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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服务

时间:2023-01-31 05:58:44

知识产权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范文1

执业机构名称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团队成员人数 395人

团队建立时间 1994年

主营业务领域

康信知识产权服务团队提供全产业链、一站式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专利业务、商标业务、法律业务、咨询业务、检索分析业务、版权业务、域名业务、知识产权交易业务以及培训业务等。

团队介绍

康信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即北京康信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1994年,是一家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资格,能够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在德国、美国、日本设有海外办事处。

康信公司现有成员390余名,其中包括经验丰富的律师、专利人、商标人和专业技术人员230余名。团队带头人是中国最早一批从事专利的专家,从业经历超过三十年,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作为专业服务团队,康信认真对待客户委托,所的多项案件获得中国专利奖,入选最高法、专利复审委十大案例。作为知识产权服务的桥梁,康信与海内外200余个国家的数千家企业和知识产权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致力于将国外先进的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管理、运营经验引至国内,助力国内企业增加企业竞争力。自2010年起,康信案量逐年稳步上升,连续六年位居MIP PCT调研排名中国区前三甲。同时,康信注重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与学术水平,通过对实际工作经验的总结,在国内外知识产权刊物中持续发表学术文章,参与行业权威出版物的编写,为行业建设及人才培养提供了支持。

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1. 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周砚女士的大力支持和全面指导下,康信出版了国内第一本系统介绍PCT体系的书籍――《PCT实战手册》,填补了国内在此方面的空白。

2. 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产业国际化发展知识产权信息网平台”项目的开发工作,同时完成了美国、印度、日本等各国《专利申请实务指引》的编写工作。

4.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下,先后完成了美国、欧洲、德国、巴西、澳大利亚、韩国、印度、法国、南非、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知识产权环境概览》的编写工作。

5. 承接完成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企业海外专利布局及风控指引”课题。

知识产权服务范文2

执业机构名称 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团队成员人数 18人

团队建立时间 2015年4月14日

主营业务领域

做强做大知识产权交易

广知中心积极发展交易业务,选取部分行业龙头企业作为突破口,与比亚迪、华为、格力等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华南理工大学、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进行对接,对其知识产权进行挂牌交易,并与高航合作,为其知识产权交易作见证交易。截止2016年11月30日,广知中心累计完成交易宗数1725宗,累计交易金额17430.25万元,涉及专利交易1680宗,交易金额9678.14万元。2016年共计完成交易宗数1714宗,交易金额合计10368.25万元,涉及专利交易1669宗,交易金额2616.14万元。

结合市场需求,发挥广东省的产业优势和知识产权优势,研发了多款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知识产权产品

1.知识产权交易及见证:提供知识产权交易,以及为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见证服务;

2.智财通:为大型企业集团提供全球利润合理分配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3.融智汇:为上市国有企业或拟上市企业提供资产价值发现和挖掘的知识产权运营方案;

4.知信保:为广大中小微及创新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融资服务;

5.智托管:为产业核心专利权人提供多渠道、多选择的专业托管服务;

6.智评估:运用新型专利价值评估方法为企业提供更加合理、高效和低成本专利估值服务;

7.智转化: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公示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

8.知融通:为各金融、资产、权益等要素交易平台提供跨平台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

加强机构合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发展

广知团队选取部分行业龙头企业作为突破口,主动出击,加强业务拓展,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先后与比亚迪、华为、格力等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华南理工大学、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进行对接,对其知识产权进行挂牌交易;与深圳市联科技有限公司、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共识并签订了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梳理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关系,加强知识产权维护与运营等工作,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增值;与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推动本地知识产权发展的同时,广知中心积极与其他省市机构合作,推动当地市场的发展,与永安市竹产业研究院合作,共建知识产权交易网站,助其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

征集服务机构,构建会员网络

为了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进程,推动形成区域内知识产权行业的战略合作团队。广知中心面向全国各地征集会员合作伙伴,组建一支战略发展队伍,资源共享,携手共进。会员类别根据企业的性质分为交易中介机构会员、服务机构会员、交易机构会员等9大类别,现已征集到包括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广汽研究院、Novagraaf欧洲律师事务所等八十家大中小型企业。在广知中心的主导下,各会员单位实现了跨领域战略合作,加强交流,降低沟通成本。尤其在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广知中心受到各个会员单位的普遍好评,广知中心的会员体系为区域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作出了的贡献。征集会员机构为广知中心拓展优质客户资源和市场、提高业务量、提升广知中心的知名度奠定了基础。

团队介绍

广州知识产交易中心(简称广知中心)于2014年12月3日正式获得省政府的审批设立,落户于广州开发区科学城。该平台是贯彻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知识产权局等六部委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落实2012年12月26日省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开发区政府,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与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下,重点建立和完善广东省统一的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和运营,加快知识产权流转交易,促进科技与金融、产业的有效融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广知团队是2015年4月14日广知中心正式揭牌后成立组建的。团队共18人,平均年龄29岁,团队成员全部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理论知识扎实,团队协作能力强,广知团队贯彻“知识产权+金融+产业”的发展思路,涉及多方位学科领域,制定“一体两翼、三大业务、八款产品”的发展战略,领队郑玉林拥有丰富知识产权运营经验,带领这支朝气蓬勃的队伍,共自主研发了8款主要产品:知识产权交易及见证交易、智财通、知信保、知融通、融智汇、智托管、智转化以及智评估。各款产品功能和团队服务能力深受广大客户和战略合作伙伴的普遍好评。

广知团队凝聚团结、激情昂扬,在知识产权交易的海洋中扬帆起航。广知团队将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打造出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集基础性、权益性、综合性的统一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努力推进知识产权结构调整,促进公平交易,形成知识产权价格指数,激活知识产权要素流转市场。

团队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知识产权服务范文3

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对自主创新的支撑作用,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现就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信息对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

当今世界,国家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能力。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可以掌握科技发展的进展、动向和趋势,促进和完善创新构思,科学地制定科技创新战略,缩短研究开发进程,避免重复劳动,提高科技创新起点和层次。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传播和服务,是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性、关键性环节,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我国二十多年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服务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涌现了一批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机构。中国受理和授权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实现向公众免费开放,在相关领域初步形成了一批面向行业和区域服务的知识产权信息库。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现有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条块分割,重复建设,没有形成有效的集成和共享机制;二是全社会特别是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价值认识不够,运用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不强;三是能够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和指导信息利用的服务队伍严重不足;四是现有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和服务网络远不能满足创新活动的需要,公众缺乏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权威、高效、便捷的手段。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自主创新作用的有效发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的任务十分紧迫。

