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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论文

时间:2022-03-16 10:51:20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激励规制理论认为,消除规制与被规制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是激励规制制度的建立要使两者的目标尽可能保持一致。激励规制理论中的事先承诺制在我国银行监管中的引入就较好地符合了这一要求,从而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

随着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逐利”的市场经济行为得到进一步强化,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银行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问题更趋复杂,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督成本和监督难度也大大增加。激励规制理论认为,消除规制与被规制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在于激励规制制度的建立,若规制者能设计出一套使被规制者“说真话”的激励规制制度,并将二者的“目标函数”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就能提高其监管效率。本文试图运用相关的激励规制理论,对事先承诺制在我国银行监管中的引入作一探讨。

一、激励规制理论在银行监管中的运用

20世纪70年代以后I在美、英等西方国家,对垄断行业运营效率的不满引发了一场声势较大的放松规制运动。然而,放松规制、引进竞争并没有解决该行业存在的低效率问题。90年代以后,随着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机制设计理论等微观经济学前沿理论和分析方法被更多地引入产业经济学的研究,一种新的自然垄断规制理论——激励规制理论或称新规制经济学(NewRegulatoryEconomics)得以产生。激励规制理论认为,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规制双方行为目标的差异,垄断行业的规制问题就可以作为一个委托问题来加以处理。其核心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最优激励问题,规制者须设计出一套既能为被规制机构提供适度激励,又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机制。传统规制理论由于没有认识到规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也就不能制定出有效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规制方式,这是导致传统规制方式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而激励规制理论中的事先承诺制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事先承诺制(Pre-CommitmentApproach)最早是博弈论中的一个专用术语,它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做出承诺后,原先在没有承诺情况下的一些最优选择在事后变得不再是最优,这就使当事人自己在事后的选择余地减少;而剔除事先最优的某些选择,也迫使对手重新考虑你的策略,从而使做出承诺的一方得到利益。将其运用到银行监管中,就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事先向监管者承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从而依据事先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留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监管者不会介入,各机构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者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监管者只需设计或选择出一种合适的激励惩罚机制来涵盖监管对象任一水平的风险暴露,分析问题机构风险损失的起因(是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造成损失的发生还是由于整个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整个行业都面临损失的风险),对于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和整个行业面临的风险导致的损失给予惩罚(区别对待),对于执行规制合同较好的机构给予奖励。

为什么银行会告诉监管者他对未来最大损失的真实估计?因为如果他低估了损失,他就冒着违背事先承诺而经常被惩罚的风险,这样做的成本很大而且会使监管机构干涉自身的业务;而高估损失则意味着要求更高的资本充足性要求,这对银行同样是没有什么吸引力的,这样就满足了激励制度的激励相容要求。同时,由于规制合同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险控制状况主动向规制者提交的,其所得效用也必然大于其保留效用和机会收益。

那么,这种规制制度安排究竟具有什么优点呢?

1有助于减少对金融机构业务的干涉

和传统的监管方法相比,事先承诺制有了更进一步的改进,更多地利用了市场和竞争,减少了监管当局对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使监管工作不会太多干涉到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也使得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评价和惩罚更为合理。同时,它也是一种软约束,注重的是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注重于结果而不是过程,不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内部组成结构,使监管更具有灵活性。

2有助于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更具有主动性

由于有国家信用担保,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誉明显高于其实际支付能力,极大地削弱了市场约束的力量,使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成本部分被转嫁给了政府,而金融机构无需承担太大责任,一旦出了问题则把责任推卸到监管机构一方,认为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不合理,结果不仅没有降低银行风险,使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超过了没有国家信用时承担的风险,而且使监管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市场约束力量越弱,就越需要增加监管和保护,而监管和保护越多,市场约束力量就越弱。但在事先承诺制下,各银行的风险管理目标是由各机构根据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经验建立的,资本准备的最大限额也是自己计算并上报的,一旦发生超额损失时,也就无法推卸责任,从而强化了金融机构提高内部风险管理能力的激励,增加了监管的有效性。

3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

不管是对监管机构还是被监管机构而言,事先承诺制与传统方法相比都大大降低了监管成本。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只需审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结果,无需再审查管理过程,这降低了监管成本。从被监管部门看,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不同风险资产进行不同权重设置的要求,使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业务时必须考虑该项业务对资本准备的影响,而事先承诺制注重于结果而不是过程,使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不再受资本准备的间接影响;显然,这也同时降低了商业银行应对监管机构审查的各种成本,有效防范了监管者寻租行为的发生。

4有助于提升监管者的整体声誉

事先承诺制的运用,使监管者可以针对每家银行的具体情况“差别对待”,就像教学中的“因材施教”、市场营销中的“度身定做”一样,根据不同银行的复杂程度、管理水平、外部环境、经营业绩等,确定不同的监管要求,真正做到“客户化监管”,从而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升监管者的整体声誉。

二、激励规制制度的条件安排

激励规制制度——事先承诺制在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中的引入,无疑能较好地解决银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目标冲突,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但在现阶段,还需要一定的环境支撑。

(一)确保银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事先承诺制把风险控制的选择权交给了银行,着眼于结果而非过程,这样对银行的诚信度和数据的准确性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此,建议:1加快商业银行会计制度改革,强化会计对金融风险与收益的揭示功能。规范会计信息制度设计,统一各行会计处理方式,按审慎性原则提取准备金和应收未收利息等。2选择和设计一些不易造假或“造假成本”较高的考核指标,以贷款五级分类法替代四级分类法等。2科学制定对违规银行的处罚标准。罚金比例太小起不到惩罚和告诫的作用;罚金比例过大,又会增加银行的负担,甚至会使银行为了避免支付罚金,希望通过高收益弥补降低超额损失而采取更冒险的行为。建议:!在制定处罚标准上,不以超额损失为依据,而以个别机构相对整个行业的风险损失比和个别机构一定时期的最大风险值与剔除该最大值后的剩余平均值的相对比,以此两项标准进行考核。按个别机构与整个行业的风险损失比为依据进行分类,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即为问题机构。在此基础上,以最大风险值和剩余平均值的相对比为基数进行处罚。个别——行业比率可以区分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是市场风险还是个别风险,最大——剩余比率可以约束金融机构恪守日常经营的审慎原则,避免棘轮效应和羊群效应的不良影响。"在惩罚制度安排上采用延期处罚的方法。即在损失发生当期不进行处罚,而在以后的经营期间再处罚。罚金的规模,依据最大——剩余比,分档递增,损失比重越大,惩罚力度越大。这样可以防止金融机构采取更冒险的行为,企图以不确定的超额收益来弥补超额损失的行为。同时在损失以后的经营期进行处罚,也不会加重金融机构的额外负担,也鼓励了银行进行自助,起到了告诫和激励的双重作用。

3健全相应的银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对《公司法》、《会计法》、《统计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现阶段发展要求的款项进行适当修改,严格规范银行的会计财务信息,制止由于不正当行为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金融交易和风险转移,使监管当局在行使监管职责时有法可依,规范执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二)大力培育银行经理人市场

在实行事先承诺制下,由于监管机构不干涉各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模型的选择和运用,这样,就存在领导人的短期行为的选择损害银行长期利益的可能,因为他可以获取短期利益而让离任后的银行来承担长期成本。为避免上述短期行为的发生,建议:1创造条件,力求形成活跃的、公平竞争的银行经理人市场,对在职银行管理者产生强大压力。2打破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的束缚,变任命制为市场遴选。3切实落实离任审计制度,并将结果公开,以制度来确保监督行为不出漏洞。

(三)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力量

1取消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些限制1让新闻界以及独立的金融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机构)自由、充分地金融信息,尤其是披露不正当行为,改善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债权人意识,逐步加大市场约束力量。2明确规定监管者的职责,强化监管者的金融管理人角色,实行规制承诺制度,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引入市场监督机制,提高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积极提高监管者素质

事先承诺制的运用,无疑对监管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进行审查,还要对涉及计算利润、损失的会计政策和财务政策、风险管理模型的选择等方面进行审查。建议:1创造条件,吸引、鼓励监管者研究学习有关金融资产风险与收益,优化资本组合、风险资产组合、资本资产定价和企业融资结构等方面的现论知识,提升其鉴别银行风险的能力。2更新监管技术手段,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实现实时监控。

参考文献:

[1]张运鹏.事先承诺制的再思考[J].CCER学刊,2003,(1).

