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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查工作总结

时间:2022-04-28 11:41:01

银行自查工作总结

银行自查工作总结范文1

美国的银行体系与监管结构

美国双重银行体系的特点在于银行可在州或联邦一级自由地申请注册、平行地接受监管,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独立地行使注册、管理和监督金融机构的职责。

美国的银行主要分为国民银行和州银行。国民银行是指在联邦一级注册的银行,由美国货币监理署审查合格后取得许可证。州银行是指在州一级注册的银行,由每个州的银行监管当局审查批准。国民银行注册之后自然成为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美国的中央银行)的成员行,州银行则可选择是否申请成为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行。国民银行在开始营业前,必须获得联邦存款保险,州银行监管当局对州注册银行也有类似要求。

根据美国银行管理法规,银行注册管理当局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管;联邦储备体系对其成员行也有同等的监管权力;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则对享受存款保险的银行有监督管理权。因此,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银行监管当局等,形成多头监管的格局。

美中金融监管的特点比较

首先,监管工作的计划性、程序化和规范性。

美国的金融监管非常注重工作的计划性、程序化和规范性。监管当局每年制订出详细的工作计划,一切按程序行事。对金融监管的各领域都制订出细致的标准和操作规则,从而使各监管机构能够保持统一的监管思路、评价标准,以及一致的检查程序和操作技术。而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特别是现场检查工作尚未形成系统的检查标准和程序,现场检查方案的制订和检查前问卷的设计完全依赖于主查人的主观判断和经验,不利于检查工作的专业化。

其次,现场检查与内控评价的有机结合。

美国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实际上是对商业银行内控评价的具体操作过程。根据现场检查结果会对商业银行的内控管理进行正面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促使商业银行全面提高内控管理水平。目前,我国的现场检查仅侧重于点的方面,即单个问题,但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环节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尚不能做出全面的评价。

第三,监管工作的连续性。

美国监管当局非常重视后续检查,把每次检查发现的需要银行修正的问题都列出详细的时间表,并采取严密的跟踪程序,记录每一个问题的最终结果。这样既保证了检查成果被充分利用,也保证了监管工作的连续性。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大多注重发现问题,而问题是否得到实质性解决,监管部门尚未采取有效手段予以监控。

第四,监管工作的沟通与交流。

一是监管当局之间的交流。美国各家监管机构之间为提高监管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性检查,往往达成监管协议,或分不同时间对同一家银行进行检查,或各方共同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各方认可并实行信息共享。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实行由下至上的信息传递渠道,各地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分行的监管情况会上报银监会,但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情况尚未形成内部充分披露的渠道。此外,银监会、人民银行与各级财税部门之间尚未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检查结果的沟通交流尚待加强。

二是监管当局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美国监管当局会就银行董事们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提供指南与建议,也会把一些好的管理方法或技术推荐给商业银行。通过沟通,可让被监管者充分理解监管者的思路和理念,增强风险意识,既能加强合作,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又能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健康的管理文化。目前我国监管当局也力求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传达自己的监管理念,力求得到商业银行的理解与支持。

第五,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有效性。

美国监管当局通常不做审计人员所做的详细的财务检查工作,而是对银行业务发展中的风险性予以更多关注,有效发挥银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作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也逐渐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由事后监管向风险预警转变。由于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分行内部稽核部门尚未实现由总行垂直管理,内部稽核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内部审计效果不显著。而外部审计只做一些常规性检查,与监管部门关注点有所不同。

第六,培训制度的完善性。

美国监管当局有系统、完善的检查官培训制度。培训内容涵盖银行监管各领域的政策、程序与方法。通过系统的培训制度,提高了检查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并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不断更新检查官的知识结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人员任务重,人手少,很难抽出时间进行后续培训。但从监管工作的长远发展考虑,人员的持续培训对提高监管工作质量是非常必要的。

相关建议

首先,监管当局应建立系统的监管工作程序。

一是尽快出台《商业银行现场检查手册》,按照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与内控环境、授信与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会计业务内部控制、存款柜台业务内部控制、资金业务内部控制、中间业务内部控制、计算机业务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等八个方面,制订详细的现场检查操作流程、检查原则、检点和方法,规范金融监管程序。

二是及时编撰并更新《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汇编》,并按照上述八个方面将法规分类汇总,使监管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其次,监管当局应注重对商业银行内控的全面评价。

监管当局应将现场检查与内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从更高的层面帮助商业银行发现内控管理的薄弱环节,提高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加强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水平。

第三,监管当局应加强监管工作的连续性。

监管当局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应建立跟踪系统,可在《现场检查意见书》中要求商业银行针对每一个问题上报详细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并落实整改责任人。商业银行整改报告上报后,监管当局应关注其整改措施的具体落实,必要时可安排专项后续检查,并在系统中记录每个问题的最终整改结果,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成效和监管权威性。

第四,监管当局应加强监管工作的信息交流。

一是银监会与各地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其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报告、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披露,使各地监管机构能够整体把握被监管银行的经营管理状况。此外,银监会、人民银行与各级财税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避免重复检查。二是监管当局应进一步加强监管理念的宣传力度,使商业银行对风险监管工作能有更充分的认识,促使其将被动接受监管转化为自觉、自律行为。

第五,监管当局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作用。

一是敦促商业银行尽快实现内部稽核部门的垂直管理,有效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切实提高内部稽核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二是有效利用外部审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将财务、会计等检查外包给中介机构,将有限的监管资源运用到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监管上。

银行自查工作总结范文2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稽核监督;问题;对策

一、农村商业银行概述

经过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截至2007年3月底,已有27个省(区、市)的省级联社,全国共组建农村合作银行89家,农村商业银行14家,另有7家农村合作银行机构批准筹建。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资产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的,从一开始的起点就相对较高。经过几年的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农村商业银行已有较好的发展,其运行状况良好。

《农村商业银行法》第60条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监督制度。”农村商业银行稽核,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与政策、内部控制规章与制度,依据现代控制理论,结合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农村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稽核、核对、检查、监督,以判断其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效益性。

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和检查的范围包括存款业务稽核和检查、贷款业务稽核、结算业务稽核。存款业务稽核和检查主要有企业存款的稽核、储蓄存款稽核和外汇存款稽核。贷款业务稽核主要有:工商贷款的稽核、农业贷款的稽核、基本建设贷款稽核和外汇贷款稽核。结算业务稽核主要有结算原则执行情况和稽核、计算方式的稽核、联行往来的稽核和国际结算稽核。呆账业务稽核。由于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具体从事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机构,分支机构业务工作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的运营情况及其社会信誉,因此,农村商业银行法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检查。稽核人和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查阅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档案、资料,有权要求被稽核行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就稽核实行,如说明情况或提供有关书面资料,有权纠正违反政策和会计原则事项,并督促被稽核采取措施,限期解决,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商机行报告,会同监察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稽核的主要职能是检查银行的业务和账务是否正常,参与银行制订现行的业务政策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银行内部法规的制订;参与评估机构工作。农村商业银行稽核的工作要达到以下5个目的:判断上述职能是否在有效的情况下实施;估价内部稽核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如果内部稽核卷入了日常业务就有可能丧失这种独立性;判断稽核的有效性是否充分发挥;确定稽核的可依赖程度;判断稽核的组织结构在贯彻董事会决策上的效能。

二、农村商业银行稽核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稽核监督的现状分析

1、现行稽核监督方法欠科学。(1)重事后监督而非事前控制。目前农村商业银行的稽核方式主要通过查账来核查是否有违章、违规、违纪及所造成的和损失,重在事后监督而非事前控制。风险防范未成为稽核的核心,稽核工作未能从单纯的发现、查出问题转移到防范风险上来。(2)重事后复核而非风险稽核。农村商业银行事后复核的稽核水平和层次较低,成本高而难于达到最高决策和管理层的期望和要求,稽核工作重点不在查找各项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点,稽核工作未能集中在最高决策和管理层关注的区域和业务。(3)重部门稽核而非过程稽核。农村商业银行的稽核未形成以业务流程为导向,注重整个业务过程的稽核。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要求,一项业务的完成不允许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包揽,因此稽核最终目的是通过检查整个业务过程,对其内部控制做出评价以达到防范风险的效果。

2、内部稽核的组织模式存在不少缺陷。(1)分行直设式。即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分行直接设立内部稽核职能部门,并对其实施全面管理和考核,总行稽核部仅对其业务开展进行指导性管理。这种模式的缺陷主要是独立性极差、职能作用不到位。其主要表现为:内部稽核部门的负责人由分行任命,工作开展极易受分行的左右和制约;个别稽核部门职责混淆,长期兼任其他部门的职能;个别分行将稽核部门视同一般职能部门进行考核,严重影响其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2)总行-分行派驻式。即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对辖内分行派驻稽核分部或总行审计特派办,由总行稽核总部对其实施相对垂直管理。此种模式的缺陷主要是独立性不足、垂直管理不够彻底。其主要表现为:总行仍将内部稽核总部设置于经营层内,未能真正实现决策、经营、监督的完全分离;各稽核派驻机构在人事等方面虽归属总行统一管理,但稽核人员的工作考核和薪酬分配方面却实施属地管理,影响了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和有效性。(3)总行-片区派驻式。即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设立内部稽核总部,按区域设置内部稽核片区派驻机构,且实施完全的垂直管理。其主要优点是独立性较强,但存在派驻机构人员配备不足、检查频率降低、外部监管关系不明确等问题。如某银行实施了“总行稽核总部-地区稽核中心-派驻分行稽核专员办”三级稽核组织模式,但稽核专员办仅有3人。由于片区派驻机构均设立于其他城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当地银行监管机构也难以对其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3、运行机制的不足之处。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运行机制是当前制约其有效性的关键环节,其制约因素主要出现在实施程序、稽核频率及指标等方面。(1)实施程序有漏洞。稽核监督计划制定不够精细,缺乏对稽核对象的综合分析和总体评价,不能准确把握稽核对象的问题和重点。稽核检查方案和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不高,难以控制内部稽核人员的操作风险。稽核检查报告途径不够通畅。后续检查相对空虚。(2)稽核深度和广度有待提高。稽核检查主要局限于专项检查或突击检查,全面检查相对较少。(3)稽核检查的后评价和处罚力度有待加强。一是现场检查的后评价制度执行不力。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稽核检查后,并未深入分析和评价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查找内部控制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违规操作和经营风险。二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调查发现,个别农村商业银行在2005年也已开始转变观念,逐步加大处罚力度。