二、全面提高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意识和能力

1.在国家科技管理中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科技和产业发展战略、政策以及进行重大项目决策时,应当对可能影响科技和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分析,加强知识产权部门与科技、产业部门的紧密配合。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实施和管理的相关环节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的作用。国家科技计划的重点领域在制定指南和立项评审过程中,委托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和分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最新进展。各科技重大专项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小组,紧密配合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进程,为重大专项实施提供全过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2.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主体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意识和能力。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把知识产权信息查询、分析纳入科技创新活动的全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机构或队伍。企业应重视跟踪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申请趋势、权利保护范围,科学地制定新产品开发策略、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策略、竞争与合作策略,优化技术创新路线,避免侵权。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引导科研人员把利用知识产权信息与利用科学文献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的科研人员尤其要重视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研开发项目,要把对相关领域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分析作为立项评审和成果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3.深入广泛地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的宣传和培训。

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信息的基本功能和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基本知识,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形式多样、不同层次的宣传和培训,全面提高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查询和分析的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辅导;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的基础知识教育;对科研管理者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的基本功能和战略作用。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关于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的培训,结合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活动对服务对象进行具体化的培训和辅导。

三、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队伍

1.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培养。

多渠道、多层次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培养,通过学校教育和在职培训,培养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在实践中锻炼和造就一批高水平人才。针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特点,注重培养懂技术、懂法律、懂信息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在数据加工、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分析等领域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专门人才。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提供在职培训、出国交流学习的机会。指导和帮助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培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门人员。

2.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

充分发挥科技信息机构的重要作用,推动和支持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依托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培育一批为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专业化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创办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引导全国各地科技信息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挥各自特长,合作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实现优势互补。

3.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加强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和信息分析专家的合作,针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特点,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加工,使之易于为科技人员所使用。加强对先进的检索工具、分类标引工具、统计分析工具的应用,提高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和分析能力。各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通过持续跟踪分析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开展知识产权分析和预警服务,形成为特定领域服务的专业特色。

4.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制度。

政府支持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广泛吸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与科技创新主体的沟通交流渠道,研究制定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资质认证、奖励和惩戒等行业自律制度,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交流和总结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经验,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理论研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整体水平。

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1.建设和完善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信息库。

政府系统规划、重点建设和示范引导,推动建设多种类型、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信息库。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和服务职能,加强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专业化信息的数据库建设,向社会开展公益。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商业化知识产权信息库。指导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根据自身需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息库。通过政府公共信息平台,集成整合资源,形成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全面、信息加工与服务水平高、能够满足科技创新多层次需求的、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

2.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与服务的运行机制。

以知识产权信息全社会共享为目标,根据知识产权信息的加工程度、投资主体、服务内容等,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面向全社会不同对象、公益和商业化运行相结合的服务机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采取面向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等不同对象的多层次服务机制。公共财政支持建立的知识产权信息库,向社会开放,根据服务内容和方式,实行免费或低价有偿服务。社会力量投资建立的知识产权信息库纳入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可以向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3.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与其他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的相互支撑。

加强与科学文献、科技成果信息、科学数据、标准信息等科技信息的功能互补,共同构筑对科技创新活动的信息支撑基础。围绕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扩充其他知识产权服务功能,链接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信息库、技术专家信息库、技术交易信息库、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息库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系列配套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范文4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理论依据;现状;组织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业已取得了长足发展。由于服务业能在经济增长中以其“黏合剂”般的作用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及其生产率的提高,所以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服务业的发展,尤其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为了利用成本优势,发达国家的制造商趋向于把产品生产外包给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则有一种向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转变的普遍趋势(OECD,2007)。由此可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经济全球化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

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一种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典型代表,是知识产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服务业新的增长点(刘菊芳,2012),并对提高城市竞争力及加快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叶春明等,2011)。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知识产权服务业在我国整体的发展十分缓慢,且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的短板(陈礼勇,2012);另一方面,广东知识产权服务业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陈宇萍等,2011),且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关永红等,2011)。由此可知,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不但有其强烈的必要性,且还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的理论依据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高技术服务业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重要领域之一,是现代服务业新的增长点。知识产权服务业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转让与服务,著作权、软件的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商登记的服务,无形资产的评估服务,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咨询与检索服务,其他知识产权认证、与转让服务(包括相关法律服务及科技中介服务)。由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归属于服务业里边的一个分支,故服务业集聚的内在规律同样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的内在逻辑。

尽管我国制造业的地区集聚已是显见不争的事实,但是对于服务业的地区集聚则仍然大体上处于研究的起步阶段。制造业与服务业何者更为容易集聚?对这一问题,当前学界似乎并未达成完全一致的共识。例如,已有经验研究显示,工业部门作为一个整体并不存在明显的集聚效益,然而第二、三产业加总则存在显著的集聚效益(吉昱华等,2004)。一般说来,由于服务业自身所具有的“一边生产一边消费”亦即生产与消费几乎同时进行的特点,使得服务业与制造业相比更依赖于本地市场规模的大小,进而表现出更强的空间集聚效应;同时,和制造业相比,服务业更能够承受城市高昂的土地租金,于是在地理位置上更倾向于选择城市(Jed Kolko,1999)。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集聚已经并不能完全套用用于解释制造业集聚的理论来解释,而必须根据其自身特点寻求更为合理的解释。当前用于解释服务业集聚于大城市中心的土地租金理论更能诠释当前众多咨询服务业高度集聚于大城市中心而制造业则不断向周边城市迁移的现象。例如,广州天河区几乎都是咨询(律师事务所)、财会、商场、证券投资及区域银行总部高度密集的地区,也只有这些较为高端的服务业才能担负起此处高昂的租金,而广州的制造业则大体上都逐渐迁移出“珠三角”地区。

二、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的现状:整体考察

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居民生活状况,我国都存在着巨大的区域差异,这些差异必然会对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与集聚产生重大影响。为了进一步考察知识产权服务业在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及东北部等地区的分布与集聚差异,可从《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2011)中获得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等与知识产权服务业较为接近的细分行业的法人单位数(如图1所示)。从图1中可以清楚看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在地区分布上存有显著的地区差异,且其中绝大部分的行业都集聚在东部沿海地区。

图1中所透露的信息很好地说明了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大体分布态势。事实上,我国当前所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试验区也仅在苏州、上海漕河泾、中关村等地,而这些地区无疑均是东部范围内。由此可见,东部地区具备优先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的相对优势;同时,从优化产业结构及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上说,也有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必要。

三、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的组织结构:个案分析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要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集聚中心,应当将其定位于东部沿海发达城市市中心,只有这样才能满足该地拥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的条件,从而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投融资、人才培训、合作交流、法律咨询、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价值评估等公共服务。由于江苏苏州所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试验区在我国当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下文将以此作为个案并对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的业务内容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分析和探讨。

