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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财务制度

时间:2023-08-24 17: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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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财务制度

第1篇

【关键词】 反倾销; 反倾销会计; 会计对策

随着中国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案件数量的增多,会计学界越来越发现在反倾销应诉中企业会计信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已有反倾销案例来看,中国企业被否决“市场经济地位”的因素很多,主要有: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未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国家控制着大多数供应商、国家干预制定员工薪酬、存在政府补贴、没有出口许可证等,其中涉及会计方面的原因占了很大比例,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需要会计打“前锋”。随之,2001年官方开始有了“中国反倾销应诉要求提高我国的会计水准”(梁定邦)的声音,关于反倾销会计的理论文章也开始散见于各类专业性书刊杂志。

南京财经大学的周友梅认为,建立我国的反倾销应诉会计、反倾销规避会计以及反倾销调查会计已经迫在眉睫。我国的外贸企业急需注重应诉反倾销调查的会计资料的积累和加强会计语言的法律属性,应该加强对反倾销法规知识的了解,制定正确的定价战略,加强出口产品的会计反映,并对建立反倾销会计的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一些看法,即会计人员至少应通晓国际反倾销法律、掌握国际贸易知识、精通国际法务会计,还必须具备必要的外语水平。同时对注册会计师在反倾销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进行了分析。

从根本上说,反倾销就是一项“拼会计、抠成本”的工作,一旦反倾销调查发起,涉及的就是会计的问题,从调查问卷的填写到应诉证据的提出都跟会计有关。会计信息在反倾销提起、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占有关键地位。企业反倾销应诉需要会计参与,需要会计准备或提供会计资料,进行会计陈述或会计举证,准备会计抗辩等等。因此,建立完备的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提供完整的反倾销应诉会计资料,将有助于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提高反倾销调查的应诉率和胜诉率。

一、加快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随着企业经营的国际化,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而对我国企业来说,尽快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是在反倾销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一环。我国会计制度经过1993年以及2001年的改革后,虽然在很多方面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但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一定差距。截至2005年初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只颁布了16项,这些会计制度上的差距往往给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造成很大的麻烦。到2006年2月,我国再次颁布了具体的会计准则,已经颁布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到目前为止有效的国际会计准则有40余项,但仍然不能解决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完全国际化的问题。所以,我国的会计制度制订者需要根据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需要,逐渐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完善我国企业的会计操作完全趋同,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正当经济利益。

(一)由渐进式转为急进式改革,加快实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

我国会计准则的改革,首先出现的是《中外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接着就进入到具体会计准则,在更为细节的地方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在渐进式会计体系变迁中,财政部具有会计准则制定权,并以行政命令要求我国企业采纳。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接受国际会计准则便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不能自主研究和接纳。目前,市场上许多国家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接受已经采取急进式方式,如与我国同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的俄罗斯已于2002年宣布,俄罗斯所有上市公司和银行账户将在欧盟类似的事件框架内,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现在,我国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市场基本完全开放,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急进式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完全可能,所以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应该采取急进方式完全接受国际会计准则。

(二)会计核算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标准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也是会计的基础工作,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将会对中国反倾销应诉具有重要的意义。会计核算中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通常应该以国际会计惯例作为标准,各种间接费用的分配必须合理、科学、规范,期间费用必须合理分摊。从理论上讲,我国企业目前在计量生产成本时,采用的是制造成本法,不考虑期间费用的分摊。但是,出口产品价格的实证是以完全成本为基础。在分摊期间费用时,要提供出不同产品分摊的依据,从而证明其产品属于正常价值的定价。特别要注意,诸如借款费用资本化等,我国企业会计往往没有严格执行会计准则标准,而在反倾销财务会计报告中,必须严格按照准则要求执行。

二、逐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操作规范过程

我国不少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财会制度,账目经不起检查,有的连原始凭证和明细账都没有,这种现象在我国中小企业中尤其普遍。根据专家估计,中小企业存在两套账的比率高达78.36%,会计信息失真严重。而这些中小企业正是国外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他们也没有资金和能力进行应诉,必将造成我国企业对外经贸利益的受损。因此,我国企业需要逐步完善会计规范化操作。

