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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合同

时间:2022-02-10 08:43:08

进出口合同

进出口合同范文1

乙方: (自然人)

一、甲方责任义务: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 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对内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将无偿为乙方提供谈判场所;提供通讯便利,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乙方业务收入中扣减。

出口协议书 甲方: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乙方: (自然人) 一、甲方责任义务: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 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对内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将无偿为乙方提供谈判场所;提供通讯便利,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乙方业务收入中扣减。无偿提供出口业务及法律法规咨询;按时提供全套公司单证;在乙方指定地点办理海关、商检备案手续。

4、 甲方保证维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并通过自己的渠道协助乙方扩大业务。

5、 甲方保证乙方运用资金的安全,承诺不挪用,不拖付乙方资金往来,并在安全收汇后2--3个工作日,按照当日牌价结算人民币货款给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生产厂商。甲方保证乙方的利润所得,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责任义务: 1、 遵守法律和国家外贸、外汇、海关方面的政策。

2、 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遵守甲方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工作程序。

3、 自行承担自身业务的所有费用。

4、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相关出货资料必需真实,有效,并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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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单结汇。乙方愿意支付甲方每笔转帐金额的 千分之_(RMB),但每票不低于(RMB) _佰元整 ,不高于(RMB) _仟元整 做为手续费,如在转帐过程中(非甲方操做失误)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法律责任:双方必需严格执行本协议,若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 至使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乙方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费用协助下, 人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 四、其它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备注: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若对本协议上述条款有不同的见解和异议,需经双方协商研究同意后方能够进行修改和补充。

进出口合同范文2

本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合同号:( )进出银(信合)字第_____号)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下述双方签订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分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营业部

(以下称“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羊子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为实施________项目(以下称“项目”)签订________合同(合同号:________)(以下称“项目合同”),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卖方信贷。经审查,“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借款人”为实施________项目(以下称“项目”)签订________合同(合同号:________)(以下称“项目合同”),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卖方信贷。经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批准和授权,“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贷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_____万美元)(以下称“贷款”)。

第二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政策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日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专项用于“项目合同”项下的资金需要。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

第三条 本合同贷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提款计划约定的首次提款日起,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以下称“贷款期限”)

第四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提款计划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特殊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

第五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本合同所执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每满一年确定一次。本合同第一年度的年利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从首次提款日起,每满一年后执行的年利率,应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执行。

本合同美元“贷款”利率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执行,按________个月浮动,本合同第一计息期的利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以后每个计息期执行的利率,由“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贷款人”按季计收人民币“贷款”利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贷款”账户,并在每季度末月21日以前将利息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贷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的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人”按季计收美元“贷款”利息,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将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计收罚息。

第七条 本合同规定的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

第三章 贷款的提取

第八条 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才能申请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提取本“贷款”,应事先向“贷款人”提交按照附二格式确定的提款通知书及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文件、材料,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的提取期限为6个月(自提款计划确定的首次提款日起算)。若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款,“贷款人”有权取消本合同所有“贷款”直至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第一笔提款以后各笔“贷款”的提取期限为3个月(自提款计划确定的相应提款日起算),若在此期间内,“借款人”未办理提款手续,“贷款人”有权取消该笔“贷款”直至全部未用“贷款”。

第十二条 未经“贷款人”同意,提款计划不得更改。

第四章 借款人的声明与承诺

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如下

(一)“借款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借款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五)“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公司授权均已完成,本合同由“借款人”的有效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七)“借款人”未隐瞒下列任何事件:

1.“借款人”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或发生了与“借款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借款人”在与其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3.“借款人”承担的重大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与“借款人”有关的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5.“借款人”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6.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并保证,“借款人”应完成下列事项:

(一)“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每季向“贷款人”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每年4月底之前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应在每季度向“贷款人”报送一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项目”的执行和“项目合同”项下的收结汇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充分的协助和配合。

(四)“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开立专用于上述“项目合同”资金收付的专门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应专款专用。

(五)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有以下任何减少注册资本、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的行为,均应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

1.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

2.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

3.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

4.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5.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六)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债务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七)在法定期限内或“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借款人”应及时办理与“项目”有关的登记手续,并向“贷款人”提供登记文件复印件。

(八)“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结算业务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办理。

(九)“借款人”

;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或“项目合同”有关的文件正本(包括本票、承兑汇票等)存放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处。 (十)如有“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任何情形,则“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股东分配股息或红利。

(十一)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合同项下第九章中所述的任一违约事件,“借款人”应在得知该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时3日内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对所发生的违约事件采取合理、及时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 行的参与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贷款人”委托_____________银行作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行(以下称“行”)。“贷款人”另与“借款人”和“行”签定委托协议(以下称“委托协议”,协议号:( )进出银(信代)字第________号)。经“贷款人”总行授权,“贷款人”另与“借款人”和“行”签定委托协议(以下称“委托协议”,协议号:( )进出银(信代)字第________号)。

“借款人”除应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外,还应受“委托协议”的约束。如“委托协议”与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贷款人”将委托“行”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拨付、监督“贷款”的使用和“项目合同”的执行,以及将“借款人”的出口结汇资金及时划付至专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严格按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十八条 除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外,“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提前________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对于任何提前偿还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借款人”应确保“项目合同”项下的收结汇应专项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借款人”如提前收回“项目合同”项下的货款,应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二十条 如“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两个月内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和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该“贷款”展期的证明文件)。经“贷款人”审查后,如“贷款人”批准“贷款”展期,“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定“贷款”展期协议。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时应按“贷款人”要求填写汇款单据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注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

第七章 担保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采用如下担保方式

由________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

第八章 保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将本“贷款”项下有关的设备、建设工程、出口货物货物运输以及“项目”运营期间的风险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并且“借款人”应将或安排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偿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保人索赔。由于没有及时通知或及时索赔或未履行保险单项下义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赔款应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但“贷款人”可视“项目”情况决定保险赔款是否可以继续用于“贷款”支持的“项目”或贸易;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所欠“贷款”本息不构成对“借款人”应偿付债务的免除。

第九章 违约事件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一)“借款人&rdqu

o;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提取“贷款”。

(四)“借款人”违反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对“借款人”的有关规定。

(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或担保人在有关担保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六)“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了在本合同或有关担保合同中作出的承诺或保证。

(七)“借款人”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

(八)“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

(九)“项目”产品质量被认定为不符合“项目合同”规定的标准。

(十)“借款人”在其为一方的其他合同项下严重违约。

(十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十二)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抵押物或质物贬值、毁损或灭失。

(十三)“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合并、分立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未能做出令“贷款人”满意的偿还安排或债务重组。

(十四)“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

(十五)“借款人”未将以下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

1.其“项目合同”的重大变更;

2.其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经营活动的任何实质性变化;

3.其会计原则的重大修改;

4.其及其主要子公司的财务、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借款人”的,且在“贷款人”看来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能力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十六)“借款人”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上述违约事件是否发生,由“贷款人”作出判断并通知“借款人”。上述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

(二)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三)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货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贷款”的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费用;

(四)要求“借款人”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物;

(五)从“借款人”在“行”或其他银行境内外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宣布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针对“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二十六条中的第1和2项,除“贷款人”在上述第二十七条项下的权利外,“贷款人”有权进一步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所有逾期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二)对所有挪用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十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借款人”及“贷款人”双方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按约定条件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三十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或司法原因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 抵消、转让和权利放弃

当支付的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消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等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并不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承担。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借款人”同意,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应在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贷款人”就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选择在其他任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的权利。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附件2所列的提款通知书格式及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还清后自动失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担

保人和行各执1份。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人)

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分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营业部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人)

进出口合同范文3

第一部分是约首,约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称、编号、订约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名称和地址、适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条款,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主要条款和格式条款,或称一般交易条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如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第三部分是约尾,约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买卖双方的签字等。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进出口合同范文4

第二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第十二条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进出口合同范文5

【关键词】FOB术语;出口商;风险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家政策对于对外贸易的扶持,外贸出口额呈现了飞快的增长趋势。与此同时,国际贸易术语得到了空前广泛地使用。然而,越来越多的出口商由于对贸易术语了解不透彻而盲目遵从买方意志采用FOB术语成交,这不仅会给自身的交易带来极大地风险,同时也会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后果。