(二)稽核监督有效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1、从总行层面看,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指导思想的偏差,弱化了银行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的内在动力。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改革以来,各农村商业银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重发展、轻控制”、“重业绩、轻风险”和“重激励、轻约束”的不良倾向,以致内部控制相对乏力,强化内部监督的主观动力不足,对内部稽核模式的改革力度不够、进程较为缓慢。各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作为总行的一级人,极易与总行形成“共谋”,忽视稽核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弱化了稽核职能作用的发挥。

2、从分行层面来看,传统的稽核监督理念导致了银行内部稽核方法和程序缺乏科学性和灵活性。根据现代审计理论,稽核检查应更加注重对业务程序和内控系统的分析。传统的稽核理念缺乏对银行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使内部稽核程序的标准化程度难以提高,内部稽核的工作效率相应降低。

3、从监管层面来看,外部监管的软约束削弱了银行增强内部稽核有效性的外在压力。一是稽核的监管法规不够完善。二是基层监管机构力不从心。各农村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的内部稽核系统均由总行设计和构建,各分行难以采纳地方银行监管机构对其改进和完善内部稽核体系的监管建议。同时,因内部稽核片区派驻机构的外部监管关系尚未理顺,地方银行监管机构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稽核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应对策略

农村商业银行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与其他农村商业银行完全不同的发展条件和发展基础,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商业银行稽核监督手段,已成为客观必然的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稽核监督体制,应包括垂直的稽核监督组织结构体系、权威的稽核法规体系以及严格的稽核工作内容体系。

完善治理结构,增加农村商业银行改进稽核监督体系的内在动力。农村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结构,强化内部再监督。设立一定数量的外部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下设内部审计委员会,以保证董事会对内部稽核体系有效性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完善监事会结构,增加外部监事,提高监事会成员素质,以充分发挥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再监督,促使内部稽核体系的改进和有效运行。

再造内部稽核体系,提升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运行效率。一是按照独立性原则进行内部稽核的组织设计。农村商业银行一般宜推行“总行稽核总部-地区稽核中心-分行稽核专员办”的三级派驻模式,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内部稽核机构均由总行派驻,人事、薪酬均由总行统一考核和决定。二是提升稽核人员素质。农村商业银行应实施稽核人员准入管理,提高职业资质和专业水平,实施稽核人员与一线业务人员的轮岗交流制度,提高稽核人员待遇,增加稽核人员数量,使各级派驻机构的人员配备与管辖分行的业务发展相适应,确保对基层银行合理的稽核频率和范围。

强化稽核体系的外部监管,推动内部稽核的改革进程。一是完善银行业内部稽核运行的监管规章和制度。银行监管当局应出台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体系管理办法,从组织设计、方法和程序、外部监管的关系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建立内部稽核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建立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体系运行的问责制度,落实责任,明确处罚办法。二是建立对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运行状况的分级监管模式。针对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组织模式向“垂直管理、片区派驻、分级设置”发展的趋势。三是督促农村商业银行制定和落实内部稽核体系的建设目标和计划。建议银行监管当局进一步督促农村商业银行将内部控制稽核体系建设纳入经营发展的战略规划,制定内部稽核体系建设的短、中、长期目标,落实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使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体系符合现代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的作用,提升应对市场竞争的综合实力。

电脑作为高科技技术手段,应该实际运用到商业银行稽核监督工作内容中。电脑稽核能够独立形成以检查数据完整性和系统安全性为目的,有助于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的安全性;同时,为其他类型的稽核提供事前、事后、事中的证据、分析判断等的支持。电脑稽核系统属于典型的事务处理和信息管理系统,它既包括了银行业务的前台业务处理和后台维护,同时,也包括业务数据的统计信息。这个系统采用数据集中,分布监督和集中监督相结合的模式。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中心统一监督或各营业点自己监督的模式。

参考文献:

1、丁宝华.试论我国商业银行稽核监督工作改革与发展[J].新疆财经学院学报,2003(3).

2、肖菱,张益标.对加强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监督制度的思考[J].新余高专学报,2003(1).

3、王飞,侯贝贝.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有效性研究[J].新金融,2006(10).

4、刘茹,苏进波.基层银行稽核监督工作如何适应经营机制的转变[J].华北金融,2000(Z1).

银行自查工作总结范文3

关键词:内控制度;借鉴;提高;内控水平

1 国外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严密有效的组织结构和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银行的组织结构是对银行经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的组织基础,因此国外商业银行非常重视对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做到职责分工合理,使银行能顺畅地运行和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管理意图。为防范各部门和银行员工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产生隐瞒欺诈行为, 一般还专门设立了独立于其他部门, 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

(2)完善的会计控制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会计部门是银行内部的第一监控部门, 因此国外许多商业银行都赋予会计主管或财务总监以特别的权力和地位。

(3)相互独立的业务部门和明确的职责。银行业务的性质要求银行每一项业务至少应有两个人或两个部门参与记录、核算和管理,因此, 各职能部门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以达到内控制度所要求的双重控制和交叉检查效果。

(4)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银行以安全经营为本, 每一项交易一定要有不同的人进行审查和批准, 任何人的权限都不能是无限的。为此,国外商业银行都设计了一套控制资产风险的授权审批程序,这突出表现在贷款管理和外汇交易控制上。

(5)高度的电脑化管理。随着金融工具的日益现代化, 国外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电脑在内部管理上的应用, 以改进和完善银行内部控制的手段。

(6)合理有序的内部检查制度。一是总行业务部门对分行的检查,包括按要求报送的各种财务报表、专题报告,以及召开分行长座谈会听取汇报等等; 二是总行审计机构对分行的定期全面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三是银行内部的自我日常检查以及聘请外部会计师查帐。

2 学习国外商业银行内控制度, 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内控水平

(1)重构商业银行组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内控环境。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务院局级企业法人,是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者,实行一级法人制,在现行体制和经营机制下,改造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系具有一定难度。但近几年新成立的区域性商业银行,应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总经理) 负责制,保证董事会是全行最高权力机构,切实发挥董事会在银行发展方向,重大业务决策和宏观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在此基础上,改革商业银行现行的内部稽核体制,实行对总行法人负责的内部稽核制度, 加强总行对稽核工作的垂直领导。

(2)商业银行要有严格的岗位分工和明确的工作职责。一是严格岗位分工, 切实根据业务运作的实际要求, 因事设岗,因岗定人;二是按照每一项业务至少必须有两个岗位或两人以上参与记录、核算和管理的要求,明确各岗位或员工在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按各自的工作性质、权限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三是加强业务操作的事后检查, 每项业务要求有一名业务主管或专门岗位对该项业务处理的整个流程进行综合把关和全过程的检查, 确保各岗位按职责要求正确处理同一业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审批机制, 保证资产运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一直未能有效解决银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分段授权问题, 以致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权力过大, 资产风险不易控制。

(4)加强银行内控电子化管理,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银行业务的日益现代化, 要求银行内控手段更加有效率、更加安全可靠。而我国银行业目前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内部电子监管系统和电子网络系统, 影响了内控的质量和效率, 而且在银行电脑内部控制方面也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银行自查工作总结范文4

我于*年*月起担任授信管理部副总经理,分管授信管理部的审查组、出账审核组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公司授信业务审查;授信出账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公司授信业务的审查要点;负责对全行审查员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市行贷审会组织协调工作;配合部门负责人完成本部门的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向部门负责人负责。另外还主动担任了授信管理部的规章制度修订和全行客户经理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

*年*月经分行批准,担任授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部门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除履行分管工作职责外,还承担对分行信贷管理部部门和市行领导负责,负责所辖城区支行信贷业务的正常健康运作;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对上级行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和监测指标的完成情况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人行、银监会与总行有关信贷政策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制订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组织对支行和各经营单位的信贷业务考核;对向人行、银监会和上级行报送的信贷业务报表;对信贷业务的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上级行授权权限对有关信贷业务进行审核,负责组织本行贷审会日常运作;组织管理本部门的日常工作,负责规划实施本部门人员职能分工、岗位配置和职责考核;组织信贷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和本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年本人主要管理工作为分管审查组和出账审核组的工作,主持全部门管理工作的时间较短,所以今年的述职主要对分管工作进行回顾和评估。就分管工作的岗位职责要求,本人基本上尽职地完成分管工作,保证了全行公司授信业务审查和出账审核工作顺利开展,配合分管贷后管理组和综合管理组的杨辽滨副总经理完成了授信管理部全部管理工作。现将20*年本人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具体分管工作完成情况

全年组织47次贷审会,审查420个授信项目,授信项目总金额140亿元。其中:审议通过289个项目上,总金额122亿元;上报上级行项目64个,总金额70亿元。

审核办理3700笔出账业务,金额223.9亿元人民币,外币1.25亿美元。其中:贷款260笔,金额83.55亿元;贴现450笔,金额38.8亿元;国际贸易融资450笔,金额1.25亿美元;承兑2500笔,金额110亿元;保函80笔,金额8.3亿元。

二、完善基础管理工作

*年是全行“规范管理深化年”,总行针对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工作下发一系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本人立足于授信管理部的基础管理工作,主动承担了全部门基础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修订、增补工作。对提高授信管理部的基础管理工作,理顺内部业务流程,规范各项业务操作细则,明确各岗位责任等方面发挥一点作用。主要基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工作如下:

1、在上级行下发的各种零散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吸收同业先进科学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行现行管理框架,制定了《*银行*支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指导我行公司授信业务全流程管理的系统性法规,并在*年进行了贯彻执行。

2、结合上级行对分支机构信贷管理部职能和岗位设置要求,信贷管理部及时修订了银行授信管理部组织管理框架和岗位职责对信贷管理部的信用审查、贷后管理、数据统计、出账管理、系统维护、档案管理等管理模块进行明确的职能定位,落实各岗位管理人员,明确交叉辅助岗位,将本职岗位与对口管理、服务机构(部门)落实到具体的人员,明确部门内各岗位信息传递流程,将行内外由部门承担配合的工作指定到具体工作人员,实现授信管理部组织体系和信息传递的有序运行,实现了管理工作的落实到人。

