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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论文

时间:2022-07-16 10:49:03

经济秩序论文

经济秩序论文范文1

我们把秩序理解为可预见的模式,它使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秩序包括行动的秩序和规则的秩序(柯武刚、史漫飞,2000)。计划秩序是人为设计的秩序,它依赖外在的权威,通过设计和指令“有形之手”自上而下、有目的的协调。封闭性、强制性、被动服从和层级结构是计划秩序的特点。权力秩序通常是计划秩序的表现形式。市场秩序是自发性秩序,它依赖各种主体自发遵守制度。市场秩序的特点是开放、平等、自由和自愿。

体制转轨意味着市场秩序逐步替代计划秩序。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渐进式制度变迁,有必要把转轨秩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维持旧秩序——计划经济秩序不变,“激励”和培育新市场秩序阶段。第二阶段是市场秩序与计划秩序并行、交错的时期。政府开始有意识地打破旧的计划秩序,让市场秩序发挥主导作用。

第一阶段是市场自发性秩序的发育和扩展期。计划秩序在总体上有所松动,但计划秩序的根基没有变化。市场秩序从计划秩序外萌发。最初从体制外的农村开始,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对计划秩序的“反叛”,是农民自发、自愿签定契约。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从过去的指令——服从关系变成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尽管这种契约关系带有浓厚的权力治理色彩,但农民毕竟拥有土地的自和经济剩余权。随后,乡镇企业和外资的发展使内生的市场秩序与外生(引进)的市场秩序相结合,最终导致非国有经济在产值上超过国有经济。这时,市场自发秩序的扩展已是不可逆转。

值得注意的是,植根于我国传统社会中的“关系”秩序开始与市场秩序一同扩展,“关系”秩序是建立在“三缘”(血缘、地缘、业缘)基础上的关系网络,具有“熟人社会”的特点。它与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纠缠得非常紧密,并兼有计划秩序(纵向秩序)和市场秩序(横向秩序)的功能。

第二阶段是明确以市场秩序为导向的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开始着手对旧的计划体制进行改革。首先确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用市场规则替代计划经济的行政命令和权力,让市场规则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这个过程从两个方向进行:“自上而下”的制定规则与“自下而上”的“修改”规则,最后博弈出各方都“满意”的制度。

但是计划秩序因符合决策者的稳定偏好而具有“先天”的优势。当市场秩序要求突破旧的计划秩序时,导致两种秩序的摩擦与冲突,形成了多重秩序混合的转轨秩序。表现为:

(1)计划秩序在经济生活中还有相当大的规模。在中国渐进式改革中,与旧的计划秩序连为一体的计划经济体制是逐步退出的,因而转轨秩序带有计划秩序的基本痕迹。

(2)“关系”秩序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转轨秩序的表征是违规,其深层机理是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折衷”和均衡,它反映两种秩序的“共同”要求。为此,我们将分析两种秩序如何博弈,“关系”秩序又是如何取得支配地位的。

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涉及两种不同的体制、行为主体和利益分配方式,从逻辑上说,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各自“安分守己”,各循自己体制的制度规则,不存在偏离原有体制的激励,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的利益达到均衡,“各就各位”是最优的秩序。

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并非“安分守己”,但是政府动态“保护”、“隔离”两套制度规则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虽有偏离各自体制的动机、行为,但政府严密地、无成本地监控能及时“遏制”、校正行为主体的偏离,社会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秩序。

如果两个假设任意一个成立,那么中国的改革完全可以按照中国过渡经济学家们(盛洪,樊纲等;1993,1994)所隐含的假定逻辑发展,即,随着引入新体制(或新的交易方式、新秩序),旧体制与旧秩序会相应地逐步发生变化、逐步缩小,直至最终完成过渡。

但是,我们发现,不存在对新旧体制下各行为主体“各就各位”的制度激励和制度均衡;政府一方面希望通过市场秩序的扩展迅速发展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又通过政策、法律“保护”、“隔离”两种制度——秩序各自实施的范围与规模。双重规则与秩序的混合、冲突造成经济主体的行为混乱、无序。政府对行为主体的无序状态寄希望于各体制下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和自觉。在双层体制的制度规则夹缝中,“关系”秩序取得了支配地位。

在改革开放前,“关系”秩序存在于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这种“关系”秩序来源于传统的“礼治秩序”。经过新中国的多次洗礼和改造,仍在私人领域发挥一定的作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关系”秩序得以恢复。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与“关系”秩序的扩展是同步进行的。因为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大部分资源是通过各种“关系”(从体制内、也包括体制外自我积累)获得的。正因为如此,“关系”从过去单纯的人际网络,演变为一种经济资源,即社会资本。

“关系”秩序虽有一定的“圈子”,但其渗透性强,它既可以通过纵向网络深入到计划秩序中;又可以通过市场横向网络,进入到市场秩序中,在计划秩序占绝对地位的时期,市场秩序的生存与发展常常借助“关系”秩序取得其“合法”身份。因此,“关系”秩序具有两面性,它既可以“松动”计划秩序的僵化,又可以“抵制”权力秩序的干扰。在市场不确定性条件下,“关系”秩序还是规避风险的“孤岛”。在一定程度上,只有“关系”秩序才可以化解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冲突。由于每类行为主体都处在一定的“关系”秩序中,所以使“关系”秩序成为两种秩序“共同”可接受的规则与秩序,因而它是二者的妥协点,即均衡点。

随着市场秩序的建立,关系秩序的负面作用越来越大。那么中国市场秩序转轨是不是一直停留在“关系”秩序中不能自拔?均衡点的打破只能靠外在的压力——加入WTO.因为WTO使中国市场制度进一步“升级”和“扩张”。全球化连同市场规则与秩序的“一体化”将使“关系”秩序根据资本的逻辑重新构造。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当市场规则与秩序具有绝对优势,“关系”规则与秩序将重新改造并退到有限的领域。

二、收益、规则偏好与秩序选择

立足于宪法和政府对市场秩序的认识这一基点,我们把向市场秩序的转轨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形态:计划秩序主导型、关系秩序主导型和市场秩序主导型。三种秩序其净收益、选择偏好如图1.

附图

图1向市场秩序的转轨图

1.计划秩序主导型阶段

从1978年开始到1993年3月29日宪法修正案前的市场自发秩序阶段。对应于图形的OO[,1]段。这一阶段是市场自发秩序扩展最快的时期。从图形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个人对规则的偏好和选择是计划规则优于关系规则,关系规则又优于市场规则。也就是说,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人们选择计划规则的净收益要大于关系规则和市场规则。原因是尽管市场制度创新的边际利润很大,但市场行为主体“名不正言不顺”。

立足于宪法制度—规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角度,各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可以说是“违规”。违规是对计划秩序的偏离,是混乱、无序的开始。在当时的条件下没有“违规”(有人称之为“良性违宪”)就没有改革。但是由于市场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背景,各类行为主体(包括政府自身)制度创新的风险很大。

从图形我们还可以看出,这一阶段也是关系规则与秩序的扩展时期。它和市场秩序几乎是平行的。同时由于“关系”秩序植根于传统和血缘关系和人际网络中,它比市场秩序的“根基”深厚,所以其起点比市场秩序高。

此阶段由于体制背景的总体格局是计划秩序,它为各级政府任意的行政干预提供了合理性、合法性。政府面对市场秩序、市场行为使用双重规则——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以计划经济的制度和秩序衡量是违法的行为,用市场秩序和规则的标准看可能是制度创新。行为主体从多次与政府官员的博弈中发现“货币”能把计划标准化为“统一”的市场标准。“货币”的指标有经济增长、税收收入、现金等。权“钱”交易确实“激励”了政府官员大开政策和法律的“绿灯”,市场秩序在政府官员的“保护”下进行扩张,而这一切大多是通过“关系”规则疏通的。

2.“关系”秩序主导型阶段

关系秩序对应于图形的O[,1]O[,3]阶段。它从1993年宪法修正案开始,目前我国的转轨正处于此阶段。随着在宪法层次上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开始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市场秩序具有了合法地位。但从图形我们发现,市场规则和秩序的优势只是逐步地替代计划规则和秩序,临界点是A点。A点左边,计划秩序优于市场秩序,A点右边,市场秩序优于计划秩序。这说明在一段时期内,名义上虽然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对于个人和组织而言,利用计划规则与秩序的权力所获得的收益要远远大于市场秩序和规则所带来的收益,所以行为主体的理性选择是广泛地“接近”计划秩序的行为主体。这样导致关系规则和秩序处于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的上方,它在个人收益和选择上优于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因为关系规则虽然不是权力规则,但可以利用权力规则;同样,关系规则可以不需要市场规则,但市场规则必需要关系规则。也就是说,关系规则可以“沟通”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它既可以利用计划规则的“方便”(垄断资源的获得),又省去市场规则的“麻烦”(高交易费用),再加上关系规则一经建立,其交易成本很低。所以它成为行为主体首要的选择。

但随着市场秩序取代计划秩序(在名义上的),维持旧秩序的既得利益集团开始以各种方式“剿杀”市场经济。虽然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确立是明确的,但由于受自身偏好、认识和利益集团的影响,开始以计划秩序的方式和手段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这一阶段是市场自发性和政府规范相交替阶段。由于政府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关系”秩序渗透到政府行为中),越规范越混乱,甚至出现了以规范的名义“制造”不规范。

3.市场秩序主导型阶段

在此阶段现代市场经济的秩序已基本确立,“关系”秩序和计划秩序在个人收益的获得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尽管在第二阶段,“关系”秩序上升很快,但其趋势是递减的。相反,市场规则与秩序以递增的速率上升。过C点后,市场秩序取得支配地位。但是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政体决定了中国的市场秩序不可能像西方那样,而是一种市场秩序为主导的、关系秩序和计划秩序仍发挥一定程度作用的秩序形式。

在转轨秩序中,市场秩序替代“关系”秩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后者既可以“软化”、“消解”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又渗透到二者之中,出现市场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勾结,造成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中国目前出现的“裙带资本主义”(吴敬琏,2001)就是一种典型的“关系”秩序的表现。

三、“转轨制度悖论”:失序的另一种解释

1.“转轨制度悖论”

我们避开多重混合式秩序所引起的行为主体的无序,单就市场制度在中国自身演变可能引起的混乱进行分析。“转轨制度”基本能反映中国市场演变的特征与轨迹,它体现在过渡性制度安排中。所谓过渡性制度安排指体制转轨中一种指向市场制度的“临时”制度安排,它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和“允许修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虽指向了市场制度,但实际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制度,而是一种带有行政垄断的制度安排;另一种虽是市场制度,但从市场经济国家移植过来后,由于没有实施的条件和动力,所以形同虚设,实际运行的是另一套“违规”的潜在规则,包括我们前面论及的计划规则、关系规则等。过渡性制度安排说明市场制度和秩序在中国的确立不是一次博弈可以完成,需要行为主体各方长期的博弈以达成“共识”。

“转轨制度悖论”是指体制转轨中的制度规则既是秩序之源,又是混乱之源。政府的初衷是通过制度规则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却令人吃惊地“异化”为“卡、管、要、罚”的象征。其原因之一,体制转轨中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本身说明制度规则的临时性、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规则下的行为是不确定的。经济主体不能确定自己的长期行为,也预期其他主体的行为不稳定。其原因之二,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有两个基本点:制定规则自上而下,制度不是市场主体各方博弈的产物,而是带有“维护”行政垄断等旧体制的痕迹,或者过于“精英化”的理性建构和设计;实施规则自上而下,当政府自身行为不规范时,行政权力往往把监督规则的执行与实施演变为“收费站”。所以,行为主体一方面感到制度规则是“外在”于他们的,并不反映他们的利益,因而无法或无“激励”遵循;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在于违规或循规,而在于罚款交费,罚款交费就可以违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原理,制度能形成秩序,规则能降低交易成本,为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但制度安排的过渡性与“蜕变”后的制度规则反而增大了预期的不确定性,行为主体在不断地“绕过”、“收买”和变通制度规则的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交易费用。

2.“循规—违规困境”

多重规则和“转规制度悖论”引发“循规—违规困境”。

第一,循规,该循什么规?如果行为主体是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应该遵循的是旧体制之规,如果政府要求这类行为主体循市场经济之规,那么根据市场经济的资源交换原则,只拥有权力、垄断资源的行为主体其钱权交易、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就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反过来,如果行为主体是新体制下的主体,该循计划经济之规还是市场经济之规?

第二,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如果被行为主体预期到,那么他是循规呢还是违规?如果某些制度规则代表的是某些部门、行业垄断利益,那么不在此“保护”之外的行为主体该违规还是循规?