2007年,江苏省发展改革委颁布了《关于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意见》(简称《意见》),次年又出台了《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而知识产权服务业从本质上说仍属于设现代服务业的范畴,参照这一《意见》和《办法》,可将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的组织结构作以下大致构想。

1.中央商务区

(1)核心功能区,主要以金融、保险、证券、商务、商贸、教育、培训、科技、研发、设计等企业为主体,高级酒店、商务餐饮、休闲娱乐配套,瞄准产业高端和高端产业,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全国比较优势和竞争能力的知识产权服务业;

(2)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集中,拥有跨国公司或国际性金融机构区域性业务总部,或国内行业百强企业总部;

(3)加强基础配套建设,优化投资环境,扩大片区投资价值,提升区域档次,改善政务服务。

2.创意产业园

(1)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环境,构筑创意产业链,为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

(2)产业特色鲜明,具有符合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产业形态,能够引领相关创意产业的发展;

(3)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3.科技创业园

(1)具有创业企业发展所需的技术支撑体系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能够为企业提供一定的商务、信息、咨询、技术服务;

(2)产业特色鲜明,在数字动漫、影音娱乐、市场运作、媒体整合及人才培育方面加大投入力度;

(3)打造具有品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登记等价值链低端提升到能产生巨大价值的领域,围绕产业链培育出一批富有竞争力的创意产业集群。

4.软件园与专利产品交易中心

(l)具有软件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孕育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识产权;

(2)以政府统一规划、企业自主参与、市场主导为原则,采取有形和无形相结合,促进专利产品的成果转化;

(3)具有产品展示、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价值评估等功能和条件,初步具备知识产品集散、交易、价格形成、信息和电子商务等功能。

总之,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组织结构应该是包含中央商务区、创意产业园、科技创业园、软件园以及专利产品交易中心等部分在内的有机组合,只有让各组成部分有条不紊、正常有序地配合运行,才能真正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引领经济增长功能,实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集聚优势,并引领该地经济更为健康、快速、持续而又优质地发展。

参考文献:

[1]Jed Kolko,1999, “Can I Get Some Service Her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Industries, and the Future of Cities”, SSRN Working Paper, Nov.

[2]OECD., 2007, Globalization and regional economies: can OECD regions compete in global industries? OECD Publishing,p. 33.

[3]陈礼勇,对当前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现状的思考[J].泰山学院学报,2012(4).

[4]陈宇萍,魏庆华,袁攀.广东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广东科学,2001(22).

[5]关永红,刘卓拉.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行业范围与发展状况――以广东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为视角.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J], 2011(3).

[6]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2008.

[7]吉昱华,蔡跃洲,杨克泉,中国城市集聚效益实证分析.管理世界[J],2004(3).

[8]刘长平,叶春明.海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与战略选择――基于PEST-SWOT范式的分析.科技与经济[J],2011(3).

[9]刘菊芳.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关键问题与政策研究[J].知识产权,2012(5).

知识产权服务范文5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和科技的进步,知识资产日益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几乎涉及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个层面和领域。同时,服务也日益从货物生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向外游离,客观上形成了巨大的国际贸易市场。在WTO的法律框架中,对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三种财产分别是由附件一A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GATT)、附件一B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附件一C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来规范的。由于知识产权客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与服务贸易都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服务,其实质上就是人的行为。在服务贸易中有一小部分是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能够在产业和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上都是知识型或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但是要提供这样一类的服务必须要有相当完备的知识和技能,这必须通过学习相关的知识才能够获得。根据“知识信息论”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具有行为规范的特征,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能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才认为知识产权会对服务贸易产生影响。但是涉及到服务贸易问题时,则应当在他人获得劳动技能的权利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谋求最大的平衡。从另一方面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一国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其所掌握的知识,而一国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技术服务贸易来获取。可见服务贸易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实现其价值的。同时由于在服务贸易中多需要服务人运用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有关的信息为需求方服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智力劳动。因而在服务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相应的智力成果,当这些智力成果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时,就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因此,服务贸易的发展客观上也能促进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

GATS协议对知识产权产生的影响

首先,GATS协议所力图实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实现其价值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进行市场交换。知识产权进行市场交换借助于两个渠道:对于知识产权产品所依附的载体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而知识产权只是渗入到该有形商品之中,使得有形商品价值增值,其交换是伴随着有形商品的交换来实现的;而对于其所依附的有形载体不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或其价值微不足道的知识产权产品来说,则主要是通过服务贸易的方式来实现交换的。

知识经济替代工业经济成为新世纪的主要社会形态,必然导致各类知识的专业人才从原有统一的工业组织体系中脱离出来,形成独立的行业经营团体,这便是专业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由于含有丰富的知识价值量,因此被誉为知识经济的灵魂产业。专业服务主要依靠的是专业人士的个人知识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而专业人员要获得个人知识和技能则必须学习相关的知识,如果人们不能取得获取劳动技能所必须的思想。这就不奇怪为什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都有“合理使用”的规定。但是,个人合理使用的确会使知识产权人收益减少,这实际上是一国法律在知识产权人个人收益与社会公益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

国际服务贸易的障碍或“壁垒”并非海关或关税,而是各成员方的国内法规对服务要素(资金、机构、人员等)做跨国流动时的阻挡或限制,因此,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关口就是市场准入问题。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领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同时,各国在不同服务门类中的比较优势复杂,这就决定了服务市场的开放是逐步进行的。GATS第16条即出于这一目的,明确规定了成员方在“承诺表”中应当列明的项目。GATS“附件”里面专门规定了一个《关于本协定里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流动的附件》。这一附件处理了自然人流动到服务消费国后可能发生的移民或永久居留权等敏感问题。

其次,GATS协议所力图实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革新提出要求。给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冲击最大的应当是信息服务贸易所带来的影响。目前出现的信息服务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种:一种是提供信息的服务,包括音像娱乐制品服务、提供商业数据服务、提供软件服务等;另一种则是传递信息的服务,主要包括电讯、通信、网络服务等。这两种信息服务方式从不同的侧面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革新提出了要求。

在第一种信息服务方式中,信息提供方向信息需求方提供了所需的信息,从信息需求方处取得约定的报酬,表面看来,信息提供者自己的劳动是得到了补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由于信息具有消费的共享性,因此,如果信息提供者对这些信息不享有产权的情况下,第三方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些信息资源而不需要支付费用。这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与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无论是出于保护信息提供者在信息收集中的投资利益还是鼓励进行智力创作的目的,总之,存在着相当大的呼声希望能够对这类信息赋予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对某类信息给予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种信息服务方式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贸易的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了电子商务的形式。电子商务主要是使用网络上的数据交流的形式来代替传统的商务交往形式,从而达成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网络经济时代实际上是一个注意力经济的时代,因为在网络之上的信息太过于巨大,谁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谁就能占领市场。因此,信息传递的方式在这种经济交往中也会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新一轮WTO谈判将电子商务问题列入谈判的议题也许可以从一个方面说明问题。