3、通过总结上年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形势,对我行上年信贷业务管理中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依据总行下发下年年信贷指导意见,在对下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经济走势预测的基础上,我部及时下发《*银行*支行*年授信业务指导意见》,从源头上指导一线客户经理进行业务开发,保证上半年我行信贷业务运行始终按照年初制定规划运行,实现了信贷风险管理工作风险前移、制度先行,保证我行全年信贷工作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监管政策下有序运行。

4、通过总结以往年度同行业在出账管理中发生操作环节风险,我行在上级行下发的出账管理要求基础上,对我行出账审核流程进行优化,明确了出账环节审核要求,通过相互制约的岗位控制操作风险,制定了《*银行*支行出账审核实施细则》,在各经营机构内建立独立的出账操作人员队伍,实现客户经理业务开发和出账操作环节的分离。对额度内频繁出账、低风险业务出账操作存在手续繁琐问题,及时下发《*银行*支行额度内出账集中处理的通知》、对符合再转授权条件的经营机构进行《低风险业务再转授权通知》。

5、针对当前各家银行依靠垒大户追求规模和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额度不能量化管理问题,防止对大客户的集中授信风险发生,及时规避集团客户的系统风险。制定了《*银行*支行公司客户授信额度测算管理办法》,以量化的数据模型测算我行对公司客户的授信额度上限测算方法,保证了我行对集团客户敞口授信总量理性控制。对总体债务超出我行所测算总体债务上限的客户坚决不进,对存量授信客户重新审定,对超出总体债务上限的客户制定逐步压缩计划。从源头和制度上防止对垒大客户和集团客户集中授信风险的发生。

6、依据“*银行民营100”的指导思想,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确定了“差别化”营销策略,将发展中小客户作为我行重要战略决策,制定了《*银行*支行中小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指引》,作为中小客户开发、中小客户管理、中小客户决策全过程管理指导原则,有效地防范了我行公司业务授信风险的集中,促进了辽宁省中小客户发展,响应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

7、进一步制度化、程序化我行授信业务集体决策体系,起草了《*银行*支行贷审会条例》和《*银行*支行授信管理部联审会议事规程》,明确集体决策组织的委员组成、委员职责、议事程序、惩罚规定、考核管理,确定授信管理部联审会专家意见作为贷审会的参谋地位,在制度层面完善了我行授信决策体系,保证我行集体审议、集体决策授信风险要求的全面落实和贯彻。

8、通过现场调研、亲自操作感受和对授信业务操作细节分析,查找、筛选、逆向思维分析各业务操作细节存在风险隐患,及时下发十多个规范要求和通知。主要有:对公司业务部、资产保全部、筹备行公司业务上报规范性的通知、对人民币业务和国际业务规范性通知、规范保证金的证明、规范授信核保操作流程、规范保函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会计报表审计、规范抵押资产评估要求、规范贷款卡查询的要求、规范信贷管理系统录入要求、规范法人客户评级要求、规范保证金替换审批流程、规范了仓储场地现场勘查的操作、细化了调查报告撰写格式和产品价格确定依据等十五个规范性要求。

9、为了保证上述各项管理办法和规范性的要求贯彻执行,制定了《*银行*支行公司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定量考核管理办法》,对客户经理业务开发管理实行量化全流程定量考核,将业务操作考核结果与客户经理的经营绩效挂钩,实现对客户等级认定的科学性,保证我行客户经理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计划在*年全面推行实施。

10、通过分析研究我国历次宏观经济调控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结合我行现存业务发展模式,为了建立我行长效的信贷资产风险控制机制,草拟了%26lt;*银行*支行建立长效信贷风险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26gt;,现已提交全行经营机构负责人讨论,拟作为指导我行未来五年信贷业务开展纲领性的指导思想。

三、主动参与总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新需求的完善工作*年总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在出账审核流程、授信审批、统计功能方面仍存在某些不完善的地方,本人以实事求是精神将工作发现或感觉到需进一步完善方面积极组织系统管理员向总行反映,并及时向总行报告我行的需求。

总行接受我行建议完善了批量处理快捷审批流程、完善了部分统计功能。

四、圆满完成接待上级行检查指导工作

*年总行共派出五次检查、指导组对我行信贷业务进行检查指导,我主动参与接待总行检查组工作,并充分利用每次总行检查指导时机,全面地向检查组人员介绍*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展示我行信贷业务管理工作,让总行业务管理人员了解我行信贷业务管理水平和信贷业务发展,认真接待、积级组织材料,取得检查组对我行信贷管理工作的基本认可。并将每次检查工作作为我行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工作、调整我行信贷业务结构有利时机。

五、准确把握政策脉搏,严防我行信贷业务的政策性风险

通过学习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认识到国家防止经济过热的货币政策的严肃性,及时提出了对我行追求规模扩张政策进行重新调整,确立了“以高效资产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组织审查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总行下发的行业准入标准;提出对集团客户和股权关系复杂客户始终坚持审慎性放贷的原则,使我行在当前资金断裂“德隆系”公司中没有一笔敞口授信业务;对民营企业向重工业化转型中,有选择地支持实力强的物流民营客户,坚决回避在五大行业规模扩张过快的民营客户,如唐山建龙钢铁、工源水泥等客户;响应国家发展中小客户政策,将发展中小客户作为我行未来战略选择进行明确,全年我行累计新开发几十家中小客户,有力支持了*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

坚决贯彻执行*市银监局去年对我行检查发现的贷款(贴现)转保证金、贷款逆向操作、承兑业务量过大的问题,主动在信贷管理方面下发专项规定和要求,主动压缩承兑业务总量、杜绝了贷款转保证金、贷款逆向操作、票据贴现的不规范现象。

六、发挥领导作用,引导培育良好的工作氛围

*年,通过日常工作交流感觉部门人员工作态度茫然、按部就班、缺少工作主动性和热情等问题。本人利用周例会机会向全部同志共同探讨了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态度决定工作结果、工作没有任何借口、你真的很不错等四个基本观点,从励志方面鼓励全部工作人员,振奋工作精神、端正工作态度,取得初步效果。

七、承担全行客户经理组织培训工作重任

*年本人在主管行领导的授意下,主动承担起全行客户经理系列培训的组织领导工作,在*年下半年信贷结构调整及公司业务开发放缓时期,组织全行客户经理进行一系列的信贷业务培训,取得阶段性成果。*年此种培训还将深入开展下去。

八、理论体系上存在不足

1、对银行追规模扩张,银行资产质量及其风险减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年全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本人没有给领导提出前瞻性的合理化建议,主动回避异地客户、压缩大额授信客户、调减承兑余额,结果导致*年新增了吴中仪表逾期贷款,出现*公用发展贷款预警,下半年被动地按总行压缩承兑江票计划调整承兑汇票余额,影响了我行*年下半业务正常开展,失去一部分低风险承兑业务。主要问题为:以前没有很好思考规模和效益、规模和质量之间的关系,对“资产质量是发展第一主题”理念的认识不深,对质量、规模、效益三者协调发展关系理解处于口头,没有落实到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中,不能勇于说不,失去很多可以主动回避风险的最佳机会。

2、对银行资本必须覆盖风险,进而限制银行过度扩张认识不充分。针对这一点知识,*年以前本人头脑一直空白,缺少系统理论知识,每日仅研究具体授信项目的信用风险,很少从银行资本上思考银行的信贷规模到底可做到多大等深层次管理问题,特别是总行限制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和商票贴现余额以后,才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系统学习,明白银行信贷资源经营有限性,加深对我行存量信贷业务进行结构性调整的必要性的认识,并能理性决策如何使我行有限信贷资源得到高效的运用。本人已初步理解了银行资本有限、资本必须覆盖风险、资本制约规模的基本概念。

3、对银行经营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互协调性以及信贷业务风险发生的滞后性及银行经营风险的反经济周期性认识不够,在*年甚至*年上半年还存在少许盲目乐观性,对总行调整政策没能做到及时接受,幸好在主管行指点下,认识到我行现在必须进行客户、定价、保证金等结构刚性调整的必要性。及时调整了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实施了适度从紧的审查原则,保证了全行信贷结构调整工作在*年顺利实施,最终保证我行经营效益提高,有力降低信贷风险,压缩了承兑总量和调减了大客户的授信总量。

九、本人对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再认识

通过学习*年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整政策和总行进行一系列产品结构、风险排查活动实施,回顾我国金融体系在历次宏观经济大调整时期的得失,结合本人近五年银行风险管理工作实践。作为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控制部门的负责人,应牢牢地树立一个长期稳定的经营理念指导日常管理工作。即在强化“质量是发展是第一主题”理念基础上,坚持一个思想、保持三个理性、把握四个关系。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以效益为目的,以质量为前提,以规模为手段,坚决放弃片面追求规模的做法。保持三个理性,一是理性对待市场,即不为市场的起伏所左右,始终清醒地判断市场风险,做到进退自如,风险可控;二是理性对待同业,即在积极借鉴学习同业好的经验与做法的同时,坚决反对各种不计成本的非理性竞争行为;三是理性对待自已,即勇于并善于看清自已的问题,牢记历史教训,不断挑战自我,超越自我。把握四层关系,是指正确处理好管理与发展、质量与速度、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制度建设和管理团队建设等四方面的关系。

银行自查工作总结范文5

为了顺利完成一九八三年国库券发行任务,现在对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国库券发行工作的机构

国库券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为了便利单位和个人认购,经与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商定、这两个银行的所属机构也同时办理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券办公室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库券分配方案,编制一九八三年四种(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面额所需数量的领用计划,于一九八二年年底以前上报中央国库券办公室。然后由人民银行总行结合印制数量加以适应调整后分配发运。

二、单位认购、交款办法

中央、地方和部队所属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任务后,应及时将本单位认购数报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各单位对认购的国库券,原则上应一次交款。少数单位一次交款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交,但应在六月三十日前全数交清。

单位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三年国库券单位交款凭证”一式四联,向其开户的银行办理交款(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可持交款凭证到人民银行交款)。收款银行负责审查交款凭证各项内容填写正确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

银行收款后,应签发“一九八三年国库券收款单”(三联),并将其中第二联(收据联)给交款单位,作为以后领取本息的凭证。

三、个人认购、交款办法

职工、城市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购买国库券,由所在单位(市民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认购工作一般应在四月底以前结束,各单位应将认购数报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应根据购买人的需要,向收款银行编报所需国库券分配面额的计划。

