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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时间:2023-10-17 16:11:00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1

随着我国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社会养老保险为核心的、适应 发展 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向纵深推进。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落实 科学 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完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有很多问题

需要解决,尤其是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

一、当前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现状

我国 目前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所遵循的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对加强基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维护参险对象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两项制度与当时的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基金模式是相适应的,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强调的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金积累方式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财务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算混乱

对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核算,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仅仅规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进行明细核算。而现实的运行情况是,相当数量的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混合核算,大量的统筹基金缺口都用个人账户资金来弥补。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规定,当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解决的第一顺序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的存款。如果某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出现入不敷出,且“无条件”核算个人账户地区,则动用“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弥补统筹基金缺口便顺理成章了,且动用多少很难搞清,这就为个人账户的单独核算留下了重大隐患。199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42号),规定“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按此规定,在进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会计核算时,应严格地分账管理,特别是个人账户基金落实后,更需有专门配套的核算制度。个人账户的核算应明晰而准确,但目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尚无相关规定,因而现行制度中关于个人账户的核算 内容 亟待完善。

(二)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未进入会计核算体系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的总体设计理念与预算会计制度类似。《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这种核算 方法 的优点是比较简单,可以真实地反映一定时期的现金流量;其不足是难以真实反映基金运行的结果,对债权、债务的控制不力。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单位经济效益差、资金周转不畅、单位法人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应缴未缴现象,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而根据现行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办法,在养老基金的收缴上,社保机构在实际收到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才做基金收入账,但应收未收形成的欠缴数,只在辅助账上记录,并未真正进入会计核算体系。既然一方面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另一方面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存在,那么,如果仍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原则,应收未收的欠缴款不在账面上反映,就会造成账面记录与实际债权债务不相符,不能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基金收入的全过程,也往往容易出纰漏。基金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会计监控,极易导致基金债权核算的监控职能失效。

(三)某些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不相适应

党的十六届三中会全提出“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决定》强调“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制定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但是目前在养老保险业务部门,每个参保职工都有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包括各年度和累计个人缴费本金、利息,单位划转本金、利息等,而财务上没有一个单独的个人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在基金收支上,只设置了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没有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之分;在基金结余中,也只是一个笼统的基金结余数,没有统筹基金结余与个人账户结余具体情况,更不能反映个人账户的空账情况。目前的空账情况只有从业务资料中查询 计算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再结合财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来 分析 确定,这显然与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不相符。

 

(四)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不够准确

根据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保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社会 保险机构必须按时足额地发放养老金,做到应收尽收、应支尽支。应该说从法规上来讲,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均以货币形式出现,没有实物收支,但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初期,为保证事业 发展 ,部分地区动用养老保险基金购置的固定资本,以及在产权制度改革中经人民法院判决破产欠费 企业 以实物资产抵冲养老保险欠费、且仍没有变现的资产,已经构成实物结余,但这在养老保险基金中都没有得到反映。

三、完善财务 会计 制度的建议

(一)加快法制建设,提高相关立法的层次

为适应我国 经济 的迅速发展,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应当“提速”。在社会保障立法中,应合理吸纳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 内容 ,进而取代财务制度,使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建设向“准则”方向迈进,以顺应国际化的潮流,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应尽快完善现行会计制度,根据《决定》等相关规定,设计规范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会计制度、个人账户基金会计制度等,使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建设与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相一致,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控制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类缴费单位、各类缴费人员、 金融 部门、投资机构、税务部门、劳动部门等等,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会给基金带来风险。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实施,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和控制的作用,但仍存在局限性。为了确保基金安全,按照管理规范,在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维护正常的基金运行秩序。

(二)运用会计核算 方法 记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发挥会计的职能,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记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尽快建立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记实个人账户的会计制度,全面规范个人账户核算程序。会计科目可分别设立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转移收入,个人账户转移支出,个人账户记账利息等。会计账册可建立个人账户总账,明细账,用以全面系统地归类、汇集个人账户会计核算资料。建立个人账户会计报表,并通过会计报表及时反映个人账户当月的各项收、支情况,以及当年个人账户的各项收、支情况和个人账户的各项累计结余数。运用会计核算建立个人账户平衡关系,即上期结余加本期各项收入减去本期各项支出等于个人账户累计结余。

(三)调整会计科目设置,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要做实个人账户,必须将个人账户列入会计核算,调整会计科目设置。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两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收入扣除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出后的滚存结余;“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调整为“统筹基金收入”和“个人账户收入”两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按规定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各项收入;“利息收入”调整为“统筹基金利息收入”和“个人账户基金利息收入”,分别核算按规定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两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按规定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通过会计核算,使个人账户中各项数据都能在会计账面和报表上得到准确及时地反映,从会计核算上做实个人账户。

(四)改革会计核算办法,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2

第二条  省级统筹具体实施步骤第一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第二步实现全省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支付项目,统一管理,并调剂使用基金。

第三条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原则按照《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调剂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分散支付风险,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省级调剂金制度的运作方式实行省建立调剂金和市、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后备基金(以下简称“后备基金”)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市、地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资金缺口,以省级调剂为主,市、地解决为辅。其具体比例为省级调剂金承担80%,后备基金解决20%。

第五条  省级调剂金的筹集

    (一)省级调剂金的征集基数为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二)省级调剂金的征集比例,根据上年度省级调剂金使用情况和当年实际需要,每年由省劳动厅商省财政厅提出,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1999年省级调剂金的征集比例为上年度各市、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三)省级调剂金在市、地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全额结算,差额缴拨。

第六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本方案试行期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仍按省劳动厅批复各市、地1998年的企业缴费费率执行。

第七条  省级调剂金的使用省级调剂金用于市、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缺调剂。

(一)省级调剂金的计算方式上缴省级调剂金=上年度本市、地全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

省级调剂金的上解、下拨及调节系数的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一、二。

(二)市、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余缺的计算方式基金收支余缺=职工人数×目标覆盖率×目标收缴率×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缴费费率-离退休费用总额-应提省级调剂金职工人数为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地企业职工人数;缴费费率为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之和;目标覆盖率、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由省劳动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离退休费用系指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其待遇。各地自行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仍由各地负责解决,今后在统一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逐步冲减。离退休费用总额的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三。

(三)对各市、地实行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1999年考核的工作目标:

1、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覆盖率:

国有企业职工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要达到100%;

非国有企业职工(包括集体、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尽快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9年,在各市、地上年末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非国有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50%以上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的职工人数,均以省统计局公布的职工人数为依据。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目标收缴率:

各市、地当年实际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达到应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90%以上。

3、职工缴费工资:

职工缴费工资应按企业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工资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地企业职工人均工资的,按市、地企业职工人均工资为职工缴费工资。

今后每年考核市、地的养老保险工作目标由省政府组织,对完不成工作目标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市、地自行解决。

第八条  省级调剂金的缴拨程序省级调剂金按年初预算分解,按月上解、下拨。

(一)省级调剂金的上解,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逐级上解,上解的调剂金转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直至上解到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二)省级调剂金的下拨,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逐级下拨,下拨的调剂金转入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直至下拨到县(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三)市、地不按时上解省级调剂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要求,省财政部门对拖欠省级调剂金的市、地按年等额扣减其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款。所扣减款额全部转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第九条  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和监督省级调剂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预、决算制度。