[2]杜传忠.激励规制理论研究综述[f].经济学动态,2003,(2).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4]申海等.激励机制[M].广东: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2

商业银行监管是一个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是由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营运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

一、市场准入监管

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金融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是商业银行越多越好,监管当局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机构,一定要考虑一国或一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把设立商业银行与当地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环境结合起来。不然,会导致银行业的恶性竞争,引发金融危机,反而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稳定。2.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商业银行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我国金融业发展政策和方向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必须遵循这一要求,当前我国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社区银行,扩大引进外资银行,就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合理布局就是要求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时应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商业银行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经济发达地区商业银行机构多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少一些;公平竞争原则,设立商业锒行机构要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避免行业垄断;要求商业银行机构依法台规经营和开展有序竞争,避免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同业利益和同业形象。3.符合最低资本金及股权结构和股东资格要求。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4.符合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在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中,要求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民主、高教的决策体制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约束机制。要求有完善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统一、严格的业务标准、程序及相应的制度;统一、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系统;独立、高效的内部稽核审计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报告及信息管理系统;重要业务岗位的监督、制约机制。5.符合经济核算的要求,确定的综合经营计划和预期财务指标水平比较合理。综合经营计划应对未来大部分业务的市场情况进行描述和分析,并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策略。6.符合商业银行营业场所的要求。商业银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安全保卫防盗、防抢和消防设施,以及开展各项业务的必要设施,确保高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业务营运监管

1.业务营运监管的主要内容

(1)资本充足性。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关键的问题是要有适当的贷款评估和资产分类方法以及相应的会计准则。恰当地评价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就意昧着必须准确评估商业银行的贷款组合、拥有资产或其他表外资产业务,并对其资产组合进行分类,保证提取足够的呆账准备金。(2)资产质量。资产质量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最重要的依据,商业银行经营出问题往往是从资产质量恶化开始的,然后才是相应收益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因此.监管当局把资产质量作为最重要的监管内容。一是保证银行的信贷职能建立在稳健原则之上的,建立并保持信贷政策和贷款审批、管理程序方面的文件规定;二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的单项信贷、资产分类和提取呆账准备金政策进行定期检查,评估这些政策和实际资产质量是否相适应;三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有问题的信贷和回收逾期贷款的程序进行关注,在提供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还应对担保的可靠性、抵押品的质量进行连续的评估和监测;四是限制对单一贷款人和关联企业的风险,防止风险集中。(3)流动性。流动性比例的监控必须与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结合起来进行评估,流动性越高,说明商业银行掌握的低收益资产就多,资产的盈利性也就越差,就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长远发展能力。(4)盈利能力。盈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目的,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盈利,股东才能分得股息和红利,银行才能提取积累,增强抵御风险的实力和发展的能力。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主要取决于收入和费用支出水平。对盈利能力的监管,主要关注商业银行在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不审慎行为,主要盈利不实。应付利息计提不足,表内应收未收利息长期挂账;果账损失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不核销;呆账准备金计提不足;营业费用成本占比过高。上述现象的长期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商业银行的健康稳健发展。(5)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是监管当局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完善的内部控制是衡量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的效率性和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行为准则的规范性。因此.监管当局在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求商业银行贯彻“内控优先”的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及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2.业务营运监营的方式

(1)非现场监管。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商业银行本外币并表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日常业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对比监控各项比率指标和审慎经营的要求,监控业务经营状况和动态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要求商业银行迅速解决。(2)现场检查。监管当局指派专人或进入商业银行实地检查。一是专项检查:对暴露或掌握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监管当局要安排专人进行专项重点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纠正。二是全面检查:即常规检查,是对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贷款风险、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水平和日常业务操作等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对现场检查后,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商业银行纠正的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这样有利于强化现场检查的敷果和作用。(3)监管报告。监管报告应对照监管目标和监管依据,对某一商业银行目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和评价。一是对商业银行机构总体状况的评价。商业银行机构的偿付能力是否可以满足其日常经营活动中正常及特别流动性的需求,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安全稳健。二是对商业银行具体的监管进行评价。有无违规经营行为,不良资产状况是否真实,呆账准备金提取是否足额,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是否满意,内部控制和管理是否到位,以及其他的漏洞和不足。三是对商业银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商业银行机构管理层有何经营策略、资本规划、时下设想、经济环境及市场竞争情况。四是监管机构针对银行机构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制度是推进银行业的改革开放,健全体系;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促进体系稳定;不断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在加强金融法规建设和促进金融稳定的同时,初步实现了本外币业务、表内外业务、境内外业务并表监管,完成了从合规性监管到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的转变,风险监管已基本贯穿到监管的全过程。

作者:王秀慧单位: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3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内部控制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定义

在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并指出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即由于人员违规操作、系统故障、程序不合理、自然风险等发生的欺诈、失误事件从而产生了败坏银行名誉、罚款、资金损失等恶劣影响。

二、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现状

首先,国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的丑闻频发,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一件甚至更多的损失金额巨大、影响极其恶劣的操作风险事件。以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为代表的操作风险案例发生比率最高,损失金额最多。其中内部欺诈的发生率及其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均高于外部欺诈。

张欣杨(2004)所总结的174件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中,商业银行内部欺诈所占比例最高,达到56.3%,排在第二位的是外部欺诈,所占比例高达19.6%。不论是商业银行内部欺诈还是外部欺诈,都是由于诚信缺失所导致的。从上表可知,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损失事件之和所占比例为75.9%,由此可见诚信对于解决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问题买的重要性。另外一个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客户、产品以及商业行为,占总体损失事件的16.1%。其他三项事件所占比例均在5%以下,出现概率较小,且影响相对不大,这里不再赘述。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成因分析

1.从业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从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可以看出,普通员工风险意识十分薄弱,法制观念淡薄,违规操作事件时常发生,不少员工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银行带来操作风险,也没能认识到自己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错误地认为操作风险防范只是风险管理部门的事。

2.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存在严重弊端且长期以来未能得到有效改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业占据统治地位,但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虚位,容易导致银行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政府产权控制力的薄弱而成为银行事实上的所有者。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层次过多,职能不明确,容易产生各部门重复控制的情况。

3.银行外部监督缺乏,相关监管法规缺失

监督人员配备不足,监管力量薄弱。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迅猛,营业网点广布,但是相关的监管措施却没有及时跟上。由于人员紧张,有的营业点监管员配备不足,有的甚至一身兼多职,监督无法到位。同时,还存在监管措施落后,监管法规不完善,隐瞒操作风险问题等现象,使得目前的监管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四、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对策

1.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建设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地防范、管理操作风险,是解决操作风险问题的重要手段。具体措施主要有:第一,加强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文化建设。加强员工对操作风险问题的认识,增强风险内部控制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第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监督部门,确保内部监管的有效性、权威性。对于积极响应管理规定的部门给予奖励。

2.完善现有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大多是“总行―分行―支行―分理处”的直线组织结构,层级关系复杂,操作风险管理难度极大。这就要求我国的商业银行要完善现有的操作风险管理体制,健全操作风险的组织结构,对应着我国商业银行的直线组织结构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操作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等对各个层级实行垂直化管理,逐级隶属。

3.提高商业银行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在前文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发生事件划分中,大部分的操作风险事件都和人的因素直接相关,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发生率最高的是内部欺诈,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职业素质水平对于解决操作风险的重要性。商业银行应该以人为本,全面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员工对操作风险的认识,正确理解操作风险的涵义;加强员工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法纪观念等在内的综合性教育,培养员工高尚职业道德情操。

参考文献:

[1]侯训义,郝文刚,张吉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特征分析及政策建议――基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调查结论的再分析[J].济南金融,2007(6).

[2]樊欣,杨晓光.从媒体报道看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状况[J].管理评论,2003(3).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4

关键词:商业银行 表外业务 风险监管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态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业银行维系的传统存贷利差盈利的模式已被冲破,其金融业务系统中的表外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西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重增加较快,表外业务已与资产、负债业务并列成为商业银行的第三大支柱。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尚处起步阶段,由于表外业务的特殊性,加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完善与健全,监管手段缺少刚性要求显得比较乏力,因此,容易出现不公平竞争和诸多风险。因此,加强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的必要性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所给出的标准,银行表外业务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虽然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但仍然与表内所标明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并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有可能转化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金融经营活动,也被称为或有资产业务、或有负债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又包括资金结算、信托、业务咨询等低风险的相关经营活动。所以广义概念的表外业务一般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的业务。

随着国内信息技术和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金融管理政策的变化,银行业对自身业务范国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将重点金融业务放在表外业务上,由此带来银行的盈利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在营业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银行资金收入来源的一个重要法码。国际上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更高,一般占到银行50%以上的收入。实际上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表外业务经营的数量值的大小,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资源配置结构、拓宽资金业务领域;有利于创新商业银行利润增长点,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有利于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与可控性,有效地降低或避免商业银行投资;有利于扩展客户数量,提升商业银行的金融市场竞争能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传统存贷款利差的逐步减少的趋势,使得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等现代高新信息技术的应用领域的扩大,给予商业银行在结算工具、结算程序、结算方式和结算速度方面得到跨越式的提升。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从数量与质量两方面有了新的提高。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障碍,如:商业银行创新表外业务产品的设计能力偏低。相当一部分表外业务的支付结算方式、银行卡发行或类业务基本上是应用传统的运行手段。相反,当前国际上许多跨国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迅速以智能与科技相结合,开拓投融资咨询管理、基金托管、金融衍生工具类业务。这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应用与发展有待提高。国内商业银行所开设的表外业务未能成为银行资金收入的重要资源。显露为表外业务所占的资金份额相对不足,据统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左10%-20%之间,与国际银行表外业务达到50%以上的水平相距甚远。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呈不均衡态势。国内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国内不同银行、不同地区银行之间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见表1)。

数据来源:由我国四大商业银行2006-2010年年报整理而来。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问题