职工交款,可以由本人一次交清;也可以由发放工资部门按本人所订的交款计划,从应发工资中代交。各单位统一代收的国库券款,必须按月送交银行,不得留在单位或作为储蓄存款,更不得挪用。银行收款后,尽可能按代交单位的要求酌予发给所需面额的国库券,不再开临时收据。

农民购买国库券,由生产队统一办理。具体的交款、发券办法,在保证钱券两清,不错、不乱、不丢失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银行部门自行商定。

各单位(包括生产队、街道办事处)代个人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三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收款银行负责审查交款凭证的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

城乡个人购买国库券,由于特殊原因,不愿在单位统一购买的,也可以到银行直接购买。由购买人填写(或银行代填)“一九八三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第一、三两联,同时由银行发给相应面额的国库券。

四、国库券款上划办法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对代收的国库券款,以“90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和“91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分别开设专户,不计利息。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或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双设机构地区,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代收的国库券款项,应于当天(或次日营业开始后)划转当地人民银行,并将留存的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和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存根联)一并附送。

人民银行县支行所属集镇办事处和农业银行县支行所属营业所代收的国库券款,应于每月25日上划人民银行县支行,并将留存的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和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存根联)一并附送。

人民银行各经办行(包括单设农业银行的县支行)对代收的国库券款,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份起,每月上划一次。于月初将截至上月底收到的款项,全数逐级上划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划数必须与报同级国库券办公室的数字一致。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后,于中旬内转划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于月底集中划交中央总金库,以108“款”“国库券收入”科目入库。

人民银行县支行(或城市区办)每月收到各收款银行报来的上划款项报单和随附的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经整理汇总,并与“90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91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核对一致后,填写“一九八三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连同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于次月三日前送当地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县(区)级国库券办公室按照国库券月报规定的内容,编制国库券月报表,逐级上报。

五、挂失问题①

个人购买的国库券要妥善保存,银行不能受理挂失。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注:①此项小标题是编者加的。

六、报告制度

在发行国库券期间,为了便于向国务院报告发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中央各主管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应向中央国库券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二月底报送国库券任务分配方案、分配依据和工作部署情况。

2.从三月份起到交款结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于每月8日前用电报月报报告上月末止累计认购、交款数。认购数按各县(市)和主管部门统计上报数、交款数由各县(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民银行县支行(或城市区办)转送的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按月报内容分类统计上报,其总数必须和银行上划数一致。

中央主管各部门和解放军总后财务部,根据所属单位上报数,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底的认购数、交款数,用书面报表或电话报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3.在认购和交款期间,每月报一次书面简报,着重反映认购和交款好的典型事例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交款结束后,报送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认购、交款情况,各阶层购买国库券负担水平分析,工作经验和对今后发行国库券的意见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应附送“一九八三年国库券认购、交款情况统计表”。

七、国库券的推销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①

银行自查工作总结范文6

收集某银行内部会议记录、文件等资料,结合某银行的现状,从发展的方向,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管理层素养等多个角度,分析现在某银行与世界内部审计发展的差距以及自身不合理的地方,对现存的不合理状况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

内部审计;某银行;内部控制

一、某银行及其内部审计概述析

(一)某银行简介某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某银行内部审计概述1、银行内部基本的审计工作模式。某银行的内部结构可以分成下列几个层次:某银行的总行,某银行的省级分行和各片区内的市分行。所以某银行的基本审计工作模式解释“垂直为主、分级为辅”的内部审计方式。在业务方面由内部审计部门管理和调度,各分行人员的任免、分行与分行之间的人员交流也都由各省分行进行安排。各市分行的审计部门仅仅在行政上对单位负责,只是负责接收省分行安排的人员,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支付本分行在编的内部审计人员的工资。审计的工作模式也就变成了,上级审计下级以及同级互审相结合的模式。这样的双重审计模式使内部审计系统能有效的发挥作用。2、银行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与责任关系。某银行除了在总行设置内部审计部,人员的调度和任免都是由上级内部审计部来安排的,各分行是没有权利直接聘用内部审计人员或解雇内部审计人员。各级审计人员的职责就是对银行的财务各项数据、贷款的发放审批手续的合规性、呆账的情况、不良贷款的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对各分行所在地区发放的作为建设各种工程资金的贷款所对应工程的真实性和工程情况等等。总行的内部审计部、省分行的内部审计部还负责制定内部审计规定,并且监督各级内部审计部门。总行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各级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水平。

二、某银行内部审计的问题分析与建议

(一)审计功能过于单一,审计范围狭窄由于某银行内部审计起步较晚,目前内部审计只强调要发挥其监督检查功能和鉴证评价功能,特别是着重审查不良贷款和贷款发放程序的合规性[1]。在某银行的内部审计文件当中,着重强调了要“抓好核呆、批量转让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追究情况审计、加强新增不良贷款审计、财会基本制度情况审计”,但是没有要求内部审计有组织的增值作用。在某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会议文件中也指出,内部审计人员思想观念落后,有的员工对现代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认识不够,仍然停留在只是查查帐而已层面,对自己定位不高,内容不够广泛。某银行内部审计的目的应该不仅仅是查问题,更主要的是针对查出的问题找出解决的方法,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2]

(二)内控评价的职能并没有很好发挥2014年9月,银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政策性银行也要遵照执行。文件中,对内控评价专门用一章的篇幅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抓好贯彻落实,10月份又组织了内控培训,要求各家银行分行的领导、内控管理有关部门负责人菜价,可见银监会对银行业内部控制的高度重视。所以在今年,某银行在省级分行让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开展内控评价工作,但是,还缺少总行内部审计部对省级分行开展内控评价工作,省级分行内控等级自由评定,缺乏权威性。

(三)内部审计部门缺乏相对独立性被审计分行与内部审计人员虽在结构上相对独立,但并不是毫无瓜葛的,他们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据了解,银行内部存在着许多亲缘关系,许多员工也是经单位内部的亲人介绍,才在该分行任职。最后,整个审计项目是否能通过审理开始展开,能否顺利的展开都是与各市分行有一定关系的。所以,内部审计部门只是在结构上、形式上独立了,但是实质上却与各所审计的分行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导致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客观性无法得到保障,所提供的信息的有效性和可参考性也值得商榷。综上原因,审计人员不可能毫无顾忌的进行审计工作,审计活动必然会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审计活动的独立性就有待商榷了。

三、某银行内部审计建设的建议及启示

(一)延伸内部审计功能某银行作为一家政策性银行,着重强调对各种呆账、坏账的审查,对不良贷款的审查等方面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某银行是为了我国农业建设而建,防范风险、保护国家资产作为重点工作是应该的。但是,内部审计应扩展内部审计范围,应加强对管理层决策行为、决策结果的审计,围绕主要风险环节开展审计,为管理层提供服务[3]。此外,某银行还需更新内部审计理念,延伸内部审计职能。应该顺应时代的潮流,起到促进和增值作用,通过对企业方方面面的审查,如内部控制,帮助其他部门降低出错的几率,提高工作效率;提出改进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具体途径和办法。从原来的监督检查职能,逐步拓展新的职能如“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提供咨询服务”上来,树立新的内部审计理念,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外,再发挥管理控制等新兴只能。[4]

(二)推进审计机构改革,提升部门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必须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某银行可以采取各部直接向总行内部审计部负责的方式,即内部审计人员直属于总行审计部门,由总行内部审计部安排内部审计人员至各个地区分行执行审计任务。派遣时,要规避与被审计分行内部人员有亲缘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这样派遣的审计人员与地区公司领导层和普通员工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关联,保证不受当地分行干扰,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三)提高审计人员素质为管理层提供高质量与有时效性的该井意见以增加企业整体的价值和效益,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防止管理层在单位内部寻思舞弊,防止、浪费国家公共财产为目标。这样一个背景下,以现在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很难胜任新目标,因此当下最重要的就是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技术水平,并且吸收更多新鲜的血液。如:第一,加强审计人员新专业知识的培训。第二,招收新员工。第三,加强思想教育,改进奖惩机制。

参考文献:

[1]张勇,陆亭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部审计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J].会计之友,2012(5)

[2]武元定.完善和发展我国内部审计的思考[J].经济师,2012(6)

[3]张天兵,陈海文.内部审计全球发展新趋势[J].董事会,2012(4)

银行自查工作总结范文7

关键词:金融监管;反洗钱法;监管流程;大额上报;可疑上报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2-0045-04

2006年10月31日国家颁布了《反洗钱法》,使反洗钱变得有法可依,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义务、反洗钱调查的具体流程。其中,大额和可疑报告作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报的主要金融报告,成为《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与此同时,中国加入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A)的进程有了新的进展,也体现了国家对反洗钱工作的高度重视。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随即出台了两条补充法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详细叙述金融机构在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实施反洗钱工作方面所需要做的工作,以及大额可疑的上报标准及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充法规的出台,预示着中国的反洗钱活动即将朝更加规范和可操作的方向前进。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例如: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可疑描述不够明确,在反洗钱法的框架下如何建立具体的反洗钱工作流程,可疑判别标准以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如何细化等问题。

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要从实际反洗钱体系和流程入手,根据目前以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能,分析研究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上报流程,进一步挖掘和规范反洗钱流程,以便有针对性地设计开发适用于反洗钱流程的决策支持系统成为问题的关键。

一、国外反洗钱监管体系与流程简述

在国外,反洗钱工作经过多年的积累,已经有了比较规范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流程。下面重点介绍美国、法国、英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反洗钱体系。

美国反洗钱执法部门在“911事件”以前集中于财政部和司法部,随着国土安全部的建立,部门间职能随着机构的调整相应进行分化和组合,反洗钱执法部门形成了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三足鼎立的局面。在美国,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它发挥着金融情报的枢纽作用,在全美开展洗钱信息的收集、传递工作,其反洗钱情报信息是在整合金融领域、执法机关和工商业三个不同来源信息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所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大额金融交易报告和可疑金融交易报告。金融情报执法网络每天与各州的执法机构一起工作,使他们能够自由进出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数据库获得有用信息,同时把法规信息与调查信息综合成情报,然后按需求反馈给金融、执法部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主要特点如下:被动分析为主,主动分析、战略性分析为辅;注重积累研究案例模式,总结归纳洗钱模式,增强系统自动匹配、筛选能力。

