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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价值的概念

时间:2023-11-13 10:01:57

文学价值的概念

第1篇

关键词:汉语新文学;金庸研究;意义张力;金庸小说;武侠小说;国族意识

中图分类号:1207.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2)02-0081-07

面对金庸小说,无论是狂热的崇拜者还是偏激的反对者,都不会否认它在世界范围内的巨大影响。事实上,几乎所有的肯定者与否定者,都往往着眼于金庸小说的这种巨大影响力。有人曾套用“凡有井水处,即能歌柳词”的古话,比喻金庸小说的这种影响力,说是凡有华人的地方皆有金庸小说的流行。如此影响巨大的小说在发展不足百年的汉语新文学史上出现堪称奇迹。面对这样的阅读奇迹,歧见是必然的。汉语新文学的视角可以解释这些歧见产生的理论和观念背景,进而可以为弥合这种种歧见提供学术准备,重要的是可以规避意义张力对学术评判的不良影响。

一、中国现代文学史评价中的意义张力

只有特色非常明显的作品才会像金庸小说那样,造成批评意见的极大悬殊。褒之者从文学史的意义上将其推许为“一场静悄悄的文学革命”口’的成果,属于“一个伟大写作传统的复活”,认为对于20世纪的中国文学史具有典范的意义:“他真正继承并光大了文学剧变时代的本土文学传统;在一个僵硬的意识形态教条无孔不入的时代保持了文学的自由精神;在民族语文北欧化倾向严重侵蚀的情形下创造了不失时代韵味又深具中国风格和气派的白话文。”因此有人将金庸与鲁迅、沈从文、巴金等并列为20世纪中国文学大师,排列在老舍、郁达夫等之前,甚至茅盾这样的文学家还不在此列。

贬之者则认为金庸小说属于“胡编乱造”、“粗制滥造”之列,许多论者将金庸视为妖孽,斥为野狐,更有将其归为祸国殃民者:“为了赚钱,只顾趣味,不顾文学,严格说来,制造了大量文学垃圾,造成了中国文学空前的灾难。”。

无论是褒是贬,都有相当的理由。文学既是阅读与欣赏的对象,也是研究与批评的对象,因此,越是像金庸这样有影响的著名小说家,越是应该引起不同的批评和充满争议的评价。文学欣赏各有各的喜好,各有各的口味,相互之间不应该彼此勉强,甚至不应该彼此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批评都值得尊重。当然,各种批评意见能够得到怎样的以及何种程度的认同,那是另一个问题。就文学欣赏而言,对金庸小说如痴如醉的态度值得赞赏,像王朔那样宣称“实在读不下去”的说法应该同样值得尊重。就文化定性而言,好之者将金庸小说定位为极其高雅的文学建树,属于“文学史上光彩的篇章”,甚至与民族文化建设的宏大目标联系在一起,说“金庸是当代第一流的大小说家。他的出现,是中国小说史上的奇峰突起;他的作品,将永远是我们民族的一份精神财富”而另一些论者则坚持认为金庸小说就是“高级通俗小说”,是“高等文化快餐”的产品与供品,甚至说是低俗的东西,是当代文化几大俗中的代表。这些定性都不无其自身的道理。

不过,就学术研究而言,富有学理性的批评更容易得到认同。对于金庸及其小说这样已经成为汉语文化圈中的一种文化景观,成为汉语新文学史上一种文学现象的对象来说,“捧杀”和“棒杀”的心思可能很多人都会有,“捧杀”和“棒杀”言论的出现都非常自然,但“捧杀”和“棒杀”的可能性却已经接近于零。在这样的情形下,回归批评的理性,从学理层面对金庸、金庸小说及其衍生的文化和文学现象作学理性的论析,将更容易得到历史和文化的认可。

围绕着金庸的批评论争,大多都体现出上述这样的学术自觉。除了一些只谈感想好恶的“定性”式言论而外,批评言论都相当普遍地从文学史的角度展述其文学贡献,或者进行文学定位。将金庸和金庸小说与“20世纪中国文学”联系起来的文章题目,在这些批评文字中占有相当的比例。誉之者将其称为“20世纪中华文化的一个奇迹”,是“中国小说史上的奇峰突起”和“我们民族”“永远的”“精神财富”;即便是棒之者,也称其为“中国文学空前的灾难”,将金庸及其小说与宏大的历史建立起了某种必然的联系。

这种巨大的反差给学术界带来了某种尴尬。除了让学术界在外界面前的观感大受影响而外,也很容易造成内部学术认知的混乱。一方面将金庸及其作品宣布为本民族永远的精神财富,是一定时期文学史上的“奇迹”,而另一方面则将金庸及其作品理解为祸国殃民的文化灾难源体,似乎是十恶不赦的诲淫诲盗者。这样的反差不仅会导致外界对文学研究界标准混乱、任性而为的不良评价,也会让文学研究的后来者感到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形成这种巨大反差的根本要害,在于我们的研究者都习惯于从国家、民族的宏大立场审视和界定文学现象和文学作品。这正是“中国现代文学”、“中国当代文学”以及“中国文学”等概念所暗示的文化结果。如果进入具体的文学史研究,“中国现代文学”、“中国当代文学”中的“中国”所指很可能非常自然地被理解为一种空域范畴,尽管这种空域范畴仍然面临着太多的问题,例如,这些概念在通常的文学史学术操作中并未将台湾、香港和澳门等中国空域包括进去,自然也就会将海外的华文写作哪怕是非常“中国”的那一类,从学理上排除在外。更重要的问题是,在进行某些文学现象的批评和某个作家作品的评价时,当我们的思路和学术论述与“中国”现当代文学和“中国”20世纪文学联系起来之际,“中国”这个概念的空域意义往往就退居其次,而其所代表的意识形态意义会訇然凸显。这体现出讨论对象的具体性与国家民族话语的宏大性之间所具有的巨大悬殊而造成的意义张力。文学家及其作品即便其地位再突出,与国家、民族等宏大话语之间都无法构成对等的学术关系;但我们的研究者出于某种习惯将这两个地位悬殊的话语联系在一起谈论的时候,巨大的意义张力便开始起作用,国家、民族的意义就远远超出了它们的本义,比如说空域意义、种族意义,而获得了意识形态的特别色彩,甚至渗透出意识形态的话语霸权。

金庸的小说创作不过是在传统文化的深厚包装中,展演了现代人的精神体操与想象游戏,充满着娱乐的快意,拉伸着现代汉语文字的弹性及其表现力,试练并满足了文化传统沿袭下的一种阅读习惯,其成功在于一度形成了汉语文学世界的阅读中心和兴奋点,在于巨大的文化市场号召力,在于为当代文化增添了一个饶有魅力又丰富歧异的话题。所有这样的建树都应该放置在文学和文化的范畴内加以认知和评价,一旦与“中国”的国家情怀,与“中华”的民族感兴,甚至与“永久”的人类意识结合在一起,就必然面临着怪诞的变形,因为它被注入了本来就担负不起的意义的张力。只要是从“中国”现代文学或“中国”20世纪文学和文化的视角对金庸小说之类的作品进行评价,意义的

张力就会出现并引起这种怪诞的变形。所有对金庸武侠文学褒贬过度的评价,无一幸免地都在自觉不自觉地受到这种意义张力的干扰。

二、汉语新文学视角对意义张力的规避

意义的张力会在文学认知和文学评价过程中对研究对象起着某种怪异变形的作用,而使用“中国”现代文学之类的强调国族意识的概念,由于其研究对象的具体性与概念中包含的国家民族话语的宏大性之间的巨大空隙,又必然会形成这样的意义张力;何况,在特定时代培养出来的学术思维习惯,更特别容易从国家、民族、未来、永恒等宏大视角看待任何文学与文化现象。因此,面对金庸小说这样的文化特征相当明显、文学品质相当稳定的研究对象,应该设法超越这样的学术思维惯性,避开国族意识的暗示及其可能产生的意义张力。汉语新文学的视角将研究的重心由国族意识自然而然地转移到汉语成就方面,可以有效地实现这样的超越与规避。

汉语新文学是指用汉语写作的所有新文学作品,或者通过汉语运作的所有新文学现象,它最大限度地包含了习惯上表述的中国现当代文学、台港澳文学和海外华文文学的所有内容,并且自然地拆除了横亘其间的人为屏障。汉语新文学概念与其他相关概念相比较,避免了国族概念所预设的政治阈限,避免了由这种政治阈限带来的歧异与纠结,同时更规避了国族意识所必然产生的意义张力对学术评判的干扰。汉语新文学是经过空间拓展的中心概念,它本身并不意味着任何标准和品质,其中心标志是汉语的语言性质和新文学的基本素质。汉语当然不仅仅是语言,它更承载着与之相关的所有汉语文化的全部信息及其意义。当代社会文化学的知识告诉人们,一种社会文化的凝聚力主要体现在同一语言共同体的语言向心力方面,也就是说,语言是连接一定文化心理的基本要素。这就意味着,用汉语阈限原来人们习惯于认知和表述的中国现当代文学,并不会失去汉语所承载的文化信息及其意义表达的权力。其次,新文学是新文学创造者们的概念选择,它带着新文学运动的原始记忆,体现着新文化运动中形成的伟大文学传统的基本脉息。如果说“现代文学”可以而且应该体现这段文学史的时代涵括力,也就是说,必须提示研究者将所有发生于这一“现代,”时期的所有文学现象都涵括在内,就“中国”范围而言,它既包括汉语现代文学,也包括少数民族语种的现代作品,那么,“新文学”在强调与五四新文化运动密切相关的新的文学传统的同时,就可以不必对它所不能负责的其他语种的现代文学担负起学术阐述的责任,因为它毕竟只是汉语新文学,而不是中国现代文学。

在汉语新文学的意义上论述金庸及其小说,才可能避开国族意识所必然唤起的意义张力,从而在汉语文化的最一般概念和范畴的层面上分析其价值。金庸武侠小说脱胎于传统武侠文学,带着传统文化的厚度与穿透力,但无论从语言形态还是从文化观念、历史观念和人生观念等方面,都体现着新文学的文化传统和相应魅力。沿袭着武侠文学的市民文化消费的趣味特性,金庸小说在汉语新文学文化市场的拓展方面,以及在对新文学读者的阅读口味的重新开发方面,都建立了不朽的功勋。从这一角度说,刘再复对金庸小说价值的概括较为容易接受。他说金庸“真正继承并光大了文学剧变时代的本土文学传统;在一个僵硬的意识形态教条无孔不入的时代保持了文学的自由精神;在民族语文北欧化倾向严重侵蚀的情形下创造了不失时代韵味又深具中国风格和气派的白话文”,这是从语言和言语文化、从作家的创作心理和新旧新文学传统等高度,体现文学规律的内质因素,考察和评价金庸小说的较为公允之论,所切中的是汉语白话文和新文学及其传统的关键词。当然,刘再复同样没有意识到汉语新文学作为学术概念在认知和评价金庸作品方面的优势,他依然沿着“20世纪中国文学史”的既定概念评估和阐述金庸,于是仍然避免不了意义张力的干扰和侵袭,将汉语白话文的金庸风格概括为“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的崇高品质。这个典型的学术范例表明,诸如“中国现代文学”、“20世纪中国文学”这样的国族意识非常突出的学术概念,在用于具体作家作品等微观对象的评衡与分析之际,必然发挥出对于学术判断特别有害至少有碍的意义张力,从而对作家作品评价出现意识形态化的痕迹。

在汉语新文学意义上研究金庸及其小说,才可能让金庸回到他原来创作这些小说时的心理状态和文化身份,将他还原为一个文人、一个文化人、一个文学阅读机制的成功营构者、一个文化市场的成功开发者。他运用的是汉语,凭借的是新文学的构思体式和新文学的思想文化传统,同时合理地利用了传统文化中极富魅力的因素。他所有的成功和成就都不应在国族意识上作意义扩张,那样的结果势必让他成为时代的文化英雄,当他负起时代文化英雄盛名的同时,责骂与声讨必然随之而至。遗憾的是,几乎所有精彩的和杰出的金庸研究,包括对金庸小说的褒扬与贬抑,都是在“中同”现代文学或20世纪“中国”文学的概念框架下和历史语境中研究和评价金庸作品,这样的历史感是非常必要的,但国家概念所具有的天然的国族意识,其所酝酿的意义张力会自然地削弱研究与评价的学术理性的色彩,从而使得原本在学理轨道上运行的学术评价演化为意识形态色彩较浓的价值论定。这是造成金庸作品在文化意识形态意义上被过度抬高或过度贬低的根本原因。

就金庸研究而言,离开了汉语新文学或者类似的视野,就很容易落入国族意识及类似宏大语境对金庸作意义张力的推崇或贬低。在金庸研究中,有些学者确实成功地绕开了“中国”文学的价值定位,但仍难避免在民族语境下作意义张力的推贬。周宁发表于1990年代的论金庸的文章影响较为广泛,原因可能是他的视野比其他论者更为宽阔,他超越了中国的语境而将焦点锁定在金庸与全球华人的关系,他看到了“金庸和以他为代表的武侠小说在当今华人世界拥有了那么广泛的读者”,更看到了“每个读者都以个人的形式――阅读来参与这个属于全体华人的民族精神仪式”,于是得出了“金庸武侠小说是现代华人共同的神话”这样的结论。既然金庸用幻想构成的武侠世界已经是“一个相对自足的意义世界”,再将这个意义世界说成“现代华人共同的神话”就难免夸张。这样的夸张仍然与意义张力的作用有关,而这个意义张力产生于金庸及其小说这样一个具体的微观对象(无论它拥有多么巨大的读者群,其意义世界是自足的)与世界中华民族这样一个宏大概念之间的巨大落差。

即便不从国族意识及其相关语境出发,也还是比较容易落入意义张力的夸饰或苛责之中。这样的夸饰可能通过将金庸与其他具有宏大话语价值的对象相提并论而造成。鲁迅虽然与金庸同样属于具体的研究对象,但是长期以来他又被视为新文化运动和新文学创作的主要代表人物,成为中国现代文化和文学的标志性符码,在几代中国人的心目中早已经从一个作家演化为一个时代的民族文化英雄,甚至是民族精神的教父;更重要的是,鲁迅以一个非凡的思想家和深刻的社会文明批判家的姿态,为现代中国文坛和文化界贡献了无比丰厚的思想遗产,这些思想遗产长期以来已经积淀为几代中国人离不开的精神资源,他的伟大批判功绩也形成了中国现代文化的一脉重要传统。正因为鲁迅不仅仅是中国现代文化英雄,更重要的还是中国现代文化的精神资源,是现代文化传统

重要一脉的开创者,因而在与其同时及此后的所有其他文化人和文学家中,能够被擢拔出与鲁迅相提并论或构成比较者寥寥无几。同样的道理,由于鲁迅事实上已经进入了现代汉语文化的宏大语境并成为关键词之一,任何一位试图与鲁迅进行比较的研究对象因此都可能受到意义张力的扰动,故而所有的这种比较都可能显得不伦不类。于是,有的研究者将金庸与鲁迅联系起来,认为“在金庸小说中,存在着无可辩驳的深层次的鲁迅精神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对英雄人物的塑造,对个性解放要求的追求和对‘吃人’文化的批判方面”,虽然言之有理,但仍然存在着意义张力的痕迹,仍然会在人们的学术理解和学术接受方面造成挫折感。

关键是为什么要将金庸与鲁迅联系起来进行评价?这实际上因循的还是20世纪文学大师排名的思路,从整个世纪、整个中国、整个民族的宏观语境来定位金庸及其小说的影响。鲁迅显然无可争议地被视为中国现代文学最杰出的缔造者和领导者,是中国现代文化精神资源的象征,任何一个需要在中国现代文学和文化这一宏大视野中显示地位的对象,自然都需要与鲁迅建立起某种学术联系。然而,这种与宏大语境重要关键词的学术联系,必然导致意义张力的冲击,热爱金庸的研究者往往在这种意义张力的作用下反而误读了金庸。在文学的百花园中,鲁迅自鲁迅,金庸自金庸,他们用汉语写作新文学,都在各自的轨道上成为汉语新文学的写作典范,实在无须建立某种勉强的学术关系。

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那种坚持“认为金庸在‘雅’的方面也有贡献,但其贡献非常有限,他主要是在通俗文学的层面上是‘杰出小说大师’”,从而将金庸放在通俗文学的范畴内所进行的研究,虽然在文学理论观念方面的确不够新潮,但比那种试图消灭雅俗文学界限,从而把金庸甚至所有武侠小说都放置在雅文学、纯文学的意义上进行评价的方法和思路,似乎更能够维护金庸文学的特性、魅力和价值,学术评估也较容易为人接受。这就要求研究者跳出中国文学或中华文学的宏大思维框架,从白话文学和新文学建设,也就是汉语新文学的具体视角看取和评论金庸的创作。汉语新文学视角与其相应的概念相一致,有效地祛除宏大思维的引领、规约和暗示,可以让金庸这样的研究对象在独立价值的语境中展示其普遍意义,在平凡、朴素、寻常的理论中显示其非凡水准。