我国应当采取的应对策略

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竞争的需求而导致的跨国公司经营的国际化,已经使得服务业跨国投资成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重点,使得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方式成为最重要的服务贸易方式,服务贸易与服务投资已经发展到密不可分的地步。使得服务贸易往往也与投资问题联系到了一起,所以,需要采取措施完善有关投资等方面的规定。

一、TRIMs协议要求修改我国有关外国投资法的规定,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先进的、我国急需的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作为资本到我国进行投资。产权法规定某项财产权益的归属,而投资法则规定某项财产能否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收益、以及投资收益的大小;产权法只是规定能够进行投资的前提条件,而投资法则是规定投资流向的主要因素。我国应当根据TRIMs协议,对与其精神不符的投资法进行修订,充分利用协议允许采用的措施大力引进外国先进的技术,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外国投资者利用知识产权所具有的行为支配性特征从事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以求在最大程度上将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引进先进技术的目标结合起来。

二、分利用乌拉圭回合有关补贴措施协议允许对R&D进行补贴的规定,改革我国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对我国技术创新的投入。我国在加入WTO的前后,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基本上已经与国际水平接轨。但是,对于一些市场严重失灵或关键性技术领域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则需要政府部门投入资金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或者由政府主持研发。同时,在目前的技术链中,我国企业大多处于下游水平,通过外国的跨国公司相比远为落后。因此,企业需要政府对企业的R&D活动进行支助。不过,我国政府在对技术创新提供财政金融支助作为激励措施的时候,应当根据关于补贴措施协议中的有关规定,积极应对红灯和黄灯条款的挑战,充分利用绿灯条款的机遇加大我国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这样,我们才能在遵循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激发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潜力。

知识产权服务范文6

一、积极宣传,不断强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1、认真组织好知识产权文化年、“4.26”知识产权日和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举办报告会、街头咨询服务活动;

2、通过各种传媒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是在《盐阜大众报》和《江苏科技报》上开辟知识产权专版;二是通过电视台进行宣传;三是通过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网站进行宣传;四是通过市科技局《*科技情况》进行宣传。及时报道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宣传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展示知识产权工作成果;

3、深入高校、中专校、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题培训。今年将组织10场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科技人员、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知识产权意识;

4、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无专利的高新企业当年亮红牌并在媒体上通报,对下年仍无专利申请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

二、大力组织申请,提高我市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

1、积极组织发明专利申请。争取发明专利申请占专利申请总数的比重达20%;

2、主攻专利授权率。专利授权率确保达到上年专利申请的50%,争取达到60%;

3、大力挖掘PCT国际专利申请,争取再组织一批PCT国际专利申请;

4、主抓企业专利申请。争取企业专利申请数占当年申请总数的比重30%以上。

三、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1、争取出台进一步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2、组织全市优秀专利成果和优秀专利发明人的评选;

3、开展“市直定报企业家家到”活动,强化为企业服务意识,围绕我市工业支柱产业、重点骨干企业和重大科技项目,切实搞好专利服务工作;

4、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密切关注和利用专利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自己的专利数据库,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切实提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行政执法,切实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1、开展商品流通领域的专利行政执法活动,杜绝假冒冒充专利商品进入流通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做好我市境内的专利纠纷调处工作,协助省和其它市知识产权局涉及我市境内的专利纠纷调处工作,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资助力度,鼓励专利申请

1、积极争取省级专利资助资金;

2、联合市财政局,确保专利资助经费的足额及时下达到位,提高广大发明人和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

六、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工作上台阶

1、争取召开1-2次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调整和充实办公会议领导成员,对年内拟安排的重大知识产权活动事项进行统一部署;筹备召开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2、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示范工作,争取盐都区进入省知识产权区域示范县(区)行列,以此来推动县(市、区)的知识产权工作上台阶。

知识产权服务范文7

英国最大的专利与商标事务所Marks & Clerk日前宣布,它将与Blair & Co.法律事务所合伙,在Marks & Clerk品牌下向客户提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服务。此举开创了英国知识产权领域独树一帜的合作服务方式。这两家律师事务所都是本领域的领军人物,携手之后将凸显联合品牌的强大实力和优势,能够向客户提供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各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这是英国首次实现专利商标事务所与一般的法律事务所的跨领域合作,并在同一品牌下向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此次合作一方面是由于客户希望能在一家事务所内得到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另一方面是因为美国和欧洲的事务所在知识产权诉讼、证券组合管理及法律服务之间没有硬性区分,给英国的事务所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所致。

Blair & Co.法律事务所由马克。布莱尔于2000年创立,如今已经跻身全球一流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之列。最近该公司参与的案件包括代表捷克的布杰约维采布德瓦尔啤酒公司与百威啤酒生产商安豪泽-布施的商标官司,以及杜邦(EI dupont)与都彭(ST Dupont)的商标之诉。目前该事务所正在为生物工程医学免疫公司(MedImmune Inc)与英国生技公司(Celltech)诉讼。

知识产权服务范文8

专利拍卖,归根结底也是一次法律权利的转移过程,专利权转让过程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工作。作为中国技术交易所专利拍卖会的承办方之一和唯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北京集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为整个拍卖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支持。具体工作可细分以下几个环节: a、专利拍卖清单的准备及法律核查。本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是:专利拍卖前期工作持续数月时间,如果拟定拍卖的专利权存在不按时缴纳年费的情况,待最终举办拍卖会时,有可能存在权利因未缴年费而无效的专利;如果拟定拍卖的专利权存在许可、质押的法律状态,则该权利有瑕疵。集佳公司就上述风险提示至拍卖委托方,确保上述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b、撰写专利说明文件。专利说明文件相当于产品说明,应当以简洁明快的法律语言进行描述,这样便于企业管理者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专利内容,判断其价值,从而做出参加竞拍的决策。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决定了将来专利授权之后的权利范围。一份撰写质量好的专利,市场价值更高,更容易找到买家。 c、专利预招商及招商。针对涉外专利在专利拍卖公告前,应报至北京市商务委进行技术出口预审,因此技术出口预审应前置。集佳专利律师已在预招商阶段向主办方及承办方提出该法律风险,并建议报至商务委进行预审。如果不进行预审,拍卖会结束之后,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时,如果因违反国家技术出口相关规定导致转让不能,可能会引起违约责任。 d、新闻会。与拍卖活动各承办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活动宣传工作。 e、专利说明会。在各地召开的专利说明会上,对各个专利法律状态尽职调查结果进行公布,并归纳出企业提出的细节性问题,如专利权人是否可以提供技术转化方面的服务;拟转让的专利是否存在专利许可、质押法律状态;是否有与标准相关的专利;是否可以电话参加拍卖;专利转让合同是否是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可以调整等等。 f、《专利拍卖文件》的准备及专利公告;《专利权转让合同》撰写及准备专利权转让著录项目变更需要双方签署的法律文件。本环节的关键点是:专利拍卖不同于传统拍卖,应当在拍卖文件中附加知识产权法律声明,例如专利年费的提示、专利质押许可状态的提示和政策风险的免责等,使竞拍人能够提前知晓。 g、在拍卖会上为竞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为拍得专利的企业准备专利转让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重点强调律师的两个“再审核”:一是对签字人资格的再审核,以免引发签字无效之法律风险;二是对专利名称的再审核,确保《专利权转让证明》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中的专利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检索网站保持一致,以免发生专利权转让补正。 h、拍卖会后进行专利转让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专利权转让手续的办理,帮助受让企业对买到的专利进行深入性分析,与委托方进行技术转化方面的咨询与合作等一系列的后续工作。

