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3 12:14:48
工商银行做好“六五”普法教育初期工作情况小结
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的要求,在“五五”普法过渡到“六五”普法之际,工商银行支行采取三项措施做好“六五”普法教育。
一、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机制。领导重视是前提,员工参与是根本,为保证“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取得突破性进展,该行将在努力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依法办事上下功夫,让基层行形成更加科学的、统一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制、让“五五”普法成果得以巩固,在“六五”普法中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从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自觉依法经营。
二、理论结合实际联系机制。“理论如果不和实际结合,便会成为空洞的理论”,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治国方略载入宪法。该行“六五”普法将进一步健全完普法、依法经营责任制度,考试考核制度,监督制度,杜绝地方用行政干预银行运营现象,同时银行经营自觉按《公司法》、《劳动合同法》、〈银行法〉等,做到业务发展依法经营。
三、强化监督激励保障机制。检查监督是落实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普法的目的是让基层行员工法律意识增强,并将相关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不讲外行话、不办“法盲”事,该行将在“六五”普法建立健全包括学习、培训、考试、监督等机制。员工要从严要求自已,勿以自已言行代替法律: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等依法办理;办理业务按章操作,不自行其是。对在普法中维护工行形象、依法经营的突出人和事予以表彰。
“搞,死劲搞,只要不发疯。”
前一句话,是经济学家吴敬琏对当下中国各级政府靠投入刺激经济的担忧;后一句话,是一个基层官员对一位财经记者谈今年工作的体会。
在国际金融论坛2012学术报告会上,吴敬琏指出:据不完全统计,为了保增长,各地作出的投资规划,已经达到了十七万亿元。稍有些经济学素养或者熟悉历史的人,都会认识到这种方式是不可持续的,消极后果也会越来越明显,存在的问题已经相当危险。
吴敬琏特别谈到高铁:高铁是不是需要发展?是需要的……可是,用这么多资源进行普遍建设,留下来两万亿元的负债,后果会是怎样的呢?现在对付经济下行的主要办法,仍然是应用所谓中国模式的优越性,用国家动员资源的能力进行大量投入。
似乎是为了印证吴敬琏的担忧,9月5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先是公布二十五个轨道交通、城际铁路项目的建设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的信息,继而又批准或批复了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些轨道交通项目涉及十八个城市、八千多亿元总投资,十三个公路项目总里程超过两千公里。同一天,发改委还批复了九个污水处理项目、一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七个码头港航项目。此次涉及的基建项目总投资额达上万亿元。
这些项目有中央政府投资,但更多的要地方配套投资。经济学家陈季冰比吴敬琏乐观,他说:“地方政府落实地方版四万亿将会遇到强大的阻力,他们实际上是不太可能说到做到的,这可能只是一种愿景、一个规划。”
陈季冰认为,学术界及媒体都担心,一旦地方政府重启大规模投资,在短暂的刺激过后,可能陷入更深重的经济衰退,产能过剩、大量烂尾工程、地方债务危机、银行坏账剧增等恶果将难以避免。全国大多数地方政府实际上早已欠下一屁股债,在当下不明朗的形势下,对那些资产负债率很高的政府项目,银行不会考虑借贷。最近几个月来,全国新增人民币信贷规模始终保持在低于市场预期的低位,中长期信贷增长规模尤其偏低,都显示了银行谨慎观望的心态。
但陈季冰说的是理论,而透支财富,是所有政府的天性,必会死命突破制约。何况还有中国特色:除了传统的发债方式,中国还创造了政府直接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改革新路,虽然中国法律早有规定,中央政府不得向央行透支,地方政府不得发债,这些都是为了防止政府随意借钱肆意花钱。但四年前国际金融危机袭来,中央启动四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其后规模远不止这四万亿元,地方借此东风,成立各种政府融资平台,大肆向银行贷款,十万亿元都打不住。规定算什么?政银一体,一发不可遏止。
除去发债借钱,地方政府还有一招,掘地三尺,增加税费。这费也是中国特有,更不受法律制约。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1月到7月,地方本级收入三万七千零八十六亿元,同比增长13.8%。经济低迷,收入还能不错,全仗着地方非税收入大幅增长25.7%。官员“搞,死劲搞”的结果是什么?就是像沈阳那般整条街地歇业。
前面讲过,透支财富是所有政府的天性,美国也一样,眼下推出了QE3。然而,美国政府投资不仅会受到更多的制约,美国经济还有市场的活力,比如苹果。9月13日,苹果iPhone5在北京面世,摩根大通预计,第四季度苹果将卖出八百万部iPhone5手机,销售总额预计将达到三十二亿美元,从而为美国第四季度经济增速贡献0.33个百分点,全世界人民都因苹果给美国政府交税。
显然,苹果的经济刺激效应比QE来得更直接、更有效。调研公司StrategyAnalytics数据显示,自2007年6月推出iPhone以来,iPhone手机在过去五年中的累积出货量达到两亿五千万亿部,为苹果带来一千五百亿美元的收入。苹果2011年的总营收为一千二百八十亿美元,比全球一百六十个国家的GDP还高。苹果并非一骑绝尘,美国还有微软、戴尔、谷歌、惠普、Facebook等,这些都不是政府投资,不是搭个文化产业园玩出来的。
小额贷款是什么小额贷款(Micro Credit)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小额贷款具有贷款范围较广、营销模式灵活等特点。
从国际流行观点定义,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很多企业在小额贷款里脱颖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 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综合性P2P领域的领航者之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与财富管理服务。唯我贷为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债权融资领域的最佳途径,致力创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自主配对,为国内广大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最急需的贷款和融资问题。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因为,由贫困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会导致整个国家的动荡,小额贷款通过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青海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1]。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并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八条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名称记载的行政区划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60%。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事业、自主创业、城市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活动: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贷;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应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从事信贷业务,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xx〕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先建立制度、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非法证券买卖。
第五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强化协会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贷;
(八)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普劬桑奂趵奂普劬珊蟮牟疃钭饔低庵С龃怼?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砼迹蛔几谋涫湛畹ノ唬ㄈ耍?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附件1
滕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计划
一、计划开展的人口普查主要宣传活动
(一)准备阶段宣传(2020年8月31日前)
1、建立人口普查专题网站,在相关网站上增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网页链接。
2、利用《滕州统计月报》、滕州统计微信公众号等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宣传普查知识、宣传普查进程、宣传典型事例等。
3、及时宣传报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集中宣传阶段(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31日)
4、与市委宣传部联合制订并印发《滕州市第七次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5、发放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海报等宣传品,组织征集标语口号。
6、开展人口普查相关法制专题宣传活动。
7、举办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主题的“中国统计开放日”。
8、开展部门合作,协调电信运营商前向手机用户推送人口普查信息短信,协调市融媒体中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刊播发人口普查宣传广告;协调有关网络媒体在普查登记前为用户推送人口普查信息;协调各街道社区悬挂社区横幅、张贴宣传标语,企事业单位电子屏靠滚动播放人口普查宣传广告;协商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利用出租车、公交车、公共电子屏幕等做好人口普查宣传。
9、加强与文明城市创建的融合,开展争当文明普查员和文明普查对象(户)活动。
10、做好人口普查相关舆情监测,及时进行处置应对。
11、2020年10月组织“人口普查宣传月”活动:
(1)主要媒体做好“人口普查宣传月启动仪式”的宣传报道。
(2)宣传报道市领导关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会议动员讲话。
(3)组织全市中小学生开展“人口普查宣传一堂课”活动向中小学生普及统计知识,通过他们带动家庭成员积极参加人口普查。
(4)在市级宣传媒体刊播发人口普查公益广告。
(三)普查登记阶段宣传(2020年11月-12月)
1、普查登记首日,市融媒体中心组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正式开始的宣传报道。
2、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到普查现场指导普查填报登记工作,邀请滕州日报、滕州电视台等主要媒体追踪报道。
3、宣传人口普查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确保数据质量的好做法、好典型。
4、通过各种形式继续播放人口普查公益广告。
5、通过向普查对象发放《致人口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和宣传品,增强普查对象的支持与配合。
(三)数据汇总和阶段宣传( 2020年12月-2022年12月)
1、普查主要数据公报,解答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2、灵活运用互联网、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优质的数据服务。
3、编辑出版《滕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汇编》。
二、计划制作并发放的人口普查宣传用品
(一)制作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片、公益宣传广告。
(二)发放宣传海报、宣传画、人口普查公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制作人口普查其它宣传用品。
附件2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标语
摸清国家人口,惠及万家生活
国之情,民之意,查人口,定大计
人口普查,惠及万家
大国点名,没你不行
人口普查家家参与,美好未来人人共享
普查今天人口,谋划明天发展
人人都是国的宝,普查一个不能少
人口普查十年一度,如实填报摸清底数
人口普查大点名,你我携手阔步行
十年变化有多大,人口普查来说话
把脉人口新情况,问诊经济高质量
人口普查有你有我有他,准确登记利国利民利家
家有多大,人普说话
戮力同心七人普,全民共享中国福
普查依靠人民,普查惠及人民