三、汉语新文学之于金庸研究的可能性

由于较为普遍的思维习惯的作用,由于“中国”、“中华”等概念之所指和能指的文化寓意的影响,在中国现当代文学史或20世纪中国文学史的学术平台上研究金庸,都难免受到意义张力的干扰,从而对研究对象产生过度评价的现象。金庸已经是汉语文化阅读圈中最明显地被广为接受的小说家,对他的“棒杀”显然达不到“杀”的结果,但对他的“捧杀”也很可能造成“捧坏”的情形。许多对金庸及其作品过度指责的言论其实就来自于对其意义过度拔高的反弹。有鉴于此,需要引入汉语新文学或类似的学术平台,免除国族意识的激发与暗示机制,避免不必要的意义张力的负面影响,让金庸研究和金庸小说的评价回到学术理性的格局。可以想象,这种规避了意义张力侵扰的研究对于金庸及其小说,不仅相当有益,而且相当缺乏。

汉语新文学天然地包含着文学传统和文化传统的成分,强调中国新文学传统的巨大辐射力、穿透力和影响力,但是,它的定义所面对的是其他语种的文学,是在世界性意义上对自身语言文化品格及其魅力的肯定。在这一意义上说,金庸本人对其文学的理解,乃是基于汉语新文学的概念而不是基于中国现代文学的概念。在那篇备受争议甚至因为语焉不详而令其蒙羞的讲话中,金庸所重视的正是在与世界其他语种文学相对意义上的汉语新文学:“中国近代新文学的小说,其实是和中国的文学传统相当脱节的,很难说是中国小说,无论是巴金、茅盾或鲁迅所写的,其实都是用中文写的外国小说。”他坚信,相对于“用汉字写外国的句子与文章”,“最好用真正的汉语来写中国的文学作品”。这样的说法当然过于夸张,不够公允,但他着眼于汉语文学建设,将汉语文学置于与外国语文学相比较的意义上强调其汉语语言特性,以及相应的传统凸显,这样的意图相当明确,态度也相当恳切。虽然他对中国文学传统的理解也显得较为片面,认为“武侠小说才是中国形式的小说”,包括他自己创作的现代武侠小说“继承了中国小说的传统”,但他关注的毕竟是“用真正的汉语”写作的小说,思维的中心乃在于与外国语小说的区别性中凸现汉语小说自身的魅力。

用语的不够准确并不能成为其从汉语文学而且是汉语新文学的立场界定、审视和评价小说的正当性的理由。当他将现代著名作家的小说称为“外国小说”的时候,他自己对“外国小说”的概念显然相当模糊,完全没有进行学术界定的意识。这时候,他心目中的中国小说或者汉语小说就需要在语言表述和文化传统方面与外国文风影响下的小说划清界限。他理解的中国文学传统也相当片面,实际上,当他将他所深陷其中的汉语文学表述为中国小说或中国传统影响下的小说,并且与他含糊其辞地称为“外国小说”的作品进行比照的时候,他也像他的批判者一样受到了意义张力的符咒的作用,错误地担负起了他其实无力承担的历史责任和意识形态责任。

显然,金庸的直觉是准确的,虽然他的理论表述大有问题。从汉语文学与外语文学的比照意义而言,武侠文学所具有的传统根系更深更密,汉语承载的公案小说、武侠文学确实最具有中国特色,并且与外国语言文学的同类作品比起来,其民族文化特色也最清晰。但金庸说“武侠小说才是中国形式的小说”,似乎只有武侠小说才继承了中国小说的传统,这就失之于片面和夸张。他应该将他强调的中心词始终表述为汉语小说,避开“中国小说”的表述,而且也力求避免将文学传统表述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文学传统,只仅仅理解为汉语小说的传统,则他这一番关于现代小说与武侠文学关系的论述应该说并无明显不妥。从中人们应能看出,他所致力于建构的只不过是汉语小说自身的特征与风格,而不是对国族文化传统全面负责的“中国文学”的中国作风与中国气派。

如果将金庸的文学理念在如此意义上进行展析,则能断定在汉语新文学和汉语小说的概念平台上研究金庸最为合适。汉语新文学视角之于金庸及其小说的研究因而获得了较大的学术空间和发展可能性。

从汉语新文学的视角研究金庸及其小说,能够有效地避免将具体的研究对象与国家、民族等宏大概念直接联系起来的思维方式和表述方式,从而也有效地避免这样的思维方式和表述方式所天然地带来的意义张力对于学术表述的影响。与此同时,研究者的思路会很自然地调适到与金庸的观察点相接近的学术焦点之上,那就是在相对于外国语文学的意义上去看武侠文学的特性和价值。当人们将武侠文学和金庸小说放在与外国语文学相对的意义上进行考察的时候,人们一般不会再去计较它们与所谓精英文学或者纯文学、雅文学之间的复杂关系,甚至不会在历史的纵向发展面上过多地纠缠文学的雅与俗的问题。

从对于研究对象进行学术分析的理论角度来看,区分文学的雅与俗,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相当有效。严家炎虽然一直高评金庸小说的创作成就,但他从来都趋向于从雅与俗相对应的意义来

理解金庸及其小说,只不过认为金庸的创作“超越了”雅俗文学的一般传统,达到了“雅俗共赏的理想境界”,而文学的雅俗对峙则是基本的文化格局,甚至是文学发展的内在动力。于是,比起那种为了抬高金庸及其武侠文学地位而矢口否认文学雅、俗区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甚至有意贬雅文学而褒俗文学的偏激倾向来,这种研究思路显然更富有学术理性的精神。另一方面,雅俗文学都是在十分相对的意义上分别言说并且仍然难以说清楚的对象,两者之间的区分很难有清晰的理论厘定。因此,那种关于泯却雅俗之争甚至模糊雅俗之分的学术呼唤也不是没有道理,当雅俗之争或雅俗之分退隐之后,金庸这样的文学其文学史地位的取得就会顺理成章,同时更容易贴近文学历史的真实。

诚如严家炎所清晰地指出的那样,既然“20世纪中国文学”中充满着雅俗对峙的情形,甚至这样的对峙成为文学发展的内在动力,那么,从20世纪中国文学和中国现代文学的视角进行具体的写作现象研究,往往就很难绕开雅俗之争或雅俗之分的问题。只有从面对世界文学以及外国语文学的汉语新文学出发,才可能真正将汉语所写的白话文学当作一个整体来对待,而不是先分出它们的雅俗品性,金庸研究和整个现代文学研究才可能淡忘甚至免除文学的雅俗计较。特别是面对其他语种的文学,雅俗的计较常常成为不可能。林纾在清末翻译的外国小说较多地属于通俗文学,但他在哺育和影响一代中国现代文学家的过程中,人们并没有将这些作品当作通俗文学。汉语小说和汉语新文学在面对外国语文学的时候,也自然无需一定要在内部先人为地强行区分出雅俗类别来。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金庸关于用汉语写作中国小说的论述就显得特别难能可贵。

从汉语新文学的视角看金庸小说,会有更加充足的理由让人们认知这代表着一种经典的完成,并以他独特的“金益求精”使金庸小说从“流行经典”走向“历史经典”。金庸的武侠小说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根底,所传达的是汉语小说语言的精湛和叙事的特性。它所用的语言基本蜕脱了传统文言小说甚至旧体白话小说的痕迹,以异常的纯熟和精美,成功地参与了现代汉语白话文的规范建构。它塑造的人物以其全部的生动性显示出汉语表现力的强健,它叙述的故事演绎着汉语文化世界的深秘幽微和非同凡响。同时它的思想精神又充盈着现代气息,即便是在类似神话的世界也带有“人的文学”的浓厚色彩。因此,仅用小说作为典型的汉语新文学创作,是汉语新文学创作中足以与世界其他语言文学进行对话甚至进行竞争的文学典范。

在这样的描述中,每一个方面都可以展开丰富而详密的论证,都可以通向切实而精深的研究。金庸及其小说研究在汉语新文学的概念平台上有许多待写的文章,因而也就意味着有非常广阔的学术可能性。在汉语新文学的学术世界,人们可以解除强加给金庸及其作品的意义张力的束缚与缠饰,可以在真正面对世界文学的意义上直面仅用作品的“地方色彩”和汉语品性,可以领悟到汉语小说对世界文学作出自己贡献的另一种可能性,从而在一种新的视点上进一步理解中国文学之于世界文学的关系。

除此以外,尚需要考察金庸在溢出中国版图的整个汉语新文学范畴内的文学影响,也需要考察汉语新文学世界中金庸创作所起到的凝聚作用和整合功能。如果说金庸不是中国现代文学语境中最方便的话题,则一定是汉语新文学语境中最合适的话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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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关键词】社会科学客观性;价值判断;价值中立;理想典型

马克斯・韦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社会理论家,也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社会学创立以来最伟大的社会学家之一,公认的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被西方认为是社会学领域的巨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的著作《社会科学方法论》开创了比较社会学、理解社会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对当代社会科学思想做出了巨大贡献,堪称社会科学领域史料性著作。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一文主要讨论了什么是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真理的客观性意味着什么等问题,本文主要对韦伯社会客观性进行探析,并尝试对社会客观性的含义归纳概括出较明确的答案。

一、社会科学客观性与自然科学客观性的比较

韦伯对社会科学客观性的探索主要是在社会科学客观性与自然科学客观性比较的基础上形成的。他的比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规律的有限性

自然科学起源于人类对未知世界的探索,是在对自然规律的发掘总结中发展

起来的。然而规律是对现实的某个或某些有限部分的理解,自然规律认识对象是有限的,人类认识自然规律的能力也是有限的,而且无论是归纳的方法还是演绎推理的逻辑所得到的的结论都是有限的,归纳方法、演绎方法各有其局限性,人类认识自然规律的方法也是有限的。因而马克斯・韦伯认为不能把规律作为科学唯一“根本的东西”。

(二)规律的价值性

对于精密的自然科学来说,规律越是普遍有效就越重要,而对历史现象的前提条件的认识来说,最普遍的规律由于内容最空洞,所以通常也是最没有价值的。韦伯认为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并不是对社会现实的认识,而是认识社会现实的工具;关于社会科学的认识,如果不是在个别的关系中建立在个性的生活现实基础上是没有意义的。

(三)社会科学的易变性

韦伯把自立于认识生命现象的文化意义的那些学科称之为文化科学,文化科学是狭义上的社会科学。他认为文化科学认识关注的现实和具有文化意义的事件,无论如何间接都是受主观前提制约的,那些价值理念是主观的,文化问题的范围是经常变化的,用来观察和考察它的理论、方法也经常变化。而自然科学往往是对客观世界特别是自然事物的反映,尽管客观世界处在绝对运动中,某个或者某种自然事物的特征、特性、功能等因素是相对不变的,不受主观限制的。

因此,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与自然科学的客观性是有差异的,自然科学追求的最高目标就是获得规律,只有合规律的才可能是科学上本质性的东西,自然科学的普遍概念反映的是对象的共性或可重复性;而社会科学的普遍概念反映的则是个性或不可重复性。社会科学当然也可以有共性概念,但社会科学的共同概念是价值的复合体。

二、价值判断与经验知识

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意味着从现实世界的无限中做选择,那么选择的标准是什么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韦伯首先对价值判断与经验知识做了严格区分,重点说明不可能从经验知识中推论价值判断,正是这种区别才导致了客观性问题的出现。

(一)经验知识的有效性不能决定社会科学的客观性

关于经验知识的特性,韦伯说道,“一切经验知识的客观有效性都是并且仅仅是按照范畴整理给定的现实;这些范畴在特殊的意义上是主观的,即表现我们认识的前提条件的,受唯有经验知识才能给予我们的那种真理的价值的前提条件的制约。”在社会科学领域,经验知识归根到底都是依据那些唯一赋予它们认识价值的价值理念安排的,但不能因此说社会科学在经验上的有效性决定了社会科学认识的客观性。把经验的东西还原为规律被视为科学工作的理想目的的意义,对文化事件进行客观研究是没有意义的。

(二)经验知识的变动性不能决定社会科学的任务

尽管经验知识获得意义所根据的具体观点是不断变化的,价值关系的具体形态是变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科学的真正任务是追逐和构思新的观点和概念,相科学应服务于具体历史联系的文化意义,概念、概念批判都是为了这个目的,在社会科学领域,“材料专业户”和“意义专业户”都是片面的。

通过研究价值判断与经验知识的关系,韦伯得到这样的结论: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经验材料总是与那些唯一使它们值得认识的价值观相联系,社会科学的主要目标与自然科学追求普遍适用的规律与经验知识的目标不同,社会科学的选择取向是文化价值或文化意义的价值。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与经验知识、价值密切相关,经验知识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但经验知识受价值前提条件的制约,不能根据其有效性来决定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社会科学的独特性就在于,它提供的既不是经验实在,也不是经验实在的模写,而是以一种有效的方式对经验实在进行分析整理的概念和判断。

三、理想典型与价值判断

与自然科学的“规律” 概念相对应,他提出了作为社会科学工具的概念“理想典型”,理想典型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概念。韦伯对社会科学客观性做了简单的论述后,关于如何做到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指出这就需要使用“理想典型”这一工具。

(一)理想典型的含义

韦伯在书中是以抽象的经济理论为例,对理想典型进行了解释,理想典型不是假设但要为假设的形成指明方向;它不是对现实的描述,但要为描述提供清晰的表达手段。依据对韦伯理想典型的理解,笔者认为理想典型的内涵在于它是从经验给定的事实提取出设想的因素,综合成为一个自身无矛盾的理想画卷,抽象地描述和说明现象的理念,是用以系统地说明个体性、衡量和比较现实的纯逻辑的辅助手段。

(二)理想典型的功能、目的

理想典型在本质上是为了衡量和系统地说明个体性,理想典型是比较和衡量现实的概念手段,其功能在于借助它,通过运用客观可能性的范畴,来构思各种联系,依据现实定向的、受训练的想象力对理想判断作出判断。理想典型形成的目的,就是在任何地方都能认清楚意识到它是文化现象的特性。

要补充说明的是理想典型、类概念与集合概念三者是容易混淆的,但韦伯强调理想典型绝不是类概念或集合概念,他以统计学为例,认为类概念是对经验现象共同特征的简单概括,没有一个类概念自身具有理想典型的性质,历史联系越是在概念上得到塑造,概念、集合概念就越带有理想典型的特征。理想典型不是合乎类的东西,而是文化现象的特性。

(三)价值与理想典型

价值只有作为理想典型,才可能被赋予明确的意义。理想典型具有很高的体系性价值,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它与价值判断的关系并非紧密相连的。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要先说一下作为实践意义上的理想典型,即模范典型。“这些理念不再是纯逻辑的辅助手段,不再是用来对现实进行比较性衡量的概念,而是对它作出评价性判断由以出发的理想,它不再涉及经验事实与价值发生关系的纯理论过程,所呈现的是个人的认识,而不是一个理想典型的概念形成。”因此,理想典型与模范典型是不能混同的,理想典型是某种对评价性判断完全不感兴趣的东西,除了纯逻辑的完善之外,与其他任何完善都不相干。

综上,理想典型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概念手段具有比较和衡量现实的功能,人们可以通过理想典型的建构,对社会历史的特殊事件或特殊现象进行理解和作出解释。对价值判断和理想典型的探讨,可以得知对有意义的人类行为的终极要素所做的任何有思想的探索,都首先是与目的、手段密切相关的,我们所希求某种东西,要么是由于它自己的价值,要么是把它看做服务于最终希求东西的手段。

四、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

(一)韦伯的价值中立

韦伯认为社会科学客观性与自然科学客观性不同,因为社会科学不可避免地与价值相联系,但不能因而否定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为了维护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他提出“价值中立”的思想,他以经济学为例指出人们各自有其自身价值尺度或价值标准,即使是对同一社会现象的价值判断也是因人而异的。为了消除人们主观情感和价值偏见在社会研究中的不利作用,维护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韦伯强调要以价值中立的态度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祛除基于个人主观好恶的价值判断,从人类社会的价值取向做出科学判断。

(二)韦伯价值中立的继承与发展

韦伯所处时代社会科学仍处于意识形态的束缚下,社会科学研究充斥着政治、道德、宗教的影响。由于对这种情况的不满,他提出了价值中立思想,不过价值中立思想并非韦伯首创,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和新康德主义哲学都有提出价值与科学的学说。逻辑实证主义通过对自然科学的研究,提出了可证实性原则,他们认为价值判断是一种没有真假意义的陈述,不可能得到理性的辩护和证明,主张将价值判断或价值知识逐出哲学领域;而新康德主义哲学则认为社会科学本质上是一门价值科学,通过价值联系可以揭示和阐明社会历史领域中各种现象和事件的意义。在二者各执一词的背景之下,韦伯采取了折中的立场,既从逻辑实证主义那里继承了价值中立的思想,同时又从新康德主义那里采纳了价值联系的主张。

(三)价值中立与伪价值中立

与价值中立相应的是伪价值中立,伪价值中立就是在消除所有实际价值判断的表面下,让事实说话或让经验说话,以“价值中立”的名义不允许社会科学出现价值判断或道德评判,认为绝对正确的价值判断是可以从经验科学理论中推导出来的。韦伯反对伪价值中立在社会科学中把价值判断排除出去,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一个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世界,对社会现象或事件的价值作出科学的、客观的评价,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社会科学家能够基于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和价值标准作出价值判断或评价,应当规避的是个人的价值追求和价值标准,而不是作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价值问题和价值判断。

