以降,中国递次出现了十四部宪法,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颁行以来,已然通过了十七条修正案,乃至于1949年后三十年间为组成一个健全社会所需的诸基本法律居然全盘阙如,等等,等等,此为原因之一。法律的“时代的文化命运”,其例莫若如是。

由此观之,百年间的一切法律措置,不论其为引植西法的“文化移植”,还是“乡村建设”中的本土努力,今日以“接轨”为准绳的种种言说,包括法律领域的“接轨”,乃至于对于“本土资源”的倡导和关乎“人生与人心”的强调,起承转合,相反相成,在在均为其一部分一环节。因而,其间的一切制度安排均为应对“一个大的历史时段”中的一时一地之需而设,均为“过渡性的”,也就非为虚言,而是“不得不然”了。17所谓“一个大的历史时段”,即此百年文化-社会转型,也就是“历史三峡”;18而正如唐德刚先生根据“历史三峡”这一总体语境对于辛亥革命的评价,“在此社会转型期,任何伟大的革命都有其局限性”。19同样,“在此社会转型期”,任何立法,特别是像宪法这样的事关社会组织形式和人世生活方式的大经大法,也都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有其临时性、暂时性、权宜性。相较于清末以来中国已然有过十四部宪法,自一九三二年以来,毗邻的泰王国已然有过十六部宪法。20双方具体情形不同,实际还是基于社会-文化转型这一各自的“历史三峡”而发,不得不然也!所以,这个“过渡性”,最为要害,对此“过渡性”的体认,是这个时段法律理性的“时代观点”的重要。

实际上,在此一百年间,对此悲情及其原由的充分自觉,是这个时代优秀从业者的共同特征,并构成其前赴后继的积劳积慧之精神源泉。蔡枢衡教授感言清末变法之后的法律秩序的是外国工商业,而不是中国的农业;其根据是高度发达的外国工商业,而不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表现为具体过程,则清末以还三十年间中国的立法,依蔡氏所言,起初完全是在比较各国立法的氛围中产生出来的,后来的立法理由中虽然常常可以看到“斟酌中国实际情形”的语句,事实上却实在没有斟酌过什么,也没有多少可供斟酌的资料,所以实际上依然没有超出“依从最新立法例”的境界。而此种“唯新是求的精神实在是无我的表现,也就是次殖民地的反映。”21蔡氏的上述言说,堪为对于当日中国法律的时代命运的充分自觉。

王伯琦教授亦为一例。在《民法总论》中,王氏曾经慨称:

惟法律之规定为一事,社会之进步为一事。超前之立法,虽足以启迪社会之意识,究不能变更社会于一旦……在正常情形,社会前进,法律终须落后,如何使法律紧随社会而不致脱节,原为立法司法及法学方面最重要之任务。吾国情形,适得其反,法律超前,社会落后。22

因而,如何发扬现行法律的精神,启迪社会意识,使社会意识与法律精神两相融和,依王氏所言,乃为急务。这也同样是一种对于时代命运的自觉。正像马克斯韦伯以“理智化”或“理性化”为晚近西律的作结是一种对于其时代命运的自觉,批判法学锋芒所向直指这种“理智化”或“理性化”的负面,亦即哈贝马斯所谓的法律对于生活世界的“过度殖民地化”,也同样是一种自觉。大凡健全的法律理性都能保有这一反思能力,而优秀的法律从业者,其中主要是法律思想家们,乃是其时代的文化命运的法律喉舌。

梁漱溟 在这方面,梁漱溟与萨维尼的例子堪称典型。试以梁漱溟对于清末以还的宪政建设评论为例。的确,中国人之追求宪法宪政,自内而言,可以说是中国建设民族国家过程中,对于西方文明的认识,由器物阶段走向制度乃至思想层面的结果。而就外缘来说,在梁氏看来,正不外甲午海战和其后的日俄战争,使大清朝举国饱受刺激的制度反应。中日甲午一战,“天朝”大国竟为蕞尔小邦所败,举国震惊,如漱溟所言,“自救运动由是激进,宪政运动由是激进”;23庚子八国联军长趋直入北京,民族危机益为深重,自救呼声更加高涨,反对宪政的“守旧势力”无以自处,不攻自破。迄日俄一战,日本再胜,则国人心目中日本之强,强在立宪,华俄之败,败在“冥顽不立宪”,24便顺理成章。当时颇负时望的张季直(骞)先生于光绪二十九年东游归国,深感日本因立宪以强,中国亦亟宜效仿。25其致当局电报亦谓:“日俄之胜负, 立宪专制之胜负也”;26《时报》著论称,“欲图存必先定国是,定国是在立宪法”,27可说是当时多数中国人,特别是士大夫知识分子的共同直观感受。在朝在野的面对事实,乃咸认中国欲强盛则必须立宪。28于是乃有此后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乃有“宪政编查馆”,乃有清廷的九年预备立宪,乃有此后半个世纪高高低低的立宪运动。29——实际上,是整整一个世纪“高高低低的立宪运动”。而若从今日中国社会-文化转型基本定准而又尚未最后定准这一“时代的观点”来看,则此“高高低低的立宪运动”,实际上迄今而未止。

但是,清末以还的宪政运动乃以“自救图强”为动机为目的,换言之,在涉关整个中华民族自救图强、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大业中,宪法和宪政不过是手段和方法。既然只为手段和方法,如漱溟所言,“则一旦发现其他方法手段,不难转而之他。在‘救国第一’口号下,即令背叛宪政运动亦无变节之嫌”。30实际上,随着民族危机的益发深重,宪政便为革命所替代,革命又一路激进,成为“共产主义革命”,成为“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此后宪政虽然仍为一些人追求的皋的,但究其缘由,其非依恃“限制王权的社会实力逐渐发展而来”,31却是“上面要求限制下面,由掌权的方面来实行宪法”,而如此一来,如漱溟所言,“这与原来宪法的意义是矛盾的。”32而且,另一方面说,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前,此在战乱频仍、民生凋敝情境下一党炮制的假宪政,与大多数居民的人生和人心隔膜,自不如革命来得亲切而似乎解决。较诸西方宪法之“起源于限制王权”,而以宪政为目的,此中国所以宪政尚不到成功的时候。正因为此,梁氏坚认,中国宪政成功的早晚,只能取决于“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解决的迟缓,不可能于旦夕间见效,更不可能以宪政为解决这一切的起点;毋宁,宪政的实现是“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解决的结果。33在这一问题上,饶有趣味的是,身家背景迥异的梁漱溟与钱端升的看法倒颇相一致。而在二公均已作古,中国的社会-文化转型“基本定准而又尚未最后定准”的今天回视,很显然,梁、钱岂不知道宪政之妙?岂不愿意眼见宪政实现于旦夕?举国宪政思潮滚滚,而梁漱溟、钱端升这些内行却陈言“宪政为不急之务”,凡此种种,实因为梁、钱们对于宪政之所以来去的时代悲情具有较诸常人更为深切而剀切之体认,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四顾彷徨,不得不发也。正像萧公权先生力主在实行宪政中如何施行宪政,“于实行宪政中求宪政之进步”,因而不妨即行宪政,34同样是对于这一时代悲情的深切体认。35

萨维尼 萨维尼是另一例。萨氏之反对创制一部统一的法典,正如蒂博之主张必须即刻制定一部“全德统一的法典”,同样源于对于当时的德意志民族生活状况之悲情的深切体认。在萨维尼看来,当时的德国,四分五裂,法意阑珊,既不具备制定一部法典的能力,客观上亦缺乏为一部法典的生命力所堪凭恃的-基础,亦即作为法典-规则对应面的事实,一种足以孕育并承当此种法典-规则的德国人世生活。因为,所谓的,不外是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如其所言,“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36而这个大写的人类生活,首先而且永远总是表现为特定的民族的生活。正是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这个民族的全体居民的内在信念与外在行为方式,即其总的生存条件和生计状况,决定了其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正是根据这一事实与规则的基本历史图景,“如果说有什么应予谴责的话”,如萨维尼所言,“当是法律类如一种乖戾专擅之物,而与民族两相背离”。37这种法律,在我理解,借用一句西谚,正是“公牛闯进了瓷器店”。