一、FOB术语解析

FOB术语全称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这一术语通常被解释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卖方即完成交货,也就是说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是因为“船舷”这个概念并不好理解,具体操作起来也不好确定,而且装船是一个连续性动作,并且,只有当货物装在船上时仍保持外观良好,卖方才能取得清洁提单并顺利结汇。而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里对于FOB术语的风险转移界限正好由原来的“越过船舷”改为“在船上”。《通则2010》作出这样的调整后,使得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责任划分和费用负担完全统一起来了。但是,《通则2010》的实施,并不意味着《通则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所以,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通则2000》。

二、出口商采取FOB术语成交的原因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的还是国家统制政策,而且当时我国航运市场尚未对外开放,中远开航的远洋航线也远不能适应对外运输的需要,大量出口货物必须通过香港中转。国家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外贸企业出口时要选择CIF术语、进口时选择FOB术语的要求。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同时,境外货运蜂涌而入活跃的同时,使我国出口做FOB指定的货量急剧上升,加之班轮公司运费涨价幅度大,使部分进出口业务人员为规避运价上涨的风险,出口货物时也主动选择FOB术语。因此近年来以FOB术语方式成交的出口货物量大幅上升。

但是在FOB术语下,因为由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并购买保险,等于实际控制着货物的动向,容易对出口商造成一系列不利影响和带到极大的交易风险。

三、出口商采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CIF术语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出口商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而使用FOB术语时,是由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所以船公司只对进口商负责。一旦进口商有意欺诈,与船公司或货代相互串通勾结,出口商很难掌握到货物的现状,交易风险大增。所以,出口商在使用FOB术语时在履行合同、货物运输和货运保险三个方面要尤为注意。

(一)履行合同方面

选择FOB术语时,出口商很难掌控合同的执行进度。如果进口商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租船订舱,可能会对出口商造成重大损失,特别出口是保质期短的产品,出口商所备的货物可能因交货时间的推迟而降低质量标准。进口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租船订舱的义务,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租船较为困难,另一方面也不排除进口商的有意拖延,因为如果进口商不派船,出口商就不能履行合同,也就无法议付货款,因此出口商存在备妥货后而不能装运的风险。出口商为避免此风险,一方面可以对于进口商派船到装运港装货的时间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出口商货备好货,而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进口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最重要的是,出口商在选择交易对象签订合同之前,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全面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从源头上防范不法进口商利用FOB贸易术语行诈骗。

(二)货物运输方面

按国际贸易中的常规做法,进出口双方签订以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后,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签订运输合同。但由于货运环节众多,其中一些制度和规定的不完善,是造成货运风险的根源之一。从法律规定上看,无论从国际货运规则还是我国目前《海商法》相关规定上,基本认同这样一种观点:承运人把提单交付给谁,关键看谁是提单上的托运人,而不是看谁是出口商或者进口商。也就是说,出口商和进口商都可以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和他签订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是唯一的,这两者中必须做出选择。此外,对于FOB条件下,进口商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时,出口商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因为进口商与可能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在现在的贸易中,由买方指定货运的已超过80%,并且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而且多数情况下是境外货代,对其资质情况难以考察核实,所以出口商需要格外留意。

(三)货运保险方面

在FOB贸易术语条件下,保险是由进口商办理的,货物风险划分以货装上船为界,在货物装上船之前,出口商具有可保利益;货物装上船之后,进口商具有可保利益。根据国际保险惯例,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般均采用“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的含义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从保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但是,海运货物保险由进口商办理,即便进口商投保“仓至仓条款”,货损如果发生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进口商对此段的货损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此时他对货物不具可保利益,而出口商此时也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货物从卖方的仓库到买方的仓库之间,由谁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谁享有可保利益,以及谁具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所以,出口商对于货物装上船之前这段时间,货物可能发生的风险要做好应对措施。

总之,虽然在FOB术语下已经明确了进出口双方的义务,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口商也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所以,出口商应该认真研究和分析各种贸易术语,并能真正合理的运用各种贸易术语。同时,不断加强风险的分析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以保证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11版.

进出口合同范文6

    关键词:进口贸易;风险;防范措施;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推进与改革开放的深入,为我国的进口贸易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进口贸易经济增长速度逐渐加快。但在现实生活中,进口贸易在发展的过程中潜在着很多风险问题,使得进口贸易企业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进口贸易中存在的风险与防范措施进行有效性研究,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任务。

    一、 针对我国进口贸易发展现状的研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为我国的进口贸易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2010年,我国的进口总值达到2048亿美元,同比增长45%。当前我国进口贸易发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逐渐向平衡的方向发展,对外贸易顺差逐渐减少;二是我国进口贸易的地理分布逐步向均衡化的方向发展进口贸易增幅最多的贸易伙伴是俄罗斯、巴西、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等;三是我国支持加工贸易的优化升级将会成为政策的重点,在2010年,我国的加工贸易进口额达到268.8亿美元,比同期增长74%。

    二、 针对进口贸易存在风险的研究

    (一) 风险之一——进口贸易中的合同条款风险

    进口贸易中的合同条款风险的主要表现是:在进出口贸易中签订的外贸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是履行合同的根本依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需要仔细权衡其中潜在的风险,尽量将风险降到最低。但在实际的进口贸易中,人们将更多地注意力放在价格这一条款中,对于检验条款则很少涉及。在很多进口贸易风险中,很多合同条款都是商品的检验条款订立不清晰或者漏订立检验条款,从而导致进口贸易出现经济风险。

    (二) 风险之二——进口贸易中的信用风险

    进口贸易中的信用风险的主要表现是:信用风险的内容主要包括支付结算过程中的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所潜藏的风险和合同条款中的信用风险。其中合同条款中的信用风险是指进口贸易的客户不遵循双方签订的合同条约中所约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合同条宽中的法定义务,使得合同不能按时执行所带来的风险。

    (三) 风险之三——进口贸易中的汇率风险

    进口贸易中的汇率风险的主要表现是:在进出口贸易进行的过程中,由于外汇汇率发生不可预知的变动给交易双方所带来的经济与政策风险就是所谓的汇率风险,其内容包括经济风险、交易风险、会计风险。其中经济风险是指由于外汇汇率发生不可预知的变动,从而引起进口贸易企业的价值出现不同幅度的变动,这是预期经营利益的外汇风险。交易风险是指从国际经济合同签约之日到债权债务清偿结束这段时间之内,由于合同所选择的外币与本币之间的汇率发生不可预知的变动,而使得进口贸易的交易所使用的本币价值出现不同幅度的变动而带来的风险。会计风险是指在进口贸易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外汇汇率发生变动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产生的不利影响,其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的风险与损益表的风险。

    (四) 风险之四——进口贸易中的政策风险

    进口贸易中的政策风险的主要表现是:一个国家的宏观政策的稳定性与否将会直接影响与这个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与国家的经济利益。政策风险在进口贸易中所涉及的方面包括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不发达区域与发达区域的地区差异、国际贸易组织的条令以及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等。这些因素在客观世界具有不可控制性,进口贸易企业很难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因此,这给进口贸易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经济与政治风险。

    (五) 风险之五——进口贸易中的价格风险

    进口贸易中的价格风险的主要表现是:进口贸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面临的价格风险是指进口贸易企业受到市场价格的涨停影响而出现的一种潜在性的经营风险。市场中供求关系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际市场中资金、外汇、生产资料以及劳动服务价格的变动,其中潜在的风险比比皆是。其中价格、利率以及汇率之间的变动是具有单一性质的,其发生变动的原因有可能是多种因素联合造成的,也可能是其中一种共同因素所引起的。

    (六) 风险之六——进口贸易中的市场变动风险

    进口贸易中的市场变动风险的重要表现是:当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中的需求与供给关系发生巨大变化时,市场中的商品价格随之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就是所谓的市场变动风险。进口贸易的交易价格是在合同中规定的,但外部的市场价格却是不断变动的。当进口商品的市场价格大幅上升时,会给我国的进口贸易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 针对进口贸易防范风险的措施的研究