五、结语

综上所述,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客观性探索为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方向和方法,关于社会科学客观性有很多定义,本文着重单从它的特征方面来说明社会客观性的内涵。社会科学客观性不同于自然科学纯粹的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从自然界获得的规律性,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不是社会现实的直接反映,也不是社会现实的模写,其特殊性在于社会科学的“主观性”,它的客观性不是与主观性相对立的,而是对立统一的,它的客观性依赖于人的价值判断,社会科学研究应始终坚持价值中立的判断标准,是符合人类社会价值取向的中立,而不是个人的价值追求和标准。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 小学;数学;概念教学;育人价值;过程结构

概念是小学数学课程的教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如何能够高效的进行概念教学,并且挖掘其中的育人价值,这是非常值得探究的一个问题。针对小学数学课程中的概念教学方法的选择很重要,对于教学的过程结构也应当有更加合理的设置。教师要选取更符合小学生认知水平以及接受能力的教学方式,并且要突出概念教学的重点。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够保障学生对于概念有更好的理解与吸收,并且更好的发挥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

一、小学数学概念的基本特征

在探讨如何更好的发挥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并且更为合理的进行概念教学的过程结构设计前,我们首先很有必要探讨小学数学概念的基本特征。这将会让我们找到更多更富针对性的教学方案与教学模式,在有效的教学过程中来保障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与吸收,并且充分发挥概念教学的育人功效。小学阶段的数学知识很多都是生活中的常识,不少知识点都和学生的日常生活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这是一个很好的教学基础,也是教师应当有效把握的一个教学方向。教师可以以日常生活为出发点来更灵活的进行教学过程的设计,可以将概念充分融入到生活场景中来辅助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与吸收。这才是更有针对性的教学策略,并且能够更有效的让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得以体现。

小学数学概念的基本特征可以主要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课本中的很多概念常常具有某些自然概念的痕迹,并且,针对儿童的认知特征,会经过某种改造,以适应儿童的学习、掌握与运用。其次,小学数学概念在组织上具有系统性的特征,这是由数学自身的自然结构的精确性所决定的。再次,不少知识点往往是通过大量的直观材料,在引导学生进行充分的操作、观察、分类等感知活动的基础上来构建数学概念的。最后,往往以图画或语言文字为主,以描述的方式来呈现概念。这些都是小学数学中概念的一些基本特征,对于这些特征的有效分析将能够让教师进一步明确教学方向。同时,教师也应当在此基础上进行更为合理的教学过程的组织与设计,这样才能够提升教学效率,并且让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有效得以发挥。

二、对于学生思维灵活性的培养

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可以体现在很多方向,首先,合理的进行概念教学的渗透对于学生思维灵活性的培养将会起到极大的推动。小学数学中的很多概念间往往有着非常直观的联系,知识点间的关联与共通也体现的十分明显。在这样的基础上,必须学生有灵活的思维才能够对于这些相关概念有更好的辨析,并且能够更有效的实现概念间的共通。教师在实际教学中可以充分利用知识点间的这种特征,可以透过一些知识的串讲或者知识点间的比较来有意识的培养学生的灵活思维,这才是概念教学育人价值的一种有效体现。

比如,学完大于号和小于号后,教师可以请同学们把60、108、38、10、61这些数用大一些、小一些、大得多、小得多等来描述它们之间的大小关系,再分别用“<”、“>”来表示它们从小到大、从大到小的顺序。这个过程将会很好的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并且能够有效促进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与吸收。概念教学中能否充分发挥概念的育人功效,这关键在于教师的教学观念是否更新,是否鼓励学生多角度、全方位、灵活地思考问题,是否注意培养学生的数学意识,是否注重知识在生活中的灵活运用。教师要有意识的注意这些教学要点,并且要给学生创设更好的教学氛围,这样才能够让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更好的得以体现。

三、对于学生思维深刻性的培养

培养学生思维的深刻性在数学课程的教学中非常重要,这也是学生综合数学素养的一个重要取决因素。灵活的进行概念教学的组织与设计,这对于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同样会起到帮助,这也是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的一种体现。小学数学中讲到的很多概念不仅关联性十分明显,不少概念还有值得挖掘与探究的空间。教师要透过有效的教学启发来让学生有效的思考相关问题,尤其是要引导学生挖掘概念中隐藏的一些知识点。这不仅能够促进学生对于概念有更为全面与深入的认知,这也会很好的培养学生思维的深刻性,这才是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的体现。

比如,对于几何初步知识的教学,教师不仅要让学生能够认识标准图形,还要注意引导学生从图形的多种方位上加以认识,着力进行变式练习。当学完对长方形、正方形的认识后,为了使学生对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更加彻底,可让学生练习从不同的图形中挑出长方形和正方形来。如果学生不能正确地从这些图形中挑出来,那就是被图形的表象所迷惑。教师经常设计这样的练习,学生就能透过现象抓住本质,这种能力反映出来的就是思维的深刻性。由此不难看出,合理的进行概念教学的创设,这不仅能够极大的深化学生对于知识点的理解与认知,这也是对于学生思维能力的一种培养与塑造,这对于学生今后的数学学习将会起到很大的推动。

总之,小学数学概念的教学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教学切入点,合理的进行教学模式的设计不仅能够提升概念教学的成效,这也能够让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充分得以体现。教师要善于在概念教学中锻炼学生思维的灵活性与深刻性,要让学生能够灵活的理解与应用各种不同的概念,并且能够透过事物表象看到事情的实质。这才是学生从概念的学习中获取的收获,这也是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的一种直观体现。

【参考文献】

[1]赵萍.数学概念教学别搞错了方向[J].湖南教育(下). 2010(02)

[2]任云云.浅谈小学数学概念教学的引入[J].小学教学参考. 2010(02)

[3]叶菁.巧用“多媒体”优化小学数学概念教学[J].新课程学习(基础教育). 2010(01)

[4]吴绪蓉.巧用反例,让数学概念教学彰显活力[J].陕西教育(教学版). 2009(Z2)

第4篇

关键词:瓦托夫斯基;科学道德;规范

Abstract: According to Mar W.Wartofskky,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i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understanding of science.This artile,through interpretation and elaboration of concepts and concetual frames involved,and a theoretical study of the ethics of science,attempts to research into the ethics of science as part of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Key Words:Marx W.Wartofsky;ethics of science;discipline

跨入21世纪,科学道德的议题愈来愈受人们关注。科学道德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其现实情况和意义,人们已有浓厚的感受和切身体会。这里,我们则是想从理论研究的角度上,作一番较为深入的讨论。

我们的讨论,想从瓦托夫斯基的科学哲学思想谈起。

M.W.瓦托夫斯基是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在科学哲学领域造诣极深。他对18世纪的法国哲学、19世纪的德国哲学和当代的科学哲学,都有很深入的研究。他的关于知觉、美学和创造性艺术的哲学、医学方法与伦理的哲学、政治与道德哲学等研究成果,闻名于世。作为世界著名的科学哲学家,瓦托夫斯基是一位科学的实在论者,他不仅精通马克思、费尔巴哈和黑格尔的学说,也熟悉亨普尔、波普尔、拉卡托斯基等人的工作,他与著名哲学家R.S.科恩合编的、收集了当代著名科学哲学家重要论著的数十卷《波士顿科学哲学研究》文集,在国际哲学界有重大影响。他的《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伦敦),是科学哲学的重要名著。这部著作和他的论文集《模型——表象与科学的理解》(波士顿)充分阐述了他的科学哲学思想和观点。围绕我们这篇文章所讨论的议题,这里首先引录他的一段论述:

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结尾处,康德总结道:“人类理性的法则……具有两个对象,即自然和自由,因此人类理性的法则不仅包括自然法则,而且包括道德法则。这两种法则最初表现为两个不同的体系,但最终却归结为一个哲学体系。自然哲学探讨的全是是什么的问题,而道德哲学则探讨应该怎样的问题。”关于科学知识与道德知识之间的关系的这种经典表述立即就显示出对事实和价值标准的区分,而使这两者统一起来的计划方案便构成了科学思想史的基础。[1]

在今天人们的心目中,“科学道德”本身就是一个概念——一个并不需要加以“解构”就可爽快地理解和接受的概念。但在这些哲学大师的笔下,却有很明显的“科学知识”和“道德知识”的不同提法;并且各有法则、体系;有两者的统一和最终归结。这并不是没有道理,而是有道理且十分重要。瓦托夫斯基将此看成是“经典表述”,他说,康德把它们当作两样是“实在”的或客观的世界而对立起来,并用他严格的理性主义的全部力量去分析这两种知识的状况以及可以把这两种知识结合起来的观念。为什么康德要把这两种知识“对立起来”又“结合起来”呢?这是值得人们深思的。实际上,这也是康德所要做的事,并且是用他严格的理性主义的全部力量去做的事。康德的这种哲学分析方法给后人留下了深刻的启迪,拿瓦托夫斯基本人来说,就上述之题他的展开论述也是先作区分后作统一,不过他把那两个概念转换为“事实”和“价值标准”了。他说:事实与价值标准这两个“世界”的分离提出了

诸如科学在道德方面的中立性、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对价值标准的科学研究的可能性这样一些问题;事实和价值这两者的综合则提出有关“是”和“应该”的关系以及我们所说的价值的确切含义等更尖锐的问题。

把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作为科学哲学导论进行阐述,可以清晰地表明瓦托夫斯基的哲学倾向。瓦托夫斯基把哲学看作是“表述和分析各种概念,对存在的原理及存在物的起源和结构进行批判性、系统性探究的事业”[2],是“对科学的概念和概念框架进行系统研究的事业”。[3]我们知道,瓦托夫斯基的哲学思想,有个十分显著的特点,那就是特别注重概念和概念框架,他阐述自己的哲学思想和方法,基本上都是从最根本的概念谈起的,深入浅出,逐级展开,论证严密,其论述风格在哲学名著中是独树一格的。同样地,这位哲学家在阐述他的科学、科学哲学思想时,也是从概念和概念框架人手的,不过在这里他特别借助“理解”这个词。“理解”是现代西方哲学惯用的一个词,它可以用来说明许多东西;实际上中国很早也用此词,《宋史》四三三林光朝传曰:“未尝著书,惟口授学者,使之心通理解。”从道理上了解称理解。瓦托夫斯基说:“需要理解科学,这种需要就存在于我们希望有一种人道主义的文化,有一个自由和文明的社会的心愿之中。这对于科学家和非科学家都是一种同样重大的需要。”[4]并且,他还指出,理解科学有两种主要方式,一种是对科学本身的研究所达到的理解;另一种则是从科学与常识的联系中理解科学。瓦托夫斯基把这后一种理解当作科学哲学的对象,把科学哲学事业的任务规定为科学概念和科学的概念框架的系统研究。主张将概念和概念框架作为科学理解的工具,是科学家用以对他所探索的世界做出理解的方法,所以可以把科学哲学描绘成是一种“理解科学理解的事业”。这种从科学与常识的联系中理解科学的方式,导致了发现科学与人文学的共同根源,并且体验到科学哲学是科学和人文学之间的桥梁。这样的科学哲学思想,的确别出心裁,独具慧眼。

引述瓦托夫斯基科学哲学的基本思想,为的是要将本文开头时所提出的关于科学道德的议题深入展开。经验和事实告诉我们。在人们的知识活动中,总想把我们在此处获得的知识与彼处获得的知识结合起来,“可是没有理论思维,人们就是两件自然界的事实也不能联系起来,或者对二者之间所存在的联系都不能了解。”[5]存在一种“系统感和”对于我们思维的明晰性和统一性的要求,科学训练和实践加强了“系统感和”这一要求。于是,当科学家正视出现在科学概念框架中的哲学问题时,他便产生出为了概念的明晰性和体系的一致性而进行哲学分析的强烈愿望。那么,科学、道德,是两个概念,而作为一个概念的“科学道德”,人们怎样看待它呢?我们的回答是:存在着科学道德这样一种“系统感和”;人们的思维有这种统一性的要求,在“科学道德”中把“科学”、“道德”区分开来就会出现“不严密的裂缝”,这“在美学上和在智力上都是令人不愉快的”[6];“科学道德”作为自身完整的一个概念也能体现思维的明晰性。在这里,我们的观点与瓦托夫斯基是一致的。为了进一步论述,有必要籍助于“价值标准”这个概念。前已说过,康德关于科学知识与道德知识之间的那种经典性表述显示出对事实和价值标准的区分,而关于事实和价值的各种不同主张是属于伦理学和美学这些哲学分析学科的研究内容。瓦托夫斯基认为,只有这种分析才能使关于一门价值科学的谈论变得有意义或无意义。这些都与科学哲学密切相关。事物就是事物,而事物在受到评价时,是要讲究标准的。哲学学科中最困难、最严谨的领域之一就是价值标准理论。我们再回到科学上来。科学中表现出什么样的价值标准呢?为了说明问题,有必要阐述一下罗伯特.K.默顿关于科学的“精神气质”的经典表述。默顿写道,“科学的精神气质就是那种据认为对科学家具有的约束力的价值标准和规范的不自然地调整的结合。规范是以规定、禁止、偏好和非可的形式来表达的。它们被制度的价值标准所合法化。这些强制性规定靠格言和榜样来传达且被法令所加强,并不同程度地被科学家内在化了,因而构成了科学家的科学良心,或如果人们偏爱后来的术语,那就是科学家的超我。虽然科学的精神气质至今尚未被编纂成典,但都是可以从科学家的表现在应用和习惯中、在无数的论述科学精神的著述中和在直接针对违反这种精神气质所表现出的道德义愤中的道德一致推导出来的。”[7]可以发觉,瓦托夫斯基引用默顿的这段话,是十分巧妙地想用规范和价值标准来对科学道德作理论阐述的。显然,这样做是贴切而又合情合理的。规范即标准、法式。瓦托夫斯基指出,诸如真理、一致性和证实这些科学规范本身也许就是深刻的人类职责的高度凝炼的反映。这是一个十分有见地的思想。这种思想借助规范这个杠杆,将问题的研究往“深刻”、“高度”上推进。提供的论据是这类规范具有普遍性这种特性,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学本身所体现出的科学的过程和科学的理性。就具有科学的价值。科学的价值在于求真,在于它的真理性,而规范与真理性是密切相关的。真理与真理的表述本身就需要规范,因而规范在科学内是起作用的。那么,这样会不会出现悖论呢?一方面,科学是无止境的前沿,科学没有终极的真理,它是认识真理和获取知识的探索过程,不为传统观念和已有的知识所束缚;而另一方面,它又需要规范,并且会产生出新的规范。我们知道,任何规范一旦产生,它在一定程度上就具有约束力,对自由度就有所限制(而这种约束力、限制又是必要的),这与科学活动的解放思想、自由探索会不会产生矛盾?我们认为,勿可置疑,科学成果的获得,有由规范所致的,也有由非规范所致的。规范之所以成为规范,在于它有效力。对于科学来说,科学活动本身向来就存在着有序与无序、正常与反常、偶然与必然、遵循逻辑规则与另辟新径等等不同的进行方式,但只要科学活动向更深入的程度进行,它就会有运转的轨迹,这道理如同有存在就会有存在的方式一样,于是本身就有适应自身存在和运转的规范的要求。这种规范的出现和遵循有关的规范是件好事,它的效力是保障和促使科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打破模式创立模式,增强整合、调节、转换的功能,规范所具有的活力得到激发,更有利于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因此,科学需要规范;规范也是科学活动深入进行的产物。科学伦理学和科学美学就是要考虑科学活动是怎样产生出行为规范和价值规范的。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的形成是与科学实践的本质相联系的,而它又成为科学实践能得到健康发展的保证,随着科学的发展,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也不断发展和完善。作为理性活动的指导,科学与伦理学具有共同的渊源和共同的利益。科学本身的发展和伦理学的追求,殊途同归地引出了科学道德。科学作为一项人类活动倡导科学道德,实际上就是科学的最高成就之一。对科学道德的这种理解,就是达到对科学的人文理解,也是对科学的哲学理解。

综上所述,瓦托夫斯基用科学、事实、价值、价值标准、系统感和、规范、理解等一系列概念和概念框架,系统深刻地将科学知识和道德知识统一起来,科学道德成了科学思想的重要概念,并且也是科学哲学的一种概念基础。这样,我们把科学道德作为科学哲学的一个重要内容来研究和讨论,而科学哲学本身和概念基础则为科学道德作了顺理成章的人文学阐述。科学哲学中有许许多多的思想和概念可阐述科学道德,但在本文中我们是紧紧抓住规范这个概念来展开论述的。规范概念一旦介入科学领域,必然导致科学道德概念的出现,科学道德是科学规范的应有之义。再从社会效益来看,倡导科学道德,不仅“在提高全世界科学家的社会良心方面”[8],而且在运用科学为人类创造财富、谋利益方面,都十分重要。科学在社会中存在,科学在社会中发展,科学又要应用于社会,科学与社会关系密切。倡导科学道德可净化科学环境,使科学得到健康地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道德亦是科学本身发展的必须。此外,如果把科学作为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看的话,我们知道,文化的核心是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在文化中,科学(包括科学道德)的含量愈高,文化的先进性就愈显著,所以,在我国,沿着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迈进也应大力倡导科学道德。