从法的发生论来说,法律与民族生活的这种恰切无悖的实然-应然状态,乃是在慢慢的历史中逐渐砥砺成型的。经由漫长的历史之轮的砥砺,法律与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逐渐调适,契合不悖,融和无间,从而赋予法律以自在自为的功用与价值,而法的功用和价值,也正在于表现和褒扬民族情感与民族意识。民族生活的体用、表里等等,由此浑然一体,蔚然成为一个独立的人文传统。从而,在萨维尼看来,法律精神,一如民族的性格和情感,涵蕴并存在于历史之中,其必经由历史,才能发现,也只有经由历史,才能保存和广大。“历史,即便是一个民族的幼年,都永远是一位值得敬重的导师。”38只有通过历史,才能与民族的初始状态保持生动的联系,而丧失了这一联系,也就丧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为宝贵的部分。那么,总括这一切,使得民族生活浑然一体的那个主要线索是什么呢?在萨维尼看来,将一个民族的知识、思想和信仰层面的诸项因素“联结一体的,乃是排除了一切偶然与任意其所由来的意图的这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对其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39

正因为此,立法的任务,包括“制定一部全德统一的民法典”,不外在于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经由立法形式善予保存与肯认。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深蕴于心、确定不移,不仅形诸典章文物,更落实为特定时空的千万民众日复一日的洒扫应对。立法可以发现并记载这一切,但却决然不可能凭空制造出这一切。那种希望藉由一种详尽无遗的立法制度,即刻创制出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只会摧残现实,增加现实的不确定性,强化规则与事实之间的乖张,最终使得法律失却规范人事而服务人世的功用与价值。

职是之故,为了确保法律之为民族信念与民族意识的真实映像,成为适合民族生活状况,改善与提升民族生存条件,造福人世生活的人间规则,立法者必须首先考察民族的现实生活,并在对于往日民族生活的历史考察中,今古观照,厘清一切立法之得立基的生命源泉所在。而在民族生活本身尚未整合成型,这一切心智努力益且未见成效之时即贸然立法,——一部“统一的”法典,其法根基必然浅薄,等而下之者,甚至与民族生活两相忤逆,新法颁行之日,必是对于生活本身的摧残之时,“国族的统一与团结”云乎哉?!

的确,今日回视,平心论史,可以这样说,萨维尼之反对即刻制定法典,非否定法典本身,也不是否定德国之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典,而是那种忽视或低估事实与规则间交缠互动关系的极其错综复杂性,视法典若儿戏,辄立则立,言废即废之天真与轻率也!萨维尼岂不渴盼“国族的统一与团结”,他比任何人可能更为灼烈地在内心呼唤这一民族盛景,但他明白,凡此乃为“一部全德统一的法典”之可奠立的基石,而非结果!正像梁漱溟之深知真正宪政的实现为“”与“人生问题”解决之后的结果,而非这一切的起点。而这一切,正像蒂博倡言即刻制定“一部全德统一的法典”,都是在“东西文化冲突”、建立德意志民族国家的语境下发言,解决其“德国问题”与“人生问题”,而在在秉持和表达了其所分别体认到的“时代性”和“时代的观点”。法律理性必秉有“时代性”,而法律从业者的职业理性必秉有“时代的观点”,其例莫若如是,令人三思三叹不已,直把阑干拍遍矣!40

五、保守性与守成态度

凡之被奉为规则,足以成为事实的对应物,绝大多数乃是在漫长的生活实践中逐步实现的。实际上,今日我们所能看到的各种人文类型下的种种法制,不论是涉关组织方式,通常所谓的公法规则,还是作为法律文明秩序下“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关人世生活方式的私法规则,多是经过时间之轮碾压后,历经淘汰,剩留下来的人世规则。所谓的“法律传统”,即此人世规则及其脉脉法意的绵绵延承。一般而言,它们广为信受,比较定型,作为一种框架性的结构,尽可以容纳事实与规则的种种变数于其中,而保有一个使得人世生活大致得以维持下去的人间秩序。正如既往的人世生活已然昭示的那样,在未来的人世生活中,伴随着事实的生灭过程,必定也还会有进一步的筛选,而有规则的生灭。通常所谓的法律之循时而变,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人世生活本身在对规则酌予甄选。也就是说,不是法律在循时而变,或者说,不仅仅是法律在循时而变,而是人世生活本身在对法律的用舍、存废表明自己的态度,作出自己的选择,法律面对变局,不得不“循时而变”。很多时候,即便是在社会变迁更为剧烈的今日世界,这也是一个常常以世纪为单位的长程。其间,事实将会如何,应当向哪里迈进,多数时候均有待观察。因而,法律之“循时而变”,为保险起见,也就是不致因率尔操觚而致率兽食人,通常总需左顾右盼,比事实慢半拍。情形常常是,从事实与规则的互动,而致力于理想而惬意的人间秩序与人世生活的建设这一语境而言,“慢半拍”不一定就是坏事。

关于这一点,东、西法律学人多有觉悟和指陈。王伯琦先生半个世纪前曾经说过,“论法律的性质,原是一种保守力量。在普通情形,道德当然超前,法律总有落后性,这样才可以维持社会的安定。”41也就因此,“实际政务上最保守的一环,应当是司法。”42 在西律传统时,一些西方的法律学人对此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以私法的演变为例,由于法律本身的产生方式和法的渊源通常总是被人们视为一种既定而先验的,几近神圣的存在,因而,其变革亦难乎其难;其次,法律必须具有自我正当性,因而必须拥有其权威,导致法律乃属典型的“慢半拍”(backward-looking)。凡此两项,形成了法律的“生就的保守性”(inherently conservative)。43

的确,既然法律之成规则,并且逐步成型,关键在于其与事实保持相当协调,蔚成人世生活的规则形式,那么,一旦砥砺成型,便成人世生活的规则之维,真可谓一身而系天下安危。在此情形下,率尔行事,辄言立废,不仅会造成规则的紊乱,使得人世生活无所适从,更主要的是,其必伤害作为规则之所以立基的事实,即生活本身,摧残本来规则之欲服务,作为法的目的的人世生活。正是因为这一原因,通常情形下,总是先有事实,后有规则,而规则,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言,不过是使各种“事实走得通”的法子,44我们今日不妨说,也就是使日子过得下去,并尽量争取过得好一些的生计之道,生存之道。

在人类法律史上,依靠规则为事实开道,藉规则制造事实,从而在一个新的生活平台上缔造新的事实与规则的互动,实现规则所欲达成的理想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亦非绝无仅有。但是,毕竟,虽时有发生,却洵非常例。通常,这一情形只发生于乱世,或者,出现于类似近世一百多年来的社会-文化的整体剧烈转型时段。对此,我们需要清醒意识到,这是一个“革命性”的非常时段,并非常态,随着社会或文化转型的渐次完成,其必渐归常态,循事实与规则的固有互动关系展开。对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人来说,过日子图的是个安稳与安全,除非迫不得已,否则,“革命性”的举动不能当饭吃。事实上,随着中国社会-文化转型渐上轨道,这一事实与规则的良性互动,在近年来的中国实际法律生活中已经渐露端倪。《刑法》的修订即为成功的一例,而诸多单行法规的出台,亦多少较前慎重,多少体现了对于事实与规则的固有关系的尊重。这一切,不仅说明立法者对于事实与规则互动关系的体认和同情较前深刻,而且,也说明了随着生活渐归常态,“活法”与“立法”之间事实与规则的固有逻辑力量渐成主宰。

