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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

时间:2022-06-20 16:36:05

自由市场

自由市场范文1

我住的楼盘盖在一个村子的地面上,大家都把那儿叫“我们村”。

我们村的自由市场很突然地就出现在一片空地上。有人拿蛇皮布把那里大大地围了一片,这个市场就出现了。这块市场的出现是否合法,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它是有人在管理的,谁要进去摆摊一天需要交4块钱,但钱是交给谁的,我又不知道了。总之,这是一个充满疑问的市场。

首先在自由市场里练摊的是个卖水果的胖子。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居然在那么简陋的地方卖起了木瓜。据说这个瓜进价达到了60元一箱(12枚)。我猜在北方,了解这个瓜的人很少,摊主肯定要赔。果然,一个星期以后,胖子苦着脸把快要烂了的瓜按10块钱三个的价格处理给了我。只有我知道这个时候木瓜最好吃,于是就满脸诡异地笑着把瓜拿走了,还好像是帮了他的忙(要不然瓜就砸他手里了呀)。让我奇怪的是,胖子凭什么要冒这样的风险?他都说不清木瓜是什么,练西瓜不是挺保险的吗?

可能冒风险是商人的本性吧。几天后,又一箱崭新的木瓜出现在他的摊上。这回他说,进价已经达到了120块钱一箱,因为电视台的节目说了,木瓜能提高人的免疫能力,这就和抗非典沾边了,所以他对这箱木瓜充满信心。我没搭理他,我知道他被传媒给坑了。

很快,卖菜的开始出现了,其中有几个人我还认识,去年就在我们小区门口卖粘玉米。今年除了玉米,还有豆角油菜什么的。他们的卖点很好,说这是自家种的蔬菜,完全使用农家肥,没有任何大棚里施加化肥可能出现的污染,数量有限,先来先得。这个理由很充分,那些水灵的菜看上去也比超市里的精神,所以他们生意兴隆,财源茂盛。

但疑问很快也就来了――这几个人家里好象是有聚宝盆,那自家的菜每天都卖,一个多月了,仍然源源不绝,源源不绝也就罢了,还花样翻新,品种丰富。这就叫人怀疑了。这个疑点在慢慢扩大,因为渐渐地,市场里每个人都开始说这菜是自家种的,把我们村说得像是一个蔬菜种植基地。别人不知道我还不知道吗?我们村的地里种的全是树苗,那些小松树是准备在年底卖到大饭店里当圣诞树的,我就从来没见过一畦菜地。

终于,老逛市场的王大爷告诉我,这些菜和其他的菜没有任何区别,都是从县城里批发来的。他还向我揭开了一个天大的秘密:在这个市场里练摊儿的人,一个本村的都没有。敢情,卖菜的也会来这套,包装。

疑问归疑问,买卖仍然热闹地进行,大家的主要精力都放在讨价还价上了,要知道,暴宰我们这些城里“波波族”,是摊主们的一大乐趣。毕竟方圆五公里之内,只有这一个自由市场啊。但这个价格垄断很快就被一位老汉打破了。在一个天高云淡的清晨,这位老汉直接把一台手扶拖拉机开到了市场里,上面装满了小葱,声明只要3块钱一捆。那是怎样的一捆啊?我买的那捆自己留了三分之一,送给我妈三分之一,送给我弟弟三分之一。北京城里这三户人家,一个星期基本就没吃别的,小葱豆腐、小葱爆羊肉、小葱饺子、小葱馅饼……这才基本消耗殆尽。可这一切,只要3块钱,真不知道老汉利润何在?

价格的坚冰一旦打破,就立刻呈崩溃之势。所有摊点都开始大降价。新来的卖花人不幸赶上了这个大崩溃的局面,他本来雄心勃勃呢,结果,卖给我家的4盆茉莉花(每盆有4株),只要了9块钱。要知道这样一盆花,在花卉市场里至少要卖到20块钱。信不信由你,这一段我认识的人,只要见过面的,家里都有我送的茉莉。

接着发生的事情就更让人看不懂了,卖鸡鸭的、卖活鱼的纷纷进占市场不说,连百货、服装摊都出现了,难道我们小区的人,有在这里买衣服的习惯?然后,就像城里所有超市做的一样,这里出现了饮食业(露天早点摊),还有文化业(一个专卖盗版的书摊),这回可真是全了。别看这市场不大,要能一个小时逛完还真不容易。

今天早晨,我本来是想去自由市场早点摊买油条的,结果去晚了,只有包子,想吃还得排队。我在摊主那里挂了个号,便开始转悠。旁边菜贩“自家的菜”也快卖完了,只剩下5捆小白菜,一块钱拿走。我发现菜叶子上有虫子咬的洞,一时犹豫。卖菜的在旁边一言点醒梦中人:“没有虫咬的菜,你敢吃么?”

自由市场范文2

[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机制,国家干预,经营者自由

[基金项目]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YBA120),湖南省博士生科研创新项目(CX2010B088)。

反垄断法生成实然离不开经济学理论的支持。早在16世纪,经院学者们就以经济学的眼光来分析垄断的实质危害性。一般认为,垄断是自由经济的产物,而它之所以备受批评,离不开早期经济学理论的预言,即经营者取得市场垄断地位以后,必然会减产和提价,从而会降低经济效率,使消费者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该理论认为,垄断内生于自由市场经济,同时又不可避免地成为扼杀自由市场经济活力的“幽灵”。据此,国家基于垄断——“市场失灵”干预市场经营活动是反垄断立法的重要经济理性依据。但是,国家干预是否优于市场选择,如何合理地划分市场、国家和经营者自由的边界?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究的经济理论学难题,亦是实现竞争正义之关键所在。

一、国家干预是否优于市场选择

国家干预是否优于市场选择?这在经济学界历来争讼纷纭,至今仍无定论。我们知道,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国家干预法,在西方国家素有“经济宪法”和“自由企业大”之称,保护市场竞争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但就经济运行的整体效能而言,市场和政府是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两种有效手段。它们能够各自发挥何种意义或程度上的作用,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解从来都是背道而驰的,孰是孰非,亦众说纷纭,难以统一。

经济自由主义笃信市场机制,反对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经济自由主义源自启蒙时代,亚当.斯密被视之为第一个阐述此思想的学者。在斯密看来,人的本性之中,最主要的是利己主义因素,人的一切活动都会要受到“利己心”的驱使。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并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师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利己的打算。人类都不可避免地需要获取他人的协助,仅仅是依靠他人的恩惠或期望他人从善意的角度来给予帮助,那是绝对不行的。如果我们能够刺激他人的利己心,并告诉这对他有利,那么他要达到的目的就会容易得多。每一个人,既不是打算去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在何种程度上促进了公共利益,他所考虑的只是自己的利益。在“看不见手”引导之下,放手让人们追逐个人利益,去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是不出自本意就会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却往往使他能比在真实出自本意的情况下更加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利益。[1]斯密明确地指出:“你认为,你可以通过良好的法令和干预手段,来约束经济制度的运转。事实上并非如此,自由放任,听之任之,不要干涉,利己的油将使经济齿轮几乎以奇迹般的方式运转。不需要计划,不需要国家元首的统治,市场会解决一切问题。”[2]斯密深信市场机制能够自我调节并自我完善,从而反对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他认为一个好的政府应该是恪守“守夜人”角色的有限政府。政府职能应限于国防、司法和某些公共设施领域。同时,管理最少的政府才是治理最好的政府,一种最弱意义和最少管事的国家在道德上亦可得到充分印证。他又进一步地指出,任何制度安排,不论其新旧与否,只要将政治权力的触角伸入私人领域,并对市场经济体系的自然运作形成强制性的人为干涉,它就是阻挠社会发展的一道障碍。[3]

与经济自由主义不同,凯恩斯根据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揭示了自由市场经济由于自身无法克服的固有缺陷和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局限性,为国家干预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凯恩斯认为,经济的繁荣只有通过采取缜密的公共政策才能得到保证。换言之,只有通过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才可能达到社会繁荣。在凯恩斯看来,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假设的完全竞争的市场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是不存在的,纯粹依靠市场调节不仅不会导致社会的供求均衡,反而可能会引发社会有效需求的不足,“市场失灵” ——危机便由此产生。对于市场本身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情况即“市场失灵”现象,经济学家们的论述颇多。一般来说,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包括了外部性和市场力量两个方面。外部性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亦即那些无法经由市场价格反映出来的问题。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环境污染问题。导致市场失灵产生的另一个可能原因是市场力量,是指单个经济活动者或经济活动者集团不适当地对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能力。如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首当其冲。在凯恩斯和一些学者看来,“市场失灵”是自由市场经济无法避免的一个必然结果,它的直接危害将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停滞不前,甚至还可能会出现倒退。针对经济自由主义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凯恩斯提出国家干预主义理论,即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和调节来达到治理和矫正“市场失灵”的目的和作用。在实践上,罗斯福新政拉开了政府干预的序幕。此后,政府的作用便从斯密的“守夜人”角色一跃成为了“积极的干预者”,宣告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时代就此终结。20世纪30年代以来,“国家干预主义”一度在西方国家大行其道,许多国家亦纷纷奉行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政策,加强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调节,并寄望能够推动经济的繁荣和复兴。

然而,事实却表明:尽管国家干预可以解决经济领域中一些具体问题,但政府的“有形之手”相比于市场的“无形之手”同样亦非是万能的。随之而来的贪腐、低效、甚至无效干预等“政府失灵”情况亦比比皆是,甚至比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变得了更糟。可见,依靠国家干预并非就会使市场状况变得更好,一种潜在的可能结果还会适得其反。而对于“市场失灵”,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市场本身并不存在需要政府介入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更不应该籍机降低或减少了市场的自由。他们也不同意市场存在外部性,认为那正是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和严加管制所致。如米尔顿.弗里德曼等经济学家就指出,过多的政府干预和管制就会造成市场信息传递被阻挠或停止,市场机制将会无法正常运作,从而造成更多严重的政府外部性问题。然而,“市场失灵”究竟是市场经济自身内在的固有的缺陷或周期性规律使然,还是政府过度运用行政权力矫枉过正的人为之祸,经济学家们难以达成共识。但人们的选择往往非此即彼,“如果政府有权决定某种经济状况构成了政府进行干预的理由,那么就不再为市场过程留下行动余地。这样,不再是消费者来最终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质量如何,由谁,在那里和如何生产等问题——而是由政府来决定。”[4]倘真如此,那么唯一的可能理由,即政府必须是万能的,或相对于市场个体来说绝对理性。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政府不仅不可能是万能的,亦不可能是完全理性,否则人类社会就不可能陷入种种危机和冲突之中。而且,就市场如何生产和销售受消费者喜欢的产品来说,经营者往往比国家了解得更为直接和清楚,也知道该如何去生产经营才会对自己更加有利。当然,在现实世界中也不可能存在一个万能的市场,完全没有政府任何干预的自由经济市场体亦是不复存在的。只要存在政府,就必然会有干预。或者更加确切地说,自由市场经济更应该是一个以市场为主导的混合经济体,而政府干预应仅限于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以及能够提供一个安全、自由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并使“无形之手”的作用能够得到尽情地发挥。

