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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论文

时间:2022-03-31 01:54:00

跨国公司论文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1

目前,国际社会还未形成统一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关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法律文件。但随着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以借助软法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使其承担相应的人权责任。1.全球契约。联合国是当前国际社会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在推动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发展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1999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全球契约”(GlobalCompact)的概念,重新定义了私营企业与联合国间的关系。自“全球契约”于2000年正式启动以来,已有来自近145个国家的8000多家企业及4000余个非企业成员正式加入了协议[2]。“全球契约”并不是联合国为解决跨国公司问题所做出的第一次努力。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跨国公司发展巅峰时期,联合国就已经开始关注跨国公司对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社会和经济方面产生的影响[3]339~357。“全球契约”共提出了十项原则,分为人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反腐败四个方面,其中前两项原则直接涉及跨国公司与国际人权问题①,该人权原则的提出也反映了国际社会承认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承担人权责任的理论趋势。“全球契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全球各企业和组织可以自愿加入。近年来,“全球契约”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以建立问责机制框架来保障该契约的完整性,这些举措包括严格的全球契约标识使用政策,全球契约办公室申诉程序以及要求所有参加的企业每年提交进展情况通报等。2《.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GuidingPrinciplesonBusinessandHumanRights:ImplementingtheUnitedNations“Protect,RespectandRemedy”Framework)的制定可以追溯至2003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属的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通过的《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人权责任准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TheNormsontheResponsibilityof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andOtherBusinessesEnterpriseswithRegardtoHumanRights),该《草案》曾一度被认为是第一部直接赋予跨国公司以人权责任的法律文件。《草案》中将国际人权法中所承认的权利与原则作为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问题中所应参照的标准。由于一些利益相关者对于《草案》中的内容及适用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该《草案》最终被搁置了,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仍致力于寻求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业人权责任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因此,2005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约翰•鲁格(JohnRuggie)作为联合国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着手进行相关工作。经过多年探索与努力,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最终于2011年通过了《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并确立了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公司尊重人权的责任和受害者获得补救的三支柱理论基础。《原则》中吸收借鉴了《草案》里的相关内容,并针对不同主体具体规定了相关基本原则和实施原则。《原则》并未创设新的国际人权义务,而是直接来源于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国家以及工商企业所应遵循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并在各项原则后附评论意见,对条文内容进一步进行解释与说明。《原则》虽为软法,但对于跨国公司以及其他工商企业来说提供了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是联合国在企业与人权保护问题上的又一里程碑。3《.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OECD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是1976年通过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的一部分,它最初的目的是通过制定成员国协商一致的国际标准以实现外国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并降低因对跨国企业施加相互矛盾的要求而产生的风险[4]233。《准则》一开始并未对跨国企业对东道国人权及社会问题产生的影响予以关注,但随着跨国企业人权责任问题的日益凸显,《准则》在其修订过程中对跨国企业遵守东道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尊重人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在2000年6月《准则》的修订中增加了独特的实施机制,即要求各国设立国家联络点(NationalContactPoint)以解决争议并对企业行为进行咨询。《准则》在2011年进行了最新一次修订,并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新的人权章节。现行《跨国企业准则》所实行的跨国企业尊重人权框架遵循2011年《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中三大支柱理论。除要求企业遵守东道国国内相关法律并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外,《准则》还建议企业通过政策声明以承诺尊重人权并开展人权禁止调查。但是由于《准则》是成员国自愿加入,其所提出的要求建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国家联络点所做出的决定也无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因此从性质上更多为经济性决定,而非法律决定。4《.多国企业与社会政策三方原则宣言》。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中唯一具有三方性结构的组织,并一直致力于解决跨国公司行为中产生的各类社会问题。1977年国际劳工组织了《多国企业与社会政策三方原则宣言》(以下简称《三方原则宣言》)(ILOTripartiteDeclarationonMultinationalEnterprisesandSocialPolicy),并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进行了修订。《三方原则宣言》包含了一系列一般性政策,其中要求多国企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适当考虑地方的作法;遵守有关人权和劳工权利的国际劳工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并兑现符合国家法律和已接受的国际义务的承诺。同时还对就业、培训、工作和生活条件、劳资关系等与人权相关的敏感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指导原则。《三方原则宣言》明确规定这些权利是普遍享有的并且不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而适用于所有国家与个人。它对包括移民劳工在内的具有特殊需求的群体进行了特别关注,同时表明仅靠经济增长是不足以保证平等、社会进步以及消除贫困的。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需完全适用《三方原则宣言》中的规定并由政府按时提交相关报告。尽管《三方原则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其规定详尽且为国际社会绝大部分国家所认可而被认为是目前劳工与人权领域最为完备并最具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标准。

二、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国内法依据

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国内法依据主要分为东道国法律规制与母国法律规制。前者主要是各国相关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定,当跨国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时,东道国可以基于属地管辖原则对其进行管制。后者中当前对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规制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外国人侵权请求法》(TheAlienTortClaimAct,ATCA)规定在《美国法典》第1350条,它确定了联邦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对外国人提起的侵权民事诉讼具有管辖权①。《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于1789年通过后的近两个世纪里几乎无人问津,直至1980年Filartiga案才正式崛起。1995年在适用该法审理Kadicv.Karadzic一案中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将其对外国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管辖权扩张至非国家行为人,但是各地方法院对于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国际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所应适用的标准产生争议。因此,200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Sosav.Alvarez-Machain案,首次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表明立场,认为该法不包含任何实体权利,只赋予美国联邦法院受理特定情形下的侵权民事诉讼管辖权[5]。在该案中,作为法庭之友而提交意见的除了代表支持各方当事人的各式各样的团体之外,还包括美国政府、澳大利亚、瑞士等过政府以及欧洲委员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在判决中澄清了一些问题,然而就《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历史、性质、范围、诉因、合法性、合理性、管辖权、法律选择、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等问题,仍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6]4。尽管如此,《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在之后十余年间仍在一系列跨国公司侵犯人权案件中得以适用,可以肯定地说,该法在其理论与实践上较他国国内法及国际法传统理论与实践已有巨大突破,尤其是域外管辖制度的适用。但在2013年4月1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适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又一热点案件Kiobelv.RoyalDutchPetroleumCo.案所做出的判决中认为,美国联邦法院对Kiobel案并没有管辖权,这一判决被学界认为是《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域外管辖制度的终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听证会上要求控辩双方论证联邦法院行使外国人侵权案件民事管辖权的基础。在终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排除域外适用假设(presumptionagainstextraterritoriality),原则上该法仅适用于发生在美国领土内发生的外国人侵权民事诉讼案件,除非案件本身与美国有足够充分的联系(sufficientconnection)。尽管判决中并未对“足够充分的联系”做出明确规定,但排除域外适用假设在极大程度上限缩诉权,降低了适用该法解决外国人侵权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对于美国国会制定《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最初意图并未有相关国会讨论记录。但主流观点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出台,一方面是帮助新生的美国在与其他国家的外交中赢得尊重,另一方面是给外国人提供救济以消除国家安全隐患和发展国际经济贸易[7]62。根据该法规定,联邦法院在原告证明存在违反万国法或美国缔约的条约内容时对人权案件具有事项管辖权(subjectmatterjurisdiction),但从该法管辖权适用的发展来看,目前美国联邦法院对于外国人侵犯人权案件原则上适用属地管辖权,并结合密切联系原则。笔者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出台目的在于为外国人在特定情形下的侵权行为提供民事救济,并通过判例法减少各地方法院在审理此类侵权案件中存在的分歧。但由于美国法律制度中原告所承担的风险较小,并易获得惩罚性赔偿,这就使得侵权受害人在满足原告资格的情形下更倾向于在美国提讼。在其他国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法院通常会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撤销诉讼。随着相关案件的增加,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在Kiobel案判决中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定,这一做法一方面符合涉外侵权案件管辖权适用的主流观点,一方面也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现行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法律规制之障碍

(一)国际法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定的局限性现行国际法具有国家本位性特征,强调人权义务承担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依据国际法追究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主要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即目前国际法还尚未明确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人格。传统国际法是赋予国家以人权义务,其主要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下,国家的人权义务是双重的,一方面国家负有尊重其领土内个人人权的义务,另一方面国家要防止其他行为人侵犯本国国民人权[8]309。这一双重义务也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条中明确规定①。但随着全球政治与经济格局的变化,国际社会已存在针对跨国公司和其他企业等非国家行为人人权责任的规范,但多属于软法性质。目前国际法对跨国公司承担国际人权责任属于间接规定,跨国公司的人权义务主要是由国内法规则管制,即国家需要在国内法层面采取国家措施调整公司行为以保障人权,因此在这些条约义务项下的公司义务更多为国内法性质而非国际法性质。

(二)国际软法对跨国公司人权犯罪规制不具有强制性截止目前,国际社会还未形成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进行直接规制的国际法。目前对于跨国人权责任多是通过软法,国内司法机制等途径进行规制。但是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解释为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承认。同时,如“全球契约”虽然制定了书面申诉程序,但是其对跨国公司采取的措施也并非具有替代性。因此,软法中的规定只能看作是一种理论发展趋向,并可以对未来法律制定与修订起到指导性作用。就制定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条约这一问题来看,国际社会多国通常缺少建立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政治意愿,而且建立这种法律文件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这些现实原因会使得这一工作进程更为缓慢[9]41。

(三)国内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多国国内法已对公司侵犯人权行为有所规制,多见于健康权,工作安全,环境保护及劳动权领域。很多国家还采取域外管辖制度以规制跨国公司人权犯罪,或通过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减少传统普通法存在的不利影响。然而,大多数国家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均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母国在跨国公司侵权案件司法管辖权上更倾向于消极管辖。尽管实行域外管辖制度的国家可依据国内法相关规定主动对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但实践中这些国家一般会以国籍有效原则为由消极行使[10]347。其次,由于国内法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定的原则性特点,绝大多数跨国公司侵权案件都是以一般侵权行为进行审判,但因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审判裁决往往无执行力或以庭外和解告终。以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为例,该法未直接规定公司需履行国际法上的人权义务,而只是将国际法上的侵犯人权行为转化为国内法的一般侵权行为。到目前为止鲜有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成功案例,更多的是以跨国公司与原告庭外和解告终。最后,东道国往往会调整相关法律政策以吸引发达国家在其本国建立子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跨国公司在其领土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东道国侵犯了其本国国民或是东道国与跨国公司共谋侵犯人权的情形下,东道国会对跨国公司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使得国内执法机构往往难以有效执行。

四、我国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制度之完善

上世纪90年代,我国积极调整吸引外资战略,使得跨国公司开始大量涌入我国市场。跨国公司为我国带来大量资金、先进技术及科学管理模式,在其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为我国经济及管理机制改革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给人权责任领域带来了挑战。2014年8月商业和人权资源中心(Business&HumanRightsResourceCenter)就大中华区企业与人权现状公布的简报中明确指出,目前我国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跨国公司)和政府具体的人权实践与到国际标准还有很大差距[11]。近些年来,有关在华跨国公司及海外中资企业的负面人权影响报道层出不穷。前者如强生公司出产的在中国内地及香港销售的婴儿洗发水中含有致癌物质,康菲和中海油合资建设的渤海蓬莱19-3油田的漏油事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等。中资企业在海外的人权影响则主要集中在冲突地区和高风险地区,如非洲等国中存在的劳动环境、劳工标准、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问题。跨国公司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和国际社会的发展,反之则可能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存在潜在的威胁。仅凭现行的国际人权法以及具有国家本位性特征的传统国际法已难以规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因此确保跨国公司尊重保障人权应通过母国、东道国、国际组织的法律规定及执行机制对跨国公司人权问题共同加以规制和监管。

(一)国际层面我国应当积极参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相关的国际会议及论坛,并与国际社会各国开展国际法律合作,推动国际法及国际人权法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当前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难以规制的主要理论原因是由于传统国际法观点认为只有国家是国际人权义务的承担主体。随着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的日益严重,我国应当明确立场,呼吁确立跨国公司在国际法及国际人权法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使跨国公司能更为有效地承担起其相应的人权责任。同时应当促使国际社会探讨直接予以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可能性,制定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件。就目前国际社会已形成的有关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国际法律规范来说,相关法律内容已通过现有国际法及国际人权法内容延伸而形成,但是仍然缺乏国际层面上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追究机制。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和追究机制的制定设立中应当增加话语权,切实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2

1.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动因。在当代世界经济发展中,跨国公司是一支不容忽视的重要经济力量。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球6万多家跨国公司控制了世界工业生产总值的40-50%,国际贸易的50-60%,对外直接投资的90%,并且拥有全球90%的技术转让份额。跨国公司对全球经济运行所产生的举足轻重的影响,主要来源于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多样化产品和先进技术、优秀的管理人才,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正是凭借这些优势,跨国公司才得以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始终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扮演主要角色。值得特别重视的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迅速发展,不仅已经成为各国经济相互联系的重要机制,而且对拉动全球区域经济增长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一般意义上,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最基本动因是追求风险调整之后的利益最大化。进一步分析,则有四个方面的微观动机:第一,生产要素导向。即以相对较低的经济代价获取自然资源、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第二,市场导向。即突破国界对市场交易范围的限制,在国外拓展更大的市场空间。第三,效益导向。即通过公司内部垂直一体化或水平一体化的组织体系,促进合理化经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第四,规避风险导向。即将生产经营活动安排在不同国家,分散或规避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获取稳定收益。

英国经济学家邓宁以为,尽管收益最大化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始动力,但决定其具体投资行为的则是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企业的所有权优势是指别国企业难以获得的资产及其所有权,既包括对有形的原材料产地或生产技术的垄断,也包括跨国公司自身有效率的组织系统,所有权优势赋予跨国公司有益的交易成本或成本优势,以此抵消其在海外经营的不利因素。内部化优势是指跨国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或技术加以内部使用而带来的优势,即跨国公司将拥有的资产或技术通过市场内部化转移给国外子公司,可以比通过外部市场交易转移获得更多的利益。区位优势是指跨国公司选择国外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其所获利润必须高于国内生产再出口到国外市场所赚取的利润。区位优势不仅包括生产原料和生产要素价格、基础设施状况,而且包括市场规模和结构,以及文化、法律、政治等制度环境。

上述分析表明,跨国公司投资过程中的利益实现是其实施对外投资战略的决定性因素,而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则对跨国公司的投资流向和规模产生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2.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战略调整。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战略发生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重大变化,表现在:

第一,投资目标的调整。跨国公司逐渐改变了以前单纯利用国外廉价资源,抢占国际市场,转移落后或污染型生产能力的投资方式,转为以提高跨国公司国际竞争力为核心,更加重视对外投资的全球市场整体性和系统性。

第二,投资方式的调整。跨国公司的投资方式正由原来单一的股权安排方式逐步向投资方式多样化转变,目前跨国公司的主要投资方式包括股权式合资、非股权式合作、独资、跨国收购与兼并以及国际战略联盟等,股权式合资长期以来是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是能减缓制度和政策障碍,有利于进入目标市场。但其前削弱母公司控制权的弊端十分明显,因而投资成本和风险不断增加。目前,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更多地是收购兼并的方式进行投资。而对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更趋向于以技术授权、生产合同、设备租赁、合作销售等非股权安排方式进行投资。

第三,投资来源的调整。随着跨国公司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其原有的内部融资已不能满足此要,在需基础上产生了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外部融资,即从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国的金融市场以及国际资本市场获取投资资金。外资融资的优点在于可以使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扩大融资规模,分散融资渠道,降低筹资成本和减少风险。

第四,投资产业的调整。从70年代起,第三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就在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产业结构中呈上升趋势。进入90年代之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产业重点已从传统的资源开发业、初级产品加工业,向新兴的高附加值产业、服务业以及基础设施投资转移,高科技产业、金融保险业以及基础设施投资正在成为跨国公司新的投资热点,导致这一产业重点转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新技术革命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高新技术领域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跨国公司只有加大这一领域的投资,才能抢占“制高点”,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其次,金融、保险、商业等第三产业经营范围广、投资回收期短,跨国公司拥有比较优势,有利于其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再次,基础设施不是对经济增长的制约作用,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且以大幅度放松国家控制的方式吸引外资进行建设和改造,从而使之成为具有稳定的潜在投资盈利机会的产业。正因如此,跨国公司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表现为迅速增长的势头。

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战略已经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我们必须以此为基础制定和调整相应的政策,以期在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展。

二、跨国公司投资西部:现状与障碍

1.跨国公司投资西部的现状和特征。跨国公司对中国大规模的进入和投资,不仅直接缓解了我国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现实矛盾,而且带来了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了我国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区域经济的振兴及繁荣。在一定意义上,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富有生气的新的增长点。尽管我国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步伐逐渐加快,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从总体上看,跨国公司主要投资于沿海地区的趋势仍未从根本上改变,直至目前,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投资的比重仍然较小,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对拉动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还十分有限。

1999年,我国西部地区引起外资项目累计1.7万个,占全国总数的5.01%,合同外资金额255.9亿美元所占比重为3.87%,实际使用外资99.1亿美元,所占比重是3.22%。

除此之外,西都地区引进外资特别是跨国公司投资还表现出如下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特征:

(1)投资规模较小。由于受投资环境制约,跨国公司虽然进入西部的产业领域包括从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到资金,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的各个方面,但平均投资规模普遍较小,产业带动能力比较有限。1999年西部地区单位利用外资项目的投资规模为139万美元,比全国平均180万美元低22.8个百分点。

表11999年我国西部利用外资情况(单位:亿美元)

地主名称项目数比重合同外资比重实际投资比重

(%)(%)(%)

全国总计34153810066137174110030763071100

四川省51111.507189491.172741640.89

重庆市27080.793690420.602004500.65

贵州省13680.401554980.25397370.13

云南省18530.542522700.41841660.27

200.101263-3-

陕西省29820.875352880.872757530.90

甘肃省13030.38935680.15393810.13

青海省2000.06246510.0419680.01

宁夏自治区5560.16397880.06111150.04

新疆自治区9440.28966070.16350560.11

资料来源:国家外经贸部统计资料

(2)产业结构趋同。现实表明,跨国公司在西部地区的投资主要集中于食品、饮料和商业零售业,即便对西部地区而言,这些产业本身业已处于相对饱和状况,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的大规模进入,将因投资结构趋同而对西部地区已有的产业构成巨大的竞争压力和市场冲击;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对西部地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数量还十分有限。从长远看,跨国公司在西部地区投资结构的失衡必然导致产业结构的失衡,从而给西部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埋下隐患。

(3)技术梯度较低。跨国公司在西部地区的大多数投资项目均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缺乏先进技术作为支撑。即使是这些较低层次的加工组装企业,关键技术和关键零部件也大都留在投资者国内,中方企业很难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更不能掌握先进的工艺技术。因此,跨国公司对西部地区的投资项目普遍技术梯度较低,由此导致利用外资与引进技术脱节成为带普遍性的矛盾。

(4)区域内部分布不均。从外资在西部地区的总体分布及结构看,区域内非均衡分布的矛盾同样突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四川、重庆、云南、陕西4个省市,1999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83.4亿美元,占西部地区99.1亿美元的84.2%。而、青海、宁夏三省区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仅为1.3亿美元,所占比重为1.31%。

2.跨国公司投资西部的主要制约因素。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经济开始实现从区域梯度发展战略向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大转变,中央政府对西部地区投资力度的有效增大,各种优惠政策的显著倾斜,将给广大经济增长滞缓的西部地区带来巨大的历史机遇,同时也将对推进跨国公司更大规模地投资西部产生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

应当看到,我国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富集,比较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并且拥有庞大的廉价劳动力资源和高质量的科技队伍,生产要素成本相对较低。此外,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滞后,消费构成偏低,可开发的市场潜力极为可观。因此,西部地区客观上存在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一系列有利条件。但对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而言,潜在的有利因素如果不能得到包括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内容在内的良好的投资环境配合,其吸引效应不可避免地会被削弱乃至抵消。从西部地区的现实考察,跨国公司的进入和投资主要面临如下障碍因素:

(1)体制障碍。从总体上看,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尚未建立起健全的市场经济和法律规范,经济活动中还存在大量的非市场行为。比较而言,西部地区的体制表现得更为突出:一是政府行政干预大量存在,项目审批环节繁琐,不仅使成本增大,而且外资企业往往因遭遇意想不到的困难而无所适从。二是机构林立、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管理范围和权限混乱,以各种方式损害外资企业利益以谋取私利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国有企业比重大,其机制僵化、包袱沉重,难以成为利用外资的主体,不能与跨国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合作。

(2)政策障碍。综合而论,西部地区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政策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在投资领域上,要求跨国公司的投资只能局限于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抑制了跨国公司系统投资。同时由于电信、金融、外贸、交通等服务业还没有开放,为跨国公司综合服务的能力不高,限制了跨国公司的投资深化;在控股上,某些产业或者产品规定中方控股的政策抑制了跨国公司投资先进技术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在产品销售上,要求跨国公司将一部分产品销往国外的规定,使跨国公司必须让出部分海外市场销售其产品,挤占了跨国公司的市场,增加了边际成本。在外汇上,要求跨国公司自行平衡外汇,尽管我国取消了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但是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依然存在。在国产化上,要求跨国公司必须实行一定程度的国产化率。这些准入条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跨国公司的投资,此外,西部地区对跨国公司的政策歧视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实行以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公平政策,是当今全球经济发展中引进外资的通行规则,但西部地区这方面同样存在一定差距,比较多的情况是对外资企业先用优惠政策引进,然后以不同手段进行利益挤压,使之不能在公正和公平的环境下平等竞争。

(3)市场体系的障碍。与东部地区相比我国西部地区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的矛盾相对更为突出,一方面是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结构单一,功能不全,另一方面是市场监督机制弱化,无序竞争现象严重,这种状况往往使对市场网络有着很高依存度的跨国公司处于窘境之中,不论是原材料采购还是产品销售都会面临种种难以预料的困难。更应重视的是,西部地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地方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进行地区和部门封锁,形成市场分割,进而对跨国公司投资产生限制性的消极影响。

(4)基础设施系统的障碍。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投资能力有限,加之地形地貌复杂多样,致使其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系统长期落后,构成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瓶颈”。国际经验证明,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选择并非十分注重政策的优惠程度,而是立足于投资的长期性和系统性目标,对以基础设施系统为主的投资环境有着相对更高的要求。因此,落后的基础设施系统无疑是西部地区制约跨国公司投资进入的主要因素之一。

(5)人力资源的制约。尽管西部地区剩余劳动力资源众多,成本低廉,可以为跨国公司投资劳动密集型产业提供充足的生产要素基础。但同时必须看到,西部地区劳动力资源普遍素质低下,不能满足跨国公司对具有较高技术素质的熟练劳动力的需求。不仅如此,西部地区高级管理人才更为稀缺,供给与需求错位的矛盾相当突出,这也从人力资源方面构成了影响跨国公司投资西部的制约因素。

三、跨国公司投资西部:政策选择

综上所述,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实施,为充分发挥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潜在优势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跨国公司更大规模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外部条件已基本成熟。就现实而言,首要的任务是必须对西部地区鼓励跨国公司投资的政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创新,卓有成效地克服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制度缺陷,创造更加有利的投资环境,促进西部地区引进跨国公司投资取得重大突破,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对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

概括而论,加快西部地区引进跨国公司投资步伐的政策选择,应包括如下几个重要方面:

1.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投资软环境。应当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有效改善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要保持相关政策的公开透明,坚决杜绝对外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乱摊派现象,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一些已经表现出不适应性的调控措施,如国内融资限制、国产化要求、出口比例要求、外汇平衡要求、技术转化要求等,应当依据WTO的有关规则及时进行修改。此外,还应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对外商投资的审批程序,对于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应尽快改审批制为登记制或备案制。

2.积极稳妥地扩大西部地区市场的对外开放。应当结合中国加入WTO的总体要求和西部地区的现实状况,进一步向跨国公司开放投资市场。对于已经试点或具备条件的领域,如商业、外贸、民航、电信、旅游资源开发、金融、保险等对外开放要积极推进;对教育、卫生、城建、咨询服务、建筑等领域如何引入外资也要认真一一进行探索。在农业、环保、电力、石油、天然气、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要积极鼓励并引导外商投资。

3.制定新的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优惠政策。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沿海地区之所以能够吸引大量的外商投资,主要是得益于国家长期推行的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目前,应当结合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取向,制定新的优惠政策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西部地区自然资源丰富,比较优势明显,以资源换资金、换技术是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重要选择。因此,应当在土地使用、资源开发、产业发展等方面为跨国公司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并且要高度重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形式予以利益保护。应在西部地区已经设立和升级的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上,有选择地设立经济特区,促使其首先发展起来,然后以点带面,辐射周边地区,进而带动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

4.以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引进跨国公司投资。根据西部地区的现实情况,引进和利用跨国公司投资应当逐步由过去的全面吸纳转变为有选择、有重点的吸收,必须通过引进外资促进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推动西部地区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发挥资源优势,培育特色产业。西部地区在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时,首先应鼓励其投资于水能开发、矿藏资源深加工、石油天然气开发等具有绝对和相对比较优势的自然资源开发领域,培育有竞争力的资源加工体系。同时,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投资于农业项目和环境保护项目,促进西部地区形成特色农业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此外,西部地区拥有独特的旅游资源,也应将其作为鼓励外资进入的重点产业之一。

——发挥人才优势,发展高科技术产业。西部地区虽然劳动力整体素质比较低下,但在一些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级的地区却拥有数以百万计的科技人才,并且高科技术产业的发展也已具备一定基础。因此,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产业基础,发挥人才优势,在引进跨国公司投资中把培育壮大高科技术产业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以其为支柱产业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提升技术进步水平,促进西部地区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发展。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3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国内投资环境也日益完善,外商直接投资一直保持着持续增长的态势。从实践来看,外商直接投资的大规模流入导致了生产活动的增加,这就直接带来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从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行业结构来看,污染排放水平较高的制造业是外资流入的首选行业。1999—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制造业投资中的比重都超过了50%,其中2004年和2005年投资制造业比重高达70%以上。从每年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的具体数据也可以发现,自1999年以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中国的主要污染密集型行业中的资产占该行业总资产的比重,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利用FDI的国别来源分布、在华投资的区域分布、产业分布等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着明显的“二元结构”模式。其具体表现为: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1世纪初期,FDI的来源国(地区)主要是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中香港地区所占比重最大。根据2002年数据,当年香港在中国大陆地区直接投资占亚洲总量的54.84%,占中国全年利用FDI的33.86%,远超过其他发达国家在华投资额。外商直接投资在华地区空间分布体现在东部地区数量多、中西部数量少。形成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国(地区)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到旧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和制约,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进行经济封锁或限制或制裁,这一阶段外资主要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由于利益驱动和技术限制,早期进入中国大陆地区的FDI主要投向了一些污染密集型产业。中国从1992年开始明确向市场化方向改革迈进,发达的欧美日等国家对中国的投资额开始不断加大。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完成工业化进程和阶段,其国内产业也不断处于调整和升级阶段,发达国家也就抓住发展中国家市场开放的机会,将其国内的部分“夕阳产业”向国外转移,其中中国就成为一个主要的转移地,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形成了中国所谓的“产业承接”。然而,这种所谓的产业转移模式给中国国内带来大量的资源环境保护问题,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家或地区利用直接投资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疯狂地大肆掠夺中国的一些耗竭性资源,或者掠夺中国的不可再生资源(如开采矿石等),或者基于保护其国内环境而其国内又需要某些高污染产品,将投资主要集中于污染密集型产业,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当前中国地域空间上的FDI进入的“二元结构”格局,其主要原因不仅由FDI来源国的国别差异而造成,也与中国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差距关联,还与中国对不同地区实施的差异对外开放政策有关。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环境污染直接受到经济规模、经济结构和技术的影响,污染排放与经济规模和经济结构重污染化同向变化,污染排放与环境技术反向变化。FDI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某种程度上的重污染化,因为外商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一般以污染度较高的工业为主。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低,接受外商投资一般也就定位在包括大量重污染型产业的工业上,对于环境保护还没有提到重要的位置。发达资本输出国或地区利用FDI疯狂从中国大量掠夺一些耗竭性资源(如开采矿石等),或者集中投资于污染密集型产业,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一些外商将在本国已经淘汰的高污染环境的技术和设备想方设法转移到中国境内,造成了中国的环境日趋恶化。由于跨国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获得高额收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在污染产品生产上的国际比较优势也是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诱因。尽管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强化环境治理,十报告首次专门论述了“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和理念,首次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但是人们担心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污染转移”问题并没有解决,有的行业还很严重。

