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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基本知识

时间:2023-10-24 10:39:35

文物保护基本知识

文物保护基本知识范文1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团体性、公共性等特征,各国普遍重视通过行政立法运用公权力为本国或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技术服务或指导、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财政资助等,具体包括三种立法模式。

1.统一立法模式

统一立法模式,即由统一法典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行政法保护。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政府于 1950年 5月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和韩国1962年1月出台的《文化财保护法》。

2.分别立法模式

分别立法模式,即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多部单行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保护。例如英国分别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民间文艺、民俗及历史古城等不同层次保护对象进行立法,并对保护办法、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与资金政策等都给予详尽的规定。法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体系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充分结合,并以分别立法的模式建立起来。

3.分散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规范渗透到其他私法规范(如知识产权法或其他民事法律)中,而不采用单独立法形式。采用此种立法模式多被发展中国家所采纳,如2002年印度颁布了《生物多样性法》,突尼斯制定《文学艺术版权法》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行政法律保护模式。1997年国务院制定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规定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证制度,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为工艺美术大师创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要求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统筹规划、妥善安排。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要求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地方政府要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2005年 12月国务院再次颁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基本方针,并进一步提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保护等具体工作目标。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近年来也开始通过立法授权或制定地方性规范文件统一协调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例如云南、贵州、福建等地省级政府根据授权负责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北京市政府2006年出台《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等地方规章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职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由此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以观念、知识、技能等方式表现出来人类智力或精神成果,与知识产权存在天然联系: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这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随着人类活动不断积累和创新,而激励人们创造性智力活动正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宗旨;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与无形性也与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完全契合。基于此种逻辑,部分国家或地区通过制定或修改知识产权法律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突尼斯1966年制定(1994年修订)《文学艺术产权法》,明确对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此后发展中国家有40多个国家采取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模式,发达国家有澳大利亚、美国、日本、新西兰、瑞士、法国以及欧盟成员国等认为现行知识产权法适用于非物质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977年制定(1999年修订)的《班吉协定》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的区域化,《伯尔尼公约》1967年修改后将“民间文学艺术”当作作者身份不明的特殊作品予以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归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尽管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应具体规定,但对诸如刺绣、民歌、昆曲等民间艺术形式由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普遍共识。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商标法》也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尤其是传承人明确、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1988年天津著名的泥塑“泥人张”获得了商标注册,1998年少林寺注册了“少林”“少林寺”商标,1999年景德镇陶瓷协会向国家成功申请注册“景德镇”陶瓷证明商标,2004年6月国家商标总局核准铜梁县“铜梁火龙”商标等。

结语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多样性、综合性特征,不同国家选择与本国现实国情、法律传统相适应的法律保护机制,从而呈现出行政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两种法律保护形式。需要指出的是两种法律保护机制仅仅是对不同国家立法模式的理论分类,实践中各国都会综合运用两种法律保护机制,只是在运用程序和表现形式等方面存有差异。

文物保护基本知识范文2

植物保护专业主要课程

植物生长与环境、植物栽培技术、植物病理、农业昆虫、植物化学保护、植物检疫、企业经营管理、植物保护专业基本技能训练、植物栽培技术技能训练、植物遗传育种技术技能训练、植物病理技能训练、害虫预测预报技能训练、植物化学保护技能实训、植物检疫技能训练、岗位就业综合实训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植物保护专业就业前景如何

植物保护专业本着以就业为导向,以为“三农”服务为宗旨,走工学结合的道路,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分别安排学生到农药生产、营销、农作物生产等单位进行生产实习和顶岗实习,学生提前进入社会,大大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和就业能力,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欢迎,工资待遇较高,植物保护专业毕业生就业前景良好,植保专业毕业生,平均一次就业率高达97%以上。

我国实施绿色植保和公共植保计划,全面构建新型植保体系。主要有考研和就业两个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主要面向各级植保植检部门、农技推广站、海关及农药、食品加工企业等,每年有65%左右的同学考入中国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等众多高校及科研院所攻读硕士学位,其他同学的初次就业率也高达90%以上,最终就业率均为100%。

本专业培养具备植物保护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农业及其它相关的部门或单位从事植物保护工作的技术与设计、推广与开发、经营与管理、教学与科研等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农业生物科学、农业生态科学、农业病虫草鼠生物学及其致害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各类病虫草鼠鉴定、识别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植物病虫草鼠监测和防治方面的基本能力。

植物保护专业所需能力

1.具备扎实的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生物科学和农业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3.掌握植物有害生物鉴定、识别、监测和控制的方法和技能;

4.具备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基本知识,了解农业生产和植物保护学科的科学前沿和发展趋势;

5.熟悉与农业生产和植物保护相关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文物保护基本知识范文3

[关键词]民族院校;文物保护;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1-0109-03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的国家,除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主要分布在西部、北部等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到当地的地理、气候、交通、人口等因素的限制,当代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但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都创造过灿烂的文化,并留存了丰富的民族文物。

民族文物作为历史和文明的载体,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1],是探索和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料,也是进行民族优秀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的珍贵教材。[2]针对这一情况,不少民族院校相继增设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分别开设文物学、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学、科技考古学等方面的课程,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优秀的文博人才,以提升民族文物在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中的重要地位,增强各少数民族的自信心与自豪感。

民族文物包含着特定时期存留下来的丰富信息,反映了当时古代社会的真实面貌。受文物本身的材料组成、结构、性能等客观因素以及外界环境因素的双重影响,文物随着岁月的流逝会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生物等的变化,这些改变了文物材料的结构和性能,使文物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从而掩盖了文物所蕴含的历史信息。[3]可见,民族文物迫切需要科技保护。

文物保护工作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为基本指导方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来分析文物的材料、组成成分、结构与性质、制造工艺、文物产地以及各种环境因素对文物老化、变质、锈蚀毁坏的影响及劣化机理,并制定文物科学保护的方法与具体实施的技术,以最大限度地延长文物的寿命。[3]它大量借鉴了物理、化学、生物、微生物、地质学、建筑学等自然与工程学科方面的相关理论与相关技术,使文物分析更科学化、综合化、定量化,为文物保护方案、方法、材料、工艺的选择提供翔实、可靠的科学依据。

近年来,民族文物亟待科技保护,全国不少民族院校也都相继开设文物保护课程,以求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及应用型的文物保护人才,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的考古、文博单位的科研与工作需要。本文依据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文物保护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其他高等院校文博专业的教学现状,对文物保护课程的教学方法进行初步探讨。

一、民族院校文物保护课程教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偏重课堂理论知识讲授,实验教学明显不足

文物保护学不仅涉及无机化学、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基本理论及其保护材料的合成技术和操作技能,还在保护修复过程中与制陶、造纸、纺织、彩绘、土木建筑、生物医学等技术学科紧密相连,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学科相互交叉渗透的综合性边缘学科。[3]通过这门课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并掌握不同材质文物保护的研究内容、方法以及操作流程。然而,课堂理论知识的讲授较为单调枯燥,也很难将文物保护中的某一问题剖析透彻,这急需加强学生的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目前,国内已有个别高校组建了较高水平的文物保护实验室,有力提升了本校文博专业文物保护课程的教学水平。然而,囿于国内文物保护学的发展现状,很多民族院校文博专业的文物保护实验室建设相对滞后,而授课教师往往又偏重课堂理论知识的讲授,教学方式单一,这很难让学生体会到文物保护中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性。另外,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若长期得不到实践,势必会造成对所学理论知识的荒疏,甚至对一些基本的文物保护专用设备都缺乏使用的能力。长此以往,文物保护课程的教学只能是纸上谈兵,不能很好地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综合能力。

(二)师资力量较为薄弱,难以全面支撑文物保护课程的教学需求

文物保护研究按其材料分类,包括陶瓷砖瓦类文物保护、石质文物保护、金属类文物保护、彩绘壁画类文物保护、纸质文物保护、纺织品文物保护、漆木竹器类文物保护、皮革类文物保护以及骨角质类文物保护等,其探究的分析方法、腐蚀机理、保护措施以及保护材料都各不相同,又涉及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质学、矿物学、土木工程等自然与工程学科。[3]要想教授文物保护学的所有分支内容,需要教师具备不同材质文物的保护理念与技术。目前,民族院校文博专业的文物保护课程一般仅有一名专业教师担任,而教师的研究方向又较为专一,对于自己研究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也只能泛泛而授,难以深入。因此,仅凭教师的个人力量很难满足不同材质文物的文物保护教学需求。

(三)学生的教育背景相对薄弱,且学科背景又以文科为主,缺乏对文物保护基础理论和方法的深入理解

文物保护学是一门人文与自然相互交叉渗透的学科,对学生的教育背景要求较高,学科背景也需要文理兼备且以理科为主。然而,民族院校的文博专业主要以招收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科生源为主,这直接导致学生在学习文物保护课程的时候,感觉较为吃力,对文物保护中的腐蚀机理、仪器分析以及保护措施等理解不够深入,学生对这门课缺乏学习兴趣。

(四)与周边高校、考古所以及博物馆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不足

中南民族大学有自己的民族学博物馆,这对于开设文物保护课程以及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民族文物保护人才十分有利。遗憾的是,很多民族高校仍然没有自己的民族学博物馆,或者是有自己的民族学博物馆,但文物保护专业与其以及周边高校、考古所以及博物馆等单位之间的交往还不够紧密,亟待加强单位以及师生的交流与合作。

二、民族院校文物保护课程教学方法改革

(一)组建文物保护实验室,加强实验教学

鉴于文物保护的课程特点及其学科的发展需求,民族院校的文博专业应以文物学与博物馆学为核心,以民族学博物馆为平台,以优质的文博实验教学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组建文物保护教学实验室,建立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文博人才教学实验体系。[4]文物保护实验室的建设,将会直接改变文物保护课程的教学形式。教师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辅以实验教学,让学生在实验室对各种文物保护所需的设备、技术以及操作流程等有个感性而直观的认识,培养其动手能力,真正让学生做到知行合一,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文博单位输送优秀的文物保护人才。

(二)聘请国内外各类材质的文物保护专家,开设系列文物保护专题课堂

由于文物保护涉及的文物范围比较广,涉及的学科门类比较多,使用的保护材料又比较丰富,单一教师授课很难将不同材质的文物保护机理都讲解透彻。中南民族大学文物与博物馆系设立文博专题系列讲座,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前来讲学,拓展学生的专业视野,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针对文物保护课程,民族院校文博专业还是要加强聘请国内外各类材质的文物保护专家前来授课或开展专题讲座,满足学生对不同材质的文物保护方法与技术的全面认识与理解。

(三)加强文物保护实验教学基地建设,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实践教学水平

民族院校的文博专业在提升学生理论知识的同时,也应加强与周边其他高校、考古所以及博物馆等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与其联合开设文物保护课程、开展文物保护课题研究以及建立文物保护的实践教学基地,增进双方师生间的交流与合作,使双方在理论与实践方面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优势互补,让学生亲身接触文物保护的第一线,真正了解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方法、理念以及发展现状,全面提升文物保护课程的实践教学水平。