做好人口普查,助力国家发展
十年人口有变化,定期普查意义大
人口普查 利国利民
知根知底,国之大计
普查人口现况,创造美好明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一、职务第一条在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资金调配、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推行现代化管理方式,进行企业经济核算和分析工作,并反映其成效。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财经纪律以及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贯彻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保证国家、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编制公司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和成本计划,并加强管理,促进各项经济指标实现。确保按期组织税利上缴,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组织制订储备、生产、成品资金定额,严格费用开支,加强成本管理,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搜集、整理、积累历年各项原始资料,指导车间经济核算工作,促进工厂经济效益逐年提高。
第五条负责企业资金管理,监督其增减变动,负责盘盈、盘亏、报废清理、货款结算、催收和处理等工作。做到情况清楚,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处理及时。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搜集整理价格资料,负责制订公司厂内内劳务、产成品、半成品、物资等的计划价格,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车间对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正确计价和销售。
第七条负责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搜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第八条负责对全公司重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会签。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九条负责组织起草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根据公司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部门方针目标的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职权第一条对公司厂内各项资金和费用的使用有检查、监督权。有权根据厂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变化,对资金、费用的使用提出调整方案。
第二条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
第三条对公司集中审编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条有权对各仓库和工程、生产作业项目的节约和浪费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第五条有权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并向各部门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
第六条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年、季、月度财务成本计划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三、职责第一条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政策、制度不严或处理财会业务不当,造成违章、罚款、浪费等现象负责。
第二条对公司的有关成本、利润、资金等方面的经济效益指标因措施不力完不成计划负责。
第三条对由于资金计划不周、管理不善、监督不严、影响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对不及时清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款、在途资金等账户造成损失负责。
第五条对国家规定的财务档案资料整理归档不及时,管理不严、出现损坏、遗失等现象负责。
第六条对成本资金、价格控制管理不严,经济活动分析不及时,影响公司经济效益指标完成负责。
第七条根据公司方针目标展开要求,未能及时对本部门方针目标展开、检查、诊断、落实负责。
附则二、出纳作业处理准则
第一条本处理准则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等作业。
第二条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可设备用金,采用定额制,其额度由总经理核定,其备用金由出纳经管。
第三条出纳办理现金、票据的支付,登记及移转等业务,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付款审批程序。
第四条除提取备用金外,所有支出凭证应由会计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先查询后出纳方能支付。
第五条凡一次支付未超过1,000元者径由公司备用金支付外,其余一律以支票等银行转账支付。
第六条出纳人员对各项货款及费用的支付,应将本支票或现金交付受款人或厂商,本公司人员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需由本公司人员代领者,需经财务经理核准。
第七条公司一切支付,应以处理合法、合规的发票或凭证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予拒绝。
第八条支付款项应在传票上签署领款人印鉴,付讫后加盖付讫章及经手人戳记。第九条本公司支付款项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1.国内采购、工程发包款:应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设备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部门经理签章证明及核准,公司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送交财务部门开具支票或汇票。
2.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相关协议文件,由经办人员填具借款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呈报核准后送交财务部门开具支款。
3.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由经办人员填具付款凭证,经有关部门主管签章证明及公司核准,送交财务部门开具付款。
(二)会计凭证的核准:1.会计应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各项经济内容,对不能确定的事项报财务经理审核。
2.会计审核传票时,应先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税收法律及公司规定的手续。
3.传票经财务经理,及总经理核准后,送交会计转出纳办理支付工作。
第十条有关货物运费及外汇结售汇款、发样,及各项费用等支出款,应填具借款单或支款凭证,附发票、许可证影印件,送交会计部门以预付或暂付方式制票转出纳办理支付。前述款项可由经办人员直接向出纳签收,但必须于支付后7日内向会计办理冲转手续。
第十一条本公司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一)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集中付款一次(星期日及例假日顺延),但以原始凭证经核准后于付款日前5日送达财务部门者为限。
(二)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仍以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员工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核准者为限。
(三)薪金工资的付款:1.工资:全体员工工资均于每月15日前转账支付。
2.过节费和补贴:过节费在节日前一周内,补贴在月底支付。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经办部门另行签呈财务经理转呈总经理批准后,再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出纳支付款项若有扣缴事钍保劭钕钣诖卧?0日前填具有关机构规定的报缴书向公库缴纳,并以影本一份并附于传票后,凡有扣缴税款及免扣缴应申报事项者,出纳应于次年元月底前填具有关机构规定的凭单向稽征机关申报,并将正、副本交各纳税义务人。
第十三条薪金工资的支付,应由行政部根据考勤表会同财务部编制工资表,于付款期限前一周内送交出纳。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于收到货款后,应将其中所收货款如数解缴出纳,出纳应将解缴凭证送交会计,并据以编制传票。销售部门收到汇款通知时,也要及时送交出纳,以便及早落实回款来源。
第十五条为便于办理薪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起见,公司员工应于每年度开始一个月内,及新进人员报到时,填报薪资所得受领人申报表,由出纳收执,作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依据,出纳应就每一员工给付薪工资及扣缴情况填载于各类收入所得扣缴资料登记表上,作为日后扣缴申报之用。
第十六条凡依法应扣缴的所得税款及依法应贴用印花税票,若因主办人员的疏忽发生漏扣、漏报、漏贴或短扣、短报、短贴等情事以致遭受处罚者,以及劳工保险费的滞缴事项,其滞纳金及罚金应由经办人员及其直属部门负责人赔偿。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总经理联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原料辅料、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并按借款审批程序第二条执行。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七章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财挪用公司款项的;(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附则
拍卖案轰动上海滩
1935年2月,英商鲁意师摩拍卖行在《申报》登出一则拍卖公告:1935年2月26日下午3时半,在北京路该行前间拍卖申新公司第七纺织厂所属“坐落本埠东区贵重地产六十八亩,兼该地上所建房屋以及屋内机器”,“限价银洋二百廿五万元,若出价不到此数者,则不予考虑……凡出价最高者即为买主”。拍卖如期举行,由日本律师冈本、村上代表匿名委托人以最低价二百廿五万元拍得。这起拍卖事件在上海商界引起轩然大波。
拍卖案中的申新公司第七纺织厂(以下简称申七)为申新纺织公司下属企业。申新纺织公司由荣宗敬、荣德生兄弟于1915年创办,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民族企业,到1932年底,申新纺织公司已扩建为9个纺织厂,成为旧中国规模最大的纺织企业。截止1935年初,申新纺织公司拥有纱锭552681枚,线锭49988枚,布机5383台,资产总额约为5880余万元,与1934年全国华商纱锭270余万枚、布机2万余台相比,荣氏企业分别占到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实为当时中国纺织工业中的巨擘,也是民族经济希望所寄。
被拍卖的申七原为德国商人1896年在香港所创办的瑞记纱厂,一战后由英国商号安利洋行接手经管,迁到上海,改称东方纱厂。1928年夏,该厂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定价175万两标售,荣氏兄弟买下该厂,于1929年1月开工生产。在被拍卖前夕,申七有56000余纱锭,7100余线锭,4600余工人依此为生。在当时,纱厂业是我国新兴的民族工业,而全国华商纱厂中,申新纺织能力规模之大、地位之重要可以想见。因此,申七被拍卖并非一厂之事。拍卖事发后,国人颇为震惊。
拍卖事件的起因为申七欠汇丰银行200万抵押贷款,1934年底押款到期,是时申七还不出本利,向南京国民政府请求援助无效,于是向汇丰银行请求转期,并愿先交付全部利息及押款的一部分。荣氏无力还贷,申七的第二大债权人——中国银行和上海银行也不敢继续放贷,国民政府内部整理与救济两派对是否援手荣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申七濒临破产倒闭。此时,对申新觊觎已久的日商纱厂见有机可乘,怂恿汇丰银行强行拍卖申七,“私拟归其接受”。汇丰银行于是置荣氏请求于不顾,委托律师通知中国、上海两行,要根据契约实行拍卖。
荣氏兄弟闻此恶讯,立即请律师在《申报》连续三日发表紧急通告,反对汇丰银行拍卖申七房屋、地基及机器,并称“无论何人买受该产,当不能取得合法所有权。请各界幸勿受愚,致启纠纷”。
原来,1933年荣氏兄弟在和汇丰抵押借贷时被约定:借款人须将申七的土地及土地上的纱厂机器、仓库、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以及蒸汽引擎锅炉、机械工具等等的支配权,移交与汇丰银行。待期满时,如借款人不能支付本银200万银元或利息,贷款人有权暂时占有上述产业,不需于事先请示法院。贷款人可以不经过法院手续,出卖该产业,或经拍卖方式,或经私人契约方式出卖。所有出卖所得,应先付出卖所需手续费,再付所欠款项,余款则交还抵押借款人。最后还特别强调,“所有关于本抵押借款所发生的问题,均应照大英帝国法律解决”。
然而,根据旧中国民法规定,凡抵押借款(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质和权利质)到期不取赎,债权人必须经过手续,由法院判决后,才能处分抵押物。“是为防止债权人乘债务人处境因难,乘机侵占对方权益,使债务人不能获得应有的保障”。
