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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融资担保

时间:2023-09-13 17:14:04

进出口融资担保

进出口融资担保范文1

关键词:走出去战略;金融支持;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5-0064-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5.12

一、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国际经验

(一)设立专门机构

发达国家普遍设立了多种形式的专门机构,涵盖信贷、担保、保险等多个领域,为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和海外投资中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金融支持,助力本国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和贸易保障、参与国际竞争、提高综合竞争力。

(二)提供专门的信贷支持

主要是针对买方或者小型企业等特定主体提供专业化的信贷服务。日本短期出口信贷是商业银行从日本央行获得低息资金向出口企业提供贷款,中长期出口信贷则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会同民间银行共同融资,其自身提供的信贷额不超70%。美国进出口银行对企业“走出去”提供全球信贷快递和中长期信贷保证等多种服务,其中:全球信贷快递是专门为信誉良好的小型出口企业提供6或12个月、额度为50万美元的短期循环贷款;中长期信贷保证则可提供最长10年的信贷融资。

(三)提供担保支持

一是提供贸易型担保,具体有两类。一类是针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经销商、国际买家等不同贸易环节中的主体提供担保服务。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为两年期及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出口贷款提供100%的还款担保;美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商及其供应商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向购买美国货物和服务的国际买家提供融资租赁支持。另一类是创新型业务担保。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对以国际流通货币、英镑及汇率波动不利于投标的外币计价合同提供履约保函支持;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对海外日本企业提供发行债券担保、货币掉期交易担保,以及为他国出口信贷机构的担保提供再担保。二是提供投资型担保。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投资人提供最高2.5亿美元的直接贷款担保或第三方银行(TPL)贷款担保,促进其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进行中长期投资,涉及160余个国家和地区。

(四)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这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制度,主要承保企业在出口时可能遇到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通过承保不能付款风险,直接向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投资者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产品,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及被认为是当地政府不当干预等造成的损失,涵盖150余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美国进出口银行与53家主要海事意外险承保商建立了对外信贷保险协会,向出口应收账款拒付提供保险;日本贸易投资保险(NEXI)为企业提供海运保险、贸易保险和投资保险,对从事基础设施出口的日本企业提供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磋商以及扩大出口债券保险的覆盖范围[1]。

(五)设立海外投资基金

发达国家普遍设立了各种形式的海外风险投资基金,为企业创造多元的融资渠道。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累计投入超过41亿美元设立62个私人股本基金,帮助企业在新兴市场进行投资,涉及60多个国家、570多家民营企业。日本瑞穗金融集团与中国招商局集团共同成立基金“CMH Growth Fund”,规模2亿美元,将以电商为代表的零售、物流、食品、保健等行业作为投资对象,为日本企业进军中国营造更加便捷的环境。

(六)为中小企业提供特殊支持

发达国家采取了多种特殊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英国“全英贸易伙伴服务局”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海外市场。美国专门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对外直接投资贷款和保险;美国进出口银行还为小型企业出口提供流动资金担保;此外,美国海外投资公司、国际发展局基金、国际金融公司基金等机构也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工商组合中央金库、国民金融公库等机构,以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和海外经济合作账户的国际融资账户都可以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

(七)实施资本和外汇自由化改革

发达国家为拓展海外市场,逐渐放松外汇和资本管制,便利企业“走出去”和资金流动。日本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尤其是1998年修改《外汇法》后,实行了高度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其中“允许企业和个人均可在外国银行开设账户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企业间采用外汇结算”等内容,既促进了日本企业大举向海外扩张,也促进了日元国际化[2]。

(八)推动金融企业“走出去”

发达国家跨国金融企业与跨国公司往往同步发展、相互促进,金融企业“走出去”的共同点都是跟随客户、渐进式扩张,一般先通过新设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然后通过兼并收购扩大规模。此外,发达国家金融改革也为金融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有力支撑,日本通过推动本国银行业从封闭走向开放,有力促进了银行业的海外扩张;美国则通过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有效提高了美国银行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二、我国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现状

“十二五”期间,我国企业“走出去”呈加快趋势。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全口径对外直接投资达1280亿美元,较“十一五”末的2010年增长86%;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540.7亿美元,较2010年增长67.1%;在外务工人员102.7万人,较2010年末增长21.3%。这其中,金融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以及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金融支持存在的一些不足也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中资金融机构全球化服务能力不足

一是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步伐落后于企业。目前我国投资者对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直接投资,但金融机构海外网点仅覆盖几十个国家和地区,且与企业“走出去”主要区域存在错配,境外机构规模也普遍偏小。二是中资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欠缺。部分境外分支机构没有网银服务,或境外网银系统独立于境内网银系统。此外,中资金融机构很难提供投资国准确的经济金融信息、足够的风险规避手段,不能为“走出去”企业量身打造产品和服务。三是国际金融保护主义抬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国家对中国金融机构海外经营设限,使得中资金融机构难以充分贴近市场和客户。

(二)支持政策措施协调性不够

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涉及方方面面的政策,如信贷政策、外汇政策、监管政策等,但各政策法规分散于不同部门,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不仅带来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也使企业在境外发生投资纠纷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保护。

(三)内保外贷尚未形成集群效应

境内担保境外贷款是解决“走出去”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但目前内保外贷业务主体集中于规模较大的国资背景企业,民营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数量少、金额小,利用内保外贷方式支持境外企业融资效力不高。

(四)中小企业和“轻资产”型企业融资渠道不畅

大型企业自有资金充足,容易获得融资,“走出去”相对容易,而中小企业有形资产较少,企业价值更多地体现在未来收益预期、市场渠道、客户资源等方面,金融机构难以为其提供融资支持。

(五)直接融资和保险支持滞后

“走出去”企业融资以传统的银行贷款为主,方式单一。国内资本市场不成熟,股权债权和衍生品融资发展缓慢。同时,近年来地缘政治、恐怖袭击等风险增多,但海外投资保险却严重匮乏,这些都制约了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能力。

三、政策建议

(一)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支持体系

一方面,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如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作用,探索利用外汇储备设立诸如“丝路基金”等新型基金,依靠国家财政和国家信用,支持企业海外拓展和经营,提高企业“走出去”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或风险补偿措施,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鼓励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加强合作,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二)增强中资金融机构全球化服务能力

一是加快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步伐,鼓励金融机构在境外(重点是“走出去”企业集中地区和“一带一路”等战略沿线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或兼并收购。二是积极引导中资金融机构加强创新,完善网上银行系统,提升全球化综合服务水平。三是引导中资金融机构建设全球授信体系、企业信用信息交流体系,打通“走出去”企业境内外融资渠道。可通过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掌握“走出去”企业境外子公司和项目的真实情况,结合境内母公司信用状况使“走出去”企业境外子公司能够分享境内母公司的授信额度。

(三)加大外汇管理改革和支持力度

一是进一步放松外汇管理,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允许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主体发放贷款,放开银行内保外贷业务。推动境内企业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二是对自贸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给予特殊外汇支持政策。如提高境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上限,加大境外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三是做好“走出去”政策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外汇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简化对外投资登记手续。

(四)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

借助人民币纳入SDR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双边货币互换规模,提升人民币的国际认可度。研究建立独立的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系统,促进区域经济互联互通和一体化,维护“走出去”企业资金融通渠道安全。适当提高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合理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身份认定和资格认定条件,让更多“走出去”企业享受政策便利。

(五)完善风险分担和防控机制

一是完善和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丰富产品,合理降低费率,扩大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二是海外投资风险指南,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三是完善出口信用担保机制,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出口担保机构,其所需资金可通过财政拨款、发行债券、收取保费等方式解决。

(六)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特殊支持

一是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出口信贷、担保、信用保险等各个方面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优惠政策。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品。三是根据中小企业“走出去”实际,适时建立专门的风险补偿基金,增强其融资和抵御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进出口融资担保范文2

[关键词] 国际保理 信用证 托收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将出口融资、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的收取管理及进口商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国际上开办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统称保理商,保理商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我国目前的保理商基本都是银行。目前该项业务已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并得到突破性发展。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约占其贸易结算的80% ,客观上削弱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如果国内客户不能顺应国际潮流,增加赊销或承兑交单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并通过国际保理商的介人降低出口商的风险,从长远着势必对我国出口数量、收汇质量造成很大的影响。

一、国际保理与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比较

1.风险比较。托收方式下,收汇依靠商业信用。由于出口商发货在前,委托银行收款在后,故需承担商业风险,而进口商掌握着付款主动权,商业风险相对较少,因此,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祈承担的风险大小悬殊。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最大限度地转移了出口商收汇风险。对于进口方,通过信用证条款约束出口商品的发货,付款即可取得单据,商业风险较小。但信用证业务遵循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对于出口商提供的有关单据即使出现微乎其微的问题,也有可能遭到拒付,这使本来相对安全的L/C结算演变成了潜伏各种风险的非L/C结算业务。对于进口商,由于L/C结算处理的是单据,有可能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但货物品质不符合要求等类风险。

国际保理是转嫁托收、赊销收汇风险的较为理想的方式,就已核准的账款,只要出口商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保理商就承担100%的坏账担保。由于先收货后付款,不占用资金,又有充足时间检验货物,因此进口商风险极小。但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出口商的原因导致进口商拒付,则保理商自动解除其担保。对于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商仍面临赊销方式的各种风险。然而,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的可循环性,以及未核准应收账款随着保理商有效催收增强稳定性,出口商的这部分账款的风险会不断递减。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也有其明显优点。出口商在采用托收、赊销支付方式时,一般将全部出口额投保出口信用风险,其最高保险费可达出口额的4%,相比之下保理服务只占货款的1%~2%,同时,出口信用保险由出口信用机构和出口商共同分担,在出现进口商违约而造成的拒付货款时,一般只赔偿贸易合同的70%~90%,而且索赔手续繁琐,赔偿期限为120~150天,而保理业务则由保理商承担已核准账额100%的坏账风险,赔偿期限为90天。

2.付款约束机制比较。托收方式下,进口商是付款责任的惟一承担人,只受贸易合同约束,实务中部分进口商无视贸易合同,以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是否付款。出口商在遭到拒付时,只好委托人员另行处理,或依法、仲载,但国际间索赔费时费钱,有时只好放弃追索权。因此,在托收方式下,付款约束机制薄弱。

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开证行就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同时,若开证行无力付款,还可依据贸易合同,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因此,出口商具有双重付款保证。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除受贸易合同约束外,保理商还对已核准信用额度内的账款承担100%坏账担保。因此,出口商同样具有双重付款保证。但与信用证不同的是,上述两种约束机制紧密联系,只有当出口商按贸易合同发货,保理商的坏账担保才能成立,这种约束也是双向的,它避免了信用证下出口商以次货、假货或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的风险。

3.融资方式的比较。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融资方式主要有托收出口押汇和托收信托收据(T/R)借单。两种融资方式都基于商业信用,银行融资风险大,一般只限于进出口双方资信较好的贸易往来。

