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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餐饮市场调查报告

时间:2022-12-17 09:29:07

中国餐饮市场调查报告

中国餐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1

【关键词】餐饮业;洗涤剂;安全

餐具洗涤消毒是饮食卫生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所存在的问题,消费者用餐时不易察觉。餐具洗涤也是日常监管的重点之一。据专家说,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洗涤剂或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来洗刷餐具,对人体健康是存在安全隐患的。2010年对朝阳市区内大中型餐饮业使用餐具洗涤剂情况进行调查。

1调查对象与方

朝阳市区内大中型餐饮业148家,通过专项检查及暗访等方式调查,参考的标准是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标准(GB9985-1988)。

2结果

148家餐饮企业使用餐具洗涤剂结果表明:其中20家餐饮单位使用的洗涤剂是从超市购进的正规厂家产品,合格率为40%;其余128家使用的是散装洗涤剂,无标识,都是散装液态洗涤剂。128家使用的散装洗涤剂每月使用餐具洗涤约60,000公斤,分别来自本市7个无任何有效合法经营资质的个人加工点,无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单,有2家餐饮企业提供了洗涤剂检测报告,但其报告检测依据的标准是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标准QB1224-1999,22家餐饮企业使用外地生产的餐具洗涤剂,无相关证件,每月使用约9,000公斤,约占15.0%;23家使用外地生产的餐具洗涤剂,出示非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单,但无有效合法经营资质证件,每月使用约11,000公斤,约占18.3%;74家使用外地生产的餐具洗涤剂无任何有效合法经营资质生产厂家及检测报告,每月使用量达40,000公斤,约占66.7%。

3讨论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部分餐饮从业者素质不高,安全意识不强,自律性差,有的餐饮业主明知不合格洗涤剂品质低劣,为节省成本仍然选用。我市目前大中型餐饮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餐具洗涤剂约94.5%,据业内人士说:正规厂家生产的洗涤剂除了添加表面活性剂,还要加亲水剂等,平均每公斤至少2元,而小黑加工点配制的餐具洗涤剂,送货价平均每公斤0.5元,其质量之低劣窥见一斑。另据质量检测部门介绍,“总活性物”是决定洗涤剂去污效果的重要指标,有些生产商为了降低成本,减少产品中价格较高的表面活性剂含量,为了增强“漂白”效果,在洗涤剂中添加甲醛,人体长期接触这类洗涤剂,会导致皮肤癌和血液病等。有些洗涤剂含重金属超标、添加“荧光剂”等,长期接触这类洗涤剂,能导致肝损伤、头发脱落、记忆力减退等症状,对人体危害极大。

4建议

4.1严格规范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相关执法部门对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生产企业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黑生产企业。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加强自律,餐具洗涤剂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中国餐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2

今年以来,我局继续发挥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开展综合治理,食品安全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是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部署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与组织协调工作。今年以来,组织召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会议20余次,通报、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状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制定下发各类文件120余个,编报各类信息简报260余期,指导和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落实。

二是部署及时。按照市政府和食安委部署,针对食品安全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了具体的治理方案,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强化督导,推动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相继开展了“瘦肉精”、“地沟油”、食品添加剂、假劣酒类、问题乳粉、地方特色食品等集中治理行动和节假日、中高考等重要时段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保障群众饮食消费安全。

三是健全机制。根据省政府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文件精神,完善修订了我市去年出台的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六项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意见》、《市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为食品安全提供制度了保障。

四是广泛宣传。牵头组织食品安全各部门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扩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覆盖面;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向社会公开承诺制度,在全市22324家食品企业悬挂质量安全承诺标志牌;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严格标准,规范管理,源头预防,强化餐饮药品全程监管

(一)餐饮食品环节:一是在对全市2600多家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及幼儿园、工地及职工食堂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将其分成A(优秀)、B(良好)、C(一般)三级实行动态分级量化管理,根据等级调整监管频次,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加强自身管理的积极性,提升管理水平;二是推行标识牌、档案管理、保鲜盒、储物盒、刀具盒、消毒盒、垃圾桶、废弃物清运、食品储存柜和现场物品摆放等“十个统一”,举办从业人员培训班15期,加速推进企业标准化管理进程,有效预防餐饮食品安全事故;三是以旅游景区、校园及周边为重点,开展了放心街、放心食堂的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以点带面,先试范后推广,全面提升我市餐饮食品安全水平;四是严格审批,规范许可,监督和指导企业落实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严把餐饮市场准入关。共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145个,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93个,校验审核餐饮服务许可证264个;五是“四个强化”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即:成立组织机构强化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强化措施,主动提前介入强化责任,驻点全程监管强化落实。先后承担了国家政协副主席郑万通来承视察、第十一届中国()国际投洽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等70多起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由于领导重视、措施有力、责任明确、监管到位,均出色地完成任务,无一例食品安全事故,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活动主办单位的好评。

(二)药品生产环节:完成新版药典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全面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强化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全市7家药品制剂企业全部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向颈复康集团、新爱民药业等大型企业派驻了驻厂监督员,实现对原料购进、生产控制、成品检验、贮藏、销售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全市共完成GMP跟踪检查9次,其中飞行检查4次,对相关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46条,有效预防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药品流通环节:一是以药品零售企业认证、换证为切入点,强化对农村药店、诊所的标准化管理。坚持“零缺陷”认证,对未通过认证的35家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意见,有效规范了农村药品经营行为,农民用药安全得到基本保障;二是严格审批,严格准入。对新开办企业,达不到开办验收标准的坚决不放行,关键环节在实际中得不到落实的坚决不放行,今年审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29家,企业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三是加大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力度,累计培训驻店药剂员1156人次,企业的守法自律意识和从业人员素质得到进一步增强;四是强化企业信用、责任体系建设,增强源头预防力度。实施严重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全市5000余家涉药单位家家悬挂质量安全承诺牌,家家公示举报投诉电话,药品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全市未出现一起严重不良行为。

(四)药品使用环节:严格实施《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办法》,重点加大对县以下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使用、养护、储存等环节监管力度,指导推动医疗机构药房的标准化建设,逐步达到了购进渠道规范、硬件设施配套、制度记录健全、质量安全责任明确的目标。

(五)医疗器械:一是促规范。以推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为契机,建立管理使用人员核查、登记档案,实施医疗机构在用大型设备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二是抓关键。以骨科植入物、急救和维持生命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以及植入材料、介入器材等重点监控品种为突破口,狠抓产品购进渠道、合法资质、验收使用记录和库房管理、仓储条件等关键环节,确保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三是树典型。以提升医疗器械管理水平为出发点,3月28日在市附属医院召开了全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现场会,推广附属医院和市中心医院的使用管理经验,组织参会人员参观了附属医院的医疗器械库房、使用科室、质量管理档案,推动了全市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四是排隐患。以约谈制度为抓手,告知被约谈单位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帮助其分析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解读,提高企业守法自律意识,防患于未然。

三、重拳出击,打击违法,净化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2009年9月以来,根据国家和省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和部署,我局紧紧围绕整治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整治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机制,健全责任体系,扎实开展整治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将工作重心放在保成果、扫盲区、清死角、除隐患上,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关键环节进行网格化、地毯式、无缝隙排查,同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整治目标任务按期完成。8月份经省政府验收组验收完毕,对我市为期两年的整治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了地沟油及餐厨废弃物、塑化剂、河豚鱼、火锅老油、瘦肉精、假酒、食品添加剂、一次性筷子及餐巾纸等重点环节,暑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及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区域的30余个专项行动,有效治理了餐饮服务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基本药物专项整治。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健全基本药物质量保障机制为核心,开展基本药物品种工艺处方、物料管理、销售价格、质量检验管理核查,及时掌握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使用情况,强化对基本药物和我省按基本药物管理品种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强力推进电子监管码,实现对基本药物全覆盖监管和抽验。我市5家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部实施电子扫码,31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纳入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网,基本药物抽验合格率为100%。

(四)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对全市主要媒体的药品广告实施24小时监测,重点治理利用明星、专家、患者形象宣传,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疗效等违法问题,共向工商部门移送虚假违法药品广告56起,对腰椎痹痛丸等19个严重违法广告品种采取了行政强制下架措施,对销售违法广告药品的4家零售企业撤消了GSP认证证书,有效遏制了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泛滥的现象。

(五)中药制剂、中药饮片专项整治。针对中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中偷工减料、参杂使假等突出问题,狠抓购销渠道、中药原料前处理、生产环境、包装标签等薄弱环节,建立生产成本定期报送核查制度,对偷工减料、参杂使假等行为一律吊证重罚,使企业树立了质量就是生命的理念,推动了我市中药产业健康蓬勃发展。

(六)特殊药品专项整治。对全市6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企业均统一制定了规章制度,专人负责、专区存放、双人复核验收、转账结算、定期上传数据,全市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致使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案件。

(七)节假日、暑期汛期、旅游旺季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针对群众消费特点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行动,以非法邮购药品、制售假劣血液制品和疫苗类生物制品、异地设库经营、挂靠经营、走票以及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为重点,重拳出击,严格执法,维护了良好的城市形象和社会环境。

(八)“决战百天,确保安全”专项行动。为严防年底前这一关键时期重特大餐饮药品安全事故,推动全年目标任务完成,以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特殊药品、急救和维持生命的医疗器械、药品购销渠道、农村、旅游景区等关键环节和区域为重点,由主管领导带队包片集中整治突出问题,强力根除风险隐患,有效遏制了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保障了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截止目前,全市累计检查餐饮服务单位、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8000余家次,监督检查面达到100%。共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490余起,取缔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10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107次,查处率达到100%。累计抽检药品960批次,药品合格率91.37%,与去年相比提高了3个百分点,全市餐饮药品市场秩序稳中向好,没有发生一起餐饮药品安全事故。

四、创新思路,拓宽渠道,着眼长效,健全餐饮药品监管机制

(一)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为切实解决餐饮、药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局,主动与公安、卫生、工商、计生等部门沟通协调,实行联队、联息、联动、联查的“四联”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单个部门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效果不彻底等问题,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两非”、“打四黑除四害”等专项行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力地打击了餐饮、药品违法违规行为。今年9月份,我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先后打掉了位于双桥区于家沟小区等居民居住区的异地设库、无证经营药品窝点3个,有力地震慑了各类违法行为。

(二)探索建立与知名药企联合打假机制。假劣药品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还影响企业的声誉和经济效益,我局在与知名药企合作机制上进行了有效探索。3月17日,我局组织召开了“药监药企联合打假工作会议”,大连辉瑞制药公司、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参加了会议,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信息资源共享等问题上建立了合作,为药品稽查打假拓宽了渠道。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一是修订完善了餐饮食品和药品安全应急预案,明确预警、报告、处置、责任调查、信息等程序,为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故提供保障;二是强化应急工作日常管理,坚持“边建、边用、边完善”的原则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开展了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三是强化评估预警,加大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建设,着力将监测触角向企业和基层延伸,提升我市餐饮药品安全风险评估水平。截止11月15日,我局共收集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2172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360份,报告数达每百万人口600余份,远远超出我省每百万人口400份的标准要求。

五、夯实基础,转变方式,服务大局,确保创先争优出实效

一是抓队伍。通过学习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执法人员党性修养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升,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监管效能不断增强,全年办案实现了零诉讼、零复议、零申诉。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市领导干部大会和庆黎书记来承调研后,我局迅速掀起了学习的热潮,每天下午3点后为固定学习时间,精心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实质,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部署上来,把力量凝聚到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工作上来,推动全年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是抓基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餐饮药品安全监管的需要,今年我局相继成立了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和药品不良反应中心两个机构。为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衔接,我局在市政府和卫生、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克服困难,加班加点,迅速落实改制工作、人员编制、办公设备、规章制度,以忘我的工作热情、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突出的监管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目前餐饮食品监管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在全省范围内位居首位。

中国餐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3

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监督抽查对象和范围

(一)学校卫生。抽查辖区内各类中小学校总数的25%,抽查的学校以“双随机”形式产生,按照自治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学校。详见附表1。

(二)公共场所卫生。全县正常经营的住宿、沐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以及商场(超市)和候车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正常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抽查数量详见附表2。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城市集中式供水全部水厂、农村集中式供水日供水1000 m3以上全部水厂、30%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抽查数量详见附表3。

(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辖区全部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出厂餐饮具,数量不少于20套。抽查数量详见附表5。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和水质。加强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加强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

(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4月)。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宁夏2021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培训,召开动员会,提出要求,安排部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专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4-10月)。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开展监督检测工作。

(三)总结信息上报阶段(2021年10-11月)。县卫生监督所于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专业抽检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工作总结报送时限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县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需以网络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

(二)县卫生监督所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县卫生监督所要在2021年7月10日前和8月10日前,分别完成50%以上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在2021年6月1日前完成30%以上学校、50%以上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在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公共卫生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