第三,如果某行为主体严格按“国家规定”办,在其他行为主体违规的压力下,必饿死,如果不按“国家规定”办,又会因违法、违规而“处”死。

循规也难,违规也难;循规也“死”,违规也“死”。这就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循规—违规困境”。因此,如果经济主体只单一的循规或违规都必“死”无疑。但实际生活中,循规或违规主体几乎都获益,“死”的很少,因为行为主体通过“折衷”,在循规和违规之间寻找了一个合适的比例——“假装”遵循,“比例”之大小无法确定。

假装遵循是违规与循规的“统一”。它是形式上的循规,本质上的违规,能满足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双重需要。因为假装遵循能保持计划秩序所需要的稳定秩序,在形式上体现了计划秩序“自下而上”的服从偏好;假装遵循——违规又是市场秩序冲破旧体制秩序通常采取的手段,它有时能瞒过计划秩序对市场秩序的“剿杀”。

违规正是通过“关系”秩序的保护而得以扩张的。中国违规现象的普遍化趋势说明了“关系”秩序的网络化。违规构成中国体制转轨秩序的基本特色。

【参考文献】

[1]德沃金。法律帝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A·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3]肯尼思·约瑟夫·阿罗。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4]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5]邓正来。法律与立法二元观[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6]唐寿宁。个人选择和投资秩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7]吴敬琏。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经济秩序论文范文2

一、对企业与市场的理解

(-)企业与市场的关系

由于企业会计和市场经济秩序分别属于微观和宏观两个领域的问题,要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企业与市场的关系。

对企业性质的理解属于企业理论的范畴,企业理论的发展明显经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不同的阶段。传统的企业理论是指新古典理论,它主要从技术角度看待企业,单一产品企业由生产函数表示,并符合利润最大化假设。新古典理论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组织问题,其研究主题是市场交易,即价格在平衡供求关系中的作用。在这种理论下,市场被认为是价格和竞争发挥作用的场合。由于企业制度并不重要,会计似乎与市场毫不相关。

由于新古典理论完全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组织问题,现代企业理论则试图克服这些问题。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并非独立存在的主体,而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因此,企业没有明确的目标,诸如利润最大化,它被看作是一群有自身利益的个人的组合,组成企业的每个人都为企业的生产过程提供某种要素(如人工、管理技能、资本等),他们提供这些投入是期望能从中得到报酬。此外,这些人认识到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因此需要签订契约来具体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每个人的权利。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租赁人、经理人员一一一所有的人都签有契约,这些契约具体规定了应如何分配企业活动创造的现金流量。

对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联系,Chueng(张五常,1983)认为,科斯所说的“企业”取代“市场”是不十分明确的,而应说一种契约形式取代另一种契约形式,企业与市场也就是要素交易契约与产品交易契约的关系。因此,契约是企业与市场的共性,而其主要差别在于契约的完备性不同,相对而言,市场是一种比较完备的契约,而企业则是一种不完备契约(张维迎,1996)。例如,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状态依存所有权,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契约具有如下特点: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实施对企业的控制,仅仅享有企业经营的固定收益权,但当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时,债权人则取得企业实质上的控制权。债务契约确立了债权人的权利,这种关系的实施对于银企关系的规范乃至金融市场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银企关系的不规范从而形成大量的银行呆账不无关系)。因此,维护企业的契约关系与市场经济秩序是密切相关的。

(二)法律、契约与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原理是人类得以进步与繁荣的必要条件。但无序的竞争不但不会推进反而会阻碍这种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具有比较健全的契约制度。作为通用契约,法律制度是支撑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硬制度”,而类似合同这样的特殊契约则是降低市场经济中摩擦的一种“软制度”。法律制度是使市场经济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的最基本的制度环境,其作用就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成本和维系社会公正(翟林瑜,1999)。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例如,国务院于2001年4月颁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其中大部分都与市场法制秩序有关人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框架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齐全的法律框架,在会计法规体系方面,已经形成了以会计法为最高层次,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为第二层次的规范体系。但对于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仍然不容乐观,正如美籍华裔历史学家黄仁宇所说,中国的政治思想经常重视形式,超过实质②。如何提高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度是维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关键所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由一系列契约组织而成,如债务契约、管理报酬契约等。契约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经协商谈判而由当事者签署的“明示契约”(explicitcontract),二是指基于彼此的相互信赖而形成的“隐含契约”(implicitcontract)。契约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于契约自由,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1)缔约自由,即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契约;(2)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即当事人决定与何人订立契约的自由;(3)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即选择契约类型和契约条款的自由;(4)缔约方式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意思表示的方式(苏号朋,1999)。契约自由原则本质是体现契约的公平性,这体现在契约订立过程中的信息对称,如果签约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是有悖于契约公平精神的。对于契约的各契约主体,其目的是从参与企业中获取一定的财务利益,因此契约订立过程中企业财务状况的信息披露成为签约的重要参考价值。例如,债权人在向企业提供资金之前,一般会根据会计报表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通过上市募集资金必须向公众招股说明书,其中财务会计资料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契约与会计目标体系

既然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企业本身是没有明确的目标的,各契约主体总是致力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他们的目标并不一致,企业总是生存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之中。而契约本身并不会减少这些利益冲突的成本,除非签约各方能够确定契约是否被违反。因此,基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这一观念,人们要求对这些契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会计在制定契约的条款以及在监督这些条款的实施中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复式簿记原理延续了500多年而无大的变革,但从会计思想史来看,会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计从来就受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影响,其监督的目的——即监督经济活动中经济权利、义务或责任的履行总是随着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李若山,1991)。系统的会计目标理论包括受托责任现和决策有用观两种,从这两种目标本身及其演化可以看出,会计的本质在于它在连接企业契约方面的作用。在企业契约中,股东凭借其拥有的财务资本而参与企业契约,但股东的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其事实上的控制权则由经营者所享有,股东为防止经营者的逆向选择行为,要求经营者提供会计信息,以对其财务资本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债权人也同样面临着问题,例如经理人员为了迎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有可能将公司的资产转换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留给债权人的仅仅只是一个“空壳”的企业,从而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债权人需要利用会计信息来监督限制性契约条款(例如一定的利息保障倍数条款)的执行情况。除此之外,供应商、购货商以及管理报酬契约等都涉及到会计信息的利用。可见,会计信息是实施企业契约的基本前提。但是组成企业的一系列契约总是处在不断的变革之中,这要求会计也随之而变。受托责任观认为在委托——关系中受托方负有向委托方交待其履行受托责任的活动和结果的义务,而这一义务具体由会计人员完成,财务报表的目标就是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反映。这一观点依赖于:(l)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2)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和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是明确的。在这种环境中,受托方和委托方都关注着受托资源的保值与增值,一旦受托方未能完成既定的受托责任,委托方可以更换受托方。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呈现出日益分散的趋势,委托受托关系变得不甚明确,小股东数量增加,使得搭便车问题无法解决,监督经营者的个人收益远小于社会收益,股东不再积极实施控制权,他们更加关注资本市场的报酬与风险,因此会计信息要求面向未来,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这是决策有用观所依赖的环境(吴联生,2001)。因此,会计信息作为维系企业契约的纽带,总是依存于企业的权责结构或契约结构。

三、会计目标的实现与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是维系企业契约的纽带,契约是企业与市场不可缺少的内涵元素。因此,会计对维护市场秩序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信息与市场经济效率

会计是对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程序,旨在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信息使用者根据会计信息可以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经济资源流向效益好的企业,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依据。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则。豆、会计信息与债务契约。

1、信息提供了债务契约履行情况(如限制性条款)以及未来偿债能力(如破产预测)的信息,有助于信贷资金的配置。债务契约中一般都包括了大量的关于运用已公布的、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数据来限制管理当局行为的条款,任何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行为均被视为违约,它将使债权人有权采取一般对待违约而采取的行动。另一方面,财务会计信息有助于债权人预测企业的财务危机,从而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Altman&Saunders(199)提出了信用评分模型,它是利用所有可取得的借款人的财务资料来计算违约的概率,并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其基本思路是,利用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作为模型的输入数据以说明企业贷款的偿还能力。根据历史资料,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破产企业以及与破产企业相对应的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对破产企业可令Zi=l,对控制样本则令Zi=0.然后,可以通过对一系列的随机变量(Xij)的线性回归来描述这种方法,其估计模型如下:

其中,Xij为企业I第j个财务指标,βj为第j个财务指标的敏感度。根据研究样本可以估计出各财务指标的系数,假定该模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我们可以将其应用到其他的企业,从而评价该企业未来破产的可能性,即Zi,从而为信贷政策提供依据。上述模型的有效性在我国也得到了广泛的实证支持。

2、股票市场效率与信息披露。现代公司以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为特征,上市公司主要由股东、董事会和经营者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具有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并负责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一方面,董事会是企业的法人,它任命最高管理人员,决定投资,并把经营权交由经营者行使;另一方面,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股东——董事会——经营者之间是典型的委托关系(钱颖一,1989)。实际上,由于股权的分散,企业剩余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一般投资者既没有精力和兴趣,也没有可能来关心企业的经营,董事会的控制也是十分有限的。Jensen(199)认为,大量的证据显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变革等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然而投资者为何仍然愿意将自己的资金交由那些追求自我利益的经营者去经营,这种现象具有两个基础,即投资预期能带来收益而且这种收益具有一定的保障,而公司治理结构则提供了这种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具体由一系列的契约所规定,所有这些契约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式契约;另一类是非正式契约。而前者又分为通用契约和特殊契约,通用契约包括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特殊契约则包括公司章程、条例以及一系列具体合同(张维迎,1996)。纵观各个上市公司的监管,无不以会计信息为其核心,究其原因在于会计信息向资本市场传达了企业质量的信息。陈晓、陈小悦和刘剑(199)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研究了盈余报告在我国A股市场上的有用性,证实了中国A股市场上,盈余数字同样具有很强的信息含量。它意味盈余数字为中国A股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提供了有用信息,在资源的有效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赵宇龙(1998)的研究也支持了会计盈余数据具有信息含量的假设。可见,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沟通筹资者和投资者的桥梁,使上市公司的各种真实情况如实展现在股票投资者面前,投资者可根据这些信息作出较为合理的投资决策,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投机行为。另外,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规范市场行为,形成良好、稳定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的组织和服务功能高效运转,从而促使公平竞争,提高投资理性,减少投机行为。张人骥、王怀芳、王耀东和朱海平(2000)认为,自1994至1998年间,我国上市公司的系统风险呈现连续下降的趋势,在这个期间公司信息的披露,是投资者信息最完整与最透明的阶段,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相对理性和准确的阶段,市场对公司质量的差别能力有所增强。他们将这一现象称为年度报告效应。可见,会计信息在股票市场具有一定的作用。

3、会计信息与经营业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股份公司最显著的特征,股东(即股票的持有人)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管理者受其委托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会计信息反映的相关指标就成为委托方评价其经营业绩的主要尺度。而且会计数据往往是一种硬性的指标,Jensen(199)认为通用汽车公司和IBM公司董事会在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变革等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但当出现巨额亏损时,两家公司的CEO均遭到了解雇。会计信息在评价企业管理业绩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会计指标经常被用于管理报酬计划。管理报酬契约为企业众多契约中的一种。这一契约通过对经理人员报酬的构成做出约定,激励经理去选择和实施可增加股东财富的活动。管理报酬契约因其可调和经理与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而成为一种控制问题的重要方法。分红通常与企业利润相挂钩,这样,企业的会计数字如总利润就成为管理报酬契约制定与执行的一个重要依据。

(二)会计信息与市场经济公平

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而言,会计信息缓解了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功不可没的。

经济秩序论文范文3

    关键词:经济失衡  演变  偏向性

一、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由来及决定因素

现存国际经济秩序是依据不同的理论基础、制约因素,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而演变来的。

第一个阶段是在17世纪至18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当时国际经济秩序确立的理论基础是重商主义,形成的决定因素是领土争夺以及财富掠夺,而掠夺是建立在被掠夺者自愿接受掠夺者规则的基础上的,于是就形成了欧洲民族国家相互制衡的均势体系。

第二阶段是19世纪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在这个阶段,形成了由英国缔造的开放和相互依存的国际经济秩序,而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理论基础是自由贸易、非歧视性和平等待遇的理念。这时的国际经济秩序运转,是维持在强国对落后国家的掠夺之上的。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决定因素,来自生产力变革所引起的国际生产体系的演变及世界经济中心权力的转移、英镑体系的确立。

第三个阶段是从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至20世纪90年代。形成了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它形成的理论基础是霸权稳定论,即以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的“霸权稳定论”、a.f.k. 奥根斯基(a.f.k.organski)“权力转移理论”及乔治·莫德尔斯基(geroge modelski)的世界政治历史的“长周期论”为依据,形成了美元霸权下美国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决定因素,是全球化、一体化、区域经济、美元霸权,而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相互黏合,凸显了美国的霸权效应,强化了国际经济秩序的不合理及不公正性,导致了全球经济的失衡。

二、全球经济失衡下制约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因素

全球经济失衡下,国际经济秩序是由主权国家特别是经济大国的对外经济政策塑造的。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就是在多极化和美国主导地位这两种趋势的矛盾、摩擦和斗争中发展的。国际行为主体互动、博弈的内生变量的变动,使国际经济秩序具有偏向性特征,中国与美国之间的博弈在国际经济秩序演变中表现出偏向性相异特征。全球经济失衡下,制约国际经济秩序演变因素由外生变量和内生变量所构成。

1.全球经济失衡下制约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外生变量

国际经济秩序演变外生变量包括:世界格局的变动;市场力量的一体化;区域化。全球经济失衡下,国际生产中心与金融中心的分离,美元金融霸权,国际金融危机后的反全球化力量以及国际生产中心的转移与国际经济秩序主导国权力“固化”的矛盾,则是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外生变量,它左右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快慢进程。全球经济失衡下,发展中国家行为主体的强势博弈以及能否成为强势主体,决定国际经济秩序能否向公正、合理、公平方向演变。失衡两极的中国与美国的博弈,在国际经济秩序演变中偏向性相异。

2.全球经济失衡下制约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内生变量

“主体、位置、次序、规则”四个变量,为国际行为主体互动、博弈的内生变量。在有限博弈模型下,不同行为主体力量博弈对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影响是不同的。不同国际行为主体gdp的变化;国际经济活动时处于国际经济主流之内或之外,与其他国际经济活动主体的地位是否相等,是强势主体(国际经济秩序的确定者和裁判者)或弱势主体;参与处理重大国际问题的先后;参与国际事务制定的规则的主动与被动影响主体力量的演化、相互制衡关系。上述四方面,是构成“主体、位置、次序、规则”四变量的主要内容。外生变量影响国际经济秩序的演变进程,内生变量影响其演变的偏向性。国际经济秩序演变是内外生变量共同作用、国际行为主体互动博弈的结果。仅分析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外生变量,会导致研究结果的片面性。

3.影响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三大主要“偏向性”力量

由于全球经济失衡的根源在于美国实施的金融霸权战略,由此导致世界经济体划分为外汇储备过剩国与美国的对垒。“金融、粮食、能源”是掌控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主要“偏向性”力量。不同国际行为主体掌控金融、粮食、能源三要素的能力的大小,以及“金融、粮食、能源”三因素的变动如何,左右它在四个内生变量的位置、秩序和制定规则权力,它们的变动是失衡两极牵制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偏向性”力量。

三、国际经济秩序演变路径与机制及中国应对

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层面的系统走向不断开放,继而加深了相互联系、相互碰撞与互动,致使未来世界发展呈现多种演化的可能性。目前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趋势,出现了被掠夺者开始提出改变规则,增加参与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和主动权的趋势。这种趋势的不断强化,必将导致国际经济秩序演变路径,从强权型秩序向多国互动协商的民主型秩序演变。即演变为:多国主导的“世界市场社会”秩序。由于国家间是通过市场机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市场机制根本不能自我调节,而需要调控。这种高度的调控表现就是各国间的协商,因此促成国际经济秩序演变机制为全球协调与全球治理机制。在这种国际经济秩序演变机制中,中国应做好以下应对。

