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16:46: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业企业税收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作者:王娟 单位:西安开元商城有限公司
商业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预警问题财务预警系统是指利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采用多变量模型或单变量模型,对企业内部的业务计划、财务报表等相关的会计资料和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危机进行预测。如果出现危机征兆或可能危害企业的关键因素,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警告,并且为了防止危机的真正发生,需要对企业的风险预案进行有效修改。但是,目前我国多数企业的预警系统不能发挥出其预期的作用,究其主要原因,一是过多的依赖企业已有的,但与自身不适应的预警模式;二是企业财务的相关指标运用不全面,危机预测不能保证其准确性;三是危机预警缺乏后续管理,对危机预警反映迟缓。(二)财务预算问题预算管理是企业对自身发展的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有助于企业的顺利发展。但是由于我国推行全面预算的时间还不是很长,需要向发达国家的企业学习成功经验,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和分析问题,以便更好的为企业服务。我国多数企业存在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意识薄弱,对其概念理解不够全面;二是全面预算的目标不准确,对目标体系没有进行战略性的指导;三是企业预算执行机制不够健全,存在轻执行重编制的现象。(三)财务分析问题当前我国财务分析存在如下问题。第一,企业对财务分析的重视程度不够,分析内容相对单一;第二,企业财务分析的使用目的不同,致使分析结果失真;第三,企业财务分析过程存在一定局限性,对其原理掌握不准确。(四)税收筹划问题由于税收筹划受到各个方面的制约,例如经济因素、税收因素、管理因素、税收筹划等,使得每个企业税收筹划的机遇各不相同。通过详细的分析,总结出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企业税收筹划意识相对薄弱,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第二,对技巧方法的掌握不顾全面,致使企业节税效果不好。
商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
(一)构建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构建企业财务预警机制,需要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对现金流指标的运用进行加强,建立出适合企业的财务预警机制,并且在财务危机预报出现时及时作出相应的措施。结合以往的成功经验和研究成果应当努力在以下三个方面创新:第一,需要依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财务的预警体制;第二,需要提高企业危机预测准确性,并且加强现金流量指标的运用;第三,增强企业财务预警的后续管理工作,对危机预报做好及时应对。(二)强化全面预算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在强化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加大执行力度方面,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创新我国商业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预算目标体系,在加大预算执行力度方面应努力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商业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含义进行准确的掌握,加强全面预算的意识;第二,制定合理预算目标,加强其可操作性;第三,建立商业企业预算执行机制,并加大其执行力度。(三)创新财务分析体系,提高正确性分析和研究商业企业的实际情况,避免虚报谎报现象的发生,并且依据商业企业的财务分析构建原理,对企业财务分析体系进行创新。第一,对商业企业财务分析工作进行加强,全面开展分析工作;第二,为了保证商业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多用实际案例和数据分析;第三,对分析体系的构建原理进行正确掌握,提高其正确性。(四)加强税收筹划意识,应用税收筹划为了达到企业节税的目的,应当充分理解税收筹划在商业企业中的应用,加强对节税意识的正确理解,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活动。具体来说应当努力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税收筹划的含义进行正确理解,加强税收筹划意识;第二,科学、合理的分析税收筹划在商业企业中的应用。在商业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它贯穿商业企业经营的整个环节。因此非常有必要构建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强化全面预算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创新财务分析体系,提高其正确性;加强税收筹划意识,应用税收筹划。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2009年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给商业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也使得如何利用新税制进行纳税筹划成为当前商业企业面临的新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进行探讨,以期对商业企业合法节税有所帮助。
1 利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2009年增值税转型以后,商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4%调整为3%,但同时,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年销售额180万以下调整为80万以下。这就使得原来一部分按照旧增值税法规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到180万之间)不得不面对一个选择: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再新办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这里,我们以增值税基本税率17%为例,计算企业的纳税平衡点。假设该商业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R,不含税购进额为P,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R-P)*17%。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R*3%。当二者相等,即(R-P)*17%=R*3%时,增值税税负相等。由此可得,当增值税税率为17%时,企业增值税税负平衡点为:(R-P)/R=17.65%。即当企业实际增值率低于17.65%时,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当企业实际增值率高于17.65%时,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对于商业企业来说,假设无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含税销售额”即企业销货金额,而“不含税购进额”即企业的购货金额,“实际增值率”等于毛利率。因此,对于那些毛利率较高、新增固定资产较少(甚至趋近于零)的商业企业来说,再新办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比较合适;而对于毛利率较低同时新增固定资产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不仅要考虑当前固定资产可抵扣情况,还要考虑未来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否则,很可能增加未来的增值税税负。还必须指出一点,企业在进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时,不能仅仅考虑税收利益,还应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商业信誉等。
2 一般纳税人利用购进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抵扣。但是,增值税转型规定别强调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必须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之外的固定资产。因此,商业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尤其是机动车时,要特别注意其进项税是否属于可以抵扣的范畴,如果该车辆属于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则其增值税进项税就不能抵扣。下表列出了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及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若干情况,商业企业可以依此进行筹划(如表一):
3 不同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为促进商品销售,商业企业通常会采取商业折扣、现金销售、销售折让、易货贸易、买赠等销售方式,而不同的销售方式下增值税计税方法也不尽相同,企业应通盘考虑营销政策与税收负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从而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3.1 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商业企业供货方为了多销商品而给予买方的价格优惠。根据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如果销货方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所以,企业只有充分利用开具同一发票可以按折扣额纳税的政策,才能达到节约税款的效果。在这一点上,消费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是一致的。现金折扣是指商业企业在销售货物后,为鼓励买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买方的一种折扣优待。现金折扣是发生在企业销售货物以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商业折扣方式优于现金折扣。但是,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资金信用比较好的用户,货款收回的把握比较大,那么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现金折扣改为商业折扣,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得和商业折扣下同样的纳税筹划效益。例如:某商业企业和一个信誉很好的客户签订了1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是一个月,付款条件是5/10、n/30。现在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按照常规处理,在发票上注明付款条件;方案二,企业主动压低价格,将合同金额定为9.5万元,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超过10天付款加收5000元滞纳金。在方案一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1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17000元。在方案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上面所谈到的折扣额和销售额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使得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即95000×17%=16150(元),方案二可以节税850元。
3.2 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商业企业制定营销方案时,开展不同的促销活动是比较常见的。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考虑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对税收的影响进行筹划。例如,在增值税法中规定,销售中常见的买赠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主营产品的同时,赠送其他产品一样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方式,在不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多销售本企业的主营产品。企业的主营产品在名义上没有降价,只要打开销路以后取消“加量”就可以了,不会影响企业产品的定价,也不会引起同行业的不良竞争。
3.3 利用关联方不同的税负转移定价的筹划。商业企业尤其是一些与生产厂家关系密切的经销商,还可以选择通过在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方式进行增值税筹划。由于关联方之间增值税税负不同,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幅度没有具体限定,双方可以通过采取协议定价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到税负较低的一方,而获得节税收益的另一方则以支付销售费用等其他形式进行部分返还,这样对于合作双方都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商业企业在纳税人身份选择、固定资产购进以及销售方式的选择上,不能盲目进行,而应当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销售方式,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税收筹划;增值税;增值税筹划