科学道德既是科学价值的美学追求,又是与人的社会活动密切相联。人生活在社会中,人的科学活动也是在社会中进行的,因而科学道德的理论探讨与科学道德在社会中的实施,相辅相成,高度统一。举个例子。今年4月,福建科技界人士在福州召开“科学道德学术研讨会”,会后发出一份倡议书,向科技界提出倡议[9]:1、用诚实的劳动去创造世界,开拓未来。人类曾经用汗水和机器创造了新文明;今天又用信息和创意使文明再上一个新台阶。这里面都需要劳动,并且我们提倡的是诚实的劳动。不管是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诚实的劳动才是光荣的。我们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反对胡编乱造,反对瞒天过海,反对剽窃抄袭。学问高低各不一,品行端正是真人。2、用敬业奉献的精神,辛勤地耕耘华夏文化这块肥田沃土。作为21世纪的中国科技界学人,我们愿为继承和发扬这种敬业的精神而感到骄傲并作出努力。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这是我们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的坚强脊梁,在这根脊梁中,有着敬业奉献的健康精髓,它是民族精神不朽的底气。今天,立志于向科学进军的中华学人要修炼出这种底气,这也是我们的志气。3、遵纪和守信。跨入21世纪,特别是中国加入了WTO,我们必须遵照国际制定的游戏规则办事。爱国主义精神和国际主义精神在科技界学人身上,是统一的。任何的学术失正、科学上的不道德,其所带来的祸害绝不单单是个人的名利得失,而是关系到科学共同体的存亡。我们要以高尚的学术风范和行为,维护我们学术共同体的声誉,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4、用真功夫,做真学问,摈弃浮躁,匡正学风,脚踏实地搞事业。齐心协力营造和珍惜学术自由的氛围,加强学术批评,反对污篾谩骂。坚定学术界自己独有的价值取向和坚持科学道德标准,深化体制改革,极大地繁荣中国的学术事业。5、求真务实,严于律己,宽于待人。科学的本质这于求真,科学以探求真理为目的,以探求真理为己任,科学工作者最重要的品格就是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本性在于创新。我们倡导用宽广、宽容的胸怀,努力培养和提携青年一代,鼓励、支持和勇于进行创新,将求真、务实、创新、协作的职业道德,将严格、严密、严肃的作风发扬光大。

虽是短短的5条,但仔细地琢磨它,人们显然会体会到:科学道德是科学活动本身最高成就的一种,它的产生和存在是科学活动的必然;在一个需要规范的世界里,科学同样需要科学规范;倡导科学道德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它的科学自身的结构美和人的心灵美高度统一,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力量;具有价值的东西往往是由于它受到评价,有些东西是只要它存在就有价值,有些东西只有它受到评价时才显现出价值,科学道德是到了它只要存在、或它存在了又受到评价,都有价值的时候了,人们的确要万分珍惜它。

参考文献

[1] [2][3][4][6][7](美) M.W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M].范岱年等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 569,Ⅱ,Ⅱ,4,13,581-582.

[5]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于光远等译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62.

第5篇

关键词:瓦托夫斯基;科学道德;规范

abstract: according to mar w.wartofskky,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i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understanding of science.this artile,through interpretation and elaboration of concepts and concetual frames involved,and a theoretical study of the ethics of science,attempts to research into the ethics of science as part of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key words:marx w.wartofsky;ethics of science;discipline

跨入21世纪,科学道德的议题愈来愈受人们关注。科学道德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其现实情况和意义,人们已有浓厚的感受和切身体会。这里,我们则是想从理论研究的角度上,作一番较为深入的讨论。

我们的讨论,想从瓦托夫斯基的科学哲学思想谈起。

m.w.瓦托夫斯基是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在科学哲学领域造诣极深。他对18世纪的法国哲学、19世纪的德国哲学和当代的科学哲学,都有很深入的研究。他的关于知觉、美学和创造性艺术的哲学、医学方法与伦理的哲学、政治与道德哲学等研究成果,闻名于世。作为世界著名的科学哲学家,瓦托夫斯基是一位科学的实在论者,他不仅精通马克思、费尔巴哈和黑格尔的学说,也熟悉亨普尔、波普尔、拉卡托斯基等人的工作,他与著名哲学家r.s.科恩合编的、收集了当代著名科学哲学家重要论著的数十卷《波士顿科学哲学研究》文集,在国际哲学界有重大影响。他的《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伦敦),是科学哲学的重要名著。这部著作和他的论文集《模型——表象与科学的理解》(波士顿)充分阐述了他的科学哲学思想和观点。围绕我们这篇文章所讨论的议题,这里首先引录他的一段论述:

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结尾处,康德总结道:“人类理性的法则……具有两个对象,即自然和自由,因此人类理性的法则不仅包括自然法则,而且包括道德法则。这两种法则最初表现为两个不同的体系,但最终却归结为一个哲学体系。自然哲学探讨的全是是什么的问题,而道德哲学则探讨应该怎样的问题。”关于科学知识与道德知识之间的关系的这种经典表述立即就显示出对事实和价值标准的区分,而使这两者统一起来的计划方案便构成了科学思想史的基础。[1]

在今天人们的心目中,“科学道德”本身就是一个概念——一个并不需要加以“解构”就可爽快地理解和接受的概念。但在这些哲学大师的笔下,却有很明显的“科学知识”和“道德知识”的不同提法;并且各有法则、体系;有两者的统一和最终归结。这并不是没有道理,而是有道理且十分重要。瓦托夫斯基将此看成是“经典表述”,他说,康德把它们当作两样是“实在”的或客观的世界而对立起来,并用他严格的理性主义的全部力量去分析这两种知识的状况以及可以把这两种知识结合起来的观念。为什么康德要把这两种知识“对立起来”又“结合起来”呢?这是值得人们深思的。实际上,这也是康德所要做的事,并且是用他严格的理性主义的全部力量去做的事。康德的这种哲学分析方法给后人留下了深刻的启迪,拿瓦托夫斯基本人来说,就上述之题他的展开论述也是先作区分后作统一,不过他把那两个概念转换为“事实”和“价值标准”了。他说:事实与价值标准这两个“世界”的分离提出了

诸如科学在道德方面的中立性、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对价值标准的科学研究的可能性这样一些问题;事实和价值这两者的综合则提出有关“是”和“应该”的关系以及我们所说的价值的确切含义等更尖锐的问题。

把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作为科学哲学导论进行阐述,可以清晰地表明瓦托夫斯基的哲学倾向。瓦托夫斯基把哲学看作是“表述和分析各种概念,对存在的原理及存在物的起源和结构进行批判性、系统性探究的事业”[2],是“对科学的概念和概念框架进行系统研究的事业”。[3]我们知道,瓦托夫斯基的哲学思想,有个十分显著的特点,那就是特别注重概念和概念框架,他阐述自己的哲学思想和方法,基本上都是从最根本的概念谈起的,深入浅出,逐级展开,论证严密,其论述风格在哲学名著中是独树一格的。同样地,这位哲学家在阐述他的科学、科学哲学思想时,也是从概念和概念框架人手的,不过在这里他特别借助“理解”这个词。“理解”是现代西方哲学惯用的一个词,它可以用来说明许多东西;实际上中国很早也用此词,《宋史》四三三林光朝传曰:“未尝著书,惟口授学者,使之心通理解。”从道理上了解称理解。瓦托夫斯基说:“需要理解科学,这种需要就存在于我们希望有一种人道主义的文化,有一个自由和文明的社会的心愿之中。这对于科学家和非科学家都是一种同样重大的需要。”[4]并且,他还指出,理解科学有两种主要方式,一种是对科学本身的研究所达到的理解;另一种则是从科学与常识的联系中理解科学。瓦托夫斯基把这后一种理解当作科学哲学的对象,把科学哲学事业的任务规定为科学概念和科学的概念框架的系统研究。主张将概念和概念框架作为科学理解的工具,是科学家用以对他所探索的世界做出理解的方法,所以可以把科学哲学描绘成是一种“理解科学理解的事业”。这种从科学与常识的联系中理解科学的方式,导致了发现科学与人文学的共同根源,并且体验到科学哲学是科学和人文学之间的桥梁。这样的科学哲学思想,的确别出心裁,独具慧眼。

引述瓦托夫斯基科学哲学的基本思想,为的是要将本文开头时所提出的关于科学道德的议题深入展开。经验和事实告诉我们。在人们的知识活动中,总想把我们在此处获得的知识与彼处获得的知识结合起来,“可是没有理论思维,人们就是两件自然界的事实也不能联系起来,或者对二者之间所存在的联系都不能了解。”[5]存在一种“系统感和”对于我们思维的明晰性和统一性的要求,科学训练和实践加强了“系统感和”这一要求。于是,当科学家正视出现在科学概念框架中的哲学问题时,他便产生出为了概念的明晰性和体系的一致性而进行哲学分析的强烈愿望。那么,科学、道德,是两个概念,而作为一个概念的“科学道德”,人们怎样看待它呢?我们的回答是:存在着科学道德这样一种“系统感和”;人们的思维有这种统一性的要求,在“科学道德”中把“科学”、“道德”区分开来就会出现“不严密的裂缝”,这“在美学上和在智力上都是令人不愉快的”[6];“科学道德”作为自身完整的一个概念也能体现思维的明晰性。在这里,我们的观点与瓦托夫斯基是一致的。为了进一步论述,有必要籍助于“价值标准”这个概念。前已说过,康德关于科学知识与道德知识之间的那种经典性表述显示出对事实和价值标准的区分,而关于事实和价值的各种不同主张是属于伦理学和美学这些哲学分析学科的研究内容。瓦托夫斯基认为,只有这种分析才能使关于一门价值科学的谈论变得有意义或无意义。这些都与科学哲学密切相关。事物就是事物,而事物在受到评价时,是要讲究标准的。哲学学科中最困难、最严谨的领域之一就是价值标准理论。我们再回到科学上来。科学中表现出什么样的价值标准呢?为了说明问题,有必要阐述一下罗伯特.k.默顿关于科学的“精神气质”的经典表述。默顿写道,“科学的精神气质就是那种据认为对科学家具有的约束力的价值标准和规范的不自然地调整的结合。规范是以规定、禁止、偏好和非可的形式来表达的。它们被制度的价值标准所合法化。这些强制性规定靠格言和榜样来传达且被法令所加强,并不同程度地被科学家内在化了,因而构成了科学家的科学良心,或如果人们偏爱后来的术语,那就是科学家的超我。虽然科学的精神气质至今尚未被编纂成典,但都是可以从科学家的表现在应用和习惯中、在无数的论述科学精神的著述中和在直接针对违反这种精神气质所表现出的道德义愤中的道德一致推导出来的。”[7]可以发觉,瓦托夫斯基引用默顿的这段话,是十分巧妙地想用规范和价值标准来对科学道德作理论阐述的。显然,这样做是贴切而又合情合理的。规范即标准、法式。瓦托夫斯基指出,诸如真理、一致性和证实这些科学规范本身也许就是深刻的人类职责的高度凝炼的反映。这是一个十分有见地的思想。这种思想借助规范这个杠杆,将问题的研究往“深刻”、“高度”上推进。提供的论据是这类规范具有普遍性这种特性,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学本身所体现出的科学的过程和科学的理性。就具有科学的价值。科学的价值在于求真,在于它的真理性,而规范与真理性是密切相关的。真理与真理的表述本身就需要规范,因而规范在科学内是起作用的。那么,这样会不会出现悖论呢?一方面,科学是无止境的前沿,科学没有终极的真理,它是认识真理和获取知识的探索过程,不为传统观念和已有的知识所束缚;而另一方面,它又需要规范,并且会产生出新的规范。我们知道,任何规范一旦产生,它在一定程度上就具有约束力,对自由度就有所限制(而这种约束力、限制又是必要的),这与科学活动的解放思想、自由探索会不会产生矛盾?我们认为,勿可置疑,科学成果的获得,有由规范所致的,也有由非规范所致的。规范之所以成为规范,在于它有效力。对于科学来说,科学活动本身向来就存在着有序与无序、正常与反常、偶然与必然、遵循逻辑规则与另辟新径等等不同的进行方式,但只要科学活动向更深入的程度进行,它就会有运转的轨迹,这道理如同有存在就会有存在的方式一样,于是本身就有适应自身存在和运转的规范的要求。这种规范的出现和遵循有关的规范是件好事,它的效力是保障和促使科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打破模式创立模式,增强整合、调节、转换的功能,规范所具有的活力得到激发,更有利于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因此,科学需要规范;规范也是科学活动深入进行的产物。科学伦理学和科学美学就是要考虑科学活动是怎样产生出行为规范和价值规范的。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的形成是与科学实践的本质相联系的,而它又成为科学实践能得到健康发展的保证,随着科学的发展,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也不断发展和完善。作为理性活动的指导,科学与伦理学具有共同的渊源和共同的利益。科学本身的发展和伦理学的追求,殊途同归地引出了科学道德。科学作为一项人类活动倡导科学道德,实际上就是科学的最高成就之一。对科学道德的这种理解,就是达到对科学的人文理解,也是对科学的哲学理解。

综上所述,瓦托夫斯基用科学、事实、价值、价值标准、系统感和、规范、理解等一系列概念和概念框架,系统深刻地将科学知识和道德知识统一起来,科学道德成了科学思想的重要概念,并且也是科学哲学的一种概念基础。这样,我们把科学道德作为科学哲学的一个重要内容来研究和讨论,而科学哲学本身和概念基础则为科学道德作了顺理成章的人文学阐述。科学哲学中有许许多多的思想和概念可阐述科学道德,但在本文中我们是紧紧抓住规范这个概念来展开论述的。规范概念一旦介入科学领域,必然导致科学道德概念的出现,科学道德是科学规范的应有之义。再从社会效益来看,倡导科学道德,不仅“在提高全世界科学家的社会良心方面”[8],而且在运用科学为人类创造财富、谋利益方面,都十分重要。科学在社会中存在,科学在社会中发展,科学又要应用于社会,科学与社会关系密切。倡导科学道德可净化科学环境,使科学得到健康地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道德亦是科学本身发展的必须。此外,如果把科学作为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看的话,我们知道,文化的核心是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在文化中,科学(包括科学道德)的含量愈高,文化的先进性就愈显著,所以,在我国,沿着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迈进也应大力倡导科学道德。

科学道德既是科学价值的美学追求,又是与人的社会活动密切相联。人生活在社会中,人的科学活动也是在社会中进行的,因而科学道德的理论探讨与科学道德在社会中的实施,相辅相成,高度统一。举个例子。今年4月,福建科技界人士在福州召开“科学道德学术研讨会”,会后发出一份倡议书,向科技界提出倡议[9]:1、用诚实的劳动去创造世界,开拓未来。人类曾经用汗水和机器创造了新文明;今天又用信息和创意使文明再上一个新台阶。这里面都需要劳动,并且我们提倡的是诚实的劳动。不管是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诚实的劳动才是光荣的。我们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反对胡编乱造,反对瞒天过海,反对剽窃抄袭。学问高低各不一,品行端正是真人。2、用敬业奉献的精神,辛勤地耕耘华夏文化这块肥田沃土。作为21世纪的中国科技界学人,我们愿为继承和发扬这种敬业的精神而感到骄傲并作出努力。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这是我们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的坚强脊梁,在这根脊梁中,有着敬业奉献的健康精髓,它是民族精神不朽的底气。今天,立志于向科学进军的中华学人要修炼出这种底气,这也是我们的志气。3、遵纪和守信。跨入21世纪,特别是中国加入了wto,我们必须遵照国际制定的游戏规则办事。爱国主义精神和国际主义精神在科技界学人身上,是统一的。任何的学术失正、科学上的不道德,其所带来的祸害绝不单单是个人的名利得失,而是关系到科学共同体的存亡。我们要以高尚的学术风范和行为,维护我们学术共同体的声誉,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4、用真功夫,做真学问,摈弃浮躁,匡正学风,脚踏实地搞事业。齐心协力营造和珍惜学术自由的氛围,加强学术批评,反对污篾谩骂。坚定学术界自己独有的价值取向和坚持科学道德标准,深化体制改革,极大地繁荣中国的学术事业。5、求真务实,严于律己,宽于待人。科学的本质这于求真,科学以探求真理为目的,以探求真理为己任,科学工作者最重要的品格就是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本性在于创新。我们倡导用宽广、宽容的胸怀,努力培养和提携青年一代,鼓励、支持和勇于进行创新,将求真、务实、创新、协作的职业道德,将严格、严密、严肃的作风发扬光大。

虽是短短的5条,但仔细地琢磨它,人们显然会体会到:科学道德是科学活动本身最高成就的一种,它的产生和存在是科学活动的必然;在一个需要规范的世界里,科学同样需要科学规范;倡导科学道德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它的科学自身的结构美和人的心灵美高度统一,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力量;具有价值的东西往往是由于它受到评价,有些东西是只要它存在就有价值,有些东西只有它受到评价时才显现出价值,科学道德是到了它只要存在、或它存在了又受到评价,都有价值的时候了,人们的确要万分珍惜它。

参考文献

[1] [2][3][4][6][7](美) m.w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m].范岱年等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 569,ⅱ,ⅱ,4,13,581-582.

[5]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于光远等译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62.