(四)同时招收文科与理科背景的学生,并适当设置自然科学的基础课程

文物保护学涉及大量物理、化学、生物学、材料学、地质学、建筑学、工程力学等自然与工程学科方面的知识。然而,受到文理分科的影响以及文博专业的招生惯例,民族院校的很多文博专业仍只招收文科背景的学生,这已经很难满足目前文博专业的发展需求。因此,现亟待同时招收具有文科与理科背景的学生,以满足文物保护课程教学与实践工作的需要。同时,在文物保护课程授课之前,仍需对学生开设自然科学的基础课程,增加学生的理科知识,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这样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文物保护的研究方法与技术手段,为少数民族地区输送综合型文物保护人才。

(五)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增强文物保护课程的趣味性

文物保护讲授的内容较为繁杂,而文博专业学生的自然科学基础相对较差,在讲授文物保护课程时,教师应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利用多媒体网络教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在文物保护教学中的应用。[4]同时,在授课的过程中,应尽量采用通俗易懂、趣味性强的语言,消除学生对文物保护课程的畏难情绪。如笔者常将文物保护专家比作“医生”,把文物当成“病人”,而文物保护专家在修复、保护文物的时候与医生给病人看病的情况相一致,这样就给学生一种直观而熟悉的情景,便于学生记忆与理解。诸如此类的例子还有很多,这样的教学方式变化可以将文物保护课程讲述得易于理解,也能增强学生对文物保护课程的学习兴趣。

三、结论

本文依据民族院校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开设的文物保护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其他高等院校文博专业的教学现状,提出文物保护课程教学应亟待增加实验教学、开设文物保护专题课堂、加强与周边院校、考古所以及博物馆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改进招收学生的学科背景以及教学方式方法等来完善教学环境,以求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及应用型的文物保护科技人才,提升民族文物在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中的重要地位,增强各少数民族的自信心与自豪感。

[ 参 考 文 献 ]

[1] 李晓东.文物学[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9.

[2] 们发延.民族文物保护现状及其对策[J].中国博物馆,2006(2).

[3] 王惠贞.文物保护学[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

文物保护基本知识范文4

[关键词] TRIPS协议;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 G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6-0012-03

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并未包含有关传统文化的相关定义及保护的具体范围。目前在TRIPS中关于传统知识的讨论、给予的概念也是狭义上的,其讨论的传统知识是可以产生新的技术发明的传统知识,而且现行专利制度并不是将专利授予传统知识本身,而是基于传统知识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二次发明。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版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专利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而对于TRIPS中有关传统文化与传统知识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第27条第3款(b)项第二句,该条款并不直接包括传统文化或是传统知识,而是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2001年《多哈宣言》的第19段,就将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的审议由植物品种保护扩展到TRIPS协定与CBD的关系、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并且明确了传统知识是新一轮贸易谈判的优先考虑议题之一。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也就是说,TRIPS协议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传统文化)。WTO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智力成果独创性或首创性之上,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欧美文化在知识产品的现代化生产和传播中,以各种“智力创新”的形式得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周延保护;与此相反,传统文化,包括传统工艺、民间传说、土著礼仪及地方视听表演艺术等,则因为是世代传承的(不符合原创性要求)、依附部族的(不具有个人主体特征),无法适用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TRIPS协议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利益平衡原则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

TRIPS协议签定主要是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的,其中的“游戏规则”也是由大多数发达国家制定,满足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与该国的经济、科技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TRIPS中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不利,存在严重失衡现象。从表面上看来,TRIPS协议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互相协商谈判之后制定的,但实际上,这貌似“公平”的协议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平衡”。

TRIPS中并未具体规定有关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却包含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相关弹性条款。TRIPS协议的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中的第七条为“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这一条款里,明确说明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且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据此,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相当于“生产者”,而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行生产或是再创造并取得利益的发达国家就相当于“使用者”,在发达国家使用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同时,应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肆意使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发达国家却利用其发达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取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动植物遗传基因,以达到满足自身商业利益的目的。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在开发土著居民的土地时,先开发原料,然后对这些天然资源进行所谓的“提纯”或加工,将其视为“发明”,并宣布他们对这些发明拥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过运用发明权利,直接或间接占有土著居民的生物资源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其行为非但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事先同意,而且并未给予发展中国家任何的经济补偿,极大地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其中有关生物剽窃的案例数不胜数,在马达加斯加热带雨林中,有一种具有独特遗传性状的稀有长春花植物,这种植物可以作为药物用来治疗某些癌症。根据从紫长春花属植物中提取的长春花碱和豌豆碱制造的药品,对治愈何杰金病和小儿淋巴细胞白血病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据此,美国礼来制药公司(Elililly)把它开发成为药物,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利润——仅在1993年销售额就达1.6亿美元,每年从这些药品中盈利上亿美元。而马达加斯加(这些紫长春花属植物来源地)却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的利益。

(二)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使用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这里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不是上文中提到的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因为之所以将传统文化资源的来源地定为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是由于很多传统文化资源是经过世代流传下来的,因此无法确定其真正的创作时间或是具体的权利归属,在这种情况下的传统文化资源处于公共领域,因此可以将政府或是传统社区、传统部族看作是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权利所有人。而本文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是可以确定的权利所有人,也就是说,有一些传统文化资源是可以确定其权利归属的,比如有些传统技艺或是一些传统中医药配方是由拥有该技艺或是知晓该配方的家族世代相传的,那么这些家族的后代便可以看作是传统文化资源的传承人。

传统文化在经过改编后是否产生了新的文化类型,是否就可以否认该传统文化资源传承人的权利与利益?笔者认为,虽然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和原始的传统文化之间产生了很大的不同,但是经过改编的文化是基于原始的传统文化才产生的,因此不可否认传统文化传承人对此利用的贡献,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可以产生新的文化形式或是文化类型,但这并不妨碍传承人声明其对此传统文化的权利。改编者在对确定了该传统文化资源归属的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前,应先征得该传统文化传承人的事先同意,通过双方达成合意的方式取得同意后方可对此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在改编的过程中,改编者不应作出任何损害原传承人精神利益的举动,也就是应保持对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就是注重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双平衡。

传统文化资源在被商品化之前,其经济利益十分有限,主要体现的是精神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而通过产业化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后,就能体现其社会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传承人可以同意他人对其所传承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正当合理的利用,并且从中获取报酬。这既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持续发展,又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其财产权。在传统文化传承人许可使用过程中,传承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两者的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既要严格保护传承人的利益,又要顾及使用者的效率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相关弹性条款运用的范例

(一)对TRIPS相应弹性条款的解读

弹性条款,又被称为灵活性条款,是法律规范中具有“弹性、灵活性”的条款,它大量存在于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中。国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一般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模式或后果的法律规则,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有自由裁量权,适用时既可以作扩大解释也可以作缩小解释。国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是因为条约的缔结过程中缔约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难以协调,但为了达成协定,谈判各方在利益平衡基础上达成的妥协结果。弹性条款是国际条约谈判、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技术性和策略性手段。

所谓的TRIPS弹性条款是指TRIPS协议中为各成员方设定相应自,成员方可以以自身的方式对其进行灵活性解释和实施的条款。TRIPS弹性条款是为了平衡WTO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调各成员方不同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而产生的,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协调。如上所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而由于经济发展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如果在国际范围内实施知识产权强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诸多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在TRIPS协议中,很多规定都是由发达国家推动制定的,TRIPS协议中甚至没有对于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明确保护。在此状况下,就需要发展中国家积极寻找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并加以利用,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二)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灵活运用

在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方面,发展中国家印度和巴西一直是处于“先驱”地位,为利用弹性条款做出了大量的努力,相对落后的非洲国家也有着历史教训和经验,主要是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譬如,巴西对于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强制许可方面。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专利药品的费用高昂导致很多贫穷落后的国家不断提高研发药品的成本费,使国内财政陷入严重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西政府运用了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设置了完备的强制许可制度。印度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平行进口方面,为了本国利益,印度政府充分利用TRIPS协议弹性条款,利用TRIPS中第6条有关权利用尽制度设计由本国自由选择的原则,制定出了最适合其利益的平行进口制度和相关出口规则,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再如,非洲的突尼斯以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突尼斯在其1966年《文学和艺术产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并确立了以版权保护的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由相关部门与机构对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收费管理。1976年3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共同帮助之下,突尼斯制定了《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该法也独立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保护,由于整个立法中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两个国际性机构的参与,这一法规的出台使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进入到国际视角,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94年突尼斯对其《文学和艺术产权法》进行了修改,使民间文学和艺术的保护更趋完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3月在班吉召开会议修改《利伯维尔协定》,并通过了《班吉协定》,签字国为喀麦隆、中非、加蓬、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亚和布基纳法索、乍得、刚果、贝宁、多哥、尼日利亚、塞内加尔。1984年马里加入这一组织,共有成员国13个。《班吉协定》由本文部分和9个附件组成,其中附件7以“著作权与文化遗产”为标题对民间文学与艺术进行了规定。非洲作为自然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各种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艺术亦是层出不穷,《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和《班吉协定》的出台,对于整个非洲地区的文学艺术的保护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对我国运用TRIPS协议相关弹性条款的建议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达到TRIPS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遵守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同时,也应注重自身利益,不能忽视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一味追求对协议的严格高标准的实施。虽然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发展,基本上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但我国科技水平基础薄弱,传统知识产权意识欠缺,TRIPS协议还是会给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定压力和挑战。中国是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文明古国,因此如何在国际范围内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来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

一是应充分理解把握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TRIPS协议中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适宜的方式”来规制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而TRIPS中并未明确说明“适宜的方式”的具体形式,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对保护我国传统文化有利的措施来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加以规制。例如采取事先同意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以及披露传统文化资源来源地机制等。TRIPS中还规定了利益平衡机制,比如对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对于这一点,可以将之转换成传统文化来源地与传统文化资源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对其加以规制。还有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原则,我国立法可以利用这一点对于其他国家盗用我国传统文化资源加以规制。

二是应积极参与TRIPS协议多边谈判。一方面,中国要积极参与多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使其更适合中国自身的发展状况。中国的传统文化资源需要保护,不仅要在国内法上加强保护,而且要在国际上争取多边保护;另一方面中国应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合作,增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地位和发言权,改善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程序的局面。中国不应一味地指责和抱怨国际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不公平性,而应努力提高中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将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TRIPS协议中。只有对传统文化的国际化予以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有效实现本土传统文化资源权利人可持续性有竞争力的财产利益及精神利益。

[参考文献]

[1]冯晓青.南北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失衡及其利益平衡之重构[J].吉首大学学报,2005(3).