二、经营者自由何以优先

自由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最基本需要,是人们维系人类文明的基石。经营者自由是个人自由权利优先性的体现,是实现自由竞争权的必然要求,还是政府失灵的因应之策。欲使市场竞争机制发挥其功效,维护经营者自由是其得以展开的首要条件。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就是立足于保护并不断扩大经营者自由的权利。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经营者自由故具优先性地位。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上迄今仍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也是迄今为止最为优越的一种经济形式。市场经济的合理性在于通过竞争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生产效率和丰富社会物质财富,使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受益。按照古典经济学的市场理论,“经济人”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之下,放手让人们追逐私利,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增进了社会利益。艾哈德亦指出,“竞争是获致繁荣最有效的手段。只有竞争才能作为消费的人们从经济发展中受到实惠。它保证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而俱来的种种利益,终于归人们享受。”[5]竞争能促进经济效率、消费者和社会公共福利的增长,这一点已深得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共识。如果没有经营者者自由,就不会存在竞争,缺乏竞争激励机制的引导,市场经济就发挥不了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并且,如果没有经营者的自由,也就没有消费者自由可言。消费者面对的将是市场价格高昂、品种单一的产品,无法选择也享受不到产品带来的优质、廉价、多样性以及种种服务等。在自由的优先性问题上,哈耶克认为,“主张个人自由的依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有不可避免的无知(inevitable ignorance)。”随后,他更进一步指出:“在这样一个日益发展的社会中,任何对于自由的限制,都将减少人们所可尝试事物的数量,从而亦会减低进步的效率。换言之,在这样一个日益发展的社会中,行动的自由之所以被赋予个人,并不是因为自由可以给予个人更大的满足,而是因为如果他被允许按其自己的方式行事,那么一般来讲,他将比他按照我们所知的任何命令方式去行事,能更好的服务于他人。”[6]事实上的确如此,在我们所熟知的经验和现实世界里,即不可能存在一个完美无缺的政府,亦不可能存在一个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的“先知”或“超人”。因此,主张个人自由的优先性是更加趋向于合理的,不可以动摇或被超越。而要被判断一个经济体是不是真正的自由市场经济,关键是就是要看政府的影响力是否用于强制阻碍私人的决定上。政府在经济生活领域里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而不是去左右或主宰;人们在法律之下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行为和过自己想要的生活并对自己行为负责,而不是从一开始就被设计或安排好,像机器一样只知道轰轰地转动。倘真如此,那么人类生活很快就会陷入到缺乏个性、斗志、激情、激励和创新的黑暗和衰退之中,万劫不复。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人们需要政府的目的,不仅不是为了限制和减少人们的自由,更是为了保护并不断增进和扩大人们的自由。

反垄断法是自由经济的奠定法,保护经营者竞争自由的权利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缘起,亦应成为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从立法上看,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毫无疑问应首推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美国参议员谢尔曼在对以其名字作为命名的反垄断法进行说明时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忍受作为政治权力上专制的国王,我们也不能忍受经济上统治我们各种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国王。我们不能屈服于一个国王,我们也不能屈服于以势力阻碍竞争和固定各种商品价格的贸易大亨……这个法案,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只有一个目标……这些规则用于处理那些严重损害公民产业自由的合并。”[7]这说明,美国制定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控制私人经济势力,防止垄断和保护经营者自由,这在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亦得到了相应的体现。美国最高法院的布莱克法官指出:“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不受限制的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出一个有助于维护我们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5]而同为美国最高法院的马歇尔法官在“United States v. Topco Association, Inc.”一案中也振聋发聩地说到:“反托拉斯法,特别是谢尔曼法,是自由企业的大。它们对于经济自由和自由企业制度之保护,与权利法案对于我们基本个人自由之保护同样重要。每一个人、所有的企业不分大小都被保证享有的自由是参加竞争的自由,是主张活力、想象力、热情和创造力以及可以集合的经济元素的自由。”[9]这些都充分地说明了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就是要维护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不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并实现消费者福利和公共利益。

然而,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并未将维护“自由竞争”写入到法益价值目标之中,而替之以“公平竞争”,这一点与大多数的西方国家不同。实际上,我国反垄断法所倡导的“公平竞争”与西方国家的“自由竞争”二者之间也并不矛盾。反垄断法不仅保护自由竞争,同时也保护公平竞争。譬如,自由就像是一张入场券,尽管竞技场上的比赛规则设计很公平,但若仅限于场内的几个运动员比赛,其他多数运动员连入场参赛的资格都没有,这样的规则看似很公平,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同样,尽管人人都能自由参赛,但竞赛规则不公平、不透明,这种自由也就形同虚设。因此,没有自由的公平和没有公平的自由,同样是不可能的。如果说可能,充其量也仅仅是形式上或少数人的自由或公平,根本不具有任何普遍性价值。从性质上看,亦是非正义的,更经受不了时空的检验。美国反垄断法所倡导的自由竞争精神和立法保护经营者自由的权利并非是为了说明公平竞争不重要,它也强调公平竞争。如果将自由与公平进行比较,通常情况下公平是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主要对过程及其结果产生意义。而自由是前提和基础,故具优先性。我国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最终并没有将保护自由竞争纳入其中,这与我国历来“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竞争文化与传统道德习俗以及意识形态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著名的反垄断法专家王晓晔教授认为:在我国今天的竞争文化中,公平竞争已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一个概念。人们之所以能够接受公平竞争,这首先是因为公平竞争是合理的;另一方面,这也合乎我国的道德传统。然而,与公平和竞争公平相比,自由和竞争自由直至今日对很多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熟悉的概念,或者完全不熟悉。甚至一说到自由竞争,就会与西方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相联系,会想到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10]而实际上,我国之所以制定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护竞争——保护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可视之为是一种公平,更大程度上却是一种自由。而且,从我国经济社会的现实情况出发,不断扩大经营者的自由权利是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增强企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三、市场、国家与经营者自由如何协调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机制、政府干预的完全有效性是不可能存在的,市场、国家和经营者之间关系的复杂程度亦难以想象。在真实经济世界里,既不可能存在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完美无缺的市场机制,也不可能存在一个万能的理想政府,经营者受知识、能力、运气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其理性亦是有限的,它们都有着各自内在的缺陷。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化配置之作用,其关键就是要厘清它们各自的权限、边界,寻求市场机制、国家干预和经营者之间一个共有价值的可能结合点,让市场、国家与经营者在此价值基础上有效结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如此,那么以维护市场竞争为主要法益价值目标的国家干预之大法——反垄断法究竟应如何施行,何种合理性?当经营者自由与他人的或国家的权能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时,怎样才能把国家施于个人的强制降至最低程度,使它们能够相容并得到最大可能的拓展,从而不断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健康、有序和可持续性发展呢?由之衍生出的问题实际上是指:

其一,经营者自由可以扩展到什么范围?自由市场经济能够促使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不断提高经济效率,促进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这一点已得到了人们普遍共识。但这并不就等于肯定市场经济就是万能的,也不是说经营者的自由权利不需要任何的限制。因此,我们绝不把自由理解为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事实上,自由竞争本身天然地存在反竞争性,当经营者捍卫个人自由权利的诉求与他人拓展自由的空间相叠合,冲突则是不可避免的常态。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者为了谋取利益最大化,并让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总是不停地寻求着最有利于自己的优势地位,如果不加干预或任其发展,就可能会形成垄断势力,他们为了达到长期独占市场并谋取高额垄断利润的目的,就可能会对其他经营者采取种种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措施,从而侵犯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由权利,阻碍市场创新,降低经济效率。倘若垄断势力与非正当的强制力量相结合,就会严重影响到国家的经济民主和经济安全、消费者福利和公共利益。正是基于自由市场经济的失灵——垄断产生并给自由市场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实质危害,方为国家干预市场经营活动打开合法之门。博登海默亦指出,“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无限制的经济自由也会导致垄断的产生。人们出于种种原因,通常乐意使他们的自由受到某些对社会有益的控制。他们愿意接受约束,乃是同他们要求行动自由的欲望一样都是自然的。”[11]问题是,当赋予经营者的自由权利成为了自由竞争自身的潜在敌人,那么,应赋予经营者何种程度的自由才可能是适当的呢?

欲求个人自由扩展之可能及最大范围,首先还应了解究竟什么才是自由?柏林说,人们仅对自由一词的解释就有200多种,在自由的本质的理解上人们之间发生的是一场无休止的概念之战。林肯说:“这个世界对自由还从未有过一个恰当的定义……我们都宣扬自由,但我们用着同一个词汇的时候,并不意味着做同样的事情。”[12]对于自由的解释,即使自由主义思想家们的理解也是不尽相同甚至是迥异的,但人类追寻自由的脚步却从未为此停止过。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国家权力的怀疑和不信任是自由主义哲学的根本精神和逻辑始点。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一是从价值层面来看,自由主义奉个人的自然权利(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包括了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为圭臬,自然权利的不容侵犯性和不可剥夺性是国家权能的基本限度,试图僭越这个限度的任何举动都是不正当或不合法的。二是从事实层面来看,自由主义视个人创造潜能为历史进步的活力之源,并将其充分激励与释放归结为社会自我调节和自然均衡机制。这就可以解释自由主义者为什么那么偏爱市场法则。因此,任何破坏这一机制的一切干预行为都是不合理和不可取的。以上两个方面的交互融合就形成对自由的否定性理解,按照这种理解自由就是“强制的不存在”。它寓示着,个人在生活选择中有一系列情势是其他外在权威所不能无理干预的。[13]按照这种解释,反垄断法所保护经营者自由的权利无论是在逻辑上或表述上其实都是十分清晰的,意即经营者可以按照自己的独立意志,能够自由地选择进出市场,而不应受到任何无理的、外在的或非正当的强制。当然,这种自由亦是在法律之下,并以不损害任何其他人的正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为限度的。

其二,市场的自生自发秩序如何塑造?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是竞争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有其自身的优势,它激发起的人类创新精神与独立意识更是为人推崇。关于市场秩序的形成,西方的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早在1776年《国富论》就将市场秩序划分为“自然秩序”和“人为秩序”二种。经济自由主义特别偏爱市场法则,主张实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放手让人们逐利,人们在实现个人私利的同时也促进了公共利益。斯密认为,若要达到市场的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统一,就必须要实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一切交给市场,一切由市场来决定。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指出,社会秩序的生成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亦即无数个人独立的决策和行动的非意图的结果。”[14]哈耶克进一步阐释说,“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根据我们的计划行事,是因为在大多数的时间中,我们文明社会中的成员都遵循一些并非有意构建的行为模式,从而在他们的行动中表现出了某种常规性;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并不是命令或强制的结果,甚至常常也不是有意识地遵循众所周知的规则的结果,而是牢固确立的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15]在哈耶克看来,社会秩序的生成前提还必须存在着一系列调整自发社会秩序参与者的行为规则,并且这个规则也是自生自发生成的。