在中国法律与英国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汇丰无视中国法律执意要根据英国法律解决纠纷。在汇丰公告之时,政府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也发表第14090号布告,裁定假扣押申七厂财产,除派员前往实施假扣押外,嗣后无论何人,对于上开假扣押之财产,非经本院核准,不得有任何私擅行为。汇丰银行在申七厂门后面贴封条,但法院在汇丰银行的封条上再加封条,表明汇丰银行的封条是不合法的。
最终,汇丰方面对于中国法院的制止,全然不顾,仍命英商鲁意师摩拍卖行如期拍卖。开拍仅半小时,即由日本的村上律师拍得。有人询问他是代表何家竞拍,村上答曰:“受人委托办理,但殊未便宣布,惟日后君等当能知之。”但华东社记者调查得知,竞标得主是日商大连汽船会社,由丰田纺织厂株式会社出面购得。
社会舆论挽救申七
汇丰为了收回放款,减少经济损失,无视中国法律自行拍卖的行为引起了国内大众的愤慨。荣宗敬向社会各界表示,“申新七厂现仍照常工作,以待法院之处置”,并呼吁“本人势必反抗到底,惟望政府当局、以及关心及爱护我国实业界人士,共同予以实力之援助、及公平之舆论,以免被汇丰一手抹煞”。荣氏的呼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事件刚一发生,当时发行量较大的《申报》就公开发表社论,指责汇丰银行方面,本亦承认由中国、上海及13家钱庄组成的银团为第二债权人,“今忽改变态度,仅顾利已,不顾法律人情,以甚低标价交拍卖行拍卖,实深遗憾”,“目下正由双方律师负责交换意见,以谋转圜。设仍无法解决,惟有诉求法律保障,而我国各界人士,亦必起而为后盾也”。
随着事态的发展,社会各界群起响应。南京市商会电呈行政院、全国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实业部、司法行政部,对申七拍卖事请求“迅予依法制止,并拨款救济,以维实业”。中华工业总联合会在三马路益友社召集全体紧急会议,议决“一致反对汇丰银行违法拍卖,并发出急电呈请政府迅速救济。……应请钧院府部采用紧急步骤,请由英国上海审判署立即颁发制止状,停止汇丰行使产权”。
事情越闹越大,几乎形成一次全国规模的“排英运动”,已绝不仅仅是单独一家纱厂的拍卖问题,也不仅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而发展成有关政治外交、民族利益的国家大事了。有人认为,外国银行摧残我国生产机关之手段太辣,给我国经济金融界造成很多不利影响“到期不赎,在停滞中者,亦决不止申新七厂一家,自此次申新七厂拍卖后,上海生产界必将大受震动,而金融状况,愈益不安。”更有人将汇丰此举联系到英国的对华政策,认为“含有严重之意义”,“实为贯彻其最近对华策略之必经阶段。其目的所在,或非仅申新七厂一户而己,而不幸之申七竟牺牲于彼辈牛刀初试之下”。
一些社会团体挺身而出,采取直接行动以作奥援。如华商纱厂联合会致函政府棉统会:“事关整个棉业前途,群情惶骇,恳请钩座迅筹善策,以保,毋任屏营待命之至”。为此,纱联会特地组成专门委员会声援,同时并派代表谒上海市长吴铁城及英国商会会长马锡尔等。一面并电请中央党部、行政院、外交部、财政部及实业部等,制止汇丰银行非法行为。
拍卖事件在社会舆论的声讨声中不断发酵,无论是英国还是日本方面,都感受到了来自中国社会各界的巨大压力,而不得不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据事件亲历者、荣氏女婿李国伟回忆说,“各报社论一致谴责汇丰非法行为,各社会团体激起公愤,热烈声援。……政府迫于群众的坚强意志,派实业部长到上海去向汇丰磋商,拖延了很长的时期。……申七拍卖,未予执行”。
1936年12月,荣宗敬与汇丰银行订立申七抵押合同,汇丰同意申新偿延长贷款期限到1940年12月3日,1936年9月30日起,利息改以年息七厘计算(原为八厘),以全部土地房屋建筑及机器作为抵押品,至此拍卖事件告一段落。
艰难的实业报国梦
在全面抗战爆发前,对于中国的民族企业家来说,实业报国理想面对的最大威胁是享有治外法权庇护、生产效率较高的外资企业,尤其是日资企业。
近代中国人自办之工业,“首推纱业,而中日工业竞争最烈者,亦莫如纱业”。中国棉纺织业由1920年代中、英、日三足鼎立的局面逐渐演变为1930年代中、日间的对抗。据统计,1931-1936年间,在日商蓄意倾轧下的中国棉纺织业,能始终维持营业而不经失败异动的华厂不到10家。荣宗敬曾说,“多买一只锭子,就像多得一支枪”,他发展工业的目的,乃为“杜侵略”、“抵外货”,即便财力不及,也设法为之。
然而,当时经济环境并不乐观。就在申新七厂肇建这一年,世界爆发大范围的经济危机,并逐渐波及中国,中国经济堕入严重危机中。日本在华纱厂也趁机进一步加紧扩张,给华商造成严重威胁。1931年,因九一八事变和大水灾的影响,中国棉纺织业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中国国内市场的购买力进一步下降,纱价剧跌。至1934年,全国92家纱厂中,“每日亏本约6万元之巨,全年合计当在2500万元之巨”。进入1935年后,“一方面因棉花供给不足,同时美棉又告涨价,而一方面,纱价因现纱销路呆滞而大减,棉花与棉纱之间二者形成剪形之差率,致纱业濒于一蹶不振之境”。
荣氏纺织企业的情况也不例外。1931年及其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申新品牌人钟42支纱“每包从325两跌到206两”,估计每个开工的纱厂平均“每年要赔蚀资本的四分之一”,并且产品质量越好,赔累愈多。荣氏纺织企业从极盛时期的高峰走向低谷。1932年申新九厂因迁建厂房,向英商麦加利银行押借巨款,申新三厂也将全部厂产抵押于中国银行。1933年中国纺织业突发恐慌,纱布市价继续下跌,而申新四厂不幸毁于火灾,加上荣宗敬父子投机失败,申新的财务危机愈发严峻,至次年,申新各厂几乎已抵押殆尽。
更糟糕的是,1934年3月,一向与申新公司来往密切的银行业声言不再对其放款。至6月底,荣氏申新公司资产共值6800万余元,而负债逾6300万元,已是举步维艰。到期“应付500万元,银行方面已无物可押;十六家往来钱庄,谨防自己危险,不肯再放,危急存亡”, 7月4日宣布停业清理。到申七拍卖前夕,申新公司九个厂已停其四。
荣氏兄弟实业报国之困,不仅在于经济危机,更在于当时政府对发展经济的漠视。当时中国棉纺织业之不振的最大外因“是国家无上轨道之政治、没有政府的保护”。如法国学者白吉尔所言,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创立一种更加有利于私人企业发展的体制格局”,“对于发展私人企业的态度是相当冷漠的”。
南京国民政府在工商业萧条的最初几年里,不愿为濒临绝境的中国资产阶级提供任何支持,以帮助有关企业克服和渡过危机。有时为了追逐眼前利益,甚至“不惜政府为之付出高昂代价,并常常叫外国人占了便宜”。当时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政策,对于中国棉纺业的保护效果本就“十分有限”,1934年7月实行新关税政策,对原料棉花和纺织机器的税率提高,对进口的棉产品反而减税,以致日货在中国大量倾销,国产纱价更加低落。10月,南京国民政府又开始加征棉纱统税,中资企业被逼入更为困苦的境地。1934年全年,上海工商业“改组1290家,闭歇366家”,经济之惨淡几乎无可复加。
当申新纺织总公司终因资金周转失灵而被迫搁浅时,荣宗敬迫于无奈,向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呈文求救。实业部认为,该厂“不予救济,恐有倒闭之虞。惟该厂现有纱线各锭60万枚,职工11余万,一旦停工,全国骤增十余万失业工人,即其债额亦足牵动金融,紊乱市面,事态严重,政府亟应设法维持”。时任实业部长陈公博遂提出整理申新、改为国营的办法,企图统制运作。然而,南京国民政府内财政部、实业部未达成一致意见,甚至“实业部内工业司和商业司之间意见也不一致”。
负债经营危机重重
荣氏企业陷入困境不仅是当时经济环境与政府的态度使然,更来自于荣氏企业的负债经营方式,以及它与金融系统千丝万缕的联系。
对银行业而言,一战后兴起的棉纺织业曾是很好的业务对象,因为“中国纱厂比较发达,资金周转快,借款期限很短,容易收回”,银行业很乐意向纺织业投放贷款。就资力最大的中国银行来说,1933年末,全国共有纱厂89家,其中“与中行有关系的就有43家”。随着经济形势逆转,企业经营步入低谷,银行也将贷款方针由信用放款为主,变为抵押贷款为主,对纱厂的放款更加小心谨慎。
荣氏企业一直通过负债经营的方式扩张企业,维持经营。申新与中国银行建立借贷关系始于1923年,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关系尤为密切,申新贷款经常占到上海银行对纱厂贷款总额的一半以上。荣氏与政府和银行之间非同寻常的关系,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方便和实惠,使它能够比一般的民族企业发展得更快,但其前提是工厂必须运转顺利,否则就会陷入难以为继的窘境。
在经济萧条期间,以中行为首的银行团对申新经营状况愈益不满,急图加强监督与控制。而荣氏极不情愿银行团插手公司的财务和生产。1935年2月,申新一、二、五、八厂与银行团所订补充营运借款合同到期,中国银行等借机拒绝荣氏继续维持的请求,提出由银行团作为主体管理工厂的条件,荣宗敬不肯答应,认为银行团只能监督财务,不能过问厂方的生产。双方僵持不下。后来折衷,申新公司被迫接受由债权人组成的银行团的监督,“实际上丧失了一部分企业经营管理权”。当时申新各厂的财务都在银行团监督之下,总公司也无法调动资金和原料来使申新二、五厂开工,而两厂停工造成5000余工人失业,生活无着。
荣氏企业“在资金、技术、原料等方面离不开对政府和银行的依赖”,在发展过程中“又始终摆脱不掉被压迫被束缚的地位;而企业本身的盲目扩充,又加深了这种恶性循环的处境”。严中平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纱厂与银行之间的尖锐矛盾在于,纱厂必须背负过高的利息,忍受苛刻的条件,以厂基向银行抵押借贷,银行却正好藉此对纱厂实行高利盘剥,由逐渐侵蚀到全部鲸吞。
当时也有人分析说,“有许多纱厂在这一年中从企业家的手里移到了银行家的手里,而且这现象还有继续展开的趋势。从前银行家和企业家只是债权者和债务者的关系,银行家对于纱厂的经济关系,只是‘放款’而已,现在银行家自身做了纱厂的‘东家’,同时他们对于纱厂的经济上的关系也由放款而变为投资”。申新七厂被汇丰银行拍卖事件,即是这种种矛盾的集中爆发。
事件之外
申新七厂的被拍卖事件,原本只是荣氏企业与汇丰银行之间的经济纠纷。在汇丰方面来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力还贷就拍卖抵押品,这种想法并无大错;在荣氏方面,认为借贷好商量,做生意也要讲人情,不能置人于死地。然而,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之下,决定企业命运的往往是更复杂的社会经济因素。申七事件凸显出企业、政府、银行三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关系。
在被朴素民族感情所激发出的强烈抗议浪潮下,银行和政府被迫介入。南京国民政府尽管畏于社会压力表态挽救申七,却只是雷声大雨点小,且内部蒋、汪两派一直暗中角力、态度分歧,蒋系对凡是属于汪系的做法多不买账,而并非以申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根本考虑,这种迁延不决的行为将申七推向了危险的边缘。财政部孔祥熙还以金融界袖手旁观作为光明正大的借口,发动了对银行业的再次改组,成为这一事件的最大赢家。
国民政府建立后,取得金融界的合作可谓一大关键,华资银行业一度被要求提供资金支持,但它们在业务经营上仍试图走独立发展道路,这点逐渐为官方所不悦,而荣氏对银行的不满和舆论对银行的问责,给国民政府提供难得的行动契机。事实上,在1934至1935年经济衰落、金融恐慌时,身为财政部长兼中央银行总裁的孔氏,不仅未向工商企业多拨一分贷款予以救济,反而操纵实业家和商人们,成功地把他们的不满转向银行家发泄。
在申七事件的冲击下,南京国民政府开始从金融领域实施统制经济政策。1935年 3、4月份,南京国民政府改组中、交两行,接着成立了农民银行,6月份控股“小三行”,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垄断金融体系完成建立,政府与银行逐渐融为一体。而南京国民政府在1932年就萌生统制全国经济之意,申七拍卖事件无意中成为事实上的导火索,“虽然未及全面实施,但却为抗战爆发后国家迅速进入战时状态并进而实施全面统制经济做出了必要的准备”。
荣氏兄弟等民族企业家的实业救国之梦,也因此而被国家和社会所理解和接受,抗战全面爆发前后,东南沿海的大量工业纷纷内迁,为抗战胜利和国家民族的复兴保存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申新七厂的遭遇,在中国近现代史上不是特例,不少民族企业都遭遇了类似的命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该事件不可小视而应有所深思。
荣氏兄弟
荣宗敬与其胞弟荣德生为江苏无锡荣巷人,二人毕生致力于实业救国,是中国近代史上很有影响力的两位商人,著名慈善家、实业家。荣氏兄弟早年经营钱庄业,从1901年起,兄弟二人先后在无锡、上海、汉口、济南等地创办保兴面粉厂,福兴面粉公司(一、二、三厂),申新纺织厂(一至九厂),被誉为中国的“面粉大王”、“棉纱大王”。
一、工作情况:
(一)努力做好分管工作
1、分管办公室,做好上传下达、与其他部门配合协调,部内分工协调,中央、省、市级媒体及其他各级各类人员的接待等后勤工作。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和工作交流。
2、分管新闻中心,做好每周直播县区、新闻在线、之窗的组织工作。配合我区相关部门做好创建、引检的宣传工作,如土地执法模范区、计生模范区、治安与平安创建、社区教育示范区、人口普查、双拥模范区、城市管理等。
3、分工社科联,落实市社科联布置的课题调查及其他社科各项工作。
4、参与美食节办节活动,从20__年9月之10月我区承办第九届淮安·中国淮扬菜美食文化节活动。从准备工作开始历时两个多月,参与从开幕式到闭幕式,歌舞晚会、焰火晚会、花车巡游、大乐透有奖竞赛、开馆开放开工仪式、婚纱表演、论坛、签约等,对接海政歌舞团、东方歌舞团、无锡歌舞团、钵池山公园、南京风颂传媒、南京三度半公司、淮安网等、协调搬运工、架子工、叉车等等。
(二)参与安置房建设
年初,区委、区政府从各部门抽调一部分人员组成安置费指挥部办公室,承当全区六处90余万平方米的安置房建设任务,我被安排在财务审计组担任组长。安置房指挥部启动后,财务审计组即对六处安置房进行成本和资金需求进行测算,在用地补偿方面做了大量的与办事处、村、组的对接工作:安置房五期涉及开发区广州办邱圩村,六、七、八期涉及水渡口办事处洪福村,枫丹白鹭涉及水渡口办事处东郊村、洪福村,华新桥涉及柳树湾办事处东郊村,在六处安置房的启动之初,每块地都需要我们做大量的与办事处、村、组及相关村民的协调和对接工作。
安置房的建设过程中资金协调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向区领导报告,同新区投资公司、区地产开发公司、财政、银行协调,在资金支付环节把握火候,把握好进度等。
二、廉政方面
1、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根据区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对不正之风自觉进行抵制。