信用证方式下,进口商开证时,需要支付一定的开证押金及开证费用,在一定时期内占用了进口商的资金。对出口商,银行可提供货物发运前的打包放贷(Parking Credit),以信用证作抵押,放款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80%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银行还可提供货物出运后的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和票据贴现(Bills Discount),银行以单据作为抵押。进口商同样可获得融资,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获得开证额度,不必将信用证全部金额存入开证行作担保。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进口商还可以开立信托收据(T/R)借单,先行提货。信用证下融资与信用证结算紧密相联,融资范围大,融资风险也较小。

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按合同要求发货,就可从保理商那获得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预付款融资,融资期限可达60元~180天。付款到期时,保理商从进口商支付的货款中扣除预付款、费用和贴息后,剩余货款付给出口商。因此,国际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了融资,而出口商再从保理商那里获得融资,且由于此项融资实质是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单据卖给保理商,保理商对预付款无追索权,出口商可将预收款作为正常销售收入对待。

4.功能的比较。托收方式下,银行机构只是转手交单的人,只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避免了在汇款方式下“钱货两空”的风险。

信用证使出口商收汇获得银行信用保障,加强了进出口双方的资金流动,它既是结算工具,又是融资工具。同时,信用证与国际贷款的结合,可进一步发挥信用证结算融资作用,促成大型交易的履行。此外,信用证也可以一种抽象的脱离贸易基础的形式出现,例如备开信用证,用于借款担保、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

国际保理虽没有信用证那种完整的形式性,但从传统的结算融资功能进一步拓展为资信调查、催收账款、财务管理、风险担保和融资结算等综合。在贸易全过程中,保理商作为当事人,积极参与,借助于其与银行的密切关系,掌握进口商资信、经营情况,有效地催收货款,使收汇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更主要的是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既保障了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同时又为进口商提供赊销贸易,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这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5.费用的比较。从费用支付的方面看,国际保理一般只向销售商收费,与信用证支付方式比较,显然有利于买方,使买方从昂贵的开证费中解脱出来。

二、国际保理业务运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保理业务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缺点,如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担保;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不符等违约行为引起的拒付、少付不予担保;出口商必须向保理商出售全部、合格的应收账款,没有选择的余地等。因此,保理业务不可能完全规避收汇风险,出口商要想减少贸易风险,加快收汇速度,在采用国际保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选择保理商时,尽量选择资信好、海外机构较多、账务管理严格的国际保理机构,避免出口保理商督促付汇不力、进口商无力支付货款、诉讼时偏袒进口商或自身无力支付破产倒闭的风险出现。

2.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必须在商品与合同完全相符时,保理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如出现因货物质量、数量及交货期不相符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收汇风险,保理公司不予承担,因此出口商要严把质量关,认真履约。

3.严格在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内出货。保理公司只承担信用额度内风险,超额度发货的发票金额不予担保。

4.严格制定合同的各项条款。在与进口商订立贸易合同时,应详细注明进口商提出抗辩时所需要的法律证明书,以便出口商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纠纷诉之法律时能够处于有利地位。

5.与保理商经常联系,掌握进口商最新消息,以知已知彼。在信用额度即将用尽或合同即将到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注意保理业务与其它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以降低收汇风险。

参考文献:

进出口融资担保范文3

一、外贸企业面临的国际营销风险

据商务部研究院专家估计,中国海外应收账款约为1000亿美元,并且还在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递增。在我国逾期未收境外账款中,拖欠3年以上的占10%,1年至3年的占25%,半年以上的占35%。在发达国家,企业应收账款中的合理期限一般是3至6个月,超过这个期限就会作为坏帐处理。如果按这个规定计算,我国对外出口中的坏帐就更多。为什么单单我国出口会出现这种高欠款的情况呢?因为我们的出口企业没有按照信用管理制度来进行融资,例如由于采用信用证交易和信用保险都需要一笔费用,不少中小企业不愿意背上这样的成本,还是选择传统交易方式,根本就不用信用证。据统计,我国只有20%的出口企业使用信用证,大多数企业还是和熟识的客户赊销赊购。由于我国的出口企业融资方式严重滞后,没有信用管理系统来把好进出口的大门,企业在出口时上当受骗是难以避免的。

外贸企业在国际营销过程中常常发生金融风险,主要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外汇交易风险以及其他一些风险。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国外的客户资不抵债或是拖延履行偿债责任。政治风险是卖方和买方都难以直接对付的,有时客户其实是愿意付款的,但是政府往往会拖欠,甚至拖得越久越好。外汇交易风险是汇率变动引起的,报价用何种货币主要是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所处的位置,同时也取决于行业中的惯例,如果报价所使用的币种不是卖方的币种,卖方就应该设法规避汇率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损失,这正是中国外贸企业面临的最多问题之一。我们的外贸企业,出口是很少用人民币报价的。

二、国际营销常用的避险方式

1、企业通过向商业银行融资化解风险。由于国际贸易不断增长,所涉及的风险问题越来越多,企业与银行的交往变得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相当多的高科技出口融资有困难,据一些出口商称,如果没有进出口银行作担保,或是没有过硬的实物资产作抵押,银行是不愿意放贷的。这样只有在服务内容上做文章,许多银行增加了服务内容,比如,电子服务。与银行的关系建立起来以后,银行对出口商的业务有所了解,它们就愿意提供融资,尤其具有一些风险的融资,大银行在海外有营业网点,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营业处请其他银行业务。例如,中国银行在全球各地有许多自己的办事机构,这些办事机构其实就是为外贸企业服务的网络。有些银行为了适应客户市场的扩展,也在通过联盟的方式扩大自己的影响,如中国工商银行、建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都在积极进军海外,这样可以给我国的出口商提供竞争优势。

2、利用买断业务化解风险。买断业务是指银行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买断由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方式最初在欧洲兴起,美国的出口企业只在20世纪90年代才普遍了解这种方式。买断业务起初是欧洲商业银行为与东欧一些国家开展贸易的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后来在全球普及开来,开展买断业务的银行在货物交运的那一刻支付现金给出口商。在一般买断业务中,进口商支付给出口商的货款,是由进口商银行承兑的汇票或本票。出口商可以按照面值将其贴现给第三方,得到现金。第三方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全部风险由买进汇票的一方承担。制定多高的贴现率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进口国的国别风险、担保银行的级别以及融资期限的利息成本。这样操作给出口商带来的便利是降低了风险,制单简便,而且能收到全部货款。

3、解决应收账款难题的保理业务。出口商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些企业按贴现价购进出口商的应收款,这样的企业称作保理商或应收款承购者。保理商不仅购入了应收款,而且向出口商提供一揽子融资服务,其中包括信用担保、应收款账目记载、托收业务等,这些都是开展国际贸易业务面临的挑战。不过,这种融资方式一般都是有追索权的,也就是万一买方拒付,出口商要承担偿债责任。有些承购业务不要求追索,但是收取的费用高。开展这一业务主要是大银行的子公司。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获得保理业务,现在美国出现了独立的保理商。在美国,要寻找保理商可以求助于美国融资协会,或是专为客户找寻保理商的营销人员。

4、出口信用保险。企业要想参与出口竞争,赢取出口订单,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有能力提供融资或出口信用。国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客户越来越多地希望出口商能够“赊账”。它们不愿意接受信用证交易,或是款到发货交易。一般来说,支付条件对出口商的保障越大,它对国外客商的吸引力就越小。但是,对那些中小型的出口企业来说,向国外的客户提供信用意味着很高的风险,财务负担沉重,尤其是在出口商银行不愿意接受国外的应收款作为营运资金贷款抵押的时候更是如此。在这方面中国企业曾有深刻的教训,前几年四川长虹公司这样大的企业还被美国的进口公司骗去数亿美元的货物。然而直到目前为此,我国出口企业出口商品投保还不到6%,远远低于国外12%至15%的投保水平。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要求进出口银行就保费报价,不用为此支付费用。银行会告知能否获得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是多少。进出口银行提供标准格式的保单,有单个客户保单及多个客户保单。这些保单可以满足各类出口商和金融机构的需求,它们都可以成为投保人,保费的收取是按照进口商的性质、偿付期限、进口国的国别风险度,投保人的出易历史以及交易额来确定。

5、担保。担保也是出口商避险的一种选择。在美国,中期担保的对象通常是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出易,偿还期限不超过7年,这样的担保使用最多的是商业银行。它们投保是因为不愿意承担某些国家的风险。中期担保帮助债权人百分之百地规避商业风险。长期担保的对象通常是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易,偿还期限在8年或8年以上。一个显著的差别是长期担保中交易的币种必须是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外国币种。这是要求能赚取外汇的外国客户使用外汇来偿还贷款。进出口银行的业务实际上是对商业银行业务的补充和替代。有些风险商业银行不愿意承担,就由进出口银行来对出口提供支持。现在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为了促进出口商拓展市场,也逐步地扩大这种业务,以帮助本国的出口企业。

三、加强出口贸易的风险管理

1、建立出口企业信用征信体系。2006年,我国出口贸易额达到969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7.2%,进出口总额17607亿美元,再次雄居全球第3位。与此同时,国外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加剧,欧盟、美国、土耳其等国对我国纺织品启动了上百起调查或实施特保措施;另外,我国遭受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也越来越多。所有这些都构成我国产品出口的障碍。尽管国外对我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手段多是出于贸易保护的目的,但我国企业对外贸易中由于缺乏信用观念而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也随着我国出口额的增长而成正比增长。为了使出口保持稳定增长,我国应尽快建立出口企业的信用征信系统,通过此系统来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信用进行管理。利用资信调查服务,企业不仅能够建立信用制度保护自己,还可以根据客户不同的资信状况制定相应的付款条件。如果是短期交易,出口企业可以提出能够保障支付的付款条件。如果长期交易,最好的方式是建立相互之间的信任。这样,即使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了新问题,也不会影响贷款的支付。合同中应该把支付条款写清楚,并且双方应遵守这些条款。只有完善信用制度,才能有效保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

2、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担保制度。由于信用在出口贸易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许多工业化国家建立各种金融体制来规避出口金融风险。其宗旨就是为本国的出口产品提供国家支持,促进本国的国际贸易。当然我国也要像发达国家一样把出口信用处作为政府贸易委员会(或商务部)的分支机构,出口信用处可以自由行事,企业自身也可以建立这样的信用机构,政府给予适当的支持。参与跨国经营的企业要对其他国家的进出口信用机构进行追踪,了解其组织结构。对出口业务中最具风险的部分提供担保,对出口商难以应付的政治风险和商务风险担保,同时鼓励出口商用优惠的付款条件参与竞争,降低出口风险,开拓潜在市场,优化出口商应收款账户,使我国的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越来越强的地位。

3、利用进出口银行对出口企业提供支持。进出口银行在现阶段对我国出口企业的支持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中小出口企业,接受出口订单的最大障碍之一是确立足够的备贷资金。尽管他们的资信状况不错,有一些商业银行还不愿意向他们提供贷款。也有一些是因为出口商已经达到了银行设定的贷款额度,或是不具有银行所需抵押物的数量或品种。为了满足这样的需求,进出口银行可以推出营运资本担保方案,可以为出口商出口商品提供服务融资,按照营运资本担保方案,进出口银行向贷款债权人保证万一遭到拒付,由银行偿债。担保的条件一般是偿还贷款的90%,债权人自己承担10%的风险。许多出口商都希望进出口银行为自己提供这样的保险。