    (一) 措施之一——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合同风险

    要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合同风险,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采取措施明确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特殊性与重要意义,这种合同所包含的特征是合同的主体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地区或者国家,同时也具有普通买卖合同所具有的共性;二是要在签订进口贸易合同之前,要对我国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进行有效性了解与掌握;三是要采取措施严格把握进口贸易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比如说要尽力争取进口贸易合同文本内容的起草,尽量避免其中出现不利于我方的合同条款内容,同时要严格审查进口贸易合同签订人的签约资格,可以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出示有关法律资料以证明自身身份的合法性。

    (二) 措施之二——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信用风险

    要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信用风险,需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要采取措施设置国际进出口贸易的信用管理部门,对进出口的企业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的整理,并对企业的信息类型与企业等级进行有效性划分;二是要采取措施督促进口贸易企业建立并完善自身的客户资料档案,并时时将客户的最新信息资料进行更新,为以后的进口贸易提供专业科学的数据信息;三是要采取措施谨慎地制定开证条款内容,并强化对国外出口贸易企业的资信状况的调查,并选择资信较好的出口贸易企业作为交易对象,从而争取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信用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四是要采取措施强化银行与进出口贸易企业之间的联系,将信用风险尽量避免在付款行动之前。

    (三) 措施之三——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汇率风险

    要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汇率风险,需要到以下五点:一是要采取措施在进口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增加订货币的综合保值的相关内容;二是要科学选择进口贸易中的计价结算的货币,而我国的进口贸易企业要尽量选择软通货作为贸易进行中的计价结算货币;三是要采取措施正确使用金融衍生的工具,比如说外汇期权与远期的结售汇;四是要采取措施正确使用银行贸易中的融资产品,比如说福费廷、贴现与押汇等;五是要采取措施为货币进行保值,即使用市场价值相对稳定的货币作为进口贸易合同的货币保值,其保值方式的内容包括外汇保值条款、黄金保值条款以及调价保值条款等。

    (四) 措施之四——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市场风险

    要有效防范进口贸易中的市场风险,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采取措施增强进口贸易企业对市场风险的认识,并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网络通讯技术以及先进的对外贸易相关知识对国际国内市场中的价格变化的走势与规律急性有效性研究;二是要采取措施在进口贸易合同条款中加入价格变动的内容,并对市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性研究,并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三是要在进口贸易企业进行进口贸易中时,选择银行信用的方式,其内容包括国际综合性的保理业务、信用证结算方法等。

    (五) 措施之五——采取措施制定政策性的风险预警报告机制

    要制定政策性的风险预警报告机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这种政策性的风险预警报告机制是针对国际市场中潜在的政策性风险而存在的,进口贸易企业一旦遭遇反倾销、技术壁垒以及反补贴调查,就可以将有关情况上报到上级部门,不仅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其他进口贸易企业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有助于进口贸易企业采取统一行动来降低经济损失;二是针对我国国内的政策性的贸易风险,进口贸易企业需要利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提升自身产品的质量与品质,提升自身产品的附加值以增强在国内国际市场中的企业竞争力,同时要在贸易双方签订合同时增加一些价格相关的附加条款,以应对国内政策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六) 措施之六——采取措施科学选择进口贸易中的供货商

    要科学选择进口贸易中的供货商,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充分明确在现实的进口贸易中科学选择进口贸易的供货商,有助于降低因为交易失败所带来的经理损失;二是要在选择供货商之前,对产品在市场中的价格与质量以及供应商的品质进行系统化地研究,从中出产品质量高、价格适中、市场信用高的企业作为产品的供货商;三是要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网络通讯技术构建供货商的信息数据库,经过外部广泛地调查与内部系统化地调查,从中挖掘潜在的产品供货商,并根据现有的数据信息时时进行更新,其内容包括产品供应商的资金状况、经营能力、政治背景、信用状况等。

    (七) 措施之七——采取措施有效扩大进口贸易区域分布

进出口合同范文7

关键词:承运人;进口方;倒签提单;违约;侵权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人(以下简称承运人)签发的证明已接受货物或装船,并保证在指定目的港交给指定人的承运货物的收据。在法律上它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国际贸易中的进口方或银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上必须有“已装船(On Board)”字样和装船日期,以证明货物在该注明的日期装船完毕并发运。

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难免出现实际装船日期晚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的情况,为了掩盖此违约事实或为达到单证相符从而顺利结汇的目的,有些出口方会请求承运人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作为提单上的装船日期,这种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就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对货物装船时间最为清楚,不论倒签提单行为是其与发货人蓄意合谋,或是知情放纵,或是因自身原因造成船期延误而导致的,承运人的主观过错显而易见。但是,关于承运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负责的赔偿范围,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有违约论说、侵权论说、违约和侵权竞合论说等,不同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做法不一。

本文主要探讨倒签提单时承运人对进口方应承担哪些责任及进口方对承运人的诉权问题。

一、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了其与进口方的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不同的价格术语条件下,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所不同,故违约责任的诉权行使人也有不同。若负责租船订舱的是进口方,承运人倒签提单就违反了与进口方之间的运输合同。还有一个观点认为,对于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来讲,提单就相当于运输合同,所以即使负责租船订舱的是出口方,如果进口方是提单上被指定的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那么进口方仍可向倒签提单的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

(一)倒签提单是否有效不能影响运输合同的有效性

有观点指出,由于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倒签提单无效,据此推断其对应的运输合同也应归于无效。如果运输合同自始无效,有关当事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则就不存在违约。故首先要探讨倒签提单的有效性问题。

1、关于倒签提单是否有效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得出结论,欺诈性的倒签提单无效。然而多数人持相反观点: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提单的商业流通性的角度出发,承认倒签提单的有效性是必要的,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都未明文规定倒签的提单无效;香港著名海商法专家杨良宜教授也指出伪造装船日期等情况并不当然地使提单无效,因为它未及于该单证的实质,提单仍然是有效的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

2、若运输合同自始有效,那么不管提单是否倒签,运输合同应为有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很多国家的合同法都规定,合同的成立一般包括以下各项基本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协议的内容合法;协议的形式合法。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合同还必须具有对价或约因。只要具备这些要素,运输合同在承诺生效时就成立,并开始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直到合同被依法有效解除合同时终止约束力。提单本身并非运输合同本身,签发提单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一个环节。所以,如果运输合同自始有效,那么不论提单是否倒签,在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丧失效力的前提下,运输合同就是有效的,提单是否有效并不能影响到运输合同的有效性。

(二)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了其与进口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或提单规定

1、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了其与进口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在由进口方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并负担运费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比如采用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术语的合同,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是进口方,由进口方负责租船订舱,出口方只需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进口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进口方,所以一般不会发生因船期延误而倒签提单的情况,而采用FOB价格条件也已经成为进口方预防倒签提单的一种措施。但即使如此,倒签提单依旧可能存在。当出口方无法按期装船时,仍然可能请求承运人倒签提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包括我国在内的有关国家的国内法,都规定按运输合同签发提单等运输单据,并在指定目的港向运输单据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在FOB术语等类似条件下,若承运人与出口方蓄意串谋,签发与实际装船日期不符的倒签提单,显然违反了与进口方之间的运输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

2、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了提单规定。当与承运人签订合同的不是进口方而是出口方,而进口方是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时,情况又会如何呢?换句话说,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可否向承运人追究违约责任?根据持违约论者的观点,对于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提单关系人,提单即构成了运输合同本身。1885年英国《提单法》就规定:“在提单中注明的第一位的收货人以及接受提单中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每一位提单的被背书人,根据这种交付或背书,应该像提单中所包含的合同当时曾与他本人签订的一样得到并拥有全部诉权,同时受与这些货物有关的责任约束”。根据此观点,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可视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我国《海商法》第78条第1款也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不难看出,英国《提单法》和我国《海商法》都认为提单是约束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受让人的合同。故,对于承运人的违约行为,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可基于该合同提起违约之诉。说到这里,又回到提单的有效性问题。如果倒签提单是有效的,则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可依法向倒签提单的承运人追究违约责任;反之,若倒签提单无效,基于提单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成立,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就不能向承运人追究违约责任。

二、倒签提单是承运人对进口方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侵权与违约的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与违约的重要区别之一是侵害行为发生以前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换句话说,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才有可能产生侵权行为。当直接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是出口方而非进口方时,倒签提单就可能造成对进口方的侵权。

