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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论文

时间:2022-03-05 20:23:52

文物保护论文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1

陕西作为享誉中外的文化遗产重地,一方面得益于历史的厚爱,遗留下了大量的文物古迹;另一方面也与历代各级政府、社会贤达及仁人志士对文物古迹的悉保护密不可分。然而,在提及民国时期的陕西文物保护与管理时,或以“政权混乱,军阀各行其事”,而片面认为“陕西的文博工作根本无人问津”;或以“大量的文物古迹遭到战乱的破坏和帝国主义的掠夺,致使大批珍贵文物被古董商倒卖出境”而简单地斥其“无能为力”。更多的人则是有意回避,即便有所提及,也是蜻蜓点水,语焉不详,致使这段离今人最近、最应该、也最容易荆青的历史变得迷雾重重。其实,细心翻检,钩沉综核,不难看出,民国时期的陕西文物保护与管理,既有想法,也有作为,更有可称道之处。

20世纪初,中国开始采用西方考古学方法和技术,或由中国学者独立主持、或由西方学者主持、或双方合作开展了一系列考古调查发掘工作。1928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为加强刘全国文物古迹的保管研究及发掘等事宜的统一管理,在学术界的推动下,成立了隶属于大学院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古物保管委员会图。1930年6月7日,又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古物保存法》,并于1931年7月3日公布了《古物保存法施钓潮则》。专职胜全国文物保护机构的成立和文物保护法规的颁布,标志着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事业在中国正式起步。古物保管委员会成立后,先后处理了“美人安德思在蒙古私采文物案”“时斯密司和南玻考察和收集活动的控制”“阻止特林克勒、斯坦因在我国劫掠文物”等涉外案件,对国内古建筑、古墓葬、古代石刻以及树木也做过一些保护工作,还主持调查过南京附近六朝石刻、北京重要庙宇、大同云冈石窟、明长城等多处文物古迹,并写有资料价值较高的调查报告。1935年5月编辑出版的《古物保管委员会工作汇报》曾对其自1928年成立以来的工作进行了总结:1934年7月12日,鉴于“近年以来,国家保管古物之机关未臻统一,以致碑揭建筑,剥蚀坍毁,鼎葬图书,输流海外,采掘出于自由,奸商巧夺牟利,摧残国宝,殊堪痛心”,国民政府根据《古物保存法》关于组织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规定,正式成立了隶属于行政院的中央古物管理委员会,原大学院下的古物保管委员会(1929年3月后隶属于教育部)成为中央古物管理委员会的北京办事处。至1937年10月29日,因战时经费紧张被裁撤,其业务转由内政部礼俗司兼办[5],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在短短三年多的时间内,相继制定了“古迹古物调查表”“古物保存机关调查表”“流出国外名贵古物”等调查表格,对全国文物做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文物古迹的修缮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还参与制定了《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采掘古物规则》《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古物奖励规则》等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使得当时的文物保护工作有章可循,逐步走上正常管理轨道。

适应中央政府的有关举措,这一时期陕西也陆续成立了各种文物伤勿劲管理机构,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了相应的工作,初步奠定了陕西现代文物保扩!事业的理药出。陕西考古会1934年2月1日,为发掘收集、系统整理陕西之古迹古物,国立北平研究院与陕西省政府合作组建了陕西考古会,北平研究院负科学指导及发掘工作,陕西省政府负责发掘后的保护工作。会址设于西安粮道巷,由号称“关中淹博士”的富平名士张扶万任委员长、北平研究院史学研究会徐炳(旭生)任工作主任、省教育厅梁午峰任秘书。在陕西考古会成立前,陕西全省尚没有一家专门的古物调查研究保护管理机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名义上由陕西省民政厅以及教育厅等政府机构声称负责,但具体工作则委托陕西省立第一图书馆等相关单位代行。受经费、人力等诸多因素的}赊-匕述各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发挥大的作用,所谓的古物保护管理职能,事实上不能真正体现和落实。而新成立的陕西考古会从其性质和职育睛,应是陕西最早从事文物保护管理的政府机构。基于“陕西为周秦汉唐故都所在,一砖一瓦,多资考证。况沧桑变迁,重大器物之盖藏于地者,偶有出土,非秘藏不宣,即盗运外售。历史失研究之资料,国际贻莫大之耻辱”门,“如不急为搜集、保存、研究,则吾国极珍贵之史料,且将巨量的受无从补救的损失”的认识,从成立至1943年裁撤归并于西安碑林管理委员会的十年之中,陕西考占会运用现什才于学手段开展了一系列文物调查、保护、田野发掘以及文物展览工作。其事功主要有:先后于陕西境内调查发现各类文物遗迹近千处,获取各类文物数千件,同时对关中地区大量古退上、古建筑以及散存各地的千余通重要碑石与铜、铁古钟等,分别通过调查、测量、绘图、记录、椎拓、摄影等手段实施资料收集与不同程度的相关保护研究。其中始于1934年4月26日的宝鸡斗鸡台考古发掘既被誉为“陕西现代田野考古的奠基和起步”,也被中国考古学界誉为“中国考古学初步发展时期最重要的发掘项目之一”。这次发掘工作在促成中国考古学奠基人之一的苏秉琦脱颖而出的同时,也推动了中国考古学区系类型学的发育与成熟。整修维护了西安东岳庙、户县草堂寺、宝鸡东岳庙暨大王村寺庙壁画等多处古代建筑。抗战期间制定并实施了粮道巷本部千余件文物以及碑林重男拓事石的保护和转移埋藏计戈,并基本完好地保存下来。相继刊行了《唐大明兴庆两宫图残石跋文》《唐长安城尚宫砖考》《吕刻唐长安宫城图考》《唐长安城金石考》《唐代日本人来长安考》《敬器图说》《陕西碑刻》《陕西古钟》等学术论著。此外,针对当时日益严重的私挖、倒卖、损毁古物现象,还函请、敦促省政府政派啼定颁布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古物保护管理办法,并参与处理了30余起古物要案,使一大批弥足珍贵的古物幸免流散与毁损,私挖倒卖古物的狂潮得以有效遏止f91。同时,还制定奖励办法,对于发现古物者,依古物之价值及数量予以奖励。对民国时期陕西文物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以及民众文物保护意识的启蒙、培养而言,在当时诸多机构中,陕西考古会显然居功至伟。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西安办事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西安办事处于1934年4月成立,由著名考古学家黄文弼任办事处主任。其职责为“秉承中央办理西北各地之古迹、古物调查、维护、保管等事宜”(l(l]。成立后开展的工作主要是会同陕西省政府组织成立了整理西安碑林工程监修委员会,并于1937一1938年对西安碑林进行了大规模的整修。此次整修工程由黄文弼主持、梁思成具体设计指导,由北平鸿兴公司承担施工。工程项目主要有翻修改对茹卑林全部的房屋建筑,勘清界址,修筑围墙,按照分类原则调整碑石抖陌J以及修补校对残碑。对于这次整修工程,国民政府甚为重视,主席林森曾有“整理西安碑林奠基纪念”的题词,嵌于十三经陈列室西北墙壁上;监察院院长于右任先生也书写了“西京石争沐”四字,悬于大门上部;监修委员张鹏一撰写了《重修西安碑林记》(未育缺四石)。整个工程共耗资7万元国币,通过此次整修基本上形成了碑林今天的规模。西安碑林管理委员会民国时期,西安碑林长期由省图书馆代管。随着社会变化、事业的发展,成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势在必行。1938年5月1日,根据陕西省政府铆1}令,由考古会张扶万任主任委员,陕西考古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高等精院联合筹组的碑林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西安碑林管理委员会成立之际,“时值国难方殷,一切未备”,故以“只求加意保护,期待将来”的务实工作力针,重点开展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为防止日军空袭,采取就地掩埋的办法对西安碑林之重要石亥哒行保护;二是制定了《陕西省碑林管理委员会暂行规程》《办事细则》《拓印碑帖规则》《拓印第八室藏石规则》《碑林游览规则》等系列管理,经省吻荷审核后下发执行,通过度建设,加强对碑林的保护管理。陕西图书馆1915年5月,1909年成立的陕西最早的博物馆劝工陈列所与陕西图书馆合并。因劝工陈列所具有博物馆性质和功能,合并后的陕西图书馆由此成为一个集图书、博物、游览于一体,兼具历史、自然内容的综合博物馆。如1924年2月20日在劝工陈列所举行的明代钞票展览,《新秦日报》记者就以“图书馆陈列明代钞票五百年之故纸”为题进宁对道,并称此次展览让人大开眼界,可见当时的劝工陈列所已经成为西安市民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此外1918年,被时任陕西督军陈树藩截获的被盗唐昭陵六骏中的特勒膘、青雅、什伐赤、白蹄乌四件石刻,就保存和陈列于图书馆内的劝工陈列所。1923年,曾悬挂在景云观的唐代景云钟几经周折,最后也收藏于劝工陈列所。这些二国宝级的文物至今仁燃是西安碑林博物馆的镇馆之宝。陕西民众教育馆1931年2月6日,由省图书馆、天文台及公共体育场等机构合并细表,虽名为民众教育馆,但因原图书馆内所有工艺陈列与标本、动物等均移交给了民众教育馆(古物陈列室、西安碑林、孔庙仍然由图书馆管理),从博物馆史的角度考察,陕西民众教育馆实际上仁燃具有博物馆的功能可以看作是一个具有自然博物馆性质的机构。直到1944年,陕西省历史博物馆成立,陕西民众博物馆奉令将馆藏的工艺陈列品移交该馆,其博物馆功育时完全消失,变为单一的民众教育馆。值得一提的是,1926年11月,于右任担任国民革命联军驻陕总司令后,还以联军总司令命令的形式公布了开展平民教育,创立学校、捐助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有关教育事业的褒奖条例〔73]陕西省历史博物馆为保存固有文化激发民族意识,促进学术研究,1944年4月11日,陕西省政府第十次会议通过了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历史博物馆的议项,决定利用西安碑林、西京图书馆所藏的历史文物、西安民教馆的工艺陈列品和前陕西考古会收藏的各种文物,成立陕西省历史博物馆。馆址设在西安碑林,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省各地所有史迹文概断T调查、保护、征集、修复,并以此充实藏品,同时兼管碑林。至此,通过重新整合原有属于不同系统、不同机构的职能和资源,一座功能齐全的博物馆终于在陕西诞生了〔19]。但由于时局的原因,新成立的陕西省历史博物馆却举步维艰,未能得到很好的发展。

从今天的角度看,陕西省历史博物馆的诞生,既是民国时期陕西文物保护管理事业的顶点,同时也是最后的绝唱。因为,至此以后,虽有诸如修建省历史博物馆新馆等设想,却无行动。其实,在此以前,也曾创}多未曾落地的设想。1927年7月,冯玉祥主政陕西,曾计划把民国初年设在南院门南院内的陕西省议会大院改建为包括博物馆、图书馆、科学馆、教育馆、史地馆、艺术馆、游艺馆、电影场、运动场、公园在内的“民众公园”,并在鼓楼上建立革命纪念馆,在钟楼上建立天文馆等等,统称“文化院”[15]。但因受1928和和战争的影响,这州宏大计划终成泡影。1935年9月,黄文弼及滕固、徐炳和在联名提议与陕西省政府联合整修碑林时,曾建议在整修碑林的基础上成立酬匕文化博物院,只是因为后来抗战爆发,未能付诸实行。1940年12月至1945年初,教育部组织“艺术文物考察团”蒯、陕、豫、甘、青五省的主要文物古籍进行了一系列利学严谨的考察、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考察团1911年元月初到达西安后,当时的陕西省政府教育厅厅长王捷三希望考察团团长王子云向陕西省政府写一个建立古代艺术博物馆的计划。这个博物馆虽然没有建成,但西北艺术文物考察团却在《整理保存关中汉唐陵墓雕刻及著名史迹意见书》中,留下了开辟各县文物陈列馆或陈列专室的建议,表明建立县级博物馆在20佳丝己40年代就己有呼声存在。由于碑林地方.狭小,文物无处陈列等原因,陕西省历一史博物馆在1944年成立之初便曾拟议另觅馆址修建新馆。但当时正值抗战后期,这一建议显然无法实现。如果当初的众多设想能够变为现实,民国陕西的文物保护与管理事业也1}}寄呈现另一番繁荣兴盛的景象。虽然当年的设想在今日大都变成了现实,如新的陕西历史博物馆于1991年建成开放并被誉为中国博物馆事业走向劲酥弋化的标志和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几乎县县都有了博物馆,但先贤们的倡议之功是不应该忘记的,而其在专业上的精通、在意识上的敏锐和超前以及在事业曰二孜孜以求的努力更是值得后辈景仰的。