进出口融资担保范文4

出口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原因分析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近几年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效果并不是很理想。目前融资难、融资贵依然是中小企业包括出口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最突出问题。出口型中小企业之所以会出现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这其中既有出口型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一些外部因素。

(一)出口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内部原因分析

(1)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目前大多数出口型中小企业主要是以传统制造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多抗风险能力弱,产业层次低,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高。同时,国际市场上由于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美国、欧洲、日本等主要经济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萎缩及人民币升值,造成出口型中小企业外部需求锐减,出口订单减少;再加上中小企业税费负担高、原材料价格上涨、工资水平提高等一系列因素,造成了出口型中小企业面临着生产成本急升、利润下滑的局面。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大多数中小企业可能采取一些方法进行避税,但结果可能导致自己的财务记录更为不良,从而使得很多银行不敢为其提供贷款。

(2)企业信用缺乏,限制融资渠道[2]。信用的缺乏也是出口型中小企业陷入融资困境的重要原因。企业信用制度没有建立,个人信用更加落后,商业信用遭到破坏,造成全社会的信用危机,影响了经济运行的效率,导致银行对企业失去信任,银行的贷款条件也越来越严。出口型中小企业就有资金缺乏,规模普遍较小,信用度缺乏,通过担保、抵押贷款向金融机构筹资非常困难的特点。如果金融机构向这种状态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最终就会出现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的状况,企业的债务将变成不良资产,从而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更严重的情况是金融机构失去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信心。

(3)缺乏适宜的可抵押资产。银行为了避免和减少信贷资金的损失,往往要求企业对其贷款提供抵押资产。但对于出口型中小企业来说,其所能提供的土地和房屋等抵押物比较少,或难以提供符合抵押条件的抵押物,寻求担保十分困难,因此贷款抵押率偏低,贷款风险较大,这样就很难通过抵押贷款获取资金。

(4)资产负债率太高。部分出口型中小企业负债结构不合理。资产负债率是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用来反映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出口型中小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明显高于大型出口企业,这一方面反映出出口型中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相对较差,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其融资主要依靠负债方式取得,而通过直接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的渠道少、规模小。

(二)出口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外部原因分析

(1)国家宏观政策的限制。从我国的金融政策来看,现在我国还未形成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政府的现有政策战略使得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重点一般都放在大型企业上,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现象还十分严重。同时国家税收政策对待中小企业也不公平,税负对于他们来说明显过重,在法律层面,也缺乏维护中小企业融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2)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还很不完善。对于出口型中小企业,其在获得银行贷款方面普遍存在着许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也建立起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然而,虽然我国许多城市都已经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但这些机构的担保能力与企业的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而且一般的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小,出资分散,风险较大,担保机制不健全,而且资金来源单一,缺乏高效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现在许多银行不愿意为出口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其担保规模较小,而且没有补偿机制。

(3)金融机构数量不足,缺乏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中小金融机构,大量出口型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信贷。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市场主体多元化的金融格局,但是,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处于垄断地位,而其他的股份制银行以及地方性的金融机构数量较少,而且它们与四大商业银行的业务以及市场趋同,没有完全发挥自身的优势,市场定位战略有所欠缺,使得我国金融体系中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因此中小企业就很难得到有利的金融支持,出口企业在目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更难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4)银行方面的原因。从银行的角度讲,面临着两难选择。一方面通过资金、贷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国家的政策;另一方面,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交易主体,也要按市场运行规则控制风险。出口型中小企业由于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少、资产负债率高、经营风险大,银行对其放贷不可避免地会承受相对较高的风险。同时银行自身在金融产品设计、机构设置、信用评级,贷款管理等方面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因此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困境。根本原因在于,出口型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没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关系。银行认为出口中小企业贷款效率低、风险大,对其贷款设置了严格的条件[3]。主要是贷款需要百分之百抵押和担保,且贷款手续非常复杂。

出口型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对策

(1)提高企业自身的内源融资能力。由于中小企业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首先要提高其自身的内源融资能力,对于出口型中小企业来说更应该如此。出口型中小企业要提高自身的内源融资能力,首要的是要提高其自身的盈利能力。而企业经营的成败决定着企业盈利能力的提高。因此关键是要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益。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通过吸引人才逐步摆脱家族式管理的弊端。另外,出口型中小企业应该建立合理的内部积累机制。在目前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企业要从自身出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使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真正地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使企业的财务信息可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其次,企业要建立规范自己的投融资机制,严格控制企业资金的流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来严格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从而提高企业自身的积累水平。

(2)树立出口型中小企业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加强其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信用环境的改善将会使出口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4]。因此,政府、金融等部门要联合起来,切实做好出口型中小企业的信誉工作,引导其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强调信用文化建设,坚决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其顺利融资奠定基础。同时努力增强银行对出口型中小企业信任度,以诚信的企业形象、强势的核心竞争力吸引信贷资金的注入,从而使企业真正发展壮大。

(3)积极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不同的企业模式要有不同的金融机构与之相适应,因此,政府要积极鼓励发展小型地方商业银行,城镇信用社,以及各种消费信贷机构,专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弥补大型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不足。这样,出口型的中小企业就可以依托这些金融机构走出融资难的困境。同时地方性的小型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的建设,要以规范经营为前提,强化自律意识,努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进出口融资担保范文5

1.外部因素分析。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外进口商信用水平普遍下降,资信评级降低,大部分银行不愿给企业提供信贷融资,贷款满足率相对于金融危机之前大幅下降,中小出口企业资金状况紧张。同时,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主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中小型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增大,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价格优势占领市场的竞争策略难以为继。由于我国中小出口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但数量大,行业内部恶性竞争、无序竞争,对国际标准以及WTO规则不熟悉,再加上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重新抬头,使得我国中小出口企业,尤其是食品、农产品以及纺织服装等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比率增加。以上这些因素,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我国中小出口企业资金状况严重紧张。

2.内部因素分析。从中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来看,人民币升值使得企业的筹资成本、运营成本以及投资风险加大。我国的一大批中小出口企业是由外销员投资成立的,他们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他们虽然拥有客户资源,但是他们对财务管理不够专业,没有将其纳入企业管理范畴;有些中小出口企业意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但是财务管理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财务控制薄弱,管理粗放。比如,应收账款外汇风险是出口企业最典型的经营风险,但超过50%的中小出口企业经营者认为:老客户没有风险和信用证结算没有风险。据外贸、外汇、银行和保险等部门提供的综合数据情况分析发现,在我国恶意拖欠在我国全部逾期应收境外账款中占到60%,其中70%以上是老客户欠款。据统计,在国际贸易活动中,82%是非信用证交易,其坏账率只有0.25%~0.5%,但我国出口贸易中信用证就算超过60%,坏账率却高达5%。而且中小出口企业缺乏主动控制汇率风险的意识,能够采用远期、期货、期权等金融方式降低风险的能力以及意识都比较低。

二、中小出口企业贸易融资渠道分析

中小出口企业贸易融资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是在签约后备货阶段,由于买方市场的出现,以及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的作用,赊销、应收账款等以卖方承担更大风险的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大幅度上升,造成卖方在签约后备货阶段存在大量、长时间资金占用的问题。二是在货物出运后至收货阶段。由于货物出运与货款结算存在时间点上的不对称,因而卖方还要承担在这一阶段的资金风险。

1.传统国际贸易融资渠道分析。我国中小出口企业大部分处于创业或成长阶段,还不具备上市条件,直接融资条件不成熟,再加上我国企业发行债券的要求较高,我国大部分中小出口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可能性也不大。间接融资方面,中小出口企业担保比较困难,中小出口企业之间相互担保,一个企业出现问题,其他企业都会受到牵连;中小出口企业的市场风险高但信用相对低,从而使得我国中小出口企业的融资成本过高。以2010年为例,大企业享受基准利率下浮10%的贷款利率,而中小出口企业的贷款利率介于基准利率至上浮20%之间,有些银行上浮利率达到30%,甚至高达40%。这些因素导致我国中小出口企业通过通常渠道获得贸易融资成为不可能。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是在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前提下进行的,进口商要承担较高的费用,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进口商由于资信不佳导致信用评级下降,则需提供抵押或者担保,加大了进口商的资金成本,银行因为要承担较大的信用风险,开证意愿下降,中小出口企业采用前两种贸易融资方式可行性下降。相对于前两种融资方式,票据贴现、国际保理与福费廷则不存在开证问题,但由于我国中小出口企业规模小,业务主要以金额较小的货物贸易为主,而福费廷主要适合于出口大、中型机器、成套设备,期限较长,金额也以100万美元起做,虽然最近几年推出了小额贸易,但由于费用较高,不适合中小型出口企业进行贸易融资。传统的贸易融资方式只有票据贴现与国际保理更适合于中小出口企业。

2.新国际贸易融资渠道分析。对上表进行分析可见,银行对贸易融资产品的创新方向主要是多元化,多方式,贸易融资与金融工具相结合,一定程度的解决了贸易融资问题,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出口全益达更适合于国际工程项目的贸易融资,对中小出口企业适用性不强,出口汇利达和应收账款收购更适合于中小出口企业,国际组织担保项下贸易融资针对性更强。银行融资产品更适合大中型企业进行贸易融资,真正适合中小出口企业的产品较少。

三、应对中小出口企业贸易融资难的对策建议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中小出口企业运用传统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不畅通,贸易融资渠道单一,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虽有很大进步,但对中小出口企业适用性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解决问题。

1.加强自身企业管理和风险规避措施。中小出口企业应将经营与管理分离,由专业的懂得财务管理的人才进行财务管理,将企业出口经营风险纳入财务核算的范畴,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同时运用多种结算方式,避免信用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加强对企业客户的资信调查与管理。运用多种金融方式规避风险,运用远期合约、期权、期货合约合理规避外汇风险。密切银企关系,掌握多种贸易融资方式的使用,同时引进懂得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法律以及WTO规则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熟悉贸易融资方式操作,同时能知悉贸易动态及风险规避方式,为中小出口企业合理规避风险。

2.金融机构加强贸易融资方式的创新。金融机构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帮助企业实现资金结算,更重要的是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我国的贸易融资渠道主要是以上所讲几种,方式单一,金融机构加强适合中小出口企业的贸易融资方式创新。同时建立适合于中小出口企业的资信评估机制。目前的评估体系主要适合于大型企业,对中小出口企业的评估标准过高,不适合中小出口企业规模小、额度小、融资需求旺的特点。再者,要构建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管理体系。金融机构不愿意为中小出口企业提供融资的根本原因在于风险不对称,金融机构应运用严格的风险监控方法,对审核后的融资授信额度进行后续监督。

进出口融资担保范文6

关键词:国际贸易融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一、国际贸易融资概述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是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进行的融资。在国际贸易中,规范的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保理、信用证、福费廷、打包放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等。