然而,另一种观点却指出,市场自生自发的秩序并非是完全合理的。它也需要外力的引导和塑造,以使其更为适应人类社会的发展。因此,市场的自生自发秩序需要外力塑造亦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首先在由无数经营者构成的市场中,经营者自身的行为与市场最终的镜像并不完全是一种映射关系,经营者在市场中可以做出善良的举动,但是市场却难以如此。也就是说,经营者本身可以是一个有血有肉、鲜活的、有思想、有感情的人,而市场却永远是冷冰冰的,与人类社会的感情世界可谓是格格不入。市场的自私使得整个社会生活被置于以价格进行衡量的境地,但凡牵涉到共同体利益的地方则难觅其身影,因而才会不断上演“公共地的悲剧”。①其次,市场选择与国家干预相融合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前面我们探讨的国家与市场关系的几阶段情形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干预还是市场调节,它们单独都难以起作用,不是放任自由的市场选择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和难以避免的经济危机,就是全面的国家干预窒息了社会机体活力,它们若想独自支撑起整个社会发展的大厦可谓是独木难支。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干预必须来弥补市场的不足,它是市场自生自发秩序的外在引导力,通过政府的作用实现对市场自生自发秩序的塑造,使其更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市场的自生自发秩序的塑造对于我国来说尤为重要。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亦不可或缺,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关系国计民生、市场失灵和私人不愿介入的领域进行调节与控制,这就需要政府大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行合理干预。可见,借助外力塑造或矫正市场的自生自发秩序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也曾一度无比崇尚市场的自生自发秩序,认为它能够自动促进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达到和谐,从而反对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然而,事实的发展却并非如此,“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的西方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市场竞争变得愈来愈不平等。意思自治成了某些垄断者用以维护垄断地位的有利武器,合同自由也被当作任意限制他人权利和自由的绳索。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产生了限制自由的对抗市场的力量。市场秩序的维护重任不得不由市场本身转移至政府,国家开始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而且这种干预逐步加强,一系列主张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经济政策和法律也应运而生。人为的秩序由此进入西方市场经济。”[16]可见,即使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家干预的作用亦被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然而,无论如何我们却不能将二者混淆起来。市场自生自发秩序虽不能确保每一个体在各种情形之下都将严格地遵守市场秩序或规则,或市场的秩序或规则不被人贪婪和自利所扭曲或失灵,但亦未说明假借于外力塑造的人为秩序因此就要比市场的自生自发秩序更加优越,或者说运用外力去塑造市场的自生自发秩序因此就具备了合理性和合法性。从事实层面来看,借助外力矫正市场自生自发秩序的结果亦未必比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要好多少,种种市场失灵现象与其说是市场自身的不完善,还不如说是人类借助外力强制介入市场、干预市场所产生的恶果。亚当·斯密在另一巨著《道德情操论》中指出,“热衷主义或理论体系的人,往往自以为聪明……他埋头苦干,一心只想把那套理想的制度全部完完整整地建立起来……他似乎以为,他能够像下棋手在安排棋盘上的每颗棋子那样,轻而易举地安排一个大社会里的各个成员。它没有想到,棋盘上的那些棋子,除了下棋的手强迫它们接受的那个移动原则之外,没有别的移动原则。但是,在人类社会这个巨大的棋盘上,每一颗棋子都有它的移动原则……如果两个原则的运动方向刚好一致,人类社会这盘棋,将会进行得即顺畅又和谐,并且很可能是一盘快乐与成功的棋。但是,如果两个原则的运动的运动方向恰好相反或不同,那么,人类社会这盘棋将会进行得很凄惨,而那个社会也就必定时时刻刻处在极度混乱中。”[17]因此,并非是说因为市场自生自发的秩序不完美,故需借助外力塑造因此就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而是说运用外力塑造除非是符合市场自生自发秩序或规则的内在规定性或者说与其方向是基本一致的,否则就会适得其反。市场经济的衍生,以及即使处在曲折中仍不停息地向前发展不正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吗?

自由市场范文3

《逃向期货》则是一本所有准备了解金融期货和金融创新的人,必须阅读的经典之作。

利奥?梅拉梅德的期货之路,确实是“逃”上去的。

出生在波兰犹太家庭的利奥?梅拉梅德在二战战火中随父母辗转欧洲大陆,最后移居美国。家人和朋友,包括梅拉梅德自己,都为自己的未来选择了法律这一职业。但是,一个偶然的机会,梅拉梅德闯进了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就是一刹那的见识,彻底改变了梅拉梅德的志向,从一名律师逃向了期货。1965年,不顾家人的反对,他终于放弃了一边做律师一边做期货交易的纠结,开始了全职的期货交易员生活。从交易员到当选为CME(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理事兼理事会秘书,到被选为CME理事长,到创立全新的IMM(国际货币市场),到CME集团终身名誉主席,创办并担任8年美国期货协会(NFA)会长,现为终身顾问。对于期货,一路走来,利奥?梅拉梅德“执迷不悔”。

对于期货的未来,梅拉梅德一样执著:“这个行业总是会有人加入,有人离开,可是载着我们希望的船始终会继续前行。”

“期货带给经济以自由”,利奥?梅拉梅德在《逃向期货》一书中,以他一生的传奇经历充分表达了对“自由市场之美”的崇敬和珍视。

在梅拉梅德看来,一个成功的期货市场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期货法规和规定应该本着对所有市场参与者负责的宗旨制定,对所有市场参与者平等;二是市场流动性大,效率高,价格因素不受制于少数机构,而是由市场决定;三是透明的市场,只有在透明的市场中,期货产品的发展才会相对成熟和稳定,才会给世界、投资者带来公平交易、透明价格。正因为如此,梅拉梅德非常反感将期货市场与“定价权”联系在一起的说法,他认为期货合约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特别是由市场买价和卖价、交易量等因素决定的,而不是某一个人和某一个交易所所能决定的。

梅拉梅德也正是这么做的。在成为CME理事长后,他组织了几十个委员会进行夜以继日的工作,重写并更新CME的章程。梅拉梅德说,一个成功的交易员应该具备三点素质:一是真正理解期货交易不是建立在机会基础上的,而是需要用传统经济理论以及基本面经济因素作为分析的基础;二是交易之前要有计划,根据自己的经验而定,对市场供需有明确的把握;三是进行风险投资时,这些资金全部损失了也不会影响到你正常的生活开支。

在梅拉梅德接任CME理事长时,操纵、挤仓、逼仓,风气盛行,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梅拉梅德高举自律的大旗,严格执行交易所的新规则,拿斯通公司开刀,梅拉梅德亲自登门拜访:“您可以尖叫、争辩、虚张声势、呐喊,但事实证明你拥有比现货可供应量更多的猪腩。而这是犯规。”杀鸡给猴看,起到很好的效果,净化了交易风气,也使得CME在公众面前的形象大大改善了。

对规则的尊重,对自律的严格要求,这在1989年1月芝加哥期货市场那场前所未有的风暴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四个伪装成交易商的联邦调查局探员潜入芝加哥两大期货交易所内,经过两年的调查之后,指控40个期货交易商犯有欺诈罪。一时间,会员群情激奋,要求交易所进行坚决的抵抗。但梅拉梅德作出了全力配合司法部调查的选择,同时马上着手创建了一个交易操作审查特别委员会,对交易方法及执行过程重新进行仔细彻底的检视。

梅拉梅德一生中,最伟大作品就是“将钱变成期货”。

据说,梅拉梅德的这一想法很早就有了,在他从波兰出逃的时候,波兰兹罗提和立陶宛立特的官方结算汇率是1比1,但实际上要花2个波兰兹罗提币才能买一块面包,而立陶宛立特币只需1个。这就是金融期货的原始萌芽点。

当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梅拉梅德出5000美元请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当了一次“”,出了一份名为《货币期货市场的需求》的报告。米尔顿在报告中说:“国际金融结构的变化将创造出极大扩张的需求,外国货币期货将在这个过程中从深度和广度上发挥重大作用,并给国外商业和投资带来便利。”凭着米尔顿11页的报告,一路闯关过卡,终于,在 1972年的5月16日,一个脱胎于CME然而却是全新的IMM(国际货币市场)创立了,世界“金融期货之父”就此诞生了。

自由市场范文4

自由市场现场淘宝观摩会

今天下午,我们学校搞自由市场活动。就是把自己的东西带到学校,放在自己班的店铺里卖,卖钱归自己。目的是为了锻炼学生社会沟通能力和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到了下午,老师叫唐欢等人搬了些桌子下去,我和奚玲玉、景钰纯把一大堆将要卖的物品带下去。全部布置好后,活动开始了。我负责卖掉一些玩具,吸引来了一群接着一群的小男孩们。他们在这大声赞叹,挤来挤去,七嘴八舌地说:“这个多少钱?”“那个是什么?”“我要买这个!”……一开始,我便盈利了很多钱,“现在的孩子都爱玩,嘻嘻。”我笑着对记帐员张炜杰说。在一旁数钱的陈星宇好不快活,一下子龇起牙傻笑,一下子……可张炜杰呢,惨咯,他在不停地挥笔,一刻也不停息。“姐姐,这个东西多少钱?”一个小女孩蹦蹦跳跳地跑了过来。“1块5。”我说。她想都没想就把手中的钱递给了我,拿起玩具就跑掉了。我把钱给陈星宇,他可得意开心了,看到我一会递钱,一会递钱,“怎么又有了?包太重啦!”他调皮地笑着说,做了个鬼脸,露出了两个小酒窝。我朝他一笑,又转了回去。此时,张炜杰都写到第三张纸了,他拿起单子,深吸一口气,说:“生意真棒!”“喂,我告诉你,刚刚一个小男孩买果冻,我告诉他一元钱三个,他却拿了三个果冻给了三元钱。”景钰纯捅了捅我说。“我想他把意思理解错了。”我说。“是啊,怎么办?”看她急样,我说:“你还给他就是。”“他早走了,我上哪找他呀?”“算了呗,反正我们不亏本就行了。”她一点也不高兴,到处告诉这个店员那个店长,真是个嘴闲不住的家伙,喋喋不休。接着,我在货架上放了一个大水晶球,刚放上,店铺就被围地水泄不通,他们都是问水晶球的价钱,我不假思索地说:“20!”他们听了这个数一个个转身离去,满脸失望。整个下午我的耳边都在响着“这个水晶球多少钱?”看,又有人被水晶球吸引过来了,我怕她问这个水晶球多少钱,因为我已经听烦了,我叫张炜杰替我说价,自己捂起耳朵,只见她拿起一个1元钱的手环说:“这个多少钱?”张炜杰没在意,他正看单子,听了她问价,又想起我叫他办的事,便低着头说:“20!”……哄堂大笑,我生气地问他:“你有病吗?这个手环20?你不把别人吓趴下了!?”他望望我,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光盘多少钱?”一位男同学问。“3块。”我说。他掏出钱给我,拿起光盘转身离开。我又把钱交给陈星宇,他手舞足蹈,开心的不得了。

我向远处看了看,校园里人头残动,人山人海。在买东西的小朋友几乎每人都捧着些玩具跑来跑去。

不知不觉中,活动结束了。我们收拾了摊子,回去了。今天可真高兴!