第6篇

一、概念法学基本理论比较研究

(一)概念法学理论的历史渊源和基本内涵

1.概念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概念法学产生于19世纪的法德两国,此时的法德两国,政治上的刚刚统一、经济上的重新分配、司法上的改革需要,都呼唤一种稳定、明确、讲求公正的民事法律制度。因为这种法律制度能够稳固政治、维护新兴的经济秩序,也适应了司法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约束的要求。概念法学理论就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出来,尤以德国的概念法学为代表。19世纪初,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将体系思想引入了德国法学,提出了实证法具有体系化的可能。[3](53)萨维尼的学生普夫塔(puchta)立即接受了这种体系化思想,努力将体系化的思考方法引入到法律中来,在引入之初倾向于借重“自然科学”的经验,其结果渐渐将法学建立在价值中立的形式逻辑上。他把这种体系解释为形式体系——抽象概念的逻辑体系,主张法律体系为封闭的逻辑体系,从而演进出自19世纪以来便一直支配法律科学及实务的概念法学理论。[4](79)

2.概念法学的基本内涵

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概念可以极为精致,任何现实问题都可以依概念而进行计算,它具有如下的特点:

(1)独尊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特点是法典,亦即以国家的实证法为唯一的法源;

(2)强调法律体系具有逻辑的完满性;

(3)对于法律的解释偏重于形式逻辑的操作,排除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利益衡量及目的考量;

(4)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

(5)认为法学系一门纯粹理论的认识活动,法官无须为价值判断。

(二)超越概念法学、利益法学的兴起

由于概念法学所代表的法律形式理性已经表现出的弊病,许多学派对概念法学提出了挑战,在西方,以利益法学影响最大,在国内,较盛行的是超越概念法学的观点。

1.利益法学:填补法律漏洞

利益法学从两个着眼点出发:第一个着眼点是,在法律制度存在的背景下,法官必然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法官必然要调整各种利益,并且法官对人们利益冲突所做出的判决要受立法者在既定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人们利益冲突所做出的评价的限制。第二个着眼点在于,法律是不健全的,甚至在处理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冲突时还表现出相当的矛盾性。现代立法者对法律的这种不健全性可谓耳熟能详,因此,他们并不希望法官仅仅在字面上遵循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法官能熟谙法律中包含的利益,并且在处理案件时,尽量使自己所做的利益判断能够与立法者在法律中表现出来的利益保持一致。法官不仅仅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而且还应该在法律规则出现漏洞的地方构建新的法律规则,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5]可见,利益法学更多的是向法官建议一种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并根据生活需要进一步修订法律。

2.超越概念法学:法的直观性与实用性

从总体上看,超越概念法学观点对概念法学的态度可以概括为:肯定概念法学的历史意义,否定其本体。于是,超越概念法学的观点指出:我们首先打破一个神话,就是以为从前移植进来的德国民法及其概念法学方法是先进的、科学的和不容置疑的;其次要打破一个悖论,就是认为中国人缺乏接受现代法治的文化基因。在此基础上,超越概念法学的倡导者们提出了其“超越”的主张:所谓超越,不过是针对这类立法形式和法学思维方法对我们的束缚而言。从法律形式和结构上说,就是要克服法典体系的封闭性和抽象性,在制定作为基本民事权利法的民法典的同时,重视制定适应经济生活实际需要的各种单行法规;从法律风格上说,就是不仅要关心法律的概括性、逻辑性和稳定性,而且要关心法律的直观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6]

(三)概念法学的未来走向

以概念法学为理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典的形式理性,即“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达到了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制度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那种思维具有高度的逻辑系统性,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演绎程序里,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7]这一法律体系已经对社会生活中现实的和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细致的安排;崇尚逻辑推理,拒绝对非科学因素(比如道德)加以考虑,主张保持法律作为一门科学的纯粹性。然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们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不充分的,这就使得试图以一部法典涵盖社会生活的一切想法不可能完全实现。与其对法律建以抽象概念的外在体系,不如同时也应用规定功能的概念和原则,形成一个有法律价值所协调的内部体系。在欧洲大陆,法律由法官加以发展并且归纳法的思想方式正在日益传播开来,概念法学在欧洲大陆占绝对优势的时代已经过去了。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关于民法体系问题,在理论上已经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过去那一种完全迷恋概念体系的做法,基本上被抛弃。但是学者发展出两个对立的主张:一个仍然坚持法律体系的存在,主张应以法理念为基础,将法律概念框架化,建立开放性的体系;另一个则完全否定法律体系性,坚持规则的多元,认为法律在整体上不过是解决问题的观点目录的汇编。这些学说未来如何,我们正拭目以待。

二、对概念法学的重新审视与定位

学界对概念法学的肯定评述较少而对之的批判如潮,反映了中外学者们在理论研究方法上的偏向,概念法学的光辉慢慢褪去。但在法学教育及司法实务中,概念法学的基本内容仍然顽强地传续着,显示出实用的生命力。现实的巨大反差,说明概念法学的一些理念仍具有潜在的功效尚未得到发现和挖掘,我们应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

(一)立足我国法律移植规律和立法环境的比较分析

利益法学和超越概念法学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概念法学的弊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应结合民法学的发展史、法律移植史和立法环境及我国司法实践现况对三种学说进行理性分析。

第一,就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假定成文法本身臻于完善,概念法学所推崇的机械式操作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平与效率这对最基本的法律价值。我国的法制传统与现有法律资源、社会环境等因素都无法满足判例制度。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主要依靠法律本身的逻辑和体系性,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同时,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独立性不强,容易受法律外因素影响。[8]概念法学所倡导的“法律的逻辑形式理性”极为强调和注重法律的体系化、技术化和形式完善。假定成文法本身臻于完善,则概念法学所推崇的机械式操作确实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平与效率这对最基本的法律价值。因为从公平角度考虑,完善的成文法本身足以保证案件审理依据的正义性,关键问题仅在于成文法的操作者——法官能否正确执行,而一个由完备的法条、明确的概念和严密的逻辑构成的法律体系不会给法官留下既可弥补成文法缺陷也可徇私枉法的空间,法官枉法裁判的企图也很容易被当事人及监督机构觉察,这就保证了个案公平;同一案由必然适用同样的法条,由同样的逻辑前提和规则进行相同的逻辑推理,最后肯定能得到相同的判决,这就保证了存在于所有当事人之间的整体公平。

第二,概念法学封闭的概念体系搭建并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概念金字塔,其最大的优点在于保持体系的逻辑统一性,这就避免了因概念、逻辑混乱导致整个法律体系崩溃的风险。这是一种体系构建必须遵循的路径,这种“原创”的体系也必然体现出它的独立性,这就招致了大陆法学者(包括德国学者)对概念法学的批判。而我国的历史条件不同了。我们已经有了成型的德、法两国民法典做研究对象,有日本、台湾地区民法典做参考,完全可以利用充分的现有法律资源建立一个开放的概念体系或法律体系,以适应变化中的社会关系,这就是我们作为法律后起国家的后发优势。比如,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民法的一般原则,这就增强了民法典的灵活性、适应性,软化了“封闭”的结构体系。我国民法理论界就此已经达成了共识,《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依概念法学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也并非如超越概念法学的观点所说的那样完全不能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关键要看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是不是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上述提到,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条款。德国法院正是根据这些一般条款与模糊概念处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因经济崩溃、通货膨胀、货币贬值而发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和由于德国分裂和币制改革而发生的问题。[9](152)而且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了诚实信用的一般条款“,正是在这一条款的构架之下,人们可以很方便地按照利益法学所鼓吹的那样,以一种均衡的方式对民法典加以补充”。[10](149)特别是契约法因这一条款而得以适应于那个社会已经改变了的社会态度和道德态度,德国民法典原来的契约法中强烈的个人主义,通过法院发展的方法,在“情势变更条款”、“法律行为基本丧失”、“滥用权利”、“不许有反对行为”以及“失权”的名义下,已经被削弱了。[11]因而,我们在借鉴深受概念法学影响的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完全可能制定一部开放、应变的民法典。概念法学有自己的历史,德国民法典有自己的历史,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有自己的实际情况。我们要历史地看待历史,进行比较分析,才能认清楚什么是可以拿来的。

(二)以修正或补救的态度而非摆脱或抛弃的态度对待概念法学

1.关于概念体系的建构

概念体系的建构,严格区分了内涵不同的上、下位概念,将各种生活现象涵摄于其下,是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司法实践的基本前提和交流平台,确定性和统一性的概念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发挥着巨大的功用。但社会是永恒变化发展的,当概念体系扩展到新的生活现象时,新的生活现象将可能得不到涵摄、调整;这样,“封闭”的概念体系显示出其“僵硬性”。此时,需要对概念体系进行调整,即构造一个开放式的、柔性的概念体系:只有当概念体系从新的生活现象中抽象出其各种特征后,将之涵摄于既有的概念体系下时,概念体系的功效才又恢复了。建立这样一个开放的概念体系的预设前提应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稳定,因为生活现象并不总是突变的,而且也不是每一种新的生活现象都不能涵摄于既有的概念体系中,因而建立开放式的概念体系是顺应时展和我国现实需要的。

2.关于价值中立的理念

价值中立的理念,要求法官排除价值判断,根据完备、严密的法律体系解决一切法律问题,其解决方法表现为三段论的逻辑推理。三段论的推理方法有两个前提:法律规范(大前提)和认定的事实(小前提)。法官在保持中立的前提下,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事实能得出客观公正的结果,这是约束法官自由裁量的理想办法。但实践表明,一方面,对事实的认定总是充满了主观判断的介入,常理常识、个人偏好、伦理观念等的影响无处不在,此外还有先入为主的困扰;而另一方面,有限的法律与无限的社会生活永远无法平行、映射,法律自身的规定也存在矛盾,法律漏洞也就无法避免。这时,人们试图对法律做出解释来弥补,但这又陷入了价值的争斗之中。因而“价值中立”是一种追求绝对公正的理想,不可能完全实现。

三、我国民事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

概念法学理论曾经影响了许多国家的民法典立法,在中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如何看待概念法学,运用何种理论来支撑我们的民法典体系,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中国的民法体系及其理论体系的建立,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这种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吸收,还应当看到其背后的一整套理论。在中国的语境下我们应当以何种态度对待“概念法学”呢?我们认为,中国法学不能放弃以概念法学作为主要指导思想之一的立场,应该以修正或补救的态度而非摆脱或抛弃的态度对待概念法学。应当结合法的安定性与法的妥当性,以规则为核心建构法律体系,以建立一套适用于中国的分析、解释法律规则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一)保持法的安定性是概念法学核心理念

概念法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独立学派,关键不在于它具有多少新观点,而在于它将许多旧观点重新整合,进行了具有创造性的汇编,形成了一种新的思维方法。概念法学非常重视法学概念在继承和运用过程中的前后一致性,强调法学概念的意义必须固定不变和保持法律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并将三段论式的演绎法作为其最主要的研究和分析手段;在把此种研究和分析模式运用于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它还附带性地形成了一种坚持成文法是唯一的法律渊源并反对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渗入价值、目的或利益等主观因素的立场。在这一立场上,法的安定成为近代法德民法最高的价值追求。首先,法官的正义不等于法的正义。主张立法必须统一、完备和明确,坚持成文法是法律的唯一渊源,不允许法官在成文法外另寻法源,禁止法官任何可能破坏成文法尊严的变通法律的行为。其次,从理论上说,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审判,不管被引用的是哪些条款,同样事由的案件都将得到相同的审理结果,这使当事人不可能利用法律在不同地域的差异或法律规范在不同部门法间的矛盾针对其他当事人制造陷阱、牟取不正当优势,也使法官难以上下其手,在发挥其主观判断力弥补法律空缺的过程中徇私枉法,从而有效地抑制司法腐败。“步入法院诉讼的人民必然希望司法是“可预测的”,即法官将会依照既有的法律来审判。……如果一个法官造新法,然后以回溯的方式用到先前发生的案件上,那么,败诉的一方之所以受罚,就不是因为他的行为违背了某些他原来应守的法定义务,而只是违背了一个他行为后才被(法官)创造出来的义务。”[12](2-3)最后,严格依照现存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裁判是保持法的安定性的保障。只有当法官扮演“法律的嘴巴”而不是激进的改革者的角色时,司法裁判才能避免偶然性,市民社会的主体才能对有序的社会生活产生预期,对司法正义产生信赖。

(二)法的安定性向法的社会妥当性的转变

是近代民法走向现代化的主要趋势法律作为天下之公器必须稳定,才能为人类提供稳定的心理预期与行为指南,才能发挥法规范社会、实现社会秩序化的价值。但是,如果把法律仅仅视为一种永恒的工具,那么它就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斯科庞德提出了法律必须稳定但不可一成不变的口号。因此民法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其价值取向从法的安定性转为社会妥当性,在立法上寻求二者的结合点。

1.法律规则与客观世界无法实现一一对应的联系

由于社会生活过于复杂,法律概念无法覆盖现实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美国的法学家弗兰克认为法律是永远不确定的,原因在于法律所应付的是人类关系的最为复杂的方面,在法律面前的是混乱的、使人感到变化莫测的整个人生。即使是在一个比较静态的社会中,也不可能创造出能预料到一切可能的争议并预先加以解决的永恒不变的规则。当人类关系每天都在改变时,也就决不可能有持久不变的法律关系,只有滚动的、弹性的,或有限度确定性的法律制度,才能适应这种人类关系,否则社会就会受束缚。[13]

2.许多案件仅依法律条文的字句进行逻辑推论很难解决

法律概念大多存在引起争议的边际模糊的情况。[14](4)法律中的不确定概念的内容,需要由法官在个案中斟酌一切情事才能确定,也就是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才能具体化。勒内•达维德指出“:……在很多领域,我们有恢复往日的明智,赞同‘人治’甚于法治的趋势,后者只能为我们的行为提供典范,无法在一切场合给予我们明确的解决办法,于是通过概括性词句的形式,公平再度行时,这些概括性词句告诫缔约人善意行为,告诫个人勿犯错误,要求政府部门不滥用权力,而经常授权法官对所受理的案件给予他认为最公平的处理。”[15](138)

第7篇

关键词:建构概念体系;渗透概念的教学方法;体现生物学概念所蕴涵的价值;落实《标准》的三维目标;提高学生生物科学素养

笔者从事高中生物学教学多年来,一直为如何提高生物学教学质量在不断地思考,寻找适合本校学生的教学方法。本人认为生物学基本概念是生物学的理论基石,是打开知识大门的钥匙。因此,要提高生物学教学质量,首先必须抓好生物学基本概念的教学。

2002年已审查通过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生物学教科书共有271个基本概念(其中必修第一册156个?,第二册68个,选修47个),但近年来人们对生物学概念的教学基本上是关于如何识记、辨别、掌握概念等,很少涉及有关理论指导下的教学研究,几乎没有涉及概念的发展过程、有效建构、负载的方法和蕴涵的价值等等。

如何学习生物学概念呢?

学习生物学的概念,不仅要学习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理论知识,也要学习概念的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

由于本校地处农村,是一所地地道道的农村普通高中,现代化教学设施尚不齐全,但周边的实物资源却很丰富。因此,根据我校校情,可充分利用课本中提供的史料和自然界中的实物资源有效的服务于生物学的概念教学。

一、充分利用课本中提供的史料,学习生物学概念的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

例如,本人在进行“光合作用”的概念教学时,先让学生自主学习“光合作用”的发展史:

① 1771年普利斯特利“绿色植物―烛”、“绿色植物―小鼠”实验

② 1864年萨克斯“叶片半遮光―碘蒸气”实验

③ 1880年恩吉尔曼“水绵―好氧性细菌”实验

④ 20世纪30年代鲁宾和卡门同位素标记实验

⑤(教师补充实验)实验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取一适当大小的玻璃罩罩住一株生长正常的盆栽绿色植物和一杯氢氧化钠,取另一相同大小的玻璃罩罩住一株同种且生长状况相同的盆栽绿色植物和一杯等量的清水,并分别将它们进行密封;第二步:将上述植物及装置放在暗室中饥饿,消耗掉植物叶片内贮藏的有机物;第三步:将装置自暗室中取出,照光若干小时,让其充分地进行光合作用;第四步:分别取两装置中大小相同的一片也放如盛有酒精的烧杯中水浴加热,使之脱绿;第五步:将已脱绿的叶片用碘―碘化钾溶液检测,其结果是取自罩有清水的植物叶片变成了蓝色,而罩有氢氧化钠溶液的植物叶片未变蓝。

问:以上实验分别证明了什么?

学生讨论回答,教师作必要的解释说明:

实验①证明植物光合作用可以更新空气(植物光合作用利用了CO2,制造了O2。);实验②证明光合作用产生了淀粉,并需要光;实验③证明光合作用产生了氧,叶绿体是绿色植物进行光合作用的场所;实验④证明光合作用产生的氧全部来自于水;实验⑤证明二氧化碳是绿色植物进行光合作用合成有机物必需的原料,光合作用可能产生淀粉。

再运用概念图帮助学生有效建构生物学概念。

教学过程中将教材第54页图3―8“光合作用过程的图解”由静态的概念图转化为边讲解边版图,以利于学生掌握“光合作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理解光合作用的实质,帮助学生建立动态观念和良好的认知结构。

通过以上教学活动提出问题:光合作用的场所、条件、原料和产物分别是什么?