表外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一定的风险系数。目前我国信贷规模与领域实行严格控制,由此部分金融机构纷纷利用大幅开发理财产品提高资金收益,促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迅速呈现分极化的发展趋势,尤其在票据融资业务项目中表现突出。商业银行在表内贷款总体受到限制的状况下,加大表外银票资产的拓展力度是商业银行采取的普遍做法,得到的是存款规模大幅扩大。由于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要求相对较弱,导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是为了减少或规避监管成本而存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成本问题是普遍关注的热点,如果一味地强调减低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将会给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发展和创新带来一系列的挑战。

2、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一般沿袭传统行政管理的方式,现行商业银行相关法规与制度较为完善,如存贷业务、支付结算类业务方面,以2001年颁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为主,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可涉及。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独立地、专门地针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法律与法规较少,其中很多内容都是原则上规定,侧重于某一管理方向的宏观要求,而在银行表外业务实践中监管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统一的、完善的规范化监管标准,这样客观上无法对表外业务的实施有效的指导和规范。

3、表外业务立法与国际接轨问题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立法主要是针对国内金融业发展现状下制定的,对解决我国国内金融监管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从2007年起,新会计准则由上市银行开始执行,对其他商业银行的要求也较高。国内颁发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IFRS)和国际会计准则相似,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加以借鉴。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立法与国际接轨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在监管内容与方式上,监管手段与工具上,不能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因此,国内商业银行拓展国际表外业务时,许多国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往时,往往存在一定的不适应与障碍,无法融入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环境。

四、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建议

1、规范市场准入标准

由于表外业务的类别较多,复杂性较高,所以在对其设定市场准入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不同的标准。对于无风险的业务,如、咨询、支付结算等业务不应设置复杂的附加条件,只需要加以备案登记就可以允许其进入市场。另对风险较高、操作程序较为复杂的资金融通、担保承兑等业务,可以设立不同的风险评判等级,再向相关机构进行申请,得到审批之后进入市场。对于衍生产品这类形式复杂风险隐藏性较强的业务,可以严格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准入程序,由高级别的监管机构进行审批,保证准入门槛能有效地对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进行控制。

2、强化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为了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我国必须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管制。首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包括操作风险,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机制不是十分完善,因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事实上都隐藏于操作环节而有可能导致银行承担大量的风险并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理所应当地该纳入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范围之内。《新巴塞尔协议》初步确定操作风险的单独资本要求是20%,笔者认为这一比例有些偏高,超出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因此我国在操作比例的具体比例上可以适当放宽。其次,适当借鉴他国做法,分类管理不同的表外业务。由于表外业务的种类和范围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对其监管也必须加以区别,以不同的标准和机制去制约表外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3、改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法》第61条和62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报表的资料。这是规范商业银行向监管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是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巴塞尔资本协议写入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每年对财务变动等重大事件至少披露一次,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提高银行操作的透明度,遏制腐败和集团犯罪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和时间等方面对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加以规范。除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强制信息披露以外,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也应自愿进行信息披露。这样做增强了表外业务的透明度,更易于监督和风险防范;同时信息批露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形象,有利于社会对其综合经营实力的客观评价,更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只有银行定期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方面的准确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4、开展银行内部风险评级

根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要求,金融自由化背景下为了使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自主性,以前的直接监管都逐渐演化为间接监管,但是为了达到监管的目标,银行在权限得到自主的前提下必须建立自身内部风险评级,主动的预防和控制表外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内部风险评级可通过自评互评聘请金融专家实施评估。

5、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为了提高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完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程序,增加监管的频率和实效。还要以事前监控为主要监管模式,而非现在的事后监管模式,只有平时对资本充足率进行适时持续的监管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遏制,所以为了保证控制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管应当包含以上所说内容,才能真正起到监管支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孔焕志.中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及法律规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04:20-21

[2]徐晋婷.论美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和监督.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4:2-3

[3]刘园.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及风险管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3

[4]张丽华.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及管理[J].金融与保险,2004,11

[5]张怡.论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法律制度及其完善.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8:17-26

[6]陈雪梅、羊海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的监管探讨-来自华尔街金融风暴的启示[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2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5

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使其达到监管要求,对银行自身的经营和银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和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研究资本充足率管理与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关系是当前银行转型的具体要求,也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具体目标。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经营绩效;资本管理;巴塞尔协议

一、研究背景

从1988年至今,资本监管经历了三次大的洗礼。三次《巴塞尔协议》的出台都有其特定的经济环境与时代特色,可以说资本标准一次比一次审慎,一次比一次覆盖的范围更广。这些都凸显了资本对于抵抗银行风险,增强经营能力的重要性。

我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远远落后于国际社会,这与我国的特殊国情是分不开的。我国对商业银行资本的监管大致可以分为软约束时期与硬约束时期。在2003年以前,银行监管当局没有采取硬性的措施对没有达到资本要求的银行实施处罚。在2003年之后,随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正式进入硬约束时期。

二、相关文献

1.国内相关文献

国内研究资本管理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影响的文献并不多,大多数是通过实证的方法探求两者之间的关系。

张筱峰、胡珊珊(2012)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三个方面来衡量银行的效率,通过实证方法探求资本充足率与银行效率的关系。其结果显示资本充足率与资产收益率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也提高了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时,不良贷款率的提高使商业银行选择了低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以覆盖风险。而商业银行为了长期的稳定发展,会通过提高资本水平来冲销不良贷款率,从而会降低自身的资产充足率水平。虞群娥、吴俊(2012)根据上市商业银行近几年公开披露的信息对资本充足率等相关指标与综合绩效指标进行了回归分析。其研究表明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与经营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的关系,而附属资本充足率不显著。同时第一股东持股比例、股东性质、资产规模对银行的经营绩效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对结论的分析发现,通过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优化资本充足率能提升经营绩效水平。

也有些学者认为资本充足率管理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存在负效应。邵胜楠、方萍(2012)首先从理论上分析资本约束对商业银行经营的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认为资本约束的积极影响主要是加强了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与安全性,而负面影响是资本约束促使商业银行陷入了融资怪圈,其实证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限制了银行使用资产的途径,从而对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刘宇迪用EVA方法评价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由于EVA的评价指标考虑了资本成本对银行绩效和股东价值的影响,融资成本的增加必将降低银行的盈利能力,从而影响到了绩效水平。

同时还有一些学者探讨了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评价标准。胡德胜、孙亚丽(2012)以我国七家中型上市商业银行2006-2010的年报数据作为样本,选取资本充足率、资产收益率、净息差、每股收益等经济指标,利用因子分析方法,从营运效率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来分析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实证结果表明资产规模扩大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的盈利能力,但是过度的扩大只能给其盈利能力带来负面的影响,同时较高的不良贷款率降低了银行的盈利能力。

2.国外文献综述

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不同层次来研究资本充足率监管与经营绩效的关系,由于出发点不同得出的结果也有差异。有些学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是正向的关系。Furlong and Keeley(1987)认为银行在投机心理的驱动下,由于存投保机构不分风险大小地对银行收取保费,这将促使资本充足率低下的银行提高经营绩效。Avery and Berger(1991)通过研究发现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经营绩效呈负相关的关系。Harker and Zenios(2000)运用前沿的分析方法测算金融管制放松前后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通过对挪威、土耳其等银行的研究发现,资本监管放松后,银行的经营绩效都有所提升。Maria Coneetta Chiuri(2002)通过研究发现对于新兴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资本监管会给整个宏观经济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因而会使银行收入降低。Morrison and White(2005)运用一般均衡模型发现在外界对监管部门有良好评价的基础上,资本监管能够维持银行稳定,使发生银行倒闭危机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也有些学者认为这两者之间其实并不存在显著的关系。如Burdisso and Amato(1999)通过对阿根廷90年代商业银行赢利性与资本充足率关系的研究发现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影响。

有些学者通过对商业银行股票价格涨跌的的研究来发现其与资本监管的关系。Cornett在研究了1980-1989年的179多家银行发现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的股价没有显著的关系,即资本充足率的降低或者提高对银行股价并不产生很大的影响。Ladderman也认为银行股价与资本充足率在短期内并不产生太大的影响,但是在长期内严厉的资本监管削弱了银行的股票价值。

三、研究意义

纵观整个金融监管理论与银行实践的过程,基本上每次大的金融危机后就会伴随着金融体系的较大改革,从总体来说,金融监管理论与金融的实践都在不断地进步。巴塞尔协议的推出,使作为三大支柱之首资本监管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我国的资本监管理论与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理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因而完善资本监管理论,构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银行资本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开放金融市场的现实选择和重要前提。研究资本监管也商业银行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而深入分析如何通过有效的资本监管以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水平,实现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三者之间的平衡,提高银行的综合竞争力,对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Furlong,Frederick T.,“Capital regulation and bank lending,”Economic Review,1992, 23-33Gennotte,Gerard and David Pyle,“Capital Controls and Bank Risk,”Journal of Banking &Finance,15(4,5),1991,805-824

[2]Avery,Robert B. and Allen N. Berger,“Risk-Based Capital and Deposit Insurance Reform,”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1991,15(4,5),847-875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 政府监管

很久以来公司治理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商业银行的发展其特殊性越来越显著,尤其是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人们更深刻认识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公司治理的重要性。1999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加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使得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一、一般公司治理理论简述