一、增值税的概述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它是一种价外税,其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过程商业批发和零售过程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增值税税收筹划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同时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则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税收筹划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中小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1.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这几年税收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GDP增长速度。税收的增长都是以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加重为代价的。为保证财政收入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根据规定,我国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这种生产型增值税法的制度下,企业购进生产设备的支出不能抵扣,造成企业负担沉重,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生产型增值税税收筹划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因此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高新技术企业、高投资企业的资本构成较高,固定资产投资较其他企业要多。
2.骗购、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猖獗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凭证,它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计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决定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是不法纳税人进行欠税、偷税、骗税的主要切入点。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暴露出税务机关目前在对增值税税收筹划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同时也正考验着中小企业是否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两类的做法对中小企业来说显失公平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而作为增值税税收筹划纳税人又分成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对两类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作了诸多界定。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年应税销售额(工业企业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180万元以上)和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有的中小企业因为销售规模不达标而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丧失了使用增值税税收筹划专用发票的权利,致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能正常开展,而且大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
三、中小企业增值税收筹划方式
1.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税收筹划转型后,直接受益人为纳税人,由于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在目前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紧张,实际利率高企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也将因此得到提高。
2.改变购货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和收购废旧物资的,分别可以按照农副产品收购价的13%和废旧物资收购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那么,中小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时要尽量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对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收筹划。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例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四、解决中小企业增值税问题的对策
1.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税收筹划向消费型增值税税收筹划转变。这一转型将对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也将进一步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做的优点首先是有利于均衡税负,使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公平竞争。其次是消费型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以彻底消除流转税重复征税带来的弊端。即彻底消除因固定资产含税而导致的重复征税、税负不平的现象,从而可以克服传统流转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圆满地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中性目标。
2.依法严厉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由于增值税税收筹划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凭证,它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计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决定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所有违法违规的处理当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后果是最严重的。
(1)严格落实复审年检和清理制度
要严格落实复审年检和清理制度,认真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或者按照规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实行重点监控,堵塞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源头。
(2)加强发票管理,实行以票控税
将异常申报企业每月列出清单,重点稽核其发票有无虚开、代开、大头小尾等违反发票管理、造成发生偷漏税的行为。
(3)形成“管、查互动”制度
通过在征收、管理和稽查各部门之间建立以查促管、以管促查的查管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和日常评估、稽查工作。数据评析岗要重点评析纳税人零、负申报的行为,在评析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及时转稽查部门重点稽查,稽查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建议和对策,让管理机关做到有的放矢,减少异常申报行为的发生。
税收筹划在给企业带来节税效应的同时还具有其他的效应。说明了税收筹划产生的背景,原则,增值税筹划的方式等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政府利用它来引导企业,实现国家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周瑞英,浅议增值税纳税筹划[J],中国总会计师,2010(02)
关键词:纳税筹划;问题思考;解决方案
我国目前征收的税种一共有四大类,即流转税、资源税、财产行为税和所得税。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等;自然资源税包括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有许多,有分税种筹划,有分经营环节筹划,有分国别进行研究的。为使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具体筹划时企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权衡,可交叉选择使用各种方法。下面仅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一下探讨。
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节税点”筹划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又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人的区分是根据年应税销售额确定的。具体地说,就是生产型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商业企业)或6%的税率。年应税销售额在此标准之上的企业采用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计算。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临界点左右的企业来说,选择的余地较大,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决定。我们都知道增值率是销售收入减去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的差与销售收入的比值。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以生产企业为例),我们可以发现:
销售收入×增值率×17%=销售收入×6%(增值率=35.3%)
我们可以看出,当增值率低于35.3%时,以一般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当企业增值率高于35.3%,以小规模纳税人方式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因此应纳税销售额在临界点的企业,可以利用规避平台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下表2—1是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节税点。如为含税销税额,须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进行对照。
表2–1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节税点
一般纳税人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节税点
17%6%35.29%
17%4%23.53%
13%6%46.15%
13%4%30.77%
(2)出口退税企业筹划方案
世界各国对多数出口商品实行退税政策,以使其以更为优惠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因此有必要对进口商品加征一道增值税,使其与国内产品公平竞争。对于进出口比较频繁的企业,要考虑进口商品增值税的筹划。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选择优惠税率,或者说是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商品进口。根据税法规定,部分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可享受低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待遇。享受13%的低税率如粮食、食用植物油、图书报纸杂志等。免征增值税的有:古旧图书,避孕药品和用具,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与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与设备。同时,由于我国处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上述商品减免税外,对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如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企业可考虑在这些地区设立子公司,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购入商品,增加产品竞争力。
(3)其他筹划方案
增值税计算公式中,销项税额作为被减项是影响增值税额的重要因素,如何通过销项税额的界定,来实现增值税的筹划?从财务的观点看,有以下几个方法。一是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结算方式,延长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二是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三是发生折扣销售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发生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时及时冲减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还存在着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的处理问题。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若不具备以上条件,应依照6%(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4%(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另外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视为销售货物为主,因而征收增值税。同时,企业也可把运输产品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采购原材料时,依照有关运费发票计算运费的7%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两项进项税额要进行严格区分,不能混同。但值得提出的是,经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涉及的非应税劳务的收入较大,应考虑是否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一个小公司,减轻税收负担。存在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公司,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的税率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分别核算的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和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花费一定的成本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案例:某公司2000年出资修建俱乐部,2001年11月份正式投入使用,供本公司职工使用的同时也对外营业。经统计,当月收入数为8.9万元。而公司当月的增值税应税数额经计算为78.3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从事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那末应分别核算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不分别核算,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公司在是否花费成本对俱乐部的经营进行独立核算时产生疑问。我们来计算一下。如果独立核算,公司应交纳增值税13.311(78.3×17%)万元,应纳营业税为:8.9×10%=0.89万元,因此企业共应纳税额为:13.311+0.89=14.201万元。如果营业收入不分别核算,假定俱乐部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那末本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为:(78.3+8.9)×17%=14.824万元。企业如果可以以低于6230(14.824-14.201)元的成本花费人力物力核算营业收入,那末就可以取得节税的效果。