[2]古祖雪.基于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正当性[J].现代法学,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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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基本知识范文5

【关键词】高等学校 动物福利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11-0103-03

一、探索背景

近年来,虐待动物事件频频发生,社会人士呼吁政府部门建立相关法规惩处施虐者,保护动物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与动物和谐相处已成为共识。当前在很多高校的医学、生物学、兽医学等专业领域的教学以及科研中都涉及到实验动物[1]。笔者所在的扬州大学兽医学院现有学生近1000人,其中本科生499人。本人在指导学生的动物实验过程中,发现有些学生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动物福利问题,出现了在实验过程中给动物造成非必需的痛苦等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动物福利观,同时也不利于他们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除此之外,某些高校大学生频频上演的虐待动物事件,不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甚至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各大高校,尤其是医学或者兽医学学校开设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课程,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动物福利观、增强动物保护意识、善待动物、增强社会责任感、在以后的科研以及社会生活中科学合理地保护与利用各种动物资源。

二、动物福利的概念

1976 年,休斯将农场动物福利定义为“动物与它的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1988年,Fraser 提出动物福利的目的是在极端的福利与生产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1990 年,台湾学者夏良宙提出,从动物立场而言,动物福利可以简述为“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死亡的痛苦”。动物福利是保证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动物康乐就是动物自身感受状态,也就是“心理愉快”的感受状态,包括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美国动物福利专家称,动物应有五大自由:转身自由、舔梳自由、站起自由、卧下自由、伸腿自由。英国农场动物福利法规定有“五不”:无营养不良、无环境带来不适、无伤害和疾病、无拘束地表现正常行为、无惧怕和应激。

我国学者在解释“动物福利”时指出:所谓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基本原则包括: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而动物福利的概念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生理、环境、卫生、行为、心理。动物福利包括物质(身体) 和精神两个方面,通俗的讲就是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要人道,尽可能的减少痛苦、不得虐待动物。动物福利所强调的不是我们不能利用动物,而是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动物福利实质上是以人为本位的,是指在动物保护的基础上所提出的人们给予动物的保护措施使其康乐,而人类也可以从中更好地受益。

三、设计思路

1.教学内容的探讨

动物福利概念的提出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和进步的必然结果。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条件下,善待动物、倡导生态文明、保持生态平衡, 是社会良性发展的保障。目前,动物福利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发达国家更是在国际贸易中设置动物福利壁垒。而我国的动物福利发展状况相对落后。

《动物福利保护概论》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是动物学、生态学、畜牧学、动物行为学、兽医学、公共卫生学等多门学科的交叉学科。该课程需兼顾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全方位探讨动物保护问题,论述动物保护的内容和意义、动物的痛苦、动物的保健、动物福利、动物异常行为、动物试验、人类娱乐活动等和动物保护的关系,同时还应分别介绍家庭宠物、经济动物、野生动物等保护概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保护措施,介绍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全面了解动物保护的目的和意义、培养保护动物的意识、掌握常见动物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及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从而使学生能自觉参与到动物保护的行动中,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

针对教学内容多而教学时数相对较少的矛盾,需合理安排课时,从而达到全面地学习动物福利保护的目的。课程教学计划是 32学时。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如下表:

表 1《动物福利保护概论》理论教学学时分配表(共32 学时)

序号 教学章节名称 学时 序号 教学章节名称 学时

1 第一章 动物保护的内容及意义 2 9 第九章 畜禽的保护 2

2 第二章 动物的痛苦 2 10 第十章 实验动物的保护 2

3 第三章 异常行为与动物保护 2 11 第十三章 家庭动物的保护 2

4 第四章 动物福利与畜牧生产 2 12 第十五章 经济动物的保护 2

5 第五章 动物的保健 4 13 第十六章 园养动物的保护 2

6 第六章 动物试验与动物保护 2 14 第十七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4

7 第七章 人类娱乐活动与动物保护 2 15 合 计 32

8 第八章 动物保护立法及动物保护组织 2

2.教学方法的探讨

(1)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明确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改变传统的老师“灌输”模式,采用互动式、启发式、研究型性教学。可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提高大学生对动物福利问题的认识,引发大家的讨论,同时配合采用课程报告等方式进行辅教学,既能活跃课堂气氛,又可促使学生们深刻了解动物保护的内涵和意义。例如,2012年10月发生的四川“虐猴男”笑着活剥猴皮事件;2016年7月13日发生的天津虐猫,小猫被切掉半张脸事件;更有2015年3月31日,成都某大学生因与宠物店老板协商不好退款金额,当场虐死仅两个多月的小猫等等。这些损坏动物福利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人们也将注意力转向了大学生这个高素质群体。一个受过良好高等教育的人,竟会如此残忍,面对幼小的生命,因自己的一时愤怒,竟然活活虐死小猫,不禁引起人们对青年学生动物福利意识淡漠的担忧。而发生在2016年7月23日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泰国普吉岛大象在海啸中救孩子” 事件,又代表不同的动物角色立场。此类教学方法的重点和难点是尝试站在不同角色的立场表达观点和如何把握动物利益和人类利益的平衡,对每章教学重点教师应当做到精讲并反复强调[2]。

重新审视和组织教学内容,建立优化的动物福利保护教学体系。在课堂教学中既注重讲授经典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又跟紧学科发展前沿研究动态。使学生在学习基础知识的同时,又可以获得最新的信息,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3]。另外,在教材的选择上除了使用规定教材外,同时将国内外其他的优秀教材引入到课程内容中,作为学生的主要参考书。此外,还可以介绍与动物福利保护相关的中英文杂志,以及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网站和课程网络课件地址,供学生进行查阅,丰富学生的知识来源。

(2)创新性应用研究性教学,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研究性教学是指在教师的主导下,将课程的内容转变成生活、生产或科学中的实际问题,以学生为中心,在教师的帮助下按照科学研究的模式来分析、解决这些问题,最终达到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的一种教学过程[4-6]。研究性教学的最终目的就是从传统的知识获得过度到知识和能力的并重。最典型的研究性教学模式是通过在老师的帮助下分析、解决问题,最终达到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的目的。研究性教学要求对教学内容的大胆取舍、有效整合,借助具有典型性、综合性和趣味性的热点研究问题,如“实验动物的福利”、“经济动物的福利”的问题等,开展以3-5个学生为1小组的专题演讲。这一教学模式,将会大大刺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破灌输式传统教学模式,让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去寻找和学习知识。同时,此类教学方法的开展,同时也能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以及查找文献、收集资料的能力。课程考核方式可采取20%+20%+10%+50%的方式,分别是期中基础知识测试、热点研究问题完成情况、平时作业完成情况、期末开卷综合测试。最后,为了让课内课外结合,同时提高设计效率,可以容许学生课内将笔记本电脑带到教室,课上完成大部分设计,课下继续完善,并且课下的问题可以在课堂上讨论,典型问题老师集中讲解。课下的问题也可以通过邮件、QQ或者微信同老师交流

(3)专题短片回放, 丰富教学手段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掌握动物保护知识需要以感性认识或经验为基础,感官可以使动物保护知识具体化、形象化,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感知和理解,这样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能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通过经典短片回放,能使学生身临其境,获得学习的满足感,创造愉快自由的学习情境,会使学生的大脑不至于过度紧张和疲劳,激发学生学习动物相关知识的动机和兴趣,从而提高学习效率。此类教学模式更加直观性,具有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动物福利保护概论》集各种动物的保护于一门课程中,各种野生动物的保护包括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7],在多媒体的教学模式下,野生动物行为的观察更加直观和形象。通过播放记录动物短片,如实验动物的操作过程和注意事项,能让学生记忆深刻,迅速了解实验动物的操作过程,同时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使教学能达到满意的效果。通过播放关于学生动物实验过程中所涉及的动物福利问题,让学生主动地参与动物福利问题的甄别,并将知识点贯穿于短片中,让学生了解动物实验中需注意的动物福利问题,以及如何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

(4)科研专业知识的融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将专业的最新动态及相关科研成果写入课堂教案或讲义,融入课堂教学中,能让学生更好地了解学科动态和走向,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充分发挥学习主动性[8]。例如,在动物福利和畜牧生产章节中,关注畜牧生产过程中的最新研究动态;关注动物传染病的最新研究进展,注重动物的健康问题;关注重要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培养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将国外先进的生产工艺引入课堂,例如为提高母猪饲养管理中的动物福利问题而研发的智能化母猪饲喂管理系统,让学生们了解现代化畜禽生产的发展方向,以及动物福利概念在生产中的渗透。另外,以科研式教育为辅,能使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三个层面相辅相成,形成特色,同时也能丰富学生的文化内涵。

(5)组织参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和流浪动物收留机构

去动物园参观野生动物的生存状态、流浪动物收留机构、民间动物救助站等,切实体会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必要性。直面受伤动物带来的震撼可以强烈刺激人的内心,同时在参观的过程中注重与动物福利保护人员的交流,认真体会动物福利的重要性。并且反思因为人类活动而导致的动物生存环境的破坏,是动物灭绝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观看救治好的伴侣动物与人类的亲密关系也能增强学生尊重生命,珍爱动物的情感。

(6)教师的不断学习和全面发展

《动物福利保护概论》是动物学、生态学、畜牧学、动物行为学、兽医学、公共卫生学等多门学科的交叉学科。承担《动物福利保护概论》课程的教师应当具有多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并且需要了解动物立法、饲养管理、行为学、防疫等方面的最新进展。让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学科动态和走向,以此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除此之外,切实保障动物的福利,要做到知行合一。这就要求教师本身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要加深对动物福利内涵的认识,定期接受以实验动物福利规章制度、相关技术为主的培训,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以身作则,通过言传身教对学生产生影响,潜移默化中使动物福利的观念和意识深入人心。

四、小结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融科学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的课堂教学是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重要途径。通过动物保护概论课程的学习,能使大学生们认识到动物保护问题的实质就是人的价值取向问题。动物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教师作为高素质人群更加责无旁贷。将《动物保护概论》作为选修课引入到高校大学生教学体系中,对于提高大学生学习动物保护知识、提高动物保护意识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同时,通过对《动物福利保护概论》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提高了教师的业务水平,使学生掌握了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了理论和实践融会贯通的目的。

教学工作是一项长期而且任务艰巨的工作,为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高等教育工作者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思考,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创新教学方法,创新教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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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基本知识范文6