自由市场范文5

事实上,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类似的危机已经发生过不只一次。甚至可以说此类危机已是一种常态。在这方面,大卫·哈维的《新自由主义简史》给我们作了详尽而宝贵的介绍。

《新自由主义简史》出版于2005年,是在美国次债危机爆发前两年,那时几乎还无人敢于挑战新自由主义的权威。大卫·哈维在书中重点介绍了1997年东南亚和韩国金融危机、20世纪80年代的墨西哥债务危机以及2001年的阿根廷金融危机。所有这些危机以及其他介绍得相对简单的经济金融危机有着几个共同点:这些国家都接受了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化方案;美国提高利率导致资本大量流出;接受了IMF的紧缩药方(同样是新自由主义的药方)从而使经济状况更加恶化。

当前在我们眼前发生的一幕正是从前所有这些经济金融危机的重演,只不过是否也会造成巨大损失,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新自由主义的政策必然带来动荡,则是由历史证明了的、毫无疑问的定论。对此,《新自由主义简史》有具体的阐述。

但是大卫·哈维并没有把自己局限于描述历史。在《新自由主义简史》中,哈维从多个方面深刻剖析了新自由主义思潮兴起的历史背景,指出了新自由主义化造成了贫富差距扩大、经济增长放缓甚至破产、发展中国家成为发达国家的经济附庸、反民主倾向,“新自由主义化唯一能宣称的全面成功在于缓和与控制了通货膨胀”。

大卫·哈维还敏锐地捕捉到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实质。他写道:“新自由主义就是将一切都金融化。这一过程深化了金融,后者从此不仅掌控其他一切经济领域,而且掌控国家机器和日常生活。……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和金融系统的完整性就成为新自由主义国家关心的根本议题。”前边提到的几个经济、金融危机的案例,无不反映了这一实质性内容。正是出于维护金融资本利益的需要,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强烈要求开放国际收支账户,而在一个开放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都将部分甚至全部丧失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失去控制资金流动的经济手段,一旦出现任何问题便束手无策。

但是《新自由主义简史》一书对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分析不够深入,如译者在后记中所写的那样,“哈维并不是要在理论思辨的层面上与新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家们展开论争”,《新自由主义简史》的写作目的是考察新自由主义的“起源、兴起和意义”。甚至在书中,哈维几次重申,新自由主义的实践与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是不一致的。事实上,哈维的这一观点缺乏理论依据,新自由主义的实践恰恰是完整体现了新自由主义理论,新自由主义实践的破产标志着新自由主义理论的破产。

关于新自由主义学说的理论实质,大卫·哈维指出,“新自由主义学说激烈反对政府干预理论,……政府有关投资和资本积累的决策注定错误,因为政府所能获得的信息无法与市场信号所包含的信息对称。”对新自由主义理论核心内容的这一概括是准确的,例如,新自由主义理论的代表性人物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便断言道:“据说,私人自由企业经济具有固有的不稳定性。听其自然,它会产生繁荣和萧条这种周期性的循环。……这些论点完全是错误的。……为了经济稳定和增长,我们迫切需要的是减少而不是增加政府的干预。”

对市场自发性的崇拜在经济学中起源于重商主义衰落之后,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认为市场的自发性足以保证实现最大的福利,就是所谓“看不见的手”。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斯密写道:“把资本用来支持产业的人,既以牟取利润为唯一目的,他自然总会努力使他用其资本所支持的产业的生产物能具有最大价值,换言之,能交换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他货物。”根据他的劳动价值论,价值是生产商品消耗的劳动,所以“最大价值”从而最大的福利也就是最充分的就业和商品数量的最大化。

可当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解与这一思想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抛弃了劳动价值论。当代主流经济学继承了“看不见的手”,但是内容全变了,因此也丧失了几乎全部合理性。在当代主流经济学看来,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上,最终能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同时所有市场主体都实现了效用最大化,即帕累托最优,这就是所谓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而若实现了帕累托最优,则必然同时实现了市场均衡,也就是存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这就是所谓的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这一理论实际上是对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式辩护。借助帕累托最优的结论,市场拜物教完成了从充分竞争市场到一般均衡、再到所有当事人效用最大化的演变,市场就这样成了万能的神。也如同对神一样,对市场的崇拜在信徒中是无条件的,似乎市场能解决一切。对市场自发性的信仰是得救的前提;一般均衡是市场经济的天堂;而帕累托最优就是天堂里的幸福。三位一体,不可分割。

这种理论隐含着一个重大矛盾:一方面它认为每个市场活动参与者都追求自己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却始终认为市场由“供给需求”的关系调节,而不是由利润调节。事实上,在一般均衡理论中,利润最大化从而生产是被排除在分析之外的。均衡分析时刻围绕着的是生产和分配完成之后,市场参与者在交换过程中达成均衡。显而易见,这种排除了生产过程的均衡与亚当·斯密的理论是根本不同的。

这种一般均衡的理论前驱实际上是萨伊,他提出过著名的萨伊法则:供给会自动创造需求。对此马克思讽刺道:“让·巴·萨伊由于知道商品是产品,就断然否定危机。”马克思指出,“有一种最愚蠢不过的教条:商品流通必然造成买和卖的平衡,因为每一次卖同时就是买,反过来也是一样。……这种教条是要证明,卖者会把自己的买者带到市场上来。……但谁也不会因为自己已经卖,就得马上买。流通所以能够打破产品交换的时间、空间和个人的限制,正是因为它把这里存在的换出自己的劳动产品和换进别人的劳动产品这二者之间的直接的同一性,分裂成卖和买这二者之间的对立。”由于商品交换是以货币流通作为中介,商品的买与卖并不同时发生,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供给会自动带来需求。

此外,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是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两者的统一。商品生产并分配之后,从价值量上讲供给与需求是一回事,但是价值量的相等显然不等于使用价值也必然满足市场参与者的不同需求。但是从萨伊以来的均衡分析的实质,都忽视了这一重要事实。在主流经济学的均衡分析,实质上就是证明在任何要素或产品的初始禀赋条件下(也就是在产品不论以何种方式分配结束后),需求方提供的各种产品数量与供给方提供的各种产品数量完全一致而已。这其实是不言自明的:在商品交换中,每个人都是用自己的产品来交换别人的产品,因此每一个人都既是卖方也是买方,所以总的用来卖的产品数量与用来买的产品数量必然是一致的。这丝毫说明不了每种产品的数量都是恰好能满足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的。主流经济学想当然地认为在商品价格的调整下,任何数量的商品最终都会供求平衡。事实早已经证明,这是不现实的。

除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少主流经济学中的重要人物也表达过对萨伊法则的否定态度。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出版于大萧条之后,直接与萨伊法则论战。书中这样写道:“古典学派把故事中的经济当作现实世界,把由前者中所得到的结论应用于后者。古典学派错误的原因可能即在于此。”对于一门科学来说,恐怕很难有更为刻薄的批评了。凯恩斯继续写道:“该学说所得到的结论和没有经济学知识的普通人所预期的结论具有很大不同之处给它带来智慧上的威信。它的教言在实践上的严酷和难以接受反而使它具有优越性。它的可以被作为宏大而符合逻辑的上层建筑的基础使它具有学术上的瑰丽。它能把社会上的许多不公正之处和明显的残酷事实解释为在进步中不可避免的后果,以及把改变这些事态的企图解释为弊大于利的事情使它受到统治者的赞赏。它为资本家们的自由行动提供理论的根据,使它能得到统治者背后的主要社会力量的支持。”

“新剑桥学派”代表人物琼·罗宾逊和约翰·伊特韦尔在《现代经济学导论》与后凯恩斯经济学中秉承一般均衡理论的“新古典综合派”论战中具体指出,“靠错了再试的现实过程形成价格模式时,在最后模式建立以前,一些货物必定按某一价格或其他价格卖掉。对于需要和爱好不同的人们来说,收入的真实购买力受他们必须支付的价格的影响是各不相同的,于是想象中的均衡位置(如果最后价格一旦形成,它就会建立起来)已经不存在了。”也就是说事实上市场均衡是无法实现的。而谈到私人自由企业的作用,即使首先提出企业家创新理论的熊彼特,在其著作《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也指出,企业家创新“这种社会职能的重要性正在丧失,即使经济过程本身———企业家精神是主要推动力———继续不减缓地进行下去,在今后,其重要性必定还会加速丧失。这是因为,一方面做不属于熟悉的日常事务的事情现在比过去容易得多,……另一方面,在已经习惯于经济变革和不但不抵抗变革而且作为当然之事接受变革的环境中,人格和意志力量的重要性降低了。……经济进步日趋于与个人无关和自动化”。

除了把生产排除在外,均衡分析还存在着另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在效用最大化的幌子下,把分配问题也排除在外。在这个理论中,不论分配是如何进行的,总能实现均衡,实现帕累托最优。对此,谷歌首席经济学家瓦里安在他的名著犕犻犮狉狅犲犮狅狀狅犿犻犮犃狀犪犾狔狊犻狊中直言不讳地写道,“注意帕累托效率的概念作为规范性概念是相当弱的;一个分配如果是只有一个当事人得到了经济中所有商品而其他当事人一无所获,也是帕累托有效的,这里假定获得所有商品的当事人没有满足。”在这种情况下,所谓最优与效用最大化实际上没有太大意义,只不过是用来表明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能够实现均衡,而且不论分配方式、分配结构如何,这个均衡对所有人都最有利。从这一立场出发必然导致对收入差距的辩护。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中这样写道,“货币收入的差异抵消了在职业和行当的其他特征方面的差异。”在承认了收入不均等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先天赋予的能力和财产”之后,弗里德曼裸地宣称,“仅就它本身而论,它不能被当作为一个道德的原则,而它必须被当作是一种手段或一种原则的后果,例如自由的必然结果。”

所以,任何一种分配方法都得到承认,只要不与市场机制发生冲突。通过市场交换,收入微薄的贫困户和一掷千金的阔绰老板的效用都最大化了,整个社会都最优了,———而且,任何企图改变分配格局的尝试都不会是帕累托最优的,也就是说,让阔绰老板让出一点来给贫困户是不正当的。这是多么正义的结论啊!