(一)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省级调剂金收支预算和决算,经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省级调剂金存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为了便于周转,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中留足两个月的调剂周转金。省级调剂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调剂金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省审计部门定期对省级调剂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后备基金

    (一)按本方案第七条(二)款规定的计算办法,当年出现养老保险基金赤字的市、地,应按赤字总额的20%建立后备基金,以解决本地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缺口。

(二)后备基金由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多渠道筹集解决。

第十一条  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仍留存市、地,由各市、地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市、地级统筹调剂,以及基金征收困难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本方案实施后,各市、地使用积累基金须经省劳动厅同意。

第十二条  中央11个行业统筹企业(以下简称“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后的管理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从1999年起调整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用3至5年时间统一并轨到地方企业缴费费率。具体缴费费率调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剂金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经济效益好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根据原有关规定,其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待遇高出国家和省规定的,应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在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直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调剂金给予专项补助。

(二)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纳入省级调剂金调剂范围;对弄虚作假,少缴、多领省级调剂金的,一经查出,应全额追回少缴、多领款项,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本方案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本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差额上解、下拨省级调剂金的计算方法

    1、地市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含上解调剂金)结余时:

差额缴拨调剂金=上年度全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0.8×调节系数;

2、地市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含上解调剂金)赤字时:

差额缴拨调剂金=〔上年度全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基金收支差额〕×0.8×调节系数;

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上解调剂金数额。

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为下拨调剂金数额。

附件二:调节系数的计算确定调节系数使用的指标包括全省平均赡养率,全省养老金平均替代率,地、市实际赡养率,地、市实际养老金替代率。具体计算方法为:

1、需下拨调剂金地、市的调节系数计算办法为:

地市实际赡养率               全省平均养老金替代率

  —————————— ×0.2+ —————————————×0.8    

    全省平均赡养率              地、市实际养老金替代率

    2、需上解调剂金地、市的调节系数计算办法为:

全省平均赡养率          地市实际养老金替代率

  —————————×0.2+  ——————————     ×0.8

   地、市实际赡养率         全省平均养老金替代率

    3、调节系数取值不大于1.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3

【关键词】 养老保险; 养老金会计; 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

一、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由我国国情、国力决定的。

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居于最高层次、核心地位。这是按国家统一政策强制实施的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个人账户则是指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记于个人名下,以备将来之需。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根据单位的经济实力确定待遇水平和发放方式。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经济状况好时,可多补充些养老保险基金;相反,则可少补或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的。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经济收入情况,或多或少地定期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有的也可委托单位代扣,金额不限。

二、企业养老金会计

本文探讨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是指企业作为会计主体对养老金的核算。

(一)企业养老金会计的国际惯例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对养老金等离职后福利规范了两种离职后福利计划,并予以区别核算。

1.设定提存计划,指如下离职后的福利计划。根据这种计划,企业向一个独立实体(一项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该基金不能拥有足够资产以支付与当期和以前期间雇员服务相关的所有雇员福利,企业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因为报告企业在每一期间的义务取决于该期间提存的金额。因此,在计量义务或费用时不需要精算假设,也没有产生精算利得或损失的可能性。另外,计量该义务时采用非折现基础,但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期末以后12个月内不全部到期的除外。当雇员在一个期间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企业应确认为换取该服务应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1)在扣除任何已付提存金后作为一项负债(应计费用),如果已付提存金超过了资产负债表日之前服务应得的提存金,且该预付将导致诸如未来支付的减少或现金返还,企业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一项资产(预付费用);(2)作为一项费用,除非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将该提存金包括在资产的成本中。若支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期末以后的12个月内不全部到期,应使用规定的折现率对其折现。

2.设定受益计划,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因为计量义务和费用时需要运用精算假设,并有产生精算利得和损失的可能性。另外,义务是在折现的基础上计量的,因为它们可能要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后的许多年才履行。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包括以下步骤:(1)运用精算技术对雇员当期和以前期间服务所应得的福利金额进行可靠估计,这需要企业确定有多少福利是归属于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并对影响福利费用的人口变量(如雇员的流动率和死亡率)和财务变量(如未来工资和医疗费的增加)作出估计(精算假定)。(2)运用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对福利进行折现,以确定受益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3)确定任何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4)确定精算利得和损失的总额和应确认的精算利得和损失的金额。(5)当引入或变更一项计划时,确定由此导致的过去服务成本。(6)当缩减或结算一项计划时,确定由此导致的利得或损失。

(二)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

可以说,对养老金性质的认识,是养老金会计的起点,决定了随之而来的养老金的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随着对养老金性质认识的转变,我国的养老金会计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对于养老金性质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即社会福利观和劳动报酬观。社会福利观下,把养老金看作是企业对职工的奖赏或福利,企业自然把养老金作为一种额外的负担。与这种观点相适应的会计处理,就是在职工退休前不计提养老金成本,只是在职工退休时才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将实际支付的养老金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而不是作为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处理为费用。劳动报酬观则认为,养老金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提供劳务所赚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以在职时提供的劳务为依据的,其实质是一种被递延的工资。与这种观点相适应的会计处理,就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在劳务发生时就确认为企业负债和当期成本费用,即企业在职工提供劳务时,一方面确认养老金费用,记入当期成本;另一方面确认应计负债,核算企业负有的向职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劳动报酬观,并按递延报酬的程序对养老金进行会计处理;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界对于养老金性质的理解也从“社会福利观”转变为“劳动报酬观”。

与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相适应,目前企业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养老金主要有两类: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如前所述,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从养老金计划角度来看,其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因未来不确定因素影响养老金支付水平的风险是由政府承担的,因此属于设定受益计划;而其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因未来支付水平由个人累积的储存额和相应的利息决定,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不必承担未来不确定因素形成的风险,因此属于设定提存计划。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采取何种受益方式,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义务都只是每期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相应的养老金费用,而没有对自己所缴纳资金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企业职工退休后到底能够领取多少养老金,这完全取决于国家的规定和个人账户资金的多少。既然企业不具有对自己所提存资金的控制权和所有权,那么对其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就没有义务做任何保证。由此可见,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是属于设定提存计划。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我国对其运作方式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企业不承担按期足额偿付养老金的责任,只需根据事先约定按期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职工则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风险。因而,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也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在上述制度背景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关于企业养老金的核算与国际会计准则设定提存计划下养老金的核算基本一致。具体规定:

1.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属于职工薪酬,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2.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3)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