47 许章润:“宪法与帐单”,原刊《读书》(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3期,收见拙集《说法 活法 立法》(北京:法制出版社,2000),页81-94。

48 Alan Watson, Evolution of Western Private Law (Baltimore and London: The Johns Hopkings University Press, 2001), 页258-9。

49 马克斯韦伯:《与》第1卷,页157,转引自尤尔根哈贝马斯著,刘北成、曹卫东译:《合法化危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页126。并详林荣远译氏著《经济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页61—6,68。并请对照前述“规则性与规则意识”部分霍姆斯氏有关的“确定性”反映了人们的“信仰”因素的论述。

50 关于宗教文明秩序、道德文明秩序和法律文明秩序的分梳,参详余兴中:“作为法律文明秩序的‘法治’”,载高鸿钧、江山主编:《清华法治论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页31-44。

51 如哈罗德伯尔曼在1999年接受《二十一世纪》采访时即曾指出,晚近西律传统的危机主要表现为法律的“认同感和目标的失落,以及它的性质(它的过去和未来)的丧失”,亦即对于法的德性之维和历史之维的漠视甚至抛弃,而对法律传统的尊重原本是西方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该谈话录“展望新千年的世界法律”,由林立伟译载《二十一世纪》(香港:中文大学)1999年第4期,页9-10。

52 原刊《比较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第1期,收见拙集《说法活法立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页275-97。

53 George F. W. Hegel, Philosophy of History (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 1956), at 209-19.

54 Roberto Mangabeira Unger, Law in Modern Society: Toward a Criticism of Social Theory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76) , at 91, 99-100.

55 Salmond on Jurisprudence (London: Sweet and Maxwell, 1966), 12th ed., at12.

法律与生活范文6

(一)缺乏符合要求的引导者

通常来说地方院校所处的二三线城市司法实践环境并不健全,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以司法精神为依据进行司法活动的几率并不大,因此具备正确完善的司法训练及实践的司法活动参与者并不多。与之对应的就是地方院校法学院系教师或者不能参与良好的司法实践活动,或者不愿参与缺乏法律精神的司法活动,他们对于司法实践活动的参与程度较低。同时,能够深入参与司法活动的司法职业从业人员,例如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方面他们自身对于法律教育并无科学的认知,另一方面他们自身对于良好司法实践的认知也需要强化,更重要的一点则是基于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他们没有一个合适的切入点参与到法学教育中来。既缺乏内在的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引导者,也缺乏外在符合条件的支援提供者,地方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运行难以和实践相符合,更难以切实有效的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教育。

(二)教学方案设计存在缺陷

地方院校的法律诊所教育普遍体系单一,运行不畅,虽然试图选取真实的案例入手,由教师指导学生真实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服务,但是,基于学校教学体系的安排,法律诊所教育只是作为正常课程体系之外的补充,学生参与的程度并不全面,参与的时间更难以保障,而作为引导者的教师,姑且不论是否符合要求,同样也不能保障参与的时间及精力。法律诊所教育还缺乏完整的体系设计,缺乏连续性。有的时候会较为集中的安排相关活动,但是有的时候则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任何活动,须知实践类的教学活动需要的是连续性的活动。

(三)缺乏足够的经费

法律诊所教育是实践类的教学活动,相比常规教学,其费用较高。法律诊所并非也不能是盈利性活动,所以不能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但是,教师、学生需要调查取证、参与司法活动,各个环节均会产生费用,尤其是各环节中参与的教师及学生的数量往往会超过正常司法实践活动所需的人数,林林总总的费用累加后并非小数。若出现需要聘请外部鉴定人员、援助人员的情况,费用的缺口将更为明显。作为地方院校,本身人均科研经费就严重不足,对于此种文科类且无法产生实际效应的教学活动还作为补充性质的活动,相应的费用预算可想而知。缺乏费用已经成为法律诊所发展的一个明显桎梏。

(四)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法律诊所需要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参与司法实践活动,但是法律诊所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教学活动,法律诊所的核心目的是优化法学教学效果,它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他们通常利用大学生法律援助站进行教学和实践,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与之不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追求的是能够维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其核心目的援助弱者,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它是法律援助者利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方式。因此,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核心目的是不一致的,甚至可以说存在冲突的。正因为如此,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有严密的司法及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诊所往往依附于设立于地方院校内部的法律援助中心解除司法实践,参与司法实践。但是,与之适应的是,法律诊所缺乏对应的保障制度。民事案件尚且可以采用公民,刑事案件则完全没有渠道。法律诊所连自身的地位还存在模糊之处,可见其发展的空间多有局限。

二、解决方案

(一)法律诊所与外部实践单位的强化结合

如前所述,法律诊所多数依附于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必须承认,在地方院校设立法律诊所初期这种方式能够快速的启动,但是,启动之后,就会发现法律诊所难以为继,既缺乏合适的引导者也缺乏适当的制度保障。此时若将视野扩展到外部司法实践主体上,缺乏合适的引导者的问题可能会得到极大的缓解。外部司法实践主体中律师事务所其实对于与学校的合作是有内在的强烈需求的,特别是对于地方院校,主要原因有两点:(1)根据现有的司法体制,律师事务所都有承担司法援助的义务,所以,律师事务所具备为地方院校内设的司法援助中心提供法律诊所援助的内在驱动力。(2)在二三线城市,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要源自当地的地方院校。而地方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坚律师也逐渐过渡为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律师,他们天然有对在校的师弟师妹指导的想法,同时,作为已经经受了司法实践磨砺的律师,他们也能够提供足够丰富及切合实际的指导。可以说法律诊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内在需求一拍即合。引导这种双方的共同需求可以通过一些好的渠道或者方式来实现,比如引入律师事务所作为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排他性或非排他性战略合作伙伴,在就业推荐、日常广告推广作优先考虑,与之对应的,律师事务所则需要承担在特定时间段提供足够的律师提供指导。

(二)课程安排及费用的优化设计

现有教学体系下,法律诊所课程与其他课程内容上是存在重叠并且时间上难以保障。法律诊所必然是与民法、刑法相辅相伴,如何使使之与民法、刑法课程有区别?推荐的方案是将授课内容分成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法律诊所作为实践部分的课程设置直接体现在教学大纲中,以制度化的课程改革强化法律诊所的教学地位,随之而来的则是课程时间上的充分保障。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费用保障是法律诊所能够顺利运转的关键。一方面,强化与外部司法实践主体,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的战略合作关系后,可以降低部分费用,另一方面,法律诊所列入教学大纲的正式课程后,该部分的教学费用应当单独列支,专项支付。在此基础上,再拨付部分科研经费,法律诊所的经费基本上能够获得保障。

(三)通过与律所的合作规避制度上的困境

法律与生活范文7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法治素养;培育方法

2016年8月至10月,为了维持家里生计,天津赵春华在街头摆起了气球射击摊,游客可以通过击中气球来获得奖品,这个射击摊位每月可以给赵大妈带来2000多元的收入,但同样也是这个小小的摊位给她带来了牢狱之灾。2016年10月27日,赵春华被逮捕。判决书显示,涉案的9只枪支,经天津市公安局鉴定,其中有6只为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同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3年半有期徒刑。判决结果公示后网上一片哗然,大部分网友认为射气球这种游戏经常出现在游乐场、集市、公园等地,大多数人都见过、甚至玩过,判处3年半的有期徒刑实在是量刑过重。表面上看,这些人的理由很合理、恰当,而且这位赵大妈是一个底层百姓,以摆摊来维持家里的生活,如此判定实在过于违背情理。但这些喊冤的声音,实质上是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治素养较低的表现。作为一名教师,当笔者将案件呈现给学生进行讨论并询问其对判决结果的看法时,令人震惊的是,85%的学生认为判决结果太重,“赵大妈实在是太可怜了”,只有几位学生的想法较为理性。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下部分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素养较低的问题。

