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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规划方案

时间:2023-09-22 17:04:57

基本农田规划方案

基本农田规划方案范文1

一、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布局。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基本农田划区定界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在经批准的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结合“二调”成果,规范基本农田的落地布局。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质量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并且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三)有序组织,明确责任。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配合,确保责任落实到户。

二、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开展时间和步骤

(一)成立县划区定界工作领导小组。年月中旬,县政府成立以由县国土局、县农办、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县划区定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县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各乡镇要加强领导,相应成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的划区定界工作班子。

(二)完成基本农田内业数据采集。年月底,根据省实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和土地现状情况,分析、汇总基本农田保护区现状数据并完成报市工作。

(三)年月初,拟定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实施单位。

(四)年月,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各乡镇召开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座谈会,收集相关资料,布置工作。

(五)各乡镇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年-月,各乡镇根据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在县划区定界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落实基本农田地块,确定保护标志,制定保护责任制度,并完善划区定界成果内容。

(六)成果验收工作。年月,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各乡镇汇总划定数据成果,编写检验分析报告和工作报告,完成乡镇自检并申请县级初验。

(七)年-月,完成县级初验和报市审核、省级验收。

(八)总结及材料归档。年月前,根据省、市验收确认情况,及时总结本次划区定界工作,整理完善资料,成果报备并及时归档。

三、工作任务和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落实。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的统计汇总表。

(三)建立统一标识。基本农田划定后,根据《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及保护牌设立的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土资〔2008〕98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保护界桩)。

(四)落实保护责任。划定的基本农田要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要求,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并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

四、基本农田划定职责分工

(一)县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统筹全县划区定界工作,召开会议,组织实施等;

(二)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审查各乡镇划区定界实施方案,合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设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落实基本农田地块责任人,汇总划区定界成果材料;

(三)县农办:负责落实人员参与划区定界实施方案会审及验收,并按职能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四)县农业局:具体负责划定基本农田的耕地质量评定,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落实基本农田地块责任人;

(五)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划区定界工作经费,监管资金使用,落实人员参与划区定界实施方案会审及验收,并按职能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六)县水利局:负责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水利要求,落实人员参与划区定界实施方案会审及验收,并按职能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地块,设立保护标志,制定保护责任制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地块保护责任人,并完善划区定界成果内容。

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内容

(一)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实施方案;

(二)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检验分析报告;

(三)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总结报告;

(四)基本农田数据库;

(五)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

基本农田规划方案范文2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保障农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规划人口增长的需求,依法划定、特殊保护、长期稳定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食、油菜、蔬菜、饲料以及其他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第二章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六条确定基本农田面积,必须从实际出发,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进行科学预测。

第七条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并与区、县域规划、村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下列耕地应当划为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优质农田;

(五)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六)农业教学、科研试验基地;

(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耕地。

第十条基本农田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并应当绘图、登记、造册外,建立档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

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基本农田每年进行一次普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但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鱼塘、种果树;禁止控沙、取土、烧砖、建坟、采石、采矿、建房等非种植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确南征用、占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严禁无权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非法批准的文件无效,所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五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征地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上限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除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外,还应当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开发。

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农业集体组织负责建设、费用从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中给予补助。

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基本农田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荒芜基本农田,对荒芜基本农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凡弃耕地一年以上的,征收土地荒芜费,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案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减少风沙危害,防止水土流失,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把基本农田建设成为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当按照土地分级标准分等定级,并实行地力补偿制度。

鼓励基本农田经营者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在承包期间,地力升级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地力降级的,由经营者予以赔偿。基本农田分等定级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肥力监测网点。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和地力保护措施的报告,并为基本农田经营者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貌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规划方案范文3

正当举国上下掀起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热潮之际,州政府考核组各位领导亲临我县检查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对考核组的到来表示忠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县辖13个乡镇145个村(居)委会,总人口40万人,全县国土面积5352平方公里,人均有耕地0.7亩。虽然人均耕地较多,但大部分耕地肥力不足,缺乏水源,生产条件十分恶劣,平均亩产量低。生产条件较好的大部分耕地主要分布在低热河谷和较平坦的地带,但这些地带的耕地又是城镇、工矿建设主要用地。在全县现有的69642.8287公顷耕地中,低肥旱地达51535.9432公顷,占全县耕地总数的74%,绝大部分旱地坡度均大于15度,粮食亩产150公斤。灌溉水田绝大部分分布在河谷地区,主要集中的归朝、洞波、新华、那能等乡镇,粮食亩产量达300公斤以上,连片500亩以上的耕地较少。原基本农田规划是在1996年3月到1997年2月制定的,存在着规划图未上编号,一些乡镇未设立保护标牌、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部分乡镇基本农田保护档案不健全。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文件精神。根据州人民政府与我县签订的《**至2010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书》要求,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州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国土资发〔**〕56号)文件和《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的通知》(文国土资发〔**〕7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责任制签到村委会一级,并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及时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动员、深入检查整改,确保了全县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分管副县为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农业、水务、财政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设综合协调组、材料组、统计组,各乡镇也相应成立领导机构,逐级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办事人员,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了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狠抓工作落实。一是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继全州基本农田统计培训会后,我县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全县国土资源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具体负责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统计工作。同时,由县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联合制定《**县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目的、重点和内容,方法和步骤,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秩序、有步骤向前推进。二是签订或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为强化土地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业法》、《国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1994〕第162号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以原县对乡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为基础,重新签订或完善责任书,并落实到村、组、户,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广大农民群众身上,培养其既耕地又护地的意识。三是认真做好基本农田的调整补划工作。对**年8月21日前因城市扩建、基础设施建设、退耕还林所占用的土地,按规定依法进行调整补划,大力对中低产田进行改造、开发整理复垦可利用土地、实施基本农田新开发建设,努力确保占补平衡。四是对相关图件未进行及时更新或是基本农田划定资料已陈旧、破损的进行全面更新,统一编绘,形成完整的基本农田保护图。五是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按乡镇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分解到村、组、农户,落实到地块、图斑上,对各类数据统一编号、统一造册登记,全县已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0803.36公顷,划定地块1246块,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到村委会144份,新增签订责任书到村小组2361份、到户35505份,已在13个乡镇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15块,划定的基本农田和面积符合规划要求。六是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变化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落实。在图上划定保护块面积时,参照**年底的土地变更调查和各乡镇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定,共调整划定基本农田面积60803.36公顷,基本农田减少7961.537公顷,其中:自然灾害损毁3417.277公顷,生态退耕4344.26公顷,农业结构调整200公顷。已划补农田面积645.033公顷,确保补划的基本农田与减少的耕地质量相持平。七是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赶集日或深入农田面积较集中的乡镇,采取放广播、挂标语、送演出等形式,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农田保护意识。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从统计情况分析,原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偏大,造成分解到各村的基本农田面积偏大,导致部分村的耕地坡度大于25°都规划为基本农田进行保护。