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多行业规模较大,营业收入较高,纳税筹划因此就显得极为必要。
确定营业额是利用因应税项目计价的营业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在具体收入确认方面税务机关也有特殊的规定,以建筑安装企业为例,收入确认有两种方式:1、以开出的建筑安装专业发票总金额为依据。2、以工程完工进度为依据。
案例:如某建筑业企业2000年施工一项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年底未完工,预收工程款开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金额800万元,工程完工进度50%。若按开出发票总金额确认收入应交纳营业税800×5%=40万元,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应交纳营业税1000×50%×5%=25万元。虽然从长期意义看税款不会减少,但选择有利的确认收入方式可以使税款后置,从而减小企业经营中流动资金的压力
做好营业税的税收筹划,还要熟悉有关的减免税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以下几个行业的减免税规定如下:
1.建筑业的免税政策。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2.金融业的免税政策。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利用不动产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应缴营业税。的免税政策。
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运费 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税收筹划的思路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涉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运费涉税处理。销售方自备运输工具,向购买方销售货物而收取的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劳务——运输,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在税法上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即不仅对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也对运输劳务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2.价外费用运费涉税处理。销售方企业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承运货物,该运输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销售方支付运费后,再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如果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向运输单位支付的运费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按照运费金额(为运输发票上运费和建设基金的金额之和)的7%计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销售方作为营业费用处理;收取的运费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由于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同,细分为销售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发生的运费、销售增值税低税率货物发生的运费、销售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费。
3.代垫运费涉税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经购销双方约定由销货方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运给购买方,同时先由销货方垫付运费,货物运达购买方后,购买方再归还销货方垫付的运费,对销货方而言称为代垫运费。代垫运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承运者将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购货方收到该发票。由于销货方只是代垫运费,无论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多少,都不必征收增值税。代垫运费时,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购货方支付的运费金额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购货方由于取得了运输发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7%作为进项税额,其余金额工业企业作为采购物资的成本,商业企业作为营业费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筹划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当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运费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纳税情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时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自己拥有车辆并组织运输时,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的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如果取得了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运输车辆包含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扣除;假定这些可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占运费金额Y的比重为R,则相应可抵扣的税额为Y×R×17%。如果外购运输,支付运费可按运费发票金额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即可抵扣税额为Y×7%。令两种方式抵扣税额相等,则Y×R×17%=Y×7%,解得R=41.18%。此点可称之为运费抵扣的税负平衡点。如果R>41.18%,表示自营运输中可抵扣的物料耗费较大,可抵扣的金额较多;如果R
如果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并向其支付运费,还应考虑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其金额为Y×3%。虽然企业可抵扣税额为Y×7%,如果加上关联企业负担的营业税,相当于可抵扣税收为Y×4%,则Y×R×17%=Y×4%,可解得R=23.53%。此时如果R>23.53%,可以通过自营运输的方式,能享受更高的抵扣额;反之,则应该从自己单独核算的运输公司外购运输。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筹划案例分析
例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年平均采购原材料成本的运输费用支出为400万元,如果企业自己组织运输,经测算其中能取得专用发票的物料耗费为80万元。但从增值税角度考虑,企业是自己组织运输,还是将车队成立运输公司后从该公司购买运输,或直接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哪种方式最合算?
解析:R=80÷400=20%,低于两个税负平衡点,不同情况的可抵扣税额如下:
自营运输抵扣税额=80×17%=13.6(万元)
从自己的运输公司可抵扣税额=400×7%-400×3%=16(万元)
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可抵扣税额=400×7%=28(万元)
可见,最后一种方式最合算。
例2:A、B两个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A企业每月固定向B企业销售产品5 000件,不含税售价为200元/件,价外运费20元/件(市场价)。A企业该批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 000元,运费中物料耗费取得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金额为30 000元。A企业有三个运输方案备选:
方案一:自营运输。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200×17%+(5 000×20)×(1+17%)×17%=184 529.91(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30 000=115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 184 529.91-115 000=69 529.91(元)
方案二:将自营车辆独立出去成立运输公司。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 000-85 000=85 000(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5 000×20×3%=3 000(元)
方案三: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 000-85 000=85 000(元)
综合分析:对A企业来说,由于可抵扣物料耗费的进项税额较高,自营运输方案的税负最低,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次之,成立运输公司的税负反而最高;对B企业来说,方案一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为184 529.91元,方案二和方案三情况下运费可抵扣额7 000元,方案一可以多抵扣税款7 529.91元。但在很多情况下,A企业采用税负低的方式,对B企业来说可能是税负高的方式,可能影响双方的购销行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在购销过程可能都需要车辆运输,自营车辆运输时,在销货时应考虑收取的运费应负担的增值税。税法规定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如果成立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缴纳营业税。
2.税收筹划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在为企业带来效益的同时,也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成本,比如将自备车辆单独出来成立自己独立运输公司时所发生的开办费、管理费支出等。因此,在运用运费的税收筹划时,需要事前进行必要的估算和相应的成本收益分析,以获取整体节税效益。
3.要考虑供货方的意愿,方案的变更会影响到购货方的税收负担,应综合考虑供货方对这种变化的反应,通盘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
4.2009年之后的企业如果进行税收筹划时,购进运输车辆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能有效降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但如果只缴纳营业税,则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资格。
参考文献:
1.李小瑞.税收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2.禹奎.新编纳税筹划技巧与案例[M].大连:大连出版社,2009.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依法纳税
一、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控重要性