一、中学生法治素养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观念薄弱,缺乏规则意识

法律观念是人们法律知识(法律认知)是否内化的直接体现,而用法能力指的是教育个体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认知和掌握程度,即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是违背法律不能做的。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我们拥有哪些合法权利?相应的又需要承担哪些义务?较高的法律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受教育者要在学习中不断累积、提升,以适应各种法律问题。学生对日常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交通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较为熟悉,对违反法律的严重性也很清楚,但学生对“摆摊射气球案”判决结果的评价,体现了当下学生法律观念薄弱,缺乏规则意识。很多学生觉得大妈有点冤枉,因为她没有犯罪主观意识,也没有造成客观伤害,这种摆摊在生活中太常见了。但是,法律就是法律,规则就是规则,它是冰冷的,是众生平等、一视同仁的,只要触及法律的底线,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惩罚。无论你是声名显赫的高官显贵,还是为生活奔波的底层百姓,都要对法律和规则怀有敬畏之心。法律观念的薄弱和规则意识的匮乏使大部分学生对“摆摊射气球案”认识不到位。

2.尊法意识不坚定,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相较于法律观念,法律敬畏是更高的意识层面,体现了社会主体在精神层面对法律的尊重与认同,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尊法守法,依法办事,这是一种发自内心的遵从。在“摆摊射气球案”引起轩然大波的过程中,很多学生也被社会舆论所干扰,认为对赵大妈的量刑过重,是对普通民众尤其是底层人民的不公正。事实上,“摆摊射气球案”的判决本身是一起完全遵守相关枪支法律规定,符合事实根据的法律裁决,这样一起完全正常的司法判定,却被社会舆论认为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议性的案件。由此可见,当下部分学生缺失法律信仰,缺少基本的法治思维,容易被社会舆论所绑架,法律理想不够坚定。

3.法律评价能力薄弱,法治意识低下

法律评价是法律观念的构成要素之一,它建立在法律遵从和法律认知的基础上,是法律意识中更稳定、更多表达理性认识的部分,也是法律观念的最高层别。法律评价是教育对象基于法律遵从和法律认知在社会活动中不断累积、提升的结果,只有每位受教育者都能对各类社会现象和法律事件做出科学、正确的价值判断,才能弥合“道德”与“法律”的张力,实现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培育目标。“摆摊射气球案”本身是一个较好的法治教育案例,但由于学生的法律评价能力较为薄弱,法治意识较差,因此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声音时,学生不能从理性的视角去看待法律问题、了解此案的详细过程以及涉及的法律章程,容易轻信网络上煽动性的报道,进而随波逐流,产生情绪性的宣泄和指责。借助学生对此案的价值判断,教师或许可以进一步了解当下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的缺失问题。

二、中学生法治素养培育路径之思

“摆摊射气球案”引起社会民众的讨论,众多网友认为这是一件“冤假错案”,如此反应应该引起教师的思考。道德与法治教师要积极思考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中如何实现法律知识传授的最大化,真正地把每一位教育对象培养成尊法、守法,具有较高法律认知、法律评价和用法能力的青少年,使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这是每一位道德与法治教师最大的心愿。

1.深挖案例,提高法律认知

法律认知是法律观念是否内化的直接表征,法治素养的塑造应以提高教育对象的法律意识为基石。学生只有拥有较高的法治素质,才能真正做到维护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现实中的法律事件和问题。深挖案例最大的优势是可以通过对案件的解读,拉近理论与生活的距离,引导学生将理论性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内在的法治精神,外化于行,内化为心,达到知行合一,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案例选择,需紧扣教学目标。法治案例作为培育法治素养的载体,必须与实际学情相契合。在选择具体的教学案例时,教师要结合本班级甚至是本年级学生的学习现状,全面分析案例与教学内容是否匹配,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学实效性。例如,在教授七年级下册第四单元第九课“法律保障生活”这一内容时,笔者选择了“摆摊射气球案”这一经典案例,师生共同探讨“判决结果是否正当合理”,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作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的法律判断能力。事实上,只有挖掘出社会生活中真实发生且具有较高代表性的案件,才更具有说服力。二是案例体悟,需紧扣身边生活。教师要引导学生基于现实生活在自主探究、自我体悟的过程中,感知法律知识、感悟法律内涵。社会实践中发生的各类矛盾、冲突,不仅涉及友情、爱情等道德知识,还包含法律的协调。因此,道德与法治教学必须紧扣身边生活,把法治知识的掌握转变为法律思维和用法能力的培养。

2.整合教材,涵养法律价值

以教材为根本,以精神为导向,部编版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教学情境:如“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方法与技能”等。教师要整合教材,深入挖掘与教育目标相契合的教育内容,发挥课本对学生法治观念培养的导向作用,使学生成为维护法律、尊重法律的守卫者。首先,教师要基于教材,抓住法治教育的培育点。教师应立足教材文本内容,为学生进行教材解读、知识解读。例如,在讲解“法律保障生活”这一课内容时,为了厘清“法律的特征”这一重点,笔者将课本89~92页上的“运用你的经验”及“探究与分享”进行了整合。第一:“说一说”,用一个词语或者一句话,说一说你对法律的感受,让学生初步感知法律具有什么样的特点。第二:“比一比”,根据三种不同的情境,从产生方式、调整对象、实施手段三个方面,比较法律与道德、校纪校规的不同,进而得出法律的特征之一,它是由国家制订和认可的。第三:“看一看”,观看视频“摆摊射气球案”和“天网行动”,让学生明白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以上三点充分对教材已有内容进行了解读和整合,实践证明,学生能通过这三个板块内容较好地掌握法律的特征,提升法治思维及素养。然后,教师要拓展教材内容,丰富教学空间。要想让学生真正把文本理论内化为意识形态,教师就要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对教材内容进行拓宽延伸。以“摆摊射气球案”为例,“中国公民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相关规定,不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但大部分学生对枪支的认定及入刑标准尚不清楚,而这也正是他们认为判定结果不公正的原因之一。因此,教师在分析“摆摊射气球案”时,必须将相关的法律规章同学生讲清楚、讲明白,避免学生对案件结果模棱两可,进而影响学生的司法认同度。

3.丰富形式,深化法治理解

在教育学中,教育内容与教育方法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好的内容结合好的形式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实践证明,灌输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早已过时,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必须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采取现代化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将课本内容讲得引人入胜。例如,教师可以创设多维情境培养学生的法治素养,采用视频案例教学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发学生自主讨论、思考。教师也可以通过情境小剧场、模拟法庭等将课堂还给学生,增强课堂的体验性,满足不同学生的心理期待。道德与法治教师还要拓宽教学场域,增强法治课堂的体验性和开放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课堂不应仅局限于一个教室,教师应让学生走进社会,将课堂延伸至家庭、社会中。例如,与当地法院进行合作,让学生现场观摩案件的审判;组织学生到法治公园、廉政基地学习,让学生切实体悟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组织学生聆听法治报告、法治讲座等。学生通过参与、比较、观摩、分析这些活动,不仅能学到法律知识,拓宽眼界,更能学会联系生活、观察生活,不断积累经验,形成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学会如何利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真正成为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新时代法治少年。

参考文献:

[1]朱悦.生活化的思想政治课[J].新课程研究:教师教育(下旬),2012(12).

[2]许晓芳.不忘初心,返璞归真[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8(17).

[3]王丽.何以培育初中学生法治意识[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8(29).