在由出口方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并负担运费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比如采用CIF(Cost,Insurance & Freight,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或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和保险费)价格术语的合同,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是出口方。出口方既供货又租船订舱,一旦发生货物的实际装运期迟于规定日期的情况,为了顺利结汇,其往往会通过出具保函的形式请求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此时承运人一方面是向出口方收取运费的一方,另一方面有保函作担保,常会应允。所以说,CIF或CFR等术语条件下,倒签提单的现象更为常见。具体来说,CIF或CFR等术语条件下,承运人倒签提单对进口方是否构成侵权,需分三种情形区别对待:

进口方并非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此时,承运人与进口方既无运输合同关系,也无《海商法》规定的提单合同关系,故承运人不存在违约和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进口方只能对其提起侵权之诉。

进口方是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此时若倒签提单被视为无效,则承运人与进口方的提单合同关系不成立,结论与前一种情形相同。

进口方是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若倒签提单被视为有效,承运人与进口方的提单合同关系成立,则进口方可依据提单向承运人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依据运输合同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倒签提单行为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一般民事侵权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实施的致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已经给受害人造成财产上或人身上的损害;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前已述及,作为对货物装船时间最为清楚的承运人,其倒签提单的行为属主观故意。《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的《海商法》都明确规定,承运人必须在货物实际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同时要求签发的已装船日期与实际装船日期必须一致,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倒签提单在提单上作虚假的日期记录,违反了国际条约和包括我国《海商法》在内的国内法律的规定,属于非法行为。

另外,由于倒签提单,进口方有可能遭受的损失一般包括:市场行情下跌造成的损失;未能履行下手合同遭受的违约金及预期利润损失等等。

至于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人提出了相当因果关系的观点。若无此“因”,必不会产生此“果”;若有此“因”,通常产生此“果”,此谓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判断承运人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在于:如果未发生倒签提单的行为,该项损失绝不可能发生;一旦发生倒签提单的行为,该项损失通常会发生。我们以此标准来具体分析承运人倒签提单行为和进口方可能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首先,假如承运人拒绝倒签提单,出口方无法掩盖未按期装货的违约事实,那么进口方可以采取解除买卖合同、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等违约救济措施,则该两项损失就不会发生,符合“若无此‘因’,必不会产生此‘果’”。

其次,基于进口方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的合理信任,除非当时对倒签提单行为已有察觉,否则进口方通常会付款赎单,亦符合“若有此‘因’,通常产生此‘果’”。据此判断,因果关系也成立。

因此,只要损害确实已发生,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就满足一般民事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侵犯了进口方的权利。

综上所述,从法律性质的角度分析,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对进口方来说,既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又具有侵权性质。几乎所有国家都允许在发生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有些国家甚至允许同时)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还规定,承运人存在故意过错时,无权引用其中的免责条款和赔款责任限额的规定。在实务中,出口方为获得倒签提单,常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一旦承运人遭到进口方或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追索,由出口方向承运人赔偿。然而,各国都不承认这种有欺诈意图的保函的效力,也就是说,承运人如被追索,也无权从出具保函的出口方处取得赔偿。

参考文献:

1、吕东,邹化勇.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提单性质浅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5).

2、张圣翠.国际商法[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进出口合同范文8

一、 出口货物中忘记刷制唛头问题

唛头在国际贸易中比较重要,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交易双方可以预先在合同中就唛头问题作出规定,也可以在签订合同后由买方指定唛头,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出口商,在和外商订立合同时,往往忽视交货期的合理性,在匆忙发货时,往往忘记刷制唛头,在忘记刷制唛头时该怎么处理就成了包装中最为常见的问题。

忘记刷制唛头,其实是一个违约与否的问题。如果合同规定了必须刷制唛头,或者进口方在签订合同以后以其他方式通知出口方刷制唛头,那么刷制唛头就成了出口商履行合同的一个必要环节。如果出口方没有刷制唛头,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他就构成了违约,进口方就有拒付的权利。因为唛头的最重要的作用在于供目的港的承运人或其人分发和识别货物,如果出口方忘记刷制唛头,那么承运人就可能在分发货物时出现错误,从而导致进口方本不应该有的损失。在实践中,此种案例举不胜举。例如,2010年1月份,郑州西开发区某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120吨100%漂白针叶纸浆,每卷5吨,共计24卷,出口商在出口时忘记刷制唛头,货物到天津港后被卸到码头仓库,碰巧此时有大批纸浆进口,且大多没有唛头,承运人人由于无法识别货物,不得不按照数量单位即卷数分发货物,由于仓库内纸浆卷的重量并不统一,有大卷,每卷5吨,也有小卷,每卷3吨,该公司虽然最终得到24卷纸浆,但却亏了20吨重量,对此该公司向加拿大出口商提出了索赔。从此案中可以看出唛头的重要性。那么,出口商在忘记刷制唛头时,该怎么办呢?根据多年的贸易经验,笔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出口商已经把货物送到港口仓库,没有装船,且货物没有使用集合运输,即货物没有被装进集装箱、集装袋时,出口商如果忘记刷制唛头,还有补救办法,他可以和码头仓库仓管员联系,用传真将唛头传给仓管人员,并向他们支付一定的费用,让他们代为刷制唛头。

其次,如果货物已经被装上船,且没有采用集装箱、集装袋运输时,出口商可以委托货代和船方联系,让船方代为刷制;如果货物为火车或者飞机运输,没有使用集合运输且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应立即和进口商协商,并陈述忘记刷制唛头的原因在于为了较早将货物付运,使进口商及时收到货物,出于疏忽和过失忘记刷制唛头,并诚恳致歉,在此情况下,如果由于唛头问题,没有给进口商带来损失,一般情况下进口商会加以谅解,如果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此受到损失,出口方则应相应赔偿;如果货物为火车或者飞机运输,且采用除信用证外的其他结算方式时,出口商在忘记刷制唛头时,应立即通知进口方。如果进口商并未因此招致损失,进口商一般情况下会对此加以谅解,如果进口商拒付,其真实原因则往往不在于出口商的这一疏忽,而在于买方市场出现了超出买方预期的恶化,这就要求出口商在合同磋商时采用一定的方法来规避支付风险。

另外,如果货物采用集装箱时,出口商忘记刷制唛头,他只能通知买方,并与其协商。即使货物在港口堆场,他也不能要求货代代其联系补刷唛头,因为集装箱一旦封上铅封,就不能再行打开。

二、合同中遗漏包装条款问题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规定有货物包装条款,但有时交易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货物的包装作出规定。这可能是由于交易双方的疏忽,也可能是由于买方认为对约定俗成的事情没有必要在合同中规定。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因包装条款遗漏的包装争议,交易双方的看法往往不尽相同,各执一词。那么,在包装条款遗漏时,出口商是否需要对商品进行包装呢?事实上此问题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是有明文规定的,它的第二款d项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这就说明,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就包装事宜作出说明,也并不意味着卖方对商品没有进行包装的义务。卖方是有义务按照通用的方式对货物进行了包装的,他只有按照通用方式对货物采取了足以保全货物的包装,就算履行了包装义务。2009年8月河南某振动机械厂在出口振动筛时就出现了此种问题。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包装问题没有规定,于是,出口商就认为货物属于裸装货物,在货物出口时对商品没有进行任何包装,结果货物到目的港后出现了许多摩擦痕迹,个别小的部件出现破损,于是买方提出索赔,出口商以合同没有就包装问题作出规定为由拒绝赔偿,结果导致进口商不再续单,出口商失去了一位客商。

一般情况下,在和外商订立合同时最好订明货物的包装条款,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如果在合同中确实没有包装条款,如果我方为出口商,我们应按照通常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如果货物的运输为海洋运输或者火车运输,包装一定要坚固和抗挤压;如果货物的运输为航空运输,包装物一定既要轻便又足以保护货物。

三、销售包装设计的针对性问题

国际贸易中的包装不仅包括上述的集合运输包装和单件运输包装,还包括销售包装。由于销售包装直接关系到货物的销售,关系到货物在进口国的入关,因此,销售包装也比较重要。为此,出口商在设计销售包装时应十分注意。