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理论主要有两种。一是委托理论。自Berle and Means于1932年提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观点后,公司治理问题一直被界定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情况下的“人”问题(Fama and Jesen,1983),由于20世纪70-80年代公司治理研究主要集中于以分散的所有权结构为特征的美国公司,故80年代以前的公司治理理论主要是以委托理论为代表,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护股东的利益,确保股东的投资能得到回报。二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自20世纪90年代起,公司治理研究逐步扩展到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在这些国家的公司中所有权结构较为集中,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已不再是单纯的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问题,该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销商以及所在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和规定他们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因此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和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其特殊的治理问题

最初,人们假设银行中所有者与管理者的行为与理论中的一般企业是一样的,但是商业银行作为一个金融中介机构具有与普通股份制公司不同的性质,这些特殊的性质决定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和治理机制也不同于普通的公司。Macey and O’Hara(2003)主要从银行特殊的高负债经营的资本结构出发进行研究,他们认为由于银行的自有资金仅占到10%以下的比例,使得银行的所有者具有投资于高风险活动的动机,从而侵害了只得到固定回报的存款人的利益,并且较低的权益负债比例使得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流动性不足从而陷入挤兑的困境。Arun and Turner(2004)从银行的信息不透明性着手评述了银行治理的特殊性。他们认为由于银行的信息有很多是不易披露的,故其信息不对称要比一般企业严重的多,这便使得银行的管理者具有充分的动机和可能去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除此之外,Caprio and Levine(2002)认为信息不对称还将使得银行的竞争要远远小于一般企业,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也正是处于自然垄断地位。政府监管作为银行特殊的治理机制给银行带来了与一般企业不同的特殊的治理问题。Ciancanelli and Gonzalez(2000)认为政府的介入使得银行内部的委托关系变得比一般企业要复杂,委托不再仅仅是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监管部门与管理当局以及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它们之间的不是契约关系,更多的是行政上的关系。Caprio and Levine(2002)认为伴随政府监管而来的问题还有:银行在吸收存款时对那些没有保险且有动机对银行进行监督的大额存款失去兴趣;监管对银行准入和并购的限制降低了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最后,政府监管本身也存在委托关系,这样的委托又可能造成监管目标的偏差。李维安和曹廷求(2005)对商业银行特殊性的总结可谓是国内在此领域较典型的研究总结,商业银行自身的特点导致了其特殊的治理机制,其中除了监管这种特殊的治理机制之外,他们还对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并购机制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其特殊性。但是大多数研究认为除了政府监管这种特殊的治理机制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与一般公司的治理比较类似,其特殊性并不十分明显。

三、商业银行主要的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机制既有内部又有外部,一般公司治理的内部机制主要是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和对高管人员的激励制度,而外部的机制除了市场竞争给企业带来并购压力之外,债权人及银行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对商业银行治理而言,其最具特点的治理机制是普遍存在的政府监管。

1、普遍存在的政府监管。政府对银行的管制要比其他行业严格的多,政府监督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参与银行管理,同时还对银行其他的治理机制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其他治理机制的一种替代物。Arun and Turner(2004)认为由于商业银行信息的不透明性使得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更小,因此需要更强的公司治理机制。他们认为政府监管是由商业银行的自然特性决定的,目的是为了要保护存款人和整个金融系统。Levine(2004)认为政府监管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解决信息严重不对称及法律上的欠缺损害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的问题。Ciancanelli and Gonzalez(2000)总结了政府监管的主要工具:审慎的监管(比如最低资本水平),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政策和存款保险制度,限制竞争的政策。他们认为监管部门把降低风险、维护系统稳定作为重要的目标,监管促使银行在经营时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更多的应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同时他们认为监督不仅是对银行内管理人员和股东的监督,还有对市场的监督,使得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是有管制的市场,然而这些政策又会使银行在管理时出现新的问题。由于监管对竞争和银行兼并的限制使得银行所面临的市场缺乏竞争,并购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使得债权人的监督动机消失。由此很多研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没有必要存在的(Caprio and Levine,2002;Macey and O’Hara,2003;Nam,2004),并且有实证研究支持这一观点,洪正(2005)运用理论模型研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一定要有审慎的银行监管作支撑,而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则是不必要的。Caprio and Levine(2002)认为银行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治理、降低风险,但是银行业的不透明性使得要实现这一点很难,并且监管部门和监督者会很快建立起他们自己的委托关系。政府监管不仅本身会给银行治理带来了新的问题,其在发挥作用时的方式选择也会使得效率不同。Levine(2004)总结了政府监管发挥作用的方式,认为监管的效率会因人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当政府监管是银行家官僚主义或官方监督管制时将会导致政府监督的无效率,会由于其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降低了银行公司治理的效率;有约束的官方监督使监督者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令监督人独立于银行,从而使他们建立起正确的动机,降低管制俘获的可能性。同时他们的研究发现独立监督降低了权力的不利影响,他们认为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将监管授权于私人部门,并且他们找到了理论支持认为私人监管将是最好的提高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督方式。

2、外部治理机制。外部的监督力量主要依赖市场和债权人,然而大多数研究发现普遍存在的政府监管限制了市场的竞争。并购会给企业的管理者一定的压力使他们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然而这种治理机制却很难在银行业发挥作用。Ciancanelli and Gonzalez(2000)认为政府限制竞争的主要手段是银行准入和限制银行的兼并和收购,银行管理人员所面临的并购压力比一般公司要小很多,使得他们具有充分的动机和可能去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Caprio and Levine(2002)运用公司治理的标准理论从全球的视角探讨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在对银行并购机制的研究中发现,由于银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银行的并购成本过大,外部投标人很难得到足够的信息发起并购,也就不会对管理者形成并购威胁,另外监管对银行并购的限制也使得并购机制难以实行并发挥其作用。企业另一重要的外部监督力量来自于债权人。银行最主要的债权人是小额的存款者,由于他们的债权非常分散,使得其对银行的监督作用很难发挥。同时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容易受到股东和管理者的侵害,政府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推出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人保险制度(Arun and Turner,2004),这一制度确实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控制了系统风险,但是由于不论银行经营的如何债权人均能得到固定的收益,债权人对银行的监督激励消失,银行的外部监督力量荡然无存。

3、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由于政府对市场和竞争的限制及存款保险制度等措施使得银行外部的监督机制变得很弱,因此就更加需要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与一般公司治理相同,银行的内部治理机制主要是董事会和对高管人员得激励机制。董事会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中心环节,享有对高层管理者雇佣、解雇、发放薪酬的重要权力,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监管(1999)中对董事会的作用做了简单的归纳。Macey and O’Hara(2003)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总是能够通过吸收新的存款来弥补银行资金的缺乏,所以银行与普通公司相比会更少的收到流动性不足的威胁,因此银行中董事会的主要作用不是维护其流动性,而更主要的是对于杠杆作用、风险的平衡能力。现有文献对董事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董事会的规模和独立性上,Nam(2004)指出董事会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为了实现董事会的有效性,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董事会结构和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的作用和行动;信息获取渠道和独立董事的普遍支持;直接补偿和责任。为了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必须拥有足够的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Macey and O’Hara(2003)则提出由于银行的高杠杆作用以及资金和负债的不匹配,要求董事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固定要求收益的债权人负责,银行的董事会应建立更广的治理范围。虽然政府监管对银行有一个监管作用,存款保险制度也使得对银行董事会职责的要求降低了,但是董事会的作用还是不可缺少的,董事也应继续行使其职责。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被认为是商业银行另一主要的内部治理机制。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以股票作为对CFO的补偿的激励机制被广泛采用,事实上一些研究发现权益补偿与公司绩效之间有一个正相关关系(Morck,1988;McConnell and Servaes,1990;Frye,2001)。Nam(2004)总结了商业银行激励机制的主要方式,认为权益激励是缓和管理者和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能够降低监督成本。但是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信息不透明性,银行的短期绩效可以以损害银行长期健康运营为代价而被简单操作出来,这使得该激励机制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

四、结论

商业银行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最主要的特性是其严重的信息不透明性和高负债经营的资本结构以及其与政府当局割舍不清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目前大多数文献都承认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但是由于兴起的时间很短,此领域目前的研究仍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认为首当其冲的还是政府监管引起的负外部性问题。由于多种原因使得政府监管成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既然我们不能取消政府监管,那么就应该尽量解决他的存在所引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Levine: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Banks: A Concise

Discussion of Concepts and Evidence,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3404,2004.

[2]Macey and O'Hara: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Banks,

FRBNY Economic Policy Review,2003.