关键词: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私权/利益平衡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及利益平衡理论是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石。TRIPS协议作为国际协议,要求成员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且在平衡各成员利益基础上,构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具有不同于海关传统职能特点。其执法程序的诸多环节体现了知识产权私权属性,以及相关利益法律调整的平衡性要求的价值目标。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海关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纷纷掀起了改革与现代化的浪潮,其中调整海关管理职能,积极探索海关非传统职能,则是这一浪潮的核心。中国海关作为国际海关大家庭的一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不仅仅在履行传统职能方面的任务更加艰巨、要求更高,同时也开始探索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的措施,创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非传统海关职能和履行职能的方式和方法。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即是诸项非传统职能之一。本文从知识产权法理论、TRIPS协议规定、海关执法实践的不同维度,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私权性特点进行探讨和分析,阐述知识产权海关执法这一非传统职能,不同于以往海关传统职能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及利益平衡理论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经过了一个由封建时期的特别授权,到以法律形式承认其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私权性的发展过程。在封建时期,属于这类特别授权的,如印刷专有权和产品专营权等,都是以君主的敕令或政府令状的形式,授予印刷商以出版独占许可证或赋予经营者进行制造、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特许权的保护是一种“钦定”的行政庇护,而不是法定的权利保护(P.7)。到十九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过去更多的被特权支持的公法制度被改造成私法之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直至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这类特权终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了,知识产权演变为了一种新型的私人财产权。由于知识产权本质上反映的是产品创造者的人格和财产权利益的特点,使其与一般财产权利在权利属性上有着诸多本质性的共性,因而不论是产生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早的西方国家,还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理论界及其我国的相关民事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私权属性确认无疑。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强调其权利归属于私人。知识产权同物质财产权一样,表现为私人的权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私人,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知识产权权利的私有性。即知识产权是特定人享有的权利,而不是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公共权利;第三,知识产权权利的私益性,即是与公益相对应的个人的利益。权利人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形成相互间的经济利益等法律关系。虽然知识产权具有与物质财产权利不同的客体,表现为非物质的特征,但知识产权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上述与财产私权共同的本质性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调整,能够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使其最终纳入了民法的调整领域。正是对于知识产权这一非物质形式存在的私权的合理性定位,解决了为何给予知识产权专有权保护的本源性问题。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又一核心理论基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确认,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必须规定各种利益的分配,平衡各种利益,有时法还是各种不同利益相互平衡和妥协的产物(P.54)。因此利益平衡机制应当被看作是知识产权法的内在价值构造。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利益平衡一直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的诸多原则和规则背后,反映了协调和解决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思想。知识产权制度涉及的利益平衡的具体内容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包括: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专有权保护与最终进入公共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的内容和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平衡等等。知识产权法正是通过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通过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来确立知识产权产品资源的正义标准、正义模式和正义秩序。 二、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界定、利益平衡表述及其内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职能源自于WTO的TRIPS协议,该协议在其序言中,要求各成员对整个协议的基本问题做出承诺,包括明确宣示知识产 权的私权属性和各成员有关知识产权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平衡的利益。此外,协议在有关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部分,就执法各成员在执法措施采用中,各国应当承担的总体义务和采用的具体措施形式中的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个具有统一国际知识产权法典性质的知识产权协议,探析其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确认背景及因由,分析涉及的相关利益的平衡,有助于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认知和具体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首先,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宣示:各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指明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世界上多数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民法的保护对象,归入了私权属性的范围。我国改革开放后,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属性在法律上得以确认,作为私人的无形财产权,纳入了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范畴。就此而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似乎是毋庸置疑。如何理解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宣示的意义,对此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郑成思教授在其《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一书中谈到:知识产权与大多数其他民事权利不同,它是由中世纪后期的“特权”演化而来的,并非一开始就是私权。此外,工业产权中的商标权与专利权,至今在一大批国家都要经政府批准才产生,他们仍与国际的公权力有密切的关系。为避免因这些理由而否认知识产权私权性质,所以在一开始加以强调,是必要的。还有学者则认为,WTO的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有权属性,其隐含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同利益和分歧,发达国家强调知识产权私有,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则是主张淡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排他性,限制知识产权的私有。因而协议中明确要求各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更多的是体现了发达国家对于在贸易领域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愿望和要求。冯晓青教授等在其《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一文中指出,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为私权,其本意在于强调知识产权主体的平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不论是属于自然人还是法人、属于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权利都是平等的。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意即强调在对待知识产权问题上,任何成员不能因为主体或者客体的原因而采取歧视政策等。归纳和分析上述学者们的观点可以看出,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确认的背景和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WTO框架下,有关知识产权属性确认,有利于统一各国对知识产权属性的认识;第二,由于各国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有更为强烈的愿望,确认知识产权私权属性,要求各成员给予知识产权充分的保护,则是更多体现了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愿望和利益;第三,强调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于不同国家的权利人,不同主体形式的权利人,以及权利客体给予平等保护,反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在任何方面的歧视,这是国际贸易领域平等性要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延伸和体现;第四,由知识产权的特点所决定,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要求对这种专有权以适当、公正的保护,在私权保护不足和私权保护过度之间确定一个平衡状态。这即是知识产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难题。 其次,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多方面的利益平衡。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宣示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基础上,要求各成员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其域内的法律及条例的实施上享有最高灵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使之能建立起健全、可行的技术基础”的权利。国际间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是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缔约各成员间的利益平衡。因而对于这样一个能为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协议,其序言中强调的利益平衡要求,突出的是不同成员间的利益平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上,表现为体现发达国家要求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私权进行的充分有效的保护,从而维护发达国家成员的利益,与发展中成员发展和技术进步,特别要求各成员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其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最高灵活性的权利。上述两方面利益的平衡,是协议得以签订的基础。协议要求各成员承诺的内容,表面上看是私权利与公益间的平衡,但其实质上反映的是不同成员间利益平衡的要求,是成员间公益与公益的平衡。TRIPS协议除了序言中规定的反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要求外,在知识产权执法总义务的规定中,要求各成员执法程序的设置,要保证“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任何侵犯本协议所包括的知识产权的行 为,包括及时防止侵权的救济,以及阻止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执法程序应公平合理。不得过于复杂或花费过高、或包含不合理的实效或无休止的拖延”,以及要求“这些程序的应用方式应避免造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同时应能够防止有关程序的滥用提供保障”。上述规定,要求各国在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时,对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包括对即发侵权的救济和对侵权已经发生,防止其进一步蔓延的救济;在保护的同时防止对贸易效率带来障碍和权利人的滥用权利加以限制。表现了TRIPS协议作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调整中利益平衡调整的另一视角,即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设置,既要对贸易秩序加以维护,同时要防止其对贸易效率产生过度的影响,避免对合法贸易带来阻碍。TRIPS协议在执法过程中强调的这一利益平衡关系,从权益的属性上看,是另一角度的公益间平衡性保护的要求。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TRIPS协议规定的实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之一,TRIPS协议在其具体执法程序的设置上,具体体现了上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利益平衡的要求。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和利益平衡内涵的实证分析 为了保证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实施,TRIPS协议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别、范围等实体问题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包括民事、行政、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和刑事措施等多项执法程序。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即是TRIPS协议规定的边境措施在我国实施的具体制度措施。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根据中美知识产权协议构建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制度体系。加入WTO后,我国在以往执法实践基础上,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在2003年修订了国务院制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相关部门规章,从而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作为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一项具体行政执法措施,是在确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前提下,构筑其保护制度体系,因而与海关以往的行政监管职能有着很大不同。其执法程序中体现有突出的知识产权私权性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主体的特殊性和保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海关对于进出口侵权货物采取的边境措施,其申请主体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人。权利人认为进出境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中止侵权货物的进出口。海关作为对进出境实施监管的机关,依法履行侵权货物中止放行的法定职责,采取依申请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做法。(注释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有依申请和依职权两套保护程序,依职权保护程序,相对于依申请采取保护程序,显现出主动执法的特点。海关对于备案的知识产权,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时,负有通知权利人的义务。但其实施中止放行货物仍是以权利人向海关提出申请为前提。因此,实质上仍然属于被动执法。)其监管程序确立的被动执法,体现了权利人私权保护的特点。 第二,知识产权备案程序由强制改变为自愿。我国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初期,对于知识产权备案采用了强制备案的措施。2003年在总结海关执法实践的基础上,在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时,将其调整为自愿备案制度。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原有强制备案制度的实际效用;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私权性特点。即不能以权利人是否备案,对其权利保护有所区别。 第三,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程序中,海关调查权的有限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有依申请和依职权两套程序,依职权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情况下,可以由海关对于监管中发现的有侵权嫌疑货物主动实施中止放行。而对于未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不得实施主动性执法,体现了海关作为公权力的执行机关,对知识产权这类私权保护的有限性。且在具体实施扣货程序中,海关仅针对备案的知识产权,在相关侵权货物扣留后,直接进入行政调查程序,认定侵权并对其直接实施行政处理。对于海关依申请实施的扣货,海关没有主动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的权力,仅执行中止放行的行政措施。接下来进一步的对知识产权侵权与否的事实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追究和权利人的救济,要由司法机关具体实施。 第四,允许扣货期间权利人与货主和解。鉴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属于私权,在海关总署2009年新颁布的《海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海关对侵权案件的查处,应尽可能考虑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愿,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侵权纠纷,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 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后海关可以终止调查。 此外,其私权性还体现在对扣留的认定为侵权货物的处理上。海关中止放行的扣留货物,经行政调查确认为侵权的,规定侵权货物由海关没收。其处理方式首先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允许权利人收购。其次是消除侵权特征依法拍卖。在拍卖侵权货物的情况下,要求事先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显然上述处理方式,不同于海关查缉走私违法行为等传统执法行为对违法货物的处理。对于走私违法行为人偷逃国家税款、逃避国家禁、限制措施的违法行为,由于其损害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对其查处是由海关机关依法主动做出的,且对于违法、违禁的货物,全部由海关没收,依法处理。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利益平衡内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组成部分,涉及到法律对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衡性要求。与TRIPS协议序言及知识产权执法有关总义务的相关规定相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有着更加多维度的利益平衡内容。除了公益与公益的平衡外,还包括有私益与公益的平衡;私益与私益的平衡;公益与公益的平衡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体现的私益与公益的平衡,强调的是在进出境环节对权利人的保护不能妨碍公共利益。因此,在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规定了权利人申请海关扣留嫌疑货物,必须提供相应担保。担保金的作用在于,对由于权利人的申请带来的货物收发货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以维护正当合法的贸易秩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体现的私益性平衡,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利益的平衡问题。权利人从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的目的出发,要求海关扣留货主的进出口货物,海关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将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利益产生影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一方面要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履行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职责;同时在其制度设计上,要避免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对合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对于这一利益平衡的要求,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规定了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的平等的担保权,(注释2:在初期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权利人在申请海关扣留货物时,要求其提供等值担保,收发货人对于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可以提供双倍担保要求海关在未确定是否侵权的情况下,放行扣留的货物。新的《知识产权海关条例》对其进行了调整,规定权利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为等值以下,收发货人仅在海关扣留货物为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情况下,可以以等值担保要求海关放行货物。)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担保条件下,可以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专利权产品的收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担保条件下,可以要求海关放行还没有认定为侵权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对权利人和收发货人提供证据的要求,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要求其向海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体现的公益性平衡,即是指贸易秩序与贸易效率这一贸易管理中的根本性的矛盾的平衡问题。海关执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职能,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查处,即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私人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防止侵权假冒货物的进出口,维护对外贸易秩序,这是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需要维护的公益的一个方面;此外,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其对进出境的秩序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避免因此带来的贸易效率的降低,是海关管理进出境活动,需要考量的公益的另一个方面。因此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程序方面明确规定了海关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时间期限。(注释3:Article 55 on TRIPS:If,within a period not exceeding 10 working days after the applicant has been served notice of the suspension,thecustoms authorities have not been informed that proceedings leading to a decision on the merits of the case have been initiated by a party other thanthe defendant,or that the duly empowered authority has taken pr ovisional measures prolonging the suspension of the release of the goods,the goodsshall be released,provided that all other conditions for importation or exportation have been complied with;in appropriate cases,this time-limitmay be extended by another 10 working days.)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严格遵循TRIPS协议规定的扣留货物时间的要求,(注释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4条规定,在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下,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在海关依职权扣留货物的情况下,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从而避免对贸易效率产生过多的损害。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经过了一个由特别授权,到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其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的私权的发展过程。其后随着近代的社会化思潮的蔓延,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越来越多的介入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来,使得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具有私权特点以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权参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情况,公权力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介入成为当代知识产权发展的一个新的特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即是一个明显例证。本文论及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即是以公权立法的形式,构建的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一方面,由其行政执法的性质决定,该制度与以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相比,具有更强的执行性,反映了知识产权作为私人财产权利保护的私法的公法化趋势。另一方面,由其执法对象的私权属性和特殊的利益平衡要求,使其具有与以往海关进出境货物监管、征税和查缉走私等传统执法职能明显不同的执法特点。 注释: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的平衡理论与平衡精神——冯晓青教授《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评析”,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文物保护基本知识范文7