1.出口商设计的销售包装要符合进口国法律的规定。有些国家对商品的销售包装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其规定,则不准该商品进口或进口后禁止该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如美国就禁止使用柳藤、稻草、麻料作商品的包装用料,以防国外病虫害的入境;加拿大则要求商品的销售包装上的文字说明要用英、法两种文字书写;科威特规定各种食品包装上都应用阿拉伯文写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日本则对包装材料所含得的铅、含砷含量有明文规定。因此,我国出口商在对外出口时,应注意诸如此类的国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设计出符合国外进口规定的包装,从而有利于商品的出口和销售。如果我方在出口的销售包装设计时,忽视了进口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不仅不利于商品的销售,而且还会遭受不必要到的损失。如在1999年我国某公司向加拿大出口一批杏脯,合同规定货物用内衬塑料袋的纸袋包装,但并没有就包装设计作出详细说明,我方在没有和进口商协商的情况下,采用了中英文的有关商品说明,结果货到以后,为了通关和适应市场的需要,加拿大进口商在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在海关仓库对商品的包装进行了更换,由此给进口方带来了巨大损失,后来加方向我方提起索赔。

2.设计销售包装时,应考虑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交易双方往往易于疏忽的问题。如果一方在国际贸易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就违背了该国的法律规定,就会遭到该国相应的惩罚。销售包装问题往往就包含着知识产权问题。在贸易实践中,进口商往往会对销售包装提出特别要求,会向出口商提供设计好的包装样品,此时,出口商在不能甄别进口商提供的包装样品是否侵权的情况下,应在签订合同时表明“如销售包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进口方不负责任”,以防自己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在1995年我国和匈牙利的国际贸易中就出现了此种问题。当时河南省某公司和匈牙利客商签定了一份有10个集装箱价值40多万美元的高档毛巾出口合同,结算方式为货到后3个月付款,销售包装的样品由买方提供。为了适应东欧市场的需要,进口商提供了印有迪斯尼知识产权的“唐老鸭”图案的PVC包装袋样品。我方出口商由于对知识产品知识的缺乏,并未提出异议。在货到匈牙利销售不到10天的时间,美国迪斯尼乐园便就知识产权问题提出了抗议。后来此事虽在进口商百般道歉并更换全部包装后得以平息,但是进口商却遭受了重大损失。鉴于损失巨大,进口商便以我方也有一定的过错为由要求我方承担部分损失,由于结算方式选择的欠妥,我方不得不答应进口商的要求。

进出口合同范文9

关键词:国际结算;控制风险;结算方式组合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通过经营国际业务的银行来进行国际经济活动。铁矿石合同中如何利用国际结算方式降低收汇风险、增加竞争力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的特点

1.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开立汇票或商业单据,银行通过国外行向进口商收款。铁矿石合同中常使用跟单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以此为例,出口方的风险为货已发运,如对方因市价掉价或进口方财务状况不佳拒付,出口方将遭受海运费和货物转售的损失。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对于资信情况良好,且有长期良好记录的企业采用这种方式,或是通过与信用证或是收预付款或保证金相结合。

2.汇款(Remittance):汇款又称为汇付,进口方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通过银行付款给收款人。铁矿石合同中的保证金、预付款、尾款或物流费结算中常运用汇款中的电汇。合同中规定签约后几天之内进口方付清一定比例(10%)预付款或保证金,其余的货款以信用证或托收结算,收取的保证金或预付款在余款中冲销。出口方收取预付款或保证金能弥补进口商不按时付款或未开出信用证造成的损失。进口商付清预付款,对于出口商来说,减少了进口商不付款或不履约的风险。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方开立,凭规定单据付款的保证文件,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中介的有条件付款承诺,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就是第一付款人,银行处理的单据而不是货物,开证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对于货物的真实情况,都不理会和承担责任。如进出口某一方未遵守信用证条款,或利用信用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对进出口双方及银行都会产生风险,以下简述铁矿石贸易中常出现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1)进口商面临的风险: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合同要求。信用证独立于合同,进出口方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执行权利义务。银行对于买卖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为了避免此情况,铁矿石信用证中规定定价法、指标调整、奖罚条款,免受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时,进口商必须付款的风险,而未对货物品质保证。信用须中加入品质规格、奖罚及调价条款。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为了避免铁矿石出口商伪造单据,出口商应在信用证项下提交除发票之外的矿山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重量证、品质证和原产地证)。

进口商对货权不可控的风险。信用证中规定出口方提交副本提单,和允许出口商不提交全套提单,但未对不提交的提单做出约定。在实践中,信用证项下要求提供全套提单。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交货,如品质不符,数量超过信用证规定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会造成信用证项下安全收款。规避方法是,等收到进口商的合格改证后发货或是收到合格改证后向银行交单。

进口商未按合约规定开出合格信用证或是开出的信用证不合格,影响出口方安全收汇,如果出口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是单货不符合。

二、国际结算风险控制

综合以上国际结算方式,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优劣点,单从国际结算方式不能完全控制风险,应考虑以下几点。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和资信调查:核实签约方的公司资信情况,对贸易客户建立客户资信管理,搜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资信情况和运用评分制把控信用风险。

2.多种结算方式相结合:铁矿石贸易是大宗散货,交货数量有一定增减幅度。结算中要根据检验指标和检验结果进行溢价和折价,进行两次或三次结算。为了创造贸易的合理与公平性,在合同中规定几种方式的组合使用,常用的组合方式如下: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进口铁矿石合同中,首款用信用证,尾款用电汇。铁矿石的合同货量多、金额大,以单一的汇款或托收,对某一方具有一定风险,如遇进出口某一方不按合同内容执行,给公司的造成损失是不可预估,应以公平互利,运用与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有三种形式:①信用证与预付款相结合;②信用证与保证金结合;③信用证与尾款汇款相结合。第①种形式对出口方最为有利,进口方付清预付款有利于出口商资金周转,进口方预付款后,不会故意找出单据的不符点。通常尾款与物流费根据进出口双方的约定时间与确认的发票金额,在互相信任的情况下结算。

(2)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在跟单托收方式下,货物装运后,出口商通过托收方式收取首款,常为合同金额的95%-98%。尾款或物流费以汇款结算,此结算利于进口商,在进出口双方互相了解对方资信情况及有相当长的良好交易时或在市场行情比较稳定时采用。对于出口方,如遇矿石市场行情跌宕起伏,销路不确认时安全收汇风险较大,出口商要避免采购托收方式结算。

3.努力提高商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警惕性:铁矿石贸易合同的金额较大,货量多,商务人员应从表面发现实质问题,具有较强评估风险的能力。制单中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三、结论

作为国际贸易的执行人员,在实践中应加强对合同内容及结算方式的理解与灵活运用,找出风险点和规避措施,为顺利执行合同和安全收汇奠定基础,创造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华根.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实务[M].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52-56).

进出口合同范文10

关键词:欧盟设备;进口;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每年企业从欧盟市场进口大量高技术含量的机械设备,进口过程中也伴随着大量的风险问题。这类风险主要可以分为国家性风险、市场性风险以及合同性风险,本文将分别对这3种风险进行探讨。

一、国家性风险分析

国家性风险对从事进出口的企业影响极大,因为它是源于企业无法控制的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将无力回天。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性风险是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博弈,产生国家性风险的根本原因是外贸企业的目标与东道国的目标存在冲突。

国家性风险的第一个来源是欧盟对我国政治态度。一方面欧盟与我国在意识形态上依然存在较大分歧,另一方面以经济竞争担忧为主的“中国”兴起,迫使我们不得不面对欧洲民众对华态度变得复杂这一现实。因此双方在具体贸易问题上的争议毫无疑问的会增加。在进口高新科技设备时,可能会在谈判及合同的签订时遭遇麻烦,遇到对方无理要求,在贸易过程中易发生问题和争议。

其次,欧盟出口管制也是国家性风险的重要来源。由于进口大型高端设备涉及到高新技术的使用和转让问题,欧盟可能会对一些我国必须的、科技含量高的设备限制出口。在当今社会,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一观点已是各国的共识,一项重要的高新技术,可能会使一个国家在综合国力上上一个台阶。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先天上就站到了欧盟的对立面上。因此,欧盟在与中国合作的同时,也会限制其拥有绝对优势地位的大型高端设备的出口。