知识产权服务范文9

关键词:服务外包 外包服务 知识产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外包发展势头迅猛,已日渐成为服务业转移的重要形式之一。据联合国贸发会议投资司的报告,外包市场正在以每年约20%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20万亿美元的规模。另据有关机构研究,未来15年,美国将有工资值为1360亿美元的330万个服务产业的工作机会转移到成本更低的国家和地区;而据有关方面测算,日本软件业发包到中国的份额有望从3.5%上升到20%。届时中国将成为北亚地区服务外包业最有力的竞争者,同时成为全球研发中心基地。但是,在服务外包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问题,会影响服务外包的整体运行。因此,认真研究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服务外包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一)发展服务外包的重要前提

外包要求共享大批所拥有的知识。虽然知识产权的性质和重要性在各工业和商业部门是不同的,但每种知识产权资产如商业秘密、商标、工业品设计、专利、版权和相关权利等都与不同层次的外包关系相关。然而,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资产一般都由本国的不同国家法律管理着,这些国家法律在各国之间不同。在离岸外包关系中,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管理进一步增加了复杂性,特别是如果有许多不同国家的合伙人更是如此。这些问题随着离岸外包继续增长而对企业变得更加重要。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如果缺乏制衡策略,不可避免会引起很多麻烦。欧盟很多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自己的方法,这对跨国公司非常重要,我国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才能够吸引更多的国际性客户。此外还有政府管制、合同管理等问题,也需要有良好的环境给予支撑。

(二)提升外包竞争力的必要途径

有专家指出,印度之所以能在二十年里成长为世界的it外包中心,除了劳动力的高性价比和规模效应,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多方保护,给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印度第一部《专利法》诞生于1856年,比我国早了100年。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停留在起步阶段,从而牵制了服务外包的快速发展。

(三)树立外包大国形象的基础

外包行业的知识产权可以说是多方博弈,无论是发包方、接包方、还是相关的行业协会、相关服务商,不在发展初期打好基础,等到产业规模化之后再要贯彻保障制度,是难见成效的。所以必须要从打造规模和控制质量一开始,就把知识产权放到重要的位置,才能在世界市场上树立起一个强大的外包市场形象。

发展服务外包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

在服务外包时,发包方首要关切的是潜在合伙人保护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的能力,防止这些信息被意外疏忽或故意盗用和误用以及丢失或盗窃。在软件外包中,商业秘密是目前讨论最多的话题,而且主要是针对软件发包方而言的。软件发包方把软件开发外包给别的软件服务商,因软件开发资料的提供,不可避免的要让接包方触及自己的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特别是在一些大型数据库系统的软件外包业务中。为了完成数据库系统的功能实现,接包方会向发包方索取与该系统有关的数据库资料。接包方获取这些商业秘密之后,可能会用于自己的商业行为,还会把它当成一种产品对外销售。如果没有很好的控制和协调措施,发包方的商业秘密将会随软件开发的外包而快速流失,给发包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就业务流程外包而言,发包企业把零售、批发、运输和客户服务等业务向外委托,就一定要把有关的商业信息提供给服务外包的承接企业。然而,这些信息对于发包企业来说都涉及其经营的秘密,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将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

在服务外包中有可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有这样几种:发包方直接转移已确定识别的知识产权;外包关系期间改进或产生的知识产权;企业雇员产生的知识产权;外包中的第三方知识产权。其中第一种主要表现在外包工作开始时,发包方直接提供外包服务提供商的相关技术资料等,这一类资产权属问题一般不会有太大争议。而对于另外三种,则需要明确权属,否则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比如:谁拥有企业雇员或独立合同人产生的知识产权?谁拥有外包工作中的用户化特性、改进、新技术和产品?例如,有关享有版权的作品,如软件,其一项改进或修改是否导致合作者共同创作权并形成共同所有权?或者是否被作为改编本来处理,而由进行改进的一方所拥有?一个人如何确定所有权是一方或另一方独占的还是共同拥有的?各方在使用联合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有什么权利?如果想向销售者转让或终止合同,客户的知识产权将会发生什么?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在知识产权的归属上一般有四种情况:首先是在外包关系期间改进或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归接包方所有,同时发包方可以通过协商使用许可协议来使用知识产权。其次是所有知识产权归发包方所有,接包方可以通过协商得到使用许可;再次接包方和发包方共同拥有知识产权成果;最后在有关各方之间,即在接包方、发包方和一个或多个第三方之间分配各种改进或产生的知识产权资产的所有权,这要通过各方根据当前和未来利益需要进行谈判,在此基础上达成正式协议来实现。

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管理的措施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加强服务外包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首先要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以开展培训以增强全员职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要提高包括企业高层领导在内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在知识产权方面切实地进行严格地管理。例如,由于商业秘密的一项构成要件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因此对于服务外包企业而言,加强对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要予以高度的重视,使那些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处于保密的状态之中。

(二)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首先遵循的是合同优先的原则,所以发包方和接包方要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以明确双方在关系期间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一般而言,针对发包方自身的知识产权,接包方应考虑其所有知识产权有效期、具体权限及许可使用范围等;如果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要检查所有有赖于许可第三方进行外包的许可使用协议文件,它是否可以分授予销售者?同样,接包方在利用第三方知识产权完成具体外包事项时,也必须注意要获得第三方许可或授权,否则有可能招致外包产品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关于外包关系期间改进或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归接包方所有还是归发包方所有或是发包方和接包方共同拥有,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

(三)建立各种有效完备的保密制度

要想获得发包方的信任,接包方必须建立完备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客户的产权安全,这是外包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基本也是核心要素。一般而言,服务外包企业建立的保密制度,应该包括:哪些信息经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后使得这些信息处于保密状态;企业告知使用这些保密信息的员工和相关人员有保密义务,并与他们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限制无关人员接触上述指定的保密信息,比如对客户的秘密文件要严格控制,员工只能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触这些文件,追踪秘密文件复印件的去向,在使用过后要及时取消并退回相关客户并由其处置;采用保密技术或者手段;企业要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等。