2、执行不准收受和赠送现金,代币购物券(卡)、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和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情况。本人没有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代币券等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3、执行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等规定情况。
4、执行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以及执行不准利用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过生日、子女升学、参军等名义操办规定情况。本人和家庭没有上述情况。
5、执行不准参与等规定情况。本人从不。
6、执行不准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准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等规定情况。本人没有上述情况。
7、执行财政、金融法规、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情况,执行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和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等规定情况。本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从不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或家庭支付的费用。
8、执行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不准用公款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等规定情况。本人从不大吃大喝,工作日除特殊情况外,从不饮酒,其它情况无。
9、执行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或国内
旅游及遵守出国(境)有关规定情况。
10、执行礼品、礼金登记、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等制度情况。本人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11、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等规定情况。深刻认识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重要性,常怀律己之心,保持一名共产党员清正廉洁的本色。深入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始终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严格求自己,对不正之风自觉进行抵制。
三、学习情况
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的途径,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和内涵、参加了区委组织的领导干部学习班,系统学习了公共管理的诸多课程,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紧密联系日常的工作实际,结合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把学习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撰写学习体会和调研报告。通过学习,促进了知识更新、观念转变和思想解放,更好的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做好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简称异地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内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一致,否则,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须与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单位一致,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应有“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内容。
3、新增或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间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单位时间(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补缴月数视为连续缴存月数。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或购房协议及首付款增值税发票。
(四)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首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②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
第二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40%。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②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50%;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住房贷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有未还清住房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10%。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详见二十二条)。
(六)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其中购房合同约定的共有权人含有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或对外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状态等类型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30年;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后5年。
二手房抵押的,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40年,二手房房龄超过30年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以下四项中的最低值确定:
(一)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额度;缴存比例合计(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比例的和)为20%(不含)-24%的,贷款上限为40万元;缴存比例合计为16%(不含)-20%(含)的,贷款上限为37万元;缴存比例合计为16%(含)以下的,贷款上限为35万元。
(二)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申请时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购房合同中共有权人是夫妻之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人的,按借款人所占房屋价值扣除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为最大贷款额度(有具体比例分割的按具体比例分割,无具体比例分割的按平均分割比例)。
(三)按借款人申请时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
(四)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类贷款月还款额+消费类贷款月还款额+担保类月还款额+···)/家庭月收入≤50%或40%。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最高额度和首付款比例,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省、市房贷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借款人及配偶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公积金账户金额,在本次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能使用。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贷款期内法定利率发生调整的,1年期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1年期以上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借款人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由担保公司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抵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抵押物应当是能够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且该房屋无查封、无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借款人应当将不动产房屋价值全额用于公积金贷款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并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部门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需公证的,借款人应提供公证书。
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应当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并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在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十六条抵押房屋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期房、现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值为准。
(二)二手房以借款人所缴纳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准;免征增值税的以税收完税证计税金额来确定抵押价值。二手房价税合计或计税基础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要对房屋买卖价格真实性进行考察,应按照房产交易部门认定的周边平均交易价格进行认定。
(三)商转公的房屋价值以原借款合同中房屋价值来确定抵押价值。
组合贷款以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
第十七条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贷款本息结清后,受委托银行应协助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
第十八条借款人用同一套房屋做抵押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质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是多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供质押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以第三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的,要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质押证明,其公积金账户出质部分金额在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使用。质押期间,原则上不能变更出质金额,特殊情况,经公积金中心及所有出质人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部分出质人的部分公积金余额。
第二十条质押担保的期限自签署质押合同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以担保公司或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承担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由借款人自己确定。原则上应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有保证资质的信誉度较高、保证能力较高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应当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服务费,担保费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自愿协商确定。
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潍坊市辖区内有稳定的工作;