(二)各乡镇基本农田面积分布不合理,且规划基本农田面积很小,分布零散,有些耕

地多的村没有规划为基本农田,而耕地少的村规划的基本农田面积过大。

(三)有部分耕地经水毁、退耕还林和长时间丢荒已变成林地,但地籍尚未变更。另有在规划大片基本农田中杂有零星园地、林地未在图斑上标出,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偏大。

四、整改打算

(一)对已冲毁和退耕还林的基本农田进行变更并落实到图斑上,在规划中明确基本农田位置。

(二)对已统计的各种表册进行归档,统一管理。

(三)对基本农田零星分散地块进行调整,对大块基本农田面积进行严格管理,提高土地质量。

基本农田规划方案范文4

一、严格制定和实施规划,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

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必须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通过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城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要尽可能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农业建设用地布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实施退耕还林。不得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作条件良好、不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必须落到地块,个别地区由于需退耕的陡坡耕地多等原因,未能完全落实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要严格核实,研究提出调整和补划方案,修编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规划确定的指标进行补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坚持以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重点,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不得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现有基本农田中坡度在25度以上,以及严重沙化或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需要退耕的,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调整;对坡度在25度以下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禁垦坡度以下基本农田的退耕还林要严格控制,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确需退耕的,要通过调整布局进行补划。对于将平坝缓坡并且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退耕的、绿色通道建设超规定范围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核减。

二、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法律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基本农田的社会监督。依法批准或经法定程序通过调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规范基本农田补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先补划后报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防止占优补劣。占用前要将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并要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的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确保基本农田的规定用途不改变。绿色通道建设不得超出《紧急通知》规定的范围。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在基本农田上造林的合同;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仍要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对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质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低。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落实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任务。基本农田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生态脆弱地区在对陡坡地和严重沙化地退耕的同时,要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加大坡改梯、淤地坝以及对出现沙化趋势的耕地的建设和治理力度,使当地保有足够数量的基本口粮田。

加大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耕地产出水平,推广绿肥种植、秸秆还田技术,加大对使用有机肥料的支持力度,培肥基本农田地力;大力推广应用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造和配套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增加基本农田的有效灌溉面积。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主要农业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资金,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制定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建设高标准的基本农田,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

五、开展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掌握分析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土壤肥力和环境动态监测以及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结合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档案。

加强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建立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重点对集中连片、优质高产以及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完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状况,定期质量监测信息。各地每年要根据动态监管的结果,汇总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逐级上报。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通报制度。在各地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定期对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和通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对基本农田没有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的要责令限期补划。

六、探索新机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基本农田规划方案范文5

关键词: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

1前言

中国是著名的农业大国,以占全世界7%的耕地面积,生产了全世界总产量四分之一的粮食,养活了全世界20%的人口,这份成就是国家对农业生产高度重视的结果。在新时期,国家依然不遗余力地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工程,例如,农田水利工程,为的是让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以便于农民更好地利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种植,更好地摆脱自然环境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实现农业增产增收。而建设农田水利工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灌溉设计,这是水利工程的最下游环节,也是与农田直接产生联系,达成农田水利工程目的的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农田水利工程及灌溉规划设计的必要性

农业作为我国重要的产业,做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有利于农业生产迈向现代化,促进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这包括对农业实施科学规范的管理,使种植更加的规范和标准,并且对我国复杂多变的地理环境而言,农田水利工程不仅可以规避自然环境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还可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改造自然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中国是水资源匮乏的国家,而农田灌溉又是耗水大户,能利用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改造,实现省水节水,循环用水,是农田水利工程又一重大作用。而农田灌溉是农田水利工程中的最下游项目,是衔接农田水利工程与农田之间使其有效结合的环节,为此,其规划设计工作十分重要,关系到农田水利工程能否达到目标,实现利用价值。再者,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标准不够统一,有一些先进的思路需要及时地进行总结,一些问题还需要解决,这需要不断地分析和研究,才能让农田水利工程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

3我国农田水利工程发展现状

3.1传统管理模式发生转变

传统农业的发展中,对于农田灌溉主要依赖于利用自然资源,进行小规模的改造,对于以政府为主导的大型水利灌溉工程较为少见,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发展的高度重视,对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思路确立,各地方政府也开始逐步转变传统思想观念,加大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建设,这使得农田水利现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3.2农田水利工程风格过于统一

由于农田水利工程属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节约盈利和公益性之间,一般都由政府出资并组织实施,但正因为政府组织实施,其设计和施工往往根据不同领域采取分散设计的方案,这使得总体设计完成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风格过于统一,缺少灵活性,这使得在实际使用中并不完美,可能还存在着少量的二次改造,或者不便于使用的现象。为了满足实际需要,应该将政府组织逐渐转变为行政组织,整合及控制资源,包括从顶层整合设计,形成更有利于现场实际使用的设计方案。

3.3投入方式发生转变

传统的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劳动力的投入以农民半义务性质为主,而投资则属于国家和地方共担的方式。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传统模式已退出历史舞台,农民作为收益一方面、客户一方。农田水利灌溉也具有了营利性质,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工程单位、经济体投资参与,有助于推动农田水利工程的发展。

3.4工程模式发生转变

传统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小、点面多,大多寿命不长,时常修缮,但随着技术水平的发展,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已经变为了更加的注重质量和规模,本着“开发一处,辐射一方”,且以大型综合性水利工程为主,即集合水力发电、生态环境保护、农田灌溉、生活水源引入等为一体。

4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原则

进行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设计,鉴于此,有一些必须遵循的原则,以此为基础才能进行有效地设计。

4.1设计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要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最大化利用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源特点,采取综合利用的方式,实现生活水、灌溉水、生态保护甚至水力发电综合一体进行建设,要充分考虑利用自然环境有选择地进行开发。要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尽量减小对当地生态平衡的影响和破坏,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对农田灌溉的作用。