4.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的未来发展方向

可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企业养老金会计的规范――采用设定提存计划核算方法,是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提倡设定提存计划是有其合理性和适用性的,因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行设定受益计划的环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为计量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需要运用精算估价方法(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将福利归属于服务期间,并进行精算假设(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精算假设是折现率,用于折现离职后福利义务)。然而目前我国精算人员匮乏,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致使绝大多数企业不具备按照上述要求计算当期服务成本的条件,而只能根据劳动管理部门所测算规定的某一个基数(如社会平均工资或当地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企业按照设定受益计划进行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是存在技术困难的。二是在设定受益计划下,有产生精算利得和损失的可能性。精算利得和损失包括经验调整(以前精算假设与实际发生情况之间差别的影响)和精算假设变化的影响。我国偶尔出现的多为经验调整,主要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发展与原来的假设相差较大而需要增减养老金费用,如利率、通货膨胀率的变化等。对于这些变化,我国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定期予以公布的,而不给企业留置一定的自。同样地,在设定受益计划下,需要确定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计划资产的回报。但是在我国,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是独立核算的,由后者负责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履行职工福利的发放义务。这意味着,企业在确认、计量养老金费用时不必考虑计划资产,计划资产并不在企业的账上予以确认。由此可见,设定受益计划的某些内容在当前的我国企业中不具备实行空间。

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必将放宽对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限制,赋予企业更大的自,允许企业选择更灵活的保障形式,从而使得设定受益计划在我国企业中具有更大的实行空间。与此同时,伴随着各方面条件的不断成熟,诸如精算师队伍的壮大、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将使得设定受益计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实行不再存在技术障碍。总之,可以预见的是,设定受益计划在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实践中是有一定发展前景的。因此,未来理想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是对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缴纳的保险费采用设定受益计划核算方法,对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部分缴纳的保险费采用设定提存计划核算方法,对向补充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用则根据其计划类型采用相应的设定提存计划核算方法或设定受益计划核算方法。

【参考文献】

[1] 朱康萍.企业养老金会计准则制定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4(3).

[2] 江霞.企业基本养老金会计处理探析[J].财会月刊(综合),2008(4).

[3] 财政部会计司译.国际会计准则2000[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4

一、研究背景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核心的内容,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而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入养老保险对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获得国务院通过,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五省市启动有关试点工作。2009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下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方案》。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国务院日前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对于加快养老保险改革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这也标志着事业单位发展的航船来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关口。综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

事业单位涉及面广、类型多,长期以来实行退休金制度,这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各项改革的发展,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事业单位加入养老保险之后,职工退休金转变为养老金,退休待遇的变化及养老金水平的测算成为所有参保单位和职工最关心的焦点。

本文根据北京市养老保险政策,对事业单位职工加入养老保险后的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进行了测算,并总结了研究方法。

二、养老金计算办法解析

按照北京市养老保险政策,退休职工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为符合规定条件职工发放。为说明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假定某事业单位职工李维情况如表1所示。

假设李维所在单位于2015年1月1日起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该职工属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之后退休的人员类别,符合养老保险办法中的“中人”政策,按规定应为其发放过渡性养老金。综上,职工李维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1.基本概念介绍

(1) Z实指数

Z实指数即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就是将缴费工资指数化,把绝对数变成相对数。计算办法就是用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对应年份职工平均工资,所得是一个比值,大于1表示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小于1表示低于社平工资。比值的大小表明了该职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相对位置。

(2) Z同指数

Z同指数就是1992年10月1日之前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因为这段时间实际并未缴费,视同相当于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所以Z同指数等于1。

(3) N实+同、N实98、N同

N实+同即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也就是所有缴费年限;N实98是指自1992年10月1日参保后,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N同即视同缴费年限,指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综上,职工李维的养老金参数数值如表2所示.

2.养老金计算办法

为体现计算出的数值所反映出的经济水平,我们假定至此职工退休之日,社会经济指数不变,即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存储利率、职工年度工资的浮动指标均趋近于零。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其中(C平+C平×Z实指数)÷2就是退休时上年社平工资与历年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平均值,即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综上,李维的基础养老金=(5793+5793×1.98)/2×(4.17+37.5)×1%=3596.77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补贴额)/个人计发月数标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是指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上的资金额度。

李维个人账户储存额=11470元×8%×51个月=46797.6元。

个人账户补贴额采用累计计算方法得出,等于1992年10月至实际缴费前一年度月均社平工资乘以相应年度缴费比例乘以Z实指数。依据此公式计算得出李维个人账户补贴额为52281.48元(个人账户补贴额只用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的计算,不计入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如表3所示。

李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46797.6+52281.48)/139=712.8元。

(3)过渡性养老金

李维属于“中人”,其过渡性养老金G =G同+G实,即等于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和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其中: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 =5793×1×16.25×1% =941.36元 G实= C平×Z实指数×N实98×1% =5793×1.98×5.75×1%=659.53元 李维的过渡性养老金G=941.36+659.53=1600.89元。

由此,我们可以测算出李维作为一名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之后的养老金收入水平,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3596.77+712.8+1600.89=5910.46元。

三、养老金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样本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测算数据,可分析出各因素对养老金水平的影响。

1.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期间收入水平对养老金的影响

图1 实际缴费Z实指数与养老金影响关系曲线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与Z实指数呈显著正相关关系。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储存额与收入水平成正比,个人补贴额只受工作时段影响,同一工龄状况的职工补贴额相等。个人实际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养老金与Z实指数呈正相关关系越明显。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中G实与Z实指数呈正比,而G同仅与相关工作年限有关。可见,过渡性养老金总体与Z实指数呈一定的正相关关系。

(4)养老金替代率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经分析,养老金总数并不完全与Z实指数呈正比关系,因此收入越高的职工养老金基本替代率相对越低。

2.职工工龄对养老金的影响

图2 工龄与养老金影响关系曲线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与工龄呈正比关系,工龄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多发放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在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数相同的情况下,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处于同一水平。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的G同与G实都与职工相关工作年限呈正比关系,视同缴费期间工龄每增加1年,G同相应多发放1%。实际缴费期间工龄每增加1年,G实相应多发放1%。

(4)养老金替代率

在收入水平相同的情况下,养老金水平等同于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与职工工龄成正相关关系。

3.退休年限对养老金的影响

图3 退休年限与养老金关系影响曲线

(1)基础养老金

在同样政策、同等收入水平及工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处于同一水平。

(2)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

在实际缴费起始时间相同的情况下退休越晚,个人账户积累越多,同时根据北京市社保政策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弥补了缴费时间短、个人账户积累少的职工养老金,使得收入水平和工作年限相同的职工养老金在不同年度期间基本处于同一水平。

(3)养老金替代率

在收入水平和工作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养老金水平与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保持一致,在不同年度期间基本处于同一水平。

四、养老金综合测算与替代率分析

1.养老金综合测算及补差情况分析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以及职工现有收入水平,可测算出某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本文所选取样本事业单位总计125人,其中10年之内退休职工的有39人。

根据统计,这39名职工中:38人身份为干部,1人为工人;男性职工28人,女性职工11人;如按养老保险金计算标准进行测算,平均养老金为5503元,按单位原退休金标准,平均退休金为4976元,测算所得养老金与退休金之比率平均为112%,其中在100%以上的有28人,最高为134%,在100%以下的11人,最低为79%。