[3]李维安、曹廷求:股权结构、治理机制与城市银行绩效—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7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银行价值;灰关联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商业银行的资本是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者能够永久性使用的资金。拥有充足的资本不仅是商业银行安全经营、稳定发展的前提,而且是银行股东、金融监管当局、社会公众对银行的基本要求。鉴于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过金融危机之后,资本监管也在不断改进。尤其是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巴塞尔协议Ⅲ》充分显示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资本风险管理以及抗周期风险能力的重视,这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也有一定的启示。我国的银行充足性监管是否有效,是否应该增加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本文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关联性进行的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政策,提高监管水平。

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方面,国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一直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并且大多集中在资本充足性如何影响银行的风险取向问题方面。Koehn和Santomero(1980)通过分析资本充足性监管与资产组合的关系,发现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会增加银行破产的概率,即资本充足性监管是无效的。但是,Milne和Whalley(2001)认为,资本充足性监管可以约束银行行为,降低银行倒闭的概率,从而资本充足性监管是有效的。国内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资本充足率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邵晓蕾(2006),顾晓敏、于夏(2010),并且对于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多是基于回归分析法,如贺潇颍(2006),罗瑶(2010),顾晓敏、于夏(2010),以及格兰杰因果检验,如胡颖荻、章宁宁(2006)。

本文分别研究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之间的关联性,进而为我国的资本监管提出建议。与已有的研究相比,本文避免了回归分析法需要大量统计数据、数据具有良好的分布规律的缺点,利用灰色理论中的用于多因素时间序列动态分析的灰关联分析法。

二、资本充足性、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1、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银行资本充足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资本数量的充足性,即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二是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即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需增资本的具体目的。

鉴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公式,并且资本充足率既能反映资本数量的充足性,也能反映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反映银行面临的风险,本文选取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资本充足性的指标。

考虑到研究对象的代表性及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2、杠杆率的指标及数据来源。杠杆率为核心资本与表内表外总资产的比率。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在完善新资本协议时,提出以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并设置3%为下限。本文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杠杆率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3、商业银行价值的指标及数据来源。商业银行价值是指银行的综合价值,包括盈利性、流动性、风险程度及清偿能力等方面。商业银行价值的衡量指标主要有基于经济增加值的评价、财务会计指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和托宾Q值。本文采用托宾Q值,即Q=银行市场价值/银行资产重置资本,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数据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三、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灰关联分析

灰色关联分析法是现代经济学中极为重要的经济分析方法,其基本思想是根据序列曲线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其联系是否紧密,曲线越接近,相应序列之间的关联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灰关联分析是依据发展趋势做分析,因此对样本的多少没有过分要求,也不需要数据具有典型的分布规律。

1、确定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运用灰关联分析时,首先要确定反映系统行为特征的参考数列和影响系统行为的比较数列。一般情况下,因变量构成参考数列,自变量构成比较数列。参考数列可以表示为:Y={y(1),y(2),y(3),…,y(k)};比较数列可以表示为:Xi={xi(1),xi(2),xi(3),…,xi(k)},i=1,2,3,…m。其中,k为序列长度,m为比较序列的个数。本文中,比较数列X1代表杠杆率;X2代表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价值用参考数列Y表示。

2、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因为原始数据中各变量具有不同的量纲,如果不消除量纲对各序列的影响,就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所以必须消除量纲对各序列的影响。常用方法有均值化法、初值化法等。本文采用初值化法,即初值化后Xi=,Yi=。

3、逐个计算每个比较数列与参考数列对应元素的绝对差值。即=Y(k)-Xi(k),并从中找出最大值和最小值。

4、计算关联系数。?姿=(min+?籽・max)/(i(k)+?籽・max),?籽为分辨系数,其值介于0-1之间,一般取?籽为0.5,因为0.5具有较好的普适性,本文也取0.5。(表1)

5、计算关联度。关联系数为1的情况,在计算关联度时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因为这个不重要,重要的是灰关联度的相对大小。所以,本文不考虑灰关联系数为1的时候,然后将关联系数求平均值,即得到灰关联度。(表2)可以看出,虽然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很大,但是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也不小,其中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是大于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因此,杠杆率可以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性指标,这会有利于银行资本监管,提高银行资本风险管理能力。

四、结论

《巴塞尔协议Ⅲ》反映了后危机时代全球对银行业监管的反思,它大幅度地提高了资本监管标准,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在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从2%上调至4.5%。此外,各家银行应该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并且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对于我国的资本监管具有很多启示。2010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6%,《巴塞尔协议Ⅲ》短期内对我国的银行业没有明显的压力。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要求监管银行业,就会降低我国银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延缓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步伐。因此,我国要顺应银行资本监管的新趋势。《巴塞尔协议Ⅲ》启示我们加强对资本管理的重视,引进多重监管标准,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其中十分重要的就是杠杆率,这对于我国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进行了灰关联分析,发现杠杆率与银行价值也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对杠杆率的监管可以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增强银行业面对资本风险的管理能力,这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文选取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数据,所以结论可能不具有普适性,因此在监管指标的选取以及大小上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银行做出分类监管。最后,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我国的监管当局应逐步建立一个全面而准确的监管体系,将银行业面对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尽量全部考虑到监管体系当中。

(作者单位:1.山东财政学院;2.集美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庞智强,仇菲菲.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增收的灰关联分析[J].统计教育.

[2]夏志琼.巴塞尔协议Ⅲ迈出银行监管新一步[J].改革与开放,2010.11.

[3]聂伟柱.巴塞尔协议Ⅲ汉化:筑基“十二五”银行监管[N].第一财经日报,2010.11.15.

[4]马丽斌,赵蕾.论商业银行资本风险管控的有效性策略[J].特区经济,2010.12.

[5]蒋媛.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探究[J].经营管理者.

[6]胡颖荻,章宁宁.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5.

[7]顾晓敏,于夏.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绩效研究[J].中国市场,2010.48.

[8]李志辉.中国银行业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性管制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9]邓聚龙.灰色系统理论教程.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8

关键词: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准备制度;负债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8-0179-03

一、理论依据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是指银行为了满足客户对提取存款或贷款的需求,以及自身支付到期债务、保证商业银行正常运营的现金需求,能够及时并以较低的资金成本获取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能力。目前,我国主要从两个方面描述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一是资产的流动性,指银行资产在较短的时间内、不受损失的变现能力;二是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在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筹集资金的能力[1]。现阶段我国的银行流动性要求主要通过流动性比率、现金比率、存贷比率、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月末存款偏离度等八项标准衡量。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按一定的策略进行资金配置以实现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目标组合,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的理论流派。

(一)资产管理理论

针对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理论,其主要思想是银行资金来源规模和结构属于不受人为控制的外生变量,而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规模结构则是其自身能够管理的内生变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心应该放在资产业务上,在满足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盈利性。

(二)负债管理理论

负债管理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初期金融管制下金融创新的产物。经济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资金,而最高存款利率的管制导致银行业的竞争加剧,促使商业银行发展更多的负债业务,以增加资金来源。该理论主张通过调整负债,以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发行可转让存单等方式提高资产的盈利性,只要银行的借款市场足够大,银行的流动性就有保证。

(三)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主要思想是,商业银行在妥善安排资产负债结构,并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单独的资产管理或者负债管理难以达到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均衡,只有兼顾银行的资产方和负债方的共同调整和协调搭配,才能控制市场波动的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

(四)资产负债外管理理论

资产负债外管理理论认为,存贷款业务在银行的经营中只占据部分比重,围绕存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发展更加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通过优质的金融服务来吸引客户,增加银行的资金流。同时,该理论也鼓励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业务向表外业务转化[2]。

二、现状问题

(一)市场资金依赖度增加

针对2013 年 3 月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 8 号文)以及 2014 年 5 月“一行三会一局”共同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 号文)[3],由2014年上市银行年报整理所得数据(如图1)可得,这一政策方向使商业银行间不断扩张的同业业务有所下降。在“后 127号文”时代,流动资产规模将明显下降,市场资金依赖度在过渡期升高、压力增加,致使流动性风险增大。

(二)不良贷款率上升

在对银行贷款质量进行评估时,我国通常按照客户贷款风险大小的不同,将其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等级。在这五个等级中,正常贷款风险最小,损失贷款风险最大,后三类均被划分为不良贷款[2]。其中,不良贷款率是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一级资本则包括核心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是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指标。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即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根据2015年上半年上市银行上半年报整理得出的数据(如表1)可以得出,主要的上市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较为平稳,呈现缓慢上升的趋势,有利于银行流动性及安全性的保障。但不良贷款率呈现大面积、大幅度的上升态势,这一比率的上升使银行安全性下降,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

(三)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缺乏主动性

就理论而言,商业银行应主动采取多种有效的方式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以达到规避风险、保持流动性的目的。然而,我国的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管理主要是依照银监会所规定的八项比率指标进行,这种方式通过硬性的指标对商业银行进行管控,而不是各商业银行依照自身的需求进行调整,使得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4]。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并优化分层次的资产准备制度

商业银行的资产准备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级准备为流动性极强但不具有盈利性的现金资产,占据银行7%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超额准备金及存放同业存款;二级准备为短期有价证券,占银行20%左右的资产,包括短期国债、同业拆出、商业票据等多种形式。对于大型商业银行,通过负债的方式进行资产准备能够有效降低资本成本,因此该类银行一级准备相对比率较大。但就整体而言,一级准备额度有限,且通过负债的方式保持流动性将带来较大的资本成本,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二级准备的建立,完善对其规模、种类、期限、变现能力及收益的规定,形成合理的资产组合[5]。