(回答:场所――叶绿体;条件――需要光;原料――二氧化碳和水;产物――有机物和氧。)

那么,光合作用概念究竟是什么?让学生自行归纳得出:

“光合作用”是指绿色植物通过叶绿体,利用光能,把二氧化碳和水转化成储存着能量的有机物,并且释放出氧的过程。

二、充分利用周边的实物资源

距我校大约200米,就有贵州省油料科学研究所的试验基地,一年四季均有多种农作物栽培,这为我们农村中学的生物学教学提供了有利条件,弥补了农村中学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不足。

由于同学们所选的部位不同,有的选择花,有的选择上部的叶片,有的选择中部的叶片,有的选择下部的叶片,有的选择的甚至是死的叶片,因而从塑料袋中观察到的水珠数量有很大的差异。其中选择中部生长旺盛的叶片塑料袋中观察到的水珠数量最多,选择死的叶片的塑料袋中观察到的水珠数量最少。

根据观察到的现象,让同学们自己提出问题:塑料袋中的水珠是怎样得来的呢?

同学们讨论后总结回答:塑料袋中的水珠是从植物体内蒸发出来的水蒸汽遇温度相对较低的塑料薄膜形成的。

根据上述回答,进一步让学生继续讨论总结得出“蒸腾作用”的概念:“蒸腾作用”是水分从活的植物体表面(主要是叶子)以水蒸汽状态散失到大气中的过程。

“蒸腾作用”的过程如下:土壤中的水分根毛根内导管茎内导管叶内导管气孔大气

教师说明:“蒸腾作用”是与物理学的蒸发过程不同,“蒸腾作用”不仅受外界环境条件的影响,而且还受植物本身的调节和控制,因此它是一种复杂的生理过程。植物幼小时,暴露在空气中的全部表面都能蒸腾。成长植物的蒸腾部位主要在叶片。叶片蒸腾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角质层的蒸腾,叫做角质蒸腾;二是通过气孔的蒸腾,叫做气孔蒸腾,气孔蒸腾是植物蒸腾作用的最主要方式。

通过将这一室内课堂的理论讲解带到大自然中进行实际的教学活动,既激发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有让他们得到了美的教育。

三、其它教学方法的渗透

渗透传统的生物学教学方法,如观察法、调查法、显微镜法、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法、解剖法、实验法等,它们不仅是生物学积累事实材料的基本手段,而且是检验假说和理论的重要途径;渗透模型的方法,即以研究模型来揭示原型的形态、特征和本质的方法,是逻辑方法的一种特有形式;渗透数学方法,?即运用数学语言来表述事物的状态、关系和过程,并加以推导、演算和分析,以形成对问题的解释、判断和预测的方法;渗透系统分析法,现代系统分析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高中生物学教育一般只能做定性分析,例如,学习“细胞器”的概念时,要让学生明白每个细胞器都具有一定功能,而且它们的结构与功能一般相互联系,但要完成某个具体功能时,细胞必须是一个完整的结构,否则就不行。

四、生物学概念蕴涵的价值

第8篇

Abs trac t: This paper has introduced the situation of research on the concep t culturalmarket" in China, and pointed out the differ ences in its categories, inherent characters and cultural connotation. This paper attemp ts to give a definition of constructive concep t "culturalmarket" in a specific classification, with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tific app roach,and suggest the research change from the" concep tualized" dialectical to the " operational" emp irical.

文化营销作为营销策略中的一种营销方式,已被广泛运用在具体的营销实践中。自文化营销概念提出至今,其概念的界定一直困扰着研究者,数百篇的相关文献在文化营销的类别归属、本质特征和文化内涵方面出现较大的分歧,未能统一认识。对文化营销概念作出更为科学的界定对深入探讨文化营销的功能作用、实施策略以及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在对大量相关文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文化营销理论发展历程的回顾,对文化营销概念界定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系统地分析和综述,在此基础上,运用社会及行为科学研究方法,将文化营销确定为特殊类概念———构念(即研究者依据研究的需要所仔细建构或“发明”的一种概念) ,重新对文化营销构念作出了文义性定义,并建议对该课题的研究应从“概念化”逐步过渡到“操作化”,以便对文化营销作出进一步的实证研究,更好地提高其实用性价值。

一、“文化营销”理论研究的历史回顾

(一)“文化营销”理论在国外的发展历程

20世纪中叶,伴随着品牌形象概念( Symbolism andlife Cycle)的诞生,美国学者利维( Sidney levy)首次提出文化因素在品牌形象塑造中具有提升产品附加值的作用。菲利普·科特勒在其经典名著《营销管理》中进一步强调:“品牌能表达出六层意思:属性、利益、价值、文化、个性、使用者。”[ 1 ]温德尔·史密斯(Wendell R Smith)也在其市场细分理论中提及文化因素对市场细分的影响作用。杰罗姆·麦卡锡(McCarthy)于1960 年在其《基础营销》(BasicMarketing)一书中创建4Ps营销理论,再一次明确了文化因素在营销中的巨大作用。随后出现的买方行为理论将文化因素列为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之首。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企业文化研究热潮,推出一种崭新的理论观点,即把企业价值观作为核心的文化理念,并将其确定为影响企业发展的决定因素。由此不难看出,文化营销的思想在市场营销理论中已初露端倪。[ 2 ]然而,国外营销学界并未就文化营销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更未对文化营销这一新的营销现象作出理论上的建构,只是将研究重点集中于跨文化的营销研究,阐述文化的区域性对营销的影响,尤其是区域性文化对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等营销组合的影响作用以及所应采取的相应策略。

(二)文化营销在国内的发展历程

市场营销理论于20世纪70 年代传入我国。国内各高校陆续开设了市场营销专业课程。随着教学与科研的推进,一大批营销学教材、论文及专著相继问世。由此,我国的营销学理论在借鉴西方营销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市场营销实践,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

自张志华在《上海商业》1995年第4期上发表的《从商业营销到文化营销》中首次提出“文化营销”概念至今, [ 3 ]已有400余篇有关文化营销的论文问世。“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理论贡献奖”获得者王方华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了营销学的研究。他与伏宝会、肖志兵于1998年合著出版的《文化营销》,标志着文化营销理论在我国市场营销领域真正确立。该书是第一部系统性研究文化营销的理论专著,作者主张在企业的营销理念中注入文化因素, 以更好地实现市场营销的个性化和差异化。[ 4 ] 2005年,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周本存的《文化与市场营销》,进一步论述了文化与市场营销的关系。[ 5 ]同时,一批卓有成就的硕士、博士也对文化营销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400余篇有关文化营销的论文及专著,从最初尝试性地提出“文化营销”这一概念,到进一步探讨文化营销的功能意义、文化营销策略及文化营销的应用性研究,这一过程的推进,使得文化营销的概念渐趋明晰,文化营销理论逐渐被建构,进一步充实并完善着市场营销学理论。

二、我国关于“文化营销”概念研究的现状

(一)对“文化营销”概念界定的代表性观点

国外营销学界虽然对文化与营销的相互影响与作用积累了许多研究成果,但尚未明确提出文化营销这一概念,更未对此进行专题研究。国内对此也没有较统一的界定。目前在国内营销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较具代表性并被人们引用较多的定义有如下几个:

1、文化营销是构建核心价值观的一种营销方式。1998年,王方华教授等提出“文化营销是有意识地通过发现、甄别、培养或创造某种核心价值观念来达成企业经营目标(经济的、社会的、环境的)的一种营销方式”。[ 6 ]

2、文化营销是“企业(组织)经营者通过对表层文化(文化载体) 、深层文化(文化规则)和核心层文化(文化内涵)的深刻理解,将文化的因素渗透到营销的整个过程中,提升产品和服务附加值,增强产品和服务竞争力,更好地实现市场交换的一种营销方式”。[ 7 ]

3、文化营销是一种满足消费者文化需求的营销方式。它是在营销活动中,企业运用文化造势,建立起一种新的产品———文化需求联系。从产品开发到商标命名、广告宣传等渗入浓郁的文化气息。让消费者在获得产品实体的同时,还能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更注重它们的情感性、审美性、象征性、符号性等文化价值。[ 8 ]

4、文化营销是一种协调营销活动中文化冲突的方式。它是“针对企业面临的目标市场的文化环境采取一系列的文化适应策略,以减少或防止营销与文化、异域文化的冲突,进而使营销活动适应和融合于当地文化的一种营销方式”。[ 9 ]

以上四种观点将文化营销概念归属同一类别,即营销策略中的一种营销方式,但在各自定义的界定项中对文化营销特征的述及却各有不同。第一种观点体现了时代性(“发现”) 、区域性(“甄别”) 、导向性(“培养”) 、独特性(“创造”)特征,但将文化单纯界定为核心价值观而忽略了文化与消费者、文化与产品、文化与营销的辩证关系。第二种观点涉及文化有提升产品附加值的作用,但单纯地强调营销者的主观性,遗漏了文化的时代性、区域性特征,未能突出消费者的文化需求与以盈利性顾客为核心的营销理念产生了冲突。第三、四种观点抓住了满足消费者文化需求的核心和协调文化冲突的特征,但定义显得单一而不够全面。

5、第二类观点认为文化营销是一种营销活动。“是指企业在市场营销中有意识地通过发现、甄别、培养和运用某种独特的核心价值观念为手段来达成企业经营目标一种战略性营销活动”。[ 10 ]将文化营销划入“营销活动”类别显得宽泛而不具体。定义中涉及文化营销的一些特征,但同样忽略了文化与产品的关系及对文化内涵的界定,有失偏颇。

6、第三类观点认为文化营销是企业文化的营销,是一种先进的营销理念。“核心是借助于塑造一种全体企业人所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来推动企业营销的成功”。[ 11 ]该类观点是从传播学的角度而不是从市场营销学角度来界定文化营销概念。

(二)对“文化营销”概念界定的主要分歧

对“文化营销”概念的已有定义可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将“文化营销”归入“营销方式”,在这一类别下又有不同的特征说明,如“构建核心价值观”、“满足消费者文化需求”等;第二类是将“文化营销”归入“营销活动”,特征是“有意识地通过发现、甄别、培养和运用某种独特的核心价值观念为手段来达成企业经营目标”; 第三类是将“文化营销”归入“营销理念”,特征是“以文明取胜的竞争意识作为指导思想,以企业文化为传播手段来沟通消费者”。这些定义的分歧主要在于对“文化营销”概念的类别归属及其本质特征方面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文化营销”概念类别归属的分歧主要在于:“文化营销”在市场营销学的理论体系中究竟如何归类? 是一种营销理念,还是一种传播方式? 是一种营销活动,还是一种营销方式?

“文化营销”特征方面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几个问题上:一是文化营销的“文化”含义,是指企业内部的价值观、道德、习俗、思维方式,还是指与外部消费者价值观、道德、习俗、思维方式等的沟通? 二是文化的作用问题。它是一种营销的工具手段,还是作为一种主动的创造性的价值构建活动? 三是文化营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它仅仅是满足一种文化需求还是应具有更高的价值取向? 四是现已归纳出的特征,如时代性、区域性、导向性、独特性等几个方面是否已包含“文化营销”概念的全部属性? 等等。造成“文化营销”概念的认识分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营销学本身发展的历史只有几十年的时间,“市场营销”的概念本身也处于不断地修订与完善之中;

二是“文化”概念尚无定论,分歧较大,有影响的“文化”定义就有200多个;三是“文化营销”与“营销文化”出现概念混淆,造成认识误区;四是“文化营销”在市场营销学理论体系中的归属问题在现有的研究中未能达成一致性的认识;五是“文化营销”的适用领域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等。如果造成“文化营销”出现认识分歧的上述原因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那么,要想对“文化营销”作出科学的定义就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

(三)对“文化营销”构念的文义性定义

“文化营销”是一种社会现象,涉及人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属社会及行为科学范畴,学科归属为管理学。社会及行为科学主要探讨个人或组织在社会或其它情境中所表现的行为及行为的结果,即是以科学方法研究人的行为及行为的结果为宗旨。根据社会及行为科学关于概念分类的理论,“文化营销”属于概念类别中的关系概念,反映着“文化”、“营销”及其属性之间的关系,也是科学研究者依据研究的需要所仔细建构或“发明”的一种概念,即构念( construct) 。每一个构念都是一个概念,但是一个概念却未必是一个构念。与概念相比,构念在科学研究中常常具有更大的用途和意义:

( 1)要能用做科学研究上的概念,构念的界定必须以能加以测量为原则。例如,研究者可用顾客问卷调查的方法来测验文化营销的功能作用。

(2)为了进行更有效的科学研究,人们往往将构念放入某种理论架构,以探索其与架构中其它构念的关系。[ 12 ] 如,研究者可以探索文化营销与销售业绩的关系,而得知前者是否为后者的决定因素。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概念都必须用一个词来代表。语意学理论认为,定义是指有关所用之词的认知意义( cogni2tive meaning)解释,即对该词的用法解释。定义有很多种分类,如约定性定义( stipulated definition) 、真实性定义( real definition) ; [ 13 ]也有文义性定义( literary definition) 、操作性定义(operational definition)等。[ 14 ]科学的构念必须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文义性定义的特点是在定义中直接述及被界定项所指事物的性质或特征(有时可能是假想的) 。由此推断:现有关于文化营销概念的定义多属文义性定义,即直指文化营销的性质或特征。综合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文化营销”的特征可归纳为时代性、区域性、导向性、独特性等几个方面。笔者认为,将“区域性”特征改为“对应性”特征更合适些。理由是:“对应性”特征既包含“区域性”特征(不同区域的消费者存在文化需求差异) ,也包含层次性特征(相同区域的消费者同样存在文化需求的层次差异) ,这样更能体现现代营销理念所倡导的“顾客中心论”思想。

笔者认为,在对现有相关文献和具体案例的分析、理解和推断的基础上,运用社会及行为科学研究方法理论,对“文化营销”构念可作如下文义性定义:是营销者(个人或组织)有意识地发现、甄别和培养消费者的精神文化需求,通过将相应的文化因素渗透至营销过程,以提升产品及服务的附加值,更好地实现市场交换的一种营销方式。

这个定义包含了前述四个本质特征:“发现”,体现了“时代性”特征,因为发现的对象就是当时代的消费者,其文化需求必然体现其时代性特征;“甄别”,体现了“对应性”特征,不同区域的顾客群体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文化需求,相同区域的消费者同样存在文化需求的层次差异,甄别其需求并采取相应的文化营销策略,就可避免细分市场时出现文化冲突与摩擦,从而正确确定相应的目标顾客;“培养”,体现了“导向性”特征,文化营销的导向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用文化理念与消费者进行沟通,二是对某种文化消费观念、消费行为的引导与培养,达到影响消费者文化消费观念,改变其消费行为以及生活方式或生活习惯的目的;营销主体“个人或组织”,体现了“独特性”特征,营销者属多元变量概念,无论个人或组织在“有意识”地运用文化营销策略时都会有各自不同的分析、判断及实施行为,这些行为由于营销者的个体差异性必然会形成差异化的结果,具体体现为不同的企业文化品牌、产品文化特征所表现出的产品品牌等表征。

文义性定义将“文化营销”这一构念放入市场营销学的理论架构中,归入“市场营销策略”,其“种概念”属“营销方式”类别。企业市场营销管理过程包含着下列四个互相联系的步骤:分析市场机会———选择目标市场———确定市场营销策略———市场营销活动管理。策略是用于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市场营销策略就是用于实现营销目标(即交换目标)的方案集合。这里的“集合”是一个复数,由多个单数构成,文化营销只是这个“集合”中的一种。其它诸如概念营销、服务营销、情感营销、教育营销等都应归入这个“集合”种概念之中。从营销的操作方式来看,营销早已不再是单一的传统营销方式,而是当代各种营销方式的高度融洽,如时下流行的网络营销、媒介营销、电话营销等。这些营销方式,作为企业一般都会与传统营销方式有机结合灵活地选择出最适合的营销方式。总之,文义性定义首先将“文化营销”确定为科学研究者依据研究的需要所仔细建构或“发明”的一种构念( construct) ,归入“营销方式”种概念,其表现为时代性、对应性、导向性、独特性特征。主要功能为增值作用,即通过文化因素的渗透来提高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以实现更好的营销目标。概念形成的理论基础是生产与消费的辩证统一理论、现代营销之“顾客需求中心”理论,即消费者的文化需求促成了生产和营销过程中的文化渗透,使二者实现互动共融、各取所需、物我所欲的交换目标。

三、“文化营销”构念研究的发展趋势

迄今为止,对“文化营销”构念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尤其是对“文化营销”的本质特征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文化营销”专题研究的成果丰富并完善着市场营销学理论,同时也说明“文化营销”这一社会现象已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并从理论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与研究。人们开始认识到文化对营销的巨大影响和作用,学者们从众多具体的文化营销实践案例中归纳抽离出一些共同属性,在此基础上形成“文化营销”这一科学构念,并定位在市场营销学的理论架构中。

“文化营销”这一社会现象萌芽于营销实践,在实际运用中被发现、总结并逐步归纳上升到理论研究领域。由于“文化营销”是一新兴的社会现象,从发现其功能作用、尝试性的运用到理论研究至今,只有短短10 余年时间。“文化营销”的理论研究可以说仍处于起步阶段,尚需继续拓展和深入,尤其是“文化营销”的类别归属、本质特征、“文化”内涵等问题的研究应逐步取得一致认同。市场营销学属应用性学科。

在对应用性学科的科学研究中,研究者所处理的主要是实证性的概念。而一个概念是否为实证性者,视此概念是否具有操作性定义(opera2tional definition)而定。不同于文义性的定义,操作性定义在界定一个概念时,并不直接描述被界定项所指事项的性质或特征,而是根据可观察、可测量、可操作的特征来界定变量含义的方法。在实证性研究中,操作性定义尤为重要,用它来界定一个名词或概念的最大优点是具有明确而客观的标准,可避免不必要的歧义和争论,它是研究是否有价值的重要前提。文化营销这一类概念不属于物体概念和事件概念,而是属于关系概念类别。这类关系概念的品质并不是可以快速被观察到的“事实”。更确切地说,如果要研究它们,就必须把它们变成可操作的项目,就是把它们变成具体的和可测量的形式。

所有的实证性研究都必须有测量,并且所有的测量都必须把一般的抽象概念变为具体的行为指标。“文化营销”属市场营销学这门应用性学科中的一个多元变量,对其概念的研究应从“概念化”逐步过渡到“操作化”,让文化营销来之于实践,上升到理论建构,再用建构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尽管操作性定义如此重要,但在科学研究中,文义性定义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尤其是当一新概念或变量出现时,文义性定义能起到帮助人们了解所研究的变量或事项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以便更好地明确其操作性定义的方向。因此,对于文化营销这种新概念,在目前的研究初始阶段采取文义性定义来探讨其本质特征是与实证性研究的要求相吻合的。

众所周知,概念是人类对一个复杂的过程或事物的理解,人们对于特定事物的本质的认识,即科学概念的内容,并不是单一的、无条件的,而是多方面的、有条件的。概念总是随着人的实践和认识的发展,处于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发展的过程或是原有概念的内容逐步递加和累进,或是新旧概念的更替和变革。文化营销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补充的发展的概念。对于它的理解和认识也应是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更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 1 ]菲利普·科特勒. 营销管理[M ]. 梅清豪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467.