结合测算,可以得出十年内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补差情况(见表4)。

事业单位职工由退休金过渡到养老金之后,确实存在着部分职工养老金低于按退休金标准发放水平的情况,目前一般由单位根据养老金相对退休金的差额进行补差,每月发放,直到退休职工去世时截止。样本单位补差情况如上表所示,执行补差部分有11人,占总数的28.2%。10年内退休的职工平均退休金为4976元,平均养老金为5503元,总体来说养老金数额大于退休金,表明参加养老保险对于提高职工退休待遇有益处。

由于青年职工收入水平有较大增长潜力,其工资基数将呈现不可准确预测的递增趋势,因此对于青年职工尤其是入职时间较短的职工养老金预测也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不确定因素主要有职工未来收入水平、单位实际上报的工资基数、社保实际认定的职工工龄、未来事业单位后的养老金政策以及未来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年龄相关政策等。

2.养老金、退休金及在职工资对比及替代率分析

目前实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向城镇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目的的制度,制度设计的基本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60%左右。分析某事业单位125名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对于衡量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由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汇总表,我们可以得出该事业单位单位职工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9%,高于50%的有24人,占总人数的18.90%。养老金与退休金之比平均为121.6%,其中高于100%的有105人,占总人数的82.7%,低于80%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5.5%。

因此,在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较低的情况下,制定办法来提高职工养老金就迫在眉睫,否则职工养老金相较退休金并无显著提高,而在职期间工资受缴费影响减少,职工对于参加养老保险预期暗淡,消极回应,势必造成改革推行困难。

五、结论和建议

1.应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养老保险第二支柱

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加大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由单位或单位个人共同缴纳而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可避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工资收入降低对生活的影响,是在基本养老金之外增加的一项退休收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可以完善薪酬体系,提高职工养老金待遇和留住人才,可以减少职工在职时后顾之忧。另外,还可积极发展商业保险等其他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作为第三支柱来不断提高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2.应提升Z实指数和缴费基数,提高实际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率

事业单位为职工加入养老保险后,职工基础养老金部分核算所用的Z实指数以实际缴费期间的Z实指数为准,影响养老金的主要因素是工资收入水平。尽管事业单位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只有数年,个人账户金部分积累数额不大,但统筹部分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与Z实指数成正比,在缴费基数上下限区间有很大差距,同时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也与实际缴费Z实指数成正比关系,因此,退休金高低与实际缴费期间的缴费基数密切相关,应提高职工实际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率。

3.应制定具体改革措施,解除利益相关群体疑虑

通过宣传和教育可以消除职工对改革的疑虑,增强职工对改革的信心,要制定出具体的改革方案,使职工能够信服地确认改革的根本目标是稳步提高待遇。通过初步确定养老金基本替代率,规定职业年金的计发方法,保证职工在改革过渡期的利益补偿等等。通过宣讲会、查询系统、宣传手册等方法使职工了解这些理念和方法,可以有效地解答职工的疑虑,使改革推行顺畅、平稳过渡。

(作者尤建青,1974―,女,山东人,硕士,高级经济师,主要从事人事管理方面研究E_mail:。通信作者王婉莹,1983―,女,山东人,硕士,经济师,主要从事社会保险方面研究。E_mail:。)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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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5

关键词:社会福利观;劳动报酬观;规定受益制;规定缴费制

养老金的会计核算与一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两者的共同目标是准确合理的确认养老金的成本,保障职工退出劳动舞台后的生活来源,共同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养老保险进入了改革、发展阶段。全国各地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转变。一是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二是由企业一方负担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共同负担,三是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转变。四是由单一层次养老保险向多层次转变。经过20多年的不断努力,已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本框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它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必须参加,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统筹模式。给付方式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属于混合性的保险。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属于规定受益制,而个人账户部分属于规定缴费制。第二层次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给付方式是规定缴费制。第三层次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职工个人按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投保、投保的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作的一种预防性储蓄安排,给付方式也是规定缴费制计划,该计划是一种个人行为,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养老金。

二、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的发展

企业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也相应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主要是在“社会福利观”或“劳动报酬观”的理念影响下进行的,是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换。

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在职时领取工资,是按劳分配,退休后不再从事岗位性的劳动,但却领取养老金,这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实质上隶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与此相应的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养老金支付即是该观点的体现,养老金支付往往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成本,只是在实际支付养老金时列为“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观点的弊端日渐暴露,一是养老金费用没有预提,企业无法估计未来应付养老金数额:二是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使得企业各期的损益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企业间的竞争。

劳动报酬观认为: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与职工在职时领取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这种观点主张,养老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属于“递延工资”的范畴。因此,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养老金成本,不论其是否实际支付,与当期收入相关的费用都应在当期确认。这样,一方面企业确认和计量在职职工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成本;另一方面也就负有为职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这一观点已被世界各国会计界普遍接受。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的会计理念都在由“社会福利观”向“劳动报酬观”进行过渡。与此相应,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原则也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轨迹。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探讨

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国内外有两种方法。

(一)规定受益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在规定受益制下,企业要将未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当前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会计核算工作非常复杂。首先,企业将来的给付义务包括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次。将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现时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涉及贴现率的选择,而贴现率的计算必须将上述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还由于这部分资金所组成的基金由企业负责,即基金资产的收益由企业收取,损失由企业承担。这项工作会计人员很难胜任。一般要由精算师完成,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把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与养老金基金的筹集分开。—般来说,养老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当期服务成本。指由于员工在当期提供服务,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的养老金福利(预付福利负债)的增加而引起的费用。精算师把服务成本计算为当年员工赚取的新福利的现值。

二是负债利息。养老金是一项递延报酬安排,它具有货币的时间价值,事实上,养老金记录的是折现值,预计福利负债与任何折现负债一样,每年都发生利息费用。

三是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在计算发起员工养老金计划的企业净成本时,特定年度累计养老金基金资产获得的收益是相关因素。因此,每年的养老金费用应当随着累计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红以及基金资产市场价值的增减而得到调整。

四是前期服务成本的摊销数。养老金计划的修订(包括开始实施)经常包括提高(很少情况是减少)员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务的养老金福利的条款。因为计划是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将实现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修订的,提供这些追溯过去而又涉及未来利益的前期服务成本应在未来养老金费用中分配,特别是在有关员工剩余服务年限中分配。

五是精算利得和损失。

六是当缩减或结算一项计划时,确定因此导致的利得或损失。

以上费用的确认必须依靠精算师的帮助。精算师预测员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通过计算各种影响财务报表的养老金项目来提供帮助,这些项目包括养老金负债、年服务成本和计划修订的成本。总之,规定受益养老金会计高度依赖精算师提供的信息和计量。

(二)规定缴费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在规定缴费制下,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和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的支付额,其会计处理较为简单。企业在各期所负担的养老金义务一般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而企业提存的金额由计划中的计算公式确定。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提存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6

本方案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即先在县建公司(含通用机械厂、县陶瓷厂)试行,后在其它企业实施。

二、实施主体

县规划建设局。成立*县规划建设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改制中的具体事宜。

三、实施对象

按照干发[2001]8号文件已批复的未改制企业在册正式干部职工和未批复进行改制的企业在册正式干部职工。

四、改制截止时间

企业改制截止时间一律为2006年12月31日。

五、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干发[2001]8号)文件规定,职工档案工资均以2004年4月13日之前档案工资为准,职工补偿金、职工社保金均算至截止时间,职工社保金补交均按当年缴费基数(老标准)计算。社保金个人应缴部分由职工自行承担。