法国的金融情报机构(FIU)是经济财政工业部下设立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行动和情报处理中心”(TracFin),其核心职能有两项:一是收集、分析可疑信息,识别贩毒或其他可疑行为,移送非法金融活动方面的情报。二是接收、补充、整理可疑交易报告。它有权与司法、海关、监管机构(银行监管委员会、保险监管委员会)等交换信息。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收到金融机构的可疑报告,记录并在合理时间内向该机构发出接收回执;(2)调查分析。如信息被怀疑与犯罪或有组织犯罪有关,TracFin的调查人员进行初查;(3)移送报告。经调查,如有证据显示与清洗贩毒赃款有关,TracFin就将情报移送检查机关。

英国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内事务部、警察机关、海关、金融监管局和国家犯罪情报局。国家犯罪情报局(National Crime Intelligence Service,NCIS)是英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它有权代表英国警察机构执行安全任务,主要负责制定打击国内外严重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战略、战术和收集相关情报工作,也是英国执法部门与海外情报部门联络的门户。英国的金融情报机构的职责具体由设立在国家犯罪情报局内的经济犯罪处(Economic Crime Branch,ECB)来履行。其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接收金融部门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可疑交易报告,然后将分析结果移送给执法部门。可疑交易报告的运作流程如下:NCIS把银行提供的可疑交易报告存储到信息库,然后传送给相关的警察部门和海关,警察部门和海关对这些报告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后再反馈给ECB,ECB认为有必要,再把这些报告反馈给银行。如果有关证据证明是洗钱犯罪,就移交给皇家检察官。

俄罗斯联邦金融监控局(Federal financial monitoring service)行使打击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行为的权利。它与执法机关、交通部、博采业发展联合会、测检局、中央银行等部门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有权使用俄罗斯国内20多家机构和部门信息资源。

此外,还有比利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泰国、新加坡等国家也纷纷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设立金融情报机构,负责金融情报数据的收集、分析等工作。

总的来说,国外的反洗钱工作大多不是由单一机构独立承担,而是依托于包括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关和其他信息来源提供部门在内的监管体系,金融情报机构作为反洗钱金融情报的收集机构,负责收集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主要负责对数据的分析整理和深度挖掘,并将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结果移交给相关的执法部门。

二、对我国反洗钱体系及工作流程的分析

我国在2004年正式成立反洗钱监测中心(FIU),负责大额和可疑数据的接收、分析、汇报工作,其大额和可疑报告主要依据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反洗钱法》的出台,以及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充了反洗钱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将反洗钱与中国的反腐败紧密结合起来,规范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流程,明确了大额和可疑的报送标准。下面将从反洗钱体系及各机构分工、各机构所拥有的反洗钱相关信息及主要职能、大额本外币数据上报流程、可疑数据上报流程、可疑数据查处流程五个方面阐明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原理和流程。

(一)反洗钱体系及各机构分工

反洗钱体系是由立法、执法、情报、行政和司法等多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反洗钱立法由全国人大预算工委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18个部门参与立法。反洗钱法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反洗钱监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反洗钱监测中心,作为收集、分析、移交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有关的信息的国家情报中心,同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并有权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测中心接受数据的来源是金融机构,包括以商业银行为主的16种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整体体系如图1所示。

图1反洗钱体系

(二)各机构所拥有的反洗钱相关信息及主要职能

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法》及两个补充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通过其总行向人民银行监测中心上报人民币、外汇大额交易以及可疑交易报告。同时,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如果对客户身份信息有疑问,可以与工商部门核实客户身份。

反洗钱监测中心拥有大额数据库、可疑数据库以及辅助数据库,包括监测中心自己的数据(包括以前的可疑交易报告、现金交易报告、跨境转账报告)、公众信息源(比如私人公司、审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关于公司的注册人、公司状况和业务情况及信用报告等信息)以及政府拥有的数据库(税收记录、公司成立记录、违法情况记录、移民和海关记录、交通工具注册记录、监管记录等)。监测中心将可疑数据库作为分析的触发点,辅以检查大额数据库以及其他信息,作出反洗钱的异常等级判断。美国曾提出一个经验性指标:90%以上的大额金融交易都与洗钱等犯罪行为无关,90%以上的可疑交易报告都与洗钱等犯罪行为相关。在某种意义上,大额交易信息在反洗钱中的作用是间接的,可疑交易信息的作用是直接的。反洗钱监测中心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将发现的异常报告向人民银行汇报,再由人民银行转交给反洗钱局作进一步取证工作,仍然无法洗脱反洗钱嫌疑的,移交给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司法机构通过引入犯罪数据库、海关数据库以及工商数据库,对有嫌疑的交易或账户作进一步判断。

各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其拥有的信息及信息之间的流转关系见图2。

图2反洗钱相关部门主要职能及其所有信息

(三)大额本外币数据上报流程

大额数据是金融机构向反洗钱监管主管部门汇报的主要数据之一。大额数据标准由反洗钱监测中心制定,金融机构目前大多已有自动抽取软件,可以自动从银行数据库中抽取符合规定的大额数据,逐层提交到总行/总部,再由总行/总部向人民银行总行的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现了数据集中以后,一般是市一级以上拥有交易数据,因此大额数据的抽取直接从市一级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反洗钱监测中心发现可疑的报告,应将可疑报告从反洗钱监测中心移交到反洗钱局,并由反洗钱局移送到报告发生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当地的反洗钱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补充信息。另外,2007年1月1目前大额外币向外管局汇报,自《反洗钱法》出台以后,外汇管理局的反洗钱职能撤销,金融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汇报大额外币交易。具体流程见图3。

图3大额人民币外汇数据上报流程图

(四)可疑数据上报流程

可疑数据报告同大额数据报告的区别在于:可疑交易的汇报方为发生交易的网点或营业厅,柜台业务员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发现可疑交易,记录并上报柜台经理,由营业网点统一汇总后上报给上级银行分支机构,逐步上报至总行/总部,并由总行/总部向人民银行总行汇报。外汇可疑资金交易数据也由各报告机构的总部或主报告行负责汇总数据,并通过金融业间互联网平台以一点接入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报送,具体报告和接收工作流程与大额资金交易相同。同时,如前文所述可疑数据是触发核心,大额数据上报存储后,作为抽查备用库,为可疑数据的查处提供帮助。具体流程见图4:

图4可疑数据上报流程图

(五)可疑数据的查处流程

反洗钱监测中心在分析各方信息,包括大额数据库、自有信息、来自公安外管税务海关等的政府信息,以及群众举报的可疑信息后,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报告,人民银行交由反洗钱局进一步取证,反洗钱局再转交给可疑报告发生主体所辖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下设的反洗钱处,进行取证。反洗钱管理部门在组织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同时,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数据的查处流程见图5。

图5可疑数据查处流程图

参考文献:

[1]第一届中国反洗钱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记录.

[2]欧阳卫民.金融情报机构.中国金融出版社.

[3]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5]法制日报社.http://省略/misc/2006-05/11/content_312820.htm

[6]欧阳卫民.国际反洗钱重要文献选读I.中国金融出版社

[7]欧阳卫民.反腐败、反洗钱与金融情报机构建设.法律出版社

银行自查工作总结范文8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化金融体制日益形成。近年来,金融体制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外资金融机构数量增加较快,这些发展都向保持我国金融体制稳定和国内资金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我们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对各种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明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为统一管理我国各种金融机构打下了基础。但目前,在人民银行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存在着审批与检查相脱节的现象,参与金融机构审批的部门有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而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工作由稽核局承担,这导致了多头管理、相互扯皮、人浮于事等不正常现象。从美国近年来的经验看,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日益向集中统一方向发展,即使是多层次的监管体制,也要加强高层次的政策协调和集中。由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审批与检查一体化的政策。具体办法是将目前的稽核局支解,将其相应的职能分解到相应的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司等,这样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益。

二、突出监管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现有监管力量的作用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基本上仍处于’合规性检查(的阶段,而且目前的现场检查)国内称’稽核。随意性较强,缺乏系统性和规范化,这些现象当然与我国金融法规不健全,银行机构刚刚开始向商业银行转换机制等多种原因分不开,但与我们的监管队伍的数量不够,业务素质较低有着更直接的关系。为充分发挥现有监管力量的作用,应突出监管重点。例如,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的特点,在建立统一集中的监管体制的同时,监管人员的配置应相对分散,特别是现场检查人员可主要放在省级分行+在经济活动频繁、金融机构较集中的市、地区分行设置较强的检查处室,但这些分行的监管机构应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业务受总行监管部门和分行的双重领导。在此基础上,建议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并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新监管体系。

三、建立日常报表分析、非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等多种监管手段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银行的监管主要还停留在日常报表分析上,虽然人民银行也曾对几家银行进行过实地检查,但检查的深度不够,而且也缺乏经常性和程序性。今后要继续推广计算机并要求当地人民银行对每一家银行落实专门的人员进行日常报表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及时安排非实地检查或有侧重点的实地检查。此外,还要使非实地检查正常化,比如规定人民银行每年对所有的银行进行一次全面的非实地检查,若发现有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即可进行有侧重点的实地检查。

四、充实监管队伍,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借目前中央银行职能转换时机,让原来从事计划、外管的部分人员经过考核、培训后,转到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建议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类似于职称的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如设立助理检查员、检查员和监督检查员三级,对每个级别的检查员的职责和能力都作明确的规定,并在总行研究生部和一些院校建立检查员进修培训基地。各级检查员一般每年要在各培训基地参加三周左右的培训课程。同时,建立正常晋升制度,新招聘的人员一般经过二至五年的助理检查员工作,经考核合格者可升为检查员,检查员一般要求有金融、经济或会计大学本科的学历并且要能够独立负责对一家银行的检查工作,大约再经过,-.年的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可升为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员除独立担任检查工作外,还要有组织和安排对较大银行进行检查的能力。

五、树立监管工作的权威性

在我国,金融监管归中央银行领导,因此,树立监管工作的权威性,也即是树立中央银行的权威性。建议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仅受总行或上级分行领导,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其次增加中央银行的财务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经费独立于财政,可以搞自收自支,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和工资费用可以由向辖区内商业银行征收检查费来解决、借鉴美国货币监管局的经验,评估费的征收以银行资产为基准,制定百分比,按照各银行资产的大小,百分比逐渐递增、在香港,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中央银行职员的整个福利待遇比商业银行同类职员的待遇一般都要高,而在我国则正好相反,造成人行人才的大量流失、目前,人民银行系统除总行外都已实行。行员制%,事实证明其效果是较好的、建议总行也实行。行员制、因为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不同于一般的政府部门,其工作性质技术性强,不宜仅按行政级别来划分等级,而应主要按业务技能,职称,学历等标准来制定行员的级别,以吸引大量的优秀人才,改变目前人民银行总行大量人才流失的局面。