(一)国际保理融资。国际保理融资是指在国际贸易承兑交单、赊销方式下,银行或出口保理商通过行或进口保理商以有条件放弃追索权的方式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

(二)福费廷。福费廷也称票据包买或票据买断,是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三)打包放款。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未议付的有效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从而取得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生产、采购、装运所需的短期人民币周转资金。

(四)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质押给所在地银行,该行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五)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通常与信托收据配套使用法。开证行凭开证申请人签发给银行的信托收据释放信用证项下单据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办理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和销售,并以货物销售后回笼的资金支付银行为其垫付的信用证金额和相关利息。

二、国际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在不同性质的银行中分配不平衡。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其一为各商业银行,其二为政策性银行。相比而言,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雄厚,但他们做的多为期限短、流动性强、金额小的贸易融资;而对于政策性银行,由于国家的大力支持,风险由国家来承担,就可以做那些中长期的贸易融资。因此,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来源出现了结构性不平衡。

(二)担保难问题仍是制约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据了解,由于外贸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大多数外贸企业在办理贸易融资时,即使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也被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因外贸企业普遍存在可供抵押的资产不多、能提供保证的单位难找的问题,担保条件难以达到银行要求。所以,担保难是外贸企业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时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融资方式简单,融资对象集中。目前,国内各银行办理的业务主要以传统的贸易融资方式为主,如出口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约占贸易融资总量的70%,而相对较为复杂的保理、福费廷等业务则开展有限。如福费廷是一项无追偿权的贸易融资方式,对外贸企业而言,可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性,加速资金周转,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且不占用企业授信额度。但目前各银行对这项业务开发不够,业务额极其有限,很难满足企业需要。

(四)审批程序繁多,操作流程不畅。不少企业反映。申请国际贸易融资所需程序复杂、手续繁杂,办理期限较长,效率较低,这些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给办理业务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有的银行将国际贸易融资的业务审批等同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忽略了贸易融资的业务特点,缺乏一套符合其特点的快速、高效的审批方法。有时甚至出现货款已经收回,融资申请还未批复的尴尬局面。

(五)缺少有效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范措施。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涉及的风险较为复杂,但它们是可以预测和防范的。然而科学有效的预测方法和防范措施,并没有在企业中得到具体的应用。

(六)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易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发生法律纠纷。国际贸易融资由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的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然而在我国,却存在着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不相协调甚至是相冲突的情况,违规操作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纠纷不断。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国际贸易融资信贷力度。在银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做好传统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同时,进一步推广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保理、福费廷等新兴产品及目前使用不多但前景广阔的产品,同时降低贷款利率,减轻企业成本压力。另外,银行还应利用国际业务方面的人才和资源优势,加强对外贸企业的业务培训和风险提示,充分发挥好理财顾问的作用。

(二)探索建立适应外贸企业经营特点的信用评级与国际贸易融资贷款审批制度。建立外贸企业信用等级制度,科学合理地反映外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创建有别于其他企业的授信管理新模式。在进行传统财务报表分析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外销渠道、经营者素质、结算方式、产品科技含量、市场潜力等方面的审查,对基本面好、有订单、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国际贸易融资支持。

(三)提高金融机构贸易融资能力。国家直接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或利用国际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内出口信贷机构的信用和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扩大贸易融资。我国外汇储备充足也可以通过回购协议向我国银行或进口商提供外汇资金。

(四)帮助企业解决国际贸易融资担保问题。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由于存在贸易背景,又有物流保障,信贷风险总体上低于普遍融资。因此,在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建议银行适当降低国际贸易融资的担保要求。重点考察贷款企业单笔贸易的真实背景及企业的历史信誉状况,保证外贸业务发生后的资金回笼,以控制风险。同时,建议省里设立国际贸易融资风险资金,专项用于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担保,帮助企业解决担保问题。

参考文献:

进出口融资担保范文7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深化,中国经济已经越来越深地融入到了世界经济体系当中,将基于项目自身经济强度的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模式引入到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实践中去,构建起基于项目融资理论的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运作模式,突破大型“走出去”项目的融资瓶颈,把政策性银行对国家外经贸的支持和推动作用落到实处,以解决当前我国出口信贷在支持大型境外投资项目中受传统贸易融资模式限制而存在的固有缺陷,最终达到提高我国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对“走出去”项目支持力度的目的。

一、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含义

出口信贷是一个特定的融资范畴,是对货物出口和境外投资提供信贷资金融通的总称;项目融资是一种特定的融资模式,是对有限追索的具有类似信用保证结构的项目资金运作模式的总称。出口信贷中引入项目融资模式即是要通过项目融资这种特定的资金运作模式来对出口信贷项目进行操作,这一概念是相对于通过传统贸易融资模式对出口信贷项目进行操作而提出来的。项目融资模式下运作的出口信贷项目,贷款人将根据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而采取不同程度的追索权,是有限追索的融资模式,贷款人提供授信的主要信用支撑点是项目的现金流量和项目资产,贷款人将与借款人以及其它利益关系人一起在精心设计的信用保证结构框架下,在特定的期间和范围内,分担项目所具有的各类风险;在有限追索限定的范围内,项目一旦因风险发生而最终失败,贷款人将仅以项目资产受偿,其追索权不涉及项目以外的任何资产。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更适用于那些建设周期长、投资量大、收益相对稳定、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小的出口信贷项目,最典型的就是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的出口信贷项目,非常适用于通过项目融资模式来进行运作。

二、出口信贷项目融资可行性分析与项目投资结构设计

(一)出口信贷项目融资可行性分析

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对项目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核、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分析、对项目风险的分析等三方面内容。

1.出口信贷项目基本资格审核。贷款银行受理出口信贷项目后,首先要对项目的政策性准入标准进行审核,确定该项目是否具备取得出口信贷的基本资格。审核借款人资格,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确定是否适于采取项目融资模式安排融资。一般来说,对于一些境外出口信贷项目:如境外承包工程;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这些项目往往金额大、期限长,除项目自身经济强度支撑外,借款人难以解决有效担保,因而比较适合通过项目融资模式进行安排。

2.出口信贷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对于具备申请出口信贷基本资格的项目,贷款银行要对项目投资者所作的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独立论证,对于专业性强、比较复杂的出口信贷项目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与论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就是指通过对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要素,包括技术、管理、劳动力、市场、原材料、能源、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宏观经济环境等的分析,据以对项目做出综合性的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评价,获得项目净现值(NPV)、投资收益率(ROI或ROE)和内部收益率(1RR)等具体反映项目经济效益的指标。需要说明的是,贷款银行在这里所进行的可行性分析是建立在投资者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的,其重点在于对投资者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检验,从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论进行判断与校正。

如果申贷项目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存在某些重大遗漏,贷款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对可行性研究进行补充修正;对于借款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信息、数据和参数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贷款银行应当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资源储量、原料供应、市场预测、定价模型、成本分析、贴现率等关键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因为一旦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出现问题,将可能导致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完全不可用,以此为依据实施的项目和提供的融资将不可避免失败的结果。通过对借款人可行性研究的补充与修正而得到的项目可行性分析结论,是贷款人进行贷款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3.出口信贷项目风险分析。可行性分析是项目投资者从资本获利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分析项目出现好的可能性和程度,即在各项环境条件、参数等处于理想状态的假定基础上对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内含报酬率和投资回收期等指标所进行的分析预测;而风险分析则是贷款银行从贷款安全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分析项目出现坏的结果的可能性和坏的程度,进而对项目未来的偿债能力做出判断。因此,贷款银行在对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还必须对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对有关的风险因素做出评价,判定项目的经济强度和各种风险要素对项目经济强度的影响程度。出口信贷项目的风险分析是决定贷款银行是否为一个项目提供融资的关键决策因素,并且为贷款银行通过投资结构、融资结构和信用保证结构的设计规避项目风险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

(二)出口信贷项目投资结构设计

1.项目投资结构设计的基本因素。贷款银行应当在一个出口信贷项目的运作初期就与项目主办投资者进行深入接触,并参与到项目投资结构的设计中去,以为项目的成功运作以及后续的项目融资奠定良好的基础。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投资结构有四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结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信托基金结构。在对项目投资结构进行设计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基本因素:项目资产的拥有形式、项目产品的分配形式、项目管理的决策方式与程序、债务责任、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和税务结构等。此外,会计准则对于报表合并的规定、对投资可转让性的需要、对项目资金的考虑等也是设计项目投资结构所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2.项目投资结构设计。贷款银行与投资人就出口信贷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应当与投资人共同研究设计与投资特点及融资要求相适应的项目投资结构。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投资结构有四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结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信托基金结构。贷款银行在介入一个拟申请出口信贷的境外投资项目后,为确保项目运营以及项目融资能够顺利执行,需要与项目投资者(借款申请人)及有关各方就项目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项目投资者从投资角度出发的需要以及贷款银行从融资角度出发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并结合项目本身的特点对项目投资结构进行设计。这一步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但关系到项目今后能否成功运转,而且是项目融资信用保证结构的重要基础,是融资能否成功的关键。

三、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BOT模式设计

(一)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的选择及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选择。对于不同的出口信贷项目,由于贷款银行的不同、投资者的不同和项目自身特点的不同,其项目融资的具体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模式、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生产支付”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黄金贷款”为基础的融资模式、BOT项目融资模式等。其中: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模式、BOT项目融资模式是最基本的项目融资模式,对于出口信贷实务操作比较适用,并且其它几种项目融资模式都是在这几种模式的基础上衍生的。

2. 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设计应考虑的主要因素:(1)如何实现有限追索。实现融资对项目投资者的有限追索,是投资者寻求项目融资模式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同时也是贷款银行根据专业判断所愿意承担的风险限度。贷款银行看待风险的态度、项目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项目所处行业的风险系数、投资规模、经济强度等多方面因素都会对项目的追索形式和程度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项目融资方案设计过程中,贷款银行与项目投资者之间将根据各自对风险的判断和承担能力,围绕追索的形式和追索的程度进行反复的权衡与谈判。(2)如何分担项目风险。在项目各有关当事人之间分担风险是投资者寻求项目融资模式的另一个着眼点,其核心内容就是如何在投资者、贷款银行以及其它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之间划分风险。例如:项目投资者一般需要承担全部的项目建设期和试生产期风险,但是在项目建成投产以后,投资者可能只需要以购买项目绝大部分产品的方式承担项目的市场风险;而贷款银行则有可能需要承担项目的部分经营风险。因此,如何分担项目风险与如何实现有限追索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的核心都是贷款银行与投资者对风险划分的权衡与博弈。除上述因素外,项目投资者在设计融资方案时还十分关注对项目税务亏损的利用和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实现等内容。

(二)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BOT模式设计

BOT是Build(建设)、Operate(经营)和Transfer(转让)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这种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种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来申请出口信贷,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1.BOT模式的组成人员。(1)项目的最终所有者(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在BOT融资期间,项目发起人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也不经营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某些特许经营权(例如承购项目产品以保证项目的最低收益)和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安排的支持。在融资期间结束后,项目的发起人通常无偿地获得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2)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项目经营者)。项目经营者是BOT融资模式的主体,通常是一个由项目经营公司、工程公司、设备供应公司以及其它投资者共同组成的一个项目公司。项目经营者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建设和经营项目的特许权,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提供项目开发所必需的股本资金和技术,并申请出口信贷,承担项目风险,并从项目投资和经营中获得利润。(3)项目的贷款银行。BOT模式中的贷款银行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政府出口信用机构、世界银行或地区性开发银行,或是上述金融机构组成的贷款银团。