六、职工安置办法

1、按照干发[200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对职工进行一次性安置后,解除其国有、大集体职工身份和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或供养关系。

2、对距法定退休年限超过5周年(不含5周年)人员,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周年发放其一个月档案工资的标准(若月档案工资不足400元的则按400元/年的标准)计算工龄补偿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对企业改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由企业支付的政策性补贴和医疗费按10年时间计算,每年48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后解除与企业的供养关系。

4、对距法定退休年限不足5周年(含5周年)人员,由企业按每人每月143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其距法定退休年限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后解除职工身份和劳动关系,其间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部份由企业承担。

5、按企业改制截止时间前在册正式职工因公、病故人员遗属补贴,按干府发[2001]8号规定,其遗属中享受抚恤金待遇的父母、配偶,其抚恤费按5000元/人标准计算,未成年子女按今后实际享受年限每人500元/年标准计算,一次性计发。

6、在企业挂编而从未上岗人员,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发给经济补偿金,不补缴社保金。

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方式。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职工已缴费的,以缴费原始凭证上的单位部份基本养老保险金本息为准;职工未缴费的,以县社保局2008年10月份核算的单位部份本息为准。距离法定退休年限不足五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至法定退休之日止。

8、其他未尽事项按干发[2001]8号、干府字[2008]1号和干府办字[2008]200号文件执行。

七、其他

1、违反计划生育人员、违法犯罪判刑人员不参加企业改制。

2、其他被除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偿金计算截止为除名日期。自动离职、退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偿金计算截止为自动离职退职的日期。

3、调出人员在调出前,改制企业旧欠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部份本金利息由本企业承担,调入人员在调入前旧欠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原单位承担。

4、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所需提供的材料:①持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②若已缴纳旧欠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持缴纳养老金原始凭证;③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5、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职工,尚未发现,现被举报者,暂不办理置换手续,查清事实后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7

一、关于现阶段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社会保险一直实行现付筹资模式。尽管近年来养老保险基金已累计结余了600多亿元,但这笔基金只相当于七、八个月的养老保险支出(1996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总额为1014亿元)。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养老保险计划的储备基金规模超过两年的支出需要才属于部分基金式计划。根据这一标准,我国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仍为现收现付式计划。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计划最大的问题是不利于应付人口老化。而我国未来的人口老化问题与一些发达国家一样也会相当严重,因此,我国理论界许多同志主张我国养老社会保险计划的财政模式应从现收现付式转变为部分基金式。但等者认为,我国是否有必要将养老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转换成基金式,是很值得研究的。这里关键是要看我国今后储蓄率的情况。

我们知道,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式的实目的在于将在职职工一部分用于眼前消费的收入通过养老基金的投资用于有助于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以增加未来社会向老年人提供物质产品的能力。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基金式养老保险计划可以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储蓄和投资水平。实际上,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努力将养老保险计划从现收现付式转向基金式也正是从这一点考虑的。例如,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是一个国民储蓄水平很低的国家,国民净储蓄率目前仅为3%左右。而与此同时,美国战后生育高峰时期出生的人口到2015年就要进入退休期,人口老化和养老负担问题将日益严重。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经济学家从70年代开始就呼吁政府尽早将养老社会保险由现收现付式转向基金式,以此提高国民储蓄水平,为应付人口老化创造物质条件。从1983年开始,美国曾多次提高老年、遗嘱保险(OASI)计划的缴款率。到1996年,该计划的储备基金已达4500多亿美元,计划到2019年养老储备基金的规模将达到3万亿美元。目前美国OASI的储备资产规模已接近年支出总额的2倍,从而基本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向部分基金式转换。而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高储蓄、高积累的国家,经济改革以后这一经济特征也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例如,经济改革前的1978年,我国的投资率为38.3%,到1996年投资率仍为39.2%。在这种持续性的高储蓄、高投资的情况下,我国是否还有必要利用基金式养老计划的储蓄机制来提高国民储蓄水平很值得商榷。况且,养老保险储蓄对其它私人储蓄的替代作用也不容忽视。在这方面新加坡的情况就很值得研究。新加坡的公积金计划比较完善,为每个职工都积累了一笔养老和医疗基金,然而在新加坡约有40%的职工除了公积金计划中的强制储蓄以外几乎没有其它个人储蓄。新加坡的情况表明强制性养老储蓄对个人自愿储蓄会有一定的替代作用。所以,即使我们认为有必要利用基金式养老保险计划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储蓄水平,其结果也不一定奏效。当然,如果我们在实行基金式养老保险计划以后,不能对养老基金进行合理投资,甚至将积累的养老基金用于消费性支出,那么,这种基金式养老保险不仅无助于减轻未来的养老负担,而且还会因缴费率提高而降低企业和个人的储蓄和投资能力,从根本上说这对解决养老问题是十分有害的。所以,我国是否应当通过基金式养老保险来应付人口老化,关键果看我国未来储蓄率的走势。而从日本和亚洲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验来看,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人均GDP的提高并不一定要伴随着国民储蓄率的持续下降。如果我国的情况也是这样,那么现收现付式的养老社会保险就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另外,即使我国未来储蓄率有下降的趋势,从而养老社会保险有必要从现收现付式转向基金式。那么,这种筹资模式的转换也应当是渐进的,不可一蹴而就。因为,养老社会保险从现收现付式转向部分基金式,年轻职工必然要面临双重养老负担问题。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现已退休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过去并没有为自己的积累养老基金,这部分人员的养老金必然要由年轻职工负担。如果这时养老保险改为部分基金式,则年轻职工除了要负担老年人的养老费用之外,还要为自己未来养老向保险计划缴纳一部分保险费。在现有退休养老负担已十分沉重的情况下,再给年轻职工增加一笔养老负担,其困难是可想而知的。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要求实行社会统筹加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模式。但目前这种个人帐户属于“空帐”,企业和个人向个人帐户交纳的保险费当期要用于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这样,个人帐户上并不能形成一笔积累的养老资产,这与新加坡、马亚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实帐”性质的养老个人帐户是不相同的。目前之所以要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实帐”会给年轻职工造成养老双重负担。在目前企业效益普遍欠佳的情况下,这种“实帐”的方案更不可行。还应当看到,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职工的收入水平低很多,但在职职工的养老负担却已相当沉重,1996年全国平均的养老社会保险缴费提取率已达到23%,这一比率甚至已超过美国、加拿大、英国、爱兰等发达国家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养老保险的财政模式就不能不考虑职工的养老承受能力问题。