另外,进行进口贸易时,我国进口管制政策的变化也是国家性风险的一个主要来源。为了扶植国内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和防止进口过剩,我国已采取了一些措施,限制一些产品的进口。据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新增了36个条目。其中主要包括两部分机械设备:一是对农业机械、石化、煤炭综采、输变电设备等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二是近年来国内已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如港口机械、飞机装载设备、测量仪器、数控装备等,这意味着上述机械产品被取消了免税待遇。以挖掘机为例,据海关统计,2009年1-2月,我国挖掘机进口1990台,比2008年同期下降59.6%,价值1.3亿美元,下降36.1%,进口平均价格6.6万美元/台,上涨58.1%。其中2月份当月进口1014台,下降48.3%,价值6661万美元,下降31.1%。由此可以看出,此次调整从政策上成功限制了部分国内已具备生产能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鼓励国内采购,因此造成了机械产品进口量的下降。企业如果不了解这些规章制度,认为进口的东西都是好的,盲目地进口,则可能遭遇损失。

二、市场性风险分析

进口欧盟设备中存在的市场性风险主要包括价格风险和技术贬值风险。价格风险始终贯穿于进口贸易中,并且与汇率的变动紧密联系;技术贬值带来的风险在进口科技含量高的大型设备出现频率很高,且危害很大。

(一)价格风险

商品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而频繁波动。贸易价格随合同而定,而实际价格却随市场波动,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价格风险,既可能让进出口商受益,也可能使他们遭受损失。

价格风险首先表现在定价方面。欧盟在大型高端机械设备上存在绝对优势。例如,我国印刷企业生产中需要的高端印刷设备几乎全部需要向欧盟进口,欧盟的生产企业在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利用这种地位,这些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产品的供给量来影响价格,达到控制价格的目的。2006年11月,我国进口金属加工机床的数量为9408台,总金额为576155千美元;到2007年11月,进口量只增长了300多台,但是总金额却激增到636370千美元;到了2009年,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4月的金属加工机床的进口量只有4383台,但是总金额却还是高达544020千美元。这些都说明,欧盟具有机械设备的定价的地位,即便出口量下降,但是却可以相应地提高单位价格。因此我国企业往往不得不在从欧盟进口设备时面对更高的成本,甚至是不进口。许多企业在进口中消耗过多的资金,使得企业陷入无法正常运行的窘境。同时,大量的使用进口设备也大大的增加了我国企业对欧盟出口商的依赖度,生产环节中的最核心环节极度依赖进口设备,反过来巩固了欧盟出口商在市场中的统治地位。

另外,价格风险与汇率紧密相关。由于大部分高端机械设备的单件价格很高,因此其受汇率变动的影响也就更大。进口高端设备的合同,往往金额在几十万乃至上百万欧元,而在进口贸易相对长的贸易期内,一旦汇率变动,其风险往往很大。纵观欧元近几年的走势,自2005年以来一直相对较平稳,但是自2008年8月金融危机开始露出端倪,欧元汇率直线下降,给当时的进口带来了便利。但是,不稳定的汇率看似可以带来收益,实际上往往风险更大。2008年10月欧元兑人民币汇率跌至8.5左右,但是2009年以来,欧元开始反弹,已回升至9.3左右,这就意味着如果进口100万欧元的设备,则需要多花费大约80万人民币,汇率对进口高端设备的风险可见一斑。

(二)技术贬值风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每过一段时间,制造商就会对其商品提高一个档次,这一段时间可称为一个“提升周期”。这样,原有的生产设备相对于新生产的设备而言,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功能性贬值。这种贬值,科技含量越高的产品表现的越明显。

我国从欧盟进口的设备,大多都是科技含量很高的高新技术设备,这些设备的主要价值便在于其领先的科技,但同时,这些设备也有更大的可能出现技术性贬值,一旦出现,则会带给企业巨大损失。例如,本来企业进口一套高端设备,可以利用其生产出在市场紧俏的产品,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这项技术出现了贬值,导致企业不但不能收回成本,而且生产的产品因为技术的落后,失去了市场,导致企业整个经营计划的失败。

三、合同性风险

合同是所有贸易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自欧盟进口设备贸易中合同也存在其特有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分为合同信用风险和贸易术语选用的风险。

(一)合同信用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重合同,守信用”是交易双方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认为,追求个人利益是一般人性,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就是体现人类利己主义的本性的个人。这不仅暗示了信用风险的存在,同时从这一角度说明了信用风险存在是合理的。出口方违约对我方造成的损失巨大,我方应重点防范;此外,也要加强防范合同条款中的各类陷阱。在进口设备合同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我们警惕和借鉴。

第一,自欧进口设备中,首先应界定设备的产能,必须对每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涵给予严格定义。不同国家、地区对设备产能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例如,比利时规定的标准工作日时间就少于我国。因此在合同中规定的设备产量上也可能存在重大分歧,如果我方将工作日默认为8小时,则会出现风险。

第二,在试用原材料的来源上,特别要警惕外方主动提出的“无偿提供试车用原材料”等类似条款。如果简单地接受“由外方无偿提供试车用原材料”等类似条款,就可能掉进外方的技术“陷阱”,使该进口设备患上“原材料依赖症”,在原材料的供应上终生受其制约。

第三,应高度重视合同条款中的品牌“陷阱”。一般设备合同往往针对其核心部件和重要元器件进行特别的约定,但是并不对品牌进行约定,因为同品牌的进口设备也会有不同的产地,而产地不同,品质和价格也会不同。我们在对欧进口设备中,如果只是确定了元件的品牌,一不小心,就会出现以最高的价格购买了同品牌最低质量设备的现象。

(二)贸易术语选用风险

进口贸易需要跨国界,涉及到国际运输的问题,因此在风险、责任、费用等方面产生了与国内贸易迥然不同的局面,其风险也更具特殊性。

在与欧盟进口高端设备的贸易时,贸易术语的选择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直接影响交易的进行。原则上讲,选用FOB术语在进口这种单位价值很高的设备时是比较有利的,既可以保证货物安全,也可以减少企业成本,但是在近几年我国与欧盟的对外进口贸易中,以CIF成交的贸易数量逐渐增多,逐步超过了以FOB成交的贸易。这是由于境外出口商希望在贸易活动中更多掌握的主动,而国内进口商为了获得最有竞争力的价格和规避运价上涨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以CIF术语成交给进口高端设备所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就更凸显出来。以CIF术语成交,进口商会面对如下几种风险:

首先,高端设备具有科技含量高的特点,进口中设备及时到达,尽早投入生产对利润的多少很重要。但是以CIF成交的进口合同,货物往往不能按时到达国内。由于CIF由境外出口商定船,并且是象征货,卖方只负责在合同规定装船日内完成装货,而一旦由于船方或者一些意外的原因导致货物未能及时抵达,进口商将减少利润,同时也更加大了设备贬值的可能性,蒙受额外的风险。

其次,高端设备进口时,转运的危害较大,这在上文中已经做了分析,但是在以CIF成交的进口合同下承运人由卖方选择,为了节约成本,卖方会选择便宜的承运人,由此可能在装运条款上出现与合同的差异,出现允许转运等情况。给进口的高端设备带来危害。

最后,自欧盟进口设备,由于价值高,在海运途中如果出现风险,损失很大,因此海运中的保险十分重要。在CIF项下,卖方代替买方投保,受益人仍是买方,如果真的出现问题,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与卖方无关,在某大型石油项目中我方向德国进口石油设备时,某件价格昂贵的设备内部发生损坏,双方对损坏是由包装不当还是运输不当产生分歧,因而我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由于中间环节较多,与国外联系不便,加之无法判断货损时间造成海运及内陆两段投保责任不清等问题,该批货物索赔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由此可见,CIF项下运输保险是非常容易发生风险的方面,并且一旦发生,很难处理。

四、结论

从前文的分析中知道,我国从欧盟进口高科技的设备时往往存在诸多风险,有些风险是企业自身无法避免的,有些则是可以完全避免,但是只要各类进口企业在进口过程中高度重视,加强防范,那么就可以把各类风险降到最低,进而减少企业损失。

参考文献:

1、张昱,李玉霞.中国对欧盟商品贸易研究――对双边产业内贸易水平的实证分析[J].当代财经,2006(9).