1.利用充裕国际储备,表达本国利益诉求。中国影响国际经济秩序的力量,来自于对美元外汇储备的最佳配置。为此中国要准确把握国际经济秩序变化的有序度和临界点,利用充裕国际储备,表达本国利益诉求,限制其他对手竞争的权力,使其成为牵制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力量,在未来的国际经济事务中争得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2.掌控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主要“偏向性”因素,促成国际经济秩序演变机制。由于国家间是通过市场机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这种市场机制根本不能自我调节时,就需要调控。这种高度的调控表现,就是各国间的协商。因此,要掌控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主要“偏向性”因素“金融、粮食、能源”,并通过他们的变动,控制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偏向性力量,促成国际经济秩序演变机制为全球协调与全球治理机制。

经济秩序论文范文4

[关键词]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现状 经济混乱成因 规范化设想

一、当前市场经济秩序现状

我国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已经进行了两年多的时间。无论“人大”立法,各级执法单位执法,以及各级政府采取的相应行政手段和一系列的整顿举措,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与深化,可以说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已取得一定的成效。这表现为:

1.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意识已深入民心,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与支持,参予整顿、积极举报的积极性得到提高。

2.对重大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恶性事件和黑恶势力进行了有社会震慑力的打击,并清除和惩处了相当一批犯罪份子,同时对执法队伍中的渎职者正在进行相应的整顿与清理。

3.舆论监督在整顿中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也同样成为了治理市场经济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

4.随着学习党中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不断深入,各级法制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普遍加大了整顿、规范的力度,使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形势,朝着有利、有力的方向发展。

5.专家、学者、广大经济研究工作者和实践者献计献策,在理论工作和实践工作中提出了许多建设性建议。

如此等等,进一步说明了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改革深化面临的一个现实的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说明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必然性、紧迫性和现实性。也说明了总的形势是好的,虽然有诸多疑点、难点有待解决,但中央和全国人民对整顿与规范好市场经济秩序是有决心和信心的。

二、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成因

在诸多探讨中,认为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认为市场经济本身有其产生混乱现象的必然性;有的认为是政府经济职能未彻底转变,过多地干预企业经济活动的必然;有的认为是社会风气不正,诸多腐败行为与现象造成的;有的认为是法制不完善,执法队伍不纯而相互勾结所致。凡此等等,都有其依据和理由。但笔者认为分析问题要坚持全面性,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历史的渊源、传统与现实的观念出发,从当前国家现实的经济水平等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总是存在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的较量,正面因素与负面因素的相互制约。我们的任务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负面因素的转化。分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产生的原因,就是要寻找消极因素、负面因素所在及其产生的原因。

首先,市场经济本身是不是产生混乱的根源?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本身不是产生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更不存在其必然性。市场秩序依托的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要求市场做到等价交换、公平交易,不存在欺诈,但它可以通过“价格”信号,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并调控市场资本的转移动向,这就是改革为什么要坚持搞市场经济并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因。

但理论上成立的东西,在实践中却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因为当前我国市场机制并未一步到位,不完善、不完全,加上我国整个消费市场刚刚开始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同时总体居民的购买力水平还比较低下,不法分子认为有机可乘,利益驱动,铤而走险。这和现阶段的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联系。不法之徒和其他刑事抢劫犯一样,这是一种直接的社会犯罪,有其社会原因,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

其次,是不是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或未完全到位所致?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某些国有垄断企业由于政府的支撑,长期以来,利用价格垄断,不去降低成本、降低价格,导致某些制假者有机可乘,如果真正全方位开放价格,促使企业间同行业竞争,那么制假者钻空子的机会就少了,无利可图,就不会在这方面制假了。笔者承认,这是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内部原因。但应该看到改革正在调整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正在自我完善,在今后的市场经济运行中,会逐步改善、克服。所以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进程中,算一个问题,但不是主要问题。

再次,社会风气不正,诸多腐败行为与现象,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关于这点,笔者甚表同感,认为是主要原因,因为一切社会混乱现象,归根到底是人造成的,人不正,则行为不正,这是必然现象。但是为什么这少数人不正呢?这就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远一点说,“”动荡,种下祸根,对当时相当一部分人的社会观、世界观起了消极的影响;近一点说,由于一部分人思想文化素质跟不上时代的迅速进步,错误地认为商品经济就是“向钱看”,他们重政治的观点转向重经济的观点,这是前进中的一股消极暗流。

人要是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其经济观点就很容易转变为唯利是图的观点,这是少数人转变为腐败份子的重要原因。而腐败份子又多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人的温床和保护伞,所以市场秩序混乱,他们要承担责任。这里应该指出,腐败份子不仅仅是指藏在国家机关内部的脱化变质者,也包含社会上腐化坠落份子。

第四,关于法制不完善、执法队伍不纯导致打击违法者不严、不力,以致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彼伏此起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一个主要成因,也是一个难点。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应该放在这点上。

三、实现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的设想

讨论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的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也就是说,规范化了的市场经济秩序,应是什么样的评价标准?笔者认为,评价市场经济秩序至少要考虑到以下方面:一是进入市场的生产者、经营者是否都具备了合法经营的条件,并取得了相应的准入资格?二是市场机制除受价值规律的制约外,是否受到了其它外来干扰?三是所有经济民事纠纷,是否都有法可依,并高效率的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解决?四是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切实保护,投诉率是否不断降低?五是经济违法案件发案率是否不断降低,并接近先进国家的水平?六是社会公众参与执法的积极性是否普遍提高,破案率、举报率是否有所提高?对举报者的保护与奖励是否到位?七是政府公务员与执法人员的违法现象是否普遍下降,地方保护主义是否基本消除,公仆服务意识是否增强?

以上是不完善的初步设想,如何达到这一标准,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 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管理市场、企业的合法代表机关,大到有亿万资产的企业,部级开发区,小到小蔬菜市场和个体摊贩,无一不在工商行政的管理监控范围之内,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全国所有经营市场无处不在。应该说,所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是很难逃脱工商管理人员的监控的。但是实际上就是有许多地方、场所,管理不到位,且不说地下制假窝点,就是国家三令五申要关闭的非法小矿山开采,非法的各类地下专业市场,都长期得不到切实解决。这里有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也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失职的问题。所以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是解决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关键问题。治本也好,治标也好,只有调动工商行管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切实负起责任来,净化市场不是绝对做不到的。

比如说,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如果真正跟踪追查,就不难发现源头窝点。所以进一步完善行政法规,纯洁工商执法队伍,严肃工商行政执法纪律,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首要课题。并相应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合法准入的企业的会计验资报告、资质报告,要严格把关复查,并敢于揭发制造假验资报告,假资质报告的发证单位。同时利用高科技手段,建立各级工商企业管理档案,并建立与公安、质检、环保、物价、卫生等专项部门的联动制度,建立网络,建立相应的社会市场信用制度,利用检查经济合同,成立专家组评价企业信誉,并在网上公开,但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为此,工商行政部门不仅要舍得投入,而且要聚集相当一批工商行政管理的专家及其他高级人才,以保证完成国家赋予的行管职能。

(二)进一步理顺行政经济职能,坚决不干预企业合法经营,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微观经济活动审批事项,改革对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调控机制,坚持摆脱因插手微观经济管理带来的困扰,转变到加强对宏观经济的科学化调控机制上来。并进一步规范好政府公务员行为,建立公务员行为规范,为此对当前公务员制度中的越权执法行为要加大纪律约束制约。

(三)切实加强对市场商品的质量检查监督,坚持科学化,公开、公正、公平。可以建立市场自检制度,加强行业专业检查制度,组织群众参与的定期评价品牌商品制度。对准入市场企业生产经营仿冒伪劣产品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及刑事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罚款了事。质量标准必须坚持科学化、标准化,该调整改进的质量标准应及时更改、更新。要加强各类专业质检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质量监管本身就是执法,既要加强质检人员的专业化,更要加强队伍革命化建设。

(四)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舆论监督是社会公认的监督武器,在推进社会进步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社会公众利益代言人的作用。所以社会丑恶行为与现象,无一不惧怕舆论的痛斥,同时也唤起人们的良知,动员公众大家起来,维护正义,伸张正义。几年来诸多媒体通过舆论监督,揭发和打击了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大量违法现象,对净化市场起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对那些不计个人安危勇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舆论工作者,理所当然地赢得了公众的尊重与关爱。今后应该在这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鼓励他们“见义勇为”,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甚至重奖。这样也可以避免少数人“见利忘义”,间或出现失实的报导,多见于某些“暴富者”或“图谋业绩”者,总想利用舆论为自己“树碑立传”,其实这些人不是以诚信为本,规规矩矩、踏踏实实搞事业,而最终多以市场经济秩序的违规者面貌失败而告终。

(五)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加强法制教育、法制管理、完善法制法规、提高法治水平的基础上,同时大力推进道德文化教育。德育为一国之本,德育与智育并重,强化德育宣传,大力宣传社会正面典型,动员更多群众参与治理、整顿,现在起可以设想建立全国德育规范,这算是一项根本的治本之策。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实际上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基本上实现规范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只能是逐步改善、尽快改善,最终达到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的要求。

经济秩序论文范文5

一、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目的

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下的人类社会的条理化状态,也是法律规范下的主体生活模式,它是任何人类社会法律所共同追求的目的。何以有这一结论?

(一)法律及其调整起因于人类秩序的失调

由于时间的流逝,岁月的悠远,法律的起源乃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尚很难得出统一结论的问题。虽然学者们在此方面殚精竭虑,但因为对法律本身所采的立场完全不同,因此,结论亦截然相异。1如站在社会法学的立场,可得出法律与人类社会共生的结论;在自然法学的立场,则会得出法律源自与人相关的自然精神的结论;而站在规范法学的立场,法律则又顺理成章地起因于在社会矛盾斗争中形成的强者的要求。不论人们如何理解,实在法(不论社会法学意义上的,还是规范法学意义上的)起因于人类社会关系的冲突则是毫无异义的。倘若人类社会关系在无法律规范的情形下,因人们的行为而自然形成井然的秩序,那么,设定法律则无必要,这是就一般情形而言。与此同时,人类的历史事实也表明了这一结论,中国古籍认为:“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这是说法律(刑法)的产生是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冲突紧密相关的。即使“周公制礼”,从根本上讲,也是针对商末以来社会关系的失序状态而使社会有序化的举动。后世历朝历代的制刑作礼行为,莫不针对秩序的紊乱、世道的浊浑。不仅中国如此,西方法律的发达亦可给我们以启示:在西方国家,法律最发达者不是那些实行土地国有或采邑制的地方和时代,而是那些通行商品化的地方和时代。雅典城邦高度发达的商业及其相关的法律,古罗马盛极一时的商品经济与同样发达的法律,中世纪沿海城市欣欣向荣的工商业及与此相适应的商法、海商法的发展等等,都表明了秩序状态与法律设立的必然关联。由于凡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时代和地方,必然同时也是容易导致失序的时代和地方,正是在此一视角,我们可深刻观察到秩序紊乱与法律产生间的内在关联性。

然而,秩序紊乱作为法律产生的原因仍不能说明何以法律调整以法律秩序为目的的问题。于是我们还需论证人类在秩序紊乱状态下,在社会冲突条件下所创生的法律,其目的不是使秩序紊乱的状态加剧,不是使社会冲突的情形更烈,而是恰恰相反:使秩序紊乱状态停歇,使社会冲突情形减弱;与此同时,一旦出现新的秩序紊乱和社会冲突,法律或者予以矫正,或者予以协调,从而恢复秩序的法定状态,使人类在有序的社会氛围中生存和发展。这正是法律产生的目的所在。不论人类历史上的具体法律其本质是进步的还是反动的,立法对秩序的这一宗旨要求却是同一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所追求的是何种秩序。对此,我将在另文中论述。

总之,在法律起因于人类秩序的失调并意图调整这种失调从而达致秩序和谐这一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秩序对法律调整的目的性。法律调整的结果倘没有形成法律秩序,那么,秩序失调照旧,社会冲突依然。那样,有法律还不如无法律,因为此时人们对法律的热切期盼被冷却,甚至熄灭了!