(一)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账目

倾销的根本问题在于产品出口价格是否正常,财务会计数据则构成了反倾销证据的核心。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反倾销方面的资料保存、收集意识不强,不仅自己的资料有限,竞争对手的资料更是少得可怜。国内不少财务做得很不规范,有的规模很大,可是连账簿都不全,有些企业甚至不做账。我国现有的会计信息不仅在内容方面有缺陷,而且在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方面也存在严重的不足,也就是我们在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中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在通用性方面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日常核算与调查时按国际会计准则调整后的结果不同,我们在反倾销应诉中仍会处于不利地位。我国纺织企业会计核算上的缺陷,尤其是产品成本核算上的缺陷,必然导致一些企业应诉反倾销时败诉。

(二)企业需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透明

在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以及会计核算按照国际惯例为标准的同时,企业本身也需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畅通的会计信息渠道,让会计信息更加透明,披露更为及时和真实。只有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和畅通,才能保证一方面企业不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国外提起反倾销诉讼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获得相关的会计活动信息,填答调查问卷,并能积极组织应诉。

三、建立行会联合定价制度

我国许多出口企业都以自我为中心,在定价的时候并不考虑整个行业向各市场的实际出口情况,只顾自身价格与潜在竞争对手比起来是否有竞争力或者将价格降到多少才能保证自己拿下定单,最终引发同行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导致倾销的产生:同时企业间缺乏关于本行业出口产品价格水平以及数量的沟通,对国际市场价格情况掌握不清,在对某一国的出口数量已经达到一定数量时,仍以较低价格继续出口,则极易引起进口国同行的反抗。即使低价确实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但是由于进口国对我国实行歧视性的替代国政策,结果也是我国出口产品被判倾销的可能性非常大。

因此,改变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倾销调查的厄运必须消除行业性低价竞销,改变我国出口行业目前各自为战的成本加成定价法,建立行会联合定价制度。联合定价制度,即对那些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分布,行业成熟度高,同时产品同质性高,容易引发价格竞争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通过建立价格联盟,设立统一出口价格标准并严格执行,压制行业内不规范竞争,一致对外,共谋发展。联合定价不仅可以免除国内企业相互间的非理性竞争,而且可以在行业组织的带领下,通过对国际竞争者以及国外市场的充分分析,订立合理的出口价格,在保存固有低价优势的同时,又能将可以赚取的利润最大限度地得到,因而极有可能提高行业利润。

四、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

我国企业除了要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也应防患于未然,有必要尽快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以便有关企业和部门尽可能采取积极有效的相应措施,以尽量防范和减少外国对华的反倾销指控,把反倾销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这种制度在很多国家已实行多年,并取得显著成效。例如,美国建立的“扣动扳机机制”、欧盟建立的“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印度建立的“重点商品进口监测机制”等。

(一)建立反倾销会计机构

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所需的信息比较庞杂,除了企业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财务信息以外,还需国内外市场行情的信息、进出口总额、相关产品的价格、数量以及宏观方面的信息等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因此我国的出口企业应在内部设立反倾销专门机构,配备反倾销会计人员,收集和研究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如我国驻外经商处向国内提供的研究报告、经贸信息网提供的进出口信息、海关进出口统计公报、行业商会的统计信息以及国家商务部通过“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和公布的相关信息等,以此形成反倾销会计的信息平台,为企业在产品出口国别、出口数量和出口价格方面的决策提供依据。会计机构应通过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国外市场商情资料和出口商品的国外区域分布资料,包括有关国家或地区市场同类产品的生产商、生产能力、市场销售量、销售渠道、价格水平、竞争状况、产品市场前景等,及时掌握进口国的情况,进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规避。

(二)建立适应国内外反倾销调查的会计核算系统

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是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核心部分,也是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所需信息的主要来源。进入WTO的中国企业,应以有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为目标来改造自身的会计核算系统,在严格遵守我国相关会计法规、确保各项会计信息清晰可靠的基础上,对原先的会计系统进行反倾销专项拓展(如按照各国的反倾销调查问卷的要求整理和存放会计资料、提供确定反倾销所需的成本费用资料、竞争对手的成本构成以及分析对比资料等),建立有利于提供反倾销所需信息的会计核算系统。