2、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3、保证人及配偶不良信用记录(含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累计不超过6次(含);
4、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后5年(含);
5、保证人及配偶无信用卡及其他逾期欠款;
6、保证人及配偶有未还清贷款(原则上以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数据,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对外担保等为依据)的,其月还本付息额应与拟提供保证的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付息额合并计算,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期限5年内保证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5年以上的40%;
7、保证人及配偶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保证人及配偶所有贷款(确认依据同上,并包括新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及提供保证的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付息额,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期限5年内保证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8、保证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及所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状态等类型的,不能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9、借款人正常还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以对保证人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可以是自然人(即保证人),也可以是担保机构:
(一)共同还款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的
借款人或配偶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含)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含),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或对外担保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
(三)拥有我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其他可能出现风险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担保公司承办保证业务,应当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当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并网签备案(现房、二手房应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过户手续)后6个月内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向购房所在地分支(办事)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户口簿(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借款人户籍是潍坊市行政区以外的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收入与缴存基数不一致的,或配偶无公积金的,需提供银行工资流水;不能提供银行工资流水的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数或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现房、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网签备案合同)。
(四)借款人所购房屋已交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
(五)《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1、户籍地在潍坊地区的,提供户籍地及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户籍地在潍坊地区以外的,提供户籍地、受理地及缴存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异地贷款的提供缴存地、户籍地、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经核实如部分地市不出具此证明的,以个人征信中有无住房贷款来认定。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一)借款人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收入证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借款人及配偶贷款情况、逾期情况及对外担保等个人信用情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判断其还款能力;根据保证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保证人贷款情况、逾期情况及对外担保等个人信用情况是否符合保证人条件,或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三)确认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情况:包括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抵押物是否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抵押物共有人是否有未成年人,抵押物共有权人是否同意抵押,抵押物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四)核实出质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及出质人配偶情况等。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当场受理后,公积金中心出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申请人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对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将不予贷款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
第二十六条受委托银行在接到公积金中心准予公积金贷款的指令和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从合同,借款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公积金贷款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签订《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贷款业务自动终止,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应协助借款人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质押、担保等手续。
《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质押证明等交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借款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公积金贷款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妥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业务终止,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料及手续完备后,受委托银行出据《委托协议书》。提交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应当于贷款资金拨付到位的当日,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账户,同时通知借款人还款日期、还款额度并领取还款计划等。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公积金中心实行贷款轮候发放制度,在轮候发放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资金计划额度按照借款人办理抵押手续的先后顺序发放公积金贷款。待个贷率低于规定上限时,恢复正常贷款发放。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九条1年期的公积金贷款,不分段计息,到期日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息随本清。
第三十条1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采取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限/(1+月利率)还款期限-1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还款期数+(公积金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借款人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于每月20日(不含)前将每月应还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20日起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款,划入公积金中心账户。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自愿申请办理委托公积金中心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申请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内扣划借款人公积金每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三十二条正常还款满1年的,借款人(含配偶)提出书面申请,除可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可使用资金直接对冲提前偿还部分剩余贷款本金外,也可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款业务应于每月15日(不含)之前申请办理。直接对冲额或自筹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借款人有逾期贷款的,首先对冲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直接对冲或自筹资金偿还部分剩余贷款本金一年内可多次办理。
公积金还款处于逾期状态的,借款人应先还清逾期公积金贷款后,再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得提前还款,也不得申请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十三条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署的协议约定,负责包括当月在内的未还和逾期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催收及垫付,履行各自义务。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新合同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申请办理变更业务的,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应当处于正常还款状态。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借款人应到原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离婚或死亡等原因,导致合同借款人(或抵押人)发生变化,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借款合同》的变更,同时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手续。
借款人因还款卡或存折丢失、损坏、借款人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需到受委托银行申请重新办理。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无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公积金中心对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1个月内变更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并报公积金中心。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公积金贷款结清凭证,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第八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协助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社会信用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开发企业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书面决议。