(二)法律及其调整作用于人类社群生活的安排

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是以有意识的社群方式存在的动物。这表明:一方面,人类是有意识的动物,这业已是现代生物学、人类学和哲学的常识;另一方面,人类是以社群方式生存的动物,这一特点,虽在许多动物界都有,但人类的生存方式,不是简单的群居,而是组合为独特的社群结构的生存。由于有人类意识作用于其中,所以,人类的社群生活方式是所有动物界最高级的社群生活方式。这其中包括人类有意识地使社群生活方式贯穿着一系列规则(其中最主要者为法律规则),自觉地或强制地使社群生活接受法律的调节。毫无疑问,法律是人类社群生活的一种最重要的秩序安排方式。

人类的社群生活,并不总是和谐地进行的。就事实而言,要维护一种和谐的社群生活,其成本之高要远甚于破坏一种社群生活。可以形象地说,对社群生活和谐的维护往往要难于上青天,但对社群生活的破坏却往往不费吹灰之力。但是人类必须以社群方式生存,由现代科学技术所导致的人类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的更加“个人化”,只是人类社群生活方式向更高层次的发展,而不是人类社群生活方式被个体生活方式所取代。这就必然预示着人类的社群存在的生活方式会不断面临来自人类自身的破坏。如果没有像法律般具有统一效力的自主认可或强制保障的规则,那么,人类的社群存在本身会变成悲剧的存在:或者是刺刀悬梁式的存在,或者是道路以目式的存在。在这种情形下,似乎也有秩序,但其代价之大、成本之高,不只是超出了人类的负荷,而且有悖人性之伸张。因此,在公开的、统一的、程序化的规则规制下的人类社群,就大大地优越于在赤裸裸的暴力高压下的人类社群。所以,法律有可能是专制的,但是再专制的法律,对于率性而为、为所欲为的个人和团体行为本身都是一种制约;对于人类和谐的社群生存方式却是一种有效的保障。

如果说,人类自产生以来的生存毫无例外地是社群的生存的话,那么,随着近现代工业生产和商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类的社群生存方式更加发展到一个极致。尤其技术革命的发展及人类在网上的社群依赖性,使任何个人的破坏行为所致的不仅是对某个人的损害、个别受害对象的损害,而有可能是对全人类之社群生存方式的破坏。一个电脑黑客可以用很短时间公布一个跨国公司的全部商业秘密,破坏其程序编码,从而影响到世界各地和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他们也可能使世界股市狂跌,使核密码泄露,从而给全人类的(而不是地域的、局部的)社群生活带来毁灭性的影响。可以说,技术理性时代的社群生活,从其外表看来庞大无比,但另一方面也脆弱无比。在一个古典生活中的人看来很小的故障,却有可能引致技术理性时代人类群体生活的高度恐慌,甚至崩溃。因此,如果说人类所有的社群生活皆需法律的规范调整的话,那么,在我们这个技术理性的时代,人类的社群生活更需法律的规范与调整。法律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持人类社群生活的有序与和谐,就是对一切有悖于人类社群生活方式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警示和制裁,就是安排、维护、保障人类良好的社群(秩序化)的生存方式。由此,我们不难进一步得出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目的的结论,即人类的社群生存方式决定了法律存在的必要性,如果不是为了人类的社群生存,那么,法律便丧失了其存在的基本意义。

(三)法律及其调整直接顺应着人类秩序需求

社群生存的人,有各式各样矛盾的需求,我曾将人类最基本的需求设定为自由和秩序两个方面,两者分别源出于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3那么,何以不说法律调整的目的是自由或者既是秩序又是自由,而单说是法律秩序呢?这是由于倘若将人类的自由和秩序两者均置于放任的视角上,则自由可通过人们自发的行为来完成,而秩序却必须借人们的自觉去完成。自由需求及行为顺人们天性而来,但秩序需求及行为必须经过相当的生活磨练、精神修养和社群生存之后人们才可悟得。自由与秩序需求的这种性状方面的差异自始就决定了在同等条件下,从个别视角出发自由较易和秩序较难。4更重要的是秩序之难又影响了更大范围内自由的实现。从这一视角看,自由毫无疑问是法律调整的目的,但与秩序相比较,后者与法律调整的关系更为直接,或者说,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目的,而法律上的自由是法律秩序所追求的目的(当然,法律上的自由从古至今有很大差异,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种:一是“特权化”的自由;另一是“普遍权利化”的自由。两种自由模式分别代表了法律的两个不同时代),是法律调整的相对间接的目的,这正是法律规范本身大多以义务规则为主,而不以权利规则为主的原因所在。也正是凡法律不禁止者皆可推定为权利(即法律直接目的在秩序,秩序实现后的终极目的在人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这一原则具有合理性的原因所在。法律秩序对法律调整的这种直接的目的性,不论从法律产生之时,还是在其发展到现如今,均是显见的。

不过,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过分的秩序化现象(即因秩序而损害主体自由)的出现,人类通过法律调整如何使秩序由死序变成活序,即直接实现人们的自由越来越受重视,这正是近现代法律强调“权利本位”的原因所在,其所针对的大体上是国家权力本位。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自由已取代秩序而成为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呢?我对之的回答是否定的。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及与其相关的自由是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但法律上的大量自由却在法律之外,它需要通过一系列推定机制,法律规范对它所做的只能是认可,即权利推定的合法性授予。至于具体的权利及自由,并不一定化作详尽的规条。然而秩序却不是如此,由于秩序总意味着在外在层面上或多或少的限制,因此,秩序的弹性状态直接关系着人们自由的伸展程度。因此,它必须以法律规则来明示,亦即人们的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则明示,国家的权力必须以法律规则明示,违法的责任必须以法律规则明示。易言之,此三者,从应然角度看,决不允许在法外推定。否则,既无法律秩序可言,亦无法律自由可言。从法律中与秩序相关的规范必须明示、不能推定这一事实中,我们亦可知法律秩序之于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性。而法律自由,虽不乏对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的方面,但更多的法律自由,却是法律秩序在实现过程中所追求的目的,即是法律调整的间接目的。

(四)法律及其调整归根结底使人类的秩序需求有了实现的技术手段

从法治视角看,法律是近代以来人类所追求的重要目的之一。众所周知,西欧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期间提出了几个著名的口号,即以与神权相对的人权、与等级相对的平等、与奴役相对的自由、与偏爱相对的博爱、与专制相对的民主、与人治相对的法治。可以说,这六个口号皆是近代以来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而在这其中,法治又对上述口号具有统摄性和包括性。人权、自由要反映为法律上的权利,民主要表达为法律上的秩序,博爱就爱人的成分而言要表现为法律上的公平。正是在此意义上,法治明显地是目的之目的,是众果之果。上述口号倘若最终落实不到法治这一层面上,那么,只能是不成熟的果,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无果之花。既然法治具有如上层面的目的性,那么,又如何与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目的这一命题相圆通呢?

其实,法治作为人类上述诸追求的目的,只是一种过程性的结论,而不是一个实质性结论。之所以是过程性的结论是因为当上述诸目的尚未形成具体的实现方案时,如何将其法治化便是诸口号共同追求的目标。而一旦法律明确赋予了上述诸种追求时,则它们连同法治一起均是法律调整的价值旨归。这些价值对法律而言均有目的性,但这是法律中的或法律上的目的,是法律内的价值蕴含。法律正是有了这种价值性,其必要性才更为显著。相反,倘若法律缺乏这种价值性,那么,其必要性便显黯然。上述诸价值或诸目的,在法律上又必须表现为法律调整下的秩序,没有法律秩序,那么,人权、自由、博爱、平等、民主等等均成美丽的海市蜃楼。事实上,法治之为目的,就在于其使上述追求秩序化,或者在秩序化状态下追求上述目的,因此,法治是法律秩序的一种状态,它是蕴含了自由、平等、博爱、人权、民主、正义等价值在内的一种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正是现代法律调整的目的。简言之,法治就是现代法律调整的目的。

当然,不能说任何时代法律调整的目的皆为法治化的法律秩序,这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因为人类历史上的法律并不总是对应着法治,法律调整并不总是表现为法治化的秩序。如果法律自身盛载着奴役、专制、偏爱、神权、等级等等价值追求,那么,其调整的结果只能是暴力秩序,而非法治的法律秩序。但不论如何,法律秩序之为法律调整的目的这一结论均是成立的。

法律除了目的性因素之外,更多的内容则是工具性、技术性和操作性的,这就使法律调整成为人类目的实现的基本机制,更成为法律秩序形成的基本机制。法律的技术性状况是法律秩序这一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法律虽然具有技术性和操作性,但并不是说任何时代任何地域之法律操作性在技术水平上都是相当的或一样的,易言之,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条件下的法律总是存在着技术水平的差异。在此情况下,倘法律的技术水平高,则其调整的效果也理想,即法律秩序的形成也好;反之,如果法律的技术水平低,则其调整的效果便不可能理想,即法律秩序的形成状态也差。因此,强化立法时法律的技术性因素,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调整的效果。当代中国法律的重要缺陷之一,就是其技术性因素较差,从而导致法律调整无法形成理想的法律秩序,有时甚至形成法律调整与秩序的对立局面,这是值得法学界和法律界深思的问题。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有众多的价值或目的,因此,其调整相应地也有多元目标,但在这多元目标中,法律秩序乃是法律调整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目的。那么,能否因此得出凡是法律秩序均具有正当性的结论即都是好的结论呢?这是我们如下需要论证并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秩序(法律调整目的)的正当性

之所以提出法律调整目的(法律秩序)的正当性问题,是因为就人类历史经验而言,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秩序均是正当的,如人类历史上的所谓“铁血秩序”、所谓“高压水龙头下的秩序”等,并不是人类必须追求的秩序,相反,它们是人类应当否定或尽量弱化的秩序。

(一)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秩序

在人类法律发达史上,曾经产生过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秩序。第一种是自上而下,由点到面的专制型法律秩序,与这种法律秩序相应的价值观念大致有帝王专权、等级特权、服从受命、国家至上、权力优位、官府本位等。帝王专权对应着最高统治者,等级特权对应着以官阶或社会阶层为特征的不同身份,而服从受命对应着广大的民众,国家至上使社会权利和社会要求得以冲淡,权力优位使主体权利(如果有的话)变成可以随意侵犯的对象,而官府本位使人民成了官府的受动者而不是主动者。大致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秩序,主要是这种自上而下的专制型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的形成,是和当时法律所追求的前述价值目标相一致的,即法律顺着如上价值目标调整,就必然会形成相关的法律秩序,这是人类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法律秩序。在当代许多集权制国家仍然存在着类似的法律秩序。与前述第一种法律秩序相对的,则是上下互动或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民主型法律秩序模式。在这种法律秩序中,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价值宗旨。民主是君主的对立物,它意味着法治秩序与君主人治秩序的根本对立,也意味着人类政治统治方式的根本型变。自由是奴役的对立物,它意味着人类基本行动的自主和思想言论的自由,是人类社群生存方式由强制钳制型间协作自主型的转变。人权是神权的对立物,它表明人类活动的一切,归根结底是为人之权利的保障,而不是为了神权的所谓神圣。人类的政治活动及其他一切活动倘若离开人的普遍权利之保障,则均是有悖于民主型法律秩序的内在要求的。平等是等级的对立物,它是民主的必然的逻辑展开,民主倘丧失了平等,那么只能是借民主的专制。即使在多数决定制原则下,对少数者的意见表达自由和所表达出的意见,必须设定保护原则,因为昔日多数人的意见,未必就是明日多数人的意见;同理,昔日少数人的立场,亦未必在未来仍是少数人所持有。这种宽容的保护,正是使民主的法律秩序得以保持鲜活的原因所在。如果说专制时代的等级制所实现的具体法律手段是身份制的话,那么民主时代的平等制实现的具体法律手段是契约制,所以,从等级到平等的价值转化,又是从身份到契约的技术转化。博爱是偏爱的对立物,虽然从思想源头上,它产生甚早,如墨子的“兼爱”,孔子的“仁爱”,都有一定意义上的博爱的成分,5但作为一种政治实践的博爱,却只是近现代以来的事,甚至直到目前在实现了民主制的国家,博爱这一崇高理想尚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集中体现在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方面。本世纪后期,随着人权观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和社会普及,博爱的制度化才渐趋完善。综上所述,民主的法律秩序与专制的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价值内容截然有别,由此形成了两种法律秩序的分野。

然而,这并不是我们对两种法律秩序进行正当与否的评判。其实,两种法律秩序分别有其所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因此,简单地评判前者不合理而后者合理只是把今人的目光及判断强加于古人身上,把民主制法律秩序的理念强加于专制法律秩序。6然而,如果不是从动态视角而是从静态视角看,那么,民主法律秩序及其价值蕴含当然要比专制法律秩序更正当、更合理,更能代表人类法律秩序发展的方向。那么,法律秩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

(二)法律秩序正当性的理念

什么是法律秩序的正当性?要对其作出一个定性的回答是困难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不可对之作出框架性的描述。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将在下文中对法律秩序的正当性作一框架性设想。

黑格尔曾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7我们以往的理论家在批判此结论时常采取去头取尾的策略,这当然是不足取的,其结果只能导致粗暴的批评,而非以理服人的批评。不过,即使将该断语的前后两句话联系起来考察,从一般经验的意义上也可对之证伪。我以为以合理为前提来界定存在是有道理的,但以存在为前提说明合理性显然无道理,因为人们在经验世界中所获取的存在但并不合理的情形太多了。具体到法律秩序,则虽然任何一种法律秩序均有其所存在的背景,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法律秩序都有合理性。法律秩序的正当性或合理性虽不乏实然性,但总的说来,它是应然性的命题,而法律存在却是一种实然性的状态。以应然性为主的命题来判断法律秩序的实然性,自然会查出一系列不合理之处来。因此,即便合理的都是存在的,但并不能说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辨正了法律秩序的实然和法律秩序正当性的应然这层关系,我们可更好地解决法律正当性之框架问题。

1法律秩序的适时性是其正当性的第一要素

不同时代的法律具有截然不同的时代背景,要研究法律秩序的正当性,既要站在发展论的立场上进行预测性观察,也要站在“时情论”的立场上进行静态的观察。其中“时情论”所指的就是法律秩序的适时性。法律既是社会关系的调节者,同时也是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物。因此,既不能将商业经济时代具有可适性的规则置于纯粹的产业经济时代,也不能以产业经济时代的法律规则来处理和解决商业经济时代的纠纷。这样讲,并不是说在产业经济时代和商业经济时代没有共同的东西和共通的法律规则,只是说两个时代和两种经济条件下不同的或相异的东西及规则更多。对秩序而言,共通的规则(如不准偷盗等)固然可一以贯之地维护人类从古至今的秩序,但它并不决定不同时代法律秩序的特定样式,只决定不同时代法律秩序的共通内容。如果法律秩序与特定社会时代的特殊要求不相适应,那么,它要么是超前的,要么是滞后的。而就法律秩序本身言,这种超前的或滞后的规则虽有可能导致某种实有的秩序,但在整体上其最终只能是规则设定的秩序,而不是实践化的法律秩序。因此,相关法律往往是废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在制定当时超越了中国特定时期的所有制结构和所有权模式,因此,超越了时代的限域;而当所有制结构和所有权模式有了定的改革之后,它又滞后于新的所有制结构和所有权模式。因此,其大致上是一部难以发挥作用,并形成相关法律秩序的废法。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史看,所谓适时的“时”,大体上有几个相应的经济时代,即以农牧业为主的产业经济时代、以工商业为主的商业经济时代和以知识信息为主的信息经济时代。不同的时代不仅具有截然不同的经济模式,而且这种经济模式的不同必然又决定着人们社会关系状态的不同,如在产业经济条件下人际交往的内向性、人际团体的亲缘性和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等级性;商业经济条件下人际交往的外向性、人际团体的业缘性和人际关系的平等性。信息经济条件下的人际关系又是何种状态?学术界尚未对此进行深入探讨,因此是尚待学者们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不论如何,在不同的经济时代有着不同的社会关系模式。正是这种社会关系模式直接决定着法律秩序的模式,法律如能适时地调节这些社会关系,则在该法律调节下会形成与该经济时代相吻合的法律秩序;否则,法律如果不能适时地调节这些社会关系,则该法律的调节难以形成与经济时代相吻合的法律秩序,即法律不具有适时性,因此,即使在一定意义上形成相关法律秩序,该秩序也不具有适时性。