法律与生活范文8

一、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合的应然价值

(一)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是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性的需要意大利法学家米拉格利亚曾经说过:“道德与法律乃伦理学的两枝,是实现人类目标或伦理实体的两种方法。”道德强调自律,其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道德弘扬“什么是好的”、“做什么能够得到社会的褒扬”,道德是柔性的“约束”。法律规定“你必须怎样做”、“你应该怎样做”、“你不应该怎样做”或者“不许你怎样做”、“什么做了要受惩罚”,法律是硬性的“底线”,主要体现他律。道德要求人们应该为善,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为恶。实现道德和法制教育的融合,引导大学生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将法律的外在强制性约束自觉转化为内在道德修养,即由“他律”转化为“自律”。一方面,通过道德教育的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引导大学生感受社会关系的脉动,确定自身生存发展与社会和自然的关系,增强自身的道德责任感,使其在美德指引下,自觉地扬善抑恶、明辨荣辱、选择高尚、弃绝卑下。另一方面,通过法制教育让大学生知法、尊法、守法、用法进而护法,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法”成为大学生的行动准则。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就必须注重道德和法律的强制与自觉、有形与无形、自律与他律的相互结合。

(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是大学生走向社会、适应社会的需要社会中每个个体要生存、发展、获得幸福,首要的前提是个体具有生活和创造生活的能力。就大学生这一群体来讲,他们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就总体而言,权利意识差,维权意识薄弱,适应社会能力方面不容乐观的。道德教育使大学生道德高尚,明礼诚信;法制教育使大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法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融合,对于增强大学生成长的动力、提高大学生的全面素质、优化大学生的成长环境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两者的结合,一方面,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大学生的道德辨别力、判断力、选择力和创造力,引导大学生处理好理想与现实、权利与义务、个人与集体、竞争与合作、自由与纪律、友谊与爱情、学习与工作等关系。另一方面,激发大学生的主体意识,帮助大学生塑造新的行为方式,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拥有必要的用法、护法能力,形成自觉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以适应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秩序化的要求。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为大学生成长成才和创业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大好机遇和广阔空间,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大学生的基本素质,体现着大学生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所表现出的是非善恶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将会有助于大学生不断拓展个人发展空间,从而更大程度地实现自身价值。

二、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融合的实践把握

(一)以生活为本,实现道德和法制教育的融合个体思想品质的形成并不取决于拥有书本知识的多少,它是在包括课堂生活在内的所有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是在对生活的体验中形成的,是在对生活世界的感悟中形成的。以生活为本,就是以大学生现实生活为参照和源泉。我们知道,道德与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是密不可分的。道德与法律存在于生活之中,是为了生活并通过生活而进行的。顺应现代人生命意识的凸现及个性张扬,道德法制教育必须回归生活。因为人的个性是体现在丰富多彩的生活中的,道德法制教育是“人对人的理解”,是教育者与教育对象彼此心灵撞击、沟通和升华。现实生活中大学生会面对诸多压力,如学习压力、生活压力、情感压力、就业压力等,道德和法制教育,要从引导大学生的成人成才高度、从大学生个性需求出发,关心他们的生活以及思想变化,将解决大学生思想问题与解决他们生活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避免缺乏生活情景性和生动性的空洞的“单向度”灌输式道德法制教育模式。坚持以生活为本,要注意结合大学生的时代特点,用身边的故事感染大学生、以大学校园的案件警示大学生,不断深化大学生对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理解。引导他们遵德守礼、知法守法、健康向上,帮助他们解决在理想信念、人际关系,以及学习生活、社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道德困惑。同时,关注困扰大学生常见的法律问题,帮助大学生释疑解惑,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引导他们遵德守礼、知法守法、健康向上。一方面,重视道德教育,要“把主体的德行作为利益赏罚的一个重要依据,以选择性激励帮助人们在为自己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付出物质利益代价和成本中学会遵守社会道德”。另一方面,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规则意识,帮助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在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能够坚持法律之上,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以课程为载体,实现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充分发挥课程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将加强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总体方案,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加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建设力度,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拓展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内容。在教学内容上,道德教育既要秉承传统的道德精神,又要不断注入新的道德教育理念,包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的生命安全教育、幸福观教育、和谐教育等内容。在对学生进行基础性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的同时,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认同,信任我国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从而树立起对我国法律的坚定信仰。在学习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以及个人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内容时,注重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互动性和交叉性,在法制教育中体现道德精神,在道德教育中渗透法制元素,比如在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时,结合《民法通则》有关条文内容,让学生明白,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规范,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约束,这就增强了诚信道德规范的权威性和践行力。注意教学内容的整合,创建以“行为规范”为基础、以“思想观念”为核心、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大学生道德与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体系。在教学方法上,注意将道德的潜移默化的感化型方法手段与法律的外在强制约束控制型方法手段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以实现一种融道德的感化作用与法律的威严作用为一体、使道德负有应有的威严、使法律充满对人性应有的关怀的新教育方法和手段。利用电视剧、电影和专题广播、多媒体教学软件等形式深化课程的学习,可以选取并下载一些如“今日说法”、“经济与法”、“道德观察”等电视节目中具有时代性、典型性、法理性的案例视频资料,激发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去观察思考,学会按照法律原则和规范来分析、解决问题,拒绝用道德代替法律,让学生在真实案件中进行价值判断。还可以参照“科尔伯格的道德两难法”选取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冲突的两难案例,通过小组讨论、时事辩论等方式引导大学生进行思考和判断。“德法”共进,让法律与道德成为学生的信仰。第三,以道德和法制教育社会实践活动为落脚点,实现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要不断强化社会实践的育人功能。长期以来,各高校道德和法制教育更多是注重理论的灌输,大学生所掌握的道德和法律知识大都还是处于认知层面,其中好多知识对大学生来说只是“纸上谈兵”。要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拓展到大学生的实习实训、志愿服务、社区服务、就业创业等实践活动中,特别是要积极开展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接触社会,在社会实践中,传递正能量,了解社会、学会自我保护。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道德建设的演讲比赛,开设法制宣传园地,举办法律和道德咨询活动,组织大学生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等,通过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对学生进行道德法制教育。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高校开设大学生法制讲座等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鼓励大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公益劳动、科技文化下乡服务等各种社会实践,投入真实的生产和社会生活实践当中,通过一次次的亲身经历、一个个鲜活的例子,自省自身的行为,检验自己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的正误,使之真正转化为他们的认识以至信念,从而不断调节自己行为方式,进而达到自我提升。同时,要不断创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评价方法。要把评价贯穿在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社会实践中,依法实事求是地记录大学生诚信守法情况,并纳入大学生档案,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变成大学生自觉的行为规范。

作者:孙冕单位: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法律与生活范文9

一、法律对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促进和发展作用

一直以来,把约束社会活动参与人行为、保护守法社会活动参与者权益作为法律职能,但是这不应是法律的全部,或者说,我们应该探讨法律更深层次的职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例,它们的第一条分别为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均提到几乎相同的内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从中可以看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这两部法律的最终目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该法律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和方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才是这两部法律的立法初衷,这也是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引导守法,是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通过运用法律,从而实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呢?

二、法律前置性运用与后置性运用的区别

运用法律解决争议与纠纷,无疑是法律后置性运用。出事了,要解决争议与纠纷,只有法律。因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解决争议与纠纷的唯一标准。但是,我们一定要看到,出现争议与纠纷是社会关系已经出现瑕疵,才运用法律解决。所以,这种法律运用的方法,应该称之为法律后置性运用。出现纠纷了,才想起了法律,让法律出现并发挥其作用,这时法律起的是抢险、救灾、弥补问题的作用。如果法律仅仅在此时才发挥作用,那么法律的作用就太被动了。如果为了不违反法律规定,提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就做到了守法而不会违法。再若能运用法律,事先将自己在参与社会活动中的权益保护起来,这就更进了一步。这两种在活动之初运用法律,就是法律前置性运用。让法律在社会关系出现瑕疵前就发挥作用,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以此提高了法律的效用,但这时的法律运用仅是补漏、防灾。很明显,法律前置性运用,会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会减少争议与纠纷的产生,就是产生了争议与纠纷,因其事先约定明确,也较容易地解决。法律前置性运用优势可见一斑,它减少了争议解决成本,稳定了社会关系,那么如此,法律前置性运用的价值是否全部发挥出来了,完全实现了法律的立法目的了吗?