(四)公司近期财务报告。
(五)商品房预收款账户开设证明。
(六)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七)分支(办事)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防范资金风险需要,及时了解合作开发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合作楼盘,需另行提供相关材料:
(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局)的立项批文。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三)按揭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合作楼盘总平面图。
(五)公司近期财务报告。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一条阶段性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日止。不动产抵押权正式登记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履行保证责任,合作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2个月内协助受委托银行完成正式抵押登记,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造成公积金贷款损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擅自改变公积金贷款用途,挪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
(五)未经同意,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借款人因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接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或保证人通知后,未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或提供新的保证担保的。
(七)公积金贷款清偿前,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或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它债务,而未按要求变更抵押物的。
(八)拒绝或妨碍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其它情形不足以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的。
(十)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一)轮候发放期间内借款人出现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欠缴公积金2(含)个月以上或还款能力下降的,将中止(或终止)贷款发放。对属于欠缴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中止名单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补缴手续;待确定补缴后,系统再将其列入优先发放名单中。
(十二)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进行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三)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按逾期公积金贷款计收罚息。
(五)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采用抵押担保的,有权实现抵押权。
(七)采用质押担保的,由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处置出质的住房公积金。
(八)采用保证担保的,由担保公司或保证人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九)向法院提讼。
第四十五条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物所需费用后不足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有权继续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
第四十六条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公司与借款人负有连带还款责任。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第四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应当负责清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处理,分别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担保公司招标文件》、《销售方保证合同》等内容的约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由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套,担保公司保留提供保证担保的资料一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定》(潍公积金[2017]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档案材料包括:
(一)《申请审批表》及附件:
1、申请人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居住证或居住证明(户籍是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
3、申请人和配偶户口复印件(主页、索引页、登记卡);
4、申请人婚姻证明;
5、银行工资流水等;
6、《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保证人及配偶的征信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
(三)《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四)《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合同)》或保证人及配偶相关资料等。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六)《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
(七)首付款增值税发票(现房或二手房的购房增值税发票及契税发票)复印件。
(八)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借款人及配偶存在补缴公积金行为的)、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一致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九)银行借款支付凭证。
(十)其他材料等。
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变革是会计准则的趋同性,这个变革不仅影响到银行业,也影响到其他行业。要使市场正常运作,资本得到有效配置,投资者就需要透明的信息,并要求对不同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比较。国际资本市场发展越快,对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要求越高。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充分认识到会计标准对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促进金融稳定具有的重要作用,主张建立和实施高质量的会计标准,使资本比率更能充分反映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实现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从提高市场约束有效性及寻求全球资本配置有效性的角度看,巴塞尔委员会支持会计准则趋同的目标和方向。
会计国际趋同是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利于世界经济的繁荣与稳定,也有利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由于世界各国存在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差异,要使国际会计准则真正成为通用的会计准则,必须高度关注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国家的会计问题。会计国际趋同的进程与国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密切相关,必然是一个渐进的、历史的、长期的发展过程。
二、国际会计准则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工作是2003年底修订的39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它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对银行业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会计准则。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普遍使用,历史成本会计已经不能满足银行会计处理的需要,公允价值会计更符合目前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惯例。会计准则的改变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将产生重要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是与历史成本原则比较,使用公允价值计量银行的资产和负债能够更迅速反映市场价值信息的变化。
二是收益和损失不再反映在报告期末,而是立即确认,从而使商业银行管理收益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三是一些金融工具不再放在资产负债表外,而是进入表内核算,这会影响银行的负债率。
四是公允价值的任何变化都将在损益表中反映,导致银行财务报告波动性上升,可能导致市场对银行经济价值的错误判断。
五是由于公允价值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获取,需要估算和验证,因此,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将增加银行成本。
六是非市场化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还存在诸多争议。非市场化资产的价值确定不得不严重依赖银行的内部模型,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上人为操纵计量结果。
七是国际会计准则主要从质量和内容两方面规范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更为严格,这将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产生深远影响。
会计准则的变化顺应了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日益复杂的发展趋势,也给我国的商业银行带来了挑战。
首先,需要会计人员做出更多的职业判断。国际会计准则基本是原则导向的,而且很多规定非常复杂,大量业务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这直接增加商业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难度。
其次,需要具备较高风险管理水平。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表内确认和计量,而这种确认和计量要求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需要增加投资改进内部系统和程序,使其能实现对复杂金融工具的估值和处理。
第四,当市场交易不活跃、缺乏市场价格时,需要利用其他信息和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操作上比较困难。
第五,需要通过培训等方式逐步学习、熟悉和理解新的会计处理方法、程序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国际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
会计信息在银行监管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会计报表数据是银行持续监管的基础,会计谨慎性原则与银行审慎监管在理念上一脉相通,银行监管的重要指标实质上是财务比率的演化。银行监管者更关注会计信息质量,也更强调会计标准的重要性。