(四)县卫生监督所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情况,促进协同监管;对生活美容场所涉嫌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组织协查。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和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报告。

彭阳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尚德俊(学校卫生)   7014412  nxwsjd_425@163.com

赵志刚(公共场所)   7014412  nxwsjd_425@163.com 

陈志刚(生活饮用水) 7014412  nxwsjd_425@163.com

赵文选(餐饮具消毒) 7014412  nxwsjd_425@163.com

 

附  表:1.2021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1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1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1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1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乡镇情况汇总表

7.2021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信息汇总表

8.2021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9.2021年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信息汇总表 

10.2021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信息汇总表

11.2021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信息汇总表

附表1              2021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中小学校及高校

辖区学校总数的25%(a)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b)、教室采光和照明(c)、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d)、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f)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1.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a.按抽查任务的80%进行检测。

b.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c.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d.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f.落实属地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要求即为合格。

附表2             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游泳场所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11.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b)

1.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住宿场所

辖区总数25%(a)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沐浴场所

辖区总数16%(a)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美容美发场所

辖区总数8%(a)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其他公共场所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

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60户,影剧院4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共8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a)

室内空气中CO2、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集中空调

辖区已抽取的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单位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3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30户的全部检测。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c)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d)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5.新风口、开放式冷却塔依标准设置情况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f)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g)

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

b.落实属地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要求即为合格。

c.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d.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g.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3        

2021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a)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城市集中式供水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d)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农村集中式供水(b)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小型集中式供水

每个县、县级市辖区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数的至少30%(c)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处罚情况

每个县、县级市辖区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水厂数的30%(c)

二次供水

每个县(区)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c)

1.供管水人员持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2.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3.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4.水质自检情况(d)

5.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a.不含学校内的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监督检查信息卡上标记类别为“乡镇”的集中式供水。

c.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附表4           2021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产品类别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a)

实施单位

输配水设备

辖区内10个生产企业,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实施,辖区卫生监督所协助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水质处理器

辖区内10个实体经营单位,含6个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4个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不足的全部抽查。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各级卫生监督所

辖区内10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不足的全部抽查,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进口涉水产品

辖区内10个在华责任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3种产品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辖区内1-2个经营单位(b),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及各地级市卫生监督所

a.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b.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确定单位底数并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

附表5

2021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辖区总数20%,至少20户,不足20户的全部抽查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a)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b)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c) 

----

出厂餐饮具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出厂餐饮具

1.出厂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d)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e) ,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a.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判定合规情况。

b.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单位,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单位。

c.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d.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e.仅适用于化学消毒法。使用其他消毒方式的,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两项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6                

2021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汇总表

 

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总数

检查乡镇数

检查的乡镇中已开展卫生安全巡查的乡镇数(a) 

检查的乡镇中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

已建立基本情况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b) 

已建立卫生安全巡查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c) 

检查的小型集中式供水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水厂数

案件数

罚款金额(万元)

 

 

 

 

 

 

 

 

 

a.提供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机构建立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档案或卫生安全巡查记录,才可判定为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b.指由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机构建立的相关档案。

 

附表7

 2021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检测单位数(a) 

合格单位数(b) 

色度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消毒剂余量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小型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

 

 

 

 

 

 

 

 

 

 

 

 

 

 

a.二次供水指检测设施数。

b.为表中检测项目均合格的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或设施。

 

 

 

附表8                   

2021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总数

检查

设施数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检查的二次供水设施中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设施数

案件数

罚款金额

(万元)

供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

设施卫生防护及周围环境

储水设备定期

清洗消毒

开展水质自检

 

 

 

 

 

 

 

 

 

 

 

 

 

 

附表9

 2021年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检查

单位数

单位

合格数(a)

检查

产品数

产品检查合格数(b)

发现无证产品数

检测

产品数

产品检测合格数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案件数

罚款金额(万元)

输配水设备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输配水设备

 

 

 

 

 

 

 

 

 

水处理材料

 

 

 

 

 

 

 

 

 

 

 

注:*代表各项检查指标均合格。

附表10

2021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检查

单位数

单位

合格数(a)

检查

产品数

产品检查合格数(b)

发现无证产品数

检测

产品数

产品检测合格数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案件数

罚款金额(万元)

在华责任单位

 

 

 

 

 

 

 

 

 

 

城市实体经销单位

 

 

 

 

 

 

 

 

乡镇实体经销单位

 

 

 

 

 

 

 

 

网店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c)

 

 

 

 

 

 

 

 

 

 

a.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查和检测均合格的单位数。

b.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说明书均合格的产品数。

c.产品数指应用现场数。

 

 

 

 

附表11  

 

2021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检查单位数

生产管理合规单位数

出厂的餐饮具检测情况

依法调查处理单位数

案件数

罚款金额(万元)

用水(a)

使用洗涤剂、消毒剂(b)

消毒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

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出厂检验记录(c)

餐饮具包装标注相关内容(d)

检测餐饮具套数

监测合格套数

 

 

 

 

 

 

 

 

 

 

 

 

a.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供水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判定合规情况。

b.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单位,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单位。

c.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d.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中国餐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4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饮具行为,加强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督促企业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

(一)严查生产环节是否依法生产。对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环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市质监局应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年第号公告,书面通知本辖区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对企业自查报告的重点问题进行核查;视企业自查情况,抽检企业产品,送有资质的省级以上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获证企业不能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以及日常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无证生产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市质监局负责)

(二)严查销售环节是否依法经营。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饮具销售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注QS标志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通报,对销售环节的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依法进行查处。(市工商局负责)

(三)严查餐饮服务环节是否依法使用。严查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采购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索证索票要求落实是否到位。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销毁。(市卫生局负责)

(四)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开展安全知识培训,督促企业改进管理,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快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负责)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自2012年8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8月)

一次性塑料餐盒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者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二)检查阶段(9月)

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联合行动,重点对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企业、大型集贸市场和集中配餐单位进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10月)

各监管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月10日前向市食安办报送总结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密切合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整治任务,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全面检查,严格执法。落实监管责任,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强化惩罚机制和举措,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行为。

(三)广泛动员,鼓励参与。充分动员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监督力量,依法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中国餐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5

            外卖市场调研报告1

 

        xx外卖市场发展迅速,特别是随着网络外卖模式的大力兴起,激活了外卖市场的潜力,作为一家专注于外卖市场的公司,我们不仅具备多年丰富的行业经验,而且对于北京地区的整体外卖市场非常熟悉,并进行了专业和详细的调研,现将外卖市场调研报告整理如下。

 

        一、公司简介,目前主营业务详情

 

        我公司是在现代餐饮市场竞争中成长起来的餐饮企业,主要经营:自助餐,北京盒饭配送,特色风味小吃店,绿色蔬菜配送,公司依托多元化的经营,能够满足不同客户,我公司以客户为中心,针对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现为各机构、单位提供餐饮后勤保障,依托部队的各网点及硬件良好的食堂开展快餐配送业务。

   

        我公司拥有高标准的生产条件和严格的管理体制,在日常经营中吸取同行业各方面的管理经验,营养师会根据现代办公人员用餐需求为您设计营养快餐方案,色鲜味美、样多量足、卫生安全。把"营养美味、卫生健康、满足顾客个性需求"作为全体员工努力的方向。使我们为您提供的快餐既营养卫生,又经济实惠,从而更好地解决了快餐的"便捷"和"营养均衡"之间的矛盾。公司以川、鲁、湘、北方家常菜为主,其他地方风味为辅,在实际制作中重视适时调配各店技术力量,保持了质量的稳定与创新,客户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且保持了长期的合作。

 

      二、外卖市场调研报告

 

      xx地区外卖市场发达,网上外卖交易量大,竞争较为激烈,本次调研主要集中对该地区的整体外卖市场进行了分析,包括目标人群,主要分区外卖市场,还有相关分区的药包过户特点和商户特点

 

      1、目标市场分析

 

       xx快餐外卖行业市场日益增大,快餐外卖连锁公司也前景广大。外卖快餐行业之所以越来越发达,是因为市场需求愈渐加强。快餐速递为特征方便食品的市场空间很大,由于可推行"连锁店"并使之疾速增长,从而构成宏大市场无益安康的零食时机。

 

      (1)市场细分人群:现阶段北京地区主要的外卖消费类型上细分,消费者可分为这样几种类型(1)个人,这种消费者能够长期订餐。并且占的比重较大。个人从消费取向上一般多注重便宜、实惠、好吃。(2)中小公司员工,这属于白领阶层的一个需要,由于工作忙碌或者其他原因,选择网络叫餐,他们的消费取向一般是方便、实惠,口味独特。(3) 家庭,生活节奏的加快,总会让家庭选择更快的就餐方式,特别是家里来客人,唯一的选择就是足不出户,选择网络叫餐。这种消费者的消费取向一般是大量、不同采品,不计较消费额,只追求满意。(4)中高档消费者,这种消费者的消费取向一般都比较挑剔,不在乎价格,追求更加多样化的口味,特别是对于菜品品质、搭配和外包装等要求更高。

 

      (2)市场发展机会:在北京地区外卖市场发达,培育了一大批忠诚的消费者,网上外卖品牌更多元,给予消费者的选择更多,在望京地区聚集大量的学校、公司和商圈,学生市场和白领市场是外卖的主力军,同时也包括商场的人员,对于外卖的口碑和品种要求更高。目前在外卖市场主要需要完善的地方是对于各类菜品的质量和搭配,这是影响外卖口碑的关键性部分,因此首要的是要做到丰富菜品,给予消费者更多选择,其次是要及时更换菜品。第二个因素是配送服务,包括配送的效率和配送的服务态度,这影响到外卖的口碑。

 

       2、市场情况介绍

 

    (1)网上订制快餐:走“先下而上”的模式,利用网络点评等聚集消费者人气,然后与餐饮商家建立合作,向商家收取信息广告费,比如大众点评网、口碑网。这种模式存在一个缺陷,既然是从消费者出发,就要足够客观,才能赢得消费者信赖,但是一旦和商家合作,就不可能做到足够客观推荐。

 

      优点:在北京地区确实存在大量的工作餐市场,白领工作餐消费需求旺盛。提供外卖服务的餐厅和餐馆数量庞大,支持网站运作的双轮有保障。随着资本市场的进入,消费者的外卖习惯培育之后,需求将更加旺盛,消费者的口味和对品牌的依赖性加强。

 

      缺点:工作餐外卖单次消费金额小,大量工作餐餐馆档次比较低,主要还是以在店消费为主,餐馆对于外卖的重视度不够,餐饮菜品信息更新快、更新维护不及时、餐饮配送服务从速度、质量方面都跟不上。快餐店的注册资金小,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新开发的区域,说服、教会餐馆使用订餐平台、给出改进建议,也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时间。工作餐外送地域限制非常明显,一般只能针对餐馆附近2公里写字楼配送。工作餐的时间性非常集中,在有限的2-3小时内,一个外送服务员能提供的就餐份数同一个在店服务员相比相差太大,创收远不如在店服务人员,然而人工成本却是一样的。

 

       3、竞争者分析

 

       在北京地区外卖市场竞争方式中,按市场区别办法可将快餐业分为中式快餐外卖与西式快餐两类,其代表为:(1) 西式:麦当劳、肯得基等;(2)中式:马兰拉面、丽华、各类中餐外卖等。从市场效劳形状区别方式看,可分为以店面运营加外买与外买上门效劳两种。现有的外卖大部运营形状是以店为重心运营方式,从快餐营业额与增长率观这一方式占相对少数,但增长率加快,市场竞争剧烈。按地区可划分为北京外卖、朝阳外卖快餐、国贸快餐外卖、SOHO现代城外卖、慈云寺外卖、四惠外卖等。

 

       相比较而言,西式快餐外卖的优势在于其独特的餐品,搭配和较大的消费市场,对于偏爱西式快餐的消费者很有吸引力,客户粘度较强,对于一些知名中餐如拉面、小吃等则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但,整体而言,中式的快餐外卖更加丰富,餐品选择性较强,对于学生、白领群体来说是很好的选择,中餐的消费者基数更大。

 

       现有的网上订餐系统最为发达的是百度外卖、美团、饿了么等知名外卖网站,这些网站当中,各具特色和优势,美团和饿了么等外卖网站的市场布局更早,在消费者的使用当中更加广泛,百度外卖则发展较晚,但是更迅速,在北京地区具有巨大的优势。得益于其品牌的价值和战略规划的优先地位,打响了北京外卖市场的知名度。这几家外卖品牌的市场细分都相对

 

       三、外卖业务市场发展规划

 

       我公司具备完善的外卖管理体系,在管理方法、人员组织和餐品质量等具备优势地位,同时我公司将依托百度外卖 的品牌扩展外卖市场,为此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外卖推广和发展计划,从内部管理、配送体系、口碑宣传等方面展开。