(三)保质保量进行会计报表外部审计

《欧盟384/96号规则》和《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必须经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这是企业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之一。而且,国外反倾销官员所能够完全相信的企业提供的资料恐怕只有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报告了。所以,国外反倾销无一例外地要求企业优先提供至少两年的审计报告。可是,现阶段我国的企业为达到某一目的,伙同或者指使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进行粉饰,使得审计报告不符合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现状。有的企业实际盈利而审计报告出现较大亏损,成为被征以高反倾销税的有利佐证;有的企业财务资料与审计报告不相符合、漏洞百出,这必然导致官员审查时全盘否定企业财务资料,转而采用其他资料裁定,这类企业往往被征以巨额反倾销税。例如江苏江阴一家化纤企业,按照实际情况而言,企业相比于其他出口企业具有较高的利润率,完全可以取得很好的应诉结果,但是在欧盟官员审查时,企业审计报告应收账款与企业会计资料不符,结果致使企业财务资料被怀疑,不仅没有取得市场经济待遇,而且预计企业也会被征以高额反倾销税。

(四)重视对目标市场“投资进入”的会计决策

我国企业在规避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中均有反倾销规避的内容,如欧盟反倾销法中有组装规则、原产地原则等反倾销条款,美国反倾销法也有与欧盟反倾销条款相似的规定。因此,要真正化解反倾销、反规避的风险,就必须推进国际市场进入方式的转变,由“出口进入”向“投资进入”转换,在转换过程中应该对到目标市场地投资建厂并在当地生产、销售进行可行性研究,做好目标市场“投资进入”的会计决策,有效避免反倾销税的征收。

【参考文献】

[1] 颜彦.反倾销司法会计(第1版).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12月.

第2篇

(1)立案日期:2016年2月19日;

(2)申请方:M/S Shabbir Tiles & Ceramics Limited;

(3)被调查产品:瓷砖产品,无论上釉或非上釉、抛光或非抛光;主要用作墙砖和地砖;涉及的海关编码包括69071000、69079000、69081000和69089010和69089090;

(4)倾销调查期: 2014.10~2015.09;

(5)损害调查期: 2012.10~2015.09;

(6)答卷期限:发出问卷后37天。

2 瓷砖反倾销原始调查(2006~2015年)

(1)原始调查 (2006~2007)

1)立案日期:2006.03;

2)涉案产品:非釉面和釉面瓷砖产品;

3)终裁日期:2007.03;

4)终裁结果:多家中国企业获得单独税率( 14.85% ~23.65%)

(2)原始调查第一次重新调查(2009~2012)

1)法院上诉:2009;

2)第一次重新调查开始日期:2009.11;

3)终裁日期:2012.05。

(3)原始调查第二次重新调查(2012~2015)

1)再次上诉:2012;

2)第二次重新调查开始日期:2012.10;

3)初裁日期:2014.04;

4)初裁结果:多家中国企业获得单独税率( 0 ~40.49%)

(4)初裁后进口商再次提起上诉

1)再次上诉:2015;

2)听证会:根据法院裁定,关税委员会于2015.07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申请人撤回反倾销申请;

3)终止调查:2015.08关税委员会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

3 调查基本程序介绍

(1)反倾销法律法规

1)《2015年反倾销法》,取代了原《2000年反倾销税条例》;

2)《2001年反倾销税细则》。

(2)主管机关

1)关税委员会:负责贸易救济调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关税相关事务;

2)上诉法庭:一名主席和两名委员组成,由联邦政府任命;利害关系方可对立案公告、初裁裁决和终裁裁决向上诉法庭提起上诉;

3)最高法院:可对上诉法庭的决定提起上诉。

调查基本程序如表1所示。

4 应诉技术点

(1)与之前发起的欧盟、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墨西哥瓷砖反倾销调查不同,巴基斯坦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

(2) 正常价值为应诉企业国内销售价格或基于应诉企业生产成本计算的结构正常价值,结果一定程度上可测算;

(3) 配合应诉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获得单独税率;

(4) 法律中有抽样程序的规定。但一般不事先抽样,应诉企业先回答问卷,在回答问卷的应诉企业较多的情况下,初裁采用主要企业单独税率+其他企业加权平均税率的形式,但平均税率企业在终裁中可要求计算单独税率:

1)初裁中对出口数量占多数的企业计算单独税率,其余应诉企业获得平均税率;

2)初裁后若平均税率企业要求获得单独税率,NTC应该为这些企业计算单独税率。

实例1:2015年对华涤纶短纤案,9家企业回答问卷,3家企业(出口量84%)获得单独税率(6.41%~10.53%),其余6家获得加权平均税率(7.17%);初裁后6家平均税率企业中的5家提出单独税率要求时,终裁中4家因为产品排除不征税,1家获得单独税率;