六,完善监管程序,建立上诉制度

被监管银行若对各级监管机构的处理不服可以逐级上诉&若他们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裁定不服,则可以向有关法院上诉、这样一方面从外部监督我国银行监管人员公平执法,认真工作另一方面又可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七,改善监管的硬件设备

建议借鉴美国货币监理局的。电子通信系统%,大量推广计算机,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电子监管系统,并给外出检查人员配备可随时使用的手提微机,可通过普通电话线与人民银行的。电子监管系统%联网、这样可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

八、加强对引进外资银行的监管

一(坚持引进外资银行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正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所需的资金是大量的,应通过引进外资银行,拓宽引进外资的渠道,并吸引外国公司到我国进行投资和经济活动,同时也支持我国公司进行跨国经营活动,加速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银行自查工作总结范文9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稽核;有效性;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6)06-0019-03

稽核是审计在银行中的传统称谓,而内部稽核则是为银行服务的、对其控制系统和经营质量进行独立评估的一项功能,它客观地检查、评估和报告银行内部控制是否足够,以确保资源得到高效地使用。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合理保证其各项目标实现的动态过程,是经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和重要职责,而内部稽核则是对内部控制进行再监督的制度安排。因而,从广义上可以说,内部稽核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从实践上看,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出现的众多问题,甚至爆发案件,都与其内部控制缺陷密切相关。进一步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就会发现,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有效性不足亦是重要“病源”。

一、内部稽核的缺陷分析

(一)内部稽核的组织模式及其缺陷分析

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组织模式大概有如下三种,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缺陷。

1.分行直设式。即商业银行分行直接设立内部稽核职能部门,并对其实施全面管理和考核,总行稽核部仅对其业务开展进行指导性管理。这种模式的缺陷主要是独立性极差、职能作用不到位。其主要表现为:内部稽核部门的负责人由分行任命,工作开展极易受分行的左右和制约;个别稽核部门职责混淆,长期兼任其他部门的职能;个别分行将稽核部门视同一般职能部门进行考核,严重影响其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2.总行―分行派驻式。即商业银行总行向辖内分行派驻稽核分部或总行审计特派办,由总行稽核总部对其实施相对垂直管理。此种模式的缺陷主要是独立性不足、垂直管理不够彻底。其主要表现为:总行仍将内部稽核总部设置于经营层内,未能真正实现决策、经营、监督的完全分离;各稽核派驻机构在人事等方面虽归属总行统一管理,但稽核人员的工作考核和薪酬分配方面却实施属地管理,影响了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3.总行―片区派驻式。即商业银行总行设立内部稽核总部,按区域设置内部稽核片区派驻机构,且实施完全的垂直管理。其主要优点是独立性较强,但存在派驻机构人员配备不足、检查频率降低、外部监管关系不明确等问题。如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实施了“总行稽核总部―地区稽核中心―派驻分行稽核专员办”三级稽核组织模式,但稽核专员办仅有3人,2005年未对分行开展稽核检查。由于片区派驻机构均设立于其他城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当地银行监管机构也难以对其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二)商业银行内部稽核运行机制的缺陷分析

商业银行内部稽核运行机制是当前制约其有效性的关键环节,其制约因素主要出现在人力资源、实施程序、工作方法、稽核频率及指标等方面。

1.人员配备不充足。一是人员总量不足。据统计,截至2005年末,某省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人员共计63人,占人员总数的1.81%,较2004年减少18人,降低0.52个百分点;专职稽核人员30人,占稽核人员的47.62%,占人员总数的0.86%。二是稽核人员职业资质不高。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某省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稽核人员中无1人取得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等职业资格;稽核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人员占比持续居高,2003年末为84.42%、2004年末为81.48%、2005年末为79.36%。甚至可以说,在某些商业银行中,内部稽核部门成为不受重视的“边缘”地带。

2.实施程序有漏洞。一是稽核检查计划制定不够精细,缺乏对稽核对象的综合分析和总体评价,不能准确把握稽核对象的问题和重点。二是稽核检查方案和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不高,难以控制内部稽核人员的操作风险。三是稽核检查报告途径不够通畅。有的商业银行分行未建立上报制度,有的分行虽已制定相关制度但报送内容必须经分行负责人签批同意,影响了稽核报告的独立性和真实性。四是后续检查相对空虚。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某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后续稽核的项目数量仅占项目总数的10%,有的商业银行分行甚至尚未建立后续稽核制度,有的商业银行分行三年来仅实施后续检查1―2次,存在“稽核检查出的问题仍然存在”的现象。

3.运用方法欠科学。一是稽核检查以合规性为主,偏重事后监督和结果检查,普遍未建立与银行业务系统相结合的非现场稽核系统,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综合判断能力不足。二是稽核检查中普遍运用传统的抽样方法,主要根据稽核人员的经验选定抽样范围和重点,主观性强、随意性大,易因稽核人员的判断失误而导致重大事项的遗漏。

4.稽核深度和广度有待提高。一是稽核检查主要局限于专项检查或突击检查,全面检查相对较少。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某省辖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的各项内部稽核检查项目中,专项检查占76.20%,全面检查项目仅占23.80%。二是专项检查主要集中于授信业务和离任稽核检查,业务覆盖不均衡。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上述两类检查占比分别为25.43%、46.76%,而对会计业务、中间业务、资金业务的检查仅占5.89%、1.30%和1.30%。

5.稽核检查后的评价和处罚力度有待加强。一是评价制度执行不力。部分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稽核检查后,并未深入分析和评价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未查找内部控制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因此无法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违规操作和经营风险。二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某省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仅有2家对6个内部稽核检查项目的违规人员进行了处理,仅占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检查项目总数的1.83%;处理方式也以罚款为主,其中罚款12人、金额0.48万元,警告1人,撤职3人,开除1人。调查亦发现,个别商业银行在2005年已开始转变观念,逐步加大处罚力度。

二、内部稽核有效性不足的原因

1.从总行层面看,商业银行经营指导思想的偏差,弱化了银行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的内在动力。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改革以来,各商业银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重发展、轻控制”、“重业绩、轻风险”和“重激励、轻约束”的不良倾向,以致内部控制相对乏力,强化内部监督的主观动力不足,对内部稽核模式的改革力度不够、进程缓慢。各省级商业银行分行作为总行的一级人,极易与总行形成“共谋”,忽视内部稽核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弱化了内部稽核职能作用的发挥。

2.从分行层面来看,传统的稽核理念导致了银行内部稽核方法和程序缺乏科学性和灵活性。根据现代审计理论,稽核检查应更加注重对业务程序和内控系统的分析。传统的稽核理念使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局限于业务结果的检查,缺乏对银行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使内部稽核程序的标准化程度难以提高,内部稽核的工作效率相应降低。

3.从监管层面来看,外部监管的软约束削弱了银行增强内部稽核有效性的外在压力。一是内部稽核的监管法规不够完善。比如,操作性不强,缺乏对内部稽核方法和程序等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强制力较弱,无相关处罚办法及问责制度。二是基层监管机构力不从心。一般而言,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的内部稽核系统均由总行设计和构建,各分行难以采纳地方银行监管机构对其改进和完善内部稽核体系的监管建议。同时,因内部稽核片区派驻机构的外部监管关系尚未理顺,地方银行监管机构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加商业银行改进内部稽核体系的内在动力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结构,强化内部再监督。设立一定数量的外部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下设内部审计委员会,以保证董事会对内部稽核体系有效性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完善监事会结构,增加外部监事,提高监事会成员素质,以充分发挥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再监督,促使内部稽核体系的改进和有效运行。

(二)再造内部稽核体系,提升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运行效率

一是按照独立性原则进行内部稽核的组织设计。商业银行一般宜推行“总行稽核总部―地区稽核中心―分行稽核专员办”的三级派驻模式,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内部稽核机构均由总行派驻,人事、薪酬均由总行统一考核和决定。二是提升稽核人员素质。商业银行应实施稽核人员准入管理,提高职业资质和专业水平,实施稽核人员与一线业务人员的轮岗交流制度,提高稽核人员待遇,增加稽核人员数量,使各级派驻机构的人员配备与管辖分行的业务发展相适应,确保对基层行合理的稽核频率和范围。三是完善稽核方法和程序。建立内部稽核的非现场信息系统,将传统补救型或堵漏型的事后稽核变为事前稽核。大力推行内部控制评价基础审计方法,合理确定内部稽核检查的范围、重点和具体方法。实施稽核检查方案的标准化管理,规范和统一稽核检查方法和程序,降低检查人员的操作风险。完善内部稽核情况的报告制度,构建基层稽核机构向董事会直接报告重大问题的绿色通道,以确保银行高层及时知晓和纠正内控管理中的偏差,使内部稽核真正发挥自我纠错的作用。

(三)强化稽核体系的外部监管,推动内部稽核的改革进程

1.完善银行业内部稽核运行的监管规章和制度。银行监管当局应出台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体系管理办法,从组织设计、方法和程序、外部监管的关系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建立内部稽核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建立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体系运行的问责制度,落实责任,明确处罚办法。

2.建立对商业银行内部稽核运行状况的分级监管模式。针对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组织模式向“垂直管理、片区派驻、分级设置”发展的趋势,一是要确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稽核总部、银监局对辖区内分支行稽核机构的监管职责,明确银监局对辖区内分行所属片区内部稽核机构的监管职责。二是建立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信息的分级报告制度,督促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总部及片区派驻机构,分别向银监会及片区内银监局,披露内部稽核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三是建立内部稽核监管信息的沟通机制,既加强银监会与银监局的纵向交流,又增进内部稽核片区内银监局的横向沟通,使各级监管机构通过共享内部稽核监管信息,避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之间、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增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合力,提高监管实效。

3.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和落实内部稽核体系的建设目标和计划。建议银行监管当局进一步督促商业银行将内部控制稽核体系建设纳入经营发展的战略规划,制定内部稽核体系建设的短、中、长期目标,落实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使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体系符合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作用,提升应对市场竞争的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银行自查工作总结范文10

本报告由工作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七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数据的统计期限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第一部分:工作情况概述