 

       1、外卖日常经营规划

      (1)菜品和搭配管理

 

        外卖服务最重要的部分是菜品和搭配的管理,为此我公司将根据市场调研数据和消费者反馈意见,每月更新菜品和搭配,制定多种口味的菜品,满足消费者的口味。在搭配上,我们将考虑设计汤品、菜品和饮料等多种套餐搭配,并组合成多个选项,提供给不同细分目标人群。

 

      (2)消费者管理

 

       我们将根据前期百度外卖的评价体系和消费者的订购量建立起会员制的外卖体系,通过积分、赠券等方式吸引用户关注度,同时在节假日期间会开设专门的套餐,如端午节外卖套餐、中秋节外卖套餐等,借助于节日氛围增加知名度。其次,我们将在每月进行消费者调查问卷,对于已经使用过我公司外卖的用户进行反馈,通过数据记录进行用户分类,并与配送人员进行核实,落实分区管理。针对不同的用户、区域制定不同的菜品、配送和会员活动,增加用户粘度。

 

       在会员和非会员的具体管理上,我们将借鉴网店和电影院的模式,依据前期用户的消费量和评价来对用户分类,制定详细的积分和赠品方案,定期举行外卖特别优惠活动,提高市场竞争力。

 

        2、配送体系和口碑宣传 (1)配送服务

 

      我公司的外卖配送时间将分为几个时间点,在高峰期如中午11:00-13:00之间增派配送人员,保障区域内外卖快递及时到位,在17:00-20:00将根据外卖订餐情况缩减外卖配送服务人员。在其他时间点则安排少量的外卖快递人员。同时,我们将安排一位配送调度员,及时协调相关配送人员,并负责对配送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针对配送服务,我们将严格规范配送人员管理。要求外卖员在接到送餐任务后,需要仔细阅读订单,了解清楚外卖的地点、时间、所送菜品数量,以及客户联系方式,确认无误后,方可送餐。如果配餐有问题,要第一时间找调度员协调解决,处理妥当后继续送餐。根据客户地址送到合理的取餐点,(不能送到客户公司办公区的)电话联系客户,请客户协助取餐。顾客取餐时,要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微笑服务,先报告客人所点餐品,确认核实信息后即表示感谢。

 

       我们将每周进行配送人员通气会,督查每周配送服务反馈的意见,对于配送当中发生的各类问题进行汇总,在会上进行协商提出整改方案。

 

     (2)口碑宣传

 

       我公司将利用自己多年经营的优势和对市场的把握,结合百度外卖的品牌和要求做好宣传工作,在整个经营点布置好关于百度外卖的宣传广告,在配送包装上印制百度外卖的LOGO,结合新媒体和自媒体推广百度外卖,要求我公司各级人员要配合口碑宣传,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定期我公司的外卖菜品和介绍。

 

       同时,我们将在本地的各类社区、论坛和贴吧等开展百度外卖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类话题、帖文和热点来打造一个有影响力的品牌外卖,推广我们公司的外卖。这些宣传帖文将按照用户消费者反馈,话题辩论等方式展开,增加关注。

  

      外卖市场调研报告2

        一、引言

 

       本次抽查采用网络抽查方法,问卷抽查大学城学生,关于外卖情况的抽查,本团队综合以上问卷调研和实地走访的结果,对原先的问卷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在网上后分享到各个地方让大学生去填。回收了46份问卷,抽查显示,外卖对提高大学的饮食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具有强大的活力,但外卖仍存在诸多卫生隐患,亟需食品、药品监督局对其进行监控、整改。

 

二、抽查的目的

 

通过全面、深入地了解校园外卖的状况,研究校园及周边餐饮业应该如何发展,让我们的学生能够吃到卫生、健康、美味的食物。为保证同学们吃到放心、安全、卫生的校园外卖;为商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让商家的利益最大化;发现现在外卖存在的各种问题(服务、价格、质量);开发潜在顾客,维护好现有顾客;明白竞争者的优势与劣势,弥补自身不

 

三、调研方法

 

1、样本规模:46

 

2、抽查时间:11月14日———————11月18日

 

3、样本框架:大学城为主其他学校学生为辅。

 

方法:主要网络抽查,网络问卷方法为主。

 

四、调研结果

 

1、您是否经常困扰中午应该吃什么?

 

大部分的人都受着午餐吃什么的困扰,这是普遍的问题。

 

2、在学习日时,您午餐的选择是

 

大学生在校学习时通常选择就餐的地方是学校食堂,其次是上餐馆最后是叫外卖,此种现象说明大部分学生更愿意在校食堂食用。

 

3、最近三个月内,您叫外卖的频率更接近于?

 

由上图可知大学生叫外卖频率不是很高,这也算是很好的现象。

 

4、您在什么情况下会选择叫外卖呢?

 

大学生在不想出门的情况下才会选择的订外卖,其次是没人陪同吃饭,再然后是跟风。

 

5、您一般通过什么方式订外卖?

 

大学生通过网上订餐和外卖APP频率较高,符合学生使用现代网络。跟随潮流。

 

6、您一般通过什么途径知道外卖店?

 

学生通过上网查询和传单广告途径知晓外卖店。这也是一些商家经常运用的营销方法。

 

7、在您的外卖经历中,您觉得存在的哪些问题是?

 

遇到最多问题是送餐的速度,味道和照片与实物的不符,这也是普遍出现的问题,我们肯您对外卖服务最看重的是哪方面?以根据这些问题进行改善。

 

8、您对外卖服务最看重的是哪方面?

 

学生对于外卖服务最看重的就是服务方面,服务是现在最大的问题。

 

9、您能接受的午餐价格?

 

对于现在的学生来说,大部分人会选择较为便宜的外卖,15元之类,大学生的生活费也没有很多,一般家庭会控制住学生的生活生活费,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五、调研总结

 

学校放开对校内餐饮经营模式的规定,增加校内餐饮的竞争力。在抽查中,我们发现有些学校采取了限制外卖的措施。笔者认为,与其限制他人发展,不如谋取自身发展,校园内为何不办一些餐饮呢?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学校里办餐饮必定比校外餐饮占优势。如果学校里办一家餐馆,哪怕价格比校外高一点,其经营状况估计也会很火爆。就以我们的邻居上师大为例,上师大校内餐饮就采取了多样化的模式,学校食堂分为大众口味、川菜、咢菜、面食等,有些食堂还提供夜宵。除了食堂,学校还设了甜点店、小吃一条街等。学生在校就能吃到自己想吃的食物,根本无需叫外卖或出去吃。于是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在上师大校外的饭店里,我校的学生比上师大的多。学校只有放开餐饮的经营模式,才能够留住客源,如果校园餐饮还是那么单一,客源必定剧减。

 

加强对校园周边餐馆的监管。外卖是打不尽杀不绝的,与其一味的打击它、限制它,不如去引导它、规范它。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那些不符合标准的餐馆的监督力度,强制其整改。同时,学生们如果碰到不符合规范的餐馆,有义务及时向卫生部门举报。在走访奉贤食品药品监督所时,我们已将我校周边的餐饮情况向监督所反映。

 

加强饮食安全教育。学生会、团委可以运用多种载体加强宣传,通过传单、讲座等的形式告诉学生不吃卫生状况不明的食物。笔者建议,学生应确认所叫外卖的店家有营业执照。

 

学校要倾听学生的要求。我们想吃什么,当然是我们自己最清楚。但是有95%的同学认为学校没有重视自己的需求和意见。校方表示以前都会召开座谈会,但是大多数同学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情。开座谈会不能仅仅留于形式,要切实地倾听学生意见,并有所行动。

 

学校后勤部应联合校园内外餐饮业主多组织一些有关餐饮的活动,

 

为餐饮业主与大学生构建一个沟通平台,并从中宣传普及一些关于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知识。例如举办校园食神比赛、校园饮食文化节等。

 

       外卖市场调研报告3

        一、现状分析

 

        经历前几年的烧钱补贴大战与并购浪潮后,中国外卖产业跨越野蛮成长阶段,目前已经迈入拼品牌、品质、服务的稳定发展期。而市场的发展主要受到外卖用户数量的支撑。外卖用户数量经过前期的快速扩张后,增长幅度从2015年开始放缓,到2017年底外卖用户数量达到3.05亿人,预计2018年将达到3.55亿人。

 

         随着在线餐饮外卖逐渐渗透到日常生活中,我国外卖行业快速发展。据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在线外卖市场规模将达到2052.7亿元,同比增长23.5%,2018年行业规模将达到2430亿元。

 

        从外卖品类来看,21个重点城市外卖店铺中,餐饮店铺占比89.6%。其中,快餐便当和小吃夜宵是最大的品类,占比分别为42.2%和19.3%。

 

        西式快餐与中式快餐是都是比较受外卖食客欢迎的餐饮类型。其中,中式快餐中较多点选饭类和热菜,饭类比例最高,占到59.6%,热菜类占比46.5%;西式快餐中较多点选汉堡和小食,比例分别是71.4%和68.9%。

 

        从点外卖的原因来看,外卖食客点选外卖的主要原因是天气原因、外卖方便快捷和不想自己做饭。而考虑因素方面,90后认为做饭是件麻烦事,80前后则主要考虑天气因素。

 

TOP10外卖点单原因

 

 

        据数据显示,2018上半年,外卖食客人均消费达到36.4元。其中,80后的人均销售最高,超过整体平均水平,80前人均消费最低。而消费收入主要来源为食物。

 

人均消费构成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1、环保问题

 

        美团外卖、饿了么、百度外卖三大外卖平台的数据显示,日订单总量都超过2000万单,按一单外卖只用一个塑料袋和一个塑料餐盒占地约0.06平方米计算,每天这些废弃塑料的面积就能达到240万平方米。一些商家也意识到了外卖包装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但是环保餐盒,在密封性、抗油性、美观等方面的性能不如PP餐盒,使用起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运营成本居高不下

 

        当前综合外卖平台已经没有轻重模式之分都可算作是重模式发展。配送物流方面,自营和众包兼有,以满足日益高峰值的配送需求。这一块的劳务成本与比较大。此外,平台维护与其他运营都有着较大的成本。新技术诸如无人配送、智能语音、智能调度等等方面的研发成本。

 

        3、补贴仍在维持

 

        虽然从2016年开始省饮外卖平台对用户的大幅度红包补贴减弱但行业同质化严重,对于用户的争抢依然白热化。平台依然维持对用户进行红包补贴以留存用户。另外,骑手数量不断扩大,入驻商户也在不断拓展对于骑手和商户端的补贴也持续在投入。

 

        三、未来发展趋势

 

        1、一线城市继续领先三四线城市潜力巨大

 

        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一向是外卖的主阵地,过去几年一直引领着外卖市场的发展。但外卖行业发展进入到第五年,一线城市竞争激烈,面临一波又一波的品牌更换,市场已经基本饱和。而随着外卖的渗透速度越来越快,从一二线转移到三四线,从市中心转移到城郊县乡,外卖市场的整体下沉,会更加明显。

 

        2、人工智能技术助力 配送效率不断提升。

中国餐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6

一、抓基础,日常稽查工作成效显著

(一)日常稽查工作扎实有力。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我们加强日常稽查的力度和频次,进一步扩大案源。一是加大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查处力度。5月份,接群众举报我市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安来厄贝沙坦片。经查证,确定为非法途径购进,对此,我们立即在全市范围类开展了有关安来厄贝沙坦片的经营渠道的专项检查,共查处此类案件5起。二是全年药品抽验批次,不合格批,不合格率为%。其中基本药物抽验批次个品种,不合格批次,不合格率为%。三是继续加大药检车运行的力度和频次。检测车共运行了天次,运行里程公里。检查涉药单位家,其中零售药店家、生产企业家、批发企业家、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家、乡镇卫生院家、村卫生室家,个体诊所家。筛查药品批次,抽样批次,经检验为劣药的批。快检抽样占全年药品抽样率为%。四是增强应急能力,稽查队伍内部通讯渠道保持畅通,各种执法设备能够保证工作需要,确保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及时控制和正确处置各类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四是加强协作办案,提高办案效率。对涉及到外地的有关案件,按照国家局和省局案件协查的有关规定,及时协件,向其他单位发出复函份,向兄弟市局提供检验报告书份。通过协查,全国各地药监部门通力合作,节约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了双赢。

(二)重视举报投诉,提高办理速度。我们面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到举报投诉时“快字当先”:一是快速受理。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准确、详细地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快速受理。二是快速查处。受理后,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点,事发地点在市区的1小时内,郊区的2小时内,偏远地区的最迟不超过3小时,着手开展现场检查。三是快速办结。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情节简单的一般案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案件在规定时间无法办结的必须向举报人做出解释和说明。四是快速反馈。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将查办结果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告知举报人。目前,我们共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件(次),其中立案调查8起。