(一)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控的意义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必须以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坚持做到依法合理筹划。一方面,有利于企业达到降低税负、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另一方面,有利于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起到倒逼作用,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的与时俱进对征纳双方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说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加强税收筹划风险的防控具有重大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筹划方案的安全性,保证其顺利实施,实现税收筹划的积极意义。1.税收筹划风险防控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为了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使税收筹划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势必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管理和工作流程,以保障筹划方案是合法且合理的。同时,也要求企业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财务人员,熟知会计和税法等必备专业知识,能够针对企业不同的经济业务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2.税收筹划风险防控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抑制纳税人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一种体现。在税收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今天,企业更多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分析,从而找到合法且合理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使税收筹划风险降到最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如若采取偷漏税的手段,势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显然得不偿失,这是企业,也是税务机关所不愿看到的。3.税收筹划风险防控有利于实现纳税人的财务收益最大化。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使得企业少缴纳税收或延期缴纳税收,降低税收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违法风险,这样做无疑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收益。
(二)企业税收筹划失败造成的后果
企业采取的税收筹划方案一旦失败,所带来的后果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对企业自身来说,这种危害是难以估量的,甚至是毁灭性的。轻则被税务机关处以罚金、罚款和滞纳金;重则面临税收法律法规的严惩,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运作,甚至倒闭破产。同时,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还可能会波及到企业其他领域。企业中引发的税收筹划风险不仅仅可能会诱发其他类型的财务风险,还可能会诱发企业的声誉风险等非税收风险。同时,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可能会误导企业的后期发展决策,从而导致企业做出不当甚至错误的决策,阻碍企业的后续经营。
二、税收筹划失败导致税收违法的案例分析
为惩戒非法企业的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公布,严格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纠正企业不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从而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接下来以企业生产经营中常见税收违法现象入手,剖析部分企业违法纳税行为中究竟存在哪些风险,找到症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部分案件信息如下所示。
(一)工资税收筹划失败导致违法的案例分析
安徽省某公司为了降低税负成本,同时增加企业税后利润,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员工收入以“底薪+提成”的薪资方式发放。即员工每月从公司领取较低的保底工资,提成部分则让员工以找发票报销的方式进行领取。对于员工的收入,则只按底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让员工找大量发票替代工资费用,所以账上工资费用极低,而某些费用极高,后来因为某项费用严重超出同行平均水平而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稽查对象。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在调查中通过调取公司银行资金收付情况、走访部分客户、进行费用同期和同行分析等,掌握了充分证据,最终责成该公司补缴相关税款并处以罚款、滞纳金。通过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对于该企业的职工个人所得税,从表面上看,企业员工确实是凭票报销,但实质上却是虚假报销。本就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所得,依照税法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现象在税收实务中十分常见,很多小企业往往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成本”的目的,但这种操作实际上已经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同样,每到年底,单位要发年终奖,该企业要求员工首先交一大堆的发票,可问题是上哪儿去弄这么多发票?于是不少员工开始四处“搜刮”发票,去财务部门冲账,作为获得年终收入的一种方式。很多员工逢人就要发票,就差去找代开发票的了。而对于能够进行报销的发票,单位也有具体规定,发票必须是当年的,餐饮发票不能用,只有的士票、长途汽车票、火车票、办公用品发票和飞机票能用,机票还必须是本人的。但是,这种“以票抵税”的方式暗藏隐患,员工应当谨慎对待,企业更应当严守税法底线。拿发票冲抵工资奖金并不是“合理避税”,一旦查出是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但是,通过给员工报销发票的形式来发年终奖和薪酬,肯定不属于合理避税。表面上看确实少缴纳了一些税收,但实际上却是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面临的将是税收法律法规的严惩。所以企业绝不可以使用这种虚假的方式掩盖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依法筹划,通过发票代替工资的方式实属恶劣的违法行为,还隐藏着巨大的税务风险。这显然是纳税人主观上存在的一种违法行为,具有故意性和欺骗性,这和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绝对是大相径庭的,但是纳税人避税心切,依然采取了这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手段,显然是要受到税务机关的严惩,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销售活动税收筹划失败导致违法的案例分析
安徽省一家大型纺织品销售企业,为了提高品牌知名度,增强市场盈利能力,经常在节假日推出一系列商品促销活动。在促销过程中,该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税收筹划。在具体的销售过程中,采取“买一赠一”的方式进行捆绑销售,然后在销售发票中仅注明主体商品的售价款,并不涉及赠送商品的售价和折扣等内容。通过这种促销方式,本年度累计增加销售额35330万元,同时赠送小商品2820万元。后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对该企业本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作为礼品赠送出去的小商品并没有按税法规定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偷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该企业税收罚款处理。最终,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促销活动,不仅没能起到节税的作用,反而给企业增加了补税和罚款,进而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显然,该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失败的。“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企业采用得比较多的一种促销形式,因为其操作简单,又能够吸引消费者目光,所以深受商家青睐。但是,这种促销方式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应税销售额,如果企业财务人员专业水平有限,对税收法律认知不足,或是企业管理者缺乏风险意识,导致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不合理,就有可能演变成偷税事件,受到税法的制裁。通过上述安徽省部分税收违法案件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企业避税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通过一系列不正当的税收筹划手段,虽然获取了所谓的“收益”,但这明显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蚀了国家的财政税收,其后果是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制裁的。所以,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树立企业诚信依法纳税的形象,保障企业的持续经营,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不能盲目地以追求少交税、多赚钱为目的,更多的是要重视税收筹划风险的识别、控制和防范,坚持做到合法、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在这个前提下尽可能争取达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企业税收筹划失败导致违法的原因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纳税人最关心的非“税务稽查”莫属,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起,近年来税收稽查力度进一步加强。但是部分企业在纳税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屡屡触及法律红线,从而受到税务机关的依法处理。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驱使着纳税人铤而走险,不惜通过一系列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牟利呢?这些时有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会造成哪些影响呢?从中我们又能吸取到哪些教训和值得借鉴的经验呢?
(一)企业主观上存在的偷逃税款心理
市场经济下,企业都是逐利的,为了增加财务收益,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降低成本是离不开的一条捷径,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有些企业却滋生了偷逃税款的心理,忽略甚至无视税收法律法规的存在和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通过在会计账簿上伪造、隐匿收入或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以达到不缴纳或是少缴纳应纳税款的目的,来获取所谓的“降低税负、增加收益”。
(二)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与职业道德
企业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是税务机关征收和稽查税收的主要依据,详细记录着企业的全部经济事项,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企业会计人员存在专业水平有限和职业道德不高的问题,造成会计资料在编制过程中出现隐瞒收入、多提坏账准备等弄虚作假的现象,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纳税款。
(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与专业素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这意味着纳税人的数量也在增加,同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加。工作量的增加使得税务机关本就人手不足的状况更加凸显,使得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所有的企业进行有效地税务稽查,只能选择性地进行税务稽查,这也是企业违法纳税时有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作为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其专业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正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面对错综复杂的税收违法案件,总会存在严峻的挑战,这也是必须面对的现实。正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这种现状,降低了企业的违法纳税被稽查惩处的概率,导致了部分企业依旧以身试法,获取收益。
(四)税收制度建设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之中。一方面,从“营改增”以来,很多企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而税法的规定虽然有所变动,却无法百分之百的契合,导致税收法律法规存在所谓的“真空地带”,恰恰成为了部分企业违法纳税的突破口。另一方面,税法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有些偏轻,缺乏威慑力。例如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到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实际上只能按偷、漏税款的百分之五十到一倍进行罚款,更高倍数的罚款尽管合法但会导致纳税人强烈的抵触。税务机关对企业违法纳税的惩处力度不足,间接造成了企业偷逃税款心理的滋生。
四、控制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对策建议
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诸多案列的教训下,所有企业都应该从自身做起,主动寻求有效的防护措施,积极防范税收筹划潜在的风险。
(一)提高风险识别意识,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