2文化性是法律秩序正当性的第二要素

经济秩序论文范文6

    论文提要:新经济自由主义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政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政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等观点,对我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回顾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形成的过程,深入研究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观点及其贡献,对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缺陷进行了初步探讨。 

 

 

 

新经济自由主义在20世界七十年代以后,在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同时并存的“滞胀”局面背景下,逐渐得到了经济界的重视,特别是1972年新经济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标志着凯恩斯主义的彻底衰落,也标志着经济自由主义的复兴。新经济自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古典和新古典学派的完全自由放任和完全排斥政府干预经济的主张,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政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政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它认可政府在一定限度内对经济的干预,承认经济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应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证。无独有偶,在这之后,中国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而大大深化。在这伟大变革的时代,为了增进我们对经济自由主义的洞见,我们在了解和认识当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时,不能不对20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的有关理论观点进行认真地了解和剖析,并通过他的理论认真检讨计划经济,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饶有兴味。 

 

一、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简述 

 

作为最彻底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一生进行过两次捍卫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大论战和一次新经济自由主义复兴的运动。20世纪三十年代反对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经济学的大论战和反对市场社会主义的大论战,以及20世纪七十年代后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兴运动。哈耶克出版过两本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影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著作:《通往奴役之路》和《致命的自负》。前一本书是他坚决反对纳粹主义、极权主义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论的通俗阐释,也是影响最大的“世纪之作”;而后一本书则是哈耶克毕生探求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收由之作”。在这本《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依然不改其“斗士本色”,将无法实现“口诛”的“收由大论战”改作了“笔伐”的“理论大总结”,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进行了最后的全面批判,对新经济自由主义进行了简要地总结性论述。这两本著作使哈耶克成为了阐释现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当然代表。 

 

二、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贡献 

 

一般认为,哈耶克在论证市场经济自发进化过程的问题上做出了一项重要的贡献,即将秩序的自发性和规则的自发性区别开来。在他看来,保证经济秩序的自发性并不是问题的根本,因为在某些刻意制定的规则的基础上,也有可能产生出自发性的整体秩序。因此,真正重要的在于确保规则的自发演进属性,只有在自发进化过程中存续下来的规则——哈耶克称为内部规则的基础上产生的经济秩序,才是有效率的经济秩序,并且才与自由主义原则相一致。 

(一)进化主义理性论与经济制度的进化。哈耶克强调分散性的个人知识的重要性。顺着这一线索,哈耶克提出了所谓的进化主义理性论。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讨论的理性指的是一种逻辑推理能力,是一种由一定的前提推论出正确结论的能力。在经济理论中,理性即指“为达到某些目标而对各种手段的最佳选择。”主要是对大卫·体漠的继承,使哈耶克坚持了一种怀疑论的姿态。为了说明他立足于人的本能和本性而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的个人主义的“利己主义”或者“自私”,他认为由于人们普遍相信个人主义是证明和鼓励人们自私的,这是那么多人不喜欢它的主要原因之一;又由于实际知识的困难在这里所引起的混乱,所以我们必须仔细考察其所作假设的内涵。他认为,理性认识不是知识的全部,文明发展史向我们表明:除了理性知识以外,还存在着另一类经验性的知识。作为总和的知识这个概念,其恰当的对照物应当是一切人类实践活动。 

经济制度的选择以及由此产生的秩序进化,直接源于人们的经验性实践活动。由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碰巧改变了规则,因此使得该群体的知识分工更为发达,并在变化和未知的环境中呈现出更强的适应性,在与其他群体的竞争中愈来愈强、蒸蒸日上。当然,这个进化过程并不是直线式的,而是在包含着不同秩序的领域不断“试验”的结果。在进化过程中并不存在试验的意图,它类似于遗传变异,其作用也大体相同。规则的变化是由历史机遇引起的。 

(二)经济自由与市场秩序。哈耶克认为,自发出现的市场经济秩序,是社会经济自发进化过程的最新进展,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出现过的最有效率的一种经济结构体系。作为一种“相对晚近的产物……,(市场秩序)是在对各种行为的习惯方式进行选择中逐渐产生的。这些新的规则得以传播,……是因为它们使遵守规则的群体能够更成功地繁衍生息,并且能够把外人也吸收进来。”相对于其他经济秩序,尤其是集中性的计划经济秩序,这种秩序的效率优势就在于它能保证该群体更有效地发现和利用分散性的个人知识,从而取得竞争优势。

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经济秩序之所以具有效率优势,就在于它赋予了经济主体以拥有活动的私域,并相应拥有经济自由。市场经济本质上必定是一种赋予经济个体以自由的制度,市场经济活动的本质必定是一种发挥经济个体主动性,并在整体上显现出自发竞争态势的过程。正是在这里,哈耶克的市场经济理论与自由主义相互勾连起来。 

哈耶克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或者说对于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进一步阐发主要在以下方面:一是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放在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基础上,并且以个人主义作为经济自由主义的基本出发点与基本概念来阐述;二是着重从知识和信用角度论证市场经济的合理性;三是从批判社会主义的角度来反证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主张的合理性。 

对于市场秩序的效率优势,哈耶克认为,只要不存在各种不正当的强制,经济自由就趋向于造就出一种竞争的事态,这种竞争不同于完全竞争,而是一种不断逼近完全竞争均衡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个体力图寻找一种最佳的方式,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其所拥有的专有性知识。不仅如此,自发产生的价格信号也具有十分优越的信息交流功能,它能用最简短的形式将最重要的信息在经济个体间传递,并且只传递给相关经济当事人。相对价格变动反映了各种生产资源的相对重要性,经济主体只需要了解这一点,而无须过问导致这种相对重要性变化的背后原因,就能够做出正确的经济选择。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经济的价格和竞争机制近乎完美,即使它存在某些缺陷,也会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自我修复和调整,并不需要人为的整合,经验的积累和不断的完善可以使社会自生自发的繁荣,这就是哈耶克追求的“自生自发秩序”。 

 

三、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缺陷 

 

无可否认,哈耶克对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兴和发展的确具有重要的作用,哈耶克在当前这个内容庞杂的新自由主义运动中还是有其独特性的。但我们也不是一味赞同哈耶克所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各种观点。 

(一)认识论、方法论方面的缺陷。首先,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是以脆弱的主观主义为基础的。在哈耶克看来,生活于同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的个人的观念分类系统大致相同,因此不同的个人才能够理解彼此的行为的含义;同样道理,社会科学家也因此能够从外部分析其他个人的行为方式,并以之为要素组成一种关于社会关系整体的理解图示。显然,这种外部分析也是以主观主义为基本立场的,因为它也把个人行为的主观方面(在哈耶克那里个人行为进一步被简化还原为个人观念)一一作为研究的起点。其次,自相矛盾的怀疑主义立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哈耶克所主张的这种有限认识论立场最终都有明确的规范性结论。无论是强调习俗和传统的优先地位,还是强调模式(秩序)预测,其真正用意都是在于捍卫传统自由主义,或更确切地讲,是对私有财产,尤其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建制提供辩护和证明。通过这种认识论论证,哈耶克试图为既有的私有财产制度提供一个可靠的理论基础。不可否认,这种有限认识论是哈耶克批判其他若干理论的一柄利刃。尤其在社会主义阵营瓦解以后,哈耶克更是因此被一些人视为严谨的学者和自由主义旗手的典范结合。然而不幸的是,哈耶克的这柄利刃是双面的,在有效话难他人的同时,有限知识论也破坏了哈耶克自己所主张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 

(二)自发秩序理论方面的缺陷。哈耶克基本上把他所主张的自由主义理想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重叠起来。这样,他的所有理论探讨和论证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辩护。然而,哈耶克的这种辩护并不成功。首先,市场经济自发进化的不纯粹性。哈耶克认为,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基础的,只能是那些在进化过程中自发生成的规则,而不是那些刻意设计的规则。他在这里强调的当然是那些起源于个人之间相互协调行为的习惯性规则,这些习惯性规则是众多自利的个人在做出各种相互独立的决策时无意产生的结果,在生成这些习惯性规则的过程中,偶然性和必然性共同发挥着作用:在起点的决定问题上,偶然性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一旦起点确定后,必然性将最终造就出一种均衡态。然而不幸的是,哈耶克这种个人主义式的论证并不成功,市场经济规则的出现和维持离不开某种市场以外的强制力量的推动和实施。其次,自由主义原则含义模糊。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给出了自由的、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的状态适成对照。在这里,自由概念的准确界定依赖于强制概念的确定。由于强制概念的混乱,哈耶克的这个定义没有什么确定的含义,它根本无法对社会关系的性质做出判断。 

总之,我们应该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和看待哈耶克的观点和政策主张,摈弃其错误和糟粕,吸取其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启发借鉴意义的思想,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m].2004.166. 

经济秩序论文范文7

经济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支持和谐社会的物质力量,19世纪中期,法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在《和谐经济论》中指出“社会世界普遍法则是和谐协调的,这些法则从各个方向趋于完善人类”,而对于“人或人类社会来说,和谐不意味着完美,而意味着改善”。巴斯夏的和谐经济论主张自由贸易,认为社会就是交换,在交换中产生价值,价值就是交换着的两种服务的关系,他从人天生有利己、利他两种特性出发,断言人们在交换中会构成和谐的社会。他坚信“我们追求的和谐不排除不和谐的存在,但是,如果这种和谐预示着和睦,而且会把我们引向和谐,那我们就认为它依然是和谐的”。因而,“和谐”思想作为一种反映经济社会普遍运行机理的科学思想,一直伴随在经济理论的演进过程之中。作为自发秩序思想的集大成者,奥地利学派的传人哈耶克在20世纪又将自发秩序传统往前大大推进了一步。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的最大益处在于,它为每个人利用自己的知识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制度空间。就市场自发秩序而言,它同样不是服务于某个特定的目标,但是它的优点在于,使个人可以追求自己无论是利己或利他的目标,它还使非常分散的、处在具体时空的知识有可能得到利用,这些知识只作为不同的个人知识而存在,任何单一的领导当局都不可能拥有它们。

在新中国,和谐经济的思想萌芽早就产生。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文章中,阐明了中国工业化道路的问题,并把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作为协调各种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的陈云同志的可持续发展观与经济发展以效益为中心的综合平衡理论,不仅涉及到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与内部的和谐,而且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结构与总量的平衡,真正体现了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与可和谐性的统一。

二、经济和谐需要法制进行保障

经济和谐的两个基本要素是经济公正和稳定的经济秩序。而公平和秩序是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经济公正乃是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伦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当前利益格局的失衡主要源于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的不公正,由此形成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是导致我国当前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原因。因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我国利益分化和利益结构调整的进程中,要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实现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公正分配。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的分配所得与他人的差距感到均衡,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稳定的经济秩序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秩序也法的基础价值追求。从价值论意义的角度上来看,法律有多种价值,诸如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秩序等等,而在这众多法价值当中,法律秩序是更为基础性的。这是因为“所有秩序,无论是我们生命伊始的混沌状态中所发现的,或是我们所要致力于促成的,都可从法律引申出它们的名称。”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不存在法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是法如何的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以“与法永相伴随的进步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也是法律追求的一种。而经济法制无疑是保障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

三、经济法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市场经济中的不和谐

改革至今,一方面,中国社会的差异与和谐关系仍然处于可控状态,虽然分化和差异程度不断爬升,但社会总体上还是处于有序和稳定的状态;但另一方面必须承认,由于经济法制的不完善,差异与和谐的问题远未得到解决,持续运行于分化和差异的高水平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不断出现。

第一,经济法制不完善没有有效的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问题,加剧了社会不和谐。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越来越大,导致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利益摩擦越来越突出,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呈上升趋势。如,四川大竹,山西黑矿奴工事件等都是我国相关经济法制不完善的恶劣后果。

第二,经济法制的价值取向不合理导致了经济结构矛盾的日渐突出,经济结构的矛盾扩大为社会矛盾。如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矛盾、需求结构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滞后的矛盾、经济增长与资源紧缺的矛盾、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矛盾等。

第三,经济法制不完善导致不能有效地缓解因经济发展差异而产生的社会不公。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转化为社会差别。改革以来,由于我们在经济发展中采取的是差异性政策,使得一部分地区和企业率先发展,形成了较为明显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由于政策调整没有及时到位,经济发展的水平差距硬化为一种格局,并形成明显的社会差距。

第四、经济法制不完善导致企业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污染严重。经济法制应该起到引导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并具有规制经济发展与自然和谐的功能。但是,目前,我国企业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较为低下,使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一种粗放的形态中,经济发展与社会、自然不和谐。

总之,新形势下,我国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大都与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关,特别是与经济利益矛盾有关。而经济法制不完善是导致这些矛盾不能很好解决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加强经济法制的建设才能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

四、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几种路径

经济法制建设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制建设是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经济法制建设的推动。经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正对上面分析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

1、树立并坚持公平、秩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制立法理念。

第一、公平和秩序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也是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内涵。

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是经济法制的根本追求。只有公平的秩序才是稳定的秩序。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换句话说,和谐的市场经济,就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在经济法制立法中,必须以缓解人民利益分配矛盾、经济结构矛盾、发展差异矛盾为己任。充分利用经济法制地引导功能、利益再分配功能、社会调控功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公正有序。

第二、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制的重要立法理念。

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发展性、整体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它表明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前进的状态和运动;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大范围、长时期、总体性的发展运动和发展状态,是一个国家各个部门法的共同发展。经济法制是建立在区域多样性和经济多样性的基础上的。经济法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和重要的实现途径。因此,在经济法制建设领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于发挥经济法制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大量完善和补充经济法制立法

第一、加强民商事立法,完善劳动法等对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规。目前一些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存在不公平现象,如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富人和穷人、有权人和无权人、白领阶层和蓝领阶层等方面的差别较大。切实保护各利益群体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力的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立法,有效地缓解经济结构矛盾。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实践中,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法等,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因此,应该通过立法修正,将各个部门法统一起来,使其各得其所,各有其用。只有经济法内部实现和谐,才能实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和谐。