(三)加大对违法药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整治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充分发挥广告监测设备效能,并辅以人工监测,每月初将上个月监测到的违法广告通过违法广告地市填报端上报省局稽查处,同时移交市工商部门,并在各种媒体予以通报。同时,为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广告,我们约谈电视台,共同交流探讨药械广告监管问题,并达成共识:一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清除虚假药械广告;二是加强沟通交流,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广告座谈会,共同商讨相关事宜;三是建立协作机制,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广告审查和交流,电视台的广告必须经过药监部门审查后才能播出。今年以来,共监测发现违法药械、保健食品广告个,均已上报省局、并移交市工商局处理。

二、抓重点,全面推进稽查工作的整体开展

2011年,是新一轮机构改革之年,稽查人员变动很大,随着局机关职能增加,同时增加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相关职能,在人员紧张、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支队全体人员上下一心,齐心协力,确保了各项工作不松、不断、不乱。

(一)继续把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作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多是药品质量和药品市场秩序问题。当前药品监管中存在着一些困难,如违法分子的做案手段日益狡猾;缺乏专项打假经费,打假成本高、造假成本低,形势不容乐观,容不得半点松懈。对此,我们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巡查制度,始终保持平稳、高压的态势,使稽查工作稳步前进。今年元月份,根据市政府要求,市局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至此,我们在案件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时有了执行标准。此外,支队自成立以来,始终将以下五类药械、保健食品作为稽查的重点,加强日常稽查:上级通报的假劣药械、保健食品;日常收集的各网站、报刊公布的假劣药械、保健食品;日常抽验阳性率高的药品;广告监测到涉及虚假宣传的品种;民生工程抽验不合格的保健食品。

(二)理顺新增职能,加强餐饮单位监督检查,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一是按时完成省局、市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布置的食品、餐具等抽样任务。目前,共在中小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小吃店等地抽样批次,涉及品种有:食用油、小麦粉、大米、米线、生活饮用水、水产品、腌制产品、碳酸饮料、餐具等,同时配合市质监局完成奶制品、汤料等抽样任务。二是开展餐饮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各餐饮单位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及个人卫生知识、加工环境、食堂餐饮具清洗和消毒、冷菜制作和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台账登记情况等。今年以来,共检查餐饮单位余家次,立案起,当场书面警告起。三是加大对做出警告处罚决定的部分餐饮单位跟踪督查力度,查看其整改情况。对于未按要求限期不予整改的单位立案查处,共查处4起此类案件。四是配合市局餐饮科做好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后参加了学校食堂专项检查、创建文明城市全市餐饮单位专项检查、餐饮服务环节狗肉全面清理检查行动。

三、突出以专项行动为抓手,大力开展各类专项整治

在国家局和省局的安排部署下,结合我市实际,我支队安排了多项专项行动,主要包括:

(一)抓住热点,大力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

非药品整治一直是我们开展的市场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6月份,根据09年度专项整治的情况,我们又一次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保健品店和其他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经营企业进行进一步检查、梳理。今年以来,共检查可能涉嫌非药品冒充药品件,立案查处起非药品冒充药品案件。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医用氧、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计生药械市场等专项整治。一是开展医用氧使用专项检查。我们采取先自查、后抽查的方式,自查医疗机构家,抽查了家医用氧生产企业,家医疗机构。对于少数医疗机构对医用氧的管理不到位,索取资料不全、购进记录不完整等情况,我们立即责令其及时整改,并要求其严格履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二是开展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检查。7月份,按照省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函》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查看此类产品是否按规定使用、销毁,并采取现场抽查的方式,抽取若干品种进行审核。对于少数单位存在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我们当场责令其整改。三是开展计生药械市场等专项整治,将此项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中,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经营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终止妊娠药品、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及无证经营计生药械等违法行为;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假冒伪劣计生药械的行为。

(三)突破难点,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对照国家局、省局加强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和安全整顿的通知要求,今年以来,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进货渠道是否正规,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二是开展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保健食品添加药物成分的问题,加强了对这类产品的抽验。今年以来抽验保健食品批次,检出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枸橼酸西地那非等成分批次,对此,我们立即公开曝光,并立案查处,全年共立案起。三是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组织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行为。共查处起假冒伪劣保健食品。

四、人性化稽查,维护和谐执法环境

和谐稽查的建设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严格执法和以人为本并重的新执法理念,实行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服务,用实际行动构建和谐稽查的新思路和新内涵。

(一)在日常执法中,执法人员从被监管单位实际出发,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针对轻微违规行为在免予处罚的基础上,帮助他们查找违规的原因并督促其立即整改;针对必须处罚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前与企业负责人约谈的办法,明确指出其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阐明案件的定性及处罚的依据,并采取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方式帮助行政相对人在管理上补缺补漏;针对行政相对人对监管法律法规掌握不透彻的情况,反复向其宣传涉药法律法规,并积极帮助行政相对人掌握一些基本的辨假识假手段,有效减少了违法行为的发生频率。

(二)我们在稽查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四个做到、四个杜绝”,即坚持做到文明稽查,杜绝粗暴执法;坚持做到廉洁办案,杜绝“吃、拿、卡、要、报”;坚持做到公平公正执法,杜绝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坚持做到依法为行政相对人服务,杜绝无理拒绝相对人的合法要求。

五、优化舆论宣传工作,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我们一方面通过媒体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有效的宣传铜陵药监系统的工作动态。另一方面也提高群众识假辨假的水平,发动群众参与打假,震慑违法分子。同时我们创新了宣传方法,增添了许多新亮点:一是在药品零售企业制作并摆放假劣药品展示柜,让群众直观地认识假劣药品,提高识别能力;二是充分发挥药品检测车的平台作用,广泛深入农村、社区和学校等基层宣传。药品检测车所到之处,快检人员一边进行筛查检验,一边向基层群众介绍鉴别药品真伪的基本知识。通过宣传,加强了药监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进了人民群众对药监的了解,让人民群众知道药监是做什么的、正在做什么、为什么这样做。今年以来,在各类报刊媒体发表信息篇。

六、存在问题

(一)执法人员较少,稽查任务相对艰巨。支队依法承担餐饮环节食品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投诉举报受理、抽样、快检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广告检测等诸多工作。承担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明显感到人员不足,影响稽查监管深入一线工作的开展。

(二)依法行政能力有待加强。应对新职能,履行新职责,我们的干部职工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2012年工作重点

一、以人为本,强化队伍建设

(一)抓思想建设。要始终把思想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做到开展工作与思想建设两不误。同时,加强了支队同志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并把这种意识付诸于自觉的行动。通过抓思想建设,一方面强化全体人员的爱岗爱民、尽职尽责的观念,也为有效开展中心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二)抓业务学习。面对稽查工作专业性强的特点,同时鉴于支队刚刚成立,人员来至不同单位,部分是新招人员,对此,必须制定周密、系统的学习计划,把加强执法队伍的业务学习作为重要环节紧抓不放,认真组织经常性的学习,以促进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

(三)抓廉洁自律。进行经常性的廉洁自律教育,认真执行食药监人员“五条禁令”和廉政执法相关规定,要求稽查人员牢固树立勤政、清廉意识。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管综合保障水平

积极争取各方面的专项资金支持,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力争提高支队稽查执法装备水平,增强执法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办案水平和效率。

三、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一)深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市场专项整治

首先按照国家局及省局的统一部署,联合公安、邮政等相关部门,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非法回收药品、非法添加化学物质、邮售假劣药品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检查和整治。其次努力改进稽查打假的手段和方式,提高稽查打假效率。加强系统上下联动打假、与有关部门联合打假,实现监管情报互通、涉嫌案件协查,形成联手打假的合力。

(二)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日常监管

一要加强医疗器械日常监管。结合医疗器械企业换证和许可证管理,对列入重点监控的产品和生产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整顿超范围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使用监督管理,保障用械安全。

二要加强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把药品经营企业GSP引入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加强医疗机构药房药库、器械库规范化建设。三要加强药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建立治理违法广告的协作机制,开展违法广告专项治理行动,严禁宣传虚假违法广告。对检查发现的违法广告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中国餐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7

赤壁市禁渔区域内包括长江岸线17公里,皤河全长53.43公里,西凉湖面积6万亩,推动恢复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责任重大。自“禁渔”工作开展以来,我局立足部门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销售长江水产品的违法行为,有效阻断“江鱼”的流通渠道,前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新华号全媒体平台、中国质量报、学习强国、湖北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先后对我局禁渔工作进行了宣传报道。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把长江禁渔专项行动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禁渔工作部署。一是成立了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行动安排、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要求,由我局牵头,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了联合整治专班。二是召开了专题会议。先后组织召开了长江流域禁捕“百日攻坚战”会和餐饮流通环节“长江禁渔”专项整治工作会和“长江禁渔”工作督办推进会等会议,进一步压实了执法人员和经营者的责任。三是开展了广泛宣传。在城区农贸市场及市内禁渔水域悬挂宣传横幅80余条,在全市集贸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张贴“禁渔”宣传海报2000余份,在禁渔重点地域赤壁镇方向设置大型户外长江禁渔宣传广告一处,与经营户签订《禁止加工、销售、经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产品承诺书》610份,印制了《赤壁市长江流域禁捕禁用渔具销售管理台账》100份发放至全市各渔具销售店。

(二)严格市场监管,加强执法整治。一是全面摸清底数。对全市沿江、沿湖餐饮经营单位、水产品经营户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市场底数,建立监管台账;检查并督促市场主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采购、不经营非法捕捞渔获物。经查,全市有51户餐饮单位经营江鲜,其中:经营江鱼的单位44 户,经营皤河流域鱼类的7 户。有145户经营户从事水产品加工销售,其中农贸市场139户、超市5户、生鲜水产品店1户。二是加大广告网络监测力度,采用“互联网+监管”的模式,线上线下监测密切结合。截至目前,出动执法人员417人次,共监测网络经营主体223家,其中监测电商平台165个次,督促下架(删除、屏蔽)非法交易信息29条;三是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截止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3275人次,检查餐饮单位5972家次。对9家牌匾上有长江活鱼、长江野生鱼、江鱼等字体广告的餐馆招牌进行拆除或更名;对32家餐馆及商铺的门窗、立柱、墙面、柜台等印有长江鱼类字体、图案的135处广告予以清除;对32家餐馆或商铺宣传有长江鱼类文字的菜谱、菜单、名片及时进行了纠正。联合整治专班查获的一起违法销售电鱼工具案已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配合市农业农村部门、公安部门取缔神山镇西湖村、西梁村以及非法小鱼虾加工点3处。

(三)强化服务意识,保障转产转业。针对退捕渔民转产后的生产生活难题,我局积极强化服务意识,帮扶引导退捕渔民就地就近从事种养殖业、物流快递业等就业创业。赤壁渔业队渔民李某,禁渔后一直闲赋在家,辖区市场监管所了解其会开三轮车,积极引导其从事快递业务,月收入3000元。通过帮扶引导,共有75名退捕渔民实现再就业,其中企业吸纳9人,自主创业6人,灵活就业60人。

二、存在问题

(一)经营户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经营户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当前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实际经营中,水产品索票索证制度及台账记录不规范。

(二)案件查处方面经验不足。执法人员无法区别江鱼增加了执法难度,在此方面没有类似可借鉴的案例,专业执法队伍力量薄弱,除了联合其他部门取缔了三个非法加工窝点,无禁渔方面案件立案。

(三)禁渔宣传力度不够。虽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但是少数渔民、餐饮经营户以及消费者没有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仍抱有侥幸心理,存在非法交易行为。

三、工作建议

(一)严监管,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以禁渔区域内的餐饮服务单位、鱼贩子为监管重点,严格要求其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餐桌无“江鱼”。

(二)强能力,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联系农业农村部门,对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专业知识的培训;举办案件分析大讲堂,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水平。

(三)重宣传,实行有奖举报。进一步联系群众,坚持禁渔为了群众、依靠群众的原则全面开展禁渔宣传,鼓励举报禁渔期违法行为和个人。

中国餐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8

一、工作目标

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果,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努力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实现食品源头、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全程监控,努力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水平。

二、重点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当前食品安全突出矛盾和问题,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治理和整顿,重点抓好以下10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府厅发〔〕74号)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从重查处违法案件。

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辅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食品添加剂经营情况的检查,严禁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要重点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检查,对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实施备案制度。

商务部门要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猪(肉)进出(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台帐。

公安部门要以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等直接入口食品为重点,立足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抓主犯开展全面清查,积极协助食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环节的专项整治。

农业部门要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药的“黑窝点”,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药。要以奶站为重点,开展生鲜乳三聚氰胺专项监督监测,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违法行为,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进行生鲜易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和苗种繁育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测,强化食用农产品中非法添加物的监督抽查。