如我国工业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工业废水、工业废气以及工业二氧化硫)从1992年至今基本上呈现逐渐恶化的趋势。其中,工业废气持续增长,在1992—2010年间增长高达479%;工业二氧化硫排放在1992—2006年间快速提高,增幅达到69%,随后出现缓慢下降,相对于1992年依然增长41%。工业废水在有效控制之后,排放基本保持不变,这凸显了政策选择对污染排放的有效性和重要性。沿海地区是中国加工贸易的重镇,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其环境也日趋恶化。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的《典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探查研究》报告显示,珠江三角洲地区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其中10%属于“严重”超标。全国范围内,遭受工业固体废物危害与生活垃圾危害的耕地已经达到1000万公顷,每年损失的粮食已经达到120亿公斤。全国13亿亩草原严重退化和沙化。全国七大水系均遭受污染,全国90%以上城市水域严重污染,有50%城市缺水。2014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和环保部联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达16.1%,其中污染点位轻微为11.2%、轻度为2.3%、中度为1.5%、重度为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林地为10.0%、草地为10.4%。从污染类型看,无机型污染占比大,有机型相对次之,复合型污染占比较小。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工矿业生产活动和农业生产等活动。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污染事件频发,给中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根据《2012跨国公司中国报告》:2006年6月33家在华知名跨国公司因环保违规违法而被国家环保总局曝光,主要有超标准排放废水的上海松下电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废水的长春百事可乐公司、主体设施未验收私自投产的上海雀巢公司,还有3M上海公司、德国诺尔起重机设备等公司。上述案例仅是在华跨国公司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冰山一角。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以来,大部分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基本由中国企业来生产,然后跨国公司进行内部贸易或者出口,而将污染留在中国,造成了我国部分地区的环境污染。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

1.外商投资过度进入制造业是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FDI与引进制造业投资同步进行,外商对制造业的投资从1999年开始就不断增加,在2004年和2005年时,制造业占比已经达到70%以上;之后,制造业利用外资占比处于下降状态,到2012年降到43.7%。从FDI在华的产业分布看,引进外资中大约有60%进入制造业,给外商带来的88%的FDI工业增加值来源于污染密集型的产业,其中30%属于高度污染密集型的产业。从“三废”排放量来看,制造业带来的污染物排放量最大,其废水排放量已经占到工业排放量的79%;废气排放量占到63.7%;废弃固体物排放量占42.1%。从国际竞争态势看,由于中国的制造业产品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制造业生产扩张不可避免地造成污染的转移。这也说明外商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并没有整体上改善环境污染,或者技术外溢不足或者是技术吸收不足。当然,制造业利用外资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量的比重自2006年不断下降,到2012年比重已经降到43.7%。这也反映出中国产业结构在不断调整与升级,第三产业处于上升态势,对环境污染程度的降低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和效果。

2.环境标准的国际差异性导致发达国家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目前,国际上有《多边环境协议》、《卡塔赫纳生物议定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性的相关环境保护条约。然而,这些条约或者是单边条约,或者是与WTO的有关规定相悖。在WTO的框架内,有关环境保护的协定尚不完善,更没有如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那样的协定对相关方面的明确限定与约束限定。制造业的输出国基本都是发达的西方国家,而这些国家对环保标准的制定有严格甚至苛刻的限制,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对于能耗高、污染严重等行业的惩罚相当严厉,开出的罚单动辄上亿元。但中国对相关污染的外资企业开出的罚单仅为几万元或几十万元,外资企业通过污染生产获得的收益远大于遵守环境规制所付出的相关成本,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另外,发达国家主要依据本国的产业发展概况,以及国内的基本条件而制定制造业标准,他们不会过多考虑或者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同时,中国正处在工业化的中期推进阶段,这就导致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发展高污染制造业的成本不断上升,迫使其只好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转移制造业。当然,也有相当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国与其母国的环境标准“压力差”将污染转嫁到中国。

3.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造成了地方政府间的恶性引资竞争,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加重。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必须获得相当的财政收益,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行政费用支出的需求。同时为了政治上的晋升极力追求经济增长率。而要在“为增长而展开的竞争”中取得优势,选择“资本推动型”发展模式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不断地创造或者改善软硬环境,以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相对于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中国对资本的自由流动有严格的限制,地方政府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就会充分利用手中掌握的经济权力,通过“放权让利”的方式以尽最大可能获得外资的审批权。这种基于对经济资源最大化的不断追求,刺激了地方政府追逐外资的利用规模和数量,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对外资引进的疯狂追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倾斜式的经济发展战略形成了外资进入基本上从东南沿海地区向中部地区、西部地区逐步梯度推进的格局,然而FDI在华地域分布的失衡,又进一步加剧了中国内部区域经济发展的失衡,东部地区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剧。从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基于提高经济发展速度和取得显著的“表面”政绩之目的,往往不惜以牺牲环境保护为代价,突破环境底线,引进了一批技术水平低、污染高、能耗高的外资企业,结果使得本已脆弱的本地生态环境更趋恶化。特别是外资偏向于投资制造业的引资结构更是加大了中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压力。

4.大量“洋垃圾”进口到中国,造成国内环境污染。

由于发达国家对环境污染的严格限制和巨大的惩罚成本,发达国家进行跨国垃圾转移就成为他们处理污染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其具体做法就是将产生于发达国家内部的大量工业与生活垃圾,特别是产生的有害废弃物,通过各种方式转向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这必然给进口垃圾的国家带来巨大的环境问题。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也不断遭受到洋垃圾进口的影响。洋垃圾进入中国的途径主要有贸易、走私、捐赠等形式,对中国的环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主要涉及工业垃圾与危险废物垃圾等。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2000年至2011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的垃圾废品交易额由最初的7.4亿美元增加到115.4亿美元,2011美国出口给中国的垃圾交易额占中国从美国进口贸易总额的11.1%,其总量仅次于从美国进口的农作物、电脑和电子产品及化学品和运输设备等。更触目惊心的是,全球每年产生5亿吨各种电子垃圾,其中70%以各种方式流入中国。某种程度上,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电子垃圾的聚集地。

5.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

高污染产品在中国主要是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压延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与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焦炭生产、消费和出口国,出口占全球贸易量的一半以上。然而中国的焦炭生产技术与工艺整体上落后于世界水平,技术落后的土焦占有较大比重,我们生产一吨焦炭就要平均排放大约一吨的废水、废气和废渣。随着中国出口焦炭数量的增加,环境污染指数也在不断上升。

三、提升环境质量的应对策略

1.提升我国治污技术创新能力,加大先进治污技术引进力度。

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是决定一个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环境污染的根本治理要依靠技术创新的突破。技术创新能力对环境的改善作用体现在:一是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企业能用更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更大的产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环境压力;二是治污技术的发展与突破可以大大降低治污成本,从而获得有效的收益,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者的治污积极性;三是从环境监管视角看,检测技术的进步能大大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所以,从长远和根本上看,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主要依赖于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发达国家具有成熟和先进的治污技术和产品,我们要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整体水平提升,就必须引进国际上已有的先进环保技术和设备。要用高新技术来改造环保产业,以提高环保产业的技术含量,解决我国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增强环保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中国环保产业发展。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和清洁生产技术与科学的管理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完善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国内清洁生产与循环生产技术的不断创新。

2.调整引进外商投资的战略定位,注重提升引进外资质量。

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必须遵循环保优先的原则,设立产业发展环保标准门槛,严把环境保护关,把能否节约资源和提高环境效应作为引资的标准,大力引进节能减排型企业。要健全和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环保监管,要对具体的外资项目进行环保评估,并实行严格的生产审查制度和程序,严格限制水平低、能耗高、污染高的外资项目的进入。

3.调整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优化我国产业结构。

针对外资过度进入制造业的现状,我们必须改变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应当限制其投入那些技术含量低的加工制造业,鼓励其投向高技术含量领域和能够带动大量相关产业发展和就业增加的基础产业。我国目前使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不同的行业划分为鼓励、许可、限制及禁止类,在未来的产业调整中要更多侧重于环保因素,在限制和禁止类中添加调整部分污染严重的行业,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在发达国家更加强化对高污染和高排放行业限制的背景下,基于环保理念,有选择地引进外资并加大对高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控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必然选择,这将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使中国经济朝着“绿色发展”方向迈进。

4.加快完善吸引外资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法规和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这造成了利用外资过程中的监管漏洞。我国有关控制外国污染转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涉及环境风险评估预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即《环境影响评价法》;两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即《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5个部级文件,即《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境风险评估预警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等。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的时代背景局限,上述法律法规面对现实环境存在各种漏洞,如技术性不强、检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得监管效率不高。发达国家针对环境污染和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超前,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如美国在环境污染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大气污染规制、水污染规制、噪声污染的规制和固体废弃物污染规制等。美国针对大气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能源供应与环境协调法》等;水污染规制法律法规有《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等;针对噪声污染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噪声控制法》等;固体废弃物的规制方面有《固体废物处置法》等。英国首都伦敦曾经被称为“雾都”,这是英国长期工业化发展而没有重视和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基于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英国于195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清洁空气法》,并逐渐实行了能源结构转换,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伦敦的空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达到较为令人满意的结果。伦敦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在于有效的法律手段和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我们要科学借鉴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充分结合中国的发展实际,制定统一规范有效的外商投资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

5.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对环保的投入占同期GDP比例始终不到2%。根据实践和预测,如果要真正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对环保的投入需要达到GDP的2%~3%。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国家已经或即将启动大气、水、土壤等领域的污染防治计划。当然,这些计划的实施需要大量的环保投入,其中仅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总投入预计5年就要达到1.7万亿元,年均3400亿元,中央财政总投资2700亿元。但实际上,2013和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投资只有150亿元。未来几年,投资压力和缺口依然非常大。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污染治理投入的严重匮乏,造成环境污染治理的极大困境。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一方面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另一方面更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和有效的资金配置。在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上,跨国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优势和实力,应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外资企业环保基金,并将这个基金投资的收益用于外资企业环境污染的治理。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治理污染的成功经验,建立主要以经济手段调节、行政和法律手段辅助调节的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机制。当然,政府要为企业的生产提供信贷和融资便利,并给予相当的税收优惠等;要加大绿色消费理念的宣传,引导消费者在消费中选购绿色产品,科学引导企业发展绿色经济,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投向无污染行业和绿色等技术薄弱的产业。

6.完善我国的环境税制建设。

从全球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看,发达国家的环境税主要包括环境污染税和生态破坏税。环境污染税分为废气和大气污染税、废水和水污染税、废物垃圾税。生态破坏税包括伐木税和地下水税。发达国家通过完善的税制建设及严格征税,对发达国家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对我国来说,应基于环境保护之目的,借鉴发达国家通过税制建设遏制环境污染的有效做法,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税制建设。由于征收环境税之目的在于保护环境,作为一种税,其框架应该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基本要素。从纳税人来看,主要是指开发、使用环境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从征收范围来看,主要是指向那些不可再生资源或者资源存量较少或稀缺的资源,同时向生产中的污染行为征税。从税收优惠来看,主要是对有效控制污染、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等实行税收优惠。

7.实施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政策,加大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4

关键词:跨国公司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的跨境交易行为进行征税的一系列税收规则。国际税收的筹划需要拥有丰富的国际税收原理知识,从而找到一条不仅减少纳税而又不损害商业活动和资金流的途径。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源于1935年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在该案例中,汤姆林爵士做出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种观点得到了英国及法律界的广泛认同。此后,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编撰了《国际税收辞汇》一书,书中对税收筹划下了更加精准的定义:“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二)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

跨国公司指的是集团的公司内部结构体系,包括总持股公司和分布在与母公司非同一税收管辖区内的其他国家中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除了具备一般税收筹划(国内税收筹划)的特点以外,还有以下两个不同于国内税收筹划的特性: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指的是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是在国际范围内开展的,涉及各国税收法规以及国际税收协定;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活动具有复杂性。复杂性是指相对于一般的税收筹划活动,国际税收筹划面临的是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税收环境,规划的是跨国投资经营等活动,其复杂程度及不可预见性要远超过一般税收筹划活动。

(三)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各国法律以及国际税收协定,不能触犯、违反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税收条文。

2.经济性原则: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活动既要能够减轻单独子公司及海外分支机构的税收负担,又不因取得税收利益而影响全球经营战略的实施,牺牲其整体利益。

3.计划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跨国公司总部对其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做出细致统一的安排,并适时进行检查和调整,以免与有关国家变更后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相抵触或不符合经济原则。

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是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通过合理的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可以有效的降低跨国企业的国际税负。

(一)跨国分公司或子公司

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拓展市场时,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一般的,跨国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主要有跨国分公司与跨国子公司两大类。

根据《国际税收辞典》中对子公司的注释,子公司指的是那些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是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实体资格,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存在。

一般来说,和设立分公司相比较,设立子公司有如下优点:在东道国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计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然而,分公司的设立也有它的优点: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对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所得由总公司合并;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而不必负担税收。

由此可见,与分公司相比,子公司的税收体系相对独立,它通过避免母公司管辖区对其所征收的税收,有效解决了棘手的双重征税问题。然而,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由于子公司资产的相对独立,国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母公司也不承担自己子公司的义务。从这个基本差别出发,投资公司形式取决于所能带来的税收利益。

例如,某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为1000000英镑,其中,母公司的国内利润为900000英镑,所得税率为33%;国外投资公司利润为100000英镑。假如采用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利润所得将汇总到总公司缴纳税款,故该跨国公司需交所得税1000000×33%=330000英镑。

假如国外投资为子公司形式,再将子公司在所在国的税负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比较:一种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低,为10%,应缴税收为10000英镑;另一种情况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高,为40%,应缴税收为40000英镑。