(四)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首先,要加快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加大对侵权案件的执法力度。其次,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专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信息服务。另外,也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其他国家中较大的行业协会有美国的usito和印度的nasscom,它们在本国软件外包业发展中起到很大作用。中国在软件外包产业的崛起过程中,政府要汲取国外成功经验对行业协会的作用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任秀奎,和金生.服务外包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应采取的策略研究[j].现代财经,2008(2)

知识产权服务范文10

最近,广东省就促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颁布如下意见:一是明确发展目标。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分类指导、创新发展”的原则,以创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示范省为目标,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推动广东省产业转型升级。二是完善覆盖全省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集合政府资源、高新技术园区、服务机构组成的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联盟,为行业、企业市场拓展、并购、投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三是加大知识产权评估和投融资支持力度。支持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分析、评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扶持政策,搭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对接平台,加快知识产权资本化和产业化。四是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决策分析。为企业、行业提供专利战略态势分析再次开发服务,强化知识产权、技术贸易壁垒的评估、预测与应对,提升产业竞争力和科学决策水平。五是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产业集群和孵化基地。发展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全产业链体系,打造以知识产权产业集群化为标志的国际园区。六是推行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和品牌创建。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引导,指导和帮助企业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争取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在5年内全部引入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七是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系统。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覆盖全省的“主站―分站―网点”三级数据系统。八是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模式改革。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理念、模式,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公益性综合保护和服务体系。九是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加快推进中山(灯饰)、东莞(家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十是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鼓励各地通过开展校企合作等方式建立覆盖全省的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十一是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交流合作。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高端人才的国际交往,加强与欧美及日韩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十二是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协作机制,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知识产权服务范文11

论文摘要: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已成为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其最大特点是借鉴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技能。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既是知识产权法律实践训练平台,也是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法律服务平台。有必要通过创新运行模式及服务功能,实行产、学、官、研合作,搭建开放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诊所教育,对于大多数中国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新鲜名词,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更是闻所未闻。所谓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型课程,又称“临床法学教育”。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人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另外,此项教育还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热爱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准。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价值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无疑是一种创新,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它将实体法以及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教育,它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其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通过法律诊所教学使法律院校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认识法律、了解社会、体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我国部分高校教师经过充分的探索、研究与论证后,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 2000年9月相继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比较模式进行教学。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到2010年6月1日已发展了130位单位委员。经过10年的推广,法律诊所教育已在中国高校扎根、发展并完善,日常运作管理有条不紊,法律服务活动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参加法律诊所活动的学生在分析法律问题、提高法律实践能力、认识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公益法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创立及意义

引人法律诊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势下改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法律实践教育的重要举措。

(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创设于2005年9月,是目前为止全国高校唯一以“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命名的法律诊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由一支具有较强实力的教师队伍组成,均具有高级职称、律师资格证书,具有教学和律师执业经验,并经过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培训,能够规范、专业地指导学生完成课堂学习和基地实践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学分为课堂讲授和基地实践两大部分。课堂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诊所教育简介,律师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法实务,系统技巧训练,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与调查,仲裁、诉讼和非诉案件的专业技能等。基地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教学基地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初稿;在指导老师参与下修改法律文书;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谈判;接待来访;阅读、整理案卷;配合执业律师开展业务、参与办案全过程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性质及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通过学校和社会两个场所的实践和共同作用,增加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促使学生将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活生生的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也能通过和当事人接触得到社会经验等多方面的积累。概言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对学生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对社会是知识产权事业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

1.实质上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优势在于该法律课程是在律师事务所真实环境中进行的,并由老师负责指导。这一实践训练平台还具有强调职业道德、注重实践操作和人际关系协调、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等特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缺陷,让学生保持和社会实际、法律实务接触的机会,从而使学生在深入理论探讨的同时,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这一教学模式深受学生的欢迎。 2.客观上是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案,既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资源的有益补充,将对我国的教育传统、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带来冲击和变革,也为我们培养高素质、综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台。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活动经费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民商经济法学院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如美国福特基金)、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其对外开展的任何法律服务活动均不收取报酬。目前,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服务项目主要有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与培训,疑难案件会诊,接受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或者担任诉讼人,接受商标、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原告和申请人的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者诉讼,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务。

3.为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具有创新意义,突破了学界认为“法律援助是穷人的专利,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是富人,无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观点。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助理身份办案,既能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又能为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知识产权人,以及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从实际情况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学生都能把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学习的机会、社会的责任和神圣的使命。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专心于此;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所以说,法律诊所教育的设立必定会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注人新鲜血液,带来崭新面貌,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人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综合各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及法律课程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成立法律诊所,采用“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但其内容、目的和运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学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规则,熟悉律师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律师办案程序、诉讼程序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程,学习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诊所的课堂教学,又鼓励学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其它大学开设了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也都旨在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的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设立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除了进行每周一次的理论讲授外,几乎每天都要到实践基地对学生进行单独指导。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包括“三步”。即对上述环节进行计划、行动、评估,通过讨论、模拟、反馈及单独指导等方法,从而构成一个实践环节的完整的学习过程,思考贯穿其中。法律诊所需采取双循环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在不断提高熟练程度的同时,能跳出原来的思维模式,从全新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思考问题。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日标,即“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

(一)明确性质定位

由于知识产权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广泛的权利范围,因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实践场所应当是开放的,其服务对象亦应是开放的。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贯彻落实,参照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将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定位于产、学、研合作促进组织,使其成为开放发展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为产、学、研合作组织自身及相关科技创新机构、企业维权等提供专业的公益服务。

(二)创新服务功能

对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实行产、学、官、研合作模式,拓展与产、学、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动法律诊所承担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及知识产权发展与促进方面的工作,其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法律实务研究课题,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以及保护策略研究、品牌战略研究;(2)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进行统计、调研、评估、规范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3)向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4)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以及面向企业、行业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研究、咨询;(5)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策划和预警服务;(6)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投资融资、贸易发展以及海外市场开拓提供法律服务;(7)面向社会提供法律保护调查、相关信息检索;(8)提供其它服务,如维权援助等公益服务。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种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主要是国家的义务,理应由政府出资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政压力很大,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我国地广人多,法律援助机构在现阶段还较难能深人基层农村;更关键的一点在于,能够胜任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数量太少。为此,我国应寻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显而易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专长,为弱者提供法律服务,不失为一条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且与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优越性。

知识产权服务范文12

关键词:俄罗斯 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俄罗斯逐步建立数字图书馆,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与发达国家相比,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起步较晚,但借鉴了各国的有益经验,形成了自己一套和国际接轨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本文主要介绍了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和不足,为我国政府部门制定信息政策法律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1、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简述