(三)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含现场加工制售)的集中整治。

质监和工商部门要实施动态管理,以彻底清除小作坊无证经营的安全隐患为目标,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生产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过期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以及生产仿冒他人品牌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同时,要强化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开展小作坊诚信生产经营承诺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乳制品综合治理。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号)和《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2008〕122号)要求,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试点建设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农业部门要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等的监管,严格审核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采取封存、拆除设施设备等措施,防止暗自收购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加大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和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

质监部门要加强乳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资格准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且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次检验制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措施。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日常监督抽验,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对乳制品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验,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

工商部门要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要求新上市奶制品每个批次都要有检测合格报告;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市场监管到位。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采购记录和进货查验的监管,防止问题乳制品上餐桌。

(五)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

农业部门要以生猪为重点,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料、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要重点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以中小型肉牛、肉羊、生猪养殖场(户)和诱导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的经纪人以及肉牛、肉羊、生猪屠宰场为整治重点,强化监管和监测。商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畜禽定点屠宰制度,督促企业加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坚决杜绝“瘦肉精”等病害肉流入市场;要强化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畜禽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验检疫、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定点资质行为;严查私屠滥宰和屠宰病死病害猪、注水猪等行为。

质监部门要对以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记录制度。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城乡冷库、农贸市场、超市肉食品经营的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猪肉市场监管巡查和索证索票制度。

食药监和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加大对城乡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的监管力度,要求餐饮单位、学校食堂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

(六)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

质监部门要强化对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原材料进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要监督食用油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地沟油”、假冒伪劣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烹饪食物的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户)及饲料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要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和废弃油脂回收装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城管部门要实施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单位资质许可或备案,确定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单位和集中处置点,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托运台账,督促收运处置单位建立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账。

(七)加强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

卫生部门要严格规范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强化学校、工地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深入排查和治理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幼儿园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使监管难度较大的工地食堂纳入正规管理;要督促学校、工地食堂健全和落实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索证索票、台账建立等制度。在检查中,对存在问题的食堂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向教育、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及时通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一次性餐盒、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专项整治。

质监部门要对一次性餐盒生产环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严格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对日常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无证生产一次性餐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卫生部门要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抽检;检查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采购一次性餐盒索证索票制度是否到位;对使用无合法来源的一次性餐盒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销毁;加大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力度,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要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将卫生行政部门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审批条件和年检条件之一,并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九)加强酒类综合治理。

商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实行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和酒类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以散装酒、白酒、葡萄酒为重点对象,以城乡结合部、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为重点区域,以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行为为重点内容,全面清理不符合生产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生产、销售单位。

(十)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

食药监部门要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开展保健食品广告和包装标签专项整治,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监管规定,重点抓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认证等工作;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推进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加快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系建设,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要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条件,调整充实监管队伍并逐步向监管薄弱环节和农村倾斜。要充分发挥村级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作用,弥补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积极探索食品检验机构综合能力建设,提高食品检验机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各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国餐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9

第一条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六条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标签、标识的食品。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九条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不安全,需要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立即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制定。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七条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的卫生、农业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众可以免费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本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定,并报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四章食品检验

第二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资质认定,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二十三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消费者或者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食品检验机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国务院授权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部门确定的可以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国家实验室再次进行复检。国家实验室的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食品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

第二十八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包装、储存等场所,并确保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以及排放废水、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防止食品污染要求的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

(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能够证明其具备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并颁发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的生产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还应当同时发给申请人食品安全监管码码段;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

申请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公布。

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向县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本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九)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保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八)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食品安全监管码。

第四十条获得食品安全监管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其生产的食品上市之前,向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食品的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合格信息以及实时更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其说明书或者标签应当标明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二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容易辨识。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与食品标签、说明书、包装所标明的内容不符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四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对尚未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下列事项:

(一)供货者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有无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的食品。

第四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经营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四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对所作的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在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场所和展销会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经营的食品是否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不安全食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因本市场经营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运输食品的,应当使用安全、无毒、无害、清洁的运输工具,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十二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四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首次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无相关国际标准、条约、协定要求的食品,其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五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

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五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

第五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发现进口食品不安全的,该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出口商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召回该进口食品。

第五十九条出口的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六十一条我国与食品进出口国(地区)缔结的条约、协定对食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该条约、协定的规定。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部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由寄生虫、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对由非传染性食源性疾病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查明原因,并将调查结果通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由食用农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当将调查结果通报农业主管部门。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调查予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为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向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体伤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救治工作。

第六十五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受本级人民政府指派,可以独立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并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第六十六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相关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六十九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安全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七十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查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抽查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抽查检验并获得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其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另行抽查检验。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验。

第七十一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七十二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七十五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公布:

(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三)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农业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或者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或者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有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还应当吊销其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或者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其他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三)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食品生产者违反本法规定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五)获得食品安全监管码的食品生产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七)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并执行查验记录制度;

(二)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三)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储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依照本法规定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五)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

第八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累计超过3次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未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无相关国际标准、条约、协定要求的食品,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或者出口的食品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要求。

进口商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不安全的进口食品的,依照本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进口商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履行了不安全食品召回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免予处罚。

第八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承担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本法规定,允许未取得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食品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被原发证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吊销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取消生产经营食品项目。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罪、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通报调查结果,或者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制措施建议而未提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授予其资质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吊销其资质证。食品检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授予其资质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吊销其资质证。

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或者直接用于餐饮服务的食品。

不安全食品,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流通,指食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供应、销售。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加工、销售和消费服务活动。

食品摊贩,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良好生产规范,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质量而制定的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指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关键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的体系,包括对食品的不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进行危害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制定控制措施和程序。该体系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4个部分。

保质期,即最佳食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以及其他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

第九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的,该许可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许可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延续手续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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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县成立了由副县长同志任组长,县卫生、工商、技监、经贸、农业以及畜牧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同志担任。同时要求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组织,组建专门队伍,制定工作目标,进行目标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确保工作目标如期按质完成。

2、制定方案,落实责任。为进一步做好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人民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欢乐、祥和、健康的节日氛围,县政府印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金周和“”国际商务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黄金周和“”国际商务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整治目标、整治重点、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逐一进行了细化。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我县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以餐饮业为重点环节,旅游景区为重点区域,地方特色食品、方便食品、熟食制品、儿童食品、酒类饮料为重点品种,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消费3个关键环节,严厉打击各种危害消费者权益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一)卫生局:负责餐饮业的整治。重点加强县内宾馆、旅店、饭店等集体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熟食制品、凉菜、冷食等品种加工和贮存的卫生管理。对节日期间婚宴、大型聚会活动的食品卫生要进行严格监控,同时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做好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

(二)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整治。节日期间,要加大对食品市场特别是旅游景区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重点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经销无质量合格证明、不符合仪器质量标准、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和查处对过期食品更换包装和标签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旅游景区景点、旅客集散地区饮食企业和食品摊点的巡查力度,严查无照经营。

(三)技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重点加强对地方特色食品、方便食品、儿童食品、酒类及饮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作坊)的检查,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

(四)经贸局: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对定点生猪屠宰厂加强监管,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厂,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确保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放心肉”供应。

(五)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节日期间蔬菜、畜产品、水产品、果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要做好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饮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产激素等知识的工作,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加大对高剧毒农药销售、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规销售、使用高剧毒农药案件;同时加强动物产品检疫和产地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统一行动,协调联动

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各职能部门组织了大规模的集中统一行动。行动中,要求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卫生局:确定我县餐饮单位为检点,重点检查内容:食品原料采购,卫生管理制度,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餐饮业消毒等卫生项目进行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出动执法车辆台次,检查宾馆、饭店户次,学校食堂户,检查中情况较好的单位在原料索证、卫生管理制度、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餐饮业消毒等方面都较好,特别是城的餐饮单位,在服务和卫生管理上进一步加强;检查中发现问题单位主要是面积较小单位,存在有食品原料索证不全、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餐饮业消毒不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工作衣帽穿戴不齐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对不符合卫生要求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家,警告家,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做到边监督边整改。

工商局:采取“三包”责任制即:包人、包片、包店和有无营业执照、食品质量是否过关、进货渠道有没有问题等方式落实责任,出现问题直接问责。以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构建监管部门信息沟通平台,实现食品生产、加工、经销企业证照发放、质量检测、行政处罚和吊证注销等监管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实现市场秩序动态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将各大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农村的小卖部等确定为重点区域,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面粉、肉及肉制品、茶叶、儿童食品、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类、调味品等为重点商品,严查商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经营单位户次,检查个体经营户户次,检查市场个次,出动执法车辆车次。取缔零散食品加工点2户,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4份,查扣过期食品15公斤。

技监局:组成三个执法队负责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过程、添加剂、产品质量,日常巡查要有记录,查处要上报监督科和主管局长。监督科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的申报、验收、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建档管理。主要包括:生产企业的产品、规模、法人、地点、生产设备、生产条件、生产过程、添加剂及日常监督检验,监督抽查的结果要如实登记备案。质检所负责对列入及未列入监督检验计划的食品加工企业的抽检工作,要实事求是提供真实可靠的质量信息,并将检验报告提交综合科备案。计量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确保量植传递的准确性。共检查了34家食品生产企业,其中:熟肉制品3家、糕点11家。面粉20家;对这34家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产品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检查,未发现问题。

经贸局:在“”黄金周和“”国际商务节期间,组织精干力量对全县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并对全县各集贸市场的肉品市场坚持每天检查,对个别屠宰户的私滥宰和猪肉注水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车辆余辆次,执法人员余人次,查处违法案件31件,在整个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期间,未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确保了全县“放心肉”工程的实施。

农业局: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加大对蔬菜生产、销售整治力度。抽调具有丰富经验的检测人员,专门负责蔬菜检测工作,坚持每天从蔬菜批发市场等地抽取样品。日前,已组织检测人员30余人次,对韭菜、油菜、菠菜、芹菜等蔬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未发现不合格蔬菜产品,有效地杜绝了质量不达标蔬菜进入市场。并从蔬菜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入手,加大了对农药销售、使用的执法力度。印制和发放了明白纸200余份,并与各经营户签订了责任状;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温室大棚等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在蔬菜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问题。到目前为止,已出动执法人员60余人次,对经营和使用农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了对农资销售网点的清理整治力度,规范了他们的购销台帐,对违法经营的,坚决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畜牧局:针对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四个环节按职责分工,于4月26日—5月2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有关饲料、兽药、动检为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出动车辆20余车次,人员100余人次,对县城内及各乡镇饲养场、肉类市场、超市、冷库、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等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检查。首先,县动检站对屠宰场、屠宰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共查处违法案件2起,查抄并销毁病害动物2头、病害动物产品80余公斤,确保了上市动物、动物产品质量。

其次,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共计检查猪尿样品、饮用水样品30个,检验结果全部为阴性。没收不合格标签6000余张,不合格饲料添加剂80袋。同时抽检35个饲料样品送市局兽药饲料畜产品检测中心检测。通过抽样监测,净化了我县饲料、兽药和畜产品市场。兽医科主要检查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情况。未发现销售、使用假劣及违禁兽药情况。

四、常抓不懈,确保经常

1、构筑长效体系。要求各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活动,立足本职,本照突击行动与经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长效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充分调动执法队伍积极性,体现痕迹化管理,强调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目前,我县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已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分头制定了食品卫生安全长效工作方案,卫生部门出台了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2、加强宣传工作。在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采取了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一方面宣传到生产经营单位,以全面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卫生管理意识,使其真正认识到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另一方面,宣传到消费大众,增强广大群众的食品卫生意识,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消费的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群众自我防范能力,形成全县上下、社会各界共同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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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__年,我国主要食用农产品与食品供应数量继续保持“总体稳定”态势,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总体呈现“逐步向好”的基本格局;以推进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线,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实现了新提升。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食品安全问题及情况调查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食品安全调查报告1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促进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市人大财经委、农业环保委和教科文卫民侨委负责人,就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开展了调研和督查。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质量水平有了新提高,产业素质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有了新提升,生产加工水平持续增强;食品监管有了新突破,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品牌建设有了新进展,“____制造”声誉不断扩大;监管体系得到健全,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全民质量安全意识有了新提高,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特别是去年8月份开始,我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____实际,组织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专项整治行动得到了全面、扎实、有力的推进,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存在问题

(一)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仍然不高。全市总体质量水平建立在粗放型增长方式和低端产业结构上,总体滞后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长期徘徊在80%左右。同时,各县区发展状况也不够平衡;传统产业质量不容乐观,小企业质量技术基础比较薄弱,产品档次不高、可靠性不强、标准水平偏低,制售假冒伪劣现象没有完全根除,质量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