2、毛小明.浅论我国中小企业对国际贸易风险的防范与规避[J].企业经济,2005(8).

3、朱腾飞.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防范[J].消费导刊,2007(4).

4、吴建功,米家龙.国际贸易风险监控问题探讨[J].企业家天地,2007(8).

5、陈沛新.成套设备机械进口买方风险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04(10).

进出口合同范文11

关键词:进出口业务;FOB术语;CIF术语

作者简介:王溶花(1982-),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教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农业市场与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9-0055-03

一、FOB与CIF术语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的使用概况

根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按使用频繁程度,FOB术语超过40%,排在各术语的第一位,其次是CIF术语。目前,在我国出口贸易中,FOB术语的使用也是最多的,在进口中使用频率最多的是CIF术语。

(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业务中的使用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国际航运条件和技术的改善,在我国对外达成的出口合同中,FOB术语的使用率越来越高,排在各贸易术语的首位。以FOB术语成交的业务占80%以上,而且有逐步增长的趋势。一方面,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逐步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开展货运业务。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服务质量好、价格优惠,进口方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会要求签署FOB合同条款;另一方面,由于国际运输市场运力紧张,油价不断上涨导致运价频频上调,加上各种各样的附加费,对运输行业价格的波动,各出口公司难以准确控制。为了便于外贸成本核算,不得不选择FOB条款,考虑到有效规避对外贸易中的不确定性,因此,导致我国出口企业使用FOB术语成交的外贸合同比例迅速增长。

(二)CIF术语在我国进口业务中的使用

由于当今国际贸易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进口商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中更趋向选择风险小、责任少的术语,进而大大发展了CIF术语在国际贸易进口业务中的使用比例。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经济更多地融入到世界经济,我国的对外贸易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目前在进口业务中,我国进口商为了规避贸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地采用了CIF贸易术语进行国际业务往来,导致CIF贸易术语在我国进口业务中的使用频率逐年提高,上升为我国对外进口合同中使用最频繁的贸易术语。

二、FOB与CIF术语在实际贸易业务中的优越性分析

(一)FOB术语在出口业务中的优越性

就出口业务而言,企业采用FOB贸易术语具有明显优势。首先,出口商履行合同的义务较简单。出口商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并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装运船舶上,就算卖方完成了交货义务。货物能否如期到达和安全到达目的港,与卖方无关,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开始,之后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其次,采用FOB条款,出口商可以避免运费、保险费的波动,从而减少贸易风险,保证成本核算的稳定性。目前,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都习惯于采用FOB术语出口,特别是近年来,由于运价上涨,很多出口企业为了规避运价上涨的风险,往往乐于报FOB价。另外,对于我国出口商难以接受的一些运输条款,尤其是签约一些比较偏远的目的港,为满足客户要求,保证业务正常进行,可以而且应当采用FOB贸易术语。

(二)CIF术语在进口业务中的优越性

企业在进口合同中选择采用CIF贸易术语进行交易,要求出口商办理租船订舱、保险等义务,为进口企业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竞争激烈的对外贸易中赢得了宝贵时间。首先,进口商可以不必为租船订舱与船公司或者货运订立合同花费过多的精力和财力。其次,在出口商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进口商可以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事故时享受到由出口商办理的保险业务产生的效益。最主要的一点是,进口商可以省去一大笔的资金和人力的投入,能够让进口商的资金得到最大利用。在当今国际贸易日益讲究效率的现状下,可以省下足够的时间,安排履行其他的贸易合同。

三、我国进出口商选用FOB和CIF术语所面临的风险

(一)FOB术语在出口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1、出口商船货衔接风险

在采用FOB术语的合同中,出口商负责备货和装船,但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连贯的流程被分割由两方分别负责,能否衔接直接影响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在FOB术语下,进口商把船名和装船期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再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双方远隔重洋,沟通不畅或一些主客观原因往往就会在船货衔接方面产生问题。比如,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原因导致装船期延迟或变更船名,导致出口商货物不能按时装船,滞留港口,由此使出口商增加一些额外的支出,如仓储费用,或使出口商由于迟收货款而造成利息损失;出口商备货延迟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指定日期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也会造成额外的费用,如空舱费、滞期费。因此,由于船货衔接问题而导致的贸易纠纷经常发生。

2、出口商货款两空风险

在采用FOB术语的合同中,进口商指定货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是客户与船公司或货运有着特殊关系,能拿到便宜的运价;还有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出口商货物的。FOB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出口商也难以保证货物的绝对安全,这是由于进口商与船公司或货代的特殊关系,客户可先担保提货。一方面,拖延付款,影响出口商的正常收汇;另一方面,客户提货后,经常会提出一些无理要求,使原来较为安全的结汇方式变为商业信用,使出口商处于不利地位,甚至使出口商处于货款两空的境地。

3、出口商提单种类选择不当风险

在采用FOB术语的合同中,出口商的风险还来自于错误的提单选择。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出口商倾向于选择记名提单,认为其可以直接把货物交付给进口商或收货人,不会因遗失提单而被别人提走货物。事实上,这其中有另外一个更大的风险,即进口商的商业信誉如何。因为与指示提单相比,记名提单只起到运输合同及货物收据的作用,而缺少了物权凭证这一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进口商商业信誉较低,承运人却让记名提单载明的收货人(通常为进口商)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前提下提货,出口商则很难以正本提单在自己手中为由向承运人或提单签发人索赔。

(二)CIF术语在进口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1、进口商实际价值损失风险

在以CIF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中,由于CIF术语是象征货,又是境外出口商订船,他们只保证实际的装船日,却不能保证国内进口商的实际到货日。国内进口商在实际进口业务中,往往由于船公司自身等方面的原因,经常面临无法按期收货的情形,给进口商带来多方面的损失。特别是对于那些保质期较短的食品、易腐的季节性的大宗农产品或时效性很强的时尚物品,由于推迟收到货物,进口商只能被迫采取销售打折、缩短货架销售时间等手段,造成其实际利润下降,甚至会影响到部分产品的国际期货市场价格,进而给其后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进口商钱货两空风险

在以CIF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中,由于CIF术语是象征货,不是实际交货,再加上国外出口商订船,因此很容易造成HOUSE提单风险。在此种提单的实际操作中,出口商未经装船而可以拿到议付进行结汇,使国内进口商延后收到货物,甚至这种HOUSE提单根本就是假单据结汇,从而造成进口商钱货两空。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出口方所装运的货物与进口方所需要的货物不一致,而船公司对出口方所提供的货物及其品质往往可以通过所谓的保护性条款来规避自身责任,结果仍将可能给进口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潜在损失和实际损失。

3、进口商成本核算偏低风险

在当今贸易利润越来越小的国际形势下,在以CIF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中,进口商面临着成本核算偏低的风险。CIF术语由于是境外出口商订船,出口商拥有许多主动权选择船公司来减少费用支出,原本许多属于出口商承担的费用被转嫁到国内进口商身上,海运部分,如装船费用、杂费、空箱遣返费、船公司的中转费用等。这些转嫁的费用有可能超过实际的运输费用。

四、我国进出口商规避FOB和CIF术语风险的措施

(一)树立风险意识

国际贸易具有程序多、更复杂、困难多、风险大的特征。从某种程度上说, 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的进出口业务中,由于没有正确树立风险意识,使得贸易中损失的可能性和风险性更大。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必须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风险意识,审慎进行贸易的各个环节。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贸易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萎缩,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也面临更多的壁垒和挑战。在这种逆境中,我国的外贸企业只有正确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进出口风险的控制,才能增强我国外贸竞争力,在进出口业务中为企业和国家带来利益。

(二)灵活选用FOB和CIF术语

在前文中总结的多数观点所认为的FOB和CIF术语优越性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贸易形式和我国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外贸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可参考以下几点:

1、出口争取用CIF贸易术语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一些出口企业防范贸易风险的意识不强,业务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窘境。因此,我国出口商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应更加谨慎,在客户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为减少贸易风险,我国出口商首先考虑以CIF术语报价成交。如果客户有要求,企业要尽力争取采用出口CIF成交,将租船订舱与投保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的出口商规避贸易风险,还有利于运输行业与保险行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2、进口争取用FOB贸易术语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许多企业因对风险认识不足和业务环节操作偏差等因素,导致我国进口商钱货两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国进口商选用外贸术语时更加谨慎小心。进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时,首先应该而且要争取选用FOB贸易术语。只有这样,才能使自身在贸易过程中有效地规避贸易术语带来的风险、掌握贸易的主动权,提高对外贸易的成功机率,为我国进口贸易做出应有的贡献。

3、结合客户资信调查,灵活选用贸易术语

任何贸易都会有风险,关键是如何正确把握。如果过分强调贸易风险带来的损失,过分局限于传统贸易术语的优越性,进出口企业就会丧失众多的贸易机会。例如,在出口合同的磋商中,有些国外客户执意坚持采用FOB术语成交,我方可以接受外商指派的知名的船公司,若外商指定一般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在不影响交易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相应的机构、人员对其资信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查,或者辅以投保出口商方面的保险来满足客户要求,这样既可防范风险,又可多争取一些贸易机会。因此,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是对外贸易实践的一个重要环节。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后,在进出口业务中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FOB、CIF术语,避免在国际贸易中上当受骗。

(三)规范业务操作

我国进出口商应加强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法、国际结算等相关贸易知识的学习,用理论来解决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只有充分掌握相关贸易知识,熟悉对外贸易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才有利于规避风险。随着外贸竞争的日益激烈,加强外贸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努力培养与国际接轨的高素质人才已经成为我国努力实现贸易强国的重要举措。只有提高自身素质,精通业务流程,才能为我国进出口业务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进而促进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国际间合作

随着各国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复杂、透明,国际贸易的国际间合作程度也不断加深,要求通过国际组织协调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开展外贸业务时要注重国际合作,遵循相关的国际规则:一方面,保证各贸易主体对贸易的环节、术语的理解等能一致认可,以保证贸易能够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即使贸易过程中产生了摩擦,也能借助有关国际组织如WTO机制,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贸易争端。

参考文献:

[1]罗苏莉.浅析进出口贸易中FOB、CIF贸易术语的选用――基于风险规避的分析[J].企业家天地,2008,(05).

[2]周敏倩、竺杏月.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3]白锐文.FOB下无单放货有风险[J].进出口经理人,2008,(01).

进出口合同范文12

进口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意外风险损失,可通过办理保险来防范。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事故责任范围须由当事人判断决定,以选定适当的保险险别。合同额加一成投保一切险的通常做法,能够保证在一般情况下进口方的基本利益,但保险赔偿不能补偿进口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仍有发生。

(一)案例

笔者曾遇到这样的情形:某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汽车部件,海洋运输,加一成投保海运一切险。到货清关、提取货物后,我方发现部分包装箱有轻微破损,开箱查看时发现,箱中所装的车门上角被挤压变形,会同保险公司查勘,认定损害原因属于承保责任。虽然货物并未全损,但由于是名牌车,受损货物已不能使用,又由于车门并非易损件,故作价给修理商,也无甚价值。鉴于长期合作关系,经协商保险公司同意按全损予以赔偿。受损车门一箱32件,货值总计6568.14欧元。加一成计赔付,进口人得到补偿7224.98欧元。尽管保险公司已按全损赔付,但实际上,进口人清关时缴纳的52.1%的进口关税及环节税计约3422欧元却已无处可取。

(二)风险防范

由上例可见,按照常规保险做法,若货物的实际全损发生在清关之前,则进口人的损失仅限于货物,而当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风险损失发生在货物清关后才可发现时,则进口人已支付的的海关税(费)损失却无可挽回。而进口商品尤其是机电产品进口的综合税率往往可高达货值的40%以上,比重相当大。要避免这种特别的损失可从两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对于进口征税机电类商品尤其是高值精密仪器设备的包装,必须进行细致的研究分析,不吝费用,采取最安全的包装方式保护货物免受意外损害,从而避免货损导致的关税损失。

二是对于意外风险难以防范的高关税进口商品,可以将关税、环节税等计入投保金额投保,这样在意外风险损失发生时就可从保险公司得到全部赔偿。

进口业务中商的风险

进口业务中,从法律关系上讲,商是按照当事人的委托行事,所取的费收入只是很小比例的服务报酬(多为进口合同额的1%左右)。故对于进口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理应由委托人承担,除非是人失误造成的损失。但实际业务中,却往往发生由于委托人的违约致使商蒙受损失的情况。

(一)案例

1.某公司一印刷企业进口德国海德堡胶印设备一套,进口合同金额为96.1万美元;预付款为合同额的10%;余90%的合同款(86.45万美元)凭90天远期信用证支付。对内合同约定:委托人须于信用证偿付日前七天内将90%货款的开证余额汇入商指定账户,以便对外承付。信用证在委托人支付了30%保证金后由商根据进口合同申请银行开出。按照银行要求:委托人为商提供了信用证差额部分款项(计60.543万美元)的担保文件。卖方如期将货物装船并向银行交单,商审单无误后承兑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取得全套货物单据,清关提货,并很快将设备交付委托人安装运行,投入生产。信用证付款期前虽商多次催促,委托人却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将信用证余额汇入商指定账户,付款期到时,银行在对外垫付了信用证款项后即冻结了商在该行的所有账户,要求商偿付信用证差额(60.543万美元)并支付利息。商及银行同时要求委托人支付此款,但委托人由于资金困难迟迟不能付款,直到对外承付后第62天,委托人才支付了此款。而银行垫付产生的利息约4.2万元人民币,银行则直接从商账户划付。委托人的迟期支付不仅造成商直接的经济损失和其在银行的其他业务,而且严重损害了商的银行信用。

2.某进出口公司一企业进口芬兰乳制品加工设备。进口合同金额为109万美元;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合同额10%的订金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出;90%货款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期三个月前开出)。对内合同约定:费为进口合同额的1%、委托人在进口到货后三日内支付商。对外合同签订后,在委托人配合下,商按合同规定付出订金10.9万美元。而当开证期临近时,委托企业却出现了极大的问题:资金无着,项目停止实施。外方一再催促开证,我商难以应对。继而,外方提出了20%的违约补偿要求并附有材料及工时损失清单,要求我方再行支付其10.9万美元(10%合同金额),商由此陷入对外合同纠纷。时隔半年余,外汇局又追究商10.9万美元订金的逃汇问题。

此项目从办理政府手续到技术交流及商务谈判、订金支付等,商做了大量工作,结果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商不仅一无所获,反而是内外交困,面临进一步的经济损失和外汇局的惩处。

(二)风险防范

1.对于“案例1”中的情况:针对远期付款信用证业务项下的担保融资,商务必要充分了解委托人的资信,根据其资信情况确定是否为其提供远期差额开证的条件,若无法准确了解委托人资信情况而又却须开立远期证时,可采用双担保的作法,即在合同中要求委托人另行提供一在开证行有良好资信或有大宗经常性融资业务的第三方作为信用证差额的第二担保人。这样,若发生委托人到期不付时,商就可要求第二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即商为委托人进行大宗贸易融资时,除要求委托人担保之外再要求其提供更有效的担保。

另外,关于发生垫付时的银行利息,也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

2.对于“案例2”中的情况,商在签订及执行重大进口合同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风险的防范:

(1)协议中关于费的支付,可以约定按对外合同支付进程同步进行,如对外支付10%时,要求委托人同时支付商费的10%。这样就可避免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中止时造成商不应有的损失。

(2)对于委托人的资信及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商应增加对进口项目可行性的考察。若考察仍不能做到胸中有数时,可在合同中要求委托人在进口合同对外付款时同步提供第三方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如在订金支付时要求第三方再行提供10%至15%的第三方担保(设备买卖合同,买方不能开证时,卖方索赔的金额多在合同额25%左右),这样当发生委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人可向担保人要求补救。

(3)在进口合同开始执行后与委托人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如不定期到企业去拜访等,从各方面去了解其经营、资金状况,及时发现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并适时地与卖方沟通、提出合同变更建议等,这样做既可使对方有所准备,减少或减慢其投入,将意外情况时卖方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又有助于在风险发生,出现争议时得到卖方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