年,市支行认真贯彻《条例》,加强组织学习,强化责任意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开展。

一是做好成员调整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学习政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提升了工作人员的素质。二是认真做好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政务公开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整理和保管、移交和利用等规定,及时对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档案进行了归档。三是认真做好年度政务公开信息总结工作,按时撰写、了《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是及时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了更新。年,市支行更新了领导分工、内设部门、支行动态和工作计划总结等内容。五是认真开展自查。按照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自查和检查的通知》要求,市支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2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19号)及《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方案》(银石办发〔〕46号)有关规定,组织综合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人员,认真从贯彻中央重大决策、落实总行工作部署、履行央行职责、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政务公开长效机制建、办理依申请公开情况等方面对支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开展了检查和自查。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职责和设置

公开了市支行的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等信息。

(二)金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在市支行政府信息公开网页上公开了票据法、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管理办法、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事项信息

公开了市支行贷款卡年审时间、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等信息。

(四)履职业务信息

一是公布了开展支付结算和反假宣传活动信息。二是了征信专题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公开了依托“农村征信宣传网络体系”征信宣传走向乡村的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信息

主动公开了市年工作总结及年工作计划、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内容。

(六)其他有关信息

了征信宣传知识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市支行通过市政府信息网站了机构职能、领导信息、计划总结等工作信息。

(二)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在市支行门卫处放置了《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供群众免费索取;在支行院内公开栏和营业场所公开了应急管理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核准、贷款卡发放核准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便于客户了解和监督。

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度,市支行未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部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度,市支行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第五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

年度,市支行未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部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年,市支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年,我支行将加强组织学习,及时做好政务公开更新,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信息调研,做好年度政务公开档案的归档工作,切实推动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七部分: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为方便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查询了解市支行有关政府信息,现将相关情况公布如下:

银行自查工作总结范文1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金融要大发展、风险要严防范”的总体要求,全面排查地方金融风险隐患,及时堵塞风险漏洞,健全完善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我地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合理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促进全金融业稳健运行、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在“打造实力、建设幸福城乡”两大战略任务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排查对象和内容

此次风险排查的对象为全地方金融机构、境内上市公司和民间融资组织。其中,银行业主要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期货业主要是我境内上市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也是这次排查的对象。

风险排查的重点内容:

一是地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风险情况,重点检查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管理层和高管人员内部控制能力是否具备;内控机制是否健全,各项基础性、系统性建设是否存在缺陷;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是否依法合规等。

二是民间融资领域风险情况,重点排查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风险隐患。

具体排查内容和标准,按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制定的配套方案实施。

三、方法步骤

此次排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动员发动(3月15日至3月25日)。政府制定并印发全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部署。上市公司所在镇、直各相关责任部门和行业监管、主管部门以及各法人机构按照风险排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具体排查工作方案。其中,全地方银行业机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全地方证券期货业机构及上市公司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经政府同意后,由金融办及行业监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直各相关责任部门和行业监管、主管部门以及各法人机构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排查目标,细化排查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层层进行动员发动,全面启动排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3月26日至4月15日)。各法人机构对照排查内容和标准进行拉网式风险自查,全面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自查自纠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政府和相应监管、主管部门。各相关负责镇、部门和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和督促各法人机构切实做好自查自纠。

(三)重点抽查(4月16日至5月15日)。政府组织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对法人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银行业100%,证券期货业100%,上市公司100%,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50%左右,融资租赁公司100%。

(四)整改提高(5月16日至6月30日)。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和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逐一限期整改,堵塞风险漏洞,消除风险隐患。与此同时,对排查发现的共性、根本性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从源头和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五)总结验收(7月1日至7月10日)。整个排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相关负责部门和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分别对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于7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政府成立由长任组长,分管副长任副组长,府办、金融办、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广电局、信息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支行、银监分局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金融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指导、调度等工作,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直相关负责部门和行业监管、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抽调精干力量,全力组织实施,推动排查工作扎实开展。风险排查过程中,政府将组织专门力量成立督导组,对各相关负责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分工。风险排查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政府是防范辖区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风险排查工作负总责。全面组织好本地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排查工作,并负责制定本民间融资组织风险排查具体方案,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切实防范、化解民间高利贷等风险隐患。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金融办在发挥好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搞好组织协调的同时,与上市公司所在镇具体负责内上市公司、全证券期货业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银监分局办事处负责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要从政策指导、技术支持等方面给予大力配合。商务局负责全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公安局负责非法集资活动排查工作,依法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工商局做好全民间融资中介组织风险排查工作。广电局、信息中心负责风险排查工作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严肃工作纪律。风险排查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进行。对排查出的问题,要严格落实有关保密规定,严禁私自对外扩散,防止炒作。同时,对有关宣传报道要坚持正面引导,统一宣传口径,掌握舆论宣传主动权。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要制定工作预案,确保一旦发生能够迅速应对、妥善处置。

银行自查工作总结范文12

一、美国跨国银行内部监管的原则与制度

(一)美国企业内部控制的一般原理、原则

美国是现代内部控制理念的发源地,早在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一个工作程序委员会就出版了一份关于确立企业内部控制理念的特别报告。该报告指出,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用以保护资产、检查会计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提高经营效率,强化遵守既定管理政策的组织计划、协调方法与措施。该报告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的预算控制、成本控制、经营报告、统计分析和控制文化承担外部审计的职责,很大程度上是以会计师的外部审计责任取代企业的内部控制责任。

这种以外部审计为主的方式引起很大的争议,以外部审计责任代替企业自身的内部监管责任容易造成企业放任自流的“搭便车”现象,助长企业的冒险经营与舞弊风险,而且也加重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法律责任,也难以广泛适用于对内部风险防范有较高要求的金融机构。为此,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54号审计报告,对内部控制责任作了划分,将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与组织机构实施、财产保护、财务会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各种措施,由注册会计师负责实施控制;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的设计、管理部门决策和业务运作的程序与记录等,主要由企业管理层负责监控,只有当内部管理控制对财务报表可靠性有重大影响时,会计师才有义务去核查管理控制。第54号审计报告所确定的内部控制原则,已为美国商业界包括银行业所普遍采纳,成为美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准则之一。

1992年,由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下属的一个专业委员会“赞助机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以下简称COSO)了题为《内部控制――统一的框架结构》(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的研究报告,对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作了系统阐述。该报告认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应包括五个基本要素:

1、控制环境(control environment)。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或程序有影响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员工的信念与能力、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功能、管理哲学和经营风格、组织结构、授权和责任的划分、人力资源政策及其执行等多方面的内容。

2、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辨识和分析风险是一种必须常抓不懈、持续反复的过程,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正确识别和评估经营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降低风险。

3、控制活动(control activities)。除了控制环境的“软环境”之外,企业还需建立控制风险的一系列“硬制度”,来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这些控制活动包括:业务和经营活动的授权、组织系统内有利益冲突职务的分离、实物控制、资产或财务记录的专人管理等。

4、信息与沟通(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为了实现其经营业绩和风险控制的目标,企业必须识别、处理和交流来自内外的各种信息。COSO报告强调,完备的信息处理系统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保障,信息系统不仅处理企业内部产生的经营信息,而且也处理来自企业外部的各类经济、法律或行政信息。

5、监督(monitoring)。监督是由适当的人员,在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下,评估内部控制绩效的过程。监督活动分为持续监控和个别评估两类,前者是一种日常例行监督程序,是对业务管理层日常内部控制效果的监控和评价;后者是一种特别监察,一般是对出现严重异常或存在危机隐患的业务或部门进行的专门审查。

COSO内部控制框架虽是对一般企业的概括要求,但却得到了美国银行监管者和银行业的普遍响应。199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批准了对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第12条的修正案,要求银行就其内部控制状况定期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报告,并鼓励以COSO内控框架作为报告的格式。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很大程度上也借鉴了美国COSO内控框架的原则规定。

(二)美国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与实践

美国银行业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策略和运作原则,一些著名银行如花旗银行、美洲银行、纽约银行的内控制度与实践在跨国银行业中有着良好的口碑。概况而言,美国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具有如下一些特色:

1、独立、集中、权威的内部监管体系

美国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非常活跃,分支机构遍布世界各地,为了更好地实现对银行系统内各组织各机构的有效监控,美国的跨国银行大多建立了强势的内部监管体系。这种强势的内部监管体系有如下三个特征:

第一、稽核权由银行总行统一行使,分行没有稽核部门。分行的稽核由总行根据分行业务的权重派出若干稽核主任,分别负责区域分行的稽核。以花旗银行为例,花旗银行在亚太地区的分支机构统一由亚太地区稽核分部负责稽核,亚太地区稽核人员又分驻香港、新加坡、悉尼、马尼拉四个办事处,四个办事处各有管辖范围,如花旗银行中国范围内的业务就由香港稽核办事处负责。

第二、内部审计独立。银行的行政和日常管理层无权干预内部审计体系的运作,并有如下切实的制度保障:银行副总裁兼任首席审计师,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稽核人员选任独立,稽核人员由总行稽核部门直接从各业务部门中优先筛选;财务独立,稽核部门有独立的财务预算,不受业务部门干预;稽核人员的待遇从优,不低于实权业务部门。

第三、稽核部门分工精细,人员充足。稽核部门内部机构根据职能、业务、区域等不同标准划分,部门众多。如花旗银行的稽核总部除首席审计师外,下设调查部、业务审计部、辅助管理部、监督检查部、审计培训部、现场检查部,在现场检查部下又根据业务和区域分设北美一部(负责资金、证券审计)、北美二部(负责零售业务审计)、北美三部(负责衍生工具审计)、亚太部、拉美部、欧洲一部和欧洲二部等部门。美国主要银行的稽核人员占其员工总额的比重相当高,2000年的统计数据表明花旗银行稽核人员575人,占总员工数的0.58%,美洲银行稽核人员350人,占员工总数0.44%,纽约银行稽核人员170人,占员工总数1.4%.[16]

2、统一、严密的稽核依据

美国跨国银行要求各业务部门必须针对本部门业务的特点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规章或守则,这些规章或守则必须经董事会或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部门规章或守则有两个作用:一方面可以成为员工管理和教育的规范,新员工入行伊始就必须熟稔业务规则,明确自己的责、权、利,遵守守则情况成为员工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这些守则也是稽核部门内部监管的依据,稽核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业务部门不遵守规章或规章本身有漏洞,可以向业务部门提出建议,要求其限期改正或完善。