(二)企业、农户的主体意识不够强。由于生产企业、农户对农产品安全问题认识不足,质量意识淡薄,加上目前大宗农产品市场准入尚未实施,农产品难以实现优质优价等原因,企业对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动力不足,在标准化应用、质量控制、生产记录、标识使用等各个环节上重视不够。部分小型企业、小规模基地缺乏必要的自查、自检。少数企业和单位在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过程中,只注意申报材料编制,不注重实际管理,敷衍应付。

(三)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成果任重道远。虽然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建立了一整套规范和制度,但受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影响,要长期坚持绝非易事,部分企业对为什么要索证索票、建立台帐的认识还比较模糊,认为这是政府“要我做的”,没有认识到这是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便于追溯质量责任的需要,容易导致专项整治出现反复。

(四)“三无”企业的彻底取缔难度很大。由于“三无”生产加工点量大面广、有很大的流动性和隐藏性,目前还难以应对;主观上看,“分段”模糊再加上部门间职能衔接、信息交流不畅问题短期内难以消除,监管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况且食品生产许可不是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新办证照情况无法及时获取,导致常常处于被动监管的状态,难免会造成监管脱节。而且“三无”生产加工也极易反复,彻底解决确有相当大的难度。

(五)基层网络建设有待完善和加强。目前市属两区尽管建立了综合性的公共管理机构,但人员数量、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都不能满足产品质量、食品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需要。三个县尚未建立基层监管网络。而产品质量、食品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难点、重点又在基层,在农村。

(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配套。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处罚条款不明确,不法分子或缺乏诚信的生产者、经营者有可乘之机,使执法缺乏应有的严肃性。食品无照经营整治仍是专项整治工作的难点,特别是流动摊点,缺乏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卫生许可证,相关法律的交叉问题如何解决值得研究。

三、建议意见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既是一项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大任务。建议政府及监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宗旨,针对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党的____大报告强调,要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着力转变发展观念,大力提高包括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发展质量。要深刻认识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国家形象;容忍假冒伪劣,就是容忍对人民利益的侵犯和对国家形象的损害。各级各部门能不能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是不是具有强烈的质量安全意识,是建立长效机制的首要因素。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培养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良好习惯。要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结合起来,加强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加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教育。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大力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识假辨假能力和维权意识,努力形成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环境。研究建立质量安全“百姓查询平台”,定期召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新闻会,公布质量信息,将食品等产品质量状况、问题产品的查处结果以及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信息向群众公开,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进一步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执法力度。要在认真学法的基础上,采取联合执法、突击检查、专项整治等方式,深化巩固去年全国专项整治成果,继续开展家具、玩具、服装等十类产品的专项整治,着手开展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为期三年、以农村为重点的“十小”整治,全过程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严把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关,严格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市场退出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同时,对一些在法律条款上交叉或者缺乏配套细则的,建议作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四)进一步推广现代经营方式,依托现代科技手段。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并积极向农村延伸。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检验检疫电子监管、通关单联网核查、药品稽查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高技术保障能力。加强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鼓励南浔区建立省级电线电缆检测中心,安吉县建立省级转椅检测中心,长兴县建立省级蓄电池检测中心。

(五)进一步健全基层网络建设。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农村。从我市目前的情况看,面广量大的各类企业,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而基层质量监管人员编制和装备严重不足,监管难度大。建议政府就基层特别是农村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加以研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充实人员编制,配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巡查检验车辆,确保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食品安全调查报告2__日我县发生了一起因甲醇中毒导致4人死亡,19人住院治疗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于月23日24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迅速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全县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级响应,采取果断措施,通过控制源头、控制嫌犯、控制市场等一系列措施,以及全县____多名县、乡、村干部的不懈努力,按照“不漏一店、不漏一户、不漏一壶、不漏一例”的要求,彻底清查追缴假酒,确保了社会稳定。

这起甲醇中毒事件虽然是犯罪嫌疑人____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犯罪案件,但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极其深刻的。痛定思痛,如何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为此我们组织专班分赴各地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截止年底,全县共有食品生产企业244家,其中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43家;食品经营户1289个,其中餐饮店410家,农贸市场5个,超市5家;持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1533家;通过农产品认证共188个(无公害基地认定29家、产品认证149种、有机食品认证4种、绿色食品认证6种)。

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仍然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其中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别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则负责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散、小、乱、差的状况普遍存在,是影响市场食品安全的核心因素。

我县大部分食品加工企业都是小作坊,存在着无证、无照生产食品等问题,基础设施落后,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缺乏检验设施和能力,达不到基本的生产条件,其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譬如苞谷酒生产,我县共有140家白酒加工企业,其中仅有2家获证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其余138家均为家庭式作坊,季节性加工,全县白酒加工企业有包装的仅有3家,其它都无产品包装,均属散装白酒,产品附加值低。

2、食品流通、餐饮环节秩序不够规范。

一是对国家要求经营者建立的自律制度不理解,或者无能力建,工商部门发放的台帐,要么不按真实情况建,要么干脆不建,自律意识淡薄,目前全县规范建立自律制度的仅占20%。

二是裸装散装食品质量监管有空档,仅凭现有的监管手段无法辩别真伪,而裸装、散装食品大多集中在公众集中消费的集贸市场,且传统的民族的较多,如腊肉、米酒、各类粑粑等,着实令人担忧。

三是无照经营食品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无照经营者往往无固定门面,流动性强,或者虽有门面但隐蔽性强,经常逃避出职能部门的监管。

3、食品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从农田到餐桌的食物链是一个环环相扣、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对某些食品品种或生产经营行为所属环节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实行分环节监管,容易产生部门之间职责界定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浪费监管资源,影响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

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隐患;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监管机制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少数不法分子见利忘义,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此次的甲醇中毒事件,暴露出食品市场秩序混乱、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

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㈠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的矛盾凸显和风险高发期,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防不胜防。近年来全国由于农药、兽药、鱼药污染造成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有所上升,城乡食品市场上出售掺杂掺假、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坑害消费者的事例,屡禁不止,已成公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日益增长的需求与监管能力和水平,与食品产业的技术、质量水平,与企业的诚信自律程度等方面还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应对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将是一个长期、艰巨而复杂的过程。

食品安全调查报告3这周,本校老师布置给我们一个任务——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的社会调查。作为本校学生的我和三名同学在一天时间内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

一、调查对象

这次有关食品安全的社会调查以全市60名小学生为调查对象。

二、调查时间:__年__月__日

三、调查方法

我和三位同学通过两种方法进行调查。一种是网络调查(在爸爸的帮助下,制作成网络版调查问卷,通过qq群发动调查);第二种是利用双休日进____公园进行随机调查。

四、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本次参与调查的男生有33人,占总人数的55%;女生27人,占总人数的45%。一年级学生有15人,占总人数的25%;二年级学生有7人,占总人数的11.67%;三年级学生有3人,占总人数的5%;四年级学生有11人,占总人数的18.33%;五、六年级学生都是12人,各占总人数的20%。

从早饭吃的地方数据可以看出我市小学生多数是比较注重的,女生比男生注重食品安全的地方多一些,国为少数(9名)男生爱在小店吃,其中竟有人爱在路边吃,而女生只有少数(3名)爱在小店吃,并没有人在路边吃。

其次,男生较爱在小滩小贩购买食品,只有少数男同学不在小店里买食品,女生多数不爱在小滩小贩购买一些食品,只有极少数爱在小滩小贩购买一些食品。并且男生多数在小店里购买一些属于三无食品的零食,女生只有个别去购买零食,可以说明男生不是非常注重食品安全。

有些男女生因为罐头食品较为好吃,就误以为罐头食品是卫生的,这可以说明全市可能会有极个别同学把好吃食品当成了食品安全的食品了。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及其他问题可以看出现在的小学生并不是极为重视食品安全,只要好吃,方便,就顾上食品安全性了。

五、结论与建议

从上面的结果与分析可以看出,多数同学还是注重食品安全的,极少数同学有时会忘记一些食品安全的问题。在这里我要提几个建议:

1、请各位家长叮嘱自己的孩子注意食品安全问题;

2、请同学们时刻告诉自己要注意食品安全问题;

3、各班同学和老师将食品注意事项写于纸上,贴于教室醒目的地方;

4、学校可让一位老师站在小店前,告诉学生不要购买零食;

5、同学们互相提醒注意食品安全问题。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看出同学们的食品安全意识是高的。

食品安全调查报告4当今社会,健康无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主题,古谚云:“民以食为天。”然而,食又以安全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和社会和谐与稳定。无论是导致国内乳制品市场混乱的的三聚氰胺事件还是骇人听闻,令人作呕的地沟油事件??都印证着一个残酷的事实:我国食品领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案情介绍:

2011年3月15日,“瘦肉精”犹如一记重拳,击中了全国最大的以肉类加工为主的大型食品集团--双汇集团。央视315特别行动节目抛出一枚食品安全重弹,曝光了双汇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瘦肉精”猪肉。一时间,市场哗然,全国轰动,人们将目光转向这个国内肉制品加工的明星企业。新闻中曝光的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济源市,是河南双汇集团下属的分公司,主要以生猪屠宰加工为主,有自己的连锁店和加盟店。据相关人员介绍,他们店里销售的猪肉基本上都是济源双汇公司屠宰加工的,严格按照“十八道检验”正规生产,产品质量可靠。然而,其公司宣称的“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中检验并不包括“瘦肉精”的检验,以至于卷入这起食品安全犯罪的丑闻之中。随着欧典地板、三鹿奶粉等名牌企业在市场的检验中应声倒下,通过采取产品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一系列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国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今,双汇“诚信立企、德行天下”的企业信条如今就倍显尴尬了。3月16日,双汇集团在网站表示:“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双汇集团下属的子公司,对此事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双汇集团深表歉意。”值得关注的是,一方面双汇将责任锁定于旗下子公司个别员工,对此报告只字不提,另一方面事件曝光至今,双汇始终没有对作为直接受害人的消费者做出任何承诺或采取任何补偿措施。

那么,瘦肉精为何物呢?医学资料表明,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使人产生恶心、头昏、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而近年来,各地“瘦肉精”致人中毒甚至死亡的案例还是时有发生。

类似案情简介:

1.“大头宝宝”事件:2003年底,安徽阜阳劣质奶粉的情况,立刻震惊全国,问题由不法厂家生产的蛋白质等营养成分严重不足的奶粉引起,造成幼儿营养不良,甚至死亡。

2.“毒大米”事件:在我国广东、广西、江西、湖南等地市场上查出“毒大米”数百吨,根

据部分省公布的“毒大米”样本检验结果,所抽检样本的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均严重超标。

3.“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9月11日,《甘肃14名婴儿疑喝“三鹿”奶粉致肾病》一文将三鹿牛奶推向了舆论的风口,顿时轰动了全国,引起广泛的关注,次日卫生部通报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事实初步认定。

三聚氰胺事件使得国内乳品发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4.地沟油:暗淡浑浊、略呈红色的膏状物,仅仅经过一夜的过滤、加热、沉淀、分离,就

能让这些散发着恶臭的垃圾变身为清亮的“食用油”,最终通过低价销售,重返人们的餐桌。

5.“万能牛肉膏”:在市场上广泛流传着“万能牛肉膏”这种添加剂,这种添加剂可以将鸡肉、猪肉加工成为牛肉,不仅在校肉松作坊里,然而在一些小吃店里也是“公开的秘密”。

原因分析:

1.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这是国内企业存在大量不诚实现象的主因。政府之前没发现是因为监管力量不均衡造成的,而监管部到位,就不会给企业提供诚信的土壤。目前中国经济体制面临转型,过去粗放不完善的经营模式,迟早会遭遇滑铁卢,企业早一点觉醒和发现问题,可为品牌再造达成好的基础。目前,我国食品产业组织化、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低,食品产业技术、工艺水平、产业链条和管理水平落后,有关食品质量安全带制度和机制设置也远落后于实际问题出现的速度。

2.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在我国,国家已经开始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如下:

(一) 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

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食品质量的根本好转,有赖于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看到我国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明白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和问题,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在当前尤为重要和迫切。

3.执法力度不够强硬

为什么食品市场“瘦肉精”问题屡禁不止?在央视特别行动曝光的一些养猪户称,他们铤而走险偷偷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无非就是为了使养成出栏的猪看上去卖相好、更容易出手。“使用瘦肉精比不用瘦肉精的猪,每头能多卖出几十元钱。”然而,这条黑色利益链条的背后,流通监管体系疏漏和品牌企业诚信缺失问题也难逃其责。虽然早在2002年国家监管部门就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只检测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等没有纳入常规的检测。一位权威消息人士证实,各地都会检测盐酸克仑特罗,但莱克多巴胺只有在个别地方有检测,因为其检测成本高。所以,尽管很多部门在食品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艰苦的工作,但与广大群众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

4.监管工作不严密,以抽查取代普查

从双汇瘦肉精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恰恰是在执行国家有关检验的硬性规定不利,以抽查取代普查,每月一次,每次千分之二的比率进行抽查,如此小范围的抽查范围怎么能够的了不法分子保证不存在侥幸心理。