1994年4月,俄罗斯国家图书馆召开了以数字图书馆建设为主题的第四次图书馆研讨会,会上和维古尔斯基(К?В?Вигурский)等学者详细阐述了数字图书馆的产生、概念及特征等问题。1998年,俄罗斯启动数字图书馆研究与发展,出台了《俄联邦数字图书馆》部级规划草案,资助150多个数字图书馆研究和建设项目。同年,俄罗斯政府和机构开始投资由俄罗斯科学院、教育部、国家通信委员会、国家档案馆等10个部门参与的“俄罗斯数字图书馆”计划,并于1999年1月起规模实施,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理论研究和实践建设进入实质阶段。1999年,俄罗斯国立图书馆制定了《数字图书馆构想》,在其框架下,俄罗斯国立图书馆开始了学位论文数字图书馆的建设。目前论文数量已经超过了10万篇。另一家部级图书馆――俄罗斯国家图书馆也在2001年开始了馆藏文献数字化转换,迈出了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第一步。2004年底,俄罗斯国家数字图书馆网站(rusneb.ru)正式开通。为从总体上规划和指导俄罗斯国家数字图书馆建设,统一认识和行动,2004年7月成立了合作建设国家数字图书馆工作小组,签署了实施建设计划协议。2005年2月在莫斯科组建了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协会,同时通过了《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协会章程》和《数字图书馆创建者建设数字图书馆资源相互关系原则》,标志着地方数字图书馆研究与建设全面展开。

2、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

数字图书馆是一个驱动多媒体海量数字信息组织与互联网应用问题各方面研究的技术领域,为读者提供一了个在网络环境下跨仓储的、统一的、高效的访问和终身学习的重要工具,以及高质量信息的生成、组织和检索,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获取、组织和使用信息的方法,然而它却不可避免的触及到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问题与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前者既促进后者的建设同时又制约着后者的发展。

2.1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2.1.1 信息收集、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要想建立一个有特色的数字图书馆,就要建立一个有特色的数据库,而数据库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特色信息的收集工作。目前,俄罗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采集的信息资源很大一部分来自已丧失版权的年代久远的图书文献,例如俄罗斯国家图书馆建设的数字馆藏“俄罗斯记忆”就是将孤本斯拉夫语书籍和16世纪基里尔文字的书籍数字化,但这些对信息要求多样化的数字图书馆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它不能从根本上体现出数字图书馆的意义和价值。缺乏创新的,有意义的,高质量的,广泛的信息资源,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将受到极大地冲击。因此,数字图书馆需采集大量的拥有独立版权的,多种形式的信息资源,这就引起了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2.1.2 数据库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俄罗斯学术界一直对信息资源建设为数据库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即从广大社会公众处获得的信息资源,将其建立为数据库,著作权归属问题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信息资源如果只是对某一特定的作品进行类似翻译的组合编辑,是为了提供一个中间级别的描述,无需查阅原文,且最终的数字图书馆中凝聚着创造者的智力成果,那么数字化信息资源所产生的新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将其数字化的人所有,于原来的作品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即数字图书馆根据实际的需求筛选到有价值的信息,到接下来对数据的加工、存储、和提供给用户,信息在数字化和增殖的过程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关系。而数字图书馆在使用了具有版权的作品后,又成为了数据库产品的著作权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就是对原来各种载体上的信息进行数字化转换的复制行为,如文本、图像和声音经过数字化加工后形成的各种数据库,没有人为的创造性劳动,没有信息的创新,更没有新的作品产生。因此,版权应归信息所有者所有。

2.1.3 信息资源网络传播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信息资源网络传播过程,即数字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过程。数字化后的信息要靠互联网来传播,但网络的开放性使一些用户可以不用授权即在互联网上对相关信息进行复制,这就使相应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生了冲突,引起知识产权问题。

2.2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

从俄罗斯数字图书馆进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多元化的主体,图书馆界、档案馆界、教育科研界、金融界、信息产业界等部门都参与其中,这些众多的因素使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呈现组织形式多元化的特点,也导致了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过程的复杂性。俄罗斯在2006年12月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中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手段权”(简称知识产权编)强化了对各种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度使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建设如履薄冰。但俄罗斯信息化各界人士还是根据俄罗斯的实际情况,结合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大了对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的探索,总结出解决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法,虽然还存在一定不足,但仍值得我们借鉴。

2.2.1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数字化进程中知识产权的获得

保护知识产权是俄罗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知识产权编,使知识产权无可争议的成为与物权法和债权法并列的民法典内容,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开创了一个先例;同时它使法律基础更加系统化,加强了对著作权人、创造人和独占权拥有人的保护,加重了侵权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面对海量的信息资源时,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如何获得知识产权版权就是数字图书馆界的头等问题。

数字图书馆要大量的使用信息资源,使其长期面临大量授权的问题,逐一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无疑将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只能加大数字图书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将在信息资源搜集、建设中,各种途径获得的、多类型的信息资源的版权授权结算,以此完成对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一,通过与图书出版商合作,完成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作为作品出版的主体,出版商具有明显的出版资源优势。俄罗斯出版商手中握有大量的出版资源,且作者众多,特别是在著作权上可与作者一一对应。数字图书馆同出版商合作后,借助出版商丰富的资源优势、专业优势及经验优势,通过出版社的明示公告,利用作者在其出版的作品的授权,不仅为数字图书馆建设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还取得了著作权人对数字图书馆的授权。同时数字图书馆也发挥出了网络技术优势,通过其展示平台,对出版商及其提供的作品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双方在出版利益及知识产权管理上都得到了共赢。虽然这样并不能完全解决数字图书馆的侵权问题,但这样的授权模式对数字图书馆未来侵权行为的完全避免还是非常可行的。数字图书馆通过出版社获得了更多的可利用资源,加大了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力度,加快了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步伐;而出版社通过数字图书馆平台的网络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出版商的知名度,扩大了其经济效益。因此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同出版商的密切合作成为实现其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途径。

第二,通过向版权人直接获取授权,完成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俄罗斯文化博大幽深,涉及到的作品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泛,特别是俄罗斯的芭蕾舞、话剧、歌剧等在世界舞台都享有极高的盛誉。这些作品形成的数字资源在俄罗斯数字图书馆馆藏中也占有相当的规模。这些音像作品在搬上数字图书馆平台前,很多都尚在版权保护期限内,因此,俄罗斯的数字图书馆,要根据其不同的版权状态,分别向其版权人直接获取授权。如要想将俄罗斯芭蕾舞团的舞蹈录像数字化并上网传播,就要获得俄罗斯芭蕾舞团的授权许可,还要获得原作品作者、表演者的许可;如要将电影作品数字化并上网传播,则要获得制片人的授权。因此直接向版权人获取授权,也是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手段之一。