2.以BOT模式建设项目并申请出口信贷的主要思路:(1)特许权协议是BOT模式的一个核心环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批准项目公司建设开发和经营项目,并给予使用土地,获得原材料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二是政府按照固定价格购买项目产品或者政府担保项目可以获得最低收入;三是在特许权协议中止时,政府可以根据协议商定的价格购买(或无偿收回)整个项目。项目公司以特许权协议作为基础向政府出口信用机构申请出口信贷,政府出口信用机构可以将特许权协议的权益作为贷款抵押,并设计专门机构控制项目的现金流量。在一些情况下,政府出口信用机构还可要求项目所在国政府为贷款提供担保。(2)在项目建设阶段,工程承包公司以承包合同的形式(如“交钥匙”合同)建造项目,可以起到类似于完工担保的作用,有利于控制融资风险。(3)进入经营阶段后,经营公司根据经营协议负责项目公司投资建造的公用设施的运行、保养和维修,支付出口信贷本息并为投资财团获得投资利润。(4)项目公司保证在BOT模式结束时将一个运转良好的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它所属机构。

3.BOT模式的主要特点:(1)从项目发起人(即项目所在国政府)的角度,BOT融资模式是一种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结构。项目的资金、经营管理以及各种风险均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发起人承担的只是类似“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或“提货与付款”性质的经济责任,和一定数额的贷款或贷款担保责任。(2)项目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在BOT模式中所取得的出口信贷既可以是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也可以是传统的公司融资。但是多数情况下,由于BOT模式的项目涉及巨额资金,又有政府的特许权协议作为支持,因此投资者会希望将出口信贷安排成为有限追索的形式。

进出口融资担保范文8

内容提要: 福费廷作为一种以无追索权为特点的新型贸易融资方式,是国际贸易实践的产物。尽管它只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其因具备使用范围广、无追索权、融资金额大、利率固定等特点,获得了众多出口商的青睐。但是,在福费廷业务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福费廷业务的性质至今没有明确,致使其运行规范难以确立,导致有关纠纷日益增多,严重阻碍了相关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和福费廷业务的进一步拓展。

福费廷是英文“forfaiting”一词的音译,也有人将其意译为“票据包购”、“包买票据”或“买断”。该词源自法语“a forfait”,意指将权利放弃给他人[1]。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国内学者对其有多种界定。有学者认为,福费廷是为“商业银行或其附属金融机构对出口商持有的经银行担保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或购买的业务活动”[2];也有学者将福费廷界定为“融资商对未到期的贸易应收账款进行的无追索权的贴现”[3];还有学者认为,福费廷就是指由包买商(通常为银行或其附属机构)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购买由进口商承诺支付并经进口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4]。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第三种界定真实地反映了福费廷业务的实质,福费廷业务本身是一种以买卖票据为形式的债权的转让,与传统的票据贴现具有明显的区别。

一般认为,福费廷业务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5]。当时西方各国的经济实力较二战结束初期多有恢复,出口竞争加剧,世界商品市场(尤其是资本货物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变。买方日益要求延长延期付款的信用期限,希望突破90—180天,而卖方自身却难以承受长达数年的信贷期限,希望得到银行融资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富有长期贸易融资经验的瑞士苏黎士银行协会便以美国向东欧国家出口谷物为背景,率先开办了以融资为目的的福费廷业务[6]。

1965年瑞士的第一个福费廷公司——苏黎士的Finanz AG开始营业,这标志着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种融资新产品正式走上国际金融舞台[7]。此后该业务迅速扩展到欧洲其他国家,但瑞士在这方面仍然保持着领先地位,并一直被视为福费廷市场发展的中心。尽管福费廷业务起源于消费性物资商品交易,但其付款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等特点使它更适合于资本性物资的商品贸易。因此,福费廷业务的服务重点逐渐由消费性货物的进出口贸易转向资本性货物的进出口贸易。福费廷业务发展初期,西方工业国家对苏联、东欧以及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资本货物,如成套设备等,不少就是通过福费廷业务进行的。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国际债务危机的加深,使许多买主由于资金问题违约,从而导致保险单和保函项下的索赔案不断增加。于是,许多出口信贷保险公司不得不缩小承保险别和赔付范围,同时增加保险费。这种情况使得保险和担保业务减少,为福费廷业务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到了80年代,发展中国家大多受到债务危机的困扰,又进一步促进了福费廷业务的发展。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西欧主要有伦敦、苏黎士和法兰克福三大福费廷市场,其中,苏黎士市场的历史最长。但因瑞士对各类交易的流通票据征收印花税(已于1991年8月废除),妨碍了福费廷业务的发展,反而使伦敦市场凭借其雄厚的实力和巨大的容量后来居上,成为目前国际上交易量最大的福费廷市场[8]。目前,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也纷纷加入此行列。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中国民生银行等,也都开始介入福费廷业务。

近40年来,福费廷业务的发展为国际贸易注入了新的生命和活力,并不断得到推广和应用。但在福费廷业务的发展过程中,至今没有确立关于其运行的明确规范,而福费廷业务的国际性和运用的日趋广泛性决定了必须确立明确的法律调整规范,严格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交易提供有效法律保障。在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之前,首先必须解决一个根本问题,即福费廷业务中各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什么?或者说福费廷业务的性质是什么?人们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有的从现存的法律制度中寻找答案,有的从业务本身的表面特征或局部特征出发,分别得出了几种不同的结论:

1.关于委托的观点。仅从解决进出口商之间的支付结算问题而言,福费廷可以被认为是对托收支付方式的一种发展。由第三方(福费廷融资商)凭进口商出具的本票(或出口商出具的汇票)在到期时向进口商催收因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因而有观点认为,福费廷业务实际上是一项由银行为出口企业做的业务。[9]

但是,假如福费廷业务是委托,则实践中应出现这样的情况:(1)福费廷融资商以出口商的名义在债权到期时要求进口商或保证人支付贸易款项;2)在进口商违约或担保人无法支付贸易款项的情况下,福费廷融资商不承担收款不能的法律后果,相反承担此不利后果的应是出口商,在这种情况下,福费廷融资商就有权利凭借票据或其他债权凭证要求出口商赔偿自己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人有权要求被人支付因履行行为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给人造成的损失)。

事实上,在福费廷业务中,在出口商依照福费廷协议的约定将有关票据交于融资商并获得贸易款项之后,其在贸易合同及福费廷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就履行完毕了。在票据(或其他债权凭证)到期时,福费廷融资商总是以自己的名义向进口商或保证人出示票据(或证明自己是债权人的债权凭证)要求付款。当进口商或保证人违约不付款或发生政治风险不能付款时,只要贸易合同、债权凭证以及担保均合法有效,融资商就只能自己承担收款不能的后果,而无权要求出口商赔偿自己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这与委托制度的要求是不同的。

因此笔者认为,以委托制度作为福费廷业务的法律基础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委托中由被人承担行为后果的本质特征刚好否定了福费廷业务中融资商为出口商提供的无风险收汇的可能性,而这正是福费廷业务的特点和优势所在。

2.关于债权质押的观点。在实践中,福费廷融资商通常是按照下面的程序向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即出口商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后,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或其他债权凭证交给融资商,融资商在扣除相应利息后将票据金额全额支付给出口商。这种具体操作和其实际达到的功效使一些人认为福费廷业务在实质上与债权质押并无不同之处,因此认为出口商是将其对进口商享有的债权出质给福费廷融资商,融资商以其为担保向出口商提供贷款。

但是如果福费廷业务的法律基础是债权质押,则出口商在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后向福费廷融资商提交单据的行为应为出质行为,该出质行为所担保的债权应是融资商向其提供的、数额与债权凭证中记载的债权数额相当的“贷款”。当出口商提供的作为“质物”的债权到期时,福费廷融资商直接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按照债权质押的理论,这应被视为质权的实现。

这种观点表面上看起来比较合理,但实质上,由于福费廷业务与债权质押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上述推论都是不成立的。

首先,福费廷业务中的融资商向出口商支付的款项并不是融资商向出口商提供的贷款,出口商在获得贸易款项后,其在贸易合同与福费廷协议中的主要义务即告终结,其与融资商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以后再偿还所得款项的问题。也就是说,在福费廷业务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被担保的主债权,那么债权质押作为一种具有从属性的担保物权也就不具备存在的基础了。

其次,在债权质押中,在作为质物的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另行采取其他方式偿还主债务,而在福费廷业务中,在进口商或其保证人不能支付相应款项时,融资商不能要求出口商支付债务金额,而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前提是贸易合同正当,债权凭证及保证均合法有效)。

再次,在债权质押中,存在收回“质物”——债权凭证的可能性,即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了主债务,则债权质押失效,对第三人的债权将重新归债务人所有。而在福费廷业务中,由于不存在主债务,所以也就不存在主债务被清偿以及债务人收回质押的债权的情况。

最后,在债权质押中,在主债务到期前,债权人对质押的债权只享有一种担保权益,不享有处分权,即不能将其转让,而只能以其担保未来主债权的实现。但在福费廷业务中,融资商在支付相应款项后,就享有了对所获得的债权凭证上所记载的债权的完全的所有权。融资商可以在票据到期前即将其转让,而不会受到任何约束。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福费廷与债权质押存在着许多本质上的差别,因此,以债权质押作为福费廷的法律基础也是不可取的。其实,许多人会有这种想法,主要是因为他们将出口押汇与福费廷业务混淆了。

3.关于国际借贷的观点。目前国内的许多著作在介绍福费廷业务时,都是将其与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并列作为出口信贷的一种方式来看待的。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出口信贷是为鼓励和扩大本国商品的出口,尤其是资本货物(如大中型机器设备或成套项目)的出口,本国银行在政府支持下向出口商提供的中长期优惠贷款。而福费廷业务提供的刚好是中长期融资,并且由于融资商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在贸易中取得的票据,在降低出口商收汇风险的同时增强了本国产品的竞争力,达到了鼓励和扩大本国商品出口的目的,刚好符合出口信贷的特点。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表面化。出口信贷属于国际借贷的一种,其理论基础为借贷,而借贷是指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由一方(贷款方)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借给他方(借款方),他方按照约定时间以同等数量和同一种类的货币归还,并按约定给付利息或不给付利息。而在福费廷业务中,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出口商只要从融资商处获得与贸易款项相当的资金后,其在福费廷业务中的主要权利义务即履行完毕,不存在向融资商返还相当数额资金的义务。既然福费廷业务不属于国际借贷,那么当然更不可能属于国际借贷中的出口信贷。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委托、债权质押以及国际借贷几种观点都只是从某个或某些方面抓住了福费廷的某些特征,但无法从整体上对福费廷业务的法律基础做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根据福费廷业务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福费廷业务的运作和职能,福费廷业务的法律基础在于应收帐款的转让。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福费廷业务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表明,福费廷业务是建立在应收账款转让基础上的。出口商在将应收账款做福费廷业务后,不再享有收款的权利,也不再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而福费廷融资商却有权持有相应票据在债务到期时直接向债务人收款,并自己承担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信用风险以及债务人所在国的政治风险和一般汇率风险。债务人到期是否付款不影响出口商对福费廷融资商所支付款项的所有。唯一能够对融资商向出口商支付的款项产生影响的就是票据等债权凭证上承载的债务等以及担保的效力。