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也逐步显露并严重起来了。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于2012年12月的《中国家庭收入不平等报告》,2010年中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已经高达0.61,而且报告非常坦率地承认和指出,“初次分配导致的收入不均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自然结果。……现阶段中国巨大的收入差距主要来源于市场竞争部门的收入差距。……市场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基尼系数最高,而市场经济最落后的西部地区基尼系数最低。”贫富差距拉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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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无疑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头戏。但是,我们必须防止一种误导性的倾向,把利率市场化理解为利率自由化。在一些人看来,利率市场化就是利率自由化,市场如何对利率定价,政府或央行都不该干预。

我认为,把市场化与自由化画上等号荒谬至极。因为市场化经济必须在法治、规则、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循环,但自由化排斥上述前提。我们看到的事实是:比我们市场化程度深得多的发达经济体,其金融利率、金融经营无一不是在法治、规则、可控的前提下运行,而且,无论哪个国家,只要它是市场经济体,其利率都必然是政府控制经济的重要工具。

近日,国务院专门召开常务会议,提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同时提出要加强对非理性定价行为的监督管理。毫无疑问,今年10月23日,当央行宣布“放开存款利率上限”之后,中国利率市场化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可以说是历史性的一步。但我们并不能认为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就此到位。因为,未来中国金融利率如何形成?如何调控?机制是什么?这些将成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更为核心、更为迫切的需求。

在央行基准利率方向至少有三个层面的问题,目前还没有看到有效进展。第一,在中国,类似于美国“联邦基准利率”的利率――央行基准利率有吗?没有这个利率,未来央行用什么取代现在还在沿用的存贷款基准利率?没有这个利率,未来加息、降息如何实施?要是有这个利率,为什么现在还不告诉市场?为什么现在还不让它进入市场培育?培育期过短如何确认它的有效性?

第二,利率商品欠缺很多。比如,一年期以下的短端利率商品交易还算活跃而充分,定价还算有效;而3~5年期的中端利率也有一些产品,交易也还算说得过去;但7~30年的长端利率商品在哪儿?中央银行如何观察长端利率水平?利率如何确定?长端利率很重要,因为它往往体现的是国家的长期战略意图。比如美联储的“扭曲操作”,其目的就是为了压低长端利率,从而体现出美国“再工业化”的战略意图。

第三,到目前为止,市场利率依然是比较混乱的,央行如何理顺?比如,此次降息之后,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已经降至1.5%的水平,但货币市场同期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还在3.3附近。很明显,同业拆放利率的信用等级应当高于商业银行存款。因此,同业拆放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现象属于“利率倒挂”;同样,央行与商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其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所形成的利率、无论哪个期限品种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这不都属于倒挂?如果央行通过一段时间的操作是一年期shibor接近1.5%,那隔夜shibor会不会低于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0.99%?会不会导致银行间市场的骤然收缩?

政府也好、央行也罢,尤其是央行,必须把利率市场化之后的“利率控制”当成重点突破方向。

(作者系CCTV证券资讯频道总编辑)

自由市场范文7

在马克思之前,许多哲学家都对自由有了各自的定义。黑格尔以其逻辑主义的方式,描绘了绝对精神自我展开、自我实现和自我认识的过程。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绝对精神通过乖离自己、重新回归自己,表征了那种从“不依赖他物,不受外力压迫,不牵连在他物里面”的自由精神。在这里,他的“自由”主义带有浓厚的思辨主义色彩和刻板的决定论特点。布鲁诺·鲍威尔为了反对神学对人的身心的摧残和对自由的禁锢,把“自我意识”作为自己哲学的核心范畴,鼓吹以自我意识为基础的主观唯心主义,宣称世界历史进程中唯一积极因素是他们的理论活动。费尔巴哈从抽象的世界中脱离出来,把人们的心灵和目光引向更具有亲切感的感性的现实世界,以自然人作为现实出发点,但他把宗教和人的感情混为一谈了。有关自由的理论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之后,在总结前人的理论基础上,马克思的自由主义诞生了。马克思在经过了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青年黑哥派的哲学洗礼之后,在德国神学批判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的历史背景下,洞察到:虽然人挣脱了宗教的束缚,却并未能获得彻底的解放和真正的自由。他进一步指出:“我们不把世俗问题化为神学问题,我们要把神学问题化为世俗问题。”宗教不是造成现实苦难的根源,相反,宗教是现实苦难在观念世界的折射。“因为自然安排的不好,所以神才存在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第一次把人的“类特性”定义为“自由自觉地活动”,此后又在《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等著作中,把理想社会描绘为“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自由是人的特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所在,是人的自我主宰、自我决定。一切高于人之外的所谓理性精神,实际上都会再次把人置于“他律”原则的统摄之下。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由的劳动者其实并不能拥有自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不想做就不做的自由,没有只做这个而不做那个工作的自由。他们被所谓的工资、生活所牵引,不工作就没有经济来源,就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为了获得工作,维持自身发展和家庭成员的需要,劳动者必须遵守工厂纪律,完成作为一名劳动者所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说“自动工厂的主要困难在于建立必要的纪律,以便使人们抛弃无规则的劳动习惯,使他们和大自动机器一样的始终如一的规则性协调一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即以从事实践活动的人为出发点,深刻体现了自由是人的本质特征。人在劳动中创设了人化自然、规章制度和社会组织,并且使他们不断得到进化和改善。但与此同时,劳动者自身又被自己所创设的东西所统治着、牵引着。正如“生产力体现为通过人类的实践活动而对象化的自然存在物,生产关系是通过人类的实践活动而对象化了的社会存在物,社会形态的变迁是通过实践活动而对象化的人类历史进程。在这个对象化的过程,不过是人类在实践中的“自由自觉活动”的衍生物。在马克思看来,是人创造了生产力、生产关系、国家以及意识形态和人类自身的历史。

但与此同时,人也是在自己所创造的这些文化下生存、发展。我们在改变这些经济基础、意识形态的同时也在改变着我们自身。在过去的社会形态下,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其低下,人们的劳动分工也不明确。在原始社会,人们过着群居的生活,不存在明确的分工;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然生产力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然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自从步入资本主义工业文明之后,分工日益明确、细化。工人有自己的特定的工作岗位,就像机器一般从事着自身的工作。然而,资本家在企业内部能够严格地组织和管理生产,但他们却不能事先准确的知道市场的需求。资本家在追逐剩余价值的冲动和竞争压力下盲目扩大生产,进而导致整个社会供需矛盾突出,经济危机由此产生。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劳动者被资产阶级无休止的剥削,付出了极其沉重的劳动,却仍然无法购买自己日常用品。马克思在这时提出,要“剥夺剥夺者”,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再走向共产主义,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在他看来,资本主义虽然创造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使劳动者完全丧失了人作为人的地位和本性。因为无产阶级劳动者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不得不依靠出卖劳动力谋生。“他是一个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并同时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它本身变现的人的完全丧失,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恢复才能恢复自己。”在过去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这一现象,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总体的生活资料能够得到很好地满足。然而,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超时的工作时间、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安全设施的缺失等等,让原本自由的劳动者被再次“禁锢”在不合理的管制之下。2014年造成22人死亡的重庆砚石台煤矿“6·3”事故虽已查处结案,但类似的事件仍在不断上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法治经济体制下,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加强对于劳动者的自由、安全的权益维护显得无比迫切。

二、市场经济下的异化劳动与现代文明

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特性之一。他研究的重心聚集于社会现实生活,执着地追寻人生命的终极意义,社会的最佳状态。他曾说“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他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工人备受奴役、备受剥削的状况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憧憬自由、平等的社会,追求人性的彻底复归。在马克思看来,人是劳动的产物,人的一切才能和特性都直接和间接地与劳动相关联。劳动是人本质活动的彰显,是人自由的体现。劳动产品作为依照人的预期目的而改变了的自然物,凝聚着人的劳动,是人的劳动的物化形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却是与此相反的,劳动者生产的财富越多,产品的价值越高,自身就会越贫穷。“物以稀为贵”,受市场价值规律的影响,劳动者创造的产品越丰富,也就变得越廉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群众的总体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物质与精神需要相对以前来说都得到巨大的提升。然而,类似资本主义社会工人被迫工作的这种现象仍然存在。新时代的劳动者没有被完全剥夺他赖以生存的生活、生产资料,但是他仍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自己对象的奴隶。首先,劳动者接受劳动的对象,即接受工作。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如果不劳动就无法获取金钱来购买自身所需的物质资料;其次,劳动者接受生活资料。每个人只有作为劳动者去更多的劳动,才能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料,才能更好地维持作为肉体的主体的生存。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的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下,劳动更是一种必须。如果说在以前的社会形态———生产力低下的时代,人们把神灵当做自己膜拜的对象,那么现代人膜拜的就是金钱、物欲。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指出“近代社会把人从虚幻的上帝那里解放出来,成为感性的和世俗的存在物,然而,近代人的命运依然是悲惨的,由于利己主义信念的驱使,他们再次创造出了一个一切彼岸的此岸的神灵,这便是———金钱”。市场经济的本性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场主体把利润作为唯一的价值追求目标,为了利润,不择手段、不惜一切代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由于高强度的劳动、强大的身心压力而造成的工人自杀事件引发了社会相关人士的深思。2010年1月23日至5月26日,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内,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地投资兴办的富士康科技集团位于深圳市龙华园的厂区连续发生了13起职工跳楼或割腕自杀事件,造成了10死3重伤的悲惨后果,震惊国内外。此事件发生后,深圳富士康先后采取了一系列行动防止再次发生职工自杀事件,特别是两次宣布大幅加薪,调薪幅度超过66%。[6]这一事件淋漓尽致地解释了这一现象。真正的人的自由解放就是人从一切物对人的奴役形式中解放出来,只有这样,人才能真正获得独立自由的地位。

在21世纪,为了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社会现代化,人类已经付出并正在付出沉重的代价。这种代价包括自然环境的破坏、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更重要的是人的“异化”。市场经济环境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西方乃至我国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较之前社会而言得到了极大改善。有关劳动者的权利的法律不断完善和发展,政府花费极大的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使他们得到平等的社会地位。然而,这些变化的表面并不能完全掩饰劳动者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化。这种异化与马克思笔下的异化不同,现时代的异化是一种物对人的一种统治。现代社会的物质繁荣是依靠过剩生产和琳琅满目的商品来支撑和维系的,这种维系必须依靠源源不断的人类内在的需求才能存在下去。人们为了满足各种需求,必须永无止境的劳动去赚取金钱。消费-满足需要-劳动-生产出商品-消费,这种循环模式下,劳动不再是自由自觉地,而是被迫进行。然而人的需求、欲望永无止境,马克思说过:“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子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房子的一切需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树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么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不舒适,越发不满意。”[7]492由此看来,人类要想迈进自由的世界是如此的艰辛,不仅很难看到需求能被无限制满足的希望,反而被自己通过劳动所创造出来的“神灵”所统治,失去自由。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人们不断追求物质方面的满足,使得自己越来越无暇顾及精神层次的需要,于是精神世界的空缺成了社会一大问题。“两条腿走路”、“五位一体”成为我们国家倡导的一种新的追求,促使精神与物质共同发展。

三、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恩格斯曾说:“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追逐利益的本质驱使下,市场主体也不择手段创造出更多的剩余价值,不断提高个别劳动生产率。在这种利益魔力的驱使下,经济突飞猛进,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我们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种竞争状态下必然是一种“优胜劣汰”的生物竞争模式,导致人在某种程度上被异化。但是,倘若放弃市场经济,没有竞争,没有淘汰,必然导致资源的浪费与不合理配置,造成经济的平庸和僵化。因此,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实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本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本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立、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抗争的真正解决。”