企业必须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做到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企业自身必须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意识,同时,制作税收筹划方案的主体(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必须具有过硬的专业素养,对现行的税收制度能够熟练掌握,以保障税收筹划方案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风险控制和防范体系,将税收筹划的整个过程纳入到实时监督当中,可以适时邀请一些税收领域的专家对税收筹划方案加以审查和评估,提高税收筹划的科学性,一旦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立即采取措施修改补救,对症下药,将风险扼杀在萌芽阶段,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与职业道德
我国的社会经济正处在新时期的改革和发展中,使得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学习能力,既能够知法、懂法和守法,又能够适应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更,与时俱进,以保障制作的税收筹划方案能够符合税收政策的发展方向,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变通性,保证税收筹划的可行性。税收筹划是一项比较复杂的财务工作和系统工程,筹划方案所需要的知识更是涉及到税收、会计、法律、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多个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专业性,这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企业会计人员由于职业道德有限,无法胜任一些重大的税后筹划工作。所以,对于那些错综复杂的、与企业经营管理关联性较强的税收筹划工作,最好还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从而将税收筹划风险降到最低,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税务机关人员的专业素质
税务机关的稽查人员是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纳税问题的主力军,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不折不扣的把稽查工作完成好。税务机关应当在工作中加强对稽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用实际案例结合现身说法的方式进行教学,培训结束后予以考核,同时,建立一套系统的监督奖惩机制,对稽查工作的后续开展予以制度保障。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款的一系列谋划活动。下面,笔者仅以盈利的农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例,从该类企业不同渠道购进农产品转售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综合税负进行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为了便于比较分析,统一计算口径,现假定有一家盈利的甲农贸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3%,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以下简称“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该企业欲购进1,000公斤苹果,16元/公斤(含税),之后以20元/公斤(含税)出售给乙企业,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逐一计算分析不同渠道购进农产品时甲企业的税负。
(一)对于从个体工商户购进农产品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再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甲企业从某家个体工商户购进1,000公斤苹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就无法进行正常抵扣,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货成本也不能结转扣除,企业的税负异常沉重。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2,30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30.09]×25%=4,367.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300.88+230.09+4,367.26=6,898.23(元)
以上各项应纳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43.11%,税负之高真令人咋舌。
(二)对于从批发或零售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如果甲企业在商品批发或零售市场上采购1,000公斤苹果,但仅能取得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增值税照样不能正常抵扣,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有正规货物采购发票,含税成本可以全额结转扣除。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2,30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30.09-16,000]×25%=367.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300.88+230.09+367.26=2,898.23(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18.11%,比第一种无票情形少缴税费4,000元,相对减轻了企业税负。
(三)对于从商贸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如果甲企业自某家商贸企业购进1,000公斤苹果,价格不变,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甲企业既能正常抵扣增值税,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含税成本也能结转扣除。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1,000×16÷(1+13%)×13%=460.17(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60.17×(7%+3%)=46.02(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46.02-1,000×16÷(1+13%)]×25%=873.45(元)
4、应交税费合计
460.17+46.02+873.45=1,379.64(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8.62%,比第二种情形取得普通发票少缴税费1,518.59元,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税负。
(四)对于从农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扣除率)
基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规定,如果甲企业自某家农业合作社购进1,000公斤苹果,价格不变,并自该合作社取得了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各项税费负担如下。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1,000×16×13%=22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20.88×(7%+3%)=22.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2.09-1,000×16×(1-13%)]×25%=939.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20.88+22.09 +939.26=1,182.23(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7.39%,比第三种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税费197.41元,企业税负明显减轻。
(五)对于从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增值相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假定甲企业符合上述税收政策,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那么,甲企业就可以像自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一样计算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实际税负同“自农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在此不再赘述。
二、选择合适渠道购进农产品税收筹划思路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通过上面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盈利性的农贸企业,自外部购进农产品因渠道不同企业实际税负可谓大相径庭。在农产品购进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时税负最高,其次是仅取得了普通发票,再次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理想的情况是自农业生产合作社购买或者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进后,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这就要求我们农贸企业的广大财务工作者,在本企业对外采购农产品之前针对不同渠道的税负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以供领导参考,积极维护企业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减少企业税费开支,为企业开源节流创造管理效益。
三、企业在实际税收筹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不违法性
国家为了鼓励农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品种适时出台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和试行条文。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税收筹划时必需掌握相关政策文件,不能违反税法或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的情况单纯为了企业节税而做出违法行为。应熟知,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欠税,以及骗税有者本质的区别,切不可将二者混同。
(二)事先性
事先性是指税收筹划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涉税事项所做的规划和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产生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在财产取得之后才产生财产税纳税义务等,这就要求我们农贸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本企业对外采购农产品之前,因地制宜向领导提出各种渠道购进农产品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方案,指引领导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风险性
由于国家经常结合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修订,而税收筹划又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的,这就使未来的结果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所以,我们在实际运用税收筹划之前,一是要第一时间掌握农产业的最新税收政策,二是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专员保持密切联系,适时向他们咨询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切实做好风险规避和风险降低工作。
关键词:房地产业 经济合同 涉税问题 纳税筹划 措施
经济合同主要指的是各法人间为了充分体现自身经济目的,划分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一份协议。通常以书面形式为主。其具体条款有以下几种:数量与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以及方式;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或者结合经济合同的具体性质须有的条款,当事人一方所提出的条款。经济合同的签订属于法律范畴,实际中必须严格坚持合法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协调一致原则以及等价有偿原则,经济合同是根据相关法规而形成的,有着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要切实做好合同中的所有义务,禁止有私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经济合同是税务风险的核心载体,是及时有效避税的最佳途径,应予以一定的重视。
一、房地产企业经济合同涉税风险的防范
(一)规范合同中的发票条款,严防发票风险的发生
首先,确定承包商提供发票的具体时间;实际购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会采用各种结算方式进行,企业采购接受时,必须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合同签订中强调适合自己的结算方式,并对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加以确立。我国税务总局在颁布实施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房地产业在对完工的工程进行详细验收后,应按照所签订合同中的约定,适当的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相应的工程款,以将其列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过程中,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在质量保证金基础上对房地产开发业开具发票的,应实际根据发票所载金额科学合理的进行一番扣除。所以,从房地产业的角度上看,与建筑商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强调工程完工结算过程中要开具全额发票。