(二)实施负债管理

在建立资产准备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银行负债的管理,保证商业银行流动性。负债管理理论的主要思想是,为满足客户或商业银行自身的资金需要,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借款负债的方式在资本市场上筹集所需要的资金。负债来源主要包括吸收活期存款、再贴现、同业拆借、回购协议、发行大额定期存单等。由于借入负债的利息成本高于存款负债的利息成本,商业银行应提高存款负债在总负债中所占比例,以降低银行吸收负债的利息成本,增加盈利,保证银行流动性。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9

关键词:民营资本;商业银行;国民待遇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1-0025-04

我国加入WTO以后,银行业不断对外资银行开放,为了引进外资,国家及各地的政策都对外资有所倾斜,使得外资银行在我国受到了所谓的“超国民待遇”,相比之下,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却困难重重,因此,授予民营资本“国民待遇”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何为“民营”、“民营银行”?入世多年来我国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待遇发生了那些变化?还存在什么问题?这些都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一、“民营”及与“民营”相关的概念

对于“民营”的概念,学界没有统一的认识,本文试图通过其与“私营”和“国营”两个概念的辨析,来阐述其所包含的意义。

(一)“民营”与“私营”

讨论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问题,首先遇到的就是“民营”的定义问题。严格来讲,“民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仅仅有“私营企业”这一概念。根据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组织。并且,私营企业只能以独资、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存在,而根据《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声明禁止私人开办银行,也正是在这一年,长城金融研究所的成立时最早提出“民营银行”这一概念。[1]由此看来,“民营”一词的选用,是有意避免“私营”一词与“银行”连接,避免由于私营企业禁止从事金融业而给民营银行的“出生”埋下不必要的法律障碍。 [2]

(二)“民营”与“国营”

与“民营”相对应的概念是“国营”。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银行一直掌握在国家或者政府手中。目前我国银行业市场上,国有商业银行凭借行政庇护形成垄断地位,一方面商业银行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企不分、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寡头垄断使我国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信贷政策向国有大型企业倾斜,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地下金融滋生等不良现象。作为与“国营”相对应的“民营”,社会各界期待其出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传统国有商业银行垄断银行体系的种种弊端,通过民间资本的注资改善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银行业内引入竞争提高效率,摆脱政府干预,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大概得出这样的结论,“民营”资本的进入意味着银行朝着产权明晰、具备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自主经营不受政府的干预的方向发展。

(三)“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则是世贸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我国对在我国开业的外资银行给予的待遇和权利不低于国内银行的待遇和权利。入世后6年来,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上可谓是做的很好,最突出的就是税收方面的优惠。为鼓励外资流入,我国外资银行税制是按照优惠原则设计的,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起征点、在投资退税等方式,使外资银行税收负担远远低于内资银行。仅以所得税为例,这五年来,外资银行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际税负为15.64%,而内资银行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际税负达到31.6%。[3]与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相比,民营银行进入银行业却困难重重,进展缓慢,于是民营资本开始呼唤在进入银行业中的“国民待遇”。

因此,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国民待遇”问题,就是民营资本如何在银行业市场上与国有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平等竞争的问题。

二、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现状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不外乎资本进入和机构进入两种方式,资本的进入就是民营资本通过购买现有商业银行的股权来进入银行业。机构进入则是民营资本通过设立新的商业银行来进入银行业。

(一)资本的进入

近些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民营资本总体规模的迅速扩大,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的政策措施,其中关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和细化。200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就明确指出:“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金融、保险等行业,要逐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的准入限制和扩大对外开放”。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在《进一步发挥中小银行的作用》中,提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这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提供了政策保障。[4]而2006年颁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对民营资本进入商业银行业也没有特别的限制。据统计,民营资本在全国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占12.07%,在城市商业银行中占到29.42%,在城市信用社中占40.41%,超过了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而比较典型的如浙商银行,作为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已经占其总股本的85.71%,民生银行作为一家成功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已占总股本的55.04%。这些数据说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不存在法律障碍,而且民营资本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金的重要组部分。[5]

(二)机构进入

对于民营资本是否可以以新设的方式进入银行业,《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也没有明确的禁止。而事实上,中瑞财团的四大股东筹建“简化民营银行”的申请,一直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复。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商业银行的发起人,除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条件,还有一条“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这一条件赋予了银监会的自由裁量权,也往往成为银监会拒绝批准新的商业银行设立的“法律依据”。

应该说,对于民营资本的进入,中国银监会总的态度是,区分两种准入,欢迎民营资本,防止关联交易,审慎设立机构。在资本的准入中,坚持民营资本不能借入股银行业机构从事关联交易以及坚持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严格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原则基础上,允许民营资本的进入,而在机构准入上,则往往以审慎监管为由,认为我国银行业机构数量基本饱和,目前银行业潜在风险仍然较大,懂业务、会管理的专门人才仍然十分紧缺等等,从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民营资本通过新设银行机构进入银行业持否定态度。

(三)几部法律法规促使“国民待遇”的回归

2006年年初,银监会公布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12月11日,我国入世五年过渡期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颁布施行,《企业所得税法》也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几部法律法规对于取消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逐步实现内外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两部《实施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境内外机构发起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格、条件以及商业银行合并、收购的规则,使得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准入要求更加清晰、明确。其次,新《管理条例》在向外资银行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取消非审慎性限制的同时,也强调了外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要求外资银行在中国以国内银行法人银行方式存在,在准入程度、监管标准上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例如修改后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从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提高到10亿元,并要求是实缴货币,与全国性商业银行一致。另外,对与分支机构的准入、总行拨付给分行的资金等审慎监管规则方面也与中资银行趋同。最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外资企业将不再享有比国内企业低十几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与内资企业一样要缴纳统一的25%的所得税。外资企业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在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也与内资企业统一。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入世以后,在国家层面上,外资在华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已经所剩无几。我国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态度应该来说是越来越宽松的,至少在法律上,可以说是没有障碍的。

三、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民营银行”这一概念引发的歧视

许多学者,特别是经济学家常常使用“民营银行”这个概念,并将之定义为“民间资本控股,具有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能够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银行。” [6]笔者认为并不合适,甚至招来“歧视”。

从现有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而银监会从监管的角度,将商业银行分为大型银行,即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中小型银行,包括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上所有的分类并没有所谓的民营银行。而学者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又往往将民营银行等同于中小型银行。将民营银行与中小银行、民营企业联系起来,一方面,认为民营银行能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又认为民营银行资本较小,难以抗拒金融风险,且极易成为中小企业圈钱的工具。这样错误的认识正是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一大原因。

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类型,主要是以注册资本为标准,并没有区分资本的所有权进行不同的约束,如果硬要给某些银行盖上“民营银行”的帽子,则会导致商业银行分类的混乱。而民营资本虽然不能与强大的国家法人股相抗衡,其控股、设立的银行从类型上说,是中小型银行,或者是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一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一定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并不是他们的法律义务,而只是这些银行在市场竞争中,根据自身的特点、市场的供求关系,在与大型银行竞争中给予自己的定位。我国银行业相关法律的建立,并不是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而是为了给所有的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金融资源能够优化配置,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也自然能够得到满足。而民营资本的进入,并不仅仅是以所谓的“民营银行”这种形式来对抗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因为银行业由于其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有利于在外资银行的强势进入下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作用关键在于改变银行的产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以实现自主经营,依照市场机制运行,不受政府的干预。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并不仅仅以新建机构为唯一途径,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也不一定只是中小银行,另外,关联交易并不是具有“民营资本”的银行才会有的。中国银行业的问题并不是一个“民营银行”的概念能解决的,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和鼓励中小型银行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经济改革的整体推进,尤其是国有银行自身“民营化”进程的推进。[7]相反,它的出现可能进一步恶化我国企业分类混乱的格局,并由此引来“歧视”。

(二)银监会的限制

金融业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社会性、高风险性且具有传染效应的行业,这使得金融监管的存在显得尤为重要。正如上面提到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特别是以新设方式进入会受到银监会“其他审慎性条件”的限制。

“其他审慎性条件”赋予银监会自由裁量的权利。一方面,银行经营的是货币资金这种特殊产品,高负债经营使得银行的信誉相当的重要,民营资本若以新设的方式建立银行,由于我国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民营资本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民众心中没有良好的信誉,自然不能跟具有国家信誉“隐性保障”的国有商业银行相比,也不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审慎性监管的认可。[8]另一方面,正如上面提到的银监会往往以银行已经达到饱和,潜在的金融风险仍很大或者是缺乏足够的人才等等这些模棱两可没有明确论证的理由拒绝新设的银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没有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人可以对拒绝批准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2条虽然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在拒绝批准设立银行申请时,应出具书面理由,但并没有相应的对其拒绝批准理由是否合理的审查机制。因此,如果申请遭到拒绝,申请人仅能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银行监管当局拒绝批准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法却无法解决对银行监管当局“专断独横、变幻莫测”的行政许可权的约束。[9]申请人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四、结论

随着几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国民待遇”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回归,在法律上也不存在显性的障碍,但是“民营银行”这一概念的长期使用导致人们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误解及歧视,以及监管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依旧是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障碍,发现问题后要做的就是对症下药,纠正错误观念,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为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一个真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才是民营资本期待的真正的“国民待遇”。■

参考文献:

[1]王佳.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研究[J].山东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2]李金泽.银行业变革中的新法律问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解析我国在加入WTO后内外资银行税收待遇的比较[DB/OL].中国税务网,.