新华社北京2月8日讯,国务院最近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通知》说,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通知》提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基本方针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通知》要求,要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一要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二要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三要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四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要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六要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通知》要求,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二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三要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四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五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一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二要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四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通知》还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据2月9日《人民日报》)

文物保护基本知识范文8

 

关键词:知识产权;新农村建设;农业 

一、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

加强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和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与核心竞争力,必须重视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有效地保护,才能使农业生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更好地发展农业高新技术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随着基因重组技术、酶的固定化技术以及动植物细胞组织培养技术等的迅猛发展,标志着农业生产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事实证明,无论是国际还是在国内市场,依靠拼资源、拼劳力换取高额利润的生产经营方式已经成为过去。近年来,欧、美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加强了对本国农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正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以及合理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特殊作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农业高新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应用,农业也因此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实践证明:产品在市场上的畅销程度不仅取决于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也取决于产品的品牌等综合因素。知识产权制度正是通过赋予发明创造者各种形式的专有权利,权利人通过将知识产权与农业生产进行紧密结合后在市场上交易,从中取得相应的高额投资回报。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商标(品牌)、专利、植物新品种以及地理标志等途径对农产品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包装后,农产品将会“身价倍增”,其价格也将得较大幅度的增加。

二、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群众科技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普遍匮乏

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较短,整体素质不高。有关资料表明,全国4.9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到13%。陕西作为西部地区一个农业省份,其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基本上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由于农民群众科技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知识产权知识普遍缺乏,观念和认识不到位、对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以及着作权的条件、程序等都知之甚少,对新技术、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的敏感性较差,因此,主观认识上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动力。

(二)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由于长期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对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研究工作起步较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等相关部门对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缺乏长期有效的政策和服务等支持,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难以深入开展。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文化悠久,自然、人文资源极为丰富,在地理标志、农副产品商标、植物新品种以及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保护等方面有着不可限量的巨大潜力,由于当前缺乏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支撑,造成很多重要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致使打击侵权行为较为困难,保护不力

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科研具有研制周期长、可控性差、保密难等特点。由于农业生产对温度、湿度、光照等自然因素依赖性较强,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和生产所产生的成果及专利数量也相对较少,因此研究和保护起来相对比较困难。此外,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保护,专利权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会从根本上阻碍专利工作的开展。由于农业专利保护的特殊性,打击侵权行为较为困难,专利保护不力,致使非法盗种、育种猖獗,假冒行为严重,严重挫伤了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四)专利实施资金缺乏,政府等相关部门对农业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的扶持不到位,产业化推进乏力

知识产权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很多情况下,智力劳动成果转化成市场产品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仅有创造者的积极性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社会其他方面的大量资金投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扶持和推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企业普遍资金匮乏。客观地讲,一是多数企业本身自有资金缺乏;二是政府对企业投入相对较少。大部分政府是“吃饭财政”,“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第三是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偏小、负债率高、技术落后、效益低下、财务管理混乱、企业资信度差,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惧贷”,使得企业取得资金慢,融资速度慢。由于完全依靠市场行为进行农业方面的专利转化本身就很困难,再加上资金短缺,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就更是困难重重。

(五)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数量相对较少,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严峻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多以跟踪或模仿国外技术为主,企业还远远没有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同国外企业相比较,我国企业最大的差距还在于技术研发力量薄弱。近年我国专利申请的统计数据明确显示,在电子信息等高技术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80%为外国企业所占据,这预示着未来10年到20年的相关市场份额将被他们垄断。[1]随着竞争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企业的竞争越来越依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实力。因此,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增强原始性技术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当前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

三、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

(一)植物新品种(种质资源)

植物新品种制度是推动农业发展过程中最活跃的生产要素和战略性保障。植物新品种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不仅可以维护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还对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起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陕西作为农业大省,自然资源和科教资源得天独厚,具有产生和形成植物品种权的基础条件,因而要在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研究的基础上,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将资源优势变为知识产权优势,才能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过程中赢得主动权。

(二)农产品商标(品牌)

商标作为产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的一种标志,是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特殊标记。加强对农产品商标(品牌)的保护,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部强力引擎。结合陕西实际,今后应重点在食品加工(主要是在粮油精深加工、畜禽水产品加工、茶叶加工、果蔬加工、乳品加工、林产品加工、中药材加工以及营养保健品加工)、农林良种繁育、生物技术等领域通过商标(品牌)这种形式进行有效的保护,大力实施和推进名牌战略,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振兴陕西“老字号”,切实推进“品牌兴农”。

(三)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地理标志指示了产品具有特定的品质、质量特性,提高了产品的信誉度,形成了商品的附加值。今后对于类似的产业和产品要进一步深入挖掘,对能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要积极组织申报,努力争取。目前在我国对地理标记的保护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也可以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作好顶层设计,加快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作好顶层设计,加快研究和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当前知识产权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具体思路和服务重点。

要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实施名牌产品、名牌企业战略,加大对优势企业技术改造、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形成本区域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系统,包括政府的产业政策、基础研发设施、产业环境、人力资源等要素,确保这些要素能够得到有效地合作和互动。

(二)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当前,要利用报告会、培训班以及专题讲座等形式,举办一系列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活动,让知识产权保护早日转变成为广大农民群众和农业企业的自觉行动。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全面开展实施知识产权“进村入户”工程,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同时,更要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加强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增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

根据熊彼特的观点,技术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生产要素与生产条件重新组合并引入生产体系,实现商业目标。技术创新实质上是一个起始于科学研究与市场需求交互作用中的创新构思,通过新产品的设计、试制、生产而止于市场销售的系列活动过程,是一个技术的创造、转换、应用和实现的复杂过程。当前,必须加强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扩大企业专利、商标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努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和大企业集团。

(四)加强和完善基层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化、网络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把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向县(区)延伸,努力形成多层次、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专利管理工作评价体系,稳定专利管理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注重从政策措施、工作机制、管理模式、服务手段等方面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疏通投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为农业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疏通融资渠道,尽快建立、健全贷款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从根本上解决县域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确保中小企业在日常生产活动的资金需求。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政府财政部门也应了解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扶植一批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而“以点带面”起到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六)加强对“一村一品”农业发展模式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村一品”是根据一定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特点,以市场为导向,变资源优势为产业和品牌优势,使其逐步成为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发展“一村一品”,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陕西为例:经过多年努力,陕西省已基本形成以奶畜、秦川牛、强筋小麦、特色蔬菜、猕猴桃为主的关中农业产业带;以苹果、奶山羊、设施蔬菜为主的渭北农业产业带;以名优杂粮、白绒山羊、大红枣为主的陕北农业产业带;以中药材、瘦肉型猪、蚕桑、茶叶、食用菌、“双低”油菜为主的陕南特色产业带。据各地调查统计,全省已有1 000多个村初步形成了“一村一品”生产格局,其中种植业类670多个,畜牧业类300多个,加工、手工艺、旅游观光等非农产业类50多个。这些村从事主导产业(产品)生产的农户已占70%以上、来自主导产业(产品)的收入已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以上,已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特色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其发展为壮大我省县域经济奠定了基础。[2]今后要围绕这些产业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步伐,努力做大做强。

(七)重视对民间文化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民间文化资源做大做强

民间文化艺术是各民族在自己的文化环境中生存繁衍、最终形成自己社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这种规范和要求对民族的社会团结、稳定、发展以及对民族群众完成自身社会化过程和民族认同、民族心理、民族自豪感等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3]日前陕西省政府公布的陕西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西安鼓乐等145个项目被列入陕西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24个已列入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陕西历史文化悠久,自然、人文资源极为丰富,具有成为文化艺术资源大省的巨大潜力,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当前一定要充分利用市场这个巨大的产业空间,把民间文化的展示和生产、销售结合起来,使民间文化艺术实现产业化,力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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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基本知识范文9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公益诉讼;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7)02009509

Abstract: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brings the opportuniti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ich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long it. However, Chinese legislative law is not perfect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9 provinces in Chinese northwest and southwest areas and studied Chines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based o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we must change our concept of legislation from government standard to social standard an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private rights. As to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cultural resource to cultural assets, we should form the sustainable value sharing both cultural and economic benefits based on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Not only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heritors but also their scope of rights should be given by considering the legal natur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interest demand between community and the masses and between the public and inheritors should be dealt well with. The license system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hould be perfected, specifying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inheritors in the utiliz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ies can be used to promote the winwin relation between social benefit and economic benefi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Government, enterprises, and public organizations should invest more on the fund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The remedy system for inheritors rights should be improved to establish special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for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ithin the Silk Road Economic Zone.