实例2:2015年对印度棉纱线案,20家回答问卷,初裁中8家获得单独税率。

(5) 本案待观察

2006年原始调查中,立案公告中提到了抽样程序,要求企业在15天应诉登记中提量、数量和金额,类似于抽样问卷的要求。但是调查过程中,没有进行抽样。9家出口商连同10家生产商回答了问卷,初裁中8家按要求回答的企业获得单独税率;

本次调查的立案公告中,没有提到抽样程序。

1)应诉企业少的情况下

①分别税率:应诉且数据被接受的的应诉企业;

②全国税率:不应诉及应诉中被视作不合作的企业(最佳可获得信息/极少案例中适用分别税率中的最高税率)。

2)应诉企业多的情况下

①分别税率:出口数量大,应诉且数据被接受的的抽样应诉企业;出口数量少,但是初裁后主张单独税率的应诉企业;

②平均税率:出口数量少的应诉企业;初裁后不主张单独税率的平均税率企业;

③全国税率:不应诉及应诉中被视作不合作的企业(最佳可获得信息/极少案例中适用分别税率中的最高税率)。

5 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填答要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出口价格

(3) 正常价值

(4) 巴基斯坦市场损害分析

(5) 反倾销一般信息收集

1)产品和生产流程;

2)财务系统;

3)生产成本。

问卷的核心内容是提供内销数据、外销数据和生产成本费用等信息,要附以相应的证据,如调查期间内的销售发票,有关费用单据等,还要留存大量成本费用计算表。

拥有连贯的财务数据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取得较好应诉结果的关键。但中国企业的财务制度只要符合中国通用会计准则即可,并不要求符合国际通用会计准则。

在填卷时,可以根据中国财务会计准则和做账方法对印度调查问卷的有关表格作适当调整,并加以合理解释。

答卷之后一定要检查答卷各表格之间的数据是否一致或有勾稽关系,答卷表格数据与企业财务账簿报表中数字是否一致或具有勾稽关系。

6 应诉策略分析

(1)高度重视,积极应诉

1)如果企业不积极应诉,,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规则,巴基斯坦政府可以直接对中国企业裁定最为不利的极高倾销幅度。

2)如果企业积极应诉,可以争取到较低的单独税率甚至零税率,将获得较高税率的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排挤出巴基斯坦市场,进而扩大在巴基斯坦的市场份额。

(2) 三个确认

1)确认涉案产品范围,确认依据如下:海关税则号( 6907和6908)作参考,以立案公告中对被调查产品的描述为核心。

2)确认涉案产品出口时间,具体做法:与外销部门核实对巴基斯坦出口瓷砖的销售单据,以确认是否在倾销调查期内向巴基斯坦出口了被调查产品。

3)确认是否属于应诉主体时,需注意:

①若自己生产并自己出口,则应诉主体比较明确;

②出口企业(进出口公司)如果不是生产商,要动员自己的供货企业积极配合应诉,以便自己提供的数据能更好地被调查机关采纳。

(3)寻求进口商的支持

1)反倾销关税的直接承担者;

2)代表着下游产业利益;

3)在瓷砖原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商多次发起上诉,并最终迫使申请人撤诉,结束调查。

(4) 寻求中国政府、相关商会和协会的支持

1)反倾销调查,不仅仅是法律和贸易的交锋,往往被政治因素所左右;

2)因此,我们建议企业积极寻求中国政府、相关商会和协会的支持,加大政府间交涉力度,这对于巴基斯坦等与中国友好国家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本条尤其适用。

(5) 充分利用上诉法庭

1)在案件各个阶段均可向上诉法庭提起上诉;

2)对立案公告和初裁:公告之日起30日内;

3)对终裁:终裁之日起45日内提起;

4)在瓷砖原反倾销调查中,通过多次上诉,并最终迫使申请人撤诉,结束调查。

(6) 团结一致,加强损害抗辩

1)损害抗辩胜利,意味着中国瓷砖生产和出口企业将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完全胜诉。损害抗辩胜利需要出口企业和进口商团结一致。同时我们建议对巴基斯坦进口商和下游产业进行游说,证明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巴基斯坦相关产业利益;

2)损害抗辩显示全行业参与应诉和决心,也会对企业单独倾销应诉、价格承诺谈判、中国政府介入等带来正面的影响。

(7) 聘用优秀律师团队

1)反倾销应诉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因此,无论总体上准备成本和销售数据库,还是细节上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类问题,都需要律师专业指导;