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银行监管机构都认为,新的会计准则为金融工具规定了全面的、明确的会计标准,建立了良好的约束机制,对提高银行会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高度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审慎银行监管可能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一是对监管资本的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变动来自银行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变动,而国际会计准则直接影响了这两个项目。一方面,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频繁变化,增加了银行资本的波动性。另一方面,新资本协议对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主要包括表内业务的信用风险和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有些表外业务也将纳入表内反映,必将影响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
二是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强调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要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贷款损失已经发生。这与银行监管政策的审慎性和前瞻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
三是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影响。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风险和回报是否已经实质上发生转移的终止确认标准,绝大多数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仍应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就不可能在资本监管方面得到优惠,从而提高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四是对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划分的影响。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银行应将交易性业务与传统的银行业务分开。交易账户按市场价格计价,银行账户则按历史成本计价。而国际会计准则极大地拓宽了按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工具范围,使得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界限更加模糊,增加了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实施审慎资本监管的难度。
五是对判断银行损益真实性的影响。尽管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商业银行在运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时必须有确实的理由、事实或依据,但不能排除其中包含有大量的主观分析和判断,这给监管部门评价商业银行收益或损失的真实性带来一定困难。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已经显示出当前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之间存在的差异。从目标来看,会计部门趋向于建立对银行财务状况的“中性”评估,监管部门从审慎的角度则更趋向于保守的评估。从方法来看,会计部门要反映过去交易和事件的结果,强调回溯性方法,监管部门则更关注未来,强调前瞻性方法。长远目标是要保持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的一致,但在达到长远目标的过渡时期,两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非常重要。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各国监管当局高度重视会计制度的重大变化与监管政策不同步带来的分歧和挑战,强调监管当局应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采取审慎的前瞻性的监管标准,努力使会计制度变革符合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框架,在会计报告和监管报告、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一些发达国家的监管当局也对国际会计准则表示了谨慎的支持。
四、积极应对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挑战
国际机构的调查显示,有关金融工具以及涉及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复杂特性,将影响大多数国家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进程。
近年来,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部分银行已经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会计报告。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一些困难,主要表现为公允价值缺乏参考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配套,会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商业银行信息系统以及数据欠缺难以支持,执业会计师的能力有待提高,对会计准则执行的监管力度需要加强,执行成本较高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缺乏动力,等等。我们对于我国银行业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态度是:
第一,积极支持财政部制定一套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金融工具的会计标准,促进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逐步趋同。
第二,在制定我国会计准则过程中要更多地考虑中国金融市场的国情,不能照搬照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效果应是让我们继续减少分歧并且对一些明显的差异有更清晰的理解。
第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需要一个过程,应该分阶段、分步骤逐步实现。
第四,进一步加强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财政部门与监管机构、税务部门、人民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的双向及多边沟通,共同促进和保障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较高质量。
为此,我们将以积极的态度协同有关部门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会计准则实施后的相关配套工作。会计准则必须充分解释和认真实施,必须重视新旧会计准则之间的衔接和过渡。考虑到公允价值会计涉及的问题多而复杂,在将公允价值会计全面用于会计核算之前,可以首先将公允价值用于信息披露,以使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内更好地积累经验。
二是将引入国际会计准则与向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靠齐结合起来。我国目前虽还不具备执行新协议的条件,但新资本协议的一些理念与国际会计准则是一致的,学习、研究和理解国际会计准则和新协议的精神,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有利于统筹利用资源,减少执行成本。
三是继续改进有关金融工具的会计标准。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金融业特殊的会计环境和实务特点,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不断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更有效地规范和解决我国金融市场的会计问题。
四是修改与实施国际会计准则相关的政策法规。根据新的国际会计准则,我们将修订监管法规中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实践和立法经验修改风险监管法规,为保证会计准则执行效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五是提高银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会计人员对交易和事项确认、计量和报告做出复杂判断处理的能力,将是国际会计准则顺利实施的关键。
六是加强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培训。随着对国际会计准则的逐步引入,可以考虑聘请有经验的国外专家提供培训支持,使银行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熟悉和掌握国际会计准则,帮助我国金融机构完成向国际会计准则的过渡。
七是加强对银行机构执行会计准则的指导。监管当局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指导,创造条件分步实施国际会计准则,在坚持审慎监管的前提下,推动商业银行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八是加强对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相关部门应成立专门小组研究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及对银行监管的影响,制定相关的对策和规划。
九是加强执业会计师队伍的建设。紧密配合资本市场发展进程,加快完善中国审计准则,提升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和水平,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准则国际化要求的高层次审计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的市场约束作用。
高得离谱的“天价年薪”
7月15日,福布斯中文版评选出30位“中国上市公司最贵老板”,平安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以6616万年薪蝉联“最贵老板”称号。折合每天收入18.12万元,比2006年增长394%,成为名副其实的“天价年薪”。除了马明哲以外、集团总经理张子欣、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保险业务执行官梁家驹2人的税前收入分别为4770.4万元和4813万元,较去年增长比例高达139%和57.2%;而深发展董事长纽曼一人拿的工资几乎相当于公司内部其他所有高管薪酬之和。
据统计,去年以来,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发展、兴业银行等上市银行中,年薪超过300万元的高管人数超过20人,仅民生银行就有9位高管税前年薪超过500万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三位高层年薪超过40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6月份披露的资料显示,2007年深市主板公司中,金融保险业高管人均薪酬达154.6万元,同比增长162.5%;房地产行业高管人均薪酬为59.7万元,同比增长198.5%。更有上市公司在业绩不佳甚至亏损情况下,依然给公司高管涨工资。
此外,还有中石油、中石化、神华、电信等国有大企业的老总们百万、数百万元年薪的比比皆是。
高得惊人的国企老总们的“天价年薪”与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反差,消解着人们建设小康社会的信心和决心。
触目惊心的收入差距
在国企老总、高管工资畸高的同时,普通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财富初次分配的贫富不均拉大。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曾在参与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时建言,国企高管的年收入,与职工差距高达几百万元,并且部分地区严重存在“只涨老总年薪,不涨员工工资”的现象。老总、高管的工资自己说了算,可工人的工资却要会上说了算。不管是给职工涨工资,还是给老总涨工资,都应该有一套完善机制,都应该透明化,不能由个人说了算。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国企高级管理层最高年薪不得超过职工年收入8倍,但事实上这个规定在有些企业已名存实亡。
据了解,金融上市企业主要有两类高管薪酬较高,一类是外籍高管。如深发展董事长纽曼薪酬2285万元,约是深发展2007年净利润26.5亿元的0.9%。另一类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股份制银行和保险公司高管。中华英才网每半年一次的薪酬调查显示,2007年,金融行业总薪酬涨幅280%,其中,浮动薪酬的涨幅更高达1370%。国企老总动辄上千万的年薪是什么概念呢?以马明哲收入为例,让我们做个比较。
与国家领导人的收入差距太大。2007年11月,为劝诫企业人士廉洁奉公,前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不仅谈及了一些腐败案例,并将自己的个人收入“晒”了一把:“我现在每年所有收入12万元人民币,这还包括保姆费。”就是说,一个国有金融机构董事长的年薪是一国副总理年薪的500多倍,换句话说,吴仪一年的所有收入,比中国平安集团这位董事长一天的工薪还少6万多元!
与普通公务员的收入差距太大。马明哲其每天收入18.12万元,税前年薪高达6616.1万元。这意味着马董仅仅一天的工资相当于6个中部地区处级公务员的年工资,20个农民的年收入。可见,这些高管的天价薪酬,不仅让高官、高知同类人群很不平衡,更让工薪阶层的所有民众都感到很受伤害。