除上述专业保护管理机构外,1932年3月成立的西京筹备委员会也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的文物保护工作,其影响丝毫不亚于专业的伤幼当管理机构。20世纪20年代末,民国中央政府为加快西J廿也区的发展,提出了颇为宏伟的“开发”西北计划。在这一计划中,西安作为西北的门户,被列为首先开发的对象。基于此,中央政府自1930年前后,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在西安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九•一八”事变后,随着日本侵略者的步步紧逼,为了应对时局的突然变化和适应巩固战略大后方的需要,1932年3月,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302次会议决定:长安为陪都,定名西京,并成立直属国民政府、由元老张继任委员长的西京筹备委员会,负责进行陪都的设计与建设〔18]。西京筹备委员会本是一个专司建设西安与经略西北的机构,但其在成立之初却认为“文化为民族精神之表现,其兴衰动关国家之兴亡”,而“陕西为古代民族极盛时期之周秦汉唐故都,为民族文化之发源地。……我们极应保护旧有之名胜古迹,发扬国有之光荣历史而复兴民族精神。”[19]正是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从1932年4月成立至1945年4月撤销的13年间,西京筹备委员会始终视文物古迹保护为己任,并以“在将陕西的古物保存在陕西、以全古物历史的意义并使聚在西京,藉集西北文化之大成”为宗旨和目的,先后在陕西境内(主要在西安以及附近地区并关中一线相关市县)进行了一系列开创性的文物保护工作,为陕西的文物保护事业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西京筹备委员会所开展的文物保护工作主要有:整修周陵、昭陵、茂陵及西安地区部分古建筑(含部分文物遗址)。

西京筹备委员成立之初,深感周陵、茂陵和昭陵在中国名胜古迹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年久失修、形将颓败的现状,决定首先对其整修并相机采取保护措施。至1934年底,周陵、茂陵、昭陵整修工作先后完成。其工作主要包括加覆封土、铲除荆棘杂草、扶正碑褐、整修道路以及编纂陵志等。并在茂陵和昭陵分别设立直属西京筹备委员会的茂陵小学和昭陵小学,学校除完成常规教育外,还兼管陵墓的日常维护、古物征集并防止各种人为破坏等事。所有经费均由西京筹备委员会负责解决臣。在整修周陵、茂陵和昭陵的同时,西京筹备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后,会同陕西省教育厅,先后对少陵源下的杜公甫祠、城东南之董子(仲舒)祠、书院门华塔寺、南城根之华塔、城南之香积塔、紫阁峪之保林塔、草堂寺之玉石塔、汉城天禄阁、关家村之箱秦国师碑、太乙宫之陈传碑记等进行了修葺保护。此外,弓铝继委员长还致函陕西省教育厅长李百龄,建议“宜订保存办法,免保古迹埋没”。全力保护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三大遗址。当时在三大遗址之内危害最为严重的是随意开设砖窑、态意取土而致遗址遭受破坏。对此西京筹备委员会认为“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并大明宫遗址,向为中华文明最灿烂之际之流韵,设使以目下利益计,肆意凿土制坏,横加破坏,则长此以往,新建筑虽起,而旧文明益行败坏矣。此不独有愧于先贤列祖,更何面目对后来子孙之斥问?”并从1933年开始,对三大遗址,倾力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一是在汉长安城慰}内的天禄阁设立直属的天禄阁小学,方便就近管理汉长安城遗址并收集整理遗址内的出土文物。二是加强与陕西省政存有关单位及长安县政府的沟通联系,通过各种途径明令禁止在三大遗址内随意开设窑场、擅自取土而蚕食破坏诸事。三是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数年之功,在包括三尤彭止在内的73处古迹卜律立标志,并分别培植风景林、果林等,藉此标识保护范围并兼具绿化效果。特别是鉴于唐大明宫的特殊内涵,除广种树木外,还特意于主体遗迹含元殿四旁加划红线,确立绝对保护范围,并根据丹凤门以内的显著迹象,专辟丹凤公园,融风景名胜与文物古迹于一体,达到既利游览观光又利文物古迹保护之最佳效果,实为陕西乃至中国最早的考古遗址公园。开展了陕西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文物调查活动。1934年3月,西京筹备委员会委员长张继在分别会晤陕西省政府主席杨虎城及秘书长南汉哀时曾言:“发扬国有之文化,须以西北作为楷模;欲立西北为楷模,则须维护昭彰西北尤其是西京市附周之名胜古迹。此项工作,自古至今,尚未有识者着意涉猎。

本会受命筹建西京陪都,尤宜先从调查、规划、廓清古迹资源开始。”在张继等人的倡议下,西京筹备委员会派专员对西安周围及西安之外关中地区相关区县的文物古迹进行了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专题调查。调查工作持续近6年,调查成果先后结集为《西京古迹概览》《麟游访古记》《西京访古记》等著作,很多资料或为首次公开发表,或可补现时各遗址记载之缺以及前人记载之误。如《西京访古记》首次考证出西安东郊所谓的“韩森家”,实乃汉代“皇孙家”之讹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此外,运用现代测绘技术和方法绘制的《长安现境考古草图》和《西京胜迹图》,也是这次调查的重要成果。这些成}f于西京筹备委员会日后开展大规模的文物保护工作、经济建设及民众参观游览,均发挥了重要作用。陕西考古会和中央古物管理委员会西安办事处在成立后,均曾对陕西的文物古迹进行过调查,但其规模及影响均不及西京筹备委员会。重视基建工地考古发掘并无偿向陕西省移交大量珍贵文物。随着西京筹备委员会倡议推进的西安城市建设进程日趋深入,尤其是陇海铁路憧西段的开工建设,基建工地文物考古及出土文物的归宿移交问题也弓}起了西京筹备委员会的高度重视。西京筹备委员会一方面派员“调查铁路沿线出土古物,冀有所得,籍便保护”,同时要求工程机关重视保护古物保护,并将出土古物“交由西京管理古物机关保存”网;另一方面始终注意顾全大局,加强与陕西省砌存、陕西考古会的沟通合作,不时将急需清理发掘、保护工作等信息分告陕西省矽环于并陕西考古会;此外,还将1934年前后陇海铁路憧西段沿线施工过程中,相继在临渣、东十里铺、窑村、米家崖、西安车站等地发现、原本计划交给教育部的300余件珍贵文物无偿移交给了陕西考古会(其中就包括现存西安碑林博物馆并被誉为东方卿内斯的唐白石菩萨像),践行了西京筹备委员会“将陕西的古物保存在陕西、以全古物历史的意义并使聚在西京,灌渊毫西北文化之大成”的创设宗旨。此外,“七•七”事变以后,日寇飞机曾连续轰炸西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坏11则产损失。为避免西安的文物遭受轰炸损失,西京筹备委员会多次向陕西省政府及陕西考古会呼吁、建议将重要文物转移出城保存。1938年8月,在西京筹备委员会的积极敦促下,经陕西考古会等机构的共同努力,所有在西安的可移动文物相继迁出西安或就地埋藏,部;厂笨重文物如西安碑林之重要石刻,则分另睬取封护泥砌或就地掩埋的加去加以保护厂使得西安的大部分古物在后来日寇的轰炸中基本安然无恙,免受了灭顶之灾。究其首功,无疑当属西京筹备委员会。由于时.局的变化以及国民政府内部种种人事关系的影响,致使西京筹备委员会的宏大设想未能实现。但在:当时条件下,西京筹备委员会对文化遗产重要性认1沈深刻、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重视,并能够克服诸多阻力与困难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西安及关中地区文物古迹,且多有之举,其有功于陕西乃至中国文物伤沛劲事业当是毋容置疑的。

1937年,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后,原陕甘革命根据地改名为陕甘宁边区。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了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的重视。如1939年3月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保存历史文献及古迹古物的通告》,要求“各地方各学校各机关和一切人民团体”保护各种古迹文物。1939年11月23日,陕甘宁边区政府给各分区行政专员、各县县长训令,要求各f}}查古物、文献、名胜古迹。1947年9月13日,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中明确规定: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1948年3月2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区、中共中央西北局联合颁布了《关于侨沛勺各地文物古迹布告》,这是延安时期内容最完整和全面的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对西北地区文物保护起到了极大作用。当时,对于革命文物和相关史料的征集也非常重视。如早在1936年8月,党中央居住保安(今志丹)县时,、杨尚昆就曾为征集红军长征史料发出过电报和信函。1937年5月10日,为纪念红军建军十周年,主席和总司令以中革军委的名义,联名发出了《关于征集红军材料的通知》,为以后革命纪念馆事业的建立和发尖遥征蛛拼口保存了一批珍贵文:吓口史料。在博物馆建设上也有实际的成果。如194()年7月24日,在杨家湾建成开放成吉思汗纪念堂暨蒙古文化陈列馆,还为成吉思汗纪念堂题写了匾额。1946年在延安的西北党校设立了“四八”烈士纪念室,陈列有烈佳遗作、译著、纪念文章、报刊等。1941年至1948年间,另有多项涉及建设边区历史博物馆、革命史迹博物馆、革命历史博物馆的提案或计划,惜因经费及内战等原因,并未实现。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文物保护上曾经进行了大量的艰苦草绝的努力和尝试,虽然其成效由于战争的原因而受到了极大限制,但是,这些努力和尝试既为新中国的文物保护事业的建立做了舆论上和物质上的准备,也为新中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积累了相当重要的经验。民国时期,配合中央政府的各项发展举措,并受惠于“大西北开发计划”以及陪都西京的建设,陕西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特别是1927年至1937年的十年,可谓陕西文物保护管理事业的“黄金'年”。作为历史,这段时期构成了陕西文物保护史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而不容湮没;作为成就,这段时期奠定了此后陕西文物保护事业的良好基础而不应忽视。而无论是作为历史,还是作为成就,均应得到应有的尊重与璧获见。

作者:谭前学 单位:陕西省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2

1.前言

2.中国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现状与评价

3.中国野生生物物种的保护现状与评价

4.中国遗传资源的就地保护

5.结语

提要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最有效途径。至1993年底,我国共建立各类型自然保护区763个,总面积6618万hm2,约占国土面积的6.8%。本文在总结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成就的基础上,概述了自然保护区对各类自然生态系统、野生生物、驯化物种、野生亲缘种及种质资源保护的现状,包括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各组分已建自然保护区的数量、面积、分布及管理;评价了自然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各组分保护的效果;分析了存在问题并提出加强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就地保护

1.前言

一般而言,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措施分为“就地保护”(insituconservation)和“迁地保护”(exsituconservation)两种方式,前者是主要措施,后者是补充措施。普遍认为,生境的“就地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最为有力和最为高效的保护方法。就地保护不仅保护了所在生境中的物种个体、种群或群落,而且还维持了所在区域生态系统中能量和物质运动的过程,保证了物种的正常发育与进化过程以及物种与其环境间的生态学过程,并保护了物种在原生环境下的生存能力和种内遗传变异度。因此,就地保护在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三个水平都是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它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根本的途径。