[6]陈颖著.商业银行市场准入与退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7]李金泽.银行业变革中的新法律问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10

关键词:金融危机 商业银行 内部监管 监管机制

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转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于2008年终于爆发,危机不仅向全球蔓延,甚至影响到了实体经济,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金融危机使我们能够积极而审慎地看待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能力。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相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商业银行进行内部监管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面对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八类。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银行业首当其冲,金融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账,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综上所述,金融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更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第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第二,内部组织结构不尽科学,部门之间业务分工不明确。权力制衡在运行中“失灵”,部分金融机构缺乏严格的授权管理和集体决策程序,在对各分支机构及部门的管理上授权不清、责任不明,甚至出现滥用权力。

第三,内部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一是内部监管制度牵制乏力,一些银行的内部监管制度在部门与部门之间不仅是相互割裂的,有的甚至是相互抵触的;二是部分制度不切合实际,难以实施;三是对决策管理层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

第四,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的对策

第一,开发新型的评价体系。构架现代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机制评价体系,可以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内部监管评价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发一种新型的评价体系。评价标准模式可以按以下层级设计:一是控制目标。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总是根据控制目标建立和评价内部监管。因此,设计评价标准模式,首先应根据经济活动的内容特点和管理要求提炼内部监管目标。二是控制环节。各项控制目标分别需要通过若干相应的控制因素予以实现。而这些控制因素作用的发挥是根据某些容易产生风险的业务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三是控制点。在对控制环节进一步细分的基础上,逐一排出重要的风险内部监管点。四是控制措施。不同的控制点有着不同的业务内容和控制目标,需要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和方法。因此,评价标准模式可按照“建立组织目标-评估风险-决定相关控制目标-确定控制环节-细分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的思路进行。

第二,加强监管部门协调。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第三,加强对商业银行房屋按揭贷款的风险内部监管。一是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市场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离开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住房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银行能够准确判断客户的信用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提高违约成本,增强贷款者的信用意识,减少违约事件发生的几率。二是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银行内部监管是抵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加强银行内部监管,应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金融机构间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以利于相对准确的行情预测和分析,为内部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健全同业自律机制,加强同业公会在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中的作用,维护同业竞争秩序。保护同业成员利益;加强银行信贷审查和贷后管理,保证审慎经营原则。

第四,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银行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内部控制监管体系具有三道防线的特征:一是指贯穿于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适时监督;二是指业务监督检查部门;三是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其中,一道防线和二道防线一般代表的是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而内部审计部门代表的是银行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应该是区别于银行的其他内部监督部门,必须保持其行政、职责和职能上的独立性,才能真正起到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作用。

四、结束语

内部监管是一个古老的课题,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组织的变化,内部监管的内涵和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特殊,更具有风险敏感性,内部监管在其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中的地位越发举足轻重。金融体系自身的脆弱性是商业银行产生经营危机的内在诱因,而内部监管不善和内部监管不力则是引发危机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是我国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监管和应对外部竞争的需要。

(作者单位: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文棋.提高商业银行组织效率的思考[J].福建论坛,2004(2).

2、郝瑞明,王文彬.美国次级债风波与世界金融市场的机遇[J].改革与战略,2008(3).

3、姚建文,胡其辉,陶小龙.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实施CRM过程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对策研究[J].商业研究,2004(20).

4、黄励岗.美国社区银行制度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5(10).

5、王都富,刘妤洵.从金融外部性视角分析不良资产与金融脆弱性[J].金融论坛,2006(5).

6、惠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的认识论和发展观[J].金融论坛,2006(7).

7、刘晨.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及发展战略[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3(5).

8、范晓清,白娜.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盈利性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03(10).

9、戴晓兵.美国应对次贷危机的策略及对中国的启示[J].消费导刊,2008(17).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11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银行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 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与技术则是依据现代金融理论,综合运用数学、统计学和信息学等多种学科知识,对银行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进而运用各种管理方法和工具进行控制的管理理论和应用技术。 可见,现代银行风险管理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复杂的技术特征。全球银行风险管理标准的确立归功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立及其的一系列具有深远影响的文献。1988年《巴塞尔协议》 的,开始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提供统一的标准;《有效y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的思路;新资本协议框架代表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未来方向和最新研究成果,基本确立了全球银行风险管理的统一标准。进行风险管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风险的计量问题。资产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和期权定价模型都是建立在以方差计量风险的基础上的。 要对金融风险进行更精确的管理,必须寻求更精确的计量风险的方法。 为了更精确地计量和管理风险,J.P.摩根在1994年首次运用 VaR(Value at Risk,受险价值模型)模型计量市场风险,并推出了用于量化市场风险的 Riskmetrics 模型。 经过进一步研究,J.P.摩根又在1997年推出了以 VaR 为基础的、量化信用风险的 Creditmetrics 模型,使 J.P.摩根的银行风险管理技术取得了很大进步。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现在的20多年间,国际银行风险管理模式和内容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从20世纪70年代的资产负债管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到了资本配置的管理。 资本和风险资产的匹配成为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核心问题,到目前为止,国际银行业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成果几乎都凝结在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中。

经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发展的研究可以发现,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问题是商业银行资本和风险应更加精确地匹配。 为了从资本配置的角度有效地对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风险进行管理,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建立了呆帐准备金、资本充足率、存款保险制度三道防线。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十分看重,加上风险管理的承担主体不是很明朗,对于职责划分也不是很全,从而引致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管理认知相对比较薄弱,并且缺少了主动性。从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来看,国家的资本成为了银行的资本担当者,最终导致了风险,在财政无力承担的严峻情况时,银行可能会发行货币来应对银行流动性要求,银行体系的运转最后会用货币膨胀来维持。风险管理文化落后。我国同国外商业银行对比,发展速度慢,风险管理的文化底蕴略显不足。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观念不是很成熟,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的迅速发展,风险变化的要求。在银行的内控中,风险管理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且行为模式和风险观念都是由风险管理的文化所抉择的。并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有一些问题是由于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缺少文化底蕴,致使有些措施不能很有效的发挥作用。有些商业银行不能较好地处理业务和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在其发展业务的时候,没有注重对风险的管理。在发展银行业务时,没有把风险管理同发展业务摆在一个水平线上,不能准确认识风险,而且会误认为风险管理会影响业务,减少业务的发展,从而使商业银行缺少动力风险管理的高素质人才较匮乏。如今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要求提高,需要具备高的知识含量、综合能力、技术能力和对风险管理知识的掌握能力。需要通过从业资格的考试和严格的专业训练,才能够胜任其本职工作,银行风险管理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经济管理类、数理统计类的相关知识,进行专业训练才能在银行工作。当前,银行从业人员中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才比较稀缺,没有形成较好的具有专业水准的人才队伍,与国外的银行对比,风险管理水平落伍很多。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加大力度解决银行从业人员的选拔标准和要求,及对员工的专业培训和激励措施,从而提高银行从业人员风险管理的能力与水平,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提高专业人才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策

建立健全的商业银行组织结构。我国应建立包括股东大会在内的相互制衡、运行有效、执行有序、监督有力的公司组织结构,良好的组织结构对公司健康运营有非常好的支撑作用。首先,风险的承担主体为董事会。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当制定相关经营策略,并且承担最终的责任;其次,加强监事会监管的能力,监事会主要负责监控高层管理是否尽职尽责和道德文明建设;最后,应该有效地发挥独立董事对会议的监督。董事为了维护其声誉会有效地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选拔优秀的人才,保障银行在风险管理中有定期的培训,选择适合当前需要的培训。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培训、晋升的培训、提升水平的培训。不同方向的培训计划,可以加快风险从业人员的水平,更好地胜任相应的工作,提升整体的素质,构造更好的学习平台,培养优秀人才。我国商业银行影响最大的主要是信用风险,而商业银行风险人员现在属于培育期的状态,目前应当循序渐进。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风险比较集中的对公业务作为试点以起步,抓住关键的风险控制点例如信贷政策和风险较高的特定信贷的业务。通过对个人业务,其他业务逐步的探究。还能做到事前预防,在根源上控制风险。实行准入制度,对风险经理实行严格的风险经理资格考试准入制度,保证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对合格者,对于没有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能聘请。参与风险活动的人员,可以分为业务与职能风险的从业人员,两者共同参与日常的管理。职能风险人员对风险进行监督与评估,双方共同负责管理。兴业银行实行这种风险管理模式,可以明晰业务部门的工作相关职责,相互牵制对方的权利,有效地提升了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三、提高我国中小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对策

树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是银行想要稳定生存和发展的必经之路。虽然风险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可以科学的降低风险,保护银行不受损失。所以中小商业银行要建立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培养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行为习惯和健康完善的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要把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灌输到各个部门,为了使每位员工都有风险敏感性,使他们能将风险防范意识贯穿中日常业务工作中,中小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大范围的风险教育。部门经理负责该部门日常工作和沟通,与其他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沟通,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和目标后,得到指示的分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就去通知下级按照风险管理的需求所要做的一些做法程序以及相关的业务,在客户的选择上进行风险识别,帮助有关部门贷款的审查和批准和其他相关工作。在部门设立风险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在各个业务工作中进行风险预测识别、控制、监督反馈等初级工作.我们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及发展情况,有选择地学习并进行改进国际先进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和理念都。中小商业银行应该结合自身风险管理的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对西方先进技术的学习,探究其方法,逐步摆脱陈旧的管理模式和传统的管理理念,提高自己的风险管理技术,实现风险管理的创新,让银行有更好的发展。