[ 2 ]孙锦连. 论基于打造文化软实力的文化营销[D ]. 济南: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 11.

[3 ]张志华. 从商业营销到文化营销[ J ]. 上海商业, 1995(4) : 8.

[ 4 ] [ 6 ]王方华,伏宝会,肖志兵. 文化营销[M ]. 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 1998: 76, 36.

[ 5 ]周本存. 文化与市场营销[M ]. 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5: 4.

[ 7 ]张正林. 文化营销简论[D ]. 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5 : 6 - 8, 8 - 9.

[ 8 ]苏 勇,陈小平. 文化营销寓无形于有形[ J ]. 行为科学, 1998 (10) : 24 - 26.

[ 9 ]崔 霞. 论中国企业文化营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 商业研究, 1998 (9) : 64.

[ 10 ]钟 诚. 文化营销研究[D ]. 武汉: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 4 - 6, 3 - 4.

[ 11 ] 姚钟华. 文化营销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 J ].佛山科技学院学报, 2000 (7) : 46.

[ 12 ]杨国枢,文崇一,吴聪贤等. 社会及行为科学研究法[M ]. 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6: 12-13.

第9篇

概念是有价值的,概念营销的盛行,正是概念价值的体现。但是,概念价值既有大小之分,更有寿夭之别。短命的营销概念,往往是企业挖空心思,却忽视了顾客的核心利益;好的营销概念,既反映了顾客的真实欲望,又体现了企业的价值诉求。当前,重新认识概念营销,把概念价值转化为顾客价值,是企业在新的市场条件下营销制胜的必由之路。

营销界对概念的痴迷,反映了市场的需求。曾几何时,面对消费者心理的不成熟,惨烈的市场竞争导致大量同质化商品的滞销,从而也引发了企业对“点子大王”的追捧。知识经济的一大功劳在于,它一方面不断加速了消费者的分化,另一方面又不断加快了消费者的成熟。随着社会消费环境的变化,概念营销越来越遭到市场的诟病。

然而,营销却离不开概念,市场竞争的加剧,使概念营销愈演愈烈。概念营销源于市场差异化的需要,在新的市场条件下,顾客的差异化首先对产品的差异化提出了要求,而产品的差异化是由一系列要素链条串联的,包括价格定位、渠道终端、促销策略、沟通方式等,这是最基本的差异化诉求。随着消费者分层的加速,特别是生活方式的改变,顾客或者对让渡价值更加敏感,或者对产品的附加价值更加关注。于是,差异化竞争也随之不断升级,功能差异化、品味差异化、品牌差异化、企业形象差异化、文化背景差异化、产地国别差异化等,这一系列竞争要素构成了一条更粗、更长的差异化市场链条。然而,市场竞争的核心在于占有消费者心智,在激烈的竞争中,只有让消费者记住你,你才有价值。再好的产品,如果你沉沦在人云亦云中被五花八门的营销概念所淹没,你的产品也就被淹没在市场的汪洋大海中而一文不名。

对市场而言,无论是理性诉求,还是感性诉求,这些差异化的本质却需要用一个核心的概念来表达。这个概念既要准确生动,能夺市场之神韵,又要雅俗共赏,不失科技之圭臬。很多企业善于把营销概念当做炒作由头,似乎只要概念出新猎奇,便能打动消费者的疲劳神经,只要消费者能对概念说OK,就是营销的至高境界。因此,概念营销常常在利益的驱动下走火入魔,包括什么名字洋化就取什么名字,什么概念诱人就卖什么概念。在市场中,越是找不到差异化优势的产品,越是缺乏顾客信赖的产品,就越喜欢玩概念。低层次的做法往往是捏造几个英文单词来做所谓的“稀有成分”,杜撰几名“科学家”来“发明”产品。随着消费者的成熟及市场管理的规范,企业的概念营销正在由低层次的功能概念向高层次的科技概念升级,你越不明白的概念,说明它的科技含量越高,使用效果越好,营养价值越丰富……这是当前概念营销的歧路。

当然,概念营销有自己赖以生存的社会心理和市场基础,对此企业应当正确看待。靠概念来加强市场沟通效果,强化消费者认知,这本身没有错。问题在于,你的概念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你的概念是否如实传达了产品的核心内涵,是否准确反映了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与欲望?试图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力求概念创新,与众不同,只是营销策略的第一步。接下来,对企业更大的考验是能否将概念价值转化为顾客价值,这将在根本上决定企业营销的成败。

顾客价值是顾客满意的基础,是建立顾客忠诚度的保障。消费者在达成购买之后,对企业所提供的顾客价值会形成特定感知,只有当顾客的感知价值超过其预先的期望,顾客才会产生满意,顾客价值也才会被认同。否则,不管企业采用何种营销组合策略,只要不能起到增加顾客价值的作用,其营销都将以失败而告终。因此,企业的各项营销活动,包括最初的概念研发和市场创意,都必须切合消费者心理,只有从顾客的核心利益出发,从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效用出发,才可能最终将概念价值转化为顾客价值。但是,任何顾客价值的创造都不是企业想当然的主观臆断和孤立行为,它是企业与外部环境反复沟通和深入互动的结果。把概念价值转化为顾客价值,除了首先从观念认识上着手,还应该从具体方法上行动,包括与上游供应商合作,与下游渠道商、代理商合作,与传播媒介合作等,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节约成本,精耕细作,整合资源,利益共赢,把概念价值更好地转化为顾客价值。

第10篇

[关键词]语料库;CEO;商务访谈;概念隐喻;态度

1.前言

认知语言学的概念隐喻理论认为隐喻是人类一种基本的认知方式,语言隐喻是人类认知的外显。隐喻还可以帮助交际双方建立人际关系,说话者可以影响他人对隐喻的理解[1],即隐喻的人际功能。但是隐喻最重要的力量来自他的评价力。概念隐喻通过携带评价源域事物的方式,并传递所选择的映射而实现评价[2](65)。因此,对隐喻的研究可以从认知,人际与评价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当前,认知语言学研究突出特点是与语料库方法的结合,使用语料库方法研究隐喻主要包括从源域检索和从目标域检索。从源域检索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只能获得已知的,有限的词目(lemma)下的形符。因此本文使用Wmatrix为检索工具,以CEO的商务访谈为语料,设定目标域检索词,分析目标域周围的语言隐喻,从而避免基于源域检索的缺陷,进而总结出主导概念隐喻,并结合Martin&White[3]提出的评价理论,分析隐喻背后传达的态度。

2.文献综述

商务话语的隐喻研究不仅能够为抽象的经济商务概念提供认知途径,解释背后的社会认知因素[5](VI);同时也能塑造公司形象,影响产品消费者[6](4),体现隐喻的交际性。在公司形象建构的过程中,企业领导者,尤其是CEO在塑造公司形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些来对商务话语中隐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语篇层面,却很少涉及商务口头话语 [5](VI),如商务访谈。因此,本文以商务访谈的体裁为立足点,采用自建语料库与语料库工具结合的方式,探讨CEO在商务访谈中使用隐喻的特 点以及背后传达的态度评价意义。

3.理论框架

3.1概念隐喻理论(Conceptual Metaphor Theory)

概念隐喻理论是由Lackoff&Johnson[4]提出的,“隐喻不仅仅是言语活动,人们的思维过程大都是隐喻的,即人类的概念系统是以隐喻为结构”[4](6)。认知域是概念隐喻中一个重要概念,其是社会中个人或者集体关于某个领域的知识或经验的统一集合[7]。隐喻映射涉及两个认知域--源域(source domain)和目标域(target domain),源域涉及具体的,有形的范畴,例如身体部位,物体;目标域通常是抽象的概念,例如情感,道德或者思维。概念隐喻就是通过源域去感知目标域的过程,常用表达公式如下:TARGET DOMAIN IS SOURCE DOMAIN。在概念隐喻理论中,要区分语言隐喻和概念隐喻。隐喻表达式是概念隐喻的实现形式。文本中的多种隐喻表达式可能只是潜在同一概念隐喻的多种表现形式。

3.2评价理论(appraisal theory)

评价理论是关于“作者或说话人同意或者不同意,喜欢或者憎恨,欢迎或者批评,以及如何使读者或者听话人也具有相同的情感”[3](35),从而构建共同的情感和价值观。评价理论把评价性资源依据语义分为三个系统:态度(attitude)、介入(engagement)和级差(graduation),其中核心是态度,级差和介入都是由态度导出和展开的[8]。态度可进一步分为情感、判断和鉴赏三个子系统。态度是指讲话者如何利用语言资源对某一现象或文本表达情感,进行判断和完成价值鉴赏。

态度系统中,情感指说话者从情感的角度评价其他现象。情感的宣泄分为正面的和负面,如happy vs unhappy。判断是对人类行为的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分为社会评判和社会约束。社会评判属于个人判断,社会约束是基于法律标准的判断。鉴赏属于美学范畴,从反应、构成和价值来评价某一产品、过程和现象[8]。态度意义是靠词汇语法资源实现的,分为显性建构和隐性评价两种方式。词汇隐喻是激发隐性评价的一种重要方式。Lackoff&Turner[2](65)指出隐喻具有携带评价源域方式的能力,能够实现其评价力,并且说服交际者赞同其评价意义。

4.研究方法

4.1语料搜集

本文的语料资源主要来自http:///和http://www.spiegel.de/两个网站46段CEO访谈。前者的采访对象为新型小规模创业公司的总裁,而后者的采访对象为著名的国际公司的CEO,如Adidas,Citigroup,Starbucks,建成的微型语料库共71,854个形符。

4.2研究问题和研究步骤

本文在语料库的基础上,结合概念隐喻理论和评价理论,探讨如下两个问题,CEO在访谈中如何使用隐喻构建公司商务等相关概念,产生哪些主导隐喻?CEO在商务访谈中使用隐喻传达了怎样的评价和态度?

研究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本文使用的是基于网络的语料分析工具Wmatrix,将商务访谈语料上传至Wmatrix网站,完成词性赋码、语义域赋码,获得词频列表;(2)识别目标域周围的语言隐喻:本文采用的隐喻识别过程是由Steen et al.[9]开发的MIPVU方法。(3)总结概念隐喻,并根据SPSS数据获得主导隐喻;(4)利用Wmatrix的语义码和评价系统总结归纳出CEO使用隐喻背后的态度与评价意义。

5.研究结果分析

5.1目标域与隐喻识别

将CEO访谈语料(观察语料库)与BNC Spoken(参照语料库)相对比之后生成了160个主题语义域(key semantic domain)。前五个主题语义域包括I2.1(Business generally)和I1.1(Money and Pay),分别讨论公司、商务、经济;投资、盈利、资金等。限于篇幅,本节仅选I2.1为目标域考察CEO在商务访谈中如何构建“公司”概念,并只选择该语义域词表的类符:Business,corporation, company, enterprise, firm作为目标域检索词。按照MIPVU的步骤,检索这些词周围的隐喻载体词,如active,revamp,共得到121个隐喻形符数和68个类符数。为了结果的可靠性,本文的语言隐喻由两位研究者共同得出,经过Fisher检验得出p值为0.9098,不具有显著性差异。

根据Wmatirx的语义赋码标注隐喻行符的源域并归类,如将revamp的源域归为H1[大楼],将active的源域标注为S2[人类]。分析结果表明,在CEO在商务访谈的过程中,建构目标域概念“商务”,“公司”共有8个语义源域,1隐喻载体三个以上的7个源域分别为O2[物体],S2 [人],H1[建筑],G3[战争],O3[机器],K4[戏剧],L3[植物] 。

5.2主导概念隐喻及解释

本节使用卡方拟合检验的方法考察了CEO在商务访谈中建构目标域概念[商务]及[公司],使用源域的显著性,结果发现源域的使用具有显著差异性(χ2=338.942,df=12,p=0.000),较多使用的源域(残差为正值)为02[物体],S2[人]和H1[建筑],残差分别为51.69,8.69,0.69,构成“公司是物体”“公司是人”“公司是建筑”的主导隐喻。

三个主导隐喻体现了CEO在商务访谈中对公司这个抽象概念的物化(objectification)――公司是物体,例①,公司是大楼例②,和拟人化(personification)(公司是人)例③。物化表现了如何人类认知中如何用具体的事物去构建抽象概念[10](64)。物体隐喻(例:公司是物体,大楼)能够在人们的基本身体经验(例如:人类身体本身就是一个物体:容器)和我们认知构建世界的方式之间形成联系,方便读者理解经济现象。例如公司的扩张就是物体体积的扩大。拟人化后的抽象概念或者社会团体以人类活动为衡量标准,因此我们可以基于人类的行为对其进行理解与评价,同时还可以表现抽象概念对人的影响[9](63)。拟人化后的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位而是一个具有行动力的个人,公司的经营活动就是人的活动,同时还具有人的品质。

例:

①Hiesinger: We will substantially increase our spending on innovation and research,and we will massively expand our company and its foreign business.②Gerard Kleisterlee:The truth is that the company has been substantially restructured .③Gerard Kleisterle: Not at all.Philips is a very healthy company and even turned a profit in 2009,the year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5.3评析隐喻背后的态度意义

本文根据态度的三个子系统:情感,判断和鉴赏,评价潜在的态度意义。Wmatrix工具本身为隐喻载体词附有多个语义码,从有些载体词的语义码中我们可以直接发现评价码。但是有些载体词的语义码过于大概笼统,需要结合上下文推断出评价码。同时有些载体词并不传递交际者的态度,如用于表现“公司是物体”的载体词“within,outside, in, into”。本文结合孙亚[11]和Martin&White[3]的相关总结,得出本文三个主导隐喻所传递的态度:表格1:

表1 隐喻载体词的评价码及态度子系统:

语义源域 隐喻载体词 评价码 态度子系统

S2[人物] Granddaddy; stood; A11.1+ [重要的] 价值

dynamic; active; efficient; progressive; know; decide; strong; healthy; young X 9.2+ 能力成功 才干

philosophy; responsible; seeking; take consistent steps; comply with A5.1+评价:好的 正当

O2 [物体] Expand; expanded, trimming; large; bundles;entire; preserve A11.1+ 重要的 价值

entering; pushing; revolved; ratcheting up; forming; turn around X 9.2+ 能力成功 才干

In; within; into; part of; outside / /

H1 [大楼] Revamp; restructure; restucturing A11.1+ 重要的 价值

structure; based A5.2+ 评价:真的 真实

从态度子系统的归纳可以看出交际者(CEO)在商务访谈中使用“公司是物体”“公司是人”“公司是大楼”三个主导概念隐喻时主要从价值、才干和正当三个方面做出积极评价,构建公司的形象。

价值是属于鉴赏体系中的,是根据社会标准判断一个过程或者文本是否重要。CEO在访谈中对商务或者公司进行隐喻化,以公司利益与前景为标准,强调业务,市场或者顾客的重要性,勾划企业目标。才干属于社会评判体系下,是对人类行为能力大小的评价。CEO在访谈中强调“公司”独树一帜的行为能力,正面评价公司的才干,凸显特色的行业优势。正当属于社会约束体系下的,是对某一行为或现象否定和肯定的评价,分为表扬性和谴责性,通常具有法律意义。就“正当”这个维度,表现在CEO在访谈中强调公司在保护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提供就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6.结论

本文自建CEO商务访谈语料库,探讨CEO在商务访谈中使用隐喻构建公司,商务等抽象概念的特点。研究发现CEO在访谈中使用的主导隐喻为“公司是物体”,“公司是人”和“公司是大楼”,通过物化和拟人化的过程构建抽象概念,有利于交际对象在自身经验的基础上实现对抽象概念的感知,但是隐喻传递的不单单是目标和载体之间的相似性,更是一种评价意义。本文在Martain& White评价理论的基础上,发现CEO欲从价值,才干和正当三个方面对企业做出积极评价,树立公司的行业优势,企业目标和社会责任。因此,CEO在商务访谈中使用的隐喻可以看成是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有选择地构建公司形象,指导交际另一方对隐喻做出积极地理解,树立公司积极形象,进一步实现隐喻的交际功能。本文在研究时局限性在于忽略了强调商务访谈这种题材的特点,及采访者和采访对象之间的互动性。同时语料库的大小比较局限,后期的研究还可以扩大语料库,获得更多的索引行,使得研究结果更具有可靠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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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artin,J.R.,&White,P.R.R(2005).The language of evaluation:Appraisal in English.[M]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4]Lakoff,G.,&Johnson,M.(1980).Metaphors we live by.[M]chicago:the univ. Philosophical Books,23(2):111 116.