就地保护措施就是建立自然保护区,通过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有效管理,从而使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的人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在全世界得到普遍的推广,至l993年,全世界已建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自然保护区8619个,面积达79226.6万hm2,约占全球土地面积的6%[1]。中国自然保护区始于l956年建立的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经过近40年的努力,全国已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763个,总面积6818.4万hm2,约占国土面积的6.8%[2],其中,与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关的生态系统类和野生生物物种类自然保护区717个,面积6607万hm2。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对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的保护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中国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现状与评价

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分为森林、草原与草甸、荒漠、内陆湿地和水域、海洋和海岸等5个类型[3],已建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共433个,面积4703万hm2。

2.1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生态系统。中国地域辽阔,森林类型很多,分布很广,森林面积13370万hm2。据研究,我国陆地生态系统共分27大类460个类型,而森林生态系统就占了16大类,约185个类型[4]。我国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开展最早,50年代和60年代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多半是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至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371处,面积1429万hm2;另建有森林生境野生动、植物物种类型自然保护区l80个,面积337.8万hm2。两者面积合计1766.8万hm2,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13.3%。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的建立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大量的森林资源,更重要的是保护了各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森林生态系统,在科学研究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已建的森林类型保护区不仅数量较多,为全国自然保护区主体;而且分布较广,遍布全国所有林区和生物地理区域,代表着各种森林植被类型。比较典型和重要的有:保护寒温带针叶林的黑龙江呼中保护区;保护温带针叶、落叶阔叶混交林的黑龙江丰林、凉水保护区,保护暖温带落叶阔叶林的辽宁白石砬子、医巫闾山,河北雾灵山,河南老君山等保护区;保护亚热带落叶、常绿阔叶林的河南鸡公山、安徽马宗岭等保护区;保护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的安徽古牛降、清凉峰,福建梅花山,江西井冈山,湖南公山、壶瓶山,广东鼎湖山,广西大明山,四川缙云山,云南哀牢山,察隅等保护区;保护热带雨林、季雨林的云南西双版纳,海南尖峰岭、白水岭、五指山等保护区。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批保护山地森林垂直分布带谱的保护区,如吉林长白山、陕西太白山、湖北神农架、贵州梵净山、云南高黎贡山、哈巴雪山等自然保护区。我国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已初步形成全国性网络,具有一定的基础,但与我国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的要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虽然自然保护区面积已占森林面积的13.92%,但与我国林业用地面积相比,仅占林业用地面积的6.72%。在保护区分布方面也尚有不合理的地方,如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分布比较集中的福建、湖北、浙江、广东等省,自然保护区面积与其森林资源拥有量还不相适应,有待加强。此外,大兴安岭林区和黄土高原、太行山地区水源涵养林区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也有一定差距。

2.2草原与草旬生态系统的保护

我国草原资源十分丰富,现有草地约17300万hm2,占国土面积18%[5],主要分布在东北西部、内蒙古、黄土高原北部、西北地区以及青藏高原。草原类型主要有典型草原、草甸草原、荒漠草原和高寒草原4大类。我国草原和草甸自然保护区建设起步较晚,发展也较缓慢。至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14个,面积137.8万hm2;另建有草地生境野生动、植物物种类型自然保护区2个,面积4.4万hm2。两者面积共计142.2万hm2,约占我国草地面积的0.82%。其中比较典型和重要的有:保护草甸草原的黑龙江月牙湖、吉林腰井子等保护区,保护典型草原、草甸草原和沙地疏林草原的内蒙古锡林郭勒保护区;保护干草原生态系统的宁夏云雾山草地保护区;保护山地草原和草甸的新疆天山中部巩乃斯草甸、金塔斯山地草原等保护区。我国拥有广大面积的干旱和半干旱地区,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众多,并孕育了比较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然而,已建的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不仅数量偏少(仅占保护区总数的2%),而且面积也很有限(亦仅占保护区总面积的2%),有些典型的草原和草甸生态系统至今尚没有建立自然保护区。另外,从草地资源保护的角度看,现有保护区也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草地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的要求。

2.3荒漠生态系统的保护

我国荒漠面积约192OO万hm2,占国土面积的30%左右[6],主要分布在西北内陆地区和青藏高原。主要类型有草地荒漠、典型荒漠、极旱荒漠以及高寒荒漠。我国荒漠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始于1983年建立的新疆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到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此类型自然保护区7个,面积3006.7万hm2;另建有荒漠生境野生动、植物物种类型自然保护区7个,面积560.2万hm2。两者面积总计3566.9万hm2,占我国荒漠总面积的l8.58%。其中比较典型和重要的有:保护原始高寒荒漠生态系统和珍稀野生动物的新疆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保

护高寒荒漠、高寒草甸和珍稀野生动物的羌塘保护区;保护极旱荒漠生态系统的甘肃安西自然保护区,等等。我国已建的荒漠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虽然数量不多,仅占保护区总数的1%,但面积很大,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45%。这些保护区的建立对维持和改善我国西北地区的自然环境、保护野生动物和植被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荒漠地区自然条件恶劣,荒漠生态系统十分脆弱,一旦破坏,很难恢复,特别是西北地区将是21世纪我国能源和经济建设的重点区域,因而当前更要注重荒漠类型保护区的建设,尽可能多地划定一些保护区。另外,由于荒漠保护区面积大,难以封闭管理,因而要采取特别措施,加强对已建保护区的管理,禁止在保护区乱捕滥挖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要阻止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活动。

2.4内陆温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

内陆湿地和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和沼泽。我国湖泊、河流众多,主要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平原、东北三江平原、青藏高原、蒙新地区和云贵高原;沼泽主要分布在东北山地、三江平原和川西若尔盖高原等。内陆湿地和水域总面积3800万hm2,占国土面积的4%。我国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始于70年代后期,目前已建自然保护区16个,面积91.6万hm2;另建有内陆湿地和水域生境的珍禽、候鸟、水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64个,面积675.4万hm2。两者面积合计767万hm2,约占我国内陆湿地和水域总面积的20%。其中,比较典型和重要的保护区有:保护原始沼泽生态系统及珍禽的黑龙江洪河保护区;保护高原湿地的贵州草海保护区;保护湖泊生态系统和珍禽的内蒙古达赉湖、吉林查干湖、云南茨碧湖、泸沽湖等保护区;保护河流生态系统的海南文澜江、四川通江诺水河等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具有滞纳洪水、抗旱排涝、净化水质和调节气候等功能,并且还是许多珍禽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与繁衍场所。但湿地生态系统也具有脆弱易变的特点,易受自然条件制约和污染影响。目前,由于乡镇工业污染日益严重,许多湖泊和河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甚至影响到人体健康。因此,应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区的建设,而目前湿地类型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都偏少。我国河湖众多,类型丰富,流域面积在100km2以上的河流有5万多条,面积在1km2以上的天然湖泊有2800多个,此类型保护区的发展潜力很大。

2.5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的保护

我国濒临太平洋,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近海水域纵跨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有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大海区。面积达470多万km2。大陆岸线长达1.8万余km,近海有5100多个岛屿。我国近海因地域差异形成许多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如河口、港湾、红树林、珊瑚礁、岛屿和海流等多种生态系统类型。到1993年底,我国已建立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25个,面积37.8万hm2;另建有海洋野生动、植物物种类型自然保护区31个,面积336.3万hm2。两者面积374.1万hm2,分布于从鸭绿江口到北仑河口的海岸沿线和近海海域。其中,比较典型和重要的保护区有:保护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海南三亚、临高角等保护区;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的海南东寨港、青澜港,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广西山口、北仓河口、福建龙海等红树保护区;保护海涂湿地等保护区;保护岛屿生态系统的海南万宁大洲岛、浙江南麓列岛等保护区。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近海海域面积相当于陆地面积的l/2,随着海洋国土意识的不断加强,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将逐年增加,海洋环境的污染也日益加剧。与其要求相比,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存在较大差距,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面积上都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3.中国野生生物物种的保护现状与评价

中国是世界上物种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动植物种类约占全球动植物区系的10%左右。由于我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特别是自第三纪后期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未受冰川覆盖的影响,保存了许多在北半球其它地区早已灭绝的古老孑遗种类,特有种、属也很丰富。加强中国野生生物资源的就地保护将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巨大贡献。我国野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始于60年代,在80年代得到充分发展。至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284个,面积1904.1万hm2。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257个动物种和类群以及国务院环委会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354个植物种的大多数都已得到有效的就地保护。

3.1野生动物的就地保护

在284个野生生物类保护区中,有214个为野生动物类型,面积1800.l万hm2。其中:——保护陆栖哺乳动物的代表性保护区有:保护大熊猫的四川卧龙、唐家河,甘肃白水江、陕西佛坪等16个保护区;保护金丝猴的陕西周至、芒康等保护区;保护东北虎的黑龙江七星粒子保护区;保护亚洲象的云南南滚河保护区;保护长臂猿的海南坝王岭保护区;以及陕西牛背梁羚牛保护区,海南大田坡鹿保护区等。

——保护水生哺乳动物的代表性保护区有:湖北长江新螺段和天鹅洲两白暨豚保护区;广西合浦儒艮保护区;新疆布尔根河狸保护区;辽宁大连斑海豹保护区等。

——保护以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的代表性保护区有:浙江尹家边扬子鳄保护区;广东惠东海龟保护区;新疆霍城四爪陆龟保护区;江西潦河大鲵保护区;辽宁蛇岛保护区等。

——保护珍禽及候鸟的代表性保护区有:黑龙江扎龙、吉林向海、辽宁双台河口、江苏盐城、申扎、云南会泽、甘肃尕海等鹤类保护区;山西运城、山东荣城、新疆巴音布鲁克等天鹅保护区;山西庞泉沟、芦芽山等褐马鸡保护区;陕西洋县朱鹮保护区;江西鄱阳湖、青海青海湖鸟岛、内蒙古达里诺尔、甘肃苏干湖等侯鸟保护区。

——保护珍稀鱼类和其它珍贵水产资源的代表性保护区有:黑龙江呼玛河、逊别拉河保护区;福建宫井洋大黄鱼、长乐海蚌保护区;辽宁三山岛海珍品保护区;广东海康白蝶贝和海南临高白蝶贝保护区;等等。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就地保护已取得很大成就。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野生动物种处于濒临灭绝的危险之中,如华南虎、东北虎、白颊长臂猿、白掌长臂猿、朱鹮、赤鹤等种群数量均在100只以下。而且以往的保护主要集中在珍稀濒危动物种,而忽略了一些常见野生动物种的保护,继而使这些种类也走向濒危,如黄羊、狼、黑熊等。另外,以往的保护偏重于脊椎动物,特别是大型哺乳动物,而忽视了无脊椎动物,如昆虫、贝类的保护。对水生动物的保护也重视不够,这些物种都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重视。

3.2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

我国已建立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70个,面积104万hm2。其中:

——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代表性保护区有:保护原始水杉林的湖北利川、湖南洛塔保护区;保护洪桐的湖北星斗山保护区;保护银杉的广西花坪等保护区;保护桫椤的贵州赤水、四川金花、邻水等保护区;保护金花茶的广西防城上岳保护区;保护苏铁的四川攀枝花、云南普渡河保护区;等等。

——保护珍贵用材树种的代表性保护区有:吉林白河长白松保护区;福建罗卜岩楠木保护区;福建三明格氏栲保护区;等等。

——保护珍贵药用植物的代表性保护区有:黑龙江五马沙驼药材保护区;广西龙虎山药材保护区;等等。虽然绝大多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已在自然保护区得到保护,但由于有些物种种群不集中,在保护区内的种群量比较有限,而种群的相当部分散生在保护区之外,这些种群极易遭受威胁,应以建立自然保护点的方式加强对保护区外种群的就地保护。有些经济药材植物极易遭受人为破坏,即使在保护区内,也遭到偷采偷挖,如人参、杜仲、天麻等植物,对此,需要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此外,以往的植物就地保护比较偏重于大型木本植物,常常忽视对草本及灌木植物的保护,而草本植物往往因生活强度弱,对环境改变特别敏感,常因人类影响而更易走向灭绝。在今后的保护区发展规划中,应注意这些方面。