Key words: Silk Road Economic Zon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public litigation; right relief

S着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的提出以及丝绸之路联合申遗工作的有序开展,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呈现产业化、资本化的发展趋势。这一经济带区域在地理上是以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3国为核心的古丝绸之路沿线诸国。其中,中国境内主要包含西北的陕、甘、青、宁、新5省区以及西南的川、渝、云、桂4省市,以该9省市区为研究区域的考察,可以发现:一方面,9省市区均位于中国西部地区,地域辽阔,拥有神奇瑰丽的自然资源,同时居住着众多的少数民族,他们在长久的历史变迁中孕育出了壮丽缤纷、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另一方面,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区域多处于山区、高寒高原地区,因恶劣的自然环境使得9省市区对外交往十分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东部来说相对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颁布实施至今已5年有余,为使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利用,并以此为契机发挥西北西南地区独特的区位优势,进一步发挥9省市区向西开放重要的窗口作用,同时深化中国与中亚、西亚、南亚等相关国家的各项交流与合作,推动经济带区域各省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合理开发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着力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实现利益共赢,要求基于中国现实国情从法律层面作出调整,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障制度。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现状

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较之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自然遗产保护出现时间较晚,最初也仅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其中最早的是200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条例确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进入21世纪以来,部分地区也颁布了地方条例对此进行规定如2002年的《贵州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的《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目前该条例已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海南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2005年,国务院为确定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1]。安徽淮南、云南丽江等地还出台了《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具有保护单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地方法规,对现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特殊价值。藉此,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已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迄今为止,在国家层面上,中国直接调整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文仅有一些零星的法规规章对此作出规定。而其中可适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建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文仅《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6条有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26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而对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内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地方性立法一般要求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不得擅自修缮、改造;确需修缮、改造的,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并接受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例如《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30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自身独有的特征和特性决定了其较之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有较大不同,其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公法的保护,也涉及私法的保护,保护问题要复杂得多[2]。理论和实践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种单一的法律形式根本无法满足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要的全面的法律保护模式。而究竟选择何种法律、哪些方式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使其生态发展,适应甚至于促进当今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此,国际社会以及国内学术界在这一方面目前并没有达成共识,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正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现实中盗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现象非常严重,且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加强,许多打着“国际交流”旗号的不法分子趁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实物资料大量带到国外,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往外国,有的甚至不得其踪,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回馈效益,使得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3]。在现代文明和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下,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性以外,人们在这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均有偏差,水平不一,致使在立法过程中保护机制缺失以及保护资源不足,国家投入的保护资源与保护的实际需求之间差距较大也导致发展进入瓶颈期。

1.现有立法未体现对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护作用

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虽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总体相对较低,同时利用转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效率并不高。在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常迫切的同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十分突出。因此,应制定具体且有针对性的保护制度,切实鼓励、引导、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优势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转化,进而激发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

9省市区现在主要有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立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及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目前,越来越多的省市C布了属于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但是,现有的相关立法也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立法范本,在制度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特殊情况,也未能体现出如何满足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贸易的需要、如何发挥文化贸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衍生作品在文化贸易中的独特优势。因此,对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探索出一条具有区域特色的法律保护途径进行区域系统性保护是必要的。

2.行政保护色彩浓厚,缺失对私权的基本保护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在模式上经历了一个从“纯粹的公法保护”模式到“以公法为主、同时兼顾私法”模式的过程。长期以来,行政保护模式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形式[4],行政保护色彩较为浓厚。在这种立法理念的支配下,即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对私权内容的规定也非常有限《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群体主要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14条规定可以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的群体也仅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两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有关私权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过去主要依靠政府推动保护进程,随着知识的进步,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属于民事范畴,并不是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完全能覆盖的。

另外,对传承群体的重视不够,当前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仍存在着重个体保护而轻群体保护的特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来说,历来保护传承人个人较群体保护重要,但同时保护孕育传承人艺术的土壤亦不容忽视,二者之间联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经济全球化浪潮日趋激烈、市场经济发展变幻莫测以及文化产业迅猛发展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问题已迫在眉睫。

3.各地立法保护水平参差不齐,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受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影响,致使中国各省市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状况不一。有的地方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保护,保护意识较高;但有的地方因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一些疑虑和误区而对其接受程度不高,保护水平较低。纵观全国来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总体不高,保护力度也主要体现在一些效力层级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性文件中,与国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先进保护水平相差甚远,这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利益保护中有不利影响,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开展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4.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救济的程序缺失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投入到实践中,但纵观全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实施现状,有实际可操作性差,缺乏基金援助制度等问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其创作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大都文化水平不高,并没有“注册”“商标”等法律意识,自卫能力弱。文化保护与法律保护不同步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在经济利益以及政绩利益的驱使下,出现许多抢着管有经济利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人管无经济利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即所谓的“公地灾难”与“反公地灾难”现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通过博弈所形成的相互妥协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破坏[5],现有的法律法规真正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很小。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增值与实现都离不开流转,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中的收益亦需要法律保障。在各种无形艺术形式的表演或者展示中产生的市场收益并没有对权利人发挥出其应有的回馈作用,无偿滥用以及占用盗用现象时有发生[6]。权利主体模糊不确定(如乌苏里船歌案),使得诉讼利益缺乏保证,难以实现预期利益。

二、国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

立法保护的经验借鉴丝I之路经济带区域的开放态势较特殊,因其地处西北、西南,向西开放的出口又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便于发挥文化方面的优势。而如何在立法上、实践中落实高层引领、签署合作框架、推动项目合作、加强人文交流,无不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相关。文化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后便提出要抓紧研究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细化法律设立的主要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有效转化,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统率,构建一部完整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结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将保护与传承问题面面俱到[7]。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验借鉴

国际组织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直接的一个组织当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主持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明确规定了世界各国各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带头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机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4章规定应建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部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备应急之需。

中国应借鉴联合国大会制定的标准,兼顾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出最能体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原则和目标的省市,分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和活动进行监督保护。

(二)建立国际合作与援助制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理念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同时也符合人类发展的整体利益,保护文化的整体性与多样性,为了实现此目的在双边、分地区和国际各级可开展交流合作。国际合作主要通过采取一些共同的保护行动,通过信息和经验交流,最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建立援助缔约国保护机制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中国应借鉴这一经验建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援助基金,帮助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一些遗产是国际援助重要的目的,可采用通过支持缔约国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在国家和地区间开展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和活动等促进文化发展。政府可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提供援助的形式主要有: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通过制订准则性措施,建立并营运新建的基础设施,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设备和技能,同时还可采取一些其他的财政和技术援助手段,在必要时也可通过提供低息贷款进行保护援助紧急工作。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验借鉴

国际组织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显著有效和相关的组织即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方面,中国可模仿《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所默示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著作权保护这一措施进行规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第15条第4款中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但又确信其属于公约成员国之作品的那一部分提供法律保护。也就是把民间文学作品中的一部分,作为‘不知作者姓名而又未曾出版过’的特殊作品来对待了。。由于公约中并没有规定这类作品必须以有形的方式固定下来,所以世代流传下来的歌曲、讲述等等,都可以包括进去[8]。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应按照此规定,对传承人及其作品进行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期通过制定《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为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规定进行指导。1976年提供的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主要被用来为起草国家版权法提供指导。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来源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品,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均没有限制相关的使用期限,并将其作为原创作品进行保护,也不论该作品的传播是否固定于物质形式,还赋予国家建立有资格的机构来行使对这类作品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通过收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来使作家和表演者从中获得部分收益,解决生活问题,从而确保保护和传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9]。该条文规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也为“一带一路”中文化的交流合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国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关于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9省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调整传统的立法理念,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特殊法律保障制度。

(一)完善保护传承人与非传承人创新及收益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人因戏而活,戏因人而传”,这是一句人人皆知的熟语,从这一表述中可以看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载体,只有通过保护传承人才能最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完整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的精髓与本真性。相应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传承”与“创新”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应妥善处理。传承人可以创新,传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创新,保护创新与创新带来的利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取“输血式”保护的重要途径。

从传承人所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状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利益部分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集中所在,这部分在现行的商标法及著作邻接权中有相关的规定对此进行保护,进行参照即可。但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申请专利和著作权保护,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社区长期以来的传承模式造成冲击,给其他传承人带来不公平。但是,在传统社区之外,由于著名传承人的作品具有极高经济价值,对其不予以保护又会对传承人带来不公平。因此,在赋予传承人知识产权的同时,应当区分传统社区之内和之外,赋予传承人不同的权利范围。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络化传播,保留其在传播过程中本真性,进行法制化的保护。同时建立传承人收益制度,评估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现状,确定是否实施市场化以及市场化程度大小,建立与保护监督有关的评价体系,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模式进行合理评估,对发展途径、收益进行全面评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与群体之间、公众与传承人之间的利益诉求均衡处理。

旅游促进、艺术形式展示和传统知识传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入市的接口形式所在[9]。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首先必须树立生态的保护意识,在传承过程中尽量做到完整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还原其原始度,进而实现在现代文明消费需求的背景下可持续传承和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经营性项目的产业化开发,增强其生命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利用转化过程中为获得新的发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利用,为其注入新的文化血液,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许可机制

收集、整理、加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活动,中国非物质遗产保护仅第5条规定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注意义务,第14、15条规定了境外组织整理非物|文化遗产的许可部门,但这远远不够。传承人、非传承人、境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境外的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整理、加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都应该加以完善。

针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拥有的特性,目前应着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许可机制,尤其是明确传承人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的权利归属以及利益分配进行规定;而关于传承人许可机制,关键在于确定许可主体,许可内容等,在出现诉讼纠纷时,也有利于确定诉讼权利主体。

坚持本真性原则,适度原则和可持续性等原则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与转化时必须坚持的三大原则。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方式包括对故事和传说进行出版,通过对文化产品改编和演化转换其形式,来满足相应的市场需求。在现代文化多元化传播方式的背景下,为满足现代人对文化的消费习惯和方式,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改编和利用,将其作为一种新的文化题材加入到新的作品之中。如电影《红高粱》的就是将山东潍坊高密地区的民间故事进行改编,从而将其演绎呈现在观众面前的一个过程。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

坊间所讲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实施“活态保护”,简单来说就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原始的环境中得到原生态的保存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现出整体性、延续性的特点,符合东方文化体系尤为注重“文化真实”这一概念[10]。处于自然和社会文化环境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也逃不出“适者生存”的规律,正视社会文化环境变化,使其活态传承。

故而,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一,以传承人为核心的保护。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生产中所习得的,因而是一种活态文化,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兴盛,其是否处于活态状况则取决于保护与传承这二者之间如何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核心的就是保持法院在传承过程中的本真性,首要任务就是保护传承人技艺不缺失。第二,建立相应的传承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承人的保护离不开市场经济中保护主体的支撑;完善自然或民间传承,推动政府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通过完善法规、资金扶持、授予称号等方式,鼓励传承人以师带徒,培养新的传承人,探索建立对传承人正当权益保护的机制;出台相关法规对传承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建立对做出杰出贡献的传承人进行奖励的机制。第三,发展文化产业。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当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形成产业化规模后,才能最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利益共赢,从而带动经济发展。