三、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关系发展

法律前置性运用优势不容置疑。可是,我们仍然要说,前面那两个层次的法律前置性运用仍然不能完全实现法律的立法目的。仍以《合同法》和《劳动法》为例。它们对实现《合同法》和《劳动法》所说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立法目的没有直接影响。前面所述无论是法律后置性运用或是法律前置性,均是被动地、呆板地运用法律,失去了法律在运用上的灵活性。如何让法律有活力地在其所服务的领域(社会关系中)活跃起来,最大化地发挥其价值,最终实现其立法目的,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们必须要把法律与其服务的社会关系厘清。参与社会活动的当事人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法律是其参与社会活动的规范,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法律不是社会关系,它是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规范,是不受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工具。所以,这种被动地、呆板地运用法律,本身就使社会活动丧失了其本身具有的生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关系的发展,更不要说促进社会关系发展了。明确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关系,也就为法律在社会活动中充分发挥其作用奠定了基础。那么,我们就要从社会关系活动的目的谈起。除了公益性社会活动,大都社会活动的参与者都是以通过参与社会活动实现其利益预期。实现在社会活动中获取利益预期是目的,达到超过预期的结果则是期望。仅就前面介绍的法律前置性运用,目的一般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说法律对实现参与社会活动目的没有明确的支持和帮助作用,就更不提期望了。第一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方法,仅仅做到了参与人不会违法;第二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方法,仅保护了参与者在活动中权利的多少,以及出现争议与纠纷时,便于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获取多少赔偿。虽然这两种法律前置性运用减少了争议与纠纷的产生,节省了国家在解决争议与纠纷方面的资源,可是对实现参与人参与社会活动目的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法律对实现参与社会活动当事人的参与目的都没有帮助,就难谈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只有在社会活动不断满足参与人合法目的预期时,才会吸引更多的参与人,才会不断丰富社会关系的内容,满足参与者在参与活动时获取更多的利益,这样社会关系才能进步和发展,这应该是这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初衷。四、法律前置性运用的第三个层次让社会活动有序健康地发展,是法律立法初衷。那么,它最终体现在每一位守法社会活动参与者,都能实现其参与的目的或获得超过其目的期望。法律前置性运用的前两个层次已经介绍了,现在介绍法律前置性运用的第三个层次。为实现参与社会活动的目的,当事人之间都会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通过各方如约履行实现其参与目的。而约定各方合作行为是实现目的的方法和手段。如果约定彼此的行为,而且使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这就不是没有非法律人士的参与能做到的,必须有律师的介入才行。这就是我们介绍的第三层次的法律前置性运用。当然,前面谈的第二层次的法律前置性运用中,非法律人士也同样较难做好,也需要律师的参与。第三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与第二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看似没有太多区别,实际上它们的区别就在于,第二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是以保护当事人参与活动过程中的权益,及利于解决争议与纠纷为目的;而第三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是以实现当事人参与活动的目的或获取更大利益为目标。第三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集中表现在对当事人为实现参与活动目的,对彼此约定的方法和手段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这是法律与其规范的社会关系的完美结合,是立法的真正目的。自古道先小人,后君子,不以实现活动目的为宗旨设计合作方案(合同或协议),就很难实现合作目的,侥幸的成份占了大多数。合作最后,不想做小人也不行了。因为出现合作瑕疵是必然的,不出现合作瑕疵是偶然的。法律前置性运用,就是彻底地先做小人,以实现目的为前提,把一切想周全、想清楚,首先避免出现目标实现瑕疵,保障和促进参与社会活动目标的实现,再就是避免出了争议与纠纷而找不到解决纠纷的约定。法律第三层次前置性运用使社会活动参与者更加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为实现其参与社会活动目的提供服务,使法律运用从被动变为主动。

五、法律前置性运用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

法律前置性运用不仅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同时也节约了为实现参与社会活动目的所需要的各种社会和自然资源。在一项社会活动过程中,减少重复,即避免了二次消耗相关资源。如果约定合作规范时,能够把相关的因素考虑周全,最后超出了预期目标,这样从另一个角度讲,又提高了实施该活动资源的使用效率,使彼此的关系从生疏到融洽,为下一次合作奠定了基础。这是把法律运用提高到了经济学的范畴,使法律的价值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当今法律经济学仅从如何使立法尽量减少社会经济成本考虑,而没有看到法律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帮助作用。第三个层次的法律前置性运用是能够为经济社会创造经济价值的。第三层次的法律前置性运用并不是放弃保护参与人的权利,仅寻求平衡合作各方利益,而是以实现共同合作目的为前提,在实现综合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也即合作共赢。以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力资本(源)专业律师为例。律师介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并不是仅仅从维护和扩大企业权益出发,它使企业员工关系更加和谐、有情,让员工在主要决定其生产效率的愉快心理环境下,实现企业聘用员工最终目的为宗旨。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包含着法律前置性运用的意思。要实现社会活动目的,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明确和充分实现法律前置性运用,是法律运用的与时俱进,是法律运用的创新。

法律与生活范文10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活动;法律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74-01

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逐步开始市民化,他们在城市里生活工作,但是户籍的限制使得在城市里他们的身份与城市居民不同,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但是没有市民拥有的相应的社会保障,使得他们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选择主要集中在服务、建筑等行业,这些行业在用工管理上规范化程度较低,政府对这些行业的劳动监管存在漏洞,最重要的是新生代农民工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高估了行使权利的成本,低估了其效益,面对侵权无能为力,所以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教育,探索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教育模式刻不容缓。

一、转变法治教育理念,突出法律意识教育

邓小平曾经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治教育的核心在于法律观念教育,是借助法律知识的传授让他们形成法律意识,而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培训。系统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成熟的法律技能的形成需要较长时间和较多精力,显然,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教育无法实现这样的目的,但是法律观念的培养可以通过多样化的途径,点滴渗透到他们的观念里,影响他们的思想和心灵,促进法律思维方式,法律信仰的形成。

二、探索多样化的教育途径

(一)与职业技能培训绑定进行法律知识和观念的培训

把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的集中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中,聘请法律专业的老师、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或者处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的仲裁员等专业人士,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在职业活动中的现实需要为他们讲解签订劳动合同、收集证据和维权方式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和他们近距离接触,面对面地解答他们困惑的法律问题。各地组织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已经初步展开,把职业法律知识纳入其中,使他们接受技能培训的同时学习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逐步形成法律意识。

(二)在法律服务中渗透法律意识的教育

借助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活动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教育,可以使他们在具体案件中比照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触类旁通,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精神,分析公民行使权利的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消除他们与法定权利的隔膜。

(三)自我教育

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第一代农民工有提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可以通过在公共场所反复播放法制类的专题片、纪录片等方式对农民工进行持续、反复的影响,让他们能够很方便的获得这方面知识和资源,帮助他们形成对自我职业发展的认识,对法律知识和理念的认识,对自己的职业活动中权利义务问题有清晰的判断,提高依法做事依法维权的能力。

三、改革法律教育的方法

和传统的纸质媒体相比,现在网络媒介和自媒体的发展给人们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法制教育的方法也有了多元化发展的可能。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受教育水平有所提高,接受新事物的愿望比较强烈,普遍使用手机、用手机上网或在网吧休闲,他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价值观念等深受互联网的影响。所以建立普法网络服务平台,利用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交流职业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并有专人解答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使法制教育在更大的空间、更广的范围内、更加有效地开展。

四、建立职业法律教育及服务网络

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工作和生活,但是他们的流动性较强,所以对他们进行职业法律的教育,一是要在他们的原住所地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农民工普法网络,各级普法教育领导机关应与律师事务所和高校法律专业合作,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律师和高校教师定期进行咨询和讲座,真正形成一个省、市、县、乡、村辐射式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法律教育网络体系,在他们进城务工之前就能接受到普法教育;二是在城市里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和居住的社区建立流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机构,使他们在日常的工作中能定期接受到相应的法律服务,将法律教育和法律服务结合起来,切实的服务于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发展和权利维护。