4.中国遗传资源的就地保护

遗传资源是指驯化家畜动物、栽培作物的品种资源及其野生亲缘种。我国农业历史悠久,遗传资源极其丰富。随着外来品种的引进、推广和高产品种的种子专业化生产,使家畜和作物的遗传多样性发生深刻的变化,我国特有的一些地方性古老、土著品种已逐渐消失。随着自然生境的不断缩小,一批农作物野生亲缘种正遭受生存威胁,有些已经消失。这些野生亲缘种对改良作物品质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应当得到有效的就地保护。在我国已建的自然保护区中,以遗传资源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不多,主要有:保护栽培果树野生亲缘种的新疆巩留野核桃保护区、塔域巴旦杏保护区等;保护野生花卉资源的湖北保康野生腊梅保护区、黑龙江老山头荷花保护区等;保护淡水鱼类种质资源的江西鄱阳湖鲤鲫鱼产卵地保护区等。遗传资源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际社会的日益关注。中国是世界作物的重要起源中心之一,据统计,在我国栽培的600多种作物中有237种起源于本国。而我国在遗传资源就地保护方面差距较大,甚至尚未起步,很多工作有待于开展。例如,我国是水稻的起源地之一,分布有3种野生稻,但至今尚未建立野生稻生境自然保护区,随着农业开发,野生稻生境将日益缩小,不久将会消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遗传多样性的保护与利用已成为国际性关注的热点,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中,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是一项关健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因此,加强遗传资源的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战略问题,应给予特别的重视,在自然保护区规划中,应十分重视遗传多样性的就地保护,力争多建立一些保护区。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3

这里的考古资料又指文物信息,文物考古必须借助信息资料,如果信息资料缺少,考古依据也会随之丢失,最终导致考古无据可循。所以在文物考古中,行业人员除了要重视考古技术之外,还要重视考古资料。为了确保考古资料的管理质量,常常会将计算机技术引入其中。国内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数据库,后通过管理数据库来管理考古资料。数据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献情报检索系统20世纪80年代,国内某省某考古研究院研发并建立了一套“考古文献情报检索系统”,这是国内最早建立的考古文献数据库。早期,该系统能够在考古资料管理模式下正常运行,为考古文献资料管理提供便利,但后来该系统受到了“中国学术期刊网”的冲击,到今天已经不再使用。

2、考古资料信息管理系统考虑到人工管理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还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无法真正满足社会对考古资料信息的需求,所以国内某某省文物管理部门结合社会发展趋势,在计算机应用技术基础上构建了一套专门用来管理考古资料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后期发展中不断对该系统进行优化、完善,使其不仅能实现信息管理,还能进行报告编辑,为考古资料管理事业的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条件。

3、地理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的出现时间为上世纪60年代,是一种基于地理信息管理技术、计算机技术下的空间数据管理系统,能为考古学遗迹查找、探测提供帮助。国内历史博物馆对遗址进行考古时会应用到该系统,利用该系统具备的地理空间数据分析、处理技术来获取文物的空间信息,定位文物。

二、计算机技术在考古研究中的应用

除了文献资料管理之外,考古研究与文物探测中也会应用到计算机技术。考古研究领域对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类型学研究类型学研究法是文物考古研究领域中的常用方法之一,原理是先将搜集得到的相关资料进行科学、合理的归纳,后结合归纳结果,对搜集到的各部分资料相互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类型学研究中,最终得到的分析结果的有效性与可靠性受研究人员经验丰富性影响,研究人员经验越丰富、研究水平越高,则得到的分析结果越可靠。要提及的是,由于这种研究方法多是由研究人员对资料进行分析,主观性强,所以分析得到的结果也具有片面性特点,可能会出现分析失误问题。如果将计算机技术引入其中,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搜集到的文献资料进行处理,可有效避免文献资料主观性分析,克服分析结果片面性难题。

2、不同单位间的排序和分期研究中的计算机技术目前考古学的分期研究,往往是以一二组典型器物组合或几件典型器物在不同发展阶段中质变环节上的特征为标准,判断其他组合或器物与其相似程度的高低,或与其共存关系的有无,建立一个遗址、一个墓地或一个考古学文化的分期。由于考古学意义上的分期其时间跨度多则几百年,少则几十年,所以属于这种分期意义上的同属一期的遗存之间,亦存在着绝对年代的差别。当考古学研究的目的向研究一个考古学文化内部的结构发展时,就会发现属于同一分期之内的各遗存之间的相对关系,其排列的序列等问题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计算机技术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

1、计算机断层摄影计算机断层摄影主要有: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X一CT)、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摄影(U-CT)及利用核磁共振的计算机断层摄影(NMR一CT)。由于CT技术的“透视”能力,使我们能对三维物体的内部结构进行精确描述,从而可以定量测定密度分布。

2、计算机辅助文物修复设计传统的文物修复主要依靠手工操作,文物修复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物修复者的素质。面对巨大数量的需要修复和养护的文物,传统的手工作坊式技术、短缺的修复人才与我国文物事业的发展十分不相适应。引人现代科学技术,利用先进的技术方法,是文物修复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3、有限元分析法有限元分析法是20世纪60年代初随着计算机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数值计算方法。其基本思想和方法是离散化,即化无限为有限,以达到化难为易的目的。从物理上看,一个由无限个物质微元和结点构成的连续体,可以近似地用有限个在结构点处相互连结的单元所构成的组合体来代表。从而,可以把对连续体的分析变为对单个单元和它们的组合问题的分析。

四、结束语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4

【关键词】文物古建筑;保护;理论实践

文物古建筑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它承载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发展、历史文化以及民族特色,是现代人们研究和瞻仰历史文化艺术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文物古建筑的保护非常重要。中国拥有五千年的灿烂历史文化和历史文明,因此中国的文物古建筑数量非常的众多和庞大,因此,我国的文物古建筑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1、保护文物古建筑的周围环境和历史文化氛围

周围环境和历史文化氛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文物古建筑的变化,因此,文物古建筑的相关保护部门要想很好地开展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工作,首先,应当从文物古建筑的作为环境和历史文化氛围的保护入手。好的环境能够帮助历史文物古建筑得到很好的保护和传承,而坏的环境则可能影响到文物古建筑在时间的流逝中被人淡忘,变成残垣断壁,遭到很大程度上的破坏。以北京的“故宫”和历史上的“洛阳古城”这两个文物古建筑为例,北京的故宫由于周围环境的优越和人们保护意识的传承,历代都得到了非常好的保护,而历史上的洛阳古城由于周围环境的恶劣,比如说战争、偷盗等,在很久之前就被人所淡忘、烧毁,因此,文物古建筑的周围环境的保护非常重要。另一方面,保护文物古建筑的历史文化氛围。历史文化氛围是文物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的外在表现之一,也是增强文物古建筑的历史气息和文化气息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文物古建筑的历史文化氛围保护非常重要。相关文物古建筑保护部门可以通过完善相关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文物古建筑管理等方法来有效地保护和留存文物古建筑的历史文化氛围,达到有效地保护历史文物古建筑的目的。比如说对于一些历史文化氛围非常浓厚的千年古镇一类的文物古建筑,如安徽的“宏村”,宏村是徽派建筑最为典型的代表作品之一。相关文物古建筑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其管理和保护,保留其浓郁的历史文化气息和氛围。

2、保护文物古建筑的历史原状与历史信息保护

文物古建筑的历史原状和历史信息是文物古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的综合体现,因此,相关历史文物古建筑的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物古建筑的历史原状和历史信息的保护,从而达到全面提高和增强文物古建筑的保护效果。历史原状是文物古建筑所代表和传承的历史文化和文明的最为直接外在表现,是现代人们研究和瞻仰相关历史文化和历史文明的最为有效地方式之一。如果历史文物古建筑失去其本来面貌和原状,那么其所承载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将无法传承下去,后人也将无法很好地保护和记忆,最终可能会随着历史时间的推移而为人所淡忘,失去其传承的历史文化和文明。比如说以现存的“秦始皇兵马俑”这一历史文物古建筑为例,相关文物保护部门在进行相关文物的发掘和保护工作时,切不可因为发掘过程中有相关的兵马俑有破损的现象而使用现代的沾和工具或者其他的现代工具对其进行粘贴、重塑一类的工序,因此这种手段很有可能使其失去其原有的历史原状。另一方面,相关文物古建筑的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文物古建筑的历史信息保护。文物古建筑中所承载的历史信息是现代文物古建筑研究人员研究和考察相关历史文化和历史文明的重要信息来源,对相关研究人员研究历史文化有着非常重要的帮助意义。因此,相关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文物古建筑的历史信息保护。比如说以苏州的“留园”为例,苏州的留园在历史上原本是私人的园林,园中收藏有很多的古代历史文献和字画,这些历史文献和字画中承载和蕴含了大量的历史文化信息,可以为相关文物研究人员提供非常有利的帮助。因此,相关历史文物古建筑的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加强文物古建筑的历史信息保护。

3、加强文物古建筑的相关修缮与日常保护工作

我国的文物古建筑很多都经历了千年的沧桑和时光的洗礼,许多文物古建筑在岁月的长河中被风吹日晒、地壳运动、历史变革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变得破旧、残缺不全,为了保护相关文物古建筑的长期存留下去,不会因为破损而出现坍塌、毁坏,相关文物古建筑的管理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加强文物古建筑的相关修缮和日常管理工作。首先,加强文物古建筑的相关修缮工作管理:第一,对于损坏程度较为严重的古建筑结构需要对其进行大修,尤其是承重的房梁、关节等结构,需要对其重点进行加固,增强古建筑的稳定性。第二,对于损坏程度较轻的文物古建筑进行逐个修缮。比如说产生位移、弯曲、小部件破损的文物古建筑结构,在充分保留其原来文化设计理念和本来面貌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修复、规整。然后就是加强对于文物古建筑的日常管理保护工作:第一,文物古建筑的日常安全管理。我国许多文物古建筑都是木质结构,这些木质结构的建筑很容易受到水、潮湿的侵蚀而产生松化和腐烂,或者由于过度干燥而容易产生火灾等安全隐患,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其日常的安全管理,比如说通风顺畅、保持适度的干燥等措施。第二,文物古建筑的定期的清洁非常重要。文物古建筑很多时候如果经历了长期的不清洁容易产生虫害、破损等危险现象,文物古建筑中的历史信息和文化物品也会受到影响。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于文物古建筑的日常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相关文物古建筑的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文物古建筑的周围环境和历史文化氛围的保护以及历史原状与历史信息保护,同时加强文物古建筑的相关修缮与日常保护工作,从而促进我国文物古建筑的历史长存。

参考文献:

[1]侯跃.关于梁思成文物古建筑保护的认识--以蓟县独乐寺保护为例[J].科技风,2015,(13):13-14;

[2]安丹丹.改善文物古建筑保护区划的城市设计方法初步研究[J].城市规划与设计,2014,(20):20-21;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5