第3篇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中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其中: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二)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实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02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7%-15%)=2(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00×(17%-15%)-2=2(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2)-6=-21(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5%=15(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5%-15=15(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5-15=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21-15)万元。

(三)相关会计处理

1.企业按出口货物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计算出口产品本期应分摊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从本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其会计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20000

2.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本题此数值为0 3.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的退回的税款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0000

4.月份终了,企业将已交的待扣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60000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实例

例1:某进出口公司2002年3月出口美国平纹布2000米,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单价20元/平方米,计税金额为40000元,退税率15%,其应退税额:

2000×20×15%=6000(元)

例2:某进出口公司2002年4月购进某小规模纳税人抽纱工艺品2000打全部出口,普通发票注明金额6000元;购进另一小规模纳税人西服500套全部出口,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6000÷(1+6%)×6%+5000×6%=639.62(元)

(三)会计处理

第4篇

一、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31日,美国家具制造商合法贸易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代表美国的家具产业,向美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商务部(DOC)提交对从中国进口的木制卧房家具的反倾销诉讼。11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启动产业损害调查程序。1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金额约10亿美元、涉案企业135家。2004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产业损害初裁。6月24日,美国商务部以印度作为替代国作出初裁,计算出涉及中国木制卧室家具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90 %- 198.08%。在应诉的130多家中国企业中,7家强制调查企业深圳德源、东莞联东、瑞丰、台升、震兴、天津美克和上海思达科公司分别获得了4.9% 到24.34% 的税率,加权平均税率为10.92%。共有118家中国家具出口企业填写并向商务部提交了调查问卷A卷,证明自己是独立于政府并完全按照市场运作的企业,要求获得单独税率。最后有82家企业获得了10.92%的平均税率,另36家企业遭到了拒绝,只能接受198.08% 的税率。2004年7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初裁结果进行修正,其中包括对部分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修正。

2004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反倾销终裁,仍然以印度作为替代国,计算出涉案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79%~198.08%,加权平均税率为6.65%。7家强制调查企业,除了深圳德源公司税率为198.08% 外,其他6家强制调查企业分别获得了0.79%到15.78%的税率。共有113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6.65%。2004年12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肯定性产业损害终裁。2005年1月4日,美国征收反倾销税令,标志着中美家具反倾销案结案。

本案中,天津美克公司被美国商务部裁定反倾销税率0.79%,根据美国法律,即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损害成立,倾销幅度低于2%的企业也将被免于征收反倾销税,这意味着,天津美克公司成为本案100多家企业中唯一一家被免征反倾销税的中国家具企业;而深圳德源公司却被征收了最高的反倾销税率198.08%。作为同一行业的企业去应诉,且都是美国商务部的7家强制调查企业之一,结果却截然不同。本文在此对天津美克公司和深圳德源公司的反倾销应诉进行分析,以探究其中的经验与启示。

二、案例分析

(一)天津美克公司胜诉原因分析——基于会计视角

天津美克公司是一家具有外商投资背景的公司,且是7家强制调查企业中唯一上市的公司,其出口额占总销售额比重很大。

天津美克作为此案中的全面调查企业之一,从一开始就积极应诉,完全配合DOC的各项调查。反倾销立案后,反倾销受理当局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左右时间内完成各类调查问卷,涉案产品几乎包括了所有木制卧室家具的类型,被调查产品多达上千种,调查问卷涉及的内容多且非常复杂详细。就会计资料而言,要在长达三年的会计资料里,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中分离出与所有涉案产品有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并且按成本性态重新划分计算,工作量非常大。天津美克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有着一套严密而完善的会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去执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同时天津美克公司对平时经营运作如原料采购、成本核算、出口销售等方面的会计资料保存得相当详细完整,这都为及时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填写调查问卷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初裁结果。根据调查问卷,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裁定天津美克的倾销幅度为8.38%。