(一)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在马克思看来,人和自然之间不仅存在认知关系、改造关系,而且存在一种超越功利性的审美关系。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来源于自然界。因此,这种审美的情怀只有当人被融入了自然的怀抱中时,才能得到很好的体会,这就需要人与自然矛盾的真正解决,将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统一起来,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科学发展观也强调以人为本,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社会物质生产需要人类从自然界获取生产资料,然而,劳动者不断地、不合理地从自然界获取生产资料,也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柴静的纪录片《穹顶之下》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目前我国生态现状,生态保护迫在眉睫。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环境破坏为代价,自然有其自身的承载力。人类不可能也不允许自己源源不断地向自然索取,这所有的一切皆如“潘多拉盒子”一般。一旦人类的欲望被完全地激发,对自然的索取更加无度,为了所谓的利益而造成环境的不可修复,那么这些类似魔鬼的东西便再也收不回去。当今世界,国家之间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每个国家内部的地区发展差异也不断拉大,国家间的贫富差距、区域的发展差异不断拉大。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或是发达城市,市场还在不断地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以此来维持经济的高速发展。因此,浪费性的开发自然资源,以牺牲子孙后代的幸福来满足我们的需要,这种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些国家为了争夺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如石油而发动战争,让原本资源丰富却实力弱小的国家付出惨痛的代价。战争不仅让人们付出生命的代价,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核武器一旦使用,将给整个自然界、整个人类带来毁灭性的灾难。我们要毫不动摇地以马克思主义生态学指导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我们要尊重自然,保护自然。

(二)人与社会的自由统一

自由市场范文8

一、WTO关于会计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

(一)会计服务贸易的界定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s in Services,即GATS)是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文本中的一项服务部门国际化的综合性文件,其中会计服务是GATS的重要。会计服务包括会计与审计服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会计账目审阅服务、财务报表编制服务、其他会计服务)和簿记服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具有深厚资信的会计公司除提供上述两类服务外还广泛从事税务咨询、管理咨询、制定规则咨询、合并或破产咨询、投资谋略服务等。变幻莫测的经济环境和服务需要的多样性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多种会计服务,而且其种类范围还在不断地扩大。

(二)《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和《关于会计服务业国内规章方面的守则》

为更大程度地开发国际会计市场,使会计服务能冲破各种障碍,实现会计服务国际化,使会计业进入贸易范畴,1997年5月和1998年12月WTO的服务贸易理事会分别颁布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两个重要文件:一是《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二是《关于会计服务业国内规章方面的守则》。

《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的目的是督促各国政府就会计专业资格相互承认达成协定,以促进会计服务贸易的发展。由于各国在、、经验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多边基础上的相互承认难以达成,而双边或区域性协定经过协商谈判较易达成。一旦实现双边或区域性协定,就可拉动多边协定最终实现更为广泛的多边协定。因此,GATS允许双边或区域性协定,并将其视为非歧视性原则的一个背离。

1994年WTO成立专业服务工作组,进行了一项题为《冲破会计国际服务障碍》的调查,其中就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认定和要求、技术标准、透明度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专业服务工作小组依据WTO提出的《部长对职业服务的决定》,以及《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督促各国政府就会计专业资格相互承认达成协议,将完善会计职业多边约束机制作为优先考虑的议题,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会计服务贸易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对那些已对会计服务业作出承诺的所有成员方进行纪律性约束,WTO服务贸易理事会1998年12月14日又颁布了《会计服务业国内规范守则》。该守则针对各国内部资格认证要求、许可条件及程序、国内特定技术标准及专业资格条件与程序的透明度等提出具体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些国内规则构成对会计服务贸易的不必要障碍,扫除WTO成员国在会计服务自由化与国际化上的壁垒。

二、中国会计市场的发展对策

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和国际接轨的序幕已正式拉开,会计服务业的国际化和会计服务贸易自由化将带给会计服务业许多挑战。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会计服务的化有了长足进步,但与国际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为更好地发展我国会计市场,提高会计服务业的竞争力和整体水平,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充分利用WTO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做到扩大开放与有效保护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开放会计服务市场。

首先,利用GATS中的“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不对称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有计划地逐步开放会计市场。我们应当利用GATS中的相关规定,坚持对等、互惠、逐步开放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我国会计市场,避免国内会计服务业过快介入国际竞争,给予其成长壮大和积蓄力量的时间和机会。

其次,根据GATS和相关文件中的具体条款,在国内法规和相互承认条款、特别是技术标准、资格认定、执业许可方面,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以控制市场开放程度。根据《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或安排指南》,各国可以建立一套自己的会计专业资格认证标准。我国可以根据这一原则,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加强对国内和境外会计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国内的会计服务业清理、规范和整顿,在此基础上与其他缔约方达成协议,确定开放的时间、地点和限制,争取主动,把冲击和减到最小。

(二)建立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与国际接轨,强化规则意识,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首先,完善国内体系,制定诸如《反倾销法》、《反补贴法》、《政府采购法》、《产业认证法》、《保护国内产业法》等我国尚无的法规,健全我国的法规体系,使国内经济贸易活动做到有法可依,使会计工作法律环境得以完善。

其次,建立起以《会计法》为核心,以会计法规、会计技术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监督管理体系为主体,以完备的会计法律体系做保障,完整、协调统一、切实可行的会计法规体系,并与国际协调。再次,按照国际规范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并且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细则》,以避免对《注册会计师法》产生不准确的解释。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及国际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通过听取专家、学者以及部分省市的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使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与行业管理需要,并与国际管理接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三)行业协会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注册师协会和各地协会的建设,并赋予其应有的职责。主要有:负责监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设立、执业的有关事宜;拟订执业准则、规则、行政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监督境外从业人员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组织业务交流,开展,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办理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等。这使行业协会与各国的会计师公会一样,在行业监管中成为强有力的自律机构,并且注意强化其服务意识,开拓服务领域,做好信息咨询、执业指南、国内各省市事务所业务合作、国际会计联络交流等工作,改变单纯监管等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运行机制,如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

二是加强协会监管机构建设。行业监管工作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协会内部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协会组织的监管检查工作,绝大部分是依靠事务所的专业力量,这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协会自身监管人力和技术力量。各级协会要重视监管工作,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协调能力强、勇挑重担的监管队伍,提高协会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率。

三是改进行业协会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随着政府对管理方式的转变,行业协会将完全承担其行业管理职能,因此行业协会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必须进行相应转变。具体体现在:改变行政管理的方式,根据中介行业的特点,发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委员会制度;增强管理政策透明度,统一管理尺度,提高对行业工作的监督约束力;突出和强调协会的服务意识,抵制官僚作风,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执业机构应对各项挑战;立足专业研究与行业宏观政策制定及组织实施。

(四)深化会计师事务所改革,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一是实施规模化经营,增强执业中介机构的竞争力。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采取措施,有步骤地推动会计服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兼并和联合,尽快建立起一批能够形成规模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能与跨国会计公司抗衡的大型会计公司,从而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为会计师事务所向国际化方向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扩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和执业领域,走多元化经营之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国际会计市场上有所作为,在提高传统审计业务质量、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拓新业务,必须积极向咨询服务和服务领域拓展,实行业务多样化经营战略。

(五)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立会计人员后续体系。

应增加对注册会计师专业人才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并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与大专院校合作培养注册会计师人才的项目。应积极拓宽高级会计人才的引进渠道,除了注意国内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外,还应积极实行优惠政策,吸引海外学子以及在国外知名会计公司工作、获得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高级人才回国发展事业,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为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还应积极储备工商管理、商务、环境保护、内部审计、保险精算以及等多方面的人才,形成人才层次复合化,知识结构多元化的格局,为未来多元化服务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必须建立起会计人员后续教育体系,以法律形式强制会计人员在职培训,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质量,在国内外两个会计市场上获得更多的主动权和更强的竞争力。

1.刘明辉、薛清梅,《会计服务国际化与中国CPA的发展》,《财务会计园地》,2002.5.

2.李爽,《中国会计服务市场面对WTO的对策》,《财务与会计》,2002.1.

3.胡春光,《WTO对会计市场的》,中国财经报,2000年3月2日第二版。

自由市场范文9

[关键词]金融自由化;金融开放;改革开放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63-02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运动开始席卷全球,其中包括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以及新兴经济体的金融市场改革。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达国家稳步推进经济的增长,金融市场开放势在必行,而发展中国家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在全球金融自由化中,中国加入WTO后,中国要如何把握机会、防范金融危机、加快金融市场改革开放以及全面融入全球经济大潮中,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1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危机

金融自由化的流行既带来了机遇,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自1980年以来,金融危机频发,世界性的金融风险开始加剧,而对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依然在有条不紊的发展中,不断地优化和改良。金融自由化就是通过改革金融制度,改变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放松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限制,增强国内的融资能力,以改变对外资的过分依赖,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使之市场化,从而使利率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反映外汇供求,促进国内储蓄率的提高,最终达到充分利用金融资源,借此推进经济增长的长远目标。但从各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自由化可以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价格自由化、业务自由化、资本流动自由化。关于金融自由化的利弊,存有激烈的争论。从理论上说,金融自由化能使发展中国家受益。然而在现实中,金融自由化的危害并不少见。金融自由化活动过程中会引发一系列经济波动和经济不平衡发展现象。更有甚者,会引发一定规模的金融危机和国家财政危机。

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近年来的金融危机越来越呈现出某种混合形式的危机。这主要是因为亚洲新兴经济体在金融自由化改革过程,忽视经济宏观面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缺乏有力监管。因此可以看出,金融自由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仍然需要谨慎对待,否则会带来极大的风险和危机。

在任何一个国家,稳定而健全的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和完善而高效的微观经济运行基础都是实施金融自由化所不能缺少的根本条件,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决定着推进金融自由化的时机; 而微观的经济运行机制对金融自由化的速度会产生较大的约束。想要使金融自由化进程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宏观经济稳定和适当的银行监管。

2金融自由化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和经验教训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因循金融自由化理论的思路,先后进行了金融自由化改革,形成了一场全球性的影响深远的金融制度变迁现象。

2.1拉美国家的金融自由化

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以拉美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首先进行了以金融自由化为核心的金融体制改革,南锥体国家实施的金融自由化主要包括:①实行利率市场化;②取消定向贷款;③降低银行储备金比率。

大量的贸易逆差和资本逆向流入会引起货币贬值,从而使国家财政债务负担变得更加沉重。最终,将会导致经济基本面的不稳定以及国家财政和金融危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也表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美的确发生了多次银行危机。拉美银行危机的根源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就拉美国家遇到的大多数银行危机而言,政府在实施金融自由化后对银行部门放松监管,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2.2东南亚国家的金融自由化