1西方文物保护观念演化对我国的指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各国急速重建城市之余,意识到建设时要平衡保护历史文化环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遗产理事会于1964年在威尼斯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亦称《威尼斯》[6],首次将西方保护历史建筑的共识确立为指引,亦成为日后国际保护指引的参考基础。明确指出古迹的艺术性与历史性需要并重(第三条),以平息十八世纪以来两派之争。首先引入“真实性”的原则(引言),改变以往欧洲建筑师常以自己对古建筑风格的理解随意演绎实物的陋习,然而当时并未意识到“真实性”这个名词在非欧洲建筑可能遇上的理解困境,埋下了日后国际文物保护界颇具争议的难题。澳洲站在欧洲文明与亚洲文明之间,澳洲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遂在1981年写下一套比较具有泛民族视野的文件,称为《保护具有文化重要性之地点的》,简称《巴拉》[7]。《巴拉》一改欧洲文明侧重个别君主或建筑师风格的观念,提倡以艺术性、历史性、科学性和社会性四项人类共通的文化价值观(CulturalValues)主导保护方案,因而比较适合重视社群文化的亚洲文明,因此《巴拉》是现时众多非欧洲和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原则的参考基础。《巴拉》并不强求将古迹回复到特定历史面貌,反而提倡重叠层面的理念,认为“需要尊重地点上各方面的文化重要性的贡献”(第15.4条)。对于以砖石为主的西方建筑而言,当然极少会发生历史某时段前人为维修而局部换去某些砖石的情况,但是定期更换组件却是东方建筑的传统特性,因此对木建筑来说,保存历史层次的概念应包括更换的组件。对于中国民间建筑而言,依据当代的民俗和工艺修缮其实是重要的历史见证,不应强求修正或统一而铲除历史层面,需知同时保存及修复文物建筑不同时代的饰面是符合当今国际理念的。国家文物局从1997年起与美国及澳洲专家合作,将国际保护最佳原则与中国文物遗产的特点结合,最终在2002年完成《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简称《中国准则》[8]。尤其第5条指出“对文物价值(重要性)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位置”,意即在保护工作之前,必须先进行客观而全面的文化价值评估,文物工作者不应单凭直觉和经验判断处理手法,这是与《巴拉》的理念相符的。而对修复中国古建而言,第21条指出“保存现存实物的历史状况及不失讯息,任何修复应当尊重现存实物的重要性”,旨在防止有人为了方便讲述一套历史故事而篡改现存历史实体。

2国际保护意念中真实性理念的分析

如前所述,现今国际保护文物古迹的一个重要的理念是忠实尊重历史信息,不应为方便演绎而任意修改古迹,这就是所谓的“真实性”,国际上用的是”Authenticity”一词。其实这个词语沿自希腊文字“Authentikos”,意即“自动、自我、同样”,后演变为拉丁系统的欧洲语言(如法文或意大利文)里“Authenticity”一词。在英国牛津大词典里,这个词语有八项不同解释:权威性、合法性、事实性、拥有性、原本性、诚恳性、自创性以及无可争议之源头[9],并无证据支持这个词语在英文里既“原”又“真”的必然性。如果尝试用中文“原真性”这个简化的三字词去等同这个多重含意的欧洲词汇,甚至反过来为了符合国际保护文物标准而推断为要“真”及“原”,这种理解就欠缺科学性。如何最佳地翻译这个拉丁文字,本文尝试依据实证分析。国际上第一次将“Authenticity”一词用于保护文物之上的是1964年的《威尼斯》,这是因为当年执笔者十之八九为意大利人和法国人,“在当时,Authenticity一词的概念并无引起太大的注意或争论,因为参与撰写《威尼斯》的人分享相似的背景,对于保护文物的难题的性质及应付手法早已有了大致的假设”[10]。对于一位意大利人或法国人来说,界定“Authenticity”这个常用词是无聊之举,但是对于非拉丁文明的工作者来说,却不能顺手拈来将简化的翻译作为专业标准。然而1993年出版的世界遗产(简称“世遗”)的《管理指引》(ManagementGuideline)却首先将这个词语的矛盾带到国际保护文物界去。其第24条规定“要符合申请成为世界遗产,必须通过在设计、物料、工艺及环境方面作出‘Authenticity’的测试”[11]。但凡测试必须基于普遍及客观的科学准则,而申请世遗要动用庞大人力物力,因此国际社会要求世遗组织公布“Authenticity”一词的国际通用的定义,是十分合理的要求。可是在许多非欧洲国家的文字里,翻译这个拉丁词汇根本是不可能的。在1994年的奈良峰会上阿拉伯及肯亚的专家均指出其语文中找不到一个相近的意念,而日本专家更加表示在日文字典中是将“Authenticity”译为惊人的“独裁”一词。因此,以常用字典去翻译“Authenticity”这个拉丁词汇并试应用专业文物保护的不合理性就非常明显了。其实现今国际社会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早已与跟当年起草威尼斯或世遗指引时相去甚远。昔日欧洲专家集中保护纪念性历史建筑的美学风格或残留证物,但是现今“对民居建筑、文化地域或是精神价值的重视,已经将重心转移”[12]。何谓民居建筑的原来设计、何谓民间文化的真实传统,无法单纯从现存遗址或物质中完美地表达,因此亦无法跟随1993年版的世遗指引,以简单的测试来判断。事件终于在1994年获得突破。“日本(的文物保护界)恐防他们将重要历史木建筑定期落架重建的传统,有可能在西方的框架中被视为并不真实”[13],向世遗组织正式要求为“Authenticity”一词作出客观及适合全球文化的诠释。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协会(ICOMOS)遂于当年在日本奈良举行峰会,颁布了《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简称《奈良文件》。该文件强调“保护文化遗产必须扎根于其传统的价值,视乎这些讯息可否符合‘真诚’(Credible)及‘事实’(Truthful)的理解”(第九条)。基于以上概念,在文化遗产的领域中,“Authenticity”这个拉丁词汇便应该解释为“真诚性”(Credibility)及“事实性”(Truthfulness)两个观念的总和,理由是只有这两个理念方才可以为世界任何语言都拥有的词汇。而我国的《中国准则》将它翻译为中文时,放弃了“原真性”一词,采用了包含了上述两个理念的“真实性”一词作为符合《奈良文件》对“Authenticity”概念的共识的最适合翻译。接受奈良会议的成果,世界遗产组织于2005颁布崭新一份《实施世遗公约的操作指引》对“真实性”作出优化的诠释,不再硬性规定通过某些测试,转而是要求“(文物遗产)‘真诚’和‘事实’地表达其文化价值,(包括)形态、实质、用途、传统、环境及其他非物质传统与人民精神等因素”[14]。举例来说,成功列入世界遗产的福建永定高北村土楼群,包括了明代客闽先民的土楼残址、清末民初的现存土楼,甚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海外华侨回乡所建的新土楼(图1),而近代村民因生活模式转型而对土楼的务实改动并不影响其文化价值,成为世遗当之无愧。

3我国对修复彩画工程保持真实性的讨论

梁思成先生曾指出以往的工匠常“将已破败的庙庭,恢复为富丽堂皇”[15];对待饱经沧桑的中国古建彩画及壁画,柴泽俊先生亦注意到近代有些粗陋的维修工程上,“绘了新颖的晚期彩画图案大大损害了古建筑的时代特征和科学性,降低了文物的价值”[16]。如果我们承认中国传统建筑彩画不单是一件视觉艺术,更加是文化遗产的时候,就应该遵守《中国准则》第23条所说:“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至于怎样才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第21条所说之“不改变文物原状”,又是否等同西方“真实性”的概念,多年来都成为古建筑修缮保护工作中一个争议性很强的学术问题。在2005年由《古建园林技术》杂志集合专家及匠师对此议题讨论并总结而成《曲阜宣言》[17]。对于近年一些仿效西方砖石遗址极力维持旧状的做法,宣言明确地解释“衰败破坏不是原状,是现状;对于已改变了原状的文物建筑,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尽早恢复原状”(第8条)。宣言特别指出,中国建筑彩画除了“保护木骨、美化建筑,同时还有彰显建筑等级、昭示建筑功能的作用,(因此)如果残存的油饰彩画已经完全失去原有功能且无保存的艺术价值时,就应当重新修复”(第7条)。这样就解释了《保护法》中的“原状”其实不能狭义地限定为古貌,而应该理解为整体可以彰显“原有功能”(包括《曲阜宣言》所指的保护木质、礼制等级和艺术精神等功能)的状态。这个见解基于中国彩画的原本色彩构图和工艺制度所表达的文化价值比其残迹所传递的讯息重要,所以有限度地补绘遗迹彩画是符合《巴拉》1.4条所说的“保护的意义是一切维护设定遗产地点的(文化)重要性的步骤”原则的。西方文明将修复古迹的传统手法称为“补缺”(Lacunae),特别着重“可识别”原则,我国有些人误解为“留白”,其实西方人强调的是“艺术完整性”,就是说补缺的部分应该在“视觉上比原物稍为后退,却又融合而不干扰地加强整体性。普遍原则是补缺要视觉上比原物后退,但又融合、不干扰而加强整体”[18]。罗马斗兽场的外墙也是用比原物颜色较淡的砖石修补的(图2)。我国一项较早就遵从《威尼斯》原则的案例是华南理工大学陆元鼎教授主持的广东省从化市广裕祠堂修复工程——梁上的木雕人像在“”时被斩去上半截,补上的半截雕像保留新木质感,既恢复了雕像视觉上的完整性,又保存了原物与补缺之分别,符合《威尼斯》的原则(图3)。此外,该工程亦刻意保留墙上“”标语(图4),以示建筑上历史图文真迹,无分雅俗悲喜,符合《奈良文件》中“真诚”和“事实”地表达文物的文化价值的要求。广裕祠堂修复工程得到国际专家高度评价,荣获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物保护全年最高杰出奖。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在北京举行的“东亚地区文物建筑的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由国家文物局与世遗中心邀请十多个国家的专家,审议了国际保护理念的相关文件对当前保护东亚建筑的适用性,并发表了《北京文件》[19]。《北京文件》指出“任何维修与修复的目的应是保持这些(文化传统)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完好无损。在可行的条件下,应对延续不断的传统做法予以应有的尊重,比如在有必要对建筑物表面重新进行油饰彩画时”。这是因为东亚建筑的髹饰及彩图并不等同西方砖石建筑表面的附加装饰,而是该文物建筑的美学、历史、精神和社会价值的元素,因此不应要求像西方建筑任由饰面残缺而完全不用干预,因此文件提倡基于科学分析及传统手法重绘是符合“真实性”的保护方法。在2008年的《北京备忘录》更对此深入解释为“彩画保护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留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其真实性表现为设计、图案、色彩的真实性,制作材料和工艺的真实性,精神与情感以及历史上干预痕迹的真实性等;完整性是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遗产及其特征的全面和完整”[20]。