第三、加强社会调控立法,有力地缓解社会不公。

经济法应该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但在实践中的一些经济法制领域,特别是在价格政策、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区域发展政策、民族政策、劳动政策等方面存在制定法律政策不公平。故应该在立法中,将这种不公平一一革除,实现经济政策的区域公平、主体公平和内容公平。经济政策公平是经济法制公平的基础,通过社会调控立法,实现了经济政策的公平,才能最终实现经济公平、社会公平,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推动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强环境管理,降低污染排放水平。在两个个层次加强循环经济的立法:一是修订《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对循环经济做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或把之分散到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章节之中。二是制定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责任。

经济法是国家协调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就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快速、稳定、高效、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只有实现经济法制的完善,才能通过促进经济和谐,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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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论文范文8

经济活动是人有意识的自主活动,无论是生产、经营,抑或交易都以一定的知识(信息、技术)为依托。换言之,经济活动及其秩序建立在与经济有关的知识的获取及运用这一基础上。因此,意欲理解经济秩序,就需要理解经济活动中知识如何被运用。哈耶克关于经济秩序原理的阐释恰恰从知识论着手。他认识到个体理性有限,因而强调不存在全知全能的个体,知识只能零散地分布于有限理性的个体,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创设制度所需之境况的全部细节,进而意味着秩序不可能仅凭人为设计而获得。归因于此,让未知的事物有序化就需要诱导它自己产生秩序。

具体至经济秩序而言,这种自我创制的秩序的关键在于分散的经济知识的传导,一种非人为设计的机制价格在这里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价格是千百万种分散的不同信息的结晶,个人透过价格实现了对其他人行为及行为结果的观测或预判,从而有助于帮助不同的个人协调他们所采取的彼此独立的行动,并牵引着资源的有规律流动,从而创制并维系着人们的经济交往。另一方面,价格为个体即将实施的行动提供了供酬赏标准,让那些为酬赏而努力的行动者知道花费多大的努力是值得的,这就使得个体知识、目标同整体秩序所能提供的相对稳定且持续的预期得以相互协调。诚然,自生自发的秩序借助价格等非人为机制实现了分散知识的传导,进而连接并协调了个体之间的行动,但这不表明自生自发秩序的存续是这一进程的循环往复。实际上,它本身亦存在着进化的内在动力。其动力一方面源于以上所提及的酬赏,这种获利的激励指导人们做出能让他们的工作更有成效的选择。

另一方面,进化动力也缘于知识本身的创造性再生,因为当分散于个人的信息以及据此产生的经济活动交相际遇时,产生的并不只是知识的总合,还会有新知识和新实践的涌现 成本、收益、竞争、新生产方式、新交易方式以及新组织形式等知识和实践的更新或创制即孕育于此种涌现之中,它们在自我进化的同时又反哺着它们所依存的经济秩序,促成其不断的自发成长和持续扩展。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知识获取和利用的自主过程在以上那种典型的市场机制(横向的)之外还可以有其他表现形式,亦即科层制之下的知识获取和利用。科斯已经从理论上表明,企业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替代:因为市场的运行要为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支付成本,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在这种企业层级中,知识的运动形式不完全等同于市场机制。诚然,企业内部存在着信息的分散拥有以及决策的分散化现象,但它并未排除(甚至在许多场合中依赖于)凭借权威实现的信息收集和集中决策。这就意味着,知识能够借助权威在上下层级之间有效流动,因而它也能够以一种不同的方式搬运资源、促成系统的有序化。然而,此间也隐含了一种可能的极端形式,亦即当企业及其科层制(如国企)的规模无限扩张,便可能转化一种国家超级公司,企业内的计划、权威和命令将转化为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权威与命令。

经济秩序的组织形式在此种模式之下亦将从自组织转化为他组织。此种极端形式的人为秩序亦真切地存在过,由此也确证了以命令指挥为知识传导机制以及建基其上的他组织秩序的可能(尽管在提供效率、保障自由方面面临着颇多质疑)。从经验的角度看,单纯采取科层制式的知识获取和运用形式建构起来的秩序固然鲜见,但借助类似方式所实施的人为设计、规划却广泛存在,这在历经启蒙的西方社会以及在炮口之下被迫重建的转型国家都尤为显著。以上分析表明,知识的流动无论是借助市场(价格)机制还是依托于科层制,都能够构成一种引导人们行动和资源流动的自组织系统,以此为基础的经济秩序亦普遍存在着自组织原则,但依托科层制的知识流动亦有机会导向一种变通的或全面的他组织的经济秩序。当然,这只是从最宽泛的意义上呈现了两种知识运动形式以及由此生成的两种经济秩序的组织原则,它们仅仅表达了经济秩序存续的一般形式;在更具体的情境中,这种运动又是嵌入在一定的意见组合及权力关系之中的。

二、经济秩序的规范基础

人们对于获取和运用知识的意愿,以及对于真的理解、对于信息和技术的运用并不是在真空环境下进行,而是植根于特定的意见组合之中,这就构成了经济秩序的规范基础。总体而言,经济秩序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规范类型。其一,是工具性规范。该类规范以效率或效用为取向,它与经济运行的逻辑有着天然的亲昵关系,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是这种规范的典型表达,它为个体自主运用分散的知识以及创新技术提供了可预期的回报,从而使自生自发的秩序得以可能。功利主义同样属于工具性规范,它以社会功用为判准衡量行为的意义,但它可能同时导致两种不同的组织原则:一方面,它会诱使小规模群体之间的自发效仿,进而推进规范的升级进化,为经济秩序的自组织提供更适宜的规则框架;另一方面,它亦可能导致无视个体的整体性盘算,催生外部建构的规则和人为秩序。其二,是仪式性规范。该类规范通过歧视性的差别提供判断标准,这些歧视性差别主要规定了身份地位、差异性的特权和主仆关系。它通过神话或者与类似的神秘力量相关联的思想意识玄化仪式价值的起源和合法性,确立其自身的绝对权威,这导致知识被锁闭其中(例如中国传统社会),自发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被嵌入人为秩序之中,其自组织性以及自组织原则在程度和范围上都受到限制。其三,是共识性规范(或理解性规范)。该类规范由行动者出于本能或者出于反思的自觉而践履善行,前者如基于同情心(卢梭、斯密)或恻隐之心(孟子)的行为,后者如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中的以理解为取向的交往行为。这类规范既可能为工具性规范和仪式性规范提供某种修正或改进的机会,亦可能被其吸附、内化,从而固化既有的伦理判断。

三、经济秩序的法律表达

经济秩序建立在知识(组织原则)、规范和权力基础之上,法律对于经济秩序表达实际上就是对于三者的内在构造以及相互关系的制度化总结、确认以及某种程度的期待,因而它是事实与价值的综合:一方面,它要确认和维护权力优势者的地位和利益,将他们信奉的价值规范和与之相辅成的经济组织原则立为正统;另一方面,它亦需顾及其他主体的利益,承认某些共识,并在某种程度上(视权力结构而定)受其约束。值得说明的是,由于经济秩序的三个基础是作为变量存在着的,它们的变动或者不同的排列组合会使经济秩序的总体状态呈以及微观形式呈现出差异,因而法律表达的方式和意义也将有所不同。下面本文将结合三种主要的经济秩序类型予以阐明。

(一)附属型经济秩序及其法律表达

所谓附属型秩序,意旨经济秩序仍然很大程度地依附于政治秩序之中,它又可分为传统附属型经济秩序和现代附属型经济秩序。传统附属型经济秩序是前资本主义时代经济秩序的普遍形态。在这种秩序中,政治性权力(如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国家权力或者西欧封建制中的国家权力和领主权力)有着显著的优先地位,在其统辖范围内,能够将其自身的意志同可供选择的规范基础(通常是以仪式性规范嫁接共识性规范)相结合,构造总体秩序框架,并且据此大多情境中相机行动以施加影响;与之相对,那些在政治上地位卑微的主体虽然仍有其自主空间和行动规范,却又不得不被动承受种种外在规则(无论是传统中国社会还是中世纪西欧商业所受到的抑制都为此提供了例证)。

经济秩序论文范文9

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有三种使用方法:法的目的价值、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及法的形式价值。本文取前一种,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1经济法的价值就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对经济法价值的探讨是经济法基本范畴研究的一部分,对加深经济法独立性的理解,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经济立法都有重要意义。

学者们对经济法的价值已多有阐述。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同时不排斥其他价值(如经济效益、经济秩序等)的存在。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满足了人类的经济秩序理想,其价值在于经济秩序。2史际春、邓峰所著 《经济法总论》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3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必须立足于社会现实需要,反映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品质。法作为社会调整的工具,作为正义与自由维护者,有其共同的价值。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人权,都是所有法律应具备的理念和信仰。然而,各部门法承担的任务是不同的,各有侧重,价值理念也自有不同。因此,我们在研究经济法的价值时,应着眼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侧重的那些方面。它们体现了经济法的特色,决定了经济法的任务。研究它们才有指导理论和实践的作用。笔者拟通过四个方面的考察,论证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秩序和实质正义。

一、对经济法历史的考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构建是为了满足经济基础的要求。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原因和时代背景进行考察,可以明确经济法的历史使命,洞察经济法的价值所在。

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了著名的 《关于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的研究》一书。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符合当时资产阶级自由竞争的19 世纪末,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经济的集中和垄断导致了竞争的不平衡,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中小企业主和广大消费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在庞大的垄断组织面前毫无公平可言。同时,垄断组织凭借垄断优势,为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时常不顾市场秩序,侵犯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稳定。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已不适应垄断后的经济现实。1914—1918 年的一战及1929—1932年的经济危机,更加迫使人们寻找新的指导理论以调和社会矛盾。1936年,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提出了“国家干预主义”思想,并逐步成为各国统制及立法的理论依据。

这种社会现实与指导理论上的变化,突出反映在各国的经济立法上。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英国工厂法(1933年) 、法国的粮食限价法(1793年)、英国的《英国尔关税法》(1861年)、《宅地法》(1862年),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美国的《谢尔曼法》(1980年)、《克莱顿法》(1914年)英国的 《公平贸易法》(1973年)、德国的 《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1967年),国家越来越重视运用间接手段加强对经济的干预,次数不断增多,范围也不断扩大。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有战争经济法、危机应付经济法和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三个不同层次。4也有的学者说“国家不幸经济法幸”。5这些观点都反映了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在于国家通过宏观调控,限制极端的个体自由,防止经济混乱,以期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以社会整体效益为出发点,以国家干预和社会保障的方式增强中小竞争者的竞争力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实现实质正义。经济法的价值更多地体现为维持经济秩序追求实质正义。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比较考察

设立一个参照物,凸现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偏重,民法是最好的选择。它们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整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民事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最为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作用和地位有相似性。它们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调整对象有类似性。但是,民法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迥异的。近代民法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近代私法三原则 “权利能力平等、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充分体现了18世纪个人主义的法律思想。“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就是反对身份特权立法,反对限制,追求平等与自由。平等与自由是民法的灵魂。面对封建特权的压制资产阶级革命者祭出了平等与自由的大旗。他们要求平等,希望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机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自由竞争。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正义。然而,进入19世纪末,财富的重新分配使不同的社会群体经济地位日益悬殊,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6弱肉强食的竞争结果,是处于优势甚至垄断地位的强势群体不断利用经济优势挤压弱势群体。良性的经济秩序时常遭到破坏,平等只剩下形式,自由成为经济专横的借口。人们又呼唤新的正义。社会正义观的改进的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以国家干预为手段,以社会大多数人福祉为目标的经济法顺应了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是一种 ”身份法“、”特权法“。但它是赋予弱者以”特权“,利用国家权力对弱者进行保护,规制强者的恣意行为。因此,经济法追求的不是形式正义,而是实质正义强调的不是经济自由,而是对绝对的自由放任加以约束防止经济秩序的剧烈动荡。经济法的价值在于实质正义和经济秩序。市场主体只能在经济法规定的框架内按民法规则自由行事。

三、对经济法总论的考察

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经济法的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和基本范畴,对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起着纲举目张的作用。考察学者们经济法总论的研究成果,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刻地掌握经济法的本质与精神,理解经济法的价值。

第一,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来看,学者们大都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对经济法进行定义。尽管存在着纵横统一论、有限制的纵横统一论、国家干预论、国家协调论等诸多学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经济法体现了国家意志对经济生活的强力规制,包括市场运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国家介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市场的有序运行,主体的有序竞争,经济发展的总体平衡,保护经济主体的最基本利益。

第二,从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来看。庞德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他认为,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法律的任务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即“为最大多数人做最多的事情”。7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社会公共利益是其首要法益目标。这是学者们较为一致的观点。实践证明,过度的自由竞争是恶性竞争,只会导致竞争无序、秩序混乱、两极分化,最终损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经济法牺牲某些个体自由和形式正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高举经济秩序和实质正义的旗帜,微观上限制,宏观上调控,成为国家实现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多种归纳,但均体现了经济法力求经济秩序和实质正义的价值理念。例如,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促进、引导或强调实现社会整个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适度(或适当、谨慎)干预原则,要求政府运用行政、法律或经济的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合理的干预;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及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并允许抑制微观之正当、公平,以实现宏观自由公平。等等论述,不一而足。

第四,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来看。李昌麒教授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概括为指令性(刚性干预)、指导性(柔性干预)、直接介入经济及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等四种。8设权、命令、禁止、批准等指令性干预,是国家运用权力,要求相对人予以服从,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这突出体现了经济法对自由的限制及对经济秩序的追求。劝告、建议等指导性干预作为 “经济民主化”的产物,只是国家权力的 “软运用”,在价值追求上和指令性干预上是相同的。四种方法的实质均在于国家意志对个体自由的限制,以建立符合实质正义的经济秩序。

四、对经济法各论的考察

耶林宣称,法律是根据人们欲实现某现可欲的结果的意志而有意识地制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有意识地达到某个特定目的而制定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9反之,透过法律的就具体规定来探究法律的价值,是行之有效的。