东南亚国家的金融改革起步较晚,成效较为显著,曾被誉为一个成功的范例,但终因一些国家改革进程过快和政策失误而陷入严重的金融危机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南亚五国的金融发展与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但是,随着各国经济逐渐步入转型期,金融自由化进程过快,金融改革政策失误,最终酿成严重的金融危机。从东南亚金融自由化改革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它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改革敲响了警钟。

东南亚国家并未对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任由这种落后、单一的金融结构与政府的腐败行为相结合,最终成为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升金融结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等多种投资、融资方式,改变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的状况,分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竞争,是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和发展中应予十分重视的问题。

3中国金融自由化进程及进一步深化金融开放的战略措施3.1中国金融自由化历程

中国的金融自由化进程应该是从1992 年正式开始的,包括利率自由化方面、金融业务与机构准入自由化方面和资本账户自由化方面,中国目前对资本流动实行非对称性的管制,长期的资本流入相对自由,而严格限制资本流出和短期资本的流入。因为短期的资本大量流入会产生投机活动,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因此,中国资本管管制的效能整体上已弱化,对于资本市场的管制已经相对开放。

3.2中国金融深化的战略措施

中国作为正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和法制都还很不完善,金融市场还没有形成充分的深度和广度,因而,在金融自由化改革应当充分权衡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收益与风险之间的交替关系。在进一步深化金融开放的过程,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当前中国必须从基础做起,消除金融隐患,为金融自由化奠定基础。②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还要注意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③继续推进资本流动自由化改革,实现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④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自由化的顺利推进。

对于中国的国情来说,在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同时,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金融监管必须非行政化,监管的手段必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间接手段,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办法,只在金融市场失败时政府方可走上前台直接干预。充分保证金融市场的自我调整,同时也保证了金融自由化的稳步推进。同时要制定行业自律规定,在适度开放金融市场时,国家必须严格把关资本市场的流动情况,使得宏观经济局面保持稳定。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增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和协调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归根结底,金融自由化是资金融通效率和金融监管高效稳健的有机结合,偏重于其中任何一方,都将不利于金融自由化改革的稳步推进,从而阻碍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

参考文献:

[1]黄金老.金融自由化与金融脆弱性[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自由市场范文10

【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权;加速流转

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目标。土地流转成为我国进一步释放农村生产力以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重要途径,不断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模式以及制度化创新亦已经成为各地农村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

一、 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

土地制度从来就是关系到农村发展的根本问题,我国的农村改革也是首先从土地制度开始的。无论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还是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 其目标都是解决中国的粮食供应问题,其方法都在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土地和农民的流动。当中国的粮食供应由供不应求转向供过于求时,农村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要有大发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就是理性的、 现实的选择。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劳动力的商品化和生产要素的资本化。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生产要素的资本化。土地是生产要素的一种,所以,要发展市场经济,土地的自由流转就成为了一个必然的趋势。

二、 制约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因素

1.土地流转的手续不健全

农户都是通过私下的口头协议流转土地,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承包户、 经营户、 村集体三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调解缺乏依据。

2.土地流转范围比较小

主要发生在本村亲戚之间、邻居之间或者要好的本村居民之间,大多以村内流转为主,向科研单位、 企业和村外人员流转的没有。

3.土地流转形式单一

都是以转包的形式进行流转, 流转的原因是到本地从事其它就业, 无劳力进行耕种, 农民自发地将土地转包给人多地少的村民或亲友耕种, 乡村集体组织、 龙头企业或中介机构组织牵头进行的流转没有。 因发展特色农业而进行流转的农户只有两户,占被调查户的10%。

4.流转面积小, 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

农村土地流转还处在一个分散的、 自发的、 不规范的阶段, 一方面由于流转面积小, 无法形成规模经营, 另一方面农户对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意识不强, 据调查, 有 37.5%的农户不愿意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有 35.0%的农户认为若能无偿取得土地,就愿意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因此, 制约了农业的规模化生产, 不能很好地适应建设现代农业的新要求。

三、农村土地自由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然而,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中,农民的自主性地位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地方政府的权力往往会超出理论范围而侵入到农民的合法性权利空间,农村中的一些土地流转并不是出于农民本身的意愿,而是在地方政府的强力介入下发生的。这种强制性的土地流转形形,从地方政府的动机上来说,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下三种:

1.基于政府绩效冲动的强制流转。地方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具有强烈的机会主义和追求政绩的冲动。由于土地流转往往与农业规模经营和城市化等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农村土地流转往往成为政绩工程的借口。土地流转确实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而规模经营也有利于改善农业的标准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但是,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规模化的农业经营体、完善的市场体系、较高水平的农民教育与培训和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等等。而一些地方在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片面追求所谓的规模化经营的现代农业,不切实际地提出建成“生态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等目标,为了达成这一目标,一些地方政府直接定指标,并把指标层层分解到各级政府以及村委会,不少乡镇干部张口便是“千亩规划,万亩大棚”通过这种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强迫农民退出土地经营。

2.基于“寻租”的强制流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公共利益目标 政府通过行政措施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化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角色并不是单纯的“管理者 ”而是以“参与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介入市场的。当涉及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的关系时,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制度必然会首先保护或增进政府的经济利益。这必然会影响市场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这种市场关系中,政府拥有制定制度和管理市场的权力。因此总是处于优势地位,并获得很大的利益空间。政府通过权力增加的利益是属于“非生产性”的,根据寻租理论我们可称之为政府权力租金,其行为可称为政府权力寻租。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土地日益成为地方政府官员寻租的重要手段,一些地方官员利用所掌握的行政权力或机会,把原本属于公共或他人的利益,转变为自己的私人利益。地方政府通常采用热农地“流转”冷界定土地权利,或者是先流转后界定权利就成了维护自身局部短期利益的主要手段。

3.基于个人意志的强制流转。以“分权让利”为主线的中央地方关系改革后,地方政府承担了越来越重要的发展地方经济与社会的重任。地方官员作为地方经济社会的主要推动者和责任者,在制定市场法规和管理市场行为的同时,也以厂商的身份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动,地方政府作为“裁判”和“球员”的双重身份参加市场改革过程。 一些地方官员急于发展地方经济以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常常会基于个人意志的判断,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推行某些项目和事务。一些地方官员通过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把农民手中的土地强行租赁过来,再通过政府和集体组织的能力寻找有实力的投资对象和有潜力的投资项目再流转出去,这是一种“逼民致富”的手段。

四、加速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1.加大对《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宣传贯彻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将《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精神实质宣传贯彻到每一个农村基层干部和每一个农民,要使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充分认识到,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党中央的一项基本国策, 让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土地流转必要性的宣传

要让基层的干部群众认识到 , 土地不仅仅是农民就业和生存的手段, 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 , 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 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手段。 要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 报刊等各种媒体, 大力宣传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通过流转土地增收致富的典型,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放心流转土地。提高基层干部“ 以地生财” 的意识,引导农民群众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集中土地、 运作土地的能力, 使他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自觉按法律规范操作, 提高土地流转的合同化程度。

3.强化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

土地流转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户的切身利益, 不仅政策性强,而且时间跨度也较长, 管理部门应主动做好土地流转的指导、 协调、 管理、 服务和监督工作。 流转必须按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 土地流转关系确立后, 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 明确流转的形式、 数量、 年限、 条件及双方的权利、 责任、 义务等。 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 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 规范化。

4.遵循自愿原则, 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 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是否流转、 流转多少、 以何种方式流转, 应由农民自己决定, 任何组织不得用行政手段阻碍或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政府推动土地流转, 一定要根据条件, 因势利导, 稳步推进, 要重点帮助困难农民解决好劳动力就业问题, 保证其在土地流转后收入水平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5.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 既需要有大批的土地愿意进入市场流转, 更需要有大量土地的需求者愿意接受土地, 否则流转还是一句空话。 而要使农民愿意接受土地的前提有两个, 一是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比较高, 农民有能力耕种更多的土地; 二是土地经营效益比较明显, 农民耕种土地有利可图。而这两条, 除了国家产业政策配套、 政府支农力度加大外, 最根本的途径是依靠产业化经营来实现。 要加强市场竞争主体的培植, 大力发展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的各类加工龙头和农民专业协会组织, 切实解决小农经济组织方式与国际国内大市场的矛盾,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要围绕高产、 优质、 高效、 安全的原则, 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 不断优化产业布局。 要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生产技术, 全面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于建嵘.警惕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南方都市报,2008.10.23.

[2]管情友、王香峰.制度、利益与谈判能力:农村土地“流转”的政治经济学.上海经济研究,2003(1)

自由市场范文11

【关键词】上海自由贸易区;自由规则;中国市场化改革;全球化

一、上海自由贸易区设立的时代背景

(一)全球贸易竞争愈演愈烈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过程中,世界各国为在竞争中获得更多短期和长期利益,相继开展和强化区域贸易和多边贸易。目前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力图通过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TI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协议)和PSA(诸(多)边服务业协议)形成新一代高规格的全球贸易和服务规则,试图取代WTO。对于新一轮的游戏规则,我国不能等闲视之,要采取相应对策与之抗衡。

(二)中国市场化改革向纵深发展

改革开放到今天,尽管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框架,但社会经济发展也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和瓶颈:经济发展方式急需改变,收入分配制度要求改革,陈旧落后的管理体制需要改变,固话的不合理的既得利益和利益集团需要打破,等等。以上任务的实现,除需要我们继续深化改革,从改革中要红利外,还需要引进积极的国际因素,采取现代市场经济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用开放“倒逼”改革。因此,设立上海自贸区是本届政府力图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举措,是完成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十七大”以及“十”提出的一系列战略目标的具体步骤。

(三)人民币国际化已提到议事日程

要想使人民币的海外总量增大,就必须满足与之相适应的资本的回流获利动机,构建巨大的资金回流闭环,而这又需要有巨大的、有深度和广度的金融市场(基础和衍生)来容纳和吞吐这些资金。

目前能够满足以上金融服务要求,提供人民币回流最大的目的地和集散地,只有上海这个局部地域,因为上海有全国最全的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和要素市场。“过去我国内地没有自贸区,资金进来的龙头要直接接到内地的资产市场,需要通过QFII管道或者借道贸易途径才能获取人民币资产。有了自贸区之后,就可以先建立一个庞大的金融资产缓冲区和蓄水池,完善人民币的全球循环路径,并且最终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打通资本账户,进行双向投资、相互渗透,实现金融资源的全球优化配置,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

二、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自由规则”

在金融服务领域,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等。在航运服务领域,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等。在商贸服务领域,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在专业服务领域,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等。在文化服务领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在社会服务领域,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三、上海自由贸易区设立对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影响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转变政府职能,使其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题中应有之义。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框架得到建立和发展,市场化改革也在不断深化。这次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意见,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

(二)探索管理模式创新

方案中提出的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管理模式,这对我国来说是一种管理模式上的创新。我国奉行了数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直到今天政府仍占有大量一流的资源,拥有大量不对称的信息,支配着全社会的财富,而面对这样庞大的经济总量和发展速度,目前的政府管理方式已经无法与相适应,特别是在各种各样的项目审批过程中,程序违规甚至违法,监管的 “越位”、“缺位”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