4.2设计要做好有效地防护功能

农田水利工程灌溉的规划设计,其基本功能不仅是实现有效地灌溉功能,更要兼具对农田的保护功能,不能让自然灾害,如洪涝、雨水等对农田产生不利影响,再者对其本身的防护要做好,防止轻易遭到破坏。

4.3要在审批的方案内做好规划设计

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是一个系统工作,首先应该做好施工设计,做好施工规划,确定多方面的因素,如设计的灌溉可以满足农作物的生长满足经济指标,设计的体量、规模完善可靠满足技术指标。

4.4减少对农田耕地的占用

农田水利工程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农田,不可避免的会对耕地面积有所影响,但应该减少这样的影响,合理利用山地、河流、荒地等地形进行设计,避免对耕地的占用,更好地服务于农田。

5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措施

5.1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用地的优先保障

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要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就要首先从空间上给予足够的支持,让其具有足以发挥施展的空间。而随着当前城市建设发展增速,空间规模越来越大,很多农村土地性质被变更转化为城市发展建设用地,并且新农村建设也同样面临着土地扩张以及土地性质变更等情况,而农田水利工程规划建设是不断地在发展之中的,往往还未规划建设好,城市建设的大军已临近,为此,要从政策法规方面给予支持。第一,城市建设规划时要首先考虑农田水利工程灌溉建设用地,限制城市建设范围,从设计之初就考虑农田水利工程的占地,在这方面,要采取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在城市规划时注意审核把关;第二,在城市扩大规模、增建时要避开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区,同样要做好相关政策的支持以及建设规划用地时的审核把关,对一些公共设施用地,或涉及重要公共用地,需经上一级审批适当变更用地;第三,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时,应该把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范围提前规划,在此基础上再规划其他用地,严禁占用农田水利工程灌溉用地。在上述措施的保证下,确保农田水利工程的优先权,才能使得其规划设计趋于合理性和有效性。

5.2采用有效地分类管理设计方案

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要采取有效地分类管理措施,这是使其规划设计更加完整和科学的有效途径。而所谓的分类管理措施,就是在设计时要明确各板块的划分和功能特点,并采用有效地连接,形成整体。常见的有生态、隔离和应急三种功能板块。第一,生态功能的区域是农田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区域,即灌溉用地,通常规划有耕地、林地、绿化带、水系等,明确其功能区域,才好有效地进行规划设计;第二,隔离功能的区域是采取有效地措施,将不利于农作物生长的干扰因素排除在外,这包括人的因素和自然因素,例如,将公路与农田及水利工程采用绿化带分隔开,防止人为破坏和干扰,将山口下冲地形建立坝体与下游农田及水利工程分隔开,防止洪涝灾害的影响;第三,应急功能的区域则是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必要时刻可以牺牲农田及灌溉体系的设施。例如,在一些山区、丘陵地带,不仅分片建设农村住宅以及农田,而有效利用地形建设将住宅和农田分开的分割区域,并于农田上游建立坝体,一旦发生难以想象的山洪时,为避免住宅区受到影响,可以打开农田上游坝体,形成有效地应急功能。在明确了上述功能区域后,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才能更加完成和科学。

5.3针对小型灌溉区域的设计要求

小型罐区的设计,往往是因为水源不足,或农田面积有限所采用的一种灌溉设计。其规划设计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总体设计要以农田规模为基础,以农田灌溉的充分实现和发展当地经济建设为主,综合考虑其他配套设施功能、节水环保以及其他水利功能等因素,采取科学有效地设计模式。采取该种方案,就要考虑灌溉用地和经济建设用地的合理性,以实现提高农民收入为主,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为主,实现科学合理的利用水利工程;第二,充分考虑农田等浇灌区域的规模,以及水资源分布情况,并分析其经济型及合理性,重点要对农田未来发展规模以及水体资源的保有量及发展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不能目光短浅,导致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过早的失去作用;第三,除对水体资源的保有量和未来趋势进行分析外,还要充分考虑水体资源的控制指标、使用情况等因素,进一步优化设计,形成水体资源的循环利用等,达到节水、节能及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5.4加强节水技术的应用

农作物生长必须依赖水资源,,而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田用水消耗巨大,为此,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加入有效地节水设计。第一,要明确水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就要提高节水设计的优先性,这就要求加大节水技术应用的投入,这包括利用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定时定量控制浇灌,节约用水量;采取长距离引渠灌溉,减少地下水的抽取;水体收集反向灌溉技术,实现循环用水。第二,农田水利灌溉要合理建造必然要深入每一块田地,但每块田地由于地势差别必然存在着对水体资源的消耗不同,每块田地的大小同样对水体资源的需求总量不同,并且每种农作物的种类不同对水资源的需求同样存在差异,基于此,节水设施在深入农田的灌溉设施上要充分考虑每一个灌溉最小单元内对水体资源的消耗情况,采取在排水口上增加水量调节控制装置,这不仅起到了节水的有力措施,还对一些不耐水作物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同时也有利于针对性灌溉措施的实施。

基本农田规划方案范文6

这次全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现场会的任务是总结、交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全省开展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的任务。省厅党组对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非常重视,**年全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长会议上把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列入了**年的重点工作,决定在抓好3个部级和8个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同时,今年在全省开展100个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并将这项工作列为今年省国土资源厅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之一。为开好这次会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上午我们参观了临海市上盘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现场,下午我们又听取了临海市等单位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他们的做法都很好,请大家认真学习借鉴。刚才,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领导专程到会指导并作了重要讲话,为我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开局良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顺利

**年,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及时开展了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确定了3个部级示范区,并在此基础上,又确定了8个县(市)为省级示范区。经过一年时间的努力,这11个示范区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的要求,认真做好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初步探索总结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全面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奠定了基础,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一)主要工作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7号)下发后,省厅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充分认识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有利条件,决定把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作为我省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与此同时,省厅及时向省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转发了国土资发〔**〕197号文件,提出了我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具体要求。

2、加强领导,建立组织。省厅成立由分管厅长任组长,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土地整理中心、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参加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层层选推,确定了3个部级和8个省级示范区建设县(市)。各市国土资源局、示范区所在县(市)相应成立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