(一)通过大数据管理

为顺应大数据时代的潮流,迫切需要对信息数据进行整合,国外商业银行将大数据应用于银行风险的管理领域。美国一家名为SCOR的金融信息公司抓取并分析客户的社交网站数据,为银行提供更为准确的信用评估结果,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和成本。SCOR公司收到银行客户的信用评估申请后,经客户同意,将调取其在facebook、twitter等社交媒体的数据,分析客户的行为特点,兴趣爱好,甚至会根据该客户朋友圈特性来对客户信用风险来进行评估。社交数据真实反映客户行为,能帮助银行更准确地判断客户的违约风险,最终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要在商业银行数据处理中心,依托互联网、“云计算”信息技术,通过分析和应用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推动企业业务价值,用高度的技术能力和知识,对信贷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处理,加强对下属各级分支行的业务指导。通过金融云信息平台,以数据信息大集中为依托,运用技术管理手段控制风险,使风险监控系统更好地发挥作用。建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的最终目标是对信贷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和减少损失,保障其经营活动能安全、顺畅地进行。具体而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风险损失发生前,银行可借助风险管理体系,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做出有效的对策,预防和减小风险,以最低的损失来获取控制风险的最佳效果;二是在风险损失发生之后,商业银行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商业银行不致于因风险的产生而造成更大的损失甚至危及其生存,并确保银行盈利性目标的顺利实现。在宏观层面系统设置上,要进一步强调垂直化、单元化的风险管理部门组织结构建设。实行风险管理部门的内部独立性,同时推广先进风险管理工具,对分析与评估技术进行科学量化,确保信贷风险的整体系统控制。近日银监会核准了六家银行(工、农、中、建、交和招行)在集团和法人层面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具体范围为第一支柱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部分风险类别的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标准法。商业银行应切实将风险量化、资本约束作为经营管理的核心要求,形成风险、收益平衡的经营理念,通过充实客户相关数据信息资料库,构建健全的管理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使得风险管理工作成为科学,而不是依赖于个人主观判断。

(二)框架对银行潜在风险的影响

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管理各种风险的一个基础平台。从监管的角度看,当今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是采用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和方式,也就是从监测银行的具体业务活动转向督促银行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银行按照审慎原则开展业务,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风险。首先,要逐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所谓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对整个机构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个种类风险的通盘管理。这种管理要求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各种其他风险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与资产组合、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对各类风险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且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这种方法不仅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银行机构本身产生的一种需求,也是当今国际监管机构对各大机构提出的一种要求。在新的监管措施得到落实后,这类新的风险管理方法会更广泛地得到应用。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普遍缺乏预警机制,所以必须将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提到各商业银行完善其风险管理体系的计划表中,使风险管理形成一个集风险的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的完整、全面的体系。其次,必须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会有效防范由于银行内部控制的疏漏而导致的风险。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严格的业务程序,形成制度对人的约束,减少工作中不良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再次,必须在银行内部形成一种正确的风险文化。当风险被视为商业银行经营的最大忌讳时,往往忽略风险本身也是一种文化。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到只有在主动追逐风险机遇过程中完成风险管理,才是真正控制和引导风险演化。随着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越来越复杂,随着参与金融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多而形成竞争,对商业银行风险吸收和再配置的要求提高,风险文化对商业银行来说日益重要。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目前应以传统方法为主。首先,要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组织架构,界定风险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其他能部门之问的分工合作关系,为科学、规范地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提供制度上和机构上的保证。其次,在贷款审核阶段,将贷款对象的情况充分利用定性与定量分析工具进行分析,尤其加强对借款企业法人的考察;在对贷款进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运用有关模型度量信用风险,分析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控制不良贷款率。第三,根据自身情况特别是有关数据库建设的进展及时采用现代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实现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手段的不断更新要加快有关数据库建设的步伐,同时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有关计量模型的研究和开发。第四,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适应信用风险管理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1]贾洪文,颜咏华,白媛媛等.市场约束、竞争与银行风险承担――基于中国上市银行数据的分析[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2,(5):47-53

[2]王桂森.国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形成的原因及防范建议.黑龙江金融,2010,12:38

[3]王冰.浅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科技信息,2011,21:381

[4]万言.浅谈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及对策.财经视点,2011,03:176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12

论文关键词: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分析;风险管理;法律规制

一、金触不良资产之现状与成因

(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3.银行有法不依—法治观念淡薄。

4.国企效益低下—债务转嫁银行。

5.诚信观念缺失—逃废金融债务。

6.人情关系文化渗透—银行借贷关系扭曲。

二、金触不良资产之法律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西方银行管理经验,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巴塞尔原则及经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于1997年4月补充修订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称《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为896,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96。该协议出台之后,德国为首的欧共体各国纷纷响应,英国、日本等国银行均严格达标。美国银行不仅确保资本充足标准,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资本风险预替系统,从而保障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有关方面的25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银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在内控文化、风险识别评价、内控措施与责任、信息及其沟通和内控制度监测等方面,规定了13项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一些银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设》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一系列原则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员国与众多的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并适用,就在于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聚集了大批业内专家,针对银行金融业务数年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深人研究的结论、对策和成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外在的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共同合作的结晶。

(二)西方银行风险管理

金融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讨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和稳定了美国银行制度,亦先后为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国家所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丰富和发展了银行监管体系,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德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风险度量法以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场可谓是刚刚踏上征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无疑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运作、经营和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控制、减少、避免不良资产,应当认真汲取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三)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学习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管理经验,牢固树立风险防范理念。金融风险防范应是整个国家、银行系统和银行全体职员共同的事业。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控制的观念和意识,应根植于整个银行系统内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位职员的灵魂深处。正如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报告所要求的,董事会、管理层与全体员工应该在银行内部营造一种“内控文化”。银行的所有职员都应该了解各自在内控制度中的作用,全面投人内控制度建设。

(四)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借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汲取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我国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减少、避免金融不良资产的系统性工程。巴塞尔内控基本原则强调,内部控制是需要董事会、高级管理以及全体职员不懈努力而实现的过程,是一个能够不断进行风险控制信息反馈并能进行自我调整的动态过程。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中指出,在有效银行监管体系中,监管者必须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和实施监管的能力和手段,必须全面了解各类银行业务性质,并尽可能确保银行自身适当风险管理,使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得以评估,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源承担风险。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具有统一、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必须具有银行监管的适当法律框架,包括银行机构的许可规则和持续性监管规则,监管者实施法律和执行审慎监管权的规定以及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还应建立监管信息分享安排及信息保密制度等。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上述有关原则及其精神,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有效的银行监管与银行内控制度的有机结合。

(五)健全银行内控制度

从银行内控制度而言,首先应建立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现代化的风险管理机构。建立由董事会直接领导的、监控全面风险的、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决定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和风险管理程序,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监督评估执行管理层控制风险的管理状态,提出风险管理的改进建议并监督其在限期内完成改进任务。风险管理决策机构下设独立于银行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跟踪监督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开发风险管理技术,监管授信业务的授权和受信决策程序,识别评估银行风险,分析确定可控性风险与不可控性风险,并对可控风险提出相应的控制程序和措施,向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对不可控风险,要及时报告风险决策机构,以便迅速采取相应对策。。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所有各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制度。实现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的管理,杜绝任何一个不受制度约束的职员,避免任何一项不受规范监控的业务。第三,要不断创新风险管理措施,积极借鉴西方商业银行风险规避、风险分数、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风险处置策略和经验,建立健全配套规范的风险处置制度。第四,要造就整体优化的员工队伍。1995年1月,巴林银行因资不抵债,被荷兰国际集团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几代人为之努力了200多年的一座金融大厦,被一个普通操盘手毁于顷刻之间。因此,“当银行行长就像坐在火山口上。任何一个普通员工的一个违规操作,都可能诱发火山爆发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说法不无道理。这正是金融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别之处:企业安危不仅仅系于管理层面,而且系于每个普通员工的手里。因此,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务必整体优化。首先要创新队伍建设理念,确立“员工为主人为本”、“我与企业共长久”的队伍建设战略,促使企业与员工目标一致、员工与企业同步发展。着力营造了解员工、理解员工、关心员工、尊重员工的人文氛围,给予员工自我发展的空间,满足员工施展才能的需求。每一位员工均有成就感和归属感之时,也就是商业银行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之日。其次要有完善的员工培训机制。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业务持续性地对不同岗位的职员进行系统性地培训,以全面提高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日益增强每一位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廉洁敬业意识,不断提升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第三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工资福利制度。通过对不同岗位绩效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确定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辅助以奖励机制。第四要创立科学的业绩测评和职务晋升制度。针对不同的岗位和不同的层次以及不同的类别,分别确定相应业绩质和量的指标,定期对每位员工的业绩和潜能进行客观全面的测评。确立科学的人才观念,建立公平竞争、因材施用的人事制度,拓宽晋升渠道,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