其次,确立承包商所开发票的类型;每一税种间都有着一定的税率差,而相同类型的税种可能蕴含诸多的税目,这些税目间会存在较大的税率差别。承包商提供发票时,出于对降低自身税负的考虑,往往会提供税率不高的发票,或者所提供的发票与具体业务间背道而驰。在签订交易合同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应清楚的指出发票的开具要求及其类型。比如,关于电梯工程的发包,在建筑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涵盖承包商开具电梯货物销售发票和建筑安装工程专业发票的条款,并且,对于建筑安装工程的发票,必须由项目实际场所的税务机关提供。这样所开具的发票才会与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相一致。
另外,确立与规定背道而驰的发票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如果企业采购过程中所得到的发票与规定不相符,比如发票抬头不符合企业名称等,均会对企业造成影响,使其发生一定的损失。为了有效避免因发票问题而造成的损失情况,房地产业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详细规定承包商因发票问题应担负起的赔偿责任。比如,可以明确规定如果承包商所开具的发票存在税务问题,必须担负起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明确具体的税务责任,严防财务风险
房地产业应按照各种经营活动的类型,合同签订时明确实际中应承担的税收管理责任,以降低或消除经济纠纷事故。比如,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应强调出租方承担起承租方承租使用房屋的房产税和物业占地土地使用税。倘若出现承租方缴纳前述税款的现象,那么,承租方享有一定的权力在应付出租人的租金中予以适当的扣除,同时,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资金占用费的加计。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应详细指出,购货方没有将全部贷款结清前,供货方享有货物所有权,在对运输费进行计算时,具体内容有:服务运输中所提供的人工费、设备维修费、保险费以及因实际运费收入而应缴纳的各类税金。
(三)严防购销合同涉税风险
首先,产品实际销售时,如果应收贷款一时间难以收回或者有一些难以收回的,应通过赊销或者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同时,还要在合同签订时明确贷款的收款期限。其次,若产品销售中的主要对象是商业企业,且存在一定的赊欠期限,那么,销售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要求通过委托代销结算的方式对销售业务予以及时有效的处理,严格按照实收的贷款开展销售税额的分期计算工作,这样就能够延缓纳税时间。另外,采购方进行采购合同的签订时,应明确指出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和商品销售量以及销售额间没有任何的关系,以此节约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一)在众多涉税方案中,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对有着相同经营目的的诸多经营手段与方式做一番纳税评估与测算,明确纳税少、税后可获取较大利润的方案。比如,企业促销方式的不同,就算是其利润数额一致,纳税负担也会存在不同。
(二)通过代建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项目立项时通过代建方式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能够进一步扩大税收筹划空间。代建方式主要指的是房地产企业代表客户实施房地产开发,同时向客户收取代建费用的一种行为方式。从房地产业角度上看,尽管获得了相应的收入,但却未出现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实际收入就是劳务报酬,在营业税的征税范畴中,并非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房地产业采用代建方式虽能降低税负,但必须要在开发初期明确最终用户,签订代建房合同,从而减轻税负。此外,应尽可能的减少代建房地产的劳务费,并把节约下来的税款让利于客户,这样客户不仅积极主动的良好配合,而且对房价的降低也有着相应的作用。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首先,通过新增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实施税收筹划;众所周知,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核心成本之一,其在构建普通标准房屋增值率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情况下可免征,企业应新增扣除项目将房地产的实际增值率降低到百分之二十,以此享受免税待遇。其次,对有关借款利息的税收筹划;在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只要是可以根据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和能出具金融机构证明的,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扣除,不过不得高出基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于不能根据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无法出具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自身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10%内)进行相应的计算与扣除。
(四)合同签订中通过明确合理的收入项目来筹划
在房地产企业交易环节中,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属于两项重要的税种,交易环节的前奏主要是合同的签订。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在不降低收入的同时通过明确合理的收入项目,减少税率及税基,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知,房地产企业经济合同中税务风险具体涵盖了纳税义务风险、纳税时间风险、税收发票风险、税收成本风险,要想有效防止经济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应该从规范合同中的发票条款,严防发票风险;明确具体的税务责任,严防财务风险;严防购销合同涉税风险这几个方面入手。房地产业实现节税目的方式有很多,但前提是要和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相一致,不得有违规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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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销售促进;商业折扣;买赠;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2月28日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买方占据主导地位的市场上,企业经营环境竞争激烈,企业为了争取有限的客户资源,使出浑身解数,采用各种营销手段,如产品创新、定价创新、广告、销售促进的策略以期获得消费者的青睐,从而占据有利市场位置,获得更大利润。其中,消费者常见的就有打折、满减、买赠、满额赠、返券、抽奖等等,这些统称为销售促进。它的主要目的就是促进终端现场销售,实现薄利多销,赚足人气,最终增加销售额。但是很多企业在此活动中着眼于竞争、利润,却没有注意到其活动中由于销售促进的方式不同,其中的税务处理也不同,从而导致税收负担不同。因此,有必要对现在的各种销售促进方式进行比较、分析,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二、销售促进的概念及其基本方式
(一)销售促进的概念。它是指企业运用各种短期诱因鼓励消费者和中间商购买、经销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促销活动。销售促进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大销量,对顾客购买行为进行短程激励,它是利益驱动购买,追求结果的销售行为。
尽管现在销售促进花样百出,但万变不离其宗,它是利用价格杠杆来促进销售额的增长,始终离不开价格利益。
(二)销售促进的基本方式
1、无偿销售促进。“无偿销售促进”指的是针对目标顾客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它包括两种形式。
(1)无偿附赠――以“酬谢包装”为主。所谓“酬谢包装”指的是以标准包装为衡量基础,但给消费者提供更多价值的一种包装形式。如:包装内赠,即将赠品放入包装内无偿提供给消费者、赠品捆绑等。
(2)无偿试用――以“免费样品”为主。
2、惠赠销售促进。指的是对目标顾客在购买产品时所给予一种优惠待遇之促销手段。如,买赠、换赠、退赠、会员积分返利等。
买赠,如:买一赠一,买五赠二,买一赠三等。
换赠,即购买补偿获赠。只要顾客购买某一产品,并再略做一些补偿,即可再换取到其他产品。
退赠,即购买达标退利获赠。只要顾客购买或购买到一定数量的时候,即可获得返利或赠品。它包括消费者累计消费返利和经销商累计销售返利。
3、折价销售促进。指的是在目标顾客购买产品时,所给予不同形式的价格折扣之促销手段。如:折价优惠、折价优惠卡、会员卡形式、现价折扣、减价特卖、买达到起点金额以上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货款减免(如满200减100)等等。
4、竞赛销售促进。指的是利用人们的好胜和好奇心理,通过举办趣味性和智力性竞赛,吸引目标顾客参与的一种促销手段。如:征集与答奖竞赛、印花积点竞赛等。
印花积点是一种古老而具影响力的促销术。只要顾客握有一定量的凭证(即印花:商标、标贴、瓶盖、印券、票证、包装物等),即可依印花量多少领取不同的赠品或奖赏。
5、以上促销方式组合应用,循环应用等。
综上所述,不管哪一种销售促进的方式,最终涉及到的税务处理是销售折扣、买赠视同销售和销售返利三种类型。
三、政策依据
(一)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商业折扣即前述折价销售促进,按照相关税务法律规范规定,只要是按规定开具了销售发票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计税收入纳税,会计收入也按折扣后金额确认,按折扣商品的原进货成本计算结转销售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打折”与“满减”促销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折后金额,也可以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原价和折扣金额。
(二)“买赠”视同销售。“买赠”是指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可获得相应赠品的促销方式。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商品不涉及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
(三)销售返利。返利是税收“概念”,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
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特殊的是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一段时间的销售情况而定,在结算期才能决定该减让是否存在和存在多少。
在实务中返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销货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销售利润中扣除额度给购货方,销货方凭购货方开具的合法票据,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但在税法上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还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而且可以交流转税。因此,在销售返利中,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的方式对企业更为有利。
四、税务筹划分析
有上述税收政策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做销售促进时,当其他条件与效果完全一致实施商业折扣与“买赠”视同销售之间可以选择,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为了保证各种促销模式的税收利益数据的可比性,假设消费者花同等的代价获得同等的利益,即假设消费者花70元,均能获得100元的商品。在企业销售促进中有两种操作方式:①对商品打7折进行销售;②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的商品(含税成本为20元)。
假设此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进货均能够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商品毛利率为30%,即每销售100元(含税)的商品,其含税成本为70元,销售促进活动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和促销费用由企业进行负担。
(一)打折促销的税后利润
应纳增值税税额=70/(1+17%)×17%-70/(1+17%)×17%=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70-70)/(1+17%)×25%=0元
税后净利润=(70-70)/(1+17%)-0=0元
(二)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的商品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17%)×17%-70/(1+17%)×17%+30/(1+17%)×17%-20/ (1+17%)×17%=5.81元
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30/(1-20%)×20%=7.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30-70-20)/(1+17%)×25%=8.55元
税后净利润=(100-70-20)/(1+17%)-7.5-8.55=-7.5元
按照上述分析,在进行销售促进方式进行选择时,利用商业折扣的形式以及其衍生形式要比买赠及其衍生形式更能减轻税收负担,从而使得利润最大化。
主要参考文献:
[1]徐恩耀.对增值税若干筹划点的分析[J].时代经贸,2007.12.