第三、通过从数据库开放商获得授权,完成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大部分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在自建数据库的同时,也会通过采购渠道购进部分数据库来充实自身数据库的不足。购入的数据库如需提供上网服务,购入方就需要向数据库开放商提出请求,并通过付费直接购买其网上服务的授权。这样通过数字信息的传递,不仅完成了信息价值的提升,还完成了著作权的授权转移。例如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通过订购,获得了荷兰爱尔兹威尔出版社的350种高质量期刊的使用权,使所有参加该基金会的成员馆都可以通过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数字图书馆终端免费利用。因此通过向数据库开放商获取授权,也是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手段重要的一环。

第四、通过从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获得授权,完成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俄罗斯是实行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国家之一,俄罗斯著作权协会、俄罗斯多媒体和数字网络协会都是这方面的代表。它主要由国家委托授权,对所有权利人的权利进行管理,在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著作权或行使著作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取得众多的著作权人的授权,将其著作权权授予某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并与了未来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洽谈使用条件,在适当条件下收取费用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其代表作者向数字图书馆集中授权,由机构代为管理和行使的组织形式。它是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中间人”,它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又使使用单位免去了寻找著作权人的困难和麻烦。《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1242条至1244条具体规定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并在其中规定了延伸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其中第1244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案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取得国家授权,从事下列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1)已经发表的(有歌词或无歌词的)音乐作品和音乐戏剧作品、作品片段进行公开演出,包括传播在内的无线或有线播放的专属权;(2)(有歌词或无歌词的)音乐作品在音像作品中被使用时,其作曲者对这种音像作品的公开演出或无线和有线播放取得报酬的权利;(3)造型艺术作品以及文学和音乐作品的作者手稿的追溯权;(4)录音制品和音像作品的作者,演出者和制作者对为个人目的的复制录音制品和音像作品取得报酬的权利;(5)演出者对公开演出以及录音制品无线或有线的商业播出取得报酬的权利;(6)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对公开演出以及无线或有线商业播出取得报酬的权利。”但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与数字图书馆和著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很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亟待解决。

2.2.2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法律方面的保护。法律保护一方面指,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界如何在俄罗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下,取得合法的著作权授权;另一方面指,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如何寻求自身的法律保护。什么是数字图书馆的服务?维古尔斯基(К?В?Вигурский)认为,数字图书馆服务应该是能提供对信息对象的支持和利用的全文系统。该系统要包括各种类型的超文本和超媒体系统。具有强大的检索功能,能够运用自然语言进行检索。高效的用户服务虽然是数字图书馆持续发展的重要焊接,但知识产权问题才是数字图书馆服务成败的关键,而数字图书馆服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最终要依赖技术。也就是说要采用各种版权保护技术来保护数字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自主知识产权。《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第12条中明确规定:“图书馆有在保护和发展文化的联邦纲要框架内建立自动化数据库的义务。”第19条规定:“国家支持和保障图书馆资源共享建设,以满足用户信息需求、合理利用馆藏。”因此,图书馆有权利和义务建设数字图书馆以实现资源共享。最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赋予了信息系统拥有者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权利与义务。由此看出,俄罗斯法律是对数字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自主知识产权是给予保护的,因此对俄罗斯数字图书馆来说,只要能很好地防止被他人侵权,就可以达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目的。

第二,技术方面的保护。数字图书馆的建立为信息的利用与广泛传播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它使信息的复制成本大大减低,而版权的交互性在无限的复制和传播过程中凸显出来。21世纪初期,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对其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近几年随着各方面投资力度的加大,以及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利用先进的高科技计算机技术对盗版与非法复制进行了有效地防范,保护了图书馆数字化作品的版权。比如,为防止网络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破坏,采用了访问控制技术、加密和数字签字技术、控制作品的使用次数、使用方式技术、设置有效防火墙将局域网与外网隔离技术、添加反复制设备及追踪系统、建立数字作品集中管理系统、对数字作品进行分类集中管理等等。为数字图书馆树立了一道道安全屏障,探索出一条适合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信息服务机制。

2.2.3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法律基石――《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修订实施

以2009年俄罗斯总统图书馆建设为契机,俄图书馆界提出修订《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以突破著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限制。经过一审、二审反复的修订,最终确定“为保存俄罗斯图书馆馆藏文献并向用户提供使用,国家图书馆可对如下文献进行数字化复制:陈旧、破损、有瑕疵的文献,借阅流通时可能导致损坏和丢失的孤本、善本、手稿等珍贵文献,有科学和教育意义与价值的文献,制作和向用户提供文献的数字副本时,应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规定进行”。《事业法》虽未能从根本上摆脱著作权的束缚,但还是达到了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突破,使著作权成功首次加入到图书馆立法当中,有效地解决了国家图书馆数字化馆藏的著作权问题。从修订《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入手,明确了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性质、职能与义务等,也解决了困扰数字数字图书馆多年的著作权问题,对知识产权法强化著作权而挤压公众利益形成法律上的制约,填补了现行法律在这方面规定上的缺失与空白。最终使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及广大公众,在责任方面不仅能相互制约,也能实现利益共赢。

3、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需完善之处

(1)应进一步明确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主要方式就是利用各种类型的数据库,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因此作为网络信息的传播者,数字图书馆会面对较传统图书馆多的多的知识产权问题。虽然法律在不断完善,但新的知识产权法和图书馆事业法并未改变数字图书馆的困境,法律的保守与信息技术的进步永远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应尽快明确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数字图书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既保障了数字图书馆的地位,也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促进国内立法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问题贯穿数字图书馆建设和应用的始终,涉及到文献资料的数字化、数据库的建设、信息服务等多个方面。在这些方面,各国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所使用的法律不尽相同,且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和有关法律以加强其竞争性,这都给数字图书馆建设带来很多前所未有的棘手问题,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冲突日益严重。为此,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不仅要立足本国的基础,还要加强与国际的接轨,更好的促进国内数字图书馆的稳步发展。

综上所述,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比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要多很多,这就给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4、结语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的问题,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上的运用问题,它一方面促进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制约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制约着社会公众的利益。中国与俄罗斯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着类似的国情,面临着同样的任务、问题与国际压力,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存在坚实的基础。我们在此探讨知识产权问题,目的是使中、俄两国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在相互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在WTO、WIPO、APEC等国际场合的配合,共同应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使更广大的社会大众能从中受益,保证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共同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孟祥娟.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J].知识产权,2011(5):91-96.

[2]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王冠玺,李筱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与国家发展政策的整合[J].法学研究,2005(6):109.

[4]王志华.论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典化[J].环球法律评论,2009(6):4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