从表1可以看出,在第二种情况下,整个集团多缴纳了700英镑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增加了0.7%,超过了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的应缴税额。由此可见,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国,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而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高于母公司所在国,分公司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设立金融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国外的金融机构或公司筹措资金,但如果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任何相关税收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借款,跨国公司居住国对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境外贷款者不愿意承担这笔额外税收,于是,他们通过提高贷款利率以及其它费率的方式把税收负担转嫁给跨国公司。为了避免高额的贷款利率,跨国公司就必须在第三国设立金融公司,通过公司对境外贷款者进行融资,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设立投资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公司主要从事有价证券的投资。如果母公司所在国对财产转让的增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财产租赁收益要缴纳不动产所得税,为了得到税收利益,母公司可以选择在一些免征上述税收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财产投资公司,以此来办理这方面的业务。从国际税收筹划角度看,投资公司最好把汇集的资金以资产形式进行配置。如果投资公司位于无税管辖区,那么可以将其资金用于投资免税债券,或使其成为避税地银行的存款。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司将可以有效避免向利息征收预提税。如果购买外国公司的股份投资于资产基金,那么风险和税收负担都会增加,对客户不利。母公司在无税管辖区建立投资公司吸收基金,后将其投入国际金融市场中投资回报率高的资产、不动产等。为了避免预提税,要选择对资产所得不征预提税,或者按国际税收协定可少缴预提税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公司的利润来自于其投资所得与对小股东支出之间的差额,这笔利润没有所得税,可用于跨国集团的投资项目。此外,以可靠的银行和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人,也可提高投资的可靠性。

转移定价法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一)转移定价法释义

转移定价指的是在分权经营体制下,关联企业对于分权部门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内部交易所制定的价格,是为了解决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和分权部门业绩评价问题而产生的,是企业内部重要的资源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

转移定价法目前已被广泛应用在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当中,而它的大量应用,对企业以及国家都带来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将集团利润转移至某些特定子公司,提高其效益,为处于创业阶段的子公司提供经济支持,或对该子公司管理层进行激励;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减少对外公布的利润,减少企业税负;运用转移定价在企业集团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利润分配以及整体资源的统一调配,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运用转移定价改变基本成本来摆脱政府的价格管制,避免反倾销、反垄断指控;运用转移定价将税前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可以减少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保证集团的利润最大化;通过制定和改变跨国集团的转移定价规则,会改变相关国家的外贸额。

(二)转移定价发生的领域

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也称转让定价)发生在有形财产的销售、无形财产的转让、服务提供等领域。

有形财产指的是一切物质性的有用的东西,通常也称为货物。从商业角度,主要包含三大类即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及其设备和生产线)。无形资产是不具有物质实体却能使拥有者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受益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行为权力和公共关系三大类。服务的提供也是关联企业间进行转让定价的重要领域。国际关联企业间的服务提供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可称为日常服务的提供,如提供会计、法律服务。其二是与无形资产转让相关的技术协助。其三本质上也是属于技术协助但与无形资产无关,如提供生产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协助。在后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按照市场公开公平的作价标准,来收取或支付报酬,就产生转让定价的事实。其四是管理性的服务,最典型的例子是公司总部派遣雇员到外国分支机构管理新的设备和训练当地员工,在该雇员报酬支付标准和在何地入账上,公司会做出有利于其整体利益的安排。

(三)跨国企业如何利用转移定价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可以使设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收入和费用发生增减,其结果必然影响有关国家的相应税收收入。以转移定价进行的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涉及四方面的分配关系的变化:

跨国集团内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另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交易双方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财权分配关系的变化。

具体来说,笔者将利用转让定价影响跨国企业成本、利润的常见方式总结为以下八个方面。通过商品交易,如在关联企业间供应原材料和零部件,销售商品上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增加或减少子公司利润;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技术、管理、设计、维修、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利润;通过抬高向子公司出售的固定资产价格扩大折旧基数,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利用子公司系统销售机构人为提高或降低佣金回扣,影响公司销售收入;利用公司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影响子公司销售成本;在关键公司之间人为制造呆帐、损失赔偿等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通过提供贷款利息高低影响产品成本费用;关联公司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转移利润。

为了说明转移定价在国际税收筹划中是如何降低企业税负的,本文举例说明。假定母公司所在国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子公司所在国乙国税率为30%,子公司要把一批产品卖给甲国的母公司,这批产品的总成本为5000元,子公司原定价为7000元,现增加到8000元,母公司最后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现比较子公司提高转移定价后跨国公司的总税负变化:

该跨国公司原税负:(7000-5000)×30%+(9000-7000)×40=1400

提高转移定价后的税负:(8000-5000)×30%+(9000-8000)×40%=1300

上例公司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把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建议

审查国内法征税条款和税收遵从规则,了解交易所涉及国家的税收法规以及税收惯例;通过费用扣除,减少税前利润,减少企业所担税负;利用给予外国资本和技术等的特殊手段减免。有的国家对外国的资本技术给予特殊的税收减免;对外国利润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就时间成本来说提供了一种节税机会。通过设立中介公司,改变会计期间,使用不同的法律实体来推迟纳税;通过利用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天堂将未分配的利润留在国外,避免本国纳税;通过来源分摊办法将税前利润在各个不同的受益国之间进行分割。跨国企业的税基必须根据世界各国营业活动恰当的结果给予分割;最大可能的使用外国税收抵免。许多国家通过抵免法实行双重税收优惠。它们可能只对预提税实行直接抵免,也可能就股息对潜在的收入实行间接抵免;仔细审查跨国交易中的汇兑损益。跨国交易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外汇兑换损益及其税收后果;利用恰当法律机构来实现营业和税收的目标。海外经营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实体进行。对于税收筹划,每种实体都有长处也有不足。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当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时才对股东征税;遵守不同国家的国内税法和反避税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国际税收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曲孙兰.国际税收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5

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最活跃的主体。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跨国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他们带来了大量的资本与技术,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但是跨国公司由于经济实力雄厚,且拥有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其跨国属性也决定了它们能够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实现市场策略,因而跨国公司极有可能会实施侵害东道国利益的行为,这就需要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使其经营行为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政策。

一、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跨国公司可能侵害东道国利益

跨国公司作为民商事主体,同样有着追求经济利益的强烈渴求,或者说,资本在国际间流动,本身就是以逐利为最终目的的,而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正是以跨国公司为主要载体的。跨国公司可能会利用发展中国家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以损害东道国利益的方式,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例如,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制不完善,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的逐利目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康菲溢油案。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康菲公司给予的解释是,在其进行注水作业时,对油藏层施压激活了天然断层,导致原油从断层裂缝中溢出来。2011年11月,联合调查组公布了事故原因调查结论,指出漏油事故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此外,跨国公司通过国际经济合作或经营的途径,将污染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发达国家已淘汰的技术、设备、生产工艺、产品、危险废物等,通过投资方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更是一种常见的形式。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属于东道国国内事务

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经营后,往往采取设立分公司的方式进入东道国,此时跨国公司的在东道国的经营机构应接受东道国的管辖与规制,这是经济主权的体现。因此,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本身就属于东道国的国内事务,跨国公司不会由于其跨国身份而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例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侵犯雇员正当工作权利或其生命健康、对东道国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侵犯少数群体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此时,东道国应通过本国的执法机制,纠正跨国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实现法律治理目的。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象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行为,笔者认为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在于避税行为、商业贿赂、并购行为以及环境侵权行为等方面。

(一)避税行为

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跨国身份轻易地实现避税,从而侵害了东道国政府的税收权益。当前跨国公司的避税手段非常多,主要表现为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利用关联企业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利用提供不合理的劳务避税。

避税行为严格来说并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是避税行为是避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实现减轻或减除税负的目的,其直接的结果是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使东道国利用外资的代价增高,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甚至会形成国内公司仿效。东道国和跨国公司之间所开展的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东道国政府完全有权通过完善法律、强化税收执法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实现反避税。

(二)商业贿赂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也是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利用贿赂这一方式获得交易机会,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是各国刑法打击的对象。在国外,商业税率整治手段严厉,如,2009年12月31日,美国司法部以斯达康违反《反海外贿赂法》在华行贿,向其开具了一张300万美元的刑事和解罚单。2009年8月3日《》报道,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6

摘 要:研究与开发国际化,已经成为继贸易国际化、生产国际化、资本国际化之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新趋势,而中国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随着跨国公司对华研发投资的增加,其对我国的经济也形成了多重效应。对跨国公司在华R&D本地化的现状及特点作出了总结,分析了跨国公司在华R&D本地化的动因及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研发国际化;本地化 1 跨国公司在华R&D机构的发展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R&D投资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4年加拿大北方电讯公司在中国设立了我国的第一家外资R&D机构——北邮——北电电信研究开发中心。1995年,美国IBN公司建立起独立的IBM中国研究中心。90年代末,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则出现了加速发展的势头,特别是1998年美国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先后宣布将在中国投入巨资来建立研究中心,引起了各方的普遍关注。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10月,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研发机构超过1000家,累计投入金额近40亿美元。2006年11月,联合利华公司宣布,其在上海的研发中心将大幅“扩容”成为面向全球市场的研发基地,对上海研发基地的新增投资达到1亿美元以上,今后此类投资还将继续追加,到2010年上海基地有望成为联合利华全球最大的研发中心之一。 2 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本地化的动因 2.1 中国融入其研发全球化价值链体系中 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开始从全球的角度出发,统一组织国内外R&D活动,将其置于公司的全球化战略当中,从而使企业 R&D 进入一个全球化的新时期,跨国公司开始向海外进行大幅 R&D 投资。我国从 90年代中期开始感受到跨国公司 R&D 投资的浪潮。入世后,跨国公司在华设立 R&D 机构的兴趣越来越强烈。根据专业分工的原理,跨国公司可以将其 R&D 链条上的中、低端研究放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而不必自己进行。我国整体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大批优秀人才供给的形成以及科研基础设施的完备,已经完全可以满足跨国公司的某些中、低端研究的要求。 2.2 人才和研发资源 我国拥有丰富而又廉价的人才资源,而且拥有大量的研发机构。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技术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技术变革是经济增长的核心。实际上,跨国公司一直是世界技术创新的主体,是技术成果的垄断者以及技术转化的组织者。因此,跨国公司十分重视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在华跨国公司的R&D机构可以凭借丰厚的薪金待遇、先进科研条件和人性化管理从国内某些科研机构中吸收和挖走大量的人才,开发中国乃至世界需要的高新技术,增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上的垄断优势和竞争优势。 2.3 市场的动因 中国的移动通讯设备市场成为全世界最具有吸引力的市场。随着汽车进入家庭和电脑进入家庭步伐的加快,又为全球的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商和计算机及其零部件供应商提供了大好商机。1999 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和出口增长较快,国内市场潜力巨大,2007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出口国;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世界经济增长放慢,我国经济仍保持了较快的增长,特别是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及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国对外资研发中心设到中国,则说明他们不再把中国作为一个初级的生产基地,而是纳入其全球发展计划的一部分。 2.4 成本的动因  中国特殊的二元市场结构和产品的多样性及消费者偏好的差异性,加上中国自身独特的文化、历史、习俗,消费者价值观念与西方存在着较大差异,为了满足中国市场的特殊需求,必须使其产品“中国化”并且不断开发新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研发活动的费用、风险也相应增加,产出的不确定性使研发活动具有高风险的性质。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通过合作研发的形式降低了风险,也降低了成本。这也是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的重要内在动因。 3 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本地化对我国的影响  3.1 积极影响 (1)有利于中国实现产业升级并提高我国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跨国公司普遍认为,未来几年,中国是最有吸引力的研发基地所在地,而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发展研发能力,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应政策鼓励外资在华研发。预计跨国公司在华研发中心的数量 及其在全球研发体系中的重要性将继续提升。 (2)对我国有一定的技术溢出效应。史密斯(Smith,1980)认为技术扩散就是从一个地方运动到另一个地方或从一个使用者手里转到另一个使用者手里;科莫达(Komodo,1986)认为技术扩散应该是对理解和开发所引进技术能力的一种转移。技术扩散必定与技术转移的过程紧密相连,跨国公司的FDI行为和R&D国际化,推动了技术在世界范围的转移和扩散。跨国公司技术扩散的外部效应对东道国技术的进步及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3)吸引和培养科技人才。跨国公司一般都实施人才本地化战略,即雇佣本地的科研人员。首先,他们利用优越的工作条件和优厚待遇吸引人才。其次,可以抑制人才外流,吸纳大批人才留在中国,也吸引了国外的人才回到国内谋求发展。最后,跨国公司与大学及科研院所的合作,也为我国的人才培养提供了资金和培训。 3.2 消极影响 (1)变中国二元市场为一元市场。跨国公司研发本地化的另外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开发适合中国的产品。由于他们能够容易地网罗到中国优秀的人才,就使得这一目标变得更加容易。就跨国公司与国内公司而言,中国市场是一个二元市场。目前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领域,外资不论在技术优势还是在市场营销方面都已经占据了主控地位,随着跨国公司大量适合中国市场产品的开发,就会造成在中国市场的更多领域变二元市场为一元市场,特别是将中国的某些弱不堪击、毫无竞争优势的生产企业变成跨国公司的附属企业或配件生产企业。 (2)抑制我国技术创新和企业的逆向技术转移。跨国公司使用了技术锁定 、技术内部转移等战略,而这些战略都是跨国公司用来减少其技术外溢的手段,其结果必将导致跨国公司技术垄断的进一步加强,使我国对其技术产生依赖性。跨国公司不仅以其优越的条件吸引了我国大量人才,还主动从国有企业、科研院所挖掘人才和技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的产权体制和科研机制问题,我国企业和科研机构一些属于保密范围的技术和研究项目流入跨国公司,导致实际上的我国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向跨国公司的免费逆向技术扩散。 (3)R&D人才由国外流失转向国内流失。如果说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生产中心是在瓜分“市场蛋糕”,那么就其研发中心来说,更大的威胁在于瓜分中国的“人才蛋糕”。目前我国人才流失的典型特征是由流失到国外转向国内的跨国公司,即“在国内为外国打工”,这就是所谓的“第三次人才外流”。究其原因,跨国公司R&D机构提供的条件比国内优越的多,吸引了国内大量的优秀科研人才。国内科研机构人才的流失,国内部分保密技术的泄露,在竞争中部分水平较低的研究开发机构面临倒闭的可能。  4 应对跨国公司研发本地化的政策建议 4.1 积极利用跨国公司R&D本地化效应 跨国公司在华的研发资源能够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调整,促进中国科研创新体制进行面向市场的改革,有利于中国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有利于竞争人才市场的形成,是一个“双赢”的博弈。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和研发机构,弥补了我国研发资金,特别是企业研发资金的不足,培养了本土的一大批高级研发人才,引进了世界先进的技术和研发管理经验,这是技术溢出效应的重要源泉,他既为新行业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又为老企业的升级改造注入了活力。而且,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与中国的研发中心和研发机构结成技术联盟,通过技术溢出效应,中国能从跨国公司中吸收先进的技术信息。我们还必须看到,跨国公司在为我们带来技术溢出效应的同时,也对中国的研发带来了技术挤出效应。跨国公司对技术进行锁定,使我国对其技术产生依赖性。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利用跨国公司研发本地化的效应。 4.2 消除技术锁定的政策建议 所谓技术锁定,一般是指具有先进技术的跨国公司利用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将技术设计、生产工艺、包装广告、营销网络等关键核心技术转让给东道国企业,加强东道国对公司的技术依赖,从中谋取巨额的垄断利润。由于技术锁定的存在,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利润水平以及对先进技术的学习和吸收,严重制约了跨国公司的技术扩散。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在政策选择上,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既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也不要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建立信誉基础上的低风险交易环境,强化跨国公司的交易意愿并做出公平交易的选择。二是利用各种方式来获取解开技术锁定的钥匙,其 中的重要工作就是要正确分析和评价技术锁定的目标、程度和方式,找到技术锁定的核心所在,仔细分析跨国公司新技术的结构层次。 4.3 优化人才培养的政策体系 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也是充分吸收跨国公司先进技术的关键问题。近年来,国内科技人才数量增长很快,但质量上和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能力比较低,研发人员的国际化程度低。如果我国本地企业人力资源水平与跨国公司的要求相差甚远,就会使跨国公司因进行再培训的成本太高或者根本没有希望在短期内改善人力资源状况而放弃人才本地化策略,转而从国外调入企业所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也就无法从人力资源变身为“人力资本”。我国人力资本平均水平很低,已成为投资环境中非常薄弱的一环,严重阻碍了技术扩散效应的发挥。因此,我国必须优化人力资本培养的政策体系,特别是应该深化教育体制和企业人员培训体制的改革,注重拓宽知识面和发展跨学科教育,并形成“边干边学”以及终身接受教育的机制。同时,积极引进并通过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留住掌握世界前沿科技的人才,并让他们在国内得到与预期能力和贡献相应的物质回报和优良的工作、创业环境及广阔的天地。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7