3、开展调研,明确要求。省厅根据示范区建设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开展调研,摸清示范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现状。为规范统一示范区建设相关要求,**年4月29日,省厅在杭州市余杭区组织召开了全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座谈会,邀请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的领导和专家到会指导。会议就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中遇到的一些困难以及浙江省示范区建设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达成了初步共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省厅制订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并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规定》,对我省示范区建设的目标和建设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全省的示范区建设确定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4、编制方案,开展试点。各示范区所在的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市国土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完成了建设方案。3个部级示范区建设方案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核。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于**年9月10日批复了8个省级示范区的建设方案。3个部级示范区于**年11月也得到国土资源部的批复。在编制上报方案的同时,各地全面启动了1个乡镇的先行试点示范区建设,并于**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了示范区试点乡镇的建设任务,完成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同时对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材料进行了梳理归档,形成了示范区试点工作成果。**年5月,我们又确定了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等122个乡镇为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至此,我省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全面展开。

(二)主要收获

通过去年来全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试点,主要有以下几点收获:

1、落实责任,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

全面清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在原有的省、市、县、乡、村五级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基础上对示范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发放基本农田保护卡等形式将责任落实到农户,明确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我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5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把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列入了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各市、县(市、区)政府也相应出台了市对县、县对乡镇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了耕地保护的任务及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抄送同级组织和纪检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第一责任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责任制,大大增强了各级政府领导和广大群众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意识。

2、夯实基础,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保护基本农田,建立责任制是保障,夯实基础是关键。各示范区在先行试点中下大力气加强了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一是结合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对上一轮规划通过划区定界确定和通过规划局部修编调整的基本农田进行了全面排查,确保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全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到图斑、地块、村组和农户。二是完善基础资料,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省厅在《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规定》中对帐、图、表、卡、册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定期更新,各示范区严格按照标准在试点中进行了探索和落实。做到内容清楚、数据翔实,上下衔接一致。三是更新、增加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一方面对原有现存保护标志进行了清理。另一方面增加了一批新的标志。11个示范乡镇新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56块。

3、强化监督,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进一步建立

加强基本农田监管,是防止破坏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重要手段。为此,在示范区先行试点中逐步建立完善了“日常巡查、社会监督、遥感监测”三位一体的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一是认真落实动态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基层国土资源所普遍建立了日常巡查制度、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情况报告制度,人员分片负责、责任到人。对涉及基本农田的违法案件,依法严厉查处。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社会监督。聘请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员,参与对基本农田的监督和保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开展法制宣传,提高保护意识。三是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重点地区进行监测。

4、加大投入,基本农田标准化进一步提高

各地结合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示范区所在地基本农田标准化率,严格按照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注重质量建设,提高和完善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田成方、路相连、渠相通、旱涝保收”的目标。全省11个示范区基本农田标准化率达到71%,试点乡镇则平均高达90%以上。

过去的一年,全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得益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也是示范区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积极探索、努力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厅党组向所有关心和支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去年一年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少数领导干部对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还存在一些误区,认识还不够统一;资金投入还不够到位;发挥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力量来开展示范区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探索与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新机制还需进一步深入。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争取更大的成绩。

二、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要求,以建设促保护,进一步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服务“三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是严格保护耕地重要举措。耕地保护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中央领导对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总书记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总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里讲到:“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国不少于耕地18亿亩这条红线,坚决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是国家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并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足以见得基本农田保护在耕地保护中的重要程度。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部分,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年,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以建设促进保护,设立示范区,进一步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实行了十几年之久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来说,意味着工作思路发生了重要转折。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将走出防守型保护的困境,既要坚决地制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又要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投入力度,从被动地保护转向主动地建设转变,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了新的抓手。通过设立示范区,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探索长效机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各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建设水平。这项措施将更加有力地提高基本农田保护力度,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是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力度,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196号)等,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然而,虽然国家明确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是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都在不同程度地下降。我省这几年虽然基本农田的数量没有减少,但涉及到建设占用补划的基本农田质量还是有所下降的,通过规划调整,合法占用的基本农田质量往往要好于补建补划的基本农田。针对出现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在继续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部署开展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工作,提出了“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示范区建设,力争在2—3年初见成效,使示范区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成为各地学习参照的样板,全国宣传推广的典型,带动‘十一五’期间整个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目标,并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四项主要任务:开展基本农田整理、规范加强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完善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章制度、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这是新形势下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三)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是支持新农村建设、为民办实事的重要抓手。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加大投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和档案标志;加快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逐步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管理和动态监测系统。研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重点探索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和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的集中投入机制。这些工作都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的,是国土资源系统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也是扎扎实实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今年,在11个国家和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基础上我省开展100个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并将其纳入省厅今年为民办实事六大工作之一,是我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新农村建设,为民办实事的具体行动。

三、明确任务,全面推进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一)严格执行规划,稳定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布局。

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是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必须严格依据规划。生态退耕、能源、交通等各专项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这是保证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稳定的重要基础。

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是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前提。规划修编工作必须坚持保护耕地和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并重原则,围绕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基本要求,从保障规划期和人口高峰期粮食基本自给的需要出发,研究提出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在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和基础设施建设布局中,以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为主,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数量和布局;对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要在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规划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生态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绝不能借修编规划之机,单纯考虑当地经济发展需要而降低耕地保护要求。规划修编完成前,各地不得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借示范区建设擅自调整现有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规划实施中,要严格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规划审查,规范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的管理。

(二)规范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保护任务。

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是落实责任,强化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升基本农田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着工作不扎实、管理手段落后、资料得不到有效应用和及时变更等问题,基础性工作要着重从以下三方面下功夫:

1、切实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责任落实到农户

这是基础性工作的重点。要通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真正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要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出划定的地块位置和地块编号。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要在县,市、省三级备案。要建立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做到图、表、册与地块相符,做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成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

2、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公告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要让人们看到,知道,才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在显著位置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向社会长期公告。主要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周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要建立明显的保护标志。保护标志要统一编号、登记、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3、建立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台帐、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基本农田量大、面广,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必须依靠现代化技术和手段,逐步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化管理。针对普遍存在的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建设滞后,图件不精确,数字化低,得不到及时变更,不能实现基本农田实时监管问题,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加大基本农田调查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在统一的技术平台上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示范区要率先实现数据的网络化,现状和变化可及时查询,监测和变更,准确掌握和定期分析基本农田保护利用和变化情况,临海市演示的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系统各地可以学习借鉴,并进一步加以完善。