【关键词】纳税筹划 苏宁 企业所得税
一、公司简介
苏宁电器是中国3C(家电、电脑、通讯)家电连锁零售企业的领先者,是国家商务部重点培育的“全国15家大型商业企业集团”之一。截至2009年9月,苏宁电器在中国30个省和直辖市、300多个城市拥有900余家连锁店,员工12万名。2008年销售规模突破1000亿元,品牌价值455.38亿元,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54位,入选《福布斯》亚洲企业50强、《福布斯》全球2000大企业中国零售企业第一位。
2004年7月,苏宁电器(002024)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凭借优良的业绩,苏宁电器得到了投资市场的高度认可,市值目前均列国内家电业、零售业和全球家电连锁业的绝对前列。
二、增值税缴纳概况
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依法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纳税地点:其注册地为苏州,故其交税地点为苏州国税局。
纳税期限:苏宁电器应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其他税金都是在苏州市相城区地税局缴纳。期限半年一次。
三、苏宁电器的纳税筹划
(一)苏宁电器的业务招待费筹划
对于苏宁电器来说,其2015年营业收入为13554.76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3554.76×0.833%= 112.91万元。
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为112.91万元时能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降低纳税金额。
(二)苏宁电器降价销售以缩小应税收入确认金额的纳税筹划
假设苏宁电器,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苏宁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
名义共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0.7]/117%×17%=123.50(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117%×17%=86.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0.7]/117%-(287+308)/117%]×25%=[726.50-508.55]×25%=54.49(万元)
实际让利=255-37.05-54.49=1693.46
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54.49万元,税收坚守折扣销售利润损失。
(三)苏宁电器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税收筹划
苏宁电器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并按其入账价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苏宁电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办法,进行税收筹划。
苏宁电器未享税收优惠,采用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对企业有利。所以房屋折旧年限应从20~40年改为20年,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从5年调整为4年,电子设备年限从3~5年改为3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苏宁电器捐赠方式的税务筹划
苏宁电器他们以公司名义捐出了500万,其董事长张近东以个人名义捐款5000万(两者相差十倍)。前者仍受限于会计利润12%的抵扣比例,而后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依法据实全额扣除,不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第一时间向四川灾区捐款500万元,随后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以个人名义捐赠5000万元现金,支持抗震救灾和后期灾区重建工作。
纳税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额度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依据上述规定,苏宁公司500万元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董事长张劲东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5000万元,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四、结论与展望
会计政策选择,是指企业在既定的选择范围内,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目标,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性、定量地比较分析,从而拟定会计政策的过程。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选择纳税支出最小和资本收益最大的综合方案,从而获得最大税收收益。
税收筹划是财会和税收理论界的热点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济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会形成税负不同的纳税方案。企业如何在法律制度的约束前提下最大限度谋取企业利益,从纳税筹划的角度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每个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面临的具体问题。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途径很多,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以及享有税收优惠等。其中与会计政策选择相关的税收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额和延期纳税,从而缩小应纳税所得,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
(一)收入方面
我国现行税法对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与产品销售收入实际流入的时间是有出入的。法定时间与实际时间的脱节往往会给企业带来许多经营上的麻烦。在我国,税制和财务制度两者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实现时间是不一致的。而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际流入的时间往往会因为多种原因滞后于纳税义务时间。这样不仅会造成企业资金紧缺,而且丧失延迟纳税的税收屏蔽。所以,对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是必要的。从收入收益确认的时间来看,主要包括三种:一种是在销售前确认的收入,一种是在销售时确认的收入,还有一种是在销售后确认的收入。以下便从这三方面来进行探讨:
(1)在销售前确认的收入。主要指长期合同收入。这类收入的特点是整个产品尚未完成,收入按其生产的进度来确认。对这类收入的筹划,我们着重是从两方面来进行:一是从金额来进行。长期合同收入由于其产品的生产周期长,其真实价格往往难以准确确定,我们便可利用这一特点,尽可能低估其总价格,从而使产品尚未完工期间确认的收入更小。二是从时间来进行。在时间方面,我们出发点是延长收入确认的期间,因为这样,在总价格确定的情况下,便可使从前期确认的收入更小,从而赢得资金使用时间方面的效益。
(2)在销售时确认的收入。一般来讲,如果销售方的产品所有权已转移给购货方,且获得了收取货款的权利,销售便已实现,即要承担纳税义务。对于应在销售时确认的收入,我们筹划的重点是,如何推迟收入的真正实现,从而延迟纳税义务。比如,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如果是商业企业,且货款结算是采用售后付款方式,我们便可使用委托代销的核算方法。所谓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即确认销售的实现。如果不采用委托代销的方法,那么在产品已经发出,且获取了收取货款权利时,不论是否收到款项,均应确认收入,并履行纳税义务。改为委托代销的办法,便可以推迟收入的实现,延迟纳税的义务。因为,按税法的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代销清单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日。这样比起按销售成立时确认收入,将赢得更多的资金使用时间。又如,在销售过程中,如果货款无法在销售时全部收到,且收回的时间可能较长,我们便可采取分期收款的方法进行核算,因为分期收款核算法,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当期增值税的销项金额,而且可以减少当期的应税所得额。
(3)在销售后确认的收入。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销售后确认的收入不仅仅指销售产品方面的收入,还包括投资实现的收益。销售收入实现时间是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的,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就意味着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不同。对产品销售收入来讲,售后确认的收入主要指赊销和分期收款收入,对售后确认的收入,我们筹划的重点是选择有利的方法,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二)费用方面
纳税筹划的费用会计政策选择。从费用与收入配比的形式来看,可将费用分为三类:一是直接配比的费用,二是间接配比的费用,三是期间配比的费用。以下笔者分别从这三方面来进行阐述:
(1)直接配比的费用。主要包括诸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各类存货等。这类费用的特点是,可直接形成各类存货,且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由于形成的时间不同而不同,在收入实现时,这类费用可以与其直接配比。我们对直接配比费用的策划,重点是如何对其进行计价。我国的会计制度规定了许多不同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单独计价法等。税收法规也允许企业对这些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只不过对于有些方法,要报主管税务机关核批,并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计价方法。一般来讲,当物价呈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法,因为采用此法,期末存货更低,销货成本相应增高,可将净利递延至次年,从而起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因为采用此法,期末存货最接近成本,而销货成本则较高,同样可将净利递延至次年,从而延缓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2)间接配比的费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及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这类费用与收入虽无直接联系但凭借某些基础可与当期收入相联系。一般来讲,对这类费用的筹划,关键在于确定费用计提和摊销的方法。其原则是,计提和摊销的时间尽可能短,计提和摊销的金额尽可能在前期大。因为这样使得在前期,可与收入配比的费用更大,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冲减更多,从而使所得税在前期缴纳得更少。当然,对于摊销的年限和计提的方法,国家税法均有相应的规定,并不可以随意选择,但是,这些规定仍存在一定的弹性,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全可以做出更有利的选择。
(3)期间配比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这类费用一般与当期的收入无联系。对这类费用的筹划,我们重点在于根据盈利状况控制费用确认的时间和计量的金额。一般的原则仍然是,使费用确认的时间尽可能提前,前期的费用确认额尽可能大。例如,对坏账准备金的计提,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可采取两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种是直接法,即在企业发生坏账时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一种是备抵法,即企业平时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企业实际发生坏账时,冲减坏账准备金,而不是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备抵法在企业尚未发生坏账时,便可按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计入成本在税前进行扣除,发生了坏账时,如准备金不足冲减,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内,企业可以进行补提。从时间方面来看,备抵法提前作为费用在税前进行了抵扣;从金额方面来看,备抵法作为费用在前期合计抵扣所得税的数额更大。所以,企业尽可能选择备抵法进行坏账处理,以产生更多的税前抵扣效益。
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还表现在很多方面。如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提方法选择、债券折价溢价的摊销方法的选择、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摊销方法选择等等,都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理性的纳税人应充分利用这一空间进行税务筹划,以节约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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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会计;信息化;高职
高职院校培养的会计专业人才主要面向中小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制的进一步调整完善,中小企业对既懂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又熟悉行业相关的税收法规条例,能办理涉税业务的综合性会计人才需求量越来越大。目前高职院校的会计专业毕业生在涉税业务知识和技能方面都还比较欠缺,这不利于会计专业毕业生的快速走上工作岗位,开设《税务会计》既是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和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对人才的现实需求。另外,《税务会计》对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学生而言是一门实用性和操作性很强的课程,开设并要求学生学好这门课,可以实现高职会计专业学生的会计知识结构的完整,同时,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提供厚实的知识基础和技能储备。
一、税务会计传统教学的弊端
目前大多高职院校的《税务会计》课程教学受课时、教师实践经验以及学生学习习惯等因素的限制,课程教学任务的完成基本上依靠以教师单向讲授为主,学生的参与度并不高,课后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操练较少。专业对校内实训室利用相对薄弱,没有利用税务教学软件,课程的实训教学只是按教材或网上搜索一些零散的案例让学生完成零散的教学任务,这种方法完全不能适应真实的涉税业务情境。学生面临的教学情境与实际工作还存在着不小的距离,在工作后,学生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去适应职业岗位。
二、新形势下税务会计教学改革
1、推进教材的与时俱进
目前高职的《税务会计》教材多数仿照本科的《税务会计》教材编制,难易度、合理性和实效性不高。有条件的院校可以组织编制适合本院校实际的教材,以案例为载体来讲解税务会计相关的知识点,将课程内容设计成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实训项目,比如会计凭证的填制、纳税申报表的填制、财务报表的编制等项目,让学生在完成项目的同时能逐步体验实际工作岗位的操作流程和操作方法,这样才能让学生走上社会后能够快速适应并融入工作岗位。
2、采用网中网税务会计实训教学平台辅助教学
网中网税务会计实训教学平台设置税务登记、增值税会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训、消费税会计、关税会计、企业所得税会计、个人所得税会计、资源税会计、土地增值税会计、印花税会计、其他税会计、税费计算综合实训和税收筹划等,同时还配备试卷。以增值税会计为例,该章节下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结转及上缴和综合实训。每个模块下按税务会计的知识体系设置教学实训案例,例如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模块下设置外购材料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外购材料退货和折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外购材料短缺与损耗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商业企业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收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支付水电费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接受捐赠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委托加工业务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款系统购进及技术维护费的会计处理。例如外购材料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下有一个实训任务如下:2016年04月10日,北京宏发家具有限公司购入一批枫木板,供货方代垫了运费,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根据原始单据(附枫木板增值税专用发票、枫木板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枫木板入库单、货款及运费的转账支票存根、银行进账单)编制记账凭证。实训时,首先按操作要求,更换角色(有制单员、出纳、记账和会计主管等角色),按选定的角色进行实训。该实训任务选择制单员角色,进行记账凭证的填制。首先将凭证日期"2016年04月10日"和凭证字号"记字第026号"填好,然后在摘要处填入"购入原材料",总账科目填列"原材料"、"应交税费"和"银行存款",在对应明细科目分别填列"枫木板"、"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交通银行北京朝阳支行"。金额分别填入借贷方,画斜线,填入合计金额,最后将附单据5张写好,在制单处签章。通过该实训,能够强化税务会计的实务教学,提高学生处理实际涉税业务的能力。
3、提高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
通过网中网税务会计实训教学平台能够实现教、学、做一体化,学生对税务会计的相关业务知识更有兴趣,有利于提高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同时,在完成教学任务之余,适当整合税收筹划的知识,结合税收筹划案例,让学生共同讨论、合作解决,充分调动每位学生的积极性。
作者:徐智凤 单位: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李颖.对高职院校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中国电子商务,20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