以应收账款转让作为福费廷的法律基础可以合理完整地阐明福费廷业务中各当事人的关系:融资商向出口商支付的款项是其为取得应收账款而支付的对价。应收帐款转让后,融资商成为该应收账款的所有人,当然取代原所有人——出口商承担该账款的有关风险,同时作为所有人,其也有权利在债务到期前将该账款进行转让或在债务到期时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债务人付款。当转让的应收账款本身存在瑕疵(如因诈骗等原因而无效),作为受让人的融资商则有权冲破无追索权的束缚,要求出口商承担票据责任。

其次,在福费廷业务的实际运作中,出口商发货取得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后将其背书转让给福费廷融资商,(这种转让的背书不同于设定质押的背书,被背书人成为正当持票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完成这一环节后,当事人才进入福费廷业务的实质性阶段。另外,出口商从融资商处获得的款项在会计账目中列为资产,从实际运作来看,应收账款确已转让,而且正是这种转让引起了整个业务的开展和进行。

注释:

[1][4][5]周继忠:《国际贸易结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204页。

[2]张东祥:《国际结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256页。

[3]荣锡祺:《要学会利用福费廷》,上海友谊集团,《产业用纺织品》2002年第3期。

[6]张东祥:《国际结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257页。

[7]陈力平:《国际贸易融资的“新军”:福费廷》,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部。

进出口融资担保范文9

论文摘要 通过分析出口卖方信贷与资源换项目相结合的融资模式,结合实例说明该模式的运作方式,指出这种融资模式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在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企业能否在日益激烈的国际承包市场竞争中胜出,融资能力已成为关键因素。国际工程的融资模式有别于国内工程项目的融资模式,国际工程的融资模式主要是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包括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和对外优惠贷款)等方式的融资模式,本文主要是探讨出口卖方信贷与资源换项目相结合的融资方式的可行性。

对于非洲建筑工程承包市场而言,单纯的出口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的融资方式难以满足银行日益发展的信贷业务需求。而采用出口卖方信贷与资源换项目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是新形势下融资模式的一种新举措。下面,本文就结合一个具体项目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说明这种模式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从中提出相应的风险措施和建议,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项目情况简介

该项目位于非洲某国,是一市政工程项目,总里程预计100公里,总投资约4亿美元。资金来源:工程所在国政府出资占总投资15%的预付款,余下85%由承包商在国内融资解决。承包商与当地政府关系良好,工程分三期实施,承包人已完成第一期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并出版第一期设计施工图纸。目前正着手进行项目部场地的现场清理,平整等前期准备工作。国内融资主要是承包商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提出保险申请,获得中信保的支持意向函后,承包商就承建本项目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3.4亿美元,贷款期限暂定5年。

二 项目融资安排的选择

在本项目中,采取哪种方式的融资安排,担保如何设置,是一个结构性的重大问题。由于贷款人的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具有贷款金额大、期限长等显著特点。在本项目中,借款人拟贷款金额达3.4亿美元,期限为5年,对于这样一笔贷款,借款人虽然为国内的大型国有企业,但其实力有限,也很难提供覆盖全部贷款金额的担保,这使得传统的以借款人自身综合经济实力和提供足额担保为依托的出口卖方信贷无法实现其贷款金额最大化和满足项目资金需要的信贷需求。在本项目中,即使中信保同意出具承保函,利用项目作为融资模式进行贷款,承包商也很难找到一家愿意提供贷款的有实力的银行,如果承包人全额垫资施工,既使承包商自身有这个实力,但承担的风险因素也很大。

基于上述的权衡和考虑下,本项目最终采用了出口卖方信贷与资源换项目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具体操作模式:就是以承包商作为借款人,借款人以其综合的经济实力作为贷款偿还的基本保障向银行申请贷款,中信保则向承包人提供境外风险担保。同时,工程所在国政府向中信保提供财政和主权担保,并划拨相应区域矿区(资源)给中信保,由中信保在国内另寻一家探矿公司负责探矿、采矿的变现运作,生产出来的矿产资源一方面除用于偿还前期探矿、采矿及投产生产等费用外;另一方面用于支付承包商的计量工程款,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这样,在出口卖方信贷的基本框架内,融入了中信保担保和资源变现还款的因素,从而集合了这种融资模式下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担保措施,使贷款安全获得了可能的最大满足,兼顾了可行性和安全性。这种使国内的承包商和中信保共同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融资、担保结构安排也符合项目参与方共同获利、共担风险的原则。

三 资产担保的设置

在确定了采用出口卖方信贷与项目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后,有关担保的安排成了关键。在本项目中,担保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基于借款人为国内承包商的情况考虑,需要借款人在国内提供所贷款额度的担保,包括土地、房产抵押、借款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的质押以及其他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这也是出口卖方信贷中常见的担保要求。

对于承包商的担保方式和内容,其可供担保的资产主要包括实物和权益两大块。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如何安排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不同的担保结构安排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应仔细研究,确保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使贷款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另一个担保主要是中信保向承包商的担保。中信保承担的担保是一旦项目所在国政府因政治或战争原因无法或无力按期支付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工程款时,中信保将承担向承包人偿还义务,并负责向工程所在国政府追索债务。基于与项目融资风险结合方式而设置的由中信保提供的境外担保构成了担保环节的另一部分。 的。

最后一个担保是工程所在国政府向中信保提供的担保。担保的主要内容是:主权与财政税收、资源担保。工程所在国利用资源换项目,但一旦所提供的资源区域(开采后,扣除开采等成本后的收益)无法与工程款相抵时,工程所在国政府必须承诺追加额外矿区作为储备开采条件,如果最终追加的矿区资源还是不足于支付时,工程所在国政府必须承诺利用该国的主权作担保,利用财政税收收入予以补齐差额部分。

四、风险与措施

对承包商而言,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政治和安全风险。众所周知,非洲国家大都是政局不稳,经济动荡的地区。承包商如何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这需要承包商具有统领全局、高超的谈判技巧、以及利用各方关系和协调各方关系的能力,同时还要及时与各方交流与互动,特别是与中信保的沟通工作,保持信息畅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对于贷款人而言,主要是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监控承包人的资金运用,确保承包人专款专用,同时把自身掌握一些有关项目的风险信息传递给承包人,起到告之的义务,协助承包人规避风险。

对于中信保而言,主要确保矿产资源有效开采和变现工作,同时做好矿产资源的估值评估工作,确保对方提供的矿产资源价值与工程建设资金相当。加强与承包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把有关探矿、采矿情况通报给承包人,以便承包人掌握准确信息,策划应付方案。

五 结语

进出口融资担保范文10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保险 风险转移

一、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民间投资迅速扩张,中小企业数量也迅猛增加,到目前为止,中小企业以惊人之势发展壮大,已有少部分中小企业发展成为国内知名品牌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如海尔、联想、娃哈哈、四通等。大部分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为社会制造生产生活用品,提供就业机会,创造物质文化财富。截至2012年底,全国实有企业1366.6万户,实有注册资本82.54万亿元,其中个体工商户实有4050多万户,其中大都是中小微型企业。根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测算,目前中小微型企业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7%,中小企业和非公有经济都在保持高速增长。工业产值占总产值的60%,出口占出口总额的68%,贡献GDP占中国总量的60%以上,每年提供80%的就业机会[1],同时在技术创新方面也同样成绩斐然。

但是,在中小企业为中国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它面临着严重的融资难题。根据央行数据,在中国,中小企业目前融资的方式中,有48.41%的中小企业选择利用企业积累的自有资金,38.89%的中小企业选择通过银行信贷来扩大生产规模,而选择通过其他形式来筹资的中小企业不足13%,其中仅有2.38%的中小企业首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中小企业融资。

目前中小企业多数资金还是依靠自身的资金积累和内部集资,即使快四成的资金由银行信贷得到,其中也几乎不涵盖小型微利企业,据银监会测算,中国银行贷款主要投放给大中型企业,大企业贷款覆盖率为100%,中型企业为90%,小企业仅为20%,几乎没有微型企业;另外,融资渠道太过狭窄,资本市场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保险介入中小企业融资具有相对优势

(一)保险职能的优势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基本功能,在辅助中小企业融资时,一方面可以对中小企业增信,另一方面可以降低银行、担保等机构风险。目前中国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和总资产已发展到相当的规模(见表1),且每年都在大幅的增长。因此,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时保险公司在资金上有很大的相对优势。保险业是专门管理风险的行业,具有风险管理的人才、技术、数据和经验等优势,能有效帮助中小企业管理风险、规避风险和控制风险,提高中小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提升自身的造血能力也即内源性融资能力。

表1 2004~2012年保险公司资金可运用余额与保险总资产情况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2》,2012年数据来自新闻网站

(二)保险公司的经验优势

保险公司在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领域积累了许多有关融资保险方面的经验[2],这必将有助于保险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作用,从而实现降低风险的目的。除了信贷款保险之外,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给中小企业购买的较成熟的保险产品也有很多,例如抵押物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这都将为降低中小企业信用风险提供帮助。

(三)银保合作的优势

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由来已久,许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正从一般的关系向股权合作发展,由松散型发展到紧密合作型,形成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而将保险植入中小企业融资,既促进了金融创新,又开辟了银保合作的新领域。

三、保险介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转移机制的运行模式

(一)投保人是企业的情形――抵押贷款保证保险

抵押担保是目前金融机构普遍采用的防范风险放款的手段,抵押贷款保险在此基础上又为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笼罩了一层保护膜,该模式的运作流程如图1。此种运行模式包含三个当事人:银行、保险公司和借款中小企业,两种合同:借贷合同和保险合同,其中保险合同涉及两个险种,一个是抵押物保险,是将企业用于借款抵押的财产用于投保,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另一个是贷款风险保险,属于信用保险的范畴。

图1 中小企业抵押贷款保险运行模式

该模式的运作过程: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先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然后三方确定一个合适的抵押率,办理抵押物保险,并且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的全部权益让渡给贷款人。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抵押物保险或撤销保险,如果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登记后,银行为了防范无法预期的信用风险,可以就该时期向该企业发放的贷款本息和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风险保险,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信贷风险,以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企业和银行风险的转移成本为各自缴纳的保费,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收到双份的保险费。如果贷款到期,存在融通期限的,银行需要继续向保险公司购买融通期限内的贷款风险保险,如果没有融通期限,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共同处理事先企业为取得贷款向被保险人抵押的抵押物,如果抵押物不能弥补贷款损失,需要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事后保险公司取得向中小企业的代位追偿权。