五、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体系

农民工继续教育,就是以农民工为主体,以促进农民工就业为主要目的,对其传播先进知识和先进技术技能的一种追加型教育。[2]农民工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升专业技术技能素质;二是普及城市生活常识,渗透城市生活理念,引导其对城市文明的认同和承担对城市生活的责任,促进农民工市民化;三是传播法律知识,帮助新生代农民工树立现代公民意识、平等意识和维权意识,即公民意识的发展。

从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建立起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体系,使他们能定期接受培训,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让他们在脱离正规教育以后能继续接受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和新观念,不断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开发他们的潜力,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及本职工作的需要,这种追加的教育对年轻的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来说意义重大。

六、政府要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教育的投入和管理

在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教育方面,尤其是职业法律教育方面,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各类社会组织及公益机构发挥辅助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建立至上而下的纵向管理体系,通过社区组织实施。

在中国城镇化发展的趋势中,大量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并在城市定居生活,这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走向,不仅缓解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还对促进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维护他们的职业生活中的权利就是在改善他们在城市中的生活,加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法律教育就是在促进他们的职业发展。

参考文献:

法律与生活范文11

一、中小学主干课程法制教育的内容

中小学主干课程,包括小学《品德与社会》、初中《思想品德》、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中小学主干课程法制教育的内容,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基础作整体设置,既要坚持各个学段法制教育的一以贯之和相互衔接,又要根据各个学段学生成长发展的不同需求,体现不同学段法制教育内容的层次性和螺旋式上升,避免不必要的简单重复。

中小学主干基础型课程法制教育的内容如下:

(一)小学《品德与社会》

小学《品德与社会》课程是以品德教育为核心、促进学生社会性发展的综合性的基础课程。本课程着重对学生进行初步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启蒙教育。

一至二年级

1.法制教育目标

使学生具有规则意识和初步的法律意识;了解国旗、国徽、国歌是法律规定的国家的象征;掌握一些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

2.法制教育内容与要求

(1)社会生活有规则

知道集体生活有规则,遵守学校制度,遵守班级公约。

生活中恪守诚信,不说谎,有错就改。

爱护学校的公共财物,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要。

初步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生活习惯。

(2)初步了解国家的法律

知道国旗、国徽与国歌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家的象征。

懂得升国旗唱国歌时要肃立,要爱护印有国徽的物品。

(3)学习一些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

初步了解并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和活动安全。

初步了解居家安全的常识,不玩火,防触电,防煤气中毒。

了解一些常用的紧急求助电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会拨电话求助。

三至五年级

1.法制教育目标

初步懂得社会生活需要法律的保障,知道一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法律知识,具有初步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

2.法制教育内容与要求

(1)遵纪守法是公民的基本行为规范

了解与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了解和遵守公共场所的法律规范,爱护公共设施。

了解和遵守市民“七不”规范。知道要遵纪守法,远离。

(2)社会生活需要法律的保障

了解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知道法律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

初步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体会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方面的作用,初步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

初步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知道宪法和法律关于未成年人权利的规定,初步了解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3)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

了解并遵守交通法规,注意出行安全。

学习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规范自身行为。

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

(二)初中《思想品德》

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是对学生比较系统地进行公民品德教育的基础课程。本课程要在小学法制教育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生活、家庭生活、社会公共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六至七年级

1.法制教育目标

主要学习与学校生活、家庭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懂得学生在学校生活和家庭生活中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2.法制教育内容与要求

(1)学校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懂得学校生活受法律保护,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懂得家庭生活受法律保护,知道家庭成员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懂得公民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不承担法定义务或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

(2)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

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至九年级

1.法制教育目标

主要学习与社会公共生活、国家政治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知道违法、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提高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初步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的行为习惯。

2.法制教育内容与要求

(1)社会公共生活的法律规范

懂得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了解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法律规范。

懂得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离不开法律,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2)违法犯罪及其法律制裁

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危害,了解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与联系,知道不良行为容易导致违法犯罪,知道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懂得未成年人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3)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规范

懂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理解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了解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理解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

懂得要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三)高中《思想政治》

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是对学生比较系统地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的基础课程。本课程要在初中法制教育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身心发展特点,结合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有机渗透法制教育,促进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提高。

1.法制教育目标

高中《思想政治》课程要结合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着重增强学生的宪法观念,树立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的行为习惯,提高分辨是非和守法用法的能力。

2.法制教育内容与要求

(1)经济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理解我国宪法关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规定,了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

了解规范我国经济生活方面的主要法律。

懂得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懂得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懂得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要自觉依法纳税。了解我国批准的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公约。

(2)政治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理解宪法关于我国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了解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的相关规定。

了解规范我国政治生活方面的主要法律。

了解宪法关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理解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了解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相关法律,理解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权利,以及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懂得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理解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批准的重要国际公约。

(3)文化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理解宪法关于必须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的规定。

了解规范我国文化生活方面的主要法律。自觉遵守维护互联网安全的法律规范,做到文明上网、安全上网。

二、中小学主干课程法制教育的实施途径

中小学主干课程实施法制教育有多种途径。要把中小学主干基础型课程的法制教育与拓展型课程中的法制教育选修课相结合,与法制专题教育和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课外活动相结合,发挥各种法制教育途径的优势,形成法制教育的合力。

1.中小学主干基础型课程

中小学主干基础型课程是学校主干课程的主导渠道,也是中小学实施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要切实加强小学《品德与社会》、初中《思想品德》、高中《思想政治》等基础型课程的法制教育,努力发挥法制教育主干课程的作用,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2.中小学主干拓展型课程的法制教育选修课

根据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初中《思想品德》课程和高中《思想政治》课程要分别设置法制教育拓展型课程,作为法制教育指定选修课。初中法制教育选修课以依法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禁毒和禁赌为主要内容,高中法制教育选修课以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为主要内容。

3.法制专题教育

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专题教育,包括安全、禁毒、预防艾滋病、环境、国防、交通安全、知识产权教育等。中小学主干课程的法制教育要与法制专题教育有机整合,使之融为一体。

4.法制教育课外活动

课外活动是学生学习法律、践行法律的重要途径。法制教育的课外活动丰富多彩,如学校法制专栏、班级法制园地、法律知识演讲或竞赛、法制宣传周活动、法制主题报告会、法律辩论会、法制研讨会、法制教育小论坛等。要重视整合学校的各种法制教育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

三、中小学主干课程法制教育活动的形式

中小学主干课程实施法制教育,要坚持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的原则和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改进学生的学习方式,把接受性学习、探究性学习和体验性学习有机结合。要根据各个学段法制教育的内容和学生的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内外法制教育活动,努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除了主课堂教学以外,中小学主干课程法制教育活动具体形式可以采用:

1.运用说、唱、演等形式,在游戏中学习法律知识。

2.参加学校值日执纪活动,观察、分析违纪违法现象,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建议。

3.榜样示范,交流遵纪守法的好人好事。

4.模拟场景,进行行为规范养成训练(如学会拨打110、120、119电话)。

5.收集典型案例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举办以案说法主题演讲。

6.组织法制小品表演、课堂讨论或课堂辩论。

7.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了解和分析真实案例,根据相关法律知识撰写模拟法庭判决书。

8.收集法律案例和有关资料进行探究活动,开展小组交流或班级交流。

9.开展小课题研究,在探究学习的基础上撰写小论文,或出一期黑板报。

10.围绕某一主题开展遵纪守法情况调查,在整理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撰写小调查报告,或将调查过程中拍摄的相关照片加以整理,举办法制宣传教育摄影展览。

法律与生活范文12

1.了解与少年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法律的作用。

2.能利用法律分析社会现象,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让学生懂得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道理,初步形成知法、守法的意识,感受法律尊严,崇尚公平公正。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通过活动体验,懂得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初步形成知法、守法意识。

教学难点:能分析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课前准备】

学生:搜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与少年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家人一起观看法制节目,观摩法院开庭现场,准备“家庭剧”的表演道具,组建四个“律师团”。

老师:教案、课件。

【教学过程】

环节一:模拟生活“知”法律

(一)创设情景,引入法律

1.生活情景剧表演:《小明的家庭风波》

一天上午,光明小学的五年级学生小明,因为小事打了同学并逃学,跑到网吧里泡了一整天,晚上回家撒谎说刚放学回来,其实被打同学的家长早已告了状。爸爸妈妈又因为小明吵了起来,粗鲁的爸爸还打了小明和妈妈,并把小明禁闭在家里不让他上学。妈妈斗不过爸爸,只得向婆婆撒气,辱骂婆婆。小明的爸爸妈妈闹得不可开交,扬言要到法院离婚。

2.老师提出问题:他们为什么吵架?这一家人违反了哪些法律?