与国企内部员工收入差距太大。一位银行员工表示,别人都说国企垄断,老总高薪,员工工资也会“水涨船高”。可是我每个月工资、奖金加起来都不到5000元,分配极不合理。员工创造的财富不是员工得到,不是国家得到,而是流入国企高管的口袋,这已成为国有资产流失到个人腰包的一个“合理合法”的途径了。难道老总的能耐真能顶上几千职工吗?
与人民群众的收入差距太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7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4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也就是说,马明哲一个人的年收入几乎相当于15980个农民或4800个城镇居民的年收入总和。
与同行之间的利润和薪酬比例差距太大。2007年,中国平安共创造净利润150.86亿元,平安公司12名高管年薪高达2.57亿元,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竟高达1.7%!这一比重在中国找不到第二家公司。目前沪深证交所约有1500家A股上市公司,2007年只有223家公司的净利润是高于这一数字(2.57亿元)。
备受质疑的高薪理由
当社会在质疑国企老总年薪畸高的时候,一些国企老总也抛出种种理由为自己辩护。
“业绩论”。针对近期对于马明哲领取6000多万元年薪问题的社会舆论,在7月17日举行的中国平安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后,马明哲对媒体表示,平安的薪酬制度合法合规,他的贡献和表现对得起这份薪酬。他说20年来我把平安带入500强,是我最大的荣耀。很明显,马董是在用自己的“业绩”来回答质疑。
那么,对平安的“业绩”应当到底怎么看呢?从中国平安A股价格来看。从去年10月最高149.28元暴跌至今年7月16日的43.04元,小股民资产人间蒸发。这种巨大反差将平安推到了“高管暴发,股东割肉”的上市公司代表席上,更引发内地对上市公司高管报酬是否合理的质疑。
从中国保监会2007年年度经营报告来看。在中国平安年报出台的同时,中国保监会也公布了2007年年度经营报告。报告显示,我国保险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实际收取500多亿元,实际赔款44亿元,经营成本高达141亿元。其中,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用为29亿元。公告的引起了广大车主的质疑:在交强险实施一年之后,中国平安高管的工资就达到了上千万元,而且还不止一位。原本为了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而设立的公益性、强制性保险,是否被挪作他用,没有用于对受害人的赔偿。故此,才会出现刘家辉律师联名上千名司机上书保监会一幕。
另外,从金融保险业的总体业绩来看。去年整个保险业的盈利只有51亿元左右,报酬与企业绩效严重背离。这种情况不是个案,可以说是国有企业的通病,特别是对上市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大企业来说,情况可能更加严重。
“合理论”。领取天价年薪的老总们认为他们是“合理、合规、合法”的。甚至还有人认为,上市国企都是股份制,高管薪酬应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定,只要股东认可就无可厚非。
但是,这些国企和银行中大多有国有股份、公共利益,所谓“薪酬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定”不过是银行高管自己给自己定高薪的借口。再说,由于决定薪酬的董事会成员本身也拿着高薪,股东大会难以对高管的天价薪酬进行有效约束。
人们诘问国企老总“天价年薪谁来定“的前后语境是:企业负责人无疑为企业的发展付出了辛劳和汗水,但企业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并不属于企业、更不属于个人。正如百姓所言:呆坏账是国家的,分红是自己的;企业破产了老百姓埋单,老板薪水分毫不减;高管们钱包鼓胀,员工们收入可怜,一算平均账,替人背黑锅……
“责任论”。有人辩解,银行高管的薪酬是与责任挂钩的。
从现实状况来看,目前由于国企和银行高管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老总和高管们的薪酬与责任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挂钩,薪酬与责任并不对等,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受损失最大的最终还是股东和公众。
当前国企和银行高管大多是组织行政任命,并非全然是市场人力资源自由竞争的结果,所以银行高管过高薪酬是否与其实际能力完全匹配,并非不值得怀疑。除此之外,当前国企和银行高管薪酬标准往往是事先确定,无论企业最终业绩如何,高管薪酬都照拿不误,于是难免出现企业股价暴跌时高管仍照拿高薪的怪象。
从国企性质状况来看,关键在于“国有”二字。既然属于国有银行、国家控股银行或国家控股企业,则管理层薪酬标准制定过高,也就意味着是国家与纳税人利益的相对受损,也会引发相应的道德风险与危机。要避免这种现象,需要在薪酬委员会人员组成结构中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纳税人代表,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来健全国有或国家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定机制,形成对于企业高管集体自利倾向与行为的强有力外部制约。
同时,监管层应该有明确的声音――不能只是关注而已,而应该有积极的作为。既然所有者缺位是导致银行高管天价薪酬的重要原因,就应该尽早明确哪个部门是国有金融股权的所有人。
“接轨论”。就是所谓的与国际接轨。持此观点的人甚至振振有词地辩解说,与国际金融巨头相比,中国的金融高管薪酬不是太高了,而是太低了。
且不论国外金融巨头究竟拿多少薪酬,就企业运作而言,中国的金融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与国外的企业并不完全相同,国企和金融企业业绩的取得,虽然和市场化竞争有很大关系,但也和政府的扶持和保护有着直接关系,因而不完全体现为高管努力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去和国际金融巨头攀比,就会失去比较的标尺。
国企高管的薪酬体系建设需从中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出发,只有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合,与企业内部员工的收入增长相协调,高管的薪酬增长才能保证不会“出轨”。
及时亮剑的得力举措
任何权力不受制约都可能会被滥用。通过制度设计强化对企业高管薪酬待遇制定权力的有效制约,是企业高管薪酬标准能够制定得合理的前提。也唯有如此,企业高管薪酬标准才能被制定在既能发挥必要的激励效应又能合理、服人的程度上,国家与纳税人及广大股民的利益也才可能得到必要而有效的维护。中纪委的“七项要求”就是制约和规范国企老总、高管畸高薪酬,防止权力被滥用的得力措施。纵观“七项要求”的具体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及时性。正当国企公布上年业绩,兑现老总、高管薪酬之际,中央察民情、听民意,动真格。“七项要求”的及时出台,可以起到积极预防腐败和坚决惩治腐败紧密结合的效果。国企老总们的年薪刚公布,中央就有规范性文件,给国企老总们以自查自纠的机会;在“七项要求”公布后,如果有人顶风违纪违规,那就严惩不贷,决不手软。
二是强硬性。“七项要求”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这是中央及时亮剑,对国企老总畸高年薪进行规范管理的强硬举措,彰显中央坚决惩治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三是配套性。为了与“七项要求”相配套,保监会紧紧跟上,7月15日上午,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开始提出限制高管薪酬的有关具体措施。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首次披露,部分保险公司出现了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对于偿付能力不足公司,保监会决定用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资金运用渠道等方式改善偿付能力。7月15日,北京市国资委正式印发了《关于建立重点骨干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从即日起,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骨干企业董事会每年都要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经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北京市的举措为全国各地具体落实中纪委“七项要求”做了样子,起到了示范作用。
早在五年前,国资委就规定央企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构成,根据业绩考核的结果,决定其薪酬。此次中纪委使出党纪处分的手段,力图给国企老总畸高年薪套上笼头,相信一定会取得显著成效,人们充满期待。■
中外银行行长的薪酬比较
最近,多家银行补充年报,披露公司高管收入:
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其2007年的税前报酬为1748.62万元;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马蔚华税前收入为963.1万元;
兴业银行报酬最高的是董事长高建平,为297.60万元;
交通银行董事长蒋超良的税前收入为195.18万元;
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陈小宪的税前报酬总额为648.6万元。
根据公开的信息,一些国际著名银行行长的薪水由高至低排序为:
国际清算银行行长奈特麦克拉年薪为45万美元;
荷兰央行行长韦林克44万美元;
瑞士央行行长罗斯为42.9万美元;
欧洲中央行银行主席杜伊森贝赫为31.5万美元;
英格兰银行行长金恩41万美元;
日本央行行长福井俊彦年薪为27.6万美元;
芬兰银行行长马蒂万哈拉年薪为23.3万美元;
报名及报考条件
黑龙江七台河2020年4月自考报名工作(含本科二学历)由各地市招考院(办)负责受理、统一安排考点考场、统一考务管理。各地市招考院(办)及各有关高校需按要求做好考生报名及报考组织管理工作。护理学专业新生报名须交验执业证书。
(一)报名、报考条件及方法
考试实行网上报考和网上缴费,网站为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自考频道(lzk.hl.cn/zk)。
1.黑龙江七台河2020年4月自考新生首次报名。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要在2020年2月26日-3月6日期间,需本人到考生所在地的市县区招考院(办)现场采集自然信息(须持二代身份证)注册报名,获得自学考试准考证号,在2020年3月12日之前登陆网站查询信息、报考课程、在线缴费。
新生报名时不得在“考生联系电话”一栏留取助学单位等非本人联系电话,应予当场验证后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专科层次的考生可现场获得准考证号并按规定时间直接进行网上课程报考。报考本科层次的考生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方可报考:A.持有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层次的毕业证书(凭毕业证书原件办理资格审查)。B.参加我省自学考试专科专业考试且有五科以上合格成绩的在籍考生。C.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在读学生(凭有效验证期内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办理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发放准考证号,由考生上网进行课程报考(具体工作由各地市招考院(办)安排)。资格审查表需由受理报名招考院(办)专人负责,签字长期存档。
2.在籍考生报考。在籍考生是指已获得自学考试准考证号的考生,可直接通过网上报考课程。其中2004年10月前已取得合格成绩,之后再没有参加过考试的考生按新生报名。
3.自2015年起,我省自考本科二学历新生信息采集报名工作全部归所属地市招考院(办)受理,由地市招考院(办)受理各主考学校组织的集体报名、统一安排考点考场、统一组织管理考试。
网上报考省统考课程系统已专门为本科二学历考生开设单独报考窗口,凡报考省统考课程的本科二学历考生(在籍老考生持原准考证号码即可),可由高校决定组织集体或由考生个人通过网上选课缴费报考。
4.护理学专业新生报名办法: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精神,从2017年上半年开始,护理学专业(专、本科)新生报名时,必须持有由国家卫计委(或原卫生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须持《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到首次报名招考院(办)交验备案,同时本人签署《〈护士执业证书〉真实有效承诺书》(一式两份,地市招考院(办)、考生本人各执一份)。
5.助学单位集体报名、报考。受理经省招考院备案的助学单位组织的考生集体报名时,须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报名信息,并留存助学单位联系人能够及时联系到的电话。
6.跨考区报名的考生按新生报名程序重新注册,获得新的准考证号,如报本科专业须重新审查本科资格。取得一科合格成绩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档。为便于及时与考生沟通,要求考生登陆网报系统后必须在“考生联系方式”一栏填写正在使用的移动电话号码,以便有特殊情况时能及时取得联系。
7.报名时采集的自然信息也是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上的毕业信息,一经确认不予更改。
(二)网上缴费办法
1.黑龙江七台河2020年4月自考报考自学考试的考生需在网上报考课程的同时通过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或其它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报考费每生每科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