(四)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过程中必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所要求的工作责任落到实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6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的文化管理部门通过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固化,汇编成书、光碟保存和管理,对其有关的工艺、技法、图案、形态进行保护[11];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协助传承人传授徒弟技艺、进行文化传播活动、培训讲习等工作。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转化条件的文化资源应实施转化,使其成为现实的经济发展力量,将他们转化成文化生产力,进行合理开发与利用,只有实现经济效率增长,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长久的传承与保护[12]。而要想实现利益共赢,应加大政府、企业以及公共组织的资金投入,通过多渠道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筹措资金,使其向着生态范式的角度发展。

(五)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

在明确保护基本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执行规范,保证立法目的实现。同时,加强9省市区政府、公共组织、大众传媒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及传承中衍生事物进行滥用,并促进对惠益的平等分享: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二是群众及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行为的监督。监督主体除了必要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外,应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问责机制,决策听证制度等相关的一系列配套监管制度,扩大民间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监督作用。在监督过程中,以公平和有效的方式,授嗤林居民、传统社区或其他文化社区对自身传统的文化表达和民间文学艺术行使恰当权利,从而保证监督到位[13]。

传承人的权利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逐渐遭到破坏[14],还应完善权利救济制度。权利救济的前提是诉讼主体必须确定,那么,简单的逻辑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作为一项新权利,同时兼具公权属性和私权属性,与之对应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公权保护与私权保护,其中仅靠文化管理部门的行政保护是否就足够了呢?当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犯时,究竟由谁去主张救济?权利归属人究竟又该如何主张救济呢?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来看,因为传承人本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受益者,他们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传承活动,掌握着该传统遗产,并可以随时将这种影响力转化为市场竞争力,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那么将其定义为直接利益关系者是理所应当的事。而当主体不适格时,又应如何处理?典型的案件如:乌苏里船歌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使得诸如此类的案件处理不畅。这时候应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对有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行为提讼;政府或社区组织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保护基金。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获得诉讼赔偿之后,该赔偿金又可以拿出一部分纳入公益保护基金,一是用于支持未来的公益诉讼,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可以直接投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而另外一部分则可以补偿给持有人。

四、结语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保护体系,必须坚持将传承人保护、生产性保护和生态性保护联合起来,将众多的法律或者法律部门进行衔接,故应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立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模式,倡导社会大众、其他组织参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传承与保护。转变立法理念,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加大企业、公共组织的投入,建立基金援助制度,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及救济制度,同时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监督机制,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有效利用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建设中落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带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与合作,从而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从根本上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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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Kuruk P. Protecting folklore under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s: a reappraisal of the tensions between individual and communal rights in Africa and the United States[J].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1999,113(4):769850.

[10]李墨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研究――以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为中心[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9.

[11]朱祥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生态法范式的视角[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6(2):98102.

[12]谢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文物保护基本知识范文10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院校;保护意识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15-0199-02

2013年6月,云南红河哈尼梯田成功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国成为仅次于意大利的世界第二大“非遗”大国,目前共有45项遗产成功入选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国的“非遗”之路开始于“申遗”,近些年硕果累累,获得了国际性的广泛认可。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时间比较晚,大众对“非遗”这一概念还不熟知,这对我国的“非遗”保护与传承极其不利。提升大众对“非遗”的认同度,走由学校影响社会的发展路径,艺术院校因其专业设置的独特性而扮演着重要地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或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及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密切相关,它在成为“知识”之前就是一种生活方式,包括居住形式、饮食文化、民间工艺、节庆习俗等,特别是手工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历史上先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是先民们在生活中创造的先进文化,直至今天,也仍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着重要影响。

“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比物质遗产更加重要,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人们所处的时空、周边环境和人类活动之中,是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人类的文化命脉。它包含着人类的情感,蕴藏着人类文化的根源,保留着某种民族文化的原生状态以及各民族特有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所以,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和价值。”可是大众对“非遗”的不了解,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带来重重阻碍。我国的“非遗”之路要稳步前进,必须让“非遗”概念深入人心。相较于国家层面的世界“申遗”,民间的“非遗保护”任重而道远。国务院从2006年起设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可看到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视日益增强。总理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智慧的象征,是民族精神的结晶。”

二、了解“非遗”是实现“非遗”保护的有效路径

今天,珍惜和保护文化遗产的境界与能力,已成为国际社会对国民素养的评价标准之一,民众在生产、生活中不断加强对文化遗产价值和意义的了解,增强自觉保护意识,进而影响和带动更多的民众来关注、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至关重要。今天文化与社会的公共性日益加强,文化遗产不应只是少数专业工作者呵护的对象,不应“锁在深闺人未识”,而应当融入文化和社会,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进一步诠释和丰富它的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作为传承文化途径之一的学校教育,在提高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上肩负着重要的作用。以学校为中心,进而影响社会,这是提升公众对 “非遗”认同度的一条有效路径,也是积极响应国家层面对“非遗”保护的号召。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决定:“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规定:“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传统的家族式等非遗传承模式已经不适合当下社会的发展,将非遗传承纳入学校教育体系是必然选择。艺术院校因专业设置的需求而与非遗文化不谋而合,在普及“非遗”知识方面承担着重要作用。

“2002 年10月中央美术学院举办的‘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首次提出了非遗的教育问题。这一时期非遗主要为学界所关注,并开始逐步推进非遗的学科化探索。2004 年,中国签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正式进入该组织非遗保护工作体系,意味着非遗开始走出学界,为官方所认同,从此掀起了非遗研究的热潮。”关于教育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过程中的作用与意义问题,学界的研究成果已蔚然可观,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当代高校文化素质教育的新途径》、《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策略》等,但是大部分都是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理论研究,而实践教学方面的参考内容则知之甚少。

三、提升艺术院校学生非遗保护意识的方法

“在当前中国社会正经历着重要的经济转型,民族民间文化传统面临急剧流变和消失的时期,高校作为专门向社会输送人才的基地,应当继承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传承和保护方面,充分发挥大学教育的重要作用。”

如何提升艺术类院校大学生对非遗的认同度,如何提升艺术类院校的大学生对非遗文化的实践性运用,将切实影响到非遗保护能否行之有效地继续推行。要提升学生对非遗文化的认同度,就必须提高学生对非遗文化的实践性参与。因为文化认同不可能建立在抽象的文化共性上,它应当是一种存在于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的精神上的共鸣,只有在具体的人际交流和情感亲和的心理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文化认同。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秘书处负责人塞西尔杜维勒女士曾指出:“《公约》所提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活遗产:它必须不断地被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创造、延续、再创造并保存保护,否则就说不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遗产,源于过去,并在当今和未来予以继承”。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离不开其在民族或地区的民众中代代相传。要提高学生对非遗文化的感知度,不能仅仅依靠书本知识的“照本宣科”,更重要的是实实在在的融入非遗文化之中,唯有亲见亲历亲感受,才能让学生切实提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度。

“大学应当积极创建国家及社会文化遗产事业急需的新学科,为国家文化遗产事业服务;要倡导面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方位教育传承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不仅是一种被长期忽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入主流教育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活态文化存在的认识过程。”

(一)构建完善的学科体系,普及非遗基础知识

艺术院校的课程设置更讲求实践运用,如设计艺术系、音乐舞蹈系及广播影视系等更加注重学生在绘画、雕塑、音乐、舞蹈、摄影等方面的实际技能。这些专业的知识内容恰好与非遗知识不谋而合。从非遗中汲取相应的知识,将为完善学生的知识体系带来极大益处。如音乐专业的学生可以从中国民乐中获取营养;舞蹈专业的学生可以从各少数民族舞蹈中获益良多;工艺美术专业的学生也可从传统的水墨画、刺绣、织锦等作品中获取灵感。艺术院校可以从专业课程的设置入手,开设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民间戏剧等非遗基础课程,为学生了解非遗知识奠定良好基础。

为提升学生对非遗知识的认同度,授课老师需有良好的专业背景知识,可以邀请有代表性的非遗传承人为学生授课,组建由高校教师和传承人构成的非遗教学团队,结合专业设置的实际需要,编写适合艺术院校使用的非遗教材,建立非遗课程体系共建机制,开发非遗传承与保护系列课程,构建完善的非遗教学体系。

(二)充分利用各种校园宣传平台,形成独特的校园非遗文化

艺术学院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可以深入挖掘非遗文化因素,充分调动学院各系部、学生社团以及学院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平台,对非遗知识做有针对性的专题宣传。学院网站可开辟非遗专栏,及时更新与非遗相关的国内外最新动态,便于师生及时了解最新的非遗讯息;广播电台可充分发挥其校园覆盖面广的特征,定时播报非遗领域的相关知识;学生社团活动也可与非遗因素相融;学院各系可针对一些代表性的传统佳节,打造校园节日文化氛围,调动学生积极性,让学生在参与传统民俗活动的过程中真切体会非遗魅力。

(三)推行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提升学生非遗感知力

充分利用艺术院校的学校资源,挖掘非遗因素,推进可供学生实践操作的工作室,推行“课堂教学和工作室教学”的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搭建校内学生实习实践平台,将非遗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融合,为非遗保护与传承探索可行性发展道路。如川音绵阳艺术学院组建了“陶艺工作室”和“中国绣工作室”。“陶艺工作室”主要开设陶艺传习课,通过陶艺制作传承人向设计艺术系学生传授陶艺制作工艺,为学生提供学习平台,学生在掌握传统技艺的过程中,融合现代化理念,设计出新产品,让古老的陶艺绽放出新的生命力。“中国绣工作室”则通过收集整理国家、省、市各类有代表性的非遗刺绣织锦,为学院师生了解我国民间工艺提供平台,并聘请各类代表性的刺绣织锦传承人为学生讲学授艺,让学生在实践操作中感知绣花针的魅力,为培养出刺绣织锦类的设计型应用人才做准备。

(四)立足本土非遗文化,拓展地方性非遗平台

艺术院校可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文化事业单位及非遗保护中心的沟通交流,整合各种非遗资源,建立合作项目,将学院教育培养目标与地方需求进行有机结合,开展地方性的“非遗活动进校园”,让艺术院校为地方文化服务,为地方非遗文化保护做贡献,也带动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时以地方文化为中心,逐渐辐射周边省区文化,让学院师生深入各省市非遗文化集中地,进行详尽的田野考察,并搭建相关合作平台,为学生提供校外实习实践平台。

四、结语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大精深,但大众对非遗的认识度还急需提高。艺术院校承担着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重任,完善非遗课程体系建设,普及非遗基础知识;实现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让学生真切感受非遗魅力;提升学生的非遗感知力,同时让学生将专业知识与非遗知识相融合,为非遗传承提供新的生命活力;以学校为中心的非遗教育将间接影响社会对非遗的认同度。提升艺术院校学生对非遗的认同度,不仅利于非遗的保护,更能为非遗传承提供不竭的源泉。

参考文献:

[1]邹启山.如何认识“非物质遗产”[N].人民日报,2004-05-25(16).

[2]周兴茂,周丹.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几个基本问题――以土家族为例[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7(1):60-65.