4修复中国民间彩画的现代案例

4.1云南沙溪寺登街戏台彩画修复云南沙溪寺登街是茶马古道上保存最完整的民居市集,政府与瑞士联邦理工学院的专家合作进行全面保护,笔者参与其戏台木构彩画修复的工作。由于前人草率地在清代历史彩画上髹以丙烯酸化学颜料,故要先清洗这些错误的干预层,工序有四步:一,先用橡皮擦蘸上唾沫(含有酶成分)逐一擦去彩画上之灰尘(图5)及污秽;二,以海绵蘸上冰草酸小心抹去顽固化学塑彩;三,用纤维笔扫去木纹内之塑彩(图6);四,浸稀释氨水的日本纸敷木表面,以中和冰草酸以免侵损木材及底层历史彩画。其实至此清洗及恢复原状已基本完成。根据西方尊重原物的精神,专家坚持对半褪色的彩画痕迹不作任何补色或填充(图7)。唯一要补绘的是木版画,偶有对色彩变淡之处稍作修补,坚持不在有笔足的部分修补,而在画面白色背景之处轻轻用毛笔蘸上近白矿物颜料加强白底,衬托出真正画面(图8);对新补的画面,尽量以比原色稍淡之色和稍平之笔迹,令远看画面和谐,细看则新旧可辨。这种手法是严格遵守西方补缺和可识别性原则的,在我国实属罕见,更获得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保护优异奖。4.2香港青山禅院修复护法殿弥勒画像修复由县志和古诗显示,公元五世纪中期杯渡禅师从东南亚乘舟来华遭遇风浪,停在珠江口香港西岸,在山上岩洞禅修,后人设立青山禅院,该禅院可能是佛教经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传入中国的最早地点之一。青山禅院辗转于1927年扩建成禅宗山寺的伽蓝七堂格局,其护法殿坐落中轴线的中央,其面向前的弥勒画像虽然已遭水迹严重破损(图9),却仍肩负七堂制的迎客重任,是重要的历史和建筑特征。笔者负责禅院修复工程,在保护弥勒画像时先洗去碍眼的污迹,再以稍退的色调补上缺失处,集中以调和背景的手法来突出残留的原来笔迹,而避免补绘主要线条,严守国际文物界补缺的理念,亦平衡中国建筑对回复画像的礼制讯息的真实性的要求。4.3香港景贤里大宅近代仿彩画修复在二十世纪初,我国新一代受西方教育的建筑师立志肩负“中体西用”的使命,尝试创出一套“中国民族主义建筑”风格,抽取我国传统建筑里的布局或制度反映在新的建筑设计里,如吕彦直设计的广州中山纪念堂(1931)和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的红楼均采用了演化了的清代官式彩画以暗示礼制或美学的精神。香港景贤里大宅(1937)的主人李氏乃二十世纪初的望族,负责联系英国政府和本土华商,因此大宅刻意以当时先进的水磨石预制件技术营造仿清代官式彩画装饰,以创意工艺造出立体藻头、圭线和十瓣旋花彩图等。近年景贤里大宅受恶意毁坏而几乎全失,政府及专家根据残物及旧照复原,笔者参与训练工匠帮助其重拾打磨水磨石(图11)和石灰塑纹铺金(图12)等技巧,恢复昔日以建筑演绎“中体西用”的历史讯息。4.4加拿大安大略博物馆“神仙赴会图”保养流落海外的大型中国古代壁画中,最著名而现存最完整的是加拿大多伦多市安大略博物馆内称为“神仙赴会图”的元代壁画(图13)。该壁画在1920年代由不法日籍商人从山西省某不知名道观切割后偷运出境,更在1933年为了方便运输和脱手而不惜毁坏画面以粗陋手法切割装轴,加剧画面裂痕。壁画辗转终由加拿大政府购入。笔者访问负责修复该壁画的波兰籍资深画师EwaDziadowiec,她首先将璧画进行全面清污,用与原来泥层同色的有机黏土加胶水填补空缺,再加热轻压令各层重新黏合,之后她根据当年未装裱前的照片忠实补绘。整个过程严守威尼斯第12条里补缺文物的原则,以与原画背景相近颜色的底板补在四周边沿,在缺失的地方抽取原画围绕缺失处的颜色淡化,以无笔迹的淡色补上,以求远看形态重现,近看新旧笔迹可辨。这是不折不扣以海外技术拯救中国古代壁画的成功实例。

5结论

国际文物保护界经历两个世纪的验证及反思,为如何维护文物“真实性”作出符合东西文明的厘清。我国建筑建筑的彩画的文化价值不能局限于作为凝固的遗迹,而是通过其美学完整性、与所处的建筑的关系和作为民间技术承传的媒体,成为我国文明的一部分,是活着的传统。修复彩画应该先基于实证地断定其文化特征,谨慎釆取手法,在不破坏历史痕迹的情况下,真实地恢复其美学及工艺的精神与讯息。

作者:郑红梁以华 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历史与理论工学博士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文化遗产管理课程学术主任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6

一、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

探古求知是广大旅游者的共同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历史有所了解,对自己民族、祖国乃至全人类博大精深的文化有所体会。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学习书本知识,二是观览文物古迹。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反映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古迹给人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感受,留给人的印象深刻。观览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学,边游边学,学得轻松、愉快、有趣。此外,文物中大量的人类各发展阶段的绝世之作,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由于文物能满足人们探古、探奇、求知的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5000年的文明史,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如被称为“世界第奇迹”的秦兵马俑;世界上古今体量最大的封土陵墓秦始皇陵;世界上保存最大、最完整的皇宫――北京故宫:有“东方艺术明珠”之称的敦煌莫高窟等等。这种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决定了我国重点开发以历史文化为主体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观光型文化旅游为主。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的灵魂:中国旅游业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国际游客到中国来旅游,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东方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

因此,较之其他国家来说,文物对于我国旅游事业更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西安市位于我国中部地区。但它却能吸引络绎不绝的国际国内旅游者,成为我国十大旅游城市之一。究其原因,是因其握有几张王牌:是我国古代社会定都时间最长、定都王朝最多的城市,号称十朝古都:是我国文物荟萃之地,拥有世界上第奇迹秦兵马俑、秦始皇陵,我国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古城墙、历代帝陵等等。可以说,文物古迹是西安市旅游业的生命。北京市无论在接待国际游客,还是接待国内游客方面,都高居全国榜首,这除与它作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有关外,另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它拥有一批在国内外知名度很高的文物古迹,如北京故宫、八达岭长城、明十三陵等等。文物古迹在旅游中所起的这种特殊作用,在全国各地都有非常明显的表现。基于如此的现实,从实际出发,我们应充分利用文物优势,以文物古迹为主题,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1、为吸引游客,注意文物保护。由于探古求知是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而文物古迹可满足这一需求,文物古迹遂成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它,可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界人士认识到文物古迹在旅游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文物,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2、为了文物这项旅游资源的永久利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

3、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无经费来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就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样。大批文物就可得到抢救和保护。

4、增强人们的文物意识,利于文物保护。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提高了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意识,使全社会都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三、旅游对文物保护的副作用不可忽视

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旅游事业的发展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一些副作用。

1、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某种角度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开发旅游区,就要在旅游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宾馆、饭店等。甚至还开办工厂,这一切,都破坏了文物原有保存环境。特别是在文物古迹周围办工厂,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高大的建筑等等,直接威胁着文物的保护。

2、短视行为导致文物被破坏的恶果。某些旅游部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文物古迹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任意改造文物,造成文物被破坏的悲剧。某些旅游部门为了提高文物古迹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使其长期为旅游服务,在发展旅游的同时,确实对文物采取了一系列维修与保护措施。但由于有关人员文物专业知识差,不懂得文物的维修与保护应尽量使其维持原样、符合其历史时代特点,而是对文物古迹进行随心所欲的“改造”,将其弄成一个大怪物,名为保护,实为破坏。

4、旅游业对环境的污染,使文物遭到破坏。车、船等交通工具排出大量的废气,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空气。旅游基础设施中排出的废水、废渣以及船舶泄出的油污等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水源。这些被严重污染的水和空气对文物古迹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

5、游客对文物的损坏。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份,使文物古迹受到侵蚀,特别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迹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例如世界七大奇观之一的埃及金字塔,由于长时期大量游人的攀登,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北京八达岭长城的城砖连遭高密度游人的脚踏手推,出现了严重的凹陷松动。凡游客所到之处,都存在着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涂的现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等手段盗取文物古迹的部件。此等野蛮行径。严重地危害着文物古迹的保护。

四、搞好文物保护,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7

关键词:文物保护重要意义 发展旅游保护文物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祖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指示和办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文物保护的条款。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又通过了重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样就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在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文物意识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民众性多方位旅游活动的兴起和旅游业的迅猛超常的发展,又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物大国,文物保护的任务异常艰巨;而我国旅游事业的飞速提升,正在向世界级旅游强国迈进,因此,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就显得愈为突出,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好二者间的关系,使其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和谐共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破解的课题。

二、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

无庸置疑,那些色彩纷呈、精美绝伦的大量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寻古探胜、求知求新,进而达到增长知识、愉悦心情,是广大旅游者的普遍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人类历史有所了解,更愿以感同身受的体验,去感悟触摸博大精深的文化积淀。而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观赏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品味,激发活力,同时,那些人类遗存之精美之绝世,能不同程度地满足人们日益丰富活跃的生活和精神之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而文物自身所持有的本质特征,也决定了我们要重点以开发历史文化为主要元素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吸引人们的眼球为要旨。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中国的旅游业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海内外游客出行游览,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和满足欲望。为此,保护好文物,对于我国的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那些美伦美奂而享誉世界的文物古迹奇观暂且不论,伊通作为吉林省唯一的满族自治县,满族历史文化底蕴厚重,是满族发祥地之一,在这个人口不到50万,幅员仅2300多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至今仍然保存着辽金遗址、清代柳条边、御围场、古驿道、革命烈士纪念地以及革命旧址等多处古迹和大量的满族文物,境内有省、市、县各级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百余处,成为东北亚历史研究中极为珍贵的实物资料。这种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也势必让我们充分利用文物之优势,打造以文物古迹为主题,研制和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旅游事业整体推进。

三、文物古迹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充分利用它、保护它,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为吸引众多的游客,旅游界必然会注意文物的保护工作,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景区(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应。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的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应对于大量的文物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缺少经费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修与保护而惨遭毁灭。文物既然能为旅游区(点)带来经济效益,那么,旅游景区(点)就应该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教育,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而使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四、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文物遗迹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守的原则,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两者不可偏废、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尽量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要使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体。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实行。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8

 

近年来,为了有效保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地纷飞掀起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浪潮。中国作为一个历史大国,更加应该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保护,该工作关系到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文明交流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从行政立法角度来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优势,并总结行政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不完善之处,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够满足社会和人们的认同感、并为社会文化创造提供灵感的各种物质、艺术、场所、实践、技能、工艺品等等,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各种口头传说和表达,主要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表现艺术和表演艺术;再次是形式各异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等;此外还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最后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凝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体现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起着纽带的作用,经过源源不断的过滤和升华,可以将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凝聚在一起,保证民族生活的正常进行。其次是广泛的群众性,具体表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群众影响范围与影响力。通过漫长历史流传下来的特定民俗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区和种族差异。再次是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顺利在不断繁衍的后代中流传下去,必须最大限度的借助人的口头、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来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变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它的内容和形式都不断的发生变化,因为,口语这种传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而且语言和行为很难在传播的过程被原封不动的模仿和传递,同时流传内容和形式也会随着民族心理、地域观念、社会变化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一些新变异。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当地民俗的影响和渗透而具有独特的地区特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率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保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借鉴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避免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条例的总则、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保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经验而出台的高级立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给予了详细的保护建议。《意见》指出应该建立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保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最后,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知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知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应该确立国家范围内 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的高效、及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采取合适、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同时还要注意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坚持优先申报的原则,“端午节”申遗事件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佳时机,切不可被动。

 

2.加强行政立法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具体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 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

 

4.实行行政奖励制度,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奖励范围和条件明确化,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再次,明确规定奖励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激励方式,发挥激励的整体效应。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远非物质财富可以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通过上述本文的探讨,笔者主要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个方面的内容,以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逐步完善,建立完善的行政立法保障体系,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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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原因可持续利用保护对策

引言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的研究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资探讨。

一、生物多样性概述

1.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解释:所有来源的形形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

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概念: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

但上述对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简练性,故本文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组成部分的综合体。

生物多样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遗传多样性是指某个物种内个体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机体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态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三者之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基础,而物种多样性是关键,遗传多样性含有的潜在价值最大。

1.2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层次生物多样性的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物种的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大量野生和养殖的植物、鱼类及动物产品;遗传多样性则对培育新品种、改良老品种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人们可利用一些农作物的原始种群、野生亲远种和地方品种培育高产、优质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维持生态平衡。因此生物多样性不仅能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自然资源,满足人类社会对食品、药物、能源、工业原料、旅游、娱乐、科学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净化空气和水,从而支持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此外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多样性。

1.3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我国在1987年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期中,公布的濒危种类有121种,受威胁的158种,稀有的110种,共计389种,其中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的157种、三类的22种。另据中国红皮书的估计显示,超过1/10即500多种脊椎动物物种和15%~20%即400~500种高等植物已经受到威胁。而我国对境内的物种及其数量尚无确切的统计数字,尤其对濒危物种的调查尚不全面。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国家未列入濒危物种名录的物种面临生存威胁,有的甚至濒临灭绝,而另一些则由于人为的保护、繁育、利用而使种群数量有所增减,因而有必要调整其保护级别或划出、划入保护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用动植物,如黄草,急待保护。