[5]孙亚.(2014).商务媒体话语中的隐喻和性别―批评认知研究:导读[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6]Boyd,J.(1995)‘An Indiana utility defends against a hostile takeover: a case study in the rhetoric of war’,Speech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Convention. [M] San Anton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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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朱炜.(2009).话语基调研究动态概览.[J]《外语与外语教学》(9), 14-17.

[9]Steen,G.J.et al.(2010).A method for linguistic metaphor identification. Amsterdam:John Benjamins.Daycygier,B.&Sweetser,E.(2014).Figurative Language.[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0]孙亚.(2013).隐喻与话语[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第11篇

【关键词】政治价值;本原回归;终极关怀

一、政治的本原回归

(一)政治的溯源

政治堪称是一个历史范畴和民族概念,之所以成其现状,皆因为各种理论渊源和社会实践的纵横交织。基于“政治”一词的东西方词源史考察,又是一种主观建构,内蕴着制度性和价值的双重意义。

(二)政治的多维定义

关于政治的涵义,古今中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政治是“参加城邦的活动”;马克斯·韦伯认为,政治乃“意指力求分享权力和力求影响权力的分配”;汉娜·阿伦特认为,现今流行的所谓政治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列宁表述说,“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指出,“政治,不论是革命的和反革命的,都是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不是少数个人的行为”。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政治及政治制度也对经济生活产生巨大的反作用。从根本上讲,政治关系是由基于经济关系之上的阶级关系决定的,政治主要表现为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二、政治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关于政治问题的开创性思考以及在政治问题上所持有的开放性和丰富性立场、整体性视角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尤其是对于存在于知识图景中的消极的、暴力的、统治的“政治无意识”而言,马克思主义政治概念的开放性和建构性特质对我们仍有理论和实践的启发。

(一)政治的价值何在

在马克斯·韦伯之前,关于政治的根本价值,德国存在两种主要理念。一种以康德、洪堡为代表。他们认为国家作为政治实体若不是个体自由的条件。另一种以黑格尔为代表,他们认为国家并不是为了保卫个人自由权利而人为建构出来的制造物,而是有自己的自然生命历史的有机体。

(二)政治价值的功能

政治价值是对政治生活实践的引领。与柏拉图遥不可及的哲学“理念”不同,政治本质上是一种行走于大地之上的实践活动,故而政治价值是一个与实践相联系的概念,是人们基于对政治生活实践的全方位地把握而设想的或者用以指导自身政治生活实践的观念。

同时,政治价值是对政治生活的伦理判断。政治价值所要研究和阐明的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基于某种立场而形成的种政治伦理判断。只有经过道德的审查和评判而建立起来的政治价值,才会被所有公民所认同、所坚信、所追求,才是政治生活持久存在和不断发展的动力因素。

(三)当代价值的终极关怀

政治的终极关怀是一种对政治价值的关怀。政治文化找到了各种政治现象的内在原因,但是什么理由使得这些原因得以成立?达尔将其归结为“意义”,可见,某些价值性的要素最终决定了一切政治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解决方案。

那么,为什么对政治价值的关怀具有“终极性”呢?政治价值的关怀将引导人们做最高层次的思考。这便是,“选举这一政治现象对于我以及和我一样生活在这个政治共同体中的人们到底有何意义?”一个最浅显易懂却又最费人思量的道理是:人必需在一定的“人为环境”中才能生存和发展,而这种“人为环境”必然是两个人或更多人的作品。当第一个人产生的时候,他的目的是活下去;当第二个人产生的时候,他们的目的就不仅是活下去了。这时,人的大脑中除了“我”的概念,还出现了“我们”这个概念。荒岛中的鲁宾逊还是独自一人时,思考的仅仅是怎样与 自然抗争;而当他遇到了那个土著人星期五之后,他就不得不思考如何维系他们的关系以图共同与自然抗争。

可见,当人类不至于被毁灭到只剩下一个人的时候,人们都还得处理和他人的关系。只要这个关系涉及到—定的范围,只要还存在“众人之事”,那么,有一件事务就是必不可少的,这就是政治。古往今来,一切政治实践和政治理论都在试图调适这种个体和共同体之间的张力。因此,我们可以说,政治的终极关怀是对政治价值的关怀,而一切的政治价值都表现为在一般层面上对“个体和共同体关系”问题的回答。

参考文献:

[1]俞可平.中国政治学的进程[J].学术月刊,2007,(11)

[2]肯尼思·米诺格.政治的历史与边界[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

[3]罗骞.马克思的政治概念[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2)

[4]刘德厚.广义政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5]马克斯·舍勒.价值的颠覆[M].上海:三联书店,1997

[6]张盾.马克思的政治理论及其路径[J].中国社会科学,2006,(5)

[7]刘德厚.广义政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8][德]卡尔·施密特.政治的概念[M].刘宗坤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第12篇

关键词: 文物犯罪;文物的界定,国有档案

文物犯罪是一个学理罪名,系指以文物为对象的犯罪总体①。2012年6月,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盗窃、盗掘、走私文物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等犯罪屡禁不止,大案要案时有发生,犯罪活动呈现职业化、集团化、暴力化、智能化趋势。例如:秦始皇祖坟被盗案,湖北省随州市部督‘5.8’特大盗掘古墓、倒卖文物专案等。可是,关于“什么是文物”,我国只是通过《文物保护法》及《档案法》以列举的方式告知天下。而我国刑法也只是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中规定了10个罪名。但,目前都没有对“文物”下定义,以致引起我国学术界对“文物”如何进行界定的争论,及“档案”是否应属于文物的思考。

一、 国外对文物的法律界定

文物犯罪以文物为犯罪对象这一点是众所周知,但各国的法律各异,关于文物犯罪的规定也就不尽相同,那么各国的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文物的内涵认识也就不尽相同了。目前,世界各国对文物的界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列举式与概括式。

(一)列举式

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文物的范围,有利于实际工作的操作与贯彻实施:主要代表国家是俄罗斯、日本。俄罗斯颁布的《关于文物保护和使用的法令》将文物界定为六类:(l)历史文物―凡与人民生活、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事件有密切联系;与十月革命、国内战争、卫国战争有密切联系;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有密切联系;与巩固国际团结有密切联系;与科学技术发展、人民文化生活有密切联系;与杰出的政治家、国家领导人、军事家有密切联系;与人民英雄有密切联系;与著名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有密切联系的房屋建筑、纪念地、纪念品。(2)考古对象―古代遗址、墓葬、城堡、作坊、渠道、道路、窖藏、雕刻、壁画、居民点、文化层等。(3)古建遗址―包括古代建筑群、古城坊署、广场、街道、古建设计、古代城市建设与居民点;民用、工业用、军用及各项文化建筑;民间营造与纪念性建筑;古代园林等。(4)艺术纪念品―包括具有纪念价值的、造型艺术的、装饰艺术的物品。(5)历史文献―国家机关的历史文件、各种善本舆图、具有历史价值的电影纪录片、录音带、手稿、档案、民间文艺笔记、乐谱及其他稀有的印刷出版物。(6)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珍品。②

相对于俄罗斯,日本采用的是一种大文化的概念,其最主要一部文物保护法是《文化财保护法》(1950年)。该部法律的第二条以列举式将文化财分为五类:(1)有形文化财,如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籍、书法、古代文书及其它有形的文化载体,包括考古资料及其它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历史资料。(2)无形文化财,即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它无形的文化载体。(3)民俗文化财,即对于认识日本国内生活的承袭和发展不可欠缺的关于衣食住行、生产、信仰、节日等反映风俗习惯、民俗艺能等方面的衣服、器具、房屋及其它物品。(4)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如贝冢、古坟、都城址、城址、民居及其它遗迹,庭院、桥梁、峡谷、海滨、山岳及其它名胜地,动物、植物及地质矿物。(5)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具有较高价值的与周围环境风貌共同形成历史风格的传统建筑物。③

(二)概括式

美国、西班牙与意大利这些国家的法律对文物进行了概括式的规定,这种模式的法律规定,使文物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较为清晰,客观上便于认识上的统一。

如美国的《国家历史保护法》第301节中就规定:“历史财产”或“历史资源”是指任何纳人或有资格纳人国家登记簿的史前或史后街区,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或物品,包括史前古器物,文献,以及上述财产或资源的实物遗存。④

西班牙1985年的《历史遗产法》第一条规定:“西班牙历史遗产由具有艺术性、历史性、人种学、古生物学、科学和技术价值的可移动财产和不可移动财产组成。西班牙历史遗产还包括历史文献、书目性遗产、考古遗址遗迹以及具有艺术、历史或人种学价值的天然遗址、园林等。”⑤

此外,意大利对文物的定义更为广泛及抽象,规定“凡考古学的、艺术的、历史的、民族学的物件及古迹、文献、图书馆资料、视听觉资料,及构成了文明的有形证据的其他物件都属于文物,是构成意大利国民的文化遗产的一部分。”⑥

二、 我国对文物犯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有关文物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三种文本中:一是刑法分则,即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的10个罪名;二是附属刑法规范,如《文物保护法》与《档案法》;三是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⑦然而,到现在为止,我国并没有任何关于“文物”概念的法律法规,只是指明了文物犯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文物主要包括如下:(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物、古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工艺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和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人类化石也属于文物保护的范畴。以及《档案法》规定的国有档案。⑧不过,有学者认为:“国有档案”一般并不属于“文物”的范畴。虽然不能排除某些国有档案具有文物意义,但绝大多数的“国有档案”不具有历史文物的意义。⑨

鉴于上述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对文物犯罪的犯罪对象采取的方式与俄罗斯、日本一样,完全以列举的方式详细的表述了保护对象。但是,我们在文物犯罪保护对象这一大问题上,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关于“文物”概念的问题,关于“国有档案”是否属于“文物”的问题。这些都待我们去分析与解决。

三、 对文物犯罪对象的新思考

我国法律对文物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列举,但对什么是“文物”没有全面界定。只是对文物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这种方式的排列是必要的,但只对文物概念外延的列举,而没有在法律中对文物的内涵加以明确,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会产生对文物理解上的偏差,甚至增加操作性的难度。

(一) 关于“文物”概念的问题

文物是文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珍贵历史遗存物。它从不同的领域和侧面反映出历史上人们改造世界的状况,是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实物资料。它最大的特性就是不具有可再生产性。我国《文物保护法》及文博学界的共同点,是将文物视为人类制造物或者与人类活动相关的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⑩虽然,这样的界定有其合理性,但是与我国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是不协调的。

我国刑法“妨害文物管理罪”10条罪名中包括了“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与“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但是,《文物保护法》第2条却没有将“名胜古迹”或者说“自然名胜”归属于“文物”的范畴。故,在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标题下,将不是文物的名胜作为特定的文物犯罪的对象,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矛盾。B11不过,笔者还是认为“自然名胜古迹”、“自然风景”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例如:九寨沟、张家界自然风景区。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了对“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并且《文物保护法》也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人类化石归属于文物保护的范畴”,这样一来,解决了“与我国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是不协调的”问题。可是,在我国理论界,还是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文物包括“化石”;二是文物不包括“化石”。认为文物与化石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物品,其主要理由是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文物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不包括化石。而是在第三款再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这就恰恰说明,化石和文物在法律概念上是不同的。B12虽说,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化石”属于文物,其也占通说的位子,但我们还要考虑到一个问题:刑法有关保护化石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无脊椎动物化石、植物化石等其他古生物化石以及动物标本、矿物标本、陨石、自然遗产、基因资源等。B13这需要我们继续的探究及立法完善。

因此,为了解决“文物”概念的问题,笔者赞成薛瑞麟教授的主张,用“大文物”的概念,即将文物界定为社会和自然发展中遗留下来的被认为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见证物。同时,树立“大文物”的概念具有两大特点:将自然发展中遗留下来的被认为是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见证物引入文物概念中并使其成为文物的有机组成部分。弥补原有概念的不足。B14这样就可将“自然名胜古迹”、“自然风景”及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以外的其他古生物化石、标本、资源纳入文物的保护对象。可见,适用“大文物”概念是有利于对各种文物的保护,既在行政范畴加大了对文物的保护,又在刑法领域扩大了文物的范围,便于对文物犯罪的打击与预防。

此外,在树立“大文物”概念的问题上,我们是有前者可借鉴的。因为,日本文物保护法既定义了文化财的概念,又以列举的方式将文化财分为五大类内容。曾有学者就指出: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所确定的文化财定义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特点,它是运用了一个大文化的概念。B15由此可见,我国如果适用“大文物”概念及结合“列举式”的文物保护对象,是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的。

(二) “国有档案”是否属于文物范畴

有关档案犯罪,我国《刑法》第329条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与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可刑法理论界,对档案犯罪侵犯的法益有不同的主张。例如,王作富教授认为:档案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档案管理制度与档案的国家所有权。谢望原教授却否定将档案犯罪归入“妨害文物管理罪”,理由是档案不同于文物,并且认为,国有档案更接近于国家机密文件、资料,妨害国有档案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因此,应将档案犯罪归入“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B16笔者认为,要解决档案犯罪是否属于文物犯罪之问题,关键在于弄清楚“档案”是否属于文物范畴。

文物是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主要作用包括教育作用、借鉴作用、提供科学研究资料的作用。B17那么,厘清文物与档案之间的关系,就在于档案是否具有文物的几大价值与作用。

首先,在价值方面,人们之所以保存档案,是基于档案具有证据价值,而该价值之具有,则源于其是对人类社会实践活动过程的真实反映,因此,档案是一种原始记载。从“证据价值”、“真实反映”、“原始记录”字词中,我们可见“档案”具有历史价值与文化价值。因为,文物的历史价值反映出时代的特征,文物的文化价值代表当时民族文化的一个缩影。所以说文物是对历史的记录。其实,在上文中笔者已指明“档案”也是一种历史记录而不是文件,“档案”来源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的记录,它的形式具有多样性的,它属于文物的范畴。

其次,在作用方面,档案主要起凭证作用和查考作用,文物则具有借鉴作用、提供科学研究资料的作用。但由于文物与档案都具有物质性、历史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点,从而存在一定交叉,有些文物是档案,有些档案是文物,例如,具有记事性的甲骨刻文、陶器铭文、石刻文等就具有文物与档案的双重属性。B18

再者,从我国立法来看,我们是将“国有档案”纳入文物范畴的。我国《文物保护法》第 2 条规定的第4项,即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受国家保护,而《档案法》第2条规定,国有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显然,在立法上,文物与档案并非泾渭分明,这说明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与档案是有重叠的,是包含与被包含之关系。实际上,《档案法》也认可了这一观点,该法第12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B19

同时,纵观国外的法律法规,它们也是将“档案”归于文物犯罪的保护对象。比如:日本是“大文化”概念,那么在有形文化财范畴内必包括“档案”这种历史资料;西班牙规定的是“历史文献、书目性遗产”属于文物保护对象;意大利规定“古迹、文献、图书馆资料、视听觉资料,及构成了文明的有形证据的其他物件都属于文物。”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档案”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与作用属性,它与文物是重叠关系,属于文物的范畴,不管是一般的“档案”还是“国有档案”都值得我们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国有档案”之所以值得刑法的保护,是源于其侵害的“社会法益”的重要性。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解

① 薛瑞麟:《关于文物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7.

② 参见刘善春、肖谋用:《关于中外文物法律比较之一》[J],法制经纬,第2页.

③ 参见胡秀梅:《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13-14.

④ 刘善春、肖谋用:《关于中外文物法律比较之一》[J],法制经纬,第3页.

⑤ 同上.

⑥ 苏勇:《外国文物保护法简介》[J],文博,1988:95-96.

⑦] 参见刘、孟欣:《中国内地与香港文物犯罪比较研究》[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 :5.

⑧ 罗朝辉:《我国刑法对文物的保护及立法完善思考》[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6:30.

⑨ 谢望原:《论妨害文物管理罪》[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57.

⑩ 薛瑞麟:《关于文物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7.

B11 同上.

B12 参见黄太云:《《关于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解读》[J],人民检察,2006:44.

B13 同上.

B14 同上.

B15 苏勇:《外国文物保护法简介》[J],文博,1988:93.

B16 谢望原:《妨害文物管理罪》[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2.

B17 王蕾:《文物的价值和作用探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3: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