通过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区县(市)要达到“五个一”,即:一图,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分布图;一表,基本农田控制落实指标分解落实表;一册,基本农田区块中标准农田清册;一书,与乡镇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一系统,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及信息系统,系统应具备查询、统计、变更、举报等功能。

乡镇(街道)要达到“四个一”,即:一图,基本农田保护图,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着色标准,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分别标注基本农田、一般农田、标准农田、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后备资源等地类及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分布情况;一表,基本农田控制落实指标分解落实表;一册,基本农田区块中标准农田清册;一书,与村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村要达到“四个一”,即:一图,基本农田保护图;一册,基本农田落实到户清册;一卡,基本农田保护卡;一公约,基本农田保护公约。

(三)加大标准农田建设力度,以建设促保护。

保护基本农田不仅要在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还要通过基本农田的整理,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变被动的保护为主动建设。全省今年要完成1500万亩标准农田建设,目前,全省基本农田标准化率达到了53.2%,但不是说1500万亩任务完成了我们就不建了,主要是经过不间断的投入、建设提高基本农田的综合生产能力,并做到有足够的补划空间。作为示范区应该有更高的标准,也就是示范区内基本农田中的水田部分都要建成标准农田。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开展基本农田建设、进行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生产发展、村容整洁,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建设高标准的基本农田,增加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是我们的一项重要的长期任务;通过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促保护,是今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方向。

基本农田建设的目的是以建设促保护。通过建设,提高基本农田的标准,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增强当地政府和群众的保护意识,加大占用成本。今后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新增加的耕地,可划入基本农田或作为补划基本农田的后备资源,同时要及时更新保护档案,落实保护责任。要让群众通过基本农田建设,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提高产出效率上,真正得到实惠,使其真心支持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增强保护的自觉性。实现基本农田由“防守型”保护向主动性建设和保护的转变。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就是要树立以建设促保护的典范,以带动各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基本农田建设的关键是要建立稳定的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落实基本农田建设经费。要在充分用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基础上,争取政府支持,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建设高标准的基本农田,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

通过建设,示范区县(市)基本农田标准化率不得低于70%,基本农田中的水田部分的标准化率要达到90%以上。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保护基本农田重在监督管理。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监督管理,要严禁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改变基本农田区位;坚决执行国务院提出的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针对当前对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较为薄弱的问题,要逐步形成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体系。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1、严格控制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

严格审查建设用地和控制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规范基本农田占用、使用和补划行为,禁止法律规定以外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禁止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规避报批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要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法定程序通过调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占用时也必须按照基本农田的有关费用标准支付和收缴征地补偿费用和耕地开垦费用,依法批准的非农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必须做到先补划后占用。要加强对基本农田补划情况的检查验收,确保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图斑,地块,并要补签责任书、设立保护标志。今后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省厅对补划情况都要组织实地踏看,严把质量关。

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体系

重点开展三个层次的工作。第一,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乡镇一级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聘请群众监督员,及时发现在基本农田建房、植树造林、挖塘养鱼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第二,加强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对重点地区基本农田的监测,及时发现涉及基本农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在开展动态巡查的基础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年度检查制度,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对各地基本农田的变化,利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并逐级上报汇总情况。建立“日常巡查、社会监督、遥感监测”三位一体的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在基本农田保护中发挥作用。

3、加大对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查处力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现了最严格的要求,严格重在执法。对基本农田的用途、占用、调整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决制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球”、“闯红灯”的行为,决不能把因循守旧和依法办事,把越权变通和勇于创新混为一谈。对违反基本农田“五个不准”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严肃性

4、处理好农业结构调整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

目前,这方面对基本农田数量和用途影响较大,政策性强,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难点。工作中要在坚持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农业结构调整中要稳定基本农田的数量、布局和质量。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原则上要限定种植业范围,只要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和耕作层不破坏,不作为减少考核,仍要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和管理,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时要按基本农田依法报批。在基本农田内搞设施农业,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对于基本农田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对于破坏严重,难以恢复耕作条件的要在处理后进行补划。

(五)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政策创新,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机制。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与经济发展联系密切,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当前基本农田保护中十分突出的问题,是保护责任未完全落实,管理制度和手段不完善,利益机制不健全,直接影响到责任的履行,影响到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从长远看,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各项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进行制度创新、政策创新,不断完善有关的制度和政策,这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这方面示范区要走在前列。

1、建立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形成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社会化

基本农田保护不仅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更是地方政府的责任,要体现地方政府保护基本农田的主体作用,有效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我们已经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基本农田保护体系,国务院出台的《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和标准,进行目标考核。对工作开展较好的要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或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通报和警示。在此基础上,把保护责任进一步落实到村组和农户。通过发放基本农田保护卡等形式落实到农户,明确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为形成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社会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2、建立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完成好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虽然规定了基本农田保护的一些基本制度,但是还需要在细化和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各地都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的具体内容,制定制度建设计划。

3、研究建立有效的基本农田保护手段

要研究建立保护基本农田的激励政策和鼓励措施,使保护工作与地方和农民的利益挂起钩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保护积极性。国家和省对新增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调整充分体现向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倾斜;对基本农田保护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基本农田保护给予经济扶持。

四、狠抓落实,确保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今年,我省3个部级、8个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将全面展开,要求年内要完成三分之一以上乡镇的建设,同时全省还要开展100个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并要求在年内完成三个阶段的所有工作,任务很重。为确保按期顺利完成,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狠抓落实,着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科学编制方案,合理安排示范区建设。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根据要求,11个部级和省级示范区所在县(市、区)的1/3乡镇、其他每个县(市、区)1个以上乡镇都要开展示范区建设,今后在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按照示范区建设的要求,要在全省全面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因此,示范区在选址上,既要保证示范区基本农田建设的质量,又要考虑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可能涉及的基本农田,各地一定要统筹兼顾,认真编写建设方案。对城镇周边的基本农田可结合新一轮规划修编再作安排。

(二)严把质量关,使示范区真正起到示范作用。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对部级示范区、省级示范区建设围绕“四化”都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在基本农田标准化上,土地要集中连片,田块平整、规则,耕作层30厘米以上,土壤质量达到优良;水利排、灌设施配套到位;田间道路布局合理、通畅,保证农业机械能下田作业等等。在基础工作规范化上,要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分解落实到位,基础资料及时更新,保护标志统一规范,档案资料齐全,县、乡、村三级都要进行统一规范;在保护责任化上,要完善责任体系,明确保护责任,探索长效机制;在监督管理信息化上,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系统和适用监管的网络查询系统,为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正真起到示范作用。