《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中指出,目前的跨国公司为了及时按照当地情况的需要,在东道国顺利的将产品售出,采取了与以往将研发活动保留给跨国公司本国的不同作法,开始在发达国家之外设立研发机构,即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东南欧及独联体国家设立研发机构,以全球市场为目标,与跨国公司的核心创新结合为一体。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研发体系中所占的份额正在增加,但分布并不均衡,根据贸发会议2004年的调查,国外研发地点,中国占35.3%,排在第三位,位列发展中国家第一位。由此可见,中国强大的市场吸引力,与在华跨国公司研发本土化,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一)跨国公司在华本土化的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到中国投资技术密集型产业,中国正在成为跨国公司竞相追求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场所。从1994年加拿大北方电讯和北京邮电合资成立我国第一家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开始,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先后有IBM、英特尔、宝洁、杜邦、诺基亚、爱立信、松下、微软、联合利华等世界著名跨国公司相继在中国设立R&D机构。根据国家商务部2005年发表的《2005—2007年中国产业发展趋势》报告表明,46%的跨国公司计划建立独立的研发中心、33%的跨国公司将更先进的技术引进中国进行研发、25%的跨国公司计划扩大在中国原有的研发人员数量、24%的跨国公司打算与中国研究机构或具备相应研究技术的企业合作,这些充分说明跨国公司越来越重视在中国的研发。

(二)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在山东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山东省与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经济往来,2002-2005,山东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为558603万美元,709371万美元,870064万美元,897072万美元,增幅为54.3%,48.9%,22.7%,3.1%.截止到2005年,世界500强企业有122户落户山东,兴建项目209个。但是,很少有跨国公司将研发中心设在山东,充其量吧生产基地放在这里。截止2007年,山东目前一共有3家跨国公司将研发机构放在山东,分别是LG研发中心,日清研发机构和全球IT业航母台湾鸿海集团在烟台的研发机构。

二、跨国公司研发本土化影响

随着跨国公司在华R&D投资的不断加强,这种趋势对于我国就好比一把“双刃剑”,既有对我国积极的影响,又有不能忽视的消极一面。

(一)积极影响

跨国公司R&D的国际化使得我国企业获得了新的技术资源,增强了企业研发能力。而且,随着跨国公司在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扩展,有助于提高我国研究机构和企业的R&D管理水平。此外,跨国公司设在我国的国际互联型研究机构为一些科学家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优厚的报酬,有利于吸引我国海外的优秀人才回国工作,避免他们海外流失,从而有利于我国的人力资源开发。

(二)消极影响

跨国公司在华建立R&D机构建立后,有国内高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无可比拟的优势,造成了我国创新组织顶尖科技人才的流失。伴随着人才的流失,我国企业和科研机构一些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技术和研究项目流入跨国公司。由于跨国公司R&D国际化吸走了我国一些科技资源,使得我国的自主R&D能力受到很大的削弱,加剧了我国对跨国公司的技术依赖。

三、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冷落山东的原因及山东省应采取的策略

(一)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冷落山东的原因

1.山东的研发实力较弱,研发人才稀缺

山东省的知名高校较少,科研机构也不多,高素质的人才尤为缺乏,所以跨国公司更愿意将其研发机构放在更为合适的地区,如北京和上海。

2.山东省的开放程度较低,吸引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中心的政策力度不够

1999年6月,北京市就出台了《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及相关的实施细则;2002年4月,又出台了《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对外埠大型企业设立驻京研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经费资助、建设用地指标、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山东省就没有相应的鼓励跨国公司建立研发机构的鼓励政策。

3.山东省吸引研发投资的产业优势不明显

山东省跨国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从2001年到2004年,外商在制造业的实际直接投资额占实际直接投资总额比例分别为70.2%、78.3%、78.6%、83.6%,投资主要集中在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及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而跨国公司研发的产业在电子、信息、软件、汽车、化工、医药等高科技产业。

(二)山东省应采取的策略

1.加大山东省的开放程度,创造良好的研发环境

山东省应该以加入WTO为契机,制定跨国公司在山东研究与开发机构优惠政策;完善山东省R&D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跨国公司在山东R&D投资活动有章可循。

2.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山东整体技术创新能力

山东应该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通过税收优惠,建立研发发展基金等方式,鼓励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提高企业的研发水平。

3.加快山东高校的发展,鼓励山东高校与跨国公司合作

高校资源是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区位选择的重要考虑因素。所以要加快我省高校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同时制定相应的政策,吸引人才来山东就业,提高我省的科研水平。

4.引进、培养一批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十一世纪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山东省人力资源尤其是科技研发人员的缺乏是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冷落山东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山东省要采取有利的措施,创造更宽松、更灵活的机制和环境,引进、培养人才,提高山东省的科技竞争力。

面对研发本土化带来的积极影响,山东省应该采取采取积极的措施,吸引跨国公司在山东研发投资,利用它的积极影响,同时避免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利用跨国公司研发本土化,提高山东省的研发水平。

参考文献:

[1]葛和平,曹家和.跨国公司在华设立R&D中心的利弊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7,(08).

[2]丁源,张阳.跨国公司在华研发区位分布的产业特性分析[J].商业研究,2002,(04).

[3]张莹莹,赵银德.跨国公司R&D投资全球化及对我国的影响[J].商业时代,2007,(02).

[4]张金英.促进跨国投资对山东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对外经实务,2007,(08).

[5]柳德荣.论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的区位选择[J].商业时代,2006,(02).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8

【论文摘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后,跨国公司在华的并购活动愈演愈烈,并朝规模化、系统化和控制化的方向发展,这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将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包括国有经济战略地位丧失、国有资产流失、垄断行为,以及就业减少等问题,这应引起我国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关健词] 跨国公司 跨国并购 负面影响 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现状 跨国并购是指跨国公司按照东道国法律法规,通过兼并与收购的方式取得东道国现有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一种FDI投资方式。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利用外资政策的不断开放,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活动明显增多,并表现出一些新动向,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模不断扩大,并购价值在一亿美元以上的屡见不鲜。 2.对公司的控制权要求不断提高,有半数以上的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获得公司绝对和相对的控股权。 3.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范围更加广泛,除对资金、技术密集型的企业的并购之外,还将并购的领域扩大到金融业、网络服务业、零售业、钢铁制造业、交通运输辅助业、公用事业等领域。 4.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系统性增强,从单一的、零散的并购逐渐走向系列并购,甚至是全行业并购。 5.跨国公司并购的主要是那些经济效益好、具有较强行业优势,以及较高资源价值的大中型企业,而且较多的集中在大型和特大型企业等行业龙头身上。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选择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通过并购国内企业可以迅速打入中国市场。一国企业要进入另一国市场时,往往会遇到一个严重问题就是该国市场格局已经形成,或有一定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很难获得期望的市场份额。但是采取跨国并购这种形式,可以省掉建厂时间,迅速获得现成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抓住市场机会迅速获得收益,并购方可以很方便地获得当地企业的市场地位。第二,扩大市场空间。如果目标公司与并购公司产品相同,通过并购,可以在更大规模上进行规模生产,实现跨国规模经营,减少竞争对手,增加市场份额。如果目标公司和并购公司地产品相似,通过收购和兼并,可以增加产品种类,扩大生产线。第三,获得特殊的公司利益。跨国公司采用并购方式有时是为了取得公司的特殊利益,如目标企业所在国拥有跨国公司所需要的资源。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负面效应(1) 跨国公司以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这一方面意味着跨国公司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十分看好,但另一方面,这种投资方式对我国经济发展也将带来积极与消极的双重影响。由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行为将使到资产所有权与控制权从国内现有企业转移到跨国公司手中,由此会引发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的各种负面效应,本文接下来将对此展开分析。 1.国有经济战略性地位丧失的风险 国有经济的战略性地位主要体现在四个领域: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领域;关系国防安全的军事工业领域;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以及关系到国家竞争力的高新技术领域。这些领域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工业现代化的建设、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际竞争能力。目前,在这些领域集中了大量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活动的趋势来看,涉及上述领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可避免的将成为跨国并购的目标。对于跨国公司来说,他们希望通过并购获得这些行业的特许经营权,进而取得较高的垄断利润。而对于关系到国有经济战略性领域的企业来说,除了盈利还必须承担为国家研发高新科技、向社会提高公共产品、创建自主的民族品牌以及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重任。如果被并购的国有企业不能继续承担赋予的社会目标,国有经济的战略性地位势必受到挑战。 2.并购带来的就业减少的风险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动因是对战略性资源和能力的快速获得,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在完成了战略布局之后的重要任务就是协调各个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全球价值链网络关系。通过增持股份获得合资子公司的控制权,以便有利于他们重组在华业务,消除重复性的工作,提高效率,跨国公司对所收购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的调整,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出售非核心业务或者根据母公司效率对过剩的工作人员进行裁减。跨国并购不可回避的是消化问题,组织结构需要重组,重复岗位必须削减,多余环节需要裁员。 3.导致国有资产、国有品牌 流失,国家产业安全受到威胁的风险 跨国公司在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时,一般会低估国有企业资产,这在国有企业处于经营困境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有些地区,为获取更多的外商投资,甚至对外商投资实施“超国民待遇”,并许诺给外商以丰厚的利润回报。跨国公司并购后也有可能在公司内部利用转移价格这种隐蔽性较强的方式提高成本,降低利润,导致合资企业连年亏损。而且,如果并购前没有对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往往更有可能会在并购中造成大量无形资产的流失。近年来,本土品牌在与跨国公司品牌竞争中日益处于一个不利地位,在与外商合资过程中,国内企业的名牌、商标也逐渐消失,逐步被相关的外资品牌所替代,这种无形资产的流失,直接后果就是阻碍了国内企业健康成长。近来在国内一直被关注的徐工机械收购案便涉及很多问题,比如国家经济安全、国有资产流失、民族品牌流失等等,如果被外资跨国公司收购并掌握企业的绝对控股权,将使我国机械行业多年的积累被外资以低廉的价格拿走,民族产业受到严重威胁。而据公认为全球五大品牌价值评估机构之一的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估算,徐工的品牌价值就有80亿元人民币,除去徐工机械本身的净资产,相当于外国投资者仅用10亿元人民币的代价就控制了价值80亿元的徐工品牌。 4.形成垄断,并对国内一些企业和相关产业产生“挤出效应” 拥有垄断优势的跨国公司可以跨越歧视市场壁垒,保持稳定的加工市场集中度和寡头竞争稳定性,排斥中小规模厂商,一旦它控制市场就可能压制竞争,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市场结构。跨国公司并购压制竞争主要表现在:一是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价格歧视;三是利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市场上拒绝交易。对国内企业的“挤出效应”不仅表现在跨国公司直接进入的领域,还表现为对相关产业中的企业的影响。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后,有可能打断国内运行已久的供应链,而转向跨国公司母国或跨国公司在国内的配套生产企业。 三、应对跨国并购的策略 1.加快发展和组建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发展中国的国有大型企业,应该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把国有资本向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向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以及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可以把科研院所并入产业集团,实现生产和研究结合,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把一些企业实行强强联合,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将一些经营好的和施工好的同类型企业整合在一起,提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业绩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为此,应鼓励国内企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对内开放市场优于对外开放,给予国内企业以并购优先权。要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保护民族品牌,提高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尽量避免“恶意并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同时,增强我国的大公司、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与之抗衡。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跨国并购行为 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填补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立法空白,以确立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依法规范外资并购活动,减少政府部门直接干预,并对某些有可能导致垄断经营的并购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在制定利用外资政策过程中,要按照WTO有关投资协议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投资措施,尽量避免引进外资过程中存在的超国民待遇现象。加强对跨国并购的产业政策指导,明确跨国并购的产业导向,逐渐形成国家对产权市场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策指导。要保护和发展支柱产业,创造条件引导跨国公司向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基础产业和设施工程投资,引导跨国公司进入国有经济退出后的产业空间,使其投向尽可能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相吻合,减少跨国公司对我国关键产业的冲击。 3.转变观念,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并购的国内环境 一方面,要从全球跨国投资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发展需求的角度,看待跨国并购投资的战略意义。在有准备的条件下适当放松对跨国并购投资的限制,以扩大吸引外资的规模。规范的企业并购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市场化”行为,它要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分开,同时落实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在我国,营造规范的企业并购环境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更多转向社会管理者职能。 另一方面,提高政府管制水平,规范跨 国公司行为。在对跨国公司开放程度扩大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政策如:引入竞争、价格管制、资产评估、股权设置等限制和减少跨国公司并购所产生的垄断行为、低价收购、品牌流失,引导我国企业在利用外资的同时往良性的方向发展。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9