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1.制定和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世界各国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根本保障。只有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才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为此,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把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一方面是加强立法,另一方面是严格执法而且还要受到刑事制裁。通过这些严厉措施,确保有关法令、标准能得到严格遵守。

2.加强监管力度

保障食品安全,需要企业自律,但绝不能单单靠企业自律,政府相关部门有效有力的监管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统。政府应加大协调监管力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监管,组建职责明确、责权统

一、监管严明高校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的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打击力度,提高整治效果,并且要督促监管人员走入生产一线,今天的食品安全问题,表面上看是企业自律不严而导致,但深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够,制度流于形式,促使监管人员走出办公室,深入生产一线实行动态监管。

3.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

4.全民强化教育,提升商家的专业水准和商业道德

诚信是社会契约的前提,道德是商业文明的基石。如今,一些不法分子在追求商业利润时,几乎将道德置诸脑后,中国自古就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传统道德,而今许多生产和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对劣质食品的危害性却非常清楚。食品行业事关生命安全,需要的不仅是技术和资本,更要讲道德和良心如果诚信缺失、道德败坏、是非不分、荣辱颠倒,文明底线失守,再好的制度也无法生效,再快的发展也会出问题,所以进行全民道德教育迫在眉睫。

“瘦肉精”事件尘埃未定,“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又接踵而至……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频出现,监管到底缺失在哪里?我们还能吃什么?食品安全问题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种种假冒伪劣食品不断被揭露,被曝光;一起起触目惊心的制假售劣案件被查处,被打击;一条条鲜活的生命被残害,被扼杀,一颗颗善良的心灵被愚弄、被震撼。广大群众不禁要问:“究竟,我们还能吃什么?”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已到亟需下达决心,用大措施,凭铁手段,到彻底解决的时候了。

恩格斯曾经说过:“一个聪明的民族,从灾难和错误中学到的东西会比平时多得多”。今天。当我们面对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种种缺失、困境和危机时,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从付出的代价中更快地成长、成熟起来。所以,我们有一切理由相信,国家一定会出台完善的

法律制度,切实有效加强监管力度,拥有一个和谐的、安全的食品行业。

食品安全调查报告5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要求,自6月起__县食药监局承担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面对新的监管领域和新的职能,如何保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是我部门面对的一项新课题。我局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基础上,把调查研究当作真抓实干、开拓创新的“问路石”,集中利用了一个月的时间,采取摸底调查、重点抽查、座谈走访、典型分析等方式方法,深入企业、深入基层对全县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初步掌握了餐饮服务行业具体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汇总分析形成了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概述

__县辖区面积约2540平方公里,总人口57万,辖28个乡镇(处),469个行政村,农村人口约47万,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全县尤其是农村、边远山区的餐饮服务业整体水平较低。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县有固定店面的餐饮总数为862家,其中有许可证的为560家,无许可证的为302家,即将转让的为13家,获证率约为64.9%。在所有餐饮单位中大型企业18家,中型企业15家,学校食堂40家,农家游199家,绝大部分为小型餐饮单位,占全县餐饮单位总数的96%。从数据统计来看,我县餐饮单位基本呈金字塔状,塔顶端的大、中型餐饮单位数量最少,中间部分为较为规范的小型餐饮单位,最底端则是数量庞大的流动性强、从业人员不稳定、设施设备缺乏、自我管理水平低下的“五小”(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小农家乐、小食堂)餐饮单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数量众多、布局分散,无证经营现象突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生产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对方便快捷的就餐需求越来越大,餐饮服务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发展,除较规范的酒店外,绝大多数是家常风味店、特色小吃店、休闲餐厅、烧烤店、大排档、农家乐等,而这些小型餐饮单位常常抱着“省钱经营”的心态去经营,投入少、成本低、分布广、条件差,加之多数业主法律意识不强,存在事先不申请,不管卫生条件符合与否,不经许可即行开办的现象,有的企业则是被查处时才被迫办证,()不查不办,更有甚者是遇到检查,听到风声不对,干脆“收兵回营”,躲过检查后再继续经营,导致我辖区内存在着一大批未办证的餐饮单位。

(二)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健康体检不到位。目前,我县餐饮业的从业人员,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多数是低文化层次的群体,其中初中、高中文化的居多,部分从业人员甚至连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和起码的卫生知识都一无所知,大多是凭着自己的经验操作;有的企业不为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或者为了应付办证,节省体检费用,从业人员体检几个就算了事,不符合全员体检的规定,加上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体检了的走了,新来的未经体检随即上岗,特别是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全部未进行健康检查,若有患有传染性疾病(如甲肝、肺结核等)的人员上岗,给消费者构成严重的健康隐患,这些患病从业人员成为餐饮业的“隐形杀手”。

(三)设施设备简陋,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众多的小餐饮单位受自身经营规模、方式和经济条件的限制,业主不愿意在硬件设施上投入,难以做到分间操作,有的甚至生熟案不分,也不能达到远离厕所、粪堆、污水沟等污染源的要求。日常监督检查时经常见到库房、操作间的物品就地堆放或堆放无序,废菜乱扔,污水横流的现象,较为脏、乱、差。特别是夜市、小吃摊点、火锅店等大多数集中在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的地段,来往车辆多,卫生环境条件极差,加之自带的清水和餐具有限,但是需要洗刷的餐具、用具又多,为了节约用水,两盆水撑到底,一盆去油,一盆冲刷,更别提卫生消毒了,存在许多食品安全隐患。

(四)小餐桌、小食堂管理缺失。据不完全统计,我县中小学校食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还比较到位,但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获证率较低,学生小饭桌的获证率极低,这些小食堂、小餐桌未获许可,基础条件差,操作规程混乱,餐饮具消毒空白,责任管理缺失,对其监管难度也很大,几乎处于脱管游离状态。

(五)监管力量不足,制约监管工作有效开展。随着监管体制的调整,餐饮消费环节由我局负责,同时我局还承担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责,而我县餐饮业存在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执法装备尤其是仅有的3台执法车辆远远不能适应新任务的监管需要,存在着“力不从心”的困境,而我局在乡镇村又没有派出机构,与数量众多而监管难度大的餐饮单位形成了悬殊鲜明的对比。

(六)检验检测技术手段不到位。《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食品检验检测将实行“买样制”,检测设备、抽样费和检验费将面临巨大缺口,这将成为制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还有,餐饮服务监管职能交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但检验检测工作仍由疾控中心承担,餐饮监管与检测检验两者能否有效对接,能否协调运转都值得商榷探讨。

(七)农家游、农家乐监管工作是一个棘手问题。我县是一个旅游大县,大力发展农家游、农家乐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旅游本身具有人员高度集中、特殊时令性、区域特色性等特点,尤其是__月中旬至__月中旬较兴旺,农家游、农家乐在这一季节也逐步成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高风险场所,主要表现在:许多经营者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对外开放经营,从业人员普遍存在无证上岗现象;开办者大部分是地处偏远山区的农村人口,法律意识、卫生意识相对较差;厨房功能布局不合理,功能间缺少,卫生设施不全,__造成交叉污染,部分经营户为体现“农家乐”“家常便饭”的意图,在食品操作加工上采用不卫生的“土方法”;部分经营户不配备或者虽配备了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有的不经常使用、有的由于游客数量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形同虚设;前几年,我县为发展农家游、农家乐专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范和许可条件,但随着旅游业的日益发展,旅游人数日渐增多,饮食花样日益繁多,原有的许可条件和规范远不能符合满足现实的监管情况。

三、建议与对策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守法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上街咨询、手机短信、投诉举报等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地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饮食卫生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__月份,利用一周时间,我局通过召开餐饮环节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大会,公开发放执法服装、设置展台、接受咨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观优秀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五进”活动和餐饮服务执法检查开放日活动,营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此项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要加强对餐饮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对其进行《食品行业从业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程》等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从业人员规范管理、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扎实开展从业人员年度体检工作,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要采取强制措施,调离其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__月__日,由市局统一安排,组织全县380名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对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就其现场布局、设施设备、人员条件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验收,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目前,我局已受理餐饮服务经营企业申请书31份,已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20件;

对辖区内餐饮企业落实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追根溯源,__月份我局印制了统一的台账登记册,发放到餐饮企业,同时完善了23项餐饮食品安全制度,指导餐饮企业健全餐饮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重点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严厉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和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以及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政策引导。积极研究制定“五小”餐饮企业管理办法,借鉴重庆市小餐饮临时许可办法,对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或者就餐座位在30座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小农家乐、小食堂等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基本特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办理6-8个月的《餐饮服务临时许可证》,既使临时性企业得到规范,又不至于浪费资源,符合小型企业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__月份,我局在对全县餐饮企业摸底调研的基础上,突出监管重点,将社会关注度高的学校食堂、农家院、农村集体聚餐及经营规模小__出问题的餐饮服务摊点、小餐饮列为重点规范对象,经过上下反复酝酿、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拟定了《__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__县餐饮服务摊点监督管理办法》、《__县农家宴席监督管理规范》、《__县农家院监督管理办法》《__县小餐饮临时许可审查规范》,已上报县政府,目前处于审核阶段;

(四)全面推进餐饮业信用体系建设。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去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将餐饮企业划分为A、B、C三个等级,有利于促进餐饮服务经营者提高自身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我局在具体工作中将坚持“监管并重、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量化分级;除此之外还将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示范试点工作。通过制定标准、广泛发动、积极参与等形式评选出10名餐饮示范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店(学校)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全面推动我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新台阶,同时主动曝光一批无证经营、无证上岗、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且屡教不改的企业或摊主,使违法经营者无容身之地。

中国餐饮市场调查报告范文12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一)食品安全事故、事件

1.近年来无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全市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未发生系统性、行业性的出口食品安全事故。

(二)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

2.我市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到85%以上,对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90%以上、支持率达到95%以上。

(三)食品检验量

3.积极开展食品检验。按照我市常住人口96.3万人(数据来源《市统计年鉴2019》)核算,2018年-2020年,我市完成食品检验量分别为6087批次、6800批次、6779批次,均超过6份/千人;且在《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评价细则(2019)》制定出台后,我市监督抽检检测项目均不少于省抽同类项目数的60%。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在2019年、2020年分别为1.92份/千人、1.95份/千人。

(四)属地责任

4.市委、市政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创建期间没有出现因未履行食品安全属地责任而被问责的情形。

(五)征集、解决、反馈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5.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关于征集食品安全问题及建议的公告》,召开座谈会主动征求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及时进行解决、反馈,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六)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6.加强食安工作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都会听取、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三五规划。市委书记、市长每年都深入一线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工作。2019年起,每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食品安全工作。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四个最严”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时调整市食药安委,由市长担任市食药安委主任。高度重视镇、街食安办创建工作,完善“上下统一、体系完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基层食品安全协调机制。

7.压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落实党政领导食品安全责任制,市委、市政府分别出台《中共市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各自领导班子及成员的食品安全责任。每年对市食安委成员及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由市长任市食安委主任,食安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今年3月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调整了食药安委,修订了《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食药安办工作规则》,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食安委工作有序高效运转。各镇街均成立食安委、食安办,并严格落实食品摊点备案责任,建立备案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第一时间纳入食品安全监管。明确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综合管理,建立了校外托管单位清单,开展了校外托管场所的监管工作。

8.强化考核评议。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制定专项考核细则,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表彰奖励范畴,出台了《中共市委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个最严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市市场监管局、市畜牧局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中被市委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七)基层基础建设扎实推进

9.加强镇街派出机构建设。共设立12个市场监管所,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基层监管人员达到329人,能够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在全市13个镇街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每个镇街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全市997个行政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定期对各自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资店进行巡查,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做到快检有方案、有过程、有结果、有公示。

10.建立健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门机构。严格落实公安部要求,市公安局设有食药环侦大队,按照公安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装备配备标准,配齐相关装备,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11.注重加强基层流调队伍建设。市疾控中心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队,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

12.着力加强人员培训。根据业务开展需要,科学制定食品安全学习培训计划,强化措施,夯实保障,确保了监管人员每人每年学习40学时以上、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专管人员每人每年学习15学时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每人每年学习20学时以上。

13.建强基层协管员队伍。我市现有1054人的村(社区)食品协管员队伍,覆盖全部村庄和社区。各镇街定期对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进行考核,全部及时发放补助。将150名社区工作者融入网格队伍,网格员待遇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保障。协管员、网格员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作用。

(八)设施装备

14.基层设施装备达标。全面配齐12个市场监管所设施装备,设施装备总值228万余元,均达到“十个一”标准,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基层监管所业务用房均相对独立,面积均达到320平方以上,功能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满足需要。