初裁后,反倾销调查机构对强制调查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来自美国商务部的三名核查人员于2004年8月4日入驻天津美克公司,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有成本的核查,包括原材料成本、运输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等几个环节。美方的核查人员一般会从原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资金及能源、运输等方面逐一进行核实。实地核查采取的具体方式简单地说就是“查账”和现场勘察两个部分。一般情况下,核查小组除了会检查核查大纲中事先指出的几笔交易外,通常还会在核查过程中随机抽取企业的其他几笔交易,从头查到尾。即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文件,如合同、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提单和报关单等;与原材料采购相关的文件,如合同、发票、产地证、运输单据和出入库凭证等;与直接劳动力、能源耗用及产品包装物料成本等相关的文件,如员工考勤表、工资单和水电费发票等等,以及以上这些实际经营活动的单据,如何记录在企业日常的财务账目上,是不是与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一致等等。实地核查的结果会成为修正或维持税率的依据或成为终裁反倾销无效的依据。由于天津美克向美方提供的数据完整而翔实,美方核查人员在实地所见实物及耗材均与先前提供的数据相符,其细化程度甚至超过了美方的要求。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天津美克终裁倾销幅度最终降至0.79%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上述对天津美克公司应诉的分析,可以发现它的胜诉并不是偶然的,其原因除了充分发挥了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及政府部门的作用以及管理规范等外,很重要一个原因是天津美克公司会计资料详细完整,会计制度严密完善,会计基础核算工作扎实规范。

(二)深圳德源公司败诉原因分析—基于会计视角

深圳德源公司是一家有台资背景的木器制品公司,主要出口美国市场。该公司是7家强制调查企业之一。本案中,深圳德源公司在填写美方调查问卷时,A卷与C卷的财务数据自相矛盾,被美方发现而取消了强制调查资格。另外深圳德源公司由于没有提供包含涉案产品的财务报告,也没有提供与财务报告相符合的调查期间的销售情况,被裁定适用最佳可获得信息(BIA),税率为198.08%。这意味着该公司要么承受高额关税,要么放弃美国市场。事实上,深圳德源公司已注定被赶出美国木制家具市场。

从本案例来看,深圳德源公司在应诉过程中没能填好调查问卷, 未能提供满足反倾销调查有用的会计信息,导致使用反倾销程序中 “ 最佳可获得信息” ( B I A) 规则,即调查方认为没有获得必要信息,中方资料不可采信而最后败诉。因此按时、按质量要求提供会计抗辩材料,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关键。而德源公司平时的会计核算管理是比较混乱的,以至于出现提供的会计信息前后矛盾的现象。说明该公司没有严密完善的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亟待加强。当然,深圳德源公司败诉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如对替代国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相关信息不了解等等。由于没有建立反倾销会计,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资料不齐全,会计数据不连贯,在国外发起反倾销调查时,才会导致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方发出的调查问卷。

三、几点启示

(一)严密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应诉反倾销成功的基石

在反倾销调查中,时间是很苛刻的。以美国为例,调查程序一旦启动,其国际贸易部(ITC)要在45 天内作出初步损害裁决,280 天内作出终局损害裁决;商务部(DOC)则要在160 天内作出初步倾销裁决,235 天内作出终局倾销裁决。会计在反倾销中的最大作用在于举证功能,当面对苛刻的时间限制时,能否提供准确、及时、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就要看企业的会计制度是否严密,平时的会计基础工作做得是否扎实了。

核心问题是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产品成本。无论是倾销的认定,还是倾销幅度的计算都是围绕这几个要素展开的。所以财务会计制度的重点是要严格产品成本会计核算,做到成本核算时遵循一贯性原则,这样才可以避免有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来规避反倾销法规的嫌疑。

(二)建立“反倾销导向”是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应对反倾销的成功途径

这里所讲的“反倾销导向”的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并不是要求企业撇开原有的会计核算体系,按反倾销应诉的要求重新建立一整套反倾销会计体系,这是企业无法承受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我们指的“反倾销导向”是基于应诉反倾销对原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必要补充,使企业在应诉反倾销时能够高效地提供清晰、合法、完整、可比和公允的会计相关资料;财会人员能在限制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将涉案产品出口价格、成本、费用在原有会计记录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与调整,甚至从相关账目中直接提取到数据而无须调整。

(三)在原始凭证的设计、归档、保管中落实“反倾销意识”

反倾销诉讼中的会计举证和基于举证的会计抗辩,离不开会计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应诉过程要求企业会计记录能完整地记录业务事项的全过程,且所附的会计凭证及附件能充分地证明该笔业务的发生及处理情况。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根据本企业业务的内容和范围、物流和资金流的顺序、内部管理方式和核算方法,在充分利用外来原始凭证(以合法为前提)的同时,补充设计自制原始凭证。