摘要:企业文化对中国企业在迈向跨国公司的重大转型过程中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从企业文化的哲学与理念体系的构建、企业跨文化的沟通与管理两个方面论述了中国企业在迈向跨国公司过程中文化准备的重要意义,认为企业中的文化因素走企业管理的核心因素,企业的核心能力就是企业的理念体系,中国企业应下大力气进行企业理念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同时有意识培养跨文化的经理人,增强员工的文化敏感力和文化适应性。

1跨国经营文化准备的两个重要方面

新的世纪,中国经济迎来了一个重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这就是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一般而言,跨国经营是一个国家加入WTO后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事跨国经营将是中国企业在全球化世界经济中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国政府已明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全方位开展海外投资,中共“十五大”提出并确定了鼓励能够发挥中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战略方针。1998年主席在中共十五届二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要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和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国有企业走出去,到国外,主要是到非洲、中亚、中东、中欧、南美等地投资办厂,从事境外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实现成熟产业的国际转移”。

事实上,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中国不少企业已经初具规模,已经具备了开展海外投资的条件。据外经贸部统计,自1979年至1999年的20年间,中国已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5793家贸易和非贸易型企业,协议投资总额约100亿美元,其中中方协议投资额65亿美元。中国已被联合国评为新兴的海外投资国,中国有数家公司已经被联合国列入来自发展中国家最大的50家跨国公司行列。中国一批优秀企业,如海尔集团、上海广电、万向集团、杉杉集团、新希望、华为、科龙、格兰仕、森达、东方集团等,都已不同程度地走向跨国经营。

在讨论企业跨国经营文化准备的有关问题时,一般企业很容易想到文化冲突、跨文化沟通、文化变革等与跨文化沟通和管理相关的事项,但本人认为,企业文化与理念体系的构建是更加重要的一方面,它对企业在迈向跨国公司的重大转型过程中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因此,本文将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文化准备分为两个部分,一为企业文化的哲学与理念体系的构建,二为跨文化的沟通与管理,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作一探讨。

2构建适合的企业哲学与理念体系是事关企业跨国发展时期生死成败的核心问题

决定企业生死成败的核心问题是企业的战略决策和内部管理,这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公理与常识之一。但文化因素对企业命运的重要意义许多企业界人士认识不够,不少人认为企业文化就是几句口号加一些职工文娱活动,不能没有,但意义不大;而国内学术界则对此缺乏切身体会。因此,对这一问题目前还有论述的必要。

2000年中期,笔者有幸与国内优秀的高科技企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书记陈珠芳女士就企业文化的有关问题进行交流。言谈间,这位前华中理工大学教授说了一句令人印象至深的话——企业的核心能力就是企业的理念体系。

华为公司是中国少有的在电子信息领域技术与生产规模方面都达到世界级水平的民营高科技企业,更是少有的“在管理思想上有很多创新,形成了自己独特管理哲学”的企业。其四万余字的《华为基本法》标志着华为公司的核心价值体系和基本经营政策体系的确立,也标志着其接班人确立原则与机制的确立,标志着华为公司由创业者个人色彩浓郁的企业家型管理向职业型管理的重大转变。

2000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实现销售额超过220亿元,管理员工16000余人,其中8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目前,华为在全球建立了40多个海外代表处,产品进入4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在美国和印度设立了研究机构和生产基地。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公布的2000年“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行榜”,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9亿元,在利润排行榜上超越联想、方正等知名企业居百强首位。

陈珠芳女士所言的“企业的理念体系”就是广义的企业文化,而“核心能力或称核心竞争力”(CoreCompetence)这一概念源自80年代后期欧美学术界。当时,面对日本企业咄咄逼人的进攻态势,美国不得不放下架子去研究日本。经过埋头研究与思索,他们发现日美管理的根本差异在于对管理因素的认识有所不同。美国管理过分强调技术、设备、方法、规章、组织结构、财务分析等这些“硬”的因素,而日本则比较注重诸如目标、宗旨、信念、人和、价值准则等这些“软”的因素。美国人发现这些差别后,又回过头研究美国经营成功的企业,发现美国的成功企业也同样注重这些“软”的因素。他们最终得出结论:这些“软”的因素,即企业中的理念体系和文化因素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因素,是企业管理成败的根本与关键因素。

因此,“核心能力”概念的提出其重要意义就在于明确了企业中的文化因素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因素,是企业管理成败的根本与关键因素,广义的企业文化——企业的理念体系即构成企业的核心能力。

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在《管理学》中也将管理与文化明确地联系起来。他认为,管理不只是一门学科,还应是一种文化,有它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工具和语言,管理效率依赖于价值系统、管理哲学等文化变量。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文化因素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意义,二是文化因素中企业哲学和理念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文化因素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公司创业初期,重要的是生存与扩张,是产品和市场,企业文化并不是一个必须探讨的问题,因为它不构成企业发展的重要变量。但当一个公司的规模扩展到相当程度,即它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广度和深度已成为或即将成为一种“社会力量”的时候,文化的探讨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此时对企业文化的探讨既成为内部管理问题,也成为对外营销问题。对内而言,随着企业的扩大和员工的增加,企业领导者迫切需要一个发挥增强企业内聚力、形成企业思维以统一员工思想、确认工作评价标准、确认接班人标准等作用的企业自身价值体系——即企业的文化体系、理念体系;对外而言,此时随着企业在业务过程中触及的社会利益日益广泛复杂,人们已从文化的角度评价其合理性和利益的得失,企业文化中的使命与宗旨、服务精神、社会意义等因素凸现出来,文化又成为对外营销问题,部分企业甚至以自身的企业哲学作为营销主要述求点之一,使之成为企业形象的重要部分之一。

因此,世界许多成功的企业发展到跨国公司阶段时都已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管理文化”或“管理哲学”,并发展出一整套“企业理念体系”。如IBM公司“尊重个人、服务、追求卓越”企业哲学;日本松下的“自来水哲学”及由此而来的企业定位;美国麦当劳的“质量、服务、清洁、价值”的理念及由此而来的标准化操作体系和销售欢乐的营销特色;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构筑无界限的组织、成为所进入行业内数一数二企业”等独特理念体系。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企业文化因素中企业哲学与企业理念体系的区别。企业哲学是企业理念体系的纲领,而企业理念体系是企业哲学的具体细化,它既包括诸如目标、宗旨、信念、人和、价值准则等这些“软”的因素,也包括工作评价标准、操作要求标准、工作方法、组织构建原则等这些与企业实际运作直接相关的“硬”的因素。

如美国麦当劳公司的企业哲学可以简单表述为“质量、服务、清洁、价值”(QSC&V),但其企业理念体系则十分复杂,包括厚达385页的《营运手册》(即《麦当劳手册》),包括“细心、关心、爱心”、“顾客永远第一”、“大胆、充满兴奋”、“立即动手”等七项基本政策,也包括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创造欢乐的就餐气氛、每晋升一级都必须接受的职业训练课程(共计有BCC、ACC、ACX、SIP、SWTP等多种)等管理方法,在此理念体系的指导、激励下,麦当劳井井有条地管理着全球超过15万家连锁店、200多万名员工,成为全球第一品牌。

又如在《财富》杂志近年组织的“全球最受推崇的公司”评选中连续数年名列榜首的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其企业哲学可以简单表述为对下属企业要求“数一数二”、对内部管理要求“精简、速度和自信”,以构筑“无边界”的大型企业集团。但其企业理念体系则更加复杂,不仅包括其“通用电气价值观”,即痛恨、开明、讲究速度、自信、高瞻远瞩、精力充沛、果敢地设定目标、视变化为机遇、适应全球化对领导人的要求等,还包括其全球化、服务和六个西格玛质量标准等三大增长措施、对领导人的4E品质(Energy、Energizer、Edge、Excute)要求以及对管理的三手段T(技术)、P(政治)、C(文化)的同等重视等。其中,仅六个西格玛质量标准就是一个颇为庞大系统的、规范化的工作方法,该方法规定了GE员工应如何工作,以使其产品与服务的满意率达到统计学中正态分布的“六个西格玛(即Z值所对应的面积)”。在正态表上,一个西格玛是68.27%,两个西格玛是95.45%,三个是99.73%,四个是99.9937%……六个西格玛与100%已差别很小,GE藉此活动基本消灭了公司每天在全球从事生产的每一产品、每一道工序和每一笔交易的缺陷和不足。至于其具体方法与操作,外界则难以详细了解。

有“20世纪最伟大的经理人”之称的韦尔奇认为企业文化与价值观是企业管理中最模糊的领域,也是迄今为止最具挑战性的一环,它关系到如何指导组织行为,有难以言传的价值和意义。每个组织都需要有价值观,精干的组织尤其必要,价值观的形成是长远的挑战。

朱镕基总理曾于2000年5月组织中国20多家中央直属超级国企领导人赴GE设在美国克罗顿维尔的培训基地,接受杰克·韦尔奇及其管理团队为期两周的培训,以学习通用电气公司卓越的管理之道。

国内企业对化因素重视不够的主要原因是混淆了企业文化中企业哲学与企业理念体系的区别,将企业文化等同为几句口号和一些职工文娱活动,以致许多人认为搞企业文化就是“玩虚的”,不实在,不能赚钱,没用;此外,还有一个现象是有相当多企业对于提出几句口号、整理几句价值观等文化活动还是颇为热衷,认为这就是重视企业文化,却忽略了扎实、艰巨的企业理念体系的构建。

事实上,企业理念、价值观等企业哲学实质已成为企业文化中的显性部分,主要发挥企业文化中的对外营销作用,社会大众较为容易接触并了解;而企业理念体系则是企业文化整体冰山海平面下的隐性部分,发挥着对内的管理、指引、协调等功能,是构成企业管理独特性的重要部分,其中有些管理方法和系统甚至是企业知识产权与KNOW-HOW的重要部分,外人一般难以详细了解与掌握。

综上所述,企业的核心能力就是企业的理念体系,企业中的文化因素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因素,是企业管理成败的根本与关键因素,处于跨国发展时期的企业,在注重企业规模与效益扩大的同时,必须付出艰辛的努力以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特别是加强与企业实际运作密切相关的企业理念体系的构建。否则,如果没有适合自身的“理念体系”、“管理文化”,或仅有几句口号,或者“理念体系”不符合企业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企业就难以获得长久稳定的发展,较易发生各种意外事件而崩溃,或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消亡。

3加强跨文化的研究与管理以适应企业跨国发展的需要

企业要跨国发展,除必须了解进入国家的市场及其运作规则外,还必须了解其社会文化、人际交往规则、企业管理模式及其背后的文化因素等。为此,我们需要对影响企业管理活动和管理模式的文化层面进行分析。

根据荷兰社会心理学家霍夫史特德(Hofstede)的研究,对管理活动和管理模式有影响的文化层面主要有五个方面,它们是:①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②权力差距;③不确定性的规避;④阳刚与阴柔;⑤长期导向与短期导向。它们分别表明人们对他人、对权威、对不确定性、对自我、对时间的价值观。

个人主义是指一个松散的社会结构,假定其中的人们都只关心自己和最亲密的家庭成员;而集体主义则是在一个紧密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分为内部群体与外部群体,人们期望自己所在的那个内部群体照顾自己,而自己则对这个内部群体绝对忠诚。

权力距离是指“一个社会对组织机构中权力分配不平等的情况所能接受的程度。”在权力距离大的文化中,下属对上司有强烈的依附性,人们心目中理想的上司是开明专制君主,是仁慈的独裁者;在权力距离小的文化中,员工参与决策的程度较高,下属在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相应的自。

所谓“不确定性的规避”,是指“一个社会对不确定和模糊态势所感到的威胁程度,试图保障职业安全,制订更为正式的规则,拒绝越轨的观点和行为,相信绝对忠诚和专业知识来规避上述态势。”

阳刚与阴柔是指:“社会中‘男性’价值观占优势的程度,即自信、追求金钱和物质、不关心别人、重视个人生活质量”;其反面则是“女性”价值占优势。

长期导向性、短期导向性表明一个民族对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的价值观。具有长期导向的文化和社会主要面向未来,较注重对未来的考虑,对待事物以动态的观点去考察;注重节约、节俭和储备;做任何事均留有余地。短期导向性的文化与社会则面向过去与现在,着重眼前的利益,注重对传统的尊重,注重负担社会的责任;在管理上最重要的是此时的利润,上级对下级的考绩周期较短,要求立见功效,急功近利,不容拖延。

研究表明,中国的大陆、香港与台湾均属于“儒家文化圈”的范围,它们的文化层面和管理形态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很深,倾向于集体主义,保持了较大的权力距离;从不确定性规避方面看,台湾属中等,香港较低,大陆在由低向高的方面发展;从男性与女性价值观方面看,港台更倾向于男性价值观,而大陆则属于一种中性的、混合型的价值观。

美国和加拿大是高度实用主义的国家,强调利润最大化、组织效率和生产率。它们是个人主义化和行动导向的国家,对风险具有高度的忍耐性,具有低程度的不确定性规避的倾向。美国属于高成就需求型,强调个人的自我成就,重视民主领导方式,倾向于集体决策与参与,权力距离很小,男性化的指标是中等的,倾向于体贴人的、关系指向型的领导。

日本社会和企业高度重视集体主义,在权力距离方面,保持了一方面扩大、另一方又缩小的两种倾向;日本人具有高度的对不确定性进行规避的倾向;在男性化与女性化价值观方面,日本人保持了一个高度男性化的文化价值观。

欧洲的情况比较复杂,大体上可分为英国系、日尔曼系、近东系、北欧系、拉丁系等几种类型。

因此,中国企业在实施跨国发展的过程中,应详细了解拟进入国家的市场与文化情况,根据所在国家不同的文化层面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自身的管理措施与策略,具体建议见本文下一节。

此外,企业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母公司与分公司利益冲突、外国分公司负责人国籍选择等问题,根据帕穆特(Perlmutter)的著作,世界主要跨国企业都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1)跨国企业起步时属于“种族优越主义”阶段。企业赴海外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谋求母公司的利益,由公司所在的某国发号施令,指挥在外国文化下的分支机构如何行事。