二、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的问题

目前一些同志主张我国应通过社会保险税来为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计划筹集资金。这些同志认为:“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解决统筹缴费中的拖欠问题,并且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笔者并不反对研究我国的社会保险税问题,但因这项工作十分复杂,涉及面很广,所以必须慎重对待。不过,这里有必要先澄清一个问题,即国外一些学术刊物上所说的“社会保险税”只不过是人们对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的一种学术归类而已,并不是政府预算中的一个具体税种,首先,目前把社会保险缴费收入纳入国家预算的国家并不多。其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也只有美国、加拿大、英国、爱尔兰等少数一些国家,绝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险费是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收的。另外,即使是在名称上,目前将社会保险缴费在法律条文上被称作“税”的国家也不多,大多数国家在法律条文中称其为“捐”,如英国叫“国民保险捐”(Nation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也有的国家称其为“付款”或“保险费”,如爱尔兰叫“社会保障付款”(Pay Related Social Security),加拿大联邦政府征收的失业保险缴款叫“失业保险费”(UI Premium),只有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在立法中将社会保险缴款称为“税”(美国称为Payroll Tax,即工薪税)。国外一些学者之所以把社会保险缴费叫做“社会保险税”,是因为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一般也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具有税收的一些特征,故将其在学术上归入税收范畴。有些同志误将国外这种学术意义上“社会保险税”视为税制中的一个税种,把世界上多数国家实

行社会保障缴费筹资(而非所得税筹资)说成是多数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并进而认为我国也应遵照这个国际惯例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税,这种理解显然不够准确。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研究开征社会保险税至少不能忽视以下两大问题:

第一,社会保险税能否有效解决社会保险缴费工作中的拖欠问题。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中的拖欠问题主要是由于一些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从而无力缴纳造成的。当然也有一些拖欠是由于少数企业对养老保险缴费的意义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养老统筹是“杀富济贫”,因而有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企业效益不佳造成的保费拖欠问题显然用征税的办法并不能得到解决。即使是对人为逃避交费问题也不是一征税什么问题就都能迎刃而解的。目前企业严重的欠税问题就是很好的佐证。从另一方面看,现在的养老社会统筹缴费虽然不叫税,不由税务机关征收,但也都经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也都具有强制力。这样,把养老统筹缴费变成税务部门收税对企业拖欠缴费的问题能起多大的抑制作用很值得研究。

第二,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权应放在哪一级政府。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统筹除了十几个省级统筹以外,其它都以地或市、县为单位统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征社会保险税,则它只能作为一个地方税种征收,而且在有的地区社会保险税是省级税,有的地区是地级或县级税。在税收立法上,社会保险税也只能象营业税(娱乐业)那样由中央政府规定一个幅度税率,由各省(自治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统筹的税率或本省的幅度税率。但如果实行这种制度,社会保险税就只是在现有的养老社会统筹缴费制度的基础上更换名称和征收机构,并无多大的实质意义。而从理论上说,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应由中央政府管理,社会保险税相应地也应当作为中央税来征收,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各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余缺,防止出现地区之间税率畸高畸低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但目前我国各地区之间退休负担很不平衡。1996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平均提取比率为23.6%,但有的地方如上海、安徽、辽宁等地该比例已接近30%,而一些西北地区的省份提取率则较低,如宁夏为21.5%,贵州为22.95%,甘肃为25.12%。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中央开征统一的养老社会保险税,必然会导致退休负担轻的地区向退休负担重的地区转移财政收入,从而触及到敏感的财政体制问题。

三、关于社会保险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的问题

社会保险不同于完全靠政府一般财政收入筹资的社会保障计划,它有自己独立的收入来源,即社会保险缴费收入,而且社会保险的缴费收入属于政府的专款专用性收入,因此,从预算编制的技术上说,社会保险收支并不一定要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管理。然而,从理论上看,政府将社会保险收支纳入国家预算也是站得住脚的,主要理由是:(1)社会保险也是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险计划,而且政府是社会保险计划最后的担保人,因此,社会保险收支与政府的其它收支在性质是一样的,在管理上也应与其它收支一样纳入国家预算;(2)社会保险的缴费是内政府立法强制实施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这与政府的税收制度没有太大的区别,作为一种税收,社会保险缴费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3)把社会保险收支纳入国家预算可以全面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预算支出规模,并且对于准确衡量政府的经济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4)社会保险与政府的一般财政收入的关系十分紧密,例如在我国,政府有义务用一般财政收入弥补本地区养老和失业保险计划的赤字,从社会保险与政府一般财政收入的密切关系来看,应当把社会保险收支作为国家预算收支的一部分。另外,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纳入国家预算不仅在理论上是有据可依的,而且更重要的是,这对于强化立法机构和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克服社会保险基金提取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目前将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管理,其实践价值可能要大于理论价值。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8

关键词: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启示

一、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外公职人员范围可分为宽口径和窄口径两大类。

第一种为宽口径国家。如:加拿大公务员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全国具有联邦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身份的各类工作人员。含在国营公司工作的人员,即在对国家的安全、文化与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公有的独立机构。法国、瑞典、比利时等国还将国有企业雇员、邮局雇员、公用事业人员都纳入公职人员养老保障范围。

第二种为窄口径国家。美国属联邦自治国体,公务员分为联邦和地方公务员,联邦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在美国联邦行政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而美国司法部门的法官等人员则不包括在公务员的。美国的联邦政府雇员称为文官,按职务性质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美国的职业文官约有280万人,美国的公职人员显然属于窄口径国家。 法国、加拿大、美国、瑞典、德国、韩国、日本、比利时八国, 同是国会,及司法部门雇员,在大部分国家都包括在公务员中,而在美国则不包括在其中。从联邦德国看,对于那些在公共服务机构中工作,但本人又不是公务员、法官或军人的人员,基本上是参加了法定养老保险。所以,这些人员的社会保险属法定养老保险的范畴。他们养老金的最高额略低于公务员的养老金水平。

二、国外公务员退休养老保险的筹资办法

关于退休金的来源,各国的做法大体有四种:一是政府和公务员联合筹措制,即个人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大部分国家都采用这种办法,如法国公务员每月扣缴工资的6%,不足的款项由国家预算支付;二是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如英国、瑞典的公务员退休金,都由政府筹措款项列入国家预算,以现金拨付;三是由用人单位和公务员共同筹集,如美国公务员的基本退休金,由公务员每月按其工资的7%缴纳保险费,另由单位缴纳相同的数额;四是退休金由个人、单位和政府共同筹集,挪威的国家保险体制的资金即由雇员、雇用单位和政府共同筹集。

大部分国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各国公务员个人缴费比例有高有低,但由个人缴费形成的养老金占全部支出的比例,一般在30%-50%之间。少数国家的公务员没有个人缴费的义务,所需退休费用均由政府财政负担。如德国就规定:公务员的养老金全部由国家负担,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其个人缴费由接收单位补交。

财政资金是公务员养老保险费的主要来源。公务员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国家负担的养老保险费部分,财政一般有两种支付方式:一是当年养老金支付总额与公务员个人缴费收入的差额,全部由财政预算直接安排;另外一种办法是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费与其他经费一起拨给公务员所在单位,由单位按确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财政仍承担兜底责任。费用筹集一般采取现收现付办法。