(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有序开展工作。省厅和各市局已经成立了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工作都是落实在各县(市、区),因此,所在的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负责人参加的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为示范区建设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示范区建设工作涉及到很多部门,我们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要与农业、水利、财政以及乡镇通力合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三是落实建设资金,保障资金投入。示范区所在县(市、区)要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加大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由县(市、区)造地改田资金、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成本费回收款结余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中列支。省厅也正在协调省财政对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在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分配中重点安排基本农田保护资金。四是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各市局要根据省厅文件要求,加强对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帮助、督促各县市的工作,并及时审核、上报有关资料。省厅也将对各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建设中的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教育手段,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耕地国情宣传和教育,要建立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公众参与机制,示范区建设所在县(市)应公开基本农田信息,使公众了解当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情况,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基本农田规划方案范文7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2012年分解指标的通知》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达2012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2〕207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通知》(青土资房发(土字)〔2012〕57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2012年分解指标的通知》。

二、检查内容

(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检查各镇(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

(二)依据土地利用计划有关规定,检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规定,检查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占用和补划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

(四)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检查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

(五)依据《考核办法》和《分解指标的通知》,检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履行的自查情况。

三、步骤及时间

(一)6月19日至21日,各镇(处)组织自查。各镇(处)按照国家、省、市《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和本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和检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2012年度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的自查工作,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6月22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组织检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组成五个市检查组,对各镇(处)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6月23日,向市政府呈报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报告。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进行综合汇总分析,形成全市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报告,上报市政府。

四、组织机构、方法及范围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负责研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考核采取业内检查和外业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内业检查:具体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台帐;调阅土地违法占地处罚文件、卷宗、图件,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查阅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的有关资料、档案和台帐;查看开展土地动态巡查的文件、台帐,抽阅土地案件查处卷宗。

(二)外业检查:现场察看、核对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位置、面积和质量;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现场。

基本农田规划方案范文8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建党100周年。全区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五中全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和全区农业农村局长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完成新增95万亩高标准农田和11万亩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为确保粮食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建设

(一)落实项目任务。及时分解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及资金,尽早落实任务到到项目、到地块,有序推进项目设计、审批、招标、实施等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95万亩高标准农田和11万亩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

(二)严格审查审批。严格立项前置查重、审核,拟建项目设计前位置查重、地类核实全覆盖,确保新建项目不重叠、地类符合要求。继续实行分级审批制,脱贫摘帽县自主审批,建设规模8000亩以上单个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查审批,建设规模8000亩以下单个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审批,专家审查和第三方中介技术咨询相结合,严把审查审批质量关。规范项目变更管理程序,确需变更的项目依据管理权限进行变更。

(三)加强全程管理。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主体责任。自治区和市级联合开展技术服务,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全要素监督指导,加强关键节点控制,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6月底基本完成前期工作,8月底基本完成招投标,9月底开工建设,11月底完成80%建设任务。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使用方向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专人负责,严格把关。

(四)严格验收考评。按照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依规开展项目验收,及时完善2019年以来实施项目标识标牌。2019年立项项目年底前全部完成竣工验收,2020年立项项目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50%以上,并及时上图入库”。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高标准农田激励评价、财政资金绩效考评相关工作依据相关要求抓在日常、抓在经常。

(五)加强运行管护。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项目及时移交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压实县级监管、乡镇负责、村级管理责任,多措落实维修和管护经费,强化日常维护和管理,因地制宜探索管护模式。

(六)编制建设规划。对标国家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宁夏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年内完成编审工作并报批。市、县(区)按照整域推进思路编制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理清建设空间,开展项目储备,排好实施时序。规划编制应将高效节水灌溉、盐碱地改良等措施一并纳入其中。    

二、扎实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七)谋划长远发展。按照三年全覆盖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思路,谋划《“十四五”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大纲,尽早启动编制工作。

(八)完善考评方案。结合2019年、2020年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开展情况,修订完善《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黄河杯”竞赛考评方案》,印发《2021年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全区2021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九)开展竞赛考评。组织召开全区秋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启动会,全面启动秋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紧密结合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黄河杯”竞赛考评工作,鼓励创新,样板引路,宣传鼓动,持续营造比学赶超氛围,补短板、强弱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监测

(十)持续提升耕地质量。突出新建高标准农田、盐碱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等建设重点,兼顾整体,谋划县级及全区《“十四五”耕地质量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工程、农艺、农机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地力提升措施覆盖率90%以上。继续实施退化耕地治理项目,在贺兰县、惠农区、平罗县、红寺堡区等盐碱较重区域农艺改良盐碱地10万亩。注重科技示范,在平罗县、红寺堡区探索引黄和扬黄灌区盐碱地现代治理模式。鼓励农民投劳投资开展机深翻、秸秆还田、施用农家肥等地力提升工作。

(十一)强化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扎实开展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加强监测网络规划和建设。抓好监测点数据采集,编制年度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报告。开展耕地质量专项监测,重点对新建高标准农田、退化耕地治理区开展耕地质量专项监测。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编制耕地质量等级年度报告。配合自然资源厅开展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验收。开展耕地质量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编制耕地质量大数据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

    四、统筹推进农发资金项目建设

    (十二)继续实施好国际农发基金贷款项目。项目执行期2019年至2024年,国际农发基金贷款3600万美元,中央财政统借统还,涉及兴庆区、利通区、红寺堡区、原州区、彭阳县。2021年计划投资3378万元,其中国际农发基金贷款2451万元,国内配套927万元。扶持设施瓜菜种植基地、肉牛肉羊养殖基地建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十三)启动亚行贷款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2021年至2022年开展前期工作,2023年至2027年建设。预计投资3亿元,其中亚行贷款2200万美元,中央财政统借统还;地方财政配套1.5亿元。2021年上半年完成项目县遴选,下半年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建设绿色农田5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万亩,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五、加快提升农田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

(十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业务能力。营造良好学风作风,加强政策和技术研究,注重在项目管理和施工建设实践中锻炼队伍、培养年轻干部。密切联系基层和农民群众,持续开展专家服务组下基层送服务活动。年内举办2期农田建设管理培训班和1期新型经营主体领军人物培训班,提升农田建设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组织人员赴外省区学习考察,扩宽视野。