(2)跨国企业进入愈来愈多的国家后,不能再以母国的利益为重,必须转向“多轴心主义”阶段。外国据点的营运重任愈来愈由当地管理阶层主导,他们比单纯的外国人更受到当地政府及文化的左右,但也能掌握母国公司的文化精髓。

(3)进入第三个阶段,公司开始“以地球为中心”(geocentric)阶段。也就是说,只要和企业成长及生存相关,都是从公司利益出发,任何国家(包括母国)的压力和其他国家一样,公司不会特别优先考虑。此时,经理成为公司的一员,他的国籍反而不被重视,任何人可以凭功绩在全球化企业中步步高升,不会因国籍而有不同待遇。新的企业文化诞生,经理人不再担负任何包袱,其中包括国家文化方面的包袱。

4关于文化准备的几点具体建议

(1)下大力气进行企业理念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由于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中国绝大多数企业在企业理念体系的完善与创新方面都仅处于万里长征的开始,大部分企业在企业文化方面所做的工作,主要只是关于目标、宗旨、信念、人和、价值准则等这些“软”的因素,而在工作评价标准、操作要求标准、工作方法、组织构建原则等这些与企业实际运作直接相关的“硬”的因素方面,细化具体的东西较少,形之于文字且直接指导操作的,就更少。

在管理的诸多环节,中国许多企业仍处于粗放经营阶段,而跨国公司是一种高度组织性的超巨型企业,客观上需要有高度严密的管理,世界上跨国公司早发展国家已经积累了上百年的经验,具有成熟而不断创新的管理理念体系和规范化的管理技术。因此,要真正实现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目标,我们还有大量工作要做,还需付出艰辛的探索和努力。

(2)确定合适的国际化发展思路,确立“以地球为中心”的国际化经营理念,尽量缩短企业文化的成熟过程,在开始阶段尽量减少文化冲突。

具体措施包括:选择进入地区与国家时考虑文化因素,以香港为桥梁,或先与国外企业组建合资企业介入跨国企业经营等。

(3)有意识培养跨越文化的经理人,增强员工的文化敏感力和文化适应性,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充分考虑到文化因素。如对方国家权力距离指数较低,则应选派民主型、关怀型领导;反之,则选派权威型领导。如对方国家不确定性回避指数高,进入该国后首要工作就是树立稳定、专业、规范的企业形象,并制订好各项规章制度;如对方国家不确定性回避指数低,则可以优先考虑市场机会等。

(4)积极引导企业内部的文化变革,适度降低权力距离指数,提高个人主义指数。

企业文化只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必然具有社会文化的特征。因此,国内企业的内部文化往往具有“权力距离大、个人主义指数低、长期导向明显”等特征,在跨国经营的过程中,中国企业不仅需要充分了解对方的文化,还必须适当调整自己,使自身的企业文化特征具有足够的包容性与可塑性,让不同文化背景的合作者和工作人员感到适应与亲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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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全球战略;在华投资; 论文论文摘要:战略,是企业为了适应环境变化而确立的长期经营目标与行动方针。企业为了长期更好地发展,必须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来制定和调整战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变化,我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本文以跨国公司对我国R&D投资的战略问题,展开一系列的探讨与分析。 一、前言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国际分工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跨国公司在全球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继而在世界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公司通过调整企业结构和决策,来不断适应新环境下的市场规则。 二、跨国公司的定义 跨国公司是指依赖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及完善的管理体制,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销售活动的大型企业。 三、全球战略概念 全球战略本身是一个历史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可以有多种战略模式。按企业经营国际化程度划分有本国中心战略、多中心战略、地区中心战略和全球中心战略4种类型;按国际经营一体化程度区分:为独立子公司战略、简单一体化战略和综合一体化战略3种类型。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从本质意义上来理解,是以全球的长期目标为基础,在全球范围内,协调统一企业的内外资源,合理安排企业的投资、生产、销售、服务等一系列的技术开发活动,让有限的资源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能有效地运用。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否定了原有的大而全、小而全的国际性生产模式,通过对各项资源的跨国界配置、管理与协调来实现采购一体化、生产一体化、研发一体化、营销一体化、财务一体化,生产专业化,并将资源的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发挥到最强,最大化。 四、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现状分析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是指跨国公司在华进行的以R&D为目的的投资行为。经分析发现,目前跨国公司在华R&D投资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发展速度快,但规模较小。从1994北邮-北电R&D中心开始,跨国公司在华设立R&D机构逐年增多,增加速度明显加快。但由于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尚处于初级阶段,R&D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 2、行业分布分散,其中以信息行业为主目前,跨国公司在华R&D机构涉及计算机、软件、通讯、化工、汽车、生物制药等领域,其中,计算机、软件、通讯等信息行业是跨国公司在华R&D投资最多的行业,占总比例的一半以上。 3、投资方式多样,但主要以独资方式为主一般说来,跨国公司在华设立R&D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华独资设立R&D机构;二是在合资企业内设立R&D机构;三是与我国的大学或者科研机构合作设立R&D机构。从目前跨国公司在华R&D投资的情况来看,跨国公司更趋向于以独资的方式设立R&D机构,其原因主要是基于价值取向和技术控制两个方面的考虑。 五、跨国公司在华经营投资的主因: 笔者认为跨国公司海外R&D投资的原因主要源于以下六点因素的综合考虑: 1、市场因素。立足于迅速扩大的现实市场。面对迅速扩大的现实市场,跨国公司纷纷选择在华设立R&D机构,一是希望能够利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和技术条件,实现科技成果的本土化,支撑其在华的生产和销售;二是希望通过R&D投资,直接了解我国市场需求的新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开发相关产品,以支持其产品的先进性和在技术行业的垄断地位,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 2、战略竞争因素。获得竞争优势。随着我国不断地引入外资,跨国公司之间以及跨国公司和我国本土公司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应对其竞争对手在华设立R&D机构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国内企业研发力量的提高,跨国公司不得不加快在华设立R&D机构的步伐,希望通过在华设立R&D机构将产业内优秀的科技资源集中起来,实行对产业技术的控制和国内企业研发能力的抑制。 3、人才因素。获得高素质、低成本的人才。我国拥有着大量高素质的,而且工 资成本相对低廉的科技人力资源,还拥有一大批高素质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可以进行从基础研究到新产品开发的各个层次的研发工作,这对于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R&D机构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 以上诸多分析,不难判断,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够在中国保持其长远的投资并不断扩大,这也与中国本身的条件及跨国公司自身的经营战略是分不开的。因为中国由始以来,都是一个泱泱大国,拥有960万km土地与13亿人口;特别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局不断完善与稳定,经济实力又大大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快速提高,消费意识不断增强等,这一系列的大小因素使中国成为了世界上一个拥有巨大潜力的大市场。中国市场的高速成长与巨大潜力便也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纷纷来我国进行投资。另外,跨国公司对我国投资的增加,同时也是出于其全球战略性的考虑,更重要的是将中国完全纳入全球经济的生产体系,通过充分发掘中国市场的全球性价值来实现跨国公司全球竞争和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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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升级方案思路

试点工作已进入需要对政策进行全面优化的新阶段,下一步的改革既要作出实质性的突破和尝试,又要确保稳健可控,不以风险积累为代价。本着发展兼顾稳定的原则,两个重点问题需要明确,一是进入到什么程度?二是以何种形式进入?首先,试点肩负探索外汇管理改革深水区的责任,需有“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大胆尝试,更近一步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课题。从规划上看,政策设计初期就确立了先采用两个账户和一条通道进行过渡,有效防控风险,逐步实现境内外资金池融合的方向。即试点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国际主账户和国内主账户的合并,境内外资金不受额度限制自由流动。这也是英国、荷兰、新加坡等跨国企业资金中心聚集地的普遍做法。现阶段,部分财资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已经产生了这种需求,他们一方面具备了对境内外资金一个池子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愿意履行账户合并所需承担的合规自律和信息提交责任,可以基于“无罪假设”给予充分信任,让其在试点框架内先行先试。其次,推进方式应积极稳妥,有选择地上,分层推进,避免风险积累。北京地区目前共有30家试点企业,虽然都是具备较高资质的集团总部,但从各家业务准备和开展的情况看,企业素质和资金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全国71家试点企业,差距则更为显著,这一点在我们和全国多家分局的交流中也有佐证。因此,我管理部认为业务推进不宜“一刀切”,整体跃进,既有拔苗助长的嫌疑,也不利于风险管理。建议引入主体监管中“差异化管理,动态指标调整”的思路,因材施教,分层推进。因此,我管理部对下一阶段试点政策提出“全面优化、差别管理”的思路。具体来说,在对试点前期问题整体改进的基础上,对于大部分的试点企业继续保持现行“两个池子、一条通道”的试点框架。选择个别在前期业务中表现出较高资金管理水平且运营合规的企业(优先企业),大胆松绑,取消额度管理,合并两个主账户,给予资金调配和兑换的充分自由。同时,密切监测优先企业的主账户资金流动指标,根据形势需要,必要时采取窗口指导、额度管理等手段予以调节。“全面优化、差别管理”的思路,是适应当前试点企业实际需求和客观水平的选择,也兼顾了外汇管理的稳中求进的要求。一是着力改进了试点前期显现的问题,顺应了市场要求,同时保持了试点项目的创新精神和先进性,探索了外汇管理中最为敏感的完全可兑换;二是将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和探索成本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如选择3~5家优先企业开展自由化试点,对整体形势影响不大,管理挑战也相对较小,如形势有变,进退自如;三是差别管理的方式具有正向激励效应,受优惠政策鼓舞,其他企业也会效仿合规运营,提高自身业务素养和水平。

二、政策升级具体做法和建议

(一)全面优化———适用于普通试点企业的政策调整对于普通试点企业,试点整体框架不变,对梳理的前两类问题进行政策改进。对于试点政策与其他政策有差距、不协调的,根据试点政策不落后于普惠政策的原则,找平差距;同时确立自动优化原则,即总局有相关优惠、试点政策出台,跨国公司试点项目自动跟进,适用新政策。这类问题涉及的调整主要包括对于通道流出的跨境人民币对外放款不设额度,外汇形式的对外放款额度调整至所有者权益的50%等,此处不再一一详列(见表1)。对于试点前期操作中不便利、不科学的条款,我管理部也在征求银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建议(见表2)。其中需要重点说明的有几项:1.丰富通道净流入额度的核定依据。现行政策通道净流入额度核定以集团所能集中的外债额度(差)为依据。鉴于中资企业无差,这一核定标准难以适用,显得单一。建议丰富核定依据,并可在多类指标中取高核定,保持灵活度。可以参考的指标有:(1)集团下属成员公司上一年末核定的净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该指标可体现外债额度与实体经济规模紧密关联,也有助于企业的试点业务规模随自身发展同步成长。(2)参照目前自贸区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额度的管理方式,资金进出境上限=实缴资本①×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其中区内企业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5倍。此外,现行额度集中的方式要求成员公司要么全部上交未使用额度,要么不参与集团的额度集中,试点企业反应过于死板,建议改全额集中为自由选择全额上交额度或部分上交,允许未上交部分留属地使用。2.放松结售汇环节管理,国内主账户采取意愿结汇+支付使用制相结合的原则。现行试点政策下,主账户归集的资金结汇需贴标签管理,各自合规办理,其中归集的资本金和外债则依据实需+支付结汇的原则,没有享受任何结售汇环节便利。52我管理部认为,主账户中的外汇资金不外乎三类,经常项下(归集的、收汇而来的)资金、境内成员归集的外汇资本金、从境外成员归集而来的处于集团外债额度之内的资金。鉴于经常项下结汇本身已经放开,资本金只有通过前置商务部门审核后才能汇入,此环节已经审核了投资金额、投资目的、经营范围等,支付结汇制实质上进行了二次重复审核,没有太大意义。同理,外债额度既然本身由外汇局核定,即表明外汇局已同意该企业借入相应金额的资金,这些资金企业如有需求也是早晚要结汇。通过意愿结汇,可以先赋予企业应对汇率变动风险的自由度,在使用的环节,通过支付使用制确保真实性即可。因此,建议对国内主账户资金结汇不贴标签管理,采取意愿结汇+支付使用的方式,真正体现打破资金性质界限。3.提高银行通过国际主账户吸收资金的境内运用额度。现行10%的境内使用额度几乎使银行无法操作使用,境外运用渠道又有限。渠道少、操作难、收益低,使得目前境内主办行对国际主账户存款报价较低,较境外行缺乏竞争力。没有有吸引力的产品和价格,国际主账户归集功能就一直无法实现。建议将该比例至少提高至50%,创造银行活用该账户资金的空间。如担心套利行为造成的异常资金波动,可以考虑通过调节存款准备金的要求来降低国际主账户进入国内银行间市场的数量,同时通过控制银行的可结售汇综合头寸,避免国际主账户大量资金冲击人民币市场和货币政策。4.将国内外汇贷款纳入资金池集中。现行试点政策没有将国内外汇贷款纳入资金池,是因为其属于对特定企业发放用于满足借款人的特定需求的贷款,担心资金入池可能造成该资金被其他资金池参与方挪用。但鉴于49号文明确了国内资金池架构下银行可以为委托贷款主账户提供隔夜透支额度(实际上就是国内外汇贷款),那么同是外汇贷款,就没有必要分池内池外,区别对待了。并且外汇贷款本身有特定用途,留存的可能性不大,要求其专户管理增加企业的账户负担,也使得企业资金归集度受到影响。特别是对以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集团,银监会对其资金归集度有考核,纷纷反映外汇贷款不能参与归集影响其考核指标分子。5.允许取消委贷专户。目前境内资金池依据49号文搭建,要求成员单位账户和主账户间设委托贷款专户,主要目的是通过专门渠道来记录委贷资金流量,满足计税要求。这种三级账户的架构几乎使每家成员单位要多开一个实体账户,大大增加了企业集团和银行的开户成本和账户管理负担。实践中,汇丰银行已经实践了不开立委贷实体账户,银行系统自动对这类扫款进行区别记录的做法。建议取消资金池委贷专户设立的强制要求,对于银行系统可以支持资金区分的,不要求开立实体委贷户。其他还有一些具体的政策优化措施,如表2所示,此处不一一尽述。