此外,近年来野生生物贸易已经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粮食、中医药、服装等对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动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剧增长,对几种濒危动植物物种以及一些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单之内的动植物物种数量已经构成威胁。如:藏羚羊。

二、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在过去25年内因森林火灾共损失了860万公顷的森林。以农业和建设为目的的占用森林、湿地和草原则是生境破坏的另一个原因。据估计,中国目前农田的1/3本来是处女林,这一问题在中国热带地区尤为严重。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沿海湿地的一半左右已经发生改变,高原湖泊周围的湿地也损失严重。另外,1950~1980年间中国湖泊面积减少1/10。

生境的片断化是指一个面积大而连续的生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小块残片并逐渐缩小的过程。多种人类活动都可能导致生境的片断化。如铁路、公路、水沟、电话网络、农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动的分隔物,和自然保护区内修筑公路等人为设施。特别是由于这些人为设施的建立,使得动物的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觅食、迁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种子的散布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同时由于生境的片断化,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也会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甚至灭绝。另外生境的片断化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进而威胁到原由物种的生存。

生境退化则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经济发展、过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场退化严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机能衰退,从而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2.2.2掠夺式的过度开发

许多生物资源对人类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类对之的需求随之迅速上升,其结果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使生物多样性下降。而当商业市场对某种野生生物资源有较大需求,通常会导致对该种生物的过度开发。典型的实例是人类对海洋鲸类的猎捕活动与鲸类数量的消长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药用植物,如人参、天麻、砂仁、七叶一枝花、黄草、罗汉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经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导致灭绝。其中偷猎、滥挖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对生物的多样性威胁最严重。

2.2.3环境污染

2.2.3.1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能够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生命周期的任何发展阶段,产生亚致死或致死作用,影响他们的捕食、寻食和繁殖。其中亚致死的水体污染对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更为突出、普遍、久远。在这种环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长缓慢或者死于环境胁迫有关的疾病。而水体富营养化能使水体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会使当地植被退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同时土壤动物也会变的稀少甚至绝迹,其生物多样性比未受污染区显著下降。如矿区、尾矿堆积地一、矿区废弃地以及垃圾填埋废弃地都少有树木生长。

2.2.3.3空气污染

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均能对生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并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经各种途径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杀死生物。来自冶炼厂废气中的有毒金属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所引发的温室效应等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害、减少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特别是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变暖和酸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2.2.4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其入侵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公园和绿化、景观美化、观赏等目的的有意引进或改进,如在滇池泛滥的水葫芦、转基因生物;二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传入的物种,即无意引进,如因船舶压仓水、土等带来得新物种;三是靠自身传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传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区危害深广的紫茎泽兰、飞机草。在全球濒危物种植物名录中,大约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来物种入侵引起的。2002年来自南美洲亚马逊河的食人鱼又名食人鲳在我国掀起轩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达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大量屠杀其他鱼类,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3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虽然国家已把环境保护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纳入工作计划;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等)对此重视够,缺少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行动及专业人员。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国已建立数目众多的保护区,但相对与国土总面积而言是不够的,而且部分保护区管理混乱、土地权属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虽已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多年,但毕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阶较低,调整面窄,处罚力度不够,故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生境。而在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但没有专门法规对此做相应调整,法律漏洞较大。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新的城镇、水坝、水库、矿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活动以及国际合作不充分也会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三、保护对策

保护生物样多性不仅需要加快治理环境污染,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在生态系统水平上采取保护措施,传统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护,通过排除或减少人为干扰来保护生态脆弱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保护某些物种或生态系统的有效途径。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解决,主要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鉴于外来物种对生物样多性的影响日益严重,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立法保护措施,故建议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而且随着人口和用地的不断增长,被动的保护已很难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提出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同时生物多样性对全人类都有着深远的意义,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积极参与,故特别强调国际合作和加强国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立法》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区域。在我国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据《世界资源》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建立较大面积的保护区1.04万个多,其无论在保有物种、遗传、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还是在保护物种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也意识到,由于缺法相关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混乱,保护区内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乱砍、滥挖偷猎行为时有不断,造成一些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

因此,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进行了专门立法。如,英国《国家公园和乡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园法〉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韩国的《自然公园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兰的《自然保护法》、韩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无论是按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都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对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建议在原有法规中法律制度:如审批制度、分级分区制度、管理制度、检查应急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区划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价制度。

3.2防止外来物种和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生物构成威胁,同时对经济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或制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物种预防和执行法》、《国家入侵生物法》、《外来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等。

我国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农业和林业局分别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审批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涉及到外来入侵物种物种,但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计划,所以中国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安全和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如设立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

另外,对外来物种进行普查和有计划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护中持续利用生物资源

虽然全世界已建立众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多形式保护方法方式,但相对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是有限的。因此人们认识到,有效和长期可信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指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应以使生物多样性在所有层次上得以保护、再生和发展。对保护而言,没有合理利用也就没有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和发展旅游业就是一例。不但有经济效益,实际上也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本身就是社会效益的体现,也是自然保护的价值体现。

另外建议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他们的生产计划中,鼓励生物的资源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包括根据当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实施传统的农业和林业措施;推进科研与教育;采取必要的办法使保护区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进行迁地保护。

3.4国家合作与行动

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加入协定,联合打击跨国非法贸易与捕猎。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与产权问题。

我国已加入的公约协定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热带木材协定》、《关于保护特别水禽的重要湿地公约》等等,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应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并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3.5加强环保教育

从整体和局部看,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好坏,大量资料表明,凡是受环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生态环境破坏频率越高、程度越深、问题也越多。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问题来说,除发展外,更多的应加强民众教育,广泛、通俗、持之以恒地开展与环境相关的文化教育、法律宣传,培育本地化的亲生态人口。特别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利用当地文化、习俗、传统、信仰、宗教和习惯中的环保意识和思想,如民族地区的龙山、凤水,进行宣传教育。另建议在中小学中专门开设环境课程或在自然、化学、生物、地理及中进行环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课外活动。

此外,加快对全国生物多样性的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动植物保护级别;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对一些重点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扩群工作,也很有必要。总之,一个物种的消亡往往不是单个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不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众;不仅需要单个学科,更需要多学科;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的共同参与与合作。

参考文献:

[1]王羲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

[3]曹志平生态环境可持续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4]毛文永、刘剑平全球环境问题与对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5]伊武军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海洋出版社2001

[6]熊治延环境生物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7]中国外来物种黑名单科学生活2004(3)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10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

一、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概述

(一)公众人物的含义

公众人物的概念源于1964年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在该案中,布伦南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official)的概念,并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三年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件”中,法院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首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1]此案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公众人物都涉及到公共利益。

1971年的“罗森布鲁诉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案”将“确有恶意原则”确立为适用于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对个人报道的场合,后成为新闻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西方,公众人物(PublicPerson)已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指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根据学者史宾塞(DaleR.Spencer)的解释,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

在我国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指的是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广为公众熟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包括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公众人物。

理论上,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从公法的角度和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又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美国联邦法院还从时间属性上将其划分为完全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

(二)隐私权的含义及其特点

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我国尚未确立隐私权制度,但有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有规定,如《宪法》39、4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是:

1、公众兴趣性。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2、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3、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

4、与知情权的冲突性。知情权(therighttoknow)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按其内容划分为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公众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知政权指公民享有的知道国家事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的权利;社会知情权是对一切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公众团体的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在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与自己有关的他人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利。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该冲突反映到公众人物身上就更突出和尖锐。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表现

1、知政权与政府官员隐私权的冲突。知政权赋予了公民进行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政府官员接受全体公民的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其权力行使的基础是全体公民的认可。因此,公共官员不希望可能降低其威信的私人信息为公众所知。公民的年龄、学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社会关系等属于普通公民的个人私人信息,但对于政府官员来说,还是其能否恰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关系到公民选举、罢免的权利问题。

2、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公众人物主要是通过传媒而广为人知并获利的,他们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采访报道的目标,他们自身及其言行等都具有新闻价值,其遭受侵犯的概率远远高于普通公民。普通公民热衷于知道被传媒采访报道的公众人物。为了吸引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要求,传媒就会更加广泛报道公众人物的信息,稍不注意就会侵犯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2002年范志毅状告《东方体育时报》案等,都突出地反映了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认定

(一)范围界定:

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隐私的公开程度应限于与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相关的私人信息的了解和评价。除此之外的其他私人信息,若非公众人物地位、职位、身份之需,且非公众的合理兴趣范围内的情况下,不违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商业利益,就应属于隐私权的范围。

1、对纯粹私人信息的侵犯。例如身体的隐私是私人生活中最私秘、最敏感的领域,属于私人信息,擅自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披露他人的照片,则会损害他人的名誉、贬低他人的人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权观念日益强烈,但新闻从业人员出于不同的动机,越来越过分地侵犯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从“台湾艺人白冰冰之女遭绑匪残害事件”、“香港艺人刘嘉玲早年遭《东周刊》刊登风波”可窥一斑。

2、侵犯私人空间。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空间隐私除个人合法占有的房屋之外,还包括私人合法支配的空间,如更衣室、电话厅等,公众人物对这些私人空间也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红外线扫描、高倍望远镜探测、长焦距拍照等手段窥视个人空间。

3、恶意侵害私人生活私事,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公众利益的界限,属于基于个人目的的恶意加害行为,故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可见,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私人活动和个人隐秘空间。个人信息包括不愿为外人公开的居住条件、身体上生理或心理状况、社会关系等信息。个人的私人活动是指与所从事的职业完全有关的活动。个人的隐秘空间包括自己的住宅、休息室等个人物质领域及其个人日记、往事等精神领域的空间。虽然公众人物在以下方面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1)某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骚扰;(2)私生活不受监视;(3)通信秘密;(4)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5)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及其行使职务行为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但是,国家为防止个别政治性公众人物在无人监督管理的情况下,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干出影响国家机关或政府形象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八小时以外”监督建立机关、家庭、社会全方位互动监督网络。如果公众对这些公众人物的在八小时之外的违法乱纪行为(如、)对其进行以披露、批评等方式予以监督则是对公众人物这一特殊主体在特殊场合予以隐私权保护的例外要求。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排斥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社会主体放弃该权利(或被推定放弃)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谨慎地迫使部分主体放弃该权利。法院在划定隐私权界线时应考虑到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在冲突时必要的协调,协调时两项权利相互做出合适让步。这是减少社会碰撞,引导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二)违法行为的界定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般为作为的方式。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其性质为绝对权,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该种法定义务是不作为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而作为,即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对于私人信息的刺探,私人活动的骚扰,私人领域的侵入,以及对私生活秘密的泄露等等,均为作为的行为方式。在实际生活中,不法侵害隐私权的现象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三大类。即(1)非法收集、传播、利用个人信息、资讯;(2)干涉、追查、跟踪、拍照、摄影等非法搅扰私人活动;(3)偷看、宣扬个人日记、身体缺陷、通信,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行李、书包、身体,擅自闯入公民住宅、卧室,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侵害私人领域。

(三)损害事实的认定

隐私的损害,表现为个人信息、个人空间、个人私事活动被刺探、被监视、被窥视、被侵入、被搜查、扰、被披露、被公开、被宣扬,这是隐私损害的基本状态。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是一种事实状态,一般不具有有形损害的客观外在表现形态,在这一点上与名誉损害的事实有相似之处即不必表现为实在的损害结果。只要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存在,即具备侵害隐私的损害事实。隐私侵害事实具多重损害的特点。表现在隐私损害而支出的财产损失,这些也是隐私侵害事实。但这些损害事实不是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的基本形态,它的有无影响侵害事实不是侵害隐私权的,而只影响侵害程度的轻重和损害范围的大小。作为构成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的事实要件,以具备其基本形态即隐私被损害的事实以足够。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其主观过错的形式有故意和过失,主要是故意。以下行为可以不认定为故意:

(1)为了行使宪法规定的监督权利而正当地新闻等媒体曝光。

(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而正当申诉、控告;

(3)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正当秩序而对社会不正之风进行批评;