(十五)加强科技示范,典型引领带动。开展黄花菜高效节水及水肥一体化灌溉技术试验示范、硒砂瓜高效节水精准补灌技术试验示范、旱作高标准梯田集成技术试验研究等项目,为面上示范推广节本高效的农田建设和节水灌溉技术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按照一县(区)一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要求,重点以引黄灌区高标准农田提升、中部干旱带高效节水灌溉、南部山区梯田化旱作农田“三类工程”和土壤盐渍化综合治理、数字农田、绿色农田“三大示范”为重点,每个县(区)年内至少打造1个升级版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更加规范、更高质量。

(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注重创新突破。按照“1+1+N”思路谋划农田信息化建设,即开发农田“一张图”、一个管理平台、N个应用模块,规划编制覆盖农田建设管理、耕地质量建设监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数字化平台建设方案;加快推进基层农田建设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建设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充分利用现代智能设备和自动化技术,加快实现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智能化智慧化应用。

(十七)加强政策研究,健全制度规范。严格规范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组织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研究制定《宁夏高标准农田建设概算编制定额》《宁夏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编制大纲,为2022年编制技术标准提供依据,逐步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升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质量和水平。

基本农田规划方案范文9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保护区的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划  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处山区的偏远乡(镇),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可以按照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方案直接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高产、稳产田;

    (二)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商品粮、棉、油及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

    (四)经过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菜田;

    (六)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

    (七)非果树优生区的果园;

    (八)其他需要予以保护的耕地。

    第六条  划入保护区的耕地,视其生产条件和地力水平分为两级:

    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或者经过改造,可达到中、高产水平,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关中平原和汉中盆地列为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当地的保护重点。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界线,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按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划定。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登记表;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比例尺:1:10000或1:25000);

    (四)基本农田保护的规章制定。

    图表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统一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十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原有的非农业生产性的构筑物应当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应当逐步搬迁或拆除。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呈报表》,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时还应持有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或预约用地申请表;

    (三)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造地费)预交协议。

    第十二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建设用地单位在领取《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后,方可按《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与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造地费。造地费标准为:

    一级基本农田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80%至100%,二级基本农田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60%至80%。

    第十四条  兴建电力、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占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造地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第十五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和其他非农业生产性构筑物;

    (二)排放、堆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和垃圾、污泥等固体废弃物;

    (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它化学药品;

    (四)闲置、荒芜耕地;

    (五)破坏或擅自移动、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保护标志(界桩、界牌)和水利排灌系统、田间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

    (六)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七)擅自将耕地变为非耕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监测网络,分析地力变化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科学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

    第二十条  修建铁路、公路、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对基本农田有直接影响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同意。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期投入使用。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采取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理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主要由造地费、荒芜费、耕地占用税构成。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造地费中,各提留2%的业务管理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因水土流失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变化的,由乡(镇)逐级上报原批准机关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基本农田批准占用减少后,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保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相对稳定。

    二级基本农田经过建设、改造,建成“吨粮田”、“双千田”或旱作高产粮田的,应调整为一级基本农田。

    非果树优生区的果园通过果树更新,应逐步退果还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因生产和建设对保护区内基本农田造成破坏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限期恢复,并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向遭受损失的一方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的,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处理,并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批准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由此给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各人个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或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逾期未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除按期追缴外,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厂、建窑、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开挖渔塘,严重毁坏种植条件以及擅自将耕地变为非耕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破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二)、(三)、(五)项规定,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直接责任者限期治理,可以并处造成经济损失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造成经济损失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阻碍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基础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基本农田规划方案范文10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

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基本农田规划方案范文11

一、充分认识加快现代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意义

*省耕地资源稀缺,人均耕地面积0.0267公顷,仅为全国人均耕地面积0.094公顷的28.4%,远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划定的0.0533公顷的警戒线。全省耕地普遍存在总量递减、低产田面积大、抗灾能力弱、农田生态恶化等问题。实施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对于缓解耕地资源紧张矛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性,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快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步伐,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现代科技为支撑,以先进管理技术为手段,以提高农田抗灾和综合生产能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目标,大力改善现代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础,推动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协调运作。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将全省涉及农田基本建设的项目纳入现代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提高建设成效,避免重复投入。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各地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和农田状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农田基本建设,重点发展特色农业,大力推进主要农产品优势产业区建设。

3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建立政府扶持、社会支持、农民参与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在现代标准农田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三)总体目标。从*年至2010年,统筹整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土地收益和现有一般预算安排的涉及农田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建立“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的农田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和项目管理新机制,力争实现每年整治农田8.333万公顷,4年完成全省33.332万公顷农田的整治目标,逐步把*省农田建设成“田块方格化、灌溉硬底化、道路网络化、管护责任属地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现代标准农田,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耕地产出率和生产效益明显提高。

三、建设要求

(一)现代标准农田。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现代农田管护机制,使垌田、塅田、洋田、围田等类农田达到“田成方、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机能进、物能运、土肥沃、产出高”的标准;丘陵山区坑田、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一般耕地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后净增耕地面积达到10%以上,基本农田整理后净增耕地面积达到3%以上。具体建设标准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订实施。

(二)标准鱼塘。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现有田间鱼塘均列入农田基本建设范围进行整治,重点实施清淤、挖深、固基以及电网、道路、排灌渠、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鱼塘综合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益。具体建设标准由省海洋渔业局商有关部门制订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订建设规划。根据“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规划全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制订总体规划方案,统筹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统筹规范项目管理。将涉及农田基本建设的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灾毁农田垦复等项目以及“大禹杯”竞赛活动涉及的农田综合整治内容,全部纳入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范畴,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分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现代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其他部门每年将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已纳入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范畴的项目计划抄送同级农业部门备案。

(三)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将现代标准农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建立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等用途。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等经济实体参与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在现代标准农田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他们自愿参与现代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投工投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用于部级和省级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等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基本农田整治、市县级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组织实施等工作;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标准鱼塘建设等工作。原有的从其他渠道安排资金的农田整治建设项目,继续由原组织实施的部门负责。各级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又好又快地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