三、国外公务员退休养老待遇

国外公务员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也与公务员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有关。少数实行个人账户式养老保险制度的一般有两种办法:一是由养老金管理机构设计养老金计划提款办法;二是采取商业性年金的办法发放,由个人自由选择,给付标准最终取决于公务员纳费多少、投资运营及精算结果等多种因素。实行全体国民共同制度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完全统一,且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按一个固定的数额发放,平均替代率水平在20%-40%之间,根据消费价格指数定期进行调整。实行单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包括有共同制度的国家),在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上,几乎都遵循了一个基本相同的规律,即养老保险给付标准与退休前的收入基数、工作年限及调节因素相互关联。用公式可以表述为:养老金=退休前工资基数×工作时间×调节系数。但在决定养老金数额的上述因素上,各国也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在工资基数上,有的以退休前一个月或一年的工资为基数,有的则以退休前一段时间的平均工资或指数化平均工资为基数,而采取不同的工资基数,必然对公务员退休待遇产生不同的影响;在计算退休金的工作年限上,有的按国家认可的实际工龄计算,有的则以缴费年限计算,大部分国家对按月享受养老金规定了最低工龄(或缴费年限),而对计算养老金的最高工龄加以限制,目的是防止工龄较短的人得到过高的待遇或工龄较长者的退休待遇超过在职时的工资;在调节系数上,一般按每年工龄的一个百分比(1%-2%)计算。

大部分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私人企业同类人员保持着基本平衡,而退休待遇则略高于上述人员。以确定待遇水平的基本指标——替代率看,根据美国《工业化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一文的统计,美、英、加等10多个国家国民的平均替代率水平为40%-60%,而按上述国家公务员退休金计算公式测算,正常退休公务员的替代率水平一般在60%-80%之间,菲律宾、泰国、奥地利、巴西、墨西哥公务员的最高替代率甚至可以超过90%。美国没有统一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联邦、州、地方政府实行各自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内容和水平上有时彼此差别很大。公务员退休制度方面,有的州公务员参加了联邦社会保险项目,有的州则没有参加。由于美国公务员系统总体工资水平不高,其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与私人部门雇员相比,非常优厚。

四、国外公务员退休养老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9

一、账务处理方法不科学,会计监督缺失

在具体账务处理中,财务处理方法不够科学,养老保险缴纳资金入账不合理、记录不准确,核算不真实。例如,在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财务处理中,根据社会养老保险应缴金额,贷记为“银行存款”科目,而借记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事业支出”等科目。在此过程中,如果事业单位出现差进,则需冲减借记科目,从而使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实际支出金额减少,对单位预算管理造成阻碍。同时,由于单位按规定应缴费数小于退休人员退休金领取数是保险缴费差进的原因,而冲减借记科目的处理方法将不能对退休金的实际支出金额进行准确反映,不利于资金流向管理。此外,一些事业单位为了避免红字在事业支出科目中出现,而将差进金额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从而隐瞒实际收益,使会计核算失真。在会计监督方面,财务单位、审计单位、人力资源单位的监督力度不足,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会计核算失真情况、资金挪用情况。

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财务处理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开展养老保险缴费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分析相关政策,按照政策要求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内容、范围,规范会计行为。在具体财务管理中,单位根据自身具体的工作人员在职情况、退休情况,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为财务管理提供依据,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例如,全面登记记录单位目前的退休员工人数及以往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结合当时、现在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查询退休金给予情况,动态调整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要求。同时,对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理论知识、技术培训,使其熟练、全面掌握会计法律法规、社会养老保险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提升职业道德素养。例如,会计人员熟练掌握会计方面的法律规定、刚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定期进行会计技能培训,学习科学的会计核算方法,管好养老保险基金。

(二)加强管理个人账户,统一征缴标准针对目前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财务管理存在的个人账务管理问题,财务管理部门应重视个人账户管理,明确账户内容,准确核算账目。例如,按照统一标准,在财务管理范围内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并在基金支出、收入账户中增设个人、统筹科目,确定账户明细,并独立核算个人、统筹科目,完善个人账户。同时,在个人账户管理中,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明确记录个人账户,查看个人账户的支出、收入,跟踪个人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情况、退休金的发放情况,提高管理效率。此外,为了顺利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应增强征缴力度,统一征缴标准,例如,在统一地区,制定统一的社会养老金缴费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参保范围等,在预算管理中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一标准评估各单位征缴情况,规范缴费标准。

(三)科学处理账务,加强财务监督针对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财务处理方法不科学,会计核算失真、不完整等情况,会计人员应提高会计素养,科学处理缴费财务。例如,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计算依据,在“其他收入”科目中记录退休人员应该领取的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事业支出”科目中记录单位自身应承担的在职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在“事业支出、退休金”科目中对实际支付退休人员的工资进行核算。按照此方法,更为准确地统计、核算退休人员资金、在职人员资金,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支出情况。此外,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审计单位、人力资源单位的沟通,收集财务信息,全面了解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情况,监督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情况,防范养老保险基金占用、挪用情况。

三、结语

在目前事业单位社会养保险缴费财务处理中,存在方法不足、监督不到位、核算失真等问题,降低财务管理效率,影响参保人的利益获取。因此,在以后财务管理中,财务管理部门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科学措施,确保会计核算准确、完整,提高管理水平。

作者:刘鹏单位:丰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10

江西工程学院 江西新余 338000

[摘要]伴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加重,养老保险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得不关注的问题。本文就某企业养老金制度完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量化分析,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

关键词 ]养老金;个人基金;基金缺口

一、问题提出

若企业某职工自2000年起从30岁开始缴养老保险,一直缴费到退休(55岁,60岁,65岁),并从退休后一直领取养老金,至75岁死亡。计算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情况,并计算该职工领取养老金到多少岁时,其缴存的养老保险基金与其领取的养老金之间达到收支平衡。

二、问题分析

首先,根据现行的养老金发放规则,当发放完计发月数时个人账户储蓄额已全部发放给职工,从计发月数的后一个月起至职工死亡都是按最后一个计发月数时的工资为标准,这段时间内所发放的工资和即为个人基金的缺口;其次,求出社会统筹基金每月发放的工资,每月发放完养老金后到下一月时这些钱还会产生利息,下月发放时按上月的本息和发放。当每月发放的总工资和超过社会统筹储蓄基金时,这时社会统筹基金发生缺口情况,并计算直至职工死亡产生的总缺口数;再次,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数为个人基金缺口和社会统筹基金缺口之和。如果,发放社会统筹基金至职工死亡时没有出现缺口,可将这部分基金抵消发放个人基金所产生的缺口;个人账户中的基金有剩余时可继承。

三、养老金的计算

通过回归分析的方法,预测出2036年到2044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因为缺口是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出现的收支之差;根据等额本息还款法的过程,设贷款者向银行贷款的总额为b元,当前银行月利率为C,贷款(还款)的时间为n个月,第j个月还款额为bj。则养老金的相关计算方法如下:

1、银行贷款的等额本息还款的计算方法:

假设第m-1个月的余额为D,第m个月的余额为D(1+i)-B m 结合职工2024年到20 4 4年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可求的统筹账户资金缺口为:30到55岁的资金缺口为10 63629,月数为102,因此63岁时其缴存的养老保险金与其领取的养老金之间达到收支平衡;30到60岁的资金缺口为6 62172,月数为121,因此75岁时其缴存的养老保险金与其领取的养老金之间达到收支平衡;30到65岁的资金没有缺口,社会统筹基金有剩余,但当死亡年龄推至76岁时增加的缺口为:

四、维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方案

1、改变个人缴费率

为了达到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58.5%,可以适当的提高个人缴费率,职工从30岁起开始缴费直到65岁退休时的替代率k=51.97%,将该替代率用58.5%替换可求解出刚退休时发放的月养老保险金。

由于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因为只改变个人缴费率,所以基础养老金不发生变化,求得个人账户养老金(W2)=6215,因个人账户储蓄额=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发月数,将数据代入得个人账户储蓄额(Q)为627715,改变个人缴费率由8%增长为13%时,所求得个人账户储蓄额与Q相差不大。

上述分析,只改变了个人缴费率,所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没有发生变化,社会统筹剩余的基金补充到个人账户储存额缺口,可基本维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2、延长缴费年限

随着缴费年限的增长,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在增加。为了达到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58.5%,可以适当的延长缴费年限,从30岁起开始缴费直到65岁退休时的替代率k=51.97%,我们将缴费年限从25岁起缴到65岁退休,并从退休后一直领取养老金,至76岁死亡。该企业职工2000年起从25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一直缴费到65岁,则

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基本符合未来目标替代率,职工在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只有超过计发月数时才会产生资金缺口,职工从30岁开始缴费65岁退休时,该职工一直领取到75岁死亡时没有出现缺口,如果将死亡年龄推至76岁死亡,根据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养老金的额外缺口为250890,该缺口值社会统筹的剩余基金相抵消,达到基本维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所以为了维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可以适当的调整领取养老金年限来实现。

参考文献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11

[关键词]社会福利观;劳动报酬观;规定受益制;规定缴费制

养老金的会计核算与一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两者的共同目标是准确合理的确认养老金的成本,保障职工退出劳动舞台后的生活来源,共同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养老保险进入了改革、发展阶段。全国各地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转变。一是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二是由企业一方负担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共同负担,三是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转变。四是由单一层次养老保险向多层次转变。经过20多年的不断努力,已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本框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它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必须参加,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统筹模式。给付方式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属于混合性的保险。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属于规定受益制,而个人账户部分属于规定缴费制。第二层次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给付方式是规定缴费制。第三层次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职工个人按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投保、投保的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作的一种预防性储蓄安排,给付方式也是规定缴费制计划,该计划是一种个人行为,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养老金。

二、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的发展

企业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也相应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主要是在“社会福利观”或“劳动报酬观”的理念影响下进行的,是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换。

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在职时领取工资,是按劳分配,退休后不再从事岗位性的劳动,但却领取养老金,这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实质上隶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与此相应的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养老金支付即是该观点的体现,养老金支付往往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成本,只是在实际支付养老金时列为“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观点的弊端日渐暴露,一是养老金费用没有预提,企业无法估计未来应付养老金数额:二是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使得企业各期的损益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企业间的竞争。

劳动报酬观认为: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与职工在职时领取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这种观点主张,养老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属于“递延工资”的范畴。因此,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养老金成本,不论其是否实际支付,与当期收入相关的费用都应在当期确认。这样,一方面企业确认和计量在职职工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成本;另一方面也就负有为职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这一观点已被世界各国会计界普遍接受。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的会计理念都在由“社会福利观”向“劳动报酬观”进行过渡。与此相应,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原则也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轨迹。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探讨

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国内外有两种方法。

(一)规定受益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在规定受益制下,企业要将未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当前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会计核算工作非常复杂。首先,企业将来的给付义务包括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次。将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现时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涉及贴现率的选择,而贴现率的计算必须将上述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还由于这部分资金所组成的基金由企业负责,即基金资产的收益由企业收取,损失由企业承担。这项工作会计人员很难胜任。一般要由精算师完成,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把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与养老金基金的筹集分开。―般来说,养老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当期服务成本。指由于员工在当期提供服务,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的养老金福利(预付福利负债)的增加而引起的费用。精算师把服务成本计算为当年员工赚取的新福利的现值。

二是负债利息。养老金是一项递延报酬安排,它具有货币的时间价值,事实上,养老金记录的是折现值,预计福利负债与任何折现负债一样,每年都发生利息费用。

三是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在计算发起员工养老金计划的企业净成本时,特定年度累计养老金基金资产获得的收益是相关因素。因此,每年的养老金费用应当随着累计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红以及基金资产市场价值的增减而得到调整。

四是前期服务成本的摊销数。养老金计划的修订(包括开始实施)经常包括提高(很少情况是减少)员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务的养老金福利的条款。因为计划是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将实现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修订的,提供这些追溯过去而又涉及未来利益的前期服务成本应在未来养老金费用中分配,特别是在有关员工剩余服务年限中分配。

五是精算利得和损失。

六是当缩减或结算一项计划时,确定因此导致的利得或损失。

以上费用的确认必须依靠精算师的帮助。精算师预测员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通过计算各种影响财务报表的养老金项目来提供帮助,这些项目包括养老金负债、年服务成本和计划修订的成本。总之,规定受益养老金会计高度依赖精算师提供的信息和计量。

(二)规定缴费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在规定缴费制下,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和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的支付额,其会计处理较为简单。企业在各期所负担的养老金义务一般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而企业提存的金额由计划中的计算公式确定。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提存金。

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额不一致,则构成一项负债(应计费用)或是一项资产(预付费用)。

从我国现实的情况看,由于目前企业和职工对养老保险的意识还不高,认识还不足,如果让企业直接按照规定受益制来确认养老金费用,还存在诸如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队伍建设欠缺等制约因素。笔者认为,这个课题不宜交由企业来承担,应交给国家社会保障系统的专家们去考虑。现在全国都在推崇专家理财的方式,养老金的计量也应采取此模式,由专家来考虑养老金的未来受益水平与当期缴存数的关系,进行专业化管理。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但近几年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逐步加大,相关的制度也逐步走向规范,其中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基础,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就是受益制下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均属于缴费制下的养老金。我国应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充分考虑受益制下养老金对当前养老金缴费的影响,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和管理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12

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10月31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条、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投入;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 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册登记后增员或者减员的,应当自增员或者减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的,地方税务部门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按规定确定应缴数额。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有部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按第一清算顺序从其破产财产中提取尚未缴纳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前款所称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和国债利息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规定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各市、县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省级调剂基金。省级调剂基金用于调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困难的市、县。省级调剂基金建立和调剂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的部分组成,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从个人缴费中划转。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公布。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条、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人员;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分两档:

1、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不到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

2、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职工视同缴费的年限,按照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计发标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所占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到十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根据其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按每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不到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五条、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退职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职工就业期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三)、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二)、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及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缴款凭证。

第四十三条、基本养老金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者委托银行等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部门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分别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和个人账户对账单。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或者个人账户缴费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省、市(地)、县(市)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有权听取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和预算、决算编制情况以及审计情况的汇报,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减免或者擅自增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缴。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十二条、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阻挠、妨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