(4)为了行使自己的参政权、管理权、对员工的录用权从而了解、调查其一定的个人信息。

(四)认定的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他们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3].国外所谓的“高官无隐私”就是基于这一原因。一般西方国家都要求高级公务人员必须公布家庭财产和个人收入情况,存入公共档案,保证公众随时监督。我国刑法也规定了两条罪名:巨额财产和隐瞒境外财产罪。

2、公序良俗与利益权衡原则。个体信息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是不应该为社会知晓的,他们是隐私权保护的对象。

从利益分析的角度,公众人物已经从社会得到了普通人无可比拟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牺牲或让渡部分隐私方面的利益以取得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平,满足公众的兴趣,保存公众的利益。公众人物借助于媒体的报道获得了日渐提高的声望,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且有更多机会保护自己,当媒体上出现不利己的信息时,可随时发表声明澄清,而其对有关公共事务的信息作贡献的方式也是被动的——只要求他们比常人更能容忍媒体对他们的报道和监督。因此应当允许新闻媒体在其隐私领域有限度地扩展中来满足公众兴趣。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相比,后者更具有合理性。

3、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当多数人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了知情的愿望时,即产生了公众兴趣。许多公众人物的利益往往来源于公众的关注,他们借助于媒体扬名,享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既然受益于公众的关注、媒体的宣传,为了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公众人物的某一些相关信息也就失去了保护意义。

4、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人格尊严是一项宪法权利。公众人物作为公民,同样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在行使公众知情权时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

三、完善法律保护的建议

“立法者不是可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为人们行为方案的超人,尽管他竭尽全力,仍会在法律中留下星罗棋布的缺漏和盲区,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法律都是千疮百孔的。”[4]毫不例外,我国的法律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方面也存在缺陷和不足,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多不便,因此有必要完善。

1、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这种方法缺乏独立性,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尚不构成名誉权侵害时,法律就无能为力了。同时,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在宪法、民法典中确认隐私权为公民独立的人格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为重点,以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为辅助的直接保护。

2、设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例外。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和限制另行立法规定,是有宪法依据的。宪法规定了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无具体的操作细则,为此,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设置保护和限制规则。

3、加快新闻立法步伐。我国的新闻法酝酿已久,但一直没有出台。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和中国“入世”,必然要求健全新闻立法。将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保护,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是新闻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国际通行惯例。

4、加快信息公开法的立法步伐。为更好解决知政权与政府官员隐私权的冲突,国外有40多个国家颁布了统一完整的信息公开法,例如美国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82年加拿大的《信息公开法》、1996年韩国的《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等。而我国仅仅在广州、深圳、上海和成都等地先后颁布了相关的信息公开法,还没有出台正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尚在酝酿中。为此,我们应借鉴学习国外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息公开法》。

5、设立重要官员个人财产和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公示制度。为确保党政官员的公务廉洁、高效及所选拔的干部具有较高群众威信就要对各级党政主要官员的个人学识、工作经历、财产和家庭成员等有关情况进行任前公示,听取公众反馈意见,再予综合考虑。这种公示制度将促进党政官员依法、廉洁从政的监督机制的形成。

6、建立公众人物隐私的曝光特许制度。对公众人物的犯罪、违法、违纪、违反道德等不良行为实行曝光特许,大众传媒可以公开披露。公众人物无论公务活动还是私人生活都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其不良行为会构成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更严重危害,新闻舆论有责任加以披露,以对社会道德示范和价值趋向的导引以及警示和教育。

注释:

[1]CurtispublishingCo.v.Butt3,388U.S.1967,p130.

[2]夏利民:《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中国律师》200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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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权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分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专门针对农民权益设置的条文有21条,与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文有22条。其中更是把与农民土地权益息息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列为两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三章)。由此可看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是物权法重要内容之一。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更是将物权法看作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基本法。”

一、物权的确立是物权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特定的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比如转让物权时,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他人也不得进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及其官员,否则就是违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个人只能无条件服从”的传统观念,体现出物权法最大的亮点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经济收入来源,也是其最后的社会保障。土地权力问题是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最核心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权利,将其写入物权法,从法律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就是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到物权保护的范畴中。

如果说《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第一次把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剥离,那么《物权法》就是将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给予法律明确。虽然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内容似乎并没有多少变化。但是物权法却大大提升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尤其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承包人可以在司法上获得保护其权利的更多途径:他可以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承包合同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行为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打个比方,如果你以前承包一个果园,但是后来发包方嫌承包费太低,他就可以收回,而最多只支付一下违约费用。而现在明确为物权,作为绝对权,发包方没有权利随意撤回发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后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增强农民抵御来自他人,包括发包方、地方政府不正当干涉和侵害的能力。一旦出现对承包权的侵犯,无论这种侵犯是来自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者外部,承包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获得法律保护。像承包人因承包土地获得丰厚报酬而受到集体内部打压的情况,其维权将有法可依,而不再仅仅局限于道德范畴的约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条款将更加规范化,相关权利的内容、效力与公示方法等都将由法律确定,而不允许发包人通过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加以排除。因此物权法将限制发包人任意制定承包合同条款的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将共同发挥维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作用。

二、物权法中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内容

(一)有关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内容

《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后者是物权法的创新,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很好补充,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同时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利于农民对承包地的长期规划。

承包期内考虑到如果发包方随意调整、收回土地,将会影响到土地承包稳定性,故对于土地承包的调整,《物权法》第130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而这里所指的相关规定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另外《物权法》第131条还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土地承包收回的情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将其分为两种: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物权法与其它法律的延续性可见一斑。

(二)有关征地及其补偿的内容

近年来由于拆迁、征地补偿引起纠纷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别是中国最大弱势群体农民的利益,成为政府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为进一步规范行为,物权法对拆迁、征地补偿做出了相对完善的规定。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可以看出此项条款规定征地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同时征地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虽然物权法并未就“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专门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商业性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像开发房地产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情况将受到限制。而一些地方政府“未批先占”、“以罚代批”等违法占用土地的做法,也将得以规范。

关于征地补偿,《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针对当前现实中存在的征地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为确保补偿费能切实落到百姓手中,《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并明确指出,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条款

个别地方干部擅自把农民的土地进行转让,农民到法院,法院以“土地是集体所有”为由拒绝立案,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这一事件暴露出的是现有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权属不清的缺陷。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但究竟由谁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却未确定,这使得有些地方乡村干部成为事实上的所有权代表。新出台的物权法在集体所有制完善方面做出了努力,有一定的创新。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可以看出,这是保护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渠道。该法实施后,地方干部擅自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将得到控制。即使出现上述情况,由于物权法确立了农民对集体土地享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与合法权益,农民可以依据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向法院,追究地方干部的民事责任,法院不应再拒绝立案。

(四)有关保护个人利益的条款

过去我们总是说:国家利益大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物权法的出台颠覆了我们这一传统观念。法国杰出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在民事法律领域,任何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为集体中的成员维护个人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也为地方干部可能成为事实上代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提供了约束。如果农村集体组织的管理人员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侵吞了集体财产,受侵害的农民可以依据所享有的权力向法院,请求撤销有关规定,维护其权益,甚至是侵权人员。

三、几点说明

(一)农村宅基地仍不能自由流转

根据物权法第133条,能够以“入股”、“抵押”等形式流转的土地仅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可见集体土地的流转仍然没有完全放开。是否应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一直存有争议。“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物权法虽然限制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但却在农民融资渠道上有所突破。《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抵押,……。”这一点赋予了中小企业和农业从业者浮动抵押权,农民可以拿“未来农产品”到银行抵押贷款。也就是,农民把粮食种下地后,可以根据将来的收益向银行贷款买化肥、买农药等等。当然,这还需要农民和银行进行协商,请求其受理贷款申请,这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尽管如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我国物权制度的创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物权。

(二)“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对于征收的前提“公共利益”,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公共利益”很可能会在实践中被滥用。据悉,有关部门正在考虑以单行法的形式对此进行规定。而在此之前,公共利益的界定权意味着将由法官进行裁定,主观因素的加入,使得其认识上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农地承包方仍然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物权法中虽然就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农民土地权益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发包方的意志对于合同的内容仍将起主导作用。发包方可通过合同条款对承包方加以限制或附加种种苛刻的义务和条件。再加上作为政策基层执行者的发包方往往带有行政色彩的权力,所以农户的土地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极易受到发包方的侵害。承包方的被动地位,使得其抵御外来因素干扰的能力降低,土地经营的自由度受到影响。还应注意的是,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带有强制性,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和流转。

(四)物权法只是框架性法律

现有物权法的内容大多原本是零星分散在其他各个法律中的,将之抽出来整理为一部法律,是让老百姓有一个比较清楚的物权意识,便于法律的适用。同时,对过去性质比较模糊的权利也加以明确。比如,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为物权而不是债权,这种物权性质的明确界定,有利于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从现有的内容看,物权法还只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它所涵盖的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有很多规定还需依赖后期的一些工作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为更好地完善其中的相关规定,物权法在制定中留有一定余地,如征收补偿的方面就只是作出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甚至地方性立法等依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物权法与既有法律关系协调的问题,日后也应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刘正山,以法律的眼睛看物权《物权法(草案)》土地问题座谈会综述[J].中国土地,2005,(9)

[2]唐芷兰,物权立法与土地管理中国人民大学严金明教授谈《物权法(草案)》[J].中国土地,2005,(9)

[3]胡长明,物权立法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造[J].探索,2005,(4)

[4]田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争鸣与思考[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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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发展中国家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4-0114-01

虽然发展中国家逐渐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通过制定国内法并积极参加国际条约等方式寻求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但是由于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等原因,其权益仍然屡遭侵犯。

一、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途径

发展中国家较早地通过国内法的方式保护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1966年突尼斯颁布《文学与艺术产权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面)的国家。[1]国内法的方式是防止跨国非法利用的重要途径,因为跨国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现象,通常被视为涉外侵权行为而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律,即发展中国家的法律。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文件也与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促成分不开。例如,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Trips协议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的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离不开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二)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跨国侵犯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学者认为,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在于发达国家利用人与发展中国家的所有人之间的矛盾。[2]例如,某些国家的传统文学,如我国的《西游记》、《花木兰》等,被无偿地改编;某些国家的传统医药,如中医药、泰医药等,被再次开发利用并申请专利。

二、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难点

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商业利益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因此,难点和阻碍并不在此,而在于相应的法律制度没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明确的标准。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三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传统知识产权模式、专门法模式和综合保护模式。利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某些不相容之处,有学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知识产权权利的客体、主体、保护期限、独创性认定等方面论述了区别,进而得出结论:传统知识产权模式并不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法保护模式是指通过制定专门法的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针对传统知识产权模式的缺点提出来的,但也存在立法成本、可实践性等问题。综合保护模式实际上是前两者基础上综合采用的方式,但也因为在实践中是否真的有效等问题受到人们的诟病。

(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分歧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利益追求的程度和范围差距颇大。发达国家往往凭借其先进的高科技所形成的优势地位来夺取更多的知识产权利益,从而进一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而占据世界领先地位。印度等国家在WTO成立时就已经提出在WTO的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然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却反对建立国际框架,主张从国家的角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解决对策

(一)发展中国家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发达国家也极其重视,如韩国的“激励机制”、日本的“人间国宝”、美国的《美国民俗保护法案》等等。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可取的选择莫过于建立并完善本国相关的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确定了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这样一旦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诉讼,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便有法可依。另外,通过法律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也是进行诉讼的前提。应该看到,国际上许多公约主要是强调成员方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义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非法利用如何保护则不明确,只能求助于国内法。[3]

(二)通过国际条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用国际条约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都认为没有必要通过国际条约来保护这些资源。因为条约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违反条约将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这也是对抗发达国家掠夺无形资源最有效的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条约体系可能打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近乎垄断,而这又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否采取知识产权模式,但很多学者早已论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创新予以解决。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方面的条约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王鹤云,高绍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