(九)经费保障

15.经费保障坚决有力。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三年来食品安全工作财政预算逐年增长,有力地保障了监管执法工作开展需要和食品抽检经费需求。

(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

16.着力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强化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市检验检测中心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成立于2014年4月,由原质检所、药检所、农产品检测中心合并而成,隶属于市人民政府,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共有人员编制31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19人。现有实验室1250㎡,食品实验室面积1250㎡。拥有各类检测设备共计200台(套),设备原值747.8多万元,其中食品检测设备173台(套),设备原值732万元。2018-2020年共承担本级检测任务7927批次。

17.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市场监管所均配备移动打印机、执法记录仪、智能手机等信息化终端设备,实现日常检查、监督抽检、执法办案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升了监管效能。积极建设创新性、信息化项目,搭建智慧监管平台,涵盖“明厨亮灶”、“透明工厂”、“食安地图”等功能模块,实现食品监管信息化。

(十一)工作创新

18.积极开展工作创新。结合工作实际大胆探索,主动开展监管工作创新并及时总结推广。2018-2020年,在《中国市场监管》《大众日报》《市场监管》等省级以上纸媒刊物发文14篇,在电视台播出1个食品安全相关报道,在省级以上网络媒体发文50篇。加强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县级信息追溯平台,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市教体局建成视频监管平台,远程监控56所中小学(幼儿园)餐厅餐饮食材加工制作全过程。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十二)着力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

19.认真落实监管名录制度。落实农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名录制度,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我市农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整治,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20.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培训。每年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植大户组织开展培训,持续提升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新政策解读、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农药安全间隔期、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21.强化生产过程控制。监管名录中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全部落实生产记录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合格证制度,并且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管理、农药休药期等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制度。

22.规范农业投入品监管。全市农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亮证经营;实行农兽药经营告知制度;严格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工作,申请财政资金预算为8.26万元,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42万个;全市农兽药经营者、使用者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成功实施了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

23.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测与监管。开展收获粮食的食品安全监测,开展粮油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落实粮食质量监测方案,2019-2020年共监测粮食样品109个,均达到省级监测计划数量要求,监测样品全部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卫生和安全要求。未发现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现象。

24.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积极制修订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适应配套的地方主要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银瓜产品和生产技术规程等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为2020年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管局协助银瓜协会制定银瓜团体标准并。开展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园、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建设,标准化入户率达到100%。通过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印发韭菜、辣椒、生姜等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和明白纸,向农产品种植基地发放太阳能杀虫灯和粘虫板,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等技术。

(十三)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25.规范定点畜禽屠宰管理。定点畜禽屠宰单位均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并严格落实“八表一单”制度,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26.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政府出台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和台账,在全市范围内规划设置了102个收集点,9辆收集车按照包片负责的方式,定点、定时、定路线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2020年市益康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投资300余万元用于提档升级工作,日处理量提升到60吨。2018年至2020年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共收集处理病死猪376392头,病死牛297头,病死羊4109只,病死禽约22231.84吨,毛皮动物等13.25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标准,我市猪、牛、羊、禽、兔、狐狸、貂等畜禽及其产品都纳入无害化处理补贴。2018年以来共发放国家省市县财政补贴3344.896万元。

(十四)加大餐厨废弃物管理力度

27.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体系。加强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收集管理,与金信达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合作,签订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协议,委托其对全市所有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理,全市城市建成区内固定场所餐饮单位共有474家签订了回收协议,收运协议签订比例达到69%。建立落实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做到账、单相符、记录一致。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情况实时监督、定期考评,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做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市政府提供专门资金保障,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

(十五)严格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

28.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目前我市共有2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已全部纳入管理,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全部达到规范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卫生、设备设施、生产用水和洗涤剂(消毒剂)、出厂检验、包装标识、出入库登记、人员健康查体等制度。

四、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十六)执法履职到位

29.信用档案建设有力。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获证生产经营单位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全部建立了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每年进行一次风险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30.严格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总体要求,制定并落实年度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工作要点,在市政府网站及时公开。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日常检查均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合规率达到95%以上。我市2家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部推行HACCP或ISO22000等质量管理规范,比例达到100%。持证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率100%,获证餐饮单位明厨亮灶率30%以上,大中型餐饮单位清洁厨房率100%。学校(含幼儿园)食堂量化等级B级以上单位达到100%,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季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陪餐制,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每餐均由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学校食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月度自查,按照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推行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制度,对大宗原材料实行统一采购。

31.加强集中用餐单位管理。集中用餐单位全部纳入管理,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市教体局、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局等主管部门均制定了相关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方案或计划,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管理,狠抓落实,确保了集中供餐用餐安全。

(十七)“三小”管理成效明显

32.强化小作坊管理。严格落实《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对全市食品小作坊全部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小作坊管理档案,登记率、建档率均达到100%。依法依规对小作坊实施监管,严格落实“六项规范”,实现无缝隙、全覆盖监管。

33.强化小餐饮管理。对小餐饮建立管理档案,实行登记管理。对全市餐饮业进行规范提升,小餐饮质量明显提高。推动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制度规范等软硬件升级,着力解决了硬件设施落后、经营行为不规范、依法经营意识不强等顽疾问题,“六项规范”全面落实。

34.强化食品摊点管理。建立了辖区食品摊点管理档案,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管理。督促食品摊点落实“六项规范”要求。依据合理便民原则,设置食品摊点疏导点1处,明确经营地域、时段并向社会公示,食品摊点按时按范围集中经营。

(十八)综合治理持续加强

35.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执法局联合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部门间联查联动、信息通报等协作制度,形成了协同监管合力。健全校园周边经营者监管台账,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户实行网格化监管,监管责任明确到人。

36.加大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治理力度。制定《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清理主体资格,强化监督检查,并加大抽检力度,严查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农村食品安全。明确农村大集开办单位,在农村大集全面推行食品安全集长制,落实开办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十九)主动公开监管执法信息

37.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均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程序及时将监管执法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公开。

(二十)抽检监测全面完成

38.加强监督抽检。我市每年制定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不合格食品立案率达到100%,核查处置按时完成率达到100%。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范围覆盖监管名录所有单位,定性抽检、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均完成计划要求。

39.强化风险监测。我市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及时通报风险监测结果,19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及时上报食源性疾病病例,无“零报告”哨点医院。积极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县乡村一体化试点工作。

(二十一)严厉打击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40.开展专项整治。2018年以来我市先后组织开展了守护舌尖安全、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网络订餐净网行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五毛”食品、兽药残留超标、农资打假、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等40余项整治行动,每次整治均做到活动有方案、过程有监督、工作有成效,有力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化解行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深入排查、摸清底数,建立重点领域矛盾隐患风险点排查化解工作台账,及时排查化解隐患问题。

41.严格案件查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明确了食品案件管辖权限、职责范围,依法行政、权责统一,各单位均制定案件查办相关制度,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加大大要案办理力度,其中罚款30万以上案件2起。三年来未出现案件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情况,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

42.加强行刑衔接。市食安办印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联动细则并有效实施。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移交、通报、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做到无缝衔接。2019-2020年各食品监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9起,未发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或公安部门不按规定出具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等情况。

(二十二)有效促进产业发展

43.持续推进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制定年度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实施方案,在全市深入开展学校食堂全面“4D”管理模式、网络订餐及集体食堂专项整治、明厨亮灶、学校食堂三大工程等行动,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餐饮单位“红黑榜”,面向社会公示。

44.注重加强品牌建设。制定了《市“食安”品牌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创建目标任务,并按计划完成。我市现有食安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8家,餐饮服务示范单位11家,示范食堂3家,餐饮服务示范街2条。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认证证书236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38个、绿色食品71个、有机食品127个,新增三品基地1883亩。“银瓜”成功入选2020年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蜜桃”成功争创省级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银瓜被评为省级区域公用品牌,3家公司被评为省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6家主体成功申报第三批市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3家公司获批首批市农产品品牌引领企业。各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安”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确保发挥品牌示范引领作用。

45.加快业态升级改造。持续开展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保持良好经营条件。加强集中加工区域管理,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聚集区规范提升指导意见》,推行集中统一管理,引导瓜子生产经营者进入鲁东瓜子产业园集中生产,引导山楂片生产经营者进入金潮来健康产业园集中生产。金潮来健康产业园投资5亿元用于建造车间、规范提升,同时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将当地200余种特色优质农产品与市180余家企业产品吸纳入平台展示,带动当地同行企业增收10000万元/年。

46.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农贸市场规范化创建工作方案》,每年制定计划推荐农贸市场进行规范化创建,并按计划完成。截止目前,我市已有三批共5家农贸市场通过省局验收,分别为:东阳城便民市场等2家市场购销中心于2018年首批通过验收;隆兴便民市场、腾达农贸市场于2019年通过验收;豪润青云果蔬批发市场于2020年通过验收。

(二十三)应急管理

47.持续规范应急管理。市食安办制定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食安办编制印发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操作手册》,完善了处置流程,明确了事故报告时限及责任主体,加强应急队伍教育培训。每两年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取得良好效果。各镇街各部门加强应急管理、演练和培训。按照规定时限报送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信息。对领导批示、省市局交办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及时进行处置,并报送相关处置情况。

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二十四)严格企业管理

48.严格生产经营资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流通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

49.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均按要求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自查内容涵盖采购、生产、储藏和销售等经营全过程,明确自查执行人员,自查频次和问题处理方法,其中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达到100%。

50.建立和落实生产经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生产经营台账、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市市场监管局为各食品经营户统一印发了监管信息公示栏,要求食品经营户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管理制度、食品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情况等统一上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1.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设置了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食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均按要求进行了培训和考核,每年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课时达到40学时。全面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所有与食品接触的工作人员均需办理健康证明,并在公示栏予以公示,便于群众监督。

52.严格网络订餐监管。深入开展网络订餐“净网”专项整治行动,监督美团、饿了么的公司、1290家入网餐饮单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经营资质审核制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开展“以网管网”,依托网络订餐智能监控系统,对违规情况进行统计,已及时提醒饿了吗整改及下线31家,美团整改及下线28家。全面推行“食安封签”制度,入网餐饮单位对配送食品进行封签配送,确保送餐食品不受污染。

(二十五)加强集中交易市场管理

5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有效落实。市场开办者均制定并严格执行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一系列制度,对入场销售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坚决杜绝不合格销售者进入,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并定期进行培训,做好食品安全教育和管理。

54.认真落实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入场培训、签订责任书等形式不断增强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导入场销售者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把好入场食品进货关,严禁在市场内销售来源不明和禁止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55.加强农产品检测。委托格林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食用农产品检测,签订快检室托管经营协议书,日检测量55批次,检测结果通过市场内的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并同步上传市场监管局监控中心,对检测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严格按制度进行处理。

(二十六)加强追溯机制建设

56.建立和落实追溯制度。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均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留存生产经营信息,确保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

57.建设和应用电子追溯系统。运用“食品经营一网通”APP,以电子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目前我市已注册用户2430户,现场检查292家次,维护食品信息1740条、食品生产企业699家、食品供应商信息369条。

58.召回与处置不安全食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建立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与处置制度,依法依规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进行召回与处置,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

六、推进社会共治

(二十七)行业自律

59.加强行业自律。积极鼓励各食品行业成立行业协会并发挥作用,促进行业自律。目前我市共有市品牌农产品协会、市果品协会、街道行业协会等食品综合性行业协会,市烹饪和饭店行业协会、蜜桃协会、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等10个食品专业行业协会,均为合法注册登记团体,制订章程、行规行约、自律规范等,并依据章程开展培训、组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引领作用。市品牌农产品协会建设“农特产融合发展平台”已上线运行,并建成市品牌农产品展销中心,使我市的名优农特产品在开展线下宣传推广的同时开展网上销售和宣传。

(二十八)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60.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及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推进民商事案件分调裁审工作的实施细则》,推行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方式支持消费者追偿。已办理3起消费者通过调解追偿案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6000元。

(二十九)责任保险

61.积极推进责任保险。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鼓励乳制品、酒、规模以上肉制品等生产企业、大中型商超、批发市场等流通单位、集体用餐单位入保,目前已有30家餐饮服务单位、1家酒类规模化生产企业入保。

(三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62.便利投诉举报。开通12315互联网投诉平台,设置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投诉,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达到100%以上。所有投诉举报均严格按照时限进行受理、处置,做到有诉必接、及时处置,处置率、回复率均达到100%。

63.落实奖励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每年预算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进行相应的奖励。2018-2020年共兑付举报奖励22742.4元。

(三十一)加强科普宣教

64.大力开展科普宣传。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普法责任制,根据职能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法活动。采用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基层群众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发放宣传手册10万本,乡村、街道社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覆盖率达100%。

65.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培训。市卫健局组织召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价座谈会,并通过现场调研、调查问卷、组织企业培训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汇总意见。每年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标准、学习标准、应用标准、评价标准以及监督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