第一,经济组织法。经济法主体一个很大的特点,是主体之间存在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各类政府机构运用法律手段,对其他经济组织的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检查处罚等。这是履行经济职权,维护经济秩序的表现。各法均明文确立了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者地位。

第二,市场管理法。政府运用国家权力对市场运行进行适度干预,依法制裁各种不道德的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正义。其中最重要的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目前虽然尚未制定单独的反垄断法,但在相关立法中也有体现。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禁止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种欺骗易行为、强制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都作了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突出体现了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时时处处为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着想,给予其倾斜性保护,以克服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与实力的不对称,价值追求直指实质正义。

第三,宏观调控法。政府通过经济利益调节机制,利用法律手段来影响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从而达到间接干预市场的目的。计划、产业法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方向,引导经济主体的投资行为与国家的发展需求取得一致,使社会资源配置有序、优化。自然资源管理法,规范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序化、制度化。宏观调控法,反映了国家对宏观经济秩序的追求。

第四,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以国家和社会为责任主体,生活困难需要救济的公民为权利主体,以给予一定特质帮助的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障法具有强制性,政府和其他单位都必须履行这一法定责任;具有福利性,符合规定的公民都有权无偿 获得帮助。这种人道主义正是经济法对实质主义的追求。

注 释: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10月第 1 版,P209-210。

2.刘文华等:《 99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0年第 1 期。

3.4.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P152、P76-78。

5.邱本:《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及前景》,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 年6月。

6.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7.(美) 庞德著:沈宗灵,董世忠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P34。

经济秩序论文范文10

关键词经济和谐 经济法制 和谐社会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4690(2009)000-0049-03

一、经济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经济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支持和谐社会的物质力量,19世纪中期,法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在《和谐经济论》中指出“社会世界普遍法则是和谐协调的,这些法则从各个方向趋于完善人类”,而对于“人或人类社会来说,和谐不意味着完美,而意味着改善”。巴斯夏的和谐经济论主张自由贸易,认为社会就是交换,在交换中产生价值,价值就是交换着的两种服务的关系,他从人天生有利己、利他两种特性出发,断言人们在交换中会构成和谐的社会。他坚信“我们追求的和谐不排除不和谐的存在,但是,如果这种和谐预示着和睦,而且会把我们引向和谐,那我们就认为它依然是和谐的”。因而,“和谐”思想作为一种反映经济社会普遍运行机理的科学思想,一直伴随在经济理论的演进过程之中。作为自发秩序思想的集大成者,奥地利学派的传人哈耶克在 20 世纪又将自发秩序传统往前大大推进了一步。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的最大益处在于,它为每个人利用自己的知识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制度空间。就市场自发秩序而言,它同样不是服务于某个特定的目标,但是它的优点在于,使个人可以追求自己无论是利己或利他的目标,它还使非常分散的、处在具体时空的知识有可能得到利用,这些知识只作为不同的个人知识而存在,任何单一的领导当局都不可能拥有它们。

在新中国,和谐经济的思想萌芽早就产生。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文章中,阐明了中国工业化道路的问题,并把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作为协调各种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的陈云同志的可持续发展观与经济发展以效益为中心的综合平衡理论,不仅涉及到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与内部的和谐,而且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结构与总量的平衡,真正体现了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与可和谐性的统一。

二、经济和谐需要法制进行保障

经济和谐的两个基本要素是经济公正和稳定的经济秩序。而公平和秩序是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经济公正乃是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伦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当前利益格局的失衡主要源于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的不公正,由此形成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是导致我国当前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原因。因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我国利益分化和利益结构调整的进程中,要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实现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公正分配。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的分配所得与他人的差距感到均衡,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稳定的经济秩序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秩序也法的基础价值追求。从价值论意义的角度上来看,法律有多种价值,诸如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秩序等等,而在这众多法价值当中,法律秩序是更为基础性的。这是因为“所有秩序,无论是我们生命伊始的混沌状态中所发现的,或是我们所要致力于促成的,都可从法律引申出它们的名称。” 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不存在法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是法如何的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以“与法永相伴随的进步价值,便是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也是法律追求的一种。而经济法制无疑是保障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

三、经济法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市场经济中的不和谐

改革至今,一方面,中国社会的差异与和谐关系仍然处于可控状态,虽然分化和差异程度不断爬升,但社会总体上还是处于有序和稳定的状态;但另一方面必须承认,由于经济法制的不完善,差异与和谐的问题远未得到解决,持续运行于分化和差异的高水平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不断出现。

第一,经济法制不完善没有有效的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问题,加剧了社会不和谐。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越来越大,导致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利益摩擦越来越突出,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呈上升趋势。如,四川大竹,山西黑矿奴工事件等都是我国相关经济法制不完善的恶劣后果。

第二,经济法制的价值取向不合理导致了经济结构矛盾的日渐突出,经济结构的矛盾扩大为社会矛盾。如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矛盾、需求结构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滞后的矛盾、经济增长与资源紧缺的矛盾、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矛盾等。

第三,经济法制不完善导致不能有效地缓解因经济发展差异而产生的社会不公。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转化为社会差别。改革以来,由于我们在经济发展中采取的是差异性政策,使得一部分地区和企业率先发展,形成了较为明显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由于政策调整没有及时到位,经济发展的水平差距硬化为一种格局,并形成明显的社会差距。

第四、经济法制不完善导致企业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污染严重。经济法制应该起到引导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并具有规制经济发展与自然和谐的功能。但是,目前,我国企业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较为低下,使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一种粗放的形态中,经济发展与社会、自然不和谐。

总之,新形势下,我国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大都与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关,特别是与经济利益矛盾有关。而经济法制不完善是导致这些矛盾不能很好解决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加强经济法制的建设才能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

四、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几种路径

经济法制建设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制建设是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经济法制建设的推动。经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正对上面分析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

1、树立并坚持公平、秩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制立法理念

第一、公平和秩序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也是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内涵。

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是经济法制的根本追求。只有公平的秩序才是稳定的秩序。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换句话说,和谐的市场经济,就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在经济法制立法中,必须以缓解人民利益分配矛盾、经济结构矛盾、发展差异矛盾为己任。充分利用经济法制地引导功能、利益再分配功能、社会调控功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公正有序。

第二、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制的重要立法理念。

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发展性、整体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它表明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前进的状态和运动;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大范围、长时期、总体性的发展运动和发展状态,是一个国家各个部门法的共同发展。经济法制是建立在区域多样性和经济多样性的基础上的。经济法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和重要的实现途径。因此,在经济法制建设领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于发挥经济法制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大量完善和补充经济法制立法

第一、加强民商事立法,完善劳动法等对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规。目前一些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存在不公平现象,如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富人和穷人、有权人和无权人、白领阶层和蓝领阶层等方面的差别较大。切实保护各利益群体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力的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立法,有效地缓解经济结构矛盾。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实践中,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法等,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因此,应该通过立法修正,将各个部门法统一起来,使其各得其所,各有其用。只有经济法内部实现和谐,才能实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和谐。

第三、加强社会调控立法,有力地缓解社会不公。

经济法应该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但在实践中的一些经济法制领域,特别是在价格政策、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区域发展政策、民族政策、劳动政策等方面存在制定法律政策不公平。故应该在立法中,将这种不公平一一革除,实现经济政策的区域公平、主体公平和内容公平。经济政策公平是经济法制公平的基础,通过社会调控立法,实现了经济政策的公平,才能最终实现经济公平、社会公平,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经济秩序论文范文11

内容摘要:在提倡创新的现代社会,设计成为了时代的新宠。一种无序与混乱也就慢慢产生了,“规范”成了业界新的使命。提出工业设计动态秩序观的建立,宏观上利于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利国利民,实际也易于创新的自由驰骋。从工业设计的内涵和本质出发,结合当今行业、市场、教育、社会、环境等现象,建立一种和谐、发展、与时俱进的工业设计秩序观就显得迫在眉睫了。

关键词:自由 秩序 工业设计

工业设计一直被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作为核心战略予以普及与推广。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利于产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利于从源头上助推低碳经济实现节能减排任务。而产品设计产品研发一直为我国的薄弱环节。在我国设计创意产业中,工业设计是最具潜力领域之一,同时最需迫切发展的也是工业设计。2007年2月13日,总理作出重要指示:“要高度重视工业设计”。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于工业设计的重视。2008年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2008〕1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其中,“工业设计”作为一种业态,被清晰地纳入现代服务业中。在中国的部级政策中,第一次提到“设计”。11号文是迄今为止所能看到的最新的涉及设计创新的政策文件。但是,11号文并没有从宏观战略上对设计做出定位,而工业设计产业政策之所以迟迟不能出台,国家宏观设计战略的缺乏是其深层原因,行业的混乱与无序也是其原因之一。从宏观上重新认识工业设计的体系,建立动态的秩序观,不仅填补了设计业的空白,更有利于设计行业长远健康的发展和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何况产业的蓬勃发展将决定政府在政策上对其的扶持。

工业设计的论述及核心本质

国际工业设计协会ICSID(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Societies of Industrial Design):工业设计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其目的是为物品、过程、服务以及它们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构成的系统建立起多方面的品质。

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以增加品种、优化品质和提升价值为目的,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社会、经济、文化、美学等知识,合理利用资源,对工业产品的功能、结构、外观、包装以及相关环节进行整合设计的集成创新活动(2010年3月2日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会长办公会集体制定)。

从国际工业设计协会和我国工业设计协会对工业设计的定义可以理解:工业设计的内涵重在物质功能和人的感情精神以及人和物相互作用的研究之上,它以不断变化的人的需求为起点,以积极的势态探求改变人的生存方式的设计。它是科学、技术、艺术、经济融合的产物,是从实用和美的综合观点出发,在科学技术、社会、经济、文化、艺术、资源、价值观等的约束下,通过市场交流而为人服务的,具有宏观指导意义,又有实际价值的创新活动。但在市场过程中,人们过于注重了现实价值,而忽略了其宏观的指导意义,即设计过程中的系统性和受约束性。引入“秩序观的建立”意义就在于此。

对秩序的理解

从广义上来讲,秩序与混乱、无序相对,指的是在自然和社会现象及其发展变化中的规则性、条理性。从静态上来看,秩序是指人或物处于一定的位置,有条理、有规则、不紊乱,从而表现出结构的恒定性和一致性,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就动态而言,秩序是指事物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连续性、反复性和可预测性。

我国古代的社会思想家普遍认为,秩序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的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在社会成员身上的实践与体现,他们认为秩序应是内化于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大多数的古代思想家,如儒家,墨家等,认为以仁义、仁爱作为社会规范,可以有效地进行社会控制;法家韩非认为,法是重于道德的,应该以法来规范社会的秩序,人们应将遵守法律内化于人们的自觉行为。西方的社会思想最普遍的当数“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之上建立起的秩序,霍布斯、卢梭等人都提出过“社会契约”的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依靠彼此之间订立的契约维系的,人们就各自利益达成共同的约定,并订立契约,共同遵守。当今的设计秩序,理应是建立在制度与自我的约束之下。

动态秩序观提出的依据

构建创新、和谐、发展、共生的工业设计秩序观,才能使之在有序的环境下实现发展和跨越。“和为贵”是我国的传统,只有在一定秩序下才能形成“和”,所以“目的”和“秩序”是人类自古以来就一直追求着的 。工业设计在以追求人们的生活品质为目标的过程中,设计秩序的建立是一种必然,从工业设计以下多个方面的思考,工业设计秩序观的建立也是具有一定前瞻意义的。

来自工业设计特点和性质的思考。工业设计是一门交叉性很强的学科,也是一个应用性很广的专业。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强调的是一项团队活动而不是个人的工作行为,其特点和性质决定着过程的系统性和规范性。

来自工业设计市场现象的混乱。工业设计市场的混乱主要体现在:设计公司的资质与设计管理,企业对工业设计的态度和认识,设计市场的无序竞争等。设计公司与企业是形成设计秩序建立的核心和关键。

来自设计哲学方面的思考。设计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设计思维的自由与创新性是设计的本质。没有约束的自由创造是一种纯艺术行为。戴着脚镣跳舞是设计哲学的形象体现。设计的自由与秩序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缺一不可。

来自于对人以及人的生存环境的关心。设计要以人为本,关键要有短期和长远的思考,绝不能鼠目寸光。当然设计出符合未来标准的作品决非易事。这将面临一定的难度。不过,工业“文明”市场经济给人类带来的危机正在唤醒越来越多的有良知的人。“合理消费”、“道德经济”是一种趋势,也是未来人类自救的方向。人的生存环境是靠人们自己营造的,设计行为又不知不觉在改变着这种环境,自然需要一种秩序来维护,即设计的秩序,这其中又包括对于道德标准方面的关心、健康标准的关心、生存标准的关心等。

来自于对自然秩序的肯定。人是自然之子,人生活在自然物与人造物的包围之中,人、物、自然环境的关系是工业设计研究的核心所在。自然界的秩序让人敬畏,人要生活在一定的秩序之中,造物秩序又何在?物的产生,使用与回收都应放在自然秩序的框架内进行思考。

来自于对设计系统的和谐与效率。设计的系统性已得到行业的广泛运用,设计秩序观的建立利于设计系统的维护与和谐,也利于设计效率的提高。

来自于影响人们生活方式的新技术与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新技术与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促进了工业设计的发展。合理科学的运用,利于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反之,对人们生活方式是一种潜在的隐患和威胁。

来自于历史文化方面的继承、发展以及重新演义。创造性的继承是设计发展的主轴,也是设计生命力延续的保证。即设计的文脉是在有序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形成。信息时代,技术的迅猛发展让人有失控的感觉,人们渴望能够通过知识和文明重新规范人类社会的秩序、道德和伦理。对工业化和现在主义的信仰已经证明技术并不能造就一个更好的社会,文化的延续才是人类社会最有价值的东西。

来自于对于新的生活方式的探索。在设计的影响下,人们的生活方式日新月异,不管是衣食住行,还是精神需求都不可同日而语。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不能无限地去满足,相对合理的生活方式需要一定的设计标准和秩序来促成。