基本农田规划方案范文12

一、指导思想

以《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为指导,以提高耕地质量为目标,按照“五个集中”原则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项目资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加快推进田间工程、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实现田网、渠网、路网、林网“四网”配套,农田排灌能力、土壤培肥能力、农机作业能力、综合产出能力“四力”提升,着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全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率先,合理布局。综合考虑区域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粮食生产基础,以长春市及其他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为重点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在资金投入和项目安排上实行“五个集中”原则,即向长春市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集中、向水田(旱改水)集中、向土地流转连片地块集中、部门资金向同一区域集中、“十三五”规划资金向前两年集中。

(二)整体推进,集中连片。实现土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农艺农机技术先进适用,使农田基础设施条件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相适应。坚持按灌区、流域和区域整体规划,采取分年实施,集中投入、连片治理,整体推进的建设方式,确保“建一片,成一片”。

(三)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切实加强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水土流失,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发挥农田在生产、生态、景观方面的综合功能,实现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相协调。

(四)政府主导,广泛参与。调动和发挥地方县市政府项目建设积极性,积极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从事农牧业生产的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参与。鼓励和引导项目区广大农民群众积极筹资投劳。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五)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促进信息共享。以县(市)为单元,编制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技术标准,规范验收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各类项目建设按标准化要求建成后要及时确权登记,健全管护机制,强化信息管理,确保工程规范、良性运行,长久发挥效益。

三、总体任务

长春市及其他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14个县(市、区)建设任务见表1。

四、建设标准

按照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

-2014)执行。建设目标主要涉及田、土、水、路、林、电、技、管8个方面:

(一)田。归并和平整土地、治理水土流失,实现连片规模适度,耕作层厚度增加,基础设施占地率降低,丘陵区梯田化率提高。实现田块相对集中,农田有效土层厚度达到50厘米以上,耕作层厚度达到35厘米以上,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下降到8%以下,丘陵区梯田化率不低于90%,形成一批5万亩以上的区域化、规模化、集中连片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二)土。通过土壤改良改善土壤质地,增加农田耕作层厚度。高标准农田的土壤有机质含量达到30克/公斤以上,各项养分含量指标应达到当地土壤养分丰缺指标体系的“中”或“高”值水平,土壤pH值保持在6.0~7.5,耕作层土壤重金属含量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三)水。大力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快推广节水增效灌溉技术,增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灌溉保证率、用水效率和农田防洪排涝标准。建成后,田间灌排系统完善、工程配套、利用充分,输、配、灌、排水及时高效,灌溉保证率达到50%以上,排涝标准达到5~10年一遇,农田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田间工程配套率达到80%以上,灌溉水利用效率和水分产出率明显提高。

(四)路。通过田间道(机耕路)和生产路建设、桥涵配套,合理增加路面宽度,提高道路的荷载标准和通达度,满足农业机械通行要求。整修和新建田间道、生产路和机械下田坡道等附属设施。田间道路通达度达到100%,机耕路的路面宽度4~6米,生产路的路面宽度控制在3米以内,满足农机作业、农业物资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的要求。

(五)林。实施农田林网、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扩大农田防护面积,提高防御风蚀能力,减少水土流失,改善农田生态环境。新建、修复防护林带,保护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农田防护控制率不低于85%。

(六)电。完善农田电网、配备必要的输配电设施,满足现有机井、河道提水、农田排涝、喷微灌等设施应用的电力需求,实现农田机井、泵站等供电设施完善,电力系统安装与运行符合相关标准,用电质量和安全水平得到提高。

(七)技。加快推广农业良种良法、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完善农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良种覆盖率、肥料利用率、农林有害生物统防统治覆盖率和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以上,基本形成农田监测网络,田间定位监测点覆盖率达到5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50%以上,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至少达到90%以上,良种覆盖率达到96%以上。

(八)管。明确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机制、健全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资金,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引导和激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和村集体等参与高标准农田设施的运行管护。

五、工作步骤

分五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项目前期。时间2015年12月1日~2016年2月15日。确定项目指标,启动项目前期,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设计、项目预算、项目审批等。14个县(市、区)发改、国土、农发办、水利、农业部门要主动与省直相关部门汇报衔接,省直有关部门应尽快审批有关项目。省政府将与14个县(市、区)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责任书。

第二阶段:项目招标。2016年2月16日~3月15日,各县(市、区)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件和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项目工程招投标,确定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三阶段:春季施工。3月16日~6月底。组织项目春季施工,完成年度建设工程量的40%,其中土地平整等工程项目完成项目工程量50%。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拍照施工过程图片,收集完整内业资料,严格按照施工规程做好实施工作。县(市、区)农业、发改、农发办、国土、水利、林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成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督查工作组,对项目建设、施工进度及质量、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由省直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督导组,进行进度、质量、任务量等抽查督导。

第四阶段:夏季施工及半年总结。7~8月底。继续推进项目道路建设、渠闸、林网、电力配套等非田间工程建设。省农委、省发改委、省农发办、省国土厅、省水利厅总结上半年高标准农田推进工作。研究谋划2017年项目安排。

第五阶段:秋季施工总结验收及安排落实2017年项目。9~12月底。组织项目秋季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年度工程量的50%。由省直部门组成联合工作验收督导组,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农委、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农发办、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参加,进行督导检查和工作年度验收,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同时安排落实2017年项目建设任务。

鉴于国家尚未批复我省2016年千亿斤粮食规划田间工程指标任务,此项工作依据省发改委的时间安排进行,但到年底验收时间一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主管农业省长牵头,省政府组建由省农委、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农发办、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高标准农田整合建设工作协调组,负责统筹指导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解决工作推进遇到的问题。进一步确定省里资金整合的方式,集中投放到14个县市,建立统一片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验收、集中实施的工作机制。长春市及其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责任主体,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农业、发改、农发办、国土、水利、林业、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做好规划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必须统筹规划、协调落实、有序推进。按照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各类规程,集中力量统筹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和本方案,编制县级高标准农田项目整合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具体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确保各类项目建一块成一块。在建设目标、任务、布局以及重大项目安排上,要充分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避免出现规划冲突和投资浪费。

(三)严格建设监管。完善监管机制,采取“规划标准统一、相互协调配合、积极推进整合、共同完成目标”实施方式。认真履行建设程序,落实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加强考核评价,建设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制度,省直有关部门对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和规范、有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加强资金使用、建设进展、工程质量等监测,定期开展检查。开展项目实施后评价,对高标准农田的利用、产出效益进行跟踪,全面掌握项目建设绩效。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奖惩机制,落实管护措施。切实做好资金的使用和审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