3.小组讨论并汇报。

4.老师小结并提问:这一家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如果情节严重了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呢!说到法律,你知道什么是法律吗?

5.学生自由回答。

6.老师总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一个国家最严肃、最重要的规则。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我们处事的基本依据。真是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啊。 法律就像阳光,让我们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健康地成长吧!

(板书课题: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

【设计意图】陶行知的生活教育论提出:生活即教育,德育蕴涵于生活中。上课伊始,通过展示学生自编自演的家庭生活剧,将教材上的内容通过生活中的事例,以情境的方式在课堂上展示出来,以此拉近书本知识和生活的距离,让现实生活与法制教育联系起来,初步感知家庭矛盾与法律问题的接轨。

(二)汇报交流,了解法律

1.小组合作:交流课前搜集的相关法律条文。

2.老师提问:这些法律是在哪里搜集到的?对我们少年儿童有什么保护作用?

3.小组汇报:说出法律名称及其所保护的人群。

4.老师小结: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

《义务教育法》保障了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部法律。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专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

《婚姻法》是保护成年人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一部法律。

5.老师补充宪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法律法规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内容更加具体。(板书:宪法)

6.老师总结:同学们通过交流汇报,了解了这么多的法律知识,都成了“知法”小律师了! (板书:知法)

【设计意图】本环节是知识目标的“知法”环节,通过小组交流,汇报课前搜集的相关法律知识,并依据案例分析,初步了解与本案例有关的法律条文,结合现实生活,明白法律所保护的人群和作用,为后面的模拟法庭打下良好的铺垫。

环节二:体验生活“用”法律

(一)模拟法庭,走进法律

1.分工:推选出小明一家的人、法官、证人等人选。

2.师生讨论法庭规则。

3.模拟法庭。

(1)宣布开庭:出庭当事人有:小明一家,即小明、爸爸、妈妈、奶奶,以及他们各自的“律师团”:小明律师团、爸爸律师团、妈妈律师团、奶奶律师团,法官,旁听者等。

宣布法庭纪律:当事人有提出请求和辩护的权利,并请各位当事人和旁听者遵守法庭秩序,不要随意走动、喝彩,不要有过激的言论和行为。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自己受到的伤害,“律师团”为人寻找法律依据。

(3)法庭辩论:“律师团”互相质问,依据法律向对方提出要求,对方可以辩解。

辩论双方:小明 爸爸 小明 妈妈 妈妈 爸爸 奶奶 妈妈

(4)法庭调解:当事人反省,法官调解。

(5)法庭总结:

①支持爸爸的法律依据:小明未满18周岁,私自去网吧上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②支持小明的法律依据:爸爸打骂孩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爸爸不让孩子上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爸爸和妈妈的离婚影响了家庭和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③支持妈妈的法律依据:爸爸打妈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④支持奶奶的法律依据:妈妈辱骂奶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4.案例结局表演:(课件播放背景歌曲:《让爱住我家》)

在律师团帮助下,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承认错误,互相道歉,并保证不再重犯,一家四口人手拉手依偎在一起,全家和解!

5.老师即兴小结:在法律的帮助下,这一家人重归于好,多么幸福的一家啊!相信他们有了这次经历会更自觉地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在此,也祝愿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都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健康地成长,快乐地生活!

6.老师归纳总结: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就是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用拳头、打骂或者其他的野蛮手段到达目的。(板书:用法)

【设计意图】皮亚杰的儿童认知发展论认为:认识是从活动开始的,活动在学生的认知情感和个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本环节是能力与方法目标的“用法”环节,学法是为了用法。本环节的模拟法庭,让学生参与庭审活动,亲身体验当事人和律师的角色,熟悉法律的适用程序,体验法律的权威性。在互动辩论中,学生唇枪舌战,思想激烈碰撞,能力于辩论中“提升”,情感于碰撞中“升华”。

(二)拓宽视野,维护权益

1.学生小组内交流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方法。

2.老师课件补充。

(1)聘请律师。

(2)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4)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

(5)拨打投诉电话。

①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可以拨打报警电话110。

②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拨打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

③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电话:12318。此电话可以举报接纳未成年人的“黑网吧”。

④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出示当地的求助电话)

(6)网络投诉。

①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http://.cn/chinese/index.htm

② 维权网:http://.cn

3.老师总结:请同学们记住这些维权的方式和方法,以便及时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设计意图】学以“致”用,更要学以“会”用,遇到法律问题该怎么办?学会运用不同的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本环节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现象,通过学生小组交流、老师补充,有效地拓宽了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渠道。

环节三:拓展生活“守”法律

(一)拓展生活,内化法律

1.播放少年犯的一段视频:《陨落》。

2.学生说感受:你看到这个堕落的少年犯,你想说些什么?你有什么感受?你身边有类似的故事吗?今后你该怎么做?

3.学生触景生情地自由回答。

4.老师激情地感慨:此时此刻这个少年犯最痛苦的事情是什么?(那就是有家不能回,有学不能上!多么惨痛的教训啊!)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充分说明了什么?(上网但不能上瘾,网瘾猛于虎啊!)

5.老师归纳总结:无论是因为无知而犯法,还是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法律都不会因任何理由原谅任何人。谁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谁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小公民!(板书:守法)

【设计意图】本环节旨在通过观看生活中常见的少年犯罪的视频案例,让学生感受到强烈的视觉与听觉刺激,充分认识到触犯法律的后果,结合生活中的案例及自身经历,进一步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让学生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感受法律尊严,崇尚公平公正。

(二)巩固延伸,强化法律

1.课件出示四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判断下面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如果违法,违反了哪些法律?我们该怎么办?

(1)已经深夜十二点了,邻居家传来震耳欲聋的摇滚乐声!

(2)当你发现教室门口有人吸烟,你该怎么办?

(3)小爱莲的父母离婚,父母都不愿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小爱莲该怎么办?

(4)有人说:“学不学法没有关系,反正我不会做违法的事情”。这种说法对吗?

2.小组讨论汇报。

3.课件出示:我们身边的法律问题

(1)校门口有很多盗版书,同学们都买,我能买吗?

(2)在商场里被搜身,该怎么办?

(3)姐姐在网络购物时被骗,该到哪里维权?

(4)小亮经常在网上跟帖,经常发表一些攻击性地言论,小亮的行为违法吗?

……

4.老师小结:这些法律问题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希望同学们利用今天学到的法律知识,尝试分析并解决这些常见的法律问题。

5.根据板书总结全课:希望同学们继续像小律师一样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守法小公民。这样法律才像一把保护伞,时刻保护着你我他!让我们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健康地成长!

【设计意图】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强调:品德课程要注重实践性和开放性,即品德教育不应只是“说”出来,更应该在生活中“做”出来。本环节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进一步尝试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生活中的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与生活接轨,拓展法律视野,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逐步形成用法、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