来自于对设计的逻辑问题:关于设计科学的逻辑问题,赫伯特•西蒙(Herbert A. Simon)有很清楚的论述:自然科学主要关心事物“是”什么样子,属于陈述逻辑范畴,如“物质是由分子组成的”;设计科学关注的是事物“应该是”什么,同时还要明确“如何”达到这一目标,属于祈使逻辑。设计思维、创意和方法都具有一定的逻辑性。总之,设计的问题是逻辑的问题,逻辑的问题实际就是秩序的问题。

来自工业设计教育的盲目与混乱。教育是行业的发展之本,我国工业设计发展迅猛,但基础薄弱,尤其是设计教育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导致其畸形的发展。学校是培养和储备顶尖设计师的摇篮,不是进行公民设计素质培训的场所。专业无序的开办,课程自由的设置,师资的粗制滥造,教学环境的简陋。如此教育出来的学生是信心的消失和对行业的短期和长远消极影响。尽管教育需要的是长远规划,但必须在一定的秩序观的指导下进行和发展,盲目与混乱的设计教育是与整个行业的秩序相违背的。

工业设计秩序观建立的意义和作用

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秩序。工业设计作为改变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环境的一种创造性活动,自然不能与整个社会和环境的秩序观相违背。建立一种和谐、发展、与时俱进的工业设计秩序观就显得迫在眉睫了。尤其在目前我国工业化和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只有采用政府推动、市场调节、行业管理的模式,逐步建立有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工业设计体系,才能规范和健全工业设计的整个行业。工业设计的秩序观的形成,利于国民工业设计意识的提升;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利于我国设计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利于建立中国设计的特点和民族性;利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利于国民生活水平和生存环境的改善等。

工业设计秩序观建立的可操作性

工业设计的秩序观虽然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其秩序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庞杂的工程,但也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性。一般来讲,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秩序格局。不同的政治制度由于其权力架构和权利运行方式不同,其秩序的组成方式和维护方式以及运行模式等也有着各自的特点。工业设计的行业及秩序也如此。在我国政治制度下应建立起与之相适宜的设计行业秩序(如图1)。首先是国家对行业制度的建立,再者是行会作用的形成。其次是设计行业市场环节链的建立,并形成相关联性。工业设计的最后环节:产品的使用与回收。工业设计的首要源头:设计的教育。工业设计的中间环节:产品的设计等(见图2)。

结论

在快速发展、竞争激烈的各种环境下,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是当前工业设计发展研究的重要课题,提出建立工业设计秩序观虽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但工业设计是理性的、逻辑的,相对易于约束和把控。从哲学的观点来看,凡事都需要有一个“度”,其实设计秩序观就是一种“度”的把握与维护,这种把握与维护仅凭个人和自发是难以完成,要依靠一定的政治制度、行业规范、教育培养、道德伦理等的限制。工业设计秩序观的构建是执行这种“度”的有力保障。不管是从短期还是长远的发展来看,秩序的建立与执行是行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一次新的革命。

参考文献:

1.凌继尧.工业设计概念的衍变[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2009(4)

经济秩序论文范文12

【关键词】民间社会规范 社区 社会秩序 构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对世界和社会的看法,有了自己的文化价值观念。建立在文化价值观念基础上的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民间法和社会资本统称为民间社会规范,这些民间社会规范长期以来一直维持着传统社区的社会秩序。城市化进程中,社区由传统封闭社会向现代开放社会转变,虽然现代社会因素正在解构着传统社会因素,但是传统社会的制度和观念在社区治理过程当中仍然发挥着作用。①历史传承下来的这些民间社会规范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它们在社区城市化进程当中仍然在调整着社区的社会关系,构建着社区的社会秩序。

道德规范构建社区社会秩序

道德规范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关系基础之上,以善恶作为评价是非的标准,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称。

道德规范构建社会秩序的特征。一是从价值观念上为人们提供判断事物对与错的标准或尺度,人们依此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正当或合理,受到赞成或反对,受到惩罚或奖励,是否会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或纠纷。

二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随着经济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变化,但变化的速度较慢,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在经济社会变革或转型时期,多种文化价值观念矛盾、冲突,没有形成主流文化价值观念和社会治理手段空缺的情况下,道德规范起到了调整经济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三是以义务为主体配置应然性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集体利益,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考虑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在人们长期生产生活中非建构性自发形成,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它不仅规范人们的外部行为,还引导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

道德规范构建社会秩序的功能。一是教育功能构建社会秩序。道德依靠赏罚、评价、舆论等方式,形成社会风尚和道德观念,塑造社会群体成员的道德知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这些道德品质。道德品质塑造的过程是一个培养有道德的人,使其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维持和谐的人际关系,构建社会秩序的过程。

二是认识功能构建社会秩序。道德通过原则、习惯和规范,提倡或宣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得到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为人们评价是非提供依据或标准,引导人们认识对国家、社会、家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依照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避免出现破坏社会秩序的越轨行为。

三是调节功能构建社会秩序。道德作为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对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有调节功能,对社会生活秩序有改变或维护的作用。道德调节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社会调节,即社会以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为尺度来评价人们的道德行为,协调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另一种是自我调节,即个人以社会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为尺度来要求和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有道德调节的社会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有道德调节的个人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有道德的人生活在有秩序的社会中,很少与他人发生危害社会秩序的矛盾、冲突或纠纷。

宗教规范构建社区社会秩序

宗教是人们信仰、崇拜超人间与自然力量的社会意识行为以及因此而形成的思想行为规范体系,它以神灵的威名,利用信仰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从内在思想和外在行为两个方面控制社会矛盾冲突,维持社会秩序。

宗教的组织规范功能构建社会秩序。宗教组织规范是用于维护僧侣和信众团体统一的行为规范和要求,主要包括宗教道德规范、团体生活规则和共同信仰要求。从宗教规范来看,其包含有社会公共道德的内容,有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促进形成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从来看,其以超世的眼光看待世界,认为世俗社会都不完美,应超越世俗社会去改变人,而不要去改变世俗社会,这样的世界观使宗教采取与世俗社会相容与合作的态度,这种处世态度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宗教的心理调节功能构建社会秩序。能抚慰人们的心理,调节人们的精神、行为和生理到相对平衡状态,达到有益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程度。其心理调节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宣扬宗教理论,坚定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节人们的心理;另一方面是举行各种宗教仪式活动,慰藉人们的精神痛苦和紧张情绪,来调节人们的心理。就第一方面来说,宗教宣扬超世论,将人的现实社会困难处境归结为是由神安排的,劝告人们要甘愿接受苦难,不要因为苦难而危害社会,这种主张转换了现实社会的价值观念,使生活痛苦的人们在虔诚信仰来世生活中创造出有权有力的意境,抑制了人们在苦难处境中的反抗精神。此际的宗教是人们苦难生活的一种解脱,转移了信仰者自身内部的某种能量,否则,这种能量会冲击破坏社会系统的生活秩序。②就第二方面来说,信仰者在宗教仪式活动中向神灵祈祷、忏悔,将内心的痛苦与烦恼宣泄出来,在此过程当中,他们平等交往、相互关心,感受着人与人之间的友谊与关爱,调节紧张不安的心情达到有益于自己和社会的适度状态。

宗教的社会整合功能构建社会秩序。宗教用共同的信仰把人们凝聚在一起,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宗教共同体。为了加强宗教团体内部的团结,宗教为建立在共同信仰基础上的价值目标,提供了非理性而有合理化的解释,通过宗教仪式和神启的方式来巩固这种价值目标,赋予其神圣的意义和高于个人价值目标的地位,成为宗教团体成员都能接受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追求,以此为依据将零散无序的个人联结起来,整合成具有强大凝聚力的统一整体。因此,可以利用活动在城市社区各种宗教组织的社会整合功能,凝聚多方力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出力。

民间法构建社区社会秩序

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民间法是某一地域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划分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各类民间纠纷,具有强制性、权威性、规范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习惯、习俗、礼节、仪式、舆论、禁忌、乡规民约、家族法规、民族规约、行业规章等。③

民间法构建社会秩序的特点。民间法产生于特定民族地域社会,由于民族地域所处的自然、经济、社会、历史条件不同以及的差异,形成具有民族地域特点的风俗习惯和行为模式,构成民间法的核心部分。从民间法的内容来看,其构建社会秩序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民间法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自愿选择产生的结果,不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强制实施,人们就能自觉遵守和服从,能以较低的司法投入成本获得较大的社会收益效果,且其覆盖的范围广泛,包括民事、经济、治安等案件或纠纷都在民间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其二,民间法与国家法一样都有强制性,但民间法具有外在强制与心理强制相结合的特点,而且更注重心理强制,它对违法者不总是实施经济处罚和人身处罚,而是经常实施开除群藉或与世隔绝的处罚,让违法者深刻体会到违法带来的心理痛苦,促使其改正违法行为。

民间法构建社会秩序的效力基础。民间法有自我约束效力、行为尺度效力、正义观念效力和内在强制效力。就自我约束效力来说,初民社会,人们被各种自然灾害和疾病所困扰,各种矛盾缠身无法解决,为了生存,希望借助自我约束来控制神秘力量,将其转化为“护已”、“利已”的武器,抵抗可能会遭到的惩罚,这是民间法最初的效力基础。就行为尺度效力来说,人们一生都浸润于各种各样的民间规则之中,这些日常生活规则逐渐潜入意识的深层,成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指引着人们行为的动机和方向;人们日常生活中,也理解、认同和尊重这些常识化了的习俗、惯例等民间规则,并据此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和他人交往与互动,维护着自然和谐的民间社会秩序。就正义效力来说,在传统和习惯依然根深蒂固的乡土社会,民间法融合法意与人心,符合最基本的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代表着公平和正义,是基层社会秩序的有效安排。就内在强制效力来说,民间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既有类似于国家法的外在强制性,又有国家法不具有的内在心理强制性。心理强制性表现为社会公意、舆论的压力和民情的制约,这使违法者陷入强大的舆论包围之中,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缺少归属感与安全感,成为放逐者,无法在群体中正常生产和生活。民间法的这种心理强制效力,有力地约束和规范人们向着符合民间社会秩序的方向行为。

民间法构建社会秩序的作用。民间法来源于特定地域人们的民族精神、价值观念和社会生活,为这个地域的人们所选择、共享、传承和发扬,有集体认同感和一定的权威性,与社会日常生活更为接近,普通人民群众明确知道它的内容和指向,这使它比国家制定法有更强的秩序构建作用。民间法的秩序构建作用通过其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来实现。就指引作用来说,民间法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不得这样行为。就评价作用来说,民间法是判断、衡量和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或尺度,为人们指明正确的行为方向。就预测作用来说,人们可以依据民间法预知他人应当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并以这种预知为依据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计划与安排。就教育作用来说,民间法,一方面贴近日常生活,深入人们的心理,教育人们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另一方面寓理于法,鼓励合法行为,惩罚违法行为,对社会群体的行为有示范和警示作用。就强制作用来说,民间法不但以人身、物质制裁的手段外在规范人们的行为,还以民间权威、社会舆论的压力,通过心理、道德、精神、文化等内在约束人们的行为。

社会资本构建社区社会秩序

社会资本是指信任、规范和网络等社会组织的特性,这些特性能促进合作行为,提高社会的效能。④与“第一生产力”之称的科学技术相似,社会资本渗透到经济、社会、政治秩序的内在结构要素中,推动经济、社会、政治的有序运行和发展;但它最重要的影响力不在经济层面上,而是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⑤

信任社会资本构建社会秩序的作用。信任是人们对其他人能做出符合制度规范行为的预期。⑥“信任像剂一样,有了信任,群体组织运作得更有效。”⑦信任是一种社会资源,能增进社会团结,提高人类群体的凝聚力。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可以内化到社会组织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念中,引导和规范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符合公共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减少危害社会秩序的风险行为。信任在现代社会已经超出了个人修养的范畴,社会作用更为广泛。对于群体组织来说,信任维持着社会规范要求的正常社会交往行为,抑制群体利已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和违反规范的行为,使人们在心理上产生一种安全感和归属感,没有恐惧感、摩擦和冲突,有利于群体组织内部的团结与稳定。对于社会来说,信任是国家、社会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信任为基础从事经济、社会和政治活动,人们大多会选择合作而非对抗,矛盾、冲突较少出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

规范社会资本构建社会秩序的作用。社会资本构成要素的规范,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则。这些“规范为人们所遵守,他们将获益;如果人们违背规范,他们将受到伤害”⑧。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需要全体社会成员遵守社会规范。规范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信任和互惠为核心为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提供伦理基础;通过促进合作与互动,有效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降低了人们之间的交往成本;在正式管理制度缺乏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填补管理手段的空白,约束人们的行为,促进人们相互沟通、理解和协同,将各种社会力量黏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网络社会资本构建社会秩序的作用。公民参与网络是支撑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社会力量,是社会团体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相互联结的组织形式,其有助于促使形成其他社会资本的构成要素,可以使政府、社会、市场、公民相互之间建立起平等的合作关系。在公共事务管理网络中积累信任资本,能为社会主体之间的进一步合作创造条件;在人们相互信任和互惠的交往网络中培育规范资本,能填补规范的不足与空缺,协调群体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解决集体行动中存在的各种困难问题。⑨无论是以垂直为主的关系网络,还是以横向为主的关系网络,都能构建社会秩序。垂直关系网络将不平等的社会主体联结到不对称的等级依附关系中,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管理公共事务,提高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促进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政治参与使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与社会公众对话、协商与沟通,了解公众的需求,尊重公众的意愿,采取社会治理措施,在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达到和谐治理社会的目的。横向关系网络把相同地位的社会主体联系在一起,是跨地域、跨组织、跨人群的网络,这种网络有利于解决集体行动中容易出现的“搭便车”、“坐享其成”等困境,能有效地增强社会合作,把社会矛盾、社会分歧和社会冲突消解于社会组织内部之中。⑩

(作者分别为南昌理工学院城市化与法律治理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南昌理工学院教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法律纠纷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BFX070)

【注释】

①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中国司法》,2004年第10期。

②[美]塞雷纳・南达:《文化人类学》,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283页。

③于语和:《民间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3页。

④R.D.Putnam, R.Leonardi, R.Naetti, 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 in Modern Ital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p167.

⑤⑦[美]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8年,第368页,第125页。

⑥董才生,张宝祥:“引发社会危机倾向的制度分析”,《长白学刊》,2004年第2期。

⑧[美]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284页。

⑨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58~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