(三)全面提高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国际竞争能力

这次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在涉及更大范围的生产贸易自由化方面,采取先行先试的政策,给予更大的自。例如在投资服务方面,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在金融服务方面,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另外,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等。如果以上政策措施运行得当,将使扩大自由贸易、放松外资进入管制、利率汇率全面市场化等扩展到全国范围,必将推动中国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的改革开放,全面参与国际竞争,使中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最终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实力。

(四)全面推进法制化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保护私人财产,保护公平交易,鼓励和保护创新。法律保护自由,有法律保护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运行了,然而,内地关于自贸区的法律法规尚不成熟,甚至目前与自贸区开放措施多有互相矛盾之处。为解决与自贸区相关法律的调整问题,寻求自贸区内部分法律豁免,早在自贸区成立前,国务院就讨论通过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域内暂停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根据草案,在试验区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为与国家对接,上海市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并且根据自贸区总方案的要求,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管理办法》。除暂停三资法外,国家所有涉及银行类的法律法规都要调整,例如商业银行法,相关新政规章以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的各项规定、政策。因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允许外资银行可独立设立分支机构。这意味着外资银行的业务可多领域的进入自由贸易实验区,不像此前只能在中国大陆进行人民币存款业务,其他业务都是禁止的。另外,国家鼓励中外资银行合资合作,也是鼓励国内商业银行走向境外,配合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这势必需要调整相关法律。这说明,自贸区的设立运行是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伴而行的,这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法律精神。目前,上海自贸区还处在改革阶段,需要通过市场化的自由贸易,形成一定的市场规范,这种市场规范具有示范性,将使中国市场化过程中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提供经验。进一步而言,国家通过在小型的试验区内,形成一个有效的立法制度与规范,并且能够调整更多对象时,自由贸易区也就变得更加开放了。上海自贸区所扮演的角色也不仅仅限于这28.78平方公里,而是代表了更能与国家接轨的贸易规范与监督体系,体现了中国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邵宇.贸区对中国意味着什么[EB/OL]. http:///gb/20130906/SHY071801.asp?source=NewSearch.

自由市场范文12

一、反垄断法问题

反垄断法也被称为自由竞争法,其价值理念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企业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反垄断法领域已经颁布了一些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价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尽管我国有上面的一些规定,并且通过执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法体系根据美国、德国、日本、欧共体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当规定三个方面的任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这三个方面也被称为反垄断法实体法的三大支柱。但是,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在这三个方面都没有完善的规定。例如,1998年彩电业生产显像管的8大企业联合限产是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但我国对此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我国也没有禁止地域卡特尔的规定,尽管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影响规模经济。与此相反,在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数量卡特尔、地域卡特尔与价格卡特尔一样,被视为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

另一方面,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关于公用企业的规定外,我国没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规定。因此,尽管微软公司捆绑销售浏览器的行为和价格歧视在很多国家被视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被提起了反垄断诉讼,但中国的用户和消费者却不得不在微软公司垄断的阴影下叫苦连天。

此外,我国也没有控制企业合并的一般规定。1986年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委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虽然提出 “一个行业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也只是表达了政府的反垄断意向,在实践中却没有可操作性。外经贸部2003年3月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出现某些情形时,应向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报告。这些情况是指:(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该规定还指出,虽未达到上述条件,但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外经贸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者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根据第20条,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如果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依法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这个规定明显是为了遏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市场势力。

然而,从发展的眼光看,这种专门针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是没有生命力的。因为企业并购活动不仅是企业组织的调整,而且也是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手段,是一种竞争方式。如果国家在这个方面仅对外商投资作出限制,而不限制境内企业的并购活动,这会被外国投资者视为歧视性的待遇,从而不利于我国吸收外国投资,也不利于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事实上,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的跨国并购活动,企业的国籍已经越来越不重要,有时确定企业国籍甚至成为一件不很容易的事情。当然,我们也确实需要防止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方式在我国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的情况。但是,最好的防范手段是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上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一体适用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不是根据国籍对它们实行差别待遇。事实上,除了个别仍然需要保护的行业,这在反垄断法上称为可以被豁免的行业,其他所有行业的所有企业都应当处于相同的竞争规则之下,在竞争中有着平等的地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才能有效遏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市场势力,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我国当前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彻底改变,旧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垄断行为仍然很严重。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这特别表现为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行政性公司、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以及一些挂靠这个局、那个部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这些企业凭借政府给予的特权,有着一般企业所不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在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原材料的采购上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从而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这种现象被称为“权力经商”。地方保护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为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为了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专门地方文件,禁止本地的单位和个人营销外地产品,甚至对营销外地产品的经营者随意没收或者罚款。有些地方为了抵制外地啤酒进入本地市场,要求本地居民喝“爱乡酒”。此外,由于我国企业一定程度上还没有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些看似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往往带有行政色彩,例如1998年某些行业出台的所谓“行业自律价格”。

以上这些事实说明,制止行政垄断是中国反垄断法一个极其重要而且非常迫切的任务。但是,中国目前在这些方面缺乏有效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滥用行政权力的法律后果是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因为这里的上级机关不是一个确定的机关,更不是一个确定的司法机关,上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就不一定具有很强的反垄断意识。另一方面,如果授权上级机关纠正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法律上就应当有关于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一系列程序性的规定,从而需要国家投入相当大的人力和财力。因此,这个条款既没有效力,也缺乏可操作性。

(3)缺乏独立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是分散在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以及众多行政性法规之中,缺乏一部统一和系统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目前也缺少一个独立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反垄断法与一般民商法不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同,因为它的任务不仅要同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而且还要同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足够大的权威性。特别是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案件,往往有着盘根错节的复杂关系,调查难度大,如果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没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它的审案工作就会受到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扰和影响,不利于依法作出裁决。而就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来说,即便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它们也不具有足够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例如,在中国当前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中,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不能处于超脱的态度,秉公执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被称为公平竞争法,其价值理念在于保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有近十年的历程。这期间虽然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一些细则性的规定,但总体上没有进行过一次全面修订。从现在的眼光看,这部法律有许多值得改进之处:

(1)缺乏总则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为这部法律明确将11种行为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那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如传销活动,就不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然而,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特别是人们不可能预见到未来出现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能够及时阻止这样的行为,法律上就应当有一个一般性的规定,或者称为总则性的条款。例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大约三分之一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是原告依据这一规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德国学术界和德国联邦法院一致认为,一般条款“应支配整个法律,即在法律规定的具体事实构成不能适用的所有方面,都应当适用这个一般条款。”而且,即便法律对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适用总则性条款来处理案件。这即是说,总则性条款既可起到“兜底”的功能,弥补其他条款的不足之处;又具有和其他条款“竞合”的功能,即它们和具体行为的条款不是相互排斥的。

(2)传销应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传销是指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由本人或通过其他人从事的以许诺给予好处的方式促使非商人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传销的特点是,参加人得付出一定的代价,以取得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或者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权利,并由此获得佣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我国在90年代中期曾兴起一股传销热。许多厂家,特别是一些经营不善的个体厂家,纷纷以传销为手段推销商品。因为传销活动是依靠“老鼠会”销售商品,成为传销员的先决条件是交纳入会费并且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这样的竞争方式就不是靠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是靠产品的优质低价,而是靠“套人头”,即依靠那种“你不花一分钱,却能享受高额回报”的蛊惑人心的宣传。这当然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以传销方式推销的商品大都是价非所值,许多是假冒伪劣产品,再加上传销公司一般没有退货制度,这就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传销活动是无店销售,方式隐秘,从而也是国家税收中的“黑洞”。因为传销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许多国家对这种活动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例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c条规定,传销行为人可被处以2年以下的徒刑或者罚款。

(3)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力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近10年来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假冒行为仍然十分猖獗,甚至愈演愈烈。这里除了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外,对违法者制裁不够严厉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管机关是工商管理部门,违法后果主要是行政罚款。然而,根据第4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除对假冒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外,其他行为大多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还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虚假广告为例,20万元的最高罚款额不能算是一个有效的惩罚。对假冒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和三倍以下的罚款,其效果同样令人怀疑。一个电视台报道说,工商管理部门因为在一家商店查出了三张盗版CD,对这家商店罚款1.5元。我们认为,这样的罚款不仅不能制裁违法者,甚至对违法行为可能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4)竞争法体系亟待科学化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存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体系也很不科学。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把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处理,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是经营者,不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它们当然不可能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随着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应当在体系上得到一次全面调整的机会。

三、竞争法执法机关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分散在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以及其他众多行政性法规中,缺乏一个统一和完整的体系,我国因此目前也缺少一个独立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如何建立竞争法执法机构,也成为我国当前反垄断立法最大的难题,以至于当前的反垄断法草案对这个机构的设置、人员的任命、机构的权限、办案程序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很明显,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颁布和实施肯定会影响我国现行涉及市场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如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有人提出,未来反垄断法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行使职权;甚至还有人提出,反垄断法的颁布和执行将会影响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动作太大,所以这个法的制定应当缓行。

我们认为,反垄断法因其承担的特殊任务,必须要有一个独立和权威的执法机构。特别在中国,反垄断法不仅要同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作斗争,而且还要同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这个执法机关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足够大的权威性。特别在行政性限制竞争案件中,往往有着盘根错节的复杂关系,调查难度大,如果反垄断法主管机关没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它的审案工作就会受到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扰和影响,不利于依法作出裁决。例如,在我国当前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中,有些工商管理部门就不能处于超脱的态度,秉公执法。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需要一个独立和统一的执法机构,也是出于反垄断法国际合作的需要。例如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在控制跨国公司合并的问题上,需要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或者其他方面的合作。为此,美国和欧共体还于1991年订立了《执行反垄断法的合作协定》。正是出于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关之间进行合作的需要,酝酿中的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将成员方建立一个独立的竞争法执法机关作为这个协议的核心原则,要求成员方必须遵守。现在世界上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大都有一个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如欧共体委员会、德国联邦卡特尔、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等等。只是美国出于历史的原因,建立起两个有并行管辖权的机构:司法部反垄断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因为没有系统的反垄断法,我国从未处理过具有国际影响的限制竞争案件。因此,反垄断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对我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我们应当认识到,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竞争政策领域的国际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相见,WTO成员方如果没有这方面的合作,如果各国一如既往实施有本质差别的竞争政策,那肯定就会导致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扭曲,增加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成本,增加企业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在努力抓紧制定反垄断法的同时,也应当努力建立一个比较独立的主管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机关。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独立”二字,其含义是指这个机构能够独立审理案件,而不是说它只能处理反垄断法案件。从节约资源的角度看,这个机构可一并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有些国家的竞争法机构(如澳大利亚)还可处理消费者保护的案件,在拉美国家甚至有人提出一并处理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等各种案件。但是,无论如何,不可把反垄断法在不同方面的执行肢解给不同的机构。因为这不仅会严重影响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地位,而且也影响反垄断法的效力,可能出现某些案件大家争着搞,有些案件则相互推诿的现象。

四、加强对竞争法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