(二)差异化管理———适用于优先企业的政策选择3~5家优先企业,要求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成熟的业务系统,试点前期开展业务积极、合规。对这类企业的试点业务,因其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实验性,外汇局应怀有一定的容忍度,政策设计不求滴水不漏,更多地依靠企业自律。与给予的充分信任相对应,企业一旦出现违规行为或不配合整体形势需要的调整,则取消优先企业资格。优先企业享受所有普通试点企业政策,同时,在以下几方面大胆尝试。1.取消额度管理,企业可以自由调拨境内外资金。从逐笔审批到总量控制到有管理的松绑,是对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三个阶段。额度管理是总量控制的体现形式,已经在前期试点中得到了实践。现阶段,可以考虑给予个别企业完全的自由度和充分的市场手段,自主应对汇率、利率变动。这是外汇管理改革自身演进的需要,也是市场主体逐步适应开放市场的需要。当然,这种松绑不是无管理约束的,需保持对此类资金(对外债权债务类)流动的监测和必要的事后检查,必要时可采取窗口指导、临时叫停或恢复额度管理等手段进行调节。2.取消通道,合并国际主账户和国内主账户。如果取消额度管理,通道和分账户存在的唯一意义即是对对外债权债务资金进行专门的渠道区分,只具有统计意义,因此建议取消。资金流动通过国际收支申报进行监测,企业对资金性质真实性负责,银行对信息准确性负责。同时可要求企业以月报形式对主账户资金流量、存量及资金性质进行说明。如遇临时叫停或额度管理恢复的情况,企业仍可在一个账户内完成操作,只需对债权债务类资金跨境流动的净额进行单独报告。3.实行意愿结售汇,按需使用。结汇所得人民币可进入人民币资金池,允许提前购汇放入主账户。4.取消全部银行端单证审核手续。对于内控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规范的企业,任何一笔收付款在企业ERP系统均有整套审核流程及完整的业务单证,缺一即不可完成交易。这种情况下要求银行再审一次意义不大,但工作量巨大。比如三星月均的轧差交易还原数量约有万笔,单证审核和传递对企业和银行都是较重负担。因此,建议只要企业和银行自主约定,企业对交易真实性负责,留存单据备查,则可以免去银行逐笔审单的要求,只承担申报责任。作为控制手段,外汇局可要求银行定期抽查或自主开展现场检查。

三、丰富手段、完善管理

试点业务因其业务综合性、复杂性和创新性,对外汇管理队伍既是锻炼也是挑战。其间工作组也在不断思考研究简便有效的管理手段。为适应试点业务横向拓展、纵向深入的管理要求,工作组下一阶段在管理手段上也计划进一步改进。

(一)明确退出机制试点开展以来,未发现因业务违规需要清退的情况,但存在个别企业业务推进缓慢、困难,空占名额,影响整个试点地区业务活跃度。这其中既有通道额度无法获得的客观原因,也有准备不充分或集团对下级企业控制力不足等主观原因。对于一定时间内仍难有起色的,我管理部将依照实施细则规定暂停或取消其试点资格,空出的试点名额由候选企业抵补。退出机制方面,采取先发《关注通知书》提示,限期整改,整改期未见成效则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引入第三方监管目前北京地区试点企业较多,且都是大型跨国集团,跨境交易和投融资活动活跃。现有的监管力量难以覆盖所有企业,实现管理要求。工作组的现状是,保证非现场数据监测分析和应对不断涌现的操作环节具体情况就已经比较吃力,对银行、企业深入的管理和业务检查开展得非常有限。一年半来除了对新入选银行开展的验收,只抽出精力赴4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且时间都较为仓促。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考虑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监管力量。具体来说,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将试点政策要求和企业相应调整的内控制度、业务流程纳入其年度审计范围,或以专项审计的方式进行,借助中介机构力量保障试点业务合规性。提出这一建议的三星公司表示,企业愿意承担合规经营的必要成本,换来外汇局的信任和放权。这样一方面减少外汇局和银行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免去日常提心吊胆,业务开展更有底气。这一形式因涉及费用可不强制所有企业采用,但对自愿采用的企业,可减少对其的日常核查,以监测分析为主。

(三)设立试点业务管理机构,监管员专职定岗依托跨国公司试点实践监管员制度、探索主体监管也是试点启动初期设立的目标之一。从目前的情况看,试点业务培养提升了监管队伍的综合业务素质,指定监管员的形式也得到企业和银行的认可。但随着管理任务的加重,工作组现状难以为继。工作组人员自一期试点以来一直没有增加,且一直都是兼职。一方面各自承担原处室工作,考核在原处室参加;另一方面要承担企业辅导、监管、监测分析和政策研讨工作。在这种工作机制下,一是工作量巨大,不堪重负,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和深度;二是工作岗位和考核激励不明,不利于激发监管员工作积极性。常常有因各处工作难以协调无法集中开会、无法讨论问题、无法安排下现场的情况。目前北京地区试点企业已达30家,且还有扩容趋势。面对这样规模、类型丰富、素质不一的监管对象,这项业务的难度和复杂度又较高,如果没有专门的管理队伍执行监管,所谓风险控制就是一句空话。下一阶段,亟须设立专门的试点管理机构,比如试点业务科,明确全职的监管员岗位和岗位职责,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为试点业务稳健开展保驾护航。

作者:汪征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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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国保险公司文化差异市场营销

随着保险业的全球经营,跨国保险公司由于处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由此可能产生的文化冲突,对一个渴望实现全球成功经营的公司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挑战。因此,跨国保险公司如何在异域文化中实施营销与管理是当前急需研究的课题。

一、认识文化差异

文化是社会生活的总和,它包括诸如一般行为、信仰、价值观、语言和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等要素,它也是某区域内人们的价值观、特性或行为的特征表现。不同文化间的社会规范是不同的。跨国保险公司管理者首先要识别和区分文化差异,才能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文化差异是在各种人类关系中都存在的,它不只限于语言,还包括非语言沟通、宗教、时间、空间、颜色、数字、美学、风俗习惯、身份意识和食物偏好等,所有这些对不审慎的公司都是潜在的陷阱。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霍夫斯蒂特(GeertHofstede)认为文化不是一种个体特征,而是具有相同经验、受过相同教育的许多人共有的心理过程。接受教育的不同,经历的生活不同,使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人们拥有不同的心理过程——不同的文化。霍夫斯蒂特根据他对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为同一跨国公司工作的16万名员工进行了问卷调查,提出了描述文化差异的四指标说,即:权力差距、防止不肯定性、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价值观念的刚性与柔性。权力差距,指社会中权力弱或无权利者相信并接受“权力的分配是不公平的”这一观点的程度。相信与接受的程度越高,权力差距就越大。在权力差距大的文化中,下属对上级有强烈的依附性,公司多是集权型的。在权力差距小的文化中员工参与决策的程度高。防止不肯定性,是指在不确定性防止高的文化中,人们对安全(职业保障)有高度民主需求,十分相信绝对忠诚和专业知识;员工缺乏冒险精神。个人主义指人们只顾及自己及他们的家庭的倾向,集体主义指人们归属集体的倾向。价值观念的刚性是指一种以成功、金钱观念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价值观念的柔性是指关心别人关心生活质量占主导地位的情形。

二、文化因素影响保险公司跨国营销与管理

文化差异影响跨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从设立合资保险公司谈判到保险客户的搜寻、销售,从保单设计、投保、核保、交费到后续服务全过程。同时文化影响市场选择及进入市场的方法等。

1.文化影响市场选择

对一个国家文化的理解,将影响跨国保险公司经营战略中对市场领域的选择。国际上一些著名学者对这一问题有以下认识:市场营销专家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创新倾向主要取决于国与国之间的文化传统和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创新波及理论认为,新思想的传播或交流,在文化背景相同的群体内部较容易,否则很困难。社会学家认为,世界文化分为“高背景”和“低背景”两大类文化类型。在高背景文化中,内部同文同种,约定俗成相同,因此信息容易传播。而在低背景文化中,社会内部差异大,存在许多“亚文化”相互独立。这样信息既不易传播,也不易被接受,在保险上表现为新险种的创新过程中模仿者较少。跨国保险公司究竟选择那些国家作为自己的目标市场,必须结合各国的文化背景。

2.保险谈判过程的跨文化观点

谈判是至少两个团体试图就各自利益问题达成契约的过程,谈判包括两个范畴:谈判主题和谈判过程。在异质文化中,谈判过程是谈判中的关键障碍。不同的文化体系产生不同的谈判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在对主题的会谈开始以前,首先要确定谈判过程。谈判的经典观点把谈判划分为四个阶段:无任务探索阶段、任务阶段、说服阶段和定约阶段。虽然所有的谈判都包括这四个阶段,但是当谈判双方来自不同的文化时,每个阶段的战略、技巧、内容、持续时间和次序,以及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将是不同的。

3.保险市场营销调研中文化因素

保险营销调研本质上是指收集、分析和展示与保险营销有关的信息。一般而言,调研的工具是一样的,但是所处的文化不同时,调研的环境和得出的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保险市场调研可以利用直接数据或间接数据,直接数据是通过个人访问、调查、目标小组、观察和实验等方式采集,间接数据是已经存在的、公开的关于某地市场的资料。在这里面,文化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对直截数据的获得,上述五种数据采集方法都有潜在的文化缺陷并有可能导致错误的结论。因此,跨文化调研的基本问题是市场分析所得的结论的真实性和实际应用中的可行性。

4.保险产品设计、定价中的文化现象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险种的设计,必须符合当地的文化习惯。保费的确定是受诸如成本、需求条件和国家的法律等因素的影响。每一种文化对定价策略以及方法的应用都有其文化偏好。保险产品的费率、理赔率、回报率以及所在的文化也许将成为主要决定因素。收入、文化习惯和消费者偏好在国与国之间是不同的。因此,在不同的文化面前,不同的保险费水平及赔付水平也许会被接受或拒绝。

5.文化因素对营销方式的影响

目前,保险促销策略主要包括广告、人员推销、公共关系、网上营销等促销方式。每一种促销方法都有其适用性,文化对于沟通和信息的反映方式是不同的,如现今很多国家兴起的网络保险营销深受保户青睐,而一些国家的保险消费者却更加习惯人员上门推销。其营销方式的设计应随着文化的不同而不同。

6.个人推销保险的文化问题

个人推销保险是市场营销组合策略中最大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遵循的文化规范不同,世界各地的保险消费者的需求和要求是不同的,而满足这种需求和要求的过程——个人销售过程也是不同的。在个人推销过程中,往往由于文化上的失礼而陷入困境的不乏其例,特别在人寿保险营销中,在有些国家一些忌讳的语言一定要避开。保险营销人员应该对文化差异有敏感性。另外,宗教和文化信仰常常会影响推销过程,以及处于跨文化的影响下风俗和习惯,都会为推销过程带来影响,譬如头衔的使用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加以注意。

7.保险售后服务中的文化因素

保险竞争日益激烈,保险服务日益成为保户关心的问题,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上门调查理赔。售后服务是整个产品的重要组织部分,如果没有协调一致,产品形象将受到极大损害。售后服务是国际竞争的强大武器,不仅能留住客户,而且能扩大收入。不同的文化背景决定着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对需求内容的期望值和认同感,决定着他们怎样沟通、怎样交流、双方注重什么和如何反馈等。

8.管理者与当地员工之间的文化差异

管理是“管”与“理”的有机统一。如果跨国保险公司管理者不相信员工,只“管”他们,而不会“理”他们,就会造成管理者和职工关系的疏远和社会距离的增加,就会影响沟通,甚至造成沟通中断。管理者如果不能正确面对这种文化冲突,对职工采取情绪化的或非理性的态度,职工也会采取非理性的行动,这样,误会越多,矛盾越深,对立与冲突就成为必然,后果不堪设想。同时文化差异难于实现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者与保险营销队伍的良好沟通。

三、文化差异对跨国保险公司组织机构运转效率的影响

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导致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而同一公司内部便会产生文化冲突。随着跨国保险公司经营区位和员工国籍的多元化,这种日益增多的文化冲突就会表现在公司的内部管理上和外部经营中。在内部管理上,人们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生活目标和行为规范必然导致管理费用的增大,增加组织协调的难度,甚至造成组织机构低效率运转。

四、解决文化差异下跨国保险公司营销的策略

1.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本土化

跨国经营的用人策略主要有母国化、东道国化、国际化等,但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应实行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本土化策略。要本着“思维全球化和行动当地化”的原则来进行跨文化的管理。通常跨国保险公司在海外进行投资经营,就必须雇用相当一部分的当地职员做管理人员及保险人,利用当地雇员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市场动态以及政府方面的各项法规,而且和当地的消费者容易达成共识,雇用当地雇员无疑方便了跨国保险公司在当地拓展市场、站稳脚跟。“本土化”有利于跨国公司降低海外派遣人员和跨国经营的高昂费用、与当地社会文化融合、减少当地社会对外来资本的危机情绪;有利于东道国在任用管理人员方面,主要考虑的是该雇员的工作能力及与岗位的匹配度,选用最适合该岗位的职员。随着全球营销中产品的快速创新和多样化,以及人类种族之间的空前交往和融合,本土化策略有利于按照当地文化习惯开发产品、实现保险销售。

2.根据各国文化习惯发展保险电子商务

保险电子商务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在通往这个最终目标的过程中,跨国保险公司需根据东道国的语言、信仰、价值观等,设计网上营销流程。电子商务将使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由价格竞争转向技术与服务的竞争。保持与客户长期的、紧密的一对一方式的关系,一直是现代金融服务业追求的目标。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向客户提供自动化的、专业的和个性化的咨询与产品组合,随时了解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个性化需求,甚至还可以让客户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酌情定制保单,使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得到统一。

3.加强保险管理人员和推销人员的培训

大多数公司一般注重对员工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推销技巧的培训,常常忽略文化差异的培训,跨国保险公司要建立员工的跨文化培训制度,对全体员工,尤其是非本地员工,进行文化敏感性训练。这种训练的目的是加强员工对不同文化环境的反应和适应能力。培训通常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包括:文化知识培训;语言培训;模拟培训;跨文化研究;心理培训;外交技能的培训。

4.在保险产品设计、定价中结合文化因素

在不同文化中的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营销的最重要因素就是理解消费者观念、价值观和保户需求的差异。由于营销本身是基于满足客户的需求的,当这个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以文化为基础时,所以成功的保险营销应该努力去理解所要开拓的市场文化规范。如果保险险种不被接受是因为其价值观或习惯没有充分满足人们的需求、或者没有充分满足特定社会文化的价值观,公司就必须根据市场需要制定新的险种。保险险种的设计、定价,必须符合当地的文化习惯。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