要从原材料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工时记录、考勤记录、支付和分摊各种生产费用直至产成品入库、销售合同、发运、报关、货款回笼、结汇等,保证每一笔业务、每一个环节都能取得准确而合适的原始凭证,而且任何一张原始凭证均应该具备反映经济业务内容和执行责任两方面的基本要素。同时,要给出每一种原始凭证的流程图,并明确各部门对各种原始凭证的留存、保管责任。这在反倾销诉讼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

(四)在收入核算方面落实“反倾销导向”

销售收入要分类核算,如出口企业通常有三块业务:自营出口、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国内销售。如果不分类核算,反倾销调查问卷中的很多数据就无法直接从账上取得,增加了事后调整的工作量。另外,有的出口企业销售收入是按客户分类的,反倾销调查时要求按目的地、按产品来反映收入,企业在平时收入核算时可以先按地区分类,再按客户和产品分类。总之要根据企业管理和反倾销的需要尽量细化收入的核算。

(五)成本核算方面落实“反倾销导向”

一是原材料成本核算方面的“反倾销导向”。原材料在领发料时,用途一定要根据企业的生产方式分得越细越好,用于内销还是外销也要分清楚,会计上按料单计入不同产品或不同批次的产品成本。另外,目前企业一般按品种设置原材料明细账,但是在反倾销应诉中,我们必须按供应商提供原材料采购的详细资料,因此,在会计信息系统中企业若能将原材料按品种设置明细账的同时,对每一个原材料明细账按供应商进行往来辅助核算,这样既可以提供每一种材料的采购资料,又可以按供应商提供材料的采购资料,便于调查时能迅速在会计账簿上取数。

第5篇

关键词:应收账款;融资;国际保理;证券化

1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企业在应收账款日常管理中,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1.1应收账款拖欠严重

根据市场调查,我国约有80%的企业采取了赊销的方法,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为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企业之间,尤其是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逾期应收账款居高不下。企业应收账款的大量存在,虚增了账面上的销售收入,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增加了企业的风险成本。

1.2资金使用效率低

在赊销方式中,企业物资的流动与资金流动是不一致的,发出商品,开出销售发票,货款不能同步收回而销售收入却已得到确认,这种没有货款回笼的销售收入,势必导致没有现金流入的销售损益产生,迫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如果涉及跨年度销售收入导致的应收账款,则企业还要用流动资金垫付股东年度分红。

1.3信用管理部门角色定位不明确

目前在我国企业中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设立信用管理部门:一种是财务总监领导下的信用管理部门,另一种是销售总监领导下的信用管理部门。两种方式都有其弊端。财务部门兼管信用管理,将财务对应收账款的控制视作信用管理,信用管理的资源和要素配置不齐全。实际上财务部门的控制更多的是事后控制,并不能承担信用管理部门的全部职责。销售部门兼管信用管理缺点更明显,销售部门以追求高额销售量为第一目标,为完成销售业绩而对赊销风险置若罔闻。

1.4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及实际价值难以认定

据笔者调查,银行目前开办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最担心的问题是难以认定对应收账款项下交易的真实性及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银行普通认为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多数不够健全,缺乏规范的应收账款确认方式,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实际价值难以进行认证,而且企业的贸易伙伴往往多数处于异地,对这些异地应收账款情况的了解更加困难。

1.5难以了解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情况

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与土地、房产或存单存折相比较,把握度和可控度较弱,不但需要考虑抵质押人自身的财务和信用状况,还需考虑到形成应收账款的上下游客户资信情况。如何全面获取债务人的资信情况一直是银行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获得商业信用,一些客户伪造资信资料,客户进行有意的欺诈行为,而企业缺乏科学的客户资料收集和整理的方法,客户的档案不完整,企业的信用决策和控制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

2我国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的现实意义

当前,企业如何将应收账款及时回收,已成为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1获得更为理想的资本结构

通过应收账款融资,企业能够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取得现金资产,为正常的生产运营提供现金支持,同时改善企业财务结构,提升企业竞争能力。而且,如果采取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模式,保理商将买断企业应收账款,收款风险大大降低,并且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是应收账款的减少和货币资金的增加,负债并没有任何变化,更有利于财务结构的优化。

2.2提高偿债能力

企业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既融通了资金又避免了风险,且无需增加企业负债,还可以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坏账损失,减少信用调查及应收账款收款的开支,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有助于国企走出困境。