[3]钱益汇,黄.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现状与培养机制[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2013(5): 132-137.

文物保护基本知识范文11

关键词:中学生物;环境教育;渗透

【中图分类号】G633.91

一、在中学生物教学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1可行性分析

(1)从中学生物的学科内容来看,它是研究生物现象和生命活动规律的基础学科之一,它也是农、林、牧、副、渔、医药卫生、环境保护等应用科学领域的学科基础。由此,可以看出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属于生物学科的范畴,生物学科的知识可以直接知道环境保护。所以把环境保护渗透到中学生物课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2)2001年我国进行的第八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要使学生具有初步的环境意识。同时,与环境保护相关联的学科都作了这一方面的要求。例如在生物的课程目标中明确要求加进环境教育的内容和案例,这为将环境教育渗透到中学生物教学中提供了契机。

1.2必要性分析

(1)环境教育是全面实现素质教育的必要途径。素质教育是指一种以提高受教育者诸方面素质为目标的教育模式,依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培养计划,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对于国民环境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环境教育作为培养环境素质的教学活动,对于素质教育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生物学科性质的要求。生物学科既属于科学学科,有属于技术学科。因此,课程实践对于学习生物学科来讲极为重要。教师把环境教育渗透到生物教学中来,实际上是把生物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知识与现实中的环境问题结合了起来,帮助学生达到学以致用的学习目的和强化教学内容的教学目的。

二、在中学生物教学中渗透环境教育的途径

2.1主要途径――在课堂中渗透环境教育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学校教育都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堂是进行教育最重要的鏊,因此环境教育与生物教学的结合也应该以课堂为主。这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现将教学内容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点挖掘出来,在找出环境教育与课程内容二者之间合适的结合点,有计划、有目的地将环境教育渗透到生物教学中。既可以增强生物课堂的趣味性和灵活性,又可以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例如,在学习光合作用的原理和应用时,可以引入植被对于生态的重要性;在学习生物进化的知识时可以引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

2.2辅助途径

2.2.1社会调查实践

第一,教师可以利用课外时间,组织学生去学校附近的环境进行实地考察。例如,去附近的污染河流段进行考察,让学生自己去观察被污染河流附近的环境状况,总结出污染的来源及原因,并且给出可行性保护措施。第二,可以在周末组织学生去动物园、植物园进行参观,通过与动植物的亲密接触来体悟保护物种多样性的意义。第三,可以利用暑假夏令营的机会组织学生去当地的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使学生能够系统地理解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2.2.2开设环保讲座

由于教材更新较慢,所以其内容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环境问题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变化,为了使学生能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学校应该结合当地的环境问题定期开设环保讲座。既可以宣传环保知识,又可以使学生了解到自己生活环境的变化。

2.2.3利用各大节日组织环保活动

可以以植树节、世界地球日、地球一小时、世界无烟日等节日为背景,组织相关的环保活动。例如,可以在3月1日植树节组织师生进行植树护树活动,还可以开展与树相关的知识竞答;在三月最后一个周六20:30-21:30的地球一小时活动中,可以使学生和家长一起参与熄灯一小时活动,扩大活动的影响范围。

2.2.4加强校园环保文化建设

校园环保文化建设主要包括教学设施节能建设、植被建设和环保习惯的培养。植被建设主要就是提高学校的植被覆盖率,营造园林式学校;环保习惯的培养主要是指,学校引导广大师生去培养一些环保习惯。例如垃圾分类、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和塑料袋。学校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地,学校的环境隐含的文化气韵能使学生在耳濡目染的环境中体会到学校文化。

三、教学目标

将环境教育渗透到生物教学的课堂中,不能只注重教学过程而忽略教学目标。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是检验课程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首先要掌握本节课程中有关生物学科的知识,不能因为渗透了环境教育忽略了学科知识的教学,否则只会本末倒置。若学生连基本的生物知识都没有掌握,那建立在生物学知识上的环保教育也是不牢固的,更谈不上用所学知识指导实践需要。其次,在完成了学科教学目标的基础上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环境知识,这是增强学生环保意识的前提和基础。最后要落实环境教育,仅仅做到具有环保知识和环保意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培养学生保护环境的自觉性,真正做到用所学知识指导实践。

四、总结

在教学过程中将所学知识与生活实践相结合,对于学科学习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看来,将环境教育渗透到中学生物教学已成必然趋势,作为教师应该积极适应这种教育模式,并不断进行完善、创新,充分发挥生物科学在环境教育上的重要作用。不仅帮助学生做到学以致用,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基本知识范文1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行政法保护 实施细则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我传承的原动力渐渐消失,有些文化遗产甚至在“保护中”失去其原真性,有一些老艺人的生活状况堪忧,很多优秀的文化瑰宝濒临灭绝。因此,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非常迫切。

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已获得学界的共识:第一,能克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中私法失灵的缺陷。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需要行政法合法合理的介入。第三,行政法特有的制裁和奖励等功能能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良心运作。第四,加强行政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中心思想,同时也是践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公法保护模式是世界各国包括国际公约所采用的最普遍也是最具成效的保护方式。例如日本,1996年以来,日本新修订的《文化财保护法》确立了登录制度。日本从中央到地方都专门设立了“文化财保护委员会”这样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来从事这项工作。日本文化厅表示,其有“保护10万件历史遗产的”决心。①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韩国的文化遗产法非常重视行政手段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强调奖励机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并建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文化财厅”来承担全国文化遗产的保存、管理、利用、调查、研究以及宣传职责。②此外,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国家一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将各缔约国政府置于保护的主导地位。我国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的内容已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国家责任。

因此,无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还是从国家行政权的特殊优势角度,或是从我国现有法律和国际责任角度分析,行政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性法律都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了行政法保护,但是立法比较零散,走的是一条从地方开始立法之路。

在地方,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宁夏、江苏等地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从21世纪起,云南、贵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市先后对传统文化保护进行了立法,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些立法为后来的中央一级立法奠定了基础。

在中央一级,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标志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了法制化管理阶段,但它并未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其中第六条确认了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原则。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强调了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保护的重要性。在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生效之前,该条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此之外,在地方性立法的基础上,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就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最高指导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又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决定把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接着,2006年,文化部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保护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回应相关国际公约而出台颁布的,有利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值得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法律层级的空白,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领域的基本法。这部法律成为中国各级政府依法展开文化遗产行政的基本形态。③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到行政法规再到地方性法规都较齐备。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活动和项目上,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民众的保护意识初步确立。但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这些保护措施并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体系并未真正建构。第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呈现临时性、应付性,导致多头管理、协调性差,行政成本增加。

一方面,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加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萌发较晚,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是先后出台的,而且是地方先于中央。每次新条例的出台,反映了文化和文化遗产的危机状态日益深刻化,需要弥补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这就导致了我国的立法缺乏前瞻性,新法的出台仍不能解决现实中的许多问题。

另一方面,单行立法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最大的形式特点。单行立法固然体现了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与积极态度,但容易出现与其他法律衔接问题突出化。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目前有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也就是《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分管部门上,这样就出现了三个行政机关,分别为国家文化局、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商务部。此局面导致在国家文化遗产政策的制定实施时,难以协调和合作。④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基本法没有很好地发挥其统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如规范的名称,部分地方性法规(如200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名称中诸如“民族民间文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都没有正式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地区依然没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具体制度上与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没有很好地衔接。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一部以行政保护为主的基本法,与其他部门法也没有实现很好的衔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部基本法,需要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也需要与现有的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如: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却没有可以直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再如,该法第二条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做了规定,接着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际上指向了《中医药条例》,但是该条例涉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内容却很少。

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未得到协调解决。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是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未予以解决。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问题,是公权还是私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是谁?是集体还是个人还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有多长?是否应和《著作权法》衔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是否应当考虑境外侵权问题?我们知道,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个人、企业和研究机构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收集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资源,并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从中获取巨额商业利润。而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规定了境外组织及个人在我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并没有涉及到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用于商业开发利用的情形,也没有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进行维权的可能性。再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退出机制问题,传承人的传承方式问题。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未解决目前的一些问题,还存在诸多不足。

目前行政法规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具体制度无法落实,造成法律体系的不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许多条文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对目前纷纭复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不能加以简单化、一刀切的处理,需要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细化、个别化的处理。没有实施细则,这部法律实际上就无法实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之后,一些地区已经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适于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本地区的落实,但还有部分地区未及时进行立法跟进。而且,行政法规层级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对于已经出台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也尚未完成,无法确保这些旧的规定与法律一致。这些现状都造成了法律的不协调、不统一,急需改善。

总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很多缺陷,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重心已由普查、抢救转向全面保护,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是做好全面保护工作的必然选择。⑤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保护,这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已确立了以行政法保护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但笔者认为,构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出现偏差。

处理好公法保护和行政干预之间的关系。本文强调以“建立以行政法为主体的公法保护模式”,其目的在于强调国家、政府在保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强调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财力、物力、政策等全方位的保障措施,而非运用行政审批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不当干预。⑥因为,行政法为主导意味着政府的行政立法、行政检查、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在遗产保护事务中具有统帅的性质,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⑦对于“活化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这种滥用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会使我国的文化遗产流失,使文化传承的纽带断裂。因此,强调行政法保护主导的同时,政府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循宪法行政法义务,对行政行为的规制也是一项重要课题。

处理好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并非摒弃知识产权等的私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一直是学界备受争议的话题。但不容否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公共属性,也具有一定的私权性质,有些是家族私权,有些是集体私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还会产生经济价值。一些政府行为的生产性保护因利益的驱动被过度开发而偏离了其本真性,比如皮影、剪纸、酿酒等工艺,原本是手工的,现在有些地方却变成用机器生产。农耕时代的手工文明变成了工业时代的机器文明。而延续了多年的技艺是现代技术根本达不到的。所以私权保护还是必要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体现其深厚文化底蕴的同时也保护其经济价值。

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相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际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有些条款已成为我国制定国内法的立法依据。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教科文组织促使文化财产送回原有国家或归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性文件。再如,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损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的有关规定。

此外,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很多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和政策。例如,亚太地区的日本和韩国在这方面就走在前列。日本曾在1950年颁布了综合性的《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由国家对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进行保护。韩国在1960年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保护法》,随后经过40多年的上下推动,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全面保护和振兴,并使其在保护过程中得到了传承。可以说,法律的制定和具体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日本和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⑧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已是全世界共识,对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文仅仅是粗浅地论述了其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民间保护、国际保护等多种保护机制的参与。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了,但是这仅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系)

【注释】

①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第56页。

②王云霞:《文化遗产法教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3~25页。

③王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讨”,《人民论坛》,2012年第29期,第190~191页。

④周超:“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的形成与问题”,《青海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⑤徐蓓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析”,《安康学院学报》,2012年4月第2期。

⑥[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45~50页。

⑦刘红婴:《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年,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