大连辖内6家开展了中小企业融资的保险产品服务的产险公司,其中几个公司开展了抵押物财产保险,主要针对向银行贷款、同时根据银行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财产保险的客户群体,2011年保费收入90万元,综合赔付率达110%。(宁静,中国保险报,2012年5月31日,第007版)

(二)投保人是贸易出口商的情形――出口信用保险模式

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亦是企业,但是这里的企业是做对外贸易的出口商,在出口企业总量中,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到了99%,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60%都是由他们创造的,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发展国际贸易是中小企业的必由之路。2001年12月,中国唯一一家政策性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贡献了中国绝大多数的信用保险保费收入。

出口信用保险有短期和长期之分,短期的出口信用保险比较适合中小企业,满足了其资金少、资金周转速度快、无需抵押的要求。这里主要介绍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保单融资(赔款权益转让),银行针对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押汇和人民币贷款等业务[3]。运作流程如图2。

图2 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

在此种保险模式中,涉及四个当事人:作为出口商的中小企业、出口商所在国的商业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进口商,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一个协议:权益转让协议。具体运作流程: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选择融资银行申请融资信用额度,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接受承保之后与中小企业、银行签订《赔款转让协议》,企业足额缴纳保险费。之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承保情况通知书》出具给银行,银行审核后向企业融资。出口商所在国商业银行在单据即将到期的时候向进口商所在国银行提示单据,如果付款期满进口商所在国的银行未能履行付款职责,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对出口商所在国的商业银行进行赔付。

2012年3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门推出了“小微企业信保易”,即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简易承保方案,该方案最大的特点是“保障全面,操作简便”。

(三)投保人是担保机构的情形――担保机构信用保险模式

担保机构信用保险在中国担保机构内部风险难以消化,自身风险无法分散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在担保基础上加入保险进一步分散了担保机构信用风险。运作流程如下图3。

此种运作模式涉及到四个当事人:银行、企业、保险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三个合同: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该模式的运作程序:中小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向信用担保公司请求担保,担保公司向其提供担保并签订《贷款担保协议》。之后由担保公司向信用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险,并签订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贷款到期时,如果中小企业无力还款,贷款担保公司应代其偿还,并按保险合同就该替代性还款向贷款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损失进行赔偿。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保险公司承担70%-80%的赔偿责任[4],中国可以借鉴这一策略,赔偿绝大部分。担保机构向银行进行代偿之后取得了中小企业的代位求偿权,在追回了中小企业的欠款之后应将保险公司的赔款在扣除了必要费用之后归还。不过此种运作模式还没有在中国普遍开来,开展此险种的保险机构很少,购买的担保机构更是屈指可数。

图3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保险运行模式

(四)投保人是融资租赁机构的情形――租赁信用保险模式

正是由于融资租赁分期付款的形式迎合了中小企业资金不充裕的特点,加上中国目前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低只有5.5%,与欧美国家普遍的20%左右的渗透率有很大差距,才提出引入租赁信用保险模式,此种模式是一种新兴的信用保险模式,最早是由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来的,中国目前还未得到广泛的普及。在中小企业租赁信用模式下,涉及四方当事人:供货商、租赁公司、中小企业和保险公司,三个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其中租赁合同是供货商和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要件,也是保险公司和租赁公司签订租赁信用保险合同的依据,这三个合同是相互联系的,运作流程如图4。

图4 中小企业租赁信用保险运行模式

此种模式的具体流程:在中小企业向租赁公司提出租赁请求时,租赁公司同中小企业签订租赁合同,之后,租赁公司找寻中小企业指定的供货商,按照中小企业的要求向供货商购买中小企业需要的租赁设备,出租给中小企业,企业定期向租赁公司缴纳租金。同时,租赁公司要同保险公司就中小企业的信用购买租赁信用保险,承保中小企业的还款责任,租赁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当承租人拒绝或因破产、倒闭等原因无力偿付租金时,保险公司要对出租人进行赔偿,一般保险协议规定,租赁公司可得到全部损失的保险金补偿。

四、保险介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转移机制的运作细节设想

(一)承保条件、投保比例和保险费率

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中小企业必须有条件限制:首先,准许承保的中小企业必须是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其次,中小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应有所限制,应该尽量避免那些高危行业或者投机行业,如日本规定只有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的中小企业才可投保信用保证保险,而金融业、餐饮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没有资格;再次,贷款资金必须是用于企业的资金周转或者购置仪器设备等为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如果挪作他用将视作违约。

在各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实践中,虽然投保比例和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是它们都有遵循一个原则,即根据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行业特征和风险特点确定相应的投保比例和保险费率,并随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方式比对采用统一投保比例和保险费率更为科学,中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采取差别费率。如日本一般行业普通保险投保比例为70%,保险费率为0.57%;能源对策保险投保比例为80%,保险费率为0.55%[5]。我建议中国保险公司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之后在60%~80%之间选择投保比例,保险费率也应按照行业、地区不同制定差别保险费率表。

(二)微营利/非营利性

信用保证保险由于承保的是受人为等各种因素影响很大的风险,与一般风险相比,这种风险更难预测,一旦发生,损失较大。无论是哪方投保人,购买保险无疑是增加了融资成本,如果保险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话肯定会使用较高的保险费率,这样就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降低了投保人投保的积极性,这样信用保证保险存在的意义就削弱了。但是作为经营者,毫无利益可图同样会降低其经营的动力,所以保险机构可以实行微盈利政策,或者是由政府强制性投保,免除该险种相关税费等措施加以弥补。

(三)免赔额的设定

设定免赔额是有效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途径。企业的贷款额在免赔额内的部分还是由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只有在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才会赔偿。设定免赔额,对于贷款保证保险来说,企业会增强对所贷资金的责任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资金运用的主观安全性;对于融资信用保险来说,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会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资金的审核、资金运用的监管,真正实现风险共担。

(四)实行行业通保来降低投保成本

在浙江、江苏等中小企业聚集的地区,形成了很多行业协会,可以借助这样一个平台,像行业互助担保一样实行行业通保。

保险公司对行业内一个个企业单独承保的成本高,程序繁琐。某地区相同行业内的所有中小企业可以形成一个整体进行投保,不但大大减低了保险费率,更加利于获得买方信用限额;同时,低风险投保人的收益可以弥补高风险投保人的损失,更容易实现风险共担,鼓励了当地的优势特色产业的集聚和发展。

(五)创新保险业务和风险管理产品

我们可以借鉴韩国,以电子商务发展信用保证保险,即用电子文档代替传统的纸质文档,提高承保效率。保险因为不涉及实物交易,不参与物流环节的运作,整个交易过程简单通过网络便可以完成,在电子商务化方面有其自身天然的优势。我们可以借鉴国内阿里巴巴、慧聪网等日趋成熟的B2B(Bank-To-Business)网络营销模式,建B2B模式的网络平台,通过在线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情况进行审核、承保,借助网络支付工具、在线网络银行等实现保费收付工作。在适应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同时中小企业也要不断创新,所以相应的保险产品也要不断创新才不会被中小企业所摒弃。

分散风险的风险管理产品也要实现创新。除了依赖再保险和政府政策性保险外,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金融工程技术研发新的风险管理产品,通过发行保险证券的方式,将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保证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开拓风险分散的新途径。

(六)成立专业保险机构

可以成立中小企业融资保险机构来实行专业化经营,聘用专业人才利用大数定律计算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发生概率,制定中小企业可保风险鉴定标准,对于风险发生概率在标准范围内的企业才进行承保。

(七)建立地方性保险机构和法规,完善再保险机制,形成完整保险链条

我们同样可以借鉴美国,建立地方性的保险机构和法规。结构精简的地方性保险机构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险服务方面存地域优势和软信息优势,地方保险机构立足于地方,能充分利用当地的信息存量,低成本了解当地中小企业的经营动态,构建针对当地企业具有本土特色的保险机构和法律规章制度,可在一定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提升当地企业信用等级。因此,可以鼓励现有资金实力雄厚的平安、太平洋等全国性保险机构和市级地方政府建立地方中小保险机构,使中小企业融资保险的经营主体多元化。

考虑到地方性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有限,可以建立由市级向省级、省级向全国、全国向国家政策性机构层层递进的再保险制度,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的得到分散,形成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保险链条。

五、总结

在借鉴国外成熟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保证保险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深入地方特色构建真正适合中国各个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保险风险转移机制。培养保险和信贷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来制定合理的投保比例、保险费率、免赔额,创新信贷保险产品。在外部金融环境方面,构建利益主体多方信息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和相关法律。适当的市场化运作结合政府政策的参与,加上政府最终保证人的角色,将完整的保障中小企业融资保险风险转移机制的顺利运行。

参考文献

[1]杨晓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改革方向[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12月号上:60-61.

[2]高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与保险支持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7):144-145.

[3]张亚军.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5):95-99.

[4]彭建刚,曾小丽.保险机制介入中小企业融资的探讨[J].现代经济探讨,2008(5):53-58.

[5]张黎华,张文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保险制度探析.上海金融,2003(11):21-22.

进出口融资担保范文11

关键词:国际保理;赊销;比较优势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129-02

随着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很大改变,买方市场已经形成,特别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赊销盛行。国际保理业务使出口商在避免信用风险的同时提供更灵活的付款方式,价廉高效,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

1 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结算方式逐步下滑,而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正在逐步取代信用证成为主流的结算方式。保理业务正是伴随着非信用证结算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在国际贸易中,L/C(信用证)在欧美发达国家的使用比率已经由20世纪70年代的85%下降到不足20%,其中北美和欧盟分别只有11%和9%,即使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使用比例也在逐步的下降之中。在欧盟内部,80%的进出口业务都是采用非信用证方式,并采取保理方式收款。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贸易中75%-80%均采用赊销方式。而在赊销贸易下,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融资需求正是保理业务发展的基础。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保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统计,截至2008年末,全球保理业务量达1.325万亿欧元,其中,中国业务量为550亿欧元。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量在亚洲排名第二,仅次于日本,但与全球保理业务量相比,份额仅为4.2%(见下表),这与我国作为进出口贸易大国的地位不相称。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2009年全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2.2万亿美元,其中出口额1.2万亿美元,进口为1万亿美元。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结算比例已下降到20%以下,而赊销比例上升到70%以上,这为我国保理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今后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前景无限广阔。

2002-2008年主要贸易国家(前10位)国际保理营业额比较单位:百万欧元

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8占比

英国156,706160,770184,520237,205248,769286,496188,00014.2%

法国67,39873,20081,60089,020100,009121,660135,00010.2%

意大利134,804132,510121,000111,175120,435122,800128,2009.7%

日本50,38060,55072,53577,22074,53077,721106,5008%

德国30,15635,08245,00055,11072,00089,000106,0008%

美国91,14380,69681,86094,16096,00097,000100,0007.5%

西班牙31,56737,48645,37655,51566,77283,699100,0007.5%

中国2,0772,6404,3155,83014,30032,97655,0004.2%

台湾7,91916,00023,00036,00040,00042,50048,7503.7%

澳大利亚9,52713,71618,18123,13027,57333,08032,5462.5%

全球724,196760,391860,2151,016,5461,134,2381,301,5901,325,111

数据来源:FCI网站,由作者翻译整理。

随着全球金融海啸的蔓延和影响深化,一方面,收款期的拖延趋势加剧了企业资金链压力,盘活应收账款的“造血”需求越加迫切。另一方面,全球普遍面临企业经营困难将加大收款风险,如何评判、管理买方信用,如何盯住每一单应收账款,如何及时有效地催收欠款与规避收款风险,这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即便配备专门人才,单靠企业自身在短期内也很难做好,这为专业保理商创造了巨大的业务机会。