3、注重非现场稽核方法

与其它企业一样,跨国银行是营利性经济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在风险管理和内部稽核问题上同样面临着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问题。美国银行强调稽核工作不应干扰银行业务部门的正常运作,不鼓励大量采用现场检查方式,提倡开放式、自律型的非现场检查。以花旗银行为例,其稽核部门在确定稽核任务与稽核目标后,一般提前两周向稽核对象发出通知,要求报送相关的稽核材料。稽核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接纳和审核业务账册和资料,只有在账册无法说明问题时才考虑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美国银行注重非现场检查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在先进网络技术和信息系统的支持下,非现场检查有充分的硬件保障,不易产生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第二,与现场检查相比,非现场检查节约人力物力,又不干扰业务部门的正常运作,检查成本较小;第三,美国银行管理层认为,封闭型、突击式的现场检查虽然有助于发现问题,但却是以丧失业务人员信任作为代价的,非现场检查采用开放式、互动型的稽核方式,有助于培养稽核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互信意识,对业务部门的自我控制具有良好的催化作用。因此,美国跨国银行中除纽约银行等少数银行外,均不再将突击型的现场检查作为主要的稽核方式。

4、资产风险管理的“六C”法则

美国跨国银行通过评估资产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来控制资产风险,提高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对一般资产业务的风险评估必须贯彻“六C”法则,即必须考虑如下六个因素:

(1)品质(character):银行必须确保客户对借款等业务有良性意愿和明确的偿还意向,这一点主要是通过考察客户既往的金融信用记录来评价的。

(2)能力(capacity):银行必须确信客户有从事业务的权能,签约时有合法的缔约能力,并对客户履约的能力有客观的评估。

(3)资本(capital):银行必须对客户的有形资产净值进行分析,确保客户有能力提供充足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或履行合同。

(4)抵押品(collateral):如果客户提供抵押品作为履约担保,银行必须明确知悉抵押品的质量与价值。

(5)环境(circumstance):银行必须就对客户日常业务、产业、抵押品等有直接影响的因素做出客观评估,实际上是考察影响客户履约的外在因素。

(6)控制(control):主要是对业务的持续进行合法性与合规性的评估和控制,例如研究法律的修订是否会影响业务的合法性,贷款业务是否符合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性要求等。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美国的跨国银行对内部稽核工作是相当重视的,从人力、物力、制度等方面均给予充分保障。这种强势稽核体制对银行经营的安全性与稳健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十年来美国跨国银行业没有出现大的危机,美国跨国银行奉行的强力内控制度功不可没。但也有学者认为,强势内控制度的确有助于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但投入大量稽核人员用于内部监管工作必然对银行的整体盈利产生影响,此外,过于依仗非现场检查的监管方式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尤其在业务部门有意隐瞒的情况下,非现场检查难免流于形式。

(三)美国跨国银行的内部控制评估

内部控制评估是外部审计师或监管机构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调查、了解、审计、评价的一系列活动过程的总称。内部控制本身是对银行风险的监视和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则是对内控机制有效性的监督,实质上是对风险管理的二次监督,通过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可以使审计人员和监管机构了解银行财务会计的可信程度,并为监管机构进行银行监管提供线索。

美国对银行内部控制评估工作相当重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现场审计工作准则》(the Auditing Standards of Fieldwork)第2条明确规定:“(审计师)对现行的内部控制结构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以此作为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性质、时间安排以及测试范围的基础”。美国是少数几个以法律强制银行披露经独立审计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国家之一,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要求所有资产超过1.5亿美元的银行和储蓄机构,应定期公布经独立审计师审计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美国审计部门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估,有一套相当成熟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审查评价

这是内部控制体系评估最重要的一环,可细分为如下四个程序:[17]

(1)初评。在正式评估内部控制体系之前,审计师应先审阅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银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指南,向管理人员询问,现场检查银行工作情况,以便对银行的控制环境、风险管理、信息交流等有一个总体印象。

(2)描述。审计师必须对内部控制的初评结果加以详尽描述,编成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描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

文字叙述法(written narratives):即以书面文字的形式阐述银行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按照不同业务和业务环节,说明各业务、环节的特征、经办人员、控制措施与方法、财务记录的编制要求和保存方法等,同时还必须说明内部控制措施的效能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文字叙述法的优点是简便、灵活、适用面广,常用于经营规模小、内部控制制度简单的银行,但文字描述法不能直观地反映较为复杂的内部控制系统,不适宜对经营网点多、业务复杂的跨国银行进行描述。

系统流程图法(system flowchart):即用流程图解的方式描述各业务环节的处理程序、财务记录的编制、处理、传递与保存。优质的流程图还能直观地显示各项业务的职责分工、授权、批准和复核验证等控制程序和功能。作为图示描述法,系统流程图法具有文字叙述法不可比拟的优势:它可以较为直观地反映较为复杂的内部控制结构,具有直观、明了、清晰、完整的优点,还可以根据业务和内部控制的变化及时加以更新。但系统流程图对编制者的要求较高,审计师编制时必须面面俱到,考虑周详,否则流程图无法反映内部控制的全貌,容易令人费解或招致误解,此外流程图仅能反映内部控制结构的现状,不能明确揭示有关内部控制系统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其缺陷。

调查表(questionnaire):是一种预先设计的标准化调查问卷,以便了解银行内部控制及其实际功能。调查表分别针对各主要业务和环节的内部控制措施列出一系列问题,备好正面答案和负面答案(有时还有中性答案),交由银行业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调查表有统计学原理作为依据,较为科学合理,实施起来也较为便利,但答题人的主观心理对问卷结论有着直接影响,且调查表只能分别反映各经营环节或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不足以概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全貌。

三种调查描述法各有其优劣,需要根据特定银行的内部控制情况加以选择适用,有时,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银行的内部控制运作情况,审计师将三种方法兼施并用,以求达到更为准确真实的描述结果。

(3)验证。通过从银行业务中抽取某一样本业务,从其处理始点审视至终点,借以判断银行的业务控制是否完善,审计师对银行内控机制的初评和描述是否客观全面。

(4)评估。美国的内控机制评估是相当有特色的,审计部门将内部控制风险分为三个层次:

固有风险(inherent risk):指银行因业务性质本身具有发生错误或弊病的可能。

控制风险(control risk):是指银行内部控制未能防止银行业务出现弊病或错漏的可能,控制风险越大,说明银行的内部控制越薄弱,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越大。

察觉风险(detection risk):是指那些内部控制机制和审计部门均未能有效察觉业务出现错漏或舞弊的可能性。

审计部门根据科学的加权公式,测算出上述风险在内部控制风险中的权重,并据此对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做出客观的评价。

2、内部控制测试

内部控制测试是对初步评价结果的校验,在整个内部控制评估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内部控制不完善,内部控制风险较大的银行,内部控制测试可以检验其内部控制问题严重的程度,确定内部控制失灵的关键环节,为今后的整改提供重点和思路;对于内部控制完备、风险较小的银行,内部控制测试可以再次验证银行的内控水平,避免有隐藏的内部控制缺漏。

由于跨国银行业务活动纷繁复杂,审计师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进行复查,只能以样本抽查的形式进行测试。内部控制测试一般在银行会计年度终了之前进行,这样有助于及早发现银行内部控制的问题,建议监管当局进行整改,保证银行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测试之后,审计部门会形成最终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银行内部控制风险进行评价,并分析其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确定今后的审计计划与程序。

3、报告银行高级管理层和监管当局

根据美国的审计准则,审计师不对银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但其对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属于审计准则中的“可报告事项”(reportable conditions),应及时通报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或依据金融监管法规的要求,将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报告监管当局。

审计师向银行高级管理层通报审计结果,须采用专门的文书“致管理层函”(management letter),并通过专门的渠道直接呈交银行董事会、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之所以做出这样审慎的安排,是为了防止审计结论被搁置或篡改,以利于银行高级管理层及早针对内控问题做出妥善安排,避免内控危机的发生。审计师发现银行内部控制的重大问题时,必须尽快报知高级管理层或监管机构,如因审计师的瞒报或拖延给银行造成损失,审计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英国跨国银行内部监管的制度与实践

(一)英国公司内部控制的一般原理、原则

英国的内部控制研究发端于20世纪80、90年代,当时英国的实业界就像今天的华尔街一样,假帐盛行,因控制失灵导致的公司经营失败层出不穷,公众公司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英国会计界为此成立了多个专门委员会,进行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改革的专题研究,并形成了多份研究报告,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92年的《卡德伯利报告》(Cadbury Report)、1998年的《哈姆佩尔报告》(Hampel Report)和1999年的《特恩布尔报告》(Turnbull Report),它们也被称为是英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研究史上的三大里程碑。

1、1992年《卡德伯利报告》

为了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财会舞弊风险,1985年英国《公司法令》第221条要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必须对公司财务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法律并没有提供董事和董事会监督约束公司财务会计记录的具体制度设计,《卡德伯利报告》的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卡德伯利报告》认为,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为避免董事会和董事串通一气,合舞弊,《卡德伯利报告》创设了“内外双重审计”的制度。“内外双重审计”的制度设计为在董事会向公众或监管机构出具正式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之前,该报告必须经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双重审核。这样,就最大限度地避免了董事会、董事甚至内部审计人员串通舞弊的可能性。

《卡德伯利报告》在许多方面开创了英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先河:如要求在董事会下设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等等。其中一些制度和原则,还沿用至今。

2、1998年《哈姆佩尔报告》

《哈姆佩尔报告》明确指出,内部控制的目标在于保护资产的安全,保持正确的财务会计记录,保证公司内部使用和向外部提供的财务信息的准确性。报告将内部控制的范围由原先的财务控制扩展到全面的业务控制,并重申了董事会和董事的风险管理职责。

由于《卡德伯利报告》对董事会和审计师的核查报告责任要求得过于严苛,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必须为舞弊和错误提供“绝对担保”,董事会和审计师必须为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实践中董事会和审计师均有所顾虑,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往往作有意模糊或保留的声明。《哈姆佩尔报告》对此作了改进,不再要求董事会和董事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担绝对的担保责任,而仅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合理保证”,即排除了在董事会和董事均恪尽职守的情况下仍不能发现的一些内控失灵问题,如操作性失误、系统性风险等等。

3、1999年《特恩布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