2.3降低融资成本

应收账款融资成本主要包括:一是咨询成本;二是折扣成本;三是纳税成本。有资料显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低好几个基点。而且应收账款证券化通过成熟的交易机构和资产重组、风险融资、信用增级等安排,改善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使证券发行人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出售证券,加上支付的利率较低,企业融资成本也必然大幅度降低。尤其在进行大额筹资时,应收账款证券化通常表现出较大的优越性。

2.4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应收账款融资的本质是以应收账款的回笼资金作为信贷资金的第一还款来源,其信用基础是借款企业商业信用与买家商业信用的高度融合。应收账款融资行为的广泛开展,不仅能够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更能够把商业信用的推广与应用提高到新的层次,有利于诚信、守法的市场经济规则的建立,更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

3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方式选择

3.1应收账款抵押融资

应收账款抵押融资是企业以应收账款的债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财务信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取得借款。一般由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出让方)开出载有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担保的条款和票据,然后在规定的期限从贷款机构在账款限额内取得现金。如果出让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贷款机构有权行使应收账款的收款权来偿还票据本金及其他费用。由于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应收账款账龄等因素使应收账款回收具有相当的风险,因此借款限额通常是应收账款额的60%至90%。作为抵押贷款的应收账款,既可以由借款人收取,也可以由贷款人收取,但一般情况下,往往不通知债务人,而由借款人继续收取。

为了明确借贷双方的责任,应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如下问题:(1)借款人的借款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利率及表明到期如数清偿本息的说明。(2)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抵押担保借款的追索权,即一旦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或收回的数额不足以偿还放款的本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权向借款人索赔的权利。(3)对借款人逾期利息与逾期违约金的规定。(4)借款人对担保品拥有所有权的说明。此外,出借人还应鉴定应收账款的价值,剔除一些账龄长,已成死账的应收账款,以便正确计算担保价值。

3.2应收账款让售融资

(1)国际保理。

保理业务(Factoring)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出口商)将其应收账款打包出售给保理商,由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催收的一项金融服务。随着我国保理市场的不断成熟,保理业务功能的进一步开发,面对我国众多出口生产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研究保理业务供应链前置创新,解决能够取得国际定单却无法组织或扩大生产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具备了新的现实条件。供应链前置的研究就是把保理从传统功能下延伸至供应链前端,从而贯穿于整个供应链,作为一条并行的完整资金链保障供应链的正常运行。

据2003年FCI年报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结算额仅为240百万欧元,仅占全球国际保理总额的0.503%,约占我国同期出口额的0.068%。可见,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水平较低。此外,其分布也不平衡。国内尤其是西部的许多地区,国际保理业务仍然不为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所熟悉。这一状况是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日渐减少,赊销记账交易使用不断增多的潮流相悖的。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日益加深,国际保理业务正迅速地成为外资银行抢占中国金融市场的极具竞争力的“武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以填补产品空白和改善服务中的不足,已成为当务之急。

(2)福费廷。

福费廷融资是企业已经承兑、担保的远期票据向银行和福费廷公司申请贴现、或者说是银行或福费廷公司以无追索权的方式为企业贴现远期票据。其与票据贴现融资的区别在于,票据贴现融资的依据是短期票据,贴现银行对贴现申请人有追索权;福费廷融资的依据是远期票据(包括远期汇票和本票),贴现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对贴现申请人无追索权。福费廷融资与保付融资的区别在于,福费廷融资的期限比保付融资的期限长;福费廷的金融服务比较单一、无连续性,保付的金融服务比较复杂、具有连续性。

3.3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

应收账款证券化,即企业将应收账款汇集后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注入SPV的资产池。经过资产重组和信用增级后,SPV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从而达到发起人筹到资金、投资人取得回报的目的。特设机构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特殊实体。它可以是由证券化发起人设立的一个附属机构,也可以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专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设立的形式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目前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企业逐渐增加,比如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于2000年3月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000万美金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在国内企业中首创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先例,为中国企业直接进入国际高层次资本市场开辟了道路。

在我国,应收账款融资的顺利开展,还需各方紧密配合和共同努力。企业要树立良好的信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国家也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赵洁华.应收账款融资:开辟企业融资新渠道[J].浙江金融,2007,(3).

[2]张立玮.金融创新:应收账款让售的优势[J].经济特区,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