2 国际保理业务的比较优势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国际保付的简称,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方以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方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项集资信调查、应收帐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承担和贸易融资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2.1 国际保理与福费廷相比的优势

保理和福费廷这两种融资结算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出口企业解决了资金上的融通问题。但是由于它们各自的特点不同,这两种融资方式有着贸易领域和融资期限的互补性,风险承担方式也各不相同。国际保理在以下方面存在比较优势:

业务主要功能方面。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至今,已成为一项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一揽子综合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及评估,对信贷额度内的应收账款承担100%的信用风险责任,代收账款及应收账款管理并定期向卖方报告账务,资金融通等。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将远期汇票或本票让售给债权买方,后者凭进口方银行保证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比较单一、其主要功能是出口融资,是中长期出口信贷的一种形式。

费用计收方面。国际保理业务中收取的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项:融资利息、附加费用(主要包括三项:服务佣金、资信调查评估费、银行转账费用),通常按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保理协议确定的费率收取费用。福费廷业务的费用包括以下几项:选择费、承诺费、贴现利息、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买方的预期利润、其他手续费等),一般由福费廷融资者在分析进出口商交易的具体风险及有关期限后确定各项费用,加总并计算得出一个固定贴现率而报出实盘。国际保理项下的费率一般占货物发票金额的1%左右,福费廷业务的费率一般要高于国际保理费率。

业务手续方面。国际保理业务不须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对汇票的支付进行保证或开立保函;而“福费廷”业务则必须履行该项手续。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不须事先与进口商协商,而采用“福费廷”业务,则双方必须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2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的优势

坏账担保服务方面。坏账担保服务是出口企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出口保理业务的坏账担保服务可向出口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并于形成呆账坏账即期偿付,不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文件和证明。而信用风险通常仅赔付呆账坏账金额的70-90%,并于形成呆账坏账4至6个月后才赔付。而且索赔手续繁琐,出口商除按期向信用保险机构提供销售统计报表、逾期应收账款清单等,还必须提供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明以对形成的呆账坏账提出索赔。

获取融资及管理费用方面。出口保理业务有效地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而出口信用保险却不能以预支方式提供融资,出口保险公司一般要求出口商将全部金额都要投保(即无论哪种付款方式都要投保),在国际上,最高保险费可达全部出口金额的4%,国际保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用相对于信用保险费仍然比较低。正是由于在较低的费用下提供了包括信用保险在内的全面服务,保理业务在许多国家的对外贸易中取得优于信用保险的地位。

2.3 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相比的优势

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均可以为买卖双方融资,两者相比,国际保理的比较优势体现在以下方面:

手续、费用方面。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口商不办理任何手续,也不承担任何费用。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要办理信用证的开证手续,承担信用证的开证手续费及保证金。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还要支付开证金额1.5‰左右的手续费。出口商要承担催证、审证、改证等一系列单证手续。保理业务与信用证相比较,费用上大致相差不多,但大大简化了进口手续,提高了效率。

进口商资金占用方面。保理业务可使进口商免交信用证方式下的开证保证金及有关的银行费用,而且利用赊销的优惠付款方式,进口商可以在收到货物甚至将货物出售后再行付款,避免了资金占压。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10%-100%不等的保证金,且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资金被银行占用,加重了进口商的负担。

争取出口机会及收汇安全方面。信用证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商不利于进口商,被进口商排斥,选择保理方式方便了进口商。同时,出口商通过保理的方式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风险也转移给了保理商,收汇安全有保障。信用证方式理论上是银行信用,但是目前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对单据的要求过高过于苛刻,出口商的收汇安全也受到挑战。

3 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挑战

针对近年来赊销贸易日益发展为国际贸易主流的变化趋势,以及供应链管理和融资的旺盛需求,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组织于2007年推出TSU(Trade Services Utility)贸易服务系统。TSU是12国银行的联合专家小组专门就赊销项下装船前融资在SWIFT系统基础上研发的一项系统功能,它是为赊销(O/A)作为支付手段而创立的一项综合方案,该系统通过集中化数据处理和工作流引擎,对订单、运输单据和发票等单据信息进行集中化匹配处理,在整个过程中向贸易双方银行提供情况报告,不仅有利于银行掌握进出口各个环节的信息,也为进出口企业的贸易融资提供了便利。

TSU的成功开发使得交易信息更加透明,风险得以更好地控制,解决了银行为企业提供装船前融资的问题,被认为是21世纪贸易融资革命性的突破。近年来,各国商业银行都在加强研究供应链融资的步伐。2009年SWIFT在TSU业务推广方面达成重要里程碑:全球成员银行超过100家。特别是在亚洲和中国市场上,TSU业务取得长足发展,国内已有10家主要全国性银行接入TSU系统。TSU可以帮助中国银行为企业客户开发更多的现金流管理解决方案。此外,TSU有助于银行为企业客户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提高在风险、成本和运营效率方面的管理水平。

与国际保理相比,供应链融资可以提供装船前的融资,而传统的保理只是提供装船后融资;供应链融资的应用更加灵活,概念更加宽泛,更能够体现为客户量身定做,一户一策的全流程、一站式和贴身服务的理念。在供应链融资模式下,银行从专注于对企业财务报表的静态关注转变为整个交易环节的动态跟踪和评估。在管理模式、融资方式、法律、风险防范、操作流程等方面与保理业务都有不小的差异,供应链融资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被认为是最佳解决赊销项下服务的途径,国际供应链融资对传统的国际保理构成了巨大的挑战。

国际保理业务解决了非信用证下出口的难题,平衡了进口商之间的关系,与供应链融资一起代表了贸易融资未来的发展方向,成为今后贸易融资的主要形式。国际保理模式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创新,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满足客户装船前融资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周岳梅.国际结算新趋势――国际保理的应用及风险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2008,(1).

进出口融资担保范文12

对于非洲建筑工程承包市场而言,单纯的出口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的融资方式难以满足银行日益发展的信贷业务需求。而采用出口卖方信贷与资源换项目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是新形势下融资模式的一种新举措。下面,本文就结合一个具体项目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说明这种模式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从中提出相应的风险措施和建议,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项目情况简介

该项目位于非洲某国,是一市政工程项目,总里程预计100公里,总投资约4亿美元。资金来源:工程所在国政府出资占总投资15%的预付款,余下85%由承包商在国内融资解决。承包商与当地政府关系良好,工程分三期实施,承包人已完成第一期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并出版第一期设计施工图纸。目前正着手进行项目部场地的现场清理,平整等前期准备工作。国内融资主要是承包商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提出保险申请,获得中信保的支持意向函后,承包商就承建本项目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3.4亿美元,贷款期限暂定5年。

二项目融资安排的选择

在本项目中,采取哪种方式的融资安排,担保如何设置,是一个结构性的重大问题。由于贷款人的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具有贷款金额大、期限长等显著特点。在本项目中,借款人拟贷款金额达3.4亿美元,期限为5年,对于这样一笔贷款,借款人虽然为国内的大型国有企业,但其实力有限,也很难提供覆盖全部贷款金额的担保,这使得传统的以借款人自身综合经济实力和提供足额担保为依托的出口卖方信贷无法实现其贷款金额最大化和满足项目资金需要的信贷需求。在本项目中,即使中信保同意出具承保函,利用项目作为融资模式进行贷款,承包商也很难找到一家愿意提供贷款的有实力的银行,如果承包人全额垫资施工,既使承包商自身有这个实力,但承担的风险因素也很大。

基于上述的权衡和考虑下,本项目最终采用了出口卖方信贷与资源换项目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具体操作模式:就是以承包商作为借款人,借款人以其综合的经济实力作为贷款偿还的基本保障向银行申请贷款,中信保则向承包人提供境外风险担保。同时,工程所在国政府向中信保提供财政和担保,并划拨相应区域矿区(资源)给中信保,由中信保在国内另寻一家探矿公司负责探矿、采矿的变现运作,生产出来的矿产资源一方面除用于偿还前期探矿、采矿及投产生产等费用外;另一方面用于支付承包商的计量工程款,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这样,在出口卖方信贷的基本框架内,融入了中信保担保和资源变现还款的因素,从而集合了这种融资模式下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担保措施,使贷款安全获得了可能的最大满足,兼顾了可行性和安全性。这种使国内的承包商和中信保共同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融资、担保结构安排也符合项目参与方共同获利、共担风险的原则。

三资产担保的设置

在确定了采用出口卖方信贷与项目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后,有关担保的安排成了关键。在本项目中,担保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基于借款人为国内承包商的情况考虑,需要借款人在国内提供所贷款额度的担保,包括土地、房产抵押、借款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的质押以及其他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这也是出口卖方信贷中常见的担保要求。

对于承包商的担保方式和内容,其可供担保的资产主要包括实物和权益两大块。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如何安排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不同的担保结构安排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应仔细研究,确保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使贷款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另一个担保主要是中信保向承包商的担保。中信保承担的担保是一旦项目所在国政府因政治或战争原因无法或无力按期支付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工程款时,中信保将承担向承包人偿还义务,并负责向工程所在国政府追索债务。基于与项目融资风险结合方式而设置的由中信保提供的境外担保构成了担保环节的另一部分。的。

最后一个担保是工程所在国政府向中信保提供的担保。担保的主要内容是:与财政税收、资源担保。工程所在国利用资源换项目,但一旦所提供的资源区域(开采后,扣除开采等成本后的收益)无法与工程款相抵时,工程所在国政府必须承诺追加额外矿区作为储备开采条件,如果最终追加的矿区资源还是不足于支付时,工程所在国政府必须承诺利用该国的作担保,利用财政税收收入予以补齐差额部分。

四、风险与措施

对承包商而言,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政治和安全风险。众所周知,非洲国家大都是政局不稳,经济动荡的地区。承包商如何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这需要承包商具有统领全局、高超的谈判技巧、以及利用各方关系和协调各方关系的能力,同时还要及时与各方交流与互动,特别是与中信保的沟通工作,保持信息畅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对于贷款人而言,主要是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监控承包人的资金运用,确保承包人专款专用,同时把自身掌握一些有关项目的风险信息传递给承包人,起到告之的义务,协助承包人规避风险。

对于中信保而言,主要确保矿产资源有效开采和变现工作,同时做好矿产资源的估值评估工作,确保对方提供的矿产资源价值与工程建设资金相当。加强与承包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把有关探矿、采矿情况通报给承包人,以便承包人掌握准确信息,策划应付方案。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